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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

_3 孙翊刚(现代)
  第二,禁犯界。太祖初规定擅自贩官盐入规定之外地界,十斤以上处死。太宗时规定:贩盐入规定之外地界一两以上决杖十五,三十斤以上,杖脊十五,配役一年;二百斤以上杖脊二十,刺面送赴阙。颗盐、末盐亦不得互相侵越犯界。
  第三,蚕盐不得入城。太祖时规定,以蚕盐贸易入城者,二十斤以上杖脊二十,配役一年;三十斤以上处死。
  第四,担任盐课主管吏的禁例。太宗时规定,如有盗贩或征羡余为私鬻者,流官、监当主首职官,不计多少并奏裁,当加极典。
  辽、金盐课亦有严禁,与宋大同小异。
  2茶课罪罚
  茶课罪罚,择要说明如下:
  第一,私茶之禁:凡民茶折税外,匿不送官而私贩者,没入其茶,计值论罪。
  第二,伪茶之禁:卖假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者,弃市。
  第三,对官吏私贩茶治罪:主管官吏私贩官茶,初制,及一贯五百文,处死;以后渐轻,太平兴国二年,规定主吏盗官茶贩鬻三贯以上者,黥面送阙下。巡防贩私茶,依本条加一等论罪。
  3酒课法规
  酒课法规要点如下:
  第,禁私卖酒、酒曲:太祖规定,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以后各代相继轻其罪。
  第二,禁犯界酒:太祖时规定,越界私卖酒,一石则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城二十里,酒至五十斗相处死。以后稍宽其刑。
  第三,告赏之制。犯酒禁而首告者,例有赏钱,赏钱的多少以犯酒数量而定。
  4矿课罚则
  坑冶在实行官榷之时,有私采矿、私淘金银者,皆以盗论罪。私鬻矾者,同私茶罪。矾亦行禁犯界之制,私卖越界,如茶法。
  (三)市舶法规
  宋代市舶法规不甚严格,其基本精神是防止漏税,以增国家市舶收入。其要点如下:
  第一,禁私自出海贩鬻。元 五年(公元1091年)规定不经允许而擅自到高丽、新罗、登莱州界者,徒二年,五百里编管;往北界者,加二等,配一千里。船上其余的人,虽非船主,并杖八十。而且许人告发,并给赏钱。
  第二,禁私与外商交易。在行榷货制度时,严禁内地商人与外商贸易。敢与贸易者,计值满一百文则治罪,过十五千钱以上,黥面配海岛。过此数者押送;妇人犯者,配充针工。以后各代稍有减轻。
  此外,曾严禁铜钱出口,若有夹带铜钱出口者,回国后徒一年。
第六章 元代的赋税
蒙古原是中国北方的游牧部落,元帝国是由蒙古贵族建立的封建帝国。公元1206年,蒙古勃儿只斤部领袖铁木真统一漠北高原诸部落,建立蒙古国,自称成吉思汗。公元1260年世祖忽必烈在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地主阶级支持下,据汉地建国称汗,建元中统,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改国号为“元”。公元1279年灭南宋,统一中国。公元1368年,被朱元璋领导的队伍所推翻,前后菜九十七年。
  第一节 概 论
  成吉思汗铁木真建立蒙古国后,在其大规模地征服先进地区的过程中,在中原地区先进的生产力和政治制度的影响下,逐渐向封建制转化。忽必烈据汉地建立起封建国家元帝国标志着这种转化的完成。虽然蒙古奴隶主贵族在对先进的封建制地区的征服,不可避免地摧残了那里的生产力,严重地阻碍了那里生产力的发展。但元朝灭南宋、平大理、吐藩,结束了辽、金、宋、、大理、吐藩、西夏等诸国并立的混战局面,使中国归于统一,元朝的这种统一加强了中国各民族间的联系,有利于边疆的开发,促进了中外关系的发展和水陆交通的发展。
  元建国后,农业生产受到应有的重视。忽必烈在位时,鼓励兴修水利、垦辟荒田,禁以农田为牧地、牲畜践踏农桑,颁发农书,严禁杀掠,多次颁布放奴为民的诏令,以恢复遭到破坏的农业生产。因此,经过劳动人民的辛勤努力,北方农业逐渐得到恢复,南方和边疆的农业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
  元朝商业发展更迅速。究其原因,从客观上说,(1)元灭南宋前,南宋的商业已有较大发展,元朝商业经济有良好的基础。(2)元朝地域广阔、国家统一有利商品流通。(3)元朝航海技术的进步和造船业的发展,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而海上贸易对国内商业的发展又有着重要影响。(4)元朝实行纸币制度,纸币便于携带,有利于商品流通。从主观上说,元朝统治者格外器重西域商人,还吸收大量商人参加统治集团,国家在商人的影响和左右下,商业受到重视。此外,统治者奢侈的消费,也刺激了商业的发展。总之,全国的统一,农业和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航道的沟通,纸币的发行,都有利于商业的发展,造成了元代商业的高度繁荣。
  在元朝的政治制度中,还保存着蒙古旧的奴隶制的残余,又部分地吸收了辽、金和南宋的旧制。元朝将这些制度揉杂在一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政治制度。
  元朝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牢牢控制行政、军事和监察大权。在地方则设立十一行省,以控制地方军政大权。行省之设,奠定了以后各代的行省制的基础,是中国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沿革上的重要事件。
  元朝统治者为适应和强化对各民族的统治,将各民族分为四等,即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从而形成了以蒙古贵族为中心、各族地主阶级参加的统治集团,对各族人民进行残酷的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
  二、元朝赋税的特点
  元朝的赋税制度同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一样,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承继,但它又有许多特异之处,并有力地反作用于经济和政治,对元朝的兴衰有着重要的影响。
  元朝赋税的突出特点是南北异制。不仅田赋南北异制,其它赋税也南北各异。就是同一地区的赋税,制度也有很大差别。造成这种差异的因素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元朝统治者征服各地的时间不同,只能因时立制,不可能强求统一。第二,元朝幅员辽阔,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风俗习惯不尽一致,因此只能因地立法,不能强求制度上的统一。第三,赋税制度的差别,有利于元朝对各族、各地人民实行分而治之的封建专制。元朝具有强烈的民族压迫色彩,统治者不仅在政治上给蒙古族以各种特权,在赋税方面,也给以各种优惠。元朝赋税的另一个特点是,商税和盐税较之以前各代有所发展。元代由于商业的繁盛,使商税无论是品类还是数额都有明显增加,成为元朝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赋税征钞,这是元朝赋税的又一特点。在以往各代,赋税一般以实物缴纳,虽然也有征钱的情况,但不是普遍现象。元代则不然,赋税大部分征钞。这是因为元代货币经济发达,国家以钞为法定通货的原因。在当时,赋税征钞给人民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随着钞币的贬值,赋税的加重,人民受害不浅。
  三、元朝各族人民的赋税负担
  元代统治者为满足日益浩繁的财政支出,加强对各族人民的财政搜括。自世祖至元至文宗天历的七十年间,国家赋税不断增加,如盐课增加二十余倍,茶课增加二百四十余倍,商税亦增加近十倍。而官吏的额外苛敛更使民不堪命。在元朝统治者的残酷掠夺下,人民的生活状况是十分凄惨的。有人对家有百亩土地的自耕农算了一笔帐:“父母妻子身计家五口,人日食米一升是周岁食粟三十余石,布帛各人岁二端,计十端,絮二斤,计十斤,盐醢醯油一切杂费,略与食粟相当。百亩之田所出,仅不能赡,又输官者,丝、绢、包银、税粮、酒醋课、俸钞之类。农家别无所出,皆出于百亩所收之籽粒,好收七、八十石,薄收则不及其半,欲无冻馁得乎?”有田百亩之家,尚且如此,无田佃户的生活,就可想而知了。
  蒙古贫民的生活,也不比汉人好些。有些蒙古贫民不堪忍受奴隶主的剥削压迫,纷纷南下,成为无衣食之给的贫民,有些蒙古贫民被贩卖出海,有的则沦为汉人地主的奴婢。
  人民为了逃避沉重的财政负担,或逃亡流徙,或啸聚山林,与官府对抗;商人有时被迫罢市以抗苛税。最后,终于爆发了以白莲都为主的农民大起义。
  第二节 田赋与徭役
  蒙古国建国之初,税制不备,统治者所需,全靠奴隶的从给或掠夺其他部落、其他地区的财产;军队则自备钱粮,征战时,队伍的后面跟随大批马、驼,以供给军将士的肉、乳,并随处掠掳,作为军食的补充。以后随着四方征伐的需要,到世祖忽必烈时,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封建赋税制度。
  一、元代的田制和户籍
  (一)元代的田制
  元代的田地,主要分为二类,即民田、官田。民田绝大部分为地主和蒙古贵族所占有,贫民百姓占有的土地甚少,而且常有被兼并之虞;官田包括皇亲、贵戚的食邑,作为官俸补充的职田,作为学校师生禄廪的学田,赐给寺亩道观的寺田和供作军粮的屯田。屯田又有军屯、民屯之别。民田征税,官田收租。因元朝土地管理混乱,故终元之际,无完整的土地统计数字。
  元朝建立以后,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富豪势要之家兼并细民百姓之田,诸王贵戚强占农田为牧地,致使百姓逃亡,土地抛弃。为扭转这种状况,统治者多次下诏,令豪富、诸王勿得兼并,同时下令富民减且以佃。这诏令,往往只是具文,但国家以法令形式令富民减租,这在元朝以前的史籍中是罕见的。
  (二)户籍管理
  元代的户籍制度十分繁杂,为历代所仅见。元朝盛时有户一千四百余万,口五千九百八十余万。统治者将全国人口按民族分为四等,即蒙古、色目(西域各民族的统称)、汉人(原金地的汉族)、南人(原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及其他少数民族);根据职业上的区别,分为军户、站户、匠户、僧道户、儒人户、种田户等多种;根据社会地位分成官户、民户、驱丁户等;按籍户的先后分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等;按科差负担额分丝银全科户、减半课户、止纳丝户、推丝户等等。每户等的政治待遇不同,赋役负担差异很大。
  (三)元朝的赋、役册籍
  为了便于对户口的控制和赋役的征发,在元代,建立了一套赋役册籍。据史书记载,元至正二年的浙江海右道绍兴路余姚州就曾登记过多种册籍。“其画田之形,计其多寡以定其赋,谓之流水不越之簿;又画图,谓之鱼鳞等次之图;其各都田亩,则有所谓兜簿者焉;至于分其等第,以备科差,则又有所谓鼠尾册恶。”其后,至正十年秋浙东廉访使董守悫在浙东均役,“以一正属民履亩而书之,具其田形疆畎,立名甲乙,比次以上官,按故牍而加说核之,曰鱼鳞册,以会田;另为右契子民,使藏之,曰乌由,以立业;其征之所会,曰鼠尾册,以治役”。国家凭借这些册籍控制土地、户口,征发田赋、徭役。
  (四)元代的经理之法
  元代实行经理之法,旨在括隐田,增赋税。世祖之初,曾多次进行括田,履亩征税。这种括田,虽有增加田赋的意义,但以均平田赋为主。至延 元年(公元1314年)用铁木迭儿奏议,实行经理法。首先张榜,晓喻百姓,限四十天内,将其家所有田产田赋,自己向官府呈报,如有作弊的,许人告发,告发得实,或杖或流,所隐田产没官。这种经理办法,虽然清理出部分田产,增加了田赋收入,但由于期限促迫,官史贪苛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往往以无作有,虚报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为首的农民暴动事件,后来不得不停止无作有,虚报于官,致使民不聊生,并激出以蔡五九为首的农民暴动事件,后来不得不停止
  二、元代田赋制度的沿革
  元代的田赋,有税粮,有科差。税粮行之于江北地区叫做丁税、地税,行之于江南叫夏税、秋税;科差在江北有丝料、包银、俸钞,在江南有包银和户钞。
  (一)丁税、地税
  丁税、地税制度始于太宗。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的建议,派官使往各地征税,当年八月定制,蒙古人以马牛羊为课征对象,有百抽一;河北汉民以户为课征对象,征赋调,每户课粟二石(后以兵食不足,增至四石)。西域人以丁为征课对象,出赋调。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行,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验丁”。其地税,“上田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千,水田五升”。世祖中统五年规定,僧、道、地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即旱田)亩输税三升,水田亩输税五升。至元三年规定,远离家乡到外地种田的民户( 户)其丁税在登记户口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田而取。逃亡在河南路的散漫之户,依现居民户纳税。至此,丁税、地税之制便确立起来了。世祖至元十七年,对这个规定又加调整,于是“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二年七斗五升,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即每丁三石)。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丁税、地税之制渐臻完备。
  (二)夏税、秋税
  世祖至元年间,江南除江东、浙西等少数地区按宋旧制征夏税外,其他地区并未实行夏税、秋税之制,而唯征秋税。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时,曾有人建议恢复江南夏税之制,但世祖没有采纳而止。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始定江南夏税之制。当时规定:“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费七百文”。征收的办法是,根据土地肥瘠的程度,人口的多寡,取其平均数而征,折输的物品,按时价高低折算,这种制度有些地区没有按照实行。如湖广行省就没有征收夏税,而收征门摊课钞,每户一贯二钱,较夏税增钞五万锭。此税的税额,湖广为“亩取三升”。其它各地相差不会太远。后来各代,又续有提高,例如至大二年(公元1209年)曾令江南民岁收粮满五万石以上者,每石输粮二升于官。所输之粮一半入京师,以养御士,一半留本地,以备荒年。延 七年(公元1320年)又增两淮、荆湖、江南的田赋,斗加二升。
  元制官田只科秋税,不征夏税。但官田租额很高,如大德十年(公元1302年)太和岭屯田,“人给地五十亩,岁输粮三十石。”相当于每亩征租六斗。
  元朝征收的粮食,每年约一千二百余万石,其中又以江浙、河南两省纳粮最多,江苏浙行省纳粮有时竟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元朝的科差制度
  元代的科差,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户钞。
  1丝料。包括纳官正丝和五户丝两部分。纳官正丝(也叫系官丝)是国家取之一志,纳入国库的那部分丝料;五户丝是国家取之于民,转送给食邑诸王的那部分丝线、颜色等。丝料制度始行于太宗八年(1236年),其制,纳官正丝:每二户出丝一斤,输于官府;五户丝:每五户出丝一斤,输于食邑于本地的诸王、勋臣,即“本位”。世祖时,重定户籍科差条例,因户等不同,科差负担也不相同,如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纳丝一斤六两四线。全科系官户所纳的丝线,全部缴给国家,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所纳的丝线,将其中的一斤交给国家,其中的六两四线攒至五户满二斤时付给“本位”。由此可知,世祖时人民的丝料负担已提高一倍。至成宗大德六年,摊丝户由原来的摊丝四斤提高到五斤八两。世祖中统元年所定各户每户应纳税差如图表6-1所示。
  2包银,又称包垛银。太宗时初行于真定一路,以济一时之需;后又推行于中原各地。包银初行时,令中原汉民户出银六两;宪宗五年(1255年)减为四两,其中二两征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世祖建元中统,改征银为如数征钞,钞二两折银一两,故此原征又减一半。世祖平江南以后,包银之制又推行到江南,但制不可考,据《元典章》载,仁宗延 七年(公元1320年)规定:江南“开解库铺席、行船做买卖,有经营殷实户,计依腹里百姓在前科差包银例:每一户额纳包银二两,折至元钞一十贯。本官司验各家物力高下,品搭均科。”至泰定间,因天灾免除江南包银。顺帝至元三年(公元1337年)立船户提举司十处,提领二十处,并定船户科差,般一千料(料,载重计量单位。每重一石为一料)以上者,岁纳钞六锭,以下递减。
  包银原只征于汉民,自仁宗延 七年四月始对散民郡县的回回户征课包银,户科二两。
  3俸钞。始于世祖至元四年(公元1267年)。当时, 国家颁行官俸制度,为支付内外官吏俸,令纳包银户每四两增纳一两,以钞折纳,故名俸钞。可见,俸钞实际是包银的附加。成宗大德六年(公元1302年)调整俸钞,原无俸钞负担的止纳丝户,增俸钞一两,原包银户俸钞由一两减为二钱五分。
  图表6-1
  系官丝 五户丝 包银
  元管户内
  丝、银全科系官户 1斤6两4钱 4两
  丝、银全科系官、五户丝户 1斤 6两4钱 4两
  减半科户 8两 3两2钱 2两
  止纳系官丝户
  上都、隆兴、西京等路,十户十斤者,每户 1斤
  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 1斤4两4钱
  止纳系官、五户丝户 1斤 6两4钱
  交参户内
  丝银户 1斤6两4钱 4两
  减籍户内:
  止纳丝户 1斤6两4钱
  止纳钞户
  第一年 1两5钱  第二年 2两
  第三年 2两5钱
  第四年 3两
  第五年 3两5钱
  第六年 1斤6两4钱 4两
  协济户内:
  丝银户 10两2钱 4两
  止纳丝户 10两2钱
  摊丝户 4斤
  储也速 儿所管户 4斤
  复业户(成丁户用)
  第一年 免科
  第二年 减半
  第三年 全科(与旧户等)
  4户钞。是行之于江南的税目。世祖平江南以后,令将部分土地和民户拔赐给诸王、公主、勋臣,做为食邑。食邑民户纳钞以供封君享用,名为“户钞”。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正月规定,在一万户田租中,输钞百锭,准中原五户丝数,平均每户输钞五钱。成宗即位,以氏币贬值,每户增为二贯,合万户为钞二万贯,折四百锭,所赠之数不赋于民,而由国家补足,其实最终负担仍是贫苦百姓。户钞与中原户丝一样,不入国家财政,而入封君私囊。(四)田赋的附加、预征、豁免及输纳制度
  元朝田赋正税之外,有附加,有额外苛敛,也有预征。田赋附加,元代规定民田税粮每石带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共七升,其中一升供作仓库官吏的费用,余者与正粮一同存储;官田则带纳民田的一半,除附加外,官使往往额外加征,有“赋一征十”、有“十加二”,丁税、地税并征,甚至十倍于正粮,百姓被迫逃亡,而逃亡户的田赋又摊给未逃之户,人民的赋税负担很重。至于预征,在元代不属常见。政和元年,皇室诸王争夺皇位,供亿不足,于是令折输明年田租。
  元朝的输纳、收受制度,史载在世祖即已完备。当时规定:“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输纳的期限,税粮与科差不同,就是税粮,也因地区差别,交纳期限也不一致,一般分为上、中、下三限。
  元盛行包税制,田粮的输纳多由富户、执要之家包揽,贫民多受包税者的盘剥。至元十七年曾规定“权势之徒结揽(即包纳)税石者罪之,仍令倍输其数。”同时规定不准仓库官吏“飞钞作弊”,否则“置诸法”。科差则按户等高下面科,夫役则以贫富为差,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相差无几,则按丁,先多丁,后少丁,挨次科派。
  诸如此类的规定,不过虚具形式,在实际执行中,包揽税石、官吏与势要之家串通一气剥削细民的现象,终元不绝,越演越烈。田赋的豁免,包括税粮的豁免和科差的豁免。关于税粮的豁免,元制,军、站户给予四顷地的免税权,越过四顷按例纳税;老幼免课。僧、道、商人、官吏等户,虽不予豁免,但国家法令对这些人的约束力不大,他们常常用各种方式逃避税粮。
  关于科差的豁免:元制对儒、僧、道、也里可温(天主教士)、 失蛮(伊斯兰教士)、军、站等户均予豁免。
  此外,如遇为歉,皇帝登基或巡幸,也有减免照顾。这种减免,实际上,老百姓受益甚微。三、畜牧税
  元朝畜牧税(即羊马抽分)最早见于史者在太宗元年(公元1229年)八月,当时规定蒙古民有马百者输牝马一,牛百者输 牛一,羊百者输 羊一。成宗元贞二年(公元1296年),扩大至所有养马牛羊之家了。
  元征收的畜牧税主要是供养皇室。每年征收多少马牛羊,史载不说。
  四、元代的徭役
  元代的徭役,包括兵役、职役、杂泛差役三大类。
  (一)元代的兵役
  元代的兵役制度主要实行军户制。所谓军户制,即答发有丁之家,立为军籍,世代为兵,称为军户,以军户之丁出兵役,即为军户制。只有当军卒不足,而又急需用兵时,才实行募兵制。募兵是一种权宜之计。
  元朝的军户制实行于公元1210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急于进取中原,根据降将郭宝玉的献策,规定:凡蒙古、色目部落“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无众寡尽签为兵。”蒙古族人,编为蒙古军;色目人,编这探马赤军。以后平金得中原,又征汉人为兵,其制:或按贫富,富户户出一人为兵,名为独户军;贫户三二户出一人为兵,出兵之户为正军户,未出兵而协济出兵户之家,为贴军户。有的地区曾行中产之户为军,上下户为民的制度。或以男丁论,有时有的地区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则以十丁出一卒;或以户论,二十户出一座,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役。在征讨用兵之际,如兵员不足,又在已出兵役的商贾之家,另征一人为军,为余丁军,匠户亦取为军,为匠军。
  元代规定,军卒充役期间所需一切费用,均由军户自理,所以军户虽有四顷地的免税权,但由于兵役繁重,有的军户家出三四丁,农田尽废,仍要出杂役、科差;有的军户贫乏,得不到放免,不得不典卖田产,甚至鬻妻子儿女以充役;有的军户之丁远戍边镇,十几年不得放还,而老死行伍;有的军户之丁戍者未还,代者当发,前后相仍,困苦日甚。诸如此类,都使军户往往不能自存,纷纷破产挑亡。为缓和这种局势,元统治者曾实行士兵轮番休息的更番制度,以济贫乏,备行装;减免军户的税粮、科差杂役,减轻军户负担;对久戍边镇的士兵赐以钞、粮等物资,周济贫困军户;放免贫困军户,易之以富实之户为军户等等。这些措施,都不过是权宜之计,不能根本改变军户的困苦境遇。
  (二)元代的职役
  职役是保证国家需要而向民户征发的徭役。元朝的职役是对宋代职役的承继,又与宋代有很大不同。其种类较宋代为繁,制度也有很大差异。
  1站役
  站役是专用国家邮传驿递服务的特种徭役。充当站役的民户称站户。发送国家紧急公文者,称急递铺役,这种站户又称铺驿。站户负责供应邮传、驿递、过往使臣、过往西方僧、道和进献宝物之人的饮食和其马匹、牛只、船、轿、车等交通工具的诸项费用,负责供养各地进献的珍禽异兽,并提供运送工具。元规定站役由中上户承担,但中上户往往买通官府,设法诡避,最后仍由贫下户充役。
  元代,站役十分沉重,尤其是大道通衢,供役更为浩繁。如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四月,江浙杭州驿,半年之间,使臣过往者达一千二百余人,进献狮、豹、鸦、鹘的人在此逗留二十七天,人、畜耗用肉一千三百余斤。加之使臣、西僧及进宝之人百般刁难,往往使站户穷于应付,尽管有四顷地的免税权,仍不免民饿马毙,或鬻妻卖子以应役,或破产逃亡。为了维持驿站的存在,国家规定站户不负担和买和杂泛差役,至元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又规定使臣饮食之费同国家负担。由于负担太重,自元中期以后,国家驿站规模逐渐缩小。
  2匠役
  匠役是专为国家制造军器,各种手工业制品的徭役。这种徭役,一般由各种工匠充当,充当匠役之户叫匠户。匠户又分为系官匠户、军匠户和民匠户。系官匠户类似官奴隶,在官营手工业中,从事各种工役造作。军匠户是为官府制造各种武器的匠户,隶军籍。民匠户可自由造作,有人身自由,但常被官府签发入工局营造。匠户为官役使时,官府按月发给口粮和工费,但标准很低,又受官吏的多方苛索,生活也很困苦。但因生活有最低的保证,又可免丝钞、四顷地的税粮和杂泛差役,故其境遇优于一般站户和民户。
  3马步弓手
  马步弓手是维持地方治安的武装巡警,“职巡警,专扑获”。所属军械器杖均由自己备办。马步弓手由包银户差充,每百户中有一户充微笑,充役之户免纳自身税银,所免部分由其余九十九户均摊。
  4主首、里正、社长和库子  无制乡设里正,都设主管,社有社长,坊有坊正。主首的职责是摧办钱粮,科派杂役,如摧办钱粮不及原额,差役不能足数,则须主首补赔;库子的职责是管理仓库,如仓库短缺,或因盗失陷,须由库子赔补;里正、坊正和社长则负责管理本里、坊、社的居民,督课农桑。按规定这些职役应由税粮在一石以上的富户,依富裕程度为序低次轮流承担。但富实有力之家,往往买通官府,诡避赋役,赋役负担又落在贫难下户身上。贫难下户既无应付官吏勒索之资,又无赔垫短亏之本,也无督收富豪拖欠赋税之力,不少人不堪赔累而破产逃亡。
  5祗候、曳刺、牢子
  祗候、曳刺、牢子均属路、府、州、县等官衙中的杂职公差。腹里各级官衙的祗候、曳刺、牢子由包银户差充,江南则由税粮三石或二石之下一石以上之户差充。充役户于腹里者免包银,在江南者免税粮,所免之数,由未役者均摊。
  (三)元代的杂泛差役
  杂泛差役是临时征调的夫役或银、钞、车、马等钱、物。凡筑城、修路、修治水利、营造官衙、私第,运送粮草,无不随时派役,甚至搬运官吏私物,也向百姓派差派役。这种杂役没有固定时日,也不付报酬,即使付给报酬,也为数甚微,不敷旅途之资。加以不时征发,占用大量民力,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痛苦。为此,百姓往往采取各种办法逃避差役:富户权势之家,买通官府以诡避,或冒充儒户、站户而得免;贫民或投充诸王贵戚的家人,或充当豪富、寺观的佃户以逃避差役之累,造成大量户口的散失。
  (四)和籴、和买、和雇
  和籴是指国家强制向百姓征购粮食。元朝的和籴,包括市籴粮、盐折草两类。市籴粮即国家出钞购买百姓的粮食。国家规定以高于市价十分之一的价格征购粮食,或以盐易粟,称为募民粮。盐折草,是指国家在五月付给百姓盐,草熟时,以草抵盐价,规定以二斤盐抵一束草,草每束重十斤。这种办法都是强制性,不论愿意与否,都要卖给,而官储往往少付钞或不给钞。
  和买是指国家出资,强制向百姓购买所需之物,如马匹、布帛之类。和买名义上国家付款,实际上“分文价钞并不支给”,有的则“不随其所有而强取其所无”,百姓不得不“多方寻买,以供官司”。和籴和买,均属不等价交换,实质是非赋之赋。
  和雇是指国家出钱,强制下雇民力,用于运送官粮物赴边塞。由于雇资微薄,“官支价钱,十不及二三”。不敷之数,令民自行赔补,元代的和雇实质上是非役之役。
  (五)雇役、代役、助役和免役
  雇役是指本人出资雇人代役。元朝兵役的雇役只限于军户丁单而财力充实的人户。丁多人家不得佣雇。军官亦不得雇。职役的雇役,元至天上年间行于浙右一带。
  代役是指军人身死而无亲丁者,可以少壮驱丁替代服役,或兄弟代役。
  助役始于世祖之时。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四月推行助役法。派使臣考察应税田亩,按一定比率从应税田亩中拿出田亩若干,由应役人掌管,以田亩的收入充役费。泰定帝初年规定,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以上者,于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由里正掌握,以这部分田地的收入作为助役之用。寺观田土,除去在宋时旧有土田,凡新增之田亩,验其多寡,出田助役。这种办法,又称助役粮。
  元朝的免役一般是指杂泛差役及和雇、和买之役,而且免役范围极广,如鹰坊扑猎户、控鹤系军户、儒人户、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户均免杂泛差役和和雇和买之役,有时军户、站户、匠户也免杂泛差役和雇和买。至于诸王、贵戚及官豪势要之家,要在豁免之例。此外,也有灾免之便,但百姓受惠不大。
  第三节 专卖、工商税及杂敛
  元代的专卖及工商税制度多沿袭南宋,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盐专卖及盐税
  元代盐课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财政支出的十之七八靠盐利。因而元朝统治者对盐课十分重视。太宗以前,对盐及酒醋、金银、铁治、河泊等产品,实行定额税(或是包税制),以白银为缴纳手段。太宗时,改行盐引法,每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为七两)。灭南宋后,承袭南宋的盐制,并予以更张改进,强化对盐课的稽征、管理。主要有如下几种制度:
  (一)引岸制
  其法有二,一为各地官府置局卖引,每引付盐四百斤。世祖平江南之初,每引为中统钞九费,折银四两五钱,每引较中统二年减少二两五钱。嗣后每变一次盐法,就增加一次引价,元末每引盐价竟增至三锭。此即所谓官制商运商销法。二为官制运商销之法。此法行于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当时中书省淮两淮运司的奏请,在交通方便的地方设立仓库,官府设纲船攒运,贮之仓库,商贩就仓支盐贩卖。延 七年(公元1320年),两浙之盐亦效两淮之法,改就场支给为就仓支拨。盐商向官府买引,赴指定的盐场领盐,按规定的区域贩卖。
  (二)入粟中盐制
  此制是官府召募商人将粮食运到指定地区(边疆或军队征战之所),然后政府给以盐引赴盐场领盐贩卖。
  (三)计口授盐制
  此制系由官府按人口或按户强制配合食盐,亦称“食盐法”。这种制度多行于产盐区或私盐盛行之地,目的在于增加盐课,以补国用之不足。
  (四)设局官卖制
  此制系官府设局,官为发售。这种制度主要行之于大都,目的在于稳定盐价,防止奸商从中谋利。
  (五)常平盐制
  此制系由国家将盐运于指定地点存储,待盐价上涨时,国家以平价售出,目的在于稳定盐价,打击官豪,避免奸商图利。
  (六)征税制
  元代对自制土盐及四川井盐则袄地征税制。如太原自制土盐(即小盐),世祖中统三年(公元1262年)九月规定岁输七千五百两。至于四川的非国家所属的盐井,所民煮造,收其课十之三262年)九月规定岁输七千五百两。至于四川的非国家所属的盐井,所民煮造,收其课十之三
  元代盐制虽然多次整顿,但仍然弊端丛生,如引商专利,官盐质量低劣,强行派散盐引等,加上附加、折征、预借等名目,致使民负沉重,有时不得不淡食。
  二、茶专卖与茶税
  元代茶谭多因袭南宋旧制,实行引茶之法。只在某些地区或某一时期,实行征税制,或专卖与征税并行。
  世祖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官买蜀茶,然后增价售于羌地,此是专卖之制;后张庭瑞更变茶法,使贩茶商人每引纳二缗入官,官付给文券,听其自卖于羌地,此是商茶之法。世祖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用运使白赓的建议,榷成都茶,官府置局发卖。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平南宋后,纳左丞吕文焕的建议,榷江西茶,并定长短引之法,皆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短引计茶九十斤。至元十七年废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至元三十年(公元1293年)又改江南茶法:裁并茶课少的茶课管理机构五所,并入其它十一所中;茶商贩茶货卖必须携带茶引,不带茶引视同私茶;延 五年(公元1318年)采纳法忽鲁丁的建议,实行减引添课之法,茶引由一百五十万引,减为一百万引,每引课钞十两增为十二两五钱。
  在引茶专卖的同时,也曾实行征税制。例如至元十七年曾将茶 配于民,均摊茶课,至元二十一年废除 配之法,而将 配茶税加入正课之中,同时对江南茶商运至江北者,又纳税。这是先行专卖,再行纳税的专卖和征税并行之制。
  元朝统治者多次改变茶法,使茶税收入不断增加。至元十三年平南宋之初,茶课仅一千二百锭,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岁征引课达二万四千锭,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82年)当年征茶课四万四千锭。以后茶课屡增,至延 五年行减引添课之法,岁征茶课骤增至二十五万锭,延 七年至天历二年(公元1320-1328年),更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成为财政收入的大宗。
  三、酒醋专卖及酒醋税
  酒醋课始于太宗二年(公元1230年)正月,当时规定,酒课验实息十取其一。次年,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官制官卖的专卖制度,并视外府司县的民户多寡而定课额。其后改为允许酒户和富豪酿酒,官为收购酤卖。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十二月,中书右丞卢世荣以“京师富豪户酿酒酤卖,价高味薄,且课不时输”,禁止富豪酿酒,实行度增加酒课,由原来每石一两增为每石十两,税额提高十倍。八月罢榷酤之制,改行征税制,听民自造,每石米课官钞五两。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又恢复榷征之法。
  酒醋课通常以钞缴纳,偶尔也征粮食。如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九月,因山东发生饥荒,于是责令益都、济南酒税十分之二收粮。
  酒醋课是元朝的重要财源之一,常年酒课收入为钞四十六万九千一百九十九锭一十七两,贝八(贝币)二十万一千一百一十七索,醋课收入为钞二万二千五百九十五锭三十五两八钱。四、岁课
  元代的岁课是指对天地自然之利,山林川泽之产(如金、银、铜、铁、铝、锡、矾、玉、竹木之类)报课征的税收,大部分属矿税性质。
  金银矿藏皆归国家所有,通常由官府调集民夫采淘、冶炼,向国家定额输纳。有时也实行征税制,如至元十年(公元1273年)李德仁在龙山县胡碧峪淘金,岁纳金三两。至治、泰定年间,对个别地区的银矿,曾听民采炼,以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输官,或征收额税。
  铁、铝、锡、矾等矿产品,国家通常行引法,客商买引后,赴各冶领铅锡贩卖。也有听民煽炼,国家抽分的。
  竹木课,有官竹、民竹之分,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
  元朝岁课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便却十分扰民。如有的地区不产金银,而官府责其缴纳金银票,百姓不得不自购金银以充课;也有的官吏多征课额,以图升进,致使民不聊生。
  五、商税
  元朝商税始于太宗元年(公元1229年),当时,根据耶律楚材建议,立十路课税税使。太宗八年(公元1236年)定天下赋税,商税三十分取一。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定中原税制,三十分取一,以四万五千锭银为定额,有增余者作羡余。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又规定各路课程增羡者迁赏。亏短者赔偿降黜,征税机构官吏的俸钞由增羡额内付给。这更加促使官使酷敛商旅。
  元朝规定商 必须按月纳税,商人纳税后,方可入城贸易,如无纳税凭证,或不出示凭证,即视为匿税,但僧、道、传教士及教徒,常匿税不缴,回回商人亦持特权而不纳税,虽政府屡次申禁,但作用不大。
  六、市舶课
  元承宋制,对国内与海外诸国往还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船只,统称市舶,对中外船舶所载货物的抽分与课税,叫市舶课。
  在元代海外贸易得到显著发展,在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东、泉州等地设七个市舶司,主持对外贸易和市舶抽分事宜。元统治者对外贸易的原则是“损中国无用之费,易远方难制之物。”为配合对外贸易的管理,国家制定了较前代更为完备的市舶课制度。
  元朝市舶课制度,初期沿袭宋朝旧制,实行抽分法,即对进出口货物抽取定量实物。当时规定细货十分取一,粗货十五分取一。抽分之后,随客商买卖,在贩卖时另征商税。为鼓励土货出口,曾实行双抽、单抽之法,对土货实行单抽,对蕃货实行双抽(即加倍征收)。
  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在杭州、泉州实行外贸统制制度,即官府自备船舶和本钱,选派人员对外贸易,所得利润,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参加贸易的人取其三。同时规定权豪势要之家,不得用自己的钱下番贸易,违者籍没家产之半。国外客旅随官船来华贸易的,依例抽分。
  至元二十九年又定抽分之数及漏税之法。规定在泉州、福州等处已抽分的舶货,如在本省有市舶司的地区出卖,不要另外征税,细货征二十五分之一,粗货征三十分之一,此后其他各市舶司均仿照执行。
  仁宗延 元年(公元1314年)因香货、药物减少,价值陡增,遂广开外贸,重新制定市舶条例。凡出海贸易,必须由官府批准,给以凭证,私自出海者,没其货物,查实后将没官物的一半付告发者充赏。
  七、额外课及杂敛
  元代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苛征杂敛也日益增加,岁有定额的,叫常课,没有定额的,叫额外课。额外课之外,又有许多无名杂敛。
  元代额外课名目有三十二种之多,其中历日(即历书)课、契本(即契本税)、河泊课、山场课、窖冶课、房地租钱、薄苇课七种是全国性的额外征收;其余二十五种均属地方性苛杂。如门摊课,主要征之于湖广、江西、河南;池塘课主要征之于江西,江浙;食羊等课是主要征于大都、上都、大同等路;获苇课主要征于河南省;煤炭课则征之于产煤之地的大同等地;撞岸课(对靠岸船只所征之税)则主要征之于船阳路;山查课主要征于广平路、大同路;曲课征之于江消失;漆课主要征之于四川广元路;酵课主要征之于腹里永平路;山泽课主要征之于漳德路、怀庆路;荡课征之于平江路,柳课征之于河间路;浮牛课主要征之于龙兴路;柴课主要征之于安丰路;羊皮课主要征之于襄阳路;磁课(对磁器的课税)主要征之于冀宁路;竹苇课征之于奉元路;姜课征之于兴元路;白药课征之于漳德路。
  额外课虽然零星,多不过数万锭,少仅十几锭,但累计起来,数额也是可观的,上列各类统计,有时竟达十六万六千八百余锭。
  除额外课外,还有许多无名杂敛,如典当纳税,典当之后再行出卖也要纳税;和买物品已是对百姓的剥夺了,但还要纳税;聘女的财礼也要纳税等等。
  由于苛捐杂税太重,不仅影响了商业经济的发展,也激起了商民的普遍不满。至无十七年(公元1280年)左右,江州宣课司对人民食用的粮食征税,结果,来商逃避或闭门罢市。第四节 赋税管理
  一、元代的赋税管理机构
  元代赋税管理机构的设备,开始于太宗元年(公元1229年)根据耶律楚才的意见,设立十路课税所。世祖以后,赋税管理机构渐臻完备。
  国家赋税管理机构在中央为隶属于中书省的户部。户部主管天下户口、钱粮、田土的政令,贡赋出纳的章程、制度、规范等等,是国家赋税管理的中枢。其下管辖大都酒课提举司,大都宣课提举司,印造盐茶引等引局;此外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大都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山东东路、河东陕西等处转运盐使司等并属户部。至于兵部主管官私当牧之地的马、牛羊、鹰隼、羽毛、皮革等军需物资的征调,打扑鹰房民匠之役及屯田之赋入;工部主管工匠之役;枢密院主管兵役,各路军民科差及屯田的赋人;将作院主管工匠之役;宣政院主管吐蕃、西夏、朵甘思等处贡赋的征纳等,也是整个国家赋税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
  皇室赋税的管理机构,由主管皇室田租、茶课、牛马羊抽分的宣徽院,主管皇室寺院田租收入的太禧宗 院,掌管中官财赋的中政院,主管皇室田赋、差发的汴梁路等民总管府,江淮等处财赋总管府及主管诸王位下、各斡耳朵财赋的各寺、院、监组成。
  元初,国家赋税管理机构与皇家管理机构不分,世祖以后逐渐分立,但亦互相侵碍。而且各管理机构互不统摄,十分混乱,致使财源分散,是元朝赋税管理弊政之一。
  地方十一个行省和大都、上都两留守司,相应设有主管田赋、徭役、工商税课、和买、和雇等的管理机构。其中两淮、两浙、福建等处都转运盐使司所属盐场,广东盐主果提举司所属盐物,四川茶盐转运司及所属盐场,广海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等分隶各行省。
  诸路设税务,置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主管本路赋税;诸府、州、县则由正官主管赋税,各级均设征收赋税的官吏,称钱谷官。
  二、会计、监察与审计
  元代的会计之制,始于世祖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当时杨 为制国用司员外郎,他立册籍,计算收支之数,月终呈上察阅,因此倍受世祖赏识,自此,各地均设置计吏,凡额定之数,由计吏每年到省会计。诸王的会计制度与各地同。诸王位下,置财赋营田等司,年终进行会计。
  赋税的监察,由御吏台和廉访司负责。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制定宪台条例,其中对赋税的监察包括:赋役不均,擅自科差及造作不如法者;官府和买诸物不依时价冒支官钱,或其中克减,给散不实者;诸官办到课额正额外若有增余,不尽实到官者。元朝御史台,在初期,对察举贪官污吏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后期由后元朝政治日益腐败,御史台官亦“上下贿赂,公行为市”,肃政廉访问官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秤银,殆同市道,御吏台等于虚设。
  元代的审计制度叫作理算,在宪宗时就曾受西域影响实行过理算制度,世祖时建立审计制度。这种审计,以会计为基础。由御史台和廉访司负责;审计的内容包括会计是否属实,征收是否符合规定,考核庶官的领廉等等。中书省的赋税由御史台官考阅,诸王傅文券由监察御史考阅,诸王位下及行省赋税由廉访司官考阅,宣徽院所属两浙财赋府的赋税于次年二月由廉访司稽核。
  元代审计制度对增加财政收入、整顿吏治均起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很多弊病。审计是针对贪官污吏的,但往往成为追征捕欠的手段,结果祸及贫民。而且审计又常常成为统治集团内部相互倾轧的工具。阿合马、桑哥执政时,都曾以审计为由,排斥异已,以致纲纪大坏,人心慌恐。
  三、元代的税课法与包税制
  税课法是以征收赋税的多少考核官吏优劣的一种方法。始行于至大三年(公元1310年)正月,其制:以大德十一年之数为准,折至元钞作基数,以十分为率,增及三分以上者为下酬,五分以上者为中酬,七分以上者为上酬,增及九分者为最,不及三分者为殿。自此官吏以掊刻百姓为能事,百姓倍受其扰。
  包税,元人称为扑买或买扑。所谓包税制,即由商人以较低的数额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向国家包缴某一项税款,承包者再按较高数额向百姓征收,从中获取差额利益。
  太宗十年刘忽笃马等曾原出银扑买全国的差发、盐课等税,遭到耶律楚材的极力反对而作罢。太宗十一年(公元1239年)商人奥都刺合蛮买扑中原银课,原为二万二千锭,扑买时以四万四锭为额,税额增加一倍。此后,包税制便盛行起来。如延 三年(公元1317年),李 等包霍立县豹子崖银洞,除纳包税外,另将所得之矿以十分之三输官。此外,湖广的朱砂、水银等皆包给商人。
  包税制对国家说,减少了财政收入,对百姓说,加重了负担,所以这种税制,既有害于国,又有害于民。
  四、违章处理
  元代没有关于赋税的正式法律条文,只是将历代的案例汇集成编,照执行。有关赋役方面的刑罚,举要如下:
  关于税粮,规定三限征纳,违者,初苔四十,再犯杖八十。禁止富户势家代纳结揽。
  对于盐课,禁私盐,犯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党;禁犯界,犯者减驻盐一等。犯私盐及犯界者,判处徒刑期间,带镣于盐场充盐夫居役。私造盐引者暂。对蒙古人的刑罚轻于其他人等等,凡数十条。
  茶课法,基本同于盐课法。
  岁课,禁私人炼铜。贩铁有引,私贩者减私盐一等,杖六十。禁私竹、犯界竹。
  关于酒课,私酿酒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将没官物的一半付首告人充赏。蒙古人犯者,刑罚轻于他人,禁酒犯界。
  对于商税,凡隐匿税课者,物资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分一半付告人充赏,犯者笞五十。
  对于市舶,禁金银铜铁货、男女人口、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私贩下海,违者,有关人等各杖一百七下,船物没官,有首告者,以没官物一半充赏。凡未经批准下海贩鬻,或未按规定抽税、课税者,叫漏舶,漏舶者杖一百七下,财物没收。
  这是对纳税人违章的惩罚条例,对违制征税的官吏也有一系列惩罚条例,至于按哪一条征罚条例,均由御史台和廉访司掌管。
第七章 明代的赋税
在元末农民大起义中,朱元璋借助红巾军的力量,在汉族地主的支持下,于公元1368年,推翻了元朝的政权,建立了统一的汉族地主政权,改国号为明。自朱元璋称帝建朝至1644年李自成攻占明朝都城北京,凡传十六世,有国二百七十七年。
  第一节 概论
  明王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在这个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发展,明中叶以后,资本主义在手工业部门中开始萌芽。但是,这时的国家政治却日趋黑蝉,严重束缚着经济的发展,封建的生产关系已经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尖锐矛盾,决定了这个时期的经济、政治特点,也决定了这个时期赋税的特点。
  一、明代的经济与政治概况
  元末农民战争,沉重地打击击了封建统治,也给明初的统治者一个深刻的教训。使他们认识到“弦急则断,民急则乱”。他们被迫采取了一系列缓和阶级矛盾、发展社会生产的措施,借以巩固明政权。
  明初发展经济的主要措施有如下几点:
  第一,鼓励移民垦荒,发展农业生产。朱元璋曾说:“农为国本,百需皆其所出。”为了发展农业,首先要把战后流散的农民固着土地上。为此朱元璋曾多次令民归耕,并以减轻赋税为鼓励措施。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规定允许百姓垦荒田为己业,并免徭役和赋税三年。洪武三年,令苏、松、杭、嘉、湖五郡无田百姓到临濠垦种,官给钱、粮、耕牛、种子,免徭役三年。又以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有余力者不限顷亩”。“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又令四方流民各归田里,丁少地多者,不许多占,丁多地少者,验丁拨给荒田。这些措施有效地召回了流散人民,也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农业生产的恢复。
  第二,大兴屯田,减轻人民负担。明朝屯田,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形式。军屯系军队就地屯种。在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在边疆则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屯田之军,定额授田,并给耕牛、农具,屯田所获,按定额存储,以作军粮,余则作军官俸粮。民屯系指迁移无田之民,其中包括一部分降民、罪囚到指定地点屯种,屯民所种的是官田,他们是官府的佃户。对屯民,官给牛、种者,十税其五,自备牛、种者,十税其三。商屯系指盐商募民在边塞屯种,将收获的粮食就地交官,换取盐引。
  屯田制度的袄地,有利于减轻百姓纳税负担和运输军粮的徭役负担,而且“一军之田,足以赡一军之用”,解决了军队的粮食供应问题,所以朱元璋说:“养兵百万,不费百姓一粒米。”
  第三,发展经济作物的生产。洪武初年,朱元璋令民有田五亩至十亩者,种桑、麻、棉各半亩,不种桑者出绢一匹,不种麻、棉者,出麻布或棉布一匹。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规定农民开地植棉的免其税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并为明初纺织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原料,促进了明代丝织业和棉织业的发展。
  第四,大力兴修水利工程。明初,政府大力组织农民兴修水利,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据统计,明朝二百七十余年间,共兴修大型水利工程二千二百七十项,而小型项目不胜枚举。仅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前后的二年间,全国共开塘堰四万零九百八十七处,浚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修建陂、堤、岸五千零四十八种。水利的兴修,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促进了交通事业和商业的发展。
  第五,发展工商业。明初,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方针,商税实行低税政策,一般是三十税一,而且免除了元朝开征的农器税、婚丧嫁聚之物和税课和舟车丝布之类的税课,裁撤税课司局三百五十四所,改由州府县直接征钱,并为商人建立储货之地,为商品流通提供种种方便。此外,又限制官营矿业,许可百姓开矿。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和繁荣。由于实际了上述一些主要措施,首先是农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垦田数量不断增加,到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全国耕地包括官田、民田、旧额新垦,共达八百五十余万倾,比元末增长了四倍,户口也显著增加,洪武二十六年,有一千六百零五万余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余口。到永乐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
  手工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官营手工业,如采铁、铸铜、造船、制瓷、织染、军器火药的制作等等,无论是生产规模,还是产品质量,都超过前代水平。洪武时,官办铁冶的定额,每年已达一千八百四十七万斤。这时的民营手工业也得到广泛发展。在农业、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更加繁荣。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也是全国最大的商业都会,而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等城市,永乐二十一年时,也成了商贩所聚的重要商业城市。对外贸易方面,明初、因西、北有蒙古所阻,陆路贸易受到影响,但是郑和七下西洋加强了中国与亚、非等沿海国家的联系。广州、泉州、宁波等成了沿海的大都会。
  明初,在政权建设上也有新的改变,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发展。中央废除中书省和丞相,分相权于六部,由皇帝总揽兵刑大权,地方设十三布政使,直辖中央。在军制上,建立卫所制度,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并建棉衣卫、东厂等保卫皇帝、从事侦缉活动的机构,以强化君主专制统治。
  对人民的控制也有加强。明初在普查户口、田产的基础上,编制各种册籍,又行保甲法与关律法,把人民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
  明安装,大批奴隶得到解放,四川和江南一带的佃户,也因地主势力被打击而改善了自己的地位。明初专制集权的中央政权,曾一度打击了豪强地主,整肃了吏治,这都有利于抑制兼并和缓和阶级矛盾。这时手工业工人地位也有所改善。这一切,都有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而出现了明初的“洪武之治”和“宣德之治”。
  经过明初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经济恢复很快。明中叶自英宗以后,进入了高度发展阶段。这个阶段无认农具制造或农业生产技术都有了新的发展。闽、浙一带出现了双季稻,岭南则有三季稻,北方也推广了水稻田。农业产量有了增加,稻田亩产两石或三石,有些地区可达五、六石。农业经济作物的品种增加,产量也相应提高,桑蚕业也比以前更加发达。这一切都为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这个阶段的手工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全国产铁地区达一百余处,冶铁、铸铁的规模也较大,且大部分以煤为燃料。遵化的铁炉深一丈二尺,每炉可熔矿砂两千多斤;景德镇的瓷窖中,官窑五十八座,民窑超过九百座。丝织业、棉纺业更加发展。这个阶段,在一些手工业中,出现了较大的作坊,雇主与佣工的关系已不象是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或是宗法关系,而呈现着新型的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无论从生产的规模上看,还是从生产关系上看,这个阶段的资本主义萌芽,已经产生并缓慢发展着。
  由于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得到发展。首先是商品的数量显著增加。农民、手工业者生产的粮、棉、生丝、蔗糖、烟草、绸缎、棉布、纸张、染料、油料、木材、铜器、瓷器等等都成为重要的商品而投入市场,很多手工业产品,行销海外。其次,商业资本逐渐活跃起来。全国出现了更多的商人,商业牙行比元朝大有增加,商业活动也更频繁,有些商业又投资手工业作坊。第三,工商业城镇逐步兴起。当时工商商业发展地都会除南北两京外,东南沿海、运河两岸和江南都有一些工商业城市兴起,而江南苏、松、杭、嘉、湖五府,更是工商业荟萃之地。这时期,白银逐渐成为通货。钱庄也于这时出现,并成为独立的行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也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但是,明朝已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封建统治更加腐朽,经济的发展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更加尖锐。
  明中叶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国家政治日趋昏暗,明朝统治开始走下坡路。这个时期,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土地急剧集中,皇帝的皇庄迅速增加,王公、勋戚、宦官的庄田远超过前代。官豪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他们阡陌相连,一家而兼十家之产。屯田也多被宦官兼并,从而遭到严重破坏。百姓丧失土地到处流亡。正统时,从山东流亡到南旧的民户不下十万;天顺成化间,流民几达二百万,有此地区,流亡过半,甚至十存其一。农民起义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也日益尖锐。英宗以后,宦官专权,残刻人民。世宗嘉靖时,宦官势力受到排斥,又出现了阁臣之争,官僚之间联结朋党,互相倾轧,朝廷一片混乱。
  在边境关系上,自英宗以后,北有蒙古瓦刺、鞑靼部的侵扰,南部沿海一带有倭寇骚扰,兴起在东北的女真族也成了明政权的严重威胁。
  万历初(公元1567年),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为此,首辅张成正对经济、政治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试图通过整顿扭转明朝政治腐败、军备废驰、民穷财竭的状况,以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统治的危机。张居正的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济、政治危机一度得到缓和,社会经济得到一定恢复和发展。但是,这些措施不过是补偏救弊而已,经济、政治上的弊端,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彻底革除。封建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明王朝积弱的形势已经无法逆转。
  明朝末年,潜伏着的社会危机,开始了总爆发。这个阶段,土地集中已经空前严重,王公、勋戚和地主几乎侵占了北京、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的全部肥田沃土,广大农民逐渐失掉自己的土地,被迫为人佃种,或成为流民、饥民。而国家对农民的剥夺反而日益加重,有田者不负担或少负担赋役,无田或少田者,却要负担绝大部分赋役,而且统治者日僧侈靡,所费不赀;北边边防日益紧张,军费日增,这些负担又纷纷加在百姓身上。除了国家的剥夺之外,地主的剥削也日益残酷,百姓一年所收半入地主之仓,再加上地主阶级的其它盘剥,人民终岁辛勤,仍不免冻馁。地主阶级和农民的矛盾已无法调和。
  在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激化的同时,又出现了新的矛盾,即封建统治者与工商业者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在明中叶已经渐趋明朗,但到明末,封建国家加强了对工商业者的掠夺,宦官充当矿监、税监,巧立税目,横征暴敛,激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手工业工人、工商业主参加的反矿监、税监的斗争。在各种复杂矛盾的交互作用下,终于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明王朝就在农民起义的浪潮中覆亡。
  二、明代的赋税特点
  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明朝的赋税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从税制上看,由赋役制向租税制转化。赋役并行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两千多年,它对增加赋役收入曾起过重要作用。但是自宋元以来,土地兼并日甚一日,明代中叶,土地兼并已无法遏止。而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往往以各种手段逃避赋役,普通百姓的赋役则日益加重,这不仅激化了阶级矛盾,而且课税田不断减少,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财政收入,明代中期不少地区先后进行过税制改革,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成正推行“一条鞭法”将赋和役并为一条,计亩征银,丁役转变成丁税而随田征收,从此,赋役制度逐渐让位于租税制,租税制的实行,使两千年来一直成为农民沉重负担的徭役制度逐渐消失,这就大有利于劳动力的解放,对社会生产十分有利。
  第二,从课征对象上看,历史上的对人税逐渐向对物税转化。中国历史上课税对象一般有三,即田(包括资产)、户、丁。这种以田、户、丁为课征对象的制度,在商品经济逐渐发展的情况下已不适应,明初已开始趋向对物征税,至一条鞭实行后,大部分改为按田征税,这时丁税虽然存在,但随田带纳,而且丁税远不如田税重要。
  第三,从实物征收逐渐向货币征收转化。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多征收实物,其中虽然也有货币之征,但为数甚微。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宋代田赋征银的现象已经出现,元朝则有相当一部分田赋以纸币交纳,自明英宗实行金花银以后,遂以银为正赋,自一条鞭法实行之后,役亦以银征收,至此,实物之征逐渐转变为货币之征。
  第四,从征收方法上看,民收民解逐渐向官解转化。征课赋税的方法,明初行胥使征解之制,又行粮长征解之制。这是因为赋课交纳的是实物,官府征解不便。一条鞭法实行后,实物之征变成货币之征,银的征解较实物方便得多,于是逐渐废除粮长征收的“民收”之制,而实行令百姓直接将银送至官府的“官收”之制,这时粮长仅负监督之责,而无征收之职。至正德以后,亦多委官解送,至明末,“官收官解”之制行于全国。
  第五,从税课内容上看,在税收总额中,消费税的比重越来越大。自宋以来,消费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已有提高;元朝消费税已占重要位置;至明以后,虽然田赋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但幅地工商业的发展,消费税的在税收总额中已占显要位置。
  第二节 田赋与徭役
  明初的田赋与徭役多承宋元旧制,但较宋元为轻。明中期实行一条鞭法之后,赋役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这次变化,对后世田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田制与户籍
  (一)田制
  明代土田之制,总的分为两种,即官田、民田。官田的构成十分复杂,按来源分,有宋、元时入官的田地,有原赐给官吏或由民承种而后还官的还官田,有没收入官的没官田,有因田主户绝由政府通过法律手续收为官有的断入官田等;按用途分有以其地租作为办学经费的学田,有作为百官俸禄补充的职田、养廉田、有作为官府牧场的牧马草场、城 苜蓿地、牲地等;按占有对象分有皇室占有皇庄、园陵坟地、公占隙地,有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赐乞的庄田,有寺观赐屯的庄田;按管理方式分有屯田,又有军屯、民屯、商屯之别。明朝初期屯田所获是军队粮饷的主要来源,所以屯田在诸项官田中占有重要地位。明朝官田数额庞大,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官田占民田的七分之一,正德时(公元1506-1520年)天下民田为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余顷,官田为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余倾,官田合民田的六分之一强。
  民田是百姓自己占有,并允许买卖的田地。明初,因为中原土地多荒芜废耕,于是命中书省官吏商议,实行计民授田之制;开国初,司农司负责开发河南,并在临濠实行验丁力计亩授田,不准兼并。北方近城地,岁久不治,召集百姓耕作,每人给田十五亩,另给蔬菜地二亩,免租三年。明中期以后,土地兼并加剧,田制大坏。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核实天下土田为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到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已减一半有余,只有四百二十万八千另五十八倾。
  (二)户籍
  明朝随中央集权制的加强,户籍制度也较宋、元严密,并以此严格控制百姓,这是明朝户籍管理的突出特点之一。
  明朝户口,分为三类,即民户、军户、匠户。民户中包括儒户、医户、阴阳户,军户包括校尉、力士、弓铺兵(负责巡查、警戒的地方武装);匠户包括厨役(供京师太常、光禄寺办膳时驱使的户)、裁缝(供官府役使的裁缝匠人)、马船(驾驶运河中运送官物官船的民夫)。此外,沿海有煮盐的灶户,寺院的僧户、道观的道户等等。
  明朝人户中躲避徭役的称逃户。明初,曾督令逃户复业,并免徭役一年;老弱不能归乡的,令就地登记户籍,授田输赋。荒年流徒或避兵他乡者,称流民。对流民,在英宗时曾令查实入籍,设官管理,并免流民复业者税,而且给牛、种、口粮,令其归乡。但以后因土兼并,愈演愈烈,流民大增。成化初(公元1465年),流民百万,死者不计其数。有因特殊情况而侨居于外乡的,称附籍,正统初,附籍之民在千里以外,可就地收附,千里之内令发还原籍;景泰中(公元1452年),令民籍可就地收附,军医灶役冒充民籍的发还原籍。朝廷组织的移民,称移徒。朝廷移徒以太祖时为最多,其间有因罪罚配的,有将漠北之民移于北平的,也有由狭乡移入宽乡的,成祖以后,移徒就很少见了。
  明朝户口之数以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万历六年为最多。洪武二十六年有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二千八百有余,口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有余。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有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余,口六千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余。
  (三)户籍、地籍的整理及赋役征收册籍
  明朝官田输租,民田输税。但在元末战争后,户籍及田土册籍多已丧失,或已混乱,不能作为征收租税和徭役的依据。为了改变赋役不均及诡寄田产、逃避徭役的状况,首先进行了田籍与户籍的整理。在整理田籍与户籍的基础上,设立了一系征收赋役的册籍。
  明初,首先核实天下户口,并设置户帖(户口簿)、户籍。户帖交给本户自存,户籍由官府保存。户帖与户籍均记载姓名、年龄及居住之地,每年登记一年,将增添和减少之数,上报中央。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实行里甲之制,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轮任里长,以十户为甲,甲有甲首,十甲为里,每年里长一人、甲首一人主管一里一甲之事。城市称坊,近城称厢,乡间称里。僧、道给度牒。鳏寡孤独不承担徭役的,附在一甲之后,为“畸零”,在里甲制度的基础上编制赋役黄册。赋役黄册以里为单位,按丁粮多寡为序,十年为一周期,称“排年”。并于册籍的首页绘制户口、税粮的总数图表。赋役黄册由有关部门十年更换一次,根据丁粮增减变化的情况而重新排列顺序。赋役黄册一式四份,一份交户部,一份交布政司,一份交府,一分交县。交户部的那一份,册籍封面为黄纸,所以称赋役黄册,交地方的三份均以青纸封面。赋役黄册本来是征收赋役的依据,以后失去原有作用。有关部门为征税编徭的需要,则另为一册,称赋役白册。此外,军户有军户图籍,匠户有匠户册籍。
  明初,近城之地为上地,以远中、下地,田以五尽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明太祖即位后,曾派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核实浙西田亩、赋税;又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以除诡避赋役之弊。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命国子监生员武淳等到各州县税万石为一区,划分征收租税的单位,每一区设粮长四人,粮长由富户充任,负责赋税的征收缴纳。同时,测量田亩的面积,画出田地形状,依次编号,注明田主的姓名、数量,编类成册。由于册中地图形状如鱼鳞,故叫鱼鳞图册。
  赋役册、鱼鳞册在宋朝已经开始在个别地区实行,至明始为完备。明代的赋役黄册,以户为主,按四柱式记帐法,详细写明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鱼鳞册以土田为主,详细载有土地类别,如平原、山地、水边、下洼、开地、沃壤、瘠贫、沙荒、盐碱等。通过鱼鳞册以解决土地纠纷;通过黄册,确定赋役之数。两册互为印证,成为控制百姓和土田的有力工具。
  由于赋役黄册是在清查户口的基础上编造的,鱼鳞册是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绘制的。这些册籍的编制,保证了农民的土地占有权,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清除了隐匿人口和土地,有利于增加国家赋税,也便于编排力役,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了赋役不均状况的发展。而所有这些册籍,形成强有力的网络,牢牢地将农民固着在土地上。这是明朝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强化在赋税方面的体现。
  二、明初的赋役制度
  朱元璋在称吴王时,曾沿用宋朝的两税法,赋税十取其一,役则计田出夫。明王朝建立之后,遂定赋役法,以黄册为准,按田征赋,按丁征役。
  (一)明实的田赋
  明初田赋仍沿袭两税法,即按赋役黄册所载之田,按亩征税,分夏秋两次交纳;输纳日期,夏税不得过八月,秋税不得过次年二月(有时为当年十二月)。
  明朝田赋征收的品种,夏秋为米、大小麦,秋税为米,而丝、麻、棉为两税的附加。明朝田赋在征收时,往往将米、麦、丝、麻、棉、绢及麻棉布折成国家需要的物资交纳,于是米、麦、丝、麻、棉、绢、麻棉市为本色,所折之物为折色,如本色米麦折成金、银、钞;棉苎折米、麦,麻布折米、麦等等。折征按一定比率进行。如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米。”
  明朝田赋的税率,各地不一;土田的归属不同,来源不同,税率亦不相同,因而不免发生畸轻畸重的矛盾。一般说来,官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苏、松、嘉、湖、常、杭诸州浙西地区,因土地肥沃,又曾是张士诚统治之地,故田赋独重,亩税有的达二三石。而浙东之地,田赋极轻的现象也存在。“洪武元年有司奏,定处州七县田赋,亩税一升。”这个税已较一般民田田赋少二升三合五勺,但“帝以刘基故,命青田县止征其半。”刘基是朱元璋的得力谋臣,所以,朱元璋对他家乡特别优免,每亩田赋只有零点五升。
  明初的田赋,一度也曾由郡县吏督收。而太祖以郡县吏侵渔百姓,于是在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实行粮长收解制度。即里甲催征,税户交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粮长征收之制,使百姓不受胥吏的盘剥侵渔,于民于国皆有利。但粮长充任既久,亦不免贪污不法。他们“习于横豪,威制小民,妄意征求。所折收金银役者,每石征二三者,有准折子女畜产者,任意费用,或纵恣酒色,或辗转贩贸,营私有余,输官不足,稽其递年税粮,完者无几。”因此,粮长征收制度也废置不常。
  (二)明实的徭役
  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定役法。其法,田一顷由丁夫一人,不足一顷者,以其它土地补足,称“均工夫”。并在局部地区编制均工夫图。每年农闲时,应役者赴京供役三十日而归。用多丁少者以佃户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以供服役之资。“均工夫”徭役制度,只是一种过渡的役法。俟赋役黄册编成后,系依赋役黄册所载,按丁出役。明代规定,年十六岁为成丁,开始服役,六十岁始免。
  里甲之役以户计,每年由里长一人和甲着一人应役,十年之中里长、甲首皆轮流一次;值役称当年,按次轮流称排年,十年清查一次,重新按丁口、资产增减情况编排里甲顺序。里甲之役主要负责一里税粮的督催,传达官府命令、编排各种差役等等。充里甲之役的人,必须有丁、有产,无丁、无产者只作带管而列于册后,为畸零,所以里甲之役虽以户计,实以丁、产为基础。
  均徭之役以丁为主,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由里甲编造等第,均输徭役,故叫均役。均徭之役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主要有祗侯、禁子、弓兵、厨役、解户、库子、包脚夫等等。亲身股役的,称力差,由民户分别供给或以货币代输的如岁贡、马匹、车船、草料、盘费、柴薪等公用之物,称银差。以后力役常以银代输,于是银差范围日广。派役时一般以丁粮资产的厚薄即户等的高低为依据。户等高的充重役,户等低的充轻役。均徭的编审,一般与里甲编审的时间相同,即十年编审一次,也有五年、三年或二年编审一次者。
  杂泛之役,或称杂差,即无一定名目,临时编签的徭役。一般包括三类内容:(1)兴修水利,如治水、修渠、筑坝等;(2)为中央政府充工役,如修城、建筑宫室、运粮、修边防工事等;(3)为地方政府充杂役,如斫薪、抬柴、喂马等等。
  明初的赋役较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恢复发展。
  三、明中期的一条鞭法
  明初实行的“与民休息”政策,使农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自汉、唐以来的第三个鼎盛时期。但是历时不久,就爆发了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明初较为轻简的赋役制度也遭到破坏。统治者为维持封建王朝的统治,不得不就政治、经济各方面进行改革。在赋役制度方面是实行一条鞭法。
  (一)实行一条鞭法的原因
  明自英宗以后,皇帝多深居皇宫,不理朝政,生活日益侈糜,宦官乘机把持朝政,如英宗正统时的王振、宪宗成化时的汪直、武宗正德时的刘瑾等;他们与贵戚、贪官相互勾结,朋比为奸,贪污受贿,抢占民田,甚至殴杀百姓,擅改刑律,致使民怨沸腾。与此同时,土地兼并之风,日甚一日,致使国家课田面积急剧减少,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课田面积不及洪武二十六年课田的一半,而且还在继续减少。加以连年灾荒,人民难以存活,不少人被迫离开自己的土地,辗转流亡,形成庞大的流民队伍。天顺、成化(公元1457-1487年)三十年间流民达一二百万。国家户口大量减损。永乐年间人戾达二千万,迄孝宗弘治四年(公元1491年)仅剩九百余万,减少一半有余。
  在赋役册籍方面,进入明中期后,因久不登造赋役册籍,加之豪猾奸民为了逃避赋役,又与吏胥里相互勾结,篡改图册,赋役册籍遭到破坏,赋役征收出现了混乱状况。从田赋方面看:土地版籍脱讹,疆界不清,官田变民田,民田负官田之税;产去税存,有田无税的现象十分严重;田赋的征解,弊端百出,粮长征解制度渐趋破坏,致有粮长将自身的赋税令民包纳者;以富欺贫,以强凌弱,佃民百姓倍受苛扰。从徭役方面看:官吏、里胥,上下其手,舍大取小,避强削弱。赋役负担严重不均。
  赋役制度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役收入,而国家财政支出却年逐年增加,以致“岁入不能充岁出之半”。为了补充财政亏空,明政府便广开聚敛之门,苟征杂敛不断增加。宣宗宣德时,已经将永不起科的额外垦荒田,依例课税。英宗时,以米麦折银,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拨入皇帝控制的内承运库,原称折粮银,后通称“金花银”,宪宗成化五年(公元1469年),折征比例改为一石折银一两,这仍然满足不了国家庞大的开支,于是“其箕敛财贿,题增派、括赃、算税契、折民壮、提偏均役、推广事例兴焉。”世宗嘉靖三十年(公元1551年),初行田赋加派,在南畿、浙江等州县加派一百二十万两,嘉靖四十二年(公元1563年),在江南征“额外提偏”四十三万五千九百余万两。
  明代中后期官府的苛敛、污吏的贪暴、豪强的兼并,已使民不聊生,阶级矛盾化,农民暴动此起彼伏,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官吏中一些头脑较清醒的,曾试图改变赋役制度。嘉靖二十六年(公元1547年),应天巡抚欧阳锋在履亩丈田,划定等别的基础上,实行“征一法”,即将一切应征的粮米,皆计亩均输,并以田定每年之役。此后又有细银法、一串铃法等办法实施。神宗万历初年,张成正为首辅,全面整顿军事、政治和经济,在财政主实行一条鞭法。
  (二)一条鞭法的基本内容
  张居正于万历元年出任首辅,他认为国家田额减少的原因是“豪强兼并,赋役不均,花分诡寄,偏累小民”。“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田额顿减”。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他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凡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其扰法者,下诏切责之。”在清丈土地的过程中,户部尚书第学颜做了大量的工作,他“撰会计录以勾稽出纳。又奏列《清丈条例》厘两京、山东、陕西勋戚庄田,清益额、脱漏、诡借诸弊。”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清丈土地的工作,全国实有土地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较弘治时增加三百万顷。在丈量的过程中,有些官吏用以小弓丈量等手段虚增田亩数额,致使田额不甚准确。但毕竟清出了一些隐田,这对防止豪民兼并,转嫁赋税起了重要作用。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全面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亦称一条编法,此法在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由御史傅汉臣奏行,嘉靖末,浙江巡抚庞尚鹏行于浙江,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海瑞行于江西,至万历九年通行全国。其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的基本精神是:
  1赋役合一:各类徭役,随田赋一并征收。
  2正杂统筹:正税与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等等,均按田地、丁额均摊。
  3官收官解:改粮长征解制为官府统一征收、解运之制,徭役也由官府统一雇募。
  4实物征银:各种征派,皆计亩征银。
  这种赋税制度手续简便,易于袄地。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土地兼并的速度,对豪猾之民诡避赋役、转嫁赋税也有一定限制作用。而且,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只要有田,就要出役,实行赋役合征,这就限制了官僚的免役权。从而使国家的赋税收入大有增加。万历十年至十五年,太仓积粟得到充实,“公府庾廪,委粟红贯朽,足支九年。”
  (三)实行一条鞭法的意义及流弊
  一条鞭法的推行,主观上是为了维持明王朝的封建编译,客观上却起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这项制度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大变革。
  首先,一条鞭法将赋与役合并为一,这标志着中国沿袭二千余年的丁、产并行的赋役制度,正在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租税制转化,自此,劳役制渐归消失,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重要转折。其次,一条鞭法规定计亩征银,从而大大扩展了货币之征的范围,这对明中期以后货币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第三,农民以银代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了;而国家出银雇役,则标志着劳动力商品化的趋势日益加强。
  封建社会内部的改革,不可能改变那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一条鞭法的推行,尽管曾经一度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是很大的。这种局限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痼疾,二是一条鞭法自身的弊病。从社会方面看,一条鞭法取缔了勋戚、宦宫的免役特权,于是勋戚、宦官便采取种种手段转嫁、逃避赋税,甚至阻挠一条鞭法的实行,从而限制了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从一条鞭法自身而言,这种税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胥吏得以夤缘为奸,洒派增减,弊病百端;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虽然是一种进步,但百姓需将粮米换成铜钱,再折成白银,这中间,农民不可避免地受商人的盘剥,而钱、银与粮米的比价经常变动,不论是粮贵钱贱,还是钱贵粮贱;受剥削的总是贫苦百姓,由此必然加重人民的赋税负担;一条鞭法没有彻底废除丁银。“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这就说明,一条鞭法的赋役合一是不彻底的。此外,一条鞭法虽然推行于全国,但各地实行之时,出入很大,没有一处是尽遵一条鞭法的,所以,“一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
  四、明后期的田赋加派
  明朝田赋的加派最早发生在武宗正德九年(公元1514年)十二月,当时乾清宫发生火灾,为复建乾清宫,全国加派田赋一百万两。以后又有嘉靖三十年的加派一百二十万两,嘉靖末的额外提编,仅江南即达四十万两。实行一条鞭法之际,加派稍有收敛,至万历中,加派剧增,如万历二十年(公元1592年)平宁夏总兵嗦拜叛乱的加派,接着是援朝抗日的加派,然后是镇压播州杨应龙起义的加派,史称“三大征”加派。但当时这种加派尚属临时性的,事毕即止。及至辽东战事兴起,加派迭增,并且成为经常性的“岁额”,自此,人民的赋税负担便成倍增加了。
  明朝后期的田赋加派,主要有三种名义,每一种名义之下,又有若干加派数额,累次增加。(一)辽饷加派。辽饷加派是以辽东战事紧急,军饷不足的名义而加派于民的赋税。万历四十六年(公元1618年),辽东努尔哈赤建后金后,向抚顺进攻,明王朝为加强辽东防御,便仿照援朝抗日加派之例,每亩加派三厘五毫,次年又亩加三厘五毫,第三年又亩加二厘,三年每亩累加至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两。只有畿及贵州未加崇祯三年(公元1630年),清兵劫掠永平、顺天等府,于是除永平、顺天府未征,畿内其它六府减半征收外,全国普遍亩加三厘。自此,加派之赋,每亩达一钱二厘。总增赋达九百万。
  (二)剿饷加派。崇祯时,农民起义遍及全国各地,明王朝为增加兵饷,镇压农民起义,遂于崇祯十年加派剿饷。剿饷每亩加米六合,每石折银八钱,嗣后又亩加一分四厘九丝,先后共加派三百三十万两。  (三)练饷加派。剿饷加派定一年为期,但农民起义的烽火越燃越旺,为增收镇压农民起义的军饷,又另起名堂继续加派,即练饷加派。崇祯十二年亩加练饷银一分,人加派七百三十余万两。
  除上面三项主要加派之外,崇祯八年又有助饷加派,即加官户田赋十分之一,民赋十两以上者亦加十分之一,即按税银加派,每两加一钱。
  明朝的田赋加派,是明后期的突出弊病,加派虽出于田,但负税者是广大劳者人民,所以加速了农民的破产,也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崩溃。从加派中得到好处的是官僚和军将,他们利用加派之机,侵吞税课,贪占军饷。结果尽管加派迭增,而军队欠饷累累,民不聊生,军怨沸腾。
  五、赋役的蠲免与官户免除赋税制度
  太祖时,凡遇水旱灾荒,尽蠲二税;弘治时定全灾免钱分,九分灾免六分,八分灾免五分,以下递减至四分灾,免一分,又只免存留,不免起运,以后为永制。
  明朝徭役的减免,除为表示敬老、敬圣和表彰之意而有减免外,其它徭役的减免则不常见。明朝对官吏和士大夫优惠倍至。太祖时,对亡故的官员之家,名三年徭役,朝臣、功臣之家免杂役。英宗时,监生之家免差役二丁,云南土官四品以上,优免十六丁,五品、六品免十二丁,七品免十丁,八品、九品免八丁,杂职免六丁。弘治时,亲王免役二丁,郡王免一丁。明末,县的丞差、知印、吏典等下级官吏可免一丁;教官、监生、举人、生员皆免二丁,而京官一品可免三十丁,二品可免二十四丁。官吏免田赋更多,免田额有达二三千亩者。官吏免役、免税的特权越大,人民的负担越重。
  第三节 工商税收
  一、盐专卖
  太祖朱无璋在称吴王时(公元1367年),即立盐法,实行征税制,令商人贩卖,税率为二十分之一,所得盐税,以充军饷。不久又加倍征税,后听胡深之议,税率复旧。建明之后,实行专卖之制。
  (一)盐的产、销制度
  明朝盐的产制:制盐民户称灶户,按户计丁,称盐丁;按丁规定产盐定额,也称正盐或正课;正课之外所余之盐,称余盐。明初,为鼓励盐的生产,注意优恤灶户,给灶户划拨草场,以供樵采;可耕之地,许灶户开垦,并免灶户杂役。以后,盐场设立总催官,负责办盐课,督促生产。总催官多刻剥灶户,致使盐丁贫乏,英宗正统时(公元1436-1449年),灶户不甚总催官的剥削,纷纷逃亡,流移转徒,仅松江一地负盐课六十余万引,盐产量大减。
  灶户生产的盐包括正盐、余盐,一律缴给官府,称为盐课;灶户纳盐课之后,官府给以工本米:正盐每引四百斤,支工本米一石;余盐每引二百斤,支工本米一石。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工本米折钞发给,但各地折钞比价不一,淮、浙每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山东、福建、四川等地,每引二贯。
  盐商向国家缴纳货币或实物,由官府发给引票,然后凭引就场支盐贩鬻。洪武初,每引四百斤,称大引;后改行小引,每引或一百斤,或二百斤。
  成祖永乐以后,由于灶户逋逃很多,盐产量供不应求,盐商不得不在盐场守候支盐,以后盐商渐减少。英宗正统五年(公元1440年),令两淮、两浙、长芦盐,实行常股、存积制度。所谓常股,即按正常手续,凭引支盐的份额。常股价钱便宜,但需依次排队,等候支盐;所谓积存,即事先准备好食盐,收集在官,待边防急需粮储,即令商人运粮于边,凭引到场支盐。这种存积之盐价钱较贵,但不需要等候,人到即支。常股、存积制度初行之时,以每年所收盐课正额的十分之八为常股,十分之二为存积。盐商苦于在场守候,多买存积,于是多次变更常股、存积比例。
  武宗以后,盐法渐坏,积引日增,盐利日减,万历三十六年(公元1557年),袁世振议行“钢法”,即将淮北盐场,按顺序排为十纲,一纲卖积引,九纲卖现引,十年之内疏销完毕。并设置纲册,凡领引盐商,皆登记入册。纲册有名者,可赴本钢盐场领盐,纲册无名者不得加入,于是盐商成为专得某场盐利的专商。食盐专商制度自此始。
  (二)盐专卖制度
  明朝的盐专卖主要实行民制、官收、就场专卖办法。专卖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开中法、计口授盐法、商专卖法。
  1开中法。所谓开中法,即召募商人输粮于边,由官府给盐的办法,也称纳米中盐法。此法源于宋代的折中法和元朝的入粟中盐法,实行此法的目的在于充实边疆的粮食储备。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六月,山西行省以大同所储之粮自山东陵县运至山西太和岭,路远而费用繁巨,建议令部人于大同仓输米一石、太原仓输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朱元璋从其议,自此始行开中法,此后各行省边境,亦多效仿。但纳米与中盐的比例,各地不同,一般以地里远近而定等差。开中法袄地之后,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转运之费,边疆粮饷也得到了保障,史称“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由于开中法行效显著,于是不仅是粮粟,凡属国家急需物资,皆令商人纳中盐,由此而衍生出许多新的制度,如纳马中盐,纳钞中盐,纳钱中盐,纳布中盐等等。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盐随时随地成为国家与商人交易的媒介纳布中盐等等。总之,国家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盐随时随地成为国家与商人交易的媒介
  2计口授盐法。在实行开中法的同时,曾实行计口授盐制度。洪武三年,令民在河南开封等处输米,以供军食,官府给盐以偿其价。每户大口给盐一斤,小口给大口之半;输米的多少,按地理远近定等差。
  在计口授盐的基础上,又衍生出“户口食盐纳钞法”。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曾令扬州府泰州灶户,按照温、台、处三府则例,支官盐折纳钞贯。即受盐本应纳米,而折钞上纳州府泰州灶户,按照温、台、处三府则例,支官盐折纳钞贯。即受盐本应纳米,而折钞上纳
  3商专卖。商专卖是盐专商直接与灶户进行交易。万历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在袁世振行“纲法”的基础上,又行“仓盐折价”之法,即官府不再向灶户收盐,而令灶户按引纳银,商人则直接向灶户购盐而不经官,此种专卖制度,即属商专卖。自此国家将收盐、运销之权全部交给商人,这是食盐产、销制度的一大变化。
  除上述三种盐制外,在个别地区曾实行过盐票法。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两浙偏僻之地,官商不能到达,于是令土著商人纳银领票取盐,到偏僻之地贩卖,土著商人每百斤盐纳银八分。此种制度不同于官专卖,而且多侵正课。
  (三)盐课弊端
  明初盐课制度尚较稳定,自武宗正德以后,吏治日益败坏,盐法亦渐趋紊乱。盐法的破坏,主要原因在于官吏的贪贿。正德时,权幸之徒,开以残盐(即堆放多年,经内雨销蚀而残留之盐)为名,夹带好盐。权幸以低价购买上等好盐,侵碍盐课,也坏乱了盐法,以后又有零盐(即开中未尽的剩盐)、所盐(灶户交售余盐,称量后有余部分,及批验所检斤时没收的超量引盐,堆放在批验所内)等名目,都是官宦搜刮盐利的手段。此外,官府措置也有许多弊病,如不按时开中,致使米价腾贵,盐价增长十倍,而灶户工本不及盐价的十分之一,致使私盐盛行等等,都使盐法遭到破坏。
  二、茶税与茶专卖
  明茶课制度起源于朱元璋建明以前。公元1366年朱元璋令商人于产茶之地买茶,纳钱清引,每引茶百斤,输钱二百文,不够一引者,称畸零,给由贴。以后,又定每引茶一道,输钱千文,可贩茶一百斤;茶由一道,输钱六百文,可贩茶六十斤;以后又改令每引一道纳钞一贯,凭引可贩茶一百斤。俟建明以后,遂定官茶、商茶之制。
  (一)所谓官茶,即官府对茶的生产者课征的实物(茶)。洪武初,规定:“芽茶、叶茶各验直纳课,贩茶不拘地方。”洪武四年规定陕西汉中诸县茶树,十株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采摘,十取其八。所课之茶,以易番马。有时所课之茶,也改征折色,但不多见。
  以茶易马,即实行茶马法。茶马法始行于唐。明代,在河州、秦州、洮州、甘肃、岩州等地设茶马司,茶马司以茶向少数民族商人换取马匹,以助边政。以茶易马的比例,因各地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有茶马司的地方,上等马一匹易茶四十斤,中等马一匹易茶三十斤,下等马一匹易茶二十斤。
  实行茶马法的意义在于充实边疆马匹,减省百姓养马的徭役,所以是茶的良法。
  (二)商茶制度
  所谓商茶,即茶商向官府交纳实物(或马、或米、或布),取得引目,凭引向茶户买的茶。明朝商茶一律实行茶引制度,只是因时因地不同,运用不同的茶引形式。如以米易茶,和以其它物资中茶的。以米易茶即纳米中茶法。此法行于洪武末。当时成都、重庆、保宁、播州设置茶仓四所,令商人纳米中茶。弘治七年,以陕西发生饥荒,也曾实行纳米中茶之法,以备赈济。又有运茶支盐法:即令商人运茶于甘州、西宁,然以以淮、浙的盐支付运费。此法行于宣德中。
  (三)贡茶
  贡茶,即地方直接上项给中央朝廷的茶。贡茶制度始于宋。明朝初年,天下贡额不固定。宜兴贡茶,宣德时,增至二十九万余斤。后来规定为四千斤。
  三、坑冶课
  明朝坑冶课主要包括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青绿(颜料)等。明初,不主张开矿,轻坑冶政策一直持续到仁宗。到万历时,矿政渐趋紊乱。
  明朝金银之课,一般采用包税制,即规定某场一年应纳税额,责民交纳。明朝初年,金银之课甚轻。福建各银场税课仅二千六百七十余两,浙江岁课二千八百余两。永乐以后,银谭稍增,福建银课岁额三万二千八百余两。万历以后,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对金银的追求越来越迫切,于是以开银矿的名义,大肆掠夺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滥,并成为扰民的渊薮越来越迫切,于是以开银矿的名义,大肆掠夺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滥,并成为扰民的渊薮
  明铁冶较宋元发达。洪武末,令民自由开采,国家抽课,三十分取二分,以后禁民私贩,私贩铁者如私盐法。
  至于铜、汞、朱砂、青绿等矿,开采甚少,纳课甚微。
  四、洒醋课
  明初实行禁酒政策,直到后期,酒的生产也没有多大发展。由于酒的生产没有发展起来,所以洒课不占重要位置。而且酒税不上缴中央,令收贮于州县,以备其用,实质是一种地方税。酒税税额一般以酒贡为计算单位,每十块酒曲,收税钞、牙钱税、塌房钞各三进四十文,或征曲量的百分之二。醋在明朝已不属禁榷之物,征税亦甚轻。
  五、商税
  明朝初年,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所以商税制度简约。商税的征收机构为各地课税司局,国家对课税司局虽规定限额,但不务求增余。朱元璋认为:“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对不完成定额的税课司局,只核实而不问罪。课征办法因课征对象不同而异,对行商、坐贾贩卖的各类手工业品一般估算货物的价值,从价计征;对竹木柴薪之类,实行抽分;对河泊所产,征收鱼课。课征手段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钞、钱缴纳。税率一般为三十分之一,且免税范围极广,凡嫁娶丧祭之物,自织布帛、农器、食物及既税之物,车船运自己的物品,以及鱼、蔬、杂果非市贩者皆可免税。只是买卖亩宅、牲畜要纳税,契纸要纳工本费(洪武二年规定每线契纸为工本费四十文)。为简化商税征收手续,还多次裁并税务机构。洪武十三年,一次裁并岁收额米不及五百石的税课司局三百六十四处,其税课由府州县带征。为了防止税课官吏的侵渔。规定在征收商税之地设置店历(即登记册),登记客南姓名 人数、行止日期等内容,以备核查;同时明示征收商税的货物名称,未标明需要税的货物,均行免税。
  明初还采取了一系列便于商人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南京(当时为京师)军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给,因城内住户过多,无空地以供商人贮存货物,商人皆贮货于船仓内或城外,这样既不便于商人交易,又易受牙人(经纪人)要挟,于是国家在南京沿江地方筑屋,名为塌房,以贮商货。凡至南京客商,皆贮货于此,交易时,只准买卖双方进入塌房,禁止牙行出入。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规定,在塌房贮货的客货,以三十分为率,须纳二分官收钱,即后人所的说“塌房税”。另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钱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钱,此二者均用于支付看守塌房者的费用,而不属于税。永乐时,又将这种办法实行于北京。
  明朝新增商税税目有如下诸种:
  1市肆门摊税。市肆门摊税,始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正月。当时,统治者认为钞法不通,是因为对客商所贮之货不征税及售货门市阻挠所致,于是便对两京以贩卖为主的蔬果园不论官种或私种,一律征税,对塌房、库房、店舍等贮货者亦开始征税,骡驴车雇装载者,也征税。这些税收均须以钞缴纳。这种税,称门肆门摊税,或称市肆门摊课钞。到宣德四年,市肆门摊课钞推行于全国,税课增加了五倍。此后,这种以流通钞法为目的而课征的商税,更成为经常性的税目。
  2钞关科。钞关税行于宣德四年,目的也在于通行钞法。所钞关税,即在郭县、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州、临清、北新诸沿运河和沿江要地,设征税关卡,对“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所设的关,称钞关。钞关初设时,只征钞,后来时或征银,所征之钞或银,称钞关税。钞关税初行时,只对受雇装货的过往船只征税,税额按船的梁头座数和船身长度计算,这种税称船料或船钞。如遮阳船头长一丈一尺,梁头十六座,算作一百料。宣德四年规定每百料,收钞百贯,后减为六十贯。成化时,船料钱钞中半兼收。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制以银缴纳,每银五厘,折钞一贯;银一分,折钱一文。船钞税一般不税货,只税船,惟临清、北新兼收货税,其所榷本色钞、钱归于内库,以备赏赐;折色银两、归于太仓,以备边储。
  3工关税。工关税,系由工部派官,在芜湖、荆州、杭州三关置抽分竹木局,设官抽分竹木,以其税充工部船舶营缮之用,故名工关税。后抽分局属户部,但仍由工部代营。抽分竹木局的抽分对像为客商贩运的柴草、竹、藤、木、炭等;税率因时代不同而有高低,因品种不同而为等差。如柴草之属,一般三十分取一;黄白藤等,一般三十分取二;松木、松板、檀木、梨木、木竹、木炭,一般十取其二。英宗正统时三十分取四,天顺时二十分取六,宪宗成化时十分取其一。工关税一般以实物缴纳,称本色;以后时有以银、钞缴纳者,称折色宗成化时十分取其一。工关税一般以实物缴纳,称本色;以后时有以银、钞缴纳者,称折色
  4商税杂敛。除上述三种主要税目外,尚有一些杂敛,如武宗正德十一年(公元1516年)始征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钱。又有门税,即在京城九门征收通过税。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于淮安征收过坝税,即对通过淮安坝之米麦杂粮所征之税,税额为一石征银一厘,以充军饷。穆宗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又每石搬运费一厘抽四五毫,叫脚抽。更从斛夫所得的每石工钱一厘五毫中抽取五毫,称斛抽。这些税征收数额甚微,但扰民滋甚。
  明商税税额,弘治时课钞四千六百一十八万余贯,折银十三万八千五百四十两;嘉靖时,课钞五千二百零六万八千余贯;万历以后,横征暴敛剧增,所征课钞不可胜数。
  六、市舶课
  明朝市舶的含义与宋、元不同,宋、元对进行海上贸易的中外船只,均称市舶,明朝则专指在中国近海停舶之外国商船,商舶专指中国居民载土产运往海外贸易的商船。
  明朝实行贡舶制度,即海外诸国来华贸易,必须向明朝廷进贡,进贡后则准其贸易,如不进贡则不准贸易。其市舶原则,既无财政目的,又无互通货贿的意义,唯以通好、怀柔为原则。在这种原则指导下,明朝对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货物,不征市舶课,有时官府对海舶带来的货物实行抽分,但却从优偿给其值,这种抽分实是官府高价收买而已。对于贡品,国家亦高于原价给其值。至于国内商船则实行禁海政策,一般严禁出海,只有官府派官率船出海,如郑和七下西洋即属于此。但其目的不在于进行贸易。只是招抚远人。明代也设有市舶司,但只负责贡舶管理和监视,通报敌情,不负责商舶的管理和征税。
  商舶的发展是在明后期万历年间。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巡抚刘尧海以船税充饷,“岁以六千两为额”。于是制定海税禁约十七章。自此,唯不准去日本贩日货通倭寇,去其它海外诸国皆可。
  征税的原则,有水饷、陆饷、加增饷之分。所谓水饷,即以船的广狭为准,饷出于商船;所谓陆饷,即以货之多寡,计值征饷,春饷出于铺商;所谓加增饷,即去吕宋岛(在今菲律宾)的商船返回时所携带的商品甚少,征收水饷、陆饷不多,故对这些船加征一百五十两,称加增饷。
  商船税课,万历四年为一万两,十一年为二万两,二十二年增为二万九千余两。
  七、明后期工商税对人民的扰害及人民反抗矿盐、税监的斗争
  明初的工商税政策有利工商业的发展,但当工商业有了一定发展之后,统治者追求财富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他们不择手段地搜刮工商业者和广大消费者,致使工商税制度日趋紊乱,对人民的扰害也越来越大。尤其是矿税和商税,更成为百姓的沉重负担,严重阻滞了工商业的发展。
  矿税之弊,源于太监领矿。英宗天顺时,曾派太监负责提督浙江、福建、云南、四川等银矿,宪宗成化中,开湖广金矿,“岁役民夫五十五万,死者无算,得金仅三十五两。”神宗成历二十四的(公元1545年)又大肆开矿,太监四出,皆给关防,他们假开采之名横索民财,陵轹州县。“时中官多横暴,而陈奉尤其。富家巨族则诬以资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
  自穆宗隆庆以后,凡桥梁、道路、关津皆私擅商税,罔利病民。神宗万历两宫三殿灾后,营建费用浩繁,于是大增天下商税,以充其费。万历二十六年设立榷税使,由太监担任,四出征税。“水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抽税机构)。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资,负戴行李,亦被搜索,又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九门税尤苛,举子皆不免,甚至击杀觐吏。”当时,“中官遍天下,非领税即领矿,驱胁官吏,务 削焉。”
  太监以开矿、征税为名,勒索百姓,民不聊生,终于激起民变。万历时,民变事件各省均有,例如万历二十七年陈奉在荆州督税激起民变,至武昌又激起商民暴动,商民万余人将阿奉同党五、六人抛于江中;高淮在辽东督税,激起前卫屯军哗变及锦州松山军变;潘杨在江西为税监,激起景德镇窑工的反抗,烧毁官窑厂房;万历三十年高 在福建苛征市舶税激起民变,又督闽粤矿税,再次激起民变;杨荣在云南领矿,激起民变,民众万人,将杨荣投入火中;万历二十八年蔚州矿工暴动,潮州民变;万历二十七年,临清民变,杀死马堂的党羽三十余人;万历二十八年,孙隆在苏州征商,激起民变,击毙孙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税官多人十余人;万历二十八年,孙隆在苏州征商,激起民变,击毙孙隆的爪牙二人,捶死税官多人
  明朝末年反矿监、税监的斗争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参加斗争的有手工业工人、小商人、手工业者和城市贫民,一些工商业者、中产以上的商人、作坊主、窑主也参加了这一行列。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斗争是以手工业工人、贫民为主的反封建压迫的一次斗争,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节 赋税管理
  一、赋税管理机构
  明代仍为中央集权制财政,没有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但从中央到府、州、县都设有赋税管理机构。
  (一)中央赋税管理机构
  明中央赋税管理机构是户部,户部设尚书,主管天下户口、田赋、征役、盐政、钱谷、坑冶、关市等。明代不设丞相,户部直隶于皇帝,其属初设四个清吏司,即民部、度支、金部、仓部,后分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每清吏司下属民、度、金、仓四科。民部主管土地、户口、物产;度支部主管会计;金部主管天下渔盐、税课等工商税收;仓部主管两税的起运及仓库。
  清吏司亦兼管两京、直隶贡赋,并各仓盐课,钞关。如山东清吏司代管两淮、两浙、长芦、河东、山东、福建各盐运司,四川、广东、海北、云南、黑盐井、白盐井、安宁、五井各盐课提举司,陕西灵州盐课司,江西南赣盐税等。贵州清吏司代管都税司、正阳门、张家湾各宣课司,德胜门、定定门各税课司,崇文门分司,及临清、浒墅、九江、淮安、北新、扬州、河西务各钞关。广东清吏司代领关税等等。
  (二)省、府、县赋税管理机构
  1省的赋税管理机构
  明设十三省,各省以承宣布政使司主管赋税。凡一省之赋役、钱谷,均由布政使司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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