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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

_5 孙翊刚(现代)
  清后期的赋税管理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特征,主要表现一是地方对赋税的管理权增大,形成中央集权其名,地方封建割据其实。二是清政府丧失了赋税管理的独立自主权,旧中国的海关从本期开始为外国侵略者所控制。
  一、中央赋税管理机构
  鸦片战争以后,中央赋税管理机构仍是户部。光绪三十二年户部改名为度支部。度支部设度支大臣及副大臣各一人,左右丞及左右参议各一人。下设十司。田赋司掌土田财赋,稽核八旗内府庄田地亩;漕仓司掌漕运,核销仓谷委积,及各省兵米数;税课司掌商货统税,较比海关、常关盈绌;管榷司掌盐法、杂课、土药统税等;通阜司掌矿政币制,稽查银行币厂的公文;库藏司掌国库储藏,守卫颜料、缎匹两 ;廉俸司掌核给官禄,审计百司职钱、餐钱;军饷司掌核给军糈,勾稽各省投解协饷;制用司掌核工银经费,京协各饷,兼司杂支例支;会计司掌国用出纳,审计公债外款,编列出入表式。
  二、盐政管理
  清代中央主管盐政的为盐政院。设盐政大臣一人主其事,下设南盐厅管理淮、浙、闽、粤盐务;北盐厅管理奉、直等地盐务,参事掌拟法制。并仿照明代办法,差御史巡视盐课,各省盐务则由总督或巡抚兼理。宣统元年,因盐为筹款大宗,为整顿盐务,任命度支部尚书载泽为督办盐政大臣,并设立盐政处。产盐、行盐省份,督抚兼会办盐政大臣。宣统二年十一月,又将盐政处改为院,设置专官管理盐政。
  三、关税管理
  鸦片战争以后,新设海关较多,每设一关,同时设一关道,或以各地方兵备道兼任,以监督关税。1853年,小刀会起义军占领了上海城,清廷办理海关行政的上海道道台吴健彰逃往“租界”,关税无法征收。英、美、法等国遂以协助中国征收关税为名,代替中国海关分令本国商人登记应纳税额。英国领事阿礼国正式向吴健彰提出外国人参与管理海关的主张。1854年2月12日,根据英、美、法三国领事同吴健彰订立的协定,由三国领事指派的英国人威妥玛、美国人卡尔、法国人斯密司组成的关税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外国侵略者控制了上海海关行政权。
  外国侵略者把持上海海关后,又开招了控制全国海关的活动1858年,外国侵略者抓住《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条中“各口划一办理”一语,要求将上海关的作法推行于全国各海关,由他们“帮办税务”。因之英人李泰国被任命为总税务司。1863年,李泰国去职,英人赫德继任总税务司。他设关三十余处,控制中国海关达四十五年之久。1909年赫德去职,总税务司仍由英国人继任。
  海关总税务司虽归清廷的理藩院(1860年改名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管辖,但总税务司所掌事务远远超过了海关的业务范围。总税务司统辖全国各海关,窃取了人事调派权,他们一方面在中国增设海关,一方面安排洋人担任要职。中国不仅丧失了海关行政管理权,还丧失了关税支配权和部分常关税的管理权。辛亥革命发生后,以英国为首的债权国借口中国国内战争发生,所欠外债恐不能按期偿付本息,决定扣留中国关税。由债权国在华银行组成联合委员会,直接保管关税收入现款。从此中国连税收的保管权也丧失了。
  四、地方赋税管理
  (一)赋税管理
  各省赋税主管官员为藩司,也称布政使。藩司为督抚属员,受督抚直接指挥,与户部没有直接隶属关系。清前期为适应君主集权的需要,国家与地方财政税收混合为一,没有划分,全国赋税统由地方经办,地方向中央解款。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内外交困,中央权力下降,地方势力上升,赋税管理权也逐步下移,形成中央集权其名,地方分权其实。从光绪二十五年 批户部清单上看,所有丁漕、盐课、盐厘、常关税、海关税、厘金等,都列作“各省入款”项目,而未列作“中央入款”项目。“中央入款”之数约当“各省出款”中“解京各项”的数额。鉴于国家的重要赋税已为地方管辖,赋税的征收和上解全在地方督抚的指挥之下,中央收入仰赖地方解款,而户部又无权节制、监督各省藩司,中央财政调度不灵,光绪三十二年,御史赵炳麟奏请划分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改设地方财政官吏,直接隶属度支部。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拟定在京设置清理财政处,各省设清理财政局,并委派财政监理官,清理各省财政。财政税收管理权分散的现象才稍有转变,但清前期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已难恢复了。
  (二)厘金管理
  厘金最初由粮台、军需局、筹饷局等机关经理其事,专门的厘金征管机构设立后,才由厘金局专管其事。厘金管理机构的名称,各地不一,如浙江、安徽、江西、云南、湖北等地称为牙厘局;广西、山东、甘肃、四川、贵州、陕西、河南称为厘金局;广东称为厘务局;直属天津、江苏金陵称为厘捐局;山西称为筹饷局;有的省设几个互不相属的总局。直接隶属于藩司。总局之下,设立各局卡,分布于各府县及各口岸。
  厘金税收报解的程序是:分局分卡所收的款按旬或按月上交专局或正局,再由后者汇齐转至省局或总局。每半年须由督抚奏报并向户部报一次。厘金税少的省可一年报一次。各省上解中央的厘金收入,多由商号汇兑。
  第七节 太平天国的赋税制度
  清王朝的腐败统治和残酷剥削,激起了农民的无数次起义。据清政府不完全统计,从1841-1849年,不到十年时间各族农民起义共达一百一十次之多,最后暴发了席卷半个中国的太平天国革命。
  太平天国革命开始于1851年,1853年即占领了南京,改称南京为天京,并在那里建都,接着西征、北伐,革命势力迅速扩展到十七个省。坚持斗争十四年。这次革命斗争虽然被中外反动派联合绞杀。但是,太平天国革命沉重地打击了清王朝和外国干涉者,动摇了清王朝的统治,表现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统治和外国侵略的英雄气概,在中国人民革命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太平天国革命的领导者针对封建压迫和剥削以及外国侵略者的掠夺,提出要建立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钱同用,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天国”。在定都天京之后不久,太平天国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这是一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全面进行社会改革的革命纲领。其中“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原则,是对一切私有制度的否定。在这个原则指导下,指出“普天下皆兄弟,”“凡分田,按人口,不论男妇,算其人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好丑各一半。”这些平均主义思想和原则虽然超出了当时历史条件所许可的范围,不可能实现,但它集中地反映了广大农民渴望得到土地,摆脱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的愿望,鼓舞着人民向封建制度冲击。正如列宁曾经指出:“农民小资产者的平等思想是正当的和进步的,因为它反映了反对封农奴制的不平等现象的斗争”。
  应当指出,农民阶级不是新的生产力的代表,太平天国的领袖受着阶级地位和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提不出一个切实可行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纲领。《天朝田亩制度》这一纲领由于与历史条件不相适应,在贯彻中就遇到困难,使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不得不退回到当时条件容许的范围。钢领上规定要消灭的东西,结果还是被保存下来,后来实行的经济政策,只是在旧制度上作部分的改革,从太平天国的赋税制度可以看到它的历史进步性和局限性。
  一、田赋
  太平天国没有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但革命烽火所及的地区,封建土地制度不能受到一定的打击,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区所受的打击程度不同,土地关系和田赋的征收情况也有所不同。
  (一)照旧交粮纳税
  在太平天国占领区里,土地一般仍属地主所有。佃户向地主交租,田赋的征收也仍沿旧制,向地主征收。杨秀清等在定都天京后向洪秀全上书:“安徽、江西米粮广有,宜令镇守佐将在彼晓谕良民,照旧交粮纳税。”太平天国赋,主要分地丁和漕粮两项。漕粮纳米,一年一次。地丁纳钱,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为了便于征收,许多地方是沿用清官府原有征收簿册作征收依据。
  (二)着佃交粮
  着佃交粮是佃户直接交纳田赋。也有的地区叫“着佃收粮”、或“着佃还粮”、“着佃启征田赋”的,李鸿章向皇帝的奏报中称为“着佃交粮”。
  着佃交粮一般是在太平天国农民革命力量比较强大的地方,地主受到革命势力的打击,有的逃亡,有的不敢向佃户收租,有的佃户也不肯向地主交租,在这种情况下,太平天国采取变通的办法,改为随田征税,直接向佃农征收,即着佃交粮。
  此外,太平天国对官僚的“妖产”和庵、观、寺、院,公田、学田等一律充公。也行“着佃交粮”,有的史学家认为,“着佃交粮”是太平天国的一个创举。
  (三)田赋行收额
  太平天国的田赋行收,较清王朝合理。每亩征收额较轻。根据太平天国1861年所发浙江海盐易各由单两件所载亩数与粮数计算,每亩平均征米一斗;又据浙江石门所发易知单七件所载计算,每亩平均征米一斗七、八升。比较高的,如江苏吴江丁漕合计每亩征米三斗一升。较少的例如1861年在太平(今当涂)、芜湖一带,每亩只征米四升。一般亩征在一斗至二斗之间。也有地丁征银的,如吴江1860年下忙每亩征钱五百文,次年上忙每亩一百八十文,加耗六十余文,后加至三百五十文。
  太平天国的田赋征收较之清王朝有着十分明显的优点。首先太平天国杜绝浮收。在田赋征前,先发易知由单,使人民知道他应纳的数目,并在单上写明:“该监军等如敢浮收粒米……许该粮户据实具禀,即行按天法。”在地主、文人留下有关太平天国田赋的史料中,也没有太平天国田赋浮收的记载。杜绝浮收,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其次,太平天国田赋制度的合理性表现在灾荒减免、小户免征,富户多征上面。1862年,浙江海宁一带歉收,太平天国政权就曾根据灾情轻重,对民户给予不同程度的赋税减免,或七五折、或五折、或三折,也有全部豁免的。小户免征情形,如奉化自五亩以上起征,四亩以下可免征纳钱粮。对“贫户无力完者”,太平天国“有力者倍完以足之”。火药捐、海塘费、军需捐、田捐等多种。均按田亩摊派。
  二、工商杂税
  (一)关卡税
  太平天国在各地水陆要冲设立关卡,对往来货物征收通过税。关卡主要设在长江沿岸武昌至南京一带。据《金陵续记》记载:太平天国在太平(今安徽当涂)、芜湖、安庆、九江、武穴、武昌等六处设关,检查来征载货民船,征收杂税并给完税单。关卡设立情况:每隔二三十里即一卡,由大关派人进行复查,有完税单者丙收照单钱一百文,如无税单则照章收税。而在在京附近,设关三道,为天朝提中关、提头关、提下关,由于头下两关受中关统辖,所以三道实为一关。这样在长江沿岸合共七关。此外,在占领区各城镇及水陆交通要道也设关卡征税。如“徐六泾港生意极盛河海各船稠密,……港内设苏关,外口设海关,完税抽厘。”太平天国的关税,分内地贸易关税和对外贸易关税。内地贸易属于水道的关卡所征的关税,初期并无一定规章,仅以商船的容量为征税依据,将各船“所载之货分粗货细货。粗货船一丈,抽税钱二千,细货倍之。大率以盐、布、棉花、煤、米为粗货,丝绸、苏货为细货。”1853年,从芫湖获得清廷“户、工各部则例”后,即参照则例征收。从现存史料记载看,可能主要从量征税。如1862年2月太平天国发给吴江商人全利的“捐票”载明:“运载粮货四十担,……实完捐银二钱四分。”前引《金陵续记》也载有“所过私盐,每担索百文”,均属从量计征。旱路所设税卡,征税对象大都为“肩挑、手拿,”“车担往来”的小商贩流动买卖的货物。
  太平天国十分重视对外贸易,进口的主要是大米等粮食和一般日用品。对鸦片则严禁。出口以丝茶为主。对进出口关税的征收极为严格。沈梓《避寇日记》中记载了商过清廷关卡和过太平天国关卡的不同:“鬼子所能霸占者惟官兵耳,若长毛则无益也。自上海至此共过五关,惟得胜关系官兵所守,并不看船,不纳税,自此以来,过长毛关皆看船报税,虽鬼子且奈之何哉。”外国商船过太平天国关卡必须纳关税,才放行,否则即予扣留,毫不放松。进出口税率,资料缺乏,无法备述,仅知丝每包征出口税四元。
  (二)商税
  太平天国曾对商店商贩课税。这些税收各地名称不一。主要有两种:
  1店凭捐。太平天国统治区的商店营业必须领取店凭,缴纳店凭捐。捐额各地不同,一般按资本大小征课。1862年秋,常熟的商凭捐额定为“数千至百数十千”文不等,征收方式,一般是先派定各城镇应纳总额,再由地方政府向当地商店按等分摊。
  2日捐、月捐、股捐。这是由坐商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一般按月、按年或分期征收。据光绪(相乡县志)载:“市上列肆,按生意大小,派出月捐,店捐,股捐”。而以按日征收较普遍。如《海角续篇》载:“各乡镇多开张店铺,无论大小,每日俱人捐钱。”征收税率,据载:“生意一知,抽钱五文。”也有称“勒各店抽厘,每千五十文。”一般税率可能为百分之零点五至进分之二,个别地主,如宁波较重,征百分之五。
  太平天国也对牙行等中间商进行课税,相当于牙帖费。
  (三)手工业税
  太平天国对从事手工业者,也要课征一定的税。如在安徽怀宁县发给榨户朱物吝、朱玉桂的《榨坊照凭》上载:“今特议立章程、每榨给凭一张。大榨一榨能出油二百余斤者,则每日取税油四斤;小榨能出油一百余斤者,则每日取税油二斤。……所有应纳税油,……每月一解,至总油盐衙过称查收。”由此可见榨油手工业以实物纳税,税率约百分之二。此外,酱园、丝车等手工业也有征税的记载。
  (四)杂捐
  太平天国杂捐有多种,春中主要有:
  1门牌捐:是对各户发门牌时收取的费。门牌是太平天国为管理户口,“以便稽查而杜奸宄”,而实行的制度,也是人民依附革命的一种表象,所以又称“良民牌。”门牌捐的征收,有的名户一律,有的视资才的多寡而定轻重。征额各地也不一致。
  2丁口捐:是一种以人口为课征的对角的捐税。可能只在局部地方推行。1861年,海宁花溪有“每人日征二十文”的记载。
  3田凭费:是发给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凭证时收取的费用。常熟“业户呈田数给凭,方许收租,每亩出田凭费六十文。”1862年初,“又要耕种自田领凭,每亩米五升,折钱一百二十五文。”同年秋,“每亩四百至数千。”在佃农不肯向地主交租,实行“着佃交粮”的地方。太平天国还向佃农颁发田凭。如吴江、震译两县给办农发田凭,每亩钱三百六十,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
  4特捐:是太平天国对地主的一种临时摊派。派捐数量按资产多寡而定,“多者数知,少者亦数百。”
  除上述各项课捐以外,还有一些课征名目,如:房捐、柴捐、局费、经造费、免冲钱、上忙公费、天王捐等。有的实行的时间不长,有的实行的范围较小。其记载不详。
  太平天国后期为形势所迫捐税较多,比前期加重,给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困难。尽管如此,太平天国的赋税比清政府统治区要轻。呤 对两者作过比较,他说:“太平天国的税收机构与腐败不堪的满清厘卡适成鲜明的对照,是公正的,正规的,简便的。”就连太平天国的敌人如雷寿男也说:“贼假仁义使地方相安,……又善取之,轻取之,民浙有乐于相安者。”咸丰十年正月王柏心致曾国藩书也说:“贼专恃刮敛,以充战糈,然尚能疏节阔目,民畏之怨之,犹尚恕之,……此所以根株盘结,历八九年而不可摇者也。”
  总之,太平天国的赋税,对旧制度即有沿用,也有改革与创造。由于始终处于战争环境,其赋税制度处于初建阶段,还不完善。但与日趋半殖民地化的清王朝的赋税制度比,有一些带根本性的区别。如太平天国在减轻农民负担,打击地主豪富,对外坚持保护民族利益等方面是旗帜鲜明的。
第十章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赋税(上)
1927年,以蒋介石为首的新军阀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窃夺了政权,建立了南京国民党政府。由于南京国民党政权对外制造帝国主义,对内压迫人民,除级矛盾日益尖锐。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憎爱分明了武装斗争,终于在1949年结束了国民党政府在大陆二十多年的统治。
  第一节 概论
  一、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政治经济概况
  国民党政府建立初期,帝国主义国家为了摆脱1929-1933年的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加紧了对中国的争夺,妄图把中国变成他们的商品输出市场、资本输出市场和原料供给地,最后将中国变为它们的殖民地。日本帝国主义更是野心勃勃,为了变中国为其独占殖民地,于1931年发动了“九一八”事变,侵占了中国不北。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国主义又发努了全面侵略中国的大规模战争,侵占了华北、华东、华南的广大地区,并在沦陷区实行殖民统治。与此同时时,美国则利用借款拉扰国民党政府,扩大自己在中国的势力,加紧了对国民党政府财政金融的控制。抗战胜利以后,美帝国主义趁英、日等国暂时无力向海外输出资本之机,打着借款和“援助”的招牌,扩大对华投资,独占了国统区市场,把国统区变成了美国的附属国。
  在帝国主义扶植下,国民党政权向军事独裁方向发展。从它建立的那天起,就抒矛头指向人民革命,妄图扑灭革命运动。在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权在美帝国主义的全力支持下,不顾全国人民的反对,悍然发动了全面的反革命内战,但国民党政府的倒行逆施加速了它的灭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力量的打击下,它迅速土崩瓦解了。
  国民党军事独裁政权不仅对人民进行残酷镇压,而且依靠其政治军事强力,在经济上对人民进行敲骨吸髓的压榨,很快地集中了巨大的财富,垄断了全国的经济命脉,形成了以蒋、宋、孔、陈四大家庭为代表的官僚资本主义集团。
  四大家族官僚资本的核心是金融资本。它赖以控制全国经济命脉的手段是金融垄断。国民党政府建立后,自1928年设立中央银行开始,到1935年止,先后控制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又开设了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同时,还控制了其它一些有相当实力的二流银行。在此基础上,于1935年11月实行法币政策,从而初步完成了对中国金融的独占。
  1939年10月成立了“四联总处”,作为最高金融统治机关,使四行的地位得到加强;同时也加强了对私人金融业的管制。由于四行的垄断地位,使四行的存款额占到当时全国银行存款总额的百八之八十到九十。抗战胜利以后,四行二局接收了一大批敌伪银行资产,实行更得到扩张。到1946年6月底,官僚资本银行占国统区银行总数在三分之二以上,达到二千四百四十六家。
  商业方面,国民党政府以资源委员会及其它垄断组织控制了锑钨的运销以及棉纱棉布等货物的买卖。抗战期间,又成立了“贸易调整委员会”、“专卖事业管理局”等机构,垄断了丝、茶、桐油、猪鬃、钨、锑、锡、汞等主要进出口物资,进行统购统销;对食盐、糖、烟、火柴等日用品实行专卖;对花、纱、布、钢铁、煤、木炭、汽油、煤油、水泥等实行管制。这些机构,严格垄断了国内外贸易。
  在工业方面,四大家庭官僚资本由举办军事工业始,进而对民族资本工业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吞并。1943年,在大后方的三千七百五十八家工厂中,官僚资本工厂资本总额占百分之六十九以上。这些工厂无论是在工人数量或动力等方面,都占绝对优势。抗战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了日伪工厂二千四百一十一家,其中百分之九十转移到四大家族垄断资本手中去了。在接管大批敌伪企业的基础上,四大家庭还成立了许多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垄断组织。在国统区全部新式工矿业资本总额中,四大家族官营工业资本占了百分之七十至八十。
  至于交通业方面,四大家庭更是独占了全国的铁路网、公路网、轮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在农业方面,国民党政府设置了农产调整委员会,作为控制和垄断农业生产的机构,直接控制了农村的经济作物。中国农民银行还直接控制着农业贷款,成为农村最大的高利贷主。四大家族还直接占有土地,垄断农业生产,榨取农民血汗。
  总之,四大家庭的垄断势力已经从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无论在商业、工业、农业等方面,都取得了垄断地位。官僚资本发展到了顶峰。
  与官僚资本迅速膨胀的状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族工业的衰退和破产。
  中国的民族工业在第一次世界大占或曾有过短暂的发展。战后,帝国主义卷土重来,民族工业即已陷于萎缩状态。
  1927年至1937年间,由于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日益加益,由于国民党政府连年进行反革命战争,加重财政搜刮,更由于四大家族开始了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加上农村经济严重衰败,因而民族资本新设厂数逐年减少,工厂注册数和资本额逐年下降,大量工厂改组和歇业。甚至连较大的民族资本企业,也不免陷于破产或半破产乃至被吞并的危急状态。
  抗日战争开始以后,日本帝国主义占领了中国大片领土,其中包括经济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工。旧中国工业的百分之七十分布在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仅从沿海地区的工业看(这里的面粉厂占了全国面粉厂的百分之六十二,纱厂占百分之七十七,火柴厂占百分之五十三。主要的国防工厂也分布在沿海),战争开始以后,虽有部分工厂内迁,但多数工厂却来不及搬迁而陷于敌手,损失惨重。
  内地的民族工业基础十分薄弱,所需工业品一向依靠帝国主义各国的进口和沿海各省供应。抗战开始以后,帝国主义和在华外国工厂对中国工业的压力减轻,沿海工业产品的内销也中断。而随着国民党政府的西迁,沦陷区人口大量流入后方,对工业品的需要量增大,以及战争所需要的物资增加,以内地工业发展提供了需求市场;随着沿海工厂的内迁,技术力量也进入内地,为工业发展提供了技术条件,国民党政府中央和地方的官僚资本以及民用资本也需要找出路,加以抗战初期物价上涨幅度不大,对工业生产还有一定刺激作用;因为战争的缘故,国际市场扩大了对战略物资的需要,也刺激了后方资源的开发。所有这一切,促使内地工业发展。从1937年起,后方新设工厂数逐年增加,到1942年新设工厂一千一百三十八家,其中民营厂占一千零七十七家。
  但是,民族工业的这种发展,基础十分薄弱,发展时间极为短暂。从1943年开始,这种发展就开始缓慢下来,并趋于衰落。这是因为,抗战后期,国民党政府积极准备内战,军事支出大增,财政赤字越来越大;为了寻求出路,国民党政府一方面实行通货膨胀政策和“万税”政策,以图从人民身上,包括民族工商业者身上榨取更多的东西;另一方面,国民党政府通过经济统制,强化官僚资本的垄断,这就使得民族工商业难以生存。同时抗日战争结束后,美帝国主义通过四大家族把中国变成了它的商品独占市场。廉价的美国商品滚滚流入中国,美国的原料也充斥中国市场,特别是轻工业用的棉花、烟叶、橡胶、煤炭等更是如此。更有甚者,美国等帝国主义伙同四大家族官僚资本,对华进行广泛的直接投资。将其经济势力渗透到各个工业部门。而国民党政府的通货膨胀政策,使民族工业受到致命打击。物价狂涨,原料奇缺,捐税繁重,成本高昂,加上贷款利息特高,帝国主义和四大家族肆意为虐,使民族工业被迫停工、倒闭的不仅数量多,而且范围很广,不仅有重工业、轻工业部门,也有商业行业。工业总产量也急剧下降:1949年同1936年比较,轻工业生产量减少百分之三十;重工业生产量减少百分之七十,其中铁和钢减少百分之八十以上,钢的产量只有十五点八万吨。工业生产大幅度急剧下降,是国统区整个再生产体系走向崩溃的重要标志之一。
  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农村经济,由于封建势力的剥削,帝国主义的侵略,四大家庭官僚资本的压迫,也迅速走向破产。在国民党政府统治的最初十年内,兼并土地的趋势已相当严重,大量土地集中到国民党新军阀、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之手。而抗战胜利后美帝国主义为了转嫁经济危机,竭力向中国倾销“剩余”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排挤中国农产品,或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掠夺式的收买。这一切造成农村金融枯竭,荒地面积不断增加,农产品日趋减少,人口流亡,农村经济调蔽。
  抗日战争时期,兵员的补充,粮食的供给等主要靠农村进行,而国民党政府依靠农村,却又强化对农村的赋税征收和封建剥削。抗战胜利以后,农民的负担并未减轻,加上天灾频繁,这一切,加速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崩溃。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四大家族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造成了中国国民经济的破坏和崩濑,激起了人民大众的反抗。在城市,人民开展“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的民主运动;在农村,广大农民抗捐、抗兵差,举行武装起义。人民的反抗,有力地配合了人民解放战争。1949年10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国民党政权的反动统治。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赋税特征
  国民党新军阀统治中国二十二年的历史,是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服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需要,坚持内战、反共反人民、一贯对人民进行残酷掠夺、培植四大家庭官僚资本的历史。这就是国民党政权二十二年反动统治的基本特征。此期内的财政税收政策及其实行情况,不管如何演变,必然与这一基本特征相适应,即为反人民的内战服务和四大家族积累官僚资本服务。从国民党政权成立到崩溃的整个时期,内战长期持续。随着内战范围的扩大,军费开支也随着扩大,这对于四大家族来说,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开展垄断和掠夺活动的极好机会。他们在筹措反革命战争经费的同时,集聚了一百亿至二百亿美元的巨额财产。因此,长期的、无止境的内战,对官僚资本的迅速膨胀具有特别重大的作用。这就不难看出国民党政权从建立的那一天起就与内战结下不解之缘的原因。
  国民党政府筹措反革命战争的军费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增加赋税。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军费的需要,国民党政府除了加重旧税外,还开征了许多新税。此期盐税税率不断提高,又外加多种附加税,田赋及其附加税也比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大大增加。此外,还分别建立了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体系。地方还有各种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征收苛扰,竭泽而渔,这是此期内赋税的一大特征。
  为了避免通货膨胀对税收的影响,国民党政府实田赋征实、货物税征实以及后期工商税征收税元(征税时使用的货币单位,有固定的含金量。关元同此)、关税征收关元的办法,把通货膨胀的损失转嫁给农民和工商业者,对他们进行残酷地掠夺。这是此期赋税的又一大特点。另外,国民党政府曾几次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范围,但对县级财政收支范围或不作明确规定,或规定后流于形式,致使地方随意乱征附加杂税,恣意摊派,造成税收中的混乱和对人民的苛扰掠夺。至于地方官吏在征收中的贪污中饱则更是骇人听闻,与历代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国民党政府的赋税政策和征收制度,无不反映出此期赋税是对人民的掠夺,无不反映出赋税为内战服务、为四大家族积累官僚资本服务和为帝国主义在佛利益服务的反动实质。这一切表现出国民党政府的赋税具有浓厚的封建性、买办性和半殖民地性。
  第二节 田赋和兵差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田赋属土地税。土地税狭义而言,指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从广义而言,土地税包括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一切以土地为对象的捐税。下面先介绍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田赋和兵差。
  一、田赋
  (一)田赋正税
  192年国民党政府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后,确定将田赋正式划分地方税。田赋划归地方后,各省基本上按土地肥瘠,划等定税率,按亩征收。各省税率很不一致,大抵南方重于北方。田赋仍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税目有的称地丁、漕粮、租课,有的将三者划一,通称为田赋,总的趋向还是归于统一。交纳方式,统一折银元征收,1935年11月份发行法币后,田赋改征法币。
  国民党政府的田赋征收额是逐年增加的。由于统计资料不全,现以1927—1931年内个不同地区的田赋数字与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全国最好的稻田之亩税做一比较,即可看出田赋增长的大概趋势。具体数字见图表11-1。
  图表11-1
  省县别 年份 每亩田赋(元) 指数
  全国最好田 1902 0400 10
  山东莱阳 1927 1900 475
  辽宁 1928 3700 925
  浙江 1929 1796 449
  江苏萧县 1930 181 453
  四川(刘湘防区) 1931 500 1,250
  资料来源:章有义:《中国所空农业史资料》第三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2页。据图表11-1不完全统计,国民党统治时期农民的田赋负担是在不断增加的。
  国民党政府的田赋收入,在各省岁入中占重要地位。从1931年各省预算岁入中可看出,田赋所占比例很多,山东田赋占岁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点八,山西、宁夏、西康各省田赋占岁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江苏、河南、新疆为百分之四十以上,最低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以上。由此看来,田赋为各省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见为各省岁入的中坚。
  田赋的征收办法,积弊最深,征收大权都操纵在各地县吏之手。他们苛征于民,税不入官。田赋划归地方后,积习仍然未改,田赋征收制度被破坏无遗,致使民力日见疲困。于是各省当局按其税弊之所在,对田赋征收进行了部分改革。1934年5月国民党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总结各省田赋改革情况,作出田赋征收制度改革的决议。主要内容:径征与经收机关分立收款机关为当地银行、农业仓库或合作社,若无此类机关,则上县政府财政局或财政税派员在柜征收;串票应注明正附税银元数及其总数,需预发通知书,禁止活串,不得携串游征,不得予征。确定征收费在正项下开支不得另征,革除一切陋规,田赋折征国币。1937年8月又公布各省田赋征收通则十六条,强调各省征收土地税应酌情分等分则;并规定纳税人自行向收款处交纳田赋,任何人不得包揽征收之权。尽管如此,田赋征收中官吏的浮收、中饱、勒索仍然层出不穷。
  (二)田赋附加
  1附加之苛重
  田赋改归地方后,原规定不得添设附加税,但当征赋之权操于地方之手后,附加摊派则难以限制。各省不仅以革兴、建设所需之费不足为理由征收田赋附加税,甚至行政费用不足也取之于附加税。1931年裁厘后,地方收入税减,凡自治、公安、保卫、卫生、教育、筑路、水利等各项经费皆取汲田赋附加和摊派。致使田赋附加迅速增加,甚至超过正税的若干倍。如湖南田赋附加超过正税三十倍,一般都为十倍。附加税种类也很多,江苏省附加名目达一百四十七种,少者也有十几种。田赋附加层出不穷,变本加厉,有按田附加的、有按两附加或按户附加,省附加加于上,县附加加于下。田赋附加税无限制的征收,实是对农民的残酷掠夺,使农民难以负担。如四川刘湘防区内,每种一斗田,丰年收谷一十余石,每石售洋六元,计一百二十元。一斗田纳正税六元,另征军费三十元,附加税二十元,临时摊派款十元,烟亩捐六点二元,团费六点五元,共七十八点七元,而各区乡镇保甲,亦乘机盘剥,挨次附加,一斗地总计竟交至九十余元,农民一年所余仅为三十余元,一年田赋和附加税竟占土地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五。如遇欠收之年,土地所入还不能满足政府的赋税需要。田赋附加税的苛重情况,据国民党政府官员说:“现查各省具报表中,所列田赋附加税,有带征教育亩捐、农民银行基金亩捐、建设亩捐、以及其他附加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总计每亩带征各款,竟有至超过原有正税一倍乃至二、三倍之钜。”他担心滥征附加税会“养成民间太原市恶田地之危险心理”。
  2田赋附加的整理
  鉴于田赋附加名目繁多,农民不生负担,“为防患于未然计,对此种事项,不能不加限制。”1928年10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颁布限制下收田赋附加办法八条,主要内容是:(1)田赋正税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地价百分之一,已超过者不得再增,并须陆续设法核减;(2)田赋附加的总额不得超过旧有征税之数,至多与正税同数为止。其已超过正税者,不得再加附损,并须陆续设法核减。此外还规定田赋改两为元,漕米改石折元征收;同时要求清丈土地,核定地价。并严申如各县不照此规定执行,擅自增加田赋附加者,撤职查办。但实际上只是纸上谈兵,各县官吏借口田赋未达到地价的百分之一而增加田赋,或借口附加未达到正赋相同之数百增加附加税,任意征收附加税之风不仅没有煞住,反而越来越厉害。为此,1933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又颁布《重订整理田赋附加办法》十一条,除重申前颁分条内容外,规定超额的附加分别裁减,裁减的顺序以行政费为先,事业费为次,一律在1934年内整理完毕,财政部于必要时派员会同整理。还规定地价的计算应按最近三年之地价分等估计。此法虽比前法完整,但各县地价多未经呈报,实陡上也未兑现。
  1934年5月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减轻附加税、取缔摊派的办法。最后议决有六条,其中关于田赋负担的决议为:(1)减轻田赋附加。议定自该会闭幕之日起,对于田赋永不再增附加税,至于以前附加各种捐税,概须分期减除,并以土地陈报后所增赋额,尽先抵补减轻附加后收入的不足部分。(2)废除苛捐杂税。议定自1934年7月起至12月底止,地方斟酌情况,分别先后,逐一废除。此决议施行结果,如果从官方数字看,1934年7月至12月各省田赋附加税共减七百二十万元。而实际上实行减轻田赋附加只有三省一市。除掉北平市外,江苏全省只减十余万元,安徽全省所减不到七万。真正能够勉强实行财政会议底决定方针的,至多只有浙江一省。其他省又怎样呢?四川当时本是有名的人间地狱,财政会议闭幕以后,各县田赋非但不遵令减轻,并且把过去种种劣迹尽情发挥,予征田赋。又如江苏扬中县,农民推派代表赴省请求减轻田赋附加,据呈报,该县附加仍然超过正税三倍。县府奉省旨意批复减轻田赋的请求“应毋庸议”,也就是不准农民代表提出减轻田赋的要求。广东在整顿田赋附加后,田赋及其附加又增加了一倍。本来,田赋和田赋附加已在为各省重要财满腔热情,要减轻或整顿,也决非易事,有些省在“废除苛杂”的口号下,将有名目的捐税,改为无名目的摊派,在摊派制度下,农民负担加重的程度也就更难估计了。
  (三)田赋预征
  国民党政府田赋附加比非洋政府统治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田赋预征也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田赋预征最严重的是四川省,每年多达三次四次甚至七次八次,各防区军阀在1935年预征田赋的情况如图表11-2所示。
  图表11-2
  驻军名称 一年内征收次数 预征达到年度(公元)
  21军 6 1975年
  28军 5 1991年
  29军 7 1978年
  23军 8 1971年
  新6军 5 1965年
  黔军 5 1946年
  各军阀防区内一般都预征田赋三十年以上。农民一年要多交几倍的田赋,而家民耕种每亩田所得的收入,除去人工、种籽、肥料、农具等费用开支外,较好的最后可得二三元或四五元,如果每亩课征四、五元乃至十几元的田赋,则农民连最低的生活也不能维持,因此人民不堪负担,多将田单契据贴于门上,说明本人无力偿欠,请官厅将其田契没收,不要捕捉索税。田赋预征在全国和地同样严重。安徽因连年受灾,国民党政府又要预征钱粮,农民苦不堪言,愿受死刑以减免,出现了“以命完粮”的悲剧。
  田赋、田赋附加、田赋预征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崩溃。
  (四)田赋征实、粮食征购和征借
  1田赋征实
  (1)实行田赋征实的原因
  抗战开始,沿海和华中富庶地区相继沦陷,国民党政府失去了主要税源之地,加之物价上涨等原因,财政收入受到严重的影响。为了适应抗战的需要,国民党政府实行了战时财政政策,田赋改征实的是适应战时财政经济需要的财政措施之一。1941年国民党中央以平均负担、增加税收、合理分配、调剂粮食、改进税收为理由,接管各省田赋,对田赋改征实物。
  (2)田赋改征实物的经过
  抗占开始后,物价上涨,尤以粮食为甚。一般依靠薪金生活的中下级职员和居民几乎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政府经费支出,也随物价高涨而膨胀。为适应日渐增长的庞大费用,各地政府开始加倍征收田赋。但即便如此也难以平衡财政收支,更难于平抑物价,各地先后对田赋实行征收实物。将田赋征实首先付诸行动的是山西省。“七·七事变”后,山西成为战场,当地驻扎军队很多,由于物价高涨,军队筹粮困难,加上晋纱跌价,省税收入大受影响。1939年春,军队采用按户等摊派的代购办法,名为代购,实则是派收,而粮价上涨已超过派购价几十倍,人民赔累不堪,纷纷要求救济。山西省政权不得不规定停止派赡,将田赋改收实物,以供给军队。1940年这项措施在山西全省实行。以后福建、浙江、甘肃、陕西地相继实行田赋征实。这是各省政府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不得已为之的办法。
  1939年9月,国民党政府军事委员会同行政院共同颁发《战区土地租税减免及耕地荒废求济暂行办法》,规定战区土地税得以农产品按市价折算缴纳实物。这是关于田赋征收实物的第一个中央政府级法令文件。1940年7月国民党政府又制定《1940年秋实行军粮民食统筹办法》,全文共十一条,其中关于实谷折征田赋的规定是:粮食筹集方法是征购和实谷折征田赋;田赋征实应由各县政府会同征收处斟酌地方情况决定;折笮的价格应以地方政府田赋开征时的市价为准。这是国民党政府关于田赋征实具体办法的最早规定。1941年5月国民党五届作中全会上作出中央接管田赋和实行田赋征实的决议,同年6月召开国民党政府第三届全国财政会议,制定田赋改征实物的四项原则:(1)从1941年度下半年起,各省田赋,战时一律征收实物;(2)折征标准以1941年度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产麦区得征等价小麦)为标准,其赋额较重之省分,得请由财政部酌量减轻;(3)各省制定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批准后实行;(4)各省征收实的,采用经征和经收分立制度。国民党政府在抗战时期田赋征实政策从此确立。此后财政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对征收目换、征收标准、征实种类、征收机关、罚则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3)田赋征实的管理机构
  国民党政府1941年8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田赋征实,田赋征实的机构分为经征和经收机构。经征机械:中央为田赋管理委员会、各省为田赋管理处,下设县田赋管理处,县以下设经征分处。经收机构在中央为粮食部,在省为粮政局,县为粮政科,下设经收分处和仓库。1942年又将经征和经收机构合并,改归田赋管理机关办理经征经收事项。1943—1945年各省田赋管理处与省粮正局合并为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各县成立县田粮管理处,县下设镇办事处和收纳仓库。抗战胜利后,收复各省相继成立田粮管理处。1946年7月起,各省市田粮机构隶属各省、市政府,并裁撤县市田粮处,由县市政府内设田粮科、分镇设办事处和收纳仓库,以办理田赋经收和经征事项。
  (4)田赋改征实物的征收办法
  《田赋征收实物原则》和《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规定,田赋改征实物标准为每元折谷二市斗,产麦区得折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折征等价杂粮。1941年将折征率提高到每元折征谷四斗,或小麦二市斗八升。各省征收又有各省的折率,一般在一元折二三斗之间。征收时间:田赋征实以当地收获开始起征收,三个月内为期限,过期则处以滞纳金,加罚征收。
  征收手续:各县按规定折算标准编制征册,再照征册所列之数填造粮票。粮票分通知、验收、收据、存根四联。粮户得到交粮通知单后,交粮时应将通知单缴稽征股核算注明应纳总数,粮户持单连同实物赴仓库照数缴纳;经验收后,填发验收单并加盖公章,注明粮户交粮时的铜牌号,内转稽征股换取粮票收据;征收处在存根、验单、收据上注明完粮日期及其数额,收据联交粮户保管。
  交纳办法:粮户应将所纳粮食亲自交到指定的仓库。征收处与仓库配合按征收手续规定征收。依照财政部规定,粮户完缴的粮食必须是质地干燥、颗粒饱满的当年收获物,经验收合格后才准予交纳。
  (5)田赋征实的作用和弊病及其实质:
  搞战时期田赋征收实物有如下作用:
  第一,抗战时期的物资缺乏,尤以粮食为最,田赋由征收货币改征实物,可以避免各种干扰,简而易行,能及时解决战争时期前方军队和后方居民的口粮问题。
  第二,田赋若征收法币,法币的购买力则随物价上涨而下跌,征收实物,其价值随粮价上涨而上涨,不至于影响财政收入。
  第三,国赋征实可以避免给价收购所引起的通货膨胀和避免筹款购粮的困难。以1941年为例,这年所需的军粮民食为数极巨,仅四川一省,必须筹集一千二百万石,如全数且法币收购,则须投放十二亿元左右(每石粮食价为一百元),若以全国计算则数量更为巨大,势必引起货币发行数量增大,物价必愈益抬高,而囤税之风势必更烈,筹集粮食则更为困难。实行征实后则使当年财下金融困难得以缓解,筹粮问题也得以解决。
  但也必须指出,田曲征实的实行,是中国农民为抗战作出的重大牺牲,是对中国抗战的胜利作出的重大的贡献,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抗日的一切,生活的一切,实质上都是农民所给。”
  但田赋征实制度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第一,田赋征实实行后,纳粮时必须由农民亲自运送到收粮地点,往返费时费钱,加重农民负担,同时也影响农民耕作;第二,田赋改征实物后贷币折为实物,折率提高,起规定为一元折征稻谷二市斗,后提高到一元折征稻谷四市斗,负担加质一倍,再加上附加税和带征公粮,农民负担已极为沉重。第三,征实实行比例税制,由入越多,负担越轻,而收入越少田赋负担对生活的影响越大。由此可见,比例税制维护的是地主富农的利益,对农民来说则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农民苦不堪言者,还不止于此,征收机关经办田赋人员的弄权渔利及其与乡镇吏绅的朋比为奸,他们互相勾结,以多填粮额、大斗浮收、挑剔税粮,规定簸失的稻谷不准农民带回等手段中饱私囊。下以愚弄人民额外征收,上期国家贪污中饱,不一而足。曾任粮食部长的徐堪,对某一会议报告粮食状况时,说过“好人不到粮食部来”,这句话足以把粮政的黑暗披露殆尽。
  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实行以通货膨胀为中心的财政政策,而田赋征实则是与这一政策相适应的措施之一,它是通货膨胀政策的从属部分。其目的在于即要通过通货膨胀获取暴利,掠夺更多的财富,又企图绕过通货膨胀对财政的影响,以便更为有效地进行搜刮。再者田赋实使田赋征收从货币形式倒退到实物税形式,也就反映出国民党政府在征收田赋过程中拒绝收受他们自所发行的正在日益贬值着的法币,这本身就意味着对法币的否定。
  田赋征实从1941年7月实行,如果说这在搞战期间是为了充裕战时粮食供应,稳定粮价,保障军粮民食的需要,是为抗战服务的必要措施的话,那么,在抗战胜利且,田赋仍继续实行征实,就没有任何理由。这种征实,不只是加重了极待休养生息的农民负担,而且把人民用血汗获得的成果用于反人民的战争,必然遭到农民的反对。从此也可看出田赋征实的掠夺性的反人民性质。
  2粮食征购
  抗战时期,前线的军队、后方城市居民粮食需要量很大,田赋征实之数已不能满足,1942年国民党政府在田赋征实外又采取定价征购粮食的办法,以给予补充。全国实行征购前,各省已采取了一些办法来收购粮食。1941年四川采用随粮收购办法,依田赋数量的多寡,按比例征购;湖北则采用公购余粮的措施,调查大户余粮,政府向他们征购;而陕西则采用按亩数和商人营业额派购的办法。1942年国民党政府将征购办法统一为随赋带征。小额粮户可以免征购,大额粮户采用累进办法,以均平负担,以其总额达到征购限额为限。征购粮食事务由田赋征实机构负责办理。
  征购粮食的价格,由各省县根据产粮区的粮价核定,云南省每石稻谷一百九十元,四川为一百五十元,贵州为一百元,广州为九十九元,湖北为八十五元,江西、安徽最低,每石稻谷价六十元。小麦每石一律一百元。征购粮食的价款支付办法有三种:一为搭发粮食库券,此法行于川、陕、两广、湖南、安徽和西康各省,即按规定价格搭发一定比例的粮食库券。川、陕、两广、湘为三成法币,七成粮食库券;安徽则为法币、粮食库券各五成;西康为四成法币,六成粮食库券。二为搭发法币储蓄券,此法行于黔、闽、赣、豫、鄂、甘、绥七省和安徽产麦区,搭配比例各地不一。三为搭付关金储蓄券,此法行于云南和山西两省,云南按每石稻谷搭一百元关金储蓄券,山西则为三成法币,七成关金储蓄券。综上三种搭配办法,其特点是农民交售粮食后并不能全部得到法币,其中大部分是不能流通的粮食库券和储蓄券,国民党政府规定粮食库券从1944年起,每年以面额五分之一抵缴当年一部分田赋,五年内抵清。储蓄券自第三年起还本付息,四年付清。
  粮食征购不但增加了人民负担,而且在征购中弊端百出,扰民甚深。对于这一点,就连国民党也直言不讳,“拟订征购,不易公允,核发粮价,手续繁多,往往政府早已付出,辗转核发,人民不易到手,纵能领到,为时已久,价值相关甚钜,名为征购,实为摊派,实惠未能及民,殊失征购的原意”。“收购粮食,抛出多量法币不但刺激粮价,间接影响一般物价普遍上涨”。其结果是“国计民生交受其困”。
  3粮食征借
  鉴于征购的种种弊端,因此征购实行不久,四川、贵州有的地方团体和民众代表就提出了“废购增征”的建议。1943年四川首先停止搭发现金,全部付给粮食库券改征购为征借。陕、粤、桂、闽、甘、康等省相继仿行。1944年起,国民党政府规定改征购为征借,并废除粮食库券,只在交粮收据上(粮票)另加注明,作为征借的凭证。安徽省更进了一步,改征借为捐献,既没有给价的必要,更没有发券的手续。从本质上看,征借同样只是征实的另一种形式,它是一种借贷关系掩盖下的征收。名义上征借分五年偿还,实际上是借了不还,是名副其实的没收。
  国民党政府通过三征从农民手里搜刮到的粮食为数是不少的,现在根据有关资料将1941-1948年度国民党政府通过三征收集到的粮食数字列作图表11-3。
  图表11-3
  年度 征实 征购 征借 总额
  1941-1942 2560 3060 5620
  1942-1943 3470 3090 6560
  1943-1944 3600 1300 1630 6530
  1944-1945 2940 2840 5780
  1945-1946 1550 1460 3010
  1946-1947 2700 1500 4200
  1947-1948 600 1430 2030
  资料来源:1941-1942年数字见《三年来之田赋整理与征字》,1943年版,第11-14页。1942-1947年数字见《财政年鉴》三编,第五篇,第32-56页。1947-1948年数字见张嘉 《通货膨胀的螺旋式上升》第161页。
  从图表11-3看1941至1948年田赋征实、征购、征借数额达到三万三千七百三十万石,其中抗战时期为二万四千四百九十万石,战后仅为九千二百四十万石,可见三征在抗战时期收效较大,其原因是此期三征是为抗战解决军粮民食,农民出于抗战热情,出于爱国之心,为支持抗日战争作出了重大牺牲。抗战胜利后,继续进行三征,是用于反动的战争,把枪口对准人民和共产党,三征就很难取得成效,往往完不成预算数。1945-1946年度预算为三千五百二十万石,实收三千零一十万石,只完成预算数的百分之八十五多点;1946-1947年度预算数为五千五百万石,完成数为四千二百万石,为预算数的百分之七十六多一点。1947-1948年完成情况更糟,实收数仅有二千零三十万石,比上一年度少了一半还多。从数字看,三征是越来越不得人心。为了完成三征预算额,1947年国民党政府粮政会议上决定加紧催收。于是,地方政府乃组织“督征团”催收。有的“督征团”甚至将美式机关枪架在农民家门口,名为催收,实乃强行抢夺。
  田赋征实、征购、征借给农民带来的是一场灾难。这时农民负担有多重?举例来说:在四川地区,1942年四川稻田每亩收谷四石,所负担征实、征购、县公粮附加(本已包括在征实之中)、地方税谷、收粮时规定溢收百分之十五的折耗等项,其计为二点三八石,占每亩收获的百分之五十九点五。在湖南滨湖等十县,每亩所负担的前述各项数额,也占收获物的百分之五十二点七九。这些负担中还没有包括杂派和经经收人员的浮收中饱,如果加上这些,农民负担还要重得多。国民党政府各级官吏对粮食十分眼热,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谁掌握了粮食,谁就有了投机获利的本钱,为了控制粮食,各级征收官吏无限制的增加附加,随其需要而巧立名目。以浙江为例,计有水利费、自治捐、戡乱费、保用费等十一种,在全国高居首位。附加之外还有浮收,以大斗或大秤向人民多收。再就是征收官吏与粮商勾结,营私舞弊,1949年以国民党政府萧山县县长为首的几个经营田赋的官吏,与粮商勾结,采取滥发“谷票”的手段,贪污赋谷二百四十余万斤,至于军队过境的就地征发、抢掠,乡村保甲长的敲榨,不定期的各种摊派更是骇人听闻。在国民党政府的苛征重敛之下,有的农民被挞起来抗捐,这种抗捐税运动,后来发展为武装起义,配合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战场上的正面进攻,加速了国民党政府统治的崩溃。
  (五)田赋减免和滞纳处分
  1田赋减免
  灾情蠲免,历代都有。1928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重新订立,勘赈灾歉条例,后又进行修正。1934年又再次进行修改。其中关于蠲缓规定如下:灾户原纳正赋作十分计算,被灾九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八;被灾七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五;补灾五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二。蠲余之田赋按灾憎爱分明轻重分二至三年带征。各省在实行中办法不尽相同,有蠲缓并行的,如浙江、青海等省。各省蠲免成数也不尽相同,有被灾九分以上蠲免全部正赋的,也有照部规定办理的。
  国民党政府财政部规定,为发展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分别减免赋税。1933年度各省报部的免税土地共一万三千七百余亩,免赋四千七百元。其中铁路有行五千一百余亩免赋一千二百无;公用土地共五千七百余亩,免赋二千六百元;其他公用土地二千八百余亩,免赋九百一十元。
  2田赋征实后的减免
  田赋由中央接管改征实物后,于1942年对原颁“修正土地租税减免规定”作了修正。此次修正规定减免赋税范围分为四大类:甲、公有或公用土地;乙、私办而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事业占用的土地;丙、灾歉或土地自然减灭使用价值(即土地使用价值降低);丁、与调剂社会经济状况有重大关系所占用的土地。有关灾情减免规定如下:各省市核定被灾减免分数,应以被灾地区一般年成收获为标准(即中稔收获为标准),其收获不及一成者,减免全赋,不及二成者减免正赋十分之七,不及三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五,不及四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三,不及五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一,其收获在一般年成一半或一半以上者,以不成灾论,不予减免。土地赋税项下的一切附加随同正税减免。田赋征实后,人民负担加重,报请减免之风日盛,于是又规定被灾在七成或七成以下者不予减免。
  田赋减免的规定貌似公允,实际上这种减免是种官样文章而已,它与增加的田赋与附加税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国民党政府规定的减免,并不是真正要减轻人民的负担,如果能对农民有恻隐之心,各级政府就应减轻田赋、清查整理田赋积弊和减轻附加税,这才能解农民倒悬之苦,给农民以一线生机。在田赋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况下,行田赋减免只不过是骗人的鬼话。如1945年抗战胜利,国民党政府宣布1945年对收复区免征田赋一年,1946年对“大后方”免征田赋一年;但没有过几天,就全部恢复征收,而且数额比以前更大。
  3滞纳处分
  田赋改征实物后,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1942年改为三个月),超过规定缴纳时期,作滞纳处理,加征滞纳金。逾期一个月完纳者,照欠额加征百分之五,逾期两个月内完纳者,加征百分之十。如逾期两个月后仍未完纳者,除罚额照旧外,应由县市田赋管理处送请当地政府传案追缴。如仍不缴纳,则依规定提取其收益抵偿田赋,如收益不足抵偿或无收益抵偿,则将其欠赋土地拍卖抵偿。
  二、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将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同田赋一起划入土地税范围。孙中山先生提出核定地价,政府按地价征税。随着地价的上涨,还要征收地价增值税。城市土地价值比农村土地值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的集中,还会出现自然增值的趋势,因此在城市开征地价税和地价增值税比农村更为迫切。国民党政府1930年颁布的土地法中规定:市改良地地价税为千分之十至二十;市未改良地地价税为千分之十五至三十;市荒地地价税千分之三十至一百;乡改良地地价税千分之十;乡未改良地地税千分之十二至十五;乡荒地地价税千分之十一至一百。实行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的首要条件是整理土地和核定地价。很多省市因土地未整理,地价也无从核定,因此,此种税只在少数城市开征,全国多数地区未开办。当时开办地价税的地区有上海、青岛、杭州、广州和广东省。现将开征情况分述如下:
  上海市:上海市各区地价差异很大,在繁华地区,每亩达数十万元,偏辟之地每亩不过数百元,价格悬殊。人民纳税仍按亩缴忙银、漕粮,负担轻重不一。1927年上海有成立市土地局,征收地价税之议,1930年又一度对地价进行调查,以此作为征收地价税的根据。1933年拟定上海市征收地价税章程及施行细则,先在沪南、闸北、彭浦、南翔、法华、蒲松等区开办。凡区内土地,清丈已否,一律同时征地价税,未清丈的土地经清丈后再补交地价税。地价的核定,由土地局察核地形及时价并斟酌业主报价、划分地价区,经估价委员会核复后,由财政局、土地局会同公布。税率为千分之六。一年税款分两期缴纳。每年约收地价税六十万元。未征地价税的市区仍交田赋。
  青岛市:德国人占领时青岛市即征收过地价税和地价增值税。地价税分为两类:一类为官厅出售给市民的私有土地,征地价税百分之六,二为未经官厅收买的私有土地,按原田赋额分等征钱,一等地征洋三角五分,二等地征二角五分,三等地征一角五分。凡居民买得土地登记后,可以自由买卖转让,所得涨价的差额,除去因改良土地投资额及本息外,应缴千分之三百三十三的增值税。1922年青岛收回后,仍沿用此制。1932年则重新估计地价,分两类征税,甲种为原官厅出售的土地,征税百分之二。如建筑延期则递增至百分之十,每年分四期由财政局征收,以一、四、七、十月为征税期。乙种为私有土地,地税与1922年以前相同,于每年十二月一次征收。两种税每年共计征收十八万九千元。
  广州市:广州市于1928年开征临时地税,因平均地价尚未估定,照估定地价征收。其估定办法:第一,以征收临时地税前,最近月份所收租额,照周息一分推算产价;第二,如系平房以产价二分之一作地价,二层楼以下三分之一作地价,三层楼以四分之一作地价,其余数推。其税率,宅地为地价百分之一,农地为千分之五,矿地为千分之二。土地转移(除抵押外),每次须纳土地增值税,以十年为一届,纳增值税土地改良费不计征。其税率采用累进制:凡增值未及原价一半者征收增值的五分之一,超过一半不及一倍者,其一半部分征五分之一,超过部分征四分之一。超过一倍以上者,超过一倍部分征三分之一,其余照前征收。广州市土地税每年征收数不一,1928年收三万四千四百余元,1929年为三十四万九千余元,1930年、1931年均为六十九万九千余元,1932年为九十万元,1933年则增为一百零三万元。地税每年增加。土地增值税每年约十二万元。
  杭州市:1932年筹办地价税,调查地价并整理成册,送审后制成估定地价表和地价分段图公布,翌年又制成地价税册及地价册,6月开始征收地价税,税率为地价的千分之八,年分两次征税。每年征税额约为三十二万元。
  此后,南昌、镇江又陆续开征地价税。1937-1942年之间,全国开征地价税者有四十九个县市。由于开征地价税涉及地政,即以整理地籍为基础,而地籍整顿迟迟未办,征收地税的推动也就极为困难。国民党统治时期地税征收未能普遍推行,其原因也就在这里。
  三、土地陈报和田赋推收
  (一)整理地籍的原因
  国民党政府时期所用土地记录是沿用时代的鱼鳞册,相去已三百多年,多与事实不符,地、户、粮三者往往不相一致,有地无粮、有粮无地、或地少粮多、或有契而土地已转他人之手。地政极为混乱,为不法官吏的舞弊和地主的逃税造成有利条件,其结果则是政府税收短绌,而提高地税税率的结果,地少者负担益重。所以清理田赋必先清理地籍,清理地籍最根本的办法为清丈土地,此法是清理田赋之治本方法。通过清太土地可使地户粮归纳在一起,按地可以得户,地税也就无法逃脱,以达到平均赋税、充裕财政的目的。清丈土地后,又可取得征收地价税的依据,为开征地价税作准备。但是,清丈土地费时间长,花费也大,国民党政府无此能力从事此项具体工作,仅实行土地陈报和田赋推收。
  (二)土地陈报
  土地陈报是整理地籍治标之策,需费较省,实行较易。土地陈报指土地业主将其户名、田地四至、坐落、面积、粮额自行陈报登记,各县即据此编成籍册,再以此项册籍为依据纠正田赋不实,也可作为清丈土地的第一步。
  1934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提出举办土地陈报一案,并拟定办法,经国民党四中全会、行政院、各省市征集意见,最后在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土地陈报纲要三十五条》,举办土地陈报。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对办理土地陈报原则、实施计划作了新的规定。土地陈报由地方转为中央接管,划定区域,限期完成。到1941年底,已陈报土地者达四百余县。管理土地陈报的机关,在1941年前为省土地陈报处,隶属民政厅、财政厅。县设县土地陈报处。1941年底财政部接管田赋和土地报陈报后,中央由田赋管理委员会内设整理处赋籍科主管,各省田赋管理处第三科主管土地陈报,县设土地陈报处办理。前面已述整理地籍为田赋整理的根本办法,因当时政府无力推行,于是采用土地陈报的办法。此法推行后,“全县地籍洞悉无遗。在粮多田少者,自可以剔除其不合理之重累;在粮少地多者,自可以使其负担之负担;平衡负担之效,由此可见。”可见办理土地陈报后按土地多少负担田赋,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税负。再是经过土地陈报后,查明无粮土地、或黑地,负担田赋土地增加,在此基础改订科则,可以减轻人民负担,同时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如河南陕县,办理陈报后,溢出田地六十八万余亩,改订科则时,减轻人民负担百分之六十五,而省县盈收三万七千余元。又如安徽当涂,办理陈报后溢出地亩二十八万亩,改订科则时,减轻人民负担达百分之二十九,而省县盈收十一万余元。其他省也有类似情况。但土地陈报只在局部地区取得效果,实际上在许多地区未能达到目的。其主要原因在于地方士绅阻挠。如厉行陈报,其结果必然是大户过去匿漏的赋额会被清查出来,他们的负担也必然会加重,因此士绅们千方百计利用陈报土地的弊病,进行反对,或要求缓办。致使土地陈报总的看来收效不大,均衡负担的目的也未能达到。另外一个原因为陈报土地不实,技术条件差,无法核查,陈报后仍有姓名的错误、亩分的错误、地类的错误、等则的错误、地界的错误等。既然错误甚多,要公平负担又谈何容易。再次为经办人员不尽责任。经征田赋人员拥有大量空白粮串,如田土清理后,再无法利用这些粮串任意征收从中渔利,因之经办土地陈报时敷衍了事,以达到混水摸鱼之目的。
  (三)田赋推收
  要厘清地籍,有治本和治标的办法,清丈土地为治本之法;土地陈报为治标之法,两者都必须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即办理田赋推收。所谓推收,即土地产权转移时,其应负担的田赋随之而转移,一方面由原业主推出,另一方面由新业主接收,故称推收。其目的是为保持户地粮三者结合在一起,使地有所归,粮有所稽。未办推收时,由于各省无一定之规,无一经管机构,或办理不认真,造成产权转移后,田赋减灭紊乱,弊病丛生。由此可见厉行推收对田赋整理关系极大。1934年国民党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方外明定“厉行田赋推收”,并于1940年公布《田赋推收通则》。由于田赋属地税,省自为政,办理情况各异,收效甚少。1941年田赋收归中央、拟定田赋整理方案,于1942年公布《办理田赋推收应行注意事项》,厉行推收办法。各省按照推收办法的规定,在田赋管理处成立第四科专管推收或项者共有二十一省,在县田赋管理处设第四科专办推收事项者计有七百九十县,已着手推收事项者有十八省省,在县田赋管理处设第四科专办推收事项者计有七百九十县,已着手推收事项者有十八省
  国民党政府还规定推收与税契联系办法,田地产权转移时,应照章办理推收,并完纳契税。由于契税很高,故影响推收的进行,加上推收后,户、地、粮三者不脱节,逃税者再无机可乘,因此,奸吏劣绅百般阻挠,致使推收也与土地陈报一样,收效甚少。
  四、兵差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后差较之北洋政府时期有过之而无不及,表现为兵差的种类增加、范围扩大,数量上增加得更多。
  据1929-1930年报纸上所记载,此期的兵差:骡夫、挑夫、兵丁、钱币不计算外,其他所征派的实物,已经差不多有一百种。包括与衣、食、住、行有关的多种用品,甚至包括棺木、化妆品、海洛英在内。这两年征发兵差的县分,全国达八进二十三个,其中黄河流域的省区负担兵差最重,征发兵差的地区达到全区的百分之八十七点一三。国民党政府在抗战后,发动全面内战,兵差则成为国统区内最为普遍的负担。
  兵差是临时性征派,它无一定定额,一年有时有几次摊派征发,兵差数量之多,实足令人惊骇。山东1926年度的兵差总数折合钱物竟相当于田赋正税的百分之二百七十四。1929年非战区的河北南部和河南北部所负担的兵差相当于田赋正税的百分之四百三十二。战区的兵差更倍于非战区,1930年4至7月,河南商邱、陕县、柘城三县所负担的兵差相当于田赋的正税的四十倍。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时,河南全省要担负一百万正规军的给养,至于军队过境就地征发和抢掠还不计算在内。此期的兵差已达到要钱、要物、要力、要命的程度,纳税完粮、劳役、兵役一齐向人民扑来。抓壮丁则兵差中骚扰最深的一项。大地主不服兵役,终年劳苦的农民却不能幸免兵役之灾。抗战结束后,本应停止兵差的征发,但国民党政府为了进行大规模的反共反人民的内战,反而大事抓壮丁,随着反革命内战的节节失败,为了补充兵源,以进行垂死的挣扎,抓壮丁更加频繁。以国民党政府所公布的征兵数看,1946年为五十万人,1947年为一百五十万人,1948年也是一百多万人。实际上征去的壮丁不只此数。各地的劣吏借此机会敲诈勒索,大发其财。不依法令抽签、征丁,经常派自卫团在深夜捕人,大肆勒索、弄得天昏地暗,农民为了避免抓丁,四处躲藏,结果是土地荒芜,路断人行,家有饿妇,野无壮丁。
  此外还有临时差役,如修工事、修公路、运输军粮和行李甚至随军家属。国民党政府为了打内战任意强占农民土地修筑工事、公路,对农田造成严重破坏。这时老百姓,钱税完了,东西征完了、气力服尽了,只剩下一条命,还要东躲西藏,随时随地都害怕被捉去充当壮丁。此时他们只有参加革命,才能摆脱死亡的命运,以求彻底的解放。
  第三节 关税和盐税
  1928年11月国民党政府公布划分国家收入和地方收入标准案,将盐税、海关税划分为中央税收入。现将盐税和关税的征收和演变介绍如下:
  一、关税
  (一)关税概况
  国民党政府统治的二十二年中,关税起伏较大,分为三个时期。战前,关税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1930年关税自主权“收回”后,修订关税税率,使关税收入逐年增加,居各项税收的第一位。在正常情况下,关税收入占全部税收一半以上。有些年度甚至高到百分之六十以上,1933-1934年,由于发生贸易衰退,走私猖獗,以及日本侵入华北等非常情况,关税锐减。1936年又有回升。战前关税收入,如果把1933-1934年的情况剔开,基本呈增长趋势,而且在各类税收中居于重要地位。抗战开始后,沿海、沿江原设海关地区,相继被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关税收入绝大部分落入敌伪之手,从1937年7月起至1945年6月底止,国民党政府关税总入仅为十七亿九千七百万元,如果加上1945年7月8日的收入最多不到三十亿元,此期被敌伪劫走的关税总额达到二百二十六亿元以上,致使国民党政府关税收入锐减。抗战结束,失地收复后,关税收入又逐年上升,一跃而为诸税中的第二位。1946年关税占当年税入的百分之十六,1947年上升为百分之十八点六,1948年为百分之二十二,为中央四项税收总入的五分之一以上。此期关税地位的上升其原因有三:一是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敌占区收复,原来失去的关税收复;二是国民党政府发动全面内战后,征收关税地区在一个时期内未受内战影响,其时上海外贸额占进出口贸易总值的百分之六十九点四,九龙占百分之十点二一,天津占百分之五点六一,广州占百分之五点一,仅这个四个沿海地区,就占了当时进出口贸易总额百分之九十以上,这些地区直至1948年8月以前,受内战影响不大;三是美帝国主义加强对中国经济侵略的结果。战后美帝国主义代替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垄断地位,中国日益成为美帝国主义商品倾销市场。1946年美国对华贸易占我国对外贸易总值的百分之五十三点一九,(1936年为二十二点五五),占我国进口贸易总值的百分之五十七点一六(1936年为百分之十九点六六),所以,战后关税的主要部分,来自对美国的贸易。由此可见国民党政府的关税收入,主要是由美帝国主义在华榨取的巨额利润中分得的余沥。同时也反映出国民党统治区内半殖民地性的深化。
  (二)关税自主权的收回
  关洋政府统治时期迫于舆论的压力,在1925年的北京会方外与帝国主义达成协议,获允1929年收回关税自主权,规定中国从192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定关税税率,同时裁撤厘金和常关税。此次会议议定关税自主后的税率为七级税率。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七点五,最高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七点五。具体情况见图表11-4。
  图表11-4
  正税(原税率) 5% 5% 5% 5% 5% 5% 5%
  附加税(新增比率) 2.5% 5% 7.5% 10% 12.5% 17.5% 22.5%合计 7.5% 10% 12.5% 15% 17.5% 22.5% 27.5%1928年7月,国民党政府代表按1925年北京会议议定关税自主之办法,首先同美国全权代表签订新的关税条约,以后陆续与英、法、德、比、意、挪威、荷兰、瑞士、丹麦、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签订新的关税条约,日本则以西原借款问题,百般刁难,最后在1930年5月6日与中国签订新的关税条约。从1928-1930年止,国民党政府与帝国主义国家相继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完成了关税自主。新的关税条约规定:双方实行最惠国条款,华洋商人纳税平等待遇,陆路与海路关税平等待遇,裁撤国内通过税。中日关税新约中还规定缔约双方的货物,适用于特惠税率。即日本从中国输入的夏布,仍照原税率,而绸缎绣货二种,在国定税率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三十。而中国从日本输入的棉货、海产、麦粉及杂品,规定三年或一年内不改变税率,并规定某几种货品须增税时,亦只能增加百分之二点五。
  根据新的关税条约看,这种关税自主是有条件的自主。使用新的关税率,表面有七级之分,但在输入商品时,帝国主义则尽量照最低税率纳税。中国提出纳最低税率的商品有十目,而英、美、日则提出六十一目,所谓的国定税率,名为自主,实际上仍然属于协定关税,只不过取得了帝国主义同意后而将税率略作修订而已。帝国主义对中国收回关税所作的“让步”是有其目的的。1928年,国民党政府迫于全国人民日益增长的要求独立自主压压力,不得不乞怜于帝国主义,向各国提出就关税自主的要求。由于当时帝国主义在中国已有雄厚的经济力量,稍微提高一点关税对他们在中国的经济利益没有大的员家,在这样情况下,为了欺骗中国人民,同时也为了鼓励国民党政府积极同他们“合作”,帝国主义国家才同意了与中国的贸易实行国家关税自主的原则。但这种允诺是有条件的,最高原则是不损害美国等帝国主义国家的在华利益。事实上,他们与国民党政府协定了关税税率,而且此后如果要修改关税税率,还得取得帝国主义的同意,同时还规定裁撤厘金和党关税作为自主的条件之一,这实际上是对中国主权的干涉。更为重要的是:涉及关税自主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本没有解决,即海关管理未收回,海关总税务公司仍为英国人担任,各地海关的主要职位仍被帝国主义国家的代理人所占踞。因此我们说新的关税条约的签订,实际上是重新肯定了帝国主义操纵国民党政府关税的特权。帝国主义通过新的关税条约确认的特权,一方面保持了向中国输出商品的优越地位,另一方面通过海关特权监督中国的财政经济,进而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所以,新的关税务约,是使中国半殖民地性质深化的一步,而且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新的关税条约签订后,对国民党政府来说,也是打了一针吗啡,有刺激作用,趁机修订税率,使关税收入一下提高很多,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些收入,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对中国倾销商品取成部分。当然,这些收入,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对中国倾销商品取得巨大利益后,国民党政府从帝国主义手中分得的余沥,这种余沥随帝国主义倾镝商品数量的增长而增长。由此可见,国民党政府的关税只不过是为帝国主义经济侵略服务的工具,它对帝国主义的依赖越甚,它的基础越不牢固。
  国民党政策统治时期关税的殖民地性质,还表现在它属于财政关税。即关税的征收是为了财政的无可奉告,而且仍然是偿还外债的最有力的担保品。正因为这样,它不可能成为保护本国民族经济的武器。相反,受帝国主义控制的中国关税对于民族工商业来说是个灾星,而只对帝国主义有利。
  (三)关税税则的修订
  1初期关税税则
  国民党政府初期关税税则,包括从1929年元月至1930年底止的过渡时期税则和从1931年至1934年止的固定税则。
  (1)过渡税则
  1928年12月7日,国民党政府以1925年北京关税特别会议英美日专门委员会所提七级税率为基础,制定并颁布了进口税七级等差税率,其税目分十四类七百一十八目,规定从1929年1月1日起实行。但这个税率仍属于过渡税率,待1930年裁厘后,再施行固定税则。
  (2)固定税则
  1931年-1934年为固定税则时期,在此时期内改定税则两次。
  进口税:1931年12月施行固定税则,税目有十六类六百四十七目,其中减税的有一百五十项,增税的有四百五十一项,未变动者二百三十二项。税率分十二级:最低为百分之五,最高为百分之五十。以后又增加糖品税率,对药物、人造靛提高税率。1933年又以1931年为货价较准年度,在此基础上改订税则,计有税目十六类六百七十二日。提高棉布、日用品等三百八十五项的税率,糖酒烟等四百三十三项税率不变,人参燕窝等奢侈品九十二项降低税率。1933年12月又征米谷等进口税,提高麦粉、煤油税率。
  1934年为辅助财政计,提高1932年税则中棉布、机器等三百八十八项的进口税,降低棉花呢绒等六十六项的税率,其余四百七十项不变。这次修改后计有税目十六类六百七十二目,税率为十五级(包括免税级在内),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五,最高税率为百分之八十。此次修改将十二级税率改为十五级税率,最低税率未变,最高税率由百分之五十提为百分之八十,这是此期内变动较大的修改税则措施。
  出口税:1931年出口税则分为六类二百七十目,规定从量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五,从价部分除肠衣、罐头、瓷器等二十五项值百抽五外,其余税率为百分之十七点五,茶、绸缎等二十项免税,此项税则从6月10日实行。1932年免征丝出口税,8月2日征丝制品出口税,1933年10月起免征米谷等九粮出口税。
  1934年税则,就1931年税则减低三十五项税率,新增免税品四十四项。还规定在财政许可范围内,对于原料品及食品,在国外市场销售困难者,酌量减税、免税,对工艺品予奖励输出者,也酌量免税。
  转口税:1931年6月新订出口税则实行,所有出洋货物均照新则征税,对经由海港的国内贸易品所征之税,称为转口税,转口税率从原出口税率,即值百抽五,加百分之二点五的附税,计为百分之七点五。
  转口税本按关平两征收,1933年3月废两改元,规定原关平银一两,等于国币一点五五八元,从1934年2月1日起实行。转口税则所列征税项目计有六百三十二项。其中从量税为四百六十一项,从价税为一百二十五项。免税为四十六项。1934年9月免征麻袋、席类的转口税,1934年又免征由青岛、烟台、威海卫、上海运出至国内各口的花生、花生仁、花生油的转口税二年。同年11月免征邮包转口税,以利于邮寄包裹业务的发展。
  关税附加税:1931年因水灾严重,救济需款甚巨,国民党政府特定《救灾附加税征收条例》,对应征进出口税的货物,征收救灾附加税。1931年12月1日起,至1932年7月底止,按关税征收百分之七十;自1932年8月起再按关税征百分之五关税附加税,这两种附加税征至1935年6月。也就是说,这个时期内,国民党政府的关税附加税包括救灾附加税和关税附加。凡进口货物,在进口海关按照进口税则征收进口税、救济附加、关税附加后,行销全国,不再征税;出口货物也要在海关按出口税则征收出口税、救灾附加、关税附加。如系转口出洋,则可将已缴转口税计算抵偿;国内转口的货物,应照转口税则征收转口税、百分之二点五的附加税,一次征收,不再加征。
  船钞(吨税):1933年以前船钞分两级,一百五十吨以上之船舶每吨课银四钱,一百五十吨以下者,每吨课银一钱。至1933年废两改元后,凡船只吨位超过一百五十吨者,每吨应纳国币零点六五元,一百五十吨以下的船舶,每吨应纳国币零点一五元。纳税范围包括:往来于通商品岸的中外轮船、帆船、汽船、马特船、电船、趸船、货船、驳船等,不论其为国内、国外航行,均一律征课。免税范围:各国军舰、领港船、公务船、 艇予以免征。来往通商各国之间夹板火轮商船与拖船、趸船、并艇只、驳船、挖泥船有下列情况者亦予免税:因躲险、修理或添煤进口,按照海关指定停泊遵守关章者;系商人自用,仅运带行李书信食物,以及按例不纳税货物者;进口上下乘客不满二十人,并在四十八小时限内复出口者;归船进口拆卖者。
  此期内修改税则的特点:将富于弹性的进口货减税,日用品增税。富于弹性的货物多为奢侈品,减税可以引起进口量增多,以增加关税收入,同时也满足大官员、大地主、大资本家奢侈生活的需求。日用品需要无弹性,增税不致于影响进口,也就不会影响关税收入。由此更可以看出国民党政府关税的财政关税性质。至于出口税则中没有对制成品和原料区别纳税减税,减税的结果无疑对民族工业危害极大,因为这使帝国主义在中国取得购买廉价原料的特权,又制成产品流入中国,获取巨大利润。中国工商业输出原料取得的利益,绝不能与帝国主义所取得的对华输出制成品的巨额利润相比。由此可见关税自主后,修订税则对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有利,而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却受到极大的阻碍。
  2抗战时期关税税则的调整
  抗战时期,由于海关多为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以及走私活动严重,关税收入锐减。此时调整关税的目的是为了调整进出口贸易,统制进出口货物。为此国民党政府制定战时关税政策,以便利必需品进口,禁止与军事有关的国产物资及资敌物资出口,奖励土货等物资出口,制止敌货走私,抢运物资及奖励反走私。
  (1)进口税则
  为了便利必需品的进口,充裕后方物资,以适应战时环境,国民党政府于1939年7月规定减免进口税的办法:第一,凡军事上急需之物品,如医药、交通器材、钢铁等金属品,及机器等,分别减税免税,或准予记帐;第二,凡未经禁止进口之物品,即日用必需品,其进口税一律照原税率三分之一征收,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七,最高为百分之八十,共二十四级。从1943年1月16日起一律从价征收,此税则有效期至战争结束为止。
  1841年又扩大1939年免进口税物资范围,包括后方民用食需要的米、麦、杂粮、耕牛、金鸡纳霜树皮,以及由滇缅路运货入境的卡车都予免征进口税。但禁止奢侈品入口。
  (2)出口税
  凡与军事有关的国产物资,如粮食、五金、废铜禁止出口。1940年成立货运稽查处,扩大禁运出口物资范围,凡资敌物资、法币、金银等禁止出口。
  对于外销土货,为了集结外汇,均尽量使之免税出口,包括生丝、茶叶、草帽、桐油等十余种货物,从1939年5月起列出三十三号免税货物,到1940年止免税货物共包括十三类,并规定手工艺品、农产品、农副产品,后方工厂机制货物经审核后也可免征出口税,以利外销。出口税率依照战前,未作改动。
  (3)转口税
  1930年裁撤厘金和常关税时,拟定转口税同时裁撤,因未筹划出抵补的方法,故又继续征收。转口税对往来通商口岸的轮船和飞机运输的货物征收。民船和铁路公路运输的货物不在征收之列。因此转口税征收有不合理之外。如果裁撤转口税,对税收又有较大影响。1934年转口税收入为一千六百多元,1935年为一千三百多万元,数目不小,故迟迟未加裁撤。到抗战开始,国民党政府为弥补战时财政起见,仍将转口税加以整理扩大,并根据货物时价,改订税率,另颁海关转口税整理办法,于1937年10月1日起实行。整理办法中规定:对于民船、轮船、飞机往来通商口岸,及通商口岸与内地,以及内地与内地之间运输土货,一律征收转口税一次,以后通过全国,不再起收。已税货物,转运出口时,照出口税多银少补,转口税税率,凡从价计征的货物税率为百分之七点五,从量计征货物税率百分之五。免税货物:包括米麦、帛纱品、挑花品、绣花品、花边、发网等几种。1940年1月1日将免税货又扩大到杂粮、肥料、鲜菜、鱼类、土烟、土酒,以及肩挑负贩的零星货物,估衣业贩运的典当旧衣等均予免税。还规定转口税款在国币一元以下者免税。同年5月1日又将一部分货物如猪、牛、羊、家禽、鲜冻肉、衣服及衣着零件共十一项货品列入免税范围。为扶植战时工业,对工厂在城郊间往来运输的原料及制品,依照工业奖励法,对专案核准的二十六项货物也予免税。战时转口税由各区货运稽查处征收,1942年改由海关办理。
  1941年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各省市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税,应予一律废除,按此规定,1942年4月15日起,转口税被裁撤。
  (4)战时消费税
  抗战开始后,各省市因财政入不敷出,征收货物通过税、产销税等,或以统制物资为名,征收各项捐费。由于重重课征、节节查验,对物资运输影响极大。1941年第三次财政会议鉴于此种弊端,提出议案,主张将各省市对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他对货物征收的一切捐费一律裁撤,另行举办战时消费税,以抵偿其撤销后的损失。经会议议决,由财政部拟定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42年4月15日施行,同时裁撤转口税和一切捐费。
  战时消费税的税则是:从价计征,对人民切需之物免税,征收一次后其余关口不再重征,税款不满五元,肩挑负贩之物品免税,完税价格由海关按期调整,免征进口税的洋货也免征战时消费税,一般国货洋货均需交纳战时消费税。
  战时消费税的税率分为四级,日用品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奢侈品为百分之二十五,战时消费税税目,国货有二百四十五项、洋货有一百六十八项。战时消费税开征后,收入额较大,从开征起八个月内共征三亿四千三百万元。1943年收入数为七千二百余万元,1944年二十二亿一千余万元,1945年1月25日止不到一个月收二亿三千余万元,1945年1月25日奉命裁撤。
  至于关税附加税和吨税均照战前规定,未有变动。
  3战后的关税:
  抗战胜利后,海关收回,税则仍复旧制,即按1934年税则,征税项为十六类六百七十二日,从价征收,税率为十五级(包括免税级),最低税率为百分之五,最高为百分之八十,战时按进口税三分之一纳税的货物,也都恢复原税率,1946年8月取消出口税。
  1946年8月,国民党政府立法院通过修正进出口关税税则,基本原则共七条:(1)海陆空关税科中则应该一致;(2)进口税则采用固定税率;(3)中国尚未能制造的工业、农业设备机器、仪器工具等之进口,得减免进口税;(4)凡有关国计民生之需品,得征较轻之进口税;(5)凡与应行保护的工业品有竞争性之进口物品,应征较重的进口税;(6)凡奢侈品应采寓禁于征进口税;(7)凡出口货物之应鼓励者,一律免征或减征出口税。在此原则下拟定进出口贸易暂行办法,实行全面输入许可制度,以限制消费品进口,增加生产器材品的输入。
  战后美帝国主义势力对华全面渗透,在中国取得种种特权,为美货倾销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1947年10月,美国与国民党政府签订《中美参加国际关税与贸易一般协定》,国民党政府对一百一十种美国商品减免进口税,减税程度几乎等于免税。减税六分之五的,有消耗品、家用电冰箱等。减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有洋参、淡牛奶、电铃等。至于美国官员与国民党政府财政部临时商定以最低税率进口商品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不仅如此,国民党政府还制定了极为有利于美货倾销的法币美金兑换率,战前一美元兑换三点四一元法币,到1949年3月,在物价已比战前上涨了二千六百倍的情况下,美国同法币的兑换率为一比二千零二十元,比战前的兑换率只提高了六百倍,与物价上涨倍数相差甚巨。半历货是大机器生产,成本比中国货低得多,向中国输入不仅可以免税或减税,加上如此低的汇率,因此,不管价格怎样低,将所得法币按官价汇率换取美金,还是取得了极大的利益。反之,中国货出口,就会严重亏本。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民党政府依赖美帝国主义出卖国家权利已达到何种程度。应该提出的是,战后美国人李度攫取了海关总税务司位置,美帝国主义取代了英国人在海关机构中的重要地位,全面地控制了中国海关事务。
  1931-1946年国民党政府关税各项收数如图表11-5
  图表11-5
  年份 收数 税别 进口税 出口税 转口税 船钞 进出口附加税 救灾附加税 战时消费税 总计
  1931年 314686596 47831007 15646016 5240598 3834042171932 236291686 26776952 20551781 4267973 5065544 2929539361933 265610813 23244999 18003323 4402649 14126919 3253887031934 266210093 24700810 16968189 4302032 14216784 14242500 340640408
  1935 250165356 20731524 13207545 4320601 13534665 13500021 3154597121936 245538970 24474162 13684810 4032657 13937 392 13965336 315633327
  1937 261286534 29073179 201488713224610 14578836 14587709 342899739
  1938 160936329 16532939 55840004 2913405 9163631 9179161 2545654691939 237683384 17415280 46661699 3660836 12951045 12951396 331323640
  1940 343597869 27552965 63813940 3894980 18844021 18845359 476549134
  1941 325295129 29209858 95064811 1833427 18015578 18017335 487436138
  1942 88058479 3146804 56057067 20675 4588794 4592153 343105017 499568989
  1943 315538000 1039784 2669682 17962 15818431 15818538 726590069 1077492
  466
  1944 689983580 3726606 32787 34688764 34688770 2215728633 2978849140
  1945 4201653749 99481548 11844866 215035514 215238851 238778040 4981032
  568
  1946 292249611213 6781038912 293122688 14902461738 3000270515 31722650
  5066
  (四)走私活动的猖獗与缉私
  1走私活动的猖獗
  1933年关税收入急剧下降,由1932年占税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三点四,下降到占百分之十七点一,1934年则更降为百分之六点二,此期关税收入锐减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走私活动严重乃是重要原因。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走私活动的发展与猖獗,是与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的加深、国民党政府对日本侵略采取不抵抗政策相联系的。日本侵略东北三省后,国民党政府不抵抗,人造丝和毛织品这类奢侈品的真走私便在华北开始了,只不过还不敢横行无忌。到1933年5月“塘沽协定”签订后,走私活动来势猛烈,并公然抗拒和殴打侮辱缉私人员。1935年7月“何梅协定”后,华北战场扩大,同时走私活动更加泛滥,猖獗于渤海湾一带,从大连、营口、到北载河、秦皇岛、天津,走私活动可与正当贸易相埒。华北的走私活动是日本帝国主义残酷侵略中国方式之一,目的是使华北经济完全殖民地化。走私活动严重地影响了关税收入,而关税又是税入的支柱,由此不难看出日本侵略者实行走私侵略的险恶用心。走私对关税收入的影响,据有关人士估计,每年损失不下一亿元,为关税收入的三分之一。由于华北走私货不断南下,并侵入到长江南北各处,因此走私不只影响到天津关,江南的关税也受严重影响。据总税务司梅乐和报告,1935年上海与华北各口岸的关税,占海关税收入全年总数百分之八十八,换言之,华北走私将影响整个税收收入。而华南走私尚未计算在内。走私之严重,可以想见。
  抗战胜利后,随着美帝国主义侵略的加深,美货走私活动与战时相比有增无减。海关成为美货走私的指挥所,美国人李度攫取总税务司位置后,他的话成了关员的法律,于是美军飞机、美国军舰、甚至美国军事邮包,就不准检查了,众所周知,这些飞机、军舰、邮包,都是美货走私的工具,这比日本帝国主义的武装走私并不逊色。此外,美帝国主义还利用“救济物资”的名义,掩盖其大量的走私活动。
  走私猖獗所造成的后果,一方面是国家税收遭受捐失。另一方面,它又严重地损害了民族工业的发展。1948年3月20日,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长在上海市政府会议室就走私问题对各报记者发表的谈话承认:“走私影响关税尚在其次,其妨害国民经济,实最重要。”走私的三个主要口岸是上海、天津、九龙。仅1946年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走私总值即达一百一十一亿元以上,有人估计走私进口货物为通过海关进口货物的二三倍,也有人认为,进口货物的百分之九十都是走私货。1947年没收的走私货物价值三千一百余亿元;1948年1月2月中旬,走私案件达二千九百余起,没收货物价值一千余亿元。走私入口货物大部分落入四大家族手中,走私的利益主要为他们所得,甚至国民党军队也是走私队。
  2缉私
  国民党政府缉私机关的建立始于1931年,总税务司署设缉私专科,在江海关设立缉私课,执行缉私任务。裁厘后,又在沿海一些地区设立分卡分所,计有分卡一百三十余处,分所二十余处。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东北后,在长城各口设立分卡五处,分所一处。
  在缉私机构里成立武装巡缉队,活动在中国海岸线落潮起点十二海里以内。缉私队以一处口岸为主要根据地,划分活动区域,共为三个区和四个附属区。第一区从山海关至海州上,以烟台为根据地;第二区从青岛起至三门湾止,主要根据地为上海;第三区从舟山群岛起至遮浪角止,厦门为根据地。四个附属区主要分布在南海地区。
  抗战时期,缉私事务由货运稽查处办理。1942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成立缉私处(后改缉私署),海关缉私由此部门主管。由于抗战时期走私猖獗,为阻止私货运输起见,相应设置防止铁路公路及内河走私稽查站,制订稽查货运方法,公布海关缉私条件,设置海关罚则评议机关,颁行惩治偷漏关税暂行条例等措施。
  战后,海关缉私工作一度薄弱,为此财政部将缉私列为海关中心工作,并与香港签订关税协定,同海门签订关务缉私协定,以加强南海各口的缉私工作。尽管措施有所加强,但走私活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受到控制,加强控制流于形式,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走私的不只是一批走私贩子,他们的后台老板是美帝国主义和四大家族,正因为如此,走私问题在国民党统治下不可能解决,只是因为要遮人耳目,才定了一些措施,有时也抓几个案件,说穿了,不过是逢场作戏而已。
第十一章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赋税(下)
二、盐税
  盐税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是重要的财源,在税入中占有相当重要地位。为了保证盐利收入,国民党政府,对盐税多次改制。现将有关盐制、盐税介绍如下:
  (一)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整顿盐税
  南京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为了财政需要,即着手于“改善税制”工作。1929年恢复了北伐时期终止的食盐稽核制度,建立场警组织,以防止盐税的走漏。
  1931年3月,国民党政府为整理盐务、减轻盐税、剔除积弊,由立法院制定新盐法,经国民议会代表议决后,于同年5月公布。凡七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为:制盐须经政府许可;盐场由政府根据全国产销状况限额生产,即实行量销限产;实行就场征税,废除专商引岸制,任人民自由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从量征税,税率为食用盐每百公斤征五元,不得另征附加,渔盐每百公斤征三角,工农业用盐免税。1931年3月还规定:盐税附加由中央统一征收。更改六区税制,将高税区税率酌情减低,低税区则提高税率。同年4月1日起各场税每担又增加三角,以作为磅亏的弥补。
  1932年,改革盐务机关,由盐务稽核所兼办盐务行政,掌握盐税征收,稽查盐斤收放。7月起通令划一税率,并合盐税为三种,即正税、销税和附税。正税包括场税和中央附税,交于场区;销税包括销岸税和中央附税,交于销岸;附税系地方加征的附加税,各地征收。
  1933年,再度划一税率,将轻税区税率提高,重税区降低。计增税区为十一处,减税区为六处。增加的多,减低的少,实际还是增税。
  1934年1月起改用新称,新称比旧称小十分之二。凡各区盐税每担在十元以上者,一律减为十元,其在十元以下者按原订税率施行。
  1931-1934年间国民党政府对盐税作了五次整理,从实质上看,与其说是改善税制,以求公平负担,还不如说是增加税收。如名为平衡各盐区税率,实则将低税区税率提高,所减之数远不及提高之数,调整后的各盐区税负仍然十分不合理,盐税税率仍不统一。如长芦盐区冀岸四十三县,每担税负达八点一三三元,山东盐区运销日本食盐每担为零点零三元,二者差之甚远。一般产盐区每担为五六元。与八点一三三元也有较大差别,可见调整盐税后,距税率之统一,差距尚远。
  其中附加税各地还有很多名目。以1935年2月税率表中所列附加名目为例,中央附加税在鄂岸盐区漳南等十五县中就达六元五角。冀西岸四十三县的地方附加税计有四元四角三分三厘,名目有七种之多。而当时征税最高者为三点七五元。多数地区附加税均超过正税。此外,改用新秤的结果也使盐掊提高百分之二十。
  由此看来五次整理盐税,以合理负担为名而行增加盐税之实。而征收手续也并未简化。盐税属人头税性质,盐税增加,实际上是抬高盐价,也就是使每个人都负担一点。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无力购买者,只得淡食或食有害身体健康的硝盐,引种现象尤以河北、山东地区为严重。
  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盐税在税入中占第二位,一般为税入总额的百分之二三十左右。此期盐税收入如图表11-6所列。
  图表11-6
  年度 税项收入 盐税收入 占税入的%
  1927 4650 2080 44.7
  1928 25930 2950 11.4
  1929 46170 12210 26.4
  1930 53500 15050 28.1
  19316152014420 23.4
  1932 58300 15810 27.1
  1933 65940 17740 26.9
  1934 47760 20670 43.3
  1935 38530 18470 47.9
  1936 105730 24740 23.4
  资料来源:1927年数字、1928-1933数字分别见《财政年鉴》第21、197页。1934-1935年数字见《财政年鉴》续编第三篇107、111页。
  从绝对数看,盐税是逐年增加,1936年与1927年相比,十年中增加了十倍。由此可见盐税在国民党政府初期财政收入中地位之重要。
  新盐法公布后,并未改变帝国主义控制中国盐政的局面。新盐法中规定中央设盐政署和稽核总所。盐政署及所属机关掌理盐务行政、场警编制、仓库管理及查验收放事项,稽核总所掌管盐税征收,稽查盐斤收放及编造报告事项。而盐务稽核所及其所属分所均由外国人操纵,到1934年止稽核所外国人约五十人,在他们之下再设会办、协理。帝国主义支配中国盐政多通过他们来完成。另外他们还通过输入外盐来控制中国市场,日本控制东北后还利用东北盐输入华北。这种输入多为私远,至使中国的盐税遭受严重损失。如1934年5月长芦盐税收入只有九十多万元,比1933年同期减少七十多万元。由引可见此期帝国主义对中国盐务的控制不但未减弱,反而加强了。
  (二)战时食盐专卖和食盐附加税的开征
  抗战时期,长芦、山东、淮北等产盐区域,先后沦陷,海盐运输阻碍也大,河东解池盐又遭敌人蹂躏,潞盐大减,全国盐区被日本控制,或陷为游击区。盐源减少百分之八十,加上运输困难,已危及军需民食。战争初期国民党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抢运存盐,积极增加盐产量,用缓税办法鼓励商运,公定盐价等,使产销相应以调剂供求;在销售方面采用管制配销,管理盐店,杜防囤积操纵,推行官销,计口授盐,以保证民食之需。1942年12月实行盐专买;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还开征了多种附加税。
  抗战时期,曾三次更改盐税征收制度,即1937年-1941年8月实行征税制,1941年9月至1942年1月为从价计征制,1942年至1945年1月行专卖制,1945年2月又恢复征税制。对食盐征税,一般包括正税和附加税两部分。
  1盐税正税
  盐税正税包括场税和销税。1941年9月盐税改制,在各盐场征收实物或折价,名为产税;在各销岸中心地点从价征税,名为销售税。产销两税不得并征。如川康、两浙、粤东、粤西五区,就场地带征产税,腹岸地区征销税。云南、川北两区为产税区,江西、湖南、贵州、西北、河南、陕西、福建等七区为销税区。如产盐区陷为游击区,无法生产税者,一律征销税。产税、销税的征收,为食盐专卖准备了条件。实行专卖后,将产销税名称取消,改征专卖利益。
  2中央附税
  143年前,中央附加有四项:建设专款,作国家建设之用;整理费,为建设仓廪之用;公益费,为盐工福利及救济难民难童用费;镑亏费,为弥补外债镑亏之用。1941年9月改制后建设专款和镑亏并入产销税,整理费、公益费由产销税内提拨,其余附加均取消。
  1943年因财政支绌,遂又征中央附加税,包括如下几项内容:
  (1)战时附税:1943年4月起征,每担三百元,1945年1月每石增为一千元。同年3月每石又增为六千元。因各区情况悬殊,有七区(川北、粤西等)减征。故各区税率在划一中又有不同。(2)国军副食费:1943年开征,每担一千元。以后未加调整。
  以上两税目在1946年取消,并入盐税正税。
  (3)偿本费:征率为每担八元,1944年3月改为十四元。1945年1月改为二十五元。(4)整理费:征率原为每担一元,1943年6月改为二元。1945年7月停征。
  (5)盐工福利费:原称公益费,征率为每担二元,1944年3月起,改称为盐工福利费,征率为五元,1945年9月改为二十元。
  (6)管理费:1942年5月起征,税率为每担七元。1943年改为二十元,1944年1月改为五十元,1945年1月再改为一百五十元,3月又增至三百元,9月并入正税。
  至于工农业用盐,从1943年至1945年为奖励实业起见,均为轻税,每担一元。
  3特种捐费
  特种捐费属附收款性质,包括战前的敌备费、河江捐、食户捐、救国捐等。战时虽已取消,但一些省则借盐斤加价的名称征收,以满足地方费用不足,实则又成为地方临时附加税。1942年统一收支后仍照收解库。
  4盐专卖
  (1)实行专卖的原因
  抗战初期,沿海沧陷,交通困难,食盐出现了求过于供的问题;战时食盐零售,也成为困难之事。如果继续实行新盐法,自由贸易,有两个问题不能解决,即当时运输困难,商人无力解决,商人不愿牺牲其资本或劳力去从事收盐运盐业务;至于配销方面,商人更不愿商。商人以牟利为目的,不是以解决民食问题为目的。所以,战前盐法已不能达到平均分配,保证军需民食。而盐务对军需民食负有极大的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作好食盐求调节,必须控制盐的产销和运输,即实行专卖。
  (2)盐专卖的施行
  1941年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决议:为促进生产、改良制造、调剂供需、稳定盐价,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商销的盐专卖制。规定盐的生产须经政府批准,产品全部卖给国家;零售商售盐须领取许可证,按国家价格销售;在偏僻地区实行计口授盐。
  实行专卖后,将专卖利益加于盐价中征收。即寓税于价。盐价的高低,要以场价的高低而定,场价是收购价。场价的高低关系生产者的生计和消费者的负担。盐价是场价加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专卖利益,即:
  仓价=场价+运费和其他必要费用+专卖利益
  批发价及零售价核定方式:
  实需成本=仓价+由仓至各县之费用
  批发及零售价格=实需成本+利润
  盐商可备实需成本费用向盐务机关领销额盐,按零售价凭证计口零售给人民食用。由此看专卖利润只有将盐卖给商人后才能实现。而且这种利益比较集中可靠,因此是财政收诉要中靠来源。
  专卖利益的数额依各盐场具体情况而定,全国不统一,有十几种标准。1943年的专卖利益征收额最高为每担一百元,最低为二十元,1945年1月15日,划一为每担一百一十元,此制直至取消专卖为止,始终未变。
  5战时盐税和专卖在税收中的地位
  国民党政府战时盐税和盐专卖收入数额及其在税收中的比例,有如图表11-7所示。
  图表11-7 单位:万元
  年度 各税总收入 食盐专卖、盐税,及食盐战时附加税收入 专卖收入 盐税收入 战时附加税收入 合计 占税收总数的百分数% 除专卖收入后占税收总额的百分数
  1942 280700 118000 118000 42.04
  1943 1216900 182300 120200 302500 24.86 9.881944 3084900 108900 1343900 1452800 47.09 43.561945 9998400 178100 280000 48925005350600 53.51 51.73合计 14580900 587300 280000 6356600 7223900 49.54 45.52资料来源:《财政年鉴》三编,第三篇,第140-148页。
  从图表11-7所列数字看,抗战时期盐税和盐专卖利益地位很重要,有几年几乎占税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而盐税中又以附加税为重,战时附加税开征后,1944年和1945年两年达到税入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三以上,超过专卖利益,由此看来,此期专卖利益不及战时附加税,此期盐税以战时附加税为主要,到1945年3月,不论贫富、老弱,每消费一斤食盐,就得在专卖利益以外负担七十元的附加税,可见人民的负担之重。
  (三)战后开征盐税和征收方法的改变
  抗战时期因专卖成绩欠佳,弊端层出不穷,国民党政府乃于1945年2月取消专卖制,恢复就场征税制。专卖利益改称盐税,附税有偿本费、盐场建设费、及盐工福利三种。就场征税,一税之后,听任在指定地区内自由销售。
  1946年2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通过《盐政纲领》,作为《盐政条例》施行前的盐务依据。《纲领》在产区建设、改良技术、合理生产、管理运输、开放销区、管理盐价、办理常平盐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盐政条例》,条例规定采用民制、民运、民销政策,政府在产销方面加以调节管理,设常平盐以备荒缺。在盐政上的重要措施是产制方面继续建设盐场,增加产量,改进品质,防止私漏;在运销方面则有招商公平配运,贷款扶持盐运,严格管理销售,力杜囤积居奇等规定。
  食盐就场征从量税。1947年1月开始实行十二级税制,计分每担一千元、一千五百元、二千元、二千五百元、三千元、三千五百元、四千元、四千五百元、五千元、五千四百元、六千四百元及七千四百元等十二级,分区按级征税。当年4月起减为八级。八月又减为三千元、四千五百元、六千元及七千元四级。最后调整为食用盐每担纳税十万元,土膏盐为八万元,渔农盐从轻为五千元。
  国民党政府在战后虽然对盐政采取了一些改善措施,但还是不能挽回盐税地位下降的局面。战后盐税地位不断下降:1946年盐税占税收总入的百分之三十二,1947年降为百分之十五,1948年更降为百分之十三点四,盐税地位下降并不是国民党政府放松了剥削,从前面调整税率情况看,税率是不断提高的。盐税在国民党政府总税入中地位下降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抗战胜利后,有些地区的盐场未被国民党政府“劫收”而由人民革命政权所掌握,如东北六个盐场国民党政府仅接收三场,山东七个盐场,只接收一场,两淮四个盐场亦仅接收两场,而且这些被接收的盐场也没有完成预定收购数额。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国民党盐税收入只会削减而不会有任何起色,因此战后盐税在整个税收中的地位是日渐下降的。
  第四节 统税、货物税和直接税
  统税是国民党政府统治初期创立的新税,与关税、盐税成为抗战以前国民党政府的三大中央税体系。抗战期间,因财政入不敷出,遂将统税扩大为货物税,又新设直接税。食盐税和盐附加税、货物税、直接税便成为抗战期间重要的中央税。抗战以后,由于财政赤字越来越大,财政收入便以关税、盐税、直接税、货物税为重要征收手段,形成了国民党政权后期的四大国税体系。
  一、统税
  (一)统税的沿革
  统税的得名,是因它一次征收,一物一次。
  统税渊源于统捐,统捐属清末厘金的一种。1900年,江西选定木材、夏布、土靛、瓷器等项货物,在就近的厘卡一次征收税金,以后经过的厘卡局,只检查,不再征税,这就是统捐的开端。1922年,北洋政府颁布纸烟统捐章程,规定纸烟统捐为中央税,不论是国内产品还是从国外输入的产品,都征收内地统捐一次;在华外国工厂生产纸烟,于出厂时另征出厂捐一次。缴纳统捐后的商品可在国内任何地方销售,不再征税。这时的统捐实际上还是征两次税,一为产品税,二为销售税。但北洋政府规定各地不得任意加税。1926年12月,武汉国民政府鉴于卷烟税繁琐,为统一征收起见,遂颁布征收卷烟统和办法。1928年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卷烟统税条例。条例规定:卷烟统税属中央税;一物一税,纳统税后,准销行全国;同时在财政部设立卷烟统税的管理机构——卷烟统税处,各省设卷烟统税局办理征税事项。1930年国民党政府裁撤厘金,国库收入骤减。为了弥补裁厘后财政收入的损失,便选择用机器大规模生产、而人民消费数量又大、与国民经济无妨碍的产品,开办新税。于是,1931年1月,创办棉纱、火柴、水泥等项统税,后又将麦粉特税并入统税。1933年,又将熏烟税、啤酒税列入统税范围,1935年1月,火酒实行统税,统税项目大大增加。
  征收机构前后也有变化。1931年在开办棉纱、火柴、水尼等三项统税时,遂将卷烟统税处扩大改组,成立统税署,直属财政部。各省原卷烟统税局也分别合并,设置各省区统税局,下设分区统税管理所、查验所、查验分所等,办理征收查验事宜。1932年7月,又将印花烟酒税处与统税署合作,改组为税务署,仍直属财政部。到此,统税系统及其征收管理系统完善了。
  (二)统税的性质、征收原则和征收办法
  统税是对货物征税,具有以下特征:(1)统税是出厂税,在货物出厂时征收;凡存厂栈未运出的货物,不得课征;(2)统税以一物一税为原则,不得重复课税;(3)统税是一种内地税,凡国外输入的统税货物,在国内销售的,应与国产商品同样纳税,凡已纳统税的出口货物,在向外运输时,准予退税。根据统税的上述特征,即知统税的性质,是以一物一税为原则的出厂税或内地税。
  课征统税有下列原则:(1)统税是国家税,地方不得重征和截税;(2)征收统税的货物,应该以例于课征的大宗消费品为限,并须用法令明确规定;(3)已征统税的货物,若遇有重征,应予退税,以确实保证一物一税制度的建立;(4)对货物征收统税,全国采用同一税率;(5)中外商人,待遇一律相同。
  统税征收的办法因物而异。统税货物,有用机器生产的,有用手工制造的,亦有农林产品。针对上述不同情况,统税征收办法分为三种:一是驻厂征收,二是驻场征收,三是由商人自报,征税机关征收。
  驻厂征收是对机制产品征收的办法,即对生产规模较大的工厂,由主管税务机关派员驻厂,厂商将成品出厂运销时,报由驻厂员照章征收。
  驻场征收是对手工产品或农林产品征收的办法。手工产品或农林产品,大多数都有若干个集中产区和市场,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住在市场,商人将货物运到市场时,报由驻场员照章征税中产区和市场,主管税务机关派员住在市场,商人将货物运到市场时,报由驻场员照章征税
  对于那些产品较少的工厂或市场,税务管理机关不便派员驻征,便由商人自报,税务机关征收。
  至于从国外输入的货物,则有海关代征;那些从没有实行统税的区域运入的货物,亦由海关代征。代征按代征办法办理。
  统税征收的具体做法,因货物不同而不尽相同:
  熏烟、火柴、啤酒三项,完统税后,贴印花为完税凭证。麦粉、棉纱、水泥等完税后发给完税凭证。已纳统税货物如分运改运,就另给单照作运销凭证。
  生产熏烟、火柴、啤酒、麦粉、水泥的公司工厂商,必须按规定将商号及所出的货物牌名,分别登记。购运熏烟叶的商人,由于叶间无商标,则只需登记商号。  凡经海关缴纳统税的货物,其查验由海关代办;在统税区内行销的货物,由统税机关查验。统税体系建立后,因制度健全,又避免了厘金的诸多弊端,因而税收逐年增加,并与关税、盐税共同组成了国民党政府初期赋税的中坚,占了赋税收入的绝大部分。兹将1927年至1936年关、盐、统三税的实收数额及其占税项收入的百分数列作图表11-8。
  图表11-8
  年度 税项收入(百万元) 关税 盐税 统税 数额(百万元) 占税收的% 数额(百万元)
  占税收的% 数额(百万元) 占税收的% 三税合占税收的%
  1927 46.5 12.5 26.9 20.8 44.7 6.0 12.9 84.51928 259.3 179.1 69.1 29.5 11.4 29.7 11.5 92.01929 461.7 275.5 59.7 122.1 26.1 40.5 8.8 94.91930 535.0 313.0 58.5 150.5 28.1 53.3 10.0 96.61931 615.2 369.7 60.1 144.2 23.4 88.7 14.4 97.91932 583.0 325.5 55.8 158.1 27.1 79.6 13.7 96.61933 659.4 352.4 53.4 177.4 26.9 105.0 15.9 96.21934 417.6(748.3) 71.2(382.9) 17.0(51.2) 206.7 49.5 115.3 27.6 94.11935 385.3(704.9) 24.2(341.4) 6.3(48.3) 184.7 47.9 152.4 39.6 93.81936 1057.3 635.9 60.1 247.4 23.4 131.3 12.4 95.9说明:①1930-1933年税项收入数字中未减去坐拨征收费及退税。
  ②括号内是该年度预算数字。
  从图表11-8可以看出,自创立统税到抗战前夕,除1932年和1936年,统税收入总额都是增加的,并且增加的幅度还比较大。其次,统税收入总额在三税中,虽居第三,不及关、盐、二税,但在国民党政府税项收入中,占的比重还是很大的,除1929年和1930年约占百分之十以外,其余年度都超过此数,1935年甚至占了近百分之四十,可见,统税在国民党政府的税项中占有十分主要的地位。
  在各项统税中,卷烟统税占居主要地位。以1935年统税收入总额一百五十二点四百万元计,卷烟统税为一百一十四点五百万元,占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点一。次为棉纱,计二十百万元,占百分之十三点一,两项合计占百分之八十八点二。1935年度统税各项的实收数及各占的百分数见图表11-9。
  图表11-9
  项目 数额(百万元) 在总额中所占百分比
  统税合计 152.4 100%
  其中
  卷烟 114.5 75.1
  棉纱 20.0 13.1
  火柴 6.9 4.5
  麦粉 5.2 3.4
  熏烟 3.4 2.3
  水泥 2.3 1.5
  火酒 0.1 0.1
  到1933年,统税推行的区域已达十九个省,主要是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西北地区只有陕西推行统税。
  (三)各类统税税率的变动
  1卷烟
  1928年1月,卷烟统税开办时,实行七级税率制。按每五万支售价作为纳税等级的标准。五万支售价(以下各级同)在一千零五十二元以上的,为第一级,纳税(银元,以下各级同)二百八十点一二五元;在七百一十四元以上的,为第二级,税银一百七十八点八七五元;在五百四十六元以上的为第三级,税银一百二十八点二五元;在三百七十六元以上的是第四级,税银九十四点五元;在二百五十二元以上的是第五级,税银六十四点一二五元;在一百二十六元以上的是第六级,税银三十七点一二五元;在一百二十六元以下的是第七级,税银二十点二五元。雪茄烟和进口烟及进口雪茄烟又另有纳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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