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关于对象的各自区别的,接续的性质我们所有的观念既然是被一种很密切的关系结合起来的,所以心灵在一路观察这种接续进程时,必然被一种顺利推移所推动,由一个部分转移到另一个部分,并且和它在思维同一不变的对象时一样,它将知觉不到那种变化。这种顺利推移就是那种关系的结果,或者不如说就是它的本质;在两个观念对心灵的影响互相类似的时候,想像既然容易把一个观念误认为另一个观念,因此结果就是,关联着的性质的那样一种接续很容易被认为是一个没有变化,继续存在着的对象。顺利无阻的思想进程在两种情形下既然互相类似,所以就容易欺骗心灵,使我们以同一性归之于若干相关性质的有变化的接续过程。
但是当我们改变了我们思考那种接续过程的方法,不再依次逐渐地通过了接续着的时间点去推溯它,而是同时观察它的持续时间的两个各别的时期、并比较两个接续着的性质的不同情况时:那末在那种情形下,那些因为逐渐发生,原来是不易觉察的种种变化,现在就显得重要起来,并似乎要把同一性完全消灭了。因此,由于我们观察对象时的观点不同,并由于我们所比较的那些时间刹那有远有近,所以我们的思想方法中就发生了一种矛盾。当我们循序地追踪一个对象的接续的变化时,思维的顺利进程使我们以同一性归之于那个接续过程;因为我们在思考一个不变的对象时,就是借着与此相似的一种心理活动。当我们在它经了重大变化之后、再来比较它的情况时,思想的进程就中断了;因而就有一个多样观念呈现于我们之前。为了调和这些矛盾,想像就容易虚构一种不可知、不可见的东西,并假设它在这种种变异之下、仍然继续保持同一不变;想像就称这种不可理解的东西为一个实体、或原始的、第一性的物质。
对于实体的单纯性,我们也抱有一个相似的概念,而且也由于相似的原因。假设有一个完全单纯而不可分的对象、和另一个各个共存的部分被一种强固关系联系起来的对象同时呈现出来,那么心灵在思考这两个对象时的活动,显然并不十分差异。想像借着一种单纯的思想努力,没有变化或变异,顺利地一下子就想出那个单纯的对象。在那个复合对象中,各个部分的联系也差不多有同样的效果,并且把对象那样地结合在自身以内,以致想像觉察不到由一部分转到另一部分的推移过程。因此,结合在一个桃子或甜瓜中的颜色、滋味、形状、坚固性,就被想像为构成一个东西;这是因为那些性质有一种密切关系,使它们影响思想的方式正像它们是完全单纯的一样。但是心灵并不停止在这里。心灵每逢在另一观点下来观察这个对象时,它就发现所有这些性质都是互相差异的、可以区别的、可以分离的。对于事物的这种看法摧毁了心灵的原始的、比较自然的概念,迫使想像虚构一种不可知的东西、或原始的实体和物质,作为这些性质之间的结合原则或聚合原则,借此给予那个复合的对象以“一个物体”的名称,虽然那个对象具有多样性和组合性。
逍遥学派哲学肯定原始物质在一切物体中都是完全同质的,并且认为火、水、土、气都属于同一实体,因为四个元素是可以依次循环、互相转化的。同时,这个学派又给予这几类对象中的每一类以一种各别的实体的形式,并假设这种形式是各类对象所具有的那些不同性质的来源,并且是各类特殊对象的单纯性和同一性的一个新的基础。一切都决定于我们观察对象的方式。当我们循着物体的不可觉察的变化进行观察时,我们假设它们全部都属于同一实体或本质。当我们考察它们的明显差异时,我们又各各给以一种实体的和本质的差异。为了使我们耽迷于这两种观察对象的方式起见,我们就假设一切物体同时具有一个实体和一个实体的形式。
偶有性的概念是关于实体和实体形式的这种思维方法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我们总是不自禁地把物体的颜色、声音、滋味、形状和其他特性看作是不能独立自存的存在物,总需要一个寓托的主体来给以支持。因为我们每当发现这些可感知的性质中的任何一种时,既然因为上述理由总要同时也想像那里有一个实体存在,所以使我们推断因果之间的联系的邮种习惯,也使我们在这里推断任何一种性质对于那个不可知的实体的依附性。想像一种依附关系的习惯,和观察一种依附关系的习惯具有同样的效果。不过这种幻想比前面任何一种幻想也并不更为合理。任何一个性质既然是区别于其他性质的一种各别事物,所以也就可以被想像为独立存在,而且也可以不但离开了其他性质,并且离开了那个不可理解的实体虚构而独立存在。
不过这些哲学家们在他们关于奥秘性质的意见中,更将这些虚构向前推进了。他们不但假设了一个他们所不理解的具有支持作用的实体,同时又假设了他们也同样不懂的一个被支持的偶有性。因此,整个体系是完全不可理解的,然而却是从和上述这些原则中的任何一个都同样自然的原则得来的。
在考究这个题目时,我们可以观察到三个层次不同的意见,随着形成这些意见的人们所获得的新的理性程度和知识程度,这些意见也就一个高出一个。这三种意见就是:通俗的意见、虚妄哲学的意见和真正哲学的意见。在这些意见中间,我们在探讨之后将会发现,真正哲学与通俗意见较近,与错误知识的意见却较远。人们在平常漫不经心的思想方式中,很自然地想像他们在他们经常发现为结合在一起的那些对象中觉察到一种联系,而且由于习惯使得那些观念难以分开,所以他们就容易想像那样一种分离本身就是不可能的、谬误的。但是,摆脱了习惯的影响而把对象的观念进行比较的那些哲学家们,立刻看到了这些通俗意见的错误,并且发现了对象之间并无任何已知的联系。每一个差异的对象,在他们看来都是完全各别的、分离的,而且他们看到,我们只有在若干例子中观察到那些现象是恒常结合在一起时,才由这一个对象推断另一个对象,而并非因为我们观察到那些对象的本性和性质。但是这些哲学家们却不曾由这种观察推得一个正确的结论,并断定我们没有离开心灵而属于原因的任何能力或动力的观念;他们并不曾推得这个结论,反而往往去找寻这种动力所在的那些性质,而对理性向他们提出来说明这个观念的每一个体系都表示不满意。他们有充分的才能,使他们摆脱了通俗的错误,即认为物质的各种可感知的性质和活动之间有一种自然而可以知觉的联系;但是他们的才能却不足以使他们断然不再在物质中或原因中来寻找这种联系。要是他们真正碰到了正确的结论,他们也就会返回到一般人的立场,并对所有这些研究都表示懒散和淡漠。就现状来说,他们却处于很可悲叹的境地,对于这种可悲的程度,诗人们所描写的西西发斯(Sisyphus)和坦塔卢斯(Tantalus)的受罚情况,也只能给予我们一个微弱的概念。因为人们如果急切地寻求永远是可望而不可即的东西,并且在其永不可能存在的地方去找寻它,那么我们还能想像出比这个更为痛苦的境况么?
不过由于自然似乎对每一事物都保持着一种公正和补偿的精神,所以她对哲学家们也不曾漠然不管,正像她并不忽视其他造物一样。自然在哲学家们所遭遇的重重失望和痛苦之中,仍给他们保留了一种安慰。这种安慰主要就在于他们所发明的能力和奥秘性质这两个名词。因为我们在屡次使用真正有意义而可以理解的名词以后,既然通常是略去我们用这些名词所要表示的观念,而只保留我们可借以任意唤起那个观念来的习惯;所以自然而然地就发生了下面这件事,就是:在经常使用完全无意义而不可理解的名词以后,我们也就想像这些名词和前一类名词处于同等地位,并具有一种我们可以借反省发现出来的秘密意思。这些名词的外表上的类似,也和通常一样,欺骗了心灵,使我们想像两者之间有一种彻底的类似关系和一致关系。这些哲学家们借着这种方法就使自己坦然自得,并借一种幻觉最后达到了一般人由于愚蠢、真正哲学家们由于适度的怀疑主义所
达到的那种漠不关心态度。他们只须说,凡使他们迷惑的任何现象,都发生亍一种能力或奥秘性质,于是对于这个题目的全部辩论和探讨到此就结束了。
在逍遥学派显示出他们受了想像的每一种浅薄倾向的支配的所有的例子中,最显著的例子就是他们所说的交感(sympathies)、反感(antipathies)和憎恶真空之感(horrors
of a Vaccuum)。人性中有一种很显著的倾向,喜欢把自身内部所观察到的那些情绪加之于外界对象,并且在到处都找到最常呈现于自己的那些观念。的确,这种倾向稍微通过一些反省便可以压制下去,并且只发生于儿童、诗人和古代哲学家们的身上。儿童们在被石头所打痛时,就想要去打石头;诗人们喜爱把一切事物人格化;古代哲学家们则虚构了交感和反感:这一切都是上述那种倾向的表现。儿童们因为年纪小,诗人们因为自认是盲目信从其想像的启示,所以我们都必须加以宽恕:但是我们将发现什么样的借口来为我们的哲学家们这样显著的一个弱点进行辩护呢?
第四节 论近代哲学
但是这里,有人或许会反驳说,依照我的自白,想像既是一切哲学体系的最后裁判者,而我却斥责古代哲学家们利用那个官能、并在他们的推理中完全听任想像去支配自己,那就不公平了。为了辩明我的理由起见,我必须分别想像中的两种原则:一种原则是恒常的、不可抗拒的、普遍的,就如由因到果和由果到因的那种习惯性的推移;另一种原则是变化的、脆弱的、不规则的,就如我方才提到的那些。前者是我们一切思想和行动的基础,所以如果除去了那些原则,人性必然立即要毁坏、消灭。后一种原则对人类并不是不可避免的,也不是必然的,甚至也不是生活过程中所需用的;正相反,我们只看到这些原则发生于脆弱的心灵,并且因为它们违反其他习惯原则及推理原则,很容易会被适当的对比和对立所推翻。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前面的原则被哲学所信奉,而后面的原则却遭到排斥。当一个人在黑暗中听到清晰的语音时,断言说有一个人在其近处,他的推理是正确而自然的,虽然那个结论只是由习惯推得的,这种习惯由于“人”的观念和现前的印象经常结合在一起,把一个人的观念灌输于心灵,并使那个观念生动起来。但是一个人如果在黑暗中没求由地被恐惧幽灵的心理所苦恼,那他或者也可以说是在进行推理,并且也是很自然地在推理;不过说这种推理是自然的,其含义正如说一种疾病是自然的一样;因为疾病是由自然的原因发生的,虽然疾病正与健康——人的最愉快、最自然的状况相反。
古代哲学家们的意见,他们的实体和偶有性那两种虚构,和他们关于实体形式及奥秘性质的推理,正如黑暗中的幽灵,并且是由虽是通常、而并非人性中普遍而不可避免的原则得来的。近代哲学自认是完全摆脱了这个缺点,是由坚实、永恒和一致的想像原则产生的。这种自负究竟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正是我们现在所要研究的题目。
那个哲学的基本原则就是关于颜色、声音、滋味、气味、冷和热的那个意见;那个意见断言,这些性质都只是心中的印象,是由外界对象的作用而发生,但与对象的性质并无任何类似。在经过考察之后,我发现人们平常给这个意见所举出的理由中只有一条令人满意,那个理由的根据就是:即使外界对象在一切外表上都继续同一不变,那些印象却常有变化。这些变化决定于各种各样的条件:决定于我们不同的健康状况,犹如一个患病的人对于一向最喜欢的肉类会感到一种恶味;决定于各人的不同的脾性和体质,犹如一人所尝着是甜的东西,在别人会尝到是苦的。这些变化也决定于外界情况和位置的差别;云反射回来的彩色,随着云的距离,随着云与眼和发光体所形成的角而有变化。火也在隔着某种距离肘传来快乐感觉,而在隔着另一种距离时则传来痛苦感觉。这一类例子很多,而且是常见的。
由这些例子所推出的结论,也同样是可以想像到那样地极为令人满意。确实,当同一个感官的各种不同印象发生于任何一个对象的时候,那么这些印象中并不是每一个都有存在于对象中的一种类似的性质。因为同一个对象在同时既然不能赋有同一个感官的几种不同性质,而同一种性质又不能类似于若干完全差异的印象;因此,明显的结论就是:我们的许多印象并没有外界的模型或原型。但是我们根据相似的结果推测出相似的原因来。大家承认,许多颜色、声音等印象只是内心的存在物,发生于与之完全不相类似的原因。这些印象和其他颜色、声音等印象,在现象上看来并无不同之点。因此,我们断言,这些印象全体是由相似的根源发生的。
这个原则一经承认,那个哲学的一切其他学说似乎都可以自然地随之而来。因为声音,颜色、冷和热、以及其他可感知的性质既被排出了继续独立存在物之列,那末我们所剩下的便只有所谓第一性质,只有这些性质是我们对之有任何恰当概念的李在性质。这些第一性质就是广袤和填充性,以及它们的种种混合和变异,即形状、运动,重力和凝聚力。动植物的生、长、衰、朽只是形状和运动的变化;一切物体的相互作用也是如此;火、光、水、气、土,以及自然中一切元素和能力的作用也都是这样。一种形状和运动产生另一种形状和运动;在物质世界中再也没有我们可以拟想到的其他任何主动或被动的原则。
我相信,对于这个体系可以提出许多反驳:不过现在我将专限于提出一种我认为很有决定意义的反驳。我肯定说,通过这个体系,我们不但说明不了外界对象的作用,反而把所有这些对象完全消灭了,并使我们不得不归到最狂妄的怀疑主义关于这些对象的意见。如果颜色、声音、滋味、气味只是知觉,那末我们所能想像的任何东西便不能赋有一种实在的、继续的、独立的存在;甚至人们所主要强调的第一性质,如运动、广袤和填充性等,也都没有这种存在。
先从运动考察起:显然,这是单靠运动自身而不参照某种其他对象、便完全不能被想像的一种性质。运动这个观念必然以一个运动着的物体为前提。那么,运动着的物体的观念(没有了它,运动便是不可思议的)究竟是什么样的观念呢,这个运动物体的观念必然还原到广袤或填充性的观念;结果运动的实在性就依靠于其他这些性质的实在性上了。
关于运动、这个意见是被普遍承认的,而我也已经证明在广袤方面这个意见也是正确的;我并且也指出,我们不可能想像广袤不是由赋有颜色或填充性的部分组成的。广袤的观念是一个复合观念;但是这个观念既然不是由无数部分或微小观念组成的,所以它最后必然分解为完全单纯而不可分的部分。这些单纯而不可分的部分,既然不是广袤的观念,所以除非被想像为有
颜色的、或是有填充性的,它们就只能成为非实在物了。颜色已被排除于任何实在的存在物以外。因此,我们的广袤观念的实在性就只有依靠于填充性观念的实在性了。填充性的观念如果是虚幻的,那么广袤的观念也便不能是正确的。因此,让我们注意来考察填充性的观念。
填充性的观念是两个物体在受到极大力量推动时也不能互相渗透、而仍维持其分离和独立存在的那样一个观念。因此,如果不想像到某些有填充性的、并维持着这种分离而独立存在的物体,单独的填充性是完全不可思议的。但是我们对于这些物体有什么样的观念呢,颜色、声音和其他第二性质的观念已被排除了。运动观念依靠于广表观念,而广袤观念又依靠于填充性观念。因此,填充性的观念就不可能依靠于其中任何一个观念。因为那就是在绕圈子,使这一个观念依靠于那一个观念,而同时又使那一个观念依靠于这一个观念了。因此,我们的近代哲学就不曾给我们留下任何正确而满意的填充性观念,因而也没有留下正确而满意的物质观念。
对于能够理解这个论证的每一个人,它将显得完全是有结论性的;但是由于这个论证对一般读者也许会显得深奥而复杂,所以我如果力求改变说法,借以使其较为明白浅显,希望读者们加以原谅。为了形成填充性的观念,我们必须想像两个物体互相挤压而并不互相渗透。我们如果只限于一个对象,便不可能得到这个观念,当然如果不想像任何一个对象,就更加不可能得到这个观念了。两个非实在物并不能相互把对方排斥于其自己位置以外:因为非实在物并不占有任何位置,也不能赋有任何性质。现在我问,对于我们假设填充性所属的这些物体或对象,我们形成什么观念呢,要说我们仅仅想像物体为有填充性的,那就要无限地进行下去。如果说,我们在自己心中把这些物体描绘成为具有广袤的,那就把一切都还原到一个虚妄的观念上,或者只是在绕圈子。广袠必须被认为是有颜色的,这是一个虚妄的观念;或被认为是有填充性的,这又使我们回到了第一个问题上。关于运动性和形状,我们也可以作同样的说法;总而言之,我们必须断言,在把颜色、声音、冷和热排除于外界存在之列以后,就没有剩下任何东西能够给予我们以一个正确而一致的物体观念。
还有一层:恰当地说,填充性或不可渗透性只是一种不可消灭性,这点前面巳说过了;因为这个理由,我们就更有必要来形成我们所假设为不能消灭的那个对象的清楚观念。消灭的不可能性不能独立存在,也不能被想像为独立存在,而必然需要它所属的某种对象或真实存在。但是现在困难仍然存在,就是:我们如何能不求助于第二性的和可感知的性质而形成这个对象或存在的观念呢,
我们所惯用的、借着研究观念所由以发生的那些印象来考察那些观念的方法,在现在的场合下,我们也必须不能省略。由视觉、听觉、嗅觉和味觉进入心中的那些印象,据近代哲学说来是没有任何与之类似的对象的;因而,被假设为真实存在的填充性的观念决不能由这些感官的感觉中任何一个得来。因此,就只剩下触觉这一感官还能够传来可以为填充性观念所由来的那个印象;我们确实也自然而然地想像,我们感觉到物体的填充性,而只需要触碰一下任何对象,就知觉到这种性质。不过这种思想方法宁可以说是通俗的,而不是哲学的。这一点由下述两点考虑就可以看到。
第一,我们很容易地看到,物体虽然借其填充性而被人感觉,可是触觉是与填充性十分差异的一种东西,两者并无丝毫类似之点。一只手瘫痪了的人,在看到那只手被桌子所支持时,也同他用另一只手触到那张桌子时,有同样完整的一个不可渗透性的观念。当一个对象挤压我们的任何一个肢体时,都会遇到抵抗;那种抵抗借其所给予神经和元气的那种运动,把某种感觉传到心中;但是我们不能由此断言,感觉、运动、抵抗三者有任何类似之处。
第二,触觉的印象若非当它在其广袤方面被考虑时,那它只是单纯的印象;这对于现在的目的毫无帮助:从这个单纯性我推断说,触觉印象既不表象填充性,也不表象任何实在的对象。因为让我们假定一个人用他的手抵压一块石头或任何坚固的物体,又假定有两块石头互相挤压,那么人们立刻会承认,这两种情形并非在各方面都是相似的;在前一种情形下,有一种感觉与填充性相结合起来,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并没有这种现象。因此,为了使这两种情形互相类似起见,就必须把那个人凭其手或感觉器官所感到的那一部分印象除去;在一个单纯印象方面既然不可能作到这一点,所以这就迫使我们把整个感觉都除去,并且证明这一整个印象在外界对象方面并没有原型或模型。此外还可以再加上一点:填充性必然以两个物体为前提,并需要接近和撞击两个条件;这既然是一个复合的对象,所以永不能被一个单纯印象所表象。更不用说,填充性虽然继续永远始终不变,而我们的触觉印象却是时时刻刻在变化的;这就清楚地证明了后者并不是前者的表象。
由此可见,我们的理性和我们的感官之间有一种直接而全部的对立;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我们根据原因和结果所得的那些结论和使我们相信物体的继续独立存在的那些结论之间,有一种直接而全部的对立。当我们根据原因和结果进行推理时,我们断言,颜色、声音、滋味、气味,都没有继续、独立的存在。当我们排除了这些可感知的性质时,宇宙中也就没有剩下具有那样一种存在的任何东西。
第五节 论灵魂的非物质性
在关于外界对象的每一个体系中,和我们所设想为那样清楚和确定的物质观念中,我们既然已经发现有那样一些矛盾和困难,那么在关于我们内在知觉和心灵本性的每个假设中,我们自然会预料有更大的困难和矛盾,因为我们总是认为后者是尤其模糊而不确定的。不过在这一方面,我们却是自己欺骗了自己。理智世界虽然纠缠于无限的含糊暧昧之中,却并不被我们在自然界中所发现的任何那一类矛盾所困惑。我们关于理智世界所有的知识都是白相符合的;至于我们所不知道的,那我们就只好听其自然了。
的确,假使我们倾听某些哲学家们,那么他们是声称要减少我们的无知的;不过我恐怕,这样就有使我们陷入这个题目本身原来可以避免的矛盾中的危险。这些哲学家们就是对于他们假设知觉所寓存其中的物质实体或精神实体进行细密推理的那些人们。为了终止双方的无限争论起见,我不知道有更好的方法,只有用一句话要问这些哲学家们,他们所谓实体或寓存(inhesion)究竟是什么意思,在他们答复了这个问题以后,而且一定要在作出答复以后,我们才可以合理地,认真去参加这场争辩。
我们已经发现,在物质和物体方面,这个问题是无法答复的;但是在心灵这个方面,它除了仍然苦于种种同样困难之外,又被这个题目所特有的附加困难所缠扰。每个观念既是由先前的印象得来的,那么倘使我们有任何心灵实体的观念,我们也必然有这种实体的印象;而这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也是难以想像的。因为一个印象若非类似于一个实体,又如何能表象那个实体呢,按照这派哲学来说,一个印象既然不是一个实体,并且没有一个实体的任何特殊性质或特征,它又如何能类似那个实体呢?
但是如果撇开了可能是什么或不可能是什么的问题,来谈现实是什么的问题,那末我希望,那些自称我们对心灵实体有一个观念的哲学家们指出产生那个观念的那个印象来,并且清楚地说出,那个印象是以什么方式发生作用,是由什么对象得来的。这个印象是一个感觉印象,还是一个反省印象呢?这个印象是愉快的,还是痛苦的,还是漠然的呢?这个印象还是永远伴随着我们,还是有间歇地返回来的呢,如果它是有间歇地返回来的,那么主要是什么时候返回来呢,并且是由什么原因产生出来的呢?
如果有任何人不答复这些问题,而是躲避这个困难,说一个实体的定义乃是可以独立自存的某种东西,而且这个定义就应当使我们满意:如果有人这样说,那么我就要说,这个定义与每一个可以被想像的东西都是符合的,可是决不足以区别实体与偶有性,或是区别灵魂和它的知觉。因为我是这样进行推理的。凡可以清楚地被想像的东西都可能存在;而凡在任何方式下被清楚地想像的任何东西也就可能以那种方式存在。这是已经被承认的一条原则。其次,凡差异的事物都是可以区别的,而凡可以区别的事物都是可以被想像所分离的。这是另一条原则。我从这两条原则所推得的结论就是:我们的全部知觉既然都是互相差异,并且与宇宙中其他一切事物差异,所以这些知觉也都是互相分别的,互相分离的,而可以被认为是分别存在的,因而也就可以分别存在,而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来支持其存在。因此,这个定义如果说明一个实体的话,那末这些知觉便都是实体了。
由此可见,不论是借着考察观念的最初根源,或是借着一个定义,我们都不能得到任何一个令人满意的实体概念:据我看来,这似乎就是可以完全抛弃关于灵魂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那个争论的一个充足理由,并且是使我绝对鄙弃那个问题本身的一个充足理由。除了对知觉而外,我们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一个完善的观念。一个实体是和一个知觉完全差异的。因此,我们并没有一个实体观念。“寓存于某物之中”这个条件被假设为是支持我们知觉的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可是没有任何东西似乎对支持一个知觉的存在是必要的。因此,我们便没有寓存观念。当人们问:知觉还是寓存于一个物质的实体中、还是寓存于一个非物质的(精神的)实体中时,我们甚至不懂得这个问题的含义,那么如何还可能加以答复呢?
有一个通常被用来证明灵魂的非物质性(精神性)的论证,据我看来是值得注意的。凡占有空间的东西都是由若干部分组成的;而凡由部分组成的东西即使不在实际上、至少在想像中是可以分割的。但是任何可分的东西都是不能与一个思想或知觉结合起来的,因为思想或知觉是一种完全不可分离、不可分割的存在物。因为假设有那样一种结合,那么那个不可分割的思想还是存在于这个占空间的、可分的身体的左方呢,还是存在于其右方呢,还是存在于其表面呢?还是存在于其中央呢,还是存在于其后方呢?还是存在于其前方呢,如果这个思想是和广袤结合起来的,那末它必然存在于广袤范围内的某处。如果思想存在于广袤的范围以内,那么思想或者存在于一个部分,或者存在于每一个部分:在前一种情形下,那个特殊的部分便是不可分的,知觉只是与这一部分结合,而并不与广袤结合;如果思想存在于每一部分,那末思想也必然是占有空间的、可以分离的、可以分割的,如同物体一样;这是彻底谬误而矛盾的。因为任何人能够设想一个一码长、一尺宽、一吋厚的情感么?因此,思想和广袤是完全不相容的两种性质,永远不能合并于一个主体中。
这个论证并不影响关于灵魂实体的问题,而只影响灵魂与物质在空间上的结合问题。因此,一般地考察一下哪些对象能够或不能够有空间上的结合,那或许不是不适当的。这是一个奇妙的问题,或许可以导使我们达到重大的发现。
最初的空间和广袤概念完全是由视觉和触觉两种感官得来的;而且除了有颜色的或可触知的事物以外,也没有任何东西的部分的排列方式足以传来空间观念。我们减少或增添一种滋味的方式,与我们减少或增添任何可见的对象的方式不同;当几种声音同时刺激我们的听觉时,也只有习惯和反省使我们对于发出那些声音的物体的远近程度形成一个观念。凡标志出其存在的场所来的东西,必然是占有空间的,否则便是没有部分或组合的一个数学点。凡占有空间的东西一定有一个特殊的形状,如方形、圆形、三角形,其中没有一个与一个欲望、或与其他任何印象或观念互相符合的,而只能与上述视觉和触觉两种感官的印象符合。一个欲望,虽然是不可分的,也不应当被认为是一个数学点。因为要是那样,那末就可以加上其他欲望,而造成两个、三个、四个欲望,而且这些欲望还是分布和安置于有一定的长、宽、厚的那样一个方式中;这种说法显然是荒谬的。
在说明这一点以后,我如果提出曾被若干形而上学家所鄙弃、并被认为是违反人类理性最确定的原则的一个原理来,那就该不至于使人惊讶了。这个原理就是:一个对象可以存在,但却不存在于任何地方。我肯定说,这不但是可能的,而且绝大部分的存在物都是、而且必然是以这个方式存在的。一个对象的各个部分如果不是排列得可以形成一个形状或数量,而且整个对象对其他物体的关系也并不符合于我们的远近概念,那末那个对象可以说是不在任何地方存在。但是除了视觉和触觉两者的知觉和对象以外,我们的全部知觉和对象显然都是这种情形。一次道德的反省不能处于一个情感的右方或左方,气味或声音也不能是一个圆形或一个方形。这些对象和知觉不但不需要任何特殊的场所,而且还和场所是绝对不相容的,甚至想像也不能以场所给予这些知觉。至于说,要假设这些知觉不存在于任何地方,便是谬误,那末我们可以这样考虑:如果情感和情绪在知觉之前显得有任何特殊的场所;那么广袤观念也可以由这些知觉获得,正如其可以由视觉和触觉得来一样;这是与我们所已经确立的理论相反的。如果这些知觉显得没有任何特殊的场所,那么它们也就可能以这种无场所的方式存在;因为凡我们所能想像的事物都是可能的。
现在就无需证明,那些单纯而不在任何地方存在的知觉是不能在任何场所与占有空间并可以分割的物质或物体结合的了;因为如果没有一种共同的性质作为依据,便不能建立一种关系。更值得提出的是:关于对象在空间中的结合的这个问题,不但出现于有关灵魂本性的形而上学的争论中,而且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时时刻刻都有机会加以考察。例如,我们假设在桌子的一头有一个无花果,另一头有一个橄榄,那么显而易见,在形成这些实体的复合观念时,其中最明显的一个观念就是两种果实的不同的滋味的观念:同样显而易见的是:我们还把这些性质与有颜色而可触知的性质合并起来、结合起来。我们假设一种果实的苦味和另一种果实的甜味、存在于那两个可见的物体中,并且被桌子的全部长度所分开。这是那样引人注目和那样自然的一个幻觉,所以我们应当考察一下它们所由以产生的那些原则。
一个占有空间的对象虽然不能和其他不存在于任何场所或者不占有空间的对象结合起来,可是这些对象仍然可能发生许多其他关系。例如,任何果实的滋味和气味都不能与其颜色和可触知性两种性质分开的;不论其中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这些性质确是都永远同时并存的。这些性质也不但是一般地并存着,并且在心中也是同时出现的;而且我们是在使占有空间的物体接触我们的感官的时候,我们才知觉它的特殊的滋味和气味。因此,占有空间的对象和不在任何特殊场所存在的性质之间所有的这些因果关系,和在其呈现的时间上的接近关系,对心灵必然发生那样一种效果,即其中的一个出现的时候,它就立刻使心灵的思想转而想到另外一个。不仅如此。我们不但因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使自己的思想由其中一个转到另外一个,而且我们还要努力给予两者以一个新的关系,即场所中的结合关系,以便使这种推移更为顺利,更为自然。因为一些对象如果被任何关系结合起来,我们便有在其中加添一种新关系的强烈倾向,以便补足那种结合:这个性质乃是我在人性中常有机会看到的,我将在适当的地方加以更详细的说明。在我们排列各个物体时,我们总不会不把那些互相类似的物体放得互相接近,或者至少把它们放在相对应的观点之下。为什么呢,那只是因为我们在把接近关系加在类似关系上时,或把位置的类似关系加在性质的类似关系上时,感到一种满意。这种倾向的结果已经在我们所最容易假设的特殊印象和其外界原因间那种类似关系中观察到。但是我们在现在这个例子中找到了这种倾向的最为明显的一个结果,在这里我们根据两个对象间的因果关系和在时间上的接近关系,又虚构了一个场所上的结合关系,以便加强那种联系。
但是不论我们对于一个占有空间的物体(如无花果)和其特殊的滋味在场所上的结合、形成怎样混乱的概念,而在反省起来,我们在这种结合中确实一定会观察到一种完全不可理解、自相矛盾的东西。因为假设我们向自己提出一个明显的问题,即我们所认为包括在一个物体范围以内的那种滋味,还是在物体的每一个部分,还是只在于它的一个部分:那么我们立刻会感觉自己茫然不知所措,并且知道我们永远不能给予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不能答复说,滋味只存在于一个部分,因为经验使我们相信,每个部分都有同样的滋味。我们也不能答复说,滋味存在于每一个部分,因为要是这样,我们就必须假说它是有形状的、占有空间的;这种说法是荒谬而不可思议的。因此,我们在这里是被两个直接相反的原则所影响的:一个原则就是决定我们将滋味与占有空间的对象结合起来的那种想像的倾向,另一个就是向我们指出那样一种结合是不可能的理性。我们分歧于这两个对立的原则之间,哪一个都不肯舍弃,而却使这个问题陷于混乱和模糊之中,以致我们不再觉察到那种对立。我们假设滋味存在于物体范围以内,不过它的存在的方式使它充满全体而却不占空间,并且完整地存在于每一部分以内而无需分裂。简而言之,我们在自己最习惯的思维方式中就应用了“全体存在于全体,全体又存在于各个部分”那个经院哲学派的原则;这个原则若是不加修饰地被提出来,是十分骇人的,因为那就等于说,一个东西存在于一个场所,同时却又不存在于那个场所。
所有这些谬误的发生,都是由于我们力图以一个场所加于一种完全不能有场所的事物;而我们所以要作这种努力,乃是因为我们倾向于借着赋予那些对象以一种场所上的结合,来补足建立在因果关系和时间接近关系上面的那种结合。但是理性如果毕竟有充分的力量足以克服偏见的话,那么在现在的情形下,它必然要取得胜利。因为我们只剩下几个可能的假设供我们选择:或者假设某些事物不在任何场所存在;或者假设这些事物是有形状的。占有空间的;或者假设,当这些事物与占有空间的对象合并起来时,全体就存在于全体之中,而全体又存在于每一个部分之中。后两个假设的谬误充分地证明了第一个假设的真实。此外再没有第四个意见。因为,如果假设这些事物是以数学点的方式存在的,那么这个假设就归结为第二个意见,并且假设,几个情感可以处于一个圆形之中,而且若干个气味在与若干个声音结合以后,就可以构成十二立方寸的一个物体;这一点只要一提到,就显得是可笑的了。
不过,在这样看待事物的观点之下我们虽然不能不摈弃那些把一切思想都结合于广袤中的唯物主义者,可是略加反省就将为我们指出有同样的理由可以斥责其敌方,他们把一切思想都结合于单纯而不可分的实体。最通俗的哲学告诉我们说,不通过一个意象或知觉作为媒介,任何外界对象都不能被心灵直接认知。现在呈现于我面前的那张桌子只是一个知觉,它所有的性质全部都是一个知觉的性质。但是在它的全部性质中,最明显的一个乃是广袤。这个知觉由各个部分组成。这些部分的配置给予我们以一种远近的概念,以及长,宽,厚的概念。这三个度次的界限,就是我们所谓的形状。这个形状是可移动的、可分离的、可分割的。可动性和可分离性是占有空间的对象的显著特性。为了终止一切争论起见,我们可以说,广袤这个观念本身只是由一个印象复现而来,因而必须与那个印象完全符合。说广表观念与任何东西符合,也就等于说,这个观念是占有空间的。
自由思想者这时也许会洋洋得意了;他在发现了竟然有真正占有空间的印象和观念以后,就可以向他的敌方说,他们怎样能把单纯而不可分的主体与一个占有空间的知觉结合起来呢?神学家们的全部论证现在都可以用来反诘他们自己了。那个不可分的主体或精神的实体是在知觉的左方呢?还是在右方呢?是在这个特殊部分呢,还是在那个特殊部分呢,是存在于每一个部分而并不占有空间呢?还是它整个处于任何一个部分,而同时并不抛弃其余部分呢?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所能给予的答复不但其本身是荒谬的,而且也不可能说明不可分的知觉和占有空间的实体是如何结合的。
这就给予我一个重新考察有关灵魂实体的间题的机会。我虽然认为那个问题完全不可理解而加以摈弃,可是我不禁要提出有关那个问题的进一步考虑。我肯定说,关于一个思维实体的非物质性、单纯性、不可分性的学说是一个真正的无神论,正好为斯宾诺莎由此而恶名远扬的那些意见进行辩护。从这个论题,我希望至少获得一个有利的条件,就是我的论敌在看到他们的攻击也很容易被用来还击他们自己时,他们将没有任何借口末攻击现在这个学说、使它成为可憎的了。
斯宾诺莎无神论的基本原则就是关于宇宙的单纯性、关于他所假设为思想和物质都寓存其中的那个实体的统一性的学说。他说,世界上只有一个实体;那个实体是完全单纯而不可分的,并且到处存在,而无局部存在的。我们由感觉在外界所发现的任何东西,我们由反省在内心所感觉到的任何概念,这些一切都只是那个惟一的,单纯的、必然存在着的实体的种种变异,并没有任何分离的或各别的存在。灵魂的每一种情感,物质的每一个形状,不论如何彼此差异,互相不同,都是寓存于同一个实体中,并且在其本身保存其各别的特性,而并不把这些特性传达于其所寓存的那个主体。同一个基体(substratum)(如果我可以用这个名词)支持着千差万别的变异,而其本身并无任何差别;它使那些变异发生变化,而其本身并无任何变化。时间、地点、自然中一切差异,都不足以在这个基体的完全单纯性和同一性中产生任何组合或变化。
我相信,对于那个著名的无神论者的原则所作的这个筒略的陈述,就足以说明现在的目的,无需继续深入那些阴暗的领域,我就可以表明,这个可惜的假设和已经那样深得人心的灵魂非物质性的假设,几乎是没有什么差别。为了阐明这点,让我们回忆一下前述的理论:每个观念既然是由一个先前的知觉得来的,所以对于一个知觉的观念,对于一个对象(或外界存在)的观念,这两者决不可能表象在种类上互相差别的任何东西。不论我们可以假设它们两者之间有什么差异,那种差异仍然是我们所不可思议的。我们只能设想一个外界对象只是没有相关项的一种关系,否则便是把外界对象认为就是一个知觉或印象。
我由这个前提所将推出的结论,初看起来也许显得只是一种诡辩;不过稍加考察,它就可以被发现为是可靠而令人满意的。这个结论就是:我们既然只可以假设,而永不能想像对象和印象间的一个种类上的差别,所以我们关于印象间的联系和矛盾所形成的任何结论都不能确知其是否可以应用于对象上;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关于对象所形成的任何这一类结论却是一定可以应用于印象上面的。理由不难说明。一个对象既被假设为与一个印象是有差别的,所以我们不能断定,当我们根据印象:进行推理时,我们的推理所依据的那种情况,是否是对象和印象两者所共有的。对象在那一点上仍然可以和印象不同。但是当我们先形成关于对象的推理时,那么这种推理无疑地就必然扩展到那个印象上。这是因为那个论证建立于其上的那个对象的性质至少必然是被心灵所想像到的;而且那种性质如果不是与一个印象所共有的,那末它本身也就不能为我们所想像,因为我们没有一个观念不是从印象那个根源得来的。因此,我们就可以建立一条确定的原理说,我们根据任何原则(除非根据经验而作的一种不规则的推理)所发现出的对象之间的联系或矛盾、没有不能扩展到印象上的,虽然与此相反的命题,即“印象之间可以发现的全部关系也是对象所共有的”那个命题,也许不是同样真实的?
把这个理论应用到现在的问题上:这里有两个不同的存在物体系呈现出来,我假设我不得不给予它们以某种实体或寓存的基础。首先我观察到许多对象或物体所组成的一个宇宙,其中有太阳、月亮和星星,大地、海洋、植物、动物、人类、船舶、房屋和其他艺术品或自然产品。这里斯宾诺莎出场了,并告诉我说,这些都只是变异,这些变异所寓存的主体是单纯的、非混合的、不可分的。此后我又考究另一个存在物体系,即思想的宇宙,或我的印象和观念的体系。在那里我观察到另一个太阳月亮和星星;被植物所复盖、动物所居住的另一套大地、海洋、城市、房屋、山岭、河流,简而言之,就是我在第一个体系中所能发现的或想像的每一种事物。在我考察这些事物的时候,神学家们又露面了,并且对我说,这些也都是变异,都是一个单纯的、非混合的、不可分的实体的变异。顷刻之间,就有数百张嘴吵得震耳欲聋,都对第一个假设表示憎恶和轻蔑,对第二个假设则表示赞扬和尊敬。我转而注意这些假设,看看人们所以那样有所偏好的理由;我于是发现这些体系都犯了同样的不可理解的弊病,而且就我们所能理解的来说,这两个假设非常相似,不可能在一个假设中发现出不是两者所共有的谬误之点来。我们对一个对象中任何性质所有的观念,没有一个不符合于印象中的性质,没有一个不表象那种性质,这是因为我们的全部观念都是由印象得来的。因此,在一个作为变异而占有空间的对象和作为其实体的单纯而非混合的本质之间,我们所能发现的任何矛盾,也永远是同样发生于那个占有空间的对象的知觉(或印象)和那个非混合的本质之间。对象的每一个性质的观念都是通过一个印象传来的;因此,凡可以知觉的每一种关系,不论是联系关系或是矛盾关系,必然是对象和印象两者所共有的。
这个论证一般地考究起来虽然似乎巳经非常明显,不容有任何怀疑和矛盾,可是为了使它显得更为清楚和明白起见,让我们来详细地加以考察,并且看看,在斯宾诺莎体系中所发现的一切谬误是否也可以在神学家们的体系中发现出来。
第一,经院学派的人们曾按照他们那派的谈论方式(不能说是思想方式)反对斯宾诺莎说,一个形态既然不是任何独立的或分别的存在,所以同它的实体必然是一体的,因而宇宙的广袤必然在某种方式下与宇宙被假设为寓存其中的那个单纯而非混合的本质是同一的。但是,他们可以说,这完全是不可能的、不可设想的,除非那个不可分的实体使自己扩展开来、去符合于广袤,或者是广袤收缩起来、去符合于不可分的实体。这个论证就我们所能理解的而言是正确的,而且要把这个论证应用到占有空间的知觉上和灵魂的单纯的本质上,显然也不需要别的,只要把名词变换一下就可以了。对象的观念和知觉的观念在每一方面都是同样的,人们只是假设两者之间有一种既不可知又不可理解的差别。
第二,前面已经说过,我们所有的实体观念没有一个不可以应用于物质,而且没有任何一个特殊的实体观念不可以应用于每一个特殊的物质部分。因此,物质不是一个形态,而是一个实体,而且每一个物质部分不是一个特殊的形态,而是一个特殊的实体。我已经证明,我们没有一个完全的实体观念:我们只是把它当作可以独立自存的某种东西,所以显而易见,每一个知觉都是一个实体,而且知觉的每一个特殊的部分都是一个特殊的实体:因此,在这一方面来说,两种假设都处在同样的困难之下。
第三,人们对于主张宇宙中只有一个单纯实体的这个体系曾经反对说:这个实体既是一切事物的支持或基体,所以必然在同时改变形式,化为许多互相反对、互不相容的形相。圆形和方形同时在同一实体中是互不相容的。那么同一个实体如何能在同时改变其形式,化为那张方桌和这张圆桌呢,关于这些桌子的印象,我也要提出同样的问题,结果发现,这一方面的答案也不比前一方面的答案更为令人满意。
由此可见,不论我们转向哪一方面,同样的困难总是跟随着我们,我们如果在证明灵魂的单纯性和非物质性方面前进一步,同时就不能不给一种危险而不可挽救的无神论准备好道路。如果我们不把思想称为灵魂的一个变异,而给它以那个较古而却又较为时髦的活动(action)那一个名词,情形也完全相同。我们所谓活动的含义就等于普通所谓抽象的形态,恰当地说,也就是与一个实体不能区别、不能分离的某种东西,而只是借着理性的区别或一种抽象作用才能被人想像的。不过这样把变异一词改为活动一词,也毫无收获;我们也不能借此摆脱任何一个困难:这从下面两点考虑中就可以看出来。
第一,我说,活动一词,按照这样的解释,永远不能正确地应用于由心灵或思维实体得来的任何知觉。我们的全部知觉彼此之间、以及和我们所能想像的其他每一个事物,都实在是互相差异,并且是可以互相分离、互相区别的。因此,我们就不可能设想,这些知觉如何能够成为任何实体的活动或抽象形态。人们普通举运动为例来表明,知觉(作为一种活动)是以什么方式依靠它的实体的;这个例子并没有给予我们任何教导,反而使我们搞得更糊涂了。在外表上看来,运动对物体并不产生任何实在的和本质的变化,只是改变了它和其他对象的关系。但是一个在清晨和他所喜悦的同伴们在花园中散步的人,和一个在下午被关在地牢里,充满了恐怖、绝望和愤恨的人,似乎有一种根本的差别,而且这种差别和物体因改变位置而发生的那种差别比起来,是完全另外的一种。我们既然由外界对象的观念的区别和可分离性推断说,外界对象彼此间有一种分别的存在,所以当我们把这些观念本身作为我们的对象时,依照前面的推理,我们关于这些观念也必然推得同样的结论。至少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既然没有灵魂实体的观念,所以我们就不能指出,这个实体怎么能够不经根本的变化而就允许有知觉的那些差异,甚至知觉之间的相反情况:因而就永不能指出,在何种意义下知觉是那个实体的活动。因此,用毫无意义的活动一词来代替变异一词,丝毫不能增加我们的知识,并且对于灵魂非物质性说也毫无益处。
第二,我还要附加说,应用活动一词,如果有利于那个主张,那么对于无神论的主张也必然同样有利。因为我们的神学家们难道可以垄断活动一词,无神论者不是同样可以利用这个名词,并且肯定说,植物、动物、人类等等只是一个单纯的、普遍的、并根据一种盲目和绝对的必然性发挥其作用的实体的特殊活动?你将会说这是彻底荒谬的。我承认这是不可理解的,不过同时我肯定说:依照上述的原则来说,如果在“自然中一切对象都是
一个单纯实体的活动”那个假设中发现有任何谬误,那末这个谬误也必然存在于关于印象和观念的一个相似的假设中。
由这些关于知觉的实体和知觉的空间结合的假设,我们可以进到另一个比前一个假设较易理解、比后一个假设较为重要的假设,即关于我们知觉的原因的假设。经院学派中通常说:物质和运动不论怎样变化,仍然是物质和运动,而只是在对象的地位和位置方面产生一种差异。不论你怎样把物体一直分析下去,它仍然还是一个物体。不论你把物体纳入什么样的形状,所得的结果仍然只是一个形状或各部分的关系。不论你以任何方式推动物体,你仍然只发现运动或关系的变化。我们不可能想像,例如一种圆形运动只是一种圆形运动,而另一个方向的运动,例如椭圆形运动却会成为一种情感或道德反省,或是两个球形分子的撞击会变成一种疼痛的感觉,而两个三角形分子的相撞却会给人以快乐的感觉:这样想像是荒谬的。但是这些不同的撞击、改变和混合既然是物质所能发生的仅有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从来不能给予我们以任何思想或知觉的观念,所以经院学派就断言说,思想永远不可能被物质所产生。
很少有人能够抵抗这个论证的表面上的明显性;可是驳斥这个论证却是一件最容易的事情。前面我们已经详细证明,我们从来感觉不到因果之间的任何联系,我们只是由于经验到因与果的恒常结合,才得到有这种关系的知识,现在我们只需回顾一下那个证明就够了。凡不相反对的对象既然都可以恒常结合,而任何实在的对象既然都不是相反的,所以我曾从这些原则推论说,如果把这个问题先验地加以考虑,则任何事物都可以产生任何事物,而且我们永不会发现一个理由,可以说明任何对象为什么可以或不可以成为其他任何对象的原因,不论它们之间有多么大或多么小的类似关系。这显然摧毁了前面关于思维或知觉的原因的那一套推理。因为在运动和思想之间固然并不显现任何一种联系,可是其他一切原因和结果也都是这种情形。将一磅重的物体放在杠杆的一头,将同样重的另一个物体放在另一头;你将永不会在这些物体中发现出依据它们和中心的距离的任何运动的原则,正如你发现不出任何思想和知觉的原则一样。因此,如果你自称可以先验地证明物体的那样一种位置决不能产生思想(因为不论如何转动它,它仍然只是物体的一种位置);那么你也必须借着同样推理过程断言,位置永不能产生运动,因为在后一种情形下比在前一种情形下并没有更为明显的联系。但是由于后面这个结论违反明显的经验,而且我们在心灵的活动中也可能有相似的经验,并且可以知觉到思想和运动之间的一种恒常结合:所以你如果在单单考虑了观念之后,就断言说,运动不可能产生思想,或者说,各个部分的不同位置不可能产生一个不同的情感或反省,那么你的推理就未免过于草率鲁莽了。我们不但可以有这样一种经验,而且确实有这种经验,因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觉察到,他的身体的不同位置改变了他的思想和情绪。如果有人说,这种现象决定于灵魂和身体的联合,那么我答复说,我们必须把关于心灵实体的问题和关于它的思想的原因的问题分开;而且如果专限于讨论后一个问题,则借着比较思想和运动这两个观念,我们就发现两者是互相差异的,同时凭着经验却又发现了两者是恒常结合在一起的。因果观念在应用于物质的作用上时,它的内容既然就只有这些情况,所以我们可以确实断言,运动可能是、而且确实是思想和知觉的原因。
在现在的情形下,我们只剩下这个两端论法:或者是说,除了在心灵能够在它的对象的观念中知觉到一种联系的地方以外,任何事物都不能成为其他事物的原因;否则便必须主张,我们所发现为恒常结合着的一切对象,就由于那种关系而应该被认为是一些原因和结果。如果我们选择两端论法的第一部分,那么就有下面这些结果。第一,我们实际上是说,宇宙中并没有什么原因,或产生原则,甚至神自己也不是;因为我们对那个最高存在者的观念是由若干特殊印象得来的,可是那些印象没有一个包含着效能,而且对其他任何存在似乎都没有任何关系。有人也许说,对一个全能的存在者的观念和他所意愿的任何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必然而不可避免的;对于这种说法,我答复说:我们并没有赋有任何能力的一个存在者的观念,当然更没有赋有无限能力的存在者的观念。但是如果我们愿意改变我们的说法,那我们就只能给能力下定义说,能力就是联系。因此,当我们说,全能存在者的观念和他所意愿的每一结果的观念联系着时,我们实际上只是说:它的意志与每个结果联系着的那个存在者是和每个结果联系着的;这就成了一个同一命题,并不能使我们洞察能力或联系的本性。第二,但是假设神是伟大而具有效能的原则,填补了一切原因的缺乏,这个说法就会把我们导入极端的木不敬和谬误之中。因为我们如果由于物质、运动和思想之间并没有明显的联系,便在自然的作用方面求助于神明,并且肯定说,物质本身不能传达运动或产生思想;那么根据同一理由,我们必须承认、神是我们全部意志和知觉的创生者;因为这些心理活动彼此之间以及和虽被假设但却是不可知的灵魂实体之间也并没有明显的联系。我们知道,有些哲学家们主张最高存在者对心灵的一切活动都具有这种动力,只有对于意志或意志的不重要的一些部分是个例外;虽然我们很容易看到,这个例外只是想逃避那个学说的危险结果的一个借口。如果除了具有一种明显能力的东西以外,再没有任何东西是能活动的,那么思想也并不此物质较为活动;如果这种不主动性使我们不得不求助于一个神,那么最高的存在者就是我们垒部行为的真正原因,不论那些行为是坏的或是好的,是恶劣的或是善良的。
这样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被迫转到两端论法的另一方面,即凡被发现为恒常结合在一起的一切对象,就该单单由于这种结合而被认为是一些原因和结果。但是凡不相反的一切对象既然都可以恒常结合在一起,而且任何实在的对象都不是互相反对的,所以结果就是,就我们凭着单纯观念所能判定的范围内而论,任何事物都可以成为任何事物的原因或结果;这显然就使唯物主义者们此他们的论敌占到上风。
因此,整个说来,我们如果下一个最后判决的话,我们可以说:关于灵魂实体的问题是绝对不可理解的;我们的全部知觉不论与延伸的实体或非延伸的实体并不是都能够有空间上的结合的;有些知觉是属于这一种,有些知觉则属于另外一种:对象的恒常结合既然就是因果的本质,所以就我们对那种关系有任何概念而言,物质和运动往往可以看作思想的原因。
哲学的王权是应该到处被承认的,所以要是在每个场合下,都迫使哲学为它的结论进行辩解,并且在可能要责怪哲学的每种特殊的艺术和科学之前,都得为自己进行辩护,那确实是对哲学的一种侮辱。这就令人想起一个被控诉为对其臣民犯了叛国罪的国王一样。只有在一个场合下,即当宗教似乎受到一点儿冒犯的时候,哲学认为给自己进行辩解是必要的,甚至是光荣的。因为宗教的权利,正如哲学本身的权利一样,是为哲学所珍视的,并且两者实际上是一致的。因此,如果有任何人设想前述的论证在任何方式下危害了宗教,那么我希望,下面的辩护将会消除他的顾虑。
关于人类心灵所能想像的任何对象的作用或持续,任何先验的结论都是没有基础的。任何对象都可以被想像为完全变为不活动了、或在一刹那间被消灭了;而且,一个明显的原则就是:凡我们所能想像的事物都是可能的。这个原则,对于物质固然是真实的,对精神说来同样也是真实的,对一个延伸的复合的实体固然是真实的,对于一个单纯而不延伸的实体同样也是真实的。在这两种情形下,证明灵魂的永生性的形而上学的论证都同样是没有决定性的。在两种情形下,道德的论证和根据于自然类比而得的论证都是同样有力而令人信服的。我的哲学如果对于证明宗教的论证没有增添什么东西,可是当我想到我的哲学并未削弱这些论证,一切还是保持原状,我至少可以感到满意了。
第六节 论人格的同一性
有些哲学家们认为我们每一刹那都亲切地意识到所谓我们的自我;认为我们感觉到它的存在和它的存在的继续,并且超出了理证的证信程度那样地确信它的完全的同一性和单纯性。他们说,最强烈的感觉和最猛烈的情感,不但不使我们放弃这种看法,反而使我们更深刻地固定这种看法,并且通过它们所带来的痛苦或快乐使我们考虑它们对自我的影响。要想企图对这一点作进一步的证明,反而会削弱它的明白性,因为我们不能根据我们那样亲切地意识到的任何事实,得出任何证明;而且如果我们怀疑了这一点,那末我们对任何事物便都不能有所确定了。
不幸的是:所有这些肯定的说法,都违反了可以用来为它们辩护的那种经验,而且我们也并不照这里所说的方式具有任何自我观念。因为这个观念能从什么印象得来呢?要答复这个问题,就不能不陷于明显的矛盾和谬误;可是我们如果想使自我观念成为清楚而可理解的,那末这个问题就必须要加以答复。产生每一个实在观念的,必然是某一个印象。但是自我或人格并不是任何一个印象,而是我们假设若干印象和观念所与之有联系的一种东西。如果有任何印象产生了自我观念,那么那个印象在我们一生全部过程中必然继续同一不变;因为自我被假设为是以那种方式存在的。但是并没有任何恒定而不变的印象。痛苦与快乐、悲伤与喜悦、情感和感觉,互相接续而来,从来不全部同时存在。因此,自我观念是不能由这些印象中任何一个或从任何别的印象得来的;因此,也就没有那样一个观念。
但是再进一步说,依照这个假设,我们的一切特殊知觉又必然成了什么样子呢,所有这些知觉都是互相差异、并且可以互相区别、互相分离的,因而是可以分别考虑,可以分别存在,而无需任何事物来支持其存在的。那么,这些知觉是以什么方式属于自我,并且是如何与自我联系着的呢,就我而论,当我亲切地体会我所谓我自己时,我总是碰到这个或那个特殊的知觉,如冷或热、明或睛、爱或恨、痛苦或快乐等等的知觉。任何时候,我总不能抓住一个没有知觉的我自己,而且我也不能观察到任何事物,只能观察到一个知觉。当我的知觉在一个时期内失去的时候,例如在酣睡中,那么在那个时期内我便觉察不到我自己,因而真正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当我因为死亡而失去一切知觉,并且在解体以后,再也不能思维、感觉、观看并有所爱恨的时候,我就算是完全被消灭了,而且我也想不到还需要什么东西才能使我成为完全不存在的了。如果有任何人在认真而无偏见的反省之后,认为他有一个与此不同的他自己的概念,那么我只能承认,我不能再和他进行推理了。我所能向他让步的只是:他或许和我一样正确,我们在这一方面是有本质上的差异的。他或许可以知觉到某种单纯而继续的东西,他称之为他自己,虽然我确信,我自身并没有那样一个原则。
不过撇开这些形而上学家们不谈,我可以大胆地就其余的人们说,他们都只是那些以不能想像的速度互相接续着、并处于永远流动和运动之中的知觉的集合体,或一束知觉。我们的眼睛在眼窝内每转动一次,就不能不使我们的知觉有所变化。我们的思想比我们的视觉更是变化无常;我们的其他感官和官能都促进这种变化,灵魂也没有任何一种能力始终维持同一不变,那怕只是一个刹那。心灵是一种舞台;各种知觉在这个舞台上接续不断地相继出现;这些知觉来回穿过,悠然逝去,混杂于无数种的状态和情况之中。恰当地说,在同一时间内,心灵是没有单纯性的,而在不同时间内,它也没有同一性,不论我有喜爱想像那种单纯性和同一性的多大的自然倾向。我们决不可因为拿舞台来比拟心灵,以致发生错误的想法。这里只有接续出现的知觉构成心灵;对于表演这些场景的那个地方,或对于构成这个地方的种种材料,我们连一点概念也没有。
那么,什么东西给予我们那样大的一种倾向,使我们赋予这些接续的知觉以一种同一性,并且假设我们自己在整个一生的过程中具有一种不变的、不间断的存在呢?为了答复这个间题,我们必须区别思想或想像方面的人格同一性和情感或我们对自身的关切方面的人格同一性。前一种是我们现在研究的题目;为了彻底说明这个题目,我们必须把这个题目作相当深入的研究,并且要说明一下我们归之于植物和动物的那种同一性,因为这种同一性与自我或人格的同一性有极大的相似之点。
对于一个经过一段假设的时间变化而仍然没有变化而不间断的对象,我们有一个明确的观念,这个观念我们称为同一性观念。我们对于接续存在着、并被一种密切关系联系起来的若干不同的对象也有一个明确的观念;在精确观察之下,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其完善的多样性概念,就像那些对象之间原来没有任何关系似的。不过“同一性’和。相关对象的接续”这两个观念虽然本身是完全各别的,甚至是相反的,可是在我们的通常思想方式中,两者确是往往被人互相混淆起来。我们考虑不间断的、不变化的对象时的那种想像的活动,和我们反省相关对象的接续时的那种想像的活动,对于感觉来说几乎是相同的,而且在后一种情形下也并不此在前——种情形下需要更大的思想努力。对象间的那种关系促使心灵由一个对象方便地推移到另一个对象,并且使这种过程顺利无阻,就像心灵在思维一个继续存在着的对象时那样。这种类似关系是混乱和错误的原因,并且使我们以同一性概念代替相关对象的概念。不论我们在一个刹那中如何把相关的接续现象认为是可变的或间断的,而在下一刹那仍然一定会赋予那种关系以完全的同一性,而认为它是不变化的、不间断的。上述那种类似关系,使我们发生了那样大的这种错误倾向,以至我们在还没有觉察之前,就陷入了这种错误之中。我们虽然借着反省不断地校正自己,并且返回到一种较为精确的思维方法,可是我们不能长期坚持我们的哲学,或是消除想像中的这种偏向。我们的最后办法就是向这种偏向屈服,并且大胆地肯定说,这些不同的相关对象实际上是同一的,不论它们是如何间断而有变化的。为了向我们自己辩护这种谬误,我们往往虚构某种联系起那些对象,并防止其间断或变化的新奇而不可理解的原则,这样,我们就虚构了我们感官的知觉的继续存在,借以清除那种间断;并取得了灵魂、自我、实体的概念,借以掩饰那种变化。但是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即在我们不发生这样一种虚构的地方,我们混淆同一性和关系性的那种倾向也是那样的大,以致使我们往往想像,在各个部分间的关系之外,还有某种不可知的神秘的东西联系着这些部分。我认为我们所归之于植物和蔬菜的同一性,就是这种情形。即使没有这种情形发生,我们仍然感觉到有混淆这些观念的倾向,虽然我们在这一方面并不能自圆其说,也不能发现任何不变的、不间断的东西作为我们的同一性概念的根据。
由此可见,关于同一性的争论并不单是一种文字上的辩论。因为当我们在一种不恰当意义下把同一性归之于可变的或间断的对象时,我们的错误并不限于表达方式,而是往往伴有一种不变的、不间断的事物的虚构,或是伴有某种神秘而不可解说的事物的虚构,或者至少伴有进行那种虚构的一种倾向。要给每一个公正的研究者把这个假设证明得使他满意,必须要根据日常经验和观察指明,那些可变的或间断的、可是又被假设为继续同一不变的对象,只是由接续着的部分所组成,而由类似关系,接近关系或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的。因为那样一种接续既然显然是符合于我们的多样性的概念,所以我们只是由于一种错误,才认为这种接续有一种同一性;而且使我们陷于这种错误的那些部分的关系,实际上既然只是产生观念的联结并使想像在各个观念之间顺利推移的一种性质,所以错误的发生只是由于这种心灵活动和我们思维同一而继续的对象时的那种心灵活动有一种类似关系。因此,我们的主要任务就必然是要证明,我们没有观察到它们的不变性和不间断性、而就以同一性赋予它们的一切对象,都是由若干接续的相关对象组成的那样一些对象。
为了证明这一点,可以假设有任何一团物质、它的各个部分是互相接近、互相联系着的;假设所有的部分都不间断地、不变地继续是同一的,我们显然一定要认为这个物质团有一种完全的同一性,不论我们在它的全体或在任何一个部分中观察到什么样的运动或地位的变化。但是假设一个很小的或细微的部分加在那个物质团上,或者从那个物质团上减去,那末严格地说,这虽然绝对消灭了全体的同一性,可是由于我们的思想很少那样地精确,所以我们毫不犹豫地断言,我们所见的那个变化得很小的物质团仍然是同一的。由变化前的对象至变化后的对象,思想的进程是那样的顺利而方便,所以我们几乎觉察不到那种推移,而很容易认为,我们还只是在继续观察同一个对象。
这个实验带着一种很可注意的情节,就是:在一个物质团中任何一个重大部分的变化虽然消灭了全体的同一性,可是我们必须依部分对全体的比例来度量部分的大小,而不是用绝对标准加以度量。加上或减少一座山,并不足以使一个行星呈现异样;可是增减不多几寸,就能消灭某些物体的同一性。我们只有借助于下面这种反省,才可以说明这点:就是对象不是依照它们实在的大小,而是依照它们彼此的比例,在心灵上起着作用,并打断或间断它们的作用的继续性的。因此,这种间断既然使一个对象不再显得同一,所以构成这种不完全的同一性的,必然就是那种不间断的思想进程。
这一点还可以被另一种现象所证实。一个物体的任何重大部分的变化消灭了它的同一性,但是可注意的是,在那种变化是逐渐地、不知不觉地产生出来时,我们就不那样容易认为它有同样的效果。理由显然不外是这样的:即心灵在追随物体的接续的变化时,感觉到很容易地由观察物体在这一刹那的状态进而观察它在另一刹那的状态,而在任何特殊的时间都知觉不到它的活动有任何间断。心灵根据这种继续着的知觉就以一种继续的存在和同一性归于那个对象。
但是不论我们如何小心把变化徐徐引进,并使那种变化和全体成某种比例,可是当这些变化最后被观察到变得巨大了的时候,我们就迟疑不决,不肯以同一性归于那样一些差异的对象了。但是,我们还有另外一种手段,通过它可以诱导想像更前进一步;那就是,使各个部分互相联系,并与某种共同目的或目标结合起来。一艘船虽然由于屡经修缮,大部分已经改变了,可是仍然被认为是同一艘的船;造船材料的差异,也并不妨碍我们以同一性归于那艘船。各个部分一起参与的共同目的,在一切变化之下始终保持同一,并使想像由物体的一种情况顺利地推移到另一种情况。
我们如果再把部分之间的感应作用加到它们的共同目的上面,假设在它们的全部活动和作用中、彼此有一种交互的因果关系;那么上述情形就更加显著了。一切动物和植物都是这种情形:在这些物类方面,不但各个部分都和某种共同的目标有联系,并且也都互相依靠,互相关联。那样一种强固的关系的效果就是:每个人虽然都必须承认,在不几年的时间中,植物和动物都经过了全部改变,而且其形状、大小和实质也完全变了,可是我们仍然以一种同一性归于它们。由幼小树苗长成高大树木的一棵橡树,仍然是同一棵的橡树,虽然任何一个物质分子或其各部分的形状都巳不是同一的了。一个婴儿长大成人,时而肥胖,时而消瘦,可是他的同一性却并没有变化。
我们也可以考究下面两种现象,这两种现象也有其可以注目之点。第一个现象就是,我们平常虽然能够相当精确地区别数目的同一性和类型的同一性,可是我们有时把两者混淆了,在思想和推理中把一个当作另外一个。例如一个人听到一种时断时续的声音时就说,那还是同一的声音,虽然那些声音只有一种类型同一性或类似关系,而并没有任何数目的同一性,只有发出这些声音的那个原因的同一性。同样,我们也可以说(这也并不破坏语言的恰当性),原来一座用砖块建筑的教堂倾圮以后,教区又用沙石按照近代的建筑术重建了同一的教堂。在这里,教堂的式样和建筑材料都已不是同一的了,前后两个教堂也没有任何共同之点,所共同的只有两者对教区居民的关系;可是单是这一点就足以使我们称两者为同一的了。但是我们不得不说,在这些情形下,在第二个对象开始存在之前,第一个对象已经可说是消灭了。借着这种方法,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就都不会有差异观念或多样观念呈现于我们之前;而且我们因此就毫不犹豫地把两者称做同一的。
第二,我们可以说,在接续的相关对象中,虽然需要各部分的变化不要太突然,不要很完全,才能保存同一性,可是当印象本性就是容易变化而不恒定的时候,我们就允许较为突然的一种转变,这种转变在其他情况下是和那种同一关系不相符合的。例如一条河流的本性既然在于各部分的运动和变化,所以虽然在不到二十四个小时的时间中,这些部分完全变了,而这并不妨碍河流在若干世纪中继续保持同一不变。任何东西的自然情况或本质情况都可说是被人所预期的;而凡被人所预期的东西比起不寻常的、奇特的东西来,所造成的印象总是较浅,并且也显得没有那样重要。前一类中的重大变化比起后一类中的最细微的变化来,在想像看来,实在似乎要小一些;而且那种变化因为它所打断的思想的连续性较少,所以就其消灭同一性而言,影响也就较为小些。
现在我们可进而说明人格同一性的本性,这个问题在英国,尤其是近年来,巳成为那样重大的一个哲学问题;在英国,人们对一切比较深奥的科学都在以特别大的热诚和勤奋加以研究。显然,在说明植物、动物、船舶、房屋、一切复合的和可变的艺术产品或自然产品的同一性方面,所曾经那样成功地运用的那个推理方法,在这里仍然必须继续采用。我们所归之于人类心灵的那种同一性只是一种虚构的同一性,是与我们所归之于植物或动物体的那种同一性属于同样种类的。因此,这种同一性一定不可能有另一个来源,而是一定发生于想像在相似对象上的相似作用。
这个论证在我认为是完全有决定性的,不过恐怕它仍然不能使读者信服,所以就请他衡量下面这个更加严密,更为直接的推理。显然,我们所归之于人类心灵的那种同一性,不论我们想像它是如何的完善,仍然不足以使那些各别而不同的知觉合并为一体,并使那些知觉失掉作为它们要素的那些各别的和差异的特征。这点仍然是真实的:加入人类心灵组织中的每一个各别的知觉都是一个各别的存在,并且与其他各个知觉(不论是同时的或接续的)都是互相差异、可以互相区别、互相分离的。不过虽有这种区别性和分离性,而我们仍然假设整个一系列的知觉是被同一性结合着的:所以关于这种同一性关系自然就发生了一个问题,就是:同一性还是把各种知觉真正缔结起来的一种东西呢,还是只把这些知觉的观念在想像中联结起来的一种东西呢,换句话说就是,在声言一个人格的同一性时,我们还是观察到他的各个知觉之间的一种贝正的缔合呢,还是只感觉到我们对这些知觉所形成的观念之间有一种结合呢?前面我们已经详细地证明,人的知性在对象之间永远观察不到任何实在的联系,而且甚至因果结合在严格考察之下也归结为观念间的一种习惯性的联系,我们如果回忆一下这个证明,那么上述的问题便将迎刃而解。因为由此所得的结论显然是这样的:同一性并非真正属于这些差异的知觉而加以结合的一种东西,而只是我们所归于知觉的一种性质,我们之所以如此,那是因为当我们反省这些知觉时,它们的观念就在想像中结合起来的缘故。伹是能在想像中把观念结合起来的仅有的性质,就是前述的那三种关系。这些关系就是观念世界中的结合原则,离开了这些原则,每一个明确的对象都可以被心灵所分离,并可以分别地被思考,而和其他任何对象似乎并无什么联系,就像它们因为差异极大、距离极远而彼此互不相关时一样。因此,同一性是依靠于类似关系、接近关系和因果关系三种关系中的某几种关系的。这些关系的本质既然在于产生观念间的一种顺利推移;所以,我们的人格同一性概念完全是由于思想依照了上述原则,沿着一连串关联着的观念顺利而不间断地进行下去而发生的。
因此,现在所留下的唯一问题就是:当我们考虑一个心灵(或能思想的人格)的接续存在时,我们的思想的这种不间断的进程是由什么关系产生出来的。这里我们显然必须专取类似关系和因果关系,而把接近关系去掉,因为这种关系在现在情形下的影响是很小的或是完全没有的。
先从类似关系谈起:假使我们能够清楚地透视他人的心胸,而观察构成其心灵(或思想原则)的接续的那一串知觉,并且假设他对于大部分过去的知觉永远保持着记忆;那么显然,再没有比这个情形更能有助于以一种“关系”给予层层递变中的这个接续现象了。因为记忆不就是我们借以唤起过去知觉的意象来的一种官能么,一个意象既是必然和它的对象类似,那么记忆既然把这些互相类似的知觉常常置于思想系列中,岂不就必然会使想像较为顺利地由一个环节转移到另一个环节,而使全部系列显得像一个对象的继续么?因此,在这一点上,记忆不但显现出了同一性,并且由于产生了知觉间的类似关系,而有助于同一性的产生。不论我们考虑自己或别人,情形都是一样。
至于因果关系,我们可以说,要想对人类心灵有一个正确的观念,就该把它视为各种不同的知觉或不同的存在的一个体系,这些知觉是被因果关系联系起来,互相产生,互相消灭,互相影响,互相限制的。我们的印象产生它们的相应的观念,而这些观念又产生其他印象。一个思想赶走另一个思想,跟着引进第三个思想,而又被第三个思想所逐走了。在这一方面,我如果将灵魂比作一个共和国,那是最为恰当的;在这个共和国中,各个成员被统治与服从的相互关系结合起来,随后又生出其他的人们,后人继承着前人、不断更替地来传续同一个的共和国。同一个共和国不但改变其成员,并改变其法律和制度;同样,同一个人也可以改变其性格和性情,以及其印象和观念,而并不致失去其同一性。不论他经历什么样的变化,他的各个部分仍然被因果关系所联系着。在这个观点下,情感方面的人格同一性可以证实想像方面的人格同一性,因为前一种同一性使我们的那些远隔的知觉互相影响,并且使我们在现时对于过去的或将来的苦乐发生一种关切之感。
既然只有记忆使我们熟悉这一系列知觉的接续性和这个接续性的范围,所以主要是由于这个缘故,记忆才被认为是人格同一性的来源。我们如果没有记忆,那末我们就永远不会有任何因果关系概念,因而也不会有构成自我或人格的那一系列原因和结果的概念。但是当我们一旦从记忆中获得了这个因果关系的概念以后,我们便能够把这一系列原因、因而也能把人格的同一性扩展到我们的记忆以外,并且能够包括我们所完全忘却而只是一般假设为存在过的一切时间、条件和行动。因为我们所记忆的过去行动是多么少呢?例如,谁能告诉我说,在一七一五年、一月、一日,一七一九年、三月、十一日,一七三三年、八月、三日,他有过什么思想或行动呢,他是否会由于完全忘记了这些日子里的事件、而说,现在的自我和那时的自我不是同一个人格,并借此推翻了关于人格同一性的最确立的概念呢?因此,在这种观点下来说,记忆由于指出我们各个不同的知觉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与其说它产生了人格同一性,不如说它显现了人格的同一性。那些主张记忆完全产生了人格同一性的人们,就必须说明我们为什么能够这样把自我同一性扩展到我们的记忆之外。
这个学说的全部使我们达到一个对现在问题极关重要的结论,即关于人格同一性的一切细微和深奥的问题,永远不可能得到解决,而只可以看作是语法上的难题,不是哲学上的难题。同一性依靠于观念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借其所引起的顺利推移产生了同一性。但是这些关系和顺利推移既然可以不知不觉地逐渐减弱,所以我们就没有正确的标准,借此可以解决关于这些关系是在何时获得或失去同一性这个名称的任何争论。关于联系着的对象的同一性的一切争论都只是一些空话,实际上仅仅是部分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某种虚构或想像的结合原则而已,正像我们前面所说的那样。
关于我们的同一性概念(在应用于人类心灵上时)的最初来源和不确定性我们所说过的话,无需多少更动,就可以推广来用于单纯性的概念。一个对象,如果其各个不同的共存的部分是被一种密切关系所缔结起来的,那末它在想像上的作用正如一个完全单纯而不可分的对象的作用完全一样,无需更大的思想努力便可以进入想像。由于这种作用的单纯性,我们就认为那个对象有一种单纯性,并虚构一个结合原则,作为这种单纯性的支持,作为那个对象的一切不同部分和性质的中心。
关于理智世界和自然(照休谟自改)世界的各派哲学体系,我们现已考察完毕;在我们的多方面的推理方式中我们曾被导入各种的论题;这些论题有的阐明了和证实了本书的前几部分,有的给我们下面的意见准备了道路。现在就应该返回来更仔细地考察我们的题材,并且在我们已经对我们的判断和知性的本性作了详细说明之后,进而精确地剖析人性。
第七节 本卷的结论
但是在我进入我前面的哲学的深海中之前,我很想在现在这一站上稍停片刻,思考一下我所已经走过的、并需要极大的技术和勤劳才能圆满结束的那段航程。我想我正像这样的一个人,虽曾触到许多浅滩,并在驶过狭窄的海口时几乎遭到船舶沉没的危险,可是仍然有绝大的勇气,敢于乘着那艘风吹雨打的漏船驶入大海,甚至雄心勃勃,居然想在这些不利条件下环绕地球一固。不过回忆起过去的种种错误和困惑,使我对将来很不自信。在我的研究中我所不得不使用的那些官能的可怜的状态、弱点和纷乱,增加了我的顾虑。补救或校正这些官能的不可能性,使我几乎陷于绝望,使我决意在现在这块光秃秃的岩石上灭亡,而不愿投身于无边无际的大洋中。在这样突然料到我的危险时,使我垂头丧气:而且那种悲观情感既是比其他情感往往更容易沉溺不返,所以现在这个题目就唤起我的层出不穷的沮丧的感想,助长了我的失望情绪。
我首先对我在我的哲学中所处的孤苦寂寞的境地,感到惊恐和迷惑,设想自己是一个奇形怪状的妖物,不能融合于社会中间,断绝了一切人间的来往,成为一个彻底被遗弃了的、衷心忧郁的人。我很想混入群众之中,取得掩护和温暖;我自惭形秽,就没有勇气与人为伍。于是我就招呼他人来与我为伍,自成一个团体;但是没有一个人听我的话。每个人都退避远处,惧怕那个四面袭击我的风暴。我已经受到一切哲学家、逻辑学家。数学家,甚至神学家的嫉恨;那么,我对我必然要遭受的侮辱,还有什么惊奇么,我对他们的体系,已经声明不赞成;那么他们如果对我的体系和我个人表示佾恨,我还能惊异么,当我四面展望时,我就预见到争论、反驳、愤怒、诟骂和毁谤。而当我返观内视时,我也只发现怀疑与无知。举世都联合起来反对我,驳斥我;虽然我自己就已经是那样脆弱,以至我觉得,我的全部意见如果不经他人的赞同,予以支持,都将自行瓦解和崩溃。每走一步,我都感到踌躇,每重新反省一次,都使我恐怕在我的推理中发生错误的谬误。
因为,除了我个人特有的无数弱点以外,我既然还发现了许多人性所共有的弱点,我为什么还能够自信不疑地冒险从事那样一个勇敢的事业呢,在抛弃一切已经确立的意见的同时,我难道能够自信自己是在追随真理么,即使幸运指导我跟踪真理的足迹前进,我又可以凭什么标准来判别真理呢?在作了最精确的最确切的推理之后,我并不能拿出为什么要同意它的理由来。我只是感到一种强烈的倾向,不得不在那些对象出现于我面前的那个观点下来强烈地考虑它们。经验是以对象的过去种种结合来教导我的一个原则。习惯是决定我预期将来有同样现象发生的另一个原则;这两个原则联合起来作用于想像,并使某些观念比其他没有这种优势的观念、能在较强烈而较生动的方式下被我所形成。心灵借这种性质才使某些观念比其他观念较为生动(这一点似乎是那样浅薄,那样少地建立在理性上的),离了这种性质,我们便永不能同意任何论证,也永不能使我们的视野超越呈现于我们感官之前的那些少数对象之外。不但如此,就是这些对象我们也只能认为它们只有依靠于感官的一种存在;而且我们也必须把这些对象完全包括在构成我们自我或人格的那一系列接续的知觉中。不但如此,即使对于那个接续的关系而言,我们也只能承认那些直接呈现于我们意识中的知觉,而记忆所呈现于我们的那些生动的意象,也永远不能被认为是过去知觉的真相。因此,记忆、感官和知性都是建立在想像或观念的活泼性上面的。
像这样一个无常而易误的原则,人们如果在它的一切变化中都盲目地加以信从(这是不可避免的),那就难怪它把我们导人种种错误之中了。使我们根据因果进行推理的,正是这个原则;使我们相信外界对象在离开感官时仍然继续存在的,也是这个原则。不过这两种作用虽然在人类心灵中同样是自然的和必然的,可是,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却是直接相反的,而且我们也不可能一面根据因果进行正确而有规则的推理,同时又相信物质的继续存在。那么我们该怎样调整那些原则呢,我们该选择哪一条原则呢,假如我们不愿选择两个原则中的任何一个,可是依次同意于两者(这在哲学家们中间是常见的),那么当后来我们明知故犯地接受了那样一个明显的矛盾时,我们还有什么信心去僭取哲学家那样一个光荣的称号呢,
如果我们推理的其他部分在某种程度上是可靠的、令人满意的,那末这种矛盾也就比较可以原谅的了。但是,情形正与此相反。当我们把人类知性追溯到它的第一原则上时,我们就发现它把我们导入了那样一些的意见,使我们过去全部的辛苦勤劳都显得可笑,并使我们没有勇气去进行将来的研究。人的心灵所最爱好研究的,就是每一个现象的原因;而且我们知道了直接的原因还不满足,总还要把我们的探讨推进下去,一直达到原始的、最后的原则。我们如果没有认识到原因借以作用于其结果上的那种功能,联系着因果的那种链索,以及那种链索所依靠的那个具有效能的性质,那末我们便不肯停止下来。这是我们全部研究和思考的目的:那么,当我们知道了这种联系、链索或功能只是存在于我们自身,只是因习惯而得来的那种心理的倾向,而且这种倾向只是使我们由一个对象推移到它的通常伴随物,并由一个对象的印象推移到那个伴随物的生动观念;这时候,我们该是怎样的失望呢,这样一个发现不但斩断了可以得到满意结果的任何希望,甚至挫折了我们的这种愿望;因为当我们说,我们想把最后的作用原则作为寓存于外界对象中的一种东西而加以认识的时候,那就显得我们或者是自相矛盾,或者是在说毫无意义的话。
的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觉察不到我们观念中的这个缺陷,而且我们也感觉不到,在最常见的因果结合方面,也正如在最不寻常而奇特的因果结合方面,我们都一样不知道结合因与果的那个最后原则。但是这种情形只是由想像的幻觉发生;问题在于,我们应当在什么样程度上听从这些幻觉。这个问题很为困难,使我们陷于极为危险的两难境地,不论我们以哪个方式加以回答。因为我们如果同意想像的每一个浅薄的提示,那么这些提示除了往往是互相反对之外,还使我们陷于那样的错误.荒谬和模糊之中,使我们最后对自己的轻信感到惭愧。最可以危害理性,并在哲学家们中间引起最多错误的,就是想像的飞跃。想像焕发的人在这一方面或许可以比作圣经上所说拿翅膀掩住自己眼睛的那些天使。这一点已有那样多的例子加以阐明,我们就可以不必再费心去详细论究了。
但在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了这些例子,使我们决心排斥想像的一切浅薄的提示,而牢牢地守住知性,即想像的比较一般的、比较确立的那些特性:那么,即使这个决心能够稳固地贯彻下去,那也是危险的,并且会带来十分有害的结果。因为我已经指出,知性在依照它的最一般的原则单独活动时,就完全推翻了自己,不论在哲学或日常生活的任何命题中都不留下任何最低的证信程度。我们只是借着想像的那种独特的和似乎浅薄的特性,才把自己从这种彻底的怀疑主义中挽救出来,因为由于这种特性,我们就难以观察事物的远景,而且对于那些事物的远景也不像对于较容易、较自然的事物那样,能够发生明显的印象。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立下一条普遍原理说:任何精微或细致的推理都不应当接受么,应当仔细考究一下这样一个原则的结果。要是这样,你就完全断绝了一切科学和哲学;你既然根据想像的一个特性进行推理,根据公平的理由你就必须接受它的全部性质:这样你分明是自相矛盾了;因为这个原理必然建立在前面的推理上面,而前面的推理巳可以被认为是足够精细的和思辨的了。那么,我们处在这些困难之中,该选择哪一方面呢,如果我们信从这个原则,摒弃一切精微的推理,那么我们就陷于最明显的谬误。如果我们排斥这个原则,而接受这些推理,那么,我们就完全推翻了人类的知性。因此,我们就只剩下一个虚伪的理性,否则便是毫无理性,再无其他选择余地。就我来说,我在现在情形下,不知如何是好。我只能遵照平常人的所为;那就是,这种困难很少或从来不被想到;即使这个困难一度出现于心中,马上也就被遗忘了,仅仅留下一个模糊的印象。十分精微的反省对我们的影响很小;可是我们并不、而且也不能、立下一条规则说,这些反省不应该有任何影响;这种说法包含一种明显的矛盾。
不过我所说十分精微的、形而上学的反省对我们的影响很小或竟是没有,那是什么意思呢,根据我现在的感觉和经验,我不能不取消和摈弃这个意见。对人类理性中这些重重矛盾和缺陷的强烈观点深深地影响了我,刺激了我的头脑,因此我准备抛弃一切信仰和推理,甚至无法把任何意见看作比其他意见较为可靠或更为可能一些。我在什么地方,我是什么样的人,我由什么原因获得我的存在,我将来会返回到什么状态,我应该追求谁的恩惠,惧怕谁的愤怒,四周有什么存在物环绕着我,我对谁有任何影响,或者说,谁对我有任何影响,我被所有这类问题迷惑了,开始想像自己处于最可怜的情况中,四围漆黑一团,我完全被剥夺了每一个肢体和每一种官能的运用能力。
最幸运的是,理性虽然不能驱散这些疑云,可是自然本身却足以达到那个目的,把我的哲学的忧郁症和昏迷治愈了,或者是通过松散这种心灵倾向,或者是通过某种事务和我的感官的生动印象,消灭了所有这些幻想。我就餐,我玩双六,我谈话,并和我的朋友们谈笑;在经过三、四个钟头的娱乐以后,我再返回来看这一类思辨时,就觉得这些思辨那样冷酷、牵强、可笑,因而发现自己无心再继续进行这类思辨了。
因此,我在这里发现自己绝对而必然地决心要生活、谈话、行动,正如日常生活中的其他人们一样。不过我这种自然的倾向、以及我的精力和情感的趋向,虽然使我回到对世人的一般原理的懒散的信仰,可是我觉得先前的那种心情仍然存留着,以致我准备把我的全部书籍和论文都扔到火里,决心不再为了推理和哲学而放弃人生的快乐。现在怒气笼罩着我,使我发生了这些感想。如果服从我的感官和知性,那末我就会、而且也必然顺从自然的倾向:在这样的盲目服从中我就赤裸裸地表明了我的怀疑主义的心情和原则。不过我是否因此就必须竭力反抗使我懒散和行乐的自然倾向呢,我是否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断绝那样愉快的人和人之间的交往,而且我必须绞尽脑汁去从事玄思和诡辩呢,虽然在同时对于那样一种辛苦的勤劳究竟是否合理,我也不能得到解答,而且又没有借此达到真理和确实性的任何相当大的希望。我有什么义务非把时间这样浪费不可呢,这样做能够达到什么目的,能够服务于人类的利益、还是我私人的利益呢?不能。正像进行推理或信仰任何事物的一切人都一定是傻瓜那样,如果我一定要做傻瓜的话,那末我的傻气至少要是自然的和愉快的。如果我反抗我的倾向,我也得有反抗的正当理由;我不愿再被导入前面所遭遇到的凄凉的寂境和险恶的路途中去流浪了。
这些就是我的愤怒和懒散的情绪:的确,我必须承认,哲学对这些情绪丝毫提不出什么反对的理由,哲学的胜利的希望只能寄托在愉快的心情的再现,而不能寄托在理性和信念的力量。在人生一切事务中,我们仍然应当保存我们的怀疑主义。如果我们相信,火能生暖,水能提神,那只是因为我们如果作其他的想法,我们就会吃大亏的。如果我们是哲学家的话,那末我们的哲学只应该是根据于怀疑主义的原则,并且是由于我们感觉到一种喜爱从事哲学思想的倾向。不论什么地方理性如果是生动活泼,并与某种倾向混合起来,我们就应当加以同意。理性如果不是这种情形,它便永远不能有影响我们的任何权利。
因此,当我倦于娱乐和交游,而在我的房间中或在河边独自散步时恣意沉思,这时我又感到自己的心灵集中内向,自然地倾向于把我的观点转到我在读书和谈话过程中所遇到的争论得很多的所有那些题材。对于道德上的善恶的原则,对于政府的本:性和基础,对于推动和支配我的那些情感和倾向的原因,我都不禁有一种乐意加以认识的好奇心。我如果不知道我是根据了什么原则,赞许一个对象,而不赞许另一个对象,称一种东西为美,称另一种东西为丑,判断其真实和虚妄,理性和愚蠢:那么我思想起来便觉得不安。现在的学术界在这种种方面都是处于可怜的无知状态,我对此很感关切。我感觉自己雄心勃勃,要想对于人类的教导有所贡献,并借我的发明和发现获得声名。这些感想在我现在的心情中自然而然地涌现起来,我如果转到其他事情或娱乐上去,借以驱除这些感想,那么我觉得就快乐而论我将有所损失。这就是我的哲学的起源。
但是,即使假设这种好奇心和雄心不至于把我带到日常生活范围以外的思辨中去,可是由于我的弱点,我也必然会被导入这一类的探讨之中。确实,迷信在其体系和假设方面,比起哲学来要大胆得多。哲学对于有形世界中出现的种种现象满足于指出它们的新的原因和原则,而迷信却开辟了自己的世界,给我们呈现出完全新的景象,存在物和对象。人类的心灵既然几乎是不可能像动物的心灵一样,停止在构成日常交际和行动的题材的那个狭隘的对象范围以内,所以我们就只应当慎重考虑如何选择我们的向导,并应当选择最稳妥、最惬意的向导。在这一方面,我要大胆地推荐哲学,而且毫不犹豫地选取哲学,舍弃各种各样的迷信。因为迷信既是自然而顺利地由人类的通俗意见发生的,所以就更加有力地把握住人心,而且往往能够搅乱我们对生活和行动的安排。哲学则与此相反,它如果是正确的话,那么就只能以温和与适中的意见提供于我们;如果是虚假而狂妄的话,那末它的意见也只是冷静的、一般的思辨的对象,很少可以达到打断我们自然倾向进程的程度。哲学家中间,只有犬儒学派是一个离奇的例子,只有他们曾由纯粹哲学的推理陷入了极度狂妄的行为,正像世界上曾有的任何侩侣或托钵侩一样。一般说来,宗教中的错误是危险的;哲学中的错误则仅仅是可笑而已。
我也知道,具有这种心理上的优点和心理上的弱点的两类人将包括不了所有的人类,尤其在英国,有许多正直的先生们因为经常从事家庭琐务,或是以通常的消遣自娱,他们的思想很少超出每日呈现于其感官前的那些对象之外。的确,这一类人,我并不想把他们造成哲学家,我也不希望他们成为这些研究中的同道,或这些发现的听众。他们还是留在他们现在的情况中比较好;我不想把他们锻炼成哲学家,我只希望我们能够把这种粗泥土的混合物分一分给我们各派体系的奠基人,因为这正是他们通常所最需要的一种成分,可以缓和组成他们的那些烈焰般的分子。当一种热烈的想像被允许进入了哲学,当各种假设只因为是动人听闻和称心合意而被采纳时,那末我们便永不能有任何稳定的原则,也永不能有任何符合于平常的实践和经验的意见。但是如果这些假设一旦消除去了,那末我们就可以希望建立一个体系或一套意见,这个体系即使不是真实的(因为这一点或许是超过了我们的希望),至少也会使心灵感到满意,而经得起最苛刻批评的考察。如果我们想到,这些间题成为探讨和推理的题材,为时向短,那末我们便不会因为人世间许多空想体系的倏生倏灭,而对达到这个目的表示绝望了。在两千年的时间中,曾经屡次有那样长期的中断,又经过那样大的挫折,所以这段历史只是一段短暂的时间,不可能使科学达到相当完善的程度;也许我们还处在世界的过早的时期,难以发现任何可以经得起最后世代人类的考察的原则。就我而论,我的惟一希望只是:在某些点上使哲学家们的思辨转到另一个方向上去,并向他们比较清楚地指出他们惟一能够希望对之得到证信和信念的那些题目,借此我可以对促进人类知识稍有贡献。人性研究是关于人的惟一科学,可是一向却最被人忽视。我如果能使这门科学稍为流行一些,就心满意足了。这一点希望平息了有时候控制着我的怒气,又把我的心情从有时候控制着我的懒散状态中振奋起来。读者如果觉得自己处于同样轻松的心情,请他随着我进入我后面的思辨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就请他顺从自己的爱好,等待勤奋精神和高兴心情的再度来临。一个人如果这样轻松愉快地研究哲学,比起另一个感觉自己爱好哲学,而同时却充满了疑虑和犹豫以至完全排斥哲学的人,他的行为就更符合于地道的怀疑主义。一个地道的怀疑主义者,不但怀疑他的哲学的信念,也怀疑他的哲学的怀疑;不论由于怀疑或信念,他都从来不会摈弃他可能自然享到的天真的快乐。
虽然我们有怀疑主义的原则,我们还是不但应当一般地纵容那种爱好从事于最细致的哲学研究的倾向,而且还应当顺从那种使我们在某些特殊点上(依据我们在特殊时刻观察这些特殊点的那些观点)表示肯定而坚决的倾向。我们比较容易制止自己,不去进行一切考察和探讨,而不容易制止自己那样一种自然的倾向,并防止由于精确和详细地观察一个对象总是会发生的那种信念。在这样一种场合下,我们不但容易忘掉我们的怀疑主义,甚至也容易忘掉我们的谦逊,而应用这一类的词语,如显然,确实,不可否认的;我们对于公众如果存着适当的敬意,或许就应当避免这类词语。我也可能曾经照着别人的榜样陷于这种错误之中;不过在这里,我要申请大家不要再提出在这一方面所可以提出的任何驳斥,我在这里声明,这一类词语是由我对于对象的现前观点所逼出来的,并不意味着独断的精神,也不意味着对于我自己的判断的自负的看法;我很知道这一类意见是不适合于任何人的,而对于一个怀疑主义者则更不适合。
第二卷 论情感 第一章 论骄傲与谦卑
当你能够感觉你愿意感觉的东西,能够说出你所感觉到的东西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
塔西陀
第一节 题目的划分
正像心灵的一切知觉可以分为印象和观念一样,印象也可以有另外一种分类,即分为原始的和次生的两种。这种印象分类法,也就是我在前面把印象分为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时所用的那种分类法。所谓原始印象或感觉印象。就是不经任何先前的知觉,而由身体的组织、精力、或由对象接触外部感官而发生于灵魂中的那些印象。次生印象或反省印象,是直接地或由原始印象的观念作为媒介,而由某些原始印象发生的那些印象。第一类印象包括全部感官印象和人体的一切苦乐感觉;第二类印象包括情感和类似情感的其他情绪。
确实,心灵在发生知觉时,必须要由某处开始;而且印象既然先行于其相应的观念,所以必然有某些印象是不经任何介绍而出现于灵魂中的。这些印象既然依靠于自然的和物理的原因,所以要对它们进行考察,就会使我远远离开本题,进入解剖学和自然哲学中。因为这个缘故,我在这里将只限于讨论我所称为次生的和反省的那些其他的印象,这些印象或是发生于原始的印象,或是发生于原始印象的观念。身体的苦乐是心灵所感觉和考虑的许多情感的来源;但是这些苦乐是不经先前的思想或知觉而原始发生于灵魂中或身体中的(称之为灵魂或身体都可以)。一阵痛风症产生一长系列的情感,如悲伤、希望、恐惧;但痛风症并不是直接由任何感情或观念发生的。
反省印象可以分为两种,即平静的与猛烈的。对于行为、著作和外界对象的美和丑所有的感觉,属于第一种。爱和恨,悲伤和喜悦,骄傲与谦卑等情感属于第二种。这种分类远非精确。对诗歌和音乐的狂喜心情往往达到极高的程度;而恰当地被称为是情感的其他别的印象,却可以衰退成为那样柔和的一种情绪,以至于变得可说是觉察不到了。但是一般说来,情感比起发生于美和丑的情绪来既然较为猛烈,所以这两类印象通常是互相加以区别的。人类心灵这个题材是极其丰富和多样的,所以我在这里将利用这个通俗的、似乎有理的划分,以便可以比较有秩序地进行研究;关于我们的观念,我所认为必须要讲的话,现在既然都已说过,我将进而说明这些猛烈情绪或情感、它们的本质、来源、原因和结果。
当我们观察各种情感时,叉发现了直接情感和间接情感的那种划分。我所谓直接情感.是指直接起于善、恶、苦、乐的那些情感。所谓间接情感是指由同样一些原则所发生、但是有其他性质与之结合的那些情感。这种划分我现在不能再进一步加以辩解或说明。我只能概括地说,我把骄傲、谦卑、野心、虚荣、爱、恨、妒忌、怜悯、恶意、慷慨和它们的附属情感都包括在间接情感之下。而在直接情感之下,则包括了欲望、厌恶、悲伤,喜悦、希望、恐惧、绝望、安心。现在先从前一种谈起。
第二节 论骄傲与谦卑;它们的对象和它们的原因
骄傲(Pride)与谦卑(humility)是单纯而一致的印象,所以我们不管用多少话也不能对两者(或者说对任何一种情感)下个正确定义。我们所能企求作到的最大限度,就是列举伴随这些情感的种种条件,而对它们作一描述:不过骄傲与谦卑这两个名词既是通用的,而且两者所表象的印象又是最常见的,所以每一个人自己都会对它们形成一个最正确的观念,不至有任何错误的危险。因为这个理由,为了不在绪论上多费工夫,我将立刻开始考察这些情感。
显而易见,骄傲与谦卑是恰恰相反的,可是它们有同一个对象。这个对象就是自我,或我们所亲切记忆和意识到的接续着的一串相关观念和印象。当我们被这些情感之一所激动时,我们的观点总是固定在自我。我们的自我观念有时显得优越,有时显得不够优越,我们也就随着感到那些相反感情中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因骄傲而兴高采烈,或因谦卑而抑郁沮丧。心灵不论接纳其他什么对象,而在考虑这些对象时,总要着眼于我们自己;否则这些对象便永远不能刺激起这些感情,或者使它们有些微的增减。当自我不被考虑到时,便没有骄傲或谦卑的余地。
不过我们所谓自我的那一系列接续着的知觉,虽然永远是这两种情感的对象,可是自我并不能成为这些情感的原因,或单凭自身就足以刺激起这些情感。因为这些情感既是恰恰相反的,并且有一个共同的对象:所以假使它们的对象也是它们的原因,那么,这个对象一产生了任何程度的一种情感,同时就不能不刺激起相等程度的另一种情感来;这种对立和反对必然会互相消灭。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骄傲而又谦卑:当他有发生这些情感各自不同的理由时(这是常常发生的),那末这些情感或是交替发生,或是在相遇时、一方尽其全力去消灭对方,结果是占优势的那一方的剩余力量还继续影响着心灵。但是在现在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感情能够占到优势;因为假设单是自我观点就刺激起这些情感来,那么这个观点对两者既然都是漠然的,所以就必然以同一比例产生两种情感;换句话说,也就是不能产生任何一种情感。如果一面刺激起某种情感,而同时又刺激起其势均力敌的对手来,那就立刻取消了前面所做的工作,而最后必然使心灵成为完全平静和漠然。
因此,我们必须区别这些情感的原因和对象;必须区别刺激起情感的那个观念和那个情感一经刺激起来被我们观察时所参照的那个观念。骄傲与谦卑一旦刺激起来以后,立即把我们的注意转向自我,并把自我看作它们终极的、最后的对象;但是还需要一种东西,才能产生它们,即两种情感之一所特有,而不在同一程度内产生两者的一种东西。呈现于心灵的第一个观念就是一个原因(或产生原则)的观念。这个观念刺激起与之相关的情感来;那种情感一经刺激起来,就把我们的观点转到另一个观念,即自我观念。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情感处于两个观念之间,其中一个是产生情感的,另一个是被情感所产生的。因此,第一个观念表象着情感的原因,第二个观念表象着情感的对象。
先从骄傲与谦卑的原因谈起;我们可以说,它们的最明显而叮注目的特性,就是这两种情感可以由此而发生的那些主体的极大多样性。心灵的每一种有价值的性质,不论其属于想像,属于判断,属于记忆,或属于性情,如机智、见识、学问、勇敢、正义,正直,所有这些都是骄傲的原因,而其反面则是谦卑的原因。这些情感并不限于发生在心灵方面,而也将它们的观点扩展到身体方面。一个人也可以由于美貌、体力、敏捷、体态、熟练的舞术、骑术、剑术、以及他在任何体力劳动和技艺方面的灵巧而感到骄傲。但是还不止这些。这些情感在往远处看时,还包括了一切与我们有丝毫联系或关系的任何对象。我们的国家、家庭、儿女、亲戚、财富、房屋、花园、犬马、衣服,任何一样都可以成为骄傲或谦卑的原因。
由于考虑到这些原因,所以看来就必须对这种情感的原因作一个新的区别,即区别那种发生作用的性质和那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例如,一个人对属于自己的美丽的房屋,或自己所建筑和设计的美丽的房屋,感到得意。这里,情感的对象就是他自己,而其原因则是那所美丽的房屋:这个原因又再分为两个部分,即作用于情感上的那个性质,和那个性质所寓存的那个主体。性质就是那种美,而主体即是视为他的财产或由他所设计的那所房屋。这两个部分都是要素,而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不是虚幻不实的。美如果不寓存于和我们有关系的某种东西,而单就其自身来考虑,永不能产生任何骄傲或虚荣;但如果没有美或可以代替美的其他某种事物,单靠最强的关系也很少影响到那种情感的。这两个项目既然很容易分开,而且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产生那种情感,所以我们应该把两者看作那个原因的组成部分,并在自己心中确定一个这种区别的精确观念。
第三节 这些对象和原因是从哪里来的
我们前面已经观察到这些情感的对象和它们的原因之间的差别,并且在原因以内又区别了作用于情感上的那种性质,和那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现在我们就进而考察,什么东西决定它们各自的内容,并给这些感情指定那样一个特殊的对象、性质和主体来。借着这种方法,我们将会充分理解到骄傲与谦卑的起源。
第一,这些情感显然不但是被一种自然的特性,而且还是被一种原始的特性所决定来把自我作为它们的对象的。这种特性的作用既是恒常而稳定的,所以没有人能够怀疑它们不是自然的。骄傲与谦卑的对象永远是自我;每当这些情感向外观察的时候,它们总要着眼于我们自己,否则任何人或对象都不能对我们发生任何影响。
这个情形也是由一种原始的性质或最初的冲动发生的;我们如果考虑到这种性质是区别这些情感的特征,这一点就将显得明白无疑。自然若不是给予心灵以某些原始的性质,心灵便永不能有任何次生的性质:因为在那种情形下,心灵就没有行动的基础,也永不能开始发挥它的作用。但是我们所必须认为原始的这些性质,是和灵魂最不可分离的,而且不能还原到其他性质的那样一些性质。而决定骄傲和谦卑的对象的正是这样一种性质。
产生那种情感的原因和那种情感所指向的那个对象是否是同样自然的,而且那么许多的原因还是由心灵的任意的妄想得来的,还是由它的素质得来的:我们或许可以把这一间题看作一个更重大的问题。这个疑惑是可以立刻消除的,如果我们观察一下人性,并且考虑一下,在一切民族和时代中,同样的对象永远产生骄傲与谦卑,而且甚至当我们看到一个素不相识的人的时候,我们也能相当知道,什么将增加或减少他的这一类的情感。在这一方面,如果有任何差异,那也只是由于人类性情和脾气的差异,并且这种差异也不甚大。只要人性保持同一不变,我们能不能想像,人们对于他们的权力、财富、美貌或个人的优点会完全漠不关心,而他们的骄傲和虚荣也不会被这些优点所影响呢?
但是,虽然骄傲与谦卑的原因显然是自然的,可是我们在考察之后,将会发现这些原因并不是原始的,而且这些原因绝对不可能各自借着自然的一种特殊规定和原始结构适合于这些情感。这些原因除了它们的极大的数量以外,许多都是艺术的产品,一部分来自人的勤劳,一部分来自各人的爱好,一部分来自人的幸运。勤劳产生了房屋、家具、衣服。爱好决定这些东西的特殊种类和性质。幸运显示了物体的不同的混合和组合所产生的结果,因而往往有助于上述一切的制作。因此,不能设想,所有这些每一种都由自然所预见和规定;不能设想,引起骄傲或谦卑的每一种新的艺术品,不是因为具有自然地影响心灵的某种共同的性质,才适合于这些情感,而是其本身就是一个原始原则的对象,那个原则在此以前一向隐藏在灵魂以内,只是由于偶然才终于被人发现出来的;这样设想是荒谬的。因为要是这样,那么发明精美盖式办公棹的第一个工匠,使得到这种办公棹的人心中产生出骄傲来时,其所凭借的原则便不同于使他因华丽的棹椅而自傲的那些原则了。这种说法既然显得分明是可笑的,所以我们必须断言,骄傲和谦卑的每一个原因,并不是借着一种各别的、原始的性质适合于这些情感,而一定有或多或少的条件是这些情感所共有的,并且是它们的效能所依据的。
此外,在自然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虽然结果可以很多,而结果所由以产生的原则通常却是少数的、简单的;一个博物学家在说明每种不同的作用时,如果都要求助于一种不同的性质,那就是他的拙劣的一个表征。这个说法在人类心灵方面岂不更是正确的吗,因为心灵是这样有限的一个主体,我们可以正确地设想,它不能够包容刺激起种种骄傲和谦卑的情感所必需的那样一大堆的原则,如果每个各别的原因都借着一套各别的原则适合于情感的话。
因此,精神哲学在这里所处的情况正和哥白尼时代以前的自然科学所处的情况一样。古代的人们虽然知道自然无妄作的那个格言,可是仍然设计了与真正哲学不相符合的那样繁复的天体体系,而最后那些体系却不得不让位于一个比较简单而自然的体系。倘使我们毫不犹豫地给每一个新现象都发明一个新的原则,而不使它适合于旧的原则;倘使我们以叠床架屋的原则充塞在我们的假设之内;那就确实地证明了,这些原则中没有一条是正确的,而我们只是想借一大批伪说来掩盖自己对于真理的无知罢了。
第四节 论印象与观念的关系
这样,我们没有任何障碍或困难,就确立了两条真理,一条是:这许多原因是根据自然的原则刺激起骄傲与谦卑的:另一条是:每个不同的原因并不是借一个不同的原则适合于其情感的。现在我们就将进而探讨,我们如何可以把这些原则归结到较小的数目,并且在那些原因中发现它们的影响所依靠的某种共同成分。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反省人性中某些特性,这些特性虽然对于知性和情感两者的每种作用都有一种巨大的影响,可是哲学家们通常并不曾加以强调。第一个特性就是我一再讲述和说明过的观念的联结。心灵不可能在长时间内始终固定在一个观念上,而且即使尽其最大努力,也永不能达到那样一种恒定程度。不过我们的思想不论如何容易改变,它们在变化中并不是完全没有任何规则和方法的。思想依之进行的规则,是由一个对象进到与之类似、接近、或为它所产生的对象。当一个观念呈现于想像中时,被这些关系结合起来的其他任何观念就自然地随之而来,并由于这种导引而比较顺利地进入心灵。
我在人类心灵中所观察到的第二种特性就是与此类似的印象的联结。所有类似的印象都联系在一起,一个印象一发生,其余的就立刻随之而来。悲伤和失望产生愤怒,愤怒产生妒忌,妒忌产生恶意,恶意又产生悲伤,一直完成整个一周为止。同样,当我们的性情被喜悦鼓舞起来时,它自然而然地就进入爱情、慷慨、怜悯、勇敢、骄傲和其他类似的感情。心灵在被任何情感激动时,就难以限定在那种单独的情感,没有任何变化或变异。人性是十分无常的,不可能有任何那样的规律性。易变性是人性的要素。既是这样,那么人性不是极其自然地要向着那些适合于人的性情,符合于当时占着优势的那一套情感的感情或情绪而变化么?因此,在印象间也和在观念间一样,显然都有一种吸引作用或联结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这样一种显著的差别,即观念是被类似、接近和因果关系所联结的,而印象却只是被类似关系所联结的。
第三,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两种联结关系是十分互相协助、互相促进的,两种联结如果会合于同一个对象上,推移过程便更加容易完成。例如一个人因为受到他人侵害,性情变得非常紊乱和暴躁的时候,就容易找到几百种引起不满、焦急、恐惧和其他不安情感的东西,特别是当他能够发现这些东西就在于引起他的最初情感来的那个人身上,或是在这个人的附近。促进观念推移的那些原则在这里和影响情感的那些原则会合在一种活动里面,使心灵上起了双重的冲动。因此,那个新的情感必然以更大的猛烈程度发生出来,而向这种情感的推移也必然变得更加顺利而自然。
在这个场合下,我可以援引一个优秀作家的高论;他是以下述方式发表他的感想的。“想像对于一切伟大、奇异而美丽的事物都感到愉快,而且想像在同一对象中所发现的这些优点越多,它就越感到愉快,因为这个缘故,它也能够借另一个感官的帮助,得到新的快乐。例如任何连续的声音,如鸟鸣的声音或瀑布倾泻的声音,每一刹那都激发观赏者的心灵,使他更加注意他眼前那个地方的各种美景。又如有一个地方发出了一阵香气,那种香味也提高想像的快乐,使当前景色中的色彩和青绿显得分外怡人;因为两种感官的观念都在互相促进,而且在互相结合起来时,比在分别进入心中时,更加令人愉快;正如一幅画中的各种颜色如果调配得很好,便可以互相衬托,因而相得益彰,增添了它的美”。在这个现象中,我们可以注意到印象和观念的联结,以及它们交互的协助。
第五节 论这些关系对骄傲与谦卑的影响
这些原则既是依据毫无疑问的经验确立起来的,我现在就开始考虑,我们该怎样通过检视骄傲和谦卑的一切原因来应用这些原则,不论这些原因被视为起作用的性质或被视为这些性质所寓存的主体。在考察这些性质时,我立刻发现,其中有许多都一致地产生苦乐的感觉,而且那种苦乐感觉是独立于我在这里所力求加以说明的那些骄傲和谦卑的感情的。例如,我们的美貌借其本身,凭其外观,就给人以骄傲之感,同时也给人以快乐之感;而容貌的丑陋,则既给人以谦卑之感,也给人以痛苦之感。一席华筵令人高兴,一顿薄餐招人不快。我在少数例子中所发现是真实的,我假设在一切例子中也同样是真理;我现在不再作进一步的证明就想假设,骄傲的每一个原因,凭着它的特有的性质,就各自产生一种快乐,而谦卑的每一个原因也各自产生一种不快。
其次,在考虑这些性质所寓存的主体时,我又立了一个由许多明显的例子表明是非常可能的新的假设,即这些主体或者是我们自己的一部分,或者是与我们有密切关系的某种东西。例如,我们的行为和态度的善的和恶的性质构成德与恶,并且决定我们的性格,德和恶比任何东西都更能强烈地影响这些骄傲和谦卑的情感。同样,我们的容貌、房屋、设备、或家具的美或丑,也使我们感到傲慢或自卑。这些性质若是转移到与我们没有关系的主体上去,那么对骄傲或谦卑这些感情就没有丝毫影响。
我们既然照上述那样已经给骄傲和谦卑感情的原因假设了两种特性,即这些性质各自产生——种苦乐之感,而这些性质所寓存的主体财和自我有关系的;现在我要进而考察那些情感本身,以便在其中发现和它们的原因的某些假设的特性相符合的某种东西。第一,我发现,骄傲与谦卑的特殊对象是被一种原始的、自然的本能所决定的,而且由于心灵的原始组织,这些情感绝对不可能看到超出自我之外,这个自我或者说就是我们各人都亲切地意识到他的行为和情绪的那样一个特定的人格。当我们被这些情感之一所激动时,我们的观点最后就总是停在自我这里,而且我们处在那种心境中,也永远不能看不到这个对象。对于这个现象,我并不擅敢给以任何理由;我只认为思想的那样一个特殊方向是一种原始的性质。
第二种性质是我在这些情感中所发现的,并且我也认为它是一种原始性质,这种性质是这些情感在心中产生的感觉,也就是它们[情感]在灵魂中所刺激起的、并构成骄傲和谦卑情感的存在和本质的那种特殊情绪。这样,骄傲是一种愉快的感觉,谦卑是一种痛苦的感觉,把苦乐除掉以后,实际上就没有了骄傲和谦卑。我们自己的感觉就使我们相当这一点:超出了我们的感觉之外而在这里去进行推理或争辩,那是徒然无益的。
这些情感有这两种已经确定的特性,一是它们的对象,即自我,一是它们的苦乐感觉;这些情感的原因也有两种假设的特性,一是它们对自我的关系,一是它们产生独立于情感之外的痛苦或快乐的倾向;如果把这些确定的特性和假设的特性加以比较,我立刻就发现,这些假设如果可被认为是正确的,正确的体系便以不容争辩的明白性显现出来。刺激起那种情感的原因和自然赋予那种情感的对象是关联着的;而原因所分别产生的那种感觉也和情感的感觉是关联着的:那种情感就由观念和印象的这种双重关系产生出来。一个观念很容易转化成为它的相关的观念;一个印象很容易转化成为与之类似、与之相应的印象:那末,当这些活动互相促进,而心灵又从其印象关系和观念关系获得双重冲动时,这种推移岂不更是要顺利得多么?
为了更透彻地理解这一点起见,我们必须假设,自然赋予人类心灵的各个器官以一种适于产生我们称之为骄傲的一个特殊印象或情绪的倾向;自然又给这个情绪指定一个观念,即自我观念,这个情绪是永远会产生这个观念的。自然的这种设计是很容易想像的。对于这样一类情况,我们有许多的例子。鼻腔和上颚的神经的配置,使这些器官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传达那样一些特殊的感觉于心中;性欲和饥饿的感觉永远在我们心中产生适合于这两种欲望的那些特殊对象的观念。这两种情况就在骄傲中联合了起来。各个器官的配置使它们产生了这种情感,而这种情感在产生以后,自然就产生了某个观念。这一切都无需证明。如果没有适合于这种情感的心理倾向,则我们显然不会具有那种情感;同样显然的是,那种情感也永远使我们着眼于自我,并且使我们想到我们自己的性质和情况。
这一层既然充分明了,现在就可以问,还是自然本身直接产生那种情感呢;还是自然必须要其他原因的合作给予协助呢?因为我们可以观察到,在这一方面,随着各种不同的情感和感觉的差异,自然的行为也有所差异。上颚必须受到一个外界对象的刺激,才能产生任何滋味;至于饥饿则由内部发生,没有任何外界对象与之同时出现。但是不论其他情感和印象是怎样情形,骄傲却确是需要某种外界对象的帮助,而且产生骄傲感的各个器官的发生作用,也不是凭借着一种原始的、内在的运动,像心脏和动脉那样。因为,第一,日常的经验使我们相信,骄傲需要某些原因才能刺激起来;如果没有性格、仪表、衣服、设备或财富等方面的某种优越性加以支持,便会衰退下去。第二,骄傲如果直接发生于自然,显然就会永久存在,因为它的对象永远是同一的,而且身体方面也并没有特别适于产生骄傲的倾向,如像对于饥渴之感那样。第三,谦卑和骄傲处于完全相同的情况;因此,依照这个假设来说,必然也是永久存在的,否则在一开始必然会消灭那个相反的情感,因而两者就都永远不能出现。总起来说,我们可以满足于前面的结论,即:骄傲既是必然要有一个对象,又是必然要有一个原因,缺少了其中之一,另外一个也就不会发生任何影响。
因此,困难只在于发现这个原因,在于发现什么东西给予骄傲以最初的推动,并发动那些自然地适合于产生那种情绪的器官。在我查考经验、以解决这个困难时,我立刻发现了产生骄傲的上百个的不同的原因:而在考察这些原因之后,我就假设,全部原因都有两个共同的情况(这是我在最初就看到是很可能的一点),即:(一)那些原因自身产生了与那种情感关联的一个印象,(二)那些原因寓存于与情感的对象有关的一个主体。此后,当我一考究关系的本性和它对情感与观念两者的影响时,我就不能再怀疑,根据这些假设来说,正是这个关系原则产生了骄傲,并推动了那些器官,那些器官既是自然地倾向于产生那种感情,所以只需要最初的推动力或开端就可以发生作用。凡产生快乐感觉并与自我相关的任何事物都能刺激起骄傲的—情感,而这种骄傲情感同样也是愉快的,并以自我为其对象。
关于骄傲我所说的话,对于谦卑也同样是真实的。谦卑感是一种不快的感觉,正如骄傲感是一种愉快的感觉一样;因此,由这些原因发生的各别的感觉必然是相反的,而对于自我的关系却继续不变。骄傲与谦卑的作用和感觉虽是恰恰相反,可是仍然有同一个对象;所以我们只须改变印象的关系,而无须改变观念的关系。因而我们发现,属于我们的一所美丽的房屋产生了骄傲;而同一所仍然属于我们的房屋,在由于某种事故从美丽变为残破时,就产生了谦卑,因而与骄傲相应的快乐感觉就转变成与谦卑相关的痛苦。观念关系和印象关系,这个双重关系在两种情形下都存在着,并产生了由一种情绪到另一种情绪的顺利推移。
一句话说,自然对某些印象和观念赋予某种吸引作用,借着这种吸引作用,其中之一一经出现,就自然地引起它的相关的印象或观念来。印象和观念的这两重吸引作用或结合作用如果会合在同一对象上,便互相协助,而使感情和想像的推移进行得极为方便顺利。当一个观念产生了一个印象,这个印象又与另一个印象相关,而这另一个印象又与一个观念关联着,这个观念又与第一个观念相关:那么这两个印象便可说是不可分离的,而且在任何情形下一个印象总是要伴有另外一个印象。骄傲和谦卑的各个特殊原因就是依照这个方式决定的。作用于骄傲和谦卑情感上的性质分别地产生了一个与这种情感类似的印象;那种性质所寓存的那个主体又与自我——那种情感对象——相关:无怪由一种性质和一个主体所组成的整个原因那样不可避免地产生那种情感了。
为了说明这个假设,我们可以把它和我用以说明我们根据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时的信念所用的那个假设作一个比较。我已经说过,在所有这一类判断中,永远有一个现前的印象和一个相关的观念;现前的印象使想像活泼起来,而关系则借一种顺利的推移把这种活泼性传到相关的观念。如果没有现前的印象,注意力就不能固定,精神也就刺激不起来。没有了这种关系,注意力便停留于其第一个对象上,而没有更进一步的结果。那个假设和我们现在关于印象和观念所作的这个假设显然有很大的类似,因为这个印象和观念也是借其双重关系将其自身传达于另一个印象和观念的:这种类比必须承认是关于这两个假设的一种不可轻视的证明。
第六节 这个体系的限制(条件?)
不过在我们进一步研究这个题目并详细考察骄傲与谦卑的一切原因之前,我们应当给那个概括的体系加上某些限制。这个体系就是:凡与我们自己关联着的一切愉快的对象都借观念和印象的联结而产生骄傲,而凡不愉快的对象则都产生谦卑;这个体系所有的这些限制,发生于这个论题的本性。
I.假设一个愉快的对象与自我发生了一种关系,那么在这个场合下所出现的第一个情感便是喜悦;这种情感比起骄傲和虚荣感来,可借较为细微的关系出现。我们在出席一个宴会时,由于种种珍美的东西满足了我们的感官,我们就会感到一种喜悦;但是只有宴会的主人,除了有同样的喜悦之外,还另有一种附加的自夸与虚荣的情感。固然,人们有时对于他们仅仅是出席过的华筵也会引以自夸,就因为那样轻微的一种关系而把快乐转化为骄傲:但是我们必须一般地承认,喜悦所由以发生的那种关系比骄傲所由以发生的那种关系是较为轻微的;许多东西虽然不足以产生骄傲,却还能够使我们感到高兴和快乐。这种差异的理由可以这样说明。一种关系只要使一个对象接近我们,并使它给予我们以任何愉快便可以产生喜悦。但是除了喜悦和骄傲这两种情感所共有的这种关系以外,骄傲还需要进一步的关系,借以产生由一种情感到另一种情感的推移,并把愉快转变为虚荣。这种关系既然要完成双重任务,所以必须赋有加倍的力量和势力。此外,我们还可以再附加一点说,愉快的事物如果与我们没有很密切的关系,那些对象往往就与其他人发生密切关系;后面这种关系,不但超过,而且甚至减少,有时还消灭前一种关系;这点我们在后面就将看到。
这就是对我们的概括的论点所要作的第一个限制。我们的论点是:凡与我们有关而产生苦乐的每样事物,也同样都产生骄傲或谦卑。这里不但需要一种关系,而且还需要一种密切的关系,一种比喜悦所需要的更加密切的关系。
II.第二种限制是:愉快的或不愉快的对象,不但要与我们自己有密切关系,而且要为我们所特有或者至少是我们少数人所共有的。在人性中可以观察到一种性质,即:凡时常呈现出来的、而为我们所长期习惯的一切事物,在我们看来就失掉了价值,很快就被鄙弃和忽视;这个性质,我们以后将力求加以说明。我们判断对象时也是大多根据于此较,而较少根据其实在的.内在的优点;我们如果不能借对比增加对象的价值,那末我们就容易忽略甚至其本质的优点。心灵的这些性质对骄傲与喜悦都有一种影响;可以注目的一点是,人类所共有、并为我们所习见的东西,很少给予我们任何愉快,虽然这些东西比我们由于它们的独特性而加以珍视的那些物品来也许更为优越。不过这个条件对这两种情感虽然都起作用,可是对于虚荣感的影响却更大一些。许多东西因为时常出现,不使我们感到骄傲,可是我们仍然喜欢享有。在长时期失去健康以后,康复就给予我们以很明显的快乐;不过人们很少把健康当作虚荣的对象,因为享有健康的人为数是那样多的。
在这一点上,骄傲所以比喜悦更多要求的理由,我认为是这样的。为了刺激起骄傲来,我们总要想到两个对象,即产生快乐的原因或对象,和作为那种情感的真正对象的自我。但是喜悦的产生只需要一个对象,即给人快乐的那个对象:这个对象虽然需要对自我有某种关系,可是这种关系的需要,只是为了使那个对象成为愉快的;至于自我,恰当地说,并不是这个情感的对象。因此,骄傲既然可说是有两个使我们着眼的对象,所以结果就是,这两个对象如果都没有任何独特性,那么这种情感比起单有一个对象的情感来,必然因此更加减弱。如果在把自己同别人比较起来(这是我们往往时刻都在进行的),我们发现自己丝毫没有突出的地方;而在比较我们所占有的对象时,我们仍然发现有同样不幸的情况;那末由于这两种不利的比较,骄傲情感必然会完全消灭了。
Ⅲ.第三种限制就是:令人愉快或令人痛苦的对象,必须不但对我们、并且对其他人也都是显而易见的。这个条件也如前两个一样,不但对骄傲、就是对喜悦也都有影响。别人如果认为我们是幸福的、有德的、美貌的,我们便想像自己更为幸福、更为有德、更为美貌;但是我们对于我们的德,比对于我们的快乐,更为自负。这种情形发生的原因,我在以后将力求加以说明。
Ⅳ.第四种限制是根据这些情感的原因的变化无常,以及这种原因和我们自己联系的时期的短暂得来的。一切偶然而易变的事物给予人们很少的喜悦,更少的骄傲。我们对于那个事物自身就不甚满意,更不会因为这个事物而感到任何更进一步的自满程度。我们在想像中预见和预料到它的变化,这就使我们对那个事物不甚满意;我们把它和存在时期较长久的我们自己加以比较,因而它的变化无常就显得更大了。一个对象的存在时间既然比我们短了那末多,并且只在我们一生中那样短暂的时间内伴随我们,所以如果由于这样一个对象而设想我们自己的优越性,那就似乎可笑了。我们不难理解这个原因对喜悦的作用何以不如对骄傲的作用那样有力的理由,因为自我观念对前一种情感并不如对后一种情感那样必要。
Ⅴ.我还可以再加上第五种限制,这种限制倒不如说是这个体系的一种扩充,就是:通则不但在其他一切情感上有极大的影响,就是对骄傲和谦卑也有极大影响。因此,我们就依据各人所占有的权力或财富,而形成他们的不同等级的概念;那些人的健康或性情纵有任何特点,足以剥夺去他们对于他们的所有物的一切享受,我们也不因此而改变这个概念。前面在说明通则对知性的影响时所用的那些原则,也可用来说明通则在这里的影响。在我们的情感方面,也像在我们的推理方面一样,习惯都很容易地使我们超出确当的范围以外。
在这个场合下,我们也不妨提出来说,通则和一般准则对于情感的影响大有助于促进本书所要依次说明的一切原则的效果。因为显而易见假如有一个充分成长、而与我们天性相同的人突然被放进我们的世界之内,那么他对每个对象都会感到迷惑,而不会马上发现他对于各个对象都该赋与多大程度的爱或恨、骄傲或谦卑、或任何其他情感。各种情感往往因为极不重要的原则而有所变化;这些原则并不是永远完全有规则地起着作用,而在初次试验之时,尤其不规则。但是当习惯和实践一经把所有这些原则显示出来,并且确定了每种事物的正确价值以后,那就必然有助于情感的顺利产生,并且依据一般确立的准则,指导我们应当依照什么比例去选择一个对象,而舍弃另一个对象。往后我将给一些特殊情感指出它们的原因来,人们也许会认为那些原因过于精微,难以发生那些普遍而确定的作用(它们实际上有这种作用)。上面关于通则的这种说法或许可以消除这些困难。
我将以根据这五种限制所得的感想,结束这个题目。这个感想就是,那些最骄傲而在世人看来也最有骄傲理由的人,并不永远是最幸福的,而最谦卑的人也并不永远是最可怜的人,虽然根据这个体系初看起来也许会这样想像的。一种祸害,虽然它的原因和我们没有关系,仍然可以是实在的;虽然不是个人所特有的,也仍然可以是实在的;虽然不表现出来被别人所见到,也仍然可以是实在的;虽然不是经常的,也仍然可以是实在的;虽然不归纳在通则之下,也仍然可以是实在的。像这一类的祸害,虽然没有减少骄傲的倾向,也总会使我们处于可怜的状况。而最实在、最顽强的人生祸害或许是属于这种性质的。
第七节 论恶与德
记住了这些限制,让我们进而考察骄傲与谦卑的原因,并且观察一下,我们是否在每一种情形下都能发现这些原因借以影响这些情感的那个双重关系。如果我们发现所有这些原因都与自我相关,并产生独立于骄傲和谦卑情感的快乐或不快,那末现在这个体系便不再有什么可以怀疑的了。我们将主要地力图证明后面一点,前面一点可以说是自明的了。
恶(vice)与德(virtue)是这些情感的最明显的原因,现在就先从这两者谈起。近些年来,有一种争论刺激起了公众的好奇心,就是:这些道德的区别还是建立在自然的、原始的原则上呢?还是发生于利害关系和教育呢;加入这种争论,是和我现在的目的完全不相干的。这个间题的考察,我想留待下卷。在这里,我将力求表明,我的体系不论依据哪一个假设,都是立于不败之地。这就是这个体系的坚实性的有力证明。
因为假设道德没有自然的基础,我们仍然必须承认,恶和德,不论是由于自利或是由于教育的偏见,总是使我们产生一种实在的痛苦和快乐。我们可以看到,拥护这个假设的人是竭力主张这种说法的。他们说,每一种对我们有有利倾向或有害倾向的情感、习惯或性格的倾向都产生一种快乐或不快;赞许或谴责就是由此而发生。由于他人的慷慨,我们就容易有所获得,但是他们如果贪婪,我们就永远有损失的危险:勇敢防卫我们,但是怯懦却使我们随时易于遭受攻击;正义是社会的维系力量,而非义若不加以遏制,便迅速招致社会的沉沦:[别人的)谦卑使我们感到高兴,而[别人的)骄傲则使我们感到耻辱。因为这些理由,所以前一类性质就被认为是德,而后一类性质则被认为是恶。这里既然承认,每一种优点或缺点都伴有一种愉快或不快,那就是我的目的所要求的一切了。
不过我还要进一步说,这个道德假设和我现在的体系不但互相符合,而且如果承认前者是正确的,那么它就成了后者的一个绝对的和不可抗拒的证明。因为一切道德如果都是建立在痛苦或快乐之上,而痛苦或快乐的发生,又都是由于我们预料到我们自己的或别人的性格所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或利益,那么道德的全部效果必然都是由这种痛苦或快乐得来的,其中骄傲和谦卑的情感也是由此而来的。依据这个假设来说,德的本质就在于产生快乐,而恶的本质就在于给人痛苦。德与恶又必须是我们的性格的一部分,才可以刺激起骄傲或谦卑。关于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我们还希望有什么进一步的证明呢,
从那些主张道德是一种实在的、本质的、基于自然的东西的人们的意见,也可以得出同样没有疑问的论证来。在说明恶和德的区别和道德的权利与义务的起源方面所提出来的最可能的假设就是:根据自然的原始结构,某些性格和情感在一经观察和思维之下,就产生了痛苦,而另外一些的性格和情感则在同样方式下刺激起快乐来。不快和愉快不但和恶和德是分不开的,而且就构成了两者的本性和本质。所谓赞许一种性格,就是面对着这种性格感到一种原始的快乐。所谓谴责一种性格,也就是感到一种不快。因此,痛苦和快乐既是恶和德的原始原因,也就必然是它们一切结果的原因,因而也是骄傲和谦卑的原因,这两者乃是那种区别的不可避免的伴随物。
但是假设这个道德哲学的假设被承认是虚妄的,可是仍然显而易见,痛苦和快乐即使不是恶和德的原因,至少也是与两者分不开的。一个慷慨和高尚的性格,在观察之下就给人以愉快;这种性格即使只在一首诗或一个故事中呈现于我们,总也不会不使我们感到喜悦和愉快。在另一方面,残忍和奸诈也因其本性而使人不悦;而且我们也永远不能容忍我们或他人有这些性质。由此可见,一个道德假设是前面体系的不可否认的证明,而另一个假设至少也是与之符合的。
但是骄傲与谦卑并不单是发生于心灵的这些性质(通俗的伦理学体系把这些性质包括在道德义务中间,作为道德义务的一些部分),而且也发生于凡与快乐和不快有关联的其他任何一种性质。能够以我们的机智、幽默、或其他任何才艺使人喜欢的才能,是最能投合我们的虚荣心的;而在这一方面的任何企图如果遭了挫折,也最能给我们以明显的耻辱。但是从来没有人能够说出什么是机智,并且指出,为什么那样一个思想方式必须被认为是机智;而另一个思想方式就被排斥了不算是机智。我们只有凭鉴别力才能对它有所决定,我们也没有其他任何标准,可据以形成这种判断。这种鉴别力可说是确定了真的和假的机智的存在,而且离开了它,任何思想便都不能被称为真的或假的机智,那么,这种鉴别力是什么呢?,它显然只在于由真机智所得到的一种快乐感觉,和由假机智所得到的一种不快感觉,不过我们在这里并不能说出那种快乐或不快的理由。因此,以这些相反感觉给予人们的那种能力,就是真的和假的机智的本质所在,因而也就是由真假机智发生的那种骄傲或谦卑的原因。
也许有人习惯于经院和讲坛的讲解方式,只能用他们观察人性的观点,而不能用其他观点来考察人性,所以当他们在这里听到我说德可以刺激起他们所视为恶的骄傲来,而恶可以产生他们被教导而视为德的谦卑来,他们也许会感到惊讶。不过为了不作词语上的争论,我要提出来说,我所谓骄傲是指我们在观察德、美貌、财富、或权力时、由于对自己满意而心中发生的那种愉快的印象而言;而所谓谦卑,则是指相反的印象而言。前一个印象显然并非总是恶劣的,后一个印象也并不总是善良的。最严格的道德学也允许我们在反省一个慷慨的行为时感到一种快乐;而人们在想到过去的卑鄙和奸恶时所产生的那种无益的悔恨感觉,也没有人会认为是一种德的。因此,让我们考察这些印象的本身,并探究它们的原因(不论它们是在心灵中或在身体中),暂且不管可能伴随这些印象的功过。
第八节 论美与丑
不论我们把身体认为自我的一部分,或同意那些把身体看作外在物体的哲学家们,我们仍然必须承认身体与我们有足够近的关系,足以形成骄傲与谦卑的原因所必需的(如我所说)这些双重关系之一。因此,只要我们发现了另一个印象关系和这个观念关系联结起来,那末我们随着那个印象是愉快的或不快的,就可以可靠地预期这些情感之一的发生。但是各种各样的美都给与我们以特殊的高兴和愉快;正如丑产生痛苦一样,不论它是寓存于什么主体中,也不论它是在有生物或无生物中被观察到。因此,美或丑如果是在我们的身体上,那么这种快乐或不快必然转化成骄傲或谦卑,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它已具备了可以产生印象和观念的完全转移的一切必需的条件。这些对立的感觉是和对立的情感互相关联着的。美或丑与自我——这两种情感的对象——密切地关联着。因此,无怪我们自己的美变为一个骄傲的对象,而丑就变为谦卑的对象了。
容貌和体态的性质的这种作用,不但表明骄傲和谦卑两种情感在具备了我所要求的全部条件以后才能在这种情形下发生,从而证明我现在这个体系,而且这种作用还可以用作一个更有力的、更有说服力的论证。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哲学或常识所提出来用以说明美和丑的差别的一切假设,我们就将发现,这些假设全部都归结到这一点上:美是一些部分的那样一个秩序和结构,它们由于我们天性的原始组织、或是由于习惯、或是由于爱好,适于使灵魂发生快乐和满意。这就是美的特征,并构成美与丑的全部差异,丑的自然倾向乃是产生不快。因此,快乐和痛苦不但是美和丑的必然伴随物,而且还构成它们的本质。的确,如果我们考虑到、我们所赞赏的动物的或其他对象的大部分的美是由方便和效用的观念得来的,那末我们便将毫不迟疑地同意这个意见。在一种动物方面产生体力的那个体形是美的;而在另一种动物方面,则表示轻捷的体形是美的。一所宫殿的式样和方便对它的美来说,正像它的单纯的形状和外观同样是必要的。同样,建筑学的规则也要求柱顶应比柱基较为尖细,这是因为那样一个形状给我们传来一种令人愉快的安全观念,而相反的形状就使我们顾虑到危险。这种顾虑是令人不快的。根据这一类无数的例子,并由于考虑到美和机智同样是不能下定义的,而只能借着一种鉴别力或感觉被人辨识:我们就可以断言,美只是产生快乐的一个形相,正如丑是传来痛苦的物体部分的结构一样;而且产生痛苦和快乐的能力既然在这种方式下成为美和丑的本质,所以这些性质的全部效果必然都是由感觉得来的;这些效果中主要有骄傲与谦卑,这在其全部效果中乃是最通常而最显著的。
这个论证我认为是正确而有决定性的;但是为了使现在的推理具有更大的权威起见,我们可以权且假设其为虚妄,并看看有什么结果产生。产生快乐和痛苦的能力、即使不形成美和丑的本质,这些感觉和这些性质确实至少是不可分离的,而且我们甚至难以分别加以思考。可是自然的美和道德的美(两者都是骄傲的原因)所共有的因素,只有这种产生快乐的能力;而共同的效果既然总是以一个共同的原因为前提,那么显然,在两种情形下,快乐必然是那种情感的实在的。有影响的原因。其次,我们的身体的美和外在对象的美所有的惟一原始差异只是:一种美和我们有亲近的关系,另一种则没有。因此,这种原始差异必然是它们的其他所有差异的原因,其中尤其是两种美在骄傲情感上所以有不同的影响的原因;骄傲情感可以被我们的美貌所刺激起,但是丝毫不受外界对象的美所影响。如果把这两个结论结合起来,我们就发现两者综合起来组成了前面的体系,即快乐作为一个与这种情感相关的或类似的印象寓存于一个与自我相关的对象上时,就借着一种自然的推移产生了骄傲;而它的反面就产生了谦卑。因此,这个体系似乎巳被经验充分加以证实,虽然我们的全部论证还不止这些。
不但身体的美产生骄傲,而且体力和膂力也产生骄傲。体力是一种能力;因此,要想在体力土超过别人的那种欲望可以认为是一种较低一级的野心。因为这个缘故,在说明那个情感时,现在这个现象也就得到了彻底的解释。
关于身体方面所有的其他优点,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凡我们自身所有的有用的、美丽的或令人惊奇的东西,都是骄傲的对象:与此相反的,则都是谦卑的对象。显而易见,凡有用的、美丽的、或令人惊奇的事物的共同点,只在于各自产生一种快乐,此外再无其他共同之点。因此,快乐和它对自我的关系,必然是骄傲情感的原因。
有人或许会问,美是否是一种实在的东西,是否不同于产生快乐的能力,不过我们决不能争论,惊奇只是由“新奇”所发生的一种快乐,所以恰当地说,惊奇不是任何对象的一种性质,而只是灵魂中的一种情感或印象。因此,骄傲必然是借一种自然的推移由那个印象而发生的。骄傲是那样自然地发生起来的,凡我们自己的或属于我们的任何事物,只要产生了惊奇之感,没有不同时刺激起那另一种情感来的。例如,我们因为我们所遇到的惊险事情,因为我们曾经逃脱险境,因为我们曾处于危难之中而洋洋自夸。一般人所以爱好撒谎的原因,就在于此。人们往往并无任何利害关系,而纯粹是因为虚荣,就堆造一大批的离奇事迹,那些奇事有的是他们头脑中的虚构,有的即使是真实的,至少也与他们没有任何联系。他们的丰富的想像供给了他们一大批的惊险事迹;而当他们没有那种编造的才能的时候,他们就冒用别人的事迹,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这个现象中包括了两个奇特的实验,我们如果以我们在解剖学、自然哲学、和其他科学方面判断因果时所依据的已知规则来比较这些实验,那末这两种实验对于上述双重关系的影响,将是一种不可否认的论证。通过这些实验之一,我们发现,一个对象只是因为有快乐作为中介才可以刺激起骄傲;这是因为那个对象所借以刺激起骄傲的那种性质,实际上只是一种产生快乐的能力。借着另一种实验我们又发现,那种快乐由于两个相关的观念之间的推移,才产生了骄傲;因为当我们把那种关系切断时,那个情感便立刻消灭了。一个惊险事迹,如果我们曾经亲自参加,就对我们有了一种关系,因此就产生了骄傲;但是别人的惊险事迹,虽然可以刺激起快乐,可是因为缺乏这种观念的关系,永远刺激不起那种骄傲情感来。对于现在这个体系,还要求什么进一步的证明呢?
关于我们的身体方面,对于这个体系只有一种反驳的理由,就是:健康虽然是最令人愉快的东西,疾病虽然是最令人痛苦的东西,可是人们普通既不因前者而感到骄傲,也不因后者而感到耻辱。我们如果考虑到前面给我们的体系所提出的第二和第四两条限制,这种现象便很容易加以说明。我曾经说过,任何对象如果没有一种为我们自己所特有的东西,就不能产生骄傲和谦卑;还有:那种情感的每个原因都必须是相当恒久的,并且与构成骄傲的对象的“自我”的存在时期成某种比例。健康与疾病对一切人既是不断地变化的,而且也没有人是专一地或确实地固定于两种状态之一的,所以这些偶然的幸福和灾难就可说是与我们分离的,而从不被认为是与我们的本身和存在关联着的。这个说明的正确性,可以由下面一种情形看出来,就是:如果有任何一种疾病在我们的体质中成为根深蒂固,使我们不再抱有痊愈的希望,从那个时刻开始,那种疾病便成为谦卑的对象;这在老年人方面可以明显地看到,因为老年人一想到自己的年老多病时,总是感到极大的耻辱。他们总要尽力掩藏他们的耳聋眼花,他们的风湿病和痛风症;他们即使在承认这些疾患的时候,也总是带着十分勉强和不快的心情。青年人虽然对于他们所患的每次头痛或伤风并不感觉耻辱,可是倘使我们一生中时时刻刻都受到这种疾病的侵袭,那么没有任何话题更能够那样挫伤我们的骄傲心,使我们对自己的天赋抱有那样的自卑感。这就充分地证明,身体的痛苦和疾患本身就是谦卑的恰当的原因;不过因为我们习惯于借比较而不借事物的内在价值来评价一切事物,这就使我们忽略了我们发现为每个人可以遭遇到的这些灾难,并使我们不把这些灾难估计在内,而对自己的优点和性格形成一个观念。
对于传染别人并危害别人或使人不快的那些疾病,我们感到羞耻。我们因癫痫症而感到羞愧,因为它使在场的人都感到恐怖;我们因疥癣而感到羞耻,因为这种病是传染的;我们因瘰癧而感到羞耻,因为这种病通常是遗传的。人们在判断自己时,总是要考虑到别人的意见。在前面某些推理中,这一点已经显得很明白了,往后将显得更为明白,并将得到更加充分的说明。
第九节 论外在的有利条件与不利条件
但是骄傲与谦卑虽以我们身心(即自我)的各种性质作为它们自然的和较为直接的原因,可是我们凭经验发现,还有产生这些感情的许多其他的对象,而且原始的对象也在某种程度上被多种多样的外在的、外来的对象所掩没了。房屋、花园、家具,也像自身的优点和才艺一样,成为我们自负的依据;这些外在的有利条件本身和思想或人格虽然相距甚远,可是这些有利条件却大大影响了甚至那个原以人格为其最后对象的情感。当外界对象对我们获得了任何特殊关系而与我们结合或联系起来时,就有这种情形发生。大洋中一条美丽的鱼,荒野中一个野兽,以及任何既不属于我们、也和我们无关的事物,不论赋有什么样的奇特性质,不论它们自然地激起多大程度的惊奇和赞羡,都对我们的虚荣心没有任何影响。任何事物必须和我们有某种关系,才能触动我们的骄傲感。这个事物的观念必须可说是系属于自我的观念;而且由一个观念到另一观念的推移过程也必须是容易的和自然的。
但是这里可以注意的是,类似关系虽然与接近关系和因果关系以同样的方式作用于心灵,使我们由一个观念转移到另一个观念,可是这种关系很少是骄傲或谦卑的基础。如果我们在一个人的性格的任何有价值的部分方面和他类似,那末我们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我们和他类似的那种性质;而我们如想在这种性质上建立任何程度的虚荣心,那末我们总是宁可在自己方面直接观察这种性质,而不借助于反省别人的这种性质。因此,一种相似关系虽然有时因为提示一个比较有利的自我观念,因而产生那种骄傲情感,可是观点最后终于确定在自我观念上,并且那种情感也以自我观念为它的最后的、终极的原因。
人们因为在容貌、体态、丰度、或对他的声名没有丝毫贡献的其他细节方面和一个大人物类似,而感到一种虚荣;这些例子诚然是有的。不过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情形并不能扩展得很远,而且在这类感情中也没有任何重要性。对于这个现象,我举出下列的理由来加以说明。任何人如果没有若干辉煌的性质使我们对他表示尊敬和景仰,那末我们不会因为在琐细情节方面与他类似,而感到自负的。因此,恰当地说,这些性质,是因为与我们有关,才成为我们自负的原因。那么,这些性质是在什么方式下与我们发生关系的呢,这些性质是我们所重视的那个人的一些部分,因此是与这些细节相关联的;而这些细节,也被假设为他的一些部分。这些细节和我们所有与他类似的性质又有关系;而我们的这些性质因为是我们的一些部分,所以又与整体有关;因此在我们与我们所类似的那个人的辉煌性质之间形成了包含若干环节的一个连锁。不过这个多重关系必然削弱那种联系,除此以外,心灵在由辉煌的性质转到琐细的性质时,显然一定会因为那种对比而觉察到后一种性质的细微琐层,并在某种程度上由于这种比较和类似而感到羞惭。
因此,骄傲与谦卑的原因和对象两者之间的接近关系或因果关系是产生这些情感的惟一的必需条件;而这些关系只是使想像借以由一个观念转移到另一个观念的那些性质。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这些关系在心灵上可能有什么作用,并且借着什么方法成为产生那两种情感的那样必需的条件。显而易见,观念的联结是那样默然地和不知不觉地进行的,以致我们很难加以觉察,而我们只是借其效果,而不是借任何直接的感觉或知觉来发现这种联结的。这种联结并不产生任何情绪,也不产生任何一种新的印象,而只是改变心灵先前所具有而可以临时唤起的那些观念。根据这种推理,并根据无可怀疑的经验,我们可以断言,观念的联结不论如何必要,它本身单独不足以产生任何情感。
因此,显而易见,当心灵遇到一个与已有关的对象出现因而感到骄傲或谦卑情感的时候,除了思想的关系或推移之外,还有被其他原则所产生的一种情绪或某种原始印象。问题在于,最初产生的情绪还是那种情感自身呢,还是与这种情感有关系的其他某种印象呢,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因为除了这个论题所富有的所有其他论证以外,有一件事情看来是必然很明显的,就是:经验所指出是产生这种情感的那样一个必要条件的那种观念间的关系,倘使不是辅助感情间的关系,并促进由一个印象到另一个印象的推移,它便成为完全多余的了。如果自然直接产生了骄傲或谦卑的情感,那么骄傲或谦卑便该是自足的了,不需要从其他任何感情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增加或补充。但是假使最初的[苦乐]情绪只是与骄傲或谦卑相关的,那么就容易设想,对象间的关系可以达成什么目的,而且印象和观念的这两种不同的联结如何通过它们力量的结合而互相促进它们的作用了。这不但是容易设想的,而且我敢说,这是我们所能够设想这个题目的惟一方式。观念间的顺利推移本身并不引生情绪,这种推移若不是通过促进某些相关印象之间的推移,那么它对于这种情感就决不能是必然的,甚至不能是有用的。而且,同一个对象不但随其性质的增减,并且也随其关系的远近,引起或大或小的骄傲。这就清楚地证实感情是沿着观念间的关系而推移的,因为在这个关系方面的每一种变化,都在情感方面产生一种与之成比例的变化。由此可见,在上述体系中,论究观念关系的那一部分就充分证明了论究印象关系的另一部分;而那一部分的本身又是那样明显地建立在经验上的,如果再要力图进一步去加以证明,那就是浪费时间了。
在特殊例子中,这一点将显得更加明白。人们对于他们的国家、州郡,教区的美景,都感到自豪。在这里,美的观念显然产生了一种快乐。这种快乐是和骄傲关联的。依照假设来说,这种快乐的对象又是与自我相关的。借着印象间和观念间的这个双重关系,由一个印象到另一个印象的推移就形成了。
人们也因其故乡气候的温度而感到自豪,因其本乡土壤的肥沃而感到自豪,因其本土所产的酒、水果、或粮食的精美而感到自豪,因其语言的柔和或雄壮而感到自豪,也因其他同类事情而感到自豪。这些对象显然都和感官的快乐有关,并且原来只被认为对触觉、味觉或听觉是愉快的。那么这些对象除了借上述的那种推移之外,如何能成为骄傲的对象呢?
有些人表现了一种相反的虚荣心,故意贬低本国而夸示他们游历过的那些国土。这些人们在本国时,看到了周围都是本国人,就觉得他们和他们祖国的强烈关系是有许多人和他们共享的,所以这种关系对他们反而无所谓了;至于他们因观光外国、居住外国而与外国形成的那种疏淡关系因为他们考虑到曾经观光异国的人是如何之少,反而加强了。因为这个缘故,所以他们才总是赞赏外国事物的美丽、有用和珍奇,而贬抑本国的事物。
我们既然能够对一个国家、气候或与我们有关系的任何无生物感到虚荣,无怪我们对于那些因血统或友谊而与我们有联系的人们的品质也感到虚荣了。因此,我们就发现,那在我们自己方面产生骄傲的品质,当其在与我们有关的人身上被发现出来时,也产生较小程度的同样感情。骄傲的人们对于他们的亲戚的美貌、谈吐、优点、声望、尊荣,总是极意渲染,作为他们虚荣心的一些最重要的来源。
我们既然因为自己的财富而感到骄傲,所以为了满足我们的虚荣心,我们就希望,一切与我们有任何关系的人也都占有财富,并且因为自己亲友中,有任何一个贫贱的人而感到羞耻。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就尽量把贫穷的人推得远些;而且因为有些远亲难免贫穷,而我们的祖先又被认为我们的最近的亲属,因此每一个人都装作出身名门,由世代相承的富贵祖先一脉相传下来的。
我常常观察到,那些自夸家世久远的人们,如果能再加上下面这个条件,他们就更加高兴,这就是:他们的祖先多少代以来曾经连续不断地是某块土地的业主,而且他们的家从来不曾出,让财产或移居其他郡县或省份。我还观察到,当他们能够自夸说,这些财产完全由男性家系一脉相传,而其尊荣和财富从不曾经过任何女性承继,那么这也就成为他们虚荣心的附加的题材。让我们试图用前述的体系来说明这些现象。
显然,当任何人自夸他的家世久远时,他的虚荣心的对象就不但是时间的悠久和祖先的众多,而且还有他们的财富和声望,这些都被假设为由于与他相关而给他反映了一种光辉。他首先考虑这些对象,并得到一种愉快的感受;而当他经过亲、子关系返回到自己身上时,就借着印象间与观念间的双重关系,发生了骄傲情感,因而兴高采烈起来。骄傲情感既然依靠于这些关系,所以凡增强任何一种关系的东西,也必然增强那种情感,而凡减弱那些关系的东西,也必然减低那种情感。但是所有权的同一,确是加强了由血统和亲属而发生的观念关系,使想像更加顺利地由一代转到另一代,由最远的祖先转到他们的后代,这些后代既是他们的继承人,又是他们的子孙。借着这种顺利的推移,那个印象便比较完整地传递下去,并刺激起较大程度的骄傲和虚荣心来。
尊荣和财富如果由男性家系一脉承袭下来,没有经过任何女性的承继,情形也是一样。人性有一种性质(我们往后将加以考察),就是:想像自然而然地转向一切重要的、重大的事物;当一小一大两个对象呈现在想像之前时,想像通常合弃前者,而专想后者。在婚姻关系中,男性因为比女性占着优势,所以丈夫就首先引起我们的注意;不论我们直接考虑他,或是通过与他相关的对象而想到他,思想总是更喜欢停留在他身上,并比较迅速地想到他,而对他的配偶则与此相反。我们很容易看到,这种特性必然加强子女对父亲的关系,而减弱其对母亲的关系。因为一切关系既然都是由一个观念转到另一个观念的倾向,所以凡加强这种倾向的任何事物,也都加强那种关系;我们由子女观念转到父亲观念的倾向既然比由子女观念转到母亲观念的倾向为强,所以我们应当把前一种关系认为是较为密切而较为重要的。子女们通常所以用他们父亲的姓,而且他们的出身贵贱也依据他们父亲的家世而定,其故即在于此。母亲纵然比父亲赋有较高的气魄和才智(这是常见的),可是虽然有这种例外,而通则仍然占着优势(按照前述的学说)。不但这样,而且当任何一种优越性达到那样大的程度,或者当任何其他理由具有那样一种效果,以至使子女宁可代表母亲的家庭,而不代表父亲的家庭,这时通则仍然保留那样大的效力,以至减弱了那种关系,并且使祖先世系发生了一种中断。这时,想像并不顺利无阻地循着这些祖先推移,也不能那样迅速地把祖先的尊荣和声望转移到同一名称和同一家庭的后代,一如那种转移过程是依据通则进行,由父及子、兄弟相承时那样。
第十节 论财产权与财富
但是那个被认为是最密切而且在其他一切关系中最通常产生骄傲情感的关系,乃是财产权关系。在我研究正义与其他道德上的德以前,不能详细说明这种关系。在现在的场合下,我们只是这样说就够了,就是:财产权可下定义为:在不违犯正义的法则和道德上的公平的范围以内、允许一个人自由使用并占有一个物品、并禁止其他任何人这样使用和占有这个物品的那样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因此,正义如果是在人类心灵上起着自然的和原始的影响的一种德,那末财产权可以被看作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不论我们是考虑它所给于所有主以任意处理物品的那种自由,或是考虑他由这个物品所获得的利益。如果依照某些哲学家们的体系把正义认为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德,情形也是一样。因为这时,荣誉感、习惯和民法就代替了自然的良心,而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同样的效果。这里,这一点是确定的:一提到财产权便自然地使我们想到所有主,一提到所有主也便自然地使我们想到财产权;这就证明了这里有一种完全的观念关系,这是我们现在的目的所需要的一切。观念间的关系与印象间的关系结合起来,总是:产生感情间的推移;因此,每当任何快乐或痛苦是从一个由于财产权与我们发生关系的对象发生起来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断定,由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必然会发生骄傲或谦卑,如果前面的理论体系是确实而满意的话。究竟是否如此,我们只要粗略地观察一下人生,马上就可以得到满足。
属于爱虚荣的人的每样东西,都是世界上最好的。他的房屋、设备、家具、衣服、犬马,在他的自负的心目中都以为是超过其他一切人的;我们很容易看到,从这些东西中任何一个的些小的优点,他都可以得出一个骄傲和虚荣的新对象。如果你肯相信他的话,他的酒比任何其他种的酒都有一种更好的美味,他的烹调也是更为精美,他的餐桌更为整齐,他的仆役更为伶俐,他住的地方的空气更为有益于健康,他所耕的土壤更为肥沃,他的水果成熟得较早,而且质量也更好。家中某种东西因其新奇而值得叹赏,另一种东西则因其古老而令人注目。这一个东西是一个著名艺术家的作品,那一个东西曾有一度属于某个王子或伟人:总而言之,凡有用的、美丽的.或令人惊奇的一切对象,或与这些对象有关的对象,都可以借着财产权产生这种骄傲情感。这些东西的共同点只在于产生快乐,并无其他共同之点。只有这一点是这些对象所共有的,因此也必然就是产生这种情感的那种性质,因为这种情感是它们所共有的效果。每一个新的例子既然都是一个新的论证,而这里的例子又是无数的,所以我敢大胆地说,几乎没有任何体系能像我在这里所提出的这个体系那样充分地被经验所证明的了。
由于其效用、美丽或新奇而给人以快乐的任何事物的财产权,如果也借着印象间和观念间的双重关系,都产生了骄傲;那么我们就不必惊异,获得这种财产:权的能力也会有同样的效果了。但是财富被认为是获得令人快乐的任何事物的财产权的一种能力;而且也只有在这个观点下,财富才对情感有任何影响。票据在许多场合下被认为是财富,这是因为票据可以提供获得货币的能力:而货币所以是财富,也并非因为它是赋有某些性质、如坚固性,重量和可熔性等的一种金属,而是因为它对人生的快乐和方便有一种关系。因此,我们如果承认这个本身已是极为明显的一点,我们就可以从其中推出我所用以证明双重关系对骄傲和谦卑的影响的最强有力的论证之一。
在研究知性时,我曾说过,我们有时在能力和能力的发挥之间所作的区别,完全是无聊的,而且不论人或其他任何存在物都不应当被认为赋有任何能力,除非这种能力已被发挥和发动起来。这种说法,在一种正确的,哲学的思维方式下虽然是完全真实的,可是它确实不是适于我们的情感的哲学;许多东西都可以借着关于能力的观念和假设在情感上发生作用,不一定要这种能力实际发挥出来。当我们得到一种获致快乐的能力时,我们便感到高兴,而当另一个人获得令人痛苦的能力时,我们便感到不快。从经验上看来,这一点是明显的;不过为了正确地解释这个问题,并说明这种愉快和不快起见,我们必须衡量下面的一些考虑。
显而易见,把能力和能力的发挥加以区别的那种错误,并不完全起于经院学派关于自由意志的学说,这种学说确实很少进入日常生活中,对于一般的、通俗的思想方式绝少影响。依据那个学说,动机并不剥夺去我们的自由意志,也不取消作出或抑止任何行为的能力。但是依照通俗的概念来说,当非常重要的动机阻止他满足他的欲望,并且决定他抑止他所愿望完成的事情时,那么那个人就是没有任何能力。当我看到我的敌人腰间佩着刀在街上经过我面前,而我并不带着武器,我也不认为我已落到他的手中,任他自由处置。我知道他对于民政长官的恐惧和对于镣铐的恐怖一样,都是很强的一种约束,而且我是十分安全的,正如他是带着枷锁或受了监禁一样。但是当一个人获得了控制我的那样大的权力,以至不但他的行动不受外面的障碍,而且他可以任意对我进行赏罚,并不惧怕任何惩罚,于是我便认为他有充分的能力,而自认是他的臣民或属下。
这两个人,一个有很强的利害动机或安全动机使他抑止任何行动,另一个人则不受这样一种约束;如果把这两个人的情形加以比较,我们就将发现,依照前一卷所说明的哲学来说,他们两人之间的已知的唯一差别只在于这一点,就是:在前一种情形下,我们是根据过去的经验推断那个人永远不会作出那种行为,而在后一种情形下,则推断说,他也许会、或者很可能会作出那种行为。在许多场合下,没有任何东西比人的意志更为变化无常;而且除了强烈的动机以外,也没有任何事物能使我们绝对确实地对于他的将来的任何一种行动有所断言。当我们看到一个人没有这些动机时,我们就假设他可能行动,也可能抑止;我们虽然可以概括地推断他被种种动机和原因所决定,可是这并不取消我们关于这些原因的判断的不确定性,也打消不了那种不确定性对于情感的影响。我们既然认为没有抑止其行为的强烈动机的每个人都有作出他的行为的能力,并且不认为那些有这种抑止动机的人有这种能力:所以我们可以正确地断言,能力永远和它的发挥有关,不论这种发挥是现实的或是很可能会实现的;而当我们根据过去经验发现一个人很可能或者至少是可能会作出一种行为时,我们就认为他赋有那种能力。我们的情感既然永远考虑到对象的实际存在,而且我们永远根据过去的例子来判断这种实在性;那么,无需进一步的推理,就可以确定地说,能力就是世人的经验和实践所发现的任何行动的可能性或概然性。
但是显然,任何时候,一个人如果对我处于那样一个地位,没有什么很强的动机阻止他来侵害我,因而他是否会侵害我是不确定的;那末当我处于那种地位时,必然感到不安,而一考虑到那种侵害的可能性或概然性,就不能不发生明显的关切。情感不但被确定的和必然的事情所影响,而且也在较小程度上被可能的或偶然的事情所影响。即使我也许从来不曾感到任何危害,并借着这个结果发现出(用哲学的说法来讲),那个人永不曾有侵害我的任何能力(因为他不曾发挥过任何能力),可是这并不阻止我由于前面所说的不确定的情形而感到不安。当我看到、一个人先前所有阻止他对我给予恩惠的强烈动机消除去了,有可能或很可能要赐给我这种恩惠,因而这种恩惠就成为可能的或很可能会有的时候:那末在这里,愉快的情感也可以和前面所说的不快的情感一样起着作用,并传来一种快乐。
但是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当任何福利来临的时候,我们自己有能力随意取舍,而且没有任何物理的障碍或很强的动机妨害我们的享受,那么上述的那种快乐便更为增加。既然一切人都希望得到快乐,当没有外在的阻碍防止快乐的产生而且人们也看到遵循他们的(爱好快乐的)倾向毫无任何危险,那末那种快乐总是很可能会实现的。在那种情形下,他们的想像便容易预期快乐,并且传来同样的愉快,正如他们相信快乐有实在的和现实的存在时一样。
不过这还不足以充分说明伴随财富而来的那种快乐。一个守财奴由于他的钱财而感到高兴,那就是说,由于钱财使他有能力获得生活中的一切快乐和舒适而感到高兴,虽然他知道,他已经享有他的财富达四十年之久,而从未加以使用,因而不能借任何一种推理断言,这些快乐的实际存在比他完全被剥夺了他的全部财物时较为接近了些。但是他虽然不能用推理方式推断那种快乐即将实现,可是他确实还在想像那种快乐接近了,只要一切外在的障碍都被消除,以及反对这种快乐的比较强烈的利害动机也都一并消除去了。关于这个题目的进一步的说明,请参阅我关于意志的解释,在那里,我将说明那种虚妄的自由感觉,使我们想像自己能够实行任何没有很大危险或破坏性的事情。当任何其他人没有抑止任何快乐的有力的利害动机时,我们凭经验作出判断,那种快乐将会存在,而且他很可能会得到它。但是当我们自己处于那种地位时,我们就凭想像的幻觉判断,那种快乐更加接近,更加亲切。意志似乎自在地向任何一方面活动,并且甚至在它所不曾确定下来的那一面上投射自己的一个影子或影像。借着这个影像,那种快乐就似乎与我们更为接近,使我们感到一种生动的快乐,正如那种快乐是完全确定而不可避免的一样。
现在我们就很容易把全部推理归结到一点,并且证明,当财富在它的所有者的心中产生任何骄傲或虚荣时(财富永远有这种作用),那总是通过印象间和观念间的双重关系。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获得生活中的快乐和舒适的能力。这种能力的本质在于它的发挥的概然性,在于它使我们借一种真的或假的推理去预期那种快乐的真正存在。这种快乐的预期本身就是一种很大的快乐;这种快乐的原因既然是我们所享有的,并因而是与我们有关系的某种所有物或财产,所以我们在这里就清楚地看到前面体系的所有各个部分都极为精确而明晰地在我们面前展现出来了。
财富产生快乐和骄傲,贫穷引起不快和谦卑,由于同样理由,权力必然产生前一种情绪,而奴役就产生后一种情绪。控制他人的权力或权威使我们能够满足我们的全部欲望,而奴役却使我们服从他人的意志,使我们会遭受无数的缺乏和耻辱。
这里值得提出的是:当我们考虑到我们对他们行使权威的那些人、或对我们行使权威的那些人时,那末对于权威的虚荣感和对于奴役的羞耻感便大为增加了。因为假使我们能够制造一些具有十分灵巧的机械结构的机器人,可以听从我们的意志而运动和行动,那么我们如果占有这些机器人,显然也可以给我们以一种快乐和骄傲,不过这种快乐和骄傲的程度不及那种权感行使于有感觉的、有理性的人的时候那样的大,因为这些人的情况,如果与我们的情况比较起来,就使我们的情况显得更为愉快、更加尊贵。在任何情形下进行比较,总是使我们对任何事物增加重视的一种可靠方法。一个富人如果把他的境况与一个乞丐的境况相比,他就更加感觉到他的幸福。但是若把我们和我们所支配的人作一对比,那么权力便因此占到一种特有的优势,因为这种对比可以说是直接呈现于我们面前的。这里的比较是明显而自然的:想像在其对象本身就看到这种比较:思想进入这种比较的想像进程是顺利而方便的。这种条件在增加比较作用的影响方面有很大效果,这一点在以后考察恶意和妒忌的本质时将会清楚地显出。
第十一节 论名誉的爱好
但是除了骄傲和谦卑的这些原始的原因以外,还有一种次生的原因,那就是别人的意见,这对于感情也有相等的影响。我们的名誉、我们的声望,我们的名声,都是有极其重大关系的一些考虑。甚至骄傲的其他原因、如德、美丽和财富,如果没有别人的看法和意见加以配合,它们的影响也就很小了。为了说明这个现象,我们必须绕些圈子,先来说明同情的本性。
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它的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这种倾向使我们经过传达而接受他们的心理倾向和情绪,不论这些心理倾向和情绪同我们的是怎样不同,或者甚至相反。这一点不但在儿童方面是显著的(他们盲目地接受给他们提出来的任何意见),而且在判断力和理解力最强的人们方面,也是很明显的,他们也觉得很难遵从他们自己的理性或心理倾向,以反对他们的朋友和日常伴侣的理性或心理倾向。我们在同一民族的人们的性情和思想倾向方面所观察到的一致性,就应当归之于这个原则;这种类似关系更可能是发生于同情心,而不是发生于土壤和气候的任何影响,因为土壤和气候虽然继续保持同一不变,却不能使一个民族的性格在一个世纪的时间中保持同一。一个性情和善的人立刻就会和他的同伴们性情相投;就是最骄傲的、最倔强的人也会沾染上他的本国人和相识的人的一点性情。愉快的面容注入我心中一种明显的满意和宁静,而愤怒或悲哀的面容却投给我一种突然的沮丧。憎恨、愤怒、尊重、爱情、勇敢、欢乐、忧郁,所有这些情感,我大都是由传达、而很少是由我自己的天性或性情感觉到的。这样一个显著的现象值得我们注意,必须把它推溯到它的第一原则。
当任何感情借着同情注入心中时,那种感情最初只是借其结果,并借脸色和谈话中传来的这个感情观念的那些外在标志,而被人认知的。这个观念立刻转变为一个印象,得到那样大的程度的强力和活泼性,以至变为那个情感自身,并和任何原始的感情一样产生了同等的情绪。不论那个观念是在怎样短暂的一刹那内转变为一个印象,这种变化总是由于某种观点和反省而发生的,这些观点和反省逃脱不掉一个哲学家的严密的观察,即使产生这种观点和反省的那人自己也许观察不到。
显而易见,自我的观念(或者倒不如说自我的印象)是永远密切地呈现于我们的,我们的意识给予我们以自我人格的那样一个生动的概念,以至不可能想像任何事物能够在这一方面超越这种自我之外。因此,任何与我们有关的对象,必然依照前述的原则在同样活泼的想像方式下被人想像;这种关系虽然不及因果关系那样强烈,可是仍然一定有重大的影响。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也是不该忽略的关系:而当我们根据因果进行推断,并观察外在的标志,因而得知有类似的或接近的对象的真实存在时,则情形尤其是如此。
显而易见,自然在一切人之间保持了一种很大的类似关系;我们在别人方面所观察到的任何情感或原则,我们也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在自身发现与之平行的情感或原则。在心灵的结构方面是这种情况,在身体的结构方面也是这种情况。各个部分的形状或大小虽然有很大差异,而其结构和组织一般都是相同的。各个部分虽然千差万别,而其间仍然保存着一种很显著的类似关系;这种类似关系,对于我们体会别人的情绪而欣然立即加以接受,一定大有帮助。因此,我们发现,如果在我们各人天性的一般类似关系以外,我们在举动,性格,国籍,语言方面还有任何特殊的类似,这种类似便促进了同情。我们与任何对象的关系越是强固,想像就越容易由此及彼进行推移,而将我们形成自我观念时经常带有的那种想像的活泼性传到相关的观念上去。
类似关系并不是产生这种效果的惟一关系,而也由那些可能与之相伴的其他关系得到新的力量。别人如果与我们距离很远,那末他们的情绪的影响就很小,需要有接近关系,才能把这种情绪完全传达给我们。血统关系因为是一种因果关系,有时也可以促进这种效果;相识关系与教育和习惯也起着同样的作用;这一点,我们在以后将详细加以阐述。所有这些关系在联合起来时,就把我们的自我印象或意识传到我们对其他人的情绪或情感所发生的观念上,并使我们以最强烈、最生动的方式加以想像。
在本书开始时已经说过,一切观念都是由印象复现而得来的,而且这两类知觉的差异只在于它们刺激灵魂时的强烈和活泼程度的不同。观念和印象的组成部分完全都是相同的。两者出现的方式和秩序可能是同一的。因此,两者的强烈和活泼程度的差别是区别两者的惟一条件:这种差别既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印象和观念的关系所消除,无怪对于一个情绪或情感的观念可以借此而大大地活跃起来,以至变成那个情绪或情感的自身。任何对象的生动观念总是接近于它的印象;而且我们确实可以单凭想像的力量就感觉疾病和痛苦,而由于常常在想一种病变得真病了。但是在意见和感情方面,这种情形最为显著;一个生动的观念主要是在这里转变为一个印象。我们的感情比其他任何印象更为依靠于我们自己和心灵的内部活动;因为这种缘故,这些感情就更为自然地由想像发生,由我们对这些感情所形成的每个生动的观念发生。这就是同情的本性和原因;每当我们发现其他人的意见和感情以后,我们就以这个方式那样地深入到这些意见和感情中去。
在这个全部过程中,最可注目的就是:这些现象强有力地证实了前面关于知性的理论体系,因而也证实了现在这个有关情感的理论体系;因为这两个体系是互相类似的。显然,当我们同情别人的情感和情绪时,这些心理活动在我们心中首先出现为单纯的观念,并且被想像为属于他人的,正如我们想像其他事实一样。其次,还有很明显的一点是,对别人感情所发生的观念被转化为这些观念所表象的那些印象本身,而且那些情感就照着我们对那些感情所形成的意象发生起来。所有这些都是最明显的经验的对象,而不依靠于任何哲学的假设。我们只允许哲学来说明这些现象,虽然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这些现象本身已经那样明显,几乎无需再应用哲学了。因为我们不但凭因果关系相信我们所同情的邮种情感的实在性,除此而外,我们还必须有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的协助,才能充分完满地感觉到同情。这些关系既然能够把一个观念完全转化为一个印象并把印象的活泼性传达于观念,而且传达到那样完善的程度,以致这种活泼性在推移过程中毫无减损,所以我们很容易设想,因果关系单独也足以强化并活跃一个观念。在同情中,一个观念显然转化为一个印象。这种转化发生于对象与我们自己的关系。我们的自我永远密切地呈现于我们。让我们比较一下所有这些条件,我们将会发现,同情和我们知性的作用恰恰相应,甚至还包括着某种更惊人、更奇特的现象。
现在我们就该由概括地考究同情,转而观察,当骄傲和谦卑两种情感由称赞和责备、由美名和丑名发生起来时,同情对于这些情感起着什么影响。我们可以说,任何人如果因为某种性质被人称赞,那么那种性质(如果是实在的)本身就不会不在具有它的人内心产生一种骄傲。颂词总是赞美人的权力、财富,家世或美德;所有这些都是虚荣心的对象,这一点我们已经加以说明和解释。因此,可以确定,当一个人在钦佩他的人的观点下考虑自己时,依照上面所说明的假设,他首先会发生一种单独的快乐,随后又感到一种骄傲或自满。在这一点上,我们接受他人的意见是最为自然的:一方面是由于同情,因为同情使他们的全部情绪亲切地呈现于我们之前,另一方面是由于推理,因为推理使我们认为他们的判断就是他们所肯定的事实的一种论证。权威和同情这两种原则几乎影响了我们一切的意见;而当我们判断我们自己的价值和性格时,这两个原则必然有一种特殊的影响。这一类判断永远伴有情感;最能干扰我们的知性并使我们陷入任何意见(不论如何不合理)中的,就是这些意见与情感的联系;这种情感弥漫于想像中,给每个相关的观念加上一种力量。此外,我们还可以附加说,我们由于意识到自己对自己极大的偏向,所以我们对于任何证实我们对自己的好评的事物都感到特别高兴,而对于任何反对这种好评的任何事物都容易感到震惊。
所有这些在理论上都似乎是很可能的;但为了使这个推理有充分的确实性起见,我们必须考察情感所表现的现象,并研究它们和这个推理是否符合。
这些现象中有一种,我们可以认为是最有利于说明现在的目的,就是:美名虽然一般说来是令人愉快的,可是我们从我们自己所尊重和赞许的人的赞美方面,比从我们所憎恨和鄙视的人的赞美方面,得到更大的快乐。同样,我们对他们的判断十分重视的那些人,如果对我们表示轻蔑,我们就要感到极大的耻辱。但我们对其余的人们的意见,则大部分是漠不关心的。但是如果心灵本来由于任何原始的本能得到一种对美名的欲望和对丑名的厌恶,那么美名和丑名就该毫无区别地影响我们,而任何意见随其对我们是有利的或不利的,应该同等地刺激起欲望或厌恶来。一个傻瓜的判断正像一个智者的判断一样是别人对自己的一种判断,只是它对我们的自我刊断的影响较小一些。
我们不但对于智者的赞许比对于傻瓜的赞许更加感到快乐,而且当我们与智者有了长期亲密的相识以后,我们会从他的赞许中得到一种附加的愉快。这可以用同样方式加以说明。
其他人的称赞若不是和我们自己的意见相合,并且他们所赞美的若不是我们所主要擅长的性质,便决不能给予我们很大的快乐。军人不重视雄辩的能力,法官不重视勇敢,主教不重视幽默,商人不重视学问。一个人对于任何抽象考虑下的品质,不论如何加以重视,而当他自觉到自己并无这种品质时,那末全世界的人的对他的赞许,也不会在这一点上给他以多大的快乐,这是因为他们永不能使他同意他们的缘故。
出身名门而境况贫乏的人们,总是喜欢抛弃了他们的亲友和故乡,宁愿投身生人中间,从事低贱的和手艺的工作去谋生,而不愿在素知其门第和教育的人们中间生活。他们说,我们走到那里,人们都将不知道我们的底细。没有人会料想到,我们出身于什么门第。我们将远离我们的亲友,这样我们的贫贱境况就使我们较为坦然自在。在考察这些情绪时,我们将发现它们对我现在的目的提供了许多非常令人信服的论证。
第一,我们可以从这些情绪推断说,由于被人轻贱而感到的不快感依靠于同情,而同情又依靠于对象与我们的关系;因为我们在与我们有血统关系并居住接近的人们的轻视之下,是最感到不快的。因此,我们就竭力设法断绝这些关系,使自己与异乡人接近,而与亲戚远隔,以便减弱这种同情和不快。
第二,我们可以断言,关系对同情是必需的,但不是绝对就其是关系而说的,而是由于这些关系有一种影响,促使我们把自己对别人的情绪所产生的观念转化成那些情绪自身——这种转化是通过别人人格的观念和自我的观念之间的一种联结。因为在这里,亲戚和接近关系两者都仍然存在;不过这些关系因为不是结合在同一些人的身上,所以它们促进同情的程度就较小。
第三,割断关系而减弱同情这一个情况,值得我们注意。假如我在陌生人中间处于贫乏状况,因而受到轻视;可是我觉得在那种境况下生活,要比我每天遭受我的亲戚和本国人的轻蔑,还较为自在些。这里我感到双重的轻视;一是来自我的亲戚方面,不过他们并不在场;一是来自周围的人,不过他们是陌生人。这种双重轻蔑,同样也被亲戚和接近两种关系所加强。不过借着那两种关系和我发生联系的那些人不是兼有两种关系的人,所以这种观念方面的差异就把发生于轻视的两个印象加以隔离,不使它们互相混合。邻人的轻蔑有某种影响,亲戚的轻蔑也有某种影响;但是这些影响互相独立,永不联合起来;而当轻蔑来自既是邻人、又是亲戚的人时,这两种影响便联合起来了。这个现象类似于前述的骄傲和谦卑的体系——那个在一般人看来可能显得是那样奇特的体系。
第四,处于这种情况下的一个人在他生活周围的人们中间自然要隐瞒他的出身,而且如果任何人猜疑他原来出身于远远高出于现在的景况和生活方式的一个家庭,他便会感到极为不安。这个世界上的每样事物都是通过比较加以判断的。对一个普通绅土来说是一个极大的财富,对一个国王来说简直就像乞丐的生活。在不能供给一个绅士以必需品的境况下,一个农夫会认自己是幸福的。当一个人无论是习惯于此较豪华的生活方式,或是自以为按照他的门第和品质应该享受这种生活的时候,一切低于这种身分的事情都成为不愉快的、甚至是可耻的了;他总是以极大的努力来掩盖他对于更大财富的权利要求。他在这里自己知道自己的不幸,但是在他生活周围的人既然不知道他的不幸,因而他的不愉快的回顾和比较,只是由他自己的思想所提示出来,而绝不是从和他人有同情而发生的;这就必然使他大为自在和满意了。
我们的假设是:我们由赞美所获得的快乐发生于情绪的传导。对于这个假设如果有人提出任何反驳,那么我们在考察之后,将会发现这些反驳,在恰当的观点之下看来,反足以证实这个假设。广泛的名声甚至对于一个轻视世俗人们的人也是愉快的;但这是因为人数众多给予世俗人们以一种附加的重要性和权威。剽窃者在得到称赞时,虽然自己知道不配这种赞美,也仍然感到高兴。不过这是一种空中楼阁,想像在这里只是以自己的虚构使自己高兴,并力图借着对他人意见表示同情来使这些虚构变得较为巩固和稳定。骄傲的人遇到轻蔑,就感到震惊,虽然他们并不立即加以同意;这是因为他们的自然情感和他们由同情得到的情感发生冲突的缘故。一个正在热恋中的人,如果你责备或谴责他的爱人,他也同样会大为不快;虽然显而易见,你的反对所以能够对他有任何影响,只是因为你的反对把握住了他,并由于他对你发生的同情。如果他轻视你,或者看到你是在开玩笑,那么,你不论说什么,对他都不会发生作用。
第十二节 论动物的骄傲与谦卑
由此可见,不论我们在什么观点下来考究这个问题,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骄傲和谦卑的原因恰恰符合于我们的假设,而且任何东西如果不是与我们自己发生关系,并产生一种独立于那种情感以外的快乐或痛苦,就永不能刺激起这些情感中的任何一种。我们不但已经证明,产生快乐或痛苦的一种倾向是骄傲或谦卑的一切原因所共有的,而且还证明这是惟一共同的条件,因而是它们所借以发生作用的那种性质。我们还更进一步证明了,这些情感的最重要的原因,实在只是产生愉快感觉或不快感觉的那种能力,因此,这些原因的全部结果,其中尤其是骄傲和谦卑,只是从那个根源发生的。这些简单而自然的原则既然建立在那样可靠的证明之上,就不会不被哲学家们所接受,除非有我所忽略了的一些反驳可以反对这些原则。
解剖学家们往往把他们对人体所作的观察和实验同他们对动物所作的观察和实验结合起来,并从这两种实验的互相符合,取得对于任何一个特殊的假设的附加的论证。的确,畜类各部分的构造如果和人类的构造是同样的,而且这些部分的活动也是同样的,那么那种活动的原因便也不能是不同的,而且我们在一类中间所发现的真理,可以毫不犹疑地断言对另一个类也同样是真实的。例如体液的混合和微细部分的组织可以正确地假设在人类和在畜类方面有些不同;因此,我们在其中一类方面关于药物效果所作的实验,并不总是能应用于另一类;可是血管和肌肉的结构,心、肺、胃、肝和其他内脏的组织和位置,在一切动物方面既然都是相同或差不多是相同的,所以那在某一类方面能够说明肌肉运动、乳糜演变、血液循环的假设,也必然可以应用于每一类的;而且根据这个假设是符合于或不符合于我们在任何一类动物方面所作的实验,我们就可以由此对于整个假设的真或伪得到一个证明。因此,让我们把关于人体的推理方面巳被发现为那样正确和有用的研究方法,应用于现在关于心灵的解剖学上,看看我们借此能作出什么发现。
为了要这样做,我们首先必须指出人类的情感和动物的情感之间的相应现象,随后再比较产生这些情感的原因。
显而易见,几乎在每一类动物方面,特别是在高等动物方面,都有骄傲和谦卑的许多明显的标志。天鹅、火鸡、或孔雀的恣态和步伐,表示它们对自己的自负和对其他动物的轻蔑。这一点更可注目的是:在后两类动物方面,骄傲永远伴随着美丽的羽毛,并且只在雄性方面显现。夜莺在啼叫中表示的自夸和争胜,是人们所通常注意到的;马在迅疾,猎犬在机敏和嗅觉,公牛和公鸡在体力,以及其他各种动物在其各自的优点方面的好胜,也同样是常见的事实。此外,一切常和人类接近、并和人类熟习的各种动物,对人类给自己的赞许都表示一种明显的骄傲,而对于人的夸奖和抚爱感到欢喜,并无其他任何考虑。但也并非任何人的抚爱都毫无区别地使动物感到得意,使它们得意的、主要只有它们所认识的、所爱的人的抚爱;正像人类的那种情感被刺激起来的方式一样。所有这些都显然证明,骄傲与谦卑不但是人类所有的情感,而是推广到全部动物界的。
这些情感的原因,在动物方面也和在人类方面一样,只要我们适当地估计到人类的较高的知识和知性。例如,动物没有德或恶的意识;它们很快忘掉了血统关系;它们没有权利和财产权的关系。因为这个缘故,动物的骄傲和谦卑的原因,只在于身体方面,决不能寓存于内心或外界对象。但是在身体方面,同样的性质在动物方面也像在人类方面一样产生出骄傲来。这种骄傲情感永远是建立在美丽、体力、敏捷和其他某种有用的或愉快的性质上面的。
其次的问题就是:在全部动物界,那些情感既然相同,并且都由同样原因发生的,那么,那些原因发生作用的方式是否也是同样的。依据一切类比推理的规则,这一点是可以正确地预期的。如果我们在试验以后发现,我们在一类方面所应用的对于现象的说明,并不能应用于其他一些类上,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那种说明无论怎样动听,实际上是没有基础的。
为了决定这个间题,让我们来考虑这一点:就是在动物的心中,也像在人类的心中一样,显然有同样的观念关系,并且也由同样的原因得来的。一条狗在掩藏起一根骨头之后,往往忘记了地方;但是你如果把狗带到那个地方,那末狗的思想借着接近关系很容易转到先前所掩藏的东西上,因为这种接近情况在它的观念之间产生了一种关系。同样,狗如果在任何地方曾被痛打一顿,它在走近那个地方时,便会战栗发抖,即使它在那里并不发现任何现前危险的标志。类似关系的效果并不那样明显;但是那种关系在一切动物对之表现出那样明显的判断的因果关系中既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断言,类似、接近和因果三种关系,对于动物也像对于人类一样,都以同一的方式起着作用。
还有一些印象关系的例子,也足以使我们相信,在较低级的动物方面和在高等动物方面一样,某些感情彼此之间也有一种关联,而且这些动物的心灵往往也是通过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情绪推移下去的。一条狗在由于欢乐而高兴起来的时候,自然就发生爱情和仁慈,不论对它的主人或是对于异性。同样,当它充满痛苦和悲哀的时候,就变得好斗而暴躁;那种原来是悲伤的情感,稍有触动就转变为愤怒了。
由此可见,人类方面产生骄傲或谦卑所必需的一切内在的原则,是一切动物所同有的;而刺激起这种情感来的原因既然也是相同的,所以我们可以正确地断言,这些原因在整个动物界是以同样方式起作用的。我的假设是那样的简单,并且所要求的反省和判断也是那样的少,所以是可应用于每一种感情动物的。这不但必须被承认为证明我的假设是真实的一个令人信服的证据,而且我自信将被发现为对每一个其他的理论体系的一个反驳。
第二章 论爱与恨
第一节 论爱与恨的对象和原因
给爱和恨两种情感下任何定义是完全不可能的;这是因为两者只产生一个简单的印象,而没有任何混合或组合。我们也同样无需根据其本性、来源、原因和对象,企图对它们加以描述;这是因为爱和恨正是我们现在研究的主题,同时也因为这些情感自身根据我们平常的感觉和经验就已被人充分认识。关于骄傲和谦卑,我们已提到这一点,在这里,关于爱和恨,我们仍要加以重复;这两组情感之间有着那样大的一种类似关系,所以我们就不得不先略述一下我们关于前面一组情感的推理,以便说明后面一组的情感。
骄傲和谦卑的直接对象是自我,或是我们亲切地意识到它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那个同一的人格;而爱和恨的对象则是我们意识不到他的思想、行为和感觉的某一个其他的人。这一点在经验中就表现得充分地明显。我们的爱和恨永远指向我们以外的某一个有情的存在者。当我们谈及自爱时,那不是就爱的本义而言,而且自爱所产生的感觉和一个朋友或情人所刺激起的柔情也并无共同之点。憎恨也是如此。我们可以因为我们自己的过失和愚蠢而感到耻愧;但是只有由于他人所加的侵害才会感到愤怒或憎恨。
爱和恨的对象虽然永远是其他某一个人,可是显而易见,那个对象恰当地说并不是这些情感的原因,而且单独也不足以刺激起这些情感。因为爱和恨在它们所引起的感觉方面既是恰恰相反的,并且有着一个共同的对象,所以那个对象如果也是它们的原因,那么它就会产生同等程度的两种相反的情感,这两种情感从最初一刹那起必然就会互相消灭,于是任何一种情感便都无法出现。因此,必然有异于那个对象的某种原因。
我们如果考究爱和恨的原因,我们就将发现这些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没有许多共同的东西。任何人的德行、知识、机智、见识和风趣,都引起爱和尊重;相反的性质便引起憎恨和鄙视。身体方面的优点,如美丽、体力、敏捷、灵巧和它们的反面都引起同样的爱和恨的情感;而由家庭、财产、衣服,民族和气侯等外在的优点和缺点,同样也引起那些情感。这些对象中没有一个不可以借其不同的性质引起爱和尊重,或是憎恨和鄙视。
根据对这些原因的观察,我们就在起作用的那种性质和这种性质所寓存的主体之间得到一个新的区别。占有壮丽宫殿的国王,由于这个缘故,就引起人民的尊敬:这第一是由于宫殿的美丽,第二是由于财产权的关系把宫殿与他联系起来。这两个条件中只要消除一个,就消灭了那种情感;这就显然证明,那个原因是一个复合的原因。
关于骄傲和谦卑我们所曾作的种种讨论,同样地适用于这两组情感,但是要把这些讨论在爱和恨的情感方面重新加以陈述,那就未免腻烦了。我们只消作一个概括的评述就够了,就是:爱和恨的对象显然是一个有思想的人,而前一种情感的感觉永远是愉快的,后一种情感的感觉则永远是不快的。我们还可以大概地假设说,这两种情感的原因永远是和一个有思想的存在者相关的,而且前者的原因产生一种独立的快乐,而后者的原因则产生一种独立的不快。
这些假设之一,即爱和恨的原因必然与一个人或有思想的存在者相关、才能产生这些情感,不但是很可能的,而且是非常明显,不容争论的。德和恶,如果抽象地加以考虑;美与丑如果寓存于无生物;贫与富如果是属于第三人:则对于和它们没有关系的人,便产生不了任何程度的爱或恨,尊重或轻视。一个人如果向窗外观望,看到我在街上行走,在我以外又有一所美丽宫殿,与我毫无关系;我相信,没有人会妄说,这个人会对我表示尊敬,就像我是那座宫殿的所有主一样。
初看之下,并不能那样明显地看到,这些情感需要一种印象关系,这是因为在推移过程中一个印象与另一个印象那样地互相混淆,以致可以说是无法区别的了。不过在骄傲和谦卑方面,我们既然能够很容易地分辨出来,并且证明,这些情感的每一种原因都各自产生一种独立的痛苦或快乐,所以我在这里详细考察爱和恨的各种原因时,如果采用同样的方法,也许会有同样的成功。不过因为我急于要给这些体系作一个充分的、确定的证明,所以我暂且把这种考察搁置一下;同时,我将力图通过一个建立于毫无疑问的经验之上的论证,使我关于骄傲和谦卑的全部推理都服务于我现在的目的。
凡对自己的性格、天才、财富感到满意的人,很少有不想在世人面前显露自己,并取得人们的爱和赞美的。显而易见,成为骄傲或自负的原因的那些性质和条件,也就是虚荣心或名誉欲的原因;我们自己最为得意的那些特点,我们总是要炫耀于人。但是假设爱与尊重不是和骄傲一样由同一性质产生的仁它们的不同点只在于这些性质或是与我们有关,或是与他人有关),那么这种进行方法将是非常荒谬的,而且人们也不能期望每一个其他人的情绪和他们自己所有的情绪互相对应。诚然,很少有人能够形成精确的情感体系,或是考究它们一般的本质和类似关系。但是我们纵然在哲学中没有多大的进展,我们在这一方面也不会有很多错误,通常的经验和一种预感就给予我们充分的指导;这种经验和预成就借着我们自己内心的直接感受告诉我们,什么东西将会对别人发生作用。产生骄傲或谦卑的那些性质既然也引起爱或恨,所以在证明前面一组情感的原因产生一种独立于情感以外的痛苦或快乐时所用的全部论证,也将可以同样明显地应用于后面一组的情感。
第二节 证实这个体系的几种实验
我已根据这些论证,对于相关的印象和观念间那种推移过程得到一个结论;在充分衡量这些论证之后,没有人将会迟疑而不同意于那个结论,特别是因为这个原则本身是那样的简易和自然。不过为了使这个体系在爱和恨与骄傲和谦卑两方面丝毫都没有疑问起见,我们可以对所有这些情感作一些新的实验,并回忆一下我在前面所提到的一些观察。
为了作这些实验起见,让我们假设,我和一个我向来对他没有任何友谊或敌意情绪的人在一起。这里在我面前有了全部这四种情感的自然的、最后的对象。我自己是骄傲或谦卑的恰当的对象,另一个人是爱或恨的对象。
现在可以注意观察这些情感的本性,和这些情感彼此的位置。显而易见,这里有四种感情好像处于一个方形状态,它们彼此之间有一种有规则的联系和距离。骄傲和谦卑两种情感和爱与恨两种情感一样,被它们同一的对象联系起来,第一组情感的对象是自我,第二组情感的对象是另一个人。这两条交通线或联系线形成方形的相对的两边。其次,骄傲与爱是愉快的情感:憎恨和谦卑是不快的情感。骄傲和爱之间、谦卑与憎恨之间在感觉上的类似形成一种新的联系,并可以被认为是方形的另外两边。总起来说,骄傲和谦卑、爱和恨是被它们的对象或观念联系起来的;骄傲和爱、谦卑和恨是被它们的感觉或印象联系起来的。
因此我说,凡产生这些情感之一的东西,对于那种情感都不能不具有双重关系,即观念与情感对象的关系,以及感觉与情感自身的关系。我们必须用实验来证明这点。
第一实验。为了更有条理地进行这些实验起见,让我们首先假设,当自己处在上述的那种情况下,即与另一个人处在一起,这时有一个对象呈现出来,那个对象和这些情感中的任何一种,既无印象关系,也无观念关系。假如我们一同观察一块普通的石头,或其他不属于我们中任何一个人、并且其本身也不引起情绪或独立苦乐来的普通对象:那么显然,这样一个对象将不产生这四种情感中的任何一种。我们可以把这个对象在四种情感上依次作一个试验。让我们把这个对象应用于爱、恨、谦卑、骄傲;其中任何一种都丝毫发生不起来。让我们还任意尽量改换对象;假定我们所选择的是没有这两种关系之一的一个对象。让我们在心灵所能发生的一切心理倾向方面来重复这种实验。自然界中那么一大批的对象中的任何一个对象,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则在任何心理倾向中都将产生不出任何情感来。
第二实验。没有这两种关系的一个对象既然永远不能产生任何情感,那么让我们把这两种关系之一加在它上面,看看有什么结果发生。例如,假设我看到一块石头或任何一个普通对象,那块石头或是属于我的,或是属于我的同伴的,并借此与情感的对象获得了一种观念关系;那么显然,先验地考察起这件事来,任何一种情绪按理都不能期望其出现。因为这个观念关系只是隐蔽地、平静地在心灵上起着作用,除此以外,这个关系又随着那个对象之属于我们或属于别人.而以一种相等的冲动给予骄傲和谦卑、爱和恨这些对立的情感;这种情感上的对立必然使两者互相抵消,而使心灵完全没有任何感情或情绪。这种先验的推理又被经验所证实了。凡不产生一种独立于情感之外的痛苦或快乐的任何平凡的或一般的对象,都不能借其对我们或对其他人的财产权关系或其他关系产生骄傲或谦卑、爱或恨这些感情。
第三实验。因此,显而易见,单有一种观念关系并不足以产生这些感情。现在让我们把这种关系除去,而代之以一种印象关系,即呈现出一个令人愉快或不快的、但与我们或同伴都没有关系的对象来;让我们来观察其结果如何。如果首先先验地来考究这件事,像在前一个实验中那样;那末我们可以断言,那个对象和这些情感将有一种微细的但是不确定的联系。这个对象与情感有微细的联系,乃是因为这个关系不是一种冷淡而不可觉察的关系,而且也没有观念关系的那种缺点,也不以相等的力量指使我们趋向那两种由于对立而互相抵消的相反情感。但是我们如果在另一方面考虑一下,这种由感觉到感情的推移是没有一种产生观念推移的任何原则加以推进的,正相反,一个印象虽然很容易转移到另一个印象,可是对象的变化不定却和引起这种推移的一切原则抵触;那末我们就可以由此断言,任何东西如果只借一个印象关系与情感发生联系,仍然不可能成为那种情感的稳定的或持久的原因。在衡量了这些论证以后,我们的理性依照类比推理规则所可断言的就是:一个产生快乐或不快、但与我们自己或其他人都没有任何联系的对象,可以给予人的心情以那样一种倾向,以至它自然地流入骄傲或爱、谦卑或恨这些情感,并使它找寻别的对象,以便依据了双重关系而在其上能够建立这些感情;不过一个只具有这些关系之一(即使是最有利的关系)的对象,永不能产生任何恒久而确定的情感。
最幸运的是,所有这套推理都被发现为恰恰与经验符合,并与情感的现象符合。假设我和一个同伴在我们两人从来未曾到过的一个国家中旅行,那么,风景如果美丽,道路如果平坦,旅馆如果舒适,这种环境显然会使我对自己和同伴都感到心情愉快。但是我们既然假设,这个国家对我自己或我的朋友都无关系,所以它就不能成为骄傲或爱的直接原因;因此,我如果不把情感建立在与我或与他有比较密切关系的其他某种对象上,那末我的情绪宁可以视为一种舒畅的心情的流露,而不是一种确定的情感。当对象引起了不快情绪时,情形也是一样。
第四实验。我们既然发现,一个毫无观念关系或印象关系的对象,或是一个只有一项关系的对象,都不能引起骄傲或谦卑、爱或恨来;那么,无需进一步的实验,单是理性就可以使我们相信,凡有双重关系的对象,都必然刺激起这些情感来;因为这些情感的发生,显而易见必然有某种原因。但是为了尽量消除怀疑的余地起见,让我们重做几次实验,看看在这一种情形下,结果是否符合我们的期望。我选定一个能够引起独立快感来的对象,例如美德;在这个对象上,我加上一种对自我的关系;结果发现,由于这样的事情安排,立刻发生了一种情感。但是什么情感呢?正是骄傲情感,这个对象对它是有双重关系的。关于对象的观念和关于自我(情感的对象)的观念发生了一种关联:那个对象所产生的感觉和那种情感的感觉相类似。为了确定自己在这个实验中不发生错误起见,我首先除去一项关系,随后又除去另一项;结果发现每一次除去以后,都消灭了那个情感,而使那个对象成为完全漠然无关的。但是我还不以此为足。我还更进一步从事实验;我不把关系除去,而只代之以另一种关系。我假设那种美德属于我的同伴,而不属于我自己;并且观察这样改变之后,会有什么结果。我立刻看到感情转了方向,离开了单有一种印象关系的骄傲,而落到了爱的一方面去,在这一方面,感情就被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所吸引住了。再重复同一个实验,把观念关系重新变化一下,我又把感情带回骄傲方面;再重作一次,我又把感情置在爱或好感方面。在彻底相信了这个关系的影响之后,我又试验另一对象的结果,把德换成了恶,这样就把由前者所产生的愉快印象转变为由后者所产生的不快印象。结果仍然符合于预期。恶存在于他人身上时,就借其双重关系刺激起憎恨情感来,而刺激不起那个由于同样理由从德所产生的爱来。为了继续实验,我又重新改变观念关系,假设恶属于我自己。结果如何呢,仍然和往常一样。结果是情感由憎恨转成谦卑了。我若把印象重新改变一下,就又把这种谦卑转为骄傲;结果我发现,我绕完了一个圈子,并借这些变化把情感带回到我最初发现其所处的那种位置中。
不过为了使这个问题更加确定,我又把对象加以改变;我舍去恶和德,而在美和丑、贫和富、权力和奴役方面进行实验。所有这些对象都各自通过它们关系的改变,以同一方式转了一个情感的圈子:不论我们依什么秩序进行,不论是通过骄傲,爱、恨、谦卑,或是通过谦卑、恨、爱、骄傲,实验丝毫不发生变化。的确,尊重和鄙视在某种情形下代替了爱和恨而发生,不过这些归根到底是同样的情感,只是由于某些原因才有一些变化(这些原因我们将在以后加以说明)。
第五实验。
为了给予这些实验以更其大的权威,我们可以尽量变化情况,把各个情感和对象置于它们可能处在的各种不同的位置中。让我们假设,除了上述的种种关系之外,我和他一起进行所有这些实验的那个人由于血统关系或友谊关系和我有密切的关系。假设他是我的儿子或兄弟,或是和我有长期熟识的关系。其次,让我们再假设,情感的原因对这个人获得了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让我们看一下,所有这些复杂的吸引关系有些什么样的结果。
在我们考究实际上有什么样的结果之前,我们可先推断,依据我的假设来说,这些结果应该是什么样的。显然,随着印象是愉快的或是不快的,我对于那个借着这双重关系(我一向要求这两种关系)而与印象的原因联系着的人,必然有爱或恨发生。一个兄弟的德必然使我爱他,正如他的恶或丑名必然刺激起相反的情感来一样。不过如果单是根据这个情况来判断,则我不应该期望感情停止在那里,而永不再转移到其他的印象。这里这个人既然借着双重关系成为我的情感的对象,所以这个同一的推理就导使我想到那个情感会向前推进。依据假设,那个人和我自己有一种观念关系;以他为对象的那种情感,随着它是愉快的或不快的,对于骄傲或谦卑又有一种印象关系。因此显然,骄傲和谦卑情感之一,必然会由爱或恨发生起来。
这是依照了我们的假设我所形成的推理;而我在试验以后,很愉快地发现一切都恰恰符合于我的期望。一个儿子或兄弟的德或恶不但刺激起爱或恨来,而且借着一个新的推移过程,由于相似的原因,产生了骄傲或谦卑。没有东西能比我们亲戚的任何辉煌的品质引起更大的虚荣,正像没有东西比他们的恶或丑名更加令人感到耻辱。经验和我们的推理的这种精确的符合,就令人信服地证明了、我们所据以进行推理的那个假设的可靠性。
第六实验。我们如果把实验倒转一下,并仍旧保持着同样的关系,只是从另一种不同的情感着手:这就更会增加我们的理论的明白性。上面说过,一个儿子或兄弟的德或恶先引起爱或恨,随后又引起骄傲或谦卑,现在假设我们把这些好的或坏的品质置于我们自己身上,使它们与那个和我们有关系的人没有任何直接联系:那末,经验告诉我们,这样把情况改变以后,整个连锁就被打断了,心灵不再从一个情感转移到另一个情感,如像在前一个例子中那样。我们从来不会因为我们在自身所发现的德或恶而去爱或恨一个儿子或兄弟,虽然他自己的这些品质显然会使我们感到明显的骄傲或谦卑。由骄傲或谦卑转移到爱或恨,不像由爱或恨转移到骄傲或谦卑那样地自然。这在初看之下似乎与我的假设相反;因为印象关系和观念关系在两种情形下恰恰是同样的。骄傲和谦卑是与爱和恨相关的印象。我自己又与那个人相关。因此,我们应当期望,类似的原因必然产生类似的结果,并且一个完善的转移过程会由这个双重关系产生,正像在其他一切情形下一样。通过下面的考虑,我们可以顺利地解决这个困难。
显而易见,我们在任何时候既然都亲切地意识到自我,意识到我们的情绪和情感,所以关于它们的观念必然比关于任何别人的情绪和情感的观念要以一种较大的活泼性刺激着我们。但是任何以活泼性刺激我们、并且出现于充分的、强烈的观点下的东西,可以说是强迫我们去加以考虑,并且借着最小的暗示和最细微的关系就呈现于心中。由于同一理由,当那个东西一经呈现出来,它就吸引住我们的注意,并使注意不至于飘荡到其他的对象上去,不论那些对象与我们第一个对象有多么强烈的关系。想像容易由晦暗的观念转到生动的观念,却不容易由生动的观念转到晦暗的观念。在前一个情形下,那种关系得到另一个原则的帮助;在后一个情形下,那种关系却遭到另一个原则的反对。
我已经说过,心灵的那两个官能,即想像和情感,在它们的倾向互相类似、并且作用于同一对象上时,是互相促进它们的作用的。心灵永远有由一种情感转到其他任何与之相关的情感上的一种倾向;而当一种情感的对象和另一种情感的对象相关的时候,这种倾向就被推进了。那两种冲动互相会合起来,使得整个推移过程变得更加方便和顺利。但是如果观念关系严格地说继续同一不变,而且失去了引起想像转移的那种影响,于是这种关系在情感上的影响显然也必然要停止,因为那种影响是完全依靠于那种转移的。因为这种缘故,所以骄傲或谦卑转移到爱或恨,就不如后一组情感转变为前一组情感那样容易。如果一个人是我的兄弟,我当然也是他的兄弟;但是这些关系虽是交互的,而它们在想像上却有很不相同的作用。先考虑与我们有关系的任何人,再进而考虑我们时时刻刻所意识到的自我,这个过程是顺利而通畅的。但是当感情一旦转向我们的自我时,则想像便不能同样顺利地由那个对象过渡到其他任何人,不论那个人和我们有多么密切的关系。想像的这种顺利的或困难的推移,对情感起着影响,推进或阻止情感的转移;这就清楚地证明,情感和想像这两种官能是互相联系着的,而且观念间的关系对于感情具有一种影响。除了可以证明这点的无数实验之外,我们在这里还发现,即使关系继续存在,而如果由于某种特殊情况,它对想像的通常的影响受到了阻碍,不能产生观念间的联结或转移;那么它对情感所有的通常的影响也同样受了阻碍,不能使我们由一种情感转到另一种的情感。
有人或许会在这种现象与同情现象之间发现一种矛盾,因为在同情现象方面,心灵很容易由“我们自己”的观念转到和我们相关的其他任何对象的观念。但是我们如果考虑到下面一点,这种困难便会消除,就是:在同情方面,我们自己并非任何情感的对象,而且也没有任何东西使我们的注意固定在自我身上;而在我们被假设为受到骄傲或谦卑的推动的现在这种情形下,却是这种情形。我们的自我,如果离开了对其他任何对象的知觉,实际上就毫无所有: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们就一定要把观点转向外界对象,并且也很自然地以极大的注意去考虑那些与我们接近或类似的对象。但当自我成为一种情感的对象时,那么在那种情感消竭之前,对自我停止考虑便是不自然的;只有在情感消竭的情形下,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才不再起作用了。
第七实验。为了进一步试验这个全部推理,让我们再作一次新的实验。我们前面已经看到各种相关情感和观念的结果,现在让我们在这里假设有同一情感和一种观念关系,并考究一下这种新的情况的结果。显而易见,我们在这里有全部理由预期那些情感要由一个对象转移到另一个对象;因为根据假设,两个观念间的关系仍然继续不变,而且同一个印象(印象的同一性)必然比最完善的类似关系还要能够产生一种更加强烈的联系。印象间和观念间的双重关系如果能够产生由一个到另一个的一种转移,那么同一个印象再加上一个观念关系就当然更可以产生这种转移了。因此,我们发现,当我们爱或恨任何人时,那些情感很少继续停留于它们最初的界限以内,总要扩展到一切接近的对象,而包括我们所爱或所恨的那个人的朋友和亲属。我们如果同一个人是朋友,那么对他的兄弟很自然地发生好感,不再进一步去考察他的性格。我们如与某一个人吵架,则对其全家都发生憎恨,虽然其全家从未参加过使我们不快的那件事情。这一类例子是到处可以遇到的。
这个实验中只有一个困难:在我们进行下去之前,必须先加以说明。显而易见,一切情感虽然都容易由一个对象转到与之相关的另一个对象,可是在较重要的对象先呈现出来、然后次要的对象随着而来时,比在这种秩序颠倒过来、当次要的对象先出现时,这种转移更加容易。例如我们因父而爱其子,比因子而爱其父,较为自然。因主而爱其仆,比因仆而爱其主,较为自然。因国王而爱其臣民,比因臣民而爱国王,较为自然。同样,当我们先与一家家长发生争吵时,也比当我们厌恶一家的儿子、或仆人、或其他地位较低的家人肘,更容易对其全家发生憎恨。简而言之,我们的情感也和其他对象一样,容易下降,难以上升。
为了要了解、说明这种现象有什么困难,我们必须考虑,决定想像易于由远及近、而不易由近及远的那个理由,也使想像易于由小及大,而不易于由大及小。凡影响最大的东西也最容易被人注意,而凡最被人注意的东西,也最容易呈现于想像中。我们容易忽略任何事物中细微的东西,而不容易忽略其重要的成分;当后者先行出现、首先引起我们的注意时,情形更是如此。例如,假使有任何偶然事件使我们考究到木星的卫星,我们的想像就自然被决定要去形成那个行星的观念,但是我们如果首先考虑那个主要行星,我们便比较自然地忽略它的卫星。一提到任何帝国的省份,就使我们进而想到那个帝国的京城;但是我们的想像却不能同样容易地返回来考虑各个省份。关于仆人的观念使我们想到他的主人,关于臣民的观念使我们进而想到国王。但是同样的关系却没有同样影响把我们的思想倒转过来。科尼利亚所以责斥她的儿子们说,她如果以西皮奥之女的名义见闻于世,不以格拉奇弟兄之母的名义见称于世,他们应当引以为耻,其故即在于此。换句话说,这就是督促他们也像他们的外祖父那样显赫有名,否则人们的想像在由她这个居于中间而对两方有同样关系的人往前推溯时,总是会离开她的儿;子们,而以更伟大、更重要的父亲来称呼她。习惯所以使妻子用丈夫的姓,而不使丈夫用妻子的姓,也是根据于这个原则;而我们对自己所尊崇和敬仰的人,所以依礼让先,其故也在于此。如果这个原则不是已经充分明显的话,我们还可以找到其他许多例子来加以证实。
想像在由小及大时既然也像在由远及近时、同样地感到容易,那么,观念间这种顺利的转移在前一种情形下为什么不像在后一种情形下那样帮助情感的推移呢,一个朋友或兄弟的美德首先产生了爱,随后产生骄傲,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想像依照其倾向是由远处转到近处的。我们自己的美德并不先产生骄傲,随后又产生对朋友或兄弟的爱,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是由近处过渡到远处,那是违反想像的倾向的。但是对于一个身分较低者的爱或恨并不容易产生对于身分较高者的任何情感,虽然那也是想像的自然倾向:而对身分较高者的爱或恨则引起对于身分较低者的那种情感,这是和想像的倾向相反的。简而易之,那种顺利的转移在尊卑关系方面和在远近关系方面所有的方式并不一样。这两种现象似乎互相矛盾,需要稍加注意,才能加以调和。
在这里,观念的转移既然变得违反想像的自然倾向,那个官能(想像)必然被另外一种比较强烈的原则控制住了;但是呈现于心灵之前的既然只有印象和观念,所以这个原则必然在于印象方面。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印象或情感只是被它们的类似关系联系着的,当任何两种情感使心灵处于同样或类似的心理倾向中时,心灵就很自然地由这一个过渡到那一个;相反的,种种心理倾向的矛盾就使情感难以推移。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矛盾既可以由种类的差别而发生,也可以由程度的差别而发生。我们经验到,由较小程度的爱突然转到较小程度的恨,比由较小程度的爱或恨转到较大程度的爱或恨,也并不更为困难。一个人如果处于平静状态,或者只受到轻微的激动,则与他在受到猛烈情感的干扰时截然两样,前后判若两人;而且在两个极端之间若非隔着相当大的时间,则由一个极端过渡到另一极端是很不容易的。
假如一种情感一出现就消灭了另一种情感,而且两者不能同时并存,那么由强烈情感转到微弱情感,比由微弱情感进到强烈情感,困难也并不较小,即使不是更大一些。但是当两种情感联合起来同时激动心灵时,那么情形就完全改变了。一个微弱的情感加到一个强烈的情感上时,不及一个强烈情感加到一个微弱情感上时,能够在心理倾向中迭成那样大的变化;因为这种缘故,所以较大程度对较小程度的联系比较小程度对较大程度的联系较为密切一些。
任何情感的程度都决定于对象的本性;一种感情在指向我们所认为重要的人物上时,此一种以我们所认为较不重要的人作为对象的感情时,以更大的程度充满着心灵、控制着心灵。因此在这里,想像的倾向和情感的倾向之间的矛盾便呈现出来了。当我们的思想转向大小两个对象时,想像感到由小及大此由大及小较为容易,但是感情则发现有较大的困难。而且感情既然比想像是一个较强的原则,所以无怪感情战胜了想像,而把心灵拉到了自己一方面。由较大对象的观念虽然难以转到较小对象的观念,可是指向较大对象的情感永远产生指向较小对象的一种类似的情感,如果较大对象与较小对象有着一种关系。关于仆人的观念最容易把我们的思想传到主人身上,但是对于主人的恨或爱则较为迅速地产生对于仆人的愤怒或好感。在这种情形下,最强的情感占先;加上一个微弱情感,既然使心理倾向不发生重大的变化,所以它们之间的过渡就因此变得较为容易。较为自然了。
在前一个实验中,我们发现,观念间的关系如果因为任何特殊情况,不再产生促进观念的转移的那种通常的效果,那么它对情感也就停止了作用;同样,在现在这个实验中,我们也发现了印象的同一特性。同一类的不同程度的情感确是互相关联着的,但是如果较小的情感首先发生,它并没有引进较大的情感的倾向:这是因为把大的情感加于小的情感之上,此起把小的情感加于大的情感之上时,在心情上要产生一种较为明显的变化。这些现象在充分衡量以后,将被发现为这个假设的令人信服的证明。
我们如果考究一下心灵在这里是在什么方式下调和我在情感和想像之间所观察到的那种矛盾,这些证明就将得到证实。想像由小及大比由大及小的转移较为容易;但是相反的,强烈情感易于产生微弱情感,而微弱情感却不容易产生强烈情感。在这种对立当中,情感终于战胜想像,不过这种胜利的取得往往是借着依从想像,并借着找寻出另外一种性质,借以抵消对立所由以发生的那个原则。当我们爱一家的父亲或主人时,我们很少想到他的儿女或仆役。但是当这些人在我们面前,或者我们有能力为他们服务时,那么这种情形下的亲近和接近关系便增加了他们的重要性,或者至少消除了想像对感情的推移所作的那种对抗。想像虽然感到难以由大及小,可是它却同样地感到易于由远及近,这就使难易两面趋于平衡,而使由一种情感至另一种情感的路径通畅无阻。
第八实验。我已经说过,由爱或恨转移到骄傲或谦卑比由骄傲或谦卑转移到爱或恨,要较为容易一些;而我们所以难以遇到后面这种感情的转移的例子,原因就在于想像不容易由近的转到远的。但是我必须提出一个例外,这就是当骄傲和谦卑的原因本身存在于他人身上时。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想像就必须考虑那个人,并且也不能把它的观点限制于我们自己身上。例如,一个人对我们的行为和性格的赞许最容易使我们对他发生好感和喜爱;在另一方面,他的谴责或鄙视就使我们发生最强烈的憎恨。这里,显而易见,原始的情感是骄傲或谦卑,它的对象是自我;这个情感又转移到了爱或恨,而爱或恨的对象却是另外一个人,虽然这是违反了我所已经确立的“想像难以由近的转到远的”那个规则。不过在这种情形下的转移,不单是根据于我们自己同那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因为那个人是我们第一种情感的实在原因,因而与那种情感是密切相关的。产生骄傲的就是他的赞许,产生谦卑的就是他的谴责。所以无怪想像又带着相关的爱和恨的情感、而返回转来。这与那个规则并不抵触,而是那个规则的一个例外;而且这个例外与那个规则自身是由同样理由发生的。
因此,这样一个例外宁可说是那个规则的一种证实。的确,我们如果考究我所说明的全部这八个实验,我们就将发现,同一原则都出现于全部实验中,而且骄傲与谦卑,爱与恨都是借着由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发生的那种转移而产生出来的。没有任何一个关系或只有一个关系的对象永不能产生这些情感之一,而且我们发现,情感永远随着关系而变化。不但如此,而且我们还可以说,当一种关系由于任何特殊情况而没有通常的
作用,即不能产生观念间或印象间的推移时,那么它也就不再对情感起作用,既不产生骄傲或爱,也不产生谦卑或憎恨。即使在显得相反的情形下,我们也发现这个规则仍然有效。在经验中,关系虽然往往没有效果,但经过考察之后,我们发现,这是由于某种特殊情况阻碍了那种转移;同样,即使在那个情况存在而并不阻止转移过程的例子中,我们也发现,那是因为有其他某种情况加以抵消的缘故。由此可见,不但各种变化还原到一般原则,而且这些变化的变化也是还原到一般原则。
第三节 疑难的解决
我们既然由日常经验和观察中得出了那样多的、那样不可否认的证明,所以如果再详细考察爱和恨的全部原因,就会显得有些多余。因此,我要利用本章的余下部分,第一,来消除关于这些情感的特殊原因的某些疑难;第二,要考察由爱和恨与其他清绪的混合而发生的复合感情。
任何人都是随着我们由他所获得的快乐或不快,而获得我们的好感,或遭到我们的恶意,而且这些情感都恰恰是随着感觉的种种变化而变化的: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任何人能够通过他的服务、美貌、或谄媚使他对我们成为有用或使我们愉快,就一定会博得我们的爱;而在另一方面,任何人伤害了我们,或使我们不快,就总是会刺激起我们的愤怒或憎恨。当我们的民族与其他任何民族交战时,我们就憎恨他们,称他们为残忍、背信、非义、凶暴:而总是认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同盟是公正、温和和宽大的。如果我们敌人的将领获胜,我们很难承认他有一个正常人的形像和性格。他是一个巫觋,他与恶魔交往,正像人们关于克朗威尔和卢森堡公爵所传说的那样;他凶残嗜杀,喜欢制造死亡和破坏。但是我们这一方面如果得胜了,那么我们的司令员就具有一切与此相反的良好的品质,不但是勇敢和作战指挥的榜样,同时也是道德的模范。他的奸谋,我们称之为政策;他的残忍是战争所不可避免的一种祸害。简而言之,对于他的种种过错,我们或是力求加以掩饰,或是竭力把与那种过错相接近的德行的名称加以赞扬。显而易见,这种思想方式是通行于日常生活中的。
有些人又加上另外一个条件,要求不但痛苦和快乐由某一个人而发生,而且需要那种苦乐是由故意的行为而发生,是由特殊的意图和意向而发生的。一个偶然伤害我们的人,并不因此成为我们的仇敌,而任何人如果在无意中给我们有所效劳,我们也对他毫无感激的义务。我们根据意向判断行为,随着意向的善恶,那些行为才成为爱或恨的原因。
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作这样一个区别。如果使人愉快或不快的那种性质是经常寓存在那个人及其性格中的,那么不问有无意向,那种性质将引起爱或恨来:除此以外,就需要有意识、有意图才能引起这些情感。一个人如果因为丑陋或愚蠢使人不愉快,便成为我们厌恶的对象,虽然他是绝对没有以这些性质取憎于我们的丝毫意向。但是如果这种不快不是发于一种性质,而是发于一刹那间生灭的行动,那么为了产生某种关系,并把这种行为与一个人密切联系起来,这种行为必须发于一种特殊的预谋和意图。单是这个行为发生于那个人,并以那个人为其直接原因和主动者,那还是不够的。单独这种关系还是太微弱、太不稳定,不足以成为这些情感的基础。这种关系达不到情感和思想的部分,它既不是发生于那个人的任何持久的性质,而且过后也不留任何痕迹;而是一刹那就过去,仿佛不曾发生过一样。在另一方面,一种意向表明某些性质,那些性质在行为完成以后仍然存留着,因而就把行为和那个人联系起来,促进了由此及彼的观念的推移。我们一想到他,就不能不回忆到这些性质;除非悔改和生活上的改变在那一方面产生一种变化:在那种情形下,别人对他的情感也就改变了。因此,这就是需要一种意向来刺激起爱或恨的一个理由。
不过我们必须进一步考虑,意向除了加强观念间的关系之外,在产生印象间的关系和产生快乐和不快方面,也往往是必要的。因为我们可以观察到,构成侵害的主要部分是它所表示出的侵害我们的那个人对我们的鄙视和憎恨;如果没有这种心理,单纯的伤害所给我们的不快便没有那样的大。同样,殷勤的服务所以令人愉快,主要也是因为这种行为投合于我们的虚荣心,并且证明,作出这种行为的人对我们抱有好感和尊重的心理。除去了意向,就把前一方面的耻辱感与后一方面的虚荣感也都消除了;因而一定自然会使爱和恨的情感显然降低。
我承认,由于取消意图而减弱印象和观念关系的这些效果,并非是百分之百如此的,而且也不足以消除一切程度的这些关系。但是我其次仍然要问,消除意图,是否足以完全取消爱和恨两种情感呢?我确信,经验以相反的情况告诉我们,人们对于自己明知其为完全无意而出于偶然的侵害,也往往大发雷霆,这一点也是十分确实的。固然,这种情绪并不长时期继续下去,但是仍然足以表明,不快与愤怒有一种自然的联系,而且印象关系可以由于极轻微的观念关系而发生作用。但是当印象的猛烈程度一经减杀之后,那个关系的缺陷便开始被人较为明白地感到;那个人的性格对这类偶然而无意的侵害本来没有什么关系,;所以我们很少因为这些侵害而怀抱一种持久的仇恨。
再以一个平行的例子来具体说明这个学说:我们可以说,不但由于偶然而发生于别人的那种不快,没有多大的力量来刺激起我们的情感,而且发生于公认的必然和义务的那种不快,也是一样。一个怀有伤害我们的真正意图的人,如果他的意图不是发生于憎恨和恶意,而是发生于正义和公道,那末他并不因此引起我们对他的愤怒,如果我们还有些理性的话,虽然他是我们痛苦的原因,而且是它的有意识的原因。让我们对这个现象略加考察。
第一,显而易见,这个情况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这个情况虽然可以减弱情感,却不能完全消除情感。罪犯虽然明知自己罪有应得,可是有几个罪犯对于控告他们的人、或对于判处他们的法官、不怀有恶意的呢,同样,与我们对诉的人,与我们竞争职位的人,往往也被认为是我们的敌人,虽然我们必须承认(只要我们稍一反省),他们的动机和我们的动机同样是完全正当的。
此外,我们可以考虑,当我们受到任何人的伤害时,我们就容易想像他是罪恶的,而非常难以承认他是公正无罪的。这就清楚地证明,任何伤害或不快都有刺激起我们憎恨的一种自然倾向,完全与我们认为是不公道的那个看法无关,我们只是在事后才找寻理由来辩护和建立那种情感。在这里,侵害的观念并不产生那种情感,而是由那种情感发生的。
那个情感之产生侵害观念,也不足为怪;因为如果不是如此,情感就会大为减弱,这是一切情感所要尽量加以避免的。除去侵害,也可以除去愤怒,但是这也并不证明愤怒只是发生于侵害。伤害和公正是两个相反的对象,一个有产生恨的倾向,另一个有产生爱的倾向:这两种对象各自都是随着它的不同的程度和我们的特定的思想倾向而占优势,并刺激起它的特有的情感来的。,
第四节 论对于亲友的爱
我们已经举出理由说明,引起真正快乐或不快的某些行为为什么根本不刺激起对于行为者任何程度的爱或恨的情感,或者只刺激起一种轻微的爱或恨的情感:现在必须指出,我们凭经验发现其产生爱与恨的情感的许多对象,它们所传来的快乐与不快究竟以什么为它们的依据。
依据前面的体系来说,要产生爱或恨,总是需要原因与结果之间有着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这种说法虽然是普遍真实的,可是可以注意的是:爱可以单独地被另外一种关系,即我们自己和对象之间的关系,刺激起来;或者更恰当地说,这种关系是永远伴有其余两种关系的。谁要是借任何关系与我们联系起来,谁就总是会依其关系的远近得到我们一份的爱,我们并不考察他的其他性质如何。例如血统关系在亲、子之爱方面产生了心灵所能发生的最强的联系,关系减弱,这种感情的程度也就减弱。不但血族关系有这种效果,任何关系也都无例外。我们爱同国人,爱我们的邻人,爱同行、同业,甚至爱与己同名的人。这些关系中每一种都被认为是一种联系,并给予人以要求我们一份爱的权利。
还有与此平行的另外一种现象,就是相识,相识虽然没有任何一种关系,也能产生爱和好感。当我们和任何人相处得熟悉和亲密以后,虽然在和他经常相处之中,并没有发现出他具有任何有价值的品质,可是我们若是把他和我们所充分相信其具有较大优点的陌生人比较的时候,我们总不冤要褊袒他。亲戚的作用与相识的作用这两种现象可以互相阐明,都可以用同一原则加以说明。
喜欢攻击人性的人们曾经说过,人类完全不足以支持自己,当你解除去他和外界对象的一切联系时,他立刻便陷入最深的忧郁和绝望之中。他们说,因为这个缘故,人们才不断地在赌博、打猎、实业方面找寻消遗,力求借此忘掉自己,而把我们的精神刺激起来,摆脱去他们不被某种活泼和生动情绪所支持时便要陷入的那种无精打采的状态。我十分同意这个想法,我承认心灵本身不足以自寻娱乐,而自然要寻求可以产生生动感觉、并刺激起精神的外界对象。在这样一个对象出现时,心灵就好像从梦中觉醒:那时血液流入一个新的高潮,心情激发:整个人的精神焕发,这是他在孤独和平静的时候所作不到的。因此,同伴是自然令人非常愉快的,因为他呈现出一切对象中最生动的一个对象,即是与我们自己相似的一个有理性、有思想的存在者;他把他内心的全部活动传达于我们,使我们知道他的内心深处的情绪和感情;使我们在任何对象所引起的一切情绪最初产生的刹那,就看到它们。每一个生动的观念都是令人愉快的,而我们对于别人的情感所抱有的生动观念,尤其是如此,因为那样一个观念变成了一种情感,并且比其他任何意象或概念都能给心灵以一种更为明显的激动。
这一点一经承认,其余一切便可迎刃而解。因为与陌生人相处,尚且可以活跃我们的思想,因而使我们暂时感到愉快,那么与亲友和相识者作伴,必然特别令人愉快,因为在这里它有较大程度的这种活跃思想的效果,和更为持久的影响。凡与我们有关系的任何东西,由于自我和相关对象间有一种顺利的推移,就在一个生动的方式下被我们所想像。习惯或相识也使任何对象易于进入心中,并加强关于这个对象的概念。第一种情形与我们从因到果的推理相平行,第二种则与教育相平行。推理和教育的共同点既然只在于产生任何对象的生动而强烈的观念,那么这也就是亲友和相识惟一的共同点。因此,这一定是两者产生它们一切共同结果的那种具有影响的性质。爱或好感既然是这些结果之一,所以那个情感必然是由于那种想像的强力和生动性得来的。那样一种想像特别令人愉快,并使我们对于一切产生这种想像的东西都发生一种厚爱,如果那种东西是好感和善意的恰当的对象。
显然,人们依照他们的特殊性气和性情互相结合,性情快活的人自然喜爱快活的人,正如性情庄重的人喜爱庄重的人一样。不但在人们看到他们和别人之间有这种类似关系时,发生这种同类相求的情形,而且由于心情的自然进程和类似的性格之间经常发生的某种同情,也发生这种声气相投的情形。当他们看到类似关系时,这种关系就产生了观念间的联系,而按照着亲友关系的方式发生作用。当他们看不到这种类似关系时,它就根据另一个原则发生作用;后面这个原则如果和前面的原则类似,我们必须认为这个原则是前面推理的一个证实。
自我观念永远亲切地呈现于我们面前,并且把一种明显的活泼程度传给任何与我们有关系的其他对象的观念。这个生动的观念逐渐转变为一个实在的印象,因为这两种知觉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同的,只是在它们的强烈和活泼程度方面是互有差异的。但是,当我们的自然性情使我们倾向于我们在别人身上观察到的那个印象,并使那个倾向有一触即发之势时,那么前面那种由观念到印象的变化就更加容易产生出来。在那种情形下,类似关系把观念转变为一个印象,就不但是借助于一种关系,并借助于把原始的活泼性转移到相关的观念,而且还借助于提供了可以因一点火花而着起火来的那种材料。在这两种情形下,爱的情感既然都发生于类似关系,所以我们就知道,对于别人的同情所以是愉快的,只是由于它使精神发生一种情绪,因为只有一种容易发生的同情和相应的情绪是亲友、相识和类似三者所共有的。
人类所有的强烈的骄傲倾向,可以看作另一个类似的现象。往往有这种事情发生,就是:任何城市在最初虽然使人感到非常不快,可是当我们在其中住了一个很长的时期,熟悉了各种对象,那怕只是熟识了街道和楼房以后,于是厌恶情感就逐渐减退,而终于转变成相反的情感。心灵在观察熟习的对象时,感到愉快、舒适,而自然地偏爱那些对象,超过了其他虽然也许本身较有价值可是不大熟悉的对象。心灵的这种性质诱导我们对自己和属于我们的一切对象都有良好的看法。这些对象出现于比较强烈的观点之下,较为令人愉快,因而比起其他对象来,更是骄傲和虚荣的较为合适的对象。
在论究我们对于亲友和相识所抱有的爱的时候,我们不妨观察一下与它伴随着的某种颇为奇特的现象。在平常生活中我们很容易注意到,当母亲再婚之后,子女们便认为他们对她的关系大为削弱,不再以在她继续寡居时看待她的眼光来看待她。这种情形的发生,不但是当他们感到由于她的再嫁所引起的不便,或是当她的新夫身分远较她为低,而(即使没有任何这一类的考虑)单是因为她变成了另一个家庭的一个成员。当父亲再婚时,也有这种情形,但是程度却轻了许多;而且父亲的再娶,确是也远不及母亲的再嫁那样地削弱血统关系。这两种现象本身已经可以令人注意,但是一经比较,则更其显得如此。
为了产生两个对象间的一种完善的关系,不但需要类似、接近或因果关系把想像由一个对象传到另一个对象,而且还需要想像同样顺利和容易地由第二个对象返回到第一个对象。初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必然而不可避免的结果。一个对象既然与另一个对象类似,后一个对象就必然与前一个对象类似。如果一个对象是另一个对象的原因,第二个对象就一定是它的原因的结果。接近关系也是这样:关系既然永远是交互的,所以人们会这样想,想像由第二个对象返回到第一个对象的过程,在任何情形下,也一定和它由第一个对象到第二个对象的过渡一样,同样是自然的。但是在进一步考察之下,我们将很容易发现我们的错误。因为假设第二个对象除了它与第一个对象的交互关系外,又和第三个对象有强烈的关系:在那种情形下,当思想由第一个对象转到第二个对象之后,便不能同样顺利地返回去(虽然那种关系仍然继续不变)、而是由于有一种新的关系出现,给予想像以一种新的推动力,思想因此就迅速地被传到那第三个对象上。因此,这个新的关系便削弱了第一和第二对象之间的联系。想像的本性就是动摇而不稳定的;当它发现两个对象间一往一还的推移同样顺利时,它就总是认为那两个对象比那种推移只在一个方向运动中是容易的时候,有较为强烈的关系。双重运动是一种双重联系,并且以最密切、最亲切的方式把两个对象结合起来。
母亲的再婚并不曾打破亲、子的关系;那种关系就足以使我的想像最为方便和顺利地由我传到她。但是当想像一达到这个观点之后,它就发现它的对象被那么多的需要它注意的其他关系所包围起来,以至使它无所适从,不知道停落在哪一个对象上是好。利害关系和义务把她束缚在另一个家庭上,阻止想像由她再返回到我自己,而这种返回是支持这种关系所必需的。思想已不再有使它完全方便自在任意变化的那种必需的摆动了。思想在前进时是顺利的,但是返回来时,却感到困难;并且由于这种中断,就发现那种关系比起那种推移在两方面都是通畅和顺利时,已经大为削弱了。
现在可以再举理由阐明,为什么当父亲再要时,并不发生同样程度的效果呢,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前面所作的证明,就是:想像虽然容易由较小对象的观点转到较大对象的观点,可是却不能同样顺利地由较大对象的观点回到较小对象的观点。当我的想像由我自己转到我的父亲时,并不那样迅速地再由他转到他的第二个妻子,也不认为他进入了另一个家庭,而还是认为他继续是一家之主,而我自己仍是这一家的成员。他的优越性阻止思想由他顺利地推移到他的配偶,而是使我顺着亲、子关系返回到我自己的通路仍然畅通无阻。他并不沉没于他所获得的那个新的关系中;所以思想的双重运动或摆动仍然是顺利而自然的。想像由于这样的任意变化,所以亲、子关系仍然保留其充分的力量和影响。
一个母亲并不认为她对儿子的联系因为是与她丈夫分享着的,而就有所减弱;一个儿子也并不以为他对其双亲的联系,因为是与一个兄弟分享着的,而就遭到削弱。这里,第三个对象不但和第二对象有关系,也和第一对象有关系;所以想像是极为顺利地在一切这些对象间来来往往的。
第五节 论我们对于富人与权贵的尊重
没有东西比一个人的权力和财富更容易使我们对他尊视;也没有东西比他的贫贱更容易引起我们对他的鄙视。尊视与鄙视既然被视为爱和恨的一种,所以在这里应当说明这些现象。
这里最幸运的一点是:最大的困难并不在于发现可以产生那样一种效果的一个原则,而是在于由呈现出的几个原则当中选择那个最主要、最有势力的原则。我们对他人财富所感到的愉快,我们对财富所有者所发生的尊视,可以归于三个原因。第一,归之于他们所有的财物,如房屋、花园、设备;这些东西因为本身就是令人愉快的,所以在每一个考虑或观察它们的人的心中必然产生一种快乐的情绪。第二,归之于希望分享富贵的人的财物而沾到利益的心理。第三,归之于同情,这种心理使我们分享每一个和我们接近的人的快乐。这三个原则可以联合起来产生现在这个现象。问题在于:我们应当把这个现象主要归于哪一条原则。
确实,第一个原则,即对愉快的对象的反省要比我们在初看之下所易想像到的有一种较大的影响。当我们反省美或丑,令人愉快或令人不快的东西时,很少不伴有一种快乐或不快情绪;这些感觉在我们通常的懒散思想方式中虽然不甚出现,可是在读书或谈话时却容易发现它们。富有才智的人们总是把谈话转向使想像感到愉快的题目上:诗人们也总是表述这类性质的对象。菲列普斯先生选了苹果酒作为他的一首绝妙的诗的题目。啤酒便没有那样适当,因为它是既不可口,也不悦目。但是他的本乡如果提供他以葡萄酒那样一种令人愉快的饮料,他一定会选取葡萄酒,而不写麦酒和苹果酒。由此我们知道,凡使感官感到愉快的东西,也总是在相当程度上对想像是愉快的,并且以它在实际接触于人体器官时所产生的那种快乐的意象传给思想。
不过这些理由虽然可以导使我们把想像的这种灵敏性归于我们尊重富贵的人的原因之列,可是还有许多其他理由,可以阻止我们把这个原因认为是唯一的或主要的原因。因为快乐这个观念既然只是借助于那种使它接近于印象的活跃性,才能发生影响,所以那些有最多的条件加以促进、并且有变为强烈而生动的自然倾向的观念,就极其自然地要发生那种影响;例如我们对于任何人的情感和感觉所抱有的观念便是这样。每个人都和我们类似,并且借此而在想像上起作用时胜过其他任何对象。
此外,我们如果考虑到那个官能的本性和一切关系对它所有的那种巨大影响,那么我们就将很容易地相信,对于富人所享受的美酒、音乐、或花园的观念,不论怎样会变得生动而令人愉快,想像总不会局限于那些观念上,而一定会把它的观点带到相关的对象上面,尤其是带到享有那些东西的人身上。使这一点成为尤其自然的是:那个令人愉快的观念或意象,借着那个人对那个对象的关系,在这里产生了对那人的一种情感;所以那个人不可避免地要进入最初的概念中,因为他成了那个派生情感的对象。但是他如果进入最初的概念中,并且被认为享有这些令人愉快的财物,那么恰当地说同情就成为那种感情的原因,因而第三原则就比第一原则更为有力、更为普遍了。
此外,还可以再加上一点,就是:财富和权力即使不被使用也自然会引起尊重和尊敬:因而这些情感并不发生于任何美丽的或愉快的对象的观念。固然,金钱借着它所提供的可以得到那样一些对象的那种能力,因而就涵摄着那些对象的一种表象,并且因为这个缘故,仍然可以被认为是足以传来产生那种情感的那些愉快的意象。但是由于这个前景是辽远的,所以我们就比较自然地要取一个接近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这种能力给予拥有这种能力的那个人所提供的快乐。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在这一点上得到满足,如果我们考虑,财富只是借着运用财富的意志才代表人生的福利,因而它的本性就涵摄着关于那个人的观念,并且在被人考虑时总不能不对那个人的感觉和快乐发生一种同情。
我们还可以再通过一种思考(这种思考在有些人看来或许是太微妙和细致了)来证实这个说法。我已经说过,能力如果离开了能力的发挥,不是毫无意义,便只是某种存在的可能性或概然性;一个对象是借着这种可能性,才接近于现实,并且在心灵上有一种明显的影响。我也已经说过,当我们自己具有这种能力时,比在他人享有这种能力时,这种接近程度借着想像的幻觉就显得大了许多;而且在前一种情形下,仁能力所能获得的)对象似乎就接触了现实的边缘,并且几乎传来一种与我们实际享有它们时相等的快乐。现在我肯定说,当我们因为一个人的财富而尊重他时,我们一定体会到所有主的这种情绪,而且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同情作用,则财富使他有能力得到的那些愉快的对象的观念,对我们将只有一种微弱的影响。一个贪婪的人虽然几乎是并不具有能力,即几乎没有使用金钱获得人生的快乐和舒适的那种概然性或甚至可能性:而我们仍然因为他有钱而加以尊重。只有他自己才觉得这种能力是完整无缺的,因此,我们必然是借着同情作用接受了他的情绪,然后我们才能对这些快乐有一个强烈的观念,或是因为这些快乐而对他尊重。
这样,我们就发现了第一个原则,即财富提供人们享受的那些对象的令人愉快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第三个原则,而成为对我们所尊重或喜爱的那个人的一种同情。现在让我们来考察第二个原则,即希图得到利益的那种愉快的期望,看看我们如何可以正确地以应有的力量归之于这个原则。
显然,财富和权势无疑地给予其所有者以服务于我们的一种能力,可是这种能力并不能和财富所给予他自己的那种使他得到快乐和满足他的欲望的能力放在同等地位上面。在后一种情形下,自爱与能力和能力的发挥很相接近;但是在前一种情形下,要想产生一种类似的作用,那末我们就必须假设友谊和善意与财富结合起来。如果没有那个条件,我们就难以设想,我们可以根据什么而希望由他人的财富得到利益;虽然甚至在我们发现富人对我们有那样一种有利的意向之前,我们自然就对他表示尊重(这是十分确定的)。
不过我还要把这一点推进一步说,不但在权富者不表示对我们有所效劳的倾向时,而且当我们远离开他们的活动范围,以致他们甚至不能被假设为赋有那种能力时,我们对于权富者仍然加以尊敬。战俘们总是依据他们的身分而受到尊重;财富对于确定任何人的身分确是有重大的关系。如果出身和门第在这里也起着一分作用,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同样的论证。因为所谓出身名门的人,还不是指历代有钱有势的祖先的后裔,并借着他与我们所尊重的那些人的关系而得到我们的尊重的一个人么?因此,他的祖先在死去之后仍然在某种程度上由于他们的财富而被尊敬,因而这种尊重是并不伴有任何期望的。
不过我们不必远求战俘和死者来找寻例子,以说明对于财富的没有利害关系的尊重感,让我们略加注意来观察我们在日常生活和谈话中所出现的那些现象。一个具有充足的资财的人在进入一大批陌生人中间时,当他熟悉了各人的财富和身分以后,就会以不同程度的尊敬来对待他们,虽然他决不可能打算沾到人家的利益,并且或许也不愿接受人家的利益。一个旅客的仆从和行装就表明他是巨富或中产之家,并按照这个比例受到款待。简而言之,人的不同的等级大部分是被其财富所规定的;不论对尊、卑、生、熟的人都是一样。
的确,人们根据通则的影响,对于这些论证会得到一种回答。有入也许会说,由于我们习惯于从权富者方面获得援助与保护,并因此而尊重他们,我们就把这种情绪扩展到那些与他们的财富相似而我们却永远不能希望沾其利益的那些人身上。通则照常起着作用,并且由于使想像发生一种倾向而把情感带动,正如情感的恰当的对象是实在的和存在的时候一样。
但是在这里并没有这个原则发生作用,这一点是很容易看出来的,假如我们考虑到下面这一点的话,就是:要确立一个通则,并且把它扩充到它的固有的界限以外,那就需要我们的经验有某种一致性,而且需要符合于通则的那些例子比相反的例子占到绝大优势。不过这里的情形却与此十分不同。在我所遇到的一百个有名望、有财富的人里面,或许没有一个人我能够期望从他身上沾到利益;所以任何习惯都不可能在现在情形下占到优势。
总起来说,除了同情原则之外,不再有什么其他东西使我们尊重权力和财富,鄙视卑贱和贫困;借着同情作用,我们才能体会富人与贫人的情绪,而分享他们的快乐与不快。财富给予其所有主以一种快乐;这种快乐通过想像传给旁观者,因为想像产生了一个在强力和活泼性方面都与原始印象相似的观念。这个愉快的观念或印象与爱、这个愉快的情感是联系着的。这个观念或印象来自一个能思想的、有意识的存在者,而这个存在者恰好是爱的对象。依照我的假设来说,情感就是由这种印象关系和观念的同一而发生的。
使我们接受这个意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宇宙作一个总的观察,观察一下全部动物界的同情作用的力量,和有思想的存在者彼此间的情绪的迅速传递。在不掠捕其他动物而且不受凶猛情感激动的一切动物中,都有一种显著的合群的欲望,使它们聚集在一起,而它们并不想在这种合群中沾到任何利益。这一点在人类方面更为显著,人类是宇宙问具有最热烈的社会结合的欲望的动物,并且有最多的有利条件适合于社会的结合。我们每有一个愿望,总不能不着眼于社会。完全孤独的状态,或许是我们所能遭到的最大惩罚。每一种快乐,在离群独享的时候,便会衰落下去,而每一种痛苦也就变得更加残酷而不可忍受。不论我们可以被其他任何情感所推动,如骄傲、野心、贪婪、好奇心、复仇心或性欲等,这些情感的灵魂或鼓动原则,都只是同情作用;如果我们完全除去了别人的思想和情绪,这些情感便都毫无力量。自然界一切能力和元素纵然都联合起来服务并服从于一个人;太阳的升降纵然都听他的命令;河浪海潮纵然由他随意支配;大地纵然自发地把对他有用或使他愉快的一切东西供给于他:可是你至少要给他一个人,可以和他分享幸福,使他享受这个人的尊重和友谊,否则他仍然是一个十分可怜的人。
由对于人性的总的观察所得的这个结论,我们可以用同情作用的力量十分显著的一些特殊例子加以证实。大多数种类的美都是由这个根源发生的;我们的第一个对象即使是一块无知觉、无生命的物质,可是我们很少停止在那里,而不把我们的观点扩展到那个对象对有感觉、有理性的动物所有的影响。一个以其房屋或大厦向我们夸耀的人,除了其他事情以外,总要特别注意指出房间的舒适,它们的位置的优点,隐藏在楼梯中间的小室,接待室,走廊等等;显然,美的主要部分就在于这些特点。一看到舒适,就使人快乐,因为舒适就是一种美。但是舒适是在什么方式下给人快乐的呢,确实,这与我们的利益丝毫没有关系;而且这种美既然可以说是利益的美,而不是形相的美,所以它之使我们快乐,必然只是由于感情的传达,由于我们对房主的同情。我们借想像之力体会到他的利益,并感觉到那些对象自然地使他产生的那种快乐。
这种说法也可以推广到桌子、椅子、写字桌,烟囱、马车,马鞍、犁,的确,可以推广到每一种工艺品;因为它们的美主要由于它们的效用而发生,由于它们符合于它们的预定的目的而发生;这是一条普遍的规则。不过这只是关于物主的一种利益,旁观者只有借着同情才能发生兴趣。
显然,最能使一块田地显得令人愉快的,就是它的肥沃性,附加的装饰或位置方面的任何优点,都不能和这种美相匹敌。田地是如此,而在田地上长着的特殊的树木和植物也是如此。我知道,长满金雀花属的一块平原,其本身可能与一座长满葡萄树或橄榄树的山一样的美;但在熟悉两者的价值的人看来,却永远不是这样。不过这只是一种想像的美,而不以感官所感到的感觉作为根据。肥沃和价值显然都与效用有关;而效用也与财富、快乐和丰裕有关;对于这些,我们虽然没有分享的希望,可是我们借着想像的活跃性而在某种程度上与业主分享到它们。
绘画中有一条最为合理的规则,就是:把各个形象加以平衡,并且把它们非常精确地置于它们的适当的重心。一个姿势不平衡的形象令人感到不愉快,因为这就传来那个形象的倾倒、伤害和痛苦的观念:这些观念在通过同情作用获得任何程度的强力和活跃性时,便会令人痛苦。
此外还可以再加上一点,就是:人体之美的主要部分就是健康和精力充沛的姿态,以及表示体力和活泼的肢体结构。这个美的观念,除了根据同情作用以外,是不能加以说明的。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说,人们的心灵是互相反映的镜子,这不但是因为心灵互相反映它们的情绪,而且因为情感、心情和意见的那些光线,可以互相反射,并可以不知不觉地消失。例如一个富人由于他的财产所得的快乐,在投射于旁观者心中时,就引起快乐和尊重;这种情绪在被知觉到并同情之后,又增加所有主的快乐;在再一度反射之后,又成为旁观者方面快乐和尊重的新的基础。财富有使人享受人生一切乐趣的能力,由于这种能力,人们对于财富确实有一种原始的快乐。这种能力既是财富的本性和本质,所以它必然是由财富发生的一切情感的最初来源。这些情感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别人的爱或尊重的情感,因此这种情感是因为对于所有主的快乐发生同情而发生的。不过所有主既然因其财富而获得他人的爱和尊重,因而也就对于财富感到一种次生的快乐,而这种快乐只是由他自身发生的那种原始快乐的再度反射。这种次生的快乐或虚荣感成为财富的一种主要的可取之点,并且也是我们自己希图得到财富、或是尊重他人财富的主要理由。在这里原来的快乐便经过了第三度的反射;在此以后,意象和反映就因为微弱和混乱而难以区别了。
第六节 论慈善与愤怒
观念可以比作物质的广袤和填充性,而印象,尤其是反省印象,可以比作颜色、滋味、气味、和其他可感知的性质。观念永远不能互相完全合并起来,而是赋有一种使它们互相排斥的不可人性,并借其结合(而不是借其融合)形成一种复合物。在另一方面,印象和情感则可以完全合并,并且像各种颜色一样,可以完全混和起来,以致它们各自可以隐而不显,而只是有助于使由全体而发生的那个统一印象有所变化。人类心灵的某些最奇特的现象就是由情感的这种特性发生的。
在考察那些能与爱和恨结合的成分时,我开始有些感觉到世界上历来所有的各派哲学体系所遭遇的那种不幸。人们通常发现,当他们以任何特殊假设说明自然的作用时,在恰恰适合于我们所要建立的那些原则的一批实验中,总有一种现象是比较顽固,不肯轻易服从我们的目的。在自然哲学中有这种现象出现,是不足为奇的。外界物体的本质与组织是那样晦暗的,致使我们在自己的推理中,或者不如说是在我们关于它们的推测中,必然会陷于矛盾和谬误之中。但是由于心灵的知觉是为我们所完全知道的,而且在构成关于知觉的若干结论时,我是尽可能地小心的,所以我总是希望摆脱那些伴随着其他各个哲学体系的矛盾。因此,我眼前所看到的那种困难丝毫与我的体系不相抵触,而只是稍为离开了一些一向成为这个体系的主要的力量和美的那种简明性罢了。
爱和恨两种情感永远跟随着有慈善和愤怒,或者不如说是有慈善和愤怒与它们结合着的。使这些感情与骄傲或谦卑有所区别的主要即在于这种结合。因为骄傲和谦卑只是灵魂中的纯粹情绪,并不伴有任何欲望,并不直接刺激起我们的行动。但是爱和恨本身并不是自足的,也不停止在它们所产生的那种情绪中,而是把心灵带到更远的对象上。爱永远跟随着有一种使所爱者享有幸尔的欲望,以及反对他受苦的厌恶心理:正像恨永远跟随着有希望所恨者受苦的欲望,以及反对他享福的厌恶心理一样。骄傲与谦卑、爱与恨这两组情感在其他许多点上都互相符合,而却有那样明显的一种差异,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欲望和厌恶对于爱和恨的这种结合,可以用两个不同的假设加以说明。第一个假设是:爱和恨不但有一个刺激起它们的原因,即快乐和痛苦,和它们所指向的一个对象,即一个人或有思想的存在者;而且还有它们所努力以求达到的一个目的,即所爱者或所恨者的幸福或苦难;这些观点混合起来,只形成一种情感。依照这个体系来说,爱只是希望别人幸尔的一种欲望,而恨只是希望别人苦难的一种欲望。欲望和厌恶就构成爱和恨的本性。它们不但是不可分的,而且就是同一的。
但是这显然是与经验相反的。固然,我们爱任何人,就不能不希望他幸福,我们恨任何人,就不能不希望他受苦,可是这些愿望只是在我们朋友的幸福的观念和我们敌人的苦难的观念被想像呈现出来时才发生的,它们并非爱和恨所绝对必需的条件。这些是爱恨感情中的最明显而最自然的情绪,但不是惟一的。爱和恨的情感可以在成百种的方式下表现自己,并存在相当长的时期,而我们并不反省它们的对象的幸福或苦难:这就清楚地证明,这些愿望与爱恨并不是同一的,也不是它们的要素。
因此,我们可以推断说,慈善和愤怒与爱和恨是不同的情感,而只是由于心灵的原始结构与后者结合起来的。自然给予身体以某些欲望和倾向,并依照[身体上]各种液体和固体的情况而增减或改变这些欲望和倾向;同样,自然对心灵也是以同样方式进行活动。随着我们发生爱或恨,我们心中对于成为这些情感的对象的那个人的幸福或苦难也发生了相应的欲望,这种欲望并且随着这些相反的情感的每一种变化而也发生变化。抽象地考虑起来,这种事物秩序并不是必然的。爱和恨尽可以不伴有任何这一类的欲望,它们的特定的联系也可以完全颠倒过来。如果自然愿意的话,爱的效果原可以和恨的效果相同,恨的效果也可以同爱的效果一样。把给人苦难的欲望附之于爱,给人幸福的欲望附之于恨,在这样一个假设中,我看不到有什么矛盾。如果情感和欲望两者的感觉相反,自然原是可以改变感觉,而不必改变欲望的倾向,并借此使两者互相适合。
第七节论怜悯
根据我们对别人的爱或恨而希望他得到幸福或苦难的那个欲望,虽然是我们天性中所赋有的一种随意的、原始的本能,可是我们在许多场合下发现它们有被仿效的情形,并可以由次生的原则发生。怜悯(pity)是对他人苦难的一种关切,恶意(malice)是对他人苦难的一种喜悦,并无任何友谊或敌意引起这种关切或喜悦。我们甚至对陌生人、对那些与我们完全无关的人,也发生怜悯:我们对他人的恶感,如果发于任何伤害或侵害,那么,恰当地说,那就不是恶意,而是报复。但是我们如果考察一下这些怜悯和恶意的感情,我们就会发现它们是次生的感情,是由原始感情经某种特殊的思想和想像倾向所改变以后而发生的。
根据前面关于同情的推理,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说明怜悯的情感。对于与我们有关的每样事物,我们都有一个生动的观念。一切人类都因为互相类似与我们有一种关系。因此,他们的人格,他们的利益、他们的情感、他们的痛苦和快乐,必然以生动的方式刺激我们,而产生一种与原始情绪相似的情绪;因为一个生动的观念很容易转化成为一个印象。这一点如果是一般地真实的,那么对于苦恼和悲哀来说就更是如此。这些情感比任何快乐或愉快总是有一种更为强烈的、更为持久的影响。
一个悲剧诗人通过他所介绍进来的角色,表象出一长串的悲伤、恐怖、义愤和其他感情,而悲剧的观者也就随着经历了这一长串的感情。由于许多悲剧有幸运的结尾,而且任何精彩悲剧的写作总不免要包含运气的转变,所以观者必然同情所有这些变化,而体会到那种虚构的喜悦、以及其他各种的感情。因此,我们除非说,各别的情感都是被各别的原始性质传来,而不是由上述的一般的同情原则得来的;我们就必须承认,这些情感全部都是由那个原则发生的。要特殊地把任何一种除外,必然要显得极不合理。这些情感既是首先出现于一个人的心中,然后才出现于别人的心中,而且就这些情感的出现方式而论,它们在各种情形下都同样地先是观念,后是印象,所以那种推移必然是由同一原则发生。我至少确信,这种推理方法不论在自然哲学中,或在日常生活中,都会被认为是确实可靠的。
还有一点:怜悯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接近关系,甚至要见到对象才能引起:这就证明它是由想像发生的。且不用说妇女和孩子们,因为最受想像官能的指导,所以是最受怜悯心理的支配的。当他们一见到白刃时,纵然刀是操在最好的朋友手里,他们也会晕倒,这种弱点也使他们极端怜悯他们所看到的那些处于任何悲伤和苦恼中的人们。有些哲学家们把这种情感推源于人们对命运的变幻所作的令人不解的那些微妙的反省,和我们也容易遭到我们所看到的那种苦难的可能性:这些哲学家们将会看到,我这种实例以及还可以很容易地举出的其他许多实例,都是和他们相反的。
现在我们只须再注意一下这种情感的一种相当显著的现象,就是:传来的同情的情感有时由于它的原来情感的微弱而获得力量,甚至由于本来不存在的感情的推移而发生出来。例如一个人获得任何显要的职位,或承继得一宗大的财富,他越是显得不觉得什么突出,他对于享有这种显位或巨富越是表示泰然和淡漠,则我们对他的昌盛便越是感到高兴。同样,一个不因不幸而感到沮丧的人,也因其忍耐而更为人所悲叹;如果那种美德扩大到完全消除了不快感的时候,那就更加增加我们的怜悯的心情。当一个有价值的人陷入世俗所谓极大的不幸中的时候,我们对他的处境就形成一个概念;我们把想像由原因带到它通常的结果上,首先对他的悲哀发生一个生动的观念,随后对它感到一个印象,完全忽略了使他超越于那一类情绪的那种伟大心情,或者只在其能增加我们对他的钦佩、敬爱和怜惜的限度内来考虑它。我们根据经验发现,那样一种程度的情感通常与那样一种的不幸联系着;在现在的情形下虽然有了一个例外,可是想像受了通则的影响,使我们想到那个情感的生动的观念,或者不如说是感到了那个情感本身,正如那个人真被那种情感所激动时一样。根据同样原则,人们如果在我们面前作出愚蠢的行为时,我们也由于他们的行为而感到羞耻,即使他们不表示任何羞耻感,或者丝毫也不意识到自己的愚蠢。所有这些都由同情发生;不过这只是片面的同情心,只观察它的对象的一面,而不考虑它的另一面,这个另一面却有相反的效果,它会完全消灭那个由于同情初次出现时而发生的那种情绪。
我们还有许多的例子,可以说明在不幸情况下的淡漠反而更增加我们对于不幸者的关切,即使那种漠不关心不是由任何美德和宽宏大度而发生的。如果在人睡眠和坦然安心的时候,对之进行谋杀,这种谋杀行为就更为加重一等;正如历史家们对于任何在其敌人手中做了俘虏的婴儿国王,往往会说,他越不成觉到自己的可怜状况,便越是值得怜悯。这里我们自己既然熟悉那个人的可怜状况,所以那就使我们对通常伴随它的那种悲哀发生一个生动的观念和感觉,而这种观念和感觉如果和我们在那个人方面所观察到的那种泰然安心、漠不关心加以对比,这种观念便越加显得生动,这种感觉便越加显得猛烈。任何一种对比总是会刺激想像,而在那种对比是被对象所呈现出时,尤其是如此;而怜悯心理又是完全依靠于想像的。
第八节 论恶意与妒忌
现在我们必须进而说明恶意情感;恶意类似于恨的结果,正如怜悯类似于爱的结果一样,恶意使我们在不受他人侮辱或侵害时,就对于他们的苦难和不幸发生一种喜悦。
人类在其情绪和意见方面很少受理性的支配,所以他们总是借比较而不借其内在的价值来判断各个对象。当心灵考虑、或是习惯于任何程度的完善性时,则任何东西虽然实际上是可以尊重的,如果达不到这种完善程度,它对情感的作用便和它是残阙和拙劣的时候一样。这是灵魂的一种原始性质,类似于我们在自己身体方面日常的经验。让一个人烘热一只手,冷却另一只手,那么同样的水在同时会随着两个不同器官的倾向显得既热而又冷。程度较小的任何性质如果继程度较大的性质而来,它所产生的感觉便好像小于其实在性质的感觉,有时甚至正好像是相反性质的感觉。跟着剧痛而来的任何轻微的疼痛,似乎毫无所有,甚至成为一种快乐;正如在另一方面继微痛而来的任何剧痛、使人加倍感到痛苦和难堪一样。
在我们的情感和感觉方面,这一点是没有人能够怀疑的。但是在我们的观念和对象方面却可能发生某种疑难。当一个对象因为和其他对象比较而在眼前或想像前增大或减小时,那个对象的映像和观念仍然一样,并且在网膜上,在脑中、或在知觉器官中显得占有同样的空间。眼睛把光綫折射了,视神经以同样方式把映像传人脑中,不论先前的对象为大为小;而且甚至想像也不因为与其他对象比较而改变其对象的大小。因此,现在的间题就是,由同样的印象和同样的观念,我们如何能够对于同一个对象形成那样不同的判断,在一个时候惊羡它的庞大,而在另一个时候又鄙视它的渺小。我们判断中的这种变化,必然是由某种知觉中的变化而来;但是这种变化既然不在于对象的现前印象或观念中,那么就一定在于与之相伴的其他某种印象中。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将略为涉及两个原则,一个原则将在本书进程中详加说明,另一个则已经加以解说。我相信,我们可以放心不疑地确立一个一般原理说,凡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任何对象和想像所形成的任何意象,都伴有某种与之成比例的情绪或精神的活动;不论习惯怎样使我们觉察不到这种感觉,并使我们把它和对象或观念混淆起来,但我们通过仔细而精确的实验仍然可以很容易地把它们加以分离和区别。我们只要举广袤和数目方面的例子来说:任何极其庞大的对象,如海洋、一个广大的平原、一个大山脉、一个辽阔的森林,或是任何众多的对象集合体,如一支军队、一个舰队、一大批群众,都在心灵中刺激起明显的情绪,而且在那类对象出现时所发生的惊羡乃是人性所能享受到的最生动的快乐之一。这种惊羡既然是随着对象的增减而增减的,所以我们可以依照前面的原则断言,惊羡是一个复合的结果,是由原因的各个部分所产生的各个结果结合而成。因此,广袤的每一部分和数目的每一单位,当它被心灵所想像时,都伴有一种独立的情绪;那种情绪虽然并不总是愉快的,可是在与其他情绪结合起来、并把精神激动到适当的高度时,它就有助于惊羡情绪的产生,这种情绪永远是令人愉快的。如果在广袤和数量方面承认了这一点,那么在德和恶、机智与愚蠢、富与贫,幸福与苦难、以及其他永远伴有一种明显情绪的同类对象方面,我们就都提不出任何困难来了。
我将要提出的第二个原则就是:我们对于通则的固执;通则对人的行为和知性有那样一种重大的影响,并且甚至能够欺骗感官。当一个对象的出现被经验发现为永远伴有其他一个对象出现时,于是前一个对象不论什么时候一出现(即使在非常重要的条件方面有了改变),我们自然就飞快地想像第二个对象,并对它形成一个生动而强烈的观念,就像我们是借我们知性的最正确、最可靠的结论推断出它的存在一样。任何东西,甚至我们的感官,都不能使我们清醒过来,感官这时不但不改正这种虚妄判断,反而往往被它歪曲,并似乎在认可它的错误。
由这两条原则连同上述比较原则的影响所得出的结论,是非常简明而确定的。每个对象都伴有某种与之成比例的情绪;一个大的对象引起一种强烈的情绪,一个小的对象引起一种微弱的情绪。因此,继一个小的对象而来的大的对象,就使一种强烈情绪继一种微弱情绪而来。继微弱情绪而来的强烈情绪变得更为强烈,超出于它的平常的比例之外。但是由于一个对象的每一种大小都伴有一定程度的情绪,所以当情绪增强时,我们自然而然地想像那个对象也增大了。效果把我们的观点转移到它的通常的原因上,某种程度的情绪把我们的观点转移到对象的某种大小上;这时我们并不考虑到,比较作用虽然可改变情绪,但并不改变对象中的任何东西。凡熟悉光学的理论部分、并知道我们如何把知性的判断和结论转移到感官上的人们,将很容易想像这个全部作用。
不过就是抛开新发现的这个秘密地伴随着每个观念而来的印象不谈,我们至少必须承认这个发现所由以发生的原则,就是:对象是因为和其他对象相比较而显得大些或小些的。关于这个原则,我们有极多的例子,所以我们对于它的正确性不容有所争辩;我就是在这个原则里找到恶意与妒忌这两种情感的来源的。
显而易见;随着我们自己的状况和处境显得较为幸运或不幸,随着我们自以为自己具有的财富、权力、优点、名誉的程度的大小:在我们思考这些状况和处境时,我们就感到或大或小程度的快乐和不快。我们既然很少依据对象的内在价值来判断它们,而是根据它们和其他对象的比较来形成它们的观念,因此,随着我们观察到他人享有或大或小的幸顽,遭到或大或小的苦难,我们就据以估量自己的幸福和苦难,并因而感到一种相应的痛苦或快乐。我们因为他人的苦难,而对我们的幸福有一个更为生动的观念,因为他人的幸福,而对自己的苦难发生一个更为生动的观念。因此,前者就产生愉快;后者就产生不快。
因此,这里就有了一种颠倒过来的怜悯心理,也即是说,旁观者所感到的感觉和他所考虑的那个人所感到的感觉是恰恰相反的。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在各种各样的比较过程中,一个对象使我们由另一个与它比较的对象,接受到的感觉与在直接观察它时从它自身所接受的感觉总是相反的。一个小的对象使一个大的对象显得更大。一个大的对象使一个小的对象显得更小。丑的本身产生不快;但是若把它和一个美的对象对比,而使美的对象益增其美,于是丑就使我们接受到一种新的快乐;正如在另一方面,美的本身产生快乐,可是它如果与一种丑物对比,而使丑物益增其丑,那种美就使我们接受到一种新的痛苦。因此,关于幸福和苦难必然也是同样情形。直接观察他人的快乐,自然使我们感到快乐,因此,在与我们自己的快乐比较时,就产生一种痛苦。他的痛苦就其本身来考虑,使我们感到痛苦,但是却增加我们自己的幸福观念,并使我们感到快乐。
我们可以因他人的幸福和苦难而感到相反的感觉,这也并不显得奇怪;因为我们发现这种比较可以使我们对自己发生一种恶意,使我们对自己的痛苦感到愉快,对自己的快乐感到悲伤。例如当我们满意我们现在的状况时,过去痛苦的回忆便令我们感到愉快;正如在另一方面,当我们的享受今非昔比时,以往的快乐就使我们感到不快。这种比较既然和我们考虑别人的情绪时一样,所以它也必然伴有同样的结果。
不但如此,一个人还可以把这种恶意推及到他自身,甚至推及到他现在的好运,而且可以把恶意加深到这样程度,以至故意找寻苦恼,增加自己的痛苦和悲哀。这种情形可以发生于下面两种情形。第一,发生于朋友或亲人遭遇折磨和不幸的时候。第二,发生于他对自己所犯的罪恶感到悔恨的时候。这两种不正常的追求祸害的欲望是由比较原则发生的。一个纵情享受任何快乐的人,当他的朋友处于苦恼中时,如果把这种苦恼与自己所享受的原始快乐比较一下,就更加明显地从他的朋友那里感觉到一种反射回来的不快。的确,这种对比也应当使现前的快乐显得格外活跃。不过在这里既然假设悲伤是主导的情感,所以每一度的增加都落到悲伤的一方面去,并被吞没于其中,而在相反的感情上丝毫不起作用。人们因为自己过去的罪恶和过失而加于自己身上的苦行,情形与此相同。当一个罪人反省他所应得的惩罚时,惩罚的观念如果与现在的舒适和快乐相比,那个观念便益加增大,并且在某种方式下强使他自寻不快,借以避免那样一种令他不愉快的对比。
这个推理也可以说明妒忌的起源,一如其说明恶意的起源一样。这两种情感之间的唯一差异只在于,妒忌是由别人现时的某种快乐刺激起来的,那种快乐在比较之下就削弱了我们自己快乐的观念。而恶意是不经挑拨而想加祸于人、以便由比较获得快乐的一种欲望。成为妒忌对象的快乐往往比我们所有的快乐占着优势。一种优势自然似乎使我们相形见拙,并呈现出令人不愉快的比较来。但是甚至就在他处于劣势的情形下,我们仍然希望有一种较大的距离,以便更加增大自我的观念。当这个距离减小时,那种比较对我们的利益就要小些,因而使我们感到较小的快乐,并且甚至是令人不愉快的。因此,人们在看到此他们低微的人在追求光荣或快乐方面接近他们或赶上他们时,他们就感觉到那种妒忌。在这种妒忌心理中我们看到比较作用的效果重复了两次。一个人和此他低微的人比较,由这种比较得到一种快乐:当那个此自己低微的人上升起来、因而其劣势减低的时候,于是原来仅仅应该是快乐的减低,这时由于与先前状况重新比较一下,那种快乐的减低就变为真正的痛苦了。
关于由他人优势而发生的那种妒忌,有一点值得提出,就是:产生这种妒忌的不是自己与他人之间的远远不成比例,反而是我们的互相接近。一个普通的士兵对他的将领不如对军曹或班长那样妒忌,一个卓越的作家遭不到一般平庸的小文人的多大妒忌,而却遭到和他地位相近的作家的妒忌。的确,人们也许会以为越是不成比例,则在此较之下所感到的不快必然越大。但是我们可以在另一方面考虑,远远的不成比例、就切断了关系,或者使我们根本不与我们距离很远的人物此较,或者就减弱了比较的效果。类似和接近总是产生观念关系;你如果消灭了这些联系,其他偶然事件即使可以把两个观念结合在一起,但由于没有任何链索或起联系作用的性质在想像中把它们结合起来,所以两个观念便不能长期结合在一起,或彼此互相有重大的影响。
在考究野心的本性时,我曾经说过,大人物在以自己的状况和他们的奴隶的状况比较时,就对其权威感到双重的快乐;而且这种比较所以有双重影响,一是由于它是自然的、二是由于他的奴隶所提供来的。当想像比较几个对象时,如果不容易由一个对象转到另一个对象,那么心灵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就中断了,而想像在考虑第二个对象时,就好像站到了一个新的立场上。伴随着每个对象的那个印象,在那种情形下,并不因为继同类的较小印象而来,而显得更大一些。这两个印象各自独立,产生了它们的各别的效果,其间完全没有任何传导。观念之间由于缺乏关系,以致打断了印象之间的关系,并由于这样一种分离,阻碍了它们相互的作用和影响。
为了证实这点起见,我们可以说,优点程度的互相接近单独还不足以产生妒忌,必须得到其他关系的协助。一个诗人不易妒忌一个哲学家,或另一类的、另一国的,另一时代的诗人。所有这些差异都阻止或减弱那种此较,并因而也阻止或减弱了那种情感。
这也就是为什么一切对象只有在和同类中其他对象互相比较时,才显得或大或小的理由。一座山在我们眼里并不扩大或减小一匹马的身材;但是当一匹弗兰德马和一匹威尔斯马在一处被观察时,此起它们分别被观察时,一匹就显得大些,一匹就显得小些。
根据同一原则,我们也可以说明历史家们的那个说法,他们说,内战中的任何党派,总是不惜任何牺牲招来外敌,而不肯屈服于他们的本国人。桂嘉定(Guicciardin)把这个说法应用到意大利的战争上,在意大利,各邦之间的关系,恰当地说,只是一种名称、语言和接近的关系。可是就是这些关系,在和优势结合起来以后,也使互相之间的比较更为自然,因而也使这种比较更为痛心,促使人们找寻其他可以不附有这种关系、并因而对于想像的影响可以较少显著的优势。心灵很快就看到它的各种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而当对方优势和其他关系结合起来时,心灵就感觉到自己的情况最为不快,力图把那些关系分离,并打破使比较作用成为更加自然而更加有效的那种观念的联系,借此获得安定。当心灵打不破那种结合时,它就感到有消除那种优势的一种较为强烈的欲望。正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旅行家们都极口称赞中国人和波斯人,而同时却贬抑他们的邻国,这是因为邻国是可以和他们的本国站在互相匹敌的立场上的。
历史和通常经验中的这些事例是很丰富而同时也很奇特的;不过在文艺界我们也发现有同样值得注意的平行的例子。如果一个作家写了一部书,其中一部分是严肃而深刻的,另一部分是轻松而幽默的,每个人都会鄙弃那样奇怪的一种混杂晶,因它忽略艺术和批评的一切规则而加以斥责。这些艺术规则是建立在人性的性质上面的,人性中有一种性质要求每种作品都有一致性,这种性质就使心灵不能在一刹那中由一种情感和心情转到十分不同的另一种情感和心情。可是这并不能使我们责备普雷厄尔先生(Mr.Prior)把他的《阿勒姆》和他的《索罗门》两篇刊印在同一卷内;虽然那个令人钦佩的诗人在一篇的轻松愉快气氛和另一篇的忧郁气氛两方面都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即使读者毫不间隔地接连阅读这两篇文字,他在情感的变化方面,也不会感到什么困难。为什么呢,这只是因为他认为这两篇作品完全是两回事,并且借着这种观念上的中断打断了感情的进程,阻止了一种情感影响或对抗另一种情感。
一个英勇事迹的图案和一个滑稽可笑的图案结合在一幅图画中,就显得骇人;可是我们可以毫不犹疑和踌躇地把那样性质相反的两幅画悬挂在一间屋中,甚至紧相挨近。
一句话说,各个观念必须被某种关系结合起来,使观念之间可以顺利推移,因而也使伴随观念而来的情绪或印象可以顺利推移,并使想像在推进到另一个印象的对象上时仍然保存原来的印象——若不如此,则没有观念可以借比较或借它们各别产生的情感互相影响。这个原则是十分显著的,因为它和我们关于知性和情感两者所作的论述正相类似。假设有两个不被任何一种关系所联系起来的对象呈现于我面前;假设这些对象的每一个都分别地产生一种情感,而且这两种情感本身又是相反的:那末我们根据经验发现,这些对象或观念因为缺乏关系,就阻止了情感的自然反对;思想推移的中断使两种感情互相隔离,因而就阻止了它们的对立。比较作用也是同样情形:从这两种现象我们可以稳确地断言,观念间的关系必然促进印象间的推移,因为单是这种关系的缺乏就足以阻止推移,而把原来会自然地互相影响的东西加以分离。如果因为缺乏一个对象或性质、就使任何通常的或自然的结果不发生时,我们就可以确实地断言,那个对象或性质的存在就有助于那个结果的产生。
第九节 论慈善和愤怒与怜悯和恶意的混杂
我们已经努力说明了怜悯和恶意。这两种感情是随着想像在什么观点下放置其对象而由想像发生的。当我们的想像直接考虑他人的情绪并深入体会这种情绪时,它就使我们感觉到它所观察的一切情感,而尤其是感觉到悲伤或悲哀。相反,当我们把别人的情绪与自己的比较时,于是我们便感到与原始感觉恰好相反的一种感觉,即由他人的悲伤感到喜悦,由他人的喜悦感到悲伤。不过这只是怜悯和恶意两种感情的最初基础。后来又有其他情感混入其中。爱(或柔情)永远和怜悯混杂在一起,恨(或愤怒)永远和恶意混杂在一起。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混杂初看起来似乎和我的体系抵触。因为怜悯既然是由他人的苦难而发生的一种不快,而恶意是由此而生的一种愉快,那么怜悯自然应该像在其他情形下一样产生一种恨,而恶意就应该产生一种爱。我将以下述的方式力图调和这个矛盾。
要引起情感的推移,需要印象间和观念间的双重关系,一种关系并不足以产生这种效果。但是为了我们可以理解这种双重关系的充分力量起见,我们必须考虑,决定任何情感的性质的,不是当前的感觉或暂时的痛苦或快乐,而是感觉的自始至终的全部倾向或趋势。两个印象不但当它们的感觉互相类似时是互相关联的(这是我们在以前各种情形下一向所假设的),而且即当它们的冲动或方向互相类似、互相对应时,这两个印象也是互相关联的。在骄傲和谦卑方面,这种情形不能发生;因为它们只是纯粹的感觉,没有任何发生行动的方向或趋势。因此,我们只有在伴有某种欲求或欲望的那一类感情方面,来找寻这种特殊印象关系的例子;例如爱和恨便是这一类感情。
慈善(也就是伴随着爱的那种欲望)是对于所爱的人的幸福的一种欲望和对他的苦难的一种厌恶;正如愤怒(也就是伴随着恨的那种欲望)是对于所恨的人的苦难的一种欲望和对他的幸福的一种厌恶一样。因此,希望他人幸福和厌恶他人遭难的心理,就和慈善相类似;而希望他不幸和厌恶他幸福的心理,就和愤怒相应。但是怜悯就是希望他人幸福和厌恶他人遭难的心理,而恶意则是相反的欲望。因此,怜悯就与慈善关联,而恶意就与愤怒关联。我们既已发现,慈善借一种自然的和原始的性质与爱发生联系,而愤怒又借同样性质与恨发生联系,所以怜悯和恶意的情感就是借这种连锁而与爱和恨联系起来的。
这个假设是建立在充分的经验上的。一个人不论由于任何动机抱定了一个作出某种行为的决心,那么他就自然而然地想到可以加强那种决心,并使它能够控制和影响心灵的每一个其他的观点或动机。为了使我们坚持任何意图起见,我们就从利益、荣誉、义务等方面找寻种种动机。那么,怜悯与慈善、恶意与愤怒既然是由不同的原则发生的同一类欲望,它们的完全互相混合,以至区别不开,又有什么奇怪呢?至于慈善与爱之间、愤怒与恨之间的联系既然是原始的,第一性的,这种联系是没有什么困难的。
此外,我们还可以再加一个实验,就是:当我们的幸福或苦难在任何程度上依靠于别人的幸福或苦难(再没有任何其他关系)时,则慈善和愤怒、因而还有爱和恨、便都会发生。我确信,这个实验将显得十分奇特,所以我们可以有理由在这里停留一下,加以考虑。
假设有两个同行业的人在一个城市巾找寻职业,而这个城市却不能容纳两个人,那么显然,一个人的成功是和另一个人的成功完全不相容的,而且凡可以促进一个人的利益的事情都是和他的对手的利益相抵触的,反过来说,也是一样。再假设两个商人虽然居住在世界上不同的地方,可是合股经营,于是一个人的利益或损失便立刻成为其伙伴的利益或损失,两人必然遭受同样的命运。显然,在第一种情形下,由于利害冲突,总是要发生憎恨,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利害一致,总是要发生爱的情感。让我们考究,我们能把这些情感归于什么原则。
显然,如果我们只考虑现前的感觉,这些情感并不是由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发生的。因为,以第一种竞争情形而论,对手的快乐和利益虽是必然引起我的痛苦和损失,可是还有一点可以抵消这点,即他的痛苦和损失也给我带来快乐和利益;假如他不成功,我就可以因此由他得到一种较高程度的快乐。同样,一个伙伴的成功虽然使我感觉高兴,可是他的不幸则以同样的比例使我苦恼,而且我们很容易想像后一种情绪在许多情形下会占到优势。但是不论一个对手或伙伴的运气是好是坏,我永远憎恨前者,而喜爱后者。
对于伙伴的这种喜爱不能由我们之间的关系或联系而来,就像我喜爱一个兄弟或本国人那样。一个对手几乎也像伙伴一样与我有同样密切的关系。因为正像伙伴的快乐引起我的快乐、伙伴的痛苦引起我的痛苦一样,同样,对手的快乐就引起我的痛苦,他的痛苦就引起我的快乐。因此,因果的联系在两种情形下都是一样的;在一种情形下,原因和结果虽然有进一步的类似关系,可是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又有相反的关系;而相反关系既然也是类似关系的一种,所以就使问题的两面大体相等了。
因此,我们对这个现象所能提出的唯一说明就是由上述的平行方向原则得来的。我们对自己利益的关切使我由于伙伴的快乐而感到快乐,由于他的痛苦而感到痛苦,正如我们通过同情作用而对着我们面前的任何人所表示的感觉也感到一种相应的感觉一样。在另一方面,对于我们自己利益的同样关切,使我们因对手的快乐而感到痛苦,因对手的痛苦而感到快乐,简单地说,就是感到由比较和恶意发生的那种与他人相反的情绪。因此,由利益发生的各种感情的平行方向既然能产生慈善或愤怒,所以就无怪由同情与比较发生的同样平行方向也有同样的效果了。
我们可以概括地说,不论我们的动机怎样,当我们对其他人作好事时,总不能不对那些人发生某种好感和善意;正如我们加于别人的侵害不但引起受害的人的憎恨、而且甚至也引起我们自己的憎恨一样。的确,这些现象有一部分也可以用其他原则加以说明。
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个重大的反驳,在我们继续往前研究之前,必须先行加以考察。我已经设法证明,权力与财富、或贫穷与卑贱,并不产生任何原始的快乐或不快,就能引起爱或恨来:它们是借次生的感觉对我们起作用的,这种次生的感觉是由我们同情于贫富贵贱在所有者的心中所产生的痛苦或快乐而发生的。由于同情他的快乐,生起了爱,由于同情他的不快,生起了恨。不过我刚才已经确立了一条对于说明怜悯和恶意的现象所绝对必需的原则,就是:“决定任何情感的性质的,不是现前的感觉或暂时的痛苦或快乐,而是那种感觉的自始至终的总的倾向或趋势”。因为这个理由,所以怜悯或对痛苦的同情就产生爱,这是因为同情使我们对他人的或好或坏的运气感到关切,并使我们发生与原始感觉相应的一种次生感觉,在这种感觉方面,怜悯就与爱和慈善有同样的影响。这条规则既然在一种情形下有效,为什么不能到处通行,为什么对于不快的同情除了产生善意和好感以外还会产生其他任何情感呢?一个哲学家如果随着他所要说明的特殊现象,时时变换他的推理方法,而由一个原则转到它的相反的原则,那还合乎哲学家的身分么?
我已经提到可以使情感向前推移的两个不同的原因,一个是观念间和印象间的双重关系,另一个是与此类似的一个原因,即由不同的原则发生的任何两个欲望的倾向和方向的一致性。现在我肯定说,对于不快的同情如果是微弱的,它便借前一种原因产生憎恨或鄙视:如果是强烈的,它便借后一种原因产生爱或柔情。这就是前面那个似乎是那样迫切的困难的解决;这个原理是建立在那样明显的论证上的,因而这个原理纵然不是说明任何现象所必需的,我们也该要把它确立起来了。
确实,同情并不总是限于当前的刹那,我们往往通过传导感觉到他人的并不存在的、而只是借想像预料到的苦乐。因为假使我看到一个完全陌生的人睡在田间,有被奔马践踏的危险,我就会立刻去援救他;在这里,激动我的同情原则,也就是使我关怀一个陌生人的现前悲哀的那个原则。这一点只要单单提出一下就够了。同情既然只是转变成为印象的一个生动的观念,因此显然,在考虑任何人将来的可能的或很可能的状况时,我们可以通过一种活泼的想像体会到这种状况,使它成为自己所关怀的对象,并因此感觉到那些既不属于我们自己而现时也并不真正存在的苦乐。
但是在同情任何人时,不论我们怎样料想到将来,我们的同情的扩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我们对他的现状所有的感觉。要想对其他人现前的情绪形成那样一个生动的观念,以至感觉到这些情绪的本身,也就需要想像作很大的努力;但是如果不借现在生动地刺激我们的某种情况之助,我们便不可能把同情扩展到将来。当另一个人现在的苦难对我发生任何强烈的影响时,想像的活泼性便不限于当前的对象,而是将它的影响扩散到一切相关的观念上,并使我对那个人的一切情况发生一个生动的概念,不论那些情况是过去的、现在的或将来的,也不论它们是可能的、很可能的或确定的。由于这种生动的概念,我便关心那些情况,受到它们的影响,依照我设想他胸中所感到的那种活动,在我的胸中也感到一种同情的活动。如果我减低第一次想像的活泼性,我也就减低各个相关观念的活泼性;正如水管所输送的水量不能超出水源中喷出的水量一样。在这样减低活泼性之后,我就消灭了使我完全关心他人的命运的那种将来的前景。这时我仍可以感到现在的印象,不过我的同情不再往前推进,并且也永远不把第一次想像的力量扩散到我对相关对象所有的观念上。如果他人的苦难以这种微弱的方式呈现出来,则我通过传导接受了它,并且被与它有关的一切情感所感动;但是我对于他的将来的好运和恶运既不十分关怀,因而我永远感不到广泛的同情,也感不到与它相关的各种情感。
为了明白什么情感和这些种类不同的同情是关联着的,我们必须考虑,慈善是由所爱的人的快乐而发生的一种原始的快乐和由他的痛苦而发生的一种痛苦:由于这些印象间这种相应关系,就连带发生了一种希望他快乐的欲望和不愿他痛苦的厌恶心理。因此,要想使一种情感同慈善平行,我们就必须感觉到这些和我们所考虑的那个人的双重印象相应的双重印象;任何一个印象单独并不足以达成这个目的。当我们只同情于一个印象、并且所同情的是一个痛苦印象时,这种同情由于它给我们传来的不快便与愤怒和憎恨发生关联。但是由于广泛的同情或狭隘的同情决定于第一次同情的力量的大小,因此,爱和恨的情感也就依靠于同一原则。一个强烈的印象在传来的时候,就产生双重的情感倾向;这种倾向借着方向的类似关系而与慈善和爱发生关联,不论第一个印象可能是如何痛苦的。一个微弱的痛苦印象,则因感觉的类似而与愤怒和憎恨发生关联。因此,慈善是发生于巨大程度的苦难或是发生于受到强烈同情的任何程度的苦难:憎恨或鄙视则发生于一种轻微程度的苦难,或是得到微弱同情的苦难;这正是我原来企图证明和说明的那条原则。
关于这个原则,我们不但有理性可以信赖,而且还有经验可以信赖。某种程度的贫困引起鄙视,但是过度的贫困则引起怜悯和善意。我们可能轻视一个农夫或仆役;但是当一个乞丐的苦难显得过大,或者被生动地描写出来时,我们就同情他的苦恼,并且在我们心中感到明显的怜悯和慈善的激动。同一个对象,随其不同的程度,就引起相反的情感。因此,依照我的假设来说,各种情感必然是决定于那些随着高低不同的程度而起作用的原则的。同情的增加显然和苦难的增加有同样的效果。
一片荒芜贫瘠的土地,永远显得是丑陋而令人不快的,并且往往引起我们鄙视那里的居民的心理。但这种丑陋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同情居民而发生的,正如前面所说;不过这种同情只是一种微弱的同情,不超出令人不快的那个当前感觉之外。但是一座烧毁的城市的景象却传来慈善的情绪,因为我们深深体会到那些可怜居民的利益,以至感觉到他们的艰苦,并希望他们的繁荣。
不过印象的力量虽然一般产生怜悯和慈善,但如果印象达到了太强的程度,它一定就不再有这种效果。这一点或许值得我们注意。当不快感本身就很微弱或是与我们远隔的时候,就吸引不住想像,而且对于将来的、偶然的福利所传来的关切,也和对现在实在的祸害的关切不能相等。在这种不快获得较大的力量时,我们对于那个人的遭遇就感到非常关心,因而体会到他将来的好运和恶运;由这种完全的同情就发生了怜悯和慈善。但是我们很容易想像,当现前的祸害以超出平常的力量激动我们时,它就可以完全吸引住我们的注意,阻止上述的那种双重同情。例如我们发现,每一个人,尤其是妇女,虽然都容易对于押赴断头台的犯人发生好感,想像他们长得非常俊秀和匀称,可是一个目击刑架和残酷的行刑状况的人,并不感到这种怜惜的情绪,而是可以说是被恐怖所控制住了,再无闲暇以任何与此相反的同情来调和这种不快的感觉。
不过有一个例子最清楚地证明了我的假设,在那个例子中,我们把对象改变一下,就把双重的同情甚至与中度的情感分开;在那种情形下,我们发现怜悯并不像通常那样地产生爱和怜惜,反而总是引起相反的感情来。当我们看到一个人处于不幸中时,我们被怜悯和爱所感动;但是造成那种不幸的人却成为我们最强烈的憎恨的对象,而且随着我们的怜悯程度而更加受到憎恨。那么为什么理由,同一种怜悯情感产生对于受害者的爱和对于造成不幸者的恨呢,那只是因为在后一种情形下,造成不幸者只对不幸有一种关系,而在考虑受害者时,我们便把观点转到每一方面,不但体会到他的苦难,而且还希望他的昌盛。
在结束本题之前,我只想再说一点:这个双重同情现象和它引起爱的倾向,可以有助于我们对亲友自然地所抱有的那种好感的产生。习惯和关系使我们深深体会到他人的情绪;不论我们假设他们有什么样的运气,那种运气要借想像之力亲切地呈现于我们之前,奸像原来就是我们自己的运气似的,对我们发生着作用。我们只是由于同情之力,才对他们的快乐感到高兴,对他们的悲哀感到忧伤。一切关涉他们的事情,我们对之都不能漠然;这种情绪的相应既是爱的自然伴随现象,所以就迅速地产生了那种感情。
第十节 论尊敬和鄙视
现在只须说明尊敬和鄙视两种情感以及性爱的感情,以便理解任何掺杂着爱或恨的一切情感。我们可以从尊敬和鄙视开始。
在考虑别人的品质和境况时,我们可以观察它们本来真实的样子,也可以把它们与我们自己的品质和境况相比,也可以把两种考虑方法结合起来。他人的良好品质由第一个观点产生爱;由第二个观点产生谦卑;由第三个观点产生尊敬,尊敬是这两种情感的混合物。同样,他们的恶劣品质,则随着我们观察它们的观点,引起憎恨、骄傲或鄙视。
鄙视中间掺杂着骄傲,尊敬中间掺杂着谦卑,这一点,我想,由它们的感觉或现象就已十分明显,无需任何特殊的证明。同样明显的是:这种掺杂是由于我们把被鄙视的或被尊敬的人同我们自己暗中加以比较而发生的。随着考虑他人的人可以首先处于低劣地位,随后进到相等地位,随后再进到高超的地位,随着这种变化,同一个被考虑的人可以按照他的境况和才能依次引起考虑者的尊敬、喜爱或鄙视。观点一变,对象虽然仍旧,但它对我们的比例就完全变更;这就是情感所以变化的原因。因此,这些情感是由于我们对那种比例的观察,也就是由于比较而发生的。
我已经说过,心灵的骄傲倾向比谦卑倾向强烈得多,我并且尽力根据人性原则给这个现象指出了一个原因。不论人们是否接受我的推理,这个现象是不容争辩的,并且出现于许多的例子中。除了其他理由之外,这也是鄙视心理中掺杂的骄傲成分较多于尊敬心理中掺杂的谦卑成分的一个理由,而且我们在观察低于自己的人时所感到的得意程度所以比在高出自己者面前时所感到的耻辱程度更大,也是因为这个理由。鄙视或蔑视具有那样强烈的骄傲色彩,以致其中几乎看不到任何其他的情感,而在尊重或尊敬中,则爱比谦卑占着较大的成分。自负的情感是那样敏捷的,所以稍一召唤就立刻发生,至于谦卑则需要较强的冲动,才能发动起来。
但是这里人们可以有理由地问道,为什么在有些情形下有:这种混杂情形,而不是在每个情形下都有这种混杂情形出现呢?寓存于他人身上的引起爱的一切对象,在转移到我们身上时就成为骄傲的原因。因此,这些对象如果属于他人而只是与我们自己所有的那些对象比较,它们就该是谦卑的原因,正像它们是爱的原因一样。同样,在直接考虑时产生了恨的每一种性质,应当永远借着比较产生骄傲,并借憎恨和骄傲这两种情感的混杂刺激起鄙视或蔑视。因此,困难就在于为什么苋有一些对象总是引起纯粹的爱或恨,而并不总是产生尊敬和鄙视这两种混杂的情感呢,
我曾一向假设,爱和骄傲这两种情感,谦卑和恨这两种情感,在它们的感觉方面是类似的,前两种永远是令人愉快的,后两种永远是令人痛苦的。这虽然是普遍真实的,可是我们注意到,两种令人愉快的情感,也和两种令人痛苦的情感一样,其间有某些差异,甚至有相反的性质加以区别。没有东西能够像骄傲和自负那样地鼓舞和振奋心灵,而在同时,爱或柔情却被发现为可以使心灵软弱无力的。这种差异,也可以在令人不快的情感方面观察到。愤怒和憎恨给我们的全部思想和行动增添一种新的力量,而谦卑和羞耻则令人沮丧和气馁。对于各种情感的这些性质,必须形成一个明晰的观念。让我们记住,骄傲和憎恨使灵魂振奋,而爱与谦卑却使灵魂变得软弱。
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爱和骄傲在它们愉快感觉方面的一致性,虽然使它们永远被同一的对象刺激起来,可是这另外一种的相反性,却是它们所以在非常不同的程度内被刺激起来的原因。天才和学问是愉快而辉煌的对象,并且借这两个条件而适合于骄傲和自负;但是它们只是因为它们所给人的快乐而与爱情有一种关系。愚蠢和无知是令人不快的、鄙贱的,这在同样方式下使它们与谦卑发生双重联系,和憎恨发生单一关系。因此,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是确实无疑的,就是:同一个对象虽然随着不同的情况,永远产生爱和骄傲,恨和谦卑,可是很少以同一比例产生前两种或后两种的情感。
正是在这里,我们必须找寻上述困难的解决,即为什么有些对象永远只刺激起纯粹的爱或恨,而并不总是通过与谦卑或骄傲的混杂而产生尊敬或鄙视。一种性质除非是在我们身上时可以产生骄傲,它在他人身上时就不能借比较作用使我们感到谦卑;反过来说也是一样,任何对象除非在直接观察时产生谦卑,它也不能借比较作用刺激起骄傲。显然,各种对象永远借着比较产生一种和它们的原来感觉恰好相反的感觉。因此,假如有一个特别适合于产生爱而不完全适合于刺激起骄傲来的对象呈现出来,这个对象在属于他人时,便借比较而直接产生一种较大程度的爱,和较小程度的谦卑;因而后一种情感在那个混合感情中就几乎觉察不到,也不足以把爱转变为尊敬。好性情,幽默、机敏、慷慨、美以及许多其他的品质就是这样。这些品质特别适宜于在他人心中产生爱,不过在刺激我们自己的骄傲方面却没有那样大的倾向:因为这个理由,一看到他人有这种品质时,虽然就产生了纯粹的爱,可是其中只掺杂着很少的谦卑和尊敬。这个推理很容易推广到其他与此相反的情感。
在我们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我们不妨说明一下那个颇为奇特的现象,就是:我们通常为什么和我们所鄙视的人保持一定的距离,不使那些比我们低微的人甚至在场所和位置方面过于接近我们。我们已经说过,几乎每一种观念都伴有某种情绪,甚至数目和广袤的观念也是一样,至于那些被认为与人生有重要关系并且吸引我们注意的对象的观念,则更是如此。我们观察一个富人或一个贫人,总不能完全漠然,而必然要在前一种情形下感到一种微弱的尊敬,在后一种情形下感到一种微弱的鄙视。这两种情感是相反的,但是为了使这种相反性被感觉到,那些对象必然要有某种关联,否则各种感情将是完全分离的、各别的,永不会互相会合。当人们一接近以后,就发生了那种关系;这就是一个概括的理由,说明我们在看到一个富人和一个贫人、一个贵族和一个守门人那样不相称的一些对象处于那种接近状况下时,为什么要感觉不快。
每个旁观者所共同感到的这种不快,必然被高贵者所格外感觉到;这是因为低微者的接近被认为是缺乏教养,并且表示他感觉不到这种身分不称,而丝毫不受它的影响。对他人优越性的感觉在一切人心中都产生一种和他保持一定距离的倾向,并使他们在非接近他不可时,要加倍表示尊敬和崇拜。人们如果不遵守这种行为,那就证明他们没有感觉到他的优越性。由此就有一个通常的比喻,把某些性质的程度的巨大差异称为一个距离。这个比喻虽然似乎是很肤浅,却是以想像的自然原则为根据的。一个巨大的差异使我们倾向于产生一个距离。因此,距离和差异两个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联系的观念很容易被互相混同;一般说来,这就是比喻的来源;这一点我们以后还有机会谈到。
第十一节 论性爱或两性间的爱
在爱和恨与其他感情掺杂起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复合情感中,两性的爱最值得我们注意,这是一方面因为它的强和猛,一方面因为它给若干奇特的哲学原则提供了一个无法争论的论证。显然,这种感情在它的最自然的状态下是由三种不同的印象或情感的结合而发生的,这三种情感就是:1.由美貌发生的愉快感觉;2.肉体上的生殖欲望;3.浓厚的好感或善意。好感由美貌而发生的这一点,可以用前面的推理加以说明。问题是:肉体欲望如何被美貌所刺激起来。
生殖欲望如果限于某种程度以内,显然是一种令人愉快的欲望并且与一切愉快的情绪有一种很强的联系。喜悦、欢乐、自负和好感都是这种欲望的诱因;音乐、跳舞、美酒,欢欣,也是如此。在另一方面,悲哀,忧郁,贫苦,谦卑,都破坏这种欲望。由于这个性质,就很容易设想,性欲为什么与美的感觉联系起来。
不过还有另外一个原则,也有助于产生同样的效果。我已经说过,各种欲望的平行方向是一种实在的关系,并且也像它们感觉方面的类似关系一样,在那些欲望之间产生一种联系。为了充分地理解这种关系的范围起见,我们必须考虑,任何主要的欲望都可以伴有与之相关的从属的欲望,而且如果有其他欲望与那些从属欲望平行,那么这些其他的欲望也就与主要欲望发生关系。例如饥饿往往被认为是灵魂的原始倾向,而就食的欲望则被认为是次生的倾向,因为它是满足饥饿欲所绝对必需的。因此,一个对象如果借着任何独立的性质、使我们接近食物,那个对象也就自然地增加我们的食欲;正如在另一方面,凡使我们厌恶食物的任何东西都是和饥饿矛盾的,并减低我们的食欲。很显然,美具有第一种效果,丑具有第二种效果;因为这种缘故,所以美就使我们对食物发生强烈的欲望,而丑却足以使我们对烹调术所发明的最美味的荣看感到厌恶。这一切都可以很容易地应用到生殖欲望上面。
由类似关系和平行欲望这两种关系,就发生了美感、肉体欲望和慈善之间那样一种联系;以至这三者成为可说是不可分离的。而且我们根据经验发现,三者中间不论那一种先行出现,都无关系;因为它们中间任何一种都必然伴有相关的感情。性欲冲动中的人对于性欲的对象至少具有暂时的好感,同时也想像她比平时较为美丽;正如许多人开始时对一个人的机智和优点抱有一种好感和尊重,随后又由此进到其他两种情感上去。但是最常见的一种爱,就是首先由美貌发生、随后扩展到好感和肉体欲望上去的那种爱。好感或尊重与生殖欲望之间的距离太远了,不容易结合在一起。前者或许是灵魂的最细致的情感,后者或许是最粗俗的情感。对于美貌的爱恰好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中介,分沾了两者的本性:因此,它是特别适宜于产生两者的。
对于爱的这种说明,并不是我的体系所特有的,而是根据任何假设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构成这个情感的三种感情显然是彼此各别的,并且各自有它的各别的对象。因此,三者确是只借着它们之间的关系才互相产生的。不过单有情感间的关系是不够的。这里还必须有观念间的关系。一个人的美貌永远刺激不起我们对另一个人的爱。因而这就显然证明这里有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根据这样明显的一个例子,我们就可以判断其他的例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