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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史分卷《元代史》

_11 史仲文(现代)
  ① 《经世大典序录》"朝会",《元文类》卷41。
  仪。而大飨宗亲、锡宴大臣,犹用本俗之礼为多。"②上述诸王朝会中选举大汗,即新皇帝即位是最隆重的一次。它有如下固定的程序:宗王贵族根据候选人公推大汗,被推举为大汗的人申诉理由,再三辞让,预会者又再三敦促,劝他执掌大位。大汗终于服从前可汗遗旨和宗王贵族的劝告,欣然接受。然后按蒙古旧俗,举行即位仪式。志费尼记述窝阔台汗即位仪式时写道:他们脱掉帽子,把皮带扔向肩后,察合台引着他的右手,斡赤斤引着他的左手,把他拥上宝座,"既有老成持重的赞助,又有鼎盛青春的扶持。兀鲁黑那颜(指托雷)举杯,宫廷内外的人都三次跪拜,发出祈祷,说:'愿他的登基使国家繁荣昌盛!'。。按照往习,所有王公,对合罕表示忠诚,在斡耳朵外三次向太阳叩拜;然后,他们再入内,举行欢乐的盛会。"③贵由、蒙哥等汗即位仪式,与上述相同,不赘。元代的其他大汗即位仪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著名史家奥都剌所著《土地之分割与世纪之推移》(《瓦撒夫书》)中记武宗海山在上都即皇位时载:"海山于星者指定之日时,举行即位典礼。宗王七人坐,海山于白毡上,二王扶其臂,四王举毡奉之于宝座上。一王献盏,诸珊蛮为新帝祝寿,而上尊号曰曲律汗。"①可见,蒙古大汗即位仪式在元代也无大的变化。
  中国王朝的传统,礼与乐相辅相成。元廷朝会乐与前朝相似而也有区别。自成吉思汗征用旧乐于西夏,斡阔台汗征金太常遗乐于燕京,及蒙歌汗始用登歌乐,祀天于日月山。而世祖忽必烈命宋周臣典领乐工,又用登歌乐享祖宗于中书省。既又命王镛作大成乐,并搜集民间所藏金之乐器。"大抵其于祭祀,率用雅乐,朝会、飨燕,则用燕乐,盖雅俗兼用者也。"②可见,元廷乐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混一前代各王朝的乐,包括西夏、金、宋的乐;二是雅燕并用。朝会、燕飨用的是燕乐。
  朝会是元廷的一项重要政治活动,故诸王、妃子、公主、驸马和各个千户,都要前来参加。在外地的诸王等时常来上都或大都参加朝会。延祐元年(1314 年)六月二十二日,中书省奏:"在先诸王妃子公主驸马、各千户每朝现的,并不拣甚么勾当呵,夏间趁青草时月来上都有来。如今推称着缘故不商量了入大都去的多有,依先体例休教入大都去,不拣有甚么奏的并朝现来的勾当呵,夏间来上都者。"③说明诸王、公主等来京都参加朝会者次数之多。并每次朝会,元政府要支出巨大的经费,其中对朝会者的赐予是耗费巨大的一项。尤其是新皇帝即位,大加赏赐,以此酬谢宗亲、大臣的支持。这种赐予,有时称作"忽里台银"。成宗在上都即位,"诸王、驸马赐与,宜依往年大会之例,赐金一者加四为五,银一者加二为三"①。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十二月规定:"诸王朝会赐与、太祖位,金千两,银七万五千两;世祖② 《元史》卷78《舆服志》1,第1939 页。
  ③ 《世界征服者史》上册,第217 页。
  ① 周良霄:《蒙古选汗仪制与元朝皇位继承问题》,《元史论丛》,第三辑,中华书局1986 年版,第33页。
  ② 《元史》卷67,《礼乐志》1。
  ③ 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8,《仪制》,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 年版,124 页。
  ① 《元史》卷18《成宗纪》一,第382 页。
  位,金各五百两,银二万五千两,余各有差。"②由于无极限的赏赐,对元廷财政造成极大的困难。
  外地诸王、驸马等参加朝会,频繁来往,对地方财政也有很大影响。大德三年(1299 年)七月,中书省河南行省一材料称:"窃见四方镇遏诸王、驸马朝会赴阙,未曾起程,先行前路文字,并不开写官员数目,有司避怕罪责,多余准备羊、酒、鸡、猪、鹅、鸭,宿顿处所铺陈地毡,彩绢缴裹柱壁,又于界首用椽箔创搭扫里棚座邀顿,动一科十,动十科百,损民不便。"③对此元廷不得不以明令限制。
  ② 《元史》卷19《成宗纪》二。
  ③ 《通制条格》卷27,《诸王经行科。。》,第280 页。
  六、婚姻习俗"婚为礼俗之本。"①"人伦之道,始于夫妇,夫妇之本,正自婚姻。"②这是元代人对婚姻的看法,是中国婚姻观在元代的表现。用现代的话来说,人类对自身理性化、科学化、社会化发展的最基本的形式便是婚姻,而婚姻在不同的民族或地域、不同的发展阶段中,形成不同的习俗惯制。在元代,由于地域广阔,民族众多,其婚姻习俗呈现出千姿百态、各具特色的景象。首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婚姻习俗,特别引人注目。其次人口众多的广大汉族人民的婚姻习俗以及南北众多少数民族和来自西域的色目人的婚姻习俗,都表现出有元一代婚姻习俗惯制的多样性和繁杂性。他们的婚俗又大致上标志着这些民族的家族、亲族甚至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由于元代各民族人民之间政治、经济、文化联系的日益密切,促使元代各民族婚姻习俗的改革、变化以及相互影响,对元代婚俗增添了新的色彩和特色。
  (一)蒙古族的婚姻习俗一般认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婚姻是家族的构成、发展与延续的源渊所在。因此,在介绍元代蒙古人婚姻习俗时,同时介绍他们家族构成、发展概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其婚姻习俗惯制。
  1。婚姻俗制与家庭据文献记载,蒙古族这一古老的共同体中,较早地形成了一夫一妻制。
  并成为蒙古族婚姻制度的主流而牢固地流传下来。《元朝秘史》一开头就说:"成吉思汗的先祖,上天由命的孛儿帖赤那,其妻豁埃马阑勒,到斡难河源头,不儿罕山住着,生一子叫巴塔赤罕"。可见,大约八世纪中叶以前蒙古社会中已确立了个体家庭(上限无法确定)。这种家庭由双亲和子女组成。孛儿帖赤那到成吉思汗二十三代,各代均个体家庭。这些家庭也是平行的夫妻关系与垂直的亲子关系结构而成的。拉施特说到,蒙古人自古就有记住自己的出身和家谱的习惯,父母对每个新生儿童讲述氏族和祖先的故事,用此作为教育的材料。如此代代相传,因而每个部落都有清楚的谱系,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祖先和部落的来源①。因而蒙古人中已出现了八代内祖先的称呼。如父亲,额赤格(e Cú ige);祖父,额不格(ebüge);曾祖,额林赤黑(e-len Cú eg);高祖,不都秃兀(būdūtū);五世祖,不迭-兀古儿(būdeh 一aūkūū);六世祖,禹儿乞(?ūrqi),又称不兀迪(būūti);七世祖,都塔浑(dūtūqūn)。"自七[世]以上无专门术语,一律称做额赤斤--额不干(e Cú ige-yinebügen--父祖,祖先)①,说明蒙古以男性为主的一夫一妻个体家庭产生之久远。这种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在元、明、清各代一直延续下来。
  当然,元代蒙古社会中同时存在一夫多妻制。《黑鞑事略》称"其俗一
  ① 杨讷点校《吏学指南》,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52 页。
  ② 同上书,第357 页。
  ① 《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第11、79-80 页。
  ① 《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3 年版,第11、79-80 页。夫有数十妻,或百余妻",马可波罗也说,"男人可以随意娶多少妻子"②指的是那些拥有众多财富的那颜阶级。但这种家庭中,妻妾地位不同,嫡妻(abali)拥有"长妻"、"正室"等名分,地位最高,主管家务。长妻所生子女的地位也随母而尊。但有的后娶妇,因身分高贵或者得到丈夫的特别宠爱,则其地位随之提高。也有妻以子贵,如果正室无子,她的地位就有可能低于其他生子之妻。
  十二世纪以前蒙古人严格执行族外婚制,同一个祖先起源的部族之内严禁成婚,用以维持血胤的纯正。元代,这种族外婚制,由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同一血缘和同姓,同骨(yasutan)不能通婚。而不同部落之间有"世为婚姻"的习惯。如,成吉思汗九岁时,其父也速该为他向斡勒忽讷兀惕氏说亲。斡勒忽讷兀惕氏是弘吉剌部的分支,弘吉剌部与成吉思汗所在乞牙惕氏族之间有世为婚姻关系,元代诸帝"正室"大都来自弘吉剌氏。这种关系一直延续到明代。
  与婚姻俗制与家庭相关联的妇女的贞洁,在蒙古社会中要求较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和他人之妻私通,早期由习惯法来维护。加宾尼在《蒙古史》中写到,"他们有一条法律或者一种风俗,如果发现任何男人和妇女公开通奸,就把他们处死。同样的如果一个处女同任何人私通,他们就把男、女双方都杀死。"①同一时期的《黑鞑事略》、《马可波罗游记》中亦有同样的记录。后来的成文法中又加以肯定,通奸者处死②。这种峻制一直延续到明清代。
  如上述,家庭由习惯法及成文法保护,蒙古族家庭是比较稳定的。加宾尼在《蒙古史》中说:"他们的妇女是贞节的,在他们中间,人们没有听到在她们这方面有任何可耻行为。"③马可波罗也对蒙古妇女贞节和家庭和睦安宁赞叹不已。他说:"妇女们非常珍视贞洁,举止端庄,讲礼貌,世界上很少有超过她们的。就是在对待丈夫的爱情和义务上也是如此。她们不但把不贞看成最可耻的罪恶,而且认为这些是最不名誉的。男人对妻子的忠实也很令人钦佩。"④在家庭中男人的地位比女人高,因为男人在生产领域占有支配地位,在一般情况下,家长由最长辈的男人充当。最长辈的男人死后,其遗孀主持家务。在家庭中妇女的负担是繁重的。鲁不鲁乞描述蒙古族妇女的义务时说:"赶车、将帐幕装车和卸车、挤牛奶、酿造奶油和格鲁特(奶干--引用者)、鞣制和缝制毛皮,。。她们也缝制鞋、短袜和其他长袍。"⑤马可波罗也说:"家庭里面凡有什么买进卖出的商业(生意)由妇女经营。也就是说,丈夫和家庭所需的一切物品,都是由妇女准备。"⑥,至于男人们在家庭中的义务,马可波罗说:"男人的时间,全都用来狩猎、放鹰和军事生活方面。他们拥② 陈开俊等合译:《马可波罗游记》,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 年版,第63 页。
  ① 《出使蒙古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年版,第18 页。
  ② 那木吉拉:《成吉思汗札撒与必里克》,内蒙古文化出版社1989 年版,第114 页。③ 《出使蒙古记》,第16 页。
  ④ 《马可波罗游记》,第63 页。
  ⑤ 《出使蒙古记》,第121 页。
  ⑥ 《马可波罗游记》,第62 页。
  有世界上最好的隼和最优良的猎犬。"①男人家庭中的义务还有制造弓箭、马镫、马嚼子和马鞍。还建造帐幕和车子,照管马匹并挤马奶,搅拌忽迷思(即马奶),并制造收藏忽迷思的皮囊,他们照管骆驼并把运送的东西装上驼背,照管绵羊和山羊,鞣制毛皮等。
  蒙古的家庭财产继承习俗,由正妻的幼子继承父母的家产。《史集》称,缘突厥、蒙古之自古之风俗,首领及其生时,遗其诸长子居于外,分子财产、牲畜与属众;其余则尽属幼子。因为财产继承中地位特殊,所以幼子呼为斡赤斤(otchigin)、意为守灶者。蒙古家庭中兄弟财产的分配原则是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蒙古语"兄六弟四"的谚语充分表现了这一原则。直到最近,蒙古人分家继承财产都是按照长子与末子为主的习惯进行的。
  2。婚姻形态在元代蒙古社会中,婚姻的构成形式,呈现出多样性。这些形式都是展现出婚俗发展的诸特色。从婚姻的性质、方式和手段等观察,元代蒙古人婚姻形式有以下几种。
  抢婚:亦称掠夺婚。这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时用抢掠或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野蛮的强制性婚姻形态。
  13 世纪为止,蒙古社会中仍存在着抢婚的痕迹。如,成吉思汗之父也速该的正妻斡额伦就是从蔑儿乞人抢来的。后来蔑儿乞人记恨此仇,突然袭击贴木真家,抢去孛儿帖夫人。自元代初期,这种掠夺婚似乎不多见。而这种抢婚遗风,变成一种婚礼中的习俗。如婚礼宴会时新娘则逃到亲戚家里躲起来。于是新郎和他的朋友们到处寻找,并用武力将她们抢过来,带回家,佯装使用暴力的样子①。但另一种抢婚在元代蒙古社会中仍在继续,那就是在战争中征服敌人夺取其妻女,其例比比皆是。这种战争中的抢婚还得到早期习惯法与后来的成文法的认可。
  议婚:这是男女双方,通过说媒等方式商议决定婚约的一种婚姻形态。
  这种形式元代蒙古人中比较普遍。一般男方首先提亲,女方通过家族会议等形式决定接受或不接受男方的要求。有时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多求几遍,才许给啊,会被人尊敬;少求几遍,就许给啊,要被人轻看。"②这句古老的谚语充分体现了元代蒙古人议婚习俗。以议婚决定婚约,在元代文献中很多,不赘述。
  交换婚:这是议婚的另一种形式,是古代族外婚的一种。具体内容为两个氏族的男方协议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的做法。元代的蒙古人中也有此俗残余。但已被复杂的政治关系所利用。《元朝秘史》第六五节载:"成吉思汗欲与王汗亲厚上又亲厚,故索桑昆的妹察兀儿与子拙赤,郤将豁真名字的女儿与桑昆子秃撒哈,相换做亲。"(总译)这实际上是蒙古气颜部与漠北强部克烈部之间的政治交易,是他们为了共同称霸蒙古地区为目的的交换婚。但后来由于各自目的不同这门亲事就夭折了。此外,文献记载表明,如果一方提亲,另一方不许亲,提亲一方则认为,对方"小觑"自己。
  ① 《马可波罗游记》,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 年版,第63 页。
  ① 《出使蒙古记》,《鲁不鲁乞东游记》,第122 页。
  ② 《元朝秘史》,第66 节。
  入赘婚:在文献中,蒙古人典型的入赘婚形态实例不多见。而入赘婚的另外一种形式在元代蒙古社会中比较普遍。如,男女双方定婚约,结婚后,新郎在女方家生活一段时间,然后才与妻子一道回父家。成吉思汗第六世祖纳真、成吉思汗本人都是如此。这可能是后来在蒙古社会中流行的入赘之俗的起源。
  收继婚: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马可波罗说,蒙古男人,"父亲死后,儿子可以继承父亲的妻子,只有生身母亲例外。他们不能和自己的姊妹结婚,但他们的兄弟死后,可以娶嫂和弟媳为妻。"①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②。这种婚制,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父亲死后,儿子以财产的形式继承其后母,中国北方古族匈奴到女真、党项、畏吾儿等古代民族都曾有此俗。因此当时蒙古人的婚姻观念中,这不是可耻的。但有元一代,这种婚俗逐渐发生变化。而元廷对此的政策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按至元七年(1270 年)的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
  冥婚:元代蒙古人中流行冥婚制。马可波罗说:"鞑靼人家里如果有儿子夭亡,而另有一家的女儿也早逝的话,他们就彼此替自己亡故的儿女,像他们在生时一样办理婚姻手续。同时,在一些纸片上,画一些侍从和马匹、各种动物、衣服、金钱和日用器皿,把这些纸片和正式婚约用火焚化,以便送到阴间,供给他们的儿女享用,让他们彼此成为正式夫妻,组织家庭。双方父母办过这种仪式后,也成为亲戚,宛如他们的儿女,真正结了亲一样的来往。"③这是一种完整而典型的冥婚习俗。在元代,这种婚俗非但蒙古所有,内地汉族和其他民族中也曾经流行。从源渊去分析,也恐怕非蒙古所固有。3。婚礼元蒙古人所谓婚礼是针对议婚而言。经过男方向女方求婚,如果女方同意,就"吃不兀勒札儿(baul jú ar)"(许亲酒)。"不兀勒札儿"一词,意为"颈喉",这里实际上指羊的颈喉。羊的颈喉筋肉、坚韧、耐嚼。许婚时吃羊颈喉,意示定婚不悔,坚久不离,百年合好。所以"不兀勒札儿"又译成"许婚筵席"。
  议婚要讲聘礼,以马或其它财产示聘。有时聘礼甚厚。所以西方传教士误为蒙古人卖姑娘。据说,成吉思汗反对重聘礼。他说"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①他注重婚姻的政治基础和社会条件,因此,元时蒙古贵族与平民一般不相通婚。男女双方既定婚约,就彼此称"忽答",即姻亲。
  元代蒙古人婚俗中除上述求婚、许婚、下聘礼、许婚筵席之外还有迎亲、送嫁、结婚筵席等礼俗。入赘婚则,新娘以生母的名义,备办赠送阿姑的礼物,蒙古语称之为"失惕坤勒"( Sú itgül)。贴木真之妻孛儿帖见阿姑之礼为一件贵重的黑貂鼠袄子。
  (二)汉族婚姻习俗
  ① 《马可波罗游记》,第63 页。
  ② 《元史》卷187,《乌古孙良桢传》。
  ③ 《马可波罗游记》,第67 页。
  ① 《元史》卷118《孛秃传》。
  在元代,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分布也广泛,因而汉族的婚姻习俗在元代婚姻习俗占很重要的地位,并且对周围各民族有深刻的影响。元代汉族婚姻礼俗基本上沿袭了原有传统,也有一些前代所没有的变化。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他们婚姻礼俗。
  1。婚姻礼制元代汉人婚姻礼制是在至元八年(1271 年)基本上确定下来的,这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汉儿人旧来体例",参照朱熹《家礼·婚礼》,酌古准今拟订的①。其内容包括议婚、纳采、纳币、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婿见妇之父母等凡七条。
  朱熹作《家礼》,为简便计,将汉族传统"六礼"(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中的"问名"、"纳吉"舍去,又并"纳征"、"请期"为一礼,所以朱熹《家礼·婚礼》只存"六礼"中的"纳采"、"纳征"、"亲迎"三礼。元《至元婚礼》中部分保存了《家礼·婚礼》的内容,其他则来自"汉儿人旧来体例"。可见元代婚姻礼制是有自身特色。元《至元婚礼》具体内容如下:议婚,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乃可成婚。但一定要事先使其媒人往来通言,得到女方同意,然后才能行纳彩礼。其他诸类议婚者,也依此例而行。
  纳彩,亦称下定。男方家主把送往女方的礼品都书于纸,早起,奉此书以告祠堂。若无祠堂,或画影,或写立位牌,亦可。然后以子弟为使者,至女方家行纳彩。女方家主见使者,并奉书以告祠堂。女方家出书以写男方礼品,表示接受,并以礼相待使者。使者复还,男方家主又以告祠堂。纳彩时,主人亲往也可。
  纳市,元代称"下财礼",即男方向女方家送聘礼。经此仪礼,婚约完全成立。纳币礼中也有写财礼单、告祠堂、派使者等程序,皆与纳彩同。其它程序有:"已定筵会,以男为主,会请女氏诸亲为客,先入坐。男家至门外,陈例币物等,令媒氏通报,女氏主人出门迎接。相揖,俟女氏先入,男家以次随币而入,举酒,谓纳币,饮酒,受币讫,女氏主人回礼,婚家饮酒。"接着主人以常礼待宾客。最后婿与女见面,"并去世俗出羞之币"。
  亲迎。男女双方提前选择一天,女方派人到男家铺设婚室。婚礼这一天,天一亮,婿家在婚室中央设灵位,女方家设位于室外。新婿盛装,主人又告祠堂,使子行醮礼,并派子迎亲。"婿出,乘马至女家。俟婿次女家,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婿入奠雁,姆奉女出登车,婿乘马先行。妇车至其家,导妇以入,婿妇交拜,就坐饮宴。毕,婿出,复入,脱服,烛出,主人礼赞。"登车乘马、设次奠雁之礼,贫穷之家不能办者,从其所便。
  妇见舅姑。第二天清晨,新妇拜见舅姑,接着拜见诸尊长,如果新妇是冢妇(嫡长子的妻子),给舅姑馈赠一些礼物,舅姑作宴款待,作为回礼。庙见。第三天,新人到祠堂,即到宗庙参拜祖先。
  婿见妇父母。次日,婿前往妇家,拜见妇之父母,次拜见妇诸亲戚。妇
  ① 王■点校:《庙学典礼》,《元婚礼贡举考》,"至元婚礼",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 年版,第149 页。家以礼待婿如常礼。
  元廷又在至元八年(1271 年)二月,对"民间婚姻聘财等事"作出规定,"仰遍行诸路,照会一体施行"。聘礼包括表里、头面,即衣物、首饰等诸物在内,并以宝钞为财,以财畜折充等,不拘此例。
  品官:一品、二品,五百贯。三品、四百贯。四品、五品,三百贯。六品、七品,二百贯。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
  庶人:上户,一百贯。中户,五十贯。下户,三十贯。
  结婚宴会高下等第,以男方主。品官:不过四味。庶人:上户、中户,不过三味,下户,不过二味。
  婚约已定,但若女年十五,而无故五年不成婚,或夫逃亡五年不还,并听离,而且不退还聘财。
  大德八年(1304 年)元廷根据"近年聘财无法,奢靡日增,至有倾资破产,不能成礼,甚则争讼不已,以致嫁娶失时"等情况①,命中书省定立民间聘财等第。施行该等第的原则为"以男家为主,愿减者听,亲礼宴会,务从省约。"
  上户:金一两,银五两,彩段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
  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段四表里,杂用绢三十匹。
  下户:银三两,彩段二表里,杂用绢十五匹。
  本规定只适用于民间,所以重申"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及品官另行定夺"。
  至元八年(1271 年)七月元廷根据"民间招召养老、出舍女婿,财钱为无定例,往往多余索要"等情况,另定等第:养老女婿,已定嫁娶聘财等第减半。出舍年限女婿,已定嫁娶聘财等第,三分中不过二分。由于这些婚姻,男方去女家劳动当差,瞻养老人,以此支付了女子部分身价,从而用另一种方式完成了财物和女子议价交换的过程。
  元代汉族婚姻礼制与前代明显不同的是婚约既定,须立婚书。至元六年(1269 年)十二月,中书户部称:"人伦之道,婚姻为大。据各处见行婚礼,事体不一,有立婚书文约者,亦有不立婚书止凭媒约为婚者。已定之后,少有相违,为无婚书,故违元议,妄行增减财钱,或养老出舍、争差年限,诉讼到官。其间媒证人等徇情偏向,止凭在口词因,以致争讼不绝,深为不便。省部议得: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的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①元廷此举,不能不说是中国婚姻史上的一次大革新或创新。
  元廷还对汉族一夫多妻有明文规定要禁止。至元八年(1271 年)二月,中书省规定:"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蒙古人不在此限。"②规定又称:以至元八年正月二五日已前准已婚为定。"在此以后更娶妻者,若委自愿,听,改为妾,今后依已降条画有妻再不得求娶正妻外,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求娶,都省准呈仰依上施行。"又,元廷于至元十年(1273年)正月决定:"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虽合听
  ① 《庙学典礼》,《元婚礼贡举考》,《大德聘礼》,第153 页。
  ① 《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条,浙江古籍出版社版1986 年版,第37 页。②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
  离,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无断罪,听改为妾。"③至此,实际上元廷已准许一夫多妻制的存在。
  同姓不婚,也是元代婚姻礼制的一种原则。至元八年(1271 年)二月元廷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④至元二十五年(1288 年)十月一材料载:义州刘义之女,与另一姓刘的人作养老女婿十五年,生两个孩子。对此尚书省文件称:"今同姓人做夫妻的体例无,么道,说将来呵。礼部官人每定夺得:羊儿年圣旨里,正月以前为妻夫的每根底依旧者,正月以后为妻夫的每根底依着圣旨体例里合听离道有。。。今后同姓为妻夫的每教禁约者。不禁约呵,似回回家体例有,么道,圣旨了也,钦此。"①羊儿年,指的是辛未(1271 年)。可见元廷一直以至元八年(1271 年)的规定来禁止同姓为婚。
  2。婚姻形式在元代,汉族人口众多,分布较广,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而其婚姻习俗发展史也复杂,婚姻的构成形式呈现多样性。下面介绍元代汉族中流行的几种婚姻形态。
  买卖婚:元代汉人中流行的买卖婚不同于古代族外婚议婚的一种发展形式,而是私有制婚俗的一种代表形式。我国古代汉族在结婚过程中要实行的"六礼",就有纳彩、纳吉、纳征三大项目,元有纳彩即下定礼和纳币即下财礼两项。这两种仪礼是为议定娶妇的身价而设立的。而财礼的多寡是由品官、庶人品级和贫富的程度而定的。
  元代汉族买卖婚中大多用聘金及金银首饰、衣物、牲畜以及饮食物等,文献中多出现的表里、头面、羊酒等财礼即是。由于招召养老或年限女婿婚姻,男子"嫁"到女方家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劳动、当差、瞻养老人,以此支付了女子部分身价,从而该婚姻聘财为一般嫁娶聘财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典妻婚:亦称承典婚。这是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以家财富足男子用财物租用经济贫困,丈夫无力维持生计的女子为特点。宋代已有此俗,元代盛行。至元二十七年(1290 年)五月,尚书省户部文件称:"议得吴越之风,典雇妻子成俗已久。"②吴越,指今江浙一带。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六月,中书省御史台呈:"浙东道廉访副使王朝清言。。江淮薄俗,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如同夫妇。今后拟合禁治,不许典雇。若夫妇一同雇身不相离者,听。如此,不准人伦有别,可以渐复古风。礼部议得:合准王朝清所言禁约。"①《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称:"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屡颁禁令,说明,在元代这种陋俗流行颇甚。
  在元代,与典雇妻室同类,穷困妇女典身于他人者,亦有之。如,关汉卿杂剧《五侯宴》,楔子:"[赵太公云:]你既不肯嫁人。便典于人家,或③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有妻许娶妾例",中国书店1990 年影印本,第299 页。④ 《庙学典礼》(外二种),《元婚礼贡举考》,"至元聘礼"。第152 页。
  ①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同姓不得为婚"。
  ② 《通制条格》卷4,《户令》,"过房男女"。
  ① 《通制条格》卷4,《户令》,"典雇妻室"。
  是三年,或是五年,得此钱物,埋殡你夫主可不好。[正旦云:]我便要典身与人,谁肯要。"②文学作品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上述戏文说明元代下层妇女典身于人者,不泛其例。
  指腹婚:俗称"胎婚"。这是家长为子女包办预订婚约的婚姻形态。两家女人同时有孕,指腹相约,产后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元代此风甚盛。所以元代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至元六年(1269 年)四月,中书户部文件称:"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既无定物婚书,难成亲礼,今后并行禁止。"③割衫襟,指腹婚俗,即以割孕妇衣襟互相交换作为议定。《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止。"可见指腹为婚之俗,在元代较普遍。
  赘婿婚:亦称入赘婚。这是一种母系家族婚制,从妻居、服役婚的古婚遗俗的发展。赘婿婚以女不出嫁,招男方入女家为婿为特点。此俗甚古,古代尤盛,元法律也认可这种婚俗的存在。至元八年(1271 年)九月,尚书礼部《至元婚礼》:"窃见自今作赘召婿之家,往往盖是贫穷不能娶妇,故使作赘,虽非古礼,亦难拟革。此等之家,拟合今权依时俗见行之礼而行。"①元代的赘婿婚,据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一书载录有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等形式。元文献中还提到一种抱财女婿的形式。养老女婿,《吏学指南》,《亲姻》,"赘婿"条:"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②无子之家,招婿依以养老送终、补其世代,故亦称"补代"。元杂剧《老生儿》第一折,《赚煞尾》:"我在这城中住六十年,做富汉三十载,无倒断的则是营生的计策,今日眼睁睁都与了补代。"
  养老女婿,多见于元代文献。在此仅举一例:"大德五年十一月,中书省准陕西行省一材料称:"延安路赵胤告,年老无人养济,将女穿针召到王安讓作养者女婿身故,其房弟王安杰要行收嫂。礼部议得:凡人无后者,最为大事。其赵胤初因无嗣与女召婿养老,不幸婿死,赖有伊可为依倚。合从赵胤别行召婿,以全养老送终之道。都省准拟。"③上述实例说明,元代有些无子之家,养老女婿身故后,再次召婿,以传宗接代,养老送终。
  抱财女婿:盖与养老女婿同。不同的是女家是富足之人家,而招召女婿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抱全家财,继承遗产。至元十六年(1279 年),中书省礼部的一文件称:"彰德路杨阿田凭媒说合张招抚次男羊儿与女春儿作抱财女婿,下讫银绢。。"即是④。
  年限女婿:《吏学指南》,《亲姻》,"赘婿"条:"年限,谓约以年限,与妇归宗。"即女婿有年限地到女家服役,期满带妻子回家。男子到女家不必改姓从女姓。至元十六年(1279 年)二月,中书省礼部一文件称:"濬州郭全元召李丑驴作婿十三年,住讫四年身故,外有九年,伊弟李五驴欲行收继,贴住年限。"①上述材料证明,元代年限女婿所定年限,双方必须严格② 隋树森编:《元曲选外编》,第一册,中华书局1980 年版,第109 页。③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
  ① 王■点校:《庙学典礼》(外二种),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 年版,第150 页。② 杨讷点校:《吏学指南》(外三种),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91 页。③ 《通制条格》卷3 《户令》,"收嫂",第42 页。
  ④ 《通制条格》卷3《户令》,"收嫂"。第41、42 页。
  ① 《通制条格》卷3,《户令》,"收嫂"。第42 页。
  遵守。
  出舍女婿:亦称舍居婿。宋范致明《岳阳风土记》:"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赘,生女反招婿舍居,然男子为其妇家承门户,不惮劳苦,无复怨悔。"至元代,出舍女婿之性质似有所变化。《吏学指南》,《亲姻》:"赘婿"条:"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舍居婿,男女双方约定年限已满或其他原因,婿带妻室,另立家户,与妻家析居营生者。当然与妻家的关系亦不变。至元二十三年(1286 年)七月,中书省礼部一份材料称:"东平路申,马元亨告,刘友直元定与妹马三姐作六年舍居婿,未曾过门,前去福州,却娶赵安奴为妻。"②这里的舍居婿显然与养老女婿不同。
  归宗女婿:《吏学指南》,《亲姻》"赘婿"条:"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我们从上述注解中可知,它同年限婚不同的是双方协定年限期满后与妻室离异回父家。或者妻亡后离妻家回父家,这是有些地区或民族中流行的"试验婚"的一种形态。
  收继婚:元代汉人中曾流行收继婚。从至元和大德年间中书省文件材料载录来看,元代汉人中收嫂较普遍。至元八年(1271 年)十二月颁布的圣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③,也就是准许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已婚的小叔收嫂,也被认为"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①。按至元七年(1270 年)的规定,汉人不得收继婶母。大德八年(1304 年)五月,中书省枢密院呈:"蒙古军驱王火你赤病故,其妻张秀儿守服六年,有本使菊米娘子将秀儿强要配与火你赤亲侄王保儿为妻。礼部议得:王火你赤妻张秀儿服制已满,其侄王保儿欲行收继,虽系蒙古军驱,终是有姓汉人,姪收婶母,浊乱大伦,拟合禁止。"②可见在元代,汉人把收继婶母视为"浊乱大伦",严格禁止。至至元十二年(1275 年),兄收弟媳已在实际上亦受到禁止。"至元十二年四月中书省据御史台呈:陕西四川道安察司体察得,前南京路总管田大成收继弟妻阿赵取到招状,拟断八十七下,罢见职,阿赵五十七下,与大成离异。"③《元典章》又载,至元十四年(1277 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杖断离之例。同书又有"守志妇不收继"、"抱乳小叔不收继"、"嫂叔年甲争悬不收"、"姑舅小叔不收嫂"、"兄亡嫂嫁小叔不得收"等等定例。至顺元年(1330 年)九月,元廷进一步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④。《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户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禁令屡颁,说明元代汉人中收继之风亦存。至明代,朝廷亦三令五申禁止收继婚,即证之。
  童婚:这是早婚的一种形式。在元代称"绾角儿婚"或称"绾角儿夫妻"。元代民间往往把未成年的儿童结发为姻。在元杂剧中多有反映,如:关汉卿杂剧《魔合罗》,第三折,《么篇》白:"我须是李德昌绾角儿夫妻。怎下的胡行乱做?"①②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第48 页。
  ③ 《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收小娘阿嫂"。
  ①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叔收嫂又婚原定例"。
  ② 《通制条格》卷7,《户令》,"收继婶母"。
  ③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兄收弟妻断离。"
  ④ 《元史》卷34,《文宗纪》3。
  ① 《元曲选》,第四册,第1378 页。
  关汉卿杂剧《望江亭》,第二折,《普天乐》:"弃旧的委实难,迎新的终容易。新的是半路里姻眷,旧的是绾角儿夫妻。"②元无名氏杂剧《神奴儿》,第四折中又有对"绾角儿夫妻"的描写。绾角儿,指孩童额旁左右小髻,用以借称孩童时代。可见,"绾角儿夫妻"就是孩童时期成婚的夫妻。
  在元代民间流行的另一种童婚形式是童养婚。这是我国封建剥削制度加家长制产生的一种婚姻畸形。对此元杂剧等文学作品中也有所反映。比如;关汉卿《窦娥冤》,第四折,《乔牌儿》白:"[窦天章云:]你敢错认了也。我的女儿叫做端云,七岁上与了蔡婆婆为儿媳妇。你是窦娥,名字差了,怎生是我女孩儿?"③儿媳妇,即童养媳。戏文中叙述的是典型的童养婚形式。
  元代汉人中亦存表亲婚、冥婚、转房婚等其它婚姻形式,在此不能俱举,但在元代特殊的婚姻问题,需要提一下,如"驱良婚"。
  驱良婚,即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这种婚俗,虽然很难列为民俗学上的一种婚姻形式,但在元代社会中,确实有影响。它真实地反映了元代社会阶级对立和婚姻俗制。《南村辍耕录》卷十七"奴婢"条:"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盖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妻,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例不许聘娶良家,若良家愿娶其女者,听。"元廷明令禁止驱口与良人之间的婚姻,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①。驱良婚又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选择气类相同良善之家"为尚②。
●  (三)元代婚姻史上的悲剧与变异元代末期,社会动荡、经济衰退、人心不定、谣言四起。对婚俗亦带来各种冲击。故有元一代,出现了前所未闻的悲剧。元后至元年间由于谣言所致竞相嫁娶即一例。
  元末明初人权衡《庚申外史》:"丁丑,至元三年,。。六月,天下谣传拘刷童男童女,民间皆望风成婚。"③《元史》卷三九《顺帝本纪》二:"五月辛朔,民间讹言朝廷拘刷童男童女,一时嫁娶殆尽。"同书卷五一《五行志》:"至元三年,郡邑皆相传朝廷欲括童男女,于是市井乡里竞相嫁娶,仓卒成言,贫富长幼多不得其宜者,此民讹也。"同时代一些"野史"亦载录此事。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九《谣言》条记载颇为详尽:"后至元丁丑夏六月,民间谣言,朝廷将采童男女,以授鞑靼为奴婢,且俾父母护送,抵直北交割。故自中原至于江之南,府县村落,凡品官庶人家,但有男女年十二三以上,便为婚嫁,六礼既无,片言即合。至于巨室,有不待车舆亲迎,辄徒步以往者,盖惴惴焉唯恐使命戾止,不可逃也。虽守土官吏,与夫鞑靼色目人,亦如之,竟莫能晓,经十余日才息。自后有贵贱、贫富、长幼、妍② 《元曲选》,第四册,第1661 页。
  ③ 《元曲选》,第四册,第1512 页。
  ①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良人不得嫁娶驱奴"。
  ② 《吏学指南》(外三种),《善俗要义》,"正婚姻",第358 页。
  ③ 任宗岳:《庚申外史笺证》,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 年版,第19 页。
  丑匹配之不齐者,各生悔怨,或夫弃其妻,或妻憎其夫,或讼于官,或死于夭,此亦天下之大变,从古未闻也。"①陶宗议在此文中把这一前所未闻的事件之缘起、涉及的地域、民族和人员、后果详细述及。这是元代社会特定环境下产生的一婚姻大悲剧。
  除上述特殊原因引起的突变之外,由于元代社会腐败,随之婚俗亦渐趋浑浊,各种矛盾突出,成为元代社会的一种问题。元王结《善俗要义》二三《正婚姻》中说:"近年婚姻之家,贫慕富贵权势,不为男女远图,或结婚之后随即乖争,计较聘财多寡,责望资装厚薄,兴讼连年,紊乱官府,以致男大不婚,女长不聘,妇姑不和,翁婿相怨,伤风害义,莫此为甚。"②可见在元代社会矛盾冲击传统婚姻习俗,使之畸形发展,甚至到了伤风败俗之程度。
  还有一些人利用传统婚姻风俗,制造事端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障车"是汉族古代阻拦迎娶的一种习俗。婚嫁时,乡邻亲友拦阻新娘的喜车行进,索取酒食,钱帛,以为戏乐。至元五年(1268 年)八月,中书省右三部:"契勘嫁娶之礼必就吉时。今有不畏公法游手好闲人等,但遇嫁娶纠集人众以阵(障之讹)车为名,习蹬婚主及要酒食财物,故将时刻阻误,又因而起斗致伤人命,拟合严加禁治。"③而有一些人利用民间"婚姻之家召媒求聘,未尝许肯,先吃干羊"的习俗,"此家未已,彼家复来",吃喝享乐,骗取钱物。使得"不惟风俗不厚,而亦婚嫁艰难"④。此类事情屡屡发生,兹不一一举例。总之元代婚姻习俗的有些变态发展,是多方面的原因所致。朝廷及民众为纠正这些现象,作出了种种努力,使之健康发展。他们的努力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元代各民族婚俗的相互影响元代各民族婚姻礼制是早在至元八年(1271)就已基本上确定下来的。
  这一年二月的规定称:"诸色目人同类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①黄时鉴先生解释本规定时说:"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第一,尊重各民族的婚俗,自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婚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②这些解释无疑是正确的。据文献所示,有元一代,一直提倡这些准则,尤其是各族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此项施行较严格。这看起来,这些准则的实施,似乎禁锢了各民族婚俗的相互影响和交流,其实不然,在元代各民族人民之间婚俗影响的深度乃至广度而言,元前任何王朝所不可比拟的。下面仅举几例,加以说明和介绍。
  早在元初,金代女真人的婚俗就影响了内地汉人婚俗。如内地汉人婚礼
  ① 《南村辍耕录》,中华书局1980 年版,第112 页。
  ② 《吏学指南》,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357 页。
  ③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婚礼》"嫁娶禁约邀拦"。
  ④ 《通制条格》卷4,《户令》,"嫁娶"。
  ① 《通制条格》卷3,《户令》,"婚姻礼制"。
  ② 《元代礼俗》,载于《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1 期。
  中的拜门一节就是女真人风俗。元廷于至元八年(1271 年)七月明令禁止。尚书户部文件称:"即今聘财宴会已有定例,外据拜门一节未曾举复。照得国朝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如此体例。此系女真风俗,其汉人往往傚学习以成风,徒费男家钱物,致起争讼,甚非理制,若令革去似为便当。"③这一年九月尚书礼部所定婚姻礼制中已有革去女真拜门一节一项。
  值得说明的是汉族婚俗中的拜门与女真的拜门含义不同。汉族婚俗中的"拜门"是新婚后几天内,婿与妻共同带一些礼物到妻家拜礼。女真拜门为男女婚前生子后男子到女子家拜见女方父母。
  在元前代,汉族上层社会中普遍存在一夫多妻制。妻分两类。依礼明媒正娶的女子为妻,非礼私纳的女子为妾。妻只有一人,有妻更娶妻者为重婚,纳妾者不受限制。元蒙古族中亦有一夫多妻制,但与汉族有所不同。蒙古族也分"妻"(abali)和妾(tataburi)之分。但妻之数不一定只有一人。入元,中原汉族效法蒙古人"有妻再娶妻"者多起来。对此,元廷以至元八年(1271 年)正月二十五日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为定。在此以后申明禁止,但犯者,仍时有发生。
  北方民族收继婚习俗也对汉族有影响。兄亡弟收嫂,汉族民间固有习俗,以保持血的纯净和防止财产外流,此俗金元之际流行较普遍,而弟亡兄收弟媳以及侄儿收婶母则是汉族婚姻礼俗中所没有的。大德八年(1304 年)五月,中书省枢密院文件称:蒙古军驱汉人王火你赤病故,其妻张秀儿守服六年,后王火你赤亲侄王保儿,欲继其婶,被禁止。《元典章》中亦载有类似例子和禁令。王保儿等虽收继婶母未成,但说明汉人中存在收继婚习俗。因为禁令是事实的真实反映。
  蒙古族的同姓不婚之俗影响了汉人。至元八年(1271 年)二月元廷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①说明至元八年(1271 年)正月前,汉族中同姓为婚,已成风习。至元二十五年(1288 年)十月尚书省一文件称:"今同姓的人做夫妻的体例无,。。羊儿年(辛未,1271 年)圣旨里,正月以前为妻夫的每根底依着圣旨体例里合听离道有。"①此例说明至元八年(1271 年)元廷规定是根据忽必烈"圣旨"拟定的。而此项"圣旨"来自蒙古人同姓不婚的古老习俗。
  另一方面,汉族的婚俗也影响了蒙古族婚俗。如,蒙古雍吉剌氏的脱脱尼,年二十六时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继她。"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渐惧谢罪,乃析业而居"②。此例说明,至元代蒙古人婚俗受汉人影响,他们中流行的收继婚等古老习俗渐趋改变。
  (五)异族通婚有元一世,蒙古、色目等各民族人士,背井离乡移居中国内地者难以数③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革去诸人拜门"。
  ① 《庙学典礼》(外二种),第152 页。
  ① 《元典章》卷18,《户部》卷4,"同姓不得为婚"。
  ② 《元史》卷200,《脱脱尼传》。
  计。与此相反,内地众多汉人,离别故地,北上草地。他们以军人、农夫、工匠、文武官吏以及奴婢居多。这种南下北上,东移西迁的民族大交流中,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频繁的来往,共同的生活使他们之间产生各种婚媾,理所必然,势不可挡,因而元代这种异族通婚中所涉及到的民族及人员众多是前所未有的。所以勾勒元代异族通婚全貌,绝非本文所能及的。故我仅举数例,略加介绍。
  1。蒙古族与他族通婚在元代异族通婚中蒙古人和汉人、色目人以及其他民族之间的婚媾占很大的比重。其中蒙古人在统一众多民族和地区,统一中国的过程中与汉、女真、契丹等族接触最为频繁,尤其他们入主中原,建立元王朝之后,与汉等民族的关系呈唇齿相依之势。这时蒙汉通婚已达到高潮。
  首先,蒙古人娶他族女。此类通婚,当首推成吉思汗。成吉思汗第四皇后即高度汉化女真人--金卫绍王之女歧国公主。蒙古人称之为"公主合屯"。这虽然为城下之盟之婚,但她容貌出众、善事人,被成吉思汗所宠。自此,元朝皇帝皆有汉族夫人。皇帝以下诸大臣将领自然都娶汉女为妻妾是早已成为元代上层社会贵族之时尚。此不一一举例。
  尤其是远离故土,深入内地的蒙古人来说,族女本少,难以婚嫁,故惟娶他族女为妻妾,别无他选。现存《元统元年进士录》是一份证明。现将该书中所录蒙古人氏婚姻状况介绍如下①:同同,蒙古囗囗那歹氏,父玉速帖木儿,母囗氏,娶蒙古氏。
  虎理翰,弘吉解人氏②。父伯家奴,母康氏,娶张氏。
  亦速歹,札只剌歹人。父恩知杰,母夏氏,娶囗氏。
  敏安达尔,亦乞列恩人氏。父唐兀歹,母王氏,娶囗氏。
  阿虎歹,左翊蒙古侍卫军户,父忙古歹,母孟氏,生母王氏,娶王氏。
  完迮囗先,忙兀台氏,父保,母揑囗囗,娶师氏。
  朵列图,乞失里台人氏,父完者都,母亦乞烈真氏。娶未。
  囊加歹,察罕达达氏,父教化,母囗囗氏、元氏、娶宋氏。
  也先溥化,弘吉剌氏,父囗囗,母囗囗,娶未。
  买闾,斡罗台氏,父唐兀歹,母宋氏,娶未。
  察伋,塔塔儿人氏,父贴木儿,母博罗氏,娶弘吉剌氏。
  百嘉纳,蒙古人氏,父哈剌,母唐兀氏,娶钦察氏,继哈剌鲁氏。
  博颜达,札剌亦儿人氏,父也先,母王氏,娶未。
  博颜歹,札剌亦儿人氏,父罗罗,母贾氏,娶张氏。
  月鲁不花,逊都台氏,父帖木儿,母朱氏,娶未。
  脱颖,札剌亦儿氏,父军僧,母姬氏,娶宋氏。
  野仙脱因,蒙古氏,父哈剌不花,母囗囗王氏,娶唐兀寇氏。
  囗囗达,燕只吉台氏,父伯都,母许实歹氏,娶未。
  燕质杰,怯列歹氏,父执礼化台,母雍古台氏,李氏,娶张氏。
  以上蒙古族十九家父子中,七人妻妾氏族原缺或未婚之外,十七人与汉
  ① 见王■点校《庙学典礼》(外二种),载《元统元年进士录》,浙江古籍出版社1991 年版。② 弘吉解,"弘吉剌负■"之误。弘吉剌■,蒙古语gung kiradai 之音译。弘吉剌为蒙古大部。■(daidei)部名或人名之后缀。
  族通婚,族内成婚的只有四人,其余的与色目人或其他民族通婚。这些统计数字足以证明元代移居内地的蒙古人与其他民族之间的通婚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蒙古人中仍流行一夫多妻习俗。因而有些人娶几名汉人妇女为妻。如上述阿虎歹之父即是。而有些人妻妾娶自不同民族。如上述燕质杰之父执礼化台即一例。
  以上是蒙古人娶他族女为妻的实例。据史籍,在元代蒙古女嫁汉、色目人等他族者亦不少见。归附蒙古的汉人武官、文人娶蒙古权臣女或宗室女者大有人在。如,契丹人石抹也先,汉人张宏娶蒙女为妻。郑制宜(蒙古名纳怀)则娶"可烈真氏,烝相孛罗公之女"①女真人刘德宁之子脱欢尚蒙哥汗孙女,竟结亲于皇族②。此类例子很多,不一一举例。
  在元代有些汉人入赘蒙古,充当蒙古家庭之一员。如,《万历野获编》卷二五《词曲·蔡中郎》条:"蔡中郎赘入牛府一事,人知贤者受冤,但其被诬之故,始终未明。或以为牛思黯之女,或以为邓生事附会,如王弇州、胡元瑞辈,皆有说甚辩,而未必实。然又闻有传为元人实有是事,盖不花丞相逼状元入赘,作此以讥之。因胡语以牛为不花也。"在元代,入赘不花丞相府,是一件荣耀无比的事。但到明代,成为被人讥笑的对象。
  终元一世,蒙古与高丽之间的婚姻联系也是频繁而复杂的。蒙古人同高丽人的婚媾,始于成吉思汗。《元史》卷一○六《后妃表》一载,成吉思汗第四斡耳朵有锁郎哈妃子。当时蒙古人称高丽为"锁郎哈"( Sú ulangqa)。
  《蒙古黄金史》一书中记载了成吉思汗娶锁郎哈妃子的传说。可见元朝皇帝后妃中有不少是高丽人。但《元史·后妃表》中所载后妃,多语焉不详,无法考订她们的族属,故亦不能实指元廷后妃中有多少来自高丽的。其事迹更无从可知。惟元末奇氏后,史籍俱在,不难稽核。
  高丽奇氏完者忽都,为元顺帝第二皇后,后立为皇后,由于她是皇太子生母,权势颇大,她竟与皇太子或权臣勾结策划内禅。她"多蓄高丽美人,大臣有权者辄以此女送之。京师达官贵人必得高丽女,然后为名家。高丽婉美,善事人,至则多奇宠。"③《元史》卷三八《顺帝本纪》一亦云:至元元年(1335 年)三月,"御史台臣言:'高丽为国首效臣节,而近年屡遣使往选取媵妾,至使生女不举,女长不嫁,乞赐禁止。'从之。"《高丽史》卷三七《忠穆王世家》:"丁亥(至正七年,1347 年)正月。。丁卯,元遣人取政丞卢頙三女以归,。。冬十月。。癸已,遣益城君婿如元献童女。。,丙申,遣行省郎中李寿山如元献童女。"这一年中元廷已三次索高丽女子。可见元廷皇帝到达官贵人选高丽女人为妻妾之风不仅未煞,反愈演愈烈。由于高丽女大量嫁到元朝野,竟使元服饰文化发生变迁,"四方衣服鞋帽器物,皆依高丽样子。"①史载,元蒙古皇帝将公主下嫁高丽王室者亦不乏其例。《元史》卷一○九《诸公主表》"高丽公主位"载:世祖之女忽都鲁坚迷失适高丽王昛;显宗女卜答失利,适高丽王(沉王)王璋;世祖之孙营王也先帖木儿女亦怜只班,适高丽王(沉王)王焘;王焘又继顺宗子魏王女金童;显宗之子梁王松
  ① 《清容居士文集》卷32,《忠宣郑公行状》。
  ② 《静轩集》卷5,《刘氏先茔碑》。
  ③ 《庚申外史笺证》,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 年版,第96 页。此书称奇氏后为"祁后"。
  ① 《庚申外史笺证》,第156 页。
  山女,适高丽王(沉王)王暠。上述举例说明,从成吉思汗到他的子孙后代,与高丽王室的姻娅一直不断。尤其是元末,这种关系已达到高潮。
  元帝为什么把公主下嫁高丽王室呢?这自然有他的政治目的。元统治者一直把高丽看作是属国,经常侵略或压榨。另一方面,为了笼络高丽统治者,使之伏首帖耳忠心耿耿地为自己服务。把公主嫁与异族或属国王室,是中国历代统治者惯用的手法。元代蒙古统治者亦学会此法,运用到高丽等国家或民族。
  2。回汉通婚元代回回为中亚和西亚信奉伊斯兰教诸国各族人民移居中国各地者,他们来到内地,同类相聚,自成坊市,宗教信仰、生活习惯与汉人绝无相同。因此,一般看来回汉通婚的基础无几。但事实并不然。据史籍所示,有元一世,回汉通婚仍不少见。兹举几例说明。
  关于元代回汉通婚,前辈杨志■先生在《元代回汉通婚举例》①一文中举数例,并附申论,是最早研究回汉通婚的力作。
  (一)哈只哈心妻荀氏,子阿散妻张氏。据许有壬《至正集》卷五三《西域使者哈只哈心碑》,哈只哈心为阿鲁浑人,本贯西域。太祖成吉思汗西征时归降,至和林,元帅荀公妻以女,生二子,长阿合马,次阿散。后阿散继张氏为妻。荀、张俱汉姓,当系汉人无疑。
  (二)伯德那妻李氏。程钜夫《雪楼集》卷一八《大元河东郡公伯德公神道碑铭》:伯德那,西域班勒纥人,世为大家。蒙古军西征,取班勒纥,悉族来归。后妻京兆李氏。李为汉姓,当系汉人。班勒纥为今阿富汗北部一城,蒙古西征时属花剌子模国。其人民信仰伊斯兰教。
  (三)勘马剌丁妻蒋氏、周氏、龙氏。《至正集》卷五一《于阗公碑铭》载,勘马剌丁,于阗人,前妻牙里干氏卒,继蒋氏。有二子,沙哈不丁,出周氏,哈八石,出龙氏,四岁失母,蒋氏子之。蒋、周、龙,都是汉姓,她们当系汉人。于阗,今新疆和田一带。其人十世纪下半叶或十一世纪初皈依伊斯兰教。
  (四)职马禄丁妻冯氏。职马禄丁为丁鹤年之父。丁为元代诗人,诗集现存。他生母为冯氏,当系汉人无疑。
  除上述之外,《元统元年进士录》中亦有回汉通婚几例:乌马儿:本贯阿里马里,回回人氏,父阿思兰沙,母李氏、娶未。
  穆占必立,贯大都鹰房总管府籍,回回人氏,父揑古伯,母罗氏。
  扎剌里丁:贯嘉兴路崇德州,父阿里,母孟氏①。
  上录李、罗、孟皆汉姓,当系汉人。这些回汉通婚举例,仅史籍所载能稽核者数例而已,绝非元代回汉通婚全貌。但由上述,足见当时汉女嫁回回人者实不为少。其原因每人不尽相同,但一般来看,回回人来华居住,投进汉人海洋里,人口绝少于汉人,再加之,回回多为军人,男人居多,女人很少,因此,回回择妇,只能拘限在汉或其他民族中,此其一。有些回回归附后投靠汉人或其他民族权贵,主人往往赐女为妻,不好推辞,此其二。元代回回属色目人,位仅次于蒙古人,权势颇大。有些汉人慕其地位、财产,嫁
  ① 《元史三论》,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156 页。
  ① 札剌里丁,氏族原缺,但其名与曾祖,父名来看,当系回回人。
  女为妻妾。或回回之人依仗权势,不问愿否,强娶汉女,此其三。
  以上回汉通婚举例尽为回娶汉女,不见汉娶回女。而史籍所示,虽说回嫁汉少见,但也不是绝无仅有。《元史》卷一七八《王结传》云:"王结,字仪伯,易州定兴人。祖逖勤,以质子军从太祖西征,娶阿鲁浑氏,自西域徙戍泰陇,又徙中山,家焉。"阿鲁浑为元代回回之一族。此外《元朝名臣事略》中亦记有回女嫁江南商人事。
  总之,有元一代,汉女归回居多,而回女嫁汉少见。其原因之一,如上所述,元代入主中国的回女本少,本族亦不够娶,何言外嫁。其二,由于宗教信仰,生活习惯之因,汉女归回,女从夫生活,尚无不便,而回女嫁汉,很难适应夫家生活习俗。其三,在各民族观念中的男尊女卑思想作祟,须女从男,而无男从女之理,故汉女嫁回,从其夫,回女嫁汉,回回之生活习俗、宗教信仰,无论如何特殊,也不能男从女而改变其固有习俗。
  七、丧葬习俗元朝是由多民族构成的封建大帝国。故与其他生活习俗一样,各民族的丧葬习俗也呈各异,多不相雷同。在众多民族中有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丧葬习俗,是在蒙古族及其先人漫长的游牧、狩猎生活中形成和发展的。因而它是富有游牧文化特色的习俗,自不待言。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汉族丧葬习俗是垦殖于农业文化基础上的古老习俗,它主要是继承自前代。还有回回、畏吾儿等众多民族的丧葬习俗,也是各具特色,丰富多样。而由于篇幅所限,我们仅介绍其中主要几种民族的丧葬习俗。
  (一)蒙古族的丧葬蒙古人丧葬习俗是在他们游牧、游猎生活中产生并发展演变而来。蒙古人分布地区较广,因此,各地区间丧葬习俗也有所不同。而且普通牧民与帝王丧葬,亦显各异。
  在医疗条件极度低下的古代蒙古社会中死亡率是较高的。当人患病时,身边人精心护理,当医治无效时,就在其毡帐前面树立一枝矛,并以黑毡缠绕在矛上,以示此帐内有病人。自此时起除看护者外,无人敢入其帐①。及死,"有不讳,则就殡殓其中"②。蒙古人在长期同病魔的斗争中了解了疾病的传染性,因此,这也是防止传染的一种方法。人死,其亲人则痛哭,表示哀悼,并置肉乳于其前,亲友也都前来哀悼,并献食。但也有一些那颜(官人)贵族妻妾,夫死后以争夺遗产为务者。《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二"司马善谏"条:"翰林学士承旨阿目茄八刺死,大夫遣司马明里往唁之。及归,问其所以,明里云,承旨带罟罟娘子十有五人,皆务争夺家财,全无哀戚之情,惟正室坐守灵帏,哭泣不已。"
  蒙古人不管死在哪里,尸首一定要运至故地埋葬。帝王如此,平民也如此。彭大雅说:"其从军而死也,驼其尸以归。否则罄其资橐(tuó 音驮,一种口袋)而瘗(yì音衣,埋尸体或随葬物等)之。"徐霆补注云:"霆见其死于军中者若奴婢能自驼其主尸首以归,则止给以畜产。他人致之则全有其奴畜产。"③元代蒙古人中流行土葬和火葬。
  土葬:据文献记载,元代蒙古人中主要施行土葬。如果死的不是很重要的人物,他就被秘密的埋葬在他们认为合适的空地上。几种文字的文献均记载了蒙古人施行土葬时以死者生前的生活资料作为随葬品。普通人的随葬品只有帐幕、马匹、武器等。
  火葬:火葬不是蒙古人固有的习俗。蒙古人改宗佛教开始,施行火葬。
  据《析津志》记,大都"城市人家"在佛寺火葬死者,"烧毕,或收骨而葬","孝子归家一哭而止,家中亦不立神主。若望东烧,则以浆水、酒饭往东洒之;望西烧,亦如上法。初一,月半,洒酒饭于黄昏之后。"①这是所说的"城
  ① 约翰·普兰诺·加宾尼《蒙古史》,《出使蒙古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年版,第13 页。② 《元史》卷77,《祭祀志》6,中华书局1976 年版,第1295 页。
  ③ 《黑鞑事略》,《蒙古史料校注四种》,清华学校研究院刊,第30 页。
  ① 《析津志辑佚·风俗》,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年版,第210 页。
  市人家",指的是蒙古人,可见从元朝开始,蒙古人实行火葬,但并不普遍。随着佛教在蒙古人中的广泛传播,喇嘛们教以火葬,但当时多为帝王贵族、上层喇嘛和富裕的蒙古人中流行。贫苦民火葬者,限于传染病或产后病死者。葬法为,请喇嘛诵经超度之灵,脱去死者生前穿的衣服,洗净尸身,用白绸或白布裹尸,置放于坐棺中。然后用人力或驱车运至经喇嘛卜吉旷野,将死者与棺木一起烧掉。高贵者捡其骨灰,和以泥或麦粉,塑成小像,像外以金,银装裹,置于庙中。普通人,火化的第三天捡其骨,放于小木箱,并埋葬。有的把骨灰撒于山、河。
  天葬,这也是蒙古人信仰喇嘛教之后施行的葬法。佛教徒将尸身布施给饥饿的禽兽充饥以此体现升华无我精神。天葬有两种:一种是,人死后,给死者穿上新装,用白布缠身,把尸体放在车上或用马、骆驼驮着,用鞭抽打牲畜,无人驾驭,让它任意奔走,任意颠簸。车走到哪里,尸体掉在哪里,无人管,直到第三天才沿着车辙,寻找尸体,找到尸体,如果尸体已被野禽、野兽吃掉,就认为已经升上了天堂。尸体原样,就要请喇嘛来念经,给他赎罪。二是,装尸体的车要有人驾驭,在旷野上仍让车任意颠簸,尸体在哪里落地,那里就是吉祥的葬地。马上用土块,石头把尸体圈起来,第三天仍与前述方法一样,去看尸体被禽兽吃了没有,如果被吃了,就高兴地把尸骨、遗物埋葬起来,如果没有被吃,如上述请喇嘛诵经。
  蒙古人信奉喇嘛教后,不管哪种葬法,人死后要请喇嘛念经,要给寺庙和喇嘛赠送牲畜等。
  (二)帝王葬俗元代帝王葬俗与前代帝王葬俗不一,并且与普通蒙古游牧民葬法也有所不同。因此其丧葬习俗是在中国帝王丧葬习俗史上很有特色的一节。
  据《元史》卷七七《祭祀》六记载:"凡帝、后有疾危殆,度不可愈,亦移居到毡帐房。有不讳,则就殡殓其中。"蒙古人入主中原,建都内地之后,仍喜欢住毡帐,帝王都有居住的行宫即宫帐。帝后患病医治无效,移居毡帐,并殡殓其中,是一种回顾过去,不忘祖先的行为。
  元代帝王丧葬都入棺槨,而其棺槨形制与汉地又不同。"凡宫中晏驾,棺用香楠木、中分为二,刳削人形,其广狭长短,仅容身而已。殓用貂皮■、皮帽、其鞋袜、系腰、盒钵,俱用白粉皮为之。殓以金壶瓶二、盏一,碗楪匙筋各一。殓讫,用黄金为箍四条以束之。舆车用白毡青缘纳失失为簾,覆棺亦纳失失为之"①。叶子奇谈到元代皇宫丧葬习俗时说:"元代送终之礼,用棺木二片,凿空其中,类人形大小合为棺,置遗体其中。加髹漆毕,则以黄金为圈,三圈定。"②与《元史》中说法相近。
  按蒙古人习俗,元代蒙古皇帝死后,无论他死于何地,须运其梓宫于漠北安葬。从成吉思汗到元代诸皇帝皆然。对此,马可波罗说,蒙古皇帝死后,"按例应该葬在一座名叫阿尔泰的山上,无论他们死在什么地方,甚至相距一百天的路程,也要把他的灵枢运送到阿尔泰去。这已经成为鞑靼皇族一种
  ① 《元史》卷77《祭祀志》6,第1925 页。
  ② 《草木子》卷3 下,《杂制篇》,中华书局本1959 年版,第60 页。
  不可更易的传统风俗。"①但马可波罗说元帝陵在阿尔泰山,不可信。因为,各种文献对元诸帝葬他说法不一,《元史》称元帝葬地均在起辇谷。而拉施特《史集》说葬于不儿罕合勒敦山。这个地方,蒙古语称作horig 或hori gú ul,意为"禁地"。此地在何处,现一说在肯特山,一说在克鲁伦河畔。起辇谷是否即不儿罕合勒敦,也无定论。因而对上述几种记载的可信性都值得怀疑。其原因是元帝的丧葬在绝对秘密情况下进行。尤其他族人士无法知其详细地方。
  元代诸皇帝皆行土葬,其丧事及葬法,汉文史料中有所描写。"前行,用蒙古巫媪一人,衣新衣,骑马一匹,以黄金饰鞍辔,笼以纳失失,谓之金灵马。日三次用羊奠祭。至所葬陵地,其开穴所起之土成块,依次排列之。棺既下,复依次掩覆之。其有剩土,则远置他所。送葬官三员。日一次烧饭致祭。三年然后返。"②除上述外,其它史乘中亦言元朝蒙古皇帝墓无冢。叶子奇说:"送至其北园寝之地深埋之,则用万马蹴平,俟草青方解严,则已漫同平波,无复考志遗迹。"③《黑鞑事略》中也说,"其墓无冢,以马践蹂,使如平地。"等到明年青草生,则葬处一片萋萋芳草,无任何遗迹,亦无人得知帝陵所在地方。唯在当年开穴下棺时,于其地牵一母驼和一驼子,当场杀一骆驼子,以后欲祭祀时,则将听杀驼子之母骆驼牵来为向导,视母骆驼踯蠋悲鸣之处,即可知道帝陵所在处了。
  那么,元代皇帝陵为什么无冢呢?元末人叶子奇说,皇帝陵无冢,"岂复有发掘暴露之患哉"①。元代皇帝丧葬过程是绝对秘密进行的,因此,以护送皇帝灵柩途中遇到的人作为殉葬者和不立冢,都与其为避免"发掘暴露之患"之故。因此,从成吉思汗到元代诸帝陵地的具体地点,人们至今不得而知。
  元代皇太子、帝后乃至贵族的丧葬,大体与帝王丧葬相同。皇太子薨,亦附葬于帝陵,命官相及给事者五十八护太子灵辇往埋之。仍会官相等守陵致祭。《元文类》卷二三,闾复,《太师广平贞宪王碑》:月吕鲁死,"刳香木为棺,锢以金银,北葬于怯土山之原。"月鲁,即玉昔铁木儿(1242-1295 年),博尔术之孙。官至御史大夫。
  波斯文、阿拉伯文文献中有蒙古帝王死后以金银珍宝为随葬品之外,还有人殉的记载。术外尼说,成吉思汗死后,以四十名美女殉葬;成吉思汗孙许烈兀死,以幼年美女盛饰殉葬②。马可波罗也说,把元帝的灵柩运往漠北的途中,护送的人要将沿途遇到的一切人作为殉葬者。③但同一时期的蒙、汉文史料中未见有关元帝死后人殉的报道。加宾尼在他的游记中说,蒙古人埋葬他们的首领时,他们就秘密地到空旷地挖一个地下墓穴。在把尸体放入墓穴时,他们把他生前宠爱的奴隶放在尸体下面躺着,直到奴隶快要死去时再拖出来让他呼吸。然后再放到尸体下面。如此三次,这奴隶幸尔不死,成为一
  ① 《马可波罗游记》,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 年版,第61 页。
  ② 《元史》卷77《祭祀志》6,第1926 页。
  ③ 《草木子》卷3 下《杂制篇》,第60 页。
  ① 《草木子》卷3 下《杂制篇》,第60 页。
  ② 《世界征服者史》汉译本,上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第220、225 页,注(30)。③ 《马可波罗游记》,第61 页。
  个自由民(darhan)。④很显然,这是一种人殉之俗的遗风。可见古代蒙古帝王死后,以人殉葬是有可能的。但对有关元帝人殉的报道,应慎重对待。(三)汉族丧葬我国古代汉族中有"生有所养,死有所葬"的原则,把丧葬看做重大的庄严事情,元代也不例外。有元一世汉族的丧葬基本上承袭了周代丧礼的主要内容。但由于周代丧礼实在太繁复、琐碎,故而元代有所增改,还有佛教的进一步传播和与其他民族间来往的加强,元代汉族丧俗中又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
  1。葬式元代汉族的葬式主要有土葬、火葬。
  土葬:是我国古代通用的形式。元人也多采用此法。其葬法是用棺材盛尸,挖葬穴,深埋土中,以土丘为标志。
  关汉卿杂剧《五侯宴》,"楔子":"[正旦云:]我是这本处王屠的浑家。近新来我所生了这个孩儿。未及满月之间,不想我那妇主亡逝,无钱埋殡。因此上将这孩儿但卖些钱物,埋殡他父亲。"①埋殡,出殡和埋葬,可见元代普通百姓中施行土葬。
  宫大用撰杂剧《范张鸡黍》,第三折《柳叶儿》,白:"[众街坊云:]可早来这坟院中,埋了这棺槨,一壁厢掩土,烧纸烧纸。[做葬科卜儿云:]下了葬了。停留了也。"②本戏文描写的是元代中上层人士埋殡之例。此类描述在元杂剧中多见,足证元人土葬习俗的盛行。
  元代汉人埋葬死者时,还有一些暖墓、引灵等种种程序。
  《元典章》卷三十,《礼部》卷三,《丧礼》,"畏吾儿丧事体例"条称:"一件,休似汉儿体例行者,。。休煖墓儿者,休引灵者或是拣那个七条里。"煖墓儿,即暖墓,说明元代汉人中流行暖墓、引灵等习俗。暖墓,在死者入葬的前一天夜里,家中去人在墓坑里过夜,旨在用活人的热气,驱走墓中的寒气,让死者安稳舒适地长眠其中,故名。引灵,也称引魂,又称讨五谷。把装有五谷杂粮的瓶子与口袋放进棺材随葬。此俗在明清两代有些汉族地区仍有流行。
  元代汉人也同前代一样,土葬必立冢,即土丘。一般按家族有坟地。元代称坟所、墓所。
  元剧《老生儿》第三折,白:"看了这坟所,好是伤感人也呵!"又同剧《鬼三台》:"则俺这坟所属刘,我怎肯着家缘姓张。"此例又说明元代亦有家族坟地。
  坟地围以墙,则曰坟院、坟园。上述《范张鸡黍》中例子即是。又《刘弘嫁婢》,第二折,《白鹤子》:"这孩儿为无钱缺着葬礼,他卖身体置那坟园。"可见坟园是犹今公墓。
  ④ 《出使蒙古记》,《蒙古史),第14 页。在蒙元时期的自由民享有种种特权。《南村辍耕录》卷1:"答剌罕,译言一国之长,得自由之意"。
  ① 《元曲选外编》,第一册,第108 页。
  ② 《元曲选》,第三册,第965 页。
  由于坟地面积大小不一,各类纠纷不断。元廷明文规定品官及庶人、寺观坟地面积。规定称:"一品、四面各三百步。二品,二百五十步。三品,二百步。四品、五品,一百五十步。六品下,一百步。庶人及寺观各三十步。若地内安坑坟茔,并免税赋。"①地内安坑坟茔,指不立冢或挖掘地洞深葬。火葬:亦称火化,用火焚化死人遗体的葬俗。元代尤盛。车若水《脚气集》:"今贫民无地可葬,又被他说火化上天,葬礼已被夺了。"《容斋随笔·续笔》卷十三:"民俗火葬:自释氏火化之说起,于是,死而焚尸者所在皆然。"《日知录》卷十五:"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元代戏曲作品中,对汉人火葬多有描述。郑德辉杂剧《梅香》,第二折,《六国朝》:"[(正旦)云:]怕哥哥死时,削一条柳椽儿。(白敏中云:)削一条柳椽儿,可是为何。[正旦唱:]把你来火葬了。"①元无名氏《膁蒯通》,第四折,《太平令》:"便做有春秋祭飨,也济不得他九泉下魂魄凄凉,倒不如早将我油烹火葬。"②上例中的"削一条柳椽儿"和"油烹火葬"都是火葬中的习俗。明人杂剧《勘金环》,第二折:"把俺伯伯削一条柳棍,油甕里醮了,去他皮肤里签入去,把他斡葬了。"斡葬,即火葬。说明此俗在元明时已流行。
  在元代,佛教徒也举行火葬,称下火。元杂剧《度柳翠》,第三折《么篇》:"[旦儿谒云:]五漏作形骸,半生不全不悟,脱却驴身马身,正果天堂路,今日遇真僧,烧衣便归去。弟子烧衣,师当下火。[正末云:]是,弟子烧衣,师当下火,烧了柳翠的衣服也。"③《猿听经》,第四折,《沉醉东风》禅师白:"哎!谁想此人言下大悟真机,归空去了,贫僧就与他亲身下火。"
  据元人记载,娼妓死后亦采用火葬之法。亦称下火。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十五"与妓下火文"条:"钱塘道士洪丹谷,与一妓通,因娶为室,病且革,顾谓洪曰:'妾死在旦夕,卿须自执薪,还肯作一转语乎!夫妾,歌儿也。。'"。又载道川为崑山倡周氏作下火文曰:"与君一把无名明火,烧尽千愁万恨心。"④下火文,火葬时之祭文。说明元时火化人时,书下火文,以表哀思。
  宋元时期由于火葬盛行,还出现了火葬场,称作"化人场"。化人场一般在城外。《清平山堂话本·花灯轿莲女佛记》:"做了三日功课。至五日,扛去本寺后化人场。"《水浒传》二十六回:"一路上假哭养家人,来到场外化人场上,便教举火烧化。"
  元时把火化成的骨头称作骨灰或骨殖。尸体烧化后,把灰装进葫芦等器皿中,置于寺庙。《苍梧杂志》"望阙亭":"[李卫公(德裕)在珠崖],城南有小禅院,因步游之。见老僧壁内挂十余葫芦。公指曰:'中有药物乎?'僧曰:'非也,皆人骨灰耳。'"
  元时把盛骨灰的匣子叫骨殖匣或骨匣,犹今骨灰盒。元杂剧《哭存孝》,第四折,《水仙子》:"我将这引魂幡执定在手中摇。我将这骨殖匣轻轻地
  ① 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至元杂令》,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42 页。
  ① 《无曲选》,第三册,第1154 页。
  ② 《元曲选》,第一册,第82 页。
  ③ 《元曲选》,第四册,第1346 页。
  ④ 《南村辍耕录》,中华书局1980 年版,第181 页。
  自背着。"①《元典章》卷三十,《礼部》卷三《丧礼》,"畏吾儿丧事体例"条云:"休似汉儿体例行者,。。烧了,收骨殖呵,休似人模样包裹者。"这说明元代汉人中有把死者骨灰"似人模样包裹"习俗。就是说,把死者烧掉后,抬起骨灰,捣碎成粉,再和以泥或麦粉,塑成人像,高贵者像外以金、银包裹,置于寺庙。但这种葬法在元代很少见。
  烧埋:这是一种复合葬法。即先火烧死者尸体,然后过几天拾取骨灰,再用土掩埋。宋元汉人中流行此俗。《清平山堂话本·合同文字记》:"选吉日良时,将你父母骨殖返乡,去认了伯父刘潻祥,葬埋了你父母骨殖。"关汉卿杂剧《蝴蝶梦》,第一折,白:"[王大王二上云:]咱同母亲寻三哥尸首去来,母亲行动些。[正旦上云:]听的说石和孩儿盆吊死了。他两个哥哥抬尸首去了。我叫化了些纸钱,将着柴火烧埋孩儿去呵。"②关汉卿杂剧《金钱池》,第一折《油葫芦》:"炕头上主烧埋的显通神。没事哏,檾麻头斜皮脸老魔君。"①由于元代人死了即行烧化并埋葬,以"烧埋"简称之。《元典章》称"杀人偿罪仍征烧埋银"、"女孩儿折烧埋银"、"烧埋银不敷官司支与"②以及《元史》卷五三《刑法志》四屡见"并征烧埋银"、"仍征烧埋银"、"招证明白者,仍征烧埋银"并可证。
  2。丧事元代汉族丧事,谓发送,多与前代重复。在此,我们仅介绍其中若干内容。
  元代汉人中,人死,在头前或脚后点油灯。称作随身灯,旨在阴曹地府内漆黑一片,死者的亡灵要借助于灯光才能看清道路。《清平山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我家公婆又未死,如何点盏随身灯。"《水浒传》二十五回:"王婆买了棺材,又买些香烛纸钱之类,归来与那妇人做羹饭,点起一对随身灯。"
  在元代文学作品中又记述了办丧事过程中的口含钱、垫背等丧葬习俗。
  死人入殓时,放在死人嘴里的钱,谓之口含钱。又称含口,从古代含玉之俗演变而来。《乐府新声》卷中无名氏小令《满庭芳》:"枉乖柳青,贫食俄鬼,勤镘妖精,为几文口含钱,做死的和人竞。"
  垫背,人死入殓时撒于棺底,垫在死者背下,谓之"垫背"。《看钱奴》,第四折《收尾》:"笑则笑贾员外一文不使,单为这口衔垫背钱文钱,险送了拽布拖麻孝顺子。"口衔垫背钱,即口含钱和垫背钱。有时人们以口含钱和"垫背"来形容极少的钱。《五侯宴》,第一折《尾声》:"哎,儿也!你寻些个口啣钱,赎买你娘那一纸放良书。"这说明当时死人嘴里放的钱确实甚微。
  人死后,以布帛、衣服装殓尸体,元时称作"装裹"。元剧《铁拐李》,第二折《正宫端正好》"[正末唱:]你道是我置下我死合穿,知他土坑中埋
  ① 《元曲选外编》,第一册,第55 页。
  ② 明臧晋叔编《元曲选》,第二册,中华书局1979 年版,第644 页。
  ① 《元曲选》,第三册,第1253 页。
  ② 《元典章》卷43《刑部》卷5《诸杀》,"烧埋"。
  我多深浅,装裹杀也没人见。"①元杂剧《对玉梳》,第二析,《滚绣毬》:"[带云:]珠翠不戴呵,[唱:]莫不灵堂前要显豁。[带云:]绫锦不使呵。[唱:]莫不留着棺函中装裹。"②死者入棺后,灵柩停放待葬,元时亦称:"停柩"。民间移棺于宗族祠堂或公用厅堂的。穷苦百姓则无地停柩。元杂剧《合同文字》,第一折《油葫芦》:"量小生有甚钱!苦痛也波天。则为那家私生受了二十年,要领旧席铺停柩无一片,要领好衣服妆裹无一件。"③但元时高贵之家大多停柩于家里中堂,立孝堂日夜守灵。一般三日内殡葬。但有些人为择时、择地,将灵柩停放数年不葬的。《元典章》卷三十《礼部》卷三,《丧礼》载:闽中地区有些家停丧不葬一二十年,有一家竟累至三四柩,足见此俗之盛。
  一般都采用丧车运灵柩去墓地或化人场。富足之家,"殡葬之际,彩结丧车,翠排坛面,鼓乐前导,号泣后随","布设路祭,乱动音乐,施引灵柩,远■正街"④。路祭,亦称路奠。出殡途中在路旁设筵致祭,故名。每若干里站一路祭,灵柩过时,焚香纸致祭,并致祭词。一般经济宽裕之家设。元代这种大办丧事之风,受到朝廷的禁止。
  一般人家则出丧时,在灵柩前烧掷纸钱,称作买路钱。明田艺衡《留青日札》云:"今人出丧柩行之道,于前抛金银纸钱,名曰买路钱。"元杂剧《合同文字》,第一折,《那吒令》:"念不出消灾的善言,烈不得买路的纸钱。"(烈,烧、焚。)
  在丧事中多用钱,标志着人们金钱观念的加强。这些做法都未见于《周礼》。
  元代丧葬中的随葬品,因地区以及人们经济地位的不同而不同。由于江南盛行厚葬,凡有丧葬,珍宝、偶人、马车之器物、宝钞等都成为敛葬的对象。有些丧家随葬品中有纸糊房子、金钱、人马、彩帛衣服、帐幙等,足见元代有些地区丧葬"侈靡为孝"之风。
  元代汉人中还流行"七七"丧葬习俗。所谓"七七"是人死出殡后,每隔七日,作一次佛事,设斋祭奠死者。依次七七四十九日而止。元时把这种习俗称之为"累七"、"垒七"或"累七修斋"、"垒七追斋"等,下面是元杂剧中的例子。
  《蝴蝶梦》,第四折,《风入松》:"我与你收拾垒七修斋。""垒七",即累七。
  《老生儿》,第一折《膁煞尾》:"我这里自载划,也不索垒七波追斋,则那两件事敢消磨了我这半世的灾。"
  《昊天塔》,第一折,《后庭花》,白:"到来日追斋累七,超度父亲和兄弟也。"
  《铁拐李》,第四折,《中吕粉蝶儿》:"大院深宅,闲杂人赶离门外,与亡灵累七修斋。"
  累七之第一七称头七。头七起,即设灵主,每日哭拜,并早晚献食如生
  ① 《元曲选》,第二册,第496 页。
  ② 《元曲选》,第四册,第1415 页。
  ③ 《元曲选》,第二册,第423 页。
  ④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大德典章遗文》,第50 页。
  前一般。《铁拐李》,第四折,《喜春来》:"[孙福张千上云:]今日是俺哥哥的头七。请了几个和尚,买了一些纸札,与哥哥看经。"①七七至四十九天而止谓断七。元杂剧《神奴儿》楔子:"自从员外亡化过了,可早断七。"这一天丧家召僧道诵经,丧事即了。
  3。丧服与服丧元代汉族丧服与服丧基本上与前代无异,但元人对丧服的解释和朝廷对服丧的态度政策也有所变化。
  (1)丧服元代汉族的丧服完全沿袭了固有的"五服"传统。元大型法令集《大元通制》,至治三年(1323 年)成书颁行,"乃著五服于令"②,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把五服在法典中列有专条。
  汉族丧服,是古代丧礼中亲属们根据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而穿着的一种服饰。丧服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故为五服。五服中齐衰又分为四等,即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这四等连同斩衰、大功、小功、缌麻合称"五服八等"。服制越重,其丧服形式也就越粗糙,以示不同程度的哀痛之情。
  元人不仅严格施行丧礼中的五服制,而且对五服也自有他们解释,主要以元人徐元瑞撰《吏学指南》为代表。对"五服"他解释道:"五服者,像天有五星,地有五岳,阴阳有五行,刑法有五等,故丧服有五名也。言死者既丧,生者制服,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也。"③斩衰,是用最粗的生麻制成,断处外露,不辑边。丧礼中子与未嫁女为父母丧服,承孙为祖父母丧服,妻为夫丧服。徐元瑞释"斩衰"说:"丧服不言裁割,而言斩者,谓取痛之义。"五服中次重丧服"齐衰",是用粗生麻制成,剪断处辑边。为祖父母丧服一年。为曾祖父母丧服五个月,为高祖父母丧服三个月。对"齐衰"徐元瑞解释说:"裳粗辑而剪裁成也。"稍轻孝服"大功",系用熟麻布做成,为伯叔父母、及堂兄弟、未嫁姊妹丧服九个月。《吏学指南》释"大功九月"道:"功者,治布之功,有精粗也。九月者,应天道一时之气,如春种秋成也。"次轻孝服"小功",是用较细熟麻布制成,为从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外祖父母、母舅、母姨丧服五个月。《吏学指南》云:"小功五月,布精者也。为服于轻,不成一时也。"最轻孝服"缌麻",是用最细熟麻布做成,为从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姊妹,表兄弟、岳父母丧服三个月。《吏学指南》:"缌麻三月,服之轻者日缌,谓治其布缕如丝,其服容貌可也。"徐元瑞又附"无服"一节,曰"袒免","无服之亲也。"
  (2)服丧元代汉人与前代一样,人死,亲眷依礼俗披麻挂孝,以示哀悼。元代官方文件中也多有"以父母之丧三年,天下之通丧也"、"夫丧礼,斩衰、齐衰以至缌功,自有官服之制,轻重之差"等记载①。足见元廷对汉族传统服丁
  ① 《元曲选》,第二册,第507 页。
  ② 苏天爵编:《元文类》卷42,《宪典总序》。
  ③ 杨讷点校:《吏学指南》(外三种),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88 页。
  ①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丧礼》。
  忧之制的承袭和继承。而民间也有挂孝、戴孝以及重孝、轻孝、带纸麻花等说法。如:关汉卿《哭存孝》,第四折,白:"五裂存孝一身亡,大小儿郎都挂孝。家将番官疼悲伤。"②《水浒传》三十五回:"宋江见了兄弟不戴孝,心中十分大怒。"
  纸麻花,用白麻结成的戴孝标志。死者亲眷穿着丧服,还要戴纸麻花,以示悲哀。杨显之《酷寒亭》,第一折,《金盏儿》:"你不脱了丧孝服,戴什么纸麻花。"①人死后,亲属头上戴孝,身穿丧服,谓重孝,是与死者最亲的守孝标志,有别于轻孝。杂剧《合同文字》,第一折,《天下乐》:"妻也知他是你命难逃,我命蹇。我想从也波前。也是宿世缘。将重孝不披,轻孝来穿,想着你恩共情。"②《水浒传》,第六十回:"中间设个神主,上写道;"梁山泊主天王晁公神主'。山寨中头领,自宋公明以下,都带重孝。"
  元汉族的三年服丧丁忧之制,与前代一样严格。丁忧,亦称丁艰,是指遭父母之丧。父母死后,子女要在家守丧三年,不做官、不婚娶、不赴宴、不应考。
  大德八年(1304 年)皇帝诏书称:"三年之丧,古今通制(原注:三年实二十七个月)。今后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不拘此例。"③这里明确表示,在职怯薛人员、征戍军官不在丁忧之例。怯薛,蒙古语ke Sú ig 之音译,"犹言番直宿卫也",即元朝禁卫军。
  大德九年(1305 年)中书省一份材料载诏书称:"官吏等但是勾当里行的人每殁了父母呵,勾当里出去三年者,么道。行了诏书圣旨来,如今但是勾当里行的人每里头得用人每丁忧出去了呵,勾当里有窒确有于内匠官,阴阳人、医人等各投下勾当里行的人每也有似这般的人每不教丁忧。一一奏了教行呵,频烦圣旨的一般有三年再得勾当呵,人每也生受有,为那上头两个相等俺众商量来,如今丁忧的听从。他每呵怎生奏呵,那般者,圣旨有呵。"①这是蒙古文诏书的硬译件,其意为,在职官吏父母亡,丁忧三年,但不许各投下匠官、阴阳人、医人等人丁忧。官吏丁忧三年,并许再叙。
  有关丁忧之制,元廷以后又有一些规定。延祐元年(1314 年)五月,中书省礼部文件称:"至大四年三月二十八日钦奉诏书内一款:官吏丁忧巳尝著令,今后并许终制(原注:实二十七月)以厚风俗。朝廷夺情起复,并蒙古、色目管军官员,不拘此例。钦此。"②并对终制起复,作出详细的规定。规定称:"官吏丁忧虽子职当为,终制起复亦国家之厚典。诸职官见任者从本衙门,已除未任者从元籍官司,随即给由,有出身吏官人等已及考者,一体起发文字,以达吏部,关会完备,依例照阕铨注,侯终制日照会合属起复从仕。外据未及考吏员人等,在内吏部,在内合干上司,籍记姓名,照阕先② 《元曲选外编》,第一册,第54 页。
  ① 《元曲选》,第三册,第1004 页。
  ② 《元曲选》,第二册,第423 页。
  ③ 《元典章》卷11,《吏部》卷5《职制》2,《丁忧》,"官吏丁忧终制叙仕"。
  ① 《元典章》卷11,《吏部》卷5,《职制》2,《丁忧》,"官吏丁忧听从""丁忧并许终制"。② 《元典章》卷11,《吏部》卷5,《职制》2,《丁忧》,"官吏丁忧听从""丁忧并许终制"。行贴补。都省议得职官服阙,不次铨注。吏员人等未满者,终制日先行贴补。余准部拟。"③元廷又严惩不丁父母忧职官,以厚风俗。如,江西道■州路知事荘荣父母病故,不候服阙,匿丧之任,被决四十七下,服阙,降职一等叙用。黄州路录事司判官靳克忠"闻知父亡不即奔讣,又行饰词,不肯离职"被杖四十七下,解现任,期年后,降一级④。此类例子,文献中屡见下鲜,兹不俱举。总之元廷将汉族传统丁忧制度,著于律令,用律文来维护和施行。
  汉族丁忧制度对其他民族也有影响。有些蒙古、色目官员也进行效法。
  对此,元廷的政策也有所变化,在大德八年(1304 年)曾规定蒙古、色目人也可以丁忧,但后来发生争议,在致和元年(1328 年)曾予禁止。《析津志》称:"近年,亦有色目人不丁忧之例。"①即是。
  元廷还对职官的奔丧迁葬的假限有详细的规定,称:"祖父母,父母丧亡并迁葬者系人子大事,合依旧例给假,并除马程,今将各各日限开具于后,所据给假合从户部议拟,为此扎付户部议拟得:职官奔丧迁葬人子大故,今既以人伦重事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以厚风俗。若违限不到者勒停。"②元廷规定的奔丧迁葬假限:祖父母、父母丧假限二十日,迁葬祖父母、父母丧假限二十日。
  (四)元代丧葬习俗的改变有元一世,统治阶级为了把丧葬礼制更加牢固地建立在忠孝观念之上,对汉族丧葬习俗,进行必要的改革,对有触于封建礼俗的所谓"伤风败俗"现象作"宣明"或纠正。其原则与作法是"省察风俗,宣明教化,若有不孝不悌、乱常败俗,皆纠而绳之。其利害可以与除,及一切不便于民,必更张者。"③1。禁停丧不葬停柩为汉族丧葬风俗。死者入棺后,灵柩停放待葬,故名。民间有移棺于宗族祠堂或公用厅堂的,但大多停柩于家中堂,立孝堂日夜守灵。一般三日内殡葬,有的则隔旬安葬。又有一些人,将灵柩停放数年不葬。文献记载显示,这种停尸不葬习俗元时颇流行。对此元廷以明令禁止。
  皇庆元年(1312 年)三月,中书省一份禁令称:"江南风俗,但有亲丧,故将尸棺经年暴露,不肯埋葬,合准禁止。"①延祐五年(1318 年)五月,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一份文件中说:"且见,江南俗率多远丧稽葬,习以成风,是省察宣明者。有所未至耳盖尝闻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而丧,具称家有无。所以使贫富之葬咸送人鬼之道,俱安也。今闽中(今福建省福州市一带)此风盛行,停丧不葬,经一二十年。有一家累至三四柩者。。。停③ 《通制条格》卷6《选举》,"终制"。
  ④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诸恶》,《不孝》,"荘荣不丁父忧"。
  ① 《析津志辑佚·风俗》,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年版,第210 页。
  ② 《元典章》卷11,《吏部》卷5,《假故》,"奔丧迁葬假限"。
  ③ 《元典章》卷30,《礼部》3,《葬礼》。
  ① 《大元通制》,《诸条格》,《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74 页。棺不举,旷岁历月,使其流虫出汁,过者掩鼻。"②停柩不葬的原因是"年月未到,下地未得,贫乏不能胜丧"。对此中书省文件规定称:"按《礼》,诸侯大夫士葬,皆有月数,是古者不择年月矣;春秋九月丁已葬定,公雨而不克葬,戍午日下昃(zè,音侧,太阳偏西)乃葬,是不择日矣。郑葬简公司墓之室当路,毁之,则朝而定,是不择时矣;古之葬者皆放国都之北,兆域有常处,是不择地矣。《经》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苟能尽其哀疼之情。称家有无,贫而薄葬,曷(hé,音何,怎么)害于礼?且纸衣瓦棺犹可全其孝爱,况且停于家者,已具有棺衣耶,而下贫之户不即营葬,辄作佛事欲为死者妄邀冥福。先贤有言:天堂无则已,有则君子登地狱,无则已,有则小人入。今不以君子之道,待其所亲而以小人目之,岂得为孝爱乎!移饭僧所费为营葬之资,固不患不胜丧也。矧有附郭僧焚修之地,公然顿寄灵柩,尤为非宜。夫父子之亲兄弟之爱、夫妇之恩人皆有之,不幸遇其死亡,随家厚薄,以时而葬则为尽孝爱之道。"禁令认为,停丧不葬,"深乖古者之典,尤伤天理之和,是宜明白开论,即以月日使依期埋葬,以厚人伦之道,以长孝爱之风。"①从文献记载来看,元廷这些规定似乎收到一些效果。但对整个中国丧葬习俗史的影响而言,是微不足道的。
  2。禁约焚尸火葬,又称焚尸,是随佛教在我国的传入而流行的一种丧葬习俗。
  如前所述,元代汉人中火葬习俗尤盛,而元廷曾以明文禁止汉族的火葬之俗。至元十五年(1278 年)正月,中书省文件称:"见北京路百姓父母身死,往往置于柴薪之上,以火焚之。照得,古者圣人治丧具棺槨而厚葬之,今本路凡人有丧以火焚之,实灭人伦,有乖丧礼,本省看详,今后除从军边远或为羁旅从便焚烧。。。四方之民风俗不一,若便一体禁约,似有未尽。。。除从军应役并远方客旅,诸色目人许从本俗不约禁约。外据土著汉人拟合禁止,如遇丧事,称家有无,置备棺槨,依理埋葬,以厚风俗。。。若贫民无地葬者听于官荒地内埋了,若无人收葬者官为埋葬。"②简言之,禁止汉人火葬,从军应役、远方客旅从便,诸色目人须从本俗,贫民无地者在官荒地埋葬,无主尸体由官方负责埋葬。
  从这些禁令来看,元廷对火葬的态度比较强硬,但从文献记载来看,有元一世,火葬习俗在汉族中不但没有受禁,反而随佛教的进一步盛行,火葬习俗愈演愈炽。此外,火葬是比较科学、文明、卫生的葬俗,受到各阶层人民的欢迎。这些是火葬习俗有禁不止的缘故。
  3。禁厚葬、倡薄葬元代中后期,丧礼的贫富差别、等级区分的色彩越来越鲜明,厚葬之风随之盛行,而江南尤盛。至大元年(1308 年)江西行省一文件称:"坊见江南流俗,以侈靡为孝,凡有丧葬,大其棺槨,厚其衣衾(qīn,音亲,尸体入殓时盖尸体的东西),广其宅兆,备存珍宝、偶人、马车之器物,亦有将宝钞籍户敛葬,习以为风。非惟甚失古制,于法似有未应。"所谓古制,"葬② 《元典章》卷30《礼部》3,"禁治停丧不葬"。
  ①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葬礼》,"禁治停丧不葬"。
  ②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葬礼》,"禁约焚尸"。
  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椁周于棺,土周于椁",即行薄葬。于法未应,指的是厚葬有违于至元七年(1270 年),元廷有关民间丧葬的规定。故江西行省文件称:"今后丧葬之家,除衣衾棺槨,依体举葬外,不许辄用金银宝玉器玩装殓,违者以不孝坐罪。"①丧葬之中用纸钱,纸房子是汉、晋、南北朝时期开始流行的习俗,元代尤盛。《元典章》卷三十,《礼部》卷三,《丧礼》,"畏吾儿丧事体例"条称:"一件,休似汉儿体例行者,。。休依汉儿体例纸做来的金银房、纸人、纸马、袄子休做者。"说明,元代汉人丧葬中用纸房子等盛行。
  元廷对此俗的态度很明确,除纸钱外,一律禁止。至元七年(1270 年)
  十一月,中书省一份禁令云:"民间丧葬多有无益破费略举一节,纸房子等近年起置有每家费钞一两定钞,底至无益。其余似此多端。奉圣旨纸房子无疑禁了者,其余商量行者,钦此。都省议得:除纸钱之外,据纸糊房子、金钱人马并彩帛衣服帐幙等物,钦依圣旨事意,截日尽行禁断,咨情照验施行。"①大办丧事,侈靡相尚,支破钱财也是元代出现的风气。晋宁路总管府一份调查材料称:"父母兄长初亡,殡葬之际,彩结丧车,翠排坛面,鼓乐前导,号泣后随,无问亲疏,皆验赙礼多寡,支破布帛,少不如意,临丧争竞。及追斋累七,大祥小祥,祭祀之日,遇其迎灵,必须置备酒食,邀请店铺亲朋人等,务以奢靡相尚。遂用百色华丽彩缎之物,纷然陈列,装锦绣梳洗影楼,金银珍翠坛面,杂以僧道,间以鼓乐,服丧之人随之于后,迎游街市以为荣街。"②这种大办丧事之结果,"虚费于生民,其实无益于死者。。。苟不如此,上下为之悭吝,莫不鄙笑。风俗之坏,以至于此。不惟于被丧之家,生死之际,两无所益,又富者倾资破产,贫者负债取钱,甚者不能办给,以致丧亡不能得葬"。
  根据上述情况,晋宁路总府做出规定:"今后有丧之家管要依庶人之道,三日以里出送,不得彩结舆车神楼路祭,及不得用大乐坛面,亲者以轻重破服,疏者但助送死之资,不破孝服,■可止往,由当街巷出送。至于复三头七,只合诣墓祭奠,不可设筵邀客,丧主哀哀之际,奚暇及此。其后愿作斋者,不过馂馅粉羹而已,不得用脱食油饼里蒸之类。"规定称:"如有违犯之人,。。许诸人陈告到官,丧主并奢靡行礼之人,各决三十七下。"③4。正丧葬厚风俗与上述正相反,有些汉人居丧饮宴、行吉礼,更甚者居丧嫁娶或以公服代丧服。违反忠孝观念,破坏传统,同样遭到禁止。《大德典章》中一条称:"为人子弟者,凡遇尊长不幸,须当丧服行孝。或有不知居丧礼者,腰虽经带,辄入酒肆茶房,及行吉礼,而赴吉筵,公然饮酒食肉,习以成俗。。。最其事切详此端,初由无耻之人亡其父母长上,未及卒哭,辄行吉礼。"在元代由于此风尤盛,已到了"见者恬不为怪","君子见之而不责,小人见之而争效"的地步。对此元廷的禁令称:"今后应有父母长上丧服者,毋得入酒馆茶房,及行吉礼,赴吉筵。。。如有违犯,诸人捉拿到官,拟断三十
  ①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葬礼》,"禁约厚葬"。
  ①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丧礼》,"禁丧葬纸房子"。
  ②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大德典章遗文》,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50 页。七下。"①元廷的这些禁令,似乎奏效未见,反而愈演愈烈,因此,元廷于延祐元年(1314 年)再颁禁令:"以父母之丧三年,天下通丧也。死敛葬祭,莫不有礼。。。去古日远,风俗日薄。近年以来江南尤甚,父母之丧,小敛未毕,茄荤饮酒,略无顾忌。至于送殡管弦歌舞导引,循柩焚葬之际,张筵排宴不醉不已。泣血未干,享乐如此,吴天之报其安在哉。。。今后除蒙古色目合从本俗,其余人等居丧送殡,不得饮食动乐。违者诸人首告得实,示众断罪,所在官司申禁不禁,罪亦及之。"②与上述有关,居丧为嫁娶,元廷又以明令禁治。至元七年(1270 年)十二月尚书省的一份禁令称:"父母之丧,终身忧戚,夫为妇天,尚无再醀。今随处节次申到,有于父母及夫丧制中,往往成婚,致使词讼繁冗。。。"因此朝廷,根据旧例,颁布如下禁令:"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三等。"①但对这种婚姻,元廷采取了一些灵活的政策,即"渤海、汉儿人等拟自至元八年正月一日为始,已前有居父母、夫丧内嫁娶者准以婚为定,格后犯者,依法断罪,听离。"②但此后这种"乱败风俗"之事,屡禁不止,时有发生。至元十五年(1278年),行中书省据潭州路备录事司人户秦阿陈告,表兄杜庆病死,有嫂阿吴将兄骸扔于江内,改嫁彭千一为妻。潭州路拟将阿吴断杖七十七下,听离,与女真娘同居守服。断彭千一为违法成婚,决四十七下,媒人陈一嫂,撒骨灰于江者赵百三各断四十七下③,这些实例说明,元廷对居丧嫁娶采取严厉制裁的措施。以此达到"庶免词讼,似望渐厚风俗"的目标。
  元代的各民族丧服制度,基本上以各从本俗为原则。但汉族中严格禁止以公服代丧服,在质料上以绵布代麻布的做法。延祐二年(1315 年)元廷一份文件称:"切见江淮之间习俗,丧服有戴布幞头、布袍为礼者。夫丧礼斩衰、齐衰以至缌功自有官服之制,辨有轻重之差。其幞头公服乃人臣服之,于朝廷拜贺之吉服也。今愚俗无知,乃敢以布素为之,于凶服之际揆之,礼经典故皆非所宜,理应禁捕。。。方今丧服未有定制,除蒙古、色目人各从本俗,其余依乡俗以麻布为之。"④(五)其他少数民族丧葬元代各族丧葬,以各从本俗为原则。元代各种文献中也记载了一些民族的丧葬习俗。
  1。畏吾儿人丧葬畏吾儿人丧葬,在《元典章》卷三十,《礼部》卷三,《丧礼》,"畏吾儿丧事体例"条中记录了数项。
  ①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大德典章遗文》,第52 页。
  ②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丧礼》,"禁居丧饮宴"。
  ①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不义》,"居丧为嫁娶者徒"。
  ②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不义》,"居丧为嫁娶者徒"。
  ③ 《元典章》卷41,《刑部》卷3,《不义》,"焚夫尸嫁断例"。
  ④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丧礼》,"丧服各从本俗"。
  "一件,断了气后头,交穿衣服者,那害的人自心索要衣服呵,与穿者。"即人死后,给死者尸骨穿寿衣的人,愿意索取死者生前衣服,允许与之。"交",即"教"之讹。
  "一件,女孩儿、媳妇儿每带白孝,散发者。内于若有亲眷孩儿每,做和尚合带的孝呵,交肩甲上挂白财帛者。俗人每散发者。"即,死者女儿、媳妇带白孝、散发,亲眷子弟中有当和尚的,在肩甲上挂白财帛,俗人散发。"一件,人死呵,体推着做享发的茶饭,杀马、杀牛羊者,伴灵聚的人每根底与素茶饭者。"即,人死,宰马、宰牛羊,做饭茶,祭飨亡灵,而"伴灵聚的人每"者,即守灵者,与以素茶淡饭。意思是以美味佳品,享与死者,而孝眷以素茶淡饭,以"自惩"表示孝心或悲哀的心情。
  "一件:棺子上贴的画的打磨子刻来由太岁头、双祭物、单祭物有者。
  合胲上、乳头上、肚脐上放的金子。牵驮驰马根前拿大丧盘子的、挂甲的、走灵马唱的或是扬了应的,浇奠路祭的坟上■答的、立坟地的、埋葬的或扬了骨殖的齐和尚念经者,已上应合用的都教有者,依着这体例里量气力行的他每识者。"本段大意:棺槨上须帖和画"打磨子刻来由太岁头、双祭物、单祭物"等。在死者合胲上、乳头上、肚脐上放有金子。在牵驮驰马等灵车前拿"大丧盘子"、挂甲等丧礼的全过程由和尚念经举行。
  从上述记载可知,元代畏吾儿族施行土葬,立坟。土葬限于富贵人家。
  在丧礼过程中,棺槨上刻有太岁头等,灵车前树大丧盘子,挂甲、唱走灵马、浇奠路祭等程序。
  "一件,休似汉儿体例行者,塔麻花挂孝,穿团头都休穿带者,烧了收骨殖呵,休似人模样包裹者;休煖墓儿者;休引灵者或是拣莫那个七条里;休以汉儿体例纸做来的金银纸房、纸人、纸马、袄子休做者。"即,禁仿效汉人体例丧葬。
  上述说明元代畏吾儿人先把死者遗体火化,然后并收骨殖,土葬。
  元廷三令五申,畏吾儿丧葬,从本俗,禁止效法汉人。中书省准许咬老瓦思、八撒海迷失、脱列脱因纳等人所呈文字,称:"畏吾儿田地里,从在先传留下底各自体例有来。这汉儿田地里的众畏吾儿每丧事体例有呵,自己体例落后了。随着汉儿体例,又丧事多宰杀做来的勾当每。上位听得上头帖薛不速蛮也丧事里依各自体例行有。从今已后,这汉儿田地里的众畏吾儿每丧事里,只依在先自己体例行者。汉儿体例休随者体例宰杀者。从今已后不拣那里畏吾儿丧自(自,事之讹)里自己畏吾儿体例落后了,汉儿休例随呵,宰杀呵,那里畏吾儿底家缘一半断了者,么道,圣旨了也。依着了底圣旨畏吾儿底丧事里合做底体例写了和这文书一处将的去也,只依这体例文字教知者。钦此。"
  这里反复强调移居汉地的和其它地区的畏吾儿人丧葬要从本俗,改变"自己体例落后了"的状况,如有违反,把家产一半没收。这反映了元代移居内地的西域民族人民丧葬习俗,受汉族的影响,传统习俗发生变化的事实。2。唐古忒、汪古人丧葬唐古忒(tangut),是"党项"一词的蒙古语音译,亦称"唐兀"、"唐兀惕"、"唐忽惕"。唐古忒人居住在黄河以西,史称河西。元唐古忒人居住区为黄河以西,汉籍称河西。元代唐古忒人仍保留包括丧葬习俗在内的固有的文化风习。意大利旅行家马可波罗在中国期间,载录了唐古忒人的丧葬习俗之某些内容①。
  元代唐兀忒人施行土葬和火葬。他们是佛教徒,对死去的人有一种特殊的殡葬仪式。当一位贵族去世,在等待安葬入土时,他的亲属请来一些星占家,告诉他死者出生的年月日,星占家根据这些来观察天上的星宿,等到确定了星座或标志,即死者出生时的那颗星在星座里面,然后才择定日期举行葬礼。如果这颗星当时不是上升,星占家要求遗体停柩一周或一周以上,有时甚至更长时间之后,才能安葬入土。死者亲属须等星占家择定的日子,是为了趋吉避凶。
  唐古忒人为死者,用厚度十厘米的木板,制作棺材,像一个长方形的大木箱,制作十分坚固。因为有时停柩时间过长,他们采取一些方法防止尸体腐烂。他们在棺材外面涂上一层油漆,接缝处填上沥青和石灰混合物,然后把整个尸体用布帛、绸缎装裹,放进棺槨里,撒上大量的香树胶、樟脑和其它药材。在家中停柩时,亲属每日数次以酒食致祭。
  出殡时,如果星占家观察星相认为,灵柩不易从大门出,于是亲属们只能把棺材从旁门,有时还必须穿墙而出。
  火葬场,一般都在城外。灵柩发送城外时,在必经之路,每隔一段距离,必须建造一种简棚屋,装饰彩绸,作为临时停柩之地。灵柩每过一处,都必须摆设筵席,直到灵柩到达葬地。这种路设筵席的目的是能够让死者的灵魂得到休息,恢复疲劳,有力气跟着前进。这种习俗,犹汉族路祭。
  唐古忒人火化死者时,把大量的绘制男女、马匹、骆驼、钱币和衣服图形的树皮纸等同尸体一起火化。他们认为死者在阴间地府,将会享受纸片上所画人物和乘骑、钱币和衣服。举行殡葬仪式时,所有乐器全部击响起来,霎时间吵闹喧嚣,震耳欲聋。
  汪古等民族丧葬习俗:汪古是散居于阴山以北的部落。亦称白鞑靼。部人信仰聂思脱里派基督教,部落首领、望族多为突厥人后裔,故丧葬习俗中有与突厥人相同者。《蒙鞑备录》称:"所谓白鞑靼者容貌稍细,为人恭谨而孝。遇父母之丧则■面而哭",故而"腮面有刀痕"①。
  ■面是古代北方突厥、匈奴、回纥、女真等一些民族丧葬风俗。死者亲属以刀划面,以"血泪俱流"来表示对死者的哀思。
  在元代,西域一些民族中仍有此俗。如薛儿客速人中一种风俗:"当一个人的父亲死去时,由于悲哀,他就在脸上从一只耳朵到另一只耳朵剥下一条皮,作为哀悼的表示。"②这里描写的无疑是与汪古部"■面而哭"同样的习俗。
  3。云南少数民族丧葬在元代,云南居住着白人、罗罗、金齿百夷、末些蛮、土僚蛮、斡泥蛮、蒲蛮等少数民族。其中有些民族人民的丧葬习俗也载于史乘,传至今日。白人丧葬习俗,元代白人是汉、唐时期僰人,是今白族的先民,居住在中庆、威楚、大理、永昌以及丽江路、鹤庆路、元江路、临安路、■江路、曲靖路、武定路等地。
  ① 《马可波罗游记》,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 年版,第51 页。
  ① 《蒙鞑备录笺证》,蒙古史料校注四种,清华学校研究院刊行本。
  ② 《出使蒙古记》,《蒙古史》,第30 页。
  元人李京《云南志略》载:"。。人死,浴尸,束缚令坐,棺如方柜。
  击铜鼓送丧,以剪发为孝,哭声如歌而不哀。既焚,盛骨而葬。"浴尸,古代丧葬习俗,为死者沐浴之礼。先洗头、洗身,然后用巾揩干,再剪指甲,修须发,古代汉族亦有此俗。棺如方柜,是指一种坐式棺。把死者尸体坐于棺内而葬,故须把尸体"束缚令坐"。元代白人施行火葬,并拾骨灰埋葬。罗罗人丧葬习俗,元时罗罗,今彝族先民。元代罗罗人多数居住在顺元、曲靖、乌蒙、乌撒、越嶲等地区,即今云、贵、川交界地区。
  关于元代罗罗人丧葬之俗,李京《云南志略》载:"酋长死,以豹皮裹尸而焚。。。葬毕,。。祭祀时,亲戚毕至,宰杀牛羊动以千数,少者不下数百。"可见元代罗罗人中流行火葬。
  末些蛮人丧葬习俗,元代末些蛮人是今纳西族先民,其分布地域较广。
  李京《云南志略》称:"末些蛮,在大理北,与吐蕃接界,临金沙江"。元代末些人中通行火葬。李京《云南志略》中说:"人死,则用竹箦(zé,音则,竹席)舁(yú,音鱼,共同抬东西)至山下,无棺槨,贵贱皆焚一所,不收其骨;非命死者,则别焚之。"
  土僚蛮人丧葬习俗,土僚蛮为今仡佬族、僮族先民。元代的土僚蛮居住地大致方位,叙州南、乌蒙北,即今四川宜宾和今云南昭通。
  关于土僚人丧葬习俗,《云南志略》中说:"人死,则以棺木盛之,置于千仞颠崖之上。"说明元代土僚人中流行崖葬。马可波罗在中国西南地区巡视时,也曾注意到土僚人的这种丧俗。
  元代还有很多民族丧葬习俗,由于篇幅所限,未能详述。
  八、祭祀习俗祭祀,供奉神鬼、精灵及祖先的各种仪式。元代的祭祀活动,包括在元代有特殊地位的蒙古族祭祀和以汉族传统祭祀的主要内容兼及"国俗"的宫廷祭祀,此外还有其他诸民族和部落的祭祀活动。这里主要介绍前几项内容。(一)蒙古族的祭祀元代蒙古人祭祀主要是祭祀天体等自然物、祭成吉思汗等,还有"烧饭"等特殊的祭祀仪式。
  1。祭天"元兴朔漠,代有拜天之礼。衣冠尚质,祭器尚纯,帝后亲之,宗戚助祭。其意幽深玄远,报本反始,出于自然,而非强为之也。"①元代蒙古人信仰萨满教。萨满教,相信万物有灵,把日、月、雷电、火炎、山川、土地和树木等都奉为神灵。但所有这些神灵中,"长生天"(m&&o ngketengri)已经作为高出于诸神之上的尊神而加以崇拜。赵珙在《蒙鞑备录》中说:"其俗最敬天,每事必称天。"南宋另一位使臣彭大雅说:"其常谈必曰托着长生天底气力,皇帝的福荫。彼所欲为之事则曰:天教惩地;人所已为之事,则曰:天识著。无一事不归之天。"因此"长生天"是蒙古人顶礼膜拜、崇敬致祭的对象。
  加宾尼也说:"他们相信只有一个神,他们相信他是一切可见和不可见事物的创造者,他是世界上的美好事物也是种种艰难困苦的赐予者。然而,他们并不妨碍他们拥有仿照人像以毛毡做成的偶像,。。他们相信这些偶像是家畜的保护人,并能够赐予他们以乳和马驹的利益。。。他们经常把每一头乳牛和母马第一次挤出的奶供奉他们的偶像;当他们将要进饮食时,首先拿一些食物和饮料供奉偶像。当他们屠宰任何动物时,他们把它的心放在杯子里供奉。。偶像,他们把心留在那里,直至早晨,这时他们才把它从偶像面前拿开,煮而食之。"①这是十三世纪蒙古人祭天的记载。
  在文献中多次提到成吉思汗祭天。宪宗蒙哥即位之二年(1252 年)在漠北的日月山祭天。后来又在岁甲寅( 1254 年)会诸王,在颗颗脑儿(k&&o k&&o nuur,意为"青湖"),军脑儿(g{nnuur,意为"深湖")之地祭天。忽必烈即位之后,中统二年(1261 年)亲征北方,于夏季四月己亥,亲自祭天于旧桓州(今内蒙古正蓝旗西北)之西北。后来每年六月二四日在上都祭天。祭天时,"曰:'托天皇帝福荫,年年祭赛者'"②。
  祭物主要是马湩、马、羊、布帛等。元初主要用白马湩。张德辉《岭北纪行》中云:"至重九日,王师麾下会于大矛(牙字之误)帐,洒白马湩。。。其什器皆用禾桦,不以金银为饰,尚质也。。。四月九日,率麾下,复会于大牙帐,洒白马湩。什器亦如之。每岁惟重九、四月九,凡致禁者再,其余
  ① 《元史》卷72《祭祀志》1,第1781 页。
  ① 道森编,吕浦译,周良霄注:《出使蒙古记》,《蒙古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年版,第9-10页。
  ② 《元史》卷77,《祭祀志》6,第1924 页。
  节则否。"由于祭天多用马湩,所以也"谓之洒马奶子"。但是后来在上都举行的六月二四日祭天,不但用马湩,还要"用马一、羯羊八,彩缎练绢各九匹,以白羊毛缠若穗者九,貂鼠皮三"①。主持祭奠者往往是"蒙古巫觋及蒙古、汉人秀才达官四员"。
  蒙古人还对他们所崇拜自然物致祭。加宾尼在《蒙古史》中说:"他们尊敬和崇拜太阳、月亮、火、水和土地,把食物和饮料首先奉献给它们,特别是早晨在他们进食以前。"
  2。成吉思汗祭成吉思汗祭祀,是元代蒙古人重要的祭祀活动。成吉思汗一生戎马倥偬,统一了近百部落和民族,奠定了横跨欧亚大陆帝国的基础,蒙古族人们共同体从此形成,在蒙古人心中树立了崇高的形象。他去世后,蒙古人不再把他看成普通人,而把他当作心目中的神灵,顶礼膜拜的圣主。"当时蒙古人相信,天上只有一个长生天,地上只有一个君主成吉思汗--天子"②。所以成吉思汗死后不久,窝阔台汗时期就开始祭祀成吉思汗。蒙古人用他们特有的方式祭祀他的神灵,他们为他做一个偶像,把偶像放在一辆车子里,这辆车子则放在皇帝宫帐前面的敬礼偶像的地方。"他们向这个偶像奉献许多礼品。他们向这个偶像奉献马匹,这些马没有人敢骑,直至它们死去。他们也向这个偶像奉献其他动物,如果他们屠宰这些动物,以供食用,他们不弄碎这些动物的任何骨头,而把这些骨头放在火中烧掉。他们向这个偶像鞠躬,像向神鞠躬一样,而且他们让正在访问他们的其他贵族也这样做。"①可见贵由汗时期,蒙古人成吉思汗祭祀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及制度。
  但蒙古人大规模祭祀成吉思汗是在忽必烈即位,在中原建立元帝国之后。蒙古皇帝在每年六月二十四日,在上都祭天的同时祭成吉思汗,"又呼太祖成吉思汗御名而祝之"②。忽必烈于至元三年(1266 年)在大都建成太庙,在这里祭祀成吉思汗和其他蒙古皇帝,祭祀基本上按照中国王朝的传统礼制进行,但仍旧具有一定的蒙古特色。我们在下面的元朝太庙祭祀一节一并记述。
  3。烧饭祭祀烧饭祭祀,元代蒙古人特有的祭祀礼俗。是以焚烧酒食、生活用品祭祖、祭亡灵。
  辽、金二代契丹、女真人中也有焚烧祭祀所用酒食之俗。辽金元三代这种礼俗汉语白话泛称"烧饭",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非契丹、女真、蒙古语。当时蒙古人称之为"ineru"。《元朝秘史》第七○节:"那年春天,俺巴孩可汗的夫人斡儿伯与莎合台两个人,在祭祖之地,烧饭祭祀,诃额仑夫人到晚了。因为没有等候她,诃额仑夫人就对斡儿伯、莎合台两个人说:'你们认为,也速该·巴阿秃儿已经死了,我们孩子们还没有长大。你们为什么在分领祭祖的胙肉和供酒之时,故意不等我呢?'"该文"祭祖之地",
  ① 《元史》卷77,《祭祀志》6,第1924 页。
  ② 《出使蒙古记》,《蒙古史》,第10 页。
  ① 《出使蒙古记》,《蒙古史》第10 页。
  ② 《元史》卷77《祭祀志》6,第1923 页。
  原文作"也客薛·合札鲁"(yekeseghajar);"烧饭祭祀",原文作"亦捏鲁",旁译与译文同。"胙肉",原文作"客石格徹必列兀列徹"(keshig-echebileür-eche),旁译为"分子内馀胙"。keshig,并不是"分子",而是经过神祇、祖先祝福或长辈所赐食品,也可作"恩赐品"或"福泽"解。而bileur 在这里是祭祀祖先食物余剩。"供酒"的原文为"撒儿忽答察"(sarqud-acha),sarqud 在此指祭祀祖先之酒余剩。
  《元朝秘史》中又一处记载元代蒙古人"烧饭"习俗的片断。该书第一百五十九、一百六十一节:成吉思汗、王汗与乃蛮将可克薛兀撒卜剌黑对阵于巴亦答剌黑之地,逮夜,王汗移营去,天明,成吉思汗看王汗立处无人,说道:"他将我做烧饭般撇了。"做烧饭,原文,"土烈食连"tülcshilen。该动词词根为tüleshi,有两种意思:一为燃料,二是为祭祀祖先、亡灵所烧的酒食衣物等。故"土烈食连"一词有"作燃料烧"之外还有"烧饭致祭"之义。可见元代"烧饭",蒙语有"亦捏鲁ineru"和"土烈食连tüleshilen"两种说法。前者在现代蒙语中已不使用。
  在元代,烧饭仍是蒙古皇宫祭祀祖先、帝王神灵的主要形式。关于它的内容,《元史》卷七十四《祭祀》三:"其祖宗祭享之礼,割牲、奠马湩、以蒙古巫祝致词,盖国俗也。"自世祖朝,修建太庙,定期举行烧饭祭祀。《元史》卷七七《祭祀》六"国俗旧礼",记蒙古皇家的烧饭祭祖:"每岁,九月内及十二月十六日以后,于烧饭院中,用马一,羊三、马湩、酒醴,红织金币及里绢各三匹,命蒙古大官一员,偕蒙古巫觋,掘地为坎以燎肉,仍以酒醴,马湩杂烧之。巫觋以国语呼累朝御名而祭焉。"这是在烧饭院中进行的祭祖活动。
  烧饭院,即烧饭园。是《元朝秘史》第七十节出现的yekesgajaru(祭祖之地)变化而来。元廷烧饭园地址几经变化。初在海子桥南,后废为官祭场。烧饭园移至蓬莱坊南。蓬莱坊在天师宫前。关于烧饭园,《析津志》称:"由东门又转西即南园红门,各有所主祭之,树坛位。其园内无殿宇。惟松柏成行,数十株森郁,宛然莙高凄怆之意。阑与墙西有烧饭红门者,乃十一室之神门,来往烧饭之所由,无人敢行。往有军人把守。每祭,则自内庭骑从酒物,呵从携持祭物于内。烧饭师婆以国语祝祈,遍洒湩酪酒物。以火烧所祭之肉,而祝语甚详。"①烧饭师婆,即主持烧饭祭祀仪式的女萨满,国语,即蒙古语。
  在元代,帝、后死后,仍以烧饭致祭。《元史》卷七七《祭祀》六"国俗旧礼":"凡帝后有疾危殆,度不可愈,亦移居外毡帐房。有不讳,则就殡殓其中。葬后,每日用羊二次烧饭以为祭,至四十九日而后已。"而这种祭祀一般不在烧饭园内举行。《元史》同篇又"凡宫车宴驾,棺用香楠木。。前行,用蒙古巫媪一人,衣新衣,骑马,牵马一匹,以黄金饰鞍辔,笼以纳失失,谓之金灵马。日三次,用羊奠祭。至所葬陵地,其开穴所起之土成块,依次排列之。棺既下,复依次掩复之。其有剩土,则远置他所。送葬官三员,居五里外。日一次烧饭致祭,三年然后返。"
  上述史料说明,元代蒙古人烧饭祭祀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祭祖,另一种是祭祀死人,即丧葬致祭。前者是定期的,而后者临时的。最隆重的是烧马祭祀。明初人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集:"元朝人死致祭曰烧饭。其大祭
  ① 《析津志辑佚·古迹》,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 年版,第115 页。
  烧马。"
  值得注意的是蒙古人祭祀活动中巫觋、巫媪。巫觋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巫,蒙古男女萨满的总称;巫媪,女萨满,称为ytu-gan;巫觋即男萨满,称之为b&&o &&o 。这就说明蒙古人烧饭祭祀与萨满教有很深的缘由。萨满教是蒙古人所信奉的古老的原始宗教,它的主要教义是万物有灵,灵魂不死。认为人虽然死去,但仍在彼世继续生活,仍需要酒食,衣服、什物,因此活着的人除把这些东西作为随葬品埋葬之外,还为这些灵魂定期供奉。其方法就是把供物烧掉。因为萨满教崇拜火炎,认为火能够净化一切不洁之物,并能把有形之物酒食、衣物、马匹等变成无形之物转送到彼世。这可能是"烧饭"之俗的由来。故我们可以以此理论解释烧饭祭祖中另外一些现象,如"掘地为坎"致祭。我们认为,"掘地为坎"是为祖先或亡故者之灵"筑屋"。因为在彼世生活的灵魂不仅需要食物、衣物、马匹等,而且还需要住室。这些也是蒙古先民们掘地窖而居宿的物质生活的反映。这种"掘地为坎"的祭祀习俗至今遗留在蒙古人中间。但已不是"掘地为坎",而是"画地为室"。现在蒙古人的祭祀一般都在黄昏时举行。在荒野上找到一个合适的地方,燃起篝火,将酒、肉、布缕之类东西,丢入火里烧掉,但在这之前一定要在其外围划一圆形或四方形的环线,作为"房屋"。并"房屋"要有一扇门,即一缺口。蒙古人相信,烧饭之礼结束后,祖先之灵一定要来享用这些供物,因此他们需要住屋。元代"掘地为坎"就是为祖先或亡灵准备的"住室"无疑。
  (二)宫廷祭祀《元史》卷七七《祭祀志》六:"益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孝,孝莫大于祭。"元廷尤重祭祀,又较繁复。元廷祭祀基本上按照中国王朝的传统礼制进行。包括天地、宗庙、社稷、先农、岳镇海渎以及风师、雨师、雷师。《元史》称:"元之五礼,皆以国俗行之,惟祭祀稍稽诸古。"但是元朝祭祀的内容还是形式,蒙古风俗的影响也是很明显的。
  1。郊祀中国传统祭天地一般都在京师南、北二郊进行。但由于看法和传统不一,有的朝代是"南北二郊为一"。元代祭天都在南郊进行。至大三年(1310 年)间,大臣虽商议立北郊,但后来由于"帝谦逊未逞",遂废不讲。忽必烈即位以后,元代皇帝一般祭天的同时祭地。《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亦载:"成宗大德六年(1302 年)建坛合祭天地五方,九年始立南郊,专祀昊天上帝,泰定中又合祭。"后来由于汉族祭祀传统中天地应分祭还是合祭,历来无定论,元朝后来实施的仅仅是祭天礼仪。
  元朝郊祀坛壝址在丽正门外丙位,面积总共三百八亩有奇。坛三成,每成高八尺一寸。上成纵横五丈,中成十丈,下成十五丈。四阶午贯地子午卯面四位阶有十二级。外设二壝。内壝离坛二十五步,外壝去内壝五十四步。还有燎坛,在外壝内丙巳之位,高一丈,四方各一丈。
  如前所述,元代郊祀是大体按照前代传统礼制进行的。但也能看到蒙古的旧有特色:一、常馔以外"参用国礼",增加了羊鹿野豕兔等野生禽兽①还有葡萄酒和尚醖马湩等②。按着传统,郊祀应由皇帝亲自举行,"然自世祖以来,每难于亲其事。英宗始有意亲郊,而志弗克遂。久之,其礼乃成于文宗"③。《明太祖实录》卷三十载:"文宗至顺以后,亲郊者凡四,惟祀昊天上帝。"文宗亲祀南郊是在至顺元年(1330 年)十月辛酉。这一天皇帝"始服大裘冕,亲祀昊天上帝于南郊,以太祖配"①。《庚申外史》记载,顺帝于"至正三年(1343),卤簿冕服新成,亲祀南郊,时春二月也。"②《元史》卷七七,《祭祀志》六"至正亲祀南郊"条载:"至正三年十月十七日,亲祀昊天上帝于圆丘,以太祖皇帝配享,如旧行仪制。"《庚申外史》又言:至正三年(1343 年)"冬,十月十有七日,有事于南郊"③。顺帝于至正三年,亲祀南郊二次,必有因。第二次可能属于非常祭祀,所以"南郊礼毕,大赦天下,蠲民租五分"④。这可能与元代后期政治经济形势有关。这说明元代郊祀有一个变化的过程。那就是从摄祀到亲祀,有时还举行非常祭祀,以安慰民众稳定社会。
  值得一提的是至元六年(1269 年)革去重五九拜天之礼,认为女真人"立国之初重五拜天于鞠场,重九拜天于都城外,此系亡金体例,拟合革去"⑤。2。太庙忽必烈即位后,在至元元年(1264 年)十月,奉安神主于太庙,初定太庙于七室制。皇祖、皇祖妣第一室,皇伯考、伯妣第二室,皇考、皇妣第三室,皇伯考、伯妣第四室,皇兄、皇妣第五室,皇兄、皇后第六室,皇兄、皇后第七室。冬十月祭祖礼在太庙举行,尊皇祖成吉思汗为太祖。从此中原蒙古宗室祭祀祖先活动,真正转入了中原王朝祭祖轨道。但仍旧保存了一些蒙古的或时代的特色。
  历代庙制,俱各不同,但多以七庙、九庙之制,而元代实施八庙制。至元元年(1264 年),初定太庙七室之制后,三年秋九月,始作八室神主,设祏室,冬十月太庙建成。命平章政事赵壁等集议,制尊谥庙号,定为八室。列祖神元皇帝、皇曾祖妣宣懿皇后第一室,太祖圣武皇帝、皇祖妣光献皇后第二室,太宗英文皇帝、皇伯妣昭慈皇后第三室,皇伯考术赤、皇伯妣别土出迷失第四室,皇伯考察合带、皇伯妣也速伦第五室,皇考睿宗景襄皇帝、皇妣荘圣皇后第六室,定宗简平皇帝、钦淑皇后第七室,宪宗桓肃皇帝、贞节皇后第八室。"十一月,奉安神主于祏室,岁用冬祀,如初礼。"①初礼,包括"凡室以西为上,以次而东"②。这是蒙古人尚右"国礼"的一种表现。
  ① 《元史》卷72,《祭祀志》1,中华书局1976 年版,第1792 页。
  ② 《元史》卷73,《祭祀志》2,第1811 页。
  ③ 《元史》卷72,《祭祀志》1,第1781 页。
  ① 《元史》卷72,《祭祀志》1,第1792 页。
  ② 任崇岳:《庚申外史笺证》,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 年6 月版,第40 页。③ 同上书,第42 页。
  ④ 同上书,第42 页。
  ⑤ 《元典章》卷30,《礼部》卷3,《礼制》,"革去拜天"。
  ① 《元史》卷74《祭祀志》3,第1832 页。
  ② 《元史》卷74《祭祀志》3,第1832 页。
  这种八庙制,在蒙古人中间一直延续到最近。鄂尔多斯成吉思汗陵白八室,形式上采用了八庙制。
  至元四年(1267 年),忽必烈命国师僧在太庙作佛事七昼夜,"始造木质金表牌位十有六,设大榻金椅奉安祏室前"。这是元朝在太庙作佛事的开始,也是历代"郊庙之仪"中所没有的。并且七年十月,"敕宗庙祝文书以国字"。"国字"即蒙古文字。
  元朝太庙之神主的排列,始终存在着蒙汉文化对立中发生的矛盾。"周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昭处于东,穆处于西,所以别父子亲疏之序,而使不乱也。"而蒙古尚右,恰与周制相反,所以,汉人看来这是"昭穆不分,父子并坐,不合《礼经》"。有人主张,元朝太庙制度,不依唐宋之制,惟当以昭穆列之。太祖室居中,睿宗居太祖之东,为昭之第一世,世祖居西,为穆之第一世,裕宗居东,为昭之第二也。兄弟共为一世,则成宗、顺宗、显宗三室皆当居西,为穆之第二世。武宗、仁宗二室皆为居东,为昭之第三世。英宗居西,为穆之第三世。昭之后居左,穆之后居右,西以左为上,东以右为上。这样排列,"则昭穆分明,秩然有序,不违《礼经》,可为万世法。"①至治三年(1323 年)四月经中书省建议,皇帝批准,按上述方法排列了太庙神主,共十室。
  元朝社稷和宗庙方位排列上,宗庙居东方,而社稷居西。此与《礼经》同一。
  元朝太庙祭祀还有若干蒙古的特色。
  "凡大祭祀,尤重马湩。"②掌管牧养系官马匹、供给官用马事务的太仆寺挏马官专管马湩,每当致祭时"奉尚饮者革囊盛送焉"③。除马湩之外,"牲斋庶品"中也有天鹅、野马、塔剌不花④、野鸡、鸧、黄羊、胡寨儿(原注:其状如鸠)、葡萄酒等具有蒙古特色的祭物。并且这些祭品"以国礼割奠"。所谓"国礼割奠"是蒙古的祭礼。《元史》卷七七《祭祀志》六"国俗旧礼"条云:"每岁,太庙四祭,用司禋监官一员,名蒙古巫祝。当省牲时,法服,同三献官升殿,诣室户告瞃,还至牲所,以国语呼累朝帝后名讳而告之。明旦,三献礼毕,献官,御史、太常卿、博士復陞殿,分诣各室,蒙古博儿赤跪割牲,太仆卿从朱漆孟奉马乳酌奠,巫祝以国语告神讫,太祝奉祝币诣燎位,献官以下復版位戴拜。"⑤礼毕,以割奠之余撒在南棂星门外,名曰"抛撒荼饭"⑥。凡大祭太庙,行割奠之礼,以国礼行事,以示隆重。按照传统,太庙祭祀,应由皇帝亲自举行。但元帝"亲享"的不多,往往就由巫祝主持,叫做摄祀。摄祀仪,其目有九,一曰斋戒;二曰陈设;三曰习仪;四曰迎香;五曰省牲器;六曰晨裸;七曰馈食;八曰酌献;九曰祭马湩。此九项中第九项"祭马湩"仪制,前代所未有。祭祀中,"礼直官引献官诣神座前,蒙古庖人割牲体以授献官。。。太庙领取案上先设金玉爵斝
  ① 《元史》卷74《祭祀志》3,第1840 页。
  ② 《元史》卷74《祭祀志》3,第1841 页。
  ③ 《元史》卷74《祭祀志》3,第184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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