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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表

_21 弗朗斯瓦·魁奈(法)
八分之一;八分之七是中等以上以及优良的土地。因此很显明的,英格兰本
土的土地的平均肥沃度,是中等以上的。而且我们知道,这个国家的耕作状
况是良好的,谷物价格是高的。因此估计这个王国的收入,是具备着必要的
一切条件。
第七节 对于这一章的考察
我们已经把一国生产量作了详细的分析,井根据表的计算基础对它的经
济作了评价。这项计算,可以根据我们所要考察的国家和社会的实际范围,
以及它的土地和自然特性,而把它缩小和扩大。但是这种考察,总是建立在
永久确定的和不可动摇的基础上。这些机械性的计算,对于那些想偶尔随便
读几本书,就能掌握科学的读者来说,可能会感到枯燥无味。但是如果我们
要想得到某些重要的知识,这样的读书方法,是得不到什么的。必须对生活
之树的整个范围,进行探索,表示关切,至少那些想要享受树的果实的人们,
必须依照指示这些树的标志进行努力。
重要的是不仅要确定各种的关系,而且要规定这些支出的成立、性质、
规模和任务,研究生活资料的分配,并指出他们各自所得的份额。
在这一章中所要讨论的,是关于各种支出的关系的一切问题,特别是关
于受自然支配的,和以这个共同母亲 (自然)的计划为基础的计算的经济评
价问题。这一章之所以枯燥无味,因为有许多细节的说明,是其他各章所没
有的,然而正是这些说明就能使本书全部不至陷于枯燥无味,使我们能够在
其他各章,只叙述原理和阐明已经确定的原则。这一章的内容是全部计算的
基础,是最必要的家计簿,尽管比较其他各章枯燥无味,还是要反复测览翻
阅。
在这一章里,我们可以看到支出和耕作,和商业,和工业,以及和这一
切部分有关的各个活动的财富,和人口与生活资料,以至这一切部分对内对
外的费用关系。由于对这些项目分别加以测定的结果,我们把社会的种种要
紊的相互关系,由再生产确立起来的不断的流通,必然归结成为自然活动,
明白地指示出来。
我们明白地看到,如果费用的支出并不选择方向,支付时表示吝啬,而
且有一时的和每年突发的滥费,那就会扩大耕作经营的费用,阻碍商业,走
错方向,使工业遭受损失,人口减少,生活陷于混乱和枯竭。我们也看到,
如果耕作使收入受到损害,把更多部分的生产物供给自己的需要,就会妨碍
支付的正常进行,就会使巩固和保证社会组织所必要的一切其他部分,遭受
破坏。我们还看到,如果把商业放在首位,把它的利得看作是国家的利益,
那就会对于许多事情的看法发生错误,会把费用看作收入,把租税看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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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商业的利得看作收获。我们同样看到,如果把工业的加工品,看作财富的
增加,把对于它的劳动的保护看作是国家的最重要的义务,那就会把支出使
用在错误的方向,引起由于破坏重要的动力因素而来的一切不幸。我们更看
到,如果对于人口,只看它的人数,而不看他们的职业;看他们的职业,而
不看他们的职业所得的利得;只看他们的利得,而不看保证他们取得利得的
生活资料;只看他们的生活资料,而不看他们的消费所取得的生产物的售卖
价格,是会使耕作者继续扩大劳动和增加收入,那末,就会使事物的因果颠
倒,使国家组织变成倒置的金字塔。我们最后也看到,如果我们只把生活资
料看作物质,而不把它看作财富;我们只看它的数量,而不看它的售卖价格;
只看它的丰富的总生产物,而不看它的纯产品;则这种关于普通粮食总量的
考察方法,就意味着放弃从可以得到的收入所产生的一切利益,因而也就是
放弃使国家形成和巩固起来的一切,结果使人类社会没有可以交易的财富,
而只有似乎能维持人类社会的狭隘计划。这是不可能实行的一种想法,因为
如果生产物没有价值,就会使耕作者的费用的回生、地主和君主的收入、使
各个阶级的人们能够生活的报酬都消灭了。我还敢于断言,这将会使工业、
制造业、技艺、武力都遭到破坏,使国家处于无防备的境地,使居民陷于穷
苦,迫使他们逃亡国外。
在这一章中,除了提出许多重要的资料之外,还要附上关于种种年生产
量分配的情况。在这个场合,关于分配的问题同时要附带他说明对社会财富
的评价,进行这二件工作的手续,在再生产的需要上是不可分的。事实上,
再生产和支出的更新,是依赖于支出,支出的支付,支付的方向,以及在社
会所有的动脉中,同样数额的有规则的支付流通的不断进行;因此为了确实
保证支付运动的规则性,必须对任何小的通道进行彻底研究,把它加以识别,
加以确定,划分界线,以至于把整个机构加以解剖。正因为如此,本章所要
讨论的问题是很困难的,它能给人以说明一切政治不幸的知识,因而对给人
以精神上的光明说,是非常重要的,至于要发现应付这种种政治不幸的对策
的困难,在于不知道它的原理。
而且政治体的解剖是要花很大的劳力,当然这并不是说,要维持政治体
的健康,必须手操解剖刀。成为种种不幸的泉源的统制精神,使人类走向荒
芜的境地,但是这些不幸的根源,最初大半并不是由于利欲,利欲是在事后
才出现的;相反的,不幸的最大部分,是由于不知道世界是怎样在变动的。
世界的自然地变动 (Ⅱmondovadese),意大利人曾经说过,这是有着伟大意
义的语言。行政的秩序和诚实,必须重新建立起来,因而我们对于各种事物,
必须采取自然的过程,一切我们的原理,都必须根据事物本来的秩序来使它
实现。在这个场合,容易发现这些原理实现的道路,把路上的石块除去,以
使竞争者们能够没有顾虑的自由行动,因为使国民财富得到保证的正是这些
竞争者们。
但是为了把很容易证明,并且和一切事项有关的那些错误观念永久消
除,而把某些原理确立起来,并把它指示出来,是非常必要的,所谓和一切
事项有关,就是指所有的人都要同样地生活,同样地进行活动。人们一般有
一种倾向,总是在衰落的困难时期发牢骚,谈论行政问题。这种牢骚一般他
说,只不过是表现那些因为受贿,或因为懦弱,同时因为消极懒惰,游手好
闲,误事读职的人们的不安,因为这会搅乱他们的快乐生活;但是如果这些
牢骚是出于贤明而勤勉的人之口,那是有充分根据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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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据,容易使心神不安的人们支持在一定的限度内。首先每个人必须专心
于自己的工作,最好的市民,应该不绝地倾注全力于自己的工作,而不为他
人的事情烦心。最初的立法者们,社会的管理者们,所以能够创立经得起长
期冲击的有效果的制度,就是依靠这些市民的活泼的、质朴的、自然的知识。
如果处在静寂的办公室,单凭幻想,来管理事物运行,取缔人民的经济行动,
那就会以错误代替真理;结果必然会使整个秩序崩溃,因而很快地走上破灭
的道路。从那时起,错误的规章完全代替了事物的自然过程。关于生活资料
的臆测的技巧,只能提供虚假的观念,但人是不能依靠幻想来维持生活的。
大家都遭受苦难。正象在病人家里,一切人都会认为自己是医生,同样在衰
落的国家中,所有的人都会根据思辨的辑逻方法,成为政治家和修整家。用
于纠正占统治地位的偏见的一切努力,只会得到这样结果,就是对于最单纯
和最重要的事项,都加以怀疑井引起对立的争论。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中,人
们所要倾听的,并不是某个天才的意见;只有一个原理将会得到胜利,其中
只有以正确的和合理的计算为基础的原理,才是符合真实的情况,重新建立
起真理。和迷途的旅行者,经过了遥远的迂回的道路,不得不回到出发点时
一样,为了防止跌落到臆断科学的错误道路,使我们重新回到自然的单纯的
路程,是需要经过理性的和彻底的探求的。这一切就是我们的工作。当然并
不是说在航海中,海员非始终凝视着罗盘针不可,而是说必须不断的注意,
以免迷失方向发生危险。
现在应当转到其他问题上,分析财产目录中种种动产部分。首先从其中
最重要的部分,即人口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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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权利
(《农业·商业·财政评论》中摘录的一部分)
第一章 什么是人的自然权利
所谓人的自然权利,大体上可以规定为人们对于适合他们拿用的物件的
权利。
在谈论人的自然权利时,首先必须把人本身,各人的体力,以及各种知
识能力加以考察,还必须把他和其他人的多种多样的关系加以考察。在详细
说明各个人的自然权利之前,如果不把这些方面加以检讨,就不可能理解这
种权利究竟是什么?①
就是因为忽视这种初步的考察,所以使哲学家们对于人的自然权利,抱
着非常不同、甚至完全矛盾的观念。某些哲学家,由于某些原因,并不承认
自然权利,而另外一些哲学家,则有更多的理由,承认了自然权利。但是任
何时候,真理是要从两方面来看的。
同一物体已经采取了某种形式时,就不能再采取其他形式;同样的,存
在于某种情况下的真理,除非自己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是排除其他真理的。
有人说,人的自然权利是不存在的,这话是真实的。①
有人说,人的自然权利是自然为一切动物所规定的权利,这话也是真实
的。①
有人说,人的自然权利是以力量和智慧对于人所保证的权利,这话亦是
真实的。②
有人说,自然权利只限于各人的个人利益,这话是真实的。③
有人说,自然权利是规定一切人的权利的一般最高规律,这话也是真实
的。④
有人说,人的自然权利是所有的人对于所有的事物的无限制的权利,这
话也是真实的。⑤
有人悦,人的自然权利是由默认的或明确的协议所限制的权利,这话也
① 所定的家长劳动者每人的报酬五百利佛尔,是根据生产阶级和不生产阶级的所有种类的仆人和劳动者平
均计算的。因为不同种类的劳动者和仆人之间的报酬,有显著的差别。但考虑对于生活资料的要求,不同
的职务,不同的能力, (除掉贫室)平均估计的总额,在生产物以高价出卖的王国,则这种报酬乎均不会
在五百利佛尔以下。 (原注)
① 和关于自由,正义,以及非正义的哲学争论一样,关于自然权利也是有争论的。就是这种相对的属性,
把它看作好象是绝对的实体,然而这种所谓相对的属性,只有把它和必然互相依存的相关概念结合起来,
是不能作为完全而正确的观念把它掌握,而且如果没有这个相关的概念,那末它们只是空洞的抽象的概念,
即架空的概念。 (原注)
① 请参看本章末尾和过有关的事例。 (原注)
② 这个是朱斯蒂尼安 (Justinlen )的定义,这个定义和其他定义一样,有它真实的一面。 (原注)
③ 请参看第三章的附住及第四章里所引用的与此有关的事例。 (原注)
④ 请参看第二章附注中的享例。 (原注)
⑤ 请参看第四章的事例。如果稍为加以补充,这个命题可以作为我们的命题。 (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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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实的。⑥
有人说,自然权利是和正义与不正义没有关系的,这话是真实的。⑧

有人说,自然权利是公正的、最高的和根本的权利,这话也是真实的。
但是从全面的情况来看任何人说的都不是真实的。因为没有一个人说的
话,能适用于一切场合。
因此,哲学家们在研究关于受理性限制的人的一切义务,它的自然根源
是什么这个重要问题时,只停留在似是而非的推论和不完全的论证上。
就是没有能力和理智的儿童,不可争辩的也是有生存的自然权利,这种
权利是建立在由自然对父母所启示的义务的基础上的。
父母的义务,如果有比规定这种义务的自然秩序更强的,对父母发生作
用的自然的爱,就使儿童的这种权利更有保证。虽然如此,这种由感情所提
示和保证的义务,也是包含在正义的秩序中的;因为父母所做的事,不过是
把本身受之于父母的还之于自己的儿女。因此,以确实的权利为基础的父母
的教养,一切都要求有合理的实质。
如果有人问我:什么是正义呢?我将回答说,正义是由理性之光所承认
的,明确决定什么是属于自己的,和什么是属于他人的问题的自然最高规律。

如果儿童的父母死亡,因为他们没有任何财产,因而没有力量供养自己,
他们就不能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因此就丧失了这种权利。所谓相对的属性,
在没有相关概念的时候也就没有了。眼睛的使用,在没有光的地方,也就等
于没有了。
第二章 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范围
人的自然权利,是和法律上的权利,或由人为法所强制的规定的权利不
同;这显然是由理性之光所明白的承认,只有这样才能没有任何强制,而有
义务的意义。与此相反,受实定法所限制的法律上的权利,虽然只因为有作
为法律的指示而为我们所承认,但是因为对于违反者要处以刑罚,因此由于
法律的制裁而成为义务的。就是因为这些不同的条件,决定着自然权利行使
的整个范围,并把自然权利和法律上的权利区别开来。
由于人的法,不象造物主的法一样是完全的,也由于人为法经常要受到
许多不受理性控制的动机的影响,因此自然权利常会受法律上权利的限制。
所以即使立法者是贤明的,他们仍然不得不把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废除。在各
国,由于不合理的矛盾的法律不断制定,因此所谓实定法,已经被明显地证
明,常是很容易和社会最有利的正义与自然秩序的不变的规律相背离。
有一些哲学家,眩惑于给一切的人以一切权利,关于人的自然权利的抽
⑥ 这是柏拉图著作中诡辩学者特拉西马克 (Trasimaque )的论点,霍布斯以后重新把它提出来,就是在霍布
斯之后,以 《自然权利和政治的原则》(Principesdudroitnatureletdelapolitique )为题一书的著作者,把它重
新地提出来。关于这些在第二章中加以处理,请参看其中辩论的部分。 (原注)
⑧ 这是无人岛中,只有一个人在那里生活的情况,在这个场合,这个人对岛中的生产物的自然权利,没有
什么正义和不正义的问题。因为所谓正义和不正义是相对的概念,因此在没有一个人和他有关联时,就不
可能存在。请参看第四章的开端部分。 (原注)
① 请参看本章的末尾和第四章开端部分。 (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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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观念,把人的自然权利只看作是人们相互之间纯粹独立的状态,只限于人
们相互争夺无限权利的斗争状态。因此,根据这些哲学家的主张,人们由于
协议以至法律权力,而被剥夺去适于,自己享受的自然权利的某些部分时,
就认为是人的一般权利受到破坏,由于协议以至强制权力,使这个人从属于
他人。这时这个人已经不是自然状态的人,即不是完全独立状态的人,不是
自己权利的唯一审判者,而是服从于他人的判断。因此,用他们的话说,这
个人已经不是处在纯粹自然的状态,已经不属于自然权利的范围。
但是由于看到这个一切人对于一切的自然权利的抽象观念,是非常空洞
的,为了适合自然秩序,不如把人的自然权利的范围,归纳到他可能享受的
各种物质上。因此所谓一般的权利,实际上是极其有限的。
从这个观点来看,就会发现上面这些议论,只是些没有意义的诡辩,和
在这样一个重要问题的研究上,极不相称的智力游戏。很容易理解,所谓各

个人的自然权利,在现实上只限于人的劳动所能获得的部分。 因为,所谓人
对于万物的权利,正象燕子对于在空中飞翔的小昆虫的权利一样,实际上这
些燕子的权利,只限于燕子以它的劳动,即由欲求的发动进行搜索所能捕获
的一部分小昆虫。
在原始的自然状态,适合于人享用的各种物质,只限于在自然中自己生
长的,这些物质各人以自己的劳动,也就是由于自己的探索,因而获得其中
的某些部分,才能行使自己无法确定的自然权利。因此得出如下的结论:(一)
所谓人对于一切的权利,不过是个理想; (二)在原始自然状态中人所享用
的那部分物质,是由劳动所获得的; (三)对于适合人享用的各种物质的权
利,必须从自然的秩序和正义的秩序中来考虑。总之,在自然秩序中,如果
对它的所有在现实上不明确,就是不确定的,但在正义的秩序中,则决定于
不侵犯他人的所有权的情况下,由自己的劳动所获得的,在自然权利基础上
的有效所有; (四)在原始自然状态中,人迫于满足自己的欲求,各自进行
探索,他们不肯把时间空费在相互之间的斗争上,因为这样会妨碍他们取得

生存所必要的物质; (五)包含在自然秩序和正义秩序中的自然权利,只能
存在于人们的相互交错的一切关系之中。
第三章 人的自然权利的不平等
我们知道,就是在原始自然状态,即完全独立的状态,人只有依靠劳动,
也就是为了获得物质而进行必要的探索,才能对于所必需的各种物质亨有自
然权利。因而,一切人对于一切的权利,不管他是以狩猎为生,捕鱼为生,
还是以采集野生植物过活,都只限于各人所能获得的部分。但是为了进行探
索,以及为了使探索能够成功,人们必须要有一定的肉体和精神的能力,以
及满足他们的欲求的活动所必要的手段和工具。总之在他们之间还没有互相
扶助,共同协力的任何前提,强者对弱者行使暴力的独立的原始自然状态,
② 在初版中,这段文字如下: “如果有人向我问什么是正义呢?同时如果我是根据理性来回答,那末我将
说,所谓正义,是由理性之光所明确承认的自然的最高法则,承认什么是属于某一个人,或属于自己的。”
(翁根注)
① 在初版中,这段文章如下: “所谓各人的自然权利,在现实上可以理解为,只限于适合人享用的各种物
的一部分”。 (翁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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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的自然权利的享有,是非常有限的。到了他们进入了社会,他们为了
相互的利益而缔结了协约,那时他们的自然权利就扩大了,假使在这个情况
之下,社会的构成能够依据人的自然权利的根本规律,明显地适合于人的最
有利的秩序,那末他们就能够确实保持享受大部分的自然权利。
但是如果把肉体的和精神的各种能力,以及各人所有的其他手段一起来
考虑,我们还可以发现人们在享受自然权利方面是很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
是和正义与不正义无关系,是从自然的各种规律所产生的。但是人在宇宙构
成中,人们不可能领会到神的意图,不可能认识神为创建和保持它的事业而
制定的不变的规律。如果把这个规律加以慎重的研究,至少可以发现实际罪
恶的实际原因,同时也就是实际的善的原因:使旅行者感到困恼的雨,同时
又会使土地肥沃起来。如果我们能够排除偏见,就可以了解这些原因所产生

的善要比恶多得多。 这些原因,它的意图只是为了善,并且附随地也产生了
罪恶;它偶尔造成的这种罪恶在本质上,是在有发生善的作用的特质中所必
然要产生的。因此这些原因,在关于人在自然秩序中,只是对于发生作用的
原因的义务的规律。我们的义务,就在于把能够预见得到的罪恶,尽可能地
加以避免。
因此,对于为行善而制定的实际的法律秩序,如果对它加以侵害这当然
而不可避免地要被看作是应课以刑罚的罪恶,则这种实际的法律的制定,就
要充分地审慎。假使政府离开保证农业成功的自然法,因而使面包不足,人
口减少,不幸的事件增加,难道能够说这是农业本身所造成的吗?
违反自然法,是使人遭受不幸的,实际罪恶的最普通,也是最一般的原
因。就是富人虽然有很多手段可以避免这些不幸,但是由于他本身的野心、
情欲和享乐而招致很多的麻烦,这只能怪他自己。这个事实,不知不觉把我
们引导到同实际的规律不同的,形成实际的罪恶和道德的罪恶的其他原因。
这个其它的原因,就是错误地使用了人的自由。自由是人的根本属性,但人
总希望把自由扩大到超过它的界限。这在人们的眼中,决不把它看作是错误
的。甚至由于错误地使用自己的自由,因而损害了自己,破坏了健康,丧失
了财产,以至于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但是人们仍然要求更多的自由,并为
此向创造主申诉不平。并不会感觉到自己和自己矛盾。因此,最好让这样的
人认识到自己的不合理,让他学会正确地来利用这种可贵的自由。因而能够
去除由于行使自由所必然要引起的种种罪恶的根源的无知和乱行。从人的本
性说是自由的,而且有理性的,但有时并不如此。由于他盲目地和缺乏理性
地使用自由,会使他做出错误的选择;但如果是有理性地进行了最好的选择,
而且受形成宇宙的实际规律的秩序所支配,那就会获得很好的发展。①
因而,实际的善行和实际的罪恶,以及道德上的善行和道德上的罪恶,
显然的都在自然法中各有它的源泉。所有事物都有不变的本质,同时这个本
质有其不可分离的特性。其他的规律,又有其他的本质的特性。但也较少可
能适合自然创造之神的完壁性。就是神所制定的各种规律,在它和秩序以及
神的意图目的相一致时,在神的一般计划中是正确的而完全的。因为神本身
② 这里所说的是在原始自然状态中的人,可以看如下的俗语:你如果需要什么,可以自己去寻找,任何人
也不妨碍你。这个规律也适用于兽类,兽类处在这种状态,同样也不会进行斗争,以免在寻找生活资料时
相互妨碍。 (原注)
① 从这里开始到这一节的终了为止,是在最后的版本中所增补的。 (翁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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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和规律的创造者,因而是处在一切的法和规律之上的。但是这些法和规
律的目的,首先在于追求善行,一切都要遵循神所制定的法。而赋有理性的
人,为了不违背这些法和这些最高的规律,为了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有把
它详细地加以考察,和认识它的特权。
从上面所说的可以知道,各人在既不损害自己,也不损害别人的条件之
下,在人所处的自然环境中,都赋有把自然所给他们的一切能力,以感谢的
心情行使的自然权利。总之如果没有上述的条件,任何人都不能说能够保证
行使这种能力,即保持享有这种自然权利。这些问题我们就在以下各章进行
研究。②
第四章 从相互关系所考虑的人的自然权利
人可以从孤立的状态和群居的状态来考察。
如果把人看作是相互没有交往,各自分处的,那就意味着人们相互之间,
完全没有什么正义和不正义的关系,而是处在原始自然状态,乃至完全独立
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各个人是能够维持生存的;但是即使这样的人,
至少也是和他的妻室一起过着隐遁的生活,这样就完全把人的孤立状态的假
定改变了。因为和妻室一起,这样就会变成有子女的结合关系,因而也就承
认了从属、正义、义务、安全,相互扶助的秩序。
任何人都担负有保存自己的义务,不然他就会受到痛苦的处罚;如果他
疏忽了对于自己的义务,那未自己一个人会因此而受苦;因此与任何其他任
务比起来,首先要完成对于自己的义务。但一切和他一起生活的人,同样地
担负着对于他们自己的义务,不然同样地要受到痛苦。依据自然秩序,虽然
最强者应该成为家长,但是如果他侵害和自己有联带利益,一起生活的人们
的自然权利,就是破坏正义的秩序。在这个场合,各人自然权利的享用,存
在着相互补偿的秩序,每个人都可以为家族中的所有人来工作,但是他应该
依据自然所给他的义务,和各人按自己的能力对社会的协力,按照分配正义
的秩序,受家长的调节,甲和乙可以各人以不同的方法对社会尽力,甲的工
作可以减轻乙的工作,但由于劳动分工,因而可以根据工作的情况,完成各
人自己的工作;就是由于这样的相互补足,各人可以约略同程度的对于社会
利益做出贡献。因此各人可以依据社会内部的分工所发生的利益,在社会中
全面地享受自己的自然权利。即使是对于社会不能有所贡献的人们,也可以
相据个别社会所获得的生活上的富裕,和对社会有所贡献的人一样享受权
利。就是这个规律,指导着家长的行为,把社会的自然秩序和正义秩序结合
起来。而且作为家长,还怀有责任感,温情和同情心,这种心情的产生,正
是创造主给人以相互扶助的义务,井要他遵守这种规律的意图的表现。
我们还可以把人从群居的生活状态来考察,就是人不可避免地要相互交
往,但因为没有实定法,人就不能在最高权力的支配之下结合成社会,并遵
从一种政治形态,因此可以把这样的人,看作是沙漠里的野蛮人,他们只能
依靠土地的自然生产物来生活,或是冒着做强盗的危险,侵入有财富可以掠
夺的各国。在这种状态之下,由于没有能够保证财富所有权的监护权力,人
们就不可能由农业、畜牧,来取得财富。但是最少限度,他们为了他们相互
之间个人的安全,必须要有明白表示的,或者是默认的协约;因为人在孤立
的状态之下,相互地感到恐惧,因而相互地陷于不安,使他们不得不关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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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种恐怖中解放出来,如果能够缔结起上面所说的协约,双方就都可以对
于这种恐怖感到安心。住在同一地方的住民,比较其他地方的人有较多的见
面机会,因而能够经常地相互交往,能够相互信赖,相互扶持,缔结婚姻,
形成所谓特定的部族。就此所有的人,为了共同防卫而结成同盟,并在这个
基础上,在保证相互之间的身体安全,居民所有权,以及归各人所有和管理
之下很少的资产与工具的所有权的安全条件下,相互的对其他人,维持充分
的自由和独立的状态。
如果他们所有的财富更加庞大,更加分散,或者处在更加有被掠夺的危
险的境地,则这种部族制度,还不能充分保证他们财富的所有权。在这个场
合,他们就需要有明文规定的,或协议的实定法,和促使遵守这种法的最高
权力。因为他们的财富易于被侵夺,单靠公德心,对于过分缺少道义的同国
人,会引起他们侵犯他人权利的欲望。
因此,社会形态取决于各人所有的,乃至能够所有的,因而把它保存和
确保其所有权的财产究竟有多少。
因而当人处在从属的地位时,更确切他说,处在实定法和监护权力的庇
护之下的场合,他们作为所有者的实力,是大为扩大,因此不是他们的自然
权利受到限制,而是大为扩大了自然权利的行使。
第五章 在最高权力的影响下结合成社会的人们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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