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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

_4 佚名(现代)
第一,新陈代谢的规律是无产阶级革命英雄主义和革命乐观主义的客观基础。掌握这一原理对于坚定无产阶级立场,树立共产主义人生观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就是说,运用新生事物不可战胜的规律去理解社会历史,可以使我们确立共产主义必胜的坚定信念,增强为美好事业奋斗的革命精神。这是因为共产主义同资本主义相比,是一种崭新的思想和社会制度,有强大的生命力,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一定能在全世界取得胜利。
第二,既然新生事物开始是弱小的但又是不可战胜的,所以,马克思主义者对待新生事物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在实践中自觉地坚定地站在新生事物一边,善于发现和热情扶持新事物,做新事物的促进派,而不是做鲁迅先生所批评的那种“在嫩苗上驰马”的人。
第三节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一、唯物辩证法的规律和范畴是联系和发展观点的展开
我们前面讲了联系和发展是唯物辩证法的两个总的特征。但是,只是一般地说明了什么是联系、什么是发展。当我们要进一步探究事物究竟是怎样联系、怎样发展的时候,就必须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这些规律和范畴主要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等范畴。它们构成了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是联系和发展观点的展开和深化,从不同的方面进一步揭示了联系和发展的思想。
首先,以联系的观点来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面之间能对立又统一的本质联系或关系;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的质和量、质变和量变之间的联系或关系;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事物发展过程中肯定阶段和否定阶段之间的联系或关系。总而言之,它们都是说明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的辩证联系的。
其次,以发展的观点来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在于内部的矛盾性;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采取量变和质变两种形式或状态,经历着量变、质变、新的量变的过程;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的发展方向和道路是按照螺旋式或波浪式而曲折前进的。总而言之,它们都是说明了事物的辩证发展。
唯物辩证法的各对范畴,既说明了联系,又说明了发展。例如原因和结果,既揭示了事物的因果联系或因果关系,又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因果链条。其他的辩证法范畴也是一样。
但是,在由这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所组成的唯物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中,各个要素的地位是否都是均等的呢?不是的。
二、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这一思想的,是列宁,这是他对唯物辩证法的一大贡献。他在1914—1915年期间所写的《哲学笔记》中明确提出:“统一物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1页)又说:“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同上,第608页)列宁本人在《哲学笔记》中对这个思想作了一些说明和发挥,许多是以答句、警句和批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辩证法的十大要素等,但是还不够系统。由于列宁工作繁忙和逝世过早,没有来得及对自己提出的这个思想作进一步的说明和发挥。列宁逝世以后,在苏联,由于斯大林《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书中对于辩证法观点阐述上的一些错误,因而忽视了对立统一规律在辩证法中的核心地位。
毛泽东同志实现了列宁的遗愿,在总结革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紧紧抓住了这个核心进行发挥,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毛主席最集中最系统地阐述对立统一规律的著作就是《矛盾论》。在《矛盾论》中,毛主席从七个方面揭示了对立统一规律的丰富内容,使辩证法的这个最根本的规律具有更加完备的理论形式,创造性地作出了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关系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的新概括,为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和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哲学基础。
那么,为什么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呢?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它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特别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其他规律和范畴虽然也是揭示联系和发展的,但都没有对立统一所揭示的这样根本。对立统一规律揭示出,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对立面之间的联系,发展的实质是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转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在于对立面之间的又斗争又同一。因此说,只有掌握对立统一规律,才能深刻说明联系、发展的内容、实质和动力。
第二,它是贯穿于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其他规律和范畴都有各自独特的内容,否则就没有必要存在,但其中贯穿着一个根本的内容就是一系列的对立统一。掌握了对立统一规律,也就为掌握其他规律和范畴提供了一把钥匙。
例如,质量互变规律从根本上说,所揭示的就是质与量、质变与量变的对立统一关系;否定之否定规律从根本上说,所揭示的就是肯定和否定、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的对立统一关系。这两个规律既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贯彻,又是它的展开。唯物辩证法的诸对范畴,都是从不同的侧面、角度揭示了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
由此可见,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全部规律的主线,只有掌握了对立统一规律,才能深刻说明和了解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
第三,矛盾分析方法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
这一点是从辩证法同时也是从方法论、认识论这个角度来看的。就是说,对立统一规律既是客观世界的根本规律,又是认识事物的根本规律。主观辩证法不外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对立统一规律在认识中表现为矛盾分析法。唯物辩证法作为一种发展观、方法论,就是要求人们正确地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因此矛盾分析法就成为认识事物的根本方法。
第四,是否承认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发展观的根本分歧。
形而上学否认联系和发展,其最终根源就是否认事物内部的矛盾性,辩证法坚持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就在于承认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因此说,是否承认矛盾的观点,也就是是否承认对立统一规律,是两种发展观的根本分歧。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但不是全部。不能把辩证法缩小为只有一个规律。辩证法的其他规律和范畴都有各自独立的内容,为了强调对立统一规律的核心地位,采用贬低或取消其他规律的方法,本身就是反辩证法的。唯物辩证法有丰富的内容,有血有肉有骨骼,才有核心。如果孤零零地就一个规律,那就不存在核心的问题了。对立统一规律的核心地位,是用辩证法其他要素相比较而显现,相联系而确立的。所以应当明确,掌握对立统一这个核心,不是要否定、代替辩证法的其他规律,恰恰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唯物辩证法这一完整的科学体系。在这方面,多年来的教训必须汲取。
阅读书目:
恩格斯:《反杜林论》“概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5-372页)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运动的基本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346-363页)
列 宁:《谈谈辩证法问题》(《列宁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6-560页)
毛泽东:《矛盾论》“两种宇宙观”(《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0-304页)
思考题:
1.简述普遍联系的原理在唯物辩证法学说中的地位?这个原理有何实践意义?
2.为什么说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掌握新生事物不可战胜的原理对于树立和坚定共产主义人生观有何意义?
3.怎样理解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第五章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上一章,我们讲了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可以看作是整个唯物辩证法部分的一个总论、引论,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明了什么是联系、什么是发展。但是,当我们要进一步探究事物究竟是怎样联系、怎样发展的时候,就必须要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这一章着重讲三大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关于辩证法这三个规律的逻辑次序,过去有两种安排法。一种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把质量互变规律放在前面,选择比较符合人的认识由浅入深的顺序;另一种就是把对立统一规律放在前面,因为这个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它讲它可以起提纲挈领的作用。总之,各有所长。我们按照教学大纲的安排,首先讲对立统一规律。
第一节 对立统一规律
列宁说:辩证法“主要的注意力正是放在认识‘自己’运动的泉源上。”(《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页)对立统一规律就是提示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指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内在动力。
一、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1.什么是矛盾
简单地说,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即对立统一。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本质属性。
矛盾这一概念,最早出自我国古代思想家韩非的一个寓言故事。这个大家都很熟悉。矛和盾,都是古代的兵器。通过韩非的这个寓言故事,人们就把矛和盾连在了一起,组成了一个专门的常用的名词。它具体指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它是指人们在言论和行动中自相矛盾的一种逻辑错误。比如那个卖兵器的人,由于把矛和盾截然对立起来,就犯了这种逻辑错误。这在形式逻辑上叫做违反了同一律。就是说,对同一件事情或同一个问题,前面这样说,后面又那样说,前后不一致,自己打自己的嘴巴。这在形式逻辑上是不能允许的。这种矛盾,我们就叫做逻辑矛盾,是荒谬的。
另一方面,矛盾就是指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矛和盾这两种作用不同的武器之间,就存在着相互依存和相互排斥的关系,即同一和斗争的关系。无矛就无所谓盾,无盾就也无所谓矛,盾的发展促进了矛的发展。但是它们的作用又是互相反对的,是一种相互斗争的关系,所以它们就是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这种矛盾,就叫做辩证矛盾。它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中所普遍存在的本质关系,因而是完全必要的。唯物辩证法所讲的矛盾,就是这种辩证矛盾。
2.什么是同一性?
这里所讲的同一性(或统一性)和我们前面讲的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不是一个问题、一个概念。世界的物质性所讲的统一性,是指不同之中的相同,指的是不同的物质形态的共同本质,即客观实在性。这里所讲的同一性,指的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一种本质联系,即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的同一性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统一性、一致性、互相依赖、互相联结、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合作等等。这些不同的说法,既是从不同的侧面提示了同一性的内容,同时也说明了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少,其基本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矛盾双方相互依存:
这种含义是说,矛盾者的每一方都同另一方彼此互相依赖着,而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例如,先进和落后,胜利和失败,冷和热,大和小(“为儿活了五十五,衣服破了没人补”;“彭祖活了八百八,比他还是小姓”。)、左和右,等等,都是对立统一,互为存在的前提,失去一方,它方就不存在。即没有先进,也就无所谓落后。有人说,象这种情形好理解。但是对另外一些问题能否这样看吗?
例如,物质和精神是一对矛盾,说精神依赖物质可以,但反过来讲物质也依赖于精神,这不就滑到唯心主义那里去了吗?父与子是一对矛盾,说子依赖于父可以,但是反过来说父也依赖于子,不就是认为儿子可以生出父亲了吗?哪有这样荒唐的事?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是一对矛盾,说资产阶级离不开无产阶级好接受,但反过来说无产阶级也离不开资产阶级,这是否意味着资本家剥削得越来越好呢?凡此种种,都是一些模糊认识,都是把矛盾着的对立双方的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从字面上直观地理解为你靠我,我靠你;你产生我,我产生你;你决定我,我决定你。这是一种片面性和表面性的理解。
所谓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依存,从实质上讲,它包含这样两层意思:第一,是说矛盾对立着的双方,它们的内容和特点是彼此规定、相互照应、相互衬托的关系。例如说父与子,要想了解父亲如何,不能光看老子自己的声明,必须要到儿子哪里去问问,或者具体看看儿子怎么样,这样才能知道老子究竟及格不及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离开了儿子,也所谓父亲。这就是说,儿子的内容和特点规定着父亲的内容和特点。父与子之间,是一种彼此规定、相互照应和相互衬托的关系。第二,是说对立双方的运动和变化是互相制约的。你牵制着我,我牵制着你,这咱相互制约的关系,有的表现为一方力量增长,另一方力量相应削弱;有的表现为一方发展变化,也会促进另一方发展变化,水涨船高,相互促进。比如,一个人同化与异化的矛盾,同化能力强,异化能力也相应的强,才有健康的身体。总之,矛盾双方互相依赖和互为存在的前提。
②矛盾双方相互贯通
矛盾双方不仅相互依存,而且是由此达彼、相互贯通的。矛盾双方的这种贯通性,进一步表明了双方的内在联系。矛盾双方的互相贯通有如下几种情形:第一,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相互渗透,通俗一点说,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例如,工业和农业的矛盾双方,工业中包含农业的成分,如粮食、原料等等,农业中包含工业的成分,如农业机械设备、化肥等等;认识过程中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矛盾双方,感性中包含着理性的因素,理性中包含着感性的因素。即说是对抗性的矛盾,矛盾双方也不是绝对对立,不是在一切方面都对立,也是互相渗透的。第二,矛盾双方直接同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你就是我,我就是你”。如生产和消费,在一定意义上,生产同时就是消费,消费同时就是生产。但是,对于这种情形需要注意,对立面之间的直接同一并不是普遍的情形。例如,不能说无产阶级就是资产阶级,革命就是反革命,坏事就是好事等等,而且即使存在着直接同一的矛盾双方,也不是直接等同的。它们同样是差别的同一,对立的同一。第三,矛盾着的对立面彼此相通,包含着互相转化的趋势,可以说是“你能变我,我能变你”。用一句通俗点的比喻来说,就是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例如,公有制转化为私有制,私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战争转化为和平,和平转化为战争,等等。一切矛盾的双方无不在一定条件下向它的对立面转化。这种相互转化的过程之所以能够发生、能够实现,就是因为对立面之间本来存在着由此达彼的贯通性,包含互相转化的可能和趋势。这种转化的可能和趋势,最明显、最深刻地表现了对立面双方的内在的同一性。
3.什么是斗争性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的属性,即相互反对、相互竞争、相互限制、相互否定的属性,是体现着对立面双方相互分离的一种趋势。这里所讲的斗争是一个具有广泛意义的哲学范畴,具有最大的普遍性的概括性,具有极为丰富的内容和无限多样的表现形式。首先,不同的矛盾,其斗争性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它不仅仅是指敌我之间的对抗性冲突,而且也包括人民内部正确意见与错误意见之间的和风细雨的辩证,批评和自我批评;它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而且在自然界里,作用与反作用,吸引和排斥,阴电和阳电,化合和分解等各种对立面之间的相互作用,也都是矛盾斗争的表现。其次,同一类矛盾在其发展的不同阶级上,斗争的表现形式也不同。一般来讲,矛盾展开的初期,矛盾双方的对立处于萌芽状态,斗争较为隐蔽;随着矛盾自己运动的发展,对立越来越明朗化,越来越充分展开,斗争也就越来越明显。所谓矛盾的激化就是指斗争的激化。在矛盾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矛盾的激化程度不同,矛盾斗争性的表现形式也就不同。
但是,不管矛盾斗争的形式如何不同,都只是斗争性的差别性问题,而不是斗争性的有无问题。因此,不能把斗争性归结为某一种具体的形式,例如归结为你死我活的斗争这种对抗的形式,否则的话,其结果,或者是把斗争形式的变换误认为矛盾斗争的消灭,在不存在对抗的地方就不承认斗争,从而抹煞矛盾的斗争性,离开矛盾的普遍性、绝对性;或者是把一切斗争都看成对抗,这就歪曲了矛盾的斗争性。
4.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相互联结:
我们前面说过,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任何矛盾都具有的两种本质属性,是任何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两种基本关系。凡是存在着矛盾的地方,必定是既有同一性,又有斗争性,二者兼而有之,相互联结,不可分割,否则就不成其为矛盾了。同一性和斗争性之间相互联结、不可分割的关系,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说明:
①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
这一点是说,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的同一,因而同一性必然为斗争性所制约。无论矛盾双方的互相依存,或互相贯通,都是双方互相斗争的结果。统一体中矛盾的双方依存要由斗争来维持,旧的统一体破裂和新的统一体诞生,要靠斗争来实现,没有矛盾的斗争性,就没有矛盾双方的互相依存,也没有互相转化的可能和趋势。所以说,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
②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
这一点是说,差别、对立和斗争,总是和同一相联系,为同一性所制约的。一切矛盾的斗争,都是在相互联结的关系中进行的,在同一体系中进行的。如果双方彼此孤立,毫不相干,根本就半不成,比如战争和石头,风马牛不相及,怎么斗争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同一性就没有斗争性。《矛盾论》中讲过,“斗争性即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08页)这是完全正确的。可是过去有人曾经对这句话作过片面的解释。这就是只能说“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而不能这反过来说“没有同一性就没有斗争性”,似乎斗争性可以脱离同一性而单独存在。其实,从这句话中得不出这样的结论。既然“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离开了同一性,失去了“寓”所,无处可倚,那么斗争性岂不是虚无飘缈的吗?使两个毫不相干的东西斗争,只能是像唐吉诃德与风车博斗那样,滑稽可笑。
总而言之,同一性和斗争性互相联结,不可分割。没有离开斗争性的同一性,也没有离开同一性的斗争性。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分析和处理任何矛盾的时候,必须同时注意这两个方面。树立科学的思维方法,要在同一中把握对立,在对立之中把握同一,就是说,要善于发现异中之同,同中之异。正如黑格尔所说:“如果一个人能看出当前,即显而易见的差别,比如,能区别一枝笔与一头骆驼,我们不会说这个人有了不起的聪明。同样,另一方面,一个人能比较两个近似的东西,如橡树与槐树,或寺院与教堂,而知其相似,我们不能说他有很高的比较能力,我们所要求的,是要能看出异中之同和同中之异。”力争全面性,力戒片面性和绝对性,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反对形而上学的错误倾向。
形而上学割裂同一性和斗争性的互相联结,有两种表现:一种是,离开斗争性去讲同一性,把对立的同一看是僵死的同一,绝对的同一,这就等于把生动的东西、可变的东西看作是一潭死水,把相对的东西绝对化。另一种是,离开同一性去讲斗争性,把相互排斥看作是相互隔绝,绝对对立,这就等于把现实的矛盾拆成了两个彼此孤立的东西。因此,都是不正确的。
在我党历史上,“左”右倾机会主义者在处理同民族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战线问题上的错误,单从思想方法上来说,就是割裂了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相互关系。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者在看到同一的地方看不到斗争,鼓吹所谓“一切联合,否认斗争”;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者在看到斗争的地方看不到同一,鼓吹所谓“一切斗争,否认联合”,结果给革命造成了惨痛的损失。只有毛主席的又联合又斗争的政策才把中国革命一步一步地引向胜利。林彪、四人帮在十年内乱期间,鼓吹所谓斗争哲学,就是片面夸大对立而否认同一的典型。在他们看来,矛盾者对立面之间,只存在看你死我活的对立和斗争,而不存在互相依存、互相贯通的同一性。这种片面夸大对立面否认同一的形而上学观点,往往以“辩证法”的面貌出现,比之片面夸大同一而否认对立的形式而上学观点,有着更大的欺骗性。
二、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这一个问题,是进一步说明同一性和斗争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所谓发展,从实质上说,就是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事物在各种外部条件的影响下,对立面双方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排斥,既同一,又斗争。一旦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对立面发生相互转化,新事物取代旧事物。一般地说,这就是事物发生的实在过程。
由此可见,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都对事物的发展起着不可抹煞的作用。但是,由于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互相联结、不可分割的,所以,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不论是同一性,还是斗争性,都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因此,如果孤立地研究同一性或斗争性的作用,那是违反辩证法的。但是,为了深入地认识事物内部矛盾双方又同一又斗争怎样推动事物的发展,又有必要首先对它们在事物发展中起何种特定的作用分别地加以分析,然后再把它们综合起来。
1.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宣传和教学中片面地强调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忽视甚至抹煞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这是不对的。其实,同一性对于事物的发展也是有不可缺少的、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从相互依存来看,矛盾双方共处于统一体中,互为条件,使得矛盾双方得以存在和发展。这一点包含两层含义:第一,矛盾的存在以矛盾双方的相互依赖为前提,没有相互依赖的同一性,矛盾双方以及矛盾本身就不能存在,也就根本谈不上它的发展了。所谓“单打一”、“唱不得对台戏”、“只要香花,不要毒草”等等,都只能是人为的,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的。这种人为的使事物脱离自己对立面的发展,只能是畸形的发展,甚至是倒退,因为这是违背事物的辨证本性的。第二,对立一方的发展也是以另一方的一定发展为条件。就是说,矛盾双方的发展,在一定阶段上也是在统一体中的发展,而不是彼此孤立地发展。例如,在自然界中,恶劣的环境本是限制着生物的生长的,但又有促进生物生长的作用,越是在恶劣环境下生长起来的生物,越是茁壮,富于生命力。
②从相互包含来看,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利用、相互促进中各自得到发展。
这一点,也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矛盾双方包含着可以相互利用的共同因素。这种情况,在那些对立面之间没有根本利害冲突的矛盾中,例如,在人民内部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中,是显而易见的。即使在那些对立面之间有根本利益冲突的矛盾中,彼此也总是包含着某些可以相互利用的共同因素。例如,无产阶级就可以而且必须利用资产阶级在发展生产、发展文化、发展科学技术等方面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第二,矛盾一方各个组成因素发展的不平衡所造成的矛盾性,可以为另一方所利用。例如,构成反动势力的各个集团和派别发展的不平衡性造成了它们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就可以为革命势力所利用。在哲学发展中,各派唯心主义之间的差别和矛盾可以为唯物主义的发展所利用。列宁就说过:“当一个唯心主义者批判另一个唯心主义者的唯心主义基础时,常常是有利于唯物主义的。”(《列宁全集》第38卷第313页)
③从彼此相通来看,矛盾双方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这就规定了事物向着自己的对立面发生转化的基本趋势。
发展是一事物转化为它事物,但不是转化为别的东西,而是转化为自己的他物,是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如果离开两极相通这种同一性,事物的发展,一事物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统统不可能,就会变成不可理解的东西。例如,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化,就是由于在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造成了社会化的大生产,这就产生了由私有变为公有,以社会化的(即公有的)生产关系适应社会化的生产力的可能和趋势,使私产和公产之间搭起了彼此相通的桥梁。
总之,事物矛盾的发展,总是在一定基础、一定基地上的发展,总要不断吸取用以丰富自己的营养、总是沿着一定的方向、通路向前发展。而发展的“基地”、“营养”、“通路”这三者,都是和矛盾同一性的作用分不开的。
2.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毛泽东同志说:“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互相斗争所引起的。”(《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06-307页)因此,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可以从运动的这两种状态即量变状态和质变状态中分别地来说明:
①斗争性在量变过程中的根本作用,就在于它推动着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为质变作准备。
这一点是说,同矛盾的同一性相反,矛盾斗争性是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限制的趋势。矛盾双方的斗争,就是一方限制另一方的发展,并打破另一方对自己的限制。正是在这种斗争中,彼此竞相争高,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性,造成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这就是事物的量变状态。正是这种由斗争所引起的量变,为事物的质变、飞跃、准备着条件。
②斗争性在事物质变过程中的作用更加显著,也更加重要,可以说,在事物质变过程中斗争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所谓质变,就是事物的发展超出原有度的范围,就是冲破事物存在的限度。而要实现这一点,只有通过斗争,只有把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贯彻到底,才有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的分离,才有旧矛盾统一体的分解和新的矛盾统一体的产生,就是说,才有事物的质变。
总之,矛盾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是靠斗争推动的,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需要冲破事物存在的限度时,主要依靠斗争。所以,矛盾斗争性的作用是不能抹煞、不能低估的。
但是,在研究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辩证法肯定矛盾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却决不认为斗争本身就是发展。斗争和发展不是一个概念。斗争只是事物发展的推动力量。
第二,辩证法肯定矛盾的斗争可以起到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却决不认为一切斗争都能够推动事物的发展,辩证法所揭示的事物的前进发展实质上是新事物战胜旧事物。所以,只有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的斗争才能推动事物的前进,与此相反的斗争则正是阻碍事物前进发展的力量。
第三,即使是新事物反对旧事物的斗争,也不是一切斗争都能推动事物的前进发展,不是一切对于斗争的限制都是对于事物前进发展的限制。这是因为,矛盾的斗争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受到矛盾的性质、矛盾运动的具体条件等等的限制,所以矛盾的斗争并不是越激烈越好,它总是应当有个限度的。例如说,敌人不投降,就叫它灭亡。当敌人投降后,还要杀掉他,这种斗争就是过火的斗争,就会对革命的事业带来危害,不利于分化互解敌人。
所以,我们在坚决肯定矛盾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的同时,又要注意选择最适合于矛盾的性质和条件的斗争形式,注意掌控最适合于新事物发展的斗争界限,这就是所谓掌控斗争艺术。我们干革命,搞建设,就是破坏旧世界,创造新世界。我们决不能不要斗争,决不能停止斗争,同时又决不能不讲究斗争的艺术。
3.对立面同一的相对性和斗争的绝对性
我们在前面分别地说明了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各起何种作用之后,还必须把它们综合起来把握。因为同一性和斗争性在发展中所起的作用,都不能孤立地进行,而是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但是,在事物发展的矛盾运动中,二者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又是不同的,即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
所谓同一性是相对的,就是说,它是有条件的。同一性的这种条件性是说,任何矛盾统一体及贯穿于其中的同一性的存在都是受着特定条件的限制的,只有当某种特定条件具备时,矛盾双方才具有互相依存的同一性,才共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当某种特定的条件消失时,矛盾双方就丧失其同一性,就不能共属于一个统一体中。辩证法认为,任何一种条件都不是凝固的,而是可变的,因此,任何矛盾的同一性都是可变的、暂时的、相对的。
所谓斗争性是绝对的,就是说,它是无条件的。斗争性的这种无条件性,并不是说矛盾的斗争不需要一定的条件、不处在一定的条件下。矛盾的斗争当然要受到条件的制约,具体的条件制约着斗争的形式和界限等等。斗争的无条件性只是指矛盾斗争的存在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有矛盾就有斗争,斗争可以打破旧的条件,创造新的条件,是在对待具体条件当中表现出来的无条件性,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性在任何条件下都要贯彻下去。因此,它是绝对的。
列宁说:“对立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页)这就告诉我们,矛盾同一的相对性和斗争的绝对性,同事物静止的相对性和运动的绝对性是一致的。事物的静止、平衡、稳定体现了同一性,而事物的运动、不平衡、不稳定则体现了斗争性。承认了静止是相对的,运动是绝对的,就同时应当承认同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反过来,如果否认了同一的相对性和斗争的绝对性,也就会对静止相对性和运动绝对性的原理发生动摇。
因此,我们可以说,矛盾同一的条件性、相对性,并不意味着矛盾的同一性可以时有时无。没有任何同一的斗争是不可能的,矛盾的斗争总是和同一相伴随,它以同一为条件而又不断地破坏着同一,正象运动以静止为条件而又不断地打破静止一样。总而言之是说,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才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才推动着事物的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发展是对立面的同一和斗争,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运动是事物“自己的运动”。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同一的相对性和斗争的绝对性固然是说明它们在矛盾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却不能简单地看成是它们各自的重要性不同。不能认为,因为斗争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所以斗争性永远是最重要的,同一性则是不重要的。这显然是一种曲解。绝对和相对的关系不等于重要和不重要(或主要和次要)的关系。在任何矛盾运动中,在矛盾的任何发展阶段上,以及在矛盾运动的任何条件下,斗争的绝对性和同一的相对性的关系都是不会改变的,但斗争性和同一性何者在事物发展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人们在解决矛盾的实践活动中应当把何者提到更为重要的位置,这是因矛盾的性质和特点不同,矛盾发展的阶段不同,以及矛盾运动所处的具体条件不同,而不尽相同的。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1.矛盾的客观普遍性
矛盾的客观普遍性这一说法,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概念,即矛盾的客观性和矛盾的普遍性。
所谓矛盾的客观性,是指,矛盾为一切事物、现象所固有,既不能任意地扩大或缩小,更不能任意地制造或消灭。坚持矛盾的客观性,就是把辩证法建立在唯物论的基础上,在这个问题上,在理论上要同种种抹煞矛盾客观性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作斗争。许多唯心主义、形而上学者攻击矛盾客观性原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把荒谬的逻辑矛盾和客观的辩证矛盾混为一谈,借口逻辑矛盾只存在于不正确的思维中而否认辩证矛盾的客观性。例如,杜林就说过:“矛盾的东西是一个范畴,这个范畴只能归属于思想组合,而不能归属于现实。”这是毫无根据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科学的认识,都要求排斥荒谬的逻辑矛盾;然而,任何真正的科学认识又正是在于研究客观对象自身所固有的矛盾。人们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否认了矛盾,必然会陷入更荒唐的矛盾,也就根本谈不上真正的认识,谈不上科学。
所谓矛盾的普遍性,就是指矛盾是世界的普遍状态。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80页)这就是说,矛盾无处不有,无时不在,矛盾普遍地存在,一切事物及其过程都存在着对立同一的关系。肯定了矛盾的普遍性,也就肯定了对立统一规律是普遍规律,这是坚持彻底的辩证法的前提。
矛盾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是紧密联系的。只讲客观性不讲普遍性,就不能把矛盾规律贯彻到底,就不能真正坚持矛盾的客观性,所以,要想把矛盾的客观性的观点贯彻到底,把矛盾规律贯彻到底,必须进一步承认矛盾的普遍性,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如果只讲普遍性不讲客观性,就会把“矛盾”、“一分为二”变成脱离实际的抽象公式,变为一个空调的套语到处硬套,就会导致人为地制造矛盾,歪曲对立统一学说。所以,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又是以承认矛盾的客观性为前提的。我们使用矛盾的客观普遍性这个概念,本身就说明了二者是不可分的。
我们所讲的矛盾的普遍性,从根本上说,就是客观普遍性。
人类的社会实践和科学的发展,已经有力地证明了矛盾的客观普遍性。关于这一点,课本上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人类社会到人的思维,举出了大量的事实进行了说明,我们这里就不来重复了。
但是,要提起大家注意的是,为了使问题通俗易懂,可以而且应当举一些例子来说明矛盾的客观普遍性,但是应当明确,辩证法不是“实例的总和”,辩证法内容的正确性“必须由科学史来检验”(《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1页)这是列宁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据列宁的这个重要思想,为了牢固地树立矛盾的客观普遍性的思想,必须做到:第一,要用各门科学和各个实践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事实来说明问题,而不能东抓一点,西抓一点,顺手拈来一些琐碎的例子来说明问题;第二,要懂得,全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的发展史,不仅证明了矛盾普遍存在于自然界,社会历史和人类思维的各个领域,而且也证明了,正是由于揭露和解决了矛盾,科学才得到发展,否则就会阻碍科学的前进。关于后一方面,可以数学为例。所谓数学史上的三次“危机”,就是面临三个重大的矛盾,并要求解决这些矛盾才使数学跨入了新的阶段。在古代,数学首先碰到了有理数与无理数的矛盾,从而推动了几何学的发展;在近代,碰到了常量与变量的矛盾,从而推动了微积分的进步;在现代,又碰到了集合论的“悖论”(即矛盾),从而又推动了数学基础的完善。
学习矛盾客观普遍性原理的实践意义在于,它给我们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指出了一个总的正确的方向。正因为矛盾是客观普遍的,所以,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敢于承认矛盾,揭露矛盾,善于解决矛盾,而不能害怕矛盾,回避矛盾,掩盖矛盾,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矛盾以揭露为好,要揭露矛盾,解决矛盾。”(《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354页)
2.矛盾的特殊性
所谓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各有其特点。例如,自然界的矛盾不同于社会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不同于敌我矛盾。《红楼梦》里说:“大有大的难处”。俗话常讲:“家家有长短,长短不一样”,“一家不知道一家,和尚不知道道人家”等等这些都是说的矛盾的特殊性。反映事物特点的这种特殊的矛盾,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殊的本质,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原因。在人类的认识发展史中,不同科学部门的划分,比如数、理、化等,就是以它所研究的对象的矛盾的特殊性为根据的,所以,认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是科学认识事物的基础。
应当怎样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呢?根据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的论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①从矛盾存在的范围上看,有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
物质世界是一个无限复杂的矛盾体系,所以就整个世界而论,矛盾没有内外之分,矛盾都存在于世界之内,没有世界以外的矛盾。但是就每一具体现实的事物来看,由于矛盾存在的范围不同,就区分为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所谓内部矛盾,就是指存在于事物内部各因素之间的矛盾;外部矛盾就是指存在于一事物和他事物之间的矛盾。由于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所以,内部矛盾就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因,外部矛盾就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外因。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唯物辩证法认为,在事物的发展中,内因和外因同时存在,不可缺一,都起作用。
第二,内因和外因所起的作用又是不同的。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是第二位的原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为什么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因为它是事物存在的深刻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因为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源泉,并决定事物发展的性质和方向。例如,社会的发展,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引起的,这些矛盾在阶级社会中往往表现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正是这些矛盾推动了社会的前进和发展。但是,唯物辩证法在肯定内因是根据的前提下,同时又承认外因的重大作用。这是因为,任何事物的矛盾都不是孤立的,一事物同它事物之间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是该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加强或削弱内部矛盾的某一方面,从而影响事物的发展,外部条件的不同,有时会直接影响到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我们常说:“近墨者黑,近朱者赤”,就是讲的这个道理。
因此,要全面认识变化的原因,就既要重视内因,又不可忽视外因;既要看到外因只有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又要承认内因只有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下,才能起推动事物发展的作用。
第三,内因和外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所谓绝对的内和外都是形而上学的。这种转化有两种情形:其一是说,内和外的划分只有对特定的事物来说才有意义。比如,一个矛盾在较大的范围是内因,对于较小的范围来说,则是外因。一个先进的班集体,同学之间的相互关心、团结帮助,是获得先进的内因;但是就每个人来说,同志之间的批评帮助就成为进步的外因了。所以,在研究事物发展的原因时,要明确研究的对象,弄清研究的范围,不能离开一定的对象和范围抽象地讲内因和外因,否则就会陷入孤立地静止地看问题的形而上学。其二是说,就是对同一事物来说,内因和外因也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例如,外国的某些先进技术被我们引起之后,可以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变成我们自己的东西。我们用自己的力量支援别国人民的斗争,又可以为我们自己创造更有利的国际环境。
唯物辩证法关于内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我们党制定“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方针的哲学依据。要正确地坚持这一方针,就要既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又要把工作放在自己力量的基点上,对所谓“拿来主义”要作具体分析。
②从矛盾的性质上看,矛盾的特殊性又有各种不同的情形
这些不同的情形主要是:
第一,不同物质运动形式中有不同的矛盾。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之所以相互区别,就在于它们都有各自的特殊矛盾。各门科学的划分,正是以这种矛盾的特殊性为根据的。
第二,在同一运动形式的不同过程中,也有各自不同的矛盾。例如在社会运动中,从原始社会起到社会主义社会止,各个过程、各个社会都有各自特殊的矛盾。在各个运动过程中,都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其中贯穿过程始终,并决定过程本质,使它同其他过程区别开来的矛盾,叫做根本(或基本)的矛盾;其他矛盾是非根本(或非基本)的矛盾。研究事物过程的发展,应着重把握其根本的矛盾。例如,贯穿中国民主革命时期的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同人民大众的矛盾,就是这一时期的根本矛盾,其他的矛盾则均为非根本矛盾。
第三,在事物发展的一个完整的大过程中,往往又区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阶段中的矛盾也有其特殊性。例如,在新中国建立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几个阶段中的矛盾,就有很大的不同。能否正确地区分这些矛盾,是我们犯不犯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已经反复地证明了这一点。
第四,在社会领域中,还存在对抗生和非对抗性的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前者是人们之间根本利益(主要是阶级利害)冲突的矛盾,后者是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讲到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时就清楚了。
③从矛盾和矛盾双方的地位上看,又区分为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这也就是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
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即次要矛盾)讲的是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诸矛盾之间的关系问题。所谓主要矛盾,是指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过程或阶段起决定作用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这就是主要矛盾。我们通常所说的中心环节、关键、纲,牵牛鼻子,指的就是这种主要矛盾,而其他处于次要和服从地位的矛盾,则是次要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关系是辩证的:前者支配后者,后者又影响前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问题,是就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的相互关系来说的。无论是主要矛盾,还是非主要矛盾,都有对立的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力量也是不平衡的。其中一方处于支配的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另一方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不起主导作用,是非主要方面。我们平常所说的主流、重点,就是指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支流、非重点就是指的非主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就是说,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着事物的性质。矛盾的主要方向和非主要方面的关系也是辩证的:二者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研究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及其相互关系的原理,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把这一原理应用到我们的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作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两点论要求,在研究复杂的矛盾过程中,既要研究主要的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向,又要研究非主要矛盾和矛盾的非主要方面。重点论要求,在研究复杂的矛盾过程中,不能平均使用力量,要用大力抓住主要的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违背两点论的一点论和违背重点论的均衡论,都是形而上学的错误观点和方法。就是说,抓住中心环节带动其他、用重点推动全盘,是一项基本的工作方法。要树立全面观点,防止在注意一种倾向的时候忽视另一种倾向。
④从矛盾解决的方式上看,不同的矛盾也各有其特殊性。
由于矛盾的性质和情形千差万别,所以,矛盾的解决方式也无限变样,但基本类型,可以举出以下三种。
第一,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这是较为普遍的一种解决矛盾的形式。毛泽东同志把它通俗地叫做一方“吃掉”另一方。如生物界的优胜劣败,社会领域中革命力量消灭反动力量,思想领域中真理克服谬误,等等,都属于这种类型。
第二,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例如,正负电子湮灭而变光子,许多正反粒子湮灭而变为 介子,就是选样。这种形式也存在于社会历史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地、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而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是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阶级同归于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1页)例如,欧洲奴隶制的西罗马帝国,被封建社会所代替,就是奴隶主和奴隶两个斗争着的阶级同归于尽,让位于新的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领主和农奴。
第三,有些矛盾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最后达到对立面的“隔合”,形成新的事物。例如,采取嫁接、人工培育的办法,综合两种品种的优点而创造出新的生物品种,就采取了这种解决矛盾的形式。社会主义社会里,城市和乡村、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等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本质差别,随着各种条件的成熟,会逐渐缩小,一直到共产主义而最终达到融合,形成完全新型的居民点和新型的劳动,这也是通过融合解决矛盾的形式。
但是,应当明确,对立面差别逐渐缩小以至最终融合的过程,始终贯穿着斗争;融合为新事物之后,又将开始新的矛盾运动史。采取融合的形式,还是采取其他的形式,只是斗争形式的差别问题,而不是斗争的有无问题。我们承认有些矛盾(不是所有矛盾)通过融合的形式来解决,同那种只讲融合、调和而抹煞斗争的“矛盾调和论”是根本对立的。
现在,我们把上述四种矛盾特殊性的情形概括一下,第一、三、四种情形告诉我们,就是要用全面的观点看问题。这是因为,矛盾从它的存在范围来分,有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从矛盾和矛盾双方的地位上来分;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从矛盾解决的方式上来分,矛盾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矛盾解决形式的多样性,所以,必须全面地看问题。第二种情形告诉我们,就是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这是因为,矛盾从性质上看,对于不同的运动形式、过程和阶段来说,都具有不同的情形,矛盾又可以区分为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所以,必须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所谓全面地发展地看问题,归结到一点,也就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根本上说,就是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正确地认识世界,并进而有效地改造世界。也就是说,只有把矛盾的特殊性搞清楚了,才能够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不同质的矛盾,在实践中获得胜利。否则,搞“一刀切”、简单化,就一定会把事情办坏,我党历史上“左”倾社会主义的错误,从思想根源上来说,正在于这一点,而毛主席正是在反对党内教条主义的斗争中,把矛盾特殊性的原理大大丰富和发展了,把列宁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更加丰富、更加具体、更加科学了。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①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二者互相联结,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前面讲过,所谓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过程中,并贯串于一切过程的始终。这是适用于一切事物的道理,没有任何例外,这就是事物的共性、绝对性。所谓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每一过程的矛盾及其各个侧面都各有其特点,这就是个性。一切个性都是有条件地暂时地存在的,所以是相对的。如果除去了一切过程的特殊性质的矛盾,也就没有什么矛盾的普遍性了。所以二者相互联结,有个性而无共性或有共性而无个性、有相对而无绝对或有绝对而无相对的事物都是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
具体来说,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普遍性不能离开特殊性而存在,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
这就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共性“即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例如,旧社会劳动人民都受苦,这些苦难又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挨的是地主的皮鞭,有的人挨的是资本家的棍棒,有的人沿街乞讨,有的人家破人亡,等等。这些情形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在这些不同之中又有相同,在这些特殊性中都包含着受压迫受剥削的共性,即一个“苦”字,一本血泪账。正因为如此,所以“小常宝的血泪控诉”才激起了杨子荣的“仇恨满腔”。我们平常所说的“触类旁通”、“举一反三”,都是说,通过个别就可以看到这一类事物的共同点。
我们再进一步问:为什么普遍只能存在于特殊之中,而不能离开特殊而存在?这是因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个别的、特殊的、具体的,世界上只有这样的东西和那样的东西,这种社会和那种社会,这个人和那个人,而决没有什么“一般的东西”、“一般的社会”、“一般的人”的单纯存在,谁见过抽象的一般的人,只能见到张三、李四;抽象的房子谁也看不到,只看到天津的洋楼,北京的四合院;一般的鱼谁也买到,只能买到黄花鱼、鲫鱼、武昌鱼、橡皮鱼等等。具体的是千差万别的,是没有完全相同的东西,世界上找不到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我们常说,某对双胞胎长得“一模一样”,就是说“相同”,这个“相同”其实就是“相似”,是说差别可以忽略不计,而决不意味着没有差别,没有差别的同一是不存在的,否则,你怎么还能区分出谁是老大和老二呢?可见,共性就不能以一般的形式,普遍的形式单独存在,共性只能存在整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共性离不开个性,这也就是列宁所说的“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下,个别就是一般。这是从个别包含一般,个别中总有一般来说的。(《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3页)
第二,特殊性也不能离开普遍性而存在,特殊性又总是和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的。
这是因为,世界上任何个别的东西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事物之间不仅有区别,而且有联系,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都是同类事物中的一个,没有任何一个事物不同其同类事物具有共同的本质。例如,任何一个生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有和其他生物具有共同之处,总要服从生物运动的一般规律。在阶级社会里,任何一个人,包括皇帝老子在内,不论怎样特殊,总是具有阶级性的,总是属于一定阶级的人。脱离社会、脱离阶级而孤立存在的人,是根本没有的。因此,列宁说:“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列宁全集》第二卷第713页)
上面是从两个角度讲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互相联系。总而言之,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每一事物的内部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在说明这二者相互联结的关系时,要注意划清几条界限:第一,这种互相联结的关系不同于事物之间的平行并列关系;第二,它也不同于部分和总和的关系;第三,它也不是多数和少数的关系。我们平时说:“一般说来,大家都是努力学习的,只有个别人不用功。”这是在多数和少数的意义上使用个别和一般的,和我们这里讲的一般与个别的对立统一是不同的。
②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是相互转化的。
毛泽东同志说:“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发展的无限性,所以,在一定场合为普遍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而在另一一定场合则变为普遍性。”(《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93页)这就是说,任何一个矛盾,随着场合的不同,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都会发生这样的相互过渡或相互转化。例如,阶级斗争是一切阶级社会所共有的东西,对于阶级社会来说,这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就整个人类历史来说,它只是一定发展阶段上所特有的东西。这也就是随着场合的改变,普遍性转化为特殊性了。
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用“精髓”这个字眼,和其他一些术语,如实质、核心、灵魂一样,无非是说明这个问题的极端重要性,重要到什么程度?毛泽东同志说:“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这是因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即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关系,贯串于矛盾问题的各个方面,是理解一切矛盾问题的基础。例如,矛盾的普遍性是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相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而矛盾的斗争形式又是相对的。由此可见,我们只有真正懂得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才能理解所有矛盾问题,把握对立统一规律,抓住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进而弄懂整个辩证法,否则,就是抛弃了辩证法。
第二,只有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的原理,才能掌握科学的认识方法。
这个问题是说,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在人的认识过程中,就表现为个别——一般——个别的不断推移。它告诉我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必须把普遍性和特殊性结合起来,既不能离开特殊性去找普遍性,也不能离开普遍性去寻找特殊性。
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从具体的特殊矛盾的分析开始,概括出普遍的矛盾规律,又用这个普遍的矛盾规律进一步研究具体的特殊的矛盾,然后又利用这种研究的成果来补充和丰富、发展关于普遍规律的认识,作为更进一步的具体研究的指导,如此不断反复下去。就是由个别到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无限的认识过程。我们在观察、研究和处理任何问题的时候,既必须以矛盾的普遍性原理作指导,又必须从事物的矛盾特殊性出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它既是客观事物所固有的辩证法,又是人们科学的认识方法,即人们认识、思维的辩证法。简言之,唯物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第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具体革命实践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反映了事物矛盾发展的普遍规律,属于共性的方面;具体的革命实践,千差万别,属于个性方面,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这是完全符合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法的科学结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中间,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革命和建设的特点是各式各样的;但是,不论哪一个国家和民族,也不论它的社会历史条件多么不同,在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一些普遍适用的主要的规律,就是说,一定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作指导,才能取得胜利,否则是不可能的。
修正主义和教条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各持一端,因而都是错误的。修正主义借口情况特殊,否认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作用;教条主义不认真研究本国、本民族的具体特点,不根据这些具体特点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而是生搬硬套。这两种做法,都是割裂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所以,其结果,只能是违害革命,违害建设。因此,我们掌握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法,也就从根本上掌握了反对修正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有力的思想武器。
第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这一点和前面一点,实质上是一个问题,不过,特别重要,所以单独提出来加以分析。
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指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战略目标、中心任务和基本实践。为此,必须坚持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把科学社会主义的一般原则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紧密地结合起来。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问题,中国特色是个别,社会主义是一般。中国特色具体所指,就是指中国的历史、文化、民族心理、生活方式、传统习惯、政治、经济现状、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具体特点、实际国情;社会主义就是指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如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消灭,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经济规律、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等等。所谓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一方面是说:中国特色这个个别一定要与社会主义的一般相联系。就是说,在我们的建设工作中,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如果我们的工作方式和组织形式只强调中国特色,而却背离了社会主义道路,那是必须努力防止和坚决反对的。另一方面是说,社会主义的一般只能在有各国特色的个别中存在。真理都是具体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普遍原则并不是脱离社会主义实践的具体形式而孤立存在的抽象教条,它只有通过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才能体现出来。把社会主义当作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来硬套,对于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实践,不仅无益,而且是非常有害的。
上述四个方面,足以说明,共性和个性的辩证法在理论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说它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决不过分的。
第二节 质量互变规律
前面讲了对立统一规律,主要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说明事物由于其自身的内在矛盾,在发展过程中,必然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而这种向对立面的转化,又表现为两种基本的状态,量变状态和质变状态。事物的发展,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的过程,质变和量变相互过渡、相互交替,这就是质量互变规律。质量互变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主要揭示了事物的发展变化所采取的基本状态。
一、质、量、度
研究质、量、度,是阐述质量互变规律的出发点。这是因为,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质和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与此相应的,才有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才有量变和质变的相互转化,所以研究质量互变,必须从研究质和量出发。
1.质
①质的含义
所谓质,就是一事物在性质上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决定一事物是它自身而不是别的事物,把它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所以也可以说,质是把事物区别开来的一种界限,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区别性,或差别性。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比如,无机物不同于有机物,植物不同于动物,社会主义不同于资本主义等等,就是由于它们各自内部所固有的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
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这种同一,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第一,事物总是具有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凡事物,不具有这样的质,就具有那样的质,任何质都没有,也就是说,它什么都不是,那它也就不存在了。如食物有自己的质,它发了霉,我们说它变了质,就是丧失了原有的质,而产生了新质,不可能有物无质。第二,质总是事物的质。脱离一定事物的质也是根本不存在的,例如好和坏,这是质,但它总是指好东西、好人、好事、坏东西、坏人、坏事等等,总是同一定事物和事物的作用相联系而存在的。不同一定事物相联系的质,就是说,它无处存身,那也不是现实存在的质。凡物皆有质,说明了事物的确定性;凡质皆属物,说明了质的实在性。
②质与属性的关系
所谓属性,就是一事物同其他事物在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质,或者说,就是事物的质的表现。
质存在于事物之内,而又表现于外。一事物的质,只有通过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帝国主义的侵略本性,只有在它出兵弱小国家,把别国变成自己的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时候,才能表现出来。纸可以燃烧,但是只有把它与火发生联系时,才能显现出来。所以,质和属性的含义相近,在日常用语中也可以通用。
但是严格说来,质和属性又是互相区别的:第一,质是事物的内在的规定性,属性是内在规定性的外在表现;第二,质是全体,一个个的属性是部分,同一种质可以表现为许多属性。例如一个杯子,就具有多方面的属性,它作为饮器,应当是适用于喝水,它的式样可以多种多样,但它不同于碟子、罐子、瓶子等,最重要的是不漏水,不会拉破嘴唇;制造杯子的原料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瓷的、玻璃的、塑料的、金属的,等等,但是这些原料必须是不溶于水的,不能是被水一泡就坏了的。另外,杯子与可以作为艺术品来欣赏。这时候所要求的,就是式样精美,有美丽的图案、悦目的色彩。此外,杯子还可以用作化学实验器皿等,这时,一些容易引起化学反应的金属杯就不适用了。杯子的属性还似举出很多。第三,质和事物直接同一,失去了质,某物也就不存在了。而属性则不一定直接同一,某物失去某一属性,它的质可能不变,还是某物。比如,商店里经常有制仿商品,一种布,由于印染技术不佳,不甚美观,但是穿起来照样结实,所以,许多人排队争着买。所以说,对事物的质起决定作用的属性,叫本质属性;不起决定作用的属性,叫做非本质属性。把握事物的质,就是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对于布匹来说,首先就是看它结实不结实。
③事物的质是多方面
任何事物的质既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又具有许多不同的方面,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事物的质是多方面的。例如人,就有生理方面的质,和社会方面的质。水,就有物理方面的质,和化学方面的质。在科学研究中,人们之所以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给同一个事物下定义,正是因为客观事物的质具有许多方面的缘故。
事物的质的多样性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事物中的每一种矛盾都决定着这个事物的质的一定的方面,由于矛盾的力量和地位的不平衡性,所以就有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根本的质和非根本的质的区别,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任何运动形式,其内部包含着本身特殊的矛盾,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构成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这就是世界上诸种事物所以千差万别的内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
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把握和认识事物的质呢?
第一,要从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特殊矛盾出发,去认识和把握事物的质,不能把不属于事物的质,主观地强加于它,搞主观随意性。
第二,同时要把实践作为事物质的实际确定者。
事物的质是多方面的,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往往不需要也不可能对事物的质的各个方面给予同等的注意和研究,而只需根据实践的要求,着重对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进行研究。比如社会科学所着重研究的是人的社会方面的质,生理学着重研究的是人的生理方面的质。究竟哪些是主要的质,哪些是次要的质,它的区别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就在于实践的需要。比如,社会科学要区别人和动物,那么人的社会方面的质就是主要的质,而生理方面的质就是次要的质。但是,如果对于生理学和医学来说,人的生理方面的质就成了主要的质。这里首先就要区别人的健康的生理过程和病态的生理过程,至于人的社会方面的质,人的阶级性就降到了次要的地位。就尸体解剖来说,几乎完全不用管死者的阶级成分,有时甚至人和其他一些高等动物的区别,都失去了原来的严格意义。在实验室里,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可以用动物实验来代替对人的病理和药理的实验。
总之,要根据事物的特殊矛盾和人们的实践需要,去全面地分析、认识和把握事物的质。
④认识事物质的规定性的重要意义
认识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把不同质的事物区分开来,是我们认识事物的客观基础和实践的起点。所谓认识事物,首先就是认识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质,否则就谈不上对事物的认识。我们常说要“划清界限”,就是要区分事物的质,我们还常用“不识好歹”来形容不明事理的人,也就是说,这种人不了解事物的质。没有区别就没有认识,没有区别也办不成事情。毛主席曾说,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在革命和建设中,如果不能区别真正的敌人和朋友,就不知道团结谁、依靠谁和打击谁,也就没有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能区分食物和毒物,就根本不能生存。
2.量
量是事物的规模、发展程度和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例如,物体的大小,运动的快慢、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人口的多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基本建设和规模等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量和质的不同就在于,量和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不会影响事物的存在,事物仍然是原来的事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曾经把质叫做内在的规定性,把量叫做外在的规定性。这个思想是很深刻的。
但是,说量是外在的规定性,决不是说量是外加给事物的,或对事物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量和质一样,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规定性。量总是一定事物的量,离开具体事实的“纯粹”的量,只存在于思维的抽象中,即使是象教学这门从“纯粹”形态上研究量的科学,归根到底,也是对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量和重的关系的反映。恩格斯说:“数和形的概念不是从其他任何地方,而是从现实世界中得来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77页)
客观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如同它的质的规定性一样,也是多方面的。拿水来说,它有体积、重量、密度、纯度(含杂质的百分比)、温度、水压,流速等等,另外水是由两种元素(氢和氧)组成的,H和O的比例是2:1。再比如人,有身长、体重、年龄、政治觉悟程度、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多方面的量的规定性,都是客观的,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在特定的认识和实践中,我们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握事物一切的量,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把握一部分量就行了。如站队,只分出个高矮就行了。
认识事物的量对于人们的认识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前面说过,区分事物的质是认识事物的开始,是认识量的前提。但是,对事物量的认识,又是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没有对事物量的认识,就没有对事物的科学认识。比如,我们对红、橙、黄、绿、青、兰、紫等不同质的颜色的认识,只有在认识到它们的不同的电磁波的波长以后,才能达到一定的科学水平。在科学研究中,特别是在化学中,不但要有定性分析,还必须得有定量分析。所谓定性分析,就是认识和确定事物的质。所谓定量分析,就是把握和计算事物的量。定性和定量的关系是,定性是定量的基础,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在现代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经济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都离不开定量分析,否则寸步难行。比如,救火,光知道水能灭火还不行,要灭一场大火,必须有足够的水量,“杯水车薪”是无济于事的。就是说,只有正确地把握了事物的量,才能正确地估计事物在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事物量的分析之所有助于对事物质的把握,是因为在客观事物中,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本来就是不可分割的。度,就是质和量相统一的体现。
3.度
所谓度,就是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限量。任何度的两端都存在着极限或界限,叫做关节点或临界点。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在这个范围内,事物的质保持不变,突破关节点,超出这个范围,事物的质就发生变化。例如,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的度就是0℃-100℃,0℃和100℃就是它的两个关节点,突破这两个关节点即是超过这个度,不就变成冰或水蒸汽了。
度的概念,深刻反映了质和量的对立统一。
首先,在度中,存在着质和量的对立、排斥。一方面,质要求与之对应的量,并规定量的活动范围和变化幅度,限制着量的增减界限。例如,昙花虽好,但是只能一现,即开即谢,这种植物就规定了它的开花期是短暂的。另一方面,量对质也有排斥的倾向。质为保持其自身而限定量的变化界限,但量的变化则有离异的趋势,量的变化能够而且迟早要突破质的限制,超出质的数量界限。
其次,度又是质和量的统一,其主要表现是,一方面,量中有质,不和一定质相联系的量是不存在的。例如,数学是研究“纯量”的科学,但是,就在这种“纯量”中,也存在着质的差别,有正数负数、整数和分数、奇数和偶数等等。另一方面,质中有量,质只有在一定的量中才能保持自己,以一定的量作为自己存在的必要条件,超出这个量,就会变成别的东西,就是说,不和一定量相联系的质是不存在的。例如,生铁和钢的性质不同,主要是内部含碳量不同决定的,一般地说,含碳在1.7%以上的是生铁,以下的是钢。每一种原子的质都是原子核内的质子数所制约的,只要多一个质子,或少一个质子,原子就会成为另一种质的原子。简言之,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总是一定量的质。无量之质,无质之量,在现实中都是不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度这个概念,就是深刻地反映了这种质和量对立统一关系。
把握事物的度,对于认识和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毛泽东同志说:“胸中有‘数’。这是说,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我们有许多同志至今不懂得注意事物的数量方面,不懂得注意基本的统计,主要的百分比,不懂得注意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一切都是胸中无‘数’,结果就不能不犯错误”。(《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332页)毛泽东同志这里所说的“决定事物质量的数量界限”,就是度。只有了解了度,才能准确地把握事物,从而为我们的实践活动提供一个正确的准则,掌握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可以着重领会以下两点:
第一,树立质量统一观。
例如,在开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局面中,一是要讲速度、讲规模,要有一定的数量指标;同时,更要讲究效率,讲效益,要有质量的要求。胡耀邦同志在十二大中提出二十年内,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力争使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这里所说的翻两番,讲的是量;提交经济效益,讲的是质。数量力争要达到,质量则是必要的前提,这就是质量统一观的体现。做其他工作也是一样,都要坚持这个原则,既要多做工作,又要做好工作。
第二,掌握适度的原则。
只有掌握了事物的度,才能使我们自觉地抓紧时机,促进事物的发展。所谓抓紧时机,从根本上说,就是说,当事物的量的变化,已面临质变的关节点时,就要积极促进事物超出原有的度,促使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的灭亡,如果失掉时机,就要犯右的错误;相反,当量的变化还未到引起质变时,需要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性,不能主观地超出事物的度,拔苗助长,否则,就要犯“左”的错误。这就是说,掌握适度原则,就是要求按照事物本来的辩证法办事,我们平常所说的要掌握“火候”,注意“分寸”,“抓住时机”,“划清界限”等等,指的都是要求人们掌握好事物的度。而“过”和“不及”(过犹不及)一样,都不会适合事物的度,应当避免的。例如给自行车打气。
二、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这个问题是具体讲一切事物的发展变化所采取的两种基本状态及其相互转化的规律,是本节的重点和核心部分,在讲质量相互转化的规律时,暂时抛开了质量互变的具体而又复杂的情况。
1.量度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状态
所谓量度,就是事物量的变化,即数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人们经常看到的统一、相持、平衡和静止等,就是事物处在量变过程中呈现的状态或面貌。质变就是事物性质的变化,即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统一物的分解、相持、平衡和静止的被打破,就是质变过程中呈现的状态或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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