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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立法与自由

_16 英哈耶克(美)
复杂多样的自生自发结构等而视之,因为只有这些结构才能够真
正地被称之为“社会”。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国家只是众多组织中的一个组织:这个组织必须提供一个能够使自生自发秩序得
以有效型构的外部框架,但是这个组织的范围却只限于政府机构,而且还不得决定自由的个人所进行的活动。此外,虽说国家 这个组织当中也包含有许多自愿性组织,但是真正构成社会的要素却是个人与他们所组成的各种组织之间以自生自发的方式形成的各种关系网络。社会是形成的 (form ),而国家却是建构的 (made )。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能够提供人们所需要的服务或能够产生自我生成之结构的情况下社会本身更为可取的缘故,而这也同样是为什么以强制权力为基础的组织会趋向于变成一种禁锢或束缚的缘故:一旦国家这种组织在实施不可或缺的抽象行为规则的限度以外继续实施它的权力,这种禁锢或束缚的危害之处也就昭然若揭了。
把某个特定政治单位里的居民或公民挑选出来作为一个社会的原型,事实上是极具误导性的。在现代条件下,一个人往往不会只隶属于一个社会,而且这种情形也是极为可欲的。颇为庆幸的是,我们每个人都是许多纵横交错之社会中的成员,而且我们每个人对这些社会的隶属程度也不尽相同,或强或弱,或短或久。社会乃是个人与有组织的群体之间自愿结成的一种关系网络;而且严格地讲,一个人完全归属的那种社会很可能从来就没有存在过。为了实际需要,在某个特定背景中,把那些上下有序且相互关联的复杂秩序中的某个组成部分挑选出来当做与论者讨论的主题特别相关的一个问题来对待,并且假定人们能够理解论者或言说者称之为“社会” 的东西究竟属于这个复杂秩序中的哪个部分,也许是一种无甚危害的做法。但是,我们永远都不应当忘记:第一,在任何一个国家内部,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是许多这类不尽相同的关系结构中的一个要素;第二,在今天,有许许多多的人和组织还是那些跨国界的关系网络的一员。
的确,只有当我们意识到这类相互重叠的关系结构所具有的无数多样性的时候,我们才能够充分理解那些自生自发有序化力量的作用方式以及那些使这类有序结构(亦即我们称之为社会的东西)之型构成为可能的行为规则的作用方式,尽管与此同时,我们仍无力充分理解它们运作的细节。
显而易见,这种决定社会进程的关系网络是极其复杂的,而任何一个意识到这种关系网络之复杂性的人,都应当认识到这样一个道理,即把社会想象成“在做” ( acting )什么事情或“有意做” ( willing )什么事情,完全是一种错误的拟人观。当然,这种拟人化的思维取向最初乃是唯社会论者所做的一种尝试,用以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当他们倾向于说生产资料等要素的“社会化” ( socializaion )而不说生产资料等要素的“国有化” ( nationalizaion )或“政治化” ( poiticalizaion )的时候,他们建议的实质就是要努力增强政府的强制性权力。但是,这种尝试却致使他们越来越深地陷入了用拟人化的方式去解释社会的困境之中——亦就是趋向于把自生自发过程所形成的结果解释成某种“意志”指导的结果或是由人们经由设计而产生或能够产生的结果的那种困境;当然,一如我们所知,这种拟人化的思维取向乃是一种深深植根于原始人思维结构之中的认识取向。
大多数社会进化的过程都是在没有任何人刻意欲求它们或预见到它们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也正是因为如此,它们才促成了文化的进化 ( cultulal evoution )。正如我们所知,从一个被操纵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东西不可能比该操纵者的心智所能预见到的东西更先进。在这种情形中,操纵者乃是惟一能从经验中获益的人。一个处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并不是经由政府把新观念强加给它而取得进步的,而是通过人们在试错过程 (a process of trial and error )中持之不懈地尝试新的方式方法而取得进步的。我们需要重申的是,惟有那些会在未知的情势中有助于不确定的任何人的一般性条件,才能够促使社会取得任何最高权力机构都不可能促成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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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层: 第十八章 权力的遏制 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前一页: 民主程序与平均主义的目的
根据规则的竞赛与待遇正义不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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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则的竞赛与待遇正义不涉
很早以前,古典自由主义就已经发现,根据规则进行的竞赛 (a game according to rules )可以改善或增进所有人的机遇,尽管这也会产生一种风险,即竞赛的结果对某些人来说可能会比他们在其他情形中更糟糕;事实上,正是这项发现,才使得古典自由主义要全力否弃那种力图决定人们在市场上挣得的相对收人的权力。除此之外,如果政府在市场之外为那些出于某种原因而无力在市场上至少挣得某种最低收入的人提供一种统一的最低收入,并以此来减缓上文所说的某些人在竞赛中所可能面临的风险,那么政府或任何其他有组织的群体也就没有任何道德理由再通过运用强力的方式来决定人们的相对收入了。据此,政府也就相应地担当了这样一项明确的道德责任,即不仅它自己不得对这种竞赛作任何的干预,而且还要防止任何有组织的群体活取这种权力。
在这样一种禁止用强力决定人们的相对的或绝对的物质地位的秩序中,是否应当在任何特定的时刻都去激励一个人按照普遍利益的要求行事的问题,显然不可能是一个正义的问题,就像一个人在这种秩序中应当得到多少报酬的问题也不是什么正义的问题一般。颇为遗憾的是,任何一个人所进行的不同活动所具有的相对的社会效益,甚至不同的人所可能从事的各种各样的活动所具有的相对的社会效益,也都不是正义的问题,而是那些无从预见或无力控制的事件所导致的结果。就此而言,公众(恐怕还包括许多享有盛誉的经济学家)一般都未能理解这样一个问题,即人们在这种过程中为服务所确定的价格,其作用并不在于对不同的人所做的事情给予酬报,而是作为信号并通过这些信号告知人们,他们应当做什么事情才能既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又符合普遍利益。
我们已经渐渐认识到了市场竞赛的重要性,因为这种竞赛能
够确使我们最为充分地运用分散的知识和技艺。因此,如果有人
把不同的人从这种市场竞赛中所得到的不同的酬报视作是参赛者
从社会那里得到的不同“待遇”,那么这肯定是一种愚蠢透顶的
看法——即使人们的初始地位是由以往历史中的偶然情势所决定
的(而且在以往的历史中,竞赛也不是始终以诚实的方式展开
的),但是,只要我们的目的是在不使用任何专断强制的情况下
为人们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那么我们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就
必须根据同样的规则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而不考虑他们事实上
所存在的差别),并且把竞赛的结果留待经济秩序的持续性重构
或调整来决定——而我们知道,经济秩序的持续性重构或调整乃
是由任何人都无力预见的各种情势所决定的。
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认为:首先,政府必须把所有的
人都视作是平等者,而不论他们事实上有多么不平等;其次,不
论政府以什么样的方式去约束(或支持)某个人的行动,它都必
须根据同样的抽象规则去约束(或支持)所有其他人的行动。显
而易见,仅凭古典自由主义这个观念本身就有可能造就一个公平且体面的政府。此外,任何人都不得因贫或因富而向政府提出特
殊的要求,除非是要求得到切实的保障并使自己免遭任何其他人
的暴力侵犯,以及在处境极度恶化的情况下要求得到一定的平均
最低收入。因此,不论是强调个人之间的事实性不平等,还是把 这种事实性的不平等当做是实行任何歧视性强制的借口,都是对
自由人服从政府所依凭的基本条件的破坏。
这种竞赛并不只是对赢者有利,因为赢者从自己给其他人所 提供的最佳服务中获得的收益,始终只是他给社会财富做出的增 量中的一部分;再者,只有根据这种竞赛的规则来进行竞赛,我 们才有可能确使资源得到高度的运用,而这是任何其他已知的方
法所不能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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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利益群体所组建的准政府机构与政府的过度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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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利益群体所组建的准政府机构与政府的过度膨胀
尽管人们已经广泛认识到了当代政府所具有的许多最为严重的缺陷而且也对之感到不满,但是他们却认为这些缺陷是民主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后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在我们看来,这些缺陷只是现行民主制度因为掌控了无限权力而造成的后果。实际上,人们还没有明确认识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在这种无限的民主制度中,不论政府根据宪法有权做什么事情,有组织的利益群体都能够强迫它去做某些事情,甚至还可以迫使它违背它的良好判断,进而服务于政府之多数必须依赖其支持的那些“力量平衡群体” ( swing groups )。结果,有组织的特定利益群体为了向政府施压而组建起来的那种机构,正在变成一种迫使政府成为坏政府的糟糕透顶的恶魔。
有论者指出,构成准政府机构的早期法团结构 ( corporativism )拥有着全部上述特征,而这些特征对于这些机构就政府决策所可能产生的结果等问题与政府进行商议来说是极为必要的。然而这种观点却是一种毋须予以严肃对待的托辞。我不打算在这里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判断,即社会上最有才能且信息最灵通的人士当中究竟有多少人已经被吸纳到这些从根本上来说属于反社会的活动当中去了;当然,我还是要强调指出,今天被人们以委婉方式称之为“社会合伙者” ( Sozialpartner )的双方,往往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才不得不让他们当中的一些佼佼者去做一种致使“双败”而非满足公众需求的事情的。小曼库·奥尔森 ( Mancur Olson Jr. )教授在其所著的《集体行动的逻辑》 (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13] ) 那部大作中,已经对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组成联盟向政府施压的过程作了极为精彩的讨论,对此我没有什么
可以补充的;在这里,我只想对其中的一些要点作些简要的概 括。
当然,所有迫使政府使用强制性权力为特定群体谋利的压力,对于大众来说都是有害的。但是,如果有人妄言说,在这个
方面,所有压力群体的地位都是相同的,甚至大公司或大企业所
能施加的压力与劳工组织所能施加的压力也是相同的,那么这种
观点就是不可原谅的,因为一如我们所知,在大多数国家,劳工 组织已经获得了法律或司法判例上的授权,可以用强制力量来谋 求人们对其政策的支持。众所周知,出于种种假想出来的“社 会”理由 ( ``social'' reasons ),政府竟然向工会授予了就连政府自 身都不得享有的排他性特权,而这使得劳工组织得以通过彻底剥 夺其他工人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的方式去利用他们以达到它们自 己的目的。尽管人们常常忽视这个事实,但是不论怎么说,工会 在今天所拥有的主要权力都是以这样一个前提为基础的,即工会 被允许用权力去阻止其他工人做他们本来想做的工作。
众所周知,特定工会行使这种权力的做法,实际上只能够相对地提高其会员的工资,而且还必须以降低一般劳动生产率并因 此而降低一般实际工资水平为代价;除了这个事实以外,工会还必定会把一个控制纸币发行量的政府置于一种不得不滥发纸币的 境地之中;正是根据上述两种情形,我们可以说,这种制度正在 迅速地摧毁着整个经济秩序。现在,工会已经能够把政府置于一 种极为被动的境地之中,其间,政府所具有的惟一选择便是:要 么采取通货政策,要么因失业现象而备受谴责——然而这种失业 现象却是工会所主张的工资政策(尤其是工会所主张的使不同工 会的工资关系保持不变的那种政策)所导致的。毋庸置疑,这种 情势要不了多久就会把整个市场秩序都摧毁掉,而依凭的方式则 很可能是政府在不断加剧的通货膨胀的压力下被迫实施的种种价 格控制措施。
困于种种原因,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对日益膨胀的准政府机构所具有的全部作用进行详尽的讨论;同样,我们也不可能在这里深入探讨政府机器即官僚机构因不断膨胀而造成的威胁。然而我们还是需要指出,民主在看似要成为一种普世性制度的同时,却在政府治理层面变成了一种不可能实现的东西。那种以为人民或他们选举的代表能够事无巨细地支配一个复杂社会的观点,可以说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幻想。当然,一个依赖多数之普遍支持的政府还是能够自行决定一些重大行动步骤的,而这是从这种政府并不是完全在它此前的活动所产生的势头的驱使下采取这些行动步骤而言的。但是,政府已经变得愈来愈复杂了,所以作为各部门负责人的政府要员也就不可避免地会越来越变成官僚【原译:科层】机构的傀儡:尽管他们仍然会对这种官僚机构发布“一般性指令” ( general directions ),但是这些一般性指令的具体执行却要完全仰 赖这个官僚机构本身的运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想把这种官僚机构政治化,并不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越来越多的关键性决策实是经由这种官僚机构做出的,而不是由什么民主机构表决通过的。一言以蔽之,只有通过政治化,极权主义才能得以实现。【原译:只要不采取这种措施,那么任何全权性权力就都不可能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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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民主与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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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民主与中央集权
无限民主导致了许多结果,而最为凸显的结果则表现在这样一个方面,即中央政府的权力经由攫取此前由地方政府当局承担的职能而得到了普遍的增加。中央政府不仅成了几乎所有国家的典型政府样式 ( the government par excellence ) ,而且还一步一步地把越来越多的活动纳入到了它的排他性权力范围之内——很可能只有瑞典是个例外。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第一,一个国家在今天主要是通过它的首都进行治理的;第二,有权发布命令的中央权
力机构不仅为整个国家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结构(或者至少拥 有一种调整所有居民间关系的公知明确的法律),而且还直接操 纵着愈来愈多的原本由地方政府向广大公众提供的服务;但是, 上述种种现象却渐渐地被人们视作是历史发展不可避免的和自然 而然的结果——尽管晚近在世界各地表现出来的那种分离主义
(secessionism )倾向表明,人们对这种状况的怨恨正在日益加深。
近来,中央政府的权力还在某些中央计划者的推波助澜下得
到了扩大。一如我们所知,当这些中央计划者所提出的方案在地
方一级或地区一级蒙遭挫败以后,他们往往会宣称说,要使他们
的方案行之有效,就必须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实施这些方案。在
解决较小范围内出现的难题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挫折,往往会被当
作尝试更为自负的方案的借口——实际上,中央权力机构更不适
合去指导或实施这些庞大且自负的计划。
但是,中央政府之所以能够在当代变得越来越不可一世,
决定性的原因还在于:至少在单一制的国家里,中央一级的立法
机关拥有着任何立法机关都不应当拥有的无限权力(当然,在这
样的国家,任何地方立法机关也没有这样的权力);正是这种无
限权力使得中央一级的立法机关能够通过“法律”的制定而把实
施某些自由裁量措施和歧视性措施的权力赋予了中央行政机关,
而这些措施则是中央行政机关刻意控制经济过程所不可或缺的。
只要中央政府能够决定许多地方政府不能决定的事情,那么满足
群体需求的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把这方面的问题都推给拥有这些权力的中央权力机构去决定。因此,只有剥夺国家级(包括联邦
制国家中的最高级)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方式向行政当局赋予自由
裁量权的权力,我们才有可能彻底根除中央政府不断集权的主要
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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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制定对内政策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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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制定对内政策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14]
如果人们当初不曾随意地把上述那些专断权力赋予“立法机关”,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整个政府结构一定会沿着截然不同的路向发展。又如果所有的行政当局都受它们不能更改的统一的法律的约束,而且任何人也都不得通过改变这样的法律而使它服务于某些具体的行政目的,那么滥用立法权为特殊利益群体服务的现象也就会终止了。只要地方性或地区性权力当局有权按照它们所能够确定的一定税率征税——当然它们只能够按照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规则进行征税或分摊税额,那么当下由中央政府所提供的大多数服务性活动就完全可以下放给这些地区性或地方性权力机构去承担。
我相信,上述做法可以把地方性政府甚至地区性政府转变成准商业机构,并通过彼此竞争的方式去赢得公民的支持。它们必须提供一个有利可图且成本较低的综合方案,进而使人们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生活至少要像其居民有可能迁移到其他地方的生活一样具有吸引力。假定它们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不仅无权阻止人们自由迁徙,而且在税收方面也不得对人们实行差别待遇,那么它们就会把它们的关注点完全放在如何吸引或如何激励那些因为拥有特定的有利条件而能够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做出最大贡献的人士的问题上。
把政府的大多数服务性活动重新交给较小的单位进行管理,很可能会促使那种因中央集权而在很大程度上蒙遭扼杀的公共精神得到复兴。人们在现代社会中普遍感受到的那种残酷无人性 ( inhumanity )的一面,与其说是经济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代人必定在很大程度上要为他们所不知道的目的去工作)所具有的非人格特性 (impersonal character )所造成的结果,而毋宁说是这
样一个事实所导致的结果,即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已经在很大程度
上剥夺了现代人参与营造他们所知道的环境的决策机会。大社会
只能是一种抽象社会;换言之,大社会乃是个人能够通过获得那 些有助于实现他的目的的手段而从中受益的那种经济秩序,同时
也是个人必定只能在所有人都不明确知道的情况下为社会做出贡
献的那种经济秩序。这种社会当然无法满足现代人在情感上和人
格上的需求。众所周知,对于普通人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参与当地事务的决策,但是现在这些地方事务却在很大程度上不是
由这些普通人所了解并能够信任的人进行决策的,而是由一个地
处遥远且较为陌生的官僚机构决定的——对他们来说,这种官僚
机构就是一台无人性的机器。一如我们所知,在个人熟悉的领域
内,采取一种能够激发个人兴趣并鼓励他贡献出他的知识和发表 他的意见的做法,肯定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但是,如果我们总 是要求他对那些与他并没有明确关系的问题发表意见,那么这种做法只能使他轻蔑或厌恶一切政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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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政府对服务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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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政府对服务的垄断
当然,中央政府根本就没有必要决定谁应当有资格提供不同 的服务;如果中央政府真的有强制性权力这样做的话,那也是极 不可欲的。显见不争的是,在某些场合或在较短的时期内,确实 只有拥有强制征税权力的政府机构才能够提供某些种类的服务, 但是,所谓政府机构拥有提供任何特定服务的排他性权力,却是 毫无正当理由的。虽说事实有可能表明,一个提供某些服务的制 度性机构可能要比来自私营企业的任何潜在的竞争者都能够更好 地提供这样的服务,进而能够获得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地位,但是 需要指出的是,从法律上赋予这种机构以一种支配任何活动的垄断权,却是与任何社会利益不相符合的。这意味着,当一些人选择以某种其他的方式获取这些服务的时候,任何获准用征税权去资助这类服务的政府机构都应当有责任把它为了提供这些服务而向这些人征收的所有税款退还给他们。当然,这项原则还可以被毫无例外地适用于当今由政府享有或希望享有法律垄断权的所有那些服务——也就是从教育到交通和通讯(包括邮政、电报、电话、广播)的服务、一切所谓的“公用事业”、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险以及最为重要的货币发行等服务——而只有一个例外,即维护和实施法律并为此目的(包括抵御外敌的目的)而建制一支武装力量的事例。从当下的情势来看,由某个事实性的垄断者来提供上述服务中的某些项目,很可能是最为有效的;但是,除非我们同时还允许其他人以更好的方式提供上述服务项目中的任何一项服务,否则我们就既不可能确使上述服务得到改进,亦不能使我们自己免受敲诈勒索。
作为本书的结论部分,本章只能对本书所论及的大多数论题做些简要的概述;与此相同,我也不可能在这里对现今由政府从事的服务性活动这个论题展开详尽的讨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形中,政府是否应当对某些服务性活动享有排他性权力的问题,乃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因为它不只是一个有关效率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对于维护自由社会来说具有生死攸关意义的问题。对于这些服务性活动,人们必须毫不妥协地反对政府持有任何垄断性权力,即使这样的垄断有望为我们提供较高质量的服务。此外,我们还可能发现,政府对广播的垄断与它废除新闻自由实际上没有什么两样,都会对政治自由构成极大的威胁。邮政制度则是这个方面的另一个实例:它不仅表明当下盛行的政府垄断邮政的做法完全是政府竭力控制私人活动的一个结果,而且还表明这种垄断做法已经把世界上大多数地方的邮政服务都变成了一种日趋恶化的服务。
更为重要的是,我还必须强调指出,在撰写本书的过程中,
我经由把政治与经济这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察而最终确
信,除非剥夺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否则自由经济制度就不
可能再以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运行并发生作用,而且我们也无法
消除其间所存在的某些最为严重的缺陷,甚或都无力阻止政府持
续膨胀的趋势。自此以后,我一直认为有必要专门写一本书来详 尽阐明我的这个论点。[16] 在本卷的讨论中,我之所以提出要根据
我所阐明的理想型宪法方案来重构政府,实是为了确立一些保护
措施以反对政府所采取的压制做法和其他滥用权力的做法;然
而,我现在却产生了一种担忧,因为我确信,除非我们在实施所
有这些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取消政府对货币发行的控制权,否则所
有这些保护措施都会变得于事无补。我认为,从现在的情势来
看,我们根本就不可能制定出一些刚性的规则以确保我们达致这
样的结果,即在政府供应货币的前提下,我们一方面能够使人们
对货币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而另一方面又能够使币值持稳不
变;因此我认为,如果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就惟有一途可循,
那就是用私营企业提供的彼此竞争的不同的货币来替代当前由国
家发行的那种货币,进而由公众自由地从中选择一种最有助益于
他们交易的货币加以使用。
我认为这一点特别重要,因此,一个自由社会的宪法甚至
有必要用某项专门条款来捍卫这项原则,比如在宪法中明确规
定:“议会不得制定任何剥夺人们享有如下之权利的法律,亦即
人人都享有用自己选择的任何一种货币来持有、买卖或借贷、缔
结合同并实施合同、核算并记账的权利”。尽管这项原则的精神
实际上已经蕴含在“政府惟有根据平等适用于人人(包括政府自
身在内)的一般里抽象的规则才能够实施或禁止某些种类的行动”这项基本原则之中了,但是,由于我们主张把该项基本原则
具体适用到货币发行领域的观点对于法院来说仍是极为陌生的,
所以我们也就不能指望法院会完全理解我们何以不再承认政府在发行货币方面久已享有的那项特权了,除非我们在宪法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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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去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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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去中心化
虽说我原来打算在本书的结尾部分就上述原则在国际事务方面的意义作一番讨论,但是我现在发现,如果不用相当的篇幅来处理这个问题,我就不可能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与此同时,要做到这一点,我们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然而我现在却无法做到这一点。我相信读者不难发现,人们为摧毁全权性国家而诉诸的那种方式以及为此而信奉的两项原则(即第一,所有最高权力都必须限于实施那些从根本上来说是消极性的任务——也就是说“不”的权力;第二,一切积极性的权力都只能由那些必须根据它们所不能更改的规则进行活动的机构加以实施),也必定会对国际组织产生深远意义的影响。正如我在此前所指出的那样,[17] 依我个人之见,我们在本世纪为创建一个能够保障世界和平的国际政府 ( international government )所做的各种努力,从总体上来说,可以说是搞错了方向;这是因为我们虽说创建了一大堆专门机构,但是目的却是要制定各种特定的规章制度,而不是为了制定一部真正能够严格限制各国政府进行彼此侵害的权力的国际法。既然最高的共同价值都是消极性的,那么最高的共同规则就必须是禁令性的规则,而且最高的权力机构在根本上也只能发布禁令性的规定。
毋庸置疑,从相当普遍的情况来看,政治已经变得太过重要、成本过于昂贵且危害太大,而且也吞噬了人们太多太多的心力和物质资源;与此同时,政治也在不断丧失大众对它的热情支持和尊重,因为人们已经愈来愈把政治视作是他们不得不承受的一种必要的但却无可救治的恶。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政治机 器现在拥有的庞大规模及其无处不在且渗透一切的那种特性,并
不是人们选择的结果,而是人们在无力预见其结果的情况下确立
起来的那种任意发展的机制 (a self-willed mechanism ) 所导致的
结果。当今的政府,已不似于过去理想中的开明之主(此念仍为有些天真之人所好),无法信赖。【原译:一些天真的论者仍然从他们所继受的“善贤统治者”或 “开明统治者” ( good ruler )那种理想中获得启示,并认为这种统
治者是一个可以信赖的人;然而,今天的政府已经不是这样一个
人们可以信赖的“人”了】。此外,今天的政府也不是人们信任的
代表(这些代表中的多数能够就什么是最好的东西达成共识)所
形成的集体智慧的一种结晶,而是一架受“政治必然性”支配或
左右的机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多数意见对于这些“政治必然
性”可以说是影响甚微。
众所周知,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乃是一个有关长期原则而不是
有关特定利益的问题,而政府有可能采取的所有特定措施却必定 会变成日常政治的问题。当然,那种认为这类具体措施通常是由 所有讲道理的人都应当能够同意的那些客观必然性 ( objective necessities )所决定的观点,实是一种幻想。一如我们所知,为了 实现这些目的,人们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然而这个方面却没 有客观的标准可供我们用来对可能达到的目的与必须为之付出的 代价之间孰轻孰重的问题作出评断。这正是一般性的法律与强制 性措施之间的巨大差异之所在:一般性法律的目的乃在于通过确 保一种秩序(亦即人们有望在其间发现合适的合伙者并进行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的那种秩序)的方式来改进并增进所有人的机 遇;而强制性措施所旨在达到的目的则是如何使特定的人或特定 的群体受益。只要政府运用强力对物质利益实施某种再分配的做 法是合法的或正当的(这乃是唯社会论的核心之所在),那么也 就不可能有任何东西能够扼制住所有想为自己谋得更多利益的群 体的贪婪本性了。再者,一旦政治变成了人们从总收入中谋得更 多份额的争夺战,那么想保有一个公平且体面的政府也就不可能了。因此,这要求我们把所有为了确使某些特定群体获得一定水平的收入(超过我们为所有不能在市场上谋生的人所提供的那种平均的最低收入)而运用的强制措施,都作为不道德的且从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反社会的行为而从法律上予以否弃。
一如我们所知,任何人乃至立法者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然而在今天,一些权力拥有者却可以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而且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还要为一架按自身意志发展的机器所造成的“政治必然性”所驱使;当然,在当今的民主制度中,惟一拥有这种权力的人就是所谓的立法者。但是,这种日趋盛行的民主制度最终却会步向自我毁灭之途,因为它把那些没有得到而且也不可能得到多数意见之认可的任务强加给了政府。因此,为了保护民主并使它免受自身的戕害,我们必须对上述权力进行约束。
一部如我在本书中所建议的宪法,当然能够彻底根除政府实施任何这类再分配措施的可能性。宪法的这种安排与任何其他旨在保护民主制度并且杜绝专制权力的宪法性限权措施一样,都有着极为正当的理由。总有一天,人们会承认传统的唯社会论信念是一种幻想,而且我相信这一天已经为时不远了;至少到那个时候,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以防人们再受这类幻想的影响,因为这种影响注定会使人们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堕入到唯社会论的困境之中而无力自拔。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仅仅阻止那些为了实现唯社会论而力图摧毁民主的人,甚或仅仅阻止那些完全服从一种唯社会论纲领的人,还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支持唯社会论潮流的最为强大的力量,在今天乃源自这样一些人,他们声称自己既不想要资本主义,也不想要社会主义,而要欲求一条“中间道路” (a middle way )。然而,只要追随这些人,那么我们就肯定会步上唯社会论的道路,因为我们一旦允许政客为了特定群体的利益而去干预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那么这些政客就不可能拒绝向他
们赖以支持的任何群体做出这类让步。因此,那些宣称要走“中间道路” 的人实际上开启了一种不断强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在其内在必然性的驱使下则会日益加剧政治对经济过程的支配,即使这还没有达到唯社会论者所想象的那种程度。
就经济过程而言,我们实际上只有两种选择:或者是选择一种正常运转的市场,其间,任何人都不得以终决的方式决定特定群体或特定个人的生活富裕程度;或者是选择一种由中央指导的经济安排,其间,为谋取权力而组织起来的群体对上述问题有决定权。除了这两种原则以外,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第三种有关经济安排的原则,因为我们确实无力通过理性选择的方式而获得一种可以用来实现任何可欲目的的经济组织原则。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两项原则乃是根本不相容合的,因为人们对这两项原则所作的任何形式的结合都会致使这两项原则的目的无法实现。此外,虽说我们永远不可能达致唯社会论者所想象的那种境况,但是只要我们在一般意义上允许政客赋予他们依凭其支持的那些人以特殊的好处,那么这还是会把那种有益于普遍利益的自组织市场秩序摧毁掉,并代之以一种由某些专断意志决定的强行设置的秩序。我们不可避免地要在上述两项不相容合的原则之间作出抉择,而且不论我们与实现这两项原则中的任何一项原则还相距多远,我们都不可能在这两项原则之间作出任何持续性的妥协。不论我们以哪项原则作为我们活动的基础,它都会驱使我们沿着它的脉络向前发展;虽说由此达致的境况始终是不尽完善的,但是它却会促使我们越来越趋近上述两极中的一极。
一旦人们明确认识到了唯社会论不可避免地会导向全权性国家并致使民主秩序彻底瓦解,那么防止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堕入到唯社会论制度中去的做法,就显然是合情合理的;当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们就必须用宪法规定来剥夺政府的歧视性强制权力,并且明确规定即使是为了追求那些在当时被普遍认为是可欲目的的东西也不得实施这种权力。
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乃是受公众普遍信奉的某些道德原则支配的,而不论从表面上看这有多么不真实。实际上,使先进文明之发展成为可能的惟—一项道德原则,便是个人自由的原则。该项道德原则所意指的是:个人在决策的过程中受正当行为规则的指导,而不受具体命令的指导。在一个自由人组成的社会中,任何约束个人的集体行为原则 ( principles of collective conduct )都是不可能有立足之地的。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我们迄今为止所取得的一切成就,就是因为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确使个人获得了他们为自己创建一个确受保护的领域 (即他们的“财产权”领域)的机会,而在这个确获保障的领域中,个人可以用他们自己的能力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唯社会论所缺乏的正是这类个人行为的原则,然而没有人会料到,就是这种唯社会论居然梦想要实现一种就连任何自由个人的道德行动都不可能实现的状态。
反对专断权力的决战还没有打响——当然,这也是一场反对唯社会论的战斗,或者说是一场为了废除一切旨在指导和支配个人活动并刻意分配个人努力之结果的强制性权力而展开的战斗。我企盼着这样一个时刻的到来,因为到了那个时候,一切唯社会论安排所具有的那种全权主义性质和专断特性都将得到人们的普遍认识,进而各种防阻人们以任何借口谋取这类全权主义性质之权力的宪法规定也都会得到人们的普遍赞同。
我在本书三卷本(以及我就货币在自由社会里的作用所发表的专门论著)中力图阐明的乃是这样一种指导性方案,它不仅可以使我们摆脱现行政体的衰变过程,而且还能够使我们构造出一种智识上的应急手段,可供我们在别无他择而只能以某种更好的架构未取代当下正在摇摇欲坠的结构的时候加以采用,而不至于在这个关键的时刻只能无奈地求诸于某种独裁政权。政府必定是
智识设计的产物。如果我们能够构设出这样一种政府模式,使得
政府在其间只能够为社会的自由发展提供一个有助益的框架,而
不得赋予任何人以控制这种社会发展过程的权力,那么我们便完
全有望看到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
我们所习得的经验已经足以使我们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道理,
即对于任何想通过把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过程置于权力机构控制
之下的方式去扼杀这种自生自发的过程并摧毁我们的文明的做
法,我们都必须予以坚决的制止。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为了
不使我们的文明蒙遭摧毁,我们就必须丢掉这样一种幻想,即我
们能够经由刻意的设计而“创造出人类的未来”,正如一个信奉
唯社会论的社会学家在其晚近发表的那部狂妄自负的作品中所表 达的那般。[18] 以上所述便是我经由四十年的研究而达致的最终结
论:自从察觉到理性被滥用及其衰落 (the Abuse and Decline of
Reason )这个过程以来,我用了四十年的时间来研究这些问题,
而在这四十年的岁月里,理性被滥用及其衰落的过程实际上从来 就没有停止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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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层: 第十八章 权力的遏制 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前一页: 取消政府对服务的垄断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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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层: 第十八章 权力的遏制 与政治的去中心化
前一页: 政治的去中心化
注 释
参见 K. R. Popper, 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 (5th edn.,
London, 1974), vol. I, p. 124:
我们可以把政府类型主要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政府类型乃是
由那些我们可以不经流血就能更换的政府所构成的——比如说,通过
普选的方式。这就是说,社会制度提供了一些手段,而被统治者可以
通过这些手段而更换统治者;再者,社会传统也保证这些社会制度不
会被那些掌权的人轻而易举地予以摧毁。第二种政府类型则是由那些
除了发动一场成功的革命以外被统治者就不能予以更换的政府所构成
的——这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形中,乃是由被统治者根本就不能更
换的政府构成的。我建议把“民主”这个术语当做一种简略代号,用
来指称第一种政府类型,而用“专制”或“独裁”这两个术语来指称
第二种政府类型。我相信,这样做符合传统用法。
关于最高政治价值的消极性特征所具有的结果,亦可参见K. R. Popper,
Conjectures and Refutations (2nd edn., London, 1965), p. 230.
John Dewey, ``Liberty and social control'', Social Frontier,
November 1935, 有关这个问题的较为详尽的评论,请参见拙著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第一章注释[21].
Morris Ginsberg, 载于 W. Ebenstein (ed.),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 The Great Issues (New York, 1960).
David Miller, Social Justice (Oxford, 1976), p. 17. 另请参见 M.
Duverger, The Idea of Politics (Indianapolis, 1966), p 171:“正义的定义……几乎总是以财富与社会好处的分配为核心的。”真让人怀疑这些论者是否听说过洛克、休谟甚或亚里士多德。关于这个问题,读者可以参见John Locke, Essays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IV, iii, 18:
没有财产权的地方,就不会有不正义。这个命题像欧几里得定理
中的任何证明一样,都是可以得到肯定证明的:由于财产权的理念乃
是一种对任何东西的权利,而且“不正义”这个观念所指的就是对这
种权利的侵犯或违犯,所以显见不争的是,以此方式确立起来的这些
理念以及人们赋予它们的这些称谓,我敢肯定地说,就像这样一个命
题一般真确,即一个有三个角的三角形等于两个直角三角形。
D.Miller, 上引书, p. 23.
J. A. Schumpeter, 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 (New York,
1954), p. 394:“作为一种最高的敬意——尽管是一种不自觉的敬意,私营企业制度
的敌人都认为盗用该制度的名义是一种明智之举。”
正如我的一位朋友最近跟我谈到的那样,如果我们像我们应当做
的那样,把所有相信“社会正义”的人都称作是社会主义者——因为所谓
的“社会正义”惟有通过运用政府权力方能实现,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
在西方的民主国家中,大约有90%左右的人在今天都可以被称作是社会主
义者。
Davi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book III, section 2,
ed. L. A. Selby-Bigge (Oxford, 1958), p. 495.
在那份杂志的文学栏目中,充斥着对我们经济秩序之不正义所作
的大量错误的征引言论;实际上,即使是这种不正义,也是他们假想出来
的。例如,当一个电视评论员在此前不久(1977年5月16日)谈到``how much misery it cost to maintain those ducal shrubs in such
well shaved elegance''的
时候,这就是他假想出来的因果关系。
有关前一节的讨论,在一般意义上讲,还可以参见我的小册子:
The Confusion of Language in Political Thought
(Occasional Paper 20 of the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 London, 1968).
杰出的德国政治学论者卡尔·施密特极为清楚地认识到了全权民
主制度下的政府所具有的这种弱点。在本世纪20年代,他对当时正在发展
的政府形式的特征的理解,很可能要比大多数人都深刻得多,并且还彻底抨击了在我看来无论是道德上还是智识上都是错误的那种立场。比如,读 者可以参见他的论文,``Legalität und Legitimität'' of 1932 (重印于他的著作Verfassungsrechtliche Aufsätze, ( Berlin, 1958, p. 342):
Ein pluralistiseher Parteienstaat wird nicht aus Stärke und
Kraft, sondern aus Schwäche ``total''; er interveniert in alle
Lebensgebiete, weil er die Ansprüche aller Interessenten
erfüllen muss. Insbesondere muss er sich in das Gebiet der
bisher staatsfreien Wirtschaft begeben, auch wenn er dort
auf jede Leitung und politischen Einfluss verzichtet.
在这些重要的结论当中,有许多是他在1926年就已经指出的;请参见他的论著 Ie gEismpthidltiiche pp i I41,ltzJ7lelll,izit一。
参见上引书,第38页。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亦可参见我为这本书的德语译本所撰写的导论;德语译本乃是由我在 Feiburg 大学研讨班的成员完成的,出版时题为 Die Logik des kollektiven
Handelns (Tübingen, 1968).
当然,有许多问题都源出于这样的情势;而19世纪的英国自由主义者早在反对定居法的斗争中就对这些情势作了详尽的讨论。我们如今仍然可以从 Edwin Cannan 所撰写的 The History of Local Rates in England (2nd edn, London, 1912)一书中发现他对这些问题的许多真知灼见。
在这里,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吸引或挽留居民的欲求应当如何或者说如何才能够与选择的自由结合起来;这种选择的自由就是在接纳准和拒绝谁作为某个特定社区成员的选择自由。迁徙自由乃是自由主义诸原则中被广为接受且完全令人向往的一项原则。但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项原则的存在是否应当在普遍的意义上使一个外来者得以在他并不受欢迎的社区享有定居的权利?在当地居民不愿意给外来者工作或不愿意把房子卖给他的情况下,他是否有权向当地的居民要求一项工作或买一处房子呢?显而易见,如果有人向他提供了工作或愿意把房子卖给他的话,他应当有权接受这项工作或买下这所房子。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当地居民是否有义务向外来者提供工作或房子呢?更准确地说,如果当地居民自愿同意不给外来者提供工作或房子的话,这是否应当被认为是一项罪行呢?瑞士的乡村和蒂罗尔的乡村有一种不接纳外来者的方式,它既未侵犯任何法律,也不是以任何法律为依据的。究竟这种做法是反自由的行径呢,还是可以得到道德支撑的正当行为呢?对于那些建立已久的老社区来说,我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确定的回答。但是未来的发展,一如我在拙著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pp. 349-53, 中所设想的那样,却有可能按照这样一个方向发展:在地产开发方面,人们可以通过产权的界分而实现地产的开发,亦即在一个公司对地产所享有的自由保有地产权与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长期租约权之间的界分;这种界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土地所有者不受邻人作出的不可欲的开发的影响。当然,这种开发公司也应当可以自由地决定把土地再租赁给谁。
参见J. A. Schumpeter 上引书, p. 258:或本书第12章注解[16].
Denationalization of Money. The Argument Refined (2nd
extended edn, 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 London, 1978).
见上引书,pp. 133以次。
Torgny F. Segerstedt, ``Wandel der Gesellschaft'',
Bild der Wissenschaft, VI/5, May 1969.
这是我曾经为我在1939年计划撰写的一本著作所拟定的书名;当时,这本书的计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写 ``Hubis Of Reason'', 而另一部分则要写 ``the Nemess of the Planned Society''. 但是,这项写作计划只完成了一部分,并首先发表于 Economica 1941-5,后来又重印于拙著The Counter-Revolution of Science (Chicago,
1952), 此后,当我知道自己显然不可能完成原定的写作计划的时候,我给这本书的德文译本拟定了这样一个书名:Missbrauch und Verfall der Vernunft (Frankfurt, 1959) 而 The Road to Serfdom (London and Chicago, 1944)
那本书,实际上只是我对原来打算作为第二部分之内容所作的一个改进文本。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耗用了四十年的心血才彻底把我最初提出的这个问题想明白了。
下一页: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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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页: 政治的去中心化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2
1
2001-07-23T04:46:00Z
2001-07-23T04:47: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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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DEBO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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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12
BestFit
7.8 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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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Prophete Rechts, Prophete links,Das Weltkind in
der Mitten.
J.W.Gothe**J. W. Goethe, Dichtung
und Wahrheit, book XIV. 此段诗句的日期是1774年。
小节
社会生物学的谬误
文化进化的过程
自我维续之复杂结构的进化
行为规则的层级[36]
习惯性规则与经济秩序
自由的规训
被抑制的原始本能的重现
进化、传统和进步
建构新的道德规范以服务于旧有的本能:马克思
用科学的谬误去摧毁不可缺少的价值:弗洛伊德
局面的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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