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把一切可见的和可触知的东西全部除去以后,黑暗和运动看来决不能给予我们没有物质的广袤观念或真空观念,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它们如果与可见的和可触知的东西混杂起来,是否能够传末这个观念呢,
哲学家们通常承认,呈现于眼前的一切物体都似乎是涂绘在一个平面上,而且它们和我们相距的各种距离程度,都是被理性、而不是被感觉所发现的。当我把我的手举在面前、并把手指叉开时,那么手指完全被天空的蓝色分开,正像它们能够被我放在它们之间的任何可见的对象分开一样。因此,为了要知道视觉是否能传来一个真空的印象和观念,我们必须假设:在一片纯粹的黑暗中有一些发光体呈现于我们面前,这些物体的光只显示出这些物体的本身,而并不给予我们以周围对象的任何印象。
关于我们的触觉对象,我们也必须作出一个平行的假设。我们不该假设完全除去一切可触知的对象:我们必须允许有某种东西被触觉所触知;在隔了一段时间并把手或其他感觉器官运动之后,又遇到了另一个触觉对象;离开那个对象之后,又遇到了另一个;我们可以照这个方式随意继续下去。问题在于,这些时间的间隔是否能够给予我们没有物体的广袤观念呢,
先研究第一个情形:当只有两个发光体呈现于眼前时,显然我们能够知觉到它们是联接的,还是分开的;它们还是被长距离分开,还是被短距离分开;这个距离如果变化,我们还能知觉它的增加或减少和那些物体的运动。但是由于这里的距离并不是一种有色的或可见的东西,有人也许就以为这里有一个真空或纯粹的广袤,不但为心灵所理解,而且为感官所明显地感到。
这是我们的自然的、最熟习的思维方式;但是我们将通过一些思考加以校正。我们可以说,当两个物体呈现于先前完全黑暗的地方的时候,所能发现的惟一变化只是这两个物体的出现,其余一切仍和先前一样是光的完全否定,是一切有色的或可见的对象的完全否定。不但与这两个物体可说是远隔的东西是这种情形,就是二者之间的距离本身也是如此;这种距离只是黑暗或是光的否定,没有部分、没有组合、不变的和不可分的。这个距离所引起的知觉既然和一个盲人从他的眼睛所接受的知觉并无差异,也和漆黑的深夜中传给我们的知觉并无差异,那么这个距离也必然具有同一的特性;盲和黑暗既然不给予我们广袤观念,那么两个物体间黑暗而不可区别的距离也不可能产生那个观念。 如前所说,绝对黑暗与两个或较多的可见的发光体的现象之间的惟一差异,在于那些对象本身和它们刺激我们感官的方式。由对象发出的光线所形成的角;眼睛由一个物体转到另一物体时所需要的运动;被这些对象所影响的器官的各个部分:这些因素就产生了我们所能据以判断距离的仅有的知觉。但是由于这些知觉各自都是简单而不可分的,所以它们绝不能给予我们广袤观念。
我们可以借考察触觉,借考察可触知的物体或固体间的假想的距离或间隔来说明这一点。我现在假设两个情形:一个人悬在空中,来回运动他的肢体,并没有遇到任何可触知的东西;另一个人在触到某种可触知的东西以后,离开了它,并在经过他所知觉到的一种运动以后,又触到另一个可触知的对象;那么我就要问,这两个情形有什么差异呢,没有人不会断然说,这种差异只在于我们知觉到那些对象,至于由运动所发生的感觉则在两种情形下都是同样的。由于这种感觉在不伴有其他知觉时不能传给我们一个广袤观念,所以它在与可触知的对象的印象混合起来时,也并不能给予我们那个观念,因为那种混合对那种感觉并不产生任何变化。
虽然运动和黑暗,单独地或伴有可触知的和可见的物体,都不能传来一个真空或没有物质的广袤观念,可是它们却是我们错误地设想我们能够形成那样一个观念的原因。因为,那种运动和黑暗对于可见的和可触知的对象的实在广袤或组合具有一种密切的关系。
第一,我们可以说:在绝对黑暗中出现的两个可见的对象,就其刺激感官的方式来说,就其所发出的并会合于眼中的光线所形成的角度来说,正像两者之间的距离是充满了给予我们以真正广袤观念的那些可见的对象一样。当两个物体之间没有放着任何可触知的物体时,我们的运动感觉也和我们触到各个部分远离的一个复合物体时所得到的运动感觉一样。
第二,我们从经验发现,如果两个物体中间放着某种广度的一些可见的对象,另外有两个物体,就它们的位置来说,也能以同样的方式刺激感官;那末后面这两个物体间也可以接纳同样广度的可见的对象,而不至于有任何可以感知的撞击或渗透,也不至于对它们呈现于感官的角度有所改变。同样,如果我们先触到另一个对象,隔了一个时间以后,才能触到某个对象,而且我们把那个运动的知觉称为自己的手或其他感觉器官的运动,那未经验就告诉我们,在感到那个对象时,我们所有的运动感觉,也就和那种感觉伴有插在两个物体间的坚固和可触知的对象的印象时一样。换句话说也就是:一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可以转变成一个可见的而可触知的距离,而对于那些远隔的对象却不发生任何变化。
第三,我们可以说,这两种距离对于每一种自然现象几乎都有同样的效果,这一点可以说是这两种距离之间的另一种关系。因为一切性质,如热、冷、光、引力等,既然随着距离而减弱;所以不论这种距离是被复合而可感知的对象所标志出的,或者只是通过几个远隔的对象刺激感官的方式而被认知的,都没有多大差别。
因此,传达广袤观念的那种距离和不被任何有色的或坚固的对象所充满的那另一种距离之间就有三种关系。互相隔离的对象,不论是被哪样一种距离隔开,都以同一的方式刺激感官;第二种距离被发现为可以接纳第一种距离;两种距离同样减弱每一种性质的力量。
这两种距离间的这三种关系,将使我们很容易地说明,后一种距离为什么往往被误认作前一种距离,以及我们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视觉或触觉对象观念时,也想像自己有一个广袤观念。因为,我们可以在这种人性科学中建立一个一般的原理,即只要两个观念有一种密切的关系,心灵就容易误认它们,并且在它的一切讨论和推理中把一个代替另外一个。这种现象发生于那样多的场合,并且那样重要,所以我在这里不得不稍停一下来考察它的原因。只是有一点我要先提到,即我们必须精确地区别现象本身和我将给那个现象指出的原因;我们决不可以由于原因方面的任何不确定而推断说现象本身也是不确定的。我的说明即使是虚妄的,现象仍然可以是真实的。说明的虚妄并不是现象的虚妄的结果:虽然同时我们可以说,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是很自然的;这正是我力图说明的那个原则本身的一个明显的例子。
当我在前面把类似、接近和因果等关系看作观念结合的原则、而不再考察它们的原因时,这主要是为了执行我所确立的“我们终究必须满足于经验”的那个第一原理,而不是由于我在那个题材上拿不出一些动听的、似是而非的理由来。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在想像中把脑子解剖一下,并且指出:为什么当我们想到任何观念时,元气就流入所有邻接的大脑痕迹中,因而唤起一些和它相联系的其他观念。但是,在说明观念的关系时我虽然忽略了从这个论题中可能得到的任何便利,可是我恐怕我在这里不得不求助于这个论题,以便说明由这些关系所发生的错误。因此,我要说,由于心灵赋有一种能力,可以随意刺激起任何观念,所以每当心灵把元气送到观念所寓存的脑中那个区域,这些元气总是刺激起那个观念,如果元气恰好流入适当的大脑痕迹,并找出属于那个观念的那个细胞。但是由于元气的运动很少是直接的,并且自然地会偏向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因此,元气由于落入邻接的痕迹中,就不显现出心灵最初所要考察的观念,而显现出其他关联的观念来。这种变化,我们并不总是觉察到;我们仍然继续同一的思想路线,运用呈现于我们的那个关联着的观念,并把它应用在我们的推理中,就像这个观念是我们所要求的那个观念似的。这是哲学中许多错误和诡辩的原因:这自然是很容易想像得到的,而且如果有需要的活,也是很容易指出来的。
在上述三种关系中,类似关系是错误的最丰富的根源。的确,在推理中,很少错误不是主要从这个根源得来的。类似的观念不但是互相关联的,而且我们思考它们时的心灵活动也极少差异,因此我们不能加以区别。后面这个情况非常重要;因此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形成任何两个观念的心灵活动只要是相同的或类似的,我们便很容易混淆这两个观念,把一个当作另外一个。随着本书的进展,我们将看到许多的例子。但是类似关系虽然是最容易在观念中引起错误的一种关系,但其他两个关系、即因果关系和接近关系,也可以协同发生这种影响。我们本来可以举出诗人们和演说家们的比喻,作为这一点的充分证明,如果在形而上学的论题上,从这方面去取得论证是合乎惯例、而且又是合理的。为了恐怕形而上学家们会认为这种引证有损他们的尊严,所以我将从我们对形而上学家们的大部分的讨论所能作的一种观察中借取一个证明,就是:人们通常都用词语来代替观念,并且在他们的推理中用谈论来代替思想。我们用词语来代替观念,乃是因为两者往往那样密切地联系着,致使心灵容易把它们混淆起来。也是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才以一种既是不可见的又不可触知的距离的观念,来代替那只是分布于某种方式卜而组合起来的可见的点或可触知的点所构成的广袤。因果关系和类似关系结合起来造成了这种错误。第一种距离既经发现为可以转变成第二种距离,所以它在这一方面就是一种原因;两者刺激感官的相似的方式和它们同样地减弱每一种性质的作用,形成了这种类似关系。
在作了这一连串的推理,并说明了我的一些原则以后,现在我就有了准备,可以答复无论是根据形而上学或是根据机械学所提出的全部反驳。关于真空或没有物质的广袤的频繁的争论,并不证明争论所围绕的那个观念的其实性;在这一方面,最常见的是,人们欺骗他们自己,尤其是当由于任何一种密切关系,另外一个观念被呈现了出来,可以成为引起他们的错误的原因的时候。
对于根据静止和消灭这两个观念的结合所提出的第二个反驳,我们也可给以几乎是同样的答复。房间内每样东西如果都被消灭了,而墙壁仍然屹立不动,那末我们想像这个房间所处的状态必然是同现在一样,充满其中的只是那不成为感官对象的空气。这种消灭给眼睛留下了一个虚构的距离,这个距离是被受了刺激的那个器官的各个不同部分、以及明暗程度所显现的;这种消灭又给触觉留下一个虚构的距离,这个距离就在于手或其他肢体的一种运动感觉。我们如果再进一步探索,那是徒然的了。不论把这个题目如何反复探索,我们将发现这就是在假设的那样一种消灭以后,那样一个对象所能产生的仅有的印象;而前面巳说过,印象只能引起和它们类似的观念,不能产生任何其他的观念。
介于其他两个物体之间的一个物体既然可以假设为被消灭掉,而对它两边的物体并不产生任何变化,所以我们也很容易设想那个物体怎样可以重新被创造出来,而同样也不产生任何变化。但是一个物体的运动和它的被创造具有同样的结果。远隔的物体在两种情形下同样都不受影响。这就足以满足想像,并证明那样一种运动并不包含矛盾。后来,经验又使我们相信,处于上述方式中的两个物体确实有在它们之间容纳物体的那样一种能力,而且要把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转变为可见的和可触知的距离,也并无任何阻碍。那种谈论不管显得如何自然,在我们对它没有经验之前,我们不能确定它是有实效的。
这样,我就似乎已经答复了上述的三种反驳;不过同时我也知道,很少人会满足于这些答复,他们一定会立刻提出新的反驳和困难。有人或许会说,我的推理对于当前的问题没有什么贡献,我只是说明了对象刺激感官的方式,而并没有试图说明对象真正的本性和作用。两个物体之间虽然不插有任何可见的或可触知的东西,可是我们根据经验发现,那两个物体正如被一种可见的和可触知的东西所隔开时一样,在眼睛看来是处于同一的方式之下,并且要求手在两个物体之间来回移动肘有同样的运动。这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也凭经验被发现为具有容纳物体的能力,或变为可见的和可触知的距离的能力。这便是我的全部体系。我在体系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曾试图说明按照这个方式隔开两个物体、并且给予两个物体以容纳其他物体(不经过任何撞击或渗透)的能力的那个原因。
作为对于这种反驳的答复,我情愿认罪,并且承认我从来不曾想洞察物体的本性,或者说明它们的作用的奥秘原因。因为除了这不是我现在的目的以外,我恐怕那样一种企图也是超出了人类知性的范围,而且我们也决不能认为,不借着呈现于感官的那些外面的特性,就可以认识物体。至于那些企图作更进一步的发现的人们,那就要等到我看见他们至少在某一个例子中得到成功,我才能赞同他们的雄心。但是现在,我只要能够根据经验的指示,完全认识了对象刺激感官的方式和对象之间的联系,我就心满意足了。这就足以作为生活的指导:这也就满足了我的哲学,我的哲学只是要说明我们的知觉、即印象和观念[7]的本性。
我将以一个似非而是之论来结束这个关于广袤的题目,不过这个似非而是的说法根据前面的推理是很容易说明的。这个似非而是之论就是:如果你乐意把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换句话说也就是转变为可.见的和可触知的距离的那种能力、称为一个真空,那么广袤和物质是同一的,可是仍然有一个真空。如果你不想称它为真空,那么在一个充实体内,运动是可能的,无需无限的撞击,无需循环往复,无需互相渗透。不过我们不论采用何种说法,我们总是必须承认,我们要形成任何实在的广袤观念,必然要把一些可以感知的对象填充进去,并想像它的部分是可见的或可触知的。
至于认为时间只是某些实在对象在它中间存在的那个方式的学说,我们可以说:这个学说和关于广袤的相似学说一样,要受到同样的反驳。如果说因为我们在真空观念上进行争辩和推个对象时,中间并无间隔的运动,这时那些对象才可说是接触的,那么这些对象便不相接触。对象在我们感官前的现象是一致的;一切困难都是来自我们所用的词语的模糊。
如果我们把我们的探讨推进到对象在感官前的现象以外,我恐怕我们大部分的结论都将充满了怀疑主义和不确定。因此,如果有人问,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是否永远充满着物体、还是某种东西——那种东西在我们的器官改进之后可以变成可见的或可触知的,那么我不得下承认,我不论在哪一方面部发现不出很有决定性的论证来;虽然我倾向于相反的意见,因为那个意见此较符合于通俗和一般的想法。如果我们正确地理解牛顿哲学,我们将发现它的意义也只是如此。一个真空被肯定了,那就是说,物体被说成是处于这样一种方式,可以在它们中间接纳其他物体、而没有任何冲击或渗透。物体的这种状态的真实性质是不知的。我们只认识到它对感官的作用和它接纳物体的能力。对于那个哲学来说,最适当的就是一种适度的温和的怀疑主义,同时坦率地承认对于超出一切人类能力的那些题材,我们是一无所知的。]理,那就是我们有真空观念的一个充分证明,那么根据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必然有一个不包含任何可变的存在物的时间的观念,因为没有一个题目比这个题目争论得更多、更经常的了。不过我们实际上没有这个观念,这是确定的。因为它是从哪里得来的呢,它是起源于感觉印象还是反省印象呢,请把这个观念清楚地向我们指出来,使我们知道它的本性和性质。但是你如果指不出任何那样的印象来,那么你可以确定,当你想像自己有任何那样的观念时,你是错了。
但我们虽然不能指出不包含可变的存在物的时间的观念所由得来的那个印象,可是我们能够很容易地指出使我们假想自己有那个观念的那些现象。因为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心中有不断的一连串的知觉,所以时间观念永远存在于我们的心中:当我们在五点钟思考一个稳定的对象,随后又在六点钟加以思考时,我们就容易以同一方式把那个时间观念应用于它,就像每一个刹那都被那个对象的一种不同的位置或变化加以区别似的。那个对象的初次出现和第二次出现,在同我们的知觉的按续比较之下,似乎同样地远隔,就像那个对象已经真正变化了一样。此外,我们还可以加上经验向我们所指出的,即:那个对象在前后两次出现之间原可以有那样多的变化;正如那个不变的、或者宁可以说是虚构的持续,也和感官所明显地看到的那种接续一样,都可以增减每一种性质,而对它发生同样的作用。由于这三种关系,我们便容易混淆我们的观念,想像自己能够形成没有任何变化或接续的一个时间或持续的观念。
第六节
论存在观念和外界存在观念
在我们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我们不妨说明一下存在和外界存在这两个观念;这些观念正像空间和时间观念一样,也有它们的困难。通过这样的研究,当我们彻底理解了可能进入我们推理中的那些特殊观念以后,我们在考察知识和概然性时就有了更好的准备。
我们可以意识到的或记忆起的一切印象或观念,没有一个不可以被想像为存在的。显而易见,存在(being)的最完善的观念和信据是从我们的这种意识得来的。根据这点,我们就可以形成一个可以设想到的最清楚的、最有决定性的两端论法,即:我们既然在记忆起任何观念或印象时,总是要赋予它以存在,所以存在观念如果不是由一个与每一个知觉或思想的对象联结着的独立印象得来,必然就和知觉观念或对象观念是同一的。
这个两端论法既然是每一个观念都是来自一个相似的印象那个原则的一个明显的结论,所以我们对于这个两端论法的两端命题的决定是没有什么更多的怀疑的。不但完全没有任何独立的印象伴随着每个印象和每个观念,而且我还不以为有任何两个独立印象是不可分离地联络着的。某些感觉虽然有时会结合起来,可是我们迅速发现它们可以分离,可以分别地呈现。由此看来,我们所记忆的每一个印象和观念虽然可以被认为是存在的,存在观念却并非由任何特殊的印象得来的。
因此,存在观念和我们想像为存在的东西的观念是同一的。单纯地反省任何东西和反省它是存在的,这两件事并无不同之处。存在观念在和任何观念结合起来时,并没有对这个观念增加任何东西。不论我们想像什么,我们总是想像它是存在的。我们任意形成的任何观念都是一个存在的观念;一个存在的观念也是我们所任意形成的任何观念。
任何人要反对这个说法,就不得不指出实在物观念所由获得的那个独立印象,并且必须证明,这个印象与我们相信其为存在的每个知觉都是不可分离的。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断言,这一点是做不到的。
我们前面[8]①所作的观念没有任何实在的差异仍然可以区别的那种推理,在这里不能给我们任何帮助。那种区别是建立于同一个简单观念对几个不同的观念所可能有的不同的类似关系。但是,不可能呈现出在存在方面和某个对象类似、而在同一方面又和其他对象差异的任何一个对象来,因为每一个呈现出来的对象都必然是存在的。
同样的推理也可以说明外界存在的观念。我们可以说,哲学家们公认的、并且本身也相当明显的一个理论就是:除了心灵的知觉或印象和观念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实际上存在于心中,外界对象只是借着它们所引起的那些知觉才被我们认识。恨、爱、思维、触、视:这一切都只是知觉。
心中除了知觉以外既然再也没有其他东西存在,而且一切观念又都是由心中先前存在的某种东西得来的;因此,我们根本就不可能想像或形成与观念和印象有种类差别的任何事物的观念。我们纵然尽可能把注意转移到我们的身外,把我们的想像推移到天际,或是一直到宇宙的尽处,我们实际上一步也超越不出自我之外,而且我们除了出现在那个狭窄范围以内的那些知觉以外,也不能想像任何一种的存在。这就是想像的宇宙,除了在这个宇宙中产生出来的观念以外,我们也再没有任何观念了。
外界对象如果被假设为与我们的知觉有种类差别,那么我们在想像它们时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就是对它们形成一个关系观念,而并不自以为理解了那些关联着的对象。一般说来,我们并不假设它们有种类差别,而只是赋予它;们以不同的关系、联系和持续。不过关于这点,以后还要比较充分地加以讨论[9]。
[1]有人曾反驳我说,无限可分性只是假设无数的此例部分,不是无数的除得尽部分,而无效的此例部分并不构成一个无限的广袤。但这种区别完全是无聊的。不论这些部分被称为除得尽的或此例的,都不能小于我们所能想像的那些微小部分,因此它们在结合起来时也不能形成一个更小的广袤。
[2] 马尔秀先生Mons.Malezieu。称,心灵可以把它应用于心灵所集合的任何数量的对象;这样一个单位也和数字一样不能单独存在,因为它实在也是一个真正的数字。但是那个能够单独存在、而且它的存在又是一切数字的存在的必要条件的单位,却是另外一种的单位,而且必然是完全不可分的,也不能再分解为任何较小的单位。
[3]洛克先生
[4] 第五节(81页)。
[5]思维术(L'art de penser)。
[6]参阅博罗博士的数学讲演集.
[7] [我们如果把自己的思辨限制于对象在我们感官面前的现象,而不进一步探究对象的真正的本性和作用,那么我们便可以免除一切困难,也永不会被任何问题所困惑。所以如果有人问,介于两个物体之间的那个不可见的和不可触知的距离是某种东西,还是空无所有;那么我们就很容易地答复说,它是某种东西,即按照那样一个特殊方式刺激感官的那些对象的一种特性。如果有人问,中间隔着那种距离的两个物体是否互相接触,那么我们可以答复说,这就要决定于接触这个词的定义。如果对象之间没有可感知的东西介于共同的时候,就说它们是接触的,那么这些对象就接触了,如果两个物体的映像刺激眼睛的邻接部分,而且手在接续触到两种原因。
[8]第一章,第七节。
[9]第四章,第二节。
第三章
论知识和概然推断
第一节 论知识
有七种[1]不同的哲学关系,即类似、同一、时间和空间关系、数量或数的比例、任何性质的程度、相反和因果关系。这些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完全决定于我们所比较的各个观念,一类是可以不经过观念的任何变化而变化的。我们是从一个三角形的观念、发现它的三个角等于两个直角的这样一种关系;只要我们的观念不变,这种关系也就不变。相反,两个物体间的接近和远隔的关系,可以仅仅由于它们的位置的改变而有所变化,并不需要对象自身或它们的观念有所变化;这种位置决定于心灵所不能预见的千百种不同的偶然事件。同一关系和因果关系也是一样。两个对象虽然完全类似,甚至在不同时间出现于同一位置,但是它们可以在数量上有所不同;至于一个对象产生另一个对象的那种能力既然决不能单是从它们的观念中发现出来的,因此,原因和结果显然是我们从经验中得来的关系,而不是由任何抽象的推理或思考得来的关系。没有任何一个现象——即使是最简单的——可以根据了出现于我们面前的对象的性质而加以说明的,或者是我们可以不借着记忆和经验的帮助而预见的。
由此看来,七种哲学关系之中,只有四种完全决定于观念,能够成为知识和确实性的对象。这四种是类似、相反、性质的程度和数量或数的比例。这些关系中有三种是一看便可以发现出的,它们恰当地应该属于直观的范围,而不属于理证的范围。当任何一些对象互相类似时,这种类似关系首先就刺激眼睛,或者不如说是刺激心灵,很少需要再一次的考察。相反关系和任何性质的程度也是同样情形。没有人能够有一次怀疑,存在与不存在互相消灭,并且是完全不相容的和相反的。当任何性质如颜色、滋味、热、冷等的程度差异十分微小时,我们虽然不可能精确地加以判断,可是当它们的差异是巨大的时候,那就很容易决定它们中间某一种较另一种强些或弱些。无需任何研究或推理,我们一看就可以作出这个决定。
在确定数量或数的比例时,我们也可以照同一方式进行,并在一见之下就可以观察出任何数或形之间的较大或较小,尤其是当这种差异是很大而显著的时候。至于相等或任何精确的比例,我们从单独一次的考察只能加以猜测。很小的数和很有限的广袤部分是一个例外;这些是立刻可以了解的,而且我们在这里也觉察到自己不容易陷于任何重大的错误。在其他一切情形下,我们必然只能粗略地决定比例,或者必须在比较人为的方式下进行决定。
我已经说过,几何学或者说确定形的比例的那种技术,虽然就普遍性和精确性而论远远超过感官和想像的粗略判断,可是也永远达不到完全确切和精确的程度。几何学的最初原理仍然是由对象的一般现象得来的,而当我们考察自然所容许的极小的对象时,那种现象就绝不能对我们提供任何保证。我们的观念似乎给予我们一个完全的保证:没有两条直线能有一个共同的线段;但是我们如果考究这些观念,我们就会发现,它们总是假设着两条直线的一种可感知的倾斜度,而当它们所形成的角是极其微小的时候,我们便没有那样精确的一条直线标准,可以向我们保证这个定理的真实。数学中大多数的原始判断也都是同一情形。
因此,就只剩下代数学和算术这两种仅有的科学,在这两门科学中,我们能够把推理连续地推进到任何复杂程度,而同时还保存着精确性和确实性。我们有一个精确标准,我们能根据它去判断一些数的相等和比例;按照数的是否和这个标准符合,我们确定它们的关系,而不至有任何错误的可能。当两个数是那样地结合起来,其中一个数所含的单位与另一个数所含的单位永远相应的时候,我们就断言那两个数是相等的,而几何学正是由于缺乏那样一个在广袤方面的相等标准,因此难以认为是一个完善和无误的科学。
我说,几何学虽然缺乏算术和代数学所特有的邮种完全精确性和确实性,可是比起我们感官和想像的不完善的判断来,仍然是优越的。这种说法可能会引起一个困难,我们应该在这里把这个困难消释一下。我所以认为几何学有缺点,其理由在于它的原始的和基本的原理只是由现象得来的;有人或许会设想,这个缺点必然永远伴随着几何学,使几何学在比较它的对象或观念的时候,永远不能达到比我们的眼睛或想像单独所能达到的精确性更大的精确性。我承认这种缺点总是跟随着它,使它永远不能期望达到充分的确实性:但是由于这些基本的原理建立于最简易而最少欺骗性的现象上面,这些原理就给与它们的结论以一种精确程度,这种精确程度是这些结论单独地所不能达到的。人的眼睛不能断定千边形的角等于一九九六个直角,或作出任何和这个比例接近的推测;但是当它断定,几条直线不能相合和在两点之间我们不能画一条以上的直线时,它的错误决不会是很大的。这就是几何学的本性和功用:它使我们一直研究到那些现象,这些现象由于它们的简易性,不至于使我们陷于重大的错误。
我将利用机会在这里提出另外一个意见,这是关于理证性推理的一个意见,它是由这个同一的数学论题所提示出来的。数学家们惯于自称:作为他们对象的那些观念的本性,是非常细致的和精微的,它们不属于想像的概念范围,而必须借一种纯粹的和理智的观点才能了解,这种观点只有灵魂的高级官能可以胜任。同样的看法也贯穿于大多数的哲学部门,并且主要是用以说明我们的抽象观念,并指出我们如何能够形成例如一个既不是等腰、也不是不等边、各边也不限于某种特定长度和比例的三角形观念。不难看到,哲学家们为什么那样喜爱某些细致的和精微的知觉这个概念,因为他们借此就掩盖了他们的许多谬误,并可以通过采用模糊和不确定的观念而拒不服从清楚观念的判断。不过,为了打破这个诡计,我们只须回顾一下我们的全部观念都是由印象复现而来的那个我们所屡次坚持的原则。因为,我们由此就可以立刻推断说,我们的全部印象既然都是清楚的和确切的,所以由印象复现而来的观念也必然具有同一本性,如果不是由于我们的过失,决不能包含任何那样晦暗而繁复的东西。一个观念由于它的本性是比印象较为微弱而低沉的,但是因为在其他各方面都是与印象同一的,所以不能合有任何极大的神秘。如果观念的微弱使它成为模糊不清,我们就应该使观念保持稳定和精确,尽量去补救这个缺点。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却妄谈什么推理和哲学,那是徒然的。
第二节 论概然推断;并论因果观念
关于作为科学基础的那四种关系,我所认为必须要说的,就只是这些。但是其他三种关系却并不由观念所决定,并且即使在那个观念保持同一的时候,这些关系也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关于这些关系,应该作比较详细的说明。这三种关系是同一关系、时空中间的位置和因果关系。
一切推理都只是比较和发现两个或较多的对象彼此之间的那些恒常的或不恒常的关系。不论当两个对象都呈现于感官之前的时候或者当两者都不呈现于感官之前的时候,或者当只有一个呈现出来的时候:我们都可以进行这种比较。当两个对象连同它们的关系呈现于感官之前的时候,我们把这种情形称为知觉,而不把它称为推理,在这种情形下,恰当地说,并没有运用任何思想或活动,而只是通过感觉器官被动地接纳那些印象。根据这种思维方式,我们就不应当把我们关于同一关系以及时间和空间关系所作的任何观察看作推理,因为在这两种关系的任何一种关系中间,心灵都不能超出了直接呈现于感官之前的对象,去发现对象的真实存在或关系。只有因果关系才产生了那样一种联系,使我们由于—-个对象的存在或活动而相信,在这以后或以前有任何其他的存在或活动;其他两种关系也只有在它们影响这种关系或被这种关系所影响的范围以内,才能在推理中被应用。任何一些对象中都没有东西可使我们相当,它们或是永远远隔的、或是永远接近的;当我们根据经验和观察发现它们在这一方面的关系是不变的时候,我们就总是断言,有一种秘密原因在分离它们或结合它们。这种推理也可推广到同一关系。一个对象虽然好几次在我们感官之前时隐时现,我们也容易假设它的个体继续是同一不变的,而且知觉虽然间断,我们还是认为它有同一性;我们总是断言,如果我们的眼睛不停地看着它,我们的手不停地触着它,它会传来一个不变的和不间断的知觉。但是超出我们感官印象之外的这个结论只能建立于因果的联系上面,除此以外我们也没有任何保证,足以保证我们的对象没有变化,不论这个新的对象如何类似于先前呈现于感官之前的那个对象。每当我们发现那样一种完全的类似关系时,我们就考究这种关系是否是那一类对象所共有的;是否可能有或者很可能有某种原因起着作用去产生那种变化和类似关系;根据我们对这些原因和结果所作的断定,我们就形成了关于那个对象的同一性的判断。
由此看来,在不单是由观念所决定的那三种关系中,惟一能够推溯到我们感官以外,并把我们看不见、触不着的存在和对象报告于我们的,就是因果关系。因此,在我们结束关于知性这个题目之前,我们将力求充分地说明这种关系。
依照程序着手,我们必须先考究因果关系的观念,并且看它是从什么来源获得的。如果我们没有完全理解我们要对它进行推理的观念,我们便不可能进行正确的推理;而我们若不是把一个观念追溯到它的根源,并考察它所由产生的那个原始印象,也就不可能完全理解那个观念。考察印象,可以使观念显得清楚;考察观念,同样也可以使我们的全部推理变得清楚。
因此,我们可以观察我们所称为原因和结果的任何两个对象,把它们的各方面反复检查,以便发现产生那样一个极度重要的观念的那个印象。初看起来,我就觉察到,我一定不能在对象的任何特定性质中去寻求这个印象;因为我从这些性质中不论选定哪一种,我总是可以发现某种虽然没有那种性质,可是仍然归在原因或结果的名称之下的对象。的确,不论外界或内心存在的任何东西,没有一个不被认为是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的,虽然很明显地没有任何性质普遍地属于一切的存在,使它们应该得到那个名称。
因此,因果关系的观念必然是从对象间的某种关系得来;现在我们必须力求发现那种关系。第一,我发现,凡被认为原因或结果的那些对象总是接近的;任何东西在离开了一点它的存在的时间或地点的以外的任何时间或地点中,便不能发生作用。互相远隔的对象虽然有时似乎互相产生,可是一经考察,它们往往会被发现是由一连串原因连系起来的,这些原因本身是互相接近的,并和那些远隔的对象也是接近的;而当在任何特殊例子中我们发现不出这种联系的时候,我们仍然假设有这种联系存在。因此,我们可以把接近关系认为是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我们至少可以根据一般的意见假设它是如此;以后[2]我们将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机会,来考察哪些对象能够并列和结合,哪些对象不能够如此,借以澄清这个问题。
我将认为原因与结果的必要条件的第二种关系,不是那样地被普遍公认的,而是很可能引起某种争论的。那就是在时间上因先于果的关系。有些人主张,原因并不是绝对必然地先于它的结果;任何对象或活动在它存在的最初一刹那,就可以发挥它的产生性质(Productive
quality),产生与它完全同时的另一个对象或活动。不过,在大多数的例子中,经验似乎反驳了这种意见;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借一种推论或推理来建立因先于果的这个关系。在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中,有一个确立的原理,即一个对象如在充分完善的状态下存在了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另一个对象,那它便不是那另一个对象的唯一原因;它就需要其他的原则加以协助,把它从不活动状态中推动起来,使它发挥它所秘密合有的那种能力。但是,如果有任何原因可以和它的结果完全同时的话,那么根据了这个原理就可以确定一切原因和结果都是如此;因为其中任何一个只要在一刹那间延缓它的作用,那么它在原该活动的那个刹那并不曾发挥它的作用,因而就不是一个恰当的原因。由此而来的结果就无异是毁灭了我们在世界上所观察到的原因的那种一连串的接续,并且确实也是把时间完全消灭了。因为,如果一个原因和它的结果是同时的,这个结果又和它的结果是同时的,这样一直推下去。那么显然就不会有接续这样一个现象,而一切对象必然就都是同时存在的了。
如果这个论证显得令人满意,那就很好。如果不是如此,那么我请求读者允许我在前面那种情形下所擅用的那种自由,即暂时假设它是这样的。因为他将会发现,这件事情并没有什么重大关系。
在这样发现了或假设了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是原因和结果的必要条件以后,我就发现我猛然停住,而在考察任何单独的一个因果例子方面不能再往前进了。在撞击的时候,一个物体的运动被认为是另一个物体运动的原因。当我们以极大注意考究这些对象的时候,我们只发现一个物体接近另一个物体,而且它的运动先于另一个的运动,但其间并没有任何可感知的时间间隔。在这个题目上,我们即使再进一步竭力去思索和思考,也是丝毫没有益处的。在考究这一个特殊的例子中,我们并不能再进一步了。
如果有人抛开这一例子,妄想给原因下一个定义说,它是能够产生其他东西的一种东西,那他显然是什么也没有说。因为他所谓产生是什么意思呢?他能给产生下一个与原因作用的定义不同的任何定义么?如果他能够,我希望他把这个定义说出来。如果不能,那他就是在这里绕圈子,提出了一个同义词,并没有下一个定义。
那么我们是否就该满足于接近和接续这两种关系,以为它们可以提供一个完善的原因作用的观念呢?完全不是这样。一个对象可以和另一个对象接近、并且是先在的,而仍不被认为是另一个对象的原因。这里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应当考虑。这种关系比上述两种关系的任何一种都重要得多。
这是我又把这个对象的各方面反复加以观察,以便发现这种必然联系的本性,并发现这个联系观念所可能由以获得的那一个印象或一些印象。当我观察对象的巳知性质时,我立刻发现因果关系丝毫也不依靠它们。当我考察它们的关系时,我只能发现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而这两种关系我巳认为是不完全的、不满意的。我既然没有成功的希望,那么我是否便可以因此说,我在这里有一个并无任何类似印象在它之先出现的观念呢?这就会断然地证明我的轻率和易变;因为与此相反的一个原则已经那样坚定地确立起来,不容有进一步的怀疑了;至少在我们比较充分地,考察了现在这个困难之前,那个原则是不容怀疑的。
有些人在寻找一种掩藏起来的东西,而在他们所预期的地方找寻不到时,就毫无确定的观点或计划,只是在附近各处遍处搜索,希望他们的好运气最后会引导他们碰到他们所寻找的东西。我们现在也必须仿效这些人的做法。对于进入因果观念中的那个必然联系的本质的问题,我们必须放弃直接的观察,而力图去发现其他一些间题,加以考察,这种考察或许会提供一个线索,有助于澄清现在的困难。这些问题共有两个,我将加以考察。
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
第二,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我们的因果互推的那种推论的本性如何,我们对这种推论所怀的信念(belif)的本性又是如何?
在我作进一步的研究之前,我只想说,原因和结果的观念虽然不但是由感觉印象得来,而且也是由反省印象得来,可是为了简略起见,我通常只提到感觉印象作为这些观念的来源;不过我希望我所说的关于感觉印象的话也都可以应用于反省印象。各种情感和它们的对象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都有一种联系,正如外界物体彼此之间互相联系着一样。因此,属于感觉印象的因果关系也必然是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全体所共有的。
第三节 为什么一个原因永远是必然的
先从关于原因的必然性这第一个问题开始研究。哲学中有一条一般原理: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在一切推理中,人们不举出任何证明,也不要求任何证明,通常总是把这一点视为当然的。这点被假设为是建立在直观上面的,并且是人们虽然会在口头上否定、而心中却实际上从未怀疑过的那些原理之一。但是我们如果根据前面所说明的知识观念来考察这条原理,那么我们在这条原理中将发现不出这类直观确实性的任何标记来;相反,我们会发现这条原理的本性与那一类信念的本性是完全不合的。
一切确实性都是来自观念的比较,以及观念保持不变时也一直总是不变的那些关系的发现。这些关系就是类似关系.数量和数的比例.任何性质的程度和相反关系;这些关系中没有一个是涵摄于“一切开始存在的事物也都有一个存在的原因”的这个命题之中。因此,那个命题并没有直观确实性。任何肯定这个命题有直观确实性的人,至少必须否认这四种关系是仅有的无误的关系,而且必须发现其他一种同类的关系涵摄在这个命题之中;关于这一点,我们将有足够的时间加以考察。
但是这里有一个论证,可以立刻证明前述的命题既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没有理证的确实性。我们如果不能指出,没有某种产生原则(prductive
principle)任何东西决不能开始存在,那么我们同时也永远不能证明,每一新的存在或存在的每一新的变异都必然有一个原因;前一个命题如果不能证明,那么我们就没有希望能够证明后一个命题。但是前一个命题是绝对不能用理证来证明的,我们只要考虑下面这一点就可以明白,就是:所有各别的观念既然是可以互相分离的,而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又显然是各别的,所以我们很容易想像任何对象在这一刹那并不存在,在下一刹那却存在了,而无需对它加上一个各别的原因观念或产生原则的观念。所以,对想像来说,一个原因观念和存在开始观念的分离显然是可能的;所以,这些对象的现实的分离,就其不涵摄任何矛盾或谬误来说,是完全可能的。因此这种分离就不能被单是根据观念的任何推理所反驳;而如果驳不倒这一点,我们便不可能证明一个原因的必然性。
因此,我们在考察之后就将发现,对于原因的必然性人们所提出的每一个理证,都是错误的、诡辩的。某些哲学家[3]说:我们所能假设任何对象在其中开始存在的一切时间点和空间点,本身都是相等的;除非有某种原因,它是一个时间和一个地点所特有的,并借此决定和确定这种存在,这种存在必然永远处于悬空状态,因而那个对象由于缺乏某种东西确定它的开始,也永远不能开始存在。不过我要问,假设时间和地点没有原因就可以确定,比假设存在在那个方式下(即没有原因——译者)成为确定,果真是更为困难些么?在这个题目方面所发生的第一个问题永远是:那个对象是否将要存在;其次的问题才是,它将在何时何地存在?如果在一种情形下原因的除去在直观上就显得是谬误的,在另一种情形下也必然是这样的。如果在一种情形下不经过证明就不能显出谬误,在另一种情形下也就同样需要一个证明。因此,一个假设的谬误决不能是另一个假设也是谬误的证明,因为它们都是站在同一立场上,并且必然要依据同一推理而成立或不成立的。
关于这个题目,我发现哲学家们[4]所用的第二个论证,也遭到同样的困难。据说,每一事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因为如果任何事物缺乏一个原因,那么它就是产生出自己来的,也就是说,它在它存在之前就已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不过这种推理显然是没有决定性的;因为它假设,在我们否定—个原因之后,我们仍然承认了我们所明白地否定了的事情,即必须有一个原因;这个原因因此就被认为是对象自身,而这无疑是一种明显的矛盾。不过,说任何事物没有一个原因就被产生出来,或者更恰当地说,就开始存在,那并不等于肯定它是它本身的原因;正相反,排除了外面的一切原因,就更加排除了被创造出的那个事物本身。一个没有任何原因而绝对存在的对象,当然不是它自己的原因;当你肯定说、一个对象是随着另一个对象而来的时候,你就是在窃取论点,并假设了任何事物没有一个原因是绝对不能存在的,而且我们在排除了一个产生原则以后,仍然必须求助于另一个这样的原则。
那个曾被用来证明原因的必然性的第三个论证[5],也完全是同样情形。没有任何原因而被产生出的任何东西,都是由虚无所产生的;换句话说,它以虚无作为它的原因。不过虚无不能成为一个原因,正像它不能成为某种东西、或等于两个直角一样。我们凭直观知道,虚无,不能等于两个直角,也不能成为某种东西;借着同样的直观,我们也可以知道它决不能成为一个原因。因此,我们必然看到,每个对象都有它的存在的真实原因。
我相信,在我评论了前面两种论证之后,不必费多少话就可以表明这个论证的脆弱。它们全部都是建立在同样的谬误上面,并且都由同一思路得来的。我们只须说一点就够了,就是:当我们排除一切原因的时候,我们就实实在在把它们都排除了,既不认虚无为存在的原因,也不认对象自身为存在的原因;因此,不能根据了这些假设的谬误推出一个论证来证明那种排除是谬误的。如果每一种东西必然有一个原因,那么在排除其他原因以后,我们自然就必须承认对象自身或虚无作为原因。但是,争论之点正是在于每一种东西是否必然有一个原因;因此,根据一切正确的推理。我们决不该把这一点看作巳被承认的了。
还有一些尤其轻率的人说:每一个结果都有一个原因,因为原因就涵摄在结果这个观念之内。每个结果必然以一个原因作为前提;结果是一个相对的名词,原因是它的相关项目。但这并不证明每一个存在先前必然有一个原因,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每个丈夫必然有个妻子,因而就说每个男人都结了婚一样。问题的真相在于:每一个开始存在的对象是否都由一个原因得到它的存在;而我断言,这一点既没有直观的确实性,也没有理证的确实性,并且我希望前面的论证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点。
认为每一个新的产物都必然有一个原因的那个意见,既然不是由知识或任何科学推理得来的,那么那个意见必然是由观察和经验得来的。其次的问题自然就是:经验如何产生那样一个原则呢,不过我发现,把这个问题降低到下面这个问题将会是比较方便的,即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特定的原因必然有那样特定的结果,我们为什么形成由这一个推到那一个的推断呢,我们将把这个间题作为我们下面的研究题目。最后,我们也许会发现,同一个答复将会解决这两个问题。
第四节 论因果推理的组成部分
心灵在根据原因或结果进行它的推理时,虽然把它的视野扩展到它所见的或所记忆的那些对象之外,可是它决不能完全不看到那些对象,也不能单凭它的观念进行推理,而必须在推理中混杂着一些印象,或至少混杂着一些与印象相等的记忆观念。当我们由原因推到结果时,我们必须确立这些原因的存在;而要确立这个原因,只有两个方法:或是通过我们的记忆或感官的直接知觉,或是由其他原因加以推断,这些其他原因我们也必须以同一方式加以确定,或者是通过当前的印象,或者是根据它们的原因进行推断,如此一直推求下去,直到我们达到我们所见过或所记忆的某个对象为止。我们不可能把我们的推断无限地进行下去;而惟一能停止我们推断的乃是一个记忆印象或感官印象,超出了这些印象以外,就没有怀疑或探究的余地。
在这一方面要举一个例子,我们可以选择历史上任何一点,并且考察我们为了什么理由要相信它或否定它。例如我们相信,凯撒在三月十五日在元老院被刺死;这是因为这个事实是根据历史家们的一致的证据所确立的,而这些历史家都一致给那个事件指定这个确切的时间和地点。这里有若干符号和文字呈现于我们的记忆或感官之前;我们也记得这些文字符号曾被用作某些观念的记号;这些观念或者是存在于行刺时亲自在场,并由这件事的存在直接得到这些观念的那些人的心中;或者是这些观念是由别人的证据得来,而那个证据又从另一个证据得来,这样清楚可见地层层推进,直至最后我们达到那些目击此事发生的人们为止。显然,全部这个论证连锁或因果联系最初是建立在所见过或所记忆的那些符号或文字上的,而且如果没有记忆或感官的根据,我们的全部推理就将成为虚妄而没有基础。没有了那种根据,那个连锁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将依靠于另一个环节,但是连锁的一头并不固定于足以支持全部连锁的任何东西上,因而也就没有信念或证据。一切假设性的论证。或是依据假设而进行的推理,实际上都是这种情形;它们中间并没有任何现前的印象或对一个真实的存在的信念。
有人反对说,我们能够根据过去的结论或原则进行推理,并不必求助于那些结论最初所由以发生的那些印象;不消说,这对于我现在的学说不是确当的反驳。因为,即使这些印象已经完全从记忆中消失,它们所产生的信念仍然可以存在。同样真实的是:关于因果的一切推理原来都是由某种印象得来的,正像某种理证的信据永远是来自观念的比较一样,虽然这种比较已被遗忘,信据却仍然可以继续存在。
第五节 论感官印象和记忆印象
因此,在根据因果关系而进行的这种推理中,我们所应用的是性质混杂而互相差异的材料,这些材料虽然互有联系,可是本质上仍是互相差别的。我们关于因果的全部推理由两种因素所组成,一个是记忆印象或感官印象,一个是产生印象的对象的,或被这个对象所产生的、那个存在的观念。因此,这里我们就有三件事情需要说明:第一是原始的印象。第二是向有关的原因观念或结果观念的推移过程。第三是那个观念的本性和性质。
至于由感官所发生的那些印象,据我看来,它们的最终原因是人类理性所完全不能解释的。我们永远不可能确实地断定,那些印象还是直接由对象发生的,还是被心灵的创造能力所产生,还是由我们的造物主那里得来的。这样一个问题对于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也并不重要。我们的知觉不论是真是伪,我们总可以从它们的一贯性中得出一些论断,不论它们是正确地表象自然事物,或者只是感官的幻象。
当我们寻找那种区别记忆与想像的特征时,我们必然会立刻觉察到,那个特征不在于记忆所呈现于我们的那些简单观念中;因为这两种官能都是由印象得到它们的简单观念,并永远不能超出这些原始知觉之外的。这两种官能的差别同样也不在于它们的复合观念的排列方式。因为,虽然记忆的特性在于保存它的观念的原来秩序和位置,而想像却可以随意改换和变化它们的秩序和位置,可是这种差别并不足以区别它们的作用,或者使我们能够对两者进行辨识;我们不可能将过去的印象唤回,以便把它们和我们当前的观念加以比较,并看看它们的秩序是否精确地相似。记忆既然不是通过它的复合观念的秩序,也不是通过它的简单观念的本性而被人认知,因此,记忆和想像的差别就在于记忆的较大的强烈和活泼程度。一个人原可以逞其幻想,臆造任何过去的冒险情景;若不是想像的观念比较微弱和模糊,那就无法把这种想像的情景和同样的记忆的情景加以区别。
正常有这样的事发生:两个人都曾经参与过某一事件发生的场合,其中一个人比另一个人记忆得比较清楚,并且费尽周折也无法使他的同伴追忆起这件事。他历举了若干情节,还是无效;他提到了时间、地点、在场的人、所说的话。和在种种方面所作的事;直到最后,他忽然碰巧提到了唤起全部情景的某个情节,使他的朋友完全记起当时的一切情形。这里,遗忘了往事的那个人最初也从另一个人的谈话中接受了所有的观念,连同时间和地点的同一的情节;不过他认为它们只是想像中的虚构。但是一当触动记忆的那个情节被提到以后,同样的那些观念现在使出现于一个新的观点下,并且好像与它们先前所引起的感觉有所不同。除了那种感觉的变化而外,并无任何其他变化,可是那些观念却立刻变成了记忆观念,并且得到了同意。
记忆所呈现于我们的一切对象,想像既然都能加以表象,而且那两个官能的区别只在于它们所呈现出的观念所引起的不同的感觉,所以我们应该要考究一下那种感觉的本性。这里我相信,每个人都会立刻和我同意,认为记忆观念要比想像观念比较为强烈和活跃)。一个要想描摹任何一种情感或情绪的画家,总要设法去看一看被同样情绪所激动的人,以便使他的观念生动活泼,并使它们比那些只是想像中的虚构的观念更为强烈和活泼。这种记忆越是新近,观念也就越是清楚;在隔了一个长时间以后,他如果再返回来思维他那个对象,他总是会发觉那个对象的观念衰退了,即使不是完全消灭的话。当我们的记忆观念变得十分微弱的时候,我们对它们时常发生怀疑;当任何一个意象不是表现得色彩鲜明,足以表明记忆官能的特征时,我们就难以断言,那个意象还是来自想像,还是来自记忆。一个人说,我想我记得那样一件事情,不过我没有把握。漫长的时间几乎把它消磨于我的记忆之外,使我不能确定它是否是我的想像的纯粹产物。
一个记忆观念既然可以由于失去它的强力和活泼性而衰退到那样一个程度,以至被认为是一个想像观念;同样的,在另一方面,一个想像观念也可以获得那样一种强烈和活泼程度,以至被认作一个记忆观念,并且对信念和判断起着和记忆观念相似的作用。这种情形可以在撒谎的人身上看到;这些人由于一再撒谎,最后终于对谎话产生了信念和记忆,就像它们是实在的事情一样。习惯在这种情形下也像在其他情形下一样,对心灵产生了和自然对心灵的同样的影响,并且给观念注入了同样的强力和活力。
由此可见,那种永远伴随着记忆和感官的信念或同意只是它们所呈现的那些知觉的活泼性;它们和想像的区别只在于这一点。在这种情形下,所谓信念就是感到感官的直接印象;或是感到那个印象在记忆中的复现。只有知觉的强力和生动性才构成了判断的最初活动,并在我们推溯因果关系、根据了这种判断进行推理时,奠定了那种推理的基础。
第六节 论从印象到观念的推断
我们很容易看到,在追溯这种关系时,我们从因到果的推断,不是单从观察这些特定的对象得来的,也不是由于我们洞察对象的本质、因而发现它们彼此的依赖关系而得来的。没有任何对象涵摄其他任何对象的存在,如果我们只考究这些对象本身,而不看到我们对它们所形成的观念以外。这样一个推断就等于是知识,并且意味着:想像任何与此差异的东西是绝对矛盾的、不可能的。但是由于一切各别的观念都是可以分离的,所以显然不会有这类的不可能性。当我们由当前的一个印象转移到任何对象的观念时,我们可能把那个观念和那个印象分开,而以其他任何观念来代替它。
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经验从一个对象的存在推断另外一个对象的存在。经验的本性是这样的。我们记得曾有过一类对象的存在的常见的例子:并且记得,另一类对象的个体总是伴随着它们,并且和它们处于经常的接近秩序和接续秩序中。例如,我们记得曾经看到我们所称为火焰的那一类对象,并且曾经感到我们所称为热的那种感觉。我们也回忆起那些对象在过去一切例子中的恒常结合。没有经过任何进一步的程序,我们就把一个称为原因,把另一个称为结果,并由一个的存在推断另一个的存在。在我们所亲见的特定原因和结果结合在一起的所有那些例子中,原因和结果都曾被感官所知觉,并被记忆下来。但是在我们对它们进行推理的一切情形下,只有一项被知觉或被记忆,而另外一项却是依照我们过去的经验加以补足的。
这样,在研究进程中,我们在根本想不到、而完全在研究其他题目的时候,却不知不觉地发现了因果之间的一个新的关系。这个关系就是它们的恒常结合(constant
conjunction)。接近和接续并不足以使我们断言任何两个对象是因和果,除非我们觉察到,在若干例子中这两种关系都是保持着的。我们现在可以看到,为了发现构成因果关系那样一个必需部分的那种必然的联系的本性,不去直接考察这种关系有什么益处。我们大可希望通过这个方法最后达到我们所提出的目的;虽然,说实在话,这个新被发现的恒常结合关系,似乎在我们的研究道路上使我们前进不了多远。因为它的含义只不过是,相似的对象永远被置于相似的接近和接续关系中;而且至少初看起来,我们似乎显然不能借着这种关系发现任何新的观念,我们只能加多、而不能扩大我们心灵的对象。有人也许会想,我们从一个对象所不能发现的东西,我们也永远不能从一百个种类相同的、并在每一个条件方面都完全类似的对象那里发现。我们的感官在一个例子中给我们指出处于某种接续关系和接近关系中的两个物体、运动或性质;我们的记忆也只是把我们永远发现为处于相似关系中的相似物体、运动或性质的许多例子呈现于我们。单是把任何过去的印象即使重复无数次,也永不能产生任何新的原始观念,如像必然联系的观念那样;在这里,许多的印象比我们单限于一个印象时、并没有更大的影响。这种推理虽然似乎是正确而明显的,可是如果我们失望得太早,那也未免愚蠢;所以我们还是把讨论的线索继续下去。我们既然知道,在发现了任何一些对象的恒常结合以后,我们总是要由一个对象推断另一个对象,所以我们现在就可以考察那种推断的本性,以及由印象向观念的那种推移过程的本性。最后我们也许会看到,那个必然的联系依靠于那种推断,而不是那种推断依靠于必然的联系。
从呈现于记忆或感官之前的一个印象到我们称为原因或结果的那个对象的观念的那个推移过程,看来既然是建立于过去的经验之上,建立于我们对于它们的恒常结合的记忆之上,那么其次的问题就是:经验还是借着知性、还是借着想像产生这个观念的呢?我们还是被理性所决定而作这种推移呢,还是被各个知觉的某种联想和关系所决定而作这种推移呢,如果是理性决定我们,那么它该是依照下面这个原则进行的,即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而自然的进程是永远一致地继续同一不变的。因此,为了澄清这个问题,让我们来考究这样一个命题可能被假设为建立于其上的全部论证。由于这些论证必然是从知识或概然推断得来的,我们可以依次观察这两种证据的程度,并看看它们是否能提供这种性质的任何正确结论。
我们前面的推理方法很容易地使我们相信,不可能有理证性的论证来证明: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我们至少能够设想自然的进程有所改变,这就足以证明这样一种改变不是绝对不可能的。能对任何事物形成一个清楚的观念,那就是那个事物的可能性的不可否认的论证;而单单这一点就足以驳斥反对它的任何所谓的理证。
概然推断既然不是发现观念本身间的关系,而只是发现对象间的关系,所以它在某些方面必然以我们的记忆和感官的印象作为基础,而在某些方面又以我们的观念作为基础。在我们的概然推理中,如果不掺杂着任何印象,结论就会成为完全虚妄;其中如果不掺杂着任何观念,那么观察这种关系时心灵的活动,严格地说,只是感觉,而不是推理。因此,在一切概然推理中,心中必然呈现着某种东西,或是看见的,或是记忆的;我们是根据了这种东西来推断某种和它相关而却没有被我们看见或记忆的东西。
能够引导我们超出我们记忆和感官的直接印象以外的对象间的唯一联系或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因为这是可以作为我们从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的正确推断的基础的惟一关系。原因和结果的观念是由经验得来的,经验报导我们那样一些特定的对象在过去的一切例子中都是经常结合在一处的。当我们假设一个和这些对象之一类似的对象直接呈现于它的印象中的时候,我们因此就推测一个和它的通常伴随物相似的对象也存在着。根据这个说明仁我认为这在每一点上都是没有问题的),概然推断是建立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与我们没有经验过的那些对象互相类似的那样一个假设。所以,这种假设决不能来自概然推断。同一个原则不能既是另一个原则的原因,又是它的结果。关于那个关系,这或许就是有直观确实性或理证确实性的惟一命题。
如果有人想逃避这个论证,并且不先确定我们关于这个题目的推理是否是由理证或由概然推断而来,而就自称根据因果所得的一切结论都是建立于可靠的推理;那末我只希望他们把这种推理提出来,以便我们加以考察。有人也许会说,在有了某些对象的恒常结合这种经验以后,我们就依照下述方式进行推理。这样一个对象总是被发现为产生另外一个对象。它如果不被赋有某种产生能力,它便不可能有这个结果。能力必然涵摄结果;因此,我们根据一个对象的存在而推断它的通常伴随物的存在,就有一个正确的基础。过去的产生涵摄着一种能力:能力涵摄一种新的产生;这个新的产生正是我们从能力和过去的产生所推断出来的。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产生观念与原因作用观念是一回事,而且没有一种存在确实地、决定性地涵摄任何其他对象中的能力;我如果愿意利用这些说法,或者我如果把我关于能力和效能(efficacy)观念将来有机会要说的话先在这里提出,如果这样做是恰当的,那末我就可以很容易地指出上述推理的弱点。不过这样一种进行方法似乎会使体系的各个部分互相依托,因此削弱我的体系,并且会在我的推理中引起混乱,所以我将力求不借这类帮助而维持我现在的主张。
因此,我们可以暂时承认,在任何一个例子中一个对象被另一个对象的产生涵摄着一种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和它的结果有一种联系。但是我们已经证明,这种能力并不存在于原因的可感知的性质之内;而呈现于我们的却只是一些可感知的性质;我就要问,在其他例子中,你为什么只根据这些性质的出现,而就假设同一能力仍然存在呢?在现在这种情形下,援引过去经验丝毫不能解决什么问题;你最多只能证明,产生其他任何对象的那个对象在那一刹那中具有那样一种能力;但是你永远不能证明,同—能力必然在同一对象或可感知的性质的集合体中继续存在;更不能证明,相似的能力永远与相似的可感知的性质结合着。如果有人说,我们曾经验到,同一能力与同一对象继续结合着,而且相似的对象也赋有相似的能力;那么我愿意重新提出我的问题:为什么根据了这种经验,我们就超出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过去的例子而推得任何结论呢?如果你照先前的方式来回答这个问题,那末你的回答又会引起同样性质的新问题,以至于无限的地步;这就清楚地证明了前面的推理没有任何正确的根据。
由此看来,不但我们的理性不能帮助我们发现原因和结果的最终联系,而且即在经验给我们指出它们的恒常结合以后,我们也不能凭自己的理性使自己相信,我们为什么把那种经验扩大到我们所曾观察过的那些特殊事例之外。我们只是假设,却永不能证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必然类似于我们所未曾发现的那些对象。
我们已经注意到,某些关系使我们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即使没有理由决定我们去作这种推移;我们可以把这一点立为一条一般的规则:即当心灵没有任何理由而恒常地和一致地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时,它就是受了这些关系的影响。我们现在的情形恰恰是这样。理性永远不能把一个对象和另一个对象的联系指示给我们,即使理性得到了过去一切例子中对象的恒常结合的经验和观察的协助。因此,当心灵由一个对象的观念或印象推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或信念的时候,它并不是被理性所决定的,而是被联结这些对象的观念并在想像中加以结合的某些原则所决定的。如果观念在想像中也像知性所看到它们那样没有任何结合的话,那末我们就不可能由原因推到结果,也不会对于任何事实具有信念。因此,这种推断是单独地决定于观念的结合的。
观念间的结合原则,我曾经归纳为三个一般原则。并且说过,任何对象的观念或印象自然而然地引起与它类似、接近或相关的其他任何对象的观念。我承认,这些原则既不是观念间的结合的必然的原因,也不是仅有的原因。它们不是必然的原因,因为一个人可以在某一段时间内,固定他的注意于一个对象、而不再去看其他的对象。它们不是仅有的原因,因为人的思想显然可以在它的各个对象之间极不规则地任意流动,可以从天上转移到地上,从宇宙的一端跃到宇宙的另一端,毫无任何法则和秩序。不过我虽然承认这三种关系有这种缺点,并承认想像中有这种不规则性,但我仍然肯定说,类似关系、接近关系和因果关系是结合各个观念的仅有的一般原则。
的确,有一个观念的结合原则,初看起来,或许会被认为和这三条原则中的任何一条都不相同,不过归根到底也会被发现为依靠于同一的根源。当任何一类对象中的每一个体在经验中被发现为与另一类对象的一个个体经常地结合起来的时候,于是不论哪类对象中任何一个新个体的出现,自然就把思想转移到那个个体的通常的伴随物上。例如,由于那样一个特定观念通常附着于那样一个特定的词,所以只要一听那个词,就足以产生出那个相应的观念;而且心灵即使以极大的努力也几乎无法阻止那种推移过程。在这种情形下,在听到那个特定的词的时候,并不绝对必须反省过去的经验,并且思考什么观念通常是和那个词音结合在一起的。想像本身就代替了这种反省,并且非常习惯于由词推到观念,因此,一听到词的时候便想起观念,其间并无丝毫停顿。
但是,我虽然承认这是观念的联结的一个真正原则,可是我肯定它和因果观念之间的结合原则是一回事,并且是我们根据因果关系所进行的一切推理中的一个必需的部分。我们所有的因果概念只是向来永远结合在一起并在过去一切例子中都发现为不可分离的那些对象的概念,此外再无其他的因果概念。我们不能洞察这种结合的理由。我们只观察到这件事情自身,并且总是发现对象由于恒常结合就在想像中得到一种结合。当一个对象的印象呈现于我们的时候,我们立刻形成它的通常伴随物的观念;因而我们可以给意见(opinion)或信念下一个部分的定义说:它是与现前一个印象关联着或联结着的观念。
由此看来,因果关系虽然是涵摄着接近、接续和恒常结合的一种哲学的关系,可是只有当它是一个自然的关系、而在我们观念之间产生了一种结合的时候,我们才能对它进行推理,或是根据了它推得任何结论。
第七节 论观念或信念的本性
一个对象的观念是对于这个对象的信念的一个必需的部分,但并不是它的全部。我们可以想像许多我们并不相信它们的事物。因此,为了比较充分地发现信念的本性、或者我们所同意的那些观念的性质,我们可以衡量下面的一些考虑。
显然,根据原因或结果而进行的一切推理都归结到关于事实的结论,即关于一些对象的存在或是它们的性质的存在的结论。同样显然的是:存在观念和任何对象的观念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当我们单纯地想像一个对象之后再来想像它是存在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或改变我们的最初观念。例如,当我们肯定说上帝是存在的时候,我们只是照人们向我们描写的样子形成那样一个存在者的观念;我们并不是通过一个特殊观念来想像归属于他的那种存在,并把这个特殊观念加到他的其他性质的观念上,而且还可以把这个特殊观念和那些性质的观念分离开、区别开。不过我还要更进一步。我还不满足于说,任何对象的存在概念对于这个对象的单纯概念并没有任何增加,而且还主张,对于存在的信念也并不以新的观念加到组成那个对象观念的一些观念。当我想到上帝的时候,当我想到他是存在的时候,;当我相信他是存在的时候,我的上帝观念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但是一个对象的存在的单纯概念和对它的信念之间既然确有一个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既然不存在于我们所想像的那个观念的一些部分或它的组成中间,所以我们就可以断言,那个差异必然存在于我们想像它的方式(manner)中间。
假如我面前有一个人提出了我所不同意的一些命题,说凯撒死在他的床上,说银比铅较易熔化,或说水银比金为重;那么显然,我虽然不相信,仍然可以清楚地理解他的意思,而形成他所形成的全部观念。我的想像也和他的想像一样,赋有相同的能力;他能够想像的任何观念,我也都能够想像;他所能结合的任何观念,我也都能结合。因此,我就要问,在信和不信命题之间有什么差别呢,在被直观或理证所证明的各种命题方面,比较容易回答这个间题。在那种情形下,同意那个命题的人不但依照那个命题想像那些观念,并且必然被决定在那个特定方式下来想像那些观念,不论是直接地想像,或是以其他观念作为媒介。一切谬误的东西都是不可理解的;想像也不能违反了理证来设想任何事物。但是,由于根据因果的推理和关于事实的推理中,没有这种绝对必然性,而且想像可以自由地设想问题的两面,所以我仍然要问,不信和信念的差别在哪里呢?因为在信和不信这两种情形下去想像观念,同样地是可能的和必要的。
如果有人答复说:一个不同意你所提出的命题的人,在和你以同一方式想像那个对象之后,立刻就可以按另一个不同的方式去想像它,并对那个对象构成一些不同的观念。这种答复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倒并非因为它含有任何谬误,而是因为它不曾发现全部真理。大家承认,在我们不同意任何人的一切场合下,我们总是设想问题的两个方面;但是我们既然只能相信一个方面,那么显然的结论就是:那种信念必然使我们所同意的那种概念和我们所不同意的那种概念有所差别。我们可以在一百种不同方式下混合、结合、分离、混乱、改变我们的观念,可是若非有某种原则的出现,确定了这些不同情况中的一种,我们实际上并无任何信念;这个原则对于我们先前的观念既是显然没有什么增益,所以它只能改变我们想像它们的方式。
心灵的全部知觉共分两类,即印象和观念,两者的差别只在于它们不同的强烈和活泼程度。我们的观念是由我们的印象复现而来,并表象出印象的一切部分。如果你想在任何方式下改变一个特定对象的观念,你只能增加或减少它的强烈和活泼程度。如果你对观念作了任何其他的改变,那么它就表象另一个对象或印象了。这种情形就与在颜色方面的情形一样。一个特定的色调可以获得一个新的生动程度或明亮程度,而并无任何其他变化。当你作了任何其他的改变的时候,它就不再是同一的色调或颜色了。信念既然只改变我们想像任何对象的方式,所以它只能给与我们的观念一种附加的强烈和活泼程度。因此,一个意见或信念可以很精确地下定义为:和现前一个印象关联着的或联结着的一个生动的观念。[6]
这便是使我们达到这个结论的那些论证的项目。当我们由其他对象的存在推断一个对象的存在时,必然永远有某种对象呈现于记忆或感官之前,作为我们推理的基础;因为心灵不能无止境地继续推论下去。理性永不能使我们相信,任何一个对象的存在涵摄另外一个对象的存在;因而当我们由一个对象的印象推移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或信念上时,我们不是由理性所决定,而是由习惯或联想原则所决定。不过信念并不止是一个单纯观念。它是形成一个观念的特殊方式:同一个观念既然只能随着它的强烈和活泼程度的变化而有所变化,所以总的来说,信念、依照前面的定义、乃是由于和一个现前印象相关而被产生出的一个生动的观念。
[形成关于任何事实的信念的这种心灵作用,似乎从来是哲学中最大的神秘之一;虽然任何人甚至都不曾猜想到、说明这种神秘有任何困难。就我来说,我必须承认,我在这点上发现了一个极大的困难;并且即当我白以为完全理解了这个题目时,我也找不出词语来表达我的意思。我借着一个我认为是很明显的归纳过程断言,一个意见或信念只是一个观念,这个观念与虚构不同之处不在于它的本性,或是它的各部分的秩序,而在于它被想像的方式。但是当我要说明这种方式的时候,我几乎找不出任何完全符合这个情况的词语,而不得不求助于每个人的感觉,使他对于心灵的这种作用有一个完善的概念。一个被同意的观念在感觉起来和想像单独所提供于我们的一个虚构的观念是有差别的。我将把这个不同的感觉称为一种较强的力量、活泼性、坚定性、稳固性或稳定性,力图加以说明。这一批词语似乎十分没有哲学意味,我只是想用了它们表示邮种使实在的事物较之虚构更为亲切地呈现于我们之前的心灵作用,这种作用使实在的事物在思想中较有分量,使它们对情感和想像发生一种较大的影响。我们只要同意事情本身,那末关于词语便不必争辩。想像可以支配它的全部观念,可以在一切可能的方式下结合、混和并改变它们。它可以设想各个对象和它们的地点和时间的全部情景。它可以用某种方式按照对象的真正色彩把那些对象显现于我们之前,就像它们真正存在着一样。但是由于想像官能自身不能达到信念,所以这种信念就不在于我们观念的本性和秩序,而在于它们被想像的方式,并在于它们给心灵的感觉。我承认,这种感觉或想像方式是不可能完全加以说明的。我们可以使用表示与此近似的情形的词语。但是它的正确而恰当的名称是信念(belief),这是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充分理解的一个名词。在哲学中我们也不能再前进一步而只能说、它是被心灵感觉到的某种东西,可以使判断的观念区别于想像的虚构。这种信念给予那些观念以较大的力量和影响,使它们显得较为重要,将它们灌注到心中,并使它们成为我们全部行动的支配原则。)
这个定义也将被发现为与每个人的感觉和经验完全符合。我们所同意的那些观念比空中楼阁的散漫幻想较为强烈、牢固而活泼,这是最明显不过的。如果一个人坐下来把一本书当作小说阅读,另一人把它当作一部真正历史阅读,他们显然都接受到同样的观念,并且也依照同样的次序;而且一个人的不信和另一个人的信念也并不妨碍他们对于他们所读的书作同样的解释。作者的文字在两人的心中产生了同样的观念,虽然他的证据对他们并没有同样的影响。后者对于一切事件有一种较为生动的概念。他比较深切地体会到人物的遭遇;他向自己表象出他们的行为、性格、友谊和敌意;他甚至对他们的面貌、神情和体态形成一个概念。至于前一个人既然不相信作者的证据,他对于所有这些情节就只有较为模糊而黯淡的概念;除了文体的优美和结构的巧妙以外,他从这本书得不到多大的愉快。
第八节 论信念的原因
我们已经把信念的本性说明如上,并且指出它就是与现前印象有关的一个生动观念;现在我们可以进而考察它是由什么原则得来的,什么东西赋予观念以那种活泼性。
我很乐意在人性科学中确立一个一般的原理,即:当任何印象呈现于我们的时候,它不但把心灵转移到和那个印象关联的邮样一些观念,并且也把印象的一部分强力和活泼性传给观念。心灵的种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靠于它作那些活动时的心理倾向;随着精神的旺盛或低沉,随着注意的集中或分散,心灵的活动也总会有较大或较小程度的强力和活泼性。因此,当任何一个对象呈现在前、使思想兴奋和活跃起来时,心灵所从事的每一种活动,在那种心理倾向继续期间,也将是较为强烈而生动的。但是那种心理倾向的继续显然完全是依赖于心灵所想像的那些对象;而且任何新的对象都自然地给予精神一个新的方向,并且把心理倾向改变了;相反,当心灵经常地固定于同一个对象上,或者顺利地、不知不觉地顺着一些关联的对象向前移动时,这时那种心理倾向就有了长得很多的持续时间。因此,就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当心灵一度被一个现前印象刺激起来时,它就由于心理倾向由那个印象自然地推移到关联的对象,而对于那些关联的对象形成一个较为生动的观念。各个对象的交替变化十分容易,心灵几乎觉察不到,因而它在想像那个关联的观念时,也就带着它由现前印象所获得的全部强力和活泼性。
如果在考究那种关系的本性和对它极关重要的那种推移的顺利情况时,我们能够相信这种现象确实如此,那自然很好:但是我必须承认,在证明这样一个重要原则的时候,我是把主要信心放在经验上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这可以作为满足我们现在的目的的第一个实验),当一个不在面前的朋友的像片一出现时,我们对他的观念显然被那种类似关系赋与一种生气,而且那个观念所引起的每一种情感,不论是喜是悲,也都获得一种新的强力和活力。一种关系和一个现前印象结合起来,产生了这种效果。当像片不像他,或者至少不是为他而作的写照的时候,它就根本不会使我们想到他。如果像片和他本人都不在面前,心灵虽然可以从想起像片推想到那个人,可是它却觉得它的观念反而被这种推移所减弱了,而不是被它所活跃了。当友人的像片放在我们面前时,我们看起它来感到一种快乐;但是如果把像片移去,我们就宁可直接想他,而不借反省一个同样远隔而模糊的影像来想像他。
罗马天主教的教仪可以被认为是同样性质的实验。人们责难那个奇特的迷信教门的信徒所举行的哑剧,可是他们却往往为此进行辩解说,他们感到那些外表的行动、姿势和动作的良好效果,这些姿态表情可以活跃他们的信仰,鼓舞他们的热忱;否则,他们的信仰如果完全向着远隔的、精神的对象,就会消沉下去。他们说,我们在可感知的象征和形像中,隐约体会到我们信仰的对象,并且因为这些象征呈现眼前,使对象较比在只用一种理智的静观和思维的时候,显得更加亲切,如在目前。可感知的对象比其他任何对象对想像总是有较大影响,它们把这种影响迅速地传到那些与它们关联并与它们类似的观念。从这些教仪和这个推理,我只是要推断说,在使观念活跃起来这点上,类似关系的效果是很普遍的;在每种情形下,既是必然有一种类似关系和一个现前印象结合起来,所以我就得到充分多的实验来证明前述原则的真实。
在考察类似关系的效果之后,我们如果再考察接近关系的效果,那就可以把另外一种实验给前述实验增添力量。距离确实会减弱任何观念的力量,而当我们接近任何对象时,它虽然还未呈现于我们的感官之前,可是它作用于心灵上时的影响,却类似于一个直接的印象。思维任何一个对象,就会立刻将心灵转移到和它接近的东西,不过只有当一个对象实际呈现出来时,才能以一种较大的活泼性将心灵转移。当我离家只有数哩时,一切和家有关的东西都比我在离家六百英哩时更能感动我;虽然即在离家六百哩时,我只要反省我的朋友和家人们的邻近任何东西,自然也会使我对他们发生一个观念。但是在后面这种情形下,心灵的两种对象既然都是观念,所以其间虽然也有顺利的推移,而因为缺乏一个直接印象,单是那种推移并不能给任何一个观念以较大的活泼性[7]。
因果关系与类似和接近这两种其他关系一样,也有同样的影响,这一点没有人能够怀疑。迷信的人们之所以喜爱圣徒的遗物,正和他们追求象征和形象的理由一样,也是为了活跃他们的信仰,而使他们对于他们所想摹仿的那些典型人物的生平产生一种亲切的、强烈的概念。一个信徒所能求得的最好遗物之一显然就是一个圣徒的手制品;人们所以也在这个观点下看待他的衣着和用具,那是因为它们一度供他使用,并且被他移动过、抚摩过;在这一方面,这些遗物虽然被看作不甚完全的结果,可是这些遗物与圣徒本人的关系链锁,较之我们据以推知他的真实存在的其他任何关系链锁,都较为短些。这个现象清楚地证明了一个现前印象与因果关系结合起来可以活跃任何观念,结果就产生了信念或同意,这正符合于前面的定义。
但是,我们为什么还找寻其他论证来证明、一个现前印象伴着一种想像的关系或推移可以活跃任何观念呢,单是我们根据原因和结果进行推理的这个例子,就足以达到我们的目的。对于我们所相信的每一个事实,我们确实都必须有一个观念。这个观念的发生确实只是由于它和现前印象发生一种关系。信念对观念确实没有增加什么,它只是改变了我们想像它的方式,使观念变得比较强烈而生动。关于关系的影响所作的现在这个结论,乃是所有这些推理步骤的直接结论;每个步骤在我看来都是确实而无误的。出现于这种心灵作用中的,只有一个现前印象、一个生动的观念、以及这个印象与这个观念在想像中的关系或联结;因此,不可能怀疑其中有什么错误。
为了把这个问题全部更充分地加以观察起见,我们可以把它当作必须借经验和观察才能加以决定的自然哲学中的一个间题看待。我假设有一个对象呈现出来,我从它推出某种结论,而给我自己形成一些可以说是我相信或同意的观念。这里显而易见,呈现于我的感官面前的那个对象和我根据推理推断其为存在的那另一个对象,虽然可以被设想为借它们的特殊能力或性质互相影响,可是我们现在所考察的这个信念现象既然只是内心现象,所以这些能力和性质便完全不参与着产生这个信念,因为我们对它们毫无所知。我们只应当把现前的印象认为是观念和伴随它的那种信念的员实原因。因此,我们必须力求借实验来发现使印象发生那样一种奇特结果的那些特殊性质。
首先我看到,现前的印象借其本身的能力和效力,并且当它作为只限于当前这一刹那的一个单一的知觉单独地被考虑时,它并没有这个结果。我发现,一个印象在其初次出现时,我虽然不能由它推得一个结论,可是当我后来经验到它的通常结果时,它就可以成为信念的基础。在每一种情形下,我们都必然已经在若干过去的例子中观察到同一印象,并且发现它和其他某种印象经常结合在一起。这是被那样多的实验所证实的,不容有丝毫的怀疑。
在第二度观察之后,我断定,伴随现前印象而来,并由过去许多印象和许多次结合所产生的这个信念,乃是直接发生的,并没有经过理性或想像的任何新的活动。对于这一点我是可以确定的,因为我从来不曾意识到任何那样的活动,并且在主体方面也发现不出可以作为这种信念的基础的任何东西。凡不经任何新的推理或结论而单是由过去的重复所产生的一切,我们都称之为习惯(custom),所以我们可以把下面一种说法立为一条确定的真理,即凡由任何现前印象而来的信念,都只是由习惯那个根源来的。当我们习惯于看到两个印象结合在一起肘,一个印象的出现(或是它的观念)便立刻把我们的思想转移到另一个印象的观念。
在对这项实验完全满意之后,我就再作第三套实验,以便知道;对于产生这个信念现象来说,除了习惯性的推移之外,是否还需要其他任何东西。于是我把第一个印象改变成一个观念,并且观察到,转到相关观念的那种习惯性的推移虽然还存在,可对象似乎是那样不可分离的,以致我们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时,中间并无片刻停顿。但是这种推移既是由经验而来,不是由观念间的任何原始联系而来,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那种经验不经过人的思想就可以借一种秘密作用产生对于因果的信念和判断。这就使人失去一切借口(如果还留有任何借口的话),无法再说心灵是通过推理才相信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那一个原则。因为我们在这里发现,知性或想像无需反省过去的经验,就能从它得出推断,更无需形成有关这种经验的任何原则,或根据那个原则去进行推理了。
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在一切最为确定而一致的因果结合中,如在重力、冲击力、坚固性等方面,心灵永远不会明白地把它的观点转到对任何过去经验的考虑;虽然在其他较为稀少而不常见的对象的结合方面,心灵或许会借这种反省去帮助观念之间的习惯和推移。不但如此,我们发现:在有些情形下,不通过这种习惯,反省就产生了这种信念;或者更恰当地说,反省以一种间接而人为的方式产生了那种习惯。我把我的意思说明一下。不但在哲学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确实可以单是根据一次实验就得到关于一个特殊原因的知识,只要我们在作实验时经过一番审察,并且细心地把一切外来的和附加的条件都先行去掉。但是在作了一次这种实验以后,心灵既然不论在原因或结果一出现之后,就能推断其相关物的存在;而且一个习惯既然永远不能单从一个例子中获得:所以有人或许会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信念并不能被认为是习惯的结果。不过我们只要考虑一下下面的情况,这种困难便会消失:这个情况就是,这里虽然假设我们对于一种特定结果只有一次实验,可是我们有几万次实验使我们相信这个原则:相似的对象在处于相似的环境下时,永远会产生相似的结果;这条原则既然是借着充分的习惯确立起来的,所以它不论应用于什么信念上,都会以明白性和稳固性赋予那个信念。观念间的联系在一次的实验中并没有获得习惯性;不过这个联系却被包括在另一条有习惯性的原则之下;这就又使我们回到了我们的假设上。在一切情形下,我们总是明白地或默认地、直接地或间接地把我们的经验转移到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上。
在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我不可不说一下:要完全恰当地和精确地谈论心灵的各种作用,是极为困难的,因为普通的语言对于这些作用很少作出任何精细的区别,而是通常用同一个名称去称谓所有密切地类似的作用。在著作者方面,这是晦涩和混乱的几乎不可避免的来源,而在读者方面,这也往往会引起他所原来不曾梦想到的怀疑和反驳。因此,我所主张的那个总的论点,即一个意见或信念只是由一个关联的印象得来的一个强烈而生动的观念,也可以由于强烈和生动这两个词的含义不清而引起下面的反驳。有人或者会说,不但一个印象能够引起推理,而且一个观念也可以有同样的影响;根据我的原则,一切观念既由相应的印象得来,那就更可以提出这种反驳。因为,假如我现在形成一个我已忘记它的相应的印象的观念,我还是可以根据这个观念断定那样一个印象确曾一度存在过。这样一个断定既然伴有一种信念,那么有人就会间,构成这种信念的强力和活泼性这两种性质是从哪里得来的。我可以立即答复说是由现前的观念得来的。因为这个观念在这里既不被认为是任何不存在的对象的表象,而被认为我们在心中亲切地意识到的一个实在的知觉,所以它一定能够以心灵反省它、并确信它的现前存在时所带有的那种性质(我们可以称之为稳固性、坚定性、强力和活泼性)赋予任何与它关联的东西。观念在这里代替了印象,而且对于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完全有同样的作用。
根据同样一些原则,当我们听说对于观念的记忆,即听说观念的观念、以及它比想像的散漫概念有较大的强力和活泼性的时候,我们也无需惊异了。在想到我们过去的思想的时候,我们不但描绘出我们先前所思想过的对象,而且还要想像先前默想时的心理作用,即那种无法下定义、无法形容、可是每人都充分了解的“莫名其妙”的活动。当记忆呈现出这样一种情景的观念来、并表象它巳成过去时,我们就很容易设想,这个观念怎么会比我们想到我们所记不起来的一个过去思想时,具有较大的活力和稳固性。
在这样说明之后,任何人都会理解,我们怎样形成一个印象的观念和一个观念的观念,而且我们怎样相信一个印象的存在和一个观念的存在。
第九节 论其他关系和其他习惯的效果
我们前面的论证不论怎样有说服力,我们决不可以此自足,而必须从各方面去研究这个题目,以便发现某些新的观点,借以说明和证实那样奇特的、那样基本的原则。在接受任何新的假设时,表示踌躇犹疑,本是哲学家们非常值得夸奖的心情,并且对于考察真理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这种心情值得我们加以满足,同时它也要求我们举出可以使他们满意的每一种论证,并且消除可以阻止他们进行推理的每一种反驳。
我屡次说过,除了原因和结果以外,类似和接近这两种关系也应该被认为是思想的结合原则,它们也能够使想像由一个观念转移到另一个观念。我也曾经说过,当这些关系中任何一种关系所联系起来的两个对象中间的一个直接呈现于记忆或感官之前的时候,心灵不但借着联结原则被转移到它的相关的对象,并且还借那个原则和现前印象的联合作用,以一种附加的强力和活力去想像那个相关对象。我说这一些话,乃是为了要借类比推理来证实我们对于因果关系判断的说明。不过就是这个论证或许也可以被用来反对我,也许它不但不成为我们的假设的证实,反而会成为对于它的反驳。因为有人或许会说,那个假设的各部分如果都是正确的,就是:这三种关系如果都是由同样一些原则得出的;它们在加强和活跃我们的观念方面如果都有同样的效果;信念如果只是对一个观念的较为有力而活泼的想像:那么结论就应当是:那种心理作用(信念)不但可由因果关系得来,而且也可以由接近和类似关系得来。但是,我们既然凭经验发现,信念只起于因果关系,而且两个对象若不是被这种关系联系着,我们便不能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所以我们可以断言,在那种推理中间有一种错误使我们陷于这样一些困难之中。
这就是反驳;我们现在来研究它的解答方法。显然,凡呈现于记忆中间、并以一种类似现前印象的活泼性刺激心灵的任何东西,必然在心灵的一切作用中占有一个重要地位,并且很容易把自己和想像的单纯虚构区别开来。我们把这些印象或记忆观念形成一个系统,其中包括了我们所记得曾经呈现于内在知觉或感官之前的一切东西;那个系统中的每个特殊项目与现前印象结合起来,我们就称之为一个实在物。但是,心灵并不停在这里。因为,心灵发现,这个知觉系统被习惯(您也可以称之为因果关系)把它和另一个知觉系统联系了起来,于是心灵就进而思考那个知觉系统中的观念;并且因为它感觉到它在某种意义上是必然地被决定了去观察这些特殊观念,而且决定它这样做的那种习惯或关系不容有丝毫变化,于是它就把它们形成一个新的系统,也把它们庄严地称为实在物。第一个系统是记忆和感官的对象,第二个系统是判断的对象。
后面这个原则使我们熟习了由于时地远隔而为感官和记忆所达不到的那些存在物,并以这些存在物填充于世界之中。借着这个原则,我在自己想像中描绘出宇宙来,并且随意把我的注意固定在宇宙的任何一个部分上。我形成一个罗马观念;我虽然从未见过也不记得罗马,可是罗马却和我从旅行家们和历史家们的谈话和著述中所得到的那些印象联系着。我把这个罗马观念放在我所称为地球的那个对象的观念的某个位置上。我在这个观念上加上一个特殊的政府、宗教和风俗的概念。我又回顾过去,并思考它最初的建立,它的多次的革命、成功和不幸。我所相信的这些一切以及其他种种事物都只是一些观念,不过它们都借着由习惯和因果关系发生的强力和固定秩序,而与纯系想像产物的其他观念有所区别。
至于接近关系和类似关系的影响,我们可以说,如果接近和类似的对象包括在这个实在物的系统中,那么这两种关系无疑地会帮助因果关系,并且在想像中以更多的力量灌注于相关的观念。这一点我现在就要加以详细论述。同时,我还将把我的说法更推进一步说,即使当相关的对象只是虚构的时候,这种关系也会使那个观念生动起来,并增加它的影响。一个诗人如果借美丽的草地或花园的景色来促起他的想像,那他对于极乐国土无疑地更容易构成一幅生动的写景;正如在另一个时候他也可以借他的想像置身于这些神话境地中,以便借那种假设的接近关系来鼓动他的想像一样。
不过我虽然不能完全排除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在这种方式下对想像所起的作用,可是我们可以注意,当它们单独出现的时候,它们的影响是很微弱而不确定的。正如我们需要因果关系来使我们相信任何真实的存在,同样,我们也需要这种信念给其他这些关系增加力量。因为当一个印象出现时,我们如果不但虚构另一个对象,并且任凭己意、随着高兴,使那个对象和那个印象发生一种特殊关系,那末这个对象对心灵只能有轻微的影响;而且当这个印象返回来时,也没有理由来决定我把同一对象放在对它的同一关系之中。心灵丝毫没有必要虚构任何类似的和接近的对象;它如果虚构这类对象,它也并非必须永远限于这个对象,而不许有任何差异或改变。的确,这样一个虚构很少有什么理性作为基础的,因此除了纯粹的任性之外,没有东西能够决定心灵末形成这种虚构;而且那个任性原则既是变化而不定的,所以它的作用就不可能有多大程度的强力和恒常性。心灵预见到、预料到那种变化,从最初一刹那起就感觉到它的活动的散漫,不能牢固地把握它的对象。这个缺点在每个单独的例子中已是很明显的。而由于经验和观察就更加增强了,因为这时我们就可以比较我们所可能记得的各个例子,并建立一条通则:对于根据虚构的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而发生于想像中的那些短暂的浮光掠影,不能给予任何信任。
因果关系却有与此相反的一切优点。它所呈现的对象是确定而不变的。记忆的印象永远没有任何重大变化;每个印象都带来一个精确的观念,那个观念发生于想像中,而成为一种坚定和实在、确定而不变的东西。思想永远被决定由印象转到观念,并从那个特定印象转到那个特定观念,没有任何选择或犹豫。
不过我还不以消除这种反驳就算满足,我还要力求从这个反驳中求得对于现在这个学说的一个证明。接近关系和类似关系的作用此由因果关系来的作用小得多,但是它们仍然有一种作用,并且增加任何意见的信念和任何概念的活泼性。如果在我们已经观察过的例子之外,再在几个新的例子中证明我们这种说法,那么我们所主张的信念只是与现前印象相关的一个生动观念的那个说法,将得到一个相当重要的论证。
先从接近关系谈起:基督教徒和回教徒人中都会讲过,朝拜过麦加和圣地的香客,此后此起没有得到这种优越条件的人来都成为更加虔诚而热忱的信徒。一个人的记忆如果给他呈现出红海,沙漠、耶路撒冷和加利利的生动的意象,他就永远不会怀疑摩西或福音书著者所记述的任何神奇事件。这些地方的生动合起来,并把这些对象极其密切地结合起来,以至使我们想像它们是绝对不可分离的。因此,类似关系就和经验有同一的或平行的影响;经验的惟一直接效果既然在于把我们的观念联结起来,所以结果就是:一切信念依照我的假设都是发生于观念的联结。
对光学从事著作的人们都公认,眼睛在任何时候都看到同样数目的物理点。而且一个立在山顶上的人比局处于一个十分狭窄的庭院或房间中的人,其感官前所呈现出来的映像也并不更大一点。他只是凭借了经验,才能根据映像的某些特殊性质,推断出对象的大小;他把这种判断的推论同感觉混淆起来,正如在其他场合下通常所发生的情形一样。但是,显而易见,判断的推论在这里比我们平常推理中所有的情形更为生动得多;而且一个人如果站在耸立的海角的顶巅上,比他只听到海水的吼啸声时,可以根据他由他的眼睛所接受的映像,对于汪洋大海有一个较为活跃的概念。他从海洋的宏伟景象感到一种较为亲切的快乐;这就证明他有一个较为生动的观念;他又将他的判断与感觉混淆了,这又是一个较为生动的观念的证明。但是在两种情形下,推断既然都是同样确实而直接的,那么在前一种情形下我们的想像所以有较大的活泼性,只能发生于下面的一种情形;即在根据视觉进行推断时,除了习惯性的结合以外,在映像和我们所推断的对象之间还有一种类似关系;这就加强了那种关系,并借一种较为容易而较为自然的活动把印象的活泼性传给相关的观念。
人性中没有任何弱点比我们通常所谓的轻信(即对别人的证据过分轻易地信任)更为普遍,更为显著的了,这个弱点也可以用类似关系的影响很自然地加以说明。当我们根据人的证据接受任何事实时,我们对它的信念正和我们由因至果或由果至因的推断起于同样的根源;而且我们也只是因为对于支配人性的原则有了经验,才对人的忠实可靠发生一种信任。不过经验虽然是这一方面的真正标准,正像它是一切其他判断的真正标准一样,可是我们也很少完全依据这个标准来指导自己;我们有一种相信任何报导的显著倾向,那怕是有关幽灵、妖术、神异的报导?尽管这些报导十分违反日常的经验和观察。别人的言辞和谈论与他们心中的某些观念有一种密切的联系,这些观念和它们所表象的事实或对象又有一种联系。后面这种联系往往受到过分重视,并强制我们同意于经验所不能证实的事情。这个现象只能发生于观念和事实间的类似关系。其他的结果只能以间接方式指出它们的原因,但是人的见证却直接提出其原因来,并且既被当作一个结果,也被当作一个意象。这就难怪我们那样鲁莽地由它推得结论,并且在判断它时,也不像在判断其他题材时那样受经验的指导了。
类似关系在和因果关系结合起来时,既然能加强我们的推理,所以如果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了类似关系,也就足以把我们的推理几乎完全摧毁。关于这种情形,最显著的例子就是人们对于来世的普遍的不注意和愚蠢,他们在这一方面表现出顽固的不信,正如在其他方面表现出盲目轻信一样。看到大部分人类对于来世状态那样漫不经心,这确是使好学的人大感惊奇、虔诚的人极为惋惜的事;许多卓越的神学家们毫不迟疑地说,一般人虽然没有无神论的理论原则,可是他们心里实在是无神论者,而并无什么所谓灵魂永生的信仰,这话甚有道理。我们可以一方面先考虑到神学家们关于永生的重要性表现了多少滔滔的辩才,同时并反省一下,在修辞工夫方面我们虽然应当夸张其词,可是在永生这一方面,我们即使极意渲染,对于这个题目也远远地不能相称:在这以后,我们在另一方面再来观察一下人们对于这事是如何极度的泰然自若:那么,我就要问,这些人们是否真正相信他们所被教导的、和他们自称是肯定了的这个道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信念既是来自习惯的一种心理作用,无怪缺乏了类似关系、就会推翻习惯所确立的作用,并且减弱观念的强力,正如习惯原则增加它的强力一样。来世状态远非我们所能理解,我们对于身体分解之后我们的生存方式又只有那样模糊不清的观念,所以我们所能创设的种种理由不论其本身如何有力,不论其如何受到教育的协助,它们在想像迟缓的人身上永远不能克服这种困难,或是对观念给予充分的权威和力量。我认为这种不信的发生,乃是由于来世状态和现世生活没有类似关系,因而我们对来世只能形成模糊的观念,而不是由于来世太远,因而我们只能形成这样的模糊观念。因为我注意到,到处的人们对于他们身后可能发生的有关现世的事情都很关心:人们对于他们身后的名声、他们的家属、朋友和国家,不论任何时候都是很少漠不关心的。
的确,在这种情形中,由于类似关系的缺乏,就把信念那样地完全消灭了,以致除了少数人凭着冷静反省这个题目的重要性,并留心借反复的默想把证明来世状态的论证刻记心中以外,很少有人以真正和确定的判断(如像根据旅行家们和历史家们,的证据所得到的那种判断)相信灵魂的永生。这种情况表现得十分明显,当人们比较现世的和来世的快乐和痛苦、报酬与惩罚的时候;即使事情并不关于他们自己,并且没有任何激烈的情感来扰乱他们的判断。天主教徒在基督教世界确乎是最为热忱的一个教派,可是你会发现那个教派中比较明理的人很少不责怪火药阴谋[8]和圣巴多罗买节(St.Bartholomew)[9]的屠杀是残忍和野蛮的,虽然那种阴谋和暴行正是被策划或执行了去对待他们毫不犹豫地判处永恒和无限惩罚的人们。要为这种前后矛盾进行辩解,我们所能说的话只是:他们实在不相信他们所肯定的来世状态;这种前后矛盾本身就是这种不信再好不过的证明。
我们还可以再附加一点说:在宗教的事情方面,我们乐意受到恐怖。最受欢迎的讲道者,就是那些刺激起最凄惨、最阴沉的情感来的人们。在平常生活中,我们深深感到恐怖题材的其实性,所以没有事情比恐惧和恐怖更使人不愉快的;只有在戏剧表演和宗教讲道中,这些情感才能给予我们一种快乐。在后面这些情形下,想像悠然地以恐怖观念自娱;而情感也因为对于题材缺乏信念而感到轻松,因而只产生活跃心灵、集中注意的那种愉快的效果。
我们如果考察一下其他各种关系和各种习惯的效果,现在这一个假设将会得到更进一步的证实。要理解这—点,我们必须考虑到:我所认为产生一切信念和推理的那种习惯,可以在两种不同方式下作用于心灵,因而加强一个观念。因为,假使在过去的一切经验中,我们发现两个对象永远结合在一起,那么显然,当这些对象之一出现于一个印象中时,我们必然就根据习惯很容易地推移到通常伴随它的那个对象的观念上;并且必然借着现前的印象和顺利的推移,对那个观念有一种比对于想像中任何松散和飘荡的意象较为有力、较为生动的想像。但是我们其次还可以假设,单纯一个观念,没有任何这类奇特的和几乎是人为的准备,也常常出现于心灵中:那末,这个观念一定逐渐会获得一种方便和力量,并由于它对心灵有一种牢固的掌握,并且容易进入心灵,因而与任何新的、不常见的观念有所区别。这就是这两种习惯的惟一共同之点;如果两者对于判断的影响都是类似的、相称的,那么我们确实可以断言,前面对那个官能所作的解释已是满意的了。但是当我们一考究教育的本性和效果时,我们还能够怀疑这两种习惯对于判断的一致影响么?
我们从婴儿时起就习惯了的所有那些对事物的意见和概念,都是非常根深蒂固,我们即使用理性和经验的全部力量,也无法把它们拔除;这种习惯就其影响而论,不但接近于那个由因果的恒常而不可分离的结合所养成的习惯,并且在许多场合下甚至压倒了那种习惯。这里我们还不该只满足于说观念的活泼性产生了信念,我们还必须主张、它们两者是同一的。任何观念的一再重复,就把它固定在想像中;但是这种重复本身决不能产生任何信念,如果那种心理作用(信念),依照我们本性的原始结构,只是附着在对观念所作的推理和比较上。习惯可以导致我们对于一些观念作某种错误的比较。这就是我们所能设想到的它的最大效果。但是它确是不能代替那种比较,也不能产生自然地属于那个原则的任何心理作用。
一个人被切除了一条腿或一条膀子以后,在很长时期内还在试图运用它们。在任何人死后,全家的人、尤其是他的仆役们都常说,他们难以相信他已经去世,而总还设想他仍在他们经常见到他的那个房间或其他地方。在谈话中,当谈到一个相当著名的人物时,我往往听到一个与他素昧平生的人说,“我虽然从来不曾看到那样一个人,不过几乎想像自己曾看见过他;我是久闻他的大名的。”这都是平行的例子。
如果我们在恰当的观点下来考察根据教育所作的这个论证,它将显得有说服力量;而使它更有说服力的是:它是建立在任何地方所可以遇到的最普通的现象之一的上面的。我相信,在考察之后,我们将会发现,流行于人类中的那些意见有一半以上是由教育得来的,而且那样盲目地被信从的原则压倒了那些由抽象推理或实验得来的原则。爱撒谎的人因为不断撒谎,最后终于记得那些谎话;同样,判断、或者不如说是想像,也可以借着同样的方法使观念在它中间留有强烈的印象,并以那样清楚的程度加以想像,以致那些观念,可以和感官、记忆、或理性所呈现于我们的那些观念以同样方式作用于心灵。但是由于教育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原因,而且教育的准则又往往违反理性,甚至在异时异地也会自相矛盾,所以哲学家们总是不承认这种原因:虽然实际上它和我们根据因果进行的推理几乎是建立在同样的习惯和重复的基础上面的[10]。
第十节 论信念的影响
教育虽然被哲学认为人们所以同意任何意见的一个错误根据,因而遭到排斥,可是教育在世界上仍然占着优势,而一切体系在最初所以易于被认为新奇和反常,而遭受排斥,其故即在于此。我在这里所提出的这个关于信念的意见或许要遭受到同样的命运;我所举出的那些证明虽然在我看来似乎是完全有决定性的,我也不期望我的意见会招来许多新的信徒。人们难以相信,那样重要的结果会由那样似乎无足轻重的原则得来,而且我们的绝大部分推理,连同我们全部的行动和情感,竟会只是由习惯和习性得来。为了排除这种反驳,我在这里要略为提前叙述一下以后在研究情感和美感时才应该考察的几点。
人类心灵中生来有一种苦乐的知觉,作为它的一切活动的主要动力和推动原则。但是痛苦和快乐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出现在心灵中:两个途径的效果是很不相同的。乐可以出现于印象中,使人现实地感觉到,也可以只出现于观念中,如我现在提到它们时这样。显然,这两种苦乐对于我们行动的影响是远不相等的。印象总是激动心灵,并且激动的程度最高。但是每个观念,并不都有同样的效果。在这种情形下,自然的措施极其谨慎,并且似乎细心地避免了两个极端的不便。如果单是印象影响意志,那末我们的一生中时刻都会遭受极大的灾难。因为我们即使预见灾难的来临,自然也不会把可以推动我们躲避灾难的任何行动原则供给我们。在另一方面,如果每个观念都影响我们的行动,那么我们的处境也不会有多大的改善。因为人的思想的浮动性和活跃性是那样的大,以致每一事物、尤其是祸福的意象都永远在心中游荡着;假使心灵被每一种这样的闲想所激动,那么它将不会享到片刻的平静和安宁。
因此,自然选择了一条中间道路,既不给予每个祸福观念以激动意志的力量,也不完全排除它们这种影响。一个无聊的虚构虽然没有效力,可是我们凭经验发现,我们相信其现在存在或将来会存在的那些对象的观念,却会产生比直接呈现于感官和知觉的那些印象较弱一些程度的同样的作用。因此,信念的作用就是将一个简单观念提高到与印象相等的地位,并以对于情感的一种同样的影响赋与它。信念只有使一个观念在强力和活泼性方面接近于一个印象,才能产生这个作用。因为一个印象和一个观念的全部原始差异既然在于各种不同的强烈程度,所以这些强弱不同的程度也必然是这些知觉的作用方面一切差异的来源,而这些差异程度的一部分或全部被移去,也就成了这些知觉所以获得种种新的类似关系的原因。什么时候我们能使一个观念在强力和活泼性方面接近于印象,那末观念在心灵上的影响也将和印象的作用相似。反过来说,什么时候这个观念的影响类似于印象,就如现在的情况,那末这一定是由于它在强力和活泼性方面接近于印象。因此,信念既然使一个观念类似印象的作用,所以必然使它在这些性质方面类似于这些印象,因而这个信念只是对于任何观念的一种较为活泼而强烈的想像。因此,这就既可以作为现在体系的一个附加的论证,又可以使我们明了,我们根据因果关系所进行的推理在何种方式下才能够对意志和情感发生作用。
正如刺激我们的情感几乎绝对必需一个信念似的,同样,情感也很有利于信念。不但传达愉快情绪的那一类事实,而且往往还有给人痛苦的那样一些事实,也都因为这种缘故更容易成为信念和意见的对象。最易被人唤起恐惧的一个懦夫一听到人们讲到危险,马上就会加以同意,正如一个心情悲哀和忧郁的人,每逢听到滋长他的主导情感的事情,就轻信不疑。当任何能感动人的对象呈现出来的时候,它就发出警报,立刻刺激起某种程度的与之相应的情感;而在天然倾向于那种情感的人身上,尤其是这样。这种情绪,根据我们前面的理论,借着一种顺利推移传到想像中间,散布于我们对那个有感动作用的对象的观念上,使我们以较大的强烈和活泼程度来形成那个观念,因而对它同意。敬佩和惊讶也和其他情感有同样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注意到,庸医和骗子的大吹大擂,比起采取谦和的态度,更容易得到一般人的信仰。由他们的神聊瞎说所自然地引起的那种最初的惊异,传播到人们的心灵全部,使观念成为那样活跃和生动,以致那个观念类似于我们由经验所推得的论断。这是一个神秘,我们对此或许已经稍有一些认识,在本书的进程中,我们将会有机会对它作进一步的探索。
在这样叙述了信念对情感的影响以后,我们要说明它对想像的作用,就更少困难,不论那种作用可能显得怎样奇特。当我们的判断并不相信呈现于我们想像中的那些意象的时候,我们对任何谈论确是不能感到快乐。养成撒谎习惯的人们,即使是在无关重要的事情方面,谈起话来也绝不能给人任何快乐;这是由于他们所呈现于我们的那些观念并不伴有信念,因而在我们的心中不能造成任何印象。以撒谎为业的诗人们总是力求给予他们的虚构以一种真实的模样。如果他们完全不顾到这点,那末他们的作品不论如何巧妙,也永不能给予我们多大快乐。简单些说,即使当观念丝毫不影响意志和情感时,它们也仍然需要真实和实在这两个条件,以便使想像对它们感到愉快。
但是我们如果把这个题目方面所出现的一切现象一起加以比较,那么我们将发现,“真实”在一切天才作品中不论怎样必需,它的作用也不过是使观念容易被人接受,并使心灵乐意去信从它们,或者至少没有什么抗拒之感。但是,根据我的体系,根据因果关系的推理所确立的那些观念都伴有坚定性和强力,而我们又很容易假设上述那种作用是由这种坚定性和强力所发生,因此,信念对于想像的一切影响也都可以根据那个体系加以说明。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时候,那种影响如果不是发生于真实或实在而是发生于其他原则,那些原则就代替了“真实”的地位,而给想像以同样的愉快。诗人们构成了一个他们所谓诗意的事物体系(Poetical
system of things),这个体系虽然连他们自己和读者都不相信,可是却被公认为任何虚构的一个充分的基础。我们已经那样习惯于战神(Mars),天神(Jupiter),爱神(Venus)的名称,以致这些观念的经常重复使这些观念易于进入心中,控制想像,而并不至于影响判断,正如教育把任何意见注入心中一样。同样,悲剧作者们也总是从历史中某一个著名的篇章借取他们的故事。或者至少借取他们主要角色的名字。这并不是为了欺骗观众,因为他们坦白地承认,其实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被神圣不可侵犯地遵守的;而是为了使他们所描述的不寻常事件比较容易被想像接受。不过喜剧诗人们并不需要这种准备,喜剧诗人的人物和事件因为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容易进入想像,无需通过这种形式就可以被人接受,虽然在一看之下,人们就认出它们是虚构的、纯粹是想像的产物。
悲剧诗人们的故事中这种真伪混杂情形告诉我们,想像即使没有绝对的信念,或信据,也可以得到满足,这就可以说明我们现在的宗旨;不但如此,而且在另一个观点下,这种混杂情形还可以看作是这个体系的很有力的证明。显然,诗人们所以用这种手法,从历史上借取他们人物的名称和他们诗中的主要事件,乃是为了使全部故事容易被人接受,而使它在想像和感情上造成一个较为深刻的印象。故事的各个事件由于结合在一首诗或一个剧中而获得了一种关系;这些事件中如果有一件是信念的对象,它就对与它相关的其他事件赋予一种强力和活泼性。第一个概念的活泼性顺着种种关系散布出去,好像通过许多管道和渠槽,传达于和原始观念有任何沟通的每个观念上。这诚然不能算是一种圆满的信念,那是因为观念间的结合有些偶然性;不过它仍然在其影响方面那样接近于圆满的信念,以致使我们相信,它们是由同一根源得来的。信念必然是借着伴随它的强力和活泼性而使想像感到愉快,因为每一个具有强力和活泼性的观念都被发现为能使那个官能感到愉快的。
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可以说,判断与想像,也如判断与情感一样,都是互相协助的;不但信念给予想像活力,而且活泼而有力的想像,在一切能力中也是最足以取得信念和权威的。对于任何以鲜明有力的色彩给我们描绘出来的东西,我们要想不同意也很困难;想像所产生的活泼性在许多情形下大于由习惯和经验而来的活泼性。作者或友人的生动想像使我们不由自主地听其支配,甚至他本人也往往成为自己的热情和天才的俘虏。
我们也该在这里说,生动的想像往往会堕落为疯狂或愚痴,而其作用也与疯狂或愚痴很相像;想像的作用也是以同样方式影响判断,并且也根据同样原则产生信念。在血液和精神特别冲动时,想像获得了那样一种活泼性,使它的全部能力和官能陷入混乱,这时我们就无法区别真伪,每一个模糊的虚构或观念就都和记忆的印象或判断的结论具有同样的影响,也都被同样地看待,并以同样力量作用于情感。这时就不再需要一个现前的印象和习惯性的推移来使我们的观念生动起来了。脑中的每一个狂想,都和我们先前庄严地称为关于事实的结论(有时也称之为感官的现前印象)的那些推断同样活泼而有力了。
[在诗歌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较小程度的同样作用;诗和疯狂有这个共同之点,就是:它们给予观念的活泼性,并不是由这些观念的对象的特殊情况或联系得来的,而是由其人的当下性情和心情得来的。不过这种活泼性不论达到何种高度,这种活泼性在诗歌中所引起的感觉显然永远达不到我们即使是根据最低级的概然性进行推理时心中发生的那种感觉。心灵很容易区别两者;诗的热情不论使人的精神发生什么样的情绪,这种情绪仍然只是信念或信意的假象。观念也是这种情形,正如它所引起的情感一样。人类心灵的任何情感都可以由诗激动起来;不过同时,情感在被诗的虚构刺激起的时候所给人的感觉,比起当这些感觉是由信念和实在发生的时候,悬殊甚大。在现实生活中一种使人不愉快的情感,到了悲剧或史诗中,就可以给人以最高的快乐。在后一种情形下,它并不以同样沉重的压力加于我们;它在感觉中没有那样稳固性和坚定性;它只有刺激精神和引起注意的那种愉快作用。情感方面的这种差异,清楚地证明了在这些情感所由以发生的那些观念中也有相似的差异。当活泼性是由于与当前印象有一种习惯性的结合发生起来时,想像即使在表面上不曾受到那样大的激动,可是在它的活动中比在诗歌和雄辩的热忱中,总有一种更为有力而实在的东西,在这种情形下,也和在其他任何情形下一样,我们心理活动的力量不是以心灵的表面激动来衡量的。一篇诗的描写可能比一段历史的叙述对于想像有更为明显的作用。诗的描写可以把形成一幅完善的形象或图画的那些情景更多地集拢起来。它可以似乎用较为生动的色彩把对象放在我们的面前。可是它所呈现出的观念仍然和来自记忆和判断的那些观念在人的感觉中有所不同。在伴随诗的虚构而发生的那种似乎沸腾激烈的思想和情绪里面,仍然有一种微弱而不完善的东西。
我们以后将有机会注意到诗意热情和真正的信念之间的类似和差异。同时,我必须说,两者在其感觉方面的重大差异,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反省和通则发生的。我们观察到,虚构从诗歌和雄辩方面得来的想像的活力只是一种偶然的情况,每个观念也都同样可以有这种偶然情况;而且这类虚构与任何实在事物都没有联系。这种观察只是使我们可以说是帮助了虚构,但却使这个虚构观念感觉起来十分不同于建立在记忆和习惯上的永恒不变的信念。两者可说是属于同一类的,不过虚构在其原因和作用方面比起信念来却远为逊色。
如果对于通则作一种相似的反省,就可使我们不会随着我们的观念的强力和活泼性的每一次的增强而也增强我们的信念。当一个意见不容任何怀疑或不容有相反的概然性时,我们就对它发生充分的信念;虽然类似关系或接近关系的不具备会使它的强力较逊于其他意见的强力。由此可见,知性校正了感官所呈现的现象,并使我们想像,二十尺以外的一个对象甚至在眼睛看来同十尺以外的同样大小的一个对象显得是一样大小。]
我们可以注意到诗歌的较小程度的同样作用,其间只有这种差异,即我们稍一反省,便会驱散诗歌的幻想,而把对象置于其恰当的观点之下。但是在诗意焕发,热情沸腾的情形下,诗人确是有一个假的信念,甚至好像亲见他的对象。只要有丝毫的论证足以支持这个信念,邮末就没有什么比诗中的人物形象的光辉,更足以助长他的充分信念,这些形象不但对于读者,就是对于诗人自己,也都有感动的作用。
第十一节 论机会的概然性
不过为了给予这个系统充分的力量和明白性起见,我们必须暂时抛开这个系统来考察他的各种结论,并且根据同样的原则说明由同一来源发生的其他几种推理。
有些哲学家们将人类理性分为知识和概然推断两种,并且给知识下定义为由观念的比较而发生的那种证据,因此这些哲学家们就被迫把我们根据原因或结果所作的一切论证都归在概然推断这个总名之下。不过每个人虽然都可以有自由根据他自己的意义去应用他的名词,而且我在本书前面一部分就准此采取了这种表达方法:可是在通常讨论中,我们确是断然地肯定说,根据因果关系而进行的许多论证超过概然推断,并且可以被视为一种较强的证据。一个人如果说,太阳明天会升起或者一切人都要死、只是很可能的事情,人们就会觉得他可笑;虽然对于这些事实,我们所有的信据显然不超出经验所提供的范围。根据这个理由,为了保存通常的词义、而同时又标志出各种程度的证据起见,把人类理性分为三种或许是比较方便的;这三种就是,根据于知识的推理,根据于证明的推理,和根据于概然推断的推理。所谓知识,我指的是由观念的比较得来的那种信据。所谓证明,我指的是由因果关系得来、而完全没有怀疑和不确实性的那些论证。所谓概然推断,我指的是仍然伴有不确实性的那种证据。现在我所要进行考察的是最后这种推理。
概然推断也就是推测性的推理,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建立在机会上的,一种是建立在原因上的。我们将依次考察这两种推断。
因果观念是由经验得来,经验因为以恒常结合在一起的对象呈现于我们,所以就产生了在那种关系下观察那些对象的那样一种习惯,以致我们在其他任何关系下观察它们时,就大为感觉勉强。在另一方面,机会本身既然不是任何实在的东西,而且恰当地说,只是一个原因的否定,所以它对心灵的影响和因果关系的影响正是相反。机会的本性是使想像不论在考虑那个被视为偶然的对象的存在或不存在时,完全保持一种中立。一个原因进入我们的思想中时,就可以说是强迫我们在某种关系下来观察某种对象。机会却只能消灭思想的这种倾向,而使心灵处于本来的中立状态;在原因不出现时,心灵是会立刻返回到这种状态的。
完全的中立既然是机会的必要条件,所以一个机会若不是含有较多数的同等机会时,它就不可能比另一个机会较占优势。因为假如我们肯定说;一个机会能够在任何其他方式下比其他机会占着优势,那么我们在同时必须肯定说,总有某种东西给予它这种优势,并决定结果偏于那一面,而不偏于另外一面。那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原因,而取消了我们前面已确立的那个机会的假设。机会的必要条件是完全的中立,而一个完全中立本身决不可能比另一个完全的中立占优势或处于劣势。这个真理并不是我的体系所特有的,而是被任何计算过机会的人所承认的。
这里可以注目的就是:机会和因果关系虽然直接相反,可是若不假设那些机会之中混杂有某些原因,并假设某些情节的必然性和其他情节的完全中立性结合起来,我们就不可能设想使两个机会有高下之分的那种机会的结合。如果没有东西限制机会,那么最狂妄的幻想所能形成的任何概念,便都处于平等地位;这里也就不能有任何情节可使一个概念比另一个概念占优势。因此,如果我们不承认有一些原因使骰子下落,并在下落时保持其形状,而且落到某一面上:那末我们便不能推算机会的规律。但是如果假设这些原因起着作用;并假设其他原因都是中立,而是被机会所决定的,那末我们便容易得到一种机会的优势结合的概念。一个骰子如果有四面标记着某种点数,只有两面标记着另一种点数,那末这个骰子便给予我们一个明显而容易理解的例子,可以说明这种优势。在这里,心灵就被那些原因限制于那些结果的那样一个精确的数目和性质,而同时却没有被决定去选择其中任何一个特殊结果。
在上面的推理中,我们前进了三步:第一,机会只是原因的否定,在心中产生了完全中立状态:第二,一个原因的否定和一个完全的中立状态永远不能比另一个原因的否定和另一个完全的中立占优势;第三,机会中必须混杂着一些原因,以便成为任何推理的基础。在进行了这种推理以后,我们其次就要考究,机会的优势结合对于心灵能够起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它是以什么方式影响我们的判断和信念。这里我们可以重复一下我们在考察发生于原因的那种信念时所用过的全部论证,并且可以照同样方式证明,占有多数的机会之所以产生我们的同意,既不是由于理证,也不是由于概然推断。显然,我们决不能单纯借观念的比较在这件事情上作出任何重要的发现,而且我们也不能确实证明,任何结果必然落在占有多数机会的那一面。在这一点上,要假设任何确实性,那就推翻了我们关于机会的互相对立以及它们的完全相等和中立所巳确立的原则。
如果有人说,在两种机会对立的时候,我们虽然不能确实断定结果将落在哪一方面,可是我们可以确实断言,它大概并很可能地要落在机会占多数的那一面,而不落在机会占少数的那一面:如果有人这样说,那么我要问,这里所谓大概和很可能是什么意思?机会的大概出现和很可能出现,就意味着相等机会在一方面占着多数,因此,当我们说,结果大概落到占优势的那一面、而不落到占劣势的那一面时,那我们也只不过是说,在机会占多数的一面,实际上有一个优势,在机会占少数的一面,实际上有一个劣势;这只是一些同一命题,没有什么重要性。问题在于:多数的相等机会借着什么方法作用于心灵上,并产生信念或同意,因为它看来既非借着根据于理证的论证,也非借着根据于概然推断的论证。
为了澄清这个困难;我们可以假设一个人手中持着一个骰子,骰子的四面标记着一种形象或点数,其余两面标记着另一种形象或点数;假设他把这个骰子放在匣中要去摇掷它;显然,他一定断言,前一个形象的出现比后一个形象的出现的概然性要大些,因而选取了那个刻在多数面上的形象。他可以说是相信这一面将要朝上;不过他根据相反机会的数目,仍然有一种怀疑和踌躇:而随着这些相反机会的减少和另一方面优势的增加,他的信念就获得了新的稳定和信据程度。这个信念发生于心灵对我们眼前那个简单而有限的对象所有的作用;因此,它的本性就更加容易发现和说明。我们只要思维单单一个骰子,就可以理解知性的最神奇的作用之一。
照上述方式作成的这个骰子,包括着三种值得我们注意的情况。第一,就是某些原因,如重力、坚固性、方形;这些原因决定了它的降落,在降落时保持它的形相,并使它的一个面朝上。第二,就是被假设为彼此没有差异的一定数目的面。第三,就是各个面上所刻的形象。就其有关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这三点就形成了骰子的全部本性。因此,当心灵判断这样掷一次骰子的结果时,这三点就是它所考虑的仅有情况。因此,我们可以依次仔细考虑这些情况在思想和想像上的影响必然是什么样的。
第一,我们已经说过,心灵是被习惯决定了由任何原因推到它的结果,当其中之一一出现时,心灵就不可能不形成对另一个的观念。它们在过去例子中的恒常结合,在心中产生了那样一种习惯,以致它永远把它们结合在它的思想中,并且由一个的存在推出其通常伴随物的存在。当心灵想到骰子已经不被匣子支持着的时候,它就很难认为它悬在空中,而是自然地认为它落在桌上,并且看到它仰起一面来。这就是推算机会时所需要的那些混合原因的结果。
第二,可以假设,骰子虽是必然被决定要降落,并将它的一面仰起,可是并没有任何东西来确定哪一个特殊的面,而这是完全被机会所决定的。机会的本性和本质就是原因的否定,并谈心灵在那些被假设为偶然的各种结果中间处于一种完全中立状态。因此,当思想被原因所决定去考虑骰子降落、将一面仰起时,那些机会就把所有这些面都呈现为是相等的,并使我们认为它们每一个都是有同样的概然性、同样是可能的。想像由原因,即掷骰子,推到结果、即六面中有一面仰起;它感觉到自己不可能半途停止,或形成任何其他观念。但是全部这六个面既然是互不相容的,而且骰子一次只能仰起一面,所以这个原则就指导我们不把六面看作是同时仰起:我们认为这事是不可能的。这个原则也并不以其全部力量把我们导向任何特殊的一面,因为如果这样,这个面就会被认为是确定而必然的了。这个原则把我们导向全部那六个面,而使其力量平均分配于六面。我们一般地断言,六面中一定有一面因投掷而仰起:我们在心中一一思想它们;思想的决定对它们都是一律的;不过任何一面与其他各面既然有一定比例,所以思想的力量只是依着这种比例以一份力量落在那个面上。原来的冲动,并因而还有由原因发生的那种思想的活泼性,就照这样被互相混杂的机会分裂成为片段。
我们已经看到骰子的前两种性质的影响,即1.原因以及2.各面的数目和中立性,并且已经知道,它们怎样给予思想一种冲动,而且怎样依照各面数目所合的单位把那个冲动分成许多部分。现在我们必须考察第三个项目的作用,即刻在各个面上的那些形象的作用。显而易见,当几个面有同一个形象刻在其上时,那末它们必然联合起来影响心灵,并且一定把那些分散于刻有那个形象的各面上的分散冲动集中在一个形象的意象或观念上。如果问题只在于哪一个面将会仰起,那末这些面是完全相等的,没有一面比其他的面占有优势。但是问题既然在于形象,而同一个形象又被一个以上的面呈现出来:那么显然,原来分属于所有这些面的那些冲动必定仍然重新联合在那个形象上,并因这种联合而变得较强而较有力。在现在的情形下,我们假设四个面有同一个形象刻于其上,两个面刻有另外一个形象。因此,前一方面的冲动,就比后一方面的冲动较为强些。但是那些结果既然互相反对,而且这两个形象不能够同时仰起;所以冲动也变得互相反对,而力量较弱的一面也就尽其力之所及对消力量较强的一面。观念的活泼性永远与那种冲动程度或那种推移倾向成正比例;而依照前面的学说说来,信念与观念的活泼性原是一回事。
第十二节 论原因的概然性
关于机会的概然性,我前面所说的各节不是为了达成别的目的,而只是为了协助我们说明原因的概然性:因为哲学家们公认一般人所谓的机会只是一个秘密而隐蔽的原因。因此,原因的概然性正是我们必须主要考察的对象。
原因的概然性有好几种;但是都由同一根源、即观念与一个现前印象的联结得来的。产生这种联结的那个习惯既然起于各个对象的恒常结合,那么它一定是逐渐达到纯熟地步,并且必然由我们所观察到的每个例子获得一个新的力量。第一个例子简直没有什么力量;第二个例子给它稍为增加了一点力量;第三个例子变得更为明显;通过这些缓慢的步骤,我们的判断才达到一种充分的信念。不过在它达到这个完善的高度以前,它经过了几个比较低级的程度,并且在所有这些程度中都被看作是一种推测或概然性。因此,在许多情形下,由慨然性到证明的逐步进展是不知不觉的。这些各种证据之间的差别,在距离远的各个等级之间,比在距离近的各个等级之间容易被知觉到。
在这个场合下,值得提出的是:这里所说明的这种概然性在次序上虽然是首先发生的,并且是在任何充分证明能够存在以前自然地发生的,可是没有任何一个已经达到成年的人还能够再熟悉这件事。诚然,我们常见知识很高深的人对于许多特殊事情只有一种不完全的经验:这就自然只产生一种不完全的习惯和推移。但是我们其次也必须考虑下面这种情形,就是:当心灵形成关于因果联系的另外一种观察以后,它就会给予根据这一种观察进行的推理以一种新的力量,并能借这种推理在经过适当准备和考察的单独一个实验上建立一个论证。我们一度发现为随着任何对象而来的结果,我们就断言它会永远随之而来;如果这个原理并不永远被人认作确实的基础、而在其上建立推理,那倒不是因为缺乏足够数量的实验,而是因为我们往往碰到相反的例子。这就把我们引到第二种的概然推断,在这种推断中,我们的经验和观察中是含有相反的情况的。
同样的一些对象如果永远结合在一起,而且我们除了自己的判断错误以外,再也没有什么可怕的,并且也没有任何理由去害怕自然的变化不定:那么,人类在生活和行动中就将会是十分幸运的了。但是,我们既然屡屡发现一次观察和另一次互相反对,而且原因和结果也不按我们所经验到的那种秩序相继出现,所以我们由于这种变化不定,就被迫改变我们的推理,并把各种结果的相反情况加以考虑。在这个题目方面所发生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这种相反情况的本性和原因的间题。
一般人根据了初次现象去看待事物,他们把结果的变化不定归之于原因方面的变化不定,以为原因方面的这种变化不定使它们往往不能发生它们通常的影响,虽然它们在它们的作用中不曾遇到障碍和阻挠。但是哲学家们观察到,几乎在自然的每一部分都包含着许多动力和原则,它们由于微小或远隔而隐藏不见:因此,他们就发现,各种结果的相反至少“可能”不是发生于原因中的任何偶然性,而是发生于相反原因的秘密作用。当他们注意到,在精确检查之下,结果的相反永远揭露出原因的相反,并且是由这些原因的互相阻碍和反对而发生的,于是上述的那种可能性就借这种进一步的观察而转变为一种确实性了。一个农民看到一架钟或一只表停了,他不能说出别的更好的理由,只说它通常走得不准。但是一个钟表匠却很容易看出,发条或摆锤方面的同一力量永远对齿轮有同一影响,而它所以不能发生它的通常的效果,或许是由于一粒微尘阻止了全部运动。由于观察了几个平行的例子,哲学家们便定出一条原理说,一切原因和结果间的联系都是同样必然的,而在某些例子中这种联系所以似乎不确定,乃是由于有相反原因的秘密的反对作用。
但是哲学家们和一般人在说明结果的相反情况时,不论怎样意见纷歧,可是他们双方根据这种相反情况而进行的推论永远是属于一类,并且是建立在同样原则之上的。几个过去结果的相反情况通过两个不同途径给予我们以对将来的一种踌躇的信念。第一是通过产生一种不完善的习惯和由现前印象推到相关观念的不完善的推移。当任何两个对象的结合是屡见的而不是完全恒常不变的时候,心灵是被决定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可是决定心灵的那种习惯,并不是那样完整,如在那种结合是不间断的、而且我们所遇到的例子都是整齐一致时那样。我们根据平常经验发现,在我们的行动中也和在我们的推理中一样,任何生活过程中的经常性的坚持总会产生一种一直继续到将来的强烈倾向和趋势;虽然对于我们行为中的程度较低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也有与之相应的力量较小的习惯。
这个原则无疑地有时会发生,并产生了我们由几种相反现象所推出的那些推断;虽然我相信,一经考察,我们将发现,这个原则并不是在这种推理中最通常地影响心灵的那个原则。当我们只是顺从于心灵的习惯性倾向,我们就不经反省而由一个对象推移到另一个对象,而且我们一看到一个对象,就相信有通常发现为伴随它的那个对象,其间并无片刻停顿。这个习惯既然不依靠于任何审察,所以它是立刻发生作用,不容有任何反省的时间。不过在概然推理中,我们只有这种进行方式的极少数的例子,它们甚至比在根据对象的不间断的结合所作的推理中还要少见。在前一种推理中,我们平常总是有意识地考虑过去结果的相反情况,我们比较这种相反情况的两方面,并仔细衡量我们在每一方面所有的那些实验:由此,我们就可以断言,我们的这一类推理并非直接发生于习惯,而是由间接方式发生的;这点我们现在必须力求加以说明。
显而易见,当一个对象伴有几个互相反对的结果时,我们只根据过去的经验来判断它们,并且永远认为我们所曾见为随着这个对象而来的那些结果是可能的。我们过去的经验既然调节着我们关于这些结果的可能性的判断,所以也调节着我们关于这些结果的概然性的判断;而最常见的结果,我们永远认为有最大的概然性。因此,这里就有两件事需要考虑,即:决定我们将过去作为将来标准的那些理由,和我们怎样从过去结果的相反情况中取得单一判断的方式。
第一,我们可以说,将来类似于过去的那个假设,并非建立在任何一种论证上的,而完全是由习惯得来的,我们是被这种习惯所决定去预期将来也有我们所习见的同样一系列的对象。这种把过去转移到将来的习惯或倾向是充分而完善的;因而在这类推理中,想像的最初冲动也赋有同样的性质。
第二,但是当我们考虑过去的种种实验而发现它们彼此性质相反的时候,那么这种倾向本身虽然是充分而完善,可是却不给我们呈现出稳定的对象,而给我们提供一批处于某种秩序和比例的互不调和的意象。因此,最初的冲动在这里就分裂开来,而散布在所有的那些意象,这些意象各自均分了由冲动得来的那种强力和活泼性。过去这些结果中任何一个都可以再度发生;而且我们判断,当它们真正出现时,它们也将和过去一样以同一比例混合起来。
因此,我们的意图如果在于考究一大批例子中的相反结果的比例,那末我们过去的经验所呈现的那些意象必然会保留于它们的最初形式,并保存它们的最初比例。举例来说,假使我凭长期观察发现,出海的二十艘船中间只有十九艘驶回。假如我现在看到二十艘船离开港口:于是我就把我过去的经验转移到将来,而设想这些船中只有十九艘安全返回,一艘沉没。关于此点,并无什么困难。但是因为我们常常检视那些过去结果的各个观念,以便判断单独一个似乎不确定的结果,这种考虑必然改变我们的观念的最初形式,而把经骏所呈现的分散的意象集在一处;因为当我们判断我们所据以推理的那个特殊结果时,我们是参照于经验的。许多的这些意象被假设为联合一致,而且有大多数的意象就会合在一个方面。这些一致的意象结合起来,使那个观念不但比想像的单纯虚构,而且比被较少数实验所支持的任何观念,都较为强烈和生动。每次新的实验就等于用铅笔新画了一道,这道笔划在颜色上给予一种附加的明显性,而并不曾增多或扩大那个形象。这种心理作用在讨论机会的概然性时已经那样充分地加以说明,所以我在这里无需再把它说得更清楚了。每一个过去的实验都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机会;而我们既然不能确实知道,那个对象的存在还是将符合于某一个实验,还是将符合于另一个实验;由于这个缘故,我们在上一个题目(机会的概然性)上所说的一切,也适用于现在的题目(原因的概然性)。
由此可见,整个说来,相反的实验产生一个不完善的信念,或是通过减弱那种习惯,或是通过把那种完善的习惯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随后再加以结合;这种完善的习惯就是使我们概括地断言、我们所没有经验过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例子的那种习惯。
在这第二种概然推断方面,我们是根据知识并根据反省过去实验的相反情况而进行推理的;为了进一步证实这种说明,我提议作下面的考虑,我也不怕由于这些考虑带着深奥的色彩而被人责怪。正确的推理不论如何深奥,仍应该保持它的力量:正如物质不但在较粗重的、较明显的形式下,而且在空气、火和元气中都能保存它的填充性一样。
第一,我们可以说,概然性不论多大,总是允许有相反的可能性;因为若非如此,它便不是一种概然性,而变成一个确实性了。我们现在所考察的那种最为广泛的原因的概然性,依靠于实验的相反情况;而且显而易见,过去的一次实验在将来至少会成为一个可能。
第二,这种可能性和概然性的组成部分在本性上是相同的,只有数目上的差别,没有种类上的差别。前面已经说过,一切单一的机会都是完全相等的,而能使任何一个偶然结果比其他结果占优势的惟一条件,乃是较多数的机会。同样,原因的不确实性既然是被以各种相反结果的观念呈现于我们的那种经验所发现的,所以当我们将过去转移到将来,将已知转移到未知时,过去每一个实验显然都有同样的分量,而只有较多数的实验才能够加重某一方面的分量。因此,每一个这样的推理中所含有的可能性也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那些部分本身彼此性质相同,而且与组成反面的概然性的那些部分也是性质相同的。
第三,我们可以建立一条确定原理说,在一切精神现象中也和在自然现象中一样,每当任何一个原因是由许多部分组成,而结果也依照那个数目的变化有所增减时,那么恰当地说,那个结果是一个复合结果,并且是由来自原因的各个部分的若干结果的联合而发生的。例如,一个物体的重量既然由其各个部分的增减而有所增减,所以我们断言,每个部分都合有这种性质,并对全体的重量有所贡献。原因中一个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就随着有结果中相应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这种联系或恒常的结合充分地证明一个部分是另一个部分的原因。我们对任何结果所抱的信念,既然随着机会或过去实验的数目而有所增减,所以它就该被认为一个复合结果,这个结果的每一部分都发生于相应数目的机会或实验。
现在让我们把这三种说法结合起来,看看我们能够由它们推出什么样的结论。对于每一个概然性,都有一个和它相反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由一些部分组成的,那些部分与组成概然性的那些部分性质上完全相同,因而对于心灵和知性有同样的影响。伴随着概然性的那个信念是一个复合的结果,并且是由来自概然性的每个部分的若干结果会合起来所形成的。概然性的每个部分对于产生那个信念既然都有贡献,那么可能性的每个部分在反对的方面也必然有同样的影响,因为这些部分的本性是完全一样的。伴随着可能性的相反信念包含着某一个对象的心象,正如概然性包含着一个与之相反的心象一样。在这一点上来说,这两种信念的程度都是一样的。一方面的较多数的相似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一个方式下即借着产生它的对象的较为有力而生动的心象,才能发挥其影响,并对另一方面的少数部分占着优势。每个部分都呈现出一个特殊的心象;所有这些心象结合起来就产生了一个总的心象;这个总的心象因为是由较多数的原因或原则发生的,所以也就较为圆满,较为明晰。
概然性和可能性的组成部分性质上既然相似,所以必然产生相似的结果;而它们的结果的相似性就在于它们各自都呈现出一个特殊对象的心象。但是这些部分的本性虽然相似,它们的数和量都是很有差异;而这种差异必然也如相似性一样出现于结果方面。不过它们所呈现的心象在两方面都是圆满而完整的,并且包括了对象的一切部分,所以在这一点上不可能有任何差异;只有概然性中由较多数的心象集合起来所产生的那种较大的活泼性才能使这些结果有所区别。
这里有一个不同观点下的大体相同的论证。我们关于原因的概然性的一切推理都是建立在把过去转移到将来上面。将过去任何一次实验转移到将来,足以给予我们以那个对象的心象,不论那个实验是孤立的,或是与其他同类的实验结合着的,也不论那个实验是概括全体的,或有其他相反实验与之对立的。假定这种实验获得了“结合”和“对立”这两种性质,它仍不会因此失掉它呈现那个对象的心象的原有能力,而只是与具有相似影响的其他实验相合起来和对立起来。因此,关于相合和对立的方式就可以发生一个问题。关于相合,则只能在两个假设之间有所选择。第一,借着转移过去每次实验而引起的那个对象的心象,仍然保持完整,只是加多了心象的数目。第二,否则便是,它加入了其他一些相似而相应的心象中,给予它们以较大的强烈和活泼程度。但是根据经验看来,第一个假设显然是错误的;经验告诉我们,伴随着任何推理的那个信念只是一个结论,而不是一大批相似的结论;一大批的结论会使心灵迷惑,并且在许多情形下,也因数目太多而无法被任何有限的能力所清楚理解。因此,剩下来惟一合理的意见就是:这些相似的心象互相掺合,把它们的力量联合起来,因而产生一个较之由任何一个单独的心象所发生的心象更为有力清楚的心象。这就是过去历次实验转移于任何将来结果上时的相合方式。至于它们的对立方式,显然,由于各个相反的心象是互不相容的,而对象又不可能同时符合于两种心象而存在,所以它们的影响就互相抵消,而心灵只是被减掉较弱影响之后剩余下来的那种力量所决定而偏于优势方面的。
我感到,这一大套推理对于一般读者必然显得太深奥了,他们不习惯于这样去深刻反省心灵的理智能力,因此容易把不合于公认的传统意见、以及不合于最简易和最明显的哲学原则的说法,认为是虚妄而加以排斥的。无疑地,要深入体会这些论证是需要一番辛苦的;虽然我们不费多大辛苦也许就可以看到关于这个题目的每个通俗假设的缺点,和历来的哲学在这样高深和奥妙的思辨方面所能给予我们的黯淡的微光。但是这里有两个原则,一个就是,任何对象单就其自身而论,都不含有任何东西,能够给予我们以一个理由去推得一个超出它本身以外的结论;第二,即使在我们观察到一些对象的常见的或恒常的结合以后,我们也没有理由得出超过我们所经验到的那些对象以外的有关任何对象的任何推论;我说,只要人们彻底相信了这两条原则,那就会使他们那样地摆脱一切通常的系统,以致他们不难接受一个显得非常奇特的系统。我们已经发现甚至在我们根据因果关系所进行的最确实的推理方面,这些原则也是有充分说服力的。不过我还要大胆地说,就这些推测性或概然性的推理而论,这些原则还更获得了一种新的证信程度。
第一,在这种推理中,显然不是呈现于我们之前的那个对象本身、给予我们以任何理由,使我们据以推出有关其他任何对象或结果的一个结论。因为后面这个对象既然被假设为不确定的,而且这种不确定性又是由前一个对象中所隐藏着的若干原因的相反情况得来的,所以,如果把任何原因放在那个对象的巳知性质中,那些原因便不再是隐藏的了,而且我们的结论也不会不确定了。
第二,但是在这种推理中,同样明显的是:把过去转移于将来的过程如果只是建立在知性的一个结论上面,那么它就永不能引起任何信念或信意。当我们把一些相反的实验转移到将来的时候,我们只能重复这些相反的实验以及它们的特殊的比例;这对于我们对它进行推理的任何单一结果并不能产生任何信念,除非想像把那些互相符合的意象融合起来,并由其中抽出单独一个观念或意象,这个观念或意象的生动和强烈程度是和它所由以获得的那些实验的数目成比例,并与那些实验对其相反实验所占的优势成比例的。我们过去的经验并不呈现出确定的对象来;而且我们的信念不论如何微弱,既然总是固定在一个确定的对象上,那么显然,那个信念不单是发生于将过去转移到将来,而是发生于与那种转移结合着的想像的某种作用。这就会使我们考虑那个官能是在什么方式下进入我们的一切推理中的。
我将以两个或许值得我们注意的附论来结束这个题目。第一个附论可以照这个方式加以说明。当心灵构成关于任何仅仅是概然的事实的一个推理时,它就回顾过去的经验,而且当它将过去的经验转移到将来时,它面前就纷纷呈现出它那个对象的许多互相反对的心象来,这些心象中种类相同的就结合起来,合并为一个心理活动,因而使那个活动巩固而生动。但是假如一个对象的这许多心象或闪现不是来自经验,而是来自想像的随意作用;那就没有这种结果发生,或者虽然发生,也达不到同样的程度。因为习惯和教育虽然可以借那样一种不由经验发生的重复过程而产生一种信念,可是这却需要长久的时间以及很经常的和无意识的重复过程。概括地说,我们可以断言,当一个人随意地在自己心中重复任何观念(即使那个观念有一个过去的经验给以支持)时,他并不比当他只满足于对它观察一次时更为倾向于相信其对象的存在。除了有意识的计划的结果以外,心灵的每次活动因为都是各别而独立的,所以都只有一种各别的影响,并不把它的力量与其他同样的活动的力量联合起来。这些活动既然不被可以产生它们的任何一个共同对象所结合起来,所以它们彼此没有关系,因而也就不引起力量之间的推移或结合。这个现象,我们以后将会理解得更为清楚。
我的第二个附论是建立在心灵所能判断的那些大的概然性和心灵在它们之间所能观察出的那些微细差别上的。当一方面的机会和实验达到一万次,另一方面的达到一万零一次的时候,于是我们的判断就因为后者占着优势而选择了后者,虽然心灵显然不能检视每一个特殊心象,也不能区别由较大数目发生的那个意象的较大活泼程度,因为这里的差异是那样微小的。在感情方面,我们也有平行的例子。显然,依照上述的原理来说,当一个对象在我们心中产生了任何情感,而且这个情感又随着对象的不同数量而变化时,那么,显然,那个情感恰当地说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情绪,而是一个复合情绪,它是由对象的每一个部分的心象所发生的许多微弱情感组成的。因为,如果不是如此,那个情感便不会随着这些部分的增加而有所增加。例如,希望得到一千镑的一个人,实际上有一千个或较多的欲望,这些欲望联合起来似乎仅仅构成一个情感,但是每当对象变化一次,他就对较大的数目仁即使只是大着一个单位)发生偏向,因而就明白显示出那个情感是组合而成的。不过这样一种微细的差别在情感中不会被觉察到的,因而也不能使这些情感有所区别;这一点是绝对确定的。因此,我们选择较大数目时的心理作用的差别并不依靠于情感,而是依靠于习惯和通则。我们在许多例子中发现,当数目精确而差异明显时,任何总数所包含的数目每增加一次,也就增加了情感。心灵能够凭它的直接感觉知觉到,三个金镑比两个金镑产生一个较大的情感;心灵因为类似关系就把这种知觉转移到较大的数目上,并且借一个通则对于一千金镑比对于九百九十九个金镑以较强的情感。这些通则,我们往后将加以说明。
不过除了由一个不完全的经验和相反的原因发生的这两种概然性以外,还有由类比发生的第三种概然性,这种概然性在某些重要条件方面与前两种有所差别。根据上面所说明的假设来说,所有根据原因或结果而进行的推理都建立在两个条件上,即任何两个对象在过去全部经验中的恒常结合、以及一个现前对象和那两个对象中任何一个的类似关系。这两个条件的作用就是,现前的对象加强了并活跃了想像;这种类似关系连同恒常结合就把这种强力和活泼性传给关联的观念;因而就说是我们相信了或同意了这个对象。如果你削弱这种结合或类似关系,那么你就削弱了推移原则,结果也就削弱了由这个原则所发生的那种信念,如果两个对象的结合并不经常,或者现前的印象并不完全类似于我们惯见为结合在一起的那些对象中任何一个,那么第一个印象的活泼性并不能完全传给关联的观念。在前面所说明的那些机会和原因的概然性方面,被减少的只是结合的恒常性;而在由类比发生的概然性方面,受到影响的却只有类似关系。离开了结合关系和某种程度的类似关系,便不可能有任何推理。不过这种类似关系既然允许有许多不同的程度,所以这种推理也就依着比例而有或大或小的稳固和确实程度。一个实验在转移到一些和它并不精确地相似的例子上时,就失掉了它的力量。不过只要还保留着任何类似关系,这个实验显然还可以保留足以作为概然性基础的那种力量。
第十三节 论非哲学的概然推断
所有这些概然性都是为哲学家们所接受,并被承认为信念和意见的合理基础的。不过还有其他一些概然性,虽由同样原则发生,可是它们却没有得到同样承认的好运气。属于这一类的第一种概然性可以这样加以说明。如上所述,结合程度和类似关系的减弱,就会减低转移的顺利程度,并因而削弱了证信程度。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印象的减弱,以及印象出现于记忆或感官之前时它的色彩变得黯淡,也会使那种证信程度同样地减弱。我们根据自己所记忆的任何事实所建立的论证,随着那个事实的或远或近,而有或大或小的说服力量。这些证信程度的差异,虽然不被哲学认为是可靠而合法的(因为若是这样,一个论证今天所有的力量就必然同它在一个月以后所有的力量不同),可是尽管有哲学的反对,这种情况对于知性确实有一种重大的影响,并根据一个向我们提出的论证的提出时间的不同,而在暗中改变了那个论证的权威。印象中的一种较大的强力和活泼性自然地把较大的强力和活泼性传给相关的观念;而依据前面的系统来说,信念是随着强烈和活泼程度而为转移的。
在我们的各种程度的信念和信意方面,我们还往往可以观察到第二种差异。这种差异哲学家们虽然加以否认,却总是不断地发生。一个新近作过的、并在记忆中仍然新鲜的实验,比一个已有几分忘却了的实验更为感动我们,而且对于判断也如对于情感一样有较大的影响。一个生动的印象比一个微弱的印象产生较大的信念,因为它有较为原始的力量可以传给相关的观念,这个观念因此就获得了较大的强力和活泼性。一次新近的观察也有相似的作用;因为习惯和转移过程在那里较为完整,并且在传达过程中较好地保存了原始的力量。例如一个醉汉看到了他的一个伙伴由于暴饮而死,在一个时期内也会慑于当前事例,深恐自己也蹈其复辙。但是当他对这个情景的记忆逐渐消逝的时候,他的旧的安全感又回来了,而危险也似乎没有那样确定而真实了。
我还可再加上属于这一种的第三个例子,即我们根据证明和概然推断所进行的两种推理虽然彼此差异很大,可是前一种推理往往仅仅由于中间的联系论证过多,不知不觉地降落为后一种的推理。的确,当一个推断不经过任何中间原因或结果而由一个对象直接推出来的时候,比起当想像通过一长串互相联系的论证的时候(不论每个环节的联系可以认为是如何无误),人的信心要较为强固,信念也较为生动。一切观念的活泼性都是借着想像的习惯性的推移而由原始的印象得来的;而这种活泼性虽然必定随着距离而逐渐减低,并且每经一度推移,就要有所损失。有时侯,这种距离甚至比相反的实验还有更大的影响:一个人从一个接近而直接的概然推理,比从各部分都很正确而确定的一长串推论,可以得到一个更为生动的信念。不但如此,后面这种推理还很少产生任何信念;一个人必须有一种非常强固的想像,才能在它经过那样多的阶段中间把证信程度保持到底。
现在这个题目给我们提示出一个奇特的现象,我们在这里不妨加以论述。我们对于古代历史上任何一点所以能够相信,显然只是通过了几百万个原因和结果。并通过了长到几乎不可度量的一串论证。有关事实的知识必然是经过多少人的口传才能达到第一个历史家;而当它被写到书上以后,每本新书又都是一个新的对象,它与先前对象的联系也只有借经验和观察才能被认识。因此,根据前面的推理也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全部古代史的证据现在必然消失了,或者至少随着原因的连锁的增加和达到更长的程度而逐渐消失。但是学术界和印刷术只要仍和现在一样,那末我们如果认为我们的后代在千万年以后竟然会怀疑有过尤利斯·凯撒那样一个人,那似乎是违反常识的;这可以认为是对于我现在这个体系所提出的一种反驳。如果信念只是成立于由原始印象传来的某种活泼性,那末它在经过漫长的推移过程以后就会衰退,最后必然会完全消灭:反过来说,如果信念在某些场合下并不能这样消灭,那末它必然是与活泼性不同的另外一种东西。
在答复这个反驳以前,我先要说,有人从这个论题借取了反对基督教的一个很有名的论证;不过却有这样一种差别,即在这里,人类证据的链锁中的每个环节问的联系曾被人假设为不能超出概然性之外,而且容易发生某种程度的怀疑和不确定。我们确实必须坦白承认,若照这个方式思考这个题目(这种思考方式自然不是真实的),那末任何历史或传统最后没有不失去其全部力量和证据的。每一个新的概然性减少了原来的信念,那个信念不论可以被假设为大到怎样程度,而在那样一再减弱之后,它是不可能继续存在的。一般说来,确实就是这种情形;不过我们往后将发现 有一个很显著的例外,它在现在这个关于知性的题目方面是极其重要的。
同时,我们还该假设历史的证据最初是等于一个完整的证明,而根据这样一个假设来解决前面那个反驳。让我们这样考虑:联系任何原始事实和作为信念的基础的现前印象的那些环节虽然是无数的,可是它们都是种类相同,都依靠于印刷者和抄写者的忠实的。一版之后继之以第二版,跟着又印了第三版,这样一直下去,直到我们现在所阅读的这一册。在各个步骤之间并没有变化。我们知道了一个步骤,就知道了一切步骤。我们经历了一个步骤,对其余的步骤就不再怀疑。单是这一个条件就保存了历史的证据,而会把现代的记忆传到最后一代。将过去任何事件与任何一册历史联系起来的一长串的因果系列,如果由各个不同的部分组成,而且这些部分各自都需要心灵加以分别想像,那末我们便不可能将任何信念或证据保存到底。但是所有这些证明大部分既然完全类似,所以心灵便很容易地往来其间,并由一个部分迅速地跳至另一部分,而对于各个环节只形成一个混杂的、一般的概念。通过这种方法,一长串的论证对减低原始活泼性的力量所起的作用,不超过一串短了许多的论证所起的作用。如果后面这一串论证是由各个互相差异而又各自需要分别考虑的部分所组成的。
第四种非哲学的概然性是由我们鲁莽地形成的通则得来的那种概然性,这些通则就是我们所恰当地称为偏见的来源。[人们说],爱尔兰人没有机智,法国人不懂庄重;因此,爱尔兰人的谈话虽然在某一次显然很令人愉快,法国人的谈话虽然很为明智,而我们对他们仍然怀有极大偏见,他们虽然解事和明理,而我们总认他们是傻瓜或纨袴子弟。人性最容易受这类错误的支配;我们这个民族或许也和任何其他民族同样如此。
如果有人问,人们为什么作出通则,并允许通则影响他们的判断,甚至违反现前的观察和实验,那么我就当答复说,在我看来,它们就是发生于一切因果判断所依靠的那些原则。我们的因果判断来自习惯和经验;当我们已经习惯于看到一个对象与其他对象结合着的时候,我们的想像就凭借一种自然推移作用由第一个对象转到第二个对象,这种推移过程发生于反省之前,并且不能被反省所阻止住的。而就习惯的本性而论,它不但在所呈现出的对象和我们所习见的对象恰恰相同的时候,以它充分的力量发生作用,而且即当我们发现了相似的对象的时候,习惯也要在较低程度内发生作用。每逢有一种差异时,习惯虽然总要减少它的几分力量,可是在重要条件仍然相同的场合下,它很少会完全消失。一个人如果因为常吃梨或桃而养成爱吃水果的习惯,那末当他在找不到他的心爱的水果时,也可以满足于甜瓜;正如一个爱饮红酒的醉汉,如果遇到白酒,也几乎同样会大喝一阵。我已经根据这个原则解说了根据类比进行的那种概然推断;在那种概然推断中,我们是把我们在过去例子中所有的经验转移到那些与我们所经验过的对象类似而并不恰恰相同的对象上面。类似关系越是减低,概然性也越为减少;不过只要类似关系的任何痕迹还保留着,概然性仍然有几分力量。
我们还可以将这种说法更推进一步,并且可以说,习惯虽然是我们一切判断的基础,可是有时候它却对想像起一种违反判断的作用,并且使我们对于同一个对象的情绪中发生抵触情形。我把我的意思说明一下。在几乎所有的一切原因中,都有复杂的条件,其中有些是本质的,有些是多余的;有些对于产生结果是绝对必需的,有些只是偶然结合起来的。这里我们可以说,这些多余的条件如果数目极大,而且很显著,并常常与必需的条件结合起来,那么它们在想像上就有那样一种影响,以至即使在必需的条件不存在的时候,它们也促使我们想到那个通常的结果,而给那种想像以一种强力和活泼性,因而使那种想像比想像的单纯虚构较占优势。我们可以借反省那些条件的本性来改正这种偏向;但这点仍然是确定的,即习惯是先发动的,并给予想像以一种偏向。
为了用一个熟悉的例子把这一点说明起见,让我们考究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坐在鉄笼里悬挂在一个高塔顶外的人,在看到他身子下面的陡势时,总不免要发抖,虽然他由于经验到支持他身子的那个铁笼的坚固牢靠,知道他十分安全,不会摔下去;虽然降落、跌下、摔伤、摔死等观念只是由习惯和经验发生的。这种习惯超出了它所由以获得、并与之完全相应的那些例子之外,并影响了在某些方面类似而并不恰恰归在同一规则下的那些对象的观念。深度和跌落这两个情况那样强烈地刺激了他,因而它们的影响就不能被原可使他感到十分安全的“支持”和“坚固性”那两个相反情况所消除。他的想像被它的对象卷去,刺激起与对象成比例的情感。那种情感又回到想像上,活跃了那个观念;那个生动的观念对于情感有一种新的影响,转而增加其强力和猛力;于是他的想像和情感便这样互相支持,而使全部对他有一种很大的影响。
但是现在这个有关[哲学的] 概然性的题目就给我们提供了那样明显的一个例子,我们何必再去找其他的例子呢,这个明显的例子就是:由习惯的这些作用所发生的判断和想像之间的对立。依照我的系统来说,一切推理只是习惯的作用;而习惯的作用只在于活跃想像,并使我们对于某一个对象发生强烈的概念。因此,有人或许断言,我们的判断和想像永远不能互相反对,而习惯也不能以那样一种方式影响想像,以至使它和判断对立起来。除非借着假设通则的影响,我们便不能以其他方式克服这个困难。后面我们将注意我们所应该借以调节因果判断的某些通则;这些通则是就我们知性的本质、并就我们对知性在我们对象判断中所起作用的经验而形成的。借着这些通则,我们学会了去区别偶然的条件和有效的原因;当我们发现一个结果没有某某一个特殊条件的参与、也能产生出来时,我们就断言,那个条件并不构成那个有效原因的一个部分,不论它和那个原因怎样常常结合在一起。但是由于这种通常的结合必然使那个条件在想像上产生某种作用,尽管通则得出相反的结论,因而这两个原则的对立就在我们思想中产生了一种相反关系,使我们把一种推论归于判断,把另一种推论归于想像。通则被归于判断,因为它是范围较广而有经常性的。例外被归于想像,因为它是较为变化无常和不确定的。
这样,我们的一些通则看来就互相对立起来了。当一个在很多的条件方面与任何原因相类似的对象出现时,想像自然而然地推动我们对于它的通常的结果有一个生动的概念,即使那个对象在最重要、最有效的条件方面和那个原因有所差异。这是通则的第一个影响。但是当我们重新观察这种心理作用,并把它和知性的比较概括的、比较可靠的活动互相比较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这种作用的不规则性,发现它破坏一切最确定的推理原则;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就把它排斥了。这是通则的第二个影响,并且有排斥第一个影响的含义。随着各人的心情和性格,有时这一种通则占优势,有时另一种通则占优势。一般人通常是受第一种通则的指导,明智的人则受第二种通则的指导。同时,怀疑主义者也许会感到高兴,因为他在这里观察到我们理性中一种新的显著的矛盾,并看到全部哲学几乎被人性中的一个原则所推翻,而随后又被这个同一原则的一个新的方向所挽救了。遵循通则是一种极为非哲学的概然推断;可是也只有借着遵循通则,我们才能改正这种和其他一切的非哲学的概然推断。
我们既然有了通则甚至可以违反判断在想像上起作用的例子,所以当我们看到通则因与判断结合而增加它的作用,并且当我们观察到通则在其呈现于我们的观念上比在其他任何观念上给予一种较大的力量时,我们也就不必惊异了。每个人都知道,暗示赞美或责怪的曲折方式,远不及对任何人公然谄媚或谴责那样骇人。不论他用什么样的曲折隐示的方式把他的意见传达出去,并且使他的意见同样确实地被人认识,正像他公开表示出他的意见的时候一样,可是两种表达方式的影响确实不是同样强有力的。一个人在以冷嘲暗讽打击我时,总不如他直截地称我为一个傻瓜和纨袴子时使我那样愤怒,虽然我同样明白他的意思,就像他直截地对我说了那样。这个差异应该归属于通则的影响。
不论一个人是在公然责骂我,或阴险地隐示他的轻蔑,我在两种情形下都不直接觉察他的意思或意见;我只是借着标志、即它的结果,才觉察到他的意见。因此,这两种情形的惟一差异就在于,在公开表示他的意见时,他用的是一般的,普遍的标志,而在秘密讽示时,他用的是较为特殊而不寻常的标志。这个情况的结果就是:当一种联系较为常见、较为普遍时,比当它较为少见、较为特殊时,想像较容易由现前的印象转到不在现前的观念上,并因而以较大力量想像那个对象。因此,我们可以说,公开宣布我们的意见、被称为脱掉假面具,曲折隐示自己的意见、可以说是加以掩饰。一般的联系所产生的观念和一种特殊联系所产生的观念之间的差别,在这里可比作一个印象与一个观念之间的差别。想像中的这种差别在情感上有一种适当的结果;这个结果又被其他条件加以扩大。隐示愤怒或轻蔑,表示我们对于当事人仍有几分体谅,并避免直接责骂他。这就使一种隐藏的讽刺不至于那样的不愉快;不过这仍然依靠于同样的原则。因为一个观念在仅仅隐示出来时如果不是较为微弱一些,人们便不会认为,用这种方式比用其他方式表示意见,是一种较大的敬意的标志。
有时候粗鄙的话还没有委婉的讽刺使人不快,因为这种谩骂给予我们以一个正当理由去申斥和谴责那个出语伤人的人,因此在他一侵犯我们的时候,我们就似乎已经得到报复了。不过这个现象也是依靠于同样的原则。因为我们所以责怪一切粗鄙和骂人的语言,只是由于我们认为这是违反礼貌和仁厚的。而其所以违反,又是因为它比任何委婉的讽刺更为骇人。礼貌的规则谴责我们对于交谈的人们公然无礼,给予他们很大的痛苦。这个规则一经确立之后,駡人的语言就普遍地受到责怪,而且由于这种语言的粗鄙使说它的人受到鄙弃,所以反而给人以较少的痛苦。它所以不是那样使人不快,正因为它原来更加使人不快;而其所以更为令人不快,乃是因为它使我们通过明显而不可否认的通则得到一种推论。
在这样说明公开的和隐蔽的谄媚或讽刺的不同影响以外,我将进一步考究另一个与它相似的现象。有许多有关男女体面的细节,如果公然违犯,那么世人永远不会宽恕,但是如果顾全了外表,秘密而隐蔽地违犯了它们,就比较容易被人忽视。甚至那些同样确实地明知人们犯了那种过失的人,在证据有几分间接和含糊的时候,也比在证据是直接而不容否认时,较为容易对那种过失加以宽恕。在两种情形下都有同一个观念呈现出来,并且恰当地说,是被判断同样加以同意的;可是由于这个观念在不同的方式下呈现出来,所以它的影响就有了差别。
我们如果把破坏荣誉规则的这两种公开的和隐蔽的情形加以比较,我们便将发现,两者的差别在于:在第一种情形下,我们所据以推出过失行为来的那个标志是单纯的,而且单独就足以成为我们推理和判断的基础,至于在后一种情形下,则有许多的标志,它们如果单独出现,而不伴有许多几乎觉察不到的细微情节,便丝毫不能决定什么。但是任何推理,越是显得单纯而一致,而且它越是少运用想像去搜集它的各个部分、并由这些部分推到构成结论的那个相关的观念:那末这种推理便永远越加有说服力;这是一个确实的道理。努力思想就搅乱了意见的有规律的进程;我们往后就会看到这一点。在这种情形下,观念并不以那样大的活泼性刺激我们,因而在情感和想像上也没有那样的影响。
根据同样原则,我们就可以说明雷茨红衣主教(Cardinal De Rctz)[11]所说的话:世人在许多事情方面是情愿受骗的,而且对于一个在行动上违犯其职业和性格的体统的人,此对于一个在言语上违犯体统的人,也比较容易宽恕。言语上的一种过错比行动上的一种过错往往更为公开、更为明确,因为行为允许有许多掩饰的借口,关于行为者的意向和看法并不能那样清楚地加以决定。
因此,整个看来,每一种还没有达到知识地步的意见或判断,完全由知觉的强力和活泼性得来,而且这些性质就在心中构成我们所谓对任何对象的存在所具的信念。这种强力和活泼性在记忆中是最为明显的;因此,我们对于记忆官能的可靠性的信任达到了最大的程度,并且在许多方面等于对一个理证所有的信念。这些性质的次一级程度是由因果关系发生的那个程度;这个程度也很高,而当因果的结合被经验发见为完全恒常不变。而且呈现于我们之前的对象也精确地类似于我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的时候,那末这种强力和活泼性的程度就更大了。不过在这个证信程度之下,还有许多其他程度,这些大小不同的证信程度又依着它们传给观念的强力和活泼性的程度,而在情感和想像上发生一种相应的影响。我们是借着习惯由原因推移到结果的;我们是由某种现前印象借取我们传播于相关观念上的那种活泼性。但是当我们不曾观察到可以产生强烈习惯的足够多的例子时,或者当这些例子互相反对时,或者当类似关系不精确时,或者当现前印象微弱而模糊时,或者当经验有几分消失于记忆之外时,或者当联系依靠于一长串的对象时,或者当推论虽然由通则得来、可是并不符合于通则时:在所有这些情形下,随着观念的强力和强度的减低,证信程度也就减低了。因此,这就是判断和概然推断的本性。
给予这个体系以威信的主要条件,除了每个部分所依据的无可怀疑的论证以外,还有这些部分的互相符合以及必须用一个部分才能说明另一部分的情形。伴随着我们的记忆的信念和由我们判断得来的信念,本性上是相同的,而且由因果的恒常和一致的联系得来的那个判断和依靠于一种间断而不确定的联系上的那个判断之间,也没有任何差别。这一点的确是很明显的:当心灵根据各种相反实验作出决定时,它在它的一切决定中最初是自相矛盾、并依照我们所见过或所记忆的实验的数目的比例而倾向于任何一方面。这种斗争最后被决定为有利于我们曾见过较多数实验的那一方面;但是证信的力量仍然要和反面实验的数目相应地有所减少。组成概然性的每一个可能性,在想像上分别地起着作用;而最后占到优势的是那些可能性较大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的力量是和它所占的多数成正比例的。所有这些现象都直接归导到先前的体系;而且我们根据任何其他原则也都不可能对这些现象给予一个满意的、一致的说明。如果不把这些判断看作习惯在想像上的结果,那末我们将迷失于永远的矛盾和谬误中间。
第十四节 论必然联系的观念
我们已经说明了在什么方式下,我们的推理进行到我们的现前印象以外,并且断言,某些特殊原因必然有某些特殊结果;我们现在必须循着原来的路线返回去考察那个首先出现于我们之前、而在中途为我们所搁置起来的问题,就是:当我们说,两个对象必然联系着的时候,我们的必然观念是什么。对于这个题目,我要重复我在前面常常需要一再提说的话,就是:我们既然没有一个不是从印象得来的观念,所以我们必须找出产生这个必然观念来的某个印象,如果我们说,我们真正有那样一个观念的话。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就考究,人们平常假设必然性是寓存于什么对象之中。我在发现了必然性永远被人归于原因和结果以后,于是我就转过来观察人们所假设为处于因果关系中的两个对象,并就那两个对象所能处于其中的一切情况对它们加以考察。我立刻看到,这两个对象在时间和地点两方面都是接近的,而且我们所称为原因的那个对象先行于我们所称为结果的那另一个对象。在任何例子中,我都不能再前进一步;我也不能再发现这些对象之间的任何第三种关系。于是我就扩大视野,观察若干例子;在那里,我发现相似的对象永远处于相似的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中。初看起来,这似乎对我的目的毫无帮助。对于几个例子进行反省只是重复同样一些对象,因而不能产生一个新的观念。但是在进一步探讨之后,我发现,重复作用在每一个情况中并不都是同样的,它产生了一个新的印象,并因而产生了我现在所要考察的那个观念。因为在屡次重复之后,我发现,在这些对象之一出现的时候,心灵就被习惯所决定了去,考虑它的通常伴随物,并因为这个伴随物与第一个对象的关系,而在较强的观点下来考虑它。给我以必然观念的就是这个印象或这种决定。
我并不怀疑,这些结论在初看之下,人们就不难加以接受,因为它们是由我们已经确立的、并在我们推理中常用的那些原则得出来的明显的推论。第一原则和推论两者的证据可以不知不觉地诱使我们达到这个结论,并使我们想像其中并不含有任何值得我们的好奇的奇特之点。不过这种粗率作风虽然易于使我们接受这个推理,可是它也因而会使这个推理比较容易被人忘却。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认为发出一个警告是适当的,就是:我方才所考察的是哲学中最高深的问题之一,即关于原因的能力和效能的间题;一切科学对于这个问题似乎都感到非常关心。这样一个警告自然会引起读者的注意,并使他希望我把我的学说和建立那个学说的论证更加详细地阐述一番。这个要求是非常合理的,所以我不能不答应,特别是因为我很希望这些原则越加考察,便会得到越大的力量和明白性。
关于原因的效能,也就是使原因之后随着有结果的那种性质的问题,由于它的重要和困难,曾在古今哲学家之间引起了纷纷争论,超过了任何其他的问题。不过在他们开始这些争论之前,我想不妨先考察一下,我们对于成为我们争论题目的那种效能(efficacyefficacy)有什么样的观念。这是我发现他们的推理中所主要地缺乏的,而我在这里要力求加以补充的一点。
我一开始要说:效能(efficacy)、动力(agency),能力(power)。力量(force)、功能(energy),必然性(necessity)、联系(connection)和产生性质(productive
quality),几乎都是同义词;因此,要用其中任何一个名词来给其他名词下个定义,那是谬误的。通过这个说法,我们一下子就排斥了哲学家们给能力和效能所下的一切通俗定义;我们不能在这些定义中去寻求这个观念,而必须在它最初所由得来的那个印象中去找寻它。它如果是一个复合观念,那它必然是由复合印象发生的。它如果是简单观念,则它必然是由简单印象发生的。
我相信,关于这个问题的最一般而最通俗的说明就是说:我们既然由经验发现物质方面有一些新的产物,例如物体的运动和变化,并且断言,在某某地方一定有一种能够产生它们的能力;于是我们终于根据这种推理得到能力和效能的观念。不过我们只要一反省两条很明显的原则,就可以相信这只是一个通浴的说明,而不是哲学的说明。第一,理性单独并不能产生任何原始观念,第二,理性就其与经验相区别而言,永不能使我们断言,一个原因或一个产生性质对于每一个存在的开始都是绝对必需的。这两种考虑都已加以充分说明;所以我们现在就不再加以申论。
我只是根据达两种考虑推断说,理性既然不能产生效能观念,那末那个观念必然是由经验得来,必然是由这种效能的某些特殊例子得来的,而这些例子都是借感官或反省的共同途径进入心灵中的。观念永远表象它们的对象或印象;反过来说就是,每个观念的发生必然需要某些对象。因此,如果我们自称有任何正确的效能观念,那么我们必须举出一些例子来说明那种效能显然是可以被心灵所发现的,而且那种效能的作用也是可以被意识和感觉明显地知觉的。如果举不出这些例子,那么我们就得承认,那个观念是不可能的,是假想的;因为唯一能挽救我们脱离这个两难的困境的那个先天观念的原则已经被驳倒了,而且现在在学术界几乎巳被普遍地排斥了。因此,我们现在的任务必然就是要找出某种自然的产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原因的作用和效能能够被心灵清楚地想像和理解,而不至有任何含糊或错误的危险。
曾经自称能说明原因的秘密力量和功能的那些哲学家们,真是意见纷纷,他们那一大批的意见对于我们这种探讨很少鼓励。有人主张,物体是凭其实体的形式(substantial
forms)发生作用的;有入主张,物体是凭其偶有性或性质发生作用的;有些入主张,物体是凭其内容与形式(matter and form)发生作用的;有些人主张,物体是凭其形式和偶有性发生作用的,更有些人主张,物体是借与所有这些都不同的某些潜能和机能(faculties)发生作用的。所有这些意见又都以千百种不同的方式混合和变化,使我们有充分理由去推测,其中没有一个是有任何根据或证据的;而且假设物质的任何一种已知性质中合有效能,
那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倘使我们考究一下,这些实体的形式、偶有性和功能等原则,实际上并不是物体的任何已知的特性,而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不可说明的:那末上述的推测对我们就会有更大的影响。因为哲学家们如果遇到一些令人满意的。清楚而可理解的原则的话,那么他们显然决不会采用那样含糊而不确定的原则。在像现在这件事情方面,尤其如此,因为这件事情必然是最简单的知性的对象,如果不是感官的对象的话。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断言,我们不可能在任何一个例子中指出一个原因的能力和动力寓存其中的那个原则;在这一点上,理智上最精明的人和理智上最平庸的人是同样没有办法的。如果任何人以为应当驳斥这种说法,他无需去费心发明长篇大套的推理,他只要立刻给我们指出一个原因的例子,使我们在其中发现出能力或作用原则来。我们不得不常常利用这种挑战的办法,因为这几乎是证明哲学中的一个否定命题的惟一方法。
哲学家们在确定这种能力的历来一切尝试中,既然都没有什么成功,这就最后迫使他们作出结论说,自然界的最终的能力和效能是我们所完全不知的,而且我们如果在物质的一切巳知性质中来寻找这种最终的能力,那是徒然的。他们在这个意见上几乎是一致的;只有在他们由此所得出的推论中,他们才表现出彼此的意见不同。因为其中有些人,特别是笛卡尔派,建立了一个原理说,我们完全认识了物质的本质,于是他们就自然而然地推论说,物质并不赋有效能,物质本身不可能传达运动,或产生我们所归之于物质的任何一个结果。物质的本质既然是在于广袤,而广袤又不涵摄现实的运动,仅仅涵摄着可动性,于是他们就断言,产生运动的那种功能一定不能存在于广袤中间。
这个结论把他们导入他们所认为完全不可避免的另一个结论。他们说,物质本身是完全不活动的,是没有任何能力使它可借以产生、继续或传达运动的:不过这些结果既然是我们的感官所明显地感到的,而且产生它们的那种能力必然寓存于某个地方,所以它就必然存在于上帝或神,这个神的本性是一切德能全部具备的。因此,神才是宇宙的原动力,他不但首先创造物质,给予它以原始的冲动,并且也通过继续施展全能的力量、支持物质的存在,而且继续不断地给予物质以其所有的那些运动、形象和性质。
这个意见确是很奇特,很值得我们注意,但是我们稍一反省,我们现在所以提到它的目的,那么在这里来考察它,就显得有些多余了。我们已经确立了一条原则说,我们的全部观念既然是由印象或某种先前知觉得来,所以如果举不出这种能力被人知觉到在发挥作用的一些例子来,那末我们便不可能有任何能力和效能的观念。这些例子既然不能在物体方面发现出来,所以笛卡尔派根据他们的先天观念的原则进行推理时,就求助于一个最高的精神或神,他们认为神是宇宙间唯一的主动的存在者,并且是物质的每一种变化的直接原因。但是先天观念的原则既然被承认是虚妄的,所以一个神的假设也并不能代替了那个原则、来帮助我们说明呈现于我们感官前面或是我们在内心意识到的一切对象中所寻找不到的那种动力的观念。因为,如果每个观念都是由一个印象得来的,那么一个神的观念也是由同一根源发生的;而如果任何感觉印象或反省印象都不涵摄任何力量或效能,那么也就同样不可能发现或想像神具有任何那样主动的原则。所以,这些哲学家们既然已经断言,物质不可能有这样一个效能的原则,因为我们不能在其中发现那样一个原则;同样的推理方法也该决定他们把这个原则排除于最高存在者之外。如果他们认为这个意见是荒谬而不敬的(它确实也是这样),那么我可以告诉他们,怎样才可以避免它,就是:他们在起初就该断言,他们并没有任何对象中的能力或效能的恰当观念。因为不论是在物体中或在精神中,不论是在高级事物中或是在低级事物中,他们都不能发现出一个可以表现这种能力的例子。
有些人主张有第二性原因的效能,而给予物质以一种派生的但系实在的能力和功能,根据这些人的假设来说,上述的结论也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他们既然承认这种功能不存在于物质的任何已知性质中,那么关于这个观念的来源仍然存留着困难。如果我们实在有一个能力观念,那么我们可以把能力归之于一种未知的性质:但由于那个观念不可能从那样一个性质得来,而且已知性质中也没有任何能够产生它的东西;所以,当我们想像自己具有通常所理解的任何这样一个观念时,我们就是欺骗了自己。一切观念都由印象得来,并且表象印象。我们永远没有包含着任何能力或效能的任何印象,因而我们也没有任何能力的观念。
[有些人主张说,我们在自己心中感觉到一种功能或能力;我们在这样获得了能力观念以后,便把那种性质转移到我们不能在其中直接发现它的物质上。他们说,我们身体的运动和我们心灵的思想及情绪都服从意志;我们也不必远求,就可得到一个正确的力量或能力的观念。不过要使我们相信这个推理是如何的谬误,我们只须思考下面这一点就够了:即意志在这里虽然被当作一个原因,可是它和它的结果之间并没有一种可以发现的联系,正如任何物质的原因和它的相当的结果之间没有这种可发现的联系一样。我们远远看不到一个意志行为和一种身体运动之间的联系;而且大家都承认,没有任何结果是更难以用思想和物质的能力和本质来说明的。意志对我们心灵的控制,也并不是较为可以理解的。那里的结果和原因是可以区别,可以分离的,而且人们如果不是预先经验到它们的恒常结合,这种结果也并不能被预先见到。在某种程度内,我们对于自己的心灵有一种控制力,但是超过了那个限度,我们便丝毫不能加以控制;我们如果不求助于经验,我们便显然不能确定我们的控制权的精确界限。简单说来,心灵的作用在这一方面是和物质的作用一样的。我们只看到心灵的各种作用的恒常结合;超出这个限度,我们就不可能进行推理。任何内心的印象,和外界的对象一样,都没有明显的功能。因此,物质既被哲学家们承认是借一种未知的力量发生作用的,所以我们如果想求助于自己的心灵来得到一个力量观念,那也是一种徒然的希望[12]。]
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确定的原理说,一般的或抽象的观念只是在某种观点下被观察的特殊观念,而且在反省任何对象时,我们不可能把一切特定程度的数量和性质排除于思想之外,正如不能把它们排除于事物的实在的本性以外一样。因此,我们如果具有任何一般的能力观念,我们也必然能够想像这个观念的某种特定的类别;而且能力既然不能单独存在,而永远被看作是某种存在物或存在的一个属性,所以我们必然能把这种能力放在某种特定的存在物中,并且想像那个存在物是赋有一种实在的力量和功能,而那样一个特定的结果就必然由这个功能的作用产生出来。我们必须明晰地、个别地想到因果之间的联系,并且必须在单看到其中之一以后,就能够断言在它之后或在它之先必然有另一个存在。这才是想像一个特定物体中一个特定能力的真正方式;而由于离了一个个体的观念就不可能有一个一般的观念,所以如果特殊观念不可能存在,一般观念也决不能存在。但是现在最明显不过的一点就是:人类心灵对于两个对象并不能形成那样一个观念,使自己能够想到它们之间的任何联系,或是明晰地理解到联合它们的那种能力或效能。那样一种联系就会等于一个理证,并且会意味着、一个对象绝对不可能不随着另一个对象出现,或被想像为不随着另一个对象出现:但是这种联系在一切情形下都已经被排斥了。如果有任何人持着相反的意见,并且以为自己已经获得了任何一个特定对象中的能力的概念,我希望他可以给我指出那个对象来。但是在我遇到这样一个人以前(我对于这一点是绝望的),我就不得不断言:我们既然永不能明晰地想像、一个特定的能力如何能够寓存于一个特定的对象中,那么我们如果设想自己能够形成那样一个一般观念,那就只是在欺骗自己。
由此可见,整个说来,我们可以推断说,当我们谈到一个高级的或低级的存在物赋有一种与任何结果成比例的能力或力量时,当我们说到对象之间的一种必然联系,并且假设这种联系依靠于这些对象中任何一个所赋有的一种效能或功能时:那么在所有这样应用的表达方式中,我们实在没有任何明确的意义,我们只是运用了普通的词语,而并无任何清楚而确定的观念。不过这也许是这些表达方式在这里由于被误用了,因而失掉了它们的真义,而不见得是它们原来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我们应该对于这个题目再给予一番考虑,看看我们是否可能发现出我们所附于这些表达方式上的那些观念的本性和来源。
假如有两个对象呈现于我们面前,其中一个是原因,另一个是结果;那么显然,我们不能单凭思考一个对象或两个对象,就可以发现结合它们的那个联系,或者能够确实断言,它们之间有一种联系。因此,我们并不是从任何一个例子中得到因果观念,得到能力、力量、功能和效能的必然联系观念。如果我们从来只见到一些彼此完全不同的对象的个别结合例子,那么我们就永远不能够形成任何那样一些的观念。
但是还有:倘若我们看到同样一些对象永远结合在一起的若干个例子,我们便立刻想到它们的联系,而开始由这一个推出那一个来。因此,类似的例子的这种重复,就构成能力或联系的本质,并且是这个观念所由以发生的来源。因此,为了理解能力的观念,我们必须考虑那种重复;而且为了解决长时期来使我们迷惑的那个难题,我只要求这一点就够了。我是这样进行推理的。完全类似的例子的重复出现永远不能单独产生出不同于任何特定例子中所发现的观念的一个原始观念: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并且是“我们一切观念都由印象复现而来”的那个基本原则的一个明显结论。因此,能力观念既是不能在任何一个例子中找到的一个新的原始观念,而却又在若干个例子重复之后发生出来,那么可以断定:重复单独并不能产生那个结果,它必然要显现或产生可以作为那个观念来源的某种新的东西。如果重复过程既不显现、也不产生任何新的东西,那末我们的观念虽然可以由于重复而增多,但是并不能够扩大得超出我们在观察单独一个例子时所见的它们原来的样子。因此,由许多类似例子的重复所发生的每一种扩大效果(例如能力观念或联系观念),都是由那种重复的某些结果复现而来的,我们只有先理解了这些结果,才可以完全理解这种扩大效果。不论在什么地方我们看到重复过程显现了或产生了任何新的东西,我们就必须认为能力也在那个地方,而决不可在其他任何对象中去找寻它。
但是,显而易见,第一,相似的对象在相似的接续关系和接近关系中的重复,在任何一个对象中显现不出任何新的东西来;因为我们既不能由这个对象作出任何推断,也不能把它作为我们理证的推理或概然推理的题目;这点在前面已经证明过了。即使我们能够由此作出一个推断,那在现在情形下也无关重要;因为任何一种推理都不能产生像能力观念这样一个新的观念;可是不论什么地方,我们只要进行推理,我们必须预先具有可以成为我们推理对象的清楚观念。概念永远先于理解,而当概念模糊时,理解也就不确实了;在没有概念的时候,必然也就没有理解。
第二,类似对象在类似情形下的这种重复,不论在这些对象以内,或是在任何外在的物体以内,确是都产生不了任何新的东西。因为我们都会立刻承认,我们所见的各个类似原因和结果互相结合的若干例子,其本身是完全互相独立的;我现在所见的由两个弹子相撞而发生的那种运动的传达,和我在一年以前所见的由那种撞击得来的运动的传达,完全是互相区别的。这些撞击彼此并没有影响。它们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完全隔开的。纵然其中之一次的撞击不曾存在过,另外一次的撞击还是可以存在、并传递运动的。
因此,对象的恒常结合以及它们的接续关系和接近关系的始终类似,并不在这些对象中显现或产生任何新的东西。但是必然观念、能力观念或效能观念却是由这种类似关系得来的。因此,这些观念并不表象任何属于或能够属于恒常结合着的对象的任何东西。这将被发现是一个完全不能回答的论证,不论我们在哪一个观点下去考察它。类似的例子仍然是我们的能力观念或必然观念的最初来源,而同时,它们却又不借它们的类似关系互相影响,或影响任何外在的对象。因此,我们必须转向其他方面去找寻那个观念的来源。
产生能力观念的若干类似例子,虽然并不互相影响,并且永远不能在对象中产生任何新的性质,可以作为那个观念的范本,可是对于这种类似关系的观察,却在心灵中产生了一个新的印象,成为那个观念的真实范本。因为当我们在足够多的例子中观察到了那种类似关系以后,我们立刻就感到心灵有由一个对象转到它的通常伴随物的倾向,并因为那种关系而在较强的观点下来想像它。这种倾向就是那种类似关系的惟一结果,因此必然与能力或效能是同一的东西,能力观念也就是从那种类似关系得来的。若干类似结合的例子导致我们的能力和必然概念。这些例子本身是彼此完全区别的,除了在观察它们和集合它们的观念的心灵中以外,并没有任何结合。因此,必然性就是这种观察的结果,并且只是心灵的一个内在印象,或者是把我们的思想由一个对象带到另一个对象的倾向。若不是在这个观点下来考虑必然性,我们就丝毫不能有什么必然概念,也不能把它归之于外界的或内心的对象,也不能把它归之亍精神或物体,原因或结果。
因果的必然联系是我们在因果之间进行推断的基础。我们推断的基础就是发生于习惯性的结合的推移过程。因此,它们两者是一回事。
必然性观念发生于某种印象。一切由感官传来的任何印象都不能产生这个观念。因此,它必然是由某种内在印象或反省印象得来的。没有一个内在印象与现在的问题有任何关系,与现在问题有关系的只有习惯所产生的由一个对象推移到它的通常伴随物的观念上的那种倾向。因此,这就是必然性的本质。整个说来,必然性是存在于心中,而不是存在于对象中的一种东西;我们永远也不可能对它形成任何那怕是极其渺茫的观念,如果它被看作是物体中的一种性质的话。或者我们根本没有必然性观念,或者必然性只是依照被经验过的结合而由因及果和由果及因进行推移的那种思想倾向。
正如使二乘二得四和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的那种必然性,只存在于我们借以思考并比较这些观念的那个知性作用中一样,结合原因和结果的那种必然性或能力,同样地存在于心灵在因果之间进行推移的那种倾向中。原因的效能或功能既不存在于原因本身,也不存在于神,也不存在于这两个原则的结合中;而完全是属于思考过去全部例子中两个或更多对象的结合的那个心灵。原因的真正能力、连同其联系和必然性都在于这里。
我觉察到,在我所巳提出的、并在本书进程中将来有机会要提出的全部似非而是之论里面,现在这个似非而是之论是最为骇人的;我只有凭借坚实的证明和推理的力量,才能希望它为人所接受,才能克服人类的根深蒂固的偏见。在我们信服这个学说之前,我们必须反复思维下列各点:一点是,单纯观察任何两个不论如何关联着的对象或行动,决不能给予我们以任何能力观念,或两者的联系观念;一点是,这个观念是由它们的结合一再重复而发生的;一点是,那种重复在对象中既不显现也不引生任何东西,而只是凭其所产生的那种习惯性的推移对心灵有一种影响;一点是,这种习惯性的推移因此是和那种能力与必然性是同一的;因此,能力和必然性乃是知觉的性质,不是对象的性质,只是在内心被人感觉到,而不是被人知觉到存在于外界物体中的。任何奇特的东西通常总是要引起人们的惊奇;而随着我们赞同或不赞同这个论点,这种惊奇就会立刻转变成最高度的尊敬或鄙视。我恐怕,前面的推理虽然在我看来是最为简易,最为确定的,可是在一般读者方面,心灵的偏执仍然会占到上风,以致他们会反对现在这个学说。
这个反对的偏执是容易说明的。我们平常观察到,任何内心印象如果被外界对象所引起,而且在这些对象呈现于感官的同时,这些内心印象总是要出现:心灵便有一种很大的倾向对这些外界对象加以考虑,并将这些内心印象与外界对象结合起来。例如,因为某些声音和气味永远被人发现为伴随着某些有形的对象,我们便自然而然地想像那些对象和性质甚至有一种空间上的结合,虽然那些性质的本性不容许那样的结合,并且事实上也不在任何地方存在的。不过关于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讨论。这里,我们只说下面一点就够了,就是:这种倾向就是我们所以假设必然和能力都存在于我们所考察的对象之中、而不存在于考察它们的心灵中的缘故;虽然当我们不把那种性质看作是心灵由一个对象的观念转到它的通常伴随物的观念上的一种倾向的时候,我们对它并不能形成任何那怕是极其渺茫的观念。
这虽然是我们对必然性所能给予的惟一合理的说明,可是相反的观念仍然由于上述的原则盘踞在心中,所以我并不怀疑,我的意见将被许多人认为荒诞可笑的。什么!原因的效能是存在于心灵的倾向中么!照这样说,原因的作用岂不是不能完全独立于心灵以外,而且当没有心灵存在着来思维它们,对它们进行推理时,原因就不能继续其作用么!思想可以说是依靠原因发生作用,原因却不能说是依靠思想而起作用。这就是将自然的秩序颠倒了,把真正是第一性的东西认作第二性的了。对于每一个作用,都有一个和它相称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必须被放在那个起作用的物体上。如果我们把能力从一个原因移去,那我们就必须把它归于另一个原因:但是如果把能力从所有的原因移去,而将它赋予一个除了对因果有所知觉以外,与因或果再无任何关系的存在物,那就是极端的谬误,违反了人类理性的最确定的原则。
对于所有这些论证,我只能答复说,这里的情况就像一个盲人对于朱红色与喇叭声音的不同、以及光与坚固性的不同的那个假设,自称发现其中有许多的谬误一样。如果我们真正没有任何一个对象中的能力或效能的观念,或者没有因果之间任何真正联系的观念,那末我们要想证明在一切作用中一种效能都是必要的,这是毫无益处的。我们在作这样谈论时,并不了解自己的意思,只是无知地混淆那些完全各别的观念罢了。我诚然愿意承认,在物质和精神的对象中可能有一些性质是我们所完全不知道的:如果我们高兴把这些称为能力或效能,那对世人也无关重要。但是我们如果用能力和效能等名词,不指这些未知的性质,而用它们指示我们对之有清楚观念的某种东西,可是那种东西与我们应用它所指的那些对象又都是不相容的,那么立刻就会发生含糊和错误,而我们也就被一种虚妄的哲学带入了歧途。当我们把思想的倾向转移于外界的对象,并且假设它们之间有任何实在的、可理解的联系时,情形就是这样;因为这种性质只能属于思考它们的心灵。
人们可以说,自然的作用是独立于人类思想和推理以外的,我也承认这点;因而我已经说过,对象之间彼此有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相似的一些对象可以在若干例子中被观察到有相似的关系,所有这些都是独立于知性的活动以外,并且是在这种活动之先发生的。但是我们如果再进一步,而以一种能力或必然联系归之于这些对象;这是我们绝不能在它们身上发现的;而必须从我们思维它们时内心的感觉得到这个能力观念。我对这点深信不疑,我并且愿意借一种并不难于理解的巧妙手法,把我现在这种推理转变成它本身的一个例证。
当任何对象呈现于我们面前时,它立刻就使心灵转到通常被发现为伴随这个对象的那个对象的生动观念上。心灵的这种倾向就形成了这些对象之间的必然联系。但是当我们改变观点、由对象转到知觉时,那末印象就被看作是原因,而生动观念就被看作是结果;而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就是我们感觉到由这一个观念转到另一个观念的那个新的倾向。我们内心的知觉之间的结合原则和外物之间的那种结合原则同样是不可理解的,除了凭借经验之外不可能在其他方式下被我们所认识的。但是经验的本性和结果已经被充分地考察和说明过了。它永远不能使我们洞察对象的内在结构或作用原则,它只是使心灵习惯于从一个对象转到另一个对象。
现在这时候已该将这个推理的各个部分归结起来,并在将它们结合起来以后,给构成我们现在的考察题目的因果关系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如果我们原来可以换一个方法进行,那末照这样先考察根据因果关系而进行的推断,然后再说明那个关系自身,这样的颠倒次序是无可宽恕的。但是由于这个关系的本性那样地有赖于那个推断的本性,所以我们就被迫在这种似乎荒谬的方式下进行考察,并且在我们能够精确地给某些名词下精确的定义或确定其意义之前,就先应用了那些名词。现在我们要给原因和结果下个精确定义,借以校正这个缺点。
对于这个关系,可以下两个定义,这两个定义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它们对于同一个对象提供丁两个不同的观点,使我们把它看作一个哲学的关系或自然的关系,把它看作对两个观念所作的比较或看作两个观念间的联系。我们可以给一个原因下定义说,“它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而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与后一个对象类似的那些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中。”如果因为这个定义是由原因以外的对象得来的,而被认为有缺陷,那末我们可以用另一个定义来代替它,即:“一个原因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它和另一个对象那样地结合起来,以致一个对象的观念就决定心灵去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观念,一个对象的印象就决定心灵去形成另一个对象的较为生动的观念。”倘使这个定义仍然因为同一理由而遭到驳斥,那么我就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希望表现出这样细心的人们拿出一个更为正确的定义来代替它。至于我自己,我不得不承认对此无能为力。当我极其精确地考察那些通常称为原因和结果的对象时,我发现,在考察单独一个的例子时,一个对象是在另一个对象之先并与之接近的;当我扩大视野去考察若干个例子时,我也只发现相似的对象通常处于相似的接续关系和接近关系中。其次,当我考察这种恒常结合的影响时,我看到,除了凭借习惯以外,那样一种关系永远不能成为推理的对象,永远不能在心灵上发生作用;只有习惯才能决定想像由一个对象的观念推移到它的通常伴随物的观念,并由一个对象的印象转到另一个对象的较为生动的观念。这些意见不论显得怎样奇特,而我认为,对于这个题目多费心思去作进一步的探讨或推理,那是徒劳无益的,所以我就把这些意见作为确定的原理、而深信不疑了。
在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我们应当从这里得出一些系论来,借以消除哲学中一向十分流行的若干偏见和通俗谬误。第一,从前面的学说,我们可以知道,一切原因都属于同一种类,而在特殊方面说来,则我们有时在作用因(efficient
causes)和必需因(causes sine qua non)之间所作的区别,或在作用因、形相因、质料因、模式因和终极因之间所作的区别,都是没有基础的。因为我们的作用因的观念既然是由两个对象的恒常结合得来的,所以不论什么时候观察到这种结合,这个原因便是作用因,这种结合若是观察不到,便永远不能有任何一种原因。根据同一理由,我们也必须排除原因和外缘(occasion)的区别,如果它们被假设为指示任何本质上互相差异的东西。如果恒常的结合包括在我们所称为外缘的中间,那它就是一个实在的原因。如果不是的话,它就根本不是一种关系,因而也不能引生任何论证或推理。
第二,同样的推理过程将使我们断言,必然性只有一种,正如原因也只有一种一样;而且关于精神的(moral)和物理的必然性通常所作的那个区别,在自然中并无任何根据。从前面给必然性所作的说明看来,这一点是清楚无疑的。构成物理必然性的是对象的恒常结合、以及心灵的倾向:如果没有这两个因素,那就等于一个机会。对象既是必然结合着的或不结合着的,心灵既是必然倾向或不倾向于由一个对象转到另一个对象的,所以在机会和绝对必然之间并无任何中介。如果把这种结合和倾向减弱,你并没有改变了必然的本质;因为即使是在各种物体的作用中,这些也有不同的恒常程度和强力程度,可是也并不产生出另外一种因果关系来。
我们通常对能力和能力的发挥所作的区别,也是同样没有基础的。
第三,我们曾经力图通过前面的推理,证明原因对于每一个开始的存在的必要性并不是建立在理证的或直观的论证上面的,现在我们或许能够充分克服我们对那个推理自然地所抱的全部反对情绪了。在下了前面那些定义以后,那一个意见将不再显得是奇特的了。如果我们给原因下定义说,它是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而且在这里凡与前一个对象类似的一切对象都和与后一个对象类似的对象处在类似的先行关系和接近关系中;那么我们就很容易想到,所谓每一个开始的存在都应当伴有那样一个对象这件事、并没有绝对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如果我们把一个原因下定义为一个先行于、接近于另一个对象的对象,而且它和另一个对象在想像中密切地结合起来,以致一个对象的观念决定心灵形成另一对象的观念,而且一个对象的印象也决定心灵形成另一对象的较为生动的观念;那么我们就更不难同意这个意见了。在心灵上所加的这种影响本身是完全奇特而不可理解的;而我们除了根据经验和观察以外,也不能确实知道实在有无这种影响。
我将加上第四个系论,就是:凡我们对之不能形成一个观念的任何对象,我们永远不能有相信它存在的理由。因为我们关于事物存在的一切推理既然都是由因果关系得来的,而且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全部推理既然是由所经验到的对象间的结合得来的,而不是由任何推理或反省得来的,那么这种经验同样也必然使我们对这些对象产生一个概念,并且必然使我们的结论免除一切神秘性。这一点本来是那样明显,不值得我们注意的,而我们所以提到它,乃是为了避免人们对于下面关于物质和实体
的推理可能提出某些这一类的反驳。不消说,这里并不需要对于对象有充分的知识,而只需要对我们信其为存在的对象的那些性质具有充分的知识。
第十五节 判断原因和结果所依据的规则
依照前面的学说,如果单凭观察,不求助于经验,那末我们便不能确定任何对象为其他对象的原因;我们也不能在同样方式下确实地断定某些对象不是原因。任何东西都可以产生任何东西。创造、消灭、运动、理性、意志;所有这些都可以互相产生,或是产生于我们所能想像到的其他任何对象。我们如果将上述两个原则比较一下,那末这个说法也并不显得奇特:上述的两个原则的一个就是:各个对象的恒常结合决定了它们的因果关系,另一个就是:恰当地说,除了存在和不存在之外,没有对象是互相反对的。不论什么地方,对象如果不是互相反对的,那里就没有东西阻止它们发生因果关系全部所依靠的那种恒常的结合。
一切对象既然都有互为因果的可能,那么如果确定一些迩则,使我们借以知道它们什么时候确实是那样的,那可能是适当的。
1.原因和结果必须是在空间上和时间上互相接近的。
2.原因必须是先于结果。
3.原因与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恒常的结合。构成因果关系的,主要是这种性质。
4.同样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结果,同样结果也永远只能发生于同样原因。这个原则我们是由经验得来的,并且是我们大部分哲学推理的根源。因为当我们借着任何清楚的实验已经发现出任何现象的原因或结果的时候,我们不等待这个最初关系观念所由以得来的那种恒常重复,立刻就把我们的观察推到每一个同类现象上。
5.还有另外一个原则是依靠着这个原则的,就是:当若干不同的对象产生了同样结果时,那一定是借着我们所发现的它们的某种共同性质。因为相似的结果既然涵摄相似的原因,所以我们必须永远把那种原因作用归之于我们所发现为互相类似的那个条件。
6.下面的原则也是建立于同样的理由。两个相似对象的结果中的差异,必然是由它们互相差异的那一点而来。因为相似的原因既然永远产生相似的结果,那么在任何例子中我们如果不能实现我们的预料,我们便必须断言,这种不规则性是由那些原因中某种差异而来。
7.当任何对象随着它的原因的增减而增减时,那个对象就应该被认为是一个复合的结果,是由原因中几个不同部分所发生的几个不同结果联合而生。这里人们假设,原因的一个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远伴有结果中一个相应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这个恒常的结合就充分证明了一个部分是另一个部分的原因。不过我们必须小心不要从少数实验中推出这样一个结论。例如某种程度的热给人以快乐;如果你减少那种热,快乐也就降低;不过并不能由此推断说,如果你把热加大到超出了某种限度,快乐也同样会增加;因为这时我们发现,快乐就变为痛苦了。
8.我所要提出的最后第八条规则是:如果一个对象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任何结果,那末它便不是那个结果的惟一原因,而还需要被其他可以推进它的影响和作用的某种原则所协助。因为相似的结果既是必然在接近的时间和地点中跟随着相似的原因,所以它们的暂时分离就表明,这些原因是不完全的原因。
我所认为在我的推理中应该运用的全部逻辑就是这样,甚至这一套逻辑或许也不是很必需的,而是可以被人类知性的自然原则所代替的乙我们经院派的大师们和逻辑家们在他们的理性和能力方面并不表明他们比一般人有那样大的优越性,以至使我们乐于效法他们,发表一大套的规则和教条来指导我们在哲学中的判断。所有这类性质的规则都很容易发明,但是应用起来,却极感困难;甚至似乎最自然、最简单的实验哲学,也需要人类判断的极大的努力。自然中没有一种现象不是被那么多的不同的条件所组合、所改变的,所以为了要达到起决定作用的一点,我们必须谨慎地把多余的东西分离出去,并且借着新的实骏探讨一下,是否第一次实验中的每一个特定的条件对这个实验都是必需的。这些新的实验仍然需要同样地加以讨论;因此,我们需要极其恒久不懈,坚持探讨,并且需要极大的机敏,在呈现出的那样多的路线中选择最正确的路线。如果在自然哲学中还是这种情形,那么在精神哲学中,岂不更该是这种情形么,因为在精神哲学中,情况尤其复杂得多,而且任何一种心理作用所必需的那些观点和意见是那样隐晦而模糊的,以致它们往往逃脱我们最严密的注意,而且不但它们的原因难以解释,甚至它们的存在也不被人知晓。我深怕,由于我在我的探讨中所获得的成就很小将会使这种说法显得是一种辩解,而倒不是一种自负。
如果有任何东西能使我在这一方面觉得安心的话.那就是把我的实验范围尽可能地扩大;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这里应当考察一下畜类的推理能力,也如我们考察人类的推理能力那样。
第十六节 论动物的理性
否认明显的真理固属可笑,而费了许多心思来为明显真理进行辩护,也相差无几;在我看来,最明显的一条真理就是:畜类也和人类一样赋有思想和理性。这里的论证是那样明显的,以致它们永远不会逃掉最愚蠢、最无知的人们的注意。
我们自觉到,我们自己在选定手段以达到目的时,是被理性和意图所指导的,而当我们作出那些趋向自卫、以及取得快乐和避免痛苦的行为时,并不是盲目无知或任意妄为的。因此,当我们在千百万例子中看到其他动物作出相似的行为、并使那些行为指向相似的目的时,那末我们的理性和概然推断的全部原则,便以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迫使我们相信有相似原因存在。我想,我们无需列举各种细节,来具体地说明这个论证。稍加注意,我们所得的例子已超过了需要。动物行为和人类行为在这一方面是那样地完全类似,所以我们随意选择的第一个动物的第一个行为,便足以供给我们以一个证明现在这个学说的不可抗拒的论证。
这个学说不但明显,而且有用,并且供给我们以一种试金石,使我们可借以检验这种哲学中的每一个体系。我们是根据动物的外表行为与我们自己的外表行为的互相类似,才判断出它们的内心行为也和我们的互相类似。这个推理原则如果推进一步,将会使我们断言:我们亡人类和畜类刁的内心行为既然互相类似,那末它们所由以发生的那些原因,也必然互相类似。因此,如果有任何一个假设被提出来说明人类和畜类所共同的一种心理活动时,我们就必须将这个假设应用于两者;每一个正确的假设既然都经得起这种检验,所以我可以大胆地肯定说,任何虚妄的假设都经不起这种检验。哲学家们用以说明心理行为的那些体系有一个共同缺点,就是:那些体系都假设了一种不但超出畜类能力、甚至超出我们人类中儿童和普通人的能力的精微和深奥的思想;虽然这些人也和具有最卓越的天才和悟性的人一样,可以有同样的情绪和感情。这样一种玄妙的说法正是任何体系的虚妄性的一个清楚的证明,正如与此相反的简易理论是任何体系的真实性的一个清楚的证明一样。
因此,让我们把我们关于知性本质的现在这个体系,作这种决定性的检验,看看它是否可以同样说明畜类的推理,一如其说明人类的推理那样。
这里我们必须区别那些一般性的并似乎与动物的平常能力相称的行为,和它们有时为了保存自体、蕃衍物种所表现的那些较为奇特的机智的事例。一条避免烈火和悬崖、躲开生人、向主人表示亲热的狗,供给我们以第一种的例子。一只细心巧妙地选择地点、觅取筑巢材料,并以一定的时间在适当季节中像一位化学家在最精密的设计中那样细心谨慎地孵卵的鸟,供给我们以第二种行为的一个生动的例子。
关于前一种行为,我说,它们是根据一种推理进行的,那种推理本身和人的推理并无差别,而其所依据的原则和人性中出现的原则并无差异。首先,它们的记忆或感官之前必须有某种印象直接呈现出来,以为它们判断的基础。狗从他主人的音调推断出他的发怒,并且预见到它要受到惩罚。它由刺激其嗅觉的某种感觉,判断出它所追捕的猎物离它不远了。
第二,它由现前印象所得出的推断是建立在经验之上的,是建立在它对过去例子中这些对象的结合所作的观察上面的。如果你将这个经验加以变化,狗也会将它的推理加以变化。如果你在一个时期内,在某种标志或动作之后,继之以鞭笞,随后又在另一种标志之后,继之以鞭笞,那末它会根据了它的最近经验陆续得到不同的结论。
让任何一个哲学家试一试,设法去说明我们所称为信念的那种心理作用,并且不用习惯对想像的影响来说明这种信念所由得来的那些原则,并且使他的假设同样可以应用于畜类和人类;在他作到这一点以后,我就答应接受他的意见。不过同时我也要求一个公平的条件,即如果我的体系是能够满足所有这些条件的惟一体系,它就要被当作完全满意和有信服力的,而加以承认。这个体系是惟一的,这一点几乎不用任何推理就是明显的。畜类确实永远知觉不到对象之间的任何实在联系。所以它们只是借着经验由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的。它们永远不能借任何论证形成一个一般的结论说,它们所不曾经验过的那些对象类似于它们所经验过的那些对象。因此,经验只是单独借着习惯对它们起作用的。所有这些理论对人来说,已是充分明显的了。至于畜类,则更是丝毫不能怀疑有任何错误;必须承认这是我的体系的一个有力的证实,或者是它的一个不可抗拒的证明。
习惯的力量使我们安于任何一种现象,而最明显地给我们指出这一点的,就是这件事,即:人类对于自己的理性的活动并不感觉惊奇,而同时,他们却惊羡动物的本能,并且只因为它不能归入同样一些原则,而觉得它难以说明。如果正确地考虑这个间题,那末理性也只是我们灵魂中的一种神奇而不可理解的本能,这个本能带着我们经历一系列的观念,并按照特殊情况和关系而赋予那些观念以特殊的性质。这种本能诚然是由过去的观察和经验发生的;但是,任何人都无法举出最后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过去的经验和观察产生那样一个结果,正像他无法说明为什么只有自然产生这种的结果。自然确实可以产生出一切由习惯发生的行为;不但如此,而且习惯也只是自然的一条原则,并且是从那个根源获得它的全部力量。
[1]第一章,第五节.
[2]第四章,第五节。
[3] 霍布士先生。
[4]克拉克博士和其他人。
[5]洛克先生.
[6] 我们可以借这个机会观察一个十分明显的错误,由于经院中常常以这个错误教人,所以这个错误已经成了一个确立的原理,并被全体逻辑学家所普遍接受了。这个错误在于把知性的作用根据通俗的看法分为概念、判断和推理,并在于我们给它们所下的定义。概念的定义是:对一个或较多的观念的简单观察,判断的定义是各种不同观念的分离或结合,推理的定义是:借着指出观念间的关系的中介观念把那些观念分离或结合。不过这些区别和定义在很关重要的条款方面都是错误的。因为第一,要说在我们所形成的每一个判断中、我们都把两个差异的观念结合起来,那是远非真实的;因为在上帝存在那个命题中、或在有关存在的其他任何命题中,存在观念并不是我们用来与对象观念结合起来的一个独立观念,并不是能借这种结合形成一个复合观念的一个独立观念。第二,我们既然能够这样形成只含有一个观念的一个命题,所以我们无需应用两个观念,无需求助于第三个观念作为它们之间的中介,就可以运用我们的理性,进行推理。我们从一个结果直接推断出它的原因;这种推断不但是一种真正的推理,而且是一切推理中最强有力的一种,此我们用另一个观念联结两端时所作的推理具有更大的信服力。关于知性的这三种作用,我们可以概括地断言的是:在正确的观点下看来,它们都还原到第一种,都只是想像我们的对象的特定方式。不论我们想像一个或几个对象;不论我们固定地想像这些对象,或由它们而想到其他对象;不论我们在哪一种方式或秩序下来考察它们,心灵的作用总不超出于单纯的概念;在这个场合下所出现的惟一显著的差异就是:我们在这个概念上加了一种信念,并因而相信了我们所想像的那个事物的真实。这种心灵作用还不会被任何哲学家所说明过,因此,我可以有自由提出我关于这种作用的假设,即信念只是对任何观念的一种强烈而稳定的概念,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接近于一个现前印象的那样一个观念。
[7] 于是庇索说道,“究竟这是一种自然的本能,还只是一种幻想,我不能说。不过在看到人们传说往古名人经常爱莅临的地方时,此在听他们的事迹或读他们的著作时,人的情绪更共激动得强烈一些。我此时的感觉正是这样。我想起了据说常在此处进行讨论的柏拉图;他的花园近在眼前,不但使我想见其人,而且使我仿佛亲见其人。这是斯皮幼西普、克森诺克拉提、和后者的学生波勒摩经常造访之处,他们经常爱坐在我们看到的那里的座位上。我觉得我一看到本国的元老院(我指的是Caria
hostilia,不是现在的建筑;新建筑物虽系扩建,在我看来反而更小了),也经常使我想及西皮奥、加陶、莱里乌斯,尤其是我的祖父。地方有这样大的暗示力量。无怪乎科学的记忆训练法要以方位为基础了。”
西塞罗:《目的论》,第五卷
[8] [译注一]这是天主教徒在1605年11月5日谋刺英王詹姆士一世及议员们的一次阴谋。发动阴谋的主要人之一裴尔西(Percy)先在下院附近赁了一所房子,掘了隧道通往议院,在议院的下面埋了一吨多火药,而以煤和柴作为掩护。他准备在1605年11月5日议会开会时,炸死国王和全体议员,但阴谋被破获了。主犯八名被处死。休谟所以引这件事,乃是因为甚至天主教徒也不满意这件事,因为其中有无辜的人,虽然这些谋刺对象是新教人士。
[9] [译注二] 圣巴多罗买节屠杀是1572年8月24日在巴黎对新教的胡权诺派(Huguenots)所进行的一次屠杀。发动这次惨剧的迦太邻,意在一网打尽胡根诺派领袖和歼灭基督教的党。迦太邻得到查理九世的同意,于24日清晨开始屠杀,一直继续到9月17日。屠杀由巴黎蔓延至各省,直至10月3日才止。据估计在全部法国被惨杀的共有五万人。
[10]我们可以概括地说,我们对于一切概然推理的同意既然是建立于观念的活泼性上,所以它也和许多由于被蔑视为想像的产物而受到排斥的那些幻想和偏见有类似之处。根据这种说法,想像一词似乎通常被用于两个不同的意义;这种不精确性虽然最为违反真正的哲学,可是在下面的推理中,我往往被迫陷入这种不精确性。当我把想像和记忆对此时,我指的是形成微弱观念的那个官能。当我把想像和理性对比时,我指的还是同样的官能,只是排除了我们的理证的和概然的推理。当我不把想像与两者对比时,则不论在较广的或较狭的意义下来理解它,都无关系,或者至少上下文也会充分地说明它的意义。
[11] [译注]雷茨红衣主教(1614—1679)是法国敦士,著有《回忆录》。
[12] ①我们的神的观念也有同样缺点,不过这对宗教和道德学都不能有任何影响。宇宙的秩序证明有一个全能的心灵,那就是说,这个心灵的意志是恒常伴随着每一个生物和存在物的服从的。不再需要有共他东西去对宗教的全部信条给予一个基础。而且我们也无需对最高存在者的力量和功能形成一个明晰的观念。
第四章
论怀疑主义哲学体系和其他哲学体系
第一节 论理性方面的怀疑主义
一切理证性的科学中的规则都是确定和无误的。但是当我们应用它们的时候,我们那些易误的、不准确的官能便很容易违背这些规则,而陷于错误之中。因此,我们在每一段推理中都必须形成一个新的判断,作为最初的判断或信念的检查或审核;而且我们必须扩大视野去检视我们的知性曾经欺骗过我们的一切例子的经过,并把这些例子和知性的证据是正确而真实的那些例子进行比较。我们的理性必须被视为一个原因,而真理为其自然的结果;但是理性是那样一个原因,它可以由于其他原因的侵入,由于我们心理能力的浮动不定,而往往可以遭到阻碍。这样,全部知识就降落为概然推断。随着我们所经验到的知性的真实或虚妄,随着间题的单纯或复杂,这种概然性也就有大有小。
没有一个代数学家或数学家,在他的科学中造诣到那样精深的程度,以至于他刚一发现一条真理,就完全深信不疑,而不把它看作只是一个单纯的概然推断。当他每一次检视他的证明时,他的信心便有所增加;他这种信心更因为他的朋友们的赞许而有所增加,并由于学术界的一致同意和赞美而提高到最高的圆满程度。但是,这种信念的逐步增加显然只是若干新的概然性的积累,并且是根据过去经验和观察由因果的恒常结合得来的。
在较长或较重要的账目中,商人们很少安然相信所记数目确实无误的,而总要用人为的计算方法,超出记账员的技术和经验所得出的概然推断以外,再造成一种概然推断。因为计算本身显然是某种程度的概然推断;虽然随着他的经验的程度和账目的长短,那种概然推断有所变化和不确定。既然没有人主张、我们对于一长串计算的信任会超过概然推断以外,所以我可以坦然地说,几乎没有一个有关数字的命题,我们对它有比概然推断更为充分的保证的。因为在逐渐减少数字以后,我们很容易地把最长的加法系列归纳为最简单的问题,归纳为两个单纯数字的相加;根据这个假设,我们将发现难以划分知识和概然推断的精确界线,或发现知识终止于其上和概然推断由此开始的那个特殊数目。但是知识与概然推断是极其相反而分歧的两种东西,它们不能在不知不觉中互相渗入,这是因为它们是完整而不能分割,而必然是完全存在,或是完全不存在的。而且,如果任何一次加算是准确的,则每一次加算也该是准确的,因而全部或整个数目也都该是准确的;除非说全体是异于其一切部分的。我曾几乎说这是准确的;但是我又反省到,这也和其他任何一种推理一样,必然减弱自己,而由知识降低到概然推断。
全部知识既然都归结为概然推断,而且最后变成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那种证据一样,所以我们现在必须考察后面这一种推理,看看它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面的。
在我们所能形成的关于概然推断的每一个判断中,如同在关于知识的每一个判断中一样,我们应当永远把从知性本性得来的另一个判断,来校正那个从对象本性得来的最初判断。可以确定,具有确实见解和长期经验的人比起一个愚昧无知的人来,对他自己的意见应该有、并且也通常有较大的信念,而且我们的意见,也随着我们的理性和经验程度,甚至对自己说来也有不同的威信程度。即在具有最高的见识和最长的经验的人,这种威信也决不是完整的,因为甚至那样一个人也必然自觉到过去许多错误,而不得不恐怕将来仍有类似的事情。因此,这里就发生了一个新的概然推断来校正和调节第一次的概然推断,而确定其正确的标准和比例。正如理证受到概然推断的审核一样,概然推断也借心灵的反省作用得到一种新的校正;这种反省作用的对象就是人类的知性的本性和根据第一次概然推断而进行的推理。
我们既然在每一个概然推断中,除了那个研究对象所固有的原始不确定性以外,已经发现了由判断官能的弱点发生的一种新的不确定性,并且已经把这两者一起调整,现在我们就被我们的理性所强迫,再加上一种新的怀疑,这种怀疑的发生是由于我们在评价我们官能的真实可靠性时所可能有的错误。这是立刻出现于我们面前的一种怀疑,而且我们如果紧密地追随我们的理性,我们对这种怀疑不能避免要给以一个解决。不过这种解决虽然有利于前面的判断,可是因为它只是建立在概然性之上,所以必然更加减弱我们的原始的证据,而其本身也必然被同样性质的第四种怀疑所减弱,并照这样一直无限地推下去,直至最后原来的概然性丝毫不存为止,不论我们假设它原来是如何之大,不论每一次新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减少是如何之小。任何有限的对象在无数次一再减少以后,都不能继续存在;即使是人类想像所能设想的最大的数量,照这样下去也必然会归于无有。我们原来的信念不论是多么强,它由于经过那样多次的新的考察,并且每一次考察又多少要削减它的强力和活力,所以它必然不可避免地会消灭了。当我反省我的判断的自然的易误性时,比在我只考究我对它进行推理的那个对象时,我对我的意见的信心就更小了;当我再往前进,细细检查我对我的官能所作的每一次接一次的评价时,于是全部逻辑规则都要求不断的减低信念,而最后把信念和证据都完全消灭了。
如果有人问我说,我是否真心同意我所不惮其烦地以之教人的这个论证,我是否是那些怀疑主义者之一,主张一切都不确实,而且我们对任何事情的判断都没有任何区别其伪的尺度;那么我就会答复说,这个问题完全是多余的,而且不论我或任何人都不曾真心地并恒常地抱着这个意见。自然借着一种绝对而不可控制的必然性,不但决定我们要呼吸和感觉,而且也决定我们要进行判断;由于某些对象和现前印象有一种习惯性的联系,我们就不能不在一种较为强烈而充分的观点下来看待那些对象,这就像我们在醒着的时候不能阻止自己思维,或是在明朗的阳光之下我们用眼睛向周围观看对象的时候,不能阻止自己看到它们一样。谁要是费了心思来反驳这个全部怀疑主义的吹毛求疵,他就实在是没有对手而在进行辩论,并且是在努力通过论证来建立自然在心灵中先巳树立起来、并使其不得不活动的一个官能。
我所以这样细心地陈述那个狂妄学派的种种论证,只是要想使读者觉察到我的假设的真实,我的假设就是:关于原因和结果的一切推理都只是由习惯得来的;而且恰当地说信念是我们天性中感性部分的活动,而不是认识部分的活动。我在这里已经证明,有一些原则使我们对任何题材可以构成一个断定,并且借着考察我们思考那个题材时所运用的天才、能力和心境、来校正那种断定;是的,我已经证明,这些原则在更向前推进、而被运用于每一种新的反省判断时,必然会由于连续减弱原来的证据,最后使它归于无有,因而彻底推翻了一切信念和意见。因此,如果信念是一种单纯的思想活动,没有任何特殊的想像方式,或者说是不赋有一种强力和活泼性,那它必然会毁灭自己,而在每一种情形下,终于使判断完全陷于停顿。但是经验会使乐于尝试的任何人充分相信,他在前面的论证中虽然不能发现错误,可是他仍然在照常继续相信、思维和推理。既是这样,他就可以坦然地断言,他的推理和信念是一种感觉或特殊的想像方式,单纯的观念和反省不可能把它消灭的。
不过这里有人或许会问,即使根据我的假设,上面所说明的这些论证为什么不使判断陷于完全停顿,心灵是依靠什么方式对任何一个题材还能保留某种程度的信念呢,因为这些由于一再重复而不断减弱原来的证据的新的概然推断,既然与原始的判断依靠同样的原则(不说是思想的或感觉的),那么一个似乎不可避免的结论就是:不论在哪一种情形下,它们都必然会同样地推翻原始的判断,而且由于各种相反思想或感觉的对立,必然会使心灵陷于完全不确定的地步。我假设人们向我提出某个问题来,而且在我细想我的记忆印象和感官印象,并把我的思想由这些印象带到通常与它们结合着的那样一些对象上以后,于是我就感觉到在某一面比在另一面有一种较为强烈、较为有力的想像。这种强烈的想像形成我的第一个断定。我假设,后来我考察我的判断力自身,并且由经验观察到,它有时是正确的,有时是错误的,我于是认为我的判断力是被若干相反的原则或原因所调节的,这些原则有的导致真理,有的导致错误;在把这些相反原因互相抵消以后,我就借着一个新的概然推断减弱了我对第一个判断的信念。这个新的概然推断仍然和前面一个概然推断一样,也会被同样地减弱,如此一直无限地减弱下去。因此,有人就会问,我们为什么毕竟还保留着足以在哲学或日常生活中供我们应用的一种信念程度呢?
我答复说,在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断定以后,心灵的活动就变得勉强而不自然,观念就变得微弱而模糊;判断力的原则和各个相反原则的抵消,虽然仍和起初一样,可是它们加于想像上的影响和它们加于思想上或由思想上减去的力量,就和以前完全不相等了。当心灵不能从容而便捷地达到它的对象时,同样的原则就不像在较自然地想像各个观念时那样发生同样的效果。想像在那时所感到的感觉也和由它的平常判断和意见所发生的那种感觉不成比例。注意紧张起来了:心情踌躇不定;精神由于离开了自然的途径,所以支配精神运动的那些法则就与支配它们在通常的途径中运行的那些法则不相同了,至少那些法则的作用达不到平常那样的程度了。
如果我们要找相似的例子,那也并不难找寻。现在这个形而上学题目将可以把它们大量供给我们。在关于历史或政治学的推理中原可以认为有说服力的那种论证,在这些更加深奥的题目方面简直没有什么影响,即使那种论证被人完全理解;这是因为哲学上的论证需要思想的努力和钻研,才可以被人理解;这种思想的努力,扰乱了信念所依靠的我们的情绪作用。在其他题目方面,情形也是一样。想像的紧张总是阻止情感和情绪的正常运行。一个悲剧诗人如果把他的主角表象得在忧患不幸之中仍然随机应变,诙谐风趣,他决不会触动人的情感。不但心灵的情绪妨害任何精微的推理和反省,而且后面这些心灵活动也同样有害于前面那些活动。心灵也像身体一样,似乎赋有某种精确程度的力量和活动,它在把这种力量应用在一种活动中时,就不能不牺牲其余一切的活动。在各种活动的性质十分不相同时,这种情形更显然是真实的;因为在那种情形下,不但心灵的力量偏于一面,而且甚至心情也有所改变,以至使我们不能由一种活动突然转到另一种活动,当然更不能同时进行两种活动。因此,无怪当想像努力去进入一个推理过程、并想像它的各个部分时,由这种精微的推理所发生的信念,就随着这种努力的比例而减弱了。信念是一种生动的想像,所以它如果不是建立在一种自然而顺利的东西之上,就永远不可能是完整的。
我认为这是问题的真相,我不赞成有些人对于怀疑派所采取的直截了当的办法,不经过研究或考察,而一下子就把他们的全部论证都排斥了。这些人说,如果怀疑主义的推理是有力的,那就证明,理性还可以有一点力量或威信;如果这些推理是脆弱的,那么它们永远不足以使我们的知性所有的结论归于无效。这个论证是不正确的,因为怀疑主义的推理如果可以存在,如果它们不被其精深难解所毁灭,那么它们是会随着我们心情的前后变化,忽而强、忽而弱的。理性在一开始占着宝座,以绝对的威势和权力颁布规律,确定原理。因此,她的敌人就被迫藏慝于她的保护之下,借着应用合乎理性的论证来说明理性的错误和愚蠢,因而可以说是在理性的签字和盖章之下作出了一个特许照。这个特许照在一开始依据了它所由以产生的理性的现前直接权能,而也具有一种权能。但是它既然被假设为与理性相矛盾的,所以它逐渐就减弱了那个统治权的力量,而同时也减弱了它自己的力量;直至最后,两者都因循序递减而完全消失干净。怀疑的和独断的理性属于同一种类,虽然它们的作用和趋向是不同的。因此,在独断的理性强大时,它就有怀疑的理性作为它的势均力敌的敌人需要对付;在开始时它们的力量既是相等的,所以它们两方只要有一方存在,它们就仍然继续如此。在斗争中,一方失掉多大力量,就必然从对方取去同样大力量。因此,自然之能够及时摧毁一切怀疑主义论证的力量,使其不至对人的知性发生重大的影响,这是二件幸事。如果我们完全听任它们自行毁灭,那是永不会发生的事,除非它们首先推翻了一切信念,并全部消灭了人类的理性。
第二节 论感官方面的怀疑主义
这样,怀疑主义者虽然声言,他不能通过理性来卫护他的理性,可是他仍然在继续推理和相信;根据这条同样的规则,他也不得不同意关于物体存在的原则,虽然他并不能自称通过任何哲学论证来主张那个原则的真实性。自然并不曾让怀疑主义者在这方面自由选择,并且无疑地认为这件事太重要了,不能交托给我们的不准确的推理和思辨。我们很可以间,什么原因促使我们相信物体的存在?但是如果问,毕竟有无物体?那却是徒然的。那是我们在自己一切推理中所必须假设的一点。
因此,我们现在探讨的题目乃是关于促使我们相信物体存在的那些原因:对这个问题进行推理之初,我要先立出一个区别,这个区别初看起来似乎多余,但是它将大有助于彻底理解下面的道理。我们应当分别考察那两个平常被混淆起来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即使当物体不呈现于感官时,我们为什么还以一种继续的存在赋予它们;另一个间题是,我们为什么假设它们有独立于心灵和知觉以外的一种存在。在最后这个项目下,我包括了各个对象的地位和关系,它们的外在位置以及它们存在和作用的独立性。关于物体的继续存在和独立存在的这两个问题是密切联系着的。因为如果我们感官的对象即使在不被知觉时仍然继续存在,那么对象的存在自然是独立于知觉之外,而与知觉有区别的;反过来说,对象的存在如果独立于知觉之外,而与知觉有区别的,那末这些对象即使不被知觉,也必然继续存在。不过一个问题的解决虽然也解决了另一个问题,可是为了更易于发现这种解决所根据的人性原则起见,我们将一路带着这种区别,同时去考察,产生一种继续存在或独立存在的信念的是感官、是理性、还是想像,对于现在的题目来说,这些问题是惟一可以理解的问题。因为关于我们所认为与我们的知觉是在种类上不同的那个外界存在的概念,我们已经指出它的谬误了。
先从感官谈起:当对象已不再呈现于感官之前以后,这些官能显然不能够产生这些对象继续存在的概念。因为这是一种词语矛盾,并且假设感官即在其停止一切活动以后,仍然在继续活动。因此,这些官能如果在现在情形下有任何影响的话,必然产生一个独立存在的信念,而不是产生一个继续存在的信念;而为了产生这个独立存在的信念,必然将它们的印象呈现为意象和表象,或把它们呈现为就是这些独立的、外界的存在。
我们的感官显然不把它们的印象呈现为某一种各别的,独立的和外在的事物意象;因为它们只给我们传达来一个单纯的知觉,而毫不以任何外在事物提示我们。单纯的知觉若不是借着理性的或想像的某种推断的帮助,永不能产生双重存在的观念。当心灵看到它面前直接呈现的东西以外时,那末它的结论决不能归源于感官;而当心灵由单纯的知觉推出了双重的存在、并假设其问有类似关系和因果关系时,它确实是看得已经较远了。
因此,我们的感官如果提示出独立存在的任何观念来,那末它一定是借着一种谬误和幻觉,才把印象作为那些存在物的自身传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说,我们的一切感觉都是依照其本来面目被心灵感觉到的,而当我们怀疑、它们是否把自己呈现为独立的对象或呈现为单纯的印象时,那末困难就不在于感觉的本性,而在于各种感觉的关系和位置。如果感官把印象呈现为在我们之外、并独立于我们之外的,那末对象和我们自己都必须被我们的感官明显地感到才行,否则两者便不能被这些官能加以比较。因此,困难就在于,我们自己在什么样的程度上是我们感官的对象。
在哲学中,关于人格的同一性,关于构成一个人格的那种结合原则的本性的间题,确是再也深奥不过的。我们远远不能单靠我们的感官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求助于最深奥的形而上学,以便给它以一个满意的解答;而且在日常生活中,这些自我观念和人格观念显然绝不是很固定而明确的。因此,要设想感官真是能够区别我们和外界对象,那是荒谬的。
还有一点:每个内在的和外在的印象、情感、感情、感觉,痛苦和快乐,原来都处于同样的立足点上的;不论我们在它们中间可以观察到任何其他的差异,它们全部都以其本来面目出现为印象或知觉。的确,如果我们正确地考虑这个间题,那末情形也几乎只能是如此,我们也不能设想,我们的感官在我们的印象的位置和关系方面会比在我们的印象的本性方面更能够欺骗我们。因为心灵的全部活动和感觉既然都是通过意识被我们所认识到的,所以这些活动和感觉必然是在每一点上、现象正如其实在,实在也正如其现象。进入心灵中的每一种事物,实际上既然
是一个[据休谟自改]知觉,所以任何东西对感觉来说也都不可能呈现出另一种东西。要是这样的话,那就等于假设,即使当我们有着最亲切的意识时,我们仍然会有错误。
不过我们不必多费时间来考察,我们的感官是否可能欺骗我们,是否可能将我们的知觉表象为和我们是各别的,也就是说,把知觉表象为外在于我们的、独立于我们之外的;让我们考察一下,感觉是否确实在欺骗我们,以及这种错误是由直接的感觉发生的,还是由其他原因而发生的。
先从关于外界存在的问题谈起:我们或许可以说,撇开有关思想实体同一性的那个形而上学间题,我们自己的身体显然是属于我们的;有些印象既然显得是在身体以外的,所以我们假设它们也在我们的自我以外。我现在写字用的纸是在我的手以外的。桌子又是在纸以外的。房间的墙壁又是在桌子以外的。当我向窗口一望,我又看到大片田野和房屋在我的房子以外。从这一切我们也许可以推断说,除了感官以外,并不需要其他的官能,就可以使我们相信物体的外界存在。不过为了防止这个推论,我们只需要衡量下面三种考虑就够了。第一,恰当地说,当我们观察自己的肢体时,我们所知觉的不是我们的身体,而是由感官传来的一些印象;所以把一种实在的、物质的存在归之于这些印象或它们的对象的那种心理作用,是和我们现在所考察的心理作用同样难以说明的。第二,声音、滋味、气味,虽然被心灵通常认为是继续的独立的性质,可是并不显得是任何占有空间的存在,因而对感官来说不能显得是位于身体以外的。至于我们给予它们一个位置的理由,将在以后加似考察。第三,甚至我们的视觉,如果不借助于某种推理和经验,也不能直接以距离或外在性(outness)报告我们;这一点是最崇尚理性的哲学家们所都承认的。
至于我们的知觉对我们的独立性,这点永远不能成为感官的一个对象;我们关于这种独立性所形成的意见都必然是从经验和观察得来的:往后我们将会看到,我们根据经验所得到的结论是非常不利于知觉独立存在学说的。这里,我们可以说,当我们谈到实在的、独立的存在物时,我们通常所注意的大都是存在物的独立性,而不是它在空间中的外在位置;而且当一个对象的存在是继续不断的、独立于我们在自身所意识到的那些不停的变化以外时,我们就认为那个对象有充分的实在性。
把我前面关于感官所说的话归结起来重述一遍就是这样:感官并不给我们以继续存在的概念,因为感官的活动不能超出其实在活动的范围以外。感官同样也不能产生一个独立存在的观念,因为感官既不能把这种存在当作被表象的东西呈现于心灵,也不能把当作原始的东西呈现于心灵。要把这种存在当作被表象的东西呈现出来,那末感官既要呈现出一个对象,又要呈现出一个意象。要使这种存在显得是原始的东西,那末感官必然是传来一个假象;而这个假象必然存在于仁我们和对象的)关系和位置中间:要做到这一点,感官必须能够把对象和我们自己进行比较;但即使在那种情形下,感觉也并不欺骗我们,而且也不可能欺骗我们。因此我们可以确实断言,关于继续存在和独立存在的信念,永远不能由感官发生。
为了证实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有三种由感官传来的不同的印象。第一种是物体的形状、体积、运动和坚固性的印象。第二种是颜色、滋味、气味、声音、冷和热的印象。第三种是对象与我们身体接触后发生的痛苦和快乐,就如当身体被刀所割等等。哲学家们和一般人都假设第一种印象有独立的,继续的存在。只有一般人才认为第二种也处于同等的地位。而哲学家们和一般人又都公认第三种只是一些知觉,并因而是有间断的、从属的存在物。
但是不论我们的哲学意见是怎样,颜色、声音、冷和热,就其呈现于感官之前而论,,显然是与运动和坚固性以同一方式存在的,而我们在它们之间所作的这一方面的差别,并不是由单纯的知觉发生的。人们对于前一种性质的独立继续存在所抱的偏见是那样强烈的,以至当近代哲学家们提出相反的意见来时,人们就认为自己几乎能够根据自己的感觉和经验加以驳斥,认为他们自己的感官本身就驳斥了这种哲学。颜色、声音等等和由刀而起的痛苦、由火而生的快乐,显然原来处于同等的地位:而且它们之间的差别不是建立在知觉或理性之上,而是建立在想像上面的。因为两者既然都被承认为只是由物体各个部分的特殊结构和运动发生的,那么它们之间的差别可能存在于哪里呢,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断言,就我们感官作为裁判而论,一切知觉在其存在方式上都是同样的。
在上述声音和颜色这个例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无需求助于理性或借任何哲学的原则来衡量我们的意见,我们就能赋予对象以一种独立的、继续的存在。的确,不论哲学家们怎样设想自己能够提出什么样令人信服的论证,借以建立对象独立于心灵以外的那种信念,显然,这些论证只为极少数人所认知,而农民、儿童和大部分人类显然都不是受了这些论证的指导,才把对象归之于某些印象,而不归之于其他印象。因此,我们就发现一般人在这个问题上所形成的结论,与哲学家们所证实的那些结论恰恰是相反的。因为哲学告诉我们,呈现于心灵前的每样东西只是一个知觉,并且是间断的、依靠于心灵的;至于一般人,却把知觉和对象混淆起来,而赋子他们所感觉和所看见的那些事物以一种独立继续的存在。这种意见既是完全不合理的,所以它不是由知性发生,而必然是由其他官能发生的。我们还可以加上一点,就是:只要我们将知觉和对象认为是同一的,我们就永远不能由这一个的存在推出另外一个的存在来,也不能根据了使我们相信任何一个事实的那种唯一的因果关系而形成任何论证。即使在我们将知觉与对象加以区别以后,我们也可以立刻看到,我们仍然不能由这一个的存在推出另外一个的存在;因此,总的来说,我们的理性实际上既没有、同时根据了任何假设也不可能、给予我们以关于物体的继续和独立存在的信念。那个意见必然完全来自想像:所以现在必须把想像作为我们探讨的题目。
一切印象既然都是内在的、倏生倏灭的存在物,并且也显现得就是如此,所以关于这些印象的独立和继续存在的概念必然是由印象的某些性质和想像的性质的互相配合而发生的;这个概念既然不扩及于全部印象,那末它必然是由某些印象所特有的一些性质而发生的。因此,我们只要比较一下我们认为有独立继续存在的那些印象和我们所认为内在的和倏生倏灭的那些印象,就可以容易地发现出这些性质来。
因此我们可以说,我们所以认为某些印象有一种实在性和继续的存在,而不认为其他随意的或微弱的印象有这种存在,既不如一般人所假设那样,是由于前面那些印象的不随意性,也不是由于它们有较大的强力和猛力。因为,显而易见,我们所永不假设其为在我们知觉以外存在的那些痛苦和快乐、情感和感情,比我们所假设为是永久存在物的那些形状、广袤、颜色和声音等的印象,作用更为猛烈,并且同样是不随意的。适度的火的热被假设为存在于火中,但是当我们靠近火时由火所引起的痛苦,却被认为除了在知觉中以外,并没有任何存在。
这些通俗的意见既被排斥了,我们就必须找寻其他假设,借以发现存在于我们的印象中、使我们给与我们的印象以一种独立和继续存在的那些特殊性质。
在稍加考察之后,我们将发现,我们所认为有一种继续存在的一切对象,都有一种特殊的恒定性,使它们区别于那些依靠我们的知觉才能存在的印象。我现在眼前所见的那些山岭、房屋、树木,永远以同一秩序出现于我的面前;当我闭目或掉头看不到这些对象时,不久以后又发现它们返回到我的面前,没有丝毫改变。我的床和桌子,我的书籍和纸张,以同样一致的方式呈现出来,并不因为我对它们的视觉或知觉有任何间断,而有所改变。凡其对象被假设为有一种外界存在的一切印象,都是这种情形;而其他对象则不是这种情形,不论它们是温和的或强烈的,随意的或不随意的。
不过这种恒定性并非那样完整,以至不容有重大例外的。物体往往改变其位置和性质,而在稍一离开或间断以后,就几乎难以辨认了。不过这里可以观察到,即使在这些变化中,物体仍然保持着一种一贯性,并且彼此之间有一种有规则的互相依赖的关系;这是根据因果关系所进行的一种推理的基础,并且产生了物体继续存在的信念。在我离开我的房间一小时以后再返回来时,我发现我的炉火与我离开它的时候情形不一样了;可是在其他例子中,我习惯于看到相似时间内所产生的相似变化,不论我在与不在、是在远处还是在近旁。因此,外界对象的变化当中所有的这种一贯性,正如它们恒定性一样,是外界对象的特征之一。
我既然已经发现了物体继续存在的信念依靠于某些印象的一贯性和恒定性,现在就进而考察,这些性质是在什么方式下产生了那样奇特的一个信念。先从一贯性说起;我们可以说,我们所认为飘忽易逝、旋生旋灭的那些内在的印象,虽然在它们的现象方面也有某种一贯性或规则性,可是那种一贯性和我们在物体方面所发现的,一贯性在性质上有些不同。我们的各种情感巳由经验发现为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不过无论如何,我们都没有必要去假设,它们即使在不被知觉时仍然是存在过、活动过,以便保存我们所曾经经验过的那种互相依赖和联系。在外界对象方面,情形就与此不同。那些对象需要一种继续的存在,否则便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它们活动的规则性。我在房间中面对着炉火坐在这里;刺激我的感官的一切对象都包括在我周围的数码地方以内。我的记忆诚然以许多对象的存在报告给我;不过这种报告不超出关于这些对象的过去存在以外;而且不论我的感官或记忆,对这些对象的继续存在,也都不提出任何证据来。因此,当我这样坐着,这样辗转思维时,我突然听到好像是开门的声响;不久以后,看到守门人向我走来。这使我发生许多新的反省和推理。第一,我从来不曾注意到,这个声音除了由门纽的运动传末而外,还能由其他事物传来;因而我就断言,除非我记得安在房间另一面的那道门仍然存在,那末现在这个现象对过去一切经验说来都是一种矛盾。其次,我也经常发现,人的身体赋有我所称为重量的一种性质,这种性质就阻止人体升到空中;可是除非我所记得的那个楼梯、当我不在其处时、并不曾被消灭了,那末守门人必然是腾空上升,才来到我的房间的。不仅如此。我还接到一封信,打开以后,由其笔迹和签名得悉这封信是由一位友人寄来的,友人并说他在六百哩以外。显然,我若是不在心中展现出使我们相隔的整个海洋和大陆,并依照我的记忆和观察假设驿站和渡船的作用都继续存在:那末我便不能依照我在其他例子中所得到的经验来说明这个现象。在某种观点下来思考守门人和信件这种现象,那末它们是与平常经验矛盾的,并且可以认为反驳了我们对因果联系所形成的那些原理。我习惯于听到那个声音,并在同时看到那样一个对象(门)在转动。可是在这个特殊例子中,我并没有同时接受到这两种知觉。除非我假设那道门仍然存在,并且是不经我的知觉就开了的,那末这两种观察就成为是互相反对的。这个假设在一开始完全是任意的、臆测的,可是因为我只有根据这个假设才能调和这些矛盾,所以这个假设就获得了一种力量和证据。我的一生中几乎没有一个刹那没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呈现给我,我总是的时需要假设对象的继续存在,以便联系其过去的和现在的现象,并以我凭经验所发现为适合于它们的特殊本性和条件的那样一种彼此的结合给予它们。因此,在这里,我就自然而然地会把世界看作一种实在而持久的东西,并且当它已经不在我的知觉之中时仍然保存其存在。
这个根据现象的一贯性得来的推论,虽然似乎与我们关于因果的推理是同样性质的(因为是由习惯发生,并被过去经验所调节的),可是在考察之后,我们将发现,两者实际上是大不相同的,而且这种推断是从知性、并在间接方式下由习惯得来的。因为人们立刻会承认,除了心灵自己的知觉以外,再也没有其他的东西真正存在于心灵中,所以任何习惯如果不依靠于这些知觉的有规则的接续出现,便不可能养成,不但如此,而且任何习惯也永不可能超过那种规则性的程度。因此,我们知觉中的任何程度的规则性都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基础,使我们借以推断出某些不被知觉的对象中有一种更大的规则性来,因为这就限设了一个矛盾,即由从来不曾存在于心中的东西养成的一个习惯。不过,每当我们由感官对象的一贯性和经常结合、推断其继续存在时,那末显然就是要赋予对象一种比我们在单纯知觉中所观察到的较大的规则性。我们观察到两种对象在过去出现于感官之前时互相之间曾有一种联系,但是我们不能观察到这种联系是完全恒常的,因为我们一掉头或一闭眼,就足以打破这种联系。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岂不就是在假设,这些现象表面上虽然间断,可是仍然继续它们通常的联系,而且它们不规则的现象是被我们所知觉不到的一种东西结合着的么,但是关于事实的一切推理、既然只是发生于习惯,而习惯又只能是知觉重复的结果,所以把习惯和推理扩展到知觉以外,决不能是恒常重复和联系的直接而自然的结果,而必然是由于其他某些原则与之合作而发生的。
在考察数学的基础时,我已经说过,当想像被发动起来进行一连串的思维时,它的对象纵然不在它面前时,想像也仍然会继续下去,正如一艘船在被桨推动以后,不必重新推动,仍然继续前进一样。我曾用这个理由说明,为什么在考察了若干个粗略的相等标准并把它们彼此互相校正以后,我们就进而想像出那样正确而精确的、不容有丝毫错误或变化的一个相等关系的标准。这个同样的原则也使我们容易抱持物体继续存在的这个信念。对象即在呈现于我们的感官之前时,就显得有一种一贯性;但是如果我们假设这些对象有一种继续的存在,那末这种一贯性就更大而更一致了;当心灵一度处于观察对象的一致性的
思维路线中时,它就自然而然地继续下去,以至最后它使那种一致性达到最大完善的程度。关于对象的继续存在的单纯假设就足以达到这个目的,并且使我们想到对象中的规则性比起我们仅仅局限于感官范围以内时它们所有的规则性要大得多。
不过,我们不论以多么大的力量归之于这个原则,我恐怕这个原则仍然过于微弱,不足以单凭自己支持那样一个巨大的体系,即一切外界物体的继续存在;我恐怕我们必须把物体现象的恒定性加在其一贯性上,才能对那个信念给予一个满意的解释。由于对这一点的解释将会把我导入范围广大的深奥推理,所以我认为为了避免混乱,应当把我的体系作一个扼要的纲领或简述,随后再把它所有的部分详细阐述。根据我们知觉的恒定性所得的这种推断正如先前根据其一贯性所得的推断一样,产生了物体继续存在的信念,这个信念是先于独立存在的信念,并且是产生后面这个原则的。
当我们已经习惯于观察到特定印象中的恒定性,并且发现,例如太阳或海洋的知觉在一度不见或消灭以后,又和其初次出现时一样以同样的部分,同时的秩序、再度出现时:我们便不容易认为这些间断的知觉是互相差异的(实际上这些前后的知觉是差异的),我们反而由于它们的类似认为它们是同一的个体。但是它们的存在的这种间断既然与它们的完全的同一性相反,并使我们认为前一个印象已经消灭,第二个印象为新被创生,所以我们就感觉有些茫然,而陷于一种矛盾之中。为了使我们摆脱这个困难,我们就尽量掩盖这种间断,或者不如说完全把它除去了,这就是通过假设这些间断的知觉是被我们所觉察不到的一种实在的存在联系起来的。而由于我们记得这些断续的印象,由于这些印象使我们有假设它们是同一不变的那样一种倾向,所以这种继续存在的假设或观念就由这种记忆和倾向获得一种强力和活泼性;而依照前面的推理来说,信念的本质恰恰在于想像的强力和活泼性。
证明这个体系,需要四个条件。第一,要说明个体化原则,或同一性原则。第二,要举出理由说明我们断续的和间断的知觉的互相类似、为什么促使我们赋予它们以一种同一性。第三,要说明这个幻觉所产生的那种倾向,即以一种继续存在来联合这些断续的现象的倾向。第四,最后要说明由那种倾向所发生的想像的强力和活泼性。
第一,关于个体化原则,我们可以说,观察任何一个对象,并不足以传来同一性的观念。因为在“一个对象是与其自身同一的”那个命题中,如果对象一词所表示的观念和自身一词所指示的观念丝毫没有区别,那末我们实在是丝毫没有表示什么意义,而且那个命题也并不真正包括一个谓语和一个主语,虽然这个肯定本身涵摄一个谓语和一个主语。单独一个对象传来单一的观念,却传不来同一性的观念。
在另一方面,多数的对象也永远不能传来这个观念,不论这些对象可以假设为怎样互相类似。心灵永远断言这一个不是那一个,并认为这些对象就是完全各别而互相独立地存在着的二个、三个、或任何确定数目的对象。
多数与单一既然都和同一关系不能相容,所以同一关系就必然存在于既非多数又非单一的另一种东西以内。不过据实说来,初看之下,这完全是不可能的。在单一或多数之间不可能有中介,正如在存在和不存在之间没有中介一样。在一个对象被假设为存在以后,我们或者必须假设另一个对象.也存在着,因而就有了一个多数观念,或者必须假设另一个对象不存在,因而第一个对象就仍然是一个单一。
为了避免这个困难,我们可以求助于时间或持续的观念。我已经说过,严格意义下的时间涵摄着接续关系,而当我们把时间观念应用于任何不变的对象上时,那只是凭着想像的一种虚构,凭着这种虚构,那个不变的对象才被假设为参与了和它共存着的各种对象的变化,特别是参与了我们知觉的各种变化。想像的这种虚构几乎是无时无地不发生的;正是由于这种虚构,所以当单独一个对象放在我们的面前,并被我们观察了一个时期,而没有发现其中有任何间断或变化,那个对象就能给予我们以一个同一性的概念。因为当我们考究这个时间中任何两个点时,我们可以把那两个点置于不同的观点之下:或者我们可以在同一刹那之内观察两个点,这样,这两个点就借它们自身并借着对象给予我们以一个多数观念,这个对象必须经过重复,然后才能同时被人想像为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中存在;或者我们可以在另一方面借着观念的接续来追溯时间的相似的接续,并且首先想像一个刹那以及当时存在的那个对象,随后再想像时间中的变化,而对象却并无任何变化或间断:这样,这个对象就给予我们以一个单一观念。于是这里就有了一个观念,它是单一和多数的中介;更恰当地说,这个观念是随着我们的观点既是一个单一的又是一个多数的观念:这个观念我们称为同一性观念。确切地说,我们的含义若不是说,某一时候存在的对象与另一时候存在的它的自身是同一的,我们便不能说,一个对象是与它自身是同一的。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就把对象一词所含的观念与自身一词所合的观念加以区别,无需进到多数上面,同时也不把自己限于严格而绝对的单一上面。
由此可见,个体化原则只是一个对象在一段假设的时间变化中的不变性和不间断性,心灵借着这种性质便能够在那个对象存在的各个不同时期把它追溯出来,无需中断它的视景,并且也无需被迫形成一个重复或多数观念。
现在,我将进而说明我的体系的第二部分,并且指出,为什么我们知觉的恒定性使我们以一个完善的数目的同一性归于它们,虽然这些知觉历次出现之间可能有长时期的间隔,并且这些知觉也仅仅有同一性的必要性质之一,即不变性。在这个题目方面,为了避免种种含糊和混乱起见,我要说,我在这里所说明的是一般人关于物体存在的意见和信念,因此,我必须使自己完全符合于他们的思想方式和表达方式。我们已经说过,哲学家们不论怎样区别对象和感官的知觉,并假设它们是共存的和类似的,可是这是一般人所不理解的一种区别,一般人既然只知觉到一种存在物,所以永不能同意于主张有双层存在和表象的意见。由眼或耳进入心中的那些感觉,在他们看来,就是真实的对象,他们也不容易想像直接被知觉到的这支笔或这张纸表象着与它们差异而又与它们类似的另外一支笔或一张纸。因此,为了适合于他们的概念起见,我首先将假设:存在只有一种,我将根据最适合于我的目的的需要任意称之为对象或知觉,我用这两个名词时所指的就是任何一个普通人在说到一顶帽子、一只鞋子,一块石头或感官传给他的任何其他印象时所指的东西。当我返回到较为哲学的谈话方式或思维方式时,我一定会再提醒读者们的。
我们的类似的知觉虽然有所间断,而我们仍然以同一性归于它们;为了研究这种同一性方面的错误和欺骗的来源问题,我在这里必须回忆一下我所已经证明过并说明过的一种说法。在两个观念之间,如果有任何一种关系把它们在想像中结合起来,使想像顺利地从一个转移到另一个,这种关系比任何其他东西都更容易地使我们把两者混淆起来。在一切关系中间,类似关系在这一方面的效力最大;这不仅因为这种关系引起了观念之间的联系,而且也因为它引起了心理倾向之间的联系,使我们想像一个观念时的心理作用或活动类似于我们想像另一个观念时的心理作用或活动。我已经说过,这一点是有重大关系的;我们可以立一条通则说:任何一些观念只要使心灵处于同样的心理倾向或相似的心理倾向中,那些观念便极其容易被人混淆。心灵迅速地从一个观念转到另一个观念,并且若非严密注意,便觉察不到这种变化,而一般说来,心灵是完全没有能力去作这种严密注意的。
为了应用这个一般原则起见,我们必须首先考察心灵在观察任何保存着完全同一性的对象时的心理倾向,随后再来发现另一个由于引起类似的心理倾向而与这个对象混淆起来的对象。当我们把我们的思想固定在任何对象上、并假设它在某个时期以内继续保持同一时,那么显然,我们假设所有的变化只是在时间方面,而我们从来不努力去产生那个对象的任何新的意象或观念。心灵的官能可说是处于休息状态,除了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活动去继续保持我们先前所有的,并且没有任何变化或间断而仍然存在着的那个观念以外,再不作进一步的活动了。由一个刹那至另一个刹那的过程几乎觉察不到,并且也不通过一种不同的知觉或观念来表现它自己,因为那个不同的知觉或观念是需要精神一种不同的方向的努力才会进入想像的。
那么除了彼此原是同一的这些对象以外,还有什么其他对象能使心灵在思考它们时处于同样的心理倾向中间,并且能够引起想像由一个观念向另一个观念的同样不问断的过渡呢,这个问题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如果我们能够发现任何这一类的对象,那么我们确实可以根据前面的原则断言,它们是极为自然地与同一的对象被人互相混淆,并且在我们大部分推理中被误认为就是那些同一的对象。不过这个问题虽是十分重要,可是并不困难,也不引起多大的疑惑。因为我立刻答复说,一批接续着的相关对象使心灵处于这种心理倾向之中,而且心灵在思考它们时也和在观察同一不变的对象时一样,都伴有同样顺利而不间断的想像进程。关系的本性和本质就在于把我们的观念彼此联系起来,并且在一个观念出现时,促进[心灵]向它的相关观念上的推移。因此,互相关联的各个观念间的转移是那样顺利而方便的,以至它在心灵上只产生很小的变化,并且似乎是同样活动的继续;而同样活动的继续既然是对同一对象继续观察的一个效果,由于这种缘故,我们就以同一性赋予每一系列的接续的相关对象。思想同样顺利地沿着那个接续系列滑下去,好像它只是在思考一个对象似的。因此,它就把接续与同一性混淆起来了。
这种关系倾向于使我们以同一性归于各个不同的对象,以后我们将见到这种倾向的许多例子;不过我们在这里将只限于讨论现在这个题目。我们从经验发现,几乎在全部感官印象中都有那样一种恒定性,以致它们的间断也并不对它们产生任何变化,也不妨害它们以同一现象、同一位置再返回来,一如在它们第一次存在时那样。我观察我房间内的家具;我闭住眼睛,随后又睁开;并且发现这些新的知觉完全类似于先前刺激我的感官的那些知觉。这种类似关系在上千个例子中被观察过,并且以最强固的关系自然而然地把这些间断知觉的观念联系起来,而以一种顺利推移把心灵由一个观念传送到另一个观念。想像沿着这些差异而有间断的知觉的观念有一种顺利的推移或进程,这种推移和我们思考一个恒定而不间断的知觉时的心理倾向几乎是同样的。因此,我们就把两者混同起来,这是很自然的。
关于我们类似知觉的同一性持有这种意见的人们,一般就是人类中不爱思维的、无哲学精神的那一部分人(也就是说我们全体有时都是这样),因而也就是那些假设自己的知觉即是他们的唯一对象,从没有想到内在和外在的两重存在(一个是能表象的,一个是被表象的)的人们。呈现于感官之前的那个意象本身,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实在的物体;我们就以完全的同一性赋与这些间断的意象。但是现象的间断既然似乎与同一性相反,并且自然而然地使我们把这些类似的知觉看作是互相差异的,所以我们在这里就茫然不知所措,无法调和那样对立的意见。想像沿着各个类似知觉的观念的顺利进程,使我们以完全的同一性赋予这些观念。这些知觉的间断的出现方式,使我们认为它们是许多经过一定时间的间隔出现的类似而仍然各别的存在物。起于这种矛盾的迷惑心理就产生了一种倾向,要借着继续存在这样一个虚构来联合这些断续的现象,这就是我原来计划说明的那个假设的第三部分。
根据经验看来,有一点是最确实不过的,就是与情绪或情感相矛盾的任何东西,都给人以一种明显的不安的感觉,不论那种矛盾是来自心外、或是来自心内,是起于外界对象的互相对立,或是起于内在原则的互相斗争。反之,凡与自然倾向符合,并从外面促进其满足,或在内心协助其活动的任何东西,也都一定给予人以一种明显的快乐。在类似知觉的同一性的概念和这些知觉出现的间断性之间既然有一种对立,所以心灵处在那种情况下就必然感到不安,因而自然而然地要设法逃脱那种不安状态。这种不安状态既然起于两个反对原则的对立,所以它不得不把一个原则牺牲于另一个原则,而借此求得安定。但是我们的思想沿着类似知觉前进的顺利进程既然使我们以同一性赋予它们,所以我们总是不甘心抛弃这个同一性的信念。因此;我们必须转向另一方面,假设我们的知觉不再是间断的,而是保持着一种不变的、继续的存在,并因此是完全同一的。不过在这里,知觉现象的间断既是那样时间长久、而又是屡屡出现的,所以我们就不能忽视这些间断:而且心中一个知觉的出现和其存在,在初看之下,既然似乎完全相同,所以人们就会怀疑,我们是否毕竟能够同意于那样一个明显的矛盾,而假设一个知觉在它不呈现于心中时也能存在。为了阐明这个问题,并明了一个知觉现象的间断怎样并不必然涵摄它的存在的间断,我们在这里要提一下某几个原则,这些原则,我们以后将需要加以更详尽的说明。
首先我们可以说,现在情形下的困难不在于事实方面,也不在于心灵是否形成关于它的知觉的继续存在的那样一个结论,而只在于形成那个结论的方式和那个结论所由以得来的一些原则。确实,几乎全体人类,甚至哲学家们自己在他们一生中大部分的时间内,都把他们的知觉当作是他们仅有的对象,并且假设,亲切地呈现于心灵的那种存在物就是实在的物体或物质的存在。确实,这个知觉或对象也就被假设为有一种继续而不间断的存在,既不因我们离开而消灭,也不因我们在场而存在,当我们离开它时,我们说它仍然存在着,只是我们感觉不到它,看不见它。当我们在场时,我们就说,我们感觉到它,或看到它。因而,这里就可以发生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如何能够自信不疑地假设、一个知觉在离开心灵时并没有被消灭了呢,第二,我们是以什么方式设想,不必从新创造一个知觉或意象,一个对象就可以呈现于心灵之前呢,而且我们所说的这种看见、感觉和知觉是什么意思呢?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说,我们所谓的心灵只是被某些关系所结合着的一堆不同知觉或其集合体,并错误地被假设为赋有一种完全的单纯性和同一性。但是每个知觉既然是可以与另一个知觉互相区别的,并可以被认为分别存在着的;所以明显的结论就是:把任何特殊的知觉从心灵中分离出来,并无任何谬误,也就是说,如果割断它与构成思维者的互相联系着的那一团知觉的关系,并无任何谬误。
同样的推理,也为我们对第二个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如果知觉这个名称使它和心灵的这样分离并不显得谬误和矛盾,那么代表着同样事物的对象这个名称当然也决不能使两者的结合成为不可能的。外界的对象被看见、被感觉、并呈现于心灵之前;那就是说,这些对象同一堆互相联系着的知觉获得了那样一种关系,因而给予这些知觉以重大的影响,而借现前的种种反省和情感增加了知觉的数目,并以种种观念贮藏于记忆之中。那个继续而不间断的存在物,因此就可以有时呈现于心灵中,有时又离开了心灵,而这个存在物本身却没有任何实在的或本质的变化。感官面前现象的中断,并不必然涵摄存在的中断。关于可感知的对象或知觉的继续存在的那个假设,并没有含着矛盾。我们对于那个假设容易有所偏爱。当我们的知觉的精确类似关系使我们以一种同一性归于它们时,我们就可以借着虚构一个继续的存在物来填充那些时间的间隔、并给我们的知觉保存一种完整的同一性,以便消除那种外表的间断。
但是我们在这里既然不但虚构而且还相信这种继续的存在,那么问题就在于,那样一个信念是从哪里发生的呢?这个问题就把我们导入这个体系的第四部分。前面已经证明,信念一般只是一个观念的活泼性,而且一个观念可以借着它与某种现前印象的关系获得这种活泼性。印象自然是心灵中最活泼的知觉;这种性质有一部分借着这种关系传给每一个与之关联着的观念。这种关系引起了由印象至观念间的顺利推移,并且甚至给予那种推移以一种倾向。心灵那样顺利地由一个知觉转到另外一个知觉,以致它几乎觉察不到那种变化,并且在第二个知觉中仍然保留着第一个知觉的大部分活泼性。心灵受了那个生动印象的刺激;这种活泼性传到相关的观念上,并由于顺利的推移和想像的倾向而在过程中不至于大为减弱。
但是假设这种倾向不发生于关系这个原则,而发生于其他某种原则;那么显然,这种倾向必定仍有同样的结果,把活泼性由印象传到观念。现在的情形正是这样。我们的记忆以一大批完全类似的知觉的例子呈现于我们之前,这些知觉隔着长短不同的时间距离、并在相当长的间断之后返回来。这种类似关系使我们倾向于把这些间断的知觉认为是同一的,并使我们倾向于借一种继续存在把它们联系起来,以便证实这种同一性,并
避免我们由于这些知觉的间断出现而似乎必然要陷入的那种矛盾。于是我们这里就有虚构一切可感知的对象的继续存在的一种倾向;这种倾向既然发生于记忆中某些生动的印象,所以它就赋予那种虚构以一种活泼性;换句话说,就是使我们相信物体的继续存在。如果我们有时以一种继续存在归于我们所见的完全新颖的、而且我们从未经验过其恒定性和一贯性的对象,那是因为它们呈现于我们前的方式类似于恒定的和一贯的对象的方式;这种类似关系是推理和类比的一个来源,并导使我们以同样的性质赋予类似的对象。
我相信,一个聪明的读者将会感到,详尽而清晰地理解这个体系虽然是不容易的,但对它表示同意却较少困难,而且他在稍加反省之后,将会承认这个体系的每一部分都带有其自己的证明。一般人既然假设他们的知觉就是他们的唯一对象,而同时又相信物质的继续存在,所以我们显然必须依据那个假设来说明这个信念的起源。但是依据那个假设来说,要说我们的任何对象或知觉在经过一次间断之后仍然是同一的,那是一个虚妄的意见;因此,关于知觉的同一性的信念决不能发生于理性,而必然发生于想像。想像只是被某些知觉的类似关系所诱引而发生那样一种信念的;因为我们发现,我们所倾向于假设它们是同一的,只是我们那些互相类似的知觉。这种以同一性赋予我们的类似知觉的倾向,产生了一个继续存在的虚构;因为那种虚构也如那种同一性似的,实在是虚妄的(这是一切哲学家所公认的),而且也只有补救我们知觉的间断性的这种作用——这种间断是与知觉的同一性相反对的惟一情况。最后,这个倾向又是借现前的记忆印象才引起信念;因为如果回忆不起先前的感觉,我们显然永远不会相信物体的继续存在的。由此看来,在考察所有这些部分时,我们发现,其中每个部分都有最强有力的证明给以支持,这些部分全部集合起来就构成一个完全令人信服的、互相一致的体系。单单一个强烈的倾向,没有任何现前的印象,有时就会产生一个信念或意见。如果再有了那个条件(即现前的记忆印象)的帮助,那么它不是更会产生这种信念么?
但是我们虽然在这个方式下被想像的自然倾向所驱使,而以一种继续存在归之于我们所发现的那些虽然间断地出现而仍互相类似的可感知的对象或知觉,可是一点点的反省和哲学就足以使我们看到那种意见的错误。我已经说过,在继续存在和各别或独立存在这两个原则之间有一种密切的联系,我们只要确立了一个原则,另一个原则立刻就成为它的必然结果,随之而来。最先发生的是一个继续存在的信念,而且只要心灵遵循其最初的和最自然的趋向,这个信念无需经过多少研究或反省,就带来另一个信念。但是当我们比较各种实验,而对它们进行一些推理时,我们很快便看到,感官的知觉的独立存在说是违反最明显的经验的。这就引导我们循着原路返回,去看到我们以一种继续的存在归之于我们的知觉是一种错误,而且这个说法乃是许多奇特意见的根源,这些奇特意见我们在这里将力求加以说明。
许多实验可使我们相信,我们的知觉并没有任何独立的存在;我们现在可以首先观察一些这种实验。当我们用一个指头按住一只眼睛时,我们立刻看到一切对象都变成了双重的,而且对象的一半离开其平常的、自然的位置。但是我们既然不以一种继续的存在归于这两套知觉,而且它们的本性既然又都相同,所以我们就清楚地看到,我们的全部知觉都依靠于我们的器官,依靠于我们的神经和元气的配置。对象都随着距离显得时大时小,物体的形状显得在变化,我们在疾病和发热时物体的颜色和其他性质都有所变化,此外还有无数其他性质相同的实验,这一切都证明了上述的那个意见,由这一切,我们就了然,我们感官的知觉并不具有任何各别的或独立的存在。
这种推理的自然结果就应该是:我们的知觉既没有独立的存在,也没有继续的存在。的确,哲学家们已经深信这个意见,以致改变了他们的体系,并区别开知觉和对象(将来我们就会这样区别),而且假设知觉是间断的、生灭的、每一次返回时都是不同的,至于对象则是不间断的,保存其继续的存在和同一性的。不过这个新体系不论如何可以认为是有哲学性的,我仍然肯定说,这个体系也只是一个暂时缓和的补救办法,而且不但会有通俗体系的全部困难,也还含有其自身特有的困难。没有任何知性原则或想像原则可以直接使我们接受知觉和对象的双重存在这个信念,而且我们也只有通过间断的知觉有同一性和继续性那个普通假设,才能达到这个信念。我们如果不是首先相信,我们的知觉是我们惟一的对象,并且即当它们不为出现于感官之前时仍然继续存在,那么我们万不可能被诱导来认为,我们的知觉和对象是互相差别的,而且只有我们的对象保存着继续的存在。[我肯定说]“后一个假设没有任何被理性或想像所直接采纳的理由,它对想像所有的全部影响乃是由前一个通俗假设得来的”。这个命题含有两个部分,我们将在这样深奥的题目所许可:的范围以内力图尽可能明晰而清楚地加以证明。
关于这个命题的第一部分,即这个哲学的假设没有任何被理性或想像所直接采纳的理由,我们可以借着下面的反省在理性方面立刻加以证明。我们所确实知道的唯一存在物就是知觉,由于这些知觉借着意识直接呈现于我们,所以它们获得了我们最强烈的同意,并且是我们一切结论的原始基础。我们由一个事物的存在能推断另一个事物的存在的那个惟一的结论,乃是凭借着因果关系,这个关系指出两者中间有一种联系,以及一个事物的存在是依靠着另一个事物的存在的。这个关系的观念是由过去的经验得来的,借着过去的经验我们发现,两种存在物恒常结合在一起,并且永远同时呈现于心中。但是除了知觉以外,既然从来没有其他存在物呈现于心中,所以结果就是,我们可以在一些差异的知觉之间观察到一种结合或因果关系,但是永远不能在知觉和对象之间观察到这种关系。因此,我们永不能由知觉的存在或其任何性质,形成关于对象的存在的任何结论,或者在这个问题上满足我们的理性。
同样确定的是:这个哲学体系没有任何被想像所直接采纳的理由,而且那个官能本身永远不会借其原始的倾向碰到那样一个原则上。我承认,要把这一点证明得使读者完全满意,是有些困难的;因为这点包含着一个否定,而这个否定在许多情形下是不允许有任何肯定的证明的。如果有任何人肯花费心力来考察这个问题,并且发明一个体系,来说明这个信念是直接由想像产生的,那么我们将可以借考察那个体系而对现在这个题目下一个确定的判断。假定我们的知觉是断续的、间断的,并且不论如何相似,也仍然是互有差异的;同时让任何一个人根据这个假设指出,想像为什么直接而立刻地进到另一个与这些知觉性质上是相同的、但是继续的、不间断的,保持同一的存在这个信念上:在他把这一点说得使我满意以后,我就答应放弃我现在的意见。在这以前,我却只能根据第一个假设的抽象性和困难而断言说,这个假设不是想像根据它进行活动的适当题材。谁要愿意说明关于物体的继续而独立存在的那个通俗意见的根源,那他就必须在心灵的通常情况下来观察心灵,并且必须依据下面的假设进行推理:即我们的知觉就是我们的惟一对象,而且即当它们不被知觉时也仍然继续存在,这个意见虽然是虚妄的,可是它是一个最自然的假设,并且只有它才有被想像所直接采纳的理由。
至于命题的第二个部分,即哲学的体系是由通俗的体系获得它对想像的全部影响,我们可以说,这是前面所说它并没有任何被理性或想像所直接采纳的理由那个结论的一个自然而不可避免的结果。因为我们既然从经验上发现哲学的体系支配着许多人的心灵,特别是支配着那些对这个题目很少进行反省的人们的心灵,所以这个体系必然是由通俗体系获得它的全部权威,因为这个体系并没有它自己的原始权威。这两个直接相反的体系的互相联系的方式,可以说明如下。
想像自然而然地顺着这样的思想路线进行。我们的知觉是我们的惟一对象:类似的知觉是同一的,不论它们的出现是如何断续和间断的:这种外表的间断与同一性相反:因此,这种间断不超出现象以外,而且知觉或对象即当其不存在于我们面前时,也实在是继续存在着:因此,我们的感官的知觉就有一种继续而不间断的存在。但是稍加反省就可指出,我们的知觉只有一种依附性的存在,因而打破了知觉有一种继续存在这个结论,因而我们自然就会预料,我们必然会完全抛弃那样一个意见,即自然中有像继续存在的那样一种东西,而且即当其不再呈现于感官之前时,这种存在还会被保存着。可是情况却和我们的预料相反。哲学家们虽然抛弃了关于感官的知觉的独立性和继续性的意见,可是远不曾同时抛弃了关于继续存在的意见,以至一切学派虽然都一致持有排斥知觉的独立性和继续性的主张,可是只有少数激烈的怀疑主义者才与众不同地排斥继续存在的主张(虽然这个主张是前一种主张的必然结果);不过这些少数的哲学家们终究也只是在口头上主张那个意见,而永远不能真心真意地加以信奉。
在我们深思熟虑之后所形成的那样一些意见和我们因其适合于心灵而借一种本能或自然冲动所信奉的那些意见之间,有很大的差异。这两类意见如果成为互相反对的,那就不难预见哪一方面将占优势。当我们集中注意于我们的题材时,那末哲学的和精细的原则会占到上风;但是我们的思想只要稍一松懈,自然便会发挥它的作用,把我们拉回到先前的意见上。不但如此,而且自然有时候会有那样大的影响,甚至能够在我们最深刻的反省当中阻止我们的思想进程,并妨害我们顺着任何哲学意见一直推出全部的结论。这样,我们虽然清楚地看到我们知觉的依附性和间断性,而我们仍然半途而废,从不因此排斥一个独立继续存在的概念。那个意见在想像中是那样的根深蒂固,以至永远难以拔除,而且关于我们知觉的依附性的任何形而上学上经过苦思而得来的信念,也都不足以达到拔除这个意见的目的。
我们的自然的和明显的原则在这里虽然战胜我们的精细的反省,可是在这种情形下一定必然有某种斗争和对立;至少在这些反省仍保存任何力量或活泼性时是这种情形。为了使自己在这一方面得到心理上的安定起见,我们就创立了一个似乎包括了理性和想像这两个原则的新的假设。这个假设就是关于知觉和对象的双重存在的那个哲学的假设;这个假设因为承认我们的依附性的知觉是间断的、差异的,所以就投合于我们的理性;同时又因为它赋予我们所称为对象的另一种东西以一种继续的存在,所以这个假设又使想像感到满意。因此,这个哲学体系乃是两个互相反对的原则的怪异的产物:这两个原则同时都被心灵所接受,并且都不能互相消灭。想像告诉我们说,我们的互相类似的知觉有一种继续而不间断的存在,并不因其不在眼前而被消灭。反省又告我们说,甚至我们那些互相类似的知觉,在其存在方面也是间断的,并且互相差异的。于是我们借着一个新的虚构躲避了这两种意见的矛盾,这个虚构由于以相反的性质归之于不同的存在物,就是把间断性归之于知觉,把继续性归之于对象,所以它就既适合于反省的假设,又适合于想像的假设。自然是顽强的,不论如何受到理性的攻击,也不肯退下战场;同时理性在这一点上又是十分清楚的,无法加以掩蔽。我们既然不能调和这两个敌人,所以我们就力图尽可能地求得安定,就是通过依次满足两者的要求,并虚构一个双重的存在,使两者各自在其中找到具有其所希望的全部条件。我们如果充分相信,我们的类似的知觉是继续的、同一的、独立的,那末我们永远不会陷于所谓双重存在的这样一个意见之中,因为我们就会满意于我们的第一个假设,而不必再远求了。其次,我们如果充分相信我们的知觉是依附的、间断的、差异的,我们也同样不会接受双重存在的意见;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关于继续存在的第一个假设的错误,而不再理会它了。因此,这个意见的发生是由于心灵的依违两可的状态,是由于我们那样地执着于这两个相反的意见,以至使我们去找寻一个借口,以为自己同时接受两个原则进行辩护;而这个借口最后幸运地就在双重存在的体系中找到了。
这个哲学体系的另一个优点就是:它和通俗的体系互相类似,通过这个办法,在理性提出要求和引起麻烦的时候,我们就能够对它作一些迁就;不过当理性稍为疏忽和懈怠时,我们又很容易地回到我们的通俗的、自然的概念上。因此,我们发现,哲学家们并不忽视这个优点;他们一离开自己的书斋,就和其他的人们共同信奉那些巳被粉碎了的意见:即我们的知觉就是我们的惟一对象,在它们所有的间断的现象中仍然继续是同一而不间断的。
在这个体系的其他各点上,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个体系是很显著地依靠于想像的。其中我将提到下面两点。第一,我们假设外界对象与内心的知觉互相类似。我已经指出,因果关系永不能使我们由我们知觉的存在或其性质、正确地推断出外界的继续不断的对象的存在。我还可以进一步说:即使因果关系能够提供那样一个结论,我们也永远不会有任何理由推断说:我们的对象类似于我们的知觉。因此,那个意见只是从想像的前述那种性质得来的,那种性质就是:想像是从某种先前的知觉得到它的全部观念的。我们除了知觉以外,永不能再想像任何东西,因而不得不使一切事物和知觉类似。
第二,我们既然假设我们的一般的对象类似于我们的知觉,所以我们也就认为,每一个特殊的对象当然类似于其所产生的那个知觉。因果关系决定我们加上类似关系;这些存在物的观念既被前一种关系在想像中联系起来,所以我们就自然而然地加上后一种关系,来补足这种结合。我们如果先前在任何一些观念之间观察到一些关系,我们就有很强烈的倾向要把新的关系加在那些关系上面,以便补足那种结合;往后我们将有机会观察到这一点。
我既然说明了关于外界存在的所有通俗的和哲学的体系,因而不禁要吐露我在复查那些体系时所发生的一种意见。我在一开始研究这个题目时,就先说过,我们应当对于自己的感官有一种绝对的信任,而且这也将是我从我的全部推理所得出的结论。但是坦率地说,我现时觉得我有一种十分相反的意见,我更倾向于完全不信任我的感官(或者宁可以说是想像),而不肯对它再那样绝对信任了。我不能够设想,想像的那样一些浅薄的性质,在那种虚妄假设的指导之下,会有可能导致任何可靠和合理的体系。这些性质就是我们知觉的一贯性和恒定性,它们产生了这些知觉继续存在的信念,虽然在知觉的这些性质和那样一种存在之间并无可以觉察到的联系。我们知觉的恒定性起了最显著的作用,可是它伴有最大的困难。要假设我们的互相类似的知觉有数目上的同一性,那是一个绝大的幻觉;不过正是这个幻觉才使我们发生了这些知觉即当其不在感官之前时,仍然是不间断的、仍然存在着的这个信念。我们的通俗体系就是这种情形。至于我们的哲学体系,则也有同样的困难,并且被这样一种谬误所累,就是这个体系既否认了、而同时又确立了通俗的假设。哲学家们否认我们的类似的知觉是同一的、不间断的;可是他们又极其倾向于相信那些知觉是同一而不间断的,所以他们就又任意创设了一套新的知觉,而把这些性质归于它们。我所以说是一套新的知觉,乃是因为我们虽然可以一般地假设,但却不能清楚地想像,对象就其本性而论、除了恰恰就是知觉而外、还可能是任何其他的东西。那么我们从这些没有根据的和离奇的一大批混乱的意见中,除了错误和虚妄以外,还能希望得到什么呢,我们对这些意见,如果有任何一点信念,又将何以自解呢?
在理性和感官两方面的这种怀疑主义的惶惑、是一种疾患,这种疾患永远不能根治,它每时每刻都可以复发,不论我们怎样加以驱除,有时甚至似乎完全摆脱了它。不论根据任何体系,都不可能为我们的知性或感官进行辩护,而且我们如果以这个方式力图加以辩护,反而会更加暴露它们的弱点。怀疑主义的惶惑,既是自然而然地发生于对那些题目所作的深刻而透彻的反省,所以我们越是加深反省(不论是反对着或符合了这种惶惑),这种惶惑总是越要加剧。只有疏忽和不注意,才能给予我们任何救药。由于这个缘故,我就完全依靠它们,而且不论读者此刻的意见如何,我假定他过了一个小时以后当然会相信既有外在世界,也有内心世界;根据这个假设进行下去,我打算在进而更仔细地考察我们的印象之前,要考察一番古代和近代哲学家们关于内心和外在世界所提出的若干一般的体系。最后,我们也许会发现这种考察对于我们现在的目的并非毫不相干的。
第三节 论古代哲学
有些道德学家曾经劝我们在清晨时回忆我们的梦境,并且严格地考察这些梦境,如同我们考察我们最严肃、最审慎的行为一样;他们认为这是认识自己的内心、明了自己在道德上的进步的一种优越的方法。他们说,我们的性格是始终同一的,而且当诡计、恐惧和权谋都不存在,并且对自己或他人都不能进行欺诈的时候,我们的性格便彻底显露了。我们性情的慷慨或卑劣、柔顺或残酷。勇敢或怯懦,以极为无限的自由影响想像的虚构,并以最鲜明的色彩显露其自身。同样地,我相信,如果把古代哲学关于实体(substances)和实体的形式(substantial
forms)、偶有性(accidents)和奥秘性质(cccult qualities)等虚构作一番批评,那也许会有一些有用的发现:这些虚构虽然是极不合理和任意臆造的,可是和人性原则有一种很密切的联系。
最明智的哲学家们承认,我们的物体观念只是心灵由各个独立的可感知的性质的观念形成的集合体——这些性质是对象所由以组成、并经我们发现为彼此经常结合在一起的。但是这些性质在其本身不论可以是怎样完全各别,而我们平常却总是认为它们所形成的那个混合体是一个东西、并且在很重大的变化以后仍然继续保持同一。这种公认的组合性显然是和那种假设的单纯性相反,而这种变化也和同一性相反。因此,使我们几乎普逊地都堕入那样明显的矛盾中的那些原因,以及我们力图借以掩饰这些矛盾的方法,是值得我们加以考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