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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涂尔干

埃米尔·迪尔凯姆(法)
自杀论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
冯韵文 译
注:1.缺图一 自杀与酗酒(四幅)
2.部分页面因原影印文件图像出错有横道,故没法录入,在出错处说明。
商务印书馆 2001年北京
孔府藏书OCR/校对
【原文件错误,无法录入。另此说明在丛书系列其他书籍的出版说明基本相同,可参阅。】
出版说明
埃米尔?迪尔凯姆(旧译涂尔干,1858—1917)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家。1882年,他在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先后在桑斯等地许多中学任教,1885—1886年赴德国游学,深受德国实验心理学创始人冯特的青睐。回国后到波尔多大学任社会哲学讲师,后晋升教授。1896年,他创办了《社会学年刊》。1902年,他根据社会学研究的不同对象,把社会学分为一般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经济社会学、道德社会学、社会形态学、美学社会学等。同时,他还给社会学下了定义,认为它是一门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过程的科学。
迪尔凯姆的主要著作有:《社会分工论》(1893);《社会学方法的准则》(1895);《自杀论》(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社会主义》(在他死后1928年发表);《社会学教程—风俗法律的物质作用》(1950年发表)。
《自杀论》是迪氏的一部重要社会学著作,它和《社会分工论》内容十分密切,也可以说,它是《社会分工论》的续篇。因为在《社会分工论》的最后一部分已对社会分工而引起的社会病态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所谓自杀,就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现象之所以增多,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变细所造成的社会病态而引起的。它跟种族、遗传因素、个人素质、心理状态、精神病、自然条件、气候变化无重大关系,或者说关系不大,然而它跟社会环境、其中包括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动荡、改朝换代、工作变迁,生活变化等却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是,自杀人数的多少和自杀率的高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则有所不同。它们与不同的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高低和两性差异关系很大。在这些自杀者中,作者又按照自杀的不同原因,把自杀分为三种类型,即利己主义自杀、利他主义自杀和由于社会混乱所引起的自杀。
为了防止和消除自杀,作者提出了以下设想:一、对自杀者进行惩罚,不给他的尸体落葬,剥夺其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家庭的权利,没收其财产,以警告其效尤者;二、对悲观主义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精神状态恢复正常;三、改进教育,培养人们的坚强性格,增强信念;四、重新发挥家庭在防止自杀中的作用;五、最主要的是恢复行会,建立不同职业的职业组织,使个人命运与集体组织联系起来。总之,作者通过系统研究,探索自杀的原因和它的规律性,写出这部系统论述自杀的著作,这在社会学领域内是不多见的,应该说是对社会学的一大贡献。正是这个缘故,它成了众多社会学著作中一部名著。
1996年2月

近来,社会学风行一时。十几年前还鲜为人知甚至几乎被人贬低的这个词,今天已成为一个常用词。公众对这门新科学的兴趣越来越大,似乎对它有一种偏爱。人们对它寄予很大的希望。可是应该承认,已经取得的成果与已出版著作的数量和人们对这些著作的兴趣完全不相称。一门科学的进步,其标志是它所研究的问题不再原封不动。有人说,如果发现了迄今为止尚不知道的规律,或者至少是新的事实改变了提出问题的方法,尽管还没有提供可以被看作是最后的解决办法,这门科学就算是进步了。然而,不幸的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社会学并没有向我们展现出这种景象;因为它往往不提出明确的问题。它还没有超越建设和哲学综合的阶段。它不是以说明社会领域的有限部分为己任,而是宁可研究那些引入注目的一般性,考察所有的问题而不是特地研究哪一个问题。这种方法固然可以稍微满足一点公众的好奇心,向公众阐明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根本达不到任何目的。人们不是借助于草率的直感粗浅地进行考察便能发现如此复杂的现实事物的规律的。况且,某些既广泛又仓促的概括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证明的。人们能做到的就是在有机会的时候举几个有利于说明已经提出的假设的例子,但是说明并不是证明。此外,一个人在遇到那么多问题的时候,他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他所能利用的只是某些偶然知道的情况,甚至没有办法加以考证。因此,对于任何习惯于只研究某些特定问题的人来说,纯社会学的著作毫无用处,因为大部分著作都不属于任何特定的研究领域,而且过分缺少有点权威性的资料。
对我们这门科学的前途抱有信心的人应该把结束这种状态的事放在心上。如果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社会学很快就会重新信誉扫地,只有理性的敌人才会为此而感到高兴。因为对于人类的理智来说,如果漏掉迄今为止唯一不受其支配和人们为之激烈争论的这一部分现实,哪怕是暂时的,这也将是一次可悲的失败。即使取得的成果不明确,也决不应该灰心丧气。这是作出新的努力的理由,而不是洗手不干的借口。一门诞生不久的科学有权犯错误和进行探索,只要它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探索以免重复。因此,社会学不应该放弃任何抱负;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要不辜负人们对它的期望,它就不应该变成一种别具一格的哲学专题著作。社会学家就不应该热衷于对社会现象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而应该把各种具有明确界限的现象作为研究的对象:这些现象可以说是用手摸得着的,人们可以说出它们的来龙去脉,而且可以抓住不放!社会学家还应该仔细参考各种辅助学科,例如历史、人种志和统计学;没有这些学科,社会学就可能一事无成!如果说有什么要担心的话,这就是社会学家所掌握的材料无论如何不会与他试图研究的课题相适应;因为不管他多么细心地划定界限,他的课题总是如此丰富、如此多变,以致包含着无数的意外情况。但是这没有什么要紧。如果他这样进行研究,即使他所掌握的材料不完整,方法太有限,他还是做了一件有益的工作,这件工作将大有前途。因为,具有某种客观基础的观念和它们的提出者的人格并无紧密的关系。这些观念具有某种非个人的性质,使别人也可以接受和继承;它们是可以传播的。因此,在科学工作中可以有某种连续性,而这种连续性正是进步的条件。
人们即将读到的这本书正是在这种意图的支配下构思的。在教学过程中,我们有机会研究各种各样的课题,我们之所以在其中选择自杀作为本书的研究课题,是因为比自杀更容易确定的课题不多,我们觉得自杀是一个特别适当的例子;尽管要明确地划定这个课题的范围还需要做一番准备工作。但是,只要集中力量,我们便可以找到名副其实的规律,这些规律比任何辩证的论据更能证明社会学是切实可行的。人们将会看到我们希望已经证明的规律。当然,我们可能不止一次地弄错,在我们的归纳中超越观察到的事实。但是,至少每一种假设都附有证据,而且我们力求使证据尽可能多一点。尤其重要的是,我们每次将仔细地把推理和解释同被解释的事实明确地区分开来。因此,读者能够评价向他所作的这些解释的根据而不会受到丝毫干扰。
此外,在这样限制研究范围的同时,人们完全没有必要限制自己全面和概括地看问题。相反,我们认为我们已经确定了有关婚姻、丧偶、家庭和宗教团体等等的许多命题;如果我们没有弄错,这些命题比伦理学家关于这些条件或制度的性质的一般理论使我们懂得更多的东西。从我们的研究中,甚至可以看出关于欧洲当前存在的普遍不安的原因的某些征象,以及可以缓和这种情况的补救办法。因为不应该认为,一种普遍的状态只能用普遍性来解释。这种状态可能有某些明确的原因,如果不仔细地研究各种同样明确的表现形式,我们就可能不会知道这些原因。然而,自杀在今天的情况下正是我们所遭受的集体疾病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它将帮助我们理解这种疾病。
最后,读者将在本书中重新看到我们曾在其他著作中提出和考察过的主要的方法论问题,但更加具体和有的放矢。①在这些问题中,甚至有这样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对本书来说太重要了,所以我们不能不立刻提醒读者注意。
①《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巴黎,F.阿尔康书店,1895年。
我们所采用的社会学方法完全基于这样的基本原则:各种社会现象应被当作事物,即外在于个人的现实来研究。对我们来说,没有要更多争论的规则,但也没有更基本的规则。因为,归根到底,社会学为了能够存在,首先应该有一个完全属于它自己的研究对象。它应该研究一种不属于其他科学范畴的现实。但是,如果除了那些特殊的意识以外再没有别的实在的东西,那么它就会因为没有自己的题材而消失。今后可以观察的唯一对象是个人的心理状态,因为再没有别的了;然而,这是归心理学研究的问题。从这个观点来看,婚姻、家庭或宗教中一切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东西其实都可以被看作是由这些行动来满足的个人需要:父母对子女的爱、子女对父母的爱、性欲以及人们称之为宗教本能的东西等等。这些行动本身及其复杂多变的历史形式却变得无足轻重了。作为个性一般属性的表面和偶然的表现形式,这些行动不过是个性的一个方面,不需要专门进行研究。有时候研究一下,人类这些永恒的感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如何表现出来的,这也许是出于好奇;但是这些表现都是不完整的,所以人们不可能给予重视。从某些方面来看,最好把这些表现撇在一边,以便能更好地触及使这些表现具有意义和使这些表现改变性质的根源。因此,借口把社会学建立在更加坚实的基础上而把这门科学纳入个人心理学的范畴,实际上是使它离开唯一属于它的研究对象。人们没有意识到,如果没有社会就不可能有社会学,而如果只有个人就不可能有社会。此外,这种观念根本不是在社会学中保持模糊的普遍性的理由。如果人们只承认一种虚假的存在,那么他们怎么能专门说明社会生活的各种具体形式呢?
然而,我们很难认为,本书的每一页并不给人以这样的印象:支配个人的是超越个人的道德的现实,即集体的现实。如果人们认为,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自杀率,这种自杀率比一般死亡率更稳定,即使有变化,那也是按每个社会特有的加速系数来变化的,每日、每月、每年的不同时刻的变化不过是社会生活节奏的反映。如果人们认为,结婚、离婚、家庭、宗教团体和军队等等按某些明确的规律影响着社会生活的节奏,其中有些规律甚至可以用数字形式来表示,那么他们就不会认为,这些情况和这些行为是不道德的和无效益的意识形态安排。但是人们会感觉到,这是一些实在的、有生命的和活跃的力量,这些力量以它们支配个人的方式证明它们并不从属于个人;至少是,即使个人作为组成部分进入产生这些力量的组合,这些力量也随着自己的形成而对个人施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更懂得社会学可能而且必须是客观的,因为社会学所面对的现实和心理学家或生物学家所研究的现实一样明确和具体。①
①不过我们将要指出(第351页注1),这种看法决不排除一切自由,而是使自由与统计资料所揭露的决定论协调起来的唯一方法。
在这里,我们还要感谢我们从前的两位学生:波尔多高等小学教师费朗先生和哲学教师马塞尔?莫斯先生,感谢他们对我们的热诚支持和帮助。前者绘制了本书的全部地图;后者帮助我们收集了表二十一和表二十二的必要数据,读者将会看到这些数据的重要性。为此,必须分析26000名自杀者的档案,以便按年龄、性别、身份和有无子女进行分类。这项繁重的工作是莫斯先生单独完成的。
这些表格是根据司法部的文件编制的,但这些文件没有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是司法统计局局长塔尔德先生好意向我们提供的,我们向他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导论

由于自杀一词在交谈的过程中不断地被提到,所以人们可能以为,这个词的意义已是人人皆知,家喻户晓,给它下定义是多此一举。但是,实际上,日常语言中的词,就像这些词所表达的概念一样,始终是模棱两可的;学者们如果按照他们所接受的惯用法来使用这些词,而不给这些词另作详细说明,就可能陷于最严重的混乱。不仅词的含义不受什么限制,根据谈话的需要随时变化,而且由于词的分类不是产生于某种有系统的分析,而只是说明民众的各种含糊不清的印象,所以不断地发生这样的情况:某些不同范畴的事实被不加区别地归入同一个类别,或者性质相同的事实被冠以不同的名称。因此,如果我们听凭自己被固有的词义所支配,我们就可能把应该合在一起的事物区别开来,或者把应该区别开来的事物混在一起,以致看不出这些事物之间的真实关系,从而误解它们的性质。只有经过比较才能消除误解。因此,科学调查只有针对可以比较的事实才能达到目的,而且越是有把握汇集那些能够有效地进行比较的事实,就越有成功的机会。但是,那种产生通俗术语的肤浅考察是不可能有把握地弄清事物的这些正常关系的;因此,学者不能把那些符合日常用语的既成事实作为他研究的对象。他倒是应该由他自己来确定他要研究的那些事实,以便使这些事实具有能被科学地探讨所必需的同质性和特异性。因此,当植物学家谈到花卉或水果的时候,当动物学家谈到鱼类或昆虫的时候,他们都是按他们不得不预先规定的含义来理解这些不同术语的。
所以,我们的第一个任务应该是,确定我们打算在自杀的名称下进行研究的事实的范畴。为此,我们要想一想,在不同类别的死亡中,是不是有某些死亡既具有任何诚心诚意的观察者都能看得出来的共同的客观特点,又具有在其他死亡中看不到的特异性,但同时相当接近于人们通常归于自杀名下的死亡,使我们能够保留这个词而不至于曲解这个词的惯常用法。如果遇到这类情况,我们将毫无例外地把所有表现出这些特性的事实汇集在这个名称之下;即使这样形成的分类并不包括所有人们通常称之为自杀的死亡,或者包括那些人们经常冠以另一种名称的死亡,我们也不会为此感到不安。因为重要的不在于要比较确切地表达普通人在谈到自杀时所使用的概念,而在于要确定一种事物的范畴,这种范畴既可以毫无困难地列入这种类别,又是客观地确定的,也就是说符合事物的特定性质。
不过,在各种不同类别的死亡中,有一类死亡表现出这样的特点:这类死亡是死者自己的有意识行为,也可以说是某种行动的结果,受害者是采取行动的人本身;另一方面可以肯定,这种特点也是人们通常在谈论自杀时的思想基础。此外,产生这种后果的行动的内在性质并不重要。一般地说,尽管人们把自杀设想成一种积极的和使用暴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意味着显示某种肌肉的力量,但是一种完全消极的态度或者一种简单的克制也可以产生同样的后果。绝食自杀和用铁器或火器自杀是一样的。受害者所采取的行动甚至不必是死亡的直接前提,以便死亡可以被看成是这种行动的结果;因果关系可以是间接的,现象并不因此而改变性质。反对偶像崇拜的人为了赢得殉难者的桂冠,犯下了他也知道要被处以极刑的欺君之罪,死于死刑执行人之手,他就像自己给了自己致命的一击一样导致了自己的死亡;至少没有必要把这两种自愿的死亡列入不同的类别,因为这两种死亡只是在具体的细节上有某些区别。这样,我们就得出了第一个公式:任何由死者自己所采取的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都叫做自杀。
但是这个定义并不完全;它没有区别两种十分不同的死亡。我们实在不能把幻觉症患者的死亡和神志清醒的人的死亡列为一类,以同样的方式来对待:前者从楼上的窗口跳下来,因为他以为窗口和平地在同一个水平上,而后者自尽时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以死者的某种行为为远因或近因的死亡是很少的。死亡的各种原因属于我们身外的,远远多于我们自身的,除非我们闯入它们的行动范围,它们是不会找到我们头上来的。
我们能不能说,从死亡结果的观点看,只有受害者作出了引起死亡的行动才有自杀呢?我们能不能说,只有想要自杀的人才是真正的自杀,因而自杀是故意杀害自己呢?不过,这首先要根据性质来确定自杀,这种性质尽管值得注意,而且很重要,但无论如何这种过失不易辨认,因为它不易被观察到。怎么知道是什么动机使死者下定决心;当他下定决心的时候,他是想要死还是有什么其他目的?意图是非常隐蔽的东西,除了大概估计,别人是无法猜到的,甚至连其本人也觉察不出来。我们有多少次误解了促使我们采取行动的真实理由啊!我们经常用丰富的激情或者崇高的理由来解释我们受庸俗感情或盲目守旧的影响。
况且,一般地说,一种行动不能用采取这种行动的人所追求的目的来说明,因为许多同样的行动不必改变性质就可以达到完全不同的目的。实际上,如果只是在有自杀的意图时才有自杀,那就不应该给某些事件加上自杀的名称;这些事件尽管从表面上看来和自杀有许多不相同之处,但实际上和人们所说的自杀没有两样,而且如果不用自杀这个词就不可能有别的名称。为了挽救自己的团队而迎着死亡向前冲去的士兵并不想死,然而,他的死亡难道不是他自己造成的,就像工业家或者商人为了逃避破产的屈辱而自杀一样?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为信仰而死的殉道者,为孩子而牺牲自己的母亲等等。不管死亡仅仅是被当作一种令人遗憾的、但从想要达到的目的来说又是不可避免的状态来接受的,还是明确地希望和追求的,自杀者都是不想再活下去,不同方式的自杀只能是同一类死亡中的几个变种。这些死亡的基本相似之处太多了,所以不能不把它们归在同一个类别里,除非在这个类别里再把它们分为若干种。当然,通俗地讲,自杀首先是一个再也活不下去的人在绝望时所采取的行动。但是,实际上,因为一个人在离开人间的时候依然留恋着人生,所以他是不会轻易弃世的;而在一个活人就这样放弃他最宝贵的财富时所采取的各种行动之间,有着某些显然是固有的共同特点。相反,能够下定这种决心的不同动机却只会产生某些次要的区别。因此,一旦这种决心到了肯定要牺牲性命的程度,从科学上来讲,这就是自杀;至于是什么种类的自杀,我们将在下面看到。
这种最大牺牲的所有可能的形式的共同点是,作出这种牺牲的行动是在深知原因的情况下完成的;牺牲者在采取行动时知道他的行动可能产生什么结果,而不管是什么理由促使他采取这种行动的。所有表现出这种特点的死亡明显地不同于其他死亡,在其他死亡中,死者或者不是造成他自己死亡的因素,或者只是不自觉的因素。这种死亡以一种很容易辨认出来的性质区别于其他死亡,因为,要知道一个人是否事先就考虑到他的行动的必然结果,并不是一个解决不了的问题。因此,这种死亡构成一种特定的、性质相同的、可以区别于其他死亡的类型,所以应该用一个特殊的词来表示。自杀这个词适用于这种死亡,没有必要创造另一个词;因为人们平常所说的自杀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我们明确地说: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自杀未遂也是这种意义上的行动,但在引起死亡之前就被制止了。
这个定义足以使我们不去考虑任何有关动物自杀的情况。其实,我们对动物智力的了解并不容许我们把动物死亡的预先表现,尤其是能够引起死亡的手段归于动物。诚然,有人看到某些动物拒绝进入它们的同类曾经遭到杀害的地点,他们就说这些动物能预感到它们的命运。但是,实际上,血腥气就足以引起这种本能的退缩。他人所提到并希望从中看到严格意义上的自杀的所有例子,都可以有完全不同的解释。如果被激怒的蝎子把自己的毒钩刺进自己的身体(况且这并不确实),这可能是出于某种无意识的、没有经过考虑的反应。由它的发怒所产生的动能是漫无目的和随意地发泄掉的;这种发泄的牺牲品碰巧是动物,我们不能说这种发泄的后果事先就已经表现出来了。相反,如果有几只狗在它们失去主人之后拒绝吃东西,这是因为它们所深深感到的悲哀无意识地使它们失去食欲;死亡是丧失食欲的结果,但并不是事先就预料到的。这种情况下的绝食和另一种情况下的受伤,都没有被用来作为达到已知结果的手段。所以它们没有我们在上面明确说明的自杀的特点。因此,我们在下面将只考虑人类的自杀。①
①还有极少数例子不能这样解释,但是这些例子更加令人怀疑。例如,亚里士多德说过,有人看到一匹马,这匹马发现人们在它没有意识到的时候让它和它的母亲交配。后来它多次拒绝,并且故意从悬崖上跳了下去。《动物的历史》,IX,47)关于这个问题,参看韦斯科特的《自杀》,第174—179页。
但是,这个定义不仅有这样的好处:预先告诉我们那些迷惑人的类似自杀的情况或者任意排除在自杀之外的情况,而且使我们从现在起就对自杀在整个道德生活中所占的地位有了某种概念。实际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自杀并不像人们可能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类型,是一类孤立的骇人听闻的现象,与其他行为方式毫无关系;但是,相反,自杀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状态与其他行为方式联系在一起的。自杀只是习惯做法的夸大形式。我们说自杀确实是存在的,因为死者在采取必然会致自己于死命的行动时肯定知道这种行动在正常情况下可能产生什么后果。不过这种肯定可能比较强烈,也可能不那么强烈。只要对这种肯定稍加怀疑,你就会看到一种新的情况,这种情况不再是自杀,但和自杀十分相似,因为两者之间只有程度上的差别。一个人有意识地为了别人使自己受到牵连,但不一定送命,他当然不是一个自杀者;即使他有可能送命,那他也不过是一个冒失鬼,故意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而又力求免于一死,或者是一个麻木不仁的人,对什么都不感兴趣,不愿自找麻烦去关心自己的健康,并由于疏忽而使健康受到损害。然而,这些不同的行动方式和严格意义上的自杀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它们都是类似的精神状态引起的,因为它们都导致生命的危险,而采取这种行动的人并不是不知道这种危险,但这种危险的前景并没有阻止他采取这种行动;唯一的区别是死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人们常说,由于熬夜而弄得精疲力尽的学者是在自杀,这不是毫无道理的。所有这些情况都是萌芽状态的自杀,而且,尽管把它们和完全的、成熟的自杀混为一谈并不是一个好办法,但也不应该看不到它们与后者之间的同源关系。因为,一旦人们意识到自杀一方面与表现勇气和献身精神的行为有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与表现冒失和单纯粗心大意的行为有密切的关系,自杀就会表现为完全不同的样子。我们在下面将会看到这些关系多么有启发性。
但是,社会学家是不是对这种情况感到兴趣呢?既然自杀是一种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只影响个人,那么自杀似乎应该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因素,因而只属于心理学的范畴。事实上,人们通常不是根据自杀者的脾气、性格、经历和个人历史上的大事件来解释他的决心吗?
我们暂时不去探讨在何种程度上和在什么条件下研究自杀才是合情合理的。但可以肯定的是,自杀完全可以从另一个方面来考虑。事实上,如果不把自杀仅仅看成是孤立的、需要一件件分开来考察的特殊事件,而是把一个特定社会在一段特定的时间里所发生的自杀当作一个整体来考虑,我们就会看到,这个整体不是各个独立事件的简单的总和,也不是一个聚合性的整体,而是一个新的和特殊的事实,这个事实有它的统一性和特性,因而有它特有的性质,而且这种性质主要是社会性质。事实上,对于同一个社会来说,只要观察所涉及的时间不是太长,自杀的统计数字就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就像表一所证明的那样。因为,人们生活在其中的环境并不是每年都有明显的变化。有时候诚然有一些重大的变化,但这些变化完全是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些变化总是和某种暂时影响社会状态的危机同时发生。①因此,在1848年,所有欧洲国家的自杀都突然减少了。
①我们把与这些例外年代有关的数字放在括号里。
表一 欧洲主要国家自杀的稳定性
(绝对数字)
年代 法国 普鲁士 英国 萨克森 巴伐利亚 丹麦
1841…… 2814 1630 290 337
1842…… 2866 1598 318 317
1843…… 3020 1720 420 301
1844…… 2978 1575 335 224 285
1845…… 3082 1700 338 250 290
1846…… 3132 1707 373 220 376
1847…… (3647) (1852) 377 217 345
1848…… (3301) (1649) 398 215 (305)
1849…… 3583 (1527) (328) (189) 337
1850…… 3596 1736 390 250 340
1851…… 3598 1800 402 260 401
1852…… 3676 2073 530 226 426
1853…… 3415 1942 431 263 419
1854…… 3700 2198 547 318 363
1855…… 3810 2354 568 307 399
1856…… 4189 2377 550 318 426
1857…… 3967 2038 1349 485 286 427
1858…… 3903 2126 1275 491 329 457
1859…… 3899 2146 1248 507 387 451
1860…… 4050 2105 1365 548 339 468
1861…… 4154 2185 1347 (643)
1862…… 4770 2112 1317 567
1863…… 4613 2374 1315 643
1864…… 4521 2203 1340 (545) 411
1865…… 4946 2361 1392 619 451
1866…… 5119 2485 1329 704 410 443
1867…… 5011 3625 1310 752 471 469
1868…… 5547 3658 1508 800 453 498
1869…… 5114 3544 1588 710 425 462
1870…… 3270 1554 486
1871…… 3135 1495
1872…… 3467 1514
如果观察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我们就会看到更加重大的变化。但这时这种变化变成了长期的,因此只表明社会的结构特点在这段时间里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化并不像相当多的观察家所认为的那样是非常缓慢地发生的;但这种变化既是突然发生的,又是逐渐发生的。统计数字连续几年在十分接近的上下限之间起伏之后,突然呈现出某种上升的趋势,这种趋势在几度摇摆之后便稳定下来,逐渐增强,最后固定下来。因为,社会平衡状态的中断尽管是突然发生的,但总是需要有时间来表现出它的全部后果。因此,自杀的变化呈现出明显和连续的波浪状,这种起伏是一阵阵地发生的,一次高潮过后是一阵间歇,然后又是一次高潮。我们从表一可以看到,这样的一次高潮是紧接着1848年事件以后发生的,换句话说,根据各国不同的情况分别发生在1850年到1853年之间;另一次高潮在德国是在1866年战争以后开始的,在法国则更早一些,是在1860年帝国政府鼎盛时期开始的,在英国是在1868年即商业条约所引起的商业革命以后开始的。1865年我们在法国看到的又一次高潮也许是出于同样的原因。最后,1870年战争以后又开始了一次新的高潮,这次高潮还在持续着,而且几乎遍及整个欧洲。①
①在表一中,我们交替使用白体字和黑体字来表示不同高潮时的自杀人数,以便使每一次高潮的特征一目了然。
因此,每一个社会在它历史上的每一个时刻都有某种明确的自杀倾向。我们通过比较自杀的总数和总人口数之间的关系来衡量这种倾向的强度。我们把这个数据称之为被考察的社会所特有的自杀死亡率。我们通常以一百万人或十万人为单位来计算自杀死亡率。
自杀死亡率不仅在一个长时期内保持不变,而且这种不变甚至比主要的人口学现象的不变性还要大。尤其是,一般死亡率往往从这一年到下一年都有变化,而且变化很大。为了证实这一点,只消比较一下这两种现象在几个时期里的变化。这正是我们在表二中所做的。为了便于比较,我们根据这个时期的平均死亡率和平均自杀率,用百分比来表示每年的死亡率和自杀率。这样,一年和一年的不同或者和平均率的关系便可以在这两栏中比较出来。这种比较的结果是,在每一个时期,一般死亡率的变化幅度要比自杀率的变化幅度大得多,平均大两倍。在后两个时期,只有连续两年之间的最小差距才看上去差不多同样大。不过,在一般死亡栏里,这种最小差距是一个例外,相反,历年自杀人数的变化却很少有差距。我们比较各种平均差距就可以看出这一点。①
的确,如果我们比较的不再是同一个时期内连续几年的数字,而是不同时期的平均数,我们所看到的死亡率的变化自然变得几乎微不足道。当我们把较长一段时间作为计算的基础时,那由于一时的和偶然的原因而逐年发生和引起的行动在两个相反方向上的变化就会互相抵销;因此,由此而产生的平均数也就没有什么很大的变化。例如在法国,从1841年到1870年,每10年的平均数分别为23.18;23.72;22.87。但是,逐年的自杀率如果不是超过各个时期的一般死亡率,至少也是相等,这已经是首先值得注意的事实。其次,平均死亡率只是在死亡变成普遍的和非个人的情况时才具有这种规律性,只能用来非常不完全地说明某一特定社会的特点。事实上,就所有已经达到几乎同样文明程度的民族来说,死亡率看上去差不多;至少差别是很小的。例如在法国,正像我们刚才已经看到的,从1841年到1870年,死亡率一直是23‰左右;在同一个时期,比利时的死亡率是23.93、22.5和24.04;英国是22.32、22.21和22.68;丹麦是22.65(1845—1849年)、20.44(1855—1859年)和20.4(1861—1868年)。如果把俄国除外,因为它只是在地理上属于欧洲,那么欧洲大国中死亡率比较明显地与上述数字有差距的只有意大利(1861—1867年达到30.6)和奥地利(更高达32.52)。①相反,自杀率每年的变化看起来虽然很小,但是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自杀率,可以相差一倍、两倍、三倍、四倍甚至更多(见表三)。因此,比死亡率高得多的自杀率是每个社会群体所特有的,可以被看成一种特有的标志。自杀率甚至和每个民族气质中最深沉的气质有着如此密切的联系,以致不同的社会在这方面的排列顺序在非常不同的时期也几乎完全不变。这一点通过对表三的考察就可以得到证明。在作比较的三个时期内,自杀到处都在增加;但是,在这种增加中,不同的民族保持着各自的差距。每个民族都有它自身固有的加速系数。
①据贝蒂荣的《死亡率》,载《医学百科辞典》,第LXI卷,第738页。
表三 不同的欧洲国家中每百万居民的自杀率
1866—1870年 1871—1875年 1874—1878年 顺序
第一个时期 第二个时期 第三个时期
意大利 30 35 33 1 1 1
比利时 66 69 78 2 3 4
英国 67 66 69 3 2 2
挪威 76 73 71 4 4 3
奥地利 78 94 130 5 7 7
瑞士 85 81 91 6 5 5
巴伐利亚 90 91 100 7 6 6
法国 135 150 160 8 9 9
普鲁士 142 134 152 9 8 8
丹麦 277 238 255 10 10 10
萨克森 283 267 334 11 11 11
因此,自杀率形成一种事实的顺序,一种单一的和确定的顺序;这是它的持久性和可变性所同时表明的。因为这种持久性是无法解释的,如果它不具备一系列与众不同、互相联系、尽管周围环境不同但同时表现出来的特点的话;而这种可变性则表明这些特点的个性和具体性,因为这些特点和社会的个性本身一样是变化着的。总之,这些统计资料所表明的是使每个社会都集体受到损害的自杀倾向。我们现在不去谈这种倾向究竟是什么性质,如果它是一种集体精神的特殊情况,②并有它自身的实在性的话,或者如果它只是个别情况的总和的话。尽管上述考虑很难和最后这种假设调和起来,但我们还是要在本书正文中讨论这个问题。①不管人们如何考虑,这种倾向总是以这种或那种名义存在。每个社会都有一部分人倾向于自愿死亡。因此这种倾向可以成为属于社会学范畴的专门研究对象。这正是我们要进行的研究。
②当然,我们使用这种说法完全不是要把集体意识具体化。我们不承认社会比个人具有更多实质性的精神。此外,我们以后还要谈到这一点。
①见本书第3编,第1章。
我们并不打算因此而开列一张尽可能包括一切可以算作个别自杀起因的条件的完整的清单,而只是研究那些我们称之为社会自杀率的这个确定无疑的事实的条件。人们认为这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问题,不管其中可能有什么联系。事实上,在这些个别条件中,肯定有许多条件还没有普遍到足以影响自愿死亡的总数与人口的关系。这些条件也许能促使某一个人去自杀,但不可能促使整个社会产生多少有点强烈的自杀倾向。正如这些条件并不取决于某种社会组织状态一样,这些条件也没有社会影响。因此,这些条件使心理学家感到兴趣,而不使社会学家感到兴趣。后者所研究的是可能影响群体而不是可能影响个人的原因。因此,在自杀的各种因素中,他所关心的只是那些使整个社会都感觉到它们的影响的因素。自杀率是这些因素的产物。因此我们必须注意这些因素。
这就是本书的研究对象,共分三部分。
现在要加以解释的现象只能是属于具有极大普遍性的非社会原因,或者是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原因。我们首先要考虑前者有什么影响,我们将会发现这种影响根本不存在,或者十分有限。然后我们将确定这些社会原因的性质,这些社会原因产生影响的方式,以及这些社会原因和个别情况的关系,个别情况与不同类型的自杀有关。
这样,我们便能更明确地说明自杀的社会因素,即我们刚刚谈到的这种集体倾向究竟包括些什么,这种倾向和其他社会现象有什么关系,以及用什么方式才能影响这种倾向。①
①读者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在每章的开头找到有关这一章所讨论的特殊问题的参考书目。下面是有关自杀的一般参考书目。
1.我们主要利用的官方统计出版物:
《奥地利统计资料》(《卫生事业统计资料》)。——《比利时统计年鉴》。——《巴伐利亚州皇家统计局杂志》。——《普鲁士统计资料》(《按死亡原因及老年死亡者统计的死亡数》)。——《符腾堡统计与地方志年鉴》。——《巴登州统计资料》。——《美国第十次人口普查。关于美国1880年死亡率和人口统计的报告》,第11部分。——《意大利统计年鉴》。——《意大利王国城镇死亡原因统计资料》。——《关于意大利军队卫生情况的医学统计报告》。——《奥尔登堡大公国新闻统计资料》。——《法国刑事法庭总结报告》。
《柏林市统计年鉴》。——《维也纳市统计资料》。——《汉堡市统计手册》。——《不来梅州官方统计年鉴》。——《巴黎市统计年鉴》。
此外读者还可以从下述文章中找到有用的资料:普拉特尔:《论1819—1872年间奥地利的自杀》,载于《统计月刊》,1876年。——布拉塔谢维茨:《1873—1877年间奥地利的自杀》,载于《统计月刊》,1878年,第429页。——奥格尔:《英国和威尔士的自杀与年龄、性别、季节和职业的关系》,载于《统计学会杂志》,1886年。——罗西:《1884年西班牙的自杀》,载于《精神病学文献》,都灵,1886年。
2.关于自杀的一般研究:
德盖里:《法国的道德统计学》,巴黎,1835年;《法国和英国的比较道德统计学》,巴黎,1864年。——蒂索:《论自杀狂和反抗精神,原因及纠正办法》,巴黎,1841年。——埃托克—德马齐:《关于自杀的统计学研究》,巴黎,1844年。——利尔:《论自杀》,巴黎,1856年。——瓦普保斯:《普通人口统计学》,莱比锡,1861年。——瓦格纳:《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汉堡,1864年,第二部分。——布里埃尔?德布瓦蒙:《论自杀和自杀狂》,巴黎,热尔梅?巴伊埃尔书店,1865年。——杜埃:《自杀还是自愿死亡》,巴黎1870年。——勒鲁瓦:《塞纳—马恩省的自杀与精神病研究》,巴黎,1870年。——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3版,埃尔兰根,1882年,第786—832页和附表103—120。——厄廷根:《论急性自杀和慢性自杀》,多帕特,1881年。——莫塞利:《自杀》,米兰,1879年。——勒古瓦特:《古代的自杀和现代的自杀》,巴黎,1881年。——马萨伊克:《作为社会普遍现象的自杀》,维埃纳,1881年。——韦斯科特:《自杀,它的历史和专题著作等》,伦敦,1885年。——莫塔:《关于自杀的参考书目》,贝林佐纳,1890年。——科尔:《犯罪与自杀》,巴黎,1891年——博诺梅利:《自杀》,米兰,1892年。迈尔:《自杀统计学》,载于康拉德生编的《社会科学辞典》补遗卷,耶拿,1895年。D.奥维埃:《自杀》,论文集,1898—1899年。
第一编 非社会因素
第一章 自杀与心理变态①
①参考书目——法尔雷:《论忧郁和自杀》,巴黎,1822年。——埃斯基罗尔:《论精神病》,巴黎,1838年(第一卷第526—676页)和《自杀》,载于60卷本《医学辞典》。——卡佐维埃尔:《论自杀和精神错乱》,巴黎,1840年。——埃托克?德马齐:《论产生自杀的精神错乱》,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1844年。——布尔丹:《论被看作疾病的自杀》,巴黎,1845年。——德尚布尔:《论杀人—自杀偏执狂》,载于《医学报》,1852年。——儒塞:《论自杀和自杀偏执狂》,1858年。——布里埃尔?德布瓦蒙:《论自杀和自杀狂》,巴黎,热尔梅?巴伊埃出版社,1865年。——勒鲁瓦:《塞纳—马恩省的自杀和精神病研究》,巴黎,1870年。——《自杀》,载于《医学和实用外科学辞典》,第34卷,第117页。——斯特拉恩:《自杀和精神错乱》,伦敦,1894年。
吕尼埃:《论法国含酒精饮料的生产和消费》,巴黎,1877年。同名文章,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1872年;《统计学会杂志》,1878年。——普林青格:《酗酒和自杀》,莱比锡,1895年。
人们可以先验地认为,有两类非社会原因影响自杀率:即内体—心理的素质和自然环境的性质。可以认为,在个人的性格中,或至少在很大一部分个人的性格中,有一种直接导致人去自杀的倾向,其强烈的程度因国家而异;另一方面,气候、温度等等也可能以影响机体的方式间接地产生同样的结果。对这种假设无论如何不能置之不理。因此,我们将依次考察这两类因素,并且弄清它们是否确实在我们所研究的现象中起某种作用以及起什么作用。

有一些疾病的年发生率在某一个社会里相对地说是稳定的,同时在不同的民族中又有相当大的差别。精神错乱就是这种疾病。因此,如果有理由认为任何自愿死亡都是一种精神错乱的表现,那么我们提出的问题就解决了:自杀不过是一种个人的疾病。①
①在精神错乱本身纯粹是个人的事的范围内。实际,精神错乱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在下面还要谈到这一点。
这是许多精神病医生所主张的论点。按照埃斯基罗尔的说法:“自杀表现出精神错乱的全部特征。”②——“人只有在发狂的时候才企图自杀,自杀者就是精神错乱者。”③他从这个原则得出的结论是,因为自杀是不由自主的,所以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尔雷④和莫罗?德?图尔以几乎相同的词句表达自己的看法。后者固然在说明他所赞成的学说的段落里提出一种足以使这种学说受到怀疑的看法,他说:“自杀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被看成是精神错乱的结果?我们在这里不想解决这个难题,只是一般地说,对精神错乱的研究越深入、经验越多、看到的精神错乱者越多,就越是倾向于作出肯定的回答。”⑤1845年,布尔丹大夫在一本小册子中毫无保留地支持了这种意见;这本小册子一出版就轰动了医学界。
②《论精神病》,第1卷,第639页。
③同上书,第665页。
④法尔雷:《论忧郁和自杀》,第137页。
⑤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第7卷,第287页。
可以而且曾经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为这种理论辩护。有人说,自杀本身是一种自成一类的疾病实体,一种特殊的精神错乱;有人不把自杀归为性质截然不同的一类疾病,而只是把它看作一种或几种精神错乱的一个插曲,并不出现在精神正常的人身上。前者是布尔丹的论点;埃斯基罗尔则是另一种观点最有权威的代表人物。他说:“根据以上所述,人们已经隐约地看出,自杀对我们来说不过是许多不同原因的一种续发现象,它表现出某些不同的特点;这种现象不能表明某种疾病的特点。正是为了把自杀说成是一种自成一类的疾病,人们提出了某些被经验所否定的一般命题。”①
①《论精神病》,第1卷,第528页。
在这两种证明自杀的精神病性质的方法中,第二种方法不太严格,也不太有说服力,因为按照这条原则,不可能有反面的经验。事实上,不可能把所有的自杀列成一份完整的清单,使人们在每一例自杀中都看到精神错乱的影响。人们只能举出几个特殊的例子,不管这种特殊例子有多少,都不能作为科学概括的依据;即使一时提不出相反的例子,这种例子总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其他证据,这种证据就将是结论性的。如果能够确定,自杀就是一种精神病,有它自身的特点和病程,那么问题就解决了;任何自杀者都是疯子。
但是,有没有一种自杀狂呢?

由于自杀的倾向具有特殊性和限定性,所以如果这种倾向是一种精神病的变种,那也只能是一种局部的和只限于某种行为的精神病。为了使这种精神错乱能够说明某种谵妄的特点,这种行为就应该只达到这个唯一的目的;因为如果这种行为有多种目的的话,那就没有理由用其中的一种行为而不用其他行为来给这种谵妄下定义。在心理病理学的传统术语中,人们把这些有限的谵妄称做偏执狂。偏执狂者是这样一种病人,除了在某一点上,他的意识完全是健全的;他只不过表现出一种显然是局部性的缺陷。例如,他有时候突然莫名其妙地想喝水或者偷东西,或者想骂人;但是他的其他一切行为和一切思想都是非常正常的。因此,如果说有一种自杀狂的话,那它也只能是一种偏执狂,而且人们往往是这样来给它定性的。①
①见布里埃尔?德布瓦蒙:《论自杀和自杀狂》,第140页。
另一方面,人们懂得,如果承认这类特殊的疾病叫做偏执狂,那就很容易被说服把自杀归为偏执狂。其实,根据我们刚刚提到的定义,自杀并不说明这类疾病的特点,这些病也不导致智能的主要障碍。在偏执狂者和精神健全的人身上,精神生活的基础是相同的;只是前者在这种共同的基础上突出地表现出一种特定的精神状态。实际上,偏执狂只是在脾性方面有一种过分的热情,在表述方面有一种错误的观念,但是其程度如此强烈,以致使精神受到困扰而无法摆脱。例如,当奢望使大脑所有其他功能都达到似乎陷于瘫痪的程度时,它就从正常状态变成病态,而且变成严重的偏执狂。因此,感情上稍微有点剧烈的变化就足以扰乱心理上的平衡而出现偏执狂。然而,自杀者通常似乎是因为受到某种不正常激情的影响,而这种激情是突然爆发或逐步发展起来的;人们甚至有明显的理由可以认为,有一点这类力量来抵销基本的本能始终是必要的。另一方面,许多自杀者除了结束自己生命的特殊行为以外,和其他人没有什么两样;因此没有理由说他们得了一般的谵妄症。这就是自杀如何在偏执狂的名义下被列为精神病的。
可是,到底有没有偏执狂呢?在长时期内,偏执狂的存在没有引起怀疑;精神病医生一致承认局部谵妄理论,没有什么争论。人们不仅相信这种由临床观察所证明的理论,而且把这种理论看作是心理学教学的一种必然结果。于是人们声称,人的精神是由各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官能和力量组成的,这些官能和力量通常相互配合,但也能单独行动;因此它们能够分别受到疾病的感染看来也是很自然的。既然一个人可以表现出没有意志的智力和没有智力的感觉,那么为什么他就不可以有智力或意志方面的疾病而没有感觉方面的毛病,或者有感觉方面的毛病而没有智力或意志方面的疾病呢?人们在把这条原则应用到这些官能比较特殊的形式上时,就会承认身体所受到的损伤可以只影响某一种倾向、某一种行为或某一种孤立的想法。
但是,这种意见今天已被普遍抛弃。当然,人们不可能通过观察来直接证明偏执狂是不存在的;但是人们举不出一个无可争辩,的例证,这是确定无疑的。临床经验决不可能在一种真正的孤立状态中遇到一种精神上的病态倾向;每当一种官能受到损伤,其他官能也同时受到损伤,而且那些相信有偏执狂的人没有觉察到这些同时发生的损伤,这是因为他们没有很好地进行观察。法尔雷说:“我们以一个被宗教思想所纠缠并被人们列为偏执狂者的精神错乱者为例。他自称受到上帝的启示,负有一项给世界带来一种新宗教的神圣使命……你们会说,这种想法纯粹是疯话,但是,除了这些宗教上的想法,他像其他人一样通情达理。好吧!你们如果更细心地询问他,你们立刻就会在他身上发现其他不正常的想法;例如你们会发现,在这些宗教思想之外还有一种骄傲的倾向。他不仅会自以为受命改革宗教,而且受命改革社会;他也许还自以为有最高的天命在等待着他……就算你们在这位病人身上寻找骄傲的倾向而没有发现,你们也会觉察到某些卑躬屈膝的想法或惶恐的倾向。被宗教思想所纠缠的病人会自以为遭到了失败、注定要完蛋等等。”①当然,所有这些谵妄通常并不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但人们往往同时发现这些谵妄;或者说,即使这些谵妄并不同时存在于疾病的同一时刻,也可以看到这些谵妄相继出现在疾病的几个比较接近的阶段。
①《论精神病》,第437页。
最后,除了这些特殊的表现以外.,在这些所谓的偏执狂者身上,总是有一种作为这种疾病基础的整个精神生活的一般状态,而这些谵妄性观念只是这种状态表面和暂时的表现形式。构成这种状态的是过度的兴奋或者极端的抑郁,或者全面的反常,尤其是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缺乏平衡和协调。病人进行思考,但是他的思想不连贯而且出现空白;他的行为并不荒唐,但没有顺序。因此,说精神错乱可以成为他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限的部分,这是不确切的;只要它影响智力,就是全面的影响。
此外,人们据以提出关于偏执狂的假设的原则,和当前的科学论据有矛盾。几乎不再有人为关于官能的旧理论辩护了。在有意识的活动的不同方式中,人们不再看到自我结合而只是在单纯精神的抽象中重新获得统一的分散的力量,而是看到各种互相依靠的官能;因此,一种官能受到损伤而这种损伤不影响其他官能是不可能的。这种影响对大脑甚至比对人体其余部分更加深刻,因为心理机能没有相互区别的器官,以致一种器官受到影响而其他器官不受影响。心理机能分散在大脑的不同区域,没有一定之规,正像大脑的不同部位很容易互相取代所证明的那样,如果其中某一个部位不能完成它的任务的话。它们非常完整地互相交织在一起,以致精神错乱不可能影响某一个部位而不影响其他部位。更何况精神生活不根本改变,精神错乱就完全不可能改变一种思想或一种特殊感情。因为表现和倾向没有本身的存在;它们不是集合在一起形成精神的许多小实体,即精神原子。它们只不过是意识中心一般状态的外在表现;它们来自这种状态,而且表现这种状态。因此,只要这种状态本身不恶化,它们就不可能具有病态的特征。
但是,如果精神上的缺陷不能局部化,那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严格意义上的偏执狂。那些从表面上看来是局部的、被人们称之为偏执狂的精神错乱,总是产生于更广泛的精神错乱;它们不是疾病,而是更全身性的疾病的特殊的和继发性的偶发症状。因此,既然不存在偏执狂,也就不可能有自杀偏执狂,所以自杀就不是一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精神错乱。

但是,自杀只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发生还是可能的。如果自杀本身不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病,那么自杀也不是能够产生自杀的那种精神病。自杀只是精神病的一种插曲式的综合症,但经常发生。能不能根据这种发生率得出结论说,自杀决不会在健康的状态下发生,它是精神错乱的一个确凿标志呢?
这个结论未免有点草率。因为,在精神错乱者的各种行为中,如果自杀是精神错乱者所特有的行为,可以用来说明精神错乱的特点,那么其他行为就是精神错乱者和健康人所共有的,只是在疯子身上具有某种特殊的形式。没有理由先验地把自杀列入第一种范畴。精神病医生们固然断言,他们所知道的自杀者大多数都有精神错乱的症状,但这种证据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这类观察过于简单。况且,根据这种非常特殊的经验是不可能归纳出任何普遍规律来的。他们所知道的自杀者当然都是精神错乱者,但是他们不能断定他们没有观察到的自杀者也是精神错乱者,而后者的数量最多。
从方法论上来说,唯一的办法是根据自杀的基本性质来划分疯子的自杀,从而确定精神错乱的自杀的主要类型,看是否所有的自愿死亡都能纳入这些疾病的分类学范围。换言之,要知道自杀是不是精神错乱者的一种特殊行为,就应该确定自杀在精神错乱时所采取的形式,然后看这是不是自杀所采取的唯一形式。
专家们通常很少致力于对精神错乱者的自杀进行分类,但是可以认为,下述四种类型包括了那些最重要的自杀种类。这种分类的基本轮廓是从儒塞和莫罗?德?图尔那里借用来的。①
①见《医学和实践外科学辞典》《自杀》条。
1.躁狂性自杀。——这种自杀或者是出于幻觉,或者是出于某些谵妄性观念。病人自杀是为了躲避某种危险或某种想象的耻辱,或者是为了服从他从上面接到的一道神秘的命令,等等。②但是,这种自杀的动机和发展方式反映了引起自杀的疾病即躁狂症的特点。使这种疾病与众不同的是它的多变性。各种各样的、甚至互相矛盾的思想和感情以极快的速度相继出现在躁狂症患者的意识中。这是一种持久性的精神错乱。一种意识状态刚刚出现就被另一种意识状态所取代。引起躁狂性自杀的各种动机也是如此:它们以惊人的速度产生、消失或变化。使患者决定自我毁灭的幻觉或谵妄突然出现,由此引起自杀的企图;后来,转瞬之间情况发生变化,如果自杀的企图失败,就不会重复,至少暂时不会重复。如果自杀的企图后来再次出现,那也是出于另一种动机。最微不足道的事情也可能引起这种突然的变化。一位这类想要结束自己生命的病人跳进一条小河,河水不太深。他不得不寻找一个能淹没自己的地点,当时有一位海关官员怀疑他的意图,举起枪来瞄准他,并威胁说如果他不走上岸来就要开枪了。我们这位病人立刻顺从地走回家去,再也不想自杀了。①
②不应该混淆这些幻觉和那些会使病人对他所遇到的危险产生误解的幻觉,例如使他把窗户误认为大门。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前述定义所说的自杀,而是意外的死亡。
①布尔丹:《论被看作疾病的自杀》,第43页。
2.忧郁性自杀。——这种自杀与极度抑郁和过分优伤的综合状态有关,这种状态使病人不再正确地评价周围的人和事与他的关系。娱乐对他来说没有任何吸引力;他把一切都看成是丑恶的。他认为生活使人烦恼或痛苦。因为这种心情经常存在,所以自杀的念头同样经常存在;这种心情和念头具有极大的固定性,引起这种心情和念头的一般动机也总是明显地相同。有一位年轻的姑娘,父母都很健康,她在乡下度过童年之后,不得不在14岁的时候远离家乡去完成她的学业。从这时候起,她就感到一种说不出来的烦恼,一种对孤独的明显爱好,不久又感到一种无法排遣的对死的愿望。“她一连几个小时一动也不动,眼睛注视着地上,感到透不过气来,好像担心发生某种可怕的事。她决心投河自尽,所以要寻找最偏僻的地方,以免别人来救她。”②然而,她懂得她打算采取的行动是一种罪行,所以暂时放弃了这种打算。但是一年以后,这种自杀的倾向更加强烈,自杀的念头频繁出现。
②法尔雷:《论忧郁和自杀》,第299—307页。
这种普遍的绝望往往伴随着直接导致自杀的幻觉和谵妄性观念。只是这种幻觉和谵妄性观念不像我们刚才在躁狂症患者身上看到的幻觉和谵妄性观念那样多变。相反,它们和产生它们的整个状态一样是固定不变的。纠缠着患者的忧虑、他的自责和他所感到的悲伤总是相同的。因此,尽管这种自杀像前一种自杀一样是由想象的理由引起的,但它的慢性特点使它与前者有所区别。这种自杀也是难以根除的。这类病人沉着地准备实行自杀的手段:他们为了达到目的坚持不懈,有时甚至显得异常机灵。这种执着的精神与躁狂症患者无休止的变化无常毫无相似之处,后者只有一时的发作,没有持久的原因;而前者则有一种与患者的一般特点有联系的稳定状态。
3.强迫性自杀。——在这种情况下,自杀不是任何实际的或想象的动机引起的,而只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死的念头引起的,这种念头毫无明显理由地完全控制了病人的思想。病人被自杀的愿望所纠缠,尽管他完全知道他没有任何合理的动机要这样做。这是一种本能的需要,思考和推理对它没有影响,类似人们所说的偏执狂患者有偷盗、杀人、放火的需要。因为患者知道他的需要是荒唐的,所以他首先试图抗拒。但是在整个抗拒过程中,他感到忧伤、压抑、心中有一种与日俱增的焦虑感。因此,人们有时把这种自杀称之为焦虑性自杀。下面是一位病人有一天向布里埃尔?德布瓦蒙所作的自白,分毫不差地描述了这种状态:“作为一家商行的雇员,我干得相当不错,但是,我的行动像木头人,别人对我说话的声音好像空谷中的回声。我最大的痛苦是想自杀,片刻也摆脱不掉这个念头。我有这种冲动已经一年了;起先,这种冲动不太明显。两个多月来,这种冲动到处纠缠着我,可是我没有任何自杀的动机……。我的身体很好,家里也没有人得过类似的病;我没有经济上的困难,我的薪水足够我开支,而且容许我享受我这种年龄的人所能享受的乐趣。”①但是,病人一旦打定主意不再抵制这种焦虑,决心自杀,这种焦虑却停止了,而且恢复了平静。尽管自杀的企图不成功,但有时足以暂时平息这种病态的愿望。也可以说患者满足了他的愿望。
①《论自杀和自杀狂》,第397页。
4.冲动性或不由自主的自杀。——这种自杀和前一种自杀一样没有任何动机,既不是出于现实的原因,也不是出于病人想象的原因。不过,这种自杀不是由一种在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里折磨着精神的念头,而只是由逐步控制意志的固定不变的念头引起的,它是一种突然的、一时无法抗拒的冲动的结果。这种冲动一瞬间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引起自杀的行为,或者至少引起自杀行为的开始。这种突然性使我们想到我们在上述躁狂症中所看到的情况;只是躁狂性自杀总还是有某种理由,尽管这种理由并不合理。这种自杀与患者的谵妄性观念有关。但是在这里,自杀倾向的出现及其产生的后果的确是不由自主的,没有任何理智上的先兆。看见一把刀,在悬崖边上散步等等,在一瞬间便引起了自杀的念头,随之而来的行动如此迅速,病人往往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什么事。“有一个人正在平静地和朋友们聊天;突然之间他向前冲去,跨过护墙,跳进河里。他随即被人救起;人们问他这种行为的动机,他什么也不知道,他只是不由自主地顺从了某种驱动他的力量。”②另一个人说:“奇怪的是,我想不起来我是怎么爬上窗户的,当时是什么思想支配着我;因为我根本没有要自杀的念头,或者至少我现在不记得有这种想法。”①病人不大可能感觉到这种冲动的产生,而且不大可能立即离开死亡的手段而成功地逃避死亡手段对他的诱惑。
②同上书,第574页。
①《论自杀和自杀狂》,第314页。
总之,所有精神错乱的自杀都没有任何动机,或者是纯粹想象的动机所引起的。然而,许多自愿死亡既不属于这一范畴,也不属于另一范畴;其中大部分都有动机,而这些动机并非没有现实的基础。因此,不能把任何自杀者都看成是疯子,除非滥用名词。在我们己经说明其特点的各种自杀中,最难和正常人自杀区别开来的看来是忧郁性自杀;因为自杀的正常人也经常处于一种沮丧和抑郁的状态,就像精神错乱者一样。但是,两者之间总是有这样的基本区别:前者所处的状态和由此而引起的行为并非没有客观的原因,而后者所处的状态和由此而引起的行为则与外界的环境没有任何关系。总之,精神错乱的自杀不同于其他自杀,就像错觉和幻觉不同于正常的感觉、不由自主的冲动不同于有意识的行为一样。固然,一种状态可以过渡到另一种状态而不中断,但是如果要成为把两者等同起来的理由,一般地说还必须把健康和疾病混为一谈,因为后者不过是前者的一种变化。即使可以肯定,一般人决不会自杀,只有自杀的人才表现出某些反常状态,人们也没有权利认为精神错乱是自杀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精神错乱者不仅仅是一个思想和行为与一般人稍有不同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把自杀和精神错乱这样紧密地联系起来,除非故意缩小这两个名词的含义。埃斯基罗尔写道:“一个人只服从某种崇高的感情而投身于某种危险之中,使自己遭到不可避免的死亡,为了法律、为了保卫自己的信仰、为了拯救祖国而自愿牺牲自己的生命,他就不是自杀。”①他举出了德西乌斯和阿萨斯等人的例子。法尔雷也不同意把库尔提乌斯、科德鲁斯和阿里斯托德穆斯看成自杀者。②布尔丹不仅把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所引起的自杀除外,而且甚至把崇高的爱情所引起的自杀除外。但是我们都知道,直接引起自杀的动机的性质不能用来给自杀下定义,因此也不能用来区别自杀和不是自杀。一切由病人自己采取的明知其可能引起的后果的行动所造成的死亡,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十分相似而无法区分其类别。不管怎样,这些自杀只能是同一种类型;为了区分这些自杀,除了死者所要达到或多或少可疑的目的外,还需要有另一种标准。因此,至少有一部分自杀不是精神错乱。然而,一旦打开了例外的大门,就很难再关上了。因为在这些由特别祟高的感情所引起的自杀和那些由不太高尚的动机所引起的死亡之间,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鸿沟,可以不知不觉地从这一种变成另一种。因此,如果前者是自杀,那就没有任何理由不把后者也称作自杀。
①《论精神病》,第1卷,第529页。
②《论忧郁和自杀》,第3页。
因此,有一些自杀并不是精神错乱的自杀,而且数量很多。人们从这种双重标志看出,这些自杀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而这种慎重考虑的各种表现并不完全是出于幻觉。人们看到,这个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没有必要提出自由的问题。为了知道是否所有的自杀者都是疯子,我们并没有考虑他们是否自由行动;我们只是根据那些在观察不同类型的自杀时所看到的经验特点。

既然精神错乱者的自杀并非所有类型的自杀,而只是其中的一种,所以构成精神错乱的心理变态的普遍性并不能说明集体的自杀倾向,但是,在严格意义上的精神错乱和完全的智力平衡之间,有着一系列的中间状态:这就是人们通常统称为神经衰弱的各种反常状态。因此,有必要弄明白,如果没有精神错乱,这些反常状态是否对我们所研究的现象的产生不起重要的作用。
正是精神错乱的自杀的存在,它就提出了这个问题。事实上,如果神经系统的某种严重反常足以引起自杀,那么程度较轻的反常就必然产生程度较轻的影响。神经衰弱是一种初步的精神错乱,因此它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产生同样的影响。然而,它是一种比精神错乱普遍得多的状态,而且甚至还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可以认为,人们所说的一切反常状态都可能是使自杀率发生变化的因素之一。
此外,人们也懂得,神经衰弱可以导致自杀,因为患神经衰弱的人从气质上来说好像命中注定是要受痛苦的。事实上人们都知道,这种痛苦通常是神经系统受到过分强烈的震动所引起的;过分强烈的神经波往往是使人痛苦的。痛苦是从神经波超过最大强度时开始的,但这种最大强度是因人而异的;在神经比较有抵抗力的人身上,这种强度就比较高,在其他人身上则比较低。因此,在后者身上,痛苦开始得比较早。对于神经病患者来说,任何印象都是苦恼的原因,任何活动都是疲劳的原因;他的神经好像暴露在体外,轻轻一碰就会受伤;生理功能的完成通常是最静悄悄的,但是对他来说却总是最难以忍受的感觉的来源。另一方面,愉快的起点比较低,这也是事实;因为脆弱的神经系统的这种过分可渗透性使他容易受到某些不能扰乱正常机体的刺激的影响。因此,对于这样的患者来说,某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也可以引起无限的愉快。看来他必须在这一方面重新获得在另一方面失去的东西;由于有这种补偿,他就不会比其他人更无力经受住这种斗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他不如别人却是实在的;因为各种日常的印象和日常生活的条件一再引起的感觉始终是一种决定性的力量。因此,生活对他来说很可能不那么惬意。当他能够摆脱这种生活,为自己创造一个外界的喧闹声只能隐约地传到他耳朵里的特殊环境时,他也许能够活下去而不感到过分痛苦,因此我们看到他有时躲避这个使他感到痛苦的世界,去寻找孤独。但是,如果他不得不投身到混乱的人群中,如果他不能细心地保护他病态的敏感不受外界的冲击,那么他很可能感到痛苦多于愉快。因此,这种机体对自杀的念头来说是一块有利的土壤。
这不是神经病患者感到生活艰难的唯一理由。由于他的神经系统极端敏感,所以他的思想和感情总是处于不稳定的平衡状态。因为最轻微的感受也会在他身上引起异常的反应,所以他的心理结构不断发生剧烈的变化,而且在这种不间断的变化的刺激下不能固定为某种确定的形式,它总是在变化。为了使心理结构能够固定下来,过去的各种经历应该起持久的作用,不过这些作用却不断地被突然发生的剧烈变革所破坏和抵消。然而,在一个固定不变的环境中,只有人的所有功能同样固定不变才能生活。因为生活就是以适当方式对外界的刺激作出反应,而且这种和谐的一致只有借助于时间和习惯才能确立。这种和谐的一致有时是好几代人反复探索的产物,这种探索的结果有一部分变成了遗传性的,不能在每次需要行动时推倒重来。相反,如果在行动的时候一切都要从头做起,那么这种行动就不可能是它应该采取的一切。对我们来说,这种稳定性不仅在我们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是必要的,而且在我们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中也是必要的。在一个有确定组织的社会里,个人只有在具有同样确定的心理和道德素质的情况下才能自立。然而,这正是神经病患者所缺少的。他所处在的震惊状态使他对环境不断地感到意外。因为他没有对这种意外作好准备,所以他不得不想出一些古怪的行为方式;由此而产生众所周知的他对新奇事物的爱好。但是,要使自己适应传统的环境,临时想出来的办法就不如由经验中得出来的办法,因此往往失败。所以,社会制度越是固定不变,多变的患者就越是无法在社会中生活。
因此,这种心理特征在自杀者当中很可能是最常见的。还不清楚的是,这种非常个别的条件对引起自杀究竟起多大作用?这种条件稍微借助于环境的作用,或者只能有其他的使个人更容易受到强制力影响的效果,而这种强制力对自杀者来说是外在的,并且是自杀现象的唯一决定性原因,那么这种条件是否足以引起自杀呢?
要直接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把各种自杀同各种神经衰弱作比较。遗憾的是后者没有统计资料。但是有一个迂回的办法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这个困难。既然精神错乱不过是神经退化的扩大形式,所以可以这样认为而不至于有严重的错误:神经退化者的数量变化和疯子的数量变化是一样的,因此对后者的研究可以代替对前者的研究。此外,这种方法还有这样的好处,就是使我们能够一般地确定自杀率和各种心理变态的总体的关系。
一个基本的事实可以使人们把它们所没有的影响归咎于它们;这个事实就是,自杀和精神错乱一样,城市里比农村多。因此,自杀似乎和精神错乱一样增加和减少;这就可以使人相信,自杀取决于精神错乱。但是这种相似并不一定说明某种因果关系,而很可能是一种简单的巧合。比较讲得通的假设是,自杀的社会原因本身就像我们将要看到的,和城市文明有着紧密的联系,而社会原因在大城市中是最多的。为了估计精神变态对自杀可能产生的影响,必须排除精神变态像自杀的社会条件那样变化的情况;因为当这两种因素在同一个方向上起作用的时候,就不可能在整个结局中区分每一种因素所起的作用。应该专门察看这些因素在什么地方起相反的作用;只有证实这些因素之间的某种矛盾,才能知道哪一种因素占主导地位。如果心理失调起着人们有时归罪于它的主要作用,那么它就必定以某些特定的影响来显示它的存在,即使社会条件逐渐使它失去作用;相反,如果个人的条件向相反的方向起作用,那么社会条件就必定无法显示出来。然而下列事实证明情况恰恰相反:
1.所有的统计资料都证实,在精神病院里,住院病人中女性略多于男性。她们所占的比例各国不同,但是正如下表所显示的,每100名精神病人中的女性为54或55名,男性为46或45名:
科克收集了11个国家对精神病患者的普查结果。在166675名男女精神病患者中,男性为78584名,女性为88091名,即精神病患者占男性人口的1.18‰,占女性人口的1.30‰①迈尔也发现了同样的数字。
①科克:《关于精神错乱的统计》,斯图加特,1878年,第73页。
年代 每100名精神错乱者中的 年代 每100名精神错乱者中的
男 女 男 女
西利西亚 1858 48 51 纽约 1855 44 56
萨克森 1861 48 52 马萨诸州 1851 46 54
符腾堡 1853 45 55 马里兰 1850 46 54
丹麦 1847 45 55 法国 1890 47 53
挪威 1855 45* 56* 法国 1891 48 52
*原文如此。——译者
人们自然要问,精神病院里女病人多于男病人,是否只是因为男疯子的死亡率高于女疯子的死亡率。事实上,在法国,每100名死在精神病院的疯子中大约有55名是男性。因此,在一个特定时刻统计的女病人数量比较多,并不证明女人更容易精神失常,而仅仅证明女人在这种情况下和其他所有情况下一样比男人活得长。但是无论如何还是应该承认,在现有的精神病患者中女性多于男性;如果断定疯子都神经过敏是合情合理的,那就应该承认,患神经衰弱的女性任何时候都多于男性。因此,如果说自杀率和神经衰弱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妇女自杀的就必然多于男人,至少应该一样多。因为,即使考虑到女性的死亡率比较低,并且相应地修改各项统计数字,那么人们能够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她们和男子一样容易精神错乱;她们的死亡率比较低,而她们在精神错乱者的所有统计数字中占优势,两者差不多刚好互相抵消。然而,她们的自杀倾向并不超过或者等于男人的自杀倾向,自杀碰巧基本上是一种男性的感情表现形式。有一个妇女自杀,就平均有4个男子自杀(见表四)。因此,男女都有某种明确的自杀倾向,这种倾向对于每一种社会环境来说甚至是固定不变的。但是这种倾向的强度丝毫不像心理变态因素那样变化,无论是根据每年新发生的病例数来估计,还是根据在一个特定时刻统计的病人数来估计。
表四① 男性和女性在自杀总数中所占的份额
①根据莫塞利的著作。
自杀的绝对数 每100名自杀者中的
男 女 男 女
奥地利(1873—1877) 11429 2478 82.1 17.9
普鲁士(1831—1840) 11435 2534 81.9 18.1
普鲁士(1871—1876) 16425 3724 81.5 18.5
意大利(1872—1877) 4770 1195 80 20
萨克森(1851—1860) 4004 1055 79.1 20.9
萨克森(1871—1876) 3625 570 80.7 19.3
法国(1836—1840) 9561 3307 74.3 25.7
法国(1851—1855) 13596 4601 71.8 25.2
法国(1871—1876) 25341 6830 78.7 21.8
丹麦(1845—1856) 3321 11036 75.0 25.0
丹麦(1870—1876) 2485 748 76.9 23.1
英国(1863—1867) 4903 1791 73.3 26.7
2.表五使我们可以比较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中精神错乱倾向的强度。
表五① 不同宗教信仰中的精神错乱倾向
①根据科克的著作,第108—119页。
每种宗教信仰每千人中的疯子数
基督教徒 天主教徒 犹太教徒
西里西亚(1858) 0.74 0.79 1.55
梅克伦堡(1862) 1.36 2.0 5.33
巴登公国(1863) 1.34 1.41 2.24
巴登公国(1873) 0.95 1.19 1.44
巴伐利亚(1871) 0.92 0.96 2.86
普鲁士(1871) 0.80 0.87 1.42
符腾堡(1832) 0.65 0.68 1.77
符腾堡(1853) 1.06 1.06 1.49
符腾堡(1875) 2.18 1.86 3.96
赫斯大公国(1864) 0.63 0.59 1.42
奥伦堡(1871) 2.12 1.76 3.37
伯尔尼州(1871) 2.64 1.82
我们看到,犹太教徒中的精神错乱病人要比其他教徒中多得多;因此有理由认为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在犹太教徒中也同样多。然而,恰恰相反的是,犹太教徒中的自杀倾向却很微弱。我们将在后面证明,自杀在犹太教徒中最少。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自杀的变化正好和心理变态成反比,而决不是心理变态的后果。当然,不应该从这个事实得出结论说,神经和大脑的缺陷任何时候都能起到预防自杀的作用,而应该说,这些缺陷对于引起自杀来说很少起作用,因为在这些缺陷发展到最严重的程度时,自杀的可能性却反而会减少。
②见本书第2编,第1章,第148页。
如果只把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作比较,这种成反比的情况并不普遍,但很常见,天主教徒精神错乱的倾向只低于基督教徒1/3,所以两者的差距不大。但是我们从表十八①可以看到,各地天主教徒自杀的人数毫无例外地要比基督教徒自杀的人数少得多。
①见本书第147页。
3.下面还将证实,②在所有的国家里,自杀的倾向是从童年到老年逐步增强的。尽管在70岁或80岁以后这种倾向有时有所减弱,但减弱得不多;这种倾向在生命的这个时期仍然要比在壮年时期强二三倍。相反,在壮年时期更经常地突然发生精神错乱。30岁左右时发生精神错乱的可能性最大;这种可能性过了30岁就缩小,到老年时最小。③如果使自杀的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和引起精神错乱的原因性质相同,那么这种差异就无法解释了。
②见本书第79页表九。
③科克的著作,第139—146页。
如果把每个年龄段的自杀率和精神错乱者的比例数进行比较,而不是和同一时期精神错乱的新的病例相对发生次数进行比较,就可以看出没有任何明显的对应关系。与整个人口相比而言,35岁左右的疯子最多。接近60岁疯子所占的比例大体相同;超过了60岁,这个比例就迅速下降。因此,在自杀率最高的时候,疯子所占的比例最低,而且在此之前不可能看出两者的变化有任何有规律的关系。④
④科克的著作,第81页。
4.如果比较不同社会的自杀和精神错乱,就更看不出这两种现象的变化有什么关系。诚然,关于精神错乱的统计不太准确,所以不可能非常精确地进行这种国际间的比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们从两本不同著作中引用的下述两表却得出了明显地一致的结论。
表六① 欧洲各国自杀与精神错乱的关系
①本表第一部分引自德尚布尔主编的《词典》(第3卷第34页)《精神错乱》条;第二部分引自厄廷根的《道德统计学》附表97。
A
疯子数(每10万居民中) 自杀数(每100万居民中) 顺序
精神错乱 自杀
挪威 180(1855) 107(1851—1853) 1 4
苏格兰 164(1855) 34(1856—1860) 2 3
丹麦 123(1847) 258(1846—1850) 3 1
汉诺威 103(1856) 13(1856—1860) 4 9
法国 99(1856) 100(1851—1856) 5 5
比利时 98(1858) 60(1855—1860) 6 7
符腾堡 92(1853) 108(1846—1856) 7 3
萨克森 67(1861) 245(1856—1860) 8 2
巴伐利亚 57(1858) 73(1846—1856) 9 6
B
疯子数(每10万居民中) 自杀数(每100万居民中) 自杀的平均数
符腾堡 215(1875) 180(1875) 107
苏格兰 202(1871) 35
挪威 185(1865) 85(1866—1870) 63
爱尔兰 180(1871) 14
瑞典 177(1870) 85(1866—1870)
英格兰和威尔士 175(1871) 70(1870)
法国 146(1872) 150(1871—1875) 164
丹麦 137(1870) 277(1866—1870)
比利时 134(1868) 66(1866—1870)
巴伐利亚 98(1871) 86(1871) 153
内奥地利 96(1873) 122(1873—1877)
普鲁士 86(1871) 133(1871—1875)
萨克森 81(1875) 272(1875)
由此可见,疯子最少的国家却是自杀最多的国家;萨克森的情况特别明显。勒鲁瓦大夫在关于塞纳—马恩省的自杀的出色研究中就已经提出过类似的看法。他说:“在精神病多的地方,自杀往往也多。然而这两种多可能完全不相干。我甚至准备相信,除了有些地区相当幸运,既没有精神病,也没有自杀,……还有一些地区只出现了精神病。”在其他地区,情况正好相反。①
①勒鲁瓦的著作,第238页。
诚然,莫塞利的结论稍有不同。②但是,这首先是因为他在精神错乱的名称下混淆了严格意义上的疯子和白痴。③然而,这两种疾病截然不同,尤其从它们可能对自杀所起的作用来看。白痴绝不是自杀的诱因,倒像是一种预防自杀的抗体;因为白痴在农村比在城市里多得多,而自杀在农村却少得多。因此,在设法确定不同的神经疾病对自杀率的影响时,必须分清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但是,甚至在把它们混为一谈的时候,也不能肯定精神错乱和自杀有某种固定的对应关系。事实上,如果认为莫塞利的数字是无可争议的,欧洲主要国家便可以按它们患精神错乱的人数(白痴和疯子加在一起)分成五组;如果再找到每一组的平均自杀人数,便可以得到下表的数字:
②莫塞利的著作,第404页。
③莫塞利并没有明确地这样做,而是他所提供的数字表现出来的。为了描述精神错乱这些单一的病例,这些数字太大了。参见德尚布尔的《词典》里的那张表,表上是有区别的。我们清楚地看到,莫塞利把疯子和白痴加在一起了。
精神错乱者
(每10万居民中) 自杀数
(每100万居民中)
第1组(3个国家) 340—280 157
第2组(3个国家) 261—245 195
第3组(3个国家) 185—164 65
第4组(3个国家) 150—116 61
第5组(3个国家) 110—100 68
大体上可以说,疯子和白痴多的国家自杀也多,反之亦然。但是,两栏数字之间并没有某种经常的对应关系表明这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确定的因果关系。第2组自杀的人数本应少于第1组,实际上却多于第1组;第5组自杀的人数本应少于其他各组.但实际上反而超过了第4组,甚至超过了第3组。最后,如果用科克完整得多的、而且看来更加严谨的统计来代替莫塞利关于精神错乱的统计的报告,两者之间没有对应关系这一点就更加突出了。下面就是我们所看到的结果。①
①在科克向我们提供有关材料的欧洲国家中,我们只略去了荷兰,因为有关荷自杀倾向强度的资料看不去不太充分。
疯子和白痴
(每10万居民中) 自杀数
(每100万居民中)
第1组(3个国家) 422—305 76
第2组(3个国家) 305—291 123
第3组(3个国家) 268—244 130
第4组(3个国家) 223—218 227
第5组(4个国家) 216—146 77
莫塞利所作的另一种意大利各省之间的比较,他自己也承认不太说明问题。①
①莫塞利的著作,第403页。
5.最后,人们由于认为一个世纪以来精神错乱不断增加,②自杀也是如此,所以忍不住认为这个事实就是两者相互联系的证据。但是,使这个事实没有任何说明问题的价值的是,下层社会中精神错乱很少,自杀却时有发生,正像我们将要在下面证明的那样。③
②事实上从来没有提出过非常说明问题的证明。不管怎样,即使有所增加,我们也不知道加速的系数。
③见本书第2编,第4章。
因此,社会自杀率和精神错乱没有任何明确的关系,从归纳推理上来看,和各种神经衰弱的倾向也没有任何明确的关系。
事实上,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即使神经衰弱可能是自杀的原因,也不一定有这种结局。当然,有神经衰弱的人几乎不可避免地感到痛苦,如果他过分参与活跃的生活的话;但是他也不是不可能退出这种生活,去过一种比较沉思的生活。不过,如果利害冲突和感情冲突对于一个如此脆弱的机体来说过分激烈的话,他倒能够充分领略比较安静地思考的乐趣。他的肌肉软弱无力,他的感觉过分灵敏,使他不适合于行动,反而适合于智力活动,智力活动本身也需适当的器官。同样,如果过分静止不动的社会环境只能挫伤他的本能,那么在社会本身变幻不定并且只有在进步的条件下才能继续存在下去的范围内,他才可以起有益的作用,因为他是进步的出色工具。正因为他不服从传统,不受习惯的约束,所以他是新鲜事物的丰富源泉。由于最有教养的社会也是那些有代表性的职能最需要、最发达的社会,同时由于这些社会具有极大的复杂性,不停的变化是这些社会存在的条件,所以神经衰弱患者最有理由存在的时候正是神经衰弱患者最多的时候。因此,他们从本质上来说并非不合群的人,他们自杀是因为他们不是为了在他们所处的环境中生活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但是,除了神经衰弱患者特有的器质状态外,还应该有其他原因使这种器质状态带上这种倾向,并且向这个方向发展。神经衰弱本身是一种十分普遍的诱因,这种诱因不一定导致任何确定的行为,但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行动。这是一块能够按照社会原因给它施肥的方式产生不同倾向的土壤。在一个古老和迷失方向的民族中,很容易产生对生活的厌倦和习惯性的忧郁,以及这种情况所引起的有害后果;相反,在一个年轻的社会里,优先得到发展的是火热的理想主义、普遍的改变信仰和积极的献身精神。尽管身心衰弱者在腐朽没落的时代越来越多,但国家还是由他们建立起来的,伟大的革新者也出在他们当中。因此,一种如此模棱两可的力量①不足以说明自杀率这样一个如此明确的社会事实。
①法国文学和俄国文学所表现出来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是这种模棱两可的一个明显例子。我们曾经以同情的态度接受俄国的文学,这一点说明俄国文学和法国文学不是没有相似之处。事实上,在两国作家的身上都有一种神经系统的病态脆弱,精神上和道德上缺少某种平衡。但是这种同样的生物学和心理学状态竟然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俄国的文学过分理想主义,它那由于强烈地同情人类的苦难而产生的伤感情调是一种有益的忧伤,既唤起信念,又激起行动,而我们的文学则自诩只表达绝望的感情,反映一种令人不安的消沉状态。这就是为什么同样的器质状态可以导致几乎相反的社会效果。

但是有一种特殊的精神变态,人们近来习惯于把我们的文明的几乎所有弊病都归咎于它。这就是酗酒。不管对与不对,人们已经把精神错乱、贫困和犯罪行为的增加归咎于它。那么它对自杀的增加有没有影响呢?先验地说,这种假设看来不大可能。因为自杀最多的还是最有教养和最富裕的阶段,而酗酒最多的却不是这些人。但是没有什么东西能胜过事实。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事实。
如果比较一下显示自杀和酗酒情况的法国地图,①人们看不出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前者的特点是发生率最高的省集中在两个地区,一个是法兰西岛及其以东一带,一个是从马赛到尼斯的地中海沿岸。在显示酗酒发生率的地图上,高发区和低发区的分布则完全不同。在这里,我们看到有三个主要的高发区,一个在诺曼底,尤其是在塞纳河下游,另一个在菲尼斯泰尔省和布列塔尼诸省,第三个在罗纳省及其邻近地区。相反,从自杀的情况来看,罗纳省的自杀率并不在平均数以上,诺曼底的大多数省在平均数以下,而布列塔尼几乎没有自杀。因此,两种现象的地理分布很不相同,所以不能说一种情况的发生对另一种情况的发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①根据《刑事裁判总结》,1887年。——见图一。
如果比较自杀和酗酒引起的精神或心理疾病,而不是比较自杀和因醉酒而犯罪,结果也是一样。在按照自杀率的高低把法国所有的省分成八个组以后,我们根据吕尼埃大夫提供的数字①找到了每个组酒精中毒性精神错乱的平均数;我们得到的结果如下:
每10万居民中的自杀数
(1872—1876) 每100名被收容人员中酒精中毒性精神错乱数
(1867—1869和1874—1876)
第1组(5个省) 50以下 11.45
第2组(18个省) 51—75 12.07
第3组(15个省) 76—100 11.92
第4组(20个省) 101—150 13.42
第5组(10个省) 151—200 14.57
第6组(9个省) 201—250 13.26
第7组(4个省) 251—300 16.32
第8组(5个省) 300以上 13.47
这两栏的数字并不相互对应。自杀人数的增加从一倍到六倍以上,而酒精中毒性精神错乱者只增加几个人,而且这种增加没有规律:第2组比第3组多,第5组比第6组多,第7组比第8组多。但是,即使酒精中毒影响作为精神变态的自杀,也只能通过酒精中毒引起心理失常起作用。两张地图的比较证实了一般的情况。②
②《论法国含酒精饮料的生产和消费》,第174—175页。见图一。
乍看起来,酒的消费量和自杀的倾向之间似乎有着密切的关系,至少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是如此。事实上,北方几个省的人喝酒最多,自杀在这一带也最盛行。但是,首先,从这两张地图上看,这两种情况的范围根本不同。一种情况最严重的是诺曼底和北部,并且向着巴黎的方向逐渐减轻;这是酒的消费情况。相反,另一种情况最严重的是塞纳省和邻近几个省;在诺曼底情况并不太悲观,而且没有影响北部。第一种情况向西发展,直到大西洋沿岸;第二种情况则向相反的方向发展。这种情况由于某种不能逾越的界线而在西部方向上很快停止发展;它没有越过厄尔省和厄尔—卢瓦尔省而向东部发展。此外,自杀的地图上显示南部最严重的地区是瓦尔省和罗讷河口省,而在酒精中毒的地图上则根本不是这样。①
①见图一。
总而言之,即使有巧合的地方,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这种巧合是偶然的。事实上,如果离开法国一直向北去,就可以发现酒的消费量几乎在有规律地增加,而自杀并没有增加。在法国,1873年酒的人均消费量为2.84升,而在比利时,1870年这个数字达到8.56升,英国达到9.07升(1870—1871年),荷兰达到4升(1870年),瑞典达到10.34升(1870年),俄国达到10.69升(1866年),而圣彼得堡甚至达到20升(1855年)。然而,在相应的时期里,法国每百万人口中有150人自杀,比利时只有68人,英国是70人,瑞典85人,俄国很少。只有丹麦是自杀多而且酒的消费量大(1845年人均16.51升)的北方国家。②因此,法国北部诸省的自杀倾向和对酒精饮料的爱好之所以引入注目,不是因为前者从后者产生的,并从后者找到解释。这种机遇是偶然的。在北方,人们通常多喝白酒,因为那里葡萄酒少而且贵,③也许是因为那里比别处更需要可以保持较高体温的特殊饮食;另一方面,在我国的这个地区,引起自杀的原因特别多。
②根据吕尼埃的著作第180页及以后几页。在普林青格的著作第58页上可以找到和其他年份有关的类似数字。
③葡萄酒消费量的变化和自杀人数的变化正好相反。南方人喝葡萄酒最多,自杀的人却最少。不过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葡萄酒保证使人不自杀。
对德意志各邦的比较证实了这个结论。事实上,如果根据自杀的人数和酒的消费量来分类①,就可以看到,自杀人数最多的组(第三组)正是酒的消费量最少的组。分开来看就可以发现真正的反比;波兹南省差不多是整个帝国中自杀人数最少的地方(每100万居民中有96.4人),但酒的消费量最大(人均13升);在萨克森,自杀的人数差不多是波兹南的四倍(每100万居民中有384人),而酒的消费量却少一半。最后,我们还注意到,酒的消费量最少的第四组几乎都是南方的一些省和州。另一方面,那里的自杀人数之所以比德意志帝国其他地方少,是因为那里的居民都是天主教德意志帝国的酒精中毒和自杀徒,或者天主教的势力很大。①
①根据普林青格的著作,第75页。
①为了证明酒精的影响,人们有时提出挪威的例子。在挪威,含酒精饮料的消费量和自杀的人数自1830年以来已经同时减少。但是,在瑞典,酒精中毒也减少了,而且是以同样的比例减少,可是自杀却不断地增加(1886—1888年每100万居民中为115人,而1821—1830年只有63人)。俄国的情况也是如此。
为了使读者掌握这个问题的所有材料,我们应该补充一点:法国的统计资料把自杀归因于饮酒过度或经常酗酒的比例从1849年的6.69%增加到1876年的13.41%。但是,首先,这些自杀并非都可以归因于严格意义上的酒精中毒,不应该把酒精中毒和简单的醉酒或经常上小酒馆混为一谈。其次,这些数字的确切含义不管是什么,都不能证明滥用酒精饮料对自杀率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最后,我们将在后面看到人们为什么不能十分重视统计资料这样向我们提供的这些推侧出来的自杀原因。
酒的消费量(1884—1886) 自杀的平均数(每100万人口)
第1组 人均13—10.8升 206.1 波兹南,西利西亚,勃兰登堡,波美拉尼亚
第2组 人均9.2—7.2升 208.4 东普鲁士和西普鲁士,萨克森省,汉诺威,图林根,威斯特伐利亚
第3组 人均6.4—4.5升 234.1 梅克伦堡,萨克森王国,石勒苏益格—荷尔斯秦因,阿尔萨斯,黑森省和黑森大公国
第4组 人均4升以下 147.9 莱因诸省,巴登,巴伐利亚,符腾堡
由此可见,没有任何精神变态和自杀保持某种有规律的和不容置疑的关系。一个社会有多少自杀者不是取决于这个社会有多少神经病患者和酗酒者。尽管各种不同形式的身心衰退是适合于能够引起人自杀的原因起作用的一块心理上的沃土,但身心衰退不是这些原因之一本身。我们可以承认,在相同的情况下,身心衰退者比健康人更容易自杀,但他的自杀不一定是由于他的身心状态。他身上的这种潜在性只有在我们应该探讨的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才能起作用。
第二章 自杀与正常的心理状态。种族。遗传。
但是可以认为,自杀倾向的基础是个人的体质,而不是特别取决于我们在前面谈到过的那些不正常状态。自杀可能是纯粹的心理现象,不一定和神经系统的某种反常有联系。人为什么不可以有一种既非偏执狂又非某种形式的精神错乱或神经衰弱的自杀倾向呢?如果像许多关于自杀的著作所承认的那样,①每个种族都有自己特有的自杀率,那么这个命题就可以被认为是成立的。因为每一个种族和另一个种族的区别就在于它的身心特点。因此,如果自杀率确实因种族而异,那就应该承认,自杀和某种身体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①特别是瓦格纳的《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165页及以后几页;莫塞利的著作,第158页;厄廷根的《道德统计学》,第760页。
但是,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呢?

首先,什么是种族?因为不仅一般人,而且连那些人类学家自己对种族一词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所以更有必要给种族下一个定义。然而,在已经提出的那些关于种族的不同公式中,通常有两种基本的概念:相似概念和血统概念。但是,根据这些学派的不同见解,占主导地位的是其中的一种概念。
有时候,人们认为种族是一种个人的集合体,这些个人可能表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但是这种特征的相同还必须是这些个人都出自同一个祖先。如果同一个有性世代中的某一个人或几个人在某种原因的影响下产生了某种使他们不同于其他人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不是在下一代消失,而是通过遗传的作用在机体中逐渐固定下来,那么这种变化就产生一个种族。德?卡特勒法热先生正是根据这个意思才给种族下定义为:“属于同一人种、通过有性世代传递某种原始变化的特点的相似个体的总和”。①根据这样的理解,种族就不同于人种,因为产生同一个人种的不同种族的那些最初的配偶本身又都是来自一对配偶。因此,种族的概念明显地是有限制的,而且它的定义来自产生种族的特殊血缘关系。
①《人类》,第28页。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康书店。
可惜,如果坚持这个公式的话,一个种族的存在和范围就只能依靠历史研究和人种志研究来确定,而这些研究的结果总是不可靠的;因为关于种族的起源问题,人们永远只能接触到某些不肯定的可能性。此外,今天是不是有符合这个定义的人类种族还不能肯定;因为由于发生过各种意义上的杂交,人类现有的每一个种族都来自许多不同的祖先。因此,如果我们没有另一个标准,就很难知道不同的种族和自杀有什么关系,因为谁也说不清这些种族的来龙去脉。此外,德?卡特勒法热先生的概念还错误地预断一个科学上还远未解决的问题的解决办法。他的概念实际上假定,种族特有的素质是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这些素质只是在遗传的影响下在机体中固定下来。然而,所有已经使用多源说者这个名称的人类学家都对这个概念提出了异议。按照他们的看法,人类不是一对配偶的后代,像圣经传说所以为的那样,而是同时或相继出现在地球上的不同地点。因为这些原始的祖先都是相互独立地形成的,所以从一开始就不一样,各自成为一个种族。因此,那些主要的种族不是由于后天变化的逐渐固定才形成的,而是从一开始就一下子形成的。
既然这场大辩论始终没有结束,所以把血缘观念或亲属观念引进种族概念不是办法。最好根据种族的直接属性,例如观察者能够直接看到的属性,来给种族下定义,把起源问题放在一边。这样就只有两个特点使种族与众不同。首先,种族是一群表现出某些相似之处的个人;但是同一种信仰或同一种职业的人也是如此。这些相似之处终于成为种族的特点,是因为它们是遗传的。这种种族的类型,不管它的起源是如何形成的,现在却可以遗传给后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普里夏尔写道:“人们对种族这个名称的理解是任何一群表现出或多或少可以遗传的共同特点的个人,不考虑这些特点的起源。”白乐嘉先生用大致相同的措词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他说:“至于人类的各种变种,它们已经获得了种族的名称,这个名称产生了同一个种族的个体之间有某种或多或少是直接的血统关系的观念,但是既没有肯定地、也没有否定地解决不同变种的个体之间的亲属关系问题。”①
①德尚布尔的《词典》第5卷中的“人类学”条。
这样一来,种族的形成问题就变得可以解决了;只是这个名称的使用已经如此广泛,以致变得不明确了。它不再仅仅表示人类最一般的分支,表示人类自然的和相对来说始终不变的区分,而且表示各种类型的人。根据这种观点,每一类民族——其成员由于几百年来的亲密关系把他们团结在一起,表现出某些在一定程度上是遗传的相似之处——实际上都可以构成一个种族。因此,人们有时谈到拉丁种族、盎格鲁撒克逊种族等等。甚至只有以这种形式,种族才能仍然被看成是历史发展的具体和活跃的因素。在各民族的混战中,在历史的熔炉中,那些原始的和基本的种族终于混合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几乎失去了全部个性。即使这些种族并没有完全消失,至少人们只能发现一些并不明显的线条和局部的特征,这些线条和特征只是不完整地凑合在一起,并不构成具有特点的外貌。仅仅依靠有关身高和颅骨形状的某些往往不明确的材料确定的人种,并没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规定性,使我们能够认为它对各种社会现象的进展有着巨大的影响。那些从广义上被称之为种族的比较特殊和数量较少的人种具有某种比较明显的特点,而且必定有某种历史性的作用,因为他们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大自然的产物。但是他们的客观界线根本不明确。例如,我们完全不知道区别拉丁种族和撒克逊种族的特征究竟是什么。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想法谈论这些种族,没有十分严格的科学性。
这些初步的看法提醒我们,社会学家在着手研究种族对某种社会现象的影响时,慎重总是不算过分的。因为,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还应该知道什么是不同的种族,他们是如何互相辨认的。何况人类学的这种不肯定性很可能是由于种族这个词现在不再符合任何明确的东西,所以更有必要慎重行事。事实上,一方面,原始的种族现在几乎只对古生物学有某种重要性,而另一方面,今天被人们称之为种族的这些比较有限的群体似乎只是一些民族或民族社会,是由文化而不是由血缘联系在一起的兄弟。这样设想的种族最后都和国籍混为一谈。

然而,我们都同意,在欧洲有几大人种,人们大体上看得出他们最普遍的特点,在他们之间又分为一些民族,而且我们同意赋予他们以种族的名称。莫塞利把他们分为四个种族:日耳曼族,它作为种族包括德意志人、斯堪的纳维亚人、盎格鲁撒克逊人、佛来米人;克尔特—罗马族(比利时人、法兰西人、意大利人和西班牙人);斯拉夫族和乌拉尔—阿尔泰族。我们提到这最后一个种族,是为了不忘记他们,因为他们在欧洲的人数太少,以致不能确定他们和自杀有什么样的关系。事实上,只有匈牙利人、芬兰人和俄国的几个省可能和自杀有关。其他三个种族按照他们自杀倾向的大小顺序排列如下:首先是日耳曼族,其次是克尔特—罗马族,最后是斯拉夫族①。
①我们不谈瓦格纳和厄廷根提出的排列顺序;莫塞利本人曾经断然地批评过这种排列顺序(第160页)。
但是这些区别能不能真正归因于种族的影响呢?
如果每一群集合在同一个种族中的人具有同样强烈的自杀倾向,这种假设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同一个种族的各民族之间却有着极大的差别。斯拉夫人通常不大倾向于自杀,而波希米亚人和摩拉维亚人则是例外。波希米亚人每百万居民中有158名自杀者,摩拉维亚人中为136名,而卡尼奥拉人中只有46名,克罗地亚人中为30名,达尔马提亚人中为14名。同样,在克尔特—罗马诸民族中,法国以自杀人数众多而著称,每百万居民中有150名自杀者,而意大利在同一时期只有30名,西班牙则更少。很难像莫塞利所希望的那样承认,如此巨大的差别能够用这样的事实来解释,即法国的日耳曼人多于其他拉丁国家。尤其是由于这些就这样和他们的同类分开的民族也都是最文明的民族,所以人们有权怀疑,区别各种社会和所谓种族群体的不是他们的文化发展不平衡。
在日耳曼诸民族之间,这种差别更大。在属于这个人种的四个群体中,有三个比斯拉夫族和拉丁族更不倾向于自杀:弗来米人每百万居民中只有50名自杀者,盎格鲁撒克逊人只有70名;①至于斯堪的纳维亚诸国,丹麦的自杀人数每百万居民中固然多达268名,但挪威只有74.5名,瑞典只有84名。因此,不可能把丹麦的自杀率归因于种族,因为这两个国家的种族最纯,但种族所产生的影响却相反。总之,在所有的日耳曼诸民族中,一般说来只有德国人强烈地倾向于自杀。因此,如果我们按严格的意义来使用这些名词,那么这里就不可能再是种族的问题,而是国籍的问题了。然而,由于从来就没有证明,没有一个德意志人种是部分地遗传的,所以人们可以把这个名词的意义扩大到这种极限,并且说,自杀在德意志种族的各民族中比在大多数克尔特—罗马、斯拉夫、甚至盎格鲁撒克逊和斯堪的纳维亚社会中更盛行。但是,从上述数字所能得出的结论也就到此为止了。无论如何,这是唯一可以在必要时怀疑种族特点有某种影响的情况。我们还将看到,种族其实和自杀毫不相干。
①为了解释这些事实,莫塞利假定(但没有提出证据)在英国有许多克尔特人,至于弗来米人,他以气候的影响为理由。
事实上,为了能够把德国人的自杀倾向归咎于这个原因,光指出这种倾向在德国很普遍还不够;因为这种普遍性可能起因于德国文明的特性。但是必须证明,这种倾向和德意志人的人体遗传状况有关,这种人体是人种的永久特征,甚至在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时还继续存在。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才能把自杀看成是种族的产物。因此,我们要探讨,德意志人在德国以外的地方和其他民族生活在一起,并且适应了不同的文明时,是否还保留着他们这种可悲的倾向。
奥地利给我们提供了回答这个问题的现成经验。在奥地利,德意志人和完全不同种族的人口混居在一起,各省所占的比例很不相同。因此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存在是否起到增加自杀人数的作用。表七表明每一个省中德意志人所占的比例,以及1872—1877年这五年的自杀率。不同种族的区别是根据他们所使用的方言的种类;尽管这种标准并非绝对精确,然而这是我们可以利用的最可靠标准。
每100居民中的德意志人 自杀率(每百万人中)
全部是德意志人的省 下奥地利
上奥地利
萨尔斯堡
外蒂罗尔 95.90
100
100
100 254
110
120
88 平均106
大部分是德意志人的省 卡林西亚
斯蒂西亚
西里西亚 71.40
62.45
53.37 92
94
190 平均125
德意志人是重要少数民族的省 波希米亚
摩拉维亚
布哥维纳 37.64
26.33
9.06 158
136
128 平均140 两组平均86
德意志人很少的省 加里西亚
内蒂罗尔
滨海省
达尔马提亚 2.72
1.90
1.62
6.20 82
88
38
46
14
在这张从莫塞利本人那里抄来的表上,我们不可能看到德意志人影响的丝毫痕迹。波希米亚、摩拉维亚和布哥维纳只有37%到9%德意志人,平均自杀率(140)却高于德意志人占大多数的斯蒂里亚、卡林西亚和西利西亚(125)。同样,斯拉夫人是这三个省的重要少数民族,然而平均自杀率却超过了居民全部是德意志人的三个省:上奥地利、萨尔斯堡和外蒂罗尔。下奥地利的自杀人数固然比其他地区多得多,但不能归因于有德意志人,因为在上奥地利、萨尔斯堡和蒂罗尔,德意志人更多而自杀的人数却只有前者的1/2或1/3。自杀人数多的真正原因是,下奥地利的首府是维也纳,像所有的首都一样,每年都有大量的自杀者;1876年,维也纳的自杀人数是每百万居民中为320名。因此,应该避免把大城市所带来的后果归咎于种族。相反,滨海省、卡尼奥尔和达尔马提亚自杀人数之所以这样少,并不是因为没有德意志人;因为在内蒂罗尔和加利西亚,德意志人并不多,而自杀的人数却多一至四倍。如果把这八个德意志人较少的省加在一起计算,平均自杀率为86,相当于全部是德意志人的外蒂罗尔,超过了德意志人占多数的卡林西亚和斯蒂里亚。*由此可见,当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生活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时,他们的自杀倾向也大致相同。因此,当环境不同时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与种族无关。
*原文如此。与表七所示不一致。——译者
我们已经指出的德意志族和拉丁族之间的差异也是如此。在瑞士,我们发现这两个种族的人都有。有十五个州全部或一部分是德意志人,那里的自杀率为186(1876年)。五个州法兰西人占多数(瓦莱、弗里堡、纳沙泰尔、日内瓦、沃州),那里的自杀率为255。在这些州中,自杀人数最少的是瓦莱州(每百万居民中为10人),而那里的德意志人却最多(每1000居民中有319人);相反,纳沙泰尔、日内瓦和沃州的人口几乎全部是拉丁族,但自杀的人数却分别为每百万居民中486人、321人和371人。
为了更好地显示种族因素的影响(如果有影响的话),我们曾经力图排除可能掩盖这种影响的宗教因素。为此,我们比较了信仰同样宗教的德意志人占多数的州和法兰西人占多数的州。比较的结果只是进一步肯定了上述情况:
瑞士各州
天主教德意志人 自杀人数87 新教德意志人 自杀人数293
天主教法兰西人 自杀人数83 新教法兰西人 自杀人数456
在天主教徒中,这两个种族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别;在新教教徒中,法兰西人自杀的多于德意志人。
因此,这些事实都证明,德意志人中的自杀者之所以多于其他民族,其原因不在于他们的血统,而在于他们在其中受到熏陶的文明。不过,在莫塞利为了证明种族影响而提出的各种证据中,有一种乍看起来可以被认为比较可靠。法兰西民族主要是克尔特和基姆利这两个种族混合的结果,这两个种族最初的区别是他们的身材。从于勒?恺撒时代起,基姆利人就以他们的身材高大而著称。因此,白乐嘉能够根据居民的身材确定这两个种族今天在我国的分布情况;他发现,克尔特人的后裔在卢瓦尔河以南占优势,而基姆利人的后裔则在卢瓦尔河以北占优势。因此,这种人种的分布在某种程度上和自杀的分布相似;因为我们知道,自杀者集中在我国的北方,而在中部和南方最少。但是莫塞利走得更远了。他认为可以肯定,法国自杀人数的多少是按人种分布的方式有规律地变化的。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把法国的省分成六组,计算每一组的自杀率和因身高不够标准免服兵役的人所占的比例;这是一种间接衡量相应人口平均身高的方法,因为平均身高随着免除兵役的人数减少而增加。然而,这两个平均数却按反比例变化:身高不够标准免除兵役的人越少,换句话说平均身材比较高,自杀的人数就越多。①
①莫塞利的著作,第189页。
一种如此精确的对应关系(如果成立的话)几乎只能用种族的影响来解释。但是,莫塞利用来得出这种结论的方法却不能使人一致确认这种结论。实际上,他是把白乐嘉按照假设的克尔特和基姆利这两个种族的纯度来区别的六个种族群体作为比较的基础的。①然而,不管这位学者的威望有多高,这些人种志的问题毕竟太复杂,而且给各种解释和矛盾的假设留下太多的余地,所以人们不能认为他所提出的分类是确实可靠的。只要看一下他需要多少无法验证的历史猜测来证明他的分类就够了,而且,如果他从这些研究中明显地得出结论,说在法国有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种,那么他认为已经辨认出一些有各种细微差别的中间人种这个事实就更值得怀疑了。②如果把这张成系统的、但也许过于精细的表格放在一边,只根据每个省的平均身材(即根据因身材不够标准而免服兵役的应征者的平均人数)来分类,如果这个平均数和自杀的平均数相比,就可以发现下述结果和莫塞利所得出的结果明显不同:
①《人类学论文集》,第1卷,第320页。
②存在着两个大的地区:一个地区包括15个北方省,身材高大的人占优势(每1000名应征者中只有39名免除兵役),另一个地区包括中部和西部的24个省,那里的人身材普遍矮小(每1000名应征者中免除兵役的有98至130名)。这种区别是不是种族造成的呢?这是一个很难解答的问题。如果考虑到,在30年里,法国人的平均身高有了很大的变化,因为身高不够标准而免役的人数从每1000名应征者中92.80名减少到1860年的59.4。名,那就有理由怀疑,如此变化不定的特点是不是确认存在着这些相对稳定、人们称之为种族的人种的可靠标准。但是,不管怎样,这些中间群体(白乐嘉把他们放在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种之间)的构成、命名以及或者和基姆利人、或者和其他人种联系在一起的方式就使我们更加怀疑了。在这里,不可能是形态学方面的原因。人类学完个可以确定某一特定地区的平均身高是多少,而不必确定这种平均身高是哪些种族通婚的结果。不过,中等身材既可以是克尔特人和其他身材较高的种族通婚的结果,也可以是基姆利人和其他身材较矮的种族通婚的结果。地理分布更不能成为理由,因为在西北部(诺曼底和卢瓦尔河下游)、西南部(阿基坦盆地)、南部(罗马省)和东部(洛林)等地,到处都有这些异族通婚的群体。因此,这些历史论据仍然只能是猜测。历史并不清楚民族的各次入侵和渗透是如何、何时、在什么条件下和以什么规模进行的。更何况历史并不能帮助我们确定入侵和渗透对这些民族的机体构成所产生过的影响。
表八
高身材的省 矮身材的省
免服兵役的人数 平均自杀率 免服兵役的人数 平均自杀率
第1组(9个省) 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40人以下 180 第1组(22个省) 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60—80人 115(不包括塞纳省为101)
第2组(8个省) 40—50人 249 第2组(12个省) 80—100人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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