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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史分卷《春秋战国史》[1]

_17 史仲文(现代)
  ③ 《诗·齐风·南山》。
  ④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⑤ 参见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63-71 页。
  ① 杨希枚:《再论先秦姓族和氏族》,《中国史研究》1993 年1 期。
  ② 《左传》隐公八年。
  大小政治区域性集团③。由此看来,氏的核心表现形式为家族标志,然组织形式却往往为非单纯血缘组织的政治地域性共同体,与所谓宗法制度有内在关系,按照宗法的分宗别族发展趋势,氏名也就有增无减。但至春秋战国之交,宗法制度面临崩塌,新兴贵族阶级不再凭借血缘关系,也毋需宗法制度,姓、氏合一便自然产生,形成新的姓氏制,其特征在于姓即氏,氏即姓,义皆指家族名号,凡同一家族成员皆用同一固定姓,世代不变④。孟子云:"讳名不讳姓,姓,所同也,名,所独也"⑤。礼制上的避讳,只避所讳者的名,不避其姓,这里说的姓,其实也包括了由过去的氏转化而成的姓。事实上,春秋时的姓数量甚有限,见于《左传》的,不过为姬、姜、姒、嬴、■、姚、■、子、■、偃、隗、曹、任、祁、己、风、归等二十余姓。氏的数量极多,难以备述。从社会学意义言,氏是姓的分支,在姓、氏两级制形态下,两者均以外婚制为正常属性。由于"同姓不婚"原则在于禁止父系宗亲间通婚,故当时姓氏制度的社会实际应用方式,通常是男子称氏不称姓,贵族女子称姓而不称氏,称氏为表明身分所出,称姓则意在确定婚姻禁忌范围。如对于有氏男子的称名,一般形式是氏加名或字,名者生而名之,字者冠礼成人时命名,名与字意义相系;也可氏加排行伯(孟)、仲、叔、季之类;也可氏加爵称或后再加名、字;也可氏加谥加爵称或排行;还有职官加氏加名或字、职官加氏加爵称再加名等等。贵族女子不论出嫁与否,称名均"系姓",嫁后仍保留父家姓,但氏名则嫁前与父同氏,嫁后与夫同氏;如"宣姜",是夫氏加女姓;"许叔姬可母",为夫氏加排行加姓加字;"虢孟姬良母",则为父氏加排行加姓加字,同姓女子共事一夫,或以大、小、长、少区别字加之,如"长卫姬"、"少卫姬"之类;另又有加美称"子"若"子仲姜",或加谥若"文姜"、"懿恭孟姬"之类等等①。据《礼记·大传》云:"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男子称氏不称姓,盖因从宗合族,称氏即身分自明;女子系姓,是在确准父系宗亲基础上"治际会",即正婚姻交接会合。显然,"姓"、"氏"两级制的操作系统,紧紧适应着父系宗亲间"同姓不婚"的禁约。
  春秋以前,姓并非是全民性的,只有一定身分背景的人才有姓,若是"踣毙不振,绝后无主,湮替隶圉"①者,当然也就亡其姓。若要买身分卑贱的无姓女子为妾,又不致犯同姓婚的嫌疑,有时只能取决于占卜,故《礼记·曲礼上》云:"取妻不取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不过,也应指出,同姓不婚虽是春秋时贵族婚姻择偶的重要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得到完全恪守,同姓通婚时或有之,以姬姓集团例之,如吴诸樊娶晋女,蔡昭侯娶吴叔姬,鲁昭公娶吴孟姬,晋献公娶狐姬、骊姬,晋羊舌职娶羊舌姬等,均是。唯对此的非议亦时有之,如晋平公配偶有同姓四姬,郑子产即指责其违背了"内官(国君之配)不及同姓",并引《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更况且"男女辨姓,礼之大司",岂可不慎。这指责同时又得到了③ 同见前引杨希枚文。
  ④ 参见马雍:《中国姓氏制度的沿革》,《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二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 年版。⑤ 《孟子·尽心下》。
  ① 李学勤:《先秦人名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91 年5 期。
  ① 《国语·周语下》。
  晋大夫叔向的认肯②。然则,据《志》为说,表明"同姓不婚"在当时已有成文礼规,恐不能用例外现象否定此主流。
  战国时,随着姓、氏的合一,非单纯血缘的地域性集团"氏"组织中的非亲系庶民,亦因氏向姓的转化而有了其姓,姓渐向全民性扩展。《吕氏春秋·上农》云:"苟非同姓,农不出御",高诱注:"异姓之女不出闾邑而嫁也"。可见,到战国晚期,中下层平民持有其姓已相当普遍,而"同姓不婚"在民间也同样有了相当的常俗制约力。《战国策·秦策》说:"卖仆妾售乎闾巷者,良仆妾也",这似亦暗示,仆妾具姓,不必再如春秋时买妾不知其姓,只能听凭占卜决之。
  "同姓不婚"禁忌的推行理由,那时有种种说法。如有优生说,"男女同姓,其生不繁"①,"同姓不婚,惧不殖也"②。有慎礼防淫说,前述晋平公娶四姬,郑子产即有"男女辨姓,礼之大司",的说辞,秦良医和亦用"淫溺惑乱"之辞非之。有畏乱灾说,"取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③。有附远厚别说,"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④。彼时彼地,各有专注,就事论事,自执其端。诸说均有一定道理,唯强调重点不同而已。严格说来,同姓婚有属之血缘关系十分亲近者,如五服之内父系宗亲间的近亲通婚,针对此的"同姓不婚"禁忌,优生说和慎礼防淫说或笼统模糊的畏乱灾说,可说是合乎伦理观和生理学的经验谈。但若整约为同姓"百世婚姻不通"⑤,则血缘关系至疏,倘若再总括入由氏转化为姓的那批非亲系成分,也就更谈不上有何血统关系,如此的禁忌只能算做是囿于心理意识偏见的陋习,唯于重视人伦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附远厚别,以实际功利目的为导向,却是很有利的。正因为这种婚姻禁忌有精华和糟粕的两重性,故常招致执行中的软弱无力。
  除上述四种带有伦常性质的婚姻禁忌外,又有一种"翁媳不婚"的禁忌,也可纳入其列。如春秋时卫宣公为庶子急子娶妻于齐,见齐女貌美就自己娶了她,⑥国人恶之,《诗·邶风》的《匏有苦叶》、《新台》等篇,都是讽刺这件翁媳婚的丑闻。楚平王为太子建娶秦女嬴氏,旋亦私好而自纳,遭到楚大夫伍奢"君一过多矣"的谏责⑦。可见,即使是名义上的翁媳婚,也为常俗所否定。
  此外,还有一种重政治功利目的的"诸侯不内娶"禁忌,性质接近"同姓不婚"理由中的"附远厚别"联姻,大凡贵显阶层的政治婚姻,或列国抗衡中出现的婚姻外交,与此亦有内在的联系。如《春秋经》僖公二十五年披揭"宋杀其大夫"而不名,《公羊传》即从违忌犯禁角度解释说:"何以不名?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何休直说其政治弊病云:"宋以内娶故,公族以弱,妃党益强,威权下流,政分三门,卒生篡弑,亲亲出奔。"说明"诸侯不内娶"的婚姻禁忌,只为权衡顾全统治集团的政治利益,维护上层② 《左传》昭公元年。
  ①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② 《国语·晋语》。
  ③ 《国语·晋语》。
  ④ 《礼记·郊特牲》。
  ⑤ 《礼记·大传》。
  ⑥ 《左传》桓公十六年。
  ⑦ 《左传》昭公十九、二十年。
  权贵的身分尊严,而就社会学意义言,则并无过大积极性的价值。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通婚择偶范围的母子不婚、兄妹不婚、不娶母党、同姓不婚、翁媳不婚、诸侯不内娶等种种禁忌,是以家族形态下的外婚制为正常属性,撇过其历史的糟粕成分,不难看出其整体要素,在于全面确立人伦关系的新机制,强调男女之防和父系宗亲间同行辈或不同行辈的不能相婚,对与姻亲的姑舅表近亲通婚也开始有所抵制,合乎礼规的乱伦禁忌被有意识提到时代高度,大大丰富了遗传优生的内容。在排斥近亲婚配而转使择偶取向朝大社会拓开,毫无疑问,这对人群组合和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克服地域、种族、阶层的差异,促进婚制的一致性,其积极意义应予充分评估。(四)婚制婚俗春秋战国时婚制,以一夫一妻制为主,而辅以妾制,即同时又存在着一夫一妻多妾制或一夫多妻制。居处原则为从夫方居,夫妻双方常与夫方长辈同居分室,至战国时因官方提倡立户分居,又出现了许多由夫妻双方单独组成的小型化个体家庭。
  在从夫方居的家庭,长辈有相当高的权威,父被称为"至尊",母被称为"私尊"①,"父者,家之隆也"②,父母对儿对媳均拥有很大的处置权和支配权,而母的地位又低于父。在夫妻单独组成的家庭,也通常是"男女之别,男尊女卑"③,男为家主,妻处于从属地位,"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④。总之,面对父权和夫权,妇人常处于屈从地位。《礼记·郊特牲》云:"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可见其地位的低下。为了维持婚姻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习俗相约而有"男不言内,女不言外"⑤,这意味着尽管妇女难直接参加社会活动,但有可能成为一家的主妇,掌握家政的相对独立处分权,地位又起变化。云梦秦简《日书》甲种说的"富,女子为正",大概就指这类情况。
  须指出,在古代实际生活中,人文意识未必一概要制造男尊女卑的冲突,若老是紧箍于对立状态,则生活的正常运作难以想象。春秋时晏子即是把夫妻的和谐视为理想的婚姻家庭,他说:"夫和而义,妻柔而正;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善物也"⑥,这里并没有单方面要求于妻,夫与妻,姑(公婆)与妇(儿媳),为对等的统一体,也就一定程度缓和了男尊女卑的社会习惯偏向。秦简《日书》甲种以"男子爱"、"妻爱"为"吉",伉俪情笃,夫妻相爱,正是正常婚姻家庭的理想境界。战国时"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①这对夫妻,把家祉无事故,能有百束布的蓄积,作为共同的祈祷愿望,妻又巧相戏谑其夫:多积了,你会买个妾吧。可见夫妻家庭关系是很融洽的。不能认为上古婚姻家庭内,只有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或奴役,乃至体现男性对女性的独占性同居权,只有妻屈从于夫下的明暗对立关系,只有礼约而没有情爱,
  ① 《仪礼·丧服传》。
  ② 《荀子·致士》。
  ③ 《晏子春秋·天瑞》。
  ④ 《孟子·滕文公下》。
  ⑤ 《礼记·内则》。
  ⑥ 《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① 《韩非子·内储说下》。
  如此则未免把个芸芸世界简单化、模式化了。
  是时又有一种从妻方居的变异婚制,称为赘婚,大概起于女方家族为保证传宗接代的目的,也可视为是对正常男娶女嫁婚配方式的社会调节。如《战国策·齐策》言齐国有女子,"设为不嫁,行年三十,而有七子,不嫁则不嫁,然嫁过毕矣"。这里讲的"不嫁"现象,实指女主招婿入门,尤强调了女主的子息祁祁,超过了男娶女嫁的正常婚配家庭。依妇家居的男婿通称之为赘■,其地位是很卑下的。在战国时,赘婚以齐国为最习见。齐稷下学士淳于髡,据说就曾是"齐之赘■"②。又据《汉书·地理志》说,齐地"始桓公兄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今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所谓长女不嫁,即是就赘婚而言。这说明齐地由来已久的长女赘夫之俗,可能本乎早先贵族社会生活惯性运作的一部分,经春秋稍早期的强制性推行,变为一种社会公开的调剂式婚姻形式。地处西偏的秦国似亦有类似的情况,汉代贾谊言战国秦商鞅变法,"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家贫子壮则出赘"③,持论虽有失公允,仍可窥见秦地赘婚的不乏见。然则出赘男子大都为家贫子,以身为质于女家,地位几同于奴仆,故遭世俗所鄙视。
  其实,赘婚现象在各地并不乏见。云梦秦简《为吏之道》末尾附抄两条魏国法律,一条出自《魏户律》,言对于"赘■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某叟之乃孙"。赘■与后父为同一类人,唯后父专指招赘于有子寡妇的男子,他们身分低贱,不能立为户主,不分给田地房屋,三代之后,子孙才准许做官,但户籍薄上仍须注明是某已故赘■的曾孙。另一条出自《魏奔命律》,言"赘■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家屋",对于他们"遣从军",将军不必怜惜之,犒赏时,亦只须"赐之参饭而勿予■",只给三分之一斗饭,不必给肉吃。可见赘■的社会待遇是十分菲薄的。这两条魏国法律被战国末秦国在楚地的官吏抄录参考,当然亦表明赘婚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
  可注意者,春秋中期以前,贵族社会中曾有过一种父辈死后,其子侄可娶所遗妻妾的收继婚现象,称做"■"、"报",以后则基本不见①。"■"载见《左传》者共五事:一、桓公十六年,"卫宣公■于夷姜,生急子。"宣公为卫庄公子;夷姜是庄公次妃,宣公庶母。
  二、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齐姜为晋献公父武公妾。
  三、闵公二年,"初,(卫)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昭② 《史记·滑稽列传》。
  ③ 《汉书·贾谊传》。
  ① 参见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上、下),《文史》14、15 辑,1982年。又彭邦本:《论春秋时代的烝报》,《民族论丛·先秦民族史专集》,1982 年。又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第72-75 页。
  伯即卫宣公庶子公子顽,宣姜为宣公夫人。
  四、僖公十五年,"晋侯(惠公)■于贾君。"贾君为惠公父晋献公夫人,惠公嫡母;一说晋献公次妃。
  五、成公二年,楚连尹襄老死,其子黑要■襄老妾夏姬。
  旧说"上淫曰■",但从上举诸事看,■并无贬义,如昭伯本人员不欲与宣姜■,宣姜母家的齐人却仍"强之"使■,可见■不全是男子好色贪淫,在当时被视为合法而自在情理中事,成为某种公认的社会婚姻行为规范。■一般都限于子与庶母、后母或嫡母间,但均非子的生母,实是一种"妻后母"现象。■后大都有子女出生,凡不言生子者,通常有特殊原因,如贾君可能无生育能力,夏姬则■后不久即被楚庄王遣返郑国。是知■带有异辈婚的转房性质,目的一则在于立宗生子,再就是为了保持男女双方家族间的婚姻关系,但这毕竟表现出相当的原始落后性,于当事者本人亦每易生心理上的障碍,故渐渐被社会所淘汰。
  "报"载见《左传》仅一事:宣公三年,"(郑)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郑子为文公的叔父。
  旧说"淫季父之妻曰报",亦失原初意。报乃是与旁系长辈宗亲的配偶通婚,属于"妻叔母"性质的异辈婚,其特点和意义是与"■"相类近的。总之,■、报的收继婚俗,贯穿有一条基本原则,即不能收继生母及其同胞姊妹以及嫡祖母。
  除此之外,当时还有三种异辈婚:①一种为宗亲间的与■媳婚,如晋文公娶■(惠公之子)怀公子圉之妻怀嬴(即文公甥女)为妻②。第二种为姻亲间的与甥女的从表婚,如晋文公妻季隗与赵衰妻叔隗是姐妹,文公将女儿赵姬又嫁与赵衰①,此为与姨甥女婚;季平子之姑生宋元夫人,季平子又娶宋元夫人之女②,此为与表外甥女婚。第三种是与妻■婚,如齐灵公娶鲁颜懿姬,其妻的■女随嫁而生子为太子③。另外又有叔接嫂的平辈婚,即兄长死后,其弟可接娶兄长妻为配偶,如邾娄君颜公诛死,弟叔术立,遂以颜公妻为夫人④,这也是一种与宗亲配偶的婚姻。
  综上所述,春秋时期贵族阶层中存在的与宗亲配偶的婚姻,如表现为异辈间的■、报收继婚,与■媳婚,以及与异辈姻亲的婚姻,如与甥女婚,与妻■婚,大致适应着传统宗法社会男子对妇女所拥有的处置权和支配权体制,但面临宗法社会瓦解土崩的尾声,这类婚姻内在的原始性和落后性,也就很难再为社会所接纳,其伦理上的障碍也是积重愈高,这类形形式式的婚制婚俗鲜见于战国时期而为社会所淘汰,实乃时代进步之使然。至如平辈间与宗亲配偶婚姻的叔接嫂婚,以及调节正常男娶女嫁婚配方式的赘婚,由于在伦理上具有"缘情因礼"的意义,在社会规范上能协调部分人群各安其位,取得某社会层面的和谐,在择偶心理上亦未与近亲婚配的禁忌相抵触,在社
  ① 参见前引谢维扬书,第75 页。
  ② 《国语·晋语》。
  ①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②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③ 《左传》襄公十九年。
  ④ 《公羊传》昭公三十一年。
  会经济关系上能多少起到和寡合独的作用,故为世俗社会所常容。这两者自春秋至战国,无疑也起着补充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偶制的社会作用。
  (五)多偶婚和生子观念春秋战国时期一夫多妻现象在社会各层面泛滥,配偶数目上下不一,无有限控,生子观念亦与此有内在呼应。
  最高层次的天子配偶,据《礼记·曲礼下》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其具体数目,《昏义》有云:"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合计则达百二十位。但《公羊传》成公十年何休注另有一说,谓"唯天子娶十二女",两数相差悬殊,后者恰少九倍数。恐怕周天子的多偶,当初未必会有定数,然有一点是明确的,即配偶当分嫡庶,嫡妻称后,一位而已。降自春秋,天子地位式微,配偶数自似不会有多少,很可能连诸侯都及不上。
  诸侯的配偶,《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云:"诸侯壹聘九女",又云:"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娣从。"即娶一夫人,媵两位,又各陪嫁■、娣两人,合为九女。今考春秋时诸侯的配偶确有达九女者,然未必是作为夫人和媵的■(侄女)、娣(妹妹)而一次娶入的,如《左传》文公六年言晋文妻"辰嬴贱,班在九人",即位次第九,其余八人,正妻文嬴,次■姑、季■、杜祁、齐姜,唯秦女三人为娶文嬴、媵辰嬴时同时纳入,合计九女。又如《左传》僖公十七年记齐桓公有妻九人,先娶王姬、徐嬴、蔡姬三人,皆无子,后再相继娶了长卫姬、少卫姬、郑姬、葛嬴、密姬、宋华子六人,皆有子。也有少于九位的,如晋献公有骊姬、贾姬、狐姬、卓子同姓四姬和齐姜、小戎子异姓二女。不过媵■娣从嫁是实有其制的,如宋共公娶鲁国伯姬,卫、晋、齐三国先后来媵①。凡诸侯娶嫁,有同姓媵,亦有异姓媵。如《孟姬簋》云:"鲁伯大父作孟姬、姜媵簋",姜姓女为孟姬之媵。《叔姬■》云:"曾侯作叔姬、邛■媵器",邛■为叔姬之媵。《许子妆■》:云"用媵孟姜、秦嬴",也是异姓媵。从媵人数最多者恐怕要数秦穆公嫁其女于晋公子重耳(即晋文公),据说"从衣文之媵七十人"①诸侯配偶的名分,《曲礼下》有云:"诸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夫人为正妻,或又称小君。其余为庶妻,统称为妾,又有诸子、嬖人、嫔嫱、御、孺子等分称②。至战国时,诸侯的配偶数更远逾前代。如齐威王除正夫人外,"中有十孺子皆贵於王"③。孟子曾形容有的诸侯,"食前方丈,侍妾数百人"④。
  诸侯如此众多的配偶,则难免不生宠恶构罪、争风妒斗、子嗣易树等种种造端。楚灵王得新美人,夫人郑袖妒之,设计陷害,私教美人"王甚喜人之掩口",美人照此做去,郑袖又对灵王说是美人嫌王口臭,王怒而劓美人⑤。中山国阴姬与江姬争为后,阴姬利用赵王好色请她激怒中山王,得以立为后⑥。楚成王多宠妾而未立太子,令尹子上有"多爱,黜乃乱"之谏⑦。为防微
  ① 《左传》成公八年、九年、十年。
  ①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② 参见前引谢维扬书,第53 页。
  ③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④ 《孟子·尽心下》。
  ⑤ 《韩非子·内储说下》、《战国策·楚策》。
  ⑥ 《战国策·中山策》。
  杜渐不生祸乱,故《周记》有"无尊妾而卑妻,无■适子而尊小枝"⑧的成文礼制规定。《礼记·内则》还一本正经安排诸侯房事的"五日之御",即每夜御二女,五日而遍,具体为■娣两两而御则三日,两媵则四日,次夫人专夜则五日。《仪礼·士昏礼》更煞有介事列出男御女媵交换卧席之礼,称"主人说(脱)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御衽(卧席)于奥,媵衽良(■)席在东;媵■主人之余,御■妇余",交接构精之义可见。至于是否真能实施,就难说了。
  世卿或大夫的配偶数,如诸侯一样,也是基本无定制的。其婚姻无媵制而有■、娣从嫁现象。如鲁大夫穆伯娶莒国戴己,即有女娣声已从嫁①。配偶亦有正庶之分,正妻称妻、夫人、内子,庶妻称妾、妃、嬖妾、孺子、■。卿大夫一般为一妻二妾,如《内则》云:"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疏谓"大夫一妻二妾,则三日御■"。但过数者不乏见,秦华阳夫人弟阳泉君"美人充后庭"②,是知不在小数;齐孟尝君有"后宫十妃"③。尽管礼文规定妻尊妾卑,然争宠谮谗仍时有发生。如楚庄王弟春申君,有爱妾名余,十分阴骘,为了谋害正妻甲及其子,故意自伤己身,自己撕裂内衣,再数度向春申君哭诉,声称是正妻和她的儿子所伤害,致使春申君怒杀正妻与子④。
  为了避免家政不宁,诸侯及卿大夫阶层有把肃正妻妾地位之别作为重要节仪礼文内容。齐桓、郑文、陈哀都曾因拥有两个以上正妻,被舆论斥为淫乱。春秋中期鲁侯、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及宰周公的"葵丘之会",特将"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列为盟约内容⑤。鲁哀公以嬖妾为正妻,又立所生庶子荆为大子,遭宗司责为"固无其礼",国人亦恶之⑥。楚国司马子期"欲以妾为内子",也遭到反对⑦。可知当时上层社会的一妻多妾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排除以妾为妻,以稳定家政,不生变乱。
  在中下层社会,士和庶民的多妻现象并不少见,妻也分正庶,正妻称妻,庶妻称妾、仆妾、室妇,有时两者或统称妻、统称妾而不别。庶民的纳妾,尤以士阶层中那部分下降为庶民的人居多。士的配偶数,常见的是一妻一妾。《内则》有云:"士一妻一妾,则二日御遍。"齐国学士邹忌,曾窥镜问其妻:"我孰与城北徐公美",复又问其妾,两人皆言:"徐公何能及君"①。杨朱过宋东郊遇逆旅之父,"有妾二人,其恶者贵,美者贱"②,妾分贵贱,似正妻庶妾之属而统称妾。雒阳乘轩里苏秦的邻家,丈夫在外为吏,妻与人私通,怕被丈夫知道,设药酒欲害归家的丈夫,其妾奉■进酒时故意跌跤弃⑦ 《左传》文公元年。
  ⑧ 《韩非子·说疑》。
  ① 《左传》文公七年。
  ② 《战国策·秦策》。
  ③ 《战国策·齐策》。
  ④ 《韩非子·奸劫弑臣》。
  ⑤ 《谷梁传》僖公九年。《孟子·告子下》。
  ⑥ 《左传》哀公二十四年。
  ⑦ 《国语·楚语上》。
  ① 《战国策·齐策》。
  ② 《韩非子·说林上》。
  酒,救主人而存主母③。凡此均反映了士阶层中拥有一妻一妾者的社会生活细貌。
  至于庶民中的纳妾,前述卫人有夫妻俩因贫穷而祷祝能得百束布,妻又戏谑丈夫会否因之买妾,可知经济条件好者亦有娶妾之举。《战国策·秦策》云:"卖仆妾不出里巷而取者,良仆妾也。"说明庶民娶妾的一个途径是通过买,这也决定了妾的地位必然十分低下。云梦秦简《日书》有云:"取妻必二人",足反映庶民中的求妻妾心态。《孟子·离娄下》记"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当得知其夫向祭墓者乞余食,两人恨不能仰望丈夫而终身有倚靠,乃相泣于中庭。《战国策·燕策》言"匹夫徒步之士,不制于妻妾"。这类有妻有妾者,则大体均是士降为庶民者。
  由于士或庶民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常起落无定,其婚姻家庭也是相当不稳定的。"天饥岁荒,嫁妻卖子"④者有之,"取妇及入畜生,唯利以分异"①者有之,"送其妻适私家"为娼妇者有之②,"妻私有通于士"而室妇(妾)作掩饰者有之③,强徒"取人妾"或"夺妻"、"伤其妾"④者有之,"女子甲为人妻去亡"或"女子甲去夫亡"⑤即妻妾抛开丈夫亡走者有之。另外,又有"家贫,无以妻之"⑥者。是时民间社会的夫妇不祗有"唯利以分异",解除婚姻的离异原因尚有出于某种观念形态者,放马滩秦简《日书》乙种《门忌》就有云:"聚易所室,妻不去必为寡。"但可注意者,当时社会对于离异或被休女子的改嫁和已寡妻妾的再嫁,并不怎么忌讳。《战国策·秦策》云:"出妇嫁于乡里者,善妇也",是言前者。《礼记·檀弓》云:"伯鱼死,其妻嫁于卫",是言后者。《秦策》谈及"楚人有两妻者,人挑其长者,长者詈之,挑其少者,少者许之",后其丈夫死,这位曾调戏人家长妻少妾的男子却愿意娶长者,怕娶少者后,她再去许报别的男人。说明平民社会对于妻妾的娶入,不太在乎其是否已婚离异、被休或为寡妇,似更注重其言行的自尊自重,注重于新组成婚姻家庭能否安稳存立于社会。
  如果说上层社会的一夫多偶制是始终泛滥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普遍现象,妻妾人数的多寡情形愈到后期愈趋严重,以至卿大夫有过奢于国君者,渐脱却早先按阶第品位高低拥有妻妾数,而唯据权势显赫、实力大小再无限控,那么若转就平民社会看,士与庶民中的多妻现象主要出现于战国以降,其妻妾数通常为一夫二三偶。贵族的多偶婚,妻妾虽众,婚姻的固定性仍明显难移,强调"自卑别于尊",明于正妻庶妾之分,承于传统宗法上的原因,以尊妻卑妾和"毋易树子"为要素,淡化庶出子嗣的地位,礼防于宗室内乱,稳定于家政秩序,从而保证父系世系的延续。平民的一夫多偶,实不成其为制度,有妻妾者毕竟不普遍,包括一夫一妻家庭在内,婚姻的稳定性都往往会受到社会动荡的种种摆摇,像"娶妻不终"、"唯利分异"、"人夺其室"③ 《战国策·燕策》。
  ④ 《韩非子·六反》。
  ① 云梦秦简《日书》甲种。
  ② 《列子·说符》。
  ③ 《韩非子·内储说下》。
  ④ 包山楚简《疋狱》简89、97、83.
  ⑤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⑥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等内部外部不稳定因素,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出现。再者,贵族家庭那种"毋易树子"礼规,对平民多偶婚家庭来说,也无多大影响,如云梦秦简《日书》乙种云:"取妻必二,生子为正(官长)",这里并没有强调子嗣的嫡出庶出,只是统寄望于子嗣有个好前程。
  不过,平民社会的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与贵族的多偶制,也有若干共性,即重视有子的观念和"重男轻女"的生育心态。如《诗·小雅·斯干》记贵族社会的重生男、贱生女,待遇对比鲜明,其云:原诗 译文乃生男子, 若是生下男孩子,载寝之床, 给他安个小睡床,载衣之裳, 给他穿衣又配裳,载弄之璋, 给他玩弄玉礼璋,其泣■■, 听他哭声多洪亮,朱芾斯皇, 将来服饰定煌煌,室家君王。 有家有室又为王。
  乃生女子, 倘若生个小女孩,载寝之地, 给她铺席地下睡,载衣之褐, 给她裹上小衣褓,载弄之瓦; 给她玩耍陶瓦锤;无非无仪, 柔顺慎修讲仪态,唯酒食是议, 料理妇事酒饭备,无父母诒罹。 别给父母添累赘。
  可见,睡、衣、玩具等等,贵族家的男女小孩,自出世下来就不一样,后"弄璋"竟成生男的喜称,"弄瓦"成为生女的贱称。平民社会同样也重生男,而贱生女,云梦秦简《日书》即有云:"生子男吉,女必出于邦","甲寅之旬不可取妻,毋子,虽有毋男",正是这种观念形态的反映。
  当然,平民家的生子观念,直以世俗的功利意识见重,与贵族阶层生子为"上以事家庙,下以继后世"①,有明显区别。前者在云梦秦简《日书》有较系统揭示,就简文内容看,平民家对生子的期望,大凡有以下几端:一是关心生育质量,指望孩子长大孔武有力。如云:"壬辰生子,武而好衣剑","丙寅生子,武以圣"。对于"生子,腰不直"、"生子目■"、生子"兔唇"、生子"焦■居■(肚胀)"、"生子贫而疾"等先天或后天残疾现象,则是相当忌的。
  二是希望孩子长大后能掌握生计技巧,孝养父母。如云:"丁亥生子,攻巧,孝"、"乙丑生子,武以攻,孝"、"丁亥生,孝"等。而怕"生子去父母南"、"生子去其邦北",远离父母及家园。
  三是冀望孩子长大后能生活富裕,有个安乐的小家庭。如云:"生子富"、"生子谷有商"、"生子谷而富"、"生子谷好乐"、"生子好家室"等。所患的是"生贫毋终"、"生子贫"。
  四是望子贵而有爵,能为人上人。如云:"生子必有爵"、"生子为邑桀(杰)"、"生子为吏"、"生子为大吏"、"生子为正(官长)"、"生子,女为贾,男好衣佩而贵"、"生子肉食(指进入肉食的贵族阶层)"。
  ① 《礼记·昏义》。
  最怕的,是"生子少孤,衣污"、"生子丑,必为人臣妾"、"生子老为人笞,数诣风雨",总盼望生子不至于"在足下者贱",沦为人下人。
  应注意者,这批《日书》兼记有秦楚月名、记时对照,故推知以上的平民社会生子观念,不限于秦人所特有,在战国晚期的中下层社会当有普遍意义。这与上层社会贵族阶级的"朱芾斯皇,室家君王"的子嗣观,可谓截然不同。
  七、服饰风俗(一)服以旌礼和服饰俗尚服饰者,指人体衣著包括头上发式、冠帽、身衣、足履兼及人体装饰品而言。
  服饰的实用功能,概可归为避寒暑、蔽形体、增美饰、遮羞耻、表仪态等几个方面。服饰乃是一种无声的语言,不唯在直观上展示相应时代人们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的能力,而且又涵蕴着群体或个性的心态、思想、情感和意识境界。
  服饰因地因俗因时而异,不同地域,不同种族,不同季节,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服饰款样。如春秋战国时期,衣式早有左衽、右衽的区分,孔子曾将"被发左衽"作为少数落后民族的标志,"衽谓衣衿,衣衿向左,谓之左衽"①,反之,交领右衽则为中原华夏族的固有服饰特征。《战国策·赵策》称:"被发、文身、错臂、左衽,瓯越之民也。"蜀郡侥外的西南夷,亦以"椎结左衽"为传统服饰要征②。《礼制·王制》归总过"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周边民族,"东方曰夷,被发文身";"南方曰蛮,雕题交趾",好用颜色刻涅头额,卧则足相交;"西方曰戎,被发衣皮";"北方曰狄,羽毛穴居",喜用禽鸟羽毛做人体饰品。总之,因中国的幅员广袤,水土相殊,服饰呈现出的地区性、群体性、多样性的多元要素,自古已然,且通常各为人们所习守、传承、互补,乃至有所变异演衍。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地区间交流的频繁,服饰有开放性的一面。但从总体言,其中注入的意识和观念,却常常是自抑和内向的。如战国末秦华阳夫人为楚人,无子,秦异人特地穿楚服投其欢心,被纳为其嗣①。这即是利用了内向的服饰乡土观。《庄子·逍遥游》谈到"宋人资章甫而适诸越,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章甫是一种有玉石饰品的高冠,是"殷道"即商代人的冠制。宋人为商裔,一直习用此种冠,但拿到越地去,却不适合当地民性。韩非子也说起,一对鲁人夫妇,夫善织屦,妻善织缟为冠,想徙居越则必穷蹙,因越人喜跣行而不穿履,好披发而不戴冠②。一地的服饰习俗不易在另一地推广,春秋战国时人常对此有感叹,子贡即举例说当初太伯至吴,"端委以治周礼,仲雍治之,断发文身,裸以为饰,岂礼也哉,有由然也"③。端指玄端之衣,委指委貌之冠,属于周人的衣冠之式;周尺布宽二尺二寸,为衣正幅制不裁剪称之端;委貌冠是以玄缟制之,一称玄冠。把这类黄河中游地区的服饰拿到长江流域东南地区去,不易为当地接受,最后只能因乎常俗,
  ① 《论语·宪问》,邢昺疏。
  ② 《后汉书·西南夷列传》。
  ① 《战国策·秦策》。
  ② 《韩非子·说林上》。
  ③ 《左传》哀公七年。
  便宜由然。战国赵武灵王在国内推行"胡服",一种衣式为小短袖而衣长齐膝、带钩束腰之服,一度被习惯势力责为"袭远方之服,变古之教","不循俗,不顾世"①,只是因统治者坚持实行,在政治的促动下,才得以冲破自抑和内向意识,费了多年功夫,始收后效,成为古代服饰史上少有的变革开放之举。但总的说来,"衣服不贰,从容有常,以齐其民"②,"禁异服"③,"同衣服"④,重共性而限个性发挥,求观念守常而轻款式繁化,是春秋战国时各国统治者安民导俗的通举。
  当时,服饰已被纳入礼制和俗尚的重要系列,有所谓"服以旌礼,礼以行事,事有其物,物有其容"⑤的制度化。"服"的狭义指服饰,广而泛之包括其他日常生活物品。"服以旌礼"主要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是明贵贱,辨等级,非其人不得服其服。《管子·君臣下》云:"旌之以衣服",旧注:"衣服所以表贵贱。"天子及诸侯以华衮博袍大裘鲜冠为服,此等服饰乃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周礼·司裘》称大裘为王"祀天之服"。《司服》称"王之吉服,大裘而冕"。天津艺术博物馆藏一头施双笄而身著■黻大袖宽袍的玉人,⑥就是周代上层权贵的形象。《左传》闵公二年称:"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墨子谓:"齐桓公高冠博带,金剑木盾,以治其国";"晋文公大布之衣,■羊之裘,韦以带剑,以治其国";"楚庄王鲜冠组缨,衮衣博袍,以治其国"⑦。《左传》定公三年记"蔡昭侯为两佩与两裘以如楚,献一佩一裘于昭王,昭王服之,以享蔡侯,蔡侯亦服其一"。两裘当也指华贵的大裘。
  卿大夫一般以"端委"礼衣、礼帽为朝服。如周景王正卿刘定公曾对晋卿赵孟说:"吾与子弁冕端委以治民临诸侯"①。齐相晏平仲也是"端委立于虎门之外(路寝南门外)"②,等待上朝。另如晋卿赵宣子盾"盛服将朝"③;韩厥在■之战中穿戎服,而在晋侯享齐侯时改着朝服为祝④;此等朝服当均指"端委"的礼仪场合服饰。此外,诸侯子在未受爵命前也是着端委,如周襄王使太宰文公为晋侯重耳加冕,"晋侯端委以入,太宰以王命命冕服,内史赞之,三命而后即冕服"⑤。孔子有言食荤者"端衣玄裳",啜粥者"斩衰菅屦杖"⑥。可见身分等次尊卑,据"旌之以衣服"而得其序。
  至于士阶层以下,一般以低等裘皮或短衣紧身■为服。《吕氏春秋·观世》记齐人越石父反裘负刍息于途。在正常状态下,当时衣裘都是以毛为表,
  ① 《战国策·赵策》。
  ② 《礼记·缁衣》。
  ③ 《礼记·王制》。
  ④ 《周礼·地官·大司徒》。
  ⑤ 《左传》昭公九年。
  ⑥ 范汝森:《商周时代的几件玉雕》,《文物》1959 年7 期。
  ⑦ 《墨子·公孟》。
  ① 《左传》昭公元年。
  ② 《左传》昭公十年。
  ③ 《左传》宣公二年。
  ④ 《左传》成公四年。
  ⑤ 《国语·周语上》。
  ⑥ 《荀子·哀公》。
  但此人负薪时怕损坏其毛,就以皮为表翻着穿。同书还说起,郑国之民有"大狱一衣,小狱襦■"而学讼者⑦,大凡是指短上衣和下身■为一袭。宋国平民之衣有"纺缁"(缁色纺帛)和"禅缁"(麻葛制缁色衣)之类⑧。当时楚国服制与中原有所不同,但大体亦以衣幅的宽紧为服饰等级区别的要素。1957年河南信阳长台关楚墓出土漆瑟上彩绘,有贵族、巫师、舞人、猎户几种人。贵族均裘衣博袖,或戴高平顶束腰冠,或戴前二角而后垂扁形鹊尾冠,或戴上据一鸟而后有披冠。巫师大衣博袖,冠前如双角,后曳一鹊尾长披;舞人长袖,猎户一律短衣紧身■,这两类人的帽均作尖锥式①。可知地域性的服饰差异尽管存在,"服以旌礼"的时尚款式却有相同点。
  春秋以来服饰的违礼现象多有发生,然常会遭到制裁。如郑国的嬖大夫驷秦富而侈,弄得一套卿的车服,常摆陈在庭中炫耀,郑人恶其僭滥而杀之②。卫国孔文子的家奴浑良夫倚仗权势,一度服冕乘轩,与大夫同,后被太子数以"紫衣狐裘、袒裘、不释剑而食"三罪杀之③。楚子玉私自在冠上饰"琼弁玉缨",人知其将得祸,后果被杀④。郑子华弟子臧好聚鹬冠,郑伯闻而恶之,派人杀之⑤。是知当时的"服以旌礼",是有一定的刑律作保证的。
  二是正服色。《礼记·玉藻》云:"衣正色,裳间色,非列采不入公门"。孔疏:"正谓青、赤、黄、白、黑五方正色也;不正谓五方间色也,绿、红、碧、紫、■黄是也",列采指有彩色而不贰之正服。是知古人以正色为贵,而视由正色相杂产生的间色为卑。《玉藻》又有云:"玄冠朱组缨,天子之冠也。玄冠丹组缨,诸侯之齐冠也。玄冠綦(间色)组缨,士之齐冠也"。"士不衣织(染织品)。无君者(大夫去位者)不贰采。"《荀子·富国》亦云:"诸侯玄■衣冕。"《列子·说符》有记杨朱之弟"衣素衣而出","衣缁(玄)衣而返"。说明在春秋战国时玄黑和赤两种正色,被尚为吉色,通用作贵族的礼服或朝服之色,至平民世俗社会亦多尚之,而间色则为人们所贱。唯这种"正服色"观念,尚未完全等级规范化,只是总体区分贵贱人群地位高下而已。另外,当时十分看重"衣之纯",贵一色而贱贰采。晋献公太子帅师,"公衣之偏衣,佩之金■",偏衣为左右异色,半同献公自己的服色,这本出于勉励之心,却遭到了众臣的非议,认为异色之服,"■奇无常",又佩金■,"金,寒;■)离";(当时世俗有以■表诀绝离别,如《荀子·大略》云:"绝人以■,反绝以环。")这种服饰,连"狂夫"都难穿之①。可见,"衣不贰采"是当时"正服色"的重要内容。凡"衣之纯"的吉色服不能用于凶事,"羔裘玄冠不以吊"②,黑色羊裘和黑色礼冠均不可穿戴着去吊丧。
  此外,正色中的白色以及有一些间色,颇遭人反感。如齐庄公时有士名⑦ 《吕氏春秋·离谓》。
  ⑧ 《吕氏春秋·淫辞》。
  ① 沈从文:《中国古代服饰研究》,商务印书馆香港分馆1981 年版,第20-21 页。② 《左传》哀公五年。
  ③ 《左传》哀公十五、十七年。
  ④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⑤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① 《左传》闵公二年。
  ② 《论语·乡党》。
  宾卑聚,"梦有壮子,白缟之冠,丹绩之■(衣领),东(■)布之衣,新素履",令他醒寤后"终夜坐不自快"③。时俗又有"君子不以绀■饰,红紫不以为亵服"④,不用绀青色和■色(铁灰色)镶衣边,家常衣服不用浅红和紫色。《论语·阳货》云:"恶紫之夺朱"。《孟子·尽心下》云:"恶紫,恐其乱朱也"。在人们看来,眼花缭乱的间色,实乃扰乱了正色。不过,这种保守观念同时也在旧礼制的破坏中逐渐受到否定,《玉藻》即有云:"玄冠紫■,自鲁桓公始也。朝服之以缟(白色)也,自季康子始也。"
  三是"上以为政,下以为俗"⑤,好恶取舍,动静无常,随君上之情好而形成某种服饰时尚,即习俗范畴服饰的世态性。这在文献中有较多记述,如"齐王(桓公)好衣紫,齐人皆好也";①"(齐)灵公好妇人而丈夫饰者,国人尽服之"②;"邹君好服长缨,左右皆服长缨"③。"晋文公好士之恶衣,故文公之臣皆■羊之裘,韦以带剑,入以见于君,出以践于朝"④。"楚文王好服獬冠,楚国效之。赵武灵王贝带■■而朝(即胡服),赵国化之"⑤。"(楚)灵王好小腰,楚士约食"⑥。不过,个中紧伴的"谗生谀起",亦常为识时者讥讽和厌恶。
  四是"服以旌礼",内具不拘执的变异性和务实调节机制。如礼书据实际出发,把天子之服定为九种,祭服六,常服三,王后之服降次定为六种,祭服三,少祭天地、山川、社稷三种祭服,常服三,即示意亲躬养蚕的黄色纬衣、宴礼穿的白色展衣、便闲穿的黑色缘衣。卿大夫则可"朝玄端,夕深衣"⑦。《论语·乡党》还细细数说,"当暑,■■■,必表而出之",夏季可穿粗细葛布单衣,内衬衣当外露;"亵裘长,短右袂",上衣下裳居家时,上裘可做得长些,右袖可短些便做事;"寝衣长一身有半";"去丧无所不佩";"非帷裳,必杀之",不是朝服祭服,下裳(裙)不必用正幅布做,应适度裁剪;"齐必明衣,布",斋戒沐浴当有布浴衣。甚至还数说了服饰的质地、款样和颜色搭配:"缁衣--羔裘。素衣--■裘(幼鹿皮裘)。黄衣--狐裘"。总之,里外衣服要以正色为基调,间色裘的颜色亦应协调配套,接近而不跳突。另外,前引"衣正色,裳间色",言上衣应正色,下裳应间色,与此是有内在的变异联系的。对于孩童,《玉藻》云:"童子之节也,缁布衣,锦缘,锦绅并纽,锦束发,皆朱锦也",《曲礼上》云:"童子不衣裘裳"。概言之,以朱锦镶衣边,朱锦为纽带,不衣裘裳,乃为柔软宽松,利于孩童生长活动。再如齐景公的鞋履,"黄金之綦,饰以银,连以珠,良玉之■(履头),其长尺",重得仅能举足,晏子认为:"今金玉之③ 《吕氏春秋·离俗》。
  ④ 《论语·乡党》。
  ⑤ 《墨子·节葬下》。
  ①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② 《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③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④ 《墨子·兼爱中》。
  ⑤ 《淮南子·主术训》。
  ⑥ 《战国策·楚策》。
  ⑦ 《礼记·玉藻》。
  履,冰月服之,是重寒也"①,涉及到服饰的应时性,已颇带有时装意识了。五是规范丧葬礼中的服制(述见下节)。
  六是服饰名物典章的标准化和教条化。标准化在于服饰等级的有仪有则有法,是服饰的外部表现形态。教条化在于其表现形态的机械守成和蕴含的墨拘礼规思想内容。如冠,春秋时已有冠法,晋范献子向叔孙求取财货,"使请冠焉,取其冠法,而与之两冠"②。这说明卿大夫之冠是有其制式的。当时人们以带束腰,垂其余以为饰,称做"绅",《礼记·玉藻》有云:"绅长制:士三尺,有司二尺有五寸"。又云:"凡侍于君,绅垂足,如履齐。"衣裳的缘饰称为"纯",纯的颜色不能随意乱来,得视穿者父母在否而为。《曲礼上》有云:"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言父母健在,子辈冠和衣的缘饰均不可用素色,若是无亲的孤子,冠衣之缘则均不得用彩色。《礼记·深衣》还进一步规定:"具父母、大父母(祖父祖母),衣纯以缋。具父母,衣纯以青。如孤子,衣纯以素"。缋指缘饰上有画文。这种尊上所表现的衣缘色彩,已无声地注入于重视伦理关系的意识境界,然表现内容却被教条化。再如人们好在腰下腹前系一宽长的斧形垂带为饰,称为"■",《玉藻》规定:"■,下广二尺,上广一尺;长三尺,其颈五寸(去上腰下缘宽度各五寸)",但其质地、颜色、形制则有等级的标准化,"君朱,大夫素,士爵韦(革制)",形制为"天子直,公侯前后方,大夫前方后挫角,士前后正",即斧形分方角或棱角形、下圆形、带身内收形等,身分不同,所系亦异,成为象征等级尊卑的特定服饰件,有了专注性的政治意义。这一时期服饰名物典章相当琐碎,由于距今年代较远,许多的已古奥难懂,上举仅点滴而已,而其表现形态的标准化和内蕴思想的教条化,已可得一窥。
  七是"服以旌礼"的实践系统和运操约定,在当时社会生活中起有难以低估的作用。举例说,如贵族阶层服饰的降次常被赋予特殊意义。春秋时吴国败越国,"越王(勾践)服犊鼻,着樵头,夫人衣无缘之裳,施左关之襦",入臣于吴,①是示请罪降服之意。战国时齐魏马陵之战,魏败,"(魏)惠王布冠而拘于鄄"②,亦用以向齐谢罪请求宽有。赵国廉颇袒衣露肉,负荆向蔺相如谢罪,两人卒成刎颈之交③。利用服饰降次的反常举动,开脱人物所处困境和表示特殊情感,在当时每能收到极大后效。
  再如社会已视衣冠不整不齐备为耻,衣冠穿戴齐整为知礼。齐桓公饮酒醉,遗其冠,耻之,三日不朝"④。"齐景公纵酒,醉而解衣冠,鼓琴以自乐",晏子责其仪态失度而"无礼",使景公色惭,立即更衣改过⑤。其中实乃制衡于社会公认的服饰仪态准则。可注意者,衣冠齐整的耻辱观,古人并未停留于表象,如战国时有客见田骈,"被服中法,进退中度,趋翔闲雅",然其
  ① 《晏子春秋·内篇谏下》。
  ② 《左传》昭公二十三年。
  ① 《吴越春秋》卷七。
  ② 《吕氏春秋·不屈》。
  ③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④ 《韩非子·难二》。
  ⑤ 《韩诗外传》卷九第八章。
  "辞令逊敏",徒有外表而中心不厉,仍遭到田骈的辞遣①。相反,齐人田赞"衣补衣(弊衣)"见楚王,衣着虽旧,却有去荣利之心的内在素质,着实令楚王不敢轻视②。说明这类知礼,于服装仪容之表和人的素养之里,两者是并重的。
  又比如服饰节仪的运操行为,常能展示本分的生活俗尚或人际间敬与不敬的生活态度。古人燕居,有入室脱履跣足之习,贵族与平民无别。春秋时楚庄王怒闻宋国杀楚使者,"投袂而起",跣足外跑,下人持其履直追到路寝(正寝)的前庭才给送上③。晋悼公读魏绛自陈书,急忙"跣而出"见魏绛,竟顾不上穿鞋④。战国时杨子至舍,"脱屦户外,膝行而前"⑤。楚贤士伯昏拜访列子,见其"户外之屦满",知里面人多,乃拄杖倚立于外,宾者告列子,列子急急"提屦跣而走,暨乎门",出见伯昏⑥。可见,入室脱鞋,连宾朋会见也得遵此俗,否则会被视为不恭不敬行为。故晋平公对师旷有言:"安有人臣履而上人主堂者乎"⑦。《仪礼·乡射礼》有云:"主人以宾揖让,脱屦乃升。大夫见众宾,皆脱屦乃升"。《礼记·曲礼上》有云:"待坐于长者,屦不上于堂"。特别是臣下见人主,若不遵守,有时还会遭受杀身之祸。如齐■王有病,医士文挚至,"不解屦登床,履王衣,问王之疾,王怒而不与言","以鼎生烹文挚"⑧。在燕饮场合,不仅要解鞋,还要脱■(袜)入席。如春秋时卫侯与诸大夫饮酒,声子"■而登席",尽管他解释自己足有创疾,人见了会恶心呕吐,卫侯仍怒而破口大骂,要断其足①。由此可见,服饰节仪的运操系统,与当时社会政治生活是相合拍的。
  总而言之,春秋战国时期"服以旌礼",强烈显示着礼与俗的一体化,一方面是服饰形态的模式化、标准化、教条化而形成礼,另一方面则是人们有意无意将日常生活中的伦理思想和种种人际关系注入服饰等级关系内,并以这种礼相协调,经上层社会提倡推广,下层社会渐习而为成俗,如此交互推进,彼此影响,从而造就了一代服饰习俗的深化。
  (二)丧葬习俗中的丧仪和服制丧葬习俗起自鬼魂观念,而备于人爱亲、思亲、孝亲以慎终追远的祖先崇拜信仰。春秋战国时期丧葬习俗的特色,在于强调伦理秩序的充实和道德架构的建立,由此规定出亲属团体的层级亲疏关系,以及比附于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使伦理秩序与政治秩序在这种丧葬习俗中获得有机的统一。
  丧葬习俗中的丧仪和服制,容括对死者穷著殓殡处理和居丧者有关服饰穿戴这两方面内涵,由此导演出的节仪亦无不本之伦理秩序和政治秩序的合一,变得十分繁复。
  先看处理死者的丧仪,《墨子·节葬下》云:"王公大人有丧者,曰棺
  ① 《吕氏春秋·士容》。
  ② 《吕氏春秋·顺说》。
  ③ 《左传》宣公十四年。
  ④ 《左传》襄公三年。
  ⑤ 《庄子·寓言》。
  ⑥ 《庄子·列御寇》。
  ⑦ 《说苑·辨物》。
  ⑧ 《吕氏春秋·至忠》。
  ① 《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必繁,丘陇必巨。存乎匹夫贱人死者,殆竭家室。存乎诸侯死者,虚车库,然后金玉珠玑比乎身,纶组节约车马藏乎圹,又必多为屋幕,鼎鼓几■壶滥,戈剑羽旄齿革,寝而埋之。"如湖北随县战国早期曾侯乙墓,死者口中有玉■,耳鼻口边有玉塞,双手有玉握,身上的纱、绢、绣、锦、麻等衣衾残片达234 团①。江陵马山1 号战国晚叶楚墓,死者绢巾覆面,双手各握一卷成长条形的绢团,手足拇指用黄色组带系联防止外坼,衣衾19 件,计绵衾3 件、夹衾1 件,棉袍8 件、禅衣3 件、夹衣1 件、禅裙两件,棉■1 件,还有冠帽和3 双大菱形纹棉面麻履等②。荀子说:"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像其生以送其死也,故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终始一也",又云:"事生,饰始也,送死,饰终也,终始具而孝子之事毕,圣人之道备"③,道出了古人衣衾盛殓亡故者的情感所在。
  据礼书的说法,对亡故者"饰终"殓殡有前后一系列仪式。初终当天有属纩、复、楔齿、缀足、沐浴、饭含、设饰等仪式。属纩是用新棉絮置于弥留者口鼻间以测断气与否,即"属纩以俟绝气",纩(新棉)轻易动,不动知气息绝。若呼吸已停,家人举丧,须持死者上衣登屋招魂,哭喊:"皋!某复!(哟!某人回来呀!)"然后投衣屋下,再盖在死者身上,这套仪式变化颇多,有登车招魂、道上招魂等等,均称之为复,"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唯哭先复"④,死者身分贵贱不同,复的用衣亦异。楔齿是人死未僵前用角■楔其齿间,以便饭含。缀足是用燕几(小几)或灶砖夹正死者之足,以便著屦。沐浴是为死者净身,沐指洗头,浴指洗身,其器具称为肆器,如盘、■之类;高级权贵有用郁■浴尸取其香美者;亦有"不沐则濡栉三律(理发)而止,不浴则濡巾三式(拭)而止"①,即仅用梳蘸水梳理死者头发,用巾沾水揩拭死者身体;通常是贵人沐浴在正寝,贱者在■室,若死者为男,则用男性,反之,则用女侍者,亲属应暂退。饭含是在死者口中放入饭、贝、玉之类,包括耳内或塞入玉■,即荀子所说:"充耳而设■,饭以生稻,■以■贝";饭,"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②;"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③;考古发现的贵族墓,常见的是玉■,蝉形为多,曾侯乙墓则有牛、羊、豕、犬、鸭、鱼六种玉■,形小如豆,圆雕而成。设饰是给死者穿衣著屦以安体,荀子云:"设亵衣,袭三称,缙绅而无■带矣,设掩面儇目,■而不冠笄矣"④,内衣加三件外袍,绅带极而毕结,不再用带■绾结,因不必再像生时易于松解,然后用黄色或黑色■帛遮掩面目,称做"■目",■发而不加冠笄。韩非子说的墨家之葬,"冬日冬服,夏日夏服"⑤,当亦指此。
  丧亡的次日早晨举行小殓仪式,至第三天行大殓仪式。小殓是先在尸床
  ① 《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 年版。
  ② 《江陵马山一号楚墓》,文物出版社1985 年版。
  ③ 《荀子·礼论》。
  ④ 《礼记·丧大记》。
  ① 《荀子·礼论》。
  ② 《周礼·地官·舍人》,郑注。
  ③ 《礼记·杂记下》。
  ④ 《荀子·礼论》。又《左传》闵公二年:"祭服五称",杜注:"衣单复具曰称"。⑤ 《韩非子·显学》。
  上铺席,再置上用以捆扎的宽布带,称为"绞",纵一道,横三道;绞上再铺被衾,"若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衾上再铺衣,"衣十有九称"⑥,套数尊卑无别;然后举尸于衣上,先殓衣,皆左衽。《仪礼·士丧礼》还说要"屡綦结于跗,连■",即用组带系足,带从鞋的"■"中穿过。再裹衾束绞。此后即将死者套上布袋,袋分两截,上截称"冒",亦称"质",长与手齐,下截称"杀",取其口大下收之意,套时分别从头、足套入,接处有布带相结,其制:"君锦冒碹(黑白相间花纹)杀,缀(结带)旁七;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杀,缀旁三"①。而后盖上覆尸的"夷衾",至此小殓仪式告成。大殓是殓尸入棺,亦如小殓有入殓衣服,君百称,大夫五十称,士三十称,但可以"不必尽用",作衣衾包裹敛入棺内。大殓布绞,是纵三道,横五道,用布衾二层,君、大夫、士皆同。大殓到第三日举行的缘由,据说在于"礼缘人情","孝子之心,亦益■矣,家室之计,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②。此后即进入停殡待葬期,但《礼记·王制》有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则大殓在第三日举行,主要行于中下层社会,于上层社会有在第五、第七日举行,当然也可能是贵显的大殓仪式繁复,须费多日告成。至于停殡期限,七月、五月、三月之别亦只是举其大略言之。有学者统计,春秋时诸侯的殡期,停殡五月,在鲁、卫、曹、滕、陈诸国流行此俗,而齐、宋国君停殡或五月或三月无定准,晋国则流行停殡三月;大夫、士有停殡三月或二月者③。及下葬又有绋执牵柩车至墓地的礼节,④有下棺入墓穴的"■"礼,⑤有设酒食的奠祭礼,有迎尸主牌位返回的仪式,有初虞、再虞、三虞的安魂仪式,有卒哭及告于祖庙的■祭仪式,⑥等等。下面再来看居丧者的服制。
  春秋战国时期丧礼中的服制,外部表现形式是居丧者在服丧期间各类特殊的服饰穿戴及所应循守的社会节仪,但其中蕴含的思想内容,却无不透露出伦理道德意识和政治等级观念的合一,内具四大特质及六方面原则。
  四大特质即《礼记·丧服四制》说的"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恩"指与已故者愈亲近的人,私恩愈厚,为其服丧也就愈重。如父母之丧,子"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忧"①,"哭泣辟踊,尽哀而止"②,有居陋室守孝的"倚庐"节仪③,有"哭无时"④的至哀节仪,包括初丧未殡前的哭不绝声,殡后除朝夕"哭有时"之外的庐中思忆则哭,葬后周年"小祥"祭而去首服、换练冠时的哀至之哭,二周年"大祥"祭而⑥ 《礼记·丧大记》。
  ① 《礼记·丧大记》。
  ② 《礼记·问丧》。
  ③ 参见胡新生:《周代殡礼考》,《中国史研究》1992 年3 期。
  ④ 《礼记·檀弓下》。
  ⑤ 《礼记·檀弓上》。
  ⑥ 《仪礼·既夕礼》。
  ① 《礼记·杂记》。
  ② 《礼记·问丧》。
  ③ 《仪礼·丧大记》。
  ④ 《礼记·檀弓上》。
  除丧服、穿朝服、戴缟冠时的泣无声等等⑤。若在外闻父母丧,则有奔丧之仪,"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遂行",抵达家门,从门左入,面对尸柩,尽情哀哭,要去冠,用麻带束发,披麻带孝,"绞带反位","三日成服于五哭",即初闻丧一哭,明日朝夕二哭,又明日朝夕二哭⑥。"理"指公义,即社会普遍认同的公私之义,"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门内之治,以孝父母为贵,门外之治,以尊君为重,故当时除因于私恩的服丧外,又有本之公义的为贵显统治者服丧,荀子云:"天子之丧动四海,属诸侯;诸侯之丧动通国,属大夫;大夫之丧动一国,属修士;"以至普通社会亦有出于公义的助丧或主丧节仪,"修士之丧动一乡,属朋友;庶人之丧,合族党,动州里"⑦;《礼记·问丧》有云,遭丧事之家人"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故邻里为之糜粥以饮之";《礼记·杂记下》有云:"姑姊妹其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之族人主丧;夫若无族矣,则前后家、东西家;无有,则里尹主之"。这种邻里祸丧同忧、相助同侪的公义价值观,自有其积极而深远的社会学意义。不过,当时服丧习俗中所具有的公义之"理",亦有时代的限度,譬如"刑余罪人之丧,不得合族党,独属妻子","不得饰棺,不得昼行,以昏■",其妻衣常服而要在黄昏往埋之,"返无哭泣之节,无■麻之服,无亲疏月数之等"①。"节"指服丧行为既要有所节制,又不可逾礼,"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服丧第三日一定得吃些东西,不要饿坏,三个月后可洗洗头,不要脏得要命,丧期满后可换上练过的柔软白布做的冠和丧服,最重的丧也不能服过三年。孔子也说,在服丧时,"身有■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毁瘠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②。若父健在,为母服丧不能用最重的丧仪,以表示"家无二尊"。另如为继母服丧应与亲母同③。凡此等等,均应有节而不逾礼。"权"指服丧习俗中的权宜处置。如孝子丧亲,哀伤体羸,用杖扶持,乃宜变为执杖之仪,居父丧用竹杖,名之"苴杖",居母丧用桐杖,名之"削杖"④。另又如"秃者不■(用麻束发),伛者不袒(脱开上衣露左臂表示哀痛),跛者不踊(悲极时的跺足捶胸),老病不止酒肉"⑤,亦均为服丧的权变。总之,从恩、理、节、权四大特质,可看出中国古代服丧习俗所固具的充满理性的人文主义和伦理道德色彩。换言之,其中一些重现实、讲人情、知人性成分,无疑也是中国古代文化的精华。
  六方面原则见诸《礼记·大传》,是有关亲属团体中为死者服丧的轻重,也包括若干基于政治关系或人际社会关系的服丧标准。这六种原则,一为"亲亲",据血缘亲疏关系定服丧轻重;二为"尊尊",据身分高下和社会关系定服丧轻重;三为"名分",虽非血亲,但有名份而服丧,如依母道、妇道为世母、叔母服;四为"出入",据宗族归属服丧,如为出嫁女儿服,为过⑤ 《仪礼·士虞礼》。
  ⑥ 《礼记·奔丧》。
  ⑦ 《荀子·礼论》。
  ① 《荀子·礼论》。
  ② 《礼记·杂记下》。
  ③ 《仪礼·丧服》。
  ④ 《礼记·问丧》。
  ⑤ 《礼记·丧服四制》。
  继别宗服之类;五为"长幼",未成年者之丧,据年龄大小定服丧标准;六为"从服",依间接关系的服丧,如子从母为母党服,臣为君的家族服,贵妇为夫的外兄弟服,夫为妻的父母服,庶子妻为嫡母服等等。根据这六种人伦范畴的亲疏尊卑等级秩序,居丧者的服丧轻重,在穿戴丧服的质料、服饰组合以及居丧期限上,均有明显区别,由此分为斩■、齐■、大功、小功、缌麻五个重轻相次的丧服等级,通称为"五服制"。
  斩■是最重的丧服,分上衣下裳,用最粗的麻布制成,裁剪简陋,断处外露,不缉边,称为"斩",当胸处缀有长六寸、宽四寸的麻布,称为"三"①,二又泛指丧服上衣,其袖比常服要宽出三分之一,据说"侈则三尺三寸"②。凡诸侯为天子、臣为君、子为父、承重孙为祖父,母为长子,妻妾为夫,未嫁女子为父,均服斩■。唯臣下为君王服,得头戴"弁■"的丧冠,即在白布做的爵弁帽上环加两股麻布绞成的"■"。子为父服称孝子,穿菅屦(草鞋),持苴杖,有腰■、首■,免冠括发去笄■,用麻带自颈后前交于额上,再回绕于发髻。女性服斩■者,得"■",即以榛为笄,以麻带韬发露髻。斩■服期称三年,如春秋时晋卿赵孟为其父赵鞅降於丧食,史称"三年之丧,亲昵之极也"①但实际为二年过一月,荀子即明确说过:"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②。
  齐■是次重的丧服,齐是平整,谓用粗麻布制成的上衣衣边和下裳之裙边是缉平的。服期有三年、一年、五月、三月之分。齐■三年者,是父故之子为母服。齐■一年又称"齐■杖期",是父在之子为母、夫为妻服。齐■五月又称"齐■不杖期",是为伯父母、叔父母、兄弟、众子(长子除外)、儿媳为舅姑、已嫁女子为父母、孙子孙女为祖父母、曾孙为曾祖父母所服期。齐■三月则是悬孙为高祖父母服。据《礼记·间传》云:"齐对而不言",居丧者可应别人之问,但不主动找话说,比"斩■唯而不对"(只唯唯应对)略为宽松。齐的居丧者"居垩室(无■饰之屋),■剪不纳(蒲席剪齐边而不纳边)",也不同于斩■的居丧者"居倚庐(临时搭的草棚),寝苫枕块(编禾秆为席,以土块为枕),不脱■带"。另外,齐■期内应"疏食水饮,不食菜果"。
  大功是次于齐的丧服,是用经过加工的白色细熟麻布制成。凡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姊妹、已嫁女为伯叔父母、妻为夫之祖父母、已嫁妇为本家兄弟、舅姑为嫡子之妻等,均服大功,服期九月。"大功言而不议","寝有席","不食醯酱"。
  小功是轻于大功的丧服,用稍细于大功的熟麻布制成。凡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和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从堂兄弟、未嫁从堂姊妹、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服期五月。小功"议而不及乐",可与人议谈过去的陈事,但不应以宴乐为话题,服丧者可睡床,可食菜果加酌料,却应"不饮醴酒"。
  缌麻是最轻的丧服,用比小功更为精细的麻布制成。凡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表兄弟、岳父母,以及夫
  ① 《仪礼·丧服》。
  ② 《礼记·杂记》。
  ① 《左传》哀公二十年。
  ② 《荀子·礼论》。
  为富贵家庭出身的贵妾,均服缌麻,服期三月。服丧者在服期的言谈限制和起居饮食,与服小功者同。
  除上述"五服制"外,又有一种变异的丧服制,称为"税丧",当事人因某种原因误了丧期,知悉后可追服,所追为最轻之服,名之"■",是用一种稀疏细布制成①。另外又有专见于君王或诸侯吊丧臣属之服,王吊丧公卿及诸侯吊丧异国之臣的服称为"锡",吊丧大夫、士的服称为"疑衰",两者均用经加灰锻濯漂白的布制成,所不同之处,锡的布在缕织过程中曾经二次加灰锻濯漂白。吊丧大夫、士虽都是服"疑",但却有礼节上的区别,"君于大夫"是"三临其丧",吊丧士则是"一临"②。
  总的来看,春秋战国时期丧葬习俗中对死者穷著殓殡处理的丧仪和居丧者的丧服制度,乃是当时"服以旌礼"在特殊形态下的表现形式。前者本之"以生饰死"的信仰观念而展开,再现了等级社会中尊卑贵贱事象和"礼缘人情"的伦理组架。后者的生者服丧的"五服制",强调了现实社会中亲属层级体系的宗亲与姻亲、直系与旁系、长与幼、世代、嫡庶、性别等轻重区分原则,标示着这一体系中亲与疏、近与远、尊与卑的差异。这种"五服制"同时又注重于私与公的伦际或人际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前者相呼应,共同比附于社会的政治等级秩序。要之,当时的丧仪和丧服制度,其内在秩序,既是伦理性的,也是政治性的,其提倡的恩、义、节、权,已使伦理秩序和政治秩序在道德架构中理性化。
  (三)服饰的地区性特色迄今为止,各地相继有不少春秋战国时期人像造型艺术品或人物绘图出土,可资以考察当时服饰的形制大略及服饰的地区性特色,虽在方法论上不免有以偏概全的局限性,但由于是具体实物的观察,毕竟能弥补文献记载所难具的形象化和真实感,下面,姑按中原、齐鲁、北方、秦、吴越、楚、巴蜀滇七大文化区,举例一窥。
  中原地区,地处黄河中游,为周和三晋所在,服饰虽有繁简不同,然西周以来质朴的曲裾交领式始终居于主流。周景王使单成公会韩宣子,晋卿叔向有"衣有■,带有结"之言,①讲的即是左右衿相交当胸,有一幅向身侧交掩的曲裾,再用宽带束腰的衣着款样。这种衣式,通为上衣下裳连属,衣长齐膝,曲领右衽,礼书中称为"深衣",《礼记·深衣》谓其制式"曲■如矩以应方",旧注:"袷,曲领也。"《急就篇》云:"曲领者,恐其上拥颈也,其状阔大而曲,因以名云。"这种衣式,从地下出土人像实物资料看,自春秋至战国一直是本地区居民的常服,男女贵贱皆然。
  如传出洛阳金村东周时王室大墓而后流入日本的一件所谓"银胡人",以及另一件流入美国华盛顿弗利尔美术馆的双女并舞玉佩雕,分别著录于梅原未治《洛阳金村古墓聚英》图版四五、一○六②。前者男性,韬髻脑后,额前、两鬓及耳后皆有成绺头发下垂,跣足,长衣齐膝,袖长而小,右衽曲裾而绕襟背后,似束织物腰带①。后者两舞女,均额发平齐,两鬓或后发卷曲如
  ① 《仪礼·丧服》。
  ② 《荀子·大略》。
  ① 《左传》桓公十一年。
  ② 又参见沈从文:《中国古代服饰研究》,插图10;图八。
  ① 参见孙机:《洛阳金村出土银着衣人像族属考辨》,《考古》1987 年6 期。蝎子尾,发式前后都有一部分剪平,后作分段束缚下垂发辫,显其端壮貌姿,衣式同如上例,唯曲裾在腰下斜绕多层,下垂及足,呈宽长裙而不裳形,袖头又另增波状袖筒,腰带亦远较银人为宽。同书图版一一一·2 还著录一件舞女玉佩,亦为弗利尔美术馆所藏,服饰与上例同。这足可说明当时流行于本地区男女两类"深衣"的不同特点。美国堪萨斯城纳尔逊美术馆藏春秋晚期一足蹲一足跪地青铜人像,②脑后绾发,衣式同上述男性人像,交襟右衽,但领作方领,衣饰云纹及雷纹,腰间束带前结,背后插一左斜的佩剑,其身分当较上例为高。瑞典斯德哥尔摩远东古物博物馆藏一跪式铜人,衣式亦同"银人",背后也插左斜佩剑③。可见"深衣"虽然有质地、做工、长度、后绕程式等差异,且据服者性别、身分高低而别,但却是一种通乎上下的服制。传出洛阳金村古墓还有一件双手弄雀的青铜女孩,梳双辫垂两耳旁,衣长及膝,腰间束带系■佩,衣下小裙作襞积,足著平底高帮软履④。1957 年洛阳小屯出土两件战国时圆雕孩童骑兽玉佩,⑤均裸体,一件的孩童发梳双丫髻于头顶左右,脑后发丝分左右双双环而上盘,即所谓"总角",《礼记·内则》有称男女未进入成年的孩童,"总角,则无以笄,直结其发,聚之为两角",郑注:"总角,收发结之",《玉藻》有言童子以朱锦束发为总角,可相参照。另一件则为梳一向左后偏髻的发式。这再现了本地区三种不同的孩童装束。
  山西侯马为春秋时晋都新田所在,出土的两块人形陶范,①衣式接近上述纳尔逊美术馆藏青铜人像,均作矩领交襟左衽(实为右衽,翻范之故),"续衽钩边",曲裾掩于腰侧,衣饰菱格斜条纹或直条纹,绦带束腰两周,带结腹前作蝶形结,垂绅,显示出当地一些自有特色。然两人形的衣长并不一律,一种是齐膝中长衣,为一头带圆箍形"■"的长脸男性所服;另一种下垂至小腿以下,服者头戴双角上翘月牙形冠,脸形圆而丰满,不知是否为女性。侯马地区还出土过一块战国时赵国陶器刻画,②从其上人形看,当地女性传统的"深衣",类同中原其他地区,下摆一般都比男性衣式见长。1965 年在山西长治出土的一件战国时牺兽立人青铜盘,③立人为女性,束发垂肩,交领右衽,衣有华饰,下摆齐足,与侯马圆脸人形陶范上的衣式是接近的。长治分水岭还出土过一件男性形象的青铜武士,④佩短剑,穿云纹花衣,衣式与侯马男性人形陶范一致,唯衣长仅及臀部,似又露出内短裤一部。长治地区在战国时为韩国辖地,文献中有"韩昭侯使人藏弊裤"之说,⑤知当时人的穿著,应是有内衣内■再外套"深衣"。1972 年长治分水岭又出有两件立人形铜器② 见林巳奈夫:《西周时代玉人像■衣服■头饰》,《史林》第55 卷2 号,1972 年,图版六。原见梅原末治编:《洛阳金村古墓聚英》,图版五四,京都1937 年初版,1944 年增订版。③ 见林巳奈夫:《春秋战国时代■金人■玉人》,《战国时代出土文物■研究》,1985 年,插图17. ④ 梅原末治:《洛阳金村古墓聚英》增订版,京都1944 年版,图版四六~四七。或说铜雀为古董商人伪加。⑤ 《中国美术全集·玉器》,文物出版社1989 年版,图版一三二、一三三。
  ① 中国历史博物馆编:《中国古代史参考图录·奴隶社会》,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年版,第210 页。② 参见孙机:《深衣与楚服》,图二之2,《考古与文物》1982 年1 期。③ 《中国文物精华(1990)》,文物出版社1990 年版,图版65.
  ④ 见前引沈从文书,图三下右。
  ⑤ 《韩非子·内储说上》。
  座,⑥衣长齐膝,窄长袖,饰有点纹,交领右衽,衣式同上例,唯未束腰带,似为男性普通下人形象。
  中原地区自春秋以来又流行一种以带钩皮革带束腰的习俗,在出土人像上亦有反映。山西长子一座春秋时晋国贵族夫人墓内,出有4 件彩绘木俑,①身穿腰部内收长袍,大襟右衽,下摆垂及小腿部,有较宽的纯(缘饰),内衣为方格圆领衫,著履,用红色构画了带钩和腰带。传出洛阳金村战国墓有六件铜跪人,腰带的束法,一为用带钩钩住革带另一端小孔内,另一似用带钩钩住革带另一端所附环上②。1975 年河南三门峡上村岭出土战国中晚期跪坐人形灯,③衣长齐膝,右衽,衣饰有漆绘,束着很宽的革带,也有带钩,其人头部以巾帻裹发如■头,有缨系颐下固之,近似秦始皇陵之武士俑的头饰。河南汲县山彪镇魏国墓、河北邯郸百家村赵国墓,有的墓主腰部也残留有带钩及环之类。另据学者统计,用带钩束腰不单限于三晋地区,凡齐、鲁、吴、蔡、宋、曾、楚、燕、秦等国均可见,带钩质料有金、玉、铜、铁、骨、木、陶等等,形制繁简不一,精者有错金雕镂嵌玉者,极讲究④。
  齐鲁地处黄河中下游,地带山海,"人民多文彩布帛","其俗宽缓阔达",⑤这在人像服饰上有反映。本地区女性好绾偏左高髻,山东临淄郎家庄一号春秋战国之际大墓出的一批女性陶俑作此发型;⑥其长裙收腰曳地,窄长袖,异于中原三晋地区女式"深衣",而文彩分红黄黑褐条纹,以招摇裕如成一格。同出漆盘上几组人物图,有梳双高髻者,腰部佩剑,衣式曲裾向后斜掩垂地展开,亦有宽舒之感,似男性,这也不同于三晋地区男式"深衣"。山东章丘女郎山战国齐墓,①发现26 件乐舞陶俑,除5 件男性演奏俑外,余均为女性。男性皆头戴翘角盖耳帽,身着黑长袍衣,双肩披挂红彩带。女性仅一件发式为无髻短发,余20 件一律偏左高髻,先将长发理成两缕,右缕挽一小髻,在头后向左缠绕,与左缕合成一束,再绾成扁圆饼状偏高髻。有的双肩亦披红彩带,衣式分细瘦齐腕长袖和披肩短袖两种,也有超长袖几垂及地者,见于舞俑,乃出于长袖曼舒舞姿的特殊设计考虑,然衣装体片统作上衣下裳连属,似右衽曲裾而向身后交掩,下摆外侈曳地,后呈圭形尾,露出内长裙曳地一部,这是较标准的"深衣"形制。女性服饰色彩,外衣有浅红底加白点或红点、青灰底加白点或红点、黄色彩条纹等几种,内裙有黄底红点、浅红底红点、彩色条纹等几种,与男性服饰区分明显。山东长岛发现的战国齐国贵族墓②,所出女性陶俑发式则有高髻、双丫髻、后垂发三种;上衣为窄长袖,交领右衽,多为淡青色,亦有黄色、红色;下衣为长裙,似与上衣连属,多饰红、黑直条纹,沿直条加施白点,有束红、白腰带者。同出刻纹铜鉴上的人像服饰,狩猎者为上衣短裤,挑担者为齐膝长袍,乐舞者、御⑥ 《中国美术全集·青铜器(下)》,文物出版社1986 年版,图版六二--六四。
  ①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山西长子县东周墓》,《考古学报》1984 年4 期。② 《洛阳金村古墓聚英》增订版,图版四八--五三。
  ③ 《中国美术全集·青铜器(下)》,图版一三一。
  ④ 王仁湘:《古代带钩用途考实》,《文物》1982 年10 期。
  ⑤ 《史记·货殖列传》。
  ⑥ 山东省博物馆:《临淄郎家庄一号东周殉人墓》,《考古学报》1977 年1 期。
  ① 李曰训:《山东章丘女郎山战国墓出土乐舞陶俑及有关问题》,《文物》1993 年3 期。② 烟台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山东长岛王沟东周墓群》,《考古学报》1993 年1 期。者、烹人等均长衣曳地,亦有身后拖"燕尾"的,反映了服饰的务实性和世态性。
  北方地区如中山国和燕国,服饰矜夸而有三晋冠带及齐鲁衣履的错综风格。河北平山战国中晚期中山国王墓出土银首人形铜灯,③人首双目嵌黑宝石,粗眉,唇上留齐整短髭,为男性形象,头发后梳,拢于脑后为大髻,以■韬为蝶结,头顶又戴一■玉,有缨沿左右耳前下结颐下,甚别致;衣着宽大袖口的交领右衽"深衣",曲裾缠身多层,呈"燕尾"曳地,腰带用带钩和环配系,衣上花纹间填朱、黑色漆,有较宽的"纯",既有齐衣晋带的特征,又固具北方格调,难免令人联想到古人称中山国男子"多美物,为倡优"①的服饰女性化。其陪葬坑内所出4 个小玉人,②女性发型梳理加工成牛角形双髻,颇似侯马晋国人形陶范上的月牙形冠饰;儿童则头顶结一圆形髻;衣式或矩领右衽,或上衣下裙齐足,下露内裙一部,有腰带,裙上均有大小相间方格纹。河北易县燕下都出土的战国跪坐铜人,③头戴一皮弁,身穿交襟右衽窄长袖衣袍,腰带甚宽,上有带钩,衣式与前述三门峡上村岭1975 年出土跪坐人形很接近。
  西北秦地服饰,厚实而便用,但逊华丽韵味。陕西铜川枣庙6 座春秋晚期秦墓,出有8 件泥塑彩俑,衣式均为紧袖右衽束腰长袍,有黑色而领边及衣襟饰红点的和黑红色的两种,衣长或齐膝,或垂至足面;鞋分黑色圆头履和方头履两种④。秦咸阳宫发现炭化丝绸衣服一包,有单衣、夹衣、绵衣,分锦、绮、绢几种,大多为平纹织物⑤。云梦秦简《封诊式·穴盗》有记秦人士伍乙在二月春寒时做了一件绸面绵衣,用帛做里,内敷棉絮五斤,"缪缯五尺"为衣缘饰,不幸被人挖墙盗去。凡此都可看出秦人"其服不挑",⑥重实用风习。秦始皇陵兵马俑服饰亦大致可溯而观秦人传统的服饰取向心态,如畏于有司而肃顺,发型冠式据身分地位由低而高:发髻偏后-→发髻偏左-→发髻偏右;裸髻-→戴帻-→戴冠;单板长冠-→双板长冠-→■冠。又因地理环境及习战斗,衣服通有三重,依次为汗衣、袍茧、长襦,右衽交领,衣领上雍颈,以应气候寒冽之变,其长襦也仅短至膝以上,束腰带,利于行动便捷①。不过,从咸阳三号宫殿遗址出土壁画人物"深衣"看,②已较充分吸收了东方列国的服饰文化。另外,秦国与东方列国一样,也有男子佩剑之俗,《史记·秦本记》有记秦简公六年(公元前409),"令吏初带剑"。陕西雍城秦公一号大墓出有蓝赭色玉鞋底一对,③也颇使人联想起春秋时东方齐国齐景公亦有"金玉之履"(见本章一节)。
  ③ 《中国文物精华(1992)》图版111.
  ① 《史记·货殖列传》。
  ② 《中国美术全集·玉器》,图版一一九。
  ③ 《中国古代史参考图录·战国时期》,125 页。
  ④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铜川枣庙秦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86 年2 期。⑤ 《秦都咸阳第一号宫殿建筑遗址简报》,《文物》1976 年11 期。
  ⑥ 《荀子·强国》。
  ① 参见王玉龙、程学华:《秦始皇帝陵发现的俑发冠初论》、陈春辉:《秦俑服饰二札》,均载《文博--秦文化·秦俑研究特刊》,1990 年。
  ② 参见前引孙机:《深衣与楚服》,图二之4.
  ③ 参见尚志儒、赵丛苍:《秦都雍城出土玉器研究》,《文博·玉器研究专刊》,1993 年。吴越地处东南偏,位于长江下游,服饰拙而有式,守成而内具机变。文献有"吴发短"、"以椎髻为俗"、"越人■■"、"剪发文身"、"越人跣行"等说,④表明当地人适应独自的水土气候条件,长期保持着其因地制宜的服饰风格,单以发式言,不仅剪发,又善梳理,显示一种开发服饰变化的别致悟性。据江苏丹徒北山顶春秋时吴国大墓出土鸠杖■部的跪坐铜人,⑤知所谓吴人"发短",乃指其发式是将额顶及两鬓头发剪短,并非为一律髡成短冲式,其余当维持原状,但经梳理而盘束脑后为椎髻,唯要保持这种短发形,恐怕每隔一段时期得再加剪理,用心要常勤。浙江湖州埭溪、①绍兴■渚②也出土过类似的人形■,也是这种发式,"越人■■"应指此,实与"吴发短"同俗。但三者亦有一些区别,吴人的椎髻是脑后两侧各束一个,越人是脑后仅盘一髻,如绍兴的一具,剪短的额发又对分上冲如双突,脑后一髻横向插有双股发笄。绍兴狮子山306 号战国墓出土一件三开式四坡攒尖顶铜屋,屋内有裸体跪坐歌乐小铜人六具,③内两位乳房突起者,发髻均束头顶,似女性,另四位无乳突者为男性,发髻均在脑后。总之,吴越的断发习俗,是剪发、束髻、插笄的有机结合型,束髻部位和个数是有地方性及性别上等分异的。本地区也有戴冠之习,江苏六合程桥吴墓发现的针刻纹铜器残片,人形的冠式为一种山形冠,冠上有三个尖角④。上举绍兴狮子山战国墓内发现一件铜器座,四角垫脚有四个跪坐人形,头戴翘角冠状物,身上还穿带华饰的半袖、胸前开口、衣长至膝的紧身衫,束有腰带。这种衣服装束在上举三具人形■上也能见到,应是当地服饰的流行款样,但丹徒及湖州的两具未有腰带,绍兴的一具除有腰带外,腹前似加束一条形饰物,不知是否是"黻"。另外从这七例吴越人像看,衣长至膝的部位在胯裆处都是开衩的,但臀部又不见股沟,故这种衣式也有可能是上衫下裙分属类型,俟考。
  楚国位于江汉地区,势力跨过长江中下游南方部分地区,楚服素有轻丽之誉,前节引述1957 年河南信阳长台关楚墓出土漆瑟上各色人物彩绘,以及湖北江陵马砖一号楚墓中发现的一大批衣服冠履,可以为证。此外,抗战期间湖南长沙出土的楚漆奁乐舞女子彩绘,1949 年长沙陈家大山楚墓出的人物夔凤帛画,①1973 年长沙子弹库楚墓出的人物御龙帛画,②1986 年湖北荆门包山二号楚墓发现的漆奁人物车马出迎彩绘和右衽广袖深衣挽偏右高髻人擎铜灯,③以及1965 年江陵楚墓出的骑骆驼人铜灯,各地楚墓相继发现的皮手套、皮鞋、麻鞋,④与大量彩绘木、陶、玉俑,⑤包括"遣策"所记种种衣衾,如④ 分见《左传》定公十一年、《吴越春秋》卷二、《淮南子·齐俗训》、《说苑·奉使》、《韩非子·说林上》。
  ⑤ 《江苏丹徒北山顶春秋墓发掘报告》,《东南文化》1988 年3、4 期。
  ① 《中国美术全集·青铜器(下)》,图版八九、九○。
  ② 蔡晓黎:《浙江绍兴发现春秋时代青铜鸠杖》,《东南文化》1990 年4 期。③ 《绍兴306 号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4 年1 期。
  ④ 《江苏六合程桥东周墓》,《考古》1965 年3 期。
  ① 见郭沫若:《文史论集》,人民出版社1961 年版,图版1、2.
  ② 《长沙楚墓帛画》,文物出版社1973 年版。
  ③ 《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 年版。
  ④ 《中国古代史参考图录·战国时期》,第38、51、60 页。
  ⑤ 参见王从礼:《楚俑略说》,《楚文化研究论集》第二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与《楚辞》中对服饰的描绘相参照,无不可领会到楚人衣服的轻盈细巧,冠式巾帽的奇丽,服饰款样的纷繁华艳。沈从文先生曾概括楚服特征云:"男女衣著多趋于瘦长,领缘较宽,绕襟旋转而下,衣多特别华美,红绿缤纷,衣上有作满地云纹、散点云纹或小簇花的,边缘多较宽,作规矩图案,一望可知,衣著材料必出于印、绘、绣等不同加工,边缘则使用较厚重织锦"⑥。江淮之间一度小国林立,受南北大国的掣肘,其服饰时尚亦深受影响。如姬姓曾国,为南部楚国的附庸,服饰少中原风格而有浓厚楚服特色。湖北随县曾侯乙墓所出编钟架的六个擎托梁架铜人,⑦头戴平顶圆冠,身穿右衽长袖上衣,宽襟饰规准朱色花簇纹;下裙曳地,黑底上绘红直条纹及花簇纹;上衣的下缘呈曲折左高右低形,衣长至腿部,盖住下裙一部;细腰紧束宽带,垂绅腹前,左佩长剑。正俨然有楚士细腰的服饰打扮模样。又如地处淮水南的黄国,则与北部大国的服饰风格接近。河南光山春秋早期偏晚黄君夫妇墓,①所出两件玉雕男性人头佩饰,头顶绞发成短平上冲式,鬓后留长发加工成蝎子尾卷发,装扮有股豪爽气,这种发型早在商周时就曾流行于山东一带。黄夫人墓内出有两件紫色绣绢,而服紫也是齐人所尚。黄夫人脚穿麻鞋,身佩许多纹饰带有浓烈中原古朴风格的玉饰品;她的发型保存完好,乃是先将长发顺理为多股,每股梢部用丝线缠紧,又分作左右两缕,左缕上盘为竖髻,再把右缕顺方向牢牢绾绕左髻,发梢塞进髻里,做成偏左高髻,又自左下向右上插入木笄两枚。这种偏左高髻与山东齐国女子的流行发型也是类同的,全不同如包山楚墓所出人擎铜灯的偏右高髻楚女形象。不过,墓中又出一玉雕男子头,双耳佩环,戴一左右沿下垂的扁平条形冠,脑后束一髻,则可能是当地男性装束形象。
  巴蜀滇位处西南地区,从地缘政治言,巴国为周朝南土封国,中心地在川东重庆一带;蜀国土著,中心地在川西成都一带;滇国都于云南晋宁附近,据说与楚威王将军庄■西略巴黔中而入滇为王有关;泛言之,是指分布在四川、云南包括邻近湖北、湖南、贵州某些地区在内的诸多西南夷。这广大地区曾不同程度受到中土诸侯国尤其是楚文化的影响,《淮南子·兵略训》称"昔者楚人南卷沅湘,西包巴蜀",楚国拓地南疆西疆,势力虽频抵,但西南诸夷的生活习性基本未移,如庄■王滇,也只能"变服从其俗"②。西南夷乃至南方粤地大体均为编发或"■髻之民"。1974 年湖南长沙树木岭出土战国中晚期立人柄短剑,③头顶盘束一高大髻,耳有垂■,上身赤裸,带腕圈,围一花短裙,与广东清远出土战国人形柄短剑类近,①是为南方民族一种装束形象。巴蜀地区的服饰,1965 年成都百花潭出土战国嵌错图象铜壶,②上有采桑、竞射、乐舞、攻战、划船等各类人物,前三类人均曲裾深衣,束腰带,下露褶折长裙,男性或佩剑,头顶束发使两端翘起,女性束发头顶而有长辫拖于后;后两类人⑥ 沈从文:《中国古代服饰研究》,第27 页。
  ⑦ 《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 年版。又参见《中国美术全集·青铜器(下)》,图版八○。
  ① 《春秋早期黄君孟夫妇墓发掘报告》,《考古》1984 年4 期。
  ② 《史记·西南夷列传》。
  ③ 《中国美术全集·青铜器(下)》,图版一四八。
  ① 徐恒彬:《广东出土青铜器特征探讨》,附图五:4~6,《南方民族考古》第二辑,1989 年。② 《成都百花潭中学十号墓发掘记》,《文物》1976 年3 期。
  或亦佩剑,上衣短裙,束腰带,发式同上类男性,其裙大概类于汉代司马相如在巴蜀临邛与保庸杂作所穿的无■犊鼻■;③也有不穿裙似着短裤的。值得注意者,图中的曲裾深衣,很接近河南辉县战国早期墓所出宴乐射猎纹铜鉴和陕西凤翔高王寺战国早期秦国窖藏射宴纹铜壶上人物服饰,④似受有中原和秦文化影响。
  滇人及其他西南夷的服饰,在云南一带出土的许多春秋战国至西汉前期青铜人像或刻镌人物上有再现。如江川李家山几座春秋战国之际或稍后的墓葬出土品中,24 号墓的铜剑柄部和18 号墓的玉杖头上所饰跪坐女像,双耳均戴大环,腕部有镯四五个,皆服宽大对襟外衣,衣长及膝下,宽袖仅长至肘,领与缘边饰条纹,穿时不系不扣,露内衣,似不着裤,仅腹部系一宽裙片;长发总掠脑后,在垂发的中部叠鬟束之,或不挽鬟,只在后颈以下用带松松一扎,使秀发自然垂披后背。 17 号墓所出铜刷形器上的蹲坐男像,耳戴叠片式珥饰,双腕亦各套镯数个,头髻与女性不同,是总发上掠于头顶叠成长形,宽带从中束之,样式特别松大,带的两端自然飘于头顶周围以为装饰,穿短袖衣,领口呈倒三角形,腹胯前系一宽幅带作遮掩。男女大体皆跣足。①24 号墓主的胸前又发现一种青铜扣饰,表现的是五人缚牛祭祀场面;云南呈贡发现的战国时青铜扣饰,塑像题材全同,但为八人缚牛②。前者人形有的头顶束低平大髻,有的髻后拖长辫,衣着为对襟短衣,有的衣后有明显尾饰。后者人形皆挽髻头顶,有粗辫拖于背后,着对襟衣,衣长及膝,袖长至肘,衣后有尾饰,束腰带。两扣人物皆男性,其衣式与滇人女子所服大同小异。
  上面据各地区考古出土遗物,对春秋战国时有关服饰形态作了观察。显而易见,尽管各地区间的服饰形制有交互影响、互有所取之处,但总有其固自的风格品位。从宏观上看,大概可以说,中原周地和三晋服饰的质朴,东方齐鲁服饰的舒裕,北方中山和燕地服饰的矜夸,西北秦地服饰的厚实,东南吴越服饰的拙而有式,南方楚地服饰的轻丽,西南巴蜀滇服饰的宽松,汇为一时代服饰的洋洋大观,不同的服饰俗尚,也正是中国古代服饰宝库的光彩所在。
  (四)仪容修度爱美之性,古今皆有,仪容修度,理妆饰体,亦最能反映人物个性的时髦追求意识,但又最能揭示相应的强烈时代气息。
  春秋时齐景公傲傲然"衣黼黻之衣,素绣之裳,一衣而五彩具","为巨冠长衣以听朝,疾视矜立,日晏不罢",③自是一种表威仪的崇美心理使然。战国时楚国屈原好"奇服","带长铗之陆离兮,冠切云之崔鬼","年既老而不衰"①。秦国姚贾南使荆吴,北使燕代,"衣以其衣,冠以其冠,带以③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④ 《辉县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6 年版,图一三八。又韩伟、曹明檀:《陕西凤翔高王寺战国铜器窖藏》,《文物》1981 年1 期。
  ① 《云南江川李家山古墓群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5 年2 期。又参见冯汉骥:《云南晋宁石寨山出土文物的族属问题试探》,《云南青铜器论丛》,文物出版社1981 年版。② 《中国文物精华(1990)》,图版67.
  ③ 《晏子春秋·内篇谏下》。
  ① 《楚辞·涉江》。
  其剑",②不失时机摆出一副强国使臣的张扬美仪。秦国尚黑,■阳苏秦乃服"黑貂之裘"说秦王而投其所好③。鲁国儒士子高,"曳长裾,振褒袖,方屐粗■",见赵国平原君,称自己穿的是"布衣之服",并说要是改穿儒服,就得更讲究。而儒服可分多种,"居位行道,则有衮冕之服;统御师旅,则有介胄之服;从容徒步,则有若穿之服"④。可见,容装整洁,仪态端庄,不只为个人之所尚,同时又发挥着一定的时代功利作用,在社会交际中也实难忽视。
  当时人们爱美,已十分留意自己衣装的整齐和自身的清洁卫生。如季梁听说魏王想进攻赵国邯郸,十分着急,以至"中道而返,衣焦不申,头尘不去"⑤,可推想他在日常必不至于如此不修边幅,定然能仪容自律。为使衣服干净整洁,人们已发明了用草木灰洗污垢腻滑之法,《礼记·内则》即说:"冠带垢,和灰清漱,衣裳垢,和灰清■"。人们勤换洗,就是为了保持自己有个整洁的外表。《楚辞·渔父》有云:"新沐者必弹冠,新浴者必振衣",沐发后还得弹去冠上的尘埃,浴后还应穿上括挺干净的衣服。韩非子有称头发得经常沐洗,"虽有弃发,必为之,爱弃发之费而忘长发之利",不去作沐洗,是"不知权者也"⑥。礼书称人应"日五盥"⑦,手操作多易脏,故每天要勤洗手。又说"三日具沐,其间面垢,■潘请■"①,■潘是指古人创造的一种用温热米汁沐发洗面之法,如春秋时齐国陈逆囚于公宫,族人即"遗之潘沐"②,送去的就是用作沐发去垢的淘米水。称做"潘"的米汁者有好些种,《内则》说的"沐稷而■粱",讲了两种粮食作物的淘米水。人们沐发后还用膏油泽发,《诗·卫风·伯兮》云:"首如飞蓬,岂无膏沐",若不沐不膏,则头发将垢乱如飞蓬。这也是古代洗理护发的美容法之一。
  当时社会或视能长得一头浓浓黑发为美,尤为女子秀色的标志之一。晋国叔向母列举往昔美人,即说:"有仍氏生女,■黑而甚美,光可以■"③。■同■,指头发稠密如乌云。若是头发稀秃,总得设法掩饰,故产生了安假发的作法。《诗·■风·君子偕老》云:"■发如云,不屑■也",■指假发,形容乌发如云,就不必再安假发。卫庄公见戎人己氏之妻发美,竟然蛮横地把其头发剃削下,用来做其夫人的"■"④。礼书有云:"主妇被裼"⑤,旧注:"被裼读为■■,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之■为饰",讲的也是在专制社会中那种损人利己的制假发。假发的安法,可能是集长发为多束,结发时编进自己的头发中。如今时浙江绍兴老太太,脑后盘大髻时,犹有将多股假发盘入髻内。不特女子用假发,古代男子也有安假发的,湖北② 《战国策·秦策》。
  ③ 《战国策·秦策》。
  ④ 《孔丛子·儒服》。
  ⑤ 《战国策·魏策》。
  ⑥ 《韩非子·六反》。
  ⑦ 《礼记·玉藻》。
  ① 《礼记·内则》。
  ② 《左传》哀公十四年。
  ③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
  ④ 《左传》哀公十七年。
  ⑤ 《礼记·少牢馈食礼》。
  包山二号楚国左尹邵■墓,即出有假发一大札,共有长发15 束,每束25 至45 根不等,一端以丝线编织并以生漆粘接,发长约25 厘米⑥。这应是墓主生前使用假发的备用品。
  当时又有视男子■长为美。楚灵王享鲁侯于新台,就曾"使长■者为相"①。《国语·楚语下》也说,楚灵王享鲁侯于章华之台,"使富都、那竖赞焉,而使长鬣之士相焉"。富都是富家美子弟,那竖是美绰少年,长鬣是有美■髯的壮年男子。子思适齐,"齐君之嬖臣美■眉立乎侧",齐君竟耻笑子思胡■不茂,声称"假貌可相易,寡人不惜此之■眉于先生"②,愿意割下嬖臣的长■移给子思。凡此,均说明了社会上重美■的风气。
  妇女粉黛化妆以为美饰,也已流行。《诗·卫风·硕人》称女子姿色,应是"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颈长而洁白),齿如瓠犀(一口碎齿,白而齐整),螓首蛾眉(瓜子脸,细长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楚国宋玉《神女赋》有用"眉联娟以蛾扬兮,朱唇的其若丹",形容女子貌美。当时视妇女之美,首先注意到的是脸部容貌,故女子施化妆,亦多重在脸上。《楚辞·大招》云:"粉白黛黑,施芳泽只,长袂拂面,善留客只,。。青色直眉,美目■只。"魏人张仪称"郑周之女,粉白黛黑,立于衢闾,非知而见之者以为神"③。可知当时的化妆美容术已相当成熟,通常是用粉搽傅脸上以增芳白,称为粉白,用青黑色画眉鬓以醒神彩,称为黛黑,用朱色脂膏涂唇,称为丹唇。如山东章丘女郎山齐墓出土乐舞陶俑,面部均施粉红彩,樱唇涂朱,④应是当时流行化妆术的泛用。甚至男子也有"美丽妖冶,奇衣妇饰,血气态度拟于女子"者,①齐国即有拟妇人化妆的"丈夫饰者"②。韩非子明确声称:"善毛嫱、西施之美,无益吾面,用脂泽粉黛,则倍其初"③,直截了当指出粉黛脂膏化妆,能使自己容光焕发。前引包山二号楚国左尹墓内,出土一件梳妆用漆奁,盒里放着方、圆形铜镜各一面,骨笄两枚,木片饰两件,蛤蜊壳一个,两半扣合(疑作盛放黛粉所用),还有一个搽粉饰,用绢折叠数层,两端内折,又横向卷一道,以线扎成④。说明这位贵族男子在生前也是爱美妆饰的。
  用粉黛化妆可能有若干地区性差异。据《楚辞》所诵,似楚人好用兰椒之类花粉,拌以矿物质色粉为之,既增容貌鲜美,又有香气沁发。北方列国似好用凝脂类油性粉黛,既可使肤色光泽,又适合北方干燥气候,增加皮肤滑润。《礼记·王制》称南方蛮民喜"雕题",则是刺额涂以丹青为饰。东南吴地有"黑齿、雕题"⑤之俗,知另又流行一种以草染齿为黑色的化妆法。是时人们还尚好留长指甲。如韩昭侯"握爪(指甲)而佯亡一爪,求之⑥ 《包山楚墓》第261 页,又图版八七:1.
  ① 《左传》昭公七年。
  ② 《孔丛子·居卫》。
  ③ 《战国策·楚策》。
  ④ 李曰训:《山东章丘女郎山战国墓出土乐舞陶俑及有关问题》,《文物》1993 年3 期。
  ① 《荀子·非相》。
  ② 《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③ 《韩非子·显学》。
  ④ 《包山楚墓》第146、261、263 页。
  ⑤ 《战国策·赵策》。
  甚急,左右因割其爪而效之,昭侯以此察左右之诚不"⑥。可见众人都留长了指甲。孔子说:"为天子之诸御,不爪剪,不穿耳",⑦把不剪指甲与不穿耳作为宫中女御形体完美的两大外征。穿耳挂饰在当时中土各国的贵族阶层确实不多见,上节列举的中土人像艺术品也果真少见佩耳饰戴环的,倒是在西南地区滇人或诸夷中相当流行穿耳挂饰,但中土的普通社会中,这种人体装饰法不能说没有,唯没有得到统治阶级大力提倡而已,否则也不至于把"不穿耳"列为单独一项提出。河南三门峡上村岭虢国墓地,即有一位墓主的双耳部紧贴两个玉■,①或可视为穿耳之例证。另外,部分人的日常生活中还有净耳的习惯,山西长子七号春秋晚期晋墓,就出有骨质掏耳勺②。
  除上述整洁服饰、米汁沐发、膏油泽发、安假发、重美■、粉黛丹唇化妆、留长指甲、穿耳挂饰、净耳等种种修度仪表容貌的俗尚行为外,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直观上的爱美表现,最流行的恐怕莫过于佩带各类各色的人体装饰品,质料有金、银、水晶、铜、玉、骨、角、陶、石、贝等等,但最主要的则要数玉饰品,通见于中上层社会。《礼记·玉藻》有"君子无故,玉不去身"之说。与商和西周有所不同,这一时期人们佩带饰品,要么贫而不佩,凡是人格够得上佩的,其数量合成则必繁。《楚辞·离骚》屡屡形容"佩缤纷其繁■"、"长余佩之陆离",就是在描述其佩带饰品的繁多与华美。与此相应者,这一时期大量出现了玉组佩。如陕西陇县边家庄五号春秋早期墓,发现串饰两组,一组在死者颈部,用两件玉■■领,一件玉龟饰尾,中间串以玉牌7、玛瑙80 粒及若干绿松石珠,合成一组佩饰品;另一组置于死者腹前③。山东临淄郎家庄一号春秋战国之际墓,在七个殉人坑中出20 组佩饰品,有项链,有胸饰,有挂手上的,有挂下身的,也有从颈部直垂挂至膝下的;其中有一组玉髓佩,共26 个玉环,上面是以两个大环为■领,下成三行,每行八环,大小递减;又如两组水晶佩饰,以水晶环和玉璜为挈领和饰尾,中间串入各种水晶、紫晶珠和别的珠子,成双行挂于人的左右胸前①。山东曲阜鲁城乙组58 号战国早期墓,墓主胸腹处有一组11 件玉饰品合成的组佩,用一大玉璧为■领,一龙形玉为饰尾,中以长短玉管串成两道组绶,十分规整②。河南辉县战国墓出土一组玉佩,领■的是一件琢工精美、两端兽头可以活动的大型白玉龙璜,与各种琉璃管珠和白玉环组合成套。③信阳楚墓出土的彩绘木俑上,还绘有玉组佩的具体佩带式样④。玉组佩挂身,能起到有色有声的美饰人体作用,诚如《玉藻》所说:"古之君子必佩玉,右徵角,左宫月(羽),趋以采齐,行以肆夏,周还中规,折还中矩,进则揖之,退则扬之,然后玉锵鸣也。"但玉组佩的形制常据佩者身分等次的尊卑而异,"天子佩白玉而玄组绶,公侯佩山玄玉而朱组绶,大夫佩水苍玉而纯组绶,⑥ 《韩非子·内储说上》。
  ⑦ 《庄子·德充符》。
  ① 《上村岭虢国墓地》,科学出版社1959 年版。
  ② 《山西长子县东周墓》,《考古学报》1984 年4 期。
  ③ 《陕西陇县边家庄五号春秋墓发掘简报》,《文物》1988 年11 期。
  ① 《临淄郎家庄一号东周殉人墓》,《考古学报》1977 年1 期。
  ② 《曲阜鲁国故城》,齐鲁书社1982 年版。
  ③ 《辉县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6 年版。
  ④ 参见沈从文:《中国古代服饰研究》,插图一一:1~3.
  世子佩瑜玉而綦组绶,士佩■玟而■组绶。"这是经规范化的说法,然组佩结构的繁简,质料制做的精粗,在当时大体还是有其人格象征意义的。值得注意者,战国时期又进而出现了一类联为一体而可活动折起的人体饰品。陕西安塞谢屯村出土的虎噬蜥蜴链式铜腰带,⑤结构别致生动,一改旧常直条式或平板式腰带模式,甚有创新意义。洛阳金村战国墓出土虺龙怪兽玉佩饰,⑥用一块玉料透雕成两节,中间为一固定环,可活动折叠。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有四节龙凤玉佩饰,也是用一块整玉镂琢成,活环相套,折叠自如。另一件十六节龙凤玉挂饰,长近半米,用五块玉料琢成,集分雕连接、透雕、平雕、阴刻技艺于一体,可解可合,卷折自由①。这种节式玉饰品,很可能是从"玉组佩"演进而来,将通常靠绶带串联多种玉饰品,改成活动玉环套节节连合,若无上乘的琢玉工艺技术,断难成此佳品。
  要之,春秋战国时期人们爱美的灵性,助成了仪容修度的人格自律表象,蕴育出种种理妆饰体的俗尚与名物,并无不渗透着时代的气息。
  八、信仰习俗(一)吉祀敬鬼神春秋战国时期的信仰习俗,是早先宗教行事的性质渐变,属于社会意识范畴的操作系统和表现形式,在社会演进机制、政教导向与宗教内涵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原本基于宗教崇拜的祭祀行为,就已不再限于宗教领域,一则是上层社会祭祀的礼仪化,再者,普通社会亦相机形成了重实用功利的民间祭祀习俗,出现了信仰上"礼"、"俗"错综交合的两大传承脉络。
  当时,上层社会有所谓吉、凶、宾、军、嘉的"五礼",吉祀敬鬼神,凶祀哀邦国,宾祀亲宾客,军祀诛不虔,嘉祀合婚好。"礼有五经,莫重于祭"①,"吉礼事邦国之鬼、神、■"②,即祭祖宗、祀天神地■,位居五礼之首。对于统治阶层来说,要"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③。如战国早期郑器《哀成叔鼎》铭云:"永用■祀,尸于下土",尸主下土众神之祀。齐国《陈■簋》铭亦云:"恭寅鬼神,翼恭畏忌。"《礼记·祭法》称:"燔柴于泰坛,祭天也;瘗埋于泰折,祭地也,用■犊;埋少牢于泰昭,祭时也;相近于坎坛,祭寒暑也;王宫,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坛,祭四方也;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为风雨、见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及至乱世,神道泛滥,民间亦淫祀盛起,"凡在天下九州之民者,无不咸献其力,以供皇天上帝社稷寝庙山林名川之祀"①。民间祭祀行事,所祀对象,则大致有人鬼、天神、地■、物魅四门。
  是时的信仰习俗,虽极繁复,但以祭祖、祭天、社祭三者最具重要性。
  三者本为部分统治者拥有的祭祀特权,然在这一时期逐渐普遍化、平民化。祭祖已由原先狭隘的祖宗神崇拜,发展为人文气息浓郁的伦理规范,于社会⑤ 《中国文物精华(1992)》,图版112.
  ⑥ 《洛阳金村古墓聚英》(增订版),图版一一三:2.
  ① 《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 年版。
  ① 《礼记·祭统》。
  ② 《周礼·春官·大宗伯》。
  ③ 《国语·周语中》。
  ① 《吕氏春秋·季冬》。
  家族中发挥着"追养继孝"②、"志意思慕之情"③、"报本反始"④、"慎终追远,民德归厚"⑤的敬奉先人及凝聚家族的功能。祭天亦由君王专擅的特权,而渐与天道灾祥、阴阳五行观念相杂糅,发挥着"国家淫僻无礼,则语之尊天事鬼",⑥"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⑦的政治伦理功能。社祭也因张弛于民间,"可以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⑧,成为平民在世事阢■、神威不测情况下,找出一条慰藉心灵的途径,其娱乐性亦远远超出宗教性,从而发挥着安抚民心、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⑨。下面就这三种祭祀作一分析。1. 祭祖祭祖习俗,可分为丧祭和吉祀两类。丧祭所祭对象为新丧的亲人,是在服丧期间举行,属于五礼中的凶祀之一类,有关节仪见前文"丧葬习俗中的丧仪和服制"一节。除丧后平日岁时的祭祖行事则属于吉祀,被祭对象包括一般祖先在内,通常是在宗庙或家庙中举行。
  庙是供奉先祖神主之处,据《礼记·王制》说:"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天子七庙的排列布局,是始祖以下,祖孙同列,父子异列,按昭穆为序,第一、三、五、七等奇数后代为昭,居左,第二、四、六、八等偶数后代为穆,居右,始祖庙则居中。诸侯五庙,分太祖庙、显考庙、皇考庙、王考庙、考庙,考庙亦称祢庙,为供奉父亲神主之庙,诸庙亦按昭穆辈次布列,但除始祖外,至多只能祀父、祖、曾、高四代祖先。大夫三庙,除始祖庙外,只有父、祖二庙。士一庙,祖先神主皆供奉其内。庶人无庙,只许在家中寝室内祭祖。总之,立庙有严格的等级礼制规定。陕西凤翔马家庄发现的春秋中晚期秦国宗庙建筑群,由门塾、中庭、寝庙(太祖庙)、亭台自南而北依次排列,寝庙前东西两侧配置厢房各一,左右对称,应是左昭庙和右穆庙,整个宗庙建筑群四周环以围墙,庭内密布祭祀坑181 个,有人坑8 个,牛坑86 个,羊坑55 个,车马坑2 个,人羊坑、牛羊坑各1 个,空坑28 个①。这可对礼书说的"诸侯五庙"加以补充,知秦国实行的是一昭一穆与太祖庙而三的立庙制,大概自王考(祖父)之上的先祖神主是置于北部居中的寝庙中的。说明当时各国的庙制未必一律,有其变通之处,但以昭穆为序的原则却是遵守的。
  当时在庙中的祭祖,主要有间祀和时祀两大类,上述秦宗庙大庭内的祭祀坑当即这类祭祖仪式的遗存。间祀是不常举行的祭祀,有袷和■两种。袷是合先君之主于太祖庙而祭之,其余诸侯则"祝迎四庙之主(父、祖、曾、② 《礼记·祭统》。
  ③ 《荀子·礼论》。
  ④ 《礼记·郊特牲》。
  ⑤ 《论语·学而》。
  ⑥ 《墨子·鲁问》。
  ⑦ 《墨子·法仪》。
  ⑧ 《墨子·明鬼下》。
  ⑨ 参见洪德先:《俎豆馨香--历代的祭祀》,《中国文化新论·宗教礼俗篇》,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 年版。
  ① 《凤翔马家庄一号建筑群遗址发掘简报》、又参见韩伟:《马家庄秦宗庙建筑制度研究》,均刊《文物》1985 年2 期。
  高四代祖先神主)"①,合祭于太祖庙。■是大祭,集合远近祖先神主,包括高祖之上已毁庙之主,陈于太祖庙而祭之②。据说天子或诸侯逢三年丧毕袷祭一次,次年■祭一次,以后则三年一袷,五年一■③。时祀是四时之祭,分春祠、夏■、秋尝、冬■④。祭祖之法,有荐熟(煮熟牲体)、荐血腥(杀而未煮牲体)、裸■、馈食(饭食)四种,■祭四者全用,袷祭不用裸弁,时祀用馈食。在民间还有不定期却得选吉日祭祖的祠祭,如云梦秦简《日书》云:"祠亲,乙丑吉"、"祠父母,良日乙丑、乙亥、丁丑、丁亥、辛丑、癸亥"。古代用于祭祀的费用甚大,《王制》称:"祭用数之仂,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丧用三年之仂",郑注:仂指"一岁经用之数用其什一"。可知一年中每家用于祭祀的费用通常要达到年收入的■,若遇有丧事,竟将费去年收入■以上。
  庙中的间祀或时祀,从筮日、荐供到祭者进退皆有一定程式,又以"坐尸"仪式最具特色。尸指祭时代表死者受祭的活人,"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①。大凡尸均由孙充当,祭前用占卜选出众孙中一位担任,称做"筮尸",代表祖父之恩受祭的尸,用孙子,称做"男尸",代表祖母之恩受祭,用孙女,称做"女尸"。祭祖时,尸弁冕而"坐堂上不席",坐在神主的左边,"皇尸载起,鼓钟送尸"②。祭祖用尸,乃因祖灵无形无息,故用活人扮演,听凭祭者祷告和劝请饮食,以节醉饱。"坐尸"仪式既是对先人的缅怀,同时又明扬了子事父的孝道和长幼之伦,起有凝聚家族的作用,反映了祭祖习俗中的质朴功利观。
  是时又有哭墓祭墓之俗。人们通常封土起坟作为墓的标志,如孔子曾为父母的墓作坟,声称自己是"东西南北人也(四处漂泊人),不可以弗识也。于是封之,崇四尺"③。人们重墓,"适墓不登陇(■丘),为宫室不斩丘木"④。或在墓前哭而尽哀,孔子过泰山侧,即见到"有妇人哭于墓者而哀",孔子凭车轼而听之,以表示同情之意。离开家乡,也要哭墓辞告,"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返其国不哭,展(瞻仰)墓而入"⑤。庙中祭祖"坐尸"的仪式,在祭墓时也间或采用,祀书有云:"凡祭墓为尸"⑥,但尸不似庙中以孙辈充当,而是可用外人。如战国时有齐人常到"东郭■间,之祭者,乞其余,不足,又顾而之他","必餍酒肉而后返"⑦,疑此人即充当了祭墓者的"尸",大概也是一种民间二流子不务正业的行当,借人之哀情而求其醉饱,然则又固知当时祭墓得备酒肉致祭。
  2. 祭天
  ① 《礼记·曾子问》。
  ② 《春秋公羊传》文公二年。
  ③ 《礼记·王制》郑注。
  ④ 《春秋公羊传》桓公八年。
  ① 《礼记·曾子问》。
  ② 《诗·小雅·楚茨》。
  ③ 《礼记·檀弓上》。
  ④ 《礼记·曲礼上》。
  ⑤ 《礼记·檀弓下》。
  ⑥ 《周礼·春官·冢人》。
  ⑦ 《孟子·离娄下》。
  天作为人格的至上神,是周人天命观的产物,并非直接由天空自然神转化而来,其神性的社会属性多于自然属性。周人是在吸收殷人的上帝信仰同时,把社会道德、政治制度、王朝政权的兴替和社会关系准则天意化,人为造就出"皇天上帝"、"昊天上帝"、"皇天"、"天"、"上皇"、"天帝"、"上帝"等等称名的天的信仰,而天子又是人间与天帝联络的合法代表,唯有天子才能祭天①。
  天子祭天,通常是在国之南郊择一地点,起土为坛,循时令而于冬季某个日子举行,因祀于郊外,故"郊"又成了祭天的专称。有时祭天还兼祀日神、月神等天上诸神,《祭义》云:"郊之祭,大报天而主日,配以月。"一般情况下,又常常是天地合祭,故《吕氏春秋》有言季冬之月,"天子乃与卿大夫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乃命太史,次诸侯之列,赋之牺牲,以供皇天上帝、社稷之享。"祭天属于吉祀,要穿吉服,"王之吉服祀昊天上帝,则服大裘而冕"②。祭天时有歌乐,"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③。祭品有璧之类的礼玉,又有牛、羊、犬、猪等牲畜,尤以牛牲居多,但"■郊之事,则有全■"④,须用全牲升荐之。牲牛还得披上有绣的锦袍,庄子即说过,郊祭之牛,"养食之数岁,衣以文绣"⑤。祭仪主要是用烧祭,《礼记·祭法》云:"燔柴于泰坛,祭天也",孔疏:"积薪于坛上,而取玉及牲置柴上,燔之使气达于天也。"祭天本为天子所专擅,但至春秋时,诸侯国君亦有行之的。如鲁侯以周公之胤的缘故,即享有这一特权。鲁侯祭天,也十分重视牲牛的完美无缺。鲁宣公三年春正月,"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牛死,乃不郊"①,就因牛口有伤,即占卜而改换一牛,不料此牛又莫名其妙地死了,鲁人深感不吉,郊天就只得取消。鲁成公七年春正月的一次郊天,牲牛的角也因被鼷鼠啃蚀而将牛作了更换,"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不郊,犹三望"②,不但免牲不用,连祭天也放弃,仅作了三次望祀山川之祭。由此可见,诸侯国君的祭天,也是循时令而为,可与山川之祭合在一起举行,出于虔敬心理,特讲究用牲之洁,但若遇到变故,可以避而不祭,这与天子祭天是有所不同的。
  春秋以降,天帝信仰渐已社会化,产生出种种天道灾祥之说,"天道赏善而罚淫"③,对统治者,对常人,都被视为有同样神效。孔子称:"获罪于天,无所祷也"④,得罪了天,祈祷也没用。墨子称:"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⑤。天道灾祥观对人们的社会生活有了很深的介入,如云梦秦简《日书》甲种有云:"壬申会癸酉,天以坏高山,不可取妇"。"天火燔人宫,不可御,以白沙救之,则止矣。"又
  ① 参见朱天顺:《中国古代宗教初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262-265 页。② 《周礼·春官·司服》。
  ③ 《周礼·春官·大司乐》。
  ④ 《国语·周语中》。
  ⑤ 《史记·老庄列传》。
  ① 《春秋》宣公三年。
  ② 《春秋公羊传》成公七年。
  ③ 《国语·周语中》。
  ④ 《论语·八佾》。
  ⑤ 《墨子·天志上》。
  说春三月甲乙,夏三月丙丁,秋三月庚辛,冬三月壬癸,是"天所以张生时,此皆不可杀(杀生),小杀小殃,大杀大殃"。还说"凡且有大行、远行、若饮食、歌乐、聚畜生及夫妻同衣(被子),毋以正月上旬午,二月上旬亥,三月上旬申,四月上旬丑,五月上旬戌,六月上旬卯,七月上旬子,八月上旬巳,九月上旬寅,十月上旬未,十一月上旬辰,十二月上旬酉,凡是日赤帝(天帝)恒以开临下民而降其英(殃),不可具为百事,皆毋所利"。诸如此类的日常生活禁忌,无不受到天的威力所左右,说明原本为统治者垄断的天帝崇拜之礼,已因平民社会的参与而俗化,人们可以借简单的迷信禁忌,表达对天的虔敬,其中惩恶扬善的人文精神也有所升华。
  与此同时,社会政治组织机构的复杂化,又反馈于贵族阶层的郊天之祀,带来了天帝信仰的分衍。如秦国自春秋时襄公立国,至战国中期献公时,先后建有六处"郊上帝"的"■",性状多有分属,在西垂作"西■"祠白帝,在■渭间作"■■"郊祭白帝,在渭南作"密■"祭青帝,在吴阳作"上■"祭黄帝和作"下■"祭炎帝,在栎阳作"畦■"祀白帝①。包山楚简213-214记有楚左尹大夫赛祷"二天子各一少(小)环"。似天帝渐由一位衍变为数位。这又给崭起的阴阳五行观念提供事象依据,按五行家之说,"天有五行,水、火、金、木、土,分时化育,以成万物,其神谓之五帝"②,一套强烈渗透着阴阳五行观的天神祭祀体系的造说亦应运而出,乃有所谓立春祭青帝,立夏祭赤帝,季夏祭黄帝,立秋祭白帝,立冬祭黑帝。这套顺乎季节、色素又内蕴阴阳学说的祭天理论,是对原先至上神天帝信仰的逆反,恐与战国列国割据局面亦不无关系。直至汉代,敬拜太一为上帝,"五帝,太一之佐"③,才重新建起新的以太一为中心而五帝为辅佐神的祭天体系,其政治功能遂因混乱归齐整得以发挥,这是后话,从略。
  3. 社祭社祭是中国古代通乎上下层社会的重要祭祀行事。据《孝经》说:"社,土地之主也,地广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①。《礼记·外传》说:"社者,五土之神也。"古人又有将社神说成是人格神的转化,如《礼记·祭法》说,共工氏之子曰后土(一名勾龙),"能平九州,故祀之以为社"。《淮南子》又说:"禹劳力天下,死而为社。"然则社神不外是农业社会土地崇拜的产物,故社祭,除主祭土地主的社神外,凡属地■之神,如百谷之主的稷神、山林川泽百物之神,通常亦兼于社地祭之。
  人非土不立,故社神必不止一位,《史记·封禅书》有言"亳有三社主之祠",云梦秦简有"三土皇"、"土神"、"地杓神"、"田大人"、"田亳主"等等。社祭场所之设也必然普遍,自天子至庶民都有"社"。《祭法》规定:"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大社、王社、国社、侯社属于官方之社;大夫不特立社,与庶民共社,是为民间之社。民间之社主要有州社和里社,《周礼·地官·州长》云:"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州为地方组织体,其下有里,据说庶民二十五家为一里,里各立社
  ① 《史记·封禅书》。
  ② 《孔子家语·五帝》。
  ③ 《史记·封禅书》。
  ① 《太平御览》卷五三二引。
  称里社。包山楚简记楚国地方行政组织即是州下辖里,简138 有记"同社同里",简210 有记"举祷社一全腊",是知楚国有里社。各国亦多有里社,如秦国,"秦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公孙衍出见,有"奚自杀牛而祠社"之问②。列子记一燕人生于燕,长于楚,及老而还国,过晋国,同行诳指晋国里社,说是该人的"里之社"①。鲁庄公有如齐"观民于社"②。可见,秦、晋、燕、齐等国民间均有里社。
  古代立社的位置,大体分国城中和郊外两类。如天子之社,乃置于国城中正寝即路寝的西面,与东面祖庙相对应,谓之"左祖右社"③。社封土为坛,据说用土分青、赤、白、黑、黄,各按东、南、西、北、中的方位相配④,但这恐是后制,于春秋战国则未必然。《左传》哀公七年云:"曹人或梦众君子立于社宫",知国社是有围墙圈之。晏子说"社束木而涂之"⑤,则其围墙是束木为垣,外涂泥。民间的社大都置于郊外。社中一般植有松、柏、栗、梓、槐等社树,又有社主,或立石为主,或以木为主。
  在正常年份,社祭一岁共举行四次。《礼记·月令》说,仲春之月,"择元日,命民社",郑注:"祀社日用甲";季夏之月,"以祠宗庙社稷之灵,以为民祈福";孟冬之月,"大割祠于公社"。另外《月令》佚文有"仲秋择元日,命人(民)社"⑥。《郊特牲》称社祭"日用甲,用日之始也"。是知社祭分春、夏、秋、冬四季举行四次,祭日在相关月内的第一个十干甲日,这与后世社日在立春和立秋两节气后的第五日戊日举行不一样。但四次社祭的隆重程度有差别,春、夏、秋的三次只是例行公事,常祭而已,唯孟冬之月的社祭独称"大割",要大杀群牲割而献功,可见非同一般,最为重要。《国语·鲁语下》称春季的社祭为"社而赋事",称冬季的社祭"蒸而献功,男女效绩",也说明冬日社祭的热闹隆重远超过其他几次。不妨说,孟冬之月甲日的社祭,与岁终十二月蜡祭乡饮酒(见本书"乡饮酒"节),是春秋战国社会仅有的两大带普遍意义的时令节日。
  社祭,可分官方和民间两类。官方社祭,拘执于礼仪,肃穆有加而庄重太过。《礼记·郊特牲》渲染说:"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向于北墉下,答阴之义也。"君王在社祭中的一举一动都要纳入礼制程式,站位南向而背临社墙北垣,还要衣冠整齐,"端冕而祀之"①,摆威势,示虔敬,缺乏生气。往往在祭社神同时,又兼祭稷神、山川地■诸神。如上述季夏的"祠宗庙社稷之灵,以为民祈福",就属于官方的社祭。"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②,祭祀用牲要序主祭者的身分等列。或云:"牛曰大牢"、"羊曰少牢"③,但《公羊传》何休注则云:"牛羊豕凡三牲,曰大牢;羊豕凡二牲,②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① 《列子·周穆王》。
  ② 《国语·鲁语上》。
  ③ 《周礼·冬官·匠人》。
  ④ 《白虎通·社稷》。
  ⑤ 《晏子春秋·内篇问上》。
  ⑥ 《太平御览》卷五三二引。
  ①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② 《礼记·王制》。
  ③ 《大戴礼记·曾子天园》。
  曰少牢",两说不同,若从上文引秦国百姓杀牛祠社看,天子社祭用大牢仅指牛牲,未免显得寒碜,大概后说比较切近当时实际。
  民间社祭,远比官方社祭来得生动活跃,人多场面热闹,形式也不拘一格。《郊特牲》形容说:"唯为社事,单(殚)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社,丘乘共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可见,民间社祭,里中百姓人家尽数出动,祭社神时,还举行田猎活动,人们都积极跻身参与,不甘落后,丘闾庶民共同向社神献上上好粢食。《礼记·王制》还称庶民社祭的祭品,"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鸡蛋),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皆来之土地所长,家中所养,水中所获,以祭社神,确属报土地之功,更冀求未来顺当有福而生活裕如,特别是冬祭时荐稻米,伴以雁,雁可能即属社猎中所射获品,该品又内寓"雁取知时飞翔有行列"①,不失时序,则寄意尤深,大概指望社神能保佑来年风调雨顺,以使农事有个好收成。当此之时,里人祭祀同福,忧虑抛过,治事暂停,娱乐沉醉。《淮南子》说的"穷乡之社,扣瓮拊瓶,相和而歌,自以为乐"②,应也适合春秋战国时的民间社祭。难怪鲁庄公会对齐国民间社祭的热闹无比场面,生出神往之情,俗心触动,竟不顾礼数约束,不听臣下劝阻,亲往观赏③。
  除正常年份中的节令性社祭外,当时又有非常事态下的临时性社祭。例如,天候灾异可社祭,《左传》文公十五年夏六月辛丑朔,鲁人见到"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人君或大夫有病可社祭,上述秦人杀牛祠社为昭王祷即是;包山楚简248 有记大司马卓滑救■之岁(公元前316 年)四月,左尹因患"腹心疾","举祷社一■"。天子出征,先告祭社及宗庙,可临时"立军社,奉主车"④,军社设于军营之右,载大社之主于车从行。征伐后献俘有社祭,鲁昭公十年秋七月,鲁平子伐莒取■,"献俘,始用人于亳社"。诸侯会盟有社祭,僖公十九年夏六月,■子会盟于邾,邾人执■子用于"次睢之社"⑤,还"叩其鼻以■社"⑥。另外,男女私结信约亦可盟于社,如春秋时泉丘二女私奔鲁国贵显孟僖子,男女三人"盟于清丘之社,曰:有子,无相弃也"⑦。
  社祭在春秋战国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影响不小,官方借此信仰,在于巩固统治者的权位和布施其政教要略;当战争胜负未测,天候异常或人力难控灾象发生,可激励精神,安抚动荡的人心;民间社祭,庶民在乱世中能有个心灵信仰的支柱,暂求得居处同乐,行作同和,欢欣忘忧,其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亦是官方所期望的,故民间社祭能与官方社祭并行而不在禁止之列。大概当时规定的大夫不特立社,与庶民共社,是有因俗导民、教民成礼的官方政治用心的。
  (二)神灵信仰上的忌讳春秋战国时期兵革不休,诈伪并起,社会动荡不定,人们对现实无力,
  ① 《仪礼·士相见礼》,郑注。
  ② 《太平御览》卷五三二引。
  ③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
  ④ 《周礼·春官·小宗伯》。
  ⑤ 《左传》僖公十九年。
  ⑥ 《春秋谷梁传》僖公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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