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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伦理学

作者:卡尔·白舍客(德)
栏目:哲学.宗教
类别: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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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节选

书籍章节作者介绍
第一章 基督教伦理学之定义与范围
第一节 定义
「基督教伦理学」亦称「基督教道德论」或「道德神学」。为本科所下定义有如下数种:「用上帝藉着基督和他的教会所盟赐下的启登示中所摘取来的教训,来讲论完善的人生」(Demant Good,Man Society.p.35);研究「确实有得救把握的信仰,是如何的在爱里向神和人工作着」(Haering Ethics of the Christian Life ,p.4);「为基督教所规范的道德科学」(Martense,Christian Ethics,p.1),「基督教的人生科学」(Schaff,Propaedeutie,p.421),「按照基督教生活的科学」(Smyth, Christian Ethics,p.1),「基督教道德的科学,即基督教在形式上所规定所教导有关人生义务的原理和规则。」(Weidner, A System of Christian Ethics,p.1.)有些学者在伦理学下定义的时候,反对用「科学」一名词。若要免去这种异议,不妨把本科定义讲为系统神学中所研讨基督教人生的一个部门。
   但在研讨基督教人生的时候,我们所关心的不单是行为,也是动机;不单是行动,也是品格;不单是人生作什么,也是是什么。基督教伦理学是讲求存心用意的伦理学,必得要考虑到人的心灵状态。它不但要研究行为,也要研究品格。我们所关心的不止于人当作什么,也关心到人当是什么。路德说:「好行为并不能造就成一个好人,但好人是作好事。」
一个人如果因为犯法被关在监里,那么只要他不离开监狱,他是不会重犯过恶的。但因处于这种情势之下而不犯过恶,并不使他成为善人。只要一个人有犯罪的愿望,即令在外表行动上不能将这种愿望表达出来,他还是不能算为善人。
在另一方面,即令人为慈善事业捐款,但如果他捐款的动机不是出于爱,或对慈善事业感觉兴趣,乃是因为碍于情面,或为顾全一己的名誉,或者甚至惟恐不利于自己的营业,那么,这样捐款虽说也能作出善事来,但拿基督教伦理的观点看来,这种行为却不能算为善行。
耶稣因为很注重这原则,所以他说:「好树不能结坏果子,坏树也不能给好果子。」(太七:18)因为他有这样的意思,所以他又说:「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苟合、偷盗、妄证、谤渎,这都是污秽人的。」(太十五:19-20)箴言的作者也注重此点,所以他说:「你要保守你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四:23)马考力(Macaulay)说:「要知道一个人真正的品格,且看他在无人得知的事上如何作法。」这样看来,很显然的可见单靠律法,不能叫人为善。单靠吩咐或禁止,也不能改变人的性情。基督教伦理不但要人行善去恶,也要人有行善去恶的愿望(出二十:17;太五:22)。
道德一名词在上面已经用过,也须加以界说。道德一名词的观念与良善的观念相近。「所谓道德乃为规范人生意欲和行动而设──乃是一种使人一见即不得不默认为必如此,应该如此的楷模则范。」 (Martensen Christian Ethics,p.1.) 当是这样与应该是这样两相吻合的时候,道德的理想即实现。应该是这样就是良善。道德就是在人的品格和行为上符合良善,而又为良善所管制的力量。这样说来,道德的意思,乃是「人生的行为品格和思想,对于良善所有的关心」而言(Sorley, Moral Values and the Idea of God,p.68.)。
第二节 与哲学用伦理所有关系
关于伦理的写作在基督教以前的时代就有,也有伦理写作关乎基督教一字不提,然而在这些写作中,有好些却表彰很高的道德价值。我们也无法否认,在希伯来式的基督教遗传以外,还是有道德的感觉和认识,如果真要这样否认,不但违反经验,也违反圣经的见证。(参罗二:14-15)。例如婚姻和家庭的建立,不限于希伯来式的基督教遗传以内。再就人生身体的福利来讲,所设各种道德的行为规则,也不分基督徒、犹太人与外邦人,都一律遵守。
在菲陀(Phaedo)书中所记苏格拉底殉道的事,亦实具很高道德价值的感觉。罕摩拉比(Hammurabi)律和埃及死人之书都很证明这同样的事实。(中国古书无在不有伦理道德思想,儒家着述尤为显著──译者)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斯多亚派、辛尼加(Seneca),以及马可奥热流(Marcus Aurelius)诸人的着述也为这真理作证。许多教父能在基督教中,看见异邦世界所期待的理想之完成。犹斯丁(Justin Martyr)说:「那后来完全在基督人格上所启示出来洛哥斯的光,亦曾照亮在纥拉克里图(Heraclitus)苏格拉底,以及好些斯多亚派人士的思想上。」(Apol. I,5,46,II.8,10,13.)。在"De Anima"书中,特土良(Tertnllian)常称辛尼加为「我们自己的人」。
老实说来,中古世代的伦理制度都是建立在希腊人的伦理思想上阿奎那多马(Thomas Aquinas)将奥古斯丁与亚里斯多德的见解冶为一炉,铸成一种伦理制度.他将德行分为三类;道德的、理智的、神学的。他说,前二类是亚里斯多德所知道的,在阿奎那看来,所谓德行不外乎希腊人所讲的四大德,他又在这些以上加上神学的几种德行,即信、望、爱。初期的复原教伦理也确实受了希腊思想的影响。在墨兰顿(Melanchthon)所写第一本复原教的伦理学(Epitome of Moral Philosophy)中,亚里斯多德的影响也显然可见。许多神学思想家把基督教伦理,看为是希腊伦理制度的完成。
道德也好像真理一样,只有一个是绝对的,这个绝对的道德,无论对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都是一样。在圣经启示以外的人,也有些能以欣赏道德的价值,他们所见到的如果是对的,也当认为是真理。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均为上帝所创造,他们两下也都居住在他所创造的万之中。创造的上帝,和藉耶稣基督将他自己启示出来的上帝,是同一位上帝。基督的救赎,
无非是要完成在创造之中所开始的工程。在救赎中所运用的上帝的旨意,与在创造中所运用的上帝的旨意,并无分别。如果在圣经遗传以外,人对于属神的道德秩序的性质一点不知,那反令人感觉奇怪了。在创造的进程中,就有上帝的启示(罗一:20)。人不认识上帝,也能觉察他的活动。无论人承认或不承认有一位上帝,但都在上帝权能控制之下生活着。有些人,他们对于上帝的性情和品格虽不多明白,还是对于属神的道德秩序的性质,能有所见。承认这样的事实并不减少基督教的价值,反要坚定他的价值。基督教的价值,并不因为有时也为非基督徒所重视,而受损失。
基督教宣教史也指着同一方向。就说人有罪,但假如他没有道德的感觉,那么除非上帝管理世间的行动是任性无恒的,不然像悔改这样的经验人便不能有。基督教有与人的心灵相交接之点。
由于以上检讨,我们不难了解哲学的伦理与基督教伦理所有关系。基督教自认为有真理,但如果有人在基督教以外,也窥见真理的内蕴至某种程度,这两下便发生接触。这样看来,两下有所分别并非要紧的。
虽然,基督教的伦理到底是宗教的伦理。它的基础建立在上帝旨意之上。哲学的伦理有时以人的良心为道德的准则,或以民心所产生的效果为准则。这其中亦无矛盾,因为上帝的旨意既可以写在人的良心上,上帝的旨意也是主动的,亦能由良心的果效中看出来。所以无论说道德是以上帝的旨意为准则,以人的良心,或以良心所产生的效果为准则,并不互相低触。因为他们的意思,也许都是一样。
但基督教伦理既为宗教的伦理,它便有一种能力是哲学的伦理所缺少的。基督徒的信仰和经验,为伦理生活供给能力。这事实是很显然的,不待证明。归正、悔改、成圣,这些经验在在包含有伦理的意义。
哲学的伦理也许有时是形式的,不结果实,但基督教的伦理却不能毫不顾及哲学的伦理中那些合乎理性的确实论断,而不危害一己的生存。人作基督徒并不抛弃他的理性。基督徒的世界观,必须与他一切其他的知识调和融洽。人的各种知识必得终归组合而成一体。道德哲学所有合乎科学和哲学的精神,也当灌输到基督教伦理学以内。
如果一方面哲学的伦理多利用基督教的卓见,一方面基督教的伦理更深刻的发挥启示的真理和上帝旨意的意义,那么这两下相异之点必日见减少。对于理性和信心两下长远的互相抵触,我们不能感觉满意。哲学的伦理应该完成在基督教的伦理中,而基督教的伦理应该帮助它作到如此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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