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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

_3 穆勒(英)
  使用手工织机的工人的报酬目前是很低的,但是他们不肯放弃这种职业,其原因之一是这种职业对工人有一种特别的吸引力,那就是有行动的自由。据近代的一位权威人士说。“他们可以随意游玩或随意休息,可以早起,也可以晚起,可以勤勉一点,也可以懈怠一点,听其自便。他们因嗜好或娱乐而花费的时间,可以在任何时候加紧努力来弥补。我国劳动人口中几乎没有其他任何一部分的人,能这样自由地摆脱外界的控制。工场工人不仅缺勤要扣工资,而且如果经常缺勤就要被开除。砌砖工、木工、油漆匠、细木工、石匠、屋外工人,他们都有规定的日劳动小时数。如不注意,就会引致同样的后果。”因此,“织工的生活虽穷,但他们只要能靠织机生存下来,就不会离开织机。许多工人虽然被诱暂时离开织机,但一有原来的工作,他们就重新回到织机旁。”
  亚当·斯密接着说:“有些职业比其它职业安定得多。在大部分制造业中,一个工匠要是能够劳作,一年中几乎每天都有工作。”(当然,如因市场供给过剩,或需求滞缓,或因商业危机而产生经营的中断,则属例外)“反之,石工或砌砖工在严寒或天气恶劣时就不能工作。即使在天气好的时候,他们有无工作也需取决于顾客的临时需要。因此,他们可能常常没有工作。他们受雇期间的所得,不仅要足够维持他们没有工作期间的生活,而且对于他们在不安定境遇中不时感到的焦虑和沮丧的痛苦亦需给予若干补偿。所以,大部分制造业工人的所得,推算起来和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几乎相等,但石工和砌砖工的所得却大抵有普通劳动工资的一倍半乃至两倍。……但在各种熟练劳动中,石工和砌砖工那样的劳动似乎最容易学习。……这类劳动者的高工资,与其说是熟练的报酬,倒不如说是不安定的报酬。”
  “如果除工作不经常外,还加上艰苦、不愉快和不清洁,那么,即使这种工作是最普通的劳动,那些情况有时也使其工资上升到超过最熟练技工的工资。按产量计酬的煤矿工人,在纽卡斯尔,一般可得到约两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可得到约3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他们得到高工资,完全是由于他们的工作艰苦、不愉快和不清洁。他们大抵都能按照他们的意愿,要工作多久就工作多久。就艰苦、不清洁和不愉快而言,伦敦运煤工人的职业几乎和煤矿工人的职业相同,但由于煤船难免不定期到达,所以大部分运煤工人的工作必定是很不固定的。所以,如果煤矿工人通常得到2倍、3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那么,运煤工人有时得到4倍、5倍于普通劳动的工资,似乎不应该认为是不合理的。依据数年前的调查,运煤工人按照当时的工资率,……他们能挣到大约4倍于伦敦普通劳动的工资。……他们的所得尽管显得过高,但如果除补偿职业上一切不适意情况外还有剩余,那么在一个没有垄断特权的行业里,不久便有许许多多竞争者出现,很快就使其工资率降落。”
  这种报酬的不均等(假定是为了补偿各种特定职业的各种不愉快情况),在一定条件下,是完全自由竞争所产生的自然结果。因此,毫无疑问,在几乎同一等级、同一部类人参加的职业之间,这种不均等,大部分是实际存在的。但是,如果把这看作愉快职业和不愉快职业之间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关系,那就完全曲解了实际情况。真正费力和真正讨厌的劳动所能挣到的钱,不但不比其他的劳动多,而且几乎比其他任何一种劳动都少,因为只有那些没有选择余地的人,才做这种工作。如果一般劳动市场的情况良好,那就会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如果工人的总数不是多于、而是少于所需要的就业人数,那么一般令人厌恶的工作就不会有人去做,除非其报酬比通常的工资高。但是,如果劳动的供给大大超过对劳动的需求,因而对于能否找到工作完全没有把握(如果有人给予工作,不论条件如何,都是一种恩惠),那么,情况就会完全相反,好的工人,即谁都想要雇用的工人,往往能够选择职业。不好的工人就不能选择职业。职业越是令人厌恶,其报酬必然越低,因为这类职业总是落在这样一些人的身上,他们最无依靠,最不受人尊重,他们或是由于极端贫困,或是由于缺少技能和教育,因而找不到其他任何职业。部分是由于这一原因,部分是由于下面要讲到的自然的垄断和人为的垄断,所以,一般地说,工资的不均等是背离报酬平衡原理的,而报酬平衡原理则被亚当·斯密错误地说成是劳动报酬的一般法则。劳动的艰难程度与工资收入,并不象社会的一些公平安排那样恰成正比,而一般是成反比的。
  亚当·斯密举例说明得最好的一个论点,是有关一种职业成功的可能性对其报酬的影响的论述。如果完全失败的可能性很大,一旦成功,那么,按一般的估算,其报酬必须足以抵偿这些不利的可能性。但是,如果报酬采取少量巨奖的形式,那么,由于人性的另一条原理的作用,往往就会吸引很多的竞争者,而使平均的报酬可能不仅降到零,而且甚至降到零以下。发行彩票的成功,证明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因为想在彩票上得奖的人们,作为一个整体,当然是非失败不可的。否则,彩票发行者就不能获利。亚当·斯密认为,某些职业的情况也是如此。他说:“各个学习职业的人能否胜任所学的职业,此可能性的大小,因职业不同而大不相同。就大部分机械职业说,成功几乎都是有把握的,但就自由职业说,却是很没有把握的。例如,送子学作鞋匠,无疑他能学会制鞋的技术;但若送子学法律,那么精通法律并能靠法律吃饭的可能性至少是20对1。就完全公平的彩票说,中彩者应得到落彩者所失的全部。就成功者一人而不成功者20人的职业说,这成功的一人,应享有不成功的20人应得而不能得的全部。所以,大概要到将近40岁时才能从职业取得一些收益的律师,其所得报酬应不仅足以补偿他自己所受教育所花的那么多时间和那么大费用,而且足以补偿那些全无所得的20多人的教育时间与费用。尽管律师所收的费用有时显得过高,但他的真正报酬必不止此。计算一下,其一地方的鞋匠或织工这类普通工人一年间可能收入的总额和他们一年间可能支出的总额,你就会知道,他们的收入一般多于支出。如果你用同样的方法,总计各律师及各法学协会见习律师的支出与收入,你就会知道,即使你尽量提高他们年收入的估计,并尽量减低他们年支出的估计,他们的年收入,只等于年支出的极小部分。”
  如以我们今天同亚当·斯密的时代相比较,少数人的收入已大得不可比拟,但是,不能如愿以偿者的人数也大为增加。他的这种论述在今天是否正确,这必须由了解实情的人来判断。但是亚当·斯密所说的报酬,除了律师所收的费用以外,还应当包括地位上和名誉上的所得以及受人尊敬。对于这些,他似乎没有充分考虑到。
  一种冒险的职业,即使没有巨额的奖金,单凭喜爱刺激,有时也足以召集许多人。在这一方面,常见的是“普通青年欢欢喜喜地应募参军或出海航行……。冒险生活的危险和九死一生,并不使青年人的勇气受挫折,有时似乎反而鼓励他们去选择这类职业。在下层阶级中间,慈母往往不愿把儿子送入海港城市的学校读书,害怕儿子看到海船,并受水手的谈话和冒险事迹的引诱,去参加海洋生活。在遥远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并不使我们有所畏慑,因为我们可望凭自己的勇敢与机智来摆脱危险,因此不会提高这类职业的劳动工资。至于勇敢与机智不能有所用的职业情形就两样了。而非常不卫生的职业的劳动工资总是特别丰厚。不卫生乃是一种不愉快,而它对劳动工资所生的影响应归入不愉快那个总项目。”
  第二节 由自然的垄断产生的工资差别
  以上所述,是有关各种职业的引诱力均等所必需的报酬不均等的各种情形,是表明自由竞争能起均衡作用的各种例子。下面要说的,是各种真正不均等的情形,它是由一条与此不同的原理产生的。“劳动的工资,因劳动者所须负担的责任的大小而不相同。各地方金匠和宝石匠的工资,不仅比需要同样技巧的许多其他劳动者高,而且比需要更大技巧的许多其他劳动者高。这是因为有贵重的材料托付给他们。我们把身体的健康委托于医生;把财产,有时甚至把生命和名誉委托于律师或辩护士。象这样重大的信任决不能安然委托给卑不足道的人。所以他们得到的报酬必须使他们能够保持这重大托付所需要有的社会地位。”
  这时,报酬比较高不是竞争的结果,而是没有竞争的结果。这并不是对于职业内在的不利情况的补偿,而是一种颔外的利益、一种垄断的价格;这不是出于法律所起的作用,而是出于所谓“自然的垄断”所起的作用。如果所有的工人都是值得信任的,那就无须给予金匠额外的报酬作为信任的代价了。因为其所需的诚实是超过一般程度的,所以那些被认为具备这种条件的人,就能利用其特殊的地位,按其希罕程度,相应地获得较高的报酬。由此产生了许多可以考虑的问题。对于那些问题,不论亚当·斯密还是其他许多政治经济学家,都远未给予充分的考虑。这一疏忽使得亚当·斯密对于普通劳动报酬与熟练劳动报酬之间的重大差别的说明很不完整。
  有些职业所需的学习时间比其他职业长得多,其修业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也大得多。因此,正如亚当·斯密所说,这种职业得到较多的报酬是有其内在的理由的。如果一个职工,在他能有多少收入之前,为了学会工作,必须花若干年的时间,在他能相当熟练地进行操作之前,还必须再花若干年的时间,那么,他最后一定希望,他的收入足以偿付所有这些过去劳动的工资(包括推迟这种偿付的补偿)和受教育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因此,他的工资,除通常数额以外,在其一生可能劳动的时间内,每年还必须包括足以偿付上述那些款项的金额,以及按照普通利润率计算的利息。这是在考虑一切情况之后,为使熟练劳动与不熟练劳动处于同样的利益水准所必需的,是在任何时期内两种报酬之间所能存在的最小差额。因为,如果不是这样,谁都不会去学习熟练劳动。亚当·斯密的原理所说明的,只是这种差额。他似乎以为,如果报酬的差额大于这种差额,那是由于学徒法和行会的规章限制在许多熟练劳动岗位上采用新人的结果。但是,在这种或其他人为的垄断之外,还有一种使熟练工人处于比非熟练工人有利地位的自然的垄断,它使两者所得报酬的差额,以各种不同的比例超过只能平衡他们的利益的数额。如果非熟练工人只付出学习其职业的烦劳就可与熟练工人竞争,那么,其与熟练工人的工资差额,当不超过补偿这种烦劳的普通工资额。但在事实上,工人学习业务,即使费用不多,总还需要一个教学过程,而且工人必须用其他财源来维持其相当长时间的生活费用。这就排除了大多数工人(不论在什么地方)参加任何这样一类竞争的可能性。直到最近,甚至只要求有初等教育水平(会认字和写字)的职业,仍然只能从部分阶层中招募人员;大多数人完全没有接受这种教育的机会。因此,这种工作的报酬比通常的劳动报酬要高得多。但是,自从很多人都会认字和写字以来,那些要求有初等教育水平的工作,其竞争者增加得令人难以置信,因而其垄断价格大为下跌。然而,这里仍有很大的差别,不是竞争的原理所能说明的。一个只能机械地从事抄写工作的办事员,如果拿到相当于一个砌砖工的工资,那么,他的所得就超过了他单纯劳动的价值。办事员工作的艰苦程度不及砌砖工的十分之一,而其工作同砌砖工的工作一样容易学,其工作的不稳定程度也比砌传工要小,办事员一般都是终身职业。因此,办事员的报酬较高,看来部分是由于垄断的关系,即其所要求的那种较低的文化水平,尚未普及到足以产生相当数量的竞争者的程度,部分是由于受旧习惯残余的影响,即要求办事员必须具有薪水较高阶层的服装和仪表。有些手工操作的职业,须经过长期练习才能得其精巧。能做这种精巧工作的工人,不论给多少报酬,也难找到足够的人数。在这种情况下,付给这种工人的工资,只受买主在购买其所生产的商品时所愿支付的价格的限制。例如,有些钟表制作者和有些天文学和光学仪器制造者就是如此。能够从事这种职业的工人人数即使增加10倍,他们的制品恐怕仍会被人全部买走。至于其价格,当然不会是现在的价格,而是较低的价格。这种较低的价格,是工资降低的自然结果。类似这样的考虑,适用于、甚至在更大的程度上适用于一种被人们称为自由职业的职业。这种职业,只限于一定社会等级的人们参加。被别人认为社会等级太低的人们,是不容易获准参加的,即使获准参加,也是不容易获得成功的。
  的确,迄今在各种工人之间,等级很全,界线很明显。因此,这些等级几乎等于世袭的阶级差别。每种职业的继承者,主要是已参加该职业者的子女,或是其职业已被社会认为与该职业的等级相同者的子女,或是最初等级较低,后来由于自己的努力而成功地提高自己等级者的子女。自由职业大多是由从事自由职业者或有闲阶级的子女来补充。手工操作的、熟练程度要求较高的职业,则由熟练的手工业工人的子女或与此等级相同的熟练工人的子女来补充。一些等级较低的熟练职业的情形也是如此。而不熟练工人,虽然偶有例外,但通常都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父子相传。结果,迄今各等级所得的工资,与其说是决定于一国总人口的增加程度,倒不如说是取决于各该等级本身人口的增加程度。如果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过多,这是因为一向主要补充这种职业的那个社会等级的人数大为增加,因为这一等级中的大部分家庭的人数很多,而每家又至少有几个儿子参加这种职业。如果熟练工人的工资总是大大高于普通工人的工资,那么这是因为熟练工人是一个比较谨慎明智的阶级,他们不会过早结婚,或过于轻率地结婚。然而,目前在习惯上和思想上迅速发生的变化,正在逐渐消除所有这些差别。把人们束缚在世袭生活状况下的那些习惯或愚蠢行为正在迅速消失。每个等级受其下位等级的竞争威胁已经增加,或正在增加。传统障碍的普遍突破和教育设施的增加(现在已经是谁都可以受教育,今后将在更大程度上继续如此),虽已产生了许多极好的结果,但也产生了一种相反的结果,即出现了使熟练工人工资下跌的倾向。熟练工人与非熟练工人之间报酬的不均等,固然确是很不正当,但是人们希望,这种不正当不是通过降低熟练工人的地位,而是通过提高非熟练工人的地位来纠正。然而,社会上产生的其他种种变化,如果不是随同加强对工人人口的普遍抑制,就会出现一种倾向,即等级较低的熟练工人,在一种根据比其本身生活水平更低的标准确定的增长率的影响下,如果一般群众的生活状况不改善,他们自己的生活状况就会恶化。这是因为,最低等级的人们在人口增殖方面所受到的激励,足以轻而易举地填满他们从上一等级得到的空缺。
  第三节 接受补助金的人们在参加竞争时对工资的影响
  还有一些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上述各种原理发生作用。这些情况仍然需要加以考察。熟练劳动的收入,特别是任何一种需经学校培训的劳动的收入,之所以成为一种垄断的工资率,是因为人民大众不可能受到这种培训。这就一般原则来说固然是不错的。但是,国家的政策或许多个人的捐助,通过对许多人给予免费教育(受到这种教育的人数大大超过能够自费接受同样教育的人),大大抵消了竞争的这种限制作用,这也是事实。亚当·斯密已经指出这种原因所具有的降低一般学术性职业(特别是牧师、文人、学校教师或青年的其他老师)的报酬的作用。关于这个问题,我无法说得比他更好。
  “由于人们认为,给某些职业培养适当数目的人材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时由公共团体,有时由热诚的私人捐助基金者,为此目的,设置了许多奖金、助学金、奖学金、穷学生津贴等等。结果,就使这些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牧师的教育费,都是出自这个来源。完全由自费受教育的,不多见。所以,那些自费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长久时间和巨大费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能获得相应的报酬,因为教会中挤满了愿意接受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报酬的人。这样,富者应得的报酬,就因穷者的竞争而被夺去了。我们把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同一般行业的满师职工比较,未免有失体统,但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的薪水与满师职工的工资,却可正当地视为有同一性质的。这三种人,都按他们和其上司所订的契约获得工作报酬。按照几次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规定,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直到14世纪中叶还是5马克,其所含白银和现今10镑货币所含的大约相同。在同一时期,泥水师傅的工资一日4便士,泥水工匠的工资一日3便士,前者所含银量和现今1先令所含相同,后者相当于现今9便士。所以这两种劳动者,假如能经常被雇,其工资就比教区牧师助理优越得多。假如泥水师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就业,其所得工资便和教区牧师助理的薪俸相等。安妮女王第12年第12号法令宣称:‘由于对教区牧师助理没给予充分的给养与奖励,所以有些地方,这些教区牧师助理的给养很不充分。兹特授权各地主教,以签字盖章,发放足够维持生活的俸金或津贴,每年不得超过50镑,也不得少于20镑。’现今,教区牧师助理年得40镑的,即视为非常优裕。尽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于20镑,但是许多教区牧师助理,每年俸金少于20镑。……20镑这数额,确不超过许多农村教区普通劳动者通常所得的数额。无论什么时候,要是法律企图规定工资,其结果总是使工资减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经好多次企图抬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并为保持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要给教区牧师助理以超过他们甘愿接受的极微薄生活费的报酬。法律在这两方面的企图,都毫无效果。法律从来没把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没把劳动者的工资减低到它要减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处境穷困,竞争者众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费少的给养,也不能阻止后者,由于雇用人为要取得利润或愉快,竞相雇用,而获得超过法定生活费的给养。
  “而就全无常俸的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说,如果也有那么多的人由公费教育,那么这些职业上的竞争,不久就变得非常激烈,大大削减他们金钱上的报酬。这样一来,以自费教育子弟,从事这些职业,就不值得。这些职业,将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所培养的人士充当。他们人数众多而且贫穷,一般都满足于极微薄的报酬。结果,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就不能象现在那样受尊重。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处在律师和医师在上述假设下所可能有的境况。在欧洲各地,这些人大部分是为要供职教会而教育出来的,但有种种原因,使他们不能取得圣职。所以,他们的教育一般都是出于公费,而他们的人数到处又是那么多,使得他们劳动的价格,通常极其低微。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充当公私教师,换言之,把自己学得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授与他人。这种职业,比印刷术发明以后,为书贾执笔卖文的职业,确是更有名誉,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说,甚至是更可获利的职业。要做一个出色教师,所需要的时间与研究,所需要的天资、知识和勤勉,至少必与著名律师和医师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师的普通报酬,却比不上律师和医师所得的报酬,因为前者的职业,挤满了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的人,而后者的职业,则由以自费受教育的少数人充任。不过,公私教师的通常报酬,现今虽然很少,但若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更贫苦文人,不赶出市场,而加入竞争,那么这些教师的报酬,无疑比现今还要微薄。在印刷业发明以前,学者和艺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义语。当时各大学校长,似乎常给他们的学生发乞食证。”
  第四节 有独立生活来源者参加竞争时对工资的影响
  自从亚当·斯密有了如上的叙述以来,对于文笔劳动的需要已经大为增加,而慈善教育的设施不仅没有大量增加,在经过革命的国家里,反而大为减少。所以,现今文笔劳动报酬的低落,已不能说是受慈善教育机构影响的结果。不过,今天却出现了一种几乎同样的结果,其原因与上面所说的有些相似,即,一些可以象其他艺术家那样称为业余者的人参加了竞争。所谓文笔的职业是这样一种职业,即当事者的大部分时间纵使被其他工作所占据而仍可获得成功的职业;其所需的教育,是一切有教养的人都具有的普通教育。在目前的世界的形势下,除了金钱的目的之外,文笔的职业对于那些想使虚荣心得到满足的人,或想使公众或个人的某种目标得到实现的人,也有很大的引诱力。这样的动机,今天已把许多、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吸引到这种职业上来。这些人并不需要金钱上的报酬,即使完全没有这种报酬,他们也会照样干。举几个大家熟悉的例子。在英国,最有影响的和最卓越的(概括地说)哲学家(边沁)、最伟大的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虽然短命但却极伟大的诗人(拜伦和雪莱)、最成功的散文小说家(司务脱),他们中间没有一位是职业的著述家。而且,能靠自己的著作维持生活的,在此5人之中,只有司各脱和拜伦2人。几乎所有比较高级的著述业部门,人员都同样地大为过剩。结果,成功著述家的最高金钱报酬,虽然比以往任何时期高得不可比拟,但是如果对各种机会进行任何一种合理的计算,那么在现今的竞争中,任何著述家都不能指望靠著书维持生活,靠杂志和论坛维持生活也越来越困难。今天,受过教育的人,能靠文笔维持生活的,只是那些从事比较辛苦而不愉快的文笔劳动的人。这种劳动,对于个人的名声并无好处。例如,与日报或中小型定期刊物有关的大部分劳动。总的说来,这种劳动的报酬确是很高,因为他们虽然面临常被人们称为“穷学者”(即依靠某些公共的或私人的慈善机构而受过专门教育的人)的竞争,但没有受到业余者的竞争,因为另有生活来源的人几乎都不愿做这种工作。这种种应该加以思考的现象是否同把著述活动看作一种职业的那种根本错误的观念没有联系?专门由为面包而出卖学说的人来组成人类的教师,这样的社会安排是否应该或者可以永久存在?这是十分值得思想家们注意的问题。
  牧师的职业也同文笔职业一样,往往是一些能独立维持生活的人自愿参加的。他们之所以自愿,或是由于对宗教的热诚,或是为了教职的荣誉,或是因为教职能提供获得高额报酬的机会。目前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如此低微,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虽然由于舆论的影响,已大为提高,但就必须保持国立教会的牧师所应有的体面而言,以此作为他们生活的唯一来源,一般仍嫌不足。
  某种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如其生活费的主要部分另有来源,则其报酬与劳动强度相同的其他职业相比,不论多低都是可能的。这种职业的主要例子是家庭工业。那些主要生活费来自农业的家庭,在每户都从事纺织和编织的时代,他们所售产品的价格(构成其劳动报酬的价格)往往如此之低,以致需要有很完善的机制才能使他们在商业竞争中失败。这时报酬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其所生产商品的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全部需求。如果不能满足全部需求,就需要有若干劳动者专门从事这种职业。于是,这种产品的价格,必须高到足以按通常的工资率支付这些劳动者的报酬。结果,家庭工业的生产者就可得到相当可观的报酬。但是,如果需求非常有限,家庭工业能满足这种需求而有余,那么,其产品的价格当然要下跌,跌到农民的家庭认为尚可继续生产的最低限度。苏黎世在欧洲市场上尚能与英国的资本和英国的燃料及机械相竞争,无疑是因为瑞士职工的生活费用并不是全部依赖于他们的织机。以上说的是副业的报酬。但是,劳动者具有这种补充财源的结果,几乎肯定(如果没有起反作用的特殊原因)会使其本业的工资按比例地下降。民众的习性(正如前面已多次提到的),不论在哪里,都只是要求具有某种能使他们建立起家庭的生活标准,并不要求超过这一生活标准。用来维持他们这种生活标准的收入,其来源有一个还是两个,都是一样。因此,如果收入有第二来源,那么,他们对其第一来源的要求就会降低,而且,人口会增加到一定程度,那时,他们虽有两种职业的报酬,但其所余不会多于只有一种职业的时候。至少,到目前为止情况是如此。
  由于同样的理由,如果其他情况相同,那么,凡是职工家属可以作为助手的那些行业的工资,一般是最低的。这类劳动者在生活习惯上所必需的收入(他们几乎总是不断增殖人口而使收入降低),在上述那些行业里,是靠全家劳动取得,在其他一些行业里,则只靠男主人一人的劳动。这种全家劳动的收入,甚至可能比其他行业男主人一人的收入还要少。这是因为有一种直觉,即夫妇都有工作的时候,婚后的收入多于婚前,生活可以好些,所以对于结婚的慎重控制就大为削弱。例如,手工织机工人就是如此。几乎在任何编织业,妇女都能够而且已经和男子获得同样多的收入,子女在很年轻的时候就都开始工作,但是一家人的收入总额却几乎比任何其他产业都低,而结婚则比任何其他产业都早。在手工织机编织业中,有些部门的工资远远超过这一行业的一般工资率,但是,这些部门却未使用妇女和儿童,这是值得注意的。这些事实,可由1841年手工织机工人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加以证明。然而,不能以此作为论据,排除妇女在劳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自由。因为,即使夫妇两人的劳动收入并不大于丈夫一人的收入,但是妻子可以不依赖丈夫抚养,这可能对妇女更为有益。不过,一家的主妇(独身的妇女又当别论)为了生活而必须劳动(至少必须在家庭以外的场所劳动),如果这是劳动阶级生活中的一个永久性要素,那决不能说是好现象。至于儿童(当然是指必须依靠父母的儿童),由于他们参加竞争而使劳动市场降低价格,则是限制他们参加劳动(多给他们接受教育的机会)的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五节 妇女的工资何以低于男子
  妇女的工资何以一般要低于男子,而且要低很多,这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妇女的工资,并非到处都低于男子。在男女从事同样工作的地方,如果对体力的要求一样,那么,男女的工资未必两样。妇女在工场里,有时与男子取得同样的收入。在手工织机编织业中也是如此。因为手工织机编织业的工资是按件计算的,所以对妇女的效率是一种确实的试验。效率相等而报酬不同,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习惯。这种习惯的形成,不是出于偏见,就是由于现在的社会结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几乎把所有的妇女都当作某些男子的附属品,任何属于男女共有的东西,男子照例能获得绝大部分。但是,主要的问题是关于妇女特有职业的问题。这些职业的报酬,大大低于男子从事的技能和不愉快程度与之相同的职业的报酬。其中有些情况是显然可以用前面已经说过的理由来说明的。例如家庭佣人的情况。家庭佣人的工资,一般说来,并不取决于竞争,而大大超过这种劳动的市场价值。在这一超过部分中,几乎与一切由习惯调节的事情一样,绝大部分为男佣人所取得。在雇主可以充分利用竞争的职业中,妇女的工资低于男子通常的收入。这是就业过剩的一种证明。即证明,靠工资维持生活的妇女人数,虽然远少于也靠工资维持生活的男子人数,但因法律和习惯允许妇女参加的职业为数较少,所以在妇女就业的部门,较之男子,仍是人员过剩。必须看到,人员过剩一旦达到充分的程度,就会使妇女的工资下跌到比男子的工资低得多的最低限度。妇女的工资,至少是单身妇女的工资,必须等于她们的生活费用,但无须高于这一水平。最低限度的工资,对妇女来说,是维持一人生活所绝对必需的最少金额。至于男子的工资,固然它最终也会因竞争过度而下跌,但其停留的最低点,总会高于一人的生活费。按照一般习惯,劳动男子的妻子无须补助其丈夫的收入。但是,男子的工资,至少须能养活其本人、妻子以及足以维持人口的若干子女。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就不能维持人口。然而,即使妻子也有若干收入,夫妻的工资合计亦须足以养活他们自己及其子女(至少在若干年之内)。因此(一时的危机,或正在衰退的职业,又当别论),除了妇女的职业之外,被雇人员借以维持生活的任何职业,其工资是几乎不会跌到低工资的最低点的。
  第六节 由限制性法律和团体组织造成的工资差别
  以上论述都是在如下假定下进行的,即,竞争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人为的干涉,而只受天然的原因或一般社会环境的自然作用的限制。但是,法律或习惯可以进行干涉,限制竞争。如果有学徒法或同业团体的规定,使人们不易参加某种职业,或延迟其参加的时间,或课以费用,或加以刁难,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就能大大高于它与一般劳动工资的自然比例。如果超过一般工资率的那部分工资不必使价格相应提高,又如生产者的人数有所限制,而他们生产的全部产品的售价不受限制,那么,这种职业的工资可以不受特别限制地继续高于它与一般劳动工资的自然比例。在许多文明的国家里,虽然有过这种对竞争的限制,但是现在或已被废止,或大为和缓,而且毫无疑问,不久就将完全被取消。然而,在某些行业中,在某种程度上,工人的团体组织(工会)逐渐产生同样的作用。固然,这些工会除非也限制竞争者的人数,否则永远不可能维持某种人为的工资率。但是,工会偶尔也确曾成功地达到过这个目的。在有些行业中,工人能拒绝外人作为满师职工或学徒参加其行业,除非参加的人数不多,并且服从其所规定的种种限制。在对手工织机工人委员会的证词中曾经提到,这种做法使困苦不堪的手工织机工人的悲惨状况愈益加甚。这些工人本身的职业已经人员过剩,而且几乎已经破产。其他许多职业虽然不难学,但是,那些职业的工人团体组织(工会)都设有障碍,使外人直至今日仍无法越过。
  然而,这些工人团体在特有情况下采取的排他主义的做法虽然残酷,但总的说来,这些组织究竟是有益还是有害,这个问题,需要广泛地考察其行动的效果才能作出判断。在这种效果中,上面所说的事实并不是最重要的。工人有时会有个人的暴虐或威胁等恶行,对于这些恶行,任何严格的取缔都不为过,但是现在不讲这些。如果民众的一般习惯象现在一样不改变,那么,这种偏向一方的工人团体,即使确能通过限制某种行业的人数而提高该行业的工资,这种做法也只不过是在某一特定场所的周围设置堡垒,以防止过剩人口流入,只不过是使这个阶级的工资不取决于比该阶级更无远见和更无节俭习惯的阶级的增加率,而取决于该阶级本身的增加率。较少数人垄断其所得以防止较多数人参加分配,这初看起来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即使这些多数人被容许参加分配,从长期看,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其唯一的永久效果,是使别人的生活降低到他们自己的水平。这样想来,所谓少数人的垄断也不是不公平的。那么,在劳动阶级的人口过剩普遍开始趋向缓和的时候,上述看法的说服力将会丧失到何种程度呢?行业团体组织的存在不应反对,而应赞成,其可能有的各种根据是什么呢?这些问题在本书后面有关工人联合法律问题的部分中将会讲到。
  第七节 关于工资取决于习惯的各种情况
  在本章结束之前,我要重复一下前面的论述,即世上有些劳动,其工资取决于习惯,而不取决于竞争。例如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律师、甚至诉讼代理人等自由职业者的酬金或手续费。这类费用,按照一般惯例,是不变的。虽然竞争对于这些阶层的人,同对其他阶层的人一样发生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只是使其业务分散,一般地说,并不是使其报酬减低。其原因也许是,舆论普遍认为,这些人所得的报酬高(就其工作相对而言),才更可信赖。因此,如果一个律师或内科医生的服务费用减低到通常以下的数额,则其工作不但不会增加,而且反而会减少。由于同样的理由,凡是雇主特别信任的或希望其工作超过普通服务的人,他们所得的报酬,往往大大高于其劳动的市场价格。例如,大多数人对其家庭佣人,如有可能,总是给予较多的工资,即其所支付的工资多于足够在市场上购买完全能胜任这种工作的人的劳动的数额。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世俗的体面,而且还有更合理的动机。或是因为他们希望这些佣人愉快地为他们服务,而且想继续干下去,或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与经常接触的人斤斤计较,或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接触、也不愿意看到工资低的那种人通常具有的外表和习惯。事业家们对其事务员和其他雇员,也有类似的心情。雇主的这种宽仁、慷慨和信任,其动机或多或少都在于不愿充分利用竞争。而且,毫无疑问,这样的动机曾经,甚至现在仍然,在各大产业部门的雇主之间发生作用。这种动机的发生作用,是件好事。不过,这决不会使平均劳动工资提高到超过人口对资本的比率。这些大产业的雇主对每一个得到工作的人给予较多的工资,其结果减少了使一些人就业的能力。无论其道德的效果怎样出色,从经济上说,除非受其排挤的人们的穷困,导致进一步限制人口的增长,从而间接地进行重新调整,否则是不会产生好的效果的。
  第十五章 论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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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利润可分解为三部分,即利息、保险费和监督工资
  在对劳动者在生产物中所得的份额作了论述之后,我们将进而讨论资本家所得的份额,即资本或股本的利润。所谓资本家,就是垫付各种生产经费的人。他们以自己占有的资金支付工人的工资(或在工人工作期内供养其生活),并供给必需的建筑物、原材料、工具和机械。在通常的契约条件下,生产物归他们所有,他们可以任意支配生产物。资本家在其支出的费用得到补偿之后,一般有些剩余。这种剩余的金额,就是他们的利润,就是由其资本获得的纯收入。他们可以将这部分收入花费于生活必需品或享乐,也可用于储蓄以增加其财富。
  工人的工资是对劳动的报酬,同样,资本家的利润,按照西尼尔先生的确切说法,则是对节欲的报酬。利润的获得,是因为资本家不将其资本用于自己的消费,而让生产工人用于生产消费。对于这种克制,资本家要求报酬。如果从资本家个人的享乐来说,他往往是他自己浪费掉的资本的得益者。这部分资本的总额,大于在其今后一生中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润的总额。但是,他保留着这部分资本,不使它减少。如果他有意或者感到需要,他有权随时把它消费掉;在他去世时,也可将它赠给别人;在他去世之前,他可从这部分资本得到一笔收入,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或嗜好而不致贫困。
  然而,由于占有资本而获得的那部分收入,确切地说,只是使用资本本身的一种等价物(译者按:即使用资本的代价),其数额等于一个有偿还能力的人在借用资本时愿意支付的报酬。谁都知道,这叫做利息,它不过是人们不立即将其资本用于消费,而允许别人将它用于生产目的时,所能获得的全部收入。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仅仅由节欲获得的报酬,可用最优担保(即排除任何丧失元本可能性的担保)的当时利率来计量。凡是自己监督其资本使用的人,其所希望的利得,总要大于普通的利息,而且一般要大很多,也就是说,利润率远高于利息率。其超过部分,有一部分是冒风险的代价。当他以充分的担保出借其资本的时候,几乎或完全不冒风险。但是,如果他自负盈亏经营事业,则其资本的一部或全部,随时都有丧失的危险,即其资本要冒相当的风险,往往风险还很大。对于这种风险,他必须得到补偿。否则,他将不冒这种风险。他对于提供自己的时间和劳动,同样必须要有报酬。产业的经营管理,往往是由供给全部或大部分资本而使事业得以进行的人担任的。因此,按照通常的安排,他或者是事业成败的唯一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是最大的(至少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其事业的规模宏大而复杂,为了有效地进行这种管理,就需要高度的勤勉,而且往往需要有非凡的手腕。这种勤勉和手腕,非有报酬不可。
  资本的总利润,即生产资金提供者的所得,必须符合以下三种目的,即对节欲给予足够的补偿,进行风险赔偿,并偿付实行监督所需劳动和手腕的报酬。这些不同的补偿,有时是付给同一个人的,有时是付给不同的人的。资本,或某一部分资本,可能是从别人那里借来的。这种借来的资本,其所有者不担当经营上的风险或烦劳。这时,资本的出借者,或资本的所有者,是进行节欲的人。他获得利息,以作为对其节欲的报酬,而利润总额与此利息的差额,则是对企业家的努力和风险的报酬。又有时,资本,或一部分资本,是由所谓“隐名股东”提供的。这种人虽然不分担经营上的烦劳,但承担事业上的风险,因此,他们从总利润中得到的不仅是利息,而且还包括契约所规定的一个份额。又有时,由一个人供给资本而且承担风险,业务也完全用他的名义经营,至于管理上的烦劳,则由别人(为此目的而受雇并领取固定薪水的人)承担。然而,这种雇来的人只关心维护自己的薪水,而不关心该事业的成败。用这种人来从事管理,除非他们是在主要利害关系人的监视之下(纵使不在其直接控制之下)工作,否则,肯定是效率很低的。因此,对于不受如此控制的经理,分给一部分利润作为报酬,通常确属明智的措施。结果,在事实上,变成了“隐名股东”。最后是,同一个人,他既有资本,而又处理业务。此时,如果他愿意,而且又有能力,他可进一步在其自己的资本之下,再让其他那些信任他的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参加经营。不过,这些方法不论哪一种,都有同样的三件事情要求报酬,而此报酬则必须取自总利润。这就是节欲、风险和努力。因此,利润可分解为三部分,即利息、保险费和监督工资。
  第二节 利润的最低限度以及这一限度的变动
  所谓可以永久存在的最低利润率,是在一定场合和一定时期内,刚够抵偿资本使用过程中所伴随的节欲、风险和努力的一个等值。从总利润中,首先,必须扣除一笔基金,一般说来,其数应足以抵偿因资本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损耗。其次,由于资本所有者暂时放弃对其资本的消费而实行节欲,对此必须给予一个等值作为补偿,其数应足以使他在当时当地继续进行节欲。这个等值究竟需要多大,则取决于当时的社会所认定的现在和将来的比较价值,(用前面用过的语句来说)即取决于实际积蓄欲的强度。在抵偿一切损耗以及对资本所有者暂时放弃其消费而给予一定的报酬之后,还必须有若干剩余,用来酬报将其时间贡献给企业的人们的劳动和技能。这种报酬,至少必须足以诱使大资本的所有者愿意尽其烦劳,或用来聘请经理以自代。如果那部分剩余不能超过此数,那么,除大资本外,都将脱离生产。如果那部分剩余少于此数,那么,全部资本都将脱离生产而被用于非生产消费。而此非生产消费,将继续到利润率复见提高(这是资本数额减少的间接结果,说明见后)时止。
  因此,这是利润的最低限度。但是,这种最低限度是非常容易变动的,而且有时在有些地方是非常低的。这是因为其三个要素中有两个非常容易变动。为补偿节欲(即实际的积蓄欲)所必需的报酬率,因社会和文明的情况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这一点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已经说过。对于风险这一要素的报酬,差别更大。这里所说的不是同一社会中资本的各种使用方法之间的风险差别,而是在各种不同的社会情况下财产的安全程度大不相同。在亚洲的许多国家里,财产总是有被专制的政府或贪婪和蛮横的官吏掠夺的危险。拥有财富或被认为拥有财富的人,不但成为掠夺的目标,而且还可能成为强迫交代并交出其暗藏财富的目标。或者,如同在中世纪的欧洲,即使政府本身由于软弱无力而无意压制人民,但是,任何强有力的个人却恣意进行掠夺,或肆无忌惮地侵害他人的正当权利。人民既得不到任何保护,也无法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就得有很高的利润率,才能使一般偶尔拥有钱财的人,不立即将它用于消费作乐,而甘冒上述种种风险。这种不测的灾难,对于只靠自己的资本利息生活的人或亲自参加生产的人,都有影响。在一般治安良好的社会情况下,人们只要有好的担保,就可出借其资本,无须承担因某些特殊事业的性质而产生的风险。但是在象亚洲许多地方那样的社会情况下,恐怕除了实际以黄金或宝石作抵押之外,任何其他的担保都不可靠。而且,就算把钱财贮藏起来,如果被人知道了,或被人猜疑了,则那些贮藏的钱财及其所有者都有很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决不是那些贮藏的钱财可以获得的利润所能抵偿的。因此,如果不安的社会情况更加激化,拥有钱财既不能保全生命,又不能免除重大的灾难,那么,钱财的积蓄就会比原来减少。在这样恶劣的政治条件下从事放款的人,其所受倒债的风险非常之大。在印度大多数的土著居民邦,人们放款的最低条件(即使是向政府放款)是:如果收到几年利息,即使本金全不偿还,放款的人也可获得充分的补偿。如能约定,本金1镑,复利几先令,这对放款的人来说,大体上是一项有利的交易。
  第三节 利润因事业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各种事业的资本报酬(比劳动报酬大得多),因一种事业比他种事业更有吸引力或更为令人厌恶而各不相同。如零售商业的利润,按其所占用资本的比例来说,大于批发商业和制造业的利润,其原因之一是零售商业不如批发商业和制造业体面。然而,最大的差别在于风险程度的不同。火药制造业者,因其生命财产常有特别的风险,故其利润大大超过平均利润。但就航海一类的冒险来说,因其所冒的特殊风险可以变换为一定的支付,而且通常就是这样变换的,所以保险费被正式算在生产费用内。船主或货主从保险费得到的赔偿,并不计算在利润内,而是包括在其资本的更新中。
  总利润中作为对商人或生产者的劳动和技能的报酬的那部分,也因事业的不同而大不相同。例如,药剂师的利润率非常高,其最大部分,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往往只是这种职业的合理工资。因此,直到法规的最近一次更改时止,药剂师只能在药剂的价格中求得其报酬。有些职业需要很多科学的或技术的教育,因此,只有兼具这种教育和巨额资本的人才能从事那些职业。例如:工程师的职业就是如此。工程师,就其本来的意义而言,是机器制造者,就其惯用的或引申的意义而言,又是公共工程的承担者。这些职业始终是利润最多的职业。又有些职业,其规模不得不受限制,但其经营却需要很多的劳动和技能。这种职业的利润率必须高于一般利润率,才能获得一般报酬率。亚当·斯密说:“在海口小市镇上.资本百镑的小杂货商人,能获得40%或50%的利润,而同地资本万镑的大批发商人,却很少能够获得8%或10%的利润。他所经营的杂货业,对该地居民的便利说,也许是必要的,而狭小的市场不允许更大的资本投在这种营业上。可是,那小杂货商人,须靠此过活,并过着与经营这业务所必须有的各种资格相称的生活。除具有小额资本外,他不仅须能读,能写,能算,又须能相当准确地判断五六十种商品的价格与品质,并能以最低廉价格购买这些商品的市场。……象这样有才能的人,每年取得三四十磅作为劳动的报酬,决不能认为过分。从他的似乎很大的资本利润中,除去上述报酬,那么剩余的部分恐怕不会比普通利润多。所以,表面利润的大部分,在这场合,也不外是真实工资。”
  使各种劳动的报酬产生不均等(或使此不均等扩大)的所有各种自然的垄断(即由周围环境造成的垄断,不是由法律造成的垄断),在资本的不同用途之间,也起同样的作用。如果某种职业须以巨额资本经营才能有利,那么,在大多数国家,能够参加这一职业的阶层被限于很狭的范围。因此,这些人能使他们的利润率保持在高于一般的水平上。又如某种行业,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被限于非常少数的人,因此,可靠同业的组织提高其利润。谁都知道,象伦敦的书商,虽然同业者不少,但长期以来,都存在着这样的组织。至于煤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的情况,则在前面已经说过。
  第四节 利润均等化的一般倾向
  在上述各种产生不均等的原因(即不同行业的风险或愉快程度和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充分发挥作用之后,所有行业的资本利润率就会趋于均等。这个命题是政治经济学家的通说,加以适当的说明,就成正当的学说。
  利润中对节欲的实际报酬的那一部分(严格说来就是利息),在同时同地不论什么行业都是完全一样的。如果担保的可靠性相同,此时的利率,虽然不时因市场的情况而大有变动,但不因原来的用途而有所变化。在目前的产业情况下,没有一种行业的竞争象货币的贷出和借入的竞争那样经常和激烈。参加事业的人都不时借入货币,其中大多数人经常借入货币。另一方面,不参加事业的人,凡有货币财产者,都贷出货币。在这两大部分人之间,存在着一个敏捷而聪明的中间阶层,这个阶层由银行家、证券经纪人、票据经纪人和其他一些人构成,人数众多。他们对于可能的、哪怕是很小的利得,都很敏感。即使是极其细致的事件,或人们心理上极短暂的印象,只要它对当时或今后贷款需要的增减发生作用,就立刻会影响利率。在实际产生这种需求变动的行业中,在一般情况下,各种事件是连续不断地发生的,有时,甚至最优商业票据的利率,即使不发生所谓商业危机的大混乱,在1年多的时间内,也会出现从4%或4%以下上升到8%或9%的变化。但是,在同时同地,对于能够提供同样可靠的担保的人,利率都是一样的。所谓市场利率,总是谁都知道的,而且是明确的。
  但是,总利润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总利润虽然不因行业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但就不同的个人来说,其差别是很大的,几乎任何两者都不会是相同的。这取决于资本家本人或其所雇用的人员的知识、才能、节约和活力,取决于人事关系的偶然事故,甚至取决于偶然的机运。从事同一行业的任何两个商人,即使其商品的质量相同,其价格也同样低廉,但其经营费用以及其资本的周转时间,几乎是没有相同的。如果以为相同的资本可以产生相同的利润,并且把这当作行业的公理,那就错了,犹如以为年龄或身材相同所以体力也就一样,或者以为阅读程度或经历相同所以知识也就一样。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并不只是这里所指出的这一种,除此之外还可有20种之多。
  但是,利润虽然如此不同,整个说来,各种行业的利润,在某种意义上,而且是在极重要的意义上,仍保持着均等性(除非存在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一般说来(不论其不时的变动如何),资本的各种用途,对于具有平均水平的才能和优势的人们,虽不提供相等的利润,然而却提供相等的利润的希望。这里所谓相等,是指某种用途所具有(如果有的话)的不愉快或不安全的任何缺点巳经抵偿以后而言。如果情况不是如此,即如果某事业的获利机会,按一般经验,显然大于其他事业,那就会有更多的人投资于这一事业,或使其孩子投身于这一事业。事实上,当人们看到某种事业是一种正在发展而兴旺的事业时,总会发生上述那种情况。例如现今的工程师职业或任何新建而繁荣的工业,都是如此。反之,如果某种事业不兴旺,如果其所能获得的利润看来会少于其他事业,那么,资本就会逐渐离开这一事业,或者,至少不可能吸引新的资本。由于资本在利润较少的行业和利润较多的行业之间的分配中发生的种种变化,因而恢复了一种均等。所以,各种不同行业的利润期望值,就长期来说,是不可能有很大差别的,即各种不同行业的利润期望值,一般虽是左右摆动,但总会趋向于共同的平均点。
  资本的这种均等化的过程,即通常所说的资本由某一行业向另一行业的转移,常常被说成是一项繁重、迟缓而几乎无法实行的工作。实际上未必如此。第一,这未必总是某种行业资本的实际转移。在资本急速增加的情况下,每年新积累的资本,往往是首先移向最兴旺的行业,以资调整。即使需要资本实际转移,也决不意味着任何从事不盈利行业的人们放弃该行业,不再经营。在各商业国家里,实际未尝使用的资本,经过为数众多的各种各样的信用渠道,大量流入水准较低的地方,而散布于整个行业。这种信用渠道,就是达成这种均等化的手段。至于均等化的过程,是一部分商人或生产者限制其业务中用借入资本经营的部分,而另一部分商人或生产者则予以扩充。凡是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人或生产者,几乎没有一个人只使用自己的资金来经营事业。在事业兴旺的时候,他不但最大限度地使用自己的资本,而且尽量使用以其资本所能获得的信用作为补充。在其商品由于供给过剩或需求减少而不易出售或价格下跌的时候,他就收缩经营规模,不再向银行家或其他金融业者要求提供具有与过去相同规模的新贷款。反之,如属正在扩展的事业,则有希望可以有利地而且比以前更多地使用这种流动资本。因而从事此业的人就会向金融业者要求提供比过去更多的贷款(因为他们的事业状况良好,所以他们可以毫无困难地获得这种贷款)。流动资本在两种行业之间的不同分配,在使这两种行业的利润恢复均等上所起的作用,与同额资本的所有者以其资本由某一行业转投于其他行业是一样的。这种轻易而自发地使生产适合于需求的方法,足以纠正由经济波动或其他普通原因引起的不均等。如果一个行业正在完全衰落,其生产不是暂时变动,而是必须永久地大量缩减,或许是要完全停止生产,则挽救资本的过程,无疑是缓慢的和困难的,几乎总会带来很大的损失;固定在机器、建筑物和其他永久性工程中的大量资本,或者完全不能改作他用,或者需要花很多钱加以改造后才能使用。损失最少的方法,是让固定资本耗尽而不予更新,可是时间几乎不允许作这样的变更。而且,完全变更资本的用途,在已经建立的交易关系以及已经获得的技巧和经验上都得有很大的牺牲,因而人们对此总是迟疑不决,除非已无转变命运的希望,否则,几乎总是不会下此决心。不过,这样的情况显然属于例外,何况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利润的均等化最后仍会实现。还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不均等得到纠正之前,促使不均等的另一原因又已产生,此时,恢复均等是非常缓慢的。北美南部各州的棉花生产,长期处于这样的状态,即由于工业连续不断的改进,对棉花需求的增长速度大大出乎人们的预料,多年以来供给一直不能完全赶上需求,因此,这种商品实际上维持着几乎相当于一种垄断价格的水平。但是,许多扰乱均等的原因几乎不间断地接连发生,而且都在同一个方向发生作用,这样的情况是不常有的。在没有垄断的情况下,一种行业的利润,可能有时高于一般水平,有时低于一般水平,但总是趋向于回到一般水平上,象钟摆的运动那样。
  因此,一般说来,虽然利润因不同的个人而大不相同,对同一个人,也因年份的不同而大不相同,但是,除了在短时期内,或某特定行业遭到一种永久性剧变的时候以外,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各种行业的平均利润是不会有很大差别的(为补偿各种行业的引诱力的不同所需要的必然差别,自当别论)。如果一般认为某些行业(在没有垄断或上面所说关于棉花行业的偶然现象的情况下)比其他一些行业有利,那么这种想法很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如果消息十分灵通、动机十分正确的人们都有这样的想法,资本就会流入某些行业,利润很快就会降低到通常的水平。固然,最初持有同样数额资金的人们,其在某些行业中发大财的机会要多于其他一些行业。但是,人们会发现,就在那些行业中,破产也比较频繁。其较大的成功机会,就会被其较大的完全失败的可能性所抵消。而且往往是失败的可能性大于成功的机会。因为如前所述,所谓获得巨利的机会,其吸引竞争者的作用,远大于算术所能证明的程度。我相信,能发大财的行业,其平均利润要低于其他一些行业,后者的利得虽然比较可靠,但是来得迟缓,而且这些行业并不希望得到超过它所应得的东西。举例来说,加拿大的木材业,其资本的使用方式就富有彩票的性质。因此,一般认为,就参加这一行业的全部冒险家而言,在这一行业中损失的钱要多于在这一行业中得到的钱,换句话说,就是平均利润率在零以下。这种意见是不错的。这一点与各个民族的性格大有关系,即要看各个民族是否富于冒险心,或者说得难听些,是否富于赌博精神。这种精神,美国强于英国,英国则又强于欧洲大陆的任何国家。在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中,一般人的倾向完全与此相反。所以,凡是安全和稳当的行业,其所用资本的平均利润,大概要少于那些可获大利的冒险事业。
  但是一定不要忘记,即使在竞争十分激烈的国家,习惯对行业利润的多寡也起重要作用。有时,人们传播着一种想法,认为某个行业非有若干利润不可。固然,这种想法并不是所有的商人都在坚持,恐怕也没有任何商人在严格地坚持。但是,这种想法对于商人的行动却有一定的影响。在英国,流行着一种看法(虽然我不知道它广泛流传到什么程度),认为50%的利润率是零售商业中正当而且适宜的利润率。它的意思,并不是利润率占整个资本的50%,而是零售价格比批发价提高50%。零售行业的一切开支,例如,倒帐,店铺的租金,职员、店员及其他各种人员的薪金,都要从这50%中支付。如果这种习惯到处都有,而且是被严格坚持的,竞争也的确仍会发生作用,不过,消费者至少在价格上,将得不到这种竞争的任何好处。从事零售行业者的利益因竞争而减少,是通过行业更加分散的方式实现的。在欧洲大陆的某些地方,这种(利润率)标准高达100%。但是竞争的加剧,至少在英国,正在迅速地趋向于破坏这种习惯。在大多数行业(至少是在大的商业中心)中,现在许多商人的座右铭是“薄利多卖”,宁可以低价进行大量交易,而不是以高价迸行少量交易。他们使自己的资本迅速周转,必要时还用借来的钱增加其资本,因而往往单独获得较高的利润。如其竞争者不采取同样的方针,那么利润必然会降低。不过,前面已经说过,直至今日、竞争对于零售价格的支配力不大。因此,在土地和劳动的全部生产物中,仅仅作为商业报酬的那一部分所占的比重仍是过大。而且,在社会经济中,没有一个行业象商业那样,其所供养的人数与所完成的工作量如此不成比例。
  第五节 利润既不取决于价格,也不取决于购买和销售
  所谓“通常利润率”这一常见的术语,其涵义,其实际存在的意义,以及受哪些限制,这些问题,但愿以上所论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现在剩下要考察的是,哪些因素决定利润率的大小。
  按照一般的理解,事业的利润似乎是由价格决定的。一个生产者或一个商人得到利润,似乎是由于他出售商品的所得超过了他生产这些商品的成本。人们总以为,利润完全是买与卖的结果。他们以为,商品生产者之所以能获得利润,只是因为他的商品有人购买。对于商品的需求、顾客和市场,这些都是资本家获利的原因。资本家靠出售他们的货物收回他们的资本,并使其资本的数量增加。
  然而,这仅仅看到了社会经济机制的外表。我们发觉,货币由甲手转到乙手,决不是任何经济现象的实质。如果我们深入观察生产者的各种经营活动,就会觉察到,生产者以其商品交换货币,这不是他获得利润的原因,而只是他获得利润的方式。
  利润产生的原因,是劳动生产出超过为维持其本身所必需的生产物。农业资本之所以产生利润,是因为人们生产的粮食数量,超过在其生长时期(包括制造工具和其他一切必要准备所花的时间)供应他们口粮所必需的数量。其结果是,如果一个资本家在生产物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供养劳动者,那么,他的手里除了他收回的垫款之外,还会有若干剩余的生产物。这一公理,换一种形式来说就是,资本之所以产生利润,是因为粮食、衣服、材料和工具等物品保有的时间长于其生产所需的时间。因此,如果—个资本家在劳动者的一切生产物归其所有的情况下向那些劳动者供应粮食、衣服、材料和工具,则那些劳动者除了再生产其本身的生活必需品和工具之外,还有一部分剩余的时间替这个资本家工作。由此我们知道,利润并不是产生于交换之中,而是产生于劳动的生产力。一国的一般利润,总是由劳动的生产力产生的,不论其有无任何交换。如果没有分工,就不会有买卖,但是仍然会有利润。要是一国的劳动者共同生产了比其工资多20%的生产物,则不论价格如何,利润也将是20%。价格的起伏,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使一部分生产者获得的利润高于20%,而另一部分生产者获得的利润低于20%,一种商品的价值(在对其他商品的关系上)高于其自然价值,而其他商品的价值则低于其自然价值,直到价格恢复到正常状态为止。但是,在全部生产者中间分配的利润,却始终恰好是20%。
  为了展开以上的简单考察,我将进而更详细地说明决定利润率的方式。
  第六节 资本家的垫款,最终是由劳动工资构成的
  以下所有的说明,我都假定一种情况,即资本家垫付全部经费,包括劳动者的全部报酬。这种情况,在劳动者和资本家是两个不同阶级的地方,是很普遍的,几乎没有例外。资本家之所以这样做(垫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不是由于固有的需要。劳动者可以等到生产完了之后再领取超过生活必需品的那部分工资;如果他拥有的资金足够维持其当前的生活,他甚至可以等到生产完了之后再领取全部工资。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者由于提供了事业所需的部分资金,所以在此范围内,实际上已成了投资于此事业的资本家。即使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也可以被认为是资本家,这是因为,由于他以低于市场上的价格提供其劳动,因而可以认为他是将这部分差额贷给雇主,而连同利息(不论利息如何计算)从企业的所得中收回。
  因此可以假定,资本家支付全部垫款,取得全部生产物。他的利润由全部生产物与全部垫款两者的差额构成。其利润率,是这一差额对其垫款数额的比率。但是,这种垫款又是由什么构成的呢?
  现在需要假定,资本家不交任何租金,无须购买任何已被占有的自然力使用权。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几乎是没有的。农业资本家,除非自己是所耕作的土地的所有者,否则他总是(或几乎总是)支付地租的。即使在各种工业中(不考虑地基的租金),其所加工的材料,一般都已在其生产的某一阶段付过租金。但是,关于租金的性质,我们尚未讲到。以后会看到,对于现在所讨论的问题,我们即使不考虑租金,也不会产生实质性的错误。
  如果把租金问题放在一边,那么,资本家用在生产上的垫款是由什么构成的呢?我们研究这一问题就会发现,它是由劳动工资构成的。
  每个资本家的大部分支出,是直接的工资付款。此外则是材料和工具(包括建筑物)的费用。但是,材料和工具是用劳动生产出来的。由于我们所假定的资本家,并不是代表单个行业,而是代表整个国家的一种产业类型,所以我们可以假定,他自制工具,自备材料。不过,资本家这样做,是靠其先前的垫款,而这种先前的垫款,仍是全部由工资构成。如果我们假定他并不是自制、而是购买材料和工具,情形也是一样的。此时,他是向先前的生产者付还其已垫付的工资。诚然,他确是加上了利润而付还的。如果这些东西是他自己生产的,那么,他就自己得到他的这一部分开支的利润,正象他得到对其他每个部分开支的利润一样。然而,归根结底,在从最初投入材料和工具到最后产出成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有的垫款(除了部分的有关资本家,为了便利起见,在生产过程尚未完成的时候,已经分得他们的那部分利润之外)都是由工资构成的。最后的生产物,其中除了非利润部分之外,都是付还的工资。
  第七节 利润率决定于劳动费用
  因此,资本家的利得似乎取决于两种因素(别无其他因素),第一是生产量的大小,换句话说,是劳动的生产力,第二是劳动者本身由此生产量中取得的份额的比率,即劳动者的报酬对其生产量的比例。此二者是决定在全国全体资本家之间作为利润分配的那部分总量的依据。但是,利润率,即对资本的百分比,是只取决于此两因素中的第二个因素,即劳动者所得到的份额的比率,而不是他们所得到的份额的总量。如果劳动的生产量增加1倍,而劳动者所得份额的比率与过去一样,即如果劳动者的报酬也增加1倍,那么,资本家的利得也同样会增加1倍。这是不错的。但是由于资本家的垫款也必须增加1倍,所以他们的利润率只能是同过去一样。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李嘉图和其他各位所作出的结论,即利润率取决于工资,工资下跌则利润率上升,工资上升则利润率下跌。但是,在采用这一学说的时候,我必须强调要对用语作必要的更改。让我们说“利润取决于劳动费用”(这也是李嘉图的本意),而不说“利润取决于工资”。
  工资和劳动费用(前者是劳动为劳动者带来的收入,后者是资本家对劳动支付的费用),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明确区分这两种概念,是十分重要的。为此,不以同样的术语称呼二者(过去几乎一直使用同一术语),至为重要。一般人口头或笔下所说的工资,大多是从工资支付者的立场出发的,而很少是从工资领受者的立场出发的。故其所谓工资高或工资低,其实是劳动费用高或劳动费用低的意思。但事实往往与此相反,即工资最低的地方,劳动费用往往最高。这可能是由两种原因引起的。第一,工资虽低,但劳动的效率可能也低。在欧洲各国,爱尔兰的工资是最低的(至少过去是如此)。在爱尔兰的西部,一个农业劳动者的报酬甚至还不到英格兰人中工资最低的多塞特郡劳动者工资的一半。但是,一个爱尔兰人两天劳动所完成的工作量(因其技能较低而且不够勤勉),只及一个英格兰劳动者一天的工作量。所以,爱尔兰劳动者本身的所得虽然很少,但其劳动费用却与英格兰人的劳动费用一样多。决定资本家的利润的,是其后者,不是前者。劳动的效率,确实存在这样的不同,这不但有足够的证词可以证明,而且有下面的事实可以证明,即爱尔兰的工资虽低,但并未听说其资本的利润高于英格兰。
  使工资与劳动费用不能互为尺度的另一个原因,是劳动者消费的各种物品,其价格时有变动。如果这些物品的价格低廉,则工资(对劳动者有重要意义的工资)可能高而劳动费用可能低。如果这些物品的价格昂贵,那么,虽然资本家对于劳动者的劳动可能要支付较多的费用(译者按,即劳动费用高),而劳动者的生活可能相当困难(译者按:即工资低)。后一种情况往往在人口密度过大的国家中发生。在那里,食物昂贵,劳动者得到的实际报酬不多,也未能使劳动的购买者购买劳动时所支付的费用减少。因此,低工资和低利润同时存在。相反的实例则见于美国。那里劳动者的生活,比世界其他任何国家(除某些最新的殖民地外)的劳动者都优裕得多。但是,由于物价低廉(所以能有这种生活上的优裕),同时也由于劳动的效率高,所以资本家支付的劳动费用至少不比欧洲多,而其利润率则不比欧洲低。
  因此,如以数学用语来说,劳动费用是以下三种变量的函数:一是劳动的效率,二是劳动的工资(劳动者的实际报酬),三是生产或获得构成这种实际报酬的各种物品所需的费用。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费用,都不能不受此三种变量中每一种变量的影响,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因此,这三者同时也是决定利润率的三种变量。除此三者(或其中的任何一种)以外,利润率决不可能受其他变量的影响。如果劳动的效率一般已比过去高,而其报酬不比过去高;如果劳动的效率不降低,而其报酬降低,同时,构成这种报酬的各种物品所需的费用不增加;或者,如果那些物品的价格已下跌,而劳动者获得那些物品的数量不增加;当存在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利润就会增加。反之,如果劳动的效率已比过去低(降低的原因,可能是民众的体力减退,或是固定资本遭到破坏,或是教育退步);或者,如果劳动者所得的报酬增加,而构成这种报酬的各种物品的价格没有降低;或者,如果劳动者所得的报酬没有增加,但其所取得的物品的价格却比过去高;在这三种情况下,利润就要减少。一国一般利润率的下降或上升,都不外乎这些情况的结合,不论什么行业都一样。
  这些命题的论证,在我们讨论的这一阶段,还只能作一般的叙述(虽然我希望作出决定性的论证)。在考察“价值”和“价格”的理论之后,我们就能具体地说明利润法则,即说明利润法则在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的实际作用,那时,我们就可以对这些命题作出更充分和更有力的论证。这项工作只能在下一编完成。不过,本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这个问题可与“价值”的考察分别处理。这就是我们接着要讨论的“地租”问题。
  第十六章 论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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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
  生产所必需的条件,是劳动、资本和自然的要素。除了劳动者和资本家之外,只有一种人,必须经他承诺才能进行生产;因此,他可以要求分得一部分生产物,作为承诺的代价。只有这种人,在社会制度上,对于某种自然的要素,拥有独占的权力。在可以被占有的各种自然的要素中,土地是主要的要素。对于使用土地所付的报酬,叫做地租。只有地主这一阶级,不论其人数多少或重要性如何,他们所占有的某种东西(土地),既不是他们自己生产的,也不是其他任何人生产的。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占有这种东西,要求在生产物的分配中分享一份。如果还有与此性质相同的其他情况的话,那么。在了解了地租的性质和规律之后,对于那些情况也就容易理解了。
  地租是垄断的结果,这是一目了然的。不过这是一种自然的垄断,它可以被人们控制,甚至可以为了社会全体而作为信托财产,但不能阻碍其存在。为什么地主对其土地可以要求地租呢?这是因为土地是许多人所喜欢的商品,而且只有从地主那里才能得到。如果一国的全部土地都属于一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任意确定地租。全体人民,为了获得生活必需品,必须顺从此人的意志,此人可以随其所好,规定任何条件。在那些认为土地是国家财产的东方国家里,实际情形就是如此。在那里,地租与税收相混同,专制君主可以强迫不幸的耕种者缴纳其所能缴纳的最大限度的地租。实际上,一国土地的独占者,必然成为该国的专制君主。如果土地为极少数人所占有,那么这些人可以彼此协约,实际上也确实彼此协约,规定地租,行动得象一个人那样。此时,其结果将与上面说的几乎一样。然而,这样的情况在任何地方都不曾有过。因此所能作的唯一假定就是自由竞争,假定地主的人数很多,因而无法联合。事实也正是如此。
  第二节 某种质量或位置的土地,如果其数量不少于需求,这样的土地就不能产生地租
  凡是数量有限的东西,即使其所有者并无一致的行动,也仍然是一种被垄断着的东西。但是,即使是在被垄断的情况下,凡是自然的赐物(即其存在无需任何劳动或任何支出),如在其所有者之间有竞争,那么只有当其存在量小于需要量时,才能有价格。如果一国全部的土地都需要耕作,则此全部土地都可产生地租。但是,没有一个国家(不论其面积大小),其人口的欲望要求耕作其可能耕作的全部土地。人民所必需的食物和其他农作物,即人民愿意并且能够作为报酬向其耕作者支付价格的食物和其他农作物,即使并不耕作所有的土地(有时只耕作一小部分的土地),也总是可以得到的。社会在最初阶段,首先是选择最容易耕作的土地,到了比较进步的阶段,则选择土质最肥沃的或地理位置最便利的土地。因此,不论在哪个时代,总是有若干土地不能产生丝毫的地租。所以,土地,除非在肥沃程度上或地理位置上属于优良等级,因而其存在量小于需要量,否则决不能产生地租。对于土地的利用,如不忍受较不利的条件,则将无法获得为社会所需的所有生产物。
  世界上的有些土地,象阿拉伯的沙漠,任凭投下多少劳动,都不能生产任何生产物。又如英国的硬沙质荒地,虽然可以生产一些生产物,但在土壤的现状之下,是不足以抵偿生产费用的。这样的土地,除非将化学应用于农业(这尚有待于发明),除非有人在土地的表面铺上各种新的成分,或者将它们同现有的成分相混合(实际上是创造新的土地),否则其耕作是不可能获得利润的。如果在下层土内,或在附近的地方,含有符合这种要求的成分,那么,甚至改良那些希望最少的土地,也可成为投机的对象。但是,如果这样的成分,其价格颇高,还须从远处运来,那么,即使“私有财产的魔力”有时也会使其实现,但总是很少有人会为了利润而这样做。不可能产生利润的土地,有时也在亏损的情况下耕作,这种土地的耕作者的部分生活必需品是由其他来源供给的,例如接受救济的穷人和一些修道院或慈善机关接济的农民。比利时的贫民聚居地,可以说就是其中一例。可以作为生活手段而耕作的劣等土地,其生产物必须勉强可以抵偿种子、其耕作者的食物以及查默斯博士所说的他们的第二劳动者的食物(所谓第二劳动者,即需要向他们提供工具和其余的生活必需品的劳动者)。某一定的土地,是否能够生产比这更多的东西?这不是政治经济学的问题,而是自然常识的问题。这里假定,土地既不提供利润,也不能向劳动者提供其生活必需品以外的任何东西。因此,这种土地只能由劳动者自己来耕作,否则就会在金钱上受损失,更确切地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地租。能作为一项投资而耕作的劣等土地,是这样一种土地,即其生产物,在收回种子之后,不但能向农业劳动者以及他们的第二劳动者提供食物,而且还能向他们提供比简单生活必需品多的当时一般水平的工资,并能向曾为上述两类劳动者垫付工资的人们提供一笔盈余,相当于这些人将其资本作任何其他用途时所能得到的利润。某一定的土地,是否果能生产比这更多的东西?这不仅是自然的问题,而部分地还取决于农产品的市场价值。土地,除了向直接间接为此土地而工作的所有的人提供食物之外,是否还能为其劳动者和资本家提供些什么?当然,这取决于其生产物的剩余部分能按怎样的价格出售。生产物的市场价值越高,则越能在土质较劣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当然要能够对所使用的资本提供通常的利润率)。
  但是,土地的肥度在上等土地与下等土地之间的逐渐变动,是不容易觉察到的,土地位置的不同,即其距离市场的远近,情形也是如此。因为有的土地肥力极差,不论其生产物的价格如何,都不足以抵偿其耕作的费用。显然,在任何一个范围广泛的地区内,一定也有一些土地,不论其生产物的价格如何,按该价格出售其生产物之后,刚能支付耕作者的工资,并对所使用的资本给以通常的利润,除此之外没有剩余。因此,这种土地,除非其生产物的价格上涨,或者,除非由于某种改良而使土地的肥力提高,否则,地租是不可能产生的。然而,社会显然需要这种土地生产的作物,因为,如果比这种土地更肥沃或地理位置更好的土地已可充分满足社会的需要,那么,其生产物的价格就不会上涨,其耕作也就无法获得利润。因此,这种土地仍会被耕作。于是,我们可以归纳出一条原理,即,在一个国家中,凡是适宜于耕作的,且其耕作不受法律或其他人为障碍阻止的土地,只要仍有一部分尚未耕作,那么,实际耕作的最劣等土地(就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而言),是不产生任何地租的。
  第三节 某一土地的地租由其收获超过已耕作的最劣等土地的收获的部分构成
  因此,如果在现耕的土地范围内,其所用劳动和资本的收获最少的那部分土地,仅能提供通常的资本利润,而无任何剩余作为地租,则此土地就为计算其他一切土地应有的地租提供一个标准。任何土地,如其生产物超过最劣等的现耕土地,则此多余部分,就是通常资本利润以外的报酬。这种多余部分就是农场主可以付给地主的地租。因为,如果农场主并不以此付作地租,则他就有超过通常利润率的收入,从而就会产生其他资本家的竞争(使各种资本利润均等化的竞争),而使地主获得这一多余的部分。故任何土地的地租,是该土地的生产物超过以同样的资本使用于最劣等现耕地时的收获的部分。这既不是分益佃农地租的界限,也不是投标佃农地租的界限(也从未有人这样认为)。这是农场主地租的界限。一个资本主义农场主在他租用土地的时候,是不会长期负担超过这一界限的地租的。如果这一土地的地租少于此数,这是因为地主放弃了其部分地租的征收(如果要征收,是可以征收的)。
  这是一种地租理论,是安德森博士在上世纪末首先提出的,但在当时并未引起注意。20年以后,这种地租理论几乎同时被爱德华·韦斯特爵士、马尔萨斯先生和李嘉图先生重新发现。这是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之一,如果不理解这一理论,对于各种较复杂的产业现象就无法予以充分说明。这种学说之为真理,它的证据,在我们探索有关“价值”和“价格”现象的法则时,将更清楚地显示出来。在这之前,由此学说产生的各种困难是不可能消除的。对于尚未接触过这个问题的人们,要使他们对此理论的推想具有一般以上的理解,恐怕也是不可能的。不过,对此理论的某些一般的反对意见,即使在我们现在的研究阶段,也能予以充分的回答。
  过去并不承认,耕作中的任何土地,能有不提供任何地租的。其理由是,地主不会答应占用他的土地而不付给报酬。凡是强调这一点以反对上述学说的人,他们一定以为,那种只能勉强抵偿其耕作费用的土地是连成一大片的,是与较好的土地分隔开的。现在假定,如果有一批地产,全是这种土地,或都是这种土地和更劣等的土地,那么其所有者恐怕也不会毫无所获地予以使用。如果这批地产的主人是一个富裕户,那他可能以此土地用于其他目的,例如用作运动场、观赏地或狩猎场。这批地产,如果用作天然牧场,或用以生产其他自然生长的生产物,那可能会有一些收益,但是如果用于耕作,则恐怕任何农场主都不可能从中得到任何好处。然而,即使这样的土地,也未必闲着不耕作。它可能由其所有者自行耕作。这样的事例,在英格兰也不稀奇。此外,或出于博爱的动机,或为了节省济贫税,也可以此土地的一部分,分配给劳动者的家庭(作为暂时的分配地);或者,地主将其土地任人开垦,免付地租,希望通过这些人的劳动,将来会给土地带来价值。这两种情形,都是很普通的。因此,即使有一批地产,全部都是最劣等的土地(就其耕作所能产生的利润而言),也未必因其不提供地租而闲着不被耕作。然而,劣等的土地通常不会连接很多平方英里而不被分隔开,其中总分布着一些比较优良的小块土地。租借比较优良土地的人,同时也租借了它周围的与它相混的劣等土地。因此,他所付的地租,名义上虽是对于整个农场的,而实际上只是根据某一部分土地的产量计算的(不论那部分土地的面积在全部农场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怎样小,但其产生的利润,却能超过通常的利润率)。所以,我们说其他的部分并不提供地租,这在科学上是正确的。
  第四节 或者由超过在最不利情况下使用的资本的报酬的部分构成
  固然,我们对于这种反对论,决不能承认它是正确的。但是,现在假定它是正确的。我们假定,社会的需求使粮食的价格提高了,致使某一定土质的土地,对于生产粮食的费用,也可给予报酬;但因这种土地的所有主一定要收地租(不是名目的、小额的地租,而是作为农场主收支计算上一个重大项目的高额地租),所以只好全部放弃耕作。那么,将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唯一的结果是,因社会的需求而必须增加的生产物,此时不是通过扩大耕地的方式取得,而是全部(不是象通常那样只是一部分)通过在已耕土地上增加劳动和资本的方式取得。
  但如前述,这种追加的资本,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则其利润总是按比例减少的。现在再假定,就在这一时期,农业上既无新的发明,过去的发明也未被广泛采用而使农业的技术和知识迅速扩大,而且除了因对谷物的需求增加而使谷价上涨以外,没有其他变化。那么,价格的上涨,就能使那些按过去的价格不能带来利润的方法,被用来增加生产。于是,农场主或者采用价值较贵的肥料,或者对过去任其自然的土地加施肥料,或者从远处运来石灰或灰泥用以覆盖土地,或者更彻底地碎土或除草,或者对部分土地施以排水、灌溉或深耕等作业(以过去的价格,是不足以抵偿这些作业的费用的),等等。如果对粮食的需求增加,而同时又无法扩大新的耕地,那么,上述这些方法或其中的某些方法,总会被采用。但是,农场主或土地改良者在想增加土地生产物的时候,只考虑他为此目的的支出是否会带来通常的利润,而不考虑是否尚有多余可付地租。因此,即使事实是所有已经耕作的土地从来也没有不付地租的,但是,总是有若干农业资本,只有通常利润率的利润,而没有任何地租,这也是不错的。因为这部分资本是最后被使用的,是用来最后增加生产物的,总之,是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开始使用的。但是,能使这部分最无生产能力的资本获得普通利润的那种需求数量和价格,同样也能使其他各部分资本按比例地产生更多的剩余。而此剩余则是竞争能使地主获得的那部分剩余。全部土地的地租,是在此土地上使用的全部资本的收获之内,按其超过该资本和利润(普通利润率的利润)的部分计算的,换句话说,是按其超过同样的资本全部被用于最不利的环境下(象最无生产能力的那部分资本一样)所能收获的部分计算的,不论最无生产能力的那部分资本是用于最劣等土地,还是用于已耕地(象能以比较简易的条件进行生产的那种土地一样),以获得更多的生产物。
  我不认为任何具体情况下的各种事实,都绝对符合上述原理或其他的科学原理。我们不能忘记,政治经济学的真理只是大概的真理而已。它虽然具有严密科学的确实性,但不具备严密科学的精密性。例如,农场主不耕作其报酬少于通常利润的土地,也不使用这样的资本,这并不是千真万确的。他希望其大部分的资本能获得通常的利润。但是,如果他与他的农场共命运,他的技能和努力完全寄希望于农场的收益,那么,他也许总愿将其资本投入农场(为了尽快能有报酬),不论采用什么方式,他都愿意,只要能向他提供一笔数额虽小但能超过冒险代价以及他必须偿付的借入资本或自有资本的利息(其数额相当于它投在其他方面所能获得的利息)的利润。但是,新办农场的农场主,他的计算则不同。其准备投入农场的全部资本,如果没有希望获得充分的通常利润,他是不会开始投放的。另外,在土地租借期内,农作物的价格,与签订租地契约时所预期的价格相比,可能有高有低,因此,土地的地租可能定得过高或过低。但是,即使在租地契约满期的时候,虽然地租已有减少的必要,但地主可能不同意,而农场主可能宁愿同意支付过高的地租,也不愿放弃其职业,或在所有的农场都已被占有的时候,到其他地方去找一个农场。类似这种不规则的情况,我们随时都要想到。在政治经济学上,想求得一般的公理,使它包括可以影响各种结果的复杂情况,这是不可能的。再说,只有少量资本的农场主阶级,他们从事耕作,与其说目的在求利润,不如说目的在谋生计。因此,只要借此可以生活,他是不想离开农场的。故其地租在性质上与投标佃作制度的地租相似,可因竞争(如果竞争者人数超过农场数)而提高,使农场主连通常的利润都无法获得。我们就地租、利润、工资和价格所建立的法则,只对某些人是正确的,他们除了受一般情况所引起的各种动机的影响之外,不受其他任何动机的影响,而受通常的商业损益估算支配。这两种假定,如果应用在农场主和地主身上,那么下面所说的就是对的:农场主对其全部资本,必须得到通常的利润(通常利润率的利润);如果其资本带来的报酬超过通常的利润而有余,那么多余的部分,不论多少都要付给地主,不过,他不会支付比此更多的数额;在用于农业的资本中,有一部分,在这种生产状况下,只能产生通常的利润;这部分资本的生产物和数额相同的其他任何部分资本的生产物,两者之差,是后一资本可以地租的名义付给地主的贡纳尺度。以上所述就是地租的法则,这样的法则,只是可能近于真理到如此程度而已。当然,在个别情况下,这种法则会为既存的契约、个人的误算、习惯的影响、甚至当事人特殊的感情和性格所修正,所扰乱。
  第五节 投于土地的资本,其报酬是地租还是利润?
  现在有一种经常听到的言论,这种言论,虽然在我看来,未免过于受到重视,但在这里,还是要提一下。在地租这一名称下,通常包括许多种支付,这些支付,不是对于土地本身原有力量的报酬,而是对于投在土地上的资本的报酬。有些著述家以为,这种额外增加的地租(是资本支出的结果)应当被看作利润,不应当被看作地租。如果认为这种看法是对的,那先得指出一种区别。租地每年的支出,几乎总是把农场建筑物的使用包括在内的,不仅包括谷仓、畜舍和其他单独的房屋,而且还包括人住的房屋,暂且不说围墙和类似的其他建筑物。对于这些东西,地主出价,租地人付租,不论怎样考虑,都要足以提供通常的利润,或者说得更确切些(这里不涉及风险和烦劳),提供通常的利息,这种利息是按建筑物的价值计算的,并且不是按建筑时的费用计算,而是按现在另建与此同样的建筑物所需的费用计算的。而且,租地人对于这些建筑物,还得加以充分的修理,使它象原来一样,否则,他当然会被要求支付比单纯的利息更大的数额。这些建筑物与农场完全不相干,好象农场上的家畜和木材与农场的关系一样。所以,对建筑物的支付款不能称为地租,正象对耕牛的支付款不能称为地租一样(如果在习惯上地主须为租地人配备耕畜的话)。建筑物与耕牛一样,不是土地,而是常被消费、常被再生产的资本。所以,对此所付的全部款项,确切地说,都是利息。
  但我以为,真正投在土地改良上的、无须周期更新的、只是一次支出而可使土地增加永久性生产力的资本,其所得的报酬,完全失去了利润的特性,而由地租的原理支配。地主如果不想通过土地的改良使其增加的收入超过利息(对其支出的利息),他就不会投资去改良他的土地。从长远来说,可以把这种增加的收入看作利润。但是资本一旦支出,改良措施一旦完成,则已经改良的土地,其地租与未经改良的土地一样,受同样的法则支配。肥度相等的土地,不论其肥度是天然的或人为的,都产生相等的地租。有人认为,贝德福低地和林肯郡草原如不投下资本,几乎全无价值,所以这些土地的所有者的所得,应称为利润,而不应称为地租。但是我不这样认为。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并不是资本家,而是他主。他们手头已无资本。他们的资本已被消耗,已被破坏。它与农场主和制造业者的资本不同,不会由生产物中回到他们的手里,也不应回到他们的手里。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现在,他们有了某种肥度的土地,由于人为的关系,已使土地的肥度增加,而此用人工增加其肥度的土地,与天然的具有同样肥度的土地,由于同样的作用,产生同样的地租。
  部分著述家,特别是凯里先生,不顾两种地租来源的区别,完全否认其中一种来源,认为一切地租都是所投资本的结果。所以,在这方面,凯里先生说得比我更彻底。为了证明他的这一说法,他说,任何国家,例如英国或美国,其全部土地的价值总额,远不及该国由原始森林状态改进到目前状态所需费用的总额。这一令人吃惊的言论,在保护土地所有权方面,已被巴斯夏先生和其他人当作一种工具,用以证明一种比用其他办法所能证明的更加强有力的理论。凯里先生的这一主张,其最明白的意思是,如果在英国的土地上,突然增加了一块其肥度与天然肥度相等的末开垦的领土,那么对英国人来说,这块土地是不值得开垦的,因为开垦以后所得的利润,不会等于对其所投资本的通常利息。对于这样的主张,如果有什么回答的必要,那只须叙述下面的一个事实就已足够:在英国,其土质不是等于已耕地、而是远不及已耕地的那些土地,还在不断地开垦;其开垦的费用,由于此后地租的增加,在几年之内就可完全收回。而且,凯里先生的这种学说,与他自己在经济学上的主张,也是完全矛盾的。没有人比凯里先生更热中于如下无可怀疑的真理了,即:由于社会人口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同时由于劳动组合的进步,土地的价值与价格日益上涨。但是,如果土地的目前价值,还不及开垦土地并使之适于耕作的费用,那么,以上所述就决不可能成为真理。这是因为,土地一经开垦,就会具有价值,而且按照凯里先生的说法,其价值是一直在上涨的。不过,凯里先生所说的今日任何一国全部土地的价值都不及其所费资本的价值,其意思既不是说每一块地产的价值都不及用于改良土地的费用,也不是说土地的改良(从结果看)对其所有者是一种失算。他的意思是说,大不列颠的土地,目前不是不能按照过去在土地上花费的费用出售,而是不能以加上建设全部道路、运河和铁路所需费用的价格出售。这可能是对的。但是这不论就其目的性来说,或就其在政治经济学上的重要性来说,等于是说,英国土地的价格,不及在用于土地的费用之外再加上国债,或法国革命战争的费用,或其他一切为了现实的或空想的公共利益所耗费的金额。道路、铁路和运河的建设,并不是为了要增加土地的价值。相反,这些建设的自然结果是,由于使其他一些交通不方便的土地和同它竞争的土地变得也能使用,从而使该土地本身的价值降低。出于这种考虑,现在南部各郡的地主正在向国会请愿,反对建设公路。交通运输的改进,势必使接近大量消费者集合场所的土地丧失其垄断地位,从而降低现行的地租。公路和运河,其目的不在于提高已向市场供应生产物的那些土地的价值,而在于(除其他目的之外)招来远地的生产物,使农作物的供应价格低廉。这一目的愈能有效达成,地租就愈低。如果我们设想,美国的铁路和运河,不仅能使交通费用降低,而且由于经营效果极好,运费可以完全不要;密执安的生产物与长岛的生产物,以同样快的速度和同样低廉的费用运到纽约市场。如果我们可以这样设想,那么美国的全部土地(除了所处位置便于建筑的土地)将会完全丧失其价值,确切地说,甚至最优良的土地,其价值仅相当于开垦费用和每英亩1.25美元的政府税收。这是因为,密执安的土地(美国最优良的土地)可按此价额无限制地买到。但奇怪的是,凯里先生竟认为这一事实与李嘉图的地租理论是不能两立的。即使我们完全承认他的主张,但是只要有不产生地租的土地存在,那么,产生地租的土地,其所以产生地租,是由于该土地较之其他土地,在肥沃程度上或距离市场的远近上具有某种优势的结果,这样说也仍然是对的。衡量这种优势的尺度,也就是地租的尺度。这种条件优良的土地产生地租的原因,是由于它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所以它拥有一种天然的垄断地位。李嘉图所建立的地租理论,就是由这样一些命题构成的。如果这些命题是正确的,那么,为了提高土地价值而投入的资本的利息以及为了降低土地价值而投入的资本的利息以及为了降低土地价值而投入的资本的利息两者之和,与这一土地今日所得的地租相比,究竟大小如何?这已无重大意义。
  但是,凯里先生的反对论,比通常遇到的反对地租理论的辩论更为巧妙。地租理论可以说是政治经济学上的难点(Pons aninorum)。因为在我看来,拒绝承认这一理论的,大多是完全不理解这一理论的人。假装反驳地租理论的人,他们对于这种理论的理解大多不很正确,这是十分明显的。例如,不少人说李嘉图的理论是荒谬的,因为“劣等土地的耕作是产生优良土地地租的原因”的说法是荒谬的。但是,李嘉图并没有说“劣等土地的耕作”,而是说“由于仅靠优良土地不足以养活不断增加的人口,所以劣等土地仍有耕作的必要”。这一命题,与被误认为是李嘉图所主张的那一命题,两者的差别,犹如需求与供给的差别。此外,还有些人以如下说法来反对李嘉图,即:即使一切土地的肥沃程度相同,也仍然可以产生地租。但是,李嘉图也曾说过与此完全相同的话。李嘉图说,如果一切土地的肥沃程度相同,那么,比其他土地更靠近市场因而运输费用负担较少的土地,就会产生与这种优越条件相等的地租,因此,在因社会需要而成为耕地的土地之中,没有地租的土地,不是最不肥沃的土地,而是地理位置最不方便的土地。再则,地理位置的不同,姑且置之不论,假定一国的全部土地,其肥沃的程度相同,则在一定的假定之下,这些土地都可产生地租,而此所谓一定的假定,就是,社会的需求使全部土地都得耕作,直到超过收获递减法则开始发生作用的一点。这显然也是李嘉图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强制征收地租,否则,要在其他任何假定之下,证明一国的全部土地都可产生地租,那是不可能的。
  第六节 地租不在农业生产物的生产费用之内
  以上是说地租的性质和原因,现在我们回到利润问题,再来研究前一章 提出的一个命题。我在前一章 曾经说过,资本家的垫款(换句话说,就是生产费用),完全是劳动的工资。在资本家的支出中,不论哪一部分,不是工资,就是先前的利润,不是先前的利润,就是工资。然而,地租作为一个要素,不能分解为利润或工资,所以我们当时不得不暂时假定,资本家无须支付地租,即对已被占有的自然要素的使用,无须支付一个等值。我曾许诺,将在适当的地方,证明这一假定是可以允许的,证明地租决不构成生产费用或资本家垫款的任何一个部分。我这种主张的根据,现在已很明白。农场主全部负担地租,其他生产者阶级大部分负担地租,这确是事实。但是,如上所述,凡是耕种土地并负担地租的人,都能获得其能力大于无须付租金的其他同类工具的一种工具,作为他负担地租的报酬。工具的优良程度,与所付的地租(或租金)恰成正比。如果有几个人拥有其动力大于现有的一切蒸汽机的蒸汽机,而由于受各种自然法则的限制,这种蒸汽机的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此时,某制造业者为了想获得这样的一架蒸汽机,而愿意支付租金,这笔租金不能算是他的多余支出。这是因为,由于使用了这架蒸汽机,他就能在其他支出上节约相等(相等于购买这种蒸汽机的费用)的价值。他如果没有这种蒸汽机,那么,除非他增加一笔相当于那笔租金的费用,否则就不能完成同样的工作量。对土地来说,也是如此。真正的生产费用,是最劣等地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或是在最不利情况下使用资本所必需的生产费用。这种土地或资本,如上所述,没有地租。但是,这种土地所必需的费用,使得其他一切土地或其他一切农业资本,以地租的形态负担同样的费用。凡是支付地租的人,都从额外利益中取回其全部价值。因此,他支付地租,并不使他处于比他的同行更不利的地位,而只是处于与其相等的地位。他的同行虽然不付地租,但其所用工具的效率较差。
  以上,我们已经说明了调节土地、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物分配的法则,不过这种说明,还没有单独讲到文明社会的分配要受其影响的媒介,即交换和价格机制的法则。要更完全地阐明和最终证实我们所研究的法则,并推断出其最重要的结果,先得说明交换和价格机制的性质和作用。但因这一问题牵涉面很广而且十分复杂,故有另设一编的必要。
  ◎第三编 交换
  第一章 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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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绪言
  我们现在将要讨论的问题,在政治经济学上占有非常重要和令人注目的地位,因此,某些思想家以为,它的界限就是这门科学本身的界限。一位杰出的著述家曾建议将政治经济学称为“Catal-lactics”,或交换学,另一些著述家则建议称之为价值科学。如果我认为这些名称在逻辑上是正确的,我就必定在我们的研究开始时讨论有关价值的各种基本法则,而不延缓到第三编才讨论;这个问题可以这样长久地展缓讨论,就充分证明,有关政治经济学性质的这种看法过于狭窄。确实,在前两编中,我们就不得不预行讨论价值理论的一个部分,特别是讲到了劳动和土地的价值。然而很明显,在政治经济学的两大部门——财富的生产和财富的分配中,只有后者与价值问题有关;而且后者也仅就分配动力为竞争而非惯例或常规而言,才与价值问题有关。即使社会安排不取决于交换,或者不许交换,生产的条件和法则也仍将同现在一样。甚至在现在的产业生活制度下(在这个制度下,职业划分越来越细,从事生产的一切人的报酬都取决于某一特定商品的价格),交换也不是产品分配的基本法则(同道路和马车不是运动的根本法则一样),而只是分配产品的手段的一部分。这些观念的混同,我认为不仅是逻辑上的错误,而且是实际上的错误。这是政治经济上很常见的一种错误,即对由事物本质产生的必然性与由社会组织产生的必然性不加区别。这种错误,我认为经常会产生两种对立的坏影响,即,一方面,使政治经济学家们将他们的学科的只是暂时性的真理列为永久而普遍的法则;而另一方面,使许多人将有关生产的一些永久法则(例如限制人口的必要性所依据的那些法则)误认为是产生于现有社会结构的偶发事件,有意构造社会组织新体系的那些人可以任性地置之不理。
  但是,在产业体系完全以买卖为基础,每个人多半不是依靠他自己参加生产的物品,而是依靠通过出售之后继以购买的双重交换而获得的物品生活的社会状态下,价值问题却是根本问题。在这样构成的社会内,几乎一切有关经济利害关系的思考都包含某种价值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即使是极小的,也会使我们的其他一切结论产生相应的错误;我们的价值概念中存在任何含糊不清之处,都会使其他一切概念产生混乱和含糊。幸运的是,在价值法则中已没有什么要留给现在的著述家或任何未来的著述家去澄清;有关这个问题的理论是完满的,需要克服的唯一困难是如何说明这一理论,使应用这一理论所产生的主要困惑得以预先解除;而要这样做,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琐细的说明,因而要求读者具有充分的耐心。然而,读者(如果他对于这种研究缺乏经验)将为此得到很多报偿:他完全理解了这一问题,就能够容易而迅速地了解政治经济学的其余大多数问题。
  第二节 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定义
  我们必须从确定用语开始。亚当·斯密在常常引用的一段话中曾说到价值一词在意义上最明显的含混;即,在一种意义上,它表示有用性,在另一种意义上,则表示购买力;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是,(正如德·昆西先生所说)亚当·斯密在说明这双重意义的时候,他自己也陷入了另一种含混。(他说)使用价值极大的物品,其交换价值往往极小,甚至根本没有;这是正确的,因为不需劳动或牺牲就能够得到的物品,无论它如何有用,如何为人所需要,都不能索取代价。可是,他接着又说,交换价值极大的物品,例如钻石,其使用价值可能很小,甚至根本没有。这里“使用”一词不是在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使用的,而是在与享受相对立的另一种意义上使用的。哲学家或道德家对于各种使用所作的比较评价,与政治经济学毫无关系。在政治经济学上,一件物品有用是指它能满足某种欲望或达到某种目的。钻石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这种能力,如果它没有这种能力,它就不会具有任何价格了。使用价值,或者按照德·昆西先生的说法,目的价值(teleolo-gic value),是交换价值的极限。物品的交换价值,可以在任何数量上低于它的使用价值;但是,说物品的交换价值可以高于它的使用价值,却包含着矛盾;这种说法意味着,人们为了获得某一物品,作为满足他们的嗜好的手段,而愿意付出比他们对这一物品所估计的最高价值更高的价值。
  价值一词在没有附加语的情况下使用时,在政治经济学上,通常是指交换价值;或者按照亚当·斯密及其后继者的说法,指可交换的价值,这一用语,无论引用多少权威的话来辩护,也决不是好英语。德·昆西先生以交换价值来取代,这是极好的。
  交换价值必须与价格区别开来。早期的政治经济学家将价值和价格作为同义语使用,甚至李嘉图也没有对它们加以区分。但是,近代最严谨的著述家们为了避免在一个观念上耗费两个良好的学术用语,已用价格一词来表示就货币而言的物品的价值,即某一物品可以换得的货币数量。因此,今后如说某一物品的价格,我们是指它用货币表示的价值;如说某一物品的价值或交换价值,是指它的一般购买力,即拥有这一物品对于一般可购商品所具有的支配力。
  第三节 一般购买力是指什么
  但是,这里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对一般商品的支配力是指什么?同一物品同某些商品交换可以换得很大数量,同另一些商品交换则只能换得很小数量。一套衣服可以换得大量面包,但只能换得很少量的宝石。某一物品的价值如与某些商品交换可能在上升,如与另一些商品交换则可能在下降。一件上衣所能换得的面包,今年可能少于去年,如果今年的收成不好,但是这件上衣却可以换得较多的玻璃或铁制品,如果对这些商品课征的某种租税免除了,或者它们的制造方法已有改进。在这些情况下,上衣的价值是下降了呢,还是上升了?我们既不能说是下降,也不能说是上升,而只能说,就一种物品而言,上衣的价值下降了,而就另一物品而言,上衣的价值是上升了。但是,还存在着另一种情况,它使任何人都可以毫不踌躇地断定,上衣的价值发生了什么变化,这种情况就是,使交换价值发生变动的原因,是直接影响上衣本身的某种东西,而不是影响面包或玻璃的东西。例如,假定发明了一种新的织机,以致织造宽幅毛料的费用可以比过去减少一半。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使上衣的价值降低,而上衣的价值如果是由于这个原因而降低,则它不仅就面包或玻璃而言是降低了,而且就一切可购物品(除了那些碰巧由于类似的原因而价值也同时下降的物品以外)而言也是降低了。因此,我们应当说,上衣的交换价值或一般购买力降低了。一般交换价值的观念产生于以下事实,即,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原因,它们趋向于改变一种物品同一般物品相交换的价值,这里所谓的一般物品,是指所有那些未受具有类似趋向的原因影响的物品。
  在科学地考察交换价值时,较为方便的作法是,只讨论发生于所考察的商品的各种原因,其他一些原因均略而不谈。发生于同这种商品相比较的其他各种商品的那些原因,影响这种商品相对于那些商品的价值;但发生于这种商品本身的那些原因,则影响这种商品相对于一切商品的价值。为了使我们的注意力更加集中于发生于这种商品本身的原因,假定除这种商品以外一切商品的相对价值都保持不变,比较合适。当我们考察谷物价值上升或下降的原因时,我们假定毛织品、丝织品、刀具、糖和木材等对谷物的购买力虽有变动,但它们相互交换的比例一仍其旧。按照这一假定,这些商品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看作是其他各种商品的代表。这是因为,不管谷物的价值相对于某一商品而言发生什么变动,它相对于其他一切商品而言都会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程度发生变动;因此,我们所须考察的只是,按某一物品计算谷物的价值是上升还是下降。所以,谷物的货币价值或价格,可以象其他任何物品那样,代表谷物的一般交换价值或购买力;由于具有这种代表性,显然也是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常常利用谷物的货币价值或价格来讨论问题;但这要具有如下的条件,即,货币本身的一般购买力不变,除我们正在考察的那种物品以外其他一切物品的价格也不变。
  第四节 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术语。价值的一般上升或下降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
  按照我在上面对价值和价格所下的定义,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似乎不必再作任何说明。但是,在政治经济学上,最大的谬误往往起因于忽视最明显的真理。这种区别是很简单的,但由此产生的各种推论,不熟悉价值问题的读者宜尽早充分理解。其主要推论之一如下。物价的普遍提高是可能的。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可能提高。但是,价值的普遍提高却是不可能的。这是一种术语上的矛盾。商品A的价值提高,只是由于它能换得较多的商品B和商品C;在这种情况下,商品B和商品C只能换得较少的商品A。一切物品相互涨价是不可能的。如果市场上有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上升,这种说法本身就意味着另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下降;反过来说,前者下降意味着后者上升。互相交换的物品不可能全部跌价或全部涨价,一如12个赛跑者不可能每个人都跑胜,亦如10O棵树不可能每棵树都长得最高。这个真理是很简单的,但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理论家和所谓注重实际的人最相信的某些学说,却忘记了这一真理。我可以先举出大多数人十分重视一般物价的上涨或下跌,作为一个例子。因为某一商品的价格上涨,通常表明它的价值上升,因此如果一切物品的价格上涨,人们就隐约地感到一切物品的价值都同时上升了,一切所有者都发财了。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上涨或下跌,倘若这种上涨或下跌是相等的,并且撇开现有的各种契约不谈,则这种上涨或下跌实际上毫无意义。它不影响任何人的工资、利润或地租。每个人在前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较多,在后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较少;但是,他们用货币购到的物品既不比过去多,也不比过去少。它所造成的唯一差别,只是用以计算的筹码有多有少。在这种情况下,价值真正变动的物品只是货币;而获得利益或受到损失的人只是货币所有者,或必须收取或支付定额货币的人。如果领年金者和债权人获得利益,则必须支付年金和负有债务的人受到损失,反之则反是。简单地说,固定的货币契约将由此受到干扰;而这种干扰,无论是对债务人有利,还是对债权人有利,都是一种弊害。但是,对今后的交易来说,则对任何人都没有什么影响。因此,应当记住(各种场合也常常会使我们想到),价值的普遍提高或普遍下降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价格的普遍上涨或普遍下跌仅仅等于货币价值的变动,这只影响现有的固定金额收付契约,并(必须加上)影响货币生产者的利益,除此之外,便毫无任何其他影响。
  第五节 价值法则在应用于零售交易时应如何修改
  在开始研究价值法则和价格法则之前,我要进一步作一些说明。我要预先作以下说明以后就不再作此说明了,在我所考察的各种情况下,价值和价格仅仅由竞争所决定。它们只是在如此决定时,才能归纳为一个可以确定的法则。必须假定,买主力求贱买,卖主则力求贵卖。因此,我们的结论所能适用的价值和价格,是商业价值和价格;这种价格是市价一览表上所载的价格,是批发市场上的价格,在这种市场上,买卖都是营业行为,买主力求知道(一般也确实知道),具有一定质量的某一商品以什么最低价格可以买到。因而,在这种市场上如下的格言是正确的:质量相同的物品,在同一市场上不能有两种价格。所以,我们的命题,对于零售价格来说,即对于在商店购买个人消费品所付的价格来说,只是在有限得多的意义上说才是正确的。个人消费品,在不同的商店,甚或在同一商店,常常不仅有两种价格,而且有许多种价格;习惯和偶发事件,同一般原因一样对此大有影响。为供个人使用而购买物品,即使买主为实业界人士,也不总是依循营业原则。在赚钱的活动上起作用的感情和在花费所得的活动上起作用的感情,往往迥然不同。大多数有钱的人或者由于怠惰,或者由于不介意,或者为了摆阔,在购买消费品时所付的价款远远高于必须支付的金额;而贫民由于无知和缺乏判断力,没有时间进行搜寻和调查,以及屡见不鲜的公开或隐蔽的胁迫,也往往付价过高。由于这些原因,决定批发价格的各种原因没有完全以可以料想的那种规则性对零售价格发生作用。这些原因所产生的影响在零售市场上终究是可以感知的,因而也是零售价格的变动具有普遍性和永久性的真实根源。但是,这里不存在有规则的、严格的一致性。同样的优质皮鞋,不同的店铺可以以大不相同的价格出售;皮革的价格下跌,往往不会导致比较富裕的阶级的买主们买鞋时所付的价款减少。不过,皮鞋的价格有时也会下跌;而当皮鞋的价格下跌时,其原因一股总是皮革跌价。而当皮革跌价时,即使在有钱人经常光顾的鞋店里没有看到其所产生的影响,但工匠和工人一般却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皮鞋,贫民习艺所或军队所需皮鞋的契约价格也会明显降低。在一切有关价格的推论中,都必须了解如下的前提条件,即:“假定所有的当事人都照顾他们自己的利益”。忽视这些区别,导致人们不适当地应用政治经济学的各种抽象原理,更常见的是使人们错误地怀疑那些原理(因为他们往往用那些原理所不包括的各种事实,或者他们误认为适用那些原理的各种事实,来同那些原理相比较)。
  第二章 论需求和供给,以及它们与价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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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价值的两个条件:效用和获得的困难
  其一物品要有交换价值,必须具有两个条件。它必须具有某种效用,即,(如前所述)它必须得有助于实现某种目的,满足某种欲望。任何人都不会为了取得对自己没有用处的物品,而支付某种价格,或放弃对自己有某种用处的物品。但是,第二,这种物品不仅必须具有某种效用,而且在它的获得上必须存在若干困难。德·昆西先生说:“任何物品要获得那种称为交换价值的人为价值,首先它本身必须是达到某种理想目的的手段;其次,即使它无可争辩地具有这种初步的有利条件,如果能够无偿地、无须作出努力就获得它,它也决不会具有交换价值;后一条件是必要的限制因素。因为,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即,某种称心如意的物品可以无偿地取得;一弯腰,你就可以把它拾到手;但是,这种持续不断的弯腰动作,需要作出辛勤的努力,因而你很快就会发觉,你捡拾物品实际上不是无偿的。在加拿大的大森林里,时时能够无偿地采集可以装几只船的野生草莓,但是由于弯腰的姿势和十分单调的劳动令人疲惫不堪,可以不用多久谁都乐于雇人去做这种工作。”
  正如前一章 所指出的,其一物品在买主评价中的效用,是该物的交换价值的极限。它的价值不能超出这一限度;除非特殊情况提出这样的要求。德·昆西先生恰当地对这个问题作了说明。“走进几乎任何一家店铺,购买你所看到的第一种商品,这种商品的价格是什么决定的呢?十之八九是由要素D,即获得的困难决定的。另一要素U,即内在的效用,对此完全不起作用。假定这种商品(按照它的效用来估量),就你的目的而言,值10畿尼,你就会拿出10畿尼来购买,而不愿意放弃它;可是,如果生产这种物品的困难只值1畿尼,则1畿尼就是它所具有的价格。但是,U不发生作用,我们就能够认为U不存在吗?不能;因为,如果它不存在,毫无疑问,即使以最低的价格就可以买到这种商品,你也不会购买。U虽然不影响价格,对你却有影响。另一方面,我们假定情况与此相反(虽然这种情况极为罕见)。你坐在苏必利尔湖中的一艘轮船上,前往远离文明800英里的无人地带,意识到在未来的10年中完全没有机会购买任何奢侈品(小型的或大型的)。同行的一位旅客带有一个漂亮的配乐鼻烟盒,在日落以前你就要同他分别;根据经验,你知道这一玩具有控制你自己的感情的能力,你时时可以利用它使你的激动心情平静下来,因此你急切地想把它买到手。在离开伦敦的时候你忘了购买,现在是最后的机会。但是,持有这一玩具的那位旅客同你一样地知道你的处境,决心利用这个买卖尽可能将价格抬高到远远超出U的程度,即大大超过你按照个人的目的对这一物品所估算的内在价值。在这个场合,他完全不考虑D的控制力和缓和作用;最后,虽然这种玩具你在伦敦或巴黎可以用6畿尼买到一整车,但是当最后的钟声敲响,告诉你现在不买,你将永远没有机会购买时,你将宁愿付出60畿尼,而不愿放弃这个机会。同前述情况一样,这里也只有一种要素在起作用,前者为D,后者为U。但是,D虽然不起作用,毕竟并非不存在。D不发生作用,使U得以发挥它的全部作用。好象在一架抽水机里,由于D的压缩作用已被消除,U就象机内的水脱离空气的压力而喷出时那样发生作用。但是,很明显,纵然价格[不是由D而]是由另一者(指U——译者)决定的,你还是把D放在心上;因为任何交换价值只有U和D同时存在才能形成,而且,无可争辩,在你同意把价格提高到U的限度以前,你对这个D,即获得的极端困难(这时是可能存在的最大的困难,也就是获得的不可能性),一定作过周密的考虑。特殊的D已经消失;但是,在你的心目中,它已为没有限度的D所取代。不容置疑,你已完全承认U是决定价格的力量;但是你仍感到D隐而不见地存在着。不过D没有什么实际的力量,因而它对价格不起任何作用——这就造成一种完全的真空,由于这种真空的存在,U才能发挥其最大的和极限的作用。”
  这种价值完全取决于买主的需要和欲望的情况,就是严格的、绝对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买主想得到的物品只能从一个人那里获得,因而这个人可以强行索取任何代价,只要价格不超出一定的限度,总能找到买主。但是,即使在完全垄断的情况下,价值提高到这一极限,也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这一点,在我们考察了价值依存于另一要素、即获得某一物品的困难程度的法则以后,就可以理解。
  第二节 获得商品的三种困难
  决定价值的获得的困难,并不总是同一种困难。它有时在于供给的绝对限制。有些物品要超出一定的狭隘界限来增加数量,按自然法则来说是不可能的。例如只能在具有特殊的土壤、气候和日照的情况下生产的某种葡萄酒就是这样。古代雕塑、古代名家的绘画、善本书和稀有的古币及其他古玩也是这样。面积有限的城市(例如威尼斯或需筑城防护的城市)中的房屋和建筑用地、任何城市中最理想的地点、自然景观不佳的那些地方风景特别好的房屋和庭园,都可以列入这一类。一切土地都有成为这种商品的可能性;在土地全被占有和耕作的国家,实际上也许就是这样。
  另一种情况是,获得商品(包括大部分能够买卖的物品)的障碍只是生产这种商品必需付出劳动和费用。这种商品,不付出一定的劳动和费用,是无法获得的。但是,任何人如果愿意承担这些花费,就可以无限量地增加这种产品。如果有足够的劳动者和足够的机械,棉织品、毛织品或亚麻布制品的码数就可以比现在增加几千倍。毫无疑问,由于地球不能提供过多的原材料,产量达到某种程度就会停止增加。然而就政治经济学的目的而言,无须考虑这种想象的限度什么时候会成为实际的限度。
  第三种情况,介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而略为复杂。这种情况现在我只能简略地提一下,但它在政治经济学上是极为重要的。有一些商品能以劳动和费用无限量地增加,但不能以固定数量的劳动和费用无限量地增加。一定的费用只能生产有限的数量;如要生产更多的数量,就必须付出更多的费用。前面曾多次提及,农产品及一般地说土地的一切天然产物都属于这一类;这一特殊性造成了一些极其重要的结果;结果之一是必须限制人口;另一结果是必须支付地租。
  第三节 数量绝对有限的商品
  三类商品的情况已如上述;一切能够买卖的物品必然属于这三类之一,我们将依次加以考察。首先考察数量绝对有限的物品,例如古代雕塑和绘画。
  关于这类物品,人们通常都说,它们的价值取决于它们的稀少性。但是,就我们的目的而言,这种说法不够明确。另外一些人说,它们的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这一说法较为精确。然而,即使是这一说法,也需要作许多解释,才能清楚地说明某一物品的价值和产生这种价值的原因之间的关系。
  某一商品的供给是一个容易理解的用语。它是指提供出售的数量;也就是有意购买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所能购买的数量。但是,需求的含义是什么呢?它不仅是指对于商品的欲望。乞丐可能希望获得一块钻石;不过,无论他的欲望如何强烈,也不会对价格发生影响。因此,著述家们都对需求一词的含义作比较狭窄的解释,将它定义为兼备购买力的占有欲。为了区分这专门意义上的需求和与欲望同义的需求,他们称前者为有效需求。有了这
  个说明,通常人们就以为不存在别的困难了,因而都认为,价值取决于上述定义下的有效需求与供给之间的比率。
  但是,这些用语是不能使要求观念清晰及其表达十分精确的人们感到满意的。说名称不同的两种事物之间会有比率,这是非常不恰当的说法,其中必然有混淆不清的地方。在某一数量与欲望(即使是兼有〔购买〕能力的欲望)之间怎么能有比例呢?需求与供给之间的比率,只有将需求解释为需求量,并将这一比率解释为需求量与供给量之间的比率,才易于理解。可是,需求量即使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随同价值的变动而变动的。物品价格低廉的时候,其需求量通常大于价格高昂的时候。因此,需求部分地取决于价值。然而,如前所述,价值是取决于需求的。我们将如何摆脱这个矛盾呢?将如何解决二者相互决定这一悖论呢?
  虽然这些疑难问题的解答是十分明显的,但这些疑难问题本身并不是空想出来的。我如此明白地提出这些疑难问题,是因为我确信,任何研究这一题目的人,若没有老实地面对并清楚地认识到这些疑难问题,都会被这些疑难问题所困扰。毋庸置疑,一些人已对它们作出了正确的解答,可是,除了敏锐的思想家、灵巧的解说者J.B.萨伊以外,我想不出还有什么人在我之前作出了这种解答。然而,如果不是一些著作显示出对这一点了解不够,如果不是德·昆西先生的事例表明,即使极其聪颖、其研究又与这个论题密切相关的人也会完全看不到并含蓄地否认这一点,我本来还以为,一切政治经济学家都熟知这一点呢。
  第四节 这类商品的价值法则及其需求和供给的方程式
  让我们将需求一词理解为需求量,并记住需求量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般地说它会随同价值的变动而变动,然后假定,需求在某个时候超过供给,就是说,人们准备按市场价值购买的数量,大于市场待售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买主会相互竞争,致使价值上升。上升多少呢?(也许有人会这样想:)按不足的比例上升,即,如果需求超过供给三分之一,价值也上升三分之一。决非如此。因为当价值上升三分之一时,需求仍可超过供给;即使价值已经上升,需求量仍有可能大于现有的数量,因而买主之间的竞争还会持续进行。如果这种物品是生活必需品,则人们宁愿以任何价格购买,而不愿放弃不买,三分之一的供给不足,可以将价格提高1倍、2倍或3倍。或者相反,竞争在价值提高到与不足的程度成比例以前就有可能停止。价值上升不到三分之一,买主们就无法以其资力或不愿将这种物品全部买下。那么,价值的上升将停止于哪一点呢?停止于使需求和供给均等的一点(无论这一点在哪里),即,停止于这种价格:它能消除那多余的三分之一需求,或者能招致另外一些卖主以满足多余的需求。当这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或这两者的相互配合,使需求得以和供给相等,而不超过供给时,价值的上升就会停止。
  相反的情况也同样简单。让我们假定供给超过需求,而不是需求超过供给。现在竞争是发生在卖方。多余的数量只有靠引致与其相等的额外的需求才能找到市场。这可以通过降低价格的方法来实现;价值降低,就可以使更多的顾客能够购买这种物品,或者引诱原先的消费者更多地购置。恢复均衡所必需的价值下降,随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一般地说,价值下降最多的是两类截然不同的物品,即绝对必需品和只有少数人能享用的特殊奢侈品。就粮食而言,由于已有充足粮食的那些人不会因其价格低廉而多购,而宁愿拿在粮食上节省下来的钱用来购买其他物品,所以,正如经验所表明的,价格低廉所引起的消费增加,只会消除由于丰收而增加的供给的一小部分。实际上,价格的下跌只是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才会停止,一是农民收回谷物,待价而沽,一是投机商人在谷物价格低廉时收购并囤积起来,待需要更为迫切时再行出售。需求和供给或者由于需求增加(价格低廉的结果)而得到平衡,或者由于收回一部分供应量而得到平衡,二者必居其一。
  由上述可见,比率(如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比率)这一观念是不恰当的,是与问题无关的。适当的数学比拟,是方程式。需求和供给,即需求量和供给量,总会得到平衡。如果在某一时刻二者不平衡,竞争会使它们平衡,而实现平衡的方法就是调整价值。需求增加,则价值上并;需求减少,则价值降低。另一方面,供给减少,则价值上升;供给增加,则价值下降。价值的上升或降低将继续下去,直到需求和供给再度平衡为止。某一商品在任一市场上的价值,就是在那个市场上使需求恰好与现有的或预期的供给相等的价值。
  以上所述,就是关于不能任意增加的一切商品的价值法则。毫无疑问,这种商品属于例外。种类比这多得多、数量又可以无限增加的那类物品,具有另外的法则。但是,清楚地理解和切实地掌握关于这种例外情况的理论,也是有必要的。首先,人们会看到,这对于理解较为普遍的情况大有助益。其次,关于这种例外情况的原理,较之最初人们所想象的,其所延伸的范围更广,所包含的事例也更多。
  第五节 受上述法则制约的各种情况
  在供给上自然地而且必然地受到限制的商品是极少的。但是,却可以人为地限制任何商品的供给。任何商品都可以成为垄断的对象,例如1834年以前的英国茶叶、现在法国的烟叶和英领印度的鸦片。被垄断的商品的价格,通常被认为是任意规定的,取决于垄断者的意愿,其唯一的限制(象德·昆西先生所举的配乐鼻烟盒在美国未开发地方的事例那样)是买主对其价值的最终评价。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正确的,然而,就价值依赖于供给和需求而言,并没有构成例外。垄断者可以在消费者能够支付或愿意支付的限度内随意决定价值;但是,他只能通过限制供给来这样做。荷兰东印度公司能以垄断价格出售香料群岛(Spice Islands)的产品,但是,为了做到这一点,该公司不得不在香料丰收的时节销毁一部分收获。假如该公司坚持要销售其所生产的全部产品,那它就必然会大大降低售价,以致销售量较大时其所获得的赢利总额比销售量较小时还少。至少,该公司在销毁剩余香料时抱有这种看法。德·昆西先生所举的例子中的那个唯利是图的人,如果持有两个配乐鼻烟盒,而想把这两个都卖掉,即使是在苏必利尔湖,他也不能以每个60畿尼的价格出售。假定每个配乐鼻烟盒的成本价格为6畿尼,那他将宁愿出售两个共得70畿尼,而不愿只卖一个得60畿尼。这就是说,虽然他具有极大的垄断权,60畿尼也不超过买主对这一物品的评价(就其用途而言),他仍会以每个35畿尼的价格出售这两个配乐鼻烟盒。因此,垄断价值并不依存于特殊的原理,它只是通常的需求和供给状况的一种变形。
  另一方面,虽然供给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增加(永远不能增加)的商品为数不多,但是任何商品都暂时会出现这种情况;对某些商品来说,这种情况还经常发生。例如,农产品在下一收获期以前,它的数量是不能增加的;世上现存的谷物量是下一收获期以前人们所能获得的全部数量。在这期间,谷物同数量不能增加的物品实际上是一样的。就不多数商品而言,其数量的增加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因此,如果需求增加,在相应的供给涌现出来以前、即供给能够与需求相适应以前,价值将会上升,以使需求适应于供给。
  另一种情况则与此恰好相反。某些物品,其供给可以无限增加,但不能迅速减少。有些物品经久耐用,因而现有的数量与年产量相比,一直是很大的。黄金和其他比较耐用的金属都属于这一类;房屋也是如此。这种物品的供给可以通过销毁而立即减少;但是,销毁物品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对其所有者有利,即,其所有者具有对这种物品的垄断权,销毁一部分这种物品可以经由余下部分的价值增加而得到补偿。因此,这种物品的价值会因供给过多或需求减少而长期过低,使今后的生产处于完全停止的状态。供给由于消耗而减少的过程是十分缓慢的,因而即使生产完全停止,要恢复原先的价值,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期间,价值将完全由供给和需求决定,并将由于现存物品的消耗而逐渐上升,直到价值恢复到生产能够得到报偿,生产才又开始。
  最后,还有一些商品,虽然其数量可以大大增加或大大减少,甚至可以无限增加或无限减少,但其价值仍完全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劳动这一商品尤其是这样。关于这种商品的价值,我们已在前一编作过详细的论述。此外还有许多情况,我们会看到,为了解决有关交换价值的困难问题,也有必要应用这一原理。在我们论述国际价值的时候,这一点将详细地举例说明。所谓国际价值,就是不同国家(或者比较笼统地说,相隔很远的地方)生产的物品之间的交换条件。但是,要讨论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先探讨其数量可以无限增加和任意增加的各种商品的情况,并弄清它们的永久价值,除需求和供给法则以外,还由什么法则决定。我们将在下一章 讨论这个问题。
  第三章 论生产费用及其与价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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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不增加费用就能无限增加的各种商品,它们的价值法则,生产费用
  如果生产某种商品要花费劳动和费用,则无论这种商品能否无限增加,都有一种最低价值,这一价值是这种商品能够长期生产的基本条件。价值在任何时候都是供给和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常常是为现有的供给创造市场所必需的。但是,如果这一价值不足以补偿生产费用,并提供通常期待的利润,人们就不会继续生产这种商品。资本家不会在亏本的情况下长久地继续生产。甚至利润少于他们得以维持生活的数额,他们也不会继续生产。已经投下资本而不能轻易抽回的人们,会抱着营业将好转的希望,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长期坚持生产,甚至亏本也继续生产。但是,他们不会无限期地这样做,或者说,如果没有迹象表明情况有希望好转,他们不会这样做。某一行业不仅要能提供人们期望得到的若干利润,而且这种利润还必须等于当时当地其他任何行业所能期望的利润,才会有新的资本投入(当然还得从其他方面考虑该行业是否适宜投资),否则,人们就不会这样做。在显然不能得到这种利润时,即使人们不实际抽回他们的资本,人们至少也不会再补充已经消耗的资本。因此,生产费用加上通常的利润,可以称为劳动和资本所生产的一切物品的必要价格或价值。没有人明知会亏本还愿意生产。谁要是这样做,必定是出于估计错误,他会尽快地加以改正。
  如果某种商品不仅是由劳动和资本制造,而且还能由它们无限量地制造出来,那么,这种必要价值,即生产者可以同意的最低价值,在竞争自由而激烈的时候,也是他们所能期望的最高价值。如果一种商品的价值,在补偿其生产费用时,不仅提供通常的利润,而且还提供更高的利润,资本就会蜂拥而至,以分享这种额外利润,并通过增加这种物品的供给而降低它的价值。这不仅是一种假定或推测,而且是熟悉商业活动的那些人所熟知的事实。每当新的行业出现,可望获得异常多的利润,或者原有的某种商业或工业被认为可以产生大于通常利润的利润时,这种商品就一定会在短期内大量地生产或输入,从而不仅消除额外利润,而且通常会走得更远,使价值象过去提得过高一样降得过低;直到进一步的生产完全停止或部分停止因而过剩的供给被制止,这种下降才会终止。如前所述,生产数量的这些变动不必以人们改换行业为前提。营业兴旺的那些人将更多地利用自己的信用来增加生产物,而得不到通常利润的那些人则将缩小他们的业务,并(拿工业用语来说)缩短工作时间。由此而可以稳当而迅速地使各行业的预期利润(也许不是利润)均等化。
  因此,一般说来,各种物品趋向于以能够使每一个生产者补偿生产费用并获得通常利润的价值相互交换;换句话说,以能够使一切生产者就其支出取得同等利润率的价值相互交换。但是,为了使在支出、即生产费用相等的地方利润也相等,一般说来,各种物品就必须以它们的生产费用的比率相互交换;生产费用相等的物品,必须具有相等的价值。因为只有这样,相等的支出才能产生相等的利润。如果一个农场主用相当于1000夸特谷物的资本,能够生产出1200夸特谷物,从而获得20%的利润;那么,在同一时期,能以1000夸特的资本生产出的其他任何物品,都必须具有1200夸特谷物的价值,即能与1200夸特谷物相交换,否则生产者的利润将多于或少于20%。
  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将一种物品与其生产费用成比例的价值,称为这一物品的自然价值(或自然价格)。他们的这个名词指的是这样一点:价值在它的周围摆动,并且总是趋向于回到这一点;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是指中心价值,物品的市场价值总是朝向这一价值;与自然价值的任何背离都只是暂时的不规则,在其出现的时刻,也就使矫正这种背离的力量发生了作用。从多年的平均水平来看,偏向中心线左方的摆动与偏向中心线右方的摆动能够充分抵消,因而市场价值与自然价值取得一致,但是,在任何特定的时候,二者完全一致的情况是很少的。大海处处趋向于某一水平面,但是它从未精确地处于水平状态;它的表面经常被波浪扰乱,而且往往因有狂风暴雨而波涛汹涌。这里只须指出:至少是在外洋,没有一处是经久不变地高于别处的。各处都时高时低;但整个大洋却保持着它的水平面。
  第二节 这个法则由于供给的可能变动(而不是实际的变动)而发生作用
  使各种物品的价值最终与生产费用取得一致的潜在力量,是如果两者不一致而商品供给可能发生的变动。如果一种物品持续以高于其生产费用的比率的价格出售,其供给就会增加,如以低于那一比率的价格出售,其供给就会减少。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认为,供给必须在实际上减少或增加。假定一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由于某种机械发明而减少,或者由于某种赋税而增加。这种物品的价值不久(即使不是立即)就会在前一情况下降低,而在后一情况下提高;这是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供给就会在前一情况下增加,到价格下跌为止,而在后一情况下减少,到价格上涨为止。由于这一原因,并由于人们错误地认为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比率,许多人便以为,每当商品的价值发生什么变动时,这一比率必定会随之变动;如果供给不是持续不断地增加,价值就不会由于生产费用的减少而降低;如果供给不是持续不断地减少,价值就不会由于生产费用的增加而提高。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并不需要供给发生任何实际变动;即使发生实际变动,并且这种变动是永久性的,这也不是价值变动的原因,而是价值变动的结果。确实,如果不能使供给增加,则生产费用的减少便不会使价值降低。但是,供给的增加决非必要。往往只要有这种可能性,就足以使价值降低;商人们都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因而他们的相互竞争使他们能够通过降低价格来避免产生恶果,某种商品的供给在生产[费用]减少以后是否会不断增加,完全取决于另一个问题,即:价值降低后需要量是否增加。一般说来,需要量会增加,但并非必然如此。德·昆西先生说:“一个人对于直接有用的物品,在其价格下跌时更愿大量购买。丝帕的价格如果降低一半,他购买的数量也许会增加2倍;可是,他不会由于蒸汽机降低而买较多的蒸汽机。他对蒸汽机的需求几乎早已由他的处境决定。假如他对费用有所考虑,他考虑得较多的当为使蒸汽机运转的费用,而不是购买蒸汽机的费用。但是,有许多物品的市场绝对受先于它们而存在的某种体系(这些物品作为附属部分或组成部分从属于这一体系)的限制。我们怎么能够通过人为地降低钟表面盘的价格,促使其销售量多于钟表内部的机件或装置呢?葡萄酒窖的销售量,不增加葡萄酒的销售量,怎么能够增加呢?或者,当造船业停滞不前的时候,造船木工工具市场能够扩大吗?……向只有3000居民的一个城市提供一批棺材,无论价格多么便宜,都不能诱使这个城市买一付。又如提供许多游艇,由于游艇的主要费用是雇用员工,装贮粮食和修理工作,因而,单凭卖价低廉,决不能诱使其习惯和爱好不在这里的任何人到市场上来购买。主教、律师和牛津学生的制服也是如此。”然而,谁都不会怀疑,所有这些物品的价格和价值,最后都会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减少,以及人们担心新的竞争者加入和供给增加而降低。不过,新的竞争者经营其市场不能大大扩充的商品,会使自己面临很大的危险,这就使地位已经稳固的商人们,同他们在更加鼓励竞争的商品上所能做到的相比,更能长期地维持原来的价格。
  早一方面,让我们把情况反过来,假设商品的生产费用由于诸如课税之类的原因而增加。这时价值会提高,而且很可能立即提高。供给会减少吗?只有在价值的提高使需求减少的情况下,供给才会减少。我们很快就会知道是否会产生这一结果。假如产生了这一结果,价值就会由于供给过多而稍微降低,到生产缩减为止,其后又会提高。有许多物品只有大幅度地提高价格,才能大大减少对它们的需求;生活必需品,诸如人们常吃的食物(在英格兰是用小麦粉制成的面包),尤其是这样;对现有的人口来说,按现在的成本价格消费的这种面包的数量,同价格大为降低时它的消费量也许几乎是一样的。可是,特别是这种物品,通常使人将价格上涨和供给不足混同起来。歉收以后,粮食价格会因供给不足而上涨;然而,举例来说,课税引起的价格上涨,或实行谷物法引起的价格上涨,与供给不足毫无关系,这些原因不会使一国的粮食数量大为减少,供给量由于这些原因减少的,与其说是粮食,不如说是其他各种物品,因为,人们在粮食上的支付增加。在其他物品上的支付就要减少。因而,其他物品的生产将因其需求减少而缩减。
  所以,数量可以任意增加的物品,其价值(除有偶然情况及调整生产所必需的期间以外)并非取决于需求和供给;相反地,需求和供给取决于价值,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商品在按其自然价值或成本价值出售时会有一定数量的需求,供给最终总要与这一需求相一致。如果有时供给不能与这一需求取得一致,这或者是由于估计错误,或者是由于与此有关的某些因素发生了变化,例如自然价值或生产费用发生了变化,或公众嗜好、消费者人数或财富的变动致使需求发生了变化。造成失调的这些事情是很容易发生的,当发生其中某一事情时,物品的市场价值就不再与其自然价值相一致。真正的需求和供给法则,即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方程式,是适用于一切情况的。如果与自然价值不同的另一价值为使需求与供给相等所必需,市场价值就会背离自然价值;不过这种背离是暂时的;因为供给的恒常倾向是与需求相一致,经验表明,这种需求是商品按其自然价值出售时所具有的需求量。供给超过或不及这一需求量,是偶然的,这时,利润率将高于或低于通常的比率;在竞争自由并积极开展的时候,这种情况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
  概括地说,不能无限增加的一切物品,其价值都由需求和供给决定;不过,即使是这些物品,如果它们是工业生产出来的,也具有其最低价值,这个价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但是,就可以无限增加的一切物品而言,则其需求和供给只是在变动供给所必需的期间(不能超过这一期间)决定价值的波动。需求和供给在如此控制价值摆动的同时,其本身又服从一种较为强大的力量;这一力量将价值引向生产费用,而且如果没有新的扰乱因素不断出现,使价值再度发生背离,价值就会停留并保持在那一点上。我们可以同样打比喻地说,需求和供给经常求取平衡,但稳定的平衡状态,只是在各种物品按照它们的生产费用或自然价值(按照前面的说法)相互交换时才存在。
  第四章 对生产费用的最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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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生产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数量
  本书第一编已陈述了生产费用的各个组成部分。我们已看到,生产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劳动如此重要,以致可以说是生产费用的唯一组成部分。生产某物品使生产者或者说一系列生产者花费的,是用来生产该物品的劳动。如果把提供垫支的资本家看作是生产者,便可以用工资一词取代劳动一词:产品使资本家花费的,是他不得不支付的工资。乍一看来,这似乎只是他支出的一部分,因为他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且还要向他们提供工具、原料,或许还有建筑物。不过,这些工具、原料和建筑物也是由劳动和资本生产出来的;它们的价值同借助于它们生产出来的物品的价值一样,取决于生产费用,而这种生产费用又可分解为劳动。毛料的生产费用并非仅仅由毛料制造商直接支付给织工的工资构成,还包括纺纱工人和梳毛工人的工资,或许还可加上牧羊人的工资,毛料制造商在购买纱线时,不得不支付所有这些人的工资。毛料的生产费用还包括建筑工人和制砖工人的工资,这两种人的工资,承包商是在修建厂房时以承包价格的形式支付的。毛料的生产费用还包括机器制造工人、铸铁工人以及矿工的工资。此外还应加上运输工人的工资,是他们把生产工具和器械运到了工作地点,把产品运到了出售地点。
  所以,商品的价值主要取决于(我们将马上考察是否完全取决于)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数量;生产这一概念也包括运输。李嘉图说:“例如,在评定袜子的交换价值时,我们就会发现它和其他物品相对而言的价值取决于制造它和把它运到市场上所必需的劳动总量。首先是耕种生产原棉的土地所需的劳动,其次是运送棉花到织造地的劳动,其中包括以运费形式收取的制造运棉船舶所投下的劳动的一部分;第三是纺纱工人和织袜工人的劳动;第四是修建织袜厂房和制造织袜机器的工程师、锻工和木工的一部分劳动;第五是零售商人以及其他无需—一列举的人的劳动。以上各种劳动的总和决定袜子所能交换的其他物品的数量,而对于其他物品所投下的各种不同劳动量的这种考虑,也会同样决定其交换袜子时所要付出的数量。
  “为了使我们确信这是交换价值的真正基础,让我们假定原棉在织成袜子运上市场以交换其他物品以前所须通过的各种过程中,有一种节省劳动的方法已经获得了某种改良,并研究其所产生的效果。如果种植原棉所需人手比以前少,或者航运所用水手、建造运棉船舶所用的造船工比以前少,或者建造厂房机器所需人手比以前少,或建成后效率增加,那么袜子的价值就必然下降,因之其所能换取的其他物品也会减少。其价值之所以下降,是因为生产所需的劳动量减少了,因而在交换没有象这样节省劳动的其他物品时所能得到的数量也会减少。
  “劳动使用的节约必然会使商品的相对价值下降,无论这种节约是发生在制造这种商品本身所需的劳动方面,还是发生在构造协助生产这种商品的资本所需的劳动方面。不论是织造直接需用的漂白工、纺纱工、织袜工减少,还是关系较为间接的水手、搬夫、工程师、锻工等减少,袜子的价格都会跌落。在前一种情形下,节省的劳动全部落在袜子方面,因为这一部分劳动完全用在袜子上;在后一种情形下,只有一部分落在袜子方面,因为其余部分是应用在一切可以利用这些建筑、机器和车船来进行生产的其他各种商品方面的。”
  第二节 工资不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李嘉图的意思似乎是,生产某种商品并把该商品运至市场所花费的劳动数量,是决定该商品价值的唯一东西。但因为生产费用对于资本家来说不是劳动而是工资,因为在劳动数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工资可以增多可以减少,所以似乎产品的价值并不能单独由劳动数量决定,而是由劳动数量和报酬共同决定;似乎一部分价值必然取决于工资。
  要弄清这一点,就得记住,价值是个相对名词;某一商品的价值,指的不是该商品本身具有的某种内在的本质特性,而是该商品所能换得的其他物品的数量。必须时刻记住,某一物品的价值是相对于另外某一种物品或一般物品而言的。因而,一种物品与另一种物品的关系,是不会被同时影响这两者的原因所改变的。一般工资的升降,会以同样方式影响所有商品,因而并不能成为改变商品交换比例的原因。假定高工资可以带来高价值,也就等于假定价值可以普遍提高。但这从词语上说,是有矛盾的:说某些物品的价值高,便是说其他物品的价值低。错误产生于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价值上,而只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了价格上。虽然价值决不会普遍上升,但价格却会普遍上升。一旦我们具有明晰的价值概念,我们就会明白,工资的高低与价值毫无关系,但人们普遍认为,高工资会带来高价格。这一命题的全部荒谬之处,只有在讨论货币理论时才能完全看清楚;此处只需说,如果这一命题是正确的,则工资实际上就不可能上升;因为如果工资的上升会使每样物品的价格也相应上升,则工资实质上也就根本不会上升。这无疑是一充足的反证,同时表明,确实有一些荒谬得令人惊奇的命题成了井一直是通俗政治经济学中博得人们信任的学说。还必须记住,即便假定价格有可能普遍提高,这种高价格对于生产者或商人也毫无用处,因为这种高价格虽然可以增加生产者或商人的货币收入,但也会以相同的程度增加他们的各项开支。如果劳动成本提高,则资本家无论如何都无法通过改变价值或价格来使自己得到补偿。劳动成本提高,必然会使利润下降。如果劳动者得到的东西确实增加了,也就是说得到了较多的劳动产品,则留作利润的百分比必然会下降。这一建立在算术法则上的“分配规律”,是不可抗拒的。交换与价格机制虽然可以掩盖这一分配规律,但却完全没有力量改变它。
  第三节 但是,当工资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时,则另当别论
  然而,尽管一般工资的高低不会影响价值,可是,如果某一行业的工资高于另一行业的工资,或者如果某一行业的工资相对于其他行业的工资来说永久上升或下降,则这种差别实际上就会影响价值。致使各行业的工资不同的原因,我们已在前一章 作了考察。当某一行业的工资永久超过平均工资率时,该行业所产物品的价值就会相应超过单纯由劳动数量决定的标准。例如,熟练工人制造的物品可以换得非常多的非熟练工人制造的物品,其原因只不过是熟练工人得到的报酬较高。如果通过推广教育,熟练工人的人数大大增加,以致缩小了熟练工人和普通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则相对于普通工人生产的物品而言,熟练工人生产的全部物品的价值就会下降,而普通工人生产的产品,则可以说是价值上升了。前面已说过,要从某一行业转入另一较为高级的行业,是很困难的,迄今为止,这种困难使彼此隔绝的各劳动阶级的工资,要比我们所想象的,更为严重地依赖于各劳动阶级人口的增加;此时劳动报酬的不平等是很大的,而如果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可以对各行业的工资产生实际影响,则这种不平等会小得多。由此可以推论,各行业的工资不是同时升降的,而是在短期内,有时甚至在长期内,几乎彼此互不相关。所有这些差异显然会改变不同商品的相对生产费用,并会完全表现在不同商品的自然价值或平均价值上。
  由此可见,由一些最为优秀的政治经济学家确立的定理,即工资与价值无关,未免言过其实,过于夸张。工资实际上与价值有关。生产各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的相对工资,正如相对劳动数量那样,会影响各种商品的价值。诚然,所支付的绝对工资不会影响价值,但绝对劳动数量也不会影响价值。如果对于所有商品来说,绝对劳动数量同时以相同的程度变化,价值便不会受影响。比如,倘若全部劳动的效率普遍提高,以致可以用较少的劳动生产出和以前一样多的各种商品,那么,生产费用的这种普遍降低便丝毫也不会反映在商品价值上。商品价值发生的变化,仅仅表明改良影响各种商品的程度是不同的,这种变化会使劳动节约得最多的物品价值降低,而使劳动节约得较少的物品价值上升。所以,严格说来,劳动工资与劳动数量同价值有一样大的关系。无论是李嘉图还是任何其他人都没有否认这一事实。不过,在考察价值变动的原因时,劳动数量仍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因为劳动数量的变化一般在某个时候只涉及一种或少数几种商品,而工资的变化(除暂时的波动外)则通常是普遍的变化,因而对价值没有什么大影响。
  第四节 就利润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而言,利润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以上考察了劳动和工资是如何成为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的。但在第一编分析生产所需要的条件时,我们已知道,若要进行生产,则除劳动外,还得具备另一个必要条件,即还得有资本;既然资本是节欲的结果,因而生产物或其价值,不仅必须足以使所需要的全部劳动得到报酬,而且还必须使所有人的节欲得到报酬,因为正是这些节欲的人垫付了各劳动阶级的报酬。节欲的报酬是利润。而所谓利润,我们也已经看到,并不单纯是补偿了资本家的各项开支后留给资本家的剩余,在大多数情况下,利润还是支出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亚麻线制造商的一部分支出,是用来购买亚麻和机器的,通过这两者的价格,他不仅必须支付亚麻种植者和机器制造者的工资,而且还必须支付亚麻种植者、亚麻梳理者、采矿者、炼铁者和机器制造者的利润。而所有这些利润,连同亚麻线制造商本人的利润,又是由亚麻布织造商通过其原料即亚麻线的价格垫付的,此外,亚麻布织造商还得支付一系列新的机器制造者以及采矿者和炼铁者(他们向机器制造者供应金属原料)的利润。所有这些垫款都是亚麻布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润与工资一样,进入了决定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
  不过,价值纯粹是相对的,象不依赖于绝对工资那样,也不依赖于绝对利润,而只依赖于相对利润。利润普遍提高,象工资普遍提高那样,是不会使价值上升的,因为价值普遍提高是不合理的,是矛盾的。利润若以相同程度进入所有物品的生产费用,那它就不会对任何物品的价值产生影响。只有当利润以不同的程度进入物品的生产费用时,它才会对价值产生影响。
  例如,我们已说过,有一些因素使某些行业的利润率永远高于另一些行业。较大的风险、麻烦与不便,都必须得到补偿。要得到这种补偿,就得使有关商品的销售价值超过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应得的价值。如果火药与他物的交换比例不高于从头至尾生产火药所需劳动的比例,那就没有人办火药厂了。屠宰业者的处境无疑要好于面包制造业者,而所冒的风险似乎并不更大,因为他们破产的人数并不比面包制造业者多。所以,他们能获得较高利润,其原因似乎只能是,屠宰行业又脏又累,名声不好,使竞争受到了较多的限制。但这种较高的利润意味着,屠宰业者销售其商品时得到的价值,高于他们的劳动和支出应得的价值。必要的和永久性的利润不均等,会表现在商品的相对价值上。
  第五节 就利润延续的时间长短不一而言,利润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不过,即使两个行业的利润率毫无差别,在两种商品的生产条件中利润所占的份量也会有所不同。也许要求一种商品比另一种商品在更长的时期内产生利润。通常用来说明这种情况的例子是葡萄酒。假设一定数量的葡萄酒和一定数量的毛料是用等量劳动生产出来的,支付给劳动的工资相同。毛料并不会因为加以保存而质量有所提高,但葡萄酒却保存得越久越好。假设要达到所希望的质量,葡萄酒需要保存5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5年之后葡萄生产者或葡萄酒商能得到同毛料一样的价格,外加按复利计算的5年利润,否则他们是不会保藏葡萄酒的。葡萄酒和毛料本来是用相等的支出生产出来的。因而在这个例子中,两种商品彼此相对的自然价值,并非仅仅与生产费用相对应,而是与生产费用外加另外某种东西相对应。实际上,除非是泛泛地谈论这一问题,否则我们总是把葡萄酒商在5年期间所放弃的利润计入葡萄酒的生产费用中,把这种利润着作是其他支出以外的一种额外支出,最终是要得到补偿的。
  一切由机器制造的商品,都类似于,至少是近似于,上面所举的葡萄酒的例子。同完全由直接劳动制造的物品相比较,利润会更为大量地进入由机器制造的物品的生产费用。假设有两种商品,甲和乙,可以用一定数量的资本花费l年时间把它们生产出来,此处用货币来表示这一定数量的资本,假设为1000镑。甲完全是用直接劳动生产的,因而1000镑全部用来直接支付工资。乙则是用劳动和机器共同生产的,两者各花费500镑,而且机器使用1年便报废。这两种商品的价值将完全相等,若用货币计算,若利润为每年20%,则价值为1200镑。但在这1200镑中,就甲来说,只有200镑,即价值总额的六分之一是利润,而就乙来说,利润则不仅仅是200镑,在500镑机器价格之内还有机器制造者的利润,假设制造机器也需花1年时间,则这部分利润也是六分之一。因此,就甲来说,收益总额中只有六分之一是利润,而就乙来说,利润则不仅仅占价值总额的六分之一,而且还占500镑机器价格的六分之一。
  在全部资本中,直接劳动开始生产以前必须具备的机器、厂房、原料或任何其他东西所占的比例愈大,生产费用中利润所占的比例也就愈大。由机器厂房构成的那部分资本延续的时间较长,会产生同这种资本数量较多时完全一样的结果,这一点虽然乍一看不那么明显,但却同样正确。前面所举的是一极端的例子,假设机器使用1年便报废,现在让我们举一更为极端的例子,假设情况与此相反,机器可以永远使用而无需修理。在这种情况(这种情况既适用于说明问题,也是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就不必偿付那5O0镑购买机器的钱了,因为机器的价值不会降低,永远值500镑,但是要象以前一样支付利润。所以,商品乙在前面假设的情况下可售得1200镑,其中1000镑用来补偿资本,200镑为利润,现在则能以700镑的价格出售,500镑用于补偿资本,200镑为全部资本的利润。因此,利润以200镑比700镑,即全部价值的七分之二或28又4/7%这一比率进入商品乙的价值,而商品甲的情形仍同以前一样,利润只占全部价值的六分之一,或16又2/3%。当然,这个例子完全是虚构的,机器或其他固定资本不会永远用不坏;但机器的寿命愈长,情况也就愈接近于虚构的例子,利润在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就愈大。举例来说,如果一部机器价值500镑,每年的使用使其价值损失五分之一,那就必须增加100镑收益来弥补这一损失,商品的价格就将为800镑。所以,利润就将以200镑比800镑即四分之一的比例进入生产费用,这一比例仍远远高于利润占商品甲的生产费用的比例,即200镑比1200镑,亦即六分之一。
  在不同行业中,利润在资本家的垫支中所占的比例是不相等的,从而利润在资本家所要求得到的收益中占的比例也是不相等的,由此而对价值产生了两个结果。一个结果是,商品并非仅仅按照生产所需的劳动数量比例进行交换;即便考虑到不同种类的劳动在长期内报酬率是不相等的,情况也是如此。我们已用葡萄酒的例子说明了这一点,现在我们用机器制造的商品进一步予以说明。同前面一样,假设商品甲是用价值1000镑的直接劳动生产出来的。但这里,我们用商品丙代替商品乙,商品乙是用价值500镑的直接劳动和价值500镑的机器生产出来的,商品丙是在一部机器的帮助下用价值500镑的直接劳动生产出来的,而这部机器又是用价值500镑的直接劳动生产出来的,制造该机器需要1年的时间,使用1年便报废;利润同以前一样为20%。商品甲和商品丙是由相同数量的劳动生产出来的,劳动的报酬率相等:商品甲花费了价值1000镑的直接劳动;商品丙仅花费了500镑直接劳动,但加上制造机器所花费的劳动,也为1000镑直接劳动。假如劳动或其报酬为生产费用的唯一组成部分,这两种商品就会相互交换。但它们会相互交换吗?肯定不会。机器是经过1年时间花费500镑制造出来的,利润为20%,因而机器的自然价格当为600镑,这追加的100镑必须由商品丙的制造者在其他开支以外垫付,偿还时,也应支付20%的利润。所以,若商品甲的售价为1200镑,商品丙的售价便不能长久低于1320镑。
  第二个结果是,一般利润的每一次升降都会影响价值。这不是因为利润的升降会普遍提高或降低价值(我们已一再说明,普遍提高或降低价值是不可能的,这种说法是有矛盾的),而是因为利润的升降会改变商品价值受不同利润支付期影响的程度。我已经说过,两种商品即使是由等量劳动生产的,但如果其中一种商品产生利润所需的年数或月数多于另一种商品,它们的价值也是不相等的。利润越大价值的这种差别也就越大,利润越少,价值的这种差别也就愈小。须比毛料多提供5年利润的葡萄酒,其价值超过毛料的程度,在利润为40%的时候,要远远大于利润为20%的时候。商品甲和商品丙是用等量劳动生产出来的,售价分别为120O镑和1320镑,价值相差10%,但如果利润减少一半,售价则将分别为1100镑和1155镑,价值仅仅相差5%。
  由此可以推论出,工资的普遍上升,如果致使实际劳动成本增加,便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价值。工资的普遍上升能影响价值,并非象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因为普遍提高了价值。但劳动成本的增加却会降低利润,从而降低利润高于平均水平的商品的自然价值,而提高利润低于平均水平的商品的自然价值。利润下降时,对于生产中机器发挥较大作用的商品来说,特别是如果机器的寿命很长的话,所有这种商品的相对价值便会下降;换句话说,其他商品的相对价值便会上升。这一真理有人用一种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并不正确的方式来表达,他们说,工资的上升会提高劳动制造的商品的价值,而降低机器制造的商品的价值。但机器制造的商品,完全同其他商品一样,也是用劳动制造出来的,换言之,机器本身也是劳动制造的,唯一的差别是,就机器制造的商品而言,其生产中包含的利润较多,不过主要的支出项目仍是劳动。所以,最好还是把价值所受到的影响归因于利润的下降而不是工资的上升;特别是,工资上升这种说法是极其暖昧不明的,它使人想到的,是劳动者的实际报酬有所增加,而不是真正与此有关的那一点,即劳动成本对于雇主而言有所增加。
  第六节 生产费用的偶然组成部分:赋税以及原料的稀缺性价值
  生产费用的自然的和必要的组成部分是劳动和利润,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些人为的和偶然的组成部分,例如赋税。麦芽税同劳动者的工资一样,也是麦芽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法律所强加的费用,同自然所强加的费用一样,必须用产品的价值来偿付,外加普通利润,否则人们就不会再生产有关的产品了。但赋税对价值的影响,同工资和利润对价值的影响一样,受着相同条件的制约。产生影响的,不是一般赋税,而是差额赋税。如果对所有商品都课税,从所有商品中取走相同的比例,那就决不会扰乱相对价值。如果只对少数商品课税,它们的价值就会上升;如果只对少数商品免征赋税,它们的价值就会大降。如果对一半商品课税,一半商品不课税,则前一半商品的价值将上升,后一半商品的价值将下降。只有这样,所有行业的预期利润才会相等,否则,被课税的行业即使不是被人们立即放弃,最终也是会被人们放弃的。但如果普遍课征数额相同的税,从而不扰乱不同产品彼此间的关系,这种税就不会对价值产生任何影响。
  以上我们假设,凡影响商品生产费用的生产资料和工具,其本身的价值都取决于它们的生产费用。然而,有些商品的数量是不能随意增加的,若需求超过一定数量,这些商品便具有稀缺性价值。意大利的许多装饰品,是用所谓古代红染料、黄染料和绿染料制成的,据说,这些材料是通过毁坏古代的圆柱和其他装饰性建筑物获得的(我不知道这是否真实),因为采集这些石料的采石场已被开采完,或其地点已无人知晓。这种材料,若对其需求量很大的话,便会具有稀缺性价值,这种价值会进入制成品的生产费用,从而进入制成品的价值。贵重毛皮具有稀缺性价值的日子,似乎正在临近。在西伯利亚旷野和爱斯基摩海沿岸,产生贵重毛皮的野兽正日趋减少,不过,到目前为止,野兽数量的减少虽说对毛皮的价值有影响,但还只是增加了获得给定数量毛皮所必需的劳动量,毫无疑问,在一段时间内,投入足够的劳动,仍可获得比现在多得多的贵重毛皮。
  但是,谈到稀缺性价值致使生产费用增加的问题,主要还得讨论自然要素的情形。自然要素在尚未被人占有而可以自由取用时,与生产费用无关,即使有关,也限于使自然要素适于运用而必须花费的劳动。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自然要素即便已经被人占有,也不会仅仅因为被人占有而具有价值,而只能因为稀缺、即供应量有限而具有价值。不过,同样可以肯定的是,自然要素确实常常具有稀缺性价值。假设有一瀑布,在其坐落的地方,水磨的数量超过了水力的供应量;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这个瀑布便具有稀缺性价值,这一价值足以压低需求,使需求与供应相等,或足以促使人们创造效率与水力相等的人工动力,例如蒸汽动力等。
  自然要素是永久性占有物,只有通过不断使用它而带来产品才有用处,因而靠拥有自然要素获取利益的一般方法,是由使用自然要素的人从年收入中支付等价物。这种等价物通常可以称为地租,而且一般也是这么叫的。所以,关于占有自然要素对价值产生的影响,人们常提出下述问题:地租是否进入生产费用?最优秀的政治经济学家会作出否定的回答。这种笼统的回答是应受许多限制条件制约的,但即便是知道这些限制条件的人,也还是宁愿给予否定的回答,因为这种回答会把一般原理牢牢地印在人的脑子里,而如果一味强调一般原理所受的实际限制,则会把人搞胡涂。但这种回答也会使人感到困惑,把人引入歧途,使人对政治经济学产生不好的印象,似乎政治经济学无视确凿的事实。谁都不能否认,租金有时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如果我购买或租借了一块土地,在上面盖起一座制造毛料的工厂,那么地租便合理合法地是我的生产支出的一部分,必须由产品来偿付。因为所有工厂都建在土地上,而且大多数工厂建在地皮特别昂贵的地方,所以一般说来,所支付的地租必须由工厂制造的物品的价值来偿付。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地租不进入生产费用,不影响农产品的价值呢?这一点将在下一章 予以说明。
  第五章 论地租与价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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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在增加生产费用的条件下可以无限增加的商品。这种商品的价值法则,及其在现有最为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费用
  前面考察了决定两类商品价值的法则。其中一类商品由于数量是给定的,价值完全取决于供给与需求,即使有生产费用,这种生产费用也仅仅构成一最低限额,价值不能永久低于这一最低限额,此类商品不多;另一类则可以用劳动和资本任意增加,其生产费用既决定了它们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最低价,也决定了它们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最高价,此类商品很多。但还有第三类商品需要加以考察。此类商品不是有一种生产费用,而是有几种生产费用;这类商品在数量上总是可以用劳动和资本来增加,但不是用同一数量的劳动和资本;用一定的生产费用,可以生产许多这种商品,但如果进一步增加产量,就得增加生产费用。这类商品属于中间类型,兼具前面两类商品的性质。此类商品中的主要一种就是农产品。我们已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及以下一条基本真理,即:在农业中,在给定的技术状态下,增加一倍劳动并不能使产品也增加一倍;若需要增加产品数量,则追加的供应量只能用比以前高的费用获得。举例来说,假设某一村庄原来只需要100夸特谷物,而随着人口的增加,现在需要通过开垦劣质土地,或通过更加精细地耕种已开垦的土地,来多生产100夸特,那么,这追加的100夸特或至少其中的一部分所需的生产费用,就会比以前多一倍或两倍。
  如果最初那100夸特谷物全都是用相同的费用种植出来的(只耕种最优质的土地),如果这种费用以每夸特20先令的售价便可得到偿付并得到普通利润,那么,只要谷物需要量不超过100夸特,谷物的自然价格就将是每夸特20先令;只有在因气候变化或由于其他原因供应量发生变动时,自然价格才会高于或低于这一水平。但如果那个村庄的人口增加,则养活人口所需的谷物量就迟早会超过100夸特。我们必须假设,该村庄无法从其他地方获得谷物。在这一假设下,除非该村庄耕种劣质土地或改而采用花费较大的耕作方法,否则就生产不出100夸特以上的谷物。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都会致使价格上升。价格的这种上升,会由需求的增加逐渐引发。只要价格上升,而上升的幅度又不足以补偿追加谷物的生产费用及其普通利润,则这有限供应量增加了的价值,便具有稀缺性价值的性质。假设每夸特谷物的收益低于25先令,耕种次好或次远的土地便是不合算的;并假设要从头等土地上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也需要有这一价格才能补偿花费较大的耕作。如果是这样,价格便会由于需求的增加而不断上升,直至上升到每夸特25先令。现在25先令就成了自然价格;价格若达不到这一水平,就不会生产出社会所需的谷物量。然而,价格达到这一水平后,谷物在一段时间内就会按这一价格生产下去;而假如人口不增加的话,谷物也许会永远按这一价格生产下去。价格一旦达到这一水平,就不会再降低(尽管偶然的大丰收会使其暂时下跌);只要无需再一次增加生产费用就可获得社会所需的谷物量,价格也不会进一步上升。
  在上述推理中,为方便起见,我把价格当作价值的符号,因为价格这一观念是人们比较熟悉的;在以下论述中,如有必要,我仍将这样做。
  在上面假设的情况下,谷物供应量的不同部分有不同的生产费用。虽然追加的20、50或150夸特是用每夸特25先令的费用生产出来的,但原来每年所需的那100夸特仍仅仅是用每夸特20先令的费用生产出来的。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原来的供应量和追加的供应量是在不同质量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即便是在同一块土地上生产出来的,上述说法也同样正确。假设质量最好的土地以前是按每夸特20先令的费用生产100夸特谷物,现在则要运用花费较大的方法生产150夸特,而除非谷物的价格为每夸特25先令,否则采用这种花费较大的方法就是不合算的。只有那追加的50夸特的生产费用为每夸特25先令,而原来那100夸特的生产费用仍是每夸特20先令,这100夸特由此可获得需求的增加所导致的价格上升带来的好处,所以,除非追加的50夸特能补偿全部追加的费用,否则谁也不会增加费用来生产追加的50夸特。由此可见,追加的50夸特将相应于其生产费用,按每夸特25先令的自然价格生产出来,而原来那100夸特,相对于其自然价格而言(即相对于足以补偿其生产费用的价格而言),每夸特将多获得5先令。
  如果生产任何一部分供应量(哪怕是最小的一部分)的必要条件是需要有一定价格,则其余各部分供应量也会得到这一价格。我们不会因为一个面包所使用的谷物产于较肥沃的土地,因而生产费用对种植来说较低,就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这块面包。所以,一种物品的价值(亦即其自然价值或平均价值),取决于以最大费用生产并运至市场的那部分供应量的生产费用。所有商品可以分为三类,这就是其中第三类商品的“价值法则”。
  第二节 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这类商品,会产生地租;这种地租等于生产费用的差额
  如果在最为不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那部分产品,可获得与其生产费用成比例的价值,那么,在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所有其他产品,由于也必须按这种价值出售,便可获得高于其生产费用的价值。正确地说,这些产品的价值并不是稀缺性价值,因为它取决于生产条件,而不是取决于压低需求、使需求与有限的供给相一致所必需的昂贵程度。然而,这些产品的所有者却享有一项特权;他们所获得的价值,可带来高于普通水平的利润。如果获得这种利益依靠的是诸如免税这样的特殊待遇、体力或脑力上的优势、只有自己知道的某种秘诀、较多的资本或可以枚举出来的其他各种因素,那么,他们获得的这种利益就是高于一般资本利润的超额利得,或多或少具有垄断利润的性质。但是,如果象在我们正较为仔细地考察的情况下那样,获得这种利益依靠的是拥有某种特殊质量的生产要素,比如拥有较肥沃的土地,可带来高于一般水平的商品价值,如果这种土地不为耕种者所有,那么,拥有这种土地的人,就能以地租的形式,从耕种者手里拿走耕种这种土地所产生的全部超额利得。我们由此而经由另一条道路也得到了第二编末尾一章 所考察的地租规律。我们再次看到,地租是运用于土地的各部分资本的不同报酬之间的差额。任何一部分农产品,只要所产生的剩余超过现有社会需求逼迫人们运用同量资本在最差的土地上或在花费最大的耕作方式下所产生的剩余,则不论这种超出额为多少,都将自然而然地作为地租,由资本所有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长期以来,政治经济学家一直认为,土地产品总是具有垄断价值,因为(他们说)除了普通利润率外,土地产品还总是带来地租。现在我们知道,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一种物品如果其供给只要我们愿意增加生产费用就可以无限增加,则这种物品就决不会具有垄断价值。谷物产量之所以停留在现在的水平上而不继续增加,是因为谷物的价值尚未上升到足够高的水平,使多种植谷物的人得到报偿。凡是在现有价格和现有耕作方式下能产生普通利润的土地(若没有留作他用或供人娱乐的话),如果不受到人为的妨害,即使不产生地租,也几乎肯定会被人们耕种。只要还有在现行价格下不产生利润但却适于耕种的土地,就肯定有比这好一点的土地,这种土地虽不产生地租,却产生普通利润;这种土地若在农场内,就会被农场主耕种;若不在农场内,也许会被地主或地主默许的其他人耕种。不管怎么说,肯定有一些这样的土地在被人耕种。
  所以,地租不是决定农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我们可以想象,在一些情况下地租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甚至是生产费用的很大组成部分。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国家的人口众多,其可耕地已都被耕种,以致多生产任何数量的谷物所需的劳力,都多于生产出来的谷物所能养活的劳力;若假设整个世界的情况是这样,或者某个没有外来供应的国家的情况是这样,那么,如果人口继续增加的话,土地和其产品就都会具有垄断价格或稀缺性价格。但也许除了在某一与世隔绝的小岛上外,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会出现这种情况。不管怎么说,目前在所有已知的地方确实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已说过,垄断之能影响价值,只是因为它限制了供给。所有国家,无论面积大小,除了已耕种的土地外,均还有尚未耕种的土地;而且只要有多余的未耕种土地,则不管其数量是多少,都可以说其数量是无限的。实际上,供应量有限的,仅仅是质量较好的土地;而即便就这种土地来说,也不能要求得到过多的地租,致使尚未耕种的土地加入竞争;一块土地的地租必须略低于这块土地的生产力与尚未能被有利可图地耕种的最好土地的生产力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一块土地的地租必须大致等于这块土地的生产力与已经被有利可图地耕种的最差土地的生产力之间的差额。在实际运用的土地或资本中,那些条件最为不利的土地或资本是不支付地租的;支配全部产品价值的生产费用正是由这种土地或资本决定的。因此,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地租决不是价值的原因,而是一种特权的价格,由于各部分农产品的报酬不相等,除了最为不利的那部分农产品外,各部分农产品都享有这种特权。
  简言之,地租所起的作用只不过是使地主能占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带来的全部超额利得,从而使各部分农业资本的利润相等。如果地主一致放弃地租,那他们只是把地租转让给了农民,而丝毫无益于消费者,因为谷物的现行价格仍将是生产出一部分现行供应量所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如果一部分供应量获得现行价格,则全部供应量都将获得现行价格。所以,除非限制性法令人为地提高地租,否则地租就决不会成为消费者的负担;地租不会提高谷物的价格,也不会有损于公众,这就象如果地租归国家所有或者国家以土地税的形式征收地租,地租会成为有利于普遍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的基金那样。
  第三节 矿山和渔场的租金以及建筑物的地租
  并不是只有农产品同时具有几种不同的生产费用,并不是只有农产品由于几种生产费用之间存在着差额而能与这种差额成比例地提供地租。矿山也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几乎各种采于地下的原料,如金属、煤炭、宝石等,都得自富饶程度有很大差别的矿山,所谓富饶程度有很大不同,就是使用相同数量的劳动和资本得到的产品数量有很大不同。由此人们显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不使劲开采最富的矿来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呢?对于土地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因为很显然,不可能仅仅用最肥沃的土地来满足一人口众多的国家的全部需求;即使能满足,其中一部分产量所耗费的劳动和支出,也必然和在最差的土地上生产出这部分产量所耗费的劳动和支出相等。矿山的情形则不是这样,至少不是普遍这样。也许在某些情况下,不可能在给定的时间内从某一矿脉中采掘出超过某一数量的矿石,因为暴露出来的矿脉面是有限的,在其上面同时工作的工人不能超过一定数量。但并非所有的矿山都是这样。例如就煤矿来说,就必须寻找其他原因来解释产量为什么会受到限制。在一些情况下,矿山主限制产量,是为了不过快地耗竭矿山;在另一些情况下,据说矿山主联合起来限制产量,以便维持垄断价格。不管由于什么原因,人们在开采富饶程度不同的矿山总是事实;因为矿产品的价值是按(从富饶程度和所处位置两方面来说)最差的矿山的生产费用计算的,所以最好的矿山的产品价值必然高于生产费用。因此,任何一座矿山,只要其产量高于实际开采的最差矿山,就会产生租金,租金额等于产量的高出额。富矿会产生较多的租金,甚至最差的矿山也会产生租金。由于矿山的数量较少,其品质不象土地那样形成一个个相连的等级;而且巨大的需求会使矿产品的价值远远高于目前正在开采的最差的矿山的生产费用,而又不足以诱使人们开采更差的矿山。在此期间,矿产品实际上便具有稀缺性价格。
  另一个例子是渔场。公海上的渔场是没有主人的,但湖泊或河流中的渔场却几乎都是有主人的,海岸边的牡蛎场及其他特殊的渔场也是有主人的。我们可以拿鲑渔场作为例子来说明渔场的情况。一些河流要比另一些河流产出的鲑鱼多得多。然而,任何河流中的鲑鱼都会被捕尽,都只能满足很有限的需求。象英国这样的国家,其对鲑鱼的需求只能由许多生产力不同的河流来满足,因而鲑鱼的价值必须足以补偿从生产力最低的河流中捕捉鲑鱼的费用。因而所有其他河流若被人占有的话,便会提供租金,租金额与其生产力的高出额相等。假如有些产鲑鱼的河流因为距离遥远或生产力低下而未被利用来满足市场的需要,那么,租金就不会远远超过生产力的高出额。假如产鲑鱼的河流都已被利用,则毫无疑问,鲑鱼的价值会大大上涨,以致具有稀缺性价值,此时,就连被利用的最差的渔场也会带来很高的租金。
  无论就矿山还是渔场来说,事物的自然秩序都有可能由于开辟一比现有的某些矿山或渔场更好的新矿山或渔场而被打乱。这种偶然事件所产生的第一个后果,就是会使供应量增加;这当然会降低产品价值,致使需求增加。由于价值降低,现有最差的矿山或渔场将不再得到充足的报酬,因而会被废弃。如果较好的矿山或渔场加上那一新开辟的矿山或渔场,能生产出足够的产品来满足因生产费用降低而价值降低后的需要量,那么,价值的降低就将是永久性的,而且那些没有被放弃的矿山或渔场的租金也将相应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事物得到永久性调整后所带来的结果将是,满足市场需要的按质量优劣排列的矿山或渔场表格,其下端将被裁去一截,而在上端的某个地方则将插进新的一截;因而现在开发的最差的矿山或渔场——正是它们决定了较优的矿山或渔场的租金以及产品的价值——要比过去决定租金和价值的矿山或渔场质量好。
  土地除了用于农业外,还用于其他方面,特别是用于供人居住;在被这样利用时,土地也产生地租,决定这种地租的原理同上面所阐述的原理是一样的。一座房子的地皮租金连同其庭院或花园的地租,不会少于这块土地用于农业所能提供的地租,反而有可能比后者无限地多,之所以会比后者多,要么是由于环境优美,要么是由于便利的缘故,而便利往往能获得金钱上的好处。环境特别优美的地点供应量通常是有限的,因而如果需求很大,便会具有稀缺性价值。仅在便利方面较为优越的地点,其价值是受普通地租原理支配的。一个小村庄内一座房子的地皮租金,只会略高于旷野里一块相同大小的土地的地租,但切普赛德街(译者按:伦敦中部东西向大街名,中古时为闹市。)上一座商店的地皮租金,则会远远高于旷野中一块同样大小的土地的地租,究竟高多少,要看人们对在这一闹市区开店能赚多少钱所作的估计。码头、船坞、海港房屋、供水站以及其他许多设施的租金,也可以按照相同的原理来分析。
  第四节 类似地租的额外利润
  在工业活动中,经常可以见到类似于地租的额外利润,常见程度要比一些人所想象的程度高。例如,让我们来看专利权的情况。所谓专利权,就是独享某种能降低生产费用的方法的特权。如果有关产品的价值,仍由不得不沿用老方法的那些人支付的生产费用来支配,那么,享有专利权的人便可获得额外利润,其数额等于新方法优于老方法的程度。这种额外利润实质上与地租相同,有时甚至就以地租的形式出现;专利权获得者有时允许其他生产者使用他的特权,但使用者每年必须向他缴纳一笔费用。只要专利权获得者以及那些被允许使用专利权的人没有生产出足够的产品来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最初的生产费用既然是生产一部分产品的必要条件,就仍会支配全部产品的价值;专利权获得者就能继续收取地租,地租额等于新生产方法使他享有的利益。诚然,开始时他很可能会放弃一部分利益,以便用低价打垮竞争者:他所提供的追加的供应量会降低产品价值,因而对于那些无缘分享这种专利权的人来说,生产该产品的行业将成为无利可图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将逐渐退出该行业,或缩小营业额,或与专利权获得者达成使用专利权的协议。专利权获得者所供应的产品数量将增加,其他人供应的产品数量将相应减少,与此同时,价值将略有降低。但是,如果新生产方法尚未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专利权获得者就停止增加产量,则产品价值将回复到革新以前的自然价值水平,改良所带来的利益将完全归于专利权所有者。
  某一生产者或商人凭借高超的经营才能或高超的业务安排所得到的额外利得,也非常类似于地租。如果他的所有竞争者也具有这种优势并运用这种优势,那么所带来的利益便会通过物品价值的下跌而转移给他们的顾客。某一生产者或商人之所以能获得额外利得,只是因为在产品取决于较高的费用时,他能以较低的费用向市场提供产品。实际上,就此而言,某一竞争者相对于另一竞争者来说所享有的有利条件,无论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获得的,无论是个人努力的结果还是社会安排造成的,都会把利用这种有利条件生产出来的商品归于第三类商品,都会使享有这种有利条件的人无异于收取地租的人。工资和利润是生产的普遍性要素,而地租则可以看作是生产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要素。有利于某些生产者的差异,或有利于某些条件下的生产的差异,可带来一种利得,这种利得虽然在并非定期由一个人支付给另一个人时,不叫做地租,但却受与地租法则完全相同的法则支配。为生产某种商品的差异性有利条件而支付的价格,是不会进入该商品的一般性生产费用的。
  毫无疑问,某些商品即使在最为不利的生产条件下,也能产生地租;但只有当它们的供应量暂时绝对有限,因而它们能以稀缺性价格出售时,它们才会产生地租;任何产生地租的重要商品都决不会长期出现这种情况,也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除非它们是矿产品(例如煤炭),已接近于枯竭,或虽然产量已无法再增加,但人口继续增长;不过,这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从长远看,人类文明与进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我们刚刚跨入人类文明迅速发展的时期。
  第六章 价值理论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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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价值理论要点概述
  现在我们获得了一个很好的时机来回顾并综观本篇开始以来我们所作的论述。迄今我们已确定的价值理论原理,有如下述。
  1.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术语。一件物品的价值,是指它能换取的某一其他物品或一般物品的数量。因而,所有物品的价值不可能同时提高或降低。价值普遍提高或普遍降低,这样的情况是不存在的。一件物品价值的任一提高意味着其他物品的价值降低,而一件物品价值的任何降低则意味着其他物品的价值提高。
  2.一件物品的暂时价值或市场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它由于需求增加而提高,由于供给增加而降低。然而,需求随价值而变化,价值低廉时对物品的需求,一般大于价值高昂时的需求;价值总是自行调整到使需求与供给相等的程度。
  3.各种物品除它们的暂时价值外,还有永久价值,也可以称为自然价值,市场价值在经历各种变动以后,总是趋于恢复到自然价值;各种摆动相互抵消,其结果,平均地说,各种商品围绕它们的自然价值进行交换。
  4.某些物品以稀缺价值作为它们的自然价值:但是,大多数物品是以它们的生产费用的比率或它们的所谓费用价值,自然地相互交换。
  5.自然并永久具有稀缺价值的物品,是指其供给根本不能增加,或不能以其费用价值充分满足全部需求的那些物品。
  6.垄断价值就是稀缺价值。除非限制供给,否则垄断是不能赋予任何物品以价值的。
  7.凡供给可以依靠劳动和资本无限增加的商品,都是按生产成本最大的那部分必要供给并把它们运至市场所必需的费用,与其他物品交换的。自然价值就是费用价值,因而,一件物品的费用价值,是指其成本最大的部分的费用价值。
  8.生产费用由若干要素构成,其中有一些是经久不变的、普遍的,另外一些是偶然的。生产费用的普遍要素是劳动的工资和资本的利润。偶然的要素是赋税和由某些生产要素的稀缺价值引起的额外费用。
  9.地租不是产生它的商品的生产费用中的一个要素,除非它来自或代表稀缺价值,而这种情况与其说是实际存在的,不如说是想象出来的。但是,如果在农业上能够提供地租的土地被用于某一别的目的,则其本来可以提供的地租便是它所产商品的生产费用的一个要素。
  10.如果撇开一些偶然的要素,则容许无限增加的各种物品,都按照为生产它们而必须支付的比较工资额和支付那些工资的资本家所应获得的比较利润额,自然地、持久地相互交换。
  11.比较工资额不取决于工资本身。不是工资高价值就高,也不是工资低价值就低。比较工资额部分地取决于所需要的劳动的比较额,部分地取决于其报酬的比较率。
  12.同样,利润的比较率不取决于利润本身;也不是利润高价值就高,或利润低价值就低。它部分地取决于资本使用时间的比较长度,部分地取决于不同用途中利润的比率。
  且工如果两种物品是由等量劳动制造的,而对这样的劳动以同一比率付酬,又如劳动者的工资的垫付期间也相同,用途的性质也无须利润率长期存在差别;则不论工资和利润的高低,也不论耗费的劳动量的多少,平均地说,这两种物品就可以相互交换。
  14.如果两种物品之一,平均地说,其所具有的价值大于另一物品,则其原因当为:其生产或者需要较大的劳动量,或者需要长期以较高的比率付酬的某种劳动;或者维持这种劳动的资本或资本的一部分的垫付期间较长;最后,或者其生产伴有必须长期以较高利润率加以偿付的某种情况。
  15.在这些要素中,最重要的是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其他要素的作用较小,虽然它们当中没有一个是无关紧要的。
  16.利润愈低,生产费用中一些次要的要素愈不重要,而各种商品与同它们的生产所必需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成比例的价值的背离也愈小。
  17.但是,利润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许多机器或耐用机器制造的各种物品的费用价值,而提高手工制作的各种物品的费用价值;利润的每一提高则都导致相反的结果。
  第二节 价值理论在劳动者自耕自给的情况下有何修正
  以上便是交换价值的一般理论。然而,必须指出,这一理论所考察的生产制度,是资本家为获得利润而经营的生产,不是劳动者为维持生活而经营的生产。如果我们承认后一假定——在大多数国家,至少在农产品方面,我们必须在很大程度上承认这一假定——则上述有关价值取决于生产费用的那些定理,就要相应地加以修正。这些定理都以如下的假定为依据,即,生产者的目的是以其资本求得利润。如果同意这一点,则结论必然是:他须以能提供通常利润率的价格出售他的商品,也就是说,他的商品须以其费用价值与其他各种商品交换。但是,自耕农、分益佃农,甚至小农或持有份地的农民——这些劳动者,不论其名称如何,都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生产——并非为其微薄资本寻找投放对象,而是为其时间和劳动寻求有利的用途。他的支出超过维持他自己及其家庭生活所需的部分如此微小,致使出售产品所得几乎全部是劳动工资。当他和他的家庭以其农场的产品为食物的来源(他们穿的衣服多半也是用农场生产的原料,在家里缝制的)时,就其由出售剩余产品获得补充的报酬而言,他可以同这样的劳动者相比拟,这些劳动者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因而能随心所欲地以任何价格出卖他们的劳动。以其产品的一部分维持他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的小农,出售其剩余产品的价格往往比资本家认定的费用价值低得多。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存在价值的最低限度或下限。他带到市场的产品,必须给他带来他不得不购买的一切必需品的价值;它还必须使他能够交纳地租。在小农耕作制度下,地租不受前几章阐述的那些原理的支配,它或者取决于习惯,例如在分益佃农制度下,或者,如果是通过竞争确定的,取决于人口对土地的比率。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地租是生产费用的一个要素。小农必须努力生产,直到他结清地租和他购买的一切必需品的价格。此后,只有在产品能以消除他对劳动的厌恶的价格出售时,他才会继续劳动。
  上述最低限度(的价值)是小农在以他的全部剩余产品进行交换时所必须获得的。但是由于这种剩余的数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按照他的勤勉程度可大可小的,因此,其全部剩余的最低限度价值,并不是一定数量商品的最低限度价值。从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价值必然取决于生产费用。它完全取决于需求和供给,也就是说,取决于小农自愿生产的剩余粮食数量与非农业人口——或者更确切地说,非小农人口——数量之间的比率。如果买者为数众多而种植者怠情,粮食也许会长期待有稀缺价格。但据我所知,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如果种植者很勤奋,而买者很少,则粮食价格将极为低廉。这种情况也不常发生,虽然法国某些地方的情况与此近似。一般情况是,或者象最近的爱尔兰那样,小农阶级怠惰而买者很少,或者象比利时、意大利北部及德国部分地区那样,小农勤勉,而城镇人口众多,繁荣昌盛。产品的价格如果不因非小农生产者的竞争或国外市场的价格的影响而有所变更(在许多情况下正是如此),就要根据上述那些不同的情况自行调整。
  第三节 价值理论在奴隶劳动的情况下有何修正
  另一例外是奴隶生产的产品的情况。不过,它决不象上述情况那样复杂。奴隶主是一种资本家,他从事生产的动机是以其资本求得利润。这种利润的比率必须相当于通常的比率。就其支出而言,他的地位与他的奴隶们象自由劳动者那样以他们目前的效率进行劳动,并以与他们目前的费用相等的工资受雇时相同。如果其费用与自由劳动的工资相比,其比率低于奴隶付出的劳动,则他将由此得到较大的利润。但如一国的其他一切生产者享有同样的利益,则各种商品的价值将完全不受它的影响。唯一可能使之受到影响的情况是,享有廉价劳动优惠的仅限于一些特殊生产部门,而其余的部门仍以较高的工资雇用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同各种不同的职业之间的工资永不相等的一切情况一样,价格和价值被公认为是不相等的。奴隶所生产的各种商品将以低于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的比率,与非奴隶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相交换;与奴隶制度不存在时相比,前者的价值较低,而后者的价值较高。
  理解力高的读者可以自己把价值理论应用于现存的或可能存在的各种产业制度,这样做是有好处的。孟德斯鸠说得很好:“探究一个题目不应穷原竟委到了不留任何事情给读者做。问题不应该是让人去阅读,而应该是让人去思考。”
  第七章 论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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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流通媒介的目的
  前面探讨了价值的一般规律,没有引入货币的概念(除在说明时偶然使用外)。现在,我们必须考察使用所谓“交换媒介”对各种商品相互交换的原理产生的影响。
  要了解流通媒介的各种职能,最好的办法是考察一下我们没有这样一种媒介时所感受的主要不便。第一种也是最明显的不便,当为对各种不同的价值缺乏通用的尺度。如果一个裁缝仅有上衣,而想买面包或一匹马,在没有这种媒介时,他很难确定一件上衣可以换多少面包,或者为了得到一匹马他应当交付多少上衣。每次以上衣与各种不同的物品作物物交换,他都必须根据不同的资料重新计算;这样,就不可能有所谓时价或价值的正式行市。而现在,每件物品都有以货币表示的时价,他的上衣定价为四镑或五镑,一块四镑的面包定价为六便士或七便士,按此计算,他就克服了一切困难。同各种长度以几英尺几英寸的共同语言来表示易于比较一样,各种价值以镑、先令和便士来表示也易于比较。其他方法都不能以一个尺度来区分各种价值的高低;其他方法也不能使一个人简便地计算他的财产总额领且,确定和记住许多物品同一种物品的关系,也比确定和记住许多物品之间无数错综复杂的关系容易得多。具有可以表现价值的这种共同语言,即使就其本身而言,它的利益也如此巨大,以致镑或先令纵然并不表现任何真实的物品,而只是计算单位.也可用这种方法来表现和计算价值。据说,在非洲的一些部族中,实际上流行着这种人为的设计。它们以一种称为“马库蒂”(macoutes)的计帐货币来计算物品的价值。它们说,某一物品值十“马库蒂”,另一物品值十五“马库蒂”,又一物品值二十“马库蒂”。所谓“马库蒂”并非实物;它是人们为便于各种物品的相互比较而习用的一种单位。
  然而,在因使用货币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中,这种利益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物物交换极为不便,因而,如果没有便于实行交换的某种方法测分工很难大幅度扩大。一个只有上衣的裁缝,在遇到有面包出售而需要上衣的人以前,也许会饿死;此外,他一时也许并不需要与一件上衣的价值相等的面包,而上衣又不能分割。因此,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急需将他的商品换成某种物品——这种物品虽然也许不合乎他自己的直接需要,但具有巨大而广泛的需求,而且易于分割——以便有把握地用它来购买任何待售的物品。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这些特性。面包是极可分割的,而且是一般欲望的对象。但它仍非人们所需要的那种物品;因为,除非预计食物将会匮乏,谁也不愿使一时拥有的数量多于目前消费所需;因此,一个有食品出售的人未必有把握立即找到买者:而食品如不能马上脱手,则其中大部分就会腐烂。人们选定为购买手段、留在手头的物品,除可分割,并为一般所需求外,尚须不因保存而变质。这就使选择的范围仅限于少数物品。
  第二节 金银为什么适合于流通媒介的各种目的
  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很早的时期就已达成了默契,确定将某些金属,特别是金银,用于这一目的。其他物质都不能象金属那样既在极大的程度上具有各种必需的特性,又具有许多次要的优点。在野蛮社会中,除食物和衣服外(在一些气候条件下,甚至超过衣服),人们最爱好的东西是个人装饰品,以及由于这种装饰品稀少或昂贵而获得的尊荣。直接的生活必需品的需要获得满足后,每个人都渴望尽可能多地蓄积昂贵而且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这主要是金银和宝石。这些物品每个人都最乐于据有,而且十拿九稳地能找到愿以任何种类的产品来交换的人。它们在所有物质中最不易磨损。它们也便于携带,并且在很小的容积中包含很大的价值,因而易于隐藏,这一点在不安定的时代是极其重要的。宝石在可分性上不及金银;而且它们具有多种多样的品质,不大费周章,就不能精确地加以鉴别。金银极易分割,而且纯金银,总是具有同样的品质;它们的纯度也可由公共机关确定和证明。
  因而,虽然有些国家曾以兽皮为货币,另一些国家则以家畜为货币,中国的挺担曾以茶砖为货币,西非海岸则以人们称为玛瑙贝的贝壳为货币,而阿比西尼亚现今仍以岩盐块为货币;虽然较贱的金属有时也被选用作货币,如古代斯巴达人基于禁欲主义政策而以铁为货币,早期罗马共和国由于人民贫困而以铜为货币;但是一般地说,能够通过工业、商业或征服获得金银的国家,都愿以金银为货币。金银除具有上述令人喜爱的各种品质外,还具有另一种品质,其重要性是逐渐显露的。这就是,在一切商品中,金银所受到的引起价值变动的任何原因的影响最少。没有一种商品可以完全不受这种变动的影响。由于美洲矿山的发现,金银曾经受空前强烈的、持久的价值变动;又如在上次大战(指拿破仑战争——译者)中,金属为人们收藏,并不断地被战场庞大军队的金库吸收,也使金银价值发生暂时的变动。在现代,诸如乌拉尔山脉、加利福尼亚和澳大利亚等丰富的新的供给源泉的开发,也许会导致另一个价值下跌的时期;目前推测这种下跌的限度。是徒劳的。然而总的说来,没有一种商品受变动原因的影响象金银那样少。它们的生产费用的变动比几乎任何物品都少。而且,由于它们所具有的耐久性,其现存总量任何时候在比例上都远远大于其年供给量,因而生产费用即使有所变动,这种变动也不致对价值产生急剧的影响。大大减少其现有数量,需要很长的时间,而大大增加其现有数量,也不能很快做到。因此,金银比其他任何商品都更适于充当远期定额收付契约的对象。如果契约以谷物为对象,则某年谷物的歉收可使支付的负担增至原定数额的四倍,另一年的大丰收又可使这种负担减至四分之一。如果约定对象为毛织品,则制造上的某种发明可以使支付额持久地减少到其原来价值的十分之一。这种情况即使在约定以金银为对象的场合也会发生,但是到目前为止,唯一可以证实的事例,只是美洲发现后金银价值的大跌,而且在这一场合,变动的过程长达许多年,因而变动的速度极为迟缓。
  金银一旦实际上成为交换的媒介,成为人们一般出售商品所企求的物品或一般购买商品所须支付的物品,很明显,人们就会想到制造铸币。金银经过铸造,被分成宜于使用的各个部分,它们可以小到任何程度,但各部分之间保有人们公认的比率。这样,所有人的每一变更所带来的种量和化验的麻烦就可以省免(在进行小额购买时,这种麻烦是难以忍受的)。各国政府察觉,它们有责任自己掌握此项工作,而禁止一切私人铸造。实际上,它们的保证往往是人们唯一可以信赖的,虽然政府常常辜负人们的这种信赖。直至最近,一些恣意挥霍的政府为了掠夺它们的债权人,仍很少顾忌地采用降低铸币标准这种浅薄而厚颜无耻的伎俩,以致其他一切债务人也获准掠夺他们的债权人。在一切欺骗方法中最露骨的,是称一先令为一镑,这样,一百镑的债务可以一百先令来偿还。这种方法和制定法规以百当五同样简单,其目的也相同,即贬损一切有关金钱的契约,而这真是无耻之尤。虽然现在仍有人推举这种政策手段,但除偶或以纸币为媒介(在这一场合,由于问题更加隐蔽,其性质也较为暧昧)外,它们已停止实行。
  第三节 货币只是便利交换的工具,对价值法则并无影响
  货币在其使用形成习惯时,就会成为社会不同成员的所得由以分配的媒介,成为估计他们的财产的尺度。由于人们经常依靠货币提供各种必需品,他们就在头脑里产生了一种有力的联想,即,货币是比其他任何物品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的财富。因而,甚至毕生从事最有用物品生产的人们,也养成了一种习惯,即认为,这些物品之所以重要,主要是由于它们具有换取货币的能力。以货币换取商品的人,如果其意不在转售,人们就认为,这种交易不如以商品换取货币合算,因为前者似乎是消耗资产,后者则似乎是增加资产。这种错觉现在虽已有所消减,但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足以支配欧洲每一个政治家(思辨政治家和实践政治家)的头脑。
  然而,如下一点当是明显的,即,单纯采用一种特殊方法来相互交换各种物品——先以物品交换货币,再以货币交换其他某种物品,不会影响交易的根本性质。各种物品并不是真正用货币购买的。没有一个人的所得(除了金银矿开采者的所得)来自贵金属。某人每周或每年领受的若干镑或若干先令,并不构成他的所得;它们只是一种票证或票券,他可以在其所中意的任何店铺用以支付货款,并因据有它们而有权取得其所选择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任何商品。租地农场主用这种单据向其工人和地主进行支付,因为这对他自己和他们都是最便利的方法。但是他们的真正所得是租地农场主从收获的谷物、家畜和干草中分给他们的份额,而租地农场主是直接把它们分给他们,还是代他们卖掉它们而给予代价,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但是,如果他不把它们拿去出卖以取得货币,他们就得自行销售,而他无论如何都要把它们脱售,因此,对大家来说最适宜的办法是,他把自己份内的同他们的那份一起拿去出卖,使工人有更多的时间做工,地主有更多的时间闲逛。资本家(除贵金属的生产者外)的所得的任何部分都不是出自这些金属,因为他们只有用自己的产品来购买贵金属,才能得到贵金属。同时,其他一切人的所得是由资本家给予的,或者由曾从资本家那里得到支付的那些人给予的,而由于资本家起先除他们的产品外没有别的东西,因而资本家所提供的一切所得,都是由这种产品提供的。总之,在社会经济中,货币从本质上来说是最无意义的;它的意义只在于它具有节省时间和劳动的特性。它是一种使人办事迅速和方便的机械,没有它,要办的事仍可办到,只是较为缓慢,较为不便。它象其他许多机械一样,只是在发生故障时,才会发生它自己的显著而独特的影响。
  货币的采用对于前几章记述的价值规律的作用并无妨碍。各种物品的暂时价值或市场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它们的平均价值和永久价值取决于它们的生产费用,这些道理象适用于物物交换制度一样,也适用于货币制度。在物物交换时可以互相交换的各种物品,如果用来换取货币,也可以换得等量的货币,因此这仍然是互相交换,只是交换过程由一种活动改为两种活动。各种商品的相互关系不因货币而有所改变。由此发生的新的关系,只是这些商品与货币本身的关系,即,它们可以换得多少货币,换句话说,货币本身的交换价值如何决定。把货币看作一种特殊物品,认为它不受同其他各种物品一样的规律支配这样的错觉一经消除,这个问题就不难解决。货币是一种商品,同其他各种商品一样,它的暂时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永久的、平均的价值取决于生产费用。在将这些原理应用于货币时,由于一向缺乏科学训练的那些人在这个问题上常常产生混乱,因而对这些原理必须作出详细的论证。这种混乱之所以产生,部分是由于多年来的错误联想尚有残余,部分是由于政治经济学上的这个问题,近年比任何其他问题更多地引起浮夸的、没有根据的空谈。因此,我另设一章 来讨论货币的价值。
  第八章 论货币的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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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货币的价值是一暧昧的用语
  不幸,一开始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从我们的道路上消除术语上的一种极大的含混。从外表上看,货币的价值这一术语是精确的,它象科学上的任何术语一样不会引起人们的误解。一种物品的价值,就是这种物品所能交换的其他物品的数量。货币的价值,就是货币所能交换的其他物品的数量,亦即货币的购买力。物价低,货币就可以购买较多的其他物品,也就是货币的价值较高。物价高,则货币只能购买较少的其他物品,也就是货币的价值较低。货币的价值与一般物价成反比:一般物价上涨则下跌,一般物价下跌则上涨。
  但是很不幸,同一用语(指货币的价值——译者)在通行的商业用语中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货币通常被理解为财富的同义语,在借贷上,货币更加是表示财富的通用术语。某人借钱给另一个人,同他向别人支付工资或地租一样,其所转移的不纯粹是货币,而是取得国内产品(它可以任人选择)的一定价值的权利。贷者先以其资本的一部分来购买这种权利。他真正贷出的只是那么多资本,货币不过是转移的工具。但资本由货者转绘接受者,通常是以货币或可以取得货币的单据为媒介,无论如何,用以计算和估计资本的是货币。因此,借用资本一般称为借用货币,借贷市场称为货币市场;拥有资本可以贷出的那些人称为有产阶级,而使用资本所付的代价,换句话说,也就是利息,不仅被称为货币的利息,而且由于术语的很拙劣的误用,还被称为货币的价值。这种术语的误用,加上我们将在后面加以说明的一些假象,就在实业界人士中引起了一种一般的见解,即认为意指利息率的货币的价值与本来意义上的货币的价值用p流通媒介的价值或购买力密切相关。我们很快就要回到这个问题上来,现在只须说,所谓价值,我始终是指交换价值,而所谓货币,是指交换的媒介,不是指通过这一媒介从甲手转到乙手的资本。
  第二节 货币的价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取决于其数量
  货币的价值或购买力,首先取决于需求和供给。但就货币而言,其需求和供给的情况,与其他各种物品的需求和供给略有不同。
  某种商品的供给是指这一商品提供出售的数量。但通常不说出售货币。人们通常不说买进货币或售出货币。然而,这只是用语上的一种偶然性。实际上,每当用货币购买和出售其他物品时,货币象其他各种物品一样是被买卖的。任何人出售谷物、兽脂或棉花,都是购买货币。任何人购买面包、葡萄酒或毛织品,都是向出售这些物品的商人出售货币,人们用以购买物品的货币,就是其所出售的货币。因而,货币的供给就是人们所要使用的货币数量,也就是人们所拥有的——除去他们所贮藏的、或至少是留供今后应急的部分——全部货币。简言之,货币的供给就是当时在流通的全部货币。
  再说货币的需求,它是由提供出售的全部货物构成的。每一个出售货物的人都是购买货币的人,而他所带来的货物构成他对货币的需求。货币的需求和其他各种物品的需求的不同在于,它只受购买者的资力的限制。其他各种物品的需求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超过,而货币的需求则总是能要多少就要多少。当然,如果人们不能就其所拥有的货物获得他们认为充足的价格,他们可能拒绝出售,并从市场撤回自己的货物。但这种情况只是在他们认为价格将会上升,等一等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货币时才会发生。如果他们认为这一低价很可能持久不变,他们就会收取所能取得的货币。对商人来说,卖掉他的货物,总是一绝对必须做的事情。
  一如市场上的全部货物构成对货币的需求,市场上的全部货币也构成对各种货物的需求。货币和货物都在为相互交换而相互寻求。它们互为供给,又互为需求。在表述这种现象的特征时,我们既可说货物的需求和供给,也可说货币的供给和需求。两种说法的含义是相同的。
  我们将进而更充分地说明这一命题。在作这种说明时,读者当能注意到,我们现在讨论的这类问题,和前此在有关价值的论述中讨论的一些问题,有很大的不同。在考察价值时,我们只涉及对各种特殊商品起作用的原因而不及其余。对所有商品发生同样影响的原因,对价值不起作用。但是在考察货物和货币的关系时,我们所特别关心的,是对任何货物都发生影响的原因。我们是以各种各样的货物为一方,以货币为另一方,将它们当作互相交换的物品进行比较。
  假定其他一切情况不变,但由于,比方说,有一个外国人携带大量金银来到某地,因而货币的数量增加。他一开始花费这些金银(是用于生产性的用途,还是用于非生产性的用途,这个问题无关紧要),他就增加了货币的供给,并由于同一行为而增加了对货物的需求。毫无疑问,最初他只是增加某几种、即他所选购的那几种货物的需求。他会使这些货物的价格立即上涨,就他个人来说,也只是使这些货物的价格上涨。如果他用他的资财宴请宾客,他就会使食物和葡萄酒的价格上涨。如果他用他的资财建立工厂,他就会使劳动和原料的价格提高。但是,由于价格提高,较多的货币将转入出卖上述各种物品的人们的手中;而这些人,不论他们是劳动者还是商人,都将有较多的货币可供支出,从而增大了对他们惯常购买的各种物品的需求;于是,这些物品的价格也将上升,这样发展下去,一切物品的价格都将上升。我说“一切物品”当然并不否认下述情况可能发生,即,货币可能通过某一类新消费者的出现而流入,或者货币的流入改变各类消费者相互之间的比例,因而今后在各种物品上的花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某些物品比过去大,另一些物品则比过去小。这正象社会的爱好和需要发生变化一样。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末,在生产使自己适应于这一对各种物品的相对需求的变化以前,就会在价值上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某些物品的价格上升的幅度将超过其他一些物品,而某些物品的价格则也许完全不提高。然而,这种结果显然不是单纯出自货币的增加,而是出自随同货币的增加而附带产生的一些情况。目前我们所须考察的,只是货币的增加本身所产生的影响。假设个人手里的货币都增加了,而整个社会在消费方面的需要和爱好一仍其旧,则需求的增加将均等地扩展到一切物品,因而价格将普遍上涨。我们可以仿照休漠,假定国内每个人在某天早晨醒来,发现他的口袋里有一金币;然而,在这个例子中,各种商品的需求所占的比例将发生变化;首先是,穷人的奢侈品的价格同其他各种物品相比将大幅度上升。因此,我们毋宁假设,每个人原有一镑、一先令或一便士,现在突然都增加了一镑、一先令或一便士。在这种情况下,各种物品对货币的需求都将增加,从而它们的货币价值或价格都将上升。这种价值的提高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除须以较大的数字来计算镑、先令和便士以外,不会产生什么差别。这只是以货币计算的价值增加了,而货币只是购买其他各种物品所必需的工具,因而任何人所能购买的物品都不会比过去多。价格将按一定的比例上升,而货币的价值则将按同一比例下降。
  应当注意,这种货币价值下降的比例恰好和货币数量增加的比例一致。如果流通中的全部货币增加了一倍,则价格也会提高一倍。如果前者只增加四分之一,则后者也将提高四分之一。这时,货币比过去增加了四分之一,它们都会被用来购买某几种货物。如果这种新增的货币供给有时间扩展到一切市场,或者(按照人们习用的比喻)进入一切流通渠道测所有的价格都将上涨四分之一。但价格的普遍提高与这一扩散、平均化的过程无关。即使某些物品的价格提高较多,另一些物品的价格提高较少,平均地说各种物品价格提高的幅度仍将为四分之一。这是如下事实的必然结果,即。以超额四分之一的货币交换同一数量的货物。因而,一般价格总是提高四分之一。
  如果我们假设货物减少,而货币不增加,则对价格也会产生完全相同的结果。而如货物增加或货币减少,则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如果社会上的货币减少,而待售的货物数量一仍其旧,则由于与这些货物相交换的货币减少,这些货物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价格降低的比率与货币减少的比率恰好一致。因此,如果其他情况不变,货币的价值与其数量成反比地变动。数量的任何增加都使价值按恰好相等的比率下降,而数量的任何降低则使价值按恰好相等的比率上升。
  应当注意,这是货币特有的性质。就各种商品而言,我们没有发现以下情况一般是真实的,即,商品供给的减少使其价值恰好与供给不足成比例地上升,或者商品供给的任何增加使其价值恰好与供给过剩成比例地下降。某些物品(在价值上)所受的影响,通常大于其供给过剩或不足的比率,另一些物品所受的影响,则通常小于其供给过剩或不足的比率。这是因为,就正常的需求而言,人们的欲望(即对物品本身的欲望)也许较强,也许较弱,而他们愿意为此花费的钱数总是有限的,因而各种物品所受的影响会因获得的难易而极为不同。而就货币——它作为一股购买手段而为人们所企求——而言,其需求系由人们必须出售的一切物品所构成,而他们所愿让出的物品,其唯一的限度,是他们只能馨其所有而不能提供更多的物品。全部货物总是与进入市场、用以进行支付的全部货币相交换,因此,它们能够售得多少货币,恰好与市场上货币数量的多少成比例。
  第三节 货币的价值还取决于流通速度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暂且假定,一个国家在任一时间出售的全部货物都与同时存在的流通中的全部货币相交换;或者,换句话说,一个国家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在价值上总与当时当地出售的全部货物相等。但这完全是误解。支出的货币在价值上与其所购买的货物相等;但支出的货币数量与流通中的数量并不相同。由于货币会由此手转到彼手,同一笔货币在某一时间出售的一切物品都被人购买,最终离开市场以前,已被支出多次,因而,每一镑或每一元均应按其为达到这一目的而转手的次数,计算为许多镑、许多元。大部分货物也要计算一次以上,这不仅是因为在它们以一定的形态最终被消费以前,要经过若干厂主和商人之手,而且还由于在投机时期(所有时期差不多都是这样的时期)同一货物在为消费目的而被买走以前,常常被反复转卖牟利。
  如果我们假定出售的货物数量和这些货物转卖的次数固定不变,则货币的价值当取决于货币的数量及每一笔货币在转卖过程中易手的平均次数。出售货物的总量(同一货物的每次转卖都被当作是这一货物的增加)是与货币总额乘每一笔货币的平均购买次数之积相交换。因此,在货物的数量和交易额不变时,货币的价值与货币的数量乘所谓流通速度之积成反比。而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则等于出售的全部货物的货币价值除以流通速度。
  对流通速度这一用语须作若干注解。不可把它的含义理解为,每一笔货币在一定时间内用以进行购买的次数。所要考虑的不是时间。社会的情况可能是这样:每一笔货币在一年内只进行一次购买。但是,如果这一情况是由于交易额小而发生的——即源自从事经营的行业数量少,交易不活跃,或者交易大部分属于物物交换,则它不构成价格下降或价值提高的理由。要点不在于同一笔货币在一定时间内转手多少次,而在于同一笔货币为了进行一定数量的交易而转手多少次。我们不应当以货币在一定时间内购买的次数与时间本身相比较,而应当与同一时间内出售的货物相比较。如果一百万英镑的货物售出时,每一笔货币平均须转手十次,则很明显,使这些货物流通所必需的货币为十万英镑。与此相反,如果流通中的货币为十万英镑,而用以购买货物的每一笔货币在一个月内转手十次,则每月货物的销售额平均应为一百万英镑。
  流通速度一词很不适于表示它唯一必须表示的事物,而且由干它使人联想到与其本意迎然不同的意义,因而有使问题混淆不清的倾向,如能废除这一用语,而代以更能直接表达其意的其他用语,就太好了。例如“货币的效率”一词,虽非完美无缺,但比较地说更为合适。因为它不会引起以时间估计工作数量的想法,而使人们将注意力集中于工作的数量。在得以创造一个适当的术语以前,为了避免词意含糊,我们只好满足于用以下唯一能够充分表达其意义的冗长辞句来加以表述,即:为了实现一定金额的交易,每一笔货币所进行的平均购买次数。
  第四节 上述原理的说明和所受的限制
  上述命题,即一般价格取快干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应当理解为,它只适用于如下情况:货币,即金银,是唯一的交换手段,而且在每一次购买中它都由一人之手转到他人之手,人们不知道任何形式的信用。一旦与手头现金不同的信用成为购买手段,则如后所述,价格和流通媒介数量之间的联系将不再那么间接和密切,而且,其实际联系也不再能用那么简单的方法来表达。但是,论述通货和价格这样十分复杂的问题时,我们的理论必须建立在对一些最简单的情况的彻底了解的基础上;我们常常会看到,这些情况是实际发生的那些情况的基础或根基(Substratum)。货币数量的增加使价格上升,而货币数量的减少则使价格下跌,这是通货理论中最根本的命题,没有这一命题,我们就无从解释其他任何命题。然而,在任何情况(除了我们上面设想的简单的、原始的情况以外)下,这一命题只是在其他各种事物不变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而应当不变的其他各种事物是指什么,我们尚未及加以叙述。不过,我们现在就可以指出在试图运用这一原理来实际说明各种现象时所必须注意的若干事项。因为这个学说虽然是科学上的真理,但近年来较之与交换有关的其他任何命题,在更大的程度上成为大量错误理论和对事实的错误解释的基础,因而这些注意事项更为重要。自从英格兰银行根据1819年的法令再度开始付现以来,特别是1825年的商业危机以后,人们对价格的任何上升或下跌都爱用“通货”来解释;而这个学说家大多数通俗的理论一样,人们加以运用时极少注意使之正确无误所必需的条件。
  例如,人们惯常认为,国内货币数量或现存的货币数量较大时,价格必然随之上升。然而这决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对任何商品来说,决定它的价值的不是现存的数量,而是提供出售的数量。国内的货币数量不论有多少,其中只有进入商品市场并实际上与货物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能影响价格。能够增加国内这一部分货币数量的任何事物,都有提高价格的倾向。但贮藏的货币对价格不发生影响。个人保存以备万一的货币,在意外事件未发生时,也不影响价格。英格兰银行金库中的货币,或私人银行留作贮备的货币,在提出以前都不影响价格,即使提出,如果不用在商品上,也不影响价格。
  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大量货币流入国内,实际上用作资本,其后又流出国外,它从未影响商品市场,而只影响证券市场,或其名称虽不恰当但人们通常使用的金融市场。让我们回到前面为了说明问题而列举的一个例子,即有一个外国人携带一批金银财宝来到本国。我们曾假定这个外国人用这些金银财宝购买自己使用的货物,或者建立工厂并雇用工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其他情况不变,他都会使价格上升。但是,很有可能他不这样做,而热中于利用他的财产来牟取利息。我们假定,为此他采用了下述很简单的方法,即使自己成为一部分公债、财政部证券、铁路公司债券、商业证券、典契等(任何时候它们都在公众的手里)的争购者。他这样做会使上述各种证券的价格上升,换句话说,会使利息率下降。而由于这种情况搅乱了国内资本利息率和其他各国资本利息率之间的原有关系,也许会导致拥有流动资本、正在谋求投资机会的某些人,把他们伪流动资本输送到国外进行投资,而不愿以高昂的价格购买国内的证券。这就会有与前此流入的数量相等的货币流到国外,因而货币的暂时流入对商品价格不会产生什么影响。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事例。现在人们已开始认清如下的事实,即,贵金属由一国转移到其他国家,其由各国借贷市场状况决定的程度,比过去所设想的大得多,而由价格状况决定的程度,则比过去所设想的小得多。
  为了避免在解释商业现象时犯重大的错误,还有一点必须注意。如果在某一时候即付交易的数量增加了,这可能是由于投机活动的不同而连续发生的,甚至是在一年中的某一季节发生的(因为若干种交易只在特定的季节进行),这时通货只是与交易的数量成比例地增加,而且这种增加持续的时间不长,因而不具有提高价格的倾向。在英格兰银行按季支付公债利息的时期,公众手中的货币急剧增加,增加的数量估计可达到总发行额的五分之一到五分之二。但是,这对价格从未发生影响;在如此充沛的现金供给以后,公众向英格兰银行提出的以贴现或贷款的方式提供现金的要求大为减少,因此,在几星期以内,通货就又缩减到通常的数量。同样,农业地区的通货数量在一年中的各个季节也有变动。8月总是最低。“此后到圣诞节逐渐增加,到第二年的报喜节(3月25日)前后达到顶点,这时农业经营者通常要购买家畜、农具,并缴纳地租和夏季的税款”。因此,他会向地方银行提出大量贷款的请求。“这些变动象季节的变迁那样有规则地进行,并且正象英格兰银行纸币的四季变动一样,对市场几乎毫无干扰。各种额外的支付一结束,过剩的‘估计为五十万镑的通货’,一定会马上被吸收而绝迹”
  如果没有额外的通货来进行这些额外的支付,就会发生下述三种情况之一:玉.或者是不用货币,而用某些可以不用货币的方法来进行支付;2或者是增加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同额货币得以实行较多的支付;3.或者是(如果上述两种办法都不能实行)从商品市场抽出货币来实行额外的支付,其结果,价格必定下跌。流通媒介的增加,如果在程度和持续时间上与营业的暂时扩张相适应,就不会提高价格,而只会防止价格下跌。
  接下来的研究将告诉我们,流通媒介的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而与其数量成反比这一命题,必然还会受到其他许多限制;在诸如英国目前存在的那种复杂的信用制度下,这些限制使这个命题对事实的反映极不正确。
  第九章 论货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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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在自由状态下,货币的价值与其所包含的金银块的价值相一致
  但货币同一般商品一样,其价值最终并不取决于需求和供给。货币价值的最后规定者是生产费用。
  当然,我们假定各种事物是自由放任的。但各国政府并不总是听任各种事物自由发展。它们都阻碍货币的数量按照自然规律来自我调整,而力图随心所欲地加以控制;其目的通常在于使为数较多的货币(与不那样做时相比)留在国内。直至最近,各国政府的政策都是禁止货币的输出和熔化。与此同时,它们力图通过奖励其它各种物品输出并阻止其输入,使货币不断地流入。通过这种方法,它们使两种偏见得到满足:1.它们由此已使,或它们认为已使较多的货币流入国内,而较多的货币,它们认为等于较多的财富;2.它们已给予,或它们认为已给予一切生产者和商人较高的价格,而较高的价格,虽然并不是真实的利益,人们却总认为是真实的利益。
  各国政府凭借货币的供给人为地控制货币价值的这种尝试,在程度上,甚或在方式上,都从未奏效。它们有关铸币输出或熔化的禁令,从来不是有效的。与其价值相比容积如此微小的商品很容易私运出境,更易于熔化,因而即使采用非常严厉的措施,也无法制止这些行为。很普通的利润就会使人们甘冒政府权力所加于这些行为的一切风险。为实现同一目的而采取的比较间接的方法,是不准以货币以外的商品作为出口商品的报酬,这个方法不是毫无成效的。确实,各国政府在使货币不断流入国内这一点上未获得成功,但是,它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货币的价值水平高于其自然水平,并在这一限度内使货币的价值不完全取决于(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决定物品价值的那些原因。
  然而,我们所应假定的状态,不是人为调节的状态,而是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如果再假定货币的铸造不收费,则货币的价值将与用以造币的金银块的价值相一致。一磅重的金银铸币,可以精确地与重量相同的金银块互相交换。在处于自由状态的假定下,金银块形态的金银,其价值不会大于铸币形态的金银。否则,由于铸币的熔化既不费时,又几乎不花钱,人们自然会把铸币熔化掉,直到流通中的铸币数量减少到铸币的价值与同等重量的金银块的价值相等时为止。然而,人们也许会这样想:铸币的价值虽然不能小于其所含有的金银,但却可以、而且作为制造品自然可以大于其所含有的金银,这同亚麻织品的价值大于同等重量的亚麻纱,属于同一原理。假如不是象英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政府那样免费为人们铸造货币,上述想法容或是正确的。铸造货币的劳动和花销如果不由所有者承担,就不会提高物品的价值。如果政府设立一个办事处,该处对于交付一定重量的棉纱、要求换取棉布的任何人,都给与同等重量的棉布,则市场上棉布的价值就不会大干其所包含的棉纱的价值。铸币的价值只要略高于金银块的价值,持有金银块并把它送去铸造货币的人就会从中获利。然而,如果政府让金银块的所有者承担一定的造币费(这是合理的),以收取手续费来弥补开支(办法是偿付的铸币份量略少于所收金银块的份量,而称之为课征铸币税),则铸币的价值将按所课征的铸币稳的多少提高到金银块的价值以上。如果造币厂扣留1%来抵偿造币的开支,则在铸币的价值至少比金银块的价值高1%以前,金银块的所有者就不会有兴趣拿金银块去铸造货币。因而,铸币的价值将比免费铸造时高出1%,而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只是由于铸币的数量较之免费铸造时减少了1%。
  政府可以凭借这种业务(指铸造货币——译者)牟取利润,并可为此目的而征收铸币税,但如它们收取的造币费超过铸造的开支,则将使私人铸造货币也有利可图。铸造货币虽然不象熔化货币那样容易,但也不是一种艰难的工作,而且,私铸的铸币具有充足的重量和标准的成色,是很难察觉的。因此,如果铸造良币能够获得利润,人们肯定会这样做,其结果,以铸币税为国家收入来源的尝试将归于失败。不靠征收铸币税,而用拒绝铸造货币的方法把铸币的价值保持在某一人为高度的任何尝试,也同样会失败。
  第二节 金银块的价值由生产费用决定
  因此,货币的价值经常——在自由状态下几乎直接——与用以造币的金属的价值相一致。造币费是否加在价值之内,视这种费用由私人负担还是由国家负担而定。这使我们在这里必须加以考察的问题极度简化了,因为金银块象其他任何物品一样都是商品,它们的价值也象其他物品一样取决于它们的生产费用。
  对大多数文明国家来说,金银都是外国产品,而左右外国产品价值的各种情况,提出了我们现在还不准备加以探讨的一些问题。因此,现在我们必须假定,我们以之作为研究对象的国家,它的金银是由本国的矿山供给的,至于我们的结论在应用于更普通的情况时必须作多大的修正,只能留待以后考察。
  各种商品可以分成三类,即:供给绝对受限制的商品,可以用一定的生产费用无限量取得的商品,以及虽可无限量取得,但其生产费用愈益增加的商品。各种贵金属是矿山的产物,所以属于第三类。因而,它们的自然价值最终与当前最不利情况下的生产费用成比例,换句话说,与为了获得必需的供给而必须加以开采的最低劣的矿山的生产费用成比例。在生产黄金的各国,一磅重的黄金最后趋向于与其生产费用和黄金本身的生产费用相等的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黄金本身的生产费用是指,当时为了满足实际需求而必须加以开发的生产能力最为低下的供给来源所需花费的劳动和费用。黄金的平均价值趋向干与它的自然价值相一致,一如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趋向于与它们的自然价值相一致。假定黄金的售价高于它的自然价值(黄金的自然价值等于开采黄金的劳动和花销加上失败机会极大的产业部门的风险报酬),则寻找投资场所的大量流动资本就会有一部分投向采金企业。因而,供给将增加,而价值则将降低。反之,如果黄金的售价低于它的自然价值,矿主得不到通常的利润,他们就会缩小他们的业务;如果售价大大低于自然价值,有些劣等矿山或许会完全停止开采。而每年供给的减少使每年的消耗不能全部得到补偿,从而,存量将逐渐减少,价值又提高。
  如果更仔细地探讨上述过程,则其详情有如下述。如果黄金价值高于它的自然价值或费用价值——如前所述,铸币的价值与金块的价值相一致——则货币的价值将提高,而包括劳动在内的其他一切物品的价格则将下跌。这种价格的下跌会使一切生产者的费用减少,但是,由于他们的报酬也会减少,任何生产者都不能从中获益。只有黄金的生产者属于例外,他的报酬得自矿山,不取决于价格,因而将一如过去,但是他的开支减少了,因而他将获得额外的利润,并在这种刺激下扩大他的生产。反之,如果黄金的价值低于它的自然价值,则由于这等于价格上升,一切生产者的货币支出都将非常大Z然而,因为价格上升,其他一切生产者都将由货币报酬的增加得到补偿;只有矿主不能从他的矿山采得比过去更多的黄金,而他的支出却比过去扩大了,因而,他的利润将减少或消失,即使他不放弃他的事业,他也会缩小他的生产。
  这样,货币的价值就趋向干与其由以铸造的金属的生产费用相一致。然而,把以前说过的如下一句话重说一遍也许是适当的,这就是,象贵金属那样人们普遍需要而又耐用的商品,这种调整的完成需要很长的时间。这些金属不仅大量地用作货币,而且大量地用来制造器皿和装饰品,因而其现存数量在任何时候都非常大。同时,它们的磨损又极为缓慢,因而只要有较小的年产量就足以维持供给,并足以提供由于流动货物的增加或者由于富人对金银制品需求的增加而可能需要的增加量。即使这种少量的年供给完全停止,要使现存的数量减少到价格发生重大的变化,也得有许多年。现存数量的增加可能大大快于现存数量的减少,但这种增量必须非常大,才能对整个商业世界现有的贵金属总额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贵金属生产条件的一切变化的影响,最初只是、以后许多年仍将是数量的问题,与生产费用几乎没有关系。在如下情况下尤其是这样,即,现在有许多新的供给资源在同时开发,其中大部分只须使用劳动,除一把鹤嘴锄和一星期的食物以外无须垫付任何资本,而且这种作业还完全是试验性的,各种资源的较长期的生产能力完全没有查明。
  第三节 上述法则与前一章 提出的原理具有什么样的关系
  然而,由于货币的价值同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一样,实际上与它的生产费用相一致(虽然较为缓慢),因而一些政治经济学家完全反对这样的说法,即,货币的价值取决于它的数量和流通速度。他们认为,这一说法为货币设想了一种其他任何商品所没有的规律,而实际上货币是受与其他商品完全相同的规律支配的。对此,我们的回答是,第一,上述说法并未设想任何特殊的规律,只不过是人们都承认的、适用于一切商品的需求和供给的规律;而且,就货币而言,和大多数其他商品一样,这个规律也是受生产费用规律支配,而不是与生产费用规律无关的,因为如果生产费用对供给毫无影响,它就不能对价值发生影响。但是,第二,在某一方面,货币的价值和它的数量之间的关系,确实比其他物品的价值和它们的数量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顺应生产费用的变化,无须以供给的任何实际变化为条件,只要有可能的变化就够了;而且,即使发生实际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只是暂时的,除非价值的变化会引起需求的变化,而这样就要有供给的增加或减少,作为价值变化的结果(不是原因)。就被视为装饰品和奢侈品的费用的金银而言,这一点也是正确的,但就货币而言却是不正确的。即使黄金的永久生产费用减少四分之一,买来制作器皿,镀金或当作贵重饰物的黄金可能也不会比过去务如果这样,虽然黄金的价值会下跌,但为这些目的而从矿山采取的黄金数量也不会比过去多。用作货币的部分则不是这样,这一部分,如果它的数量不是实际增加四分之一,它的价值就不会下跌四分之一Z因为,价格上涨四分之一,要实行惯常的购买,就要有比过去的数量多四分之一的货币;如果没有这部分货币,某些商品就会无人购买,价格也就不能维持。因此,贵金属生产费用的变化,只是与它的数量的增加或减少成比例地影响货币的价值;对其他任何商品,都不能这样说。所以,我认为,摈弃货币的价值与货币的数量有关的主张,在学术上和实际上都是错误的。
  然而,很明显,生产费用最终规定数量;而每一个国家所拥有并在流通的货币数量(不计各种暂时的变动),都刚好使一切交换得以进行,使货币的价值同它的生产费用始终保持一致。一般说来,各种物品的价格将是这样:货币按其本身的费用同其他一切货物相交换。同时,正因为货币的数量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货币的价值,因而货币数量本身将(由于一种自动机制)保持于与价格水平相一致的数额,即保持于为按这种价格进行一切交易所必需的数额。
  “所需的货币数量部分取决干生产黄金的费用,部分取决于货币的流通速度。流通速度为已定时,货币数量将取决于生产费用;而生产费用为已定时,则货币数量将取决于货币的流通速度。”
  在作了以上表述以后,我希望对这些命题不需要再作任何进一步的说明了。
  这样,货币和一般商品一样,就具有取决于它的生产费用、并同它的生产费用成比例的价值;这个原理一经人们承认,货币理论表面上存在的大部分奥秘就可以揭示出来。然而,我们不应忘记:这个学说只适用于实际生产贵金属的地方;我们尚须研究,价值取决于生产费用的规律,是否适用干在远方生产的各种物品的交换。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有关价值的命题只须作如下一点变更,即:在货币是进口物品的地方,货币的价值不是取决于货币的生产费用,而是取决于在国内获得的费用。任何外国商品都是以提供某种国内产品为代价获得的;而我们为(获得)某种外国商品(而)花费的劳动和资本,等于我们为生产用以交换这种外国商品的某一数量的本国货物而花费的劳动和资本。这一数量取决于什么——即决定一国产品和他国产品的交换比例的是什么——固然是比我们迄今所考察的那些问题多少复杂一些的一个问题,但是,至少如下一点是不可争辩的,这就是,在一国内部,进口商品的价值取决于为(获得)它们(而)提供的等价物的价值,从而取决于这种等价物的生产费用;因而货币,在它是进口物品的地方,也受同样的规律支配。
  第十章 论复本位制及辅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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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复本位制的缺点
  一般商品很难完全具备适于用作货币的各种不可或缺的特性,但有两种商品十分明显地具有这些特性,而且它们所具备的程度几乎相等Z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两种贵金属——黄金和白银。因而,某些国家已试行不加区别地以这两种金属作为它们的流通媒介。
  用比较贵重的金属进行大额支付,而用比较低廉的金属进行小额支付,显然是便利的;唯一的问题是,这样做用什么方法最合适。最常采用的方法是在这两种金属之间确定一定的比例;例如,l故称为金钱的金币等于20枚称为先令的银币;在国内通常的记账货币中,二者都用同一名称,即称为1镑;而必须支付1镑的人用金币支付还是用银币支付,则听凭自使。
  最初规定两种金属的相互价值(例如20先令等于1金镑,21先令等于1几尼)时,人们也许已经尽可能使这一比例与以两种金属的生产费用为依据的它们通常的相对价值相一致。如果这种自然价值或费用价值持续不断地保持同一比例,这样的办法似乎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事实远非如此。在所有的商品中,黄金和白银的价值虽然最不易变动,但也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且它们并不总是同时变动的。例如,由于美洲一些矿山的发现,白银的永久价值相对于黄金来说就下跌了;而非经常地发生的价值的微小变动,也不对两种金属产生同样的影响。假定这样的变动发生了,两种金属的相互价值不再同规定的比例相一致,有一种金属的估价就将低于它的金属价值,因而将它熔化,当有利可图。
  例如,假定同白银比较黄金的价值相对地上升了,因而1金镑所含金量的价值大于20先令所含银量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两种结果将随之产生。任何债务人都会发觉,以黄金还债不合算。他将经常以白银还债,因为20先令是偿还1镑债务的合法货币,而且他可以用少于1金镑所含的金量,换得可兑换20先令的银量。另一结果是,如果1金镑不能售得20先令以上,所有的金币都将被熔化,因为它们作为金块,较之它们作为铸币,可以换得较多的先令。如果比较价值上升的金属不是黄金,而是白银,则所发生的情况将与上述一切相反。这时1金镑已不值20先令,因而任何必须支付1镑的人,都愿以1金镑进行支付;而银币则将为加以熔化而收集起来,并作为银块,以它们的实际价值,即高于法定价值的价值,售得黄金。因此,社会上的货币实际上永远不会是由两种金属构成;而只是由在一定的时期最适合债务人利益的一种金属构成;而通货的本位将持续不断地由一种金属转变为另一种金属,每一次转变时造币费的损失,都由逐渐弃置不用的金属承担。
  因而,两种金属按规定的比价都成为法定货币,较之以黄金或白银为唯一的本位货币时,货币的价值似乎更容易经常发生变动。它容易受两种金属的生产费用变化的干扰,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只受一种金属的生产费用变化的影响。通货由于有两种法定本位而很容易发生的特殊变动是价值下跌,或通常所说的贬值;因为实际上在两种金属中,总是其实际价值低于规定价值的一种金属成为本位(货币)。如果两种金属的价值趋于上涨,则一切支付都将用上涨最少的那种金属来进行;而如两种金属的价值趋于下跌,则一切支付都将用下跌最多的那种金属来进行。
  第二节 以两种金属作为货币,但不使二者皆成为法定货币,情况又将如何
  复本位的方案有时仍被著作家或演说家当作通货上的一大进步提出。大概在大多数拥护这种方案的人看来,它的主要优点是具有一种贬值的倾向:对于任何——不论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降低成色的方法,任何时候都有大量的支持者。然而,有些人是受对复本位的利益的一种过高估计的影响。这种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的,即它能利用商品世界中黄金和白银的合计存量来加强流通,而如果只限用黄金和白银中的一种,则由于货币会偶然地被吸收,它将不能十分迅速地得到补充。获得复本位的利益而避免它的不利的最好办法,似乎是象有些国家那样只以这两种金属中的一种为法定货币,而另一种也用以铸造货币,并允许它按照市场价值流通。
  如果这个方案被采用,则作为一种商业物品任人买卖的,自然是较为昂贵的金属。但有些国家,如英国,采用两种金属中较为昂贵的一种作为它们的本位货币,而为使两种金属都能流通,采用了一种不同的办法,即规定白银也是法定货币,但只用以进行小额支付。在英格兰,40先令以上的支付,谁都不能强迫别人接受银币。这一规定与如下的另一规定当然是分不开的,即,银币的估价,与金币相比较,可以略高于它的内在价值;也就是说,20先令所含有的银量的价值,可以低于1金镑。因为,假使市场发生对银价有利的轻微变化,银价就会高于正金币,致使熔化银币有利可图。对银币的过高估价,会诱使人们购买白银,并将它送到造币厂去铸造银币,因为白银经过铸造,它的价值将高于其所固有的价值;然而,这可以通过如下办法来加以防止,即限制银币的铸造数量,使之不象金币那样听任私人自由决定,而由政府确定,并限定于应为小额支付所必需的数额。唯一必须提防的,是不要给产银币过高的估价,以致对私人铸造产生强大的诱惑力。
  第十一章 论作为货币的替代物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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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信用不是生产手段的创造,而是它的转移
  信用的作用问题所引起的误解和思想混乱不亚干政治经济学上的任何专题。这不是由于有关这一问题的理论存在特殊的难点,而是由于信用的各种形式所引起的一些商业现象的复杂性质;因此,人们往往不注意一般信用的性质,而只注意信用的特殊形式所具有的特性。
  我们可以援引人们在谈到信用对“国民生计的重要意义”时所常用的夸张言词,作为在信用的性质上存在思想混乱的一个例子。信用虽然具有伟大的力量,但并不象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具有魔力。它不能无中生有。人们常讲信用的扩张等于资本的创造,或似乎信用实际上就是资本。信用只是对于使用别人资本的许可,人们不能由以增加、而只能由以转移生产手段,这一点还需要在这里指出,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借主的生产手段和雇用劳动的手段由于他所获得的信用而增加多少,贷方的这些手段就减少多少。同一金额不能由所有者和借主同时用作资本:它不能以工资、工具和原材料的形式同时向两组工人提供它的全部价值。确实,甲由乙处借来并用于他的业务的资本,就其他用途而言,依然是乙的财富的组成部分,乙可以靠它缔结契约,并在必要时以它为担保借得相同的金额。因而,表面看来,似乎乙和甲是同时使用这项资本。但是,稍加考虑就可以看到,一旦乙将他的资本交给了甲,它作为资本使用就属于甲一个人的权限,而乙除利用对它的最后要求权由第三者丙处获得另一资本的使用权外,不能再将它用于其他用途。任何人真正使用的(不是他自己的)一切资本,都是而且必然是对他人资本的同等数额的扣除。
  第二节 信用如何帮助生产
  虽然信用只是资本从甲手到乙手的转移,但资本通常自然是转到更能在生产上有效地利用资本的人手中。如果不存在信用这样的东西,或者由于普遍不安定和缺乏信任,信用(制度)实行得很不够,则拥有或多或少的资本的许多人,就会因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或因为缺乏必需的技能和知识,不能亲自监督资本的使用,将不能从资本获得任何利益。他们的资金或者被搁置,或者在笨拙的牟利尝试中浪费和丧失。这一切资本现今都可以收息出借,可以用在生产目的上。这样的资本已成为任何商业国家的生产资源的巨大组成部分;而且,它们很自然地为以下这些生产者或商人所吸引,他们拥有最大的企业,具有最有利地运用这种资本的各种手段;他们最想得到这种资本,并且能够提供最好的担保。因此,一国的生产资金虽然不因信用而增加,但它将由此而处于更完满的生产活动状态。随着信用基础——信任——的扩大,(利用信用的)各种方法将得到发展,借助于这些方法,甚至数额极小的资本(每个人留在手头以应不时之需的金钱)也可以用于生产性用途。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是储蓄银行。在没有这种银行的地方,小心谨慎的人就得在身边保留足够的金额来满足自己意想不到的需要。然而,在人们不自行保管这种准备金,而把它存入银行这样的习惯形成以后,原先闲置的许多小额款项就会积聚在银行家的手里;而银行家则根据经验,知道在一定期间这笔金额的多大部分需要留作准备,并知道,虽然某些存款人要求提取的金额偶或超过平均数,但另一些存款人要求提取的金额却会小于平均数,因而他能将剩余部分、即存款中的最大部分借给生产者和商人。因此,虽然现有的资本数量实际上没有增加,但使用的资本数量却由此增加,从而使社会总产量相应地增加。
  信用既为使一国的全部资本成为生产性的所不可缺少,又是使一国的产业才能更好地用于生产目的的手段。许多自己没有或只有少许资本,但具有为资本所有者所了解和赏识的经营才能的人,将能借到金钱,或更经常地借助干信用取得货物,从而使他们的产业才能有助于增进公众的财富。如果由于较好的法律和较好的教育,人们比过去诚实得多,因而个人的品格就可以充分保证他人的财物不仅不会被不正当地占用,而且不会被用来作不正当的投机生意,则社会得到的上述利益将更为巨大。
  从最一般的观点来说,以上所述就是信用对整个世界的生产资源的效用。但是,这种考察只适用于向各勤劳阶级——生产者和商人——提供的信用。商人向不生产的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决不能增加公众财富的源泉,而总是损害这种源泉。这种信用不是使不生产阶级的资本转让给生产阶级暂时使用,而是使生产阶级的资本转让给不生产阶级暂时使用。如果商人甲向土地所有者或领年金者乙提供各种货物,贷款在5年以后偿付,则甲的资本中就有与这些货物的价值相等的一部分在这5年内处于不生产状态。如果货款在提供货物时就得到偿付,则这笔钱在这5年间便会支出和收回好几次,与这笔钱相当的货物也就生产、消费和再生产了好几次。因而,即使乙在5年间未偿付的100镑最后会付给甲,社会各劳动阶级也会在这一期间受到数倍于这个金额的绝对损失。就甲个人而言,他可以通过提高他的货物的价格来得到补偿,这一价格终将由乙支付,但各劳动阶级却无所补偿,每当资本转用(无论是永久还是暂时)于非生产性用途,它们总是主要的受害者。乙从甲的资本中取走了1OO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虽然他预计到了自己未来的偿付能力,但只是在5年以后,才从他的收入中分出一笔钱给甲以偿还债务,使之转化为资本,由此可见,在这5年期间,国家减少了100镑资本。
  第三节 信用具有减少使用货币的作用
  上面讲的是信用在生产中的一般作用。没有信用,已经存在的生产力就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但信用本身并不是生产力。然而,信用理论中最复杂的部分是信用对物价的影响;这是一部分商业现象使观察者感到困惑的主要原因,在惯常地有大量信用提供的商业状况下,一般物价在任何时候都较多地取决于信用状况,而很少取决于货币数量。因为信用虽然不是生产力,但它是一种购买力;而且,具有信用可以用来购买货物的人,其所创造的对货物的需求,及其所引起的物价上涨的趋势,一如他用现金购买等量的货物。
  目前我们所要考察的信用,作为一种与货币无关的、独特的购买力,当然不是最简单的信用,即一个人借钱给另一个人,并且直接把钱交到他的手里这种形式的信用;因为借主用借来的钱购买货物时,他是用货币,而不是用信用进行购买,因而他所运用的购买力,没有超出货币所赋予的购买力。创造购买力的信用形式是,当时不使用货币,而且通常是完全不使用任何货币,各种交易与大量的其他交易计入一个帐目,而只付差额。实行这种信用的方法很多,我们将对此进行考察,按照我们的惯例,从最简单的开始。
  第一,假定甲和乙是两个商人,他们互相作为买主和卖主进行交易。甲以信用由乙处买进。乙也以信用由甲处买进。年终,以甲欠乙的款项和乙欠甲的款项相比较,确定谁应支付差额。这一差额可能小于各种交易分别计算的数额,而必然小于各种交易的合计额,是唯一要用货币来支付的;甚至这一差额或许也不支付,只是转入第二年的往来帐目。这样,为数100镑的一次付款,就足以清算一系列的交易,其中有些交易的价值达数千镑。
  但是,第二,甲欠乙的债务,即使乙对甲不负有债务,也无须用货币清偿。甲可以将他对第三者丙的债权转让给乙来加以清偿。借助于名为汇票的一种书面票据,就可以很方便地做到这一点。这种汇票实际上是债权人发给债务人的可转让通知单,它一经债务人接受,即经他签名加以认证,就成为债务的承认书。
  第四节 汇票
  最初使用汇票是为了节省由一地把贵金属运往另一地的费用和风险。亨利·桑顿先生说:“假定伦敦有10个制造商,将制品卖给约克郡的10个店主,由他们零售;再假定约克郡有制造其他商品的1O个制造商,将商品卖给伦敦的10个店主。在这种情况下,伦敦的10个店主就无须每年运送题尼到约克郡付给那里的制造商,而约克郡的10个店主也无须每年运送同样多的题尼到伦敦。约克郡的制造商们只须由当地各店主处收取那笔钱,而报以承认钱已收讫的证书;证书中并应指示各自在伦敦的债务人,将他们手头的现金付给伦敦的制造商们,以便以与抵消约克郡方面的债务相同的方法抵消伦敦方面的债务。运送货币方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都因此而免除。这种处理债务转移的证书,现在称为汇票。它们是以某人的债务与另一个人的债务相调换的票据;也可能是以应于某地偿还的债务与应于另一地偿还的债务相调换的票证。”
  汇票用作清偿远地债务的手段,不必花费运送贵金属的费用,这种便利被人们发现以后,汇票的使用就由于另外一种动机而大为扩大。各行业对于购买货物的人常常提供一定期间的信用,3个月、6个月、1年,甚至两年,视各业的便利和习惯而定,有一个商人将货物售出,可于6个月后收取货款,但他想马上得到偿付.于是他开立一张他的债务人可在6个月后付款的票据,拿它向银行家或放款人贴现,也就是交出票据,而取得票面额减去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的金额。这样,他就可以将某人应当偿还他的债务用作由另一人处获得信用的手段;这已成为汇票的主要作用之一。这种方法的便利,导致了一种常见的汇票的产生,开票人对于先前对他不负有任何债务的票据的承付者,也开这种汇票。这种汇票被称为融通汇票;有时被贬称为空头票据。关于这种汇票的性质,刚才我引用的著作有明确的说明和有见识的评论,现抄录全文如下。
  “甲因有100镑的急需,请乙承兑两个月到期的票据或汇票,因此,从表面上看来,乙对此负有付款的义务;然而,他们已取得这样的默契,即甲将设法自行清偿汇票,或向乙提供资金,由乙加以清偿。这样,甲就依靠2人的联合信用而以票据换得现金。汇票到期时甲履行付款的诺言,从而结束这一交易。然而,乙向甲提供的这种服务往往会得到如下的报偿,即,乙在某一时间按照自己的方便依样开立汇票,由甲承兑,并予以贴现。
  “现在我们试以这种票据与真实票据作一比较。试行考察在那几点上二者有所不同或似乎不同,而在什么地方它们又相同。
  “它们相同,因为它们都可以贴现,也都是出于贴现的目的而开立的,而且实际上大概都被贴现。因此,它们都可以用作商人的投机手段。此外,就汇票和票据成为一国的所谓流动媒介或纸币,使硬币免干使用这一点来说,空头票据和真实票据也是相同的;因而,如果商品的价格与纸币的数量成比例地上涨,则空头票据和真实票据对这种上涨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在我们进而考察它们的不同之处以前,我们先注意这样一点,在这一点上,二者通常被认为是相异的,但不能说,它们常常是或必然是不同的。
  “(有时人们这样说,)真实票据代表现实的资产。每一张真实票据,都有实际存在的货物作为它的对应物。不是由于货物的出售而开的票据,是一种欺骗国民的虚假财富。这种票据只提供一种假想的资本;另一种票据(真实票据)则表示真实的资本。“为了反驳这种言论,我们可以指出,首先,不能认为,票据是由于实际出售货物而开付的,就确实代表真实的资产。假定甲以6个月为期,将价值豆00镑的货物赊卖给乙,因而得到了一张为期6个月的汇票;而乙在1个月以后也以6个月为期,将这一货物赊卖给丙.得到一张同样的汇票;随后,丙在下一个月又将这一货物赊卖给丁,得到一张同样的汇票,……这样,6个月终了时将有各为100镑的6张汇票同时存在;而且,其中任何一张都可能已经贴现。而所有这些汇票中只有一张代表真实的资产。
  “如果要证明所谓真实票据代表真实资产这一假定有理由,那么,汇票持有者就应当具有某种权力,可以制止汇票所代表的资产转用于清偿汇票以外的其他用途。这种权力并不存在;持有真实票据的人和将它贴现的人,对于汇票所代表的特定货物都没有任何所有权。他们都象任何空头票据持有者一样信赖开付汇票的人的一般支付能力,在许多场合,空头票据也许是拥有巨大的、众所周知的资本的人发出的,这时,不妨说它代表这种资本的一部分。因此。所谓真实票据代表资产而空头票据则不代表资产的假设,似乎是对一者评价过高,而对另一者则评价过低。
  “下面我们考察它们的一些不同之处。
  “第一,人民动辄作为理由对空头票据或融通票据表示异议的一点是,它以无充有。然而,这种异议只适用于当作真实票据流通的那些空头票据。在很多场合.这种票据之为空头票据是十分明显的。第二,一般地说,空头票据不象真实票据那样能够如期兑付。一般认为,带着空头票据的商人是比小心谨慎地避免使用空头票据的人更爱冒险的投机者。因而,第三,空头票据除不大安全外,在数量上也不易加以限制。一个人的实际销售额对他的真实票据的数量是一种限制;而且,在商业上,人们非常希望信用以某种正常而适当的比例分配给一切人,因此,一个人的实际销售额——这可以用他凭借那些销售而开的票据来证实——这一尺度,在这种情况下便是某种准绳,虽然它在许多方面还很不完善。
  “空头票据或融通票据在本质上显然同普通的本票一样;在如下一点上,前者还优于后者,即,本票只有一个保证人,而空头票据则有两个保证人。人们对商人过度利用筹款手段如此深具戒心,以致商人所开的票据,虽然在一般性质上与不从事商业的人所开的票据(他们所能开付的唯一票据)相同,但总被认为不大可靠。而由于这种票据如果在商人手中.必然会假充货物出售时发出的票据,因而它被加上了“空头”这一形容词;这一形容词似乎助长了这样一种胡涂的、错误的观念,即,在一国的票据和表面财富中有相当部分具有完全虚假的、不可靠的性质。”
  汇票如果只被贴现而在到期前保存在贴现者的公事包中,则不起货币的作用,或者说,它不代替货币,而只是本身被人用钱买卖。它象公债或其他证券一样不是通货。可是,如果开给某人的票据为了清偿债务或解除金钱要求权而付给另一人(甚或付给同一人),它就做了假使票据不存在就要由货币来做的事,就是说,它起了通货的作用。人们常常这样使用汇票。桑顿先生接着说:“票据不仅节省现金的使用,而且在许多场合还取代现金。我们试行设想,农村有一农场主,给予附近的杂货商一张金额为10镑的票据来清偿同额的债务,这张汇票是伦敦的谷物商人在首都出售农场主提供的谷物而开给他的;而杂货商在背书后,将这张票据转付给附近的制糖业者,以清偿同额的债务;制糖业者另行背书后,又将它转给外港的西印度商人,而西印度商人则将它交给地方银行,后者也作了背书,使它继续流通。在这种情况下,这张票据当完成5次付款,一如持票人求兑即付的10镑钞票。许多票据就按上述方法在国内商人之间流通Z即使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它们显然也构成了王国流动媒介的一部分。”
  许多汇票(国内的和国外的)在最后兑付时差不多背面已签满了名字,每一次背书都表示进行了新的贴现,或者表示进行了新的金钱交易,在这些贴现和交易中,汇票依次执行了货币的职能。在现代,兰开夏郡票面金额5镑以上的流通媒介几乎全部是由这种汇票构成的。
  第五节 本票
  将信用用作通货替代物的第三种形式是本票。开给某人并由他承兑的汇票,和由它发出并允诺支付同一金额的本票,对他来说,除以下两点外,是完全相同的。这两点是:前者通常是有利息的,后者一般是没有利息的Z前者通常是过一段时间才能兑付,后者则是见票即付的。但是,在商业国家中,主要以后一形式发行货币替代物,已成为一种专门职业。从事货币交易的商人(其不适当的名称为职业贷款者)同其他的商人一样,想超出他们自己的资力所能经营的程度来扩展他们的业务。他们不仅想出借自己的资本,而且想出借自己的信用;不仅想出借由自己的现存资金构成的那一部分信用,而且想在自己认为能够安全地加以运用的限度内,出借自己通常从公众那里获得信用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最方便的办法,是出借自己的、持票人求兑即付的本票。借主愿意将它当作同额货币来接受,因为贷款者的信用使其他的人在借主购买货物或作其他支付时甘愿接受它。因此,这些本票执行了通货的一切职能,并使先前流通的等额货币成为不必要。然而,由于它们是求兑即付的,它们随时可能回到发行者那里求兑,发行者为了避免破产,必须在手头保存足够的货币,以便应付在他筹集更多款项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那种承兑要求。而为慎重起见,发票人应根据经验把所发行的本票限制在一定数额以内,以免发行过多,人们要求兑现。
  各国政府一旦看到这种(可以说是)“把信用铸造货币”的方法的便利,就采用了同样的办法,在支付它们的费用时发行自己的本票;因为这是它们可以不付利息而借钱的唯一方法,它们的凭票即付的允诺,在持票人的心目中,具有与手中的货币相同的意义,因而这种方法对政府更为有用。对于政府发行的这种票据和私营银行发行的票据之间的实际差别,以及这种货币替代物可能存在的其他差别,我们将很快加以考察。
  第六节 存款和支票
  使信用适合货币目的的第四种方法——如果极其广泛地推行这种方法,货币会全部被取代——是用支票进行支付,把为当前用途或不时之需而节省下的钱保存在银行家的手中,除小额支付外,其他一切支付都用银行支票来进行,这种作法正被愈来愈多的英国公众所采用。如果付款人和收款人都在同一银行有存款,则实行支付无须货币介入,而只须在银行帐簿上将付款额由付款人的贷方转至收款人的贷方。如果伦敦的一切人在同一银行都存有现金,并用支票实行一切支付,则在伦敦开始、在伦敦终结的任何交易都不需要货币,也无须使用货币。就商人之间的交易而言,这种理想的境界实际上几乎已经达到。现在使用货币或钞票的,主要是商人和消费者之间的零售交易以及工资的支付,而且只限于其中的小额支付。在伦敦,凡是拥有一些资本或营业稍具规模的店主,通常都在银行开立帐户Z这些帐户除安全和方便外,对店主还有其他好处,这就是,开立帐户的人享有银行同意的拿他们的票据去贴现的权利,如果没有这种帐户,他们就不能指望获得这种权利。至于批发商和大商人则在经营过程中经常用支票来进行一切支付。然而,他们不是全部和同一银行打交道,因而,甲给乙一张支票,乙通常不把它解人同一银行,而把它解入某一其他银行。不过,由此而产生了一种便利于经营的安排,它使伦敦商业中心区的一切银行为一定的目的而事实上变成了一个组织。银行家不把解入他的银行的各种支票送到开票银行要求兑现。有一建筑物,称为票据交换所,伦敦商业中心区的每家银行都在每天下午把当天收到的其他银行的一切支票送到那里,与已解入其他银行的应由本行兑付的支票相交换,而仅以货币支付余额;甚或这一余额也不以货币支付,而以英格兰银行所开的支票支付。依靠这种办法,伦敦商业中心区当天的一切商业交易(金额常达数百万镑),加之金额巨大的地方交易(由各地方银行开给他们的伦敦往来银行的支票表示),以平均不超过2 0镑的付款额即可加以清算。
  依靠方才说明的各种信用工具,在象英国这样的国家,数额巨大的交易,以数量小得惊人的贵金属即可进行。英国所必需使用的贵金属数量,相对于所买卖的商品的金钱价值而言,比法国和其他国家要少好几倍,因为在法国和其他国家,人们尚未普遍养成提供信用的习惯和脾性,因而不象在英国那样,那么普遍地采用这种所谓“经济实惠的方法”。货币在其职能被取代之后情况如何?货币是怎样从流通中消失的?这些问题稍后就会加以讨论。
  第十二章 信用对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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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钞票、汇票和支票对价格的影响,是信用的影响的一部分
  既然我们已基本了解了信用替代货币的各种方式,就必须进而考察,使用这种替代物是怎样影响货币的价值,或者说商品的价格的。几乎不须说,货币的永久价值——各种商品的自然价格和平均价格——不是这里要谈论的问题。这是由生产或获得贵金属的费用决定的。一盎司黄金或白银最终将与能以和它们一样的费用生产或输入的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而一盎司黄金的汇单、本票或凭票即付的汇票,在出票人的信用没有降低时,其价值既不大于、也不小于黄金本身。
  然而,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最后的或平均的价格,而是当前的、暂时的价格。如前所述,这种价格可能远远脱离生产费用水平。价格变动的原因之一,是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在其他情况不变时,流通中的货币增加使价格上升,而其减少则使价格下降。如果投入流通的货币多干能按与它的生产费用相一致的价值流通的数量,则货币的价值在过剩持续期间将一直低于生产费用水平,而一般价格则将一直高干自然价格。
  但是,现在我们已经知道,有另一些东西,例如钞票、汇票和支票,同货币一样流通,并执行货币的一切职能。这就发生了如下的问题:这些替代物是否同货币本身一样影响价格,可转让的票据数量的增加,是否同货币数量的增加一样,具有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程度提高价格的趋向,有关通货问题的一些著作对这一点曾经作过不少论述,但尚未获得任何普遍赞同的、无可争辩的答案。
  我认为,钞票、汇票或支票本身对价格完全不发生影响。对价格发生影响的是信用,无论它以什么形式提供,也不管它是否产生可以流通的、可转让的票据。
  下面拟对这一看法加以解释和证明。
  第二节 信用同货币一样是购买力
  货币只是在用以交换商品时才影响价格。影响商品价格的需求是由用以交换商品的货币构成的。但是用以交换商品的货币并不等于人们拥有的货币。它有时较少,有时又较多。固然,人们使用的货币最后将既不多于、也不少于他们拥有的货币,但就一定时期而言,情况远非如此。有时人们为应不时之需或等待更有利的使用时机而在手头保存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货币不是处在流通之中。用更为平易的话来说,它不是用来交换商品,也不准备用来交换商品。不处在流通之中的货币对价格不发生影响。然而,更常见的是与此相反的情况,即,人们用并非自己拥有的货币来购买商品。例如,用银行支票偿付货款的商品不但不是用付款人拥有的货币来购买,而且通常也不是用银行拥有的货币来购买,因为银行已将(除通常的准备金之外的一切)货币贷绘他人。刚才我们曾假设,一切人都与银行有来往,而且都与同一银行有来往,各种支付完全以支票进行。在这种理想的情况下,除掌握在银行手中的以外,任何地方都不复存在货币。因此,银行可以毫无危险地用以下办法将所有的货币脱手:将它当作金银块出售,或者将它贷出、运到外国去交换货物或外国的证券。但是,这时虽然货币已不被占有,或者最后甚至不复存在,但它仍会出现,并被人们用来购买商品,正象现在一样。人们将继续以货币计算他们的收入和资本,并以汇单(作为实际上不存在的东西的收据)来从事日常的购买。只要货币消失时在其他东西中留下相等的价值,在货币的原所有者提出要求时可用以进行偿付,那就没有什么可以抱怨的。
  然而,在以支票进行支付的情况下,买主用以从事购买的虽然不是他手头拥有的货币,但却是他有权要求得到的货币。但他也可以用只是他预料会取得的、甚或只是他自吹会取得的货币来从事购买。他可以用将来付款的承兑汇票、本票或简单的帐面信用(即只是答应付款)来取得货物。所有这些购买对价格的影响,同他们用现金来进行完全一样。一个人所能运用的购买力的数量,是由他拥有的或应当付给他的货币以及他具有的全部信用构成的。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运用他的全部购买力,但是他一直拥有这种购买力,因而他在某个时候运用的那部分购买力,就成为他对价格产生的影响的尺度。
  假设他预料某种商品将涨价,因而决定不仅用他的全部现金,而且用他的财力能够从生产者或进口商处获得的信用来购买这种商品。谁都知道,他这样做对价格产生的影响,比他只限于用实际持有的货币来购买要大。他用自己的货币和他所获得的信用这两者的总和创造了对这种商品的需求,因而使价格与二者成比例地上升。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使用人们称之为通货替代物的书面票据,虽然交易没有引起汇票的使用,也没有引起普通钞票的发行,但价格还是受到了影响。买主也许不采用纯粹的帐面信用,而提供同一金额的票据;或者用借自银行的钞票来偿付货款,这样,这种购买就不是利用他自己对卖主的信用来进行,而是利用银行对卖主的信用和他自己对银行的信用来进行。如果他这样做,则他对价格产生的影响将等于而不会大于用银行信用进行的同一金额的购买。发生影响的原因是信用本身,而不是信用的形式和提供信用的方法。
  第三节 信用急剧扩大和收缩的结果;对商业恐慌现象的分析
  商业界人士是否会将他们的全部或大量的信用用作购买力来增加对商品的需求,取决于他们对利润的预期。如果一般认为,由于需求增加,低产,输入发生障碍,或者其他原因,某种商品的价格似乎会上涨,商人们就会倾向于增加他们的存货,以便靠预期的涨价来获得利润。这种倾向本身就有助于产生人们所期望的结果,即价格上涨。如果这种上涨是大幅度的、递增的,对其他投机者就会产生吸引力,在价格开始下降以前,这些人总是愿意相信价格将继续上涨。由于他们参与购买,价格进一步上涨。这样,最初有若干合理根据的价格上涨,由于纯属投机性的购买而加剧,直到大大超过证明最初有合理根据的上涨幅度为止。过了一段时间,这一点开始被人们察觉;价格停止上涨,持有商品的人感到实现利润的时机已到,就渴望将商品出售。因此,价格开始下降。持有商品的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而拥入市场,而愿意在价格正在下降的市场。上购买商品的人很少,因而价格的下降比它的上涨更为急剧。那些以比合理计算的价格为高的价格购买商品的人,以及在他们实现利润以前就受到价格急剧变化的突然袭击的人,都是损失者,其所受到的损失,与价格下跌的程度以及他们所持有或必须偿付的商品数量成比例。
  所有这些结果在不知信用为何物的社会也会产生:某些商品的价格可能由于投机而上涨到极高的程度,然后急剧回跌。但是,如果没有信用这种东西,则就一般商品而言,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一切购买都用现金进行,则对某些涨价商品支付货款,将使这个社会的很大部分货币流入这些商品的市场,因此,货币必然会退出其他各种商品的市场,这样,其他各种商品的价格就会下跌。固然,这种空隙可以用增加流通速度来部分地加以弥补;而这样做,在投机盛行的时期,这个社会的货币实际上是增加了,因为人们几乎不在手头保存货币,一旦收到货币,就尽快地用于具有诱惑性的投机。然而,这种办法的作用是有限的。总的说来,如果货币的数量不变,则人们要在某些物品上多用一些,就必须在其他物品上少用一些。然而,他们不能用现金办到的事,却可以通过扩大信用来办到。如果人们进入市场,以其期望在将来得到的货币从事购买,则他们所取用的钱款就是无限的,而不是有限的。这样进行的投机无论在多少种商品上进行,也不会妨碍其他商品的交易。它甚至可以同时在一切商品上进行。我们可以设想,在投机的狂热象流行病那样发作时,所有的商人不仅照常向制造商或种植业者定购他们经售的商品,而且尽他们的资本和信用之所能,开始囤积他们所能够购得的一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货币没有增加,也没有票据信用,只靠帐面信用扩大购买,所有商品的价格也将大幅度上升。过了一段时间,买进商品的那些人切望出售,于是价格又暴跌。
  这是所谓商业危机的典型的、极端的事例。如果大多数商人难以或担心自己将难以偿还债务,人们就说发生了商业危机。这种普遍性困难的最通常的起因,是价格由于投机风潮声势很大,而且扩展到许多商品而上涨以后又回跌。某些使人们预期价格上涨的意外事件,例如新的国外市场的开放,或者多种主要商品同时呈现供给不足的迹象,会使投机活动在若干主导部门同时产生。价格上涨,持有商品的人将获得巨大的收益,或者似乎有能力获得巨大的收益。在公众的某种心理状态下,这种财产迅速增加的事例招来大量的模仿者,而投机不仅会大大超过由最初预期价格上涨的理由所规定的限度,而且会扩展到毫不具有这种理由的各种商品。然而,对这些商品的投机活动一开始,它们的价格就家其他的商品一样上涨。此时信用便急剧扩张。患有这种传染病的人不仅比平时更自由地使用信用,而且他们实际上也具有更多的信用,因为他们似乎在赚得巨大的收益,也由于当时流行的一种轻率的爱冒险的情绪,使人们愿意比其他时候更多地提供和取得信用,甚至向没有资格取得信用的人提供信用。这样,在著名的投机年1825年,以及19世纪的其他好多时期,许多主要商品的价格都大幅度上涨,其他各种商品的价格又不下降,因而可以说,一般价格上涨了(这样说并无不妥)。如果在这种上涨以后发生反作用,价格开始下跌,即使最初也许只是由于持有商品的人想售出商品,获得利润,投机性的各种购买也会停止。如果只是这样,则价格将只下降到它开始上涨时的水平,或者下降到从消费和供给状况看来是合理的水平。然而,价格会下降到更低的水平,因为,在价格愈益上涨,从表面上看每个人都在发财的时候,人们很容易获得任何数量的信用,同样,在每个人似乎都在亏本,许多人完全破产的时候,甚至以殷实著称的一些商号也难以获得它们习常取得的信用,而得不到信用,它们将感到极不方便;因为所有的商人都有需要清偿的债务,而且谁也不能肯定他已付托给别人的那部分资产可以按时收回使用,因此,没有一个人愿意贷放现金,或者延缓索取现金。这种情况发展到顶点时,除了这些合理的考虑,还会增添一种同原先的过分自信一样不合理的恐慌;人们愿以几乎任何利率短期借用货币,如能即时收款,也愿作出几乎任何牺牲来出售货物。这样,在商业大变动中,一般价格下跌到通常的水平以下,一如它在以前的投机时期上涨到通常的水平以上。这种下跌同上涨一样,不是起始于影响货币的某种情况,而是起始于信用的状况;即,信用的使用先是异乎寻常地扩大,随后又急剧缩减,尽管没有完全停止。
  然而,并非在所有信用收缩——商业危机的特征——之前,必然会有异乎寻常的、不合理的信用扩张。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会导致信用收缩;例如,最近发生的危机之一,即1847年的危机,在发生前就没有异乎寻常的信用扩张,除铁路股票的投机外也没有其他投机活动,铁路股票的投机虽然大多十分猖狂,但通常都是用投机者能够承担损失的那部分资产来进行,不大可能引起普遍性的破产(造成普遍性破产的原因,是人们把他们的大部分资本投放在惯常经营的各种商品上,致使这些商品的价格发生剧烈变动)。1847年的危机属于另一种商业现象。各种情况的偶然凑合,使供给借贷市场的大部分资本从这一市场退出。就这次危机来说,这些情况是,由于棉花价格高涨和粮食空前地大量输入而需要向外国支付大笔款项,以及由于铁路公司催收股款和大肆借债而不断增加了对流动资本的需求,把流动资本变成了固定资本,不能再作贷款之用。这种种需求象往常一样,主要落在借贷市场上。输入的粮食的大部分(虽然不是最大部分)实际上是用政府借款的收益偿付的。购买谷物和棉花的人以及铁路股票持有人必须支付的额外的款项,或者是用他们自己的存款来支付,或者是用临时筹借的钱来支付。假若是第一种情况,他们将从银行提取存款,从而削除供应借贷市场的(货币)流量的一部众假若是第二种情况,则他们将出售证券,或者付息借款,实际上是从借贷市场汲取资金。借贷需求的增加和可用以出借的资金的削减相结合,使利率提高,除非具有最好的担保,否则是借不到钱的。因此,一些已经由于经营不善而暂时地或永久性地亏损了资本的厂商,便不能使以前使他们得以勉力维持下去的信用不断地得到更新。这些厂商终于停止偿债。它们的破产或多或少地使曾经借款给它们的其他许多厂商深受牵连;而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称为“恐慌”的普遍不信任就开始出现,如果不存在几乎可以说是偶然的一些情况,使政府能以极其简单的措施(暂时停止实行1844年的银行特许条例)侥幸地发挥消除恐慌的力量(就这一措施本身来说,它毫不具有这样的效力),就会同1825年一样地发生信用崩溃。
  第四节 影响价格的手段,票据比帐面信用更为有力,钞票比票据更为有力
  信用对价格的一般作用既如上述,很明显,如果信用的哪一种特定方式或形式被认为对价格具有比其他方式或形式更好的作用,这只能是由于它对一般信用交易的增加给予了更大的便利或更大的鼓励。例如,如果钞票或票据对价格具有比帐面信用更大的影响,那么,这并不是由于信用交易有什么差别,它们无论用哪种方式进行,本质上都是一样的;而很可能是由于若采用钞票或票据,则信用交易较多的缘故。如果用钞票或票据作为工具,较之只靠记帐提供信用时能够使信用更广泛地用作购买力,则在这一限度内,也只是在这一限度内,我们有理由认为,前者对市场的影响大于后者。
  似乎确实存在着上述这种差创。如果甲购买乙的货物,是用单纯的信用,或者是给予票据,或者是用银行家丙借给他的钞票来偿付,则就这一特定的交易而言,对价格的影响没有什么差别。差别是在以后的阶段发生的。如果甲以帐面信用购买货物,就没有什么明显的或方便的方法使乙能够以甲欠自己的债为手段来扩充自己的信用。究竟乙具有多少信用,要看人们对他的偿付能力的一般评价。特别是乙不能将甲的债务抵押给第三者,作为借用货币或购买货物的担保。但是,如果甲给予他等额的票据,他就可以拿这张票据去贴现,这和他用甲和自己的联合信用来借用货币相同。或者,他可以在交换货物时付出这张票据,这是用上述的联合信用来购得货物。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都产生了第二次信用交易,它是以第一次信用交易为依据的,而且,如果第一次信用交易没有票据介入,则第二次信用交易就不会发生。交易也不用到此终止。票据在兑付以前可以多次贴现,或多次用来购买货物。如下说法未必正确:逐次持有票据的这些人即使没有这张票据,也可以利用他们自己与商人的信用关系来达到购买货物的目的。他们未必全部是具有信用的人,或者,他们已经充分利用了他们自己的信用。而且,不管怎样,不论是货币还是货物,靠两个人的信用总比只靠一个人的信用易于获得。谁都不会认为,一个商人靠他自己的信用借取1000镑,和拿同一金额的票据去贴现(如果付款人具有众所周知的偿付能力)一样容易。
  现在我们如果假定,甲购买己的货物时不用票据,而用由银行家丙处借得的钞票来进行偿付,那么,我们将发现,其间的差别更大。乙现在甚至可以不依赖于贴现者:甲的票据只有熟知他的偿付能力的那些人才愿收受,而银行对公众通常是具有信用的,它所发行的钞票至少在本地区人人都愿接受。因而,按照习惯(它已逐渐变成法律),以钞票进行支付,对付款人来说已完全清欠,而如他以票据进行支付,则在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不能付款时,他仍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乙可以用光(他持有的)全部钞票而毫不牵连他自己的信用。他以前具有的以帐面信用获得货物的能力,依然无所减损地留在他的手里,此外,他还因为持有钞票而获得一种购买力。这番话同样适用于可以相继地得到钞票的每一个人。只有甲,第一个持有者(他利用自己的信用向发行者告货而获得钞票)也许会发现,他在其他方面所享有的信用因此而减少了;然而,即使就甲而言,这样的结果也不一定会产生;因为,虽然从理论上说,如果大家都知道他的一切情况测他以自己的信用进行的每一次借贷,都该相应地减少他获得更多信用的能力,但是实际上,更常发生的是相反的情况,他得到一个人的信任,被认为是其他的人也可以无危险地信任他的证据。
  因此,作为提高价格的手段,钞票似乎比票据更为有力,而票据又似乎比帐面信用更为有力。当然,这并不是说,因为人们可以较多地利用信用,人们就一定会这样做。如果经济状况没有提供可以使人利用信用来进行大规模购买的特殊的诱惑物,则商人们将只使用信用力的一小部分,而他们使用的这一部分采取什么形式,仅仅取决于哪一种形式对他们方便,只有在市场状况和商人的心理状态使许多人想异乎寻常地扩充他们的信用时,各种信用形式才会显示出它们各自的独特性质。已经以帐面债务形式极度扩充的信用,可以用票据进一步加以扩充,并可以用钞票更进一步加以扩充。这是因为,第一,每一个商人除他自己的信用以外,都可以用他向别人提供的信用创造更大的购买力;第二,银行对一般公众所具有的信用,一经赋予钞票形式(coined into notes),就象将金银块铸成便于携带和分割的货币一样,可以使相继持有钞票的每一个人,在他可以用自己的信用获得的购买力以外,增加相当数量的购买力。换另一种方式来说,在帐面信用的形式下,信用力只被使用一次,只是一次购买的基础:但如开给票据,则同一部分信用可以按照票据转手的次数,供多次购买之用;而所发行的每一张钞票,都将比照它的数额,使银行信用成为相继持有钞票的一切人手中的一种购买力,而丝毫无损于持有人也许拥有的用他们自己的信用进行各种购买的能力。总之,信用具有与货币完全相同的购买力;货币不仅与它的数量成比例地影响价格,而且与它的数量和转手次数的乘积成比例地影响价格,信用也是如此;因而,可以由一手转至另一手的信用,按照这个比例,比只能实行一次购买的信用更为有力。
  第五节 帐面信用、票据和钞票之间的上述区别实际上并不重要
  然而,所有这些购买力,只按其被使用的次数对价格发生作用;因此,这种作用只是在各种机遇适于引起信用异乎寻常地扩大使用的情况下才为人们所感觉到。在这种情况下,即在投机时期,我认为,如下一点是不能否认的,即用钞票进行投机性的购买要比用票据进行投机性的购买,用票据进行投机性的购买要比用帐面信用进行投机性的购买,更能使价格上升。但是,这一点实际上远不如最初所能想象的那样重要;因为,实际上,投机性的购买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用钞票或票据进行,而几乎全部是用帐面信用进行的。论述这类问题的最高权威者图克先生说:“要求英格兰银行扩大贴现的事情”(对其他银行的要求或许也是如此),“在范围广泛的商品投机开始时或进行过程中即使曾经发生,也是极少的。这种投机的最大部分(虽非全部)最初都是以按各个行业例行的期限使用的信用开始的;因此,当事人无须在他们自己的可利用的资金以外,立即为这一目的借用可能需要的那么多资金。这一点特别适用干以转卖为目的的现货的投机性购买。但是,一般说来,这只是信用交易的较小部分。因预料价格将上涨而进行的这种交易,大部分与从国外输入商品有关。对于商品输出,如果它大部分是以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信用进行,这一表述也是适用的。只要各种机遇继续带来人们所希望的有利结果,一般地说,当事人的信用就可以维持下去。如果他们当中有一些人希望变现,则其他拥有资本和信用的人随时可以取代这些人;如果后来各种情况充分证明开始从事投机交易的理由是有根据的(因此,可以及时将货咖脱售,供人们消费,而收回所投下的资本),就不致对借贷资本产生特别大的需求来维持交易。只有当政局变化、季节改变或其他偶然事件,使人们觉得现有的供给量将超过原来估计的消费率,以致价格将下降时,对资本的需求才会增加;这时,市场利率上升,向英格兰银行提出的贴现要求增加。”因此,钞票及其他可转让票据的增加,大都不带来投机或助长投机;钞票及其他可转让票据主要是在局势正在转变、人们开始感到困难的时候发生作用。
  对于各种投机交易只靠帐面信用,毫不增加通常所说的通货,也可以发展到非常高的程度,知道的人极少。图克先生说:“拥有资本和信用的人所具有的购买力,远非实际上不了解投机市场的那些人所能想象。……一个人如果人们都知道他拥有足够的资本应付日常业务的需要,在其行业中又享有很好的信用,如果他认为自己所经营的商品将看涨,而且在投机开始和进行时诸事顺遂,那他就会大量购进这种商品,购进的数量会远远大于他所拥有的资本额。”图克先生用若干极好的实例证实了这一说法,这些实例证明,不属于钞票或汇票一类的信用也可以发挥巨大的购买力,引起价格上涨:
  “1839年英国和中国之间发生了纠纷,人们因此而认为菜价将上涨,早期的投机者中有若干零售商和茶商。当时在这个行业中人们的一般意向是囤积,换句话说,是购贮一定的数量,以满足未来几个月他们的顾客可能会有的需求。然而,他们中间有些人比其他的人更为乐观、更爱冒险,利用自己同进口商和批发商的信用关系,来进行大大超过自己业务的预计需要的大量购买。由于这种购买最初在表面上,而且很可能在实际上,是出于正当的目的,而且是在他们平常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的,因而当事人在购买时可以不付保证金(而如果知道他们是投机商的话,则要支付每箱2镑的保证金,以抵补这种商品的付款期限(3个月)届满以前可能产生的价格差额)。因此,他们丝毫不支出实际资本或任何形式的通货,就可以购买大量茶叶二当购买量大到引起人们注意时,他们用转卖一部分购得物所得的利润,就能够缴纳进一步的购买所需支付的保证金。在付款期限将近届满以前,投机用这个办法一直继续下去,使价格不断上涨(上涨了百分之百以上入而且,如果当时的情况证明流行一时的看法——将来一切供给会断绝——是有道理的,则价格还要上涨,至少不会回跌。在这种情况下,投机商们即使不实现他们所预期的全部利润,也会赚到一大笔钱;他们可借此大大扩展自己的业务,或者退隐,落得个这样发财十分聪明的好名声。但是,结果不是这样有利。碰巧有两三船转载的茶叶运到这里,出乎人们意料地获准报关进口,而且人们发现进一步的间接装运还在进行。这样,供给的增加超出了投机商的估计,与此同时消费量却由于价格高昂而减少了。其结果,市场上菜价猛跌,投机商们只得以亏本的价格脱售,因此他们当中有一些人破产了。据说,其中有一个人拥有的资本不超过1200镑(这笔钱已搁死在他的业务上),但他却千方百计地购得了4000箱茶叶,其价值超过8镑,由于菜价猛跌,他损失了大约16000镑。
  “我要举的另一个例子,是1838一1842年间谷物市场上的投机交易。有一个人在开始进行大规模投机时拥有的资本不超过50O0镑(根据以后的调查得知),但一开头就获得成功,投机交易进行中又诸事顺遂,当他停止偿付债务时,人们发现他已千方百计地使他的购买额增加到了5 0镑至600O0O镑之间。还可以举出其他的例子来说明,根本没有资本的人,只靠信用,也能在行市对他们有利的时候进行巨额购买。
  “还要看到一点,用少量资本或者不用资本实行大量购买的这种投机,是在1839年和1840年进行的,当时金融市场处于极度紧缩状态,或者用现代的术语来说,货币奇缺。”
  虽然投机性购买的主要工具是帐面信用,但有一点仍是无可争辩的,即,在投机时期,汇票和钞票的数量都在增加。固然,就钞票而言,这种增加在投机的最初阶段很少出现,(据图克先生说)人们向银行告贷不是为了购买,而是由干通常的信贷期限已经到期,而其所指望的高价格尚未达到,因而他们想继续保存货物不予出售。但是,图克先生所说的茶叶投机商如果不能由银行获得贷款(假如其所预期的价格上涨仍在继续,他们是很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则超过他们这一行的通常信贷期限(3个月),他们就不能继续进行投机。
  既然钞票形式的信用是比帐面信用更加有力的提高价格的工具,那么,无限制地使用这一工具,就会延长投机性的价格上涨的时期,并使这种上涨加剧,从而使其后的回跌更为剧烈。但是,其程度如何,我们又应赋予这种可能性以什么样的重要意义?考察一下投机时期极度增加的钞票对汇票一项(不说对国内的信用总额)所具有的比例,对我们就这一点形成某种判断会有助益。有人推测,任一时期现存票据的平均(流通)额都大大超过1亿英镑。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钞票流通额很少超过4000万镑,在投机时期增加的数额最多也不过2000万或3000万镑。而且,如前所述,这种增加在投机高度扩展时期(这时趋势显示出转变的迹象,商人一般都只想设法偿付现有的债务,而不谋求加以扩展)以前很少出现;而现有的票据流通额则从投机伊始就会大大增加。
  第六节 支票同钞票一样,是影响价格的有力手段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许多政治经济学家以及大多数国民都认为,人为地限制钞票的发行,是防止(如果不能防止,则使之减轻)投机热的非常有效的手段Z这个意见受到议会的注意和认可,因而颁布了1844年的通货条例。然而,就我们研究所及而言,虽然我们承认钞票对价格的影响力大于票据或帐面信用,但我们却没有理由认为,这种优越的效力是投机时期引起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因而也不能认为,对这一工具加以限制,就能象人们常常设想的那样,有效地缓和价格的上涨,或者缓和其后的回跌。如果我们计及信用交易的第四种形式,即由银行承付的支票和银行帐簿的过户(这种信用交易在一切方面都同钞票极其相似,对信用的扩张提供同样的便利,并能同样有力地影响价格),则我们更不能作如是想。用富拉顿先生的话来说:“现今以英格兰银行钞票的力量达到的目的,没有一项不可以用以下的办法达到,即每一个人在银行开一帐户,以支票进行5镑和5镑以上的支付。”银行不借给商人钞票,而可给商人开立帐户,并以它已同意垫付的金额记入该帐户的贷方;按照事先的商定,商人除对他有必要实行偿付的收款人开给支票以外,不应以其他任何方法提出那笔钱。这些支票很可能也象钞票那样转手;然而,重常见的是,接受支票的人将支票解入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而在他需要用钱的时候开一张新的支票来支取。因此,反对者也许会提出,由于原支票很快就要求兑付,那时必须付以钞票或铸币,因而必须准备等额的钞票或铸币作为最后结算手段。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得到支票的人可能与同一银行有往来,因而这张支票可能回到开出支票的那个银行;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屡见不鲜。如果这样,银行就不必付款,只须在帐簿上转一下帐就可以清算交易。即使支票交给其他银行,也可以不付款,而通过与其他支票抵消来清算;而且,在各种情况有利于银行信用的普遍扩张时,曾经提供较多信用,从而由其承付的支票也较多的银行,将持有较多的应由其他银行兑付的支票,因而它只需准备足以支付尾数的钞票或现金;精明的银行只要有相当于债务三分之一的经常准备金,就足够了。而即使它靠发行自己的钞票来提供更多的信用,也同样要以铸币或英格兰银行钞票的形式保有通常的准备金。因此,正如富拉顿先生所说,可以通过钞票流通提供的信用的一切便利,银行可以通过不妨称为“支票流通”的方式来提供。
  借助干在银行帐簿上记帐进行的这种信用扩张,同前已提及的依靠钞票进行的信用扩张一样,具有影响价格的一切高效力。将一张20镑的钞票付给某人,这是在他自己具有的信用以外,给予他以信用为依据的20镑购买力;付给他一张支票,情况也是如此。因为,虽然他不能用这张支票来购买任何物品,但是他可以将它存入银行,并据此开发支票。由于这种凭一张已经交换并已付讫的支票而可以开支票的行为,能够同以钞票从事购买一样反复进行,因此,它同样可以导致购买力的增加。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最初的贷款或信用,在相继得到部分信用的人们手里作为购买手段有可能成倍增加,正象钞票的购买力在钞票回到发行者手中以前,按照它在人们之间转手的次数成倍增加一样。
  近来人们很希望用人为的规则来限制钞票的发行,以此缓和商业的变动,但从上述考察看来,这种肤浅的方法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探讨这种限制的一切后果,以及对赞成和反对的理由作出判断,都必须展缓到讨论完外汇和金银块的国际移动以后进行。现在我们只研究价格的一般理论,其主要部分为各种信用对价格的不同影响。
  第七节 钞票是货币吗?
  上述几种信用形式是不是货币,特别是钞票是否应当视为货币,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已进行了很多的讨论和争论。但是,这个问题完全是文字上的问题,几乎不值得提出来。人们为什么如此重视这个问题,叫人难以理解,除非有一些权威人士依然坚持社会和政治经济学幼年时期的学说,认为决定一般价格的是相对于商品数量的货币数量,认为要维护只有钞票能影响价格、其他的信用形式都不影响价格这种论断,就要着重证明钞票是货币,而其他的信用形式都不是货币。然而,很明显,价格不取决于货币,而取决于购买。存在银行里不提取的货币,或不是为了从事购买而提取的货币,都同未曾使用的信用一样,对价格不发生影响。用以购买商品的信用,则同货币一样影响价格。因此,在对价格的影响上,货币和信用完全一样;从这一点说,无论我们把钞票看作货币还是信用,都无关紧要。
  然而,这一专门用语问题既已提起,似乎就应该予以解答。认为钞票是货币的理由是,按照法律和习惯,它同金属货币一样,具有可用以最后结算交易的特性,而把债务转给他人的其他偿债方式则不具有这种特殊权能。这里,首先使人联想到的一点是,按照这种说法,则至少私人银行的钞票不是货币;因为偿还债务时,不能强迫债权人接受这种钞票。如果债权人予以接受,交易自然可以得到结算;但是,按照同一假设,一捆衣料或一桶葡萄酒也会起这种作用,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被看作货币。货币是法定货币,这似乎是货币概念的本质部分。人们普遍承认,成为法定货币的不兑现纸币是货币;在法语中,“纸币”(papier-monnaie)这一用语的意思实际上就是不兑现纸币,而可兑现纸币只是“不记名票据”(billets a porteur)。只是就兑换法下的英格兰银行钞票来说,才产生了问题。因为,虽然这种钞票由该行以外的其他一切人支出时是一种法定货币,但由该行自己支出时却不是法定货币。就买主而言,英格兰银行钞票无疑可用以了结交易。一旦他以英格兰银行钞票作了支付,人们就决不能要求他再次支付。但我承认,我不明白,就卖主而言,如果他只是在英格兰银行遵守支付诺言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他的商品的价款,那怎么能够认为交易已经完结了呢?一种票据如果有可能因为公司破产而丧失一切价值,那它在货币与信用相对立的意义上,就决不是货币。它或者不是货币,或者既是货币,又是信用,将它称为“被创造出来的信用”
  (coinedcredit),也许最为适宜。其他的信用形式可称为“铸块形态的信用”(creditin ingots),以与前者区别开来。
  第八节 在钞票和其他信用形式之间,不存在种类上的区别
  一些具有高级权威的人士断言,就对价格的影响来说,钞票与其他信用形式之间的差别要大干我们在前面所承认的差别,而且不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本质上的差别。他们以如下事实作为这种差别的依据,即:一切票据、支票以及帐面信用都是最初就打算、而且实际上最后也是以铸币或钞票清偿的。因此,按照这些权威人士的说法,流通中的钞票和铸币同为其他一切信用手段的基础;而上层建筑是与基础相适应的;因而钞票的数量决定其他一切信用形式的数量。在他们看来,如果钞票增加,则票据、以支票进行的支付都会增加,而且(我想)帐面信用也会增加。他们还认为,调节和限制钞票的发行,则由于其所产生的间接影响,其他一切信用形式均将受到类似的限制。虽然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看到这些权威人土这样明确地说,因而我感到还不能完全肯定理解了他们的意思,但是我相信自己已准确地表述了他们的看法。随着钞票的增加或减少,一般地说(虽然并不总是如此)其他各种信用也增加或减少,这也许是正确的Z因为导致某一形式的信用增加的事态,也会导致其他形式的信用增加、但是,我觉得没有理由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固然,如果我们从铸币和钞票决定价格这样的假定(我觉得人们暗中就是这样假定的)出发,他们所坚持的命题就必然会随之产生;因为,随着价格的提高或降低,同样的购买将引起票据、支票和帐面信用数额的增多或减少。但是,这一推理的前提正是有待证明的命题。如果撇开这一假定,我不知道这个结论怎样才能得到证实。人们向与之交易的某人提供的信用,并非取决于当时在流通的钞票或铸币的数量,而是取决于他们对他的偿付能力的判断;如果他们在计算中还要考虑某种更具普遍性的问题,那仅仅是在借贷市场不景气的时候,因为此时他们拿不准自己能否获得惯常依靠的信用Z而且,即使在这样的时候,他们所注意的也是借贷市场的一般状况,而不是钞票的数量(撇开先入之见不谈)。以上讨论的是愿不愿意提供信用的问题。而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即取决于他对商品未来价格的判断;这种判断或者以已在进行的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为依据,或者以他对供给和消费情况的预计为依据。如果商人将他的购买扩大到超过了他现有的支付手段,而与人约定在某一指定的时间付款,那么他所以这样做,或者是由于他预期在那一时间到来以前交易将顺利了结,或者是由于他预计那时自己将从其他交易的收益取得足够的现款。这种预期能否实现取决于价格,而非特别取决于钞票的数量。毋庸置疑,这个商人也会自问,倘若这种预期落空,他在最坏的情况下可以在什么地方获得暂时的贷款来履行契约。但是,第一,这种对未来的深思熟虑——即考虑在渡过难关的过程中会碰到多少困难——似乎过少,在被认为应当大胆冒险的时期,对于充满自信而敢于超出自己的财力去冒险的人来说,不足以成为一种自制力量。其次,我以为,他们自信在万一倒霉的时候也能获得救助,主要是凭靠对自己个人信用的估计,以及(或许是)对借贷市场的一般状况的某种考虑(不是通货的数量)。他们知道,如果发生商业危机,他们将难以获得贷款。但是,如果他们感到在自己把商品卖出,收回货币以前很可能发生商业危机,他们就不会从事投机。如果没有发生一般信用的大紧缩,他们当时的业务状况使贷方确信贷款完全有希望收回,他们就有把握获得自己确实需要的贷款。
  第十三章 论不兑现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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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不兑现纸币的价值取决于其数量,是可以随意调节的
  经验表明,只要在没有内在价值的一张纸上标明它等于一定数额的法郎、美元或英镑,它就能够按这一金额流通,并使发行者获得同额铸币所能产生的一切利益。因而,各国政府感到,如果它们自己能够不受私人发行纸币时所受到的那种制约(即一经人们求兑,就须付以票面署明的金额),而将这种利益据为己有,这当是一种巧妙的方法。它们决定尝试一下看能否摆脱上述可厌的义务,而仅凭称一张纸为一镑,并应允人们用以纳税,就使所发行的这张纸作为一镑流通。几乎一切既定的政府一般都能以其具有的权力来顺利地达到这一目的。我认为可以这样说:它们暂时总是成功的,只是由于它们明目张胆地滥用权力而使之受到损害,它们才丧失了这种权力。
  就不兑现纸币来说,执行货币职能的是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执行货币职能的权力完全得自协定。而协定也完全能够授与这种权力。这是因为,使某人将某种东西当作货币来接受,甚至按某一任意规定的价值加以接受,只需要做到这样一点,那就是使他确信,别人也会按同样的条件从他那里接受这种东西。唯一的问题是,决定这种通货的价值的是什么,因为它不会象金银(或者可随意同金银交换的纸币)那样取决于生产费用。
  然而,前已提及,即使是金属通货,决定其价值的直接因素也是它的数量。如果它的数量能够由官方任意规定,而不取决于通常商业上的盈亏动机,则它的价值将取决于官方的命令,而不取决于生产费用。持有人不能随意用来兑换金属的纸币,其数量是可以任意规定的;如果发行者是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则情况更是如此。因此,这种通货的价值完全是任意规定的。
  假定完全以金属硬币作为通货的一个国家,突然发行纸币,发行量相当于流通中的金属硬币的一半,不由金融机构发行,也不采取贷款方式,而是由政府发行,用以支付薪金和购买商品。由于通货突然增加了一半,所有物品的价格都将上涨,特别是金银制品的价格将上涨。一盎司经过制作加工的黄金,其价值本来就大于一盎司金币的价值,现在则更要大干通常用来补偿工艺价值的那一差额;因而为制作加工的目的而熔化金币,将是有利可图的,这种熔化会一直继续到金币的减少额等于纸币的发行额为止。由此,价格将回复到最初的水平,除原有的金属货币的一半为纸币所取代以外,别无变化。现在,假定纸币又一次发行;同样的一系列结果将再征产生;这种情况将一直继续下去,直到全部金属货币消失为止,也就是说,如果所发行的纸币的最低面额与铸币的最低面额相同,金属货币才会消失;如果不是这样,则会留下一些铸币,进行小额支付。上述情况导致的可作装饰用的金银数量的增加,将使金银制品的价值暂时略有下降Z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纸币的发行额已达到金属货币原先的流通额,也仍将有一些铸币继续同纸币一起流通,其数量适足使通货的价值下降到金属材料已降低的价值。但是,价值一旦下降到低于生产费用,则来自矿山的供给的停止或减少,就会使剩余为通常的破坏作用所消除,因而金属和通货将恢复它们的自然价值。这里我们仍是假定(过去我们始终这样假定),该国自有矿山,同其他国家没有商业关系;因为,在有对外贸易的国家,由于纸币的发行而显得过多的铸币,会被人们以更迅速得多的方式消除。
  到此为止,不论纸币可否兑换硬币,其作用大体相同。当金属完全被取代、完全被排除在流通之外时,可兑换纸币和不兑现纸币之间的差别才开始表现出来。假定在黄金或白银已全部退出流通(领域),而被等量的纸币所取代后,纸币发行额仍在增加。同样的一系列现象将重新产生:价格上涨,金银制品的价格也在其列,因而象过去那样,人们会想方设法获取铸币,将其熔化为金银块。于是铸币不再流通Z但是,如果纸币是可以兑换的,则人们仍可以此向发行者换取铸币。因此,在金属完全被取代以后强行流通的一切增发的纸币,将会与铸币交换而回到发行者的手中;从而,可兑换纸币能够在流通界保持的数量,不会多到使它的价值低于它所代表的金属价值。然而,不兑现纸币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它的增加(如果法律准许)无所阻碍。发行者可以无限增发,相应地降低它的价值而提高物价;换句话说,他们可以使通货无限贬值。
  这种权力无论授予什么人,都是一种难以忍受的弊害。流通媒介的价值的一切变动都是有害的:它们扰乱现有的各种契约和预期,这种变动的可能性,也使一切长期的金钱契约变得极不可靠。为自己购买、或给予他人100镑年金的人,不知道几年后它将相当于2O0镑还是50镑。这种弊害即使仅由偶发事件引起,也已很大,如果出自个人或团体的任意处置,则尤为巨大;这种人或团体可因财产价值的人为变动而得到很大好处Z而由于每次发行本身就是利润的源泉,他们无论如何都对尽可能多地发行(纸币)抱有强烈的兴趣。不用说,降低通货的价值可以使发行者获得直接利益,而在通货为政府纸币的情况下则总是如此,因为他们自己的债务是用这种媒介计算的。
  第二节 不兑现纸币如由金银块的价格调节,也许是安全的,但不方便
  为了防止通货的价值被人们故意改变,并尽可能缩小它因偶发事件而发生的变动,一切文明国家都以所有已知商品中价值最不易变动的商品,即贵金属,作为流通媒介的价值标准;凡其价值不与贵金属的价值相一致的纸币,均不应存在。这一根本准则,即使是最滥发不兑现纸币的政府也未尝完全无视。即令它们没有(象它们通常所做的那样)表示要在某一不确定的未来时日以硬币兑付,它们至少也要给它们所发行的纸币以铸币的名称,实际上表示(虽然通常是虚假地)要使纸币的价值与铸币的价值保持一致。甚至就不兑现纸币而言,这也不是不能实行的。固然没有可自由兑换条件下的那种自动控制,但却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指标,可用以判断通货是否贬值,以及贬值到什么程度。这个指标就是贵金属的价格。如果纸币持有人不能要求把铸币兑换成金银块,如果铸币在流通界已荡然无存,刚金银块的价格同其他各种物品一样升降;而如果金银块的价格高于造币厂的价格,例如,如果1盎司黄金可以铸成相当于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铸币,但却可售得4镑或5镑纸币,则通货的价值即按此程度跌至金属通货的价值以下。因而,如果不兑现纸币的发行受各种严格的规则——其一为,金银块的价格一涨至造币厂的价格以上,发行额即应缩减,直至金银块的市场价格和造币厂的价格再度一致——的限制,这种通货就不会产生通常被认为是不兑现纸币所固有的一些弊害。
  但是,这种通货制度并不具有足以劝使人们采用的优点。由金银块的价格调节的不兑现通货,它的一切变动同可兑换通货完全一样咽而,可以由此获得的利益只是,保持贵金属储备的必要性得以消除。不过,这并不是十分紧要的,特别是对政府来说,只要它的信用不受到怀疑,它就无须象私人发行者那样保有大量的准备金;由干人们对它的偿付能力从来不会产生真正的怀疑,它不致遇到重大的、突然的兑付要求。同这一微小的利益相对照,在这种通货制度下,第一,存在着为影响通货而以欺诈手段扰乱金银块价格的可能性;一如在谷物法有效期间受到人们那么多的、正当的指责的,有些人虚售谷物,以影响谷物的平均价格。但是更有力的理由是,遵守最无教养的人也易于理解的简单原则,是很重要的事情。每个人都能理解自由兑换;每个人都知道,能在任何时候与5镑相交换的物品,具有5镑的价值。凭借金银块的价格进行调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观念,对此,人们不可能通过上述普通的联想而得到了解。一般国民对受到这样的调节的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的信任,远远不如对可兑换纸币的信任:而最有教养的人也有理由怀疑,这一规则人们能否严格遵守。这一规则的根据不为国民所充分了解,舆论也许就不会同样严格地推行,而且,在某种困难情况下,也许还会表示反对,而就政府本身而言,停止自由兑换,较之放松也许可以认为多少是一种人为规则的东西,似乎是更激烈、更极端的措施。因此,有很充足的理由可以认为,即使是调节得最好的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也不如可兑换纸币。在金融紧急时期,过度发行的诱惑至为强烈,因而不允许有任何东西削弱(不论程度如何微小)防止过度发行的壁垒。
  第三节 考察不兑现货币如果代表现实财产就是安全的这一学说
  虽然在政治经济学上没有其他学说较之如下的学说有更为明显的依据,即,纸币如果不依靠可兑换性,不依靠使2等于金属货币的某种限制原则而与金属货币保持同样的价值,就会带来弊害,虽然经过多年的讨论,近来这一学说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持不同意见者仍然很多,而且经常有人提议用无限制地发行不兑现纸币的方法来消除社会上的一切经济弊病。老实说,这种想法确有很大的诱惑力。如果人们一旦敢于相信,在纸片上印几个数字,就可以不课税而偿还国债,支付政府的费用,总之,使全社会发财,那倒真是前景光明灿烂。人们所指望于点金石者,也不过如此。
  然而,由于这些计划常常以失败告终,又总是有人重新提出,因此,考察一下使计划者本身受到蒙蔽的若干谬误,并不是多余的。最普通的一种谬误是,只要每一张纸币都代表财产,或者说,它有现实的财产作为依据,纸币的发行就不会过度。所谓“代表”和“依据”这些用语,大多不具有任何清晰的或十分明确的含义;如果说它们具有这样的含义,那么,它们的意思不过是,纸币的发行者必须拥有等于其所发行的全部纸币的价值的财产(不论这种财产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别人委托他们保管的),虽则拥有财产的目的不很清楚;这是因为,如果不能用纸币换取这种财产,则仅只存在这种财产,如果能用以维持纸币的价值,就难以测知了。不过,我相信,人们是拿它作为这样一种担保,即,如果某一麻烦事件导致一切业务终止,它可以保证纸币的持有者最终得到赔偿。以这一理论为基础,产生了许多计划,如“以全国的土地为担保发行货币”的计划以及类似的计划。
  如果认为这种想法多少有点道理,那是因为,人们混同了纸币易于产生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弊害。其一为,发行者无力偿付如果纸币是以发行者的信用为依据(即约定见票即付或在将来某一时间兑付现金),则发行者无力偿付当然会使纸币失去导源于这种约定的所有价值。这种弊害,不论纸币信用如何适度使用,也一样容易产生。对此,如果规定这样的条件,即一切发行均应“以财产为依据”,例如,规定纸币只能在有某种贵重物品作担保,明确规定这种物品必须用于赔偿的条件下发行,则确能有效地加以预防。但是,这一理论没有考虑到另外一种弊害,这种弊害,即使是最有偿付能力的商号、公司或政府发行的纸币,也是容易产生的,那就是:发行数量过多会贬值。法国大革命期间发行的“指券”(assignats)纸币,就是根据这种原理发行的通货。指券“代表”巨额极其贵重的财产,即王室、教会、修道院和移民的土地,其数量可能达到法国领土的一半。指券实际上就是上述大宗土地的定单或让与书。革命政府确实曾想把这些土地“铸”成货币。但是,说句公道话,最初他们并不打算大大增加发行额,最后不得不这样做,是由于其他一切财源枯竭。按照他们的想法,指券会很快回到发行者手中来换取土地,而且,在土地全部卖掉以前,他们可以持续不断地重新发行指券,而不致使流通中的纸币多于适度的数量。他们的希望落空了,土地没有象他们所期望的那样很快售出。买主不愿将他们的货币投放在土地上,因为如果革命失败,其所购买的土地很可能被无偿地收回。代表土地的纸片惊人地增加,以致不能再保持它们的价值,一如所有的土地如果同时拿到市场上出售,它们本身的价值就不能保持。其结果,购买1磅黄油,得支付60O法郎的指券。
  有人说,指券的例子不具有结论性,因为指券只代表一般的土地,而不代表一定量的土地。他们断言,防止指券贬值的适当方法,是对所没收的一切财产,都按金属价值估定它们的价值,而以这种价值为限度(不超出这一限度)来发行指券;并给予持有指券的人一种权利,即他们可按登记的价值,用指券换取任何一块土地。毫无疑问,这种方法要优越干实际采用的那种方法。如果采用了这种方法,指券的价值就决不会降到那种不象话的程度。这是因为,不管指券的购买力相对于其他各种物品而言会下降多少,指券对土地都将保持其全部购买力,不等指券的市场价值大量丧失,人们就很可能拿它们来换取土地了。然而,必须记住,指券不贬值的前提是,其流通的数量不大于可兑换成现金时的数量。因此,虽然在革命时期,这种一经提出要求就可兑换为土地的通货,作为一种以最少的损失迅速出售大量土地的手段,也许是合宜的,但却很难看出如当作一国的经常制度,它与可兑换铸币的通货相比,具有什么优越性。而其不利之处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土地的价值远比金银的价值易于变化,此外,对大多数人来说,与其说土地是一种称心的财产,不如说它是一种累赘(除可换成货币外),所以,只要纸币稍微贬值,人们就会要求以纸币兑换金银;但如纸币只能交换土地,则在一定限度以内,他们也许宁可让它贬值,而不以之交换土地。
  第四节 考察增加通货可以促进产业发展这一学说
  不兑现纸币的鼓吹者所凭借的另一种谬论,是通货加速产业发展的学说。这种思想始见于休谟的《论货币》,后来它获得了许多热诚的支持者。伯明翰通货学派就热心支持这种学说,阿特伍德曾是该学派最著名的代表。阿特伍德先生认为,纸币增加所引起的物价上涨,会激励每一个生产者作出最大的努力,并使一国的全部资本和劳动得到充分利用;他认为,这种情况在物价以极大规模上涨的一切时期,是经常发生的。然而,我以为,阿特伍德先生所说的那种能使一切从事生产的人焕发出巨大热情的东西,必然是生产者的一种期待,即期待着用自己的劳动产品换得更多的一般商品、更多的真实财富,而不只是换得更多的纸币。但是,按照上述假设,这一期待必然会落空,因为,既然假定一切价格都以同样幅度上涨,那么谁都不能以自己的货物真正换得比过去多的货物。那些与阿特伍德先生看法相同的人,要想诱使人们异常努力地干活,就只有延长人们的幻觉,即使货币价格逐渐上涨,从而使每一个生产者经常感到他们获得的报酬正在增加,尽管实际上决不会增加。对于这个计划,除了指出它完全不能实行以外,无须再列举其他反对的理由。它指望全世界的人都永远相信,纸片越多,财富也就越多,而看不到,即使使用它们的全部纸币,他们也不能买到比过去多的物品。这一学派虽然这样重视物价高涨时期的经验,但是在任何物价高涨时期,人们都没有犯过这样的错误。阿特伍德先生所误认为的繁荣时期,实际上只不过是投机时期(一切物价高涨时期,在通货可以自由兑换的制度下,必然如此)。在这样的时期,投机家们都认为他们的财富增加不是由于高物价持续下去,而是由于高物价不再持续,即,任何在物价持续高涨时期设法脱售的人将会发现,在物价回跌以后,自己拥有较多的英镑,它们的价值并没有减少。如果在投机临近结束时发行一种纸币,足以使物价保持在物价高涨时期达到的最高点,则最失望的莫过于投机家了;因为他们认为靠及时脱售已经获得的收益(使他们的竞争者遭受了损失,这些人在他们出售时买进,而在物价回跌后不得不卖出)会从他们的手中消失,除手里点数的纸票多了几张外,他们别无所得。
  休谟对于这一学说的描述,和阿特伍德先生略有不同。他认为,一切商品的价格不会同时上涨,因而如果某些人在他们想购买的物品尚未涨价时,能通过出售他们必须出售的物品获得较多的货币,这些人就可以获得一种实在的利益。(他似乎认为)获得这种利益的人始终是行动最早的人。但是,很明显,既然有人由此获得比平常多的利益,就必然有人所得少于平常。如果事情象休谟所设想的那样,则受损失的人当为涨价最迟的商品的卖主;按照假设,他要按旧价将他的货物卖给已由新价获利的买主。这种卖主出售他的商品时只获得惯常数量的货币,而这时某些物品用从前那样多的货币已不再能够买到。因此,如果他知道这一点,他就会提高他的商品的价格,从而使买主无从获得那种被没想为能够对他的勤勉起刺激作用的利益。相反地,如果卖主不知道这个情况,只是在他支出货币时才发现事情已经演变到这样的地步,则他的劳动和资本的报酬就将低于通常水平;其他商人的勤勉受到激励,而他的勤勉则显然由于相反的原因而减弱。
  第五节 通货贬值是对社会的课税,是对债权人的欺骗
  物价普遍而持久地上涨,换句话说,货币贬值,不损害某些人,就不能使任何人获利。用纸币代替金属货币,可使国家获利;但超出这一限度增发纸币,就成了一种劫掠。
  发行纸币显然可以给发行者带来利益,在人们拿纸币兑现以前,发行者可以把纸币当作真实的资本来利用;只要通货不因发行纸币而持续增加,而只是用纸币来代替同等数额的金银,则在发行者获得利益时,就不会有任何人遭受损失,因为利益得自给社会节省了较昂贵的材料的费用。但是,如果没有金银被替代——如果发行纸币使通货增加,而不是用纸币替代通货中的金属货币——则持有通货的一切人,将因其贬值而蒙受同发行者的利得恰好相等的损失。这实际上是为发行者的利益而向他们征收的一种租税。有些人也许会反对这种说法,他们的理由是,由于增发纸币而获得了贷款的生产者和商人也能获利。然而,他们的利益并不是一种额外的利益,而只是发行者在损害一切货币持有人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的一部分。发行者并没有把向公众征税带来的利润全部留给自己,而是同他的顾客分享。
  但是,除发行者或其他人通过发行者在损害一般公众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外,还有一种不正当的利益,由人数更多的一个阶层、即负有固定金钱债务的那些人获得。所有这些人都由于通货贬值而解除了一部分债务或其他债务负担。换句话说,他们的债权人的一部分财产,无偿地转让给了他们。从表面上看,也许会认为这对产业是有利的;因为各生产阶级都是大借主,其对各不生产阶级(其中包括实际上不从事营业活动的一切人)所负的债务要大于各不生产阶级对它们所负的债务Z如果将公债包括在内,尤其如此。只有这样,也就是通过减轻固定负债的压力,物价的普通上涨才能为生产者和商人带来利益。如果诚实和信誉对于整个世界、特别是对于产业和商业并不重要,那么这可以认为是一种利益。然而,很少有人会说,仅仅由于使国家和私人的债权人丧失一部分债权是值得想望的,通货就应当贬值。具有这一趋向的各种计划几乎总是出于某种特殊的、带有偶然性的原因,例如,需要补偿以前在相反方面造成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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