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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全集 第3卷

_22 柏拉图(古希腊)
麦吉卢先生,确实如此,我衷心欢迎这条法律。当然了,克
利尼亚也必须表态。克利尼亚麦吉卢,我会表态的,但我要挑个适当的时机。现
在还是让我们的朋友开始制定这方面的法律吧。麦吉卢那好吧。雅典人请注意听。我们现在所取得的进展已经使我们可以
制定公餐方面的法规了。我说过,要做这件事在其他任何地方都很困难,但是在克里特没有人会提出异议。我认为,这个国家的公餐制、拉栖代蒙的公餐制,或者说还有比它们更好的第三种类型的公餐制,要实施起来并不十分困难,但做到了这一点也不能承诺会带来任何巨大的利益。事实上,我相信我们作出的安排已经非常充分了。
按自然的顺序,下一个要提出的问题是军粮供应。这种供给
的适当来源是什么呢?当然了,一般的社会所能得到供应的来源
是多样的,巨大的,至少要比那些对我们的公民们公开的来源多两倍,因为作为一个通例,希腊人既从陆上又从海上觅食,而我们国家的食物来源被限制在陆上。但对立法者来说,他在这方面的工作反而比较轻松了。与此相关的必要法律不仅减少了一半,而且还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这些仍旧必要的法规也更加适合自由民。我们城邦法典的制定者可以不用去管商业方面的法规,无论是水上贸易还是陆上贸易,是批发还是零售,还有捐税和海关、采矿、利息的支付方式,用单利还是复利,以及其他成千上万个细节。他的法规是为农人、牧人、养蜂人,看管诸如此类动物的人,以及与此相关的工具的使用者制定的。通过制定婚姻、生育、抚养、教育、任命官员方面的法规,他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了。现在,他把注意力转向制定食物供应方面的法规,或者说他现在关心粮食的储备问题。
现在,我们要开始提出一系列农业方面的法规。首要的一条涉及神圣的地界。条文是这样写的: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邻居的地界,无论他的邻居是同城邦的公民,还是外国人,之所以涉及外国人是考虑到如果某人的土地正好在边境上,这种情况就会发生。私自移动地界这种行为实际上必须理解为 “移动了不可移动的东西”。每个人都必须宁可冒险去移动不作地界的沉重的砾石,也不愿去移动被上苍的誓言神圣化了的作为地界的小石头,无论这块地是朋友的还是敌人的。因为,作为各部落共有之神的宙斯见证着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石头,当人们的权力意识苏醒,相互之间产生了巨大敌意时,宙斯会成为陌生人的保护者。遵守法律的人不会受到什么惩罚,而无视法律则是有罪的,将会受到来自不止一处的惩罚,首先最主要惩罚来自上苍,其次来自法律。我说,没有任何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移动邻居的界石,如果有人这样做了,一被发现就可以告上法庭。如果受到控告,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用隐秘的或暴力的手段谋求地产,法庭将确定给被告什么样的惩罚,而被
告将接受惩罚或交纳罚款。进一步说,邻居间的这种小摩擦次数一多就会成为邻居之间
的沉重负担,邻居之间的关系也会变得极为难处。因此必须小谨慎地对待邻居,不要做任何出格的事情,尤其是不要蚕食邻居的土地,因为帮助邻居并非绝对必要,而伤害邻居却是非常容易的,任何人都会做出这种事情来。挪动界石、耕种邻居的土地、打伤邻
居,这样的人要对他的粗暴行为负法律责任,他要赔偿医疗费用,还要交纳两倍于受害人损失的罚款。这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都要由乡村官员来进行
我们已经说过,重大案件将由该区的全体官员来会审,较轻的案件则由乡民的指挥官来处理。如果有人在邻居的土地上放牧,乡村官员同样也要前往调查,依据察看到
的损害来确定罚款。如果有人设法改变蜜蜂的嗜好,把别人的蜂群变成自己的,那么他也要赔偿别人的损失。如果有人在生篝火时没有采取预防措施,把邻居土地上的树林烧毁了,他也要交纳由执政官决定的罚金。同样的事情还有在植树时没有给邻居的土地
留下足够的空间。许多立法者都有效地处理过这些事情,我们应当采用他们的法规,而不能指望有一位伟大的立法家为我们社会里的每一件小事制定法规,因为这些小事是任何立法者都能处理的。
举例来说吧,关于农庄的供水有非常完善的古代法律保留至今。我们没有必要在讨论中对提取这些法规,任何想要引水到自己农庄的人都可以从公共水源中引水,只要他在引水过程中不堵塞属于其他私人的泉眼。他若愿意,也可以开挖沟渠引水,只要他
避开房屋、神庙和坟墓,在开挖沟渠中不造成什么损害。如果某些地区雨量不足,天然干旱,那么业主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打井。如果他打不出水来,那么他的邻居应该为他提供人和家畜的饮水,如
果他的邻居也缺水,那么他应当报告乡村官员,得到他的许可,从更远的邻居那里得到供水。下暴雨的时候,无论是在城里还是在乡下,居住在高处的人只有在取得城防官或乡村官员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谨慎地排水,以免给低洼地区的土地和房屋造成损害。要是他们不能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住在城里的受害者可以向城防官提出诉讼,住在乡下的受害者可以向乡村官员提出诉讼。由于怨恨和不满而无视法律,犯下这种过错的人,在他的行为得到确证以后,要赔偿两倍于受害者损失的赔款,因为他拒绝执行执政官的指令。
关于丰收的果实,能达到这种效果的相关法规是必须接受的。丰收女神恩赐给我们的礼物有两种:一种是“属于狄奥尼修斯的尚未贮入谷仓的东西”;另一种是适宜贮藏的东西。所以我们的法律应当制定下列法规。如果有人在阿克图鲁
适时送来葡萄收获季节之前,品尝了某种普通的果子,无论是葡萄还是无花果,是在他自己的土地上还是在别人的土地上,那么为了狄奥尼修斯的荣耀,我们要对他处以罚款,吃他自己地里的果实要罚五十德拉克玛,吃他邻居地里的果实要罚一个明那,吃他从其他地方采来的果实要罚三分之二个明那。至于被我们通常称作精选出来的葡萄或无花果,如果有人想要从他自己的树上采摘,那么只要愿意,他可以这样做,不受什么限制;但若未经别人同意就从他人树上采摘,那么他仍旧要受到惩罚,因为这样的行为正好是法律禁止他去做的事,不得收获”如果未经业主许可就这样做的人是
“没有耕种,。一名奴隶,那么他每摘一颗葡萄就要被鞭打一下,每摘一颗无花果就要被鞭打三下。居住在这里的外国人,如果他高兴,那么他可以购买精选出来的果实。在我们国家旅行的外国人在路上如果想吃果子,那么他,也许还有一名仆从,可以摘这种精选的果子,不必付
①阿克图鲁)可能是某位希腊神的名字。
钱,以此显示我们国家的好客,但法律必须禁止外国人糟蹋我们的果实。如果精选的果实被主人或奴隶拿走,那么这名奴隶要受鞭打,而对自由民要在警告后给予释放,要告诉他们碰这样的果实是不合适的,把这些果实选出来是为了制作葡萄干、酿酒或制作无花
果干。至于偷窃梨、苹果、石榴,等等,不算重罪,但任何小于三十岁的人如果做这种事情,那么就要受到挨打的惩罚,但一定不能把他打得出血,挨了这种打的自由民在法律上是得不到补偿的。有这种行为的外国人可以赦免,就像偷吃葡萄和无花果一样。三十岁以上的公民偷吃这些水果也可以像外国人一样得到赦免,只要他光吃不带,但若他的违法行为引起法官的注意,那么时间一长,
人们会认为他的品质有问题,不适宜担任公职。
水在园艺中格外重要,但也最容易污染。用掺和、改道、拦截
这些方法都不容易使土地、阳光、风力这些农产品生长的因素发生
改变,而这些方法一旦用于水,就会带来伤害,因此法律就要制定
相应的挽救办法。我们要制定一些法律来处理这类事情。如果有人故意堵塞他人的水源,无论是河水还是湖水,无论是放毒,挖沟,还是偷水,受到伤害的一方必须把损坏的情况记下来,等城防官员来的时候提出诉讼。往水源中投毒的一方除了交纳罚款外,还要负责清洁那些受到污染的清泉或水库,法律将对这些清洁行动进行监督。
至于把各季的野果收回家,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通常的
惯例去做,只要不给其他人带来伤害,或者他的收益不大于给他的邻居带来的伤害的三倍。审判这种案子的权力由执政官掌握,与那些故意伤害罪相同,一方的人身、不动产或动产未经许可就受到第二方的侵犯。有关情况要向执政官报告,赔偿金额最高
可达三明那;如果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要向公共法庭起诉,寻求赔偿。如果执政官在决定赔偿方面表现出不公正,那么执政官要
向受害的一方支付双倍的赔偿;如果有任何不公正的裁决,原告与被告双方都要被带到公共法庭重审。任何立法都不能缺少法律程序的无数细节
程序的制定、法庭的召集、证人的数量、如何根据需要来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证人然而,一名年迈的立法者无法注意到全部细节。他的比较年轻的模仿者应当按照他的先驱者和其他更加重要的法规的模式来作出规定。他们还应当在必要之处试验这些法规,直到满意地拥有一套完整的、适当的法律汇编为止。然后,等到这套法规成形,而非在此之前,他们应当把这套法规视为最终的,并按照这套法规生活。
至于技艺和手艺,我们应当这样开始。首先,本国人,或本国人的奴仆,都不能把实践某种手艺作为他的职业。因为公民已经有了一种职业,从不断进行的练习和与这种技艺有关的广泛学习来看,从保存和享受社会公共秩序来看,这种职业完全需要他这项任务的重要性决不可视作第二位的。我们可以正确地说,人的能力决不适宜同时从事两种职业或手艺。我们没有一个人有这样的才华,在自己从事一种手艺的同时还要去监管第二种手艺。因此,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把这一点作为我们社会的一条原则。没有人可以同时既是铁匠又是木匠,我们也不能允许一名木匠去监管其他铁匠的工作,从而荒废了他自己的技艺,哪怕他借口作一名管事可以挣到更多的钱,他手下那么多雇工可以为他的利益工作,他当然也会小
监管他们,这样一来,他挣的钱远远多于他凭自己的手艺挣到的钱。在这个社会里,每一名艺人和工匠都只能有一种技艺,他们必须依靠这种技艺谋生,而不能依靠其他技艺。城防官必须竭尽全力执行这条法律。如果有本国人走上歧途,为了追求钱财而从事别的行业或职业,那么城防官要通过申斥和降级的办法来对他进行矫正,使他返回正道;如果一名外国人同时从事两种手艺,那么对他进行矫正的方法有监禁、罚款和驱逐出境,
这样一来,他就只能起一种作用而不是起几种作用。关于工匠工资的争议,或者他们拒绝工作,或者工匠们抱怨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或者工匠们的其他事情,如果涉及的金额不多于五十德拉克玛,那么就由城防官来断案,但若涉案金额更大,就由公共法庭来依法处理。在我们的城邦里,进出口货物都不用纳税。不能进口乳香或
其他用于宗教仪式的外国香料,也不能进口本国不生产的紫色颜料或其他染料,更不能进口那些非必需的外国出产的原料。本国生产的生活必需品一定不能出口,必须留在国内。有关的法律事务和监督由十二名执法官负责,当五名元老缺席的时候,他们就是这个委员会的首领。
至于各种战争武器和军事装备,如果出于军事目的需要进口某种植物、矿物、制作战袍的衣料、动物,那么应当由骑兵指挥官和将军们来控制这样的进出口,由国家来担任卖方和买方,立法官要对此制定恰当而又充分的法规。在我们的国境内或在我们的公民间,不能零售这些东西,也不能为了赢利而进行这些物资的买卖。在供应和分配这些自然产品时,我们也许可以采用克里特遵循的一条规定。所有人都必须把土地的总收成分为十二份,实际上,也就是划分消费品。例如,小麦、大麦以及其他各季的农产品。当然了,各地区可供出售的各种家畜也必须是同一法律规定的划分对象。这些产品的每十二分之一还必须恰当地再分为三份,一份归自由民,另一份归他们的奴仆,而第三份归工匠和其他不是公民的人,无论是永久居民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还是因公或因私来到我国的临时访问者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第三份生活必需品是惟一要强制送往市场出售的产品,而其他两份产品则没有这种强
制性。现在我们要问的是,这种划分的正确方式是什么?因为这种划分从一个角度看显然是公平的,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则不
公平。
克利尼亚请你解释一下。
雅典人呃,你知道,这些农产品肯定有些质量差,有些质量好。
克利尼亚当然了。
雅典人从这个角度看,三份农产品的获得者,无论是主人、奴仆,还是外国人,都没有什么特别的好处,在分配时要确保各份农产品质量相当。每个公民将得到其产品的三分之二,并负责将它们分配给家中的奴仆和自由民,只要他愿意,他可以按照这样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剩余的农产品将按照下述方式分配,从计算家畜的数量开始,因为这些家畜也要吃粮食。
下面,我们必须为我们的人提供个人住宅,他们要恰当地组合在一起,下列安排对于实现这一目的是适当的。要建设十二个村庄,分别位于我们十二个区的中心位置。在每个村庄里,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为诸神和超人的神灵确定神庙的位置,附近还要有一个市场,这样就可以使玛格奈昔亚
的任何地方神祗,或者那些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神明的圣地,得到照料,使它们得到与以往时代相同的荣耀。在这十二个区中的每一个,我们将为赫斯提、宙斯、雅典娜建立神庙,还有这个区的保护神,无论他是谁。然后,我们开始在高地上建造住宅供卫士居住,就在这些神庙附近,这些兵营也是我们最坚固的据点。工匠们分散居住在境内各地,被分成十三个部分。属于京城的那部分工匠再分成十二个部分,就像京城本身也分成十二个城区一样,分别居住在郊外。同时我们还要从一些村庄招集一些有用的农夫。对这些人的监管由乡
①玛格奈昔亚(
是柏拉图在本篇中所建构的这个理想城邦的
所在地。
村官员负责,由他们决定每个区需要什么样的劳力,需要多少人手,这些农夫可以很舒服地居住在郊区,并得到最大的好处。以同样的方式,属于京城的工匠由城防官们组成的委员会监管。市场上的产品细节当然取决于市场专员。这些官员在勇敢地护卫了位于市场区的神庙,使之不受任何暴力侵犯以后,他们第二位的职责就是管理交通。他们将详细地记录人们体面的或不体面的行为,在需要的时候处理各种冲突。他们首先要注意那些法律
规定要出售给外国人的生活必需品是否有货可供。这些产品由公民们指定一些外邦人或奴隶生产,法律要求在开市的第一个月就有足够的供应,每个月提供谷物的十二分之一,一名外国人要能在开市后买到够吃一个月的粮食以及其他必需品。到了第十个月,
买卖双方要能分别提供和购买充足的饮料,够整个月饮用。在第二十个月,会有第三次集市进行畜产品买卖,要有充足的货物满足买卖双方的需要,农夫生产的其他用于出售的产品也在这时候出售,外国人只能通过购买来获得这些东西,例如皮革、纺织品、毡制品,等等。这些商品,例如小麦粉、大麦粉,或者其他任何粮食,只
零售给外国人、工匠及其仆人,尽管这种所谓的零售业可以推动酒类和谷物的买卖,但绝对不能以这种方式出售给公民或他们的奴隶。屠夫也可以在市场上把肉卖给外国人、工匠及其仆人。至于木柴,只要外国人愿意,他每天都可以向所在区的生产者大批购买,也可以将其零星转售给其他外国人。
至于各种人需要的其他一些物品,都可以放到一个总的市场上来买卖,每种商品集中在一个恰当的地方,方便运输,由市场官员和城防官员对其作适当的隔拦。这种贸易完全是真正的钱货交易,以钱购货和售货换钱,买卖双方都要有等价交换的凭据。一方以赊欠的方式购货,无论他购买时有无讨价还价,不算犯法。如果卖方的商品质量或数量有问题,其程度超过了法律的规定,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要遭到禁止,这样的事情还要马上在执法官的法庭上记录下来,或者取消买方的债务。同样的法规也将适用于外国人的货物。
外国人愿意的话可以成为这个国家的居民,只要他们能满足某些特殊的条件。这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对那些愿意并能够与我们一道生活的外国人,我们要为他们提供一个家,但他必须要有一门技艺。他的居住期从他登记那天算起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年。作为一名外国人他不必交纳所得税,他从事的生意也不必交税,只要他品行端正。居住期一满,他就应当带上他的财产离开。他在居留期间若是为这个国家提供了某些重要的服务而变得非常出名,那么他可以提出继续居留的申请,并要能说服议事会和公民大会,如果他运气好,甚至可以得到终生居留的许可。这种外国人的子女若是已经有了一门手艺并已达到十五岁也可以居留,但他们的居住期要从他们十五岁开始算起。他们的居住期若是满了二十年还想继续居留,那么他们也一定要按照我们讲过的条件取得许可。一名外国人离开这个国家时,执政官那里原先的登记要取消。
第九卷
雅典人我们下一步当然要以一种法律概要的形式,提到从我们至今为止研究过的所有这些活动中产生出来的法律程序。我们确实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对必须采取的法律行动作了解释,例如,在处理农庄事务以及与此相关的贸易问题,但我们还没有把法律程序问题作为主题提出来。因此,处理这方面的细节,说明犯下一种过失必须接受什么样的惩罚,要在什么样的法庭接受惩罚,就是我们下面要考虑的主题。
克利尼亚这样做没错
雅典人当然了,从一个角度讲,制定这样的法规是我们的耻辱,因为我们心中想的是这样一个社会,我们希望这个社会拥有各种优点,能够很好地实践美德。呃,假定在这个社会中出生的人会
被其他城邦更大的腐败所玷污,因此我们需要设置并执行这种威胁性的法规,对他们进行警告,并惩罚那些有可能在我们中间出现的坏人,那么我说了,这种可能性仅仅是一种想像,在我们的社会里出现这种人是我们的耻辱。然而,我们并非处于较早的立法者的位置,他们的法典是在英雄时代制定的。假定流行的故事是可信的,他们是诸神之子,他们的法律是为那些同样以天神为祖先的人制定的,然而我们只是普通的凡人,我们制定法律只是为了纠正
凡人的过失。所以我们可以对我们某些公民的天生愚拙表示遗憾,他们好像生来就长着某种“坚硬的外壳”,不愿接受软化的方式,这样的性格会抵抗我们法律所起的软化作用,法律对他们来说就像烈火碰上坚硬的豆子。由于他们具有这种粗野的性格,所以我要开始制定有关盗窃神庙罪的法律,因为他们有可能犯下这种滔天大罪。这当然不是我们所希望的,也很难想像任何受过良好教养的人会做这种事,但是想做这种事的奴隶或外国人及其奴仆并不少。尽管这种情况与我们普遍的人性弱点有关,但为了他们的利益,我首先要对我所制定的反盗窃神庙的法律作一些解释,还有惩治其他铤而走险者的亡命之徒的法律。但在此之前,我还必须按照我们已经接受了的原则,对整个这一类法律作一个最简单的开场白。
对那些在某种不幸的情欲之声的驱使下日夜不安,进而在夜晚醒来,想要去抢劫神庙的人,我们可以对他做出下列合理的劝告。我们要对他说:你这可怜的家伙,现在邪恶地催促你去抢劫神庙的动力既非来自人,又非来自神,而是来自你的内心,你很久以前犯下的罪恶在你心中滋生出来的迷恋久久不能得到根除,因此
要走完它的命定过程。你必须高度警惕,使自己不受其害。那么你该怎么办呢,我现在就来告诉你。当这样的念头在向你进攻时,你要赶紧去参加能够阻挡厄运的祭仪,要赶紧去那能够把你从迷惑中解救出来的诸神的祭坛,要赶紧去与那些有美德名声的人为伴。你要聆听他们的教诲,尽力在心中加以重温,并在各种行为中表现出对善与真理的敬畏。你要逃离邪恶,决不要再回头。如果这样的行为可以把你从疾病中解救出来,那么万事大吉;如果这样的行为还不能使你得到拯救,那么你要想一种比较好的死法,趁早结束你的生命。
以这样的口吻,我们的这段开场白表明了我们的目的是消除这些在一个社会中尚未发生的、该诅咒的行为。那些听从我们话语的人,真正的法律用不着对他们说任何话,而那些不愿聆听法律
之声的人必须听从我们以正确的语调表达的开场白。如果奴隶或外国人在盗窃圣物时被抓住,那么要在他们的双手和前额打上印记,要处以鞭笞,打多少下由法庭来判决,要剥去他们的衣服,赤身裸体地扔到国境以外去。受到这样的惩罚,他也许能变得好些。因为法律的审判是真正的审判,它的目的绝不是伤害人。它产生的效果无非是下面两种之一:一是使他变成较好的人;二是即使不能变好,他也不会变得更坏。如果发现有公民犯了这种反抗诸神、父母或社会的可怕的重罪,那么考虑到他从小接受的教育和抚养,考虑到他的可耻堕落的程度之深,法官要把他的案子当作亡命之徒的案子来处理。如果判他死刑,那么这对他来说是最轻的处罚,因为这样一来他可以起到一个示范作用,使其他人不会学他的坏样。他的尸体要埋到国境之外,并且没有人给他送葬。但他的孩子和家庭如果弃绝这位父亲的道路,勇敢地弃恶从善,那么他们仍旧能够得到荣誉和好名声,就像其他行为端正的人一样。在一个财产必须世代承袭和累积的社会里,剥夺这种人的财产是不恰当的。当一个罪犯被判处罚款时,如果有祖传的遗产,那么他可以恰
当地交纳,不管交纳罚款后还能剩余多少财产,但他不可能比所有遗产交得更多。执法官应当根据登记的情况,按特定程序向法庭报告他们的财产,不能隐瞒任何财产。如果一个人被判处的罚款比他的财产还要多,再加上没有朋友可以代他支付,或愿意免除他的债务,那么对他的惩罚将采取长期监禁、戴颈手枷①、降低公民等级这样一些惩罚形式。
无论何种冒犯都是违法的,哪怕逃到外国去。我们的惩罚将是死刑、监禁、鞭笞、不体面姿势的罚坐或罚站、捆绑在圣地前面示众和罚款,罚款这种方式仅仅用于我们已经说过的那些案子,是对某些人的恰当处罚。涉及生死的大案应当由执法官们会同法庭一起审判,这些执法官由于上一年担任执政官的功绩而被选为执法
官。按照程序对罪犯提起诉讼,发出传票,以及完成其他一些类似的细节,是资历较浅的执法官的事。我们作为立法者必须规定投票方式。投票应当公开进行,在举行投票之前,法官们要按照他们的资历依次出场就座,面对检察官和被告,有闲暇的所有公民都将出席并聆听整个审判过程。
检察官将陈述案情,被告要对指控做出回应,每人只有一次讲话机会。陈述完毕后,资格最老的法官将第一个说明他对案子的看法,详细而又充分地讨论检察官与被告的陈述。他说完以后,其他法官按次序发言,指出双方发言中忽略的地方或错误的地方,如果有法官认为自己没有什么可补充的,那就让下一名法官发言。与案子相关的所有发言都要记录下来,所有法官都将在记录上盖印,然后送往赫斯提的祭坛。第二天,法官们将在同一地方聚会继续讨论案子,并再次在相关记录上盖印。当同样的事做完第三遍
①古代用以将罪犯示众的刑具。
以后,面对确凿的证据和证人,法官们将投下庄严的一票,并在祭坛边发誓这是凭自己的能力所能做出的最佳审判,由此结束一桩案子的审判工作。
宗教案的审判就说到这里,我们现在转向叛国案。无论谁试
图把法律和国家置于党派控制之下,使之服从个人的支配,并进一步为了实现这些目的而用革命的暴力挑起剧烈的内战,那么这种人一定要被当作整个国家不共戴天的敌人。担任高级职位的公民,即使他本人没有参与这样的叛乱,但若忽视为他的国家向这种叛乱者复仇,无论他有没有发现叛乱者,或是确实发现了叛乱者,但由于怯懦而没有采取坚决的措施,那么其他公民一定会把这种人看做罪人,只是比叛乱者的罪略轻一些罢了。任何高尚的人,无论其地位多么卑微,都必须向执政官告发叛乱,把叛乱者送上法庭,指控他们造反和使用不合法的暴力。审判这类案子的法官与审判宗教案的法官相同,审判程序也相同,判处死刑要由法官投票决定。但是有一点必须说明,在任何案件中,父亲的耻辱或判刑不得株连子女,除非父亲、祖父、曾祖父全都涉案。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会把他们全部递解出境,送他们回老家,让他们带上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他们继承来的遗产则除外。然后根据抽签选出十个公民家庭,这些家庭要有一个超过十岁的儿子,再由这些家庭的父亲或祖父提名,最后选出一名青年做候选人,送往德尔斐。这名青年在
得到这位神的欢心以后将有权继承那个犯罪家庭的房子。让我们
祈祷吧,他会有着更加光明的前景!克利尼亚这真是一项令人钦佩的建议。雅典人我们还要用一条法律来规定这些法官还要审判第三
类案件,这就是与敌人进行贸易的案子。我们建议的法律会以同样的方式保留他们子女的居住权,或者把祖孙三代全部驱逐出境。这种处罚同时适用于三种人:交通敌国的罪犯、盗窃神庙的罪犯、用暴力推翻国家法律的罪犯。还有,关于盗窃也要有一条法律,无论案情大小,规定一种适用于所有盗窃案的惩罚。首先,如果盗窃行为得到确证,罪犯必须处以两倍于涉案金额的罚款,只要他在祖产之外还有足够的财产支付罚款。如果没有,那么他将被监禁,直
到全部罚款付清,或被成功的原告赦免为止。被确证盗窃公物的罪犯要被长期剥夺从国家获得荣誉的权力,或者缴纳两倍于涉案金额的罚款。
克利尼亚先生,请你回答我的问题。盗窃的东西有多有少,被盗物品的价值有大有小,有些盗自圣地,有些盗自其他地方,盗窃犯的处境也各有不同,我们怎么能够制定一条没有什么差别的法规来处理所有的盗窃案呢?雅典人你观察得很准确,克利尼亚。你的冲击使我清醒,但
我担心醒来以后会不知所向。你的话使我想起自己前不久说过的话,如果我不假思索地说话,那么我们的立法事务就决不可能完全按照正确路线前进。你会问,我这样说是什么意思?如果我们像一名奴隶医生对待奴隶病人一样对待现有的各种立法,那么就会
有愉快的微笑了。你可以肯定他是一名有实际治疗经验的人,尽管他对医学理论一无所知,但却可以像一名身为自由民的医生那样对身为自由民的病人谈话。他讲起话来就像一名哲学家,兴高采烈,眉飞色舞,追溯疾病的根源,回顾人类医学的整个历史。他的话就像我们现在大部分被称作医生的人那样,滔滔不绝地从嘴里说出来。这其实不是在治疗那个傻瓜病人,而是在教育他,就好
像他的目的是要造就一名医生,而非恢复病人的健康,难道不是
吗?克利尼亚那么他讲得到底对不对呢?雅典人如果他认为可以用我们当前所采用的方式对待法
律,亦即目的在于教育同胞而非为他们制定法律,那么他讲得也许
对。这个看法和我们当前的论题也有关系,是吗?克利尼亚也许是的。雅典人我们当前所处的位置是多么幸运啊!克利尼亚为什么说是幸运的?雅典人因为我们并非有制定法律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
可以对政治理论的各个要点进行自由的思考,去发现怎样才能取得最佳效果,或者不可缺少的最低限度的法律是什么。举例来说,在当前的讨论中,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追问最理想的立法是什么,或者最低限度的不可缺少的法律是什么。所以,我们必须做出选择。
克利尼亚先生,你提出了两种选择,而我们应当站在一名政治家的立场上马上制定法律,就好像有某种紧迫的需要在推动他,拖到明天可能就太迟了。如果幸运的话,我们所做的工作就像一名石匠或其他匠人刚刚开始的工作。对于摆在我们面前的大量材料,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把那些适用于我们建筑的材料挑出来,这种选择可以在闲暇时进行。所以我们可以设想自己正在建造一幢大厦,不是出于某种压力,而是在利用我们的闲暇时间摆弄我们的材料,以便在开始建造时把它们用上。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正确地认为我们的法律是真正制定的法律的一部分,是真正立法的部分材料。
雅典人不管怎么说,克利尼亚,我们的立法纲要会更加科
学。因为,这里有一个要点,我希望能够与立法者联系起来考察。克利尼亚什么要点?雅典人我们可以说,在我们的社会里存在着大量的由各式
各样的作者写出来的文献,而立法者的文献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克利尼亚没错。雅典人那么好
我们认真地注意过其他作家的作品诗人和其他一些作者在他们的作品中用散文或韵文留下了他们对生活行为的建议,但是立法家却没有,不是吗?这些建议难道不应该最先引起我们的注意吗?
克利尼亚完全应该。
雅典人我们可以假定在众多作者中只有立法者才能就荣誉、善、正确向我们提出建议,告诉我们它们是什么,为什么必须养成这些品质才能拥有幸福的生活,是吗?
克利尼亚立法者当然必须告诉我们。
雅典人如果荷马、堤泰乌斯或其他诗人在他们的诗歌中对生活行为做出了一些坏的规定是一件丢脸的事,那么莱喀古斯、梭伦或其他任何立法家制定了坏的法规就不那么丢脸吗?当我们打开一本某个社会的法律书时,它应当是正确的、合理的,要证明自己是所有文献中最优秀的;而其他人的作品应当与它相一致,如果表现出不一致,就会引起我们的轻蔑。我们应当如何设定一部成文法在社会中的正确地位?它的法规应当消除那种聪明的和充满亲情的父母般的特征,还是应当带上专制暴君的面貌
发布一道严峻的命令,贴在城墙上,坚决执行?这就立刻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应当尝试着以这种方式道出我们的法律思想吗,或者为了获得立法的成功,竭尽全力朝着这个方向前进?如果在这条道路上有危险,我们要去冒险吗?但这样做也许万事大吉,如果情况许可的话!
克利尼亚你确实说得好。我们必须照你说的去做。
雅典人那么我们首先应当继续已经开始了的考察。我们必须密切关注有关盗窃圣物和一般的盗窃的法律,还要关注有关伤害罪的法律。我们一定不要因为看到在我们尚未完成的立法过程中有些事情得到处理,有些事情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就表示泄气。在变成立法者的道路上,我们仍旧在前进,但我们还没有达到目的地,时候一到,我们也许就能到达终点。现在,如果你同意,我们将
讨论我在建议中已经指出过的那些要点。克利尼亚我完全同意。雅典人这里有一个问题我们必须在努力澄清所有关于善与
公正的看法以后再来讨论。在我们中间,我们可以找到多大程度
的一致和分歧 你知道,我们这些人至少要能够拥有比普通人
更大的抱负 还有,在整个人类中间,我们又能发现多大程度的
一致和分歧?
克利尼亚你认为我们中间有什么分歧?
雅典人让我试着解释一下。当我们思考一般的公正,或思考公正的人、公正的行为时,我们一般都会认为它们是一样的,都是美好的。然而,人们也应当坚持这样一个看法,公正之人即使相貌丑陋,他们杰出的公正性格也仍旧是美好的,他的言语也绝不会出格。
克利尼亚当然了,确实不会。
雅典人无疑如此。但我想要提请你的注意,即使所有被称作公正的东西都是美好的,这里讲的“所有”必定包括“他人对我们的所作所为 ”,这一方的行为决不亚于“我们自己的所作所为 ”。
克利尼亚那又怎样?雅典人我们所做的公正的事情,正如它分有公正一样,同样
也分有美好。
克利尼亚当然了。
雅典人那么好,如果我们的语言仍旧要保持前后一致,那么我们必定也要承认,只要分有公正,他人对我们的所作所为也是美好的。
克利尼亚完全正确。
雅典人但若我们承认,我们所遭遇的某些事情尽管是公正
的,但却是不恰当的,因此公正和美好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那么我们将会宣布公正的事情是丢脸的。克利尼亚你这样说是什么意思?雅典人很简单。我们刚才制定的法律看起来就像是与我们当前的理论直接对立的一篇宣言书。克利尼亚对立在什么地方?雅典人呃,你知道,我们刚才制定了一条优秀的法律来惩治
盗窃神庙的罪犯和挑起战争的人,把他们处死。我们还制定了一套严厉的惩罚措施,并且要执行这些法规,而这些处罚立刻就成为既是最公正的又是最丢脸的。如此看来,我们似乎先肯定了公正和美好之间是绝对等同的,然后又持有一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克利尼亚这样做看起来是危险的。雅典人这就是“美好”和“公正”这些流行术语给人们带来不
一致和令他们感到困惑的地方。克利尼亚好像是这样的,先生。雅典人那么好吧,克利尼亚,让我们再回过头来。在什么范
围内,谈论这些事情可以保持用语的前后一致呢?
“我们”
克利尼亚一致?与什么一致?
雅典人我想我已经指出过了,或者说如果我没有,那么你可
以认为我现在的意思是..克利尼亚是什么?雅典人坏人总是坏人,坏人的行为总是与他们自己的意愿
相违背。根据这个前提,不可避免地会得出进一步的推论。克利尼亚什么推论?雅典人呃,你会承认作恶者是一个坏人,而坏人做的事都是
违背自己心愿的。如果有人说有这么一个自愿者在做不自愿的事,那纯粹是胡说八道。因此,声称无意中做了一件错事的人一定会把这个行为说成是违背自己心愿的,尤其是我,当前必须接受这种立场。我实际上承认,那些做了错事的人总是在违背他们自己的心愿。由于爱好争论,或在争论的欲望引导下,有些人说存在着某些无意的作恶者,也存在着许多有意的作恶者,而在我看来,我会接受第一种说法,拒绝第二种说法。现在我来问你,我应该如何与自己的声明相一致呢?假定你们,克利尼亚和麦吉卢,向我提出问题:先生,如果情况如你所说,那么你会建议我们如何为我们的玛格奈昔亚国制定法典呢?我们要不要制定一部法典?我会回答说:你们必须制定一部法典。那么这部法典要区分故意的犯罪与不故意的犯罪吗?有意的过失或罪行要受到较重的惩罚,而无意的过失或罪行所受的惩罚较轻,这样做对吗?如果说根本就没有故意犯罪这种事,那么我们要对所有罪行一视同仁吗?
克利尼亚先生,你说得确实很对。我们该怎么说呢?
雅典人问得好。我们首先要做一件事。
克利尼亚什么事?
雅典人我们要提醒自己,我们刚才对引起困惑和矛盾的有关公正的看法是怎么说的。记住了这一点,我们才可以继续提出进一步的问题。我们从来没能摆脱在这个问题上的困惑,从来没有获得过一条清楚的界线来划分故意和无意这两种类型的过错,而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在任何社会中存在过的每一位立法家都承认的,一切法律也都认为二者有区别。但我们刚才像发布神谕一样武断地宣布这件事已经了结了,不是吗?因此可以说,我们是在用同一条法规处理不同的过错,没有丝毫公正可言,对吗?这样做确实不公正。在立法前,我们必须说明这些案件之间是有区别的、不同的,而不是像我们设想的那样是相同的,这样我们才能针对两种性质的过失制定相应的处罚,遵循我们的推论,每个人或多或少都能判断这些处罚的适当程度。
克利尼亚先生,我们愿意作你的听众。我们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否定一切错误的行为都是无意的这个命题,要么就在我们肯定这个命题之前,通过一些辨析,使这个命题完善起来。
雅典人你的两种选择之一,亦即否定这个命题,我必须加以坚决的拒绝。我坚信它是真理,予以否定是不合法的,不虔诚的。但若两种情况的差别不在于有意和无意,它们的区别又在哪里呢?我们当然要去寻找其他的区别原则。
克利尼亚没错,先生,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只能这样做。雅典人呃,我们可以试试看。请你们这样想,公民经常会破坏相互之间的各种联系或关系,这种破坏经常是有意的,也经常是无意的。克利尼亚没错。雅典人我们不应当把所有这些引起破坏的情况当作“过错 ”,并由此推论,在这样的行为中犯下的“过错 ”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有意的,一种是无意的,而无意的破坏作为破坏的一种形式,与有意的破坏一样普遍和严重。你现在必须考虑我下面说的话是否包含着一定的真理,或者说是完全错误的。克利尼亚和麦吉卢,我坚持的看法并不是认为,当一个人并不想伤害别人,但却在无意中对别人造成了伤害的时候,他虽然犯了过错,但却是一种无意的伤害,因此我建议从法律上把这种行为当作无意的过错,无论这种引起伤害的行为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我根本不把它当作“过错”。还有,如果人们接受我的看法,那么那些福利的创造者要是没能公
正地分配福利,他就会经常被说成是犯了“过错 ”。我的朋友,总的说来,当一个人给了别人某些东西,如果不作进一步的界定,我们就无法称之为公正的行为,当一个人从别人那里拿了某些东西,如果不作进一步的界定,我们同样无法视之为过错。立法者必须向他自己提出的一个问题是,有益的或有害的行为的行动者是否以一种公正的精神和公正的方式在行事。因此他必须记住两点,“过错”已经犯下,已经造成。
“伤害”他必须用他的法律尽力使破坏的得以恢复,使迷失的得以重现,使毁坏的得以重建,用健全的东西取代残缺的或受伤的东西。他的目的必须是通过立法使各种形式伤害的行动者和受害者达到心灵上的和解,通过一种补偿使他们之间的对立转变成友好。
克利尼亚到现在为止,你的话还是挺令人敬佩的。雅典人至于错误的伤害或错误的获益所谓错误的获益即通过一种错误的行为使他人获益
我们知道,这样的事情是灵魂的悲哀,只要灵魂还有救,我们就要加以治疗。我认为,我们对过错的治疗必须遵循这样的路线。
克利尼亚什么路线?
雅典人法律将遵循这条路线对过失者进行教育和约束,无论过错大小,使他不再冒险重复这种错误行为,或者少犯过错,此外,他必须对伤害做出弥补。因此,我们要通过我们的行为和言辞使人快乐或痛苦,给人荣誉或耻辱,使人达到痛恨不平等、热爱公正,甚至默认公正的境界。总而言之,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我们这样做了,也只有这样做,我们的法律才是一种有效的、完善的法律。但若我们的立法者发现某人的疾病是用这样的治疗方法无法治愈的,那么立法者或者法律该如何审判这种人呢?我认为他会这样审判:让这样的罪犯继续活着对罪犯本人来说并不是一种恩惠,但若处死他则会给他的邻居带来双倍的幸福。他的邻居会从中吸取教训,而整个社会也少了一个恶人。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立法者必须为这些穷凶极恶的无赖制定死刑,而且也只对他们使用死刑。
克利尼亚你说的都很好,非常有理。但有一个要点若能进一步清楚地得到解释,我们会感激不尽。在这些事例中,过失与伤
害之间的差别为什么会和有意与无意之间的差别纠缠在一起?雅典人呃,我必须尽力按你的要求作解释。我敢肯定,当你们在一起讨论灵魂的时候,发言者和听众都有一个相同的假定,认为灵魂有一种天然的性格,或者,要是你喜欢的话,认为灵魂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欲望,这是一种经常固执地用暴力不断引起毁灭的竞争性的或斗争性的成分。克利尼亚是的,当然了。雅典人你们必须进一步观察我们在欲望和快乐之间所作的区分。我们说,快乐的王国建立在一个包含着对立成分的基础上,实现快乐通常要通过诱惑与狡诈相结合的方法。克利尼亚确实如此。雅典人如果我们把 “无知”当作错误行为的第三个源泉,那么肯定没错。尽管你们会注意到立法者会很好地把它分成两类,纯粹的无知和单纯,认为它是一种可以得到宽恕的过失的原因,然而人的愚蠢情况更加复杂,它意味着愚蠢者不仅只受无知之苦,而且也受他本人的智慧的欺骗,设定他自己知道所有他其实并不知道的事情。当这样的无知伴随着出众的能力或权力,立法者会视
之为一种滔天大罪的源泉;但若这种无知伴随着无能,是由于行为者的幼稚或老年痴呆而犯下的过错,那么立法者会把它当作一种过失来处理,他会制定法规来处罚这种人,但相关条款是最温和的,在整部法典中也是最宽容的。
克利尼亚没有比这更聪明、更合理的了。雅典人我们全都说,有的人是他自己的快乐或欲望的主人,
有的人是他自己的快乐或欲望的奴隶,这种说法确实道出了真相。克利尼亚确实如此。雅典人但我们从来没有听人这样说过,某些人是他自己的
无知的主人,有些人是他自己的无知的奴隶。
克利尼亚肯定没有。
雅典人然而我们说过三者
全都频繁地朝着一个方向推动着人前进,而此时他自己的意愿却在敦促他朝着相反的方向前进。
克利尼亚是的,我们说过不知多少次了。
雅典人现在,我终于可以准确地解释我说的正确与错误是什么意思了,而不会再纠缠不清了。所谓“错误 ”,我用这个名词指称受欲望、恐惧、快乐或痛苦、妒忌或愚蠢主宰的灵魂,无论有无造成毁灭的结果。然而,在任何信奉至善的地方无论社会或个人都可以依赖的至善如果这种信念在灵魂中占上风,支配着一个人的行为,即使有不幸的后果产生,但人们的一切作为均依据和服从这样的原则,那么我们必须把这些行为称作正确的,认定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人生的最高的善,由此引起的伤害则通常被称作非自愿的过错。我们当前的讨论不是语词之争,而是首先想要更加准确地把握我们已经指出过的三类错误。你记得,我们认为这三类错误中的某一类蕴涵着一个被我们称作欲望和恐惧的主要源泉。
克利尼亚是这样的。
雅典人第二类错误的根源在于快乐和愚蠢,第三类错误是很不同的,其根源在于对善缺乏健全的预见和信念。最后一类错误本身又可再分为三类,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看到,错误的种类一共有五种,我们现在针对这五种错误制定法律,而相关的法律共有两大类。
克利尼亚哪两大类?
雅典人一类针对所有公开使用暴力的行为;另一类针对那
①指上面提到的快乐、欲望、无知。
些隐蔽的、狡诈的争斗。也还有一些情况既包含公开的暴力又包含隐秘的争斗,当然了,如果法律有其恰当效力的话,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最严厉的。克利尼亚是的,肯定是这样。雅典人现在,我们可以回到刚才开始说离题话的地方,继续
我们的立法。如果我没弄错的话,我们已经针对那些社会公敌制定了有关盗窃和里通外国罪的法律,也还制定了惩处用篡改法律的手段颠覆已有体制的法律。可以想像,某些人由于精神错乱,乃至于完全疯狂,或者由于疾病引起行为失调,或者由于年迈或年
幼,会有诸如此类的行为。如果在选举组织起来的法庭受审时,他们的辩护人能够做出令法官满意的解释,那么对受到指控的被告会有这样的处罚,在任何情况下他都要对受到伤害的一方做出完全的赔偿,而其他处罚则可赦免,除非他的行为已经夺走了他人的生命,或者说他已经杀了人。在这种情况下,他要被迫迁移到别国去居住,流放一整年;如果流放期未满他就回来了,或者说他踏上了祖国的任何土地,那么执法官会把他关起来,监禁两年。
我们已经进入了杀人这个主题,现在可以试着提出一条完整的处理各种形式杀人罪的法规。首先要处理的是无意的暴力行为。如果一个人无意中引起他的朋友的死亡,在竞赛中或在公共体育活动中,无论是当场死亡还是受伤以后过一段时间才死,或者是在战争中和军事训练中,无论是不带武器的还是戴盔甲的格斗,
杀人者都要在来自德尔斐的法律的指引下完成涤罪仪式,才能被视为无罪。在所有关于行医的案子中,如果病人被医生无意中治死了,法律将认为医生无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在无意中使他人致死,无论他是空手的还是拿着武器或飞镖,是在吃饭时还是在喝酒时,是由于太热或是由于太冷,或是由于窒息,只用了他自己的
体力或者还用了他人的体力,在所有这些案子中,上述行为都将被视为他个人的行为,杀人者要支付下述罚款。
如果被杀的是奴隶,那么杀人者应当视之为就像自己损失了一名奴隶,所以要赔偿死者主人的损失,或者假定杀人者要加倍赔偿损失这名奴隶值多少钱要由法庭来估价也要参加涤罪仪式,而且比那些在体育运动中造成死亡者的涤罪仪式更加麻烦、更加繁琐,由神谕指定的宗教法解释者是具体说明这些法规的权威。如果被杀的是杀人者自己的奴隶,那么他要履行法律规定的涤罪仪式来消除罪孽。如果有人在无意中杀死一名自由人,那么与杀死奴隶一样,杀人者也要履行涤罪仪式来消除罪孽,以便让他吸取教训,不再藐视那个古老原始的神话。神话说,尊贵的自由民被杀人者用暴力杀死之后,他的灵魂马上就会燃起复仇的怒火,而杀人者对自己的血腥命运在心中充满恐怖和畏惧,他会看到自己非常熟悉的死者身影在跟踪自己,会被吓得手足无措,乃至精神错乱。这是因为死者的灵魂牢记凶手,想尽一切办法使凶手心烦意乱,乃至疯狂。因此,杀人凶手在杀人后的一年里要回避杀人的地点,要把他驱逐出境,不能让他在祖国的土地上留下足迹;如果死者是个外国人,那么凶手在相同的时间内也不得进入死者的国家。如果凶手自觉自愿地遵守这条法律,那么死者的亲属要记下他对法律的服从,要宽恕他的行为,除了与他保持和平外不能再对他做别的事。但若凶手不遵守这条法律,双手沾满血迹地冒险进入圣地献祭,或者拒绝在规定的时间里离境,那么死者的亲属可以对他的杀人罪行提起控诉,如果证据确凿,那么所有的惩罚都将加倍。如果死者的亲属没有提起诉讼,尽管他的门口就流着鲜血,就好像死者在提出偿还血债的要求,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凶手提起诉讼,法律将判他流放五年,把他驱逐出境。如果杀人者是一名外国人,而死者是一名居住在这个国家的侨民,那么只要有人愿意,也可以按照同一法律对他提出控诉;如果被告是一位定居的侨民,那么他要被流放一年。如果被告完全是个外国人,无论被杀者是外国人、侨民,还是本国公民,他都要在履行涤罪仪式以后,被驱逐出这些法律所适用的土地。如果他违反法律再次返回这块土地,执法官将要处死他,并把他拥有的财物判给受害者的近亲。如果他的回
归并非出于自愿,比如遇上海难而漂流到我们的海岸边,那么他可以在海边逗留,等着有船来把他带走;如果他被“不可抗拒的力量”劫持,从陆上被带回来,那么第一位抓住他的官员可以释放他,让他平安离境。
如果某人自己动手杀了一名自由人,而他的行为是欲望推动的结果,那么首先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者一时
冲动打了人,或突如其来地做出别的举动,但事先没有想要杀人的目的,而杀了人后随即产生悔恨与自责。另一种情况也是欲望推动的结果,由于受到语言或污辱性的手势的攻击,他想要报复,最后把骚扰者给杀了,并且不感到后悔。我想,我们不能把这些行为当作两种不同杀人的形式,但可以公正地说二者的动因都是欲望,
两种行为都是部分自愿,部分不自愿。这两种情况与其他自愿或不自愿的杀人都有一些相同之处。控制自己的欲望,不马上进行报复,而是后来才抱着既定目标做出报复,这样做与那些蓄意谋杀相同。不能控制自己的愤怒,马上爆发出来,但没有预谋,这就好像不是蓄意杀人;我们甚至不能说他的行为完全是无意的,尽管看
上去有点像无意。因此,很难决定法律应当把这些欲望推动下的杀人当作蓄意杀人还是无意杀人。然而,我们最完善的办法是按各种杀人的相似性归类,以有没有预谋为界,对那些有预谋的、穷凶极恶的杀人犯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对那些没有预谋的、因一时冲
动而杀人的罪犯的处罚则比较温和。重罪判重刑,轻罪判轻刑,这
是一个通例。我们自己的法律当然会遵循这样的原则。
克利尼亚确实是的。
雅典人让我们回到我们的法典上来,继续立法。如果某人动手杀死一名自由人,但他的行为是在愤怒欲望的推动下做出的,没有预谋,那么对他的处罚在各方面都与处罚不在欲望推动下的杀人相同,要对他处以两年流放,使他学会约束自己的脾气。在欲望推动下杀人,并且有预谋,对这种罪行的处罚在其他方面与前者相同,但流放时间不是两年,而是三年,因为他的欲望更加可悲,所以对他的处罚时间更长。通过惩罚来矫正这些罪犯的规则就是这样,但要想精确地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是困难的,因为在这些案子中,法律认为比较危险的罪犯结果却是比较温顺的,而法律认为比较温顺的罪犯反而是比较危险的,后者的行为看起来确实比较野蛮,而前者的行为看起来比较人道。尽管我们作出的一般区分依然成立,但最后如何处理这些事情要由执法官来决定。
两种罪犯的刑期满后,执法官们要派他们中的十二人去边境处理这些到期的犯人。这十二人原来就主管流放事务和负责监视流放者,此时也就由他们来决定是否给予流放者恩惠,允许他们回国
这是官方法令最后必须要有的内容。如果犯有这两种罪行之一的某个犯人在期满回国后又勃然大怒,重犯以前的罪行,那么他将被永远放逐,再也不能回国;如果他再跑回来,那么他会被处死,就像被驱逐的外国人偷跑回来一样。在盛怒下杀死自己奴隶的主人要洗涤他的罪过,如果被杀的是别人的奴隶,那么他要向奴隶的主人加倍赔偿损失。任何种类的杀人犯如果蔑视法律,在尚未洗涤罪行之前就出现在市场和体育竞赛中,或者出现在其他公共集会中,因而玷污了这些地方,那么知情者可以举报,起诉作为涤罪仪式执行者的死者亲属和这名杀人犯,迫使他们交纳两倍以上的罚款,法律将用他们交纳的所有罚金奖励举报人。如果奴隶在愤怒中杀了他的主人,死者的亲属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杀人犯,不算有罪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决不能宽恕那个奴隶,
让他继续活命。如果自由人被其他人的奴隶所杀,这名奴隶的主人要把肇事的奴隶送交死者亲属,他们必须杀死这名奴隶,方式由他们自选。有一种情况确实不常见,但确实会发生,如果父母在盛怒下用鞭笞或其他方式杀死了儿子或女儿,那么他们的涤罪仪式与其他杀人案件相同,流放期则为整整三年。等杀人者归国后,杀人者的妻子或丈夫要离婚,他们之间的生育必须停止;家庭中一定不能再有这样一个成员,更不能崇敬他,因为他杀死了家中的儿子或兄弟。拒绝执行这条法令的人是不虔诚的,只要愿意,任何人都
可以起诉他。如果有人在盛怒中杀死了他的妻子,或者一名妇女对她的丈夫做了同样的事情,那么也要有同样的涤罪仪式,判处三年流放。罪犯回国后,永远不能再与他的子女一道崇拜神灵,或与他们同桌吃饭。如果父亲或子女蔑视这条法律,那么一旦被发现,任何人都可以指控他们犯了亵渎罪。如果兄弟姐妹在愤怒中发生了凶杀,他们的涤罪仪式和流放与前面对父母子女之间的凶杀的处罚相同无人可以再与他同桌共餐,共同崇拜诸神,因为他从这个家庭中剥夺了一个兄弟或子女
如果违反这条法令,那么违反者将受到前面说过的那条惩治不虔诚罪的法律的公正惩罚。但若某个本应约束自己欲望的人没有这样做,而是在愤怒中疯狂地杀害了生他养他的父母,如果死者在临终前自愿宽恕了这名罪人,那么只要他履行了与无意杀人罪相同的涤罪仪式以及其他处罚以后,他的罪行就洁净了。但若没有得到这样的宽恕,那么这样
的罪犯就要接受多条法律的处罚。对他的处罚是使用暴力、不虔诚、渎圣一类罪行中最重的,因为他的所作所为亵渎了父母灵魂的神庙,如果一个人可以死好几次,那么把这些杀父母的忤逆者判处无数次死刑是完全公正的。一个人的生命有时会受到来自父母的威胁,但没有法律会允许在这种独特的情况下杀人,即杀死生育他
的父母,哪怕是自卫也不行。法律给他的指令是必须忍受最坏的
待遇,而不是去杀死父母。那么法律给这种罪犯什么样的惩处才是合适的呢?我们认为,法律给这些在欲望推动下杀死父母的人规定的惩罚是死刑。兄弟之间争吵闹出了人命,或者在类似的情况下,如果动手杀人是为了自卫,而死者是挑衅者,那么杀人者无罪,死者就好比是手持武器的敌人;公民之间或外国人之间发生争执也照样处理。如果公民在自卫中杀了其他公民,那么杀人者无罪;如果奴隶在自卫中杀了其他奴隶,那么杀人者也无罪。但若奴隶在自卫中杀死了自由人,那么他犯了和杀父母一样的罪行。我们前面说过,父亲可以宽恕儿子杀害自己的罪行,而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种罪行的宽恕;如果受害者自愿宽恕杀人者的罪行,视之为无意的,那么法律将判处这些罪犯履行杀父母罪的涤罪仪式以及一年的流放。怎样合理处置激烈的、无意的、突发的凶杀,我们在上面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下面我们要处理的是蓄意杀人,这种行为的发生是有预谋的、精心策划的、极端邪恶的,是灵魂在快乐、愚蠢和妒忌的支配下发生的。
克利尼亚非常正确。
雅典人那就让我们再一次列举它们的根源。首要的一点是欲念主宰了灵魂,驱使灵魂寻求欲望的满足而变得凶狠残酷。我们在大多数人的期盼中可以看到这个特点非常持久和鲜明,财富的力量,再加上天然的偏见和有害的错误教育,在灵魂中培育出无限的渴望和占有欲。这种错误教育的根源在于相信了希腊人和非希腊人对财富的错误赞扬。他们把财富提升为诸善之首,而实际上它只占据第三的位置。这样一来,他们不仅在剥夺他们自己,而且在剥夺他们的子孙。富裕确实是一切社会最真实的善和荣耀,但财富是为身体服务的,就好像身体本身是为灵魂服务的一样。由于财富对实现这些善来说只是一种手段,因此它必定在身体之善和灵魂之善的后面占据第三的位置。从这个学说中我们应当明
白,人应当以幸福生活为目的,而不应以获得财富为目的,但以正确的方式获得财富并将财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则是允许的。明白了这一点,社会就不会希望看到用进一步的杀人来作为凶杀的抵偿,而当前,我们一开始就说过,这种对财富的贪婪是凶杀的一个主要根源,大多数故意杀人都是由于这个原因。第二个根源是与妒忌相伴的竞争精神,这对于妒忌者来说是最危险的,其次对他最优秀的同胞来说也是非常危险的。许多杀人案的第三个原因可
以在怯懦和罪感的恐怖中找到。一个人希望别人的行为都公开,而他自己现在或过去的行为都处于秘密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方法都失败了,那么只有用谋杀才能消除告密者。
所有这些内容都将在我们的开场白中加以处理。它们也道出了一个为许多人坚信的真理,而这个真理是从那些醉心于秘仪的
人那里学来的。他们说,对这些犯罪进行复仇是罪人进入坟墓以后的事,当罪人再一次返回我们这个世界,他一定会丝毫不差地受到上苍的处罚前世犯下的罪恶到今世来偿还
遭受同样的暴力,死在别人的拳打脚踢之下。对那些服从审判,对审判抱有恰当恐惧心的人来说,我们的开场白不需要变成正式的法令,而对那些不服从审判的人来说,我们就应当让它成为书面法。如果一个
人错误地、有预谋地杀死了同胞,那么首先要把他从各种合法集会中驱逐出去,禁止他玷污神庙、市场、港口,或其他任何公共场所,无论有没有给杀人凶犯出一个公共告示,法律本身已经代表整个国家发出了这个告示,任何时间都有效。
如果死者的父母两系在叔侄堂兄范围以内的近亲放弃了监督凶手的义务,或者宣布了驱逐凶手,那么首先,杀人罪孽带来的污染和上苍的愤怒会落在他自己头上,因为法律的驱逐也会带来凶
兆。其次,任何想为死者复仇的人都会起诉他。他们都会监视杀人者,要他按神谕的规定洗涤罪行并遵守其他规定,他们也会正式对他宣布放逐,然后开始强迫杀人犯执行法律的规定。这个过程还应伴有祈祷和向诸神献祭,诸神的功能之一就是使社会能在凶杀中保存下来,而立法者本人也可免去麻烦。接受这种献祭的诸神应当有哪些,这样的审判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才最适合宗教,这些问题要由执法官来决定。他们在规定审判方式前,要听从宗教法规专家、预言家和神谕的意见。这种案子的法庭组成与我们所说的审判盗窃神庙案的法庭相同。证据确凿的罪犯要处死,尸体也不能埋在他杀人的那个国家,如果这样做的话,又会增添不虔诚的罪过。如果杀人犯逃跑了,拒绝接受审判,对他的惩罚将一直延续下去。流放的罪犯若是踏上死者的国土,第一个碰到他的死者亲属或同胞可以杀死罪犯,这是法律允许的,或者把他捆绑起来,送交相关法庭的官员。被起诉的疑犯可以请求担保,担保人的资格由法官决定,三位主要的担保人要做出承诺,开庭时被告一定会到场接受审判。如果拒绝承诺或找不到这样的担保,法庭要逮捕疑犯,将他关在监狱里候审。
如果一个人不是真正动手杀人的凶犯,但却有预谋地用诡计使其他人死亡,而他自己带着一颗由于杀人而玷污了的灵魂继续居住在这个国家里,对这种人的审判与审判杀人罪相同,只是不需要考虑安全方面的问题,这种罪犯也能够在他的祖国找到葬身之处;而其他方面的处置则与真正的杀人凶手完全相同。凶杀案的双方都是外国人,或者一方是本国公民,一方是外国人,或者双方都是奴隶,或者是有预谋的杀人,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审判凶杀案的程序都是相同的,只有在安全方面的考虑不同;而在安全方面,控方在提出指控时也同时要求被告做出担保,这和我们已经说过的对杀人犯的担保完全一样。如果奴隶故意杀死自由人,无论他是真正动手杀人,还是用计谋杀人,行刑者都将把他带到死者的葬身之处,在可以看见死者坟墓的地方给予鞭笞,行刑者愿意打多少下
就打多少下,如果打完后杀人的奴隶仍旧还活着的话,那么就处死他。如果有人杀了一名并没有犯罪的奴隶,他的杀人动机只是由于担心那名奴隶会揭发自己的可耻丑行,或出于其他类似的动机,那么这个人要被当作杀人犯受审,就好像死者是公民一样。还会出现一些可怕的案子,甚至在立法中提到都会令人感到厌恶,但我们不可予以漠视,我指的是那些同胞之间的故意的、邪
恶的凶杀,不管是直接动手杀人,还是用诡计。这种情况在那些生活方式或训练体制腐败了的国家中最常发现。这种事情甚至在我们认为最不会发生的地方也会出现。呃,我们只能重复一下我们刚才讲过的那个学说,使听众能够做好准备,以便在面对这种最可
恶的凶杀时谨慎地做出自己的自由选择。这个故事或学说,你可以随意怎么叫它,是从古代祭司那里传下来的,它清楚地告诉我们有一种正义在监视着血亲仇杀,我们刚才讲过的内容无非就是要遵循这种公正的法律,它规定犯有这种罪行的人一定会受到同等的对待。如果有人杀害了他的父亲,那么终有一天他自己也会受到同样对待,在他的子女手中丧命;如果有人杀害了他的母亲,那么他在经历了死后的审判以后会在来世变成一名女子,会被他所生的子女杀死。如果这种罪孽已经渗入共同的血缘关系,那么没有其他办法可以涤清这种罪孽,只有用那颗罪恶的灵魂以命抵命、血债血偿,否则被玷污的痕迹是不会褪色的,只有这样的赎罪祭才能使整个世系的怒火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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