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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

_4 孙翊刚(现代)
  承宣布政使司下设都转运盐使司凡六司,即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主管盐课的征收和盐引的批验。都转运盐使司下设分司,分司辖各仓场盐课司。设盐课提举司凡七司,即四川、广东之海北、厦州之墨盐井、楚雄之白盐井、姚安之安宁和五井、大理之察罕脑儿、辽东。设市舶提举司凡三司,即福建、浙江、广东,主管海外诸番朝项市易之事。设茶马司,主管茶马交易之事。以上诸名义上虽分隶行省,但直接由中央控制,等于中央(户部)的派出机构。
  应天府直隶中央,属省级,其十有二县,即宛平、大兴,县设都税司、宣课司、税课司、批验所,分管赋役和工商税的征解。
  2府的赋税管理机构
  府设知府,主管一府之政,包括赋税管理,下设税课司,专管赋税,包括工商税收、契税。有河泊之地,设河泊所官,主管渔课。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所。产铁之地设铁冶所,主管铁冶之课。投批验所,掌握验看茶、盐引。
  3县的赋税管理机构
  县设知县,掌管一县之政,包括赋役、黄册登造和会计,如有重要的山海物产,可供国家使用,则按报告所载,及时进项给中央,县设税课司,主管工商税收、契税,有河泊地设河泊所官,有冶铁之地设铁冶所,同时设茶、盐引批验所。职掌同府。
  此外,明有州一级政权,但有的州隶省,有的州属府。凡隶省的州,税务管理机构同府;属府的州,税务管理机构同县。
  二、会计与监察
  (一)会计
  明朝的会计制度较宋、元有所发展。从会计组织上看,明朝户部下的度支部即主管会计工作,省、府、州、县都有主管会计。
  明代的帐簿也较前代有显著的进步,国家制定了统一的帐簿格式,颁行全国,这种帐簿称“印信文簿”,或称“印簿”或“文簿”,并规定每天登记,定期选官送到部里。帐簿的格式是按“四柱式”设计的,而“四柱式黄册”、“四柱式清册”,皆依据这种帐簿编制。
  印信文簿是国家的主要帐簿,具有总帐的性质,此外中央各部门、地方府、州又设置专项分类帐簿,诸如盐院的“红字簿”、“钞关文簿”等等。帐簿的记录以金额为主,这是会计核算上的新开端。帐簿的登记或以货币度量;或即登记实数,又登记数量折银或钱的金额,这在前代是很少见的。
  总之,明朝的会计制度,无论是会计组织,还是帐簿的设置都较前代有明显的进步。
  (二)监察
  明朝为强化君主专制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在中央设立都察院,都察院直属皇帝。都察院下设监察御史。监察御史派出时为巡按御史,分巡十三道,即浙江道、江西道、河南道、山东道、福建道、四川道、广东道、广西道、贵州道、陕西道、湖广道、山西道、云南道。监察御史的职责范围很广,其中巡盐、茶、马,查算钱粮是其重要职责之一。监察御史的权力很大,其奏书可直达皇帝。
  明朝虽提高了监察的地位,但监察发挥的作用却不大,尤其后期,由于太监专权,都察院和监察御史等于虚设。
  三、违章处理
  明朝的有关赋税的刑罚较元为轻,但较元代系统,也较完备,各类赋税均有条例,尤其以盐、茶法较为详细。
  (一)盐课罚则
  明代为保证盐课收入,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必须受到惩处:
  1凡各场灶丁将所煎余盐夹带出盐场及私盐货卖者绞;百夫长知情纵容或通同货卖者,同罪;两邻知情不举,杖一百充军。
  2贩私盐被抓获,犯人绞;携带军器者斩,车及牲畜没官,有窝藏私盐者杖一百,发烟瘴之地充军;挑担驮载者杖一百,充军。自首者免罪。一般人抓获贩私盐者,赏银十两。盐运司拿获贩私盐者,随送至有关部门追断,不许擅自审讯,有关部门与贩私盐者通同作弊或纵放,同私盐罪。
  3贩盐者的盐引,必须经过批验,如无批验盖印者,笞五十,押回盘验。
  4军民权豪势要之人乘坐无引私盐船只而不让盘验者,杖一百,军民具发配烟瘴之地充军;有官者断罪罢职。
  5盗取官盐或掺和沙土以换好盐者,计赃比一般盗窃罪加一等;盗取商贩之盐,同一般盗窃罪。客商买官盐而掺和沙土贩卖者,杖八十。
  6客商贩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追断。如卖完盐,需在五天内缴纳退引,不退者杖六十,将旧引再去领盐者,同私盐罪。伪造盐引者处斩。
  7如有买私盐食用,减私盐一等论罪,再去贩卖者绞。8运载官盐必须用官船,如灶丁用别船装载,同私盐科罪。上述法规的基本精神,是禁私盐。从灶丁生产,到商人贩运,直至消费者食用,均以禁私盐为原则。其法虽苛,但由于统治者管理不善,私盐仍然十分盛行。明末农民起义军中曾经参与贩私盐活动者,为数甚众。
  (二)茶课罚则
  1贩私茶者,同私盐法。如用已批验过的旧茶引进山购茶,同私茶论罪。
  2贩茶客商,必须先赴产茶府县申报所贩重量,依便纳课买引,给凭证准其出境贩卖。卖毕即到所在官府缴纳原引,如藏旧引再去购茶,同私盐罪。
  3茶户将茶卖给无引客商者,初犯笞三十,追原价没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加倍追价没官。
  4茶与引不许相离,有茶无引,或多余夹带,具同私茶定论。
  5客商运茶经过批验所,依例批验,将引截角,验过别无夹带,方许放行。违制越过批验所者,笞二十。
  6伪造茶引者,处死,籍没当房家产,告捉人,赏银二十两。
  7卖茶去引,须赴宣课司依例三十分抽一,芽茶、叶茶,均验值纳课。
  8手续完备的客商,贩茶没有地域限制。茶法较盐法稍宽,但亦以禁私茶为原则。
第八章 清代前期的赋税
清王朝的统治,自顺治九年(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被推翻,共二百六十七年。其中鸦片战争(公元1840年)以前的一百九十六年为清代前期,鸦片战争后的七十一年为清代后期。前期属于中国封建社会会的晚期,赋税制度虽与以前各代有所不同,但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并非本质上的区别。后期日渐形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性质随着发生变化,一方面保留着封建性质,另一方面具有殖民地的性质。本章专会清代前期的赋税。
  第一节 概论
  一、清前期政治经济概况
  明末,由于统治者横征暴敛,酿成农民大起义,结果,连年战争,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清军入关初,对无辜人民大肆屠杀和掠夺,使社会生产力遭到更为严重的破坏。清统治者为了消除反抗势力,完成全国统一,巩固自己的统治,顺治康熙年间,实行高压与收买相结合的政策。
  在军事上,清政府在全国各地驻八旗兵,以监视人民的活动,镇压人民的反抗。
  国家机构的设置,在中央,沿袭明代设内阁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等。又特设议政王大臣会议作为真正的掌权机构,雍正时又设军机处,皇权更为集中。地方行政机构分省、道、府、县四级,县以下实行保甲制度,以严密控制人民。
  为了满足满族贵族的土地贪欲,顺治元年,清廷下令圈地。名义上只圈近京各州无主荒地及前明皇室勋戚所遗留庄田,实际上很多农民的土地及其房屋也被圈占,弄得农民倾家荡产。虽有“拨补”规定,但往往不能兑现,或只拨离京不远的不毛之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流亡外地,有的留下作满州贵族田上的农奴。圈地运动前后持续二十多年,共圈占土地十六万六千七百九十四顷。圈占的土地大部分给皇室、王公、八旗官员作庄田,部分给旗丁。皇庄和王庄实行的是一种落的一农奴制。所以圈地不仅是对农民土地的剥夺,在生产方式上也是一种严重的倒退。
  清朝统治者对江南已经发展起来的工商业也采取压制的政策。在纺织业发展的苏杭地区,设置织造衙门,强迫大批优秀的工匠进入官营机房服役,规定民营每户织机不得超过一百张,还要缴纳沉重的赋税。制陶业方面,清政府把大批民窑收归官营。为了防止沿海人民与明末退到海上的反清势力或外商接触,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对外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勒令沿海人户向界内后撤数十里,还提出“片板不准下海”。严格的禁海规定,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在实行上述高压政策的同时,特别是在他们的政权巩固以后,为了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也为了解决“赋税不充”造成的财政困难,清王朝也实行了一些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有利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
  (一)减免赋税
  清统治者入关之初,摄政王多尔衮即宣布自顺治元年始,所征赋税除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等尽行蠲免,实际上并未完全实行,地亩钱粮仍照明代《会计录》原额征解。凡军队经过的地方,免征正赋一年,归降州县虽非经过者,也免征本年正赋三分之一;工商业者的负担,也有减轻;关津抽税,准免一年,凡属时末增加的,并行免除。直省州县零星税目,也一概严禁。康熙年间蠲免赋役钱免以及区域性蠲免,重要的有三十余次。为了使佃户也得到免赋的好处,曾规定凡遇蠲免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乾隆时间,还先后四次普免钱粮,三次普免漕粮。
  (二)行“更名田”
  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顺治初,制定了垦荒办法,奖励官员招民垦荒,对移居垦荒的人民实行优待,免征钱粮三年,以后又放宽到六年。规定数年无人耕种的土地,可以任人耕种。康熙八年,清政府下令停止圈地。并明令把明末皇室、藩王所占田地给实际耕种的人为永业,号为“更名田”。第二年,又鉴于“更名田”输粮之外,又纳租银,重征为累,规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其纳租”。从而减轻了对这一部分农民的负担,使他们完全处于自耕农的地位一例输粮,免其纳租”。从而减轻了对这一部分农民的负担,使他们完全处于自耕农的地位
  随着明末清初荒废的土地逐步得到开发和利用,据《清实录》记载,耕地面积逐步扩大。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为五百二十六万顷。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685年)达八百五十一万顷。雍正三年(1723年)达八百九十万顷。
  (三)发展生产
  清前期,统治者对农业生产比较重视。康熙年间大举治河,兴修水利,任命水利专家靳辅为河道总督。他组织民工用筑堤和疏导结合的办法,使原来被淹没的土地复得耕种。此外,还完成了永定河的修浚工程,开挖了一条二百多里长的新河道,旧河两岸不少地方斥卤变膏腴。由于水利条件的改善和精耕细作,粮食作物单位面积的产量有了显著提高;经济作物面积也扩大了,棉花、烟草种植普及全国,甘蔗种植普及沿海各省。
  清初的经济恢复措施,也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康熙年间,明末清初受到摧残的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纺织、矿冶、陶瓷、制糖、造船等手工业逐步发展起来。地方上还兴起许多市镇,最有名的是佛山、汉口、朱仙、景德四大名镇”史载这一些地方“远近商贩,肩摩踵接”,繁化超过明代。
  清代,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一部分佃户、雇工和奴婢在明末农民战争中得到了土地和一定程度人身自由,这得到了清朝的法律承认。清政府把佃户当作“良民”,还解除了明代留下的贱民籍,把徽州一带的伴当、世仆“开豁为良”。乾隆时,有些长工和雇主“共坐同食”。“平等相称”,并无主仆名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驰,康熙年间,“滋生人丁,记不加赋”等政策的实施,都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康熙到乾隆时期,社会经济出现了繁荣的局面,历史上称为“康熙盛世”。但自乾隆之后,封建社会的痼疾,统治阶级日益益腐败,使国家由盛转衰,最后走了上半殖民地道路。
  二、清新期的赋税特征
  清前期的赋税,总的趋势是日益加重,虽然清军入关后的几年,曾多欠下诏蠲免明末加并禁止增派,但这是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减轻阻力的需要。实际上,当时的军费开支浩大,减免赋税只是个幌子,实际上是边免边增,明免暗增,特别是当清统治者的政权稳固之后,朝加派和地方浮征开始增多。这一方面是统治者穷奢极欲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又使赋税增加成为可能,再者,通过赋税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之后,赋税收入建立在比较稳定可靠的基础上,从而更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剥削。总结清代前期赋税征收管理的情况,可看出其具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税收中的民族压迫。清代前期,官员的设置,清贵族多于汉族,全国的税收征管大权,主要掌握在满贵族手中,汉族地主、官吏处于从属地位;而税收的负担主要落在汉族人民身上。入关初的圈地运动,直隶良田,多被圈占,所圈占的土地称旗地,不纳租,子孙世袭,不准卖给汉人(后来也有卖出的),只可以租与佃农。可见,清初的赋税负担,具有明显的民族歧视性质。
  第二,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清初沿用明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征收赋税,即把部分丁银摊向地亩征派,但不彻底,弊端较多。康熙年间,实行赋役制度改革,固定了丁银,宣布以后滋生人丁不加赋,其后又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最后完成了赋役合一的改革。在田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消费税发达。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消费税系统也就发达起来。有盐税、关税、茶税、酒税、当税等,税目比以前历代多,税额也逐步增大。
  第四,加派苛重。清前期的赋税,正税规定较轻,但加派勒索苛重。康熙十九年,给事中许丞宣在《赋差关税四弊疏》中指出:“农有田则有赋,有赋则有差;商贾有货,则设关以稽之,立税以敛之,……而今日之农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不苦于差,而苦于差外之差。”可见额外征收沉重。
  吏治腐败,是农民负担重的又一原因,清前期官吏贪污行贿,营私作弊是非常普遍的。例如,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以甘肃布政使王 望为首的贪污赈灾银两案中,贪污二万以上的地方官有二十多人。主持治河的官吏“皆利水患充斥,借以侵蚀国帑,而朝中诸贵要,无不视河帅为外府,至竭天下府库之力,尚不足充其用。”嘉庆年间,湖南布政使郑源 ,凡选授州县官到省,不给他纳贿,就不准上任。乾隆时执政二十余年的军机大臣和坤,嘉庆四年抄其家产,家财据推算总计约值白银八亿两,几乎相当于清廷当时二十年的财政收入。无论是上窃于国,还是下取于民,都是对社会经济的一种破坏。
  至于公一的作弊,即所谓“陋规”。则无时不有,无处不有。如征粮食时,加收“鼠耗”,“雀耗”;征银子时,加收“火耗”连征铜钱时,还要收取备绳费。下贪上取,雍正二年,规定“耗羡归公”,从这种附加税中抽出一部分发给官吏,“称为“养廉银”名义上是不让官吏利用陋夫继续随意贪污,实际上使这项贪污进一步合法化,而官使贪占多征始终未能禁止。
  第二节 田制、田赋和徭役
  一、田制与户政
  (一)田制
  清前期的田制,有民田、官田、官庄、屯田等区别。
  1民田
  民田属于民有田地,根据占有方式又分为:(1)民赋田,即普通农户的私有土地;(2)更名田,指从明代各藩处没收来的、归农民垦种的土地;(3)退圈地,即圈赐给旗丁,其后退还归平民的土地;(4)归并卫所地,即明末为卫所管辖,其后归平民的土地;(5)灶地,即沿海产盐之地。此外,还有农桑地,苇课地、山地、草地、湖地等。清前期土地非常集中,“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民多为佃农,倍受剥削。
  2官田
  官田系归清政府所有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分为:(1)牧地,使壮丁开垦附于牧场的荒地,以供马粮;(2)籍田,各省公田或天子亲耕之地;(3)学田,以其收入供贫士修学之用的土 ;(4)祭田,赐给所谓圣贤后裔作祭祀费用的土地。官田租给人民耕种,征收地租。
  3官庄
  官庄多系皇室宗亲、八旗驻防官田,不隶属州县,而由内务府和王贝勒等设庄头收租。这些土地主要来源于“圈拨地”和清军入关时汉族地主“带地投充”所奉献的土地。
  4屯田
  屯田为赡军田,本为官地,由兵卒商人屯垦,以减少军粮支出,清初屯田测明制。以地域划分,有直省屯田,新疆屯田,西路屯田,北路屯田。其后因军制的改革,税制征银,及海运的开通,屯田失去存在的价值,由国有变为民有。为了清除隐地,组织税原,顺治年间,令业主自行丈量田地,并定丈量规制。康熙、乾隆年间,为了杜绝逃税,有隐田罪例规定,清政府确信:欲清田额,法在清丈,欲清丁额,法在编审,果能彻底清楚,则钱粮自有定效。(二)户政
  1户籍类别
  清代户籍,有普通籍与特别籍之分。特别籍指旗籍、藩籍两种。普通籍指一般民户的户籍。顺治三年分军、民、驿、灶、医、卜、工、乐八类。顺治五年,定编审之法,分籍为四:军、民、匠、灶。又各分上、中、下三等。凡民男十六至六十岁称丁。女称口,男未成丁也称口。丁口系于户。清初有编制户口牌甲之令。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明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届期人丁造册层层上报,达于户部。凡载籍于丁,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增丁即增赋。
  2户口编审
  为了征丁赋的需要,清廷于顺治十一年规定,三年编审一次人丁。造册上报时,详载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四个方面的数字。丁分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还载每名人丁征银若干。对隐匿捏造者治罪。顺治十五年,改为五年一次编审。摊丁入地、丁银固定后,编审无补实政。乾隆三十七年,宣布永停编审。但每年底向户部呈报人、谷细数的制度仍然贯彻执行。
  二、田赋及附加
  (一)清初期田赋制度
  清初田赋征收沿用明代的一条鞭法。因北京宫阙多毁于战火,明代的赋役册籍失散颇多,只有万历时的册籍还完整无缺;此时全国还未完全统一,无力新造册籍,只能以万历时旧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田地依土壤的肥瘠,将田地分为上中下三则,即有三等九则的区别。但同一等则,各省各地相差很大。有的还不限于九则。如苏州省的昆山五十九则,元和县有五十三则。松江府不过四五则。“直省丁徭多寡不等,率沿明代之旧。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丁派者。”
  清初田赋征收的物品,粮、钱、银都有,以银为主。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在二至五月,称为上忙,秋征在八至十一月,称为下忙。
  清廷入主中原后,对田赋制度也进行一些整顿,一是整修赋役全书等册籍,掌握田地、人丁的变动情况;二是取缔豪户抗粮,想改变占隐、拖欠钱粮等积弊;三是改进征收方法,以防官吏贪污中饱。这些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可能完全解决赋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征收的赋税主要是地税丁银,地丁经常变动,如编审不实,就影响税收。
  第二,人口的增长快于耕地面积的增加,而土地又日益集中在官僚豪绅手中,佃农人数日益扩大,丁银的负提沉重,迫使无地的农民逃隐。
  第三,官吏、乡绅、举贡等营私作弊,或巧设名目多征、重征、预征;或代民纳未纳之粮,以后强迫加倍偿还;或包揽代纳当地各户之税,借以索取不法之利;或诡寄飞酒,隐占蒙混以后强迫加倍偿还;或包揽代纳当地各户之税,借以索取不法之利;或诡寄飞酒,隐占蒙混
  第四,朝廷对编审溢一额直采取奖励办法,由于豪绅的隐匿和劳动人民的逃亡,户口册中显示的溢额越来越少。地方怕朝廷催迫,往往多留少报,使朝廷感到丁银难征,赋额不稳。
  鉴于上述情况,清廷在明代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又实行进一步的改革,即固定丁银,摊丁入地,地丁合一。
  (二)摊丁入地的推行
  1摊丁入地摊行经过
  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2年)二月,康熙下诏:“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银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户部议:‘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新戚丁多者补之,又不足,以同甲粮之丁补之。’”于是,清廷决定以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丁)。人丁固定后,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就能固定。这就为摊丁入地、地丁合一造成了有利条件。康熙五十年,首先在广东省试行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各省摊丁入地的时间和丁银摊入地亩的分配办法很不一致,见图表8-1
  图表8-1 全国全省(区)摊丁入亩表)
  次序 省名 时间 倡议者 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 特点 备考1 广东 康熙五十五年(1716) 1064钱 “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2 直隶 雍正元年(1723) 李维钧 207026819钱 通省计摊 “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
  3 福建 黄国材0.527-3.12钱 “屯田摊入”(每田银一两摊入0.083-1.448钱)4 山东 雍正元年(1723) 李世倌 1.15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亩难0.104钱 关于实行年代,《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5 河南 雍正四年(1726) 田文镜 0.117-2.07钱 各州县计摊 《清史稿》卷81本传称:“五年为始”。
  6 浙江 雍正四年(1726)李卫 1.045钱 《会典事例》称2.045(钱)。7 陕西 雍正四年(1726) 岳钟琪 1.53钱(遇闰加0.04钱) 《清史稿》卷83本传称:“五年始”。
  8 甘肃 雍正四年(1726) 李元英 河东 1.593钱河南0.106钱 通省计摊 《清史稿》卷83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轻于多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
  9 四川 雍正四年(1726) 每粮0.052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 以粮石计摊 《会典事例》作“六合”。
  10 云南 雍正四年(1726) 杨名时 科则缺;其屯军丁银一万五千两,每丁征2.8-6.2钱11 江苏 雍正五年(1727) 每亩摊0.011-0.629钱 以亩计难 “匠班银三千余两亦摊”。
  12 安徽 雍正五年(1727) 同上 以亩计摊
  13 江西 雍正五年(1727) 田赋一两摊丁银1.056钱。屯地摊0.291钱。14 湖南 雍正六年(1728) 地粮一石摊丁银0.001-8.61钱。以粮石计摊15 广西 雍正六年(1728) 田银一两摊入1.36钱。 以两计摊16 湖北 雍正七年(1729) 田银一两摊入1.296
  17 山西、乾隆元年(1736年) 缺 “山西丁归地粮,自是年始,散见于赋役全书各属下。直至道光十七年渐次全摊。”
  18 台湾 乾隆十二年(1747) 缺
  19 贵州 乾隆四十二年 (1777) 亩摊丁银0.054钱有奇。 以亩计摊摊丁入地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与发展。二者的共同点是将丁税(丁役)并入土地税,不同的是摊丁入地较一条鞭法实行的范围大,条鞭法只在某些地区推行,各地情况相差很大,摊丁入地则是在全国推行。再者,摊丁入地在丁银固定之后实行,较一条鞭法彻底明确。
  2摊丁入地的意义
  摊丁入地是我国赋役史上一次重大改革,它的进步意义在于:
  第一,完成了我国历史上赋役合并,即人头税归并于财产阁的过程。从原则上讲,无地的农民和工商业者不再负担丁银,相对减轻了困扰,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
  第二,人头税并入田亩以后,使税负与负担能力挂钩,田多则赋税多,而且无论豪绅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负担,较以前均平。地丁制实行初期,遭到豪绅富户的反对,说明对他们的兼并活动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作用。
  第三,纳地丁银的人,名义上不再服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从此,在正常情况下,基本上不再按丁派役,又取消了户丁编审,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束缚相对削弱了,雇佣关系有所发展,这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大变化,有利于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
  第四,将丁税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数额,既有利于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又使征收手续简便。
  第五,宣布“滋生人丁,记不加赋”有利于人口的增长,人民的安居,生产的发展。有人说摊丁入地后,“保甲无藏、里户不逃亡,贫农免敲扑”。这虽是颂扬之词,但也多少反映了一些当时的情况。
  据《清实录》统计,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全国人丁数为一千九百一十三万,到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增为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乾隆以后,统计方法变了,总括大小男女数,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为一亿四千三万多万,乾隆五十五年(公元1790年)又增加到三亿一百多万。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更增长到四亿一千二百多万。人口的迅速增长,摊丁入地是主要原因之一。
  3摊丁入地的局限性
  摊丁入地制度,毕竟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和欺骗性。
  第一,摊丁入地是出自统治者的利益需要而推行的。当时认为“天下有贫丁无贫地”因“恐民力不齐,贫户丁钱不能时输”,才“稍均于地”。可见,清廷实行摊丁入地并不是一种“德政,只是为了财政收入的稳定,改变一下征收方式而已。人丁是活动的,作为征税对象,收入并不确定,田亩是固定的,作为征税对象,是稳定可靠的。与其在征课中逼逃贫民,造成社会不安定,影响税收和封建秩序,不如利用荒地吸住流民,将丁税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数字,随着垦田额的扩大,地丁收入还会不断增加。这对统治者来讲,是一举而数利。
  第二,“记不加赋”是欺骗,摊丁入地时不少地区丁银的实摊额超过了原额。比如直隶原额为四十二万零八百余两,但按户部奏准的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二钱七厘多计算,则实摊四十二万一千二百二十三两,溢额四百多两。一省如此,全国溢额总数也就相当大了。摊丁入地后,地税随耕地的扩大而增加,丁银也随之“水张船高”当外国鸦片输入,白银大量外流后,银价上升,以银纳税,人民无形增加了负担。再者,由于征银时增征“耗羡”等,更是外额外的剥削。
  第三,无地贫民的负担也没真正减轻。摊丁入地没有改变封建剥削关系,没有解决土地问题。正如孙中山对章太炎讲的,“兼并不塞,而言定赋,治其末而已”。无地贫民租种地主的土地,要交占产量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地租,还要负担地主转嫁而来的各种临时加派的劳役。清政府对地主阶级向佃农转嫁地丁负担的行为,采取怂恿和公开支持的态度,公开宣称“租无所出,赋从何来?”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令,佃户输租时,“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
  随着时间的摊移,摊丁入地逐渐失去其进步作用,而成为统治者肆意剥削人民的工具。
  地丁收入地顺治时只约二千万两左右,康、雍时,便增至二千五、六百万两,乾隆至清末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万两以上。
  (三)田赋附加
  清初名义上“记不加赋”,实际上田赋加派甚多,并日益加重。
  1耗羡,也称火耗。地丁征银,银的成色不同,而上解户部要求成色有定,熔成锭银,销熔之中不无损耗。税吏为补偿损耗,就多征一些。重者数钱,轻者钱余。“迨行之既久州县重敛于小民,上司苛索于州县,火耗之增日甚一日,因循瞻徇,视为应得之物,一遇公事,加派私征,皆取之民间”。耗羡成了朝廷默许的官吏掠夺人民财富的一种重要手段。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山西巡抚疏请耗羡提解存公,除留补无着亏空外,其余分给各官作养廉费和支应公费。耗羡归公后,输纳比于正供,官吏养而不廉,耗羡之外更添耗羡有增无减,人民负担逐步加重。
  2平余。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意即平色之余,后来由户部与地方政府瓜分。有的在耗羡内划扣。也有的另立名目加征。乾隆二年,四川巡抚硕色秦称:该省沿陋例,于火耗税羡外,每银百两,提六钱,名为平余,以充衙门杂事之用。乾隆谕内阁云:火耗之报官原以杜贪官污使之风,若耗外复听其提解,此非小民又添一交纳之项乎?一面如此,别项可知,一省如些,他省可知。可见,平余在火耗之外,虽乾隆下令革除,实际上明余暗存。乾隆三年的一则谕又说:“向来四川火耗较他省为重。……今闻该省耗银虽减,而不肖有司巧为营私之计,将戥头暗中加重,有每两至一钱余者。……倾销之银匠又从而侵渔之,则小民受剥削之累不小。川省如此,他省可知。”
  3漕粮附加。漕粮是田赋的一种形式。系清政府规定由水道运往北京,供官、军食用的赋粮。清代承明代漕运之后,废民运,改为官收官兑。凡由州县直接运至京仓的,称为正兑。凡运到通州仓的,称为改兑。都另加损耗,随正粮入仓。
  漕粮的加征浮收名目很多。为补损耗的加征为正耗,旗丁运粮时,勒索帮费,不给不开船,州县唯恐有误,就浮收漕粮,以资缴纳。各级官吏都要“漕规”,衙门佐理人员也要“房费”,这又形成浮收。农民交粮时,吏胥百般挑剔,或说米是次米,或说米的成色不一,要打折扣,或用脚踢量器而多收。想尽办法剥削农民。
  嘉庆道光年间,各省漕粮准收折色,多以银钱完纳,当粮折银时,征收之银在粮价以上,所以漕粮由于漕逝而无形增赋。
  三、徭役制度
  清前期徭役混乱不均,各地制度不同,征派繁杂苛重。
  1繁杂苛重
  摊丁入地,赋中本已有役,人民不应再服力役,官府无可奉告调用劳力时,应给劳务报酬。但各地官府仍然无偿征调,形成差外有差的现象。如,朝中官员经过州县,或新官到任,要送筵席,铺设器用,修理房屋,喂养马匹,有的官员还要索取规礼,等等。人民既要摊役、又要摊钱。
  2征派不均
  清代的劳役负担,繁重而又不均,据记载,有按户出夫,折钱入官,有地十余顷者与无地者出钱相同;有按牌甲地段出钱;有按牲畜出钱,富有贿通乡长,往往以多报少,贫者照数实出,出役比富者还多。也有按地亩出,富者可以隐,贫者分厘必纠。有绅办三而民办七者,有绅不办而民独办者。小民终岁勤劳,而为缴差钱,有拆房荡业者,有因此卖妻鬻子者,有因此弃家而逃者,困苦流离,死而无告。可见,清代的徭役,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第三节 工商税
  清前期的工商税较前代有所发展。其中盐、茶、矿既征税又有专卖收入。
  一、盐课
  清前期盐税收入较多,盐法沿用明制,稍有改变,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有所不同。
  清代盐法,主要采取官督商办、官运商销、商运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官督民销、官督商销等七种形式。各省盐政,多由总督巡抚兼任,还有都转运盐使,司运使,盐道,盐课提举司等,官制比较复杂。
  清前期的盐法种类虽多,但行之既广且久的是官督商销,即引岸制;也称纲法。纲法规定灶户纳税后,才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不能擅自销售。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政府批准贩盐的凭证),取得贩运盐的专利权。税收管理机关将运商的姓名,所销引数、销区在纲册上注册登记。盐商原非世袭,为获厚利,贿赂官吏,成为世袭,并划分地盘,垄断经营。
  清盐引岸制本沿袭前代盐法,只是在清代更加成熟。所谓“引”,是盐商纳税后准许贩运的凭证。由户部颁发的称为部引。每引运盐斤数,多则八斤(两浙),少则二百五十斤,一般为三百斤到四百斤。所谓“岸”,是指销盐区域,即引界、引地,是专卖地域之意。因盐商认引地时,曾费巨金,所以运商所认定的销区是独立的。故又叫“引窝”,或叫“根窝”。凡不领引或越境销售,都算违法,称做私盐。由于食盐被盐商专利独占,所以食盐价高利厚,给消费者带来沉重负担。
  清代盐税,初期较轻。顺治元年的一则诏书说:“运司盐法递年增加,有新饷、练饷杂项加派等银,深为厉商,尽行蠲免,本年仍免额引三分之一”。顺治八年皇帝又谕各盐运司:“只许征解额课,不许分外勒索余银”。盐税的税额后来有所增加,如淮南每引征银由六钱七分增至一两一钱七分,淮北由五钱五分增至一两五分。
  清代盐税,分灶课、引课、杂课、税课、包课。
  灶课是对盐的生产者所征的课。主要是对制盐人即灶人课人丁税,既按丁征银,又按丁征盐;对于晒盐的盐滩,按亩征土地税。
  引课是按盐引征的税,这是盐税的主要部分。
  杂课也叫附加税,是衙门官吏的浮征,形成陋规。如乾隆五十九年的一则上谕中提到,两淮盐政衙门,“每日商人供应饭食银五十两,又幕友修笔墨纸一切杂税银七十两,每日供应一百二十两,是该盐政一切用度,皆取于商人。”
  税课和包银,施行于偏僻地方的产盐地。对这些地区,许民间自制自用,国家课以税银。有的还把盐税摊入田赋,或由包商交纳一定数额的税,然后自行收纳。
  清代的盐税收入,初期约二百万两,中叶为五百五十万两,清末为一千三百余万两。
  清乾隆嘉庆两朝,是盐商势力极盛的时期,每遇国家有重大的军事行动,或大灾大赈,或河防工需,盐商就损输巨款。如两淮盐商捐输额高达三千八百二十六万六千两。美其名曰“报效”,实则为取得皇帝的恩遇,“召对赐宴,时颁珠典”。不仅能得到世袭垄断权、长获厚利,还可以少纳税或延期纳税,并可自定盐价。有的盐商甚至能干预朝政。
  二、茶税
  清代初期,沿用明代茶法,有官茶,用于储边易马;商茶,给引征课;贡茶,供皇室用。
  官茶征收实物,大小引均按十分之五征纳,在陕西,甘肃一带交换马匹,设专员办理,称为巡视茶马御史。交换比例是:上马给茶十二篦(十斤为篦,十篦为一引),中马给九篦,下马给七篦,所换的牧马给边兵,牝马付所司牧孽。康熙年间,停止巡视茶马专员,归巡抚兼管,因清统一后,马已足用,于是,官茶的需要减少,而茶税的征收渐有定制。
  雍正八年,定茶税征收例,由户部颁发茶引与各地方官,茶商纳课领引才能往产茶处购茶,无引者称为私茶,有的州县承引无商可给,只是发种茶户经纪人。直省预期领引,年办年销,茶百斤为一引,不及百斤,称为畸零,另给户帖。凡伪造茶引,或贩卖假茶,以及私自同外国人买卖的,皆按律科罪。陕西商运官茶按旧例,每百斤淮带十四斤,再加耗茶十四斤。乾隆元年,令甘肃官茶改征折色,每篦输钱五钱。
  其他各省纳课轻重不一,四川起实旭以茶园为单位,按茶树株数定税额,因茶树有多少,茶园有大小,税负不均平,改照斤两收缴,旧便每斤征课二厘五毫,后征四丝九忽,雍正八年定为一厘二毫五丝,令商人于茶价内扣存,随引赴地方官照数完解。湖北咸宁、通域等种茶的七州县领引发种茶户经纪坐销,建始县给商行销。对坐销,每引征银一两,行销,征税二钱五分,课一钱二分五厘。浙江每引征税钱一钱,北新关征税银二分九厘二毫八丝。江苏、江西、安徽三省发引,但课税均经过各关按则征收。也有省分不行茶引制度。如直隶、河南、山东、山西、广东、广西等省,只于茶商过境是课税,或略收落地税,附于关税报销,或附于其他税报部。
  广义的茶税包括课与税两项,有茶引称茶课,无茶引称茶税。
  面茶系皇室用茶,每年一百余篓,由办引委员于所收茶引买价内办解。
  三、矿税
  清初,朝廷禁止开矿。顺治四年,甘肃巡抚张尚奏言:“凉州上古城堡,旧有小矿,历朝开采,以资本赏贵之需,后……封闭,今复开采,……计获税银三百余两,成效足稽,仍清伤部酌议定额,以充军饷”。清廷下旨:“开采重务,未经奏闻,何得擅自举行?”清廷入关安装所以如此是鉴于明末广收矿利,弊端丛生,担心开矿会聚众生事,危及统治。也不合当时重本抑末的原则。但民间却不断偷采,迫于形势,康熙年间清廷不得不放宽限制,许民开采,由政府派官吏监督。矿产品大部分上缴政府或由政府统销。允许由商人买卖的数限定在百分之四十之内。在云南把冶铜和煮盐均改为私营或官督商办,几斤以下的铜、铅允许自由买卖,并停止税收。湖广山西等地,商人王纲等雇土人开官吏想禁止,康熙下讼“姑免禁止”,提出“天地自然之利,当与民主之!”并不许豪强霸占。以缓和阶级矛盾,防止地方生事。禁令一开,以铜矿而言,公元1701-1702年仅云南就有场坊十八处,有工人七十至一百万人之多。
  清廷对开矿之禁放,完全以是否会聚众生事来定。“揆情度势,必不至聚众生事,庶几可行,若招商开厂,设官收税,传闻远近,以致聚众藏奸,则断不可行也”。
  乾隆年间,大力开矿,当时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湖南、浙江、福建、山西等省有金、银、铜、铁、铅矿约二百余处,嘉庆道光年间,又令禁止开采金矿,银矿也禁一部分,至咸丰时方开禁。
  由于在采矿问题上,时禁时开,矿税的征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方轻重不同。康熙十九年,各省开采的金银,四分解部,六分抵还工本。二十一年,定云南银矿官收四分,给民六分。五十二年,定湖南郴州黑铅矿,取出母银,官收半税。五十九年,贵州银铅矿,实行“二八”收税(税百分之二十)。雍正以后,大半按二八定例收,即官税十分之二,其余四分发价官收,另四分听其贩运。
  四、酒税
  清前期禁止酿酒贩卖。歉收之年,禁酿更严。但丰收年稍有放宽。边区地寒,借酒御寒,不在禁列。乾隆二年,直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五省禁造烧酒。违禁烧酒,照律杖一百在禁列。乾隆二年,直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五省禁造烧酒。违禁烧酒,照律杖一百
  清初因禁酒,故不对酒征税。许可酿造时,酒税收入也不列入国家财政收入。自雍正五年后,对通州酒铺每月征营业税。上户征银一钱五分,中户一钱,下户八分。乾隆二十二年下旨,令地方官发执照,征酤税,乾隆四十五年,奏准杭州照北新关收税旧列,酒十坛,约计二百斤,税银二分。可见,清前期的酒税是很轻的。
  五、关税
  (一)内地关税
  清代鸦片战争以前的内地关税,即后世所谓常关税,包括正税、商税、船料三种。正税在产地征收,属货物税;商税从价征收,属货物征通过税。船料沿袭明代的钞关,按船的梁头大小征税。
  清前期常关,分设户、工两关。户关由户部主管,如京师的崇文门,直隶的天津关,山西的杀虎口,安徽的凤阳关,江西九江关,湖北的武昌关等四十多个关(乾隆时数)。工关主要收竹木税,工关由工部主管,关税收入供建造粮船及战船、修缮费之需。但有的关,如盛京浑河、直隶的大河口、山西杀虎口等关,由户关兼办。
  清初,地方常关组织,有特设监督的,有以外官兼管的,也有由督抚巡道监收的。内地关税隶属关系不甚统一。
  税制方面,清初比较严谨,如罢抽税溢额之利,以减轻税负;议准刊刻关税条例,竖立木榜于直省关口孔道,晓谕商民;还屡次制定各关征收税则,划定税率标准。可是,到乾隆初年,已出现私增口岸,滥设税房之事。又有铺户代客完税、包揽居奇积习。常关积弊又出现。常关税率,依雍乾年间户部则例,以从价百分之五为标准,但未能贯彻。各关自定税率,一般说来,都以货物通过税为主,还有附加及手续费。
  (二)国境税
  清初,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顺治时,为了防范以郑成功为首的东南沿海汉族人民的抗清斗争,采取严的海禁政策,严禁国内人民出海,并不准外国商船前来贸易,对外通商口岸只限在澳门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台湾与大陆重告统一。第二年清廷开放了海禁,准许外商到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今江苏连云港)四个口岸进行贸易。由于西方海盗商人的违法行为,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75年),清朝决定取消其他几个通商口岸,只许在广州一口通商,直到中英《南京条约》签订,情况才发生变化。
  清初的对外贸易,沿袭明代的随项贸易制度。康熙令开放“海禁”后到鸦片战争以前,来中国贸易的国家主要有英、法、荷兰、丹麦、瑞典等,其中英国占主要地位。英国为打开中国贸易大门,在通过外交手段,军事恫吓仍未达到目的后,就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这一着果然使英国获得厚利,中国的白银因此大量外流。
  海关征税,分货税和船钞两部分。货税征收无一定税则,除正税之外,另征各项规银及附加,一般说来,正税较轻,但外加部分有时竟倍于正额。康熙二十八年颁行的海关征收则例分衣物、食物、用物、杂物四类课税,进口税率为百分之四、出口税为百分之一点六,均系从价,按物课税外,每船征银二千两,此为吨税之始。雍正六年又定洋船出入期及带米粮货物之数,司关榷者对于外商入口所携货物现银,另抽一分,名叫缴送。乾隆二十二年,西洋船到定海,为抵制外货,浙江海洋船税加增一倍。
  清前期,海关主权完整,但征税假手于行商。外商来关贸易须经官方核准的行商间接代售。行商借以居中牟利,于售价每两征银三分作为行用。此外,还有陋规,勒索荷重。于是外商以公开行贿的手段,进行大规模走私,使国家关税损失严重。
  第四节 杂税
  一、落地税
  落地税是商人购得货物到店发卖时所征的税,清前期,商品经济较前代有所发展,以商品流通为基础货物税也随之发达。
  清前期落地税,全国没有统一税法,由地方官随时酌收,无定地、定额。一般来说在各市集乡镇,附于关税征收。其收入之款交由地方留作公费,不入国税正项。实际上,留作地方公费不过是虚有其名,其收入为官吏贪占殆尽。史载:“各地方官征收落地税银,交公者甚少,所有盈余,皆入私囊,雍正三年,……广西梧州一年收税银四、五万两不等,止解正项银一万一千八百两,浔州一年收税银二万两,止解正项银二千六百两。”
  落地税的课税品种非常广泛,“凡 锄,箕帚、鱼虾、蔬菜之属,其值无几,必查明上税,方许交易。且贩于东市既已纳课,货于西市又复征,至于乡村僻远之地,有司耳目所不及,或差役征收,或令牙行总缴。”雍正十三年,为了缓和民愤,清廷规定落地税只在府州县城内人烟凑集,贸易众多,且官员易于稽查之处照旧征收。乡镇村落,则尽行禁革,其弊稍改,但变相的征收是仍然存在的。
  二、牙税
  牙税是牙行或牙商征收的税。牙行和牙商是当时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或代客买卖货物抽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清初,由藩司颁发牙贴,报户部存案,不许州县滥发。要求选择市民中的良者,为牙侩,将牙帖交他,命他辨物平价,沟通买卖双方。官府在发给牙帖时,则对芽帖收费,叫牙税。后来,州县衙门出于某种需要,任意增发牙帖。一些市井无赖、地痞分子自称经纪,到州县衙门领取牙帖,每纸仅费二三钱,而持帖至市,把持抽分,强制从事任何大小粗细货物的买卖者交纳牙帖税。从而,市场多一牙户,商民多一苦累。雍正十一年,令各藩司因地制宜,著为定额,报户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发。其后又规定牙帖由户部颁发,各省按所领多寡,以其税解户部。
  牙帖税率,因地区而异,一般依资本或营业额分为数级,如江西规定上级纳银三两。中级纳银二两,下级一丙,湖北规定上级纳银二两,中级一两,下级五钱。偏僻村镇,上级一两,中级五钱,下级三钱,纳银多少因负担能力而异。除牙帖税外。还要交年捐,即牙行开业之后,每年分两期,依营业额大小分等,税银约五十至一千两之间。
  三、当税
  当税为清初所创,系当铺营业税,当税由当帖而生。当帖与牙帖一样,均为营业许可证。一般当铺或小抵押铺,于领取当帖获得营业许可权时,需缴当税,每年一次。顺治九年,制定当铺税例,各当铺每年课银五两。康熙三年,规定依照营业规模大小年纳银五两,三两、二两五钱不等。雍正六年,清廷制定了当帖规则,凡营业铺业者,须呈明县知事,转呈藩司请帖(执照)按年纳税,其税率较康熙时约高一倍。其后,正税之外,因海防筹款,责令当商另捐银饷,称为帖捐。捐率各地不同。此外领当帖时,各衙署层递核改,规费也很重。
  四、契税
  契税也称为田房契税,是对买卖典押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课的税。清初,只课买契,不课典契,后来,渐及典契。
  顺治四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卖价每一两课税银三分,官于契尾钤盖官印为证。雍正七年,规定契税每两纳三分以外,加征一分,作为科场经费。由于最初契尾盖印后,交与业主,官方没有存据,不法者模仿捏造,其后改为契纸契根法。由布政司造备,发给州县,发给州县,验契纳税后,将契纸与业主,契根保存于官,以防伪造。但此法实行后也有弊端,官吏“夤缘为奸,需索之费数倍干从前。”至雍正十三年,停用此法,买卖田房,许由人民自作契据而纳税。乾隆十四年,又定税契之法,由布政司发给契尾,于契尾附以连续号次,其前半部记载买卖者的姓名买卖田房的数目、价格、并税银额,后半部为空白。纳税时,以大写数字填写买卖价格及税银,加盖官印,将前半部给买方作契据,后半部同期者集为一册,送布政司。对不纳税,无契尾者,照漏税论罪。此法税率,买契为百分之九,典契为百分之四点五。
  五、牲畜税
  清初规定,凡买卖牲畜,按价征收百分之三。乾隆嘉庆以后,各省先后征牲畜税,但仅对贸易开征;尚未对屠宰牲畜征税。清末始有屠宰税。
  六、其他杂税
  清初,地方杂税大兴宛平两县的铺面行税;有的地方有间架房税;江宁有布廛输钞;京师有琉璃、亮瓦两厂计檩输税。这些都类似房捐,至乾隆年间,逐渐废止。
  此外,还有其他临时加征的杂税,如车税、花捐、灯捐、妓捐等。各省新设立的名目大致相同,此类杂税,没有定制,故苛扰之弊,在所不免。  第五节 赋税管理
  一、征管机构
  清前期国家税务征管机构,在中央主要是户部。户部掌天下户口,土田之籍,一切经费出入的统理。户部尚书为长官,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为副长官,其下有十四清吏司,按各省分,职掌该省的民赋及八旗诸司廪禄、军士饷糈、各仓盐课,钞关杂税。
  除户部管理外,有部分关税(竹木)属工部管理。
  皇室掌财用出入的是内务府。下有广储、会计等七司。其中广储司管理六库,即银库、裘库、锻库、衣库、磁闸、茶库。会计司,掌内务府帑项、庄园、地亩,启口徭役之事。
  皇室财源包括:内务府所征钱物,户部支拨、各地进献等。
  地方省、道、府、县行政机构也就是税务征管机构。各省均设承宣布政司掌钱谷出纳,督抚行使督察考成之责。道由分守道专管钱谷。府、县长官亲理钱谷等民事。
  对于重要的税务工作、中央委派专门的官吏管理,如:漕运总督专掌漕政,巡视盐政专掌盐政。
  二、库 藏
  (一)户部库藏:
  1银库:为国家财赋总汇。各省岁输田赋、漕赋、盐课、关税、杂赋,除存留本省支用外,凡起运至京的,都入此库。
  2缎匹库:凡各省所输绸缎、绢布、丝棉、棉麻之类、都入此库。
  3颜料库:凡各省所输铜、铁、铅、 砂、黄丹、沉香、黄茶、白蜡、桐油、并花等,均入此库。
  (二)地方库藏:
  1盛亦的户部银库:收贮金银、币帛、颜料诸物。
  2直省布政使司库:为一省财赋总汇,各州县的田赋、杂赋,除存留支用外,其余都输入此库。
  3粮储道督道库:储漕赋银,由州县征输此库。
  4盐运使司盐法道库:贮盐课。
  5各税务由部差者(监督库):贮关钞,分四季输部。由地方官兼者:贮于兼理官库,岁终输户部。
  6州县卫所库:贮本色正杂赋银;存留者照数坐支,运输者输布政使司库。
  三、管理制度和方法
  (一)管理体制
  清前期财政赋税管理之权完全集中于中央。地方虽然也征赋计入,开支动帑,但必须照户部的规定或得到户部的允许。当然地方有加征的陋规,而朝廷一般是发官样文件禁止的。地方存留经费须按实奏销,每年要上报赋税的原额、新增或减少,实征的收入数字和起运、存留、支给、协拨的数字,由巡抚达于户部户部核对汇总后向皇帝汇报。有的省入不敷出,户部从邻省拨助。
  (二)赋税册籍
  顺治年间,清廷在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内容包括有: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抛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每州县发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还有丈量册和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又称鱼鳞册,详载上中下田则,也记载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黄册与鱼鳞册互为经纬,都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
  康熙二十四年,修订《赋役全书》,只记切要项目,改名为《简明赋役全书》。
  为了加强赋役管理,清前期除编订赋役全书外,还颁行有赤历册、流水簿、会计册、奏销册等。
  赤历册:是省级财政机关稽核各地官府钱粮的册籍。每年由官府颁发空白册籍,令百姓自登所纳钱粮数字,编订成册,交布政司。留备检查。赤历册经核对无误后,发县追征。康熙十八年,使用流水簿,停用赤历册。
  流水簿:始用于康熙十八年,是州县记载日收钱粮的簿籍,每岁送司磨对。
  会计册:是备载州县正项本折钱粮数和钱粮起解到部日期的册籍。康熙七年,并入奏销册。奏销册:是各省详列钱粮起运存留、拨充兵饷,办买颜料等数字上报户部核销的册子。始于康熙七年。
  (三)征收办法
  清前期田赋的征收方法较前有所改进,曾颁行过下列几种方法。
  1易知由单法:由单之式,每州县开列上中下田亩,人丁、正杂本折钱粮,起运存留各项总数,还开列各户人丁田亩数和应纳税额,在开征前一月发给各纳税户,令其按期缴纳。此法始于顺六年,此于康熙二十六年。
  2截票法:截票也称“串票”。始于顺治十年。票上开列地丁钱粮实数,分为十限,月完一分,完则截法。票中盖印,从印字中分为两半,一半存官府,一半给纳税户。康熙二十八年,改为三联串票。一联存官府,一联给差役,一联交纳税户。雍正三年。实行四联串票,至雍正八年,又改为三联。形式上常有变动。
  3滚单法:此法行于康熙三十九年。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共用一单,于纳户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春秋各应完若干,分为十限,发给甲首,依次滚催,自封投柜。不交或迟交者,予以严惩。
  4顺庄编里法:是防止漏税而设立的一种方法。始于雍正六年。其法是据田地定户,从户而征税。例如某人在几甲儿县有田,立为数户者,应归为一户;原为一户而实系数人所有者,则应各户分立:有人未卖田亩,而移居于他处者,于收粮时令其改正;人居本县田地他县者,依本籍之名,另立限单催输。
  5张贴榜示法:雍正年间,诏令各总督、巡抚,布政使饬州县官每年将各乡里完欠之数,呈送总督,张贴本里,让民周知。如有中饱,许人民执串票具控。其分年带征之项,也将每年应完之数详列榜示,使官吏不得额外溢征。
第九章 清代后期的赋税
第一节 概 论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形成
  从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1911年辛亥革命为止,这段时期为清代后期。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封建社会逐步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
  中国在明代就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但由于封建统治者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牢固地结合,用积累的财富投资于土地进行封建剥削,而不用于扩大工商业的扩大再生产;在残酷的封建剥削下,广大农民只能维持狭小的生产规模,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排斥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阻挠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的出现。在同一时期,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却迅速发展起来,为了寻求和开拓殖民地,地大物博而国势日衰的中国自然成了他们掠夺的重要对象。
  早在十六世纪初,西方一些国家就开始始到中国进行海盗式的掠夺。葡萄牙、西班牙、荷兰、英国等国先后到中国沿海各地进行海盗式的抢劫、烧杀和强行买卖。但在十八世纪以前,他们还处在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还不具备大规模入侵中国的力量。十八世纪中叶以后,英、法、德、美等国先后进行了产业革命,工业生产的飞跃发展,新式交通工具的使用,使他们输出商品的能力和欲望大大增加。英国资产阶级在巩固了对印度的殖民统治以后,变中国为殖民地的欲望更加迫切。
  清朝政府为防御海盗式的掠夺,保护封建经济,维持封建秩序,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对中外商人的活动加以种种限制。英国资产阶级在对华贸易不利的情况下,罪恶地采取了以鸦片套取中国白银的办法,获得了巨额的利润。而大量的鸦片输入给中国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官民吸毒,身心受害,财力耗损,经济萎缩,白银外流、银贵钱贱、人民加重了负担,国家财政收入日益枯竭,国内阶级矛盾加剧。在此情况下,清政府不得不实行禁烟。
  英国侵略者为了维护其鸦片利益,于1840年发动武装侵略中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即《南京条约》,中国的领土和主权的完整从此遭到破坏。
  为了瓜分中国,继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又多次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主要有:1856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1894年的中日战争,1900年的八国联军战争。每次战争的结果,腐败的清政府无不签订丧权辱国的条约。从这些条约中,外国侵略者取得了在中国开商埠、辟租界、管理海关,在中国内地开矿、设厂、造铁路、办银行以及在中国沿海和内河自由航运等特权。中国财政经济命脉日渐为他们所控制,中国的政治、经济、财政等自主权逐渐丧失,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人民承受着外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阶级的双重压迫和剥削,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各地不断发生反对外国侵略和反抗封建统治的斗争和起义。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太平天国革命运动,捻军起义,贵州苗族、云南回族、陕甘回族等农民起义和义和团运动。这些农民起和农民斗争严重地动摇了封建统治秩序,打击了外国侵略者,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从此开始了。
  二、清代后期的社会经济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在外国商品倾销下逐步解体。对此,近代改良主义者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作过如下评述:洋布、洋纱、洋花边、洋袜、洋巾入中国,而女红失业;煤油、洋烛、洋电灯入中国,而东南数省之柏树皆弃为不材;洋铁、洋针、洋钉入中国而业冶者多无事投闲,此大者。尚有小者不胜枚举。所以然者,外国用机制,中国用人工,华人生计,皆为外人所夺矣。外国侵略者在大量输入商品的同时,又控制了中国的农产品市场,大量掠夺农产品。农民在家庭手工业受到破坏后,不得不种植市场需要的茶、棉花、大豆、烟、桑等,农产品商品化有所发展。这就是说,西方国家的入侵,不仅对中国封建基础起了解体作用,同时又给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造成了霜些客观可能。“因为自然经济的破坏,给资本主义造成了商品的市场,而大量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破产,又给资本主义造成了劳动力的市场。”使中国的资本主义也开始发展起来,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核心的近代工业,其性质极为复杂,有外国侵略者所办的企业,有清政府洋务派所办的企业,也有早期民族资产阶级所办的企业。这就决定了中国近代工业的发生和发展,其速度是缓慢的,道路是崎岖的。鸦片战争后,外国列强相继在中国设厂、开矿、兴办轻重工业。从1843年至1894年的五十多年时间里,他们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就有一百九十一个,工业资本将近二千万元。就官办工业来说,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清政府洋务派官僚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在“自强”的口号下,创办了军事工业。许多省的督抚相继设立机器局,制造洋枪洋炮和轮船。七十年代以后,洋务派在“求富”的口号下,兴办了一些民用工业和开矿事业。其经营形式有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三种,主要是官督商办。这些企业是“官”与“商”、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相结合的产物。官督商办的企业享有某些特权,如拨借官款、免税、减税和专利垄断等。它们在生产和经营方面有民族资本工业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条件。
  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出现得晚,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才有部分商人和地主官僚投资于近代工业。这些企业一般规模狭小,投资不多,以轻工业为主。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和本国封建势力既有矛盾而又不得不依赖它们。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不希望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成长。英国人说过:“机器(向中国)进口,恐非西国之福。”“中国多织一匹(布),即我国少销一匹。”他们或者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或者利用他们的政治上的特权和雄厚的资本,排挤和阻挠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中国的封建政府对民族资本主义近代工业除了其它限制之外,并课以重税,以阻挠其发展。而民族资产阶级因自身力量薄弱,却不能不依赖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政权,某些企业的投资人本身就是买办,企业的机器和原料要向外国购买,技术人员要向外国聘请,有的企业还要向外国借资金,开办企业要取得政府和官僚的支持,否则就难以办成。固此,民族资产阶级既具有与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斗争的一面,又有妥协的一面,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色彩,但它毕竟代表着当时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种新的生产方式。
  三、清后期赋税的特点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国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赋税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由独立自主的封建赋税演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赋税。中国人民由受封建剥削变为受外国侵略者和本国封建统治者的双重剥削。清后期的赋税有以下特点:
  (一)加重旧税 开征新税
  马克思曾对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繁重的赋税作过这样的论述:“1840年不幸的战争后所要付给英国的赔款,巨大非生产的消耗,鸦片贸易引起的金银外溢,外竞争对本地手工业制造业的破坏性的影响,国家行政的腐败状部——这一切,造成了两个结果:旧税更加繁重而难以担负,旧税之外又增加了新税。”加重旧税,开征新税是清后期赋税的主要特征。
  旧税的加重显著地表现在田赋和盐税上。田赋在清前期已有附加,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通过附加、改折、浮收等形式,加派更为严重。如1868年,江西南昌县的地丁银加派额比原额增加了五分之五十;1867年江苏省各县漕粮改折色(中国历代封建政府赋税中原定征收的实物称“本色”,改征其它实物或货币,称“折色)后增加了一至二倍。地主在田赋加重后,就以撤田作要狭,将负担转嫁给佃户。地租高达产量的五六成以上。八国联军战争以后,清政府要付出巨额的战争赔款,各省有分担赔款之责,也有自由筹款之权,田赋又有新的加派政府要付出巨额的战争赔款,各省有分担赔款之责,也有自由筹款之权,田赋又有新的加派
  盐税在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革命的军费,加征“盐厘”后大大加重。盐过卡抽厘,税率无统一规定。“省自为政,各不相侔。有征一二次者,有征三四次者,有征入境税者,有征出境税者,有征落地税者。”运盐愈远,盐厘愈增,盐价愈高,人民的负担愈重。
  新税的开征以关税和厘金为最重要。清后期的关税,随着外国侵略者在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原料的加剧,税额增长很快,成为清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宗。厘金是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军饷而开征的新税。厘金课及百货,见物就征,一物数征,是清后期的一种恶税。(二)税收作为外债担保
  外国侵略者多次对华发动侵略战争,强迫清政府承认巨额赔款。由于赔款次数多,数额大,清政府不能在短期内偿清,赔款就转为外债,按期偿付赔额和息款,而以税收作为担保品。从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规定,清政府对法赔款可用关税“会单”偿付开始,到“庚子赔款”时,常关税和盐税也充作担保品了。而且,还允许债权银行到海关去收税。这样,作外债抵押用的关税完全受外国“债权人”控制了。
  (三)关税自主权丧失
  外国侵略者通过与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夺取中国关税管理权。他们首先夺取中国的税则自主权。《南京条约》规定由中英两国“议定则例”;《望厦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则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从此,中国的关税由独立自主的关税变为“协定关税”。此后外国侵略者又夺得了中国海关行政管理权,关税的支配权,保管权。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彻底丧失。
  第二节 田赋
  清后期的田赋,仍为正供。鸦片战争以后,清廷原有的收入满足不了急剧增加的支出需要,由于田赋征收面广,人民有纳税的习惯,易于征收,就被清王朝作为主要搜刮形式。而这一时期,地方政府又取得了自由筹款的权利,所以田赋加征的名目日益繁多而苛重。
  一、田赋的征收
  (一)附加税的增加
  清代后期,避免加赋之名,而行加赋之实。其附加税的名称,因时因地而不同。
  1按粮津贴和捐输:按粮津贴是田赋的附加,始自咸丰四年。当时规定每田赋银一两,加征津贴一两,这本属临时取给,权宜济事,其后历年援案奏请继续征收,渐成国家的常赋。同治元年,四川总督骆秉章又奏办捐输,按粮多寡摊派。有的州县按钱粮一两加征捐钱二两至三两,有的州县甚至加征到四两。
  2厘谷(或义谷):主要行于云贵地区。1865年,云南由于钱粮不能照额征收,田赋收入不足供本省军粮之用。为了添资军粮,清廷在田赋之外征收厘谷。并从1868年起,改变过去漫无定章的做法,规定按州县大小和收成情况,“酌量征派”,税率大约为百分之十至二十,全省皆然。
  贵州从1871年起也征收厘谷,按粮按亩,十取其一,但实际征收时往往私加至十分之四五。由于厘谷榨取的酷虐,引起民间恣怨,曾一度被迫停止,不久,清朝封建统治者又“变通办法,酌减举行”。按照粮亩征收十分之一或二十分之一,并改名为义谷,实际是换汤不换药。此外,贵州还举办过军粮谷,田捐等。
  3亩捐:亩捐主要行于江苏、安徽等省。1853年,雷以 在江北里下河开办亩捐,以济饷需。1854年推行到扬州、通州两府各州县。当时江北亩捐是以“地亩肥瘠,业田多寡”的标准,照地丁银数分别抽捐,大致每亩自二十文至八十文不等。其后江南各州县也举办。一般用作本地团练经费。安徽举办亩捐,是因“各州县支应具差,款项无出”。有的每亩捐钱四百文;也有的每亩捐谷二斗。此外,在湖南平江等县又有按粮捐军费的,也类似亩捐。
  4沙田捐:广东沿海有因涨沙而成的田,名为沙田。东莞、香山等县在1862-1863年年间,因办理防务,开办沙田捐。于正赋之外,每亩加征银二钱,由地主和佃农按“主八佃二”分担缴纳。此外,战时广东各州县办理捐输,有派捐、包捎等名目,大率按亩派捐,事同加赋担缴纳。此外,战时广东各州县办理捐输,有派捐、包捎等名目,大率按亩派捐,事同加赋
  光绪以后,为赔款和举办新政,清廷任各省自由筹款,以充地方经费,各地又增征田赋。奉天、吉林、黑龙江的警学亩捐,安徽、江西、浙江等省的丁漕加捐,山西的本省赔款加捐,新疆的加收耗羡,四川的新加粮捐,广东的新加三成粮捐,云南的随粮捐收团费等等。各省加派的名目不同,税率也不同。清后期的田赋加派是苛重的,以四川为例:“地丁原定征额银六十六万九千一百三十一两零。遇闰加银二万三千二百九十余两,……至咸丰四年,定按粮津贴其率为每粮一两,征津贴一两,则加原额一倍矣。同治元年,又加按粮捐输,为数一百八十余万两,视原数二三倍矣。光绪二十七年,所谓新加捐输者,又按亩捐银一百万两,于是四川之田赋共数为三百五十余万两。为原数之五倍强。”
  (二)借征和浮收
  1借征
  由于太平天国革命的迅速发展,清政府在东南一带收不到田赋,于是在玉平天国未占的所谓“完善之我”实行借征。例如咸丰三年十月皇帝下诏:“所有山西、陕西、四川三省咸丰四年钱粮,即行借征一年,……其咸丰五年钱粮,即于明年秋季接征,按年递推。”此项借征,名义上是“事定仍照数蠲免”,但以“军务告竣,国帑渐裕”为条件,那事实上便等于加倍的附加。此后,田赋预征常变换形式出现,各省每借口军饷紧急,不照例限,先期催征。至1870年清廷谕知各省督抚“务令仍按上下两忙征收不得违例预征,以纾民困”。可见,清廷也承认预征已造成“民困”。
  2浮收
  清代后期浮收方式是多样的,手段是残酷的。以漕粮浮收为例据载:“向来开仓,多派壮丁,守护大斛,今则斛不必甚大,公然唱筹,计数七折八扣。而淋尖、踢斛、捉猪,样盘贴米等尤在其外,又有水脚费、花户费、灰印费、筛 费、 (仓)门费、 差费,合计之,则二石四五计当一石。”同治二年,李鸿章在《请减苏松太浮收粮疏》中说:“苏松太浮赋,上溯之则比元多至三倍,比守多至七倍”。粮浮收很普遍,江苏二石五、六斗当一石,湖北除水脚外,每石浮收米五六成,或七八成,乃至数倍。漕粮浮收外,还有“河运、海运津贴。嘉兴一郡,征漕一石,有津贴至七钱以上者。”漕贴本为一种贿赂之费,“吏依仓为奸,多方以苦运军”,“州县之吏依漕为暴,而多方以苦民。”
  总之,清代田赋本折并收,而折色浮收,较本色更重。
  (三)漕粮改折
  清代漕粮流弊甚多,屡议改革,但多恐影响军民食粮而停罢。嘉道年间,准收折色,也是本折并行。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清漕运路线阻塞,漕粮无法北运,原征本色的各省遂实行行政收折色用银两折纳。由于当时银价昂贵,直接对纳税人形成重敛,就连曾国藩也承认这一点,他在上疏中说:东南产米之区,大率石米三千。昔日两银换钱一千,则石米得银三两,今日两银换钱二千,则石米仅得银一两五钱。昔日卖米三千,输一亩之课有余。今日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而不足。……小民暗加一倍之赋。“白银价昂贵以来,民之完纳愈苦,官之追呼亦愈酷,或本家不能完,则锁拿同族之殷实者而责之代纳。甚至锁其亲戚,押其邻里。百姓怨愤,则抗拒而激成巨案,……虽闾阎不无子悍之风,亦由银价之倍增,官吏之浮收,差异之滥刑,其有日不聊生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由于银贵形成重敛给人民带来的困苦状况。
  (四)差徭
  清初,差徭本已并入地丁之内,民众完纳地丁之外,应别无所谓差徭。但各县遇大徭役,仍借口不能猝应,临时向民间摊派,历时既久,即沿以为例。此项负担,以陕西、山西、直隶、河南为最重。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因军务紧急。四川各县亦多按粮摊派。征收支拨全由地方士绅主办,毫无一定标准,故农民受累最甚。至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筹摊新赔款项,护院又奏请酌加,至是不仅承认新差徭为合法收入,旧差徭也一并获得合法根据,于是差徭遂又成为正式附加。
  二、田赋归属的变化
  田赋在清代前期属中央管辖,地方不得杂指。但太平天国起义以后,各省以预防太平军为借口,截留田赋,以备紧急之需。中央虽不予肯定,却也只好听其所以。咸丰二年九月谕:“见在逆贼滋扰湖南,安徽尚非邻省,该抚思患预防,固不得不为筹备,惟请将下忙地丁,一并存留,作为防堵之用。计约银一百三十余万两之多,殊属不知缓急。”可见,当时地方截留并非合法,咸丰三年四月,“以擅行截留海运漕粮,署两江总督杨文宝,并任江苏布政司联英,布政司倪良耀,均降四级调用。”其为暂留署任。至咸丰五年(公元1855年)九月,“户部议准崇恩将漕粮变价银十万两,内五万解西陵河军营,五万两解官文军营。”因此可看出,地方截留田赋既普遍,又逐步放宽,已视为当然之事。至光绪年间,八国联军之战后,赔款四亿五千万两白银,以税、盐税作抵还不足,就分派于各省,各省既负担分赔的义务也就儿得自由筹款的权利。这样,田赋的附加或增派,就成为地方特权之一。田赋的管辖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下放到地方去了。地方掌握自由课赋之权以后,财政已是中央集权其名,地方分析其实,康有为回顾光绪时情况说:“昔各省督抚任意赋课于民,别设善后局,听其调度。督抚意欲如何,则指挥如意,政府不得难之,且或不得预闻也。政府欲有举措,或兴学校、办警察、立法官、修监狱、举海陆军,而督抚言无财,政府遂绌然止。”田赋等赋课权下放后,地方附加田赋,常为正赋的一倍、二倍至五倍,结果比中央的田赋收入还要巨大。中央对地方财政不仅渐失控制,而且转而在财政上仰赖地方的鼻息。
  第三节 关税
  一、清后期的常关税
  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中国因鸦片战争失败,被迫开放五个口岸对外通商,并成立新海关。于是称原来的关为常关或旧关,原关税称为常关税。以便与新海关的关税相区别。
  常关税为内地货物通过税,分为衣物税、食物税、用物税、杂税四项。在行船的地方,兼收船税。常关税税率没有统一规定,各关不同,一般有正税和附加税。创设厘金后,课求日见苛重。但对救灾物资有时免税。中央每年向各地下达常关税征收额,上解不足于定额,令由其常关监督负责赔偿。
  清代常关税收入定额,康熙二十五年为一百一十七万余两,道光二十九年达四百七十万余两,其后因设置海关,收入减少,至光绪十一年为二百四十九万余两。光绪二十年为二百七十七万余两。这仅仅是正式报告的数,至于附加税收,为数可能不少,但记载不详。
  二、清后期的海关税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被迫实行“门户开放”政策,关税收入也随之增加。
  (一)关税的种类
  1进口税
  进口税是指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入税。
  道光二十三年,“定洋货税值百征五,先于广州、上海开市洋货进口,按则输纳。”当时,清政府的代表耆英与英国的代麦璞鼎查在香港签订“税则协约”,规定进口货四十八种,出口货六十一种,均采取了从量课税,进口的洋米、洋麦、五谷则予免税。此外,税则附录:“凡属进口货不能赅载者,即按价值每百两抽银五两”。由于当时税则表中所列货名有限,以后新增的贸易品就一律按值百抽五来定税率。璞鼎查在审阅助手新拟的税则时,曾担心这样有利于对华商品侵入的税率,未心能被中国政府所接受,而清朝的皇帝却完全同意了。
  2出口税
  出口税指本国货物出口时,对经过关境的货物所课的关税,也称输出税。
  出口税根据条同进口税一样,税率也是值百抽五,这对土产外销,保护本国产品是不利的。中英协定税则列出口货税目六十一种,均为从量计征。税则附录:“凡出口货不能赅载者,即论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五两。”
  鸦片战争以后重要商品税率发生了很大变化。进口货基本上为百分之五点五六,出口货除茶叶是百分之十二点八七外,其余多为百分之四左右。尽管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所订的税率这样低,外商仍没按章纳税,他们利用一切机会,偷漏正税,甚至逃避全部税课。以多报少是极普遍现象。改报货名,把某一品类货物改为另一低税品目,这是极寻常的事。清丝的单位是一包,但经常把两包捆作一包,海官税吏故装不知,以折半的重量纳税。直接的走私,即洋货入口、土货出口一概不报关不纳税,也是惯例。有时是借助于疏通胥吏,但在不少的情形下,并不依速他们的帮助,简直是存心藐视清政府胥吏疏懈的监视。总之,外商经常干着走私漏税的勾当。
  外国侵略者还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根据货物价格波动情况来决定是否改订税则。物价上涨时便不同意改订,物价下降时例提出改订。如1858年因物价下降而修订税则,进口货税目增至八十三种,出口倍目达一百零四种,许多货品税率大减。
  物价的下跌只是短暂现象,一般情形却是物价上涨。《天津条约》签订十年后,中英会议于北京,改订进口税则子目十余项,既已签字,但英政府不予批准,议案被迫作废。《天津条约》签订后四十年间,物价不断上涨,税则丝毫未变,实际税率远在值百抽五以下。直至1902年,帝国主义为了中国的“庚子赔款”有保障起见,才同意进口货税率增至值百抽五的水平,但实际执行中仍在值百抽五以下。
  3子口税
  子口税是指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进出口税外,另缴百分之二点五的内地过境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当时以海关口岸为“母口”,内地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因此把这种一次缴纳的过境税称为子口税。又因其税率是进出口税税率的一半,故又称“子口半税”。
  进口洋货的子口税在运销内地的起运口岸缴纳,出口土货的子口税在运销出国时的所达口岸缴纳。因此,子口税仍系海关税。
  子口税的产生始于《南京条约》,成于《天津条约》。《南京条约》第十条中规定:“今议定英国货物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照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英方签订《南京条约》的璞鼎查认为限制中国内地关税非常重要,所以他在与耆英签订《五港出进口应完税则协约》时声明:“今复议明内地各关收纳洋货各税,一切照旧轻纳,不得加增。”
  1853年,清政府开征厘金,中国内地的商品流通,逢关(常关)纳税,遇卡抽厘。如对洋商从内地购土货和洋货入内地也照此办理,显然不符外国列强的利益。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英国侵略者在《天津条约》中攫夺了如下特权:“英商已在内地买卖,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从此以后,外国商人享有只纳一次口税的特权,而中国商人长期处于苛征重负之下,无法与之竞争。
  实行子口税以后,外国商人为了扩展他们在中国的贸易,委托买办性的中国商人代销代购,并向中国商人出卖半税单,使清朝廷关税收入遭受更大损失。
  4复进口税
  复进口税也称沿岸贸易税,是指对国产土货从一个通商口岸由商船运往另一个通商口岸所征收的国内关税。税率定为出口税的一半,即百分之二点五,故又称“复进口半税”。
  复进口税始于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长江通税章程》中规定:洋商由上海运土货进长江,该货应在上海交本地出口之正税,并先完长江复进口之半税。1862年,复进口税改在土货到达的口岸交纳,不在起运的口岸交纳。1898年,总税务司署颁行的《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第二条规定:华洋轮船在内河装运土货,除在起运货物港口一律交纳值百抽五的出口税外,“在内港各处起货下货,应照该处定章遵纳各项税厘,凡洋商之船应照条约税则比例办理。”这里明白地规定,货商轮船必须交纳各项税厘,而洋商则只照“条约税则”,也就是只纳百分之二点五的复进口税。所以复进口税同子口税一样,使洋商享有免纳厘金重征的特权。
  5吨税
  吨税,也称船钞,是各通商口岸向往来船舶所征收的税。因其按吨数计算(一吨为一百二十二斗),所以叫吨税。为使用费的性质,由海关征收。此税税额先由中国确定,后来由各通商条约规定,并多次变更。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开载若干,定输银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所有的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中英虎门条约》中规定小船在一百五十吨以内“按吨纳钞一钱”。比鸦片战争以前的船钞大大减少了,《天津条约》以后又有减少。
  6洋药厘金
  鸦片输入中国,其初概称药材。所谓洋药税厘,实为对鸦片进口时所课的正税和厘金。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为了更大规模地向中国倾销鸦片,英国主张清政府对鸦片课税。参加谈判的清廷代表耆英未敢擅定,最后道光皇帝给耆英一道重申禁令的谕旨。但鸦片的输入并未因此停止,最后在《天津条约》中以洋药的别名混入了进口商品之列。每百斤纳银三十两,税率还是以值百抽五为依据。当绪五年,(公元1879年)李鸿章认为鸦片难骤禁,只可先加税厘,烟价增则吸者渐减。他建议土药每一百斤征正税和附加税计一百一十两(免内地厘金),洋药每一百斤征四十两(进口时输纳),清政府采纳了他的意见。光绪九年,如其所议与英国订约。光绪十年,又决定实行坐部票的制度,凡华商运烟,必须持有行票,每票限十斤,每斤捐银二钱,经过关卡,另纳税厘;无票不得运烟。行店须有坐票,无论资本大小年捐二十两,每年换领票一次,无票不得发售。
  (二)晚清关税的性质和特征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接受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关税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独立自主的封建性的关税,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协定关税”,从完全为本国封建统治服务的关税变为主要为外国侵略者服务的关税,清后期中国的关税具有以下特征:
  1失去了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作用,纯属财政关税
  这首先表现在关税的税率上,进出口税率低,而且相同,均为值百抽五,这种不分货品性质和进出形式的笼统规定,使中国的关税完全失去了对进出口货物的限制或鼓励作用,不能保护本国幼弱的工商业。
  其次,表现在关税的实收额上。在光绪二十七年前的五十多年中,出口税额始终居于首位。经常比进口税额要高百分之四五十以上,有的年份甚至高出一倍以上,例如1863年进口税额不足二百四十万两,出口税却达五百多万两。一国的出口税额长期超过进口税额,是不正常的,而高过一倍以上更属世界罕见。
  再次,表现在清政策的关税政策上。清政府与外国侵略者协定关税时,只从增加财政收入上着眼。清政府的代表根据所谓“增大宗、减冷货”的指导原则,认为茶叶出口量大,是大宗,在反复协商下,终荼得百分之十二点八七的最高税率,高税率用于出口税,而非用于进口税,造成本国商品在国际竞争中的不利局面,这是只从增加财政收入着眼铸成的错误。
  2有利于外国商品倾销和原料掠夺
  这主要表现在税制对中外商人的不平等上。外商纳子口税和复进口税后,无论将洋货运往内地销售,或从内地买货出口,都可畅行无阻,不再纳其他内地税,与当时处于“逢关纳税、过卡抽厘”的华商比,处于极优越的地位,而且运货的距离越远,得到的好处越大。这既严重地损害了中国在关税上的权益,又阻挠了资本主义在中国的正常发展,使中国日益沦为资本主义列强出口商品的倾销市场和廉价的原料供应市场。
  3直接为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中国效劳
  海关税直接为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中国效劳,突出表现在其用途方面。
  一是用关税修建助航设备。外国船舶来到中国沿江各岸,由于各种助航及港务设计的缺乏,感到不例。于是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等”,其经费在船钞收入项下拨用。1865年,经总理衙门决定于船钞项下酌提一成,作为上述用途基金,1868年,又加至七成。助航设备业务,本属交通范围,外国侵略者为了其船舶航行便利,却把这项职权并入海关业务之内,由海关税开支。
  二是用关税办所谓“教育”事业。在北京、广东设置“同文馆”,开英语科,招收学生,经费由海关负担,培养海关人员或买办。
  三是用海关税办邮政。外国侵略者为了各商埠同商务联络的便利,借口海关文件传达的需要,开办邮政。1876年,赫德请设“送信官局”,到1911年,各省通行邮务局共六百余处,又代办四千二百余处,由海关税项内每年拨出一定数额作为邮政经费。
  此外,关税还为外国侵略者的资本输出服务。贷款给半殖民地、殖民地政府是帝国主义资本输出的形式之一,侵略者通过借款给清政府和强迫清政府将“赔款”转成借款,获取高额的利息,关税就是这种贷款的担保,这使他们的经济掠压既稳便,还可以进一步控制清政府,为所欲为。
  第四节 盐税及其他杂税
  一、盐税
  清咸丰道光年间及以后,盐税税额猛增。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改引行票;二是盐税抽厘;三是盐斤加价。
  (一)改引行票
  卖盐的引商、票商都是特许的专商。引商由来甚久。票商在道光咸丰以前极少。
  道光初年,两淮私盐贩越来越多,盐务日坏。每年应销纲盐一百六十余万引。道光十年,淮南仅销五十万引,亏历年课银五千七百万两,淮北销二万引,亏银六百万。两江总督陶澍认为:“其原因一由成本积渐成多,一由籍官行私过甚。”陶澍巡视各盐场后,在淮北推行票盐法,定章程十条:1由运司刷印三联票,一留为票根,一存分司,一给民贩行运。立限到岸,不准票盐相离及侵越引岸。2每盐四百斤为一引。3各州县民贩,由州县给执照赴场买盐。4在各场适中地立局厂,以便灶户交盐,民贩纳税。5民贩买盐出场,由卡员查验,然后分赴指销口岸。6委员驻扎青口。7严饬文武,查拿匪棍。8防河。9定运商认销法。10裁陋规。此法推行后,申请运盐的人很多。不到四个月,运盐超过三十万引。史称是法成本既轻,盐质纯净,而售价又贱,私贩无利,皆改盐票。“自改章后,非特完课有赢无绌,兼疏场河,捐义厂、修考院、百废俱兴盖惟以轻课敌私,以畅销溢额,故以一纲行两纲之盐,即以一纲收两纲之课。”
  票商与引商的共同点是:都要经过批准,都要定期纳税,销盐都有划定的范围。不同的是:引商为世袭,行盐只能在官吏的驻地;票商则不管何人,经批准皆可承运,在销界以内皆可运销,并实行就场征税。由于票商比引商活动灵便自由。所以后来则淮北推行到淮南、福建、两浙等地。
  咸丰四年,因江路不通,两淮盐不便运销,朝廷令拨盐引运赴军宫抵饷。自实行军人提盐抵饷后,军人垄断盐务,领盐时下场自捆,夹私多带,损耗很大。1866年,李鸿章“参纲法于票法之中,以旧商为主而不易新商。商有世业,则官有责成。”从此票法又成为变相的纲法,一直到清朝灭亡。
  (二)盐税抽厘
  咸丰年间,清政府为了筹集军饷,举办厘金,盐也成为抽厘的对象。从此,既征盐课,又征盐厘。例如,淮盐出江,自仪征到西楚,层层设卡报税,每引完厘在十五两以上。咸丰五年,定花盐每引万斤,抽厘八两,嗣因商贩私加至万七千斤,川督骆秉章请每引加抽十七两,其正厘二十五两,后各省皆加。此外,如奉天等另有行引办法。同治六年,将军都兴阿奏准榷厘法,每盐一引榷东钱千,为本地军需。光绪三年,将军崇厚清加作二千四百文;八年,将军崇绮再请加二千四百文;十七年,户部筹饷加二千四百文;二十四年,将军依克唐阿加千二百文,谓之加价。从以上几例看出,各地抽厘的多少和次数不同,一般是运盐越远,课厘越多,时间越久,增课越多,因盐厘收入较大,所以不入厘金项目,而合于盐课之中。
  (三)食盐加价
  食盐加价在清后期比较严重。如长芦盐价:自康熙二十七年每斤银一分四毫至一分二厘六毫不等。雍正十年,题准每斤加银一厘。光绪时行铜圆,盐价已暗增,而厘金外更议加价。二十二年,每斤加收二文。二十七年因筹还赔款,加四文。
  以河北省文安县为例,每斤盐价光绪二十一年为二十八文,至宣统元年增为四十四文。
  由于以各种手段盘剥,清代盐税收入增长很快据载:“顺治初年行盐百七十万引,征课银五十六万两有奇。其后统一区夏,引日加而课亦盛。乾隆十八年,计七百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一两有奇。嘉庆五年,六百八万一千五百一十七两有奇。道光二十七年,七百五十万二千五百七十九两有奇。光绪末,合课厘计共二千四百万有奇。宣统三年,度支部预算,盐课岁入约四千五百万有奇。”
  二、茶税及茶厘
  咸丰年间(公元1851-1861年)各省督抚先后提出加征茶税或茶厘以助军饷。咸丰五年,福建巡挽救奏请对贩运茶征税,所收款作本省兵饷。咸丰六年,伊犁将军扎拉劳泰请设局征茶税,充作伊犁兵饷。咸丰三十年,广东巡抚觉罗耆龄奏请抽收落地茶税。
  各地茶税茶厘的征收方法和税率各不相同。咸丰九年,江西定章分茶厘、茶捐。同治五年,户部奏准甘肃在引滞课悬的情况下,暂于陕西省城设官茶总店,潼关、商州、汉中设分店。商贩无引之茶,到陕西呈报。同治十三年,议准甘肃省仿照淮盐方法以票代引,不分各省商贩,都先纳正课,后给茶票。行销内地的纳正课三两外,在行销地各完厘税,每引一两数钱为度,最多不过二两。出口的茶,则另于边境局卡加完厘一次。光绪十年,户部提出:道光年间英国所收茶税,约百斤收银五十两,而中国的出口税仅二两五钱,不到十分之一。拟定增课,于产茶处所设局验茶,发给部颁茶照,每照百斤,征银三两九钱;经过内地关卡时另纳厘税,验照盖戳放行,不准重复影射。次年,督办皖南茶厘总局补用道吴邦祺,将此时加课会导致本重商亏,出口的茶减少,茶课不能保的道理向曾国藩作了陈述,后经光绪下旨,增课之事未继续推行。
  三、矿税
  清后期,清廷因财政需要,转向鼓励开矿。咸丰二年,以军饷浩繁,左藏支绌,招商开采热河,新疆及各省金银诸矿。明令:“各督抚务当权衡缓急,于矿苗丰旺之我,奏明试办。”晚清的矿税,因矿种的不同,时间地点的不同,税率也不相同。
  四、土药税
  光绪十一年,清政府命各省督抚课税于内地所产的鸦片,名叫“土药税”。征税方法和税率各省不同,有的每百斤抽五十五两,有的抽四十或三十、二十两。收税数额,日益增加。光绪二十九年,户部报告合计一百九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四两(广东不在此数之内)。鸦片税逃漏的不少,各省实际征收的数也比上报的数要大。
  五、当税
  清代中叶以后,当铺的数目较前期有所减少。光绪十四年全国大小当铺为七千数百余家。当铺资本最小的也在两万两以上。对当铺征税,如光绪十一年,湖北境内的当铺,无论资本大小,一律捐银一百两,遇闰年加增八两。光绪十四年(公元1888年)因河工需款,令各省当铺一座,缴银一百两,作为预完二十年当税。共预交银七十余万两。光绪二十年,又因海防筹款,令各当商于额税外捐银二百两。光绪二十三年,户部确定全国各地的当铺,每座系统纳税银五十两。从前各商呈充、领贴、换牌,给藩司、府、道、县各衙门的使费,以及各地方官吏年节的陋规,概行禁革。
  六、其他各税
  清后期新增税目繁杂,凡是开办厘金时新增的则并入厘金项目;有的是清末各省兴办洋务或摊付赔款而开征的新税,但记载不说。有的税开征之后又停,如光绪二十八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奏准试办印花税,旋即停罢。其中税额较多,推行较广的有如下几种:
  田房税契:清后期因各省摊付赔款和举办洋务,都增征田房买契税和典契税。清末,度支部又制定税则:凡各省买契,买价一两,征税九分;每典价一两,征收六分;先典后买,准扣还原典税,以免重征。
  渔船捐:咸丰十年,议准奉天渔船每船原征八两五钱,再加一倍,共征税钱十七两。
  烟酒税:光绪二十二斤,山西省每酒一斤,征钱三文,每烟一斤,征钱五文。光绪二十六年,酒税增征二文,类税增三文。
  第五节 厘金
  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创行于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实即一种值百抽一的商业税,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在全国通行后,不仅课税对象广,税率也极不一致,且不限于百分之一。有的高达百分之二十以上,有部分货物实行人量抽厘。
  一、厘金产生的原因
  厘金最初是一种临时筹款方法。但从当时的社会经济和财政状况来看,它的产生又带有必然性。
  第一,镇压太平天国革命需要加强对人民的盘剥。咸丰三年,太平天国已建都于南京,清朝廷为了镇压太平天国革命,在南京城外和扬州附近分别建立江南大营和江北大营,长江南北驻军有几十万,军饷的需要十分迫切。前三年,已耗费饷银二千九百六十三万两,此时户部结存正项支银仅二十二万七千余两。这就“不能不借资民办”,也就是创办新税,以供军需结存正项支银仅二十二万七千余两。这就“不能不借资民办”,也就是创办新税,以供军需
  第二,旧税已一再增收,早已声名狼藉,创办新税急不可待。由于太平天国占领南方多省,于是“盐引停迟,关税难征,地丁钱粮复因军荒免缓征。”即入少出多,国库日形支绌。但就当时财政来源看:原作为财政补助的捐输,“一年所得,凡五百五十万两,为数不算太多;但以之供给当时财政的急需,却仍属少不济用,缓不应急。”而且为时太久,能捐钱买官的人不会十分积极,如威逼过甚,又恐发生变乱。所以,另辟财源,创办新税,是财政上的迫切需要。
  第三,清代商品经济发展,为新税奠定了基础。此时,五口通商已过十年,本国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为商业税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在太平天国起义之前,就有人请征商税,充实财政。道光二十三年,有人认为征商太轻,仅关有征而市无征,一般富商大贾拥资营利而不纳赋税,与农人比较起来,负担实在过于不均。于是,奏请征商税。可见,新的商税厘金的产生是清廷镇压革命的需要和此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厘金产生的过程
  咸丰三年,清朝廷的副都御史雷以 在扬州帮办军务。因为练勇需饷,奏请于里下河设局劝捐。后为长久之计,从幕客钱江的建议,试行捐厘之法,即厘金最初仅为一种变相的捐输。咸丰三年九月,先在扬州城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宜陵等镇,劝谕捐厘助饷,收入较大。于是,次年三月雷上奏,请准在江苏各府州县仿行劝办。在奏中说:“其无捐于民,有益于饷,并可经久而便民者,则莫如商贾捐厘一法。……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劝谕未行,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于民生毫无关碍而聚之则多。”他建议复将此法推之尚未实行之各州县,并各大行铺户。此议立即得到清王朝的批准,于是,厘金制度即由一个地方的筹饷办法渐变为全国性的筹饷办法。太平天国被镇压后,捐款助饷又变为正式税收。
  三、厘金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及种类
  厘金就其课税品种的不同,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其中以百货厘举办最早、范围最大,故所谓厘金,主要是指百货厘而言。百货厘的课税对象,多为日用必需品,一切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征之列。
  百货厘金若以课税之地为标准,可分为三种:(1)出产地厘金。即在出产地对所产物品所抽的厘金。出产地厘金有出产税、出户税、出山税、及各种土产税、落地税等名称。(2)通过地厘金,是以货物由某地至某地之一次搬运行为作对象,课征于行商的通过税,又称为活厘或行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3)销售地厘金,是抽之于坐商的交易税。销售地厘金有坐厘、埠厘、门市厘、铺捐、日捐、落地厘等不同名称。
  (二)税率
  厘金税率在开办之初为百分之一,以后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多数省分的税率在百分之五以上。如:浙江、江西、福建三省为百分之十,已是较高的税率,而江苏负担更重,其一般货物所纳额均在百分之十以上。因为遇卡抽厘,如定率为百分之五,只要通过四卡,即为百分之二十。上面说的还只是法定的税率,“其额外征收,或且较此为多”。
  清代厘金收入,光绪十三年为一千六百余万两。宣统三年为四千三百余万两(预算数),为当年预算总收入二亿九千六百余万两的百分之十四,可见在清财政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三)征收制度
  各省征收厘金的制度有两种,一是官征,一是人包缴,前者为各省通行的办法,后者仅为部分出产较繁的省分采用。
  官征制度是由各省官府设立局卡,按各省所定税率征税。
  商人运货到卡,由船户或本人前往局卡报验,经查验后,核算收税,开票放行。
  坐厘之官征,大都以各行店一月的营业额为课税根据,按所定税率征收。
  包缴制度:即由同业商人或非同业人承总认定或承包诸业捐额,经理其事,负责缴纳。前者称为“认捐”,后者称为“包捐”认捐因经理人为同行之人,能维护本行商人的利益。对政府也有利,既无偷漏之虞,又可节省征收之费。
  四、厘金的弊害
  厘金这一新税从创办开始就繁琐苛刻、弊百出,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反人民性。
  首先,厘金课征苛重,危害国民。厘金的苛重,危害商民的程度是史无前例的。它见货即征,不问巨细。征课异常广泛,“举凡一切贫富人民自出生到死亡,日用所需之物,无一不在被课之列。”以广西为例,征厘物品为二十九类,达一千九百四十二项,小至手帕、荷包、扇袋、及米粉、醋、蒜,均要负担厘金。总之,凡市上之物,无一不征。且卡局林立,一货数征。当时各省设卡局很多,湖北初办厘金时,设卡局至四百余处,以后逐渐裁减,至光绪三十一年还有局卡六十一处,分卡为数更多。以至“所有行商坐贾,于发货之地抽之,卖货之地又抽之,以货易钱之时,以钱换银之时又抽之,资本微末之店铺,户挑步担之生涯或行人携带盘川,女眷之随身包裹,无不留难搜括。”更兼税吏敲诈勒索,营私舞弊,除公开课税,层层盘剥外,勒索的名目多达十余种。同时,局卡掊吏还营私舞弊。侵蚀税款,如以多报少,以贵报贱,匿报罚款等。在征得的厘金中,三分耗于隶仆,三分耗于官绅,其作四分除去正费、杂费外,国家所得无几。
  厘金征收苛重,不仅增加了商人和消费者的负担,也严重地摧残了刚刚有所发展的商品经济。在外国商品侵入我国,并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免纳厘金税特权的情况下,它进一步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能力,而有利于外国商品的侵入。
  其次,税制杂乱,地方各自为政。厘金的征收,清廷中央没有制定统一的税则。由各省自定税则,任意征收。收入除以一定数额报效中央外,很大一部分由地方当局自由处置,表现出封建地方割据性。地方所得的厘金税收,不列作正式收入,其中很大一部分被地方官吏假公肥私,变相中饱。清代厘金各省自留部分的数额是很大的,宣统三年,中央在预算编制中对各省财政情况稍加核实,厘金预算数一跃而为四千三百多万两,骤比前一年增一倍,多一增长额只是各省自留厘金总额中一部分,但远不是全部。
  再者,厘金主要用于镇压人民。厘金的反动性主要表现在被用于镇压人民、维持封建统治上面。厘金最初用于镇压太平天国革命,以后又大部分用于军费开支。同治十三年,厘金收入用作军费的占百分之七十三点七;光绪元年占百分之十七五点四;光绪十年占百分之七十七点六。在军费中,百分之九十以上为各省军费,主要用于防范和镇压人民起义,只有少数海防经费稍含国防意义。
  第六节 赋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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