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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

孙翊刚(现代)
中国赋税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赋税
  第一节 我国赋税的起源
  一、赋税是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中国是世界上人类发展最早的地区之一。在这块土地上劳动和生息的人类祖先,为我们谱写了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中国的原始社会,大约是从几十万年以前开始的。由于渔猎经济的进步,因而促成了氏族公社的最后形成。而氏族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化,又大在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首先是农业的建立。相传神农氏“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神而代之,使民宜之。”由于部落首领领导氏族成员,利用天时地利,从事农业生产,使农业得到了发展,中国成了世界上农业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
  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家畜饲养业也产生并发展起来,在继续狩猎和捕鱼的同时,除了养狗之外,开始普遍养猪。家畜饲养成了农业的一个重要补充。
  随着农业、家畜饲养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改善,又向原始手工业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原始手工业,如制陶业、纺织业、缝纫以及房屋建筑业等也开始出现。只是这时的手工业多在农事和其他生产的间隙中进行,它们还没有从农业中独立出来。而是同早期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生产的产品也主要是为了满足本部落居民的需要。
  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使男子在生产中的地位普遍加强,社会生产和家庭经济中男女所处地位的变化,母系氏族社会转变为父系氏族社会。这时,生产水平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着畜牧业和手工业先后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这种社会大分工又推动了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粮食较前丰盛了,还有不少粮食用作储备,手工工艺的进步,直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奴隶制,已开始在原始社会的内部萌芽、生根和发育起来。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私人占有财富的增多,又是促使原始社会迅速向奴隶制社会转变的催化剂。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氏族部落内部的财产占有,开始有了差别,出现了阶级分化。在国家出现以前,为保证氏族首领和氏族集团的公共需要,需向公社成员提取一部分产品充当公积金。这种征收,还不完全具备税收的性质。只有当国家出现以后,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才产生了税收。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公社完全没有的。”
  二、中国早期的赋税——贡献
  赋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历史阶段,通常是指: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出现了剩余生产物和贫富的差异,进而产生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出现了国家。为了保证国家行使职能,就需要向人民征收捐税。所以,生产力发展,是税收产生的基础;而国家的出现,是赋税产生的前提。据史籍记载,夏王朝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国家,它用贡赋形式向臣民进行征收,征收的原则:“禹别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十一而赋。”就是说,禹根据各地离京畿的远近,土质的肥瘠、高下,评定土地等级,征收收获量十分之一的税。据《史记·夏本纪》载,早期的贡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农产品的征收,“相地宜所有以贡”。二是各地方臣属向中央贡献的土特产品,如兖州(今河南荥阳和山东西部)贡漆丝,青州(今山东东部、北部贡盐 海物等等。可见,夏代的贡献,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赋税形态。
  三、中国早期赋税的特点
  相传夏禹废禅让,传位于子,开始了“家天下”的历史。王位世袭制的确立,专制君主的产生,国家机构也就得到了加强。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保证法令的通行,夏王朝还在加强军队建设,修造监狱,制定严厉的刑法的同时,也加强了赋税的征收管理。
  据史料分析,在夏代的贡赋,已具有如下一些赋税的一般特点:
  第一,强制性。它是根据国家的需要,按规定强制征收的。
  第二,无偿性。贡、赋征收上来后,一般用于满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需要,不存在返还性。
  但是,由于夏王朝刚刚脱离原始社会,还带有它脱胎而来的那个社会的许多残余。其内部原属不同部落的地区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表现在赋税征收上也有差异。这说明夏王朝的赋税,还是处于不成熟的幼年阶段。此外,各部落所贡方物不能定时、定量、定律,且路有远近,物有轻重,这也是早期赋税的一个特点。
  四、奴隶社会国家税收的作用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它的产生,对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有着着重要意义。马克思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这句话十分正确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事实上,在奴隶社会,国家税收就在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在中国古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一个国家的存在,不能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作为国家来说,它既具有实现阶段统治的职能,又有干预(组织)经济的职能。前一项职能又包括对外要抗御侵略,保卫国土和主权的完整;对内,要镇压国内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护社会的安定,这就需要 建立军队,设置官吏,兴建监狱,构筑城池,制造武器等,这些,都是巩固国家政权所必需的,也就需要国家财政从财力和物资上给予保证。
  第二,维护宗法统治。为了维护王权,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天子必须授地于诸侯,同样,诸侯要授地于卿大夫,卿大夫分地于士;而卿大夫对诸侯、诸侯对天子,又有服从调拔、贡献财物的义务,这表明,赋税是巩固奴隶主宗法统治的重要工具。
  第三,促进奴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为维护奴隶主统治的需要,奴隶主国家必须把通过赋税征收上来的财物的一部分,有目的地用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灾荒的救济、水利灌溉事业的兴建、文化教育事业的兴办等方面。这些方面的开支尽管数量不多,但对生产的恢复和社会安定方面,仍有它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夏商西周三代的赋税
  一、夏商西周三代的经济政治情况
  据古籍记载,自夏禹至西周灭亡(约公元前2200年左右到公元前774年),共约一千三四百年的历史。商代以后,形成了地域广阔经济发达的奴隶制国家,是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大国之一的历史。商代以后,形成了地域广阔经济发达的奴隶制国家,是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大国之一
  恩格斯指出:“在田间耕作产生以前,要有极其特殊的条件才能把五十万人联合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领导下;这样的事大概从来都没有过。”说明农业生产同国家的关系。在三代,从土地制度上说,主要是奴隶主占有制。国王直接管理王畿之内的土地,王畿之外的土地,则按等级分给诸侯,诸侯再把受封的土地,分赐给大夫,大夫 分给自己的臣属。被分占的土地,虽然贵族之间可以彼此交换,但因国家规定“田里不鬻”,所以,在三代时土地买卖的现象是没有出现的。
  农业收入是奴隶主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三代国王对此都十分重视。夏禹对农业确实是作出了贡献;首先,区画九州,疏浚河流,消除水患;在此基础上,平整土地,开挖沟渠灌溉系统;在耕作时,顺应节令变化,适时播种与收割。史书上说“行夏之时”,就是说,夏以后的农民,学夏的办法,四时八节不误农时。由于有了一套合理的耕作技术,所以,粮食产量比以前多了。传说禹臣仪锹造旨酒”,说明这时有了足够多的粮食。不过应该承认,由于这时使用的仍然是木石农具,所以,农业劳动生产率仍然很低。到商代,生产状况有了较大的变化。甲骨文有 、 等字形,说明井田制在商代已经巩固下来。当时,开始有简单的协作,“王大令众人 思”,由于农业的发展,粮食生产多了,这时开始建立仓库储存。甲骨文里的“ 字,同廪,就是仓库。在这时,农村普遍栽种了桑麻,家里还喂养牛、马、猪、羊、鸡、犬等畜禽。到西周,农业生产工具开始有金属的钱、 出现,耕作方法有了改进,通常利用耦耕,《诗经》记载“十千维耦”,“千耦其耘”,是说当时有成千上万人在一起从事农业劳动。这种宏大的劳动场面,说明了当时农业的盛况。
  农业的进步,促进了手工业和交换的发展。大约夏代已由石器时代进入铜器时代。进入商周时期,青铜冶铸业得到重大的发展,从安阳殷墟出土的铜器,不仅数量多,品种多,而且制作精美。司母戊方鼎重达八百七十五斤,可见当时的冶铸技术已具相当高的水平。出土的铜器,除礼器外,还有供贵族使用的容器、兵器、乐器和车马饰物。青铜还被用作刀、斧、锛等工具。此外,相传夏敏感仲造车,即已有木工。商代,漆器和丝织业也已发展到一定水平。西周时,除了官府手工业外,已出现了农民家庭副业的民间手工业,虽然属于自给自足性质,但为私人工商业的发展开创了新路。
  商业萌芽于商代。西周初年,朝歌(今河南淇县)即有商代遗民用牛车载货经商的事。这属于近地交换,交换的大多为生活实用之物。不仅如此,商代商人还从远达千里或数千里之遥,运来奴隶主贵族所需之物。从商代遗址中,常出土海贝等物,海贝大量生长在印度洋和南海岛屿附近,我国大陆不产此物,可见商人涉足之远。出土文物还可证明,西周已用贝作交换手段——货币,从殷墟文字“贝十朋”可资为证。当然,商周之附,商贾同百工一样,多隶属于贵族,即“工商食官。”尽管如此,还是证明了,在商、周时期,已有了脱离农业的专业工匠和商人。
  据出土文物和铜器铭文王锡金百 ”,“贝十朋”等记载中可看出,这时海贝、铜贝等已充当一般等价物。货币是顺应生产发展,剩余生产物的增加,交换的扩大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奴隶社会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国家政权机构、法制、制度也逐渐在完善。组织政权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权益,巩固其统治。传说禹曾设官分职,制定出最早的刑法。商代的“八政”,“西周的“三事”、“六官”之设,五刑之罚,土地之分封,井田之制,赋役之征。所有设官分职、兵戎钱谷之事,都属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这一切说明,奴隶制国家在巩固自己对奴隶统治的同时,各种职能机构,也日益扩充和完善。
  二、三代赋税制度
  (一)田制和田赋
  1田制
  在三代,土地属奴隶主占有。相传在禹治水之时,即观察土地,识别土质,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况分为九等,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在夏王朝,国家把土地按远近分给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再按级下分,最后将土地分给平民和奴隶耕种。据《孟子》所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即每户(夫)给五十亩一块的土地。从商到周,则实行井田制。关于井田制,据《孟子·滕文公》上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把大约九百亩的一块地分为九块,中间一块是公田,周围八块是私田,公田由八家共耕,公田里的收药物归奴隶主。总之,在三代,土地是按等级分配;对平民实行劳力课征。
  2田赋
  (1)夏代的贡、赋
  上面说到,夏禹在治理水患时,也考察了各地的地形和土质,将全国各地的田土,按高下、肥瘠分为九等,又根据使用的情况规定了赋税等级。其征收比率,据说是十一而税”。
  夏代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田土的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的田赋;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强行规定贡纳土特产品。据史籍记载,夏代把全国分为五个区域,在王城之外,每五百里为一区,根据各区距离王城的远近和运输负担,确定缴纳物品的精、粗。赋税的比率,一般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坏,夏代的做法是将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以其平均收获量的十分之一,作为贡赋定额,不分凶年、丰年,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朝的税赋,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除赋税之外,还有土贡,即各地诸侯、臣属向夏国王贡纳的土产、珍宝。如扬州贡金二品、瑶、琨(美玉)、竹箭、齿、革、羽、旄、桔、柚;徐州贡五色土、孤桐、浮磬、 珠及鱼等。这里面又常贡和临时贡纳,后者一般是那些难得的物品或新鲜果品。
  (2)商代的田赋制度——助
  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六百三十亩的土地,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为公田,八家共耕;外为私田,八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这种田赋的性质,《孟子》说:“助者借也。”实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活劳动的直接征发。
  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点五,比十一税要高。
  (3)西周的田赋制度——彻
  《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即把九百亩大小一块田,分为九个百亩一块的田,每夫授田一块。每年终了,按百亩的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大概为十分之一。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对西周田赋的性质,历代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解释。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为东汉经学家赵岐所主张。他认为夏民耕种五十亩而贡五亩,殷人耕七十亩而助耕七亩,周人耕百亩而征取十亩为赋,税率都是十分之一,所以说,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虽然说明了“贡、助、彻”都是国家的征收制度,税率都是十分之一,但是,从这里却看不出贡、助、彻三种税制的区别来。而贡法同助法和彻法是有区别的。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通”的意思。这一意见以宋代哲学家朱熹为代表。朱熹认为:周制规定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即在井田的基础上,耕的时候,通力合作,收的时候,按亩分配,这就是彻。在西周初,农业生产工具简陋,实行小集体合作耕种,是可能的,不过,每家劳力有多少,强、弱、勤、惰也不相同,按亩分配也可能不尽合理。
  一种意见是贡、助并行说。这种意见以东汉经学家郑玄为代表。他认为,在周代,王畿之内用夏代的贡法,按夫纳税,夫公田;王畿外的土地,即各诸侯国的土地用商代的助法。行贡法地区,按率交纳实物,行助法地区,以公田收入为税。“彻”即不论行贡法、助法,都按十一税率征收。
  我们认为,研究西周的彻法,必须从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来分析。在夏代,因刚从原始社会税胎出来,财政征收制度还处于萌芽状况,带有原始社会的痕迹。分田制赋,每夫分一块田,将地里的收获物,按定额贡纳这是可能的。商代实行井田制,划分公田、私田、借民助耕公田,公田劳动完毕,可耕种自己的私田,在当时较贡法有进步,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到周代,社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井田之外的开荒地陆续出现,人们对耕种公田已不感兴趣,国家收入因此不能保证,这时的助法已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要有一种新的财政办法来解决,这时不分公田私田,对土田的收获物统按十一税率征收实物,助法转变为彻法。所以,彻法实际上就是对土田的收获物按十一税率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制。
  西周除田赋之外,还有贡的收入,即各国诸侯和平民,按规定向周天子的献纳。这种献纳,不完全是自愿,它具有强制性。
  西击的贡有两种:一是邦国之贡,一为万民之贡。史载邦国之贡有九种,计:(1)祀贡:供祭祀用的包茅、纯色全体牲畜(牺牲)等物品;(2)嫔贡:指诸侯贡献给国王接待宾客所用之物,一般为皮帛之类物品;(3)器贡:指宗庙器具之类的物品,如银、铁(梁州贡)、漆(兖州贡)、石(砥砺)、馨(徐州贡)等类;(4)币贡:指 帛,也说是玉马、皮帛之类物品。(5)材贡:指木之类。包括 杆、括柏、 之类。(6)货贡:指金、玉、龟、贝之类物品;(7)服贡:祭服,即玄 及纤缟之类,也有说服贡不是制成的衣服,而是服材;(8) (y髛u)贡:指燕好、珠玑、琅 之类,一说贡羽毛之类;(9)物贡:指各地其他方物特产可供贡献者,如肃慎氏贡 矢之类。有的说是贡鱼、盐、橘、柚之类。其实,邦国之贡也是万民之贡,名为诸侯所贡,实是各诸侯国奴隶主通过向人民征集,然后将其一部分缴纳给天子,以待公用。
  (二)关市之征
  我国古代手工业发展得早,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已经出现,但是这时是“工商食宿”,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故不征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即去市场上交换的物品,在关卡上只检查是否有违禁事例,而不征税;在市场上也只对市肆收点管理费。但到了西周后期,由于农业的剩余生产物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活动日益增多,在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里、上百里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里、上百里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周统治者一方面出于保护农业劳动力的需要,对从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加的财政需求,就需要对参加商品交换的物品征税了。  西周的关市之征,据《周礼》记载,包括关市税和山泽税两类。
  1关市税:古代的关,主要指陆路关卡,或设于道路要隘之处,或设于国境交界之处;其作用是维持治安和收税,即有双重作用。周代征收关税的事例,见诸有关齐国、晋国和宋国的史料,大多征收较轻。由于这是一种新的税收,不易为人所接受,所以征收范围不广。
  市税,在西周时,是指对市内邸列肆、守斗斛、诠衡的征收,实际上是费的性质。据史载,有 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等名目。 布(列肆之税布)即对商店所征的税;总布,对守斗斛、诠衡者所征之税,即牙税性质;质布,指由质人(评定物价、保证货物的质量的官)课于犯质剂者(违反契约规定者)的钱。质剂,指契约,有长券(指买卖牛马之属的券契)、短券(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类)之分;罚布,对犯市令者的罚款;廛布,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西周关市之征用货币交纳,意味着西周时货币经济已开始发达起来。
  2山泽税:对山林、园池水泽所产所征的税。包括山林所出的兽皮、齿、角、羽翮、池泽所出的鱼、盐等物所收取的实物。
  (三)罚课
  三代还有一种寓惩于征的措施,即罚课。凡不勤劳生产,或不完成生产任务的,都要受到加税或服徭役的处罚。据载:凡住宅地旁不种桑麻者,要出里布;有地不耕者要出屋粟;凡民闲居,而不参加生产者,不仅要交纳一夫的田赋,还要服徭役。
  (四)徭役
  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据载,古代平民要负担徭役,随时服从国家的征调,即使是贵族,也有服兵役的义务。
  1力役:古代力役是指强制人民从事劳役活动。包括跟随诸侯、大夫从事狩猎、追捕盗贼以及运送官物等事。一般是一户一人。服役的日数一般为一年三日,少者一日,如遇灾荒凶年则不服劳役。服役的年龄:国中之民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对于国中的特权阶级,如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都免役。
  2军赋:包括兵役和军赋。周代兵役,一般是七家出一人服兵役,按规定轮换。军事首领多由贵族承当。至于军赋,据记载:殷周“因井田而制军赋”。一丘之地(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一甸(四丘)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武器也由自己准备。从上可见,在周代仍然是兵农合一,田制和兵制结合,人民服兵役和缴纳军赋相结合。这是周代财政的特点。
  第三节春秋时期赋税制度的改革
  春秋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各国奴隶社会的财政,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相继实行了改革。
  一、改革的原因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已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出现了很多新的因素:在农业上,由于铁的发现和铁器应用于农业,牛耕的方法进一步推广,以及新的生产技术的采用和某些重要的水利灌溉事业的兴建和发挥作用,使得农作物的产量大大增长,剩余农产品也比过去增多。由于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改进,使奴隶社会时期成千上万人的集体耕作,有可能被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所代替。在手工业方面,各国也有了可喜的进步。青铜器不仅在数量上有了明显增加,在制造技术上也有了显著改进;此外,煮盐业、冶铁业、漆器业等新的手工业部门,也迅速发展,专职盐官、铁官已经出现;特别是在官府手工业之外,出现了私营手工业和个体手工业;在商业方面,官商垄断开始出现缺口,一些国家被迫允许私商周游列国做生意。夏殷以来,“工商食官”的制度开始崩溃。总之,春秋时期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促使奴隶制逐渐解体,为封建制度的出现奠定了物质基础。
  在经济发生变化的同时,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原先奴隶主贵族和产民所掌握的土地,逐渐满足不了需要,一部分“国人”,即奴隶主贵族的远亲、远宗和平民,因为缺之土地或失去土地,不得不向耕地以外的山林湖泊去寻求生计。由于私田不象公田有一定规格,它可随地形由人自由选择;而且,可以任意买卖,是真正的私有财产。同时,耕种公田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赋税,负担一定的徭役;而耕私田地却不要交税,至少初期是这样。所以,随着荒地的大量开恳,私田数量不断增加,收获量也不断增加;在私田的发展过程中,不少诸侯和卿大夫扩充了自己的土地和财富。
  在私田的大量开辟过程中,奴隶主贵族还企图同周天子争夺公田,以扩大自己的势力和影响。在此以前,国王有权对全国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劳动者在各国诸侯之间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但随着私人占有欲念的加强,许多诸侯、卿大无开始抗拒王命,公田徒有其名,事实上已成了诸侯、大夫的私产。此时,西周王所控制的土地日益减少,井田制开始崩溃,国家财政收入逐渐失去保证,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主要土地分析形式,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计算单位。井田制的废弛,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
  随着周王朝的削弱,周的邻国和诸侯开始兼并和称霸,彼此温战不已。诸侯、卿大夫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首先壮大自己的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势力;这样,对财政收支必须提出更多的要求。
  随着财政需要的增加,在生产发展的同时,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和压迫日益苛重;而在奴隶主的高压下,庶民起义,奴隶暴动也时有发生。各国奴隶的大量逃亡,又严重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上述这些变化,包括井田制开始遭到破坏,私营工商业的出现,诸侯、卿大夫势力开始扩张和对国家财政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使统治者不能不正视现实情况,即如要维系自己的统治,就必须对原有的一套制度进行改革。下面,我们就春秋时期的赋税改革作简要介绍。
  二、变革的内容
  (一)田制、田赋的变革
  春秋时期的财政改革,首先在齐国进行。齐国是东方的一个大国。公元前685年(周庄王十二年),齐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内政。其中,属于田制、田赋方面的改革是实行相(xi鄛oɡ)地衰(cuī)征。即根据土地好坏或远近分成若干等级,按等级征收田赋(土地税)。由于税负大体均等,从而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同齐国改革财政的同时,晋国也进行了改革。晋惠公六年(周襄王七年,公元前645年)秦晋之间发生战争,晋惠公被浮。晋国在大臣的主持下“作爰田”,即把休耕地卖给大家,以获得民众的欢心,争取有更多的人服军役。这种办法,开创了以后按军功给田宅的先例。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以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国对军赋的征收也作了相应的改革,行“作丘甲”。即确定一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之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它不同于公田制,农民皆出同等的军赋。也有人认为是加征军赋。即把征收军赋时以甸为单位,改为以丘为单位,也就是说,这时的一丘之田(十六井)要出过去一甸之田(六十四井)的军赋,意味着军赋增加了三倍。
  楚康王十二年(周灵王廿四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令尹子木对田制和军赋进行了整顿。“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 之数。”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这就破坏了奴隶社会旧军赋的限制。
  鲁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丘出马一匹、牛三头。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季康子“用田赋”军赋全部按土地征发。
  上述这些改革充分说明奴隶社会的赋税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在各国已经开始崩溃。随着新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一种新的、适合封建生产关系需要的国家赋税制度开始形成。
  (二)春秋时期的专卖
  专卖,是指国家对于某种或某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从生产到运销,采取由国家经营的办法,不允许民产民销。
  1实行专卖的原因
  春秋时期,随着农业的发展,手工业生产得到进一步扩大,也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据记载,郑商的足迹,南到楚,北到晋,东到齐,即是说,活动的范围包括黄河、长江流域。越国有大夫范蠡弃官经商,号称“陶朱公”。这时,商人的财力,能和诸侯分庭抗礼。春秋时期,奴隶主贵族为满足其奢侈腐化生活的需要,不仅依持特权,侵占国家资财,还加紧了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和压迫,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国为了稳固统治,有必要限制贵族特权,平衡负担,减轻税负,主要目的还在于集中财力,富国强兵,以成霸业。所以在对田制、田赋征收进行改革的同时,一些重要物资的生产和经营也由国家控制起来。
  2专卖的内容
  (1)盐专卖。对盐铁实行专卖,最先开始于齐国,齐桓公问管仲,怎样才能把国家治理得富强起来?管仲提出了“海王之国,谨正盐 ”,“正”是征收的意思。“ ”是指盐利。就是实行“官山海”政策。管仲认为,食盐是日用必需品,一家三口,一月需盐十升左右;经过粗略估算,万乘之国吃盐的人达千万,如果每升加二钱,一月可得六千万钱,这比征人口税多一倍,可见把盐管起来财政收益是十分大的。而且,实行专卖,国家收入多而民不会受惊扰。如果用加税的方法,则会引起人们普遍不安,对国家安定反而不利。齐国食盐专卖的具体做法,是民制与官制相结合。在农闲时节,国家命民制盐,由官府包收,储存。农忙时,农民转入农业生产。等到盐价上涨到十倍之时,再由官府运到梁、赵、宋、卫等不产盐之国去销售,则国家获利丰厚。据载可“得成金万一千余斤”。
  (2)铁专卖。铁也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管子设想:每根针加价一钱,三十根针加价的收入就可等于一个人一个月的口税;一把剪刀加六钱,五把剪刀的收入也等于一个人的人口税;如果一个铁制耜农具加价十钱,则三个耜的收入等于一个的人口税。以此相论,管仲认为,专卖利益胜于课税。
  (3)粮食、材木官营。管仲认为五谷不仅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东西,在社会经济中,还占着支配地位。所以,管仲主张国家应通过征税、预购等方式掌握大量的谷物,借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对于山林出产的木材,包括薪炭林和建筑用材林,管仲也主张由国家控制,因为山林薮泽是国有的。通过定期开放,限制采用,征收税收,从而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4)国家控制对外贸易。管子认为:有效地控制对外贸易,不仅是获取高利,抑制豪商乘时牟利兼并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本国财物不致外流的重要方法,为了壮大本国经济实力,管仲对食盐、黄金、谷物等重要物品,主张由国家控制,造成独占,等这些物价上涨后,然后抛售出去,坐取几倍的厚利。
  为了保证专卖政策的推行,国家下令禁止随意开采国家资源。对违禁者,规定了很重的惩罚措施,有处以列刑的。
  春秋时期的专卖政策,以齐国管仲施行最彻底、最有效。他通过推行“官山海”的政策,即设官管理山海及其他重要物资,使国家掌握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使财政收入有了稳定、可靠的来源;同时,国家掌握了具有战略意义的粮食和盐、铁,不仅打击了富商大贾投机兼并活动,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为齐国加强军备、称霸诸侯奠定了物资基础。
  总之,春秋时期的各国变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直接的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的利益。但是,统治者承认土地私有,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井田制的开始崩溃,意味着在奴隶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从财政发展史上看,春秋时期的税收制度有了一个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征税和对工商业征税已经分开;国家对重要物质资源的控制,以及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合法权益的措施逐渐施行,这都说明,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正在形成,以及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合法权益的措施逐渐施行,这都说明,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正在形成
  第四节 奴隶社会的赋税管理
  一、财税机构
  据史籍记载,适应国家职能的需要,夏代就开始设官分职,“夏后氏官百,天子有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国家建立后,国家机构相应产生,这是十分自然的事。只是这时的国家不大,机构不完善,所以设官不多,一般是行政官兼理财政。发展到西周时期,分工渐细,职责才较明确。
  周代负责国家财政包括赋税征管工作的主要是地官司徒。大司徒总掌均平土地、区别各地产物、划分土地等级、制定赋税征收办法。小司徒协助大司徒职掌全国土地和户口,确定各地赋税数量。地官司徒的属官,据《周礼》记载有如下部门:
  载师:掌任土之法。即区分不同土地,如园廛、郊甸、漆林之类。按照土地的肥瘠和利用情况,分成等级,制定赋税。
  闾师掌国中及四郊的人民、六畜之数,根据民力所能负担和国家全年的需要情况,按照组织征调。
  县师:掌对所管辖的邦国、都鄙、稍甸、郊里等地区的夫家人民、田 、车辇等进行检查,辨析各类数字的准确或错漏。
  遂师:根据国家对各遂(郊外地区)的政策法令,按照登记各家人口的变化,六畜、车辇的增减,征收赋税,调发劳役。
  廛人:征敛市肆的 布、总布、质布、罚布,而交于泉府;凡屠宰者,敛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凡市场的滞销货物,敛而入于膳府。即主宰各种财物的征收。
   (y鷠)人、角人、羽人、委人、司葛等,分掌山泽之赋。
  司关:掌关门货贿出入之征。
  此外,有内府、仓人、廪人主管国库及粮食的收支;司会、司书主管会计。
  二、赋税征收原则
  据《史记》记述,从禹开始,就制定了一些征收赋税的基本政策、方针,这就是“相地宜所有以贡”。禹分全国为九区,按土质分全国土地为九等,根据土地肥瘠和运输等条件定九等赋,组织各种征收。这就是古籍所说的:“因田制赋,任土作贡,分田定税,什一而赋。”从夏朝到春秋时期的赋税征收,基本上都遵循了这一原则。
  三、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一)贡、赋制度
  西周时期,邦国财用由冢宰(宰相)总负责,大宰、小宰分掌邦国财用制度。据《周礼》记载:大宰掌邦国六典,协助国王治理国家,包括万民之职责,赋税的征收制度、国家开支制度、人民的贡纳制度的制定,以及年终审定收支、赏罚官吏。小宰则是协助大宰办理有关贡赋收入和财政支出事宜,以及根据户籍征发徭役、核定市场物价等事。周代赋税的征收制度,据记载有九贡、九赋。
  1九贡和万民之贡。九贡是指邦国之贡,如前所述。万民之贡,包括三农贡九谷,园圃贡草木,虞衡贡山泽之材,薮牧养蕃鸟兽以贡,百工饬化材,贡器物,商贾阜通货贿以贡,嫔妇贡布绵;臣妾聚敛疏材,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万民之贡,实按万民之职,即按人民从事工、农、牧等不同职业,规定缴纳不同的物品。此外,除按规定献纳外,人民还要负担额外的献纳。
  2九赋也是经常的九种收入来源,其中邦中之赋,四郊之赋,邦甸之赋,家削之赋,邦会之赋和邦都之赋,属于田赋范围;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和币余之赋,是对工商业及其它生产门类的征收。
  此外,还有罚课制度,如不努力从事生产为国家创造财富者,要给以各种经济的乃至行政的处罚。
  (二)会计制度
  我国财政(赋税)的会计统计,相传始于夏禹:“禹会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稽。会稽者,会计也”。会计,就是通过簿籍考核赋税的收入来源及去向。虽然在奴隶社会时期,不可能形成,分门别类的现代会计统计工作,但当时天官属官的司会、司书之职,即是专司会计统计的官。司会、司书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赋税收入记录,按月汇总,报给宰相或国王。国王再把以考核官吏的成绩,以决定升降。可见,古代赋税收入任务完成的好坏,是同官吏职务的升降连在一起的。后世税收部门的统计工作,就是从这里发展起来的。
第二章 战国秦汉时期的赋税
  第一节 概 论
  一、战国秦汉时期的政治经济概况
  占国以后,社会经济、政治、军事和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各国经济的发展,要求迅速打破多舅并存、并卡林立,窒息经济的局面面。这时,奴隶和平民、新兴地主阶级都参加了这个斗争的行列,为推动历史向前发展而同奴隶主贵族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经过长期兼并战争,中原地区只剩下秦、楚、燕、齐、韩、赵、魏七个大国,地主阶级先后在各国登上了政治舞台,中国由奴隶社会进入了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生产力突破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束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从春秋末期开始,冶铁业开始发展,战国中期以后到秦汉时期,铁制工具已相当普遍地使用于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之中,根据考古挖掘的材料看,地域遍及辽宁、河北、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四川、湖南等省,以及更远的地方。品种包括犁、锄、镰等农具,斤、锯、斧、锛、凿、刀、锤等
  手工工具。过去的木石农具工具为铁农具和铁制工具所代替,这就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农业上,由于铁农具有普遍使用,牛耕的普及,耕作技术的进步,使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各类水利灌溉工程的大量兴建,深耕、施肥的结果,使农业单位面积产量得到了很大增加,为社会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剩余产品。战国时期,据统计,在魏国,一百亩土地在正常年景下,能收粟一百五十石,如是大丰收年可收三百石甚至到六百石。秦汉时期,由于农事技术的进步,水利的发达,农业生产又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全国垦田达到八百二十七万顷。在手工业生产上,随着手工业内部分工的细密,铁工具的广泛使用,手工业生产提高了;而手工业生产的进步,表现在冶铸业、纺织业、制陶业、煮盐业等工业生产的发展。西汉时期,不仅铁器种类、数量和质量上较战国有了重大进步,其他如丝织、漆器、煮盐、制陶、造船、造车、酿造等行业,在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上也大大超过前代。春秋时期,官府控制山林川泽,“工商食官”,到战国时,已有很大变化,随着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建立,手工业奴隶逐渐被解放出来,成为个体手工业者;民营手工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战国时的猗顿、孔氏、赵卓氏、郭纵等,私人经营冶铁、煮盐业,都富致千金,可比王者。秦汉的工商经济,又达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水平,官营手工业作坊有的拥有工人数千名(如纺织业),每年开支以十万计;豪强如蜀卓氏、程郑、刁间等,雇用大批奴隶和平民进行生产,家财累计以万万计。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迅速发展,分工的细密,突破了奴隶主经济的桎梏,促进了商业交换的发展。与此相适应,各国开始大量铸造各种钱币,以满足交换的需要;而过去的城邑,也逐渐成了交换的中心。西汉首都长安,有户八万,有口二十四万六千;长安城周围六十五里,有九市、十六桥、十二门,是全国政治经济中心。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番禺(广州)等,是当时的主要都会。西汉中期以后,对外贸易也发达起来了,陆路从河西走廓可通中亚、西亚,海路通过番禺同海外发生联系。总之,农业和手工业的发达,造成了秦汉国家的富裕和强盛。
  从政治上看,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上层建筑作出新的改变。秦始皇统一六国,结束了各诸侯国割据称霸的局面。国家的统一,促进了国内各地经济和文化的交流;而经济的繁荣,又巩固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巩固了地主阶级的专政。但是,秦始皇在完成统一事业的同时,也造成了他垮台的条件。为了完成和巩固秦王朝的统一,秦始皇横征暴敛,破坏了人民的生活条件,严重地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社会生产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最后导致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秦王朝二世百亡。西汉王朝是在战争之后,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凋敝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为了整治这种残败的局面,刘邦奉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和继续削弱贵族割据势力的措施。对内轻徭、薄赋、缓刑;对外同匈奴和亲,同南越避免用兵。到汉武帝初,出现了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景象。经过汉武帝五十多年的统治和开发经营,从经济到政治等多方面的改革,封建政权得到了进一步的统一和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加强。西汉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但是,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也日益严重,一方面是社会经济发展到很高的水平;另一方是官僚贵族、商人、地主变本加厉地压榨农民,国家财政也加重了对农民的征收,在官府和地主的双重压迫下,不少农民盆困破产,至卖妻鬻子。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最终,爆发农民起义。西汉末年如此,东汉末年也是如此。在农民起义的打击下,东汉政权最后归于灭亡。
  二、封建社会赋税的性质、作用和战国秦汉时期税收的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从战国、秦汉一直到清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雅片战争爆发为止,有约二千年的历史。为了维护封建生产关系,地主阶级就要建立自己的政权——封建国家。农民不仅要受地主的剥削,还要向地主阶级国家缴纳繁多的赋税,无偿从事沉重的徭役(劳役和军役)要受地主的剥削,还要向地主阶级国家缴纳繁多的赋税,无偿从事沉重的徭役(劳役和军役)
  国家的性质决定国家赋税的性质。地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封建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不断强化财政税收机关,开辟税源,增加税种税目,提高税率,即加强对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财政剥削,可见,封建国家的赋税,是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权益,实现封建国家职能服务的一种分配手段。但这种分配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实现的,是对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一种超经济剥削。
  封建国家的赋税,有如下几个作用:
  (一)维护地主阶级的权益,巩固地主阶级政权。马克思指出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庭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从战国、秦汉直到清末,国家政权每时每刻都离不开财政的支持;而封建国家的财政来源,主要来自农民和其它劳动者缴纳的赋税和提供的劳役,其中主要承担者是农民。以汉朝为例,据记载,元帝时,国家财政和王室财政一年的收入为八十多亿钱,这都是从农民身上征收来的。如果没有这项收入来源,不用说象汉武帝那样连年对外用兵,就连汉王室一年耗费所需的四十多亿钱,也无从筹措,国家政权连一天也维持不了。
  (二)促进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作为封建国家,它既要镇压农民的反抗,同时,也要保证封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因为这是它借以生存在和延续的经济基础。所以,封建国家必须把一部分资财用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上。特别是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更是如此。如汉高祖即位之初,常用群臣探讨秦末农民起义的原因,并据此确定,实行统治的国策。他针对汉初的情况,采取了很多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鼓励诸侯子留居关中;奖励军功,按等给田宅,军卒吏赐爵;招还流亡人口,释放因饥饿而自卖为奴的人为平民;减轻田租,十五税一;宽简刑政,与民休息。由于这些措施适应了当时人民的要求,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使西汉社会秩序迅速稳定,被破坏的社会经济也很快恢复和发展起来。
  (三)为大型建筑工程提供资财。在古代,每个封建王朝,几乎都举办不少土木建筑工程,其中也包括有利于国家计民生的建设事业。如秦汉时的长城、河渠和驰道的修筑;隋唐时代运河的开挖以及对黄河的治理,所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国家财政提供的。
  (四)实行社会救济和支持文化事业。社会的安定与否,是一个国家政权巩固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当农民遭受天灾人祸,流离失所之际,封建国家有时要动用一部分资财进行救济。此外,为了培养封建贵族子弟,也要拿出一些钱来兴办学校,编纂图书。这也有利于封建文化的继承的传播。
  上述这些作用,在不同的朝代其作用程度不同。封建国家征收赋税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是为了“长治久安”,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促进封建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经济的繁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而水利交通的开发,文化事业的继承的传播,对中国的强大和人类文明的发展,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战国秦汉时期,是封建国家形成和统一的时期,这时的国家赋税,在继承奴隶制国家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和变化,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特点:(1)从秦代开始,由于私有制的确立,正式划分国税、私租。国家财政收入同王室财政收入各有不同的收入来源,分设不同机构组织征收、管理;(2)建立了封建国家的租税制度,包括对土地的田租(田赋)制度,对人征收的口赋(人口税)制度,和对丁征发的徭役制度;(3)逐渐形成了一套封建国家的赋税体系,包括人头税(口赋、算赋、户赋、徭役、更赋)、财产税或收益税(田赋、缗钱税、车船税、贳贷税、牲畜税)、消费税(关市税、山泽园池税)、专卖收入(盐、铁、酒专卖)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内的租税体系;(4)赋税的征收体现了重农抑商的政策精神,即税收被用于为政治服务。(5)税收已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税收形式较奴隶社会更为完善。
  三、战略秦汉时期的税收负担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繁荣,国家征之于工商业的税收也迅速增加,人民的税收负担也日益加重。商、周之时,课取皆以什一为率,这是符合当时生产发展水平的。但到春秋战国时期,什一税制被突破。史载鲁哀公用因国内遭受饥荒,国家用度不够,问孔门弟子有若有无办法;有若教他用西周的“彻”法,即对土地征收十一的实物税。哀公说:我征十分之二的税还满足不了需要,什一税怎么能解决问题?在齐国,税率更高,“民三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农民的生产物,三分之二被用于交税,可见负担之重。关于这个问题,魏国李悝算过一笔账,他说:一个五口之家,耕种田地为一百亩,每亩地一年打一石半粮食,一百亩地打粮食一百五十石;用来交田租,按什一税率计算,为十五石;吃,平均每人每月一石半,则全家为九十石。剩余四十五石,每石折钱三十,计一千三百五十。社闾祠祭用钱三百,做衣每人用钱三百,五人一千五百,到此为止,已经亏四百五十钱。这还没有扬生病的医药费,死丧的埋葬费,亲友来往的礼物开支,以及国家的临时性征发。李悝算的账反映了战国时期农民在什一税率的情况下,已是入不敷出,至于秦代农民的负担,比战国农民负担更重。董仲舒说秦之“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闹得民怨沸腾,二世而亡。汉代统治者接受秦亡的教训,减轻田赋,十五税一,后又减为三十税一,这对地主经济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但汉代人头税很重,口赋、算赋、户赋、力役更赋,加起来是个不小的数字,对农民来说,负担不轻。后期,因国家对农民榨取无度,加以灾荒连年,农民无以为主,导致反抗四起。
  第二节 战国时期赋税制度的改革
  一、变革的原因
  战国时期经济的发展要求生产关系作出更大的、根本性的改变:(1)要求在更大范围内,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转让和买卖;(2)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要求突破原有的耕作方法和管理方法;各国间商业交换,也要求消除各国道路关卡的限制,要求度量衡的统一,货币的统一;(3)各国为了保存自己,必须壮大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为此,要求改革和整顿财政制度,增加财政收入,改变旧的征收办法。这时,一些有远见的政治家、理财家在各诸侯国王的支持下,在各国相继变法。
  二、战国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
  (一)魏国的改革
  魏是周威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正式建立的封建国家。为了地主阶级的利益,魏文侯即位后,在他统治的四十多年里,先后任用李悝、翟璜、吴起、乐羊、西门豹、卜子复和段木干等一批封建政治家、思想家进行社会改革。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魏文侯四十一年(公元前406年)李悝所进行的改革。李悝对财经的改革,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废除世卿世禄制,这是消除奴隶制的残余,为封建地主阶级利益服务的;第二,“尽地力之教”,考虑到魏国地少人多,要发展农业生产,就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如杂种五谷,抢收抢种,在住宅周围种桑,田边的地角种瓜果等。他认为,通过勤劳种田,能使一亩地增产三斗粮食;那么,百里见方的地区就可增产粮食一百八十万石。这是一个十分好的措施;第三,行“平籴法”,由国家控制市场,防止粮价受价格波动的影响。魏国变法的结果,使它成为战国初年头等富强的国家。
  (二)楚国的改革
  在楚国,旧贵族势力较大,在改革过程中,地主阶级同奴隶主贵族势力的斗争十分激烈。楚卓王十九年(前383年),楚王下令求贤执行变法。楚国的改革家当推吴起。吴起是一位有名的军事家。他在任魏国的西河守期间,即重视开垦土地,增加生产,以充实府库。公元前390年左右,由魏入楚,任为宛守,后升为令尹(相当于相),主持变法。当时的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由于贵族掌握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大权,对新兴地主阶级十分不利,为此,吴起提出“损有余,补不足”,并强令把贵族迁到边远地方去,以“实广虚之地”。“损有余”是革除一些世袭封君的特权,精简国有机构,把无能的、无用的和不急需的官裁减掉,“补不足”是把节省下来的钱用于扶植地主阶级。至于迁徙贵族,既收回了他们原有的封地,又有利于土地的开发,这对财政有好处。
  (三)秦国的变法
  秦国在变法前,各方面都很落后,旧贵族势力很大,国内矛盾尖锐,社会不稳定,对外还受到各国的排挤。迫于自存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秦国的改革,最早为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实行的“初租禾”,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征收土地税,承认私田存在的事实。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商鞅建议孝公顺应社会情势,进行改革,富国强兵,成就霸王之业。孝公接受了商鞅的建议,任他为左庶长,推行变法。商鞅变法,前后共两次。第一次在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在孝公十二年(前350年)。变法的内容中有关财政经济的改革主要有六点:(1)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这是一次划时代的改革,它既为地主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又因承认土地私有而一律征税,使国家财政得到好处;(2)不分贵贱,按军功赏给房屋和土地。把大量土地赐给新兴地主,加强地主阶级的社会地位;(3)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禁止游手好闲,弃农经商。凡因从事末业或不好好参加生产而贫困的人,罚作奴隶;(4)鼓励分居立户,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业。一户有两个成年男子以上不分家的,加倍课赋;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这对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源和兵源,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都有重要意义;(5)把山林川泽收归国家所有,按土地多少征收赋税,按人口帛人头税,按人口征兵,建立封建地主武装;(6)为了便于经济交流和便于国家征税划一了度量衡。
  各国的社会改革,特别是商鞅变法,社会意义是十分重大的。这些改革打击了贵族势力,使封建制得到发展和巩固;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改善,商鞅变法为秦朝最后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第三节 秦汉时期的田租、口赋和徭役
  一、田 赋
  (一)田制
  经过地主阶级同奴隶主贵族的长期的斗争,至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政权宣布使“黔首自实田”,就是令地主和有田农民自动陈报所占有土地数额,按定制缴纳赋税。从这时开始,春秋后期开始出现的封建土地私有制,最后得以通行全国,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就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秦汉时期的农业生产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秦汉时期的土地占有方式,基本上分为两类:少部分是属于封建王朝的公田(或官田),大部分是属于私人(包括王侯、贵戚、达官显宦、富商、地主和平民等)占有的土地。为了促进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秦始皇宣布“上农除末”、“尊奖兼并”的政策,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铺平了道路;从此,地主可以大量兼并土地,“富者田连阡陌”的现象出现了。秦始皇所要达到的“男乐其畴(田亩),女修其业(丝织)”、“黔首安宁”的目的,实际上是要农民附着于土地上,努力劳动,听任封建王朝的摆布和地主阶级的剥削。
  (二)田赋
  1征收原则和税率
  秦汉称田赋为田租,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属收益税性质。秦始皇在统一全国后,为了巩固新创建的封建大帝国,整齐划一了全国从政治到军事、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一系列制度,包括田制和赋税制度,由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掌管粟米之征。秦始皇制定的“上农除末”“尊奖兼并”的政策,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铺平了道路。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地主兼并土地受到法律保护,“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开始出现。无地少地的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除了承受地主豪强的沉重的地租剥削和提供无偿劳役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交纳人头税,服繁重的徭役。秦代的田赋负担相当沉重,征收量达到三分之二,田租田赋,盐铁之利,相比之下二十倍于古。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常“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生活极端贫困,造成社会生产的严重破坏。
  汉初,刘邦面对经济凋敝,人民逃亡,府库空虚的残破景象,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他确定了一条还兵于农、恢复生产、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政策方针具体到田赋,其征收原则是:“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田租一律用实物交纳,且实行轻税政策:汉初,定为“什五税一”,即税率为百分之六点七。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改动。到惠帝、高后之时,农民生活有所改善,但仍然困难,国库无所积蓄。贾谊指出“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晁错认为,在国家统一又无天灾人祸的情况下,仍无蓄积,关键在于’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他建议,薄赋敛,使民尽务农桑;“可时赦,勿收农民租”;广蓄积,实仓廪,备水旱。汉文帝刘恒接受了他们的建议,亲耕籍田,劝农课桑;十二年(公元前168年),诏免“民十二年租税之半”,即三十而税一,成为定制。东汉初,因战争的影响,支出浩繁,田赋改行十一税率,即根据同一块土地连续几年的平均收获量,征收十分之一的税。当北方的主要地区得到统一,征收面积扩大;屯田收入有了增加以后,建武六年(公元前30年),又诏行西汉旧制,三十税一;直至东汉献帝初,循而未改。两汉的轻税政策,有力地保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促进了封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东汉末年,由于封建割据势力的兴起,簿籍散失,人口流亡,临时按户征调随之而起,秦汉田租田赋制度因此而遭破坏。
  2田赋的征课范围和征课方法
  田赋的征课范围,为土地的出产物,包括粟米和刍稿,均以实物交纳。
  田赋的征课方法:田赋的征课依据是土地册籍。核实土地数量的方法,秦代是“黔首自实田”,汉代是“令民得以律占租”,都是指农民自己申报。报告的内容包括耕地面积,大小人丁,土地产量等;经乡一级主管官吏(三老、啬夫0审查核实,统一评定产量后,再根据实有田亩数,评定的亩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登记入册,按户汇编,上报到县,经批准后,由乡佐组织征收。后来,因国家无事,社会稳定,在土地税收变化不多的情况下,为简化征收手续,就根据连续几年的征收情况,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据以征收。东汉章帝建初时(公元76~83年),又根据山阴太守秦彭的奏议,号令把全国的土地,按照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每一等根据连续几年的生产情况,确定一个平均收获量,对上、中、下三等不同的土地课以同一税率,这样,税率虽然一样,但每亩土地缴纳的税额不一样,这种分等定税的方法,对后也影响很大。
  在汉代,田赋的征收,除了粟米之外,还有刍稿。刍稿是农作物的秸杆,用以充当饲料、燃料和建筑材料之用。有人认为刍稿是一种附加税。其实,从秦到汉,刍稿都是同粟米同时征收的,都应属于田赋收入的范围。如秦二世皇帝元年(公元前209年)用度不足,“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东汉光武帝中元元年(公元56年)令“勿出今年田租刍稿。东汉和帝初元十四年(公元162年)因灾减免,两者都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刍稿属于田赋无疑。
  对于少数民族的田赋,征课标准和方法又有所不同。据载秦惠王时,对巴中(今四川省东北部)的巴族,“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 (jiā)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 (hoū)”,汉代也据此征收,没有改变。又如对板 蛮夷(古代巴人的一支,居住在今四川东部)有“顷田不租,十妻不算”的照顾;即一户免收一顷田的田赋。免交十个妇女的算赋。可见,对边区少数族在田赋上是有照顾的。
  3田赋附加
  汉代的田赋附加,开征的时间见诸史料是东汉桓帝、灵帝时期。醒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因对羌族用兵等原因,耗费很大,开征田赋附加,用货币缴纳,每亩加征铜钱十文。这是田赋附加的开始。灵帝中平二年(公元185年),因南宫遭火灾,烧毁殿堂多处,又广阳门外屋宇毁坏,需要修建,以此为名,向天下田亩征收附加税,亩收铸币十钱。这两次附加,都属于临时性质的征收。
  二、口赋、算赋
  汉代的口赋、算赋,对人征收,属于人头税性质。按人头征税,最先开始于秦代。据史载:秦代曾使税吏挨家挨户按人头数收税,用一种竹制的箕收敛,充作军费,至于是否有男女老少之别,收多收少之差,史无记载。
  发展到汉代,人头税已经制度化,有算赋、口赋之分。
  (一)口赋
  汉代的口赋又叫口钱,征收对象是七岁至十四岁的少年儿童。汉代规定,凡适龄的少年儿童,不论男女,每人每年要交纳口赋钱二十,充作皇室收入。汉武帝时,随着军费开支的增加,为了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加重口赋的征收,纳税年龄提前到三岁即要负担口赋,征课额也增为二十三钱,增加的三钱作为车马兵器之用,即作为军费开支。由于口赋的加重,人民难以负担,致使有些民户生子辄杀,制造了很多惨剧。但这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却未引起统治者的重视,一直维持到汉元帝元年(公元前48年),由于贡禹的建议,才又恢复到七岁起征。但口钱数额并未减少,每人每年仍征二十三钱。
  对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征收口赋。如东汉时,对武陵蛮夷地区的儿童,每口收 布二丈。(二)算赋
  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赋。算赋的开征始于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当时规定:凡年龄在十五岁以上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需要向国家交纳算赋一百二十钱,叫一算。作国家购置车马兵器之用。
  算赋的税额,时有升降。汉初规定: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文帝时,由于经济得到恢复,人口也有了增加,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在减轻田租的同时,也将算赋由一算一百二十钱改为一算四十钱,即调低了三分之二。武帝时,由于对外用兵,国家财政不足,算赋又重新改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以后,又数作变动,宣帝甘露二十年(公元前52年),以九十钱为一算;汉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以八十钱为一算。
  汉代的算赋,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即是说,它征多征少,具体征收对象的确定都体现了国家的政策要求。首先,对少数民族有特殊规定:如对武陵蛮夷(指居于今湘西、鄂西地区的少数民族),每年大人输布一匹。对板 蛮人,除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等七姓不输租赋外,余户岁入 钱每口四十。其次,为限制商贾谋取暴利,在赋税上对商人加重征敛,每人每年两算,即纳二百四十钱;第三,为保障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力,鼓励人口增殖,对家有奴婢课重税,每人每年两算,占有奴婢越多,纳税越多。为了鼓励生育,对晚婚者课重税,凡女子十五岁不结婚,到三十岁,分成五等,每升一等,加征一算,到三十岁加到五算,即一年要交六百钱。这种累进课税法,在税制上说来,也是一种进步。
  三、户 赋
  户赋是在封君食邑区域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
  汉朝,封了不少异姓和同姓王,并封给这些王侯一定的封国或封地。汉景帝后,列侯封君不领经费,以封地食邑内的租税供充俸禄。封君的收入包括在封地内征收的田租、户赋和市税领经费,以封地食邑内的租税供充俸禄。封君的收入包括在封地内征收的田租、户赋和市税
  户赋按户计征,每户二百钱。因户赋由郡县征收后,直接输给封君列侯,所以也属于王室财政,不直接列入国家财政收入之内。
  四、徭役和更赋
  (一)徭役
  古代,凡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皆称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两部分。它是国家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对外征战,对内大兴土木,都要征用大批劳动力,人民的徭赋负担十分沉重。据记载,秦代营建阿房宫用七十万人,在骊山修始皇陵动用七十万劳力,北筑长城约五十万人,屯戍岭南五十万人,北防匈奴三十万人。仅这几项征调,就已动用劳力近三百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二千万人的百分之十五以上。至于为保证官府和军队所需官物粮草的转输,又有大批劳力被调发。当时为供应河北(黄河以北,潼关以东)戍守军士的粮草物资,男劳力基本上全部当兵服役,冻饿而死者不计其数。可见,秦代徭役对社会生产力是一种破坏劳力基本上全部当兵服役,冻饿而死者不计其数。可见,秦代徭役对社会生产力是一种破坏
  汉代徭役,包括在地方、郡县、京城和边境所服的各种兵役,还包括为皇室和郡县所服的各种劳役。
  服役年龄:汉代规定,民年二十三至五十六岁,均有义务服役,凡民达到服役年龄,就要进行登记,叫“傅”。凡成丁登记到名册上后,就意味着准备应征服役了。汉景帝二年,曾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服役年龄提前了三年。汉昭帝时才恢复汉初旧制,从二十三岁起役。
  平民被征发服劳役,一般包括建筑宫室、陵墓、城池、边境和冲要的障塞,修筑驰道,治理江河,修筑大规模的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堵塞黄河决口,往边境运送粮草物资,军队出征时军需用品的运输,以及皇帝出巡时所经过道路桥梁的修筑和维护,运输工具的供应、随行人员的招待等。这些项目,虽然工程规模大小不一样,但沉重的劳役,给贫苦人民带来了诸多不便。
  汉代的兵役,包括正卒、更卒和戍卒等三种。
  1正卒:正卒即正式的兵役。秦汉时期规定:在规定的年龄里成年男子每年必须在本郡充当步兵(或骑兵、水军)一年;如遇军事紧急需要,还要延长服役时间。
  2更卒:汉代规定:年满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子,每年要在郡县服一个月的劳役,称为更卒。农民亲自服役的叫“践更”。出钱由政府雇人代役的叫“过更”。之所以二十三岁才开始服役,据孟康所述,古代二十而傅,种三年地,积存一年粮食后,才能在离家服役时不影响家中生活。至于“更”是轮番更替之意,即指男子到一定年龄后,每年要轮流到指定地点服一定时期的兵役。
  3戍卒、卫士:在汉代,规定每个男子一生中要到边境上去屯戍一年,或到京师去服役一年。到边境屯戍的叫“戍卒”,到京师服役的叫“卫士”。
  此外,还规定,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到边境去戍边三日。实际上,真正到边境去从事防守或参加作战的,只能是有限的一部分人,其余不去戍边的,要交纳一定的代役金。
  (二)更赋
  更赋是对按规定应该服役而未能服役的人所征课的代役钱。汉代规定,每个成年男子都有服正卒、更卒和戍卒的义务;但不是一到服役年龄就要去服役,服役的人数也不需要那么多,当不需要服役或有钱不愿去服役时,可以按规定出钱代役,这种代役金叫更赋。
  汉代的更赋,其征收标准是:(1)正卒:如不亲自服役,可纳钱二千,由政府雇人代役。(2)戍卒,如不服役,每人每年纳钱三百。由于戍卒的人数因国家劳务的多少和用兵情况不同而有增减,特别是东汉时,戍卒多征发犯罪之人充当,更赋的交纳和使用,不同时期有多少差别,这就使充作徭役的基金(更赋)有一部分余额,这个余额即归国家财政收入。
  汉代的徭役,还有一项重要的措施:买复,即出卖免役权。买复始于西汉文帝,当时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买到五大夫以上的爵位,就可取得免役的权利。汉武帝时多次许民买复,如元朔(公元前124—前123年)年间,因军费开支过多,府库空虚,于是允许人民交纳一定数量的奴婢后,免除终身服劳役的义务。元封(公元前109—前108年)年间,允许交粮食买得免役权。武帝元朔六年(公元前123年)又卖武功爵,分十七级,这次是收钱或黄金,凡买到规定的爵位后,可终身不服徭役,不纳更赋。
  买复措施的实行,虽然国家可暂时获得一笔收入,但从长远看,对国家是不合算的。几十年后,元帝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因服役的人少了,给国家带来了困难。当然买复这一措施对富豪、权贵之家是有利的,但富豪之家免除了徭役,封建统治者就会把它加在劳动人民身上,使劳动者不胜其苦。
  五、赋税的减免
  汉代推行重量农政策的另一表现,就是除了对土地适用轻税政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外,在不同时期,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减免赋税的措施,以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不同时期,在不同的情况下,采取各种减免赋税的措施,以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
  汉代的减税、免税(包括对人征税和对土地征税的减免),根据其减免的原因,减免性质及其欲达到的目的,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一)灾歉减免
  在汉代,科学技术还很落后,所以水、旱、虫、雹、风、震等灾害,时常威胁着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如不采取减、免赋税和救济的措施,就会出现家破人亡或卖妻鬻子的现象,影响社会的安定。据粗略统计,两汉统治共约四百二十六年,有灾之年,西汉三十二年,东汉一百九十五年,有记载的大小灾达二百七十三次。如汉文帝后元六年(公元前158年),全国性大旱灾,又有蝗虫为害;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关东十一郡国大水,出现饥荒,至人相食;等等。有灾之年,国家除了开创赈济外,还给予减税、免税照顾。如昭帝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下诏:“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振贷种、食,勿收责,毋令民出今年田租。”这种灾歉减免,在西汉时期是比较多的。
  (二)行幸减免
  这属于特殊照顾性质,是一种临时性质的减税和免税。这种减免,发生在皇帝出巡某地,或去泰山封禅,郊祭泰畴等时候,为了表示“爱民”,而发出减税、免税命令。如文帝前元三年五月,自甘泉到太原,“举动行赏,诸民里赐牛酒。复晋阳、中都民三岁租。”武帝天汉三年,下令凡他沿途所到之处,都免出田租。
  (三)劝农和其它减免
  为了鼓励和督促农民积极参加农业生产,创造更多的收入,有利于封建王朝的统治,两汉前期统治者在田赋的征收上,作出了重大让步。文帝前元二年,担心农民弃农经商,影响农业生产,于是亲自过问农事,责令有关官员组织和督导农民努力务农,并宣布免除全国当年田租的一半。有时改年号,也有减免,以示“普天同庆”。如建下三十二年改元建武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复博、奉高、嬴勿出元年租、刍稿。”
  (四)移民免复
  移民是秦汉合理配置劳动力,促进土地开发的一种措施。为此,秦汉王朝在土地税征收上也给予了减除徭役的照顾,包括短期和长期的、对个人的和对全家的多种减免形式。如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南登琅琊,下令迁移平民三万户于琅琊台下,对他们给予免除徭役二十年的照顾。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令丰人(汉高祖为沛县丰邑人)徙关中,免除终身徭役。
  为了有利于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或者以示对平民百姓的“关怀”,也有免除口赋、算赋的。如汉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诏凡流民回归本土的,租给公田,借给种子、粮食,并免除算赋。东汉安帝元光元年(公元121年)秋,京师及其他二十九郡国雨水过多,冬天又有三十五郡国受地震之灾,人、财、物损失很大,在免除田租的同时,对遭灾严重地区,免除口赋。
  综上可见,秦汉的减免措施是为当时的政策服务的,是“重本抑末”政策的组成部分。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社会的稳定。
  第四节 两汉的盐铁酒专卖
  两汉的专卖事业,包括盐、铁和酒三类。
  盐铁产品,为山川、井、池所出,汉初,采取放任政策,任民采铸,官府只向他们征收少量的税,作为皇室收入的来源;如系在皇族、王侯封地之内,盐铁税为封君征收,作为封君、公主的私奉养。
  盐、铁是人们生活必需品,在自由放任政策之下,利之所在,豪富权贵争相竞取,致使公私受困。汉武帝时,改为专卖,由国家控制经营。
  一、实行专卖的原因
  西汉对盐铁实行专卖,原因很多,主要有如下两个:
  第一,边防经费开支过大,国家财政困难,需要筹集财政资金。汉武帝时代,由于对外多年用兵,人力、物力消耗很大,一年费用动辄是数十万、数百万,国家蓄积不几年即被用完,财政发生困难。实行盐铁专卖,收取专卖利益,是为了巩固国防的一项长远之计。这项收入不需要向百姓别外征税,是“有益于国,无害于人”的办法。
  第二,将商人之利收归国家,限制商人的兼并活动。汉初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对盐铁也采取放任政策。一些贵族、豪商趁机垄断盐铁经营,只向官府交纳很少的税甚至不交税,因而积累了巨额财富。例如汉高祖的侄子吴王濞,通过冶铜铸钱,煮海为盐,成为巨富,并蓄谋夺取中央政权。对于这个问题,在《盐铁会议》上,桑弘羊等作为一条教训进行总结,他说盐铁放任的结果,“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所以,实行盐铁专卖,也是为了重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兼并,是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重要措施。
  二、盐、铁、酒专卖
  (一)食盐专卖
  战国末期,秦国统治区域里的巴蜀地区及河东一带煮盐业发达,这时,不仅有专门机构管理盐的生产,还要负责销售;盐的专卖收入,成了秦国经济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汉初,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属山泽税范围,是帝室收入来源之一。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因财政困难,才采纳孔仅、东郭咸阳的建议,实行专卖,归入国家收入。
  汉代的盐专卖,采用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办法。即由官府招募人民煮盐,官府除供给煮盐工具之外,其它费用由人民自理。盐生产出来后,由官府收购,组织销售,获取盐利收入。
  为了保证专卖事业的实行,汉王朝起用商贾为官吏,以管理食盐专卖事业。据记载,汉代在全国所有主要产盐地区,包括二十八个郡的三十六个县,都设置了盐官,以管理食盐的运销,控制食盐销价和了解销盐方向。
  (二)铁专卖
  战国末年,冶铁业得到了普遍的发展,秦国拥有丰富的铁矿资源,产铁之山有三千六百九十个。取得巴蜀地区之后,又获得了丰富的铁矿资源,促进了秦国冶铁业的发展。
  秦代对铁的开采和冶铸都加以控制,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铁的生产和使用。在秦律中就有“左采铁”、“右采铁”等官吏名称。
  汉代的铁专卖,也是开始于汉武帝时期,当时在产铁地区设置铁官,不产铁地区设置小铁官。据统计,汉代设有铁官的地方,计有三十九个郡国的四十八个县,当时铁的开采和冶铸具有相当规模,从业人数达十万以上。
  汉代从铁的生产到铁器的制造,制品的销售,都由官府负责。对私铸铁器者,不仅没收其生产器具,还要处以刑罚。
  西汉盐铁专卖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任用原制盐业者为盐官,任用大冶铁商为铁官。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减少盐铁官营的阻力,有利于盐铁经营,但不可避免地是使官吏庞杂,治理水准不高,加速官吏的腐败。
  西汉的盐官和铁官,都属大司农,即由中央主管;只有小铁官由郡县主管。东汉则不设小铁官,所有铁官、盐官,都属郡县。
  汉代的盐铁专卖,也有反复,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盐铁会议之后,罢关内铁官。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时,尝罢盐铁官,后因财政困难,三年后又恢复专卖。王莽统治时期,对盐铁也实行专卖。至于东汉,盐铁专卖为时不长,汉和帝章和二年(公元88年)废止专卖,以后仅由中央对盐、铁课税,降汉末刘备在四川对盐铁实行专卖外,盐铁专卖之事很少记载。
  (三)酒专卖
  汉代对酒实行专卖,始于汉武帝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御史大夫桑弘羊建议“榷酒酤”。但只实行了十七年,因在盐铁会上遭到贤良文学的坚决反对,不得不作让步,改专卖为征税,每升税四钱。东汉时,因所属统治区缩小,又常遭水旱之灾,所以一再禁止私人卖酒,可见一般情况下实行的是私人经营国家征税制。
  西汉的专卖政策,是同汉代的国策相适应的,特别是汉武帝时,为了满足其安边扩土的需要,广开财源,所以,对盐、铁、酒实行专卖,以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汉代的专卖政策确实为国家财政带来了好处,解决了战争带来的财政困难,有助于增强力,有助于国防建设和边境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对汉代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盐铁在专卖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弊病,主要是价格太高,民多不便;铁器质量粗劣,又无选择的余地;有时还征调人民去服徭役。
  (四)王莽的“五均六 ”
  王莽代汉前后,面对当时土地兼并加剧,封建剥削加重,农民极度贫困,阶级矛盾十分尖锐的状况,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固自己的统治,不得不在“齐众庶,抑并兼”上下点功夫,他采取的措施是实行“五均六 ”。
  六 就是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盐、铁、酒、山泽、五均赊贷、钱布铜冶等六项事业实行国家统制管理,实行课征,避免落入豪民富贾手中,于国于民不利。王莽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下令推行“六 ”,“命县官酤酒,卖盐铁器,铸钱,诸采取名山大泽众物者税之。”征课的方法:凡采自山林水泽的鸟、兽、鱼、鳌、百虫,畜牧收入,缤妇桑蚕、织纤、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其它方技,商贩贾人开的店铺,小摊及饭馆客店等,都必须把他们的经营业务及营业收入,向所在官府如实呈报,官府在扣除成本后,按其盈利征税,税率为十分之一;如果不如实呈报或隐瞒不报,偷、漏税收的,轻者没收其财产,罚作徭役一年;重者罪至死。征课范围之广,处罚之严,是王莽朝的一大特点。
  王莽行“六 ”之法,名为“齐众庶,抑并兼”,而真正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不过,执行结果在限制商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兼并农民等方面,确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六 所涉项目均系人民日用生活必需品,或送往迎来、喜丧必备之物,即使物价昂贵,也不得不买,所以财政收入是有保证的。但是,有的物品如鸟、兽、鱼、螯之类,有的收入如织 补缝等,收入有限,也都在管制范围之内,政府统统课税,等于剥夺了经营者的生计,这样,平衡负担不过是一句空话,反而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弄不好,还有被罚的危险。加以王莽任用的官员多系官商结合的豪族,如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淄姓韦等,都是“乘传求利,交错天下”的大商人,他们勾结官府,朋比为奸,多方苛剥百姓。财政收入完不成,府库充实不了,又重罚于民,导致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加速了新莽王朝的败亡。
  第五节 秦汉的工商杂税
  秦汉时期,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税收,其中田赋收入又占很大比重。但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造成了汉代经济的繁荣,为国家财政提供了丰厚的财源。国家赋税收入品类项目,由汉初的田租、口赋、更赋、关市税、山泽税等几大项,扩大到武帝时期人头税、财产税(收益税)、消费税、专卖收入等很多类,税源之多,税目之广,财政的充实,是秦代以前各代所不能比的。根据史籍记载,秦、汉时期的工商税有缗钱税、车船税、贳税、贳贷税(上属收益税性质),关市税、牲畜税、盐税、铁税、酒税(上属消费税性质)以及山泽税和其他杂税等内容。
  一、缗钱税、车船税
  缗钱税和车船税,是汉武帝时期开征的一种新税。当时武帝对外用兵,军费开支很大,国家财政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而商人积货逐利,不佐公家之急,汉王朝乃根据“重本抑末”政策,在工商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对商人的缗钱和车船临时征税。这种税的特点,一是为了满足国家某一暂时的需要,属于临时性征收;二是专对搬运商货的车船及商人手中的现钱(缗钱)课阁,虽有税率规定,但带有捐的性质;三是征收的对象是商人(后来发展到所有车船主),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一部分。
  (一)缗钱税: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缗钱及货物所征的税。缗为丝绳,用以贯钱,一千钱一贯,缗钱税就是按贯征税。
  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冬,“初算缗钱”。凡商人、手工业作坊主、高利贷者、放债取利者及囤积居奇、谋取盈利的人,都是征收的对象。
  缗钱税的征收方法,首先由财产所有者根据自己的财物积存数额据实上报,官府经过查验,按率征税。对交易额(折钱)或贷款额,税率按缗钱计算,每二千钱一算(一百二十钱),税率为6%;手工业生产者和金属冶炼者,其用来买卖或储积待卖的物品,都要折算成钱,每四千钱一算,税率为3%;凡隐匿物品不估价陈报,或陈报数与实有数不相符的,除没收其缗钱财物外,还要罚犯税令者到边境服一年徭役。
  (二)车船税: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的税。此税始于西汉武帝年间,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冬,“初算商车”。征收的对象为商人和除官吏、三老、北边骑士以外的其他车、船所有者。凡商贾的轺车(由一匹马驾驶的轻便车)每辆二算;其他人有轺车者,每车一算;如属官吏、三老、北边骑士,其占有的车不征税。五丈以上的船征一算。
  汉武帝的缗钱令,首先针对当时的商人和手工业主,对他们所有的钱、物征税,其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又扩大了征收范围,凡豪家及中产之家的财产,包括缗钱商货、车、船、田宅、牲畜、及至奴婢等,均在征税范围,需要一一评定,汇总征税。这种做法,必须遭到豪富巨商的抵制;或以多报少,或匿而不报,不愿分财以应国家之需。其实,汉武帝早已估计到这个问题,颁布税法时,即有罚则规定。所以,当豪富巨商争相匿财时,汉武帝于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颁布告缗令,并任命杨可主持告缗工作,鼓励大家揭发检举偷、漏税之人;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还出赏格,对告缗者赏给查出财的之半。其结果,“杨可靠缗遍天下”,中层以上之前大抵皆被告,国家因此而得到大批财物。抄没来的财物上亿,罚没的奴婢千多万,没收充作公田的土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房宅亦相应没收。不过,算缗、告缗也有它消极的一面,因为商贾中产以上大多数都被告受罚,以至于破产,造成商民讲究吃喝的多了,从事蓄积的少了;同时,从事车船运输贸易者也少了,导致商品供应紧张,物价上涨。总之,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从长远看,势必影响国家收入的增长。
  二、贳贷税
  指对出贷金钱或粮食所得利息所课的税,相当后代的利息税。
  在汉代,商人势力很大,他们凭借冶铁煮盐,或巧取豪夺,积累了大量金钱,然后把这些钱出借,以获取很高的利息。为典型的高利贷者。
  汉代的高利贷利息很高。高利贷者有时乘天灾税苛之际,收取加倍的利息,借一百还二百。由于利息率高,剥削残酷,所以,不少受高利贷剥削的人,陷入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的困境。
  汉代的工商业兼高利贷者,通过苛刻的债息,获得了大量的财富,不少列侯封君,有时也不得不向他们借债。由于借债者多,利息很高,很多高利贷者转瞬之间成了亿万富翁,如《史记》上记载的无盐氏、宁成等都属于这种人。
  汉代统治者对高利贷也作过一些限制,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统治。据记载,旁光侯刘殷、陵乡侯刘新,都因“取息过律(率)”受到法律制裁。至于官储规定放债利息的最高限额是多少,史无记载。
  除了限制放债利率外,官府还对高利贷的利息收入课税,这就是贳贷税。贳贷税的税率,在缗钱令以前,不得而知。但在缗钱令发布后,则要对其本金课以百分之六的税(二千钱一算),据此推算,缗线令前的税率不会超过百分之六。
  由于高利贷能致巨富,在汉代,一些王公贵族也参与放债取息活动,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权,不向公家纳税。汉王朝对偷、漏税款的行为大力打击,偷、漏税款的即使是王侯之家,也要论罪。元鼎六年,旁光侯就因放高利贷不交税,利息又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到法律制裁,只是后来遇赦才免除刑罚。
  三、牲畜税
  这是对牲畜所课的税。汉初,对牲畜并不征税。汉武帝时,因对外用兵,师旅之费不可胜计,国家财政开支不足,所以,在实行盐铁酒专卖,铸造货币的同时,也对牲畜征税。
  牲畜税征课的对象,《西域传》上说包括六畜,即马、牛、羊、鸡、犬、豕。对马的征课,主要是因为武帝多次同匈奴作战,战马损失很大,有时一次战役要死伤十余万匹,为了补充战马的不足,曾鼓励或强制官、民养马,大量繁殖牲畜,后为发展到对官、民马匹的强制征收。
  牲畜税的税率,汉成帝时为百分之二。即不分牛、马、羊,一律按头数折价,每千钱交税二十。至于猪、鸡、狗是否征税,史书上没有记载,翟方进传上也只列举了马、牛、羊三种,据此推测,汉代可能只对马、牛、羊征税。
  四、关市税
  关市税包括关税和市租三部分。
  (一)关税
  在汉代,关税属于通过税性质。包括内地关税和国境关税两种。内地关税是指对通过主要关卡的货物的征收;国境关税则是指同匈奴等民族通商贸易所征的税。
  秦汉以前,设关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行旅货物,以纠察违法行为。但是关卡之多,为各国商旅所不便。秦统一全国,为商业交往开通了道路。汉初,为了促进经济的恢复,“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以沟通各地财货,活跃城乡经济。文帝时,把关也撤掉了。景帝四年春,因吴、楚、赵、胶西、济南、淄川等七国联合发动叛乱,又复置诸关,但没有说明收税之责。武帝太初四年(公元前101年),才有明文记载,在武关设官收税,不过税率不高,所收的钱,也不列入国家财政,仅供“关吏卒食”,所以财政意义不大。发展到东汉,关税日显重要,征收也较繁苛。延康元年(公元220年),曹歪上台时下了一个诏文,指出关津加重征税,于商民不便,今后要减轻关津之税,恢复十一税率。可见,东汉末年,关税税率已超过百分之十。至于同匈奴设关贸易,主要是为维护民族关系,是否课税,如何课税,税率高低,有无优免,等等,史籍没有记载。
  (二)市租
  市租是对市肆商品营业额所征的税,具有营业税性质。
  汉代,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走向繁荣。当时重要的城市,除长安是全国的政治政治中心(东汉为洛阳)之外,还有成都、宛、寿春、临淄、邯郸、江陵、吴、合肥等大商业城市;至于中小商业城市,更是遍于全国。西汉有郡国一百零三个,县邑千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东汉郡国、县、邑、侯国计一千二百八十五,这些地方都有市肆或集市,所以,对市肆征税,便成了汉代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市税很早就有征收。汉初,在临淄即征市税,据说“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这里面可能有夸大之处,不过,也说明当时市税收入是不少的。
  市税的纳税人,包括市肆上的有市籍者和流动商贩。由城市中主管市政和部政的市吏或市啬夫定期收纳,或到集市上随时收纳。对那些不遵法纳市租的商人依法律制裁。
  汉代的市税收入,属于地方收入,专用于侯国封君的私奉养,归王室收入,不直接列入国家财政范围。
  五、山海园林池泽税  是对山、海、江河、湖泊、草原、池塘、园圃、池 等的出产所征收的税。属于皇室财政收入或是封君列侯的私收入。它包括三部分:
  (一)山泽税
  山泽的出产,一般包括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珍禽异兽等特产,以及食盐、竹木等类。因为山林土地属于皇帝所有。因此,山林土地的出产物,也应归属于皇室收入。当人民进山采取山林出产后,国家按规定征收山泽税,用以解决封君的奉养之需。
  在汉代财政收入中,山泽收入占有一定地位。据记载:吴地有豫章郡铜山,吴王濞则利用汉初放松对山海之禁的机会,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获利很大,因而国用富饶初放松对山海之禁的机会,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获利很大,因而国用富饶
  (二)得自江河湖海的收入
  得自江河湖海的收入,一般包括鱼、贝、菱、莲、藕、芦苇、花草、果木、菜蔬等产品的收入。此项收入,亦属皇室和封君收入。在西汉,少府置果丞、海丞各一人,主持收税工作。只是到了东汉,才把山泽税改属大农。
   对江海池陂的征税,遇上凶荒年成,也有减、免照顾。如元帝即位初,关东大水,百姓饥荒,疫病流行,元帝乃下诏:“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税。”即允许人民在皇室管辖下的江海池陂里捕捞以救灾,对其收入不征税。
  六、其它收入
  汉代,除了向人民征收财产税、消费税,并通过专卖取得收入外,还让地方贡献和纳酎金。贡献,是指各诸侯王、郡国把他们本地生产的特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贡纳给帝王。贡献数量,由各诸侯、封君自定。但除了重灾之年经特许免贡外,每年都要贡献。
  酎金,指皇帝在每年八月祭祀宗庙时,各诸侯在参加助祭时所献的金钱。从原则上说,酎金不具有税的性质。史载汉武帝制定《酎金律》,规定以正月旦作酒,八月始成,叫酎酒。此时,皇帝亲率群臣祠祭宗庙。诸侯必须献金助祭,交纳数额,诸侯、列侯各以其辖区的人口数计算,每千人献金四两,人口不足千口的也交四两。在参加助祭时,将金交少府。至于九真、交 、日南则用长九寸以上的犀角及 瑁甲一,郁林用三尺以上象牙及翡翠各二十,代替金四两之数。汉代黄金一两为六百二十五钱(黄金一斤值万钱),四两为二千五百钱。当然,这笔钱真正的负担者不是诸侯,而是人民。按规定,千口人分担四两,则每人为二个半钱,就这点来说,负担不算重。如果同别的负担在一起,那么人民的负担就重了。
  汉代,对违反《酎金律》规定的,要给予程度不同的处罚,包括经济制裁和刑罚。汉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因诸侯所献酎金成色不好,重量也不足,结果,汉武帝命令“王削县,侯免国”,被夺爵者达一百零六人。
  第六节 秦汉的赋税管理
  一、财税管理机构
  秦代,负责中央财政的官员是治粟内史,负责山海池泽之税以供给皇室的是少府。在地方,郡有守,县有令,负责各该管辖区的民政、财政之事。乡置三老、啬夫,掌教化、诉讼和收赋税。
  汉初,负责全国财政的主管官仍叫治粟内史。景帝时改为大农令,武帝太初时改为大司农。王莽时改为羲和(后改为纳言),东汉时仍称大司农。一切财政税收事项,都由大司农汇总。年终造册报皇帝。大司农之下,又分设若干职事官,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汉代在地方设太守总管一切,下有专管财政的丞,县有县令(长),管一县之事。县下设乡,乡有啬夫,他要了解全乡民户的贫富、丁壮的多少,土地的肥瘠和占有状况,然后按户等差、劳力强弱,评定各户应负担的赋役。史载“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至于乡佐,属乡的员吏,其职责则是具体办理赋税征收事务。
  汉代还规定:凡郡县出盐多者设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税物;有水池及鱼利多的地方置水官,主收渔税。所在诸县,均设置官吏办理有关事项。可见,盐官、铁官、工官、水官皆置于郡县,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盐铁、手工、水产等项进行管理和征税。设官置署的原则是随事置吏,即根据需要设置机构。
  汉代少府,其职责同秦代相同,在税政方面,主要是掌管对山林、园囿、江湖,以及大海等出产物的征税,这些收入专供皇室及封君生活之用。
  二、税制、税法
  秦汉时期的税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它为封建社会国家税收制度奠定了基础,秦汉的税收制度不仅包括了征收对象、征收原则、税目、税率,还包括有一套优待、减免和赏罚措施。这在前面已介绍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自秦到汉,都订有一套法律制度,并且逐渐在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的需要,维护新的封建生产关系。
  秦国的成文法典,创始于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他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称秦律。《秦律》包括的内容很丰富,从挖掘出的地下资料看其中关系到财政税收的,即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等。秦代《田律》规定:当农业遭受风、雨、虫等灾害时,要立即报告中央,近县派人送,距离远的由驿站送,必须在八月底以前送达,以便中央采取措施。又如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规定春二月不准砍伐木材;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肥;不到七月不准捉取幼兽、鸟卵和不准毒杀鱼鳌,等。《关市律》中规定:收纳市税《或市场管理费》时,必须当众把钱放入陶质钱罐中,令市者见其入;违反这一法令的要罚款。在《郊律》中规定:会计要定期清点财务,如果账目不清,物资有短缺,法律规定要罚款;如借算人户二户,牛马二头以上是重大错误,要罚资一甲。
  汉代法律比秦又进了一步。到汉武帝时,由于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犯法者多,于是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法令,法禁逐渐慎密,当时制定的律令有三百五十九章,死罪事例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法制日严,人民因此而获罪者不少。不仅如此,西汉对执法犯法的官吏,也按法加以制裁。
  秦、汉的税法,以及它的全部法律制度,集中表现了秦汉时期地主阶级的意志。它的作用是十分明确的:第一,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整体的利益,如有危及封建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危及国家政权的巩固,则以法惩治。第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封建秩序。从《田律》、《徭律》中可得证明。第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田律》、《徭律》、《仓律》、《关市律》以及《金布律》中,对农民缴纳田租、赋税,应服徭役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在《田律》中有“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并从品目、数量(税率)到质量的要求,都十分详细。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务,即使是主管官吏,也要受笞责及至罢官的处罚。又如在采伐林木,猎取鸟兽等方面,不仅有时间限制,而且还有在什么情况下可猎杀,在什么地区杀的可“食其肉而入皮”的规定,同样十分详尽。秦代,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需要,以及“重本抑末”政策的总体要求,对手工业生产和商业贸易活动规定有种种限制,如不服从,触犯法令,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汉初规定商人不准衣丝、坐车,不许做官。汉武帝时,对商人财产要加倍征税;如有欺隐,则籍没其家财。这些规定,在某些方面是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打击工商业主的,对工商业的发展有不利影响。
  三、赋税管理
  自秦以后,国家的财政同皇室财政开始分开,不仅划分了各自的收入来源,而且有各自的用途,分设机构,置官管理。秦汉时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主要靠赋税收入。当时属于国家的赋税,秦代的汉代是田租(田赋)、口赋(汉为算赋),这是主要的收入;汉武帝后,又把原来属于皇室收入的盐铁税改归国家,实行专卖;此外,还有公田收入和屯田收入,均输平准收入等。属于皇室财政收入,指来自山川、园池、市肆的租税,包括口赋(汉代)、山泽税、园池收入和江湖河海收入、酒税、关市税以及户赋、贡纳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分开使用。税收的征收原则,是根据国家的军政需要(包括官吏俸禄和国家军政经费),向人民征收赋税税收的征收原则,是根据国家的军政需要(包括官吏俸禄和国家军政经费),向人民征收赋税
  为了有效地组织征收,秦、汉时期不仅设置了专门的财政机构,选配了适当的理财官员,而且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制定了有关政策,制度,还加强了税收会计和年终报告。据载,秦代税吏在收到税款后,每千钱装一袋,加盖令、丞的印后收藏起来备用;至于收纳的粮食绢帛,则要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榆查不严的官吏,有罪。钱谷入仓后,必须加强管理。如管理不善,粮食霉变,损失不足百石者,官啬夫受到申斥;损失百石以上,不足千石者要罚官啬夫一甲;过千石者,罚二甲,并令官啬夫同仓吏共同赔偿财物损失。
  秦汉时期,还加强了税收会计工作。有关衙署收到钱、物之时,要记入簿记,上级官府要定时或不定时地以账薄同库存实物核对,如发现账实不符,有关损失,要责令、丞和仓吏共同赔偿。为了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国家有时还令御史检查所记的簿册。“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到年度终了后,要进行总结算,地方官吏要定期向国王报告政令的执行情况和赋税的征收及完成情况。一年一度,还要把一年的税收预算数写在木券上,剖而为二,右券交中央朝廷,地方郡县留左券,年度终了,中央据以考核地方赋税征收的完成好坏,并作为官吏升降的重要依据。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古代,赋税总额也是由中央朝廷控制的。有时皇帝还亲自过问税收情况。据载,汉武帝曾在隆重的仪式中收取地方郡吏的上计。上计工作在汉代已成为一种正式制度。
  当然,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并不能以收税数字多少而论。有的官员,为了自己的前程,不惜苛征暴敛,有时弄得人民生计全无,只好逃亡。不少社会问题的产生或加剧,原因之一就是国家税赋征收过苛。
第四章 隋唐五代时期的赋税
自公元581年隋朝建立,到公元960年北宋政权建立,是中国历史上的隋唐五代时期。其中,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继秦汉之后,又一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文化都有其特色。
  第一节 概 论
  一、隋、唐两代政治经济概况
  (一)隋唐两代政治概况
  隋王朝的建立,结束了魏晋南北朝长达三百七十年的分裂割据状况,开创了全国再统一的新局面。隋文帝统一全国后,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着手于政治改革。在官制方面,确立了三省六部的制度。三省,即尚书省、门下省和内史省。尚书省是处理日常政务的机构,门门下省是审议机关,内史省是决策机关。尚书省下设有六部,即吏部、礼部、兵部、度支(后改为户部)、都官(后改为刑部)、工部,六部尚书分掌全国政务。同时,对地方机构实行精简,把原来的州、郡、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制,裁并了冗官,节省了开支。在军事方面,发展了西魏和北周以来的府兵制,并使府兵制和均田制相结合,做到兵农合一,寓兵于农,既加强了军队的战斗力,又节省了大量的军费开支。在远拔官吏方面,废除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取士制度。经过以上政治措施,增强了武备力量,排除了士族势力,加强和巩固了中央集权。杨广杀父自立后,走的是另一条路。他肆意挥霍资财,残酷地摧残民力,对内大兴土木,对外不断征代。由于劳民过度,终于激起了隋末农民大起义,隋朝由此灭亡。
  隋朝太原留守李渊,在隋末群雄割据时,起兵攻占了长安,得到关中地主阶级的支持,建立了唐朝,是为唐高祖。唐军在李渊之子李世民的率领下,经过几年的战争,消灭了各地的割据势力,于武德六年,统一了全国。武德九年,李世民即皇帝位,是为唐太宗。唐太宗常以隋亡为鉴,励精图治,改进并发展了隋朝的各项制度,使其更加完备、周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唐王朝封建统治。唐朝前期,即从开国到“安史之乱”爆发,由于政权稳固,社会安定,国势强盛,疆域扩展,出现了“贞观之治”和“开元之治”两大盛世,唐王朝的繁荣昌盛达到了顶点,形成了强大的唐帝国。“安史之乱”以后,唐王朝由盛转衰。唐朝后期,藩镇割据日益加剧,中央集权逐渐削弱。唐末,宦官专权,统治集团更加腐朽没落,在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下,唐王朝灭亡。
  (二)隋唐两代的经济概况
  隋王朝统一全国,结束了长期分裂割据的局面,这为全国商品的流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隋文帝即位后,在实行政治改革的同时,对经济也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主要措施是:(1)重视对江南经济的开发;(2)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田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中原地区长期战乱,北方的民户大量地向江南迁徙,同时把北方先进的耕作技术也带到了南方,长江流域因此逐渐得到开发。隋文帝统一全国后,加强了对江南的控制,并致力于南北经济的交流。特别是沟通南北经济的大运河工程的完成,对全国的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作用。隋文帝还把北魏以来实行的均田制推行到全国。均田制的实行,把隋初大批的流民和国家所掌握的大量无主荒地重新结合到一起。农民得到了土地,生活有了保证,社会得以安定,国家增加了税源。均田、轻税,再加上隋王朝不断检括户口,清查隐漏,使隋初户口增加,垦地扩展。据记载:“开皇九年,任垦田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到大业中,天下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文帝之初,有户三百六十余万;平陈所得又五十万。……大业二年,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此隋之极盛也”。反映到财政上是国家财政充裕,仓储丰实,所以史称:“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隋代农业的兴盛,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特别是制船业和纺织业发展很快。当时不仅能够制造高四十五尺,长二百尺,上下分为四层的龙舟,还能够制造供水上作战的战船。而长安和洛阳的官营手工业作坊,则集中了全国最优秀的工匠。在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也有了大的发展。当时江都、宣城、丹阳、毗陵、吴郡、京口、会稽、杭州等都是规模很大的都市,尤其是西都长安和东都洛阳,既是政治文化的中心,又是全国最大的商业都市,而且还成为国际贸易的中心。隋炀帝时开凿的大运河,适应了南北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国家的繁荣和统一起了重要作用。
  唐朝初期,经隋末战乱,人口流徙,土地荒芜,社会经济凋敝。武德年间户口不满三百万户,黄河下游地区,一片荒凉的景象,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唐王朝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下令招还流民,继续实行均田制,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唐调制度。唐太宗常以隋亡为鉴,励精图治,更加重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过唐初到玄宗开元年间前后一百二十多年的努力,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经济稳步上升,户口逐年增加。太宗贞观时,户不满三百万户,黄河下游地区,一片荒凉景象,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唐王朝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下令招还流民,继续实行均田制,并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度。唐太宗常以隋亡为鉴,励精图治,更加重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过唐初到玄宗开元年间前后一百二十多年的努力,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经济稳步上升,户口逐年增加。太宗贞观时,户不满三百万。到玄宗开元、天宝时期,户增至九百六十万左右。
  唐代工商业发展迅速,特别是纺织业十分发达,中国的丝绸和其它物品,沿着有名的丝绸之路,远销到西亚。唐代的陶瓷业,当时闻名中外,尤其是唐三彩陶器的绚丽多采以及塑工的高超技巧,都是我国艺术宝库中的珍品。唐代完成了由陶器向瓷器的过渡。江西景德镇的瓷器,有假玉器之称。唐代的造纸业十分发达,益州的麻纸,杭、婺、衢、越、信等州的藤纸,蒲州的薄白纸,中外驰名。此外,唐代的造船业、冶铸业也都十分发达。与此相适应,唐代的商业繁荣,对外贸易有了发展。当时全国有很多大小不等的商业城市,扬州、益州等城市是全国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广州是当时最大的海上贸易城市,广州与波斯湾之间,中外商船往来不绝。内地水路运输更是繁忙,据史书记载:“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舳万艘,交贸往还,味旦永日”。唐代由于工商业发达,工商税的税种、税目也不断增加,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奠定了物质基础。但唐朝中期,遭受“安史之乱”,社会经济受到很大的破坏,唐代从此由盛转衰。特别是土地兼并的加剧,使土地占有结构发生变化。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法无法再实行下去。“安史之乱”后,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步稳定,社会经济又得到恢复和发展,但北方经济发展缓慢。只是没有直接遭受战乱影响的南方,发展较为迅速。商业经营,后期较前期繁荣。僦柜、飞钱适应商业的发展应运而生。发展到唐代后期,由于统治集团腐朽没落,人民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阶级矛盾日趋激化,终于导致唐政权的总崩溃。
  二、隋、唐时期税收的特点
  (一)经济繁荣带来财政富裕:
  隋前期,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恢复了发展的措施:招还流亡,鼓励垦荒,简赋轻徭,从而使土地开辟,人口增殖。经过文帝的治理,出现了财丰民富的景象,史载:“时百姓承平日久,虽数遭水旱,而户口岁增。诸州调物,每岁河南自潼关,河北自蒲坂,达于京师,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财政之富为前代所未有,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计天下储积,得供五六十年”。财政之富为前代所未有
  唐初承隋末之乱,唐太宗励精图治,鼓励农桑,自唐初到玄宗开元年前,一百二十年间未曾改变,社会经济空前繁荣,赋简徭轻。这段时间里,经济逐步上升,户口逐年增加,社会经济的繁荣,带来了财政的充裕,岁收租、钱二百余万贯,粟一千九百八十余万石;庸调绢七百四十万匹,绵一百八十五万余屯(六两为屯),布一千零三十五万端(布大丈为端)。
  (二)工商业的发展,新的税种税目不断增加
  唐代前期,在农业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商业也日益发展和繁荣起来。不仅官营手工业有了很大的进步,私人手工业门类也日益增多,包括纺织、采矿、瓷器、铜器,以及纸、笔、墨、砚等的制造,不仅形成了行业,且生产技术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如纺织业中宋州、亳州的绢、益州的锦、扬州的锦袍驰名全国。由于全国的统一,商品流通日益活跃,在全国形成了许多商业城镇,长安东市有“三百二十行,四百立邸,四方奇珍,皆所聚集。”唐朝后期的商业较前期又有发展,江南城镇杭州,其城“骈樯二十里,开肆三万室。”由于商品的繁多,交易的发达,为工商税收入奠定了基础。唐代中期以后,财政一度紧张。此时盐、茶、酒税、矿税、间架税的开征,以及借商等措施的采取,无一不以工商经济发展作前提、茶、酒税、矿税、间架税的开征,以及借商等措施的采取,无一不以工商经济发展作前提
  (三)两税法开创了后世田赋制度的基础
  中国古代的田赋制度,课税的主要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丁。田为物,户和丁为人。汉朝的田租、口赋,魏晋南北朝的田租、户调,唐初的租唐调,都是以对人税和对物税并行。到唐中期,田赋制度由租庸调改为两税法。两税法按田亩和资产的多少来征税,纠正了从丁而税之弊,把对人征收的庸调废除,成为对物的财产税,它适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大进步。我国在唐朝中期以前,田赋主要是交纳实物,实行两税法后,开始以贷币计税,并可以货币交纳,这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大改革。两税法由对人税转变对物税,由实物交纳转变了货币交纳,这说明从我国隋唐中期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赋税制度产生了一些新的因素,它为后世赋税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 隋唐的田制、户籍和田赋
  一、隋唐的均田制
  (一)实行均田制的原因
  隋唐初期,经长期战乱,造成土地荒芜,人口流徙,国家重新统一后,需要安定社会秩序,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这一时期,一方面有大量的失去土地的流民需要安置,另一方面,政府掌握有大量的无主荒地。为了把失去土地的农民重新和土地结合起来,有效地限制豪强占田、荫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安定社会秩序,巩固封建政权,所以隋朝和唐初的统治者继续沿用北朝制度,实行均田制。
  (二)均田制的内容
  1隋代均田制的内容:
  隋统一全国后,开皇二年(公元582年),隋文帝颁布了关于均田的新令,新令规定:“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均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根据北齐和隋代制度规定:一般农民所受土地,分为露田和永业田两种,露田要归还,永业田不归还。一个成年男子受露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妇女受露田四十亩。奴婢按照一般的成年人受田,但有人数限制:亲王限三百个奴婢,一般地主限六十个奴婢。耕牛每头受田六十亩,限四头。
  隋代对于王侯、官吏和地主的受田,给予特别的优待,规定最高官吏可受永业田一百顷,职分田五顷,外官还给公廨田。同时还规定王侯、官吏和地主可蓄养一定数额的奴婢,以增加他们的受田额。
  隋代通过均田,把政府掌握的大量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使流民和土地重新结合到一起,这对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隋代均田制所规定的受田数额,只不过是一个受田的最高限额,因为国家不可能真正按照这个最高限额授田,均田农民普遍受田不足。而隋王朝在给官僚地主授田时,则给予特别的优待,官吏的官阶越高,受田越多。最高的官吏受田要比一般农民的受田额高二百倍。所以,隋代的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封建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推行的,用于分配的土地,都是政府所掌握的荒地和公田,原来官僚地主阶级掌握的土地,依然归他们私有,他们凭借着享有的特权广占土地,依靠他们的地位和权势,继续兼并农民土地。这是封建土地制度的痼疾。
  2唐代均田制的内容:
  经过隋末的战乱,唐初社会经济凋敝,武德年间,全国户口不满三百万户,只为隋朝盛时九百万户的三分之一。唐初的统治者,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来源,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了新的均田令。“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会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综合唐代均田令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点:
  (1)以步(五尺)作单位,丈量全国的土地。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2)男子十六岁为中男,二十一岁为丁男,六十岁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帐,三年造一次户籍。
  (3)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授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六十岁以上的老男和残废的人授人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给口分田三十亩。丁男和十八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凡是作为户主的,授给永业田二十亩。
  (4)授田足额的地方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只授给规定量的一半。狭乡的人准许在宽乡受田。
  (5)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不再收还。
  (6)百姓家贫无法埋葬死去的亲属的及流徙出乡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的,并许出卖口分田;土地出卖后,不再受田。土地不足的,可以买入,但买入的田地,不能超过应受田的限额。田地的买卖必须经官府批准。狭乡的人买地,准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7)授给老百姓的园宅地,良人三口给一亩;奴婢五人给一亩,但不分给永业田和口分田。(8)对于工商业者,永业、口分田减半分给,但在狭乡的,不予分配。
  (9)田地的收授,于每年十月进行。授田时,贫者和有课役者优先授给。死者的口分田由国家收回,以授给无田的人。授田原则上在本县界内,但狭乡授田不足时,可在以邻县的宽乡授给。  以上是唐代均田令中有关平民授田的办法。对于王侯官僚地主则有另外的具体规定,他们享有优惠的待遇,可以占有和分配大量的土地,可分得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勋田和赏赐田等等。
  (1)对有爵位的贵族和耻品以上的官吏,可以按照品级授给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对立有战功曾受勋位的人,可以按照勋级,授给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
  (2)在职官吏,按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受给八十亩至十二顷的职分田,离职时,要把职分田移交给下一任的官吏。
  (3)王公官僚地主的永业田、勋田和赏赐田可以买卖。
  (4)内外各官署衙门分配有公廨田,多者四十顷,少者八十亩,用所收入的地租,作为办公费用或官署的其它开支。
  (5)府兵的官兵,为国战死,子孙不退田;本人受伤及残废者,终身不退田。
  唐代的均田制同以前朝代的均田制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第一,授田数量上的变化。唐代均田制所规定的授田数量,指的是应授田的数额,也就是最高限额。按照唐朝的规定,在狭乡占田是禁止过限的,但在宽乡田土多的地方,只要经政府批准就可以多占田地。
  第二,授田对象上的变化。唐代对于一般平民授田,以丁男为主,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都不授田,这是旨在于充分发挥农业劳动的作用。此外,规定僧尼、道士、女冠及宽乡的工商业者均可授田。在官吏授田方面,自一品至九品都可以授田。授田面大为扩大。
  第三,对于土地买卖的限制放松了。这一方面照顾了贫困农民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也标志了大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加剧,均田制行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至于取消对奴婢和耕牛授田的规定,以及禁止豪强地主在狭乡占田过限,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的兼并。
  唐代均田制,既照顾了封建贵族、官僚地主的利益,又使一些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得到了一部分土地,对于土地的占有起到了限制和调节作用。均田制施行后,使大量的荒地得到开垦,扩大了耕地面积,增加了粮食产量,对于唐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国家政权的巩固,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唐代国家财政的丰裕打下了可靠的基础。
  二、隋唐的户籍制度
  为了保证国家的劳动人手,进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徭役的征发,巩固自己的政权,隋、唐统治者一开始就注重户口的检括。开皇五年,“高祖令州县大索税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隋文帝采用检举揭发的办法,令大功以下的血亲都必须分居,各立户头,户口不实的,保长、里正、党正都要发配远方。通过这次检报,户籍簿上有四十万多人,查实为壮丁,有一百六十多万人新编入户籍。这一办法,虽然对防止隐漏有好处,但高 (宰相)认为:“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平分秋色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篇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就是说,长吏肆情,户等划分不实,是搜括户口的严重障碍,他建议实行“输籍定样”法,即由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颁布到各州去,每年一月五日,由县令派人到乡村去,以三百家到五百家组成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这叫“输籍之法”。此法实行后,大量隐漏、逃亡农民成为国家的编户,为隋代的富强奠定了基础。
  唐代同样存在户口的隐匿问题。唐太宗、唐高宗对此均十分关切,因为它是关系到国家“殷实”的问题。关于户口隐漏问题,在武则天当政时已逐渐严重起来,当时陈子昂上书说:“今诸州逃户有三万余,……不属州县,土豪大族,阿隐相容。”到唐玄宗时,仍然存在“户口岁增,而赋税不益,莫不转去乡邑,共为浮惰,或豪人成其泉薮,或奸吏为了囊橐,逋亡岁积,流蠹日滋。”为了把浮游或隐匿人口争夺过来掌握在国家手中,以负担赋役,唐延载元年(公元694年)八月,采用“团貌”办法,令“诸户口计年将人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状,以为定簿。一定之后,不得更貌。”对隐匿户口、诳报年龄、私度入道以及不按期纳租调、股徭役的人,要处予轻重不等的刑罚。到开元年间,因每年团貌过于繁忙,才改为三年一团貌。团貌时县官要亲自参加,经过团貌,造成计帐;依据计帐,编成手实,手实即为户籍的底稿;再根据计帐手实,造成户籍。户籍一式三份,分别盖上州县大印,然后一份留县,一份送州,一份送交中央户部。隋唐的户籍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户口的隐漏,保证了国家赋税的征发。
  三、隋唐时期的田赋和徭役制度
  (一)隋代的租调制度
  隋朝的赋税制度是沿袭北周而来的,也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推行的。据《隋书·食货志》记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 。麻土以布,绢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按照这个规定,隋代农民交纳租调的计算单位是“床”,一夫一妻为一床。按床缴纳粟、绢
  或布。单丁或奴婢交纳丁床租调的一半。未受地者不课,有品爵的免课租调。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王朝把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把每年服役日数改为二十天,调绢由原来的四丈减为二丈。开皇十年(公元590年),又规定五十岁以上,一律免役收庸,就是用布帛代替力役。成丁年龄提高后,原先十八岁授田的规定没有改变,这样,农民在达到授田年龄以后,就可以有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徭役。纳庸代役的规定和租调徭役的减轻,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
  (二)唐代的租庸调制
  1租庸调制的内容
  唐初的租庸调制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制定的,也是从北朝和隋代的户调制演变而来的。根据记载,租庸调制规定:每丁每年要向国家缴纳租粟二石;岭南诸州纳米,上户纳米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调,随乡土所出,每丁每年纳绢(或绫、 )二丈,绵二两;不产绢绵的地方,交纳布二丈五尺和麻二斤。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又作了新的规定:布帛要求一尺八雨宽,四丈长才算一匹;布五丈才算一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
  。如一户所纳之物,不成匹、端、屯、 的,都要折凑成整数。此外,每丁每年需要为官府无偿地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两天;不服劳役的人,要纳绢或布代替,一天折合绢三尺,谓之庸。庸,是应服役者而不去服役的一种折纳,不是一般的赋税,而是以交纳实物来代替劳役,故具有免役金的性质。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役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唐代除正役之外还有杂役。唐代基本的徭役负担,每年一丁相当于三十天至五十天。对于遭受水旱虫蝗等自然灾害的地方,又有减免租庸调的规定。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灾情在六分以上,免租调;灾情在七分以上,课役全免调的规定。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灾情在六分以上,免租调;灾情在七分以上,课役全免
  唐代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其课税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身,而其基础则是丁。这正如陆贽所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所以,这种赋税制度,叫做租庸调制。
  2实行租庸调制的意义
  唐初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施行,都是以人丁为本,使得一部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保证有一部分自耕农民的存在,从而也就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来源。
  唐代租庸调制,自高祖李渊时制定,后经太宗整顿,直到玄宗开元初,一直承袭未变。在这一百二十余年间,经济逐步上升,户口也逐年增加,国家财政有了节余,国库也日益丰实。这说明财政税收制度符合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出现了唐初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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