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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涂尔干

_3 埃米尔·迪尔凯姆(法)
内疚、担心由于犯罪受惩罚 0.84 — 0.19 —
其他原因和原因不明 9.33 8.18 5.51 4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萨克森②
男 女
1854—1878 1880 1854—1878 1880
肉体上的痛苦 5.64 5.86 7.43 7.98
家庭纠纷 2.39 3.80 3.18 1.72
失意和贫困 9.52 11.28 2.80 4.42
放纵、赌博 11.15 10.74 1.54 0.44
内疚、担心被追捕等等 10.41 8.51 10.44 6.21
不幸的爱情 1.79 1.50 3.74 6.20
精神错乱、宗教狂热 27.94 30.27 50.64 54.53
发怒 2.00 3.29 3.04 3.09
厌世 9.58 6.67 5.37 5.76
原因不明 19.58 18.58 11.77 9.75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①据勒古瓦的著作,第342页。
②据厄廷根:《道德统计学》,附表,第110页。
我们在勒古瓦的著作中看到的另一个事实①更好地说明这些不同的动机所引起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没有比农业和自由职业彼此更不相同的职业了。一位艺术家、一位学者、一位律师、一位军官、一位法官的生活和一位农民的生活没有丝毫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他们来说,自杀的社会原因肯定是不同的。然而,这两类人自杀的原因不仅相同,而且这些不同的原因对这两类人的影响程度也几乎完全相同。下表是法国1874—1878年期间这两种职业的主要自杀动机所占的百分比:
①勒古瓦的著作,第358页。
农业 自由职业
失业、失意、贫困 8.15 8.87
家庭纠纷 14.45 13.14
受到挫折的爱情和妒嫉 1.48 2.01
酗酒 13.23 6.41
犯罪者的自杀 4.09 4.78
肉体上的痛苦 15.91 19.89
精神病 35.80 34.04
厌世、各种挫折 2.93 4.94
原因不明 3.95 5.97
100.00 100.00
除了酗酒以外,两边的数字没有多大差别,尤其是那些比较大的数字。因此,如果只考虑动机,人们就可能以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自杀的原因无疑不具有同样的强度,但具有同样的性质。然而,实际上这是一些很不相同的力量,这些力量促使农民和城市里有教养的人去自杀。因此,这些原因是人们赋予自杀的,或者是自杀者本人用来解释他的行为的,所以往往只是自杀的表面原因。这些原因不仅只是个人对某种一般情况的反应,而且是非常不忠实地表现这种一般情况,因为这些原因都是相同的,而这种一般情况却完全是另一回事。可以说,这些原因标志着个人的弱点,而促使他自杀的外来潮流最容易通过这些弱点影响他。但是这些原因并非这种潮流本身的组成部分,所以不可能帮助我们理解这种潮流。
因此,我们毫不惋惜地看到英国和奥地利等这样一些国家拒绝记录这些所谓的自杀原因。统计学应该把力量投向另一个方面,不是力求解决这些无法解决、要用伦理学来判断的问题,而是致力于更细心地记录自杀的社会伴生现象。不管怎样,对我们来说,我们要规定不把某些既不可靠又缺乏有教益的资料引入我们的研究之中。事实上,自杀学家们从来没有成功地从这些资料中得出任何值得注意的规律来。因此,当这些资料对我们似乎具有某种特殊意义并显出某些特殊的可靠性时,我们也只是偶尔地加以利用。我们不想知道这些引起自杀的原因在个人身上表现为什么形式,而是尽力直接确定这些原因。因此可以说,我们撇开作为个人的个人、他的动机和想法,直接考虑自杀是随着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宗教信仰、家庭、政治团体、行业团体、等等)发生变化的。只是在这之后我们才重新回到个人,研究这些一般的原因是如何个性化而引起它们所导致的杀人后果的。
第二章 利己主义的自杀
我们首先观察不同的宗教信仰对自杀产生的影响。

如果我们看一下欧洲的自杀分布图,我们一眼就看出,在西班牙、葡萄牙和意大利这样一些纯粹的天主教国家里,自杀是很少的,而在普鲁士、萨克森和丹麦这样一些新教国家里,自杀是最多的。由莫塞利计算出来的下述平均数就证实了这第一个结论:
每百万居民中平均自杀人数
信奉新教的国家 190
信奉新教和天主教的国家 96
信奉天主教的国家 58
信奉希腊正教的国家 40
不过,信奉希腊正教的国家自杀人数较少肯定不可能是由于宗教的缘故,因为它们的文明和其他欧洲国家的文明很不一样,这种文化上的不同可能是自杀倾向比较小的原因。但是,大多数信奉天主教和新教的社会则不是这样。毫无疑问,这些社会的知识和道德都不在同一个水平上;不过,相似之处还是主要的,所以我们有理由把它们在自杀方面如此明显的差别归因于信仰的不同。
然而,这种初步的比较还是很粗浅。尽管相似之处是不容置疑的,但在这些不同国家的居民在其中生活的社会环境却并不完全相同。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文明程度比德国低得多,因此可以认为,这种文明程度的低下是我们在上文看到的自杀人数较少的原因。如果我们想避开这种错误的原因,比较明确地确定天主教
【原文件黑条,正文第145页。】
和新教对自杀倾向的影响,就应该在同一个社会里比较这两种宗教。
在德意志的所有大锅里,巴伐利亚的自杀人数远远少得多,从1874年其,每年每百万人口中只有90名自杀者,而普鲁士为133名(1871—1875年),巴登公国为156名,符腾堡为162名,萨克森为300名。不过,在巴伐利亚,天主教徒也最多,每1000名居民中有713.2名。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比较这个王国的每一个省,我们就会发现,自杀的人数和新教徒的人数成正比,而和天主教徒的人数成反比(见下表)。不仅这些平均数之比证实了这条规则,而且第一栏的所有数字都大于第二栏,第二栏的数字都大于第三栏,没有任何不规则的地方。
巴伐利亚诸省(1867—1875年)①
【缺注解①】
天主教少于50%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自杀人数 天主教徒占50%—90%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自杀人数 天主教徒占90%以上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自杀人数
莱因河巴拉丁领地
中法兰克尼亚
下法兰克尼亚 167
207
204 下法兰克尼亚
施瓦布本 157
118 上巴拉丁领地
上巴伐利亚
下巴伐利亚 64
114
19
平均数 192 平均数 135 平均数 75
普鲁士的情况也是如此:
从细节上来看,在这样进行比较的14个省中,只有两个省稍有一点不规则:西里西亚的自杀人数较多,应该属于第二类,却列在了第三类,而波美拉尼亚应该列在第二类而不是第一类。
从这个观点来看,瑞士是值得研究的。因为在瑞士由于既有法兰西族的居民,也有德意志族的居民,所以可以分别观察宗教信仰对这两个民族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对每一个民族来说却是一样的。不管属于哪一个民族,信奉新教的州的自杀人数要比信奉天主教的州多4至5倍。
普鲁士诸省(1883—1890年)
新教徒占90%以上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自杀人数 新教徒占68—89%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自杀人数 新教徒占40—50%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自杀人数 新教徒占28—32%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自杀人数
萨克森
石勒苏益格
波美拉尼亚 309.4
321.9
171.5 汉诺威
黑森
勃兰登堡
柏林 212.3
200.3
290.3
171.3 西普鲁士
西利西亚
威斯特伐利亚 123.0
260.2
107.5 波兹南
莱茵地区
霍亨索伦 96.4
100.3
90.1
平均数 264.6 平均数 220.0 平均数 163.6 平均数 95.6
法兰西族的州 德意志族的州 两种民族杂居的州
信奉天主教的州 每百万居民中83名自杀者 信奉天主教的州 87名自杀者 信奉天主教的州
信奉两种宗教的州
信奉新教的州 86.7名自杀者
212名自杀者
326.3名自杀者
信奉新教的州 每百万居民中453名自杀者 信奉新教的州 293名自杀者
宗教信仰的影响如此强大,以致支配着所有其他因素。
此外,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直接确定每一种宗教信仰的人口中每百万居民的自杀人数。下面是不同观察家所发现的数字:(见表十八)
表十八 在不同国家中每一种宗教信仰的人口中每百万居民的自杀人数
新教徒 天主教徒 犹太教徒 观察者
奥地利(1852—1859年) 79.5 51.3 20.7 瓦格纳
普鲁士(1849—1855年) 159.0 49.6 46.4 同上
普鲁士(1869—1872年) 187 69 96 莫塞利
普鲁士(1890年) 240 100 180 普林青格
巴登(1852—1862年) 139 117 87 勒古瓦
巴登(1870—1874年) 171 134.7 124 莫塞利
巴登(1878—1888年) 242 170 210 普林青格
巴伐利亚(1844—1856年) 135.4 49.1 105.9 莫塞利
巴伐利亚(1884—1891年) 224 94 193 普林青格
符腾堡(1846—1860年) 113.5 77.9 65.6 瓦格纳
符腾堡(1873—1876年) 190 120 60 迪尔凯姆
符腾堡(1881—1890年) 170 119 142 同上
由此可见,各地新教徒中的自杀人数都比其他宗教的信徒中多,毫无例外。①差距从最小的20—30%到最大的300%不等。挪威和瑞典虽然是新教国家,但只达到自杀人数的平均数。像迈尔①那样引用这种少见的情况来驳斥这样一种事实上的一致性是徒劳的。首先,正像我们在本章开头所指出的,这种国际性比较并不说明问题,除非涉及相当多的国家,而且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比较也不是结论性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居民和中欧的居民之间有着相当大的区别,所以我们可以理解,新教对彼此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而且,在这两个国家里,自杀率本身虽不太大,如果考虑到它们在欧洲文明国家中所占的地位不太重要,那么它们的自杀率看来还是比较高的。没有理由认为,它们的文化水平已经超过了意大利,差得还很远,然而自杀的人数却多二三倍(每百万居民中达90至100名自杀者,而不是40名)。新教难道不是自杀人数较多的原因吗?因此,事实不仅没有否定根据如此大量的观察所得出的规律,反而倾向于肯定这条规律。②
①我们没有关于宗教信仰在法国的影响的资料。但是这里有勒鲁瓦在他的论文中所说的关于塞纳—马恩省的情况:在坎西、楠特伊莱莫、马勒伊等县中,310名新教居民中有1名自杀者,678名天主教居民中有1名自杀者(见他的著作第203页)。
①《社会科学手册》,《补遗》第1卷,第702页。
②只有英国的情况是例外。英国不是天主教国家,自杀的人却不多。这种情况将在下文得到解释,见第132—133页。
至于犹太教徒,他们的自杀倾向一直比较小,而且普遍地小于天主教徒,尽管相差的程度不大。不过,后一种比例关系有时也会颠倒过来,尤其近年来有这种颠倒的情况。在本世纪中叶以前,除了巴伐利亚,所有国家中自杀的犹太教徒都比天主教徒少;③直到1870年,犹太教徒才开始失去他们以前的天赋。他们的自杀率大大超过天主教的情况是很少见的。此外,不应忘记,比起其他宗教信仰的群体来,犹太教徒居住在城市里并从事脑力劳动。由于这个缘故,他们比其他信徒更加强烈地倾向于自杀,这是出于他们所信奉的宗教以外的原因。因此,尽管有这种使之更加严重的影响,信奉犹主教的人自杀率仍然这样低,我们认为,在同样的情况下,这是由于犹太教是所有宗教中自杀人数最少的缘故。
③巴伐利亚也是唯一的例外:那里自杀的犹太教徒比天主教徒多一倍。在这个国家里,犹太教的地位有什么特殊之处?我们不知道。
事实就是如此,那么如何解释这些事实呢?

如果我们考虑到,各地的犹太教徒都很少,而在我们早先观察过的大多数社会里,天主教徒也是少数,那么我们就会情不自禁地想在这个事实中找出解释这两种宗教信仰中自杀人数比较少的原因。①其实,我们可以想象,人数最少、不得不和周围居民的敌意作斗争的教派,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就不得不对自身实行严格的控制,强迫自己遵守某种特别严格的纪律。为了证明给予他们总是暂时的容忍是有理由的,他们不得不更加重视道德。除了这些考虑之外,某些事实看来确实意味着这种特殊因素不是没有某种影响。在普鲁士,天主教徒所处的少数地位是非常突出的,因为他们只占全部人口的三分之一。他们的自杀人数也只有新教徒的三分之一。在巴伐利亚,三分之二的居民是天主教徒,差距就小一点;后者的自杀人数和新教徒的自杀人数只有100比275,甚至只有100比238,这要分不同时期。最后,在几乎全是天主教徒的奥地利帝国,新教徒和天主教的自杀人数之比为155比100。由此看来,如果新教成为少数,新教徒的自杀倾向也就减少。
①勒古瓦的著作,第205页;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654页。
但自杀首先是一种极大的自我放纵,所以担心受到谴责,哪怕非常轻微的谴责也可以起很大的作用,对处于少数地位的人也是如此,他们的处境迫使他们特别注意公众的舆论。因为这是一种并不伤害任何人的行为,所以人们不大责备那些比其他群体更倾向于这种行为的群体,而且不可能像犯罪和不法行为那样大大地增加他们所引起的反感。此外,宗教的偏狭如果非常强烈,往往产生相对的效果。这种偏狭不是促使异教徒更加尊重舆论,反而使他们习惯于对舆论漠不关心。如果一个人感到自己是一种无法挽回的敌意的目标,他就会拒绝使这种敌意平息,而是更加固执地坚持那些最受排斥的习俗。这是犹太教徒常有的情况,因此不能肯定他们这种异乎寻常的免疫力没有其他原因。
但是,不管怎样,这种解释不足以说明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各自的情况。因为,在天主教盛行的奥地利和巴伐利亚,尽管天主教教义的预防作用比较小,但还是很值得注意的。因此,天主教教义的预防作用不仅是因为它处于少数地位。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不管这两种信仰在整个人口中占多大比例,凡是我们可以从自杀的观点进行比较的地方,我们都看到自杀的新教徒比天主教徒多。甚至有一些像上巴拉丁和上巴伐利亚这样的国家,那里的居民几乎全是天主教徒(92%和96%),然而那里自杀的新教徒和自杀的天主教徒之比为300和423比100。在下巴伐利亚,这个比例甚至上升到528%,在那里,改革后的宗教的虔诚信徒在100个居民中还不到1个。因此,尽管少数派不得不采取的这种谨慎态度是导致这两种宗教之间如此巨大差异的原因,但在更大程度上肯定是由于其他原因。
我们可以在这两种宗教制度的性质中找到这些原因。然而,这两种宗教制度都同样明确地禁止自杀;它们不仅在道义上非常严厉地谴责自杀,而且都教导说,新的生活始于死后,在这种生活中,人们将因他们的错误行为受到惩罚;新教和天主教都把自杀算在错误行为之列。最后,在这两种宗教信仰中,这种禁律都具有神圣的性质;这种禁律不是被表现为一种正确推理的逻辑,但是它的权威性就是上帝本人的权威性。因此,新教之所以有利于自杀的发展,不是因为它对待自杀的态度不同于天主教。但是,如果说这两种宗教在这一点上有同样的戒律,那么它们对自杀有不同影响的原因必定是使它们有所区别的比较一般的特点之一。
不过,天主教和新教之间唯一的基本区别是,后者比前者在更大的程度上允许自由思考。毫无疑问,与希腊—拉丁的多神教和犹太人的一神教相比,天主教已经给思考和反省留下了更大的余地,单就这一点来说它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宗教。它不再满足于机械的礼仪,而是力求支配人们的意识。因此,它所针对的是意识,而且即使它要求理智盲目服从,它也是用理智的语言对理智说话的。同样确实的是,天主教徒自然而然地接受它的教义,不加思考。他甚至不能对它的教义进行历史的检验,因为人们所依据的原始经文禁止他这样做。为了使传统不致发生变化,巧妙地建立了一整套权威的等级制度。一切变化都是天主教思想所厌恶的。相比之下,新教徒却是他的信仰的创造者。圣经掌握在他的手里,任何解释都不能强加于他。甚至这种改革过的宗教信仰的结构也使这种宗教个人主义状态不可忽视。除了英国,任何地方的新教神职人员都不分等级;教士只从属于他自己和他的意识,就像虔诚的信徒一样。他是一位比普通信徒更有教养的引路人,但没有规定教条的特殊权威。但是,最能说明宗教改革运动发起人所宣布的这种自由思考不是始终处于纯理论肯定状态的,是与天主教会不可分割的统一形成如此强烈对照的各种教派的日益增多。
因此,我们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新教的自杀倾向必定与推动这种宗教的自由思考有联系。我们要尽力正确地理解这种联系。自由思考本身只是另一种原因的结果。当自由思考出现的时候,当人们长期以来已经接受了由传统形成的信仰之后,要求由他们自己来形成信仰的时候,这不是由于自由探讨的内在诱惑力,因为白由探讨既带来痛苦也带来欢乐,而是由于人们从此以后需要这种自由。不过,这种需要本身只可能有一个原因,就是动摇传统的信仰。如果传统的信仰始终以同样的力量使人接受,那么人们甚至不会想到要对它提出批评。如果传统的信仰始终具有同样的权威,那么人们就不会要求有权核对这种权威的来源。反省只是在需要进行的时候才进行,这就是说,尽管有一些不成熟的思想和感情过去一直足以指导行为,但是这些思想和感情现在失去了它们的有效性。于是反省便来填补已经形成的真空,但这种真空不是它所造成的。正像反省随着思想和行为表现为无意识的习惯而消失一样,反省只能随着各种已经形成的习惯解体而复苏。反省并不要求恢复和舆论对抗的权利,除非舆论不再具有同样的力量,即不再是普遍的看法。因此,如果这种要求不是在某一时刻以短暂的危机形式出现,如果这种要求变成长期的,如果个人的意识以一种不变的方式表明它的自发性,这是因为这种要求继续被引向不同的方向,因为一种新的看法并没有为了取代不再存在的看法而改变自身。如果一种新的信仰体系已经重新形成,而且像旧的信仰体系一样,在所有的人看来都是无可争辩的,那么人们就不会想到进一步对它提出异议。甚至加以讨论也是不允许的,因为全社会所共有的思想从这种一致的赞同中获得一种权威,这种权威使这些思想成为神圣不可侵犯,并且使这些思想不受任何争议。要使这些思想比较宽容,就应该使这些思想已经变成不太普遍和不太完全被赞同的对象,使它们被事先的争论所削弱。
因此,如果说自由思考一旦被宣布就会产生各种教派是确实的,那就应该补充一点:自由思考必须以各种教派为前提,并且产生于各种教派,因为自由思考只是为了允许各种潜在的或半公开的教会分裂更自由地发展才被要求和指定为一项原则。因此,如果说新教比天主教允许个人思想有更大的自由,这是因为新教不大重视共同的信仰和实践。不过,一个宗教社会的存在不能没有集体的信条,而且这种信条越是广泛,这个社会就越是统一和强大。因为宗教社会不是通过交换和彼此服务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世俗联系包含着种种差别并且是以差别为前提的联系,但是宗教社会不能结成这种联系。宗教社会只有使所有的人都信奉相同的教义才能使他们社会化,而且这种教义越是广泛、越是站得住脚,宗教社会就越是能使人们社会化。带有宗教特点、因而不受自由思考影响的行动和思考方式越多,上帝的思想就越是出现在生活的一切细节中,就越是使个人的意志趋向同一个目标。反之,一个宗教群体越是受个人判断的支配,这个群体就越是没有自己的生活,更没有内聚力和生命力。因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新教徒的自杀比较多是因为新教是一个不像天主教会那样非常整体化的教会。
与此同时,犹太教的情况也得到了解释。事实上,基督教长期以来对犹太人的谴责已经在犹太人当中引起了特别强烈的团结一致的感情。同一种普遍的敌意作斗争的必要性,甚至没有和其他居民自由交往的可能性,迫使犹太人彼此紧紧地互相依靠。因此,每一个社区变成了一个紧密团结和协调一致的小社会,这个小社会对它自身和它的团结有着十分强烈的感情。这个小社会里的所有人都以同样的方式思想和生活;由于共同的生活和彼此实行紧密的和不断的监督,个人之间的分歧几乎不可能存在。犹太教会因此比任何其他教会更加集中,由于它是排斥异己的对象而更加依靠自己。因此,按照我们对新教所作的观察类推,犹太人不大倾向于自杀也可能是这个原因,尽管各种环境相反地可能使他们倾向于自杀。毫无疑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包围着他们的敌意,他们必须具有这种天赋。但是,这种敌意之所以有这种影响,不是因为它迫使他们具有某种更高尚的道德观念,而是因为它使他们非常和睦地生活在一起。正因为他们所从属的宗教社会牢固地团结在一起,所以他们才有这样的免疫力。此外,对他们的排斥只是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之一;犹太教的性质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这种结果。实际上,犹太教和所有次要的宗教一样,基本上由一系列宗教仪式所组成,这些宗教仪式详尽地规定了生活的全部细节,给个人的判断只留下很少的余地。

一些事实证实了这种解释。
首先,在所有的新教大国中,英国是自杀人数最少的。实际上,英国每百万居民中只有80名左右自杀者,而经过宗教改革的各德意志社会却有140至400名;然而,一般的思想和商业活动似乎和其他地方一样频繁。①与此同时,英国的圣公会恰恰比其他新教教会要整体化得多。诚然,人们曾经习惯于把英国看成是个人自由的传统乐土,但是,实际上,许多事实证明,在英国,共同的和强制的、因而不允许个人自由思考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仪式要比德国多得多。首先,英国的法律还承认许多宗教法规:例如关于礼拜日停止工作的法律,禁止把圣经中的任何人物搬上舞台的法律,最近还有要求所有议员都申明信仰某种宗教的法律,等等。其次,大家都知道,对传统的尊重在英国是多么普遍和强烈:这种尊重不可能不像扩大到其他事件那样扩大到宗教。然而,非常发达的传统主义总是不同程度地排斥个人自身的活动。最后,在所有的新教神职人员中,只有英国的神职人员有等级。这种外部的组织显然说明内部的统一,这种统一和非常突出的宗教个人主义是不能并存的。
①英国的自杀统计确实不太精确。由于自杀要受到惩罚,所以许多案件都登记为意外死亡。不过,这种不精确不足以说明英国和德国之间如此悬殊的差距。
此外,英国也是神职人员最多的新教国家。1876年,英国每一位牧师平均有908名信徒,而匈牙利是932名,荷兰是1100名,丹麦是1300名,瑞士是1440名,德国是1600名。①然而,教士的数量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和与宗教内在性质无关的表面特点。这个证明就是,各地的天主教神职人员比新教神职人员多得多。在意大利,267名天主教徒就有一名神甫,西班牙是419名,葡萄牙是536名,瑞士是540名,法国是823名,比利时是1050名。这是因为教士是信仰和传统的天然工具,因为在这方面和其他方面一样,工具必须与职能同步发展。宗教生活越是紧张,就越是要有人来指导生活。越是有些教条和戒律的解释不受个人意识的支配,就越是要有能胜任的权威人士来说明其含义;另一方面,这种权威人士越多,他们和个人的联系就越紧密,而且能更好地约束个人。因此,英国的情况远不是否定我们的理论,而是证实我们的理论。新教在英国之所以不像在大陆那样产生同样的影响,是因为英国的宗教社会组织得更严密,和天主教会近似。
①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626页。
但是,这里有一个具有更大普遍性的确凿证据。
不伴随着对教育的爱好,对自由思考的爱好是不可能产生的。事实上,科学是自由思考为达到其目的所掌握的唯一手段。如果那些不合理的宗教信仰或宗教仪式失去了权威性,为了寻找别的宗教信仰或宗教仪式,就很有必要求助于明智的意识,科学只是这种意识更高级的表现形式。其实,这两种爱好是一回事,都产生于同样的原因。一般说来,人们只有在这两种爱好都摆脱了传统的束缚时才渴望学习,因为只要传统支配着智慧,传统就能满足一切,并且不轻易容忍敌对的力量。但反过来说,只要蒙昧的习惯不再满足新的需要,人们就要寻找光明。因此,哲学这种最初的综合形式的科学便在宗教失去威望的时候出现,而且只有在这时才出现;后来随着产生哲学的需要本身进一步发展,我们便看到哲学逐步产生出许多特定的科学。因此,如果我们没有弄错,如果集体的和习惯的偏见逐步削弱引起自杀的倾向,如果由此而产生新教的特殊素质,我们就应该看到以下两个事实:1.新教徒对教育的爱好应该比天主教徒更强烈;2.由于这种爱好表明共同信仰的动摇,所以这种爱好一般地说应该像自杀那样变化。事实是不是证实了这两种假设呢?
如果只比较天主教的法国和新教的德国的最高层,这就是说,如果只比较这两个国家的最上层阶级,那么我们看来是经得起这种比较的。和我们的邻国相比,科学在我国的大城市中同样得到重视和传播;甚至可以肯定,我们在这一点上胜过许多新教国家。但是,尽管这两个社会的上层对学习的需要都很明显,在下层却并非如此,而且,尽管这两个国家对学习的需要几乎都达到最大强度,我国的平均强度却较低。可以说,和新教国家相比,天主教国家都是如此。假定后者的最高文化不次于前者,那么普及教育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1877—1878年,新教国家(萨克森、挪威、瑞典、巴登、丹麦和普鲁士)每1000名学龄儿童——即6—12岁的儿童——中有957名上学,而天主教国家(法国、奥地利、匈牙利、西班牙和意大利)则只有667名,少31%。1874—1875年和1860—1861年的比例也是如此。①这个数字最低的新教国家普鲁士也大大高于天主教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法国:前者每1000名学龄儿童中有897名上学,后者只有766名。①在整个德意志,巴伐利亚的天主教徒最多,文盲也最多。在巴伐利亚的所有省份中,上巴拉丁是天主教徒最多的省份之一,应征入伍的新兵中既不会读也不会写的也最多(1871年占15%)。在普鲁士,波兹南公国和普鲁士省的情况完全一样。②最后,在整个普鲁士王国,1871年每1000名新教徒中有66名文盲,每1000名天主教徒中有152名文盲。在这两个教派的妇女中,这个比例也是如此。③
①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586页。
①有一个时期(1877—1878年),巴伐利亚稍稍超过了普鲁士,但也只有这一次。
②厄廷根:《道德统计学》,582页。
③第莫塞利的著作,第223页。
有人也许会提出异议说,初等教育不能用来衡量普及教育的状况。他们常常说,一个民族的教育程度的高低并不取决于文盲的多少。我们同意这种保留意见,但是,说实在的,尽管不同程度的教育可能比看上去没有更多的关联,然而初等教育不发达,普及教育也很难同时发达。④不管怎样,即使初等文化水平只是不完全地反映科学文化的水平,它也相当准确地表明,一个民族从整体上来说在何种程度上认识到学习的必要性。一个民族必须最强烈地感到这种必要性,才会努力把基础知识传播到最下层的阶级中去。为了使所有的人由此掌握学习的手段,为了直至在法律上禁止愚昧无知,一个民族必须认识到,使人人变得更加聪明对它自身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新教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视初等教育,是因为它们认为必须使每一个人都能解释圣经。不过,我们现在所要涉及的是这种需要的平均强度,是每个民族所承认的科学的价值,而不是它的学者及其发明的价值。从这个特定的观点来看,高等教育和真正科学生产的状况可能是一种不适当的标准,因为这种状况只会向我们显示在社会有限的一部分中所发生的情况。普及教育的一般教育才是比较可靠的标志。
④此外,我们在下文(第163页)还将看到,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新教徒中也比在天主教徒中发达。
我们的第一个假设由此得到证实,现在还有第二个假设有待证实。学习的需要只要和共同信仰的削弱相对应,是否确实像自杀一样得到发展呢?新教徒比天主教徒更有文化,自杀也更多,这个事实已经是一种初步的推断。但是这条规律不仅在比较这些宗教信仰时得到证实,而且在每一种教派内部同样被观察到。
意大利完全是一个天主教国家。然而,那里的普及教育和自杀却以完全相同的方式确切地分布开来(见表十九)。
表十九① 意大利各省自杀和教育的比较
①与双方都有文化的夫妻有关的数字引自厄廷根:《道德统计学》,附录,表八十五;这些数字是1872—1878年的,自杀的数字是1864—1876年的。
第一组 双方都有文化的夫妻所占的比例 每百万人口中自杀的人数 第二组 双方都有文化的夫妻所占的比例 每百万人口中自杀的人数 第三组 双方都有文化的夫妻所占的比例 每百万人口中自杀的人数
皮埃蒙特 53.09 35.6 威尼斯 19.56 32.0 西西里 8.98 18.5
伦巴第 44.29 40.4 艾米利亚 19.31 62.9 阿布鲁齐 6.35 15.7
利古里亚 41.15 47.3 翁布里亚 15.46 30.7 普利亚 6.81 16.3
罗马 32.61 41.7 马尔凯 14.46 34.6 卡拉布里亚 4.67 8.1
托斯卡纳 24.33 40.6 坎伯尼亚 12.45 21.6 巴西利卡塔 4.35 15.0
撒丁 10.14 13.3
平均数 39.09 41.1 平均数 15.23 32.5 平均数 6.23 14.7
不仅几个平均数完全对应,而且在细节上也一致。只有一个例外:在某些局部原因的影响下,艾米利亚的自杀人数与教育程度无关。我们在法国也可以进行同样的观察。双方都没有文化的夫妻最多(超过20%)的省份是科雷兹、科西嘉、北滨海、多尔多涅、菲尼斯泰尔、朗德、莫尔比昂和上维埃纳;这些省份相对来说都没有自杀者。更通常的是,在那些双方都是文盲的夫妻超过10%的省份当中,没有一个省份属于法国传统的自杀之乡的东北地区。①
①见《法国统计年鉴,1892—1894年》,第50、51页。
如果对新教国家之间进行比较,可以发现类似的情况。萨克森的自杀人数比普鲁士多;而普鲁士的文盲比萨克森多(1865年分别为5.52%和1.3%)。萨克森甚至表现出这样的特点:学生人数超过了应受义务教育的人数。1877—1878年,每1000名学龄儿童中有1031名在上学,这就是说,有许多儿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之后继续上学。这种情况在任何其他国家都是看不到的。②最后,在所有的新教国家中,我们知道英国的自杀人数最少;就教育程度而言,英国也最接近天主教国家。1865年,海军中有23%的士兵不识字,27%的士兵不会写。
②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586页。
还有其他一些事实可以用来和上述事实对照并证实这些事实。
自由职业,这些通常比较富裕的阶级,肯定也是对科学的爱好最为强烈,并过着最有理智的生活的阶级。然而,尽管接职业和阶级分类的自杀统计不可能总是非常精确,但无可争议的是,在社会最上层的阶级中自杀的人格外多。在法国,从1826年到1882年,自由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这个职业群体的每百万人中有550名自杀者;家庭仆人居第二位,只有290名。①在意大利,莫塞利可以把专门从事研究工作的职业分出来,并发现从事这些职业的人中自杀的人数大大超过所有其他职业。他估计,在1868—1876年期间,每百万从事这些职业的人中有482.6名自杀者;其次是军队,有404.1名,而全国的平均数只有32名。在普鲁士(1883—1890年),经过慎重选拔、构成知识分子精英的政府官员每百万人中有832名自杀者,超过了所有其他职业;卫生和教育部门的自杀者虽然少得多,但数字也很大(439名和301名)。巴伐利亚的情况也是如此。如果把军队放在一边(就自杀而言,它的情况是例外,其理由下文再谈),政府官员处于第二位,自杀率是454,几乎接近于第一位,因为他们的自杀率仅次于商人,后者的自杀率为465;居于第三位的是文艺界和新闻界,他们的自杀率是416。②诚然,在比利时和符腾堡,有文化的阶级似乎没有特别受到影响;但是这两个国家的专业名称都不太精确,所以不能过分重视这两个不规则的情况。
①《1882年刑事法庭公告》,第CXV页。
②见普林青格的著作,第28—31页。——奇怪的是,在普鲁士,文艺界和新闻界的自杀率并不高(279)。
其次,我们已经看到,在全世界的所有国家中,妇女自杀的都比男人少得多。不过,妇女受过教育的也少得多。她们基本上是墨守成规的,按既定的信仰行事,不大需要用脑力。在意大利,1878—1879年期间,每一万对夫妻中有4808对不会在他们的婚约上签名;每一万名妻子中有7029名不会签名。①在法国,1879年的比例是每1000对夫妻中有199名丈夫和310名妻子不会签名。在普鲁士,两者之间的差距相同,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一样。②在英国,这种情况要比其他欧洲国家少得多。1879年,每1000对夫妻中有138名丈夫没有文化,185名妻子没有文化,而且自1851年以来就大体上是这个比例。③但是英国也是妇女自杀人数最接近男子自杀人数的国家。按1000名女性自杀者计算,男性自杀者在1858—1860年为2546名,1863—1867年为2745名,1872—1876年为2861名,但是,在其他各国,④妇女自杀比男子少四、五、六倍。最后,在美国,经历的各种条件几乎完全相反,这就使这种经历特别说明问题。黑人妇女所受的教育似乎和她们的丈夫相同,有时甚至超过。有些观察家报告,⑤她们也有十分强烈的自杀倾向,有时甚至超过白人妇女。有某些地方,这个比例可能达到350%。
①厄廷根:《道德统计学》,附录,表八十三。
②莫塞利的著作,第223页。
③厄廷根的著作,第577页。
④除了西班牙。但是,西班牙的统计数字的精确性不仅使我们怀疑,而且不能和中欧及北欧的大国作比较。
⑤拜利和鲍丁。转引自莫塞利的著作,第225页。
然而,有一种情况看来使我们的规律不能得到证实。
在所有的教派中,犹太教是信奉它的人自杀最少的宗教,但并不是教育最不发展的宗教。就初等教育而言,犹太教徒至少和新教徒处在相同的水平上。事实上,在普鲁士(1871年),每1000名一种性别的犹太教徒中,没有文化的男子有66名,妇女有125名;在新教徒中,这两个数字几乎完全一样,男子为66名,妇女为114名。但是,受过中等和高等教育的犹太教徒从比例上看要比其他教徒多;我们摘引的普鲁士的下述统计数字(1875—1876年)证明了这一点。①
①根据阿尔温?佩特席利:《关于普鲁士中等学校的统计》,载于《普鲁士统计局杂志》,1877年,第109页以下。
天主教徒 新教徒 犹太教徒
每100名居民中每种宗教徒所占的比例 33.8 64.9 1.3
每100名中学生中每种宗教徒所占的比例 17.3 73.1 9.6
考虑到人口的种种差别,上中学和职业中学的犹太教徒大约为天主教徒的14倍,新教徒的7倍。高等教育的情况也是如此。在1000名上各级学校的天主教青年中,上大学的只有1.3名,在1000名新教青年中为2.5名,而在犹太教青年中,这个比例上升到16。②
②《普鲁士统计局杂志》,1889年,第XX页。
但是,犹太教徒之所以能找到这种既很有文化,又不大倾向于自杀的方法,这是因为他们所表现出来的兴趣具有非常特殊的根源。宗教上的少数派为了能够更有把握地抵挡住别人对他们的憎恨,或者仅仅出于一种好胜心,不得不在学问上超过周围的人,这是一条普遍规律。因此,新教徒自己也同样表现出对科学更加爱好,因为他们在总人口中是少数。①因此,犹太教徒力求受教育,不是为了用经过深思熟虑的观念来取代集体的偏见,而只是为了在斗争中更好地武装自己。这是为了向他补偿舆论以及有时是法律给他们造成的不利处境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科学本身丝毫不能影响依然保持其一切活力的传统,所以他们只是在习惯的活动之外增加一重文化生活,后者并不破坏前者。这就是产生他们面貌的复杂性的原因。从某些方面来看,他们是未开化的,从另一些方面来看,他们又是理智的和高雅的人。他们就这样把作为往昔小群体的特点的严格纪律所带来的好处同我们现实的大社会所特有的高度文化结合在一起。他们具有现代人的全部智慧,而不分享现代人的绝望。
①下表说明,在普鲁士的不同省份中,新教徒上中学的情况实际上是何等不同:
新教徒占总人口的比例 新教徒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二者之差
第一组 98.7—87.2% 平均94.6 90.8 -3.8
第二组 80—50% 平均76.3 75.3 +5
第三组 50—40% 平均46.4 56.0 +10.4
第四组 40%以下 平均29.2 61.0 +31.8
由此可见,在新教徒占多数的地方,新教徒学生的人数与新教徒的总人口并不相称。一旦占少数的天主教徒人数增加,学生总数和总人口数之差就从负数变成正数,而且随着新教徒人数的减少,这种正差就越大。在天主教徒占少数的地方,天主教徒也表现出对知识比较感兴趣(见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650页)。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智力的发展之所以与自杀的人数无关,是因为两者不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也没有同样的涵义。由此可见,例外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例外甚至肯定了这条规律。事实上,这种例外证明,在有文化的阶层中,自杀的倾向之所以比较严重,正像我们已经说过的,是由于传统信仰的削弱和由此而引起的道德利己主义的状态;因为当教育具有另一种原因和满足其他需要时,这种例外就会消失。

从这一章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结论。
第一,我们看到为什么一般说来自杀随着科学的进步而发展。决定这种发展的不是科学。科学是无辜的,没有比指责科学更不公正的了;犹太教徒的例子在这一点上很说明问题。但是,这两个事实同时产生于同样的一般状态,不过表现为不同的形式而已。一个人力求受教育而又自杀,是因为他所从属的宗教社会失去了内聚力;但他不自杀却是因为他受过教育。使宗教解体的不是他所受过的教育,而是因为宗教解体才引起对教育的需要。教育不是被当作一种推翻已被认可的舆论的手段来力求获得的,而是因为舆论已经开始被推翻。毫无疑问,科学一旦存在,便能以它自身的名义为它自身而战斗,并且自认为是传统感情的对立面。但是,如果这些感情仍然根深蒂固的话,它的进攻就将毫无结果,更确切地说,它的进攻甚至不可能发生。人们不是用某些辩证的论证来根除信仰的,而一定是信仰已被其原因所彻底动摇,以致不能抗拒各种论据的冲击。
科学不是邪恶的根源,恰恰相反,它是消除邪恶的手段,是我们所掌握的唯一手段。各种已经确立的信仰一旦被事物的进程带走,人们就不可能人为地重新确立这些信仰,只有反省才能指导我们的生活。社会本能一旦衰退,智慧就是我们剩下的唯一指导,我们应该借助智慧来恢复某种意识。无论事情多么危险,也不允许犹豫不决,因为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因此,但愿那些惶惑不安和忧伤地眼看着旧信仰的破灭、体会到这个关键时刻的全部困难的人不要指责科学!科学不是邪恶的原因,相反,科学力求消除邪恶。但愿他们不要把科学当作敌人来对待!科学并没有人们归咎于它的那种有腐蚀作用的影响,而是使我们能够与产生科学本身的解体作斗争的唯一武器。禁止它并不是一个解决办法。使它保持沉默也不可能使已经消失的传统恢复权威,只会使我们更不可能更换这些传统:当然,应该同样小心地不使自己把教育看成一种自我满足的目的,而教育只是一种手段。如果人为地禁锢思想不能使思想忘掉对独立的爱好,那么解放思想也不能使思想获得平衡。但思想还是应该适当地利用这种解放。
第二,我们知道为什么一般地说宗教对自杀有一种预防的作用。正像我们经常说的,这不是因为宗教和世俗道德一样毫不犹豫地谴责自杀,不是因为上帝的意旨使他的训诫具有特殊的、能使意志屈服的权威,也不是因为来世生活的前景和在那里等待着罪人的可怕惩罚使他的禁令比人间的法律得到更有效的承认。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一样相信上帝和灵魂不灭。相反,最不倾向于自杀的宗教,即犹太教,倒恰恰是唯一不正式禁止自杀的宗教,也是灵魂不灭的思想最不起作用的宗教。实际上,《圣经》并不包括任何禁止自杀的条文,①另一方面,其中有关来世的信仰也是很不明确的。毫无疑问,在这两方面,拉比的教导逐渐填补了《圣经》的空白,但是没有《圣经》的权威。因此,宗教的有益影响并非来自宗教观念的特殊性质。宗教之所以使人避免自杀的欲望,不是因为宗教用某些特殊的理由劝告他重视自己的身体,而是因为宗教是一个社会,构成这个社会的是所有信徒所共有的、传统的、因而也是必须遵守的许多信仰和教规。这些集体的状态越多越牢固,宗教社会的整体化越牢固,也就越是具有预防的功效。信条和宗教仪式的细节是次要的。主要的是信条和仪式可以维持一种具有足够强度的集体生活。因为新教教会不像其他教会那样稳定,所以对自杀不能起同样的节制作用。
①我们所知道的唯一刑律是弗拉维乌斯?约瑟夫斯在他的《犹太人抗击罗马人战争史》(第三卷,第25页)中所告诉我们的,但他只是说:“自杀者的尸体日落后才可埋葬,尽管允许战斗中的被杀者在日落前入葬。”人们甚至可以怀疑这是不是一种刑律。
第三章 利己主义的自杀(续)
但是,如果说宗教能预防自杀只因为它是一个社会,而且只有在它是一个社会时才能预防自杀,那么其他社会也可能产生同样的作用。因此,让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观察一下家庭和政治社会。

如果只看绝对数字,那么独身者自杀的似乎比已婚者少。1873—1878年期间,法国自杀的已婚者有16264人,而自杀的独身者只有11709人。前一个数字和第二个数字之比为132*比100。由于在其他时期和在其他国家也是这个比例,所以某些作者以前曾经告诉我们,家庭生活增加自杀的机会。诚然,如果按照流行的看法,首先把自杀看成是由于生活困难引起的一种绝望的行为,这种看法具有它的全部真实性。单身汉的生活确实比已婚男子安逸。婚姻不是带来各种各样的负担和责任吗?为了保证一个家庭的现在和未来,不是应该比供给一个单身汉的需要要更加省吃俭用和辛苦吗?①然而,尽管看上去一目了然,但这种先验的推理完全是错误的,只是由于对事实作了错误的分析,所以才使这种推理具有合理的外表。这是老贝蒂荣根据一种巧妙的计算首先作出的推理,我们将在下文重复这种计算。①
*原文如此,应为139。——译者
①见瓦格纳:《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177页。
①见《婚姻》,载于《医学百科辞典》,第50页以下。——关于这个问题,参见小贝蒂荣:《从婚姻的角度看独身者、丧偶者和离异者》,载于《科学评论》,1879年2月。——参见1880年《人类学学会公报》第280页以下的一篇文章。——迪尔凯姆:《自杀与出生率》,载于《哲学评论》,1888年11月。
实际上,要正确地判断上述数字,就应该考虑到大量的独身者年龄都不到16岁,而所有已婚者的年龄都比较大。在16岁以前,只因为年龄的关系所以自杀的倾向很小。在法国,这个年龄阶段的每百万居民中只有一、二名自杀者;在以后的年龄阶段中,自杀的人数就多二十倍。因此,独身者中有大量16岁以下的儿童使独身者的普遍倾向减弱并不是规律,因为这种减弱是由于年龄而不是由于独身。看来他们自杀的之所以不多,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结婚,而是因为他们中许多人还没有结束童年时代。因此,如果要比较这两部分人口,以便确定婚姻状态的影响,就应该减少这种干扰的成分,只比较已婚者和16岁以上的未婚者。减去这种成分以后就可以发现,在1863—1868年期间,平均每百万16岁以上的独身者中有173名自杀者,而每百万已婚者中的自杀者为154.5名。前一个数字和后一个数字之比为112比100。
因此,独身在某种程度上使自杀的倾向加剧。但是这种加剧要比上述数字所表示的严重得多。我们所作的推论好像所有16岁以上的独身者和所有的已婚者都是同样的平均年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国,大多数单身汉,确切地说58%的未婚男子,在15至20岁之间;大多数姑娘,确切地说57%的未婚女子,不到25岁。前者的平均年龄是26.8岁,后者的平均年龄是28.4岁。相反,已婚者的平均年龄在40至45岁之间。另一方面,下面是男女合计自杀人数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的情况:
16—21岁 每百万居民中45.9名自杀者
21—30岁 每百万民民中97.9名自杀者
31—40岁 每百万民民中114.5名自杀者
41—50岁 每百万民民中164.4名自杀者
这些数字是1848—1857年期间的。因此,如果年龄单独起作用,那么独身者倾向于自杀的不超过97.9,而已婚者倾向于自杀的在114.5和164.4之间,即140左右。已婚者自杀的人数与独身者自杀的人数之比为100比69,后者只是前者的三分之二;然而,我们都知道,实际上他们的自杀人数更多。家庭生活所产生的结果是把这个比例颠倒过来。然而,如果家庭生活没有影响,已婚者按他们的年龄来说自杀人数必然比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少一半,那么他们的自杀人数就要少得多。因此可以说,婚姻使自杀的危险大约减少一半;或者说得更确切一点,独身的结果是增加自杀的倾向。用数字来表示增加的比例是112/69=1.6。因此,如果可以用1来表示已婚者的自杀倾向,那就应该用1.6来表示独身者的自杀倾向。
在意大利差不多也是这个比例。由于他们的年龄,每百万已婚者(1873—1877年)中有102名自杀者,而16岁以上的独身者中只有77名;第一个数字与第二个数字之比为100比75。①但是,事实上是已婚者自杀的少,只有71名,而独身者为86名,即100比121。因此,独身者的自杀人数与己婚者的自杀人数之比为121比75,即前者是后者的1.6倍,和法国一样。我们在不同的国家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各地已婚者的自杀率都不同程度地低于独身者的自杀率,②但是按年龄来看,前者应该比较高。在符腾堡,从1846年到1860年,这两个数字之比是100比143;在普鲁士,从1873年到1875年,这两个数字之比是100比111。
①我们假定,在法国,这两个群体的平均年龄是相同的。这种假定可能造成的误差是很小的。
②只要把男女合起来考虑。下文将说明这种看法的重要性(第2编第5章第3节)。
但是,根据现有的资料,如果这种计算方法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唯一可以适用的方法,如果因此必须用这种方法来确定事实的普遍性,那么这种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只能是大体上近似。毫无疑问,这种方法足以证明,独身增加自杀的倾向,但只能很不确切地说明这种增加的程度。事实上,为了区别年龄的影响和婚姻状况的影响,我们已经把30岁的自杀率和45岁的自杀率之比作为基准点。可惜,婚姻状况本身的影响已经给这个比例留下了印记,因为这两个年龄组都是把独身者和已婚者合在一起计算的。毫无疑问,在这两个年龄阶段,如果已婚男子和未婚男子之比相同,未婚女子和已婚女子之比也相同,那就可以起抵消的作用,只表现出年龄的影响。但事实完全不是这样。30岁的未婚男子比已婚男子稍多一些(根据1891年的调查,前者为746111人,后者为714278人),而45岁这个年龄阶段的情况恰恰相反,未婚男子只是极少数(333033人,已婚男子为1864401人);女子的情况也是如此。由于这种不平均的分布,他们的自杀倾向在这两种情况下并不产生同样的结果。这种不平均的分布使前者的自杀率大大超过后者。因此,后者的自杀率相对来说太小,如果只是年龄起作用,那么可能超过前者的数量就会被人为地减少。换句话说,从自杀方面来看,而且仅仅由于年龄的关系,25至30岁的人口和40至45岁的人口之间的差距肯定要比用这种计算方法所显示的大。不过,正是这种差距的缩小构成有利于已婚者的几乎全部免疫力。因此,这种免疫力看起来要比实际上小。
这种方法甚至造成过更严重的误差。因此,为了确定丧偶对自杀的影响,人们有时只比较丧偶者的百杀率和同样平均年龄、即65岁左右各种婚姻状况的人的自杀率。,在1863—1868年期间,每百万丧偶者中有628名自杀者;每百万65岁的男子(各种婚姻状况合计)中大约有461名自杀者。从这些数字可以推断,即使是同样的年龄,丧偶者自杀的人数也要比任何其他人口中的自杀人数多得多。因此,流传着这样的偏见:从自杀的角度来看,所有的条件都对丧偶不利。①实际上,65岁的人口中之所以自杀的人不多,是因为他们几乎全部都是已婚者(997198人,独身者只有134238人)。因此,尽管这种比较足以证明丧偶者自杀的多于同龄的已婚者,但是就他们的自杀倾向与独身者的自杀倾向相比而言,却不能由此类推。
①见贝蒂荣:《婚姻》,载于《医学百科辞典》,第52页。——莫塞利的著作,第348页。——科尔:《犯罪与自杀》,第472页。
总之,如果只比较各种平均数,就只能大体上看到各种事实及其相互关系。因此,很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一般说来,已婚者自杀少于独身者,然而,在某些年龄阶段,这种比例会例外地颠倒过来;我们看到,确实存在这种情况。这些例外对解释这种现象可能有启发,但是不能用这种方法来证明。在各种年龄阶段也可能有各种变化,这些变化虽然达不到完全颠倒过来的程度,但是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指出来。
避免这些弊病的唯一办法是分别确定每个群体在每个年龄阶段的自杀率。在这种条件下,可以比较例如25至30岁的独身者与同年龄的已婚者和丧偶者,对其他年龄阶段来说也是如此;婚姻状况的影响就可以这样同任何其他影响区别开来,而且这种影响可能发生的种种变化就可以变得显而易见。此外,这是贝蒂荣第一个用于统计死亡率和结婚率的方法。可惜官方出版物不向我们提供进行这种比较的必要数据。①官方出版物确实使我们认识到,自杀者的年龄与他们的婚姻状况无关。据我们所知,唯一采取另一种做法的是奥尔登堡大公国(包括吕贝克公国和伯肯菲尔德公国)的官方出版物。②这份出版物给我们提供了1871—1885年期间各个年龄段和各种婚姻状况自杀人数的分布。但是,这个小国家在这15年里只有1369名自杀者。由于自杀人数如此之少根本不可能作出可靠的结论,所以我们借助于司法部所掌握的内部文件,着手分析我国的情况。我们研究了1889年、1890年和1891年的情况,把大约25000名自杀者分了类。这个数字本身就足以作为归纳的基础,我们深信没有必要把我们的观察扩大到更长的时期。事实上,每一类人每个年龄段每年的自杀人数差不多一样。因此没有必要确定更长时间的平均数。
①然而,为了收集这些资料,有待进行的工作对个人来说是艰巨的,但是由官方统计机构来做可能没有多大困难。人们向我们提供各种毫无价值的情况,但是不告诉我们唯一使我们有可能评价家庭在不同欧洲社会里所处地位的材料。
②当然,1878年《国际人口统计学公报》第195页上刊载的一份瑞典统计表也给我们提供了同样的数据。但是这份统计表没有多大用处。首先,统计表把丧偶者和独身者混在一起,这就使这种比较意义不大,因为如此不同的条件应该区别开来。此外,我们认为统计有误差。下面是其中的一些数字:
每十万同样性别、同样婚姻状况和同样年龄的居民中自杀的人数
16—25岁 26—35岁 36—45岁 46—55岁 56—65岁 66—75岁 75岁以上

已婚者 10.51 10.58 18.77 24.08 26.29 20.70 9.48
未婚者(丧偶者和独身者) 5.69 25.73 66.95 90.72 150.08 229.27 333.35

已婚者 2.63 2.76 4.15 5.55 7.09 4.67 7.64
未婚者 2.99 6.14 13.23 17.05 25.98 51.93 34.69
未婚者的自杀人数是同性别同年龄已婚者的自杀人数的多少倍?
男子 0.5 2.4 3.5 3.7 5.7 11 37
女子 1.13 2.22 3.18 3.04 3.68 11.12 4.5
就高龄已婚者所具有的异乎寻常的免疫力而言,我们一开始就觉得这些统计结果是靠不住的,因为这些数字不符合我们所知道的全部事实。为了进行一次我们认为必不可少的核实,我们研究了瑞典这个时期每个年龄段自杀的绝对数。下面是男子的自杀人数:
16—25岁 26—35岁 36—45岁 46—55岁 56—65岁 66—75岁 75岁以上
已婚者 16 220 567 640 383 140 15
未婚者 283 519 410 269 217 156 56
比较一下这些数字和上面的比例数就可以肯定其中有差错。事实上,在66至75岁这个年龄段,已婚者和未婚者自杀的绝对数差不多相同,然而,按十万人计算,后者的自杀人数却是前者的11倍。如果果真如此,那么这个年龄段的已婚者就应该是包括丧偶者和独身者在内的未婚者的10倍(确切地说是9.2倍)。同样,75岁以上的已婚者就应该是未婚者的整整10倍。但这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高龄,丧偶者是很多的,加上独身者,在数量上应该等于或超过已婚者。由此可以猜到可能发生了什么误差。这是由于把独身者和丧偶者的自杀人数加在一起,只用独身者的人口数去除这个总数,而已婚者的自杀人数却被丧偶者和已婚者的人口总数所除。使人以为必须这样做是因为已婚者的免疫力只有到高龄时才特别强,这就是说,如果丧偶者的人数相当多,就会严重地歪曲计算的结果。这种结果难以置信是因为75岁以后的丧偶者非常多。
表二十 奥尔登堡大公国
1871—1885年间各年龄段、各种婚姻状况的男女每10万人中的自杀人数①
①因此,这些数字是整个15年内的自杀人数,而不是每年的平均数。
年龄 独身者 已婚者 丧偶者 免疫力系数
已婚者 丧偶者
与独身者之比 与丧偶者之比 与独身者之比

0—20 7.2 769.2 — 0.09 — —
20—30 70.6 49.0 285.7 1.40 5.8 0.24
30—40 130.4 73.6 76.9 1.77 1.04 1.69
40—50 188.8 95.6 285.7 1.97 3.01 0.66
50—60 263.6 137.8 271.4 1.90 1.90 0.97
60—70 212.8 148.3 304.7 1.63 2.05 0.79
70以上 266.6 114.2 259.0 2.30 2.26 1.02

0—20 3.9 92.5 — 0.04 — —
20—30 39.0 17.4 — 2.24 — —
30—40 32.3 16.8 30.0 1.92 1.78 1.07
40—50 52.9 18.6 68.1 2.85 3.66 0.77
50—60 66.6 31.1 50.0 2.14 1.60 1.33
60—70 62.5 37.2 55.8 1.68 1.50 1.12
70以上 — 120 91.4 — 1.31 —
表二十一 法国(1889—1891年)
各年龄段、各种婚姻状况的男女每百万人中的自杀人数
年龄 独身者 已婚者 丧偶者 免疫力系数
已婚者 丧偶者
与独身者之比 与丧偶者之比 与独身者之比

15—20 113 500 — 0.22 — —
20—25 237 97 142 2.40 1.45 1.66
25—30 394 122 412 3.20 2.37 0.93
30—40 627 226 560 2.77 2.47 1.12
40—50 975 340 721 2.86 2.12 1.35
50—60 1434 520 979 2.75 1.88 1.46
60—70 1768 635 1166 2.78 1.83 1.51
70—80 1983 704 1288 2.81 1.82 1.54
80以上 1571 770 1154 2.04 1.49 1.36

15—20 79.4 33 333 2.39 10 0.23
20—25 106 53 66 2.00 1.05 1.60
25—30 151 68 178 2.22 2.61 0.84
30—40 126 82 206 1.53 2.50 0.61
40—50 171 106 168 1.61 1.58 1.01
50—60 204 151 199 1.35 1.31 1.02
60—70 189 158 257 1.19 1.62 0.77
70—80 206 209 248 0.98 1.18 0.83
80以上 176 110 240 1.60 2.18 0.79
表二十和二十一包含这些不同的数字。除了表示丧偶者和已婚者的自杀率的数字外,我们还列出每个年龄段的免疫力系数,我们所说的免疫力系数是指已婚者的自杀率与丧偶者的自杀率之比,或者是已婚者和丧偶者的自杀率与独身者的自杀率之比。我们用这个词来表示说明在同一个年龄段内一类人的自杀比另一类人的自杀少多少倍的数。因此,当我们说25岁的已婚者与未婚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是3时,就应该被理解为,如果已婚者在生命的这个时刻的自杀率为1,那么独身者在这个时刻的自杀率就应该为3。自然,如果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那么这个系数实际上就变成了加剧系数。
从这两张表所得出的规律可以表述如下:
一、结婚太早有加剧自杀倾向的影响,尤其是对男子。诚然,由于这个结果是根据很少几个案例计算出来的,所以需要进一步加以证实;在法国,15至20岁的已婚者中平均每年只有一人自杀,确切地说是1.33人。然而,由于在奥尔登堡大公国所观察到的事实也是如此,甚至女子也是这样,所以不大可能是偶然的。甚至我们在上文引证过的瑞典的统计①也显示出同样的加剧,至少就男性来说是这样。不过,就我们已经陈述过的理由来说,如果我们认为对高龄的统计不精确,那么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对第一个年龄段的统计,因为这个年龄段还没有丧偶者。此外,我们知道,年纪很轻的丈夫和妻子的死亡率大大超过同龄的未婚男子和女子。1000名15至20岁之间的未婚男子中每年有8.9名死亡,1000名同龄已婚男子中有51名,即多473%。女子的差距小得多,已婚女子为9.9名,未婚女子为8.3名,前一个数字与后一个数字之比只是119比100。①年轻夫妇这种比较高的死亡率显然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因为如果说这种较高的死亡率主要是身体不够成熟所造成的,那么较高的死亡率在女性中由于分娩所特有的危险而格外明显。因此,一切都趋向于证明,过早结婚引起一种影响有害的道德状态,尤其是对男子。
①见上文第149页。——确实可以认为,这神不利于15至20岁的已婚者的情况是由于他们的平均年龄大于同年龄段的独身者。但是证明确实加剧的是下一个年龄段(20至25岁)的已婚者的自杀率要低5倍。
①见贝蒂荣:《婚姻》,《医学百科辞典),第43页以下。
二、从20岁起,已婚男女与独身者相比有一个免疫力系数。这个系数大于贝蒂荣计算出来的系数。这位观察家所指出的1.6这个数字与其说是最低限度的数字,不如说是平均数。②
②只有一个例外,这就是70至80岁妇女的系数稍为低于整数。引起这种降低的是塞纳省的影响。在其他省中(见第169页表二十二),这个年龄段的妇女的免疫力系数都大于整数;然而,应该注意的是,甚至在外省,这个年龄段的免疫力系数也大于其他年龄段的免疫力系数。
这种免疫力系数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很快就达到最高限度:在法国是在25至30岁之间,在奥尔登堡是在30至40岁之间;从这时起,免疫力系数开始下降,直至生命的最后阶段,但有时也会稍为重新回升。
三、已婚者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随着性别的不同而变化。在法国,处于有利地位的是男子,男女免疫力系数之间的差距很大:男人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2.73,而女人只有1.56,即小43%。但是,在奥尔登堡,情况正好相反,女人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2.16,而男人只有1.83。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不相称比较小:前一个数字只比后一个数字大16%。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已婚者中,免疫力系数较高的性别因社会的不同而不同,两个性别自杀率的差距本身则根据哪个性别的免疫力系数高而变化。在本书中,我们将会看到证实这条规律的事实。
四、丧偶降低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但往往不会使免疫力系数完全没有。丧偶者自杀的比已婚者多,但往往少于独身者。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免疫力系数甚至高达1.60和1.66。像己婚者的免疫力系数一样,他们的免疫力系数也随着年龄变化,但变化不规则,不可能被看作规律。
正像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一样,丧偶者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也随着性别的不同而变化。在法国,处于有利地位的是男人,他们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1.32,而寡妇的免疫力系数则降到整数以下,为0.84,即低37%。但是在奥尔登堡,处于有利地位的却是女人,就像已婚者一样,她们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1.07,而鳏夫的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为0.89,即低17%。就像已婚者一样,当处于最有利地位的是女人时,男女免疫力系数的差距比男子处于有利地位的地方小。因此我们用同样的话说,在丧偶者中,免疫力系数较高的性别因社会的不同而不同,两个性别自杀率的差距本身则根据哪个性别的免疫力系数高而变化。
事实就这样确定后,我们应该力求解释这些事实。

已婚者所具有的免疫力只能归功于下述两个原因之一:
或者是由于家庭环境的影响。那么这就是家庭以它的影响消除自杀的倾向或防止这种倾向产生。
或者是由于人们所说的婚姻的选择。事实上,婚姻是在整个人口中无意识地进行的一种筛选、并非想结婚就可以结婚的;如果不是同时具备健康、财产和品德等条件,就很少有机会建立一个家庭。因此,那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人,除非意外地遇到有利的时机,否则不管愿意不愿意都要被赶进容纳全国人口糟粕的独身者行列。这里汇集了残疾人、患不治之症的人、太穷的人或有污点的人。因此,如果这一部分人口在这一方面不如另一部分人口,那么他们自然要以较高的死亡率、更多的犯罪行为和更强的自杀倾向来证明他们的低劣。按照这种假设,预防自杀、犯罪或疾病的不是家庭;已婚者处于有利地位只不过是因为只有他们才被允许过家庭生活,这种生活已经为肉体和精神的健康提供了可靠的保证。贝
蒂荣似乎在这两种解释之间犹像不决,而且同时接受了这两种解释。此后,勒图尔诺先生在他的《婚姻与家庭的演变》①一书中毫不含糊地选择了第二种解释。他拒绝把已婚者无可争辩的优势看成是婚姻状态占优势的结果和证明。如果他不是粗略地观察这些事实,他就不会如此仓促地作出判断。
①巴黎,1888年,第436页。
毫无疑问,已婚者的肉体和精神状态一般说来比独身者好,这是很可能的。然而,婚姻的选择并非只让人口中的精英进入婚姻状态。尤其不能肯定的是,没有财产和地位而结婚的人大大地少于其他人。正像有人曾经指出的,②他们的子女往往比富裕阶级的子女多。因此,如果说深谋远虑并没有妨碍他们轻率地扩大他们的家庭,那又为什么会妨碍他们建立一个家庭呢?此外,事实后来一再证明,贫困并不是决定社会自杀率的因素之一。至于残疾人,除了有许多理由常常使人不计较他们的残疾外,也根本不能证明他们更喜欢自杀。最容易使人倾向于自杀的器质性心理气质是各种神经衰弱。不过,神经衰弱今天与其说被看成是一种缺陷,倒不如说被看成是一种高雅的标志。在我们这个文雅的、热爱才智的社会里,神经过敏的人几乎成了贵族。只有明显的疯子才可能被排除在婚姻之外。这种有限的排除不足以解释为什么已婚者有较大的免疫力。①
②小贝蒂荣发表在《科学评论》上的论文。
①为了否定已婚者处于有利地位是由于婚姻选择的假设,人们有时提出丧偶引起的所谓自杀倾向加剧。但是我们刚刚看到,就独身者来说这种加剧并不存在。丧偶者自杀的反而比已婚者少。因此,这种论点不能成立。
除了这些多少有点先验的考虑之外,许多事实都表明,已婚者和独身者各自的情况是由于完全不同的原因而造成的。
如果这种情况是婚姻选择的结果,那么从这种选择开始进行起,即从未婚男子和未婚女子开始结婚的年龄起,这种情况就应该显示出来。这时,我们应该看到最初的差距,后来,随着筛选的进行,即随着能够结婚的人结婚而不再和生来就注定要形成独身者阶层的人混在一起,这种差距越来越大。最后,在良芬完全分开的年龄,或者所有能够结婚的人都结了婚,或者在独身者当中只剩下了那些由于肉体和精神都不如别人而无可挽回地处于这种地位的人,这种差距便可能达到最大限度。这个时刻大概在30岁到40岁之间;超过了这个年龄,人们几乎不再结婚。
然而,免疫力系数实际上完全按照另一种规律变化。首先,免疫力系数常常被一种加剧系数所取代。非常年轻的已婚者比独身者更倾向于自杀;如果他们生来就具有这种免疫力,那么情况就不会是这样。其次,最大限度几乎是一下子就达到的。从已婚者的有利地位开始显示出来的第一个年龄段(20到25岁之间)起,免疫力系数就达到一个后来几乎不再超过的数字。然而,在这个年龄段,已婚男子只有148000人,而未婚男子为1430000人;已婚女子为626000人,未婚女子为1049000人(均为约整数)。①因此,这个年龄段的独身者当中包括大部分这种被认为由于天生的素质将来会成为已婚者中的杰出人物的精英;从自杀的角度来看,两者的差距应该不大,但是差距已经很大了。同样,在下一个年龄(25到30岁之间),在200万应该进入30至40岁之间的已婚者当中,有100多万还没有结婚;然而,独身不仅没有给他们带来好处,反而起到了最坏的作用。就自杀而言,这两部分人口之间的差距从来没有这么大。相反,在30到40岁之间,区别已经完成,已婚者有自己大体完整的范围,免疫力系数不是达到最高点,从而表现出婚姻选择已经结束,而是突然下降。就男子来说,免疫力系数从3.20下降到2.77;就女子来说,下降得更明显,从2.22降到1.53,即下降32%。
①这些数字是法国1891年的统计。
另一方面,这种筛选不管以什么方式进行,对未婚女子和未婚男子来说应当是相同的,因为未婚女子和未婚男子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婚姻选择的。因此,如果说已婚者在精神上占优势只是这种选择的结果,那么这种优势对男女来说应当是相同的,因而对自杀的免疫力也应当是相同的。然而,在法国,已婚男子实际上要比已婚女子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就前者来说,免疫力系数高达3.20,只有一次下降到2.04,一般是2.80左右,而就后者而言,最高不超过2.22(或者至多是2.39①),而最低却低于整数(0.98)。因此,在法国,女子的自杀人数最接近于男子是由于结婚造成的。下面是1887—1891年期间处于每一种婚姻状态的男女的自杀率:
①我们有所保留,是因为2.39这个系数与15至20岁这个年龄段有关,由于已婚女子在这个年龄很少自杀,所以自杀人数少作为计算的根据就使准确性多少有点可疑。
男女的自杀率
每百名独身的自杀者中 每百名已婚的自杀者中
男 女 男 女
20—25岁 70 30 65 35
25—30岁 73 27 65 35
30—40岁 84 16 74 26
40—50岁 86 14 77 23
50—60岁 88 15 78 22
60—70岁 91 9 81 19
70—80岁 91 9 78 22
80岁以上 90 10 88 12
由此可见,在每个年龄段,②已婚女子的自杀率都比未婚女子的自杀率高得多。这肯定不是因为已婚女子比未婚子女更容易受影响;表二十和表二十一证明了相反的情况。不过,尽管女子在结婚时没有失去什么,她所获得的却比男子少。但是,免疫力的大小之所以如此不同,是因为家庭生活对两性道德素质的影响不同。不容置疑地证明这种不同并没有其他根源的是,我们可似看到这种免疫力在家庭环境中产生和增长。事实上,表二十一表明,两性的免疫力系数起初几乎没有什么不同(女子为2.93或2,男子为2.40*)。后来,差距逐渐加大,首先是因为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比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增加得慢,直到最高年龄;**其次是因为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降低得比较快,幅度比较大。①由此可见,免疫力系数之所以随着家庭影响的延长而变化,是因为免疫力系数取决于家庭的影响。
②当人们比较已婚男女和未婚男女各自的情况时、往往不注意排除年龄的影响;但是这样得出的结果就不准确。因此,按照一般的方法计算,1887—1891年期间,在每百名已婚的自杀者中,女子为21名,男子为79名;在每百名各种年龄的独身的自杀者中,女子为19名。这些数字会使人对情况产生错误的看法。上表证明,在各个年龄段,已婚女子的自杀率和未婚女子的自杀率差距都很大。其原因是,两种性别之间的差距在两种情况下都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在70岁和80岁之间,这种差距约为20岁时的两倍。不过,独身人口几乎完全是由30岁以下的人组成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年龄,那么我们所得出的差距实际上是不到30岁的未婚男子和未婚女子之间的差距。但是,在比较这种差距和不分年龄的已婚者之间的差距时,由于后者的平均年龄为50岁,所以比较的是这个年龄的已婚者。因此,这种比较是有误差的,而且在这两类人中,两种性别之间的差距并不以同样的方式在年龄的影响下发生变化,所以误差更大。这种误差在独身者中比在已婚者中大。
*原文如此。按表二十一所示,15至20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为2.39,20至25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为2;20至25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为2.40,而15至20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只有0.22。——译者
**原文如此。按表二十一所示,这句话应理解为已婚女子的自杀率比已婚男子的自杀率提高得慢。——译者
①同样,我们在上表可以看到,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婚女子的自杀率越来.越超过未婚女子的自杀率。
更说明问题的是,各国已婚男女的免疫程度并不相同。在奥尔登堡大公国,幸运的是已婚女子;而我们在下文将看到另一个反面的例子。不过,婚姻选择大体上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婚姻选择不可能是免疫力的基本因素;因为这种免疫力在不同的国家怎么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呢?相反,在两种不同的社会里,家庭倒很可能对男女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我们所研究的现象的主要原因应该到家庭群体的构成中去找。
但是,无论这个结论多么有意思,都需要进一步说明,因为家庭环境是由不同成分构成的。对每一对夫妻来说,家庭包括:1.丈夫和妻子;2.子女。家庭对自杀倾向起免疫作用是由于前者呢还是由于后者?换句话说,家庭由两种不同的结构所构成:一方面是夫妻群体,另一方面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群体。这两个群体既没有同样的起源,性质也不相同,因此,根据各种可能性,也不会产生同样的影响。前者产生于婚约和某种有选择的亲缘关系,后者产生于某种自然现象——血亲关系;前者把同一代的两个成员结合在一起,后者把这一代人和下一代人结合在一起;后者和人类一样年代久远,前者是在较晚的时候才组织起来的。因为这两种群体如此不同,所以可以先验地肯定,它们不会共同引起我们力求理解的事实。不管怎样,即使两者都促成这种事实,也不会是以同样的方式,也不可能以同样的程度。因此,必须研究两者是不是都参与,如果参与,那么它们各自的参与程度又如何。
从本世纪初开始,结婚率变化不大,但自杀率却上升了3倍,这个事实已经证明婚姻的影响并不大。从1821年到1830年,每1000名居民中每年有7.8名结婚,从1831年到1850年为8名,1851—1860年为7.9名,从1861年到1870年为7.8名,从1871年到1880年为8名。然而,在这个时期,每百万居民的自杀率却从54名增加到180名。从1880年到1888年,结婚率稍有下降(从8名降到7.4名),但是这种下降与自杀率大大上升毫无关系。从1880年到1887年,自杀率上升16%以上。①另外,在1865—1888年期间,法国的平均结婚率(7.7)与丹麦(7.8)和意大利(7.6)的平均结婚率差不多;不过,从自杀方面来看,这些国家的情况却大不相同。②
①然而,勒古瓦(他的著作第175页)和科尔(《犯罪与自杀》第475页)认为可以证实自杀率的变化和结婚率的变化有某种关系。但是他们的错误首先在于他们所考察的时期太短,其次是他们比较了最近这几年和1872年这不正常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法国的结婚率达到了1813年以来从未有过的数字,因为必须填补1870年战争所造成的空白;我们不能用这个基准点来比较结婚率的变化。这种看法也适用于德国,甚至也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在这个时期,结婚率似乎受到了某种刺激。我们注意到,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英国和荷兰的结婚率突然大大上升,这种上升一直延续到1873年。可以说,整个欧洲都为弥补这两个遭到战祸的国家的损失作出了贡献。因此,在一段时间以后,结婚率大大下降自然没有人们所赋予的重要意义了(见厄廷根:《道德统计学》,附录,表一、二、三)。
②据拉瓦瑟:《法国的人口》,第2卷,第208页。
但是,我们有一种可靠得多的办法来准确地衡量夫妻结合对自杀的特有影响,这就是在夫妻结合单独起作用的地方,即在没有子女的家庭中,观察夫妻结合的影响。
在1887—1891年期间,每百万没有子女的已婚男子中每年有644名自杀。③为了知道,撇开家庭不谈,婚姻状况单独在何种程度上预防自杀,只要比较这个数字和平均年龄相同的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就行了。表二十一使我们能够进行的正是这种比较,这是它为我们所作出的一个不小的贡献。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那时和现在一样,为46岁8个月零10天。每百万这个年龄的独身者中大概有975名自杀者。644与975之比为100比150,这就是说,无子女的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只有1.5;他们的自杀人数比同龄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只少三分之一。如果有子女,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时期,每百万有子女的已婚男子中每年只有336名自杀。这个数字与975之比为100比290,这就是说,如果婚后有子女,免疫力系数就几乎增加一倍(2.90而不是1.5)。
③据1886年(原文如此。——译者)人口调查,《人口调查》第123页。
因此,婚姻生活对已婚男子的免疫力影响不大,尽管我们在上述计算中已经使这种影响稍大于实际情况。因为我们假定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和一般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相同,而他们的年龄肯定没有这么大。实际上,他们当中包括所有最年轻的已婚男子,他们没有子女,不是因为他们不能生育,而是因为结婚不久,还没有来得及生儿育女。一般来说,男子到34岁才有第一个孩子,①然而他在28岁或29岁就结婚了。因此,28至34岁的已婚人口几乎完全包括在无子女的已婚男子中,这就降低了后者的平均年龄;把他们的平均年龄估计为46岁肯定是夸大了。但是,应该与之比较的独身者不是那些46岁的独身者,而是比较年轻的独身者,因此他们的自杀人数要少于前者。1.5的免疫力系数大概太高了一点;如果我们确切地知道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我们就会看到,他们的自杀倾向比上述数字所表明的更接近于独身者的自杀倾向。
①见《法国统计年鉴》,第15卷第43页。
此外,充分证明婚姻的影响有限的是:有子女的鳏夫比没有子女的已婚男子处境更好。事实上,前者每百万名中有937名自杀者。不过他们的平均年龄是61岁8个月零10天。同龄独身者的自杀率(见表二十一)在1434到1768名之间,即1504名左右。这个数字与937之比为160比100。因此,鳏夫如果有子女,他们的免疫力系数至少是1.6,超过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此外,在这样计算的时候,我们与其说是夸大还不如说是缩小了这个系数。因为有子女的鳏夫肯定比一般的鳏夫年龄大。事实上,后者包括那些因为过早丧偶而婚后无子女的鳏夫,这就是说包括那些比较年轻的鳏夫。因此,有子女的鳏夫应该与62岁以上的独身者(按他们的年龄来说,他们的自杀倾向最强)比较。这种比较显然只会突出他们的免疫力。①
①根据同样的理由,有子女的已婚男子年龄要大于一般已婚男子,因此,其免疫力系数2.9应该被看成低于实际情况。
诚然,免疫力系数1.6明显地低于有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2.9,相差45%。因此可以认为,婚姻生活本身的影响比我们所承认的要大,因为当婚姻生活结束时,鳏夫的免疫力就大大降低。但是这种降低只能在很小的程度上归因于婚姻的解体。证明这一点的是,在没有女子的情况下,丧偶的影响很小。每百万无子女的鳏夫中有1258名自杀,这个数字与62岁的独身者的自杀率1504名相比为100比119。因此免疫力系数还有1.2左右,略微低于没有子女的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1.5。第一个数字只比第二个数字低20%。由此可见,如果丧偶除了使夫妻关系中断,没有其他后果,那么丧偶对鳏夫的自杀倾向就没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该说,夫妻关系的存在对抑制这种倾向来说作用不大,因为当这种关系不再存在时,这种倾向也不会进一步增加。
至于夫妻有了子女后丧偶相对来说更有害的原因,应该到子女的影响中去找。毫无疑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子女使鳏夫重新依恋生命,但是,与此同时,子女也使他所经历的危机更加尖锐。因为受到损害的不再仅仅是夫妻关系;但是,正因为这时存在着一种家庭关系,所以家庭关系的运转也受到了阻碍。缺少一个重要的齿轮,整个机器的运转就失灵。为了恢复被打乱的平衡,男子必须完成双重任务,履行他所没有承担过的职责。因此他便失去了在婚后生活期间所享受过的种种好处。这不是因为他不再是丈夫,而是因为他作为家长的家庭解体了。引起这种混乱的不是妻子的死亡,而是母亲的死亡。
但是,对已婚女子来说,婚后生活的影响显得特别小,如果没有子女作为天然的补充的话。每百万无子女的已婚女子中有221名自杀,而每百万同龄(42至43岁)未婚女子中只有150名自杀。第一个数字与第二个数字之比为100比67,因此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等于0.67,这就是说,实际上是自杀倾向加剧。由此可见,在法国,无子女已婚妇女的自杀人数比同龄独身女子多一半。我们已经观察到,一般说来,妻子从家庭生活中所得到的好处少于丈夫。现在我们知道了是什么原因,这就是夫妻关系本身使妻子受到损害,增加了她们的自杀倾向。
然而,大多数已婚妇女之所以有免疫力系数,是因为没有子女的家庭是例外,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子女的存在减轻并缓和婚后生活的不良影响。但这种不良影响只是缓和而已。每百万有子女的已婚妇女中仍有79名自杀;如果把这个数字与42岁的未婚女子的自杀率150名相比,我们发现,已婚妇女即使是母亲,她们的免疫力系数也只有1.89,低于处于同样条件下的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35%。①因此,就自杀而言,我们不能同意贝蒂荣的这种主张:“当女子进入婚姻状态时,她所获得的多于男子,但是当她脱离这种状态时,她所失去的必然多于男子。”②
①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和无子女已婚妇女的免疫力系数之间也有类似的差距,不过这个差距更大。后者(0.67)低于前者(1.5)66%。因此,子女的存在使女子重新获得一半她在结婚时所失去的东西。这就是说,尽管她从婚姻中所得到的好处少于男子,但从家庭即子女那里得到的好处却多于男子。她比男子更容易受到子女的有利影响。
②《婚姻》条,《医学百科辞典》,第5卷,第36页。

由此可见,一般已婚者所表现出来的免疫性,对一种性别来说是完全由于家庭生活的影响,而对另一种性别来说是大部分由于家庭生活的影响,而不是由于婚姻生活。然而,我们已经看到,即使没有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也至少有1至1.5。从150名自杀者中减去50名或33%,虽然不如有子女已婚男子的自杀人数减少得多,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数量,应该了解其中的原因。这种原因是由于结婚给男性带来的好处,或者只不过是婚姻选择的结果呢?因为尽管我们已经证明后者并不起人们所说的主要作用,但没有证明它毫无影响。
有一个事实乍看起来似乎应该使人接受这种假设。我们知道,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在某种程度上比婚姻生活保持得更长久,只从1.5降到1.2。不过,无子女鳏夫的这种免疫力显然不会是由于丧偶,丧偶本身从本质上来说不会减轻自杀的倾向,相反地,倒可能加强这种倾向。因此,这种免疫力是先前的原因产生的,不过这种原因似乎不应该是婚姻,因为这种免疫力甚至在婚姻关系由于妻子死亡而解除时还在继续起作用。但是,这种免疫力难道不是包含在已婚男子的婚姻选择使之显示出来而不是创造出来的某种天然素质之中吗?由于这种免疫力先于婚姻而存在,并且与婚姻不相关,所以自然比婚姻更持久。如果说已婚男子是优秀分子,那么鳏夫也必定是优秀分子。当然,这种先天的优越性对后者的作用较小,因为他们能避免自杀的程度较小。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丧偶所带来的打击可能部分地抵消这种防御作用,妨碍这种防御作用产生它的全部效果。
但是,要使这种解释能为人们所接受,这种解释就必须既适用于男子也适用于女子。因此,一切情况都一样的话,我们也应该在已婚妇女那里看到这种先天素质的某些迹象,使她们比独身者更能避免自杀。然而,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她们的自杀人数多于同龄的未婚女子,这个事实和认为她们与生俱来就有某种免疫力系数的假设很不协调。我们可以承认,男女都有这种免疫力系数,但在婚姻期间完全被婚姻对女子的道德素质的有害影响所消除。但是,如果说这种有害影响只是被女子在婚后的某种道德败坏所遏制和掩盖,那么这种有害影响必然会在婚姻解体即丧偶时表现出来。我们应该看到,已婚妇女在摆脱了使她们消沉的婚姻枷锁后,恢复她们的全部优势,最终显示出她们对那些未能结婚的姐妹们的天赋优越性。换言之,与独身者相比,无子女寡妇的免疫力系数至少应该接近无子女鳏夫的免疫力系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每百万无子女的寡妇中每年有322名自杀;每百万60岁(寡妇的平均年龄)的未婚女子每年的自杀人数为189名至204名,即196名左右。第一个数字与第二个数字之比为100比60。因此,无子女寡妇的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是一个加剧系数,等于0.60,甚至稍低于无子女已婚妇女的免疫力系数(0.67)。因此,不是婚姻妨碍后者表现出人们认为她们天生就有的对自杀的厌恶。
有人也许会反驳说,妨碍婚姻使之暂时停止表现出来的这种独到素质完全恢复的是丧偶,因为对已婚妇女来说,丧偶是一种更坏的处境。事实上,寡妇的处境比鳏夫更艰难。有人强调寡妇在不得不养活自己和全家时所必须克服的经济上和精神上的障碍。有人甚至认为,这种看法得到了事实的证明。按照莫塞利的说法,①统计可以证明,已婚妇女在丧偶后的自杀倾向比在丧偶前更接近于已婚男子的自杀倾向,因为女子的自杀倾向在婚后已经比在独身时更接近男性的自杀倾向。由此可见,对已婚妇女来说,没有比丧偶更恶劣的处境了。为了支持这种论点,莫塞利引证了下述只与法国有关的数字,但这些数字在所有欧洲国家都能观察到,只有一些细微的变化:
①见莫塞利的著作,第342页。
年 每百名已婚自杀者中男女所占的比例 每百名丧偶自杀者中男女所占的比例
男 女 男 女
1871 79% 21% 71% 29%
1872 78% 22% 68% 32%
1873 79% 21% 69% 31%
1874 74% 26% 57% 43%
1875 81% 19% 77% 23%
1876 82% 18% 78% 22%
在两性丧偶后的自杀人数中,女子所占的比例看来实际上要比在已婚者的自杀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大得多。这难道不是证明丧偶对妇女来说要比结婚难以忍受得多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女子一旦守寡,她们的天生素质的有利影响就会比以前更不容易表现出来。
可惜,这种所谓的规律是建立在事实错误的基础上的。莫塞利忘记了到处都是寡妇多于鳏夫一倍。在法国,按约整数来说,寡妇有200万人,而鳏夫只有100万人。在普鲁士,根据1890年的人口统计,鳏夫为45万人,寡妇则有1319000人;在意大利,鳏夫为571000人,寡妇则有1322000人。在这种情况下,寡妇的自杀人数自然多于妻子的自杀人数,而妻子的人数显然和丈夫的人数相等。如果要从这种比较中得到某种启示,就应该在这两类人口数相等的情况下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这样做,得出的结果就和莫塞利得出的结果相反。在鳏夫的平均年龄即60岁时,每百万名妻子中有154名自杀,而每百万名丈夫中自杀的有577名。因此,妻子的自杀人数占21%。在丧偶后,女子所占的比例就大大地降低。事实上,每百万名寡妇中有210名自杀,每百万名鳏夫中有1017名自杀。因此,在100名丧偶的自杀者中,女子只有17名。相反,男子所占的比例却从79%上升到83%。由此可见,从结婚过渡到丧偶,男子自杀的多于女子,因为他们没有保留由于结婚而获得的某些优势。因此没有理由假设,这种情况的变化对男子来说不像对女子那样难以忍受和使人不安,事实恰恰相反。此外,大家都知道,鳏夫的死亡率大大超过寡妇的死亡率;他们的结婚率也是如此。任何年龄的鳏夫的结婚率都比未婚男子的结婚率高二三倍,而寡妇的结婚率只稍稍高于未婚女子的结婚率。因此,女子在第二次婚礼上对再婚所表示的冷淡与男子所表示的热情恰成鲜明的对照。①如果丧偶对男子的影响不大,而女子却要承受人们所说的丧偶带来的许多痛苦,那么情况就不同了。②
①见贝蒂荣:《从婚姻的角度看独身者、丧偶者和离异者》,《科学评论》,1879年。
②莫塞利同样引证他的论点说,战争爆发后,寡妇的自杀率上升幅度大大高于未婚女子和已婚妇女的自杀率。但这只是因为这时寡妇的人数异乎寻常地增加,因此她们的自杀人数自然也增加,一直持续到恢复平衡和不同范畴的婚姻状态回到正常的水平。
但是,如果丧偶根本不会特别使妇女的天赋——只因为有这种天赋,她们才被婚姻选中——不起作用,如果这种天赋不以任何可以感觉到的特征表现出它的存在,那就没有任何理由假设它的存在。因此,婚姻选择的假设根本不适用于女性。没有什么东西使我们可以认为,被婚姻选中的女子具有在某种程度上能使她避免自杀的素质。因此,这种假设对男子来说也没有多少根据。无子女已婚男子有1.5的免疫力系数,并非因为他们属于人口中最健康的部分,因此这只能是婚姻的一种结果。应该承认,对女子来说是如此不幸的婚姻关系对男子来说却是大有好处,哪怕没有子女。那些进入婚姻关系的人并非天生的杰出人物;他们在结婚时根本没有带来某种使他们不再倾向于自杀的气质,这种气质是在婚姻生活中获得的。至少,如果他们具有某些天生的长处,这些长处也只能是非常含糊和不确定的;因为在某些其他条件出现以前,这些长处一直没有产生什么影响。因此,自杀主要不是取决于个人天生的素质,而是取决于支配他们的外部原因,这是千真万确的。
然而,还有最后一个难题有待解决。如果1.5的免疫力系数不是取决于家庭,而是取决于婚姻,那么为什么免疫力系数比婚姻存在的时间长,而且至少以略微减少一点(1.2)的形式重新出现在无子女的鳏夫身上呢?如果不接受这种说明免疫力系数比婚姻存在时间长的婚姻选择理论,那么如何取代这种理论呢?
只要假设,一旦婚姻解体,在婚姻生活中养成的习惯、爱好和倾向并不消失,这就够了。再也没有比这种假设更天经地义的了。因此,如果已婚的男子即使没有子女也相对地对自杀感到厌恶,那么他在丧偶时也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保留这种感觉。不过,由于丧偶不会不产生某种心理上的震动,而且正像我们将在下文要证明的,平衡的打破会促使人去自杀,所以这种感觉即使保留也会减弱。相反地,但由于同样的原因,既然无子女的已婚妇女比未婚女子自杀的更多,所以一旦丧偶,她们便保留了这种比较强烈的倾向,这种倾向甚至因为丧偶总是带来烦恼和不适应而有所加强。不过,由于婚姻的不利影响使她们比较容易适应这种变化,所以这种恶化的程度比较轻。她们的免疫力系数只下降几个百分点(从0.67下降到0.60)。①
①如果有子女,两性免疫力系数因丧偶而下降的程度几乎相同。有子女的丈夫的免疫力系数为2.9,下降到1.6。有子女的妻子的免疫力系数从1.89下降到1.06。前者下降45%,后者下降44%。正像我们已经说过的,由于丧偶产生两种影响,所以它打乱:1.婚姻生活,2.家庭生活。妇女对第一种影响的感受要比男子少得多,因为她们从婚姻中得到的好处少。相反地,她们对第二种影响的感受要比男子多,因为她们在家庭中取代男子的地位要比男子取代她们的家庭职能更难。因此,如果有子女,就会产生一种补偿作用。这种作用使得两性的自杀倾向由于丧偶的影响而以同样的比例变化。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子女,寡妇便重新取得她们在婚姻中所失去的一部分优势。
这种解释肯定只是一个比较一般的命题的一种特殊情况,这个命题可以表述如下:在同一个社会里,对每一个性别来说,在丧偶状态下的自杀倾向是同一个性别在婚姻状态下的自杀倾向的因变量。如果已婚男子有很强的免疫力,那么鳏夫也有很强的免疫力,当然强度稍差一点;如果前者勉强能避免自杀,那么后者就不能避免或不太能避免。为了确认这条定理的真实性,只要参阅表二十和二十一以及从这两张表所推断出来的结论就行了。我们从这两张表上已经看到,在结婚时和丧偶时,一种性别的人总是比另一种性别的人有利。然而,在前一种情况下比较有利的人在后一种情况下也比较有利。在法国,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比已婚女子高;鳏夫的免疫力系数比寡妇的免疫力系数高。在奥尔登堡,已婚者的情况正好相反:妻子的免疫力比丈夫的免疫力强。鳏夫和寡妇之间也表现出这种相反的情况。
但是,由于仅仅这两个例子完全有理由被认为证据不足,另一方面,其他国家公布的统计资料没有给我们提供必要的素材来检验我们的命题,所以我们不得不依靠下述办法来扩大我们的比较范围:我们分别计算了塞纳省和外省每个年龄组和每种婚姻状况的自杀率。这样彼此分开的两个社会群体的区别足以使这种比较对我们有所启发。事实上,在塞纳省和外省,家庭生活对自杀的影响很不相同(见表二十二)。在外省,丈夫的免疫力比妻子强得多。前者的免疫力系数只有四个年龄段低于3,①而后者的免疫力系数从未达到2;前者的平均数为2.88,后者的平均数为1.49。在塞纳省,情况正好相反:已婚男子的平均免疫力系数只有1.56,而已婚妇女的平均免疫力系数却为1.79。①在鳏夫和寡妇之间也有这种相反的情况。在外省,鳏夫的平均免疫力系数比较高(1.45),寡妇的平均免疫力系数低得多(0.78)。在塞纳省则相反,后者比较高,达到0.93,接近整数,而前者却只有0.75。由此可见,不管是哪一种性别受惠,丧偶和婚姻所产生的影响通常是一致的。
①从表二十二可以看到,在塞纳省和在外省一样,20岁以下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都低于整数;这就是说,他们的自杀人数更多。这就证实了前面所说的规律。
①我们看到,如果女性从婚姻中得到的好处多,那么两性之间免疫力系数的差距就比男性从婚姻中得到好处多时小得多。这就再一次证实上述规律。
表二十二 塞纳省和外省每百万各个年龄段和各种婚姻状况的居民的自杀率比较(1889—1891年)
男子(外省) 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 女子(外省) 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
年龄 独身者 已婚者
已婚者 独身者 已婚者 丧偶者
已婚者 丧偶者 已婚者 丧偶者
15—20 100 400 0.25 67 36 375 1.39 0.17
20—25 214 25 153 2.25 1.38 95 52 76 1.82 1.25
25—30 365 103 373 3.54 0.97 122 64 156 1.90 0.78
30—40 590 202 511 2.92 1.15 101 74 174 1.36 0.58
40—50 976 295 633 3.30 1.54 147 95 149 1.54 0.98
50—60 1445 470 852 3.07 1.69 178 136 174 1.30 1.02
60—70 1790 582 1047 3.07 1.70 163 142 221 1.14 0.73
70—80 2000 664 1252 3.01 1.59 200 191 238 1.04 0.85
80以上 1458 762 1129 1.91 1.29 160 108 221 1.48 0.72
平均免疫力系数 2.88 1.45 平均免疫力系数 1.49 0.78
男子(塞纳省) 女子(塞纳省)
15—20 280 2000 0.14 224
20—25 487 128 3.80 196 64 3.06
25—30 599 298 714 2.01 0.83 328 103 296 3.18 1.10
30—40 869 436 912 1.99 0.95 281 156 373 1.80 0.75
40—50 985 808 1459 1.21 0.67 357 217 289 1.64 1.23
50—60 1367 1152 2321 1.18 0.58 456 353 410 1.29 1.11
60—70 1500 1559 2902 0.96 0.51 515 471 637 1.09 0.80
70—80 1783 1741 2082 1.02 0.85 326 577 461 0.98 0.70
80以上 1923 1111 2089 1.73 0.92 508 277 591 1.83 0.85
平均免疫力系数 1.56 0.75 平均免疫力系数 1.79 0.93
另外,如果研究一下不同群体的免疫力系数是按什么比例变化的,如果再研究一下丧偶者免疫力系数的变化,就可以发现下述令人惊奇的结果:
外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2.88
—————————————————=1.84
塞纳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1.56
外省鳏夫的免疫力系数……………1.45
—————————————————=1.93
塞纳省鳏夫的免疫力系数…………0.75
女子的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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