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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

_2 孙翊刚(现代)
  3户税和地税
  唐代在租唐调税制以外,还征收户税和地税。
  (1)户税
  唐武德六年,下令将全国民户按其资产的多寡划分为三等;九年,又改为九等,人民按户等交户税,户等高的多交,户等低的少交。
  户税不同于租庸调。首先,性质不同:户税属于资产税性质。《文献通考·田赋考》说它以钱币交纳。“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其次,课征的对象不同;租庸调的梨征对象是丁,主要是均田农民,那些王公贵族、豪强地主多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不交纳租庸调。户税的课征对象则是对全国所有的民户,自王公以下所有的民户都要交纳户税。但此时的户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不占重要地位。唐代中期以后,由于土地兼并逐渐加剧,田亩变易,民户逃亡,而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发挥作用,这时,户税和地税在财政中的地位逐渐重要起来。根据《通典》记载:天宝中全国户数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当时第八等户课征户税四百五十二钱,第九等户课征二百二十二钱,通以每户交户税二百五十钱来计算,全国户税收入为二百多万贯。这个数字,相当于全国全年绢布收入的三分之一。大历四年,规定:上上户交四千丈;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上下户一千丈;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王公百官也要交纳户税,并按官品列入不同户级。由于户税税率的提高,户税收入所占比重也就加大了。
  唐代前期,户税一般供充各级官吏的俸料钱。据《唐会要》记载:“开元十年正月,遂令有司收天下公廨钱,其官人料,以万户税钱充,每月准旧分利数给”。后来,户税钱又被用作公廨费以及驿站所需的经费。据《唐六典》记载:“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廨之用”。此外,户税收入还曾用作常平仓本钱。
  (2)地税
  地税的征收,开始于唐初,来源于隋代的社仓税。专供凶年救急之用。太宗贞观时,地税按田亩征收,“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稻之属,各依地土,贮之州县,以备凶年。”高宗永徽二年九月,地税改为按户等征收。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玄宗天宝时,全国赋税总收入中,仅地税一项,岁入粟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约为全国粟米收入的二分之一,与租庸调中的租粟收入相差不多。
  唐代征收地税,本义是为设置义仓,储存粟米,以备凶年之用。唐中期后,国家财政困迫,遂一改常法,把义仓储存的粟米运往亦师,用于国家财政的支出,还强令农民负担运费,本以利民为目的的地税,不但没使农民得到实惠,反而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三)唐代中后期的两税法
  1实行两税法的原因
  进入唐代中期后,由于土地兼并,户口流亡,均田制遭到破坏等原因,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基础,遂改行两税法。废租庸调行两税法的原因是:
  (1)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遭到破坏。
  唐代中期,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由于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土地占有形式发生很大变化,均田制无法继续推行下去。均田制是在特定的历史情况下,作为封建土地私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出现的。它的出现,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同均田制本身是相互矛盾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必将导致均田制的破坏。据《通典》记载:“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驰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土地兼并的加剧,促使地主庄罗经济进一步发展,大地主霸占官田,兼并民产,广占土地,不输租庸调,致使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脱籍流亡,有的成为大地主庄园中的佃户,国家负税户减少。
  (2)赋役制度破坏,农民负担过重。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机构日益扩大,官吏逐渐增多,官俸开支随之增加。而玄宗后期,边境形势又呈紧张,军费开支增大。日益增多的兵役和赋税负担,都加在课户身上。但这时的课户,只占全国总户数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租庸调的收入,是以课口为基础的。人口减少,势必影响国家收入。乾元三年租庸调的收入,已不到天宝末年的三分之一。特别是安史之乱后,人口急剧减少,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据记载:安史之乱爆发的天宝十四年,中央掌握的户数为八百九十一万四千七百户,人口为五千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零九人;到乾元三年户数只有一百九十三万三千一百七十四户,人口为一千六百九十九万零三百八十六人。在人口大量流散,丁口转死,田亩转换,贫富升降变化很大的情况下,唐王朝既失去了征收赋税的土地,又失去了交纳赋税的人丁,这样,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也无法继续存在下去,必须以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来代替。
  (3)户籍紊乱,户口失实。
  唐朝初期,初行租庸调法之时,有一套完整的户籍管理办法。规定三年一造户籍,为了编造户籍,建立了团貌制度。国家每年征收的赋税数字,都要在县衙门口和村坊正式公布,使众所周知,征税的官吏不得随意加派勒索。唐开元以后,法令弛坏,土地变动很大,户籍久不清理,农民逃亡,户口失实,官吏趁机做弊,侵渔百姓,租庸调收入大减,均田、户籍、租庸调是一条锁链上的三个环节,在均田、户籍遭到破坏的情况下,租庸调法也就无法再继续推行下去。
  (4)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本身存在着弊病。
  唐朝初期,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法,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社会经济的繁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均田制和租庸调法本身也存在着不少流弊。例如对土地的买卖限制越来越宽,连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这就造成土地兼并日益加剧;又如对官吏普遍授田,这些官吏广占土地,这也助长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而且唐初的贵族、宗室和官僚大地主按规定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他们占有大量的土地,却不负担赋役,沉重的赋役负担却落在自耕农民身上,所以均田制实际上不均;租庸调法对农民并未带来多少好处。
  (5)户税和地税的发展。
  唐中期以后,政府的赋税收入急剧下降,史载:“王赋所入无几”。为了维持唐王朝的统治,不得不加强对户税和地税的征收。从地税来看:代宗永泰元年(公元765年)五月,京兆麦大稔,每十亩官税一亩。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因国用不足,征收青苗钱,一亩税钱十五。大历四年(公元769年),京兆秋税,分作两等,上等亩税一斗,下等亩税六升,荒地亩税二升。从户税来看:大历以后,规定上上户课税四千丈,下下户课税五百文,同天宝时相比,下下户增加了二百八十文。其它各等亦有增加。同时,还规定对王公百官与民户同样课税,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其它品次类推。如果一户在几个地方任官,在每处都要依品纳税。由于户税和地税收入不断增加,地位日渐重要,为向两税法过渡创造了条件。2两税法的内容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以杨炎为宰相。杨炎面对着土地兼并严重,户籍混乱,田亩转移,人口流散,吏治败坏,藩镇截留税收,国家财政面临危机等情况,因上书请作“两税法”。
  两税法的内容,根据史籍记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饶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归纳起来有如下要点:
  (1)财政原则,唐代以前的历代财政,一般是以实行“量入为出”为原则。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明确地规定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即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最出制入,确定出国家财政收入的总额。再把总税额,分配给各地,向当地民户征收。意在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负担。
  (2)课税的主体:“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就是不分主户和客户,都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在所居地纳税。行商是流动的,不常居一地,规定要在所在州县纳三十分之一的税。这样,行商的税负大致和定居人相差不多。
  (3)课税标准:两税法规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分丁男、中男,都要按贫富,也就是按照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土地和财产多的多征,土地和财产少的则少征。这说明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已考虑到人民的负担能力,把由按劳动力的多寡、强弱为课征标准,改变为按财富的多少为课征标准。这是一大进步,对后世的赋税制度影响很大。(4)纳税期限:分夏税和秋税两期交纳,夏税完纳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5)纳税物品:两税法规定是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米粟。田亩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依据。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即是“定税之初,皆计缗线,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说明到唐朝中期,货币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由实物纳税逐渐进入到以货币纳税,这是财政史上一大发展变化。德宗时,政府每年征得钱三千多万缗,米二千多万斛。
  3对两税法的评价
  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施行,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封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它的积极意义可以归纳以下几点:
  (1)简化了税制。两税法把地税、户税、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合并到一起,分夏秋两次征收,减少了纳税项目,简化了纳税手续,对纳税时间和纳税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改变了过去那种“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即便利于农民掌握和交纳,又便利于政府的征收和管理。
  (2)扩大了纳税面。唐初在实行租庸调法的时候,纳税的只限于课户,那些皇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大地主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他们还庇荫着大批的客户,均不交纳赋税。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即不管主户、客户,都要按规定纳税。那些享有免税免役特权的不课户,连同他们庇荫的客户,以及不定居的商人,都一律要负担税收。纳税户随之大量增加,因此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赋税收入。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经朝廷派官吏到各地检查核实户口,共清查出主户三百八十万户,客户三十万户,一律编入当地户籍。
  (3)均平了纳税负担。两税法的课征,不再以丁床打算,而是以资产、田亩计算,就是“以贫富为差”。资产和田亩多的则多征,资产和田亩少的则少征。商人和农民一样征税。这从法令,从规定上来看,是比较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改变了以往赋税负担只集中在一般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起到了均衡负担的作用。
  (4)巩固和加强了中央集权。两税法集中财权于中央,整顿了财政制度,消除了以前财政上的混乱局面,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中央集权。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经重之权,始归于朝廷”。
  实行两税法后,由于停止了其它一切两税之外的征科名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剥削,也缓和了当时已经尖锐了的阶级矛盾。由于纳税户的增加和赋税承担面的扩大,一般自耕农民的赋税负担减轻了,而政府的财政收入却大大增加了。两部法施行后,政府的财政收入,每年达到三千多万贯,比实行两税法以前增加了一倍以上。
  两税法也存在不少缺点乃至弊病,主要有如下几点。
  (1)配赋不均。两税法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进行摊派。因为战乱,各州、道田亩数额变化很大;情况变化了,再按旧额数摊派赋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税负不平。两税法是按户等纳税,唐朝制度规定,三年一定户等。三年之中,户等升降很大,户等不能随时调整,也是产生税负不平的一个原因。
  (3)折钱纳物,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两税法规定以货币计税交纳,这在我国财政史上是一大进步。但在唐德宗时,货币经济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程度终究有限,所以,征税时又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但在折合中,人民的负担又有所加重。因为在初定两税法时,钱轻物重,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产量增多,东西多了,物价便宜了。以后,因为对货币的需要量增大,以及政府控制市场钱币的流通量,一些大官僚、大商人乘机大量贮积现钱以逐轻重等原因,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人民就要交纳更多的实物以满足赋税的货币额。从钱轻物重,到钱重物轻,这一变化,人民的负担加重了。当时人陆贽曾上疏税:“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知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其二矣,虽官非减增赋,而私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
  (4)按财产征税,也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两税法规定按财产的多少来征税,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别。如果同等对待,显然不合理。
  (5)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造成统治者横征暴敛。两税法是以“量出为入”的办法,来确定赋税总额的,由于支出常无准则,两税法行之不久,政府财力匮乏,便任意加征税课,两税之外,又出现了许多新的苛捐杂税。
  总之,两税法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两税法实行后,对唐中期农业生产的发展,阶级矛盾的缓和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节 隋唐的盐茶酒专卖
  一、盐税及食盐专卖
  对食征税,隋唐两代,在不同时期不有同的作法。隋朝初年,依北周之制,对于盐池盐井,皆禁百姓采用。开皇三年后,对盐酒免税,史书记载:“至是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唐初承继隋制,对盐池盐井不加限制,官民共采,并不征税。自隋开皇三年至唐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前后共计一百三十年间,盐均无税。这段时期,国家赋税收入的来源,主要领先租调的收入。玄宗开元元年,随着需要的增加,开始向盐税征税,但收税很轻。天宝、至德年间每斗盐征十钱。当时全国共有盐池十八,盐井六百四十,都隶属于度支。这些盐池、盐井所产的盐,都要课征盐税。当时安邑、解县两池之盐,岁课得盐万斛,以供京师。沿海产盐的一些地区,则以盐代租粟,以输司农;“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
  唐代的食盐专卖,始自唐肃宗时期(公元756至762年)安史之乱后,两京陷没,民物耗尽,支出浩繁,财政分割,国家赋税收入,仰赖于四川和江南地区,而这两个地区都以产盐著称,所以盐税盐利成为唐王朝的一项重要赋税收入来源。
  唐代食盐的专卖办法,前后在差别,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唐肃宗任命每五琦为盐铁铸钱使。第五琦作榷盐法,规定凡是产盐的地方,都要设置管理机构。盐户制盐要立户籍,称为亭户,国家免去亭户的徭役,让他们专门制盐。所生产的盐,全部由官府收购,不准私卖。官府把盐民那里收买来的盐,按每斗加时价一百钱出卖。盐税盐利收入成为国家赋税收入中的一项重要来源。第五琦的榷盐法,由于盐价提高了很多,在执行过程中,诸州又随便加价,因而流弊很大。肃宗宝应元年(公元761年),刘晏被任命为度支盐铁使,负责管理国家铸钱、盐铁、转运、常平等项工作。刘晏在第五琦榷盐法的基础上,对食盐专卖制度进行了改革,创行就场征税的专卖制度。刘晏认为,第五琦实行的官收、官运、官销的榷盐法,设官太多。官多则民扰。就场征税,即在产盐的地方,设置盐官,负责收买盐户所煮之盐,盐官把收购来的盐,再转卖给商人,由商人自由运输到各地销售。除产盐地以外,不再设置盐官。这种办法,即是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即组织了财政收入,又减少了国家机构的官吏。刘晏还在商人不易到达的偏远地区设置了常平盐仓,以调节食盐的供应。当市场上食盐供应不足,盐价上涨时,政府则减价出售,官收运销之利。以此来弥补商运、商销之不足,并防止商人垄断盐价,从中获取厚利,以影响人民的生活。为了保证国家的盐税收入,严禁私盐,捕缉私盐。我国缉私制度从此开始。
  自第五琦创行榷盐法,每年得食盐税利六十万缗;刘晏改革盐税制度,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至大历末年,食盐税利收入为六百万缗,占全国赋税总收入一千二百万缗的一半,比第五琦开始实行食盐专卖时增加了十倍。其后,刘晏罢官,盐法渐乱,自建中(公元780年至783年)初至大中(公元847年至859年)末,八十多年间,盐税日增,原来一斗加时价一百钱。贞元四年(公元788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请增加盐税,一斗盐加价二百钱。其后,复增六十、一斗盐卖到三百七十钱。唐王朝为了搜刮钱财,盐法愈搞愈乱。除官府增加盐价外,盐商也任意抬价,盐价猛增。盐价愈高,盐利愈大,走私漏税的现象也就愈严重。官府虽采用严峻的刑罚,但仍然禁绝不了走私漏税贩卖私盐的活动。顺宗时,始减江淮盐价,每升降到二百五十钱,河中两池盐,每升降到三百钱。宪宗元和二年(公元807年),李巽为盐铁转运使,整顿盐务,革除盐政上的弊端,盐税之利,重归度支。这时,食盐税利为六百六十五万缗。达到刘晏末年水平,以后又增加到刘晏时期的三倍。李巽死后,盐法又乱。唐朝末年,藩镇割据,盐池、盐井复为藩镇掌握,盐利被截留,不入国库了。
  二、酒税及酒专卖
  隋朝初期,隋文帝依北周之例,对酒实行专卖。开皇三年,在实行食盐免税的同时,又废除了酒专卖制度,从此酒亦无税。唐肃宗乾元元年,下诏禁酒。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以财政匮乏,诏令全国各州,核定卖酒户数,令其按月交纳酒税。除核定的卖酒户外,不管公私,一律不准酿卖。又把全国酒户分为三等,酒户按月分等,向政府交纳酒税。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下令停止私人酒户卖酒。建中二年,再次下令禁民卖酒;为了弥补军费开支的不足,由官府设置酒肆酿卖,每斛收钱三千,有敢私酿者治罪。时间不久,又停止了官府酿酒专卖的办法。贞元二年(公元786年),规定卖一斗酒要交纳一百五十钱,当时一斗酒的价是三百钱,即征收百分之五十的销售税。并规定酒户可免除徭役和杂差。独在淮南、忠武、宣武、河东等地实行榷曲,即对原料酒曲征税。元和六年(公元811年),“罢京师酤肆,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即在京城停止实行酒专卖制度,把榷酒钱加在两税青苗钱之上,成为两税的附加税。武宗会晶六年(公元846年),为严密酒榷,实行对酒曲征税,并且官设酒店卖酒,实行对原料课税与酒专卖并行。总之,唐代对于酒的征课,或行专卖,或行征税,或行榷曲,时有变化。至于酒税收入,史书很少记载。太和八年(公元834年),酒专卖收入为一百五十六万缗。其中酿费占三分之一,贫户逃税未计算在内。即榷酒的纯利,达到一百万缗以上。仅次于食盐专卖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
  三、茶课与茶专卖
  征茶税开始于唐代。唐代以前,尚无饮茶之风。以茶为饮料,唐时从江南传到北方,逐渐盛行。
  唐朝初期,茶同盐酒一样,不征税。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根据户部侍郎赵赞的建议,对茶、漆、竹木各取税十分之一,以充常平本钱,后来因为收税不多而停征。由于饮茶的人数不断增多,南方很多地方大量种植茶树,淮南、浙江、福建、岭南、荆襄、四川都是产茶区,不少人以种茶为业。以茶“给衣食,供赋役”,当时的富商大贾中,很多人都是茶商。德宗贞元九年(公元793年),根据盐铁使张滂的奏议,在产茶州县的山场和商运要路,设官抽税,十分税一,当年就得税钱四十万缗,等于刘晏初出时的盐税收入。穆宗时(公元821年—824年),两镇用兵,财政困难,库藏空虚,又在宫中建造百尺楼,费用很大,于是增加茶税,每百钱增五十。文宗时(公元827—840年),王涯为榷茶使,为了增加茶的税利收入,下令让人民把自己的茶树都要移种在官场,焚烧掉人民手中的私制茶叶,增加茶的榷价,由政府实行茶专卖。由于遭到人民的反对,不久废弃专卖制度,改行征收茶税。当时,茶税收入较多,据记载:文宗开成年间,朝廷征收矿产税,每年不过七万余缗,抵不上一县的茶税收入。武宗即位(公元841年),盐铁转运使崔珙又增江淮茶税。茶商经过的州县,官吏要帛重税。官府还给茶商特设旅店,收取住宿费,称为“榻地钱”,有时甚至扣留舟车,勒索税钱。宣宗时(公元847—859年),又以江淮茶商私增斤两,每斤茶叶增税五钱,称为“剩茶钱”。天下茶税收入,比贞元时增加一倍。至唐后期,茶税越来越重,私茶也越来越多,虽加重治罪,仍不能禁绝。唐王朝的茶税收入,每年近百万缗,成了仅次于盐税的重要税种之一重治罪,仍不能禁绝。唐王朝的茶税收入,每年近百万缗,成了仅次于盐税的重要税种之一
  第四节 隋唐的工商杂税
  一、矿 税
  隋朝乃至唐朝初期,对矿冶业并不重视,直至贞观初年,还禁止采银。当时全国有金、银、铜、铁、锡矿共计一百八十六个。政府对矿藏的开采、冶炼和铸造,同盐酒一样,初期并不征税。太宗贞观十年(公元636年),治书侍御使权万纪曾向太宗建议,开发宣、饶二州银矿,岁可得数万缗。权万纪的建议,遭到太宗的斥责,并把他贬黜还家。开元十五年(公元727年),初税伊阳五重山银、锡。德宗时,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七盐,岁铸钱四万五千贯,输送到京师。其加工和转运费用,平均每贯要花二千钱,成本费太高。高州有红崖冶,出铜很多,又有洛源监,久废不理。请增工凿山取铜,恢复洛源旧监,增置十炉冶铸,岁可得钱七万二千贯,除去工本费每贯九百,还可以赚钱。江淮七监,请予停罢。并建议:将山泽之利收归国家所有,由盐铁使管理。金、银、铜、铁等矿产品均作为课税对象。德宗采纳了韩洄的建议。宪宗元和三年(公元808年),唐王朝下令重申采银之禁,凡采银一两以上者,笞二十,逐出本界,州县官吏按级科罪。开成元年(公元836年),复以山泽之利归州县,刺史选吏主之。全国矿税收入,不过七万余缗,抵不上一县的茶税收入。宣宗时(公元847—859年),因财政需要,盐铁转运使裴休奏请将山泽之利复归盐铁使,以供国用。遂增银冶二,铁山七十一,废铜冶二十七,铅山一。全国岁采银二万五千两,铜五十六万五千斤,铅十一万四千斤,锡万七千斤,铁五十三万二千斤。
  二、率贷和借商
  率贷是指唐王朝向富商豪贾征课一定比率的钱财,是对富商豪贾的强制举债,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征课,具有临时财产税性质。
  率贷开始于唐肃宗时期(公元756年),天宝末年,国家府库空虚,各地驻军用度不足。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肃宗遣御史郑叔清等征课江淮、蜀汉一带富商豪贾的资产,十收其二,所收以巨万计,称为率贷。凡富商豪贾交纳家财五分之一的临时财产税,官储即授给他们一定的官爵,但只是一种虚衔。还规定如商贾能以其财产的十分之四助军者,则可终身免除徭役。其后诸道节度、观察使,多率贷商贾,以充军资杂用。也有的于津隘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对待钱至一千以上的商人,均按率收税。此时,率贷已由临时财产税性质,转化为营业税或通过税性质。
  德宗建中初(公元780—783年),河南、河北用兵,月费百余万缗,国家府库不支数月。太常博士韦都宾、陈京建议:以为“货利所聚,皆在富商,请括富商钱,出万缗者,借其余以供军计,天下不过借一、二千商,则数年之用足矣”。德宗采纳了这个建议,并答应在罢兵以后,用公款偿还欠债。借钱令一下,京师官吏对人民强力搜索财货,以至逼死人命,长安嚣然如遭寇盗,而计所得才八十余万缗。唐王朝又括僦柜质钱,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结果百姓为之罢市,相率遮宰相马诉苦,以千万数。这次借商所得,共计二百余万缗。
  唐代率贷和借商具有同样的性质,率贷是赤裸裸的对商人的强制征收,借商名义上是借,实际是是借而不还,也等于强制征收,实际上是对富商豪贾的剥夺。
  三、间架税和除陌钱
  (一)间架税
  间架税,即房产税,以房屋为征课对象,建中四年六月庚戌,初行税间架、除陌钱法。当时国家用兵,根据旧制,诸道军出征,皇帝要忧恤士卒,赐与酒肉,士卒本道口粮皆发给其家属。总计这次出征,计月费钱三十余万缗,国家常赋不能供给。判度支赵赞乃奏行税间架、征除陌钱二法。税间架,即以每屋两架为间,按屋的好坏分为三等,上屋税钱二千,中屋税钱一千,下屋税钱五百。官吏闯入民人家室计算其数。对于那些房产多的人来说,出钱动则数百缗,如果敢有隐匿一间不报的,杖六十,赏给告发者钱五十缗。这是一种十分苛重而又不公平的税,遭到人民的强烈反对。兴元元年(公元784年),泾原兵在长安发生兵变,即在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以号召群众。德宗被迫将它和其它杂税一并废除长安市上提出不纳间架、除陌两税的口号,以号召群众。德宗被迫将它和其它杂税一并废除
  (二)除陌钱
  除陌钱是对交易所得及公私支付钱物所课征的税,属于交易税性质。凡交易所得和公私支付钱物,每一千钱,官抽五十文税钱,税率为百分之五。如果是以物易物,就要把物品折合成现钱,再依税率抽取相当的货物作为税收。唐代的市场交易,除买卖双方直接交易外,经常是通过牙商,即市场经纪人来实现。牙商持有官府发给的印纸,遇有买卖进行登记,由牙商负责核算交税。不通过牙商的店铺,则由店铺自备私簿,登记交易额,然后申报纳税。对于偷漏税者,钱达百文的,杖六十,罚钱二千,赏告者钱十缗,由犯者承担。除陌钱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十分苛重。并且牙商得专其柄,率多隐盗,而公家所入不得其半,而一般商民则大受其害,以至怨声载道。除陌钱施行不久,与间架税同时废除。
  四、关 税
  (一)内地关市税
  隋初,文帝除入市之税。唐太宗即位初,也下令停废诸关,由商人自由贩运,关市无税。长安二年(公元702年),有司表请税关市,凤阁舍人崔融上书极谏:认为征收关市税,则扰乱商品流通,使仕农工商不能安居乐业。提出:“税市则人散,税关则暴亡”。主张“关市讥而不征”。武则天采纳了崔融的建议,关市仍无税。至德三年(公元758年),太子少师兼河南尹李巨,于城市桥梁税出入车牛钱以供国用。贞元时,润州刺史兼盐铁使李 于私路小堰,厚敛行人。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户部侍郎赵赞奏请于诸道津要都会之处,设置官吏,查阅来往商人的财化,计钱每贯税二十丈。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之,以充常平本钱。赵赞的建议被德宗所采纳,为唐王朝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因当时军费急需,国家常赋不足,所增加的赋税收入,被全部用尽,谈不上作为常平之积。
  (二)国境关税
  隋唐时期对外贸易十分发达,封建政府对外采取开放政策,许多外国商人来中国做买卖,广州等城市成为主要的通商口岸,国家在这里设有市舶使,专门负责检查出入船舶,征收关税。元和年间(公元806—820年),外国商船进入港口,市舶使负责检查船内装运的货物,并向他们征收“舶脚”,也称为“下碇税”,即相当于现代的吨税,属于国境关税的性质。随着对外贸易事业的不断发展,来中国做买卖的商船和商人不断增多,关税收入也日渐增多。但比较起来,究属有限,在国家财政中不占重要地位。
  五、和 籴
  和籴,是唐王朝向农民强制征购粮食的一种措施。开始时政府于时价外,加价收购农民的剩余产品;其后变为政府强制农民贱价出售粮食,或是政府先收粮食,后给钱;最后变为强征。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因西北边境驻有重兵,地租和营田满足不了军队口粮的需要,于是采用和籴的办法,在关中加价收购粮食。当年因关中大丰收,在东、西畿和籴粟数百万斛。为此,停止运送当年江淮的租谷。政府在关中蓄积了很多粮食。安史之乱后,军费支出浩繁,地方藩镇截留税收,唐朝财政发生困难,乃采取各种办法以增加政府的赋税收入。因此,和籴发生了质的变化,即由和籴变成为强征。
  第五工了 隋唐的赋税的管理
  一、隋唐时期的财税管理机构
  隋唐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设立三省六部。国家有关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政府措施的制订,审议和执行,都由三省分别掌管。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构称为度支部。下设度支、仓部、左户、右户、金部、库部等六部。度支掌管全国各大粮仓帐目的出入;左户掌管全国的户口、户籍;右户掌管对全国的公田和私田所收的田租户调;金部掌管全国的度量衡和珠宝物资的宝藏;库部掌管兵器、仪仗等器用。唐代,管理全国税收的最高机构称为户部,负责掌管全国的土地、人口、钱谷、贡赋,即负责管理全国财政的收支。户部下设有户部、度支部、金部、仓部。户部掌管全国户口、田赋、劳役和贡献的费用;度支部掌管全国租赋的帐目;金部掌管珠宝物资的库藏和度量衡事宜;仓部掌管全国各大粮仓的军储粮、俸禄粮等。唐代在开元以后,为了加强对全国各种赋税的征收,在中央机构中还临时增设户口使、租庸使、盐铁使、转动使等官职。此外,唐代于刑部下设比部,专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隋唐时期中央于三省之外,还设置了许多官厅,其中与财政税收有关的有太府寺和司农寺。太府寺掌管财货廪藏贸易之事。司农寺下设上林署、太仓署、钩盾署、导官署、京都苑。上林署掌管苑圃、园池。太仓署掌管禀藏之事。钩盾署掌管供应薪炭、鹅给、祭祀、燕飨。导官署掌管导择米麦。京都苑掌管宫苑、内馆、园池之事。太府寺下设两京诸市署、左藏署、右藏署、常平署。两京诸市署掌管财货交易;左藏署掌管库藏钱帛、杂彩、天下赋调;右藏署掌管库藏金玉、珠宝、铜铁之属;常平署掌管仓储米粜。
  隋唐的地方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地方州县中的财政税收管理机构有户曹司户参军和仓曹司户参军。户曹司户参军掌管户籍、计帐、道路、蠲符、杂徭、逋负等事;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等事。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理百户,设里正一人,选勋官六品以下或富户充当。里正负责查核户口,编制办理赋税征收事务,是最基层的催督纳税的人员。唐代后期,藩镇割据,节度使割据一方,他们任意截留应上交中央的赋税,以至“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造成管理混乱。
  二、隋唐时期的赋税管理制度
  (一)国库与国王私库的划分
  唐初,天下财赋,统归户部掌管。所有收入都纳入太府寺中的左藏库。太府寺定期将出入数字汇总,报告于尚书,然后由刑部中的比部进行审核。太府寺中的左藏库,即是国库,与国王之私库即大盈库是分开管理的。唐玄宗时,王 为户口负役使,他除将租唐正额纳入国库外,其它杂项收入一律归入百宝大盈库,以供皇室私用。也就是说,唐代从玄宗开始,即把一部分应纳入国库的赋税收入,归入到皇帝的私库中去了。安史之乱以后,京师豪将任意侵吞国库的财物,当时第五琦为度支盐铁使,掌管全国财政,不得不建议将国家租赋及全帛财物收贮于皇帝的大盈内库,由宦官负责管理。自此皇室私财与国家财政收入不分,天下财赋尽为人君私藏。主管财政的官吏,不能掌握全国的财政收入,而宦官趁机从中渔利。德宗建中时,根据杨炎的建议,将财政管理之权,重归财政官吏,宫中所用经费由国家财政按数拨给。“凡财赋绋归左藏库,一用旧式,每岁于数中量进三、五十万入大盈,而度支先以其全数闻。”于是国库与国王私库又分开进行管理。德宗贞元时(公元785—794年),户部侍郎裴延龄为取得皇帝的恩宠,于左藏库中分置别库,另贮赢余,以奉国君。唐代地方藩镇和诸道经常向皇帝进献,所得也皆入于私库。总之,唐代国库和皇帝的私库原则上是分开的,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在一般情况下分开进行管理。但有时公私收入不分,每每将国家财政资财入于皇室,造成财政混乱。
  (二)赋税管理
  隋唐两代,赋税管理较前代有了加强,隋代因立国时间不长,史籍有关记载很少;现将唐代有关赋税管理情况简述如下:
  1赋税管理
  唐初,加强了计划管理。武德六年诏令:“每岁一进帐,三年一造籍”。县成于州,州成于省,最后由户部汇部。这里面就包括了赋税征计划。
  自安史之乱后,由于军费浩繁,新税不断增加。这样,赋税征收的制度遭到破坏。唐代后期,由于藩镇割据,任意截留税款,使中央财政调度不灵,于是对财政收支作了适当调整,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收入,划分为三部分:地方留下一部分,做为本地支用;其余根据中央朝廷的人命令,一部分解交诸道节度使,做为中央在各道的支出;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做为中央的财赋。这就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在唐代,对赋税计划的执行,有一套比较严格的审核和管理制度。负责对财税进行监督和审核的机构是刑部中的比部。对全国财政收支的审核,当时称为“勾覆”。审核的内容,包括会计帐上的赋税收入、各种经费开支、百官俸禄、公廨本钱、勋官赏赐、贪赃罚没收入、徭役的课征、各种逋欠之物,以及军用物资、器械、和籴、屯田收入等等。京师各仓库,三个月一汇总;在京城的各主管部门按季汇总,交到尚书省。后一季度汇总上报上一季度的收支情况,年度终了一起汇总上报全年的财政收支情况。地方各州县一年一汇总上报本州县的财物收支情况。对有关财产数字,由各州郡长官初审,然后交比部进行审核。比部的审核工作,即使是在安史之乱时,也未中断过。
  2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唐代,太仓和左藏是国家的两大金库。唐王朝对金库的监督十分重视,负责监督国库的叫做监察御史,后来又改名叫殿中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下设的同知东推是负责审查太仓出纳的;同知西推是负责审查左藏出纳的。文宗太和元年(公元827年),规定了御史入库入仓的日期。御史大夫李固曾讲到:过去殿中侍御史,往往空行文牒,不到仓库,动经累月,莫审盈虚,遂使钱谷之司狡吏得行,至于出入,多有欺隐。以后又重新规定,推官必须定期入库进行检查。还规定:“出纳之时,所推制狱有大者许五日一入仓。如非大狱,许三日入仓。如不是出纳之时,则许一月两入仓检校。”综上所述,国库管理到唐代已日臻完善,不仅有执行机构,还建立了审查和监督机构。
  第六节 五代十国的赋税
  一、政治经济概况
  唐代末期,藩镇割据,内乱不息。封建统治集团日趋腐配没落,不断加重对人民的搜刮和掠夺,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僖宗乾符元年(公元874年),终于爆发了黄巢起义。在唐王朝的残暴镇压下,农民起义遭到失败,但这次起义也动摇了唐王朝的统治基础,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继唐而起的是五代十国。五代是指当时先后占据中原地区的五个王朝,即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十国是指在江淮以南据地称王的九个小国,即前蜀、后蜀、吴、南唐、吴越、闽、楚、荆南、南汉,外加在太原一带的北汉。五代十国是唐末藩镇割据的延续和发展,这一个时期,是一个大动乱、大分裂的时期,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都十分尖锐。特别是是北方中原地区,争夺十分激烈,使这一地区遭受很大的破坏。五代十国时期,从公元907年朱温建立后梁开始,到公元960年,赵匡胤建立北宋,共延续了五十三年。
  五代后梁为朱温所建,朱温建国后,对于唐朝的积弊进行了一些改革,如减轻租赋,奖励农桑,对百官实行俸禄制等等。但因战争连年不断,军费支出浩繁,因此,巧立名目的杂税很多,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后唐系沙陀族酋长李存勖所建,建都洛阳。后唐在庄宗统治时,重用唐室宦官,并仿效唐朝旧制,分天下财赋为内外府,州县上供入外府,做为军国经费;藩镇贡献入内府供皇帝享用。结果,外府入不敷出,而内府财物则堆积如山。庄宗还重用聚敛能手租唐使孔廉,加紧对人民的压榨和剥削,以满足少数人的贪欲。其“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产虽竭,军食尚亏。”弄得怨声载道,民不聊生。明宗即位,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争取人心,下令斩孔谦,凡是孔谦所立的苛敛法,一概废除。并革除了庄过的一些弊政,如禁止诸臣贡献珍品玩物;宫中只留少数宫女、宦官和其它侍奉人员,节约了皇室经费开支。但明宗时,各种苛绢杂税仍然不少。后晋是石敬塘在公元936年把燕云十六州割献给契丹后所建立起来的,后晋时,不仅中央朝廷巧立名目,向人民横征暴敛,地方官吏也巧取豪夺。后为太原节度使刘知远所灭。代之而起的是后汉。后汉王朝的统治只有四年,公元591年,郭威灭后汉,建立了后周。后周时期,为了稳定封建统治,缓和阶级矛盾,加强中央集权,周太祖郭威和周世宗柴荣对国内政治、经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客观上顺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具有积极意义。
  (一)劝课农桑
  五代十国时期,由于长期战乱,土地荒芜,人口流徙,民间已是十室九空。为此北周政权积极招还人口,鼓励农业生产。对回乡的逃户给予减免租税的照顾。规定逃亡人户的庄田,允许他人耕种,如逃户在五年内归业,其庄田三分交还一分,三年内归业,其庄田交还一半,这种把荒地和逃户结合在一起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土地荒芜与人口流徙的问题,对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后周又于显德二年五月,废天下非敕额的佛寺,禁止私度僧尼。使大量的僧尼还俗,为农业生产增加了大量的劳动人手。
  (二)兴修水利
  唐末五代以来,战争不断,黄河堤坝年久失修,经济发生水灾,严重危害两岸人民的生命财产。后周显德时,世宗曾多次派官吏检查黄河两岸的堤防,组织人力进行修缮,减轻了黄河的水害,保证了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世宗还派官吏到关西疏通泾水,引泾水灌溉农田,以增加农业收入。此外,世宗时还疏通了南北水路,保证了航运,促进了南北经济文化的交流。
  (三)均定田租
  为了均平赋役,周世宗仿照唐人元稹《长庆集》的均田表,制成均田图,颁发各道并派出三十四人为使者,于诸州检定民田,为均定田租作准备。后因世宗过早死去,均定田租工作没有能全部付诸实施。
  (四)减免苛税
  五代的统治者,多以搜刮聚敛为要旨,制定了许多非常苛重的税法,搞得民力大困,对社会生产起了破坏作用。后周时,为了减轻民负,稳定社会秩序,对过去的一些苛捐杂税,予以适当的减免。如对后梁以来征收的牛租予以免除。对于后唐以来,在夏秋两税田租中所纳的鼠雀耗,也予以免除。对于每石征收三千文的盐税钱,减征一半。
  后周推行的各项改革,对安定中原社会,恢复中原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统一全国和抗击契丹的入侵奠定了物质和政治基础。
  十国的情况与五代有所不同,十国战争较少,破坏较轻,相对来说,经济比北方发达,财政剥削也不如北方苛重。如南唐初期,赋税较轻。太湖地区的吴越攻权,八十余年间很少有战争发生。国家很重视兴修水利,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闽王审知,“起自陇亩,以至富贵,每以节俭自处,选任良吏,省刑惜费,轻徭薄赋,与民休息,三十年间,一境晏然。”后蜀时,“百姓富庶,斗米三钱”。南方各国的手工业和商业也较发达。楚王马殷提倡种茶。闽王审知还特别重视沿海商业的发展,免除商税,鼓励海上贸易,福州成为东南沿海的重要商港。由于南方经济的恢复和和发展,一些小国的统治者逐渐奢侈腐化,对农民的榨取不断加重,苛捐杂税日渐增多。
  总之,五代十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纷扰割据的时期,政治动荡不安,经济遭到破坏,各国财政制度不统一,杂税繁多,征收无度,人民负担沉重,人心渴望统一和安定。后周世宗,能够顺应社会的发展,缓和阶级矛盾,进行政治经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生产的发展,这些,都为北宋统一全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赋 税
  五代十国的赋税,主要包括田赋、专卖、关市税和各种杂税。
  (一)田赋
  五代十国的田赋;包括两税和绢帛收入。
  1两税及其附加
  五代十国时期,田赋沿袭中唐旧制,行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据《册府元龟》记载:“梁太祖开平元年,即受唐禅,两税税法咸因唐制。”两税的纳税额,是按照土地的多少和田亩的优劣而制定的,史书记载了江南吴国的田税交纳额:上田每顷税钱二千一百文,中田每顷税钱一千八百文,下田每顷税钱一千五百文。两税的起征时间,后唐明宗时,按照各地季节的早晚,规定了起征时间。后周世宗时,明令规定:夏部自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自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民间便之。
  五代田赋,正税之外有省耗,羡余等。省耗,是封建官府借口补偿粮食征纳过程中的损耗而增添的附加税额,随两税一起交纳。省耗开始于后梁,规定每输田租一斛加征省耗一斗。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四月,下令罢输。后汉隐帝时,王章为三司使,对百姓横征暴敛,复令人民交纳省耗,于两税之外,规定每输田税一斛,加征省耗二斗,百姓苦之。省耗的交纳,一直延续到后周太祖即位,才下令“凡仓场、库务掌纳官吏,无得收斗余、称耗”。省耗得以免除。省鼠耗始于后唐明宗时,据文献记载:“明宗一旦幸仓场观纳时,主者以车驾亲临,惧得罪,较量甚轻,明宗因谓之曰:‘较量如此,其后销折将何以偿之’?对曰:‘竭尽家产,不足则继之以身命’。明宗怆然曰:‘只闻百姓养一家,未闻一家养百姓。今后每石加二斗耗,以备鼠雀侵蠹。谓之鼠雀耗。”自此,鼠雀一直延续下去。省陌,后汉时,三司使王章掌管财政,规定百姓向政府交纳钱时以八十文为一陌,官府会出钱时以七十七文为一陌,称为“省陌”。以上各种加耗,多归地方官府,或者落入官吏私囊,残余部分,作为羡余上交中央。除此之外,还有随田赋带征的附加税,主要有农器钱、曲钱、牛皮税和进际税等。(1)农器钱。农器钱是对农民自制农具课的税。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公元931年),因官府经营的农具质次价贵,农民不愿使用,改令百姓自铸,官府征收农具税。规定每亩纳农器钱一文五分,随夏秋两税交纳。
  (2)曲钱。五代十国时期的酒曲,有时官造,有时许民自造,官府征税,称为曲钱。后唐明宗天成三年(公元928年)规定,诸道州府乡村人口,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一任百姓造曲酿酒。曲钱按田亩计征,分夏秋两季征收。两税之外,再按田亩征收曲钱,曲钱成为田赋附加税。
  (3)牛皮税。五代时期,由于连年用兵不息,除去需要大量的军费开支以外,还需要大量的军旅装备,其中牛皮是制造衣甲不可缺少的材料之一。五代各朝都严禁人民私自买卖牛皮,农民的耕牛死后,皮及筋骨要全部交给官府,而官府只付给很少的钱。后唐明宗时,只给农民一点盐,充作牛皮款,后来收了牛皮也不钱;最后,竟至不管有牛无牛,都要强收牛皮税。后汉时规定,凡私自买卖牛皮一寸者,处以死刑。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公元950年),规定:牛皮税按田亩摊派,凡种庄稼土地,每十顷要交纳连牛角在内的牛皮一张。从而牛皮税也成了田赋附加税。
  (4)进际税。五代十国时,吴越创行进际税。史载钱氏占据两浙时,以进际之名,虚增税额,每四十亩虚增六亩,亩纳绢三尺四寸,米一斗五升二合。桑地十亩,虚增八亩,每亩纳绢四尺八寸二分。
  五代时期,除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以外,还实行田赋的预征,后唐庄宗同光三年秋发生水灾,两河之民流徙道路,京师赋调不充,四年春三月,乃“诏河南府预借今年秋夏租税。时年饥民困,百姓不胜其酷,京畿之民,多号泣于路。”
  2绢帛之征
  五代十国时期,田赋除了交纳两税之外,还有绢帛的征纳。后唐时,高郁佐马殷治湖南,“湖南民不事桑蚕,郁命民输税者皆以帛代钱,末几,民间机杼大盛。”后唐以后的中原各朝,除两税以外,绢帛之征成为正常的田赋。
  (二)专卖制度
  1盐税和食盐专卖
  五代时期,由于战争不断,各国财力不足,对食盐的限制很严,实行食盐专卖或征税,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后梁时,沿袭唐制,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办法,即就场粜商的制度。后唐时,规定盐民应纳盐税,每产一斗盐,要交纳一斗五升的米作盐税。一般居民按户等征收盐税,户分五等,每户二百文至一千文不等。另外,又“散蚕盐敛民钱”,在农村,政府在二月育蚕时节,赊给民户官盐,等至五月夏收后,即蚕放丝时随田赋交纳盐钱。因盐的赊销期和育蚕期一致,故称蚕盐。官府在按户等配售食盐征税以后,允许商人自由贩运,后晋出帝时(公元943—947年),实行过、住两课法,重征盐商。即在关津要路征课过税,每一斤七文;在城乡店铺征课住税,每斤十文;而人民按户等交纳的盐税依旧照征,于是人民受一盐二税之苦。政府每年可得盐税一千余万贯。在重税之下,盐商不再贩卖食盐,又实行食盐官卖。对私盐贩,规定处以严刑,贩盐十斤以上者处以死刑,刮碱煎盐者处以死列。后汉乾 中,规定青盐一石,抽税一千文,还要另征食盐税,一盐二税,百姓怨声载道。后周建立以后,为缓和矛盾,重新制定盐法。一方面减低盐税,另一方面对因私盐坐罪者,按其数量多少,制定不同的刑法。太祖广顺时(公元951—963年),令青盐一石,纳税由八百八十五文减为八百文;白盐每石纳税由五百八十文减为五百文。世宗显德时(公元955—959年),城镇实行专卖,乡村仍许商角。因北方有辽盐倾销,于是将盐税钱均摊于田赋之中,叫做两税盐钱。
  2铁专卖
  五代时期,官府对铁的专卖限制很严,全部由政府实行专卖,严禁人民铸造铁器。直至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十二月,诏开铁禁,许百姓自铸农器、什器。于夏秋田亩之上,每亩输农器钱一钱五分,随夏秋两税送纳。后晋时也曾诏许百姓自铸农具。后汉时,国家财政困难,对铁的禁令更严,规定贩私铁罪者一律处死。直到后周,又重开铁禁。
  3酒专卖
  五代十国时期,对酒有时实行专卖;有时实行征税。后梁时,未执行酒榷,听民自造,官府不加禁止。后唐时禁酒曲,国家实行酒专卖。对私造酒曲五斤以上的人,处以死刑。据记载:后唐明宗天成三年(公元928年),孔循留守东都,民有犯曲者,循族灭其家。明宗诏驰曲禁,许民间自造,诸州道府乡村人口,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曲线五文。对于卖酒户,也允许自造曲酒货卖,于销售收入中,交纳十分之二的酒税。长兴元年(公元930年),明宗改元大赦,每秋苗一亩上,将原征曲钱五文,减少二文。长兴二年又恢复酒禁,由官府实行酒专卖。这样,田亩上均摊的酒税钱仍要继续交纳,而官府以高价重新实行酒专卖。清泰二年正月,增曲价,酒曲由原来每斤八十文增加到一百五十文。后汉乾佑时,严禁人民私自造曲,违者论斤两皆处死。
  (三)商杂税
  五代十国时期,除了对农民征收苛重的赋役之外,对商人也予以重课。当时的商杂税名目繁多,主要包括关税、市税、茶税、商旅通行税、油税、、蔬果税、桑税、桥道钱、牛租等等多,主要包括关税、市税、茶税、商旅通行税、油税、、蔬果税、桑税、桥道钱、牛租等等
  1关税
  五代时期,藩镇割据,各地广设关卡,对来往商人课税。据《续通典》记载:后唐明宗天成元年,诏省司及诸州,置税茶场院,自湖南至京,六七处纳税,以至商旅不通。商人为了逃避关税,多由僻路行进,后唐庄宗同光二年二月,租庸使孔谦上奏:“诸道纲运商旅,多于私路,苟免商税,宜令所在关防严加捉溺,山谷私路仍须障塞,以 行人。”后唐明宗天成元年时,才敕诸州杂税,宜定合税物色名目,不得邀难商旅。可见当时关税苛扰之重。
  2市税
  五代时期,自后梁开始,各地设有场院,专门对商品的买卖征税,所征称为市税。当时市税税法很乱,几乎是逢物必税,影响到人民的生活,也阻碍了各地经济的交流和工商业的发展。后唐明宗时,曾下诏令整顿说法,确定征税商品的名目。五代时期,市税的税率约为百分之二。据《五代会要》记载:“显德三年六月敕,诸道州府应有商贾兴贩牛畜,不计黄水牛,凡经过处,并不得抽税。如果货卖处,祗仰据卖价,每一千抽税钱二十,不得别有邀难。”还有一个重要的现象,五代时期,各地市场都由牙人所垄断,任何买卖都要经过牙人才能交易。所以商人不但要向官府交纳商税,还要受市场牙人的盘剥。
  3茶税
  五代时期,设置茶税场院,对茶叶征税。据《册府元龟》记载:“梁末帝龙德初,盐铁转运使敬翔奏请于雍州、河阳、徐州三处重要场院税茶”。当时体税率已无从考据。南方十国中的楚国,以茶税和茶专卖为国家的主要税源。楚王马殷积极提倡种茶,民间采茶后,政府收购,一方面运茶到黄河以北换取战马,一方面招引各地来楚茶商,政府征收茶税,茶税茶利,岁百万计。
  4商旅通行税
  五代后汉时,除向商人征收关市税之外,还对商旅征收通行税。据记载:“天下行旅皆过行,然后得行。旬月之间,人情大扰,……”与此同时,江南十国中的南唐,也曾征收过能行税。“升元中,舟行有力胜”。
  5其它杂税
  五代时,为了国家财政需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征收多种苛杂。后梁太祖,曾征收过油税。“茂贞居岐,……以地狭赋薄,下令榷油”。有人讥笑他“请并禁月明”。
  为了增加赋税收入,蔬菜瓜果也列入到征课范围。“思恭为仆射, 国事,增山泽,垄亩之税。鱼盐蔬果皆倍其算,道路侧目”。此外,还有桥道钱。如河阳管界内,曾对每亩田苗征收五文的桥道钱,直至后唐明宗在赦时,才得以赦免。甚至连抢来的牛也可放债取息。史载“梁太祖击淮南,掠得牛以千万计,给东南诸州农民,使岁输租。自是历数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苦之”。后周太祖“悉除租牛课”,牛租才得以免除。
第五章 宋辽金时期的赋税
公元960年,后周殿前检点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废恭帝,建立宋朝,史称北宋。公元1127年,金兵破北宋都城,掠走徽、钦二宗,北宋遂亡。宋钦宗之弟赵构南渡,建都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又迁都杭州,史称南宋。1276年元兵攻占南宋都城临安(即杭州),1279年元灭南宋,统一了中国。两宋建国凡三百二十年,是中国历史上时间最长的朝代之一。
  辽国是居住在辽河上游的契丹人耶律阿阿保机于916年建立的奴隶制国家,随后进行四方讨伐,947年阿保机的继承者耶律德光(辽太宗)改国号大辽。契丹在四方征讨的过程中,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1125年辽天祚帝为金兵所俘,辽遂亡,其统治计二百零九年。辽皇族在金兵追击下西逃,并建西辽国,存在九十余年,1218年为蒙古所灭。
  金国是生活在白山黑水之间的女真人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女真族领袖完颜阿骨打于1115年建国。阿骨打的继承者于1125年灭辽,1127年灭北宋。金朝在灭辽、灭北宋的过程中,逐渐完成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至1234年为南宋和蒙古的联军所灭,其统治的一百二十年。第一节 概 论论
  一、两宋的经济、政治概况及赋税特点
  北宋虽然先后统一了中国和江南诸国,但北方有辽和西夏,南方有大理、吐蕃等国并立;南宋偏安江左,北有金、西夏,南大大理、吐蕃。所以两宋之际,中国始终呈现着多国对峙的局面,各国的经济政治情况及其赋税制度、征收、管理等等,也各有特色。
  (一)两宋的经济概况
  北宋统一了中国的大部分地区,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割据状态,使中国统大部分地区出现了相对稳定的局面,这为北宋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两宋初期都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的措施,如北宋大力鼓励垦植,“有能广植桑枣,垦壁荒田者,止输旧租。”太宗时,还在农村设农师,指导农业生产,推广先进经验;与此同时,积极兴修水利,据不完全统计,两宋共修治水利工程一千零四十六项,仅神宗熙宁三年至九年,就整修水利田一万余处,灌溉农田三十六万余顷。此外,对归业的农民,贷给耕牛、种子,免耕牛税,等等,这些措施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至神宗元丰元年9公元(1078年),天下垦田较宋初增加一倍以上。南宋初期,统治者也比较重视发展农业,特别是水利事业有了更大发展,因而南宋统治能得以自保。
  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手工业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官营手工业仅少府监文思院所辖,即在三院(绫织院、内染院、文绣院)四十二作(其中额外十作。一些手工业产品,如瓷器、印刷术等较唐代有较大的进步。
  宋朝的水陆交通,特别是水路运输,有较大发展。“汴水横亘中国”,“漕引江、湖,利尽南海”,成为北宋交通的大动脉。海上交通也有发展。海上航线,北宋时,已由交、广、闽、浙、江淮,发展到今山东境内的密州。北宋中朝,磁针应用于航海事业,为对外贸易的开展提供了方便。
  在农业、手工业和水陆交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也进入兴盛阶段。在交通枢纽地区,商贩云集,商货品目众多;在鼓励进口的政策下,外国商货也在市场上出现;许多大的商业都会,如南京、杭州、北京等,较前代繁荣,许多原来的集镇,也发展为小城市;而广州、泉州、温州、明州、 浦、秀州之华亭、青龙镇、上海以及江阴、密州之板桥,则是海商聚集之地温州、明州、 浦、秀州之华亭、青龙镇、上海以及江阴、密州之板桥,则是海商聚集之地
  总之,农工商业的发展,为国家组织收入提供了良好基础。
  (二)两宋的政治概况
  北宋建立之后,统治者吸取唐后期藩镇割据的教训,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将军、政、财三权直接控制在皇帝手中,同时剥夺节度使的兵权,并经常调换将帅,致使兵不识将,将不识兵,以致军备废弛,国势不振。
  宋统治者为博取地主阶级的支持,不辨愚贤,将大批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吸收到朝庭中来,以至奸臣懦将充斥其间,赃官蠹吏横行州郡。各级官吏大肆掠夺百姓的结果,使得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农民起义屡有爆发。
  宋朝不仅内忧重重,而且外患不断。两宋时,先后有辽、西夏、金、元的入侵,造成大量的军费开支和贡献支出,这一切都使宋朝的财政负担不断加重。
  (三)宋朝的赋税特点
  宋朝的赋税是以其经济为基础的,又受当时政治的制约。有其明显的特点。
  第一,税制混乱。宋朝赋税不仅正税税种纷杂,税率不一,征收办法各异,而且苛杂百出。元人曾说“江南在宋时,差徭为名七十有余。”既使是一种税,其税率也因地、因时而异,而且时有变动。同一地区的池州青阳县亩税三升,贵阳县四升,东流县则为六知。每种税征收方法也时有变更,如盐课有计口授盐,课归地丁,盐钞法,常平法,入粟中盐法等等。至于各种苛杂,更是弊端丛生,为前代所未见。其名目有月桩钱、板帐钱、经总制钱、折帛钱等等,不胜枚举。
  第二,税收总额呈急剧增长趋势,征收品类庞杂。宋朝税额随着经济的发展、统治者需要的增加而急剧增加。如宋初岁入一千六百余万缗,天禧末年(公元1021年)增至二千六百五十余万缗,熙宁、元丰年间(公元1063—1085年)更增至六千余万缗。南宋时最高收入也达六千五百三十余万缗。虽然岁入不完全是赋税之入,但赋税收入在岁入中占绝大部分则是无疑的,岁入的逐年递增,反映赋税增加的趋势。
  在赋税征收上,宋朝以实物缴纳为主,以货币缴纳为辅。缴纳的实物中包括有谷、帛、金铁、物产四类,每一类中,又有若干品种,缴纳品种之繁多,亦属古所未有。
  第三,商税税制日渐完备。宋之商税按征收环节区分,有住税、过税之分;按征收的物品区分,有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等。而且税则也较前代繁细。
  宋朝赋税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当然与宋朝统治者挥霍无度、军费和岁币支出负担繁重等政治因素有密切关系,但主是宋朝经济和赋税征收制度本身的发展决定的。宋朝人民的负税能力也较前代有所提高。
  二、辽、金的经济政治概况及赋税特点
  (一)辽国的经济、政治概况及赋税的特点
  阿保机建立辽国之初,实行的是奴隶统治,在经济上还未摆脱“马逐水草,人仰 酪”的渔猎畜牧结合的状况。随着向南开拓,特别是辽太宗耶律德光即位(公元927年)后,又侵占了燕云十六州,经济上受汉族先进经济的影响,这时,辽国走上了封建化道路,建立州县,设官分职(略采唐制),愈到后期,中央集权的趋势愈加强化,原来按奴隶制统治的地方,如投下军州等,也逐渐收归中央管辖了。
  在经济上,畜牧业发展很快,道宗时,“牧马蕃息多至百万。”辽在各地设有群牧使司、马群司、牛群司等官牧机构。农业在社会经济中,不加牧业重要。从事农业的主要是汉人,燕云十六州的汉人居住区,是辽国农业的基础。辽国的手工业主要是冶铁业,其次有金银冶炼及马具制造、纺织、制瓷等。冶铁质量较高,马具制造精美,二者都是当时的名产。辽国的商业,在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逐渐活跃起来。南京(幽州)、东京(辽阳)、中京(大定府)、西京(大同府)、上京(临 府,故址在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五京是辽国商业交通的中心。在与宋互市中,辽国深受其益。
  在辽国这种经济、政治情况下,其赋税具有如下两个特点:第一,税制简单。辽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奴隶的剩余劳动和邻国的贡纳,税收不占主要地位,因而赋税制度简单。第二,投下军州的赋税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赋税属于朝廷,一部分赋税属于投下军州的领有者。如工商税中,市井之赋归投下,酒税归朝廷。由此出现输租于官,纳课于主的“二税户”。(二)金国的政治、经济概况及赋税特点
  金朝统治的一百二十年间,经历了奴隶制建立、奴隶制发展、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封建制确立等阶段。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国家政治制度也在急剧变化,太宗时,三种政治制度并存,即女真之地(称为内地)实行奴隶制统治,军事上实行猛安谋克制;原辽国统治地区(燕云十六州及以北地区)实行辽国的封建统治,按汉地规制设官;原北宋统治的淮河以北地区实行汉人的封建统治,降吏、降将官封原职。海陵王取得皇位后,曾推行封建化的改革。改革的重要之点是统一全国的政治制度,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海陵王的政治改革加速了金朝向封建制的转化,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世宗继位之后,继续实行海陵王的国策,确立了以女真贵族为主,联合汉、契丹、渤海等族统治阶级的多民族的统治核心,全国面采取汉人封建制的政治制度,从而完成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使金朝进入全盛时期。
  全国在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过程中,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有些部门甚至超过了辽、宋的发展水平。金国主要生产部门有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在世宗时,由于社会秩序相对稳定,统治者重视农业生产,随着嫩江和松花江地区的广大土地垦辟为耕地,山区的开发,农具的显著进步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全国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畜牧业,曾一度因战争而遭破坏,在世宗时,也逐渐得到恢复。特别是进入封建社会后,解放了大批奴隶,为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劳动力。这时纺织、矿冶、制瓷造纸及印刷、火器制造、造船等,都较辽发达。随着同宋、西夏及北方各族经济交往的加强,商业也逐渐发展起来,大兴府、开封府、咸平府、辽阳府、相州等地,都成为较大的商业都会。密州胶西县城为海上贸易重镇。由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制度也有新的变化。金代铜钱、交钞的发行量逐步增加,银开始作为货币使用。金末,纸币发行紊乱,造成纸币贬值,“万贯惟易一饼”。
  金国的赋税反映了金朝急速变化着的经济与政治形势,其最主要的特点是在女真人地区按占有奴隶、牲畜的多少征收牛具税,而不是按占有土地的多少征收田赋。这一特点反映了金国游牧民族奴隶制的统治方式。世宗以后,虽然封建制度已经确立,但这种剥削方式仍然保留下来。至于燕云地区及淮河以北地区,仍实行原来的赋税制度。
  第二节 宋代的田赋和徭役
  宋朝的田赋和徭役,多因袭唐末五代旧制。宋朝的田赋实行两税法,但与唐杨炎所倡行的两税法已有很大区别;宋朝的徭役也与唐人庸迥然不同。
  一、田制与土地册籍
  (一)田制
  宋朝耕地主要有两大类,即民田与官田。民田绝大部分为地主占有,自耕农占有的土地甚少,且受赋税官役和私债的剥夺而日趋破产。官田包括屯田、营田、职田、学田、仓田、公田等等。屯田系军种军食之田,营田系民种军食之田,职田系作使俸补充之田,学田系供办学经费之田,仓田系供仓储振恤之田,公田系由中央官吏或地方官吏所管之田,如官庄。据《文献通考》载,元丰中,天下田总共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其中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零九十五顷。官田占总田额的百分之一强。宋朝田额统计并不准确,这里的数字,只不过是个参考数。
  宋朝民田纳税,官田征租。民田兼并之风日盛,土地日趋集中,而且地主豪强常隐匿土地,逃避赋役,所以终宋之世纳税之田较民田总额相去甚远。据《宋史》记载,课税田占田额的十分之三,而赋税所不加者十分之七。这个数字虽不准确,但却透明宋代逃避赋役的现象严重,而且免税面过大。
  (二)户籍管理
  宋朝的户籍包括主户、客户两大类,主户中包括官户、形势户及普通有田而纳赋供役之税户。官户系指有品级的文武官员,形势户系指豪族势家。官户与形势户有大量土地,但有免赋、免役特权,他们别立户籍,不与民同。税户系指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半自耕农。客户即不占有土地的佃户,亦称佃客。主户又按资产高下分为五等或九等,以等定役。
  宋朝建国之初即有户籍管理制度。州县有版籍,载户口、人丁及财产等数,由官府存留,景
  元年,曾令州县造丁户籍,元丰元年重申造村坊廓丁户等等簿籍,户有户贴、户抄,各户储存,户口变动,依式申报。这些簿籍是征收赋税的依据,所以官府较为重视;但百姓为逃避赋役,往往藏匿人口,或生子不报,富民尤甚,所以版籍、户帖之类,等于虚设,终宋之世也未有准确的户口统计数字。
  (三)地籍整理
  宋初地籍管理不善,豪强得以兼并土地,匿藏丁口,逃避赋税,以致赋役不均,赋入减损。据《宋史》载:“地之垦者十才二三,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为了改善赋役不均的状况,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宋太宗以后,清隐田,括田土,进行地籍整理。整理地籍的主要方法有如下几种:
  1方田均税法
  此法始行于仁宗景 中(公元1034—1038年)。当时,洛州肥乡县“赋役不平,岁久莫治”,百姓不堪重赋,纷纷逃亡,于是朝廷派郭 前往治理。郭 到任后,创行千步方田法,丈量土地,清括隐田,去掉无地而有租者四百余家,框正无租而有地者百余家,并收逋赋八十万,流民乃还,公私获利。后来欧阳修奏于朝廷,并先后试行于蔡州和陕西、河北,但遭到富户豪强的反对而被迫中止。神宗时,患田赋不均,于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重修订方田法,自京东开始推行。其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产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凡田方之角,立土为 ,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实行均税之法。在推行方田均税法的过程中,官吏舞弊,丈量不确等弊端在所难免,但还是有成绩的。到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共量土地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九顷,占当时耕地面积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六顷的百分之五十四。这对限制官豪兼并土地 ,偷漏赋税,有一定作用,也有利于增加赋税收入。但是,这项措施触犯了地主豪富的利益,所以方田法实行之初就遭到他们的反对和阻挠,因而时行时止,至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停罢。
  2手实法
  手实,亦作“首实”,“自占”。其制源于唐元镇之“自通顷亩”。仁宗时,周湛领江南西路转运使,因册籍丢失、混乱,百姓诉讼无所凭,于是令民自报,此即手实之前身,后来苏颂也曾在江宁许民自古,至吕惠卿时,又有所发展,陈报内容不仅包括土地,还遍及鸡豚,实际扩大为财产陈报。这种方法扰民而不易行。但就令民自实这一点而言,尚有可取之处。南宋理宗时又有人倡议行手实法,因宰相谢方叔阻挠而罢。
  3经界法
  经界法行于南宋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为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所倡行。当时正值兵火之后,文籍散失,户口租税无可依凭,豪民猾吏趁机狼狈为奸,兼并土地,隐匿赋税,或以有为无,或以强吞弱,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贫苦百姓日益困穷。鉴于这种情况,李椿年上言,推行经界之法,获准实行。其法大略是:凡有田之家,皆自画图标出田之形状、地色、四至,造成砧基簿(土地清册),田主在上划押,由邻居作保,按图核实清丈。如有隐匿,许人陈告给赏。然后以此为准,正其经界,按田征税,使产有常籍,田有定税。经界法将丈量土地与自己陈报融为一体,同时并行,互相补充,是当时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但由于许人陈告给赏,也一度造成混乱。此外,南宋理宗景定五年(公元1264年)曾行经界推排法,初行于平江、绍兴及湖南路,后推广到各路。其制:“以县统都,以都统保,造任财富公平者,订田亩税色,载之图册,使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这种方法是经界法的继续和发展。
  (四)赋税征收册籍
  宋朝田赋征收册籍已渐完备。至道元年(公元995年)颁行两税版籍和税籍样式于天下,令按要求填制。两税版籍是加盖印迹之后长久保存了征税清册,内载人口、土地、财产等项内容;税籍是依据两税版籍所造当年赋税征收清册,由通判主管,记载户数、夏税、秋苗等项内容,送州核定,用州印。税籍有夏税籍,正月登造;有秋税籍,四月一日登造。夏秋税籍必须在四十五天内登造完毕。
  此外尚有空行簿一年一造,以备年中催课,闰年另置实行簿登记流移逃亡,增加减少之户,以备考查。又有按土地形状依次排列绘制成图的鱼鳞册,还有户产簿、丁口簿等等。这些册籍是宋朝征收田赋的依据。
  二、田赋制度及税额
  (一)田赋税目与税额
  宋朝的田赋税目共分五类,1公田之赋,即对官庄、屯田、营田、学田等田所征之租;2民田之赋,即对私田所征之税;3城廓之赋,即对都市居民所课之宅税、地税;4杂变之赋,即对各地所征土特产品,属额外苛征;5丁口之赋,即对南方丁男所征之丁口税(宋以二十岁成丁纳税,六十岁为老免税)。
  田赋的征收,一般以田亩为标准,田亩通常按土质、色泽分为若干等,按等定率,夏秋两次交纳。夏税以钱计,秋税以米计,故夏税秋税,又称夏税秋米或夏税秋苗。宋初曾均定田租,只作中下两等,中田一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亩,钱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重新修订方田法,规定按陂原平泽,赤淤黑垆及肥瘠程度分五等定税则,后又以土质差别太大,规定不拘五等,以至达到数百种,税额不可考。
  (二)支移、折变
  宋朝田赋的输纳,实行“支移”、“折变”之法。“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
  支移之法始于唐,宋朝为节省官府运粮之费,亦令民户自备运输工具和一切费用,将田赋运到指定仓库。运输距离,依民户户等高低而定:户籍在第一、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支移二百里;五等者,支移一百里。不愿支移者可纳钱,称“道里脚价”,亦分三等。支移不得超过三百里。纳钱还是输粮听凭纳税户决定,但地方官吏往往责令百姓输钱,以借支移之名盘剥细民。百姓为免去输粮之繁和道里脚价钱的重负,多在输纳之地收籴输纳。有些地方输粮可就近仓,但也要带纳支移脚钱,如南宋广德、建平等县每石带纳脚费三斗七升。于是,支移脚价即成为田赋的正税。
  宋代夏税虽以钱计,但征收时,往往转折实物缴纳,称为“折变”。折变名目繁多,或以钱折绵,或以钱折麦,或折绢之后再折麦,反复折纳,百姓不胜其扰。例如西蜀,初税钱三百,折绢一匹,宣和时,绢一匹折草百五十围,草一围估直一百五十钱,于是征钱三百,输纳则达到二万余钱,又有以绢折钱,以钱折麦者,绢较之钱,钱倍于绢,以钱麦较之,麦倍于钱。如此辗转增加,百姓负担不断加重。此后虽有合并折变项目的舆论,终未实行。
  (三)田赋附加和田赋预征
  宋朝田赋除正税以外,还有附加。主要有如下几项:
  1头子钱
  头子钱初行于川陕,后推行于河北、淮浙、江湖、广福诸路。头子钱本来是一种手续费,供征税官吏支用,也用于弥补仓耗,后来变为随田赋征收的额外征课。头子钱各地税率不一,而且不断提高。开宝六年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杵草一束,各一文。至徽宗政和时,每贯增为二十三文,南宋高宗时,增为四十三文,孝宗乾道元年,又加十文。
  宋朝不仅在田赋征收时,加头子钱,而且凡与政府发生的收支行为,均征头子钱。
  2义仓税
  义仓原来令上等民户集资储米粮,以备灾荒。宋仁宗庆历元年(公元1041年),令上三等民户岁输米二斗者纳一升,以储义仓,备水旱。后时兴时废。绍圣时(公元1094—1097年),改为输郡仓,转充军仓,以资军国之用,遂失去义仓原意,成为一种税课。
  3农器税
  此税沿袭后唐制度。宋初,令百姓铸造农具时,须随夏税田亩纳农器税,大中祥符三年始罢
  此税沿袭后唐制度。宋初,令百姓铸造农具时,须随夏税田亩纳农器税,大中祥符三年始罢
  4牛革筋角税
  此税始于五代,宋亦附于田亩沿纳,或折钱,或输本色,至南宋不废。
  5进际税
  宋沿用吴越之制,至南宋不废。
  此外,尚有蚕盐钱、曲引钱、纳醋息钱和输粟入仓时所征之带钞发纳钱(入仓手续费)、刚脚暗脚钱(运费)、市例钱(也属于手续费之类)等等。这些附加税有遍征于各地者,有征之一郡一县者,时兴时废,不及备述。
  预征开始于后唐庄宗(公元923—926年)。南宋高宗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八月,预借江、浙来年夏税,淳 八年(公元1248年)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奏:“本朝仁政有余,而王制未备。……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 十四年者矣。”而且有因官吏更迭,前任已行预征,后任再行预征之事。预征一年,人民的负担加重一倍,预征六年,人民的负担就加重六倍,由此可见人民负担之重。
  宋朝田赋不仅有附加、支移、折变诸弊,在具体征收中,又产生了一系列的流弊,如多增斛面,使宋朝田赋总额急剧膨胀,林勋曾说:“宋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这是有一定根据的。
  从上可见,宋朝田赋沿袭唐代建中时杨炎所倡行的两税法,但与建中所行两税法,已有很大变化。唐之两税法,以“资产为宗”,宋则以“田产步亩”为宗。唐之两税法包括丁钱与徭役;宋之两税法仅为田赋,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唐之两税钱、米均分夏秋两征,宋之两税则夏税输钱或折绢,秋税输米等等。总之,宋之两税法承五代以后,虽谓两税,但与前不尽一致。
  三、宋代徭役
  (一)宋初的职役与杂徭
  宋代的徭役,主要有两类,即职役与杂徭。征收时,以户等为标准,以等定役。
  宋代的职役包括五种:
  1衙前:主管官府财物。
  2里正、户长、乡书手:主管督课赋税。如所管赋税不足额,则令服此役者赔补。
  3耆长、弓手、壮丁:主管逐捕盗贼。
  4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主管传送敕令文书。
  5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县州杂职、虞侯、掐等役:负责县州杂项事务。
  以上五种职役,按规定由前四等户轮流差充,所以又称“差役”。其中衙前役,由资产最多的户等充当,里正由第一等户充当,户长由第二等户充当,余下诸役由三、四等户充当。  宋代诸役中,以衙前役为最苦(衙前役包括义务衙前与职业衙前两种,此处所说衙前,系指由乡户充当的义务衙前),他们负责保管仓库,运输粮草、物资,不仅负担所需费用,如有损失,还需赔补,衙前常因此而破产。为了逃避衙前之役,富户往往买通官府,或以田假售于形势户,诡报佃户,或假作出家为僧,或亲族分居,以避重役,最后差役负担多落到三四等户身上,甚至役及五等以下的贫民。贫民无逃役之法,纷纷弃田逃亡。甚至非命求死,以就单丁免役。
  杂徭是临时性差遣,主要从事地方建设项目,如修路、治水、挖渠、筑坝等等,有时也承担修建官府私第、搬运官吏私人物资等。这种徭役,无固定时日,亦无固定名称,如春天征调,叫做调春天;应付紧急任务而征调民力,叫做调急夫。这种杂徭虽然有利于地方建设,但征调无时,应役者常废耕稼;又兼富户诡避,杂役负担全落在贫民身上,致使民贫役重,困苦不堪。
  (二)王安石变革役法
  宋代徭役扰民,早已为有识之士所重视,曾多次谋求解决之法,景 中(公元1034—1037年),曾行募投法,行之不久即告失败;庆历中(公元1041—1048年)以科役不均而行均差法,其弊如故,仅行十年。至神宗熙宁时,又议改役法,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初行雇设法。其法:“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苦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这是说,畿内乡户,每年随两税按户等输免役钱;乡户四等、五等,坊廓自六等以下不输钱;过去免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男者,依免役法减半输助役钱。官府用所收之钱募三等以上户充役。这种制度,因出钱免役,又称“免役法”。
  雇役法由以身充役,改为以钱代役,于是役变成了名符其实的税。而且扩大了征收范围,原来不出役之家,也要出钱助役,免税钱、助役钱之外,另取二分为免役宽剩钱,由此使国家赋税收入大增。此法按等征钱,有均税的意义,对贫苦农民有一定好处。但因雇役法征及官豪士大夫之流,这便不能不引起这些人的反对。所以在此法实行之际,遭到司马光为首的地主、官绅、士大夫的非议。司马光执政后,又改行差役法。但衙前之役仍行雇役,形成差役与雇役并行的状况。  杂徭自熙宁十年(公元1072年)亦行雇役制,应役者出钱可免税,此钱称“纳夫钱”,或称“免夫钱”。但制度较灵活,愿充役者充役,愿纳钱者纳钱免役。
  (三)南宋役法
  南宋初,仍袭北宋役法旧制。当时雇役法不能全复,差役法也不能尽行,异议屡起,莫衷一是,弊病百出。乾道间,范成大首创义役法,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当役民户各出田若干,或出钱合买规定田数作为助役田,以所收田租供应役费。出钱多少,按贫富定等差。义役法虽有便民之意,但弊病也不少。
  (四)宋代的赋役蠲免制度
  宋代对田赋的蠲免,包括灾伤蠲免、垦荒减免、逋赋蠲免和新归附之地的优免。对和买的蠲免,主要行于灾伤之地。在灾荒严重的地方和新归附的地区,也偶行杂徭减免。这种蠲免对占有土地多的地主有利,百姓受惠有限,而且宋代蠲免流弊滋甚。嘉熙二年(公元1238年)曾有人指出蠲免的弊端说:“蠲赋之召无岁无之,而百姓未沾实惠。盖民输率先期归于吏胥、揽户,及遇诏下,则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阁者揽户之钱,是以宽恤之诏虽颁,愁汉之声如故。”至于官户和形势户例免田赋,主要目的是为了拢络地主阶级和士大阶层。但因此而将拥有全国耕地十分之七的官户、豪族的赋役负担,全压在贫困百姓身上。
  第三节 宋代的工商税收及杂敛
  随着工商业的日益繁荣,宋代工商税的课税范围也日渐扩大。就征收的物品来说,计四类二十七品:
  第一类,谷:包括粟、稻、麦、黍、 、菽、杂子等七品,均以石计;
  第二类,帛:包括罗、绫、绢、纱、 、绸、杂折、丝线、绵、布葛等十品,其中丝线、绵以两计,其余均以匹计;
  第三类,金铁:包括金、银、铁 、铜铁钱等四品,金银以两计,钱以缗计;
  第四类,物产:包括六畜、齿、革、翎毛、茶、盐、竹木、麻、草、刍、菜、果、药、油、纸、薪、炭、漆、蜡,杂物等六品,薪草以围计。
  以上四类每一品中,又有若干细项。由于工商税范围极广,又多以实物缴纳,所以缴纳手续极为繁杂,计量单位十分混乱。
  宋朝工商税课的主要项目包括属于手工业税性质的盐、茶、酒、矿产税及专卖,属于商业税性质的关市税、市舶课、契税等,属于杂敛性质在经总制钱、月桩钱、板帐钱、免行钱、竹木税等,以及各种无名杂税,现分述以下:
  一、盐 课
  宋朝盐课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之一。据《宋史》记载,北宋至道三年(公元997年)得颗盐收入为七十二万八千余贯,末盐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贯,皇 三年(公元1051年),盐课收入为二百二十一万缗,四年为二百一十五万缗,此数视庆历六年(公元1046年)增六十八万缗;南宋孝宗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户部侍郎叶衡奏说:“今日财赋,鬻海之利居其半。”由于盐课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所以统治者经济研究盐法,竭力苛剥人民。宋朝的盐法屡有改变,主要是两种类型,即禁榷法和通商法。禁榷法包括官卖、计口授盐、计税敷盐(两税盐钱)、计产敷盐和常平盐等内容;通商法包括入中法(折中法)、钱盐法、钞法、引法等内容,此外尚有盐附加税。
  (一)官卖:宋初实行盐官卖之法,即官府制盐,运到指定地点设务售卖。此种盐法,需兵民运盐,兵民不胜其苦,每年因运盐之役而死者,数以万计;而官吏又常舞弊,杂以硝碱杂质,质次价高,所得盐利不足以佐政府之急,所以时行时止。
  (二)计口授盐:即将盐 散于民,按期征钱。通常按丁 散,所以又叫“丁蚕盐”。(三)计税敷盐:即按两税税额,散盐于民,盐课随两税征收,又称两税盐钱。有时也按秋税税额散盐,秋说又叫“秋苗”,因而又称苗盐。
  (四)计产敷盐:为平均盐税,而按田产给盐征税,亦称户盐。
  (五)常平盐:在范祥实行盐钞法之时,盐价时高时低,于是由官府运盐到京师,京师置盐务(都盐院),京师盐价每斤低于三十五文时,敛而不售,以长盐价;当盐价每斤高于四十文时,则大量抛售,以平盐价。此法是刘晏盐法的继承和发展,因其类似常平仓,故称“常平盐”。
  以上诸法皆属禁榷之法,其中蚕盐、两税盐钱、产盐三种,均有田赋附加性质,以后官府只征钱,不给盐,变成了真正的田赋附加。
  (六)入中交引法:太宗雍熙时(公元984—987年),辽兵数犯河北,沿边州郡军需不足,因募商人输刍粟入边,叫做“入中”。商人入中后,官府给券(凭证),叫“交引”,商人凭“引到京师或东南盐场或陕西解州、安邑盐池领盐贩运。端拱时(公元988—989年)曾募商人输粟塞下,根据地里远近,优折其值而给文券,商人凭文券到京师取缗钱,或到江淮盐场领取茶、盐,此法又叫“折中”法。后因京师坐商经营“交引铺”,以买盐“引”为业,从中操纵,抑勒盐价,以求厚利,于是折中交引法遂废。
  (七)钱盐法:真宗末年(公元1022年),为解决京师铜钱不足,召募商人入钱京师,然后到指定盐场领盐,按指定区域运贩,不得越界。因其目的在于流通货币,故称钱盐法。
  (八)盐钞法: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太常博士范祥针对入中法的弊病,创行盐钞法。即令商人就边郡输钱四贯八百文,售一钞,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此法以产盐的多寡来定售钞的数量。使盐有定产,钞有定额,以免入中(折中)法虚估、浮发之弊,商人也不能侥幸取利,边郡之民免食贵盐,又可免除官卖法的兵民运盐之苦役,盐亦无囤积居奇或壅塞不通之弊,公私为便。盐钞法是我国票盐法之始。范祥死后,官府滥发盐钞,弊端百出,遂废而不行。
  (九)引盐法:崇宁间(公元1102—1106年)蔡京执政,变票钞法为长引、短引法。此法以运盐远近和期限长短来确定引的长短。凡距离远,引期为一年者为长引;距离近,引期为一季者为短引。盐商买引之后,自己备办运输工具,贩卖于指定区域。为增加盐课收入,官吏以盐引销售多寡定秩品。官吏为多售盐引,强令百姓购买,民不胜其扰。此法是后世盐引法之滥殇。
  (十)南宋赵开变盐法:南宋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四川总领赵开变盐法,其法的基本精神是征收盐的附加税。如设置合同场,官卖盐引,并收引税钱,每年输钱二十五文;煮盐户按额煮盐,并纳土产税,土产税增添约九钱四分;所收过税钱七分,住税一钱半,每引又另纳提勘税钱,其后又增贴输钱等等,此法主要行于四川。
  总之,宋朝盐法,时有更易,扰民滋甚。
  二、茶 课
  宋代茶课,主要是实行专卖制度,只有川、陕、广东的茶允许百姓自由贸易,但这种贸易只能在境内进行,严禁出境。
  宋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实行禁榷法。沿江设置收茶的机构,名为“榷货务”。榷货务凡九处,后京城、建安、襄复州榷货务废置,仅剩六处。又在淮南六州设十三场,六州采茶之民归其统属。官府先付钱给园户,称作本钱,待新茶上市,输茶于官。园户输租之外,量茶征税,如果园户愿以茶缴税,听其自便。这种以茶折税,称作折茶税。江南各地之茶,亦到山场输租折税。所收之茶,由官府趸售给茶商,此即为禁榷法,亦作公卖法。
  雍熙之后,因多次用兵于辽,军队馈饷,于是实行“交引法”。令商人入刍粟于塞下,根据运输距离的远近,按市价优折其值,授以“要券”,叫做“交引”,商人凭引到京师给付缗钱,到江淮领茶及盐。端拱二年,又行折中法,到京师置折中仓,召商输粟京师,优其值,给江淮茶、盐。
  禁榷之法实行之后,出现了很多弊病,主要是茶质低劣,以致腐败不可食;官吏掊刻百姓,致使园户弃茶逃亡,官府收利微薄,商人尽获其利,致私茶泛滥,影响国家收入。官、私均感不便。嘉 初(公元1056—1057年)行通商法,允许商人与园户私自交易,只是园户交租钱,以偿边塞籴粮之费。行此法疏利源而宽民力。自此除闽茶外,均行通商,直至蔡京易法。徽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蔡京为搜刮钱财以实中都,乃复禁榷法,创行引茶法。由官储给园户本钱,置场种茶、制茶,官尽为收买。中都设都茶场,印茶引,茶商赴官纳钱请引,领引后,凭引到茶场买茶。此法专以刻剥百姓为务,因而茶课剧增。南宋沿用此法。
  茶马法也是禁榷法的一种,其制由国家设茶马司,将所收之茶,与少数民族换马。南宋时此法最盛,乾道初(公元1165年),川秦八场,以茶易马九千余匹;淳熙(公元1174—1189年)间,以茶易马一万二千九百九十四匹。
  宋朝茶课收入在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每年收课额,与盐课相埒。宋初,每年仅收入仅数万缗至数十万缗,至蔡京变茶法后,每年净收入最高可达四百余万贯,南宋时茶课每年净收入亦在二百七十万贯上下。
  三、酒 课
  宋朝酒课制度有三种:(1)城内置务,官府酿造酤卖;(2)三京之地,由官府造曲而卖与人民酿造;(3)县镇乡闾则人民自酿,官府征税,如有剩余,经官府批准,亦可出售。前二种属官榷(即专卖)制,第三种属征税制。
  宋朝榷酒制度各地实行时间和实施办法不尽一致。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九月,始榷吴越酒酤。由官府置局酿造,并支付柴薪之费、吏工俸料。结果国家支出甚多,收入无几;且主管官吏为多取盈羡,不遵酿造之法,致使酒的质量低劣,又常抑配于民,酒课按榷酤岁课附于两税征收。淳化五年(公元994年),改变官酿酤酒之法,而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如酒课达不到规定的数额,由酿者补偿。其后应募者少,还是多由官酿。宋代酒课课额有定数,淳化元年(公元990年)规定酒课依三年间的平均数为额,但统治者认为遗利未尽,不断增加酒课,致使酒课日益加重。
  南宋酒政之弊,始于赵开变酒法。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赵开总领四川财赋,从成都开始,罢除官府出资酿酒酤卖之法,而在原来办买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持,民以米入官自酿,每户纳钱三十文,头子钱二十二文,此法称隔槽法。次年即普行于四川四路,凡置官槽四百所。这种方法初行时,尚于民无大害,但国课减少,官吏则强令百姓酿造,甚至规定月额,不论是否酿造,强制征收酿造钱。四川酒课因此而大增(由一百四十万缗增至六百九十余万缗)。
  宋代三京实行官卖酒曲之制。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诏令在京酒户赊买曲货,购买曲货多者,准令开店酤酒,以三年为期,三年满日再以购曲货多者承替。
  宋代酒课除正税之外,还有附加。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闰九月,初收“盐酒课利钱”,每年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余贯,上供京师,酒课上供自此为始。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令官务酒课每升添一文,叫做熙宁添酒钱。嗣后添酒钱不断增加,至南宋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年),上等酒升增二十文,下等酒增十八文,称为建炎添酒钱。在加重征收的情况下,国家税收虽增,人民却不堪忍受。
  四、矿 课
  宋朝的矿产品有金、银、铜、铅、锡、水银、朱砂、矾等品类。宋初坑冶场凡二百零一,治平时(公元1064—1066年)为二百七十一,南宋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为一千一百七十六。矿课皆以实物缴纳。课额无定准,金课以皇 时收入最多,达一万五千余两,银课以天禧年间收入最多,达八十三万余两;铜课以元丰年间收入最多,达一千四百六十余万斤;铁课以治平年间收入最多,达八百二十四万余斤,铅课以元丰年间收入最多,达九百二十万斤;锡课也以元丰年间收入最多,达二百三十余万斤;水银年课在二、三千斤之间,朱砂天禧时,年课达五千斤。
  宋朝对矿课控制较松,因为坑冶兴废无常,课额不足,扰民至甚而国家受益不多。徽宗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行官榷法,规定以元符、绍圣时矿课为额由百姓承买(即扑买),然后申卖于官,并禁民间私相贸易。但官卖法弊病不少,钦宗时以矿课扰民,重新整理矿政,尽罢扰民之举。宋室南渡后,矿政渐废弛。
  五、商 税
  宋朝开国之初,统治者以五代赋税苛重,百姓积怨至深,所以实行轻税政策。太祖时曾多次下令,“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 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十月又“除广南旧无名配敛。”开宝六年(公元973年)七月,“减广南无名率钱。”“八月乙酉,罢成都府伪蜀嫁装税。”等等。宋朝商税的征收机构是“务”,各地州、县皆置务设官,行者携带货物,征收“过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居者买卖货物,征收“住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商税轻税政策,加速了商货流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自太宗淳化以后,商税税制渐有改变,税额亦有增加。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实行商税定额制,每州各以本州端拱元年(公元998年)——淳化元年(公元990年)间税额最高的年份的实收额作为定额,即“比额”。此后又以五年之中的平均数为定额。南宋后定额任意加增,于是失去定额意义。
  神宗熙宁以后,统治者日趋腐朽,加之军旅之费屡增,为满足财政的需要,便大肆增加赋税,商税额外课征也逐渐增多,先有市易钱,以供“务”吏俸禄,又有对商运五谷所征的力胜税。
  哲宗元 八年(公元1093年),从苏轼奏请,暂免商人入京粜粮的力胜税。宣宗政和时(公元1111年—1117年),额外征收“一分增收税钱”,嗣后,又有三分或五分增税钱,称“三、五分增收税钱”,最高时达“七分曾收税钱”。宋室南渡之初,曾对追随南宋政府南去的百姓及两淮复业百姓免征商税,但不久就大肆征敛,而且甚于北宋。
  宋朝商税的弊政之一,即征税官吏的贪刻。从北宋开始,即有扣留商船,酷索百姓之事。南宋官吏苛取于民的事例,更是史不绝书。“其间贪吏并缘,苛取百出,私立私场,算及缗钱、 、米、菜菇、束薪之属。”“虚市有税,空舟有税,以食米为酒米,以衣服为布帛,皆有税,空舟有税,以食米为酒米,以衣服为布帛,皆有税。遇士夫行李,则搜囊发箧,目以兴贩。甚者贫民博易琐细于村落,指为漏税。”更有甚者,连应试举子所带路费和自用物品,也加以拦截抑令交税。百姓将商税务视为法场。可见宋代商税的苛暴。
  由于征税比额不断提高,加之官吏酷取于民,所以宋朝商税税额不断增加。北宋至道时(公元995—997年)每年税课钱四百万贯,天禧(公元1021年)达八百四十万贯,以后各代,大体稳定在八百万贯上下。
  六、市舶课
  中国与海外诸国的贸易,至宋朝始进入兴盛阶段。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在广州设市舶司主管海上贸易,以后又在杭州、明州、秀州之华亭(今上海淞江县)、密州之板桥(今山东胶县)等沿海都市设立市舶司。
  宋承唐制,将国内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统称之为市舶。宋朝统治者鼓励海上贸易,凡来华贸易的外国客旅,国家出资,设宴款待,如来华市舶少,或不来,则派吏出海招致。南宋尤其重视市舶。目的是“招徕远人,阜通货贿。”宋朝对市舶实行统制政策。凡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船只,或出海贸易的国内商舶,都必须经市舶司检查,同时对舶来商品实行垄断制度。即入港船只所载之货,先由市舶司征税,然后国家从中收买一部分商品,即抽买。征税、抽买之后,市舶司给以凭证,方许与民贸易。抽买的品种与数量随国内情况随时变动,至于出口商品的品种,有一定的限制,如铜钱,南宋时成为绝对禁止出口的物品。
  宋朝对市舶的抽解和抽买,即市舶课,根据情况的不同,常行变动。
  抽解是对舶来商品的征税,税率通常在十分之一左右,但有时达到十分之三四,而且,商品品种不同,税率亦有高低。南宋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规定,“将细色直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
  抽买亦称情买,即国家对舶来商品的强制征购。太平兴国中(公元976年)京师设置榷易院,后来为榷货务。抽买由市舶司负责,抽买的货物开始全部解运京师榷易院,国家根据需要情况或留充内府库藏,或交官营手工业作坊,或转售给商人,而获巨息。抽买的数额,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规定,太宗时,抽买货物的一半,仁宗时,抽买货物的十分之三,南宋则往往抽买货物的十分之四。
  除抽解、抽买之外,尚有禁榷之制。所谓禁榷,即只许官府收购,配给其值,绝对不准售与商人。禁榷之外的货物再行抽买。太平兴国初,对舶来商品全部实行禁榷。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始定八种禁榷货物,其余三十七种药品为非禁榷货物,非禁榷货物在抽解之后,国家抽买一部分,余者可任舶商与民贸易。
  由于国家重视市舶,因而市舶发展很快。北宋时,贸易品种不过五种余种,南宋时已达三百余种,市舶课收入亦大增。绍兴七年皇帝赵构曾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可见,市舶课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宗。
  七、杂 税
  宋开国之初,一度废除若干杂税,事隔不久,这些废除的杂税便全部恢复了,于是,五代所有苛征杂敛之法,均被宋朝承袭,成为中国古代史上杂税最多的朝代之一。其中,对人民扰害最大,国家收入较多的杂税有下列诸项:
  (一)印契税: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始征收印契钱。初,只有典卖房产田地输印契钱,徽宗宁三年(公元1104年),典卖牛畜也征契税,并规定典卖牛畜契纸、租税钞(凭证)、典卖田宅契纸,均由官府印造,用者除纳笔、墨、纸张工墨钱外,另收息钱助赡学用,收息不得过一倍。从契税负担来看,仁宗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规定,按典卖钱额为标准,每贯收契钱四十文;徽宗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浙江及福建等七路,每贯加增二十文,充经制移用,总共收钱不得过百文。南宋以后,契税更重,致有按民户物力科配的现象,名为预借契钱。
  (二)经总制钱:经总制钱系经制钱与总制钱的合称。经制钱首创于北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当时方腊起义方兴,东南军旅之费告急。两浙、江东发运经制使陈亨伯,请求淮、浙江湖、福建等七路,在卖酒、鬻糟、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钱等七色税种既定税额的基础上,每贯增收二十文以充经制之用,叫做“经制钱”。这种税,以官名定税名,属地方附加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无名杂敛。经制钱不独立征课,而是在若干税种之上,略征附加税,然后归而为一。此税虽不直接课于百姓,而以商贾为课税主体,但商贾势必将这些负担转嫁给百姓,实质仍是对百姓的盘剥。行之不久,因其病民而罢。宋室南渡后,又恢复此税,并得到广泛推广,而且税率屡增,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
  总制钱系仿经制钱而成。自经制钱实行后,卢宗厚亦按经制钱的方式税上征税,后翁彦国为总制使,亦仿其法增收少许,归为一目,也以官名税,称为总制钱。靖康初,一度废除。南宋恢复征收,而色目更广。经制钱与总制钱合并之后,每千文征收五十六文。北宋时每年约得二百万缗,南宋初只收百万缗,绍兴十六年以后,岁达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
  (三)板帐钱:板帐钱系东南诸路港口供军征收的钱,《宋史》载:“以“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之轻重,并以科罚,大率官取其十,吏渔其百。”后来发展成为无孔不入的苛敛手段。“如输米则增收耗剩,交钱帛则多收糜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赇而课其入,索盗赃则不偿失主,检财产则不及卑幼,亡僧、绝户不俟核实而入官,逃产、废田不与消除而抑纳,他如此类,不可遍举。”
  (四)月桩钱:月桩钱始于绍兴二年(1132年),当时韩世忠驻建康,需军饷,令漕臣以经制钱、上供钱等供应,漕臣愿动用所领之钱。于是以大军需用月饷为名,均摊各地,月饷的拨付,宋代称为月桩。均摊各地之大军月饷,本无名目,于是以用途名税,称“月桩钱”或“大军月桩钱”。  在两宋,这种既无固定数额,又无一定的征税对象,随时需用,随时摊派的杂税,各色极多,如曲引钱、纳醋钱、户长甲帖钱、卖纸钱、保正牌钱、折纳牛皮筋角钱等,更有甚者,诉讼不胜,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官吏恣意贪求,没有止境;民间受弊,不可胜言。
  (五)和买:和买在唐后期即实行过,宋始于太宗。当时,马元方为三司判官,他建议在春天青黄不接的困乏之时,将国库之钱预贷给百姓,至夏秋冬输绢于官。这是和买绢的开始。和买成为统治者重利盘剥的手段,这时和买已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成为变相的赋税,其弊病主要有如下几点:
  1强制抑配。国家和买,本应根据百姓的有无,负担能力的大小,分等和买,但在执行中,往往抑配于民,以收重息剥夺细民。
  2给钱少、输绢多,不等价交换。百姓所得之钱甚少,而官府索取之钱甚多,刻剥甚于商人,如布,市价每匹千文,官府和买仅给四百文,与市价较之少给钱五分之三。
  3和买之息过重。春贷钱于民,其息竟达五分。
  4和买变折。和买应经绢偿还,但常常转折他物,如折收钱、麦等物,又称折帛钱。由于折变比例不合理,人民的负担往往加重许多倍。
  5和买之外另加手续费。在和买时,又向百姓索取市例钱、头子钱、朱墨钱等不同名目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6名为和买,实为强夺。名义上是官府给钱和买帛绢,实际上往往不给钱而强取之。这种现象在北宋后期屡见不鲜。
  这些手法根本没有宽恤之意,相反是一种变相掠夺。至南宋时,和买竟不给钱,而随两税输纳,这时,和买就成了地地道道的田赋附加了。
  (六)身丁钱:计丁输钱,称身丁钱,系五代税制的延续。宋制男年二十至六十为丁,南方各地均计丁课税。但各地征收的内容及数量不尽不致,有的课钱,有的课米。课征方法,多随二税带纳。
  宋朝杂税无穷,上列数种,只是常见的几种,此外尚有上供钱,宋初“有额上供四百万,无额上供二百万。”其中无额上供即属额外摊派;免行钱,系指商行向官府纳钱,以取得不再承担和买义务之权利,这种购买特许权的钱,称免行钱。然而在实行中,官吏仍不免低价购买或不付钱而白拿;河渡钱,系指在坊场河渡津关之处,向过路行旅征收的钱;房屋税,“及潘美定湖南,计屋每间输绢丈三尺,谓之屋税”;“营田户给牛,岁输米四斛,牛死犹输,谓之枯骨税”;称提钱,指为稳定纸币币值所征收的钱,但多移作军费;竹木税,是对贩卖竹木所征收的杂税,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宋人言“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实际还有增加,所以,人民赋税负担日益沉重。
  宋朝的工商税收及杂税也有减免之例,但由于统治者日益腐朽,减免的次数和额度都十分有限,既使减免也是慑于人民反抗,不得已而之,而且减免受益者,多是官僚、商贾,人民则得不到减免的实惠。
  第四节 辽、金时期的赋税
  一、辽国的赋税
  辽国在得到燕云十六州以前,以畜牧渔猎为主,以剥夺奴隶的剩余劳动为财政源泉,因而没有完备的赋税制度。自得燕云十六州以后,农业得到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了发展,这时,赋税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一)辽国的田制与户籍
  辽国田制简单,大致分三类:1公田。辽西北沿边各地设置屯田,战时打仗,平时放牧、垦田,积谷以供应军饷。在屯民户,力耕公田,不输赋税。2在官闲田。即国家的无主荒田和公田,统和十五年(公元997年)募民耕滦河旷地。十年后征租。3私田。辽国私田包括契丹贵族俘掠奴隶设置的投下州军占有的土地、被掠奴隶放为平民者所占有的土地、原汉地民户占有的土地,皆为私田。
  辽国户口按民族划分,有契丹、汉人之分,按经济地位划分有奴隶主贵族、平民和奴隶之分,按缴纳赋税的状况划分有在屯户、二税户、丝蚕户、一般的税户之分。二税户又有投下二税户、寺院二税户之分。
  统治者为聚敛赋税、均平徭役,曾多次检括土地和户口。如兴宗继位诏说:“力办者广务耕耘,罕闻输纳;家食者全亏种植,多至流亡。宜通检括,普遂均平。”兴宗重熙八年(公元1039年),萧孝穆又请籍天下户口,以均平徭役;道宗时,也曾多次检括户口。但由于封建剥削过重,民户多隐匿逃亡,括户成绩不佳。
  (二)辽国的田赋、徭役
  辽国有三种田制,同时有三种赋役制度。公田在屯之民,山兵役,不纳赋税,所产之粟,悉输官以给军饷,民户相当于官府农奴。在屯之民虽不纳税,但“每当农时,一夫为侦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给 官之役,大率四丁无一室处。刍牧之事,仰给妻 ,一遭寇掠,贫穷立至。”四丁中有二丁出役,由此可见其徭役负担是很重的。在官闲田之民,则计亩租,以赋公上,税率不详。召募耕垦滦河旷地的农户,尚可免十年租赋。私田的赋税情况,各不相同。投下二税户,纳课于官,输租于主;寺院二税户其赋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汉人占有的土地则按亩出粟,但私田常被侵扰。后来,山前后未纳税户的契丹民户,迁于密云、燕乐两县,亦占田置业纳税。此外,在宜桑麻之地,聚集民户种桑麻。此类民户称丝蚕户,仅供应丝蚕,而无田租。
  辽国后期,徭役苛重。圣宗时,户部副使王嘉令渤海居民造大船,将粟米运往燕地,水路艰险,多至覆没,激起渤海居民的反抗;天祚帝时,曾下令汉人富民,凡家资在三百贯以上者出军士一人,自备器甲,限二十日会齐,扰民滋甚。
  辽国赋役不均的状况十分严重。士庶有等差,富人也可贿赂契丹贵族以逃避赋役,致使赋役几乎全由贫民负担。
  (三)辽国的商税
  辽国的工商税主要有铁、盐、酒和商税。铁课早在阿保机时就出现了。阿保机以渤海俘户在上京道饶州置长乐县,内以一千户冶铁纳贡。东京道尚州东平县有铁冶户三百,按赋税制供应铁。至于铜、金、银等矿,均由国家专营。盐则置榷盐院管理。酒课一般征之于投下军州。商税包括市肆之税和国境之税。投下军州的市肆之税归投下,其它市肆之税归朝廷。辽与宋结盟后,曾先后于边境州县设榷场,与宋贸易,在榷场设官,征收税款。
  二、金国的赋税
  金国赋税制度较辽完备。主要赋税有田赋、徭役及盐课、茶课、瓷课、商税等。
  (一)金国的田制与户籍
  金朝田制包括官田、私田两类。官田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女真初入中原,军队大肆掠虏,百姓流亡,耕地夷为旷土,成为官田;其二,女真人移入中原之初,即将大量民田括为官田,此后又不断拘刷土地,使官田数量不断膨胀。这些官田或转变为牧场,或租给汉人佃种而收租,或授给奴隶主。昌明三年(公元1192年),南京、陕西两路,计有牧地九万九千二百余顷。贞 五年(公元1217年)河南租地计有二十四万顷,南京路官田民耕者九万九千余顷。私田是指汉人占有的耕地,金朝将私田分为九等,分等纳税。
  金朝对女真居民实行受田制度,受田的多少,以占有牧畜和双隶的多少为依据。凡占有耕牛一具(三头)、民口(包括奴隶与女真平民)二十五口者,受田四顷四亩;占田不得超过四十牛具,即耕地一百六十余顷、民口一千,耕牛一百二十头。对女真奴隶主授给肥田沃土,而贫苦平民则拨给瘠田薄土。实际上女真奴隶主并不受授田限制,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如豪夺民田,多占官田,冒占官田,以兼并大量土地。
  由于官田被奴隶主贵族冒占和大片土地被兼并,使国家赋税收入急剧减少。在这种情况下,金朝统治者多次实行括田和通检推排制度,以清查土地核实财产,增加赋税收入。
  括田,亦名刷田,是指国家派遣官吏到地方查实贵族地主冒占官田的一种措施。大定十九年(公元1179年)世宗派括地官张九思到各地拘括被占去的官田;两年后又令拘括豪家占夺的官田,括田本意是拘括豪家占夺的官田,但括地官往往将一般地主、百姓占有的私田尽括为官,结果括田虽然使朝廷增加了土地,但极其扰民。
  通检推排,是指国家派遣官吏去全国依次清查土地、核实财产的措施,亦作“通检”、“推排”。目的是通过通检推排,判明贫富,以均派物力钱和科差。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十月,世宗首次派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二十四人“分路通检诸路物力,”以定赋役。以后,又多次采行通检推排。通检推排有利于增加政府控制的户口、平均赋税。但在实行过程中,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取物力钱为功,妄加百姓产业数倍,甚至不准百姓申诉,如有申诉,即严刑拷打,赋役不均的矛盾仍未解决。
  金朝户籍制度规定,将民户分为正户与杂户。正户是女真人,杂户包括汉人、契丹人、渤海人。正户服兵役,但赋税负担较轻,杂户则负担繁重的赋税与徭役。
  田制和户口是金朝征收赋税的基础。
  (一)金朝的田赋与徭役
  1金朝田赋,公田输租,私田输税。金朝规定:私田按土质分九等,按等输税。平均起来,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每束十五斤。夏税以六月至八月为缴纳日期,秋税以十月至十二月为缴纳日期。每期分三限,即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缓一个月期限。输税距离远者,有减免的照顾。距离三百里外,每石减五升,以后每超过三百里,每石递减五升。
  女真猛安、谋克纳牛具税。牛具税始征于太宗天会三年(公元1125年),当时“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馑,诏令一耒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四年,诏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
  汉人赋税负担按规定即较女真人沉重得多。实际执行时比制度又有加重,因为第一,田赋制度虽然规定按田地九等,分等定税,实际征收时,并无等次之分,均按上等征税。魏子平曾就此对世宗说:“……今乃一切与上田均税之,此民所以困也。”第二,田赋浮收十分严重。贞 三年(公元1215年)刘炳曾论及此事,他说:“今众庶已弊,官吏庸暗,无安利之才,贪暴昏乱,与奸为市。公有斗粟之赋,私有万钱之求,远近嚣嚣,无所控告。”第三,抑配之弊严重。百姓以赋役繁重,不免逃亡,而逃亡户的赋税,均摊派给未逃亡之户,致使未逃之户,赋增数倍。史载:“(叶县)自兴兵,户减三之一,田不毛者万七千亩有奇,其岁入七万石如故。”由此看来,每亩所征并非五升三合,(夏秋两税),而是将近六斗。此外尚有女真人强占汉人土地,仍令汉人输税等等弊端。这都是人民难以承受的负担。
  2金朝徭役:有兵役与夫役两种。兵役初由女真人承担,后来汉人、契丹人也承担兵役。兵役十分繁重,不少人久戍在外,甚至有十年不归者,还要自备衣服等物。夫役是指临时征调的民夫徭役,如治黄河,营建宫室,修筑城墙,运输官物,围场打猎等等,都征调民夫服役。由于官府频繁役使,民不堪其苦,往往全家外逃,或者出家为僧道,以避重役。至于有官职的品官之家,则享受免役特权,按物力出钱而不服役。那些纳粟补官而官阶不够荫其子孙的进纳官、各司吏人、译使、系籍学生、医学生等,也享有免一身之役的优待。
  (三)金朝的工商税及杂税
  金朝手工业产品的税课有十项,即盐、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
  盐课仿北宋之钞引法,官府置库,以造钞、引。商人贩盐,按引缴价,领得钞引,凭钞引到盐场领盐贩销。盐引的批发,由盐司主管,盐引的缴销由各州县负责。金代盐课,每石课盐一百五十斤,为正课;另加盐耗二十二斤半。盐课均由汉人负担,猛安户不负担盐课,其所辖贫民及富人奴婢,皆给盐、离盐场远者,还可计口授值。
  茶课用茶引制度,买引者纳钱或折物,每斤为一袋,六百文,后减为三百文。此后,因耗财过甚,于是限定品级引茶,初限七品以上方允许饮茶,后定亲王、公主及现任五品以上官。所蓄之茶,只能自用,不得出卖或送人。
  酒课初禁私酿,而由官府招酒户酿酒,世宗大定二十七年(公元1189年),改行曲课,许民酤酒。
  金银矿允许民间开采,官征产品的二十分之一。由抽分官负责抽分征税。此后又行包税制。世宗年间取消坑冶税。
  此外,金朝对制瓷实行抽分制,百姓经营瓷窑,官府派官抽分。
  商税由商税务司负责征收和管理。商税务司设在中都,各地设商税务院。世宗大定二十年(公元1180年)定商税法。税法规定:凡金银百分征一,其它货物百分取三。此后,商税税率不断提高,金章宗年间规定小商贩贸易,货物征钱,税率为百分之四,金银征百分之三。中都商税税额,世宗时为十六万四千多贯,章宗承安初增加到二十万四千余贯。
  此外有国境贸易征税。金与宋在分界线上置榷场,凡十一处,金与夏在分界线上置榷场凡三处,在休战期间,双方通过榷场交易货物,并设官征税,成为金朝的重要收入。大定时,金朝四州榷场,每年收税钱五万余贯。秦州西子城场,大定时每年收税三万余贯,章宗年间增加到十二万贯。
  除工商税外,金朝尚有许多繁苛的杂税。其中主要者:
  1物力钱:依民户私有的田园、邸舍、车辆、牲畜、树木的价值和收藏金银的多少征取税钱。此项征收,叫物力钱。民户自己居住的宅院不征,猛安、谋克户和监户、官户在住所外置田宅则征。遇有临时差役,即按物力钱之多少均摊。
  2铺马钱:国家设译递铺,驿递铺所需养马之费,向民间征收,称铺马钱。
  3军需钱:世宗南征时,每年需军费一千万贯,官府只备二百万贯,不足部分向官户、民户征收。此后各地军将,无限制地以军需钱名义勒索百姓,成为人民的深重负担。
  4免役钱:此钱沿袭北宋之制,州县按百姓物力多寡征收税钱雇募司吏与弓手,称免役钱。世宗年间罢征弓手钱,司吏钱照征。
  5黄河夫钱:金朝统治时期,黄河经济泛滥成灾,政府屡次征调黄河堤坝夫役,以后就以治河名义向百姓征钱,故名“黄河夫钱”,亦称“河夫钱”。
  6预借:世宗初年,朝廷经费不足,始行预借租税,金后期更屡见不鲜。
  第五节 宋辽金时期的赋税管理
  宋、辽、金时期,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因而赋税制度不同,赋税管理也不同,无论是赋税管理机构的设置,还是征管方法、赋税刑法等,都各成体系,各有特点;但又有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一、赋税的管理机构
  (一)宋朝的赋税管理机构
  宋朝的财税管理机构几经变革。王安石变法以前,中央赋税管理机构为三司使。三司包括盐欠、度支、户部三部分。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料;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三司也称计省,总领天下财赋。它独立于军政、民政之外,宰相亦无权过问。
  这期间尚书省内仍设有户部,但没有任何职掌,不过徒有虚名。宋朝皇帝之所以这样设置赋税管理机构,是为了削夺宰相之权,以强化君主专制,巩固皇帝的统治地位。
  王安石新政至北宋末,这个时期的管理机构发生了变化。首先罢除三司,将三司的职权大部分转归尚书省的户部掌管。户部设尚书,总辖财榷。户部下有左曹、右曹。左曹主管户口、税场、土贡、征榷等事务;右曹主管常平、免役、坊场河渡之课。王安石变革赋税管理机构,有利于统一财政,推动财政改革。但改革并不彻底,其中的右曹握有很大财权,并由右曹侍郎掌管。右曹侍郎虽列于尚书省,实际不归尚书省辖制而由皇帝直接控制。王安石变法失败后,逐渐恢复三司体制,但宰相干预财权的制度并未废除。
  南宋政权建立后,将右曹之财归并于左曹,其下设度支部、金部、仓部三部,并在全国设四总领所(即淮东、淮西、湖广、四川),于是户部之权又有一部分给予了总领所。而且这期间,各地拥兵自重,容易征收的赋税,尽为地方所征,户部所得不过是难于征进的赋税。
  宋朝的路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中央派往各路的发运使、都转运使、提举常平司、提举茶盐司、都提举茶马司、提举坑冶司、提举市舶使、提举制置解盐司、经制边防财用司等官,亦属中央派出的赋税管理机构,分掌各地的赋税、常平、盐、茶、矿、市舶课程和经画钱帛、榷易货物等项工作。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设临时催督赋税的官员,如监当官(即监当使臣)驻各州监督赋税。
  地方府、州、县、军、监各级,均有赋税管理机关。乡设里正、户长、乡书手以督赋税。王安石行保甲法后,乡则由甲头督收赋税。
  (二)辽、金的赋税管理机构
  辽国的官制,中央设南北二院,北院主管部族属国之政,南院主管汉人租赋军马之事。南北二院各设大王,以主管财赋,地方设刺史、县令等,均有赋税管理机构。
  金国的中央设尚书省,尚书省下置户部,主管全国户籍、物力、盐铁、酒曲、香茶、矾、锡、丹粉、坑冶、榷场、市易、贡赋、租税等事,地方仍依宋、辽旧制,设路、府、州、县,而以路辖制。路、府、州、县皆设官主管赋税。
  二、会计、监察与审计
  (一)宋朝的会计制度
  宋朝的会计制度较唐完备,条禁文簿亦渐周密。宋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诏:“三司自今每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将三司改为总计司,令每岁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以闻。”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将三司改为总计司,令每州、军岁计金、银、钱、缯帛、刍粟等费,逐路关报总计司。这种会计报告制度,州军报告给路,路报告给三司,三司每年按期编制会计簿,上报皇帝,成为皇帝掌握赋税情况的重要途径。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建立三司会计司,进一步提高了会计工作的地位,使之成为独立的职能部门。
  宋朝的会计制度对监督赋税,平衡赋税,起着重要作用。仁宗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三司具有京出纳及十九路线帛刍粮之数。”皇 四年(公元1052年)正月,王尧臣、王守忠、陈旭等“校庆历、皇 总四年天下财赋出入,凡金币丝行薪刍之类,皆在数,其参相耗登……为书七卷,……诏送三司,取一岁中数以为定式。”这时通过会计以监督赋税、平衡赋税。
  (二)宋、辽、金的监察制度与审计制度
  宋代设御史台主管监察工作,但其职权较唐代小得多,作用也不显著,而且地方无监察之职,只在不得已时,临时派官兼掌监察。
  宋代在刑部中设比部,审核内外帐簿,职责类同今天的审计。南宋高宗时又设审计官,自此审计官的职责得到进一步明确。
  辽、金仿汉制,亦设御史台,主管监察,但辽国的监察多偏于刑狱。金国对州郡除有监察御史之外,还常另有派遣,其中监察采访使除纠劾滥官污吏外,并有巡查私盐、私酒之责。
  三、买扑制度
  买扑或称扑买,或称揽纳,是缴纳税课的一种方法,后称包税。此制行于五代,宋承五代之制,亦行扑买。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令买扑场务者收抵当”,即包税者,要缴保证金。太宗淳化时,“买扑酬奖之法,次第举矣。买扑之利,归于大户;酬奖之利归于役人,州县坐取其赢,以佐经费,以其剩数上供。”南宋时,买扑之制更是盛而不衰。
  金朝买扑之制普遍行于各税种。
  四、违章处理
  宋、辽、金三朝有关赋税的法规都很严酷,其中既有对纳课人的罚则,也有对课税官吏的罚则,但宋朝政治腐朽,统治者又有意袒护士大夫阶层,所以罚则对课税官吏来说,约束力是很有限的。
  (一)有关田赋的法规
  宋朝规定田赋有输纳期限,限期内未缴纳,则按欠纳处理。南宋的处罚也很严格,绍兴九年(公元1159年)规定,熟田不输租者,过百日即以匿税论。
  (二)手工业产品的税课罚则
  宋代对盐、茶、酒、矿产品等手工业产品,规定了严格的税课禁例罚则。
  1盐课罚则
  宋代盐课禁例甚严,其中包括对贩盐者实行的禁例和对主管官吏的禁例。其要点如下:
  第一,禁私盐。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规定,私制盐三斤以上者处死。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规定,凡私刮碱煎私盐者,据斤两定罪,一两以上决杖十五;二十五斤以上杖脊十五,配役一年,百斤以上杖脊二十,刺面赴阏。三人以上持杖盗贩私盐者,持杖者及为首者并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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