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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辩护

_3 马克昌 (当代)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二审吴法宪 法庭调查(二)(2)
审判员翟学玺问吴法宪:“叶群向你布置搜查上海文艺界郑君里、赵丹、顾而已、陈鲤庭、童芷苓5位人士的家,你是怎么把江腾蛟叫来北京的?”吴法宪回答说:“叶群打电话要我叫江腾蛟马上坐飞机到北京来,她说有事情要向江腾蛟交待。江腾蛟什么时候到叶群那里去的,我确实不知道。他在上海抄家后没有通知我就来到北京,打电话叫我到东交民巷去。他告诉我,叶群叫他为江青去抄上海几位文艺界人士的家,他组织一批干部子弟冒充红卫兵,由张彪带领去抄的。他还叫张彪打开箱子给我看,我看到江青的一封信和一些笔记本。我正看江青的那封信时,叶群就到了,说不要看,就把箱子提走了。”吴法宪在叙述完事情的经过后说:“1976年对这件事我就作了揭发、交待。”审判员又问:“1976年1月叶群把江腾蛟从上海搜查来的东西转移到空军司令部保密室,你知道不知道?”吴法宪回答:“在保密室保存,没有通过我,我确实不知道。”这时法庭宣读了同案被告人江腾蛟的供词(节录)。在供词中说,他与吴法宪一起去见的叶群,他把搜查的情况在电话里向吴法宪作过简单汇报。接着又宣读了原空军党委办公室科长卫球的证词。卫球证明:吴法宪告诉他,*办公室有人要送材料到空军办公室保存,叫他去介绍一下保密室在哪里。隔了一段时间,“林办”又打电话给吴法宪,叫派人把材料送去,吴法宪就派他和王鹤岩两人一起送去,送到后,赵根生把材料接了过去。法庭也宣读了赵根生(原*办公室秘书)对此所作的证词。这些证词一一宣读后,吴法宪说:我脑子里没有卫球和赵根生所讲事情的印象,并强调说:“确实没有。”
吴法宪通知江腾蛟到北京,接受叶群布置的任务,搜查上海文艺界人士的家,对此,吴法宪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也在于他是否知道叶群布置的是什么任务,因而这一问题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予以查明,于是律师周亨元再一次举手要求发言。经审判长同意后,他问吴法宪:“叶群叫你通知江腾蛟来北京,江腾蛟在供词里提到,你亲自打电话要他来北京,‘接受一个任务’,那么你到底知不知道叶群叫江腾蛟来北京干什么,接受一个什么任务?”吴法宪回答说:“叶群讲了叫江腾蛟来北京‘接受一个任务’,还说‘秘密来’,我把这话转告了江腾蛟,但是干什么,我确实不知道。”
听了吴法宪讲的话后,检察员孙树峰立即发言予以驳斥。他指控林、江两个反革命集团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由来已久,查抄上海文艺界人士的家只是其中的一件。吴法宪在江青指使下,干了很多反革命勾当,非法搜抄上海文艺界人士的家,是为了掩盖江青的丑恶历史,便于他们篡党夺权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因此,吴法宪负有严重的罪责。接着,审判员问吴法宪:你对公诉人指控你和江青互相勾结这部分事实,有没有异议?吴法宪回答说:“没有异议,我在*、叶群指使下,为江青干了很多坏事,我负有完全的罪责,完全认错、认罪。”
吴法宪表示认罪的发言一结束,副庭长黄玉昆宣布:“起诉书指控吴法宪与江青、叶群勾结,指使江腾蛟非法搜查上海文艺界人士家的事实,法庭已调查完毕。”被告人吴法宪被法警带出法庭后,宣布休庭。
在乘车从空军学院返回律师住地国务院一招所的路上,二位律师议论着:吴法宪表示对周宇驰劫持直升飞机外逃和在上海对文艺界人士抄家他都负有罪责,但对这两件事实本身他都不知道,他究竟该负什么样的罪责呢?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三审吴法宪 法庭调查(三)(1)
1980年12月6日下午,第二审判厅第三次开庭审问吴法宪。特别法庭副庭长黄玉昆和12名审判员出庭,黄玉昆主持审判活动,审判员宁焕星、翟学玺、苏子衡进行法庭调查,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史进前和8名检察员出庭,检察员冯长义、孙树峰支持公诉。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出庭在辩护人席就座。这次庭审活动是就起诉书指控吴法宪诬陷、诽谤、*朱德、*、贺龙、陆定一、罗瑞卿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事实进行庭审调查。
法庭调查是从起诉书第18条指控吴法宪诬陷、*罗瑞卿的事实开始的。罗瑞卿是*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为人正直,对党忠贞。当*提出“顶峰”论(即所谓“毛泽东思想是当代马列主义的顶峰”)时,他明确表示反对说,“顶峰”,都到顶了,难道毛泽东思想就不再发展了?同时他还反对*在部队中“突出政治”的提法,说“突出政治”,不着重抓军事,军队还算什么军队?这样他就成了*、叶群的眼中钉,必欲除之而后快。经过考虑,他们拉当时的空军司令员吴法宪,充当诬陷、*罗瑞卿的高级打手,吴法宪也就参与了诬陷、*罗瑞卿的罪行。庭审一开始,审判员翟学玺便问吴法宪:你是怎样参与*、叶群等人诬陷、*罗瑞卿总参谋长的?吴法宪回答说:“我给*写过两次信。一次在1965年12月份,*、叶群叫写刘亚楼在世时讲过的一些对罗瑞卿不满的话;第二次是在1968年8月20日,我和黄永胜两人写了一封信给叶群,信里诬蔑罗瑞卿十分狡猾,可恶至极,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这话我是根据*、叶群的一个材料写的。”这时法庭出示了吴法宪写给*的诬陷罗瑞卿的信。吴法宪看了信后供认:信是他用毛笔修改的,是他亲自签的名。接着法庭宣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258号鉴定书。技术鉴定证明:该信中用毛笔修改、添写的10处以及签名,均为吴法宪的笔迹。
技术鉴定宣读后,审判员即问吴法宪:“你为什么写这封信?”吴法宪回答:是*叫他写的,*叫他搜集罗瑞卿的材料。说上海会议后,叶群打电话要他揭发罗瑞卿,问他“是跟罗瑞卿还是跟*?”他答:“当然是跟*,跟罗瑞卿不是往邪路上走吗?”他要叶群转告*,一定跟*,要他们看他今后的行动。审判员又问:你信上说,“罗瑞卿向党伸手和有夺取军权的野心”,有什么事实根据?吴法宪回答:“没有根据,完全是诬陷*罗瑞卿。”接着又说:“我诬陷*罗瑞卿总参谋长的事还多着呢。”他继续供述称:上海会议时,叶群对他讲了罗瑞卿要刘亚楼转告叶群的“四条意见”,内容是要*下台,让他在会议上讲。他讲了以后,邓总书记、周总理和刘主席都找他谈话,了解情况。最后他感到怀疑,为什么会议之前他们都不知道。上海会议后,人们对叶群编造的“四条意见”有怀疑,叶群便让他去找刘亚楼的妻子翟云英作证,可是翟云英根本不知道。
这里需要说明:刘亚楼是前空军司令员,叶群编造的所谓“四条意见”是:(1)*早晚要出政治舞台的,不出也要出,现在不出,将来也要出政治舞台的;(2)要好好保护林总身体;(3)今后*再不要多管军队的事情了,由罗总长去管好了;(4)一切由罗去管,要放手让他去管。这意味着罗瑞卿要夺军权。可是这“四条意见”并不存在。
这样,审判员很自然地向吴法宪提出问题:你明明知道“四条意见”是叶群编造的,为什么还在会上讲?吴法宪不加掩饰地回答:“为了跟*,*、叶群叫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
这时检察员冯长义发言,揭露上述活动的经过和实质。他说:1965年12月,叶群利用刘亚楼已经病故,死无对证的情况,编造了罗瑞卿通过刘亚楼向叶群提出要*退出政治舞台的“四条意见”,让叶群劝*接受。叶群编造“四条意见”后,指使吴法宪写揭发材料,在揭发罗瑞卿的会议上发言。当时很多领导同志都认为叶群讲的“四条意见”不可信,叶群非常惊恐,就叫吴法宪胁迫刘亚楼的妻子翟云英作伪证。翟云英根本不知道什么“四条意见”,在被胁迫下只好说“我见刘亚楼伸过4个手指头”。吴法宪胁迫翟云英制造的伪证出笼后,又于12月25日炮制了一封诬陷罗瑞卿的信。罗瑞卿生前于1972年10月14日就写了揭发材料,对*、叶群、吴法宪的造谣、污蔑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充分证明这是*、叶群、吴法宪蓄意制造假材料,是诬陷、*罗瑞卿同志的反革命阴谋活动。对此,吴法宪承认:“检察员讲的完全对。”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三审吴法宪 法庭调查(三)(2)
接着法庭调查吴法宪写信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拖延为罗瑞卿做手术的事实。
吴法宪供认:1968年8月他给叶群写信,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十分狡猾,可恶至极。并说:那封信是黄永胜和他两个人写的。于是法庭出示和投影吴法宪、黄永胜写给叶群的原信以及该信的文字鉴定书。吴法宪承认这是他写的。然后,法庭转向对吴法宪拖延为罗瑞卿做手术的调查。
原来罗瑞卿1965年12月在上海会议上受到*、叶群、吴法宪的诬陷后,1966年3月初在京西宾馆会议上受到他们更严重的诬陷,他感到有口难辩,屈辱难忍,便想到以死求得解脱,于是于3月18日清晨,给妻子写了诀别书后,从三楼顶层的平台上跳下;但他没有得到想得到的解脱,而是左腿被摔骨折。此后,在*一伙的把持下,他不仅得不到好好治疗,而且还不时被弄出去挨批斗。这时他觉得自己的生命有存在的意义,于1968年6月他要求给腿部动手术;可是*、叶群、吴法宪一伙一再拖延,以致后来被锯断胫骨,去掉股骨,造成终身残废。针对他们一再拖延给罗瑞卿动手术,审判员问吴法宪:你们原来同意为罗瑞卿动手术,为什么过了几天又写报告不同意了?吴法宪回答说:1968年8月4日上午叶群给我来电话说:罗瑞卿的手术问题,*不同意,要推迟进行。*又说,罗瑞卿的材料现在什么都没搞出来,要抓紧审问和斗争,搞出材料后,秋后再动手术。如果手术动坏了,他不能说,不能写,什么材料也没有。请你立即告诉罗瑞卿专案组,要搞出材料,动手术推迟到秋后进行。
法庭作了进一步调查后,检察员发言指控*、叶群、吴法宪捏造事实,制造伪证,给罗瑞卿加上种种莫须有的罪名,致使他蒙冤系狱多年,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吴法宪负有严重的罪责。吴法宪完全认罪,连声回答说:“我负有罪责,我负有罪责。”
就法庭对吴法宪诬陷、*罗瑞卿的庭审活动,记者当天采访了罗瑞卿的夫人郝治平、女儿点点。郝治平说:今天的公审,是对罗瑞卿和他那样的一大批受害者的进一步昭雪,瑞卿活着,一定更加高兴。点点说:爸爸平生两件大快事:一是看到了*的垮台,二是看到了“四人帮”的末日。爸爸是以胜利者的姿态含笑离去的,今天假如他活着,一定会发出更加爽朗的笑声。①
法庭在对诬陷、*罗瑞卿总参谋长的事实的调查告一段落后,接着对起诉书第9条指控吴法宪诽谤、诬陷朱德委员长的事实进行调查。
朱德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林、江反革命集团视朱德为他们篡党夺权的障碍,想方设法对他进行诽谤、诬陷,妄图将他打倒。吴法宪紧跟*,大肆进行诽谤、诬陷朱德的活动。调查一开始,审判员问吴法宪:1968年11月在空军驻京部队营以上干部会上你是不是讲过诽谤朱德委员长的话?吴法宪回答说:他在空军大会上讲朱德委员长“在井岗山反对毛主席,是军阀出身”。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上,当着朱德委员长的面,他说,“听说你在井岗山就反对毛主席,你讲给我们听一听!你当了一辈子的总司令,实际上指挥打仗的都是毛主席,你是个黑司令,不是红司令。”最后他说:“我诬陷了朱德委员长,犯了最大的罪。”这时法庭宣读了吴法宪当时的讲话记录(节录),对他的供述加以印证。
审判员又问:吴法宪,你说朱德委员长是个军阀,几十年没有改造好,一贯天天反对毛主席,有什么事实根据?吴法宪回答说:“没有事实根据,都是捏造的。我就是为了突出*,打击朱委员长。”他对朱德委员长的诬陷,表示认罪。
接着法庭对吴法宪诬陷*总书记的事实进行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长期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是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被林、江反革命集团视为他们篡党夺权的最大障碍,因而对他极尽诬陷之能事。调查一开始,审判员问吴法宪:“起诉书第4条指控你,从1968年4月起,和陈伯达、谢富治利用已经破获的‘*中央非常委员会’传单案,以追后台为名,阴谋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你在这一阴谋活动中都讲过一些什么话?”吴法宪回答说:陈伯达、谢富治和他负责这个专案组,陈伯达是组长。一次在“中央*”碰头会上,当着周总理的面,陈伯达说“非常委员会的这个信,像*总书记的口气”,第二次在人民大会堂毛主席那里开会时,陈伯达再一次说,“这封信他看来像*总书记的口气,是不是他通过秘书搞的”。特别是破案后,陈伯达讲了几次,“还有后台,这个后台可能是中国第二个大走资派”。最后吴法宪说:“我就相信了陈伯达。”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三审吴法宪 法庭调查(三)(3)
经过进一步讯问,吴法宪供认:他给专案组讲要“追后台”,就是指要追中国第二个大走资派;当时讲的第二个大走资派,就是指*总书记。
陆定一是*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宣传部部长,在“*”期间,也受到林、江反革命集团的诬陷、*。起诉书第17条指控吴法宪参与了诬陷、*陆定一。法庭在调查了吴法宪诽谤、诬陷*的事实后,即开始对吴法宪诬陷、*陆定一的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员单刀直入地问吴法宪:“你是怎样诬陷、*陆定一的?”吴法宪回答:他参加了“陆定一专案组”,根据专案组的报告,说陆定一是特务、叛徒,在抗战时期还跑到重庆去给蒋介石送情报……。在逮捕陆定一的报告上,陈伯达批了“同意”,他也划圈,箭头指着同意。最后他说:“*陆定一,是我犯的又一罪行。”这时法庭出示、宣读、投影陆定一专案组和陈伯达、吴法宪等的批示。
审判员又问:“你为什么要批准逮捕陆定一?”吴法宪回答:是根据材料逮捕的,陈伯达批了同意,他是中央常委、组长,“我就跟着划圈同意。”这说明了在诬陷、*陆定一的事实中起最主要作用的是陈伯达,而不是吴法宪。
接着法庭对起诉书第13条指控吴法宪诬陷、*贺龙的事实进行调查。贺龙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叶群一伙认为贺龙是他们篡党夺权的心腹大患,对他横加诬陷、*,以致将他*致死。
1966年8月,*在人民大会堂浙江厅召吴法宪汇报空军党委第十一次全会的情况时,就诬陷贺龙说:“你们这个会贺龙插手了。贺龙到处插手,总参、海军、空军、政治学院都插了手。”又说:贺龙派人要“夺你的权”,“你要警惕和防备”。吴法宪紧跟*、叶群,大肆诬陷、*贺龙。基于这样的背景,审判员问吴法宪:“*、叶群诬陷、*贺龙,你参与了哪些活动?”吴法宪回答:1968年8月,他向*汇报空军党委第十一次全会的情况,*说“贺龙插手了这个会”,叫他写材料送上去,他找人起草了一个报告,亲自加以修改,于9月3日送给*。这个报告主要说贺龙参加空军党委第十一次全会,有夺权活动,说贺龙是一条黑线在指挥空军党委全会,*是一条红线在指挥空军党委全会。随后他供认:报告上说“贺龙是一条黑线”,“*是一条红线”是他形容的、编造的。至于说“贺龙插手空军党委第十一次全会”,“要夺权”等,则是*叫他写的话,不是他编的。
抗战初期,叶群曾在南京国民党电台当过播音员,参加过CC系举办的演讲比赛,还与CC系的外围组织有过来往,叶群的这段历史,贺龙的夫人薛明在1943年延安整风时曾向组织上揭发过。对此,叶群一直记恨在心。当贺龙元帅被*致死后,叶群就通过吴法宪等将*的魔掌伸向薛明。基于上述情况,审判员问吴法宪:“1969年贺龙被*致死以后,叶群又继续*贺龙的爱人薛明,你干了些什么?”吴法宪回答说:“叶群怕薛明揭露她的问题,要把薛明送到空军一个偏僻地方监护起来,我叫王飞送薛明到贵州空军一个农场,我吩咐王飞不许薛明乱说乱动,不准她胡说八道,监护起来。”原“贺龙专案组”副组长聂国玺曾在自己的笔记本上,记录了1969年11月8日晚吴法宪等将薛明送贵州空军干校监督劳动的吩咐,法庭宣读、投影了聂国玺笔记本上有关记载的摘录,证明了吴法宪的供述属实。
法庭调查结束,检察员冯长义发言。他概括地揭示*反革命集团诬陷、*贺龙的严重罪行,甚至采取生活上虐待、精神上摧残的手法,将贺龙*致死。指出这是他们篡党、篡国、篡军反革命阴谋活动的组成部分。最后归结说:吴法宪积极参与了*反革命集团诬陷、*贺龙的反革命阴谋活动,是有严重罪责的。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三审吴法宪 法庭调查(三)(4)
最后副庭长黄玉昆宣布:“起诉书指控吴法宪追随*、叶群,……诽谤、诬陷、残酷*朱德、*、贺龙、陆定一、罗瑞卿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事实调查完毕。”被告人吴法宪被带出法庭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在这次庭审中,两位律师注意倾听着法庭调查,由于看到吴法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完全承认,没有值得发问之处,也就一直没有向吴法宪提问。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四审吴法宪 法庭调查(四)(1)
1980年12月9日下午,第二审判庭对被告人吴法宪进行第四次庭审。特别法庭副庭长兼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副庭长黄玉昆和10名审判员出庭,伍修权主持庭审。审判员宁焕星、苏子衡、翟学玺进行庭审调查。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史进前和6名检察员出庭,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出庭在辩护人席就座。这次庭审活动是就起诉书指控吴法宪诬陷、*空军大批干部、群众的事实进行庭审调查。
起诉书第32条指控:“*反革命集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制造了大批冤案,……吴法宪伙同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王飞、参谋长梁璞诬陷、*空军大批干部、群众。吴法宪说:‘你不斗倒他,再反扑过来,就要杀我们的头。’吴法宪诬陷空军的一批领导干部‘搞地下活动’,要‘夺权’,要‘政变’。吴法宪直接诬陷、*的有174人。顾前、刘善本被*致死。”
法庭一开庭,审判员问吴法宪:“*、叶群是怎么叫你在空军诬陷、*干部群众的?”吴法宪回答说:“*对我讲,要利用‘*’打倒一批干部,保护一批干部,争取一批干部。所谓‘争取’,我的理解是征服一批干部,先打后拉。叶群对我说,要把空军中反对我的人都打下去。”根据审判员的讯问,吴法宪还供述了1967年3月27日接见空军学院白云等人时讲过的话,即要他们在空军学院揪斗、打倒跟刘震的人。当法庭宣读了吴法宪当时的讲话中所说:“要打击主要目标。不能放了那些坏家伙,比如郑、吕品……首先要把这帮家伙搞臭……大斗争一周可以搞两次,小斗争可以天天干,……这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你不斗倒他,再反扑过来就要杀我们的头。我们如果对敌人仁慈,就是对自己狠。”吴法宪满口承认:“是我讲的。”吴法宪并根据审判员的讯问继续供述说:“*”开始后,军队院校学生撵得他没地方住,他要求*保护他,*没有表态。到了1967年6月13日,突然之间来电话,说*要江青出面接见军队院校的学生,讲几句话保护他,然后叫他写几个人的材料。他写了成钧、刘震等人的材料,说他们搞地下活动,反对毛泽东思想,反对“*”。还说何廷一搞政变夺权,对他盯梢跟踪。他写的材料还没有写完,叶群就派人把材料拿走了。法庭宣读了原*办公室秘书郭连凯的证言,证明吴法宪的供述属实。同时法庭还出示证据证明:江青、关锋利用吴法宪提供的假情况,于1967年1月13日晚接见空军机关、院校群众代表时,点名*刘震、成钧、何廷一。吴法宪承认,他提供的材料,毫无事实,纯属诬陷。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庭调查不断深入下去,逐步揭露了吴法宪如何具体诬陷*空军的干部和群众。审判员问吴法宪:“你在1968年4月24日空军党委第237次会议上的讲话是怎样诬陷空军和军区空军的领导干部的,给他们加了一些什么罪名。”吴法宪答:“我讲了各军在空军的干部反对我,反对*,反对毛泽东思想,要把他们彻底打倒。”针对审判员的讯问,吴法宪一一作了回答。他承认说空军副司令员成钧等33名空军和军区空军的领导干部是走资派、叛徒、特务,没有事实根据,是报复,是对他们诬陷*。承认他批准空军司令部64名干部、职工、家属被定为敌我矛盾。这时法庭出示证据,宣读吴法宪批准的空军司令部1969年3月24日报告中被定为敌我矛盾的人员名单,共64人,其中有空军副司令员成钧、刘震、张廷发,副参谋长何廷一等。吴法宪看后供认“是诬陷、*行为……”接着,他还供认:1969年经他提出和批准将一批空军和军区空军的领导干部分别送到各地去劳动改造,并说:“有的人还要送到格尔木,白天劳动,晚上看起来。”
随后,法庭转到对吴法宪*刘善本、顾前致死的事实的调查。审判员问:“你是怎样诬陷、*空军原副教育长刘善本的?”吴法宪回答说:“*刘善本,完全是根据白云的报告……我同意对他批斗,将他监护起来*致死,我负有主要罪责。”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四审吴法宪 法庭调查(四)(2)
审判员又问:“你是怎样诬陷、*南京军区空军原参谋长顾前的?”吴法宪如实作了回答,他供认:江腾蛟对他讲顾前是“打进来的”,是他批准将顾前关起来隔离审查的;是他听了江腾蛟的话,诬陷、*顾前,后来知道顾前死在苏州。吴法宪表示:“我负主要罪责。”
这时,法庭通知受害人顾前的妻子彭涵明出庭作证。彭涵明满怀悲愤地控诉了吴法宪伙同江腾蛟、王飞等人,对顾前实行法西斯式审查使顾前惨遭*致死的罪行。彭涵明的血泪控诉,使旁听席上不少人止不住流下眼泪。她还说:“顾前1938年参加救亡运动,不管在白区,还是在军队,从来没有脱离组织,也没有被捕过。吴法宪、江腾蛟一伙强加于顾前的种种罪名,都是毫无根据的。”吴法宪听了彭涵明的控诉,供认诬陷、*顾前致死,犯了大罪,罪责主要由他负责。他还说:“这是反革命分子*革命者。”
法庭调查至此,审判长伍修权宣布:吴法宪在*、叶群指使下,利用“*”*、*空军大批干部和群众,经吴法宪直接诬陷、*的就有174人,顾前、刘善本被*致死,法庭对这个事实调查结束。接着宣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法宪的犯罪事实,经过4次庭审已经全部调查完毕。下次开庭将进行辩论。
法警将吴法宪带下去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基于与第三次庭审同样的原因,两位律师对被告人吴法宪一句也没有发问。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1)
1980年12月18日下午3时至4时20分,第二审判庭开庭审问吴法宪,进行法庭辩论。特别法庭副庭长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副庭长黄玉昆和13名审判员出庭。伍修权主持法庭辩论。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史进前和孙树峰、冯长义等8名检察员出庭。吴法宪的辩护人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出庭为吴法宪辩护。
被告人吴法宪被值班法警带到被告人席后,审判长伍修权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法宪的犯罪事实,本审判庭于1980年11月23日、29日、12月6日、9日先后四次开庭审理,事实调查完毕。现在开始进行辩论。”
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向被告人宣布: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本人也可以辩护,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开庭的法定程序一结束,检察员孙树峰即以公诉人的身份就被告人吴法宪所犯罪行首先发言。他说:经过法庭调查,大量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分地证明以*为首,吴法宪等为主犯的一伙,是一个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的反革命集团,吴法宪积极参与了这个集团颠覆政府,篡党、篡国、篡军的阴谋活动,犯下了严重的反革命罪行。因此,对被告吴法宪提起公诉,交付特别法庭依法审判,完全是必要的、正确的。
“现在我对被告吴法宪投靠*,参加林、江反革命集团及其在这个集团中的作用、地位和他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以下意见:
1.吴法宪死心塌地追随*,积极参与了*集团篡党、篡国、篡军的阴谋活动。
(1)在这一阴谋活动中,吴法宪多次恶毒诽谤、诬陷朱德、*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他说,朱德是个‘军阀’;1968年,吴法宪又伙同陈伯达、谢富治,利用已经破案的‘*中央非常委员会’传单案,以追后台为名,诬陷*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2)在*篡夺、控制军委领导阴谋活动中吴法宪遵照*的授意,写信诬陷军委副主席贺龙同志在空军幕后指挥搞‘罢官夺权’活动。
(3)*为了完全控制军委的领导权,早在1965年就有计划有目的地诬陷、*军委秘书长、总参谋长罗瑞卿同志,叶群亲自出马,捏造说刘亚楼同志病危时曾向她揭发罗瑞卿同志有‘野心’的所谓‘四条’。当有的同志指出‘死无对证,难以置信’时,叶群慌了手脚,怕阴谋败露,就指使吴法宪制造伪证,印证叶群捏造的材料,以达到陷害罗瑞卿的目的。*、叶群还指使吴法宪于同年12月25日用给*写信的手法,诬陷罗瑞卿同志有‘篡夺军权的野心’,致使罗瑞卿同志遭到残酷的批斗。后来,吴法宪伙同黄永胜控制专案组,继续*罗瑞卿同志,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使罗瑞卿同志冤狱多年,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4)*、叶群为了把空军变成他们篡党夺权的反革命力量和基地,排除他们控制空军的阻力,指使吴法宪要利用‘*’把‘反对你的人搞掉’。吴法宪根据*、叶群的旨意,在空军制造了三次所谓‘罢官夺权’事件,打击*了大批领导干部……吴法宪在空军直接诬陷*了174人,*致死的有空军参谋长顾前、空军学院副教育长刘善本同志。
2.1967年,吴法宪把一个不是党员的新兵林立果安插在空军党委办公室当秘书,接着又亲自当介绍人把林立果拉入党内;到1969年10月,就把入伍两年多的林立果,一下提升为空司作战部副部长兼空军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与此同时,吴法宪向王飞、周宇驰和林立果宣布,‘空军的一切都要向林立果同志汇报,都可以由立果同志调动、指挥’。以后,吴法宪又两次向当时的空军政委王辉球说:‘林副主席把林立果派到空军来,是对我们最大的关怀’,‘林立果可以指挥空军的一切,调动空军的一切’。并由周宇驰、王飞向空军常委办公会议、空直机关进行了传达。原空军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都制定了贯彻落实这个‘两个一切’的措施。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2)
……此后,按照吴法宪的‘两个一切’,从部队组建到干部调配,从作战训练到科学研究,从后勤工作到国防施工,从空军到民航、六院、三机部,林立果都插手、过问、作‘指示’。甚至空军领导干部的职务提升,有的都由林立果代表*出面谈话。吴法宪就是这样背着党中央私自把党对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这是*、叶群、吴法宪勾结起来篡夺党对空军指挥大权的严重事件,是反革命犯罪行为。吴法宪为林立果在空军进行反革命活动创造了条件。
正由于吴法宪的‘两个一切’这一犯罪活动,才使空军党委办公室成了*、林立果一伙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工具和‘联合舰队’的大本营;林立果才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建立反革命秘密据点;林立果才能在空军网罗党羽,培植亲信,组织‘联合舰队’,‘上海小组’、‘教导队’、广州‘战斗小分队’进行反革命活动;林立果一伙反革命分子才能利用他们的特殊权力,骗取外汇购买特工器材,秘密制造微型冲锋枪,阴谋发动武装政变;林立果才能制定《‘571工程’纪要》,妄图利用空军谋害毛主席,以及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等反革命阴谋活动。
3.吴法宪成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不是偶然的。
1965年5月,*为了篡党夺权,控制、利用空军,在空军前司令员刘亚楼同志病故的当天下午,就急忙策划由吴法宪改任空军司令员。
1965年和1967年,*先后把子女派到空军。叶群对吴法宪说,我们送子女到空军来,‘是为了保你的权’的。你要‘放手让他们工作活动,他们不会拖你的后腿,要相信他们。’吴法宪说,林立果来空军‘是林副主席对空军的最大信任,最大关怀,是我们的最大幸福’,‘是空军的得天独厚’。‘将来空军司令是林立果接班’。
1965年秋,在*的策划下,叶群、吴法宪勾结,为林家推荐干部,培植亲信,为*、叶群在空军逐步拼凑了一个效忠林家的班子。
‘*’开始后,*3次保了吴法宪,吴法宪感激涕零,当着*的面大哭一场,并高喊祝*‘万寿无疆’。1967年10月,为了掩盖叶群在国民党青训班的丑恶历史,*亲笔写信指使吴法宪组织假调查,制造伪证,美化叶群的历史是‘白璧无瑕’。
1967年底和1968年3月,*先后提名任命吴法宪为副总参谋长和军委办事组副组长。‘九大’又提名吴法宪为政治局委员,*拉拢重用吴法宪,吴法宪感恩戴德。
在空军三届十二次全会上吴法宪提出‘忠于林副主席’,还自我标榜说:‘这是空军首先提出来的,我们写在会议纪要里了。’吴法宪及其一家也多次向*、叶群写效忠信,表示‘天变、地变、宇宙变’,‘忠于林副主席的红心永不变’。‘永生永世,子孙万代都做林副主席的忠诚战士’。此外,吴法宪还为江青抄家、抓人、夺权等反革命活动极力效劳。”
检察员孙树峰对被告人吴法宪的犯罪及其原因作了全面的揭露,然后指出:“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吴法宪积极追随*,长期进行篡党、篡国、篡军,祸国殃民,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在*反革命集团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
最后向法庭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吴法宪是*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请法庭依法予以惩处。”
检察员发言后,被告人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吴法宪说:“我确确实实对国家、人民、军队带来了灾难和损失,我负有重大罪责。”“刚才检察员讲到我的罪行,都是有真凭实据的,人证物证都在,我过去也是这样交待的,所以我没有什么要辩护的。有个别地方我确实不知道,但这不关大事,我彻底认罪服从法庭的判决。”他希望法庭能考虑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赎罪的机会”。吴法宪的发言,主要是表示认罪,但他也说到“有个别地方我确实不知道”,这可是一句有力的辩护。接着他又说“但这不关大事,我彻底认罪”,反映了他个人的心态,反映了“*”中专案人员常说的“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对他的影响。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3)
轮到辩护人发言了。吴法宪的辩护人马克昌律师从三个方面为吴法宪作了辩护发言,他说:“我们是被告人吴法宪委托的辩护人,现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特别法庭予以考虑。
1.*、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他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法宪对*一伙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严重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的分析。起诉书第39条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使林立果凭借吴法宪给予的特权,在空军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一点已为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所证实。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此外,起诉书第42条指控的*、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2.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和江青;在*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之下,实际上在叶群之下,他的不少罪行是在*、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例如起诉书第13条所列诬陷、**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委副主席贺龙同志,就属于这种情况。起诉书说:‘1966年8月,*指使吴法宪编造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9月3日,吴法宪把他写的材料送给*。’这就清楚地说明了吴法宪是在*指使下对贺龙同志进行诬陷的。又如,起诉书第18条所列被告人对*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罗瑞卿的诬陷、*,也属于这种情况。早在1965年,叶群、吴法宪等人在江苏太仓搞‘四清’时,叶群就别有用心地向吴法宪散布说,罗瑞卿反对*。同年12月在上海叶群又唆使吴法宪诬陷罗瑞卿同志。回到北京后,*还叫叶群给吴法宪打电话,质问吴法宪是跟罗瑞卿还是跟*走,对他施加压力,并授意他进一步诬陷罗瑞卿同志。在这种情况下,吴法宪为了投靠*,就对罗瑞卿同志进行了诬陷和*。应当肯定吴法宪诬陷、*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罪行是严重的,当然应负刑事责任。但是,他在这方面的不少罪行是在*、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主要罪责在*和叶群。这种情况,在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请法庭适当加以考虑。
3.犯罪分子犯罪后,凡是认罪悔罪、交待罪行并揭发同伙的,司法实践中在量刑上历来都是作为可以考虑从轻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被告人吴法宪身上明显地存在着。吴法宪看了起诉书之后,在许多场合一再表示:‘起诉书是公正的,是实事求是的。’在律师与他会见时,他又向律师表示:‘我堕落成为*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这是由于我的个人野心所造成的。我的罪行严重,怎么判我都可以。我希望能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我能赎一赎我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他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这些都是吴法宪认罪悔罪的表现。被告人吴法宪不只是口头上表示认罪悔罪,而且有实际行动。他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也进行了揭发,在交待罪行方面,他交待自己诬陷、*朱德、贺龙、罗瑞卿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诬陷、*空军大批干部和群众以及其他反革命罪行,法庭调查的结果证明,这些交待符合实际情况。在揭发同伙方面,吴法宪对*、江青、叶群、黄永胜、李作鹏、邱作会等人的罪行,都写了揭发材料,经查证,他的揭发基本属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吴法宪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他的这一较好表现。”
第六章 庭审吴法宪及其律师的辩护 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4)
最后,马克昌律师对自己的辩护发言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并向法庭建议对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总之,我们认为:被告人吴法宪虽然是*和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犯下了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但是,他也具备着一些可以从轻判处的条件。因此我们希望特别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所指出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这时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律师还是真的为吴法宪辩护呢!
辩护人马克昌发言之后,检察员冯长义认为辩护发言轻视了吴法宪在*反革命集团中的作用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于是要求发言,这就形成了第二轮辩论。他在发言中列举事实,说明吴法宪积极主动为*出谋划策,组织实施反革命阴谋活动,在*反革命集团中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
随后,审判长伍修权问吴法宪有什么要讲的?吴法宪说:“没有辩护的,公诉人讲的都是事实。”他供认,他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他“有反革命野心”,“想跟着*往上爬”,“结果越陷越深,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再次表示和要求:愿意服从特别法庭的判处,希望给他一条悔过自新之路,今后重新做人。
接着辩护人周亨元就吴法宪的认罪态度作了简短发言,而没有针对冯长义的第二轮发言进行辩论。周亨元指出:吴法宪不仅自己积极交待问题,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说明他在犯罪后所持的态度是比较好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判处。检察员冯长义再次发言,表示对辩护人提出吴法宪认罪态度比较好,没有异议。这样就结束了法庭辩论。
于是审判长让被告人吴法宪作最后陈述。吴法宪的最后陈述很短。他说:“我死心塌地跟着*走,犯下了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罪行。”他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他服从法庭的判处。
吴法宪最后陈述结束,审判长伍修权宣布:“在审判过程中,给了吴法宪充分的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的辩护,以及被告人吴法宪自己的辩护和陈述,法庭在评议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吴法宪退庭后等待宣判。”
值班法警将吴法宪带出法庭之际,他要求法警能让他见一见他的辩护律师,表示他衷心的谢意。法警告诉他,现在不便与律师会见,他有什么话可以代为转告。于是吴法宪说,这些年来,没有人为他说好话,今天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为他说了好话,他从内心里表示感谢,不仅他感谢,而且他的家庭、他的儿女都会感谢。法警将吴法宪的这些话,如实地向两位辩护律师作了转述。
第七章 庭审姚文元及其律师的辩护 初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一)(1)
姚文元由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审问,第一审判庭设在北京正义路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大礼堂,大礼堂有1000多个座位。
1980年11月24日下午,开始了对王洪文、姚文元庭审。这是对“四人帮”被告人的第一次开庭审问,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厅都极重视。
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和17名审判员出庭。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活动。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清、副厅长喻屏、史进前和5名检察员出庭。姚文元的辩护律师韩学章、张中到庭,在辩护人席上就座。
法庭在审问王洪文结束后,即对姚文元进行审问。首先,法庭就起诉书指控姚文元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周恩来、*等,阻挠*出任第一副总理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张敏问姚文元:“1974年10月17日晚上政治局会议之后,有哪些人到钓鱼台17号楼去,是谁通知你去的?”
姚文元精神显得非常紧张,手里拿着一叠准备辩护用的材料纸,一时难找到回答问题的材料,结结巴巴回答:“是江青通知我去的,去钓鱼台17号楼,不止我一个人,还有王洪文、张春桥。”
审判员问:“你们在一起策划了些什么?你说了些什么?”
姚文元回答:我攻击*副主席,主要是根据*副主席在会上讲“老是这样子不好合作”,批评江青的态度。我就把过去毛主席说过“路线对好合作,路线错难合作”的话,和*副主席抵制江青联系起来,攻击*路线上有问题。到长沙去告状是向毛主席反映了对*的意见,实际上想影响毛主席已经作出的决定。
检察员钟澍钦发言,他说“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策划去长沙“告状”的目的是为了篡党篡国。当时周恩来总理病重住在医院里,毛泽东主席在长沙疗养。10月4日,毛泽东主席提名*担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当时正值召开全国四届人大之际,周恩来总理过问了四届人大的人事安排和人选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把周总理以及*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看成是他们篡党夺权的巨大障碍。因此,密谋策划“长沙告状”,诬告周恩来、*等,是他们篡党夺权的一个步骤。这是他们有预谋、有组织的反革命集团犯罪活动。
审判员问姚文元:“你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诬告*,是否说过‘北京大有庐山会议气息’?”
姚文元回答:“我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不是说‘北京有庐山会议气息’,是说‘现在有一些庐山会议气息’。”
法庭宣读*1980年7月18日的证言(节录),王洪文1980年9月23日的供词(节录),姚文元1974年10月18日日记(节录)。证明姚文元说过“已有庐山会议的气息”的话。
宣读后,姚文元说:“我作了错误的判断,‘有庐山会议的气息’,这个话当然是完全错误的。”
公诉人指出:姚文元把*在政治局会议上抵制江青发难,把周总理重病,住在医院里操劳党和国家大事,找领导人商谈工作都诬陷为“已有庐山会议气息”。按照姚文元的解释,“庐山会议气息”就是1970年九届二中全会*抢班夺权。王洪文到长沙毛主席那里去告状,就是按照姚文元定的调子进行诬陷的。这次反革命诬陷活动,江青为首组织策划,张春桥煽动,姚文元定调子,王洪文冲锋当打手。姚文元无法推卸自己应负的罪责。
审判员问:“1976年5月16日,你在审批《人民日报》的《党内确有资产阶级——天安门广场反革命事件剖析》一文的送审稿中,是不是亲笔加上了*‘就是这次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这句话?”
姚文元答:“我在《人民日报》送审稿上,是改过‘*是*的总后台’这样一句话。”
法庭向姚文元出示原送审稿。姚文元看后说“现在我认识到给*副主席加上这样一顶帽子,同样是错误的。我要负责任。”
第七章 庭审姚文元及其律师的辩护 初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一)(2)
最后审判长宣布:被告人姚文元参与策划“长沙告状”和诬陷*是天安门“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这些事实已经调查完毕。在把被告人姚文元带出法庭后,宣布休庭。
第七章 庭审姚文元及其律师的辩护 二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二)(1)
1980年12月8日上午,第一审判庭第二次开庭审问姚文元。
出庭审判人员: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审判员11人。
出庭检察人员: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检察员3人。
出庭辩护人:律师韩学章、张中。
首先由审判员史笑谈对被告人姚文元发问:“起诉书指控你诬陷原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是一个极其狡猾,极其阴险的反革命两面派’、‘是无产阶级最危险的敌人’、‘在上海党内组织了以他们为总头目的资产阶级顽固堡垒’,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姚文元答:“我在1976年1月到上海的时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上海市委的领导人,有过攻击性的言论。”
法庭宣读了经姚文元和张春桥审定的《评陈丕显的五次假检讨》(节录)以及张春桥1976年12月12日在这上面的批语:“已阅,等姚文元同志意见来了以后,就可以发表。”法庭宣读后,姚文元说:“既然我审阅过,那么我负审阅过的责任,但是里面讲的陈丕显同志是反革命两面派等,这一些都是文章上的话……这些攻击当然是错误的。”
审判员问:“你审阅过,你应该不应该负责?”
姚文元回答:“我审阅过,应该负的责任是审阅的责任,但是,那个审阅文章中的观点,并不能都代表我的观点,我没有讲过这样的话。”
法庭宣读和投影徐景贤1968年1月16日在《评陈丕显的五次假检讨》上的批语。宣读后,审判员张敏问:“那篇文章里诬陷陈丕显同志的那么多话,你建议了没有,你删了没有?那你为什么不删这个呢?”
姚文元答:“那是我犯了错误嘛,犯了错误我承担这个责任。”
审判员史笑谈接着问:“起诉书指控你诬陷、*曹荻秋是‘叛徒’,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姚文元答:“……我到中央工作以后……上海市委有一个报告,要把曹荻秋同志定为叛徒,这个报告送张春桥那里,张春桥批准了,转到我这里,我画了圈……这是我应该承担的工作责任……”
公诉人检察员钟澍钦经审判长同意后发言:“……姚文元伙同张春桥、王洪文诬陷、*陈丕显、曹荻秋等,是为了巩固他们在上海篡夺的权力,把上海变成他们反革命活动的基地,绝不是什么工作责任,而是他们蓄意犯罪。”
公诉人发言后,审判员问辩护人对被告人还有什么要发问的,律师韩学章问姚文元:“你诬陷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同志是叛徒,你跟张春桥是怎么商量的?是怎么定下来的?”姚文元答:“关于曹荻秋的问题,我没有跟张春桥专门讲过……在叛徒的问题上没有进行过什么指使人策划或者专门要他们定为叛徒,……我画过圈……我这一点要负责任。”
接着审判员巫宝三问:“1967年5月7日济南的武斗事件,是你和张春桥支持的,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姚文元答:“……我在济南工作是不希望发生武斗的。事后,有这个事实,那是在一个红代会的一个代表会议上,我讲了有倾向的话……既然我事后讲了这个话,那我就应该对当时受到王效禹打击的那300多名群众,还有其他的群众,山东的群众表示道歉……这就是我在这个事件上应该负的责任。”法庭宣读了姚文元在1967年5月7日在山东省大中学校红卫兵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节录):“这两天在济南市在政治思想战线上,你们,还有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同志们打了一个胜仗,……”宣读后,姚文元说:“这些话符合我当时讲话的意思。”但他又说:“事后讲了有倾向性的话,这是事实,但事先确实劝阻过的。”
法庭宣读原山东省革委会常委张美智1980年7月22日的证言(节录):“5月6日午后,王效禹说,你们不是在采取行动吗?张姚首长批准了,以前为什么不让你们动,中央首长怕你们力量不足。我问春桥,文元同志说,只要中央同意,不要耽心有人没人了……”宣读后,检察员钟澍钦经审判长许可后发言,他叙述了济南“五七”武斗事件的经过,指出“刚才宣读的证据,完全证实了姚文元参与了这次犯罪活动”。
第七章 庭审姚文元及其律师的辩护 二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二)(2)
法庭宣读1980年9月4日山东省委关于张春桥、姚文元支持制造济南“五七”事件的证明材料。材料中写着:“……据统计,因‘五七’事件,以‘冲击省革委’罪名而遭逮捕的5人,被拘留的22人,被送公安机关的160余人,被非法关押的200余人。济南建筑公司工人赵洪祥,5月7日被毒打后揪回本单位,后被活活打死。”法庭还投影了“五七”事件的现场照片。投影后,审判员巫宝三问:“姚文元,你对这一武斗事件的严重后果应不应负责?”
姚文元答:“武斗事件造成了一派群众受到*打击,像刚刚放的投影照片上照的一样,我今天重新回忆起来心里感到很沉重的。我刚刚已经说过,这是我应该负的责任,我向这一部分遭到打击的群众道歉。”
审判员史笑谈宣布:“现在本法庭就最高人民检察厅起诉书中指控你控制舆论工具,亲自修改审定文章,诬陷党政军领导机关中的老干部是‘资产阶级*派’、‘走资派’、‘老走资派’,对这件事情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问:“1976年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等报刊上发表了许多文章,把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中的大批老干部诬为‘资产阶级*派’、‘走资派’、‘老走资派’,这些文章是不是经你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在1976年年初的时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看过一些文章,审查过一些文章。”
审判员问:“1976年3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批判党内那个不肯改悔的走资派》一文,诬陷老干部是‘不肯改悔的走资派’、‘复辟狂’、‘反攻倒算’、‘是有组织,有计划,有理论,有纲领的复辟活动’,这篇文章是不是经你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我现在记忆不起来。”
法庭出示了该文的送审稿。出示后,审判员史笑谈问:“是你审查修改的?”
姚文元回答:“嗯。”
审判员问:“1976年《红旗》杂志第三期以‘池恒’笔名发表的《从资产阶级*派到走资派》一文,提出了‘从资产阶级*派到走资派’,这是不是你授意、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我首先承认这篇文章是我要《红旗》杂志写的……这里只想说明两点,第一点,文章是公开发表的,大家都可以批判,看我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第二点,我记得这篇文章里并没有把所有的党政军干部都叫作*派……我只承认这一篇文章经我看过,审查过,修改过。”
审判员问:“1976年《红旗》杂志第四期发表的署名‘柏杉’的《修正主义组织路线必须批判》一文,诬陷老干部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派’、是‘老走资派’,这篇文章是不是经过你修改审定的?”
姚文元回答:“我对这篇文章,没有特别的印象,记不起来。”
法庭向姚文元出示了经他修改审定的这篇文章的送审稿。出示后,姚文元说:“是我修改的,我刚刚翻了几页,我只说明一点,请法庭查一下,我修改的时候,去掉了里面一些打击面较宽的说法,但是文章中的错误,我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庭宣读了这篇文章的节录。宣读后,公诉人检察员钟澍钦发言说:“刚才被告人姚文元辩解他在这篇文章中改轻了,但无论改轻改重,文章最后的发表,所有这些诬陷不实之词都应由被告人负责,而且文内并不是像他辩解的那样。诬陷老干部是老走资派,就是姚文元亲自加上去的。”
姚文元说:“公诉人讲的对,不管你改轻改重,最后你发表了,你总是要负责嘛。这个我不推卸自己的责任……。”
审判员史笑谈宣布:起诉书认定被告姚文元控制宣传舆论工具,诬陷*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中的大部分老干部是“资产阶级*派”、“走资派”,煽动加以*。法庭对这个指控已经调查完毕。最后审判长曾汉周宣布:“休庭。”
第七章 庭审姚文元及其律师的辩护 三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三)(1)
1980年12月10日上午,第一审判庭第三次开庭审问姚文元。
出庭审判人员: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审判员17人。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活动,审判员王战平、张敏、巫宝三、史笑谈进行法庭调查。
出庭检察人员: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和检察员3人。
出庭辩护人:韩学章、张中。
被告人经过两次审问,感觉到自己问题严重,因此早早就将自己准备的辩护要点拿在手中,不停地翻看。
在法庭宣布对姚文元让鲁瑛派人收集诬陷*党政军领导干部的材料一事进行法庭调查后,审判员张敏问:“1976年你是否让《人民日报》社的总编鲁瑛派人到中央的一些部门和一些省收集诬陷、*那里的党政军的领导干部的材料?”
被告人姚文元答:“1976年派出过记者,到中央的一些部门,还有到一些省市去了解所谓反击右倾翻案风的情况,有这个事实。我承认。”但他马上就辩解说:“开始我没有派记者,是王洪文不通知我就找了鲁瑛,当时我自己思想上是并不愿意派记者出去的……但是,我对王洪文的这个意见不置可否,实际上是默认了鲁瑛可以派记者,结果鲁瑛回去就组织了记者向外边派出去了,派到几个省里。”
审判员问:“是你默认的还是你同意的?”姚文元对默认已无法解释,只好说:“应该说开始是默认的……但到后来,应该说是我同意的。”审判员问:“你派这些人出去干什么?”姚文元回答:“这些人出去是搜集所谓反击右倾翻案风的情况。”
法庭通知《人民日报》社总编辑鲁瑛出庭作证。鲁瑛在法庭上除说到王洪文当时找他谈话,要他派记者出去,并要他同姚文元具体商量外,还说,“在下去以前,我们开了记者的会,我按照姚文元的指示作了部署。这一次王洪文、姚文元是有目的、有针对性的派出记者,他们是指定了单位,指定了地方,要派记者去,是要诬陷老干部,打倒老干部,篡党夺权。”
公诉人检察员钟澍钦问鲁瑛:“你们搜集的这些诬陷材料是怎么处理的?你们编印的《情况汇编特刊》是谁审定的?”鲁瑛答:“我们搜集的这些材料,姚文元亲自审定,都要先打出清样来,送他审阅,他批阅修改后,定稿了才能登。”
辩护人韩学章问:“证人鲁瑛,关于派记者到各省市去了解情况的事,是王洪文先向你布置的,还是姚文元先向你布置的?”鲁瑛答:“王洪文。”
在上述事实调查结束后,法庭转向对姚文元诬陷南京群众反对张春桥是“反革命逆流”和指使鲁瑛派人到天安门收集材料,诬陷人民群众是“反革命分子”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审判员张敏问:“1976年3月底,也就是清明节以前,南京的群众贴出悼念周总理、反对张春桥的大字报和大标语以后,你是不是给鲁瑛打过电话?”被告人姚文元答:“我给鲁瑛打过电话。”“我看到的新华社的清样,不光是贴大字报,它是把油漆刷在火车上,火车一直由南京开到北京。当时我对鲁瑛说了攻击南京群众的话,不只是张春桥了,还有别的了,可能有一些攻击那里有反动逆流,资产阶级垂死挣扎这一类的话,但是具体话我记不起来了。”
法庭宣读并投影鲁瑛1976年4月2日下午3时40分接姚文元的电话记录(节录):“文元同志说,要分析一下这股反革命逆流,看来有个司令部。这股反革命逆流这样猖狂,是没落阶级的表现,是不得人心的,因为有个资产阶级,他们是要跳的。”接着,法庭又宣读和投影姚文元在1976年3月30日和4月1日的两篇日记:“南京冒出一批对上海的大字报,还有‘揪出赫鲁晓夫式野心家’,‘反对抢班夺权’一类标语……也好,让革命群众多看看,只是中央政治局太迟钝了。”“南京大字报已点了张春桥名,是‘打倒’、‘揪出’,‘阴谋家’,还是*在庐山会议那一套。有一个地下资产阶级司令部在活动,这一点更清楚了。”
第七章 庭审姚文元及其律师的辩护 三审姚文元 法庭调查(三)(2)
宣读后,姚文元说:“当时的认识,我觉得出现这样的大字报,出现这样的标语口号,是对于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反扑……所以我就攻击它是一个反革命逆流……现在我当然不是这样认识了。”
审判员问:“你说政治局太迟钝了,你的敏感又是什么呢?”
姚文元答:“是的,我当时觉得迟钝,我是觉得北京也可能要发生什么事情,主要是指这一点。”
审判员问:“你究竟要注意北京的什么情况呢?在你的日记里面,已经表达清楚了。现在宣读和投影姚文元1976年4月3日就是你打电话这天的日记。你可以看看。”法庭投影并宣读这篇日记:“继江苏、浙江等地后,反动标语开始在北京出现。昨天天安门人群激增,用所谓‘悼念总理’发泄对运动不满,发表反革命演说和反革命口号,有的还公开*,这是没落垂死势力的挣扎和疯狂反扑的一种表现……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科学院、七机部)是它的基础……中国这个国家,激烈的斗争不断,是解决矛盾(某一方面、部分)却总是不彻底。为什么不能枪毙一批反革命分子呢?专政究竟不是绣花。”
宣读后,审判员问:“悼念周总理怎么就成了垂死的反动势力的挣扎呢?”姚文元回答:“因为我当时觉得到天安门去悼念的有一部分群众并不是真正的悼念周总理,所以,我觉得他们提出悼念周总理,目的还是要反对‘四人帮’。那么,我当时自己就是被反对、被推翻者之一……”审判员问:“那就是说你感到你的末日来临。是这个意思吧?”姚文元回答:“当时还没有这样子迫切感觉,但是确实感觉到自己是被反对。”审判员问:“知识分子怎么就成了反动势力的社会基础了呢?”姚文元回答:“因为这些单位里去送花圈、发传单的人特别多,所以我引出了这样的感想。”
审判员问:“送花圈去悼念周总理这是有罪的,你的结论是这个?”
姚文元回答:“不是,我是说送花圈,发传单,花圈上都是有诗的,很多诗,骂你,而且骂的话,我当时觉得太刻毒了……”审判员问:“刻毒,哪有你这么厉害,你要枪毙一批嘛?”被告人姚文元开始发急,讲无论如何允许解释一下这句话:“起诉书上说是我的主张,不是,主张至少是要对一个人发表,这个从来没有对人发表过,怎么能够说成是主张呢?也没有形成自己的观点……。”
公诉人检察员钟澍钦发言:“姚文元的日记暴露了他反革命意图,是他的思想动机。但是他后来的行动,实现了他反革命意图,并不只是思想上的问题。”
当法庭转到调查姚文元要鲁瑛派记者到天安门收集材料的事实时,审判员张敏问:“记者搜集来的材料,你登了《情况汇编》没有?”姚文元答:“这个我不能全部回忆起来……。”
法庭宣读了鲁瑛1976年12月5日的揭发材料(节录),其中说姚文元在南京事件后,要鲁瑛派记者到天安门“去看看去的人在干什么”。姚文元还说,“这些情况可以在《情况汇编》上反映,未登以前,先打样子给我看。”宣读后,姚文元说:“这个是事实。”
审判员问:“这些《情况汇编》把人民群众悼念周恩来总理,拥护*,反对‘四人帮’的言行说成是什么呢?是发表反革命演说,或反革命口号,是没落垂死势力的挣扎和疯狂反扑的一种表现,是一小撮坏人,是反革命分子。这些都是不是你说的,或你修改的?”姚文元答:“是的,这些是我在清样上修改了加上了自己的观点,这是我犯了严重的错误。”
检察员钟澍钦发言,指出姚文元只承认犯有错误,而不承认反革命罪行,仍坚持反革命立场。姚文元诬陷*革命人民群众,对他们实行*,他的罪行是严重的,他的罪责是不能推卸的。
审判长曾汉周向被告人姚文元宣布:“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法庭调查终结。”他宣布:“把被告人姚文元带下去。现在休庭。”
第七章 庭审姚文元及其律师的辩护 对姚文元第四次开庭 法庭辩论(1)
1980年12月19日上午,第一审判庭对姚文元第四次开庭。
出庭审判人员:庭长江华、副庭长兼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和审判员17人。
出庭检察人员:副厅长喻屏和检察员2人。
出庭辩护人:律师韩学章、张中。
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活动。他宣布第一审判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文元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检察员钟澍钦发言。他着重讲了以下几点:
1.被告人姚文元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舆论炮制者。他控制指挥舆论工具,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妄图篡夺党和国家领导权;他制造舆论,给广大干部和群众横加罪名,进行*;他利用舆论工具,煽动破坏,制造混乱,搞乱中夺权。他指使授意撰写和他亲自修改审定的大量文章、报道,把革命老干部诬陷为“资产阶级*派”、“还在走的走资派”、“老走资派”、“复辟狂”、“坏人”、“暴徒”、“反革命分子”等。他的反动文章,对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帮派分子是反革命动员令,煽动他们对广大革命干部和群众施行*、*,指挥他们进行反革命篡权和各种破坏活动。所以,早在1966年,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头子江青就看准姚文元是一条“棍子”。1966年6月2日,姚文元的日记记述了江青的一句话,说要用他这条“棍子”“参战十年”。我们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军的一些领导干部,一些革命群众,在*、“四人帮”为害十年中被打下去,姚文元这条“棍子”起了重要作用。他是一个用反革命舆论杀人的凶手。
2.被告人姚文元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同时,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策划,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犯罪活动,是姚文元提出“已有庐山会议气息”,定性诬陷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人周恩来、*、叶剑英、李先念等阴谋篡权;是姚文元诬陷*是“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总后台”,公开登报,煽动*。姚文元伙同张春桥,诬陷*前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市长曹荻秋等领导干部。1976年春,他把南京、北京等地群众悼念周恩来总理,反对“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革命行动,诽谤为“反革命逆流”,“是没落垂死势力的挣扎和疯狂反扑的一种表现”,“有一个地下资产阶级司令部”。诬陷革命群众是“反革命分子”。指使鲁瑛派人搜集材料,编写《情况汇编》特刊,施行诬陷*。并在他的日记中写道“要枪毙一批反革命分子”。姚文元还伙同张春桥,在1967年5月7日,支持原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制造济南武斗事件,*群众,造成重大恶果。
上述所有大量的事实证实,姚文元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积极参与者,是这个集团的主犯,是这个集团的“喉舌”。
3.被告人姚文元在事实面前,拒不认罪。他把他的反革命罪行,无理辩解为错误和严重错误,抵赖狡辩,推卸罪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92条、第98条、第102条的规定,建议特别法庭对姚文元的反革命罪行,依法予以惩办。
接着,由被告人姚文元进行辩护。他在法庭上将他早就准备好的辩护稿,一层层展开,读道:
“(1)我和*挂不到一起,同*的反革命罪行更挂不到一起。(2)关于*、江青反革命集团通过陈伯达、姚文元控制舆论工具这个控告,这在*这一部分是完全不符事实,在江青这一部分,我认为在主要的方面也是和事实不符合的。(3)起诉书指控张春桥和我诬蔑上海市委、污蔑陈丕显同志,希望法庭根据证据,说清楚张春桥要负什么责任,我要负什么责任。(4)起诉书指控王洪文去长沙那一次我有参加污蔑*周恩来总理之罪,这同事实不符。(5)到湖南去这一次,究竟是谁定的调子,到底去之前,我知道不知道,我请法庭根据事实加以判断,根据法律加以衡量。(6)起诉书指控我在天安门广场事件中,把群众的革命行动,扣上‘反革命分子’,‘一小撮坏人’等的帽子,是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我认为我的问题同这个罪名连不到一起。(7)关于起诉书列举的文章。文章并没有把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老干部诬陷为‘走资派’,‘老走资派’和‘资产阶级*派’,而是攻击了一部分干部。我觉得不能把文章中凡是使用‘走资派’这个名词都叫反革命煽动。”
第七章 庭审姚文元及其律师的辩护 对姚文元第四次开庭 法庭辩论(2)
被告人姚文元辩护后,辩护律师韩学章发言,为被告人姚文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辩护:
“本案是一个反革命集团案件。在确定反革命集团中的各个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既要把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和从犯加以区别,又要把各主犯之间在反革命集团中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加以区别。江青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为首者,被告人姚文元是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之一。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姚文元的某些犯罪活动,是在江青指使下实施的。例如,特别检察厅起诉书第10条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曾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主席诬陷周总理、*等搞篡权活动,阻挠*出任第一副总理。1980年11月26日法庭调查时,被告人王洪文供述:江青召集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去钓鱼台一起密谋,并提出要王洪文去长沙向毛主席诬陷周总理和*同志。11月26日王海容、唐闻生出庭作证时也说:江青于1974年10月18日白天和晚上两次找她们到钓鱼台,要她们陪外宾到长沙时,把江青等人诬陷周总理、*的话转达给毛主席。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召集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到钓鱼台密谋策划的是江青;决定要王洪文到长沙向毛主席诬告的也是江青;要王海容和唐闻生再次到长沙转告的还是江青。因此,很明显,在这一犯罪活动中,江青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姚文元是密谋参与者之一。在密谋中,姚文元曾说过‘大有庐山会议味道’。当然要负一定罪责。但是,同江青比较起来,毕竟是有着重要区别的。根据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起诉书第46条指控被告人姚文元于1976年5月7日,在北京对上海写作组成员陈冀德说:‘*是暴力,*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陈冀德回上海后向马天水、徐景贤等人作了传达,因而起诉书认定,这是为上海武装叛乱进行舆论准备。起诉书的这一指控,我们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我们查阅了1980年8月29日陈冀德写的证据材料,情况是这样的:1976年5月7日,陈冀德向被告人姚文元汇报他在济南参加鲁迅著作注释出版工作座谈会的情况后,在谈到*时,被告人姚文元曾讲过上述起诉书引用的这一句话。被告人的这一句话说明什么问题呢?他说*是暴力,*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他的这句话反映了他当时的思想认识。请法庭注意,被告人姚文元讲这句话是在1976年5月,正是“四人帮”猖狂一时,得意忘形的时候,在那个时候,被告人姚文元没有预料到在1976年10月他们将被覆灭,他也难以预料到那时他们要在上海策动武装叛乱。因此,被告人的这个讲话,与后来的上海武装叛乱不能认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想引用一个重要事实,请法庭考虑,那就是被告人姚文元与陈冀德谈话时说:‘不要记。’这就说明被告人姚文元的这句话不能证明与以后的上海武装叛乱有直接的关系。
关于策动上海武装叛乱问题,根据1980年12月13日法庭调查中出示的证据和证人的证言,已经证明张春桥、王洪文是上海武装叛乱的策动者。早在1967年7月,张春桥就指使王洪文等在上海建立由他们控制的武装力量,张春桥提出,‘以枪杆子保卫笔杆子革命’,1976年2月,王洪文说:‘上海民兵是我和春桥搞起来的’,‘我是抓住不放的,你们可给我抓好’。王洪文1976年9月23日在电话中对王秀珍说:‘你们要提高警惕,斗争并未结束,党内资产阶级是不会甘心失败的。’法庭调查时,徐景贤供认,‘四人帮”覆灭的前夕,1976年9月28日张春桥向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下达指令,说上海要‘经受大考验’,‘要打仗’。于是‘四人帮’一垮台,徐景贤、王秀珍等人按照张春桥、王洪文的指令,立即策动上海武装叛乱。上海武装叛乱是张春桥、王洪文长期经营帮派武装的必然结果。被告人姚文元对这一罪行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七章 庭审姚文元及其律师的辩护 对姚文元第四次开庭 法庭辩论(3)
起诉书第25条指控,1968年1月,张春桥、姚文元诬陷*上海市委是‘黑班子’,诬陷上海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是‘无产阶级最危险的敌人’,诬陷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是‘叛徒’。曹荻秋同志和金仲华副市长被*致死。根据王秀珍1977年1月14日的供词,曹荻秋专案是全市的重大案件,是张春桥一直抓牢不放的。张春桥1968年亲自把曹荻秋全部档案材料调北京,张春桥一定要把陈丕显、曹荻秋都定为叛徒。马天水1977年1月14日供词也说:根据曹荻秋专案组汇报,认为定曹荻秋为叛徒证据还是感到不足。于是,马天水给张春桥打了一个电话,说明定曹荻秋是叛徒证据不足。张春桥在电话里气焰嚣张地说:‘如果曹荻秋不是叛徒,全国就没有叛徒了!’被告人姚文元虽然在报批曹荻秋为叛徒的报告上画了圈,负有一定的罪责,但是从全部情况分析,张春桥在这一罪行中,是起主要作用和决定作用的。这一事实也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起诉书第34条所指控1967年5月,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群众的罪行。根据王效禹1980年6月20日的供词,当时张春桥反复对王效禹说:‘你有力量我就支持你。’在张春桥的直接煽动和支持下,王效禹在1967年5月7日制造了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大院武斗事件,拘捕关押388人。从法庭出示的证据来看,姚文元事先并没有表态,武斗事件后,被告人姚文元虽然在山东省大中学校红卫兵代表大会上讲了话,祝贺‘打了一个胜仗’,这当然要负一定的罪责,但是从这一犯罪活动的整个过程来看,事先策划、煽动、支持王效禹*群众的是张春桥。张春桥应对这一罪行负主要责任。根据以上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姚文元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韩学章发言后,公诉人检察员王文林发言,他对姚文元刚才的辩护进行驳斥,他说:“事实很清楚,被告人姚文元在辩护中的言论,是玩弄辞藻,花言巧语的狡辩,是拒不认罪的反抗,也是他不珍惜和滥用法律给予的辩护权的表现。”
王文林发言后,辩护人张中发言。他说,关于被告人姚文元的态度问题,从查阅案件材料看,在公安机关预审阶段和检察机关提审过程中,姚文元对问题还是交待的。从庭审调查开始以来,对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姚文元都作了比较详细的回答,对主要的事实还是承认的,表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愿意承担责任,以上情况,请法庭予以考虑。
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法庭辩论终结。他说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问姚文元还有什么话要说?被告人姚文元答:“我原来准备要讲的就是刚刚要讲的那几点,现在不准备再讲什么。”只是表示在服刑期间将认真学习政治经济学,并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在被告人姚文元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本法庭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被告人姚文元的辩护和陈述,在评议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姚文元,你下去以后,等候宣判。现在休庭。
第十一章 庭审江青及其自我辩护 初审江青 法庭调查(一)(1)
1980年11月26日上午,第一审判庭开庭审问江青,出庭支持公诉的有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6名检察员和6名助理检察员。特别法庭出庭的有庭长江华、副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和17名审判员。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主持审判活动。审判员曲育才、沈建进行法庭调查。
江华庭长开庭宣布:按照本法庭的决定,第一审判庭审问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和陈伯达5名被告人,今天开庭审问江青。随即传被告人江青到庭。法庭就起诉书指控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密谋策划,由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主席诬告*、周恩来等,阻挠*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的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长就以下问题审问江青:1974年10月17日夜,是不是你把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召集到钓鱼台17号楼去的?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说了些什么?王洪文去长沙是不是你们4人共同密谋的?你为什么要王洪文在毛泽东主席接见外宾之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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