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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下的独白 - 李敖

_6 李敖(当代)
吗?又何必在立法时律有专条!从这个角度来看,三十二年的“医师法”实在是一个鼓励中
医,向传统余孽妥协的法律。这点根本的立法原意若不矫正过来,而妄想能够把“医师法”
修改好,我不能不说有点儿天真!
  所以,今天从事修改它的人必须认清修改它的重要关键。要知道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先
天不足,它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的被“饱学之士”做过积极的设计,它的身世是悲修
的。三百年前,它的胚胎形成于传教士,在馒馒孳长的过程里,并未得到爱国人士的积极重
视,中国人的爱国方式,太偏重在政权的转移与集中,对政权以外的爱国方式很少有人感兴
趣,这是知识分子的大失败!新时代的知识分子们必须感到谈心性之学、走权贵之门固属可
笑,但是缩在研究机构里白首书帷也高明不了多少。我们实在可以换一个方式来爱国了,改
良改良社会、研究研究农村、访问一下贩夫走卒或神医妓女,从而设法解决一两个实际的问
题,这岂不是我们该做的事?在这种尺度下,晏阳初先生、吴基福先生、杨国枢先生,他们
的实际、热情与睿智,都可以代表我们知识分子光彩照人的一面,他们那些专家式的结论,
也都可以供给我们的民意代表做参考。就以目前的“医师法”而论,立法委员们没有理由不
尊重专家的意见,没有理由拒绝专家们所设计的蓝图。“医师法”的基本症结在容纳中医而
变成半吊子,这已严重损害了它的立法精神。为了给修改“医师法”立下一个新气象,我们
的立法委员们应该重新考虑第三条的完全废止,这第三条是:
  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领有合格证书或行医执照者;
  二、在中医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得有毕业证书者;
  三、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
  这一条文若能完全废止,其他间题都是余事,枝枝节节的困难都可迎刃而解。因为目前
的主要困难,都是因为半吊子的法条所带来的,密医伪药、命酒仙丹、鸣谢广告……这些不
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出。任何大脑清楚的人都会知道,中
医根本和正统医学相去十万八千里。在正统的科学医学面前,中医所用的“术”是道道地地
的“邪术”,所用的“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不正当方法”(请注意退到几千年前,在苗父
眼中,不用祷告是“邪术”;在俞附眼中,吃汤药是“不正当方法”);绳之以全世界文明
国家的医药卫生的立法与行政,都不能认可中医不是“邪术”、不是“不正当的方法”。所
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中医来“医治病伤”,实在满足了“违警罚法”第四章“妨害卫生
之违警”第六十八条第五款“以邪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医治病伤”的明文,实在应该“停止
其营业”;而中医所用的未经化验认可之丹方草药,也完全符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非真正
之药品”,而应予以禁止。
  在这种确认下,我们再回看“医师法”。在第二十四条里,已经明明指出:
  医师于业务上如有不正当行为,……卫生主管官署
  得令缴销其开业执照,或予以停业处分。如果“中医”是“医师”,那么他们因“不正
当方法”所达成的“不正当行为”,实已使“医师法”第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自相矛盾;如果
他们不是“医师”,那么“违警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就可惩罚他们而无憾!
  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所在,有了这种体认,我们才会知道我们天天痛骂的密医伪
药,实在包含中医中药在内。因为人人都知道所谓“密医”的“密”,并不是潜伏的
“密”,而是不合科学医学法则的郎中。这种郎中,不但不“密”,反倒天天在报上大做其
广告!同时人人也都知道所谓“伪药”,是不合乎科学方法验证的药物,凡是“科学”没尝
过的药物,不管是神农尝过也好、黄帝尝过也罢,都要算是“伪药”。当然这种确认是为中
医和中医卫道者绝不承认的,但这就好比一个伪政权和伪政权的拥护者绝不承认他们是冒牌
的一样。我们绝不因为他们承认我们的西医或政权为合法,就说他们合法——这是不能交换
的!
  确定了中医中药问题只不过是密医伪药一类的问题以后,我们不得不说,现在“医师
法”对处置这些问题已显得软弱无力,在“医师法”中最重的处罚是第二十六条:
  凡医师未经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由卫生主管官署科以三百元以
下罚锾。
  这一条有一个明显的特定处罚对象,就是必须是“医师”,假使根本不是“医师”,当
然就不适用,只能用“违警罚法”来罚。而我们今天所说的“密医”一词,它的范围很宽
广,合理的解释该包括:
  一、非法医师一一一“凡医师未经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
  二、国粹式密医——中医之京派者。
  三、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以“肾科讲座”擅长。
  四、柜台式密医一一一药房老板或藐视医生的药剂师。
  五、内功式密医——“自力健身”、“科学内功”、“国粹治脑中心”。
  六、大刀式密医——中分两种:一种是“圆环派”,是固定的;一种是“设摊派”,是
流动的。后者经常下乡,以神医姿态诱好村妇,且爱用摸骨法治病,但却专摸没有骨头的地
方。此派已获法外开恩,因为“药商管理规则”中第一条明明说“沿途设摊者不在此限”,
所以他们在所有的密医中,是最罗曼蒂克的一种。
  严格的说,上面第一类可用“医师法”来对付,其他二至六类,那不该是现有“医师
法”的权限,因为他们统统是“非医师”。“非医师”和“非啤酒”一样,他们有时有“类
医行为”(或“类啤酒样子”),但绝不是世界各国公认医师标准下的医师。这种密医的猖
獗乃是因为中国没有明文规定收拾他们的法律,只能按“违警罚法”关七天或罚一百五十块
台币,他们自然满不在乎。
  最有名的一个例子是五年前在台中发生的密医林天送案。林天送没有医师资格、没有医
师证书,当然更不会加入医师公会。但他却在台中市挂了“原子能放射疗治”的招牌,这当
然是胡闹,结果台中市卫生院看不过去了,请警察机关来办,并援引“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来罚他。可是林天送不服,他说他根本不是医师,怎么能用“医师法”来罚?从现有“医师
法”来说,林天送的辩解是站得住的,“医师法”实在不能罚他,实在不能罚前面所说二至
六类的密医。
  可笑的是,“医师法”不但不能处罚二至六类的密医,反倒帮助了他们。按照“医师
法”第三条第三款,“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就可以应医师检核,这真是
历史上最荒唐的法律!这等于明明白白的说,你小子只要做五年“密医”,登些鸣谢广告以
示“卓著声望”,五年以后可法定你。这不是荒法界之大唐吗?追踪这条法律的来源,更证
明了我所说的“凑”字。这条法律是抄二十五年的“中医条例”,而“中医条例”是抄十一
年的“管理医士暂行规则”,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是抄民国五年江苏省的“检定中医暂
行条例”,而这个“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在今天读起来,会使你哭笑不得:
  第八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受委员会之检定;
  一、文理精通,曾读〔中医〕医书,在五年以上者;
  二、曾营中医业在五年以上者;
  三、曾有[中医〕医药等书之著作者。
  从这三点来说中国人立法简直拿人命当儿戏,我想绝不算夸大。以这样荒唐的条文居然
还被后人一抄再抄三抄,而抄进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医师法”,我们怎么能不埋怨,埋怨那
些既不用脑筋又不负责任的立法大老爷!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我前面所说的:“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
医蜕变而出。”“医师法”的症结所在是中医;修改“医师法”的关键也都环绕在中医问题
上,这个毒瘤不把它割去,因它而起的溃烂还会继续扩大、继续蔓延!
  吴基福先生到底是长者,他像每一个深受科学医学训练的医生一样,对所谓“中医”、
“国医”、”汉医”、“儒医”、“江南世代儒医”,采取一种缄默的抗议。我个人所接触
到的西医们,台大医学院的学生们,他们也同样具有着吴基福先生的风度——一种在我看来
微嫌消极的风度。吴基福先生在五十九号文星《从霍乱谈到“变法”》里,曾要求:
  〔修正之〕“医师法”严格规定医师不能刊登夸张之广告宣传,同时对中西医分别颁订
“医师法”,各行其道,中医不得使用西药及注射器。
  对这段话我有两点意见:
  第一、按现行“医师法”第十六条,已经有了“医师关于其业务不得登载或散布虚伪夸
张之广告”的规定,这问题的重点已不在吴基福先生所说的“严格规定”,而在如何使医师
履行此“义务”。关于这点,我的看法很乐观,我相信真正洁身自爱的有医德医品的医师,
绝不肯做“虚伪夸张之广告”,而整天在报上被鸣谢的圣手们,我们根本可以怀疑他们到底
是不是医生。
  第二、“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道”的意见,我绝难同意。因为这种二
分法的措施,无异又走回三十二年“医师法”颁行前的老路,无异又在法律上承认了中医的
价值。无异又把科学的现代医学跟神学玄学的古代中古医术相提并论,而使一般民众仍在中
西间做钟摆,这是说不过去的。今天我们的责任,要对中医中药严格推行史汀生式的“不承
认主义”,先在法律上不承认它,再在教育上把它赶走。每一个现代化的医生(西医),都
应该以在医界中有个附骥尾的“中医”而感到可耻。医学就是医学,为什么要有中西之分?
西医就是医生,为什么要有些不挂听筒的家伙来充数?
  总之,“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根本上动手术,不能妄想妥协或苟安,更不可有一般所
谓“先做重点修改,余者回大陆后再行之”的官样文章。
  如果在根本上我们决心动手术,我们才可进一步的商讨细节,如明定出医师法的“除
名”部分(第四条第二款)、补足“医籍”的缺陷(第七条)、用强有力的“医疗法”来代
替“违警罚法”制裁密医与夸大广告、剔除“医师法施行细则”里中医部分并将“医师法”
第八条移入、完全废除“中医师检核办法”,以及增添我们所缺少的现代文明国家的医药卫
生法规(如“卫生所法”、“精神卫生法”、“性病预防法”、“旅馆业法”、“公园
法”、“输血法”等等)。除了这些法律条文以外,我们要严格要求下列七个机关的权限和
它们对医生药品、密医伪药、广告宣传的责任:
  一、考试院考选部。
  二、内政部卫生司。
  三、省政府卫生处。
  四、内政部警政司。
  五、省政府警务处。
  六、各县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闻处。
  除了这些治标的机关,我们要正式建议教育部长,从速解决“中医学院”这个Gordian
Knot,别再做连半世纪前的教育总长都不肯做的蠢事!虽然这个铃不是你系的,可是它非得
由你来解不可。
立委与舆论界应该反省
  “医师法”是关系人民健康的重要母法,立法委员对“医师法”的订立与修改要负绝大
的责任。从几十年来的历史来看,我们的立法委员们至少在“医师法”上,实在对小百姓
“没有起”,他们做了很大的孽。他们不但在民国三十六年坐失一次修改的机会,并且还在
一九五六年开了一次大倒车——“筹设中医学校”和“中国医药研究机构”。这个议案的通
过和当年“中医条例草案”一样,也经过三年之久。可是三年后,胜利终于归于中医和中医
的卫道者们。当这群封建的泡沫得势以后,他们得意洋洋的印了一部什么《中国医药复兴实
录》,在“前言”里大言不惭地写着:
  我国医药事业,亟需设立学校,以谋改进而图发扬,自民国十八年起,即由医界明达陈
述利弊,奔走呼吁,所有党国先进、海内外名流,均竭力支援,二十余年来,先后请愿建
议,以至罢市绝食,但议决立案概未果行,我中医界全体人士均以此为忠贞救国之职志,再
接再厉,永矢弗谖,奋斗到底。
  本案……历经三年六个月又六天之久,始获全部完成,万世基业,于焉奠定,人类寿域
以此宏开。
  唯此重大事件,成就辉煌,为我中医界近百年来空前所仅有……
  一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立法院,竟让一群妄人达到“近百年来空前所仅有”的迷梦,
妄想“人类寿域以此宏开”,这该是何等可叹!现在,他们那位“忠贞救国”的“中华民国
全国中医师公会联合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兼“教育部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已经到台中
监狱去开“万世基业”去了,他们的“中医学院…‘改进而图发扬”以后,居然也用起西医
的教科书来了,这是何等奇观!我不知道他们在闹些什么?难道也想学三十年前的人编“中
西验方新编”吗?
  回想那次议案的通过,当时立法院院会出席的委员有四百一十七人,但是表决的时候却
只有一百六十四人,其中因一百四十一人的赞成而宣告通过。换句话说,有两百五十三个立
法委员不在这么一个重大的案子上表示意见,只有二十三位立法委员表现出对违反时代潮流
的抗议,这该是何等可怜!何等可怜!
  站在小百姓的立场、站在对“医师法”的历史与内容略有所知的立场、站在绝不相信中
医能够“宏开”“人类寿域”的立场,我不得不严肃指出立法委员的失职与可耻。同时我深
信这次失职可耻的纪录,将在立法史上无法冲淡——除非他们决心自赎!
  由于“医师法”同中医的种种问题,我不能不同时责备咱们台湾的舆论界,诚恳的希望
主持报纸社论的人,切实想想你们诸君的责任是什么?在立法院通过“筹设中医学校”案以
后,你们诸君竟没有一篇不肯媚世的社论、没有一段风骨鳞峋耿介拔俗的意见,这是你们最
大的耻辱!你们主持舆论的人,岂可以人云亦云的与世推移吗?岂可以写几块豆腐块的讥讽
就算向社会交卷了吗?岂可以对国计民生思想趋向的重大问题随便议论吗?社会上这一类的
问题要层出不穷的,你们若自觉所受的思想方法训练不足以解释许多社会现象,你们就不应
该乱抒己见。许多可怜的小百姓们等待你们去向导,许多颟顸的立法委员们需要你们去鞭
策,他们又要修改“医师法”了,如何设法把他们导入正途,这是你们舆论家的责任。
〔附记〕
  有几条史料很可代表五十多年前国人对中西医的看法,抄在下面做为附录。
  清末丁福保是介绍日本医学书籍最有成绩的功臣。他在《历代医学书目序》里有这样一
段话。
  ……西人东渐,余波撼荡,侵及医林,此又神农以后四千年以来未有之奇变也!而骏稚
之医,以通行陋本,坊间歌括,盈脑塞口,瞆瞆如豕羊,酣卧于厝火积薪之上,而坐弃他人
之长,推之天演公例,数十年后,医学国粹亦不复保存矣!王景沂在《科学书目提要初编》
医术科上他说。
  西人全体之学,至晚近而益明者,解剖精也。自血管脑筋之理发现,据以推察官骸脏府
维系之用,同不密合。常者安之,变者探其原而去其害。夫唯了然于心,于能砉然于手。斯
学不明,而嚣嚣以方伎自雄,直妄人而已矣!还有吴挚甫,在他《答萧敬甫书》里写道:
  ……今西医盛行,理精凿而法简捷,自非劳瘵痈疾,绝无延久不瘥之事。而朋友间至今
仍多坚信中国含混医术,安其所习,毁所不见,宁为中医所误,不肯一试西医,殊可悼叹!
执事久客上海,宜其耳目开拓,不迷所行,奈何愿久留病魔不一往问西医耶?千金之躯,委
之庸医之手,通人岂宜如此?试俯纳鄙说,后有微恙,一问西医,方知吾言不谬。
  在半个世纪以后的今天重看上面这些议论,我们应该惭愧的问问:我们的“进步”在哪
里?
(后记)
  当我写这篇文字的时候,我早就预料到所谓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要对我展开围剿,因
为这是他们一贯的对付异己者的“祖传秘方”。果然不出所料,他们赶办了一个《革新中
医》月刊,由所谓“中华民国中医药学会”理事长担任发行人,常务理事担任社长兼主编,
开始在这个刊物里哇哇大叫,在《庆祝中华民国五十二年国医节特刊》里,他们警觉似他
说:
  最近又出现若干野心分子将步汪〔精卫〕、余〔岩〕之后尘,且变本加厉,由攻击中医
中药,进而谩骂政府与立法委员,吾人环顾目前情形,殊与“三一七”事件时代之环境不相
上下。
  他们又说:
  此次阴谋破坏中医药之野心分子,比起十八年时的那一班,虽然地位、学识、声望,都
还差得太远,但其野心却更大。
  此外是好几篇攻击性的文字,都是攻击“故意摧残中医药者”的。另外在今年的三一七
国医节大会里,发布了一项宣言,中间说:
  ……(略-编者)
  上面三段有趣的文字,真可代表中医和中医的卫道者们的“风度”了。
  在香港方面,他们自然也展开响应的活动。“香港中国医药出版社”的社长,当年《中
医药保卫战》的作者,写出洋洋四千字的文章,攻击李敖——“西洋文化的干儿子”。这种
下流的手法,在台湾我也碰到了:台湾中部南部都有剧烈攻击我的文稿和书信。有的甚至说
我“步汪逆精卫之后尘,照此认真起来,每一个国民皆有资格,向警备司令部告发你是一个
汉好之思想犯”。——这些慷慨激昂的话,更是他们“意底牢结”(ideology)的最佳表现
了。
  台北今日医药新闻社,举办“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在《今日医
药》第二六0号(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
李敖先生谈修改医师法与医界风气
  编者先生:
  你提出的“修改医师法与革新医界风气的途径”笔谈会三个问题,我想就前两个问题表
示一点意见。
  一、对立法院审议修改“医师法”有何具体的建议?
  我在文星杂志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一日)中,写过一篇《修改“医师法”与废
止中医》(编者按:该文本刊于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创刊五周年特刊旦亦有转载),我的主要
意见都详细写在这篇文章里。我认为“医师法”的修改,必须从“其木立法原意”动手术,
因为我们的基本立法原意,是在“使开时代倒车的中医获得法律上的平等承认”,这是非常
要不得的!我深信,不在这儿彻底修改,其他一切寻章摘句的讨论都不是根本的有效的办
法,我诚恳的希望朋友们能够仔细考虑我这点“具体的建议”。
  二、对今日医界风气的看法如何?
  今日医界风气的最大症结在于“医格”的低落,社会上的“非法医师”、“国粹式的密
医”(中医之京派者)、“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柜台式密医”、“内功式密
医”、“大刀式密医”……到处把医界风气搅得一团糟,使一般小百姓有时认不清真正正派
的医生,没有尊敬他们的习惯,更没有尊敬护士的习惯。所以我认为,培养今日医界风气的
基本方法,在于洁身自爱的医生们严格维持“医格”的尊严,不降志、不妥协、不畏人言,
先在医界里有了所谓“自清”运动,风气总是会慢慢好转的。
         五十二年王月八日台北《联合报):
不合格中医师不应参加
检核省议会促立法院废弃原法变通规定
  〔本报雾岭七日电〕省议会第六次临时大会,七日通过民政审查委员会所提临时动议
案,请立法院在审议“修正医师法草案”时,对该条文中第三条第三款予以废弃,以符立法
体制。
  提案中说:此项条文第三条:“一医师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第三
款:“曾执行中医师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查修正医师法草案中,已增订第二十,
‘条条文,系对不合法和不合格之医师(即密医)订有严格刑罚,加强取缔之明文,已充分
表明政府对无照密医严厉制裁和革除积弊的决心,如原法第三条第三款予以保留,即无异政
府又对不合格之中医师承认其执行业务。是以在同一立法之条文中,不应有此矛盾,以维法
制。
  我这篇《修改“医师法”与废止中医》原登在《文星》第六十一号(一九六二年十一月
一日台北出版),同朗有吴基福先生的《透视台湾界的“大杂院”——兼谈修改医师法问
题》。(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二日)
 
十七 几条荒谬的法律
  去年十月一号,我在《传记文学》和《文星》杂志上同时发表了两篇现代史的文章,一
篇是批评徐道邻先生的;一篇是批评胡秋原朱生的,我批评他们的重点是说他们曲解现代
史,并改写亲人或本人的历史。我写这种文章只不过是在维护一个学历史的人起码的求真态
度,也无异在从事一个以研究现代史为职务的人的职务报告。我这样做,压根儿就设想到有
什么“诽谤罪”会掉到头上来,因为在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明明规定着“以善意发表
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是“不罚”的。
  可是,像许多“因史贾祸”的倒霉人儿一样,我却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
告我,第一次宣布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布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
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还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
罪。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须抱歉我直到今天还没“发掘”清楚——我所以用“发掘”
两个字,实在是因为胡秋原先生的深文周内的技术太缠绵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劳
轰炸式的长文章一样,教你看得头昏脑胀,还看不出个所以然!唯一的感觉是他把你缠得有
点神志不清,好像真觉得罪该万死了。这种效果,也许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战术吧?
  既然硬把学术问题扯到法院里来裁判,我也只好收下传票,对簿公堂。打官司,在过去
要找“刑名师爷”,现在要请律师,可是我是一个穷光蛋,哪儿来钱请律师?虽然前后有三
位素不相识的律师愿意义务代我辩护,但是我有一点怪毛病,总觉得空空劳动人家说不过
去,所以我最后决定:“不请律师了,还是自己来。”
  出庭的时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还当庭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师资格。
这种宣布引起我一点考证的兴趣,我心里想:“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
  退庭以后,我仔细研究他的履历,发现他从闽变叛国时荣任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
政府”文化委员会的委员开始,三十年来,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律师的头衔,而他这次出庭,
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师却又另请一个律师的手法,这不是奇怪么?
  这个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书》的时候居然找到了。
  台湾“律师法”第一条记载着:
  ……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得充律师。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
  三、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资格者。
  再查“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的:
  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三年以上者。根据这两条法律,想不到原来“律师”和“简任推事或
检察官”只消当了三年立法委员就可唾手而得!
  这种荒唐的法律,是任何文明社会所没有的怪法律!
  其实怪还不止此呢!“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上又说着:
  最高法院院长。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五年以上者。原来当了五年立法委员就可以做“最高法院院长”!
  还有,更妙的,“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原来当了九年立法委员还可以做“大法
官”!
  我们的立法委员真会立法,我们的立法委员会立法立得使他们无所不能!
  稍懂文明国家司法制度的人都会知道:一个律师或法官岂是这样容易就当上的?我们立
法委员们这样立法,立这样法,足证他们其中的一些人实在不懂法律、实在自私。”试看我
们的邻居日本。日本的律师(辩护士)的资格之一是必须要通过司法试验,然后充司法修习
生至少两年才成,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国会议员三年就可以当起来的;他们的法官(裁判
官)、检察官也要这种条件,要有“法律素养”。昭和二十二年(一九四七)四月十六日公
布的“裁判所法”第四编中,对这些有详细的规定,他们的进步与严格.都不是我们的立法
老爷们所能借鉴的(日本的律师在旧制中只要司法试验合格就可以了,可是新裁判所法却加
上至少修习司法修习生二年以上的条件,这是何等进步!日本法官在旧制中是终身官,可是
新裁判所法中却规定了国民审查和十年任期的办法,这是何等严格!)
  再看美国。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绝不随便的。一个学法律的人大都先修完两年至四年的大
学教育,然后再读三年法学的本科。事实上,治疗人们身体的医生都要受七年教育;何况保
障人们权益的律师和法官?美国律师公会规定的律师资格,一定是法律学院的毕业生而又通
过律师考试的。此外在各州又有单行法,有的已近乎“苛求”的境界!例如许多州对于本州
以外的律师的认可,除了要到本州住过一定的时间以外,还要要求该律师必得在他州的最高
法院执行业务三年以上。罗德岛和佛罗里达两州甚至规定要十年。反观我们的立法委员,他
们之中,不管开不开会、进修不进修,只要打了三年麻将就可当起律师来!至于美国的法
官,大都也是律师出身,除了几个州以外,各州的法官由人民选举而生,加利福尼亚州甚至
由州长提名,由各级法院院长同意,才能参加候选,这更看出当法官的不容易。
  在英国方面,不论是“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都要经过法
律教育和考试,还要跟别的“大律师”和“律师”实习。至于做到“皇家律师顾问”K.C.
(King's Counsel),或Q.C.(Queen's Counsel),那更不简单了。英国的法官资格比律
师更难得多。一般说来,他要有钱、要有名,并且要老一点,一个郡法院的法官大概先得有
七年的大律师资格,一个高等法院的法官要有十年大律师的资格,如果做到“上诉法院的法
官”(Lord of Justice of Appeal)、“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等,那更难上加难
了。
  在德国,律师的资格正好和英国相左——要先有了法官的资格才能当律师。这种严格是
可以想像的。法官资格的取得要经过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必须在大学学了三年法律以后才
能参加;第二次考试必须第一次考试通过后,在法院、检察处、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等处实
习三年半至四年,再提出四篇法学论文,才能参加。
  上面随便举出的日、美、英、德四个国家的例子,使我们多少可以看出:律师和法官的
认定,在这四个国家中是何等严肃、何等不容易!尤其使我们惭愧的是,他们绝对没有随便
做几年国会议员就可以当起律师或法官”的怪事!两千年前,那稣感慨于“律师有祸了”,
为了他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新约》路加第十一);两千年后,新时代的立委
律师却一反其道,竟把难担的担子厚颜加在自己的身上!
  ……立法委员,被我们老百姓选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宪法第六十三条所赋予的主要权
力。他们的产生,本是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各省、各直辖市、蒙古各盟旗、西
藏、名民族在边疆地区、侨居国外之国民及职业团体分别选出来。他们之中,虽然不乏明法
之士,但是大多数却非科班出身的法学专家,以这样参差不齐的分子,在二十四个月(立法
院会期每年两次,共八个月,三年共二十四个月)之后,居然摇身一变而能名列律师之籍法
官之林,这不被日、美、英、德等先进国家笑死吗?
  立法委员不老老实实在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
百零五条上,发挥他们民意代表的真正权责,却自私的利用老百姓所付托的大权,制定了谋
自己利益的法律,这是多么可耻!立委三年可成法官、律师,其荒谬足可跟“医师法”中第
三条中医五年可成合法医师的规定前后辉映,而这种荒谬条文下卵翼出来的是十足的“密
医”。同样的,立委三年可成合法法官或律师不是“密法官”、“密律师”又是什么?
  立委(律师)不懂法律的一个活证,莫过于这次胡秋原先生的所谓“诽谤案”,他在庭
上的狂妄陈词(如口口声声称呼对方不叫“李敖”而叫“李诽谤”,结果被法官喝止。他的
黄陂土音几乎把“李诽谤”三字读成“李匪帮”,尤其令人“恐怖”);他在自诉状中的措
辞和引用法条,(如他竟引用起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这是完全不合现代法理的;又引用前
大理院统字第五00号解释,更是不通之至!)……处处都暴露了这位“胡律师”的法学程
度,为“胡律师”计、为立法委员的体面计,我奉劝胡秋原先生赶紧把Quentin Revnolds
的“Courtroom”或Louis Nizer的“My Life in Court”等书读一读,好好进修一下,自
律一番。否则的话,真未免太对不起那几条荒谬法律所庇护的特权了!
         (文星)第六十五期一九六三年三月一日
  附录(略——编者)
 
十八 老年人和棒子
  ……谁道人生难再少?
  君看流水尚能西,
  休将白发唱黄鸡!
                         一一一苏轼《浣溪沙》
  王洪钧先生在二十五卷第七期《自由青年》里写了一篇《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政
大外交系主任李其泰先生读了这篇文章很感动,特地剪下来,寄给他的老师姚从吾先生,还
附了一封推荐这篇文章的信。姚先生坐在研究室里,笑嘻嘻地连文带信拿给我看,向一个比
他小四十三岁的学生征求意见,我把它们匆匆看过,然后抬起头来,望着姚先生那稀疏的白
发,很诚恳地答他道:
  王先生在文章里说得很明白,他说“首先不必谈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倒要看看如何
使老年们交出这一棒”。站在一个青年人的立场,我所关心的是:第一、从感觉上面说,老
年人肯不肯交出这一棒?第二、从技巧上面说,老年人会不会交出这一棒?第三、从棒本身
来说,老年人交出来的是一支什么棒?我担心的是,老年人不但不肯把棒交出来,反倒可能
在青年人头上打一棒!
  姚先生听了我的话不禁大笑,我也感到很好笑,但在我们两个人的笑脸背后,我似乎看
到果戈里(Nikolai Vasilievitch(Gogol)的句子,我感到我们两个人的笑都该是“含着
泪水的”!
  “如何使青年接上这一棒”?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庄子》天道篇的后面,记载那个
斲轮老手对桓公说的几句话,实在很有余味:
  斲轮徐,则甘而不固;疾,则苦而不入。不徐不疾,得之于手而应于心,口不能言,有
数存焉于其间,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于臣,是以行年七十而老斲忻轮……
  这真是老年人的悲哀!但又何尝不是青年人的悲哀?老年人那方面感到对青年人“不能
以喻”,在另一方面,青年人又感到对老年人“不能受之”,他们眼巴巴地望着老年人”行
年七十”,但却仍旧孤单地走着那没有止境的老路,他们有热血,他们不能不悲哀!
  现年八十六岁的美国诗人罗勃特·弗洛斯特(Robert Frost)在他《生命前进着》
(Life Goes On)里写道:
  Just a little while back,at my farm near Ripton,Vermont,Iplanted a few
more trees,You wonder why?Well,I'm like the Chinese of ninety who did the
same thing.When they asked him why,he said that the world wasn't a desert when
he came into it and wouldn't be when he departed.Those trees will keep on
growing affer I'm gone and affer you're Gone。
  不久以前,在伐蒙特州,在我那靠近瑞普顿的农场上,我种了一些树。你猜干嘛?呢,
我就像那九十岁的中国老头子,他也做过同样的事。当别人问他干嘛的时候,他说当他来的
时候这世界并不是一片沙漠,当他走的时候他也不愿意它是。这些树在我离去和你离去了以
后,还会继续发荣滋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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