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在第三届联大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共30条,主要内容有公民自由的基本权利,政治上的基本权利,经济、社会、文化的基本权利。该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该宣言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被普遍认为是对《联合国宪章》有关条款的权威性解释,并被视为衡量各国履行宪章规定的促进人权义务的尺度。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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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都将宣言的基本原则写入了本国宪法。人权两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第21届联大通过。
前一个公约主要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基本自由,后一个公约主要确认了公民所应享受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两公约都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使宣言中所宣布的权利上升为对签约国在法律上有约束力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旨在实现这些权利的措施。在内容上,两公约也较宣言更为充实。一方面突出了“禁止歧视”的权利,另一方面引入了宣言所没有的“民族自决权”
,包括各国人民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正因为如此,两公约被看作是国际人权理论与实践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的标志,对实现《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有着积极的意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公约的监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有权受理公民个人和组织对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所提出的指控和申诉,并对受害者的来信进行审议的具体办法做了规定。
第二,召开世界人权大会或有关人权组织会议,审查各国或个人的专题报告,帮助参加国弘扬和保护人权。
1968年国际社会曾在德黑兰首次召开国际人权大会,当时世界正处于反殖民主义运动的高潮时期。
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强调反对殖民主义、外国侵略、武装冲突、种族隔离或种族歧视等造成大规模严重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认为公民、政治权利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密切相关,南北方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是国际社会实现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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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主张实现裁军以把资金和资源用于促进实现人权。
193年6月14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是继德黑兰大会后的又一次重要会议,来自世界各地的100多个国家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会议总结和回顾了联合国在人权方面的工作,并为联合国今后的行动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率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人权委员会历次会议审查参加国代表提交的报告,并把讨论情况和意见转告各国政府,促进了某些国家的立法和政策实施更多地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例如,瑞典政府根据议会的决定取消了涉及反社会行动的法令,因为这个法令遭到过人权委员会的批评;塞内加尔取消了限制执政党数目的法律。人权委员会还受理缔约国个人提出的专题报告,并把委员会的意见告知有关国家和提出报告的人。
第三,开展保障基本人权活动。
50年来,联合国在人权保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进行了许多活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对集体权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一是对个人权利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联合国在保护集体人权方面作了大量工作,特别体现在维护人民和民族自决权、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利等方面。
在维护人民和民族自决权方面,主要表现在反对殖民统治和促进殖民地国家独立的努力,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联合国的努力下,全世界未实现政治自决和独立的人民不足300万,约有80多个前附属殖民地领土获得了独立并加入了联合国。
维护和平权利,是联合国在维护集体人权方面所做的另一项重要工作。联合国在这方面的主要活动是:通过了一系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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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决议;积极作出了消除战争状态的种种努力,如派出联合国观察团以及派出联合国维和部队;再就是促进裁军、消除潜在的战争威胁,并取得了一些有限的进展。在促进发展权利的实现方面,联合国的努力集中体现在它制定的三个十年发展规划上,而且联合国还投入80%的财力和人力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1968年以后,环境权利保护也开始进入联合国的议事日程。
1972年、1982年、192年召开了三次世界性环境大会,先后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地球宣言》,并规定了世界环境日,为世界环境保护做出了一定贡献。
在对个人权利方面,联合国根据每一时期人权方面的主要问题作出具体的决议、宣言或公约,并针对现代世界各种突出的人权问题,通过了许多专门性决议、宣言和公约。与联合国相联系的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也制定了许多的有关公约。例如,在妇女保护方面,就先后通过了8个公约。这些文件对于实际推动人权保护的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在对某些国家的侵犯人权现象作出反应的问题上,联合国的人权机构尽管受到很大限制,但这些机构仍尽了最大努力,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了巨大贡献。特别是在南非问题上,联合国的许多人权机构在促使南非政府完全彻底放弃其违反人权的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政策的过程中写下了自己浓重的一笔。
第四,丰富和发展人权概念,采用各种方式宣传保护人权的重要性。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权利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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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的人权内容。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和1984年联合国大会核准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分别将环境权利与和平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内容。
除此之外,为了宣传保护人权的重要性,1950年联大决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
1968年《人权宣言》发表20周年时,联合国决定将该年定为“国际人权年”。每到“国际人权日”
,联合国秘书长常常要发表一个人权特别文告,许多国家还开展庆祝活动。每到《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周年或10周年纪念时,联合国通常也要举行特别的庆祝活动,借以宣传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三 中国与联合国人权组织
中国政府一贯赞成《联合国宪章》关于尊重人权的基本自由及为促进人权而进行国际合作的主张和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有关机构在人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各种努力。中国认为,联合国在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必须优先关注由于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和外国侵略与占领而造成的大规模粗暴侵犯人权问题、民族自决权问题和发展权问题等;对于一国国内发生的持续和严重违反人权的事件,联合国应该以适当方式表示关注和进行干预,但应防止大国假借人权的名义干涉别国内政。中国认为,联合国应是人权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场所,而不应成为干涉成员国内政的工具或超国家机构;联合国人权领域各项活动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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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则,特别是关于不应干涉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中国关于联合国在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和主张,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有关人权文件的基本精神。
中国政府还积极响应联合国号召,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开展活动。
1988年12月10日是宣言发表40周年纪念日。
9月28日,钱其琛外长在第43届联合国大会发言中高度评价了该宣言。他说,宣言是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书。
尽管它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但它对战后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起了积极的作用。
同年12月8日,中国驻联合国副代表丁原洪在会上指出:“《世界人权宣言》的意义在于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要求平等、自由的意愿,它的影响由于它最初规定的内容不断得到充实和更新而加强。”
①在国内,中国国际法学会和中国联合国协会于同年12月3日在北京召开座谈会,150多位有关人士出席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会长费孝通在讲话中指出,在中国,人权是通过公民权利的形式来实现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中所载的权利,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中基本都有相应规定,和前者相比,中国法律在某些方面还更丰富、更现实、更优越。
中国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注重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对各项人权问题的态度。对于联合国人权机构审议某些国家内部发生的持续的、严重违反人权的问题,中国政府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分清是非,根
①《人民日报》,198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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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联合国393
据不同情况,慎重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投票态度。中国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集中在以下4方面:第一,支持联合国通过的有关民族自决的重要宣言和决议。中国方面认为,民族自决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国家和人权享有的自决权利是国际人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实现和享受其它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前提和基础。
在国际关系中发生的外国侵略、占领和掠夺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践踏,也是对被压迫人民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当前世界上存在的粗暴践踏民族自决权的现象不仅使一些地区的国家和人民被剥夺了应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且构成了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严重威胁。因此,联合国人权机构应把审议违反民族自决权的行为作为其优先的工作。中国代表在历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发言中都表明了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在南部非洲问题、以色列占领区人权问题、阿富汗和柬埔寨等自决权问题上,中国代表一再重申,中国支持受外国侵占的国家和地区人民、受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制度迫害的人民争取民族自决权和基本人权的正义斗争,并指出,为维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权,必须执行联合国的有关决议,撤出外国占领军,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隔离制度,让各国人民决定自己的命运。中国政府在支持普遍实现民族自决权的同时还认为,不应把民族自决与煽动民族分裂混为一谈。
1987年10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黄嘉华在第42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会议上指出:“支持遭受殖民压迫和外国侵略的人民和民族争取自决权利的斗争完全符合宪章宗旨和原则,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国际和平与安全;而煽动和支持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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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的民族分裂活动,则不但违反宪章,而且违反一般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其结果只会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历史的倒退。“
①1988年10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丁原洪大使在联大负责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事务的第三委员会会议上呼吁国际社会作出努力,让巴勒斯坦、纳米比亚、阿富汗和柬埔寨早日实现民族自决。
1989年中国发生了政治风波、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政局动荡,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便利用人权问题对社会主义国家施加压力,干涉这些国家内政。在这种形势下,中国代表指出,由于殖民主义残余的存在以及霸权主义、扩张主义的干涉和侵略,破坏和违反民族自决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如何实现和捍卫民族自决权仍是摆在世界人民面前的一个严肃的问题,也是联合国人权领域活动的重点。
1989年10月1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丁原洪大使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发言中指出:“民族自决权不仅对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解放斗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已获得独立的国家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意味着争取和维护独立,捍卫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是各国人民应有的权利,而且还意味着各国人民有权自由选择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任何企图把自己国家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强加于别国、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同样是严重违背《联合国宪章》宗旨的,也是与民族自决精神格格不入的。”
②190年2月1日,中国代表詹道德在联合
①《中国外交概览》(198)
,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431页。
②《中国外交概览》(190)
,世界知识出版社190年版,第4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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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权委员会第46届会议上指出:“根据民族自决权的原则,国家的内部事务应由本国人民自己解决,外人无权干涉。那种以种种借口以强凌弱,以大欺小,依靠施加政治压力、经济制裁,甚至动用武力干涉别国内部事务的做法,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和民族自决原则,理所当然地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
①192年1月30日,中国副代表冯粹在联合国第48届人权委员会上发言强调,尊重民族自决权、维护国家独立是人民充分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前提。他说,承认民族自决权,就是要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让各国人民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其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道路,决定自己的命运。
第二,支持联合国有关发展权的重要宣言和决议。中国政府赞成将实现发展权作为联合国人权机构优先关注的问题加以审议。
1987年2月19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3届会议上详细阐述了发展权的性质,即,“发展权既属于个人,同时也属于国家和民族;既是个人人权,又是集体人权。个人的发展同国家、民族的发展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国家和民族取得了发展,才有可能为个人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而个人在此基础上发展,也会推动和促进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②在联大会议讨论发展权和民众参与问题时,中国代表经常就发展权的意义和范围、发展权与民族自决权的关系、建立国际新秩序和促进发展以
①《中国外交概览》(191)
,世界知识出版社191年版,第423页。
②《中国外交概览》(198)
,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4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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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民众参与等问题阐述中国的立场。
1988年11月9日,中国代表在第43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谈到如何实现发展权问题时进一步指出,发展权“作为一项集体人权,它以实现民族自决和建立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为前提。单纯强调发展权的个人方面或集体方面都是片面的,也不利于发展权的真正实现。实现发展权涉及国内、国际两个方面的努力。一个国家要实现本国人民和国家的发展,自己的努力是至关重要的。各国应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实现。在国际方面,各国必须致力于实现一个良好国际政治、经济环境。
在国际政治领域,必须铲除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外国的侵略和占领,维持国际和平和稳定,保障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在国际经济领域,必须消除世界经济结构中的不合理现象,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各国的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①190年2月12日,中国代表在第46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发言,再次强调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为实现发展权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观点。中国代表指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消除经济结构中不公正和不合理现象,提高初级产品价格、稳定汇率、降低利率、改善技术转让条件、缓解第三世界债务负担、克服贸易保护主义和增加官方发展援助,从而切实改善国际经济环境、缓解和逐步
①《中国外交概览》(1989)
,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460~4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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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制约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利因素。“
①
此外,中国代表还积极支持发展中国家要求联大通过《发展权宣言》的提案,并参与了《发展权宣言》的制定和人权委员会发展权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工作。
1989年11月7日,中国代表在第44届联大第三委员会发言中表示,中国愿意与国际社会广大成员一道,共同努力,为《发展权宣言》的实施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中国代表还指出,实施《发展权宣言》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尽可能广泛地在国际与国家一级宣传《发展权宣言》的内容和意义;②加强对实施发展权问题的深入研究;③尽快建立一个实施宣言的评价机构。
190年初,中国参加了在日内瓦举行的有关执行该宣言的全球磋商会议,并在第45届联大第三委员会的发言中高度评价了磋商会议取得的成就。中国代表指出,“这次磋商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权的概念,并为各方面提供了推动实现发展权的行动方针。会议的成果值得有关方面重视,应加以大力宣传,其中一些目前即可落实的部分应立即付诸实施,从而达到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宣言》的实施的目的”。从中国代表在联大第三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的发言中可以看出,在发展权问题上,中国发挥了一个发展中大国的重要作用。
192年2月5日,在第48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中国副代表詹道德指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发展权不仅仅是经济目标,因为发展权虽然包含经济方面,但其内涵要比经济目标丰富和充实
①《中国外交概览》(191)
,世界知识出版社191年版,第4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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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多;发展权强调的是各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性。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首先,因为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当一个民族或国家在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外国侵略者统治下的时候,作为单独的个人,其生存权都受到威胁,还有什么真正的发展可言;其次,因为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国家、民族的发展,当一个民族或国家处于贫穷落后状态时,是无法使每个人发展的;再次,实现发展权还意味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经济、文化、社会、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中国代表王光亚194年3月7日在人权委员会第50届会议上指出,如果中国发生动荡,不仅是中国人民的灾难,而且也会对亚洲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第三,重视在人权领域保护和提倡保护少数人权益。中国是1986年“关于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的报告”决议的共同提案国。中国还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少数人权利宣言》、《个人、集团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担负的责任的各项原则和准则的宣言》等3个工作组的工作。
1987年中国政府还派代表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工作组、《移徙工人权公约》工作组等机构起草有关人权法律文件的工作,积极参与有关国际人权文书的制定工作。
1989年,在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第41届会议上,一些西方国家的委员依据西方宣传媒介的歪曲报道和谣言,提出了一项所谓“中国局势”的决议草案,恣意干涉中国内政,并通过改变小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非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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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投票方式强行通过该决议草案。
9月2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了措辞强硬的声明。
声明指出:“这项决议公然干涉中国内政,企图对中国施加压力。对这一背离《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违反国际关系的准则的所谓决议,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并认为它是非法的、无效的。”
①与此同时,中国驻联合国代表也对此进行了坚决的斗争。
近年来中国在联合国有关人权机构连续不断就中国在保护少数人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发表看法,阐明立场,并注重加强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
192年2月1日中国代表伊平在第48届人权委员会关于该专题会议上介绍了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在新中国成立后各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伊平说,由于特殊的历史、社会、地理、自然等因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极为落后,有些少数民族陷于几乎难以生存的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一贯实行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并通过制定法律和采取具体措施,保障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完全平等并有权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使少数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经济建设有了较大发展。
194年中国代表在第50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指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一再重复“中国在西藏侵犯人权”的谎言,实质上是想以人权为借口,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这种阴谋是绝对不能得逞的。
①《中国外交概览》(190)
,世界知识出版社190年版,第4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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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中国与联合国
关于残疾人问题。 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在192年10月出席联合国大会残疾人问题特别会议期间答中外记者时说,中国对残疾人实行康复扶贫政策,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并介绍中国残联在1988年与联合国社会发展与人道主义事务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交流信息;派遣残疾人艺术团出游欧洲,举行纪念“联合国残疾人10年”活动,参加联合国专家会议,参与标准规则起草工作;举行北京专家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还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开发计划署等机构进行合作,开展了许多双边合作,这些项目进行得很成功。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问题。
中国代表朱晓明在192年2月7日第48届人权委员会关于宗教问题的发言中阐述了中国的宗教政策,指出中国政府一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朱晓明引用中国宪法第36条条文说,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中国政府基本的宗教政策。他指出,中国目前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可以统计的教徒有2500万人,共有8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和200多个地方性宗教团体,中国政府支持宗教界按独立自主办教的原则开展同国际宗教界的友好往来。中国根本不存在歧视宗教徒的问题,恰恰相反,中国在保护宗教徒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
关于保护罪犯合法权益问题。
1988年11月14日中国在联合国大会宣布: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9月5日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192年2月第48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中国代表陈为典就关于酷刑问题发言指出,坚决反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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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一切酷刑是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基本立场和主张。长期以来,中国为有效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始终十分注意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把禁止酷刑纳入法制化轨道。中国关于禁止酷刑的一系列立法规定,完全符合国际上关于《禁止酷刑公约》的有关规定要求。他强调指出,在中国罪犯服刑期间的应有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刑罚的目的也不是对罪犯的单纯惩罚,而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尽可能把他们之中绝大多数教育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新人。他说,中国在禁止酷刑方面所采取的立法和司法措施是有力的,实际效果也是显著的。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上刑事案件发案率和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此外,中国在纪念“世界土著人国际年”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联合国大会于190年12月18日将193年定为“世界土著人国际年”。
193年6月18日,中国代表在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举行纪念“世界土著人国际年”大会上呼吁国际社会重视各国土著居民的存在,尊重其历史、文化和传统,并保障他们平等生存的权利。
至今,中国参加了保护少数人的公约有:《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9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6年)
、《关于难民地位公约》(1951年)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7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
第四,关于国别人权问题。中国政府本着既要维护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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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又要防止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根据问题本身的是非曲直,区别不同情况,在联合国里采取不同立场和投票态度。
190年3月5日范国祥大使在第46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指出:“不干涉内政是否适用于人权问题,实质上是国家主权原则是否应适用于人权的问题。那种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他还说,“多年来,人权委员会为对立的政治集团及对立的意识形态激烈对抗的气氛所笼罩。利用人权问题相互攻击或互整对方的现象司空见惯;打着人权旗号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推行强权政治的情况屡见不鲜;双重标准,选择性和实用主义公然盛行。其结果是,人权变成了政治斗争的工具,真理遭到篡改,标准受到歪曲,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不断受到伤害,一些本是纯人道的问题也被高度政治化。”
①范大使呼吁扭转上述不良偏向,尤其要改变目前第12项议案的审议方法,由各国自己介绍本国在促进人权方面的努力、进展、问题和改进办法,对国际上带有普遍性问题发表见解,形成像联合国经济、发展、社会、禁毒等领域里的那种讨论气氛。
中国政府关于解决联合国人权领域内东西方对抗和“冷战”在人权问题上造成的不良影响的提议受到许多国家的支持和赞赏。
第五,中国积极参加世界人权大会,高度评价其作用和意义。
193年6月14~25日,联合国在维也纳第二次召开世
①《中国外交概览》(191)
,世界知识出版社191年版,第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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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国代表团副团长金永健在会上发言指出,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是充分享受各项人权的基础;各项人权不可分割,发展、民主和人权相辅相成;不应以保护人权为借口推行某一种民主形式。
同年7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指出,《宣言和纲领》的积极方面在于它在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的同时,明确要求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活动也要考虑到各国各地区的特点;它承认各项人权相互联系、不可分割,贫困、外债负担是影响人权享受的严重障碍,再次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总之,中国积极参与大会的整个筹备过程,中国代表在会议期间全面阐述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积极参加了大会的各项活动并做出了贡献。
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人权观,为人权问题尤其是集体人权问题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公认作出了贡献。随着人权问题的国际化,其概念日趋广泛而复杂。
在人权问题上,不同意识形态、不同经济、政治、社会背景和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尖锐的分歧和斗争。在联合国这个主要的国际舞台上,中国和少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斗争也从来没有停止过。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利用人权口号作为干涉社会主义国家内政的工具。
50年代初,美国多次指使一些国家利用所谓“人权”问题诬蔑中国,并操纵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反华决议,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在近几年的历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一些西方国家在中国西藏问题、政治犯问题和计划生育问题上大做文章,蓄意散布什么中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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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中国与联合国
讲人权、侵犯人权的谣言。
尤其是1989年中国政治风波以后,一些西方国家偏信西方传播媒介的歪曲报道,在人权委员会会上提出指责中国的所谓违反人权的决议草案,中国与会代表团对此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会议最后以程序方式否决了西方国家的提案,通过了对某些西方国家提出的所谓“中国局势决议草案”不采取行动的决议,挫败了一些西方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部事务的图谋。此外,中国还发表了人权问题白皮书,系统地介绍了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中国的人权状况,有力地驳斥了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攻击和诬蔑。
193年3月10日,在第49届人权委员会会议上,中国再一次挫败西方国家提出的“中国的人权状况”决议案企图获得通过以干涉中国内政的阴谋。
①
多年来国际人权领域斗争实践告诉我们,人权问题总是与国际政治和经济的总问题联系在一起,与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密不可分。因此,在人权问题上,中国一向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即:第一,人权问题必须与“和平”和“发展”联系起来考虑才有现实意义,因此,必须坚持反帝、反殖、反霸的基本方向;第二,人权问题只有与消灭剥削制度、建立共产主义联系起来才能最终得到解决,因此,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集体人权观。为了帮助国外的人和国内的年轻人了解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国政府于191年年底发表了《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并多次就中国西藏问题表明中国的立场。这么做一方面有助于国内人民和国际社会全面、系统、准确地
①《人民日报》,19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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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联合国504
了解中国人民享有的人权状况,另一方面也有利地配合了中国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斗争和活动。总之,中国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正是在不断斗争和团结合作中向前推动的。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大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影响,为实现全世界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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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章
中国与联合国妇女、儿童、劳工及难民组织
当前,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女性对“男性社会”
的挑战日益引人注目。联合国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开展了大量活动,主要致力于争取女性同男性在法律权利上的平等和实际权利上的平等,并以后者为重点。妇女地位委员会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构设法鼓励和协助各国政府为妇女提供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机会。
“妇女能顶半边天”
是中国已故领袖毛泽东对妇女的权利与义务、地位与作用的生动描述。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促进妇女权益的各项努力,中国有关机构与妇女地位委员会等组织进行了广泛而富有成效的友好合作。中国正在积极筹备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对儿童的保护起源于第二次大战后期,那时,联合国向遭受战争灾难的苦难贫困儿童提供了大规模紧急救济。二战后联合国将注意力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在这些国家中的千百万儿童普遍营养不良、疾病肆虐、缺乏教育。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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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成立后一贯重视儿童问题,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儿童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条件,“再苦不能苦孩子”
是目前中国政府和妇女组织致力于保护儿童的战略。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与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大力协作,为中国和世界儿童获得健康发展的权益做了大量令人瞩目的工作。
保护劳工合法权益,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是促进社会正义、建立持久和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联合国十分重视保护劳工合法权益,国际劳工组织关心的中心问题是反对失业和贫困。中国一贯积极支持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为日益增加的世界人口提供就业机会的各种努力和各项活动。中国还与国际劳工组织进行了持久的技术合作,不断向国际劳工组织宣传介绍中国在扩大就业、改善劳工条件、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成就。
向难民提供国际保护是联合国难民署的基本职能。目前世界上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难民高达1800多万,因此难民问题愈益引起联合国的重视。中国积极参与难民署保护难民的各项工作,双方的合作关系稳定发展。中国为保护难民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努力,得到联合国的热情赞颂。中国提出的从根本上清除难民产生原因的主张得到联合国的支持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赞同。
一 中国与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
妇女地位委员会(简称妇地会)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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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7个职司委员会之一,是联合国处理妇女问题的主要机构,于1946年6月成立,目前有45个成员国。其职责是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维护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公民及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并就有关问题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或报告。其主要任务包括:研究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及保障妇女政治、经济、法律、家庭地位的问题;制定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宣言、公约;向联合国和各成员国提出提高妇女地位的建议,制定实现建议的提案并筹备国际会议等。
妇女地位委员会的45个成员国,由经社理事会按区域分配原则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妇地会从1988年起到20年改为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以便审查和评价“到2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执行情况。
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一直与该委员会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并于1973~1976年、1980年至今是该委员会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支持联合国对妇女问题的关注,认为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应该是人类社会平等的成员,有权同男子一样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今天世界上还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妇女现象,需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为此,中国政府作了大量努力:第一,中国积极支持、热情赞助联合国开展的“国际妇女年”和“联合国妇女十年”活动。妇女问题是联合国社会领域活动的重点之一。
根据妇地会的建议和1975年在墨西哥召开的世界妇女会议的建议,联合国宣布1975年为国际妇女年,1976~1985年为联合国妇女十年。为此,世界妇女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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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世界行动计划和妇女十年方案,并号召各国确保妇女平等而有效地参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及决策工作。
妇地会又于1980年和1985年先后在哥本哈根(丹麦)和内罗毕(肯尼亚)召开了妇女十年中期和终期世界会议(即第二次和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
中国政府以极大的热情投入这两项活动中,并派团出席了会议。
1985年3月14日,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30届会议上中国代表黄甘英指出,“联合国妇女十年”的三大目标——平等、发展与和平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要求各国制定行动措施来促进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为妇女参与“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1986年2~3月在维也纳召开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31届大会。
会议就有关审查和评价“联合国妇女十年”成就,如何进一步实施提高妇女地位的“前瞻性战略”
以及妇女参加与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等问题通过了20多项决议。中国代表谢珊珊在发言中指出,经过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人民,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努力,“联合国妇女十年”
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十年来,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进一步地维护,妇女就业、保健和教育状况有所改善,妇女在发展的各个领域中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关于妇女参与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问题,中国代表指出,和平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和愿望,要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需要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包括妇女的共同努力。中国广大人民和妇女一贯热爱和平,支持任何旨在缓和与维护世界和平的诚意、决心和行动。所以,中国赞赏“前瞻性战略”中有关妇女参与维护国际和平与合作的各项措施与建议,并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