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道德统计学》,第526页。
此外,如果我们把所有故意杀人、无预谋杀人、有预谋杀人、杀害父母、杀害婴儿和放毒等都算作一类,那么妇女所占的比例还要大。在法国,每100例这些罪行中有38例或39例是妇女犯下的,如果把堕胎也算上,甚至达到42例。在德国,这个比例为51%,在奥地利为52%。不错,我们没有把过失杀人包括在内,但是,只有故意杀人才是真正的杀人。另一方面,妇女所特有的无预谋杀人、杀害婴儿、堕胎和家庭谋杀,从性质上来说是很难发现的。这类杀人有许多逃脱了司法机关的追究,因此也没有被统计在内。如果我们想到,妇女在判决时必定利用了她们在预审时已经利用过的宽容,她们比男人更经常地被宣告无罪,那么我们就会看到,男女的自杀倾向没有很大的区别。相反,我们知道妇女对自杀的免疫力有多大。
年龄对这两种现象的影响区别不大。按照费里的看法,杀人和自杀一样随着人的年龄增长而更加频繁。而莫塞利的看法则恰恰相反。①实际情况是两者既不成反比也不成正比。自杀有规律地逐步增加,直至老年,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在壮年即30岁或35岁时达到高峰,然后逐步减少。这就是表三十一所表明的情况。在表中不可能发现丝毫证据说明自杀和杀人在性质上是一致的或对立的。
①莫塞利的著作第333页。——在《罗马大会会刊》第205页上,这位作者对这种对立的现实性提出了疑问。
表三十一 法国无预谋杀人、有预谋杀人和自杀在不同年龄时的比较(1887年)
每个年龄组每十万人中 每个年龄组每种性别每十万人中的自杀
无预谋杀人 有预谋杀人 男 女
16—21岁① 6.2 8 14 9
21—25岁 9.7 14.9 23 9
25—30岁 15.4 15.4 20 9
30—40岁 11 15.9 33 9
40—50岁 6.9 11 50 12
50—60岁 2 6.5 69 17
60岁以上 2.3 2.5 91 20
①就杀人而言,与前两个年龄组有关的数字严格地说来是不确切的,因为犯罪统计的第一个年龄组是15—21岁,而人口调查所提供的是15—20岁的人口总数。但是这种稍微的不确切丝毫不改变本表所表示的一般结果。至于杀害婴儿.将近25岁就达到了最大限度,而且减少得很快,原因很容易理解。
剩下的还有气温的影响。如果我们把所有侵犯人身的罪行都加在一起,那么我们所得到的曲线似乎证实了意大利学派的理论。这条曲线逐步上升,直到6月,然后逐步下降,直到12月,就像自杀的曲线一样。但是,这种结果仅仅是因为在侵犯人身罪行这个共同表现形式下,除了杀人之外,我们把猥亵和强奸也计算在内了。因为这些罪行在6月份达到最高峰,而且数量比伤害生命罪多得多,所以形成这条曲线的正是这些罪行。但是这些罪行与杀人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因此,如果我们要知道后者如何在一年的不同时刻发生变化,只需将它与其他罪行区别开来就行了。不过,如果我们这样做,尤其是如果我们细心地把不同形式的杀人罪都区别开来,那么我们就再也不能发现前面所说的那种平行发展的任何痕迹了(见表三十二)。
表三十二 不同形式杀人罪每月的变化①(1827—1870)
①根据肖西南的材料。
无预谋杀人 有顶谋杀人 杀害婴儿 致命打击和伤害
一月 560 829 647 830
二月 664 926 750 937
三月 600 766 783 840
四月 574 712 662 867
五月 587 809 666 983
六月 644 853 552 938
七月 614 776 491 919
八月 716 849 501 997
九月 665 839 495 993
十月 653 815 478 892
十一月 650 942 497 960
十二月 591 866 542 886
实际上,当自杀从1月到6月继续而有规律地增加,而在下半年继续而有规律地减少时,无预谋杀人、有预谋杀人和杀害婴儿却逐月在变化无常地波动。不仅总的发展趋势不同,而且高峰和低谷也不一致。无预谋杀人有两次高峰,一次在2月,另一次在8月;有预谋杀人也有两次高峰,但时间不同,一次在2月,另一次在11月。至于杀害婴儿,高峰是在5月,而致命性打击则是在8月和9月。如果我们不是按月而是按季计算各种变化,这些差别同样明显。秋季的无预谋杀人几乎和夏季一样多(秋委为1968例,夏季为1974例),而冬季则比春季多。有预谋杀人冬季最多(2621例),秋季次之(2596例),再其次是夏季(2478例),最少是春季(2287例)。至于杀害婴儿,春季超过其他季节(2111例),其次是冬季(1939例)。致命的打击和伤害在夏季和在秋季几乎一般多(2854例和2845例),其次是春季(2690例),冬季也差不多(2653例)。我们已经看到,自杀的分布完全不同。
此外,如果自杀的倾向只是一种受抑制的杀人倾向,那我们就会看到,无预谋杀人者和有预谋杀人者一旦被逮捕,他们的狂暴本性就再也不能表现出来,他们自己就会成为这种本性的牺牲品。因此,在监禁的作用下,杀人的倾向必然变成自杀的倾向。然而,许多观察家都证明,罪大恶极的刑事犯反而很少自杀。卡佐维埃伊从我们不同的苦役犯监狱的医生那里收集了关于苦役犯自杀的情况。①在罗什福尔,30年里只见过一例;在土伦,那里通常有三四千犯人(1818—1834年),但没有一例自杀。在布雷斯特,情况有所不同,在平均3000名犯人中,17年里只有13名自杀,年平均自杀率为十万分之二十一;尽管这个比例高于上述两个地方,但这个数字一点也不算过大,因为它是与主要是男性的和成年人的群体有关。据利尔大夫说:“从1816年到1837年,包括1837年在内,在死于苦役犯监狱的9320人中,只有6人是自杀的。”②根据费律大夫的调查,在平均有15111名囚犯的各地中心监狱中,7年内只有30人自杀。但是在苦役犯监狱中,这个比例还要小,从1838年到1845年,平均7041名犯人中只有5名自杀。①布里埃尔?德布瓦蒙进一步肯定了后一个事实,他说:“比起那些罪行不太严重的犯人来,罪大恶极的职业杀人犯更少使用这种暴力手段来逃避刑罚。”②勒鲁瓦大夫也指出,“作为苦役犯监狱常客的屡教不改的流氓”很少企图自杀。③
①卡佐维埃伊的著作,第310页以下。
②利尔的著作,第67页。
①《囚犯、监禁和监狱》,巴黎,1850年,第133页。
②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95页。
③《塞纳—马恩省的自杀》。
诚然,有两个统计材料——一个是莫塞利引用的,④另一个是隆布罗索引用的⑤——有助于证实犯人一般地特别倾向于自杀。但是,因为这些材料没有把无预谋杀人者和有预谋杀人者同其他刑事犯区别开来,所以根本不能得出与我们所关心的问题有关的结论。甚至不如说,这些材料似乎肯定前面的那些看法。实际上,这些材料证明,监禁本身引起了十分强烈的自杀倾向。即使不考虑那些被捕后尚未判刑就自杀的人,还有相当多人的自杀只能归因于监狱生活的影响。⑥但是另一方面,被监禁的无预谋杀人者必然特别强烈地倾向于自杀,如果这种产生于监禁的自杀倾向又被天生的素质所强化的话。如此看来,这种倾向不是低于一般人而是大于一般人,因此这个事实不利于这样的假设;他们仅仅由于自身的性格而与自杀有某种天生的亲合力,一旦条件有利就准备表现出来。此外,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肯定他们有真正的免疫力:我们所掌握的有关材料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在某些条件下,罪大恶极的刑事犯可能轻易了结自己的生命而不感到太大的痛苦。但是这种情况至少没有意大利学者的论点必然包含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这一点是我们完全能够肯定的。①
④莫塞利的著作,第377页。
⑤《刑事犯》,法文版,第338页。
⑥这种影响是什么呢?一部分似乎应该归因于隔离监禁制。但是我们对监狱的一般生活能够产生同样的效果不会感到奇怪。大家都知道,坏人和犯人的关系是紧密结合的;那里的人完全没有个性,监狱的纪律也在这方面起作用。因此,那里所发生的某些情况似乎和我们在军队中所看到的情况一样。证实这种假设的是,自杀在监狱里和在军营里一样经常流行。
①费里所引证的一份统计材料(《杀人和自杀》第373页)并不是更令人信服的。从1866年到1876年,在意大利的苦役犯监狱里,因伤害人身罪被判刑的苦役犯自杀的有17名,而因侵犯财产罪被判刑的苦役犯自杀的只有5名。但是,在苦役犯监狱里,前一种犯人比后一种犯人多得多。因此,这些数字不是结论性的。另外,我们不知道这份统计材料的作者从何处得到他所利用的素材。
四
但是意大利学者的第二种主张还有待讨论。由于杀人和自杀不是同一种心理状态引起的,所以我们应该研究它们所取决的社会条件是否真正截然不同。
这个问题要比这些意大利学者和他们的反对者所认为的更复杂。当然,在许多情况下,反比的规律没有得到证实。这两种现象不是互相排斥和互不相容,而是经常平行发展。因此,在法国,从1870年战争以后,无预谋杀人表现出一种增加的趋势。在1861—1865年期间,无预谋杀人平均每年只有105起,从1871到1876年平均每年增加到163起,而有预谋杀人在同期从175起增加到201起。然而,在此期间,自杀大大地增加。同样的现象在1840—1850年期间也发生过。在普鲁士,从1865年到1870年,自杀没有超过3658起,1876年达到了4459起,1878年达到5042起,增加了36%。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也同样增加,1869年为151起,1874年增加到166起,1875年增加到221起,1878年增加到253起,增加了67%。①在萨克森也有同样的现象。在1870年以前,自杀的人数在600人到700人之间;只是在1868年达到800人。从1876年起,自杀的人数增加到981人,然后增加到1114人和1126人,最后在1880年增加到1171人。②同样,伤害他人生命罪从1873年的637起增加到1878年的2232起。③在爱尔兰,从1865年到1880年,自杀增加了29%,杀人也以几乎同样的程度增加(23%)。④在比利时,从1841年到1885年,杀人从47起增加到139起,自杀从240起增加到670起;前者增加195%,后者增加178%。这些数字如此不符合规律,以致费里怀疑比利时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但是,即使根据最近几年最可靠的资料,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果。从1874年到1885年,杀人增加了51%(从92起增加到139起),自杀增加了79%(从374起增加到670起)。
①根据厄廷根的《道德统计学》附表六十一。
②根据厄廷根的《道德统计学》附表一〇九。
③同上书,表六十五。
④根据费里所列的表。
这两种现象的地理分布引起类似的看法。法国自杀最多的省是:塞纳省、塞纳—马恩省、塞纳—瓦兹省和马恩省。不过,就杀人而言,这些省虽然不是名列前茅,但名次也相当靠前:塞纳省的无预谋杀人居第26位,有预谋杀人居第17位,塞纳一马恩省居第33位和第14位,塞纳—瓦兹省居第15位和第24位,马恩省居第27位和第21位。瓦尔省的自杀居第10位,无预谋杀人居第5位,有预谋杀人居第6位。在罗纳河口省,自杀很多,杀人也很多:有预谋杀人居第5位,无预谋人居第6位。①在自杀的分布图上和在杀人的分布图上一样,塞纳河中下游地区都是深色的;地中海沿岸诸省也是如此。唯一的区别是,前一个地区在杀人分布图上的颜色比在自杀分布图上的颜色略浅,而后一个地区则相反。同样,在意大利,罗马是自杀居第三位的行政区,情节严重的杀人居第四位。最后,我们已经看到,在生命不太受到重视的下层社会里,自杀往往特别多。
①各省的分类引自布尔内:《法国和意大利的犯罪行为》,巴黎,1884年,第41页和51页。
尽管这些事实确凿无疑,而且不容忽视,但是相反的事实同样是确实的,而且甚至更多。尽管这两种现象在某些情况下是一致的,至少是平行不悖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却是明显地对立的:
1.尽管在本世纪的某些时候,这两种现象朝着同一个方向发展,但是从整体来看,这两条曲线至少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十分明显地背道而驰。在法国,从1826年到1880年,自杀有规律地增加,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相反,杀人却逐步减少,尽管减少的速度不太快。在1826—1830年期间,平均每年有279人被控无预谋杀人,而在1876—1880年期间则只有160人;在这两个时期之间,被控无预谋杀人的人数甚至减少到1861—1865年的121人和1856—1860年的119人。在1845年以前和1870年战争以后的两段时期里,有重新增加的趋势,但是如果撇开这些不大的波动,减少的总趋势是显而易见的。减少的比例为43%,因为同期人口增加了16%,所以更加不可忽视。
有预谋杀人的减少不太明显。1826—1830年期间平均每年有258人被控有预谋杀人,1876—1880年期间还有239人。但是如果把人口的增加考虑在内,那么这种减少也就不可忽视了。有预谋杀人的这种不同变化趋势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实际上,这是一种混合型的犯罪行为,与无预谋杀人既有共同的特点,也有不同的特点。有时候,这是一种比较考虑周到和有意识的有预谋杀人,有时候,这只是在抢劫财产时发生的有预谋杀人。作为后一种有预谋杀人,它的起因不是杀人。引起这种有预谋杀人的不是各种导致流血的倾向,而是各种导致抢劫的动机。在这两种犯罪行为逐月逐季的变化表上可以明显地看出它们的二重性。有预谋杀人在冬季达到最高峰,尤其是在11月份,和抢劫完全一样。因此,我们无须通过有预谋杀人的各种变化便能清楚地看到这种杀人趋势的发展;无预谋杀人的曲线清楚地说明了它的发展的大方向。
在普鲁士也可以看到同样的现象。1834年有368人因无预谋杀人或给人以致命打击而受审,即每29000名居民中有1人;1851年就只有257人,即每53000名居民中有1人。此后,这种减少的趋势一直继续下去,尽管比较缓慢。1852年,每76000名居民中还有1人受审,到1873年,每109000名居民中才有1人受审。①在意大利,从1875年到1890年,一般的杀人和性质严重的杀人减少了18%(从3280起减少到2660起),而自杀却增加了80%。②在杀人没有减少的地方,至少也没有增加。在英国,从1860年到1865年,平均每年有359起,1881—1885年期间平均每年只有329起;在奥地利,1866—1870年期间有528起,1881—1885年期间只有510起。③在这些不同的国家里,如果把有预谋杀人同其他杀人区别开来,这种减少的趋势可能更加明显。与此同时,所有这些国家的自杀却都在增加。
①斯塔克:《普鲁士的犯罪和罪犯》,柏林,1884年,第144页以下。
②根据费里的统计表。
③见博斯科:《某些欧洲国家的杀人》,罗马,1889年。
然而,塔尔德先生却试图证明,在法国,杀人的减少只是表面上的。④这种减少仅仅是因为没有把重罪法庭审理的案子和检察机关没有起诉或法官裁定不予起诉的案子加在一起。根据这位作者的意见,没有起诉、因而法院没有统计在总数内的无预谋杀人案数量在不断增加;如果把这些无预谋杀人案和同类犯罪行为加在一起,杀人案就不断增加而不是减少。可惜他用来证明这种论断的办法是过分巧妙地安排这些数字。他满足于比较1861—1865年期间以及1876—1850年期间和1880—1885年期间重罪法庭没有起诉的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数,证明第二个五年、尤其是第三个五年超过第一个五年。但是,1861—1865年碰巧是这个世纪里未经法庭审判的杀人案最少的时期;杀人案的数量格外少,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因此这是一种最不恰当的比较。而且,我们不能从两三组数字的比较中归纳出某种规律来。如果塔尔德先生不是这样来选择他的基准点,而是比较长期地观察这些案件数量的变化,那么他就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下面就是长期观察的结果:
④《刑罚的哲学》,第347—348页。
没有起诉的案件数①
①某些案件没有起诉是因为这些案件既不构成犯罪行为,也不构成不法行为。因此有理由把它们减去。然而我们没有这样做,以便和作者保持一致;而且我们可以肯定,减去以后也丝毫不会改变从上述数字得出的结果。
1835—1838 1839—1840 1846—1850 1861—1865 1876—1880 1880—1885
无预谋杀人 442 503 408 223 322 322
有预谋杀人 313 320 333 217 231 252
这些数字的变化不是非常有规律的;但是,从1835年到1885年,这些数字明显地减少了,尽管到1876年有所增加。无预谋杀人减少了37%,有预谋杀人减少了24%。因此,没有任何根据可以断定相应的犯罪行为在增加。②
②作者提出支持他的论点的第二种考虑并不更有说服力。根据他的意见,还应该考虑被误认为是杀人的自杀或意外死亡。因为两者的数量从本世纪初起都有所增加,所以他由此得出结论,列入这两类之一的杀人数也必然增加。因此他还说,这是应该考虑的一种有重大意义的增加,如果我们要准确地判断杀人的发展的话。——但是这种推理是以一种混乱的思想为基础的。意外死亡和自杀的人数增加,不等于被误列入这类死亡的杀人数量也增加。自杀和意外死亡越多,也不等于被误认为是自杀和意外死亡的人数越多。为了使这样的假设具有某种真实性,就必须证明对这些可疑情况进行的行政或司法调查做得比从前更糟;我们看不出这种假设有任何根据。诚然,塔尔德先生对今天淹死的人比以前多感到吃惊,促使他认为这种增加掩盖了杀人的增加。但是,遭雷击而死的人也增加了,而且增加了一倍,这却和犯罪愈图没有任何关系。实际情况首先是因为统计更加精确了,而淹死的人增加,是因为海滨浴场更热闹、港口更繁忙、内河船只更多招致更多的意外死亡。
2.尽管有些国家把自杀和杀人合并统计,但二者所占的比例总是不同的;这两种现象的严重程度从来不会同时达到最高峰。在杀人非常多的地方有一种对自杀的免疫力,这甚至是一条普遍的规律。
西班牙、爱尔兰和意大利是自杀最少的三个欧洲国家:西班牙每百万居民中为17起,爱尔兰为21起,意大利为37起。相反,杀人却不是同样最少。只有这三个国家的杀人数超过了自杀数:西班牙的杀人数为自杀数的3倍(在1885—1889年期间,平均每年有1484起杀人案,但只有514起自杀),爱尔兰为2倍(前者为225起,后者为116起),意大利为1.5倍(分别为2322起和1437起)。相反,法国和普鲁士的自杀很多(分别为每百万居民中160起和260起),而杀人却只有自杀的十分之一:在1882—1888年期间,法国平均每年为734起,普鲁士为459起。
在每个国家内部也可以看到同样的比例。在意大利的自杀分布图上,整个北方都是深颜色的,整个南方则完全是白色的;而杀人的分布图却正好相反。另外,如果按自杀率把意大利各省分成两类,再找出每一类的平均杀人率,两者的差别就特别明显:
第一类:每百万居民中有4.1—30起自杀,有271.9起杀人。
第二类:每百万居民中有30—88起自杀,有95.2起杀人。
杀人最多的省是卡拉布里亚,每百万居民中有69起情节严重的杀人案,自杀也不少。
在法国,杀人最多的省是科西嘉、东比利牛斯、洛泽尔和阿尔代什。不过,就自杀而言,科西嘉从第l位降到了第85位,东比利牛斯降到了第63位,洛泽尔降到了第83位,阿尔代什降到了第63位。①
①就有预谋杀人来说,这种反比关系不那么明显,这就证实了上面所说的这种犯罪行为的混合性质。
在奥地利,自杀最多的是下奥地利、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较少的是卡尼奥尔和达尔马提亚。相反,达尔马提亚每百万居民中有79起杀人案,卡尼奥尔有57.4起,而下奥地利只有14起,波希米亚只有11起,摩拉维亚只有巧起。
3.我们已经证实,战争对自杀的发展有一种抑制的作用,对抢劫和诈骗等也有同样的作用。但是有一种犯罪行为是例外,这就是杀人。在法国,无预谋杀人在1866—1869年期间平均每年从119起增加到1870年的133起,后来又增加到1871年的224起,增加了88%,②1872年又减少到162起。如果考虑到杀人最多的年龄是三十岁左右,而当时所有的年轻人都在服兵役,那么这种增加看上去就会更加严重。年轻人在和平时期所犯的罪行不统计在内。而且,司法行政部门的混乱必然更妨碍犯罪行为的侦破,或者更加妨碍预审得到起诉,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说,尽管有这两种减少的原因,但杀人的数量还是增加了,那就可想而知实际的增加有多么大啊!
②相反,谋杀在1868年为215起,1869年为200起,1870年减少到162起。可以看出这两种犯罪行为竟然如此不同。
同样,普鲁士在1861年爆发对丹麦的战争时,杀人案从137起增加到169起,这是自1854年以来达到的最高水平;到1865年,杀人案减少到153起,但在1866年又有所增加(159起),尽管普鲁士军队已经被调动。1870年比1869年又有所减少(从185起减少到151起),到1871年又减少到136起,但是其他犯罪行为减少得更多!在这个时期,情节严重的抢劫案减少了一半,从1869年的8676起减少到1870年的4599起。而且,在这些数字中,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是混在一起的,但是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数量并不一样多,我们知道在法国也是只有前一种犯罪行为在战时有所增加。因此,如果各种杀人的总数没有较大的减少,那就可以相信,一旦把有预谋杀人除外,无预谋杀人就会表现出极大的增加。另外,如果可以把由于上面所说的两种原因而应该除外的所有杀人案都加在一起,那么这种表面上的减少本身是微不足道的。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时非故意的杀人大大地增加了,从1869年的268起增加到1870年的303起和1871年的310起。①这难道不能证明战时的人命案少于平时吗?
①根据斯塔克的著作第133页。
政治危机也有同样的作用。在法国,从1840年到1846年,无预谋杀人的曲线一直是不变的,而在1848年却突然上升,1849年达到最高峰,共有240起。②在路易?菲力浦统治的最初几年已经出现过同样的现象。政党的竞争特别激烈。这时无预谋杀人也达到了这个世纪的最高峰,从1830年的204起增加到1831年的264起,这个数字从来没有被超过。到1832年,无预谋杀人还有253起,1833年为257起,1534年突然减少,而且越来越少,到1838年就只有145起,即减少了44%。在此期间,自杀却朝相反的方向发展。1833年的自杀人数和1829年处于同一个水平(分别为1973人和1904人);后来在1834年,上升的趋势开始了,而且非常迅速,到1838年增加了30%。
②谋杀的曲线几乎一直是不变的。
386第三编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4.自杀在城市比在农村多得多,而杀人则相反。1887年,把无预谋杀人、杀害父母和杀害婴儿加在一起,农村为11.1起,城市只有8.6起。1880年的数字几乎相同,分别为11起和9.3起。
5.我们已经看到,天主教减少自杀的倾向,而新教却增加了这种倾向。相反,天主教国家的杀人要比新教国家多得多。
天主教国家 每百万居民中的杀人数 每百万居民中的有预谋杀人数 新教国家 每百万居民中的杀人数 每百万居民中的有预谋杀人数
意大利 70 23.1 德国 3.4 3.3
西班牙 64.9 8.2 英格兰 3.9 1.7
匈牙利 56.2 11.9 丹麦 4.6 3.7
奥地利 10.2 8.7 荷兰 3.1 2.5
爱尔兰 8.1 2.3 苏格兰 4.4 0.70
比利时 8.5 4.2
法国 6.4 5.6
平均 32.1 9.1 平均 3.8 2.3
至于杀人,这两类国家之间的对比尤其明显。
在德国内部也可以看到同样的对比。超过平均数最多的地区都是天主教地区:波兹南每百万居民中有18.2起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多瑙有16.7起,布伦堡有14.8起,上巴伐利亚和下巴伐利亚有13起。同样,在巴伐利亚内部,新教徒越少的省杀人越多:
天主教徒占少数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数 天主教徒占多数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数 天主教徒占90%以上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数
莱因河 2.8 下弗兰克 9 上巴列丁领地 4.3
巴拉丁领地
中弗兰克 6.9 施瓦本 9.2 上巴伐利亚 13.0
上弗兰克 6.9 下巴伐利亚 13.0
平均 5.5 平均 9.1 平均 10.1
只有上巴列丁领地是例外。而且,只要比较上表与第145页上的表就可以明显地看出自杀的分布与杀人的分布成反比。
6.最后,家庭生活对自杀具有一种缓和的作用,但能引起杀人。在1884—1887年期间,每百万已婚男子中平均每年有5.07起无预谋杀人案,每百万15岁以上未婚男子中有12.7起。与后者相比,前者的免疫力系数似乎是2.3。不过,应该考虑到这样的事实:这两种人年龄不同,而杀人倾向的强度随着年龄的不同而变化。未婚男子的平均年龄为25—30岁,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为45岁左右。然而,无预谋杀人倾向最强烈的年龄是25岁到30岁之间,每百万这种年龄的人中每年有15.4起无预谋杀人案,而在45岁的人中不超过6.9起。这两个数字之比为2.2:1。由此可见,已婚者的无预谋杀人数只有未婚者的二分之一,这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年龄较大。因此,他们这种表面上的特殊情况不是由于他们已经结婚,而是由于他们年龄较大。家庭生活并没有赋予他们任何免疫力。
家庭生活不仅不能防止杀人,反而可能引起杀人。因为,从原则上讲,已婚者的品德要比未婚者更高尚。我们认为,品德的高尚不是由于婚姻的选择,而是由于家庭对每个成员的影响,当然,前者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毫无疑问,一个人如果离群索居和自暴自弃,那么他在道德上的磨练就不如不断得到家庭环境的良好训练的时候。因此,就杀人来说,已婚者之所以并不比未婚者的情况好,是因为他们所受到的、应该使他们避免各种犯罪行为的道德影响部分地被促使他们去杀人的恶劣影响所抵消,而这种恶劣影响必然与家庭生活有关。①
①然而,这些说法与其说是为了解决问题,不如说是为了提出问题。只有像我们对自杀那样,将年龄的影响和婚姻状况的影响分开,问题才得到解决。
总之,自杀和杀人有时同时存在,有时互相排斥,有时在相同条件的影响下以同样的方式发生,有时以相反的方式发生,而相反的情况最多。如何解释这些表面上矛盾的事实呢?
调和这些事实的唯一办法是承认有不同种类的自杀,有些自杀与杀人有某种亲缘关系,而另一些自杀则排斥杀人。因为同一种现象在同样的条件下不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像杀人一样变化的自杀和朝相反方向变化的自杀,性质不会相同。
事实上我们已经指出有不同类型的自杀,它们的特点根本不同。上一编的结论已经证实了这一点,这个结论也可以用来解释上面所说的事实。仅仅从这些事实就足以推测出自杀的内在区别;但是这种假设不再是一种假设,接近于前面得出的结论,而且这些结论得到这种接近作出的补充证明。同样,既然我们知道有哪些不同种类的自杀,我们就可以很容易看出有哪些种类的自杀与杀人不相容,有哪些种类的自杀与杀人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同样的原因,而这种不相容为什么是最普遍的事实。
实际上,最普遍、最使每年总数增加的自杀类型是利己主义的自杀。这种自杀的特点是产生于一种夸大了的个性的抑郁和冷漠状态。一个人不想活下去,因为他不再依恋唯一使他和现实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我所说的中介就是社会。由于对自己和自身的价值有着强烈的感情,所以他愿意成为自身的目的,而由于这种目的不能使他得到满足,所以他就无精打采和烦恼地过着一种对他来说毫无意义的生活。杀人取决于相反的条件。这是一种不能没有激情的暴力行为。然而,在由个性不太突出的人组成社会的地方,集体状态的强度就提高激情的总水平;,甚至再也没有比这更有利于发扬激情、特别是杀人激情的地方了。在家庭精神保持它原有力量的地方,对家庭的冒犯被认为是襄读行为,无论怎样对它报复也不算过分残酷,而且这种报复不能留给第三者来进行。这就是使我们的科西嘉和某些南方国家还在流血的“族间仇杀”的来源。在宗教信仰十分强烈的地方,族间仇杀往往引起无预谋杀人,政治信仰也是如此。
而且,一般说来,公众的意识越是不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对谋害生命罪的判决越是宽容,杀人的趋势就越是汹涌;因为越是不重视杀人罪,公共道德就越是不重视个人和个人的利益,所以软弱的个性或者用我们的话来说过分的利他主义状态便促使人们去杀人。这就是杀人在下层社会既多又不受制止的缘故。下层社会的这种经常杀人和比较受到宽容,来自唯一的和同一个原因。不尊重个人的人格使个人容易受到暴力的攻击,同时使暴力看上去不那么有罪。利己主义的自杀和杀人出于相反的原因,因此不可能同时发展。在社会激情高涨的地方,个人是不大倾向于毫无结果的空想或伊壁鸠鲁式的冷静思考的。当他习惯于把各种特殊遭遇看得无所谓的时候,他是不会认真考虑自己的命运的。当他不把人类的痛苦放在心上时,个人的痛苦也就减轻了。
相反,由于同样的原因,利他主义自杀和杀人完全可能同时发展,因为两者都决定于同样的条件,只是程度不同。当一个人变得不重视自己的生命时,他是不可能重视别人的生命的。因此,杀人和自杀同样流行于某些民族中。但是不能把我们在文明国家里看到的两者同时发展的情况归因于相同的原因。在最有教养的环境下,我们有时看到的和无预谋杀人同时存在的许多自杀,不是某种过分的利他主义状态。因为要引起自杀,利他主义必须非常强烈,甚至比引起杀人还要强烈。实际上,不管我通常多么不重视个人的生命,我个人的生命在我眼里总是胜过别人的生命。同样,一般的人重视自己的生命甚于重视其他人的生命,因此,为了消除这种重视生命的感情,在前一种情况下需要有比在后一种情况下更强烈的动机。不过,今天除了军队这样少有的特殊环境,对非个性和克己的爱好太不明显,相反的感情太普遍了,所以不会这样轻易地牺牲自己。因此应该有另一种比较现代化的、同样容易和杀人相结合的自杀。
这就是反常的自杀。反常实际上产生一种激怒和厌烦的状态,这种状态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转而针对自己或针对他人:在前一种情况下会引起自杀,在后一种情况下会引起杀人。至于决定这种受到过分刺激的力量发展方向的因素,可能与个人的道德素质有关,根据这种素质的强弱朝一个方向或朝另一个方向发展。一个道德观念较差的人宁愿杀人而不愿自杀。我们甚至看到,有时候,这两种表现形式相继发生,只是同一种行为的两个方面;这就证明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亲缘关系。这时个人处于如此激化的状态,所以为了缓解这种状态,他需要两个栖牲者。
这就是为什么今天在大城市和有高度文明的地区杀人和自杀在某种程度上平行发展的原因。因为在这些地方,反常达到了尖锐的状态。同样的原因妨碍杀人迅速减少,就像自杀增多那样。实际上,尽管个人主义的发展使杀人的源泉之一枯竭,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反常却打开了另一个源泉。可以认为,在法国,尤其是在普鲁士,自杀和杀人之所以在战争开始以后同时增加,原因就在于道德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由于不同的原因在这两个国家变得比较严重。最后,由此可以解释,尽管有这些部分一致的地方,为什么对立仍是最普遍的事实。因为反常的自杀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时刻才大量发生,即在工业和商业活动处于最高潮的时候。看来利己主义的自杀最普遍,但是这种自杀排斥流血的犯罪行为。
因此,我们将得出下述结论。自杀和杀人之所以经常朝彼此相反的方向变化,不是因为两者是同一种现象的两个方面,而是因为两者在某些方面构成对立的社会潮流。两者就像白天与黑夜、旱与涝那样互相排斥。然而,这种总的对立之所以并不完全妨碍协调,这是因为某些类型的自杀不是取决于与杀人的原因相对立的原因,而是表现出同样的社会状态并在同样的道德环境中发展。此外,可以预料,与反常的自杀同时并存的杀人和与利他主义的自杀相一致的杀人不一定是同样的性质,因此,杀人完全像自杀那样,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犯罪学实体,而应该包含许多彼此很不相同的种类。但这里不是详细讨论这个重要的犯罪学命题的场合。
由此可见,说自杀具有有益的反作用,能够减少其不道德性,因此不妨碍其发展才有利,这是不准确的。自杀不是从杀人派生出来的。当然,决定利己主义白杀的道德素质和使最文明的民族减少杀人的道德素质是互相关联的。但是这种范畴的自杀者决不是失败了的杀人者,没有一点杀人者的特征。自杀者是忧郁的人,消沉的人。因此,人们可以谴责他的行为,而不会把那些和他走上同一条道路的人变成杀人犯。谴责自杀是否意味着同时谴责并削弱引起自杀的精神状态,即这种与个人有关的一切感觉过敏呢?并因此而冒强化无个性的爱好和由此而产生的杀人危险呢?但是,为了能够遏制杀人的倾向,个人主义不需要达到成为自杀根源的这种极端强烈的程度。为了使个人厌恶让同类流血,不需要使他只关心自己。只需要使他普遍地热爱和尊重人的生命就行了。因此,个性化的倾向可以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而杀人的倾向不会因此而加强。
至于反常状态,由于它既能引起杀人也能引起自杀,所以能够制止反常状态,也就能够制止杀人和自杀。甚至不用担心被制止的反常状态一旦不能在自杀的形式下表现出来便会引起更多的杀人,因为容易受道德纪律约束的人由于尊重公众的意识及其禁律而放弃自杀,所以更不会去杀人,杀人是要受到更严厉的谴斥和制止的。此外,我们已经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杀的人是最好的人,所以没有任何理由促使他们作出相反的选择。
本章可以有助于澄清一个经常争论的问题。
我们对同类的感情只是利己主义感情的延伸还是彼此无关的感情,我们知道这个问题引起了多少争论。然而我们已经看到,这两种假设都是没有根据的。当然,对别人的怜悯和对自己的怜悯并非彼此毫不相干,因为两者同时发展或消退二两者之间之所以有某种亲缘关系,是因为两者都产生于同一种集体意识状态,它们只是这种状态的不同方面。两者所表现的都是舆论评价个人一般道德价值的方式。每当个人受到公众的尊重时,我们就把这种社会评价应用于他人,同时也应用于我们自己;他们的生命像我们的生命一样,在我们的眼里就比较有价值,而且我们变得比较容易感觉到分别涉及他们每个人的一切,就像比较容易感觉到涉及我们的一切一样。他们的痛苦就像我们的痛苦,我们比较容易感到难以忍受。因此,我们对他们的同情并非我们对自己的同情的简单延长;但两者都是同一个原因的结果,都是同一种精神状态所构成的。这种精神状态当然是根据适用于我们自己还是适用于他人而变化;我们的利己主义本能在前一种情况下使这种精神状态强化,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使之削弱,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并起作用。甚至看上去与个人气质最有关的感情也取决于个人以外的原因,这是千真万确的!我们的利己主义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的产物。
六① 个年龄组有配偶者和丧偶者按有无子女分类的自杀人数(除塞纳省以外的法国各省)
绝对数(1889—1891年)
男
年龄 有配偶无子女 有配偶有子女 丧偶无子女 丧偶有子女
0—15岁 1.3 0.3 0.3 —
15—20岁 0.3 0.6 — —
20—25岁 6.6 6.6 0.6 —
25—30岁 33 34 2.6 3
30—40岁 109 246 11.6 20.6
40—50岁 137 367 28 48
50—60岁 190 457 48 108
60—70岁 164 385 90 173
70—80岁 74 187 86 212
80岁以上 9 36 25 17
女
年龄 有配偶无子女 有配偶有子女 丧偶无子女 丧偶有子女
0—15岁 — — — —
15—20岁 2.3 0.3 0.3 —
【原文件错误,故无法录入,原书第384页。】
第三章 实际的结论
既然我们知道自杀是怎么回事、自杀的种类和主要规律,就应该探讨现实社会对自杀应该采取什么态度。
但是这个问题本身又意味着另一个问题。应该把文明民族的自杀现状看成是正常的还是不正常的?实际上,根据人们所能赞同的解决办法,可以认为,为了限止自杀,某些改革是必要的和可能的,或者相反,最好接受自杀的事实,同时谴责自杀。
一
人们也许会对可能提出这个问题感到奇怪。
实际上,我们习惯于把一切不道德的事都看成是不正常的。因此,如果自杀像我们己经证实的那样伤害道德意识,那么看来就不可能不把自杀看成是社会病理学的一种现象。但是我们在其他场合已经说明,①甚至最明显的不道德行为——犯罪——也不一定非得被列为病态的表现。这种论断当然使某些人感到困惑,而且从表面上看似乎动摇了道德的基础。然而,这种论断没有丝毫破坏性。为了使自己信服这种论断,只要参照这种论断所依据的理由就行了,这种理由可以归纳如下。
①见《社会学方法的规则》,第三章。
“弊病”这个词或者毫无意义,或者是指某种可以避免的东西。毫无疑问,一切可以避免的东西并非都是病态的,但一切病态的东西都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大多数人可以避免。如果不愿意拒绝承认观念和措词中的一切差别,那就不可能把某一类人不能没有、必然包含在他们的素质中的某种状态或特点说成是病态的。另一方面,我们只有一种客观的、可以根据经验来确定并容易被他人检验的特征,我们可以从这种特征看出这种必要性的存在;这就是普遍性。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场合,如果两种行为同时发生而毫无例外,那就与任何假定这两种行为可以分开的方法相反。一种行为并非总是另一种行为的原因。两者之间的联系可能是间接的,①但是这种联系还是存在的,而且是必然的。
①任何合乎逻辑的联系难道不都是间接的吗?两种说法之间的联系无论多么密切,总还是有区别的,因此,两者之间总是有合乎逻辑的距离。
然而,没有任何已知的社会没有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民族的道德不每天受到破坏。因此我们应该说,犯罪是必然的,不可能不存在,社会组织已知的基本条件必然导致犯罪。所以,犯罪是正常的。在这里,以人性不可避免的不完善为理由,坚持认为弊病始终是弊病,不可能加以制止,这是徒劳的;这是说教者的语言,不是学者的语言。必然的不完善不是弊病,否则就应该到处都是弊病,因为到处都是不完善。我们不可能想象有完善的机体功能和解剖形式。有人说过,光学仪器制造者会对造出像人的眼睛一样粗劣的视觉工具感到惭愧。但是他没有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种器官是不正常的。而且,用我们的反对者多少有点神学味道的话来说,必然的东西本身不可能没有某种完善之处。作为生命不可缺少的条件的东西不可能是没有用的,除非生命是没有用的。我们坚持这种看法。实际上我们已经证明犯罪为什么可能有用。不过犯罪只是在受到谴责和镇压时才有用。有人错误地认为,把犯罪列入正常的社会学现象,这个事实本身就意味着宽怒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有些犯罪行为是正常的,那么这些犯罪行为受到惩罚也是正常的。惩罚和犯罪是不可分割的一对,缺一不可。镇压制度的任何不正常放松,其结果是鼓励犯罪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某种不正常的强度。
我们现在来把这些观点应用于自杀。
我们确实没有充分的材料可以用来肯定没有不存在自杀的社会。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的统计数字告诉我们这一点。至于其他国家,只有在立法上留下的痕迹可以证明自杀的存在。不过我们并不肯定知道自杀在任何地方都是法律条例的对象,但是可以肯定这是最普遍的情况。自杀有时遭到禁止,有时遭到谴责;对自杀的禁止有时是正式的,有时则容许有保留和例外。但是所有类似的情况都使人相信,自杀决不可能与法律和道德无关;这就是说,自杀总是有足够的重要性,可以引起公众意识的注意。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欧洲各国任何时候都有自杀的倾向,只是不同的时期强度不同而已;从上个世纪起,统计数字就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而法律文件证明在更早的时代就有自杀。因此,自杀是这些时代正常结构的组成部分,甚至很可能是任何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
此外,看出自杀与社会结构如何联系在一起也不是不可能的。
利他主义的自杀与低级社会有关尤其明显。正因为个人严格服从群体是这些社会的基本原则,所以可以说,利他主义自杀是低级社会集体纪律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如果一个人为了一点小事就不重视自己的生命,那么他就不是一个体面的人,而且,既然他不重视生命,那么一切都不可避免地成为他摆脱生命的借口。因此,这种自杀和这些社会的道德结构之间有着某种密切的联系。今天,在自我牺牲和无个性盛行的地方,情况也是如此。而且,尚武精神只有在个人超脱自己的时候才可能是强烈的,而这种超脱必然导致自杀。
由于某些相反的原因,在个人的尊严是行为的最终目标、人是人类的上帝的社会和环境中,个人很容易倾向于把自己当作上帝,把自己当作崇拜的对象。当道德首先致力于使个人十分看重自己的时候,只要有某些情况综合在一起就足以使个人根本看不到有谁高于他自己。当然,个人主义不一定是利己主义,但接近利己主义,不可能激发个人主义而不进一步加强利己主义。利己主义自杀便由此而发生。最后,在进步快和应该快的民族那里,限制个人的规则必然是相当灵活和可变的;如果这些规则像在原始社会那样严格和不可变,那么受到阻碍的进化就不可能相当迅速地恢复。但是,没有受到坚决限制的欲望和野心在某些时候难免大大地膨胀起来。既然我们向所有的人灌输进步是他们的责任这种教导,要使他们作出某些让步就比较难了;于是,不满和不安便不可能不增加。因此,整个道德的进步和完善在某种程度上是和反常分不开的。由此可见,一定的道德素质和一定类型的自杀是互相对应和互相关联的,两者不可或缺,因为自杀只是每一种道德素质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必然要采取的形式,而这些特殊条件不可能不产生。
但是有人会说,这些不同的倾向只是在增强的时候才引起自杀,因此这些倾向难道不可能在所有的地方都是中等强度的吗?——这就要求所有地方的生活条件都是相同的:这既不可能也不受欢迎。任何社会都有某些特殊的环境,在这些环境中,各种集体的状态只有在变化的时候才深入人心,根据不同情况或是加强或是削弱。一种倾向要在全国具有某种强度,就必须在某些地方超过这种强度或达不到这种强度。
但是这些超过部分不论是多是少,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用的。因为,如果最一般的状态也是最适合社会生活最一般情况的状态,那么这种状态就不可能与其他情况有关;不过社会应该能够适应任何情况。一个对活动的爱好从来不会超出一般水平的人,不可能在要求作出额外努力的情况下坚持下去。同样,一个思想上的个人主义不可能扩大的社会,不可能摆脱传统的束缚并更新它的信仰,即使这是必要的。相反,在这种同样的精神状态不能在有机会的时候减少到足以允许相反的倾向得以发展的地方,人们在战时、即被动的服从是首要义务的时候会怎么样呢?但是,这些活动形式要能够在有用的时候产生,社会就不应该完全忘记这些活动形式。因此,这些活动形式必须在共同的生活方式中有一席之地;例如有一些领域保持着一种毫不动摇的批评与自由讨论风气,而另一些领域如军队则几乎原封不动地保持着对权威的古老信仰。在平时,这些领域的行为当然不应该扩大到某种限度之外;因为在其中产生的感情符合某些特殊情况,所以这些感情基本上不会扩散。但是这些感情如果必须保持局部化,那么继续存在也是必要的。如果考虑到社会在同一个时期里不仅必须面对各种不遇的情况,而且不可能保持一成不变,那么这种必要性就更加明显了。在一个世纪里,与现代人相适应的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的正常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现在没有未来的萌芽,那就不可能有未来。一种集体倾向要在发展时削弱或增强,也不应该固定为一种后来再也不能摆脱的形式;集体倾向如果在空间不表现出任何变化,那么在时间中也不会变化。①
①使这个问题模糊的是,人们不注意健康和疾病这两种观念有多大关系。今天是正常的东西,明天就不再是正常的,反之亦然。原始人的肠子大,这对他们的环境来说是正常的,但今天就不再正常了。对个人来说是不健康的东西,对社会来说可能是正常的。从个人的生理来说,神经衰弱是一种疾病;一个没有神经衰弱病人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呢?患神经衰弱的人实际上要扮演一种社会角色。当我们说一种状态是正常的或是不正常的时候,还应该补充为什么这么说,否则人们就不理解。
产生于这三种精神状态的不同的集体忧郁倾向本身只要不过分,就不是没有存在的理由。事实上,认为纯粹的欢乐是正常的感觉状态,这是一种错误。人如果完全不受忧郁的影响,就不可能活下去。有许多多疑的人,你只有在爱他们时才能适应他们,而你在其中得到的乐趣必然有某种令人感到忧郁的东西。因此,忧郁只有在生活中占有过多的位置时才是病态的;但是完全被排除在生活之外同样是病态的。爱好表露欢乐的感觉应该被相反的爱好遏制;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这种爱好才能保持一定的分寸,并和各种事物相一致。社会和个人都是如此。过分的欢乐就是放荡,只适合于那些堕落的人,而且只能在这些人那里看到。生活往往是艰难的,往往是令人失望或空虚的。集体的感觉必然反映生活的这个方面。因此,除了促使人们信心十足地去面对世界的乐观主义倾向之外,必然有一种相反的倾向,这种倾向当然没有前一种倾向那样强烈和普遍,但还是能够部分地遏制前一种倾向;因为一种倾向本身并不自我限制,从来只能受另一种倾向的限制。根据某些迹象来看,甚至某种忧郁的倾向也是随着社会类型向高级发展而发展的。正像我们已经在另一部著作中说过的,①最文明的民族的伟大宗教比古代社会最简单的信仰更充满了忧伤,这至少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当然这不是说,悲观的倾向最终必然淹没其他倾向,而是证明悲观倾向没有失去地盘,而且看来并非注定要消失。不过,悲观的倾向要能存在和保持下去,必须在社会上有一种特殊的机制作为其基础,必须有一些个人群体特别代表这种集体情绪。但是扮演这种角色的那部分人口必然是很容易产生自杀念头的。
①《社会的劳动分工论》,第266页。
但是,必须把具有某种强度的自杀倾向看成是正常的社会学现象,并不因此而说明任何同类倾向必然具有同样的性质。如果克己的精神、热爱进步和崇尚个性在任何社会里都有它们的位置,如果它们不在某些时候变成自杀的起因,那么它们一定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这种属性,而且因民族而异。这种属性只有在不超过某种界限时才是合理的。同样,集体的忧伤倾向只有在不占优势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因此,现在文明国家的自杀现象是否正常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彻底的解决,还需要研究一个世纪以来自杀大大增加是不是没有病理学根据。
有人说过,这种增加是文明的代价。可以肯定,自杀的增加在欧洲是普遍现象,文化水平越高的国家就越是明显。事实上,普鲁士的自杀从1826年到1890年增加了411%,法国从1826年到1888年增加了385%,德意志奥地利从1841—1845年到1877年增加了318%,萨克森从1841年到1875年增加了238%,比利时从1841年到1889年增加了212%,瑞典从1841年到1874—1875年只增加了72%,丹麦在同期增加了35%。意大利自1870年以来,即自从成为欧洲文明的代表之一以来,自杀的人数从788名增加到了1653名,即20年内增加了109%。此外,自杀最普遍的是那些最文明的地区。因此可以认为,智慧的进步与自杀的增加之间有某种联系,彼此不能分开;①这种论点类似那位意大利犯罪学家的论点,根据他的论点,犯罪增加的原因和补偿是各种经济交往同时增加。②如果这种论点得到承认,那就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高级社会特有的结构包含着对自杀倾向的特殊刺激作用,因此,它们现有的这种极端暴力行为因为是必然的,所以是正常的,没有必要采取特殊措施来反对,除非同时反对文明。③
①厄廷根:《关于急性的和慢性的自杀》,第28—32页;《道德统计学》,第761页。
②这位意大利犯罪学家就是波莱蒂先生;我们只是通过塔尔德先生在《比较犯罪学》第72页的介绍才知道波莱蒂先生的理论的。
③为了避免这种结论,有人(厄廷根)说,自杀确实只是文明的丑恶一面(Schattenseite,短处、弱点),而且有可能减少这一面而不必反对文明。但这是玩弄文字。如果自杀和文化产生于同样的原因,那就不可能减少自杀而不削弱文化,因为有效地减少自杀的唯一办法是消除其原因。
但是,一个最早的事实必然使我们对这种推理保持警惕。在罗马,当帝国达到它的全盛期时,同样发生了真正大规模的自杀。因此可以肯定,像现在一样,这是人们发展智力所付出的代价,是有教养的民族给自杀提供更多牺牲品的规律。但是,后来的历史证明这种归纳法多么没有根据,因为自杀的流行只延续一时,而罗马的文化却继续保存下来。不仅基督教社会吸收了这种文化最好的成果,而且自16世纪以来,在印刷术发明以后,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基督教社会已经大大地超过了古代社会所达到的最高水平。然而,直到18世纪,自杀还只是略有发展。因此,进步不是必然要流这么多血,因为这些成果可以保留下来甚至超过,而不会继续产生同样的杀人效应。但是,今天难道不可能是同样的情况,我们的文明的发展和自杀的发展没有逻辑上的关系,因此可以制止自杀的发展而不同时停止文明的发展吗?此外,我们已经看到,自杀在进化的最初阶段就出现了,而且有时极端严重。因此,既然自杀存在于最粗野的部落中,那就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自杀必然与非常文雅的习俗有关。当然,古代的自杀类型有一部分已经消失;正是这种消失应该使我们每年的自杀人数有所减少,但是今天自杀却变得更加严重,这就更加令人感到奇怪了。
因此有理由相信,自杀的增加不是由于进步的固有性质,而是由于今天发生自杀的特殊条件,但是没有任何理由使我们相信这些条件是正常的。因为我们不应该被科学、艺术和工业引人注目的发展所迷惑;这种发展肯定是在一种病态的兴奋中完成的,我们每个人都感到它令人痛苦的反作用。因此,自杀增加的根源很可能是现在伴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来的一种病理状态,但不是必要条件。
自杀人数增加的速度甚至不允许有其他假设。事实上,在不到50年的时间里,不同国家的自杀人数增加了两倍、三倍、甚至四倍。另一方面,我们知道,自杀与社会结构最根深蒂固的东西有关,因为自杀表现了社会的情绪,而民族的情绪像个人的情绪一样,反映了机体最根本的状态。因此,我们的社会组织必定在这个世纪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以才引起自杀率如此升高。然而,既严重又迅速的变化不可能不是病态的,因为一个社会不可能如此突然地改变结构。只是由于一系列缓慢和几乎难以觉察的变化,社会才终于具有另一些特点。而且这些可能发生的变化是有限的。一旦一种社会类型确定下来,就不再是无限可塑的;一个很快达到的限度不会被超越。因此,当代自杀统计所假设的各种变化不可能是正常的。不确切知道这些变化包括什么,人们就可以预先肯定,这些变化不是产生于有规律的进化,而是产生于一种病态的动荡,这种动荡完全可能彻底推翻过去的一切法规,但不可能建立任何新的法规,因为几百年的业绩不可能在几年内重新完成。但是,如果原因是不正常的,那么结果也不可能是正常的。因此,说明自杀倾向高涨的不是我们的文明日益光辉灿烂,而是一种危机和动荡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延长不可能没有危险。
在这些不同的理由之外,还可以加上最后一条。尽管集体的忧伤在正常情况下确实要在社会生活中起某种作用,但是并不普遍和强烈到渗入社会机体的高级中枢。这种优伤始终是一种暗流,集体的主体隐约地感觉到并因此而受到影响,但不能明显地体会到。至少,即使这些隐隐约约的情绪终于影响公众的意识,也只是通过一阵一阵的冲动。同样,这些冲动通常只表现为部分的判断、孤立的格言,这些格言彼此互不联系,尽管看上去是完美无缺的,但也只表现现实的一个方面,而且要由某些相反的格言来纠正和补充。这些针对生活的令人伤感的格言和谚语式的俏皮话正是由此而产生的,这些格言和俏皮话有时是民族的智慧所热衷的,但并不比那些相反的格言数量更多。这些格言和俏皮话显然说明那些只是通过意识而没有完全占据意识的一时印象。这些感觉只有在获得一种异乎寻常的力量时,才吸引公众的注意而可能被当作整体来意识到,并且被协调和系统化,于是便变成完整的生活理论的基础。事实上,在罗马和在希腊,伊壁鸠鲁和芝诺的令人沮丧的理论正是出现在社会受到严重打击的时候。因此,这些伟大理论体系的形成是由于社会机体的紊乱使悲观的倾向达到某种不正常强度的标志。不过我们知道这类理论体系今天是如何多起来的。要对这类理论的数量和重要性有一个正确的概念,光想到那些正式具有这种性质的哲学(例如叔本华和哈特曼等人的哲学)是不够的,还应该考虑到所有在不同的名义下产生于同样精神的哲学。无政府主义者、唯美主义者、神秘主义者和革命的社会主义者,即使他们不对未来感到灰心,至少和悲观主义一样痛恨或厌恶现状,同样需要摧毁或逃避现实。集体的忧郁如果没有得到病态的发展,就不会如此侵入人们的意识,因此,由此而引起的自杀的发展也属于同样的性质。①
①这种论点可能遭到反对。佛教和耆那教都是系统的生活悲观论,那么是否应把这些宗教看成是信奉者们的病态标志呢?我们对这些宗教了解得太少,所以不能冒昧地问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认为我们的推理只适用于欧洲各民族,甚至只适用于城市类型的社会。在这个范围内,我们相信这种推论是不会引起争议的。但是其他某些社会所特有的克己精神可能自成体系,这也没有什么不正常。
因此,所有的证据加在一起,使我们把一个世纪以来自杀的人数大大增加看成是一种越来越可怕的反常现象。用什么办法来消除这种现象呢?
二
有些作者曾经极力主张恢复从前使用过的恫吓性惩罚。①
①其中有利尔,见他的著作第437页以下。
我们愿意相信,当前我们对自杀的宽容实际上是过分了。既然自杀违背道德,就应该受到比较严厉和明确的谴责,而这种谴责应该以外部的和明确的迹象表现出来,即表现为惩罚。我们的惩罚制度在这方面的放松,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不过,稍微严厉一点的惩罚也行不通,不会被公众的意识所容忍。因为正像我们已经看到的,自杀是真正的美德的近亲,只是过分了。因此舆论对自杀的评价容易产生分歧。因为自杀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舆论所尊重的感情引起的,所以舆论在谴责自杀时不能没有保留和毫不犹豫。理论家们在自杀是否违背道德的问题上旷日持久的争论就是由此而来的。因为自杀通过一系列逐步发生的中介行为与道德所赞许或容忍的某些行为联系在一起,所以人们有时认为自杀与这些行为属于同样的性质,愿意使自杀得到同样的容忍,这也就不奇怪了。对杀人和抢劫就很少提出这样的疑问,因为这里的界线比较明确。②此外,不管怎样,自杀者把自己处死这个事实也会引起太多的同情,以致谴责不可能是毫不容情的。
②这并不是说,甚至在这些情况下,合乎道德的行为和不合乎道德的行为之间的区别也是绝对的。善与恶之间的对立并没有一般意识所斌予它的那种彻底性。人们总是通过难以觉察的堕落从善过渡到恶,善与恶的界线往往是不明确的。不过,在涉及已被证实的犯罪行为时,和自杀的即离是很大的,这两种极端行为之间的关系就不太明显了。
由于这些原因,人们因此只能规定某些道义上的惩罚。可能做到的一切就是,拒绝给予自杀者正式落葬的荣誉,剥夺自杀者的某些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或家庭里的权利,例如做父亲的某些权力和担任公职的资格。我们相信,舆论会毫无困难地承认,任何试图逃避基本义务的人,他的相应权利也要被剥夺。但是不管这些措施多么合理合法,也永远只能产生非常次要的影响;以为这些措施足以制止这种暴力行为的倾向,这是幼稚的想法。
此外,仅仅靠这些措施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罪恶。实际上,我们之所以不打算在法律上禁止自杀,是因为我们没有强烈地感到自杀的不道德性。我们听任自杀自由发展,因为自杀不再像从前那样使我们反感。但是能够唤起我们的道德感的决不是法律条文。一种行为在我们看来是否在道义上令人憎恶并不取决于法律。如果法律制止公众的感情认为是无害的行为,那么使我们感到气愤的是法律,而不是法律所惩罚的行为。我们过分容忍自杀是因为产生自杀的精神状态是普遍存在的,我们不能谴责自杀而不谴责我们自己;这种精神状态在我们身上太根深蒂固了,所以不能部分地加以原谅。唯一能使我们比较严厉的办法是对悲观主义倾向直接采取行动,使这种倾向恢复正常并加以限制,使大多数人的意识不受其影响并更加坚定。一旦大多数人的意识恢复了正常,就会以适当的方式抵制一切有害的倾向。再也不需要一种完全是想象出来的惩罚制度;在需要的压力下,这种制度会自行形成。迄今为止,这种制度都是人为的,因此没有多大用处。
教育难道不是获得这种结果最可靠的手段吗?既然教育可以影响各种性格,那么培养各种性格,使之比较坚强,从而不宽容那些自暴自弃的愿望,这不就行了吗?这正是莫塞利所想到的。他认为,预防自杀的办法完全包含在下述格言中:“培养人们协调思想和感情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在一生中追求一个明确的目标;总之,给道德性格以力量和能量。”①一个完全不同的学派的一位思想家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弗朗克先生说,如何消除自杀的原因呢?只要改进教育大业,努力不仅培养智慧,而且培养性格,不仅培养观念,而且培养信念。”②
①莫塞利的著作第499页。
②《哲学词典》《自杀》条。
但这是赋予教育一种它所没有的能力。教育只是社会的映象和反映。教育模拟社会并以缩小的形式复制社会,而不是创造社会。当民族本身是健康的,教育就健康;但是教育和民族一起变质,它自身是不会自行改变的。如果道德环境是污浊的,由于老师们自己生活在其中,所以他们不可能不被感染,那么他们如何使他们所培养的学生接受不同于他们已经接受的指导呢?每一代新人都是他们的前辈扶养起来的,因此,后者为了改良他们的后代,他们就应该改良他们自己。我们是在一个圈子里循环。完全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相隔很久可能出现一个思想和愿望超过他的同辈的伟大;但人们不是用某些孤立的个性来彻底改变民族的道德素质的。当然,我们很愿意相信,一种有说服力的呼声能够像魔法似的改变社会的本质;但是,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一样,无中不能生有。最坚强的意志也不能从虚无中汲取并不存在的力量,而失败的经验总是来驱散这些随意的幻想。况且,不管怎样,由于某种不可理解的奇迹,教育制度可能和社会制度对立起来,而且由于这种对立,教育制度可能变得毫无效果。如果要使产生人们要与之作斗争的道德状态的集体组织维持下去,那么小孩从开始和这种组织接触之时起,就不可能不受到它的影响。学校的人为环境只能保护他一时,而且这种保护很不得力。随着现实生活对他的进一步侵蚀,这种组织就会破坏教师的工作。因此,只有在社会本身得到改造的时候,教育才能得到改造。为此,必须消除社会产生弊端的原因。
不过,这些原因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了。我们在说明各种主要自杀倾向的根源时,已经明确了这些原因。然而,其中有一种倾向肯定与当前自杀的发展毫无关系,这就是利他主义的倾向。实际上,这种倾向已经大大地失去了它所赢得的地盘;它只是在低级社会里占上风。尽管它在军队中被保留下来,但看来也没有达到不正常的强度;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保持尚武精神所必需的。而且,这种倾向甚至在军队中也越来越衰退。因此,只有利己主义自杀和反常自杀的发展可以被看成是病态的,只有这两种自杀是我们必须关心的。
利己主义自杀的根源,是社会在各方面都没有足够的整合作用使它的所有成员从属于它。因此,这种自杀之所以过分地增加,是因为它所依赖的这种状态本身在蔓延,是因为混乱而虚弱的社会听任它的许多成员完全摆脱它的影响。因此,纠正这种弊病的唯一办法,是使各种社会群体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以便这些群体更加牢靠地留住个人,个人更加依恋群体。应该使个人更加感到和在时间上先于他而存在、比他存在的时间长而且在各方面都超过他的集体利害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他就不再在自己身上寻找自己行为的唯一目标,而且,由于懂得他是达到超越他的目标的手段,所以他就会意识到他对某件事有用。生活在他的眼里就重新有了某种意义,因为生活重新找到了目标和正常的方向。但是什么团体最适合于不断地使人们恢复这种有益的团结一致的感情呢?
不是政治团体。尤其是今天,在我们这些现代大国中,政治团体离个人太远,不能有效地不断影响个人。不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整个政治生活之间有什么联系,这种联系终究太间接,不能使我们对这种联系有某种强烈和不间断的感情。只有在关系到重大的利益时,我们才强烈地感觉到我们对政治团体的依赖状态。当然,在那些构成道德精英的人那里,完全没有国家观念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但是在平时,这种观念是模糊的,隐隐约约地表现出来,有时甚至完全被掩盖起来。需要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民族或政治大危机,国家观念才会被置于首要地位,渗入人们的意识,成为行为的指导动机。然而,能够经常抑制自杀倾向的不是一种如此间歇的影响。个人必须在一生中不是相隔很久而是每时每刻都能意识到,他的所作所为是有某种目的的。但是,只有在一种比较单纯和范围较小的社会环境更加紧密地包围着他,并且提供某种比较接近他的活动的条件,才可能做到这一点。
宗教团体同样不适合起这种作用。当然,这并不是因为宗教团体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不能施加某种有益的影响,而是因为施加这种影响的必要条件现在不再存在。实际上,宗教团体只有在强大到足以约束个人的时候才能防止自杀。正因为天主教强迫它的信徒接受大量教条和教规,甚至影响他们世俗生活的所有细节,所以它比新教更能使他们遵守教条和教规。天主教徒不大可能看不到把他和他是其中一分子的宗教团体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因为这个团体时时刻刻以适用于不同生活环境的戒律形式提醒他。他不需要惶惶不安地寻思他的所作所为有什么目的;他把这些所作所为全部向天主汇报,因为这些所作所为大部分是由天主安排的,也就是说,是由代表天主的教会安排的。而且,因为这些戒律被认为来源于某种超人的权威,所以人类没有权利去思考这些戒律。把这些戒律归于这种起源,而又允许自由地批评这些戒律,这将是真正的自相矛盾。因此,宗教只有在不允许人们自由思考的情况下才能减少自杀的倾向。不过,从现在起就很难控制个人的才智了,而且会变得越来越难。这种控制伤害我们最珍贵的感情。我们越来越拒绝承认有人可以限制理性,并且对他说:你别走得太远了。这种变化并非始于昨天;人类的思想史就是自由思考的进步史。因此,要想制止一种充分证明是不可抗拒的潮流,这就太幼稚了。除非现在的大社会无可挽回地分解,我们又回到从前那种小社会集团,①这就是说,除非人类回到它的起点,否则宗教就再也不能对意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这并不是说不会建立新的宗教。但是,唯一能存在的将是比新教最自由的教派还要重视研究权和个人首创精神的宗教。因此,这些宗教不会对它们的成员采取为制止自杀所必不可少的行动。
①希望大家不要误解我们的想法。当然,现在的社会有朝一日会消亡,分解成比较小的群体。不过,如果根据过去来推测将来,那么这种情况只是暂时的。这些小群体将成为比今天的社会大得多的新社会的组成部分。而且可以预料,这些群体本身要比形成现在社会的群体大得多。
相当多的作者之所以把宗教看成是这种弊病的唯一补救办法,是因为他们误解了宗教权力的起源。他们几乎把宗教完全归结为许多崇高的思想和庄严的格言,他们认为,这些思想和格言的理性主义归根结蒂能够扎根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足以防止各种弊病。但这是对宗教的本质、尤其是把宗教有时使人们有自杀免疫力的原因搞错了。实际上,这种特权并不是来自它对人们所保持的一种多少有点神秘的说不清楚的模糊感觉,而是来自它使人们的行为和思想服从的强有力的和详细的纪律。当宗教只不过是一种象征性的理想主义、一种可以讨论和与我们的日常工作没有多大关系的传统哲学时,它就很难对我们产生许多影响了。被国王逐出世界的世俗生活的上帝不可能作为我们世俗活动的目标,因此我们的世俗活动也就没有了目标。从此以后,与上帝无关的东西太多了,以致他不能使生活具有某种意义。上帝把对他没有价值的世界留给了我们,同时也把与世俗生活有关的一切留给了我们。能够阻止人们抛弃生命的不是对我们周围的神秘事物的思考,甚至不是对万能的上帝的信仰。上帝无限地远离我们,而我们只能在不确定的未来想到他。总之,我们只有在被社会化的情况下才能预防利己主义的自杀,但是宗教只有在剥夺了我们的自由研究权的情况下才能使我们社会化。不过,宗教现在再也没有足以使我们作出这种牺牲的权威,而且很可能再也不会有了。因此,我们不能指望宗教来制止自杀。况且,如果那些认为复兴宗教是拯救我们的唯一办法的人本身的意见是一致的,那么他们应该复兴的也是最古老的宗教。因为犹太教比天主教更能预防自杀,天主教又比新教更能预防自杀。然而,最脱离世俗行为、因而是最理想主义的却是新教。相反,犹太教尽管在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但在许多方面依然保留着最原始的宗教形式。它根本不可能用教条道德和智慧上的优势来影响自杀,这是千真万确的。
还有家庭的预防作用也是肯定的。但是,认为只要减少独身者的数量,就足以制止自杀的发展,这却是一种幻想。因为尽管已婚者的自杀倾向比较小,但这种倾向正在和独身者的自杀倾向以相同的规律性和比例扩大着。从1880年到1887年,已婚者的自杀增加了35%(从2735起增加到3706起);独身者的自杀只增加13%(从2554起增加到2894起)。根据贝蒂荣的计算,在1863—1868年期间,前者的自杀率为百万分之154,1887年为百万分之242,增加了57%。同期,独身者的自杀率并没有增加很多:只是从173增加到289,增加了67%。因此,本世纪自杀的大量增加与婚姻状况无关。
实际上,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家庭不再具有从前那种预防的作用。从前,家庭把它的成员从出生到死亡一直留在它的活动范围之内,形成一个具有某种永久性的不可分割的严密整体,而今天,这种家庭的存在是很短暂的。家庭刚刚建立就分散了。孩子们一旦长大,他们往往离开家庭去求学;尤其是,一旦成年,他们就远离父母去成家立业,家庭便人去楼空,这几乎成了规律。因此可以说,在大部分时间里,家庭只有夫妇二人,而我们知道,这对自杀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家庭在生活中的地位降低,也就不能作为生活的目标了。这当然不是说我们不爱我们的孩子,而是他们以不很密切和不很经常的方式参与我们的生活,所以我们的生活需要有其他的存在理由。因为在没有他们时我们也必须活下去,所以我们必须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依附于其他目标。
但是,尤其是这种周期性分散使作为集体存在的家庭化为乌有。从前,家庭社会不仅是一个个人集合体,用相互之间的感情纽带联系在一起,而且在它的抽象的和客观的统一体中,它本身也是一个群体。它使人想到世代相传的姓氏和一切有纪念意义的东西:家里的房子、祖先的田地、传统的地位和声誉等等。这一切都在趋于消失。一个随时可能解体的社会只能在全新的条件下用其他成分重建,所以它没有足够的连续性来形成自己的面貌和能够使它的成员依恋的历史。因此,如果人们不更换这种正在背离他们的旧的活动目标,那么生活就不可能不出现极大的空虚。
这种原因不仅使已婚者的自杀增加,而且也使独身者的自杀增加。因为这种家庭状况迫使年轻人在能够成家立业之前就离开自己出生的家庭;正是部分地由于这种原因,单身家庭变得越来越多,而且我们已经看到,这种分离强化了自杀的倾向。然而,什么都不能制止这种变动。从前,当每一个局部环境由于习惯、传统和缺少通讯手段而不同程度地与其他局部环境隔绝时,每一代人都不得不留在他们的出生地,或者至少不能离得太远。但是,随着这些障碍的减少,这些特殊环境的差别消除了,而且彼此混合起来,个人也就不可避免地按照自己的抱负和兴趣分散到向他们敞开的更广阔的空间。因此,任何人为的方法都不能阻碍这种必然的分散,把成为家庭力量的不可分割性归还家庭。
三
那么这种弊病是不是不可救药呢?乍一看来,可以认为是不可救药的,因为在我们前面谈到的起有利影响的所有团体中,看来没有哪一个能够真正消除这种弊病。但是我们已经证明,宗教、家庭和祖国之所以能够预防利己主义的自杀,原因不应该到它们所利用的特殊感情中去找。这些团体的这种能力都应归功于这样的事实:它们都是团体,而且只有在它们是非常完整的团体,即在任何方面都有节制的情况下,才有这种能力。因此,一个完全不同的团体也可以起同样的作用,只要它具有同样的凝聚力。除了宗教团体、家庭和政治团体以外,还有另一种还没有讨论过的团体,这就是同类劳动者、履行同样职责的合作者联合起来形成的职业团体或行会。
这种团体的定义就说明它有能力起这种作用。因为它是由从事同类工作的个人组成的,他们的兴趣是一致的,所以再没有比它更适合于形成社会思想和社会感情的场所了。出身、文化和职业的相同使职业活动成为共同生活最丰富的内容。此外,行会在过去就已经表明,它可以成为一种集体人格,甚至过分珍惜它的独立自主和它对其成员的权威;因此它无疑能成为他们的道德环境。在劳动者看来,行会的利益没有理由不获得这种可尊敬的性质,而在一个组织严密的团体里,社会利益总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另一方面,职业团体有三个方面对所有其他团体占优势:它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存在,而且它的影响涉及到大部分人。它不像政治团体那样间歇地影响个人,而是始终和他们保持接触,只有这样,团体才能始终行使作为工具的职能,个人才能始终进行合作。职业团体能随着劳动者到他们所去的任何地方,而家庭则不能。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他们都发现职业团体就在周围,使他们想到自己的责任,有机会时还支持他们。最后,因为职业生活几乎就是全部生活,所以我们生活的一切细节都感受到行会的影响,从而具有一种集体意识。因此,行会具有为围绕个人、使他脱离精神上的孤立状态所必需的一切;而且,由于现在其他团体不多,所以只有行会才能完成这种必不可少的任务。
但是,为了能产生这种影响,行会应该是在完全不同于今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首先,它必须不再是一个法律允许而国家不重视的私人团体,而应该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确定的而且得到承认的机构。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必须使它具有强制性;但重要的是,它的组成是为了能够起一种社会作用,而不是仅仅体现各种特殊利益的不同组合。这还不是全部。为了不使这种机构形同虚设,就必须容纳所有能够在其中发展的生活萌芽。为了不使这种组织纯粹是一块招牌,就必须使它具有某些明确的职责,而它比任何其他组织都能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
现在,欧洲社会处于这两种选择中:或者让职业生活无人管理,或者通过国家来管理它,因为没有其他法定的机构能够扮演管理者的角色。但是国家离这些复杂的现象太远,找不到适合于每一种现象的特殊形式。国家是一台笨重的机器,只能做一般的和简单的活。它的动作总是千篇一律的,不能够灵活并适应无数不同的特殊情况。由此可见,它必然是强制性的和一成不变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清楚地意识到,不可能让无拘无束的生活处于无组织的状态。于是我们便在一种独裁的管理和一种一贯的放任之间无休止地来回摆动;前者由于过分刻板而变得不起作用,而后者则因为引起混乱而不能持久。只要涉及工作时间的长短、健康、工资或者互相帮助等事项,一切善良的愿望都会到处遇到同样的困难。有人刚刚尽力制定某些规则,这些规则就在实践中被证明是不适用的,因为这些规则缺少灵活性,或者至少不能适用于为之制定这些规则的方向,除非使用暴力。
解决这种矛盾的唯一办法是建立国家之外的集体力量,这种力量尽管要受国家的影响,但能更多样化地发挥它的调节作用。不仅重新组建的行会能满足这个条件,而且看不到有什么其他团体能满足这个条件。因为行会相当接近现实,与现实的联系相当直接和经常,所以能感觉到现实的一切细微变化,而且一定是相当独立的,能够尊重现实的多样性。因此,它适宜于管理保险基金、互助基金和退休基金,许多好心人感到需要有这些基金,但把它交到国家的如此强大和如此不灵活的手里,就不无理由地犹豫不决;行会也适宜于解决同一行业不同部门之间不断发生的冲突,根据不同的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确定公正的合同必须遵守的条件,以共同利益的名义防止强者过分剥削弱者,等等。随着劳动的分工,法律和道德在行使每一种特殊的职能时采取不同的形式,但在任何地方都以同样的普遍原则为基础。除了所有人共有的权利和责任之外,还有一些根据每种职业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其数量和重要性随着职业活动的日益发展和多样化而增加。每一种特殊的纪律都需要有一个同样特殊的机构来实施和保持。如果不是同一种职业的劳动者,谁能组成这种机构呢?
这里扼要地说明一下行会应该是什么样子,以便能够起到人们有权期望它所起的作用。当然,如果考虑到行会的实际状况,就有点难以想象它能被提高到道德权威的地位。实际上,它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没有什么东西把他们彼此联系在一起,他们之间只有表面的和断断续续的关系,甚至随时准备把对方当作竞争者和仇敌来对待,而不是当作合作者来对待。但是,有朝一日他们有了许多共同的事情,他们和他们所属的群体之间的关系就会在这一点上密切起来和持续下去,一些几乎还不知道的利害一致的感情便会油然而生,职业界那种如今还使它的成员感到如此冷淡和如此格格不入的道德气氛便必然会热烈起来。而且正像前面那些例子所能证明的,这些变化将不仅发生在经济生活的代理人身上。在社会上,没有不需要这种组织和不能接受这种组织的行业。其网络如此松驰的社会组织将全面地收紧和加强。
遗憾的是,古代行会在历史上留下的坏名声却不利于这种普遍感到有此必要的复兴。然而,为了证明行会是必不可少的,行会不仅从中世纪而且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这个事实难道不是更有说服力吗?①而现在废除行会并不能证明行会无用。如果说,除了一个世纪以外,任何地方的职业活动取得某些进展,都是由行会组织的,那么这种组织难道不是真的有必要吗?如果说这种组织有100年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补救的办法是纠正它的错误并加以改进,而不是彻底消灭它。诚然,这种组织终于成了最刻不容缓的进步的障碍。在一个精神上和政治上统一的国家里,完全是地方性的、不受任何外部影响的旧行会成了毫无意义的东西:它所享有并使它成为国中之国的过分独立自主不可能保持下去,因为向四面八方伸出它的触角的国家机构越来越使全社会一切次要的机构都从属于它。因此,应该扩大这个机构的基础,并使它和整个国民生活联系起来。但是,如果不同地方的同类行会不是保持孤立,而是互相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系统,如果所有这些系统都受到国家的普遍影响,从而抱有一种团结一致的感情,那么官僚的专制和职业的利己主义就会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事实上,在一个分布在辽阔的土地上的庞大的联合体中,传统不可能像在一个不超过一个城市范围的小集体里那样容易毫无变化地保持下去;①同时,每一个特殊的群体一旦与公共生活的指导中心有了经常的联系,它就不那么倾向于只看到和只追求自身的利益。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关于共同事业的思想才会在个人的意识中以充分的连续性保持着清醒的状态。因为,就像每一个特殊机构和负责代表各种普遍利益的权力机构之间的联系不会中断一样,社会也不会以断断续续或含糊的方式仅仅提醒个人想起它,我们将会在日常生活的整个过程中感觉到它的存在。但是,由于推翻现有的一切而没有任何东西取而代之,所以只能用更加堕落的个人利己主义取代行会的利己主义。因此,在这个时期所完成的全部破坏中,只有这一点是应该感到遗憾的。由于解散了那些唯一能够联合各种个人意愿的团体,我们就亲手摧毁了用来重建我们的道德的工具。
①第一批手工者的团体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见马尔克瓦特:《罗马市民的私生活》第2卷,第4页。
①理由见我们的《社会的劳动分工》第2卷第3章,尤其是第335页以下。
但是,这样受到限制的不仅是利己主义的自杀。与利己主义自杀有同源关系的反常自杀也可以受到同样的对待。事实上,在社会的某些方面,反常是由于没有集体的力量,也就是说,是由于没有为了能够管理社会生活而组成的团体。因此,反常部分地产生于这种分裂状态,利己主义倾向也产生于这种状态。不过,这种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要看它的影响范围,要看它是影响主动的和实际的职能还是影响象征性的职能。它刺激并加强前一类职能,迷惑并打乱后一类职能。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补救的办法是相同的。事实上已经可以看到,行会的主要作用在将来和在过去一样,都是调节社会职能,尤其是经济职能,从而使这些职能摆脱现在所处的无组织状态。每当受到刺激的贪婪倾向于不再承认任何限度时,就要由行会来确定每一类合作者应该公平地享有的份额。行会高于它的成员,具有全部必要的权威来要求他们作出牺牲和必要的让步,并迫使他们接受某种规则。行会强迫强者有分寸地使用他们的力量,防止弱者无休止地提出他们的要求,提醒双方想到彼此的责任和普遍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安排好生产,以免生产转化成一种病态的狂热;与此同时,行会用一种激情来缓和另一种激情,并为这些激情规定限度,使这些激情有可能平息下来。这样,一种新的道德纪律便可以建立起来,没有这种道德纪律,所有的科学发现和经济进步就只能引起不满。
我们不知道这种如此迫切需要的公平分配法可以在什么别的环境下制定出来,也不知道这种法律可以由什么别的机构来实施。从前,宗教部分地起过这种作用,但是现在就不适合于起这种作用了。因为它能使经济生活服从的唯一必要管理原则是鄙视财富。宗教之所以劝告它的信徒满足于他们的命运,这是根据这样的思想:我们在尘世的条件与我们的灵魂得救毫无关系。宗教之所以教导说我们的责任是驯服地接受环境为我们安排的命运,这是为了使我们完全专心于更值得我们努力去达到的目的;一般说来,宗教推祟禁欲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但是,这种被动的顺从与世俗利益已经在集体生活中取得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世俗利益所需要的纪律,其目的不应该是使世俗利益降到次要的地位,而应该是使世俗利益有一个与其重要性相适应的组织。问题已经变得更加复杂,如果放纵欲望不是一种补救办法,那么为限制欲望而限制欲望也是不行的。如果旧经济理论的辩护士们不承认今天和从前一样需要一种规则是错误的,那么宗教机构的辩护士们认为从前的规则今天同样有效也是错误的。正是这种规则现在同样无效是弊病的原因。
这些简单的解决办法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的难点。当然,只有一种道德力量能够使人们遵守法律,但是这种力量也必须介人这个世界上的各种事件,才能估计这些事件的真正价值。职业团体就表现出这种两重性。因为它是一个团体,所以它相当公开地控制着个人,以便限制他们的贪婪;但是它过于靠他们的生存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所以不会同情他们的需要。此外,国家本身当然有一些重要的职能要完成。只有国家才能用普遍的功利感和有机平衡的必要性来对抗每个行会的本位主义。但是我们知道,国家的行动只有在有一系列从属机构使这种行动多样化时才行之有效。因此,首先应该建立这些从属机构。
但是有一种自杀不会被这种办法制止:这就是夫妻的不正常生活引起的自杀。在这里,我们似乎遇到了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
我们已经说过,这种自杀的原因在于离婚制度,以及产生这种制度而这种制度只会使之神圣化的全部思想和习俗。那么是不是应该废除这种制度呢?这个问题太复杂了,不能在这里探讨:只有在研究了婚姻及其演变之后,才能有效地讨论这个问题。现在,我们暂时只能探讨一下离婚和自杀的关系。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可以说:要减少夫妻的不正常生活所引起的自杀,唯一的办法是使婚姻关系牢不可破。
但是,使这个问题特别令人不安并几乎带有某种悲剧色彩的是,人们不能由此减少丈夫的自杀而不增加妻子的自杀。是不是必定要牺牲夫妻中的一方,从而使这种解决办法将导致两害相权取其轻呢?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利益明显地有矛盾,我们看不出还可能有别的什么办法。只要一方首先需要自由,而另一方首先需要受束缚,那么婚姻制度就不可能对双方同样有利。但是这种使现在的解决办法毫无结果的对立并非无法补救,而是可以指望它必定会消失。
实际上,这种对立是由于夫妻双方并不同样参加社会生活。丈夫积极参加而妻子只是远远地作壁上观。因此,他的社会化程度要比她高得多。他的爱好、愿望和心情多半产生于集体,而他的伴侣的爱好、愿望和心情却更直接地受机体的影响。他有着与她完全不同的需要,因此,调节共同生活的制度不可能是公平的,也不可能同时满足如此对立的需要。这种制度不可能同时适合于两个人,其中的一个几乎完全是社会的产物,而另一个则在更大的程度上是自然的产物。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对立必然会保持下去。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对立原来不像今天这样明显;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种对立必定会无休止地发展下去。因为最原始的社会状态常常在进化的最高级阶段再现,不过是以不同的、几乎与原来相反的形式再现。当然,没有理由假设,妻子和丈夫在社会上能够起同样的作用;但是妻子可以在社会上起一种完全属于她的、比今天更积极更重要的作用。女性不会再变得像男性一样;相反,可以预料,男女之间的区别将更加明显。不过,对社会来说,这种区别将比过去更有用。例如,随着男子越来越被功利主义的职能所吸引而不得不放弃审美的职能,为什么审美的职能就不能重新归属于妇女呢?这样,男女使会变得相似,但又有所区别。他们可以同样地社会化,不过是以不同的方式。①看来进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发生的。在城市里,男女之间的区别要比农村大得多;不过,城市妇女的智力和道德素质受社会生活的影响最大。
①可以预料,这种区别很可能不再像今天这样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调节性质。妇女将不会被正式排除在某些职能之外而去承担另外一些职能。她们可以比较自由地选择,不过她们的选择是由她们的天赋决定的,所以一般说来会集中在某一类职能的范围内。选择看来是一致的,但不是强制性的。
不管怎样,这是缓和当前分隔男女的可悲的道德冲突的唯一办法,关于自杀的统计已经向我们明确地证明了这一点。只有在夫妻之间差距不大时,结婚才不会必然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至于现在那些为男女权利平等呐喊的人,他们忘记了几个世纪形成的传统是不可能一下子被废除的;而且,只要心理上的不平等还是这样明显,法律上的平等就不可能是合情合理的。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减少心理上的不平等。男女要能同样地受到婚姻制度的保护,他们首先应该是同样性质的人。只有到那时,夫妻关系的不可分离性才可能不再被指责为只适用于对立双方的一方。
四
总之,正如自杀不是由于男子在生活上可能遇到的困难,制止自杀发展的办法也不是使斗争不再艰苦和生活更加安逸。自杀的人现在之所以比从前多,不是因为我们为了保存自己必须作出更痛苦的努力,也不是因为我们的合法需要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而是因为我们不知道合法的需要何处是止境,我们看不到我们所作努力的意义。当然,竞争变得一天比一天激烈,因为更加便利的交通使越来越多的竞争者加入了竞争。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更加完善的劳动分工和随之而来的更为复杂的协作无限地增加和改变着使一个人可以对别人有用的职业,从而增加了生存的手段,并使各色各样的人都能掌握这些手段。甚至天赋最低下的人也能在其中找到一席之地。与此同时,这种更巧妙的协作所导致的更大量的生产增加了人类所掌握的财富,同时保证每个劳动者都得到丰厚的报酬,从而使精力的极大消耗和精力的恢复保持平衡。事实上可以肯定,在社会等级的每一个层次上,一般的生活福利都增加了,尽管这种增加也许并不总是按照最公平的比例。因此,我们的苦恼不是客观原因增加了数量或强度所造成的;这种苦恼不是证明在经济上更加贫困,而是证明令人不安的道德贫困。
不过,不应该误解这个词的意义。当我们谈到一种完全是道德方面的个人或社会弊病时,通常是指这种弊病没有任何有效的治疗办法,只有通过不断的规劝和合理的指责才能治愈,一句话,只有通过某种口头上的影响才能治愈。有人在推理时,好像一系列思想与外部世界无关,因而为了打乱和彻底改变这一系列思想,似乎只需要以某种方式宣布一些确定的程式就行了。他们没有看到,这是把原始人用于物质世界的信仰和方法用于精神世界。就像原始人相信咒语能够把一个人变成另一个人那样,我们也默认用某些适当的话就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理解力和性格,而没有意识到这种想法的肤浅。就像野蛮人在坚决表示他愿意看到、某种自然现象的出现时,自以为通过交感巫术就可以引起这种现象那样,我们以为,如果我们热情地宣称我们希望看到某种变化的完成,这种变化就会自动发生。但是,一个民族的精神体系实际上是确定的力量体系,不可能通过简单的禁令来打乱和重新安排。实际上,这种精神体系取决于各种社会成分的组合和组织。既然是一个以一定数量的个人以一定的方式构成的民族,就会产生一系列集体的思想和习惯,只要决定这些思想和习惯的条件不变,这些思想和习惯就保持不变。事实上,集体存在的性质必然根据其组成部分的多少和按哪一方式组成而变化,它的思想和行为的方式也随之而变化;但是我们只能改变集体存在本身才能改变其思想和行为的方式,我们不能改变集体存在而不改变其组织结构。因此,我们在把以自杀的不正常发展为其症状的弊病称之为道德上的弊病时,决不是想把这种弊病归结为可以用一些好话来消除的某种表面上的疾病。恰恰相反,由此向我们暴露的道德气质的变化证明我们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要消除一种变化,就必需消除另一种变化。
我们已经说过,根据我们的看法,应该如何消除这种变化。但是终于证明其迫切性的不仅是自杀的现状,而且是我们整个历史的发展。
事实上,历史发展的特点是相继抛弃了一切旧的社会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一个接一个地不是被时间慢慢地消蚀,就是被巨大的动荡所摧毁,但不是没有另一种形式来取而代之。起初,社会是在家庭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它是由许多比较小的社会,即其成员是或被认为是有亲属关系的氏族组成的。这种组织看来没有以纯粹的状态持续很久。家庭很快就不再是一种政治上的划分,而变成了私生活的核心。于是,地域集团便取代了原来的家庭集团。久而久之,同一地域里的个人形成了不是取决于血缘关系的共同观念和习俗,但这些观念和习俗与较远地域的观念和习俗不尽相同。这样便形成了一些小的集合体,这些集合体只有邻居关系和由此而产生的种种关系,没有其他物质基础,但每个集合体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面貌;这就是村落和更大的城市及其属地。当然,最一般地说来,这些集合体不会保持一种原始的孤立状态。它们互相结成联盟,以各种形式组织起来,从而形成更加复杂的社会,但它们在进入社会时依然保持着自己的个性。它们始终是基本的组成部分,整个社会只是这些基本组成部分放大了的复制品。但是,随着这些联盟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彼此的地域界线便逐渐变得模糊不清,并且失去它们原来的道德个性。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各种差别越来越少。①法国大革命完成的伟大变革正是把各种差别减少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这次变革并不是法国大革命临时完成的,而是旧制度逐步中央集权化长期准备的结果。但是,在法律上撒消原有的省份,人为地建立名义上的新省份,使这次变革最终得到认可。从此以后,交通的发展在使人口混杂的同时,几乎彻底清除了旧事物的痕迹。与此同时,就像专业组织被彻底摧毁一样,社会生活的所有从属机构也都被彻底消灭。
①当然,我们只能指出这种演变的主要阶段。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现代社会紧接着城市而来;我们只是没有提到中间的阶段。
在这场风暴中唯一保存下来的集体力量就是国家。因此,由于事物的力量,国家倾向于担任一切能够表现某种社会特点的活动,在它的面前只有数量不定的无数个人。但是,国家由此甚至不得不过多地承担不适合于它和它不能有效地完成的职责。国家既好管闲事又无能为力,这是一种经常听到的评语。它作出一种不正常的努力,插手各种不该它管的事,或者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因此人们指责它白费力气,实际上与获得的结果毫无关系。另一方面,个人除了接受国家的影响,不再接受别的集体影响,因为它是唯一有组织的集体。只有通过国家,个人才感觉到社会的存在和他们对社会的依赖。但是,由于国家离他们很远,所以只能隐隐约约和断断续续地影响他们;因此这种感觉对他们来说既不是连续的,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在他们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里,周围没有什么东西使他们忘掉自己并把某种约束强加给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可避免地陷入利己主义或放纵自己。一个人不可能致力于达到他力所不能及的目标并服从某种规则,如果他看不到在他之外还有与他休戚相关的东西。使他摆脱一切社会压力,就是任他为所欲为和道德败坏。实际上,这就是我们的道德状况的两上特点。当国家为了能够相当有力地约束个人而畸形发展,但没有达到目的时,彼此之间没有联系的个人就像许多液体分子那样互相碰撞,不会遇到任何吸引、固定和组织他们的力量中心。
为了纠正这种弊病,人们有时建议在某种程度上恢复地方组织的自治权,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地方分权。但是,唯一真正有效的地方分权是能够同时使各种社会力量更加集中的地方分权。应该在不放松把社会每个部分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纽带的情况下,形成对众多个人有国家不可能有的某种影响的道德力量。不过,为了能够施加这种影响,村社、地区和省现在对我们都没有足够的优势;我们只看到一些传统的、没有任何意义的招牌。当然,在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人们通常更喜欢生活在他们出生或成长的地方。但是再也没有局部的祖国,也不可能再有。国家的一般生活是绝对统一的,不允许所有这一类的分散。人们可能对不再存在的东西感到惋惜,但这种惋惜是徒劳的。人为地恢复某种不再有基础的特殊精神是不可能的。从此以后,人们完全可以借助于某种巧妙的组合,减少一点政府机构的作用,但是决不能因此而改变社会的道德状况。人们可以用这种办法成功地减轻政府各部门的负担,但是不可能由此而使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道德环境。因为,不仅靠行政手段不可能达到这个目的,而且这个目的本身也是既不可能达到又不受欢迎的。
唯一可以增加共同生活中心而不破坏国家统一的地方分权是可以称之为专业性分权的地方分权。因为,由于每一个中心只是某种特殊和有限的活动的中心,所以彼此不可分开,而且个人可以依附于这些中心而不会削弱与整体的联系。社会生活可以分成若干部分,同时继续保持完整,只要每一个部分代表一种职能。正是越来越多的作家和国务活动家懂得了这一点,①他们愿意把专业团体作为我们的政治组织的基础,也就是说,不是按地区而是按行业来划分选举团。不过,为了做到这一点,首先应该组织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应该不同于在选举日汇合在一起而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的那些个人的集会。同业公会能够起到人们给它规定的作用,只要它不再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存在,而是变成一个确定的组织,一种集体人格,有它的习俗和传统,有它的权利和义务,有它的统一性。最大的困难不在于通过政令规定按职业任命代表和每一种职业有多少代表,而在于使每一个同业公会成为道德上的特征。否则,人们只能从外部人为地限制那些现有的而人们希望更换的同业公会。
①关于这一点,见伯努瓦:《普选的组织》,载于《两个世界评论》杂志,1886年。
由此可见,一部关于自杀的专题论著所涉及的范围超出了它专门讨论的那些特殊性质的问题。自杀的反常发展和当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弊病是相同的原因引起的。自杀人数异常地增加表明文明社会正在经历严重的动荡,自杀的人数说明动荡的严重性。甚至可以说,自杀的人数是衡量动荡严重性的尺度。如果这种动荡是一位理论家说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动荡被夸大和扭曲了。但是,在自杀的统计中,这种动荡本身是记录在案的,没有个人评价的余地。因此,要防止这种集体的悲惨遭遇,至少要减轻集体的弊病,因为前者是后者的结果和征候。我们已经证明,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没有必要人为地恢复过时的、仅仅体现生活表面现象的社会形态,也没有必要创造全新的、历史上没有过的社会形态。应该做的是在过去的形态中寻找新生活的萌芽并促使其开花结果。
至于更确切地确定这些萌芽将来以何种形式开花结果,即详细说明我们所需要的专业组织应该是什么,这是我们在本书中不可能做到的。只有在专门研究行会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之后,才有可能进一步明确说明上述结论。也不应该过高估计政治哲学家们通常所热衷的这些过分明确的计划的好处。这些计划都是想入非非,总是过分脱离复杂的事实,所以不可能对实践有很大用处;社会的现实不是很简单的,我们还不太了解它,所以不能预料到它的一切细节。只有和事物直接接触,才能使科学的各种学说具有所缺少的确定性。一旦确定了弊病的存在、内容和原因,如果我们因此而知道了补救办法的一般特点和应该何时使用这种补救办法,那么重要的不是先制定一个周密的计划,而是果断地行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