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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联合国

_18 佚名(现代)
8月底,中国政府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再一次做出让步:在关税方面,总体上约束水平将是35%,复关5年内降至30%,关税减让总水平达57%;在非关税措施方面,中国承诺复关5年内将192年受管理的产品约1200个税号减至200个税号,并且绝大多数已有逐步取消的时间表;在服务贸易领域,中国在金融、电讯、海运等36个部门和分部门已做出承诺。
①这些承诺已是中国对各缔约方要价的最大满足,也是中国现有经济水平所能承担的最大容量。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不断提出新的苛刻要求,如要求中国以发达国家身份复关;列出取消中国现存156种非关税措施(进口配额、许可证的时间表,大幅度降低纺织品、化工产品的关税,开放增值电讯、保险等服务贸易市场等)。
一些中小缔约方也不断向中国提出新要求。
鉴于这种情况,中国政府在11月28日提出了194年内结束实质性
①参见《中国青年报》,194年12月28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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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的最后时限,宣布超过此时限,中国将不再做新的让步,以打破美、欧等西方国家企图通过拖延谈判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的幻想。
194年12月20日,中国工作组第19次会议,即194年最后一次会议在日内瓦结束,未能达成中国复关协议。对此,中国代表发表声明指出,中国为恢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已做出8年多的重大努力,但由于少数缔约方缺乏诚意,蓄意阻挠,漫天要价,致使这次会议未能达成中国复关协议。中国代表强调,中国复关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只能承担乌拉圭回合协议中规定的相应义务,决不接受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损害其根本利益的任何歧视性复关条件。中国复关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不单是中国的愿望,也是绝大多数缔约方的愿望。
因为世界贸易组织没有中国这样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国家参加是不公正的,也必然会有损国际贸易组织的代表性和顺利运作。个别大国拖延阻挠谈判进程的行为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普遍性原则和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常秩序的严重破坏。中国代表最后明确表示,194年底不能解决中国的复关问题,中国将不再主动要求举行双边磋商和中国工作组会议,如果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主席邀请我们参加中国工作组会议,我们也只能承担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协议中规定的相应义务。
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改革开放政策,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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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尽管中国复关阻碍重重,一路坎坷,但作为正在堀起的世界贸易大国,中国不可能长期被排斥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外。
中国复关问题已是大势所趋,任何力量都不可能妄加阻挠。
中国复关后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什么重大的意义呢?
第一,中国加入到这一多边贸易体制中,其充满活力的经济、迅速增长的贸易、蕴含巨大潜力的市场将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振兴与繁荣提供良机,以推动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更加有效的运转和不断发展。战后以来,由于科技革命的促进和影响,生产的国际化有了巨大的发展,国际分工、国际交换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重大的突破,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已日益国际化,世界各国的经济都被千丝万缕的纽带紧紧地捆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密切关系,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脱离国际分工与世界市场,否则,就会自缚手脚,陷入孤立,妨碍经济的发展,落后于时代的步伐。关贸总协定是生产国际化进程中的产物,在整个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起,构成了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这样一个全球性的经济贸易组织,如果缺少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成员,势必不利于其作用与影响的有效发挥。目前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进一步对外开放,关贸总协定与中国的关系将会日益密切。据中国海关统计,
①参见《中国青年报》,1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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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年中国对外贸易额达到1357亿美元,列世界第13位。
192年中国外贸总额增加到1656。
08亿美元,跃升世界第11位。
194年中国外贸总额已迅增至2350亿美元。
这些数字表明,将外贸额如此巨大的中国排斥于国际贸易组织之外,不仅给中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整个世界贸易环境的改善,对有关各国的经济发展也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与影响。因此,将中国排斥在外的做法是不明智的。
第二,中国一贯支持建立公正、合理、平等、互利的国际贸易新秩序,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主张通过谈判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争端,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促进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和宗旨得到更有效的贯彻。目前中国虽未复关,但自从中国恢复同关贸总协定的联系以来,已经在其活动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例如,1984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第三个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成为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正式成员。在该委员会中,中国和发展中国家一起,为实现国际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进行了大量的努力和坚决的斗争。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中国为谈判的顺利结束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为了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多边贸易体制、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1986年9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的总协定缔约方部长级大会决定发起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国代表团列席了此次部长级大会,表示中国支持并希望充分参与新一轮的多边贸易谈判。根据乌拉圭部长级会议宣言的有关规定,中国全面地参加了乌拉圭回合所有15个议题的谈判。
在有关会议上,中国代表阐明了中国政府关于国际贸易问题和多边贸易体制等问题的观点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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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并提出了一些积极的主张和建议。
1988年12月,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期审评部长级会议上,中国代表发言指出,自埃斯特角会议以来,世界经济虽然存在不少积极因素,但发展仍然很不稳定,很不平衡,尤其是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债务负担沉重。国际贸易虽然有了进一步的增长,但贸易保护主义依然是当前世界发展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障碍。中国衷心希望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能够按照《埃斯特角宣言》所确定的目标,为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建立一个更加开放的、具有生命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做出贡献。
190年12月,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一次部长级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中国代表在会上发言指出,自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开始以来,贸易摩擦频频发生,贸易保护主义压力有增无减,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发展面临重重困难,它们的出口受到种种贸易壁垒的限制,初级产品出口价格下跌,贸易条件恶化,国际收支难以平衡,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债务负担沉重,经济发展步履艰难。中国希望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各项成果,真正有利于制止贸易保护主义,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为发展水平不同的各国更充分地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并从中受益提供更多的机会,以促进世界经济贸易稳定的发展。
第三,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正义要求,呼吁发达国家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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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矛盾、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错综复杂,使谈判进展极不平衡,基本上朝着有利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向发展。发达国家重视的议题,如关于劳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新议题的谈判进展较快,有的已拟定出“多边框架协议草案”
;而发展中国家急切期待取得成果的某些议题,如纺织品和服装、自然资源产品等则进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
为此,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要求各项谈判应该平衡,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发展,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优惠进入国际市场。
中国积极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在1988年12月举行的乌拉圭回合部长级会议上,中国代表发言指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是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重要议题之一。中国希望发达进口国家尽快对发展中国家的建议作出积极反应,就纺织品、服装贸易回到关贸总协定上来的方式方法。进入实质性谈判。中国政府赞同就总协定体制作用、争端解决和热带产品等议题达成早期协议。
在190年7月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对乌拉圭回合谈判所取得的进展表示欢迎,但同时指出,各项议题谈判发展很不平衡,发展中国家关心的许多传统议题,特别是市场准入问题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中国代表强调,“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出它们经济发展水平的义务是不公正的。
在市场准入方面取得进展对于乌拉圭回合的成功十分重要“。
在谈到决定乌拉圭回合成败的农产品贸易谈判问题时,中国代表说,中国既是农产品的进口国,也是农产品的出口国,中国政府赞成进一步开放农产品国际贸易,同时也希望各国实行的可能影响农产品进出口的各种措施受到关贸总协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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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监督。在190年12月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中国代表又指出,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逐步纳入总协定的进程应是使该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过程,消除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歧视性限制。对于农产品贸易问题,中国代表指出,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是十分必要的,但还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利益,不能损害它们的农业发展政策目标。
第四,中国代表还在乌拉圭回合的15个议题的具体谈判中,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单独或联合发起提出了一些提案。
中国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要求,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同时又顾全大局,积极协调南北关系,力求使谈判各方取得一致,达成合理的妥协,为谈判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乌拉圭回合最后协议达成后,中国政府又积极签署了这一协议,以表示对世界贸易开放、协调发展的关注与支持。
由此可见,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特别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已充分发挥了自己应有的作用,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但是,由于中国未能恢复总协定缔约国国地位,因此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作用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展望未来,当中国复关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后,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外贸易的巨大增长、中国在世界经济和贸易中地位与影响日益提高和扩大,中国必将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发挥出更加积极的和巨大的作用,为推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对中国来说,恢复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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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既能获得一定的利益,亨受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优惠待遇,但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资源较雄厚和对外贸易增长潜力较大的大国,在复关(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能够全面参与国际贸易事务,这无疑会从中获得巨大益处:1。
复关(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出口产品能享受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使中国有更多的产品打入西方市场,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由于没有复关,中国享受不到总协定规定的各种权益,欧共体12国对中国有近200种产品的进口限制,美国至今仍拒绝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对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实行年审制度,中国商品屡次被“倾销”
,损失严重。中国进入关贸总协定后,可根据总协定规则,要求各主要发达国家给予中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取消对中国实行的歧视性数量限制、歧视性的反倾销、反补贴标准、技术出口限制等。同时,根据总协定的有关条款,中国可以对本国的幼稚工业进行保护,并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实行适当的贸易限制,2。
中国复关(世界贸易组织)后,可以大大增强中国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谈判地位,充分运用关贸总协定的解决争端机制,缓解日盖加剧的贸易摩擦,改善贸易条件。
3。
复关后,中国外贸将走向国际规范,能增加中国经贸制度的稳定性、可预见性,扩大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交往,及时了解国际经济领域各方面的信息,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增强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信心,有利于吸引外资、吸收外国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4。
复关(国际贸易组织)后,中国可以参与发展和制定对国际贸易起着重要影响作用的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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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享有参加设计新项目和探讨新问题的总协定会议和工作组的权利。这种参加制定未来规划进程的权利可能远比那些取得成员国资格后立即得到的具体权利更为重要。
因为这将大大增强中国在世界事务,特别是国际贸易方面的发言权和主动权。
更为重要的是,在1986年7月中国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后,台湾当局也于190年1月申请入关,并声称可承诺将其平均关税降至3。
5%的要求。
这样,中国复关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已成为政治问题了。
5。
中国复关(国际贸易组织)有利于中国加快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步伐,理顺各种经济关系,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当然,中国在复关后获得益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缔约方对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时,要求中国承担的义务主要有:在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同时,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最惠国待遇;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不得任意实行进口限制,不得公开实施贸易限制措施;增加国家外贸制度和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加强贸易措施及其管理的合理性;并通过改革建立一个能适应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合理的价格体制等等。这些就是中国为复关所必须付出的“入门费”
,这种“入门费”的价格是高昂的。中国在复关之后,短时间内会给我国带来相当程度的不适应和负面影响,将涉及中国的对外贸易体制,特别是进口体制、国内产业和市场、对外经贸政策和国内民间心里的影响等许多方面。总之,复关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将是巨大而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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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中国与联合国民航、邮电、海事、气象组织
民航、邮电、海事、气象是关系一国经济发展、直接影响人民生活的重要领域。为了促进这些领域的科学发展,加强国际协调、合作与交流,一些国家通过协议、公约的方式,组建了有关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海事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等。
后来这些组织便发展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1年10月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也相继恢复了在上述组织中的正当权利或加入了有关组织,并成为其中重要的一员。
中国本着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公正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则,积极参与这些组织的管理、决策及有关活动,促进成员国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特别是为维护发展中国家在上述领域中的正当权益及他们在要求增加技术、资金援助,提高技术水平与科研能力,为其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提供有效的辅助手段等方面,作出了切实而有效的努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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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了积极、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一 中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为解决战后民航事业发展带来的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国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航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
,并按公约规定成立了“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1947年4月4日公约生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有成员182个(193年)
,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国际民航组织的机构由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任务是:制定国际空中航行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的改进;鼓励发展国际民航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备,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避免缔约国之间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方面的发展。
中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之一。
1944年12月9日中国派代表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上签字,1946年2月20日批准该公约。
1947年国际民航组织成立时,中国即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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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成员。
1971年11月该组织第74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的合法代表。
1974年2月15日中国决定承认《国际民航公约》,并自该日起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中国在该组织总部设有常驻该组织理事会办事处。
中国在国际民航组织中的活动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决策与管理工作及有关活动。
自1974年以来,中国一直当选为理事会理事国,同时也是理事会下设的航空技术委员会、航空运输委员会、人事委员会和制止非法干扰民航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并在这些组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大会和理事会上,中国代表阐述了中国对发展国际民航事业的立场、态度和政策,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和主张。
例如,在192年9月22日至10月8日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第29届大会上,中国代表介绍了中国民航进行的体制改革,阐明了中国对当前国际航空运输及新技术发展的看法,对未来航行系统的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并正式宣布中国将自192年10月5日起开放欧亚航路中国段。
此外,中国还同其他成员合作,制定和通过了一些旨在促进国际民航事业发展的法规、制度等。
第二,中国在国际民航组织中为确保国际民航的安全做出了努力和贡献。促进民航运输的安全是国际民航组织的主要目的之一。
令人遗憾的是,几十年来,特别是70~80年代,国际恐怖主义所制造的劫机、毁机事件,以及一些国家非法拦截民用航空客机,甚至击落客机的灾难性事件时有发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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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些暴力事件对民航事业的发展和国际局势的缓和都产生了十分不良的影响。
对于国际民航安全,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是: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反对一切非法干扰民航飞机飞行的破坏行为。对于如何确保国际民航安全的问题,1983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24届大会上,中国代表发言指出,确保国际民航安全是人人所关心的头等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防止劫机问题。中国认为,目前重要的是所有国家应该加强合作,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确保制止对国际民航采取的所有罪恶行径和非法干扰;其二,拦截民航飞机的问题。中国认为,拦截民航飞机时不得采取任何危及民航飞机安全的武力行为。中国代表强调说,这是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有依靠各国的共同努力。国际民航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为了确保国际民航安全,国际民航组织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制定和通过了一些重要文件。
1984年4月,国际民航组织召开第25届特别大会,通过修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国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使用武器等。
1985年9~10月,该组织第26届大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严惩空中恐怖分子的决议,1988年2月,该组织召开了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了会议最后文件和《制止在国际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中国代表参加了上述所有会议和会议文件的制定,并在上述各文件上签了字。
中国代表团还在1983年以来的历属国际民航组织大会和理事会上,对发生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非法干扰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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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的行为进行了强烈的谴责,并支持该组织为此而采取的行动。例如,1983年9月1日,苏联击落了韩国的一架民航客机,机上269人全部葬身大海。在同年9月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24届大会上,中国代表表示对这一事件感到震惊和遗憾,并指出,这一事件粗暴地违反了保证国际民航安全的普遍准则。中国赞成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
10月1日,国际民航组织举行批准该组织理事会9月11日通过的要求调查韩国客机事件真相的决议时,中国代表指出,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考虑适当修改《芝加哥公约》,改进技术措施等问题,以避免这种悲剧事件重演和确保国际民航飞机的安全。
1986年2月24日,以色列非法拦截了一架利比亚客机,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当时,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了理事会会议。会上,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政府坚决支持阿拉伯国家要求以色列停止对国际民航飞机采取恐怖主义行动的呼吁,并要求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谴责以色列的恐怖主义活动。
192年1月针对泛美103航班客机和法国联航772航班飞机被炸事件,中国代表呼吁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对此事件进行“认真、公正、客观和全面的调查”
,希望有关各国采取和平的手段,通过外交途径,用协商的办法解决彼此的分歧,进而对飞机爆炸事件做出公正合理的处理,对判定有罪的罪犯给予应有的惩罚。
第三,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正义要求,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大都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无力独立发展自己的民航事业,以致许多国家的国际航空业务被外国航空公司所垄断。有的发达国家还以安全和技术问题等为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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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发展中国家飞机着陆;有些发达国家甚至任意侵犯他国领空主权。中国代表呼吁国际民航组织和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培训飞行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给发展中国家以较多参与国际民航运输的机会。国际民航组织在制定国际航空法律和各种规约的时候,应该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代表强调,为发展国际航空运输,各国之间应互相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合理管理,友好合作;在国际民航组织中,大小国家一律平等,都应当相互尊重,都有平等的权利。在国际民航领域中产生的争端,有关方面应通过谈判,以和平方式求得公正、合理的解决。任何国家都不应当采取单方面行动来影响和妨碍国际民航的发展。
第四,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性会议,接受民航组织的技术援助。中国政府积极参加与国际民航组织及其成员的技术交往与合作,以有效地促进航空事业的发展,促进航空技术的进步与航空设施的改善。
191年9月5日,中国代表参加了在蒙特利尔举行的国际民航组织第10届空中导航会议。会议决定将空中导航系统由目前以地面为基地改为以卫星为基地。
这将大大改进国际导航技术,提高导航精确性。
此外,中国还接受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援助。自1980年以来,中国与国际民航组织合作,承办了4个技术援助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投入约400万美元,国际民航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包括选派专家、安排培训、采购设备等。这4个项目是:北京首都机场现代化项目、加强并使航空气象服务现代化及培训气象人员项目、加强并使民航培训设施现代化项目、非雷达航管培训项目。这些技术援助项目对促进中国民航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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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中国积极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活动,加强同各国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国际民航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 中国与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
万国邮政联盟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组织之一。
1874年9~10月,22个国家在瑞士伯尔尼召开了第一次国际邮政大会,通过了《伯尔尼条约》。根据此条约,1875年7月成立了邮政总联盟。
1878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二次国际邮政大会上,将邮政总联盟改为万国邮政联盟(简称万国邮联)
,1948年7月1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共有成员185个(193年)
,总部设在瑞士伯尔尼。
万国邮联的组织机构由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国际局(相当于秘书处)组成。
万国邮联的宗旨和任务是:组织和改进国际邮政业务,促进邮政领域里的国际合作,确定和实施成员国之间邮件转运自由的原则,以及统一的国际邮件处理手续和资费标准,研究有关邮政管理的技术、协作以及立法等方面的问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邮政业务的援助和咨询,收集和传递邮政情报资料,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国际邮政业务经验和信息等。
中国于1914年3月1日加入万国邮联。新中国成立后,曾于1950年、1951年两次派代表出席了万国邮联的有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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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接受了《万国邮政公约》以及邮政包裹等4项协定。
1951年3月台湾当局窃据了中国的席位。从此,中国与万国邮联断绝了一切往来。
1972年4月,万国邮联决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为中国在该组织中的唯一合法代表。同年5月8日,中国外交部长通知该组织,中国决定参加万国邮联。
自1972年起,中国积极参加万国邮联的各种活动,同该组织进行了各种技术合作。中国在万国邮联的活动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派代表团参加万国邮联的代表大会、执行理事会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的会议,参与万国邮联的决策与管理工作。中国曾多次当选为上述两个理事会的理事国。
1984年在万国邮联汉堡大会上,中国被推选为大会副主席,并担任大会一般性辩论的总报告国。中国除再次当选为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的理事国外,还被推选担任第一委员会主席。
1989年第20届万国邮联代表大会上,中国代表被选为大会的副主席,中国以比历届都高的得票数(132票)当选为执行理事会的理事国,同时还被选为执行理事会副主席和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的理事国。
第二,参加万国邮联各种制定或修改法规、规约的活动。
由于世界邮政受到私营运输企业和新技术发展的挑战,中国代表呼吁各国加强邮政合作,加快信息传递,并要求万国邮联改革邮政机构和邮政法规,采取新的措施。
在1984年的汉堡大会和1989年的华盛顿大会上,中国和其他成员国合作,修订了万国邮联的法规,如组织法、总规则、万国邮政公约、国际邮政包裹协定和国际邮政金融业务协定等。
19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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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至5月13日,万国邮政联盟在瑞士伯尔尼召开执行理事会192年年会。
中国代表同其他国家代表合作,审议了万国邮政联盟改革和万国邮联法规改编等问题。192年5月,万国邮联召开高级特别会议,中国邮电部副部长刘平源率团出席。
78个会员国的高级或总局长级代表团围绕“未来的邮政”和“未来的邮联”两个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了邮政和万国邮联所处的环境,提出了对未来发展的意见。
第三,参加并承办万国邮联的各种邮政管理交流会和学术研讨会,加强同各成员之间的邮政技术合作。1983年11月,中国邮电部和万国邮联联合举办了中等城市邮政管理经验交流会。
1988年8月,中国与万国邮联在北京共同举办了“邮政经营管理战略研讨会”。参加会议的共计145人,其中包括28个发展中国家和12个工业化国家的高级邮政官员、专家,以及中国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邮政的负责人。会上有13个国家的与会者作了17个专题报告,散发了22个国家邮政方面的材料。
191年8月20~29日,中国与万国邮联在北京共同举办了17个发展中国家21名高级邮政官员参加的“邮政企业管理国际研讨会”
,并邀请法国、比利时、加拿大、摩洛哥的4名邮政专家参加了会议。
192年6月,万国邮联又在北京为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举办了“邮政市场研讨会”。
这些活动促进了参加国邮政技术的提高,加强了相互的理解和协作。
第四,努力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代表在万国邮联会议上,多次要求万国邮联和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包括派遣专家、发给职业培训金、提供设备及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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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和示范教材等。在修订法规的时候,中国代表强调法规的修改应当考虑到有利于第三世界国家邮政发展的原则,支持合理方案。此外,在1984年万国邮联汉堡大会上,中国支持非洲国家的要求,使大会通过决议,把推行种族主义政策的南非当局开除出万国邮联。
第五,中国还积极参加万国邮联的其他一些活动,如参加世界通信年活动、国际邮展、国际书信写作比赛等。
1981年,中国中学生赵爽获得了万国邮联主办的国际少年书信写作比赛的第一名。
国际电信联盟的前身是1865年在巴黎成立的国际电报联盟。
1932年吸收了国际无线电通信联盟,1934年改名为国际电信联盟(简称电联)
,1947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其成员共有178个(193年)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电联的组织机构有:全权委员会、世界性行政大会和地区性行政大会、行政理事会、总秘书处、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
1989年又设立了一个常设机构——电信发展局。
电联的宗旨和任务是:分配无线电频谱并登记无线电频率的分配,协调为消除无线电台之间的有害干扰所作的努力,寻求为电信事业确定尽可能低的费用,促进电信事业的普及,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通过电信业务的合作,促进采取保障生命安全的各种措施,为其成员国和准成员国的利益从事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及收集和出版资料等。
中国于1920年加入国际电联。1949年以后中国在电联的席位被台湾当局占据。
1972年5月,电联行政理事会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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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会议通过决议,恢复了中国的合法席位。
同年12月25日,中国外交部长致电瑞士政府和电联秘书长,表示中国政府决定加入《国际电信公约》。
1973年在马拉加—托雷莫里诺斯(西班牙)
召开的电联全权代表大会上,中国签署了新的电信公约,并当选为理事国。
中国在国际电信联盟中的活动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参加电联的各种会议,参与修改和制定电联的有关法规。
从1973年开始,中国连续被选为行政理事会理事国;在电联第13届全权代表会议上被选为副主席。在有关会议上,中国代表团积极参加了修改电联公约、改革电联机构、选举电联官员以及一些有关政治性议题的讨论,阐述了中国对于发展国际电信事业的观点和立场。
1982年,中国代表团出席了电联全权代表大会,同与会国一起制定并签署了新的《国际电信公约》。
1989年中国代表团又参与了根据1982年内罗毕全权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国际电信公约的修订工作。
192年2月3日至3月3日,国际电信联盟在西班牙马拉加省的托雷莫里诺斯召开了“有关部分频谱率划分问题的世界无线电行政大会”。
中国电信代表团团长、邮电部部长杨泰芳担任了大会副主席。
会议审议并确定了有关频段扩展及划分,制定了调关管理程序;修订了无线电规则中有关航空移动业务频率规划;通过了有关非静止卫星直辖市和通信及通知程序的决议。
192年3月16日,中国代表参加了国际电信联盟在瑞士日内瓦该组织总部召开的第二次修改国际电信联盟尼斯全权代表大会制定的组织法和公约起草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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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反对电信领域中的霸权主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落后和资金匮乏,电信事业发展缓慢,旧的国际电信公约中的某些规则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超级大国和发达国家常常利用它们在技术和资金方面的优势,在国际电信领域中推行霸权主义。为了改变国际电信领域里的这些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发展中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中国加入电联以后,支持并积极参加了发展中国家的这种斗争。中国代表认为,要改变国际电信领域里的不公正不合理现象,首先应当对国际电信公约和国际无线电原则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中国代表指出,国际无线电规则中有关频率分配和“先登后占”的程序规定,都是有利于超级大国和发达国家的。它们利用各种手段,大量抢占频率,造成空中电波严重混乱,使别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国际无线电规则必须进行全面的修改。在1975年10月国际电联举行的第二次中、长波广播区域性无线电行政会议上,中国代表谴责了美国代表鼓吹的“先登后占”的霸权主义原则,驳斥了苏联代表把“欧安会的成果”同这次会议联系起来的“荒谬可笑”的观点,并同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使会议通过了规定在中、长波广播领域里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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