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记录对企业家很重要。像企业家才能,企业工人能知道,企业的供应商能知道,买商品的顾客也能知道,这些信息都是抹不掉的,都是作为公共信息在市场活动里“存档”的。
汪丁丁:企业家就是社会的企业家,有人曾研究过哈佛商学院毕业生的业绩好和薪金高的原因。结果是,除了这些毕业生素质好、曾有过工作经验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些毕业生已经形成了一个小社会,相互之间都进行商业合作。这时,如果有人在学校的时候信誉就不好,那么毕业以后就没有人来找你。
记者:上面我们已经讨论了为什么公有制企业难搞好,以及搞得好的原因。那么如何对症下药,让更多的公有制企业搞好搞活呢?
周其仁:我想有两件事要做:第一,各种企业家的能力的市场价格显现出来,恐怕不要先考虑企业家占不占有企业资产,实际上,只有企业快破产时,人们才想到分企业资产。但凡企业还能经营,如果人们想去分资产,就是破坏企业的生产。因为人们将真正企业家的份额分掉了,将企业控制权平分掉了。所以,我认为第一步的任务可能并不是去分资产,而是先经过政企分开,让企业家的市场价格出来,其道理在于,如果没有契约在先,事后得到的剩余是讲不清楚的。有经验的企业家凭直觉就知道,如果要讨论企业内每个人要分多少股权,那企业离破产也不远了。
第二件事是将现在到位的企业家才能的市场价格资本化。到位的价格都很容易资本化。只要市场价格是稳定的,再倒过去算资本的份额,就很容易。
汪丁丁:这就是我理解的产权,就是我们必须用宪法将契约关系保护起来。
周其仁:对。这就是产权。要将它稳定化,除了市场力量,没有其他力量能改变它。
1997年9月
攫取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本文是《财经》的一篇采访稿,文字经作者订正。
公有制企业没有办法普遍地找到合格的“代理人”来担负企业有效运营的责任。另一方面,公有制企业又无法消灭个人在事实上控制着他自己的人力资本的现实。个人的人力资本产权得不到合法承认,其结果,或者企业里的各种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发动”,或者个人用各种方式来“非法地”获取其人力资本价值,也就是攫取。
公有企业难防“攫取”
记者:你1996年回国不久就发表了关于企业是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一个特别合约的文章,这些年又围绕经理持股、经理融资收购——包括近来的四通——作了不少案例研究,我理解你的研究重点就是国企改革,或者说是公有制企业改革,而切入点是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产权。能不能从你的研究角度,谈谈中国的公有制企业改革到底该怎么走?你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周其仁:有一种普遍的误解,认为公有企业的改革就是把公有的公司变成私有的,然后争论该不该私有化,或者哪些部分可以私有化。但是,我的问题首先是,原来被叫做公有制企业的组织,在实际上究竟是怎样“公有的”?进一步说,如果把公有制企业看做“无主财产”或是所谓“所有者缺位”的组织,那么这些无主财产的实际财产状况是怎样的?而在“所有者缺位”的组织里,一切所有者应负的责任和应得的权利,真的就消失了吗?
为了简便起见,我想从公寓或大院的公共过道开始讨论。在我们的公寓大楼或居民大院里,都有一些空间被留做公共过道。这些公共过道不能由任何私人住户排他性地拥有或使用,因此,公共过道属于公共所有是天经地义的安排。但是,我们几乎可以到处看到,公寓或大院的住户们将他们的私人杂物堆放在公共过道上。当然,情形因地而异。有的堆放得比较“礼貌”,既不妨碍他人通行,也几乎不妨碍观瞻(取决于“妨碍观瞻”的标准);有的肆无忌惮,使得剩余的过道窄到除非你身怀绝技否则休想通过的程度;还有不少公共过道由于放肆地堆放而简直像个垃圾筒。
这些事情司空见惯,以至于我们不再思考:这样的公共过道是不是还是事实上“公有的”过道?这些财产(空间),是不是还可以被叫做“无主财产”,或者可以被叫做“所有者缺位”的财产?
回答这些问题并不简单。有两个主流经济学从来不用的概念可能是必要的。这两个概念都来自美国华盛顿大学经济学教授巴泽尔。他提出,由于界定产权要花费成本,因此,总有一部分权利会界定不清楚,从而形成一个“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更重要的是,巴泽尔发现,公共领域并不能自动维持其公共性质,因为只要处于公共领域的资源对私人有价值,总有一些人会以各种方式来“攫取”(capture),使之在事实上由私人获益。
为什么叫“攫取”?在这里,攫取的意思是“掳掠”和“掠夺”。这当然首先是不合法的行为。但我更关心的是攫取行为的经济含义。在经济上,攫取就是一方获得资源,而相应的成本却由其他方非自愿地来负担。公共过道的攫取者,得到的是可供私家免费利用的空间,但相应的租金、灯光、通行不方便、增加的火灾危险和潜在的逃生困难以及有碍观瞻的“成本”,可就由邻居们来分担了。简言之,公共过道被部分地攫取了。在这里,资源的受益是“有主”的,资源的成本也是“有主”的。在得益和成本两个方面,被攫取的公共过道从来也没有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这里的真实状态,是资源的受益权利与负担相应成本的责任脱节。被攫取的公共过道,其公共性质早就变质,因为全体住家与这样的公共过道的利益关系,早就不再是公平的了。
因此,当我们面对一个堆满了私家日用杂物、被攫取得面目全非的“公共过道”时,我们首先要把问题提得对头。我们到底要改革什么?是改革公共过道的公共性质,还是改革公共过道被攫取的状态?我的一个发现是,真正死命反对改革公共过道的,常常是那些最肆无忌惮的公共过道攫取者。他们“捍卫”公共过道的“公有制性质”,是因为他们从如此名义上的“公共过道”里可以攫取最大的、由国家和人民承担成本的私人利益。
但是我们却要坚持讨论,攫取行为对公共过道,以致对整座公寓或整个大院市场价值的影响。我们要根据经验来研究,是哪些最重要的因素在决定着攫取行为?为什么有的公共过道被攫取的程度轻,有的就重?攫取行为究竟是怎样影响“效率”的?最后,如何改革被攫取的公共过道?我想强调的是,在讨论各种各样“可操作的改革方案”之前,增加对公共过道里攫取行为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热衷于可操作的改革方案而对问题本身缺乏理解,是近年国有企业改革打转转的原因之一。
怎样界定公共过道的产权
记者:“公共过道”是一个有意思的比喻。不过,比喻终归是比喻。我们的读者可能还是更关心公有制企业改革问题的本身。你是把一个公有制企业看成类似公共过道的组织吗?
周其仁:准确地说,我把整个公寓或大院看做一个公有制企业,而公共过道,只不过是公有企业里的公共部分。你可能奇怪“公有企业里的公共部分”这个说法,难道那里还有资产的私人部分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任何公有企业在事实上都有私人资产参与其中。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并不例外,只不过它的形式比较特别。
我在1996年的论文里,把企业理解为是市场上一个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的特别合约。其实许多经济学家早就指出企业是一个合约(或一个“合约网”)的性质。重要的是,凡是把企业看成一个合约的,都把企业理解成若干不同的资源所有权之间的一个协定。企业远远不只是一个所有权构成的,而是许多个所有权之间的一种关系。古典经济学家把企业看成“资本雇佣劳动”的机构,实际上也是把企业看成“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之间的一种关系。不过,过去关于“资本”的定义太狭窄,仅仅指财务资本或物质资本,或者原来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上讲到的“生产资料”。但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对现代经济增长的研究发现,人力因素——主要是人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非常之大,同样构成“未来收入流的源泉”。因此,一些经济学家不再满足于把“劳动力”仅仅看做是一种被动的、只能被“(财务)资本”来雇佣的要素。劳动同样是资本,是“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并且人力资本对于长期经济增长可以作出更重要的贡献。
“人力资本”是人掌握的知识、技能、体力、企图心和创新精神等一切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的总称。人力资源的一个很特别的、不同于任何非人力资源的特性,在于这种资源总是负载在具体的个人身上,并且只有他个人才可以启动,只有他个人才能真正控制这些资源的供给程度。由于这一点,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无论法律上是否承认个人对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在经济现实中,个人总是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本。“超越私有产权”也许是一些人的理想。但是就人力资本而言,私人产权在事实上从来不曾被超越过。
公有制企业与天下任何企业一样,绝不能离开人力资本而存在。机器、设备、厂房、原料和半成品,离开了人力资本(决策和管理、技术贡献和生产劳动)是断然生产不出任何产品和服务的。人力资本总是企业组织的一部分。差别在于,事实上个人拥有的人力资本所有权,是否被法律承认,以及被承认到什么程度。而在经济上,是否允许个人充分利用其拥有的人力资本产权来作交易呢?毕竟,只有作交易才有可能缔结合约,才有合约或合约网意义上的企业。
交易是一种权利,在我看来还是产权当中最重要的权利。交易权包括喊价权。讨价还价,总要先喊个价吧。经验表明,一种资源一旦进入讨价还价的市场过程,它就会根据市场供求来定价。劳动力市场,以及各种专门的人才市场,其实就是人力资本价值得以实现的场所,也是被叫做“企业”的这种合约赖以存在的基础。
中央计划体制消灭了市场交易。劳动力市场被劳动力的计划分配替代,技术市场被国家对研究单位的拨款替代,经理市场则被行政官僚的任命体系替代。人力资本的产权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人力资本的市场交易权也消失了。这时,“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变得名副其实:所有财务资本归国家或集体,而人力资本则由于失去了法律上个人所有权的地位,不可能构成“企业合约”的一个缔约方。“国有企业”成了只有一个所有者的“企业”。它还叫“企业”,但早已经不是市场经济中作为“合约”的企业了。
但是,中央计划的公有制企业并不能消灭“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所有”的特性。“国家”是一个抽象,正如后来十分流行的“法人”概念也只是法律上的一个虚构一样。国有资产也罢,集体资产也罢,法人财产也罢,其经济运行总要被交给一个一个具体的个人去管理、去控制,总要同具体的工人和技术员的劳动相结合。问题是,公有制企业是否具有特别的能力,可以在不承认人力资本产权、不给付市场价位报酬的基础上,有效地动员、命令企业里的人力资源呢?答案是现成的。要是公有制企业有此“法道”,我们就既不要研究国有企业的脱困,也不要研究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了。
公有制企业包含有资产的私人部分吗?答案是肯定的。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所有,这一点并不因中央计划的公有制企业而消灭。那么,公有制企业是否具有特别的能力,可以在不承认人力资本产权、不给付市场价位报酬的基础上,有效地动员、命令企业里的人力资源呢?答案是否定的。
记者:其实任何企业都有公共资源的公共利用,为什么被我们叫做公有制的企业更容易发生攫取行为?
周其仁:正是由于不承认个人人力资本的合法权利和交易权利,攫取行为才在公有制经济里大行其道。公有企业的前提是,外部没有市场竞争,内部不是一组权利合同,用命令调拨形成资源组合。计划体制建立在不承认个人的人力资本产权的基础之上,这种体制没有办法良好地界定单个的个人在公司里的相应地位,于是它就没有办法普遍地找到合格的“代理人”来担负企业有效运营的责任。但是,另一方面,公有制企业又无法消灭个人在事实上控制着他自己的人力资本的现实。其结果,或者企业里的各种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发动”,或者个人凭其事实上的控制权来“非法地”获取价值,也就是攫取。
国有企业几十年,相当普遍地困成这样,不是自然状态,而首先是过去一系列决策的结果。但你要问投资决定谁在做,他或她做了负什么责任?做对了怎么样,做错了又怎么样?你最后会发现没有任何清晰的责任链条可供追索。追到最后一句话:都是上面让干的。上面是谁呢?政府某部门、某部门某官员,根据的又是当时的某种形势、某号文件。追来追去“一股烟”,其实还是无人负责。
决策是相当重的责任,对企业的资产质量、战略定位有决定性的影响。承担决策重任的人需要相当特别的人力资本,也就是企业家人力资本。中央计划体制根本不认企业家,只认行政官员和行政级别。行政任命制下,“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而消灭了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之后,确实也说不清谁行谁不行。于是,“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于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于是,“张书记开沟李书记埋”。反正,怎么干怎么有理。怎么干,最后都由国家和全民承担责任。
决策完了要执行,要日常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主要是计量、监督和协调,都是非常磨人的事,也需要特别的人力资本,就是经理人力资本。但是,挑什么人来管呢?拿什么标准来衡量他管理得好不好呢?管得好怎么着,管得不好又怎么着呢?中央计划经济的公有制企业体制没有好好回答这些问题。不能好好回答的要害是:不承认经理的人力资本产权及其交易权。
再讲技术。中国的专利法是1982年通过的,在此之前没有个人发明获利的实现机制。即便专利法出台之后,在公有制公司内利用公有资源而得出的发明,产权归公。创新和发明,是最依赖个人头脑的行为,你都要公有化处置,那就不要指望技术要素的充分供给了。
一家公司,决策没有责任制约,又没人好好管理,缺乏技术进步的内在动力,剩下可以干的,恐怕只有攫取了。你想即便是一个本分的工人,不能为自己好好干而喊价,也不能“人往高处走”,看到身边的“混混”少劳不少得,又亲眼目睹“上面决定”带来的惊人浪费,他怎么还能持久地好好干?好比家家门口都放上个破筐,你要不也放上个破篓子,对不起自己不说,不也“脱离群众”嘛!要知道,攫取是会互相传染而蔚然成风的。
因为不承认个人的人力资本合法权利和交易权利,攫取行为在公有制经济里大行其道。一方面,公有制企业没有办法普遍地找到合格的“代理人”来担负企业有效运营的责任。但是,另一方面,公有制企业又无法消灭个人在事实上控制着他自己人力资本的现实。结果,个人的人力资本产权得不到合法承认,其结果,或者企业里的各种人力资源得不到充分“发动”,或者个人用各种方式来“非法地”获取其人力资本价值,也就是攫取。
“例外”的道理
记者: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有大量公共资源,有成功的公有企业。怎么解释在那种环境中公有企业的成功?或者说,在那里的“攫取”并不像中国那么猖獗?
周其仁:我认为不能离开产权讲市场,离开市场谈企业,更不能笼统地看到相同的名称就以为必定是相同的内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大体上是这样运转的。第一,关于国有企业的设立,要经过政治市场上的竞争,大的项目国会要辩论,所有决策有案可查;第二,政府要聘任专门董事和独立董事,并从声誉、收入和行政责任三方面建立对政府董事个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第三,国有企业的经理从经理市场上招聘,其综合性报酬不脱离市场水平,同时用经理市场的声誉机制来制约这些经理,外加对公营公司(特别是垄断行业)的政治或行政法规的约束;第四,技术人员和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流动。讲到底,那里的国有企业没有否认其中的个人人力资本产权,也没有否认各类人力资本的交易权和喊价权。
好比两座公寓,其中一座每套单元都是住户买下的,有界定清楚的私人所有权;另一座呢,全部单元都是公家的,连里边住的人也是“公家的”。你看哪座公寓的公共过道上攫取行为会严重一些?我看是第二座。生活的逻辑就是这样:越蔑视个人的合法权利,公共资源被攫取的程度就越严重。
话说回来,我们的公有制企业,无论国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都有搞得好的。好比我们的公寓,也有公共过道整齐利落的。一个原因,是存在着市场禁入,也就是行政性的市场垄断,而高额垄断利润足以掩盖这些“好的国有企业”的决策错误和管理不善。在竞争性的行当里,那些搞得好的公司事实上都有承认企业家、经理、技术人员和工人人力资本产权的“暗器”。首钢的周冠五、万向集团的鲁冠球、华西村的吴仁宝等,事实上终身保有对他们的“公有公司”的控制权。根据报道,其中几位已经作了把企业控制权“传”给儿子的安排。换言之,公司控制权在那里已经是企业家的个人私产了。那样的公司,决策有人负责,也有人瞪起眼睛管理,敢于重用重奖技术尖子,所以公司可以搞好。我写过横店集团的个案研究报告,指出那是一种“控制权回报”的机制,是比“股权回报”稍微弱一级的激励和制约的机制。联想集团前期靠控制权回报,后期和开明的科学院达成“35∶65利润分成”的体制,而联想公司可以分享的35%利润中的1/3(差不多等于总利润的12%),是明确分到柳传志等十来位公司创办人个人名下的。就我的见识,竞争性行业当中搞得好的公有公司,都有这样那样确立个人人力资本产权的办法。问题是,没有普遍的法律保障,没有大规模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公有制企业中好公司总是少数,而且搞得很累,正如公房的公共过道未被攫取的是少数一样。
在中国,竞争性行业当中搞得好的公有公司,都有这样那样确立个人的人力资本产权的办法。问题是,没有普遍的法律保障,没有大规模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公有制企业中好公司总是少数,正如公房的公共过道未被攫取的是少数一样。
记者:按你这种思路,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公有企业的改革的任务,就是更好地界定企业中人力资本的产权。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周其仁:我觉得可以这样讲,但要知道这个界定是很困难的。作为企业,它不是直接界定人力资本,而是间接界定,企业是在组织内界定,企业这个组织的总产出要被市场界定。
所以这是两级界定的过程。既有企业内部的界定,也有来自市场的界定,后者是最终的。
市场评价你这个公司的产品到底值多少钱,能不能实现价值,然后这种评价的方式要有一个机制传到企业内部来,间接地评价企业家、经理、技术员和全部工人。所以,除了产品市场,还要有要素市场,包括经理市场、劳工市场、技术市场等,这都是改革的重点。市场化改革和界定产权是一致的,甚至是同一的。所以我对一些经济学家强调市场竞争而不在乎产权改革,或者反过来的那些观点,总觉得不可理解。
人力资本不只是人的教育和训练,更关键的是能力、创新精神、企图心和对风险的态度。至少企业家人力资本,主要由这些特质构成。经验表明,企业家人力资本不仅来源于正规教育,还来源于个人对环境的悟性,来源于那些我们现在还说不清楚的东西。现在大家讲“要培养一大批企业家”,严格地说,谁也不知道如何培养。目前看,主要还靠市场的“生存检验”。“一将功成万骨枯”,战争挑选将军,市场挑选企业家,都是非常破费的事情。所以,企业改革并不是要把企业改得永不失败。没有那个事情。破产机制和其他退出机制永远需要。国有企业困境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破产机制。
企业对人力资本的界定是两级界定的过程。既有企业内部的界定,也有来自市场的界定,后者是最终的。把产权改革和市场改革看成两件事情,令人不可思议。
当心“草包经理”的攫取权
记者:你强调在企业中清晰界定人的权利,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操作呢?计划体制这个东西非常麻烦,首先把市场环境给消除了,全面恢复起来非常困难,因此人力资本的定价体系根本就不能有效运行。在这种现实环境中,怎么推进改革?
周其仁:国企改革必须市场开放和产权改革双管齐下。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需要有不同的优先顺序。那些行政性垄断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放开市场管制,首先引进竞争。至于已经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公司,那就要在董事和经理聘任的竞争性、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等方面做文章。我要强调,顺序不要错了。那些坐拥行政性垄断特权的公司如果先搞产权改革,把垄断利润资本化为那些无须竞争就当上经理们的股权,那不是产权改革,而是“攫取权”的资本化。这可能激化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产权是一种权利(right),而任何权利的合法化首先必须“正确”(right),也就是合乎理义,可以被多数人接受。
行政性垄断公司的头等大事不是“产权改革”,而是要增加市场竞争。孤立地讨论产权会歪曲问题。市场化改革就是产权改革,因为引进竞争,一方面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力产权,另一方面削弱了垄断供应商的非分的索价权。更重要的是,产品竞争会传导到要素市场上去。如果没有要素市场的竞争,永远无从识别不同类别人力资本的优劣,更无从为企业内的人力资本定价提供参照。
对于一时不能引入市场竞争的行当,千万不要搞什么“产权改革”,还是先强化行政责任和财经纪律,哪怕用一点“老办法”。至于“规制改革”(regulatory reform),要从对垄断行业和垄断公司的管制一并考虑。基本思路是,用政治竞争来部分替代市场竞争,但不放弃引进市场竞争的努力。
记者:你认为垄断性行业的首要任务是推动竞争,对多数已经充分竞争的行业,如何给人力资本定价呢?定价总是有风险,定高了或者是定低了怎么办?市场还没有形成的时候该怎么办?
三分天下看改革
周其仁:根据在上海、山东、浙江、广东和北京对一些企业改革的调查和参与,我想基本思路还是从产品市场到要素市场的竞争传导。到了要素市场上,还有不同的步骤。
以企业经理为例。第一步,企业经理的工资性报酬要在市场上有竞争力。公有制企业的经理工资偏低,拿在职消费或其他“攫取权”去补充,对公司不是什么好兆头。第二步,经理层要分享利润,比如联想的“35∶65分成”模式或横店集团关于总裁分享1%税后利润的规定等,使高级经理在决策和管理中不只是考虑成本,而必须关注利润。第三步,经理层分享利润的权利资本化,即经理不再仅仅是支薪经理,而且成为股东的一部分,与企业有长久的关系。第四步,建立经理股权可以交易的机制,比如在职期间不能出售,但离任后可以,使之有市场实现股权价值的预期,并使相形见绌的经理可以从岗位上退出。
这些步骤当中,第三步最具有跳跃性。四通公司管理层收购(MBO)案例,根据四通集团总裁(现在是集团董事长)段永基已经披露的方案,有两条值得注意。一是四通的经理和员工都出了一部分资(共5100万元),以个人股权清楚界定的形式与老四通集团的“集体产权”共同组建新四通。二是引进外部投资人,由外部投资人给新四通的高级经理以期权。按照方案,四通重组不是经理们自己开价,而是由外部投资人来定价。企业的现职经理持有企业较大比例的股权,等于为公有企业重建了界定清楚的个人股本结构。这好比把公房可以界定为私人住宅的单元卖给私人住户。改制后的公司,仍然有公共部分,就像出售后的公房仍然有公共过道一样。但是,关键的区别在于,企业内公共部分的资源少了,而监督公共资源不被攫取的动力机制建立起来了。
四通重组完成后,也只是一个公司对人力资本产权界定的阶段性结束。你问,没有市场怎么办?其实由于是两级界定机制,公司内人力资本的定价不一定等于所谓行业的市场价。所谓行业市场价,也只是各公司定价的事后的统计平均值。每个公司给他的经理或其他人力资本所有权定下的价格,都会影响到所谓的“市场平均价”。在这个意义上,先从企业内定价还是先有市场是相互作用的。重要的是有定价机制,可以讨价还价,可以谈不拢就走,可以再调整。我的观点是,每个公司的单独定价行为都参与了市场的形成。
还要强调,每个公司究竟走哪几步,先走哪步,后走哪步,自有各自的出发点和约束条件,强求一致没有意义。经济学家至多可以提供一些信息,增加企业改革时的选择。
竞争性行业公有企业改革的两条原则:动员经理们自己出一部分资金来买;安排外部投资人来参与未来的人力资本定价,谁错了谁负责。
记者:四通的MBO项目做完之后,我一直想请你“由点及面”地谈谈对公有企业改革的看法,你一直不愿意谈,主要担心什么?
周其仁:企业改革是非常细致的事情。四通方案做了一年多,还没有最后完成;做出来的方案也不一定真的照着做。企业各有各的生命,各有各的不同起始点、约束条件和内外部平衡机制。要改革,还有小环境和大环境的配套。所以企业改革没有办法“化”。中国的老话讲,“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即便是流行病,发病原因一样,每个得病病人的情况还是有异,康复的办法和路线也不尽相同。所以还是要按个案来办,一个一个地探索。前几年股份合作制刮风,有的地方下行政命令要求全部乡镇集体企业在限定时间内改成股份合作制——哪里来的那样大的把握!
中国还要当心,攫取行为习惯成自然。任何改革,都可能成为攫取的机会。四通案例经报道后,许多公司来找我们做MBO,就是给经理融资收购企业。个别电力公司也来了。行政性垄断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怎么把股权明确给经理?四通是在开放市场的IT行业里,拿新四通总裁的话讲,这个行当里已经没有什么没有道理的事情了。竞争形成的利润部分由经理层分享,再资本化为个人的股权,比较“正确”,合乎理义。但垄断性行业的故事另当别论。中央计划体制下垄断性行当可攫取的资源本来就超出公司的范围,如果他们率先把行政垄断特权转化为私人产权,那还“正确”和合乎理义吗?
所以,不要刮风,特别不要刮攫取的歪风。历史经常嘲弄人,你的目标和你实际到达的地方不一致。塔洛克(Gordon Tullock,就是最早研究寻租行为的经济学家)在观察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时发现:“过去是政府所有制糖厂的草包经理,而今成了所有者。他们仍然无能,仍需要专门的政府保护以维持其活动。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认为自己都干得很出色。”怎么样,要为这帮草包“解决产权问题”吗?
记者:你谈到垄断行业的企业改革问题,我觉得垄断行业也有不同,有些是寡头垄断的,当然独享超额利润,但也有些行业是许可证制,准入壁垒很高,但进入之后还是有竞争的。
周其仁: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如何改还是要逐个分析。中国第二产业差不多都已经走上这条竞争道路了。现在还剩下很多垄断的领域属于大服务业概念,像金融、保险、电信、电力、基础设施,还有媒体等。这一块放开竞争,推进市场化进程其实不仅是改革企业、增加效率的需要,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很大机会也在这里,否则就业问题都解决不了。
至于行业准入的许可证,有好几种获得办法,一种是竞标获得,一种是分配获得,一种是审批获得。审批获得就是把这个权力给了官僚,他愿意给谁给谁,然后去勾结,这是最腐败的一种制度。
所以要从现在开始尽量减少用行政权力去分配市场资源的做法,那会断送产权改革的前景。逼得不能改,一改就歪了,变成社会矛盾的冲突点。但是,一定会有人利用这个潮流。攫取永远比获得要容易。是实质性的改革快,还是攫取成风更快,我不乐观。
从现在开始尽量减少用行政权力去分配市场资源的可怕的做法,否则会断送产权改革的前途。
记者:按照你的思路,在国企改革中给经理定价的任务非常重大,那怎么理解股东与经理的关系呢?
周其仁:国家的资产、公有的资产,最后总是要找到个人来当行使所有权的代表。由于国有资本数额巨大,也由于国有资本通常要在存在着行政性垄断(有人愿意称为自然垄断)的领域活动,所以,仅仅凭借经济上的权利安排,能不能对“国有股本代理人”(董事)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激励和制约对称,还是一个问题。我想政治市场的竞争机制及其监督效应,也应该加以考虑。但是无论如何,我们要承认,规范国有股本代理人的行为,是一个困难的任务。在这个意义上,国有股本只有少搞一点,少到与有效的监管、激励和制约的能力相适应。国有股本搞得无处不在,对国有股本代理人的监督又跟不上,必然使国有资本成为被攫取的对象。
因此,国有股本收缩的政策是对的。但国有资本在退出时要防止被更严重地攫取。办法就是引进市场竞争,包括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并且分步收缩(如上市公司国有股本减到51%以下,再减到30%或20%)。对于大的国有公司,引进竞争是第一位的,不能轻而易举地把垄断性资产的股权量化给经理个人。已经进入竞争状态的中小公有企业,则应该加快产权改造,其中大部分小的企业可以一下子把全部股权或控股权卖给个人,使之成为“大股东当经理”的运营模式,减少所谓的“代理成本”。部分有点规模的公司,比如四通这样的,可以通过类似管理层收购(MBO)的办法,由管理层收购企业控股权,成为“持有部分股权的经理”运营的模式。目前能想到的,基本是这么个三分制。无论哪一类,股权资本都是重要的。如巴泽尔所说,全部企业合约是由股权资本担保的。但是,巴泽尔和其他经济学家可能忽略了,企业家和经理们的人力资本,也可以成为股权资本的一个源泉。这一点对公有制企业的产权改革非常重要。
1999年12月23日
第四部分:另眼看垄断
尴尬的手机单向收费
基金经理们的行为是,只要是“好消息”,完全没有透明度也大受欢迎。“坏消息”呢?那就是透明如水,也令他们害怕。为什么持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股票的基金经理们,将手机单向收费看成坏消息,而将维持手机双向收费的政策,看成好消息呢?
消息与股价
说来有趣,近期在境外上市的两家内地通信公司的股票,上下数千亿港币大幅波动的原因,只与一个“小问题”有关。这就是国内议论已久的手机单向收费政策,是否真的要出台。更有意思的是,这一波香港股市行情,其源盖出于信息产业部官员的“叙事话语”。
先是2000年11月15日,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彩先生在新浪网聊天室里向网民宣布:手机单向收费已经由数个部门达成共识,报国务院批准。次日,各大网站争相报道了这一“利好消息”:手机单向收费有望。但是,当天信息产业部新闻处负责人经过新浪网发布了一条澄清性的说明,称手机单向收费政策“目前尚在研究之中”。不过,信产部新闻处官员并没有讲清楚,究竟谁“尚在研究之中”。要是国务院正在研究之中,那与刘彩讲的不就基本一致了吗?因此,11月20日至23日,包括中央电视台、《中国证券报》、《北京晚报》在内的各大媒体,还是不断“确认”手机单向收费将付诸实施。毕竟,专跑信息产业口的有经验的记者们,对于刘彩司长在中国电信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分量,都是知道的。加上这回刘司长讲的是国内消费者盼望已久的好消息,这样的新闻,岂有放过之理?
但是,境外投资人闻讯后却大把抛售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股票。11月23日,中国移动股价跌到10个月来的最低点,而中国联通则跌到该年6月上市以来的最低点。中国移动当日发表声明,称对政府马上要实施单向收费政策的消息“感到惊讶”。但是,香港地区的基金经理们对公司声明似乎没有兴趣,他们相信这件事只有政府说了才算。11月24日,在银华瑞宝安排的基金经理质询的电话会议上,信息产业部一位高级研究人员又“披露”:手机单向收费的正式方案将在12月下旬公布,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且不容有改。基金经理们“锣鼓听音”,恐慌性大抛两电信公司股票,令这两家在境外上市的中国电信公司的市值,一天之内就“蒸发”掉760亿港币。据《信报》报道,到11月28日止,两家电信公司市值共损失2000亿港币。
11月30日,中国移动股份“在临收市前数分钟大手成交”,股价在最后15分钟急升39%,致使该公司股份当日成交股数攀升到 7300万股(远远超出过去5个月每日平均成交1500万股的水平),当日总成交31亿港元。若问什么因素引起中国移动股价逆市大升,看看港报的头条就可以明白:“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即将来港,市场期望他会就单向收费发表意见。”当天晚上,香港不少媒体得到吴基传部长与新华社记者谈话的英文稿,称内地所有电信收费,包括手机双向收费在两年内不会更改。次日,为参加国际电信联盟亚洲会议专程抵港的吴基传部长,果然不负“市场期望”,当面向香港记者和各大基金经理发表“代表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讲话,声明“电信收费及移动电话双向收费,今年、明年都不会改变”,并且还表明,“短期内不再发出第三块移动电话牌照”。受此利好消息带动,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股“一洗连日来的颓势,连续反弹三日”。至12月4日,两家通信公司的市值增加了1423亿港币。善做新闻标题的《财经日报》报道,“吴基传金口救市,一句话值1400亿港币”。数日来被各种消息和猜测折磨的基金经理们,终于可以开开心心过一个新世纪的圣诞节了。
透明度不是问题所在
手机单向收费的故事,看来就此结束。留下来的,是人们怎样评论和理解这个故事。我看到境外市场上的一种主流意见,是批评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手机收费政策决定,太缺乏“透明度”。言外之意,基金经理们的恐慌性抛售,是对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不够透明的政策决定过程的一种反应。
但是,拿事实来检验一下,可以发现上述评论恰恰搞反了。原来中国准备手机由双向收费转向单项收费,是早有议论、早有准备、早已透明的一件事情。两年前本届中国政府总理在回答香港记者关于内地电信资费问题的提问时,斩钉截铁地讲过的“中国电信资费还要成倍下降”,应该言犹在耳吧?国内业界关于手机收费模式由双改单的讨论,难道不是早在1999—2000年中国电信重组之前就提上了日程?而今年中国电信重组完成之后,相继亮相的各大新电信集团的领导人,又有哪一个没有向市场承诺要大幅度降低电信服务的资费水平?更不用提,在国家计委和信产部组织的电信资费听证会上,难道不是早有专家系统地分析过维持手机双向收费对发展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不利影响?不妨讲一句公道话,调整手机收费的政策,即使不是中国最透明的政策变动,也应该是最透明的之一。
相比之下,吴部长这次在境外宣布两年内内地手机双向收费的政策不变,倒是既不透明又非常突兀。关于手机双向收费政策不变对内地移动通信市场未来发展的影响,我以后还要为文加以分析。这里只是要指出,所谓“缺乏透明度”而导致境外投资人恐慌的“假说”,完全子虚乌有。可以观察到的基金经理们的行为是,只要是“好消息”,完全没有透明度也大受欢迎。“坏消息”呢?那就是透明如水,也令他们害怕。要是上述我的假设对头,我们可就遇到了一个真问题。为什么持有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股票的基金经理们,将手机单向收费看成坏消息,而将维持手机双向收费的政策,看做好消息呢?
2000年12月17日
手机单向收费:投资人的利空
手机双改单对电信公司收入的影响,应该由上述一个“减少效果”和三个“增加效果”之间的关系来决定。没有人可以超经验地判定,手机收费双改单对于移动公司总收入的“净效果”一定为负,因为双改单减少收入的影响未必一定就敌不过它对收入的增加效果。
此次香港市场恐慌性抛售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公司的股票,引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为什么基金经理们将手机单向收费看成“坏消息”,而将维持手机双向收费的政策,看成“好消息”呢?
收费方式与盈利预期
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精于计算的基金经理可能作出如下预测:如果手机收费双改单,电信公司的收入就要减少,要是移动通信的成本没有大的减少,电信商可预期的利润就要下降了。
话说2000年11月20日之后,内地手机单项收费的传闻越来越“透明”之际,香港数家国际级投资银行,果然纷纷发表研究报告,分析或预测内地手机一旦实行单向收费政策,将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未来盈利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像历来的一样,各大投资银行的看法不尽一致。比较“中性”一点的,如霸菱证券的研究报告,认为手机收费双改单会在短期内减少两公司的盈利,但因为资费降低可以刺激通话量,两公司的长期价值反而会上升。乐观一点的如美林证券,则认定“由于降低收费将刺激通话量的提升,对公司有利”,并因此将中国移动12个月的目标价定位为每股65元,中国联通为每股20元。比较熟悉内地市场的中银国际,专门分析手机双改单“将加速内地移动电话市场的增长”。这家投资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1999年内地约有1000万手机使用者因惧怕不甚合理的双向收费,所以将手机作“只打不接”的关闭处置。别人打不通这些“单项使用者”,因此本来可能发生的通话量就被“节约”了。该报告估计,实施单向收费后内地将不但可以继续维持手机用户的迅速增加,而且移动通话量也将在合理收费模式的刺激下加速增长。至于比较“悲观”一点的,比如BNP百富勤,虽然发表了“2001年中国移动盈利将下跌24%,中国联通盈利将下跌54%”的惊人估计,但明确指出其估计的前提是“假设通话量不变”。该研究报告同时指出,要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通话量在双改单后的2001年分别增加23%和21%,上述盈利下跌的效果就将被完全抵消。显然,没有一家够分量的国际投行,事先就“判定”手机双改单后两家内地电信公司未来的盈利一定会下跌。
对我来说,要是哪一位“行家”敢说手机资费双改单一定引起移动电信公司盈利减少,那他一定是在说笑话。是的,手机单项收费会使移动电信公司从每一通电话中得到的收入减少一半。从这个因素看,手机双改单会减少移动电信商的收入。
但是,至少还有另外一些影响收入的因素也会因为双改单而产生影响:(1)那些原来经常关机的“单项使用者”可以放心地开机了,从而增加了其他使用者打通他们的机会,并因此增加通话量和移动电信公司的收入(这是中银国际的报告分析过的);(2)对于原先为接听电话而付费的手机用户,取消了“受话付费”等于降低了移动通信的价格,所以可能刺激“接话消费”量的增加(否则,他会要求对方尽可能讲得短一点,或者赶快换一部固定电话);(3)“受话付费”的取消,等于提高了原先受话付费者的收入,因此可能增加他们的其他消费,包括增加“煲手机”的消费。总体来讲,手机双改单对电信公司收入的影响,应该由上述一个“减少效果”和三个“增加效果”之间的关系来决定。没有人可以超经验地判定,手机收费双改单对于移动公司总收入的“净效果”一定为负,因为双改单减少收入的影响未必一定就敌不过它对收入的增加效果。
降价会增量
从国际经验看,手机单向收费的净效果不但为正,而且相当地“正”。中国移动总裁在股价大幅度波动之际,曾经援引国际经验对记者说过:手机收费双改单一般引起通信流量增加30%以上。可惜这位总裁好像因为底气不足,补充了一句:这种影响在中国将会怎样,我们不能确定。为什么讲得那样没有把握?难道中国移动电信消费者真的特别到可以导致需求曲线不向右下方倾斜?其实,经验与好的经济学理论总是惊人的一致。从世界板块来看,欧洲手机单向收费,因此欧洲手机的普及率和通话量执世界之牛耳。你没有听说过英国巧克力糖滞销的一个原因,就是移动电信普及到了中学生,孩子们要“煲手机”,把原来买糖的零花钱都挪用了。根据摩根斯坦利的报告,发展中国家如智利和墨西哥,实行手机之间的单向收费政策后,不但客户的通信量增加,而且电信公司的每月每户平均收益(ARPU)也增加。
至于说双改单引起移动运营商的预期利润减少,那是建立在两个严格的“预测前提”之上的静态判断。第一个前提,就是双改单后的单位通信成本没有变化,所以收入一旦减少,利润就会下降。第二个前提呢,就是通信流量不会因此增加,所以单位利润的减少也就是利润总额的减少。但是,这两个预测前提都不是真实世界里的事情。在真实世界里,不但单位通话收费的减少一定刺激通信流量的增加,而且还会产生其他影响利润变化的效果。比如,由于通话流量增加,移动通信庞大的固定投资就将被“摊薄”,导致每通电话的平均成本下降,从而增加单位通话的利润空间。诚然,这种利润增加,不一定马上敌得过由于单向收费引起的利润减少,但是因为通信流量的增加,移动通信公司总利润在绝对量上还是可能增加。这就是说,双改单对移动通信公司利润的净效果,完全可能成为非常传统的“薄利多销”模式的现代版本。
要害在于对公司的信心
内行听门道。我不认为堂堂香港国际大基金的经理,真的就不懂得以上所讲有关移动通信收费双改单可能的收入影响和利润影响的ABC。香港诸多国际大投行的研究报告,明明也提供过清楚的分析。问题在于,移动通信的市场(收费)条件改变之后,公司能不能适应市场变化具有决定意义。如果通信量受到资费降低的刺激而突然变大,不但电信运营商的工作量将突然变大,而且要求更为细致和严格的管理。没有可靠的服务质量基础,突然加大的市场需求量虽然“可能”增加流量和总利润,但更可能引发一场管理的灾难。我们知道,即便在对服务质量不如电信那般敏感的传统行当里,“薄利多销”也是一把双刃刀。对于驾驭不了大批量多销的“玩家”,这把刀是要割伤自己的。
所以,我宁愿对本次恐慌性抛售事件作如下发问:香港的基金经理对这两家公司的市场能力有信心吗?他们相信不相信,这两家公司能够将手机收费双改单后刺激通信量和利润总量增加的“可能”转化为未来的“现实”?我以为,这样来发问,可以发现香港基金经理们为什么闻讯双改单就大量抛售股票的原因。我将向读者解释,香港基金经理对内地垄断性境外上市公司的信心,与其说是来自这些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如说是来自其独有的行政性垄断地位。所以,凡是可能冲击行政性垄断的消息,即便是利好的,也会被看成利空。
2000年12月31日
境外上市卖点的教训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卖点,要从行政垄断的特许权转向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加快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准入,是中国公司在境外资本市场持续融资的基本保障。
出卖行政垄断权
香港基金经理对内地电信公司的信心,不是建立在其市场竞争的能力和实力上,而是因其独家垄断的地位。这种特别的“市场信心”,从中国移动以及后来中国联通上市之日起就被设定,因为行政性垄断公司境外上市,卖点就是行政性垄断特许权。而境外投资人相中的,也就是其垄断性市场权力。所以,一旦内地电信公司的垄断地位稍有动摇、电信市场的竞争程度稍有增加,香港基金经理们就打熬不住,抛之大吉。
诚然,中国移动上市的时候,它的竞争对手中国联通公司已经成立。中国政府的政策,摆明要像当年英国设立水星公司来与大英电信(BT)展开市场竞争一样,通过双寡头垄断竞争的模式,来开展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这一点,当然是透明的。但是,当时更加透明的事实是:中国电信政企不分,实际代表政府控制着电信市场的管制,所以将中国联通拿捏得一点办法也没有。虽然国务院授予中国联通第二个国有全能电信运营商的地位,但其实际的市场地位却在设立后4年内一直微不足道:1998年底中国联通仅占全部电信运营市场份额的1%、移动通信服务的5%。因此,中国电信(香港)也就是中国移动的前身于1997年境外上市之际,其垄断地位几乎是绝对的。当时邮电部的首长们俨然作为中国电信(香港)的老板而表现出对上市政策的支持,市场是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的。你想想,政府主管部门支持中国电信在日益火暴的内地电信市场上一家独大,这样好的投资项目哪里找去?境外投资基金经理追捧中国移动,看来是非常有道理的。
这也证明了我早就有的一个看法:市场中人大概无不偏爱垄断。我们晓得,标准经济学理论早就清楚地论证了,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上全部供应商的平均利润为零。只要还有人盈利,就还有竞争者继续进入这个市场,参与获利竞争,直到平均利润变零为止。你想想,市场竞争忙来忙去,忙到最后来一个平均利润为零,多么乏味的游戏?所以在真实世界里,那些最厉害的企业家为了避免陷入乏味的利润趋零游戏,无不追逐市场权力,也就是通过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对价格形成具有影响力,从而持续得到利润。市场份额大到一定程度,还不就是垄断?所以市场垄断这回事,从来是在商家以外的世界里人人喊打,而商家中人则个个朝思暮想。从投资的角度看,拥有市场份额大的项目一般被看成更具有投资价值,这不难理解吧?投资一个充分竞争的项目参与分享零利润,那恐怕只能算一种特别的体育活动,而不能算是投资活动了吧。
区别垄断的意义
不过,天下商家人人想垄断市场是一回事,能不能真正垄断得成,是另外一回事。在一个“好的”市场经济里,想扩大市场份额直到获得垄断市场的权力,对所有的意愿进入者都开放。你可以有权多拿市场份额,别人也有权多占市场份额,究竟鹿死谁手,那就竞争吧。卖家竞争,买家当最终的裁决人。就是说,市场竞争本身就包含了竞争垄断地位的内容!在这样的环境里,想出线的公司非得有过人之处不可。经济学家熊彼特强调创新,管理学家斯隆高呼与众不同,讲的本是一件事,就是通过创新和与众不同获得市场权力、市场份额和市场垄断。创新得到市场垄断地位,就是创新的垄断。好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作为创新的结果,但并不因此限制其他人进入追逐垄断的创新过程。举一个例子,可口可乐的配方是商业秘密,除非其所有人愿意,任何人不得窃为己有。这不是保护垄断吗?是的,美国法律保护这类因创新而获得的垄断。但是要注意,美国法律可并不因此禁止或限制别人兑汽水的权利,也从来不可以说已经有了可口可乐啦,够喝的啦,谁也不准重复建设。否则,怎么还会有百事可乐?
如果因为有了可口可乐的创新,天下便不准再生产别的可乐,那就是行政性垄断的意思了。这就是说,政府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将追逐市场垄断的权利变成垄断的专利,除非政府自己或政府审定的公司,其他人禁入或限入。本文讨论的中国移动及其前身中国电信,并不是因为对电信有什么创新性的贡献而垄断中国电信市场的。当年这家公司令境外投资人肃然起敬的几乎100%的市场份额,完全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除了中国电信,谁也不得染指基础电信业务的缘故。
从投资人的角度看,行政性垄断可比创新性垄断要值钱得多。为什么?因为行政性垄断可以更容易、更长久地维持垄断利润。不是有了创新的可口可乐,还是又冒出百事可乐了吗?你要对百事可乐下注,再冒出一款新的可乐怎么办?因此,创新获得垄断,并不能完全消除投资人对潜在的竞争将使利润趋于零的恐惧。当然,持续的创新可以维持持续的超额利润。可是,持续创新毕竟可遇而不可求。比较起来,行政性垄断就可靠多了,因为它消除了任何潜在创新者进入市场的机会,增加了垄断利润的可靠性。
原中国电信(香港)境外上市,卖点不是创新性垄断,而是行政性垄断。按照上文分析,行政性垄断条件下公司的垄断利润更可靠,因此其市值要高于创新性垄断。我以为,这是当年中国电信(香港)能卖好价钱的基本原因。中国联通本来是中国电信业开放竞争的产物,作为中国电信的竞争商进入市场。但是1999—2000年中国电信改组后,中国联通成为内地电信运营商里唯一持有各类电信牌照的公司,也使得它沾上一点规制性垄断的边。
政府垄断的风险
但是,行政性垄断的模式并不是完全没有风险。行政垄断长期获利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政府拿定主意不开放市场竞争。一旦政府开放市场,行政性垄断的优势顿时烟消云散。可惜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电信市场比较像样的竞争格局形成之前就跑到境外上了市。垄断特权的卖点,在变换的经营环境中还要让境外投资人有信心,当然不容易了。这个案例引出一条教训: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卖点,要从行政垄断的特许权转向市场竞争能力。因此,加快国内市场的竞争和准入,是中国公司在境外资本市场持续融资的基本保障。
2001年3月23日
手心手背都是肉
建立在“行政垄断特许权”基础上的投资人“信心”,除非转移到“市场竞争能力”上来,否则早晚有一天完全靠不住。从长期看,以公司竞争能力和竞争实力为基础的投资人信心,才能与消费者利益一致。
2001年3月上旬,读到一则网络消息:“中国移动近日推出‘套餐’收费方案,引发股价连日暴跌,一周内市值就蒸发掉了13954亿港元。香港恒生指数也因此一度失守14 000点大关。”查查数据,事情属实。于是我说,又来了。
是的,这是数月之内的第二回了。上一回是2000年11月,因为一些非正式消息“证实”内地“手机收费双改单”政策将出台,结果引发境外股票投资人的恐慌性抛售。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两家境外上市公司的市值,10日之内缩水2000亿港币。此情危急,迫使中国信息产业部部长在香港宣布:第一,手机收费双改单政策在2002年前不出台;第二,内地目前没有考虑发出第三块移动通信的经营牌照。据说,部长的上述政策诠释平稳了境外投资基金经理的情绪,两公司股价回升,“风波”似乎过去了。
套餐:旱路不通走水路
当时我就曾撰文发问:部长先生回来以后如何面对境内的手机消费者?我的意思是说,境内手机消费者纵然没有“恒生指数”反映其意愿,却也并不“好惹”。电信和其他产业一样,归根结底要靠消费者的“买单”来生存。即便在垄断的条件下,消费者的意愿也是重要的。因为政府或运营商固然可以用“看得见的手”来决定电信服务的价格,但电信服务的消费数量,却还是要由千千万万的消费者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来决定。横竖你要价高,人家消费的数量就低,这是谁也没有办法左右的事情。
不过,今日的电信运营商远比我明白个中道理。君不见,“双不改单”言犹在耳,“套餐”就浮上了台面。何谓“套餐”?通过价格差别的组合刺激消费者多打手机的营销策略也。无论怎么“套”,薄利多销对每一个消费者都是取胜的不二法门。换句话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水路不通走旱路,双改单不成,那就套餐吧。从这里,可以看到中国电信产业自1994年引入市场竞争以来,的确发生了一些实质性的变化:运营商不但“在乎”消费者买单的数量,而且知道通过降价“讨好”消费者。竞争性的环境每日每时都在教育着运营商:要是你的对手比你更能讨好消费者,那你的麻烦就大了。至于消费者行为,并不是非要高深的学问才能明白的。生产者下了班,哪个不是消费者呢?
旱鸭子下水引发狂抛
但是,薄利多销,只讲出了“商业机密”的前半句;接下来的半句,是“多销利厚”。这里“薄利”是指单位产品的利润因为降价而变薄;而“利厚”,指总利润可能因为总销量增加而增加。比如,卖出2件单位产出4元利润的产品,得到的总利润比不过卖出3件单位产出3元利润的产品,所谓“二四得八,不如三三得九”是也。对于精明的商人而言,“薄利”从来只是手段,“利厚”才是目的。
但是,境外投资人又不干了。你套餐,他就大手抛售中国移动股票。奇了怪也,运营商讨好消费者,归根到底还不是对你投资人好呀?投资人按照投资总额分总利润的账,“(总)利厚”就可以了,“(单位产出)薄利”和他毫不相干。但是,在可观察的行为上,“双改单”,投资人狂抛股票;“套餐”,他又来狂抛。这究竟是为什么?
我在别的文章里已经解释过,理解投资人的行为固然应当从“预期”着眼,也就是他“怎样看未来”一定影响他“现在的行动选择”。但是,投资人的“信心”又与投资对象的“过去”有关。就是说,投资人的信心离不开历史的因素。具体到中国移动,其上市之时,差不多是中国内地唯一的移动通信供应商。但是,当时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的前身)几乎拥有百分之百的市场份额,并不是因为这家公司超强的市场竞争能力,而是因为行政性垄断使然。拿行政性垄断特许权作为上市的“卖点”,被证明可以得到不少投资人的青睐,因为正如我讲过的,行政性垄断下的“利润”,甚至比任何一个可竞争市场上的预期利润还要丰厚和“可靠”。问题是,行政性垄断的制度环境一旦发生变化,市场竞争机制一旦引入,投资人的信心就一定动摇。你对一只旱鸭子投了资,现在看见你的投资对象身陷一片汪洋,你不慌张?谁都明白,上文讲的“薄利—多销—利厚”逻辑,离开“竞争能力”就不能成立。没有竞争能力,薄利而没有多销,特别不能多销到“总利增加”的程度,那可就完全是另外一个故事了。原本是“二四得八”,现在成了“二三得六”,投资人还不拔腿就跑?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用降价策略来取悦顾客,无意是一种自杀行为,所以投资人一旦丧失信心,顿时就溃不成军了。
信心:早晚要转移到竞争力上
所以,不要小看去年的手机双改单和今年的手机套餐引发的境外股市风波。一般性的结论,是投资人和消费者作为电信产业的两个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在某种特定的约束下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在这样的当口,夹在中间的电信运营商及政府管制机构,可要想清楚了。既“得罪”消费者又“得罪”投资人的做法,肯定是下策,因为结局不外乎市场狭窄,投资不足。轮流得罪,或者哪一方软就让哪一方“顾大局”,似乎也不是好的办法。
“熊掌与鱼兼得”,殊为不易,但也不是完全不可求。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为了提前开放国际电信市场,分别给原来的垄断运营商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其中最重要的经验,就是“两头让”:既加快市场开放,引进竞争“取悦”消费者,又对原来的垄断商及其“措手不及”的投资人,给予某种合理的财务补偿。看看中国两家境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EBITDA(未含利息、税负、折旧和特别支出的利润)的余地都还不小。所以我以为,坚持竞价刺激电信消费的方针,同时兼顾投资人利益,财务上应该可以做到。
应该明确,建立在“行政垄断特许权”基础上的投资人“信心”,除非转移到“市场竞争能力”上来,否则早晚有一天完全靠不住。转型之中,承认历史因素,给予合理补偿,也许可以帮助投资人平稳完成“信心过渡”。从长期看,以公司竞争能力和竞争实力为基础的投资人信心,才能与消费者利益一致。
2001年4月8日
看得见的手定价,看不见的手定量
当前我国通信市场的游戏规则是:政府定价,但消费者决定需求数量。“看不见的手”调控的市场实际购买量,对于我国移动通信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目前我国电信的商务模式,好比已经修建成世界上最宽、最长的高速公路网,但上面跑的车辆却异常稀少,平均数目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此“商务模式”的经济效果是不是应该令人担忧?
“定价又定量”去如黄鹤
市场自有它自己的逻辑。即便在一个“百分之百垄断”的市场上,那唯一的供应商即市场垄断者,也断然没有计划经济里政府的那份权威和风光。我们都知道,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既“有权”决定价格,又有权决定供求数量。譬如粮食,那时的政府不但决定收购价和销售价,而且决定在农村的收购数量和城市居民消费的数量。那时尽管还有“商品粮”的称谓,但粮食作为商品的自由交易属性,差不多只能在黑市上才能表现。政府定价又定量,应该是计划时代的一个经济特征。
计划时代的结束,其实就是政府定价又定量模式的终结。当然,只要在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着某些制度性的障碍,“计划经济”的影子就总也挥之不去。但影子归影子,市场毕竟已经是市场。控制价格又控制供求数量,即使在转型时期也成为“熊掌与鱼”那样不可兼得的“好事”。政府固然还可以各种名目控制市场价格,但因此就得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上对政府定价作出反应,决定供求的数量。或者,政府也许还可以控制供求的数量,但那样一定要由生产者、消费者根据供求数量来决定价格。既想控制价格,又想控制供求数量,那可是没门的事情。这个特点,行业监管机构和市场里的国有垄断经营商要当心了。
手机案例见分明
还是让我以手机收费的实例来说明以上道理。大家知道,目前我国的移动通信市场,是所谓基础电信服务市场里“竞争”程度最高的市场。即便如此,供应商也只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和中国联通两家,其市场份额之比,大约为84%对16%。如我在《再论数网竞争》一文中评价过的,这只不过是一个相当弱的“双寡头垄断竞争”格局。由于寡头垄断运营商具有决定价格的“市场权力”,并因此可能将“消费者剩余”轻易地转化为供应商的垄断利润,因此,下述结论应该大体无误。这就是今天我国的移动通信市场,还没有条件由运营商和消费者根据供求来自由定价。于是,政府控制电信价格必不可少。在现行体制下,就是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政府其他机构如发改委,来决定移动电信服务的价格。此种政府决定价格的模式,大体上也是目前民航市场、银行和证券市场等“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里市场化模式的写照。
价格一旦成为政府的政策工具,运用起来就不会限于调节市场供求。日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手机双向收费事件,其实不仅仅是政府试图调节移动通信市场上运营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是政府对于境外投资人闻讯手机双改单就大手抛售两只境外上市电信股票的反应。我曾著文谈过,中国垄断性公司境外上市拿行政垄断特权作为热卖点的“惯例”,没有办法建立境外投资人对其市场竞争能力的信心。但是,毕竟事发突然,两只中国通信股票十数日内下跌2000亿港币,连带其他境外上市的国有垄断性公司一并市值大跌。这对于手中还有若干指盼到境外大手融资项目的中国政府来说,动用对境内电信业的定价权,宣布2002年前不实行手机双改单,“稳住”境外投资人,似乎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两害相权取其轻”。
但是有关部门可能忽略的是,政府固然可以用“看得见的手”为手机服务定价,却不能同时用“看得见的手”来决定境内电信消费者的电信消费数量。人们可能忘记了,当前我国通信市场的游戏规则是:政府定价,但消费者决定购买数量。由于这一忽略,我认为此次政府“出手”宣布缓行手机收费双改单,对境外投资人“恢复信心”的效果可能被大大高估,而对此政策产生的抑制国内手机通信量增长的效果,则被大大低估了。
是的,国内电信消费者对于政府电信定价的反应效果,由于以下三个原因,不容易被“看见”:
第一,电信主管部门和媒体,向来看重电信市场的用户规模及其增长率,但看轻电信流量及其增长率。我们多次被告之:我国电信的用户规模,无论是固线网络还是移动网络,均已达到世界第二大国的水平。但是似乎很少有人提起,我国电信的单位网络通信流量尚达不到世界平均水平,至于人均通信流量水平,更是只相当于世界上的落后国家。
第二,去年以来,刺激我国手机用户一年激增3000万户的一个新因素,是中国联通率先实行的“预付卡”制度。新制度等于取消了原来特别高额的手机入网费和月费,加上手机硬件价格大幅度下跌,人们“拥有”一部可通话手机的成本,从原来的数千元降为千元左右。但是,由于“进入价格”的下降刺激了“从无到有” 拥有手机户数的飞跃,容易被混同于“我国移动通信流量的激增”。
第三,手机用户从3000万户增加到6000—7000万户,意味着我国手机消费从公费、高收入家庭向自费、中低收入家庭的转变。显而易见的是,后者对于手机服务费率更为敏感。但是,以往手机消费的高增长,容易被作为估计未来移动通信市场扩张的“基础”,而忽略我国手机用户结构性变化条件下,手机收费的价格政策将产生更强烈的效果。
价格机制对供方的意义
问题是,由“看不见的手”调控的市场实际需求量,对于我国移动通信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坦率地讲,目前我国电信的商务模式,好比已经修建成世界上最宽、最长的高速公路网,但上面跑的车辆却异常稀少,平均数目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此“商务模式”的经济效果是不是应该令人担忧?像所有固定投入巨大的基础设施一样,电信网络要靠巨大的需求流量才能分担其巨大的一次性投资的成本,才能达到单位通信成本十分低廉的境界。靠什么持续刺激通信流量的增长,是我们这样一个移动通信用户已经达到7000万户量级的“世界第二大网”首当其冲需要考虑的问题。与高速公路不同的是,电信网络的技术进步更快,无形折旧的压力也更为巨大。倘若我国通信流量刺激不上来,原先巨大的电信网络投资还没有回来,新的投资决策就得提上日程,那才是一件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主管部门决定推迟一年时间手机双改单,“牺牲”下调手机服务费率来刺激移动通信流量增加的效果,实在得不偿失。
2001年1月22日
要反对的不是重复建设
要区别三种状态:独家垄断,重复建设但不准竞争,竞争所必要的重复建设。第一种状态,即独家垄断带来的损失是非常高昂的。第二种状态是在垄断的基础上再加上重复建设的成本,这种行为大多是行政部门和地方所为。第三种状态,重复建设带来了一个竞争的结构,竞争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充分利用。
我们国家当前的重复建设很复杂,至少是行政部门和地方的重复建设、竞争性的重复建设、缺乏产权约束和债信责任的重复建设等三种类型的叠加和混合。在探讨之初,我们有必要就垄断、竞争、重复建设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比较重复建设的损失和垄断的损失进行讨论。
要区别三种状态的重复建设
垄断是只有一个供货商。自然垄断是竞争引起的垄断,作为竞争的自然结果,竞争者发现,只有一个供货商时效益最高,技术上更优。这样,即使只有一个经营者,但也可以保持竞争,因为市场有潜在的进入者,只要你提价,就会把潜在的竞争者变成现实的竞争者。另外,可以把独家经营的权利作为投标竞争的标的。
但是古典经济学家所说的垄断,经常是指由于政府的限制、行政的限制和法定权利带来的垄断。这种垄断叫做法定的垄断,它完全消灭了生产性的竞争因素,从而刺激了寻租者之间的竞争。大家为了买到这种法定的权利,就必须贿赂政府权力机构,贿赂政府官员。
行政垄断是行政性的市场独占,而且缺乏民主高度发达下的公共管制,绝对排他,这会造成社会的巨大损失,因为有很多资源将用于寻租、排队和政府官员的非货币收益。竞争就必然导致重复建设,这样也会产生损失,我们需要比较这两种损失哪个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要区别三种状态:独家垄断,重复建设但不准竞争,竞争所必要的重复建设。第一种状态,即独家垄断带来的损失是非常高昂的。第二种状态是在垄断的基础上再加上重复建设的成本,这种行为大多是行政部门和地方所为。在这种状态中,我们似乎能看到当前行业自律的影子。不久前上海两家牛奶公司竞争得不可开交,最后在政府有关部门的调停下,双方偃旗息鼓,相安无事。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此进行了报道,并且说“政府部门在此充当了劝架人的角色”。而在市场竞争中,政府是充当劝架人的角色,还是充当裁判的角色,的确是耐人寻味的。第三种状态,重复建设带来了一个竞争的结构,竞争有利于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充分利用。
市场竞争必然会有重复建设
行政部门和地方的重复建设抑制竞争,没有预算约束,弄好了是一个大工程,是政绩,他可以无度地借钱,不用考虑还,因为还的时候他可能就不在了。这种竞争对于中国金融的稳定、银行货币的稳定、中国的国际资信信用是个极大的威胁,这样造成的重复建设,花了重复建设的成本,但又抑制竞争,没有竞争带来的机制。
在市场竞争的机制下,要保持竞争者,就会有重复建设,这需要成本,但这成本并不像传统思维想象的那么高,因为一方面技术进步和市场容量降低了市场进入的门槛,另一方面技术变化和创新带来的收益会刺激潜在的竞争者甘冒风险,而且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更多、更广泛的融资渠道。
支付重复建设的代价会有如下利益:竞争可以降价,降价以后可以扩大需求,然后可以加快投资的回报。因此只要重复建设的成本低于预期的竞争降价效果,对社会来说就不坏。而且如果你是创新性的,就可以拿到一块创新利润值。也就是说,存在竞争有两个机制:降价机制和创新机制。
当然,人们并不能保证预期的收益都能高于重复建设的成本,这样,竞争性的必要的重复建设是由投资者的产权状况来约束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实际上没有人能算出来预期收益是否就高于重复建设的成本,很可能理论上的预期是错误的。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用产权来约束的体制,你可以做梦,可以预期,但你必须对你的投资负责任。如果产权边界是清楚的,债信责任是清楚的,就必须承担投资行为的全部后果。这套产权合约制度就是用来约束分权投资问题的,约束重复建设无度问题的内在机制。可能无度,你想得很大,以为这个投资能带来很多利润,但你拿不到,你要先付债权人,再付工人,最后若有剩余才是你的。有了这套体制,加上学习,分析投资的成本可以收敛,重复建设便可控制在能接受的水平之内。
产权约束是治理重复建设的一剂良药
打一个比方:洗衣机在城市的普及率已超过了90%,但这用得着吗?我们每家的洗衣机闲置的时间很长,这很浪费,一个楼有三两台就够了。这是重复建设。但是你管不着,这是他的钱,他负责任,他愿意用他的资金的机会成本来换取方便,换取干净,这不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这和我们经济投资的过程一样,重要的是有约束,有人对重复建设负责任,如果重复建设错了,财务上必须承担责任,这没有话好讲。
对于三种类型的重复建设,我们坚决反对行政性的垄断和重复建设,它只有成本支出,没有预期收益,在经营过程中没有降价机制和创新机制。要不断强化产权约束和债信责任。金融体制的改革非常重要,借钱是要还的。我们搞了这么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到现在为止,一些最基本的原则还没有变成普遍遵守的原则,如果不加强这个约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建设无度的问题。要承认市场竞争性的、有产权约束的重复建设的合法性。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地反对重复建设,只能阻碍市场竞争,保护行政性垄断的特权。笼统地反对重复建设听起来很好听,但实际上把竞争者或者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权利消灭掉了。
1998年12月
高科技永远都很“高”
发展互联网、新经济,关键的条件是制度条件、法治条件。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如果没有法治原则,没有普遍性原则,没有一个整个社会达成的最低限度的普遍共识,那么进一步的发展很难、很难。
20世纪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从信息的角度来理解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组织。一种经济体制就代表一种通信方式,代表一种信息的传递方式。这也是我们关心互联网问题的原因所在。
体制与通信模式的改变
中央计划体制所能够处理的信息是非常少的。这导致了社会无法有效地协调越来越复杂的经济活动。我想至少在50年前,哈耶克在批评计划体制时就指出了这一点。我们中国非常有幸从1978年以后,开始了从中央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这个转型同时就是通信模式的转型,所以在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通信产业在各个产业中一直是发展最快的。2000年上半年的数据也表明了这一点。对于这个发展,我的看法是,它不单单是纯技术的原因,它首先是由巨大的社会需要造就的:如果没有中国经济从中央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们不可能有通信产业这样的发展,这是我想向各位阐述的第一点。
对于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未来的发展,现在还很难准确地讲。首先它是一个新的信息模式,这在中国刚刚起步。从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还处在非常初始的阶段。但在另一方面,中国的互联网已经表现出高速成长的特点。比如说,作为互联网基础的通信产业一直在高速增长,而且中国互联网用户的增长速度也非常快,眼看就要达到700万户这个门槛了。根据对未来5年的估计,2003年中国互联网的用户可能达到3000万户,将越过一个非常重要的门槛,形成规模经济,造就一个产业。当然未来成长最快的还是电子商务,这是因为互联网正越来越从一种通信手段变成一种交易手段,同时又通过交易手段的改进,成为所有其他产业的基础设施,进而改组其他的传统产业。可以说,互联网包含着新的通信手段、新的交易手段,甚至包括新的生活方式,它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正在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传递,这种传递虽然在中国刚刚开始,但是趋势已经看得很清楚了。
下面是IDC对亚洲和中国的电子商务的估计。第一,整个亚洲,除日本以外,包括太平洋地区,将是电子商务网上商业活动成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印度的增长率在本地区最快为246%,中国仅次于印度,数量也差不多,到2003年中国网上交易额将达38亿美元,整个互联网的收入是100亿美元。即使如此,到了2003年,亚太地区的网上经济,即互联网经济还是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就中国而言,它当时能够预测达到的规模等于1998年美国的金融、零售以及旅行这几个产业网上交易额的1/10,占2003年本国GDP的不到1%。所以我说,这些估计从目前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势头来看,从世界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和经济可能性来看,从这个发展空间来看,绝不能说是过头的。
互联网在什么体制下发展
下面我们转到讨论互联网的体制。人的活动要有预期,要在给定的体制下了解未来和现在的关系,这跟所有其他产业领域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样的。中国为了发展和适应市场经济的通信模式,也为了适应互联网,体制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已经作了一些准备,而政策上和体制上的真正突破是在90年代前期,通过一系列措施打破了中国电信的独家行政垄断。其中最重要的举措是,1993年国务院决定向社会开放9项电信业务。这包括寻呼、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传输等9项业务,第一次交给非邮电部门的企业来经营,即面向全社会开放。
但是,所有这些准备现在看来还远远不够,还不能适应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手段和交易手段、新的平台、新的基础设施,它会对传统的产业带来竞争的压力,它跟原来的既得利益集团会形成冲突。这个冲突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体制来解决,那么新的东西就不容易发展起来。这里头存在着两种危险,新的技术可能被滥用,也可能受到传统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压制,而不能够把它内在的潜力充分地发挥出来。我的看法是我们的互联网经济同时要面对这两类问题,更加复杂的是这两类问题会交织在一起。由于互联网经济带来新的问题,同时它触动原来的既得利益,那么传统的既得利益者就会以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等种种名义,达到抑制竞争、抑制新技术、抑制新的生产方式发展的目的,这对社会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今天重点想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我不想讨论抽象的道理,因为我们面前就摆着一些活生生的案例。有一个案例很著名,国内、国外都作了报道,这就是福州IP电话事件。
陈氏兄弟案的教训
这件事起因很简单,1997年9月,福州陈氏兄弟利用网络提供收费的IT电话服务,由于他们的价格远远低于中国电信国际长途的价格,以致对当地邮电局的电信经营构成竞争的“威胁”。因此,福州市马尾区邮电局到公安局告陈氏兄弟,认为他们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而电信业务只有邮电部门才能独家经营。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表面看起来集中于IP电话到底属不属于传统的电信服务,而实际上争论还有深层次的含义,即过去的法规还能不能适用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我觉得这恰恰给予我们一个提示:新技术发展会带来原来法律规范里没有的东西,新技术总会带来一些过去所有法律、法规、规章里都没有提到过的业务,它出来了怎么办?我觉得这是我们在互联网上要讨论的问题。这才是福州案例真正值得关注的东西。
一项新的业务来到这个世界上,怎么来裁定它对社会的利弊?所谓规范就是存利去弊。任何新的业务、新的技术都可能有两面的结果。互联网可以方便我们查阅科学文献,也可以方便青少年检索色情的东西。它给两方面都提供方便,你怎么去判断?是屈从于传统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意志、长官意志,还是以普遍性的、规范性的法律程序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因此我觉得福州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关于互联网的经济创新的案例。希望法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技术界、产业界都来参加这个讨论。商人也有必要关心这个讨论,你不要光去跟政府、官员搞好关系,还要关心这个社会的一般性的架构,没有一般性的架构,市场是做不大的。
在我看来,福州的案例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项新的技术怎样才能转化为社会大众的福祉。因为所谓高科技要被产业化,一定要有这样的人,他就是要通过这个新技术来赚钱,没有这种听起来很卑微的动机,高科技永远就很高,它不会跟普通人的生活发生联系。技术本身是人的行为,人是要在法律框架、行为框架、游戏规则里来决定他的行为的。IP电话恰恰与传统电话之间有利益冲突,因为它比传统电话便宜。我们一些管理者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倾向,好像痛恨便宜的东西。他认为便宜的东西是不好的,卖得比他便宜就说你是不正当竞争,是牟取暴利,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论据。但是在商业活动中,我们在座很多做商业的应该懂,便宜的东西就是杀伤力非常大,因为消费者对于同样的质量就是喜欢便宜的东西。因此一个更便宜的、功能上可以替代的业务出来以后,会对传统的电信业务构成很大的挑战。传统的电信业务,它的投资已经放进去了,成本已经在里头了,它的经营模式已经形成了,它要进一步紧缩成本非常难,因此它势必倾向于用非经济的手段把这个新产生的竞争对手杀死,以保护原来的既得利益。这个问题对于经济增长可不是小事情。互联网经济,包括我们讲的IP电话,我说将来可能有100亿美元,但它在行为上会产生极大的冲击波,它对我们原来的文化、教育都会产生冲击,它会“得罪”很多既得利益集团。我们要作一个权衡,你是让传统的既得利益压制住新的可能性,还是构筑法律框架,使新的东西比较健康、平稳地成长起来。从这个角度思考福州的案例是非常有价值的。
不开放对谁有利?
最近,比福州案例影响更大的是,从1999年9月份开始,中国信息产业部的高级官员都讲ISP和ICP在中国属于不开放的领域,外资不能够进入、不能够投资、不能够参与经营。据《南华早报》的报道,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司司长最近发表谈话,重申中国政府从来没有讲这个领域可以开放,谁进来谁自己负责任、承担后果。
这种讲法与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特点是矛盾的。对互联网的大量投资,在一个看得到的时间内不会有利润回报,而互联网对规模经济又非常敏感,你不跨过临界点,不可能有回报。在达到临界点之前,现在看来各种策略中还是免费的策略最好。因为免费可以吸收大量的人先成为你的客户,然后才有潜在的市场,才可能有潜在的电子商务的前景。但是从现在起到跨越临界点,资金从什么地方来?中国的商业银行现在必须有资产抵押才肯贷款,网络公司拿什么抵押?它主要是人、软件,主要是那些对客户的影响,这些东西怎么抵押?而国外的机构看好国内互联网未来的发展前景,愿意出资,企业只好求助于它们走股权融资的路,可现在连这条路也被我们的官员堵死了。
那么,信息产业部官员的论据是什么呢?他们说,国务院1993年关于电信业开放经营的规定只是把9大业务向国有和集体经济开放,其中不包括外资。但是从我了解的情况看,1996年以来国务院就互联网一共有三个法规,第一个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都可以向客户提供入网服务,没有所有制歧视,后面的两个文件在这一点上与第一个文件也是一致的。真正引起混乱的是邮电部、邮电部政策法规司和信息产业部的三个文件,它们规定了互联网服务视同1993年提出的向社会开放的服务项目,即必须符合所有制的限制。
因此,所谓不准外资进入ISP和ICP并没有法律根据。商业用的互联网在我国是在1995年才广泛发展起来的,怎么能用1993年的法规来约束呢?而且对所有制作出限制,既不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也与宪法规定的其他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抵触。更重要的是,部委的行政规定必须与国务院的法令保持一致,否则将视为无效。
制度是高科技的条件
这个案例迫使我们思考,发展互联网也好、新经济也好,关键的条件到底是什么?在我看来就是制度条件、法治条件,特别是这种新兴经济的发展带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预期,没有一个可靠、清楚的法律保障,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会非常困难。我希望我们碰到了发展中国互联网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叫做法治。中国经济到了这个场面和规模,仅靠政策是不够的,需要有清楚的规则和远景,才能让社会的方方面面来作决策。这样固有的做法显然是不适用的,事实上互联网本身就很难用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管理手段去管理,必须适应这种新生事物的新特点。所以说,法治是非常重要的。而法治中程序的合理性处于极为核心的位置,谁来决定一个事情是否合法,要由一个程序来解决,我们对于程序的合理性、权威性、合法性关注得不多。一个官员说的话也要以法律为根据,而且对法治国家来说,官员只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我们的某些行政官员离这一要求还相差很大的距离。
这里我想对一些商人也提一个批评。很多商人对普遍规则不感兴趣,总热衷于与官员搞个人关系。这实际上是给别人的进入设置障碍,这是与法治精神的普遍性原则相违背的。我们的法治还不可能一下子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我们应追求普遍性原则,即商业领域要么对大家都开放,要么对大家都关闭。如果商人世界里奉行的是另一种原则,都想寻找特殊解,大家使出各种办法搞个别关系,普遍性原则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那么互联网就很难发展起来,顶多作为一种点缀。实际上,这种法治的原则不但适用于今天所谈的高科技,也适用于“中科技”和“低科技”,适用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如果没有法治原则,没有普遍性原则,没有一个整个社会(包括立法人员、商界)达成的最低限度的普遍共识,那么进一步的发展很难、很难。我希望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如果看好这个市场,就要对市场规则的形成作一点贡献,对合乎市场经济规则的法治建设作一点贡献。
2000年1月7日
理性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