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网 - 人生必读的书

TXT下载此书 | 书籍信息


(双击鼠标开启屏幕滚动,鼠标上下控制速度) 返回首页
选择背景色:
浏览字体:[ ]  
字体颜色: 双击鼠标滚屏: (1最慢,10最快)

孙中山选集

_17 (现代)
四、在一散会动议才否决之后而无他事相间之时。此四条件,所以防止少数人之捣乱也。更有权宜问
题及秩序问题,因具急要性质,故虽于散会议提出之时行之,亦合秩序。
除以上之限制外,则散会议当常在秩序之首也。
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一会员照常例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散会。”主座曰:“散会
之议已提出,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本会散会至某日再集。”表决如有
可疑,可提出疑问,如他案焉。
若散会之议失败,则间断之事再行继续。若得通过,则间断之事,下会当接续办之。倘无下会,
则散会之议即为打消在议之事也。若有一定之办事秩序,一定之散会时间,则散会所间断之事,下
会可按次以未完件提出之;而提出之时,当就其间断之点以开议。
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在团体之规定散会时间者,届时主座当止绝各事而言曰:“散会之
时间已到。”随而稍候与机会使提议“延长时间”或提议“散会”,再曰:“本会散会。”若欲连续继议,
则当提出独立动议以延长时间至有限定或无限定,呈表决而按之以施行也。
若无规定散会时间者,则当提议“本会于几点钟散会”。此动议与其他独立动议无异,并无优

先顺序也。
与散会动议并列者,为定期开下会之议。其有规定开会日期之团体,则不须此;其无规定者,
则为不可少之事。故有谓定下期开会之议,应在散会顺序之前。但此既属可讨论可修正之议,则当
不然也。若散会之议既提出,而无下次开会之期者,主座当唤醒提议者,以下次会期尚未曾定,而
提议者当自收回其议,俾有提议下次开会期之机会,而留回其优先权以再提散会之议可也。倘彼不
肯收回散会之议,则必当立呈表决;若非会众不愿再有下会者,即必否决之也。此动议之方式如下:
“我动议散会,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点钟再开会。”
一百二十六节 搁置动议第二级之附属动议,为搁置议。此议所以延迟最后之动作,而假以再
加审察之时也。此议不得讨论,不得修正,不得付委,不得延期,不得打消,不得复议,而只让步
于散会之议,并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而已。若遇失败,可以散会议之同一条件而再提出之。
一百二十七节 搁置议之效力搁置之议,乃将所议之原案及其附属各动议一齐搁置之。此议不
能施于案之一部分;若加于一部分,则当然加于全案也。倘此议得胜,则全案及其所属之修正案,
乃至所属之附属动议,皆从而搁置之,而另从事于他事也。
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抽出之议,可于搁置之后立时提出,或可于稍后之同期提出,或
下期提出。抽出之动议,并非附属动议,是以无顺序优先之权利,而与一般之动议同列。此议亦不
能讨论,其效力则恢复原案于间断之点。若搁置之案,以后无提议以抽出之,则当然打消。又搁置
之案,适遇会期告终,或至会年之末,亦终归打消也。
演明式如一百十八节之案正在讨议中,其附属动议付委延期及停止讨论已经提出,而最后甲君
曰:“我提出搁置议。”主座曰:“搁置之议已经提出,赞成者……”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
而本会筹备注册之问题当搁置。今者会众之意欲为何事?”中有他事告竣于是场中适无别案,甲君讨
得地位而言曰:“我提议抽出‘本会筹备注册’案。”主座接述其议,若得通过,则曰:“此案复
在众前,而第一问题为停止讨论之动议。”彼乃进而表决之。若归失败,则其他之附议动议如延期、
如付委、如修正,皆一一付之表决,最后则处分本题也。
主座于表决搁置动议,宜唤醒会员,以搁置问题非特搁置本题,而更搁置所附属之动议也。
第十六章 延期动议
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此动议列在顺序之第四,其前者为散会动议、搁置动议、停止讨
论动议。当延期议在议中,如有提出本题停止讨论动议者,则延期议便作截断,而非暂搁。惟若提
出散会议或搁置议,则适成相反,盖此不过暂搁而已,而于本题再出现之时,此附属动议当与之
复现也。延期动议,其时间可得讨论,并得修正,但不得付委、不得搁置、不得压止并不得延期,除
即时之外不得复议。此动议之目的,乃将事件延至所定之时,而使之得完满之讨议也。其对本题之

效力,见六十三节。
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此议与搁置之议同,皆搁起问题之动作也;惟搁置议则搁起无定期,此
则搁起至一定之期而已。延期案至再提出之时,名之曰“特别指定事件”。延期一议,乃将全案延
期,而不得延期一部分也。若延期议失败,则隔一事之后可以再提出。
若延期议通过,则书记将所延期之事,收管至指定之日。到时则无论于何事在场,此指定之件
皆为当序,主座当间断他事而提出之。若主座忘之,则书记或他会员当为之提出也。
演明式今设同案在讨议中,如一百十八节,已提出修正及付委矣。寅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
动议将案由今日起,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再议。”主座遂曰:“此案已提出延期至下星期二
日午后三时。”此议可以讨论,可以修正其日时,然后如常而呈之表决。倘得通过而非如一百十八节之
被打消,则主座曰:“延期案已得通过,本会讨论注册之动议,当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
至下星期二日届期之时,主座当停起他事而言曰:“指定讨议本会注册之案之时期已至。此事适当
特别之秩序,请诸君讨论之!”若有欲将他事先行完结者,则当动议:“将特别事件搁置。”若此
议得胜,则指定事件搁置,以俟再提。若指定事件不受搁置或再提出,则主座乃继续曰:“此案之
第一问题为付委之议。”因此议正在讨议中,而本题乃延期也。彼遂进而以付委之议呈表决,及处决其他
之附属动议,而后乃及于本题也。
若主座到时忘却提出指定之事件,则任一会员皆可起而言曰:“主座,特别指定事件之时间
非已到乎?”若指定之件只有日期,而无时间,则统归本日指定事件之列。
为指定事件所间断之事,则不待有动议而暂置之。俟指定事件了结之后,乃复讨议,或归入下
期,作未完事件办理。
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定时延期之议,只可作时间之修正,而不能为他种之修正。而有定
时之延期议,不能改为无期之延期议,又不能定一非会期之日而为延期,盖此则等于无期之延期
动议故也。
一百三十二节 无期延期质而言之,此动议非延期也,实一打消或压止之动议耳。其作用乃以
之为直捷了当处决本题者,而其顺序列于最末,只于无附属动议在前,乃能当序。此议可以讨论,
但不能修正,不能延期,不能付委,不能搁置。若遇否决,则对于同一本题,不能再行提出。
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若此议胜,则直打消其本题耳,其效力等于本题之呈表决而得否
决者也。又如以反例以表决一问题,其式如下:“诸君之不赞成者,请曰‘是’!”此以是决之用
于反对者,而以否决用于赞成者也。此动议常用之以试反对者之势力如何,若反对者实为大多数,
则此为打消议案之捷径。以效力言之,则此议之别名可谓为“打消议”也。

演明式一百十八节已演明提出此议之方式矣。若己君之动议不被打消,而得通过,则主座当曰:
“已得通过,而本会注册之问题当延期至无定期。”此除复议外,便为了结其事矣。凡遇此而打消
之问题,若欲再提出之,必当于下年开会方可为之也。
第十七章 付委动议
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付委即付事件于委员以筹备或审查也。此动议之作用,乃欲将事件措置裕
如,或将事件考求详尽者也。其顺序居附属动议之五,只在修正动议及打消动议之前而已。其受前
列附属动议之影响,同于一百二十九节之所陈,即为停止讨论动议断绝,而为他附属动议所暂搁
耳。此付委之议,可以讨论,但不能延期,不能打消,不能搁置,而更不能复付委也。其单纯付委
之动议,不能修正。但有训令之付委,或指出人数之委员,及如何委任之动议,则可修正。此议之
复议只可立即行之;若委员已定,而开始办事,则决不能复议矣。若付委之动议失败,则隔一事之
后,可以再行提出也。其受停止讨论动议之影响,同于六十三节。
有同于付委之动议,则以“全体会员为委员”之动议是也。此乃以全体改为委员会,而对于所
议之事作一度公式之谈话也。若欲全体为委员之时,当提出动议“以全体为委员会”。若得通过,
则主座请他会员为委员主座,而彼则下场为一委员。于是,委员主座请众就秩序,而开议付委之问
题焉。在寻常社会,鲜有用全体委员之机会。全体委员会事另详于一百四十节。
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议之效力当事件在议中,而有付委议提出,若得通过,则其效力为以在
讨议之全案暂由议场抽出,而付托于委员之手。于是而成立委员会及授训令与之,为必要之事矣。
委员即接受其事,依训令而行,酌量办理,为各种之准备,而后乃报告于下次之会。至于付委之时,
若有修正之议当前,而为付委议所收束者,则此修正议委员当照办理,而并报告之。若得赞成,则
加入本题,否则删之。若为压止之议,则委员当除去之。此外则无他种之附属议矣。盖其余之四者,
当必先行处决,而后方次及于付委之议也。
演明式筹备注册之议,正在讨论中如一百十八节,癸君讨地位而发言曰:“我动议付委。”或:
“将事付托与委员。”主座曰:“已动议付委矣,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赞成者请曰……”云云。
宣布曰:“已得通过矣。本会筹备注册之议已付委员筹办矣。但委员会应用几人?”
戊君曰:“我动议以五人为率。”众乃从而讨论之。若有他数提出,则照一百零十节式而投票
表决之。主座遂曰:“委员如何委任,由主座委之,抑由会众委之?”会员于是动议曰:“由主座
委任!”或曰:“由会众指名!”随呈表决。若为前者,则主座当于立时或稍间而委任五人为委员,
其首名则为临时主座。至委员会集,乃选举其主座。若由众指名之议得胜,则照六节与十五节所详
之手续办理。此时委员当授以各种训令,或假以全权。例如有动议如下:其一,“令委员与律师商
酌本会注册之事,而下期报告之”。此授训令者也。其二,“委员当授以全权,以筹备本会注册之
事”。此付全权者也。参看一百四十一节

若有问题当付于常务委员者,其正式之动议为“将问题付某种常务委员”。如此若得通过,则
其事归于此种委员。盖付常务委员之议,其顺序在特务委员之议之先也。
对于单纯付委之议,有以定限付委之议代之者。即如“以事件付之于主座所委五人之委员会”,
此可以一动议而提出之。但有以之分为三动议参观四十二节,而每议单独提出之为更妥者。定限动议
之提出式及其效力,皆与单纯付委动议无异,而受同一法例之约束,而其讨论与修正可分段行之。
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若有提出之付委动议而带有特种训令于委员者,此等训令,
不能由动议内分开,而必须与付委动议同呈表决。若欲除去训令,即为无训令之付委,则当动议
“修正删去训令”。设使有动议“将事件付之主座所委之五委员,而训令赴律师请教”。此动议不
能分为四段,只可分作三段:一、动议付委而训令之使赴律师请教;二、委员之数为五人;三、委员
由主座委任。而第一动议,可提议“修正删去训令”,如是则成为一单纯付委议,而此后其他之训
令随便可加或不加也。总之,带有训令之付委议不能分开,实为成例也。
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问题内之任何一部分,皆可付委,其他部分同时仍可继续进行。
但最终之处决,当待至付委之部分报告回答之后乃可。
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向有流行之成见,以为提出议案者为同案之委员,则必当委之为
委员长。但近来遵此成见者少,而不遵者恒多,盖以其有碍于自由平等之则,故渐渐不用也。无论
由主座委任或由众指名,皆当就会员之留意其事者,或就才干之适于其事者,而兼委一二新手以
与有经验者同办事,为最适宜也。若提案者为一适宜之人,固当选为委员,而但不必定为之长。前
曾言之,首名委员,除召集第一会外,不必定为委员之长。而委员人数,当以奇零为妙,以免表决
之同数也。受委之人若不在场,当由书记通知。所有被委之人,当由首名委员通告召集第一会。
所有付委之案,暂时当停止进行,而会中决从事其他问题。委员报告手续,下章另详之。
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除凡关于各本题之附属动议之外,当无他案再议之时,随就任
何时而提出付委之议,此为独立之付委议,而不享受顺序之优先权,且更受各附属动议方法动作
之约束,以其自身为一本题也。
第十八章 委员及其报告
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委员会为附属团体,只就其训令之范围内行事,而受节制于委之之
会。委员既受委任之后,则会集而组织其团体,如四、五、九各节所详者。
委员会之集议,照会议之常规,但可省略各种起立、发言及按序复坐之仪式。所议之事件,可
以谈话行之。惟一切动作,当以正式之动议及表决而处分之,当由书记存记作一合式之纪录;若无
书记,则委员长当笔记所有表决之事。只有受委之委员,方能与于讨议之列。会长及各职员倘未被

委,亦不得参加于其列。而会长无监督委员之权,若彼欲于委员会试其运动或劝诱,则当拒绝之。
委员会以大多数为额数。
全数之委员会,即以会员之全体而作一委员之会议而已。其会议之规则,即搁起正式之会期,
畅行讨论,不许提出停止动议,与夫委员会所常用之非公式行动,皆准行之而已。至会议告终之时,
则全体委员退席,即行事之性质一变耳。会长复其座位,而再令众就秩序。委员长则行正式报告于
众;而众之处理此种报告,悉如其处理少数人之委员会之报告焉。
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委员既受训令,其权限只在令行之事范围之内。若付委之事件不带
训令者,则委员审查其案之体裁,加入已通过之修正案,并贡献所得,而适于会众之讨论及表决
者。委员只能照委托所事而行,当小心谨慎,毋得稍出其权限也。
若委员受有全权,则其行事有若一独立之团体焉。会中已表决之事,而欲使此事之成全,则委
委员以全权执行之,以竟其功。或在两可之问题,而付委员使以全权处决之,则此处决作为最终之
定论。
演明式“本会筹备注册”之议在讨论中,有单纯付委之议,已得通过。于是委任委员,而将事
托之。委员讨议如何注册之方法,而调查应办之事宜。到时由委员长报告“本会应要注册”或不必注
册,详其理由及办法。若其议为“将事付委而令委员向律师请教”,委员则照训令而行往与律师商
酌,然后将律师所言报告于众。同时或呈献己意,听众采择。
若动议为“将本会注册之事付之委员全权办理”,如此则委员当将注册各种手续进行办理,
而事竣之后,乃报告其效果于众。或审查之后,而以注册之事为不适宜,而报告于众曰:“本会注
册之事为不适宜。”若会中必欲注册,则先表决本会注册之事,而后委委员以全权执行之。若如此,
则委员惟有进而执行将本会注册而已。
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当委员之事务告竣,其主座或其他之受命者当准备一报告,将审查之各
点并委员之判断详录之。倘委员中有少数不同意者,亦可另作一报告,谓之“少数之报告”,包括
彼等之判断。报告当用简单明白之言辞,有时须陈己见者,则统结以献替之语。即如有委员承命
“到街上调查会堂之租价及款式”者,当准备其报告如下:“本委员查得本市之各会堂租价如下:
民乐会堂每日租价十元,崇德会堂每日租价十二元,自由厅每日租价八元”云云。遂继而曰:“本
委员谨以第一会堂之价格及地位最为适当也。委员某某谨报。”又委员未带训令而审查一问题者,
当报告如下:“本委员建议此案之语句,应如以下方式……”云云,或“本委员建议此议不当采
用详其理由”,并如上为结断之语。
至带训令而行事之委员,其报告如下:“本委员已照所训,而完其责,租得崇德会堂为本会
集会之所。”

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委员或有训令,使之报告于一定期之日者,则到期之时次及报告
秩序,主座当令之报告。若无如此之训令,则委员准备报告之时,承委报告之员在无议案当前之时,
则讨地位而言曰:“主座,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已经准备矣。”主座曰:“今可否接收某某事件
委员之报告?赞成者……”云云。若得否决,则委员当俟之迟日,而仍照同一手续以讨地位而后行
之。若得通过,则委员之代表曰:“承办某事之委员谨呈报如下……”彼乃宣读报告。
报告读后,则委员之事毕矣,并不用表决以解其职,盖其职与呈递报告而俱完结也。从此则委
员对于其事,亦犹乎他委员之不相涉也。倘再委之以续行办理,则为另外一委员而已。
委员之报告,当缮就成文;报告之后,则将报告文呈交主座。而所报告事件之新方式,则为当
秩序而受会众之处分者也。
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若到报告之时,而主座及委员俱忽略其事,则会员可动议:“请某
某事件之委员此时报告。”倘此议通过,则委员必当报告;如不报告,自当详说理由。若委员准备
未完,当可请求宽限,如是则当有动议:“宽限委员之报告期,而令之于某某日报告。”若委员欲
取消其职务,亦当有动议:“取消某某事件委员之职务。”而得表决通过乃可。
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此为不同意者之报告,读于正式报告之后,而不能与正式报告同
效力,会众可以不理者也。但若其确有见地,则可以之代多数之报告耳。此即与修正报告无异,而
当以修正案顺序行之。
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本会注册之问题,经已付委办理,而委员会集讨议准备报告。至
值期开会,次及“委员报告”,主座曰:“今日有无委员报告?”
辰君曰:“主座,本委员之注册事,已经准备报告矣。”
主座曰:“前令注册委员今日报告,请诸君听之!”
辰君遂读报告曰:“本委员承命审查本会注册事宜,兹报告如下:所有注册事宜虽复杂,然
有熟悉此事之人乐为相助,则进行亦易。而本委员详审各情,注册确于本会大有利便,诚如某会员
所言。故献议将本会从速注册也。辰某谨报告。”
主座既接辰君报告之后,乃曰:“诸君已听着委员报告及其献议,对于‘本会即行注册之问
题’已表示极为赞成。诸君之意如何?”此时为讨论秩序,于是各讨论本会宜否即行注册事宜。
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若委员之报告有不满众意者,并若重新讨论之后生出新问题,则事件
当复行付委于委员或其他之委员也。“复付委”之动议,与“付委”同受一例之约束。

○卷五 权宜及秩序问题
第十九章 权宜问题
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第五章曾经论及,凡议场循规举动,当由正式动议出之。但有
时事件发生,有不能待新动议秩序之至者。如遇有破坏议则之事、发生错误之事与夫一切急要之事,
必当立刻应付,而应付之方,则谓之为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此等问题不属动议,而超夫各动议顺
序之前,无时不在秩序之中,能间断一切事件,并暂夺去言者地位。须待此问题解决后,当议事件
方能复原。而事件复原之时,当由间断之点继续再议。权宜问题之顺序,驾乎秩序问题之前。
此等问题,如非遇事即发,则其后不准追发也。然若就事而发,则当散会动议之中,亦准发之。
凡权宜问题,若非急要者,则提出者既述明之后,主座可以打消之,如是即可减省其烦难也。至于
秩序问题,必当就关于当议之事而发,方能准之参观一百五十二节及一百五十四节。此问题对于散会动
议,除动议者有犯四规则之一如详于一百二十三节者,则不能间断之也。是故举秩序问题者,乃改
正动议者之错误也。
一百四十九节 权宜问题之定义权宜问题,乃有关于在场之额外事件问题也。此问题之起,乃
常起于关乎全会自身之权利,或个人自身之权利;其问题甚罕发生,而亦容易解决者也。十数年前,
在美国元老院发生一好先例:当秘密会议之时,疑有报馆访员藏于院阁之旁听座,此为侵犯元老
院秘密会议之权利者也;于是一元老提出权宜问题,而设法驱逐犯者出外。其他之例,如忽而灯光
熄灭,或空气不通,或有人扰乱会场秩序,或有会员即有远行而欲速于言事,或报告而求优先权
利者是也。又或有会员受不平之事者,或反对职员报告不确者。总之,凡意外之事,须即时应付者
皆是。但起立为事体之说明则不入权宜问题之列。会员常得许可占有地位而为说明者,非权利之应
尔,不过友谊之通融而已。若有反对,则假时以便说明之事,当呈众表决,而取大多数之同意,盖
说明不能间断他事也。
一百五十节 效力此突起之问题,判其是否确为权宜问题,则主座之特权也。会员欲举此问题
者,不必如发动议之先讨地位而后发言,但起而言曰:“主座我提出权宜问题。”主座当请提者述
之。述后,主座立即判决是否确为权宜问题。若主座以为否,而提者不服,可诉之于众。若以为是,
则随有动议,将事提出于众,以备讨论;或属于特别事件,则不待动议,而主座自行将事处分之。
此种动议,须即时讨论,但非必即时表决,盖亦犹乎他种动议可以搁置、可以延期也。当此问题发
生时,诸般事件当停止进行,待此解决之后乃得复议,而会员之被间断者亦得复其地位也。
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适寅君正在讨论一事,而午君起而间断之,曰:“主座,我提出权宜
问题。”
主座起曰:“请该会员述彼权宜问题。”此时寅君当复坐。

午君曰:“我雅不欲言之。但我等之坐在堂后者,实不能闻言者之声,因有人交头接语扰乱会
场也。”
主座曰:“此当然视为一确正权宜问题,盖本会之第一权利,则为畅听所言之权利也。倘吾人
有所欲言,请于得地位之时乃畅而言之,则无此烦扰也。本主座请该委员等保守秩序,而归安静。
请寅君继续再言!”
甲君起而间断之,曰:“主座,我提出权宜问题。”
主座曰:“请述之。”
甲君曰:“外间有狂烈敲击之声,可否使守门者或他人一往察之?”
主座曰:“本主座当接受关于此事之动议。”
甲君曰:“我动议着守门者往察此扰声之来由。”此议呈之表决,而守门者受训而行,将事回报,或
自处决之。无论继有如何行动,而当处分之中,诸事为之搁起。
癸君曰:“我提出权宜问题。”
主座曰:“请癸君述之。”
癸君曰:“我刻有要务他行,我已空候甚久,欲得机缘以一询训令,为我等书库委员之办法
也。此事不能再候矣。”
主座曰:“此问题起之适当,诸君之意见如何?”
己君曰:“我动议当使癸君得尽其言。”此议呈众表决,而行动随之。待事竣之后,则前所间断之事复其
进行。
第二十章 秩序问题
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秩序问题与权宜问题之别者,在直接关系当议之事件,而有
所改正,或完备其进行之手续者。如言语离题,或动议不当其序,或论及个人,或破坏议法,皆其
类也。主座亦有出乎范围者,如接其所不当接之事,或不接其所当接之事。以上各种破坏秩序之端,
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问题也。此问题除权宜问题之外,超出各顺序之前。
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维持秩序及议额,为主座第一之职务。此非独指全体之风纪而已,

各会员有破坏秩序及违背议法者,皆当纠正之。若主座于此稍有忽略,则会员当提出秩序问题。
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当秩序问题发生时,在议之各事皆为之间断,至解决之后乃
再复原。若会员在发言中而被搁止,则问题解决之后,彼仍复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决而为秩序范
围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对之者,则彼不能再事进行矣。
秩序问题进行之道,一如权宜问题焉。当时机之至,会员不待正式请得地位,可直起而发言曰:
“会长先生,我提出秩序问题。”遂被请述之,述毕则坐。主座当酌断其问题为适当与否,曰:
“本主座以为此秩序问题发之适当或发之不适当。”此宣布谓之为主座之判决,而问题以之为定。如
有不服者,可以申诉。惟此问题初不付讨论,不呈表决,此其所以异于动议者也。
因秩序问题为直接关于当议之事者,是故必须立提出于其事发生之时;倘事过情迁之后,则
不能再提矣。
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若会员有不服主座之判决者,可起而申诉曰:“我将主座判决申诉于
众。”此申诉须有附和,如其无之,则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则此问题由主座
之判决,而移归于众人之表决矣。其呈此问题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决,可否即为本会之定
论?”讨论随之。对于此之讨论,主座有优先权。彼可不必离座而发言,详陈其判决之理由等等而
后呈之表决,而宣布之曰:“主座之判决成立。”或曰:“主座之判决打消。”随事而异。此表决即
为最终之决议而不能复议矣。由此观之,一切事件,最终决议之权则在会众,而不在主座也。信乎
议法家华氏之言曰:“申诉之权,为一切团体自由行动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则会长乃会场之公
仆而不为主宰也。
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表决之同数票前一成例,动议之表决得同数票者,则动议为之打消。但在
申诉之案,得表决之同数票者,则效力适为相反:此乃维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则主座之判决,
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为主座之判决,若无推翻之者则作为成立,而同数之表决票实为无效,则
不能推翻主座之判决也。如此,则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维持其判决之成立者。兹定此为
例如下:“对于申诉案之表决同数票,乃成全‘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之问题”。
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今复统括附属动议之顺序,列之如下: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散会动议
四搁置动议

五停止讨论动议
六延期动议
七付委动议
八修正动议
九无期延期动议
除此之外,更有他种事件,可于独立动议在议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动议及分开
议题之动议;举发不足额之问题,规定表决法之动议;限制或申长讨论时间之动议;定时停止讨
论之动议;定时散会及定时开会之动议;搁起规则之动议;暂作休息之动议。以上各动议,若发于
需要之时,皆为合秩序,其顺序在当前之独立动议之前。
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适会议之际,序及于新事件,随生
如下之行动:
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乙先生!”
乙君曰:“我动议于会期告终之日,本会举一午餐会,以联吾人友谊,想诸君必乐从也。”
主座曰:“诸君听着,有动议本会举一午餐会于会期告终之日。”
己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己先生!”
己君曰:“何不称之为早膳?我动议修正删去‘午餐’二字,而加入‘早膳’二字。”
主座曰:“诸君听着……”
乙君曰:“会长先生,我欢纳此议,我总求其有耳,如何称谓所不计也。”
主座曰:“修正案已得接纳,而今之问题为当举一早膳为会期之结束。”

甲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甲先生!”
甲君曰:“我反对此议,因将必多所破费,我知会友中多有力不能胜者,愿本会为城中独一
不以饮食为题之会!试观彼之好古会、诗人会、棋客会等常设晚餐会,我知彼等之所欲矣!”
主座起而言曰:“请该会员进归秩序。彼之所言,出乎题目之外,盖批评他会之行为非在秩序
之中也。”
甲君曰:“甚善甚善,会长先生。我当勉而进于秩序,但我绝对反对此议!”
丙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丙先生!”
丙君曰:“我绝对赞成之!吾人总需多少交际性质之物,乃可联络会友感情,使之亲切如一
家焉。盖把盏言欢,每生同气之感,舍此则结会鲜有成功者也。”
辛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辛先生!”
辛君曰:“我提议将此问题搁置案上。我个人以为……”
主座曰:“搁置之议,为不能讨论者,是故该会员为越出秩序矣!诸君准备否?”
寅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请君言之!”
寅君曰:“主座既言搁置之议不能讨论,又问吾人准备否,按此则为请人讨论矣!”
主座曰:“此足见我会员大为省觉,但出之不甚妥贴耳。本主座所问‘诸君准备否’,乃以机
缘使散会动议或他秩序问题,顺序在搁置动议之前者,可以提出耳!诸君准备否?诸君之赞成搁
置动议者,请曰‘可’!”续而宣布曰:“此议打消。”

戊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议延期此案之讨议至一星期。”
主座曰:“已有提议延期一星期,诸君准备否?”
癸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提议将此事付委。其委员会由……”
戊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因延期之案尚在议中也。”
主座曰:“此举出之甚当。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以延期之议之顺序在前也。诸君准备表决
延期之议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此议打消。”
癸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癸先生!”
癸君曰:“我今再提出付委动议,其委员会由会长、理财、书记三人组织之。”
主座曰:“诸君听着,此动议,本主座当从而分开之。先呈付委动议,诸君预备否?”
子君坐而言曰:“我以为吾人当在会中结束此事。”
未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未先生述其问题。”
未君曰:“最后之发言者未曾起立而称呼主座!”
主座曰:“本主座为之断定此点举得甚当。务望一切讨论,必当以正式出之。”
子君曰:“我起而就正之!会长先生,我反对付委案,因过于假权与少数人也。”

主座曰:“会众当可训其委员于被委之后。诸君预备否?”
戊君寅君同时并起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提议……”
申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述其秩序之点。”
申君曰:“会长先生!寅先生先戊先生而起,或以彼坐位太远,而主座不之觉也。彼岂不应先
于戊君而得地位乎?”
主座曰:“本主座当断定此秩序之点提之不适当。本主座见两会员同时并起,而已以地位与戊
先生;今除非戊先生退让耳!”
戊君曰:“我既得地位,则不欲让之!会长先生,我动议……”
申君曰:“我将主座之判决诉之于众。”
主座曰:“申先生诉主座之判决,今之问题,为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为会中之定论。讨论可随
之。诸君赞成主座之判决者请曰‘可’!”宣布曰:“已得可决!主座之判决,成为确立。戊先生
请复发言!所议问题为付委动议。”
戊君曰:“我动议本会此时散会。”
主座曰:“散会之议已提出。诸君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诸君赞成付委动议
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今本会欲再办何事?”
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见得本会有等会员专图打消彼所不乐之议案,而毫不假以讨论之余
地,有一发言者为达此目的几于无所不至也。”
戌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详之!”

戌君曰:“最后之发言者,侈言个人之事,殊出范围!”
主座曰:“此秩序之点,举之适当。请酉先生就本题范围!”
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诉此判决!我已慎重不提名字,则并未有毫厘违及秩序也。”
主座曰:“申诉提出矣。主座之判决能成立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不成立。酉先生
已得表决为合秩序,可继续言之。”
酉君曰:“我只欲重要问题能得公平之讨论,而我以为……”
亥君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亥先生!”
亥君曰:“我动议散会。”
主座曰:“有动议……”
寅君曰:“我起秩序问题。”
主座曰:“请详之!”
寅君曰:“会员发言之地位,不能由散会动议夺去也。”
主座曰:“本主座断定此点提出甚当,而散会之议为违反秩序。酉先生请复言!”
酉君曰:“我动议将全案由今天起延期两星期。”
卯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吾人岂非已经表决不延期乎?岂第二之延期议在秩序
乎?”
主座曰:“新事件已中间之矣。第二延期议当合秩序也。诸君预备否?赞成者……”云云。宣布
曰:“此议通过。而举一早膳会之问题,延期作为两星期开会日之指定事件。本主座望各会员到时
当黾勉齐集,以得详为讨论为是。兹已次及散会时矣。”
酉君曰:“我提出散会。”

主座曰:“赞成者请曰‘可’!”宣布曰:“本会散会。至下星期此日午后二时半再开。”
○结论
以上各章所详论之原理方式,足为领率议场者作指南之用矣。然欲为良议员者,徒诵读之、研
究之犹未足臻其巧妙也,必须习练成熟,而后乃能左右逢源,泛应曲当也。欲议场之步调整齐,秩
序不紊,则非常时开会演习议法不可。其演习之道,有假设议场以专行练习者,然不若乘开会之期
而兼习练之,则更为一举两得也。凡社会其事由少数董事或委员办理者,则会员鲜有机会以习练;
倘另行随时开执行会,使全体会员在场,而将事件提出加之讨论与修正,而后处以最终之动作,
则会员一年之所得,必胜于五年之研究及演习也。此书可备为个人研究及会场参考之用,且可备为
同好者常时集合玩索而习练之。一社会中,其会员人人有言论表决权于大小各事,则知识能力必日
返回书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