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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选集

_16 (现代)
七十四节 点名表决用声表决、起立表决、举手表决及分两部表决,上已论之矣。而点名表决则
与各法不同,盖此法非由主座自行采择,乃由动议及表决而定。若遇特种法案欲得记名,以便知谁

为赞成谁为反对者,则点名表决为不可少者也。但点名表决,恐难得大多数之赞成者,故宜立例以
规定少数五分一人有要求之权利。此等条例,凡有集会多采用之,而永久社会亦当采用之。
到表决之时,或表决之前,如有会员欲记名表决,当照常讨地位,动议“用点名表决”。此动
议不讨论,而呈表决,若得在场五分之一赞成,主座当宣布曰:“已得五分之一赞成用点名表决,
则点名为刻下秩序矣。”书记遂起执名册,逐名高唱;若不见应,则再唱之;但不三唱。每会员名
字唱出之时,即应曰“可”或“否”。书记按名而记之:可者作一号于其名之右,否者作一号于其
名之左;唱毕,将可否各名数之,而交主座宣布之。
七十五节 投票表决若欲秘密,则当投票表决,其法已详于十四节。此为烦缓手续,多用于选
举职员、委员及代表或收接会员等,及用之于关于个人而不便公然讨论、不便公然表决之问题。投票
表决之动议,其发起及呈表决,由大多数以决定,一如平常之动议焉。
七十六节 由少数或多于大多数以取决寻常通例,赞成、反对之表决皆定于大多数,此除少数
特别事件之外莫不皆然也。在用点名表决,只需在场者五分之一。在改章程、修宪法及罢免会员等事,
当需三分二之数。而停止条例,当需一致之表决。及其他之事件,由仅仅大多数通过而致大不便者,
须立以需更大多数之例以防范之,庶为万全也。
第十章 表决之复议
七十七节 复议之定义按之常例,凡动议一经表决之后,或通过,或打消,则事已归了结矣。
惟预料议员中过后或有变更意见,遂欲改其表决者,故议会习惯,有许可“复议之动议”,即推
翻表决而复行开议也。其作用,则所以救正草率之表决及不当之行为也。
七十八节 复议动议之效力此动议若得胜,则其效力有打消表决,而使案复回于未表决前之
状况,以得再从事于种种之讨论,然后再行表决也。此动议若失败,则其效力为确定前之表决,而
不许再有异议也。盖会议公例,每一表决,在一会年内非全体一致,不得有二次之复议也。
七十九节 何时可发复议动议此动议只可发于同时,或于下会,若过两会期之后则不能再发
矣。若发于同时者,可以立即开议,又可由动议及表决延至下期开议。若发于下期者,必当立时开
议。但两者皆无立时决断之必要。倘此动议得胜,亦不过重开讨论耳,而其受延期及他种行动之影
响,则与他议案同也。倘此动议失败,则表决案便得最终之确定矣。
八十节 何人可发复议动议复议动议有一重要点,与他动议不同者:即他动议在场之人皆可
发之,而此奇特动议只有得胜方面之人乃可提出。其限制之理由,则以事既经表决之后,则失败者
固欲复议,而得多一次之表决以挽救其失败,故常乘间抵隙,俟得胜方面人数减少之时提出复议,
如是则对于得胜方面殊欠公平也。故为公平起见,当加限制于一方,诚为良法美意也。倘表决果有
不当,则失败方面之人自易说托得胜方面之人,以提出复议也。

凡一问题既经圆满之讨论、公平之表决,则一次已足矣;独遇有特别重大之理由,乃有提出复
议之事。故为之限制者,所以防止不时之复议也。此等限制,立法院及大会场多采之,以其属乎公
平适当也。倘有社会不欲用之,当订立专条,规定凡有会员皆可提出复议动议也。
八十一节 折衷办法于二法之中,求一折衷之道,可望解决此奇特问题者。其法如下:“复议
动议,若发于表决之同日,则两方面之人皆可发之。如发于表决之下期,则只得胜方面之人可发
之。”如是乃可防止下期为失败党出其不意之推翻表决案,而于同日又不碍失败方面之人发挥新义
也。凡社会之欲折衷办法者,可采此法以为专条也。
八十二节 讨论复议复议动议之讨论,与停止讨论动议之讨论同,皆限以时间。以此种讨论,
除说明因何有复议之必要,则无可再说也。倘此讨论费时太多,致有障碍于本题者,会众便可请主
座维持秩序而停止之矣。又停止讨论之动议,亦可施之于复议动议,如他之独立动议焉。如此即立
将各种讨论终止。若事已至此,则便知大多数之人已表示其不愿再听,而决意不欲复议矣。
八十三节 得胜方面之释义得胜方面,非必为可决方面及大多数方面也,若一动议或一问题
被打消者,即否决方面之人为得胜者也。若须三分二之数以通过一案,而其案被打消者,即得胜方
面乃少数之人也。若两造同数,而最后之人加一否决者,即此否决者为独一之得胜人也。又若须全
体一致以通过一事者,而一人梗之,此一人即为得胜方面,倘须复议则只此一人乃能提之也。
八十四节 复议之演明式设使地方自治励行会已通过之案为“本会公开一演说会”,曾经正
式表决而记录在案,则其事当然归于结束矣。乃有甲君以为其事决于仓卒,或欲表示其不合时宜之
理由,故于同时或下议期讨得地位而言曰:“主座,我动议复议本会表决‘公开一演说会’之
案。”言毕遂坐。而主座乃曰:“复议动议只可由得胜者发之,倘甲君为表决是案之得胜者,其动
议方为有效,而在秩序之中。否则非是。”是时书记当翻记录,如为点名表决者,则“可”、“否”
必识于名下,一看便知甲君属于何方。若无记名之表决,甲君当答曰:“我表决于得胜方面。”或
曰:“我非表决于得胜方面。”随其所行而言之。若彼不属得胜方面,则彼之动议不入秩序;除有
得胜方面会员出于友谊,为之再提其动议,而主座当不为之接述也。最妙莫如甲君于动议时则提明
如下,曰:“主座,我对于某某案乃表决于得胜方面者,今动议复议其表决。”
若甲君为表决于得胜方面者,主座当曰:“有提复议‘本会公开演说会’之表决案,诸君准
备处分之否?随或为一有限之讨论,各仅将其应否复开讨论之理由陈之而已。赞成复议者请曰‘可’!反对
者请曰‘否’!”若得通过,则曰:“复议得通过,请诸君将案复行讨论。”若否者为大多数,主
座则曰:“否者得之。”或曰:“复议之案失败,公开演说会之表决,仍然确立。”
八十五节 不能复议之案以下各案之表决,或通过,或否决,皆不能复议者,为散会之表决、
搁置之表决、停止讨论之表决、付委之表决而委员已着手行事者、复议之表决,及申诉之表决、选举之表
决、投票之表决等是也。又表决案之已着手执行者,皆当然不得复议。

八十六节 复议动议宜慎用复议之动议始自美国,其用处乃以应非常之事。如他法之能力已穷,
而仍不能达目的者,然后始用之,方可谓为适当。要之,最善莫若先尽一切必要之讨论,详而议之,
使无遗义,然后从事于表决,庶不致会众有所借口于复议也。总而言之,此奇特之动议务宜审慎少
用为佳,故只限于得胜方面也。
八十七节 取消动议取消动议与复议动议甚相似,而两名目常有混用之者,其实大有不同。复
议动议,欲将表决之案再加详细之讨论,而后再行表决之。取消动议,乃直将表决之案取消,不复
再议。又复议动议,当受限制,如前所述;倘得通过,则再将问题讨论,而再行表决,如是则受两
度之表决。而取消动议,为独立之动议,不受限制,人人能发之;倘得通过,则直打消全案,而无
再行表决之事。简而言之,其前者则将问题复呈于众,其后者则将全案打消。
八十八节 两动议之功效复议动议之限制条例,不能假取消动议以免除之,其理甚显也,否
则其条例之维持作用全然失却矣。且若借此免除,亦殊欠公允。故事件一过复议期限之后,则不能
以取消动议施之矣。惟向无一成不易之例,是以社会习惯以一年为一会期,今年会期所定之事,明
年可以取消之。又由全体一致,则复议动议或取消动议皆可随时发之,非此所能限制也。复议之本
题,无论由大多数或大多数以下所通过者,而复议动议之表决,则必以大多数为定;而取消动议
之表决,必要与本题之表决数相同乃可。取消之方式如下:动议者曰:“我动议将某某案打消。”
随当讨论,而后表决。倘得通过,即取消其案。若得否决,则其案得重行确定于今年之会期矣。
○卷三 修正案
第十一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
八十九节 修正之性质以前所论皆单纯动议,始终一成不变,而以原议为表决者也。然动议可
随意更改,或增加,或全变为一异式者。其改变方式或意义之手续,名曰“修正”。修正之作用,
则以改良所议之事件。然所谓良者,人心各有不同,而修正之实习,乃任意改之。故所改之议案,
虽与动议者之本旨及用意相反者,亦常有也。复杂动议之进行程序,与单纯者无异,其提出、接述、
呈众、收回、讨论等,皆与单纯动议同一办法也。
九十节 修正案须有关系修正案只有一限制,即所拟改易必须与本题有关系。所修正者,无论
如何冲突,若与本题有关系,则不能不许也。倘另立题目则属无关系,主座可行使维持秩序之权而
制止之,会员亦可请主座维持秩序而令之停止。又修正案不得过为琐碎或近乎痴愚也。演明式如下:
地方自治励行会正在讨论一动议,为“委理财员往调查本城各会堂之价值,以备得一地址,为本
会永久集会之所”。乙君动议修正,为删去“理财员”之句,而加入“会长”之句;或修正为“会
堂”之后加入“房屋”;或删改为删去“委理财员往”以后各句,而加“租一会堂为永久集会之
所”。以上各句,虽有变易本题用意,然皆与本题有关,故谓之为有关系之修正案。但若使乙君之
提议修正案,为删去“为本会永久集会之所”,而加入“为应酬之地”,此则与本题不相类,可

以“无关系,不入秩序”打消之,因彼为纯然别一问题也。主座当曰:“乙君之修正案,为加入
‘应酬之地’以代‘永久集会之所’,乃轶出秩序之外。盖所拟修正案,与所议之本题无关系。本
题乃觅一地为正式集会之所,而非为应酬之地也。”再若乙君动议为“本城”之后当加以“新都”,
此当以“琐碎,不入秩序”而打消之。对于修正案之普通习惯,美国国会代表院有简明之规定条例,
曰:“凡动议及问题与议中之本题判然两物者,则不容有托辞修正而加入也。”
九十一节 修正案之效力修正案之效力,乃呈两动议于会众:一为修正之动议,一为本题。因
一问题当结构完备,乃呈出表决。故当先议修正案而表决之,然后乃从事于修正之本题也。
演明式如八十九节,尚在议中,而寅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修正为‘会堂’之后加入
‘及房屋’三字。”主座曰:“诸君听之,动议为‘会堂’二字之后加入‘及房屋’三字。”于是
动议之读法当如下:“委理财员往调查各会堂及房屋之价。”讨论随之,而只及于修正案,遂付表
决,如他案焉。倘得采取,则“及房屋”三字成为本题之一部分矣。而最终之付表决,主座当曰:
“现在之所事,为修正之本题,其案如下彼复述所修正之本题,而后呈之表决。”
九十二节 第一及第二之修正案一修正案之外,更有修正案之修正案,即将修正之案再加以
修正,如修正之对于本题焉。如是则前之修正案谓为“第一修正案”,后之修正案谓为“第二修正
案”。前者为对于本题之修正案,后者为对于修正案之修正案也,由此而及于本题焉。其解决之级
序,当先从事于第二修正案,因第二之修正案为结构第一之修正案,而使之完备。凡案必先完备,
方呈表决也。故此案有三重表决如下:其一、表决第二之修正案,其二、表决第一之修正案,其三、
表决本题。
此为修正案之极端,不能再有“修正案之修正案”之修正案矣。有之,必生纷乱之结果。但一
修正案表决之后,无论其为通过或打消,则其他之修正案可再提出,如是连接不已,此对于第一、
第二修正案皆然也。其理由则因修正案既表决之后,只余一动议如为第二之修正,则余二动议于议场,
而修正案之限制,本只容三动议同时并立:即一为本题,二为第一修正案,三为第二修正案。其原
则为一修正案既通过之后,则便并合于所关系之动议而为一体,此动议则成为一新方式,而新方
式则可作本题观也。是以第二修正案既已表决,则其他之第二修正案便可提出。第一修正案既已表
决,其他第一修正案亦可提出。如是者屡,以至于原动议结构完备,为大多数所满意者,始呈出表
决也。
九十三节 第一第二修正案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在议之案,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
会员之用”。主座已呈此案于众讨论,而戊君欲提出修正案,其进行手续如下:
戊君起而言曰:“会长先生!”
主座起答曰:“戊先生!”

戊君曰:“我动议修正此案,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遂坐。
主座曰:“诸君听着,戊君之动议为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如是,则此动议读为
‘本会设一图书杂志新闻库’。大众准备处分此问题否?”
寅君起而言曰:“会长先生!”
主座曰:“寅先生!”
寅君曰:“我动议修正此修正案,加‘每周’二字于‘新闻’之前。”
主座曰:“寅君动议加‘每周’二字于‘新闻’之前,大众准备否?”随而讨论加入“每周”二
字。
主座曰:“第一问题,为表决加入‘每周’之修正修正案。诸君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
请曰‘否’!”遂宣布曰:“案已通过。其次之问题,为修正案加入‘每周新闻’四字于‘杂志’
之后,诸君准备否?随而讨论修正案。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又宣布曰:“已得
通过。今之问题为修正之原案,即‘本会设一图书杂志每周新闻库以便会员之用’。尚有修正否?
若有之,则照前法提出。若无之,则赞成所修正之动议者,请曰‘可’!”
学者须知,修正之讨论皆限于当前之问题,但此限制,间有出入之处。即如修正案或修正之修
正案,其关系与本题甚切者,则讨论时每有申论至全题之必要,如是虽议长可限止,然鲜如此苛
求者;但两题若判然有别,则议长当立行制止也。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在有经验之团体习惯,常许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各关
于本题之不同部分。但无经验之社会,则莫善于照普通习惯,一时只许一修正案,俟解决其一,再
从事其他。会议学家有言:“一修正案在解决中,则不能接受他修正案,除非后起之案为修正之修
正案也。”
演明式如上九十三节所引之案,戊君动议修正加“新闻”二字,而此动议当前待众解决;而己
君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等语。主座对于此事,当曰:“同时只能开议
一修正案,己君之动议此时不合秩序。现在之问题,乃戊君之动议必当先行解决者也。且己君之动
议引出一新问题,而此问题又非修正之修正案,是为不合秩序。”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倘有欲为修正之案,而时不当秩序,彼可先事声明,待机而动,此为准
备其动议之路径,而会众得此声明,先知其意,则于表决当前之事当更有酌量也。
演明式己君既动议如九十四节所云,而主座以违秩序打消之,但己君可进而言曰:“若是,则

我欲先事声明,到适可之时,我当动议加入‘公众’二字,以代‘会员’二字。”言毕,乃坐。戊
君之议案于是进行,至表决之后,己君乃讨得地位,而提其修正之案,因此时已无障碍也。
此先事声明之法,有特殊之妙用。如有第一、第二修正案已发,若再有人欲发其他,非待其前
者表决则不能,故先事声明,常可使表决者之意为之一变也。假如己君欲以“每日”二字加入,以
代“每周”于“新闻”之前,但彼不能发此动议,因有第一、第二两修正案尚在议中也。但彼可先
事声明曰:“我欲先事声明,倘加入‘每周’两字之案被打消,我当动议加入‘每日’二字。”如
是则先示意于欲取“每日”者,使之于表决时可打消“每周”也。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处分修正案之最简便者,莫如本案之原动者接纳所拟之修正案。但倘有
人反对,则修正案不能接纳,因主座接纳之后,其案便成为公共之所有。倘无人反对,而修正案得
接纳之后,则成为本案之一部分,一若本案提出者之原议不必分开以表决焉。但原动者只接纳彼所
同意之修正案耳。倘彼不同意,则当缄默不言,听其正式解决,如他种之问题其得失任之本体之优
劣可也。主座无庸问修正案之接纳与否,凡修正案不得接纳,并非失败,不过另呈正式之表决耳。
演明式对于图书杂志库之议案见九十三节,乙君动议修正案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
正在讨论中,卯君动议修正修正案加入“每周”二字于“新闻”二字之前。乙君若赞成此修正案,
可起而言曰:“主座,我接纳此修正案。”若无人反对,则其修正案成为与“修正加入每周新闻”
等,主座遂接述而表决之也。更有一限制,则凡一案或其案之修正案,若已受变更之后,则不能接
纳矣。譬如乙君之修正案加入“新闻”已再被修正,加入“小册”,则乙君不能接纳卯君之动议加
入“每周”二字也。
第十二章 修正案之力法
九十七节 修正之三法修正有三法:一、加入字句,二、删除字句,三、删除一分而加入他分以
代之。
演明式其一、加入式:“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动议,正在讨论中,酉君动议修
正加入“轮贷”二字于“库”字之前,或修正加“及其友”三字于“会员”之后,或修正加入
“报纸”二字于“杂志”二字之后,是也。其二、删除式:同前案丙君动议修正删除“杂志”二字,
或修正删去“为会员之用”五字,是也。其三、删除及加入式:寅君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加
入“公众”二字,或修正删去“图书及杂志”而加入“期刊新闻”,是也。以上各条,皆为第一修
正案,而每条可再加修正。
九十八节 宣述修正案之方式主座呈修正案于表决,不独复述修正案,且当述修正后之本案
为如何也。三式之修正案,其宣述如下:一兹有动议修正加入某某字于某某之后,于是修正后之本
案,读为如此如此。二兹有修正删去某某下之某某字,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三兹有
修正删去某某字,而加入某某字,于是修正后之本案,读为如此如此。

九十九节 加入方法一切语句与本题有关系者,皆可由大多数表决而加入。既加入矣,则以后
该语句或一部分之语句,除由复议外,不能删去,盖议例凡同一之事件不能加以两次动作也。惟其
语句加入之后,若再受修正,而加入他语句于其间,则全部可由再一修正案以删去之。
演明式其案为“本会设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正在会议中,而以下之动作生焉。寅君讨
地位后,曰:“我动议加入‘轮贷’二字于‘图书库’之前。”主座接述曰:“诸君听着,寅君之
动议加入‘轮贷’二字于‘图书库’之前,于是其案读为‘本会设一轮贷图书库为会员之用’。”
遂曰:“诸君准备否?”继曰:“赞成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宣布曰:“已得可
决,尚有修正案否?”
戊君讨地位后,曰:“我动议加入‘免费’二字于‘轮贷’二字之前。如是则读为‘免费轮贷
图书库为会员之用’。”
主座曰:“诸君听着,动议修正案为加入‘免费’句,如是则案读为如此如此,赞成者…
…”云云。遂曰:“此案通过。”
戊君曰:“我今动议删去‘免费轮贷’四字于图书之前。”主座乃复述之,而呈之表决。
戊君发两动议之目的,乃在使寅君之加入“轮贷”二字之修正案,再得一次之表决,而意在
打消之也。盖修正案一旦通过之后,除复议外则不能再行表决,而复议之结果或无把握,故戊君动
议加入“免费”二字,以取得多一次之表决;随得通过,则戊君动议删去全部。如是戊君乃得两次
之讨论,而行两次之表决,而使彼所反对之案,得两次之机会以打消之。但寅君之动议,则殊无成
见于中也。
其理由以何而见许此重复行动,则因“免费”两新字既采入于修正案之内,则其案已变成一
异式问题,故作新案观,而修正之限制不能加之也。
一百节 加入案之否决效力反之,前节如拟加入之修正案得否决,则同式字句或一部以后,
不得再行加入。但既打消之字句,若以其他字句而成不同之案,则可加入。如在议之案,寅君既动
议加入“报纸”二字而其案已被打消,彼随后可再提出加入“宗教报纸”,或“地方自治之汇
报”;此虽属于否决之修正案,而今则另含有他语,为新问题,而成一不同之案也。
一百零一节 改变意思之必要最当注意者,所加入之字,必变易其打消案之意义或其界限,
方得成为一新问题,从事讨论。若只改换其语句,而不变其性质,则不成为一新问题。而原有之事
件既经打消,不能再从事于动作也。寅君不能动议加入“每日新闻”,因此等之字虽口语不同,而
实与“报纸”无异,而此既已打消矣。但关于“地方自治之期报”或“法政宗教报”等件异于报纸,
而会众当乐于表决此等有界限之件,而反对泛泛之件也。

一百零二节 删除之法删除之修正动议,与加入之修正动议甚相切合,故从事其一,则必牵
动其他,二者皆为一法所范围。任何语句,皆可删去,但同一事件或其一部分若已删去,则不能再
行加入,除非复议乃可。而已删去之语句或其一部,若有他字混合而成一异种问题者,便可加入也。
演明式同问题在讨论中,丙君动议修正删去“及杂志”三字。主座接述之,付之表决,而得通
过。此三字于是被删去,除复议外,不得再加入矣。但有己君反对删去,而欲再行加入,彼可动议
修正加入“小册及期报之关系吾人之事者”各句。此中包有杂志,但非纯为加入杂志之句,是以有
别于已经处分之件也。
一百零三节 删去修正案否决之效力反之,前节若一删去之修正案被打消,则所拟删去之各
字得以确立,而为原案之一部,除复议外,不能加以处分。但如牵入他语,则此部或其一分,可再
动议修正删去,盖此为一新问题故也。在一百零二节之演明式,如丙君之修正案,删去“杂志”二
字已被打消,其后彼可动议修正删去“图书及杂志”,因此句虽含有打消之案,其实为一不同之
问题也。
一百零四节 删去案呈决之方式主座于呈动议以表决时,多照述动议者之言而已。乃顾兴氏之
《议事规则》则异于是,其式如下:主座呈动议以表决曰:“动议为由‘书’字之后删去‘及杂
志’三字。今请问诸君‘及杂志’一句,可否成立为动议之一部分?”此其效力乃与常例相反,常
例可者可之。此之可者,乃适以否决删去案也。
顾氏之法,无甚理由,且易惑初学者之耳目,故多为他家所不主张。而本书所采用之法如下:
主座曰:“修正案为删去‘设’字后之‘图书及杂志’五字,此句可否删去?赞成者……”
云云。宣布曰:“已得可决,删去‘图书及杂志’五字。”
一百零五节 所弃之字可加入他处既经由删去案而得可决,或由加入案而得否决,所弃之字
有时可加入于本题之他处,惟必于本题另经修正,改变性质及其意义而成一新问题之后乃可。
一百零六节 不字一修正案加入删去“不”字,而使动议之意义适成正反对者,乃不能许可
之事。如有为之者,则当以违序而制止之。由此而推,则凡有相反之字,使正义成为负义者,则不
许加入也。若欲否决一案,当于处分时表决之而已。
一百零七节 删去而加入之法任何字皆可由一动议删去,而任何字有关系者皆可补入其位。既
已加入,则必照一百零二节所释之条件,始可删除。其动议“删去并补入”乃为一案。申而言之,
则为动议删去,并动议加入,相合而成者也。如删去甲字,补入乙字,则不能分为两案一删去甲字案,
一补入乙字案,既以一案提出,亦当以一案呈表决。其理由则动议者有一表决,以补其字于删去之字

之位也。
若此案可分而为二,则删去其字之后,其地位已空白,若他字非动议者之所欲,若加入之,
则与动议者之用意相左矣。是故“删去而补入”之案不得分而为二也。
演明式“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会员之用”之案,正在讨论中,子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
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主座曰:“诸君听着,子君之动议,删去‘会
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于是其案读为‘设立一图书杂志库为公众之用’,众人准备处
分此问题否?”云云。“赞成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请曰‘可’!”云云,若得通
过,则“公众”代却“会员”二字,而为原案之一部分矣。若有人欲删去“公众”二字,则必当提
出复议,或用一百零二节之手续乃可。
一百零八节 删去而加入修正案否决之效力若删去某语而加入他语之案被打消后,则除复议
外,原语必当确立。但如有他事加入于原语,使之成为一别种问题,则间接可再受修正之行动。
一百零九节 替代一新动议,如与在场之议案有相关者,可全部替代之。此简而言之,即为删
去全案,而加入他案也。
演明式设书库之议,正在讨论中,酉君起而言曰:“我动议修正,将现在议案改为‘委会长调
查建设书库需费若干,并办理劝捐此费’。”主座曰:“已有人动议将议案改为……”云云。
现在问题,以为一动议代他动议,所拟之替代题不过一修正案耳。此案可加以修正,又可分之
为二,以其含有两问题也。当经过讨论,如他案焉,然后乃呈表决:先表决修正案,后表决所修正
之本题。此两表决呈出如下:其一,“诸君赞成将案替代者,请曰‘可’!”随宣布曰:“已得通
过。”其二,“诸君赞成所修正之本题者,请曰‘可’!”宣布曰:“案已通过。”
第十三章 修正案之例外事件
一百一十节 款项及时间之空白对于两度之修正案不能再加修正之例,有例外之事件:即如
数目问题,凡有拟改者,不限于两度。各会员皆得随意提议,悉当接纳,而一一表决之。而第二修
正案当在第一修正案之前以表决之例,亦不施于此。
数目问题,多属乎款项及时间。若有一动议含有此两种数目者,遇有他动议改易之,不作为修
正案,而作为填补数目字之空位论。故所有提出数目者,主座或书记当一一记录之,而后逐一表决;
从最大之款项或从最长之时间起,而至表决其一为止。
演明式有动议“以两点钟为本会开会之时”。

主座既呈此案于会众,寅君得地位而动议:“以三点钟为开会之时。”此非修正删去两字,而加入
三字也。故主座仍进行接受其他之动议,以填空位焉。
卯君曰:“我动议‘以两点半钟为开会时’。”
乙君曰:“我动议‘以三点半为开会时’。”
癸君曰:“我动议‘以四点为开会时’。”
主座曰:“今所议为本会开会之时间,已有动议以两点、三点、两点半、三点半、四点各案者。请
诸君讨论之!”
主座曰:“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赞成四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
成三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失败。赞成三点钟者,请曰‘可’!”宣布曰:
“此案失败。赞成两点半钟者,请曰:‘可’!”宣布曰:“此案通过。”于是填写两点半钟入空
位。再曰:“今赞成此案‘以两点半钟为本会开会之时者’请曰‘可’,反对者请曰‘否’!”宣
布曰:“已得通过。本会开会之时间为两点半。”
骤观之“两点半钟”一句,得二度之表决,似乎不必。但第一度之表决,为修正案之表决,如
一百零九节所释之义,且表决于“两点半钟”者,非必随而表决于本题也。又或有会员不欲限定开
会时间者,亦未可定也。
更有显而易见者,即如收费问题:会员中有赞成此项,而不赞成彼项者。设有动议捐十元为某
事经费者,有议捐二十元、十五元及五元者,主座一一呈之表决。先从最大之数,既而曰:“十五
元得通过,可补入空位。有赞成修正之原案,以捐十五元为某事经费者,请曰‘可’!”如是则会
员之反对捐款者,可有机会以表决打消原案也。其例第一表决,为填空位即一种之修正案而设也;而
第二之表决,乃为原案而设也。
一百十一节 人名若有数人之名,皆受指名为同一之职务,此非照修正案之法办理,乃照前
节所详对于款项及时间之法办理。各名照指名之秩序一一呈之表决,先从原案或报告中所列之名起。
演明式见第一章。
一百十二节 不受修正之动议有数种之动议不得加以修正者,其要者如下:一、散会,一、搁
置,一、抽出,一、停止讨论,一、无期延期。其例凡案皆可加以修正,惟修正致改变性质者则不得
加以修正也。譬如“停止讨论”之案,则不能再以修正为“停止讨论于指定之时”也。
一百十三节 复议案若一案已得通过之后,而欲复议此案之修正案表决,则必先复议本案之
表决,而后乃能导入于修正案之表决也。

一百十四节 修正之秩序前已论之,若同时有数起第一修正案加于一问题,则当照提出之先
后而处分之。若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则先表决第二修正案,而后乃从事于第一也。若为连
续之问题合成于一者,如一会之规则等,则宜逐节详议,按序修正,不宜逐条表决,因此有妨碍
会众重复再议也。若只逐节修正,而暂置之,则于全部规则表决之前,可随时再加修正,此常有必
要者也。俟各节之修正已齐妥,而会众已准备,乃将全部之规则呈之表决,则必得完满之结果也。
○卷四 动议之顺序
第十四章 附属动议之顺序
一百十五节 顺序之定义在此之“顺序”二字,乃指处分动议之秩序而言。照公例,凡动议之
顺序,当以提出之先后为定。其先提出者,得先讨议,得先表决。但有一种之动议出此例外,因其
性质之异,其顺序则在当前动议之先。而此种例外之动议,其中顺序,亦自有等级。
一百十六节 独立动议附属动议动议之不关连于他动议,其效果为呈一新问题于议场者,则
谓之独立动议。凡独立动议之顺序,当循公例之范围,即一独立动议只能提出于无动议当前之议场,
而一独立动议解决之后,他动议方能入秩序。
附属动议,可提出于他案正在议中而未解决之时。此乃附属于独立动议之下,而使之改变方式,
或改变情状。修正案及停止讨论案,即附属动议之张本也。附属动议必当就于其所关连之独立动议
上施其效力。附属动议中亦自有顺序定例,有此先于彼者。其当先者,虽提出于后,亦能超出前者
而得处分也。
一百十七节 七种附属动议及其顺序等级附属之动议有七,为议场中所常有者。凡学议者必当
熟习之。此中二者已论之于其所属之部:其一,为修正议,乃最要而最常者,第三卷专论之。其二,
为停止讨论之议,则关于讨论之案,第八章论之。其余五者,为散会议、搁置议、暂延期议、付委议
及无期延期议,其先后之顺序等级如下:
一散会议
二搁置议
三停止讨论议
四延期议
五付委议

六修正议
七无期延期议
凡此附属动议顺序,皆在本题之前。即如当本题在议之时,有提出以上动议之一者,即当间断
本题,先从事于讨论附属动议而表决之,然后再从事于所变动之本题焉见一百五十八节。在于一问题
讨议中,若有两人先后各提出七种附属动议之一,其后所提出者若顺序等级在前,便可即行讨议;
若顺序等级在先提出者之后,则不许之。即如有一独立动议正在讨议中,突有提出延期议者,既而
此议在讨论之时,其能再提出之议为散会议、搁置议及停止讨论议,其不能提之议为付委议、修正
议及无期延期议。其动议顺序列在当议中之附属动议上者,则在超之之阶级;其在当议中之动议下
者,则在被超之之阶级。若独立动议,即本题与及数修正案俱在当议中,则除第七动议之外,各动
议皆可提出。倘各皆就秩序提出,则当一一按顺序以表决,而本题则暂为放下,俟各附属动议解决
之后,乃再从事也。
一百十八节 议案顺序之演明式有动议“使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备注册”者。
戊君略去讨地位式,余仿此曰:“我动议修正加入‘在暑假期’句于‘备’字之后。”
主座曰:“诸君听着,修正案加入字句,如是则议案当读如下:‘使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
备在暑假期注册。’诸君准备否?”此案可讨论。
癸君曰:“我动议付委筹办。”
主座曰:“已有动议将案付委筹办,此议顺序在修正议之前,诸君准备为付委之表决否?”
可讨论。
寅君曰:“我动议将此事延期一星期。”
主座曰:“有动议延期矣。”可讨论。
乙君曰:“我动议停止讨论。”
主座曰:“停止讨论动议已经提出,可否即行表决本题?”可为限制之讨论。
甲君曰:“我动议搁置。”不能讨论。
主座曰:“搁置之议已提出,赞成者请……”云云。

卯君:间断之曰:“主座!”
主座曰:“搁置之议为不能讨论者。”
卯君曰:“主座!我非欲讨论,乃动议散会也。”
主座即改正曰:“散会之议,今已在秩序。此议顺序驾乎各议之上,今当先行表决散会之议,
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此案失败。今表决搁置之议,赞成者请曰‘可’!”云云。
宣布曰:“此案失败。今次及停止讨论即表决本题如得通过,则延期之议及付委之议皆无形失败,而即从事于
本题及修正案,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失败矣。诸君准备处分延期一星期之议否?
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失败。”
己君曰:“我动议无期延期。”
主座曰:“付委及修正两议尚在场中,无期延期之议未到秩序,诸君准备表决付委之议否?
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此案失败。今之问题,为戊君之修正议加入‘在暑假期’,
诸君准备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案通过。今赞成修正之本案者,请……”
己君间断曰:“我今动议无期延期。”
主座曰:“此议今已到序。诸君欲打消议案者,请曰‘可’!”宣布曰:“打消案失败。赞成
修正之本案,即‘地方自治励行会速行筹备在暑假期注册’者,请曰‘可’!”宣布曰:“已得
通过。”
以上之演明式,乃表示附属动议,除修正案外,各皆失败时之效果也。其各皆通过之效果之演
明式,后三章详之。若有提出其中任一,而因有他案当前不合秩序者,则对付之法,一如己君之无
期延期案也。各附属动议既经一次失败,随后可再行提出,惟当间以他事也。例如搁置动议,可再
提出于一动议之后,或于两动议之间。所有附属案,皆受顺序之范围,而讨论则只就附属动议之本
身从事,不牵涉入本题也。
所提之动议,其顺序若在他案之前者,则他案不过暂搁,以俟超级之动议解决而已。若得否决,
则其他当照秩序施行,如演明式焉。
一百十九节 七种附属动议之目的其中三种散会议、搁置议、延期议之目的为缓迟行动,其中一种
停止讨论乃催促行动,其中之二付委议、修正议乃整备或改变其事体,其余一种为最终之废置。而停止
讨论之对于他附属动议之效力,见于六十二、六十三两节。

一百二十节 定秩序之理由此种秩序乃由经验得来,实为最适合于办事原则,而使之公平迅
速也。不能讨论之案,居于能讨论案之前,所以防阻滞也;本题之临时变动,先得机会以处分,所
以速结束也;讨论适序,可以停止,所以避生厌也;至于求全备议延期,皆所以免造次也;最后
则压止,所以打消积案也。以上秩序,议法家间有出入者,亦有不守者。若社会有不欲采择,可立
专条规定其所弃者。总之,此为最简便易行之法,故吾人主张之。凡领率议场者,当识之于心,或
书之座右,以作津梁可也。
第十五章 散会与搁置动议
一百二十一节 散会动议附属动议,其在秩序之首者,为散会议,其处分顺序超乎各动议之
先。所以如是者,因会众凭大多数之意,则有权随时终结议期也。此议一出,当立即决断,不得讨
论,并不得修正,不得搁置,不得付委,不得延期,不得压止,不得复议,只有表决而已。
一百二十二节 独立之散会动议散会动议为附属动议之外,有时亦为独立动议。其在各事完结
之时或在无事之间而提出者,则为独立动议也。但其受限制与附属动议同,当得全体一致,乃可讨
论其因何不宜散会之理由。常有于会期终结之时,照例提出散会议者。但如有人提出权宜问题,指
出尚有当议之事,则提者当即收回也。
一百二十三节 散会议之限制通常有言:“散会动议,无时不在秩序。”其实不然也。散会议
有不能提出之时如下:一、在会员得有地位之时,二、在进行表决之时,三、在表决停止讨论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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