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国际电联在日内瓦举行了世界无线电航空移动业务行政大会。中国代表在会上发言指出,“无线电频率是人类共有的有限自然资源,我们一贯主张国家不分大小都享有平等使用频率的权利”。中国强调,在“确定频率时,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各个国家不同的具体情况,特别要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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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应通过平等协商,使各国对使用的频率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会议讨论了关于航空移动业务高频率的分配规划,并签署了一项《最后文件》。该文件基本上体现了“平等、合理”的原则。
在电信领域中,中国还主张在国际无线电频率未开发的领域,应根据“平等、合理的原则预先进行分配,以免造成新的混乱。
1977年1~2月,国际电联在日内瓦召开了电联卫星广播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中国代表在会上发言指出,目前虽然还没有一个国家使用12千兆赫段来进行卫星广播,但是我们应该依靠共同努力和尊重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为有关频段制定一个规划,以避免重新走上历史的老路。中国代表指出,有必要制定出预先分配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的规划,以保证在平等的基础上各国都可以使用。中国反对超级大国提出的所谓“演进规划”
,认为这恰恰是避开了平等原则,其目的就是“先发后占”。经过中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斗争,会议制定了12千兆赫频段卫星广播的规划于1979年1月1日生效,打破了超级大国单方面霸占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的图谋。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电信事业的发展,中国代表认为,应当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这是改变电信领域中不公正、不合理现象的重要途径。
中国代表指出,电信联盟的技术合作应当适应发展中国家要求打破旧的经济关系、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一重要趋势。国际电联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提高技术援助的质量和实效,为发展中国家和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发展自己的电信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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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中国与联合国
第三,中国还在电联支持发展中国家反对殖民主义、种族主义的斗争。
1975年在电联会议上,中国代表支持非洲国家提出的关于将南非的频率需求从规划中全部删除的提案,并使大会通过了此提案。在1989年电联召开的第13届全权代表大会上,中国代表团支持阿拉伯国家在以色列问题上的立场;对阿尔及利亚等25个国家提出的继续将南非从电联全权代表大会及其他一切大会和会议中开除出去的决议,表决时投了赞成票。
第四,中国积极同国际电联及各成员国进行技术合作。
近十多年来,中国从电联获得少量的技术援助,并通过电联引进了一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同时,中国也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各种技术援助。中国还同电联各成员国通过研讨会、展览会等方式进行经验和技术交流。
1983年10月,中国参加了第四届电信展览会。中国在会上展出了3个项目,颇受观众的欢迎。
许多参观者对中国的化纤和卫星地面设备很感兴趣,尤其对中国的电话和汉字终端设备赞不绝口。
1986年11月,中国同国际电联联合在中国举办了国际移动通信业务研讨会。
国家副主席乌兰夫接见了电联秘书长理查德。巴特勒,并表示中国重视同国际电联和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中国愿意为世界电信事业的发展尽力。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加了国际电联的其他活动,如“世界通信年”活动。
1983年被定为“世界通信年”
,中国国家主席李先念曾接受“世界通信年”的协调人——国际电联秘书长巴特勒以国际电联和庆祝“世界通信年”有关的联合国系统机构的名义的邀请,担任了世界通信年国家首脑荣誉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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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员。
三 中国与国际海事组织、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简称海事组织)原名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1958年3月17日成立,1959年1月13日起成为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海运技术问题的专门机构,1982年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共有正式成员148个(193年)
,香港、澳门为联系成员。总部设在英国伦敦。
海事组织的机构有: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理事会、海上环保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协作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和秘书处。其中理事会包括三类成员:A类为8个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B类为8个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C类为16个作为地区代表当选的国家。
海事组织的宗旨和任务是:促进各国政府在有关国际航运技术方面进行合作;鼓励各国政府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航运效率和防止船舶对海洋的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协调和处理成员国之间的海事纠纷和法律问题;制定和修改有关海运安全及有关海事责任等方面的公约和规则;交流实际经验、分析事故记录以及有关的情报资料;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和技术咨询;定期召开各种会议,研究有关海事问题和交流信息等。国际海事组织规定每年9月的最后一周的某一天作为“世界海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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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中国与联合国
1972年5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理事会第28届会议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1973年3月1日,中国正式加入该组织。香港地区作为联系成员参加组织活动。其后,在海事组织所属的一些国际性机构里,台湾当局仍占据着中国的席位。
1977年11月在伦敦举行的海事组织会议上通过一项决议,宣布对那些尚未驱逐台湾当局的海事组织所属的国际性机构,不再给予咨询地位。
中国自1973年加入海事组织以来,积极参加该组织的活动,同它进行了多种技术合作。随着中国海运事业的蓬勃发展,中国与海事组织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中国在该组织中的活动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参加海事组织的管理和决策,参与海事组织修改和制定海事法规的工作。
从1973年开始,中国参加了该组织举行的各种会议(1975年后开始参加理事会会议)
,在会议上阐述了中国政府关于海事方面的观点和立场,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主张和建议。
1975、197、1983、1985年中国4次被选为海事组织理事会B类理事国。在1989年10月国际海事组织第16届大会上,中国被选为A类理事国。
这不仅标志着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8个海运国之一,而且反映了中国在海事组织中作用的增强和地位的上升。中国还支持并积极参与海事组织修改和制定法规的工作。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有32个,其中已经生效的有23个,中国已经接受的有18个。
192年中国代表参加了国际海事组织各机构举行的会议,审议、通过或修改了一系列规约、文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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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船舶操作排放标准修正案》、《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指南》、《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1972年国际安全集装箱公约)
191年修正案》、《国际海上运输危险和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修改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制定了《192年议定书》等。其中,在192年7月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特别工作组会议上,着重讨论了有关修改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和大会议事规则等方面的问题,决定将该组织理事席位A类、B类分别增加到10个,C类增加到20个。
第二,接受国际海事组织的技术援助。在海事组织的资助下,中国先后派出了38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该组织在苏联、日本、瑞典、印度等国的各类专业短期培训班,并还选派了包括教师、验船师、航运管理人员在内的10名人员到世界海事大学进修。
海事组织还在中国先后举办了14次与航行安全和防污染有关的讲习班,为中国和其他国家培训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例如,1986年3月,中国与海事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海上溢油污染损害应急防治措施讲习班。来自中国各地十几个系统的76名学员参加了讲习班。
同年8月,中国与海事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青岛联合举办了一次海上倾废污染控制训练班。这是自从《伦敦倾废公约》1975年8月生效以来,第一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此类训练班。此外,海事组织还派专家来中国进行技术指导。
例如,1988年,海事组织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中国技术援助的执行机构,派专家来中国帮助筹建船舶油污监测和空间遥感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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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中国与联合国
第三,积极参加海事组织的多边技术合作活动。为了支持海事组织的技术合作活动,中国每年除按规定交纳会费外,还向该组织提供了一定数量的捐款。
1984年中国向该组织捐款1万美元和5万人民币,用于亚太地区海事培训中心和区域合作活动;中国交通部部长钱永昌以个人名义向世界海事大学捐赠了1万美元;191年为防止因海湾战争造成的海洋污染,中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捐赠了300米围油栏;192年11月,为纪念《伦敦倾废公约》签订20周年,中国政府向公约秘书处捐款500美元。
中国还为海事组织承办了一些技术讲习班、短期培训班以及一些大型的国际会议。
1983年,中国决定向海事组织提供大连海运学院作为航海培训中心。
1985年10月7日,世界海事大学大连分校正式成立。
该分校以短期培训班形式为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培养高级海运管理人才。
1985年大连分校举办了海上危险品货物运输和自动避碰雷达模拟器训练讲习班,亚太地区的13个国家和地区的学员参加了学习,并邀请中外专家组成讲师团,宣讲专题论文。
在国际海事组织里,中国还和其他成员国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和参观考察等活动进行经验和技术交流。例如,1980年9月中国和其他国家在北京举行了亚太地区防止海洋污染技术座谈会。与会者用3天半的时间作技术交流,随后用8天的时间赴大连、天津、上海、广州等地参观港口防污设施和科研成果,并进行技术座谈。
1982年11月,海事组织海运安全司副司长以及来自北美、西欧和日本等7国的航海专家共9人,应邀出席了中国交通部、中国航海学会在上海海运学院联合举办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划”讨论会。在会上,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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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宣读了16篇论文。
第四,在海事组织中,中国还特别注意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代表曾多次呼吁海事组织和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方面的援助。中国还积极同发展中国家开展技术合作,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中国承办的各类讲习班和短训班,主要是为发展中国家而举办的。世界海事大学大连分校设立的目的也是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培训海事专业人员。为了使发展中国家能在海事组织机构中发挥更大作用,有机会参与海事组织的决策和管理工作,1981年中国还主动放弃了参加理事会理事国的竞选。
中国在海事组织中的积极活动,得到了该组织秘书长斯里瓦斯塔瓦的赞扬。他说,海事组织需要各国的支持,中国在这个组织中同其他国家密切配合,起了很好的作用。
1985年6月,海事组织还授予中国交通部外事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沈肇圻1984年国际海事奖,以表彰他对海事组织所作的杰出贡献。
世界气象组织(简称气象组织)的前身是1873年创建的非政府性的国际气象组织。
1947年改组为政府间的世界气象组织。
1950年3月23日世界气象组织公约正式生效后,世界气象组织便诞生了。
1951年12月10日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共有成员172个(192年)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气象组织的机构有:世界气象大会、主席团、执行理事会、6个区域协会、8个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
气象组织的宗旨和任务是:促进设置站网方面的国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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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以进行气象、水文以及与气象有关的地球物理观测,促进设置和维持气象及有关情报快速交换系统;促进气象及有关观测的标准化,确保以统一的规格出版观测和统计资料,推进气象学运用于航空、航海、水利农业和人类其他活动;促进水文学业务工作活动,增进气象部门与水文部门间密切合作;鼓励气象及有关领域内的研究和培训,制定和实施科研发展、水文和水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的规划;定期召开会议,汇集和发布有关气象观测等方面的资料情报。
中国是1947年华盛顿会议上世界气象组织公约的签字国之一。
1972年2月24日,世界气象组织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同年该组织秘书长访华,与中国商谈参加该组织活动事项。中国首先参加了与中国业务关系密切的世界天气监视网计划,随后逐步深入扩大到该组织的所有项目和活动。中国在世界气象组织中的活动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积极参加气象组织的管理和决策工作。
从1973年起,中国一直当选为气象组织执行理事会理事国。
1983年,中国代表团团长、中央气象局局长邹竞蒙在气象组织第9届世界气象大会上当选为该组织第二副主席,在1987年第10届世界气象大会上,又被选为该组织主席,191年连任该职务至今。
这是中国在联合国专门机构中第一次担任主席职务,也是中国官员至今在联合国专门机构中担任的唯一最高职务。
邹竞蒙在当选为主席后向大会表示,他将尽全力贯彻大会的决议,促进各方友好合作,使气象更好地为各国人民的福利与人类的进步服务。作为一个气象大国和在世界上有重大影响的国家,中国积极参与气象组织的管理工作,对该组织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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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则与计划的制定以及活动的顺利开展有着“独特的和重大的影响”。
第二,中国积极支持并参加气象组织的多边技术合作。
1978年后,中国扩大了在气象组织中的活动范围,在该组织的多边技术合作领域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中国的活动包括:积极参加该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如世界气象大会、执行理事会会议、区域协作会议、技术委员会会议和各种专门性会议,并在会议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还曾多次承当了气象组织会议的东道国。例如,1984年3月,世界气候研究计划联合科学委员会在杭州召开了第5届会议;1985年2月气象组织主席团分别在上海和北京举行了第11届会议。
这是该组织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后第一次在华召开的最高级会议。
1985年10月,气象组织台风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第18届会议。
1988年9月,气象组织第二(亚洲)区协在北京召开了第9届会议,这是建国以来首次在中国召开的政府级大型国际气象会议。
191年1月28日至2月1日,世界气象组织主席团第24届会议分别在北京、珠海举行,李鹏总理会见了会议的全体成员。
191年9月23~27日,世界气象组织第二(亚洲)区域气象工作管理技术会议在上海举行,来自本区协的气象局长及高级官员出席了会议。中国还承办气象组织委托的各类讲习班、培训班,接受该组织的参观考察和科研活动。
例如,1977年中国受气象组织和开发计划署的委托在华举办了“区域间洪水预报”讲习班。中国参加并为气象组织的科研活动提供技术和物资援助。
例如,1978年12月,中国参加了由气象组织负责组织的第一次全球大气试验。根据计划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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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中国除提供国内气象常规观测资料外,还派出了两艘天气船到热带海区参加观测,并传递观测情报及资料。
191年11月25~29日,亚太经社会与世界气象组织台风委员会台风特殊试验技术会议在广州举行,来自该委员会各成员及美国、澳大利亚等国60余名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除此之外,中国还积极开展同气象组织和各成员国之间的情报资料和科技交流。
目前中国有200多个地面气象站和约90个高空气象站参加了全球气象资料的交换。
北京气象中心于1978年被列为全球资料加工系统的一个区域气象中心,每天处理来自全球的数千万个气象数据,并向国外提供60多种天气图表。
北京气象中心还被作为世界天气监测网主干线及其支线上一个具有接收和传递能力的区域电信枢纽,并和日本、德国、朝鲜、俄罗斯等6个国家以及香港地区建立了7条气象情报电路,形成了东接日本东京、西联德国奥芬巴赫的高速电路枢纽,并通过它们与美、非两大洲相连接,实现了气象情报资料的全球交换。中国和气象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科技和情报交流活动,主要是通过8个技术委员会和各种专门性会议进行的。例如,1979年2月中国气象代表团出席了气象组织在日内瓦举行的世界气候会议。中国专家在会上宣读了题为《中国气候变迁的研究和气候资料的利用》的学术报告,引起了与会各国专家的很大兴趣。
1989年5月,世界气象组织第五次应用云物理和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会议在北京举行。来自世界各地的包括中国在内的25个国家200余名科学家出席了会议,会上共交流了100余篇论文,中国专家的论文占1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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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中国在世界气象组织内努力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积极参加气象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多边技术援助。中国代表在世界气象组织会议上多次呼吁气象组织和发达国家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加强对它们的技术援助。中国代表指出,气象与经济建设有很大的联系,发展气象事业可以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业生产,同时对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也有重要影响。中国代表指出,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先进的技术和充足的资金,气象事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今天第三世界国家已占世界气象组织成员国的大多数,他们对国际气象事业的合作已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并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中国认为国际气象事业能否得到普遍健康的发展,同第三世界国家气象事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中国希望世界气象组织和发达国家能够顺应世界潮流,反映世界人民、特别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为各国的气象事业,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气象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也积极参加了气象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多边技术援助。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主要有4种方式:举办讲习班和培训技术人员;提供气象仪器等物资设备;派出气象专家到有关国家帮助气象建设;接受发展中国家专门技术人员来华参观考察等。
从1977年开始,中国就积极参与气象组织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气象事业的自愿合作计划(VCP)。十多年来,中国通过向该计划的捐款,先后为亚洲、非洲和拉美地区的40个国家提供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气象仪器装备。例如,向菲律宾、泰国等提供了氢气筒、测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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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等设备;向非洲、拉美一些国家提供了一批气象仪器和通讯设备。
同时中国还接待了近8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气象局长及高级官员100多人来华考察。
1985年9月,中国以气象组织自愿合作计划的名义,邀请了18个国家的气象局长和高级官员以及世界气象组织的代表来中国进行为期15天的“气象工作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考察。
1986年中国又接待了16个国家的气象局长,组织了6次不同规模的国际气象会议和多国别的考察活动。
1989年中国又通过向气象组织自愿合作计划的捐款,向9个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气象仪器援助,并接待了3批由非洲、亚太地区国家气象局长和高级官员组成的气象考察团来华考察学习。
191年,中国利用向该组织自愿合作计划的捐款,组织了东南亚及拉美国家气象局长的多国别气象考察。近年中国还派出专家向马尔代夫、缅甸、秦国及蒙古等国进行计算机软件技术输出和转让。
191年中国向遭受热带气旋袭击造成重大损失的孟加拉国提供了约30万人民币的紧急气象仪器援助。
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得到了气象组织的赞扬。
气象组织秘书长奥巴西教授说,中国气象部门在世界气象组织里所做的工作非常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加世界气象组织的诸如国际气象仪器设备展览、“世界气象日”之类的活动。
总之,近20年来,中国与世界气象组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中国通过积极参加世界气象组织的活动,促进了国际气象合作,增进了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同时也促进和加速了中国气象现代化的建设。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气象组织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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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联合国973
第十五章
保障基本人权
为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而努力是国际社会为之奋斗的崇高事业。联合国从成立之日起就重视保护人权的问题,成立了专门研究、促进人权问题解决的机构,做出了近70个有关人权的决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每次会议都讨论有关人权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值得注意的是世界各国对联合国人权文书的理解差距很大,有的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推行自己的所谓民主制度和价值观念,甚至把人权问题政治化或采取双重标准,压制和分裂其他国家。
这些做法遭到了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对和抗议。中国一贯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支持第三世界国家有关人权的主张。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和保护人权,中国的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与《世界人权宣言》是一致的。中国重视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对话,开展国际合作,但坚决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在历届人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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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联合国大会上,中国代表都义正词严地驳斥了西方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对中国的诬蔑和诽谤。
一 人权问题的分歧与由来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由于人既有自然属性更有社会属性,人权的含意和内容就不只限于人身权利等自然权利,而是由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组成权利的整体。
它既包括人的个人权利,也包括诸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生存权、主权等民族和国家的集体权利。因此,人权概念必然与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以及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及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既受这些条件的制约,更随其变化而发展。时至今日,人权的保护与实践仍有赖于各国的立法、司法与行政部门的政策与措施,在本质上实属一个国家内部的事务。在当今这个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世界里,国际社会要普遍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就必须本着善良愿望,本着各国不论大小、贫富、强弱,不论其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如何,实行一视同仁、一律平等的原则,互相尊重,以诚相待,增进相互了解,交流彼此经验,取长补短,互相促进。
只有如此,才能达到维护人权的目的。
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却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企图以保护人权为名,行干涉各国内政之实。它们把人权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对立起来,竭力推行人权外交,提出“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无国界”
、“人权比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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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等口号,甚至将”尊重人权“作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先决条件,强行推行西方的价值观念。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根本无视别国的主权和尊严,将人权问题政治化,以推行强权政治霸权主义。这种做法既不利于国际合作,也不能促进当今国际社会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反,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以及世界进步力量认为,国家主权与人权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互相结合密不可分的;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和基础,人权原则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而不能高于或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并且只有在国家主权原则受到充分尊重时,人权的实施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正像恩格斯所说的,人权是“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平等中引申出来的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者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①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还认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中最首要最基本的是发展权和生存权。发展经济、免受贫穷、由人民群众选择政治制度的权利同样是基本人权,也就是说,人民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样重要。人权是一个整体,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人权的享有取决于经济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充分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保障是实现人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的物质条件。国际经济旧秩序导致南北之间的贫富悬殊日益扩大,使第三世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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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国家经济落后,人民贫穷,从而妨碍他们享有人权。同样,如果一个国家遭受侵略、种族歧视,或者政局不稳,战祸频繁,面临严重的饥饿、疾病与贫困,人民失业、残疾、衰老,丧失谋生能力,生活得不到保障时,就谈不到享有人权。试想一个衣食无着、疾病缠身的人,连生命都没有保障,哪里还谈得上享有民主、自由等权利,这些对他也就毫无意义。
“饿着肚子的民主是空洞的民主,饥俄的人无人权和自由可言”。目前,人权既涉及个人的权利,也涉及集体的权利;既涉及到政治领域,也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既涉及少数民族、有色人种,也涉及妇女、儿童、难民、残疾人,甚至智力迟钝者。范围之广,问题之多,是前所未有的。
人权思想起源于新兴资产阶级在文艺复兴时期提出的人文主义及启蒙运动中形成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的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
、美国《独立宣言》(176年)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
是“第一代人权观”
的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在历史上确曾发挥了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作用。但它也有局限性和欺骗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只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尤其突出其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忽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排斥集体权利;第二,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基础上的人权,即只承认占有财产的人才有资格享有权利。就人权观而论,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现在崇奉的人权并未超出上述局限性,这也是它们各自国内的人权问题,诸如种族歧视、贫富悬殊问题等十分突出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它们以人权卫士自居,把自己对人权的看法视为“唯一正确标准”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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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资产阶级人权观固有的欺骗性将其强加于人。第三世界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人权观念与主张,提出不同的人权观点应求同存异,各国从实际出发,互相尊重,不能将某一种民主模式或人权标准强加给其他国家,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的做法。
资产阶级既无力阻止无产阶级走上政治舞台、制止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也无法抹去后者在人权领域里作出自己的贡献。事实上,早在19世纪30年代,英国资产阶级就在《人民宪章》中提出了普选等6项政治要求,对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基础发起了冲击。
1948年联合国第3届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便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倡议下,规定了社会保障、免于失业、同工同酬、给薪休假、受教育和享有适度生活水平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突破了资产阶级传统人权观念的限制,对各国人民争取真正的人权具有极大的促进和鼓舞作用。其后,随着民族独立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不断壮大,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也被列为不可剥夺的人权范畴。这不但极大地丰富了人权概念,同时也推动国际人权运动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毫不夸张地说,联合国的成立及其在人权领域里的活动是第一代人权结束和新一代人权蓬勃发展的分水岭。
二 联合国在人权领域里的活动
1945年联合国成立并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宪章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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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指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实现国际合作以解决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性质的国际问题,以表彰和发扬尊重人权和一切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的基本自由”。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直接保障和保护人权的任务属于每个国家的内部职权。人权方面的国际合作决不应导致破坏国家主权;第2条第7款同时也指出,不干涉实际上属于国家内部权限的事务这个原则并不妨碍在严重地大规模地破坏人权的情况下根据宪章第7章采取强制措施。这些规定赋予人权保护以崭新的内容,为世界人民、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在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领域里的活动提供了基本原则依据,有利于同各种形式的“人权外交”进行斗争。
为了实行《联合国宪章》中提出的促进和激励尊重人权的基本宗旨,联合国成立了一系列专门机构来处理有关的人权问题。这些机构主要有:1。联合国大会及其所属第三委员会。根据宪章第13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由于联合国在人权方面所作出的绝大多数决议都要首先经过第三委员会的讨论,因此该委员会成为国际人权辩论的最重要舞台。每年被指控有严重侵犯人权问题的国家都要在该委员会受到咨询,委员会根据这些国家的实况陈述以及改进的态度、计划和状况,决定是否作出谴责的决议案。
2。经社理事会及其所属人权委员会。根据宪章第62条规定,经社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
,“并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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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
,还可召开“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
经社理事会审议人权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审议下属各职司委员会的报告,并向联合国大会作出恰当建议。人权委员会是经社理事会下属的职司委员会中专门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成立于1946年,由经社理事会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的国家组成,任期3年,现有成员53个,每年年初在日内瓦召开一次为期6周的全体会议。它主要的任务是就国际人权法案、有关公民自由、妇女地位、新闻自由和类似问题的国际宣言或公约、少数人的保护、防止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的歧视,以及其他任何有关人权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
它有权处理任何有关人权的事情,还承担由联合国大会或经社理事会委派的任务。它也负责调查被指控的侵犯人权的事件,接受和处理有关侵权的讯息。
中国自1979年连续3年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人权委员会会议。
1981年当选该委员会成员国,1982年首次作为正式成员参加了第38届人权委员会会议。
此后,中国在历次经社理事会举行的选举中一直连选连任至今。
3。
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它是人权委员会的一个下属机构,现有成员26名,由各国政府推荐,经人权委员会按地区分配原则选举产生,任期4年。其具体职能是负责反对各种歧视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主要任务是进行各项研究,并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自1984年起,中国人权专家顾以佶、田进曾相继当选并连任该小组委员会成员。
194年范国祥专家当选,任期至198年。
上述几个组织显示出联合国人权保护机构的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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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权委员会接受像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这样的下设机构的报告;经过研究后呈交经社理事会或直接上交到联大第三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4。
联合国的一些其他组织或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也经常涉及到人权问题。如安理会作为联合国对维护和平和安全负主要责任的机关,要解决严重地和大规模地破坏人权从而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托管委员会和国际法庭也有权讨论这种问题并做出决议。在秘书处内部,还设有人权中心(日内瓦)
,负责协调人权方面的活动,为人权委员会等决策或调查机构提供工作人员,编写研究报告并向各国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等。另外,在人权方面,国际劳工组织通过提出国际协议和建议草案来实现自己的活动;教科文组织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加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合作,促进维护和平与安全,保护一切人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和宗教平等地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联合国环境署、妇女地位委员会、高级难民专员公署,儿童基金会等都参与联合国保障人权活动。
5。
还有一些根据关于人权问题国际公约规定建立的监督委员会,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三人小组等机构。
6。联大于193年12月14日通过设立“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决议,规定在秘书长授权下,由人权高专协调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
据此,联合国秘书长加利于194年2月1日任命厄瓜多尔人何塞。阿亚拉。拉索为第一任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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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联合国在人权领域里的活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制定人权文书。
50年来,联合国制定了许多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书。根据联合国出版的《人权国际文件汇编》,这类文书共有67个,包括公约、宣言、议定书、建议、原则、规则、章程等不同形式的文件,内容很广泛。除《国际人权宪章》比较系统外,一般仅就某一领域的问题作出规定,按它们的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类:自决权利问题,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防止歧视问题,如《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行问题,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问题,如《禁奴公约》;执法问题,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国籍、难民等问题,如《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妇女、儿童、青年、婚姻、家庭等问题,如《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社会福利、进步和发展问题,如《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
联合国系统最重要的人权文件是《国际人权宪章》,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三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