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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

_4 穆勒(英)
  第六节 考察进行这种欺骗的某些口实
  例如在英国,自1819年以后,多年来有人坚决主张,仍旧存在的大部分公债和大量私人债务是1797一1819年间欠下的,当时英格兰银行无须以现金兑现钞票;现在借主(如属公债,则为全体纳税人)对于这种用贬值的通货借得的钱,须按相同的名义数额用具有十足价值的通货支付利息,这是极不公平的。按照某作者的看法,当时货币贬值的程度平均为30%、50%,时或超过50%;因而结论是,我们或者应当恢复这已经贬值的通货,或者应当从过去的公债、抵押债务或其他私人债务中,减除与估计的贬值程度相应的百分比。
  对于这个学说,通常是这样辩驳的。姑且承认恢复现金支付而不降低兑换标准,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是使债务人用价值提高的通货偿付贬值时所借的通货。但现今对这种损害作出补偿,已为时太晚。现在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已不是1819年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岁月的流逝,已使社会的金钱关系完全改变;现在要确定当时谁是受益人,谁是受害人,已不可能,走回头路不能纠正错误,而只是在已有的不公正行为之外,加上另一普遍的不公正行为。就实际问题而言,这种论证当然是具有结论性的;但是,这一正直的结论,却是以很狭隘、很粗俗的理由为依据的。它承认,1819年的所谓皮尔法案(该法案规定重新以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原来标准来兑付现金),确如人们所说,是不公正的。但是这种承认是完全违背事实真相的。当时国会别无选择;它完全有义务坚持过去所承认的标准,这可以用三种不同的理由——两种是事实上的,一种是原理上的——来证明。
  事实上的理由是这样的。第一,所谓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产生的公私债务,是以比现在用来支付利息的通货价值低的通货订约的,这不是事实。中止履行兑现义务,曾经给予英格兰银行降低通货价值的权力,确是事实。英格兰银行真正行使了这种权力,也是事实,虽然行使的程度远低于人们常说的那种程度;因为黄金的市场价格和造币厂的估价之间的差别,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内,是微不足道的,即使在战争的最后5年差别最大时,也没有超过30%。通货按照这一幅度贬值了,也就是说,通货的价值要低于它表示要坚持的标准的价值。但是,当时欧洲的情况是:由于贵金属异乎寻常地被人们大量贮藏,并为各国庞大军队(这些军队使当时欧洲大陆遭到破坏)的军用金库所吸收,标准本身的价值已大为提高。而最大的权威们(只要列举其中的图克先生,就足够了)在进行了仔细的调查研究以后,也相信纸币和金块之间的差别,并不大于黄金本身价值提高的程度;纸币的价值虽然相对地低于当时黄金的价值,但并不低于黄金或不可兑换纸币在其他时期的通常价值。如果这是真的(事实根据在图克的《物价史》中有确切的记述),那么,以通货贬值为理由反对公债持有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全部论辩的根据就被推翻了。
  但是,第二,即使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的各个时期,通货的价值已按其标准的贬值程度而降低,我们也必须记住,公债或其他长期债务只有一部分是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期产生的。其很大部分是1797年以前订立的契约;其更人部分是在限制兑现时期的最初几年订立的契约,当时纸币和黄金之间的差别尚小。对于第一部分持有人,由于有22年是用已经贬值的通货来支付利息,因而他们遭受了损害;对于第二部分持有人,在用(相对于借款时所用的通货)已经贬值的通货支付利息的那些年,也有所损害。假如重新按较低的标准兑付现金,那就是为了避免给予第三种债权人(在通货贬值程度最大的几年间贷出货币的那些人)不正当的利益,而使上述两种债权人所受的损害永久化。事实上,这是对一部分人支付不足,而对另一部分人支付过多。已经去世的米什先生曾经不辞辛劳地对这两种金额进行了算术的比较。通过计算,他断定,假如有人在1819年计算一下公债持有人由于纸币脱离兑换标准而得到的利益和遭受的损失,则可看出,就全体而言,他们是损失者;因此,如果以通货贬值为理由认为对这种损失作出补偿是正当的,则全体公债持有人都应当得到补偿,而不应由他们提供补偿。
  以上所述是事实方面的理由。但是,这些事实上的理由并不是最有力的。更有力的,是原理上的理由。假如不只是一部分债务,而是全部债务,都是用已经贬值的通货(不仅与其兑换标准相比较已经贬值,而且与其本身以前和以后的价值相比较也已贬值)欠下的;并且我们现在是用比借钱时所用的价值高出50%甚至100%的通货来支付这种债务的利息。如果这样的支付条件是原契约的基本构成部分,那么,这会对支付义务产生什么影响呢,现今这不仅是事实,而且事实尚不止此。契约为公债持有人规定的条件,比他已接受的还要好。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的期间,国会曾作出这样的保证(由此,这一立法机关负有任何立法机关所能承担的最高义务),即:至迟在全面媾和后6个月内,就要按照过去的标准重新开始兑付现金。因而,这已成为每次借款的实际条件;借款条件也因此而更为有利。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除非依照向印度王侯贷款时规定的条件,否则政府是不可能指望得到借款的。如果当时政府暗示或者明言,借到钱以后,其计算标准会持续降低,降低到借主的立法机关的“集体智慧”认为适当的程度,那么谁都不会知道要用什么样的利率才能诱使具有常识的人用其储蓄进行这样的冒险活动。无论公债持有人由于恢复现金兑付而获得了多少利益,都是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他们得到的。他们所提供的价值,已超过他们所得到的价值;因为现金兑付不是在媾和后6个月内,而且在媾和多年后恢复的。因此,即使撇开我们的一切议论(除了最后这一点以外),而且承认有关这一问题的反对方面所坚持的一切事实,公债持有人也还是没有得到不正当的利益,反而是受害者;而且,假如不是由于对此不可能作出判决,假如不是由于应遵循法律和政策上一项有益的一般准则.即凡事都应有个了结,那他们还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章 论供给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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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在一般情况下,商品会供给过剩吗?
  我们在前几章中对货币理论作了初步说明,现在回过头来讨论一般价值理论中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对货币的性质和作用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以前,是不可能进行令人满意的探讨的,因为我们所须反驳的谬见主要来源于对货币作用的误解。
  前已提及,一切物品的价值都趋向于一定的中心点(我们已称其为“自然价值”),即,在这一中心点,每一物品与其他一切物品按各自的生产费用的比率互相交换。我们也曾提到,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只是按若干年的平均数计算,才与自然价值相一致,或接近于一致;它不断地由于需求的变化或供给的偶然波动,而提高到自然价值以上,或者降低到自然价值以下。但是,由于供给具有与商品按自然价值出售时所有的需求相适应的趋势,因而这些变动可以自行得到矫正。这样,两种相互对立的力量经过平衡后,反而会趋向于同一中心点。所有商品都有时供给不足,或短缺,有时供给过剩,或者用商业用语来说,供过于求。在前一种情况下,只要商品持续短缺,商品就会向生产者或卖主提供异常高的利润率;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商品的供给超过了需求水平,售价无法提供通常的利润,因而卖主不得不满足于较少的利润,在非常情况下还不得不甘受损失。
  由于任何一种商品都可能发生供给过剩的现象,并由此而给生产者或商人带来不利或损失,因此有许多人(包括一些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认为,所有商品有可能同时发生这种现象;财富的一般生产过剩是可能的2商品的供给总额超过需求总额也是可能的;其结果,一切生产阶级将陷于不景气状态。这种学说的主要倡导者,在英国有马尔萨斯先生和查默斯博士,在欧洲大陆有西斯蒙第先生。对于这种学说,我已在本书第一篇中予以反驳;但是,在我们的探讨的那一阶段,要充分考察这种谬误(我这样想),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谬误实质上是以对价值和价格现象的误解为依据的。
  在我看来,这一学说在它的概念中就包含着许多矛盾,因此,我感到,要对这一学说作出人们能立即明白的叙述,使它的支持者满意,是很困难的。他们一致主张,一般地说,总产量有可能超过需求水平,而且有时确实如此;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产品就无法按生产费用加利润的价格卖出去;其结果,价格或价值(对此二者,他们几乎不能精确地加以区分)普遍下跌,因而,生产者生产得愈多,就愈穷,而不是愈富;所以查默斯博士谆谆教诲资本家,要用道德抑制对利润的追求Z而西斯蒙策则反对机械及提高生产力的各种发明。他们都认为,资本的积累,不仅对干生产者和积累者精神上的利益来说,而且对于这些人的物质利益来说,都有进行过快的可能;因此他们嘱咐富人要大量进行非生产性消费,以防止这种弊害。
  第二节 商品的供给一般不会超过购买力
  这些作家谈论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时,有一点没有说清楚,即,需求有两个要素,一个是所有欲,一个是购买手段,他们指的是哪一个;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说清楚,他们指的是现有消费品的数量多于公众想要消费的数量呢,还是仅指消费品的数量多于人们所能购买的数量。由于这一点不能确定,因此这两个假设我们都需加以考察。
  首先,假设所生产的商品数量不大于社会想要消费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可能由于支付手段不足而对一切商品缺乏需求呢,认为有这种可能的那些人没有好好想一想商品的支付手段是由什么构成的。商品的支付手段仍是商品。每一个人购买别人生产物的手段,是由他自己所有的生产物构成的。一切卖主必然是、而且最终都是买主。如果我们能够使本国的生产力突然增加一倍,我们就将使每一市场商品的供给增加一倍。但是,我们同时也将使购买力增加一倍。每个人的需求都会象供给一样增加一倍;因为每个人所能提供交换的物品已增加一倍,因而每个人所能购买的物品也增加一倍。当然,这时某些物品是有可能过剩的。社会虽然愿意使消费总量增加一倍,但社会对某些商品的需要量也许已经饱和,因此,它也许宁愿使其他商品的消费增加一倍以上,或者宁愿将所增加的购买力用来购买其他新的物品。要是这样,供给将相应地自行调整,而各种物品的价值则将继续与其生产费用相一致。无论如何,认为一切物品的价值会同时下跌,从而一切生产者都得不到充分报偿,这是极其荒谬的。如果价值一仍其旧,价格如何是不重要的,因为生产者的报酬并不取决于他们在交换货物时可以得到多少货币,而是取决于他们此时可以获得多少可供消费的物品。而且,货币也是一种商品;如果假定一切商品的数量都增加了一倍,我们就必须假定货币也增加一倍,这样,象价值并不降低一样,价格也不下跌。
  第三节 商品的供给一般从不超过消费意愿
  前已说明,普遍的供给过剩,或所有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从需求是由支付手段构成的这一点来说,是不可能的。但是,也许有人会这样想,即,短缺的不是购买力,而是拥有的欲望;产业的总产品可以大干社会的消费欲望,至少大于社会上能够为其提供等价物的那部分人的消费欲望。很明显,生产物造成生产物的市场,国内也具有可用以购买国内一切财富的财富2但是,拥有购买手段的人也许没有购买欲望,而有购买欲望的人也许不具有购买手段。因此,生产出来的商品会有一部分由于有消费欲望的那些人缺乏购买手段,拥有购买手段的那些人缺乏消费欲望,而找不到市场。
  这是这种学说的似乎最有道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象我们最初所探讨的那样包含矛盾。任何特定商品的数量都有可能大于具有购买力的人们所想要购买的数量,而且可以想象,一切商品都可能发生这种情况。谬误在于人们不了解,虽然能够提供等价物的一切人所想购买的所有可供消费的物品都有可能得到充分供应,但如果他们仍继续增加生产,这就证明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为此我们可以作以下最为有利的假设:在一个狭小的社会内,每一个成员都已拥有他想要的所有必需品和一切已知的奢侈品;而由于需求已经完全得到满足的人们为了获得他们不想要的物品而从事劳动和节约,是不可想象的,所以我们假定,有一个外国人到来,并生产在该国已很充足的某种物品,使其数量增加。有人会说,这是生产过剩;我的回答是,确是如此;但这是特定物品的生产过剩。社会对那种物品已经没有更大的需求,但它需要别的物品。确实,原来的居民已不需要什么,但那个外国人也不需要什么吗?当他生产过剩的物品时,难道他是在毫无动机地干活吗?他生产的是不适当的物品,而不是适当的物品。或许他需要食物,但却生产了每个人都已得到充分供应的钟表。这个新来者带来了他对各种商品的需求(等于他的勤劳所能生产的一切入现在他要做的事情,是察看他所带来的供给是否适合那个需求。如果他不能生产可以激起社会上新的需求或欲望的某种物品,以使某人为满足这种欲望而愿意生产较多的食物来同他交换,他就只能从以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来自行生产食物,即,如果那里还有未被占用的荒地,他就在这种土地上生产,或者充当已经占有土地但想减少一部分劳动的那种人的承租人、合伙人或仆人。他生产了人们所不需要的物品,而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物品;而且,他自己也许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生产者;但是,并不由此发生生产过剩;生产没有过剩,只是不协调而已。前已提及,将追加的商品带到市场的人,同时也带来了追加的购买力;现在我们看到,他也带来了追加的消费欲望;因为如果他没有这种欲望,他就不会辛劳地从事生产。因此,当供给增加时,需求的两个要素都不会缺少Z虽然人们所需求的是某种物品,而供给则不幸由其他物品所构成,是完全可能的。
  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反对者也许会说,有些人从事生产和积累只是由于习惯;不是因为他们想要增加财富,也不是因为他们想要增加某方面的消费,而是由于隋性。他们继续进行生产,是因为机器已经装好,他们进行储蓄并以其储蓄再行投资,是因为他们无意将储蓄另作他用。我承认这是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很可能发生;不过,这些对我们的结论毫无影响。因为,这些人用他们的储蓄来做什么呢?他们把储蓄投放在生产上,即用来雇用劳动。换句话说,他们拥有多余的购买力,自己不知道如何使用,于是将这剩余的部分用来增进劳动阶级的一般利益。劳动阶级会不会也不知道用它来做什么呢,我们能否设想他们的需要也已完全得到满足,而继续进行劳动仅仅是由于习惯,在这成为事实以前,在劳动阶级也达到满足的程度以前,无论资本怎样迅速地积累,对它的生产物的需求也不会缺乏;因为如果资本别无他用,它总是能够用来生产劳动阶级的必需品或奢侈品。而且,如果劳动阶级也不再需要更多的必需品或奢侈品,他们可以通过减少工作来取得工资进一步增加的利益。只有在这时,生产过剩在观念上才是可能的,但是由于缺乏劳动者,甚至这时生产过剩实际上也不会发生。这样,以任何方法观察这一问题,纵使我们尽可能作出对一般生产过剩理论有利的假设,这个理论也总是荒谬的。
  第四节 一般供给过剩概念的起源和说明
  那么,对于各种经济现象作过许多思考,甚至曾以富有独创性的探索对理解这些现象作过贡献的人们,为什么也信奉上述如此荒谬的学说呢,我认为,他们是受了对某些商业事实的错误解释的蒙骗。他们以为,各种商品的一般供给过剩的可能性,已为经验所证明。他们相信,他们在某些市场状况中曾经看到过这种现象,其实,对这种市场状况是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的。
  我在前面已经描述了伴随着所谓商业危机而出现的商品市场状况。在此期间,一切商品确实超过货币需求;换句话说,货币供给不足。由于大量信用突然消失,每一个人都想掌握现金而不愿脱手,许多人由于渴望获得现金而不惜承受任何损失。因此,几乎人人都是卖主,而几乎没有买主;因而,由于商品充斥或货币缺乏(两种说法可以不加区别),一般物价确实会极度下跌,虽则只是在危机持续期间会下跌。但是,象西斯蒙第那样认为商业危机是一般生产过剩造成的,却是大错而特错的。商业危机仅仅是过度的投机性购买造成的。低物价不是逐渐出现,而是过高价格的突然反跌;其直接原因是信用收缩,因此补救的方法不是减少供给,而是恢复信用。如下一点也很明显,即,市场的这种暂时混乱成为一种弊害,只是因为它是暂时的。下跌的只是货币的价格,如果物价不再上涨,则任何商人都不会受到损失,因为对他来说,现在较低的价格具有和过去较高的价格相等的价值。这种现象与那些著名经济学家就生产过剩的弊害所作的描述毫不相符。这些作者以为,由于缺乏市场,生产者的境况会长久衰微下去,但是,这种想法从商业危机的性质那里是得不到支持的。
  对于一般财富过剩和积累过剩的概念似乎予以支持的另一现象,具有较为永久的性质,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的发展,利润和利息会自然而然地降低。利润下降的原因是维持劳动的费用增加,而这种费用的增加又是人口和对食物的需求增加(超过了农业改良的进展)所造成的。对于各国经济发展中的这一重要特征,我们将在下一编加以详细的考察和论述。这和商品市场的缺乏显然完全是两回事,虽则在生产阶级和商业阶级的抱怨中常常将二者混同起来。近代或现在产业经济的真实情况是,如果人们能够满足于小额的利润,刚任何数量的营业几乎没有不可进行的;而这一点,一切勤勉而精明的工商业界人士都完全懂得;但是,甚至那些遵从历史趋势的人,也不满意于这种历史趋势,他们希望资本少一些,或者象他们所说的,竞争少一些,以得到较高的利润。然而.低利润和需求不足是两回事;而只是降低利润的生产和积累,不能称为供给过剩或生产过剩。这种现象的真相如何,其作用和必然界限如何,我们将在探讨这一特殊问题时给予说明。
  据我所知,除了上面提到的那两个经济事实外,其他任何经济事实都不会使人认为,在实际经验中出现过各种商品的一般生产过剩。我确信,无论要解释商业事务方面的什么事实,都不需要作这种空想的假定。
  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一点上的任何不同意见,都牵涉到对政治经济学的根本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在它的实际应用方面。依据一方的见解,我们只须考察如何使充分的生产能够同最佳的分配结合起来;但是依据另一方的见解,则尚须考察第三件事情,即怎样才能为生产物创造市场,或者怎样才能使生产不超过市场容量所规定的限度。在本质上如此自相矛盾的一种理论,只会使经济学的核心发生混乱,使它无法清晰地理解许多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我以为,这个错误是前述三位卓越的经济学家即马尔萨斯、查默斯和西斯蒙第的体系(如果当作体系)的致命伤,虽然这三位经济学家对政治经济学的若干基本定理作了极好的表述和说明,但是这个致命的误解,却象一块幕布,把这些定理和经济学的较为棘手的部分隔了开来,不许有一丝光线穿透。更不用说,这样一种混乱的观念在连续不断地妨碍着智力不及这些经济学家的人们的思索,使他们一直迷惑不解。为了公平对待两位杰出的人物,必须促使大家注意这一事实,即,对这一最重要之点作出正确说明的功绩,在欧洲大陆主要应归功干卓有见识的让·巴蒂斯特·萨伊,在英国则主要应归功于詹姆斯·穆勒先生;穆勒先生(除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对这个问题作了确切的说明以外)在为参与当时的论战而发表的题为《为商业辩护》的早期小册子中,十分有力而清晰地阐述了这个正确的学说;在他的著作中,这本小册子是使他出名的第一部著作,而且他格外珍视这本小册子,因为正是通过这本小册子,他开始认识了大卫·李嘉图,并同李嘉图建立了他生平最宝贵、最亲密的友谊。
  第十五章 论价值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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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交换价值的尺度,在什么意义上说是可能的
  关于价值的尺度,在政治经济学家之间曾经发生许多争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超过了其所应得的程度,而有关这一问题的著作也曾提供不少口实,使人们据以指责政治经济学家们的思辨为口舌之争,这种责难虽则颇为夸张,但不是毫无根据的。然而,即使只是为了指明对于这个问题所要说的多么少,也有必要讨论一下。
  按照“尺度”一词的通常意义,价值尺度应当是指某种物品,通过同这种物品相比较,我们就可以确定其他一切物品的价值。如果我们进一步考虑到,价值本身是相对的,除了用以测量价值的第三种物品外,尚须有两种物品来构成价值,那么,我们就可以下这样的定义:所谓价值尺度是以任何两种物品与其相比较,我们即可推知这些物品相互价值的某种物品。
  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商品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用作价值尺度;因为如果我们知道两种物品各自与任何第三种物品相交换的比率,就总是可以推知这两种物品相互交换的比率。充当方便的价值尺度,是被选为交换媒介的商品的职能之一。一切其他物品的价值,通常都用这种商品来估计。我们说,甲物值2镑,乙物值3镑;现在,不明说我们也知道,甲物值乙物的三分之二,或这些物品按二比三的比率相交换。货币是这些物品价值的一种完满的尺度。
  但是,政治经济学家所寻求的,不是各种物品在同一时间和地点的价值尺度,而是同一物品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的价值尺度;也就是要寻求某种物品,任何一种物品同这种物品相比较,就可以知道它在现在的价值大于还是小于一世纪前的价值,或者它在英国的价值大于还是小于在美国或中国的价值。但是,如果我们能够获得同样的资料;如果我们能够用价值观念所必需的两种或更多的商品,而不只是一种商品。同这个尺度相比较,则货币或任何其他商品仍可以象在同一时间和地点一样,完全实现这一目的。如果现在1夸脱小麦值40先令,1头肥羊也值物先令,而在亨利二世时代1夸脱小麦值20先令,1头羊值10先令,我们就知道,那时1夸脱小麦值两头羊,而目前则只值1头,因此,我们也知道,以小麦计算的肥羊价值,现在比那时大一倍;这两个时期的货币价值,无论就这两种物品而言(我们假定价值是下跌的),还是就其他各种商品而言(对于这些商品,我们不必作任何假设),都与上述比较毫无关系。
  然而,讨论价值问题的作家们想得到的,似乎是某种媒介,一种商品只须同这个媒介相比较,而不必额外地同任何其他特定的商品相比较,它的价值就可以确定。他们希望,仅凭1夸脱小麦现在值40先令,而过去值20先令这一事实,毋须选择第二种商品,例如1头羊,来同小麦相比较,就可以断定小麦的价值有无变动以及变动的程度如何;因为他们所想知道的,不是小麦的价值同肥羊相比较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而是它同一般物品相比较发生了多大的变化。
  第一个障碍产生于一般交换价值——不是相对于某一商品的价值,而是相对于一般商品的价值——这一观念不可避免的含糊不清。即使我们确切地知道,在以前的某一时期,用1夸脱小麦可以分别购买多少可销售的物品,确切地知道目前用1夸脱小麦购得的哪些物品较多,哪些物品较少,我们仍往往会发现,要断定小麦的价值相对于一般物品是上升还是下降了,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只知道小麦的价值相对于价值尺度发生了多少变动,那就更不可能了。要使某一物品在两个不同时期的货币价格能够测量这一物品所能交换的一般物品的数量,同样的货币额就必须在这两个时期和同样的一般物品数量相对应,这就是说,货币必须始终具有同样的交换价值,具有同样的一般购买力。目前,不但货币或任何其他商品都不是这样的,而且我们甚至不能设想在某种情况下会是这样的。
  第二节 生产费用的尺度
  既然不可能有交换价值的尺度,作家们便在价值尺度的名义下制造了一种概念;其实,把这个概念称为生产费用的尺度,或许更为恰当。他们没想有一种商品总是由同量劳动生产出来;对于这个假设,必须附加如下一点,即,生产中使用的固定资本必须始终与直接劳动的工资保持相同的比例,而且必须始终具有同样的耐久性;简言之,必须在同样长的时间垫付同样的资本,以使由利润构成的价值要素和由工资构成的价值要素都成为不变的。这样,我们就有了一种商品,它始终是在影响永久价值的一切因素的不变组合下生产出来的。这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即使不考虑由供给和需求引起的暂时波动)这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会因同它相交换的各种物品的生产情况的每一变化而改变。但是,假如这样的商品果其存在,则我们可以由此获得如下的利益,即,每当其他任何物品相对于这种商品而发生永久的变化,我们就可以知道,变化的原因不在于这种商品,而在于其他物品。因而,这种商品固然不适于用作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尺度,但是适于用作它们的生产费用尺度。如果一种商品相对于这种不变的商品取得了较大的永久购买力,这种商品的生产费用就肯定上升了;反之则下降了。这种生产费用尺度,就是政治经济学家一般所说的价值尺度。
  生产费用尺度虽然是完全可以想象的,但实际上它同交换价值尺度一样是不存在的。生产费用不变的商品是没有的。金银的生产费用是变动最少的,但是,即使是这些物品,由于原有的供给源泉的枯竭,新的供给源泉的发现,以及开采方法的改进,它们的生产费用也会发生变化。如果我们试图由货币价格的变动,来推定某种商品生产费用的变动,则所得到的结论应当尽可能参照其间货币本身生产费用的变动来加以修正。
  亚当·斯密认为,以下两种商品特别适于用作价值尺度,即谷物和劳动。关于谷物,他说,它的价值虽然每年变动很大,但是每个世纪的变动却不大。现在我们知道,这是错误的;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英国从其得到一部分谷物供应的其他国家,谷物的生产费用都往往随着人口的增加而上升,随着农业的改良而下降。亚当·斯密所设想的谷物生产费用恒定不变,依赖于这两种对抗力量的完全平衡,但是,这种平衡即使实现过,那也只能是偶然的c关于作为价值尺度的劳动,亚当·斯密的话不是始终如一的。有时他把劳动说成是只在短期内适用的价值尺度,他说,劳动的价值(或工资)由一代人到另一代人的变动虽然很大,但是它每年的变动是不大的,有时他又说,由于一个男人每天通常的体力劳动,就这个男人而言,总是可以看作等量的努力或牺牲,因此,劳动是内在的最适当的价值尺度。但是,这一说法,无论其本身是否说得通,总是抛弃了交换价值的概念,而代以一个完全不同的、更类似于使用价值的概念。如果用一天的劳动在美国可以买到的普通消费品,比在英国多一倍,那么坚持认为劳动在这两个国家具有同样的价值,不同的只是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则似乎是一种徒劳无益的狡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就市场还是就劳动者本身而言,说美国劳动的价值比英国劳动的价值大一倍,都是正确的。
  如果目的在于获得一种近似的用以评定使用价值的尺度,则可以入选的最合适的物品或许是一个普通男子一天的口粮(以非熟练劳动阶级所消费的通常食物计算)。假如在某一国家,一磅玉米面可以维持一个男工一天的生活,那么,某种物品价值的大小,根据它可以换到多少磅玉米面,就可以估定。如果某一物品,以它本身或以它所能购买的物品,可以维持一个男工一天的生活,而另外一种物品则能维持一个男工一星期的生活,则就人类的通常用途而言,说后者的价值7倍于前者的价值,是有相当理由的。但是,这却测量不出这种物品对于持有者所具有的价值.这种价值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大干(而不能小于)用这种物品所能购得的粮食的价值。
  我们不应把价值尺度的概念同价值规定者或决定价值的原理相混淆。当李嘉图及其他一些人说一件物品的价值由劳动的数量决定时。他们不是指这一物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而是生产这一物品所必需的劳动量。他们所要证明的是,这种劳动量决定了这一物品的价值,是这一物品具有这么多(而不是别的)价值量的原因。但是,当亚当·斯密和马尔萨斯说劳动是价值的尺度时,他们所说的劳动不是指生产一种物品或能生产这种物品的劳动,而是指这种物品所能交换或购买的劳动量;换句话说,是用劳动评定的这种物品的价值。他们的意思不是说,这种劳动量规定这种物品的一般交换价值,或者在决定该物品具有多大的一般交换价值上具有某种作用,而只确定它具有多大的一般交换价值,以及这种交换价值是否会因为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如果会发生变化,变化的程度又如何。混同这两个概念,几乎无异于忽略寒暑表和火的区别。
  第十六章 论价值的若干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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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具有连带生产费用的商品的价值
  我们已考察了在同一国家内商品交换在一切比较重要的情形下的一般价值法则。第一,我们考察了垄断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价值由自然或人为的数量限制所决定,即由需求和供给所决定。第二,我们考察了自由竞争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人们能够按同样的费用生产出无限数量的物品,物品的永久性价值由生产费用决定,只是价值的变动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第三,我们考察了混合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人们能够按不同的费用生产出无限数量的物品,物品的永久性价值取决于为获得必需的供给而必须承担的最大费用。最后,我们知道,货币本身是属于第三类的一种商品;在自由状态下,它的价值,同这一类的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一样,受同一法则的支配;因而,价格同价值一样,遵循相同的法则。
  由上述可见,需求和供给支配价值和价格在一切情况下的变动,并左右其供给不为自由竞争的作用所决定的一切物品的永久性价值和价格,但是,在竞争制度下,一般地说,各种物品是按可以给予一切生产者阶级相等预期利益的价值相互交换,并按这样的价格出售的;不过,这种情况只是在各种物品按照它们的生产费用的比例相互交换时才能出现。
  然而,这里我们应注意到某些特殊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上述交换价值法则是不适用的。
  有时,两种不同的商品具有所谓连带生产费用。它们都是同一生产活动或同一组生产活动的产品,其支出是出干二者共同的需要,而非部分支出是出于一者的需要,部分支出是出于另一者的需要。如果所产物品之一不是人们所需要的或者人们根本不用,则同样的支出不得不由二者之一承担。在生产上如此联合起来的商品是不少的。例如,焦炭和煤气是以同一原料在同一生产活动中生产出来的。从较不完全的意义上说,羊肉和羊毛也是这方面的例子,还有牛肉、牛皮和牛脂,小牛和乳制品,鸡肉和鸡蛋。在这里,生产费用与各种联合〔生产出来的滴品的相互价值的确定无关。它只决定它们的连带价值。煤气和焦炭必须一起偿付它们的生产费用,加上通常的利润。要做到这一点,一定量的煤气连同其副产品——焦炭,就须按照它们的连带生产费用来同其他各种物品相交换。但是,生产者的报酬有多少得自焦炭,有多少得自煤气,尚有待于确定。生产费用并不决定它们各自的价格,而只决定它们的价格总额。现在还没有一种原理能在二者之间分配生产费用。
  既然生产费用(法则)在这里对我们并不适用,我们就必须回到先于生产费用的更根本的价值法则,即需求供给法则上来。按照这个法则,商品的需求随同价值的变动而变动,而价值则自行调整,从而使需求与供给相等。这提供了我们所寻求的分配原理。
  假设一定量的煤气已生产出来,并按照某一价格出售,其副产品焦炭也以某一价格出售,这一价格连同煤气的价格能够偿付各种费用和通常的利润。又假定,煤气和焦炭按照上述价格分别出售,全部煤气很容易卖出,没有剩余,也没有不足,而同煤气相对应的焦炭却不能全部卖出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把焦炭全部卖出去,焦炭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但是,这种较低的价格,加上煤气的价格,不能使制造商得到足够的报酬;整个煤气制造业不能抵偿各种费用及通常的利润,在这种条件下,将无法继续经营。因而,煤气必须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以弥补焦炭唯价之不足。结果需求缩小,产量有所减少;当煤气价格的上涨和焦炭价格的下降同时发生作用,使前者的销售量减少,后者的销售量增加,致使煤气制造业在现有规模下所生产的全部焦炭部有了市场时,二者的价格就不会升降了。
  或假设情况与此相反,按照现行价格,焦炭的需求大干满足煤气需求的生产所能供应的数量。现在,焦炭供应不足,因而价格将上涨。全部生产活动将产生高于通常利率的利润,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到煤气制造业中来。尚未满足的对焦炭的需求将得到供给;但是,不同时增加煤气的供给,就不能做到这一点;而由于对煤气的现有的需求已经得到充分供给,增加的煤气只有降低价格,才能找到市场。其结果,虽然二者会共同产生为(抵偿)它们的连带生产费用所需要的收益,但是这种收益中由焦炭提供的部分比过去多,由煤气提供的部分比过去少。当对一种物品的需求同对另一种物品的需求非常吻合,以致对一种物品的需要量,恰好产生出对另一种物品的需要量时,便达到了平衡。如果任何一方有了剩余或不足;假如对焦炭有需求,而对同它一起生产出来的煤气完全没有需求,或者情况相反,则这两种物品的价值和价格将自行调整,直到二者都找到市场为止。
  因此,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有连带生产费用,则它们彼此相对的自然价值,便能按照由生产过程所造成的各种商品的数量比例,创造出对每一种商品的需求。这个定理本身并不怎么重要,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说明了需求法则,并说明了生产费用法则不适用时如何以其他法则来填补空隙。在下一章 中,我们将看到,在一些很重要的情况下会发生颇为相似的事情。
  第二节 不同种类的农产品的价值
  另一种值得注意的有关价值的情况,是不同种类的农产品的价值。这个问题比上述问题复杂,要求我们注意到更多的影响价值的因素。
  如果不同的农产品可以在同样的土地上,或者在完全不同的土地上,以相等的利益毫无差别地生产出来,那就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需要指出。困难产生于以下两点:第一,大多数土地生产某种产品比生产另外一种产品更为适宜(并非绝对不适于生产其他产品);第二,轮作制。
  为了简化问题,我们假定只有两种农产品,例如小麦和燕麦。如果一切士地都同样适合于种植小麦和燕麦,则二者将毫无区别地在一切土地上种植,它们的相对生产费用由干到处相同,因而将支配它们的相对价值。如果在某一块土地上,以同样的劳动种植小麦可以收获3夸脱,种植燕麦经常能收获5夸脱,则3夸脱小麦和5夸脱燕麦便具有同样的价值。又如,小麦和燕麦根本不能在相同的土地上种植,则其各自的价值将取决于在现有的需求下在品质最劣的土地上种植它们所花费的生产费用。然而,实际上小麦和燕麦在几乎任何土地上都可以种植,不过有些土地,例如粘土比较适宜于小麦,而另一些土地(沙土则帆较适宜于燕麦。有些土地以同量劳动可以生产3夸脱小麦、4夸脱燕麦,另一些土地可以生产不到3夸脱小麦、5夸脱燕麦。在这些差异中,决定这两种物品的相对价值的是什么呢?
  很明显,每种谷物都会被优先种植在最适宜的土地上;而如果需求只靠这些土地就能得到满足,则两种谷物的价值便互不关联。但是,如果对二者的需求不仅要使二者各在其特别适宜的土地上种植,而且要在对二者几乎同样适宜,而不是对二者之一特别适宜的中等土地上种植,则中等土地上的生产费用将决定这两种谷物的相对价值顺特别适宜于种植某种谷物的土地,其地租将由特别适宜于种植这种谷物的土地所具有的生产力决定。以上所述,熟悉一般价值原理的人都不难理解。
  然而,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对两种谷物中的一种、例如小麦的需求可能大大超过对另一种谷物(例如燕麦)的需求,因而小麦的种植不仅占据了特别适宜于小麦的土地,而且完全占用了同样适宜于两者的土地,甚至侵占了更为适宜于燕麦的土地。要诱使人们如此不均等地分配土地的耕种,小麦的价格必须相对地高于按照它在中等土地上的生产费用所定的价格,而燕麦的价格则相对地低于按照它在中等土地上的生产费用所定的价格。它们的相对价值必然与某一品质(不论是什么品质)的土地上的生产费用成比例,对这两种谷物的相对需求,要求人们必须在这种品质的土地上同时种植这两种谷物。如果需求状况使这两种谷物在这样一种土地上相遇,这种土地对一种谷物比对另一种谷物更为适宜,那么,同我们在前面假设的那种成比例的需求相比。在这两种谷物之间,或者相对于一般物品而言,前者就较便宜,后者就较贵。
  由此我们获得了一个新的例证,它以多少有点不同的方式说明了需求的作用,说明需求不是价值的偶然扰乱者,而是与生产费用一道或作为生产费用的补充,充当价值的永久管理者。
  轮作制的情况,同煤气和焦炭的情况一样,属于连带生产费用的事例,因此毋须单独分析。如果一切土地都隔年轮种谷物和蔬菜,如此轮作为一方所必需,也是为另一方所必需,则农民将由一年种谷物和另一年种蔬菜的收获取得两年开支的报酬,而二者的价格将自行调整,使谷物的需求和蔬菜的需求相等。
  要找出有关价值的另外一些例外情形并不困难,而且讨论它们也是一种有益的训练Z但是,在象本书这样的著作中,超过说明原理所必需的程度去作更为详细的叙述,既不合乎需要,也不可能。因此,现在我将开始论述一般交换理论中唯一尚未涉及的部分,即国际交换部分,更一般地说,也就是远地之间的交换部分。
  第十七章 论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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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生产费用不是国际价值的决定者
  为了便于消费,商品似乎应当在尽可能接近销售市场的地方生产,但是,有时它却是从远方运来的,对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人们通常的看法都是相当肤浅的。有些物品如果不是处于温度、土壤、水或空气的特殊环境,是自然不可能生产出来的。但是,有许多物品虽然在本国可以毫无困难地尽量生产,却仍由远方输入。对于这种情况的一般解释是,输入比生产便宜;这种解释确实是有道理的。但是,这个解释本身仍需要加以解释。在同一地点生产的两种物品,如果一种比另一种便宜,则其原因是,前者可以用较少的劳动和资本——简言之,用较少的费用——生产。在不同地点生产的物品之间,情况是否也是这样呢,物品是否只是从生产所需的劳动(或生产费用的另一要素,时间)较少的地方输入,永久性价值与生产费用成比例的法则是否象适用于邻近地方所生产的各种商品那样,也适用于远方所生产的各种商品,
  我们将看到,情况不是这样。售价最低的物品有肘并不是在能以最少的劳动和节欲生产的地方生产的。英格兰可以从波兰输入谷物,而以毛织品偿付,虽然英格兰在谷物和毛织品的生产上都比波兰具有大得多的优势。英格兰也可以将棉织品输往葡萄牙以换取葡萄酒,虽然葡萄牙能以少于英格兰的劳动和资本生产棉织品。
  这样的事情在毗连的地方是不会发生的。如果泰晤士河北岸在鞋的生产上拥有比南岸有利的条件,那就没有一双鞋会在南岸生产鞋铺老板们将携带资本迁往北岸,或者一开始就在北岸开业;因为,他们要在同一市场上同北岸的人竞争,不能靠牺牲消费者的利益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种损失得全部由他们的利润负担;因而,如果他们只要渡河经营就可以增加利润,他们就不会长期满足于较小的利润。但是,在远地之间,特别是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利润仍会不同;因为如果没有非常强烈的动机,人们通常不会迁居远地,或者将他们的资本转移到那里。如果资本向远地移动,象它由同一城市的甲区向乙区移动一样容易,而且这种移动毋须有多大的诱因;如果人们能够节省百分之几的费用就随时可以将他们的工厂迁到美国或中国;则利润在全世界都会相同(或相等);而一切物品都会在同样的劳动和资本能够生产出数量最大、品质最优良的物品的地方生产。即使在现在,我们也可以看到,事情正在向这方面发展;资本愈益具有世界性;在各文明国家之间,风俗和制度的类似点比过去多得多,感情的隔膜比过去少得多,现在人口和资本只要受到比以前小得多的诱惑,就会从这些国家中的甲国向乙国移动。但是,在世界各地之间,工资和利润的差别仍然非常大。只需要有极小的诱因,资本甚或人口就会由沃里克郡移向约克郡;但是,资本和人口移向印度、殖民地或爱尔兰,却需要有大得多的诱因。资本向法国、德国或瑞士移动,则或许几乎同向殖民地移动一样容易;语言和政体的不同不会象气候和距离那样形成很大的障碍。如果不存在能获得极大的超额利润的诱因,资本就不会向依然处于野蛮状态的国家或刚刚开始开化的国家(例如俄国或土耳其)移动。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在所有的远地之间,特别是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无论是否由同一个最高政府统治),劳动和资本的报酬可能存在极大的不均等,但这并不会使大量劳动和资本由一地向另一地移动从而消除这种不均等。属于一国的资本,大部分会长久地留在该国,即使在该国运用资本比不上在其他国家运用资本那么具有生产性。不过,一国即使处于这种情况之下,也很可能仍会继续同其他各国进行贸易。它甚至可以将某些物品输往能以少于它所花费的劳动和资本来生产这些物品的国完这是因为,虽然这些国家在一切生产上较之这一国家都居优势,但是它们生产某些物品可能比生产其他物品更为有利,它们将由此发现,输入在生产上优越性最小的物品,从而能以较多的劳动和资本来生产优越性最大的物品,是它们的利益所在。
  第二节 远地之间的商品交换并非取决于商品绝对生产费用的不同,而是取决于商品比较生产费用的不同
  我曾在别的地方,继李嘉图(在这个问题的说明上贡献最大的思想家)之后,说过这样的话:“决定交换的不是绝对生产费用的不同,而是比较生产费用的不同。虽然英格兰的矿山和棉纺厂较之瑞典都更具生产性。但是英格兰用棉织品交换瑞典的生铁,仍可获得利益;因为如果英格兰生产棉织品的利益大于瑞典一半,而生产生铁的利益只大于瑞典四分之一,而且,如果英格兰可以按照瑞典自行生产时所必须支付的价格将棉织品卖给瑞典,那么,英格兰换取瑞典的生铁,将同生产棉织品一样获得大于瑞典二分之一的利益。在同外国人做生意时,我们常常能以小于外国人自己生产时所需花费的劳动和资本来获得他们的商品。这种交易对外国人仍然是有利的,因为他在交换中得到的商品,虽然我们生产时所花费的较少,但是他自己生产却需较多的费用。”
  为了说明两国之间在什么情况下会交换商品,在什么情况下不会交换商品,詹姆斯·穆勒先生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曾经假设,波兰在毛织品和谷物的生产上都具有超过英格兰的有利条件。他首先假定,这两种商品的优势同样大;毛织品和谷物在波兰各需100天的劳动,在英格兰则各需150天的劳动。“由此产生的结果必然是,英格兰用150天劳动生产的毛织品如果运到波兰.将等于波兰用100天劳动生产的毛织品;因此,如果与谷物交换,只能换得用100天劳动生产的谷物。但是,前已假设,在波兰需要用1OO天劳动生产的谷物,在英格兰需要花费150天的劳动。因此,英格兰用150天劳动生产的毛织品,在波兰所能换得的谷物,只相当于它在国内用150天劳动所能生产的数量:而且它在输入时还要付运费。在这种情况下,两国是不会交换商品的。”在这一场合,这两种物品在英格兰和波兰的比较生产费用被假设为相等,虽然它们的绝对生产费用有差既根据这个假设,我们认为,两个国家限定各自的产业只生产两种产品中的一种,而从国外输入另外一种,并不能由此而节省劳动。
  如果两个国家的两种物品不仅绝对生产费用不同,而且比较生产费用也不同,情况就不是这样了。詹姆斯·穆勒先生继续说:“如果在波兰用100天劳动生产的毛织品,在英格兰需用150天劳动来生产,在波兰用100天劳动生产的谷物,在英格兰要用不少于200天的劳动才能生产,那就会产生交换的充分诱因。英格兰用150天劳动生产的毛织品,虽然只能在波兰购得用IOO天劳动生产的谷物,但是,波兰用100天劳动生产的数量,却同英格兰用200天劳动生产的数量一样大。”因此,英格兰由波兰输入谷物,而以毛织品偿付,就可以用150天劳动来换得需花费它200天劳动来生产的物品;这种交易每次进行都可以节省50天的劳动;而且,不仅对英格兰是节省,绝对地说也是节省。因为,这不是在损害波兰的情况下获得的,波兰以它花费100天劳动所生产的谷物,换得了如果在国内生产也要花费100天劳动的毛织品。因而,按照这个假设,波兰无所损失但是,它也没有从这种交易中得到利益,输入的毛织品如果在国内生产,也要花费同量的劳动。要使波兰能够从这种交易中获得一些利益,就必须对英格兰的所得作若干扣除;波兰以100天劳动所生产的谷物,在英格兰购得的毛织品,必须多干波兰以同量劳动所能生产的毛织品,因而必须多于英格兰以150天劳动所能生产的毛织品。这样,英格兰要换得需要它花费200天劳动来生产的谷物,就必须花费150天以上(虽然不到200天)的劳动。因此,英格兰不再独占两国因相互交易而共同节省的劳动总量。
  第三节 通商的直接利益在于增加世界上各种生产力的效率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国际交换的利益(易言之,对外贸易的利益)何在。将它可以使一些国家借此获得它们自己完全不能生产的商品这一点略去不计,它的好处在于能使世界上的各种生产力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如果相互交易的两国试图在物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为它们自己生产目前相互输入的物品,那么,两国的劳动和资本就不会具有现在这样大的生产性,两国也不会获得如果将劳动和资本用于生产(为本国,也为别国)劳动效率相对最高的物品而可能获得的那么多商品。因而,两国生产物的增加,便是从事贸易的利益所在。很可能存在如下的情况,即,两国之中有一国的各种生产能力可能全部不如另一国,它的劳动和资本如果全部移至他国,则可得到最有利的运用。为使荷兰适于居住而投入的劳动和资本如果移至美国或爱尔兰,就会产生大得多的收益。如果一切物品都在对生产具有最大的绝对的便利的地方生产,则整个世界的生产物将比现在更多,或者所花费的劳动比现在更少。但是,至少在现代,国民是不会大规模迁移的户因而,当一国的劳动和资本仍留在本国时,假如本国不拥有任何在生产上具有优势的物品,这些劳动和资本就应当最有利地用来为本国市场和外国市场生产其不利程度最小的物品。
  第四节 通商的直接利益不在于输出品有销路或商人有利得
  在进一步讨论以前,让我们将上述有关国际贸易利益的见解,同有关这一问题的曾经很流行而且现今仍相当流行的其他各种理论比较一下。
  按照我们现在叙述的学说,对外贸易的唯一直接利益在于输入。一个国家或者可以通过对外贸易获得本国完全不能生产的某些物品,或者可以获得它必须用比生产供偿付用的输出品所花费者更多的劳动和资本才能生产的某些物品。因而,这一国家可由同一劳动和资本获得其所必需的商品的更充分的供给;或者以较少的劳动和资本换得同样的供给,而以剩余的劳动和资本生产其他物品。庸俗的理论无视这种利益,认为通商的利益在于输出2似乎一国对外贸易的利益不是由其所输入的物品构成,而是由其所输出的物品构成。人们在谈到同外国通商的益处和可取之处时总是说,它能扩大国内生产物的市场,增加本国货物的消费,为剩余产品找到销路。我们只要想到迄今就商业问题发表意见的作家和领袖人物总是属于销售阶级,就不难理解这种意见了。这实际上是重商主义理论的残余,按照这种理论,货币是唯一的财富,出售,或换句话说,以货物交换货币,(对国内没有矿山的国家来说)是致富的唯一方法,而输入货物,也就是说,失去货币,则是对利益的相应扣除。
  只有货币是财富这种观点早已过时,但它却留下了许多残余;甚至破除这种观点的亚当·斯密也持有不能不追溯到它的某些见解。亚当·斯密关于对外贸易的利益的学说是,对外贸易为一国的剩余生产物提供销路,使该国的一部分资本能自行补偿,并带来利润。这种说法所包含的观念同人们清楚地看到的与此有关的现象是不相容的。剩余生产物一词似乎含有这样的意思,即,一国生产其所输出的谷物或毛织品,是迫不得已的;因而,不由本国消费的那部分生产物,如果别国无需求,也不消费,则生产出来就毫无用处,或者如果不生产,则相应的那部分资本就会闲置不用,该国的总生产量就将相应减少。这两种推测都是完全错误的。一国生产超过本国需要的可输出物品,并不是出于什么内在的必然性,而是因为这是本国得到其他物品的最便宜的方法。如果这种剩余物品的输出受阻,该国就会停止生产这种物品,而由于不能提供等价物,它也不再输入任何物品;曾经用来生产输出品的劳动和资本,就会用来生产原先由国外输入的其所需要的物品;或者,如果其中有一些物品是本国不能生产的,就用来生产代用品。生产这些物品所需的费用,当然要大于先前生产用以从国外换取这些物品的输出品所需的费用。但是,这些物品的价值和价格将按比例提高;因而资本恰如用于为国外市场生产物品时一样,可以从收益中获得补偿,并获得普通的利润。唯一受到损失的(在带来暂时不便的转变实现以后)只是一向消费输入品的人们;他们将被迫停止使用这些物品,而消费他们不大愿意使用的某些代用品,或者为继续享用这些物品而支付高于过去的价格。
  关于通商对一国有什么利益,通常的看法含有许多错误。当通商被说成是国民财富的源泉时,人们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商人所获得的巨大财富上,而不是放在消费者所付的较低价格上。实际上,如果商人不享受独占特权,他们的收益是不会大于国内使用的资本所获得的利润的。如果有人说,现在用于对外贸易的资本在国内市场上派不上用场,我可以回答说,这是我在前面某一章 中已经论述过的一般生产过剩的谬论;但是,在这一特殊情况下,事情是很明显的,毋须再诉诸任何一般理论了。我们不仅知道商人的资本会找到用途,而且知道它会找到什么用途。所产生的资本用途大抵等于其所失去的用途。输出停止,相等价值的输入也会停止,因而一国收入中过去在输入品上花费的部分,将很快在国内生产的同种物品或代用品上消耗掉。通商实际上是使生产物便宜的一种方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得到利益的人是消费者;当然,无论买主以其货币购得的物品是多还是少,商人最终也会获得利润。我们这样说并不否认商品价格降低会起提高利润的作用(前面已经提到了这种作用,后面还要加以充分讨论),也就是说,我们并不否认,如果降价的商品是劳动者所消费的商品,从而对决定利润率的劳动费用产生影响,则利润就会提高。
  第五节 通商在经济上和道德上的间接利益,比直接利益更大
  以上论述的是对外贸易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但是除此以外,它还有间接的作用,应该看作是更高一级的利益。一是市场的每一次扩大都具有改进生产过程的趋向。为比国内市场大的市场进行生产的国家,可以采用更广泛的分工,可以更多地使用机械,而且更有可能对生产过程有所发明和改进。凡是能使某种物品在同一地方更多地生产的事物,都有助于普遍增加世界上的各种生产力。还有一种考虑主要适用干产业发展的早期阶段。某一民族会因为其全部爱好或者已经得到充分满足,或者完全没有得到发展,而处于沉寂、怠情、未开化的状态,他们因为没有足够的欲望,也就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生产能力。开展对外贸易,可以使他们开始知道各种新的物品,或者使他们较易获得以前没有想到可以得到的各种物品,这种引诱,有时会在由于人民缺乏干劲和抱负而其资源尚未开发的国家引起一种产业革命;引诱过去满足于少数舒适品和少量工作的人们,为了满足他们新的爱好而更加勤奋地工作,甚至为了将来能够更加充分地满足这些爱好而积蓄金钱和积累资本。
  但是,在重要性上超过通商的经济利益的,是通商在知识和道德上所起的作用。在现今人类进步程度很低的情况下,使人们接触与自己不同的人,接触自己不熟悉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其意义之大,简直是无法估计的。人们过去主要是通过战争,现在则主要是通过商业活动进行这种接触。来自比较先进的国家的商业冒险家,通常是最先使野蛮人开化的人,通商也是各文明国家之间绝大部分交往的目的。这种交往一直是、在现代尤其是进步的主要源泉。目前的教育水平还不足以使人们不出差错地养成优良的品质,因而不断用本民族的想法和习惯与处境不同的人们的经验和做法相比较,是不可或缺的。任何一个民族都需要向其他民族借鉴一些东西,不仅在特殊的技术或做法上是如此,而且在不如其他民族的基本民族特性上也是这样。最后,通商首先使各民族认识到,应当以善意来看待彼此的财富和繁荣。过去的爱国者,除其中极有教养,能将天下视同自己的国家的人而外,都希望本国以外的一切国家衰弱、贫穷和管理不善;现在他们从其他国家的富裕和进步中发现了本国富裕和进步的直接源泉。通商还能加强和增加与战争天然对立的个人利益,从而迅速消除战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国际贸易的高度扩展和迅速增加,是世界和平的主要保证,是人类的思想、制度和品性不断进步的巨大而永久的保障。
  第十八章 论国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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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输入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国际交换的条件
  在同一地方生产的商品,或在资本可以在其间自由移动的一些毗连地方生产的商品(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说,在同一国家生产的商品),其价值取决于它们的生产费用(撇开暂时的变动不谈)。但是,由远地、特别是由外国运来的商品,其价值并不取决于其产地的生产费用。那么,它们取决于什么呢,在任何地方,一件物品的价值都取决于在当地获得它所支付的费用,就输入品而言,也就是取决于用以偿付这种输入品的输出品的生产费用。
  因为一切贸易实际上都是物物交换,货币只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手段,所以为简单起见,我们似先假定国际贸易在形式上(事实上它也总是如此)是一种物品换取另一种物品的实物交换。由前面所述,我们已经知道,无论是否使用货币,一切交换法则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货币从来没有支配、而总是服从这些一般法则。
  因而,如果英格兰由西班牙输入葡萄酒,而为每桶葡萄酒付出一包毛织品,则一桶葡萄酒在英格兰的交换价值,将不取决于这桶葡萄酒在西班牙生产可能花费多少,而取决于这包毛织品在英格兰生产花费多少。虽然在西班牙生产这桶葡萄酒也许只花费10天的劳动,但如果在英格兰生产这包毛织品要花费20天劳动,那么将葡萄酒运到英格兰,就可以换得英格兰20天劳动的生产物,外加运费以及进口商的资本用于进口货物而不作他用所应得到的通常利润。
  因而,在任何国家,外国商品的价值都取决于为交换这种商品而必须给予外国的本国生产物的数量。换句话说,外国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国际交换条件。那么,这些条件又取决干什么呢,就上述假定而言,是什么使来自西班牙的一桶葡萄酒,恰好可以换到那一数量的英格兰毛织品呢?我们已经说过,不是它们的生产费用。如果毛织品和葡萄酒都是在西班牙制造的,它们就要按其在西班牙的生产费用相交换;如果它们都是在英格兰制造的,它们就要按其在英格兰的生产费用相交换Z但是,现在所有的毛织品都是在英格兰制造的,而所有的葡萄酒都是在西班牙制造的,因此,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说明的,生产费用法则不适用于它们。所以,象前面我们在遇到类似困难时所做的那样,我们必须求助干一种前提法则,即供给和需求法则;依循这个法则,我们的困难将再次得到解决。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的。略论一文讨论过这个问题;引用当时所作的部分说明,是对我现今有关这个问题的见解的最好介绍。我必须提请大家注意: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政治经济学中最为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无法加以简化的;而且,要理解一系列的推论,就必须比以前更加专心致志。不过,我们即将掌握的线索,其本身还是很简单和易于理解的,唯一的困难是在错综复杂的国际交换中抓住这一线索。
  第二节 国际交换的条件取决于国际需求方程式
  “两国之间的贸易建立起来以后,在这两个国家,两种商品的交换就将按相同的交换比例进行——减去运输费用,目前不考虑这一项,较为方便。因此,为了便于讨论,假定将商品由一国运到另一国,无需花费劳动,也无需支付费用,则贸易往来一旦建立起来,两种商品的价值(以一种商品估价另一种商品)在这两个国家就会处于同一水平。”
  “假设10码宽幅毛料所花费的劳动在英格兰和15码亚麻布所花费的劳动相同,在德国和20码亚麻布所花费的劳动相同。”同我的大多数前辈一样,我也认为,在这些复杂的研究中,用数字举例,以使概念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是适宜的。这些例子有时不得不全然是想象的,现在也是如此。我倒愿意举一些真实的例子;但是,最重要的是,这些数字应在后面由它们所构成的各种组合中易于计算和理解。
  按照上述假设,英格兰从德国输入亚麻布是有利的,德国从英格兰输入毛料也是有利的。“如果两国各自生产这两种商品,则在英格兰10码毛料可以交换15码亚麻布,在德国10码毛料可以交换20码亚麻布。现在10码毛料在两国都与同一码数的亚麻布相交换,码数是多少呢,如果是15码,则英格兰将同过去完全一样,德国将众得全部利益。如果是20码,则德国将一仍其旧,英格兰将获得全部利益。如果是15码和20码之间的某一码数,则利益将由两国分享。例如,如果IO码毛料可以交换且8码亚麻布,刚英格兰从每15码中可以得到3码的利益,法国从每20码中可以节省2码。问题在于,是什么决定了英格兰的毛料和德国的亚麻布相互交换的比率。”
  “众所周知,在这个场合,和在任何其他场合一样,交换价值是不断变动的,因此,无论我们开头假定它是多少,都没有关系;我们很快就可以知道,是否存在着某一固定点,交换价值在它的周围摆动,并总是趋近干和停留在这一点上。现在,我们假定,由于亚当·斯密所说的市场‘讨价还价’的作用,10码毛料在两国同17码亚麻布相交换。”
  “对某一商品的需求,即它能够找到买主的数量,如前所述,随同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现在,在德国,10码毛料的价格等于17码亚麻布,或相当干与17码亚麻布等值的那个货币量。在这一价格下,就会有某一码数的毛料为人们所需求,或按这个价格可以找到买主。也就是说,毛料如果多干这一数量,就不能按这一价格卖出去,如果少于这一数量,按这一价格出售就不能充分满足需求。我们假定这一数量是1000X1O码。”
  “现在将我们的注意力转到英格兰。在英格兰,17码亚麻布的价格等于10码毛料,或相当于与10码毛料等值的那个货币量。某一码数的亚麻布以这个价格出售,将恰好满足需求。我们假定这一数量是1000X17码”
  “因为17码亚麻布等于10码毛料,因而1000X17码亚麻布等干10O0X10码毛料。按照现在的交换价值,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恰恰可以偿付德国在同样的交换条件下所需要的毛料。每一方的需求正好抵消对方的供给。需求和供给原理所要求的条件得到了满足,两种商品将不断按我们所假定的17码亚麻布对10码毛料的比率相互交换。”
  “但是,我们还可以作不同的假设。假设按照假定的交换比率,英格兰所愿意消费的亚麻布数量不超过800X17码,则很明显,按照假定的比率,这个数量不足以抵偿我们前曾假设的德国依照假定的价值所需要的1000x10码毛料。按照这一价格,德国所能获得的毛料将不超过8O0X10码。德国为了获得其余的200X10码,就要提供17码以上的亚麻布来交换10码毛料(除此以外,它别无他法);我们假定它提供18码。按照这一价格,英格兰也许愿意购买较多的亚麻布。按照这一价格,它或许会消费900X18码。另一方面,由于毛料的价格上涨,德国对毛料的需求或许会减少。如果现在它满足于9O0X10码(而不是1000X10码),则这一数量恰好可以抵偿英格兰愿意按照已经改变的价格买下的900X18码亚麻布;每一方的需求又适足抵消相应的供给,而10码对18码将是两国毛料和亚麻布相交换的比率。”
  “如果假定英格兰按10与17之比需要1200X 17(而不是8OOX17)码亚麻布,则将出现相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的,是英格兰;由于需要较多的亚麻布,这次得由英格兰改变交换比率而使自己遭受损失;因而10码毛料的价值在两国将跌到17码亚麻布的价值以下。由于毛料跌价,也可以说,由于亚麻布涨价,德国对毛料的需求将增加,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将减少,直到交换比率自行调整到毛料和亚麻布恰好能够互相抵偿为止;而一旦达到这一点,价值就不再变动。”
  “因此,可以断定,当两国相互交换两种商品时,这两种商品改相对交换价值,将按照两国消费者的爱好和境况而自行调整,以使一国所需要的由邻国输入的物品数量,与后者所需要的由前者输入的物品数量,适足相互抵偿。由于消费者的爱好和境况不能简化为一项法则,所以两种商品的交换比例也不能简化为一项法则。我们知道,这种变动所不能超出的眼界,是这两种商品在其中一个国家生产费用的比率和这两秤商品在另一个国家生产费用的比率。10码毛料不能与20码以上的亚麻布相交换,也不能与15码以下的亚麻布相交换。但是它们可以按某一中间数量相交换。因此,两国可以分享贸易利益的比率是多种多样的。对于比较间接地决定各国所占比率的各种情况,也只能作很笼统的说明。”
  “产生于交换的全部利益由一国获得,另一国毫无所获,这种极端的事例,并不是不可想象的。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有可能是人们在无论什么价格下所需要的全部数量,这一数量的商品一经人们购得,不管它的交换价值怎样下跌,都不能招徐其他的消费者,或者导致已经得到供给的那些人更多地购买,这样的假设,也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假定毛料在德国的情况就是如此。德国在与英格兰通商以前,当获得10码毛料需要花费同获得20码亚麻布一样多的劳动时,它仍然消费了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的那么多毛料,因而,即使它能够以10码毛料对15码亚麻布的比率获得毛料,它也不会增加毛料的消费。假设这一定数量是100OX10码。然而,按照10对助的比率,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数量,将多于与这一数量的毛料等值的亚麻布。因而,英格兰会以较高的价值来换取亚麻布,换句话说,它会以较低的比率提供毛料。但是,因为价值的降低并不能诱使德国购买更大数量的毛料;所以在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由于亚麻布价值的提高而减少到1000X10码毛料所能换得的数量以前,亚麻布〔价值〕的上升或毛料〔价值〕的下跌将无限制地进行下去。要使需求减少,毛料的价值也许非得跌到10码毛料交换15码亚麻布的比率不可。这时,德国将获得全部利益,而英格兰的情况则和贸易开始以前恰好一样。然而,德国使亚麻布的价值略低于英格兰生产亚麻布的价值,以免受到英格兰生产者的排挤,这对德国也是有利的。因此,英格兰总会由于贸易的存在而得到一定的利益,虽然这种利益也许是微不足道的。”
  我认为,以上所述包含了有关国际价值的基本原理。在上述抽象和假设的事例中,我对各种情况所作的假定比实际情况简单得多,这是必需的;第一,撇开了运输费用;第二,假定只有两国相互进行贸易;最后,假定它们交换的商品只有两种。但是,为了完整地说明这个原理,有必要将前面为了简化论证而暂时略去的各种情况补充进去。惯于进行科学研究的人们或许毋须正式的论证就会理解,这些情况的插入并不会改变有关这一问题的理论。不论多少国家之间的贸易,也不论多少商品之间的贸易,都必然要按照同两国、两种商品之间的贸易一样的基本原理进行。插入大量十分相似的因素,并不会改变这些因素的活动法则,正如增加天平的两个种盘的重量,不能改变引力法则一样。这只是改变数字上的结果而已。然而,为了使论述更为完整,我们将象说明比较简单的情况时一样详细地说明各种复杂情况。
  第三节 运输费用对国际价值的影响
  首先,我们加进运输费用这一因素。这时发生的主要变化是,毛料和亚麻布在两国不再以恰好相同的比率相互交换。亚麻布必须运到英格兰,因而它在那里将因为必须加上运输费用而较为昂贵;毛料在德国也将由于必须加上运输费用而较为昂贵。用毛料计算,亚麻布在英格兰的价值将高于其在德国的价值,高出额相当于这两种物品的运输费用;用亚麻布计算,毛料的情况也是如此。假定每种物品的运输费用等于1码亚麻布;又假定,如果它们可以无所花费地运送,交换条件为10码毛料交换17码亚麻布。起初看来,似乎各国将支付本身的运输费用,即支付各国输入物品的运输费用;在德国,10码毛料将交换18码亚麻布,也就是,原来的17码,加上用以偿付毛料运输费用的1码;而在英格兰,10码毛料只能换取16码亚麻布(原为17码,为弥补亚麻布的运输费用而从中扣除1码)。然而,情况不一定是这样;只有当英格兰消费者愿意以10比16的价格购买的亚麻布,恰好可以偿付德国消费者愿意以10比18的价格购买的毛料时,情况才会是这样。二者的价值(不管它们是多少),必须建立这种平衡。因此,一如在利益的分配上不能制定绝对的法则,在运输费用的分配上也不能制定绝对的法败而且不能说,利益是以某一比率分配的,运输费用也会以同样的比率分配。即使能免除运输费用,我们仍不能断言,获利益最多的是生产国还是输入国。这取决于国际需求的作用。
  运输费用还有另一种作用。倘若无需支付运输费用,则各种商品便会(假定贸易是自由的)经常地输入或输出。各国便会只生产那些同时为本国和其他国家所需要的物品。但是,由于有运输费用,有许多物品,特别是大件物品,一切国家或几乎一切国家都在国内生产。尽管各国可以输出在国内生产最有利的各种物品,而输出在国内生产最不利的各种物品,但还有许多物品居于两者之间,它们的比较生产费用在一国和其他各国之间的差别很小,以致通过输入一种物品、输出另一种物品而节省下来的那些生产费用,不足以抵偿运输费用。日常消费的许多商品就是如此;其中包括质量比较低劣的许多食品和制造品,而高级食品和制造品则是各国之间大规模交换的物品。
  第四节 适用于两国之间和两种商品之间的价值法则,在许多国家之间、许多商品之间也适用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假定交换的商品只有两种,现在,我们假定交换的商品有很多种。不过,假定在英格兰和德国,比较生产费用差别最大的还是毛料和亚麻低因而,如果两国之间的贸易限于两种商品,则英格兰和德国进行毛料和亚麻布方面的贸易,获利最大。我们现在仍将运输费用略去,因为前已指明,它对问题的实质不发生影响,而只是使问题的说明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另外,我们假定,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比德国对毛料的需求大得多,或者由于价格低廉而很容易扩大,因而,如果德国所愿向英格兰购买的商品只有毛料一种,那么,英格兰的需求会把交换条件提高到10码毛料只能交换16码亚麻布,其结果,英格兰所能得到的利益仅为15和16之间的差额,德国所能得到的利益则为16和20之间的差额。但是,现在我们假定,英格兰还有一种商品,例如生铁,为德国所需要,在英格兰与10码毛料具有同等价值的生铁数量(比方说一英担),如果在德国生产,将花费同生产18码亚麻布一样多的劳动,因而英格兰如按17码亚麻布的价格出售生铁,就会把德国的生铁生产者挤出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亚麻布对IO码毛料的比率不致提高到16码,而将在17码(假定如此)上止住;这是因为,虽然按照这一交换比率,德国不会购买足以抵偿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的那么多毛料,但是余下的部分,可以由德国买下生铁来偿付,而对英格兰来说,它提供以同样的费用生产的一英担生铁或10码毛料,是一样的。如果我们现在又在英格兰方面加上煤炭或棉花,而在德国方面加上葡萄酒、谷物或木材,也不会对原理产生什么影响。每一国的输出必然恰好抵偿输入;这里所说的输出和输人是指总输出和总输入,不是指个别商品的输出和输入。英格兰50天劳动的生产物,无论是毛料、煤炭、生铁,还是其他输出品,将按照国际的需求,与德国40天、50天或6O天劳动的生产物如亚麻布、葡萄酒、谷物或木材相交换。两国之间存在着某种比率,按照这种比率,甲国对乙国生产物的需求同乙国对甲国生产物的需求完全一致;因此,英格兰供给德国的各种物品,将由德国供给英格兰的各种物品完全抵偿。因而,这种比率当为英格兰的劳动生产物和德国的劳动生产物可以相互交换的比率。
  所以,如果有人问,什么样的国家可以从贸易中获得最大的利益,我们就可以回答说,获利最大的是这样的国家,其生产物在其他各国具有最大的需求,而这种需求又最容易随同价格的降低而增加。只要某一国家的生产物具有这种性质,该国就能以较少的费用获得一切外国商品。外国对它的输出品的需求强度愈大,它获得输入品的代价就愈低。该国本身对输入品的需求程度和强度愈小,它获得输入品的代价就愈低。市场总是对需求最小者价格最低廉。一个国家如果只想得到少数外国生产物,对这些生产物的需要量也有限,而本国的各种商品在外国却有很大的需求,则这个国家以极小的费用即可获得为数有限的输入品,也就是说,以极小量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物即可与这些输入品相交换。
  我们在上文中已将两种以上的商品引人假设,最后,让我们也把两个以上的国家引入假设。在英格兰对德国亚麻布的需求将交换比率提高到10码毛料交换16码亚麻布以后,假设英格兰与另一个同样输出亚麻布的国家开始通商。让我们假设,如果英格兰只同这第三国通商,则国际需求的作用,将使它能以10码毛料或其等价物,从这一国家换得17码亚麻布。很明显,它不会再以10对16的比例由德国购买亚麻布;德国迫于这种低价的压力,将不得不同意象第三国那样也提供17码。在这个场合,第三国的生产和需求情况被假定为,同德国的情况相比对英格兰更为有利;但是,这种假定并不是必需的;我们也可以假定,如果同德国的贸易不存在,英格兰将被迫向第三国提供同向德国提供的条件一样有利的条件,即10码毛料交换历码、甚至16码以下的亚麻布。即使如此,同第三国通商,对英格兰的利益仍有很大影响。现在英格兰输出品的市场已增加一倍,而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却同过去一样。这种情况必然使英格兰获得较为有利的交换条件。这两个国家对英格兰生产物的总需求,比其中任何一国的单独需求大得多,因而为了获得英格兰生产物,它们不得不以较低的价值提供本国的输出品,以增加国外对这种输出品的需求。
  有一点应当引起注意,即,纵使需要英格兰产品的第三国没有英格兰所愿购买的任何物品可以出售,上述那种由于英格兰输出品市场的扩大而产生的有利于英格兰的作用也依然存在。假设第三国虽然需要英格兰的毛料或生铁,但却不生产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或任何其他物品。不过,它也生产某些可输出的物品,否则它将无法偿付输入品;它的输出品虽然不合英格兰消费者的口味,但是可以在别处找到市场,由于我们的假设限于三个国家,所以我们必须假定它在德国找到了这种市场,并用由德国顾客付款的汇单偿付由英格兰输入的物品。因此,现在德国除必须为本国的输入品付款外,还因为第三国而对英格兰负有债务,而付款和还债二者所需的资金都必须取自本国的可输出产品。因而,德国必须以对英格兰十分有利的条件向英格兰提供这种产品,以创造足以抵消这两种债务的需求。这时所发生的一切恰如第三国先以本国生产的货物购买德国的生产物,然后向英格兰提供这种生产物,以换取英格兰的生产物。对英格兰货物的需求业已增加,这种增加的需求必须以德国货物来抵偿Z而这只有通过增加英格兰对德国货物的需求,即降低这些货物的价值,才能做到。这样,任何其他国家对某一国输出品需求的增加,都会使该国能够廉价获得输入品,即使这种输入品来自别的地方。反之,如果该国对任何其他国家商品的需求有所增加,而其他情况不变,则它就不得不对一切外国商品支付较高的价格。
  以上我们说明的法则,可以恰当地称为“国际需求方程式”。对此可以作如下的简述。一国的生产物总是按照该国的全部输出品适足抵偿该国的全部输入品所必需的价值,与其他国家的生产物相交换。这一国际价值法则只是更为一般的价值法则、即我们称之为供给和需求方程式的延伸。我们已经知道,商品的价值经常自行调整,以使需求恰好与其供给相等。但是,一切贸易,无论是国家之间的,还是个人之间的,都是商品交换,在这种交换中,国家或个人各自所须出售的物品,也构成了他们的购买手段;一方所带来的供给,构成了他对另一方所带来的物品的需求。因此,供给和需求只是相互需求的另一表达方丸而所谓价值将自行调整,以使需求与供给相等,实际上是说,价值将自行调整,以使一方的需求与另一方的需求相等。
  第五节 生产上的改进对国际价值的影响
  通过研究繁多的细节来探寻这一国际价值法则的各种结果,不是这里为这个目的提供的篇幅所能做到的,但是,我要谈一谈这个法则的一种应用,因为这种应用本身是重要的,与我们将在下一章 讨论的问题有关,特别是因为它有助于我们更完整而清楚地理解这个法则。
  我们已经知道,一国购买外国商品所付的价值,与这种商品在出中国的生产费用并不一致。现在假定,其生产费用有了变动;例如,制造过程有所改进。这种改进的利益其他国家也可以充分享受吗?商品在国内的生产费用降低了,在向外国人出售时它的价格是否也相应降低呢?这一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必须讨论的一些问题,都很适合于检验这个理论的价值。
  我们首先假定,生产的改进创立了一个新的输出部门,从而使外国人到该国购买原先在国内生产的商品。按照这一假设,外国对该国的需求增加了;这必然会改变国际价值,使之有利于该国而不利于外国,因此,虽然外国分享新产品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必须用如下办法来换取,即以高于过去的比率来抵偿该国的其他一切生产物。比率高出多少,将取决于在这些新的条件下重新确立国际需求方程式所必需的程度。很明显,这种结果是国际价值法则造成的,因此我不拟占用篇幅来加以说明,而打算提出更常见的一种情况来探讨,这种情况就是,生产的改进并不创造新的输出品,而是降低该国原输出品的生产费用。
  在讨论这种复杂的情况时运用明确的数字较为便利,因此,我们将回到原先的例子上来。10码毛料如果在德国生产,将需花费与生产20码亚麻布等量的劳动和资本;但是,由于国际需求的作用,德国可以用17码亚麻布从英格兰换得10码毛料。现在假定,因为德国改进了某种机械(但这种改进不能传到英格兰),过去用来生产20码亚麻布的劳动和资本现在可以生产出30码亚麻布。在德国市场上,亚麻布的价值同德国生产的其他商品相比下跌了三分之一。是不是它同英格兰的毛料相比也将下跌三分之一,从而使英格兰得以同德国一样享受这种改进的全部利益?或者(我们毋宁应当说),既然英格兰获得亚麻布所需的费用不是取决于德国生产亚麻布所需的费用,因此,英格兰过去就没有得到以10码毛料可以交换德国20码亚麻布的全部利益,而只换得17码;那么,为什么仅仅因为理论上的界限前移10度,英格兰现在就可以获得更多的物品呢,
  很明显,在开头时,这种改进将使德国亚麻布的价值相对于德国市场上的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而降低,其中甚至包括那种输入的商品、即毛料。如果10码毛料原先交换17码亚麻布,则现在可以交换此数的一倍半,即25.5码亚麻布。但这种情形是否会继续下去,则将取决于亚麻布价格的这种降低对国际需求的影响。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大概不会不增加。但是增加的程度既可能与价格下降的程度成比例,也可能大于或小于价格下降的程度。
  如果需求的增加与价格下降的程度成比例,则英格兰购买的亚麻布原先是17码的若干倍,现在是25·5码的同样倍数。英格兰为购买亚麻布而付出的毛料,或毛料的等价物,简言之,它为购买亚麻布而付出的国民总收入,将和过去一样多。德国方面按照这一交换比率所需要的毛料数量很可能同过去一样,因为它在毛料上的花费实际上同过去一样;在德国市场上,现在25·5码亚麻布的价值和过去17码亚麻布的价值相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10码毛料交换25.5码亚麻布,就是在新的条件下恢复国际需求方程式的交换比率;因此,英格兰将以比过去低三分之一的价格获得亚麻布,同德国所得到的利益一样多。
  然而,亚麻布价格的这种大幅度下降,可能会使英格兰对亚麻布需求的增加大于亚麻布价格下降的程度;因而,如果英格兰以前需要1000X17码,则现在可能需要100OX251/2以上才能满足需求。如果是这样,国际需求方程式就不会按上述交换比率来确立;为了抵偿亚麻布,英格兰必须以更为有利的条件提供毛料,比方说,以10码毛料交换ZI 码亚麻布;因此,英格兰不会得到改进生产亚麻布的方法带来的全部利益。而德国则除得到这种利益外,还可以减少对毛料的偿付。但另一方面,英格兰也可能不想按亚麻布价格降低的程度来增加对亚麻布的消费;它也许不想要1000X251/2码那么多的亚麻布;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就必须提供251/2码以上的亚麻布交换10码毛料,以此来增加需求;亚麻布在英格兰要比在德国更为严重地跌价;而德国则将以更为不利的条件和高干过去的交换价值来换取毛料。
  作了如上说明之后,就无须详细讨论把更多的国家和更多的商品引入假设,会如何改变上述结果了。但是,另有一种情况也会改变这些结果。按照上述假设,德国的消费者由于亚麻布跌价而有一部分收入可以自由使用,他们固然可以用这部分收入增加亚麻布的消费,但也可以用来购买其他物品,其中包括毛料或其他输入品。这是国际需求中的一个新因素,会或多或少地改变交换的条件。
  价格下降对需求的影响可能有以下三种,即:需求增加超过价格下降的幅度;需求增加的幅度同价格下降的幅度相等;需求增加的幅度小于价格下降的幅度。在这三种之中,哪一种可能性较大呢?这取决于特定商品的性质和买主的爱好。如果这种商品是普遍需要的,而价格的下跌又使它成为远比过去广大的收入阶级所能购买的商品,则需求增加的比率就往往大于价格的下跌,一般说来也就会有较多的货币用来购买这种商品。当咖啡的价格由于税负减轻而降低时,情况就是如此。糖、葡萄酒和大批别的商品,它们虽然不是必需品,但是消费的数量很大,许多消费者在它们价格低廉时尽情享用,而在价格高昂时则实行节约,这类商品的情况或许也是如此。但是,更常见的情况是:某种商品价格下跌,花费在这种商品上的货币却比过去少;消费的数量增加了,但商品价值却没有增加。由于物品跌价而节省了货币的消费者,很可能将其所节省的部分用来增加其他物品的消费;因此,除非这种物品的跌价能够吸引大批新的买主(他们过去或者不消费这种物品,或者只是小量、偶然地购买),否则,花费在这种物品上的货币总额将会减少。因此,一般地说,我们列举的三种情况中的第三种是最可能发生的,也就是说,输出品生产方法的改进很可能同有利于生产国一样有利于(如果不是更有利于)外国。
  第六节上述理论并不完整
  本书第一版和第二版所载有关国际价值的理论,有如上述。但是,富有才智的批评(主要是我的朋友威廉·桑顿先生的批评)及后来进行的深入研究表明,上述学说虽然是正确的,但还不是有关这一论题的完整理论。
  如前所述,两国之间(如果假定通商的国家在两国以上,则为世界各国之间)的输出品和输入品,必然在总额上相互抵偿,因而它们相互交换的价值,必须与国际需求方程式取得—致。然而,这种表述还没有充分揭示有关这一现象的法则,这一点,只要考虑到如下情况就可以明白,即:有时有几种不同的国际价值比率可以同样满足这个法则所要求的条件。
  我们曾假定:英格兰能用生产15码亚麻布的劳动生产出10码毛料,而德国必须用生产20码亚麻布的劳动才能生产出10码毛伴自从这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开始以后,英格兰专门生产毛料,德国专门生产亚麻抵如果10码毛料可以交换17码亚麻布,刚英格兰和德国恰好能够各自满足对方的需求;例如,按照这个价格,如果英格兰需要170O0码亚麻布,德国将恰好需要100O0码毛料,这些毛料大抵是按照这个价格英格兰为获得17O00码亚麻布所需付出的。在这些假设下,10码毛料交换17码亚麻布,似乎就是实际上的国际价值。
  但是,另外一种比率,例如10码毛料交换18码亚麻布,也完全有可能满足国际需求方程式的条件。假使按照这个比率,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比交换比率为IO对17时要多,但增加的幅度不等于亚麻布跌价的幅度;即,它不需要现在用1 码毛料可以买到的180O0码亚麻布,而满足于17500码,对此它只须偿付9722码毛料(按照10对18的新比率)。德国因为必须以高干10对17的比率来购买毛料,也许会将毛料的消费量减少到10O00码以下,有可能减少到上述9722码那样的数量。在这些条件下,国际需求方程式仍可成立。因此,10对17的比率,和10对18的比率,都同样能满足需求方程式的条件;其他许多比率也同样能满足需求方程式的条件。可以想象,任何可以假定的比率都会同样满足这种条件。因此,国际价值自行调整的比率中仍有一部分是不能确定的,这表明,我们尚无法考虑到影响国际价值比率的全部因素。
  第七节 国际价值不仅取决于需求量,而且也取决于各国可以为供应外国市场而加以利用的生产手段
  获们将看到,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不仅要家我们已经做的那样考虑到各国对各种输入商品的需求量,而且还必须考虑到产业方向的改变能使各国腾出多少生产手段用来满足这种需求。
  为了说明这一点,有必要选用比前此使用的那些数字更为便利的数字。假定在通商以前,在英格兰100码毛料可换得100码亚麻布,在德国100码毛料可换得200码亚麻布。通商以后,按照某种交换价值,英格兰向德国供给毛料,德国向英格兰供给亚麻布;这种交换价值,部分取决于前面已讨论过的那一因素,即价格的降低分别使这两个国家的需求有多大程度的增加,部分取决于尚未计及的其他一些因素。为了把这种未知因素与已知因素分离开来,必须对已知因素作某种明确的、不变的假设。因此,我们假定,价格下降对于需求的影响,系依循两国和两种商品所共有的某种简单的法则。我们假定,最简单和最便利的法则是,在两国,价格的下降都使消费精确地按比例增加;换句话说,花费在这种商品上的价值,即为获得这种商品而支付的费用,无论这笔费用所能提供的商品数量较大还是较小,都总是相同的。
  现在我们假定,在通商以前,英格兰需要100万码亚麻布,以英格兰的生产费用计算,其价值等于100万码毛料。英格兰如果将过去用来生产亚麻布的全部劳动和资本转用来生产毛料,就可以生产出供输出用的毛料100万码。又假定这IO0万码正是德国通常消费的数量。英格兰可以按照德国的价格在德国将这些毛料全部卖掉,固然,在将德国的生产者逐出市场以前,它不得不同意以略低的价格将这些毛料卖给德国,但是,德国的生产者一旦被逐出,它就能够以1OO万码毛料交换200万码亚麻布;因为这20O万码亚麻布是德国的织造业者将其用以生产毛料的全部劳动和资本转用来生产亚麻布所能制造的数量。这样,英格兰将得到贸易的全部利益,而德国则一无所获。这同国际需求方程式毫不矛盾;因为英格兰(按照前段的假设)现在需要200万码亚麻布(仅用同过去购得100万码亚麻布一样的费用即可购得这么多的亚麻布),当毛料的价格在德国没有变动时,德国恰好象过去一样需要100万码毛料,而它把从毛料生产中解放出来的劳动和资本用来生产英格兰所需要的200万码亚麻布,也能够获得100万码毛料。
  上面我们假定,英格兰用先前制造亚麻布的全部劳动和资本转用来制造毛料,多生产的毛料恰好足以满足德国现有的全部需求。这里我们假定,这批毛料除满足德国需求外还有剩余。假定英格兰能用解放出来的资本制造供输出用的毛料100万码,但德国目前只需要so万码毛料,就德国的生产费用而言,仅仅等于160万码亚麻布。因而,英格兰在德国不能按照德国的价格将100万码毛料全部卖掉。可是,无论贵贱(按照我们的假设),英格兰都想获得能够同100万码毛料相交换的那么多亚麻布;而这些亚麻布只能从德国买到,或者用花费较大的生产方法在国内生产,因此,这100万码毛料的持有人将因相互竞争而被迫以能诱使德国全部买进的条件(只要价格不低于英格兰的生产费用)向德国提供毛料。这些条件的内容,可以由我们所作的假设精确地加以规定。德国消费的80万码毛料,其费用在德国与160万码亚麻布相等,而无论德国以这笔费用能够获得多少毛料,它愿意花在毛料上的费用总是这些,永远不变。因此,英格兰为了诱使德国购买100万码毛料,不得不同意用100万码毛料与160万码亚麻布相交换。这样,国际价值当为100万码毛料对160万码亚麻布,介于这两种物品在英格兰的生产费用比率和在德国的生产费用比率之间;这两国将分享贸易的利益,英格兰总计多得60万码亚麻布,德国则多得20万码毛料。
  现在我们进一步将前面的假设加以引申,假定德国先前消费的毛料不仅少于英格兰因为停止在国内生产亚麻布而得以提供的100万码,而且同英格兰在生产上具有的优势也不完全成比例,即德国只需要50万码。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完全停止生产毛料,可以增产100万码(但也只是100万码)亚麻布。因为这100万码的生产费用与过去50万码的生产费用相等,所以无论毛料的价格如何低廉,这都是德国在毛料上所能花费的一切。英格兰将因其本身的竞争而不得不付出整整IOO万码毛料来换取这1OO万码亚麻布,正象它在前述情况下不得不付出100万码毛料来换取160万码亚麻布一样。但是,英格兰能以同样的费用自行生产100万码亚麻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不能从国际贸易中得到任何利益。德国获得全部利益;现在可以用它过去购买50万码毛料的费用获得100万码毛料。简言之,德国在第三种情况下所处的地位,与英格兰在第一种情况下所处的地位恰好一样;只要把数字颠倒过来,这一点就可以得到证明。
  按照上述三种情况的一般结果,可以提出如下定理,即,在我们所作的需求恰好与价格下降幅度成比例的假设下,国际价值法则有如下述。
  英格兰以过去专用于亚麻布生产的资本所能制造的全部毛料,可以与德国过去专用于毛料生产的资本所能制造的全部亚麻布相交换。
  或者,更一般地说,两国都因为输入对方的产品而拥有闲置的劳动和资本,各自用这种闲置的劳动和资本所能生产的出口产品,正好可以互相交换。
  这个法则及由此产生的关于利益分配的三种不同的可能性,可以方便地运用下述代数符号予以一般化。
  假设英格兰用停止生产亚麻布节省的劳动和资本所能制造的毛料数量为n。
  假设德国过去(按照德国的生产费用)所需要的毛料数量为m。
  则n量的毛料总是恰好可以交换2m量的亚麻布。
  因此,如果n=m,则全部利益将归于英格兰。
  如果n=2m,则全部利益将归于德国。
  如果n大于m,而小于2m,则两国分享这种利益;英格兰以前只获得n量的亚麻布,现在可以获得2m量的亚麻布;德国以前只获得m量的毛料,现在可以获得n量的毛料。
  几乎用不着说,我们在这里举出Z这个数字,只是因为要用它来表示,以毛料计算,德国在亚麻布的生产上对英国具有优势,而(这是一回事)以亚麻布计算,英格兰在毛料的生产上对德国具有优势。如果我们假定,在通商以前,在德国,100码毛料可以交换1000码(不是200码)亚麻布,则n(在通商以后)便可以交换10m(不是2m)。如果我们假定10O码毛料只能交换150码(不是1000码或200码)亚麻布,则n就只能交换3/2m。如果(总之)毛料在德国的成本价值(以亚麻布计算),按照P对g的比率超过其在英格兰的成本价值(也以亚麻布计算),则在通商以后,n便可以交换p/g m。
  第八节 实际结果几乎不受上述后一因素的影响
  我们已经得到了似乎是最简单和最一般的国际价值法则。但是,我们在研究这一法则时,从一开始便极为任意地假定了需求和价格下降之间的关系。我们曾经假定,这种关系是固定的,虽然实质上它是可变的。我们曾经假定,每次价格下降,都会完全按比例地扩大需求;换句话说,用于某种商品的价值,不论这种商品的贵贱如何,总是恒定不变的;因而我们所研究的法则只是在这种假设或实际上与此相同的假设下才成立。因此,现在我们将这个问题的两个可变的因素(对于它们各自的变动,我们曾分别加以考察)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假定,需求与价格下降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致使按照前述定理制定的交换规则不能满足国际需求方程式的条件。例如,假定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恰好与价格的下降成比例,但是,德国对毛料的需求与价格的下降却不成比例。再回到前述三种情况中的第二种,即英格兰由于停止生产亚麻布,可以生产供输出用的100万码毛料,而德国由于停止生产毛料,可以增产160万码亚麻布。如果这些毛料和亚麻布恰好可以相互交换,则英格兰的需求在我们现在的假设下恰好可以得到满足,因为它需要100万码毛料所能换取的所有这些亚麻布;然而,德国虽然在其费用与160万码亚麻布相等时需要80万码毛料,但在用同样的费用能够获得100万码毛料时,也许不需要整整1OO万码,也许需要100万码以上。第一,假定德国不需要这么多毛料,而只需要现在能用150万码亚麻布换取的数量。英格兰仍将提供100万码毛料来换取这150万码亚麻布,但这仍不能诱使德国购买100万码毛料;因而,如果不论亚麻布的价格如何,英格兰继续在这种物品上付出与以前同样多的费用总额,那么,它为了诱使德国购买100万码毛料,就不得不同意德国用任何数量(但不少于100万码)的亚麻布都可以换得这100万码毛料。假定这一数量为140万码。现在英格兰从贸易中得到的利益已不是60万码亚麻布,而只是40万码亚麻低而德国除多得20万码毛料外,购得毛料的费用也仅为过去自行供给毛料时所花费的劳动和资本的八分之七,节省下来的八分之一当可用来增加国内对亚麻布或其他商品的消费。
  反之,假定德国在交换比率为100万码毛料交换160万码亚麻布时需要100万码以上的毛料。而英格兰如果不缩减先前留给国内的数量,就只有IOO万码毛料可以提供,因此,德国为了获得较多的毛料,就不得不将160对1O0之比提高到某一比率(比方说170对100),借以或者将国内对毛料的需求降低到100万码的限度,或者诱使英格兰放弃先前国内消费的一些毛料。
  接下来我们假定,需求与价格下降的比例关系,不是在一国成立而在另一国不成立,而是在两国都不成立,而且不成比例的程度两国都一样;例如两国中任何一国的需求增加幅度和价格下降幅度都不相等。按照这一假定,在交换比率为100万码毛料交换160万码亚麻布时,英格兰不想要160万码亚麻布,德国也不想要100万码毛料;如果两国需求不足的程度恰好相同,即,如果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数量仅为160万码的十分之九(即144万码),德国所需要的毛料数量仅为1OO万码的十分之九(即90万码),则交易将继续以同一比率进行。又如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数量比160万码多十分之一,德国所需要的毛料数量也比100万码多十分之一,则其结果也是如此。这种一致(有一点要注意,即,它的前提是,需求按与价格下降相应的程度扩大,而不是按与价格下降相同的程度扩大)除纯属偶然的情况外,显然不可能存在;因而,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国际需求方程式都要求对国际价值作出不同的调整。
  于是,我们所能确立的唯一的一般法则,有如下述。一国生产物与外国生产物交换时的价值取决于以下两点:第一,取决于相对于该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而言,外国对该国商品需求的数量和可延性;第二,取决于该国可以从国内消费用的本国商品的生产中抽出多少资本。外国对该国商品的需求较之该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愈大,以及该国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能抽出的资本较之外国为生产该国需要的产品所能抽出的资本愈少,则交易条件就对该国愈有利,也就是说,该国用一定数量的本国商品,就可以换得较多的外国商品。
  但是,这两种发生影响的因素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种;因为一国从本国自用的商品的生产中抽出的资本,是与该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成比例的;用于购买外国商品的部分在一国总收入中占多大比例,该国在其生产物缺乏国内市场的情况下撤出的资本在该国资本中就占多大比例。因此,我们为谋求科学上的正确性而引进国际价值理论的这个新的因素,对实际结果似乎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看来以最有利的条件进行对外贸易的国家,是这样一些国家,这些国家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最小,而外国对这些国家商品的需求最大。由此可以作出各种推论,其中之一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最富的国家从一定量的对外贸易中获得的利益最少;因为,最富的国家一般说来对商品的需求较大,所以对外国商品的需求可能也较大,从而使交换条件变得不利于它们。毫无疑问,它们从对外贸易中得到的利益总额,一般大于比较贫穷的国家,因为它们所进行的这种贸易规模较大,而且由于〔它们的商品〕消费量较大而可以获得价格低廉的利益;但是,就所消费的每一种商品来说,它们所得到的利益却较小。
  第九节 一国输入品的费用,取决于哪些因素
  我们现在来看国际价值理论的另一基本组成部分。所谓一国可以通过对外贸易较为便宜地获得商品,有两种意义,即价值方面的意义和费用方面的意义。就第一种意义而言,一国由于这些商品的价值相对于其他各种商品下降了,因而能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获得这些商品;同样数量的这些商品可以换到的该国其他生产物的数量比过去少了。让我们回到原先列举的数字上来。在英格兰,通商以后,所有消费亚麻布的人们以过去只能换得匕码亚麻布的一定量其他物品可以换得17码或更多的亚麻布。价格下降的程度,在这一意义上,取决于已在前几节中详细说明的国际需求法则。但是,在另一意义、即费用的意义上,只有当一国能够用同样的劳动和资本获得较多数量的某种商品时,才可以说该国较为便宜地获得了这种商品。在这一意义上,价格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前者性质不同的另一因素;一国所获得的输入品的价格低廉程度,同国内产业的一般生产效率成比例,也同该国劳动的一般效率成比率。一国的劳动,从总体上说,可以具有比另一国的劳动高得多的效率;虽然全部或大部分商品两国都能生产,但是其中一国能以少于另一国的绝对费用生产它们;如前所述,这并不一定会妨碍这两国交换商品。享有较大优势的国家由别国输入的物品,自然是该国最不易生产的物品。但是,它输入这些物品所获得的利益,同它在为换取它们而输出的物品上所获得的利益是一样的。因此,能以最小费用获得本国生产物的国家,也能以最小费用获得输入品。
  如果我们假定有两个相互竞争的国家,这一点将更为明显。英格兰将毛料运到德国,用10码毛料交换17码亚麻布,或交换在德国与17码亚麻布等值的其他物品。另一国家,例如法国,也照此行事。一国(英格兰)既然以10码毛料来交换一定量的德国商品,另一国(法国)就必须如此。因此,如果在英格兰生产这10码毛料所需要的劳动仅为在法国生产所需要的劳动的一半,则德国的亚麻布或其他商品在英格兰〔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就仅为在法国〔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的一半。这样,英格兰可按在毛料生产上其劳动效率高于法国的比率,以少于法国的费用获得输入品;在我们所假设的这种情况下,这可以视为英格兰一般劳动效率的近似估计;因为法国同英格兰一样,也选择毛料作为它的输出品,这表明毛料在法国也是劳动效率相对地最高的商品。由此可见,一切国家都按其劳动一般效率的比例,以较小的费用获得输入品。
  西尼耳先生首先弄清和阐述了这一命题,但是他认为该命题只适用于贵金属的输入。我认为必须指出,这一命题同样适用于其他一切输入品,进一步说,这还只是真相的一部分。因为,在我们所假定的情况下,对英格兰来说,它以10码毛料来偿付的亚麻布的费用,不仅取决于英格兰本身制造10码毛料的费用,而且部分地取决干以这些毛料可以换得多少码亚麻布。英格兰在输入品上花费的费用,等于两个变量的函数,这两个变量是:英格兰用来交换亚麻布的本国商品的数量;这些商品的费用。在这两个变量中,只是后者取决于英格兰的劳动效率;前者系取决于国际需求法则,即取决于相对于英格兰对外国商品的需求而言,外国对英格兰商品的需求具有怎样的强度和可延性。
  在上述英格兰和法国相互竞争的假定下,国际价值的状况对两个竞争者同样发生影响,因为,按照我们的假定,两国是和同一国家交易,而且输出和输入的商品也相同。因此,它们花费在输入品上的费用的差别,只取决于另外一个因素,即两国劳动效率的不同。它们提供的数量是一样的,所以可能产生差别的只是生产费用。但是,如果英格兰用毛料与德国做生意,法国用生铁与德国做生意,则德国对这两种商品的比较需求便参与决定英格兰和法国为获得德国生产物而以劳动和资本的形式付出的比较费用。如果德国对生铁的需求大干对毛料的需求,则法国的损失便可因此而得到部分补偿;如果德国对生铁的需求小于对毛料的需求,则它的损失还会加大。因此,一国的劳动效率并不是决定该国为获得输入品所付出的费用的唯一因素,劳动效率也不参与决定输入品的交换价值或价格(下面就要谈到的)。
  第十九章 论作为输入品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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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货币以两种方式输入,一是当作商品,一是当作交换媒介
  我们在对外贸易理论方面的探讨进展到目前这样的程度,前此我们对货币理论所作考察之不足即可予以弥补。在这项研究完成以后,就可以回过头来结束有关对外贸易问题的讨论。
  货币或构成货币的材料,在大不列颠和大多数其他国家都是一种外国商品。因此,它的价值和分配不是由毗邻各地之间通行的价值法则规定的,而是由适用于输入商品的价值法则、即国际价值法则规定的。
  在我们马上要进行的讨论中,我将不加区别地使用货币和贵金属这两个名词。这样做不会引起任何误解;前已说明,当货币由贵金属或随时可以兑现的纸币构成时,其价值完全由金属本身的价值支配;除非铸造费由个人支付而不是由国家负担,否则两者的价值决不会长期相异。
  货币输入一个国家,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方式是,它象其他任何商品一样,作为一种有利的商品而输入(主要以金银块的形式)。另一种方式是,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为了偿还欠这个国家的债务(由于它输出货物或因有其他帐目)而输入。人们偶而也以其他方式输入货币,但在通常的交易过程中人们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得到货币的,这两种得到货币的方式还决定了货币的价值。货币流入一个国家有上述两种不同的方式,而其他各种商品通常则只是以这两种方式中的第一种方式输入,这就使货币输入问题比其他商品输入问题更为复杂和模糊,仅仅由于这一原因,也就需要对这个问题加以特别详细的说明。
  第二节 货币作为一种商品输入时,依循同其他输入品一样的价值法则
  贵金属以通常的贸易方式输入时,其价值必然同其他任何外国生产物的价值一样,取诀于相同的原因,并服从相同的法则。金银主要就是以这种方式由各开采国散布到商业世界其他一切地方的。金银是这些国家的主要商品,至少是它们经常大量输出的物品之一;而且金银象其他各种可输出的商品一样,是为进行投机买卖而装运海外的。因此,如果我们假定只有两国、两种商品进行交易,一国(例如英格兰)为换取一定量的金银块而须提供的本国生产物的数量,就将取决于相对于开采国(例如巴西)对英格兰所能提供的物品的需求而言英格兰对金银块的需求。这些物品必须以这样的比例相交换,即,它能使双方的需求都完全得到满足,从而这些物品的价值不因竞争而有所变动。英格兰所需要的金银块与巴西所需要的英格兰棉布或其他商品,必须恰好相互抵偿。然而,如果我们以实际存在的复杂情况来取代这种简化的情况,则国际需求方程式必然不在英格兰所需要的金银块和巴西所需要的棉布或宽幅毛料之间确立,而在英格兰的全部输入品和全部输出品之间确立。外国对英格兰生产物的需求必然与英格兰对外国生产物的需求保持均衡;因而,包含金银块在内的一切外国商品必然以这样的比例同英格兰的生产物相交换,即,它能通过这些商品对需求产生的影响来建立这种均衡。
  贵金属的特殊性质或用途,丝毫不会使贵金属成为一般需求原理的例外。只要人们为了享受或在工艺上对贵金属有需要,对贵金属的需求就会象对任何其他商品的需求一样,不规则地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加。只要贵金属为制造货币所必需,对它们的需求就会十分规则地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加,需要量总是与其价值成反比例。就需求而言,这是货币和其他物品之间唯一真正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对目前的论题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因此,货币如果只当作商品输入,则将象其他各种输入品一样,其价值在外国对其输出品的需求最大而本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最小的国家最小。然而,除这两点外,还要加上另外两点,它们是通过运输费用产生影响的。获得金银块的费用是由两个因素构成的,即购买金银块时所提供的货物和运输费用;金银块出产国将在国际价值调整过程中承担一部分(虽然是不确定的一部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运送货物到金银块出产国的费用,一部分是运回金银块的费用,这些费用都受矿山距离的影响,前者还深受货物体积的影响。其可输出的生产物由精细的制造品构成的国家,同只有笨重的原料可供输出的国家相比,如果其他的情况相同,可以用较少的费用获得金银块和其他一切外国物品。
  因此,为了精确地说明问题,我们应当说,其可输出的生产物在海外具有最大的需求、输出品体积最小而包含的价值最大、离矿山最近、对外国生产物的需求又最小的国家,是货币价值最低的国家,换句话说,也就是物价常常最高的国家。如果我们谈论的不是货币的价值,而是货币的费用(即一国为获得货币而必须消耗的劳动量),则除上述导致币值低廉的四个条件外,我们还应当加上第五个条件,那就是,“其生产性产业的效率最高”。然而,最后一个条件完全不影响以商品计算的货币的价值;它只影响物品的一般充裕程度和获得一切物品(包括货币和各种商品)的便利程度。
  因此,虽然西尼耳先生的以下说法是正确的,即英格兰很高的劳动效率,是英格兰能以小于大多数国家的费用获得贵金属的主要原因,但是我不能象他那样认为,这是贵金属在英格兰价值较小的原因,是它所能购得的商品数量较少的原因。如果这是事实而非错觉,那么,这必然是由如下两个原因引起的,即:外国对英格兰的各种主要商品需求很大;英格兰的这些商品与各商业国家的输出品如谷物、葡萄酒、木材、糖、羊毛、皮革、动物脂、大麻、亚麻、烟叶、原棉等相比,其体积一般都较小。这两个原因可以说明,为什么英格兰的一般物价会高于其他国家,尽管英格兰本身对外国商品的巨大需求对物价有抵消作用。然而,我坚决认为,所谓英格兰商品的价格高,货币的购买力低,是表面现象而不是事实。确实,食物比较说而由于食物支出在收入少而子女多的家庭的支出中占很大比重,因而对这样的家庭来说,英格兰是物价高的国家。而且,大多数劳务费用英格兰也比欧洲其他国家高昂,因为大陆上各贫穷阶级的生活方式所费较少。但是,制造品(除了大部分要有高度鉴赏力的那些制造品外)在英格兰显然是比较便宜的;或者说,如果买主们满足于同样的原材料和加工质量,它们就会比较便宜。所谓英格兰生活费用高,不是不可避免的,而主要是出于愚蠢的习俗;在英格兰,生活状况比日工好的一切阶级都认为,他们所消费的物品的品质绝对必须与比他们富裕得多的人们所使用的那些物品相同,或至少在外表上几乎没有区别。
  第三节 货币的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在矿山的生产费用
  由上述可见,那些持以下看法的人是大错特错的,他们认为,在货币是一种输入品的国家,货币的价值必然完全取决于货币在出产国的价值,如果货币在矿山的生产费用不发生什么变化,则货币的价值将永远不会上升或下降。实际情况与此相反,就某一国家而言,任何扰乱国际需求方程式的事情,都会而且必将影响该国货币的价值,即使货币在矿山的价值一仍其旧。英格兰设立新的出口贸易部门,外国对英国生产物的需求由于事情的自然发展或关税的取消而增加,英格兰对外国商品的需求由于英格兰征收输入税或其他国家征收输出税而受到限制,以上这些以及具有类似趋向的其他一切事情,都会使英格兰的输入(包括金银块和其他各种物品)不再与其输出相等;因而,购买英格兰输出品的国家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提供包括金银块在内的商品,以重新建立需求方程式。这样,英格兰将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货币,从而导致物价水平一般较高。与此相反的事情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即降低物价,换句话说,也就是提高贵金属的价值。但是必须注意,货币的价值只是对本国商品来说是提高了,对一切输入品来说仍和过去一样,因为输入品的价值所受的影响和货币的价值所受的影响,在方向上和程度上都相同。由于上述各种原因而能比较便宜地获得货币的国家,也能比较便宜地获得其他一切输入品。
  对英格兰商品的需求增加,虽然使英格兰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金银块,但却未必会使各开采国增加对英格兰商品的需求。英格兰也许不向这些国家输出任何物品,但只要其他一些国家对英格兰货物具有十分强烈的需求,而这些货物它们须间接地以得自各开采国的金银来偿付,则英格兰就仍可能是以最低的价格由各开采国获得金银块的国家。一国是以它的全部输出品同它的全部输入品相交换,而不是以输往某一国家的输出品与来自这个国家的输入品相交换;外国对一国生产物的全部需求,决定该国必须为其输入品提供多少等价物,才能在销售总额和购买总额之间建立平衡,这同该国与另一国之间个别地保持类似的平衡毫不相关。
  第二十章 论国外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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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由一国流至另一国的目的
  以上我们考察了贵金属作为一种商品象其他商品一样在通常的贸易过程中输入的问题,也考察了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因素决定贵金属的价值。但是,贵金属应以另一种形式、即作为交换媒介而被输入,也就是说,贵金属不再是为获得货币而出售的一种商品,而是本身就被当作可用以偿还债务或实现财产转让的货币。尚待考察的是,金银为了这种目的而由一国运到另一国,是否会以某种方式更改我们已经在前面得出的结论?或者说,这是否会使支配这些金属的价值法则,和国际贸易实行直接的物物交换时既支配这种金属又支配其他一切输入品的价值法则有所不同,
  货币由一国输至另一国,有种种目的,例如:支付黄金或补助金;把财政收入汇往属地或由属地汇来财政收入,或把地租或其他收入汇给不在所有者;输出资本,即向外国投资。但是,最普通的目的还是偿付货款。为了说明货币在什么情况下会为这个目的或前述的某一目的而由一国实际转到另一国,需要简要说明一下当国际贸易并非物物交换而以货币为媒介时它是怎样进行的。
  第二节 汇兑是如何调整国际收支的
  实际上,一国的输出品和输入品,不仅不直接相互交换,而且往往不由同一个人经手。每种物品是分别购买、分别由货币偿付的。然而,如前所述,即使在同一国家,在以货币购买物品时,货币实际上也不是每次都易手,在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就更不是每次都易手了。国与国之间通常是使用汇票来收付货款。
  英格兰商人甲向法国商人乙输出英格兰商品。法国的另一商人丙向英格兰商人丁输出法国商品(假定其价值与甲输出的商品相等)。很明显,法国的乙毋须向英格兰的甲运送货币,英格兰的丁也毋须向法国的丙运送等额的货币。一方的债务可用以偿付另一方的债务,从而使双方都节省了运输费用,也避免了风险。甲开出一张乙所欠金额的汇票,丁因在法国有等额的欠款需要偿付,所以向甲购买这张汇票,交给丙,汇票到期时,丙就将它向乙出示,要求兑现。这样,法国欠英格兰的债务和英格兰欠法国的债务,没有从一国向另一国运送一盎司金银,就都偿请了。
  但是,在这一陈述中,我们假定,法国欠英格兰的款项和英格兰欠法国的款项数额相等,即两国所须付出的金银和可以收取的金银数量恰好相等。这意味着(如果我们现在只谈贸易过程中的国际收支,而不考虑所有其他国际收支)输出与输入正好相抵,换句话说,也就是能够建立起国际需求方程式。如果这是实际情况,则国际交易毋须由一国向另一国运送货币就可以得到清偿。但是,如果英格兰欠法国的金额大于法国欠英格兰的金额,或者与此相反,则这些债务就不能简单地用汇票来相互抵消。在尽量以一方的债务抵偿另一方的债务以后,其差额不得不以贵金属偿付。实际上,未付清的商人这时也可以汇票支付。当某人需向外国汇款时,他不会亲自去寻觅可从该国收取货币的人,向其购买汇票。在这一业务部门,象其他业务部门一样,有一种中介人或经纪人,他们使买主与卖主见面,或居于二者之间,向可以收取货币的那些人购买汇票,并将它卖给须付货币的那些人。当某一顾客到经纪人那里寻求一张在巴黎或阿姆斯特丹兑付的汇票时,这个经纪人或者将自己在当天早上从某一商人那里买进的汇票卖给他,或者将自己开给那一外国城市的往来商号的汇票卖给他;而为了使他的往来商号能够如期兑付他所开的一切汇票,他就须将自己已经买进而尚未转卖的一切汇票都寄给这家往来商号。用这种方法,这些经纪人承担了远地之间金钱交易的一切结算,而按照他们卖出或买进的每张汇票的金额收取小额手续费(或按汇票金额的百分比收费)作为报酬。此时,即使经纪人发现,一方向他们购买的汇票金额大于另一方向他们提供的汇票金额,他们也不会因此而拒绝提供汇票,但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除了按差额运去一部分金银以外,没有别的办法能够使接受他们开出的汇票的往来商号在汇票到期时兑付现款,因而他们会要求向其购买汇票的人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以补偿金银的运费和保险费,加上足以使他们为此付出的辛劳和他们暂时垫付的资本得到补偿的利润。这种“升水”(人们这样称呼)买主是愿意支付的,因为不如此他们就必须自己花钱运送贵金属,而这件事由那些专门以此为业的人去办,花费要少一些。可是,虽然在有债务需要偿付的人们中实际上只有一部分人须运送货币,但由于彼此竞争,所有的人都不得不支付这种升水;由于同一原因,经纪人也不得不向出卖汇票结他们的那些人支付升水。如果输出额与输入额两相比较,一国不是有差额需要偿付,而是有差额可以收取,就会发生与此相反的情况。经纪人将发觉,向他们出售的汇票金额,多干要求他们发出的汇票金额。因此,由外国兑现的汇票就要有贴水;但经纪人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却使他们不能将这种贴水留作自己的利润,而不得不将这一利益让给为了汇款而购买汇票的人。
  假定随着政治改良的发展,总有一天一切国家会使用同样的通货;这种通货假定就是英格兰的通货(因为英格兰的通货虽然不是最好的,却是读者最熟悉的)。如果英格兰必须付给法国的英镑数与法国必须付给英格兰的英镑数相等,刚英格兰的一群商人所想获得的汇票金额与另一群商人所想出售的汇票金额就应当相等;因而,开给法国的1OO镑汇票,恰好卖100镑,或者用商人的术语来说,汇兑当按平价进行。按照这个假设,由于法国必须支付的英镑数和可以收取的英镑数也相等,因而,英格兰开出的汇票,在法国将平价兑付,法国开出的汇票,在英格兰也将平价兑付。
  然而,如果英格兰必须付给法国的金额,大于它可由法国取得的金额,则人们所需购买的在法国付款的汇票金额将大于可以收取货币的人所发出的汇票金额。在法国付款的100镑汇票,可以卖1O0镑以上,这种汇票人们就说有升水。但是,这种升水不能超过输送金币的运费和风险费外加小额利润;因为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则债务人就会自行运送金币,而不愿购卖汇票。
  反之,如果英格兰可从法国收取的货币额大于应付给法国的货币额,则可以提供出售的汇票金额将大于汇款所需的汇票金额,因而汇票价格格跌到平价以下。100镑的汇票不用100镑就可以买到,这种汇票人们就说有贴水。
  英格兰付多干收,则法国收多于付,法国付多于收,刚英国收多于付。因此,如果法国兑付的汇票在英格兰有升水,那么,英格兰兑付的汇票在法国就有贴水;如果法国兑付的汇票在英格兰有贴水,那么,英格兰兑付的汇票在法国就有升水。如果这些汇票在一国按平价出售,则如前所述,在另一国也按平价出售。
  使用同一通货的两国或两地之间的情况就是如此。然而,即使是最文明的国家,它们之间的交易也仍保留着许多原始成分,几乎所有独立的国家为了表明它们具有独立国的地位,都各自选用一种独特的通货,尽管这种通货对它们自己和对邻国都不方便。对我们目前的论题来说,这种情况所导致的唯一差别,就是我们不得不以等价
  (equivalent)金额这一说法来代替等额(egual)货币的说法。当两种通货系以同一种金属制成时,等价金额一词的意思是,这两种通货所包含的这种金属,在重量和成色上恰好相等;但是,在象法国和英格兰那样使用不同的金属制造货币的情况下,等价金额是指,一种货币所包含的黄金数量与另一种货币所包含的白银数量,在世界的一般市场上具有相同的价值,也就是说,这两种金属的相对价值在一地与另一地之间没有重大差别。假定25法郎(与实际比价相差无几)等于1英镑。如果法国必须偿付25法郎的若干倍,英格兰必得偿付正英镑的同一倍数,则这两个国家的债务和债权相等。如果情况果真如此,则法国兑付的2500法郎汇票,在英格兰当值100镑,英格兰兑付的100镑汇票,在法国当值2500法郎。这时,这种汇兑被称为平价汇兑,而25法郎(实际上是略多于25法郎)被称为法国的外汇平价。如果英格兰应该付给法国的金额大于法国应该付给英格兰的金额,则2500法郎的汇票就有升水,即值100镑以上。如果法国应该付给英格兰的金额大于英格兰应该付给法国的金额,则2500法郎汇票的价值就在100钱以下,即有贴水。
  当外国兑付的汇票有升水时,按照通常的说法,就是汇兑“逆着”本国或“不利于”本国。要理解这些用语,我们就必须了解在商人的语言中“汇兑”一词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它是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假定25法郎恰好是汇兑的平价,则当人们购买一张2500法郎的汇票需要花100镑以上的时候,100镑英格兰货币的价值就将低于法国货币的真正价值;这就是所谓不利于英格兰的汇兑。但是,在英格兰,真正受到不利影响的只是一些必须在法国付出货币的人,因为他们作为买主进入汇票市场,不得不付升水。但是,这种事情对于可以在法国收取货币的人却是有利的,因为他们作为卖主进入汇票市场,可以得到升水。然而,升水总是意味着英格兰应当支付差额,这个差额最终必须由英格兰以贵金属来清偿。按照旧时的理论,贸易的利益在于本国挣得货币,这种偏见导致了一种习惯的称呼,即,当汇兑表明有差额可以收取时,称为有利,而当汇兑表明有差额应当支付时,则称为不利。这些用语转过来又趋向于维持这种偏见。
  第三节 有的汇兑可以自行调整,有的汇兑只能通过价格来调整,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乍一看,人们也许会认为,当汇兑不利时,或者说,当汇票有升水时,这秤升水必然总是等于运送货币的全部费用,因为,既然确实有差额必须支付,既然须汇款的某些人必须支付全部运费,那么,这些人之间的竞争必将使所有的汇款人都不得不甘心作出同样的牺牲。如果任何注定要付的款项都必须立即支付,情况就确是如此。倘若人们预期最近将向外国支付巨额款项,则这种预期有时会对汇兑产生极其惊人的影响。但是,输入略微超过输出,或其他要向外国偿还的小额债务,通常则不会严重影响汇兑,虽然也会有升水,但升水却不会等于运送金银块的费用加风险费。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般都容许一部分债务人延期偿付,在此期间,差额可能转向另一方,使债务和债权毋须实际运送金银就恢复平衡。由于汇兑本身的变动有一种自我调整的力量,这种情况是很容易发生的。汇票由于输入的货币价值大于输出的货币价值而有升水。但这种升水本身对输出者来说是一种超额利润。他们除得到货款外,在开发汇票时还可以得到升水。另一方面,这种升水对输入者来说则意味着利润的减少。他们除支付货款外,还不得不为汇款支付升水。因此,所谓不利的汇兑实际上鼓励输出,抑制输入。如果必须支付的差额很小,而且是通常的交易过程中某种偶然干扰的结果,则差额可以很快用商品来清偿,帐目将由汇票调整,毋须运送任何金银块。然而,如果使汇兑不利于输入国的入超是由某种永久性原因引起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在这种情况下,扰乱平衡的必然是价格,只有变动价格才能恢复平衡。在价格处于引起入超的水平时,想用汇票升水所产生的属于输出方面的超额利润来使输出永远与输入保持平衡,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输出与输入保持平衡,汇票就不会有升水,也就不会有超额利润。要纠正这种状况,就必须采取调整商品价格的办法。
  因此,输入和输出平衡的扰乱及由此产生的汇兑的扰乱,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偶然或偶发的,如果其规模不太大,可以通过汇票升水自行纠正,完全不必运送贵金属。另一类是由物价的一般状况引起的,只有减少一国现有的流通货币或者废止与此相等的信用才能得到纠正Z因为只是输送金银块(与货币有区别)对物价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因而不能消除产生扰乱的原因。
  尚须提及的一点是,汇兑不取决于一国与另一国单独计算的债务与债权的差额,而是取决于该国与其他一切国家全部债务与债权的差额。英格兰可能欠法国的债,但不能因此就说,英格兰与法国之间的汇兑不利于英格兰,法国兑付的汇票会有升水。因为荷兰或汉堡可能欠英格兰的债,因而英格兰可以用这些地方的汇票来偿还欠法国的底用术语来说,这种情况叫做套汇。用这种迂回的方法来清偿债务,要付出少量额外费用(一部分是手续费,另一部分是利息的损失),在这微小差额的限度内,一国对另一国的汇兑可以撇开它对其他一些国家的汇兑而单独变动;但是,一国对所有国家的汇兑大体上是一起变动的,而如何变动则随一国对外交易的总结果是有应收差额还是有应付差额而定。
  第二十一章 论贵金属在商业世界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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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用货币代替物物交换不会对输出和输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国际价值法则产生影响
  我们已经考察了各国之间实际开展贸易的方式,现在要接着探讨,这种方式会不会对我们在物物交换的假定下所得出的有关国际价值的结论产生什么影响。
  最近似的比拟会使我们作出否定的回答。我们已经知道,货币及其代替物的介入对适用于毗连地方之间的价值法则没有什么影响。物物交换时价值相等的物品,值等额货币。引入货币只是增加一种商品而已,这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受同一法则的支配。因此,如果我们看到,决定国际价值的原因,在货币和汇票制度下同在物物交换制度下一样,货币除提供一种比较价值的便利方法外没有任何其他作用,我们是不会感到惊奇的。
  一切交换在实质和结果上都是物物交换;无论谁出售商品并用由此获得的货币购买其他货物,实际上都是用他自己的商品购买这些货物。国与国之间也是如此,国际贸易不过是输出品与输入品的交换;无论是否使用货币,输出品和输入品都总是恰好相互抵偿。如果输出品和输入品恰好相互抵偿,则国与国之间互欠的货币额就会相等,债务就会用汇票来清偿,就没有差额要以贵金属支付。贸易似乎经常处干力学上所说的稳定平衡状态。
  但是,事情偶而偏离这种状态而又恢复这种状态,其过程在物物交换制度下和在货币制度下,至少在外表上并不相同。在物物交换制度下,入超的国家必须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输出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输出品创造足够的需求以重新建立平衡。但在使用货币的情况下,这个国家的做法似乎与此完全不同。它以同过去一样的价格购买超出输出的那部分输入品,由于不相应增加输出,国际收支会出现逆差,汇兑会变得不利,差额必须以货币支付。这种情况在外表上是和上述情况截然不同的。下面我们想考察一下,这种不同是本质上的,还是只是具体方法上的。
  假定应当支付差额的国家是英格兰,而可以收取差额的国家是法国。由于贵金属的这种转输,英格兰的通货数量减少而法国的通货数量增加。这是我随意假设的。如后所述,如果认为国际收支差额的一切支付都是如此,那是十分错误的。必须一次付清的差额,例如粮食歉收时由于输入较多的粮食而作的支付,可以用窖藏的财宝或银行的准备金来支付,而不影响货币流动。但是,现在我们假定,输入超过输出,是因为尚未建立起国际需求方程式造成的,也就是说,在通常的价格水平上,英格兰对法国货物的经常需求,大于法国所能偿付的对英格兰货物的经常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价格不发生变化,则永远会有一个差额须以货币支付。输入必须不断减少,或者输出必须不断增加,而这只有通过调整价格才能实现;因此,这种差额即使最初可以用窖藏的财宝或通过输出金银块来支付,终究总是会影响货币流通,因为不如此,贵金属的外流就不会停止。
  因此,如果价格状况使得国际需求方程式建立不起来,使一国所需要的输入品多干其输出品所能偿付的数额,那就表明,该国流通领域的贵金属或它们的代替物已多干长期流通所需要的数量,只有使其中一部分退出流通领域,才能恢复平衡。因此,通货将收缩,价格(其中包括可输出的各种物品的价格)将下降;由此,外国对这些输出品的需求会增加。与此同时,输入的各种商品的价格或许会因货币流入外国而上升,至少不会象输出品等商品的价格那样下跌。但是,倘若英格兰货物价格下降的幅度不足以使外国购买英格兰货物的金额增加,或者外国货物价格上升(绝对的或相对的)的幅度不足以使英格兰购买外国货物的金额减少,英格兰的输出品就仍同过去一样抵偿不了输入品,已经开始流出的英格兰贵金属就仍会外流。这种外流将一直持续下去。直到英格兰物价的下跌使过去从未进入外国市场的某种英格兰商品现在可以进入外国市场,或英格兰输出品的跌价使海外对它们的需要量增加到足以抵偿输入品,外国货物价格的上涨(不论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或许也会促使英格兰减少对它们的需求。
  这正是在我们原先所作的物物交换的假设下所发生的那个过程。因此,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无论是否使用货币,不仅都具有在输出品和输入品之间建立平衡的趋向,而且建立这种平衡的方法实质上也是相同的。其输出品不足以抵偿其输入品的国家,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输出品,直到能创造出必要的需求为止。换句话说,在货币制度下,同在物物交换制度下一样,国际需求方程式就是国际贸易的法则。每一国家输出和输入的物品及其数量在货币制度下和在物物交换制度下是一样的。在物物交换制度下,贸易趋向于输入总额和输出总额恰好相抵的那一点;在货币制度下,贸易则趋向于输入总额和输出总额可以与同一数量的货币相交换的那一点。因为等干同一物品的各种物品彼此相等,所以货币价格相等的各种输出品和输入品,不用货币也恰好可以互相交换。
  第二节 进一步说明上述定理
  由此可见,国际价值法则及由此造成的贸易利益在各贸易国之间的分配,在使用货币的假定下,和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是相同的。在国际交易中,象在通常的国内交易中一样,货币对商业来说,有如润滑油之于机械,铁轨之于机车,只是一种减少摩擦的东西。为了进一步检验这些结论,我们将在使用货币的假定下,再次考察已经在物物交换的假定下研究过的一个问题,即:输出品生产方法的改进所产生的利益,输入国可以分享多少,
  这种改进也许表现在:一、使一国的主要输出品减价;二、建立起一新的出口部门,或可以输出一种新物品。由于二者之中输出新物品的情况多少简单一点,我们就从这种情况说起。.所带来的结果首先是这种物品的价格下跌,国外产生对这种物品的需求。这种新的输出打破了平衡,改变了汇兑关系,使货币流入该国(我们假定是英格兰),这种流入会持续到物价上涨时为止。物价的上涨多少会抑制外国对新输出品的需求,而且会减少外国对英格兰惯常输出的其他各种物品的需求。这样,输出将会减少;与此同时,英格兰国民持有的货币增加,因而对外国商品的购买力随之增加。如果他们实际利用这一新增加的购买力,则输入就会增加;由于输入增加和输出受到抑制,输入和输出就会恢复平衡。这种改进对外国的影响是,它们不得不为其他输入品支付高于过去的价格,但却可以较为便宜地购得这种新的商品,尽管不象在英格兰那么便宜。我在这样说的时候,完全知道,这种物品的价格(运输费用除外)在英格兰和在其他国家实际上完全相同。然而,这种物品的价格低廉程度不仅应该用货币价格来衡量,而且还应该用与消费者的货币收入相比较的价格来衡量。該很品的价格对英格兰的消费者和外国的消费者都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是用由于重新分配贵金属而业已增加的货币收入来支付这种价格,而后者则用由于重新分配重金属而很可能减少的货币收入来支付。因此,这种贸易没有将英格兰的消费者从生产改进中得到的利益全部给予外国的消费者,而只是给予了一部先同时,英格兰又在外国商品的价格上获得利益。因此,导致建立新的出口贸易部门的任何产业改进,不仅使一国因被改进的物品价格下降而受益,而且还因一切输入品价格普遍下降而受益。
  现在我们改变假定,即假定生产的改进不是使英格兰产生一种新的输出品,而是使某种现有的输出品价格下降。我们在物物交换的假定下考察这种情况时已经知道,外国的消费者可能由此获得的利益,或者与英格兰相同,或者少于英格兰,或者甚至多于英格兰,究竟多少,要看这种跌价物品的消费量因其价格降低而增加的程度如何。我们将看到,这一结论在使用货币的假定下也是正确的。
  假定得到改进的商品是毛料。这种改进所带来的结果首先是毛料的价格下跌,外国市场对毛料的需求增加。但是,其需要量是不确定的。假定外国消费者完全按毛料价格下降的幅度增加购买量,换句话说,假定用同过去一样多的金额购买毛料。外国应该付给英格兰的总金额将同过去一样,输出和输入的平衡未受破坏,因而外国人将获得毛料价格下降带来的全部利益。但是,如果外国对毛料的需求具有这样的特征,即它以大于价格下降的幅度增加,则外国人为购得这些毛料而应付给英格兰的金额将比过去大,而这笔钱的支付将使英格兰的物价(其中包括毛料的价格)上涨;然而,这种上涨只会影响外国的买主,因为英国人的收入在以相应的比例提高Z这样,外国消费者从这种改进中得到的利益将少于英格兰。反之,如果毛料价格的下降,没有按相同比例扩大外国对毛料的需求,则外国人为购买毛料而应付给英格兰的金额将比过去小,而英格兰应向外国偿付的其他债务金额却同往常一样;这时英格兰便会出现贸易逆差,货币将被输出,物价(其中包括毛料价格)将下跌,其结果是,生产方法的改进使毛料价格下降的幅度,在外国消费者那里比在英格兰更大。这些结论同我们在物物交换的假定下所得出的结论完全一样。
  以上论述的结果,借用李嘉图的如下一段话来总结最为恰当:“金与银已被选为普遍的流通媒介,商业的竞争使其在世界各国的分配比例,能够适应于假定没有这两种金属存在、国际贸易纯然是一种物物交换时所将出现的自然贸易情况。”从这一原理可以作出很多推断;在此以前,对外贸易理论处于难以理解的混乱状态:李嘉图先生是这一原理的真正创始人,虽然他没有研究它的各项细节。李嘉图先生之前的作家似乎都没有察觉这一原理,即使在李嘉图时代以后,也很少有人充分认识到这一原理的科学价值。
  第三节 作为货币的贵金属与作为商品的贵金属具有相同的价值,而且根据同一法则分配于各国
  现在必须研究,贵金属通过汇兑进行分配的这个法则,如何影响货币本身的交换价值,以及这一法则如何与我们发现的另一法则相吻合,这另一法则就是,货币的价值是在货币仅仅作为一种商品而输入时被决定的。这两个法则表面上是相互矛盾的,我认为,这正是使某些卓越的政治经济学家抵制前述各种学说的最重要原因。他们正确地认为,货币不能例外于一般价值法则;货币同其他一些物品一样是商品,它的平均价值或自然价值取决于它的生产费用,至少是取决于获得它的费用。因此,这些思想家无论如何不能接受以下学说,这种学说认为,货币在全世界的分配以及货币在各地的不同价值经常发生变动,并不是由影响货币本身的各种因素造成的,而是由与货币无关的许多因素造成的,这些因素影响了其他各种商品的贸易,以致破坏了输出和输入的平衡。
  但是,这种假想的反常现象只存在于表面。通过汇兑使货币流入一国或由一国流出,以恢复贸易平衡,而使货币的价值在某些国家上涨、在另一些国家下降的原因,和当货币只被当作商品输入和直接从矿山输入时决定当地货币价值的原因完全相同。如果一国的货币价值由于贸易顺差、货币流入而长期下降,则其原因假如不是生产费用减少,就必然是使国际需求方程式重新调整以利于该国的下列原因之一,即,或者是外国对该国商品的需求增加,或者是该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减少。外国对该国商品的需求增加,或该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减少,按照一般的贸易原理,是使该国能够以较低的价值购买一切输入品的真正原因,因而也是使该国能够以较低的价值购买贵金属的真正原因。因此,获得贵金属的两种方法虽然表面上不同,但所产生的结果非但不相矛盾,而且是完全一致的。货币由于各种商品的国际需求的变化而由一国流入他国,因而改变其本身的地方价值(local value),这一情况与贵金属由各开采国流入世界不同地区的流量的相对大小发生变动相比较,二者所实现的结果相同,只是前者的实现过程较快,而后者的实现过程较慢。因此,如前所述,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用途,丝毫不改变同一国家内或国际间决定其他各种商品价值的法则,也不改变决定贵金属本身价值的法则;因而这里阐述的有关国际价值的全部学说,具有真理所必须具备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第四节 非商业性质的国际收支
  在结束这一讨论以前,应当提一下非商业性的国际收支会以什么方式和在什么程度上影响上述结论。所谓非商业性的国际收支,是指无论在货币方面还是在商品方面都得不到等价物的收支,例如贡金、付给不在地主的地租、付给外国债权人的利息、或政府的海外支出,如英格兰对它的一些殖民地承担的管理费用。
  先讲物物交换肘的情况。假定每年的汇款都以商品支付,而且这种商品的输出没有任何报偿,因而,输入和输出不再有互相偿付的必要;相反,每年必须有相当于汇款价值的出超。如果在该国有义务进行这种常年支付以前,对外贸易处于自然平衡状态,那么,该国为了向国外汇款,就必须诱使外国购买数量大于过去的输出品;这只有以价格比较低廉的条件提供这些输出品,或者换句话说,只有对外国商品支付较高的价格,才能做到。国际价值将自行调整,使输出增加,或者输入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从而造成必需的出超;而这种出超将成为经常的状态。其结果是,需经常向外国付款的国家,除损失其所支付的款项外,还由于它的生产物不得不按照较为不利的条件与外国商品相交换而另有所失。
  在使用货币的假定下,结果是一样的。因为我们假设强制性的汇款开始时商业处于平衡状态,因而最初的汇款必须使用货币。这会使汇款国的物价下跌,而使收款国的物价上涨。其自然结果为,输出的商品将比过去多,输入的商品将比过去少;因而仅就商业来说,收款国将经常欠付款国一个货币差额。这样,如果每年应当向进贡国偿付的债务等于每年得自进贡国的贡金或其他经常付款,则两国间将不会运送货币;输出和输入不再保持平衡,但收支却仍将保持平衡;汇兑将按平价进行,两国的债务将相互抵消,而贡金或汇款实际上是以货物支付。前已提及,这种情况在两国的利益关系上造成的结果将是:付款国将以较高的价格购买来自收款国的一切物品,而收款国除收取贡金外,还可以接较低的价格购得进贡国的输出品。
  第二十二章 通货对汇兑和对外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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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由通货造成的汇兑变化
  在研究有关国际贸易的各项法则时,我们首先考察了在物物交换的假设下决定国际交换和国际价值的各种原理。接着,我们说明了,采用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不会对国与国之间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换法则和价值法则产生任何影响,因为贵金属在这些法则的影响下分配干世界各国的比例,会使货币制度下的交换和交换的价值同物物交换制度下的情况完全一样。最后,我们考察了,商品的需求和供给或商品生产费用的变化所引起的贸易状况的那些变化,如何影响货币本身的价值。尚待考察的是,不是由商品而是由货币引起的贸易状况的变化。
  金银的生产费用虽然不象其他各种物品那样容易发生变动,但也同其他各种物品一样会发生变动。外国对金银的需求也会变化。使用在工艺和装饰上的金银增加,或生产和交易的增加使经由流通媒介来完成的业务量扩大,都会使对金银的需求增加。相反的原因,或节省金属货币的方法得到推广,则会减少对金银的需求。这些变化会影响采矿国和非采矿国之间的贸易,会按照有关输入品的一般法则影响贵金属的价值;这一点前几章已有详细说明。
  我在这一章 要考察的,不是改变货币永久性价值的那些因素,而是货币价值偶然成暂时的变动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货币价值的这种偶然变动与影响货币永久性价值的各种原因毫无关系。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它同过去60年间引起许多辩论的一个实际问题、即通货管理问题有关。
  第二节 金属通货突然增加,或突然发行银行券或其他货币代替物,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假定某国的流通媒介完全是用金属制成的,由于下述那样的原因,这种流通媒介由于偶然原因突然增加,例如由于过去在外国人侵或国内动乱时期隐藏的金银财宝被投入流通领域。其自然结果是物价上涨。这将阻碍输出,鼓励输入;输入将超过输出,汇兑将不利于该国,新获得的货币将散布于与该国进行贸易的一切国家,并进而逐渐散布于整个商业世界。这样溢流出去的货币将均匀地散布到一切商业国家。因为货币在输出和输入再度平衡以前会不断外流;而(由于假定国际需求的经常状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输出和输入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能恢复平衡,即,货币将非常均等地散布,致使所有国家的物价都以同样的比率提高,从而物价的变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输出和输入的货币估价虽然较高,实际上却和原先完全相同。全世界货币价值的这种降低(至少如果降低的幅度很大的话),将使矿山每年的供给暂时停止,至少是有所减少,因为所产贵金属不再具有与其最高生产费用相等的价值。因此,每年的损耗将不能得到充分弥补,通常的损毁原因将使贵金属总量减少到先前的数量;此后,贵金属的生产将重新以先前的规模进行。由此可见,金银财宝的发现只能产生暂时的影响,即,在金银财宝散布到全世界以前暂时扰乱国际贸易,接着使贵金属的价值暂时降低到为生产或获得贵金属所需的费用以下,这种降低将因贵金属生产国的生产暂时减少和输入国的输入暂时减少而逐渐得到纠正。
  随同纸币或其他货币代替物取代贵金属的过程而产生的结果,同金银财宝的发现所产生的结果是一样的。假定英格兰拥有完全是贵金属制成的通货2000万镑,但突然有2000万镑纸币投入流通。如果这些纸币是由银行家发行的,它们就会用于贷款或购买证券,因而使利率突然下降;利率的下降,很可能使2000万镑金币中的大部分来不及影响物价就被当作资本输出国外,去寻求较高的利率。但是,如果我们假定,这种纸币不是由银行家发行或任何种类的放款人发行的,而是制造商在支付工资和购买原材料时发行的,或政府在支付经常费用时发行的,则全部纸币将迅速为交换商品而进入市场。其自然结果将如下述,即,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将上涨;输出几乎停止;输入受到异常的刺激;有大量的差额必须偿付;汇兑转为对英格兰不利,不利的程度高到等于输出货币的费用;剩余的货币将按各国在地理上和商业上与英格兰接近的程度,迅速地流向世界各地。这种流出将一直进行到各国的通货达到同一水平为止;所谓达到同一水平,不是指货币在任何地方都达到同样的价值,而只是指各国货币的价值恢复到先前与货币获得费用的经常差额相当的程度。如果所有国家的物价以同样的程度上涨,则任何国家的输出和输入都将恢复原状,相互抵消,因而汇兑也将恢复平价。象2000万镑这样大的金额散布于整个商业世界,虽然会明显地提高一般物价水平,但其所起的作用却不会持久。获得贵金属的一般条件无论在整个世界还是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都没有发生变化,所以降低的价值将得不到补偿,而矿山的供给将部分地停止或全部停止,直到这2000万镑全被吸收为止;在其被吸收以后,一切国家的通货在数量和价值上都将几乎恢复到原来的水平。我说“几乎”,是因为精确地说,会有微小的差别。此时,由于世界上遭受损耗的金属货币少了2000万镑,因而每年所需要的贵金属的供给将略有减少。所以,自此以后,各采矿国与世界其余国家之间的收支要保持平衡,各采矿国就必须多输出一。些金属以外的物品,或少输入一些外国商品;这意味着,各采矿国的物价水平将略低于过去,其他一切国家的物价水平将略高于过去;前者的通货较少,后者的通货较多。这个结果是发行纸币可能使国际贸易或各国的通货价值或数量发生的唯一永久性变化,但是这个结果太微不足道了,除在说明原理时外毋须加以注意。
  然而,还可能产生另一种结果。过去处于非生产形态的2000万镑金属货币,现在转变成了生产性资本,或者可以转变为生产性资本。这种利益最初由英格兰在损害其他国家的情况下获得,后者买走前者昂贵的非生产性剩余物品,而为此向前者提供价值相等的其他各种物品。这些国家的损失,会随着从矿山流入的贵金属不断减少而逐渐得到弥补,最后,整个世界的生产资源实际上将增加2000万镑。亚当·斯密所作的说明虽为人们所熟知,但因其十分恰当,仍值得在这里复述。他认为,用纸币代替贵金属,好比在空中架设公路,使现今被道路占用的土地可以用于农业生产。在这种情况下,是一部分土地得到了解放,而发行纸币则可以使一部分积蓄的财富得到解放,过去这部分财富的职能只是使其他土地和资本用于生产,现在它本身也可以用于生产;它过去所履行的职能将由无所花费的媒介物同样出色地执行。
  不使用金属货币而为社会节省的价值,是提供货币代替物的那些人净得的一种利益。他们可以使用2000万镑流通媒介,而所费只是雕版工制作铜版的费用。如果他们将所增加的这笔财产用作生产性资本,则它将和同等数额的其他任何资本一样,可以使一国的生产物增加,使社会受益。是否这样使用,多少取决于发行方式。如果是由政府发行,并用以偿还公债,它就很可能成为生产性资本,然而,政府可能更愿将这一特别财源用作经常费用;可能将它毫无禆益地挥霍掉,或者只是用以暂时代替同等数额的赋税;在最后那一情况下,全体纳税人可以将这笔钱节省下来,他们或者将它加入自己的资本,或者作为收入用于消费。如果纸币象在我国那样是由银行家和金融公司供给的,则这一金额几乎全部会变成生产性资本;因为既然发行者有义务随时偿付,他们就决不会将它浪费掉,倘若发行者不能随时予以偿付,那就肯定有人在搞欺诈,或者是管理不当造成的。银行家的业务乃是贷款者的业务,因而他发行纸币,只是扩大了他的通常业务。他将这一金额贷给农场主、厂主或商人,他们将它用于各自的业务。如此使用,它就会象其他任何资本那样,给劳动带来工资,给资本带来利润。这种利润将在银行家和一系列借款者(大部分是短期借款者)之间分配,银行家获得利息,借款者获得支付利息后剩下的那部分利润,或相当于利润的便利。资本本身最后会全部变为工资,而且在通过出售产品而得到偿付时会再次变为工资;由此而为维持生产性劳动提供了价值2000万镑的永久性基金,并增加了一国的年生产物,增加额相当于用这笔资本所能生产的全部产品。此外还有一种利益,这就是可以为一国节省补偿金属通货的磨损和其他损耗所必需的贵金属的常年供给。
  因此,只要能确保安全可靠,就应尽量用纸币代替贵金属;所需保有的金属通货额,只要能在事实上和公众的信心上保持纸币的可兑换性就行了。象英格兰那样具有广泛商业关系的国家,往往要突然向外国支付巨额款项,有时作为贷款或其他海外投资,有时作为特别输入某种货物(最常见的事例是歉收时大量输入粮食)的货款。为了适应这种需求,流通领域或银行的金库中必须拥有巨额铸币或金银块,而且由于某一突然事件而流出的这些铸币或金银块,在突然事件过去以后,必须能流回来。但是,因为输出所必需的黄金几乎总是取自各银行的准备金,在银行还有偿付能力时决不会直接取自流通领域,所以为日常需要而保持一部分金属通货所能获得的唯一利益是,各银行有时可以由此补充它们的准备金。
  第三节 增加不兑现纸币所产生的影响:实际汇兑与名义汇兑
  当金属货币已为等额纸币所取代,而完全被逐出流通领域时,如果纸币是可以兑现的,则力图在流通领域增加更多纸币的任何尝试,就必然会完全失败。进一步发行纸币会再次产生那一系列躯逐金币的后果。此时贵金属会同先前一样需要被输出,而为此目的从银行取出的数量将等于过剩纸币总额;因此,这些过剩纸币不可能再流通。固然,如果纸币是不兑现的,则其数量的增加就不会受到这样的阻碍。当流通领域仍有可以取代的铸币时,不兑现纸币起作用的方式会与可兑现纸币一样;只有当所有铸币(除为了便于小额兑换而保留的一些以外)都被逐出流通领域,而纸币发行额仍在增加时,二者的差别才会显露出来。纸币在数量上一旦超过其所驱逐的金属通货,物价很自然地就会上涨;根据具体情况,原来值5镑金属货币的物品,现在也许会值6镶不兑现纸币,或6镑以上不兑现纸币。但是,这种物价上涨和前面考察的情况不同,不会促进输入,抑制输出。输入和输出是由物品的金属价格决定的,而不是由物品的纸币价格决定的;只是在纸币可以随意与贵金属交换的时候,纸币价格才必然与金属价格一致。
  我们假定,英格兰是一个纸币贬值的国家。假定在其通货仍为金属通货时,英格兰的某种产品可以用5钱购得;而在法国则可以卖5镑10先令,二者的差额用以偿付开支和所冒的风险,并向商人提供利润。由于纸币贬值,这种商品现今在英格兰的价格为6镑,而在法国却不能卖到5镑10先令以上,尽管如此,它仍将象过去一样输出。为什么?这是因为,输出商在法国出售这种商品所能得到的5镑10先令,不是已经贬值的纸币,而是黄金或白银;在英格兰,金银块已按与其他物品相同的比率涨价,因而,如果商人将黄金或白银带回英格兰,这5镑10先令就可以卖6镑12先令,同过去一样,可以获得豆0畅的收益作为利润和补偿开支。
  由此可见,通货贬值并不影响一国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将和通货保持原来价值时一样进行。但是,虽然贸易不受影响,汇兑却受影响。当输入和输出处于平衡状态时,在使用金属通货的情况下,汇兑将按平价进行;与5金镑硬币等值的一张法国汇票仍值5金镑硬币。但是,5金镑硬币或其中的含金量,如果在英格兰已值6镑,则法国兑付的5镑汇票也值6镑。因此,当实际的汇兑为平价时,会出现一种名义上的汇兑,它按通货贬值的幅度不利于一国。如果通货贬值10%、15%或20%,则无论实际的汇兑会因国际债务和债权的变动而发生什么样的变动,汇价总是会同实际的汇兑相差10%、15%或ZO7o。但无论这种名义上的升水多么高,它也不会使人们将黄金运出本国,并发出用它抵付的期票,以谋取这种升水的利益;因为这样输出的黄金不象可兑换通货那样可以按平价由银行取得,而必须在市场上以较高的价格(提价程度相当于这种升水)取得。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正确的说法是平价有所变动,而不是汇兑不利,因为同过去相比,现在要有较多的英格兰通货才能与某一数量外国通货的价值相等。然而,汇兑依然按照金属平价计算。因而,在通货贬值时,汇价是由如下两种要素或因素合成的,即实际的汇兑和名义上的汇兑,前者随着国际收支的变动而变动,后者则因通货贬值而变动,而只要通货有所贬值,这种汇兑总是不利的。通货贬值多少可以按照金银块的市场价格超过造币厂估价的幅度来精确计算,因此我们有了一种可靠的标准,可用以决定汇价的那一部分与通货贬值有关,可以作为名义上的汇价加以核减;这样订正后的结果就是实际的汇兑。
  增加可兑换纸币的发行额会扰乱汇兑和国际贸易,扩大信用同样会扰乱汇兑和国际贸易,因为扩大信用同增加通货一样会影响物价,这一点我们已在前面作过详细的说明。每当投机受到刺激,致使依靠信用进行的购买大为增加时,每个依靠信用进行购买的人象用货币购买一样,总是使货币物价上涨。因此,一切结果必然相似。物价上涨的一切结果是,输出受到阻碍,输入受到刺激:不过,输入事实上几乎不会等到物价上涨(这是投机的结果)之后才能增加,因为某些大宗输入品通常属于最早进行投机性过量买卖的物品。所以,在这样的时期,输入常常大大超过输出;当这些输入品必须以货币偿付时,汇兑就转为不利,黄金也就流出该国。黄金的流出究竟会对物价产生什么影响,取决于我们即将详细说明的各种情况:但是,黄金的流出会使物价回跌,这是肯定无疑而且很明显的。物价回跌一旦开始,一般就会造成总崩溃,信用的异常扩张迅即变为信用的异常收缩。因此,当信用轻率地过度扩张,因而人们过分热中于投机时,汇兑发生转变以及银行因此而不得不获取黄金输往国外,是突变的近因。不过,这些现象虽然明显地伴随着信用崩溃(也称为商业危机),却不是信用崩溃的本质部分;如前所述,信用崩溃在完全没有对外贸易的国家(如果有这样的国家),也完全有可能发生,而且有可能以同样大的规模发生。
  第二十三章 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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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利率取决于贷款的需求与供给
  现在在这里讨论决定利率的各种因素,似乎最为合适。贷款的利息实际上是交换价值问题,自然属于我们目前讨论的范围;而通货和贷款这两个问题,虽然它们本身性厨截然不同,但在所谓金融市场上的各种现象中,二者却如此密切地交织在一起,以致不了解一者,就不可能了解另一者,而且在许多人的头脑中,这两个问题被混在了一起,处于难分难解的混乱状态。
  在上一编中,我们说明了利息和利润的关系。我们已经知道,资本的总利润可以分为三部分,即对风险的报酬,对烦劳的报酬和对资本本身的报酬,可以分别称之为保险费、监督工资和利息。在对风险给予补偿以后,即,在补偿了资本由于社会的一般情况或特定事业的风险而可能遭受的一般损失以后,还有剩余。这种剩余一部分归于资本所有者作为节欲的报偿,一部分归于资本使用者作为其所费时间和烦劳的报偿。多少应归于一方,多少应归于另一方,要看两种职能分开时资本所有者能够从资本使用者那里得到多少报酬。这显然是一种需求与供给问题。需求与供给在这个场合的意义和作用和在其他一切场合没有什么不同。利率当为使贷款的需求与贷款的供给相等的一种比率。利率当为这样一种比率,即,使某些人愿按此比率借入的数额与某些人愿按此比率贷出的数额恰好相等。如果供过于求,利息将降低;如果求过于供,利息将提高Z而降低和提高的程度,均将达到供给和需求方程式重新确立的那一点。
  贷款的需求和供给的变动要比其他任何物品的需求和供给的变动更为频繁。影响其他各种物品供求的因素,为数有限;而贷款的欲望和放款的意愿则多少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凡是影响产业或商业状况或前景(不论是影响全体还是只影响其中的某些部门)的因素,都会影响贷款的供求。因此,有可靠担保的利率(我们在这里只考察这种利率,因为包含风险补偿费的利息,是可以无限增加的),在各大金融中心几乎没有哪两天是完全相同的;这一点从公债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牌价变动不居可以得到证明。不过,同其他的价值一样,在这一场合必须存在某种可以称为(按照亚当·斯密和李嘉图的说法)自然利率的利率;市场利率在这种利率的周围摆动,而且总是趋向于回归到这种利率上来。自然利率部分取决于不能自行使用储蓄的人们拥有多少积累,部分取决于社会的爱好比较偏向于积极的产业活动,还是年金领取者的那种悠闲而安逸的生活。
  第二节 哪些因素决定贷款的经常性需求与供给
  为了将偶然的变动排除在外,我们假定,商业处于一种静止的状态,任何行业都不特别繁荣,也不特别萧条。在这种情况下,生意较为兴隆的生产者和商人都充分使用了自己的资本,而且其中许多人能远远超过自己拥有的资本开展业务活动。这些人当然都是借主;他们想借并能为此提供担保的金额,构成了生产对贷款的需求。除此以外,必须加上政府、地主或其他可以提供可靠担保的不从事生产的消费者所需要的贷款。以上这些构成了经常性贷款需求的主体。
  可以想象,无意于或不能亲自从事经营的人们所持有的资本额可能等于上述需求,甚至超过上述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放款人方面经常会发生激烈的竞争,因而利率会低于利润率。利息将被迫下降到这样一点,即,它或者会诱使借主超过自己对营业需要所作的合理预期借入更多的钱,或者会使一部分放款人失去信心,以致停止积蓄,或亲自从事经营,承担产业活动的风险(虽然自己不劳动),以尽力增加自己的收入。
  另一方面,有些人则宁愿出借资本、收取利息,不愿亲自监督资本的使用,这些人所拥有的资本可能少于贷款的经常需求。其大部分可能被公债和抵押借款所提供的投资出路所吸收,而剩余部分也许不足以满足商业的需求。如果真是这样,利率将大大提高,以重新建立平衡。当利息和利润之间只有很小的差额时,许多借主也许不再愿意为取得如此微小的报酬而加重自己的责任,运用自己的信用;某些本来会从事经营的人现在也许宁愿过闲暇生活,当放款人而不当借款人;另一些人在利息高昂、投资容易的引诱下,可能会较早地带着少量资产退出工商业。最后,在英格兰和其他一些商业国家,还可以通过另一途径获得很大部分所必需的贷款。过去贷款由不参加经营活动的人们提供,现在提供贷款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种经营活动。工商业所使用的一部分资本可以由专门的放款者阶级供给。然而,这些贷款者不仅须取得利息,而且还要在斟酌风险及其他一切情况以后,凭借他们的资本取得相当于通常利润率的收益。但是,如果那些为放款而借入资本的人,必须把赚得的全部利润用来支付资本利息,那他们就不合算了。因此,经常向各行业提供贷款,作为一种职业,只能由这样一些人来从事,这些人除出借自己的资本外,还能出借自己的信用,换句话说,也就是能出借别人的资本Z这些人就是银行家和实际上是银行家的那些人(例如票据经纪人),因为他们接受存款。以本行钞票提供贷款的银行,是出借从社会借来的资本,而对这种借来的资本。它是不付任何利息的。储蓄银行出借由社会一点一点地收集拢来的资本;对于这样收集来的资本,银行有时不付任何利息,例如伦敦一些私营银行就是这么做的;象苏格兰银行那样的合股银行和大多数地方银行虽付利息,但它们所付的利息却比所得的利总少得灸因为存款人以其他方法利用这种微小的存款余额,所得的利息也很有限,不值得为此找麻烦,所以即使利息很少,他们也愿意接受。由于有这种辅助资源,银行家才能够通过以自己的资本贷款取息,而获得相当干通常利润率的利润。其他任何方法都不能使放款作为一种正规的经营方式坚持下去,除非贷款的条件高得吓人,只有那些贪图巨利的人或有急需的人(即人不敷出的消费者或濒临破产的商人)才愿意接受。存入银行的可以自由支配的资本、钞票所代表的资本、银行家自己的资本以及他们以某种方法利用自己的信用而得以支配的资本,这一切,连同必须或愿意靠他们财产的利息过活的那些人所掌握的资金,构成一国的一般贷放资金;而这笔资金的总额,与生产者和商人的经常需求,以及政府和不生产的消费者的经常需求相对比,便决定长期的或平均的利率;长期的或平均的利率必然常常使这两种金额相互调整。但是,长期利率虽然受借出的资本总额的影响,其变动却几乎完全取决于银行家掌握的资本;因为几乎只有这一部分资本(它只用于短期贷款),持续不断地在市场上寻找投资出路。靠财产利息过活的那些人的资本.一般都已寻找到了某种固定的投资对象,例如公债、抵押证券或公司债券,这些投资如果没有特别的诱惑或需要,是不会改变的。
  第三节 哪些因素使利率发生变动
  利率的变动是由贷款需求的变动或贷款供给的变动引起的。贷款供给的变动虽然比贷款需求的变动小,但也是易于变动的。放款的意愿在投机时期开始时比平时强烈,而在随后人们突然抽回资本的时期则要比平时小得多。在投机时期,放款者同其他人一样,愿意通过扩大信用来扩展他们的业务;他们借出的不属于自己的资本多于平时(正象其他各种商人和生产者使用的资本多于平时一样)。因此,这个时期是利率低下的时期,虽然利率降低还有其他各种原因(我们在后面会讲到)。反之,在抽回资本的时期,利息总是急剧上升,因为许多人极为迫切地需要借钱。而贷款者一般都不愿放款。这种不愿放款的心理发展到顶点.就称为“恐慌”。当商业界(有时也在非商业界)连续发生出乎意料的破产事件时,人们便会彼此不相信对方的偿付能力,以致所有的人不仅不愿提供新的信用(除非借主接受很苛刻的条件),而且会尽可能收回原先提供的一切信用,此时便会发生恐慌。银行存款被提取;钞票回到发行者那里换取硬币;银行家提高贴现率,并拒绝惯常的透支;商人则拒绝为商业票据延期。在这种时候,如果法律试图阻止人们超出一定限度支付或收取利息,则会产生最不幸的后果,以往的经验已证明了这一点。如果法律这样做,那么不能以5%的利息借到钱的人,就不是支付6%或7%的利息,而是不得不支付10%或15%的利息来借钱,以此补偿放款者有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的危险,或者不得不大亏其本地贱卖有价证券和货物以取得现金。
  在商业危机与商业危机之间的间歇时期,由于渐进的积累过程,利率通常具有逐渐降低的趋势;在各大商业国家,积累过程则快得足以使投机活动的发生具有周期性;因为,如果几年间没有发生危机,在此期间又没有为投资开辟新的、有吸引力的途径,则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在这几年里寻觅投资场所的资本大为增加,致使利率大大降低,这从证券价格和汇票贴现率〔的升降〕可以看出;利息的减少诱使〔资本〕所有者甘冒风险,以期获得较大的收益。
  利率有时还会或多或少地受到不常见的偶然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往往会改变收取利息的阶级和获得利润的阶级之间的分配比例。以下两个作用正好相反的因素就属于这一类,这两个因素是过去几年才出现的,现在正在英格兰发生巨大的影响。一是金矿的发现。不断地从各产金国运来的大量贵金属,可以有把握地说,完全加到供给借贷市场的资金之内了。增加的巨额资本没有在上述两个资本家阶级之间分配,而全部加在了收取利息的阶级所拥有的资本上,因而扰乱了这两个阶级之间的原有分配比率,并有将利息压低(与利润相对而言)的趋势。另一因素为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的合法化,这一因素是新近出现的,其影响与上述情形相反。这些公司的股东(其人数目前正在迅速增加)几乎全部出自贷款阶级:过去他们是将可以自由使用的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贷出,或者将它投放在公私证券上,收取利息。但他们在某一股份公司(金融公司除外)入股后,就在其所持有的股份的限度内成为靠自己的资本经营的商人;他们不再是贷款者,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已转变为借主阶级。他们的认缴额是从供给借贷市场的资金中抽取的,而且,他们自己也变成了争取分享剩余借贷资金的竞争者。这一切的自然结果是利息上升。因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如果英格兰的通常利率与普通商业利润率相比所占的比率,高于新近黄金开始流入以后的任何时期,那是不会使人惊奇的。
  贷款需求的变动要比贷款供给的变动大得多,而且变动的周期也较长。例如,战争时期是从借贷市场汲取资金非常多的时期。在这样的时期,政府一般会进行一些新的借款,而且,只要战争持续下去,这些借款通常会一次紧接一次地进行,因而一般利率战时总是高于平时,不论当时的利润率如何,从而使工业部门得不到通常能够得到的借款。在上次对法战争期间,有一段时间政府不能以低于6%的利润获得借款,其他一切惜生自然也至少要付6%的利息。即使政府不再订立其他借款契约,这些借款的影响也不会完全消失;因为已经订约的政府借款会为该国大量增加的可以自由使用的资本继续提供投资对象,一旦国债还清,这些资本就会加在尚在寻觅投资对象的资本上,从而(且不管暂时的扰乱)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长久地降低利率。以上所述是政府的战时借款对利息产生的影响,突然开创出某种新的具有普遍吸引力的长期投资方式,也会产生这种影响。近代历史上规模可以同战时借款相比拟的唯一事例,是铁路建设所吸收的资本。可以肯定,这种资本主要得自银行存款或人们手中的储蓄,这种储蓄本来也会成为银行存款,或最终会用来购买证券,而出售证券的人则可以用所得的钱贴现票据或贷款取息。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这种资本都是对一般贷款资金的一种支取。事实上,很明显,如果不是特地为从事铁路冒险事业而储蓄的,则如此使用的金额必然来自工商业者的实际资本,或者来自本来会借给工商业者的资本。在前一情况下,工商业者因资本减少,资力不足,不得不成为较大的借主;在后一情况下,他们所能借入的金额就要减少;这两种情况都具有提高利率的趋势。
  第四节 利率在什么程度上和在什么意义上与货币的价值有关
  在以上的论述中,我把贷款和利率看作是与一般资本有关的问题,这和普通的看法正好相反,人们通常认为利率只与货币有关。我认为,在放款时,象在进行其他一切货币交易时一样,被转让的货币只是媒介,而真正让与的东西、即交易的真实对象是各种商品。这基本上是正确的烟为在正常情况下,借入货币的目的就在于获得对商品的购买力。在产业和商业国家,人们秘而不宣的意向通常是将商品用作资和但是,即使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非生产性的消费,例如挥霍者或政府的借款,所借的金额也取自先前的积累,这种积累如果不借给他们,就会借给从事生产的人们;因此,这一金额也是从可以正确地称为“可贷资本”的资本额中扣除的。
  然而,借主的目的也往往和我在这里所假设的不同。他们有时借钱既不是为了将它用作资本,也不是用于非生产性的花费,而是用以偿还以前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需要的就不是购买力,而是法定货币,或债权人愿意作为债务的等价物接受的东西。他特别需要的是货币,而不是商品或资本。几乎所有巨大而突然的利率变动,都是由这一原因所引起的对货币的需求造成的。这样的需求是商业危机的最初特征之一。在此时期,许多订有契约的工商业人士由于情况变化而不能及时获得他们打算用来履行契约的资金。他们不得不以任何代价来获得这些资金,否则他们就得破产他们必须得到的是货币。其他资本不论他们掌握多少,如果不能先换成货币,都不适用于这种需要;反之,即使一国的资本毫未增加,增加的只是流通中的信用证券(如1825年恐慌时在英格兰银行保管库中发现了一箱票面为一镑的纸币,尽管这些纸币对其他的目的几乎毫无用处),只要允许借主使用这种证券,他们就可以借此达到自己的目的。以贷款形式增发钞票,就可以满足对货币的需求,并消除伴随这种需求的恐慌。然而,在这一场合,尽管借主所需要的不是资本或购买力,而是作为货币的货币,但转让给他们的却不仅是货币。货币走到哪里,就把购买力带到哪里;而投入借贷市场的货币,由于它具有购买力,实际上会使一国所增加的资本转到贷款方面。虽然所需要的只是货币,但是资本也在转谈也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可贷资本增加,利率的提高才受到抑制并得以纠正。
  然而,除此以外,在贷款与货币之间还存在着一种必须认清的现实关系。可贷资本都处于货币形态。直接用于生产的资本有许多形态,但供放款用的资本通常只有这一形态。因此,我们自然可以认为,在多少会影响利率的各种原因中,不仅可以找到通过资本发生作用的原因,而且还可以找到只通过货币就直接发生作用的某些原因。
  利率与流通中的货币的数量或价值没有必然的联系。流通媒介的经常数量无论大小,都只影响价格,而不影响利率。当通货贬值已成为既成事实时,它也无从影响利率。通货贬值确实使货币对商品的购买力下降,但却没有使其对货币的购买力下降。如果100镑可以购买每年4镑的永久年金,通货贬值使这100镑的价值比过去减少一半,但它对这4镑的价值也发生同样的影响,因而二者之间的关系没有什么变动。用以表示一定数量的真实财富的筹码无论多少,都不会对放贷者或借款者的地位或利益发生影响,从而也不会对贷款的需求和供给发生影响。贷放和借人的真实资本数量是相同的,因而,如果放贷者手中的资本以较多的英镑来表示,则由于物价上涨,借款者现在同样需要使用较多的英镑才能实现他们的目的。
  可是,虽然货币数量的大小本身不会对利率发生影响,但货币由少变多,或由多变少,却会对利率发生影响,事实也是如此。
  假定政府为支付经费而发行不兑现通货,使货币逐渐贬值。这一事实决不会减少对真实贷放资本的需求,但是它会减少真实可贷资本,因为这种资本只存在于货币形态,它的价值会因通货数量的增加而降低。以资本计算,其供给量减少了,其需要量却同过去一样。以通货计算,其供给量同过去一样,而其需要量却因物价上涨而增大。不管怎样,利率都必然上升。在这种情况下,通货的增加确实影响利率,但结果却同人们一般想象的相反,是使利率提高,而不是使之降低。
  收回贬值通货或减少贬值通货的数量,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借款者手中的货币同其他一切货币一样,其价值会提高,即,将有较多的真实资本寻觅借主;而借款者所需要的真实资本同过去一样,货币额却减少了,因此,利率趋于下降。
  由此可见,就通货贬值本身而言,在其发展过程中有提高利率的趋势;如果人们预期通货会进一步贬值,这种作用便会得到加强;因为放款者预料借款者会用比贷出的通货价值低的通货来支付利息甚或偿还本金,自然会要求将利率提高到足以弥补这种可能的损失的水平。
  但是,如果增加的货币不是通过购买、而是通过贷款而进入流通,则上述作用将不足以抵消与其相反的作用。在英格兰和大多数其他商业国家,通常使用的纸币都是银行家提供的,除用以购买金银的部分外,都以贷款的方式进行。因此,增加通货,也就是增加贷款;所增加的全部通货最初会进入借贷市场,从而使借贷市场膨胀。若把增加通货看作是增加贷款,增加通货便具有降低利息的趋势,而从增加通货会使通货贬值这一角度看,增加通货则具有提高利息的趋势,前一种趋势通常要大于后一种趋势,因为前一种作用取决于新货币与已贷出货币的比率,而后一种作用则取决于新货币与全部流通货币的比率。因此,由银行发行的通货持续增加时,有降低或压低利率的趋势。发现金矿所引起的货币增加,也会产生类似的作用;如前所述,从这种金矿开采出来的黄金输入欧洲后,几乎全部加在了银行存款上,因而增加了贷款的数额;而当这种存款由银行提出并投资于证券时,则可以使等量的其他可贷资本获得解放。在一定的营业状况下,新到的黄金只有通过降低利率才能找到投资机会,所以,只要黄金继续流入,假定其他一切情况一仍其旧,利率就必定会低于没有这种流入的时候。
  一如增多的金银投入借贷市场有降低利率的趋势,大量金银外流也总是使利率提高2即使这种外流是在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例如抵偿歉收所引起的入超,或抵偿眼下〔因受美国南北战争的影响而从〕世界许多地方输入的高价棉花,结果也是如此;这种抵偿所必需的货币首先取自银行家手中的存款,因而相应地减少了供给借贷市场的资金。因此.从本质上说而且从长期来看,利率取决于以贷款方式提供和求取的实际资本的比较额;但是,流通媒介的增减也会使利率受到各种暂时的扰乱;这种扰乱略为复杂一些,所产生的结果有时与人们最初看到的正好相反。所有这些区别都被人们滥用词语的习惯所掩盖和混淆了,人们常用“货币的价值”这一词语来表示利率,而严格说来,货币的价值只表示流通媒介的购买力。一般国民、甚至商人都习以为常地认为,金融市场的放松程度,即以低利率借款的便利程度,是与流通中的货币数量成比例的。因此,他们不仅以为只能作为贷款起作用的钞票可以作为通货起作用,而且常常不注意那些不附带有通货作用的贷款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即使性质相似,程度更大,也不予注意。
  例如,人们在考察银行的活动对刺激投机所产生的作用时,通常都认为钞票的发行具有很大的作用,而直到最近为止,几乎都不注意银行存款的运用;然而,银行信用的轻率扩张,更经常地是依靠存款、而不是发行钞票来进行,这是最为可靠的事实。图克先生说:“不容置疑,银行,无论是个人的还是合股的,如果经营不善,都会使信用过度扩张,鼓励人们在商品的买卖、进出口、建筑业和采矿业方面进行投机活动,而且银行也确实常常经营得很糟糕,以致在某些情况下弄到破产的地步,并且那些得到贷款的人也终无所得。”但是,“假设银行家所接受的一切存款都是铸币,他是否就不象发行钞票的银行家那样,不会受到他不好意思拒绝的客户提出的贷款或贴现要求的纠缠,或不会受到高利息的诱惑呢?他是否就不致受到诱惑而大量挪用手头的存款,以致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应付存户的提款要求,完全使用金属通货的银行家与现在伦敦的银行家事实上有什么不同呢?完全使用金属通货的银行家不是货币的创造者,他不能利用发行者的特权来开展他的其他业务,但是象伦敦的银行家那样过度发行货币的可悲事例也还是有的。”
  在多年来就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及其对信用状况产生的影响所进行的争论中,虽然近5O年来每当发生商业危机,英格兰银行就总是受到强烈的指责,人们不是说它引起商业危机,就是说它加剧了商业危机,但是人们几乎一致认为,英格兰银行的影响能为人们所觉察,只是由于流通中的该行钞票数量过多了,如果能阻止该行行使发行货币的权力(这是该行地位的一个特征),它就不再具有任何可以滥用的权力了。这是一种错误看法,至少在有了1847年的经验以后,我们可以希望人们今后不再重犯这种错误。在1847年,英格兰银行所具有的发行银行的权力完全被约束住了;但是,它通过作为储蓄银行开展的业务活动,仍然同过去任何时期一样,对利率或信用状况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巨大影响;它仍受到了激烈的谴责,说它滥用了影响力;结果还是发生了一场空前猛烈的商业危机。
  第五节 利率决定土地的价格和证券的价格
  在结束本章的讨论以前,我想就如下显而易见的事实讲几句,即,利率决定了一切土地和证券的价值和价格,人们想得到和购买这些可售物品往往不是为了这些物品本身,而是为了它们所能提供的收入。公债、股份公司的股票和各种证券的价格往往随着利率的下跌而提高。它们的售价不仅能为买价提供市场利率,而且还能为所冒的风险或所具有的便利程度提供补偿。例如,英国财政部证券通常就相应干它们所提供的利息而以高于统一公债的价格出售;因为,虽然这两种证券同样安全可靠,但是持有财政部证券的人除非自愿展期,每年可以按照这种证券的面额得到报偿,所以购买这种证券的人(除非不得不在发生一般紧急情况的时刻出售)不会有转卖时遭受损失的危险(除非他购买时付过升水)。
  土地、矿山及其他一切固定收入源泉的价格,同样取决于利率。土地的售价通常相应干它所提供的收入而高干公债的价格;这不仅是因为人们认为(甚至在英格兰也是如此)购买土地多少安全一点,而且因为在人们的头脑中权力和尊严也是同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这些差别是经久不变的,或者几乎是经久不变的;如果其他情况相同,土地的价格会随着利率的长期变动(自然不是每天的变动)而变动。利息低,地价自然高昂;利息高,地价自然低廉。上一次长期战争使这一法则有了一个明显的例外,因为当时土地的价格和利率都非常高。然而,发生这种情况是有其特殊原因的。多年来谷物平均价格持续高涨,使地租提高的幅度超过了利息上升和固定收入〔源泉〕售价下跌的幅度。假如没有发生这种主要是歉收造成的偶然事件,土地的价值必然会同公债一样大幅度下跌。假使今后爆发类似的战争,土地的价值也许就会下跌;有些地主和农民从非常时期的偶然事件中引出一般性结论,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战争状态对所谓农业界特别有利,而和平状态则对农业界特别不利,他们如果听到我这样说,也许会大失所望。
  第二十四章 论可兑换纸币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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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关于银行发行纸币所产生的影响,有两种相反的理论
  过去50年间频繁发生一系列令人苦恼的所谓商业危机现象,使经济学家和实际政治家都把很大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或至少是缓和这种危机的弊害上。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期,人们逐渐养成了一种习惯,即,将物价的涨落都归因于各银行发行额〔的多少〕,这又使一切研究者把缓和物价涨落的希望寄托在调节钞票的各种计划上。有一项这样的计划,获得了权威人士的支持并且非常深入人心,于是在1844年英格兰银行更换营业执照的时候,在人们普遍认可下变成了法律;这项法令现在依然有效,不过它已不那么受欢迎了,它的信誉也由于政府两次宣布暂停兑付(第一次是在法令颁布刚满3年的时候)而受到了损害。所以,在这里考察调节可兑换纸币的计划所具有的优缺点,是适当的。在论及1844年罗伯特·皮尔条例的各种实际规定以前,我想简略地说明这个条例所依据的理论的性质,并探讨这一理论的根据。
  许多人认为,一般发行银行、特别是英格兰银行具有把钞票投入流通领域从而任意提高价格的权力;他们认为,这种权力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如果说有,那也只是这些银行认为自己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应该具有的克制态度;他们认为,这些银行的发行量一旦超过通常的数量,就会引起物价上涨,滋生商品投机心理,从而使物价进一步上涨,最后产生一种反作用力,使物价回跌,而在某些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便形成商业危机;他们认为,英格兰曾经发生而商人们记忆犹新的这类危机,或者本来是这种原因所引起的,或者是由于这种原因而大大加重的。一些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所赞同的实际上只是这种通货理论的比较缓和的形式,他们没有将这一理论引申到这样极端的地步。但是,我并没有夸大这种通俗见解的张大其词;这个事例充分表明,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能力往往受到蔑视的脱离实际的学者,而是自夸具有实际知识(他们至少有获得这种知识的足够机会)的深通世故的人和实业家,会将一种深受欢迎的理论推进到什么地步。他们固执地认为,通货是价格变动的首要原因,这使他们不愿承认影响人们对供给的预期的许许多多因素是几乎一切投机和几乎一切价格变动的真正原因,不仅如此,由于他们的理论要求银行发行额的变动与价格的变动在时间上必须一致,他们还在事实和日期上玩弄了一些荒唐的把戏,如果不是有一位著名的富有经验的权威不辞辛劳,纯粹根据历史详尽地加以揭露,人们也许会信以为真。凡是熟悉这个问题的人一定都知道,我在这里提到的权威是指《物价史》一书的作者图克先生。图克先生在1832年向英国下议院有关英格兰银行执照问题的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中对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了如下的说明(我们可以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这句话):“根据我的研究,从事实上和历史上说,在每一个明显的实例中,物价的上涨或下跌都先于钞票发行额的扩大或缩减,所以物价的上涨或下跌不可能是钞票发行额扩大或缩减的结果。”
  通货理论家们夸大其词,把物价的几乎一切上涨或下跌都归因于钞票发行额的扩大或缩减,这导致出现了一种与此正相反的理论,在科学的讨论中,这种理论最著名的代表是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这种相反的理论认为,只要可以自由兑换,钞票就不具有提高物价的能力;除由于交易量增加钞票发行额可以按比例增加以外,银行也不具有增加钞票发行额的能力。对于后一种说法,所有的地方银行家在接受历届国会有关这个问题的委员会的质询时,都一致表示赞同。他们都证实(用富拉顿先生的话来说):“地方银行的发行额,完全由各地交易和支出的数量调节,随着生产和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它们既不能超出交易和支出的数量所规定的限度来增加发行额,否则增发的钞票必定会立即流回来兑现,也不能减少发行额,否则其缺额必然会由其他源泉予以补足。”根据这些前提,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作了如下的推论,即,如果需求没有增加,银行的发行额就不会增加,因此,银行发行的钞票不会提高物价,不会鼓励投机,也不会引起商业危机;试图用人为控制钞票发行额的办法来防止这种弊害,决不会实现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只会带来其他极其有害的后果。
  第二节 考察上述两种理论
  上述学说中根据证词、而不是根据推理的部分,在我看来,是无可辩驳的。我完全相信地方银行家们所作的断言(方才从富拉顿先生的著述中摘引的那句话,十分清楚而正确地概述了这种断言)。我确信,除他们所说的情况外,他们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增加钞票发行额。我也相信,以这种事实为根据的富拉顿先生的理论包含着很多真理,它比任何形式的通货理论都更能表达全部真理。
  市场状态有两种,一种可称为静止状态,另一种可称为期待状态或投机状态。在前一种状态下,大多数工商界人士都没有扩大经营规模的欲望。因为预料商品的销路不会急速扩大,生产者只按平时的产量生产商品,商人也只按平时的销售量进货。每个人都只按通常的营业额做交易,或者只是随着资本和顾客的增加而相应地扩大业务,或者只是随着社会繁荣所引起的对他的商品的需求逐渐增加而逐渐扩大业务。生产者和商人都不打算异乎寻常地扩大自己的业务,因而不需要从银行家和其他放款人那里获得多于平时的贷款;而由于银行家增加发行额只是为了扩大贷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行额即使增加,也只能是暂时的。如果一部分人在一年的某一时期同其他时期相比有较大的款项需要偿付,或者如果某一个人出于某种特殊的迫切需要而必须获得额外的贷款,这些人就会要求提供较多的钞票,并且会得到这些钞票;但是,这些钞票象英格兰银行为了支付股息而每3个月增发一次的钞票一样,是不会长久地流通的。最终得到这些钞票的债权人由于没有额外的支出,也没有特殊的迫切需要,会将这些钞票放在身边不用,或者将它们存入银行,或者用来偿还以前某个银行家向他提供的贷款;总之,他不用这些钞票购买商品,因为,按照我们的假定,没有发生什么事情诱使他贮存比过去更多的商品。即使我们假定,银行家们使自己的放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人为地刺激对贷款的需求,他们所发行的钞票也不会停留在流通领域,因为当借主利用这些钞票做生意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或接受钞票的商人如果无须即时使用这些超出需要量的钞票,就会将它们存入银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家不能随意增加一股流通媒介;他们所增发的钞票不是〔很快〕回到银行,就是搁置在一般国民身中,不会引起物价上涨。
  但是,还有一种与上述状态显然不同的市场状态,即人们普遍认为(无论这种看法是否具有充分的根据),某种或若干种大宗商品的供给很可能满足不了通常的消费。对于这种状态,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的理论并不那么明显地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同那些商品有关联的一切人都想扩大业务。生产者或进口商想增加产量或输入额,投机商人想囤积商品以通过其所期待的价格上涨而牟利,持有这种商品的人则想获得更多的贷款以使自己得以继续掌握这种商品。上述各种人都想比平时更多地利用他们的信用,不容否认,对干这种要求,银行家们常常处置失当。无论什么事情,只要使人幻想能获得比平常高的利润,从而刺激工商业,都会产生与此性质相同的结果。例如,外国对我国的商品突然产生大规模需求(或人们预期会有这样的需求),就属于这种事情,当初我国与西属美洲国家通商时以及历次与美国通商时,都曾出现过这种情况。这类事情往往会抬高输出品的价格,引起投机。这种投机有时是合乎情理的,但也常常是不合情理的或无节制的(只要大部分工商界人士喜欢寻求刺激,而不喜欢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商人阶级或其中一部分人便比平时更想把信用转变为购买力。这种营业状态发展到极端,就会发生人们称为商业危机的突变;而且众所周知,这种投机在其发展过程中几乎总是伴随着钞票的大幅度增加。
  然而,对此,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作了如下的回答,即,通货总是伴随着、而不是先于物价的上涨而增加的,因而通货的增加不是物价上涨的原因,而是物价上涨的结果。因为,第一,促使物价上涨的投机性购买,不是用钞票,而是用支票或更为通常地是用帐面信用进行的;第二,即使这种投机性购买是用为了这个特殊目的而从银行家那里借来的钞票进行的,这种钞票在用于这个目的之后,如果并非现时的交易所必需,则收取钞票的人又会将它存入银行。这一点我完全赞同。我还认为,在投机旺盛时期,只要投机仅限于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钞票发行额一般就不会显著增加,也不致促成投机性的物价上涨。这种看法在科学上和历史上都已得到证明。然而,在我看来,当投机进一步发展而影响到生产者时,就不能再坚持上述看法了。商人向制造商提出投机性的定单,诱使他们扩展业务,诱使他们向银行家申请增加贷款,如果银行家用钞票提供这种贷款,而且这种钞票不是付给会将它们送回银行贮存的人,而是部分地用以支付工资,从而流入零售商业的各种渠道,它们就会直接产生进一步提高物价的作用。我不能不认为,在法律允许票面价值为1镑和2镑的钞票流通的年代,用干支付工资的钞票必然对物价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尽管现在禁止发行5镑以下的钞票,大大限制了用钞票支付工资,因而钞票在这方面的作用相对来说已很微小2但是,在投机时期的后期,钞票还以另一种方式开始起作用,这已成为比较温和的通货理论的支持者的主要论据。虽然为进行投机性购买而要求银行家贷款的人很少,但是不成功的投机商人却为继续进行投机而纷纷提出贷款要求;这些投机商人为分得一份可贷资本而进行的竞争,甚至使没有从事投机活动的那些人为了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贷款也比过去更多地依赖银行家。在投机的旺盛时期和急转直下时期之间有一段抵制物价下跌的间隔时间,为期几星期,有时长达几个月。趋势已出现转变的迹象,但投机的商品所有者仍不愿在价格下跌的市场上出售他们的商品,而在此期间,他们即使是为了履行通常的契约,也需要资金。这一时期的特征通常是钞票的流通额显著增加。谁也不会否认,钞票通常会在这时增加。但我认为,还必须承认,这种增加会使投机的持续时间延长,会使投机性的价格得以维持一段时间(如果没有这种增加,价格就会暴跌),因而会延长和增加贵金属的输出(这是商业危机发展过程中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这种输出的持续最终会危及银行实现其凭票即付的保证的能力,使各银行不得不在物价回跌成为不可避免的时候非常突然和严厉地收缩它们的信用,而如果它们先前没有增加贷款来支持投机,它们就无须这么突然和严厉地收缩信用了。
  第三节 为什么说1844年的通货条例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预期的有益结果
  为了促使物价尽早回跌,以免最后造戍更为严重的后果,奥弗斯通勋爵.诺曼先生和托伦斯上校率先提出了一项调节通货的计划,该计划经过稍许修改后,变成了一项法令。
  根据未经修改的最初计划,流通本票应当只由一个机构发行。而按照国会所通过的计划,现有的一切发行者都获准保留这种特权,但今后不再以这种特权授予更多的人,即使已经享有这种特权的人停止发行,其他人也不得替论而且,对于除英格兰银行以外的一切银行都规定了最高发行额,并把这一发行额故意定得很低。虽然对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发行总额没有规定最高限度,但对该行以证券(换句话说,以贷款)为担保发行的那部分钞票则规定了最高限度。这部分钞票的发行额决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最初这一限度规定为1400万镑。超出这一数额的全部钞票,都必须与金银块相交换;无论人们拿多少金银块到英格兰银行来卖,该行都必须按略低于造币厂的估价,用钞票买进。因此,就超出1400万镑这一限额发行钞票的任何行动来说,英格兰银行都完全是被动的,任何时候、任何人提出要求,它都有义务按照3镑17先令9便士的价格用钞票买进金银块,或按照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价格用金银块买进钞票。
  这种机制想达到的目的是,使纸币数量的变动和纯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在时间上和程度上完全相同。某种商品适于用作交换媒介,是由于它的价值在对价值有影响的一切情况下都具有不变性,而到目前为止贵金属一直是最接近于这种不变性的商品,因此,如果在1844年条例的作用下,钞票发行量的一切变动,从而(象人们所推断的那样)其价值的一切变动,与纯金属通货发生的变动完全一致,似乎就可以认为,1844年条例的优点已充分得到证明。
  现在,这个条例的一切通情达理的反对者,同它的支持者一样认为,贵金属的代用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它的经常价值与金属本位的经常价值完全一致。他们说,只要贵金属的代用品可以随时兑换硬币,二者就是、而且必然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当谈到金属通货或其他任何通货的价值时,有两点必须加以考虑,这就是经常的或平均的价值及其变动。纸币的价值应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相一致。但却没有理由认为纸币价值的变动必须与金属通货价值的变动相一致。这种一致想达到的唯一目的,是纸币价值的稳定不变;而对于纸币价值的变动,人们的唯一希望是变动的程度尽可能小一些。但通货(无论它是由黄金还是由纸片构成的)价值的变动不是由它的数量、而是由信用的扩大和收缩决定的。因此,要看出什么通货的价值与贵金属的经常价值几乎完全一致,我们就必须弄清,在什么通货之下,信用的变动最少、最小。然而,是不是靠金属通货(因而,是不是靠在数量上同金属通货完全一致的纸币)最能达到这种目的,这正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能够证实,随着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而变动的纸币,同没有如此严格地保持一致的纸币相比,会使信用发生更为激烈的变动,那就可以说,在数量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不是在价值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也就是说,它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其经常价值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最为一致的通货。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事情是不是真是这样。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1844年条例是否实现了其实际目标。在较为清醒的拥护者看来,该条例的实际目的,是在较早的时期,以较少的黄金的外流,从而以一种比较和缓和渐进的方法,防止投机性信用的扩大。我认为,应当承认,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的。
  我知道,对于这种看法,人们会合情合理地提出什么样的反对意见。有人会说,当投机商为了还债而迫切要求银行增发贷款时,即使限制钞票发行额,也不能阻止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增发贷款;银行还有存款可以用来过度发放贷款Z即使它们拒绝提供这种贷款,其结果也不过是,存款被提取,以满足存款人的需要;这会象增发钞票一样,使一般国民持有的钞票和硬币增多。这种见解是正确的,而且彻底驳斥了这样一些人的论调,这些人认为,之所以应该反对银行为支撑减弱的投机活动而提供贷款,主要是因为这会使通货增加。其实,真正应该反对的,是信用的扩张。如果各银行不增加贴现,而听任人们提取存款,则通货同样可以增加(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但是,在贷款应当减少的时期,贷款是不会增加的。如果银行不用钞票、而只用存款来增加贴现,那么(严格意义上的)存款是有限的,是会用完的,而钞票的数量则可以随意增加,或者说,钞票回笼后,可以无限制地重新发行。固然,一家银行只要愿意无限增加它的债务,它就有能力使它的名义存款象它发行的钞票那样,成为一笔无限大的基金;它仅以帐面信用的形式就可以发放贷款,也就是以银行本身的负债来创造存款,使银行负有偿付责任的货币,成为自己手中的存款,可以由人们凭支票来提取;而在人们用支票提款时,银行又无须借助于钞票,而只靠(在同一银行或在票据交换所)转帐来结清。我认为,在投机时期,信用主要就是以这种方式扩张的。但是,一旦趋势开始转变,各银行大概就不会继续以这方式扩张信用了。当各银行的存款开始外流的时候,各银行恐怕就不会再创造那种并不代表真实存款而只代表新债务的存款帐户了。但是,经验证明,以钞票方式进行的信用扩张,在过度投机所引起的物价回跌已经开始以后,仍会长期持续下去。如果采取措施使人们不能再依靠钞票阻碍物价的回跌,使银行只能利用存款和帐面信用来过度发放贷款,那么人们开始感觉到过度投机带来的各种困难后,就不会如此经常或如此长久地阻止利率提高了。相反,如果银行发现存款正在外流,而不能以本行钞票来填补这个空隙,那么,它为了保持自己的偿付能力,就会感到有必要减少贷款,而这将使利率加快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持有商品的投机商便不得不忍受他们最终无法避免的损失,提前转卖商品;因而物价将提早回跌,一般信用也将提早崩溃。
  为了理解加速危机的到来在减轻危机的激烈程度上所起的作用,我们想较为详细地谈一谈崩溃即将发生前的那一时期的主要特征——黄金外流的性质和后果。投机性的信用扩张所引起的物价上涨(如果持续的时间是够长的话),即使不以钞票为手段,也同样会产生使汇兑逆转的效果;而一旦汇兑由于这一原因而逆转,就只有靠物价下跌或利率提高才能使之恢复以前的状态,从而使黄金停止外流。物价的下跌可以消除黄金外流的原因,使运出货物比运出黄金更为有利(即使是为了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因而使黄金停止外流。利率的提高以及随之发生的证券价格的下跌,可以更快地达到上述目的,因为利率的提高和证券价格的下跌会诱使外国人不将应归于他们的黄金带走,而将黄金留在该国用以投资,甚至将黄金运入该国,以牟取利率提高的利益。关于后一种阻止黄金外流的方法,1847年提供了一个明显的实例。但是,只有在发生了上述两件事情中的一件、即要么物价下跌,要么利率提高以后,才有可能阻止或减少黄金的外流。可是,只要银行家们继续提供贷款,使过度扩张的信用得到支持,物价就不会下跌,利率也不会提高。众所周知,一旦黄金开始外流,即使钞票的数量未尝增加,首先缩减的也仍将是钞票,因为所需输出的黄金总是用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向该行换取的。但是,在1844年以前的制度下,英格兰银行同其他银行一样,在人们强求提供新的贷款(这是这一时期的特征)时.可以而且经常也确实立即将由于人们换取金银块而收回的钞票重新发行出去。认为这种重新发行钞票的作法所带来的弊害主要在于妨碍通货收缩,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错误。然而,这种作法确实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十分有害的。只要这种发行持续进行,黄金的外流就不会停止,因为在继续发放贷款期间,物价不会下跌,利率也不会提高。物价如果是在不增加钞票的情况下上涨的,那就完全可以在不缩减钞票的情况下下跌;但是,物价如果是由于信用扩张而上涨的,那就只有收缩借用才能使物价下跌。因此,在英格兰和其他银行坚持重新发行钞票期间,黄金将继续外流,直到英格兰银行存金过少,陷入停止兑现的危险,最后不得不大规模地、迅速地收缩贴现业务,从而使利率发生不必要的巨大的变化,使个人蒙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和不幸,并使整个国家的信用遭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害。
  我承认,(1847年的经验也向以前忽略这一点的那些人证明,)英格兰银行仅仅以其存款就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造成上述弊害。它可以在贴现和贷款应当缩减的时候继续进行甚或扩大贴现和贷款,最后结果是使紧缩来得更加猛烈得多和更加突然得多。然而,我不得不认为,利用存款犯这种错误的银行,如果不仅能利用存款而且还能利用钞票任意增加贷款,则会犯更大的错误。我也不得不认为,限制各银行增发钞票,实际上会阻止各银行发放那些力图挽回退潮但结果却使潮水暴落的贷款。虽然有人指责1844年条例,说它在需要提供方便而不是设置障碍的时候设置了障碍,但是,如果人们公认这种障碍确属有利,那么它还是应当受到称赞。因此,就这一点来说,我认为,不可否认,新制度对旧制度确实有所改进。
  第四节 但1844年条例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它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如此,在我看来,仍然可以肯定,上述这些利益,无论人们给予它们多高的估价,还是抵偿不了1844年条例所造成的损害。
  首先,银行家们在信用已经处于膨胀状态,扩大信用只能延迟而加重崩溃的时候大规模地扩大信用,固然是非常有害的,但是,当崩溃已经发生,而且信用不是过多而是过少时,扩大信用却是极其有益的,因为这时增加贷款不是增加平常的流动信用额,而是用以补充突然受到破坏的大量其他信用。如果说1844年以前,英格兰银行常常延缓信用的崩溃,致使信用的崩溃更为猛烈,从而加重了危机的严重程度,那么同样可以说,该银行在商业危机期间也常常发挥非常有益的作用,即在其他一切票据和几乎所有商业信用都不大管用时,该银行总是站出来,用贷款支持有偿付能力的厂商。这种作用在空前严重的1825—1826年危机期间是非常显著的;在这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增加了几百万镑的所谓“流通额”,用来向它认为肯定具有最后偿付能力的厂商提供贷款;如果英格兰银行不提供这种贷款,那场危机就会更加严重。富拉顿先生正确地作了如下的评述:如果英格兰银行答应这种要求,“它就必须为此而发行钞票,因为钞票是英格兰银行提供信用的唯一手段。但是,该行并不想使这些钞票流通,实际上它们也不流通。对通货的需求同过去一样。相反,按照我们所作的假设,物价的迅速下跌必然会缩减对通货的需求。钞票一经发出,就很快会以存款形式回到英格兰银行,或者会锁在伦敦私人银行家的抽屉里,或者由他们分绘各地的客户,或者被其他资本家(他们在狂热的投机浪潮中负了债,也许还没有做好即刻偿还的准备)所截取。在这样的危急时刻,每一个靠借钱做生意的人,都不得不采取守势,他的全部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巩固自己的地位,而这个目的只有通过尽可能大量地贮备已由法律规定为合法货币的纸币,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纸币本身决不会进入产品市场Z如果说它有助于推迟(与其说推迟,不如说缓和)物价的下跌,那么,这不是由于它促进了对各种商品的有效需求,使消费者能够买较多的商品,从而使商业兴旺起来,而是由于正好相反的原因,即,它通过阻碍交易、抑制消费来使商品所有者能继续保持商品。”
  在继信用过度扩张之后发生信用过度收缩之时,对信用给予及时的援救,是同新制度的原则相一致的;因为信用的异常收缩和物价的下跌,必然会使黄金流入国内,而这个制度的原则是,只要金属通货增加,总是容许、甚至迫使钞票通货增加。但是,这种法律的原则所鼓励的,正是这种法律的条款在这个场合所阻止的,因为法律规定,在黄金实际流入以前,不许钞票发行额增加;而在危机的最严重阶段已经过去,随之造成的几乎一切损失和破产都达到顶点以前,黄金是决不会流入的。这种制度的理论所开的药方(作为适当的治疗方法),为这种制度的运行机制所扣留,以致不能及早地应用于许多目的。
  银行在弥补过度投机和过度收缩所造成的商业、信用缺口方面所具有的这一职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如果1844年条例还没有废止,那就不难想象,它的各项条款,在商业发生巨大困难、危机真正而全面地开始以后的每一时期,必然会象1847年那样中止实施。假若问题仅限于此,则为防止危机而维持限制,又为消除危机而放宽限制,并非绝对不一致。但是,对于新制度还有一种更具根本而全面性质的反对意见。
  该条例在理论上要求纸币数量的变动与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完全一致,因而它实际规定,每当黄金外流时,钞票数量都应当相应减少;换句话说,输出的全部黄金实际上都应取自流通领域;据认为,如果通货全部由贵金属构成,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理论和这些实际规定适用干黄金的外流源自物价上涨,而物价的上涨又源自通货或信用的过度膨胀这种情况,但也只适用于这种情况。
  如果黄金的外流是通货增加或信用膨胀(其对物价的影响相当于通货增加)所造成的结果,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在纯粹的金属通货制度下,输出的黄金取自通货本身;因为这种外流实质上是没有限度的,只要通货和信用不减少,黄金就必然会持续外流。但是,贵金属的输出常常不是由影响通货或信用的原因造成的,而只是由于对外支付的异常庞大(这种情况或者是商品市场的状况造成的,或者是某些非商业性因素造成的)。这类原因中影响较大的有如下四种,过去50年英格兰的历史一再为此提供了例证。第一是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的巨额对外支出,例如在革命战争和克里米亚战争期间的支出。第二是用于对外投资的大量资本输出,例如对1825年危机的产生起过部分作用的那些贷款和开矿计划,以及成为1839年危机主要原因的对美投机。第三是供应重要工业原料的一些国家的农作物歉收,例如美国棉花的歉收,这使英格兰在1847年不得以较高的价格购买棉花,因而负债累累。第四是歉收和随之而来的粮食的大规模输入,关于这一点,1846年和1847年提供了比先前的一切经验更为明显的例证。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即使通货是金属制成的,为上述目的而输出的黄金或白银也不一定、甚至不可能全部取自流通领域。这种金银往往取自窖藏的金银,在金属通货制度下,人们总是窖藏有大量金银;在未开化的国家,金银往往被富人所窖藏,而在文明国家,金银则主要作为银行家的准备金而被窖藏起来。图克先生在《通货原理研究》一书中证明了这一事实。但是,对此给予最明确和最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是富拉顿先生。我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著述家对通货理论的这一部分作过同样完满的阐述,所以我想从富拉顿先生的。通货的调节。这部才智洋溢的著作中略多引用一些。
  “凡在亚洲各国居住过的人都知道,在那里,被窖藏的钱财相对于现有的财富来说,要远远多于欧洲各国查藏的钱财,而且,由于世代相传的对财产安全的担心,以及难以找到安全而有利的投资场所,这种做法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习惯,远非欧洲各国所能比拟——凡是对这种社会状况有亲身体验的人,都能想起无数的实例来说明,在金融窘迫时期,可以用高利贷作为诱惑,从个人的金库中吸引出大量的金银财宝,以急社会急需,也不难想起无数的实例来说明,如果使这些财富投入流通的诱惑不再起作用,则这些财富将再度为个人的金库所吸收。在文明和富裕程度高于亚洲国家的那些国家,虽然没有人害怕炫耀财富会引起当权者的贪欲,但商品的交换仍几乎普遍用金属流通媒介进行(欧洲大陆大多数商业国家的情况就是如此)。在这样的国家,积聚贵金属的动机也许不象大多数亚洲国家那样强烈,但其积聚能力却大为扩展,因而其积聚的绝对量,相对于人口而言,也许比亚洲国家要大得多。当然,在遭受外敌入侵威胁或社会状况不安定、危机四伏的那些欧洲大陆国家,积聚贵金属的动机仍很强烈;另一些欧洲大陆国家虽然在国外和国内都广泛进行商业活动,但却很少发行银行券,因而它们为保证拥有如期支付所必需的金银准备金,也必然会窖藏一部分流通铸币,窖藏的数量很难估计。
  “在我国,银行制度已发展到远非欧洲其他各国所能比拟的水平,除零售交易和对外贸易外,铸币的使用可以说已经完全被银行制度所取代,因而私人已不再储藏金银,金银已全部转到银行手里,或者更确切地说,已全部转到英格兰银行手里。但是,在法国,钞票的流通还是比较有限的,根据最新的权威数字,该国现有的金银铸币数量估计达1·2亿英镑之巨,这种估计是完全合乎情理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巨额财富的很大一部分,很可能是绝大部分,已由人们贮藏起来。如果你拿一张面额为一个法郎的汇票到法国银行家那里求兑,他会从保险库内取出一个密封的袋子,并将其中存放的白银付给你。不仅银行家是如此,每一个批发商和零售商也必须根据自己的财力储备充足的现金,以使自己除了能进行日常的支付外,还能应付意外的需要。不仅在法国,而且在银行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或者说银行制度很不完善的整个欧洲大陆,这样的保险库是不计其数的,所储藏的硬币数量极大,并且可以大量动用,甚至可以大规模地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而对物价没有什么影响,也不致引起重大的混乱,这一点我们有一些明显的事例可以证明。”其中最明显的是:“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俄国、奥地利、普鲁士、瑞典和丹麦)曾同时努力补充它们的国库,用铸币取代出于战争的需要而不得不发行的大量纸币(现已贬值的),正是在这个时候,全世界可用的贵金属库存由于英格兰致力恢复金属通货而减少,但是,这些国家的这一努力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不容置疑,这些共同执行的计划规模极大;但执行这些计划却没有明显地妨害商业或社会的繁荣,除了使汇兑发生暂时的混乱以外也没有其他什么影响;战争时期整个欧洲积聚在私人手里的金银,必然是这一切金银由以聚集的主要源泉。因而,我认为,任何人文果能够清楚地看到,巨额过剩的金银业经证明是一直存在的,虽然它处于不活动的、呆滞的状态,然而一旦出现十分强烈的需求,它总是会立即处于活性状态,那么,他就不能不承认,即使矿山关闭几年,完全停止生产贵金属,也不会使贵金属的交换价值发生可以感觉到的变化。”
  富拉顿先生在谈到通货学说及其拥护者时说:“人们可以设想,通货学说的拥护者们是假定,完全使用金属通货的国家所外流的黄金,或者是一点一滴地从集市和市场收集的,或者是从杂货商和纺织品商人的钱柜收集的。他们甚至从未提到过人们窖藏有大量贵金属,尽管硬币流通国家之间的全部国际支付有赖于这种窖藏的贵金属,尽管即使根据通货学说的假说,窖藏的货币也完全不可能影响物价。根据过去的经验,我们知道,金银币流通国家可以在毫不妨害国内繁荣的情况下,及时地作出金额多么巨大的支付;但是根据什么理由我们认为这种支付完全是用贮藏的金银进行的呢,我们无妨想一想,只以贵金属为媒介进行一切交易的一国金融市场,在必须对外支付几百万镑时,大概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当然,这种需要只能靠转移资本来满足;但是,这时为占有这种转移的资本而引起的竞争,不是必然会使市场利率提高吗?如果这几百万镑由政府来支付,政府不是多半要以比平时更加有利于出借者的条件举债吗?‘如果这几百万镑由商人支付,那么商人不是会向银行提取存款,或者如果没有银行,从自行保存的准备金中提出,或者不得不作为借主到金融市场去借取所需要的硬币吗?’而所有这些不是必然会对贮藏的金银发生影响,使货币兑换商(有些货币兑换商容藏金银,正是为了等待这种有利可图的机会)将他们所积聚的部分金银投入流通吗?……
  “在过去的4年〔从1844年算起〕中,我国同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收支差额都是顺差,黄金源源不断地流入我国,以致流入的黄金总额达到了前所未有的1400万英镑这一巨额数字。但是,在此期间,有谁听见欧洲大陆人民诉说深受其苦呢,欧洲大陆的物价是否以大大超过英格兰的幅度降低了呢,其工资是否下降了呢,或者商人是否由于他们的存货普遍贬值而大批破产了呢,这类事情都没有发生。欧洲大陆各国的商业和金融都很平稳;特别是在法国,岁入的增加和商业的扩展表明,该国的繁荣在继续发展。实际上,黄金的大量外流是否从该国真正流通的金属财富中取用过一枚拿破仑金币,是很令人怀疑的。而且,从信用状况平稳这一点可以推知,不仅零售市场上的交易所不可或缺的硬币供给从未间断,而且贮藏的财富依旧对正常的商业支付提供必需的便利。金属通货制度的本质在于,贮藏的财富在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况下都应当有助于达到如下两个目的,即,第一,供给输出所需要的金银块,第二,补充国内通货,使之保持合理的数免在这种制度下做生意的每一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也许时常要向外国汇付巨额硬币,因而不仅为了在必要时补足所须汇付的款项,而且为了使自己在国内能够不间断地进行通常的交易,都必须在自己手头保持足够的金银,或者具有向邻人借用的办法。”
  就贵金属而言,象英格兰这样信用非常发达的国家,与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形有所不同。在欧洲大陆国家,金银储藏在许许多多人手里,而在英格兰,金银则全部掌握在英格兰银行这一个机构的手里。因此,通货学说的理论原理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即,应允许贵金属的外流(如果通货完全是金属通货,则这些贵金属往往取自窖藏的金银)自由动用英格兰银行金库中的准备金,而不要试图通过减少通货或收缩信用加以阻止。对于这种要求,人们也提不出有充分根据的理由来加以反对,除非贵金属外流的数量极大,有耗尽准备金从而停止兑付的危险;不过,对于这样的危险,人们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预防,因为在我们所考察的几种情况下,贵金属的外流都是对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所引起的,这种支付一经实现,贵金属的外流立即就会停止。而且,人们承认,在任何〔通货〕制度下,英格兰银行经常拥有的准备金,都应超过经验证明这种外流可能达到的最大数量;富拉顿先生断言其极限应为700万镑,但是图克先生则建议保持平均为1000万镑的准备金,在他的最后一本著作中还提出要保持1200万镑。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银行经常拥有的准备金(这种准备金决不用于贴现,而只用以兑现支票或钞票),当足以应付这种危机;因此,不用紧缩信用或通货致使危机加重,危机就会过去。这是这种情况所能得到的最好结局,这一结局不仅同金属通货制度所公开宣称的原理相一致,而且也是这一原理所要求得到的结局,但金属通货制度的鼓吹者却声称,该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防止出现这种结局。他们夸大地说,黄金一旦外流(不论其原因如何,也不论在金属通货制度下是否会引起信用收缩),英格兰银行就不得不立即削减贷款。但是要记住,他们是认为,即使当时不存在必须纠正的物价上涨,也不存在需要紧缩的非同一般的信用扩张,而只是由于政府的对外支付引起了对黄金的需求,或只是由于歉收而需要大量输入谷物,英格兰银行也必须削减贷款。
  如果假定这种准备金不足以应付对外支付,用以进行对外支付的资金必须取自国内的可贷资金,那么利率就必然会上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上一定程度的货币短缺是不可避免的;而把英格兰银行分为银行部与发行部则会大大加重货币的短缺。按照通常的说法,这时1844年条例只能以如下方式起作用,即:阻止英格兰银行在以(例如)300万镑的金银块兑换成它发行的300万镑钞票以后,再以这些钞票进行贴现或用作其他贷款。但是,这个条例的作用实际上远不止此。众所周知,黄金的流出总是首先对银行部产生影响。银行存款构成一国可以自由使用的闲置资本的大部分;而对外支付所需要的资本几乎经常主要是从存款中提取的。假定所需金额为300万镑,300万镑的钞票从银行部提出(直接提出,或经由准备金主要存在英格兰银行的私营银行提出),如此取得的3O0万镑即由人们向发行部兑换用以输出的黄金。这样,就一国而言,流出的金额仅为3O0万镑,而就英格兰银行而言,实际流出的金额则为600万镑。存款减少了300万镑,发行部的准备金也减少了这么多。只要1844年条例还在实施,则这两个部即使处于极其窘困的境地也不能互相帮助,而必须各自为本身的安全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在英格兰银行方面,在旧制度下,有600万镑的流出才需要采取某种措施,现在只要有30O万镑的流出就有必要采取了。发行部以条例规定的方法来保护自己:不再发行已经回笼的300镑钞票。但是,银行部则因其准备金减少了3O0万镑,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补充。由于存款减少了300万镑,银行部所负的债务也减少了3O0万镑,按照通常的银行原则——准备金等于存款三分之一,其准备金可以减少100万镑。可是,其余的2O0万镑银行部必须以同一数额的贷款到期收回、不再展期的办法来取得。银行部不仅必须提高利率,而且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得使票据贴现总额减少200万镑,否则就必须出售同一数额的证券。为了补充银行部的准备金而在金融市场上采取这种激烈行动,完全是1844年条例引起的。如果没有这个条例所规定的各种限制,英格兰银行就不必缩小贴现额,而只需由发行部划拨2O0万镑黄金或钞票给银行部;这种划拨不是将它们借给一般国民,而是为了保证银行部今后在存户有意外需求时有能力偿付。除非黄金继续外流,以至流出额似乎可能超过两部储备的黄金总额,否则,即使在金融紧迫期间,英格兰银行也仍可按照与需求的增加相对应的利率向商业界发放其惯常所需的贷款,而无须停止贷放。
  我知道,有人会说,听任这种性质的黄金外流在自行停止以前自由地影响英格兰银行的储备,也不能阻止通货和信用的收缩,而只是使之延缓;因为如果不在这种外流开始时就为阻止外流而采取限制钞票发行额的办法,则以后为了通过影响物价收回大量黄金,以补足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就必须对发行额实行同样的或更大的限制。但是,这种议论忽略了某些事情。第一,黄金可以不通过物价下跌,而通过更为迅速而简便的方法、即提高利率来收回,利率的提高仅使证券价格下跌,其他物品的价格不会受影响。这时,或者外国人会购买英格兰的证券,或者英格兰会将其所持有的外国证券送到国外出售,1847年商业困难时期,这两种交易都曾大量进行,它们不仅阻止了黄金外流,而且把局面扭转了过来,使黄金流回。因此,黄金的流回不是由于通货的收缩,尽管这时黄金确实是因贷款收缩而流回的。但是,甚至收缩贷款也不总是必需的。因为,第二,黄金的流回不必同它的外流一样迅速。其中的大部分很可能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以外国抵偿输出品货款的形式收回。外国的商人和生产者由于取得英格兰的额外支付而获得的额外利益,很可能有一部分会用来增购英格兰的商品(或者为了消费,或者为了投机),虽然其作用也许不会很快显露出来,使黄金的输送自始即可省免。这种额外的购买将使收支差额转为对英格兰有利,从而使英格兰得以逐渐收回已输出的部分黄金;其余的黄金,无须英格兰大幅度提高利率,只靠外国的可贷资本增加几百万镑黄金所引起的利率下降,就很可能收回。实际上,金矿发现以后,澳大利亚每年生产的巨额黄金以及来自加利福尼亚的大量黄金,都是经由英格兰分配到其他各国的,几乎每个月都有大批黄金运到英格兰,因此,即使英格兰不重新输入过去外流的黄金,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也可以自行补充。所需要的只是黄金输出的停顿,只要有短暂的停顿就足够了。
  由于上述理由,据我看来,1844年条例在某种商业危机(由过度危机引起的)的最初阶段虽然起过有益的作用,但总的说来,它实际上使商业恐慌更加严重了。再者,这个条例不仅使信用收缩更为激烈,而且使之更为频繁。乔治·沃克先生在阿伯丁《先驱报》上发表的一系列观点明确、不带偏见的具有结论性的论文(它们是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最好著述)中说:“假定现有1800万镑黄金,其中1000万镑是在发行部,800万镑是在银行部。其结果同在金属通货制度下只有800万镑(不是18OO万镑)准备金是一样的。……英格兰银行条例的作用是,在黄金外流时,英格兰银行的措施不是取决于该行保管库中的黄金总量,而是、或者应当是取决于其中属于银行部的部分。英格兰银行如果有权支配全部黄金,则只要黄金流出时还留下适量的准备金,该行就无须干预信用,或抑低物价。但是,该行只能支配银行部的准备金,并在这一狭小的范围内运营,因而它不得不以或多或少强硬的抵制手段来对付一切外流,从而对商业界造成损害;如果它不这样做(这也是可能的),它就必然要破产。因此,在英格兰银行条例之下,利率的变动极大,而且颇为频繁。1847年以后,英格兰银行开始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处境,感到随着准备金的每次变动,都必须变动利率作为预防措施。”所以,要消除这个条例带来的危害,英格兰银行除了在发行部保留黄金外,还必须以黄金或钞票形式在银行部保护大量的准备金。其数额必须大得能象在旧制度下那样足以为发行和贷款两者担保。
  第五节 是否只应该由一个机构发行钞票
  关于钞票通货,还有以下两个问题近几年也引起了不少争论:一、发行钞票的特权应限定为一个机构(例如英格兰银行)专有,还是应当准许许多发行者共享?二、在后一种情况下,为了保护钞票持有者在发行者破产时不遭受损失,采取某些特殊的预防措施,是否必要,是否适当,
  上述思考过程提示我们,同其他各种信用形式相比较,钞票的特殊重要性远远小于一般流行见解所承认的,因此,在信用总体中只占很小一部分的钞票的调节问题,在我们看来,不可能象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钞票目前也确实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只有这种信用形式适用于流通的一切目的,只有这种信用形式能在国内的各种用途方面完全取代金属货币。虽然支票的推广使用,象它会使金镑和其他铸币(如果废除钞票,就会由它们取代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一样,也会使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但是,可以肯定,今后很长时期内,在存在必需的商业信任而且准许人们自由使用钞票的任何地方,钞票仍会大量供给。因此,如果发行钞票的独有特权由政府或某一机构保留,这将是一个巨大的金钱利益的源泉。将这种利益归于整个国家,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比较理想的;因而,如果象1844年条例所规定的那样,钞票通货的管理应当完全是机械式的,应当完全依据一成不变的规则来进行测似乎没有任何理由不为国库、而为某一私人发行者的利益管理通货。然而,如果还是采用发行额任何程度的变动都听任发行者自由决定的方法,则在政府的职权已在不断增加的时候,再将如此琐细的一项职责加于政府,是不适当的;而且,也不应该转移政府首脑的注意力,使他们不去注意重大的问题,而被要求发行纸币的申请所包围,成为攻击的目标(任何有关通货调节的行为,无论如何细微,政府都被认为负有责任,因而无法避免这种攻击)。更合适的办法或许是,在不超过最低限度的钞票通货发行额的数额内,发行一定数量的凭票即可兑换黄金的金库兑换券,所需要的其余钞票则由一家或若干家私营金融机构自由供给。或者是,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机构在向政府提供1500万镑成2O00万镑无息贷款的条件下,可以向全国供给钞票;国家由此得到的金钱利益,同它亲自发行1500万镑或2000万镑钞票是一样的。
  人们在指责多数发行者制度(1844年条例以前这一制度曾经在英格兰实行,目前在一定的限制下仍在实行)时通常提出的理由是,这些发行者之间的竞争导致他们将钞票发行额增加到有害的程度。但是,前已提及,银行家所拥有的增加发行额的力量和他们凭借这种力量所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与现时的过高估计相比较,是微不足道的。正如富拉顿先生所说的,事实证明,合股银行的设立虽然大大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有时竞争非常激烈),但却丝毫没有扩大钞票流通总凯相反地,流通总额实际上减少了。如果没有任何特殊事例可以成为产业自由〔原则〕的例外,就应当贯彻执行一般原则。然而,似乎仍需要保持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庞大机构,使其在如下一点上与其他的发行银行相区别,即,人们只对英格兰银行提出以黄金兑付钞票的要求,其他银行则可以自由地用这个中央机构的钞票来兑付它们自己的钞票。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一个机构负责保持足够数量的贵金属储备,以应付任何可能发生的黄金外流。把这个责任分散给若干家银行,任何银行都不会有效地承担责任Z如果责令一家银行担负这个责任,则其他一切银行所保留的金属储备都会成为闲置资本,白白浪费掉,假如允许这些银行随意以英格兰银行的钞票来进行兑付,这种浪费就可以避免。
  第六节 是否应以特殊方式保护钞票持有者,使其免遭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害
  剩下来的问题是,在实行多数发行者制度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采取某些特殊的预防措施,使钞票持有者得以避免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失?1826年以前,发行银行无力偿付,是屡见不鲜的、极为严重的一种弊害,常常使整个地区遭难,使勤俭的产业长期费心积蓄的成果一下子就丧失掉。这是使国会在那一年禁止发行面额在5镑以下的钞票,以至少使劳动阶级尽量免于遭受这种苦难的主要理由之一。作为附加的保护措施,有人曾建议,给予钞票持有者优先于其他债权者的权利,或者要求银行家们储存公债或其他政府证券,作为发行总额的担保。英格兰过去的钞票通货不可靠,部分是由法律造成的,这种法律为了给与英格兰银行一种经营金融业务的有限独占权,禁止城市或乡村设立有6名以上股东的银行(无论是发行银行还是储蓄银行),实际上是使组设各种可靠的金融机构成为应受处罚的犯法行为。这种规定确实是旧的独占制度和限制制度的一个独特的标本,在1826年,不分发行银行和储蓄银行,除了以伦敦为中心的半径65英里以内的地区以外,其他各地均已废除了这一规定,而在1833年,就储蓄银行而言,上述地区也废除了这种规定。人们曾经希望,此后设立的许多合股银行能够提供更可靠的通货,并希望在这些银行的影响下,英格兰的银行制度能够几乎同过去两百年苏格兰的银行制度(在苏格兰,银行业始终是自由的)一样可靠。但是,新近这些机构经营失当(粗心大意和从事诈骗活动)的几乎难以令人置信的实例(虽然在一些最著名的事例中,失职的组织机构并不是发行银行)十分清楚地表明,至少在特威德河以南,合股原则运用于银行业,并不象人们过于自信地设想的那样,可以充分保护钞票持有者的利益;因此,如下信念现在已难以驳倒,即,如果允许存在许多发行者,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钞票持有者的特殊措施。
  第二十四章 论可兑换纸币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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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关于银行发行纸币所产生的影响,有两种相反的理论
  过去50年间频繁发生一系列令人苦恼的所谓商业危机现象,使经济学家和实际政治家都把很大的注意力放在如何防止或至少是缓和这种危机的弊害上。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期,人们逐渐养成了一种习惯,即,将物价的涨落都归因于各银行发行额〔的多少〕,这又使一切研究者把缓和物价涨落的希望寄托在调节钞票的各种计划上。有一项这样的计划,获得了权威人士的支持并且非常深入人心,于是在1844年英格兰银行更换营业执照的时候,在人们普遍认可下变成了法律;这项法令现在依然有效,不过它已不那么受欢迎了,它的信誉也由于政府两次宣布暂停兑付(第一次是在法令颁布刚满3年的时候)而受到了损害。所以,在这里考察调节可兑换纸币的计划所具有的优缺点,是适当的。在论及1844年罗伯特·皮尔条例的各种实际规定以前,我想简略地说明这个条例所依据的理论的性质,并探讨这一理论的根据。
  许多人认为,一般发行银行、特别是英格兰银行具有把钞票投入流通领域从而任意提高价格的权力;他们认为,这种权力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如果说有,那也只是这些银行认为自己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应该具有的克制态度;他们认为,这些银行的发行量一旦超过通常的数量,就会引起物价上涨,滋生商品投机心理,从而使物价进一步上涨,最后产生一种反作用力,使物价回跌,而在某些极端严重的情况下便形成商业危机;他们认为,英格兰曾经发生而商人们记忆犹新的这类危机,或者本来是这种原因所引起的,或者是由于这种原因而大大加重的。一些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所赞同的实际上只是这种通货理论的比较缓和的形式,他们没有将这一理论引申到这样极端的地步。但是,我并没有夸大这种通俗见解的张大其词;这个事例充分表明,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能力往往受到蔑视的脱离实际的学者,而是自夸具有实际知识(他们至少有获得这种知识的足够机会)的深通世故的人和实业家,会将一种深受欢迎的理论推进到什么地步。他们固执地认为,通货是价格变动的首要原因,这使他们不愿承认影响人们对供给的预期的许许多多因素是几乎一切投机和几乎一切价格变动的真正原因,不仅如此,由于他们的理论要求银行发行额的变动与价格的变动在时间上必须一致,他们还在事实和日期上玩弄了一些荒唐的把戏,如果不是有一位著名的富有经验的权威不辞辛劳,纯粹根据历史详尽地加以揭露,人们也许会信以为真。凡是熟悉这个问题的人一定都知道,我在这里提到的权威是指《物价史》一书的作者图克先生。图克先生在1832年向英国下议院有关英格兰银行执照问题的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中对自己的研究成果作了如下的说明(我们可以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这句话):“根据我的研究,从事实上和历史上说,在每一个明显的实例中,物价的上涨或下跌都先于钞票发行额的扩大或缩减,所以物价的上涨或下跌不可能是钞票发行额扩大或缩减的结果。”
  通货理论家们夸大其词,把物价的几乎一切上涨或下跌都归因于钞票发行额的扩大或缩减,这导致出现了一种与此正相反的理论,在科学的讨论中,这种理论最著名的代表是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这种相反的理论认为,只要可以自由兑换,钞票就不具有提高物价的能力;除由于交易量增加钞票发行额可以按比例增加以外,银行也不具有增加钞票发行额的能力。对于后一种说法,所有的地方银行家在接受历届国会有关这个问题的委员会的质询时,都一致表示赞同。他们都证实(用富拉顿先生的话来说):“地方银行的发行额,完全由各地交易和支出的数量调节,随着生产和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它们既不能超出交易和支出的数量所规定的限度来增加发行额,否则增发的钞票必定会立即流回来兑现,也不能减少发行额,否则其缺额必然会由其他源泉予以补足。”根据这些前提,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作了如下的推论,即,如果需求没有增加,银行的发行额就不会增加,因此,银行发行的钞票不会提高物价,不会鼓励投机,也不会引起商业危机;试图用人为控制钞票发行额的办法来防止这种弊害,决不会实现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只会带来其他极其有害的后果。
  第二节 考察上述两种理论
  上述学说中根据证词、而不是根据推理的部分,在我看来,是无可辩驳的。我完全相信地方银行家们所作的断言(方才从富拉顿先生的著述中摘引的那句话,十分清楚而正确地概述了这种断言)。我确信,除他们所说的情况外,他们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增加钞票发行额。我也相信,以这种事实为根据的富拉顿先生的理论包含着很多真理,它比任何形式的通货理论都更能表达全部真理。
  市场状态有两种,一种可称为静止状态,另一种可称为期待状态或投机状态。在前一种状态下,大多数工商界人士都没有扩大经营规模的欲望。因为预料商品的销路不会急速扩大,生产者只按平时的产量生产商品,商人也只按平时的销售量进货。每个人都只按通常的营业额做交易,或者只是随着资本和顾客的增加而相应地扩大业务,或者只是随着社会繁荣所引起的对他的商品的需求逐渐增加而逐渐扩大业务。生产者和商人都不打算异乎寻常地扩大自己的业务,因而不需要从银行家和其他放款人那里获得多于平时的贷款;而由于银行家增加发行额只是为了扩大贷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行额即使增加,也只能是暂时的。如果一部分人在一年的某一时期同其他时期相比有较大的款项需要偿付,或者如果某一个人出于某种特殊的迫切需要而必须获得额外的贷款,这些人就会要求提供较多的钞票,并且会得到这些钞票;但是,这些钞票象英格兰银行为了支付股息而每3个月增发一次的钞票一样,是不会长久地流通的。最终得到这些钞票的债权人由于没有额外的支出,也没有特殊的迫切需要,会将这些钞票放在身边不用,或者将它们存入银行,或者用来偿还以前某个银行家向他提供的贷款;总之,他不用这些钞票购买商品,因为,按照我们的假定,没有发生什么事情诱使他贮存比过去更多的商品。即使我们假定,银行家们使自己的放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人为地刺激对贷款的需求,他们所发行的钞票也不会停留在流通领域,因为当借主利用这些钞票做生意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或接受钞票的商人如果无须即时使用这些超出需要量的钞票,就会将它们存入银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家不能随意增加一股流通媒介;他们所增发的钞票不是〔很快〕回到银行,就是搁置在一般国民身中,不会引起物价上涨。
  但是,还有一种与上述状态显然不同的市场状态,即人们普遍认为(无论这种看法是否具有充分的根据),某种或若干种大宗商品的供给很可能满足不了通常的消费。对于这种状态,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的理论并不那么明显地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同那些商品有关联的一切人都想扩大业务。生产者或进口商想增加产量或输入额,投机商人想囤积商品以通过其所期待的价格上涨而牟利,持有这种商品的人则想获得更多的贷款以使自己得以继续掌握这种商品。上述各种人都想比平时更多地利用他们的信用,不容否认,对干这种要求,银行家们常常处置失当。无论什么事情,只要使人幻想能获得比平常高的利润,从而刺激工商业,都会产生与此性质相同的结果。例如,外国对我国的商品突然产生大规模需求(或人们预期会有这样的需求),就属于这种事情,当初我国与西属美洲国家通商时以及历次与美国通商时,都曾出现过这种情况。这类事情往往会抬高输出品的价格,引起投机。这种投机有时是合乎情理的,但也常常是不合情理的或无节制的(只要大部分工商界人士喜欢寻求刺激,而不喜欢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商人阶级或其中一部分人便比平时更想把信用转变为购买力。这种营业状态发展到极端,就会发生人们称为商业危机的突变;而且众所周知,这种投机在其发展过程中几乎总是伴随着钞票的大幅度增加。
  然而,对此,图克先生和富拉顿先生作了如下的回答,即,通货总是伴随着、而不是先于物价的上涨而增加的,因而通货的增加不是物价上涨的原因,而是物价上涨的结果。因为,第一,促使物价上涨的投机性购买,不是用钞票,而是用支票或更为通常地是用帐面信用进行的;第二,即使这种投机性购买是用为了这个特殊目的而从银行家那里借来的钞票进行的,这种钞票在用于这个目的之后,如果并非现时的交易所必需,则收取钞票的人又会将它存入银行。这一点我完全赞同。我还认为,在投机旺盛时期,只要投机仅限于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钞票发行额一般就不会显著增加,也不致促成投机性的物价上涨。这种看法在科学上和历史上都已得到证明。然而,在我看来,当投机进一步发展而影响到生产者时,就不能再坚持上述看法了。商人向制造商提出投机性的定单,诱使他们扩展业务,诱使他们向银行家申请增加贷款,如果银行家用钞票提供这种贷款,而且这种钞票不是付给会将它们送回银行贮存的人,而是部分地用以支付工资,从而流入零售商业的各种渠道,它们就会直接产生进一步提高物价的作用。我不能不认为,在法律允许票面价值为1镑和2镑的钞票流通的年代,用干支付工资的钞票必然对物价产生了强有力的影响。尽管现在禁止发行5镑以下的钞票,大大限制了用钞票支付工资,因而钞票在这方面的作用相对来说已很微小2但是,在投机时期的后期,钞票还以另一种方式开始起作用,这已成为比较温和的通货理论的支持者的主要论据。虽然为进行投机性购买而要求银行家贷款的人很少,但是不成功的投机商人却为继续进行投机而纷纷提出贷款要求;这些投机商人为分得一份可贷资本而进行的竞争,甚至使没有从事投机活动的那些人为了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贷款也比过去更多地依赖银行家。在投机的旺盛时期和急转直下时期之间有一段抵制物价下跌的间隔时间,为期几星期,有时长达几个月。趋势已出现转变的迹象,但投机的商品所有者仍不愿在价格下跌的市场上出售他们的商品,而在此期间,他们即使是为了履行通常的契约,也需要资金。这一时期的特征通常是钞票的流通额显著增加。谁也不会否认,钞票通常会在这时增加。但我认为,还必须承认,这种增加会使投机的持续时间延长,会使投机性的价格得以维持一段时间(如果没有这种增加,价格就会暴跌),因而会延长和增加贵金属的输出(这是商业危机发展过程中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这种输出的持续最终会危及银行实现其凭票即付的保证的能力,使各银行不得不在物价回跌成为不可避免的时候非常突然和严厉地收缩它们的信用,而如果它们先前没有增加贷款来支持投机,它们就无须这么突然和严厉地收缩信用了。
  第三节 为什么说1844年的通货条例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预期的有益结果
  为了促使物价尽早回跌,以免最后造戍更为严重的后果,奥弗斯通勋爵.诺曼先生和托伦斯上校率先提出了一项调节通货的计划,该计划经过稍许修改后,变成了一项法令。
  根据未经修改的最初计划,流通本票应当只由一个机构发行。而按照国会所通过的计划,现有的一切发行者都获准保留这种特权,但今后不再以这种特权授予更多的人,即使已经享有这种特权的人停止发行,其他人也不得替论而且,对于除英格兰银行以外的一切银行都规定了最高发行额,并把这一发行额故意定得很低。虽然对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发行总额没有规定最高限度,但对该行以证券(换句话说,以贷款)为担保发行的那部分钞票则规定了最高限度。这部分钞票的发行额决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最初这一限度规定为1400万镑。超出这一数额的全部钞票,都必须与金银块相交换;无论人们拿多少金银块到英格兰银行来卖,该行都必须按略低于造币厂的估价,用钞票买进。因此,就超出1400万镑这一限额发行钞票的任何行动来说,英格兰银行都完全是被动的,任何时候、任何人提出要求,它都有义务按照3镑17先令9便士的价格用钞票买进金银块,或按照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价格用金银块买进钞票。
  这种机制想达到的目的是,使纸币数量的变动和纯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在时间上和程度上完全相同。某种商品适于用作交换媒介,是由于它的价值在对价值有影响的一切情况下都具有不变性,而到目前为止贵金属一直是最接近于这种不变性的商品,因此,如果在1844年条例的作用下,钞票发行量的一切变动,从而(象人们所推断的那样)其价值的一切变动,与纯金属通货发生的变动完全一致,似乎就可以认为,1844年条例的优点已充分得到证明。
  现在,这个条例的一切通情达理的反对者,同它的支持者一样认为,贵金属的代用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它的经常价值与金属本位的经常价值完全一致。他们说,只要贵金属的代用品可以随时兑换硬币,二者就是、而且必然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当谈到金属通货或其他任何通货的价值时,有两点必须加以考虑,这就是经常的或平均的价值及其变动。纸币的价值应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相一致。但却没有理由认为纸币价值的变动必须与金属通货价值的变动相一致。这种一致想达到的唯一目的,是纸币价值的稳定不变;而对于纸币价值的变动,人们的唯一希望是变动的程度尽可能小一些。但通货(无论它是由黄金还是由纸片构成的)价值的变动不是由它的数量、而是由信用的扩大和收缩决定的。因此,要看出什么通货的价值与贵金属的经常价值几乎完全一致,我们就必须弄清,在什么通货之下,信用的变动最少、最小。然而,是不是靠金属通货(因而,是不是靠在数量上同金属通货完全一致的纸币)最能达到这种目的,这正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能够证实,随着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而变动的纸币,同没有如此严格地保持一致的纸币相比,会使信用发生更为激烈的变动,那就可以说,在数量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不是在价值上与金属通货最为一致的通货;也就是说,它不是人们所希望的其经常价值与金属通货的经常价值最为一致的通货。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事情是不是真是这样。首先让我们考察一下1844年条例是否实现了其实际目标。在较为清醒的拥护者看来,该条例的实际目的,是在较早的时期,以较少的黄金的外流,从而以一种比较和缓和渐进的方法,防止投机性信用的扩大。我认为,应当承认,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的。
  我知道,对于这种看法,人们会合情合理地提出什么样的反对意见。有人会说,当投机商为了还债而迫切要求银行增发贷款时,即使限制钞票发行额,也不能阻止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增发贷款;银行还有存款可以用来过度发放贷款Z即使它们拒绝提供这种贷款,其结果也不过是,存款被提取,以满足存款人的需要;这会象增发钞票一样,使一般国民持有的钞票和硬币增多。这种见解是正确的,而且彻底驳斥了这样一些人的论调,这些人认为,之所以应该反对银行为支撑减弱的投机活动而提供贷款,主要是因为这会使通货增加。其实,真正应该反对的,是信用的扩张。如果各银行不增加贴现,而听任人们提取存款,则通货同样可以增加(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但是,在贷款应当减少的时期,贷款是不会增加的。如果银行不用钞票、而只用存款来增加贴现,那么(严格意义上的)存款是有限的,是会用完的,而钞票的数量则可以随意增加,或者说,钞票回笼后,可以无限制地重新发行。固然,一家银行只要愿意无限增加它的债务,它就有能力使它的名义存款象它发行的钞票那样,成为一笔无限大的基金;它仅以帐面信用的形式就可以发放贷款,也就是以银行本身的负债来创造存款,使银行负有偿付责任的货币,成为自己手中的存款,可以由人们凭支票来提取;而在人们用支票提款时,银行又无须借助于钞票,而只靠(在同一银行或在票据交换所)转帐来结清。我认为,在投机时期,信用主要就是以这种方式扩张的。但是,一旦趋势开始转变,各银行大概就不会继续以这方式扩张信用了。当各银行的存款开始外流的时候,各银行恐怕就不会再创造那种并不代表真实存款而只代表新债务的存款帐户了。但是,经验证明,以钞票方式进行的信用扩张,在过度投机所引起的物价回跌已经开始以后,仍会长期持续下去。如果采取措施使人们不能再依靠钞票阻碍物价的回跌,使银行只能利用存款和帐面信用来过度发放贷款,那么人们开始感觉到过度投机带来的各种困难后,就不会如此经常或如此长久地阻止利率提高了。相反,如果银行发现存款正在外流,而不能以本行钞票来填补这个空隙,那么,它为了保持自己的偿付能力,就会感到有必要减少贷款,而这将使利率加快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持有商品的投机商便不得不忍受他们最终无法避免的损失,提前转卖商品;因而物价将提早回跌,一般信用也将提早崩溃。
  为了理解加速危机的到来在减轻危机的激烈程度上所起的作用,我们想较为详细地谈一谈崩溃即将发生前的那一时期的主要特征——黄金外流的性质和后果。投机性的信用扩张所引起的物价上涨(如果持续的时间是够长的话),即使不以钞票为手段,也同样会产生使汇兑逆转的效果;而一旦汇兑由于这一原因而逆转,就只有靠物价下跌或利率提高才能使之恢复以前的状态,从而使黄金停止外流。物价的下跌可以消除黄金外流的原因,使运出货物比运出黄金更为有利(即使是为了偿还已经到期的债务),因而使黄金停止外流。利率的提高以及随之发生的证券价格的下跌,可以更快地达到上述目的,因为利率的提高和证券价格的下跌会诱使外国人不将应归于他们的黄金带走,而将黄金留在该国用以投资,甚至将黄金运入该国,以牟取利率提高的利益。关于后一种阻止黄金外流的方法,1847年提供了一个明显的实例。但是,只有在发生了上述两件事情中的一件、即要么物价下跌,要么利率提高以后,才有可能阻止或减少黄金的外流。可是,只要银行家们继续提供贷款,使过度扩张的信用得到支持,物价就不会下跌,利率也不会提高。众所周知,一旦黄金开始外流,即使钞票的数量未尝增加,首先缩减的也仍将是钞票,因为所需输出的黄金总是用英格兰银行的钞票向该行换取的。但是,在1844年以前的制度下,英格兰银行同其他银行一样,在人们强求提供新的贷款(这是这一时期的特征)时.可以而且经常也确实立即将由于人们换取金银块而收回的钞票重新发行出去。认为这种重新发行钞票的作法所带来的弊害主要在于妨碍通货收缩,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错误。然而,这种作法确实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十分有害的。只要这种发行持续进行,黄金的外流就不会停止,因为在继续发放贷款期间,物价不会下跌,利率也不会提高。物价如果是在不增加钞票的情况下上涨的,那就完全可以在不缩减钞票的情况下下跌;但是,物价如果是由于信用扩张而上涨的,那就只有收缩借用才能使物价下跌。因此,在英格兰和其他银行坚持重新发行钞票期间,黄金将继续外流,直到英格兰银行存金过少,陷入停止兑现的危险,最后不得不大规模地、迅速地收缩贴现业务,从而使利率发生不必要的巨大的变化,使个人蒙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和不幸,并使整个国家的信用遭受不必要的巨大损害。
  我承认,(1847年的经验也向以前忽略这一点的那些人证明,)英格兰银行仅仅以其存款就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造成上述弊害。它可以在贴现和贷款应当缩减的时候继续进行甚或扩大贴现和贷款,最后结果是使紧缩来得更加猛烈得多和更加突然得多。然而,我不得不认为,利用存款犯这种错误的银行,如果不仅能利用存款而且还能利用钞票任意增加贷款,则会犯更大的错误。我也不得不认为,限制各银行增发钞票,实际上会阻止各银行发放那些力图挽回退潮但结果却使潮水暴落的贷款。虽然有人指责1844年条例,说它在需要提供方便而不是设置障碍的时候设置了障碍,但是,如果人们公认这种障碍确属有利,那么它还是应当受到称赞。因此,就这一点来说,我认为,不可否认,新制度对旧制度确实有所改进。
  第四节 但1844年条例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它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如此,在我看来,仍然可以肯定,上述这些利益,无论人们给予它们多高的估价,还是抵偿不了1844年条例所造成的损害。
  首先,银行家们在信用已经处于膨胀状态,扩大信用只能延迟而加重崩溃的时候大规模地扩大信用,固然是非常有害的,但是,当崩溃已经发生,而且信用不是过多而是过少时,扩大信用却是极其有益的,因为这时增加贷款不是增加平常的流动信用额,而是用以补充突然受到破坏的大量其他信用。如果说1844年以前,英格兰银行常常延缓信用的崩溃,致使信用的崩溃更为猛烈,从而加重了危机的严重程度,那么同样可以说,该银行在商业危机期间也常常发挥非常有益的作用,即在其他一切票据和几乎所有商业信用都不大管用时,该银行总是站出来,用贷款支持有偿付能力的厂商。这种作用在空前严重的1825—1826年危机期间是非常显著的;在这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增加了几百万镑的所谓“流通额”,用来向它认为肯定具有最后偿付能力的厂商提供贷款;如果英格兰银行不提供这种贷款,那场危机就会更加严重。富拉顿先生正确地作了如下的评述:如果英格兰银行答应这种要求,“它就必须为此而发行钞票,因为钞票是英格兰银行提供信用的唯一手段。但是,该行并不想使这些钞票流通,实际上它们也不流通。对通货的需求同过去一样。相反,按照我们所作的假设,物价的迅速下跌必然会缩减对通货的需求。钞票一经发出,就很快会以存款形式回到英格兰银行,或者会锁在伦敦私人银行家的抽屉里,或者由他们分绘各地的客户,或者被其他资本家(他们在狂热的投机浪潮中负了债,也许还没有做好即刻偿还的准备)所截取。在这样的危急时刻,每一个靠借钱做生意的人,都不得不采取守势,他的全部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巩固自己的地位,而这个目的只有通过尽可能大量地贮备已由法律规定为合法货币的纸币,才能更为有效地实现。纸币本身决不会进入产品市场Z如果说它有助于推迟(与其说推迟,不如说缓和)物价的下跌,那么,这不是由于它促进了对各种商品的有效需求,使消费者能够买较多的商品,从而使商业兴旺起来,而是由于正好相反的原因,即,它通过阻碍交易、抑制消费来使商品所有者能继续保持商品。”
  在继信用过度扩张之后发生信用过度收缩之时,对信用给予及时的援救,是同新制度的原则相一致的;因为信用的异常收缩和物价的下跌,必然会使黄金流入国内,而这个制度的原则是,只要金属通货增加,总是容许、甚至迫使钞票通货增加。但是,这种法律的原则所鼓励的,正是这种法律的条款在这个场合所阻止的,因为法律规定,在黄金实际流入以前,不许钞票发行额增加;而在危机的最严重阶段已经过去,随之造成的几乎一切损失和破产都达到顶点以前,黄金是决不会流入的。这种制度的理论所开的药方(作为适当的治疗方法),为这种制度的运行机制所扣留,以致不能及早地应用于许多目的。
  银行在弥补过度投机和过度收缩所造成的商业、信用缺口方面所具有的这一职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如果1844年条例还没有废止,那就不难想象,它的各项条款,在商业发生巨大困难、危机真正而全面地开始以后的每一时期,必然会象1847年那样中止实施。假若问题仅限于此,则为防止危机而维持限制,又为消除危机而放宽限制,并非绝对不一致。但是,对于新制度还有一种更具根本而全面性质的反对意见。
  该条例在理论上要求纸币数量的变动与金属通货数量的变动完全一致,因而它实际规定,每当黄金外流时,钞票数量都应当相应减少;换句话说,输出的全部黄金实际上都应取自流通领域;据认为,如果通货全部由贵金属构成,情况就是这样。这一理论和这些实际规定适用干黄金的外流源自物价上涨,而物价的上涨又源自通货或信用的过度膨胀这种情况,但也只适用于这种情况。
  如果黄金的外流是通货增加或信用膨胀(其对物价的影响相当于通货增加)所造成的结果,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在纯粹的金属通货制度下,输出的黄金取自通货本身;因为这种外流实质上是没有限度的,只要通货和信用不减少,黄金就必然会持续外流。但是,贵金属的输出常常不是由影响通货或信用的原因造成的,而只是由于对外支付的异常庞大(这种情况或者是商品市场的状况造成的,或者是某些非商业性因素造成的)。这类原因中影响较大的有如下四种,过去50年英格兰的历史一再为此提供了例证。第一是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的巨额对外支出,例如在革命战争和克里米亚战争期间的支出。第二是用于对外投资的大量资本输出,例如对1825年危机的产生起过部分作用的那些贷款和开矿计划,以及成为1839年危机主要原因的对美投机。第三是供应重要工业原料的一些国家的农作物歉收,例如美国棉花的歉收,这使英格兰在1847年不得以较高的价格购买棉花,因而负债累累。第四是歉收和随之而来的粮食的大规模输入,关于这一点,1846年和1847年提供了比先前的一切经验更为明显的例证。
  在上述各种情况下,即使通货是金属制成的,为上述目的而输出的黄金或白银也不一定、甚至不可能全部取自流通领域。这种金银往往取自窖藏的金银,在金属通货制度下,人们总是窖藏有大量金银;在未开化的国家,金银往往被富人所窖藏,而在文明国家,金银则主要作为银行家的准备金而被窖藏起来。图克先生在《通货原理研究》一书中证明了这一事实。但是,对此给予最明确和最令人满意的解释的是富拉顿先生。我不知道是否有其他著述家对通货理论的这一部分作过同样完满的阐述,所以我想从富拉顿先生的。通货的调节。这部才智洋溢的著作中略多引用一些。
  “凡在亚洲各国居住过的人都知道,在那里,被窖藏的钱财相对于现有的财富来说,要远远多于欧洲各国查藏的钱财,而且,由于世代相传的对财产安全的担心,以及难以找到安全而有利的投资场所,这种做法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习惯,远非欧洲各国所能比拟——凡是对这种社会状况有亲身体验的人,都能想起无数的实例来说明,在金融窘迫时期,可以用高利贷作为诱惑,从个人的金库中吸引出大量的金银财宝,以急社会急需,也不难想起无数的实例来说明,如果使这些财富投入流通的诱惑不再起作用,则这些财富将再度为个人的金库所吸收。在文明和富裕程度高于亚洲国家的那些国家,虽然没有人害怕炫耀财富会引起当权者的贪欲,但商品的交换仍几乎普遍用金属流通媒介进行(欧洲大陆大多数商业国家的情况就是如此)。在这样的国家,积聚贵金属的动机也许不象大多数亚洲国家那样强烈,但其积聚能力却大为扩展,因而其积聚的绝对量,相对于人口而言,也许比亚洲国家要大得多。当然,在遭受外敌入侵威胁或社会状况不安定、危机四伏的那些欧洲大陆国家,积聚贵金属的动机仍很强烈;另一些欧洲大陆国家虽然在国外和国内都广泛进行商业活动,但却很少发行银行券,因而它们为保证拥有如期支付所必需的金银准备金,也必然会窖藏一部分流通铸币,窖藏的数量很难估计。
  “在我国,银行制度已发展到远非欧洲其他各国所能比拟的水平,除零售交易和对外贸易外,铸币的使用可以说已经完全被银行制度所取代,因而私人已不再储藏金银,金银已全部转到银行手里,或者更确切地说,已全部转到英格兰银行手里。但是,在法国,钞票的流通还是比较有限的,根据最新的权威数字,该国现有的金银铸币数量估计达1·2亿英镑之巨,这种估计是完全合乎情理的。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巨额财富的很大一部分,很可能是绝大部分,已由人们贮藏起来。如果你拿一张面额为一个法郎的汇票到法国银行家那里求兑,他会从保险库内取出一个密封的袋子,并将其中存放的白银付给你。不仅银行家是如此,每一个批发商和零售商也必须根据自己的财力储备充足的现金,以使自己除了能进行日常的支付外,还能应付意外的需要。不仅在法国,而且在银行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或者说银行制度很不完善的整个欧洲大陆,这样的保险库是不计其数的,所储藏的硬币数量极大,并且可以大量动用,甚至可以大规模地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而对物价没有什么影响,也不致引起重大的混乱,这一点我们有一些明显的事例可以证明。”其中最明显的是:“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俄国、奥地利、普鲁士、瑞典和丹麦)曾同时努力补充它们的国库,用铸币取代出于战争的需要而不得不发行的大量纸币(现已贬值的),正是在这个时候,全世界可用的贵金属库存由于英格兰致力恢复金属通货而减少,但是,这些国家的这一努力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不容置疑,这些共同执行的计划规模极大;但执行这些计划却没有明显地妨害商业或社会的繁荣,除了使汇兑发生暂时的混乱以外也没有其他什么影响;战争时期整个欧洲积聚在私人手里的金银,必然是这一切金银由以聚集的主要源泉。因而,我认为,任何人文果能够清楚地看到,巨额过剩的金银业经证明是一直存在的,虽然它处于不活动的、呆滞的状态,然而一旦出现十分强烈的需求,它总是会立即处于活性状态,那么,他就不能不承认,即使矿山关闭几年,完全停止生产贵金属,也不会使贵金属的交换价值发生可以感觉到的变化。”
  富拉顿先生在谈到通货学说及其拥护者时说:“人们可以设想,通货学说的拥护者们是假定,完全使用金属通货的国家所外流的黄金,或者是一点一滴地从集市和市场收集的,或者是从杂货商和纺织品商人的钱柜收集的。他们甚至从未提到过人们窖藏有大量贵金属,尽管硬币流通国家之间的全部国际支付有赖于这种窖藏的贵金属,尽管即使根据通货学说的假说,窖藏的货币也完全不可能影响物价。根据过去的经验,我们知道,金银币流通国家可以在毫不妨害国内繁荣的情况下,及时地作出金额多么巨大的支付;但是根据什么理由我们认为这种支付完全是用贮藏的金银进行的呢,我们无妨想一想,只以贵金属为媒介进行一切交易的一国金融市场,在必须对外支付几百万镑时,大概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当然,这种需要只能靠转移资本来满足;但是,这时为占有这种转移的资本而引起的竞争,不是必然会使市场利率提高吗?如果这几百万镑由政府来支付,政府不是多半要以比平时更加有利于出借者的条件举债吗?‘如果这几百万镑由商人支付,那么商人不是会向银行提取存款,或者如果没有银行,从自行保存的准备金中提出,或者不得不作为借主到金融市场去借取所需要的硬币吗?’而所有这些不是必然会对贮藏的金银发生影响,使货币兑换商(有些货币兑换商容藏金银,正是为了等待这种有利可图的机会)将他们所积聚的部分金银投入流通吗?……
  “在过去的4年〔从1844年算起〕中,我国同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收支差额都是顺差,黄金源源不断地流入我国,以致流入的黄金总额达到了前所未有的1400万英镑这一巨额数字。但是,在此期间,有谁听见欧洲大陆人民诉说深受其苦呢,欧洲大陆的物价是否以大大超过英格兰的幅度降低了呢,其工资是否下降了呢,或者商人是否由于他们的存货普遍贬值而大批破产了呢,这类事情都没有发生。欧洲大陆各国的商业和金融都很平稳;特别是在法国,岁入的增加和商业的扩展表明,该国的繁荣在继续发展。实际上,黄金的大量外流是否从该国真正流通的金属财富中取用过一枚拿破仑金币,是很令人怀疑的。而且,从信用状况平稳这一点可以推知,不仅零售市场上的交易所不可或缺的硬币供给从未间断,而且贮藏的财富依旧对正常的商业支付提供必需的便利。金属通货制度的本质在于,贮藏的财富在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况下都应当有助于达到如下两个目的,即,第一,供给输出所需要的金银块,第二,补充国内通货,使之保持合理的数免在这种制度下做生意的每一个人,在经营过程中也许时常要向外国汇付巨额硬币,因而不仅为了在必要时补足所须汇付的款项,而且为了使自己在国内能够不间断地进行通常的交易,都必须在自己手头保持足够的金银,或者具有向邻人借用的办法。”
  就贵金属而言,象英格兰这样信用非常发达的国家,与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形有所不同。在欧洲大陆国家,金银储藏在许许多多人手里,而在英格兰,金银则全部掌握在英格兰银行这一个机构的手里。因此,通货学说的理论原理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即,应允许贵金属的外流(如果通货完全是金属通货,则这些贵金属往往取自窖藏的金银)自由动用英格兰银行金库中的准备金,而不要试图通过减少通货或收缩信用加以阻止。对于这种要求,人们也提不出有充分根据的理由来加以反对,除非贵金属外流的数量极大,有耗尽准备金从而停止兑付的危险;不过,对于这样的危险,人们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预防,因为在我们所考察的几种情况下,贵金属的外流都是对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所引起的,这种支付一经实现,贵金属的外流立即就会停止。而且,人们承认,在任何〔通货〕制度下,英格兰银行经常拥有的准备金,都应超过经验证明这种外流可能达到的最大数量;富拉顿先生断言其极限应为700万镑,但是图克先生则建议保持平均为1000万镑的准备金,在他的最后一本著作中还提出要保持1200万镑。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银行经常拥有的准备金(这种准备金决不用于贴现,而只用以兑现支票或钞票),当足以应付这种危机;因此,不用紧缩信用或通货致使危机加重,危机就会过去。这是这种情况所能得到的最好结局,这一结局不仅同金属通货制度所公开宣称的原理相一致,而且也是这一原理所要求得到的结局,但金属通货制度的鼓吹者却声称,该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防止出现这种结局。他们夸大地说,黄金一旦外流(不论其原因如何,也不论在金属通货制度下是否会引起信用收缩),英格兰银行就不得不立即削减贷款。但是要记住,他们是认为,即使当时不存在必须纠正的物价上涨,也不存在需要紧缩的非同一般的信用扩张,而只是由于政府的对外支付引起了对黄金的需求,或只是由于歉收而需要大量输入谷物,英格兰银行也必须削减贷款。
  如果假定这种准备金不足以应付对外支付,用以进行对外支付的资金必须取自国内的可贷资金,那么利率就必然会上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上一定程度的货币短缺是不可避免的;而把英格兰银行分为银行部与发行部则会大大加重货币的短缺。按照通常的说法,这时1844年条例只能以如下方式起作用,即:阻止英格兰银行在以(例如)300万镑的金银块兑换成它发行的300万镑钞票以后,再以这些钞票进行贴现或用作其他贷款。但是,这个条例的作用实际上远不止此。众所周知,黄金的流出总是首先对银行部产生影响。银行存款构成一国可以自由使用的闲置资本的大部分;而对外支付所需要的资本几乎经常主要是从存款中提取的。假定所需金额为300万镑,300万镑的钞票从银行部提出(直接提出,或经由准备金主要存在英格兰银行的私营银行提出),如此取得的3O0万镑即由人们向发行部兑换用以输出的黄金。这样,就一国而言,流出的金额仅为3O0万镑,而就英格兰银行而言,实际流出的金额则为600万镑。存款减少了300万镑,发行部的准备金也减少了这么多。只要1844年条例还在实施,则这两个部即使处于极其窘困的境地也不能互相帮助,而必须各自为本身的安全采取预防措施。因此,在英格兰银行方面,在旧制度下,有600万镑的流出才需要采取某种措施,现在只要有30O万镑的流出就有必要采取了。发行部以条例规定的方法来保护自己:不再发行已经回笼的300镑钞票。但是,银行部则因其准备金减少了3O0万镑,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补充。由于存款减少了300万镑,银行部所负的债务也减少了3O0万镑,按照通常的银行原则——准备金等于存款三分之一,其准备金可以减少100万镑。可是,其余的2O0万镑银行部必须以同一数额的贷款到期收回、不再展期的办法来取得。银行部不仅必须提高利率,而且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得使票据贴现总额减少200万镑,否则就必须出售同一数额的证券。为了补充银行部的准备金而在金融市场上采取这种激烈行动,完全是1844年条例引起的。如果没有这个条例所规定的各种限制,英格兰银行就不必缩小贴现额,而只需由发行部划拨2O0万镑黄金或钞票给银行部;这种划拨不是将它们借给一般国民,而是为了保证银行部今后在存户有意外需求时有能力偿付。除非黄金继续外流,以至流出额似乎可能超过两部储备的黄金总额,否则,即使在金融紧迫期间,英格兰银行也仍可按照与需求的增加相对应的利率向商业界发放其惯常所需的贷款,而无须停止贷放。
  我知道,有人会说,听任这种性质的黄金外流在自行停止以前自由地影响英格兰银行的储备,也不能阻止通货和信用的收缩,而只是使之延缓;因为如果不在这种外流开始时就为阻止外流而采取限制钞票发行额的办法,则以后为了通过影响物价收回大量黄金,以补足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就必须对发行额实行同样的或更大的限制。但是,这种议论忽略了某些事情。第一,黄金可以不通过物价下跌,而通过更为迅速而简便的方法、即提高利率来收回,利率的提高仅使证券价格下跌,其他物品的价格不会受影响。这时,或者外国人会购买英格兰的证券,或者英格兰会将其所持有的外国证券送到国外出售,1847年商业困难时期,这两种交易都曾大量进行,它们不仅阻止了黄金外流,而且把局面扭转了过来,使黄金流回。因此,黄金的流回不是由于通货的收缩,尽管这时黄金确实是因贷款收缩而流回的。但是,甚至收缩贷款也不总是必需的。因为,第二,黄金的流回不必同它的外流一样迅速。其中的大部分很可能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以外国抵偿输出品货款的形式收回。外国的商人和生产者由于取得英格兰的额外支付而获得的额外利益,很可能有一部分会用来增购英格兰的商品(或者为了消费,或者为了投机),虽然其作用也许不会很快显露出来,使黄金的输送自始即可省免。这种额外的购买将使收支差额转为对英格兰有利,从而使英格兰得以逐渐收回已输出的部分黄金;其余的黄金,无须英格兰大幅度提高利率,只靠外国的可贷资本增加几百万镑黄金所引起的利率下降,就很可能收回。实际上,金矿发现以后,澳大利亚每年生产的巨额黄金以及来自加利福尼亚的大量黄金,都是经由英格兰分配到其他各国的,几乎每个月都有大批黄金运到英格兰,因此,即使英格兰不重新输入过去外流的黄金,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也可以自行补充。所需要的只是黄金输出的停顿,只要有短暂的停顿就足够了。
  由于上述理由,据我看来,1844年条例在某种商业危机(由过度危机引起的)的最初阶段虽然起过有益的作用,但总的说来,它实际上使商业恐慌更加严重了。再者,这个条例不仅使信用收缩更为激烈,而且使之更为频繁。乔治·沃克先生在阿伯丁《先驱报》上发表的一系列观点明确、不带偏见的具有结论性的论文(它们是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最好著述)中说:“假定现有1800万镑黄金,其中1000万镑是在发行部,800万镑是在银行部。其结果同在金属通货制度下只有800万镑(不是18OO万镑)准备金是一样的。……英格兰银行条例的作用是,在黄金外流时,英格兰银行的措施不是取决于该行保管库中的黄金总量,而是、或者应当是取决于其中属于银行部的部分。英格兰银行如果有权支配全部黄金,则只要黄金流出时还留下适量的准备金,该行就无须干预信用,或抑低物价。但是,该行只能支配银行部的准备金,并在这一狭小的范围内运营,因而它不得不以或多或少强硬的抵制手段来对付一切外流,从而对商业界造成损害;如果它不这样做(这也是可能的),它就必然要破产。因此,在英格兰银行条例之下,利率的变动极大,而且颇为频繁。1847年以后,英格兰银行开始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处境,感到随着准备金的每次变动,都必须变动利率作为预防措施。”所以,要消除这个条例带来的危害,英格兰银行除了在发行部保留黄金外,还必须以黄金或钞票形式在银行部保护大量的准备金。其数额必须大得能象在旧制度下那样足以为发行和贷款两者担保。
  第五节 是否只应该由一个机构发行钞票
  关于钞票通货,还有以下两个问题近几年也引起了不少争论:一、发行钞票的特权应限定为一个机构(例如英格兰银行)专有,还是应当准许许多发行者共享?二、在后一种情况下,为了保护钞票持有者在发行者破产时不遭受损失,采取某些特殊的预防措施,是否必要,是否适当,
  上述思考过程提示我们,同其他各种信用形式相比较,钞票的特殊重要性远远小于一般流行见解所承认的,因此,在信用总体中只占很小一部分的钞票的调节问题,在我们看来,不可能象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钞票目前也确实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只有这种信用形式适用于流通的一切目的,只有这种信用形式能在国内的各种用途方面完全取代金属货币。虽然支票的推广使用,象它会使金镑和其他铸币(如果废除钞票,就会由它们取代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一样,也会使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但是,可以肯定,今后很长时期内,在存在必需的商业信任而且准许人们自由使用钞票的任何地方,钞票仍会大量供给。因此,如果发行钞票的独有特权由政府或某一机构保留,这将是一个巨大的金钱利益的源泉。将这种利益归于整个国家,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比较理想的;因而,如果象1844年条例所规定的那样,钞票通货的管理应当完全是机械式的,应当完全依据一成不变的规则来进行测似乎没有任何理由不为国库、而为某一私人发行者的利益管理通货。然而,如果还是采用发行额任何程度的变动都听任发行者自由决定的方法,则在政府的职权已在不断增加的时候,再将如此琐细的一项职责加于政府,是不适当的;而且,也不应该转移政府首脑的注意力,使他们不去注意重大的问题,而被要求发行纸币的申请所包围,成为攻击的目标(任何有关通货调节的行为,无论如何细微,政府都被认为负有责任,因而无法避免这种攻击)。更合适的办法或许是,在不超过最低限度的钞票通货发行额的数额内,发行一定数量的凭票即可兑换黄金的金库兑换券,所需要的其余钞票则由一家或若干家私营金融机构自由供给。或者是,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机构在向政府提供1500万镑成2O00万镑无息贷款的条件下,可以向全国供给钞票;国家由此得到的金钱利益,同它亲自发行1500万镑或2000万镑钞票是一样的。
  人们在指责多数发行者制度(1844年条例以前这一制度曾经在英格兰实行,目前在一定的限制下仍在实行)时通常提出的理由是,这些发行者之间的竞争导致他们将钞票发行额增加到有害的程度。但是,前已提及,银行家所拥有的增加发行额的力量和他们凭借这种力量所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与现时的过高估计相比较,是微不足道的。正如富拉顿先生所说的,事实证明,合股银行的设立虽然大大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有时竞争非常激烈),但却丝毫没有扩大钞票流通总凯相反地,流通总额实际上减少了。如果没有任何特殊事例可以成为产业自由〔原则〕的例外,就应当贯彻执行一般原则。然而,似乎仍需要保持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庞大机构,使其在如下一点上与其他的发行银行相区别,即,人们只对英格兰银行提出以黄金兑付钞票的要求,其他银行则可以自由地用这个中央机构的钞票来兑付它们自己的钞票。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一个机构负责保持足够数量的贵金属储备,以应付任何可能发生的黄金外流。把这个责任分散给若干家银行,任何银行都不会有效地承担责任Z如果责令一家银行担负这个责任,则其他一切银行所保留的金属储备都会成为闲置资本,白白浪费掉,假如允许这些银行随意以英格兰银行的钞票来进行兑付,这种浪费就可以避免。
  第六节 是否应以特殊方式保护钞票持有者,使其免遭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害
  剩下来的问题是,在实行多数发行者制度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采取某些特殊的预防措施,使钞票持有者得以避免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失?1826年以前,发行银行无力偿付,是屡见不鲜的、极为严重的一种弊害,常常使整个地区遭难,使勤俭的产业长期费心积蓄的成果一下子就丧失掉。这是使国会在那一年禁止发行面额在5镑以下的钞票,以至少使劳动阶级尽量免于遭受这种苦难的主要理由之一。作为附加的保护措施,有人曾建议,给予钞票持有者优先于其他债权者的权利,或者要求银行家们储存公债或其他政府证券,作为发行总额的担保。英格兰过去的钞票通货不可靠,部分是由法律造成的,这种法律为了给与英格兰银行一种经营金融业务的有限独占权,禁止城市或乡村设立有6名以上股东的银行(无论是发行银行还是储蓄银行),实际上是使组设各种可靠的金融机构成为应受处罚的犯法行为。这种规定确实是旧的独占制度和限制制度的一个独特的标本,在1826年,不分发行银行和储蓄银行,除了以伦敦为中心的半径65英里以内的地区以外,其他各地均已废除了这一规定,而在1833年,就储蓄银行而言,上述地区也废除了这种规定。人们曾经希望,此后设立的许多合股银行能够提供更可靠的通货,并希望在这些银行的影响下,英格兰的银行制度能够几乎同过去两百年苏格兰的银行制度(在苏格兰,银行业始终是自由的)一样可靠。但是,新近这些机构经营失当(粗心大意和从事诈骗活动)的几乎难以令人置信的实例(虽然在一些最著名的事例中,失职的组织机构并不是发行银行)十分清楚地表明,至少在特威德河以南,合股原则运用于银行业,并不象人们过于自信地设想的那样,可以充分保护钞票持有者的利益;因此,如下信念现在已难以驳倒,即,如果允许存在许多发行者,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钞票持有者的特殊措施。
  第二十五章 论各国在同一市场上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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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一国能以低价驱逐另一国的原因
  重商主义的用语和学说,依然是所谓销售阶级(与购买者或消费者有别)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在重商主义的用语中,最常见或最危险的用语莫过于“廉价销售”(undorsellins)一词。过去人们说,现在人们还是时常说,应以低价驱逐别国,而不是被别国所驱逐,这几乎好象是生产和商品在世间的唯一目的。数百年来,各国商人之间普遍存在着敌对情绪,而看不到各商业国家利害关系的普遍一致,即商业国家可以从相互的繁荣中得到好处。这种注重商业的精神在欧洲历史上的某一时期曾是战争的主要原因,现在则是阻止战争的最强大因素之一。
  虽然目前对于国际通商的性质和结果已有比较开明的见解,但是对商业上的敌对行为仍须用若干篇幅(尽管较少)来加以说明。国家象个体商人一样,在某些商品的市场上可能是利益相反的竞争者,而在另外一些商品的市场上,它们却具有较好的有来有往的顾客关系。通商的利益并非象过去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在于商品的销售;但是,由于商品的销售是获得所购买的商品的手段,一个国家如果不能诱使其他国家购取它的某些商品,它就不能获得通商的真正利益,即输入品;因此,其他国家的竞争越激烈,迫使它出售商品的价格越低(只要不是低得根本无法出售),则它通过对外贸易获取输入品的费用就越大。
  上述论点在前面几章中已经作过适当的(虽然是附带的)说明。但是,因为这个论题在经济理论中和在政治家、商人和制造商实际担忧的事情中一直占有而且今后仍将占有重要地位,所以在结束国际交换问题以前,简单讨论一下有哪些能使各国以低价相互驱逐,是适当的。
  甲国要在某一市场上廉价出售商品,将乙国完全逐出市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甲国在甲乙两国都输出的物品的生产上必须比乙国具有较大的优势;所谓较大的优势(如上文所详细说明的)不是绝对的,而是与其他商品比较而言的;第二,甲国对顾客国生产物的需求和顾客国对甲国生产物的需求的关系,从而国际价值的状态都必须是,甲国让给顾客国的利益多于竞争国(乙国)拥有的全部利益;否则竞争国仍能在市场上立足。
  让我们回到前面设想的英格兰和德国之间以毛料和亚麻布进行贸易的假定上来。英格兰能够用与生产15码亚麻布相同的费用生产10码毛料,德国生产10码毛料的费用则与生产20码亚麻布的费用相等,而这两种商品系以某种中间的比例(比方说10比17)在这两国之间(运费除外)进行交换。如果没有另一国家愿以20码以上(不仅是17码以上)的亚麻布来同10码毛料相交换,德国就不会被逐出英格兰市场。如果另一国的出价在20码亚麻布以下,则这种竞争仅仅使德国不得不以较高的代价来换取毛料,而不会使德国无法输出亚麻布。因此,能以低价出声将德国逐出英格兰市场的国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它能以低于德国的生产费用(与毛料相比)来生产亚麻航第二,它必须对毛料和其他英格兰商品具有极大的需求,致使它一旦独占市场,仍不得不给予英格兰很大的利益(比德国放弃它的全部利益所能给予英格兰的还要大),例如以21码亚麻布来换取10码毛料。这是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例如,如果在德国被逐出英格兰市场以后,由国际需求方程式规定的比率为18比10,那么,德国仍可参加竞争;这时,德国将是低价出售亚麻布的国家烟而,有可能达到某一点(或许是19比10),在那一点,两国都能够在英格兰市场上立足,而且可以按照新调整的交易条件,在英格兰出售足以偿付它们所需要的毛料或其他英格兰商品的亚麻布。同样,作为毛料输出国的英格兰,只有在存在如下竞争国的情况下才会被逐出德国市场,即,这个国家在毛料生产上占有较大的优势,因而能以10码毛料交换15码以下(不只是17码以下)的亚麻布,而该国对德国生产物的强烈需求,又使它不得不按这样的比例来进行交换。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若再进行这种贸易,就必然会遭受损失;但是,只要还没有达到上述程度,英格兰就只是不得不以码数多于过去的毛料向德国换取较少的亚麻布而已。
  由此可见,人们也许过于担心自己被永远逐出市场了。实际可能发生的事情也许不是完全丧失贸易,而是进行贸易的优势有所减少,由此而遭受损失的主要不是输出品的生产者或商人,而是外国商品的消费者。即使某一国家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在外国市场上出售毛料的价格略低于英格兰出售毛料的价格,这也不应成为英格兰毛料生产者担忧的充分理由。假定英格兰的生产者在外国市场上暂时失利,因而他们的输出减少;则输入将超过输出,贵金属的分配将有所变动,物价将下跌,从而他们的一切货币支出均将减少,他们也就能够再度同竞争对手竞争(如果这时的事态没有发展到上一段所描述的程度)。英格兰所受的损失不会落在输出商身上,而会落在消费输入品的那些人身上;这些人的货币收入总额减少了,但却不得不以同样的甚至更高的价格来购买外国生产的一切物品。
  第二节 低工资究竟是不是使一国能以低价驱逐另一国的原因
  我认为,上文已对“低价出售”的理论或基本原理作了正确的表述。有人会说,这种理论未考虑到我们常常听说的一些使一国被低价驱逐的原因。
  按照上述学说,一国的某种商品被低价逐出外国市场,只是由于竞争国具有更为强烈的将其劳动和资本专用于生产这种商品的动机;这种动机是由如下的事实引起的,即,这样做可以节省大量的劳动力和资本,而由此产生的利益可以在该国和顾客之间分配——全世界的产品总量因而会增加。因此,“低价出售”虽然使被驱逐的国家遭受了损失,但却使整个世界得到了好处;代之而起的商业较之被取代的商业,可以节省较多的人类劳动和资本,增加较多的人类共同财富。这种利益自然在于,能够生产品质较好的商品,或者能以较少的劳动(与其他各种物品相比较)来生产这种商品,或者能以较少的时间(如果不是以较少的劳动)、即缩短其所使用的资本的“滞留”(detention)时间来生产这种商品。这种利益的产生,或者是由于自然的优势(例如土壤、气候和矿山的富饶程度),或者是由于劳动者先天的或后天的能力较强,或者是由于分工、工具或机械比较优良。但是,这个理论却完全没有考虑到低工资这一因素。而在通常流行的各种理论中,低工资正是人们爱讲的一国能“低价出售”的原因。我们时常听到这样的说法:英国的生产者在外国市场上,甚至在本国市场上,都由于外国竞争者所付的工资较低而处于不利的地位。人们说,这种低工资使外国竞争者能够或者几乎总是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商品,从而将英格兰的制造商从没有受到人为保护的一切市场上驱逐出去。
  在从理论上考察这种见解以前,把它当作一个实际问题花费一点时间加以考察,是值得的。的确,外国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比英格兰低,但这种低工资是否给资本家带来了好处呢?根特或里昂的手工业工人每天挣得的工资或许较少,但是他所做的工作不也较少吗,如果考虑到效率的大小,他的劳动对雇主来说花费较少吗,虽然欧洲大陆的工资或许低一些,但是劳动成本——这是竞争的真正要素——不是几乎相同吗?具有鉴别力的行家们的意见似乎都是这样,而英格兰和大陆各国之间利润率的差别很小更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如果是这样,认为英格兰的生产者会由于这一原因而被欧洲大陆的竞争者透出市场,这种看法就不合理了。只有在美国,这种看法似乎才是可以接受的。在美国,如果我们将工资一词解释为劳动者的日常收入,则劳动者的工资要比英格兰高得多;但是,美国的劳动生产力很高,劳动效率与使用劳动的有利环境相结合,使得这种劳动对于它的购买者具有很高的价值,以致美国的劳动成本还是低于英格兰;这一点,可以从美国一股利润率和利率都比较高的事实得到说明。
  第三节 只有当某些产业部门的工资较低时,低工资才是使一国能以低价驱逐另一国的原因
  也是,即使从低劳动成本的意义上说,低工资真能使一国以比较低廉的价格在外国市场上出售商品吗,当然,我在这里说的低工资,是指该国所有生产性行业的工资都比较低。
  如果提供输出品的某个产业部门的工资,由于人为的或某种偶然的原因而低于该国的一般工资率,这将成为在外国市场上〔销售输出品〕的一个真正有利的条件。它减少了这些物品相对于其他各种物品的比较生产费用,与减少生产这些物品所需的劳动具有同样的效果。试以南北战争以前美国的某些商品为例。在该国,烟草和棉花这两大输出品是由奴隶劳动生产的,而粮食和制造品则一般是由为自己的利益而劳动或领取工资的自由劳动者生产的。尽管奴隶劳动的效率很低,但是不容置疑,在自由劳动的工资很高的国家,驱使奴隶干活对资本家来说是很有利的。不管对资本家有利到什么程度,这种较低的劳动成本(不是普遍如此,仅限于某些行业)都会使产品的价格在国内市场和外国市场上降低,恰如它们是以较少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一样。如果南部各州的奴隶全部获得解放,而且他们的工资上升到美国自由劳动者收入的一般水平,那么,该国也许不得不从输出品目录中删去这些由奴隶生产的物品,而肯定不能再按照往常的价格在外国市场继续出售。这些物品的价格低廉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为的,可以与生产或输出方面的奖励金引致的价格低廉相比拟,或者,如果考虑价格低廉的由来,与赃物的价格低廉相比拟更为恰当。
  还有一种利益,虽然从道德上说不同干上述利益,但在经济上却类似于上述利益,这就是家庭工业所具有的利益;有些家庭利用闲暇时间织布,这些家庭不靠这种工业产品来维持生计,因而只要他们觉得值,他们就会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自己所织的布。我在论述另一问题时曾经提到的苏黎世州的一份报告书中,有如下一段叙述:“苏黎世的劳动者今天是制造业者,明天又变成农场经营者,他们的职业随季节而变化,循环不已。制造业和耕作并进,不可分离地联结在一起。质朴而未受到教育的瑞士制造业工人之所以总是能够持续进行竞争,之所以能面对经济和技术(这是更重要的)力量都很强大的企业而不断发展壮大,个中秘密,当可从这两种职业的结合中发现。即使在苏黎世州制造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也只有七分之一的家庭是专门从事制造业的;七分之四的家庭是兼营制造业和农业的。这种家庭制造业的有利方面主要在于:它可以与其他一切副业相容,或者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认为它只是一种补充性的职业。在冬季,工人全家在住处从事家庭制造业,但是春天一到来,担负早春田间劳动的人们就放弃室内工作;许多织布机停止运转;随着田间劳动增多,家庭成员先后参加,到了收获时期,即所谓“农忙期”,终于全家的人都手执农具;但是,在天气不好的时候,以及在其他一切空闲的时间,小屋内的工作重新开始;而当不宜于农作物生长的季节再次到来时,人们又按上述顺序逐渐回到室内工作,直到全家的人都重新开始进行这种工作。”
  就这种家庭制造业来说,决定各国之间交换的比较生产费用,要远远低于所使用的劳动量。家庭制造业工人的实际生活费用,如果有赖于其织布机的收入,那也只是部分地依赖这种收入,因此,即使他们得到的报酬低于可能长期存在于各种职业中的最低工资(劳动者必须借此维持全家开支),他们也会继续工作。他们不是为雇主而劳动,而是为自己而劳动,因此,除了购置织布机和原料的少量费用以外,可以说不需任何费用就可以从事制造;而所生产的产品可以卖很低的价钱,因为他们并不以此为生,只要所得到的报酬足以使他们将闲暇时间用于这种社会工作而不感到厌烦就行了。
  第四节 若所有产业部门的工资都较低,则低工资便不是使一国能以低价驱逐另一国的原因
  上述奴隶劳动和家庭制造业这两个事例,说明了在什么条件下,低工资可以使一国在外国市场上廉价出售它的商品,从而将竞争国逐出这个市场,或者避免被他们所驱逐。但是,如果低工资通行于一切产业部门,该国就不能得到这种利益了,普遍的低工资决不会成为任何国家将竞争国逐出市场的原因,普遍的高工资也决不会阻碍任何国家将竞争国逐出市场。
  要证明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回到前面已经讲过的一条基本原理上来。在一国内部,普遍的低工资不是低物价的原因,高工资也不是高物价的原因。一般物价不会因工资提高而上涨,如同它不会因一切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增加而上涨一样。对一切商品发生同等影响的费用,对物价毫无影响。如果宽幅毛料或刀具的制造者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而其他的制造者都没有这个必要,那么,他的商品的价格就会上升,正如他必须雇用较多的劳动一样;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得到的利润就会比其他的生产者少,从而任何人都不会从事这种职业。但是,如果任何人都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或者任何人都必须雇用较多的劳动,则这种损失大家都必须忍受;因为这种情况对任何人都具有同样的影响,谁都不能指望通过改变职业而得以避免,因此,每个人只好听任利润减少,而使物价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同样,普遍的低工资,或劳动生产力的普遍提高,不会使物价降低,而只会使利润提高。工资(在这里,工资一词是指劳动成本)下降,为什么生产者要因此而降低价格呢,有人会说,他是由于想挤进他的行业的其他一些资本家的竞争而被迫降低价格的。但是,其他资本家也是支付较低的工资,他们同他竞争,除了他们所已获得的利益以外将一无所得。因而,劳动报酬的多少及所使用的劳动量,除为某种商品所特有,而非一般商品所共有者外,对商品的价值和价格都没有影响。
  既然低工资在本国不是低物价的原因,也就不能使该国以较低的价格向外国市场提供商品。固然,如果美国的劳动成本低于英格兰,则美国可以按低于英格兰的价格向古巴出售棉制品,而仍能获得同英格兰制造商一样高的利润。但是,美国棉纺业主进行比较的对象不是英格兰制造商,而是美国的其他资本家。这些资本家同棉纺业主一样,都享有劳动成本低廉的利益,从而享有高额的利润。棉纺业主也一定要获得这种高额利润,而不会以英格兰的利润为满足。确实,在一定的时间内,他可以在那种低利润率下继续经营,而不愿改变行业;而且有时会在很长的时期内,在远比当初经营时所想象的为低的利润率下经营他的事业。劳动成本较低而利润较高的国家,虽然不能借此在削价竞争中击败其他国家,但是在遇到其他国家的削价竞争时却可以借此进行顽强不屈的抵抗,因为生产者往往在利润减少时仍能继续生产,甚至能扩大生产。不过,低劳动成本这一有利条件给予他们的好处仅此而已;一旦时势变化,他们能获得与国内其他资本家一样高的利润的希望显然无法实现,他们就不会长期坚持这种抵抗了。
  第五节 一些反常事例
  有一种进行贸易、从事输出的社会,似乎有必要略加说明。这种社会几乎不能看作与其他国家进行商品交换的国家,而看作从属于一个较大社会而远离中心的工业或农业区更为恰当。例如,英领西印度殖民地就不能视为具有自己的生产资本的国家。如果曼彻斯特不在现在的地方,而在北海的某块岩石上(但现今的产业仍继续经营),则它仍会是英格兰的一个城市,而不是与英格兰进行贸易的国家:它会同目前一样,只是英格兰便于经营棉纺业的一个地区。同样,西印度群岛是英格兰感到便于进行糖、咖啡及其他一些热带商品生产的地方。那里运用的一切资本都是英格兰的资本;其所经营的几乎全部产业都是供英国人利用的;除了上述大宗商品以外,那里几乎不生产其他物品,而这些大宗商品运到英格兰,不是为了交换各种物品而输往殖民地,供当地居民消费,而是为了住在英格兰的业主们的利益,在英格兰销售。因此,英格兰与西印度群岛的贸易几乎不能看作对外贸易,而更类似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交易,并受国内贸易原理的支配。殖民地的利润率当由英国的利润规定;预期利润在殖民地必然与在英格兰大体相同,外加对在远地从事冒险事业所遇到的困难的补偿;在作了这种补偿以后,西印度群岛生产物在英格兰市场上的价值和价格,应当象英国生产的任何商品一样。由生产费用决定(或者更确切地说,先前就应当这样决定)。在过去12年或15年间,这个原理曾被搁置不用;价格起初是由于供给不足(供给由于劳动不足而不能增加)而持续超过生产费用的比率;近来由于允许外国参加竞争,又导入了另一因素,致使西印度群岛的一些产品在削价竞争中被逐出市场,究其原因,与其说是那里的工资高于古巴和巴西,不如说是那里的工资高于英格兰;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则牙买加以古巴的价格售糖,虽然不能享有古巴那样的利润率,仍能获得英国那样的利润率。
  还有一种基本上独立的小社会也值得注意。这种社会所赖以生存和致富的手段,几乎完全不是本地的生产物(除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外),而只是转运业和转口贸易,即购买某国的生产物,转售给其他国家,从中获得利润。例如威尼斯和参加汉萨同盟的一些城市就是如此。这种社会的情况是很简单的。它们不是将自己的资本用作生产工具,而是用以完成其他各国生产物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换给这些国家带来了好处,即增加了产业总收入。增加的收入一部分付给代理商,以补偿必需的运输费用,另一部分则用来向他们所使用的资本和所运用的商业才能提供报酬。这些国家本身没有可以从事这种贸易的资本。在威尼斯人成为南欧一般商业活动的代理人时,他们几乎没有竞争者;如果没有他们,南欧就无法与世界其他地方通商,因而他们的利润实际上是无限制的,如果说有,那也只是无知的封建贵族初次看到自己不知道的奢侈品时所能够并愿意支付的价格。后来有了竞争,这种经营活动的利润同其他经营活动一样,也要受自然法则的支配。荷兰(一个有本国生产物并积累了大量资本的国家)已开始从事转运业。欧洲其他国家现在也可以抽出资本,自行经营对外贸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荷兰国内的利润率较低,因此,它在为其他各国运送货物的时候,其加于货物原价上的费用,可以低于其他各国资本家运送这些货物时所需增加的费用;所以荷兰承担了所有这些国家的绝大部分外贸运输业务,尽管这些国家也象英格兰那样制定有阻止外贸运输业务被别国承担的“航海法”。
  第二十六章 论交换对分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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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交换和货币不影响工资法则
  我们已在与我们讨论的宗旨和范围一致的限度内,说明了一国生产物借以在各阶级居民之间分配的机制;这个机制就是交换机制,而其作用的阐释者和价值法则和价格法则。现在,我们拟利用已获得的见解,回顾一下分配问题。生产物在劳动者、资本家和地主这三个阶级之间的分配,如果完全撇开交换来考察,似乎取决于某些一般法则。现在我们应当考察一下,当分配通过复杂的交换和货币机制进行时,这些法则是否仍发生作用。或者,这种机制的特性会不会干扰从而改变上述各种起支配作用的原理。
  如前所述,人类通过努力和节约而得到的生产物,最初被分成三份,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份是以货币的形式,并通过交换过程,分配给有权得到它们的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按照通常的社会安排掌握生产物的资本家,用货币向其他两种分享者支付其劳动和土地的市场价值。如果我们探讨一下劳动的金钱价值和土地使用权的金钱价值取决于什么,我们就会发现,决定这些金钱价值的原因,同在没有货币和商品交换时决定工资和地租的原因是一样的。
  第一,很明显,工资法则不受交换或货币是否存在的影响。工资取决于人口和资本之间的比率;即使世间的一切资本都是一个公司的资产,或者分得世间资本的资本家各自拥有自己的企业来生产社会所消费的各种物品,因而商品交换完全不存在,工资仍然取决于人口和资本之间的比率。由于资本和人口之间的比率,在一切古老的国家,都取决于对人口过快增长的抑制的强弱,所以,可以通俗地说,工资取决于对人口的控制,如果饥饿或疾病所引起的死亡抑制不了人口的增加,则工资就取决于劳动人民的精明和远虑;因而可以说,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如果劳动者宁愿工资降低而不愿控制人口的增殖,则该国劳动者的工资就总是处于最低水平。
  然而,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水平,即劳动者获得的物品数量,这些物品是劳动者依天性或习惯所必需的或者是劳动者所喜爱的。该意义上的工资对于工资领取者来说是重要的。对工资支付者具有重要意义的工资,不完全取决于这种简单的原理。第一种意义上的工资是决定工人生活水平的工资,我们称之为实际工资或实物工资。第二种意义上的工资,我们可以暂且称之为货币工资;我们不妨假定,这时货币仍是一种恒定不变的标准,生产或获得流通媒介的条件也没有发生变化。如果货币本身的成本没有变动,则劳动的货币价格就是劳动成本的一种精确尺度,可以用作表示劳动成本的方便符号。
  劳动的货币工资是两个要素的混合物。第一是实际工资或实物工资,换句话说,是劳动者所获得的日常消费品的数量;第二是这些物品的货币价格。在一切古老的国家(在这些国家,由于生活难以维持,人口的增加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劳动的惯常货币价格是使劳动者们勉强能够购买其所必需的各种商品(没有这些商品,他们就不能或者不愿保持惯常的人口增长率)的价格。在他们的生活水平(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是指他们宁愿控制人口增加而不愿放弃的哪种生活)为已知的条件下,货币工资取决于劳动者惯常消费的各种物品的货币价格,从而取决于这些物品的生产费用;这是因为,如果他们不能获得一定数量的这些物品,他们人数的增加就会放慢,他们的工资就会提高。在这些物品中,最重要的是粮食及其他农产品,其他的物品影响都很小。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助于本编阐述的那些原理。前面已分析了粮食和农产品的生产费用。它取决干迄今为止由于社会需要而不得不用于农业方面的肥力最低的土地和生产率最低的那部分资本所具有的生产力。如前所述,在这些最不利的情况下种植粮食的生产费用,决定全部粮食的交换价值和货币价格。因此,如果劳动者的习惯保持不变,他们的货币工资就取决于肥力最低的土地的生产力或生产率最低的农业资本的生产力,取决于耕作在“退化”(即耕作向贫瘠的土地扩展,同时较为肥沃的土地的肥力不断下降)的过程中所达到的那一点。目前,导致耕作“退化”的力量是人口的增加,而阻止耕作退化的反作用力是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使原来的土地在不增加劳动的情况下增加产量)。农产品中花费最大部分的费用,可以精确地告诉人们人口和农业技术在某一时刻相互竞赛的状况。
  第二节 交换和货币不影响地租法则
  查默斯博士说得好:政治经济学中许多最重要的思想,都得自“耕种的最后界限”(即人们在耕种土地而与各种自然力量作斗争时达到的最后一点)这一概念。这种最后界限的生产力程度,可以反映出生产物在劳动者、资本家和地主这三个阶级之间分配的现状。
  当随同人口的增长而增加的对粮食的需求,不将耕作扩展到肥力较低的土地,或者不在已耕地上增加支出(尽管报酬率降低),就不能得到满足时,增加农产品的必要条件,就是这种生产物的价值和价格首先必须上升。但是,价格一旦上升到足以向追加的资本支出提供通常利润的水平,就不会继续上升了,也就是说,价格的上升不会使新耕地或旧耕地的新支出既提供利润,又产生地租。最后使用的土地或资本,即处于查默斯博士所说的耕种界限的土地或资本,现在不产生任何地租,今后也仍然不产生任何地租。但尽管这种土地或资本不产生任何地租,可其他一切土地或农业资本则会产生地租,地租额正好等于这些土地或资本比最后使用的土地或资本多生产的产品。一般说来。粮食的价格将刚好使劣等土地和投在较优土地上的生产率最低的资本能够收回支出并得到通常的利润。如果条件最为不利的土地和资本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其他一切土地和资本当能产生一种额外利润,数额相当于它们较高的生产力所带来的额外生产物的收益;而这种额外利润会在竞争的作用下成为地主的收入。因此,交换和货币对地租法则没有什么影响;在人们进行交换和使用货币的情况下,地租法则仍同以前一样起作用。地租是农业资本在特别有利的条件下使用时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它恰好等于这种有利条件使生产者得以节省的生产费用,因为生产物的价值和价格取决于不具有有利条件的那些生产者的生产费用,即取决于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使用的那部分农业资本的收益。
  第三节 交换和货币不会影响利润法则
  既然以货币支付的工资和地租,和以实物分配的工资和地租,都受同一法则支配,由此可以推知,利润也是如此,因为支付工资和地租以后的剩余就是利润。
  我们在第二编的最后一章 中指出,资本家的各种垫付,最终可以归结为劳动的购买费或维持费,或先前的资本家的利润;因此,利润最终取决于劳动成本,劳动成本增加则利润减少,劳动成本减少则利润增加。下面我们想比较详细地探讨一下这个法则的作用。
  由劳动者的货币工资恰当表示(假定货币是不变的)的劳动成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增加_一、劳动者可以获得较多的舒适用品,即实物工资(实际工资)增加。二、人口的增长使人们不得不将耕作范围扩展到劣等土地,并采用花费较多的耕作方法;这就使劳动者消费的各种主要物品的生产费用、价值和价格都提高了。在任何一种假设下,利润率都会下降。
  如果劳动者购得较多的商品,只是由于这些商品的价格比较低廉,即他购得的商品数量增加了,而其全部费用却没有增加,则实际工资当有所增加,但货币工资并不增加,因而利润率丝毫不受影响。但是,如果他购得的商品数量增加,而这些商品的生产费用并未降低,他就可以获得较多的费用,也就是说,他的货币工资将提高。由于货币工资提高而增加的支出,会全部由资本家负担。资本家无法摆脱这种负担。有人会说,资本家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来摆脱这种负担。但是,我们已经一再详尽地驳斥了这种看法。
  如前所述,工资提高会使物价相应提高的学说,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如果真是这样,工资就等于没有提高Z即使劳动者得到的货币工资大为增加,他所能得到的商品也不比过去多;实际工资也就不可能提高。这种情况同理论和事实都是相背离的,很明显,货币工资的提高不会使物价上涨;高工资不是高物价的原因。工资的普遍提高会使利润遭受损失。这是唯一可能产生的结果。
  劳动者获得较多的实物工资,致使货币工资和劳动成本增加的情况,上文已经予以说明,现在,我们假定,货币工资和劳动成本的增加是由劳动者所消费的各种物品的生产费用增加引起的;而这些物品生产费用的增加,是由于人口增加而农业技术没有相应改进造成的。人口增长所要求扩大的供给,只有当粮食价格上涨的幅度足以补偿农场主所增付的生产费用时才能实现。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农场主要蒙受双重的损失。他不得不在生产力比过去低的情况下进行耕作。由于这种损失他只是作为农场主才会受到,其他雇主并不分担,因此,按照有关价值的一般原理,他可以凭借他的商品价格的提高而得到补偿Z实际上,在他的商品价格上涨以前,他不会将人们要求增加的生产物送进市场。但是,这种价格的上涨使他陷入另一种困难,而且他不能为此而得到补偿。他必须向他所雇用的工人支付较高的工资。这种困难是他和其他一切资本家所共有的,因而不能成为提高价格的理由。价格将上涨到他得到的利润同其他雇主得到的利润相等的程度,即上涨幅度必须使他现在雇用更多的劳动来生产一定数量的粮食能得到补偿。但是,这种劳动工资的增加是一切雇主的共同负担,谁都不能为此得到补偿。它完全要由利润偿付。
  由此可见,如果各种生产性劳动者的工资都增加,并确实表示劳动成本增加,则增加的工资总是而且必然是由利润负担。反过来说,工资减少如果表示劳动成本降低,则等于利润增加。但是,资本家阶级和劳动阶级之间这种金钱利益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表面上的。实际工资与劳动成本大不相同,它一般在如下的时候和地方最高,即:由于土地可以按照便宜的条件生产出目前所需的一切农产品,因而粮食的价值和价格低廉,对雇主来说劳动成本也比较低廉(尽管劳动的报酬很丰厚),从而利润率很高。这样,我们原先提出的如下定理完全得到了证实,即,利润取决于劳动成本,或者更确切地说,利润率和劳动成本相互成反比,它们是相同作用力或原因产生的共同结果。
  但是,如果考虑到资本家的开支中有一部分(虽然比较小)并不是他自己支付的工资,也不是偿付给以前的资本家的工资,而是以前的资本家们的利润,那么,这一命题是否需要稍许加以修正呢?例如,假设在皮革的制造方面人们进行了一项发明,它的好处在于使生皮无须象过去那样长时间地放在鞣料坑内。鞋铺老板、制造马鞍的人和其他皮革制造者由此可以节省一部分材料费,它相当于鞣皮业者的资本“搁死”在鞣料坑期间的利润;有人会说,这种节约是他们在工资和劳动成本与过去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获得较大利润的一个源泉。然而,在我们所假设的情况下,只有消费者能够得到利益,因为皮鞋、马具及使用皮革的其他一切物品的价格都将下跌,直到生产者的利润减少到一般水平为止。为了避开这种异议,我们假设一切生产部门在开支上同时出现类似的节约。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价值和价格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利润也许会提高;但是,如果比较仔细地考察这种情况,我们就会发现,利润提高是劳动成本降低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同在一般劳动生产力有所提高的任何其他情况下一样,如果劳动者只得到与过去相同的实际工资,利润就会提高;可是,所谓与过去相同的实际工资却意味着较低的劳动成本,因为根据假设,一切物品的生产费用已经减少。另一方面,如果劳动的实际工资相应提高,而对雇主来说劳动成本一仍其旧,则资本家的垫款与其收入的比率将同过去一样,利润率也不会变动。读者若想了解对这一问题更详细的考察,可以查阅前已提及的《略论》一书。这个问题与其重要性相比显得过于复杂,不值得在象本书这样的著作中深入讨论。因而,我只想在这里说一句:根据《略论》所进行的考察,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本节所讨论的情形下,我们提出的那一理论的正确性丝毫不受影响(该理论断言,在利润率和劳动成本之间存在着精确的反比关系)。
  ◎第四编 社会进步对生产和分配的影响
  第一章 财富增长状态的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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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绪言
  在前三编中,我们已在本书篇幅所容许的限度内,详细考察了政治经济学的所谓静态理论(这一称呼巧妙地借自数学用语)。我们考察了大量的经济事实,考察了这些经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考察了生产额、劳动雇用额、资本额和人口数量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考察了地租、利润和工资是由哪些法则规定的;还考察了各种商品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以什么样的比率,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和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交换的。因此,对于一般认为是同时存在的各种社会经济现象,我们已有了概括的了解。我们还在一定程度上弄清了有关这些现象相互依存关系的各种原理;因而,一般地说,我们如果知道某些要素的情况,就可以由此推论出大多数其他要素的情况。然而,这一切只能使我们掌握静止的、不变的社会的经济法则。我们尚须考察易于变化的,而且实际上(在较先进的民族及其影响所及的一切地区)总在不断变化的人类经济状况。我们必须考察这些变化是什么,变化的法则是什么,变化的基本趋势又是什么;所以,我们必须在已有的均衡理论之外加上一种运动的理论,即在政治经济学的静态理论之外加上一种政治经济学的动态理论。
  这种研究自然要从探讨大家知道并且公认的各种力量的作用开始。不管社会经济注定要发生其他什么变化,有一种变化实际上正在发生,则是无可争辩的。在世界上的一些主要国家以及受这些主要国家影响的其他一切国家,至少有一种向前的运动,在年复一年、一世代又一世代几无间断地进行Z这就是财富的增长,就是所谓物质繁荣的增进。我们惯常称之为文明国家的一切国家,其生产和人口都在逐渐增加并且不容置疑,不仅这些国家的生产和人口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增加,而且世界上大多数其他国家(包括某些尚未建立的)也将相继开始同样的历程。因此,考察这种发展变化的性质和结果、构成这种变化的各种要素,以及这种变化对各种经济事实(我们曾经探讨它们的法则),特别是对工资、利润、地租、价值和价格的影响,当为我们的首要目的。
  第二节 社会进步有助于增加对自然力的支配,有助于增加安全,有助于增加合作能力
  在文明国家的这种经济进步所具有的各种特征中,由于与生产现象密切关联而首先引起人们注意的,就是人类支配自然的力量的增加,这种增加是永恒的,而且在人类预见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是无限的。我们所具有的有关物质对象的特性和法则的知识,还没有迹象显示已经接近最后的界限;这种知识正以比以往任何时代或世代都要快的速度同时多方面地增长,常使我们得以窥见未经探索的领域,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对自然的认识几乎还处于初期阶段。而且这种不断增长的物理知识,现在正以比过去任何时期都快得多的速度通过巧妙的实际应用转变为物质力量。近代的各种发明中最令人惊奇的一种(不是隐喻地,而是确实将魔术般的虚构变成现实)是电报。这个发明在它所依据的科学理论确立以后不过几年就成为现实并且得到证明。最后,这种伟大的科学工作的体力部分,目前也决不落后于智力部分;在充斥于社会的大量劳动人手中,很容易寻找到或造就出足够数量的熟练工人,来完成将科学应用干各种实际用途的最精细的工作。由于具备这些条件,可以预期,节约劳动和增加劳动生产物的各种发明将大为增加并不断涌现,同时,这些发明的用途和利益也将更为广泛地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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