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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

_6 孙翊刚(现代)
  后因金价暴涨,原料成本增高,卷烟厂商请求放宽税等;国民党政府财政部亦惧怕卷烟统税收入减少,遂于1930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三级税率(即“旧三级制”)。三级税制仍以每五万支售价为纳税标准,售价在五百四十元以上的为第一级,纳税银二百二十五元;售价在五百四十元以一至一百五十元的为第二级,纳税银五十六元;售价在一百五十元以下的为第三级,纳税银三十二元。
  1931年2月又试行新三级税制,经半年试行,于11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三级税制没有改变旧三级税制的纳税等级,只是提高了税率。第一级纳税银三百零五元,第二级八十一元,第三级三十九元。
  1932年3月21日,又改为二级制(即旧二级制),征税单位仍为五万支。售价在二百六十元以上的,纳税银九十五元;售价在二百六十元以下的,纳税银五十五元。后因国民党政府财政入不敷出,且急需军费“围剿”红军,便于1933年12月5日起提高税率,规定以五万支售价在三百元以上者为第一级,纳税银一百六十元;三百元以下者为第二级,纳税银八十元。这就是所谓“新二级制”。
  2棉纱
  棉纱统税实行从量税则。1931年棉纱一征统税时,其税率是以本色棉纱二十三支者为标准,二十三者以内者(即粗纱),每百斤征税二点七五元(银元,下同);二十三支以上者(即细纱)每百斤征税三点七五元。但因棉纱出厂和售卖时,多以“包”为计算单位,每包的重量多在三百斤以上,于是,纳税计算单位改为“包”,规定本色棉纱二十三支以内,每包重量在三百一十七斤以内者,一律作三百一十二斤计算,征税八点五八元;在二十三支以上,每包重量在三百一十七斤以内,作三百一十斤计算,征税十一点六二五元,以上两种规格的棉纱每包重量超过三百一十七斤的,仍按实际重量计算征收,这一税率直至1935年没有改变。3火柴
  火柴统税按安全火柴、硫化磷火柴和散装火柴三类分为三种。
  1931年火柴统税开征时,安全火柴的纳税标准是以火柴的长度和每小盒火柴的支数划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火柴为长度不满四十三公里,每小盒支数不满七十五支者,每一大箱(即七千二百小盒,下同)征税五元(银元,下同);乙级火柴为:长度在四十三公厘以上,五十二公里以下,每小盒不超过一百支者,每一大箱征税七点五元;丙级火柴为:长度超过五十二公里,每一小盒在一百支以上者,每一大箱征税十元。
  1933年修改火柴统税率,按火柴盒的体积大小和每盒所装支数为计税标准。规定甲级火柴:盒体长四十八公厘,宽三十四公厘,厚十六公厘,每盒支数为七十五至八十支者,每一大箱纳税十三点五元;乙级火柴:盒体长五十九公厘,宽三十八公厘,厚十八公厘,每盒支数为一百至一百零五支者,每一大箱纳税十七点四元;丙级火柴:盒体长五十九公厘,宽四十公里,厚十八公厘,每盒支数为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二十支者,每一大箱纳税二十一元。
  硫化磷火柴和散装火柴的税率均各有不同,兹不赘述。
  4水泥
  水泥统税开征时,实行从量税则,以“桶”为计算标准,每桶净装水泥三百八十磅,征税零点六元(银元,下同)。如每桶重量超过标准重量十分之一以上者,应按比例增税。但当时水泥包装混乱,有用桶包装的,有用麻袋包装的,亦有用纸袋包装的,且各种包装重量多寡相差极大,按“桶”征税实际不可能,故基本上是按实际重量计征。1930年11月,将磅折合为公斤(每磅等于零点四五公斤),规定每桶水泥为一百七十公斤,按此标准征税,税率不变。其实水泥包装仍然混乱,规格不一,各种规格的纳税标准纷杂。
  为增加财政收入,1933年11月又提高水泥统税。包装重量为一百七十公斤者,征税一点二元;一百一十三又三分之一公斤者,征税零点八元。其余各种不同规格包装的,均依次提高税率一倍。
  5麦粉
  麦粉统税亦实行从量税制。规定以“包”为计征单位,每包重量初为四十九磅,后改为二十二点三公斤,每包征税零点一元(银元,下同)。以后无多大改变。外有麸皮,大包重量为三十点八四公斤以上者,征税零点零五元,小包重量为三十点八四公斤以下者,征税零点零二五元。
  6熏烟
  熏烟统税最初于1928年7月在皖、鲁两省开办,税率为每百斤征税三点六元(银元,下同)。1930年3月,河南省也开征统税。财政部为整理税收,统一征收起见,将上述三省熏烟税率改为每百斤征税四点五元。这就是熏烟统税的开端。不过,此时制度尚不完善,直到1933年4月,熏烟才正式纳入统税范围,每百斤征税四点一五元,不能切成烟丝的散碎熏烟每百斤征税二点零七五元。
  7啤酒
  在实行统税前,啤酒税都采用从价税则,值百抽二十。1933年6月,啤酒纳入统税范围,改为从量税则,不论售价多少,每一大箱(内装四十八瓶,每瓶装一点一四升)征税二点六元(银元),桶装啤酒按实际容量征税。
  (四)统税的实质
  统税是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新税,是国民党政府税收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在旧中国赋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对其实质必须有明确的认识。
  统税在开办时,税率较旧税大大提高。例如麦粉,开办统税前每包征银是四分,1931年实行统税时,改为每包征银一角,提高了一点五倍。其余各项货物的税率开征后,大部分都有提高。统税征收数量也迅速增加,1927年统税开办时,征收总额是六百万元,1928年达到二千九百七十万元,仅一年时间就增加了近四倍。1935年,统税征收数量已达一亿五千二百四十万元,占了当年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九点六,这些急剧增加的统税收入,来自于对广大消费者的剥削。统税时由购买商品的广大消费者负担的,而统税货物又是人民生活的必须品,因此,统税无论是税率的提高,抑或是征收总量的增加,无疑都是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征收统税时,是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直接威胁。统税征收的对象,大多数是民族工业的主要产品。而这时的民族工业,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卷土重来和世界经济危机的打击,已处于萧条,多数民族工业工厂处于破产或半破产的境地,旧货过多,新货很少,资本周转极为困难。再遇统税增加,真是雪上加霜,只好被迫减产或关闭。还必须指出的是,统税征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业重于外国在华企业。以棉纱税为例,棉纱统税征收标准以二十三支为界,二十三支以上为细纱,以下为粗纱,细纱又有三十二支、四十二支、六十支、八十支等;粗纱又分二十支、十六支、十支、四支等。支数不同售价即异。支数相差越多,差价越大。当时六十支纱售价四百元,征统税十一点六二五元,四支纱倍价一百元,征统税八点五八元。前者售价是后者的三倍,税负之差却仅三元,前者仅比后者高出百分之二十六点一九,如果以从价计征计算,前者纳税率是百分之二点九,后者却是百分之八点五五。可见,这种税对生产细纱的厂家有利,对生产粗纱的厂家不利。问题在于,细纱生产者多是外资在华工厂,民族工业工厂多数是生产粗纱的。因此,纳税低的是外资工厂,纳税高的却是民族资本工厂。统税不但未能保护民族工业,反而打击了民族工业。民族工业不只受到来自政府高税率的打击,还要遇到税制给于优势的外商的竞争。该税加给民族工业的负担,已不是阻碍其发展的问题,而是一个威胁其生存的问题了。
  国民党政府对统税曾多次进行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征得了帝国主义同意或给予外商以优惠后进行的。否则,外商就“抗不照纳”、“不肯就范”。外商又是国民党政府的一个特大税户,如1936年占统税收入的第一位的卷烟税,百分之六十一来自英美烟草公司。如从这点看,即使华商卷烟厂全部关闭,仅靠英美烟草公司,国民党政府的烟税收入也不会受太大的影响。帝国主义通过统税支持了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政府即投挑报李,通过统税给帝国主义以更大利益。如通过所谓预付税款的办法,在税款上给英美烟草公司以很大折扣,预付七百五十万元,准作税款一千万元,折扣竟是七五。于此可知,外商事业愈发展,国民党政府就愈有税可征;国民党政府愈有税可征,外商事业就愈能从种种优惠中获得发展的机会。这再次表明,国民党政府同帝国主义的利益是一致的。
  总而言之,统税是对广大劳动人民的残酷榨取,是对民族工业的沉重打击,它只对帝国主义和四大家族有利。
  二、货物税
  (一)开征货物税的原因
  货物税是抗战期间的主要税种之一,是由统税扩大课征范围而来的。
  如前所述,统税是货物出厂税,必须以工业生产为依靠,开征区域主要在华北和东南沿海一带。当时,中国工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这些地区的统税收入占了该税总收入的百分之九十。
  抗日战争期间,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了中国大片领土,华北华东、中南的广大田土沦入敌手,国统区范围大大缩小,统税征收最多的沿海地区沦陷后,统税收入骤然减少。从1937年到1939年的三年中,统税收入预算总额是二亿九千六百万元,实际收入只有六千八百万元,仅及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二点九七。尽管预算额已大大减少,例如1939年的预算数只有1937年预算数的百分之十八,但实征数额仍远远少于预算数额。关盐两税的情况也是如此,三年中只完成了已经大大减少了的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一点四和百分之六十二点五。这也是由于大部分海关地区和重要产盐区相继沧陷的缘故。
  从关、盐、统三税的情况看,当时国民党政府税收锐减的情况确实是相当严重的。如若把通货膨胀这一因素估计在内,那情况就更加严重。1936年至1940年度平均每月税收实值及其指数见图表11-10。
  年度 平城每月税收实值(战前法币百万元) 指数(1936年=100)
  1936 70 100
  1937 55 79
  1938 58 83
  1939 20 39
  1940 11 16
  从图表11-10可以看出,由于法币的急剧贬值,1940年时的税收实值已不及战前的五分之一。把这种因素加进去,前述统税的实收数额还要小得多。于此可见,战时国民党政府税收减少的情况已到了多么严重的程度。
  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西南、西北地区,经济不发达,工业生产尤其落后。因此,纩税税源极其有限,统税本身也难以得到发展。而战时财政支出日益增加,税收收入却急剧减少,财政赤字必然愈益增大。为了弥补庞大的财政赤字,充实财政,国民党政府遂于1939年改统税为货物税。
  货物税是统税和烟酒税合并,改称货物出厂税和货物取缔税,还包括战时消费税和矿产税。它开征于1939年,延续到抗战胜利以后,直至国民党政府崩溃。
  (二)战时货物税
  1扩大课征范围
  所谓货物税,通常是指统税、烟酒税和矿产税。其中,统税为其大宗,并在此基础上扩大课征对象和改变征课标准,另开战时消费税。
  1939年,将汽水税扩大课征范围,包手了蒸馏水、果子露汁,改为饮料品税。同年10月,麦粉税从原来对全机制麦粉征收扩大为对半机制麦粉也征收。1940年2月,又加课手工卷烟税,同年12月又开办糖类税。1941年加课水灰税,并将其并入原有的水泥统税课征范围。1942年4月又开征茶类税。1943年3月开征竹木、皮毛、瓷陶、纸箱等税。烟酒在1942年实行专卖以前,也被纳入货物税范围征税。至于矿产税,自始即采用从价计征制。总计货物税新一征对象为十一种。烟酒税和矿税原已征收,只是划为货物税的组成部分,不算新开征的税。
  但是,实际上,货物税的课征对象远不止于十一类,而是十分广泛。例如竹木被定为课征对象,于是以竹为原料的扫帚、粪筐、锅剧也成了课征对象。棉纱属于课征对象,于是本属免税的自织土布也要征税。如此一来,课征对象大大增加,种类十分复杂,征税机关也随之增多。这些征税机关为在“考绩”中取得“好成绩”,又在“货物”二字上大作文章,经过他们的“演绎推广”,则细大不捐,都成了货物税的课征对象。四川的小面、锅魁、草鞋等,显然不在货物税之列,但它们因是“货物”,是货物就应征货物税,于是,小面“四碗征一碗”,锅魁“十个征一、二个”,草鞋“一双收三角”。诸如此类,说明当时已是无物不征了。1943年的四川乐山,“一只鸡、一个蛋有税;就是一棵白菜、一根葱都有税。”于此可知货物税扰民之深了。
  2改变征课标准
  战前的统税大都采用从量税制。抗战开始以后,法币贬值,物价上涨,原定的从量税制已不适应物价上涨的形势。同时,国民党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愈加恶化,收不抵支的情况更加严重,为与通货膨胀政策相适应,使税收随物价上涨而增加,把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嫁到劳动人民身上,国民党政府于1941年把货物税一律改为从价征收。改变后的征课标准,麦粉从价征收百分之二点五,棉纱征百分之三点五,烟征百分之八十,啤酒、洋酒为百分之六十,糖类为百分之十五,水泥为百分之十五,饮料和普通酒精均为百分之二十,熏烟叶为百分之二十五。可见,货物税改为从价计征后,剥削良大大提高了。
  3部分货物税改征实物
  为了掌握物资,继续转嫁通货膨胀造成的损失,国民党政府继田赋征实以后,又将部分货物税改为征实。1943年1月首先对棉纱、麦粉征收实物。棉纱征实后,每年除折缴现款部分不计外,平均可收棉纱的三千五百大包。麦粉征实数每年达六万余袋。1944年7月,又对糖类实行征实,税率由百分之十五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到1945年10月为止,在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内,征实所得的糖类,除供应外宾、盟军和公教人员外,尚库存一百七十余万市斤。
  4战时消费税的开征与裁撤
  抗战期间,各省财政困难,竟相征收货物通过税。粤、桂、湘、赣、闽、浙、陕、甘、宁、青、苏、皖等十二省,年征税额共达七亿六千万元(以战前币值计),这种货物通过税的征收,省自为政,节节重征,步步查验,名目不一,既阻碍货物流通,又促成物价高涨,流弊极大。于是,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取消省级财政,将各省征收的货物通过税取消,改行全国统一的战时消费税,俾其划一。
  战时消费税属战时税制,就其性质而言,与统税一样,是内地货物税。课征对象是统税征收对象以外的指定名目。课征办法是在水陆要冲之地或产销地附近的市场,对指定的货物一次征收,通行各处不再重征。但征收的名目很琐细,且无具体的征收品目,而且由于是在运输过程中稽征,需要查验车船,势必对商旅货运产生阻碍作用,于是,1945年1月,又将战时消费税全部裁撤。
  货物税一征以后,收入逐年增加,除去征实部分,尚占总税收的四分之一左右。兹将1940年至1945年度国民党政府的货物税收入数额及其在税收中所占的比例作图表11-11。图表11-11
  年度 税项收入(百万元) 货物税收入数 货物出厂税及取缔税(百万元) 矿产税(百万元)
  战时消费税(百万元) 合计(百万元) 货物税占税项收入的%
  1940 266 71 2 - 73 27.4
  1941 667 184 5 - 189 28.3
  1942 2807 582 24 399 1005 35.8  1943 12169 1935 66 718 2719 22.3
  1944 30849 4975 186 1838 6999 22.71945 99984 23144 740 304 24188 24.2合计 146742 30891 1023 3259 35173 24.0(三)抗战以后的货物税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不择手段、不问后果、只求能搜刮到大量收入的原则指导下,在收复区陆续推行货物税。这个时期里,货物税收入已大大超过其他税收,成为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内最重要的一项税收。1946年度,货物税实收数字超过预算数字近一倍,占当年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点一,也超过了关税、盐税、直接税、货物税等四项税收总额的三分之一。1947年,四项税收实收十万零四千亿元,其中货物税收入为四万五千亿元,占百分之四十五左右。可见货物税在国民党政府税收中成了主要税收。这是这个时期国民党政府税收方面一个突出的特点。
  战后货物税的税率提高了,这是战后货物税本身的重要特点,也是货物税增加的重要原因。1946年8月,国民党政府调整货物税税率,除极个别产品有所降低外,对多数货物的税率作了大幅度提高,具体情况见图表11-12
  图表11-12
  税项 胜利时从价税率 1946年8月调整后从价税率
  卷烟 100% 100%
  熏烟叶 30% 30%
  火柴 20% 20%
  糖类 25% 25%
  洋酒、啤酒 60% 100%
  棉纱 3.5% 5%
  酒类 60% 80%
  烟叶 40% 50%
  烟丝 20% 30%
  矿产煤铁 5% 3%
  从图表11-12中可以看出,一些税项的税率从开征到抗战胜利时已有提高。例如:烟从百分之八十已提高到了百分之百,熏烟叶已从百分之二十五提到了百分之三十,糖类从百分之十五提高到了百分之二十五。1946年8月的调整税率,已经是再次提高税率了。此后,货物税税率还继续有所提高。
  抗日战争结束后,货物掊扩大到收复区。从1946年7月起在收复区有七种货物税成为货物税征收对象,计有:水泥从价征收百分之十五,茶叶百分之十,皮毛百分之十五,锡箔及迷信用纸百分之六十,饮料品百分之二十,化妆品百分之四十五,麦粉百分之二点五。这些税目对收复区来说是新税,也意味着货物税征收面的扩大。更重要的是货物税具有阻力小收效大的占特点。货物税以工业品为主要对象,这些对象一般集中于各主要城市,课征方便;这些地区受内战影响较小,课征基本上不受内战影响;货物税课征的对象,都是重要商品,产销量都大,税收量也就大;货物税还是一种间接税,资本家纳税只是代垫,因此征收不会在太大的阻力;最后,货物税是对货物征的税,有货就有税,逃避比较困难。由于有上述诸多有利条件,货物税就成了国民党政府特别重视的一种搜刮工具,也就发展成为高居首位的税种利条件,货物税就成了国民党政府特别重视的一种搜刮工具,也就发展成为高居首位的税种
  但是,抗战胜利后的货物税却成了民族工业的沉重负担。它给民族工业带来的困难以及对民族工业的破坏作用,比在抗战时要严重得多。因为抗战时期,后方物资缺乏,又与通商口岸隔绝,没有外国商品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征收货物税后,提高价格也并不影响其销路。抗战结束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国统区成了外国商品特别是美国“剩余”物资的倾销市场。在外货倾销的威胁下,民族工业原已岌岌可危,再向他征收货物税,所征税款势必难以在销售中收回,民族工业生存就大成问题。虽说国货与外货按同样税率征收货物税,但国货比外货成本高,二者价格相差甚远,实纳税额也就相差很多。以毛织品为例,1946年10月,国产毛织品每码二万五千元,从价征货物税百分之十五,就是三千一百元;外国毛织品每码为一万零五十元也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从价征收,税款只有一千五百零七点五元而已。显然,国货与外货虽然税率一样,负税轻重却截然不同。而且,战后外货走私猖獗,这些走私货逃避了关税,又逃避了货物税,更可排挤国货。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工业要想与外国商品一争高下,以取得发展,就太难了。
  三、直接税
  (一)直接税的他立
  直接税是与间接税相对而言。划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界限在于税收负担能否转移,能转移的是间接税,不能转移的是直接税,如所得税就属于直接税。清末就有创办所得税的倡议,并拟定了税法。北洋政府又于1014年公布所得税条例,后又经多次会议讨论,但是议而未行。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为抵补裁厘捐失,于1928年议办所得税。迨至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实行税制改革,才提出创办直接税。1936年6月,决议创办所得税原则八项。7月,财政部设立直接税筹备处。10月,首先开征所得税。1939年1月,举办过分利得税。1940年6月,正式设立直接税处,将印花税并入直接税。7月1日,开始施行遗产税法。1941年3月又扩大直接税体系和直接税征课范围。1942年又将营业税并入直接税系统。至此,直接税包括了所得税、利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营业税等五项税目。1943年财政部设立直接税署,直接税体系遂告建立。
  (二)直接税的内容
  1所得税
  国民党政府于1936年7月开征所得税,1943年又创办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1)所得税的征收
  1936年议决施行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所得税征收的内容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二千元以上者营利之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以及一时营利之所得。这类所得税采用金额累进税率,按所得纯益与资本实额的比例课税,由所得占资本实额百分之五起分级课征。
  第二类为薪给报酬所得税。凡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之所得,采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平均所得自三十元起至八百元的,每十元课征五分。超过八百元的,每超过一百元按每十元增课二角征税,至每十元课征二元为最高限度。
  第三类为证券存款所得税,包括公债、公司债、股票和存款利息之所得,采用比例税率,按千分之五十征课。
  上述三类所得税,按所得性质,采用申报或课源法、估计法征收。
  (2)1943年修改所得税法
  194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所得税法对于所得分类和税制未加更改,只修改了起征标准和税率。一般营利之所得税起征标准改为所得满资本实额百分之十的,始开课税;所得在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均不增加税等;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始行增税,累计至征课百分之二十为止。一时营利之所得起征标准改为二百元;所得在一万八千元以下者,税率变动不大,稍有增加,所得在一万八千元以上的,其累进税率,最高限度为百分之三十。薪给报酬所得税起征点由三十元改为一百元;每月所得在一千五百元以下者,原税率不动,每月所得在一千五百元以上者,提高税率,逐级累进,至征课百分之三十为限。证券存款所得税改为两种,一是政府发行的证券和国家金融机关的存款储蓄所得,仍征课百分之五;二是非政府发行的证券课税百分之十。
  这次修改所得税法,提高了起征点,原因是通货膨胀造成的。但税率也提高了,因而纳税者的税负加重了。
  在修氦所得税法的同时,又开征了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以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财产的租赁所得和出卖所得为课征对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超过三千元的,征收财产租赁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自百分之十起累进至百分之八十为止;财产出卖所得,农业用地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其他财产超过五千元的,也要征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等,百分之三十累进至百分之五十为止;其征收方法,除农业用地租赁所得税采用申报法外,其余均采用课源法。
  (3)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
  1946年修改后的综合所得税法,征收面扩大了,并将所得税帱一类改为五类即营利事来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各种所得税税率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两种,一种是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所得,根据所得合资本的百分比制定九级税率,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最低为百分之四,最高为百分之三十;另一种是无限公司组织及独资合伙等营利事业的所得,以所得额为准,亦采用全额累进制,税率由百分之四至最高为百分之三十,共分十一级。薪给报酬所得采用超额累计税制,税率共分十级。证券存款利息所得,采用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税率。财产租赁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为百分之三,最高为百分之二十五,共分十二级。一时所得,采全额累进税制,税率最低百分之六,最高百分之三十共分九级。
  2利得税
  (1)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
  利得税又称战时利益税,始创于1937年。1938年国民党政府西迁重庆,大后方物资奇缺,物价飞腾,通货膨胀,投机倒把盛行。投机商人则趁机居奇牟利,激起社会人民的公愤。国民党政府为节制私人资本,增加财政收入,亦为平息社会公愤,于1938年10月28日公布《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十七条。条例规定,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其资本在二千元以上的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及一时营利事业,其利得额超过资本额百分之二十的,财产租赁之利得超过其财产价额百分之十五的,除依《所得税暂行条例》课征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两类利得税均采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百分之十,最高为百分之五十;利得税与所得税同时征收;过分利得税属中央税,由所得税征收机关兼办,收入归中央。营利事业利得税税率见图表11-13,财产租赁利得税税率见图表11-14。图表11-13
  税级 利得合资本额 税率
  一 超过15%-20% 10%
  二 超过20%-30% 15%
  三 超过30%-40% 20%
  四 超过40%-50% 30%
  五 超过50-60% 40%
  六 超过60%以上 50%
  图表11-14
  税级 利得合财产额 税率
  一 超过12% 10%
  二 超过20% 15%
  三 超过30% 20%
  四 超过40% 30%
  五 超过50% 40%
  六 超过60以上 50%
  1943年公布《财产租赁所得税法》及《新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法》,对1938年税法作出了修改。新税法规定,废除财产租凭过分利得税,对此另有办法征收;对于营利事业过分利得税,作如下新规定:(1)营利事业之利得在资本百分之三十五以下者,维持原税率;(2)利得在资本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至百分之百以下者,以缩短级距的方式,酌增税率;(3)利得在资本百分之百以上者,始提高税率,以课征百分之六十为最高限额。经过修改,营利事业所得税和过分利得税相加,最高可达利润的百分之八十。
  在投机盛行的情况下,对投机事业,如投机商业等,征收利得税是应该的。因为投机事业对生产、对正当的商业活动,对物价的稳定都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但国民党政府的利得税条例,却不加区分地将民族工业同商业一同对待。战争期间的民族工业已受很大摧残,再对其加征利得税,无异于置民族工业于死地。因此,利得税对民族工业是又一沉重的打击。
  (2)特种过分利得税
  1945年8月抗战胜利以后,非常时期结束。于是1947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停止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的征收,代之以与此大同小异的特种过分利得税,《特种过分利得税法》规定:买卖业、金融信托业、营造业、制造业等营利事业,其利得超过资本额百分之六十的,除依法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加征特种过分利得税;凡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的营利事业,收入用于本企业者,免征特种过分利得税;税法未提及的旅馆、酒菜馆、舞场、浴室、戏院及娱乐性质的营业,也予免征。
  纵观国民党政府的过分利得税政策,是有极大弊病的。其基本之点是不分工、商,都按规定的同一税率征税。对因投机而获暴利者,对误国害民者,课以重税是理所当然的,甚至于没收也于情所合。但对生产企业,特别是民族工业也“一视同仁,也将它们视为投机事业,这对民族工业是一个沉重打击,而助长了投机势力的猖獗。对民族工业的这种政策,不利于培养税源,乃至于有杀鸡取卵的恶果。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工业的盈利多数是表面上的“虚盈”,税收机关却以此为据征收实税,这就使资金日益短绌的民族工业更加陷入窘境。同时,国党政府规定,工厂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提成,一律按战前的价格折算提取,不准照时价提取,这样,工厂实际上将成本也折入了纯利而按过分利得税上交税款,这等于抽取民族工业的血本;民族资本工厂所提取的折旧费用,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之下,已不能买所需的机器设备,结果是原有的机器得不到更新改造,残破不堪,致使生产力低下,最终必归于停顿。
  利得税的征收方法是以资本额为基础,凡纯利超过资本额百分之十五以上,即从累进税率课税。这样,同一纯利额资本越,少,负担越重;资本额越大,负担反而越轻。于是过分利得税基本上集中在中小企业身上,四大家庭的官僚资本企业却因其资本额大和享有各种特权,得以逃税和免税。
  总之,过分利得税对民族工业来说是又一道催命符。
  3遗产税
  遗产税的拟议始于北洋政府时期。1915年,因国库空虚拟定《遗产税征收条例》,但未实行。1928年国民党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期间,财政部曾拟定遗产税条例草案,交会议讨论。次年修改后制定了《遗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后又经过多次讨论,但仍未付诸实施。直到1939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和《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在全国同时实施,议论了二十五年的遗产税终于出笼。
  《遗产税暂行条例》规定:遗产税征收范围是:凡人死亡时在国内外有遗产者,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物品。遗产税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征收遗产税按遗产总额计算;起征点为五千元,满五千元者一律征收百分之一的比例税,直至满五万元者;超过五万元的,除征收百分之一的比例税外,并加征超额累进税;超额累进税率,从百分之一起,分为十六级,累进至百分之五十为止。
  由于通货膨胀愈来愈严重,原订的五千元起征点显然过低,为了减了课征手续,扩大免税范围,1945年,国民党政府又修订遗产税法,将起征点提高为十万元,同时对加征超额进税的限额与违反条例的惩罚部分也略加修改。此后,又两次调高起征点。1947年遗产税的起征点是一千万元,同时对收复区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自开征以后,每年实收数都超过了预算数。但遗产税在直接税系统中不占重要地位。4印花税
  (1)印花税的演变
  我国开征印花税始于北洋政府时期。国民党政府在南京成立后,曾参照北洋政府的印花税法制定印花税暂行条例。但因条例单位,历年增补,缺乏系统性。加之时局动乱,印花税又被地方把持,苛派勒索,包办私印,弊病丛生,扰民甚深。1934年,国民党政府制定印花条例二十九条。5月,第二次财政会议又提出整理办法两条,第一条,印花税票改托邮政局代售,由人民自由购贴;第二条,印花税提拨一成归省,三成归县,二成接济边远贫瘠地区,以为裁减或废除苛捐杂税,减轻田赋附加之抵补。这两条对于制止苛派勒索,包办私印等弊端,尚有作用。1935年9月1日,印花税法开始实行,为便于稽征,1940年6月又将印花税纳入直接税体系。
  (2)印花税征课制度
  1935年印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是:在中国领土上的中国人和外国人之有经济流通行为者;征收对象是:交易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之类,共三十五项;各级政府及公务机关所用的单据证券,或其它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各种旅行票据,则免征印花税;税率为三种:第一,分级税率,适用于发货票等三目,税额低者,每件贴印花一分,最高为六分;第二,定额税率,适用于支取汇兑银钱的单据簿折等三十二目,税额最低者四分,最高者四元;第三,比例税率,适用于保险单等十一目,最低为十万分之一,最高为百分之四。
  印花税征课制度为三权分立制,即将印花税票的印制与发行、印花税的检验、违反印花税法案悠扬的处罚,分别授予邮局、财政部门、县市政府及法院等机关。
  印花税票的贴用:纳税人于填发、成立、收执、使用该项凭证明,应先于印花税法栏内查明其属于何种凭证,然后按照规定,自行购买适额的印花贴于凭证之上,再行戳销。因此,印花税的纳税方式与其他税种的纳税方式,颇不相同。
  印花税由财政部征收,各地不得招商承包和勒派。
  (3)印花税的变化
  抗战之初,国民党政府颁行非常时期印花税暂行条例,将1935年印花税法规定的税率提高一倍。1943年又公布新印花税法,对原税作了一些修改:第一,扩大征收印花税的凭证范围;第二,发货票、帐单、银钱货物收据等三种的税率改为比例税率;第三,废除分票。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又对印花税法进行修正。对印花税法的几次修改,都是以提高税率增加税收为目的,同时也是为了适应通货膨胀政策的需要。
  5营业税
  (1)营业税之沿革
  1928年的国民党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裁撤厘金。为弥补裁厘损失,议定了营业税办法大纲,决定由各省征收营业税。1931年6月,财政部制定了营业税法十三条,并予公布。规定营业税为地方税,由各省自行办理。这就确定了营业税的基础。1942年,又将营业税划为直接税体系,属中央税。1946年,随着财政收支系统的变更,营业税又划为两部分,一般商业的营业税归地方政府征收。1947年公布特种营业税法,规定凡与普通营业税有别,或含有全国性而非一地税源者,课征特种营业税,由中央统一征收。一般商业则课以普通营业税,由地方征收。
  (2)营业税征收制度
  营业税征收范围:凡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均应依法纳营业税。征收方法以营业的总收入额为课征标准。不能以营业总收入额计算的,则以营业资本额为课征标准。
  税率: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的,征收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的,征收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
  交纳方工:纳税人经过申报、调查、复查、专门核定、抽查、诉愿等几个程序后,将税款缴入公库或征收机关,不得由他人承揽包办。
  营业税税源丰富,征收办法简易,因而收入逐年增加。
  第五节 地方各税
  地方税是与国税(中央税)相对而言,顾名思义,属地方收入。北洋政府时期,多次厘订地方税范围,终因中央政府无力,几乎所有收入都被地方军阀所把持,造成中央政府既无权又无财的局面。南京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于1928年7月公布划分国地收支的暂行标准,经国民党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于同年11月正式实施。暂行标准规定:地方税收入有田赋、契税、营业税、房捐及船捐五项。这样,田赋、营业税和契税成为地方三大税源。田赋、契税都是旧税;营业税是此期的新税,是牙税、当税、屠宰税的扩大,课征根据是地方商业和手工业的营业总收入额或营业资本额。至此,地方税源确立。抗战开始后,为充实战时财政,将田赋划入中央税,营业税划入直接税体系,亦属中央税,地方税源减少,只剩下契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特赋杂税等几类。田赋和营业税另节叙述,下面叙述几种主要的地方税。
  一、契税
  (一)初期的契税
  国民党政府开征的契税,包括正税、附加和验契费等三部分。
  正税:各省不一,高者为卖九典六,一般为卖六典三,低者为卖四典二。
  附加:正税之外多附征附加。附加额有与正税相等的,也有超过正税的。
  验契:对契约呈验注册收费,开始于1912年。国民党政府于1927年公布验契条例及章程,1928年又颁布补充办法。规定凡以前不动产旧契,不分典卖,已税未税,均一律呈验注册,换给新契纸,每张酌收契费一点五元,注册费一角,附加教育费二角。其不动产价格在三十元以下的契约只收注册费。呈验日期从条例实行之日起三个月为限;逾期补验者,递增纸价十分之一。此次验契未在全国推行,只有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河北、湖北、湖南、山东等省实行,收数最多者是江苏省,约为四百三十万元,其余各省均不及此数。
  (二)契税整理
  契税开征后,由于附加税超过正税,而且罚款也过重,对逾期不验契的人,除纳规定税外,另处以税额十倍的罚金,至使隐匿者甚多,反而招致契税减少。1934年5月国民党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通过整理契税办法,规定卖六典三为最高税率;契税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一半;卖典契纸费每张五角,逾期及隐匿之契,处以罚金不得超过正税额。从此,契税税率在全国大体一致,收效也较以前为大,每年契税约达三千一百三十八万余元。1941年,契税划入中央税,契税附加仍为地方税。因契税税率有了提高,因此,对契税附加又作了新的规定,最多不得超过正税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屠宰税
  国民党政府对屠宰牲畜的行为征税,最初沿用1916年北洋政府颁布并重新修订的屠宰税简章。1931年国民党政府将屠宰税并入营业税。税率规定,各省高低不一,宰牛一头,有征银元六角至一元的,宰猪一头征银元四角,羊一头征银元三角。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将屠宰税划为消费税,改为从价征收。还制定了屠宰税征收通则十二条。通则规定,凡屠宰牛、猪、羊三种牲畜,均一律课征屠宰税,其税率按屠宰时的价格征收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根据这一规定,税率有了较大提高,因而屠宰税收入也有所增长。
  三、营业牌照税
  营业牌照税的前身是特种营业执照税和普通营业牌照税,其课征范围与等级各有不同,1935年,国民党政府将营业牌照税列为县税,但未举办。至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才决定举办,并制定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十六条,于同年8月施行。通则规定:凡经营戏园、酒馆、旅馆、球房、屠宰等须缴营业牌照税,各省原有的牙帖、当户、屠宰证及其他它有营业牌照性质的税捐,一律改为营业牌照税,并规定全年税额不得超过上年营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依照全年营业划分六个等级征收。
  四、使用牌照税
  使用牌照的前身是各地的船捐、车捐,1935年改为使用牌照税,定为县级税收。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为划一推行使用牌照税,制定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十五条,于1942年2月24日公布施行。通则规定:凡使用公共道路的车、船、肩舆,除汽车类车辆照汽车管理规则纳捐外,一律向所在县市纳使用牌照税。通则规定,车类:人力车,辆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三十六元;兽力车,每辆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七十二元。船类:人力船。每只税款全年不得超过八十元;机器船,每年每吨税款不得超过五元。户舆:每乘税款全年不得超过二十四元。痹力驼驮,每驮税款每年最高不得超过十八元。以上税款分四季缴纳。通则还规定了免税范围:已在市县领有牌照的,经过或停留本市县时间在一个月以内者,以及纳海关船钞之轮船、专驶公路的公有交通工具,均于免税。
  五、房捐
  1927年国民党政府划分国地税后,房捐为地方税。房捐征收制度,各地很不一致。1941年5月21日,国民党政府公布《房捐征收通则》后,房捐征税逐渐趋于统一。以后各省为充实财政,又加重征收。1943年1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房捐条例十四条,以改进房捐征收办法。条例规定:凡未依土地法征收土地改良物税的县市和商业繁荣地区,往房聚居三百户以上者,其房屋均应征收房捐。税率是:营业用户出租者征收全年租金的百分之二十,自用者征其房屋现值的百分之二。免税范围:凡机关和公、私学校所有的房屋,居民自用房(每户不超过一间),毁坏的不能居住的房屋等,均在免税之列。
  六、筵席及娱乐税
  筵席及娱乐税各省市县间有征收。1935年划为行为取缔税。因为国家没有制定税法,所以其征税范围各地不统一。1941看待经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后改名为筵席及娱乐税,制定征收通则十一条,定于1942年4月12日开始实行。通则规定:筵席税对日常饮食不得征税,税率不得超过原价的万分之十;娱乐税的课征范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戏剧、书场、球房,税率不得超过原价的百分之三十。
  七、附加、杂捐、摊派
  (一)附加、杂捐、摊派的缘起
  1928年国民党政府国地收支划分中存在一个严重的缺点,那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县级财政范围。省、县收入如何划分,均由各省自定。划分的地方税源都被省所把持,很少有指定某税由县支配。因此,县级财政毫无自主可言。可是,县级是一行政机构,应该有正常的财政开支。且上级行政机构有许多差事也往往要求县级筹办,诸如国民兵团、临时兵差、兵役、工役运输、供应驻军食宿、搬运军械等等差事,都由县级负责。上级行政机构在布置这些差事时,又从不规定筹款办法,所需费用,全靠县级财政自行筹集。县因无固定财源,为了筹集正常开支和各种临时差办经费,就不得不从人民身上打主意,其办法就是开征附加、杂捐和进行摊派。附加主要是随正税增加的额外税捐,以田赋附加为主;杂捐是各地繁琐的苛捐杂税;摊派是将应筹集的经费按户口、按田亩派给居民分担。附加和杂捐主要应付县级正常开支,摊派则是应付临时差办的经费。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三面税收越来越多,其积弊也越来越深,对人民的苛扰也越来越厉害。大抵说来,这三项征收的情况是:抗战时甚过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国民党政府崩溃时期又甚过抗战时期。杂捐甚于附加,摊派又甚于杂捐。附加在田赋中已有叙述,下面就杂捐和摊派作一介绍。
  (二)杂捐
  国民党统治时期,民间流行一句口号,叫“民国万税”,这是对各种苛捐杂税十分形象的高度的概括。实际上,这个时期的杂捐十分繁重苛细,差不多是无货不征、无物不征。杂捐名称也千奇百怪,无奇不有。柴、米、油、盐、酱、茶,样样要抽捐纳税。此外,有钱开店要纳“营业税”,亏本关店要纳“歇业费”;摆地摊要纳“地皮捐”或“弹压捐”;过路要纳“过路捐”,过河要纳“过河捐”,坐车坐船要纳“交通附捐”;食蟛水要征税,锅灶要征税,合称“井灶捐”;家里供一个祖先牌位要征“祠堂捐”或“大厅捐”;讨老波要征“新婚捐”;军民之间竟还要交什么“感情捐”。再等而下之,倒尿桶还要缴纳“粪捐”或“屎桶捐”;对活的抽捐还不算,甚至死人还要交“棺材捐”,真是连死人也不放过。
  以上所述,只不过是杂捐种类之一斑。至于一物数捐,一运数捐,更是经常之事。以猪为例,一头猪从出生到屠宰,有小猪税、猪行牙税,牲畜税、猪驳税、屠宰税、没血毛税及附税等不下数十种。这是一物数税之一例。另有一运数税者。四川资中县至重庆,不过数百里,厘卡竟多至二十一处。一包白糖,纳税多达十二点五二元。捐税之多,征收之重,扰民之剧;连国民党政府的税务长官也无法否认。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省有省的苛杂,县有县的苛杂。当时全国究竟有多少种苛捐杂税,没有人数掌握这个数字。据当时财政部长孔祥熙在国民党六中全会的报告中说,从1934年7月1日到1935年8月底止,全国各省已裁苛杂五千余种,计税额五千万元。这只不过是第一、二批废除的苛杂种数,以后还有第三批、第四批的续裁项目。据此推算,全国的苛捐杂税当在万余种以上,甚至会有数万种之多。但旧税虽渐次废除,而新增之税捐又不断出现。有的省份旧的苛捐杂税还未废除,新的捐税又已开征,所以裁除苛杂,只不过一句空话。
  (三)摊派
  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县财政,为了应付上级不指定(或下拨)专项经费的筹办、特办事务,在既无经费来源,又需限期完成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是通过乡、镇、区等基层机构,按一定比例向居民和农民临时摊派。在一般情况下,捐税再多再重,到底还有一外名目,一个限度;至于摊派,则是师出无名,既无预算,又无限度,县政府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借口进行摊派,春勒索程度,远比杂捐更甚。“当时农民最感痛苦者,不仅是田赋附加,及苛捐杂税,临时摊派之无限一项,实为苛政。”摊派十分普遍,有省令摊派的,有由县长呈准摊派的,有县长擅自摊派的,有由区长呈准摊派的和区长擅自摊派的,甚至当地的保安队长、民团团长也凭其势力,擅自摊派。而且每一种摊派,都要层层加码,层层剥削。省方若需款五千,人民所摊者至少在一万元以上。
  除了政府部门的摊派外,军队还要向百姓摊派,这种摊派更大大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抗战期间和抗战以后,这种摊派更加严重。抗战期间,在战区里面,特别是在火线后方的公路两侧,军队向老百姓要粮、要草、要油、要盐,百姓送往迎来,应接不暇,即使是后方,也是如此。
  抗战胜利以后,摊派有增无减。国民党政府发动反革命内战,需要扩充兵源,将兵额瓞派到基层,乡长、镇长、保长、甲长则一边摊派“壮丁金”,一边抓丁。此时,他们不公是向百姓要钱、要物、要力,而且是要命了。这种重重剥削,使得民不堪命。贫而无力者卖妻鬻子,以图生存;有的地方的少数商人竟不得不加入外籍,以避政府的贪索;那些既无钱又不愿依赖洋人的人,或只身抗税,或联合罢市停业,甚至参加起义队伍,进行武力对抗 。这种斗争配合了解放战争的开展。
  八、其他捐税
  在一些省份的预算中,除田赋、营业税、契税三大项目外,还列有“其他收入”的名目。实质是没有名目的捐税。这项收入在各省预算总数中占很大比重。以1935年为例,一些省份的“其他收入”在预算中所占比例有如图表11-15所列。
  图表11-15 单位:百万元
  省别 岁入预算数 其他收入 名称 数额 田赋 营业税 契税 其他收入占岁入预算的
  省别 岁入预算数 其他收入 名称 数额 田赋 营业税 契税 其他收入占岁入预算的
  福建 19.3 其他收入 3.4 2.7 4.8 0.7 17.6湖北 20.0 其他收入 5.2 1.9 3.8 0.8 26.0湖南 16.4 其他收入 5.5 3.0 1.1 0.5 33.5江西 2038 补助款 4.9
  其他收入 2.3 6.9 1.7 0.4 34.6(含补助款)
  广东 39.0 各项收入 14.5 7.1 7.1 1.6 37.2陕西 18.2 其他收入 6.7 7.9 0.5 0.5 36.8甘肃 4.9 特种营业税 1.3 2.0 0.6 0.2 26.5贵州 6.8 补助款收入 3.6
  其他收入 1.3 0.1 1.1 0.2 72.06(含补助款)
  资料来源:《财政年鉴》,续编,第十篇,第16-90页。
  从图表11-15可以看出,“其他收入”项目数字相当庞大,在各省预算中占很大比重。其中,广东、陕西、江西、湖南、均占以百分之三十以上,而贵州竟占到百分之七十二以上。“其他收入”,顾名思义,应该是大宗收入外的一些零星收入。可象图表11-15年列,某些省的“其他收入”已成了主要收入,压倒了其他各项收入,可与田赋相埒,甚至超过了田赋收入。这是个怪现象。
  这些“其他收入”究竟是什么收入?广东列为“各项税捐”的,其实是番摊赌饷收入。贵州的“补助款”是“特税补助”,而“特税补助”是什么?贵州省长吴鼎昌承认是鸦片种植税,说,“特税补助”占省库总收入的三分之一,“若鸦片禁种,特税无着”,省预算会立即减少三分之一,预算既无法成立。于此可见“补助款”就是鸦片种植税。江西的情况也是如此,其“补助款”是鸦片种植税的一部分。福建和安微要抽收“烟苗捐”,其数额有些地区高达二三百万元。湖北抽“红灯税”,也是鸦片税,一年达二百万元。华北地区实行鸦片公卖、热河、绥远、河北、察哈尔四省一年可收缴三千万元。四川除抽“烟苗捐”外,还有所谓的“懒捐”,即对不种鸦片烟者的罚款。上述诸例说明,所谓“其他收入”都中偿过是鸦片税或鸦片种植税,都在“其他收入”的掩盖下被列做省的重要财源。于此可见,鸦片税和鸦片种植税在地方税中占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也反映出地方财政的黑暗。
  第六节 专卖和统购
  一、专卖
  (一)抗战时期专卖制度的建立
  抗日战争爆发后,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了中国大片领土,包括沿海地区和一些工业城市,这些地区的工业个全国工业的百分之七十,其中面粉厂占百分之六十二,纱厂占百分之七十七,火柴厂占百分之五十三。这些工业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至于国防工业中的碱酸工业,更全部是在沿海。这使国民党政府财源急剧减少,而抗战所需之费日益加大,为了充裕国家财政,一个重要方法是对霜些有关国计民生的物品实行专卖,寓税于价,使流通环节的利益也归于国家,以增加财政收入,这是实行专卖的基本目的。促使国民党政府实行专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战争期间,内地物资奇缺,特别是军用物资和人民生活用品,更为紧张。一些投机商人,趁机活动,他们想利用战争之机大发国难财,于是囤积居奇,操纵市场,致使人民所需的生活用品供应极为困难。因此,有必要节制资本,由政府控制产销,既保证运销者的全法利益,又不使消费者多增加负担,从而达到促进生产、节制消费、调节物价、安定民生和解决财政困难的目的。
  1941年春,国民党第五届执行委员会八中全会通过了《筹备消费品专卖以调剂供需平准市价》一案,决定对盐、糖、烟、酒、烟叶、火柴等消费品试办专卖,规定了专卖物品由政府统制生产、整购分销的办法。政府专卖,寓税于价,实行专卖后,不再对物课税。于是,抗战时期的专卖政策便出此确立了。
  1941年5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设立“国家专卖事业设计委员会”,从事于六种物品专卖事业的设计与筹备。自1942年起,先后将盐、糖、烟类、火柴四项专卖筹备完毕,并付诸实行。酒与茶叶因实施条件尚未具备,暂缓办理。机构方面,盐专卖一项,仍利用原有组织,由盐务总局继续办理。另设烟专卖局,川康、粤桂、闽赣三个食糖专卖局,火柴专卖公司。这些机构均以商业组织形式负责经营。另外,还分别设置董监事会,行监督、指导的责任。
  (二)专卖的办法
  战时专卖实际上是局部专卖。基本办法是私人生产或制造,由国家收购,售与承销商人,转售与消费者,国家着重于专卖物品的价格管制。其管制办法,是从产制成本着手,即先在产制区域设立评价委员会,根据产制成本,加上厂商合法利润,评定收购价格,然后以收购价格为基础,计出政府收购成本,加上专卖利益,即为专卖机关售与承销商人的批发价格。承销商人在批发价格上另加其合法利润及应有的杂费、运费,订出承销商售与零售商的价格,零售商再在此价格上加运费、杂费和合法利润,订出零售价格。生产者和承销商都须经政府许可,办理登记手续,方可生产和销售。专卖的具体办法因物而异。盐专卖是由政府收购并加专卖利益后,按各城镇人口的需要量,批发给商人销售。糖、烟、火柴则不收购,只控制生产,核定收购价格,按数配给各承销商号由各承销商号按规定交专卖利益。
  (三)与专卖有关的处罚规定
  综合各项专卖条例,有关处罚的主要规定是:未经许可,擅自从国外或从未实行专卖地区输入专卖物品者,处以罚款并没收货物;制造厂未经登记而生产专卖物品者,商人未经许可而出售专卖物品者,处以罚款;伪造证件者,除处以罚款外,还给以刑事处罚;在生产过程中掺假者,产品予以没收;制造厂家如私自运销产品,除没收运销的产品外,还予以罚款,并视其情节之轻重可以处以停业;不按期交付成品,也给以罚款外分。
  (四)专卖制度的取消
  战时专卖办法是一种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制度。但因财政困难,实际并未实行官运,而多由商运,国家只获得专卖利益。实行专卖原为补充战时财政,这一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专卖实行之初对贱政也曾有这应有的支持,对国计民生也曾起到了一定的保证作用。但是由于严重的通货膨胀,专卖物品的价格也向上猛涨,这种作用也就很快消失了。
  专卖制度自1942年1月实行,到1944年取消了糖专卖、1945年1月取消食盐、火柴、烟专卖。取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名为专卖,实为垄断。专卖机关借专卖控制物资。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谁有物资,谁就握有囤积居奇、进行投机的本钱。这些专卖品凭借垄断地位,带动一般货物价格的上涨,实际上没有起到平抑物价的作用,对人民没有好处;二是专卖机关人员利用专卖物资营私舞弊;三是专卖机关逐渐增加,费用开支过大,专卖利益多被用于专卖事业的开支,无补于财政;四是实行专卖后,有关生产者受到严重打击;因为对厂家的低价收购,迫使厂家转产、减产或关闭工厂。例如1944年3月,四川自流井盐的收购价格每斤为八元,仅及成本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四十五;1943年6月,川康区专卖机关核定的白糖的收购价格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七,桔糖价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密糖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七,桔糖价仅及成本的百分之七十,蜜糖仅及成本的百分之六十六。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不堪忍受,规模小的只好立即停工,就是规模大的,也无力期忍受,只有关闭或减产。例如柴厂,贵阳一实行专卖,就有三家火柴厂倒闭,占火柴厂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广西火柴厂过去日产火柴八十箱,到1943年8月减为日产二十箱,9月减为日产十七箱。四川火柴厂产量1942年下降百分之十八,1943年再下降百分之三十六,只有1941年的百分之四十六。再如烟厂,福建龙岩在烟类实行专卖前,全县有烟厂四十家左右,到1944年只剩下九家。南洋兄弟烟草公司重庆厂在烟类专卖有的1940年,月平均产烟三百八十箱,1944年产平均只有一百二十八箱,仅及1940年百分之三十四,减产三分之二。可见专卖事业对厂家的打击极为严重。工厂减产又必然导致物价上涨,平抑物价则根本无法做到。另外,统治者的意志也发生了霜些作用。宋子文主张贸易自由,他任财政部长后取消管制,各种专制度逐一取消。总之,战时专卖制度于国无补,于民无益,反而打击了生产,助长了官吏的营私舞弊,因此,仅仅实行了三年就被迫停止了。
  二、统购统销
  (一)统购统销的实施
  统购统销政策是战时物资管制的方式之一,属于战时财政措施的一种。主要是对重要的外销物资和重要的军需民用品实行控制。目的是为了掌握物资、调节供求,以保证对外贸易与战争时期的军需民用。
  统购统销物资分外销产品和主要的日用必需品两大类。前一类即外销产品有茶叶、桐油、猪鬃、生丝、羊毛及矿物(钨、锑、锡、汞、铋、钽等六种)等六类产品;后一类为主要的日用必需品,包括棉花、棉纱和棉布三种。
  这些物资分属于不同的机构管理。
  第一类物资中,茶叶、桐油、猪鬃、生丝、羊毛的收购运销由1938年2月成立的隶属于财政部的贸易委员会负责,其中桐油、猪鬃、生丝、羊毛由该委员会所属的复兴商业公司管理,钨、锑、锡、汞、铋、钽等矿产品是军需工业的重要原料,国外需要量很大,则归资源委员会主管。外销物资的统购统销自1938年起到抗战胜利止,经历了八年时间,共收购茶叶一百八十八点六万担,桐油一百八十三点八万公担,猪鬃八万公担,生丝及蚕茧七点二万公担,羊毛四十四点一万公担,总值二百二十七点六七亿元。而以1940年以前收购得最多。
  第二类物资中主要是棉花、棉纱和棉布,最初由农本局所属的福生庄管理,1943年移交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管理。具体作法:在1941年实行收购办法;1943年起改为“统购棉花、以花易纱、以纱易布”的办法,规定政府统购棉花,然后以一定数量的棉花向生产者换收一定数量的棉纱,以一定数量的棉纱换一定数量的棉布,另外核给工缴费(职工工资、机器折旧、杂费)和利润。国民党政府通过对花纱布的统购统销,收购到大量实物,仅在抗战后期的三四年时间里,就收购棉花一百六十万市担,机纱二十二万多件,土纱八万多市担,机布、土布七百多万匹;另外军需机关每年还自行换布约二百万匹,总数在一千三百万匹以上。
  (二)统购统销政策的得失
  统购统销这一战时财政政策,在抗战时期曾对国民党政府的财政起过重要作用。特别是这一政策实行的前四年,在外销商品的收购方面是比较突出的。这些商品在对苏、对美、对英的贸易购料、偿债方面,以及完成其他外销任务方面,均曾起着重要作用;即使在后期,这些商品也仍保持着部分外销,同时内销也有相当发展。它对财政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至于对棉花、棉纱、棉布的管制,也为实行棉布的平价供应提供了一定条件。在抗战时期,后方生活日用品缺乏的情况下,曾起到过保证军用花纱布供应和民用布匹配售的作用。
  但是,统购统销政策实质上是一种财政搜刮手段,它的弊病同专卖的弊病一样严重。它用低于市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购产品,对生产者来说,它无疑是一种半没收式的掠夺。例如茶叶,据调查,电绿毛茶1941年的成本是一百八十八点二二元,而收购价最高为一百零五元,低于成本百分之四十四点二。其他如桐油、猪鬃、生丝等也是如此。又如棉花,1943年陕西棉花生产成本每市担是三千元,而官定收购价是一千二百六十元,只有成本的百分之四十二。1945年3月豫、鄂、湘邻近沦陷区的棉花价格达每市担三万元,而核定价每市担却只有一万元。还有棉丝,国民党政府官方资料记载:1941年征购各纱厂所产机纱,每件给价一万一千五百元,各厂所得纱价尚不足以购进半件比纱所需之棉花,是无异每生产棉纱一件,即亏去半件纱之棉花原料。实际厂方受的损失比这要大得多。因为棉花加工成棉纱还需成本,这一部分亦应属于厂方的亏损,加进这一部分成本,厂方的亏损就远远不只半件棉纱的棉花,即使没有七八成,也有六七成。而这一点,资料避而不谈,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厂方每生产一件棉纱,“即亏去伴件纱之棉花原料”。尽管如此,从这个材料也大体可以看出统购统销政策对生产者的掠夺是严重的。“以花换纱,以纱换布”的掠夺也同样严重。1944年1月至2月,每匹布核给工缴四百二十元,实际所需是七百二十元,剥夺率为百分之四十一点六六。至于对军需署管制下的布厂,掠夺更为严重,只核定工缴二百二十元,剥夺率高达百分之七十二点二二。
  统购统销机关以低价统购,却以高价统销,进行第二次掠夺。据工布业同业工会称,花纱布管制局收购四十五点匹土布,收购价为十余万(包括从棉花到土布的全部成本在内),售价却是三十余万元,后竟高达八十余万元,高出收购价二倍至七倍。这种低价收进高价卖出,自然是对人民的残酷掠夺,当然也给国民党政府带来了财政上的好处。兹将1945年度花纱布管制中收购军用花纱布一项在财政上所获的差盈利列作图表11-16。
  图表11-16
  品种 实物数量 收购总值(亿元) 合值市价(亿元) 总差盈(亿元)
  棉花 17(万担) 31 170 139
  机纱 5(万件) 58 750 692
  棉布 50(万匹) 19 120 101
  合计 - 108 1040 932
  资料来源:《财政年鉴》三编,第十一篇,第50页。
  说明:表中“合值市价”系以1945年4-5两月平均市价为计算标准。
  上表表明,差盈是收购价的九倍。即是说,国民党政府每垫出一百元收价,除收回一百元外,另赚九百元,这种掠夺真是骇人所闻。即使如此,也有几点必须指出,第一,表内的数字都是被大大缩小的了国民党政府统计的官方数字,实际差盈数可能还要大些;第二,表中的市价是1945年4月、5月的标准,在通货严重膨胀的情况下,物价上涨十分剧烈,5月以后的物价远远高于5月以前的物价,即使是选一年的平均市价,也应是6月、7月。而收购价却是相对不变的,不像市场销售价一天一涨。如果考虑到这种情况,上述的差盈数就比表中列出的数要大得多;第三,表中所列只是花纱布管制局在统筹军用花纱布时所获得的财政收益,并非其统筹全部花纱布所获得的收益。至于统筹全部花纱布所获得的收益,于此也可管中窥豹,见其一班。
  总之,统购统销政策既是对生产者进行的最大限度的掠夺,又是对消费者进行的最大限度的掠夺。从这一政策中获巨额利益的是国民党政府和四大家族。
  第七节 税收管理
  一、税收管理机构
  赋税收入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自北洋政府设财政部后,税收管理机构均直属财政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税收管理机构,在中央的有财政部所属的直接税署、赋税司、关务署、税务署、缉私署、盐政司、专卖事业司等机构,地方则设与此相应的机构。
  (一)直接税署
  直接税署下设直接税局、直接税分局。各省直接税局内设三课,即所得税课,办理所得税,并兼办过分利得税的调查、复查、审核、催征、督征、税额的退补及其他事项;遗产税印花税课,办理遗产税和印花税的调查、审核、催征、督征、税额的退补及其他事项;事务课,办理文件的收发缮校、保管印信、本局及各机关职员的监督、考核及庶务出纳事项。
  直接税分局管理所在区内直接税稽征事项。
  (二)关务署
  关务署内设总务、关政、税则三科,主管关务行政事项。关务署下辖总务务司署、各关税务司署和海关监督。
  总务务司署 管辖全国各海关税务司署,内设总务、汉文、机要、稽核、典职、财务、审榷、缉私、统计、海务、秘书等十一科。该署原高设上海,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被日寇劫持,国民党政府在重庆另设总税务司,抗战胜利后迁上海。此机构一直被英美所把持。
  各关税务司署 设于各海关,管理该关事务、内设总务、文书、会计、监察、验估、缉私、港务七课,因各关事务繁简而定,各关课的设备不一。1931年裁厘、裁撤常关和五十里常关后,征收进出口洋货土货税的常关就近并入海关,海关设分卡或所管理。
  海关监督 直属财政部,受关务署监督,办理关务和对税务司进行监督,内设总务、税务、计核三课。1945年此机构撤销。
  (三)盐政司
  盐政司为全国盐务行政主管机关。另有盐务稽核所(各地有分所)。1937年将两机构并入盐政司,专司行政审核事务。另设盐务总局,直属财政部,专司全国盐税惩上和其他一切盐务,兼管硝磺事务。
  盐务管理局,设于各产盐区。盐务办事处设于产硝区。盐务管理局和盐务办事处均属盐务总局。
  (四)税务署
  税务署主管全国货物税。货物税主管机构在抗战前分为四类:
  1区税务局,下设税务管理所,税务分所,办理统税、矿税、印花税及烟税酒税等事宜。2区统税局,下设统税管理所及查验所,办理统税。
  3省印花税烟酒税局,下设分局、稽征所、稽征分所,办理烟酒印花统税事宜。
  4矿产税征收事务专员办事处,办理矿税征收事务。
  设区税务局的省分,全省的统税、矿税和印花税、烟酒各税归该税务局办理,不另设2、3、4项所列机关。由此看来,国民党政府时期税务机构设置也不统一。
  1943年后各省设税务管理局,各县设税务征收局,度图统一税务机关。结果只贵州一省实行
  1943年后各省设税务管理局,各县设税务征收局,度图统一税务机关。结果只贵州一省实行
  (五)赋税司
  赋税司机构变动比较大。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田赋划为地方税,主要由各省管理,中央设赋税司管理一般事务。省财政厅内设科专管田赋,各县田赋的征收和催收事项由县政府财政科办理(征收时在县设柜),或县政府设征收入办理,也有设县财政局主管其事的,还有在征收时设柜办理的。县级征收田赋机构纷然,但都统一属于省财政厅主管。各省还设土地呈报处,隶属民政厅和财政厅,主管土地所有权变更事项。
  抗战时期,田赋划分为国家税。经征机构是中央整理田赋筹备委员会、省田赋管理处、县田赋管理处,县以下设经征分处,主管田赋经征和土地呈报及推收工作。经收机构在中央是粮食部,在省是粮食局,在县是粮食科,县以下设经征分处和仓库。以后又成立田粮管理处统一征收工作,由各省财政厅主管。
  (六)专卖事业司
  专卖事业司主管专卖事项,有盐务司主管盐专卖,食糖专卖局设于产糖集中的地区,有川康、粤桂、闽赣食糖专卖局。
  火柴专卖公司,下有川、康、黔、滇、闽、湘、甘、粤、陕、浙、鄂、青等分机构,办理火专卖。
  烟类专卖局,各省也有相应的分机构。
  专卖机构采用商业组织形式。后各项专卖统由专卖事业管理局办理。1945年1月专卖全部取消后,机构亦全部裁撤。
  (七)缉私署
  缉私署直属财政部,内设十一处,下辖各省区缉私处、税警总团、缉私骑兵团和警备大队,各省区缉私处以下设查缉所。缉私机构主管盐务、关务、税务的缉私业务。
  (八)公库
  公库属于国家财政组织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与税务的关系是:一切赋税收入就存入公库。
  兹将财政部所属税务机构列作图表11-17。
  二、税收管理体制
  北洋政府曾多次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明确国地收支范围。终因地方封建割据和政局动乱而未实行。国民党政府建立后,为统一财政的基础、便于财政的整理,平息多年来国地收支划分的争论,于1928年8月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制定《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及《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地方财政从此确立。以后在几次财政会议上对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又曾加以修氦变动。现分述如下:
  (一)中央和省两级制时期的税收体制
  1928年7月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实行中央、省两级财政体制。属国家税的有:盐税、海关税、内地税、常关税、烟酒税、煤油税、厘金及一切类似厘金的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交易所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沿海渔业税、所得税、遗产税等。划入地方税的有: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营业税、市地税、所得税之附加、船捐、房捐、其它收入。其中,“其它收入”,在各省预算中名称不一,有称为“其它税捐”的,有称为“各项税捐特别补助”的。还有称为“特种营业税”的,而且所列数字也相当庞大。
  (二)中央、省、县三级制时期(新县制实行时间)体制
  1928年国地税收划分后,只规定了中央和省级税收划分范围,没有划出县组税收范围,县作为省的附属。县级费用和上级所派差事的费用,都需要另行筹集,概无明确的款项。各县开始征收各种附加税、杂捐并实行摊派,以筹集费用。结果造成县级财政混乱。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确定县为自治单位,将土地税(田赋附加)、土地呈报后正附溢额田赋的全部、印花税的三成、营业税的三成、房捐(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及其它依法许可的税捐,划为县级财政收入。将其它许可的税捐作为县级收入,就为县财政弥补开支不足开了缺口,县级财政如有不足仍可乱征苛捐杂税,其结果县级财政仍处于混乱之中。
  (三)国家财政、自治财政两级财政时期的税收体制
  抗战开始以后,国民党政府为增强战时国家财政统筹力量和促进地方自治发展,于1942年1月将全国财政划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省级财政并入国家财政,自治财政以县市为单位,包括县以下各级地方自治区团体。在这种财政体制下,属于国家税的有:原属中央和省的一切税收;田赋、契税、营业税收归中央。属于县市的税收有:土地税(中央分给百分之二十五)营业税三成至五成、契税附加、遗产税三成五、印花税三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后五种税属于地方的主要税源。其前条四种为中央配给,不能由县来控制,而分配数量的多少也不同,因此也不能确保县市收入,为了应付战时军事供给,只有临时筹补,于是,各县普遍推行摊派和非法抽捐以资挹注。所以,实行这种划分后,县财政的弊病也未能根除。
  (四)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时期的税收体制
  1942年的两级财政体制,使省级财政并入中央,省为中央的附属,无独立税源,不能适应各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县自治事业也不能充分发展。遂于1946年恢复三级制。与战前三级体制相比,县财政来源产为充裕。中央、省、县税收分配如下:
  1中央税:
  (1)营业税(由院辖市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划归中央构成);
  (2)土地税(由县市地方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划归中央和院辖市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划归中央构成);
  (3)遗产税(百分之五十五归中央);
  (4)印花税;
  (5)所得税(分类所得税、综合所得税);
  (6)特种营业税;
  (7)关税(进出口税、吨税归中央);
  (8)货物税;
  (9)盐税;
  (10)矿税(矿业税、矿区税)。
  2省税:
  (1)营业税(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土地税(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3)契税附加。
  3院辖市(与省平行)税:
  (1)营业税(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2)土地税(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
  (3)契税和契税附加;
  (4)遗产税(中央划拨百分之十五);
  (5)土地改良物税(房捐);
  (6)屠宰税;
  (7)营业牌照税;
  (8)使用牌照税;
  (9)筵席及娱乐税。
  4县市税:
  (1)营业税(省拨给百分之五十);
  (2)土地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契税;
  (4)遗产税(中央划拨的百分之三十);
  (5)土地改良物税(房捐);
  (6)屠宰税;
  (7)营业牌照税;
  (8)使用牌照税;
  (9)筵席及娱乐税;
  (10)特别课税。
  特别课税实际上是准许财政收入不足的县市,在不与中央税或地方税重复、不对货物通过征税的原则下,自行开辟税源以资应付的代名词。所以,各县纷纷巧立名目开征此税。仅浙江一省批准特别课税的就有十县之多,对象和性质各不相同,有对鱼、麻征的,有对水果、山核桃征的;有对木材、木炭征的,还有对迷信行为征的。特别课税可说是为各县擅设税目、苛剥百姓开了绿灯。
  (五)国民党政府的赋税体系
  国民党政府的赋税体系有如图表11-18所示。
  从这个赋税体系表中,可以看出省财政收入是很薄弱的,只有直接税中地价税的二成和间接税中普通营业税的五成。其余大宗税收,如收益税、关税、盐税、货物统税、矿产税、烟酒税以及特种营业税等,都属于中央。印花税、牌照税也属于中央。可见国民党政府税制的划分是极不合理的。省的地位十分重要,而财政收入却十分微薄,无怪乎已经被裁撤了的一些苛捐杂税又死灰复燃。
  三、税收征收、管理、检查
  国民党政府设立各税,就形式而言,都制定了税法,对征收、管理、检查、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纳税登记制度
  各税税法除明确规定纳税范围、税率外,还规定应纳税的厂商在开业前须向主管征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内容大抵有商号名称、营业或负责人、资本额等。工厂、商号如发生合并、改组、转项、歇业、停业、迁移等情况,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征收机关登记,换领新征。主管征收机关就厂商申报的事项派员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随时登记入册,并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查。厂商领证后方得生产或营业。
  (二)复查制度
  厂商应将一年度的生产、售价、资本填写报告单,申报主管征收机关。主管征收机关接到纳税人报告单后进行复查,核定各月应纳税额,按月填发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
  (三)纳税制度
  纳税人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时间纳税。如不服主管征收机关复查核定的应纳税额,可提出正当理由与确定证据,由主管征收机关重新核定,但必须如数缴纳税款,核定确定后,再行退税或补税。税款一律就地缴纳。
  (四)检查制度
  纳税人应将全部帐簿连同有关单据备齐,供主管征收机关核查。上级主管机关应于每届复查期间派人至各地抽查、复查厂商的帐簿,以防偷税漏税。厂商如拒绝核查,则处以罚款。如有伪造帐簿者,则处以罚款并补收所欠税款,情况严重者还要处以徒刑或拘留。查验者对厂商的营业情况保密。
  (五)簿籍的管理  厂商在生产或营业前,应将帐簿在使用前向主管征收机关登记,并填使用帐簿报告单,包括帐簿名称、性质用途、册数页数、起用日期和可用时间、内容等,待主管征收机关编号盖戳后即可使用。厂商不得涂改或伪造,并妥为保管,以备主管机关检验。
  (六)各种积弊
  国民党政府的税法只是个形式。实际征收机关不统一,无论中央或地方都各有专设征收机构,以致百户小城,机关林立。机关组织散漫,管理不一,营私侵蚀。这是征收机构方面的弊端。征收过程中,又不依上述的征管制度,有些税收还实行“官商商议摊派”的办法。营业税开办之初,各地商会、企业、团体、同业公会等,均纷纷要求不必调查帐目,而愿与政府商议,决定每年每月摊派缴纳。这种办法最初行于屠宰税。其原因是商人恐惧税务人员泄密漏被查商号营业的秘密。营业秘密则引起其它商家之剧烈竞争,从而使营业蒙受严重损失。当税务机关拒绝包征后,商店俱怕泄密,除联合拒绝查帐外,还采用造假帐的办法对,致使征税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包征制行于屠宰税、筵席税和田赋。其弊端不一而足:摊派额过低,则高于瓞额的税款被包商中饱,摊额过高,包税者所收额不足原包税款,必巧立名目,税外苛索,加重纳税商民的负担,纳税商民则必抬高物价,以转嫁于消费者,结果是政府和商民都深受其害,得利者则是包商或税吏。这是征收中的弊端。
  税吏贪污也是税收中的一大弊病。税务人员接受或攫取不正当的金钱或财物以肥私,是国民党政府税收中的普遍现象。取自于商民的,称为索贿;取自国库的,称为侵蚀。各税的征收,都有弊端。以货物税而论,积弊最深的是烟酒税,次为统税、矿税。造成贪污的原因,或是税务人员的勒索,或是产销商人的行贿。这些人朋比为奸,贪污的办法极多,花样百出,如走私卖放、大头小尾、买卖印照,货照不符、旧照重用、纳照不给照、勒索手续费与查验费、回笼、吃桶、吃刀、以多报少、以甲报乙、提存放息、挪款经商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
  总之,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税收中的弊病很多,越是有法不依,则积弊越深。当时民间普遍流行的说法是“举办新税,不如扩大旧税;扩大旧税,不如去除积弊”,就是对这种积弊的愤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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