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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净道论

_15 觉音(印度)
  为了欲于诸蕴而得种种智,
  一以次第,二差别,
  三不增减,四譬喻,
  五以二种的所见,
  六以如是见者的利益成就,
  智者当知此等正确的抉择。
  此中:(Ⅰ)“以次第”,有生起的次第,舍断的次第,行道的次第,地的
  次第,以及说法的次第等种种的次第。
  此中:
  “最初便是羯罗蓝,
  羯罗蓝后頞部昙”。
  此等是“生起的次第”。“以见舍断法,以修舍断法”,此等是“舍断的次
  第”。“戒清净……心清净”,此等是“行道的次第”。“欲界、色界”,此等
  是“地的次第”。“四念处,四正勤”或“施说、戒说”,此等是“说法的次
  第”。
  于此等之中,先说这里不合于生起的次第,因为诸蕴的生起是不能象羯罗蓝
  等那样确定前后的。舍断的次第也不合,因为善与无记应不舍断之故。行道的次
  第亦不适合,因为不善不可作为行道之故。地的次第亦不适合,因为受等是包摄
  于四地之中的。只有说法的次第是适合的。即世尊对不分别五蕴而起我执的应该
  化导的人,欲令他们脱离我执,为示(五蕴)积聚的区别,并欲使他们获益及容
  易了解起见,故最初对他们说眼等之境而较粗的色蕴。其次说有觉受于好与不好
  的色的受,有觉受而有想念之故,次说如是把取于受的境的行相的想。次说由于
  想而行作的行。最后说彼受(想行)等所依止及为彼等之主的识。如是当知先依
  次第而抉择。
  (Ⅱ)“以差别”,即依蕴与取蕴的差别。什么是它们的差别呢?“蕴”是
  普通无差别而说的;“取蕴”,因为是有漏与取着的对象,所以是差别说的。即
  所谓:“诸比丘!我对你们说五蕴及五取蕴,汝当谛听。诸比丘,什么是五蕴?
  诸比丘!那任何色,过去、未来、现在……乃至或近的,诸比丘,是名色蕴。那
  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识……乃至或近的,诸比丘,是名识蕴。诸比丘,此等名
  为五蕴。诸比丘,什么是五取蕴?诸比丘,那任何色……乃至或近的,是有漏
  的,取着的,诸比丘,是名色取蕴。那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识,或近的,有漏
  的,取着的,诸比丘,是名识取蕴。诸比丘,此等名为五取蕴”。
  在此经中:受等是有无漏的,而色是没有无漏的。然而此色由于聚的意义,
  是适合于蕴的意义,故说为蕴;此色由于聚义及有漏之义,则适合于取蕴,故说
  为取蕴。可是受等在蕴中说是无漏的,在取蕴中说是有漏的,在这里的取蕴,当
  知是“取着之境的蕴为取蕴”的意义。然而在这里(清净道论)是把此等(蕴、
  取蕴)一切总括一起而单说为蕴的。
  (Ⅲ)“以不增减”,为什么世尊只说五蕴而不多不少呢?(一)一切有为
  法依同分而类集为五之故,(二)是我与我所执的对象的最上之故,(三)此五
  蕴包摄其他(戒蕴等)之故。(一)于各种的有为法中,依其同分及总括为一起
  的方面说:即色依色的同分而集结一起为一蕴,受依受的同分而集结一起为一
  蕴,如是想等也一样。所以说“一切有为法依同分而类集为五之故”。(二)于
  我与我所执的对象中以此色等五种为最上,即所谓:“于现存的色中,由于取色
  而住着于色,生起这样的见:‘这是我的,我是此,这是我自己’;于现存的受
  中……想中……行中……乃至识中,由于取识而住着于识,生起这样的见:‘这
  是我的,我是此,这是我自己’”。所以说“是我与我所执的对象的最上之
  故”。(三)关于其他所说的戒等的五法蕴,他们都包摄于这行蕴之中。所以
  说:“此五蕴包摄其他(戒蕴等)之故”。如是当知依不增减而抉择。
  (Ⅳ)“以譬喻”,色取蕴如病院,因为它是象病人的识取蕴的基地(所
  依),门(根),所缘(境),有住所的意义之故。受取蕴,因起苦痛之故如
  病。想取蕴,因为由于欲想等而起与贪等相应的受,所以譬如病的等起因。行取
  蕴,因为是受的病的因缘,所以譬如不适当侍病。如经中说:“受是为觉受性而
  行作”;即是说“因为行了不善业,积集起来,故成异熟报,生起苦俱的身
  识”。识取蕴,因为不脱离于受的病,所以譬如病人。此等五蕴,又如:牢狱、
  惩罚、犯罪、惩罚者、服罪者;亦如食器、食物、菜、侍候者、食者。如是当知
  以譬喻而抉择。
  (Ⅴ)“以二种所见”,即以简略及详细的二种见,为这里的抉择。(一)
  “简略”,即如毒蛇喻经中所说的道理,当见举剑的敌人为五取蕴;在重担经所
  说的,应见重担;于说食经中所说的,应见食者;于阎摩迦经中所说的,应见无
  常、苦、无我、有为及杀戮者为五蕴。(二)详细,即应视色如泡沫聚,因为不
  能捏成之故。视受如水泡,因有暂时之乐的缘故。视想如阳焰,因为幻象之故。
  视行如芭蕉之干,因无真实心髓之故。视识如幻,因为欺诈之故。再特别详细的
  说:内部的色,虽极优美,亦当视为不净。视受为苦,因为不离三苦之故。视想
  与行为无我,因为它们不能受制之故。视识为无常,因为是生灭之法的缘故。
  (Ⅵ)“以如是见者的利益成就”——如是以简略与详细二种而见者,成就
  利益,而知抉择。即先以简略而见五取蕴如举剑的敌人等,则不为诸蕴所恼害。
  次以详细而见色等如泡沫聚等之人,则不会于不真实而见为真实。更就五蕴特别
  地说:
  (1)见内色为不净者,则善知段食,能于不净之中而舍断于净的颠倒,超
  越于欲流,解除欲的轭,以欲漏而成无漏,破除贪欲身系,不取于欲取。
  (2)见受为苦者,则善知触食,能于苦中而舍断于乐的颠倒,超越于有
  流,解除有的轭,以有漏而成无漏,破除嗔恚身系,不取于戒禁取。
  (3)见想、行为无我者,则善知意思食,能于无我中而舍断我的颠倒,超
  越于见流,解除见的轭,以见漏而成无漏,破除以此为真实住着的身系,不取于
  我语取。
  (4)见识为无常者,则善知识食,能于无常中而舍断于常的颠倒,超越于
  无明流,解除无明的轭,以无明漏而成无漏,破除戒禁取的身系,不取于见取。
  因见五蕴是谋杀者,
  它有这样大的功德,
  智者呀!
  当见五蕴是杀戮者。
  为善人所喜悦而造的清净道论,在论慧的修习中,完
  成了第十四品,定名为蕴的解释。
  第十五 说处界品
  慧地之二——释十二处
  诸“处”有十二处,即眼处、色处、耳处、声处、鼻处、香处、舌处、味
  处、身处、触处、意处、法处。释此十二处:
  义、相、限量,次第及简详,
  并以所见而知于抉择。
  (一)“以义”这里先以各别的说:见故为“眼”,即是它欣享及启示于色
  的意思。显示自己故为“色”,即是一个人的颜色变化而能显示他的心意的意
  思。闻故为“耳”。发音故为“声”,即发声的意思。嗅故为“鼻”。开显故为
  “香”,即开陈自己的事的意思,呼(食物而保持他的)命故为“舌”。有情嗜
  爱故为“味”,即嗜尝于味的意思。是可厌的有漏法的来处故为“身”,来处即
  生起的地方。接触故为“触”。思考故为“意”。保持自己的特相故为“法”。
  其次普通的说(处的意义):(一)努力故,(二)来的伸展故,(三)长
  领导故,当知为“处”。即(一)于眼及色等的根门、所缘、而心、心所法各各
  紧张发奋努力精进其自己的感受等的作用(所以说努力故为处)。(二)此等十
  二处能伸展扩大彼等所来的心、心所法,所以说(来的伸展故为处)。(三)直
  至那在无始轮回中所起的极长的轮回之苦未得停止,而此等十二处便起领导(而
  受轮回之苦),所以说(长领导故为处)。是以说此等一切(十二处)法,因努
  力故,因来的伸展故,因长领导故为“处”。
  还有(一)以住处之义,(二)以矿山之义,(三)以会合处之义,(四)
  以产地之义,(五)以原因之义故为“处”。即(一)如说世间是自在天处,梵
  苏天处等,故说以住处之义为处。(二)如说金处、银处等,故说以矿山之义为
  处。(三)如佛教中说:
  “悦意之处,诸鸟同栖”。
  在这些地方,则以“会合处”为处。(四)如说“南路是产牛之处”等,则以
  “产地”为处。(五)如说“如有处,他必得证明的能力”等,则以“原因”为
  处。(一)因为心、心所法住于眼等之中,依他们而存在之故,所以眼等是心,
  心所法的住处。(二)因为心、心所法散布于眼等之中,以他们为依止及以他们
  为所缘之故,所以眼等是心,心所法的矿山。(三)眼等是心,心所法的基地
  (所依),认识之门,所缘及集合之处,所以是他们的会合处。(四)因为心、
  心所法以眼等为依止,为所缘始能生起,所以是他们的产地。(五)若无眼等,
  亦无心、心所法,所以眼等是他们的原因。如是依住处之义,矿山之义,会合处
  之义,产地之义及原因之义等的理由,故说此等法为处。依照上述的意义,眼即
  是处,故名眼处……乃至法即是处,故名法处。如是当先以义而知抉择。
  (二)“以相”,这里亦当以眼等的相而知抉择。他们的相与蕴的解释中所
  说的同样。
  (三)“以限量”,即是说以那样的数量。眼等亦即是法。那末,为什么不
  说眼等为法处,却说为十二处呢?因为依据确定六识身生起的门及所缘之故,即
  由于确定这六识身的门及所缘的差别故说为十二。因为属于眼识路线所摄的识
  身,只有眼处是他的生起之门,色处是他的所缘。其他诸识身和诸处也是同样。
  唯第六(意识身),只有称为有分意的意处的一分是他的生起之门,不共的法处
  是他的所缘。这是依据确定六识身的生起之门及所缘,故说十二。如是当知以限
  量而抉择。
  (四)“以次第”,这里也适合应用于前面所说的生起次第。即于六内处中
  的眼处,因为以有见有对色为境之故,是明了的,所以最先说。其次因为以无见
  有对色为境之故,所以说耳处等。或者由于见优胜、闻优胜、有许多利益之故,
  于内处中,先说眼处及耳处,此后再说鼻等三处。意处以五种为活动的范围,故
  于最后说。其次根据眼处等的活动范围,所以在内六处之间,次第而说外六处的
  色处等。亦因确定识的生起的原因,故说此等十二处的次第。即如世尊说:“诸
  比丘,以眼与色为缘生起眼识……乃至以意与法为缘生起意识”。如是当知这十
  二处的次第的抉择。
  (五)“以简略与详细”,先就简略说:意处及法处的一部分是属于名所
  摄,其他的诸处属于色所摄,所以十二处只是名与色而已。其次详细地说:先内
  六处中的眼处,依种类只是“净眼”,但依于(善恶等的业)缘,(地狱乃至天
  界的五)趣,(象马或刹帝利等的)部类及(凡圣等的)人的不同,则有无数的
  区别。耳处等四种也是同样。意处,同有善、不善、异熟、唯作识的不同,所以
  有八十九种或一百二十一种的区别。色、声、香、味处,因(青黄等的)异分及
  (善恶等的业)缘等的不同,故有无数的区别。触处,依地界、火界、风界,有
  三种区别;若依缘等的不同,则有多数的区别。法处,依受、想、行蕴、细色、
  涅槃、(苦乐等的)自性及(眼触所生、耳触所生等的)种种性不同,故有多数
  的区别。如是当以简略与详细而知抉择。
  (六)“以所见”,在这里,一切有为的处,都应视为不来不去。因为他们
  (有为处)在生起之前无所从来,在消灭之后亦无所去。诚然它们在生起之前为
  不得自性,在消灭之后则完全破坏了自性,唯在前际与后际的中间,与缘结合而
  起作用,不能自在控制的,所以说应视(有为处)为不来不去。
  同样的,应视(有为处)为非努力,亦非创作。因为眼与色等决不会这样思
  念:“呀!好的,我们和合,令识生起”!它们(有为处)亦不会努力从事以
  (认识之)门,以基地(所依),或以所缘,令色生起。只是法性本然,眼与色
  等和合之时,而眼识等生起。所以说应视有为处为非努力亦非创作。
  并且应视内六处如无人的乡村,因为没有常、净、乐、我的状态之故;应视
  外六处如抢劫村庄的强盗,因为它们有害于内六处之故。即所谓:“诸比丘!眼
  为可意及不可意的色所害”。亦应视内六处如六种动物;视外六处如彼等(六动
  物)的活动境界。如是应以所见而知抉择。
  这是先为详论十二处。
  慧地之三——释十八界
  其次说“界”有十八,即眼界、色界、眼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
  界、香界、鼻识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触界、身识界、意界、法界、
  意识界。释此十八界:
  一以义,二以相等,三以次第,四以限量,五以数,六以缘,
  七以所见而知于抉择。
  此中:(一)“以义”,即见故为眼,显示自己故为色,眼的识故为眼识。
  当以此等方法,而知抉择眼等十八界的各别意义。其次普通说界的意义:(一)
  令倾向故,(二)负运故,(三)配给故,(四)因此令向故,(五)此中保持
  故为界。即(一)譬如金银等的要素(界)能生金银等,由于世间的诸界决定的
  原因,令向于种种的轮回之苦。(二)负即运义,由有情负于界,如运夫的负
  重。(三)此等(世间的诸界)只配给苦,不如人意之故。(四)由于此等(诸
  界)为因,而有情倾向于轮回之苦。(五)保持即放置义,是说把苦保持于此等
  (诸界)之中的意思。如是于眼等的一一法由生而令倾向及负运等的意义,故名
  为界。
  又(一)譬如诸外道所说的我,实在是毫无自性的,此等(十八界)则不
  然,它们是保持自己的自性的,所以为界。(二)譬如世间种种黄的雄黄及红的
  砒石等是岩石的成分,而说为界,如是此等诸界亦如界(成分),因为此等种种
  (界)是智及可知的成分。(三)譬如称为身体的复合体的成分中的脂肪质和血
  等,由于特相不同,互相各异,而称为界,如是称为五蕴的身体的成分中的十八
  界,亦称为界,因为此等眼等诸界的特相亦互相各异不同之故。(四)又界与“非
  命”是一同义语。即如世尊为了欲使断除命想的说法所示:“比丘!此人是六界
  所成”等。所以依照上面所说的方法,眼即是界故为眼界……乃至意识即是界故
  为意识界。如是当知先依此等的义而抉择。
  (二)“以相等”,这里当知以眼等的相等而抉择。他们的相等,与蕴的解
  释中所说的一样。
  (三)“以次第”,这里亦如前面所说的生起次第等之中,以说法的次第为
  适宜。那说法的次第,是指确定因果的次序而说,即眼界与色界二种为因,而眼
  识界是果。余者亦然。
  (四)“以限量”,即以数量而说。在各种的经与论中,亦曾说到十八界以
  外的其他诸界,如:光明界、净界、空无边处界、识无边处界、无所有处界、非
  想非非想处界、想受灭处界、欲界、恚界、害界、出离界、无恚界、无害界、乐
  界、苦界、喜界、忧界、舍界、无明界、精进界、勤界、勤勇界、劣界、中界、
  胜界、地界、水界、火界、风界、空界、识界、有为界、无为界、多界、种种界
  的世间。
  (问)既然这样,为什么不以一切界为限而只以此十八界为限呢?(答)因
  为所存的一切界,从自性上说,都可以含摄于此十八界之中的缘故。即“光明
  界”只不过是色界。“净界”亦与色等有关。何以故?因为它只是一种净的相,
  即净相而为净界,那净相是不能离开色等而存在的。或者说,善异熟识的所缘的
  色等为净界,所以净界只是色等而已。在“空无边处界”等之中,那心法则摄意
  识界中,余者(心所法)则摄于法界中,其次“想受灭界”,实无自性;只是
  (意识界及法界)二界的灭而已。“欲界”只是法界;即所谓“此中欲界怎样?
  便是与欲有关的思择、寻求……乃至邪思惟”。或者十八界即欲界;所谓:“下
  自无间地狱起,上至他化自在天止,任何行动于此中及包摄于此中的蕴、界、
  处、色、受、想、行、识。是名为欲界”。
  “出离界”亦只是法界。依据此说:“一切善法为出离界”,所以即是意识
  界。
  “恚界、害界、无恚界、无害界、乐界、苦界、喜界、忧界、舍界、无明
  界、精进界、勤界、勤勇界”亦只是法界而已。
  “劣界、中界、胜界”只是十八界而已。因为劣的眼等为劣界,中、胜的眼
  等为中界及胜界。总而言之:不善之法界及意识界为劣界;世间的善及无记的眼
  界等同为中界;出世间的法界及意识界为胜界。
  “地界、火界、风界”只是触界而已。“水界和空界”只是法界。“识界”
  只是眼识等七识界的简略之说。
  十七界及法界的一部分是“有为界”。“无为界”则只是法界的另一部分。
  如是存在的一切界,从自性上说,都得含摄于十八界之内,所以只说十八
  界;也是为了欲除有人于有知识的自性的识中而起的命想,所以这样说。即因为
  有于知识的自性的识中而作命想的有情,世尊为了欲使他们断灭长时所怀的命
  想,指明有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身识界、意界、意识界等多识的
  差别,并且它们是依止于眼及色等的缘而起作用,是无常的,所以佛说十八界。
  更因为是随顺其所教化的弟子的意乐,所以这样说。又这样不过于简略也不过于
  详细的说法,是随顺其所教化的有情的意,所以说明十八。
  世尊以广略的法门而说法,
  他的正法之光照耀的时候,
  其所化有情心中的黑暗,
  便在刹那之间消灭了。
  如是当知以限量而抉择。
  (五)“以数”,先说眼界,据种类,依净眼只有一法数。耳、鼻、舌、
  身、色、声、香、味界亦同样,依净耳等亦只有一法数。其次触界,依地、火、
  风,有三法数。眼识界,依善与不善的异熟,有二法数。如是耳、鼻、舌、身识
  界亦同。其次意界,依五门转向的善与不善的异熟及领受(唯作),有三法数。
  法界,依三无色蕴(受想行)及十六细色并无为界,有二十法数。意识界,依其
  余的善、不善、无记的识,有七十六法数。如是当知以数而抉择。
  (六)“以缘”,先说眼界,给与眼识界以不相应、前生、有、不离、依
  止、根缘的六缘为缘。色界给与眼识界以前生、有、不离、所缘缘的四缘为缘。
  如是耳界、声界等给与耳识界等为缘亦然。
  其次对于眼识等的五种,则五门转向的意界给与他们以无间、等无间、非
  有、离、亲依止的五缘为缘。而彼等前五识亦给与领受意界(以五缘为缘)。同
  样的,领受意界给与推度意识界,推度意识界给与确定意识界,确定意识界给与
  速行意识界(以五缘为缘)。而速行意识界再给与各各以后的速行意识界以彼等
  (无间、等无间、非有、离、亲依止)的五缘及数数修习缘的六缘为缘。这是在
  五门作用的方法。
  次于意门,则有分意识界给与(意门)转向意识界,而(意门)转向意识界
  给与速行意识界以上面所说的五缘为缘。
  其次法界(受想行——心所法)给与七识界以俱生,相互、依止、相应、
  有、不离等的多种缘为缘。而眼界等及一部分的法界(如细色、涅槃等)则给与
  一部分的意识界以所缘缘等为缘。对于眼识界等,不只是以眼界及色等为生起之
  缘,亦以光明等为缘,所以古师说:“以眼、色、光明,作意为缘生起眼识;以
  耳、声、空间,作意为缘生起耳识;以鼻、香、风,作意为缘生起鼻识;以舌、
  味、水,作意为缘生起舌识;以身、触、地,作意为缘生起身识;以有分意、
  法,作意为缘生起意识”。这里是略说。对于缘的详细分别,将在缘起的解释中
  更明白地说。如是当知(这十八界)以缘而抉择。
  (七)“以所见”,是说当以所见而知抉择之义。即一切的有为界,无论是
  前际后际的都应视为无真实性,没有常、净、乐、我的特性,并且都是依于缘而
  相关的作用。
  次就十八界各别而说:当视眼界如鼓面,色界如鼓槌,眼识界如鼓声;又眼
  界如镜,色界如面,眼识界如映于镜中的面相;或者眼界如甘蔗与胡麻,色界如
  榨机的轮轴,眼识界如甘蔗汁及麻油;或视为眼界如下面的木燧,色界如上面的
  木燧,眼识界如所起的火。对于耳界等亦应视为同样。
  其次意界,从生起方面说,应视它是眼识界的先驱及随从者。
  在法界中的受蕴,当视如箭如桩。其中的想蕴及行蕴,则如受了与受的箭桩
  的苦痛。或者凡夫的想,因由意欲而生苦痛之故如空拳,或因取于不如实之想,
  故如森林之鹿(见假的草人而作人想)。行蕴,由它而投人于结生,故应视如投
  人于火坑的人,或因它而为生苦所随,故应视如为官吏所追的盗贼,或因为它是
  取来一切不利的蕴的相续之因,故应视如毒树的种子。(而法处所摄的)色,因
  为是种种的危险之相,故应视如刀轮。
  对于无为界,则应视为不死、寂静、安隐。何以故?因为是反对取来一切不
  利之故。
  意识界,于诸所缘,不能确定,故应视如森林的猿猴;甚难调御,故如野
  马;它能落于任何所欲之境,故如投于空中的棍;因它穿了贪嗔等的种种烦恼之
  衣,故应视如盛装的舞女。
  为诸善人所喜悦而造的清净道论,在论慧的修习中
  完成了第十五品,定名为处界的解释。
  ——————————————————————————————————— 第十六 说根谛品
  慧地之四——释二十二根
  其次在界之后,举示二十二根: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
  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乐根、苦根、喜根、忧根、舍根、信根、精
  进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释此二十二
  根:
  一以义,二以相等,三次第,
  四以别无别,
  五以作用,六以地,
  我等如是知抉择。
  此中:(一)“以义”,先说眼等,即如前面所说的见故为眼等
  的方法。但最后的三(无漏根)中:第一,在修习的前分,由于“我
  将知道未知的不死之道或四谛法”这样的行道者所生起故,且有根
  的意义,故说“未知当知根”。第二,已知(四谛)故,且有根的意义,
  故说“已知根”。第三,是全知者——即完成四谛智的作用者及漏
  尽者所生起故,且有根的意义,故说“具知根”。
  然而什么是彼等(二十二根)的根的意义?(一)因陀(主)(业)
  的表相之义为根义;(二)因陀(世尊)所教示之义为根义;(三)因
  陀(世尊)所见之义为根义;(四)因陀(业)所生起之义为根义;
  (五)因陀(世尊)所习用之义为根义。这一切义都适合。即以世
  尊、等正觉者是最上自在者之故为“因陀”。又因为没有任何人能
  主于业故以善及不善的业为“因陀”。
  是故于此(二十二根)中,先说(一)由业而生的诸根,所以说
  “因陀的表相之义”及(四)“因陀所生起之义”为根义。其次(二)此
  等一切(二十二根)是由世尊如实而说明,及(三)正觉之故,所
  以说“因陀所教示之义”及“因陀所见之义”为根义。(五)因为有些
  根由世尊——牟尼因陀作为境习用,有些作为修习用,故说“因陀
  所习用之义为根义”。
  又此等之所以说为根,是(六)因为称为增上(有力)的自在之
  义。即眼识等的生起,是眼等的成就之力(增上),若此等(成就之
  力)锐利时,彼等(眼识等亦起)锐利,此等迟钝时,彼等亦迟钝。这
  是先以义而抉择。
  (二)“以相等”,是以相、味、现起、足处而知抉择眼等之义。而
  彼等(二十二根)的相等,已于蕴的解释中说。即最后的慧根(及
  三无漏根)等的四种是无痴之义。余者都已在那(蕴的解释)中而
  述他们的真实状态。
  (三)“以次第”,这里也是(前面所说的各种次第中的)说法次
  第。
  由于善知内法而证得圣地之故,所以先说摄属于身体的眼根
  等。
  其次,为示那与身体有关系之法而被称为男或女,故此后说女
  根、男根。其次为了知道(那男女的身体)二者是与命根结合而生
  存,故此后说命根。
  为了知道直至命根的存在,而此等觉受亦不灭,并且一切觉受
  都是苦的,故此后说乐根等。
  为了指示“为灭彼等苦当修此等法”的行道,故此后说信等。
  为了指示行道不是徒然无益的,由于那(信等的)行道,最初便
  得此法现于自己之前,故此后说未知当知根。因为这是那未知当
  知根所产生的果,并应于彼根之后即刻修习此根,故继之说此已知
  根。为了知道由于修习前面的根而后得证于此根,证得此根之时,
  便是更无所作了,故在最后说此最上安乐的具知根。这是诸根的
  次第。
  (四)“以别无别”,在此等诸根之中,只是命根有分别:即是色
  命根及非色根二种。余者无别,如是当以别无别而知抉择。
  (五)“以作用”,什么是诸根的作用?先依这样的语句“眼
  界,由于根缘的意义,是眼识界及其相应诸法的缘”,这是由于根源
  所成就的作用,又依照自己的锐利及迟钝等的状态,而使眼识等法
  的锐利及迟钝等亦受自己的行相的影响(作用)——这是眼根的作
  用。耳、鼻、舌、身根的作用亦然。其次意根的作用是把俱生的诸
  (心所)法置于自己的势力之下。
  命根的作用是保护俱生的(色、心、心所)诸法。女根和男根的
  作用是处置男女的形状、相貌、态度及行动的方式。
  乐、苦、喜、忧根的作用,是克服俱生的(心、心所)诸法,并使获
  得如同自己的粗显的行相。舍根的作用,则使获得寂静、胜、中庸
  的行相。
  信等的(五根的作用)是克服其反对的(不信等),并使其相应
  的(心、心所)诸法获得信乐等行相的状态。未知当知根的作用,是
  断除(身见、疑、戒禁取的)三结,并使其相应的(心、心所法)趋向于
  如是的舍断。已知根的作用,是减少及舍断欲贪与嗔恚等;并使其
  俱生的(心、心所法)亦受自己的影响。具知根的作用,是舍断对一
  切作用的热望,及使其相应的(心、心所法)趋向于不死(涅槃)。这
  是当以作用而知抉择。
  (六)“以地”,于此(二十二根)中:眼、耳、鼻、舌、身、女、男、
  乐、苦、忧根,只是欲界的。意根、命根、舍根、信、精进、念、定、慧根
  包摄于(三界及出世间的)四地。喜根,包摄于欲界,色界,出世间
  的三地。其余的三(无漏根)是出世间的。如是以地当知抉择。然
  常惧无常的比丘,
  住于根律仪,
  善知于诸根,
  终至于苦灭。
  这是详论二十二根。
  慧地之五——释四谛
  在根之后而说“谛”,即苦圣谛、苦之集圣谛、苦之灭圣谛、苦灭
  之道圣谛的四圣谛。释此四圣谛:
  一以分别,二分解,以及三以相等别,
  四以义,五以义的要略,六以不增减,
  七以次第,八以生等的决定,九以智作用,
  十以区别内容,十一以譬喻,十二以四法,
  十三以空,十四以一种等,十五以同分与异分,
  智者当于教法的次第而知于抉择。
  此中:(一)“以分别”——分别苦等,各各有四种的如实,非不
  如实、非不如是之义,于苦等现观之人当这样显现观察。即所谓:
  “苦是逼迫义、有为义、热恼义、变易义……”,此等四种是苦的
  如实非不如实非不如是之义。“集是堆积义、因缘义、结缚义、障碍
  义……。灭是出离义、远离义、无为义、不死义……。道是出义、因
  义、见义、增上(力)义……”,此等四种是道的如实非不如实非不
  如是之义。又如说“苦是逼迫义、有为义、热恼义、变易义、现观
  义”等。如是当依各有四义的分别而知苦等。这是先以分别抉
  择。
  (二)(以分解)”以分解及相等各别”的句子中,先“以分解”说:
  “堕肯”(苦)——“堕”的音是表示厌恶的意思,如人说厌恶的儿子
  为“堕补多”(恶子)。其次“肯”的音是空的意思,如说虚空为“肯”。
  而此第一苦谛,因为是许多危难的住处,所以是厌恶;又因为缺乏
  那愚人所思惟的常、净、乐、我之性,所以是空。是以厌恶故,空故,
  名为“堕肯”(苦)。
  其次(集),“三”的音,如用在“三曼格摩、三妹等”(来集、集结)
  的诸字中,是表示集合的意思,“邬”的音,如用在“邬本能、邬地等”
  (生起、上升)诸字中,是表示生起之意。“阿耶”的音,是表示原因
  之意。而此第二集谛是表示和其他的缘集合之时为生起苦的原
  因。如是因为集合而为生起苦的原因,所以说是“苦之集”。
  其次第三的灭谛(呢罗达),“呢”的音,是非有之意。“罗达”的
  音,是表示牢狱之意,即是没有一切趣的苦之故,所以这里(灭谛)
  是说没有称为轮回牢狱之苦的逼迫,或者说到达(此灭)之时,便没
  有称为轮回牢狱之苦的逼迫了。又因为是苦的对治之故,所以说
  是“苦之灭”。或者因为是苦的不生起与消灭之缘,所以说“苦之
  灭”。
  其次第四的道谛,因为是以苦之灭为所缘为目的而前进故得
  证于苦之灭,并且(此第四谛)是得至于苦灭之道,所以说为“导至
  苦灭之道”。(dukkha-nirodha-gāminī patipod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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