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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立法与自由

_8 英哈耶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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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市场秩序或偶合秩序
人们就何为公平所做的判断是很容易发生变化的, 而且……致使这种判断发生变化的诸种力量之一, 便是人们会不断地发现, 他们先前就某个特定问题所作的被认为是公正且公平的判断已经变得不再经济了,
或许从来就是不经济的。
——埃德温·坎南(Edwin Cannan)0.1
小节
市场秩序的性质
自由社会是一种不存在共同的特定目的序列的多元社会
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聚合而成的
自由人社会的政策目标只能是一种抽象的秩序, 而不可能是预知结果的最大化
偶合秩序之竞赛
在判断人们对业已变化了的情势所做的调适的时候,
用新地位与旧地位进行比较的做法是极不恰当的
预期的应合乃是经由某些预期的落空而促成的
抽象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能够决定的只是机遇而不是特定结果
具体命令对偶合秩序的“干预”造成了失序而且绝对不可能是正义的
具体命令对偶合秩序的“干预”造成了失序而且绝对不可能是正义的
法律的目的应当是平等地改进所有人的机遇
好社会是随机挑出的任何人都可能获得尽可能多的机遇的社会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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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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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的性质
在本书第一卷的第2章中, 我们已经对各种自生自发秩序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进行了讨论;因此, 我们有必要在这里再对市场这种秩序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以及我们从市场秩序中获得的助益的性质作一番更为详尽的考察。一如我们所知, 市场秩序对我们实现自己的目的极有助益:它不仅像所有其他的自生自发秩序那样, 会在我们的行动中给我们以指导和在不同人的预期之间促成某种应合关系, 而且还会拓展每个人在更大程度上支配各种物品(亦即商品和服务)的前景或机会, 而通过任何其他方式, 我们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当然, 我们将在本章的讨论中对市场秩序所具有的后一种作用作更为准确的阐释)。然而, 一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 只有在使某些预期不断落空并以此为代价的情况下, 这种协调个人行动的方式才能够确使不同的社会成员在他们的预期之间达致一种更高程度的应合, 并确使不同社会成员的知识和技艺得到有效的运用。
由于人们一般都把市场秩序描述为一种“经济”(economy), 所以由此也引发出了一些误导性的联想。因此在我看来, 如果我们想确当地理解市场秩序的特征, 那么关键之处就在于我们必须首先把自己从这些误导性的联想中解放出来。一种经济乃是由一系列活动复合而成的, 而在这些活动中, 人们乃是根据一项统一的计划并且依照彼此竞争的目的的相对重要性而为这些目的配置一系列特定手段的。当然,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这种经济, 乃是在该词的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就这个意义言, 一个家庭、一个农场或一个企业都可以被称作是一种经济。然而, 市场秩序却并不服务于这样一种单一化的目的序列。从这个意义上讲, 一般被称为一种社会的经济或一种国民的经济(social or national economy)的东西, 并不是一种单一化的经济(a single economy), 而是一种由许许多多纵横交错的经济构织而成的网络[1]。这种经济秩序, 一如我们所见的那样, 与那种严格意义上的单一化经济秩序有着某些共同的形式特征, 但却在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方面与之截然不同, 因为它的各种活动并不受某种单一化的目的序列的支配。有论者认为, 社会中个别成员的经济活动是或应当是严格意义上的那种经济的一部分;此外, 那种通常被称之为一种国民的经济或一种社会的经济的东西, 也应当根据那种与严格意义上的单一化经济相同的标准进行判断和安排。然而, 这种观点却是这个领域中的一个主要的错误根源。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每当人们说某个国家的经济或世界经济的时候, 人们使用这个术语的意思实际上是指人们应当根据唯社会论的理路来管理并根据某个单一的计划来指导这些经济, 进而使它们为某种统一的目的系统服务。
严格意义上的单一经济实际上是一种组织;当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组织”,乃是在我们界定该术语的那种专门意义上所言的,亦即对某个机构所知道的手段之用途作出的一种刻意的安排。但是,市场这种内部秩序却既不受也不可能受这样一种单一化的目的序列的支配。因为它为之服务的乃是所有分立的个人所具有的各种分立且彼此不可通约的目的。
众所周知, 经济这个术语的含义一直含混不清, 而且还导致了人们在理解方面的严重混淆。因此, 为了使我们的讨论得以顺利展开, 我们似乎有必要采取下述两项策略:第一, 我们将严格地按照该术语的原初意义使用该术语;这就是说, 经济, 在其原初意义上讲, 意指的是一系列为某个单一目的序列服务的受着刻意协调的行动。第二, 我们必须采用另一个术语来指称那个由无数交织在一起的经济而形成的系统, 因为正是这些交织在一起的经济构成了市场秩序。由于很久以前就有论者建议用“catallactics”一术语来指称那种论述市场秩序的学问, [2]又由于这个术语在晚近得到了一些论者的重新采用, [3]所以采用一个与此相应的术语来指称市场秩序本身, 可以说是相当妥适的。catallactics这个术语衍生于katallattein(或katallassein)这个希腊语动词;极为重要的是, katallattein这个术语不仅意指“交换”(to exchange), 而且还意指“被社会或共同体所接纳”(to admit into the community)和“化敌为友”(to change from enemy into friend)。[4]实际上, 人们从这个动词中衍生出形容词catallactic的目的就是要用它来取代economic这个术语, 以指称catallactics这种知识所要论述的那种现象。然而, 古希腊人既不知道这个术语catallatic, 也不曾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名词;当然, 如果古希腊人在当时想杜撰一个术语的话, 那么这个词十有八九会是katallaxia。据此, 我们可以构造出一个英语词catallaxy(偶合秩序), 并用它来指称那种在一个市场中由无数单个经济间的彼此调适所促成的秩序。因此, 一种catallaxy(偶合秩序), 便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自生自发秩序, 它是市场通过人们在财产法、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则范围内行事而形成的那种自生自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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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社会是一种不存在共同的特定目的序列的多元社会
大社会及其市场秩序因缺乏一种公认的目的序列而常常被人们当做批判的靶子。然而, 这一点实际上恰恰是大社会及其市场秩序所具有的一个大优长, 因为正是这项优长, 才使得个人自由以及它所珍视的一切价值具有了现实可能性。一如我们所知, 大社会的兴起, 所凭靠的乃是人们获得的这样一项发现, 即人们无须就他们各自独立追求的特定目的达成共识便可以做到和平共处且互惠互利。这项发现之所以能够通过抽象的行为规则对强制性具体目的的替代而使和平秩序扩展到那些追求相同目的的小群体之外, 实是因为它能够使每个人都从其他人的知识和技艺中获得助益, 即使他不认识这些人, 而且他的目的也与这些其他人的目的截然不同。[5]
在不同的个人之间不存在具体且共同的目的的情况下, 使这种和平的合作在过去成为可能的决定性步骤, 便是人们采纳的那种易货交换的方式(barter)。当时, 人们之所以采取了那种易货交换的方式, 完全是因为他们认识到:第一, 同样的物品对于不同的人会有不尽相同的用途;第二, 如果甲从乙处得到了后者所拥有的某种物品, 以作为甲给予乙所需要的物品的回报, 那么这往往会对双方都有利。换言之, 要实现这种易货交换方式, 人们只需要就那些确定各人拥有什么财产以及这些财产通过何种方式可以经由同意而转让的规则达成共识, [6]而没有必要就各自进行具体交易所欲达致的特定目的达成共识。的确, 这种易货交换行为会有助益于交易各方当事人所具有的不同且独立的目的, 因而它们是作为手段发挥作用的——当然, 这也正是这种易货交换行为的特征之所在。事实上, 各方当事人的需求越是不尽相同, 他们也就越是有可能从这类交换中受益。在一个组织的内部, 不同的组织成员也会互相帮助, 但是他们的这种帮助却只能以他们被要求去实现的共同目的为限;然而在一种偶合秩序(a catallaxy)中, 人们却会在某种因素的激励下为满足其他人的需求努力工作, 而无须介意甚或无须认识这些其他人是谁。
在大社会中, 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实际上都起到了下述两个方面的作用:第一, 满足了那些我们并不直接知道的需求;第二, 有时候甚至还会有助于其他人去实现那些如果我们知道我们便会反对的目的。我们之所以对这种状况无能为力, 实是因为我们并不知道我们提供给其他人的商品和服务究竟会被他们用于何种目的。我们完全是为了实现我们自己的目的才去做那些有助于其他人实现他们目的的事情的, 尽管这些其他人的目的是我们不赞同的甚或不知道的;这正是大社会的力量源泉之所在。只要合作以共同目的为前提, 那么追求不同目的的人就肯定是敌人, 因为他们会为谋得同样的手段而互相争斗;据此我们可以说, 正是通过易货交换方式的引入, 才使得不同的个人有可能在不就终极目的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做到互惠互利。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当易货交换方式所具有的这种能够使人们在非意图的情况下达致互惠互利的功效最初被人们明确认识到的时候, [7]人们不仅过分强调了它所导致的劳动分工(division of labour), 而且还过分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 即正是不同的个人所具有的“自私”目的(“selfish” aims)才促使他们为彼此提供服务。从此一进路来认识这个问题, 视域实在太过狭隘了。劳动分工的实施范围极其广泛, 即使在组织内部亦实施着劳动分工;此外, 自生自发秩序所具有的优势也并不取决于人是自私的这一点。偶合秩序的关键之处在于, 它会对各种不同的知识和不同的目的进行协调, 因为一如我们所知, 不论个人是否自私, 这些知识和目的都会因人而异、差别极大。在偶合秩序中, 人们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不论他们是极端利己的, 还是极端利他的——都会有助益于许多其他人的目的, 尽管在这些其他人当中, 绝大多数人是他们永远不可能认识的;正是因为这一点, 偶合秩序作为一种整体秩序才会大大优越于任何刻意建构的组织。在大社会中, 不同的成员不只是在各自目的大相径庭的情况下仍能从彼此的努力中受惠, 而且还常常就是因为他们各自的目的不同, 才使得他们能够从彼此的努力中获益。[8]
大社会中并不存在共同的具体目的, 或者一如我们所说的那样, 大社会只是一种手段相关的(means-connected)而非目的相关的(ends-connected)社会。但是, 有许多人却特别痛恨大社会的这个特点。实际上, 大社会中的所有成员也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目的, 然而它却只是一种纯粹的工具性目的(instrumental purpose), 亦即确使一种抽象秩序得以型构的目的——这种抽象秩序本身虽说没有任何具体的目的, 但却会拓展所有的人实现其各自目的的前景。当然, 在当下盛行的那种道德传统中, 大多数内容仍然是从那种目的相关的部落社会中衍生而来的;而正是这种道德传统使人们常常把大社会不具有共同且具体目的的情势视作是大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应当予以纠正的道德缺憾。然而, 惟有把强制的运用严格限定在要求人们遵守否定性的正当行为规则方面, 我们才有可能把追求不同目的的个人和群体整合进一个和平的秩序之中;而且也正是没有对共同目的作严格的现定, 这才使得自由人组成的社会得到了逐步的发展。
有一种观点认为, 一种共同的特定价值序列乃是一种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强制实施的可欲之物;尽管这种观点深深地植根于人类的历史之中, 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人们在今天从智识上对此所做的辩护在很大程度上却是以这样一种错误的信念为基础的, 即这种共同的目的序列乃是把个人活动整合进秩序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 而且也是维续和平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事实恰恰相反, 因为正是这个谬误本身构成了人们实现这两个目的的最大障碍。在我看来, 大社会与人们在追求共同且具体目的意义上的那种一致性即“团结一致”(solidarity)不仅是毫无关系的, 事实上还是与之不相容合的。[9]的确, 我们所有的人偶尔都会认为, 与我们的同胞持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是一件好事, 而且我们偶尔也会在自己能够作为追求共同目的的群体中的一员而行事的时候感到欢欣鼓舞;但是, 这不过是我们从部落社会中继受而来的一项本能——毋庸置疑的是, 在较小的群体中, 每当我们有必要采取一致行动以应对某种突发的紧急情况的时候, 这种本能取向常常会给我们提供重大的帮助。这种本能取向在下述情形中可以说是凸显无疑, 即有些人在有的时候甚至认为战争的爆发也是对人们渴望这样一种共同目的的需求的满足;在当代, 这种本能还可以最为明确地见之于民族主义和唯社会论这两种对自由文明构成最大威胁的取向之中。[10]
我们在追求自己的目的的过程中所依凭的绝大多数知识, 实是那些从种种与我们不同的方向探索世界的人在非意图的情况下产生的副产品;而他们的探索方向之所以与我们的不同, 则是因为他们受着与我们不同的目的的驱使。如果他们所追求的只是我们认为可欲的那些目的, 那么我们就决不可能再指望得到那些知识了。如果把赞同并支持其他社会成员为之服务的具体目的作为某个人成为社会成员的一项条件, 那么这就会把这个社会赖以取得进步的一项重要因素彻底扼杀掉。只要“就具体目的达成共识”成了人们形成秩序与保有和平的一项必要条件而且“对这些目的持有异议”便会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 只要赞同与异议都必须取决于特定行动所为之效力的具体目的, 那么有助于智识进步的种种力量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禁锢。不论就具体目的达成的共识在多大程度上或在多少方面能够使我们的生活道路变得顺畅, 人们对具体目的提出批评并持有异议的可能性, 或者说至少不强制人们就具体目的达成共识的可能性, 无疑是我们迄今达致的那种文明(亦即自古希腊人把个人的独立思考视作是人类思想进步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以后才逐渐演化发展起来的那种文明)所依凭的基础。[11] 大社会虽说不是一种单一经济, 但却主要是经由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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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聚合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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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聚合而成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 市场秩序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然而, 我们却可以发现, 这个观点不仅是错误的, 而且还往往与另一种否认大社会是由那些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聚合而成的观点纠缠在一起。上述两种观点之所以常常为同一些人所持有, 实是因为那些严格意义上的刻意建构的经济组织肯定是以人们就共同目的所达成的共识为基础的, 而反过来看, 这些共同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又是非经济的。然而一如前述, 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的大优长恰恰在于它纯粹是与手段相关的, 所以它不仅使不同的个人不必就具体的目的达成共识, 而且还有可能使大相径庭的个人目的达致协调。通常被称之为经济关系(economic relations)的东西, 实是由这样一个事实所决定的, 即所有手段的使用都会受到人们所追求的那些不尽相同的目的的影响。正是在“经济的”这个术语所具有的这种广义上讲, 大社会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依存或协调聚合才是纯粹经济的。[12]
从上述那种广义经济的观点来看, 把大社会凝聚在一起的惟一纽带乃是纯粹“经济的”纽带(更准确地说是“偶合的”纽带);尽管这种广义经济的观点也引发了强烈的抵触情绪, 然而事实就是如此, 不容否认;再者, 另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也表明, 在一个现代国家或当代世界这种高度交错且纷繁复杂的社会里, 情势亦大抵如此。的确, 大多数人仍然不太愿意接受这样一个事实, 即能够使大社会凝聚在一起的因素乃是为人们所鄙视的那种“金钱关系”(cash-nexus);或者说, 要实现人类统一(the unity of mankind)这个伟大的理想, 最终还是要取决于这样一种状况, 即支配各方关系的乃是人们所具有的以更好的方式满足其物质需要的那种诉求。
在大社会的整体框架中, 当然也存在着无数种由那些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经济关系的其他关系构成的关系网络。但是, 这种情形并不能够改变这样一个事实, 即正是市场秩序才使得人们有可能以和平的方式去协调他们所具有的大相径庭的目的——而且还是通过一种能够增进所有人的利益的过程使之成为可能的。现在, 人人都把“所有的人都相互依存”这句话挂在嘴边, 似乎这种状况会有助于把人类组成一个统一的世界(One World);但是需要强调的是, 这种状况不仅是市场秩序所达致的结果, 而且也是任何其他的方式所不可能成就的一种状态。今天, 正是经由市场关系这种网络所扩散的影响, 才把每个欧洲人的生活或美国人的生活与在澳大利亚、日本或扎伊尔所发生的事情联系在了一起。实际上, 我们只需对这样一种情形(即如果生产条件在全世界所有不同的地方都完全相同的话, 那么运输与通讯在技术方面的可能性问题亦就无关紧要了)略作考虑, 上述那种情势也就显见无疑了。
其他人所掌握的知识, 包括所有的科学成就, 都是经由市场机制所提供并指导的通道而达致我们每个人的, 并使我们从中获益颇多。甚至我们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分享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的审美追求或道德追求, 也得归功于经济关系所起的桥梁作用。的确, 从总体上来说, 每个人对无数其他人的行动所表现出来的这种依附性, 并不是一种物理性的事实, 而毋宁是一种我们所谓的经济性事实(an economic fact)。因此, 人们有时候会把经济学家的努力指责为一种“泛经济主义”(pan-economism);但是我们知道, 这种指责只不过是对经济学家的一种误解而已, 而这种误解则是人们使用的那些极具误导性的术语造成的;当然, 所谓“泛经济主义”, 在这里所指的乃是这样一种倾向, 亦即从经济角度认识或审视一切事物的那种倾向, 或者, 更为糟糕的是, 它所指的乃是那种试图把“经济目的”(economic purposes)凌驾于所有其他目的之上的倾向。[13]然而事实的真相却是, “偶合秩序说”乃是一门对那种惟一涵盖了几乎所有人的整体秩序进行描述的科学, 因此经济学家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认为, 人们应当把“是否对这种整体秩序具有助益性”这个因素视作是判断所有特定制度的标准。
然而, 把经济学家的这种尝试视作是一种力图把“经济目的”凌驾于所有其他目的之上的努力, 无论如何都是一种误解。归根结蒂, 经济目的是不存在的。无论是个人所做的经济努力还是市场秩序向个人所提供的服务, 都是在对各种为了实现彼此竞争的但却始终是非经济的终极目的所需要的手段进行配置。一切经济活动的任务都在于对彼此竞争的目的进行协调, 而协调的方式便是就有限的手段究竟应当被用于追求其间的哪些目的这类问题进行决策。正是经由这个惟一为我们所知道的对所有人都有助益的过程, 市场秩序协调着人们对不尽相同的非经济目的所提出的各种要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这个过程并不能够保证较重要的要求先于较次要的要求而得到实现, 其原因便在于在市场秩序这种系统中, 不可能只存有一种有关需求之重要性的序列安排。市场秩序所趋于促成的只是这样一种事态, 其间, 任何一项需求的满足, 都不是以这样一种结果为代价的, 即从原本用于满足其他需求的手段中挪用出多于满足某项需求所实际需要的手段以满足该项需求。市场乃是人们实现这个目的的惟一已知的方法, 而且人们在达致这个目的的过程中亦无须就不同的终极目的之相对重要性达成共识;再者, 市场乃是一种仅仅以互惠互利原则为基础的秩序, 而立基于这项原则, 任何人的机遇都可能比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所享有的机会要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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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社会的政策目标只能是一种抽象的秩序, 而不可能是预知结果的最大化
把偶合秩序错误地解释成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 常常会促使人们做出这样一种努力, 亦即根据这种偶合秩序满足某种给定的目的序列的程度来评价我们从这种秩序中所获得的益处。但是, 如果我们根据人们提供的价格来判断各种需求的重要性, 那么一如我们业已反复指出的那样, 这种认识进路就会把我们裹挟进一个恶性循环之中:因为人们对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所具有的相对强度——市场因此而会对这些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进行调整——本身就是由收入分配决定的, 而收入的分配反过来又取决于市场机制。当然, 持这样一种认识进路的人, 在较多的情况下都是市场秩序的批判者, 而不是它的捍卫者。许多论者正是从上述解释出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 即如果有关相对需求的这种序列只有在陷入循环推理的境况下才能被人们当做共同的价值序列加以接受, 那么我们若要判断这种市场秩序的有效性, 我们就必须设定另一个目的序列。
然而, 这种认为在没有一种共同的具体目的序列的情形下就不可能制定出理性政策的观点, 实际上就是要把偶合秩序解释成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因此, 这种观点是极具误导性的。事实上, 政策无须以人们对实现特定结果的诉求为指导, 而可以以保障一种抽象的整体秩序为旨归:这种整体秩序的特征在于它能够确使所有的成员都可以获得实现他们各不相同的并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未知的特定目的的最佳机遇。在这样一种社会中, 政策必须旨在以平等的方式增进不确定的任何人得以成功地追求他们所具有的同属未知的目的的机会, 而且还必须旨在把强制的运用(除了征税以外)严格地限定在实施那些只要得到普遍适用便能够在这个意义上趋于增进每个人机会的规则的方面。
因此, 一项运用自生自发有序化力量的政策, 决不能以实现已知的特定结果的最大化为目标, 而必须旨在为不确定的任何人增进这样一种前景, 即这种秩序所要求的一切变化所产生的整体结果会增进每个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机会。一如我们所见, [14]这个意义上的公共善(common good)并不是一种特定的事态, 而是一种抽象秩序;这是因为在自由的社会中, 惟有这种抽象秩序才能够使各不相同的特定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因此, 政策的目标所旨在实现的必须是一种能够尽可能多地增进每个人的机会的秩序——当然, 这并不是一种在每时每刻而只是“在整体上”且从长远来讲会尽可能多地增进每个人的机会的秩序。
由于任何经济政策的结果都必定会取决于不确定的任何人在他们所拥有的知识和目的的指导下对市场运作所产生的有利条件的运用, 所以任何经济政策的目标也就只能是提供一种有助于实现多元目的的工具(a multi-purpose instrument);这种多元目的的工具也许不是那种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最好地适应特定情势的工具, 然而却可能是那种能够最好地应对各种各样有可能发生的情势的工具。如果我们事先就能够知道那些特定情势的话, 那么我们肯定会通过采用较好的手段来应对那些特定情势的;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由于我们事先并不知道那些特定的情势, 所以我们也就必定会乐于采纳一种用途极广的工具, 因为只有这种工具才能够使我们应对各种事件, 甚至包括极不可能发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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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合秩序之竞赛
众所周知, 市场系统的运作不仅创生了一种秩序, 而且还使人们从他们的努力中所获得的回报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如果我们想理解其间的道理, 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一如我在本书前一章的讨论中所建议的那样, 把它理解成一种竞赛, 也就是把它理解成一种偶合秩序的竞赛(the game of catallaxy)。这是一种创造财富的竞赛(而不是博弈理论[game theory]所说的那种零和博弈的竞赛[a zero-sum game]), 也就是那种能够促使财富滚滚而来并不断拓展所有参与者满足各自需求之前景的竞赛;当然, 这种竞赛同时还保有着《牛津英语词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对竞赛一术语所界定的那种特征, 亦即“一场按照规则展开的、并由更高的技艺、力量或好运所决定的竞赛”。正是由于这种竞赛具有上述特征, 所以这种竞赛的结果, 对于每个人来说, 都必定是由技艺和机遇混合而成的因素所决定的。这一点正是我们在这里必须予以全力阐明的一个要点。
这种竞赛之所以具有创造财富的特性, 主要原因就在于它对每个参与者的努力所做的回报都起着一种信号的作用:这种信号不仅能够促使他们去努力满足那些他们并不了解的需求, 而且还能够使他们在做这种努力的过程中利用一些他们只有以间接的方式才能够了解的条件, 因为这些条件只是在他们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格中有所反映而已。据此我们可以说, 它是一种生产财富的竞赛, 这是因为第一, 它会向所有的参与者都提供一种能够促使他们去为他们并不直接了解的需求提供服务的信息;第二, 它能够使人们去运用那些在没有这种竞赛的情况下他们便不可能认识到其存在的手段, 进而有助于他们去满足更大范围的需求——而这在其他情况下是不可能做到的。一个制造商并不是因为知道张三李四需要鞋子而生产鞋子的;制造商之所以生产鞋子, 实是因为他知道有许多商人会以各种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鞋子;而这些商人之所以会购买鞋子, 则是因为他们(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他们为之提供服务的那些零售商)知道有千万个张三李四想买鞋子——而这些人却是那个制造商所不知道的或不认识的。与此相似, 一个制造商在生产他的产品的过程中, 通过用铝代替镁的方式而放弃了一部分镁资源并为其他人追加生产镁制产品提供了便利。然而, 这个制造商之所以用铝代替镁, 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了所有能够使铝变得较不稀缺并使镁变得较为稀缺的供求变化, 而是因为他认识到了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 即其他人向他提供的铝的价格已相对低于镁的价格。毋庸置疑, 价格体制要求人们考虑需求方面的冲突, 而在其他的体制中, 人们是可以将这种冲突忽略不计的;因此, 在价格体制中, 最重要的事情便可能是成本核算——即使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 成本核算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因为它最可能给众多的其他人带去益处;当然, 私人企业可谓是精于此道, 而国营企业则显然拙于此道。
据此我们可以说, 在市场秩序中, 每个人都是为了能够得到可见的收益而为他看不见的需求提供服务的, 而且为了做到这一点, 他还必须运用那些对他来说是未知的特定情势, 因为正是这些情势能够使他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去满足这些需求——而所谓尽可能低的成本, 乃是从他有可能生产出的其他物品的角度来衡量的。当一个新的重要事实只为极少数人知道的时候, 恰恰是那些被人们恶意中伤成投机者的人使得那些相关的信息经由价格的适当变化而得到了迅速的传播。当然, 上述情形导致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后果, 即所有为某个与这种交易有关的人所了解的变化, 都会在当下得到人们的考虑;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上述情形却不可能使人们对新出现的事实所作的调适达到尽善尽美的状态。
我们必须特别指出的是, 市价在这个过程中起着告知人们在当下的情势中应当做什么事情的指示作用, 而与人们在过去做的事情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 这种市价的目的就在于使任何特定的商品在市场上得到即时的供应。与此同理, 由于那些为不同的努力指导方向的价格所反映的也是生产者不知道的事件, 所以生产者从自己的努力中得到的回报也常常会与他的预期不尽相同;此外, 只要人们还想让价格为生产提供适当的指导, 那么生产者所得到的回报就必定会与他的预期不尽相同。市场所确定的酬报, 从功能上讲, 可以说与人们在过去做的事情毫无关系, 而只与他们应当做的事情相联系。市场所确定的酬报实际上是那种在一般意义上能够指导人们取得成功的激励因素,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它们之所以能够产生一种可行且生机勃勃的秩序, 却完全是因为它们常常会在相关情势发生出人预料的变化的时候致使它们所引发的那些预期蒙遭挫折。竞争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表明哪些计划是错误的。一如我们所知, 充分运用价格所承载的有限信息通常会使人们得到回报, 而且这种情形也会使人们认为全力关注价格是一种事有所值的事情;这两个事实极为重要, 一如预期在发生未预见之变化的情势下会蒙遭挫折那个事实一般重要。当然, 运气这个因素, 乃与技艺因素一样, 都是与市场之运行不可分割的。
一如我们所知, 一些具体的分配(包括收入分配或财富分配)并不是经由刻意安排而达成的, 而是一种竞赛的结果:人们之所以参与这种竞赛, 实是因为它会增进并改善所有人的机遇;因此, 我们没有必要从道德上对这些具体的分配作正当性的论证。在这种竞赛中, 任何人都不会采取因人而异的方式去“对待”他人, 而且不同的人得到极为不同的竞赛结果这个事实也是与平等尊重每个人的原则完全一致的。即使任何人的工作都由某个计划机构来指导, 那么他们工作的结果具有什么价值的问题仍可能是一种赌博, 只要在确定他们的工作是否成功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并不是他们的知识而是那个权力机构的知识。
价格中所反映的或积聚的信息总量, 完全是竞争的产物, 至少是市场向任何掌握了有关商品供需之信息的人开放的结果。竞争乃是作为一种发现过程(discovery procedure)起作用的, 而它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不仅是向任何有机会运用特殊情势的人开放出从中谋取利益的可能性, 而且还在于向其他当事人传递存在着这样一种机会的信息。正是依凭这种密码性的(in coded form)传递信息方式, 市场竞赛中的各种竞争性努力才能够确使广泛分散的知识得到运用。
有关需求的信息, 亦即关于某些需求可以得到满足以及有人提供诱人的价格以满足这些需求的那种信息, 无疑是重要的。然而, 比这种信息更为重要的却可能是有关这样一种可能性的信息, 即如何才可能用比现在所使用的更少的资源(亦即满足其他需求也需要的资源)去满足这些需求的信息。因此, 具有绝对重要性的不只是(也许还主要不是)这样一个事实, 即价格会传播这样一种信息:在技术上存在着某些可以使人们更为有效地生产出某种商品的可能性;而且更在于价格可以为人们提供这样一些信息:第一, 在可供选用的技术手段中, 何者在给定的情势中是最经济的;第二, 不同的物质原料以及其他要素在相对稀缺程度方面所发生的种种变化, 而这些变化会改变不同的生产手段所具有的相对优势。一如我们所知, 几乎任何产品都是可以经由对各种生产要素的无数组合而被生产出来的, 但是在这些组合当中究竟何种组合成本最低(亦即对那些也可以用这些生产要素生产的其他产品的侵损最小)这样的问题, 却是由这些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来指示的。[15]
正是生产者都努力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去生产各自的产品,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 生产者确实能够使偶合秩序中的总产量达到尽可能高的水平。生产者能够在市场上购得不同要素的价格会告诉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 任何两项生产要素各需多大的数量才会使生产者维持同样的成本, 因为它们被用于生产其他产品时也会给生产者带来同样的边际收益(marginal return);因此, 每个生产者都会在这种考虑的驱使下对他所需要的任何两项生产要素的相对数量作出调整, 从而在他支付相同费用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从他的产出中获得同样的边际收益(对任何一项生产要素来说都是“边际替换”)。如果这成了一种普遍的做法, 而且任何两项生产要素之间的边际替换率在它们的所有用途方面也都趋于一致, 那么市场就达致了偶合可能的水平(the horizon of catallactic possibilities), 其间, 生产者正在生产着他们在特定情势中所能够生产出的最大可能数量的特定的商品组合。
对于只有两种商品的情形来说, 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线图来说明上述偶合可能的水平;这种线图在经济理论中便是众所周知的转换曲线(a transformation curve):如果用一个二维直角坐标来度量两种商品的数量, 那么经坐标原点的任何直线都将表示这两种商品在一定数量比例中所具有的所有可能的总量的轨迹, 比如 a+2b、2a+4b、3a+6b等等;此外, 对于两种生产要素的任何特定的供应来说, 也始终会有一个绝对的最大值, 亦即那种经由把这两项生产要素在两项用途中做精确计算的配置以后有可能获得的最大值。连接那些表示两种商品不同组合之最大值的切点的凸面曲线, 也就是那种表示这两种商品在既有情势中所具有的偶合可能水平的“转换曲线”。这种潜在最大值的值域所具有的重要性乃在于:第一, 它不只是一个技术上的事实, 而且还是由不同要素在当时是否稀缺这种情势所决定的;第二, 只有当不同要素之间的边际替换率在它们的全部用途中都变得相同的时候, 才能够达致偶合可能的水平——当然, 在一个生产多种商品的偶合秩序中, 只有在所有的生产者都根据统一的市场价格对他们所使用的不同要素的相对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下, 才有可能达致边际替换率的一致性。
偶合可能之水平(对于一个生产n商品的系统来说, 这种水平可以用一个n维面来表示)能够指示出那种现在被人们通常称之为帕累托最佳条件(Pareto-optima)的东西的值域;所谓帕累托最佳条件, 亦就是指:对于能够生产出来的不同商品的所有组合来说, 在不可能对这些商品的生产进行重组的情况下, 如何使某些消费者获益增多, 而又不至于使任何其他人获益减少(只要生产与该水平之内的任何切点相对应, 那么达致上述条件就始终是有可能的)。
如果在判断不同的需求方面并不存在任何一种公认的标准序列的话, 那么我们就无法确定在与偶合可能水平相对应的不同商品组合中, 究竟哪一种组合会大于任何其他组合。然而, 这些组合中的每一种组合都是一种特殊的严格限定意义上的“最大值”;当然, 对于一个不存在公认的目的等级序列的社会来说, 这种“最大值”也是我们能够言说的惟一一种最大值:这种最大值乃与现有技术条件下所能够生产出的商品的特定组合的最大量相对应(这里所指的仅是那种在不生产任何其他商品的情况下有可能生产出的一种商品的最大量。就此而言, 这种最大量乃是偶合可能之水平中所含括的诸项最大值中的一项最大值)。生产者事实上生产出来的那种商品组合, 乃是由人们对不同商品的需求所具有的相对强度所决定的——而这种不同的需求反过来又取决于收入的分配(也就是对不同的生产要素所给付的价格);当然, 所有这一切都仅仅有助于确使人们能够达致这种偶合可能的水平, 或者说是确使人们达致这种偶合可能之水平的必要条件。
因此, 所有这一切的结果就是, 任何特定个人份额的物质等价物都会达致尽可能大的程度, 尽管每种生产要素在总产出中的份额还要取决于我们惟一知道的那种能够确使我们稳步地趋近偶合可能之水平的过程所具有的工具必然性。换言之, 只要偶合秩序之竞赛中的每个参与者所获得的份额, 在部分上取决于他所拥有的技艺, 在部分上则取决于他所具有的机遇, 那么这个由技艺与机遇混合而成的竞赛所分配给他的份额量就是一种真正的最大值。
一如我们所知, 在市场系统中, 不同的行动者并不是为一种共同的目的等级序列服务的, 他们只是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合作而在追求各自目的的过程中互相帮助才进行这种合作活动的。因此, 试图从这种系统的运作中要求比这更多的东西, 显然是不合理的。在一种秩序中, 如果参与者是自由的, 亦即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 那么这些参与者在其间也就确实不可能再去实现其他什么共同目的了。一如前述, 单凭市场竞赛本身, 就能够使所有这种知识得到运用, 而且还能够使所有这些个人目的都得到考虑;因此, 只要这种竞赛还在进行, 那么把其中的一部分商品拨给某个权力机构认为应当得到这些商品的某些参与者的做法, 就是前后矛盾的, 也是不公正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亦即在一个中央控制和指导的制度中, 权力机构则是不可能根据人们自愿提供的服务或商品对其同胞所具有的价值来酬报他们的, 这是因为在不存在一个有效市场的情况下, 个人既不可能知道也不会被允许去决定自己究竟应当在哪个方面投入精力或资本。在这种中央控制的系统中, 每个人如何使用他的才能以及每个人取得的结果的效用等问题, 都将完全取决于发号施令的权力机构。
只有当人们得到的报酬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既不能控制亦无力预见的情势的时候, 他们才能够自由地根据他们自己的知识并为了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去行事。再者, 如果我们允许人们在他们的行动中受他们自己的道德信念的指导的话, 那么我们就不能再从道德上向他们提出这样的要求, 即他们各自的行动对不同的人所产生的总体影响应当与某种分配正义的理想相符合。在这个意义上讲, 自由乃是与那种常常同品行无关进而被认为是非正义的报酬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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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人们对业已变化了的情势所做的调适的时候, 用新地位与旧地位进行比较的做法是极不恰当的
在双边易货交易中, 双方当事人所得到的互惠互利的益处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在现代社会甚为普遍的多边或多头交易中, 初看起来, 情形似乎有所不同。我们知道, 在现代社会中, 一个人通常会向一群人提供服务, 而他本人也会从另外一群人那里得到服务。由于在现代社会中, 每一项决定所关注的通常都是一个向谁购买和向谁出售的问题, 所以, 尽管参与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这种情形中仍能获益, 但是我们还是必须考虑这样一种情形, 即参与新交易的人因他们新的合作人向他们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而已然决定不再与其旧的合作人做交易的做法会对这些旧的合作人产生一定的影响。当一些人渐渐对那种与过去打交道的伙伴做交易的机会有所依赖的时候, 又当他们在今天发现自己的预期已化为泡影且收入也已随之减少的时候, 他们的旧交易伙伴所作的与新伙伴进行交易的决定对他们所产生的影响就会尤为强烈地被他们感受到。在这种情形中, 难道我们就一定不能把那些因供求关系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的人的损失视作是一种对那些利用新机会的人所得到的收益的平衡吗?
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二卷第9章中所指出的那样, 整个群体之物质地位所蒙遭的这种不应当的降低, 实是人们对市场秩序表示不满的一个主要根源。然而, 只要各方当事人在不尽相同的交易中所考虑的只是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他们的决定对其他人所产生的影响, 那么某些人的相对地位(甚或往往是绝对地位)的降低也就是一种必然的且会不断重复发生的结果。这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已然忽略了我们在型构一个可欲的秩序的过程中应当加以重视的某种因素呢?
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早先盛行的情势, 却是与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以后何者为合适者的问题全然不相干的。那些现在被迫从过去的地位上跌落下来的人所拥有的旧地位, 在过去便是由那个现在有利于其他人的同一个过程的运行所决定的。市场行为所考虑的只是人们所知道的那些在当下存在的条件(或者人们预期在未来会起支配作用的那些条件);换言之, 市场行为只会使相对价值与这些当下条件相适应, 而不会考虑过去的条件。那些在过去向其他人提供了较有价值服务的人, 在当时已得到了相应的酬报。新的地位并不是对过去条件的改进(因为所谓改进[improvement], 乃是意指对同样的情势作出更好的调适), 而是对新情势的调适, 一如此前的地位只会对当时存在的情势进行调适一般。
市场秩序的优长便在于它能够持续不断地对资源的使用问题进行调整, 以期适应大多数人不知道且无力预见的那些情况。在这种秩序中, 过去的就是过去的[16]——过去的情况根本就不可能告诉我们在今天采取何种做法是合适的。在某种程度上讲, 过去的价格乃是人们形成对未来价格之预期的重要基础, 但是, 只有在大部分条件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 过去的价格才会起到这样的作用;换言之, 在发生大范围变化的情形中, 过去的价格就无力发挥这种作用了。
因此, 一些人在为满足自己需求而探寻更有利的机会方面所获得的任何发现, 都会不利于那些原本能够继续依赖他们所提供的服务的人。然而, 仅就这一点而言, 特定的个人因获得某些更为有利的新机会而导致的结果,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却是颇有助益的, 就像人们发现新的或者在此之前不为人们所知的物质资源所产生的结果对整个社会极有助益一般。在这种情形中, 进行新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可以用较少的资源去满足他们自己的需求, 而且他们由此节省下来的那些资源也可以被用来向其他人提供更多的服务。当然, 那些因此而失去老顾客的人会蒙遭损失——亦即一种从他们的利益来看必须予以防止的损失。但是, 就像所有其他的人一样, 他们也能够始终从其他方面发生的无数相似的变化所产生的那些影响中获益, 因为这些变化所释放出来的资源会使市场的供应得到改进。再者, 尽管从短期来看, 这类变化对他们造成的不利影响也许会超过给他们带去的间接的有益影响的总和, 但是从长远来看, 所有那些特定影响的总和却有可能增进或改进所有人的机会, 虽说这类影响始终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当然, 要达到这种结果, 还必须满足下述两项条件:首先, 从整体上忽视那些即时性的且一般来说较为可见的影响;其次, 政策必须以这样一种可能性作为基础, 即从长远的角度来看, 所有的人都可能从每一个这样的机会的运用中获益。
换言之, 尽管那些因丧失了部分或全部原有收入渠道的人在这种过程中会蒙遭明确且集中的损失, 但是我们却决不能因此而反对或否定这些变化会给众人带去的那种分散的(而且从政策的角度来看, 往往还是未知的从而也是一视同仁的)益处。正如我们所见, 政治决策普遍倾向于优先考虑的乃是极少数强烈的并因此而引人注目的影响, 而不是无数微小的并因此而被忽略的那些影响;正是出于这种原因, 政治决策也就倾向于给那些因受到丢失既得地位之威胁的群体以某些特权。但是事实的真相是, 我们眼下从市场中获得的大多数益处都是我们并不知道的那些持续不断的调整性适应活动导致的结果, 而且我们据此也只能预见我们刻意决策所具有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后果;因此, 只要我们认识到了这个道理, 那么以下所论也就应当是显见不争的了, 即只要我们遵循一项有可能增进每个人的机会的规则(当然这还必须以一以贯之地适用该项规则为前提条件), 我们就会达致最好的结果。一如我们所见, 在偶合秩序中, 每个人所得的份额之所以是不可预见的, 其原因就在于它只在部分上取决于他的技艺和他知悉事实的机会, 而另一部分则取决于偶然因素。虽说每个人所得的份额是不可预见的, 但是这种情形却构成了一项重要的条件, 因为仅依凭这项条件, 就能够促使人们竭尽全力把他们有可能从中获得不可预见之份额的总产出创造得尽可能的大, 而这样一个结果将符合所有人的利益。至于由此而产生的分配, 我们当然不能宣称它是实质正义的, 而只能宣称说, 这种分配乃是我们所知道的能够增进或改进每个人机会的那个过程所导致的结果, 而不是那些给予某些人以优惠待遇的专门措施(而这些措施所依凭的那些原则也是不可能得到普遍适用的)所造成的后果。
正当行为规则所保护的只是物权领域而不是市场价值
任何人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所具有的价值, 以及他由此而在总产品中所占的份额, 除了要取决于上文所述的条件以外, 还将始终取决于市场上的其他人根据他们所知道的变动不居的可能性而作出的种种决定。据此我们可以推知, 要想确使每一个人都能够从总产出中获得一个特定的价格或一项特定的份额, 就必须要求特定的其他人按照一种特定的价格从他那里购买产品。显而易见, 这种做法实是与自由社会所主张的这样一项原则极不相容的, 即只有在实施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时候, 才能够使用强制。目的独立的正当行为规则并不能够决定任何人所必须做的事情(除了履行他自愿承担的义务以外), 而只能够规定他不得做的事情。因此, 这种正当行为规则所确定的只是一些原则, 并由这些原则去规定每个人所具有的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侵犯的确受保障的领域。
换言之, 正当行为规则使我们能够确定的只是哪些特定之物属于哪些特定之人的问题, 而不是这些物品有什么价值的问题, 也不是这些物品会给它们所属的人带去什么益处的问题。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在于为个人决策提供信息并因此而有助于减少决策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 但是它们却不能决定个人运用这种信息去做什么事情, 从而也就无法根除所有的不确定性因素。正当行为规则告知每个人的只是他所能够可靠且安全使用的是哪些特定之物, 而不是他使用这些特定之物会达到什么样的结果, 因为有关这些结果的问题还要取决于他经由努力所产出的产品与其他人的产品的交换。
显而易见, 那种把上述情形说成是正当行为规则把特定之物分配给特定之人的观点, 是极具误导性的。正当行为规则所陈述的只是一些条件, 而根据这些条件, 每个人都能够获得或放弃特定之物, 但是这些规则本身却并不会明确规定每个人置身于其间的特定条件。每个人所拥有的物权领域在任何时候都将取决于他是否成功地或多么成功地运用了这些条件, 而且还要取决于他碰巧拥有的特定机会。在某种意义上讲, 这样一种系统确实是一种使富者更富的系统。但是, 这与其说是它的弊端, 还不如说是它的优长, 因为正是这种系统所具有的上述特征, 才使得每个人都认为值得尽全力去追求即时性的结果, 而且也值得尽全力去提高他在将来向其他人提供服务的能力。正是人们有可能通过获取财富而提高他们在将来获取财富的能力, 这才引发或启动了二个持续不断的整体过程, 其间, 我们无须每时每刻都从零做起, 而可以始于并以前人取得的成就为基础, 进而用我们所掌握的财富去创造尽可能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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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的应合乃是经由某些预期的落空而促成的
立基于上文的讨论, 我们可以认为, 抽象的行为规则所能够(以及为了确使自生自发秩序得以型构而应当)保护的只是人们支配特定物品和服务的预期, 而不是他们对这些物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价值的预期——所谓市场上的价值, 乃是指这些物品和服务能够据以交换其他物品的条件。这一点至关重要, 然而却常常为人们所误解。我们可以从这个要点出发得出如下若干极为重要的推论。尽管增加确定性(certainty)是法律的目的, 但是法律能够根除的只是不确定性的某些根源;因此, 如果法律试图根除所有的不确定性, 那么这种法律就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法律保护人们预期的方式只能是禁止任何人或任何机构对个人的财产权(包括在其他人自愿承诺在将来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向这些人提出履行这些服务的要求权)进行侵犯, 而不能要求其他人采取特定的行动。因此, 法律不可能确使任何人的物品和服务获得某种特定的价值, 而只能够确使他有权获得他的物品和服务所能卖出的价钱。
法律所能够保护的之所以只是部分而不是全部的预期, 或者说, 法律所能够根除的之所以只是不确定性的某些根源而不是全部根源, 实是因为正当行为规则只能够以一种使不同人的意图不发生冲突的方式来限定它们所允许的行动的范围, 但是却不能以肯定性的方式决定个人必须采取什么行动。经由对每个人可能采取的行动的范围进行限制, 法律为每个人都开放出了他与其他人进行有效合作的可能性, 但是它却并不能够确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正当行为规则乃是经由平等地限定每个人的自由而确使所有的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的;因此, 这样的规则只能够使人们有可能就获得现在由其他人所拥有的产品达成协议, 并据此而把所有人的努力都引向与其他人达成协议的方向。但是, 正当行为规则却无力确使这些努力获得成功, 甚或都无力决定人们能够达成这种协议所须依凭的种种具体条件。
的确, 预期的应合有可能使所有的当事人都实现他们各自追求的目的。当然, 这种预期的应合事实上是由一种试错的学习过程(a process of learning by trial and error)促成的,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这个过程却肯定会持续不断地使某些预期蒙遭挫折。人们在市场秩序中所展开的这种调整适应的过程, 正像所有自组织系统(self-organizing system)所作的自我调整一样, 都是根据控制论所谓的负反馈原则展开的:而所谓负反馈, 乃是对预期的行动结果与实际的行动结果之间的差异作出回应, 以减少这些差异。这种试错的学习过程确实会增进不同人的预期达致应合的机会, 然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 这乃是以下述两个条件为基础的:第一, 时价提供了有关未来价格水平的某些信息, 这就是说, 在一个已知事实相对稳定的框架内, 发生变化的始终只是少数事实;第二, 价格机制作为传播知识的媒介发挥作用, 进而促成这样一种情形, 即某些人所知道的事实可以经由他们的行动对价格所造成的影响而对其他人的决策产生影响。
为了达致我们所能够达到的最大程度的确定性, 我们恰恰有必要使某些极为重要的预期(比如说物品能够在市场上买卖所依凭的条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初看上去, 这似乎是自相矛盾的。然而, 只要我们认识到, 我们的目的只能是为人们判断何者必定是不确定的这个问题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 并且为人们对那些在此前并不为人们所知道的情势作出持续不断的调适提供最为牢靠的基础, 那么, 上述那种自我矛盾的现象也就自然消失了:我们所追求的只能是最为充分地运用那些不断变化的局部知识(partial knowledge: 这种知识主要是经由价格的变化而得以传播的), 而决不可能是最大限度地运用一个给定的且恒定不变的知识存量。在这种情形中, 我们所能够得到的最佳结果并不是确定性, 而是根除那些可以避免的不确定性——而达致这种结果的方式则不能是阻止或遏制那些不可预见的变化去扩大它们的影响, 而只能是促使人们对这些变化作出调适。
常常有论者认为, 听任这类不可预见的变化所造成的负担落在那些无力预见它们的人的肩上是不正义的;因此, 既然这种风险是无从避免的, 那么它们就应当由所有的人来共同承担, 而且相关的损失也应当由所有的人予以平均分担。然而, 我们却很难确知, 某种特定的变化是否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不可预见的。整个市场系统所依凭的基础乃在于向所有的人提供激励, 促使他们运用自己的技艺去探明特定的情势, 进而使他们对行将发生的种种变化做出尽可能精确的预测。如果每一项决策都不承担蒙遭损失的风险, 或者说, 如果必须由一个权力机构来决定预测中所存在的某个特定错误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那么上述激励就会丧失怠尽。[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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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能够决定的只是机遇而不是特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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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能够决定的只是机遇而不是特定结果
平等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的正当行为规则所能够指涉的只是人们采取行动时所依凭的一部分条件, 而不是所有的条件。正是立基于这一点, 抽象的正当行为规则能够向所有个人确保的也只是机遇, 而无力确使他们肯定获得某种特定的结果。我们知道, 即使在一种所有参与者都享有平等机会的竞赛中, 也始终会有一些赢家和一些输家。如果我们向某个人保障他行事的环境中的某些要素, 那么他的未来状况的确会得到某种程度的改善;但是确定无疑的是, 作为他成功之基础的许多其他要素却仍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因此, 在为无数的未来情势制定规则的时候, 立法的目的就只能是增进不确定的任何人的机遇——而他们究竟拥有什么机会的问题, 则主要取决于他们各自拥有的知识和技艺, 甚至还会取决于偶然因素把他们置于其间的那种特定境况。据此, 立法者所作的努力便只能是增进所有人的机遇;当然, 我们在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 立法者的决策对不尽相同的个人所具有的各种微妙且分散的影响乃是明确可知的, 而只是认为立法者能够致力于增进某些不确定的任何人得以运用的机遇。
我们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项推论, 即任何人都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得到全面的平等机会, 而只有理由要求:第一, 那些指导政府所有强制措施的原则应当具有平等增进所有人的机会的可能性;第二, 这些规则还应当在所有特定的场合都得到适用, 而不论这种规则的适用对特定个人所产生的影响是否可欲。这是因为:只要不同个人的地位完全是由他们各自的技艺以及他们遭遇到的特定情势所决定的, 那么任何人就都不可能确使不同的个人获得相同的机会。
如果在一种竞赛中, 个人所得到的结果, 不仅在部分上取决于机遇, 而且还在部分上取决于他们的技艺, 那么我们无论是把这种竞赛结果说成是正义的, 还是说成是不正义的, 显然都是毫无意义的。这种情形有点类似有奖竞赛中的情形, 其间, 我们会努力规定一些条件, 从而使我们能够评说谁的表现最好,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我们却无力确定最佳的实际表现是否就是具有较高品行的证明。的确, 我们无力排除偶然因素的干扰, 因此我们也就不可能保证竞赛的结果会与竞赛者的能力相符合, 或与我们想鼓励他们所保有的那些特定品行相应合。尽管我们希望人人都诚实无欺, 但是我们却无力确使人人都做到这一点。当然, 我们会诉诸竞争或者经由竞争以求发现谁的表现最佳, 但是竞争的结果却只能够表明谁在这个特定场合中表现最佳, 而无法表明赢家在一般场合都会表现最佳。我们常常会发现, “跑得快的未必赢得赛跑、强大的未必赢得战争、智慧的未必挣得粮食、明哲的未必变得富有、灵巧的未必赢得好感;但是至关重要的是, 所有这些人都有胜出的时间和机会。”[18]正是由于我们不知道规则的适用对特定的人所具有的影响, 这才使得正义在自由人组成的自生自发秩序中成为可能。[19]
持之一贯的正义甚至还常常会提出这样的要求, 即在我们行事的时候, 我们要表现得就像我们并不知道我们事实上确知的情势一样。自由与正义乃是那种只能在那些拥有有限知识的人当中得以盛行的价值, 而在全知全能的人组成的社会中却是毫无意义可言的。持之一贯地使用我们所拥有的对市场秩序这种结构的控制权, 必须以这样一项原则为基础, 即我们必须从整体上放弃对一项司法判决所具有的具体且可预见的结果进行考虑。由于法官只有在遵循法律原则且不考虑抽象的法律规则并未指涉的各种情势(但是这些情势却有可能对人们从道德上评价该项行动大有影响)的时候才可能是正义的, 所以正义的规则就必须对那些在所有的事例中都有可能被考虑到的情势做严格的限定。如果说“理解即原谅”(tout comprendre est tout pardonner), 那么这恰恰是法官绝不可尝试去做的事情, 因为法官永远不可能知道所有的情况。我们之所以在维续自生自发秩序的过程中必须依凭抽象规则, 实是因我们在上文中所讨论的那种无知和不确定性所致;此外, 也只有当我们始终如一地遵循这些抽象的正当行为规则并且不把它们只视作是对我们在特定场合中并不具有的那种知识的一种替代品的时候, 我们才有可能达到实施这些行为规则的目的。因此, 致使每个人的机遇得到改进或增进并因此而被人们视作是正义者而加以接受的, 并不是正当行为规则在特定情形中适用的结果, 而只能是普遍适用它们所产生的结果。[20]尤其需要强调的是, 对短期结果的全力关注, 注定会使人们更加强调可见且可预测的结果而忽视那些不可见且长期的影响;然而, 那些旨在以平等方式造福每个人的规则, 却决不会允许法官因偶然事件而知道的那些结果在重要性上超过他不可能知道的那些结果。
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 不应当落空的预期会落空的事实, 实是无法避免的。预期的落空注定会引起怨愤, 而且还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感觉, 尽管在这种情形中并没有人做不公正的事情。那些受到影响的人通常都会真诚地要求采取救济措施, 并会认为这是一个正义的问题。但是, 如果强制应当被严格地限定在实施统一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方面, 那么至关紧要的问题便是政府不应当拥有赞同上述要求的权力。某些人为之抱怨的相对地位的降低, 实是他们所拥有的某些机会造成的结果,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 同样是依凭着这些机会, 其他一些人现在却提高了他们的地位;此外, 即使是那些抱怨者本人也是凭靠这样的机会而赢得他们在过去享有的那种地位的。正是由于无数其他人的合理预期会不断地落空, 每个人才得到了他现在所得到的高收入;因此, 每个人在轮到自己倒霉的时候接受这种霉运, 也就没有什么不公平可言了。当然, 以上所论对下述两种情形也同样适用:第一, 一个大群体的成员(而不是单一的个人)都产生了——而且还相互支持——这种怨愤情绪的情形;第二, 结果的变化渐渐被视作是一个“社会问题”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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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命令对偶合秩序的“干预”造成了失序而且绝对不可能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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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命令对偶合秩序的“干预”造成了失序而且绝对不可能是正义的
一项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 乃在于对众多个人所具有的不尽相同的目的进行协调, 而一项命令的作用则在于实现特定的结果。与一项正当行为规则不同, 一项命令不仅会限制个人的选择范围 (或者说不仅会要求他们去实现它们刻意创生的预期), 而测的结果而忽视那些不可见且长期的影响;然而, 那些旨在以平等方式造福每个人的规则, 却决不会允许法官因偶然事件而知道的那些结果在重要性上超过他不可能知道的那些结果。
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 不应当落空的预期会落空的事实, 实是无法避免的。预期的落空注定会引起怨愤, 而且还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感觉, 尽管在这种情形中并没有人做不公正的事情。那些受到影响的人通常都会真诚地要求采取救济措施, 并会认为这是一个正义的问题。但是, 如果强制应当被严格地限定在实施统一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方面, 那么至关紧要的问题便是政府不应当拥有赞同上述要求的权力。某些人为之抱怨的相对地位的降低, 实是他们所拥有的某些机会造成的结果,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 同样是依凭着这些机会, 其他一些人现在却提高了他们的地位;此外, 即使是那些抱怨者本人也是凭靠这样的机会而赢得他们在过去享有的那种地位的。正是由于无数其他人的合理预期会不断地落空, 每个人才得到了他现在所得到的高收入;因此, 每个人在轮到自己倒霉的时候接受这种霉运, 也就没有什么不公平可言了。当然, 以上所论对下述两种情形也同样适用:第一, 一个大群体的成员(而不是单一的个人)都产生了——而且还相互支持——这种怨愤情绪的情形;第二, 结果的变化渐渐被视作是一个“社会问题”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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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命令对偶合秩序的“干预”造成了失序而且绝对不可能是正义的
一项正当行为规则的作用, 乃在于对众多个人所具有的不尽相同的目的进行协调, 而一项命令的作用则在于实现特定的结果。与一项正当行为规则不同, 一项命令不仅会限制个人的选择范围 (或者说不仅会要求他们去实现它们刻意创生的预期), 而且还会要求他们按照一种并没有要求其他人的特定方式行事。
严格说来, “干预”(或“干涉”)(interference or intervention)这个术语只能被确当地用来指称这些具体命令的作用, 因为与正当行为规则不同, 这些命令并不有助益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 而只是旨在实现特定的结果。当然, 古典经济学家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才使用“干预”这个术语的。在制定或改进那些一般性规则的方面, 古典经济学家肯定不会使用这个术语, 因为那些一般性规则一方面是市场秩序的运行所必不可少的, 另一方面也是他们在分析中所明确预设的前提。
即使在日常语言中, “干预”也意指对一种依循某些原则而自动展开的过程进行操作或施以影响;而人们之所以把这个过程视作是自动展开的, 实是因为这个过程的各个部分都遵循着某些规则。如果我们为一种类似钟表机构的装置上油, 或者用任何一种其他的方式来保障一种机械装置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各种条件, 那么我们便不会把这种做法称之为“干预”。只有当人们以一种与这种装置的运转所依凭的一般原则不相一致的方式来改变它的任何一个特定部分的位置(比如移动一座钟表的指针)的时候, 我们才能够确当地把这种做法称之为干预。因此, 干预的目的始终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结果, 而这种结果却是与我们允许某种机构装置按照它的内在机理且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运转所产生的那种结果极其不同的。[21]只要这样一种过程的展开所遵循的规则是前定的, 那么它在任何时候产生的特定结果就都是独立于人的即时性意愿的。
通过更改某系统中的一种特定行动而产生的那些特定结果, 不可能与这个系统的整体秩序相一致;如果我们想使这样的特定结果不与该系统的整体秩序发生冲突, 那么我们就惟有通过改变该系统在自此以后的运行过程中所依凭的规则才有可能达到这个目的。因此, 如果我们严格使用干预这个术语, 那么从定义上讲, 干预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强制行为, [22]而采取这种强制行为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结果, 而且采取这种强制行为的人也不会承诺在由一项规则所界定的某些情势完全相同的场合中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据此我们还可以说, 干预始终是一种不正义的行为, 因为在实施这种行为的过程中, 某个人在另一个人不会受到强制的情形中却会受到强制(通常还是为了满足某个第三者的利益), 而且实施这种强制行为所试图达到的目的也不是被强制者的个人目的之所在。
再者, 干预还是一种始终会干扰整体秩序并阻止整体秩序之各个部分进行相互调适的行为;然而一如我们所知, 自生自发秩序正是以各个部分的相互调适为基础的。干预之所以会造成这种恶果, 实是因为:第一, 它使那些受到具体命令支配的人无法根据他们所知道的各种情势去调整自己的行动;第二, 它要求那些受具体命令支配的人去实现其他人没有被要求为之努力的某些特定目的——而这些特定目的的实现, 却必定是以忽视某些其他不可预见的结果为代价的。据此我们可以说, 每项干预行为都会创生一项特权, 因为这种干预行为乃是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的方式而确使某些人获得利益的——这即是说, 干预行为所采取的乃是一种不可能从那些普遍适用的原则那里得到正当性支撑的方式。就此而言, 自生自发秩序之型构所要求的东西, 恰恰也就是那种把所有强制都限于实施正当行为规则的安排所要求的东西:只有在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统一规则所要求的那些场合, 才能够运用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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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应当是平等地改进所有人的机遇
由于正当行为规则所能够影响的只是人们努力获得成功的机遇, 所以修正或改进这些规则的目的也就应当是尽可能地增进或改进不确定的任何人所具有的这种机遇。从长远来看, 由于人们根本就无力对任何规则所指涉的某些情势之特定组合会在何时何地发生的问题作出预测, 所以人们也就肯定无力知道谁会从这样一种抽象规则中受益以及不同的个人会从中获得多少益处。据此, 这种旨在无限期适用的普遍规则的目的就只能是增进不确定的任何人的机遇。
在这种情形中, 我们之所以倾向于说机遇, 而不说或然性(probabilities), 实是因为“或然性”这个术语所意指的乃是那些并不为人所知的数量值。法律所能做的, 只是增加那些有可能被一些不确定的人获得的有利的可能性(possibilities)的数量, 并由此而增进所有人获得有利机会的可能性。需要指出的是, 尽管法律的目的应当是扩展每个人的前景, 然而究竟谁的前景会因一项特定的立法措施而得到扩展和扩展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却常常是人们所不知道的。
应当指出的是, 机遇这个概念乃是从两个途径进入我们题域之中的。首先, 任何特定人的相对地位只能被描述成一系列机会(opportunities);如果这个机会系列为人们精确知道的话, 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作是一种或然性分布或概率分布(a probability distribution)。其次, 这里还存在着这样一个或然性的问题, 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会在依此描述的一系列位置(positions)中占据任何一种位置。因此, 由此产生的机遇概念(亦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获得某一特定机会系列的机遇)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概念, 我们很难给出像数学那样精准的定义。然而, 只有当那些数量值为人们所知的时候(当然, 人们实际上并不知道它们), 像数学那般精准的定义才是有助益的。[23]
显见不争的是, 以一视同仁的方式去努力增进每个人的机遇, 并不会致使每个人的机遇变得完全相同。这是因为人们所拥有的机遇不仅会始终取决于法律并不控制的未来事件, 而且还要取决于有关规则被采纳的那个时刻这些个人所处的初始地位。在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中, 任何人所具有的这种初始地位都始终是此前各个阶段所造成的结果, 并因此是一种非设计的和取决于机遇的事实, 一如未来发展的前景一般。此外, 由于绝大多数人都会把他们的一部分努力用来改进他们的未来机遇, 而不会把他们的努力全都用于满足他们的即时性需求(当他们在满足即时性需求方面业已取得成功的时候, 他们就更会把他们的努力用于改进他们的未来机遇了), 所以任何人的初始地位都始终是一系列以往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结果, 也是他的努力和远见所产生的结果。据此, 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 正是由于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把他眼下获得的成果用于当下的消费还是用于增进未来的机会, 所以他业已获得的地位才能够有助于他增进他达致更佳地位的机遇, 或者说, 才能够“使富有者更富有”。因此, 如果人们可以从长远角度出发对他们所拥有的资源的用途进行配置, 那么这还会始终趋于扩大他们当下努力的价值与他们当下得到的收益之间的差距。
由于我们特别依赖家庭制度(因为我们的个人生活都始于家庭制度), 所以影响任何人生活前景的事件之链都必定会扩及到或延续至每个人的身后。据此我们可以说, 在偶合秩序这个不断扩展的过程中, 不同个人的各自起点——因而也是不同个人的各自前景——肯定是不尽相同的。
当然, 这并不是说,人们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对那些由早先的不正义的行为或不正义的制度所决定的地位进行纠正。但是需要强调的是,除非这种不正义是显见的且刚刚造成的, 否则,对其进行纠正就往往是行不通的。从整体上来说, 更为可取的做法似乎是,把既定的地位当做偶然因素造成的结果接受下来,并且从现在开始否弃任何旨在为特定的个人或群体谋取利益的措施。试图通过制定法律这一更强有力的手段来增进那些只有相对较少机遇的人的机会的做法似乎是合理的,但是不容否认的是,这种做法却鲜有可能经由一般性规则而得到实现。毋庸置疑,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着这样一些事例,比如说法律在以往的发展过程中采取了一种偏袒抑或有损于某些群体的做法;因此显见不争的是,这类法律规定应当得到纠正。但是, 从总体上来讲,事实情形却与人们广泛持有的观点相反,因为法律在过去的二百年中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它不仅提高了那些位居最低收入群体中的人的绝对地位,而且也提高了他们的相对地位;而这个事实情形就是财富的普遍增长。据此我们可以说,财富的普遍增长更趋于增加地位最低群体的收入,而不是地位较高群体的收入。当然, 这实是这样一种情势所成就的结果,即一旦马尔萨斯之妖(the Malthusian devil)被驱除,财富总量的增长便会使劳动力比资本更趋稀缺。但是,除非我们对所有人的收入作绝对平等的分配, 否则,无论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我们都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总人口中必定会有一定百分比的人发现自己处于社会等级序列中的底层;而且从逻辑的角度来看,我们从人口当中随机挑选出来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是地位最低阶层中的一员,但是如果该阶层只占社会总人口的百分之十,那么被挑选出来的任何人也就必定只有十分之一的机遇是地位最低阶层的成员![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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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社会是随机挑出的任何人都可能获得尽可能多的机遇的社会
根据上文所论,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应当把这样一种社会秩序视作是最可欲的社会秩序, 亦即在我们知道我们于其间的初始地位将完全取决于偶然机遇(比如说我们出生在某个特定家庭这类事实)的情形下我们便会选择的那种社会。由于这种机遇对任何一个成年人所具有的吸引力都可能是以他已然拥有的特殊技艺、能力和品味为基础的, 所以更为确切地说, 最好的社会乃是这样一种社会, 亦即在我们知道我们的孩子于其间的地位将取决于偶然机遇的情形下我们仍倾向于把他们置于其间的那种社会。在这种情形中, 几乎不太可能有人会选择一种极端平均主义的秩序。例如, 尽管一个人在得到保证他或他的孩子们将成为土地贵族这个阶层的成员的情形下也许会把这个贵族阶层在过去所享有的那种生活视作是最具吸引力的生活方式, 而且也会选择存在着这样一个阶层的社会, 但是, 如果他知道贵族阶层的地位要由抽签来决定, 而他本人也更可能成为一个农业劳动者的话, 那么他就很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决定了;在这种情形下, 他极有可能会选择工业社会这种类型, 因为这种类型的社会决不会向少数人提供种种能够满足其欲求并令其愉悦的保障, 但是却会向绝大多数人提供较好的生活前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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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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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参见 Carl Menger, Problems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Illinois, 1963), p. 93:
国民(nation)本身并不是一个有需求、要工作、搞经济和有消费
的大主体;因此, 被称为“国民经济”(national economy)的东西, 并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个国家的经济。“国民经济”并不是一种类似于一
个国家中的单一化的经济现象, 而财政经济则属于这样一种单一化的
经济:“国民经济”既不与一个国家中的单一化的经济相反对, 也不与
之相应合。就这个现象的最为一般的形式来看, 它乃是诸多单一化的
经济的一种特殊的复合体。
另请参见该著作的第一篇跋文。
Richard Whately, Introductory Lectures on Political Economy(London, 1855), p.4.
尤其是L. von Mises, Human Action(Yale, 1949);这种观点在该书中到处都是。
H. G. Liddell and R. Scott, A Greek-English Dictionary(London, new ed, 1940), 参见下述条目:katallagden, katallage, katallagmag, katal-laktikos, katallasso(-tto), katallakterios and katallaxis.
因此, 我们所使用的严格意义上的经济一词, 在希腊语中, 就是 a taxis(即外部秩序)和a teleocracy, 而katallaxy则是a kosmos(即内部秩序)和a nomocracy.
这些规则就是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着意强调的那些“正义规则”。亚当·斯密在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part I, sect. Ⅱ, chap. Ⅲ)一书中曾经把正义称之为“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只要把这个支柱毁掉, 那么人类社会这个伟大且庞大的结构就必定会在瞬间土崩瓦解。也许我可以说, 这个结构之所以在这个世界上能够得到建立并得以维续, 似乎一直都是大自然对我们特别精心眷顾所致”;在这里, 他所说的“正义”, 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些规则。
在18世纪初, 伯纳德·孟德维尔经由《蜜蜂寓言》(Fable of the Bees)一书的出版而成了这种观点的最有影响的阐释者。但是, 这种观点似乎在此之前就已经广为人们持有了, 我们可以在早期辉格党人的文献中发现这种观点;比如说在Thomas Gordon的“Cato's Letter”, no.63, date 27 January l721(载于The English Libertarian Heritage, ed David L. Jacobson, Indianapolis, 1965, pp. 138-9:“每个人的诚实的劳作和有用的才能, 在为公众使用的同时, 也是在为他自己使用;而他在为自己服务的同时, 也会服务于公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将互为保障;人人都乐于为保障整体做贡献——而且还会勇于捍卫整体。”后来, 这种观点又在某些经典著作中得到了表述, 首先见于孟德斯鸠和休谟的著作(他们可能都受到了孟德维尔的影响):S. de Montesquieu, The Spirit of the Laws, Book Ⅲ, sect. 7(trs. T. Nugent, New York, 1949), p. 35:“每个人都在增进公共财富, 尽管他所考虑的只是增进他个人的利益”;D. Hume, Treatise in WorksⅡ, p. 289:“我学着为其他人提供服务, 虽说我与其他人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友好关系”;上引书, p. 291:“有助于公众, 虽然这并不是有意的”;另参见Essays, Works Ⅲ, p. 99:“不得把为公益服务的事情变成个人的利益, 即使是坏人亦不得要求他们这样做。”这个观点后来又见之于Josiah Tucker, Elements of Commerce(London, 1756);Adam Smith,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London, 1759), part Ⅳ, chapter I, 在那里, 亚当·斯密指出, 人们乃是“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在并非意图且不知道的情况下, 增进着社会利益的”;当然, 这个观点还可见之于他的Wealth of Nations(ed. Cannan, London, 1910), vol. I, p. 421:“通过这种方式来指导一个人的劳作, 其产出可能具有最大的价值:他所意图的只是他自己的收益, 在这种情形中, 就像在许多其他情形中一样, 他乃是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增进着一种并非他意图之一部分的目的。对于社会来说, 这种目的并非个人意图之一部分, 并不总是坏事。通过追求个人自己的利益, 他对社会利益的增进, 往往要比他真的意图去增进社会利益的时候更为有效。”亦请参见Edmund Burke, Thoughts and Details of Scarcity(1795), 载于Works(World's Classics ed.), vol. Ⅵ, p. 9:“仁慈而明智之士在处理一切事务的时候, 都会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同时, 把普遍利益与他们自己的个人成功联系起来考虑。而不论他们是否乐意这样做。”
参见Adam Smith, Wealth of Nations, I, p. 16:“我们并不指望从肉店老板、酿酒商或面包师的仁慈中得到我们的晚餐, 而是指望从他们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中得到。”
正是在坚持社会“团结一致”(solidarity)这一点上, A. Comte, E. Durkheim和L. Duguit对社会学所采取的建构论认识进路可以说是凸显无遗。
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把这两个因素视作是现代人所保有的惟一“高尚的”情操。他的这种看法极为典型。
有关古希腊人弘扬批判精神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尤请参见Karl R. Popper,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London and Princeton, 1947及日后的版本);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 在Karl R. Popper的这部著作中随处可见。
再请参见A. L. C. Destutt de Tracy, A Treatise on Political Economy (Georgetown, 1817), pp. 6以次:“社会纯粹是而且也仅仅是一系列连续的交换。……商业就是整个社会。”在人们普遍使用“社会”这个术语之前, 在我们现在使用“社会”这个术语的场合, 人们常常使用的是“经济”这个术语。就此而言, 我们可以参见John Wilkins, Essay toward a Real Character and a Philosophical Language(London, 1668), 转引自H. R. Robbins, A Short History of Linguistics(London, 1967), pp. 114-5;在这里, 他乃是把“经济的”当做“人际的”的同义词来使用的。在那个时候, “经济”这个术语似乎也被普遍用来意指我们在本书中称之为自生自发秩序的东西, 就像“创新的经济”(economy of creation)这类频繁出现的术语所显示的那样。
从极为不同的角度对当下经济理论中的“配置”进路或“经济主义”所做的主要批判, 有一部分是出自J. M. Buchanan, 近来又在下述论文中得到了重新表述: “Is Economics the Science of Choice”载于E. Streissler (ed), Roads to Freedom(London, 1969), 以及C. Myrdal, 特别参见其所著的 The Political Element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Theory(London, 1953)和Beyond the Welfare State(Yale, 1960). 又请参见Hans Peter, Freiheit der wirtschaft (Cologne, 1953);Gerhard Weisser, ``Die Uberwindung des Okonomismus in der Wirtschaftswissenschaft''载于Grundfragen Wirtschaftsordnung(Berlin, 1954);以及Hans Albert, Okonomische Theorie und Politische Ideologie(Cottingen, 1954).
那种常常被人们以一种不准确(尽管是较为简便的)的方式描述为“经济目的”的东西, 实是最为一般且无甚差别的工具, 比如说货币或一般性的交换手段, 而这些东西在日常谋生的过程中就是人们的直接目的, 因为人们还不知道要把它们用于实现何种特定的目的。严格地说, 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经济目的;关于这个事实以及有关把经济学视作一种选择理论的最为明确的叙述, 可以参见L. C. Robbins, The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Economic Science(London, 1930和日后版本)。
亦请参见本书第二卷第7章。
技术知识告诉我们的只是哪些技术是可资利用的, 但是它并不告诉我们哪种技术是最经济的或最有效的。有关这个要点, 再强调几次都不为过, 因为它常常被误解, 尤其是被唯社会论者所误解。与人们广泛持有的信念不同, 像纯粹技术最优这样的东西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有些人之所以认为存在着这样一种东西, 往往是因为他们有着一种错误的想法, 即惟有一种要素是均质的, 那就是能量, 亦即一种真正稀缺的要素。因此我们可以说, 在美国生产某种东西的最为有效的技术, 在其他地方, 比如说在印度, 就可能是极不经济的。
W. S. Jevons, The Theory of Political Economy(London, 1871), p. 159.
在个人对特定环境作适当调适的过程中, 个人的许多知识都可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 这些知识却不是他们可以在事先开列出来并存档以备中央计划机构在需要时随时运用的现成知识;他们也不可能在事先就知道他们能够从下述事实中得到什么样的好处, 比如说, 镁的价格已大大低于铝的价格、或尼龙的价格大大低于纤维的价格、或一种塑料的价格已大大低于另一种塑料的价格;个人所具备的只是这样一种能力, 即发现某一给定的情势所需要的是什么东西;这种能力往往是对某些特定情势的了解——尽管这些情势是他们在事先并不知道的, 但是在他们了解它们以后, 它们对他们来说也许会变得有用了。
Ecclesiastes, 9:11.
西塞罗曾论辩说, 正义之母既非自然亦非意志, 而是智力缺陷。我猜想, 西塞罗在做这个论断时, 心中所想的很可能就是这种无知。参见 De Republica, 3, 13:``iusfitae non natura nec voluntas sed imbecillitas mater est''。当他在许多其他场合谈到``humani generis imbecillitas''的时候, 他想说的好像就是这个意思。
参见本书第7章注释[12]所征引的休谟那段文字。
Wilhelm Ropke在其所著的Die Gesellschaftskrise der Gegenwart(fifth ed., Erlenbach-Zürich, 1948, p. 259)一书中对“符合”市场秩序的干预行为与那些不“符合”市场秩序的干预行为之间所做的区分(或者, 一如某些其他的德国论者所表述的那样, 是或不是systemgerecht), 目的就在于此。但是, 我却宁肯不把那些“符合”市场秩序的措施称之为“干预”。
参见L. von Mises, Kritk des Interventionismus(Jena, 1929), pp. 5以次:``Nicht unter den Becgriff des Eingfiffes fallen Handlungen der Obrigkeit, die mit den Mitteln des Marktes arbeiten, d. h. solche, die Nachfrage oder Angebot durch. Veranderungen der Marktfaktoren zu beeinflussen suchen...Der Eingfiff ist ein von einer gesellschaftlichen Gewalt ausgehender isolierter Befehl, der die Eigentumer der Produktionsmittel und die Unternehmer zwingt, die Produktionsmittel anders zu verwenden als sie es sonst tun wurden.''
这样, 不确定的任何人所具有的挣得某种特定收入的机会, 可以用高斯势场(a Gaussian hill)亦即一个三维面来表示, 其中的一个坐标所表示的是这个人属于这样一个阶级的概率——这个阶级可望得到一定水平的收入(依照中线的值来确定)的特定概率分布, 而第二个坐标则表示该阶级所享有的特定收入的概率分布。这个三维面将表明, 虽说一个人所处的地位使他比另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着更好的挣得某种特定水平收人的机会, 但是前者挣得的收入却在事实上有可能比后者挣得的收入少得多。
如果我们奉行那些会提高普遍收入水平的原则, 而不考虑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群体在收入表中从一个位置向另一个位置的不断转换, 那么所有人的机会就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增加(在这个过程中, 位置的转换是一定会发生的, 而且为了使平均收入水平得以提高, 也必须进行这样的位置转换)。一如我们所知, 在经济迅速增长期间, 收入分布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 想根据有关这些变化的可资利用的统计资料来说明这个问题, 绝非易事。但是, 有一个国家则在这个方面有着相当充分的可资利用的信息, 而这个国家就是美国;我们可以看到, 如果一个人在1940年属于这样一个群体, 而该群体中的个人收入多于全部人口中50
我以为, 如果我用我个人的亲身经历来阐明我在正文中所陈述的那个观点, 可能会有助于读者理解这个问题;当然, 正是由于我拥有这些经历, 这才使得我以这种方式来认识这个问题。一个拥有既定地位的人不可避免地会采取一种不同于看待一般性问题时所应当采取的态度;我实是在1940年的夏天作为伦敦居民时深刻认识到这一点的。当时, 我和我赖以养家糊口的所有资源似乎极可能会即刻被敌机的轰炸毁掉。正当我们都在做最坏的打算的时候, 我收到了几个中立国家的邀请, 让我把当时尚小的孩子们送到一些我不认识的人家去, 这样, 即使我本人没有逃过战争的劫难, 那么我的孩子们还有可能继续活下去。因此, 我不得不考虑像美国、阿根廷、瑞典这些有着极为不同的社会秩序的国家的相对诱惑力, 而我在考虑这个问题时乃是以这样一种设想为依据的, 即我的孩子们会在其间成长的那个国家的条件或多或少是由机遇决定的。这使我认识到, 对我的孩子们而言, 指导我为他们作出合理选择的原则应当不同于那些指导我为自己作类似选择的原则, 因为我与他们不同:我已经有了一个稳固的地位而且还相信(也许错了)这种稳固的地位在一个欧洲国家要比在美国更管用。然而, 如果我采取抽象的思考方式, 那么我也许永远都无法意识到这个问题。因此, 虽然我在为自己作选择的时候可能会从一个刚刚四十出头、有一技之长和固定的趣味、并享有一定的声望和有资格进入有特定倾向之阶层的人所拥有的相对机遇来考虑这个问题, 但是如果我为我的孩子们作选择, 那么我就不得不考虑我的孩子们在这些国家中的机遇有可能把他们置于其间的那种特定环境究竟如何。这样, 考虑到我的孩子们还需要发展他们的人格, 所以我认为, 由于美国社会不存在旧世界(指英国或欧洲这样的古老国度)中那种严格的社会等级差别——尽管这种差别对我颇具好处, 因此我决定为我的孩子们选择美国。(也许我还应当补充一点:这样的选择乃是以这样一种默会的想法为基础的, 即我的孩子们在美国会被送到一个白人家庭而不是一个有色人种的家庭中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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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23T04:43: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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