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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辩护

马克昌 (当代)
必读网(http://www.beduu.com)整理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第一章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及其前后的有关活动 早期对林、江集团案的审查活动(1)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前对林、江集团案的审查活动
*集团和江青集团的成员最初都是由分别设立的专案组进行审查的。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交给重建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中纪委接受这一任务后,建立三个小组:第一组以中纪委副书记刘顺元为首,审理*集团案件;第二组以中纪委副书记张启龙为首,审理江青集团案件;第三组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中纪委副书记王鹤寿直接领导,以中纪委副书记章蕴为首,审理康生、谢富治的问题。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后经请示中央决定,成立*、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纪委组织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军委的同志参加,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这个办公室对外也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办公室。该办公室下设一组(负责审理*集团案)、二组(负责审理江青集团案)、审理组、秘书组。这时林、江反革命集团案正式定名为“两案”。对“两案”的审理,一开始就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要查清林、江集团的罪行,就必须对“*”十年中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都彻底查清楚,分清是罪行还是错误,不论涉及到谁都应查清。另一种意见认为,清查只能清查到四届人大或党的十大前后为止,不能再往前查,否则就发生“是否砍旗”的问题。这个情况向王鹤寿和*作了汇报,经过领导小组讨论,支持第一种意见。即对“*”十年中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一律查清,在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经过查证的大量事实,使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性质清楚地暴露了出来。
1979年7月28日,中央“两案”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组长*(当时任中央组织部部长)传达了中央指示:“两案”审理工作是非常严肃的,要向子孙后代负责,向全党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8月,根据*的提议,在京西宾馆召开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这次对‘两案’犯错误和犯罪人员的处理……要考虑‘*’的历史条件,要按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办事。凡是判刑的,一定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又说“我们现在面临对被告提起公诉,起诉书我们没有搞过。包括我自己。起诉书要经得起批驳,包括资产阶级学者们的批驳。”这样,检察院就得以提前介入。
1979年9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华国锋、*等听取了“两案”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汇报完毕,*说:“黄、吴、李、邱,还有陈伯达可算一案。王、张、江、姚也作为一案。把他们作为篡党夺权、阴谋政变的集团案子来处理。不要一个人一个人地去判,按集团案把起诉书写出来。审判的时候注意把他们的主要罪行即祸国殃民的罪行写出来就行了。其他小的罪行不一定写那么细。”华国锋做总结发言说:“对于两个案子,不管判刑也好,党纪处分也好,总的精神要把我们党的好传统发扬起来,就是要我们对这些人的处理站得住脚。”
1980年2月,中纪委根据对“两案”审查的结果,证明*、江青两个集团触犯了国家刑律,决定把“两案”主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追究刑事责任。
3月17日,恢复不久的中央书记处开会,讨论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事宜。*、余秋里等书记处成员到会,刚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也应邀参加会议。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形成下列六条意见:(1)正式按“集团”进行审判。(2)起诉书、证据都要确凿,站得住脚,传到子孙后代也推翻不了。这样做了,对加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心同德干四化有积极的作用。在国际上也有好的影响。(3)从现在起搞好预审。让被告讲话,让他们申辩,从中摸清他们的思想情况,以便有的放矢。(4)在起诉前,把起诉书发给被告,争取被告不仅自己服法,而且出来作证。(5)根据中央的提议,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由彭真、彭冲担任正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公安部部长赵苍壁及王鹤寿、杨得志等同志参加。(6)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针对这些案犯掌握党和国家的最高机密,不公开审理。……*案由军事检察院起诉,江青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章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及其前后的有关活动 早期对林、江集团案的审查活动(2)
3月底,中央书记处再次开会讨论对“两案”案犯起诉书初稿。受中央委托负责“两案”审理的彭真,首先发表意见说:“我看了对‘四人帮’的起诉书和材料,没有什么意见。对这帮人要有充分的估计,他们做了多少坏事,他们知道,我们不知道。所以在预审中不能轻敌,轻敌就要打败仗。按司法程序办事。公安部要搞好预审,检察院要搞好起诉,法院要搞好审判。……一定要经过预审来核实,还有口供问题,法律上有证言,但我们办案一定要重视证据,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
随后*说:“这件事一定要办好,只能办好,不能办坏。具体有以下几条:一、罪证要周密有力,人家考不倒。最重要的是要同毛主席的错误分开。这样做,符合历史的真相。比如,江青是一贯搞逼、供、信的,毛主席一贯反对搞逼、供、信……。二、对罪犯要做好分化瓦解工作。要让他们认罪服法,要让他们中有的人能站出来讲真话。比如王洪文、毛远新,他们要讲真话,对搞清这个案子非常有利……。三、处理要妥善。自始至终不要在生活上搞虐待。要使我们的后代都知道我们对他们是仁慈的。”
他又说:“我同意彭真说的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时间不要限制太死了。”黄火青、江华插话,都提到“要重视证据”。
彭真最后说:“……起诉书应当以证据做后盾,以预审做基础。四道程序把关。公、检、法是三道关,中央领导小组是第四道。现在的起诉书(草稿)不能拿出去,要把罪行列出来。……有不少是路线问题,我们是审理罪行的,路线问题我们管不着,公、检、法没有资格审查党的路线问题……。”“从事实做起,从调查研究做起。离开事实,谁讲也不算数。经过调查研究,有什么算什么。只有事实,案件才靠得住。”
这次会议记录,很快传达到参加“两案”的工作人员,他们组织两个精干的班子,按照要求将工作开展起来。总政保卫部组织预审组,与羁押在秦城监狱里的案犯接触,核查罪行。取证组分赴全国各地,和中央有关机关向知情人依法取证。起诉组进一步修改起诉书草稿。
3月30日,全军“两案”审判工作会议召开,史进前副主任代表“两案”审判领导小组,紧急布置*集团案办公室各组加速工作进程。
4月,公安部受理了*、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在押案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并开始侦查预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员自始至终参加了侦查预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5月中旬至下旬,彭真在人民大会堂听取“两案”审判准备工作情况汇报。听完汇报后,他面带笑容说:“现在形势大好。我讲的是‘两案’的形势。五中全会上制定*章和十二条准则。四同志解除了职务。决定为刘少奇*,开追悼会。悼词中讲林、江一伙,把头子定了。这些,对‘四人帮’一伙震动很大。”
针对*案的审判准备工作存在的问题,他指出:首先,*案所有案犯交总政。从诬陷刘少奇入手,突破案犯篡夺党和国家领导权的问题。其次,是突破禁区,包括思想的禁区、人的禁区、材料的禁区。档案是重要材料,一部分集中在中纪委,一部分集中在中央办公厅,要组织人去看。
随后,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就查阅档案资料问题向中央写出报告。7月,*中央发出红头文件,批准“两案”办案人员,可以到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央档案馆及中央政法机关等单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这样,取证组得以从这些单位的档案里取到证据。
9月4日至5日,中央书记处对“两案”问题又进行了讨论,制定出新的审判方案。
9月8日下午,彭真就“两案”问题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汇报。华国锋、*、叶剑英、李先念、*等听取汇报。彭真甩开材料汇报说:“关于‘两案’的问题书记处讨论了两次,9月4日及5日上午。现在主要情况弄清了,10名主犯的罪行基本查清了。一边是黄、吴、李、邱加江腾蛟,谋害毛泽东有江腾蛟,他是‘三国四方’会议确定谋害毛泽东主席的指挥官。一边是‘四人帮’加陈伯达,陈伯达同*、江青两个集团的罪行都分不开。五加五共10个人。送常委的起诉书(草稿),拟判10个人。除江腾蛟外,9个人都是举世瞩目的。其他人另外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分批陆续审判,10个人判了,其他人的问题就好解决了。”“他们的主要罪行弄清了,林、江是头子,康、张是军师。两个集团是狼狈为奸的一伙。”“起诉书所列的犯罪事实,同毛泽东的晚年错误划开了。”“起诉书不涉及路线问题,工作上的错误,包括党纪、军纪、政纪都不涉及。这次审判只审罪行。”
第一章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及其前后的有关活动 早期对林、江集团案的审查活动(3)
对于几个具体问题,彭真也谈了自己的意见:什么时候审?是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出台前审?还是出台后审?他主张先审。怎么个审法?他主张“两个集团”一案起诉,分庭审理。理由是“这两个集团没法分开”。而黄、吴、李、邱、江的情况又有所不同,他们同江青不一样,历史上还做过一点好事,打过仗,由军人组成的第二审判庭会审。在审判时间上,彭真提出“9、10月份开庭”。这时,*拿起起诉书说:“这个起诉书可以用了。”
华国锋只简单地说了几句:“还是一案起诉好。”“两个集团互相勾结犯罪。”“10月初就审吧,不要再拖了!”“外国人不要参加。”
接着*说:“起诉书的内容不能涉及毛主席、周总理的错误,这一点要特别慎重。”至于是先搞决议,还是先审判,他果断地表示:“先审。”以什么形式审判,他提出“成立特别法庭,一审终审”。这些建议基本上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
9月22日,公安部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侦查预审终结,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章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及其前后的有关活动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成立(1)
1980年9月27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黄火青检察长作《关于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他说:“*、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件,已经公安部侦查终结,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接着他汇报了有关情况并提出成立特别法庭和特别检察厅的建议:
一、*中央对*、‘四人帮’案件处理是严肃慎重的。一再指出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以被告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了对*、‘四人帮’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做了大量的工作。审查结果证明,*、江青一伙触犯了刑律,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于今年4月下旬对*、江青一伙在押案犯,开始进行侦查预审。因为这是一个特别重大的案件,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了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参加、监督了侦查预审过程。现在公安部对全案已经侦查终结,并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材料、证据,讯问了被告,大量事实证明,*、江青反革命集团罪行严重,证据确凿,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他们既有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共同的反革命活动,又有各自的反革命野心和各自的反革命活动。‘*’的前五年他们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进行篡党夺权、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犯罪活动是纠缠在一起,分不开的。……因此,这次决定对*、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作为一案起诉。
这次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提起公诉的是10名主犯。他们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
这次准备对他们起诉四项罪状,一是煽动、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二是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夺权;三是**广大干部和群众,实行法西斯专政;四是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总起来说是篡党篡国,祸国殃民。……
除上述10名主犯外,其他案犯,将根据不同情况,另行审讯和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提起公诉。
三、在侦查预审和检察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对*、江青一伙的诉罪,我们依据的是经过检验的原始书证材料和原始物证,如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从大量的罪证材料看,*、江青一伙罪恶累累,罪责难逃!
四、准备提起公诉的是*、江青一伙触犯刑律的反革命罪行,不涉及工作中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
五、鉴于*、江青一伙的犯罪,案情特别重大,建议人大常委会决定组成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厅审理这一案件。请予审议。
接受上述建议,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全文如下:
鉴于*、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特别重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
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喻屏、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史进前为副厅长,马纯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声、王耀青(女)、冯长义、曲文达、朱宗正、江文、孙树峰、李天相、沈家良、张中如、张英杰、张肇圻、孟庆恩、图们、钟澍钦、袁同江、敬毓嵩为检察员。
第一章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及其前后的有关活动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成立(2)
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特别法庭设两个审判庭。
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伍修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汉周、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黄玉昆为副庭长,王文正、王志道、王战平、甘英(女)、史笑谈、宁焕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云、刘丽英(女)、刘继光、许宗祺、严信民、苏子蘅、巫宝三、李明贵、李毅、吴茂荪、沈建、张世荣、张敏、范之、费孝通、骆同启、高朝勋、高斌、黄凉尘、曹理周、翟学玺为审判员。
任命曾汉周为第一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为第二审判庭审判长。
三、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旁听。
四、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随后,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在黄火青和江华主持下分别迅速成立。
第一章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及其前后的有关活动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审判林、江集团案主犯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特别检察厅成立后,特别抓紧对起诉书的修改完善。主持“两案”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彭真对起诉书的质量要求更为关注。为此,10月初他邀请在京的刑法专家和刑事诉讼法专家,对起诉书进行讨论。讨论一次后,他提出: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起诉,是全国人民的大事,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应当邀请全国的专家来京参加讨论。会后由在京专家提出拟邀请的外地专家的建议名单,经彭真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出面,通知上海、武汉、长春、西安、重庆、广州等地所在省、市人大办公厅转告有关高校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立即赴京开会。与会专家共计28人,讨论历时一周,地点在人民大会堂小会议室。经过认真讨论,对起诉书提出若干修改意见,随后这些意见均被特别检察厅所采纳。
11月2日,特别检察厅完成了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对*、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讯问被告的准备工作,认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决定提起公诉。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
11月5日,特别检察厅将起诉书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名主犯提起公诉。并将本案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及其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特别法庭依法审理。
11月6日,特别法庭召开第一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接受特别检察厅移送的起诉书,并通过法庭规则。与此同时,彭真在“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上明确指出有律师辩护比没有好。
11月8日,特别法庭召开第二次全体审判员会议,讨论决定受理特别检察厅起诉的*、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决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11月10日,特别法庭派出书记员将起诉书副本,分别送达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并告知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11月11日—14日,被告人陈伯达、吴法宪、江腾蛟、李作鹏先后提出了委托律师的申请书,姚文元要求法庭为他指定辩护律师。江青原有委托律师辩护之意,后又撤回了要求。
11月17日,特别法庭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4款的规定,在开庭3日以前,派人向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分别送达了出庭受审的传票。
至此,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开庭前的工作进行完毕,剩下的就是等待开庭了。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1)
(一)张思之、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
1980年10月23日,江青对监所提出要求,说:“想请律师替我说话。”11月10日,再次要求“会见律师”。12日“两案办”指定张思之、朱华荣两位律师担任江青的辩护人,但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须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并经她本人委托。这次会见江青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征求江青的意见,是否同意为她指定的辩护人。如果同意就办理委托手续。律师接受任务后,即对会见江青应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对付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了商议和分析,也曾经在律师组的会议上进行集体讨论。据知江青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恶劣,胡搅蛮缠,辱骂工作人员。大家都认为给江青辩护难度很大。辩护人的辩护工作要求被告人的配合,江青是否能配合,很难预料,所以讨论中提出了一些方案和设想。如在什么情况下可接受委托,什么情况下可不接受等。
根据法庭传来的信息,这次是江青主动提出要求律师为其辩护,法庭书记员曾和江青就委托辩护人问题进行过谈话,江青曾向他们要求史良、刘大杰、周建人等人作她的辩护人。经说明这些人年事已高,不可能担任辩护工作并向江青介绍了张、朱两位律师,江青表示愿意和律师谈谈,然后考虑是否委托。
在律师组的讨论中,大家认为江青主动提出要求律师为其辩护,对于这次审判工作,恢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形象都是有利的。因为,我国自从1957年“反右”运动后,再加上“*”的祸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受到严重破坏,律师制度已荡然无存。这是我国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在举世瞩目的大审判中,劫后余生的律师向世界的第一次亮相,表明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法制的重建,意义重大。但是,在受到“左”的祸害冲击太深的律师界,人们不可避免地还心有余悸。试想过去,律师被批判的一大罪状就是为坏人辩护、立场不稳。今天要为国人皆曰可杀、民愤极大的被告人江青作辩护,实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多有顾虑。张、朱两律师经过考虑,认为只能抱着这样的信念:“左”的祸害必须消除,律师制度必须恢复和发展,在这次大审判中必须充分体现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人有辩护权”的原则。因此,不论江青有多大罪恶,民愤有多大,她应该毫无例外地享有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作为律师,有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其辩护,并由此一步一步地进入了角色。
1980年11月13日早上8时,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司长王汝琪作为“两案”律师组领导成员,乘一辆苏式吉姆牌高级轿车来到律师组住处国务院第一招待所,来接律师并陪同他们到秦城监狱去会见被告人,可谓十分郑重。张、朱两位律师早已穿好了特制的律师专用银灰色中山装,与其他两位律师一道,准时驶向秦城监狱。一路大家说话不多,都沉浸在考虑即将面临的这次重要的会见,也在思索前一阶段阅卷的材料。朱华荣曾参加过起诉书的讨论,在人民大会堂会议室里,同从全国各地请来的刑法专家及有关领导一起对起诉书逐字逐句地推敲讨论,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张思之通读过两案卷宗材料和看过审讯录像,并听过检察人员介绍江青的情况,对案情也比较熟悉,故成竹在胸。在车上为了打破长久静寂的沉闷,他们还说了几句调侃的话。车行大约两个小时,到达秦城监狱大门外。只见冬季里一片荒凉的田野上孤零零地矗立着一座极为封闭的建筑物——监狱,背靠荒山,肃穆森严。大门内的传达室用电话联系后,监狱的王政委出来相迎,他早已得到通知,也未看出示的介绍信就直接引律师一行进入休息室交谈,王司长将两位律师情况向王政委介绍后,王政委说道:“江青早就希望会见律师了,提出来好几次了。”并简略地介绍了江青在羁押期间的生活和表现后,就向律师提出:是否请律师多休息一会时间,因为江青在早餐一个多小时后有小睡一下的习惯,她现在正在小睡。等她醒后再去会见比较适宜。律师表示同意。王政委就利用这个时间,让律师参观江青的羁押地,以熟悉被告人的情况。只见一栋很高的大楼空荡荡的,只关押着江青一人,其中有一间厨房,配有炊事员,料理江青的伙食,每月伙食费为36元,这标准在当时是比较高的。江青还提出每天要喝牛奶,因当时当地没有牛奶供应,改为每天供应两只鸡蛋,以丰富其营养。每天定时放风,可以到室外活动,自愿地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江青每天还像演员一样练功,锻炼身体,监狱的医生也经常为之体检。所以,江青的健康情况一直很好。漫步到江青羁押室时,律师透过门上的观测孔见室内一床一桌一椅,布置简洁,大约有20多平方米,此时江青正斜坐床沿,平整着一件黑色棉背心,整平叠好,审视了一下,放到床头,似有备用之意。稍顷,她站了起来,依稀可辨她做了个深呼吸,然后转身,歪倚在叠得方方正正的被子上。会见室安排在离江青羁押室不到百米的一个房间里,摆好了桌椅、茶具,在向着房门对面两米多远处,设置了一张长方形桌子,桌后并排放着两把靠椅,显然是供律师使用的;在桌子前面约1米处放有一把椅子,是准备给江青的。侧面另有一小桌,上设茶具。整个布置,简明得体,恰如其分。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2)
律师坐定,两位女法警将江青带来会见。江青随着两位女法警进入会见室,两法警随即退出,江青还貌似恭顺地站在椅子后边,微微地前倾了一下上身,尔后下意识地理了一下头发,规规矩矩地直立不动了。张思之招呼她坐下,她点了点头,故意显得斯文懂礼、从容不迫,所以并不抢先说话。于是张思之向她说明:我们两人是律师,特别法庭向我们介绍,你要求请律师辩护,有什么要求或者问题,凡是跟你的案子有关系的,可以同我们说。她应声道:“噢,你们是律师。我向特别法庭提过,我要委托史良作我的律师,还有周建人和刘大杰,法庭有什么理由不同意呢?”张思之回答她:“特别法庭的意见,我们没听到;但我们作为律师,可以告诉你,你的要求很不恰当。史良、周建人现在不是律师,年事已高,不可能为你辩护。”她嘟囔了一句什么,从表情看,似有不满,情不自禁地挥一下左手,把手掌放在耳朵后面,说道:“请你把声音提高点,声音太低,我听不清。我的耳朵不好,有毛病,是多年用镭治病搞坏的。”张思之稍停了一下,对她说:“可以。你接着就请律师的事往下说。”“我请史良,是因为,我想,她敢替我辩护。”她这样一停一顿地说着,“至于你们,……”她到此故意止住,用一种令人感到狡黠的眼光看着律师,不再说下去。但她非常聪明,也许是悟到了什么,跟着来了一句:“检察人员不止一次对我说,‘谁敢替你辩护呢?’”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对她解说了律师的责任,有意告诉她:对于我们,不发生敢或不敢的问题。
“我的案子复杂啊!”她说。
“是有复杂的一面,但又有不复杂的另一面。”
“替我这个案子辩,不容易噢!得学好多东西啊!你们得学‘九大’的报告,‘五一六通知’,还有‘十六条’,不学习那些党的重要文件,不可能替我辩!”
这显然是一种公开的挑衅。张思之不得不告诫她:“你扯得太远了。律师办案子,哪些文件应当学,哪些不必看,我们自会安排。现在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你必须明确表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
江青接过话茬说:“我是想请律师的,我打算请史良,我认识她。还打算请刘大杰教授,过去主席接见他时认识的。还想请周建人。我也打算请李敏,李纳被*一伙逼成精神病,不行了。我对法律还不很精通,加上在法庭上一激动会说不出话来,想请一位法律顾问,替我说话。”说完又立刻补充一句,强调说:“一个人不可能对什么事都精通。”张思之回答:“这个要求,没有法律根据。替你说话,不是律师的职责。你的要求出格了。”朱华荣补充说道:“你如果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你有什么法律问题都可以问,他会给你解答的,这也可以说是起到了‘顾问’的作用。”
“那好,现在请你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公诉?我的案子是谁起诉的?”江青说。朱华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向她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确凿,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就会作出起诉决定,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按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你的案情特别重大,所以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专门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提起公诉。江青听得十分认真。律师的话音刚落,她立即说:“检察人员还没有和我把事情说完哩,怎么就起诉了?这本来是党内的事情,怎么会起诉?”江青停顿了一下,然后继续讲:“现在我是被开除了党籍,这是他们把我开除的……。”张思之立即向她说明:现在你的问题不是什么党内问题了,而是经审查核实你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反革命罪而被起诉了。江青一听,突然提高嗓门喊道:“起诉我是反革命,谁是反革命?我要控诉公安部,对我搞‘突然袭击’,他们哪里是侦查,是法西斯‘绑架’,把我扔在地下室水泥地上,6个小时没人管,6个小时……”她愈讲愈离谱。张思之只好打断她的话,明确告诉她:“关于你所说的‘控告’,在你没有正式委托,也没有请求特别法庭指定我们作为你的辩护律师以前,我们不能作出回答,甚至可以说,我们的谈话也将难以继续下去。”听完这段话,江青狠狠地瞪了张思之一眼,而后带有怒气地说:“我最怕人家打断我说话,一打断我就紧张。我是个病人,我怕紧张,你这态度……”“度”字方出,她似乎觉出了什么,极不自然地说了一句:“可能与你的职业有关吧?”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3)
律师没有跟着她的话题走,再次告诉她: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到底是否想请律师为她辩护。而且必须马上解决这个问题,作出结论,没有商量余地。她似乎也有她的一定之规,回答道:“我委托法庭指定……”跟着解释一句:“委托也好,指定也好,这是小问题,你们说是吗?”张思之耐着性子说道:“问题是不大,但为了我们便于执行职务,你应当明确,或者是委托,或者是请法庭指定。”此时已无法躲闪,她于是岔开了话题:“请你们,是要你们跟他们辩,可不是跟我辩。他们,叶、邓,立场跟我不一样。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说到这里,面露得意之色。律师感到她有点忘乎所以,张思之提高了嗓音,说:“你这通儿话,离题太远了!”不料她立刻做出了反应:“你说话不要那么大声嘛!我是病人,我怕你的声浪的震动。”好一个“声浪的震动”!朱华荣有点儿激动,反驳道:“你刚才一再说耳朵不好使,要求我们说话大声点儿,怎么又变了呢?”
“现在距离这么近,我可以听到。”江青说。
朱华荣跟着说:“既然都听到了,现在就请你把你的结论告诉我们,请律师,还是不请。”
江青的情绪变换,来得真快,这时,居然红了眼圈,低了脑袋,轻声细语地告诉律师:“我是想请个顾问,可不是以犯人身份委托。”朱华荣似含安抚地对她说:“你对起诉书的意见,你的其他意见,我们只有与你建立委托关系之后才能考虑。”她说:“你要是相信他们那个起诉书,怎么能替我辩护呢?”朱说:“这是第二步的事。”她这时突然冒出一句:“你们是那边的人,那就不能作我的律师!”张思之立即回了一句:“那好,你的意思是,不请我们作你的律师了。对吧?”江青却又表示一时不能决定,说是要好好考虑一下。朱华荣最后说:“希望能尽快一点儿作出决定,因为离开庭的时间不多了,要做好辩护还会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张思之接着说:“你必须在今天下午3点钟之前答复我们。”江青回绝:“那不行,我还要睡午觉!”张坚持:“不行。我们只能等到3点。”她万般无奈,吐出两个字:“好吧!”又说,“请让我与所里的人商量一下。”
谈话结束,律师正招呼法警将江青还押时,江青又向朱华荣问道:“你们手上是什么书?”朱华荣回答:“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江青即提出:“这两本书能不能送我一本?”张思之回答:“你需要什么书,可以通过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去要。”江青却说:“你们是律师,还这么吝啬,这么一本小书都不肯发。”两位律师未予理睬,看着法警将她带走,张思之站起来舒了一口气,摇了一下头,就同朱华荣一起收拾好文件回到休息室。
王汝琪司长和王政委都在等候消息,大家坐下来交谈会见情况。谈完要点,谁也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王政委只是说:她对律师的态度,比较起来,还算好。朱华荣向王政委问道:以前听说江青戴假发,现在看见江青一头乌发,是否戴的假发?王政委说:江青头上的乌发是真的,没有戴过假发套,并讲道:江青很会保养身体,这样年纪,头发还这么好,也很少见。说毕表示要为律师安排房间午休,律师们认为不必,王政委随即离去。约莫半个多小时后,他又回转来告诉王汝琪司长,江青还是想请律师作辩护人,但她不想要姓张的,说“那是个什么‘长’字号的,(对她)态度不好。是叶、邓的人”。表示想要姓朱的。王汝琪司长说:“两位律师,江青要一个,又不要一个,还想分化我们啊!”又知道江青不是省油的灯,在给我们制造点儿麻烦。这事只能回去汇报后由上面来做决定了。
(二)傅志人、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
在张思之、朱华荣二律师会见江青后,江青以说话“声浪太大”为由,拒绝请张律师为其辩护人,只请朱律师,另外还想再请一位律师。为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被告人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特别法庭重新指派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傅志人律师为江青的辩护人。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4)
1980年11月16日,律师第二次到秦城监狱会见江青。上午8时30分,傅志人、朱华荣两位律师已就座在秦城监狱的一间宽敞的会议室里。会见的地点与上次相比有所不同,房间专门装修过,设备也较齐全。来之前就听看守所传去的信息说:最近几天,江青每天好几次催促要会见律师。两位律师在会见室坐定后,警卫人员就将江青带来。江青身着黑色可体的服装,乌黑浓密的头发富有光泽,一副黑框眼镜遮住一对大眼睛,傲慢的眼神似乎有些做作,白皙的脸庞没有一丝皱纹。从外表看,谁也不会相信这已是66岁高龄,而且身陷囹圄多年的老妪。看来江青在保健养颜方面确实下了功夫。
江青进门面带笑容,带着起诉书和一个牛皮纸的文件袋,客气地向律师点头致意。她刚坐下,又忽地站起来,绕过面前的大会议桌,走到墙角,从小桌上拿起暖水瓶倒了两杯开水,放在两位律师面前。出于礼貌,傅律师在接水时,向她点了点头。演员出身的江青擅长表演,但今天的表演从倒水开始,却是两位律师始料未及的。这个举动大概不只是为了表现江青的礼貌素养,更可能是为了拉近谈话双方的情感距离。
谈话从朱律师向江青介绍傅律师开始。她边听边以审视的目光打量傅律师。傲慢的目光中流露出几分迷惘的神情,或许她在琢磨:这个秘书长真会为我说话吗?听完朱律师的介绍,江青说:“今天我聘请你们,不是以犯人的身份。我认为由我以个人身份聘请更好些。这样更主动一些,对外也更好一些。当然,我请你们作律师,不是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给我包打赢官司,我要求你们给我辩护,帮我说话。我写了很多东西,也要给我的律师看。”
在江青的开场白后,朱华荣律师也阐明了来意:“律师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来进行辩护的。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想对起诉书中所列事实,听听你的看法。另外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要咨询的,也可以提出来,我们尽力帮助。”
“我想请问:什么时候开庭?”江青问道,“审理是要好几天,还是一天就结束?还想请问:法庭是在城内还是在城外?因为我长时间坐汽车,头会发晕的。”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目前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我们会向有关部门转达的,你可以放心。如果没有别的问题,我们还是围绕起诉书来听听你的意见。”律师回答。
江青却绕开了律师的话题,说:“我的问题,要从‘*’来谈。我同主席结婚时,主席就不让我管社会上的事,给主席当秘书,每天给他报告国际上的事情,当然也研究一些政策问题。主席和我结婚时所说‘党和行政你不要管’,我一直是遵守的。我管社会上的事,主要是‘*’。‘*’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三分错误就是打倒一切,全面内战。毛主席作了结论,并自己承担了错误的责任,很伟大,也不追究下面。我在‘*’中是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按照*主义办事的。希望你们学习一下‘九大’政治报告和‘十大’文件。‘九大’政治报告虽然是*作的,实际上不是*写的,*写的没有用,叫*念,*不愿意,后来勉强念了,把字念错了好几处。……”江青滔滔不绝地讲个不停。
律师的身份使得傅、朱二人不得不耐着性子听江青讲。但如果任她这样漫无边际地侃下去,二位律师此行的目的就要落空。无奈朱律师不得不插话:“对不起,你讲的这些话,是不是离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太远了。还是请你针对起诉书来谈,你看好不好。”
江青听后,停了下来,把头上戴的列宁帽取下,又捋了一下头上的黑发。说道:“我要指出,你们要是那个司令部里边的,那就不能作我的辩护人,所以你不要打断我。”又说:“起诉书将我和*列在一起,真有点不伦不类,*是*我的,我是反对*的。”“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说我的罪,都基本上是‘*’中发生的。‘*’经过两次重大路线斗争。在这些斗争中,我是执行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的。在执行中,工作上有毛病,只能算错误,不能算犯罪。”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5)
“你这样讲太抽象,太不具体,是不是讲具体点。”律师想让她根据起诉书进一步谈具体问题。
“具体了还了得!”江青马上打断律师的话,“那个起诉书完全否定了毛主席对无产阶级*的科学总结: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七分成绩了不得啦,任何运动也不可能百分之百……
“现在给我加上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他们把‘*’的缺点错误突出夸大,掩盖一切。按照他们的立场,什么罪都可以定。但我认为我是没罪的,我认为真理在我这里,我要经受这种考验,我要保持我的晚节,我认为我是遵照马恩列斯毛主席的教导来做事的,我是捍卫毛泽东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
“现在追究责任,责任问题是毛主席自己估价过的,他自己承担责任。现在又来追究责任,怎么办呢?就扣到我的头上。但是,错误的责任都是主席的,可以说我没什么责任……
“1966年12月,有一次我在人民大会堂讲话,是我一生唯一一次写了稿子叫毛主席批准的,内容是合法的……”
江青终于还说出一句真话来:原来江青在‘*’中到处的讲话、接见、指示,除了这一次之外,都不是毛主席批准的。
“……当时一些群众组织揪住不放的人,是我救了他们。以前的材料中有这件事,而这回在起诉书中就没有了。”她继续说道。
“起诉书上没有的,就不要说了。没有控告你的,你不要去管它。”
“你们知道,我的立场与他们的立场是不一样的,要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江青为了躲开律师的话题,故意把话扯远。
“这个我们知道。”两位律师同时说。
“按照宪法、国法,党的纪律,我都没罪。这个,你不要打断我,侦察人员、检察人员不许说是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也不许说,那只有把嘴封上,由你来定罪好了。”
“*、江青成了一个集团,目的是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这个案子不能成立。‘*’是毛主席决定的,‘五一六’通知中提出要反对不读书不看报的那些人……”江青的话又转回“*”,“这样就不伦不类,好像党的缔造者伟大领袖毛主席自己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听到这儿,朱律师想乘机把话题拉回,说:“你这个理解是不妥的,没有人这样评价毛主席,都是你笼统分析的,你最好还是针对起诉书来讲,这对你有好处。”
“我不要这样的好处!”听到律师竟敢批驳她,江青大怒,气氛紧张。为缓和气氛,朱律师解释道:“作为律师只能根据事实与法律来进行辩护,所以请你把谈话落在起诉书上,看你在事实上以及法律上有什么意见。事实是客观的,谁也不能否认,谁也不能改变,谁也不能捏造。”
“起诉书上都是捏造!”气急败坏的江青信口说道。
“那好,你就说哪些是捏造的,说具体点儿。”朱律师顺水推舟。
这时江青不断用手指划着起诉书逐行地阅览着,她的这本起诉书上用铅笔密密麻麻地写了不少地方,然后指着起诉书第3页上关于她诬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副主席刘少奇的指控,对“*把雷英夫写的信和诬陷刘少奇的材料送给江青‘酌转’毛泽东主席”这段话中的‘酌转’两字提出意见说:“‘酌转’不能说明我有罪。”
接着江青又对起诉书第5页中,指控江青、康生密谋诬陷、**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成员一节中关于“1968年7月21日,康生亲笔写了一封绝密信。信封上署名:‘要件即呈江青同志亲启’。信中说:‘送上你要的名单’……有88名被分别诬陷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反党分子’”等一段指控提出意见说道:“康老写材料‘呈’我,这是一种习惯用法,并不是把我当成上级或有什么特殊关系,把这也作为罪状,是没有常识的作法,就想拿这些小玩意来整倒我!”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6)
朱华荣律师听后,感到她根本没有把起诉书看懂,也不知她有意或无意地在这些地方作无关的搅缠,就向她提示和解释道:“当然,‘酌转’或‘呈江青’这只是说明你同*、或和康生有过联系,还不能证明你有罪。但是,关键要看你替*‘酌转’的材料内容是什么?以及康生给你写的信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将这些材料交给你‘酌转’,康生又为什么写信给你,而你的态度是什么?其中很多问题与你有关。你要辩护,就必须面对这些问题才行。如果只抓住‘酌转’或‘呈江青同志’这些小地方来进行辩护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江青再次叫起来:“我不要什么‘好处’。”
朱华荣感到也许用“好处”两字引起了江青误会,于是改变表达方式说:“这样辩护是没有抓住重点,没有说服力的,必须要面对其中有关联的重要问题。”
江青考虑了一下,说:“康老写给我的八大中央委员的名单,是他自告奋勇写给我的,我并未向他要过,当时我正在筹备召开党的九大会议,我对八大中央委员情况不很熟悉,曾向总理要过名单,康老知道了,因他熟悉情况,就写了两份材料,一份交给了周总理,另一份交给我了。我收到这信很紧张,我交给毛主席,主席拒绝看,我就问,是否找总理,主席答应了。我就去找总理,总理正在人民大会堂有事。我见到总理说:康老有一封信给我,总理看后说:给我的信,内容也是一样的。我问:你怎样处理?总理说:去问一下康老并当着康老的面,烧掉!我俩就一起去了……”
跟着急忙辩解道:“这是一种正常的工作关系,谈不上犯罪。况且,‘*’要打倒一批人,这是中央决定的,而从起诉书上看起来都是我一个人干的。中央成立了专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并不是我,而看起来好像全是我……”说到这儿,江青稍作停顿,突然又瞪起眼睛对律师喊:“如果你们完全相信他们这种说法、这种指控,怎么能帮我辩护、替我说话呢?比如说,说我同*一起谋害毛主席,你们相信吗?”
9时50分,江青要去卫生间。
利用江青去卫生间这段时间,两位律师交换了一下看法。江青对这次审判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显:她认为她只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执行者,有错,无罪。因此她坚决回避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罪行。如果在接下来的谈话中没有新进展,就适时结束这次会见。
半个多小时以后,江青才回来。第一句话就是:“说我同*一起谋害毛主席,你们相信吗?”她的脑子很好,去卫生间后的第一句话,和去卫生间前的最后一句话,一字不差。
“……我的身体不太好,如不能讲话时,要有人代我讲话的,我的脑子受过伤,血压也不稳定,时常发作,脑力、体力上过分使用是不行的。所以需要有人帮我讲话。”她要求律师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帮她说话,作她的代言人:(1)在法庭上记不起词时;(2)当自己发病不能讲话时;(3)情绪紧张,控制不住自己时。
傅志人律师决定给江青做法律启蒙。为了慎重,傅律师先归纳了她的说法,他说:“你说你身体不太好,有时讲话困难,因而要有人代你讲话,而且最好按文字材料说。是这个意思吗?”
“是呀,是呀。”
“看来有必要向你做个解释。你所说的让律师以你的名义,按你的意思,作为你的代言人进行诉讼,是民事代理行为。现在向你提起的是指控你有罪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没有代理制度,而且绝对不允许有代理行为出现。即使在当事人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时,审判可以延期也不允许任何人代理。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要决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的陈述是刑事证据的一种;第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以上三点决定了刑事被告人是有着严格的个人性质的,是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也代替不了的。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是以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进行辩护。所以你让我们以民事代理的方式,进行刑事辩护,是你对法律的误解,也是我们无法做到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张思之傅志人和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7)
听到这儿,江青神态茫然,耸耸肩膀,双手一摊,说:“那就没有办法了。”
傅志人律师又耐心地说:“为了保障你的辩护权,如果你愿意委托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我们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你有利的辩护意见。但是只能作为辩护人,不能作为代言人。”
听到傅律师这话,江青似乎失望地、又带着挑衅的口气说道:“你们站在他们的立场,怎样为我辩护呢?他们走得太远了,你们律师也受了影响。这样子,我就不麻烦你们了。”意思就是不委托律师作辩护人了。这次会见大约谈了两个多小时,就这样结束了。
双方只好“再见”。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1)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两次:第一次会见在1980年11月13日,第二次会见在12月11日。
(一)第一次会见
姚文元被关押在秦城监狱,离北京有150多公里,韩、张两位律师早上6时多出发,9时到达,当天返回已是晚上六七点钟。
两位律师第一次会见被告人姚文元是核对和了解情况。姚文元一见到他们就脱帽、鞠躬,使他们看清他光头、圆脸、矮胖,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四年多的囚禁并没有使他外形上有任何变化,相反吃得胖乎乎的,满脸油光。当律师告之他们是特别法庭指定为他辩护的律师,问他有什么意见?他点头表示同意。两位律师说明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告诉他,他们来自上海,他表示出十分惊讶,脸部显得十分紧张,两眼紧望着两位律师。
两位律师来会见他之前,已从案卷中知道被告人姚文元只认错不认罪,所以,他们决定从起诉书指控他的事实部分开始正式谈话。
首先,律师问他:“特别检察厅给你的起诉书收到了没有,看了吗?”被告人姚文元答:“起诉书收到了,还未仔细地看。”
问:“起诉书指控你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策划到‘长沙告状’一事是谁的主张?”
答:“是江青的主张。”
问:“告状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要阻挠*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职务。”
问:“阻挠*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职务,又要达到什么目的呢?”
姚文元可能认为此问题性质严重,低头沉思不语。由此,让人感到姚文元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看来基本上都会承认,但一提到犯罪事实,一涉及问题的性质,就会头上冒汗,显得紧张。
接着律师问他:“你们密谋策划‘长沙告状’,你是不是说过‘北京大有庐山会议气息’?”
姚文元答:“我是说现在有一些庐山会议气息。”
问:“现在有一些庐山会议气息,是什么含意?”
姚文元不正面回答。只说:“我作了错误的判断,‘有庐山会议气息’这句话是完全错误的。”
问:“起诉书指控你亲自审定和修改许多诬陷党政军领导干部和革命群众的文章,使他们遭到无情*,甚至屈死,你如何想的?”
姚文元对这一问题,答得振振有词:许多文章是经他审定和修改的,但经他审定和修改后还要报请上面审批。意在把罪责推给党中央和毛主席。
律师当即向他说明,“起诉书上指控你的文章是经过选择的几篇,这些文章都是由你亲自授意、指示,或经过你反复修改,最后定稿的。你上报的,都未算你的账。”他听后低头不语。
之后,他又提出:许多诬陷文章是经他审定和修改过,他认为他审过或修改过的只是文章的观点,并不代表他个人观点,他只对审定和修改过文章的工作错误负责。又说,他审定修改诬陷文章时,有时还去掉了一些打击面较宽的说法,把一些文章的调子压低了。对此,律师严肃指出:“任何行动都由思想支配,难道你审定和修改诬陷文章就未受思想和观点的支配,你讲文章中的观点只是文章的观点并不代表你的观点,能说得过去吗?”
姚文元听后,若有所思地把眼睛转向房顶。
接着,律师要他说明起诉书中指控他与张春桥到济南支持王效禹武斗一事的情况。
姚文元答:“我与张春桥到济南后,王效禹准备武斗,我事先未表态,张春桥是否讲过支持武斗的话,我已记不清。我在武斗后的庆功会上讲过支持武斗的话。”
问:“现在怎么认识?”
答:“我是事后支持,当然对武斗的后果要负一定责任。对当时受到王效禹打击的那300多名群众,我表示道歉。”
(二)第二次会见
第二次会见,姚文元已不像第一次会见时那样拘谨,态度比较放松。当律师问及起诉书指控他诬陷原上海第一书记陈丕显和诬陷*市长曹荻秋是叛徒的事实情况时,他说:“在1967年1月,我到上海的时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上海市委的领导人有过攻击的言论。”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2)
问:“有过什么攻击性言论?”
他沉思好久说:“具体的已记不起来,大概如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对曹荻秋定为叛徒,是张春桥在上报的报告上批的,我也画过圈。定曹为叛徒是错误的,我画过圈应负担一定责任。”
问:“讲讲1976年1月你让《人民日报》总编辑鲁瑛派记者到中央一些部和省市搜集诬陷材料的事实情况。”
答:“是王洪文的主意,我对王洪文的意见未置可否,实际上是默认。默认等于我同意。”
问:“搜集这些材料后怎么处理的?”
答:“编印‘情况汇编特刊’。”
问:“编印‘情况汇编特刊’的目的是什么?”
答:“矛头对准几个省的老干部。”
问:“起诉书指控你派记者去搜集的那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材料,说他们就是什么‘还在走的走资派’、‘还乡团’、‘右倾翻案’、‘复辟’,这些都登在情况汇编上,是不是事实?”
答:“是事实,这是严重错误,我应负责。”
问:“1976年3月南京群众反对张春桥的大字报和标语,你当时是怎样认识的?”
答:“我当时认为是对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反扑。我说了攻击南京群众的话。说那是反动逆流。现在我认识到当时的认识是错误的。”
问:“1976年4月北京广大群众到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总理,你说了什么?”
答:“我说这是一小撮坏人,是反革命分子,这是我又犯了严重错误。”
问:“你把许许多多的群众参加悼念周总理的活动,定为反革命案件,是什么性质的错误?”
答:“定反革命事件是上面决定的。”
问:“你派记者到天安门调查情况,情况是不是你汇报、反映的?*与*根本没有关系,为什么栽赃诬陷‘*就是这项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
姚文元瞠目结舌、满头是汗,回答不出话来,最后表示对不起*,说犯了严重的错误。
问:“起诉书指控你与张春桥、王洪文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事实情况怎样?”
答:“上海武装叛乱一事,我看了起诉书才知道,1976年5月7日在北京我曾向上海写作组成员陈翼德谈话时说‘*是暴力,*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是暴力解决问题’。是在对‘*’中阶级斗争的一点儿体会,若我讲一句话起上海武装叛乱舆论准备作用的话,那我应负一定的责任。”
两次会见,使律师感到姚文元虽然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大都承认,但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
1980年11月13日下午,陈伯达聘请的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甘雨霈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傅志人,来到复兴医院会见被告人陈伯达。他因病离开秦城监狱在这里治疗,住在医院主楼东北不远的三层小楼里。
陈伯达时年76岁,身高米左右,体态较胖,鬓发灰白,一副黑框眼镜遮住一对小眼睛,目光迟滞。一口纯粹的福建方言,与律师交谈需配有翻译。
谈话前陈伯达要了几张纸,作记录。然后谦卑地说:“我有一个请求:我说得不对的,应当取消的,应当推翻的,应当加以充实的,可以给我提出来。”
这话给人好感,使人感到他的认罪态度很好,很愿意交待问题,很愿意接受指教,很愿意配合审判。实际上并非如此。
两位律师都是法律专家,在法律研究及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陈伯达的态度,在说明来意时,做了相应的工作。甘雨霈律师说:“今天我们会见你,目的有两个。一是看你有没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二是想就起诉书所列的罪行,听听你的意见。哪些是事实,哪些不是事实,不实问题的真相又是什么,都应由你本人一一说清。而不是像你方才所‘请求’的,让我们给你‘提出来’。因为认罪态度是法庭对你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不能由别人替代。律师可以为你辩护,但不能取代你的自我表现。对此律师条例也有规定:律师的辩护必须从独立的辩护人的立场出发,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今天听取你对起诉书的意见,就是从事实方面核对你与公诉机关认识的异同,对照证据,搜集辩护材料。当然律师对你的认罪态度和自我辩护方面也并不是不能给予帮助。但这个帮助只能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譬如说,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要事实求是;不是你的罪行,你不要承认;是你的所作所为,要如实认罪。否则如控方当庭拿出证据,而你却无言以对时,就会作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影响法庭对你的量刑。今天在咱们的谈话中,你也应该实事求是。否则,如果你的说法与证据相左,我们不仅不能按你的意思为你辩护,反而给我们从认罪态度方面为你争取轻判带来困难。我说得比较多,你都听明白了吗?”
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3)
“明白。”陈伯达说。
“有什么法律问题要咨询吗?”律师问。
“没有。”陈伯达说。
“那好,就谈谈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罪行的看法。先说决定批斗刘少奇问题。”律师说。
“关于决定批斗刘少奇的问题,”陈伯达开始说:“检察院起诉书说是我与江青、康生决定的,我不记得参加过这个决定……我再声明一下,我想过很多天,我不记得参加过这个决定……江青他们要搞他,我并不知道。”
接着陈伯达说:“如果说这事,我完全没有参加,那不是的。但参与这事的不止我们三人……说通过我了,我也马马虎虎通过了,但参加‘决定’,这事我毫不知情。”
接下来陈伯达又说:“我对这事,不想摆脱责任,因为你参加了这个会,就算你参加了决定,当然也是可以的。”
这些话给人的印象是陈伯达从不认罪到认罪的转变过程。其实他始终没认罪。
陈伯达谈的第二项罪行,是由他一手炮制的冀东冤案。开始阶段,他对此矢口否认,说:“我没有说过关于冀东的那些话。”然后又改口说:“起诉书说我说过冀东党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这里起作用,叛徒在这里起作用。这些话是从我口里说出来的,当然要负责,搞了这个大的惨案,我要负责。”接着又提出怀疑:“所谓在‘陈伯达的煽动下’,我讲两句话就算煽动?问题是那么严重的后果,我怎么就不知道……我的眼睛不行了,看见有人证明我在冀东造成几千几万人死伤,请……法庭考虑要不要他们的证明。”
这些话表面上看是矛盾的,语无伦次的,给人似是而非的模糊印象。但实质只有一个,就是拒不认罪。
此外,陈伯达对起诉书所指控的诬陷*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罪行,也均持同一态度:以不记得为名,拒不认罪。
陈伯达对起诉书中所列罪行的认识,只有一项例外,就是以炮制《人民日报》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为代表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看来,要让陈伯达认罪,非有过硬的证据不可。
为什么陈伯达持这种态度呢?
陈伯达胆小怯懦,贪生怕死,与其说他是在与法庭对抗,不如说他要保命。按常理想要保命,就应该主动坦白交待,争取从宽处理,而不应该采取对抗的态度。陈伯达之所以采取了有悖常理的做法,是因为他有一个认识误区,更是当初他们“搞专案”,执行政策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他以己度人,认为法庭也像他们一样,把党的政策当作骗人的幌子,于是便硬着头皮采取对抗的态度。
1970年9月6日,庐山会议结束时,中央宣布对陈伯达隔离审查。从此,这位昔日排名第五位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小组组长,便从他政治生涯的颠峰一落千丈。但有着多年党内斗争经验的陈伯达,虽有失落感,却无恐惧感。因为按党内斗争的惯例,是不会把党内问题转化为司法问题处理的。这样,只要他人还在,随着政治风云的变幻,或许还有东山再起的时日。但是,当他收到特别检察庭的起诉书副本后,陈伯达的病房里便一改往日之平静。他烦躁不安,坐卧不宁,精神恍惚,时而自言自语嘟囔些什么,时而说:“完了,完了”;“坏了,坏了”。半夜还传出陈伯达的哭声。尤其是在11月17日,当他收到法警送达的开庭传票时,他感到好像末日来临,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惶惶不可终日。当晚写材料时,精神状态十分异常。说电灯不亮,要添加蜡烛,点了一支,不行;又点了一支,还嫌不亮,又要煤油灯。当晚服了三次安眠药也未能入睡,血压持高不下。第二天一大早就要求马上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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