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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简史

_4 威尔斯(英)

丁聪画
96
DS0401096
“同道”
200401
丁聪画
自二○○三年五月下旬北京大学推出《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以来,围绕这次人事体制改革,讨论迅速从校内蔓延到校外,关心北京大学和中国教育的学者纷纷发表意见,探讨这份改革草案的利弊,分析制度的逻辑和背后的理念,并以此为契机考察中国教育与学术发展的许多关键问题。一所大学的人事体制改革,居然成为一个近年来少有的引发知识界激烈争辩的热点问题,这一点让许多人非常不解:难道北京大学此番大张旗鼓宣传的改革方案不是其他许多高校早已暗地里推行的措施吗?难道这种“改革”不是中国甚至世界高等教育的大势所趋吗?尤其令一些人困惑的是,难道许多人不都对中国大学存在的各种问题感到痛心疾首并盼望尽快改变这种情况吗?那么,为什么当北京大学试图通过加强竞争、淘汰冗员、引进人才、强化管理来根除各种弊端时,却有这么多的人出来“唱反调”呢?
改革草案设想的“新体制”提倡竞争,希望打破论资排辈,为更多优秀的年轻学者能崭露头角提供机会,但北大校内各系反对最激烈的,尤其是那些公开提出反对意见的,往往是各学科中颇有学术前途的青年学者。而且,一些非常严厉的批评是出自“新体制”大力保护的终身教授之手。这些终身教授没有因为“新体制”保障了他们个人的学术地位或经济利益,就简单地支持改革,却因为这样的体制有可能损害他们所从事的学术和教育事业而提出了反对意见。另一个让改革草案的支持者难以理解的事实是,虽然“新体制”引进人才的核心是“海外人才”,但无论是海外大学的华裔教授,还是正在留学的青年学子,北大的改革草案都远远没有赢得他们一呼百应的支持。相反,有许多海外学者撰文指出,“新体制”既不尊重中国学术和教育的传统,也缺乏对国外教育制度(尤其是美国高等教育制度)耐心细致的考察。这份改革草案表面上主张向所谓“教育先进国家”学习,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实际上模仿的却是一些没有学术传统的新兴大学的“速成”办学方针,几乎放弃了学术的自主发展,这样不但无助于解决旧的问题,反而可能恶化学术环境,给北京大学带来更多的弊端。所有这些事实都证明,对北大改革草案的观点的差异,并非仅仅因为个人与改革的利益关系,而更多地来自他们对学术与教育所持有的几乎完全不同的理念。
而改革草案的设计者乃至许多支持者则认为,北京大学的这次改革并不能解决中国高等教育的所有问题,甚至解决不了许多非常核心的问题,他们设计的改革草案只是希望能从人事体制入手,推动进一步的改革,逐渐解决中国大学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在他们看来,批评者经常强调的学术自由、学术自主、学术发展的规律、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机制、宽松的学术氛围,华人大学理念或本土情怀、中国学术传统以及其他一些大学理念,即使不是毫无意义的空话或不切实际的大话,也至少是文不对题的闲话,因为北大的这次改革就是一次以利益的重新分配为核心的人事体制改革,根本与这些理念的问题无关。
从这种对大学改革问题的理解中,我们倒不难发现北京大学改革草案中那些受到广泛批评的缺陷的根源。许多改革的设计者或支持者,之所以拒绝听取和理解批评意见,并非一个简单的“态度”问题,而是因为他们对教育和学术的“生产效率”的迷恋,往往妨碍他们思考教育活动的内在性质和学术成果的真正来源。这次大学改革讨论分歧的关键是对学术与教育的不同理解,而这种不同理解恰恰包含了深刻的理念问题。在有些人看来,大学改革可以无需考虑或者可以暂时牺牲的东西,对于另外一些人来说,恰恰是高等教育和学术发展的灵魂,是任何大学不可须臾相离的东西。因此,理解围绕北京大学的改革展开的这次讨论的关键,就是要思考大学改革背后的理念和作为这些理念载体的制度。
仔细阅读对北大人事体制改革草案提出的各种反对意见,我们会发现,在中国的大学改革过程中,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不是如何分配利益,激励更高的“学术”产出,而是如何培养促进中国学术自主发展的学术传统。一个国家真正优良的大学制度,必定是能为本国自主的学术成长提供有效支撑的制度,而围绕这样的学术传统形成的理念和价值就是这个国家的大学制度的内在灵魂。德国以柏林大学为代表的现代大学的创立,不仅贯彻了洪堡对大学独立和学术自由的强调,同样也体现了费希特、谢林和施莱尔马赫对德国学者与高等教育使命的思考。在德国大学树立的“大学自主”、“教与学的自由”、“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现代大学原则背后,是试图将传承文明与民族复兴结合起来的伟大理想,这也是曾任柏林大学校长的著名学者施莱尔马赫所谓“日耳曼意义的大学”的真正内涵。通过学习德国大学从而逐渐形成自己高等教育制度的美国也同样如此。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创立美国现代研究型大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培养美国自己的思想家和科学家。无论是深受欧洲影响的美国,还是当时尚在法国支配下的刚刚战败的普鲁士,这些国家的知识分子都清楚,只有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大学传统,才能使一个国家的大学免受各种外来的政治压力或经济利益的摆布,从而真正在探求知识、接续文化传统,培养国民性格等方面为一个国家奠立真正的精神基础。
大学改革的真正目标,就是塑造这样的学术传统,并建立能够传承和发展这一传统的制度架构。而只有以成熟自主的现代中国学术传统为基础的大学制度,才能包容和吸纳来自世界各国的学术营养,为中国学者创造真正“世界一流”的研究成果,甚至具有历史意义的学术创新提供前提条件。否则,中国的学术,就只能在所谓“与国际接轨”的旗号下,仰赖美国学术传统的滋养,为美国学术发展提供初级产品和消费市场,在教育、学术乃至思想上都成为亦步亦趋的“尾随者”。
从中国学术传统发展的角度,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为什么许多对北大乃至整个中国的学术教育事业存在的问题都有很深感触的学者却对这份改革草案如此失望。北大的所谓“新体制”既未能学习到所谓“西方先进国家”教育学术体制的真正经验,也没有充分考虑中国学术与教育的实际情况。而改革草案在“中”、“西”两方面的不足,都既体现在制度设计的各种弊端上,更表现为大学理念的薄弱与短浅。
也许有人会说,北京大学现有改革草案设计的制度,虽然有些“不中不西”,但这一特征却是中国大学改革在过渡阶段不可避免的现象,只有通过不断进行改革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不过,如果我们抱着尊重传统的态度,在仓促推行新的一轮大学改革之前,耐心地考察清末民初以来中国大学以及中国现代学术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北大的这次改革在精神上与这段历史的主流是背道而驰的。在北京大学的百年历史中,那些能够促进北大和整个中国学术发展的改革,从蔡元培到胡适,始终贯穿了一条主线,即在形式上建立学术自由的原则,尊重学术自主的逻辑,而在实质上通过会通中西思想的精髓建立现代中国思想自主发展的传统。蔡元培校长当年的许多措施,诸如改革北大法商二科,推行教授治校,倡导“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办学方针,都体现了蔡先生对主导现代大学的理念有深刻的认识,并力求在中国大学中找到践行这些理念的制度形式。此后,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先生的办学理念和实践,又进一步发扬了这一传统。中国大学的百年传统已经表明,没有真正学术自主理念支撑的大学改革,既无法光大自己的传统,更无力“拿来”别人的东西,根本不可能引导中国大学走上独立成长的道路,而只能日益依赖国外的学术和教育体制,靠不断从国外“输血”来维持生计,最终导致自身学术和教育的萎缩。
秉承学术自主原则来思考中国大学面临的任务,蔡元培校长和后来同样担任过北大校长的胡适先生都非常重视留学问题对于中国大学的特殊意义。蔡胡两位先生本人都参加过中国早期的留学运动,曾在堪称“世界一流”的欧美大学中读过书。而他们,作为最优秀的留学者,之所以能将“留学”所学用于推动中国教育与学术的发展,就在于他们知道为什么“留学”,也因此清楚“留学”本身的局限,他们对建立自主的中国学术传统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有更加切身的认识。在这些有识之士的眼中,凡教育和思想蓬勃发展的国家,其卓有成效的大学体制和学术制度并不能只靠严密的规章和刻板的条文,而是有其内在的动力。这种动力更多地来自能够将学术和教育的职业提升为“天职”的伦理或“精神”,在这种引导和推动学者献身“天职”的精神中,往往隐含了一种对该国成熟丰富的学术传统的认同。正是这些表面上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才能将这个国家人民的现实处境与其文化背后源远流长的观念传统联系起来,使其学术发展的活力具有深厚的底蕴,而不会变成一种无根的亢奋或是浮躁的虚假繁荣。读过蔡元培先生年谱、传记或是《胡适留学日记》的人,大概都会对蔡胡两位先生视为“人情天理”的家国之感留下深刻印象。正是这些在异国艰苦求学时仍然对中国思想文化传统的命运念念不忘的优秀留学生,反而能够设身处地把握德美诸国在教育和文化,乃至政治和经济上有所建树的根本原因:一个真正强大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没有自身学术传统,从而在精神上仰赖他人的寄生者。
因此,“留学”的真正目的,不是简单地进口一些本土缺乏的知识和方法、问题或“主义”,而是如何借助“西学”(的思想挑战)来重建现代中国的学术传统,并以这样的学术传统为主体来吸收西学,革新中学。蔡元培先生在北京大学融会新学旧派的做法,胡适倡导通过“留学”来结束“留学运动”,实现学术独立的努力,都是希望实现这样的目标,从而避免把留学变成思想“朝圣”或是知识“走私”。他们深知,留学最大的危险莫过于“留而不归”,在精神上永远无法脱离外国的学术母体,把外国的学术传统当作自己的学术家园。而“中国”,无论现实中的中国还是历史中的中国,倒仿佛成了思想上的客舍逆旅,最终只有把这个国家在骨子里也变成“外国”,“留学生”在治学和教育上才会有“宾至如归”的感觉。这样的“留学”表面上是“开放”,骨子里却是思想上的极端封闭狭隘,对中西两种文明都抱有相当浅薄和刻板的理解。对发展现代中国的学术和教育来说,这种没有自主学术传统支撑的“留学”,实际的结果是“留而不学”,根本不会在中国思想和西方思想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其为祸并不亚于“闭关锁国”。
相反,那些对建设现代中国的学术传统有自觉意识的留学生,不会为国外的物质文明而目眩神迷,不会将一个国家的真正强大误以为只是“坚船利炮”或是国民生产总值的数字,更不用说某某某奖的获奖机会或国际期刊发表文章的数目。他们清楚地知道如何使自己的国家在精神上自主强大,让政治经济和学术教育都有自己的活水源头;同样,他们也不会对自己国家中巨大的文化潜力熟视无睹,他们明白自己在留学中所学到的东西,不过是引燃这些潜在的思想能量的导火索,而只有当自身的这种思想潜力真正得以发挥出来,中国的学者才有可能在最高水平上理解那些来自外国的思想从而在更高的境界上重建文明;这些留学生更不会把自己国家面临的那些“困境”当作具有基因缺陷的“痼疾”,而是看作锻造伟大的文明所必须面对的挑战,而围绕大学改革在学术与教育上的艰苦建设,正是应对这一挑战的核心部分。见识深邃才能做到气量宏大,这些继承蔡元培先生和胡适先生开辟的传统的留学生,在建设现代中国的学术传统中恰恰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帮助中国的大学成为中国社会思想和文化上的领导者。中国的大学改革,如果舍弃对自主学术传统的耐心营造,反而寄希望于引进“归国学者”来直接输入别人的学术成果甚至体制架构,这样的做法表面上看是终南捷径,其实是既摧残中国学术教育艰苦积累的传统,又误导留学生自身发展的歧途。
在这次“大学改革”问题的争论中,忽视学术传统的现象,不仅体现在不尊重中国大学近百年来建构学术传统的历史努力,割裂“留学”与中国学术传统建构之间的复杂关系,还体现在严重低估近年来中国学者在学术和教育方面进行的各项探索和尝试。
在近来的大学改革中,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就是为了证明改革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将中国学术教育发展的现状描绘得一无是处,满眼黑暗,仿佛今天的大学改革是在没有任何有益积累的学术废墟上进行的,因此无论如何改革,都不会对学术带来损害,只会是有益未来的建设。但即使我们不谈民国时期中国大学辉煌的学术成就,仅就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二十年而言,我们仍然可以说,中国学者在培养自身的学术传统方面已经进行了许多非常重要的尝试。未来的大学改革,不仅不应该抛弃整个中国思想文化传统,不应忘记百年以来现代中国大学摸索独立自主的学术的努力,同样也不应该忽视这二十年的学术积累。在这二十年中,西书的译介和评述,文史哲等学科对古典传统的整理和恢复,新的社会科学分析方法的引入,以及社会科学领域有关学术规范与本土化等问题的讨论,都在培育中国大学未来学术发展的坚实基础,酝酿第一流的学术研究成果。这方面,只要看看中国学术界在整体上对西方思想的理解,就会发现今天已经比二十年前变得更加成熟和自信。而各种扎根本土的经验研究,结合人文传统与社会科学眼光的历史研究,都表明中国的学术发展在多年的积累之后正在逐渐步入正轨。甚至,我们不妨简单地比较一下许多学科的学术杂志历年来发表的文章的学术规范,或是一些著名大学的学位论文的品质,大概都会从中看到学术积累的成效,而且这些积累,都是在本土学者和新近归来的留学人员共同努力下实现的。我们当然可以对这些学术积累本身存在的一些弱点进行批评,寻找办法救治其缺陷,但我们绝不能轻易就抛弃我们自己苦心营造的传统。
对中国大学制度背后隐含的学术传统问题的忽视,大概正是北大这次人事体制改革草案无论在面对中国大学实情,还是引进西方大学体制两个方面都为人诟病的真正缘由。“新体制”同时在这两个方面暴露的缺陷,也正好从反面说明了对于中国大学来说自主学术传统的重要性,当然,同时也揭示了建设这一学术传统所面临的艰苦努力。建立真正的中国学术传统,并不能凭借盲目排外的文化沙文主义,或是沉溺于博物馆式的文化遗老心态,当然更不能靠简单移植或嫁接美国的学术或文化,无论这种文化是以“世界一流”的名义,还是打着“国际标准”的旗号。
营造现代中国的学术传统,正如这次大学改革的争论所揭示的那样,一方面要求重新思考中国的思想文化传统,使其成为能够面对当代中国人生活的政治经济社会诸方面问题的活生生的观念,另一方面也要求能够站在现代中国的视角把握所谓“西方”的整个观念和制度传统,揭示其与现代中国处境的内在关联。因此,这里所说的现代中国的学术传统,其“现代”和“中国”都具有双重意涵。
中国的“现代”处境,注定其传统不仅包含了中国自身的文化思想脉络,也要求中国学者能够在“形而上”的观念层次上,而不是简单的所谓“器物”意义上来理解整个西方的传统及其现代性的形成。在这个意义上,中国自主的学术传统的塑造,恰恰要求对所谓“西学”的根源和脉络进行深刻和整体的把握,使其能够成为中国思想自身的可能性,这也正是“留学”之于中国学术和教育自主发展的重要意义,是有识的留学生真正需要格外用力的地方。只有当世界史成为我们的历史,而且是作为“思想史”意义上的世界史成为我们的历史,我们对西方的理解才能克服“坚船利炮”的狭隘功利观念,超越“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被动从属格局。因此,中国大学学术传统的“现代”意涵需要我们对中西两个传统都能“温古知今”,能够同时思考这两个传统中的根本问题。
不过,作为现代中国学术传统所理解的“现代”以及“西方”,都必定是基于“中国”和面向“中国”的理解。而这里的“中国”不仅仅意味着我们自己不可能随意抛弃的思想传统,同样也意味着能够包容“西方”传统的当代中国生活。渗透在各种汉语的典章文物中的“中国”,并非记载历史遗存的“断烂朝报”,其中包含的恰恰是历来中国人思考自身生活方式和生活理想的努力;而当代“中国”的生活,则是当代中国人基于这种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理想而迈向现代性的努力。确立我们自己的学术传统,就是要我们的学者能够对这种双重意义上的“中国”处境进行思考。中国的大学以及在其中进行的学术和教育活动,作为“中国”处境中的一部分,如果不对这种处境进行深入自觉的思考,就不可能找到改良自身的道路。中国的大学改革,以及希望借此促进的学术发展,必定要在“现代中国”的十字路口上建立自己的传统。没有成熟的学术传统,一个国家的大学制度不可能成为沟通学术教育与政治社会的枢纽,不可能在真正的思想层面上回应中国人生活处境中的许多基本问题,也自然无力重新阐述包含在中西两方面传统中的那些人类根本问题。而没有这样基础性的思想工作,梦想中国大学能够产生一流的学术成果,教育出能够担负起这个国家艰巨的政治经济文化任务的公民,大概只会落得一场空。
大学改革大概是所有改革中最为困难的一种,即便对于所谓“教育先进国家”的美国也是如此。美国一位学者就曾指出,美国教育的历史就像是堆满无数废弃的改革报告的海滩,而那些号称最有革命性的改革往往也最令人失望。大学改革为何如此难以取得成功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或许在于大学改革本身涉及了某种内在的困境,而任何大学改革如果不能充分认识这一困境,找到相应的出路,就难以达到预想的目标。教育之所以可能,在于传统的存在,而教育总是通过“温故知新”来传承和更新这一传统。如果传统没有任何价值,教育也就毫无意义了。然而,大学改革总是会面临改造教育赖以进行的“传统”的艰巨任务。对“学术传统”的强调当然不意味着任何大学改革都没有成功的可能,但这确实意味着任何对已有的学术传统缺乏尊重和反思的大学改革都很难成功,而那些毫不珍惜已有的学术积累,抱着一种反传统心态进行的改革,却是注定要失败的。没有传统的大学改革,也不会留下任何传统。
大学改革与学术传统之间的这种微妙关系,要求大学改革应该把重心放在培养和完善一种能够促进学术自主发展和教学相长的学术传统上。换句话说,大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造血”,而不是“输血”,更不是“放血”。大学改革应该致力于建立具有长远考虑的学术制度,将一个国家的学术发展奠基在更宽厚的思想传统上,从而为未来的学术发展提供通畅的血脉。而这种传统的营造,往往需要一种宽容平和的学术气氛和不计功利的学术热情,这些经常会与大学改革中必然涉及的各项精心算计的管理目标发生冲突。真正目光长远的大学改革者,应该努力寻找二者的平衡点,而当二者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的时候,知道什么才是中国大学真正的理想,什么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从而能够作出有利于学术和教育长期发展的抉择。没有什么现代大学可以逃避管理的约束,但管理本身却绝不是大学的目标。没有学术自主的管理,也许会办出一所赢利的大学,但却造就不了具有真正高度的思想和学术,培养不出既有学识和德性,又勇于担当责任的学生,更不用说引导一个国家的教育了。
今天,中国的大学改革首先要强调的或许不是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而是在改革中继承和建设中国学术传统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否则改革只会变成一场不断摧毁、永无休止的“革命”,不会给中国大学的未来留下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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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0401097
大学改革与学术传统
李猛
200401
《读书》二○○三年十二月号刊载的《由衷的忏悔》,记叙钱钟书同陈衍的交往说:“一九三二年阴历除夕,陈衍招他一起度岁。”下文又说:“一九三四年阴历除夕,陈又招钱先生和强中行先生同到苏州度岁。”根据自然都出自《石语》,一处是《序》里说:“犹忆二十一年阴历除夕,丈召予度岁谈宴甚欢……”一处是正文后附记:“仅记一联云:‘仍温同被榻,共对一炉灰’,盖二十三年阴历除夕召余与中行同到苏州度岁也。”仔细阅读序和附记所写的日子、人和事完全相同,两处所记的应是同一件事。
《石语》中议论黄晦闻一节,钱注:“时余肄业清华。”钱在一九二九年考入清华大学,一九三三年毕业。议论时应在这两上年份之间,而不会是二十三年(一九三四年)。《石语》中议论郑孝胥一节,钱注:“时一二八沪战方剧。”“一二八沪战”发生在一九三二年,所以判定这次苏州之行是民国二十一年(一九三二年)应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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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苏州之行
李重逖
200401
在《周作人和他的苦雨斋》一书中,孙郁对周作人及其追随者多有批评,有的还相当严厉,然而,他又认为苦雨斋文人“以独立精神为本”,“依然保持了‘五四’初期的纯净之气”,乃至于叹赏其某些文字“精神的超远”,“以超功利的态度对待学术,便可以把思路引向纯粹的静观之路”,并由此断言:“周氏传统,是对鲁迅模式的一种补充”,以为从周作人出发,上溯历史,可以“寻找中国文人的另一条精神脉络”。这些看法不是我所能苟同的。
叛徒——“隐士”——汉奸,可以说是周作人的人生“三部曲”。虽然三者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其间倒确有一个隐约可见的“精神脉络”。
周作人的人格追求、自我价值期许和社会文化取向,与乃兄鲁迅是极不相同的。他主张“于日用必需的东西以外,必须还有一点无用的游戏与享乐,生活才觉得有意思。我们看夕阳,看秋荷,看花,听雨,闻香,喝不求解渴的酒,吃不求饱的点心,都是生活上必需的”;还幻想过“焚香静坐的安闲丰腴的生活”。因此,他又极为欣赏日本的“茶道”,以为可称之为“忙里偷闲,苦中作乐”,“在不完全的现世享乐一点美与和谐,在刹那间体会永久”。这就是周作人甚为推许的“生活之艺术”。
所谓“生活之艺术”,即“把生活当作一种艺术,微妙地美地生活”,其实也就是以审美的态度对待人生,以观赏的看客的眼光看取现实,与社会保持一种适当的微妙的距离,不即不离,若即若离,既超脱于现实,又不能彻底忘怀世事。对此,鲁迅有一段话说得极精彩:“徘徊于有无生死之间的文人,对于人生既惮扰攘,又怕离去,懒于求生,又不乐死,实在太板,寂绝又太空,疲倦得要休息,而休息又太凄凉,所以又必须有一种抚慰。”对于周作人来说,这种“在禁欲与纵欲的调和”的“生活之艺术”,就是一种精神抚慰法,说是精神胜利法亦无不可。这种精神抚慰法,“虽不能解决问题,但能取消问题”(冯友兰语),不能正视郁闷和痛苦,却能稀释郁闷和痛苦。
周作人说他的灵魂一直被“绅士鬼”和“流氓鬼”所纠缠,这两个“不甚协和”的鬼,指挥着他的所有言行,他就像一个钟摆在二者之间摇来晃去。“有时候流氓占了优势,我便跟了他去彷徨……酗酒,斗殴,辱骂,都不是做不出来的……但是在我将真正撒野,如流氓之‘升天堂’等的时候,绅士大抵就出来高叫‘带住,着即带住’!”“五四”时期,“流氓”一度占据上风,于是周作人率先提出“以人的道德为本”的“人的文学”的口号,倡导“思想革命”。但即便此时,“绅士”也仍然在他心里隐藏着,并不时地冒出来。他先是以“个人主义的人间本位主义”来界定人道主义,随后又担心人生派的文学观“容易讲到功利里边去,以文艺为伦理的工具,变为一种讲坛上的说教”,从而主张“以文艺为究极的目的”,即“用艺术的方法”,表现“对于人生的情思”。在一九二三年出版的《自己的园地》一书里,他提出:“有益社会也并非著者的义务”,明确说“文艺只是自己的表现”,以为在“自己的园地”里,种蔷薇地丁与种果蔬,“虽是种类不同而有同一的价值”。这已经隐约透露出周作人日后变化的消息。
以《新青年》为核心的新文化阵营解体后,有人高升,有人退隐,有人前进,已是思想文化界名人的周作人,则变成了绅士的俘虏,“梦想家与传道者的气味渐渐地淡薄下去了”。后来他又表示,自己“由信仰而归于怀疑,这是我的‘转变方向’。”“转变方向”后的周作人,完全退回到书斋之中。从此,过着清雅闲适生活的“苦雨斋”的形象,出现在中国文坛,出现在中国的思想文化界,并成为一批知识分子的精神偶像。这位“苦住”于皇城的“京兆布衣”,在苦雨斋里品茗,饮酒,赏雨,会客,闲聊,读杂书,写小品文,谈草木虫鱼,全力为自己打造着一个“现代隐士”的形象。
然而,他毕竟曾作为叛徒在“五四”时期呐喊,也曾于“三一八”惨案和“清党”之后写过“浮躁凌厉”的檄文;从叛徒到“隐士”,对于曾经披过战士铠甲的周作人来说,是不能不如此,而又心有不甘的。他需要内心平衡,需要自我慰藉,既要说服自己,又需面对世人。这便有了如下表白:“我爱绅士的态度与流氓的精神”,二者时时萦绕心头,“都有点舍不得”;戈尔特堡批评蔼理斯,“在他里面有一个叛徒与一个隐士,这句话说得最妙,并不是我想援蔼理斯以自重,我希望在我的趣味之文里也有叛徒活着”。这无非是说,他这个“隐士”是与众不同的,既非逃避,又不是逍遥。周作人固然仍有苦闷,他一再申说自己的小品文“貌似闲适”,实则含有“苦味”,又说“闲适原来是忧郁的东西”,大约即林语堂“寄沉痛于幽闲”之意。然而,其苦不过是清淡微茫的苦涩,其牢骚不平也是淡淡地指向“世道”,失却了针对社会政治的明确性和尖锐性,而且又常常隐晦到时隐时现、若有若无。在周作人,这清淡的苦味,未始不既是一种排遣,又是一种标榜,是他这个挂着“现代隐士”招牌的美文大家的必要装点和涂饰。
“闭户读书”论、“草木虫鱼”说与“苦茶是闲适的代表饮料”的“苦茶主义”,构成了周作人小品散文的三大轴心。一九二八年十一月他在《闭户读书论》一文中说:“苟全性命于乱世是第一要紧,所以最好是从头就不烦闷”;“其次是有了烦闷去用方法消遣”。消遣方法乃是“闭户读书”。当然,他的文章中时有“烦闷”。一九三五年他发现,现今中国什么话都无可说,因为说什么“归根结蒂全是徒然”,所以对自己过去的“热心”、“积极”,表示“很惭愧”,“以后应当努力,用心写好文章,莫管人家鸟事,且谈草木虫鱼,要紧要紧”。这是决心要安于心平气和了。他还说过,“披中庸之衣,着平淡之裳”,“此亦鄙人之消遣法也”。就在这种“幽闲”的“生活之艺术”中,他盘桓,沉溺,消遣,愈加变得气消闷解,无不冷静而且超然,竭力求得个人心灵的安宁和现世享受的餍足,以苦为乐,自得其乐,乃至于自我欣赏、自我陶醉。
倘若说鲁迅的思想文字,根柢上是一种精神追求的哲学、精神劳作的哲学,那么周作人的散文小品,可称为一种精神休息的哲学、精神抚慰的哲学。这是两种迥然不同的文化抉择。
对于这种退缩、消极的文化抉择,周作人在写于一九二五年二月的《十字街头的塔》里有过一番形象的表述,称他要模仿“出了象牙之塔”而“往十字街头”的厨川白村,“在十字街头造起塔来住”。他说这样可以“在喧闹中得安全地”。“我在十字街头久混,到底还没有入他们的帮,挤在市民中间,有点不舒服,也有点危险(怕被他们挤坏我的眼镜),所以最好还是坐在角楼上,喝过两斤黄酒,望着马路吆喝几声,以出胸中闷声,不高兴时便关上楼窗,临成自己的《九成宫》,多么自由而写意。”这是一个何等“现代”的“隐士”啊!“他是超脱的,但又不是出世的。”(宗白华语)真可谓是“朝市大隐”,“以出世的精神,做入世的事业”了。
鲁迅说过,中国文人对于人生,对于社会现象,没有正视的勇气,“用瞒和骗,造出奇妙的逃路来,而自以为正路”,“就证明着国民性的怯弱,懒惰,而又巧滑”。住在十字街头的塔里,于“喧闹中得安全地”,这不能不说是周作人给自己找到的一条“奇妙的逃路”!
然而,这塔里所弥散出的,是一股陈腐的“蜗牛气味”。一九三○年三月十三日,鲁迅在上海大夏大学发表的演讲《象牙塔和蜗牛庐》中指出,中国当时的环境,连摆“象牙之塔”的处所也已经没有了,恐怕至多只有几个苟延残喘的“蜗牛庐”。“蜗牛界”里,哪里会有文艺呢?如果有的话,恐怕也是大有“蜗牛气味”的。虽然周作人饰自己以“现代隐士”的雅致色彩,但其书斋化生存回避现实、逃避社会、躲避政治的蜗牛性质,则是不言而喻的。
一九三五年九月十二日,鲁迅在另一篇杂文中有针对性地写道,现在“连‘象牙之塔’也已经搬到街头来,似乎有‘不隔’之意,然而也还得有幽闲,要不然,既无以寄其沉痛”。周氏兄弟一九二三年七月失和之后,鲁迅是避免在文章中公开提及周作人的。他于一九三五年二月二十日发表《隐士》一文,对周作人及其追随者进行了善意的规劝和严正的针砭。文章指出,“隐”总和享福者有些相关,至少是不必十分挣扎谋生,颇有悠闲的余裕。“但赞颂悠闲,鼓吹烟茗,却又是挣扎之一种,不过挣扎得隐藏一些。”胡风在一九三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发表的《林语堂论》一文中说过一句话:“蔼理斯时代已经过去了”,周作人便立即撰写《蔼理斯时代》(一九三五年一月二十日发表),对胡大加嘲讽。显然,鲁迅这篇杂文是支持胡风的,所以篇末又说:“泰山崩,黄河溢,隐士们目无见,耳无闻,但苟有议及自己们或他的一伙,则虽千里之外,半句之微,他便耳聪目明,奋袂而起,好像事件之大,远胜于宇宙之灭亡者,也就为了这缘故”。鲁迅幼时,绍兴长庆寺龙师父给他取了个法名——长庚,周作人的字则叫启明,二者均为星名,但一个在西,一个在东。因此,有人曾以“东有启明,西有长庚”,来喻指兄弟二人的失和。《隐士》发表时,鲁迅特地署名“长庚”,是颇为意味深长的。
《喝茶》(一九二四年十二月)是周作人阐述其人生哲学的名文。八年以后,鲁迅发表同题杂文,与周作人进行了一场耐人寻味的“潜对话”。文中写道,有色清而味甘的好茶喝,会喝微香而小苦的好茶,是一种雅人的“清福”。然而要享这“清福”,须在“静坐无为”之时,而且要有工夫,以及练习出来的特别的感觉。周作人所主张的喝清茶,“在赏鉴其色与香与味,意未必在止渴”。鲁迅则以为,“这种细腻锐敏的感觉,当然不属于粗人”,而是“上等人的牌号”,“也正是这牌号就要倒闭的先声”。从“喝茶”中,周作人悟出“偶然的片刻优游乃正亦断不可少”。这种“片刻优游”,正是士大夫自我陶醉的“低回趣味”。喝清茶、抱秋心、享清福的高洁风雅的生活方式,暴露的恰恰是士大夫者流的孤芳自赏、顾影自怜、装腔作势和懦弱无力。
实际上,鲁迅三十年代中后期写的许多杂文,都有与苦雨斋文人“对话”的性质,有的简直就是公开的论战。在“京派”和“海派”,“文人相轻”,“静穆”与“热烈”,“幽默”、“闲适”和“性灵”,晚明小品,小品文的危机与生机,《庄子》和《文选》,“金刚怒目”与“飘飘然”,“从血泊里寻出闲适”等一系列论述中,都涉及到周作人,都蕴含着对周作人的根深蒂固的士大夫气质和趣味的有力剖析和痛切批判,充满着深刻的历史感和深厚的社会文化内涵。
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
把周氏兄弟相比照,可以看出鲁迅的猛士人格与周作人的“隐士”人格的根本分殊。猛士首先“必须敢于正视”,才可能“敢想,敢说,敢做,敢当”。“隐士”则“先既不敢,后便不能,再后,就自然不视,不见了”,于是“心安理得,天趣盎然了起来”。对于古人之所谓“纸窗竹屋,灯火青荧”的意境,周作人表示神往,曾作《灯下读书论》,以为此种情景“宜于读书,消遣世虑”。果然,书斋生活将其“世虑”消解得一干二净,苦闷牢骚也难觅踪迹,连侵略者的炮火都充耳不闻了。卢沟桥事变后一个月的一九三七年八月七日,周作人作丝毫不受现实影响的《野草的俗名》。字里行间的那种麻木冷静,简直是一种“死似的镇静”(鲁迅语),可谓是“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两年后,周作人脱去“隐士”的外衣,跨出书斋,终于“下水”而为汉奸。
其实,周作人何尝有真正的隐逸之心,其用世之意是很强的,他附敌后的自足自得,更足以证明这一点。在他的精神结构中,知识和理智为其核心,外在表现是排斥信仰、抑制情感的绅士风度,清高,博雅,矜持,优越,冷傲,内心匮乏强烈的激情,缺少热和力,缺乏刚韧的意志力量,对剧烈的精神痛苦怀有恐惧,向往安宁和谐的恬淡心境。骨子里,这还是一种传统的奴隶人格,其“自致槁木之心”的生命状态,完全符合“不撄人心”的传统人格理想。朱光潜说过,稍读旧书的人大约都会觉得,周作人文章的笔调“似旧相识”。其文如此,其人何尝不也是“似旧相识”?何“独立精神”之有?
在中国历史、社会、文化中,鲁迅的猛士人格及其生命境界,无疑是叛逆性的,完全新型的。读了《狂人日记》,“我们譬如从薄暗的古庙的灯明底下骤然走到夏日的炎光里来,我们由中世纪跨进了现代”。张定璜在一九二五年发表的《鲁迅先生》一文中所说的这句话,传达的正是这样一种强烈感受。鲁迅作为“撄人之心”的伟大“诗人”,在中国社会文化已死、方生、将生和未生之际,横空出世;他的“放言无惮”的“刚健抗拒破坏挑战之声”,在充斥着“顺世和乐之音”的“中国之诗”里,是一种“为前人所不敢言”的“新声”,“闻者兴起”的“沉痛者大之声”。构成鲁迅精神结构的主干的,是意志和情感,由此铸就了他的至大至刚的主体精神,坚不能摧、韧不可折的个性和炽热无比的生命激情。鲜明的好恶,酷烈的爱憎,矢志不移的信念,刚毅猛勇的战斗,执著如怨鬼般的寻索,对黑暗与压迫的激烈抗争,对颓唐、消沉和绝望的顽强抵拒,便成为鲁迅特有的人格标记、非凡的生命光辉。在这个意义上,我把鲁迅称为中国现代知识分子之父。
在他看来,苦痛是与人生俱来的,中国人大都以“骄傲”和“玩世不恭”来忘却痛苦,而醒觉者只会由痛苦而挣扎、反抗,因此获得生命的意义与存在的价值,体验生命的存在和人格的力量,也“才有点像活在人间”。大概这也就是“哀痛者和幸福者”之内涵吧。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上,鲁迅这样的特立独行的真的猛士,谁曾见过?
“我们虽挂孔子的门徒招牌,却是庄生的私淑弟子”(鲁迅语)。周作人一再宣称他是“中庸主义者”,“属于儒家思想”。然而,其以“现代隐士”为旗号的生存方式和精神方式表明,他仍在传统士大夫的人生道路上转圈子,最终由逃避逍遥、超然世外的老庄哲学的泥淖,滑入了敌伪官僚的深渊。逃避黑暗,厌倦抗争,畏惧痛苦,放弃责任,拒绝承担,这种“现代隐士”的人生哲学,是虚幻的、自欺欺人的,本质上不是“遇见强者,不敢反抗,便以‘中庸’这些话来粉饰,聊以自慰”的“卑怯”,还能是别的什么吗?
二○○三年十月十二日写于霏霏秋雨中
107
DS0401107
“隐士”与猛士
王培元
200401
短长书
读二○○三年第十期《读书》《寻求为生活的文学》座谈记录,感慨良多。参与座谈的诸学者多为中文系文学专业出身,虽然都是学院派,然而身居其中又能对文学教育进行反思,在文学教育的意义、文学怎样教、大学中文系教育与中学语文教育的衔接等问题上都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但笔者这里也想提出一个需要避免的误区:不能用“文学教育”的思维去要求“语文教育”(尤其是中学的语文课程)。这自然牵涉到对于“语文”的界定,我不打算就各种“语文”观念表示自己的看法,或是提出一个普遍的“语文”概念,更希望能将“语文”问题历史化。诚如李陀所言,“‘国文课’变成‘语文课’,这里面有一个历史发展”,毕竟任何一种教学体系都是一种共时性的认知结果,如果我们用“语文”来指代中学的一门课程名称,显然,二十世纪初“文学”独立设科时的“语文”、“五四”时期中小学改国文为国语时的“语文”以及一九四九年以后的“语文”并不是同一个“语文”。
在现代“语文”学科百年的历程中,除了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短暂的分科教学试验,文学教育从未在中学里取得过独立的地位,它一直包含在语文教育中。晚清到“五四”新文化运动前后,是中国现代语文教育的萌芽阶段,语文开始形成自己的学科基础。一八九六年,清政府管学大臣孙家鼐在《议覆开办京师大学堂折》中提出了“学问宜分科”的建议,“文学科(各国语言文字附焉)”赫然与天学、地学、道学、政学、武学、农学、工学、商学、医学并列统称十科。此时的文学能在晚清“废虚文兴实学”的大环境里颇为吊诡地升帐登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是一个“醉心欧化”的结果。“中国文学”从西人学堂章程中的“文学”中平移过来,于是“研究法”也渐渐与传统的“辞章之学”拉开了距离,系统的知识传授取代了创作涵咏(陈平原:《中国大学十讲》)。考虑到大学堂在晚清教育新政中部分承担了最高行政管理的职能,大学里的文学课也有一个往中学下移的过程,一九○四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中学堂章程》规定,“中国文学”一科需要讲“中国古今文章流别、文风盛衰之要略”,更要注重“文义”、“文法”及“作文”,再加上“学科程度及教授时刻表”规定的修习楷书、行书、小篆,语文教育的形态一开始就有点儿简装版“国学”的味道,同时还纳入了文学教育与文法训练的内容。当然,此时的“文学”离我们现在文学教程中所讲授的文学还有相当的距离。
李陀指出在“五四”时期,“国文课的称呼,与民族国家建立的过程是有关系的”。一九二三年,胡适与叶圣陶起草初中“国语课程纲要”,注重学生主体,强调自由发表思想;吴研因起草的“小学国语课程纲要”中强调“能听国语的故事演讲,能用国语做简单的谈话”,这些都与民族国家的建构有密切关系。不仅仅是“民族国家”这一“现代”的问题,“五四”中小学国文教学改革也有着传统思维的烙印。当时的课程标准既包含了在语言教学中求得民族认同、开启民智的需要,也包含了新文学起步之初对于自身发展的要求;伴随着“语言”策略、“文学”想像进入课程纲要并贯彻到教学实践中的,还有各种现代的观念。“五四”之后的中学教科书中,采取社会问题做中心来设置课程单元即是一种流行的趋向。如果我们说中国传统教育强调大的“语文教育”,它包括了当时几乎所有用文字表述的东西,最后指向的是人的综合素质。那么,考察“五四”时期的语文课程标准设计及教科书编写,同样也有着综合的倾向,只不过它是以一种适宜于时代的“综合”代替了另一种不适宜于时代的“综合”,“读经”已经废除,语文教学中则有新“经”出现以让学生赶上前行的时代。这种“语文”理念在宏大的叙事氛围中承载了太多的“非语文”因素,而同样不可忽略的语言训练并未在课程纲要中得到科学的体现,这也限定了其后语文教学论争的大致方向,国人以学为高、以求道为能、以工艺为末技的思想在现代普通教育中呈现出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重视。也正是这个原因造成了语文课程的不稳定,它的教学体系常常是与“思想”联系在一起;二十世纪中国的语文课程在不断与经学争地位、与政治争地位,语文课倒向知识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
并非没有语文教育家认识到综合笼统给学习“语文”带来的弊端,起草一九二三年初中课程纲要的叶圣陶于一九三五年编辑出版了《国文百八课》,这套教材的编辑思想偏于语言运用,“本书每课为一单元,有一定的目标,内含文话、文选、文法或修辞、习问四项,各项打成一片。文话以一般文章理法为题材,按程配置;次选列古今文章两篇为范例,再次列文法或修辞,就文选中取例,一方面仍求保持其固有的系统;最后附列习问,根据着文选,对于本课的文话、文法或修辞提举复习考验的事项”。朱自清则在一九四四年的《国文教学·序》中指出,“‘五四’以来的国文科教学,特别在中学里,专重精神或思想一面,忽略了技术的训练,使一般学生了解文字和运用文字的能力没有得到适量的发展,也未免失掉了平衡”。彼时语文教育界已对中学生阅读写作能力低下的现象有所警惕,因此出现了不少从“工具”意义上循序渐进地培养语文能力的教材。也有越来越多的语文教育家认识到,语文并不等同于文学。然而,由于民国时期的中学语文是惟一具有“文学性”因素的课程,语言文学一直划在同一个教学体系内,语文课在“工具”与“人文”之间摇摆也就不奇怪了。
在我看来,“语文”的“工具”与“人文”之争并不能算作一个“真”问题,它只是原有的“语文”框架派生出的结果。这一结果在建国初曾遭遇过质的冲击,这就是五十年代中期的汉语文学分科教学试验。
由于语文课的性质,建国初政府将“语文”摆在了一个很重要的位置上,语言混乱“在政治上是对人民利益的损害”。中共中央于一九五三年专门成立了语文教学问题委员会,并通过了《关于改进中小学语文教学的报告》,报告分析了语言文学混合教学的弊病,建议“应当把中小学语文一门课程,分为语言和文学两种独立的学科进行教学”。引入注目的是,在一九五四年二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这一报告得到了讨论及批准。中学语文被决定分为汉语、文学两科。随后不久,时任教育部副部长的叶圣陶就分科教学的意义及有关问题向北京市语文教师做了《关于语言文学分科的问题》的报告。报告认为:语言学和文学性质不同,语言学是一门科学,文学是一门艺术,性质不同,知识体系就不同,教学任务也有所不同。一九五六年四月,教育部正式下达了在中学及中等师范学校中实行汉语、文学分科教学的通知,一场全新的变革就此拉开了序幕。
可惜的是,摸索中的文学课受苏联的文学教学法影响比较大,被讲成了繁琐的文学知识课、模式化的文学分析课;文学课与汉语课的教学任务也没能很好的结合。汉语课同样存在问题,教学语法体系固然完备,然而忽略了学生的接受问题,忽略了叶圣陶早在四十年代初就曾说过的,“要养成读写的知能,非经由语文学和文学的途径不可”。再加上左的影响及师资问题,试验一年半即被停止。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语文课处于不正常的境地,以致有“不要将语文课上成政治课”及“不要将语文课上成文学课”的呼声。
“汉语文学分科教学”虽然仅仅试行三个学期即告夭折,但它告诉我们,应该用一个宏观的视野来看语文课及文学课。黄子平在座谈中提到,“一旦引入语法,就是把语文当作外语来教学了。”接下来是一段“美文”的例证。这的确“不用去分析什么句子结构、语法”,我赞同黄子平的说法,“背诵下来就可以了”,因为它已经让学生从吟咏之中体会到了无言的美,文学教育的真谛即在于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与“外语教学”相对应的词可以是“文学教学”,如果换一个意义序列,那还可以举出“母语教学”这样的词语,这实际上就是语文课不可或缺的识字缀文、运用语言等技能性训练。毕竟文学教育和语言教育的主要任务不同,“文学教育的任务是使学生从文学作品中了解生活、感受命运、体验痛苦与幸福,并引起对文学的兴趣”,这主要是语文的“人文性”所决定的任务。而语言教育的任务主要是由语文的“工具性”决定,这也是一九五六年汉语文学分科教学时的指导思想。
葛兆光所言“文学教育在现在的中学教育中基本上是被彻底赶出来的”,这和几年前语文大讨论的主流观点“文学性的失落”大致一致,都扣住了当下中学语文教育的弊病。一个民族需要文学,也需要文学教育。但关键在于,面对这一问题,如何解决?文学教育的阵地是否一定要在语文这个学科之中?不少比较教育的专家提到国外中学重视文学教育的情况,可有一点是我们不能忽略的,在这些国家,除了文学课之外,还有从小学贯穿至中学的母语教学课,这个教学体系背后的学科基础更接近于应用语言学。
从纵向的历史及横向现实来看,中学的“文学”都应从“语文”中独立出来,语文课应分成偏重知识与能力的“语文”与偏重情感的“文学”。目前的语文新课标重视文学性,力图做到以人为本,注重平等对话,这些主导思想都获得了语文教学界的普遍认同。但是,从基础教育语文课程新标准中我们可以看到,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被界定为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这种调和一样容易导致语文自身的纠缠。在单一的框架里去调和二者之间的冲突,文学教育的顺利实施和文学教育价值的真正实现也十分困难。好在新课标提供的课程空间还是比较大的,高中的语文课程标准规定主课之外还需要有选修课,有不少学者也参与到了教科书的编写中,这些都为进一步的课程改革奠定了一个好的起点。这个时候,更应该吸取前人的经验与教训,在教科书编写及教学实践中注意到“语文”与“文学”的不同。这也是今后考试评价等配套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113
DS0401113
“语文”、“文学”宜分科
蔡可
200401
短长书
一个老话题,本不想再论起,但在阅读美国人理查德·T·德·乔治(Richard T.De George)所著《经济伦理学》(Business Ethics)时,其中也谈及了这个观点,并且与我所见略同。但此文的创意、思想以及“版权”都属于《经济伦理学》一书作者,而不属于我。
乔治首先虚构了这样一个案例:美国某飞机生产商投入大笔资金开发出一种新型飞机。巨额投入使得公司财务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如果不能尽快获得一笔大的订单,这家厂商将不得不面临破产的厄运,而一旦企业破产,两万多工人将不得不失去工作,而两万多工人都生活在工厂附近的小镇,一旦工人失业,收入来源主要靠工人消费的小镇也将走向萧条,这种结果对于工厂以及工厂所在的城镇都是灾难性的,由此还会引发更多的后续反应。此时,该工厂总裁正在致力与某发展中国家C国一位主管航空进出口的部长进行谈判,他深知这次谈判成功与否与企业命运生死攸关。从私下的渠道,工厂总裁通过国际私家侦探得到一个消息:与他谈判的部长由于常到澳门以及拉斯维加斯去赌博而使大笔被他挪用的公款有去无回,正着急如何填补上这个大漏洞以避免被查出的后果。于是,工厂总裁暗中与那位部长进行交易,允诺一旦签订五架飞机的订单,部长将得到价值一百万美元的酬劳。谈判终于成功了。
事情最后在厂商所在国败露,因为根据美国在一九七七年通过的《外国腐败行为法案》(FCPA),任何美国公司向其他国家的政府高级官员行贿,都属于违法行为。于是,总裁被推上了审判席。
然而,在审判席上,总裁为自己的辩护底气十足。总裁列出了自己这么做的六大好处:一是飞机制造商获得了订单,不但得以免遭破产的厄运,反而得以发展;二是工厂的工人不仅没有下岗,反而增加了岗位工资;三是工厂附近的小镇因工人收入提高而更加繁荣;四是C国受贿的政府高官因及时填补了被挪用的公款而免遭解职甚至被捕;五是还使C国政府购得了设计新颖、性能优良的飞机以及高素质的事务人员队伍;六是C国航空业因此提高了安全性,乘客的增多加强了经济中的流动性,从而有利于该国经济发展。总裁因此认为,尽管行贿与受贿的确是腐败,但这是一种“双赢”。
总裁的辩护我们何等熟悉:这不正是国内所谓“腐败即使不是最优也是次优”、腐败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在至少不会损坏一方利益的前提下提高了另一方的收益)”吗?不同的仅仅是,这位总裁在现身说理,而我们的经济学家是“用严格的数学方法证明”。因此,总裁来得更通俗,并且在为后者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可惜总裁的说法遭到了法官的反驳,也遭到了《经济伦理学》作者的反驳,而且反驳所提出的理由却并不是“对小民讲道德”,而仍然是算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收益账。理由一共有以下五点:第一,如果以财务困境的理由可以向官员行贿,是不是所有的处于困境中的公司都可以向官员行贿?如果这点成立,“这种贿赂行为对整个企业经营体系造成的损害,对公平竞争的损害,对机会均等这一前提的损害”,折合成价值到底哪个大?第二,该公司以贿赂的方法摆脱了困境,使工人免于失业,使小镇得以繁荣,“但对其他同业公司及其雇员利益的损害”并没有被计算。其他同业公司在通过正当的渠道没有得到这笔合同后,“它们将会受到什么影响呢?那些公司的工人会不会失业?他们居住的城镇是否会陷入混乱和萧条?”第三,对于那位受贿的政府官员来说,尽管没有因为挪用公款而受调查,但却使其陷入了新的违法行为,“那么他的结局必然也是被起诉、撤职,一旦罪名成立将被课以重罚甚至锒铛入狱”,“即使他的行为没有被发现,他也可能遭到匿名敲诈,他还可能在今后的铤而走险中栽跟头”。第四,对于社会公众,“政府官员是使用纳税人的钱,如果他没有尽到最大可能以最优价格购买最优设备,就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假如该公司的飞机是他本来就准备订购的,那么对他行贿还有什么意义呢?即使他做到‘两全其美’,既买到了最好的飞机,又得到了额外的好处,那么这一百万美元贿金又从何而来,要么是被计入成本,最终增加纳税人负担;要么计入公司的经营成本,最终从股东的红利中扣除。无论哪种情况,这种行为都是侵犯了原所有人的权益。”最后,这一跨国贿赂行为还会同时损坏两国政府的公众形象。由此可见,腐败表面上看,对于局中人的确是“帕累托改进”了,但从社会总收益与总成本角度算账,是失远远大于得。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毫无争议,陪审团成员一致裁定:该飞机公司总裁有罪。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反驳者特别反复强调了腐败对于制度变迁的影响,认为如果不惩治贿赂者,“一旦贿赂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方式,人们将无法进行等价交换,从而对自由市场制度形成极大的损害”。这与我们某些经济学家鼓吹“腐败出一套新体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我看来,上述案例中的腐败行为还有一大害,即从对同业的损害中派生出来的对受贿官员所在的发展中国家刚刚发展起来的航空工业的伤害:在官员与美国公司签订大飞机采购合同后,官员所在国一家已经在研制大飞机方面卓有成效并已生产出样机的飞机公司倒闭;不仅后续发展没有可能性,而且先期的巨大投入也因此“打了水漂”。
最后要指出的是,上述案例并不是作者胡乱虚构的,历史上确有类似的事: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日本还是发展中国家,洛克希德公司以贿金一千二百一十万美元得到了日本全日航空公司价值四亿三千万美元的三星飞机交易合同。此事被揭露后,洛克希德公司总裁卡尔·科特奇恩被迫引咎辞职。后来他还在《星期六评论》(Saturday Review)上发表文章对此做解释时说,这种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经得到全日本社会的默许。这一解释在日本社会引起了更大的震动。日本首相田中角荣与其他四名政府高官被迫辞职,并遭到起诉。这一案件后来成了美国与日本通过惩治跨国经营中贿赂行为的直接“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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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0401117
美国人如何批评“腐败有利论”
卢周来
200401
短长书
中国的事从来都难办,政治尤甚。长期以来,承认权力需要制衡都成了禁区,不许谈,更不许讨论。殊不知,古人的制度也有权力的制衡,否则怎么会有行政、监察和兵权的各自独立与相互牵制(从秦始皇开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足鼎立),怎么会有相权的分割,怎么会有一责多任的官制。我们之所以称古代为专制体制,只是在制度安排上,没有设计对皇权的制约而已(实际的制约也有,比如,皇帝的政治权威之外,还存在一个名叫孔子的理论权威)。现在好了,行政改革已经启动,深圳开始实行行政分权的试点。于是,学界一片叫好,即使对政府最不满的人也以为,至少人家已经承认了权力需要制衡,怎么说也是个进步。
行政分权,尤其是地方行政分权是进步吗?否。至少从制度上讲,这只是古已有之的旧货色。中央一级的行政分权,从魏晋实行三省制实际上从制度上开始确立,中书省草诏,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这一制度到了隋唐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三省长官,同为宰相,最高行政首脑被一分为三。至于地方行政的分权,最典型的莫过于明代。朱元璋打天下,继承了蒙古人留下的行省制度,为了担心如此大区域的地方长官尾大不掉,改掉元代的行中书省体制,变为三司并立,主管民政财政的布政使司,主管刑政和监察的按察使司和主管兵政的都指挥使司。三司平级,各不相属,不仅事权分割而交叉,而且还在制度安排上鼓励各司长官互相纠弹,以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之效。
然而实际情况如何呢?显然是没有如朱元璋的如意算盘。三司三权分立,互相牵制固然有之,但那是办正经事的时候;相互监督也有,那是在彼此闹翻挟私报复的时候。更多的情况是,有捞好处的时候则彼此心照不宣,甚至相互勾结;有难办事务的时候,互相推诿,用脚说话,踢皮球。行政分权的结果,不仅造成了行政效率的极度低下,而且对地方官营私舞弊也没有多少抑制的作用。所以,明朝从建国之始,就不断地向地方上派遣巡按御史,考察吏治,干巡也巡不明白,只有在老百姓的戏剧里,八府巡按才能够肃清吏治,惩治贪官。最后地方普遍地出现危机,只能派出集监察官和军事长官为一身的巡抚与总督,凌驾三司之上,于是体制又回到了地方行政专权的老路上。
人们总是设想三权分立可以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权力的滥用。但是,大家似乎忘了,三权之间既可以相互制约,也可以相互勾结达成某种默契。相互勾结的交易成本虽然高一点(一般也就是初次成本较高,一旦形成某种隐性制度,成本自然也就降下来了),但收益却也非常之高,而且从长远看,操作顺当,也合乎人情或者说官情。所以,凡发达的民主国家,不仅三权之间在制度设计上就安排许多彼此交易的障碍,而且关键是这些国家都存在一个发达的市民社会,存在发达而且代表各方利益的传媒。也就是说,在三权分立的背后,还存在第四甚至第五权,有这些权力在背后盯着,政治只能在尽可能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黑幕交易做起来太难。
至于地方行政层面上的分权,好像其最大的意义,莫过于防止地方权力的过大,对于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无疑是有用的。凡是前代地方尾大不掉的,下一代往往就要安排分权的制度,宋代矫唐末藩镇割据和五代军阀专权之弊,每一级地方官都派出若干同级官员,比如府一级,并设知府、同知和通判等等,将权力分割,彼此牵制。明代的三司体制,实际上也是对元代庞大的行中书省的一种矫枉。虽然,我们不能说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就没有遏止腐败的原意,但一进入操作环节,这种原意也就灰飞烟灭了。中国的官僚虽然内部派系纷纭,但他们对于自己的总体利益一向都是非常清楚的。因为他们虽然姓氏各异,地望不同,但却同属于上流社会。没有官,就谈不上绅,没有做官得到的利益,就构不成上流社会(虽然这个社会本身是有变动的)。所以,无论制度安排怎样的合理,都不会真正对官员获取好处制造真正的障碍,如果有障碍的话,也会被在制度运作中消化掉。因为那个社会没有独立的媒体,更没有市民社会。乡绅主导的乡村社会虽然会对官吏的过分横暴有所阻碍,但注意,只是过分横暴而已。从根本上说,乡绅与官僚并不是对立的两个阶层,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
在古代社会,对于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来说,在忠诚与效率之间,一般都向忠诚一侧倾斜,尤其是当中央政府感到自己控制力减弱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尽管地方行政分权明摆着会使行政效率大大降低,运转不灵,但它却依然可以忍受,大不了在事情紧急的时候,采取一些临时的应急措施来弥补。反正社会慢慢腾腾地往前走,不讲效率也没什么大不了。可是,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高速变化的现代社会,效率是这个社会的生命(记得深圳的座右铭就是:时间是金钱,效率是生命),如果我们的行政改革只是强化了中央的权力,而牺牲掉的却是地方行政的效率,对消除腐败防止权力的滥用也没有多少效用,那么,这种改革是不是进步只有天知道。事实上,仅仅承认权力的制衡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说这就叫进步的话,那么只能说我们以前的某些认识,还停留在秦始皇之前。
我们总觉得自己早就走出了中世纪,已经可以跟发达的欧美踮起脚来比高低,其实呢,回过头来看一看,我们跟古人其实还是没有多少分别。
政治体制的改革,要做的第一步,首先是给人们自由,给人们经营的自由,按自己喜欢而且可能的生活方式生活的自由,说话而且有地方表达的自由,保障人们的私有财产,保障其取得和保存以及再生产的权利。我看,还是将这一步迈踏实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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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0401119
“行政分权”话古今
张鸣
200401
短长书
二○○三年七月,我受命整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收藏的清华大学外文图书。根据法学所图书馆馆长新撰的馆史所载,这都是清华大学一九五二年院校调整之前的藏书,计有九千三百一十九册,接收的时间是一九五八年或一九五九年。
我对清华一直有着莫名的敬意。我还听冯友兰先生讲过清华关于购书经费必须占全年经费25%的硬性规定。当时曾为此钦羡不已。我想像清华的外文书一定也相当之好。果不其然。打捆堆放在图书馆地下室的近万册清华旧书,均为硬皮精装本。即使今天,这也是一流的版本。所以虽然半个多世纪无人打理,封面及书脊脏了一些,但纸张依然完好,字迹也非常清晰,丝毫不影响阅读。
更让人佩服的是清华图书馆的采购水平。婚姻家庭法、侵权行为法、宪法、国际法、法理学等等,法学的各个部门,都有相应的藏书,可说非常完备。而且一个部门法,如宪法,不但包括英、法、德、美几国的宪法著作,其他各国的也有购置,甚至还有一本英国人写的暹罗(今泰国)宪法的著作。法理学的书籍更完备,奥斯汀《法理学讲义》不用说了,庞德先生的大作《法律与道德》(一九三八年)、《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九四二年),都是第一版。梅因的《古代法》还有两个版本。在许多宪法书的借书卡上,我多次看到“钱端升”、“钱”的签名;从签名上可以看出,钱先生续借的次数相当频繁。在几本国际法书籍上,我也看到了王铁崖先生的铅笔签名,似乎还是三十年代在清华读研究生时的笔迹。整理的过程,也成了我阅读历史的过程。
但是,这都是一九四九年之前的印迹,其后就基本无人问津了。在一九五八年移交法学所之后,这些书也仍旧没有得到多少利用。我在这些书籍上甚至都没有找到法学所图书馆的藏书章。甚至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因为场馆所限,还被打捆堆放进了法学所图书馆的地下室。我可能是十多年来的第一个拜访者。
这样宝贵的资源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都被我们搁置一边白白浪费。一九七八年之后江平等先生主持的外国法学著作的翻译工作,似乎也未有一本是采自这批馆藏。我不禁有些难受。
但是,在一九五二年院校调整之后直到一九五八年这六年多的时间里,这些书籍为什么也没有借阅的记录呢?这期间,还有修宪、外交等一些活动,是和法律有很大关系的。问馆长,馆长也不知其所以然。
在无意之间,我翻起同是身藏地下室的一本《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法律出版社一九五七年十月版)。著名国际法学家陈体强先生(一九一七——一九八三年)《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制的意见》一文中的一段话解释了我的疑惑:“第四,关于书籍,报上已登清华图书馆满地都是社会科学的书,还不肯借。清华没理由保存这些书,北京有这种事,这不但说明对科学的不尊重,是本位主义,而且是组织纪律性的问题,请有关部门考虑什么书应归谁,使起到书籍应有的作用。”(39页)
原来如此!那么清华法学书籍移交法学所,反倒是比较正确的决定了。设若当年继续由清华管理,这批图书的命运大概也好不到哪儿去吧。因为清华法学的重建,不过是一九九九年的事情。
让我奇怪的是,陈体强先生这一当时遭到严重批判的“右派”言论,居然在反“右”之后得到了施行。在同一本书里,吴家麟先生建议“立刻成立法学研究所”(第139页)。钱熙光先生也“赞成赶快成立法学研究所,以适应加强法制的任务”,并“建议成立法学图书馆”(第160页)。从“立刻”、“赶快”等用词不难想见当时建议的明快。而这一条在反“右”之后,也得到了落实。根据法学所网站的资料,法学研究所一九五六年筹建,一九五八年正式成立,张友渔任第一所长。二○○三年恰好是法学所也是法学图书馆的四十五周年纪念。看来,对“右派”当年所提的意见也并不是完全置之不理。或许,法学所的成立,很大程度上还要归功于“右派”当年“鸣放”的推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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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0401122
清华图书与法学图书馆
张群
200401
短长书
与经济学相似,今日的中国法学已经呈现出“爆炸式”的发展态势。各种法学教科书、学术专著、法律条文注释书籍充满于大小书店,法学者甚至不满于那些有正式“刊号”的法律期刊容量之有限,而纷纷创办以某一法律学科为研究对象的各种“论坛”、“论丛”。而出于评定学术职称、保持学术地位的需要,出版法学著作、发表法学论文成为法学者所从事的主要工作。
法学者为学术而“著书立说”,这本是十分正常的事情。至少也是无可非议的。然而,细心的读者只要认真地观察一下,就不难发现真正富有创见的论著甚为少见,甚至会发出“法学泡沫化”的慨叹。原因很简单,大多数法学论著不仅表述方式陈旧,研究视野狭窄,而且有明显的低水平重复的问题。而在研究方法上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士认为“法学幼稚”,甚至对“法学究竟是不是一门社会科学”提出质疑。
近十年来,法学研究曾发生过重大的调整和转型。在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恢复之初,那种以解释法律条文为宗旨的“注释法学”曾兴盛一时。当时,代表法学研究最高水平的成果就是一部部由资深学者主编的法学教科书。时至今日,法学教科书总体上还没有超越那一时期的水平,真正具有独立学术价值的第二代教科书还没有真正出现。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几乎所有法学学科都对“注释法学”的局限性和缺陷进行了大规模的反思。法学界纷纷以创立“独立于教科书体例”的法学体系,作为走出“注释法学之藩篱”的标志。很多学者都曾广泛地对法学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进行过反思和讨论。大多数法学者都将“注释法学”作为批评的对象,并认为它是导致法学发展滞后、法学理论体系难以形成的“罪魁祸首”。然而,这种批评所涉及的不过是一些法学者对刚出台的法律条文解释其立法原意的现象,所针对的也不过是那些名声不好的法学教科书而已,而丝毫没有触动法学者的学术定位、研究习惯和分析方法。于是,法学者照样以引进、移植的功利性角度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对于法律史问题则照样在堆积史料而少有理论的创新和思想的积累,而一旦触及外国的某一法学理论,则更习惯于将其介绍和改造过来,并将其视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原理”。
胡适先生在七十年前曾发表题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论文,强调从具体的问题入手,透过对具体问题解决方案的假设和检验,来提出有价值的思想。胡适所反对的是那种空谈来自外国的某一理论或者“主义”,而忽视具体问题解决的研究方法,认为空谈“主义”尽管并不困难,但对于解决社会问题既没有用处,也很危险。这篇论文连同“问题”与“主义”的讨论一起,在当时曾引起轩然大波。时至今日,尽管在学术研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上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问题”与“主义”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所有社会科学所面临的方法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并有重新讨论的必要。
当下的法学研究似乎在“问题”和“主义”两个方面都有显著的发展。研究者基于对中国法律制度现状的考察,在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发现了大量问题。于是,对各自领域中所存问题的分析,成为各部门法研究中一个蔚为壮观的景象。另一方面,从法理学界到各个部门法学界,对基本理论的研究甚或“法哲学”问题的研究也呈现出“繁荣”的局面。一时间,从古典的自然法学理论、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运动,一直到流行的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运动甚至后现代法学,都对中国法学研究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影响。
以刑事诉讼法的研究为例。法学者在近来的研究中不可谓没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在立法层面上,诸如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展示制度、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三审终审制等一系列的立法建议,显示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规则构建方面存在着相应的问题。而在司法实践方面,包括证人不出庭作证、辩护律师会见难、辩护律师受到检控方的随意追诉、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超期羁押久盛不绝等在内的问题,都被纳入法学者的研究视野之中。甚至就连法学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如认识论的理论基础地位问题、“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问题等,也都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
法学者也不可谓没有浓厚的“理论情结”。为了结束所谓“注释法学”一枝独秀的局面,也为了创造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者引入了源自美国和日本的诉讼构造和诉讼目的理论,借鉴了源自英美的程序正义和程序价值理论,甚至提出并力图确立诸如诉讼构造、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诉讼阶段、诉讼职能之类的一系列理论范畴。但是,这些来自西方的法学理论本身就没有一个统一的体系,在不同的法系甚至不同国家,甚至还有着彼此相互矛盾的理论体系。例如,大陆法国家所创立的以“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诉讼行为”为骨架的刑事诉讼理论,可能过多地受到欧陆民法理论的影响。而以人权保障为主旨、以程序正义为红线的英美刑事诉讼理论,则更多地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动态性的宪法”和“实践中的人权法”。中国学者无论是引进哪一种刑事诉讼理论,都会面临着诸如“究竟要被纳入哪一法系”之类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观察,中国的法学——尤其是部门法学——在研究“问题”方面,更多地赋予法学研究以实用性和功利性的考虑,以推进立法和改进司法作为研究的归宿,从而走进了“对策法学”的桎梏之中。而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在研究“主义”方面,则明显地陷入纯粹的理性思辨之中不可自拔,以至于忘记了法学研究的本来目的,使法学在部分学者那里变成一些西方哲学观点的变种。这是两个需要引起足够警惕的学术误区。
本着对制度创新的关怀和变革法制的理想,也由于中国法律制度几乎在所有层面上相对于西方而言都有明显的不足之处,中国法学者几乎普遍将推进立法进程和推动司法改革作为研究的归宿之一。于是,在大多数法学论文中,有关解决问题的“思路”、“制度设计”、“对策”等都成为研究者所要得出的最终结论。曾几何时,一篇只提出问题而没有解决问题方案的论文,经常被认为“未完成的论文”;一部只分析问题而没有提出立法对策的著作,也可能被认为“没有太多创见”。在这一“对策法学”的影响下,法学者以成为司法机关的“咨询委员”和立法决策机构的“立法顾问”,作为自己法学研究事业处于巅峰状态的标志。对于著名法学家,人们不去追问“什么是你的学术贡献”,“你提出过哪些学术思想”,以及“你有怎样的理论推进”等学术层面的问题,而往往推崇其对立法和司法的具体影响,甚至将其顶礼膜拜为“某某法之父”。
法学者对待“中国问题”的这种实用态度,使得这门学科越来越具有“应对之学”的特征,而少有人文社会科学所固有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属性”。目前,已经有学者对法学的“科学属性”提出一定的质疑,认为这一学科越来越与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社会学科格格不入。当那些年纪轻轻、初入法学之门的研究生们,学着前辈们的做法,在论文中没有对问题作出多少深入的分析,就“少年老成”地提出一堆“立法建议”时,人们不禁猛然警觉:原来一门社会学科竟然不以“创见”和“思想”作为支撑,而以立法对策作为立论的基础!
然而,法学不同于物理、化学、数学等自然学科,无法以实验方式来检验研究者所提出的假设和推断。法学者提出的所有改革建议或者立法对策,也无法像当年欧洲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所做的那样,在一定地域中进行社会改良实验。因此,诸如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学领域中的“立法建议”,只能算作研究者为解决某一法律问题而提出的“假设”和“推断”而已。这些建议和对策在理论上具有怎样的正当性,或许是可以通过理论推理来加以论证的。但是,它们在司法实践中究竟能否有效地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它们在今日的中国法律制度下究竟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这些都是有待证明和检验的。如果过于相信研究者的理性能力,以为法律问题就是“逻辑问题”,只要经得起形式逻辑规则的检验,立法对策就是好的、有创见的,那么,我们每一位法学者就都是最好的立法决策者了。但非常不幸的是,“问题的存在是客观的”,而“解决问题的方案从来就是主观的”。过于相信自己理性能力和预测能力的结果,就是使自己的立法建议和对策变成一种“武断”的预言和“充满激情的说教”,而缺乏最起码的学术客观性。
当法学研究者将推动“某某法典”的通过、提出改革司法的建言作为研究的归宿时,他们所做的似乎就不再是纯粹的学术研究工作,而是类似国会议员们为促成法律的制订或修改而所从事的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法学家似乎也抛弃了自己本来的知识分子角色,而摇身一变成为社会活动家和政治活动家。学者投笔而从事政治活动,这在中国历史上不乏先例。晚清时期康有为、梁启超就曾领导“举子”们向清朝政府提出变法动议的“公车上书”运动,并曾向清朝皇帝提出过变法的“奏折”。即使在今日的经济学界,在学术研究中也较为广泛地存在着所谓的“环中南海”现象,以为经济改革建言献策作为研究的目标。应当说,这种学者推动制度变革的活动对于社会进步是有利的,对于从事这种活动的学者也确实无可厚非。但是,一旦研究者将这种“济世为怀”的做法推向极致,以为这就是学术研究的终极目的,那么,学术研究的萎缩、学术思想的贫乏以及学术眼光的短浅,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而这对于学术研究的前途无疑有着极为负面的影响。
因此,中国法学要想真正作出独立的贡献,中国法学者要想提出富有创见的理论,就必须走出“对策法学”的误区,真正从学术的视角、世界的眼光来分析“中国问题”,并在解释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反复设定疑问,引导出富有见地的新思想和新理论。笔者深信,当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若只是提出改进当时意大利刑事立法的建议,或者一味地提出改革司法的对策的话,他是不可能成为法学大师的。真正使贝氏的《论犯罪与刑罚》名垂青史的,恰恰是他基于对当时刑事司法问题的深刻分析,所提出的包括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废除刑讯、废除死刑在内的一系列法学思想。可见,真正的学术大师绝不仅仅是立法建议和改革对策的提出者,而更应是法学思想的提出者和基本理论的创立者。当一位著名法学者不再仅仅满足于担当“某某法之父”,而是努力成为“某某理论之父”时,我们距离出现法学大师的时代就不遥远了。
在法学研究中存在偏差的还远不止“对策法学”问题,那种以纯粹的“理性思辨”为旨趣的研究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当然,笔者不仅不反对、而且很赞赏那种真正的法哲学研究。事实上,有不少法学者的哲学功底深厚,并提出了很多富有哲理的法律理论。笔者所要反思的是那种不知“中国问题”为何物、为思辨而思辨的研究方法。笔者深信,所有从事真正法哲学研究的学者一定是有着浓厚的“中国问题”意识的,他们的研究应当是对中国问题所做的更加深刻的分析,对法律理论所做的更加抽象的归纳。
针对那种缺乏生活阅历、无病呻吟的创作,宋人曾有词讽刺曰:“少年不知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事实上,那种不以解释问题、解决问题为前提的“哲学分析”,那些仅仅将西方法哲学甚至哲学理论套到某一法律问题上所做的论述,犹如“隔靴搔痒”,根本不可能提出富有创见的法学思想。胡适先生就认为,“研究问题是极困难的事”,因为“这都是要费工夫,挖心血,收集资料,征求意见,考察情形,还要冒险吃苦,方才可以得一种解决的意见”,况且,“又没有成例可援,又没有黄梨洲、柏拉图的话可引,又没有《大英百科全书》可查,全凭研究考察的工夫,这岂不是难事吗?”相反,“高谈主义是极容易的事”,甚至“是阿狗阿猫都能做的事,是鹦鹉和留声机器都能做的事”,因为只要“买一两本实社《自由录》,看一两本西文无政府主义的小册子,再翻一翻《大英百科全书》,便可以高谈无忌了,这岂不是极容易的事吗?”
胡适的上述批评可谓极为犀利。但是,类似他所说的这种“引进主义式”的研究,在今日的法学研究中不也是时有发生吗?不知从何时开始,研究法哲学和所谓“部门法哲学”的人士,在论述某一问题时,不是首先考虑中国所面临的相关问题,而是“生吞活剥”地大段引述西方学者的观点和理论,并以此作为论证的主要论据。于是,大量晦涩的概念和生硬翻译而来的术语遍布于满纸之上,论及古代思想则必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说到近代启蒙思想家则必引用康德、黑格尔、孟德斯鸠和洛克,而分析到现代理论则必抬出哈耶克、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不可。甚至就连后现代哲学的代表人物如福柯氏等的著作,也早已为研究者所引用。
笔者曾读过一些涉及诉讼法中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问题的论文。论者借鉴了西方哲学中的解释论,引用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还吸收了德国学者卢曼的“程序正当理论”,来论证诸如“诉讼活动就是一种法律实现过程”的观点。文章中充满了新鲜的语汇和不知从何翻译来的术语,文字写得也极为雅致,在表述上也是“非三行文字不成一句”的样子。整篇文章令人感到作者“很有学问”,却又生“云山雾罩”、“不知所云”的强烈感觉。
这种所谓的“哲理思辨”,不仅背离了法学研究的本来目的,甚至还会令人对其知识的专业性产生合理的怀疑。毕竟,法学者研究纯粹的哲学问题是远远比不过专业的哲学研究者的。或许,法学者将西方哲学的观点“七拼八凑”起来加以论证,这对于哲学研究者们来说很可能属于“常识性”或“小儿科”的问题,而对于那些不了解西方哲学的中国法学者而言,则未尝不使其“肃然起敬”。这正如一个法学者向专业哲学研究者讲述某种法律常识一样,也会使其“自愧不如”。
事实上,那种认为只要引进西方的理论和学说就可以提出富有创见的法学思想的观点,几乎过于天真了。毕竟,这种研究所涉及的只不过是西方学者基于对本社会问题的解释和分析,所提出的理论观点而已。这种理论当然应当为中国研究者所了解甚至精通,以便在研究中国问题时作为参考。更明确地说,了解了西方相关的理论,至少可以活跃自己的研究思路,提升自己的学术境界,从而使自己的学术眼光更加开阔。但这仅仅是研究者所应具备的一点“看家本领”而已,而不能用来代替问题的研究本身。如果我们在研究中始终将这些西方理论作为研究的终点,而不认真思考中国问题的特殊性,也不去反思这些理论对于解释和解决中国问题是否具有局限性,那么,我们注定只能充当西方理论在中国的代言人角色,而根本不可能有理论上的创新和贡献。
法国雕塑大师罗丹曾在其艺术遗嘱中说过:“所谓大师就是这样的人:他们用自己的眼睛去看别人见过的东西,在别人司空见惯的东西上能够发现出美来。”罗丹这句话是就从事艺术创作的人而说的。其实,对于法学研究活动而言,所谓学术大师也就是通过研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在人们司空见惯的问题上能够提出创造性的思想和理论的人。
因此,所谓“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这一命题,所要表达的其实就是古人早就说过的一个意思:“小处着手,大处着眼。”应当将“中国问题”纳入视野,通过对问题的发现、描述和分析,对问题的现状作出尽可能精确的解释。然后,就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带有假设性的思路,并对解决方案的局限性和可行性作出剖析。通过这种层层质疑式的研究,抛弃那种就事论事的对策式研究方法,而使得问题的分析逐渐走向深入。最后,在针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尽量使对问题的分析由特殊走向一般,由个别走向普遍,从而最终使有关理论得到发展。因此,“中国的问题”应当是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而“世界的眼光”则是研究者所持的思路和所要达到的境界。中国法学要想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就不能只是重复西方学者研究过的问题,重走西方学者走过的老路,而必须从本国正在发生的重大社会转型和法制改革中寻找问题。但与此同时,中国学者要避免司法调研机构所做的那种以改进司法为宗旨的所谓“问题分析”,也必须培育自己独特的学术眼光,尤其要借着西方法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对“中国问题”作出独立的学术研究。惟其如此,中国法学的独立发展才有可能,而不至于运用西方学者的研究思路,研究那些出现在西方国家的问题,得出西方学者早已得出的结论,或者通过分析中国的具体问题来验证西方法学中的某一理论。
中国法学已经过多年的积累和探索,几乎所有学科的研究者都很难在一些“宏大课题”上有创新的余地。相反,处于巨大社会转型和法制变革的中国,几乎成为世界上最为丰富的“问题来源地”,无论在法律制度的构建还是司法改革方面,也无论是在观念革新还是理论转型方面,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说中国法学目前在理论创新方面还远远达不到西方法学的境界的话,那么,中国法制所面对的丰富“问题”却是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在其现代化过程中所没有完全遇到过的,有着明显的特殊性。中国法学要作出独立的贡献,就需要对自己本土中存在的特殊问题作出解释和回应,并通过这种对特殊问题的分析和研究,逐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从而最终提出一些为西方法学所无法提出的法律思想和理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笔者同意这样一句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断言:“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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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0401124
徘徊于问题与主义之间
陈瑞华
200401
冯象先生的新书《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即将出版,北京大学法学院沈明先生就此与作者做了书面访谈。
沈明:二○○○年以来,您在《读书》杂志上陆续发表了“政法笔记”系列文章,在知识界引起不小反响。《政法笔记》这本书里的其他文章我也大多读过,而且不止一遍。可是要对这本书归纳出一个总体印象,却不容易。我觉得,您在《县委书记的名誉权》一文的结束语点破了主题:“一言以蔽之:宪政重建。”也许是受到美国法学的某种影响,宪政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界(乃至整个知识界)的热门话题,而您的文章也以多少有些“另类”的姿态加入了这一讨论。依您之见,我国宏观社会政法语境的变迁是否足以促成宪政问题在今天的重新凸显?中国素无宪政,何谓“重建”?在法治建设受制于政治体制的条件下,新一轮宪政舆论与理论热潮在多大程度上不是“戴着脚镣跳舞”的“自娱自乐”?
冯象:“宪政”是一面旗。一样的旗号,可以有不同的目的用意和行为效果。旧中国也搞过宪政,立了不少法,也有舆论和理论浪潮,但没成功,被革了命。我小时候,有位邻居老先生,他是那个时代投身宪政建设的法律精英,东吴还是什么大学毕业,解放后境遇之尴尬可想而知。前几年回上海探亲碰上,老先生颤颤巍巍拉着我的手说:“你看我,一辈子就这么浪费掉了!你们好呀,你们赶上法治建设的新时期了!”所以现在不是开辟新天地,没有什么激动人心的东西;虽然具体做法要讲究技巧,要运用政治智慧,要善于抓住机会。基础还是清末民初那两代人打下的。就法制和宪政而言,那些人的成就(术语概念组织架构等整套制度的引进和创立),是我们后人不可企及的。
沈明:也许是您曾在耶鲁法学院这个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大本营接受法律教育的缘故,我在您的文章中清晰地感受到了现实主义法学及其后继者批判法学的思想痕迹,比如您对我国一九四九年以后的官方政法意识形态的某种肯定和发挥,进而揭示并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在学术界宪政“合唱”与“对唱”的四面楚歌之中,您的声音是“另类”的,但至少在我看来也是一种脚踏实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启蒙。然而,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的思想资源对于公、私权力(利)对比悬殊的中国社会现实来说,显然有其消极的一面。另一方面,我觉得一些学者以学术“大词”包装起来的研究,未必净是“一厢情愿”的理论游戏,也可能是出于各自的政治立场,在社会政法制度博弈实践中采取的一种委婉的策略。是的,宪法和现代法治意识形态都有两重性,然而“皇帝的新衣”也可以解作一个充满智慧的博弈,在这一游戏格局中,“骗子”、臣民和皇帝的优劣处境是显而易见的。不知您怎样看待上述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请原谅我这种不准确的概括)两种方法的差异以及它们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冯象:又“肯定”“发挥”又“揭示”“解构”,是说“扬弃(aufheben)”吧。这事钱钟书先生在《管锥编》里讨论过。现实主义地说,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宪法的各种主张或宪政重建,的确可以看作一场政法制度的多方博弈。这一角度,我想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更有发言权吧。我在《它没宪法》等文章中强调的,是意识形态化的公私权力(利)划分和配置亦即现代西方式宪政本身的双重目的。这是批判法学有所触及但不愿说透的“皇帝的新衣”。算不算一种理想主义呢?看你如何定义了。说到耶鲁法学院,它有一个“务虚”的传统,如同北戴河会议,爱谈大事。当年毛主席在延安批评党内一些干部“鄙薄技术工作”,其实美国的政法精英也是这个脾气。还有就是饭厅的伙食是全校最差的,每学期强迫交饭钱若干,不吃不行。不过常能遇上些有趣的人物一起聊天。有一次饭桌上来了个《纽约时报》的记者,谈起中国的法制改革,她说:“我不明白,中国人到耶鲁来学什么。你们需要的是实用技术,不是空阔的理论哪!”第二天又碰面了,她说:“昨天我说错了。中国也许应该先把改革的道理和方向弄清楚了,学来的技术才能正确运用。”可是,有时候话说白了,人聪明了,反而坏事。所以学界有不同的声音不奇怪,除了理论立场之分,还有办不办事、参不参与的区别。
沈明:您在《法盲与版权》一文中写道:“回溯历史引起的历史性‘震动’,已经促成中国基本政法策略的转型换代,令版权成为社会控制现代化或法治化的中心环节。……以神圣的产权和契约言说的法治,只有靠不断忘却和改写[掩饰、重构]历史才能自圆其说,成为大写的‘理性’而劝人皈依。”不知您是否同意我的理解,即版权之所以成为社会法治化的“中心环节”,是因为它在回溯历史这一点上与法治具有共性,因而它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意义的,否则,似乎就不容易理解版权这个很少有法学家关注的问题,与“基本政法策略的转型换代”有什么关系。此外,如果说法盲与法治的伴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规律的话,那么,版权与法治之间不同寻常的关联是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呢?
冯象:版权(著作权)在私有制西方社会并无颠覆历史的功用,不论回溯与否。但在中国,原先的政法体制是建立在人的教育改造上的,而教育改造离不开革命文艺的宣传灌输。版权在抽象物(作品)上设立私有产权并由此重新界定作者(业者)的身份,回溯适用,就从根本上颠覆了教育改造关系(历史)。而这一颠覆,便成了我们今天论说法治,或资本得以再临中国的前提。不,版权不是象征;版权是颠覆,是私有产权(property)复辟之先,资本要求历史“终结”的惟一出路。
沈明:您在《腐败会不会成为权利》、《从卡拉OK与人体写真想到的》等文章中谈到权利与法律(立法)、侵权的关系,给了我不少启发。侵权对于“社会关系和伦理选择”的“规范”与“体现”是学者关注较少的一个重要问题。不过具体到您所说的偶像生产、仿真消费和知识产权三者间“难以调和的矛盾”,我觉得倒也不尽然。首先,很多仿真消费(至少就卡拉OK与人体写真而言)算不上侵权行为;其次,即便是侵权,也可能意味着(如您所说)西方消费价值观成功登陆中国,进而会刺激偶像生产并在知识产权的维度上强化(西方)法治意识形态。总而言之,智识产品的生产、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之间的关系是相生相克、甚至“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的说法恐怕不算一个全面的概括。不知您能否同意?
冯象:卡拉OK、人体写真的流行只是表面现象,背后的那个偶像理想同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态解释(“原理”)或知识产权保护在第三世界的正当性有矛盾。但这不仅是理论问题。前年,英国政府委托六位(来自英国、美国、印度和阿根廷)学者调查知识产权在第三世界的状况和对策,去年九月发表了报告。结论是,世贸组织框架内的知识产权制度(TRIPS协议)确实妨碍了第三世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没有理由把自己的标准强加在别人头上。近年来一些发展,例如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对药品专利的挑战和对生物品种保护的主张,都是这一危机的表现。反过来看,便是大规模的侵权不可避免。这一点,那些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大公司都很明白,关键是怎么利用,宣传推销什么样的偶像和消费价值。所以我说,侵权不是反抗,是已经计入成本的竞争部署。侵权有规范社会关系和伦理选择的功用,因此是品牌战略所必须考虑的,也是可以积极利用、压抑竞争的市场手段。这个观点,我在世界银行和一些学术会议上跟代表美国公司游说中国的专业人士说过。他们先是一脸惊讶,接着就矢口否认,仿佛被我泄露了天机。
沈明:在《性贿赂为什么不算贿赂》中,您提及性贿赂在我国未能入罪的原因,似乎在于人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司法腐败的担心。我觉得这有点“以全概偏”,即以普适的理由来应对具体的个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绝对存在的,立法以及法律的任何一种实质性修改都会扩大或者缩小裁量权(腐败可能性)的范围,一定要把它和性贿赂问题挂起钩来,理由似乎并不充分。您在后来的文章中也谈到,问题在于“腐败的逻辑”凭借“掩饰”的法治策略摇身化作了“法治意识”。值得注意的是,性贿赂入罪的提案者是女性,提案受挫,是不是也有几分男性的“集体无意识”的原因呢?有待女权主义者做深入研究。康特尔所言“法治的威力……在劝人相信,那由法律的意象和分类构筑的世界乃是能够拥有的惟一合理的生活世界”,怕是有些理想化了;在道德和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惟一合理”的断言不免有一点空中楼阁的味道。我倒是愿意套用丘吉尔关于民主的名言:人们至多相信,法治所构筑的是一个“最不坏”的生活世界。也许,康、丘二人说的就是一回事?
冯象:是一回事。“最不坏”了,还能不“惟一合理”?政治家有时候也说实话,将你一军,逼你放弃“多元价值”那张王牌。至于对法官自由裁量导致司法腐败的担心,那好像是国内流行的看法,所以我说它“似是而非”。否则,美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中国同行大得多,却很少腐败,怎么解释?但立法不是一个按照学理原则组织、合乎逻辑的决策过程,它是各方利益谈判和妥协的“成果”,需要各色各样的理由,再荒谬也行,只要有人相信。性贿赂入罪的提案者是否都是女性,反对者是否男性居多,我不清楚。但西方女权主义法学一个突出的贡献,就是对色情业和性犯罪问题(包括有关立法)的批判研究(《小头一硬,大头着粪》)。
沈明:法律教育的定位和律师职业伦理是两个密切关联的问题。“法学院不仅是法治意识形态的一个生产基地,也是法律的职业化或业务垄断的门槛。”(《法学院往何处去》)看来大学法律教育只能兼顾职业教育和学术教育这一对矛盾,尽管您的意见倾向于后者。建构并解构法治意识形态的法学最终展示的必定是人生与职业的悖论;而且,法律是“资本的语言”,法律的逻辑(“法政”)必然无法逃脱向真实世界的逻辑(“政法”)妥协的命运,于是我就看到了法学教育和法律人的悲壮:他们的行动不就是一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反驳吗!?悲壮,当然就不容易幸福了。这或许可以算是耶鲁的克朗曼院长“律师为什么不幸福?”问题的一个别解吧(《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
冯象:克先生如果听见你这么说,肯定很得意了。不过这不奇怪,“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正义的蒙眼布》)。惟其如此,法学院更应该追求、维护教育自主和学术独立,拒绝职业主义的诱惑与偏见。只是法学院目前陷于大学“改革”的泥淖,“世界一流大学”的游戏不知何时才能收摊,跟律师执业伦理面临的挑战不同。前者是大学自治问题;后者是业者自律以换取业务垄断、降低竞争的“职业化”建设。
沈明:实际上,《政法笔记》中大部分文章都在揭示、分析着贯穿于宪法、司法制度、法治意识形态、法律职业及其伦理的一系列深刻而又彼此关联的矛盾。概括来说,“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如果“法治的根基在信仰与习惯”,仰仗掩饰矛盾、抚慰人心的法治意识形态的成功教化,那么现实主义的法治启蒙会不会对法治实践起到某种颠覆作用?古今中外文艺作品中鲜有代表大众正义的律师这一事实也许可以表明,法律人大多不过是学会了游泳的鱼(《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对于“一天到晚游泳的鱼”来说,“娜拉走后怎样”之类的问题也许是不该问甚至没有解的吧。
冯象:说得好,法律人也是学习游泳的鱼。只不过因为他们的游法是花钱学来的、官方认可的,就说周围别的鱼不会游,姿势不对等等;所谓法律“职业化”了。因此,职业批判应该是法学院,至少顶尖法学院的教育和学术的重要内容。不然法学院交给律师协会操办得了,像从前英国那样。这么“启蒙”,会不会“颠覆”了法治?我想不会。法治的大敌不是自由的思想的争鸣,而是腐败;而腐败是人人厌恶,无须启蒙的。法学院的难处和大学一样,也在抗拒腐败,学术独立。独立的学术归根结蒂来自独立的人格。而且环境越是腐败,我们越需要坚持“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的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陈寅恪先生语)。出于那样的人格理想,我们才能开展批判,推进学术;才能如古人所言,“贵得肆志,纵心无悔”。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133
DS0401133
贵得肆志,纵心无悔
冯象;沈明
200401
政治在我眼中,是一场又一场的戏。我关怀实际政治,而不喜参与,我感兴趣的是政治舞台上的人物。就凭胡适那个人物,就耐人回味。雷先生从大陆到台湾之前,就在上海和胡适商量创办一个宣传自由与民主的刊物。《自由中国》是胡适命名的,杂志的宗旨是他在赴美的船上写的。一九四九年《自由中国》创办时,他人在美国,却是《自由中国》的发行人,虽不情愿,也默认了,也为一小撮开明的中国知识分子撑腰。《自由中国》毕竟创刊了,他任发行人有关键性的作用。
一九五一年,《自由中国》的一篇社论《政府不可诱民入罪》就激怒了台湾当局,胡适因为这件事来信辞去发行人名义,引起许多人揣测。有人说《自由中国》和统治权力一有冲突,胡适就要摆脱《自由中国》了,以免受到牵连。既抗议了,又摆脱了,一箭双雕。
胡适在美国的反应,雷先生记载在回忆录里:
儆寰吾兄:
我今天要正式提议请你们取消“发行人胡适”的一行字。这是有感而发的一个很诚恳的提议,请各位老朋友千万原谅。
何谓“感”呢?《自由中国》第四卷十一期有社论一篇,论《政府不可诱民入罪》。我看了此文,十分佩服,十分高兴。这篇文字有事实,有胆气,态度很严肃负责,用证据的方法也很细密,可以说是《自由中国》出版以后数一数二的好文字,够得上《自由中国》的招牌。
我正在高兴,正想写信给本社道贺,忽然来了四卷十二期的《再论经济管制的措施》,这必是你们受了外力压迫之后被逼写出的赔罪的文字!
昨天又看见了香港《工商日报》(七月二十八号)《寄望今日之台湾》的社论,其中提到《自由中国》为了《政府不可诱民入罪》的论评,“曾引起有关机关(军事的)的不满,因而使到言论自由也受到一次无形的伤害”,“为了批评时政得失而引起了意外的麻烦”。我看了这社评,才明白我的猜想果然不错。
我因此细想,《自由中国》不能有言论自由,不能用负责态度批评实际政治,这是台湾政治的最大耻辱。
我正式辞去“发行人”的名义,一来是表示我一百分赞成“不可诱民入罪”的社评,二来是表示我对于这种“军事机关”干涉言论自由的抗议。
胡适
四十年八月十一日
一九五二年,在他第一次到台湾以前,即一九四九到一九五二年期间,《自由中国》已经闯了祸,现在,他公开演讲时,首先歌颂雷先生为民主自由而奋斗,台湾的人应该给雷震立个铜像,博得全场掌声。接着话锋一转,说他是“不发行的发行人”,听众默不作声。
现在,我想借这个机会请雷先生、毛先生以及帮忙《自由中国》发展的各位朋友们,解除我这个不负责任发行人的虚名,另举一位实际负责任的人担任,我希望将来多作点文章,做编辑人中的一个。我为什么有这个要求呢?我刚才说过,言论自由是要自己争取的。争取自由是应该负责的。我们在这个地方,话说错了,要负说错话的责任,违反了国家法令,要负违反国家法令的责任;要坐监的,就应该坐监;要罚款的,就应该负罚款的责任。
据说还有两句话,他终于没有说出:“要砍头的,就要去砍头。”
一九五八年,胡适就任“中央研究院”院长。雷先生常去南港看胡适。雷先生筹组新党时,要求他做新党领袖,他不答应。可是,他鼓励雷先生出来组党,他可在旁协助,他可做党员,召开成立大会,他一定出席演讲捧场。并引用孟子的话:“待文王而后兴者,凡民也。若夫豪杰之士,虽无文王犹兴。”我可以想像雷先生得到胡适这样的鼓励,一定像小孩子一样得意,满面春风:组织新党是水到渠成了。
一九六○年六月,他和李万居、高玉树,傅正等十七人开始筹备新党组织工作。九月四日,雷先生、傅正、刘子英、马之四人被捕。雷先生被诬为“涉嫌叛乱”,军法审判。《自由中国》被封。
当时胡适在美国开会。美联社、合众社问他对雷案的看法,他表示雷案应由法院来审理,不应由军法审判。他避重就轻,不谈原则,只谈枝节。在台湾特务监视下的殷海光、夏道平、宋文明三人却挺身而出,共同发表声明,表示对于《自由中国》上的有问题的文章文责自负。殷海光写的几篇社论几乎都是雷案中“鼓动暴动”、“动摇人心”的文章。
据傅正一九八九年主编的《雷震全集》中的记载,胡适一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的日记写着:
总共三十年的徒刑是一件很重大的案子,军法审判的日子(十月三日)是十月一日宣告的。被告的律师(指梁肃戎立法委员)只有一天半的时间可以查卷,可以调查材料。十月三日开庭,这样重大的案子,只开了八个多钟头的庭,就宣告终结了,就定八日宣判了。这算什么审判?在国外实在见不得人,实在抬不起头来,所以八日宣判,九日国外见报,十日是双十节,我不敢到任何酒会去,我躲到普林斯顿大学去过双十节,因为我抬不起头来见人。
胡适将在十月二十三日回台湾了。毛子水特地从台湾到东京去接他。毛老先生在两三年前已辞去《自由中国》编辑委员的名义,杭立武、瞿荆州和《自由中国》也早没关系了。这次毛子水去东京是另有任务,据说是去告诉胡适回台后不要多讲话。他到台北当晚接见记者,表示《自由中国》为了争取言论自由而停刊也不失为“光荣的下场”。并说十一年来雷震办《自由中国》已成为言论自由的象征。“我曾主张为他造铜像,不料换来的是十年坐监,这——”他在桌子上一拍:“是很不公平的!”
“光荣的下场”,胡适公开说得很漂亮,毕竟有点儿风凉。在他拍了桌子之后,握手时对记者说:“今天我说了很多动感情的话,希望你们写的时候注意一点,以免影响到各位的饭碗。”
胡适对雷震是在乡愿和真情之间回荡。他写了两首很有感情的新诗给狱中的雷先生:“刚忘了昨日的梦,又分明看见其中的一笑。”这对狱中的雷先生是很大的安慰。一九六一年七月,雷先生在狱中度过六十五岁生日,胡适以南宋诗人杨万里的《桂源铺绝句》题赠:
万山不许一溪奔,
拦得溪声日夜喧。
到得前头山脚近,
堂堂溪水出前村。
雷震判刑以前,甚至家人也不能探监。判刑以后,家人每星期五可去监狱看他。我们一到星期五就眼巴巴望胡适去看看雷震。他可以不发一言,只是去看看雷震。那个公开的沉默的姿态,对于铁窗里的雷震就是很大的精神支持了。星期五到了。星期五又到了。星期五又到了。一个个寂寞的星期五过去了,胡适没有去看雷震。我和殷海光、夏道平、宋文明几个人忍不住了,要探听他对雷案究竟是什么态度。一天晚上,我们去南港看胡适。他招待了我们一顿点心,一点幽默,一脸微笑。
十一月二十三日雷震复判结果,仍然维持原判。胡适对采访的记者说了六个字:“太失望,太失望。”记者提到他没去探监。他说:“雷震会知道我很想念他。”他鼓励雷震组织一个有力量的新党,他自己呢?不做党魁,“要看新党的情形而言”。结果新党被扼杀了,雷震被关在牢里了。雷案复判结果那天,他在书房独自玩骨牌,想必他是非常寂寞苦闷的。真正的胡适关在他自己的心牢里。直到一九六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他在台湾“中央研究院”欢迎新院士酒会结束后,突然倒地,他才从那心牢里解脱了。
诗人周弃子写了一首诗:
无凭北海知刘备,
不死中书惜褚渊。
铜像当年姑漫语,
铁窗今日是凋年。
途穷未必官能弃,
棋败何曾卒向前。
我论人才忘美事,
直将本事入诗篇。
胡适曾说过:过河的卒子,只有前进,而无退后的。雷先生认为周弃子对胡适误会了,他对胡适一直死心塌地的崇敬,认为他因为雷案受了冤屈,并因为雷案突然心脏病复发,倒地而死。胡适是他狱中的精神支柱。他甚至在狱中梦到胡适谈论“容忍与自由”,作了一首自励诗,读起来像《增广贤文》:
无分敌友,和气致祥;多听意见,少出主张。容忍他人,克制自己,自由乃见,民主是张。批评责难,攻错之则,虚心接纳,改勉是从,不怨天,不尤人,不文过,不饰非,不说大话,不自夸张。
雷震那首自励诗,倒真像胡适的作风。
139
DS0401139
雷震与胡适
聂华苓
200401
灯下,展开毛笔誊写于字纸背面泛黄的西夏字手稿,端详着上面由钢笔、铅笔、圆珠笔细痕勾勒出的结构剖析,我心中怅然若失,耳边似乎还回荡着这手稿的主人——刚刚驾鹤西去的黄振华先生谆谆的嘱咐。
黄振华这个名字,对大多数人而言都是一个分外陌生的名字,不过这倒也真切地符合先生那种不求闻达的处世精神。他一生与语言文字结缘: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风华正茂之时,在人民大学协助吴玉章先生,为汉字改革工作贡献良多;此后二十多年身为“右派”,在吕叔湘先生关心之下依靠多语种的翻译工作为生;七十年代末重新投入正式工作,虽辗转于多个工作单位之间,仍然在中国北方民族古文字如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的解读方面成果倍出;九十年代初从北京图书馆敦煌资料中心退下来以后仍然笔耕不辍,在自己书籍匝地的斗室中完成了一篇又一篇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的文章,尤其是对汉字式文字的溯源和汉藏共同语的构拟见解发人深省。可惜的是,他的羸弱身体不允许他本人把这些思想一一付诸身体力行的实践,他的治学经验也因为没有正式的学生继承而难以为人熟识。
黄先生原就学并毕业于民国时期的哈尔滨外国语专科学校,这所后来并入黑龙江大学俄语系的学校造就了他极为出色的俄语功底。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新疆博物馆推出的《新疆探察史》、《苏联中亚考古》内容翔实准确,文字洗练畅达,即是先生的盛年佳译;而他随即发表在《社会科学战线》(一九七八年第二期)上的《评苏联近三十年的西夏学研究》一文,就是在彼时西夏研究汉文资料还相当缺乏的国内,对西夏学水平遥遥领先的苏联学者工作的一个总体评价。该文全无时下流行评论文章一味追捧的俗气,大量的篇幅是一针见血地指出苏联学者虽有一九二九年沙俄军官科兹洛夫在中国西北边陲黑水城西夏书库发掘的巨额收藏之便利,但因汉学功底欠佳和某些意识形态的影响而导致了西夏研究中不容忽视的缺憾和疏漏。这些都主要是倚仗黄先生所立足的深湛俄语功底,可称得上是新时期中国西夏研究对国外先进成果的夺胎换骨第一文。同时,这篇文章也体现出黄振华先生一以贯之的学术风格——严于律己也严于待人,字里行间的文字火药味随处可见,即便是同当时还颇有痕迹的大小字报作文风格相比也难分轩轾,只是黄文并不针砭个人而完全针对学术建设,并且对他人错漏“一抓一个准儿”的特点使内行的对手看了只有心折的份儿。在他的文章《西夏语同义词词源研究刍议》(见《民族语文》,二○○二年第五期)中,老先生对自己参与的《文海研究》一书中的失误深表忏悔,并毫不留情地指出自己当时急于送交出版社,“实际上是整理稿已五易寒暑,正值需要研究成果以资提升职称”之时;现在我们自然理解这种现实的际遇和需要,因而也就更为钦佩先生这种无情解剖自己行为下的心态。
这位老先生,实在也称得上是个学习语言的天才。俄语自不必说,他对英、法、德、日等常用外国语运用也很娴熟;除此之外,他还校译过罗马尼亚某政要在中国发行的罗语文集汉译本。值得一提的是,先生还精通不少稀奇古怪的古代语言和文字:像在中世纪曾享国一个世纪有余,并与当时地处中原的宋王朝对峙过的辽、夏、金政权都创制过自己的官方文字,此即今已湮没不传的契丹文、西夏文和女真文,这是黄先生用力的重点,他对这几种文字的认识自是非同一般的深刻;而另外几种曾经流行于中亚地区和中国西陲的古文字——记录东伊朗语的粟特文、于阗文和记录印度西北方言的卢文,他也有过相当深入的研究,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版的几种综述中国民族古文字的《图录》和相关期刊、论文集中这方面的文章如《粟特文及其文献》、《于阗文贤劫经千佛名号考证》、《鄯善卢文书所见王号考》零零星星,却都是黄先生一人的筚路蓝缕之功。据说当年他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时,别人不认识的古怪语文都找他辨认,他也总是不令人失望;遥想此情,面对斯人,英语中Walking dictionary一词忽然显得格外栩栩如生。时至今日,卢文在中国也只有北京大学考古系一位教授认识,而粟特文这种曾经流行于盛唐时期长安城胡商之间的“国际性语文”在黄先生身后又成了一片空白,无人可识啊!
在当代的国内,一个外语(含民族语)研究者最怵的,恐怕就是对自己母语文字的深刻认识和精湛掌握。黄先生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例外,这尤其有助于他释读与汉字关系密切的中国北方民族古文字。譬如对西夏人自编的《广韵》式字书《文海》的校勘和在此基础上对西夏语音的构拟,他就是完全采用了清代陈澧《切韵考》中系联广韵反切上下字总结出中古汉语声纽、韵部、调类的传统方法对西夏文字进行类似的分析处理,这种方法西夏研究前贤从未尝试过,但却又同西夏人袭用汉字小学研究成果的实际轨迹丝丝入扣;这是黄先生熟谙传统国学经典的生动表现。而先生在二十一世纪初连续发表的一系列论文(《汉字的传播及其借用模式》、《纳西哥巴文字源流考》、《古体彝文字源考》),集中论述了契丹文、西夏文、女真文乃至纳西哥巴文、彝文、韩文、日文等汉字式文字的共同点之根本就在于对汉语俗字的大量借用,这体现出他对汉语俗文字文献的熟悉也非常人所及。想像我们自己对其中某一方面的掌握还欠深入,而黄先生却在多方面齐头并进且都不嫌肤浅,我们不得不钦服于他几十年如一日同书斋为伴的执著和切实!
我去过老先生家两次,一踏进门的惟一印象似乎就是四面八方顶天立地的书架和其间满满当当的书。与一般人的收藏多以中文古籍或国内出版物迥异,这里的藏书以外文资料为主,其中覆盖相对常见的俄、英、法、德、日、希腊、拉丁、希伯来、阿拉伯语,也有多数人并不熟悉的粟特语、于阗语、萨莫耶德语(与芬兰语、匈牙利语相近的语言)资料,许多国内根本无法觅见的外语资料,在这里却可以信手而得。所以,据说季羡林先生深为器重的当代两学人“南徐北黄”,其中之一就是这位黄老先生(另一位是上海汉语大辞典出版社的徐文堪先生,以东方印欧语如伊朗语、吐火罗语的研究为特长);而我们都知道,季先生的专业是研治语系归属为所谓印欧语系的梵语、吐火罗语等,而他的这种惺惺相惜恐怕在很大程度上与黄、徐二位都深得印欧语这一语言研究重镇的三昧不无关系吧。
语言学在近现代的巨大飞跃,正是仰仗十九世纪欧洲学者对日耳曼语、罗曼语、波罗的—斯拉夫语以及处于东方的印度—伊朗语的形态比较而归纳、总结出系统、严整的印欧语系理论,并由此奠定的历史比较语言学学科这一点。虽然从《马氏文通》开始,这一套方法论就由我国的语言学先贤源源不断地引进,但是真正切实掌握几种印欧语并及时汲取这套完整理论不断完善成分的艰苦行为,在语言氛围完全不同的中国,时至今日却难以发现,比如我们就很少了解分布位置偏东的阿尔巴尼亚语和亚美尼亚语在二十世纪中叶被西方研究者最终划归印欧语系的细节,而阿尔巴尼亚语同巴尔干诸语言的混同、亚美尼亚语长期受伊朗语的浸润,其间的演化模式其实极可比拟于发生在东亚土地上藏缅语和南岛语的相互融合、汉语对南方壮侗—苗瑶语言的质变影响。当我们在慨叹域外的成功经验常常难以及时有效地促进国内相应研究领域的突破之时,黄老先生通过自我钻研而在印欧语言学这种“枢纽性绝学”方面的深入就尤其令人瞩目——他的努力最终仍未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则是孤掌难鸣的结果啊!
先生不轻易见客——我也是有幸通过他的一个挚友从中说和才得允进门的,然而他对待后学却颇为热情。在得知我有心研习闪米特语言时,他就赠送我一本国内难觅的便携式希伯来文—英文对照《旧约全书》;而在给我讲一些问题需要例证时,他不顾自己严重的心脏病,还常常爬上爬下找寻书稿指点我阅读,我于心不忍却又无法阻止,只好看着他一顿忙活后抓起氧气袋猛吸一气。我同先生虽然就只有两次会面,但那两个热情似火、放言恣肆的下午,却令我久久回味不止。记得其时先生谈得最多的,是汉藏语言语源学的突破问题。把握一种语言内具体语汇的来龙去脉,实质上就是在为语言系属的建立和完善奠基,由此才有可能催生出更为一般的学科方法论,前述印欧语系的建立和历史比较语言学的诞生轨迹正是如此。今天汉藏语系假说在求证道路上进展的缓慢甚至停滞不前,我们又何不安安心心冷静下来,实实在在地研究印欧语系完善的历程呢?黄先生因有多种印欧语研习的切身体验,因而在这方面已有了一些独到的想法。他就认为,散见于卷帙浩繁的汉文古籍中对一个语义要素的多重文字表述,实际上正反映了在不表音的汉字外壳之下隐藏的现今多种民族语言的古代形态,汉字的“书同文”功能远非秦始皇钦定的那么晚近和自觉;而后来辽、夏、金三朝仿汉官方文字的出现,实际上也只是基于政治原因和民族意识的一种暂时性刻意凸显——与党项语言密切吻合的西夏文字在夏亡后仍继续使用于河西走廊直至明代中期这一事实,正从反面表明汉字所具有的这种超语言功能。先生对汉藏共同语的研究,就是得益于这样一把“逢锁必开”的钥匙,他在纳西哥巴文、古彝文等方面的研究才刚刚开了个头;只可惜,天不假人啊!就像我们的另一位“国宝级人物”——终身矢志译介希腊文献的罗念生先生那样,“希望老天再给半年时间,用诗体译完《伊利亚特》”——然而,由于住所供暖的提前中断诱发急性肺炎,罗先生只能带着三分之二事业未竟的遗憾,在一九九○年离开人世——这种遗憾实际上也就不是他个人的,而成为我们整个民族的了。
黄先生对语言的恢宏研习,也并非仅仅停留在个别语言的孤立攻克之上。早在他供职于人民大学语言研究所之时,就编写出《比较文字学讲义》、《西方语言结构介绍》等油印本教授学生。而先生的壮年译作《十九世纪末以前的语言学史》(科学出版社一九六○年版)译笔流畅、行文简净,体现出译者对原著理论的深入了解和对原文语言的熟练掌握,既得到了吕叔湘先生的高度赞扬,也成为很多人进入语言学殿堂必经的门槛;清华大学中文系已将此书列入学生的必读书目之中并准备再版,然而老黄先生已不能——似乎也无须——对其再做校订并看到它的重新问世了!
去年冬去拜谒先生时,先生就指点我在处理具体语汇比对时,一要注意所用语词时代可比性与民族文化交融历史一致性的相互吻合,二要牢记历史语音演变时“宁求由繁至简”的不二法门。先生平生所至诚服膺的,似乎只有法国汉学大师伯希和,他曾亲口对我说:“十个黄振华捆在一起也打不过一个伯希和。”——这话不由得令人想起“反右”时有人提出全国人民一人一条史料从而超越陈寅恪先生的“逸闻”来。依我的粗浅体会,伯大师师从法国汉学大家沙畹,通晓多种东西方语言,长于精微考证中准确的感悟,这种悟性——既不拘泥于琐碎材料的完全准确,也与东方哲学精神内核相通——正是建立在大师本人浩博厚实的中西学基础之上、而在大师身后却是吉光难再的了,放眼国内,境况尤艰——或许,这也是老黄先生难得共鸣的真正原因吧。
黄先生在汉藏语研究方面最大的贡献,是在至今普遍成就极为薄弱的语源学领域建立了一套有效的方法并对其做了初步的展开应用,他的不少未刊手搞中深刻体现了这一目前尚不为更多人知晓的思想。当时我还接受了一项任务,就是整理先生关于西夏文字结构剖析的一份手稿,这份稿件是用写过的字纸装订起来的,上面用粗粗的毛笔痕迹誊抄了六千多个西夏字,字里行间则是其他细痕笔迹的逐字解剖演示和相应的注释,其篇章的简陋掩饰不住内容的一目了然和发人深省。今日想来,此举既含谶语,又甚有“托孤”之意,我是后学,才智鲜及,惟当尽心竭力,既不辜负老先生拳拳嘱托,亦勿使此思此想从此湮没而真的沉寂下去。
144
DS0401144
寂寂逝去的语言巨擘
唐均
200401
“台湾是常为人忽略的复杂的‘文本’,因此,认真地从文学作品去‘解读’台湾,真正了解她的心态和想像的复杂性,似乎比‘解放’台湾更为现实。……对我而言,了解台湾的丰富生活,只有通过已然成为‘文字’或‘作品’的文本,我必须借助这样的‘文本’,才能透视彼岸的‘生活’”,黎湘萍在他的《文学台湾》中这样写道。其实不只是他,对于我们这些出生在五六十年代的大陆人而言,台湾是随着两岸关系的变化逐渐由“陌生”转而为“熟悉”的,在这个过程中,台湾文学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说绝大多数大陆人是通过台湾文学“熟悉”了台湾,应该离事实不会太远。
五十年的日本殖民统治和五十年的民族分裂,使台湾成为中国的一个特殊区域,也使台湾文学成为了一个专有名词。面对具有特殊风貌和发展形态的台湾文学,研究文学的黎湘萍从中看出了什么?
黎湘萍对台湾文学特殊性的认识,是从语言开始的。台湾自一八九五年成为日本的殖民地之后,文学就走上了与大陆文学不尽相同的道路:一方面,具有强烈民族主义情绪的台湾知识分子力图通过对中国文学传统的承续和弘扬,来坚守中华民族立场,维系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日本殖民当局也在千方百计地进行文化(文学)渗透,利用其强势地位推行“似我教育”、“同化主义”乃至倡导“皇民文学”,民族主义对殖民主义的抗争和殖民主义对民族主义的压制,构成了日据时期台湾文学有别于大陆文学的特殊形态,而这种特殊形态的集中体现则在于对使用何种文学语言的争夺——日本殖民当局清楚地知道,要想消弭台湾民众的民族观念,最彻底的办法就是让民族语言(中文)消声,而台湾知识分子也同样清楚地知道,要想延续民族血脉,保有自己的语言是根本。殖民者与被殖民者的语言对抗,文学世界是一个主要战场。这一时期出现过的台湾作家提倡“整理乡土语言”,号召以台湾“方言”入诗,与殖民者先是渗入汉语书写(通过中国通),继之强行取消汉语,迫使台湾作家用日语写作,就是这种语言战的交战实况。这种语言战的直接后果,就是形成了日据时期台湾文学的三种语言形态:“其一是台湾土语方言”,“其二是知识分子化的白话文”,“其三是借用日文来表现台湾平民知识分子之话语”。
这三种语言形态,第一种一直延续至今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是为了增加地方色彩,而且还具有文化与意识形态方面的隐喻:在日据时代是针对日本的文化统治;在六七十年代,则针对着台湾本土脱离现实的‘现代主义’倾向,而且一直在顽强地表现着‘在野’的台湾平民渐渐发展成为中产阶级时日益强烈的政治意向”,进入八十年代中期以后,“方言土语成了抗衡‘国语’(普通话)的一种政治斗争的武器”,它的极端化发展则成为展现“台湾意识”的台语文学。知识分子使用的现代白话文,在日据时期的出现表明了它与大陆“五四”新文学的精神联系,在六七十年代它以一种超然的姿态,“表现出对于文学之艺术性与人性之探索的浓厚兴趣”,八十年代后期以来,对语言自身的“拆解和怀疑”,成为“后设小说”(元小说)的语言“策略”。日文是日本殖民当局凭借政治力量强制台湾作家使用的异族语言,在政治高压下不得不用日语创作的台湾作家,“他们使用殖民者的语言来描写本民族的生活,创造了另外一种文学的、文化的想像,并逐渐形成了一条用‘弱小民族’的‘现代性’来对抗统治强权的‘现代性’的左翼的现实主义传统”,这种用殖民者的语言说“自己的”话的语言悖论,一方面显示了特殊时期台湾作家在语言奴役下不屈的民族精神,另一方面也令台湾文学留下了永难磨灭的耻辱印迹和哀感悲情。
语言形态在台湾文学中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除了就其语言呈现姿态而言竟有三种之多,更是指在每种语言姿态背后都内蕴着复杂的意识形态内容——使得台湾文学的特殊性首先体现为语言形态的特殊性。黎著从语言特殊性的角度来认识台湾文学,无疑把住了台湾文学的基本脉搏,而它对台湾文学中“语言美学”的系统认识,尤见用力,显然是希望能通过对这个在台湾文学理论界悠久、强大而又自成体系的理论思潮的分析,建立起对台湾文学特殊性的独特认识。在黎湘萍看来,“从五十年代的夏济安,到八十年代的龚鹏程,中经王梦鸥、徐复观、刘文潭、姚一苇、刘若愚、叶维廉、颜元叔等人的艰苦耕耘,这一‘语言美学’在形式上越来越‘学术化’,越来越趋于严密完整,越来越与传统的政教模式分道扬镳。它们的共同核心,是不再把‘语言’看作仅仅是文学的一种媒介或载体,只完成一种工具性的功能,而是把它看作人的存在和追求这种存在的意义的精神本体”。也就是说,台湾文学在理论上追求“语言美学”,根子里是为了从中找出“可以适应动荡的外部世界的精神生活方式”,这一视角和结论揭示出了“语言美学”在台湾文学中的存在,不仅是要通过对语言的强调让文学回归本体,潜在地反抗文学工具论(反共文学),更是要以此来构筑和提倡一种生命意识,即“以感性的美学形式来寄寓新的属于个人因而更为可靠的理性”——而无论是反工具论,还是彰显新的生命意识,其昭示的都是在“语言美学”的背后,有着一种决定这一语言特质的台湾文学的“精神”。
台湾文学由于其特殊的历史境遇,从来就不是风花雪月的产物,而是台湾知识分子精神和心灵的文字记录,鉴于此,探讨台湾文学“作为人们精神世界的特殊反映形式”,“表现了现代历史进程中的中国台湾人怎样一种情结与选择”,就成为展示台湾文学特殊性的又一个方面。从对台湾文学“浪漫”的精神气质的钩沉,到对日据时期台湾文学形式上迫于压力不得已使用日文,却用异族语言来表达民族精神的透视,到战后台湾文学的乡土现代之争,一直到晚近大众消费时代新锐作家对文学的全新认识和操作,黎湘萍对台湾文学的每一种归纳和判断,都是建立在对台湾文学精神的寻觅和把握上。上面提到的以语言形态之特殊来表现台湾文学的特殊,说到底也正是要通过语言的场域来呈现精神的实质。通过文学作品追溯时代精神和知识分子立场,早在黎湘萍的陈映真研究中,已经有过精彩的表现。如今,从一个作家的心灵史来反映台湾的精神演变,扩张为对整个现代台湾文学精神蕴涵的全面考察。从总体上看,台湾文学的精神实质其实只有两个字:反抗。日据、冷战/民族分裂和工商/消费时代的大致格局,决定了台湾知识分子的精神内容主要集中在抵抗异族的民族性、反抗专制的民间性和反思消费的批判性这三个方面。三者在具体形态上虽有所差异,但在“反抗”这一点上却具有一致性——强调民族性是为了反抗异族殖民统治,注重民间性是为了反抗独裁专制,昂扬批判性是为了反抗精神失落。在某种意义上讲,反抗意识以及由此而来的批判精神既构成了台湾文学精神实质的内在核心和驱动力,同时它也是台湾文学特有的文学气质的主要内容。比如,对于台湾文学中的“皇民化”产物日语文学,黎深刻地指出:“皇民化”时期几乎所有重要的作家都以关注民间的地方的民俗生活的方式,表达了他们对于异族殖民者的反抗——“运用异族的语言,讲述本族的故事,如果不是有意向使用这种语言的读者呈现另外一种‘他者’的生活,还会是什么呢?”在几乎无反抗余地之际,台湾文学尚且以自己的方式进行着反抗,其他时期的反抗,也就可想而知。面对具有浓厚官方意识形态色彩和文学工具论意味的“反共文学”,台湾文学通过理论上形塑“语言美学”和创作上提倡现代主义,实现了民间立场对当局主导的反抗。在资本主义跨国经济以“现代化”之名向台湾全面渗透的当口,“乡土文学”以对这种“现代化”背后下层小人物辛酸和血泪的揭示宣告了自己的“他者”立场。当滋生于台湾电子化时代(后现代)的大众消费文化蔚为大观之时,台湾新生代作家又以自己的创作通过对所谓“真相”的虚妄性的呈现,表现了对支配人的意识的传播媒介的反抗和对传统文学观念的“解构”。在贯串台湾文学的所有反抗蕴涵中,决定其实质的,是台湾特殊的历史境遇所导致的知识分子不畏强暴的战斗精神和冷静清醒的理性精神——两者的共同作用,汇聚为一种时刻保持批判性的反抗精神。正是这种反抗精神,使台湾文学从对异族殖民者的反抗,到对独裁政治的反抗;从对文学工具论的反抗,到对文学“真理论”的反抗;从对“反共文学”的反抗(现代主义),到对现代主义的反抗(乡土文学、后现代主义)。一部现代台湾文学的发展历史,就是形形色色“反抗”的历史,虽然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下,反抗的具体内涵有所差别,但反抗的精神,却十分一致。黎湘萍通过对种种具体的文学现象的梳理和分析,透过现象,挖掘出深蕴在背后的反抗精神,可谓抓住了台湾文学的本质。
台湾文学因着台湾在近代以来特殊的历史遭际,在发展历史上也呈现出一种有别于中国大陆文学的特殊性。大陆学者对台湾文学发展历史的认识,基本上呈现出两种形态:一种是对台湾文学的历史进行独立的描述(台湾文学史),一种是将台湾文学的历史“贴”在中国文学的框架内(中国现代文学史)。前者是为了对台湾文学进行介绍,后者是为了弥补过去台湾文学在中国文学中的缺席。黎的做法与此不同,他也对台湾文学进行历史描述,但他不以历史的沿革和作家、作品的编排为经纬,而是在“问题”的导引下暗含台湾文学发展的历史脉络;他也把台湾文学置于中国文学的框架内,但他不是对两者进行简单的“粘贴”,而是寻绎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有机性——这样的台湾文学书写,既令人耳目一新,又显得合“情”合“理”。
以“问题”勾连历史并在两岸文学的比照中把握台湾文学,使黎湘萍能够转换视野,重建思路。在纵向上,他集中论述几个台湾文学中的关键性问题(如日据时代小说的“现代性”问题、消费时代小说的另类叙事问题、有关“语言美学”的系列问题等);在横向上,他始终把大陆文学的存在作为理解台湾文学的前提(如“新遗民情结”的提出、两岸母题对照、上海台北互文等),把两者的历史和精神联系作为自己论述的重点。于是,台湾文学的历史在他笔下已不再是文学史料的连缀和作品赏析的叠加,台湾文学也不再是一个孤立的区域性文学,而是“融”入了中国文学之中,这两者的交织使黎湘萍的台湾文学史书写能够在中国文学的整体视野中观照台湾文学——台湾文学中的许多问题原本就是两岸文学共生的问题(如文学与政治的关系问题,“现代性”问题,文学功能问题,文学观念的转换问题等),而台湾文学与大陆文学的历史渊源和精神关联,也使台湾文学只有在整个中国文学的大系统中,方能充分显现其与大陆文学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特性。黎湘萍通过对两岸文学“出走”、“围城”、“放逐”等母题的分析,指陈两岸知识者在精神上的天然联系;通过对“二战”后台北和上海两个城市“对看”的考察,发现了彼此“文化论述”的相关性以及处境的相似性;而在对两岸新生代的创作分析中,则洞见出两岸作家的创作追求貌似各行其是其实却有着共同的期待——寻求突破。在“问题”的统摄下,将两岸文学“杂糅”在一起论述,并在对“问题”的选择中隐含历史的流变,使黎湘萍眼里的台湾文学,其形貌和发展真正包容在中国文学的形貌和发展之中——台湾文学的历史已然实现了与大陆文学历史的有机融合和交相辉映。
“用论述的方式来处理关于台湾文学的记忆问题”,是黎湘萍看取台湾文学时的一大初衷,而在关于台湾文学的论述中,如何确立自己的立场并进行价值判断,应当说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至于把自己的认识和理解表述出来,则是一种关于台湾文学的叙事。黎湘萍在认识台湾文学的过程中,集中探讨台湾文学的语言特征、精神实质和重要“历史问题”,可以说是抓住了台湾文学的关键。记忆本来就可以看作是历史的另一种表述,作为一个大陆学者,黎湘萍对台湾文学的记忆,源自他立足大陆放眼台湾文学的经历,他对台湾文学的判断,也会烙有大陆学者的印迹——这些当然都会影响到他对台湾文学的历史建构(历史叙事)。按照新历史主义的观点,历史的形成是一种人为的叙事,在此过程中,“历史就不是一种,而是有多少理论的阐释就有多少种历史”,对于黎湘萍而言,他的有关台湾文学语言、精神、历史的论述,就是他依据台湾文学的“材料”,进行针对台湾文学记忆、想像、叙事的一种他的再记忆、再想像和再叙事。历史既然有着多种书写的可能,那么黎湘萍眼中和笔下的台湾文学,也就体现了一种他提供的可能(这本身就是一种独创)——这里的台湾文学是被阐释过的,被认识到的,是审美的,也是道德的。
(《文学台湾——台湾知识者的文学叙事和理论想像》,黎湘萍著,人民文学出版社二○○三年三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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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0401150
台湾文学:语言·精神·历史
刘俊
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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