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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思想史

_28 李约瑟 (英)
甚好工具,使人善于应变,警醒辩护者已知的原则;但于科学本身的坚实本质,
永不能多所增加……”
在我人此一时代,怀德海Whitehead曾为慎重之批判,彼以为亚里士多德逻辑
之普及,乃物理学所须抗衡之最大阻力。彼谓“此种逻辑,除其为数学保护者
外,系错误滋长之渊薮:其研论命题之方式,只可适于表述高度抽象事物,即不
理预先假设的背境的日常谈话中那类的抽象事物。”又“它是较繁琐学者scholla
-stics所想像的工具,更为肤浅。它是将思想上若干较为基本的论题,如数量的
关系等等,自然而然的置诸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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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种说法,此种逻辑予自然科学以不适宜的工具,去处理自然界最大事
实,即道家所认识之“变迁”也。所谓同一、矛盾、排中诸律,按之X必为A或非
A,必为B或非B,恒受打击,如正在观察时,A已显然的转变为非A,或又可视为A
与非A间之无限等级中之一,或者从某一点观察为A,而从另其它点观察则为非A。
故自然科学永有说“是”与“不是”的必要。因此及时而有黑格尔以后之辩证逻
辑与多值逻辑many-valued logic。因此而有对古代中国思想家于辩证逻辑或机动的
逻辑dynamic logic辙述之异常兴趣,包括业在研论中之墨家著述。有人当然可以说亚里
士多德逻辑是往昔欧洲科学所须经过的必要阶段。对此实无可以置答。盖假若中
国环境情状有利于自然科学之发展,墨家或某些其他学派是否亦发展了三段式的
静的逻辑syllogisticstatic logic,或现代科学是否在亚洲可从较多辩证根基而兴
起,或由其他系统兴起,均在不可知之数也。
当此帝国首次统一政治变革时际,此二学派遂见衰落与消逝,其原因何在,
迄无适当之阐释。可能的,乃是中国社会生活,有使思想出极化而入于儒道两型
之作用所致。一方面,文人之明确的社会的目的,是在阻止人们对于逻辑问题之
密切注意。荀子既已说明坚白,同异,厚薄,我们没有理由不去考察者,但是君
子不辩论他们,而止于有利的讨论之限度。复次,墨家之兼爱理想,于汉时及其
后已弥漫于儒学,改变了孟子差等之爱之原则。另一方面墨家,及墨翟本人,无
疑地因其关心于战事技术科学方法论,渐与道家传统相结合。例如方士文学中即
有关于墨子之传说,《墨子》一书已编入《道藏》一一六三。《三国志》书目列有
墨子丹法墨子炼金方术,随书列有五行变化墨子与墨子枕内五行纪要。然而我人相
信此等魏晋时期之“膺物”,现已无一存在。
有谓中古时人对于逻辑家观念全不了然,似是言过其实,从我人所知的关于
晋代名理学派的些少,晋代对于逻辑研论仍未绝。我人闻及名家谢玄,又曾闻及
乐广与其友人所为“生灭”之抽象的讨论。王弼一派如王导,欧阳建等人均主与
早期道家相反 “语言可以完全表达思想”之理论,彼等均为殷融所反对。凡此一切
均是第三世纪与第四世纪之事。后来颜真卿公元709 -785年在其道家友人张
志和死时约为公元780年纪念碑文中,彼谓曾著一书名《冲虚白马非马证》论坚、
白、马之寓意的论文一“虽无人得知其详”。此外公孙龙子之现存序文与注释,则为
宋代谢希琛所作。
倘使我人将早期道家与苏格拉底前哲人之相似,以及墨名两家与Eleatics及
逍遥学派之相似,齐集并观,并考虑到古代中国典籍中所现之巨大空隙,其所给
予人们之印象是,从科学思想之基础言,古代欧洲与古代中国哲学之间,无甚不
同之处,甚或在某些方面,中国人实占优胜。然此基地良田之任由莠草滋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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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金相玉质砥柱岑楼之责任,或应由环绕中国的知识风气之因素负之。然此
非其时,尚不足以语此。
庄子曾谓:
“惠施倚树而吟,据槁梧而瞑!……放于万物而不厌,卒以善辩为名。惜乎
惠施之才骀荡而不得,逐万物而不反,是穷响以声形与影兢走也,悲夫!”
《中国科学思想史》 (英)李约瑟 世界文化
第五章 法家
研究中国思想史者,往往不耐儒家之微言大义,如然,则请先阅法家书籍,
再复研讨儒学,则必能热诚欢迎,并体认其依于人道而严拒暴政之深义,而此即
文庙祭文之所本也。如将中国古代诸子学说,以政治立场为基点加以排列,则应
特法家置于儒家之前,盖法家代表当时政治趋势中之极右派,而道家则为极左之
代表。因之法家自然与儒家同,仅乐于研讨人类社会中的治道,而对天道之过程
无兴趣。骤见之,法家在科学史上的地位,尚不及儒家重要,但事实上则两者的
关系更为密切,因由法家之所信,而引起一项严重的问题,即人为法与自然法就
自然科学所用此一名词之意义言之关系问题。所以我们到相当阶段时,必需审察这两
种观念与西方文明发展出来的观念,关系如何,并以之与中国事实上所遵行那种
平行的但甚不相同的途径加以比较。
谈到中国法律之异彩,大都认为系由于一项事实,即在其全部历史中指法家式
微以后而言,中国法律皆与习惯相连而不可分,而所谓习惯,又系基于据称为极易
证明之伦理原则,因之“成文法”之制定与编纂,减至最低限度。但是这种对成
文法及其编纂之厌恶,亦即人世的统治者按照己意立法,可能是许多因素之一,
使中国知识界的气氛不适于发展系统的科学思想。何以致此之情形,正为吾人即
将揭橥者。
中国最初的刑典之制定,虽说早在公元前六世纪译者按:其所指盖《尚书》中之
《吕刑篇》
,但法家欲在公元前四世纪始行兴起。法家初盛于东北之齐国,及继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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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韩魏赵三国,在公元前403年后将以前之晋国分割而成。但其真实秉政,则在公元
前三世纪之秦国。他们在秦国所采的政策,甚有助于秦国强盛,而使秦国最后一
位国王成为统一中国的第一位皇帝。以前曾述及秦国及享祚极短的秦朝,那种严
苛的专权,如何引起情感上的突变,因而导致汉朝四百余年比较温和的统治。
法家的基本观念,认为“礼”不足以为强制的与专权的政治。礼为风俗、习
惯、礼仪与互让之复合品,根据儒家之理想,而以父权的方式施行者。因之法家
之口号为“法”,即“成文法”,尤指“先定法”而言。自国君以至庶民皆必遵
行,如有违犯,必予以最严厉与最残酷之制裁。立法之君必须保持威与势。特别
强调此点者,为与庄周同时而年较长的慎到其在世时期大约在公元前309年,国君需
兼备驭人及治事之术,此则为申不害所主张,申为韩相时,在公元前351年,
卒于337 年。申慎二家之书,今仅存残篇断简。惟法或成文法之中心观念,则
始由公孙鞅予以明白阐释,其书名《商君书》,传之至今。公孙鞅是卫国诸公
子,于公元前350年为秦相,于公元前338年处死。百余年后,有韩非卒于公
元前233年,为最富学者风格与哲学思想之法家,所著《韩非子》一书,迄今尚
存。其在《史记》中之传记,言其当与李斯俱师事荀卿,及李斯相秦始皇帝时,
韩非自韩使秦,为斯所忌构陷下狱,饮药而死,时秦方征服诸侯,统一中国。
法家中尚有若干次要人物,其姓名及详情见戴文达Duyvrendak及梁启超两人著
述中。除上述诸书外,尚有《管子》一书,中有甚多章节,纯为法家思想,且时
以韵文出之。尚有其他性质庞杂之著作,纵非全系战国时代,仍多含有出于其时
之长篇大论。其中亦有包含由道家、名家演变而至法家之资料,与《管子》一书
正同。如《鬼谷子》一书,大概多系截自公元前四世纪起,所言即连接道家与法
家,而运用半天然性之观念,例如:“捭阖”,“反覆”等说多为别处所罕见
者。惟其第十二篇符言相当于《管子》之第五十五章,则确属法家之说。
尚有《尹文子》一编,虽非出于公元前四世纪初时所谓“扬墨合流”的思想
家之手,如吾人今日所见者,似亦含有战国时代之资料。盖杂糅道、儒、名、法
各家思想而了无新义者。又《邓析子》一书,似亦非如吾人今日所知,为邓析本
人所作。邓析是郑国人,生于公元前六世纪末叶,与公孙侨子产同时,相传第一
部刑法即子产所订,而铸之于鼎镬者,而邓析则将其重书之于竹简。邓卒于公元
前501年,吾人讨论道法两家之关系时,将再论之。
君主所立之法或称成文法,不顾公认之道德,或民心之向背,其中心概念于
《商君书》及《韩非子》中,随处可见。且赏罚科条明确规定,并遍揭境内,使
民皆得知其所当为与不当为。所谓“法即立,将自行”,不须人君之经常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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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云:“法令者,民之命也;所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韩非子有度》第
六亦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罚罪之最高义应为竭力防
止犯罪。其书中言:“公孙鞅之法重轻罪”,又云:“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
人无罪而乱不生也。”此种观念亦见于《管子》第三章,凡法家著述中皆有之。此
乃法家的说法,盖衍绎书经“辟以止辟”一名句而成,其缺乏理由,恐与吾人现
代所谓“以战止战”一语,正复相同。
法家所主“刑罚尚严”之原则,论者甚多。人民沦入其本国警察之手,更恶
于与敌国相见于疆场 《商君书》第五章。其怯懦者且将死于其所最恶之重惩,刑罚
从严,无有例外。并实施有类后世之保甲制;军中以五人为一队,一人死,则其
余四人皆以不能救而斩首。官阶之高低,以杀敌多寡为衡;且告发与控诉之制
度,甚为周密,隐匿罪人不予举发者,处其人以腰斩之刑,此外尚有其他种种酷
刑。此类事实为法家所公认者,于韩非子所引韩昭侯之故事可以见之,其二柄第
七云:“昔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悦。问
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
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
寒。”
法家咸知此种理论上建构之成文法,悖乎伦常,失之平允,甚至可谓昧于人
心之常识。故韩非云:
“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
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
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
戴文达认为商鞅完全有意超于道德之外。彼深惧人民习于固有道德,而废弃
法定准则,别树行为准则。所谓品德,并非“良好”或“仁慈”,而系遵守国家
所规定之法律,君上认为应行者皆属之。因之法家遂有六虱官之说“曰岁,曰
食,曰美,曰好,曰志,曰行。凡此皆认为足以腐蚀此种专权之国,更推而广
之,尚有:研习诗书,讲求礼乐,孝悌,修身,诚信,贞廉,仁义,议兵,非战
等项,恐除最后两项外,皆系针对儒家道德礼系所作之正面攻击。此在韩非子亦
有相当之论说,谓有五蠹之民足以乱国:一孔子之徒言必称先王,说仁义;二善
辩之士引证故实,曲其说以自利;三行险侥幸者集其徒属,拥兵以自重;四商工
之民蓄积财富;五宦御者仅顾其个人利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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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之法律与儒家之道德公开牴忤,由“子为父隐”之辩而得具体之例证,
即人子应否隐匿其父之罪,抑应举发并作证。此辩早自公元前六世纪即已提出,
因孔子当肯定以亲谊应先于国法。但韩非则坚持与孔子相反之意见,此在法家立
场自不得不然。法家彻底消灭以后,儒家正统观念遂藉《孝经》而传于后代。
法家之打破传统的伦理观念,又于商鞍之积极主张选吏宜取严酷一点见之。
“王用善,则民亲其亲;王用奸,则民亲其制,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
民。” 《商君书》说民第五。
法家诸书皆首重战,次重农,与法家之总原则相合,对学者,商人或负贩,
均认为无用。《商君书》第三章且径名为“农战”,此外无他业能享受任何报酬
惟除法家之行政官员,自不待言。“战争为民之所恶;如能使民乐战,则必能霸天
下。”贸迁当重其关津之征以遏之,商人当用禁止奢侈之法以限之;又宜重税酒
肉,禁止谷米之买卖。
重法主义有一特色,为研究科学史者所特感兴趣者,即其讲求数量之趋向
是。习见于法家典籍之“数”字,不但指数目之多寡,且指数量之高低,甚至统
计方法。戴文达谓《商君书》之最前部分,凡论事物,均喜表以“数”字,点、
单位,刑罚之等级,仓廪之多寡,可用的粮秣之数量等等。同书其后并云: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
也。其赏高罚下,而上无必知之道也,与无道同也。凡知道者,势数也。故先王
不恃其疆,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秉风之
势也,探渊者知千仞之深,悬绳之数也。故托其势者,虽远必至,守其数者,虽
深必得。”
又同书修权第十四,对所谓“任私议”颇有微词,并谓“释权衡而断轻重,
废尺寸而意长短”,为愚不可及。其他学派如墨家,曾对“模型”与“度量”作
文字上之玩弄者甚多,但我以为法家此类“量”的因素,与其所发现之一事有
关,即成文法如不顾道德,使法家,及法家所事之君主,可藉严格之度量衡制而
提高其效率。胡适即曾指出,“标准”一词,即为“法”之最初意义,在《管子
·七法》篇中,法之定义即含有长短,轻重之制度,固体液体之容积,以及制图
用之“形矩”,两脚规等等。因此常经人仿制之半浮雕,其意义可能在此。盖其
中即有神话式的统治者伏羲与其后或女,女娲氏手执形矩及两脚规自然法就法学上
之意义言或任何他种法律之根据伦理者,自不能对无关伦理之事,有所规定;此种
法律可认弑父之事为“违反自然”,以其为任何人所知晓的社会中习俗上之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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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但如强行武断规定,所有车辆均应采用四呎八时半之轨制,或某字必须写作
某种形状,或就西方历史言谓十六世纪之英国不应输出羊毛,则不能以伦理说明其
理由。因之,秦始皇赖法家之助,于公元前221年即位之初,曾作一有名之
事,颇有深义。盖据《史记》所载:“始皇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
字”。戴文达列举理由,认为此种物理的与数理的想法之应用,当溯自李悝。李
悝为一部极关重要而久经失传之刑法著作人,当在本书下文18,5之中当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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