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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涂尔干

_2 埃米尔·迪尔凯姆(法)
第3组(17个省) 50—60人 170 第3组(14个省) 100人以上 90
总平均 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60人以下 191 总平均 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60人以上 103(包括塞纳省)93(不包括塞纳省)
自杀率并不有规律地因为基姆利人的成分比较多或假定比较多而相应地增加;因为身材较高的第1组的自杀人数比第2组少,比第3组多不了多少;同样,后三组的自杀人数几乎差不多,①不管从身材上来看这三个组多么不一样。从这些数字得出的全部结论是,法国分成两部分:北部自杀人数较多,身材较高;中部身材较矮、自杀人数较少。然而这两种级数并不完全对应,换言之,我们在人种分布图上所看到的两大地区并不完全是我们在自杀分布图上所看到的两大地区,而只是一般说来大体上一致。两种现象相比较所表现出来的变化细节并不一致。
①尤其是不把塞纳省算在内。塞纳省由于所处环境特殊,不能严格地和其他省相比。
因此,一旦恢复这种一致的实际比例,这种一致就不再是有利于种族成分的有力证明,因为这种一致只不过是一个奇怪的事实,不足以证明某种规律。这种一致很可能只是一些独立因素相遇的结果。为了能够把这种一致归因于种族行为,这种假设至少应该得到其他事实的进一步肯定。然而恰恰相反,这种一致遭到了下述事实的驳斥。
1.如果说像德意志人种这样的集体人种——其实在性不容置疑,而且具有如此强烈的自杀倾向——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就不再表现出自杀的倾向,而像克尔特人或古比利时人这样多少有点可疑的人种——他们只留下极少残迹——今天却依然有效地影响着这种倾向,这就不可理解了。在使人永远想起这个人种的最一般特点和自杀倾向的复杂特性之间,有着极大的差距。
2.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在古代的克尔特人中,自杀是常见的现象。①因此,今天在假定是克尔特人后裔的人口中之所以很少见到这种现象,也许不是由于种族的天性,而是由于外部的环境发生了变化。
①见本书第2编,第4章,第226、231页。
3.克尔特人和基姆利人并不是纯粹的原始种族;他们是“既通过血统,也通过语言和信仰”结合在一起的。②他们都是通过大规模入侵或相继移居而逐渐分散到整个欧洲的金发碧眼、身材高大的人种的变种。从人种学的观点来看,他们之间的全部区别是,克尔特人由于和黑发黑眼、身材较矮的南方种族通婚而更加不同于原来的人种。因此,如果说基姆利人更倾向于自杀有种族的原因,因为他们身上的原始种族特点改变不多,那么我们就应该看到,即使在法国以外,这个种族的特点越明显,自杀的人就越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挪威人的身材是欧洲最高的(1.72米),而且这个人种很可能原来就在北方,尤其是在波罗的海沿岸;据认为,这个人种的特点在那里保留得最好。可是,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自杀率并不高。有人说,这个人种在荷兰、比利时和英国比在法国更纯,①然而法国的自杀人数却比这三个国家多得多。
②白乐嘉的著作第1卷,第394页。
①见托皮纳的《人类学》,第464页。
此外,法国自杀人数的这种地理分布可以得到解释,而无须借助于说不清的种族力量。大家都知道,从道德上和人种上来说,我国分成还没有完全互相渗透的两个部分。中部和南部的人保留了他们的性格和一种适合于他们的生活,因此抵制北方的思想和风俗习惯。然而,法国文明的中心却在北方;因此法国的文明基本上还是北方的东西。另一方面,正像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因为法国的文明包含着促使法国人去自杀的主要原因,所以法国文明的活动领域的界线也就是自杀最盛行的地区的界线。因此,北方人自杀之所以比南方多,不是因为他们的种族气质使他们更倾向于自杀,而只是因为自杀的社会原因在卢瓦尔河以北比在卢瓦尔河以南积累得更多。
至于我国的这种双重道德是如何产生和保存下来的,这是一个人种志的种种考虑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历史问题。不管怎样,不是或不仅仅是种族的差异才能成为自杀的原因,因为差异很大的种族也可以互相融合和同化。在北方人种和南方人种之间,不存在几个世纪的共同生活都不能克服的对抗。洛林人和诺曼底人之间的差别并不比普罗旺斯人和法兰西岛居民之间的差别小。*但是,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外省精神和地方传统主义在南方要强烈得多,而在北方,对付共同敌人的必要性、利害比较一致和频繁的接触使那里的人们较早接近,并使他们的历史混同起来。正是这种使人员、思想和事物的交流更加活跃的道德水准使北方成为一个高度文明的发祥地。②
*洛林在法国东北部;诺曼底在法国西北部;普罗旺斯在法国南部;法兰西岛即巴黎,在法国北部。——译者
②这种看法也适用于意大利。在意大利,自杀的人数也是北方多于南方,另一方面,北方人的平均身高略微超过南方人。但这是因为今天意大利的文明起源于皮埃蒙特,另一方面是因为皮埃蒙特人的身材略高于南方人。尽管如此,差别还是很小的。在托斯卡纳和威尼托看到的最高身材是1.65米,在卡拉布里亚看到的最低身材是1.60米,至少在意大利本土是这样。在撒丁岛,身高降到1.58米。

此外,把种族看成是自杀倾向的一个重要因素的理论还含蓄地认为自杀是遗传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自杀的倾向才能成为种族的特点。但是,自杀的遗传性是否得到了证明呢?由于自杀的遗传性除了和上述种族因素的关系外,还有其本身的重要性,所以这个问题就更加值得探讨了。事实上,如果自杀倾向是代代相传的这一点得到肯定,那就应该承认,这种倾向是严格地取决于某种特定的机体状态的。
但是,首先必须明确这些词的含义。人们在谈到,自杀时说自杀是遗传的,是否仅仅想说自杀者的孩子具有从他们的父母那里继承来的气质,所以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倾向于像他们的父母那样行事?如此说来,这种假设就是无可争辩的,但没有什么意义,因为遗传的不是自杀,而只是某种一般的气质,这种气质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使他们倾向于自杀,但并非必然如此,因此,这种气质不能充分说明他们的决心。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最有利于表现出这种倾向的个人气质,即各种形式的神经衰弱,丝毫不能说明自杀率的差异。但是,心理学家们往往是从完全不同的意义上来谈论遗传性的。父母直接地和完整地遗传给孩子的是自杀的倾向,一旦遗传,这种倾向就会真正自动地引起自杀。这时,这种倾向便构成一种具有一定程度自律性的心理机制,这种机制和偏执狂没有很大区别,完全可能和某种同样明确的生理机制相对应。因此,自杀的倾向基本上取决于各种个人的原因。
观察能不能证明这种遗传性的存在呢?当然,人们有时看到在同一个家庭里可悲地经常发生自杀。最令人吃惊的是加尔所举的一个例子:“一位姓G的财主留下了七个孩子和一笔价值200万法郎的财产,六个孩子住在巴黎或巴黎附近,保住了他们所分得的那份财产,有的甚至还使这笔财产有所增加。他们没有一个人遇到不幸,身体也都很好……在40年里,这七个兄弟都相继自杀了。”①埃斯基罗尔认识一位商人,这位商人有六个孩子,其中有四个自杀了,第五个曾经一再试图自杀。②在其他地方,人们也看到过父母和儿孙们出于同样的冲动相继自杀。但是,生理学家们的例子应该使我们懂得不要过早地下结论,这些关于遗传性的问题需要慎重地对待。同样,连续几代人得肺痨的情况肯定是很多的,然而学者们仍然迟迟不愿承认这种病是遗传的。相反的答案倒似乎占了优势。同一个家庭里一再发生这种疾病也许不是由于肺痨本身的遗传性,而是由于某种一般气质的遗传性,这种气质容易感染致病的细菌,并且在有机会的时候使这种细菌繁殖。在这种情况下,遗传的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有利于疾病发展的天生体质。为了有权断然否定这种解释,至少应该证实在胎儿身上常常发现结核杆菌;只要这一点得不到证实,人们就必然要产生怀疑。对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同样需要慎重。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光指出某些有利于遗传性论点的事实是不够的。这些事实还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免得被认为是偶然的巧合——不包含其他解释——不和其他任何事实相矛盾。那么这些事实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呢?
①《论脑的功能》,巴黎,1825年。
②《精神病》,第1卷,第582页。
诚然,这些事实是常见的。但是要由此得出结论,说自杀从本质上来说是遗传的,那就不足以说明这些事实多多少少是常见的。此外,还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事实和自杀的总数有什么相应的关系。对自杀总数中的大部分人来说,如果证明他们有遗传的先例,那就有充分的理由承认这两种事实有某种因果关系,自杀有一种遗传的倾向。但是只要这一点得不到证实,人们总是可以怀疑这些情况是否由于几种不同原因的偶然结合。然而,观察和比较——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广泛地进行过。人们几乎总是满足于引证一些有趣的小故事。我们在这方面所掌握的材料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什么也证明不了;这些材料甚至有点自相矛盾。吕伊斯大夫有机会在他的诊所里观察过39名有比较明显自杀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并收集了这些病人相当完整的有关材料,他发现只有一例病人的家庭成员中有过同样的倾向。①在布里埃?德布瓦蒙所遇到过的265名精神病患者中,只有11名病人的父母是自杀的,即只占4%。②卡佐维埃伊所提供的比例则要高得多;在60名病人中,他查明有13名即28%*的病人家中有过遗传的现象。②根据巴伐利亚州的统计材料——唯一记载遗传影响的统计材料,在1857—1866年期间,使人感到是遗传的约为13%。③
①《自杀》,第197页。
②转引自勒古瓦特的著作,第242页。
*原文如此。应为21.6%。——译者
②《自杀》,第17—19页。
③根据莫塞利的著作,第410页。
无论这些事实多么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在说明这些事实时只能承认自杀的某种特殊遗传性,那么这种假设也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且甚至不可能找到另一种解释。但是,至少有另外两种原因能够产生同样的结果,尤其是在这两种原因同时存在的时候。
首先,几乎所有这些观察都是由精神病医生进行的,因而是在精神病患者中进行的。然而,在所有的疾病中,精神错乱也许是最经常遗传的疾病。因此,人们可以自问,遗传的是不是自杀的倾向,或者遗传的是不是精神错乱,自杀不过是其经常的然而又是偶发的症状。使这种怀疑更加有根据的是,所有的观察者都承认,最有利于遗传性假设的病例主要是——即使并非全部是——在自杀的精神病患者身上见到的。④毫无疑问,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遗传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不再是自杀的遗传性。遗传的是一般的精神病,是神经上的毛病,自杀是这种毛病的偶然结果,尽管始终使人感到害怕。在这种情况下,遗传不再带有自杀的倾向,就像在遗传的肺痨中不再带有咯血一样。如果一个不幸的人,家里既有精神病患者又有自杀者,他之所以自杀,决不是因为他的父母是自杀的,而是因为他们都是精神病患者。因此,正像精神错乱在遗传时有所变化,例如上一代的忧郁症变成了下一代的慢性谵妄或先天性精神错乱那样,同一个家庭里有几个成员自杀,这些自杀可能是不同的精神错乱的结果,因此属于不同的类型。
④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59页;卡佐维埃伊的著作,第19页。
然而,这第一种原因不足以说明全部事实。因为,一方面,没有证据表明,自杀历来只是一再发生在精神错乱者的家庭里;另一方面,这种值得注意的特殊性始终是,在某些精神错乱者的家庭里,自杀似乎是经常发生的,尽管精神错乱不一定导致这种结果。但是并非任何精神错乱都导致自杀。那么,精神错乱者似乎注定要自杀的根源何在呢?相似情况的这种巧合当然意味着还有一种不同于前面所说的因素。但是我们可以加以说明而不必将其归因于遗传性。榜样的感染力足以引起自杀。
事实上,我们将在下一章看到,自杀的感染力非常强。这种感染性在那些比较容易受各种一般性暗示、尤其是自杀念头影响的人身上特别起作用;因为他们不仅喜欢仿效一切使他产生强烈印象的行为,而且特别倾向于重复他们已经有某些倾向的行为。不过,这种双重条件只有那些父母都已自杀的精神错乱者或单纯神精衰弱者才具备。因为他们的神经脆弱,使他们容易被吸引,同时使他们容易接受自杀的念头。因此,回忆或看到他们亲人的悲惨结局对他们来说成了某种摆脱不了的念头或不可抗拒的冲动的根源,这就不足为怪了。
这种解释不仅完全像求助于遗传性的解释一样令人满意,而且有些事实只有这种解释才能说明。在那些一再发生自杀的家庭里,自杀者往往互相仿效。自杀不仅发生在相同的年龄,而且采取同样的方式。有的家庭看中上吊,有的家庭则看中投河或跳楼。在一个经常提到的例子中,这种相似之处更加突出:一个家庭的成员都用同一件凶器自杀,而且相隔了好几年。①人们希望在这种相似中看到更有利于遗传性的证据。然而,如果有充分理由不把自杀看成是一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心理实体,那就更难承认有一种用上吊或手枪自杀的倾向了!这些事实难道不是正好证明,那些用鲜血玷污了他们家庭历史的自杀者对还活着的人的精神有多大感染性影响吗?因为这些记忆必定纠缠着他们,迫使他们决定如此忠实地仿效他们前人的行为。
①里博:《遗传性》,第145页。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康书店。
使这种解释更加可靠的是,有许多事例不可能是遗传性的问题,感染是这种坏事的唯一原因,但表现出相同的特征。在下面还将谈到的流行病中,不同的自杀几乎总是惊人地相似。可以说,这些自杀者是在彼此仿效。大家都知道15名残废军人的故事。在1772年的一段很短的时间里,他们相继在残废军人院阴暗过道里的同一只钩子上自缢身亡。钩子被取走以后,这种流行病也就停止了。同样,在布洛涅的兵营里,一个士兵在一个岗亭里开枪把自己的脑袋打开了花;在短短的几天里,有好几个士兵在这个岗亭里开枪自杀;但是,这个岗亭被烧毁后,这种感染就停止了。在所有这些事实中,强迫观念难以抗拒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因为一旦引起自杀念头的东西消失,自杀就停止了。因此,当某些明显地是彼此影响所引起的自杀似乎都在重复同一种模式时,把这些自杀归因于同一个原因是合理的,何况在各种因素都促使其增加力量的家庭里,这个原因必定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此外,许多人都有这样的感觉:像他们的父母那样行事是对榜样的诱惑力作出让步。这就是埃斯基罗尔所观察的一个家庭的情况:“最小的(兄弟)二十六七岁,他变得郁郁不乐,从自家屋顶上跳下来自杀了;照看他的二哥对他的死感到内疚,几次试图自杀,经过持续和反复的绝食,一年以后也死了。四哥是一位医生,他在两年前怀着异常绝望的心情一再向我说起他逃脱不了他的命运,后来也自杀了。”①莫罗举出了下面这样一件事。一个精神病患者的兄弟和叔叔都自杀了,他也受到了自杀倾向的影响。一个兄弟到夏朗东来看望他,对他所带回的可怕念头感到绝望,而且忍不住确信他到头来也会向这种念头屈服。②一位病人终于向布里埃尔?德布瓦蒙承认:“我在53岁以前身体一直很好;我没有任何忧愁,我的性格相当开朗。三年前,我开始有了一些忧伤的念头。……三个月来,这些念头一直使我不得安生,而且每次都使我忍不住要去自杀。我不向你隐瞒,我的哥哥是在60岁时自杀的;我从来没有认真地关心过这件事,但是到了我56岁时,这种记忆更加生动地出现在我的脑子里,现在这种记忆始终萦绕在我的心头。”但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之一是法尔雷报告的。一个19岁的年轻姑娘得知“一位叔父是自杀的。这个消息使她非常悲痛:她曾经听说精神错乱是遗传的,有朝一日她也可能落到悲惨地步的念头立刻缠住了她……当她处在这种悲惨境地时,她的父亲也自杀了。于是,她深信自己注定要暴死。她只关心她即将来临的结局,而且一再地说:‘我应该像我的父亲和叔叔那样去死!我的血液已经变质!’而且她作过一次尝试。然而,她以为是她父亲的那个男人并不是她真正的父亲。为了使她摆脱她的恐惧,她母亲安排她和她的亲生父亲见了一次面。他们的相貌如此相似,于是这位病人的全部疑惧一下子就消失了。从此,她抛弃了自杀的念头;她又逐步心情愉快起来,健康也恢复了。”①
①利尔的著作,第195页。
②布里埃尔的著作,第57页。
①吕伊斯的著作,第201页。
因此,一方面,那些最有利于说明自杀的遗传性的情况不足以证明这种遗传性的存在;另一方面,这些情况毫无困难地适合于另一种解释。但是更有甚者,统计表上的某些事实——心理学家们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些事实的重要性——和狭义的遗传假设是不相容的。这些事实是:
1.如果有一种产生于遗传的、注定那些要自杀的人的命运的生理—心理决定论的话,那么这种决定论就应该几乎同等地影响男人和女人。因为,既然自杀本身并没有性别的差异,那就没有理由说遗传只影响男孩子而不影响女孩子。然而,事实上我们都知道,女性自杀者很少,只相当于男性自杀者的一小部分。因此,如果遗传性真有人们所说的那种力量,情况就不会如此。
可不可以说,女人和男人同样继承自杀的倾向,但是这种倾向往往被女性特有的社会条件所抵消?但是,应该如何看待某种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潜伏的,要不然就是包含某种非常含糊的、根本不能证明其存在的潜在可能性的遗传性呢?
2.在谈到肺痨的遗传性时,M.格朗歇用这样的话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三个月的婴儿身上发现了肺痨)承认遗传性,这一点使我们完全同意……结核病是从婴儿还在子宫内的时候开始的,这一点已经不太肯定,如果结核病在出生15或20个月以后发作,那就不能不使人对某种潜伏的结核病的存在产生怀疑。对那些在出生15、20或30年以后出现的结核病,我们怎么说呢?假定某种病变在生命开始时就已经存在,这种病变在经过这样长一段时间难道没有失去它的致病力吗?把任何疾病都归咎于这些早已死亡的细菌,而不是归咎于病人一生中所能遇到的活生生的杆菌,这是不是合乎情理呢?”①事实上,为了有理由肯定某种疾病是遗传的,即使没有不容置疑的证据使人看到胎儿或新生儿身上的病菌,至少也得证实这种疾病经常出现在幼儿身上。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把遗传性说成是从婴儿期就表现出来的这种特殊精神错乱的根本原因,并因此而把这种精神错乱称之为遗传性精神错乱。科克甚至指出,即使并非完全是遗传引起、但没有摆脱遗传影响的精神错乱,也要比没有既往史的精神错乱更明显地倾向于较早出现。①
①《医学百科辞典》,第76卷,第542页,《肺痨》条。
①科克的著作,第170—172页。
诚然,有人提到某些特点被看作是遗传的,然而只是在年龄较大时才表现出来,例如胡须和喉结等等。但是,在关于遗传性的假设中,这种延迟只能用这些特点取决于某种机体的状态来解释,而这种机体的状态本身是个体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例如就性功能来说,遗传性显然只能在青春期产生明显的影响。但是,可以在任何年龄遗传的特性应该立即就显示出来。因此,应该承认,特性显示得越晚,受遗传性的影响就越小。不过,我们不清楚自杀的倾向为什么和机体发展的某个阶段相联系,而不和另外某个阶段相联系。如果自杀的倾向是一种明确的机制,能够十分有规律地遗传,那么这种机制就应该在人出生后的最初几年里起作用。
但是,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儿童的自杀非常罕见。根据勒古瓦特的材料,1861—1875年期间,在法国的每百万16岁以下的儿童中,男孩子自杀的为4.3人,女孩子为1.8人。根据莫塞利的材料,在意大利,这个数字更小:男孩子不超过1.25人,女孩子不超过0.33人(1866—1875年),而且所有的国家大体上都是这个比例。最年轻的自杀者是5岁,但这完全是例外。而且不能证明,这些异乎寻常的事实应该归因于遗传性。事实上也不应忘记,儿童本身也处于社会原因的作用下,而这些社会原因足以使他决定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同样证明了社会的影响,而儿童自杀根据社会环境而变化。其他地方的儿童自杀都没有大城市多。②这是因为,对于儿童来说,其他地方的社会生活没有大城市开始得早,正像城市小居民的早熟所证明的那样。参加文明运动比较早和比较全面,受到的影响也比较早和比较完全。这也使得文明国家儿童自杀的人数可悲地按规律增加。①
②见莫塞利的著作,第329页及以下几页。
①见勒古瓦特的著作,第158页及以下几页。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康书店。
此外,自杀不仅在童年时期极为罕见,而且只有到老年期才达到顶点。自杀率随着年龄的增高而有规律地增高。
表九② 不同年龄的自杀率(每个年龄组每百万人中)
②本表数字引自莫塞利的著作。
法国
(1835—1844) 普鲁士
(1873—1858) 萨克森
(1847—1858) 意大利
(1872—1876) 丹麦(1845—1856)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女
16岁以下 2.2 1.2 10.5 3.2 9.6 2.4 3.2 1.0 113
16—20岁 56.5 31.7 122.0 50.3 210 85 32.3 12.2 272
20—30岁 130.5 44.5 213.0 60.8 396 108 77.0 18.9 307
30—40岁 155.6 44.0 235.0 55.6 551 126 72.3 19.6 426
40—50岁 204.7 64.7 347.0 61.6 102.3 26.0 576
50—60岁 217.9 74.8 529.0 113.9 906 207 140.0 32.0 702
60—70岁 274.2 83.7 147.8 34.5 785
70—80岁 317.3 91.8 917 297 124.3 29.1
80岁以上 345.1 81.4 103.8 33.8 642
尽管有一些极细微的差别,所有国家都是这种比例。瑞典是最高比例在40—50岁下降的唯一国家。在其他所有的国家,最高比例的下降只发生在80岁以上或70—80岁,同样,在其他所有的国家,除了也许是由于统计上的错误而出现的极少数例外,①自杀率一直升高到这个极限。我们所看到的80岁以上的自杀率下降不是绝对普遍的,而且,不管怎样,下降的幅度是很小的。这个年龄的自杀率稍稍低于70岁的自杀率,但仍然高于其他年龄,或者至少高于大部分其他年龄。因此,怎么能把某种只是成年时才出现、而且从成年时起随着年龄增长逐步加强的倾向归因于遗传性呢?怎么能把一种在童年时期根本就不存在或者很不明显、而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到了老年才达到最大限度的疾病说成是先天的呢?
①就男人来说,我们只知道一种例外,这就是意大利的情况。在意大利,自杀率在30—40岁出现了停止增长的情况。就女人来说,自杀率在同样的年龄出现了停止增长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普遍的,因此必定是真实的。这个年龄标志着女性生活中的一个阶段。因为这个年龄对于独身的女人来说具有特殊意义,并且毫无疑问地符合于这种中间时期,在这个时期里,独身所引起的失望和挫伤开始不那么明显了,而那种在年龄较大时所产生的精神孤独还没有发挥其全部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引用同时性遗传规律。实际上,这条规律是说,在某些情况下,遗传特性在后代身上出现时的年龄与在父母身上出现时的年龄大致相同。但是自杀的情况并非如此;过了10岁或15岁,自杀在任何年龄都可能发生。自杀的特点是不在生命的某一特定时刻出现,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地发展。这种不间断的发展表明,自杀的原因本身也随着人的年龄增长而发展。然而遗传性并不满足这个条件;因为,根据定义,遗传性从完成受精之时起就应该和可能存在。能不能说,自杀的倾向从出生之时起就以潜伏的状态存在,但要在另一种后来出现并逐步发展的力量的作用下才表现出来呢?但这样说就等于承认,遗传的影响归根到底至多是一种十分普通和不确定的诱因;因为,如果遗传的影响不能没有另一种因素的协作,以致只能在有了另一种因素的时候才发挥作用,那么这另一种因素就应该被看作是真正的原因。
总之,自杀的方式因年龄而异这一点无论如何都表明,某种生理—心理状态不可能是自杀的决定性原因。因为人体的一切都受生命节律的支配,依次经过生长的阶段、停滞的阶段和最后一个衰退的阶段。没有什么生理的或心理的特点是无止境地发展的;所有的特点在达到一个顶点以后都趋于衰退。相反,自杀却是在人生的最后阶段才达到它的顶点。人们往往看到80岁左右自杀的人数有所减少,但减少很有限,也不是绝对普遍地减少,而只是相对地减少,因为90岁左右自杀的人数和60岁左右自杀的人数一样多,或者更多,尤其比正当壮年自杀的人数多。难道从这种迹象上看不出使自杀人数发生变化的原因不可能是某种先天性的、不变的冲动,而是社会生活的逐步影响吗?正像自杀发生的迟早取决于人们进入社会的年龄一样,自杀的人数也随着人们更完全地投入社会而增加。
于是我们又重新回到前一章的结论。毫无疑问,自杀只有在个人的体质不加拒绝时才可能发生。但是,最有利于自杀的个人身体状况不是某种明确的和无意识的倾向(精神错乱者的情况除外),而是某种一般的和不明确的天赋,很容易根据不同的环境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是自杀,但不一定是自杀,因此不能说明自杀的原因。
第三章 自杀与自然因素①
①参考书目——隆布罗索:《思想与大气现象》;费里:《温度计的变化与犯罪行为》,载于《犯罪人体测量档案》,1887年;科尔:《布雷斯特地方的不法行为和自杀》,载于《犯罪人体测量档案》,1890年,第109页及以后几页,第259页及以后几页;科尔:《犯罪与自杀》,第605—659页;莫塞利的著作,第103—157页。
个人素质尽管不是决定自杀的唯一原因,但如果和某些自然因素结合在一起,却可以起更大的作用。正如物质环境有时会使某些疾病暴发一样,要是没有这种环境,这些疾病可能仍然处于萌芽状态。物质环境也能够使某些个人天生具有的一般的和完全潜在的自杀倾向变为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把自杀率看成是一种社会现象;由于某些物质原因和某种生理一心理状态的巧合,自杀完全或主要属于不健康的心理状态。诚然,也许很难解释,为什么在这些条件下每个社会群体中的自杀是如此紧密地涉及个人的,因为各国的自然环境并没有很大的差别。然而,一个重要的事实不能不承认,这就是,我们至少可以说明这种现象所表现出来的某些变化并不涉及社会原因。
在这类因素中,人们只把自杀基因的影响归因于其中的两个因素,即气候和季节性气温。

下面是自杀按不同纬度在欧洲地图上的分布:
北纬36o—43o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21.1人
北纬43o—50o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93.3人
北纬50o—55o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172.5人
北纬55o以上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58.1人
由此可见,自杀人数最少的是欧洲的南部和北部;自杀人数最多的是中部;莫塞利可以更确切地说,北纬47o—57o和东经20o—40o之间是自杀的高发地区。这个地区正好是欧洲气候最温和的地区。是不是应该把这种巧合看成是气候影响的一种结果?
这是莫塞利所支持的一种论点,尽管多少有点犹豫。事实上,人们看不出温和的气候和自杀的倾向之间可能有什么关系;因此,要使人承认这种假设,各种事实必须非常一致。然而,自杀和某种气候非但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在任何气候下都时有发生。今天,意大利自杀的人数相对来说比较少,但在帝国时代却是很多的,当时罗马是文明欧洲的首都。同样,在印度灼热的天空下,某些时代自杀的人也很多。①
①见本书第2编,第4章,第226,227,233页。
这个地带的相对位置本身清楚地表明,气候并不是这个地带发生的许多自杀的原因。从地图上看,这个地带不是由单一的、几乎是同等和同质的长条构成的,它包括所有气候相同的国家,而是由两个截然不同的地区构成的:一个地区以法兰西岛及其周围几个省为中心,另一个是萨克森和普鲁士。因此,这两个地区不是和某一个明确的气候带相巧合,而是和欧洲文明的两个主要中心相巧合。因此,应该从这种文明的性质,从这种文明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分布状况,而不是从气候的神秘力量中,去寻找各国人民具有不同自杀倾向的原因。
同样可以解释盖里已经指出过、莫塞利用新的观察证实过的另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尽管不是没有例外,但却相当普遍。在那些不属于中心地带的国家里,最接近中心地带的地区(也许是北方,也许是南方)也是自杀最多的地区。因此,意大利自杀人数最多的是北方,而英国和比利时自杀人数最多的是南方。但是没有任何理由把这些事实归因于接近温和的气候。承认如此强烈地促使法国北方和德国北方的居民去自杀的那些思想和感情,一句话,就是承认那些社会潮流,而这些潮流在过着差不多同样生活的邻国也存在,但不是那么强烈,这岂不是更加合乎情理吗?此外,下面的事实表明社会原因对自杀的这种分布有多大影响。在意大利,到1870年为止,自杀人数最多的是北方诸省,其次是中部诸省,第三是南方诸省。但是,北方和中部的距离逐渐缩小了,各自的次序也终于颠倒了(见表十)。然而不同地区的气候并没有变化。发生了变化的是,随着1870年对罗马的征服,意大利的首都迁到了中部。科学、艺术和经济活动的中心也迁到了中部。自杀也是如此。
表十 自杀在意大利的地区分布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 每个地区的比例(以北方地区为100)
1866—1867 1864—1876 1881—1886 1866—1867 1864—1876 1881—1886
北方 33.8 43.6 63 100 100 100
中部 25.6 40.8 88 75 93 130
南方 8.3 16.5 21 21 37 33
因此,没有理由再坚持一种得不到任何证明而许多事实又加以否定的假设。

季节性气温的影响似乎比较肯定。对各种事实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但这些事实是始终存在的。
如果不是去观察那些事实,而是试图通过推理来预测哪一个季节最有利于自杀,那么人们一定会认为,最有利于自杀的季节是天空最阴暗、气温最低或最潮湿的季节。那时,大自然所显示出来的荒凉面貌难道不是起到了引起幻想和伤感的作用吗?此外,这个季节的生活也最艰难,因为我们必须有更丰富的食物,以便补充大自然热量的不足,而且因为食物更难弄到。正因为如此,孟德斯鸠认为有雾和寒冷的国家特别有利于自杀的发展,而且这种看法长期来一直被当作规律。把这条规律运用到季节上,人们就会认为,自杀的高峰应该在秋季。尽管埃斯基罗尔已经对这种理论的真实性提出了种种疑问,但是法尔雷却接受了这种理论的原则。①今天,统计材料明确地否定了这种理论。自杀达到最大限度不是在冬季,也不是在秋季,而是在那个美好的季节,在那个季节里,大自然最明媚,气候最温和。人们宁愿在生活最安逸的时候弃世而去。事实上,如果把一年分为两个半年,一半包括最热的6个月(从3月到8月,包括3月和8月在内),另一半包括最冷的6个月,那么自杀人数最多的总是前一半。没有哪一个国家是这条规律的例外。两者的比例几乎到处都一样。在每年的自杀者中,1000名里有590—600名死在美好的季节,只有400名死在一年的其他季节里。
①《论神经衰弱》,第28页。
自杀和气温变化的关系甚至可以更精确地确定。
如果可以把从12月到2月这一个季度称作冬季,从3月到5月称作春季,从6月开始到8月结束的季度称作夏季,后面的三个月称作秋季,如果把这四个季节按自杀人数的多少排列,人们会发现,占首位的几乎到处都是夏季。莫塞利根据这个观点比较了18个欧洲国家的三十四个不同时期的情况,并且看到,在三十个时期里,即88%的时期里,自杀人数最多的是夏季,只有三个时期是春季,一个时期是秋季。这最后一个不规则的情况是在巴登大公国观察到的,而且只是它的历史上的一个时期,所以没有什么价值,因为这种不规则情况是根据一个很短的时期计算的结果;此外,这种不规则的情况在后来的时期里没有再次发生。另外三个例外并没有更大的意义。这些例外与荷兰、爱尔兰、瑞典有关。就前两个国家来说,作为确定季节平均数的实际数字太小,以致根本不能由此作出肯定的结论;荷兰只有387例,爱尔兰只有755例。再说,这两个国家的统计根本没有合乎要求的权威性。最后,就瑞典来说,人们只看到1835—1851年这个时期的情况。因此,如果仅限于我们真正了解情况的这几个国家,那就可以说,这条规律是绝对的和普遍的。
自杀最少的时期同样是有规律的:在三十四次中有三十次,即88%,是在冬季;另外四次是在秋季。不符合规律的四个国家和地区是爱尔兰和荷兰(和自杀最多的情况相同)、伯尔尼州和挪威。我们知道前两个不规则的程度如何,对第三个还不太清楚,因为我们总共只观察到97例自杀。总之,在三十四次中有二十六次,即76%,按自杀人数多少顺序排列的季节是:夏季、春季、秋季和冬季。丹麦、比利时、法国、普鲁士、萨克森、巴伐利亚、符腾堡、奥地利、瑞士、意大利和西班牙都是这种顺序,毫无例外。
不仅季节的顺序相同,而且各国每个季节自杀人数所占的比例也相同。为了使这种不变性更加显而易见,我们在表十一中按每年自杀总数算作1000来列出欧洲主要国家每个季节的自杀人数。可以看到,每一行的数字几乎是相同的。
表十一 每个国家每个季节自杀人数在全年自杀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
丹麦
(1858—1865) 比利时
(1841—1843) 法国
(1835—1843) 萨克森
(1847—1858) 巴伐利亚
(1858—1865) 奥地利
(1858—1859) 普鲁士
(1869—1872)
夏季 312 301 306 307 308 315 290
春季 281 275 283 281 282 281 284
秋季 237 229 210 217 218 219 227
冬季 177 195 201 195 192 185 199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根据这些无可争辩的事实,费里和莫塞利得出结论说,气温对自杀的倾向有着直接的影响;热量通过对脑功能的机械作用导致人去自杀。费里甚至曾试图解释热量是如何产生这种作用的。他说,一方面,热量增加神经系统的兴奋性;另一方面,由于机体在温暖的季节里不需要许多物质来保持本身所需的体温,因此积累起来的闲置力量必然要寻找出路。由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所以夏季有过剩的活动力和生命力需要消耗,而且几乎只能以暴力行为的形式来消耗。自杀就是这些形式之一,杀人是另一种形式,因此自杀和杀人罪在这个季节里就多起来。此外,各种形式的精神错乱在这个季节里也有所发展;因此,有人曾经说过,由于自杀和精神错乱有关,所以自杀自然也同样有所发展。
这种以简单明了吸引入的理论乍看起来似乎和事实是一致的。这种理论似乎只是直截了当地说明事实,实际上却远远没有说明。

首先,这种理论导致一种十分有争议的自杀概念。这种理论实际上是说,自杀总是有一种过度兴奋状态的心理既往史,自杀是一种暴力行为,只有使出极大的力量才能做到。然而,相反,自杀往往是极端抑郁的结果。尽管兴奋型或激动型的自杀是有的,但忧郁型自杀同样常见;我们在下面还有机会证明这一点。但是,热量对两者同样起作用是不可能的;如果热量引起前一种类型的自杀,那就较少引起后一种类型的自杀。热量可能对某些人产生严重影响,但这种影响会被热量对另一些人起的缓和作用所抵消;因此,热量的影响不可能通过统计数字以一种特别明显的方式表现出来。所以统计数字因季节不同而变化必定另有原因。至于把这种变化看成是精神错乱在各个季节的类似变化的简单反应,要能接受这种解释,那就必须承认自杀和精神错乱之间有一种比实际存在的关系更直接更紧密的关系。况且,季节以同样的方式影响这两种现象并没有得到证实,①而且,即使这种类似是无可争辩的,也还是需要知道,使精神错乱的曲线上升和下降是否就是季节气温的变化。不能肯定的是,某些性质完全不同的原因就不能引起或有助于引起这种结果。
①我们只能根据精神病院接受住院的人数来判断精神错乱在各个季节的发病数。然而,这个标准是很不够的,因为家庭并不正好在病人发病的时候把他送进医院,而是在发病以后。此外,就拿我们所掌握的材料来说,这些材料远远不能证明精神错乱的季节变化和自杀的季节变化完全一致。根据卡佐维埃伊的统计,在夏朗东,每年接受的1000名精神错乱病人中,各个季节收治的人数是:冬季222名;春季283名;夏季261名;秋季231名。以同样的方法计算塞纳省各精神病院接受住院的病人人数所得出的结果相似:冬季234名;春季266名;夏季249名;秋季245名。由此可见:1.病人最多的时候是在春季,而不是在夏季;还应该考虑到这样的事实:由于已经说明的种种理由,病人真正最多的时候应该在冬季;2.不同季节之间的差别是很小的。至于自杀,这种差别是比较明显的。
但是,不管怎样解释这种归因于热量的影响,我们都要看这种影响是否真实。
从某些观察得出的结果似乎是,过分的热度促使人去自杀。在远征埃及时,法国军队中自杀的人数好像有所增加,有人把这种增加归咎于气温因素。在热带地区,当太阳光直射下来的时候,有人突然跳进海里的事并不少见。迪特里希大夫说过这样一件事:在夏尔?德?戈尔茨伯从1844年到1847年之间完成的一次环球旅行中,他注意到水手中有一种他称之为谵妄的不可抗拒的冲动。他这样写道:“这种病通常在冬季发作。在这个季节里,水手们在远涉重洋之后踏上了陆地,他们毫无牵挂地坐在灼热的火炉旁,按照惯例开怀畅饮。可怕的谵妄症状在回到船上的时候发生。得了这种病的人被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所推动而跳进海里,也许是在桅杆顶上操作时感到晕眩,也许是在睡梦中突然发作,病人猛然惊醒,发出可怕的喊声。”人们还观察到,刮来令人窒息的热量的欧洲南部焚风对自杀有着类似的影响。①
①我们引证的这些事实根据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60—62页。
但是,这种影响并不是热量所特有的;严寒也同样起作用。在从莫斯科撤退期间,据说我们的军队有许多人自杀。因此,人们不会用这些事实来解释为什么自杀的人数总是夏季多于秋季,而秋季又多于冬季;因为由这些事实所能得出的全部结论是,极端的气温,无论是热还是冷,都有利于自杀的发生。再说,大家都懂得,任何类型的过分行为和自然环境的剧烈变化都会使机体紊乱,使机能的正常作用失调,从而引起某些类型的谵妄,在谵妄中可能冒出自杀的念头并加以实施,尽管原来根本没有这种念头。但是,这些特殊的和无规律的紊乱与每年气温的逐渐变化之间没有任何类比的关系。因此问题还是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应该从分析统计资料中去寻求解答。
如果气温是我们观察到的波动的根本原因,那么自杀的人数就应该像气温那样有规律地变化。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春季自杀的人数比秋季多得多,尽管春季比秋季冷一点:
法国 意大利
每个季节的自杀人数
(以每年1000名计算) 季节平均气温 每个季节的自杀人数
(以每年1000名计算) 季节平均气温
春季 284 10.2o 297 12.9o
秋季 227 11.1o 196 13.1o
由此可见,法国的气温上升0.9o时,自杀人数减少21%;意大利的气温上升0.2o时,自杀人数减少35%。同样,意大利冬季的气温比秋季低得多(前者为2.3o,后者为13.1o),然而这两个季节的自杀死亡率却差不多(分别为196和194)。春秋季夏季的自杀率各地的差别很小,而气温的差别却很大。在法国,后者的差别为78%,而前者的差别只有4%;在普鲁士,这种差别分别为121%和4%。
如果不是按季节而是按月份观察自杀的变化,这种与气温无关的情况就更加明显。事实上,这种逐月的变化是服从下述适用于欧洲所有国家的规律的:从1月起,包括1月在内,自杀的人数逐月增加,直至6月,然后从这时起逐月减少,直到年底。最常见的情况是,自杀人数最多的月份,65%是6月,25%是5月,12%是7月;自杀人数最少的月份,60%是12月,22%是1月,15%是11月,3%是10月。此外,最明显的无规律性多半表现为级差太小而无重大意义。在可以长时间观察自杀发展情况的地方,例如在法国,我们可以看到,自杀人数逐渐增加,一直到6月,然后逐渐减少,一直到1月;自杀人数最多和最少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差距平均不小于90%或100%。因此,自杀人数最多的月份不是最热的8月或7月;相反,从8月起,自杀人数开始十分明显地逐渐减少。同样,在大多数情况下,自杀人数减少到最低点不是在最冷的1月,而是在12月。表十二表明,在气温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之间,并没有固定不变的对应关系。
在同一个国家里,在气温差不多相同的月份里,自杀的人数却相差很大(例如在法国的5月和9月、4月和10月,意大利的6月和9月,等等)。相反的情况同样是常见的:在法国的1月和10月、2月和8月,尽管气温相差很大,但自杀的人数却差不多;在意大利和普鲁士的4月和7月,情况也是如此。此外,在这些不同的国家里,每月自杀的人数几乎完全相同,尽管各国的月平均气温相差很大。以5月为例,普鲁土的平均气温为10.47o,法国为14.2o,意大利为18o,而普鲁士这个月的自杀人数为104‰,法国为105‰,意大利为103‰。①可以说,几乎所有其他月份都是如此。12月份的情况特别说明问题。这三个国家12月份自杀人数占全年自杀人数的比例完全相同(61‰);然而这个月的平均气温在罗马为7.9o,在那不勒斯为9.5o,而在普鲁士则不超过0.67o。月平均气温不仅不相同,而且在不同的地区按照不同的规律变化;例如,在法国,从l月到4月,气温上升比从4月到6月快,而在意大利则相反。因此,气温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没有任何关系。
①我们不能过分强调这些比例数的恒定性。关于这种恒定性的意义,我们将在下文(本节第3编第1章)讨论。
此外,如果气温有人们所想象的影响,那么对自杀人数的地理分布也应该有影响。最热的国家应该最受影响。这种推断如此显而易见,以致意大利学派试图证明杀人的倾向也随着气温的升高而增加。隆布罗索和费里力求证明,因为凶杀案夏天比冬天多,所以南方的凶杀案比北方多。可惜,在涉及自杀时,事实却驳斥了这些意大利犯罪学家:因为在欧洲南部的国家里,自杀的人数却最少。意大利的自杀人数比法国少4倍;西班牙和葡萄牙几乎没有人自杀。在法国的自杀人数分布图上,只有位于卢瓦尔河以南的几个省形成一片相当大的空白。当然,我们并不是说,这种情况果真是气温引起的结果;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这种情况是一个与把高温说成是引起自杀的因素的理论不一致的事实。②
②按照这些作者的看法,自杀确实只是杀人行为中的一种,因此,在南方国家中没有自杀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因为大量的杀人行为抵消了自杀。我们将在下文看到应该如何看待这种认同。但是从现在起为什么不认为这种论据是不利于这些作者的呢?如果说在炎热的国家里看到杀人的超过部分抵消了自杀的空白,那为什么在炎热的季节里没有出现这种抵消呢,自杀和杀人同时都很多,这种抵消又从哪里来的呢?
表十二①
①本表所有月份都按30天计算。——有关气温的数字,法国的引自《天文学研究所年鉴》,意大利的引自《中央气象局年鉴》。
法国(1866—1870) 意大利(1883—1888) 普鲁士(1876—1878,1880—1882,1885—1889)
平均气温 每月自杀人数(按每年1000人计算) 平均气温 每月自杀人数(按每年1000人计算) 平均气温 每月自杀人数(按每年1000人计算)
罗马 那不勒斯
一月 2.4o 68 6.8o 8.4o 69 0.28o 61
二月 4o 80 8.2o 9.3o 80 0.73o 67
三月 6.4o 86 10.4o 10.7o 81 2.74o 78
四月 10.1o 102 12.5o 14o 98 6.79o 99
五月 14.2o 105 18o 17.9o 103 10.47o 104
六月 17.2o 107 21.9o 21.5o 105 14.05o 105
七月 18.9o 100 21.9o 24.3o 102 15.22o 99
八月 18.5o 82 24.3o 24.2o 98 14.60o 90
九月 15.7o 74 21.2o 21.5o 73 11.60o 83
十月 11.3o 70 16.3o 17.1o 65 7.79o 73
十一月 6.5o 66 10.9o 12.2o 63 2.93o 70
十二月 3.7o 61 7.9o 9.5o 61 0.60o 61
意识到这些难点和矛盾促使隆布罗索和费里稍微修改了一下意大利学派的学说,但没有放弃其原则。按照莫塞利转述的隆布罗索的意见,引起自杀的不是炎热的程度,而是第一阵热浪的袭击,即寒冷消失和炎热季节开始之间的对比。炎热的季节突然袭击人的机体,这时人的机体还不适应这种新的气温。但是,只消看一下表十二就可以证实,这种解释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如果这种解释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应该看到,表示每月自杀人数变化的曲线在秋季和冬季始终呈水平状,然后在第一阵热浪——一切坏事的根源——袭来时突然上升,而在人的机体逐渐适应后同样突然地下降。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曲线的变化是非常有规则的:只要上升,就几乎同样地逐月上升。从12月到1月、1月到2月、2月到3月,即在第一阵热浪远未来到的这几个月里,曲线逐渐上升;从9月到12月,曲线逐渐下降,而这时炎热的季节早已结束,所以不能把这种下降归因于炎热的消失。此外,炎热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人们通常认为是从4月份开始。实际上,从3月到4月,平均气温从6.4o上升到10.1o,上升57%,而从4月到5月只上升40%,5月到6月上升21%。因此,我们应该看到,4月份自杀的人格外多。其实,4月份增加的自杀人数并没有超过从1月到2月增加的自杀人数(18%)。说到底,因为这种增加虽然比较缓慢。但不仅保持这种势头而且一直继续到6月甚至7月,所以看来很难把这种增加归因于春季的影响,除非把这个季节延长到夏末,只有8月份除外。
此外,如果第一阵热浪如此有害,那么第一阵寒流应该具有同样的影响。第一阵寒流也突然袭击人的机体,并且打乱各种生命机能,直至人的机体重新适应。然而,在秋季,自杀的人数远不像在春季那样增加。因此,我们不明白,莫塞利既然承认,按照他的理论,从炎热到寒冷的过渡和相反的过渡具有同样的影响,为什么还能说:“根据我们的统计表,或者更好地根据我们的全部曲线,在秋季、即10月和11月的第二次上升,就可以证明第一阵寒流的这种影响,这就是说,人的机体、尤其是神经系统最强烈地感受到从炎热季节到寒冷季节的过渡。”①只要参考一下表十二就可以看到,这种说法与事实绝然相反。即使根据莫塞利提供的数字,所得出的结果也是,从10月到11月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自杀人数是增加的,倒是反而减少了。只有丹麦和爱尔兰以及奥地利的一个时期(1851—1854年)是例外,而且这三个国家自杀人数的增加也是微乎其微的。②在丹麦,自杀人数从68‰增加到71‰,爱尔兰从62‰增加到66‰,奥地利从65‰增加到68‰。同样,在三十一份观察报告中,只有八份,即挪威、瑞典、萨克森、巴伐利亚、奥地利和巴登公国各一份,符腾堡二份,显示出自杀人数在10月份有所增加。其余的报告都显示出自杀人数减少或没有变化。总之,在三十一份报告中有二十一份,即67%显示出自杀人数从9月到11月在逐步减少。
①莫塞利的著作,第148页。
②我们把瑞士的数字放在一边,因为这些数字只是一年的(1876年),因此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而且,从10月到11月,自杀的人数增加得很少,从83‰增加到90‰。
因此,无论是向上还是向下,曲线的完整连续性都证明,每月自杀人数的变化不可能是人的机体在一年中有一次或两次突然或一时失衡而产生的暂时性骤变所引起的。自杀人数的变化只能取决于各种原因,这些原因的变化也有同样的连续性。

现在可以来看一下这些原因的性质。
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每月的自杀人数在一年的自杀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和每月的平均昼长,我们所取得的两组数字正好以同样的方式变化(见表十三)。
表十三 法国每月自杀人数的变化与平均呈长的比较
昼长① 增加和减少 自杀人数(按每年1000人计算) 增加和减少
增加 增加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9小时19分
10小时56分
12小时47分
14小时29分 从1月到4月增加55% 68
80
86
102 从1月到4月增加50%
五月
六月 15小时48分
16小时03分 从4月到6月增加10% 105
107 从4月到6月增加5%
减少 减少
七月
八月 15小时04分
13小时25分 从6月到8月减少17% 100
82 从6月到8月减少24%
九月
十月 11小时39分
9小时51分 从8月到10月减少27% 74
70 从8月到10月减少27%
十一月
十二月 8小时31分
8小时11分 从10月到12月减少17% 66
61 从10月到12月减少13%
①每月最后一天的昼长。
两组数字的变化十分相似,彼此都在同一个时候达到最高值和最低值;在此期间,这两种现象以同样的比例变化。白昼的时间延长得快,自杀的人数就增加得多(1月到4月),白昼时间的增加放慢,自杀人数的增加也放慢(4月到6月)。在减少的时候也有同样对应的情况。甚至在那些昼长几乎相同的不同月份里,自杀的人数也几乎相同(7月和5月,8月和4月)。
如此有规律的和精确的对应不可能是偶然的。因此,昼长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之间必定有某种关系。这种假设除了直接产生于表十三之外,还可以说明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一个事实。我们已经看到,在欧洲的几个主要国家里,自杀严格地以同样的方式发生在一年、一季或一月的不同时间里。①费里和隆布罗索的理论根本不能说明这种奇怪的一致性,因为欧洲不同地区的气温大不相同,而且变化也各种各样。相反,我们所比较的欧洲各国的昼长却明显地差不多。
①这种一致性使我们不必把表十三弄得复杂化。既然彼此都明显地差不多,就全没有必要比较法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每月昼长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只要不比较纬度相差太大的国家就行了。
但是,得以证明这种关系的真实性的是这样的事实:在任何季节里,大部分自杀都发生在白天。布里埃尔?德布瓦蒙可能分析了从1834年到1843年间在巴黎发生的4595例自杀的档案材料。在3518例可以确定时间的自杀中,有2094例发生在白天,766例发生在傍晚,658例发生在夜里。因此,白天和傍晚发生的自杀相当于自杀总数的4/5,而第一种情况一项就己经占了3/5。
普鲁士的统计在这方面收集了更多的资料。这些资料涉及1869—1872年间所发生的11822例自杀,刚好证实了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结论。由于每年的比例明显地差不多,为了简明扼要,我们只列举1871年和1872年的比例:
自杀主要发生在白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既然白天自杀的人数多于夜间,那么自杀的人数随着白昼时间的延长而增加也是天经地义的了。
表十四
自杀人数
(按每天1000人计算)
1871 1872
早晨① 35.9 35.9
上午 158.3 375 159.7 391.9
中午 73.1 71.5
下午 143.6 160.7
傍晚 53.5 61
夜间 212.6 219.3
时间不明 322 219.9
1000 1000
①指太阳升起后的一段时间。
但是,白天的这种影响从何而来呢?
当然,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不会提出太阳和气温的作用。实际上,在中午,也就是说在一天中最热的时候,自杀的人数比傍晚*或上午少得多。我们在下面还将看到,中午自杀的人数明显地减少。排除这种解释以后,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性,即白天有利于自杀,因为这时候各种事务最繁忙,人际交往错综复杂,社会生活最紧张。
*原文如此,但根据表十三的数字应为下午。——译者
我们所掌握的有关自杀人数在一天的不同时间里或一周的不同日子里的分布方式的某些情况证实了这种解释。根据布里埃尔?德布瓦蒙对巴黎1993例自杀的分析和盖里对全法国548例自杀的分析,自杀人数在二十四小时内的主要变化如下:
巴黎 法国
每小时自杀人数 每小时自杀人数
从午夜到6点
从6点到11点 55
108 从午夜到6点
从6点到中午 30
81
从11点到中午
从中午到4点 81
105 从中午到2点
从2点到6点 32
47
从4点到8点
从8点到午夜 81
61 从6点到午夜 38
我们看到,有两个时间自杀最多,即事务最繁忙的上午和下午。在这两段时间之间,有一段休息的时间,这时候,一般的活动都暂时停止,自杀也暂时停止。这种暂时的平静在巴黎发生在11点左右,在外省则发生在中午前后。这种暂时的平静在外省比在首都更明显、时间更长,只因为这是外省人吃午饭的时候;因此自杀的暂停也更明显、持续的时间也更长。我们在前面引证过的普鲁士的统计资料可以提供类似看法的理由。①
①每小时发生意外事故的次数有变化,也证明了社会生活在一天里有平静和活跃的变化。根据普鲁士统计局的资料,意外事故发生次数的分布如下:
从6点到中午平均每小时发生1011次。
从中午到2点平均每小时发生686次。
从2点到6点平均每小时发生1191次。
从6点到7点平均每小时发生979次。
表十五
每天自杀人数
(以每周1000人计算) 男女所占比例
男 女
星期一 15.20 69% 31%
星期二 15.71 68 32
星期三 14.90 68 32
星期四 15.68 67 33
星期五 13.74 67 33
星期六 11.19 69 31
星期日 13.57 64 36
另外,盖里在确定了6587例自杀发生在星期几之后,得出了我们在表十五所转引的比例。由此可见,自杀的人数在从星期五起的周末减少。然而,我们知道,对星期五的偏见有延缓社会生活的作用。这一天,坐火车的人比其他日子少得多。在这个不吉利的日子里,人们不大愿意交往和办事。星期六从下午起开始放松,在某些国家,停工休息的相当多;想到第二天是星期天也许对头脑预先起到某种镇静的作用。最后,在星期天,经济活动便完全停止了。如果不是另一类表现形式取代了已经消失的表现形式,如果娱乐场所不是在车间、办公室和商店里空荡荡的时候挤满了人,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星期天自杀人数的减少还会更加突出。我们还将注意到,这一天妇女自杀人数所占的比例最高;不过,这一天妇女往往走出她们平时隐居的家,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①
①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月里也可以看到这种上半个星期和下半个星期之间的对比。因为,根据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424页,巴黎4595例自杀在一个月中的分布如下:
上旬1721人
中旬1488人
下旬1380人
下旬的自杀人数可能比这个数字还要小,因为这个月有31天,所以下旬是11天而不是10天。我们可以说,社会生活的节奏反映了日历的划分;每当人们进入一个新的时候,就好像有一种重新开始的活动,这种活动随着这个时期接近尾声而逐渐减少。
因此,一切都有助于证明,白天之所以是一天中最有利于自杀的时候,这是因为这也是社会生活最沸腾的时候。既然如此,我们便有理由说明为什么自杀的人数随着太阳停留在地平线以上的时间延长而增加。可以说,因为白昼的延长给集体生活打开了更广阔的天地。对集体生活来说,休息的时间开始得更晚而结束得更早。集体生活有更多的空间展开。因此,集体生活所导致的种种后果必然在这时显示出来,而且既然自杀是这些后果之一,所以自杀的人数就增加了。
但是这第一个理由并非唯一的理由。如果说,社会活动在夏季比在春季频繁,而在春季又比在秋季和冬季频繁,这不仅仅是因为社会活动在其中展开的外部范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扩大,而是因为社会生活受到其他原因的刺激。
对农村来说,冬季是休息的季节,这种休息甚至到了静止不动的地步。一切生活似乎都停止了;交往很少,因为气候条件和农活的减少使交往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居民们进入了名副其实的睡乡。但是到了春季,一切都开始复苏:各种农活重新开始,各种关系重新建立起来,各种交易逐渐增加,名副其实的全民运动开始满足农业劳动的种种需要。农村生活的这些特殊条件不可能不对每月自杀的人数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一半以上的自杀发生在农村;在法国,从1873年到1878年共有36365人自杀,其中农村就有18470人。因此,自杀的人数随着气候恶劣的季节过去而增加是很自然的。在6月或7月,即在农村最繁忙的季节,自杀的人数最多。在8月,一切都开始平静下来,自杀的人数也开始减少。自杀人数的减少只是从10月、尤其是从11月开始加快,这也许是因为许多收获只在秋季进行。
此外,同样的原因也作用于全国,尽管在较小的程度上。城市生活在气候宜人的季节里也更加活跃。因为这时交通比较便利,人们更愿意出门,社会交往也变得更加频繁。下面是我们的铁路干线1887年各季度的收入(只计算快车):①
①根据《公共工程部公报》。
冬季……7190万法郎
春秋……8670万法郎
夏季……10510万法郎
秋季……9810万法郎
每个城市内部的来往也经历同样的几个阶段。还是在1887年,从巴黎某处坐车到另一处的旅客从1月(655791人)增加到6月(848831人),从7月起连续减少到12月(659960人)。①
①同上公报。对这些证明社会活动在夏季增加的事实,还可以加上下述事实:在气候宜人的季节里发生的意外事故比其他季节多。下面是意外事故在意大利的分布:
1886年 1887年 1888年
春季 1370 2582 2457
夏季 1823 3290 3085
秋季 1474 2560 2780
冬季 1190 2748 3032
按照这种观点,如果说冬季的意外事故有时仅次于夏季,这只是因为冰雪引起的摔跤比较多,而且寒冷本身也引起一些特殊的意外事故。如果我们不考虑这种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那么各个季度意外事故的次数和自杀人数多少的顺序就是一样的。
最后一个经验将证实对事实的这种解释。尽管城市生活在夏季和春季必然比在其他季节繁忙,然而,不同季节之间的差距不像在农村那样明显。因为,工商业的业务、文艺和科学活动以及社交在冬季暂时中断的程度不及农业劳动。城市居民的各种活动几乎全年都可以同样继续进行。白昼的长短在大城市里尤其不可能有很大影响,因为人工照明使大城市昏暗的时间比其他地方短。因此,如果说每个月或每个季节自杀人数的变化取决于集体生活的不同繁忙程度,那么这种变化在大城市里必然不像全国那样明显。事实完全和我们的推断一致。表十六表明,如果说在法国、普鲁士、奥地利和丹麦,自杀人数最多时比最少时分别增加52%、45%、甚68%,那么在巴黎、柏林和汉堡,这种差距平均只有20—25%,甚至只有12%(法兰克福)。
我们还可以看到,和全国其他地方相反,在大城市里,自杀人数最多的往往是春季。即使夏季的自杀人数超过春季(巴黎和法兰克福),超过也不多。这是因为在大城市里,公共生活的主要公务人员的真正外出总是在气候宜人的季节里,因而公共生活便表现出稍微放慢速度的倾向。①
①我们还可以看到,在我们所比较的这些大城市里,不同季节自杀的比例数看上去差不多,但和这些城市所在国的比例数完全不同。同样,我们再次发现,在社会环境相同的地方,自杀率也是相同的。在柏林、维也纳、日内瓦和巴黎等大城市,自杀的潮流在不同季节中的变化也差不多。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探讨这种情况的全部现实意义。
表十六 若干大城市和全国每季度自杀人数变化的比较
各季度的自杀人数(按平均每年1000人计算)
巴黎(1888—1892) 柏林(1882—1885,1887—1889—1890) 汉堡(1871—1891) 维也纳(1871—1872) 法兰克福(1867—1875) 日内瓦(1834—1847,1852—1854) 法国(1835—1843) 普鲁士(1869—1872) 奥地利(1858—1859)
冬季 218 231 239 234 239 232 201 199 185
春季 262 287 280 302 245 288 283 284 281
夏季 244 248 232 211 278 253 306 290 315
秋季 241 232 258 253 238 287 210 227 219
各季度的比例数(以冬季为100)
巴黎 柏林 汉堡 维也纳 法兰克福 日内瓦 法国 普鲁士 奥地利
冬季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春季 126 124 120 129 102 124 140 112 151
夏季 127 107 107 90 112 100 152 145 168
秋季 100 100..3 103 108 99 97 104 114 118
总之,我们首先证实了自然因素的直接作用不能解释每月或每个季节自杀人数的变化。现在我们懂得了自杀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性质,应该朝什么方向去找出这些原因,而这个积极的成果肯定了我们的批判性考察的结论。如果说自杀的人数从1月到7月变得越来越多,这不是因为炎热扰乱了人的机体,而是因为社会生活越来越繁忙。毫无疑问,社会生活之所以繁忙,是因为太阳在黄道上的位置和气候状况等等使社会生活比在冬季更容易展开。但是,直接刺激社会生活的不是物理环境;影响自杀人数多少的尤其不是物理环境。自杀人数的多少取决于社会条件。
诚然,我们还不知道集体生活为什么能起这种作用,但是我们从现在起懂得:如果说集体生活包含使自杀率发生变化的原因,那么自杀率必然根据集体生活是否活跃而上升或下降。至于比较确切地确定这些原因,这将是本书下文的目标。
第四章 仿效①
①参考书目——吕卡:《论有感染性的仿效》,巴黎,1833年;——德斯皮纳:《论道德的感染》,1870年;《论仿效》,1871年;——莫罗?德?图尔(保罗):《论自杀的感染》,巴黎,1875年;——奥布里:《谋杀的感染》,巴黎,1888年;——塔尔德:《仿效(激情)的规律》,《刑罚的哲学》,第319页以下,巴黎,F.阿尔康书店;——科尔:《犯罪与自杀》,第207页以下。
但是,在探讨自杀的社会原因之前,还有最后一个心理因素,我们必须确定它在一般的社会事件产生过程中,而且尤其是在自杀发生过程中对于重要的极端行为的原因的影响。这就是仿效。
仿效是一种纯粹的心理现象,这一点明显地表现为这样的事实,即仿效可能在没有任何社会联系的个人之间发生。一个人可以仿效另一个人,他们彼此之间既不需要有任何联系,也不需要依存于同一个群体,而且仿效的传播本身也没有能力使他们相互联系起来。一个喷嚏、一个舞蹈似的动作、一阵杀人的冲动,都可以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而他们之间只需要偶然和短暂的接触。他们既不需要任何智力上或道德上的一致,也不需要彼此为对方做什么事,甚至不需要说同一种语言。他们在转移之后并不感到比转移之前关系更加密切。总之,我们用来仿效我们同类的方法,也就是能帮助我们来再现自然界的各种声音、各种东西的形状和各种生物的动作的方法。既然后者没有丝毫社会性,那么前者也同样没有丝毫社会性。这种方法来源于我们有代表性的生活的某些特性,而这些特性并不是任何集体影响的产物。因此,如果可以肯定,这种方法有助于确定自杀率,那么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自杀率或者完全地或者部分地直接取决于个人原因。

但是,在考察各种事实之前,应该先确定仿效这个词的含义。社会学家们如此地习惯于使用一些术语而不给这些术语下定义,这就是说,既不确定也不有条理地划定他们打算谈论的事物的范畴,以至于他们经常不知不觉地让同一种说法从它最初要表达或似乎要表达的概念扩大成另一些有点相似观念。在这种情况下,观念终于变得模棱两可而难以讨论。因为,没有明确的轮廓,观念就可以按照目的的需要几乎随心所欲地变化,而且不可能严格地预见到这种观念可能表现的所有不同方面。人们所说的仿效本能尤其是这种情况。
仿效这个词通常用来表明下述三组事实:
1.在所有成员都受到同一种原因或一些类似原因影响的同一个群体中,有时在不同的意识之间会发生一种拉平现象,由于这种现象,所有人的思想或感觉都一致起来。然而,人们往往把产生这种一致的全部活动叫作仿效。因此,仿效这个词是指同时被不同的人感到的各种意识状态的特性,这种特性使一些人影响另一些人,并且使他们结合在一起,以便产生一种新的状态。我们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这个词是想说,这种结合归功于每个人被大家和大家被每个人所相互仿效。①可以说,正是“在我们城市喧闹的集会上和我们进行急剧变革的大舞台上”,②这样设想的仿效才会最充分地表现出它的本性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能最清楚地看到结合在一起的人是如何通过彼此的影响相互转化的。
①博尔迪埃:《各种社会的生活》,巴黎,1887年,第77页。——塔尔德:《刑罚的哲学》,第321页。
②塔尔德同上书,第319—320页。
2.人们给这样一种需要起了同样的名字,这种需要促使我们与我们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社会协调一致,并且为此目的促使我们采取在我们周围普遍流行的思考方式或办事方式。因此,我们按照习俗和惯例行事,而且,由于法律和道德的实践只不过是确定的和特别根深蒂固的惯例,所以我们在合乎道德地行动时往往就是在按照惯例行动。每当我们看不到我们所服从的道德准则的理由时,我们服从道德准则仅仅是因为道德准则本身具有社会权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根据我们是以我们的祖先为榜样还是以我们的同时代人为榜样,我们就把仿效习俗和仿效惯例区别开来了。
3.最后,可以认为,我们重复某种在我们面前发生或我们所知道的行为,仅仅因为这种行为是在我们面前发生的,或者我们曾经听说过。这种行为并不具备对我们来说是重复这种行为的理由的固有性质。我们重复这种行为,既不是因为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有用,也不是为了使我们与我们的榜样一致,而仅仅是为了重复这种行为。我们自己的行为表现就是自动地决定再现这种行为的动作。因为我们看到某一个人打呵欠、笑和哭,所以我们也这样打呵欠、笑和哭。自杀的念头也这样从一个人的意识传给另一个人的意识。这是一种自为的笨拙仿效。
然而,这三类事实彼此大有区别。
首先,第一类事实不会和其余两类事实混淆,因为这一类事实不包括任何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来是重复的事实,而是各种不同的、或者至少是不同起源的状态的特殊综合。因此,仿效这个词不能用来表明这一类事实,除非失去其全部明确的词义。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种现象。一群聚集在一起的人以同样的方式受到同一种环境的影响,而且他们意识到这种一致性至少部分地是和表现每一种特殊感情的征象相一致的。那么会发生什么情况呢?每一个人都模糊地回忆起当时他周围的情况。于是,每个人的思想上便形成这群人在不同地点的不同表现的形象,以及这些形象的各种细微差别。到这时为止,还根本不会发生可以称之为仿效的事;只有感性印象,然后是和在我们身体外部引起的感觉完全相同的感觉。①随后又发生什么情况呢?这些千变万化的表现一旦出现在我的意识中,就会互相结合,并且和构成我的自身感觉的表现结合在一起。于是便形成一种新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再是我从前的那种状态,不再具有特殊性,而且由于一系列反复的、但和从前类似的转化,越来越摆脱可能依然具有太多特性的状态。这种结合更不能被称之为仿效的事实,除非我们同意把所有智力活动——通过智力活动,两种或两种以上相似的意识状态由于它们的相似之处而互相需要,然后融合和混合为一种既吸收了这些状态而又与之有所不同的结果——都称之为仿效。毫无疑问,词可以有各种定义。但是应该承认,词的定义可能是非常随意的,所以只能成为混乱的根源,因为定义使词完全失去它通常的词义。应该说这是创造,而不是仿效,既然这种力量的结合产生出某种新的东西。这种过程甚至是使头脑具有创造力的唯一过程。
①把这些印象归因于一个仿效的过程,是不是说这些印象是它们所表现的那些状态的简单复制品呢?首先,这可能是一种非常粗浅的隐喻,是从陈旧的和不能接受的关于有感物种的理论中借用来的。此外,如果我们从这个意义上来使用仿效一词,就应该把这个词不加区别地扩大到我们的全部感觉和思想,因为,根据同样的隐喻,我们岂不可以说,感觉和思想是重复它们所涉及的东西。于是整个理性生活都变成了仿效的产物。
也许有人会说,这种创造仅限于增加最初状态的强度。但是,首先,量的变化不失为一种创新。而且,事物不可能只发生量的变化而不发生质的变化;一种感情变成两倍或三倍强烈时,它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事实上经常可以看到,聚集在一起的人相互影响的方式可以把一群无害的平民变成可怕的魔鬼。产生这些相似隐喻的仿效是罕见的!我们之所以能够用一个如此不确切的术语来表示这种现象,这无疑是因为我们模糊地想象,每一种个人感情都是以其他人的感情为模式的。但是,实际上,既没有模式,也没有复制品,只有渗透,即一定数量的状态在另一种不同的状态中的融合:这就是集体状态。
诚然,把产生这种状态的原因称之为仿效,并没有什么不恰当,如果我们承认,这种状态总是由一位带头人灌输给群众的。但是,这种说法从来没有得到哪怕是初步的证实,而且被大量的事实所否定:领袖显然是群众的产物,而不是群众的信息来源,除此之外,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这种领导行为是真实的,它就和人们所说的相互仿效毫无关系,因为它是单方面的;因此,我们暂时不谈这一点。我们首先应该细心地避免那些曾经使问题变得如此模糊的混淆。同样,如果有人说,在一群人中总是有一些人赞同共同的意见,不是出于自发的行动,而是因为这种意见是强加给他们的,那么他就是说明了一个不容置疑的真理。我们甚至相信,在同样的情况下,从来没有个人的意识不或多或少地受到这种强制。但是,因为这种强制的根源是共同的实践或信仰在构成时所具有的特殊力量,所以它属于我们已经区别开来的第二类事实。因此,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这一类事实,看看这一类事实在何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仿效。
这一类事实至少从包含着某种重复来说不同于前一类事实。当人们遵循某种风尚或遵守某种习惯时,他们是在做别人做过的事,而且天天这样做。不过,即使按照定义所说,这种重复也不是出于人们所说的仿效的本能,而是一方面出于同情,这种同情促使我们不去伤害伙伴们的感情,以便更好地和他们交往,另一方面出于对集体的行为方式或思考方式的尊重和集体对我们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以便防止分裂和在我们身上保持这种尊重的感情。行为不是因为它当着我们的面或者在我们知道的情况下发生而重复,也不是因为我们喜欢重复而重复,而是因为这种行为在我们看来是必需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有益的。我们完成这种行为不是因为它已经不折不扣地被完成过,而是因为它带有社会的印记,我们尊重这种印记,而且为不引起极大的不便,我们不能没有这种印记。总之,这是处于尊重或处于害怕舆论而行动,而不是出于仿效而行动。这类行为和每当我们进行革新时所一致采取的行动基本上没有区别。这类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是由于它们具有某种固有的性质,这种性质使我们把这些行为视为和以前一样的事实。但是,当我们反对各种惯例而不是遵循这些惯例时,我们不是受另一种方式支配的;若是我们接受一种新的观念,一种创新的做法,是因为这种观念或做法具有某些固有的性质,这些性质使我们认为这种观念或做法是必须接受的。当然,在这两种情况下,支配我们的动机的性质是不同的,但心理机制却完全一样。在行为的表现和实施之间,有某种智力活动,这种智力活动包括明确地或含糊地、迅速地或迟缓地理解起决定作用的特点,不管这种特点是什么。因此,我们遵守本国的习俗和风尚的方式,与无意识的笨拙模仿没有任何共同之处,①后者使我们重复我们所看到的动作。在这两种行为方式之间,有一段相当的距离把理性的和有意识的行为同无意识的行为分开。前者有它的种种理由,哪怕这些理由没有以明确的判断形式表现出来。后者则没有,仅仅是由于看到某种行为而直接产生的结果,没有任何其他心理上的中间状态。
①毫无疑问,在特殊情况下,一种风尚或一种传统的重复,可能完全是出于无意识的模仿,而不是作为风尚或传统被重复的。
我们由此可以设想,把两类如此不同的事实纳入同一个名称是犯了什么样的错误。我们确实应该防止这种错误;当我们谈到仿效时,我们指的是那种感染现象,我们很容易从这些观念的第一类情况转到第二类情况,而且不是毫无道理。但是,在履行某种道德格言、尊重传统或舆论的权威的事实中,有没有感染性呢?同样,当我们以为已经把两个事实由一种化为另一种的时候,我们只是把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在生物病理学中,如果一种疾病完全是或几乎完全是由于某种细菌从体外进入机体繁殖所引起的,我们就说这是一种传染病。相反,如果这种细菌只有在它所生存的环境的积极配合下才能繁殖,那么传染这个词就不合适了。同样,为了能够把某种行为归因于某种道德感染,光是使我们受到类似行为的启发的思想就不够了。这种思想一旦进入我们的头脑,它自身还应该自动地转化为动作。感染确实是存在的,因为外界的行为是在以表现的形式进入我们的头脑时自行再现的。仿效同样是存在的,因为新的行为完全按照它所模仿的榜样。但是,如果后者在我们身上所产生的印象只有在我们的同意和参与下才能起作用,那么这就不可能是感染的问题,而只是一种比喻,但这种比喻是不确切的。因为使我们同意的理由是决定我们行动的原因,而不是我们亲眼看到的榜样。我们是榜样的创造者,哪怕我们并没有发明这种榜样。①因此,所有这些反复出现的关于仿效的蔓延和感染的扩大的说法都是不合适的,应该予以抛弃。这些说法歪曲事实,而不是说明事实。
①诚然,我们有时把所有不是最初发明的行为称做仿效。按照这种说法,显然几乎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仿效的结果,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发明是很少见的。但是,正因为仿效这个词几乎指一切行为,所以它不再指任何特定的行为。这样的术语只能引起混乱。
总之,如果我们要想彼此了解,我们就不能用同一个名词来说明在一群人中产生某种集体感情的过程,也不能用这个名词来说明我们赞同共同的或传统的行为规则的过程,以及帕尼日*的绵羊因为其中的一只已经跳进水里而都跳进去的过程。有共同的感情是一回事,向舆论的权威屈服是另一回事,而无意识地重复别人做过的事则又是一回事。在第一类事实中,没有任何重复;在第二类事实中,重复只是逻辑行为、①判断和推理的结果,无论是明确的还是不明确的,逻辑行为、判断和推理都是这种现象的要素,,因此重复不能被用来给这种现象下定义。只有在第三种情况下才是重复。在这种情况下,重复就是一切:新的行为是最初的行为的重复。新的行为不仅重复最初的行为,而且这种重复除了重复本身和使我们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仿效者的全部属性以外,没有存在的理由。因此,仿效这个词只应该用于这种范畴的事实,如果我们希望这个词具有明确的涵义的话,而且我们可以说:当一种行为有一种类似的、以前由别人完成的行为的表现作为直接的先例,没有明确的或不明确的思想活动介乎这种表现和实施之间来影响这种重复行为的本来性质,那么仿效是存在的。
*19世纪法国著名作家拉伯雷的小说《巨人传》中的人物。——译者
①确实有人谈到过一种逻辑仿效(见塔尔德:《仿效的规律》,第一版,第158页);这种仿效在于重复某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有助于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但是,这种仿效与那种仿效的倾向显然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此,应该把产生于一种仿效的事实同产生于另一种仿效的事实仔细地区别开来。根本不能用同样的方式来解释这些事实。另一方面,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风尚的仿效和习俗的仿效也和其他仿效一样是合乎逻辑的,尽管后者有它们的特殊逻辑。
因此,当我们考虑仿效对自杀率有什么影响时,正是应该在这种意义上才使用这个词。②如果我们不是这样来确定这个词的含义,那么我们就有为了作出某种解释而使用某种纯粹口头表达方式的危险。实际上,当我们说到某种行动或思想方式是仿效行为时,我们的意思是说,仿效就说明了这种方式,而且这就是我们在说出这个词时以为把一切都说清楚了的原因。然而,这个词只有在无意识地重复的情况下才有这种属性。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词可以自行构成一种令人满意的解释,①因为所发生的一切都是仿效性感染的产物。但是,当我们遵循某种习俗、适应某种道德实践时,我们顺从的理由就存在于这种实践的性质、这种习俗固有的特点和那些激励我们的感情中。因此,在涉及这类行为时,如果有人谈到仿效,实际上他一点也没有使我们懂得他的意思;他只是让我们知道,我们所重复的行为并不是什么新的行为,即这种行为是重复的,而根本没有向我们解释这种行为为什么会被重复和我们为什么要重复这种行为。这个词更不能代替对由此产生集体感情、而我们在上文只能推测地和大概地描述的如此复杂的过程的分析。②这就是为什么不恰当地使用这个词可能使人以为我们已经或即将解决这些问题,而实际上我们只是成功地掩盖了这些问题。
②更确切地说,由于个别的或集体的行为者的道德或智力威望而被当作榜样来仿效的行为属于第二种范畴。因为这种仿效丝毫不是无意识的。这种仿效包含着某种推理:人们像他们所信任的人那样行动。因为他们承认他的优势,这就保证了他的行为是适当的。人们有理由尊重他,当然也有理由追随他。因此,当人们简单地说仿效了他的行为时,就不再对这些行为作出解释了。重要的是要知道决定这种顺从的信任或尊重的原因。
①而且,正像我们将要在下文看到的,仿效本身成为令人满意的解释,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
②因为必须很好考虑,我们只是含糊地知道这个词的含义。确切地说,造成这种集体状态的结合是如何产生的,这种结合的要素是什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占优势的状态,这些问题太复杂了,不可能仅仅通过内省来得到解答。各种没有进行过的实验和观察都是必要的。我们还不太清楚孤立的个人的种种心理状态是如何和按照什么规律结合在一起;更何况我们根本不知道群体生活所引起的各种更加复杂的结合的机制。我们的解释往往只是一些隐喻。因此,我们没有想到要把上面所说的看成是这种现象的确切表述;我们只是试图说明,除了仿效还有别的什么东西。
因此,只要这样来给仿效下定义,我们就有权把仿效看成是自杀的一个心理因素。实际上,我们称之为彼此仿效的情况完全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这是在共同培养一种共同的感情。同样,习俗和传统的重复是各种社会原因的结果,因为这种重复归因于集体的信仰和实践所被赋予的强制性和特殊魅力——只有这样,这种信仰和实践才是集体的。因此,只要能承认自杀是通过这种或那种途径传播的,那么自杀就是取决于社会原因而不是取决于个人的条件。
关于这个问题的术语就这样确定了,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事实。

可以肯定,自杀的念头不是传染的。我们已经谈到过那条有15名残废军人相继在那里自缢自亡的走廊,以及布洛涅兵营里那个在短短几天内就发生几起自杀的著名岗亭。在军队里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事:1862年在驻普罗万的第4轻骑兵营里,1864年在第15轻骑兵营里,1868年在驻蒙彼利埃(后驻尼姆)的第41轻骑兵营里,等等。1813年,在一个名叫圣彼埃尔—蒙若的小村子里,一名妇女吊死在一棵树上,不久,另外几名妇女也相继在那里上吊。皮内尔谈到,在埃唐普附近有一位神甫悬梁自尽,几天以后,另外两位神甫自杀身亡,几名在俗教徒仿效了他们的做法。①当卡斯特尔里勋爵纵身跳进维苏威火山口时,他的几位同伴也紧随其后跳了进去。厌世者泰门之树成了历史遗迹。在监狱里经常发生这类传染的情况,这一点也得到许多观察家的证实。①
①关于这些事实的细节,见勒古瓦的著作,第227页以下。
①类似的事实见埃布拉尔的著作第376页。
然而,有许多在我们看来另有根源的事实,按照惯例却被认为与这种原因有关,并被归因于仿效。人们称之为被围困自杀的情况尤其如此。约瑟夫在他的《犹太人抗击罗马人的历史》②一书中谈到,在耶路撒冷遭到围攻之时,有一些被围困的人自杀了。尤其是躲藏在一个地道里的40个犹太人,他们决定寻死并相互杀戮。蒙田说,被布鲁图斯包围的桑索斯人“到处乱跑,男人、女人和儿童如此强烈地渴望死去,以致他们不是尽力去逃避死,而是尽力去逃避生,所以布鲁图斯只能勉强救出极少数人”。③这种集体自杀的根源看来不是一两个人的做法,他们只是重复这一两个人的做法。他们似乎是出于一种集体的决心,一种真正的社会协调一致,而不是出于一种简单的传染。这种念头不是产生于一个特殊的人,然后传播给其他人,而是由整个群体构思出来的;这个群体完全处于绝望的状态下,集体地决心去死。事情的经过总是这样的:一个不管是什么样的社会群体在同样环境的作用下作出共同的反应。这种串通并不因为是在感情冲动时建立的而改变性质;即使这种协议更加有条理和更加考虑周到,也不会有什么根本的不同。因此,说仿效是不恰当的。
②III,26。
③《论文集》,II,3。
我们可以说出其他许多类似的事实。例如埃斯基罗尔所说的:“由于他们的宗教信仰被破坏而感到绝望的秘鲁人和墨西哥人……自杀的人如此之多,以致用他们自己的手杀死的人多于被野蛮的征服者的炮火杀死的人。”比较一般地说,为了能够指责仿效,指出相当多的自杀发生在同一个时候和同一个地点是不够的。因为这些自杀可能由于社会环境的某种普遍状态,由此而产生某种集体情绪,这种情绪以多次自杀的形式表现出来。归根到底,为了确定所使用的术语,把道德流行病和道德传染病区别开来可能是有好处的;这两个词都被不加区别地用来表示两类完全不同的事物。流行病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原因的产物;传染病永远只是不同程度地重复的个人行为的反应。①
①我们在下文将要看到,在任何社会里,在正常情况下任何时候都有一种以自杀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集体情绪。这种情绪不同于我们建议称之为流行病的东西,因为它是长期的,因为它构成社会道德气质的正常组成部分。流行病本身也是一种集体情绪,但它是例外地爆发的,产生地不正常的原因,而且是一时性的。
这种区别一旦得到承认,肯定会有减少归因于仿效的自杀的作用,然而,这种自杀毫无疑问是很多的。也许没有更容易传染的现象。杀人的冲动本身并没有这种传播的能力倾向。杀人的冲动自动地传播的情况并不多见,况且,仿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通常也并不占优势;与一般的看法相反,我们可以说,自我保存的本能不像基本的道德观念那样深深地扎根在意识中,因为这种本能不大经得起同样原因的影响。但是,即使承认这些事实,我们在本章开头所提出的问题还是丝毫没有得到解决。自杀可以由一个人传染给另一个人,不能先验地证明这种传染性会产生社会影响,即影响社会的自杀率——我们所研究的唯一现象。这种传染性尽管不容置疑,但也很可能只产生个别的或零星的后果。因此,上述观察并不解决问题,而是进一步表明问题的重要性。实际上,如果仿效像人们所说的是各种社会现象的原始的、而且是特别丰富的根源,尤其是在涉及自杀时,那么仿效必然显示出它的力量,因为这是它能够发挥影响的事件。所以,自杀可以给我们提供一种手段,来通过决定性的试验证实人们赋予仿效的这种不可思议的功效的现实性。

如果存在这种影响的话,那么首先应该在自杀的地理分布中感觉到这种影响。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应该看到,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特有的自杀率会传播到邻近的地区。因此我们必须查阅地图,但是必须有条不紊地查阅。
有些作者曾经认为,每当两个以上毗邻的省表现出同样强烈的自杀倾向,就可以说是仿效在起作用。然而,这种在同一个区域内的传播很可能是由于某些有利于自杀的发展的原因也在这个区域内传播,因为这个区域内的社会环境到处都一样。为了能肯定一种倾向或思想是通过仿效来传播的,就必须把这种倾向或思想看成是它从它所产生的地方出来,侵入其他本身在本质上不会产生这种倾向和思想的地方。因为,正像我们已经指出过的,只有在被仿效的行为单独自动地引起重复它的行为,而无需其他因素的协助时,才有仿效的传播。因此,要确定仿效在我们所研究的现象中所占的部分,就必须有一个比我们往往感到很满意的标准更为简单的标准。
首先,如果没有仿效的榜样,就不会有仿效;没有引起感染的病灶,就没有感染并因此而使感染达到最严重的程度。同样,如果观察到某些传播中心的存在,我们才有理由承认自杀的倾向从社会的这一部分传播到另一部分。但是我们根据什么迹象来识别这些中心呢?
首先,这些中心应该比周围地区具有更大的自杀倾向,应该在地图上用比周围地区更深的颜色标出。其实,由于仿效也在那里和真正引起自杀的原因同时起作用,所以那里的自杀自然可能比较多。其次,为了使这些中心能够起到人们所赋予它们的作用,为了使人们因此而有权把它们周围发生的一切归因于它们的影响,每一个中心就都应该以某种方式成为周围地区所注意的焦点。如果它不被人注意,它就显然不可能被仿效。如果人们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其他地方,它的自杀人数再多也是枉然,这些自杀的人好像并不存在,因为他们被忽视了;因此,他们不会被模仿。不过,人们的目光只能注视着在地区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点。换句话说,在首府和大城市周围,传染现象应该最明显。我们甚至可以预料会在那里观察到这种现象,因为仿效的传播作用受到其他因素——例如有时给予它们的行为方式以如此巨大扩散力的大城市的道德权威——的帮助和加强。因此,仿效在那里必然具有社会影响,如果它在其他地方也产生社会影响的话。最后,大家都承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榜样的影响随着距离的增大而减弱,所以周围地区离中心越远,受到的影响也必然越小,反之亦然。这就是自杀分布图至少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这样我们才能哪怕部分地把它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归因于仿效。此外,依然有必要分析这种地理分布是否与引起自杀的生活条件的分布相同。
在确定这些规则之后,让我们来运用这些规则。
图二 法国各县的自杀人数(1887—1891)
就法国而言,一般的地图只是按省来表现自杀率,对这种分析来说是不够的。实际上,在仿效的结果应该最明显的地方,即同一个省的不同县,在这种地图上却看不出仿效可能产生的结果来。此外,有一个县自杀的人很多或很少,就可能人为地提高或降低这个省的平均自杀率,并且从而产生一种在其他县和邻省各县之间表面上的不连续性,或者相反地掩盖某种真正的连续性。最后,大城市的作用因此而被过分冲淡,以致可能不容易看出来。因此,为研究这个问题,我们特别绘制了一张分县地图;这张地图涉及1887—1891年这五年时间。阅览这张地图给我们提供了最意想不到的结论。①
①见图二。
引入注意的首先是,在北方有一大片深颜色,它的主要部分在旧法兰西岛*一带,但深深地楔入香槟省并一直延伸到洛林省。如果说这一大片深颜色是由于仿效而形成的,那么它的发源地必定是巴黎,这是这一地区的唯一中心。实际上,人们通常都把这种情况归因于巴黎的影响。盖里甚至说过,如果从法国边缘地区的某一点出发(马赛除外),向首都走去,就可以看到,离巴黎越近,自杀的人就越多。但是,尽管分省地图表面上可以证明这种解释是有理由的,分县地图却证明这种解释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事实上,塞纳省的自杀率恰恰低于周围各县的自杀率。塞纳省每百万居民中只有471名自杀者,而古龙米埃为500名,凡尔赛为514名,默伦为518名,莫县为525名,科尔贝为559名,蓬图瓦兹为561名,普罗万为562名。甚至香槟省各县的自杀率也大大超过最靠近塞纳省的几个县:兰斯每百万居民中有501名自杀者,埃佩尔内为537名,奥布河畔阿尔西为548名,沙托蒂埃里为623名。勒鲁瓦大夫在他的论著《塞纳—马恩省的自杀》中就已经惊讶地指出这样的事实:莫县的自杀人数相对说来比塞纳省多。①下面是他给我们提供的数字:
*在巴黎盆地的中心。——译者
①《塞纳—马恩省的自杀》,第213页。——根据作者提供的数字,在1865—1866年期间,马恩省和塞纳—马恩省的自杀率都超过塞纳省。当时,马恩省每2791名居民中有1名自杀者,塞纳—马恩省为每2768名中有1名,而塞纳省每2822名中有l名。
1851—1863年 1865—1866年
莫县 每2418名居民中有1名自杀者 每2547名居民中有1名自杀者
塞纳省 每2750名居民中有1名自杀者 每2822名居民中有1名自杀者
而且,莫县的情况并不是绝无仅有的。这位作者给我们列举了同一个省166个镇的名字,这些镇在这个时期里的自杀人数超过了巴黎。巴黎真是一个奇怪的发源地,它的自杀人数居然少于被认为是受它传染的次要发源地!然而,除了塞纳省,看不到另一个辐射中心。因为更难说巴黎受科尔贝或蓬图瓦兹的影响。
再往北一点,我们看到另一片深色,虽然不尽相同,但颜色也很深;这一片相当于诺曼底地区。因此,如果说这一片深色是由于传染的扩张所致,那么它的发源地就必定是省会和特别重要的城市鲁昂。不过这个地区自杀人数最多的两个地方却是纳沙泰尔县(每百万居民中有507名自杀者)和蓬奥德迈县(537名);而这两个县并不毗连。然而,这个省的道德素质肯定不可能是由于它们的影响。
在东南方的地中海沿岸,我们看到一片从罗讷河口省最远的边界到意大利边境的狭长土地,那里的自杀人数也很多。在这里有一个真正的大都市马赛,而在另一端则是社交生活的重要中心尼斯。不过受影响最大的县却是土伦县和福尔卡基埃县。然而没有人会说马赛是受它们的影响。同样,在西海岸,罗什福尔县是由夏朗德省和滨海夏朗德省构成的一大片唯一颜色最深的地方,然而那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城市昂古莱姆。一般说来,有很大一部分省不是县府所在地处于领先地位。在孚日省,处于领先地位的是雷米尔蒙,而不是埃皮纳勒;在上索恩省是格雷这个已经冷落或正在冷落的市镇,而不是沃苏勒;在杜省是多勒和波利尼,而不是贝桑松;在吉伦特省不是波尔多,而是拉雷奥勒和巴扎;在曼恩—卢瓦尔省是索米尔而不是昂热;在萨尔特省是圣加来而不是勒芒;在北部省份是阿韦斯纳而不是里尔,等等。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超过省会的县并不包括这个省最重要的城市。
我们当然可以继续进行这种比较,不仅比较县与县,而且比较市镇与市镇。遗憾的是不可能绘一幅全国市镇自杀分布图。但是,在他那本有趣的专著中,勒鲁瓦大夫为塞纳—马恩省做了这件工作。然而,在按自杀率的高低把这个省的所有市镇从高到低排列之后,他却发现了如下的结果:“名单上第一个重要市镇拉拉费尔泰—苏—儒阿尔(人口4482)占第124位;莫镇(10762人)占第130位;普罗万(7547人)占第135位;古龙米埃(4628人)占第138位。奇怪的是,这些顺序相近的市镇甚至使人以为它们都受到同样的影响。①拉尼(3468人)离巴黎如此之近,却只排在第219位;蒙特罗福约纳(6217人)排在第245位;枫丹白露(11939人)排在第247位……最后,省会默伦(11170人)只排在第279位。相反,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名单上排在前25位的市镇,我们就会看到,除了两个市镇,其余市镇的人口都很少。”①
①当然,这不可能是传染性影响的向题。这是三个县城,重要性大致相同,而且被许多市镇隔开,这些市镇的自杀率很不相同。这一切反而证明,同样大小和处于十分相似的生存条件下的社会群体,它们的自杀率是相同的,没有必要相互影响。
①《塞纳—马恩省的自杀》,第193—194页。名单上占首位的非常小的市镇(莱什)在630名居民中有1名自杀者,或者说在每百万居民中有1587名自杀者,比巴黎多四五倍。而且这不是塞纳—马恩省的特殊情况。我们应该感谢特莱维勒的勒古皮尔大夫给我们提供了关于蓬莱韦克县三个小市镇的情况:维莱维勒(978人)、克里克伯夫(150人)和佩纳德皮(333人)。在14至25年的时间里,这三个市镇的自杀率分别为每百万居民中有429名、800名和1081名自杀者。
一般说来,大城市的自杀者要比小城市或农村多,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说法只是大体上正确,有许多例外的情况。此外,有一种办法使这种说法与上述似乎和这种说法相矛盾的事实一致起来:只要承认影响大城市的形成与发展的原因和引起自杀增加的原因是相同的,大城市本身便不会助长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在自杀者多的地区大城市自然也多,但是自杀者并不集中在大城市里;相反,自杀者少的地区大城市也少,但自杀者少并不是由于没有大城市。因此,大城市的平均自杀率高于农村,同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低于农村。
如果走出法国,我们可以看到同样的情况。欧洲自杀者最多的地区是包括丹麦和中德意志在内的地区。不过,在这个广大的地区内,自杀者大大超过其余所有国家的是萨克森王国,它在每百万居民中有311名自杀者。萨克森—阿尔滕堡公国次之(303名自杀者),而勃兰登堡只有204名。可是,德意志远没有注意到这两个小国家。给汉堡和柏林作表率的既不是德累斯顿,也不是阿尔滕堡。同样,在意大利的所有省份中,博洛尼亚和里窝那相对说来自杀者最多(88名和84名);根据莫塞利得出的1864—1876年间的平均数,米兰、热那亚、都灵和罗马的自杀率都远远低于这个平均数。
归根结底,这些地图向我们表明的是,自杀根本不是大致上围绕着某些中心发生,并且从这些中心逐渐均匀地扩散开来,而是以差不多(仅仅是差不多)同样的数量成批地发生的,没有任何中心。因此,这种情况根本显示不出仿效的影响,只是表明自杀并不取决于各城市不同的局部环境,但是引起自杀的条件总是具有某种普遍性。这里既没有仿效者,也没有被仿效者,结果的相对一致是由于原因的相对一致。正像上述这一切已经预见到的,自杀之所以基本上取决于某些社会环境的状况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社会环境在相当大一片土地上通常保持同样的格局。因此,在社会环境相同的地方,结果自然也相同,传染在那里毫不相干。这就是在同一个地区自杀率往往保持在几乎相同水平上的原因。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因为产生自杀的原因决不可能完全均匀地扩散,所以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从一个县到毗邻的县,自杀率有时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或大或小的重大变化,正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
这种解释是有根据的,这就是我们看到自杀率突然发生变化,每次都完全是在社会环境突然发生变化的时候。社会环境从来不把它的影响扩大到它的自然界限之外。一个有着某些特殊条件使其特别具有自杀倾向的国家,从来不会仅仅由于榜样的力量就把它的倾向强加给邻国,如果这些邻国不在同等程度上存在这些条件或其他类似条件的话。因此,自杀在德国是一种地方病,我们已经看到它的流行是何等猖獗;我们在下面还将证明,新教是这种特殊倾向的主要原因。但是,有三个地区是这种普遍规律的例外,它们是莱因河沿岸诸省和威斯特法利亚,巴伐利亚、尤其是巴伐利亚的斯瓦本,最后是波兹南。这是全德国仅有的几个每百万居民中自杀人数少于100名的地区。在地图上,①这些地区看上去好像三个孤岛,代表它们的白色和它们周围的深色形成鲜明的对照。这是因为这三个地区都信奉天主教。因此,在它们周围如此汹涌的自杀潮流未能影响它们;这种浪潮在它们的边界上停了下来,因为它找不到发展的更有利条件。同样,在瑞士,南方完全信奉天主教;所有信奉新教的人都在北方。不过,在自杀分布图上看到这两个国家彼此截然不同,②人们会以为它们属于不同的社会。尽管它们完全接壤,来往不断,但是在关于自杀的观点上却保留着各自的个性。尽管这一边的平均自杀率低,另一边的平均自杀率却高。同样,在瑞士北方,卢塞恩、乌里、翁特瓦尔登、施维茨和楚格等信奉天主教的州在每百万居民中至多只有100名自杀者,尽管它们被信奉新教、自杀者多得多的州所包围。
①见图三。
②见图三。关于各州的详细数字见第2编第5章表二十六。
另一种经验也可以探索一番,我们认为这种经验可以进一步肯定上述论证。一种道德感染现象几乎只能通过两种方式产生:或者是作为榜样的事实通过人们所说的公众舆论口头传播,或者是通过报刊杂志传播。人们通常指责后者;事实上,报刊杂志无疑是一种有力的传播手段。因此,如果说仿效起到传播的作用,那么我们应该看到自杀者的多少随着报刊杂志在公众心目中所占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
图三 中欧的自杀情况(根据莫塞利的材料)
遗憾的是这种地位很难确定。不是报刊杂志的数量而是它们的读者的数量才能衡量它们的影响大小。在瑞士这样权力不太集中的国家里,报刊杂志可能是很多的,因为每个地方都有它自己的刊物,然而,由于每一份刊物的读者都很少,所以它们的传播能力也不大。相反,像《泰晤士报》、《纽约先驱报》和《小报》这样的刊物,每一份都影响着一大批公众。甚至可以说,没有某种程度的权力集中,看来报刊就几乎不可能有人们所指责的那种影响。因为在每一个地区都有它自己的生活,人们很少关心在他们这个小天地以外所发生的一切;远方发生的事情更加不为人们注意,因而也没有人去细心收集。因此,引起仿效的榜样也不多。在局部环境差不多的地方,为同情心和好奇心打开了更广阔的活动范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那里,为了满足同情和好奇的需要,各大报刊每天收集全国或邻国的重大事件,然后把消息传到四面八方。于是各种榜样积累起来,互相强化。但是我们懂得,比较欧洲不同报刊的读者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评价它们多少有点局部性质的信息。然而,如果我们不能肯定某种有规律的证据,那么看来我们就很难根据这两点肯定法国和英国不如丹麦、萨克森、甚至德意志诸国。不过,法国和英国的自杀者要少得多。同样,在法国,没有理由假设卢瓦尔河以南的人看到的报刊明显地少于卢瓦尔河以北的人;不过我们都知道这两个地区在自杀方面差别很大。即使我们不愿更恰当地重视我们根据非常明确的事实提出的某种论据,我们也相信这种论据基于相当大的可能性,值得注意。

总之,如果肯定自杀是在个人之间传染,那么我们决不会看到仿效传播自杀,以致影响社会自杀率。仿效很可能引起许多个别情况,但不会使不同的社会和每个社会内部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对自杀本身具有不同的倾向。由此而产生的影响总是非常有限的。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的强度时,也永远是非常短暂的。
但是有一条比较一般的理由说明为什么在统计数字中觉察不到仿效的影响。这就是,仿效单靠本身的力量根本不可能影响自杀。在成年人身上,除了极少数多少有点绝对孤独意想的情况,某种行为的想法是不足以引起某种类似的行为的,除非这种想法正好符合他本身的特殊倾向。莫雷尔写道,“我总是注意到,仿效的影响尽管很大,但是当听到或读到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印象时,在精神正常的个人身上并不足以引起类似的行为。”①同样,保罗?莫罗?德?图尔大夫认为,根据他个人的观察可以肯定,历来只有在非常容易感染的个体中才会有传染性的自杀。②
①《精神病论文集》,第243页。
②《论自杀的传染》,第42页。
的确,因为这种倾向在他看来主要取决于器质性的原因,所以他当然很难解释某些不能同这种起因联系起来的情况,除非承认某些完全不可能的和真正不可思议的原因的结合。怎么能相信我们说过的15名残废军人正好碰巧都得了神经衰弱症呢?而且我们可以同样举出许多在军队里或监狱里观察到的实例。但是这些实例很容易得到解释,只要我们承认自杀的倾向可以由社会环境引起。因为我们完全有理由不把这些实例归因于某种不可理解的偶然性把相当多都得了同一种精神病的个人集合在同一座营房或同一座监狱里,而是归因于他们生活在其中的共同环境的影响。我们确实可以看到,在监狱或军队里,有一种集体的状态使士兵和犯人倾向于自杀,和最严重的神经官能症所能做到的同样直截了当。榜样是使冲动爆发的偶然原因;但引起冲动的不是榜样,如果冲动不存在,榜样就是无害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除了十分罕见的例外,仿效并不是自杀的一个原始因素。仿效只是使一种状态更加明显,这种状态才是引起自杀的真正原因,而且看来总是找到产生它的自然影响的办法,哪怕仿效并不参与其事;因为必须天性特别强烈,一点点小事才能使这种天性变成行动。因此自杀行为不带有仿效的印记也就不足为奇,因为仿效本身没有影响,即使有也非常有限。
一种具有实际意义的看法可以当作这种结论的必然结果。
有些作者赋予仿效以一种它所没有的能力,曾经要求禁止报刊报道自杀和犯罪。①这种禁令可能成功地稍微减少一点这些不同行为每年的总数。但是这种禁令能不能改变社会自杀率和社会凶杀率却很成问题。集体倾向的强度依然如故,因为群体的道德状态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因此,如果比较这种措施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微不足道的好处以及取消所有的法院公告会带来的极大不便,那么我们可以设想立法机构对遵照专家的忠告就会表现出某种犹豫。实际上,能够促使自杀或凶杀增加的不是谈论这些事件,而是谈论这些事件的方式。在这些行为遭到痛恨的地方,这些行为所激起的感情通过对这些行为的叙述流露出来,因而抵消而不是加强这些个人的天性。反之,当社会在道德上无所适从的时候,它所处在的不稳定的状态便引起对这些不道德行为的纵容;每当谈起这些行为来,这种纵容便会无意地流露出来,并且使得这些行为显得不那么明显地不道德。
①尤其见奥布里:《囚杀的传染》,第一版,第87页。
但是本章所要着重说明的是,这种把仿效当作任何集体生活主要根源的理论是多么没有根据。从来没有什么行为像自杀那样容易通过传染的途径传播的,然而我们方才已经看到,这种传染性并不产生社会影响。既然仿效在这一方面没有社会影响,那么它在其他方面就更不会有影响了;因此,人们赋予它的种种功效都是虚构的。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仿效很可能引起同一种思想或同一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的重复,但是它决不会有如此深远的影响,以致触及和改变社会的感情。各种集体的状态由于几乎都是一致的,而且其作为客体往往是长期存在的,所以具有很大的阻力,以致个人的创新不可能战胜它。一个仅仅是个人的个人①怎么能有足够的力量按他的形象来塑造社会呢?如果我们还没有到几乎像原始人想象自然界那样粗浅地想象社会的地步,如果我们还没有到与科学的所有归纳背道而驰的地步,至少含蓄地和无意识地承认各种社会现象和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不成比例的,那么我们就不会停留在一种想法上,这种想法尽管像《圣经》那样简单明了,却和思想的基本原则有矛盾。我们现在再也不相信,动物学上的各种物种只不过是通过遗传繁殖的个体变种;①更不能承认的是,社会行为只不过是某种个人行为的普遍化。但是,尤其站不住脚的是,这种普遍化可能起因于某种任意的传染。我们甚至有理由对于有必要讨论一种假设感到吃惊,这种假设除了引起认真的反驳,从来没有开始得到经验的证明。因为从来没有人证明仿效可以说明某一类社会行为,更没有人证明只有仿效可以说明某一类社会行为。人们仅限于根据某些含糊的形而上学的考虑,说明以警句形式提出的主张。然而,只有在不再允许那些发展社会学的人如此武断,而且如此明显地回避证据的必要性时,社会学才可以被当作一门科学来受到重视。
①我们在这里所说的个人不考虑一切能使他增加威信的集体信任或仰慕。事实上,一位官员或一位知名人士除了天生的个人才干外,显然还体现着由集体感情产生的社会力量,这种社会力量使他可以对社会的进程产生影响。但是只有在他不再是个人时才有这种影响。
①见德拉热:《原生质的结构和各种遗传理论》,巴黎,1895年,第813页及以下几页。
第二编 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
第一章 确定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的方法
上一编的各种结论并不完全是否定的。实际上,我们已经证实,每一个社会群体对自杀都有一种特殊的倾向,这种倾向既不能用个人的心理器质结构来解释,也不能用自然环境来解释。由此可见,通过排除法,这种倾向必然取决于社会原因,而且本身构成一种集体现象;甚至我们已经考察过的某些事实,尤其是自杀的地理变化和季节变化,也明确地把我们引向这个结论。我们现在要进一步研究的正是这种倾向。

为了做到这一点,看来最好首先探讨一下这种倾向是不是单一的和不可分解的,或者这种倾向是不是包括许多通过分析可以分开来、并且适宜于分开研究的不同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应该这样做的理由。因为这种倾向是不是唯一的,只有通过表现这种倾向的个人自杀才能观察得到,所以应该从观察个人自杀着手。因此,我们要观察尽可能多的自杀,当然,那些精神错乱者除外。如果这些自杀者都具有同样的基本性格,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他们归为同一类人;在相反的假设中——这是非常可能的,因为他们太不相同,以致不能包括若干变化——我们可以根据他们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他们归为许多类人。我们越是辨认出截然不同种类的人,我们就越是会承认有各种自杀的倾向,然后力求分别确定这些倾向的原因和影响。在我们对精神错乱的自杀扼要考察中,我们所使用的大体上就是这种方法。
可惜,根据自杀的方式或形态学特点对有理智的人的自杀进行分类是做不到的,因为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资料。事实上,要进行分类,就必须拥有关于大量案例的正确描述。应该知道自杀者在下定决心要自杀时处于什么样的精神状态,他是如何准备自杀的,他最后是如何自杀的,是激动还是消沉、是平静还是兴奋、是焦虑还是愤怒,等等。但是我们几乎没有这类资料,只有几个精神错乱的自杀的案例,而且正是由于精神病医生收集的观察报告和描述,我们才有可能确定决定性原因是精神错乱的自杀的几个主要类型。至于其他类型的自杀,我们几乎没有任何资料。只有布里埃尔?德布瓦蒙曾经试图对1328个留下书信或文字材料的自杀者做过这项描述工作,他在他的著作中概述了这些书信或文字材料。但是,首先,这种概述过于简单。其次,自杀者本人向我们透露的关于他的精神状态的秘密很不充分,即使这些秘密并不令人怀疑。他只是过分倾向于误解他自己和他的情绪;例如,他自以为做起事来头脑冷静,实际上兴奋到了极点。最后,除了不太客观外,这些观察所涉及的事实也太少,以致我们不能从中得出明确的结论来。我们隐约看到几条十分模糊的分界线,可以利用这些分界线所表现出来的种种迹象,但是这些分界线太不明确,不能用来作为正式分类的根据。而且,从大多数自杀的方式来看,进行名副其实的观察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另一种途径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只要把我们的研究顺序颠倒过来就行了。实际上,只有引起自杀的原因不同,才可能有不同类型的自杀。每一种类型要有自身固有的性质,就必须有自身存在的特殊条件。同一个前提或同一组前提不可能有时产生这一种结果,有时又产生另一种结果,因为,如果有这种可能的话,区分这两种结果的差别就没有原因了;这就否定了因果关系。各种原因之间的特殊差别意味着各种结果之间的特殊差别。因此,我们可以确定自杀的各种社会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描述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来加以分类。我们不必费劲去弄清这些类型为什么彼此互不相同,而是立即探索决定这些类型的社会条件;然后根据这些条件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这些条件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这样,我们就可以确定哪一种特定类型的自杀和哪一种类别的社会条件相对应。总之,我们的分类一开始就是病因学的分类,而不是形态学的分类。此外,这并不是一种下策,因为我们如果知道一种现象的原因,就可以比只知道这种现象的基本特点即主要部分,要能深入地了解它的性质。
诚然,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只假设各种不同的类型,而不是直接识别这些类型。这种方法可以确定这些类型的存在和数量,而不能确定这些类型的不同特点。但是,至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止这种不足之处。一旦知道了各种原因的性质,我们就可以设法推断出各种结果的性质,同时,这些结果也只有和各自的原因联系起来才能显示出它们的特点并加以分类。当然,这种推断如果根本没有事实为依据,就可能成为纯粹想象的组合。但是我们可以借助我们所掌握的某些自杀形态学的资料来解释这种推断。这些资料本身很不完整和肯定,以致不能给我们提供分类的原则;但是一旦确定了这种分类的范围,这些资料就可以被利用了。这些资料向我们指出应该朝什么方向推断;通过这些资料给我们提供的例子,我们就可以确保这样推断出来的类型不是想象出来的。这样,我们就可以从原因重新转向结果,我们的病因学分类就可以由一种形态学分类来完成,后者可以用来检验前者,反之亦然。
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这种颠倒顺序的方法是唯一适用于我们向自己提出的特殊问题的方法。我们确实不应该忘记,我们所研究的是社会自杀率。因此,应该使我们感到兴趣的只有那些构成自杀率和自杀率随之变化的类型。不过,没有得到证实的是,所有个人的自杀方式都具有这种属性。有些方式——尽管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与社会的道德气质没有或没有足够的联系,不能作为特有的因素包括在每个人在自杀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例如,我们已经看到,酗酒并不是一个决定每个社会特殊倾向的因素,然而,酒精中毒的自杀显然是有的,而且数量相当多。因此,能够使我们了解哪些具有社会学特点的情况历来不是关于某些恃殊情况的描述,哪怕是非常确切的描述。如果我们想知道哪些不同情况的汇集会导致被看作集体现象的自杀,从一开始就应该从它的集体形式来考虑,即通过统计资料来考虑。直接作为分析对象的应该是社会自杀率;应该从整体到各个部分。但是,显然只有联系决定整体的各种原因才能分析整体,因为形成整体的各个单元都是相同的,没有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应该毫不迟疑地专心确定原因,哪怕接着就研究这些原因是如何在个人身上引起反应的。

但是如何找到这些原因呢?
在每一次发生自杀时都要进行的法院验证中,我们注意到似乎是决定自杀的动机(家庭纠纷,肉体或其他痛苦,内疚或酗酒,等等),而在几乎所有国家的统计报告中,我们都发现一份特殊的表格,在这份表格中,这些调查的结果列在“被推定为自杀动机”一栏里。因此,利用这项成果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比较来着手我们的研究,看来是很自然的。事实上,这些资料看来向我们指出了各种自杀的直接前提;为了理解我们所研究的现象,首先追溯其最直接的原因,如果感到有必要再进一步涉及各种现象,这难道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吗?
但是,正像瓦格纳已经说过的,所谓自杀动机的统计,实际上是负责提供这项资料的官员——往往是下级官员——对动机的看法的统计。我们都知道,遗憾的是法院的验证往往不太合规定,哪怕这些验证涉及到任何有责任心的观察者都可以看到的明显的具体事实,而且这些验证没有留下任何评价的余地。但是,如果不是为了记录一件己经发生的事,而是为了解释这件事,那么这些验证必然引起许多怀疑。要确定一种现象的原因始终是一个难题。仅仅为了解决其中的一个问题,科学家就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观察和实验。然而,在所有的现象中,人类的意志是最复杂的。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得出,这些根据仓促收集起来的资料声称给每一种特殊情况确定了明确的根源的即兴判断能有多大价值。一旦以为己经在死者的既往史中发现了某些通常被看作导致绝望的事情,人们就会认为进一步研究没有用,但是,如果死者被认为近来曾经丢失过钱财,或者经历过家庭纠纷,或者嗜酒成癖,人们就会把他的死因归咎于酗酒、家庭纠纷或经济上的损失。我们不能把如此靠不住的情况当作解释自杀的根据。
而且,即使比较可信,这些情况也不可能对我们有多大帮助,因为这些不管有没有理由就这样被认为是自杀的动机,并不是自杀的真正原因。证明这一点的是,被统计表归因于这些假设原因的自杀所占的比例数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相反,这些自杀的绝对数却有极大的变化。在法国,从1856年到1878年,自杀的人数增加了40%,而萨克森在1854—1880年期间增加了100%(从547例增加到1171例)。然而,在这两个国家里,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每一类动机的自杀人数各自所占的比例数变化不大。这就是表十七所显示的。
如果我们认为表中所显示的这些数字是而且只能是大体上近似,而且如果我们因此而认为这些微小的差别无关紧要,那么我们就可以承认这些数字是始终不变的。但是,为了使每一种假设的原因所占的份额相应地保持不变,而自杀的人数却增加一倍,那就得承认每一种原因获得双倍的功效。然而,这种情况不可能是由于偶然的巧合:这些原因同时使所有死亡多一倍。因此,我们不得不由此得出结论:这些原因都从属于某些比较普遍的情况,充其量是这种情况不同程度的忠实反映。正是这种情况使这些原因不同程度地引起自杀,因此,这种情况才是自杀的真正决定性原因。我们应该直接研究这种情况,而不是停留在这种情况可能在个人意识中引起的模糊反应上。
表十七 在每年100名男女自杀者中每一类动机所占的份额
法国①
男 女
1856—1860 1874—1878 1856—1860 1874—1878
贫困和财产损失 13.30 11.79 5.38 5.77
家庭纠纷 11.68 12.53 12.79 16.00
爱情、嫉妒、放荡、行为不端 15.48 16.98 13.16 12.20
各种忧伤 23.70 23.43 17.16 20.22
精神病 25.67 27.09 45.75 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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