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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人性论

_4 大卫·休谟(英)
在另外一个观点下,这一点也可以说明我关于骄傲和谦卑、爱和恨的起源所坚持的说法。我已经说过,自我虽是第一组情感的对象,他人虽是第二组情感的对象,可是单单这些对象并不能成为这些情感的原因;因为它们对于一开始就必然互相消灭的两种感情都有同样的一种关系。因此,我在前面所描述过的心灵情况正是这样:心灵有一些器官,自然地适合于产生一种情感;那种情感一旦产生出来以后,自然地把观点转向某个对象。不过这还不足以产生情感,还需要其他某种情绪,借着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来把这些原则发动起来,并给予它们以最初的冲动。这种情况在生殖欲望方面是更加显著的。异性不但是性欲的对象,而且是它的原因。不但当我们受到性欲的激动时,要把观点转向异性,而且一想到异性,就足以刺激起性欲来。但是由于这种原因出现的频率太大,以致失掉了力量,所以它就必须被一种新的冲动所刺激起来;我们发现那种冲动就由一个人的美貌发生,即由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发生。在一种感情既有一个明确的原因而又有一个明确的对象时,还必需有这种双重关系,那么当它只有一个明确的对象、而没有任何确定的原因时,这种关系岂不更是必需的么?
第十二节 论动物的爱与恨
我们既已讨论表现于人类方面的爱和恨、以及它们的各种混杂和组合,现在可以进而研究表现于畜类方面的这些感情;我们可以说,不但爱和恨是全部感情动物所共同的,而且如上所述的爱和恨的原因的性质是那样地简单,可以很容易地被假设为在单纯的动物身上起着作用。这里不需要任何反省或深察的能力。这里指导着一切的动力和原则都不是人类或任何一种动物所特有的。由这一点所得的结论显然是有利于前面的体系的。
动物的爱并不以同种的动物为惟一对象,而且扩展到更大的范围,包括了几乎每一种有感情、有思想的存在者。一条狗很自然地爱人甚于爱它的同种,并且也往往得到爱的答报。
动物既然不易感受想像中的苦乐,所以就只能借对象所产生的感性的祸福来判断对象,并且必然根据这些祸福来调整它们对那些对象的感情。因此,我们发现,我们通过给予利益或侵害就引起动物的爱或恨来;通过饲养和抚育任何动物,我们很快就得到它的依恋,而通过打骂,我们总是会招来它的敌意和恶感。
动物的爱并不完全是由关系引起的,如在我们人类方面那样:这是因为它们的思想并不是那样活跃,以至能够推溯出各种关系,除了在很明显的例子中。但是我们也很容易看到,在某些场合下,关系对于动物也有一种重大的影响。例如和关系有同样的结果的相识,总是使动物对人或对它们的同种发生爱的情感。由于同样原因,动物之间的任何类似关系也是爱的来源。一头牛如果和一些马关在一个圈内,自然就加入马群,但是当其能在牛马之间随意选择时,它就离开马群,而去加入牛群。
母畜对于仔畜的爱发生于动物的一种特殊本能,和人类一样。
显而易见,同情、或情感的传导,也发生于动物方面,正如在人类方面一样。恐惧、愤怒、勇敢和其他感情,往往由一个动物传给另一个动物,而它们却并不知道产生原始情感的那个原因。动物也可以借同情感到悲伤,而且悲伤所产生的全部结果和它所刺激起的情绪,和在我们人类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一条狗的哀噑和悲鸣在其同伴中引起明显的关切。可注意的是:几乎一切动物在其游戏时和在其斗争时都用着同样的肢体,进行着同样动作;狮、虎、猫使用它们的爪子;牛使用它的犄角;狗使用它的牙齿;马使用它的后蹄:可是它们都极为小心地提防伤害它们的同伴,虽然它们并不怕后者的恼怒;这就显然地证明,畜类感到彼此的苦乐。
每个人都曾观察到,狗在成群行猎时,比在单独追赶猎物时,更加精神奋发;显然,这种情形只能是由同情发生。猎人们也很熟悉,当两队素来生疏的猎犬联成一队时,这种效果就达到更大的程度,甚至达到了太大的程度。我们如果在人类自身不曾有过类似的经验,对于这个现象或许无法说明。
妒忌和恶意是动物的最明显的情感。它们或许比怜悯更为常见,因为它们更少需要思想和想像的努力。
第三章
论意志与直接情感
第一节 论自由与必然
现在我们来说明直接情感或直接由祸、福、苦、乐所发生的印象。属于这一类的有欲望和厌恶,悲伤和喜悦,希望和恐惧。
在苦乐的一切直接结果中最为显著的就是意志(will);严格地说,意志虽然并不包括在情感之列,可是为了说明这些情感起见,必须对意志的本性和特性要有充分的理解,所以我们在这里将把意志作为我们研究的主题。我所要说的就是:我所谓意志只是指我们自觉地发动自己身体的任何一种新的运动、或自己心灵的任何一个新的知觉时、所感觉到和所意识到的那个内在印象。这个印象正和前述的骄傲和谦卑,爱和恨一样,是不可能下定义的,也无需再进一步描述的。因为这个缘故,我们将略去哲学家们常用以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胡涂而未能真正加以澄清的那些定义和区别;我们在一开始研究这个题目之初,便将考察那个长时期来争论着的自由(liberty)和必然(necessity)问题。在论述意志时,这个问题是极为自然地出现的。
大家公认,外界物体的各种活动都是必然的,在它们运动的传达、互相之间的吸引、以及互相凝聚这些作用中间,并没有丝毫中立或自由的痕迹。每一个对象都被一种绝对的命运所决定了要发生某种程度和某种方向的运动,并且不能离开它运动所循的那条精确的路线,正像它不能将自己转变为一个天使或精神、或任何较高的实体一样。因此,物质的活动应当被认为是必然的活动的例子,并且一切在这一方面与物质处于同一地位的东西,都必须被承认是必然的。为了明白心灵的活动究竟是否如此,我们将从考察物质开始,并考究物质活动方面的必然观念是建立在什么上面的,而且我们为什么断言一个物体或活动是另一个物体或活动的必然的原因。
前面已经说过,在任何单独一个例子中都不能借我们的感官或理性发现任何一些对象间的最后联系,而且我们永不能那样深入物体的本质和结构,以至于知觉到它们的相互影响所依靠的原则。我们所知道的只有各个物体的恒常的结合,而必然性正是由恒常的结合发生的。如果各个对象彼此没有一种一致的、有规则的结合,我们永远不会得到任何因果观念;而且,即使在我们得到这个观念以后,进入那个观念中的必然性仅仅是心灵由一个对象转到它的恒常伴随物、由一个对象的存在推断另一个对象的存在的一种确定的倾向。因此,这里有两个情况,我们应当认为是必然性的要素,即恒常的结合和心灵的推断;我们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现这两个情况,我们就一定要承认那里有一种必然性。物质的活动所有的必然性既然只是由这两个情况得来的,而且我们又不是由于洞察各个物体的本质才发现它们之间的联系,所以只要那种结合和推断存在,那么虽然没有那种洞察,无论如何也永不会消除那种必然性。既然是由于对这种结合所得的观察,才产生那个推断,所以我们就可以认为:如果我们证明了心灵的各种活动的恒常结合,那就足以确立那种推断,以及这些活动的必然性。不过为了给予我的推理以更大的力量起见,我将分别考究这两个情况,并且先根据经验证明,我们的行为与我们的动机、性情、环境,都有一种恒常的结合,然后再来考究我们由这种结合所得出的推断。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只要对人生一般事务作一个简略的、总的观察就足够了。凡是我们观察一般事务所能采取的观点,没有一个不证实这个原则。不论我们根据性别、年龄、政府、生活状况、或教育方法的差异来考究人类,我们总可以看出自然原则的同样的一致性和它的有规则的活动。相似的原因仍然产生相似的结果,正像在自然的元素和能力的互相作用方面一样。
各种不同的树都是有规则地结着滋味互相差异的果子;这种有规则性将被承认为外界物体的必然性和原因的一个例子。不过蒯宁的产品和香槟的产品的差异真是比两性的情绪、行为和情感的差异更有规则些么,——两性中的男性岂不是以体力和发达程度作为他们的特点,而女性则是以优美和柔软作为她们的特点么?
我们身体从幼至老所经的变化是否比我们的心灵和行为的变化更有规则、更为确定呢,一个人如果期望一个四岁的儿童举起三百磅的重量来,另一个人如果期望同岁的儿童从事哲学推理或是作出审慎的、协调的行动,那末第一个人果真是比第二个人更为可笑么?
我们确是必须承认,物质各部分的凝聚力发生于自然的和必然的原则,不论我们在说明它们方面有何种困难;根据同样理由,我们也必须承认,人类社会是建立在与此相似的原则上面的;而且我们的理由在后一种情形下比在前一种情形下更加完善,因为我们不但观察到,人们永远寻求社会,并且能够说明这个普遍倾向所依据的原则。因为两块平面大理石固然一定会互相接合,可是两个异性的野蛮人不是也同样必然要互相交媾么,这种交媾固然一致地要产生孩子,可是孩子们的父母不是也同样一致地关心他们的安全和生存么?当他们在父母照顾之下成年以后,他们的分离固然一定要招来种种不便,可是他们不是同样也一定会预见到这些不便而借密切的结合和联合来采取预防的措施么?
一个做散工的人的皮肤、毛孔、筋肉、神经,与一个名门绅士的各不相同;他的情绪、行为和态度也是这样。生活地位的区别影响一个人的内外全部结构。而这些不同的地位是必然地因为是一致地由人性中必然的和一致的原则发生的。人离开了社会便不能生存,离开了政府便不能结合。政府划定人们的财产,确定人们的等级。这就产生了工业、交通、制造、诉讼、战争、联盟、同盟、航行、旅行、城市、舰队,港口,以及那些导致人生中的多样性而同时又保持人生中的一致性的所有其他的一切行动与对象。
假如有一个从辽远的国家回来的旅行家对我们说,他在北纬五十度地方见到一个地带,一切水果都是在冬季成熟,夏季枯萎,正像它们在相反的季节里在英国结实和枯萎一样:那么他将找不到几个会轻易相信他的人。一个旅行家如果向我们报导说,有一个民族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人民的性格恰好是一样的,或是与霍布士的《利维坦》中的人民的性格恰好是一样的,我想他也不会被人相信的。在人类的行动中,正像在太阳和气侯的运行中一样,有一个一般的自然规程。有些性格是不同的民族和特殊的个人所特有的,正如有些性格是人类所共有的一样。我们关于这些性格的知识是建立在我们对于由这些性格发出的各种行为的一致性所作的观察上面的;这种一致性就构成了必然性的本质。
我所能想到躲避这个论证的惟一方法,就是否认这个论证所依据的人类行为的一致性。只要各种行为和行为者的境况和性情有一种恒常的结合和联系,那么我们不论如何在口头上不承认必然性,而在事实上就承认这回事了。有人或许会找到一个借口,来否认这个有规则的结合和联系。因为,人类的行为不是最为捉摸不定的么,还有什么比人类的欲望更为变化无常的呢?还有什么动物比人类不但更为违背正常理性,而且更为违背自己的性格和性情的呢?一个小时,一个刹那,就足以使他从一个极端变到另一个极端,就足以推翻他费了极大的辛苦和劳动才确定下来的事情。必然性是有规则的、确定的。人类的行为是不规则的、不确定的。因此,人类行为并不是由必然发生的。
对于这个说法,我答复说,在判断人类的行为时,我们必须依照我们对外界对象进行推理时所凭借的那些原理。当任何一些现象恒常而不变地结合在一起时,它们就在想像中获得了那样一种联系,以至使想像毫不犹疑地由一个现象转移到另一个现象。不过在此以下还有许多较低级的证据和概然性,而且单独一个相反的实验也不足以完全破坏我们的全部推理。心灵把各种相反的实验互相对消,从多数中减去少数,根据剩下的那种程度的信据或证据进行推理。即使当这些相反的实验的数目完全相等时,我们也不消除原因和必然的概念;我们仍然假设,这种通常的反对是由相反的、秘密的原因的作用而发生的,并且断言,所谓机会或中立性只是由于我们知识的缺陷而存在于判断中间,并不存在于事物自身,事物自身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一律地必然的,虽然在现象上并不是一律地恒常的或确定的。没有任何一种结合比某些行为与某些动机和性格的结合更为恒常而确定的了;如果在其他情形下那种结合是不确定的,那也不超过于物体的活动方面所发生的情况,而且我们根据心灵活动的不规则性所推出的任何结论,没有一条不可以同样地根据物体活动的不规则性推出来的。
疯人们一般被认为是没有自由的。但是如果我们根据他们的行为加以判断,这些行为比理智清楚的人的行为有较小的规则性和恒常性,因而是较为远离于必然性的。因此,我们在这一点上的思想方式是绝对矛盾的,但它只是我们在自己的推理中(尤其是在现在这个问题上)通常所运用的这些胡涂的观念和含混的名词的自然结果。
现在我们必须表明,动机和行为之间的结合既然像任何一些自然活动的结合一样、具有同样的恒常性,所以它在决定我们由一项的存在推断另一项的存在方面对于知性的影响也是一样的。如果这一点显得是对的,那么凡是加入各种物质活动的联系和产生中的任何已知的条件,没有不可以在心灵的一切活动中发现出来的;因此,我们如果认为物质方面有必然性,而认为心灵方面没有必然性,那就不能不陷于明显的矛盾。
没有一个哲学家的判断是那样地完全牢守在这个狂妄的自由体系上面,以至不承认人事证据的力量,并在思辨和实践方面依此进行,就像依据着一个合理的基础一样。但是所谓人事证据只是由于考虑了人的动机、性情和境况后,对人的行为所作的一个结论。例如,当我们看到某些字母或符号书写在纸上,我们就推断说,书写这些字母的人要肯定某些事实,如凯撒的死亡、奥古士都的成功、尼罗皇帝的残忍;当我们记起许多其他互相符合的证据时,我们就断言,那些事实曾有一度实际存在过,而且那么多的人,毫无任何利益,也不会联合了来欺骗我们;何况他们要作这种企图,就不得不亲身遭到他们所有的同时人的嘲笑,因为这些事实当时都被肯定为是新近发生的,每个人都知道的。同样的推理也贯穿于政治、战争、商业、经济中间,并且完全参与在人生中间,以至人类如果不采用这种推理,就一刻也不能行动或生存。一个国王在向他的臣民征税时,就预期他们的遵从;一个将军在率领军队作战时,就估计到他的军队有某种程度的勇气。一个商人指望他的代理人或货物管理人的忠实和技巧。一个人在吩咐开饭时,毫不怀疑他的仆人的服从。简而言之,既然没有事情比我们自己的和他人的行为更与我们那样密切相关,所以我们的绝大部分推理就都运用在对于这些行为的判断。现在我可以肯定说,谁要是以这个方式进行推理,他就在事实上相信意志的活动是由必然发生的;如果他否认这一点,他就自己也不知道自己的意义是什么。
我们所称为一因一果的一切那些对象,就其本身而论,都是互相分别、互相分离的,正如自然界中任何两个事物一样,而且我们即使极其精确地观察它们,也不能由这一个的存在推出另一个的存在。我们只是由于经验到、观察到两个事物的恒常结合,才能形成这种推断;就是这样,推断也只是习惯在想像上的结果。我们在这里必须不要满足于说,因果观念发生于恒常结合着的对象,而还必须肯定说,这个观念就是这些对象的观念,而且必然的联系不是被知性的结论所发现的,而只是心灵的一个知觉。因此,什么地方我们看到同样的结合,什么地方这种结合以同一方式影响信念和意见,我们就在那里有了原因和必然的观念,虽然我们也许可以避去不用这些表达方式。在我们所观察到的一切过去例子中,一个物体的运动总是经过撞击而跟着有另一个物体的运动的。心灵再不能进一步深入了。心灵由这个恒常的结合形成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并借这个观念的影响感觉到必然性。在我们所谓人事证据中既然有同样的恒常性、同样的影响,我就再不要求别的了。剩下的就只能是词语上的争执了。
的确,当我们考虑到自然的和人事的证据如何恰当地互相结合、而形成一个推理连锁时,我们将毫不迟疑地承认,两者是性质相同的,并且是由同一原则得来的。一个狱囚既无金钱,又无人情,他就不但会从环绕他的墙壁和铁栏,而且也会从狱吏的顽强性,发现他不可能逃跑;在他的一切逃跑的企图中,他宁可从事破坏石墙和鉄栏,而不肯试图去转移狱吏的顽强的本性。这个狱囚在解赴刑场时,不但会由铁斧的挥动或绞轮的转动预见到他的死亡,而且也可以从他的监守者的坚定和忠实预见他的死亡。他的心灵循着一串的观念活动:士兵们的不允许他逃脱,行刑人的动作,身首的分离,流血、抽搐和死亡。这里,自然原因和有意的行动形成了一个关联的连锁;但是心灵在由一个环节过渡到另一个环节时,并不感到任何差异;心灵确信那个将来的结果,就像它被我们所谓物理的必然所结合起来的一串原因把它和现在的记忆印象和感官印象联系起来一样。同样的被经验过的结合在心灵上有同样的效果,不论那些被结合的对象是动机、意志和行为,还是形状和运动。我们可以改变事物的名称,但是事物的本性和它们对知性的作用却永不改变。
我敢肯定地说,任何人只有借着改变我的定义,只有借着给予原因、结果、自由和机会等名词以不同的意义,才可以企图驳倒这些推理。依照我的定义来说,必然性构成因果关系的一个必要部分;因而自由既是消除了必然,也就消除了原因,而与机会是一回事了。机会一般被认为涵摄一个矛盾,至少是和经验直接相反的,所以关于自由或自由意志也总是有同样反驳的论证。如果任何人改变了定义,那么除非我知道了他对这些名词所下的定义,我就无法同他进行辩论。
第二节 论自由与必然(续)
我相信,我们可以给自由学说的流行提出下面三个理由,虽然这个学说不论在任何一个意义下都是荒谬和不可理解的。第一,当我们已经完成任何一种行动以后,虽然我们承认自己是被某些特殊观点和动机所影响,可是我们难以说服自己是被必然所支配的,是完全不可能作出另外一种行为的;必然观念似乎涵摄我们所知觉不到的某种力量、暴力和强制。很少有人能够区别自发的自由(如经院中所称)和中立的自由。很少有人能够区别与暴力对立的自由和意味着必然与原因的否定的那种自由。第一种意义甚至是这个名词的最常见的含义;我们所注意保存的既然只有那种自由,所以我们的思想主要就转向了它,而几乎普遍地把它与另一种自由混淆了。
第二,甚至关于中立的自由,人们也有一种虚妄的感觉或经验,并把它作为自由真正存在的论证。不论是物质的或心灵的任何活动的必然性,严格地说,并不是主动因的一种性质,而是可以思考那种活动的任何有思想的或有理智的存在者的性质,并且就是人的思想由先前对象来推断那种活动的存在的一种确定的倾向:正像在另一方面,自由或机会只是那种确定倾向的不存在,只是我们感觉到的一种漠然,可以随意由一个对象的观念转到或不转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现在我们可以说,在反省人类行为时,我们虽然很少感到那样一种漠然或中立,可是通常有这种事情发生就是在完成那些行为本身时,我们感觉到与此类似的某种状况:一切相关的或类似的对象既然都容易被互相混同,所以人们就以这一点作为关于人类自由的一种理证的证明,甚至作为一种直观的证明。我们感觉到,在多数场合下,我们的行动受我们意志的支配,并想像自己感觉到意志自身不受任何事物支配;因为当人们否认这点、因而我们被挑激起来亲自试验时,我们就感觉到意志容易地在每一方面活动,甚至在它原来不曾定下来的那一面产生了自己的意象。我们自己相信,这个意象或微弱的运动,原来可以成为事实自身;因为如果否认这一点,则我们在第二次试验时会发现它能够如此。但是所有这些努力都是无效的;不论我们所能完成的行为是怎样任意和不规则,由于证明我们自由的欲望是我们行动的惟一动机,所以我们就永远不能摆脱必然的束缚。我们可以想像自己感觉到自己心内有一种自由;但是一个旁观者通常能够从我们的动机和性格推断我们的行动;即使在他推断不出来的时候,他也一般地断言说,假如他完全熟悉了我们的处境和性情的每个情节,以及我们的天性和心情的最秘密的动力,他就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而依照前面的学说来说,这正是必然的本质。
自由学说所以比它的相反的学说更被世人所欢迎的第三个理由,乃是根据于宗教,宗教对这个间题很不必要地感到关心。在哲学辩论中,人们借口一个假设对宗教和道德有危险的结果,而就力图加以驳斥;这是一个最通常的、但也是最可以责备的推理方法。当任何一个意见使我们陷于谬误时,这个意见确实是虚妄的;但是一个意见如果有危险的结果,并不因此一定就是虚妄的。因此,这二类论题应当完全放弃,因为它无助于真理的发现,徒然使反对者的人格成为可佾而已。我这些话只是泛论,并不想由此求得任何便利。我愿意坦然地接受这样一种考察,并且敢说,必然学说,根据我的解释,不但丝毫无罪,并且甚至是有益于宗教和道德的。
我依照原因的两个定义,给必然下两个定义,因为必然性正是原因的一个要素。我将必然性或者是放在几个相似对象的恒常联合和结合中,或者是置于心灵由一个对象至另一个对象的推断中。这两种意义下的必然性不论在经院中、在教坛上,和在日常生活中,都被普遍地承认(虽然是默认的)为属于人类意志的,而且没有人曾经妄图否认,我们关于人类的行为能够作出一些推断,而且那些推断是建立在人们所经验过的相似行为与相似动机和情况的结合上的。任何人所能与我意见纷歧的唯一之点就是:或者是他也许不把它称为必然,但是只要词义明白,我希望名词不会有什么害处;或者是他主张在物质的活动中另有一种其他的东西。不管它是否如此,这个说法对自然哲学不论有什么结果,但对宗教是无关重要的。当我说、我们并无物体活动中任何其他联系的观念时,我也许是错了,而且如果有人能够在这点上给我进一步的指教,我是很高兴的;不过我确信,我所归之于心灵活动的东西,都是人们必然会立刻加以承认的。因此,希望不要有人对我的话作恶意的解释,断章取义地说:我主张人类行为的必然性,并把人类行为与无知物质的活动放在同一地位上。我并不认为意志具有人们假设物质中存在的那种不可理解的必然性。我却是认为物质具有最严格的正宗信仰所承认或必然承认为属于意志的那种可以理解的性质,不论你是否称之为必然。因此,我并不是在意志方面,而只是在物质的对象方面,对传统体系的说法有所改变。
不但如此,我还要进一步说,这种必然对于宗教和道德都是那样重要的,如果没有这种必然,结果一定会把两者都完全推翻,而且其他各种假设都会彻底破坏一切神的和人的法律。人的一切法律既然建立在奖赏和惩罚之上,所以这里确实是假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这些赏罚的动机都对心灵有一种影响,具有产生善行、防止恶行的作用。我们可以给予这个影响以任何的名称,不过这种影响既然通常与行为结合在一起,所以依照常识来说,它就应当被认为是一个原因,应当被看作我所要建立的那种必然性的一个例子。
如果把神当作一位立法者,并假设他根据着要求人们服从的意图进行赏罚,那么上述推理在应用于神的法律上时,也是同样坚实的。不过我还主张、甚至当他不以他的主宰身分行事,而被看作只是因为罪行的丑恶可侩而是一个罪行的报复者时:如果人类行为中没有因果的必然联系,那么不但所加的惩罚不可能合乎正义和道德上的公平,而且任何有理性的存在者也不可能会想到要加罚于人。憎恨或愤怒的恒常的和普遍的对象,是赋有思想和意识的一个人或动物;当任何罪恶的或侵害的行为刺激起那种憎恨情感来时,邮只是因为那些行为和那个人有一种关联。但是依照自由或机会学说来说,这种关联就变得不存在了,而且人对于那些有意图的、预谋的行为,也像对于偶发的、偶然的行为一样,不负有任何责任了。行为就其本性来说是短暂的、易逝的,如果这些行为不是发生于作出这些行为的人的性格和性情中的某种原因,就不能固定在他的身上,如果是善行,也不能给予他光荣,如果是恶行,也不能给予他丑名。行为本身也许是可以责备的,它可能是违反道德和宗教的一切的规则,不过那个人对它并不负责;行为既然不是发生于他的性格中任何持久的或恒常的性质,并且在事后也不留下这一种性质的痕迹,所以他就不可能因此成为惩罚或报复的对象。因此,依照自由的假设来说,一个人在犯了极恶的罪行以后,就像他在刚出生时一样地纯洁无污,而且他的性格也和他的行为丝毫无关;因为他的行为并不由他的性格发生,因而行为的恶劣绝不能作为性格败坏的证明。只有根据必然原则,一个人才会由于他的行为而有功过,不论一般的意见怎样倾向于相反的说法。
不过人们是那样地自相矛盾,以致他们虽然常常说,必然性完全消灭了一切对于人类或神的功过,可是他们在有关这个问题的一切判断中仍然继续依据这些必然原则本身进行推理。人们由于无知或偶然而作出的那些恶行,无论有什么样的结果,他们都不因此而受到责备。为什么呢,那只是因为这些行为的原因是短暂的,并且是终止于这些行为的本身。人们由于仓卒地、未经预谋而作出的恶行,比起由于通过深思熟虑而作出的恶行,受到较少的责备。为什么呢,那只是因为急躁的性情虽然是心灵中恒常的原因,可是它只是间歇地发作,并不沾污整个的性格。其次,悔改也消除各种罪行,尤其是在悔改以后,生活和举动方面有了明显的改善。这又该如何说明呢?我们只能说,行为所以使一个人成为罪恶的,只是因为行为是心灵中罪恶的情感或原则的证明:当这些原则有了任何改变、以致行为不再是正确的证明时,行为就也不再是罪恶的了。但是依照自由或机会学说来说,行为永不能是正确的证明,因而也永远不是罪恶的。
因此,我在这里转向我的论敌,希望他使他自己的体系摆脱去这些可悄的结果,然后再把它们来责难别人。如果他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在哲学家们面前通过公正的论证来加以决定,而不可以通过在人民面前的雄辩,那么就让他回到我前面在证明自由和机会是同义词时所举出的论证上,并回到我关于人事证据的本性和人类行为的规则性所提出的论证上。在回顾这些推理时,我确信得到了完全的胜利;因此,我既巳证明、意志的所有这些活动都有特殊的原因,我现在就要进而说明这些原因是什么,并且它们是如何活动的。
第三节 论影响意志的各种动机
在哲学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事情就是谈论理性和情感的斗争,就是重视理性,并且说,人类只有在遵循理性的命令的范围内,才是善良的。人们说,每一个理性动物都必须根据理性来调整他的行为;如果有任何其他动机或原则要求指导他的行为,他应该加以反对,一直要把它完全制服,或者至少要使它符合于那个较高的原则。古今精神哲学的大部分似乎都建立在这个思想方法上;而且不论在形而上学的辩论中,或是在通俗的讲演中,都没有比这个所谓理性超过于情感的优越性成为更加广阔的争论园地。理性的永恒性、不变性和它的神圣的来源,已经被人渲染得淋漓尽致:情感的盲目性,变幻性、和欺骗性,也同样地受到了极度的强调。为了指出一切这种哲学的谬误起见,我将力求证明,第一,理性单独决不能成为任何意志活动的动机,第二,理性在指导意志方面并不能反对情感。
知性或是依照理证来行判断,或是依照概然推断来行判断,所以它的作用有闲个方式;在一方面知性所考虑的是我们观念的抽象关系,在另一方面它所考虑的是仅仅为经验所报告于我们的那些对象的关系。我相信,很少有人会说,单是第一种推理可以成为任何行为的原因。第一种推理的确当的范围既然是观念世界,而且意志既然永远把我们置于现实世界中,所以理证和意志因此就似乎是完全互相远隔的。数学在一切机械运动中,算术在每一种技艺和行业中,的确都是有用的;不过并不是数学和算术本身有任何影响。力学是依照某种预定的目的或目标调整物体运动的技术;而我们所以要用算术来确定数的比例,只是为了我们可以借此发现出数的影响和作用的各种比例。一个商人想知道他和任何人的账目的总额;为什么呢,只是为了想知道,多大的总数才可以有偿还债务并到市场购货(合计全部货物在内)的那个结果。因此,抽象的或理证的推理,只有在它指导我们有关因果的判断的范围内,才能影响我们的任何行动;这就把我们引到了知性的第二种活动。
显而易见,当我们预料到任何一个对象所可给予的痛苦或快乐时,我们就随着感到一种厌恶或爱好的情绪,并且被推动了要去避免引起不快的东西,而接受引起愉快的东西。同样显然的是:这个情绪并不停止在这里,而要使我们的观点转到各个方面,把一切通过因果关系与原始对象有关的一切对象都包括无余。这里就有推理发生,以便发现这种关系;随着我们的推理发生变化,我们的行为也因此发生变化。但是显然,在这种情形下,冲动不是起于理性,而只是受着理性的指导。我们由于预料到痛苦或快乐,才对任何对象发生厌恶或爱好;这些情绪就扩展到由理性和经验所指出的那个对象的原因和结果。如果我们对原因和结果都是漠不关心,我们就丝毫不会关心去认识某些对象是原因,某些对象是结果。对象本身如果不影响我们,它们的联系也不能使它们有任何影响;而理性既然只在于发现这种联系,所以对象显然就不能借理性来影响我们。
单是理性既然不足以产生任何行为,或是引起意志作用,所以我就推断说,这个官能(理性)同样也不能制止意志作用,或与任何情感或情绪争夺优先权。这个结论是必然的。理性若非朝着相反的方向给予我们的情感以一种冲动,它就不可能产生后面这种制止意志作用的效果;可是如果那种冲动单独活动,本来就能够产生意志作用的。除了相反的冲动而外,没有东西能反对或阻挡情感的冲动;这种相反的冲动如果真是发生于理性,那么理性对于意志必然有一种原始的影响,并且必然能够引起和阻止任何意志的作用。但是理性如果没有那种原始的影响,它便不能抵拒具有那样一种效能的任何原则,或使心灵略有片刻的犹疑。由此可见,反对我们情感的那个原则不能就是理性,而只是在不恰当的意义下被称为理性。当我们谈到情感和理性的斗争时,我们的说法是不严格的,非哲学的。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由于这个意见看来也许有些离奇,我们如果通过其他一些考虑来加以证实,也许不是不适当的。
情感是一种原始的存在,或者也可以说是存在的一个变异,并不包含有任何表象的性质,使它成为其他任何存在物或变异的一个复本。当我饥饿时,我现实地具有那样一种情感,而且在那种情绪中并不比当我在口渴、疾病、或是五尺多高时和其他任何对象有更多的联系。因此,这个情感不能被真理和理性所反对,或者与之相矛盾,因为这种矛盾的含义就是:作为复本的观念和它们所表象的那些对象不相符合。
在这个问题方面,首先可能出现的一点就是:既然只有联系真理或理性的东西才能违反真理或理性,而且只有我们知性的判断才有这种联系,所以必然的结论就是:情感只有在伴有某种判断或意见的范围内,才能违反理性。依照这个原则来说(这个原则是那样地明显而自然的),任何感情只有在两种意义下可以称为不合理的。第一:当不存在的对象被假设为存在时,那么在这个假设上建立的情感(如希望或恐惧、悲伤或喜悦、绝望或安心)是不合理的。第二,当我们将任何情感发挥为行动时,我们所选择的方法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我们在因果判断方面发生了错误,这时那个情感可以说是不合理的。当一个情感既不建立在虚妄的限设上,也没有选择达不到目的的手段时,知性就不能加以辩护或谴责。人如果宁愿毁灭全世界而不肯伤害自己一个指头,那并不是违反理性。如果为了防止一个印第安人或与我是完全陌生的人的些小不快,我宁愿毁灭自己,那也不是违反理性。我如果选择我所认为较小的福利而舍去较大的福利;并且对于前者比对于后者有一种更为热烈的爱好,那也同样不是违反理性。一种微细的福利由于某种情况,可以比最大而最有价值的快乐产生一种更高一级的欲望;这一点也没有什么离奇之处,这正像我们在力学中看到一磅重的东西由于占着有利的位置举起一百磅重的东西来一样。简而言之,一种情感必然要伴有某种虚妄的判断,然后才可以说是不合理的;甚至在这时候,确当地说,不合理的也不是情感,而是判断。
结果是明显的。一种情感既然只有在建立于一个虚妄的假设上,或者在它选择了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的手段时,才可以称为不合理的,而永不能在其他任何意义下称为不合理的,所以理性和情感永远不能互相对立,或是争夺对于意志和行为的统治权。我们一看到任何假设的虚妄,一看到我们手段的不足够,我们的情感便毫无反抗地服从于我们的理性。我也许认为某种水果有美味,因而对它产生了欲望,但是你一旦提醒了我的错误,我的欲望就停止了。我或许要完成某些行为,作为获得我所欲望的福利的一种手段,但是由于我对这些行为的意愿只是次生的,并且是建立在“它们是所欲望的效果的原因”这个假设上的;所以当我一发现那个假设的虚妄时,我对那些行为就漠不关心了。
任何不以严格的哲学眼光考察对象的人,自然会想像,那些不产生不同的感觉、并且不能为感觉和知觉所直接区别的心灵活动都是完全同一的。例如,理性的作用并不产生任何明显的情绪,除了在较为玄妙的哲学研究中以外,除了经院中的烦琐的精究以外,很少传来任何快乐或不快。因此,就有这种事情发生:即一切以同样平静和稳定状态进行的任何心理活动,就被那些单从最初的观察和现象判断事物的人们与理性混淆起来了。确实,有些平静的欲望和倾向,虽是实在的情感,可是它们在心灵中却产生很少的情绪,而且多半是由它们的效果被人认知,而不是由它们的直接的感觉被人认知的。这些欲望有两种:一种是我们天性中原来赋有的某些本能,如慈善和愤恨、对生命的爱恋和对儿女的怜惜;一种是对于抽象地被思考的福利的一般欲望和对于抽象地被思考的祸害的一般厌恶。当这些情感中的任何一种处于平静状态、在灵魂中不引起纷乱的时候,这些情感便很容易地被认为是理性的决定,并被假设为也是发生于判断真伪的同一个的官能。两者的本性和原则就被假设为同一的,因为它们的感觉并没有明显的差异。
除了常常决定意志的这些平静情感以外,还有某些与此同类的猛烈情绪,对于那个官能同样也有一种巨大的影响。当我受了别人的任何侵害时,我往往感到一种猛烈的愤恨情感,使我希望他遭到祸害和惩罚,完全不考虑到我的快乐和利益。当我在大祸临头时,我的恐惧、不安和厌恶就达到了极大的高度,而产生一种明显的情绪。
形而上学家们的一般错误就在于:他们只认为这些原则之一可以指导意志,而假设另外一种原则没有任何影响。人们往往有意地作出违背自己利益的行为;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最大可能的福利的观点并不永远影响他们。人们也往往抑制猛烈的情感,以达到自己的利益和意图:因此,也并不单单是现在的不快决定他们的行为。我们可以概括地说,这两个原则对意志都起作用,而当它们是相反的时候,两者之一就根据那个人的一般的性格和现前的心情而占到优势。我们所谓心志坚强的含义,就是指平静情感对于猛烈情感的优势;虽然我们很容易观察到,没有人能够经常具有这种德性,以至在任何情形下永远不服从情感和欲望的要求。由于性情有这些变化,所以在动机和情感互相反对时,就很难断定人类的行为和决心。
第四节 论猛烈情感的原因
关于平静情感与猛烈情感的不同的原因和结果的这个题目,是哲学中最细致的一个思辨题目。显而易见,情感对于意志的影响,并不是和它们的猛烈程度或和它们所引起的性情的混乱程度成比例的;正相反,当一个情感已经成为一个确定的行为原则、并且是灵魂的主导倾向时,它通常就不再产生任何明显的激动。重复的习惯和那个情感自己的力量既然已经使一切都屈服于它(情感),所以这种情感在指导行动和行为时,就不再遭受到每一种暂时发作的情感所自然地引起的那种反对和情绪。因此,我们必须区别平静的情感与微弱的情感,区别猛烈的情感与强劲的情感。虽然如此,可是当我们想支配一个人而怂恿他从事任何行动时,较好的办法通常是鼓动他的猛烈的情感,而不是鼓动他的平静的情感,宁可借着其偏向来支配他,而不借着世俗所谓的理性来支配他。我们应该把对象放在足以增加情感的猛烈程度的那样一种特殊情况下。因为我们可以说,一切都依靠于对象的情况,这一方面如有变化,就会使平静情感与猛烈情感互相转化。这两类情感都是趋福避祸;两者都随着祸福的增减而增减的。但是在这里,两者之间有一种差别:同一种福利在接近时会引起一种猛烈的情感,而在远隔时却只产生一种平静的情感。这个题目既然恰好属于现在这个关于意志的问题,所以我们在这里将彻底加以考察,并且考究使情感成为平静的或猛烈的那些对象的某些条件和情况。
人性中有一个可以注目的特性,就是:伴随着一种情感的任何情绪,都容易转变成那种情感,虽然就其本性而论,两者原来是互相差异的,甚至是互相反对的。诚然,为了造成各个情感间的完全结合,需要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单有一种关系还不足以达成那个目的。不过这一点虽然被明显无疑的经验加以证实,可是我们仍然必须了解它的应有的限制,并且必须认为这个双重关系只是为了使一种情感产生另一种情感,才是需要的。当两种情感已经被它们各别的原因产生出来、而都存在于心中时,它们就很容易地互相混合和结合;它们之间只有一种关系,有时甚至没有关系。主导的情感吞没了微弱的情感,把它转变成自己。精神一旦被刺激起来以后,就容易接受一种方向上的变化;我们很自然地想像这种变化将由优势的感情方面得来。任何两个情感之间的联系,在许多方面要比任何情感与漠然状态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一些。
一个人一旦处于热恋之中,他的情人的一些小的过错和任性,恋爱中容易发生的嫉妒和争吵,虽然都是不愉快的,并且与愤怒和憎恨是关联着的,可是却被发现为给予优势的情感一种附加的力量。政治家们想以一种事实告诉任何人、以便使他大受激动时,他们常用的手段就是先刺激起他的好奇心来,尽量迟延不予满足,借此使他的渴望和焦急达到了顶点,然后才使他彻底知道事情的底细。他们知道,他的好奇心会使他堕入他们所想要激起的那种情感中间,并帮助那个对象来影响心灵。一个走向战场的土兵在想起他的朋友和战友们时,自然就被勇气和信心鼓舞起来;而当他想到敌人时,他就会受到恐惧和恐怖的袭击。因此,从前者所发生的任何新的情绪,都自然而然地增加勇气,正如由后者所发生的同样的情绪都会增加恐惧一样。这种情形的发生是由于观念关系和低弱的情绪转变为优势的情感的原故。因此,在军事训练中,制服的统一和辉煌,姿态和动作的整齐,以及军容的威武和庄严,都给我们和盟军增加勇气;而同样的对象若出现于敌人方面,就引起我们的恐惧,虽然它们本身是令人愉快而美观的。
情感虽然是各自独立的,而当它们同时存在时,就会自然地互相融合;因此,当福或祸被置于那样一种情况之下,以至除了直接的欲望情感或厌恶情感之外,还引起了任何特殊的情绪,那么欲望情感或厌恶情感必然获得新的力量和猛烈程度。
除了其他的情况以外,任何对象在刺激起相反的情感来时,就有这种情形发生。因为我们可以观察到,两种情感的对立通常在精神中产生一种新的情绪,而且比势力均等的任何两个感情的并发能够产生更大的纷乱。这种新的情绪很容易地转化为那个主导的情感,而把它的猛力增加到超过那种情感在不遇抵抗时所能达到的程度。因此,我们自然而然地希望得到被禁止的东西,并且仅仅因为某些行为是不合法的而喜欢去做它们。义务概念在和情感相反时,很少能够克服情感;而且当这个概念产生不出那个效果来时,它就反而在我们的动机和原则之间产生了一种对立,因而增强了那些情感。
不论那种对立情况发生于内在的动机或外在的阻碍,都有同样的效果。在两种情形下,情感通常都获得新的力量和猛力。心灵克服障碍所作的努力刺激起了精神,并使情感活跃起来。
不定心理也和对立有同样的影响。思想的激动,它由一个观点到另一个观点的迅速的转变,随着各种观点而接续出现的各种情感;所有这些情况都在心中产生一种激动,并且合并于主导的情感中。
在我看来,安心所以减弱人的情感,没有任何其他自然的原因,而只是因为安心消除了增加情感的那种不定心理。心灵处于自在的状态中时,就立刻萎靡下去;为了要保持它的热忱,必须时时刻刻有一个新的情感之流予以支持。由于同样理由,绝望虽然与安心相反,也有同样的影响。
最有力地刺激起任何感情来的方法,确实就是把它的对象投入一种阴影中、而隐藏其一部分,那个阴影一面显露出足够的部分来,使我们喜欢那个对象,同时却给想像留下某种活动的余地。除了模糊现象总是伴有一种不定之感以外,想像在补足这个观念方面所作的努力,刺激起了精神,因而给情感增添了一种附加的力量。
绝望和安心虽然是相反的,却产生了同样的效果;别离被观察到有两种相反的效果,它在不同的情况下,或者是增强情感,或者是减弱情感。拉罗希福科公爵(Duc
de la Rouchefoucault)说得好:别离消灭微弱的情感,却增强强烈的情感;正如大风虽能吹灭蜡烛,却会吹旺一堆大火。长期别离自然地减弱我们的观念,削弱我们的情感:但是在观念强烈生动、足以支持自己的时候,由别离而生起的不快反而会增强情感,给予情感以新的力量和猛力。
第五节 论习惯的效果
但是在增减我们情感、化乐为苦和化苦为乐这些方面,再没有东西比习惯和重复有更大的效果。习惯对于心灵有两种原始的效果,一种是使任何行为的完成或对任何对象的想像顺利无阻,一种是以后使它对于这种行为或对象有一种趋向或倾向;我们根据这些效果,就可以说明习惯的所有其他效果,不论它们是如何奇特的。
当灵魂致力去完成它所不熟习的任何行为或想像它所不熟习的任何对象时,各种官能就有某种倔强性,而且精神在新的方向中运动时,也有些困难。由于这种困难刺激起精神,所以就成了惊异、惊讶、和由新奇而产生的一切情绪的来源;而且它本身是很令人愉快的,正如把心灵活跃到某种适当程度的每种事物一样。但是惊异虽然本身是令人愉快的,可是因为它把精神激动起来,所以它就不但增强我们的愉快感情,而且也增强我们的痛苦感情,这是符合于前述的原则的,就是:凡先行于或伴随着一个情感的每一种情绪都容易转变成那种情感。因此,每一种新的事物都是最能感动人的,并且给予我们以比它(严格地说)原来所能引起的苦、乐更大的苦、乐。当这个东西一再向我们返回来时,新奇性就逐渐消逝了,情感低落下去,精神的激动已经过去,我们就较为平静地观察那些对象了。
重复作用逐渐地产生了一种顺利之感。顺利是心灵中另外一个非常有力的原则,并且是快乐的一个必然的来源,如果顺利不超过一定程度以外。这里可以注意的是:由新奇而来的快乐,不但有增强苦感的倾向,而且还有增强快感的倾向,而由适当程度的顺利所发生的快乐则没有这种倾向。顺利所给予的快乐并不在于精神的激动,而在于精神的顺畅的活动;这种活动有时会成为非常有力,以至把痛苦转变为快乐,并且在相当时候以后使我们对原来是极为生硬、令人不快的事物感到一种兴趣。
但是还有一点:顺利虽然把痛苦转化为快乐,可是当顺利程度太大,使心灵的活动变得微弱无力、不足以再使心灵继续感到兴趣并提起精神来时,它就把快乐转变为痛苦了。的确,只有自然地伴有某种情绪或情感的对象,才会因为过多的重复,以致那种情绪或情感消失去了,其他任何对象却很少会由于习惯而变得令人不快的。云、天、树、石,不论如何重复出现,一个人在思考它们时,永远不会发生厌恶。但是当女性、音乐、宴会、或本来应该是愉快的任何东西,变得淡漠起来时,就容易产生相反的感情。
但是习惯不但使人顺利完成任何行为,而且还使人有完成那种行为的倾向和趋向,如果那种行为并不是完全令人不愉快的,同时也决不能成为倾向的对象的。依照一位已故的卓越哲学家的说法,这就是习惯所以增强一切积极习性,而减弱消极习性的理由所在。顺利的习惯由于使精神的活动成为微弱无力,因而消除了消极习性的势力。但是在积极习性中,由于精神足以充分地维持自己,所以心灵的倾向就使精神增添新的势力,促使精神更有力地倾向于那种行动。
第六节 论想像对情感的影响
想像和感情有一种密切的结合,任何影响想像的东西,对感情总不能是完全无关的:这一点是可以注意的。每当我们的祸福观念获得一种新的活泼性时,情感就变得更加猛烈,并且随着想像的各种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形是否由于上述“任何伴随的情绪都容易转入于主导的情感”的那个原则而来,我将不加断定。我们有许多例子可以证实想像对情感的这种影响,这对于我现在的目的来说,就已经够了。
我们所熟悉的任何快乐,比起我们虽认为是高一级的。但完全不知其本性的其他任何快乐来,更能影响我们。对于前者,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具体而确定的观念;对于后者,我们只是在一般的快乐概念下加以想像;我们的任何观念越是一般的和普遍的,它对想像的影响便一定就越小。一个一般观念,虽然只是在某种观点下被考虑的一个特殊观念,可是通常是较为模糊的;这是因为我们用以表象一个一般观念的特殊观念,永不是固定的或确定的,而是容易被其他同样地能够加以表象的特殊观念所代替的。
希腊史中有一段著名的史实,可以说明我们现在的目的。泰米托克里斯(Themistoeles)向雅典人说,他拟就一个计划,那个计划对公众非常有利,但是他如果把这个计划告诉他们,那就必然要破坏那个计划的执行,因为那个计划的成功完全依靠于它的秘密执行。雅典人不授予他以便宜行事的全权,而却命令他把他的计划告诉阿雷司提狄斯(Aristides),他们完全信赖阿雷司提狄斯的机智,并且决心盲目地遵从他的意见。泰米托克里斯的计划是秘密地纵火烧毁结集在邻港中的希腊各邦全部舰队,这个舰队一经消灭,就会使雅典人称霸海上,没有敌
手。阿雷司提狄斯返回大会,并对他们说,泰米托克里斯的计划是最为有利的,但同时也是最为不义的:人民一听这话就一致否决了那个计划。
一位已故的著名历史家 非常赞美古史中的这一段史实,以为是极少遇到的一段独特的纪载。他说,这里,他们不是哲学家,哲学家们是容易在他们的学院中确立最精美的准则和最崇高的道德规则,并且断定利益是不应该先于正义的。这里是全体人民对于向他们所提出的提议都感到关心,他们认为那个提议对于公益有重大的关系,可是他们却仅仅由于它违反正义而毫不迟疑地一致予以否决了。在我看来,我看不到雅典人这次举动有什么奇特之点。使哲学家们易于建立这些崇高准则的那些理由,同样也趋向于部分地减少了希腊人那种行为的美德。哲学家们从不在利益与正直之间有所权衡,因为他们的判断是一般的,他们的情感和想像都不关心于对象。在现在的情形下,利益虽然对雅典人是直接的,可是因为它只是在一般的利益概念下被认知的,而并不借着任何特殊的观念被想到的,所以这种利益对于他们想像的影响必然没有那么大,因而也不会成为那么猛烈的诱惑,就像他们先巳知道它的一切情况时那样。否则我们难以设想,那样一批正像人们通常那样地是不公正而暴烈的全体人民如何竟会一致坚持正义,而抛弃任何重大的利益。
任何新近享受而记忆犹新的快乐,比起痕迹雕残、几乎消灭的另外一种快乐,在意志上的作用要较为猛烈。这种情形的发生,岂不是因为在第一种情形下,记忆帮助想像,并给予它的概念一种附加的强力和活力么,关于过去快乐的意象如果是强烈和猛烈的,它就把这些性质加于将来的快乐观念上,因为将来的快乐是由类似关系与过去的快乐联系起来的。
一个适合于我们生活方式的快乐比起对我们的生活方式是陌生的快乐来,更能刺激起我们的欲望和爱好。这个现象可以由同一原则加以说明。
最能把任何情感灌注于心灵中的,就是雄辩,雄辩能够以最强烈的和最生动的色彩把对象表象出来。我们自己也可以承认那样一个对象是有价值的,那样一个对象是可惽的;但是在一位演说家刺激起想像、并给这些观念增添力量之前,这些观念对于意志或感情也许只有一种微弱的影响。
但是雄辩并非总是必需的。别人的单纯意见,尤其是在情感增添它的势力时,会使一个关于祸福的观念对我们发生影响,那种影响在其他情形下是会完全被忽略掉的。这是发生于同情或传导原则;而同情正如我前面所说,只是一个观念借想像之力向一个印象的转化。
值得注意的是:生动的情感通常伴随着生动的想像。在这一方面,正像在其他方面一样,情感的力量一方面决定于对象的本性或情况,一方面也决定于人的性情。
我已经说过,信念只是与现前印象相关的生动的观念。这种活跃性对于刺激我们的全部情感,不论平静的或猛烈的,都是一个必要的条件;至于想像的单纯虚构,则对于两者并没有任何重大影响。虚构过于微弱,不能把握心灵,或引起任何情绪。
第七节 论空间和时间的接近和远隔
我们很容易举出理由说明,为什么与我们接近的每一种事物(不论是空间上接近或时间上接近),都以一种特殊的强力和活泼性被人想像,并且它对想像的影响超过了其他任何对象。我们的自我是密切地呈现于我们的,而且凡与自我有关系的任何东西都分享着那种性质。不过一个对象如果是那样远隔,以至失掉了这种关系的优势,那么为什么它越是再远隔一些,它的观念还会变得越是微弱而模糊呢?这一点或许需要一种较为详细的考察。
显而易见,想像永远不能够完全忘记我们存在其中的空间点和时间点;想像总是由情感和感官得到关于时空点的那些经常的报导,以至想像不论如何把它的注意转向外面的、远隔的对象,它在每时每刻都要被迫来反省现在。还有可以注意的一点是,在想像我们所认为实在的、存在的对象时,我们总是在其应有的秩序和位置下来考虑它们,从来不由一个对象跳到与之远隔的其他一个对象,而总要经历位于它们中间的全部那些对象,至少是要粗略地加以检视。因此,当我们反省与我们远隔的任何对象时,我们不但先要经历位于我们和那个对象之间的一切对象,然后再达到那个对象,而且每一刹那都得重复那个过程,因为我们每一刹那都被召唤回来考虑自己和自己的现前情况。我们很容易设想,这种间断必然把观念削弱,因为它打断心灵的活动,而且使想像不能那样紧张连续,一如在我们反省一个近处的对象时那样。在我们要达到一个对象时,所走的步子越少,而且路途也越是平坦,这种活跃性的减低便越不会那样明显地被感觉到,但是随着距离和困难的程度仍然会或多或少地被观察到。
因此,这里我们要考究远近两类对象;接近的对象借着它们与我们的关系,就在其强力和活泼性方面接近于印象;远隔的对象,由于我们想像它们的方式有了间断,出现在较为微弱、较为不完全的观点之下。这就是这些对象在想像上的作用。如果我的推理是正确的,它们在意志和情感上也一定有一种与此成比例的效果。接近的对象比远隔的对象必然有大得很多的影响。因此,我们发现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主要关心的是那些在空间和时间上与他们不很远隔的对象,他们只享受现在,而将远隔的对象留给机会和命运来照管。你如果向一个人讲他三十年以后的状况,他将不理睬你。你要是和他谈明天将发生的事情,他就会注意倾听。家中摔破一面镜子,比千百里外一所房子着了火,更能引起我们的关切。
还有一点:空间和时间两方面的远隔虽然在想像上、并因而在意志和情感上有重大的效果,可是远隔的效果在空间上此在时间上要小得多。二十年的时间比起历史、甚至比起某些人记忆所及的时间来,确实只是一段很短的时间距离,可是我怀疑,三千里之远或者地球上所能有的最大距离,是否能够像在前一种情形下那样显著地减弱我们的观念,减低我们的情感。一个西印度商人会告诉你说,他对于牙买加发生的事情相当关心;可是很少有人展望到遥远的将来,以至害怕很远的未来事件。
这个现象的原因显然一定是在于空间和时间的不同的特性。任何人无需求助于形而上学,就容易观察到空间或广袤是由分布于某种秩序中的并存着的、并且能够同时呈现于视觉或触觉的若干部分所组成。相反,时间或接续,虽然也是由若干部分组成,可是每一次只能以一个部分呈现于我们;而且时间的任何两个部分永远不能同时并存。这两种对象的这些性质在想像上有一种适当的效果。广袤的各个部分因为对各个感官来说是能够结合起来的,所以在想像中得到了结合:一个部分的出现既然不排除另一部分,所以思想通过接近的各部分间的推移或过渡,就因此较为顺利而容易。在另一方面,时间的各部分在实际存在中的不能并存,就把它们在想像中分离开来,并使那个官能(想像)难以推溯任何一长串或一系列的事件。每一个部分必然是单独而孤立地出现,而且必须先驱除了被假设为紧接在它之前存在的部分,才能依次进入想像中间。因此,时间方面的任何距离就比空间方面的同样距离在思想中引起较大的间断,因此使观念,并因而使情感大为削弱;因为依照我的体系来说,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想像的。
与前面现象性质相同的,还有另外一个现象,就是:同样的距离在将来比在过去有较大的效果。在意志方面,这种差异是容易说明的。因为我们的任何行为既然都不能够改变过去,所以过去不能决定意志,是不足奇怪的。但是在情感方面,问题还是新颖的,值得我们考察。
除了我们有通过空间点和时间点依次前进的一种倾向以外,我们的思想方法还有另外一个特点,协同产生这种现象。在安排我们的观念时,我们永远顺着时间的接续方式,容易由考虑任何对象进到紧随其后的对象,而不容易进到在它以前发生的对象。除了其他的例子以外,我们也可以从历史叙事所永远遵守的那个次序来明了这一点。除了绝对必要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能迫使一个历史家打破时间的顺序,而在其叙事中把实际在以后发生的事情提前叙述。
这一点也很容易地应用到现在的问题上,如果我们回顾一下我前面所说过的话,即人的现在情境永远就是想像的情境,而且我们是从这里进而想到任何远隔的对象的。当一个对象是过去的,那么由现在进到它的那个思想进程是违反自然的,因为那是由一个时间点进到先前的一个时间点,更由那一个点进到先前的另一个点,这都是与自然的接续进程相反的。在另一方面,当我们把思想转向一个将来的对象时,我们的想像就顺着时间之流向前移动,依着一个似乎最自然的顺序达到那个对象,永远是由一个时间点进到紧随其后的那一点。这种顺利的观念进程有利于想像,使它在较为强烈、较为充分的观点下来想它的对象;相反,如果我们在自己的进程中不断受到阻碍,而且被迫去克服由违反想像的自然倾向而发生的种种困难,想像便不能在那样强烈而充分的观点下来想它的对象。因此,过去的些小距离程度就比将来的大得许多的距隔程度,在打断和减弱想像方面有更大的效果。由它对想像所有的这种效果,就发生了它对意志和情感的影响。
还有另外一个原因,既是有助于产生同样的效果,而且也是由决定我们依据观念的接续来追溯相似的时间接续的那种想像的性质发生的。当我们从现在的刹那来考虑将来和过去的两个同样远隔的时间点时,那么显而易见,抽象地考虑起来,它们与现在的关系是几乎相等的。因为将来在某时候会成为现在,过去也曾有一鹰是现在。因此,我们如果能够消除想像的这种性质,过去和将来的同样距离将有一种类似的影响。不但当想像停留不动、由现在的刹那观察将来和过去时,情形是如此,而且即使它改变它的位置、而使我们处于各个不同的时期时,情形也是如此。因为在一方面,当我们假设自己存在于现在刹那和将来对象之间的某一时间点上时,我们就看到将来的对象接近我们,过去的对象后退,而变得更远;而在另一方面,在假设我们存在于现在与过去中间的一个时间点上时,过去就接近我们,而将来则更变得辽远了。但是由于上述的想像特性,我们宁愿把我们的思想确定在现在和将来之间的一个时间点上,而不愿把它置于现在与过去之间的一个点上。我们愿意推进我们的存在,而不愿延缓我们的存在;我们顺着似乎是时间的自然接续顺序,由过去进到现在,再由现在进到将来。因此,我们就想像将来每时每刻流近我们,而过去则每时每刻在后退。因此,同样一个距离在过去和在将来、对想像并没有同样的效果,这是因为我们认为过去的距离不断在增加着,而将来的距离却不断在减少。想像预料事物的进程,并且在对象所趋向的那个状态下观察对象,一如在被认为是现在的那个状态下观察对象一样。
第八节 论空间和时间的接近和远隔(续)
我们已经说明了三个似乎很可注目的现象:为什么距离削弱了想像和情感;为什么时间方面的距离比空间方面的距离有较大的效果;为什么过去的时间距离比将来的时间距离有更大的效果。我们现在必须考察似乎与这些现象可说是相反的三种现象:为什么一个很大的距离增加我们对一个对象的珍视和敬慕;为什么时间方面那样一种距离比空间方面那样一种距离、更能增加这种珍视;为什么过去时间的距离比将来时间的距离更有这种作用。我希望,这个题目的奇特、可以使我有理由对它作较长的讨论。
先从第一个现象谈起,即为什么一段很大的距离能够增加我们对于一个对象的珍视和敬羡。显而易见,单纯观察和思维任何巨大的对象,不论是接续着的或是占有空间的,都会扩大我们的灵魂,而给它以一种明显的愉快和快乐。广大的平原、海洋、永恒、漫长的世纪,所有这些都是使人愉快的对象,超过任何虽然是美的、而没有适当的巨大和它的美配合的东西。当任何远隔的对象呈现于想像前时,我们自然就反省到间隔着的距离,并借此想像到某种巨大而宏伟的东西,获得了通常的快乐。但是因为想像容易由一个观念转到另一个与之相关的观念,而把第一个观念所刺激起来的一切情感传到第二个观念,所以对这段距离所发生的那种敬羡就自然地扩散到那个远隔的对象上面。因此,我们就发现,对象不一定要实际远离我们,才能引起敬羡;一个对象如果借着观念的自然联结把我们的观点转移到任何巨大的距离,那就够了。一个大旅行家虽然和我们处在同一个房间内,仍然被认为是一个了不起的人物;一个希腊的奖章虽然放在我们的柜子里面,也总是被认为是珍贵的古董。这里,对象借着自然的推移就把我们的观点转到远方和远古;而由这距离发生的那种敬羡,借着另一次的自然推移,又返回到了那个对象上面。
但每一种大的距离虽然都引起对于远隔对象的敬羡,可是时间方面的距离比空间方面的距离还有更大的效果。古代的半身像和铭刻比日本的棹子更是被人珍贵;且不说希腊人和罗马人,我们就是对于古代迦勒底人和埃及人比对于近代中国人和波斯人确是更加尊敬,宁肯费更多的无益的辛苦去澄清前者的历史和年代,而不肯费较少的辛苦去作一次航行,确实地去了解后者的性格、学术和政府。我不得不离题稍为远些,以便说明这个现象。
人性中有一个很可注目的性质,就是:任何一种障碍若是不完全挫折我们,使我们丧胆,则反而有一种相反的效果,而以一种超乎寻常的伟大豪迈之感灌注于我们心中。在集中精力克服障碍时,我们鼓舞了灵魂,使它发生一种在其他情况下不可能有的昂扬之感。顺境使我们的精力闲散无用,使我们感觉不到自己的力量,但是障碍却唤醒这种力量而加以运用。
反过来说,也是真的。障碍不但扩大灵魂的气概,而且灵魂在充满勇气和豪情时,还可以说是要故意寻求障碍。
他渴望:
在怯弱的群兽中如愿地出现
一头口吐泡沫的野猪;
或者,有一只褐狮闯下山来。
凡能支持情感和充实情感的东西,都使我们愉快;正如在另一方面,凡使情感微弱无力的东西也都使人不快一样。既然障碍有第一种效果,而顺利有第二种效果,所以就无怪心灵在处于某种心情中时,就要寻求障碍而厌恶顺利了。
这些原则不但影响情感,也影响想像。我们只须一考究高峰和深渊对想像的影响,就可以相信这一点。任何一个高峰都传来一种骄傲,或使想像有崇高之感,并使人幻想比下面的人高出一等;反过来说,也是一样,一种崇高而强烈的想像也传来上升和高超的观念。因此,我们就可说是把一切好的东西的观念和高的观念结合起来,并把坏的东西的观念和低的观念联系起来。天堂被假设为高高在上,地狱被假设为处于深渊。一个高贵的天才被称为高超的、崇高的天才。“于是振翼起飞,离开湿漉漉的土地”。在另一方面,一个粗俗而肤浅的想法就被入不加分别地称为低下或低劣。繁荣称为上升,困苦称为下降。国王们被认为处于世间的顶点,而农民和雇工被称为处于最低的地位。这些思想方法和表达方法,并不像初看时显得的那样不关重要。
无论常识或哲学都明显地看到,高和低并没有自然的和本质的差别,这种区别仅仅是发生于产生了由上而下的运动的物质的重力。在地球这一部分所称为上升的那个方向,在我们对躅的地方,就被称为下降。这种情形的发生,只是因为物体有一种相反的倾向。我们确实知道,不断影响我们感官的那些物体的倾向,必然由于习惯的缘故在想像中也产生一种相似的倾向,并且当我们想到任何位于高处的对象时,它的重量的观念就给予我们以一种倾向,要把它由它所在的那个地位运送到直接位于其下的地方,如此一直下去,最后达到地面,才使这个物体和我们的想像都同样地停止下来。由于同样理由,我们在由下往上想时也感到一种困难,而在由低的对象向高的对象推移时,不免有一种勉强之感,就像我们的观念由它的对象获得了一种重力似的。证明这一点的有一个事实,就是我们发现音乐和诗歌中被入努力钻研的流畅被称为降调、收音或乐阶;流畅的观念给我们传来下降的观念,正如下降产生流畅一样。
因此,想像既然在由低的趋向高的时候,在它的内在的性质和原则方面发现一种抵抗,而灵魂被喜悦和勇气所鼓舞时、既然在某种意义上要找寻抵抗,并且当想像的勇气遇到可以滋养它并运用它的场所时,它便迅速投入那种思想或行动的场所;所以结果就是,凡借触动情感或想像来鼓舞和活跃灵魂的每样东西,自然给想像传来这种向上的倾向,并决定它反着它的思想的自然之流而逆行。想像的这种向上的进程符合于心灵当前的倾向;那种困难不但不消灭它的活力和敏捷,反而有支持它、促进它的相反作用。因为这个理由,所以美德、天才、权力和财富,就和高超与崇高结合起来;正如贫穷、奴役和愚蠢是和低下与卑微结合着一样。如果我们的情形正和密尔顿所描写的天使的情况一样,认为下降是逆行,并且不费辛苦和强制便不能下降,那么这种事物的秩序就会完全倒转过来;这可以由下面这一点看出来,就是:上升与下降的本性是由困难和倾向得来的。因此,它们的每一个结果也都是由那个来源发生的。
这一切都很容易应用于现在的问题,即为什么时间上的巨大距离比空间上的同样距离产生了对于远隔的对象的较大的尊敬。想像由一个时间部分进到另一个时间部分时,比它在空间的各部分间的推移,要较为困难;这是因为空间或广袤在我们的感官看来是联合着的,至于时间或接续则永远是间断的、分割的。这种困难在与短的距离结合起来时,就打断并削弱了想像;但是在巨大的距离方面却有相反的效果。心灵由于它的对象的巨大而昂扬起来以后,由于想像的困难而格外昂扬起来;心灵因为每一刹那都被迫重新努力由时间的一部分推移到另一部分,所以就比在空间的各部分之间推移时,感到一种较为活跃而崇高的心情,因为在空间的各部分方面观念是顺利和方便地向前流动的。在这种心情中,想像如同通常那样是由考虑距离进而观察远隔的对象,使我们对它相应地发生一种尊敬:古代一切遗物所以在我们看来那样珍贵,并且比由世界上最辽远的地方所带来的东西都显得更有价值,其原因就在于此。
我所提到的第三个现象将是这一点的充分的证实。并非任何一种时间距离都有产生尊敬和珍视的效果。我们不容易想像我们的后代会超过我们,或者和我们的祖先并驾齐驱。这个现象所以显得更加可以注意,乃是因为将来的任何距离都不如过去同样的距离那样地减弱我们的观念。过去的距离在很大的时候虽然比将来的同样距离更能增加我们的情感,可是短的距离却有减弱情感的较大的影响。
在我们通常的思想方式中,我们处于过去和将来的中间地位;我们的想像既然感觉难以沿着过去往后退,而易于循着将来的途径前进,困难就传达来上升的概念,而顺利则传来相反的概念。因此,我们就想像我们的祖先可说是高高地在我们的上面,我们的后代则在我们的下面。我们的想像达到前者时需要努力,而达到后者时却很容易:在距离小的时候,这种努力就减弱想像:但是在伴有一个适当对象时,它便扩大并提高想像;正如在另一方面,顺利之感在距离小的时候帮助想像,但是在想像考虑任何巨大的距离时反而要减弱它的力量。
在结束这个关于意志的题目之前,我们如果用几句话总结前面关于本题所述各点以便把全部论证更清楚地置在读者前面,那也许不是不适当的。我们平常所谓情感,是指任何祸福呈现出来时、心灵所发生的一种猛烈的和明显的情绪;或者当任何一个对象呈现出来、借着我们官能的原始结构特别适宜于刺激起一种欲望,这时也有情感发生。我们所谓理性也是指着与情感性质相同的感情而言;不过这一类感情的作用较为平静,并不引起性情的混乱;这种平静状态使我们对于这些情感发生一种错误,使我们误认为它们只是我们理智官能的结论。这些猛烈的和平静的情感的原因和结果都是相当容易变化的,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于每个人的特殊的性情和心情。一般说来,猛烈的情感对于意志有一种较为有力的影响;虽然我们也常常发现,平静的情感在得到反省的配合和决心的支持时,也足以控制情感的最暴烈的活动。使这方面整个情形较为不易断定的原因是:平静的情感容易转变为猛烈的情感,转变的原因或是由于性情的变化,或是由于对象的条件和情况的变化,例如由任何伴随的情感借来了力量,或是由于习惯之力,或是由于想像受了激动。总而言之,一般人所说的这种理性和情感的斗争使人生变得多样化了,不但使人们彼此互相差异,而且使各人自己在各个时间中也各不相同。哲学只能说明这个斗争中少数的较为重大、较为明显的结果;而必须舍去一切较微小、细致的转变,因为那些转变所依靠的原则是太细微了,不是哲学所能掌握的。
第九节 论直接的情感
我们很容易观察到,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情感都是建立在痛苦快乐上面的,而且为了产生任何一种感情,只须呈现出某种祸福来就够了。在除去痛苦和快乐之后,立刻就把爱与恨、骄傲与谦卑、欲望与厌恶,以及我们大部分的反省的或次生的印象也都消除了。
由祸福最自然地并且不用丝毫准备而发生的那些印象,就是伴有意志作用的欲望与厌恶、悲伤与喜悦、希望与恐惧等直接情感。心灵借着一种原始的本能倾向于趋福避祸,即使这些祸福只被认为是存在于观念之中,并且被认为是只存在于任何将来的时期。
但是假设有一个直接的痛苦或快乐印象,而这个印象是由一个与我们自己或其他人有关的对象发生,这也并不阻止爱好或厌恶以及连带的情绪发生,而却进一步在与心灵中某些潜伏的原则会合起来以后,刺激起骄傲或谦卑,爱或恨等新的印象。使我们趋向或避开对象的那个倾向仍然继续起着作用,但是却与由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发生的那些间接情感结合起来。
这些间接的情感永远是令人愉快的或令人不快的,所以就给直接的情感增添了一种附加的力量,并增加了我们对于对象的欲望和厌恶。例如,一套漂亮的衣服由于它的美产生了一种快乐;这种快乐产生了直接情感、或意志和欲望的印象。其次,这些衣服在被认为属于我们自己时,双重关系就给我们传来骄傲的情绪,这种情绪是一种间接的情感;伴随那种情感而生的快乐,又返回到直接感情上,而给予我们的欲望或意志,喜悦或希望以一种新的力量。
当顽利是确定的或很可能的时候,它就产生了喜悦。当祸害处于同样情况时,就发生了悲伤或悲哀。
当福利或祸害不确定时,于是随着这两方面的不确定的程度,发生了恐惧或希望。
欲望发生于单纯的福利,厌恶发生于祸害。当身心的行动可以达到趋福避祸的目的时,意志就发动起来。
除了福利与祸害,也就是除了痛苦与快乐以外,直接的情感还往往发生于一种自然的冲动或完全无法说明的本能。属于这一类的有欲求我们的敌人受到惩罚和希望我们友人得到幸福的心理;还有饥饿、性欲、以及其他少数的肉体欲望。恰当地说,这些情感是产生祸福的,而不是由它们而发生的,如其他感情那样。
除了希望与恐惧以外,直接感情中没有一种值得我特别注意;这两种感情我们将在这里力求加以说明。显而易见,由于它的确定性而会产生悲伤或喜悦的那个事件,当它只是很可能的和不确定的时候,就总是会产生恐惧或希望。因此,为了理解这个条件之所以造成那样大的一种差异的理由起见,我们必须回顾一下我在前一卷关于概然性的本质所说过的话。
概然性发生于几个相反的机会或原因的对立,心灵因此不能固定于任何一面,而是不断地在两方面来回摇摆,在一个时刻决定认为对象是存在的,在另一个时刻又认为它是不存在的。想像或知性(随便称它是什么都可以),在相反的观点之间来回变动;它虽然也许较多次地转向于一方面,可是由于若干原因或机会的互相对立,不可能停止在任何一方面。问题的反和正的两方面交替地占到优势;心灵在观察对象的一些相反的原则时,发现了那样一种彻底消灭全部确实性和确定意见的反对情形。
假设我们怀疑它的存在的那个对象是一个欲望或厌恶的对象,那么显然,随着心灵转向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它必然感觉到一种暂时的喜悦或悲哀的印象。我们欲求它存在的一个对象,当我们想到产生它的那些原因时,就使我们愉快;由于同一理由,在相反的考虑下就要刺激起悲伤或不快:所以正像知性在一切概然问题方面是在相反的观点之间摇摆不定一样,各种感情也必然同样地在相反的情绪之间摇晃不定。
如果我们考究人类心灵,我们将发现,就情感而论,心灵并不如管乐器似的,在依次吹出各个音调时,吹气一停,响声就停顿了;心灵倒像一具弦乐器,在每次弹过之后,弦的震动仍然保留某种声音,那个声音是不知不觉地逐渐消逝下去的。想像异常敏捷而迅速,但是情感却迟缓而顽强;因为这种理由,当任何对象呈现出来,给予想像以许多不同的观点,给予情感以许多不同的情绪,这时想像虽然迅速地改变它的观点,可是每一次弹动并不都产生一个清楚而明晰的情感调子,而是一种情感永远要与他种情感混杂在一起。随着概然性之倾向于福或祸,喜悦或悲哀的情感就在心情中占了优势,因为概然性的本性就在于在一个方面投以多数的观点或机会,或者投以(这也是同样的说法)一种情感的较多次的重复,或者投以那种情感的较高程度,因为它把若干分散的情感集合为一个情感。换句话说,悲伤和喜悦既然借着想像的两个相反观点而互相混合起来,所以它们就通过它们的结合产生了希望和恐惧两种情感。
在这个题目方面,关于我们现在所研究的各种情感的反对情况;可以提出一个很奇特的问题来。我们可以观察到,各种相反情感的对象如果同时呈现出来,那么除了优势的情感增强以外(这种增强,前面已经说明,通常是由两个对象的初次相碰或相遇而发生的),有时两种情感隔开短的时间接演出现;有时两种情感互相消灭,没有一种发生;有时两者保持结合在心灵中间。因此,人们就可以问:我们能用什么理论说明这些变化,我们能把这些变化归约于什么一般的原则。
当相反的情感发生于完全差异的对象时,这些情感是交替发生的,观念方面由于缺乏关系,使那些印象互相分开,而阻止它们的互相对立。例如,一个人由于诉讼失败而苦恼,由于得子而欢喜,他的心灵由愉快的对象转到祸患的对象时,它的活动不论如何敏捷,也难以用一种感情来调和另一种感情、并因而处于两者之间的中立状态。
当同一事件是混合性质,而在其各种不同的条件中含有某种祸害的成分和某种幸运的成分时,则心灵就容易达到那种平静状态。因为在那种情况下,那些情感借着彼此的关系混合起来,以致彼此消灭,使心灵处于完全平静状态。
但是,第三点,假设那个对象不是一种祸与福的混合物,而是被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很可能的或很不可能的;那么,我可以说,在那种情形下,两种相反的情感将同时存在于灵魂中,并不互相消灭,互相调和,而将共存在一起,并借两者的结合产生第三个印象或情感。两种相反的情感只有当它们相反的活动恰好互相冲突,而它们的方向和它们所产生的感觉也是互相反对时,它们才能互相消灭。这种精确的冲突依靠于那些情感所由以发生的那些观念的关系,并且随着关系的大小程度而有全部或局部冲突的情形。在概然性方面,两种相反的机会有那样大的关系,以至决定同一个对象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过这种关系远不是完善的,因为有些机会落在存在一方面,另外一些机会落在不存在一方面:而存在与不存在是完全互不相容的对象。我们不可能一次观察两种相反的机会和依靠于这些机会的结果;想像必然要在两者之间来回交替地流动。想像的每一种观点都产生其特有的情感,这个情感逐渐消沉下去,而在经过了一次弹击之后,跟着就有明显的震动。各个观点的互不相容,使各种情感不能沿直线互相撞击(如果可以这样说),可是它们的关系仍然足以使它们的较为微弱的情绪互相混和。希望和恐惧就是按照这个方式由悲伤和喜悦两种相反情感的不同的混合程度而发生,由它们的不完全的联合和结合而发生的。
总而言之,各种相反的情感,如果发生于不同的对象,它们便交替出现;如果是由同一个对象的各个不同部分发生,它们便彼此互相消灭;如果是由任何一个对象所依靠的相反的和互不相容的机会或可能性发生,它们便同时存在,互相混和。在这整个事情中间,显然看到了观念关系的影响。如果相反情感的对象是完全差异的,这些情感就像两个瓶子里两种相反的液体一样,彼此没有影响。如果对象是紧密关联着的,则与之相应的情感便如咸和酸一样,在混和之后便互相消灭。如果关系比较的不完全,而成立于对同一对象所有的相反的观点,则两种情感便如油和醋一样,不论如何混和,总不能完全结合和融合。
关于希望和恐惧的假设本身既然带有自己的明白性,所以我们在给予证明的时候、可以简略一些。少数几个有力的论证胜过许多微弱的论证。
两方面的机会如果相等,而且不论在哪一方面都看不出优势来时,恐惧与希望两种情感就可以发生。不但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这两种情感还是最为强烈的,因为心灵这时没有可以依止的任何基础,而在极度的不确定状态中来回摇摆。如果在悲伤一面投入较大程度的概然性,你就会立刻看到,那个情感扩散于整个组合中,而把它渲染成为恐惧。再把概然性增大,并借此也把悲伤增强起来,于是恐惧就更占优势,终于随着喜悦程度的不断减低,而不知不觉地进入纯粹的悲伤。在达到这种情况以后,你可以照方才增加悲伤的方式把悲伤减低;借着把那一面的概然性减低,你将发现情感每一刹那都变得晴朗起来,终于不知不觉地变为希望;而如果你借着增加概然性来增加组合中的那一部分,则希望又照同样方式逐渐转为喜悦。这就显然证明,恐惧和希望两种情感是悲伤和喜悦的混合物,正如在光学中当你减少或增加组成一条通过三棱镜的有色太阳光綫的两条光线之一的数量之后,你如果发现它在组合中依照比例占到或大或小的优势时,那就证明、这条有色的太阳光线是这两条光线的一个组合体。我确信,不论自然哲学或精神哲学都不能有比此更为有力的证明了。
概然性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象本身真正是不确定、而由机会所决定的;一种是对象虽然已经是确定的,可是对我们的判断来说是不确定的,我们的判断在问题的两方面都发现有若干的证明。这两种概然性都引起恐惧和希望;这个现象只能由两种概然性所共有的那个特性发生,就是两者都共同具有的两种相反观点所给予想像的不定和摇摆。
通常产生希望或恐惧的,乃是一种很可能的祸福。因为概然推断原是一种摇摆不定的观察对象的方法,自然要在情感方面引起相似的混合和不定。不过我们可以说,任何时候这种混合如果可以由其他原因产生,那么虽然没有概然性,恐惧和希望两种情感仍将发生;这一点必须被承认是现在这一个假设的一个令人信服的证明。
我们发现,一种祸害,在仅仅被认为是可能的时候,有时也就产生恐惧,尤其是这种祸害是很大的话。一个人在想到极度的痛苦和拷打时,即使他遭受这种祸害的危险非常小,也不免要战栗失色。概然性的渺小程度被祸害的重大程度所补偿了。我们的感觉正如在那种祸害有较大的概然性的时候同样地生动。对极大的祸害仅仅作一次的观察,其结果就等于对微小的可能性作多次的观察一样。
不过不但可能的祸害会引起恐惧,就是被认为不可能的祸害也会引起恐惧;例如当我们立在悬崖绝壁的边上,就要发抖,虽然我们知道自己十分安全,对于是否前走一步完全是由自己作主的。这是由于祸害的迫近,影响了想像,正如祸害在确定的时候影响想像一样。但是一反省到我们的安全,这种心理便遭到冲击,立刻消失,因而它所引起的情感正如由相反的机会所产生的相反的情感一样。
已经确定的祸害有时也和可能的或不可能的祸害一样,有产生恐惧的同样效果。例如,处于铜墙鉄壁、禁卫森严的监狱中,毫无逃脱方法的人,一想到他所判处的酷刑时,就要战栗发抖。这只是由于那种确定的祸害是可怖的、骇人的;在那种情形下,心灵由于恐怖不断地排斥那种祸害,而那种祸害却不断地挤入思想中来。祸害已经确定无疑,不过心灵却不能忍受这种祸害的确定;由于这种变动不定,就产生了外表与恐惧完全相同的一种情感。
不但在祸福的存在是不确定的时候,就是在其种类不确定时,也有恐惧或希望发生。假如有一个人由他素来相信的人告诉他说,他的一个儿子突然被杀,那么显然,他一定要在得到究竟哪个儿子被杀的确息以后,这个事件所引起的情感才会确定成为纯粹的悲伤。这里一种祸害是确定了,不过祸害的种类还未确定。因此,在这种场合下,我们所感到的恐惧并不混杂着任何喜悦在内,而其发生只是由于想像在各个对象之间来回摇摆的缘故。问题的每一方面在这里虽然都产生同样的情感,可是那种情感并不能确定下来,而却从想像得到一种惶惑而不定的活动,那种活动在其原因和在其感觉方面都是与悲伤和喜悦之间的混合和斗争互相类似。
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就可以说明情感中的一个初看起来似乎很奇特的现象,就是惊讶容易变为恐惧,一切出乎意料的事情都使我们惊恐。由这一点所得出的最明显的结论就是,人性一般是怯懦的;因为当任何对象突然出现时,我们就立刻断言它是一种祸害,而不等到我们考察它的本性是善是恶,一下子就感到了恐惧。我说这是最明显的结论,不过在进一步考察之下,我们将发现,这个现象需要用其他理由加以说明。一个现象的突然性和奇特性都在心灵中自然地产生一种纷扰,正如我们所没有料到的、不熟悉的每样事物一样。其次,这种纷扰自然地产生一种好奇心或求知欲,这种好奇心由于对象的冲击强烈而突然,因而是很猛烈的,使人感到不快,在它的动摇不定方面正类似于恐惧情感的感觉或悲喜的混合情感的感觉。恐惧的这个影像自然地就转变为恐惧本身,使我们真正害怕祸害的发生,因为心灵形成它的判断,总是根据现前的心情,而很少根据于对象的本性的。
由此可见,一切种类的不确定,都与恐惧有一种强烈的联系,即使它们并不由于它们所呈现于我们的相反的观点和考虑而产生了情感之间的任何对立。一个人在他的友人患病时离开了友人,比他在其身边时对友人感到较大的焦虑,虽然他就是在身边或许也无能为力,也不能判断病情的结果。在这种情形下,情感的主要对象,即友人的生死,虽然不论他在旁或不在旁,都是同样地不确定;可是他的友人的病况中有千万种细微情节,使他在确知之后,可以把观念固定起来,而阻止那种与恐惧密切相关的动摇不定。不确定在一个方面说来,对希望的关系的确也像对恐惧的关系一样,因为不确定在希望情感的组成中也是一个要素;但是它所以不倾向于那一面,则是因为不确定本身单独就是令人不快的,并与种种不快情感发生一种印象关系。
因此,我们对于一个人的细微情节的不确定,就增加了我们对于他的死亡或不幸的忧惧。霍拉斯曾经提到过这个现象。
“雏鸟在巢中,羽毛未丰满,
母鸟离巢时,惴惴心不安,
惟恐长蛇至,蜿蜒来侵犯;
虽则身在旁,无能为力焉。
不过我还要把恐惧与不确定互相关联的这个原则再推进一步,而主张说:任何一种怀疑都产生那种恐惧情感,即使它不论在那一方面都呈现出好的、合意的东西来。一个处女在新婚之夜就寝时,充满了恐惧与忧虑,虽然她所期待的事情只是最高的快乐,是她久已渴望的事情。但是这种事的新奇和重大,愿望和喜悦的混乱,使心灵非常惶惑,不知道应该固定在那一种情感上;因此,精神便发生一种忐忑不安,这种忐忑不安在某种程度上是令人不快的,所以就自然地蜕变成为恐惧。
这样,我们仍然发现,凡是使情感动摇或混杂、并附带有任何程度的不快感觉的东西,总是产生恐惧,或者至少产生一种十分类似恐惧而难以和它区别的情感。
我在这里只限于考察了在最单纯而自然的状况下的希望和恐惧,而不曾考究两种情感由各种观点和反省的混杂所可能发生的一切变化。恐怖,惊惶、惊愕、焦虑和其他那一类的情感,都只是各种各样程度不同的恐惧。我们很容易想像,对象改换一个情况,或思想改换一个方向,都会把甚至情感的感觉也改变了;这不但一般地说明了恐惧的一切特殊属类,也一般地说明了其他感情的特殊属类。爱可以表现为柔情、友谊、亲密、尊重、善意和其他许多的形式;归根到底,这些都是同样的感情,并且由同样原因发生,虽然其间小有差异,不必详细说明。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一向才只限于考察主要的情感。
为了同样留意避免冗长,所以我也不去考察意志和直接情感出现于动物方面的情况。因为,它们也和人类方面这些感情一样,都是性质相同,并且也由同样原因刺激起来,这是非常明显的。我把这一点留给读者自己去观察;希望读者同时考究到这一点对这个系统所增添的附加力量。
第十节 论好奇心或对真理的爱
不过我想我们已经讨论了心灵的那么多的不同的部分,并且也考察了那么多的情感,而却不曾有一度考究对真理的爱好,虽然这种爱好是我们的一切探究的最初根源;我认为这是一个不小的疏忽。因此,在我们结束这个题目之前,应该给予这种情感一些考虑,并指出它在人性中的根源。这是非常特别的一种感情,因此,我们如果在我们所考察过的那些题目的任何一项之下来讨论它,就不能不有陷于模糊和混乱的危险。
真理有两种,一种是对于观念本身互相之间的比例的发现,一种是我们的对象观念与对象的实际存在的符合。确实,第一种真理之所以被人追求,并不是单纯因为它是真理,而且给予我们快乐的也不单是结论的正确性。因为不论我们是用两脚规来发现两个物体的相等,或是借数学的证明来发现它,结论同样是正确的。在一种情形下,证明虽然是理证性的,而在另一种情形下,证明虽然只是感性的,可是一般地说,心灵对于两种证明都有同样的信念。在一种算术演算中,真理和信念虽然也和在最深奥的代数演算中是一样性质,可是在演算中的快乐是极小的,如果它不至于陷入痛苦:这就显然证明,我们有时从真理的发现所感到的愉快不是由真理本身得来,而是由于它赋有的某些性质得来的。
使真理成为愉快的首要条件,就是在发现和发明真理时所运用的天才和才能。任何容易的和明显的道理永远不被人所珍贵的;甚至本身原是困难的道理,而我们在得到关于它的知识时,如果毫无困难,没有经过任何思想或判断方面的努力,那种道理也不会被人重视。我们喜爱追溯数学家们的理证过程;但是一个人如果仅仅是把线和角的比例告诉我们,我们也不会由此得到多大的愉快,虽然我们深信他的判断和诚实。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只要长着耳朵,就足以听到真理。我们无须集中注意,或运用天才;而天才的运用是心灵的一切活动中最令人愉快而乐意的。
不过天才的运用虽然是我们由科学所获得的快乐的主要来源,可是我怀疑,单是这一点是否就能给予我们以很大的快乐。我们所发现的真理必须还要有相当的重要性。我们很容易把代数问题增加到无穷,锥线的比例的发现也是无尽的;可是很少数学家们喜欢做这类的研究,他们总是把思想转向较有用、较重要的间题上面。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效用和重要性是以什么方式在我们心理上起作用的呢,在这个问题方面,困难发生于这一点上,即:许多哲学家们为了寻找他们所认为对世人重要而有用的真理,消耗了他们的时间,损毁了他们的健康,忽略了他们的财富,可是由他们的全部行为看来,他们却没有任何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丝毫也不关怀人类的利益。如果他们相信,他们的发现没有任何重要性,那么他们就完全会失掉研究的兴趣,虽然他们对研究的结果实际上是毫不关心的:这似乎是一种矛盾。
为了消除这个矛盾,我们必须考究:有些欲望和爱好不超出想像的范围以外,而只是情感的微弱的影子和影像,并不是任何实在的感情。例如,假设有一个人观察任何一个城市的防御工事,考虑它们的天然的或人工的巩固性和有利条件,观察棱堡、壁垒、坑道和其他军事建筑的配置和设计;显然,随着这些设施适合于达到它们的目的的程度,他将感到一种相应的快乐和满意。这种快乐既然是发生于对象的效用,而不是发生于它们的形式,所以它只能是对于居民的一种同情,因为所有这些筑城技术都是为了居民的安全而采用的;虽然这个人可能是一个陌生人或是一个敌人,他的心中可能对居民毫无好感,甚至还对他们怀着憎恨。
的确,有人可以反对说,那样疏远的同情对于一个情感来说是一个非常微薄的基础;我们通常所见的哲学家们的那种勤奋和努力决不能由那样一种浅薄的根源得来的。不过我在这里要重提一下我前面所说的话,就是:研究的快乐主要在于心灵的活动,在于发现或理解任何真理时天才和知性的运用。如果需要真理的重要性来补足这种快乐的话,那也不是因为真理的重要性本身使我们的快乐有多大的增加,而只是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被需要来固定我们的注意。当我们漫不经心或不注意时,知性的同样活动对我们就没有影响,也不足以传来我们处于另外一种心情中时由这种活动所可能得到的那种快乐。
不过心灵的活动固然是快乐的主要基础,可是除此以外,我们还需要在达到目的方面或发现我们所考察的真理方面有某种程度的成功。关于这一点,我将仅仅提出一个在许多场合下都有用的概括说法,就是:当心灵带着一种情感追求任何目的时,那个情感虽然原来不是由那个目的发生,而只是由那种活动和追求发生,可是由于感情的自然过程,我们对于那个目的自身也发生了关切,而在追求目的的过程中如果遭到任何失望,便要感到不快。这种情况发生于前述的本情感间的关系和平行方向。
为了用一个相似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番道理起见,我将要说,再没有任何两种情感比打猎和哲学这两种情感更为密切地类似的了,虽然在初看起来,两者好像是不能相比的。显而易见,打猎的快乐在于身心的活动:运动、注意、困难、不确定。同样显然的是:这些活动必须伴有一个效用观念,然后才能对我们发生任何作用。一个拥有巨大的财富、丝毫没有贪心的人,虽然对猎取鹧鸪和山鸡感到快乐,可是对于捕打乌鸦和野鹊,却不感兴趣;这是因为他认为前两种适于餐用,后两者则完全无用。这里,效用或重要性本身确是并不引起任何真正情感,而只是需要它来支持想像;同样的这一个人在其他任何事情方面虽然会忽略十倍大的利益,可是在打了几点钟猎以后带回家一打山鹬或其他鹬类,他会感到高兴。为了使打猎和哲学的平行关系更加显得完全起见,我们可以说:在两种情形下,我们的活动的目的本身虽然可以是被鄙视的,可是当活动在热烈进行的时候,我们就集中注意于这个目的,以致在遭到任何失望时,就会感到非常不快,而当我们失去猎物或在推理中陷于错误时,都会感到懊丧。
如果我们还要给这些感情找寻另外一个平行的感情,那么我们可以考究赌博的情感,赌博的给人快乐,正如打猎和哲学一样,也是根据于同样的原则。前已说过,赌博的快乐不单是发生利益,因为许多人抛弃了必得的利益,而去从事这种娱乐。这种快乐也并不是单由赌博而来,因为这些人如果不赌金钱输赢,他们也就感不到快乐。这种快乐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得来的,虽然这些原因在分开的时候便不起作用。这里的情况正像某些化学作用一样,两种清澈和透明液体混合起来以后,就产生了第三种不透明的和有色的液体。
我们对于赢得赌注的关切吸引住了我们的注意,如果没有这种关切,我们对于那种活动或其他任何活动,就都不能感到快乐。我们的注意被吸住以后,于是困难、变化、运气的突然转变就更进一步地使我们发生兴趣:我们的快感就是由这种关切而发生。人生是那样一个令人厌腻的场面,而人们又多半是具有懒散的性情,所以任何对他们提供消这的东西,虽然它所凭借的情感掺杂着一种痛苦,大体上会给人以一种明显的快乐。这种快乐在这里又被对象的本性所增加了,这些对象既是可感知的,i而且范围又是狭窄的,所以容易吸引注意并使想像感到愉快。
可以说明数学和代数学中真理的爱好的那个理论,也可以推广到道德学、政治学、自然哲学和其他一些的科学,这里我们不考究观念的抽象关系,而考究它们的实际联系和存在。但是除了表现于各种科学中的知识的爱好以外,人性中还赋有一种好奇心,这是由完全另外一种原则得来的一种情感。某些人有一种要想知道邻人的活动和情况的永不满足的欲望,虽然他们的利益与邻人毫无关系,而且他们也必须完全依靠别人,才能得到消息,因而没有研究或努力的余地。让我们来找寻这个现象的原因。
前面已经详细证明,信念的影响在于活跃和固定想像中的任何观念,同时并驱除关于那个观念的种种犹豫和不定。这两种情况都是有利的。借着观念的活泼性,我们使想像感到兴趣,并且产生一种快乐,那种快乐和由缓和的情感发生的快乐性质相同,只是程度较小一点。正如观念的活泼性给人以快乐一样,观念的确实性,通过把一个特殊观念确定于心中,并使心灵免去选择对象时的动摇不定,因而就防止了不快的感觉。人性中有一个性质在许多场合下都是很显著的,并且是身心所共有的,就是:过分突然而猛烈的一种变化使我们感到不快,并且任何对象本身不论我们如何漠不相关的,可是它们的变化总是要引起不快来的。由于怀疑的本性在于引起思想中的变化,把我们由一个观念突然转移到另一个观念土,所以怀疑必然也是痛苦的起因。这种痛苦主要发生于任何事件的利益、关系或是它的重要性和新奇性使我们对它发生兴趣的场合下。我们并不是对每一个事实都有一种求知的好奇心,我们想知道的也不专限于知道以后对我们有利益的那些事实。一个观念只要以充分的力量刺激我们,并使我们对它极为关心,以至使我们对于它的不稳定性和易变性感到不快,那就足以刺激起好奇心来。一个初到任何城市中的人可以完全漠不关心居民的历史和经历,但是当他同他们进一步熟识了,并在他们中间住久了,他就和本地人一样有了好奇心。当我们在阅读一个民族的历史时,我们就极想澄清它的历史中所发生的任何疑难;但是这些事件的观念如果大部分都消失了,则我们对于那一类研究便不再关心了。
第三卷 道德学 第一章 德与恶总论
爱好严肃的德的人应当时常研究什么是德,并且要求贤淑的典范。
——路庚(Lucan)
第一节 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
一切深奥的推理都伴有一种不便,就是:它可以使论敌哑口无言,而不能使他信服,而且它需要我们作出最初发明它时所需要的那种刻苦钻研,才能使我们感到它的力量。当我们离开了小房间、置身于日常生活事务中时,我们推理所得的结论似乎就烟消云散,正如夜间的幽灵在曙光到来时消失去一样;而且我们甚至难以保留住我们费了辛苦才获得的那种信念。在一长串的推理中,这一点更为显著,因为在这里,我们必须把最初的一些命题的证据保持到底,可是我们却往往会忘掉哲学或日常生活中的一切公认的原理。不过我仍然抱着这样的希望:现在这个哲学体系在向前进展的过程中,会获得新的力量;而且我们关于道德学的推理会证实前面关于知性和情感所作的论述。道德比其他一切是更使我们关心的一个论题:我们认为,关于道德的每一个判断都与社会的安宁利害相关;并且显而易见,这种关切就必然使我们的思辨比起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我们漠不相关时,显得更为实在和切实。我们断言,一切影响我们的事物决不能是一个幻像;我们的情感既然总要倾注于这一面或那一面,所以我们自然就认为,这个问题是在人类所可理解的范围以内;而在其他同类性质的一些情形下,我们对这个问题就容易发生怀疑。如果没有这个有利的条件,我在这样一个时代决不敢再给那样深奥的哲学写第三卷,因为在这个时代里,大部分人们似乎都一致地把阅读转变为一种消遣,而把一切需要很大程度注意才能被人理解的事物都一概加以摒弃。
前面已经说过,心灵中除了它的知觉以外,永远没有任何东西存在;视、听、判断、爱、恨、思想等一切活动都归在知觉的名称之下。心灵所能施展的任何活动,没有一种不可以归在知觉一名之下;因此,知觉这个名词就可以同样地应用于我们借以区别道德善恶的那些判断上,一如它应用于心灵的其他各种活动上一样。赞许这一个人,谴责另一个人,都只是那么许多不同的知觉而已。
但是知觉既然分为两类,即印象和观念,这个区别就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还是借我们的观念,还是借印象,来区别德和恶,并断言一种行为是可以责备的或是可以赞美的呢,我们将从这个问题开始我们关于道德学的现在这种研究。这个问题将立刻斩除一切不着边际的议论和雄辩,而使我们在现在这个题目上归结到一种精确和确切的论点。
有人主张,德只是对于理性的符合:事物有永恒的适合性与不适合性,这对于能够思考它们的每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是完全同一的;永恒不变的是非标准不但给人类、并且也给“神”自身,加上了一种义务:所有这些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意见,即道德也和真理一样,只是借着一些观念并借着一些观念的并列和比较被认识的。因此,为了评判这些体系,我们只须考究,我们是否能够单是根据理性来区别道德上的善恶,或者还是必须有其他一些原则的协助,才使我们能够作出这种区别。
如果道德对于人类的情感和行为不是自然地具有影响,那么我们那样地费了辛苦来以此谆谆教人,就是徒劳无益的了,而且没有事情再比一切道德学者所拥有的大量规则和教条那样无益的了。哲学普通分为思辨的和实践的两部分;道德既然总是被归在实践项下,所以就被假设为影响我们的情感和行为,而超出知性的平静的、懒散的判断以外。这一点被日常经验所证实了,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往往受他们的义务的支配,并且在想到非义时,就受其阻止而不去作某些行为,而在想到义务时,就受其推动而去作某些行为。
道德准则既然对行为和感情有一种影响,所以当然的结果就是,这些准则不能由理性得来;这是因为单有理性永不能有任何那类的影响,这一点我们前面已经证明过了。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理性自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力的,因此道德规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
我相信,没有人会否认这个推论的正确性;而且除非先否认作为这个推论基础的那个原则,也就没有可以逃避这个推论的其他方法。我们只要承认、理性对于我们的情感和行为没有影响,那么我们如果妄称道德只是被理性的推论所发现的,那完全是白费的。一个主动的原则永远不能建立在一个不主动的原则上:而且如果理性本身不是主动的,它在它的一切形象和现象中,也都必然永远如此,不论它是从事研究自然的或道德的问题,不论它是在考虑外界物体的能力或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行为。
前面我已经证明,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力的,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感情;我在证明这点时所用的种种论证,如果在这里一一加以重复,那就有些厌烦了。我们将很容易回忆到我们在那个论题上所说的话。我在这里将仅仅回忆这些论证之一,并将力求使它具有更大的决定性,并且更适合于应用到现在这个论题。
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或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因此,凡不能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东西,也都不能成为真的或伪的,并且永不能成为我们理性的对象。但是显而易见,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是不能有那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它们是原始的事实或实在,本身圆满自足,并不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因此,它们就不可能被断定为真的或伪的,违反理性或符合于理性。
这个论证对我们现在的目的来说,具有双重的优越性。因为它直接地证明,行为之所以有功,并非因为它们是符合于理性,行为之所以有过,也并非因为它们违反了理性:同时,它还较为间接地证明了这个同一的真理,就是通过向我们指出,理性既然永不能借着反对或赞美任何行为、直接阻止或引生那种行为,昕以它就不能是道德上善恶的源泉,因为我们发现道德的善恶是有这种影响的。行为可以是可夸奖的或是可责备的,但不能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因此,可以夸奖的或可以责备的同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并不是一回事。行为的功过往往和我们的自然倾向相矛盾,有时还控制我们的自然倾向。但是理性并没有这种影响。因此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并不是理性的产物。理性是完全不
活动的,永不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那样,一个活动原则的源泉。
但是有人也许会说,虽然任何意志或行为都不能和理性直接互相矛盾,可是我们可以在行为的某些伴随条件方面,即在其原因或结果方面,发现那样一种矛盾。行为可以引起判断,而且当判断和情感相合时,也可以间接地被判断所引起,因而借着一种滥用的说法(哲学是难以允许这种滥用的),也可以把那个矛盾归之于那种行为。这种真或伪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可以成为道德判断的源泉,现在应该加以考察。
我们已经说过,理性,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下,只有在两个方式下能够影响我们的行为。一个方式是:它把成为某种情感的确当的对象的某种东西的存在告诉我们,因而刺激起那种情感来;另一个方式是:它发现出因果的联系,因而给我们提供了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只有这两种判断能够伴随我们的行为,并可以说在某种方式下产生了行为;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判断往往可以是虚妄的和错误的。一个人可以因为误认一种痛苦或快乐存在于一个对象之中,因而发生了情感,事实上那个对象并没有产生苦乐感觉的倾向,或者所产生的结果恰好和所想像的情形相反。一个人也可以在求得达到他的目的时、采取了错误的手段,而由于他的愚蠢的行为妨害了,而不是促进任何计划的执行。我们可以认为这些虚妄的判断影响了与之有关的那些情感和行为,并且可以用一种不恰当的比喻说它们使行为成为不合理的。不过这一点虽然可以被承认,我们仍然很容易看到,这些错误远远不是一切不道德的源泉,它们往往是清白无罪的,而对于不幸陷入错误中的人们并不带来任何罪过。这些错误仅仅是事实的错误,道德学家一般都不认为这种错误是有罪的,因为它完全是无意的。如果我在对象产生痛苦或快乐的影响上发生了错误的认识,或者不知道满足我的欲望的恰当方法,那么人们应该惋惜我,而不该责备我。任何人都不能认为那些错误是我的道德品格中的一种缺陷。例如一个实际上是不好吃的果子在相当距离以外出现于我面前,我由于错误而想像它是甜美可口的。这是一个错误。我又选择了不适于达到取得这个果子的某种手段。这是第二个错误。除此以外,在我们关于行为的推理中再也没有第三种错误可能发生。因此,我就间,一个人如果处在这种情况下,犯了这两种错误,是否不管这些错误是多么不可避免,都应把他认为是恶劣的和罪恶的呢,我们能不能想像,这类错误是一切不道德的源泉呢?
这里我们也许应该提出,如果道德上的善恶区别是由那些判断的真伪得来的,那么不论在什么地方我们只要形成那些判断,就必然有善恶的区别发生;而且不论问题是关于一个苹果或关于一个王国,也不论错误是可避免的或是不可避免的,就都没有任何差异了。因为道德的本质既然被假设为在于对理性的符合或不符合,那么其他的条件就都完全是可有可无的,永远不能赋予任何行为以善良的或恶劣的性质,也不能剥夺它的那种性质。还有一点,这种符合或不符合既然不能有程度的差别,那么一切德和恶当然就都是相等的了。
有人或许这样说:事实的错误虽然不是罪恶的,可是是非的错误却往往是罪恶的,而这就可以成为不道德的源泉。我的答复是:这样一种错误不可能是不道德的原始源泉,因为这种错误以一种实在的是非作为前提,也就是以独立于这些判断之外的一种实在的道德区别作为前提。因此,是非的错误可以成为不道德的一种,不过它只是次生的一种不道德,依据于在它以前就存在的别的一种不道德上面的。
至于(有人说)有些判断是我们行为的结果,而且这些判断如果是错误的,就使我们断言那些行为是违反真理和理性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我们的行为永远不能引起我们自己的任何真的或伪的判断来,而只有在他人方面才有这样一种影响。的确,一种行为在许多场合下可以使他人发生虚妄的结论;一个人如果从窗中窥见我同邻人的妻子的淫乱行为,他也许会天真地想像她一定是我的妻子。在这一点上,我的行为就类似谎言或妄语;唯一的不同之点(这点是很重要的)在于,我的淫乱行为并没有要想使别人发生一个错误判断的意图,而只是为了满足我的性欲和情感。不过我的行为却由于偶然而引起了一种错误
和虚妄的判断;行为结果[即他人的判断]的虚妄可以借一种奇特的比喻归之于行为自身。但是我仍然看不到任何借口,可以根据了它主张说,引起那样一种错误的倾向就是一切不道德的最初的源泉或原始的根源。
因此,总起来说,道德上的善恶的区别不可能是由理性造成的;因为那种区别对我们的行为有一种影响,而理性单独是不能发生那种影响的。理性和判断由于推动或指导一种情感,确是能够成为一种行为的间接原因;不过我们不会妄说,这一类判断的真伪会伴有德或恶。至于由我们的行为所引起的他人的那些判断,它们更不能对构成它们原因的那些行为给予那些道德的性质。
不过为了说得更详细一点,为了指出事物的那些永恒不变的合适性和不合适性并不能得到健全的哲学的辩护,我们还可以衡量下面的几点考虑。
如果思想和知性单独就能够确定是非的界限,那么德和恶这两种性质必然或者在于对象的某些关系,或者在于可以由我们的推理所发现的一种事实。这个结论是明显的。人类知性的作用既然分为两种,即观念的比较和事实的推断,所以德如果是被知性所发现的话,那么德一定是这些作用之一的对象,除此以外,知性再也没有第三种作用可以发现它们。某些哲学家们曾经勤勤恳恳地传播一个意见说,道德是可以理证的;虽然不曾有任何人在那些证明方面前进一步,可是他们却假设这门科学可以与几何学或代数学达到同样的确实性。根据这个假设来说,恶与德必然成立于某些关系;因为各方面都承认,事实是不能理证的。因此,让我们先从考察这个假设开始,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力求确定那些长时期以来成为毫无结果的研究的对象的道德性质。请你明确地指出构成道德或义务的那些关系来,以便我们知道那些关系由什么而成立的,以及我们必须在什么方式下来加以判断。
如果你主张,恶和德成立于可以有确实性和可以理证的一些关系,那末你必然只限于那四个能够有那种证信程度的关系;而在那种情形下,你就陷于重重的矛盾中间,永远无法脱出。因为你既然认为道德的本质就在于这些关系中间,而这些关系中没有一种不可以应用于无理性的对象上,而且也可以应用于无生命的对象上,所以当然的结果就是,甚至这些对象也必然能够有功或有过了。类似关系、相反关系,性质的程度和数量与数目的比例,所有这些关系不但属于我们的行为、情感和意志,同样也确当地属于物质。因此,毫无疑问,道德并不在于任何一种这些关系中间,而且道德感也不在于这些关系的发现。
如果有人说,道德感在于发现和这些关系不同的某种关系,并且当我们把一切可以理证的关系归在四个总目之下时,我们所列举的关系是不完全的:对于这个说法,我不知道如何答复才好,除非有人肯惠予指出这种新关系来。对于一个从未说明过的体系,我们是不可能加以驳斥的。像这样在黑暗中进行混战,一个人往往打在空处,把拳击送到了敌人所不在的地方。
因此,我在这个场合下,就只好满足于向愿意澄清这个体系的人要求下面的两个条件。第一,道德的善恶既然只属于心灵的活动,并由我们对待外界对象的立场得来,所以这些道德区别所由以发生的那些关系,必然只在于内心的活动和外在的对象之间,并且必然不可以应用于自相比较的内心活动,或应用于某些外界对象与其他外界对象的对比。因为道德既然被假设为伴随某些关系,所以这些关系如果只属于单纯的内心活动,那么结果就是:我们在自身就会犯罪,不管我们对宇宙处于什么立场了。同样,这些道德关系如果能够应用于外界对象之间,那么结果就是,甚至无生物也可以有道德上的美丑了。但是我们似乎难以想像,在情感、意志和行为与外界对象比较之下所能发现出的任何关系,是不可能在自相比较的情况下,属于这些情感和意志,或属于这些外界对象的。
但是证明这个体系时所需要的第二个条件,更加难以满足。如有些人所主张的,在道德的善恶之间有一种抽象的理性的差异,而事物也有一种自然的适合性与不适合性;依照这些人的原则来说,他们不但假设,这些关系由于是永恒不变的,所以在被每一个有理性的动物考虑时,都是永远同一的,而且它们的结果也被假设为必然是同一的;并且他们断言,这些关系对于神的意志的指导,比起对于有理性的、善良的人们的支配,具有同样的、甚至更大的影响。这两点显然不是一回事。认识德是一回事,使意志符合于德又是一回事。因此,为了证明是非的标准是约束每一个有理性的心灵的永久法则,单是指出善恶所依据的那些关系来还不够,我们还必须指出那种关系与意志之间的联系,并且必须证明,这种联系是那样必然的,以至在每一个有善意的心灵中它必然发生,并且必然有它的影响,虽然这些心灵在其他方面有巨大的、无限的差异。但是我已经证明,甚至在人性中间,任何一个关系决不能单独地产生任何行为;除此以外,在研究知性时我也已经指出,任何因果关系(道德关系也被认为是因果关系)都只能通过经验而被发现,而且我们也不能妄说,单是通过对于对象的考虑,就能够对这种因果关系有任何确实的把握。宇宙间的一切事物,单就其本身考虑,显得是完全散漫而互相独立的。我们只是借着经验才知道它们的影响和联系;而这种影响,我们永远不应该推广到经验之外。
由此可见,永恒的、理性的是非标准的体系所需要的第一个条件是不可能满足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指出那样一种是非区别所依据的那些关系;第二个条件也同样不能满足,因为我们不能够先验地证明,这些关系如果真正存在并被知觉的话,会具有普遍的强制和约束力量。
不过为了使这些一般的考虑更加清楚而有说服力起见,我们可以用人们普遍承认为含有道德的善、恶性质的一些特殊例子加以具体说明。在人类可能犯的一切罪恶中,最骇人、最悖逆的是忘恩负义,特别是当这种罪恶犯在父母的身上,表现在伤害和杀害的尤其罪恶昭彰的例子里面。一切人,不论哲学家和一般人,都承认这一点;只有在哲学家们中间发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这种行为的罪恶或道德上丑恶还是被理证的理性所发现的呢,还是被一种内心的感觉、通过反省那样一种行为时自然地发生的某种情绪、所感到的呢,我们如果能够指出,其他对象中虽然也有同样的关系,而却并不伴有任何罪恶或非义的概念,那么这个间题就立刻被决定了,而前一个意见就被否定了。理性或科学只是观念的比较和观念关系的发现;如果同样的关系有了不同的性质,那么明显的结果就是:那些性质不是仅仅由理性所发现的。因此,为了试验这个间题,让我们选定任何一个没有生命的对象,例如一棵橡树或榆树;让我们假设,那棵树落下一棵种子,在它下面生出一棵树苗来,那棵树苗逐渐成长,终于长过了母株,将它毁灭;那么我就问,在这个例子中是否缺乏杀害父母或忘恩负义行为中所发现的任何一种关系呢,老树不是幼树的存在的原因么,幼树岂不是老树的毁灭的原因、正如一个儿子杀死他的父母一样吗?如果仅仅回答说,这里缺乏选择或意志,那是不够的。因为在杀害父母的情形下,意志并不产生任何不同的关系,而只是那种行为所由以发生的原因,因此,它产生的关系是和橡树或榆树方面由其他原则所发生的关系是相同的。决定一个人杀害父母的是意志或选择;决定一棵橡树幼苗毁灭它所由以生长的老树的是物质和运动的规律。因此在这里,同样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原因,但是那些关系仍然是同一的;这些关系的发现在两种情形下既然并不都伴有不道德的概念,所以结果就是,那种概念并不发生于那样一种发现。
不过我们还可以选出一个更加类似的例子;我请问任何人,为什么血族通奸在人类方面是罪恶的,为什么同样行为和同样关系在动物方面就丝毫也不算是道德上的罪恶和丑恶呢,如果有人答复说,这种行为在动物方面所以是无罪的,乃是因为动物没有足够的理性来发现它是罪恶的,至于人则赋有理性官能,应该约束他遵守义务,所以同样行为对他来说立刻成为是罪恶的了;如果有人这样说,则我可以答复说,这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因为在理性能够觉察罪恶之前,罪恶必然先已存在;因此,罪恶是独立于我们理性的判断之外的,它是这些判断的对象,而不是它们的结果。因此,依照这个体系来说,凡有感觉、欲望和意志的动物,也就是每一个动物,必然都有我们所赞美和责备于人类的一切的那些德和恶。所有的差异只在于,我们的高级理性足以发现恶或德,并借此可以增加责备或赞美;不过这种发现仍然假设这些道德区别以一个独立的存在者作为前提,这个存在者仅仅依靠于意志和欲望,而且在思想和现实中都可以和理性分开。动物彼此之间也和人类一样有同样的关系,因而道德的本质如果就在于这些关系,则动物也和人类一样、可以有同样的道德。动物缺乏足够程度的理性,这或许阻止它们觉察道德的职责和义务,但是永不能阻止这些义务的存在,因为这些义务必须预先存在,然后才能被知觉。理性只能发现这些义务,却永不能产生这些义务。这个论证值得衡量,因为据我看来它是完全有决定性的。
这个推理不但证明,道德并不成立于作为科学的对象的任何关系,而且在经过仔细观察以后还将同样确实地证明,道德也不在于知性所能发现的任何事实。这是我们论证的第二个部分;这一部分如果阐述明白,我们就可以断言,道德并不是理性的一个对象。但是要想证明恶与德不是我们凭理性所能发现其存在的一些事实,那有什么困难呢:就以公认为罪恶的故意杀人为例。你可以在一切观点下考虑它,看看你能否发现出你所谓恶的任何事实或实际存在来。不论你在哪个观点下观察它,你只发现一些情感、动机、意志和思想。这里再没有其他事实。你如果只是继续考究对象,你就完全看不到恶。除非等到你反省自己内心,感到自己心中对那种行为发生一种谴责的情绪,你永远也不能发现恶。这是一个事实,不过这个事实是感情的对象,不是理性的对象。它就在你心中,而不在对象之内。因此,当你断言任何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由于你的天性的结构,你在思维那种行为或品格的时候就发生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因此,恶和德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道德学中这个发现正如物理学中那个发现一样,应当认为是思辨科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虽然这种发现也和那种发现一样对于实践都简直没有什么影响。对我们最为真实、而又使我们最为关心的,就是我们的快乐和不快的情绪;这些情绪如果是赞成德、而不赞成恶的,那么在指导我们的行为和行动方面来说,就不再需要其他条件了。
对于这些推理我必须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会被发现为相当重要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
第二节 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
这样,论证的进程就导使我们断言,恶与德既然不是单纯被理性所发现的,或是由观念的比较所发现的,那么我们一定是借它们所引起的某种印象或情绪,才能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别。我们关于道德的邪正的判断显然是一些知觉;而一切知觉既然;不是印象、便是观念,所以排除其中之一、就是保留另外一种的有力的论证。因此,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不过这个感觉或情绪往往是那样柔弱和温和,以致我们容易把它和观念相混,因为依照我们平常的习惯,一切具有密切类似关系的事物都被当作是同一的。
其次的问题是:这些印象是什么性质的,它们是以什么方式对我们起作用的,这里我们无需久待不决,而必然立刻可以断言,由德发生的印象是令人愉快的,而由恶发生的印象是令人不快的。每一刹那的经验必然都使我们相信这一点。任何情景都没有像一个高贵和慷慨的行为那样美好;而任何情景也没有像残忍奸恶的行为那样更令人厌恶的了。任何快乐都比不上我们与所爱所敬的人在一起时所感到的那种愉快;正如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迫和我们所憎恨或鄙视的人们一起生活一样。一部戏剧或小说就可以提供我们以一些例子,说明由德所传来的这种快乐和发生于恶的痛苦。
我们借以认识道德的善恶的那些有区别作用的印象,既然只是一些特殊的痛苦或快乐:那么必然的结果就是,在关于这些道德区别的一切研究中,我们只须指出,什么一些原则使我们在观察任何品格时感到快乐或不快:这就足以使我们相信,为什么那个品格是可以赞美的或可以责备的了。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个品格是善良的或恶劣的,为什么呢,那是因为人们一看见它,就发生一种特殊的快乐或不快。因此,只要说明快乐或不快的理由,我们就充分地说明了恶与德。发生德的感觉只是由于思维一个品格感觉一种特殊的快乐。正是那种感觉构成了我们的赞美或敬羡。我们不必再进一步远求;我们也不必探索这个快感的原因。我们并非因为一个品格令人愉快,才推断那个品格是善良的;而是在感觉到它在某种特殊方式下令人愉快时,我们实际上就感到它是善良的。这个情形就像我们关于一切种类的美、爱好和感感觉作出判断时一样。我们的赞许就涵摄在它们所传来的直接快乐中。
对于建立了永恒的理性的是非标准的那个体系,我已经反驳说,我们在理性动物的行为中所能指出的任何关系,没有一种不能在外界对象中发现的:因此,道德如果永远伴着这些关系,那么无生物也可以成为善良的或恶劣的了。但是人们也可以同样反驳现在这个体系说,如果德和恶是被快乐和痛苦所决定的,那么这些善恶性质必然永远是由感觉而发生的;因而任何对象,不论是有生或无生,有理性的或无理性的,只要能刺激起快感或不快,都可以在道德上成为善的或恶的了。不过这种反驳虽然似乎与前面的一致,可是它在这种情形下绝对没有在前一种情形下的那种力量。因为,第一,显而易见,在快乐这个名词下面我们包括了很不相同的许多感觉,这些感觉只有那样一种疏远的类似关系,足以使它们可以被同一个抽象名词所表示。一个美好的乐章和一瓶美好的酒同样地产生快乐;而且两者的美好都只是由快乐所决定的。但是我们就可以因此而说、酒是和谐的或音乐是美味的么?同样,一个无生物,或任何人的品格或情绪虽然都可以给人快感;但是由于快感不同,这就使我们对于它们而发生的情绪不至于混淆,并使我们以德归之于一类,而不归之于另一类。就是由品格和行为发生的每一种苦乐情绪也并不是都属于使我们赞美或责备的那种特殊的苦乐情绪之列。一个敌人的优良品质对我们是有害处的,但是仍然激起我们的尊重与尊敬。所以我们只是在一般地考虑一种品格,而不参照于我们的特殊利益时,那个品格才引起那样一种感觉或情绪,而使我们称那个品格为道德上善的或恶的。诚然,由利益发生的情绪和由道德发生的情绪,容易互相混淆,并自然地互相融合。我们很少不认为一个敌人是恶劣的,也很少能够在他对我们的利害冲突与本人的真正的邪恶和卑劣两者之间有所区别。不过这并不妨害那些情绪本身仍然是彼此各别的,而且一个镇静而有定见的人是能够不受这些幻觉支配的。同样,一个和谐的声音虽然确实只是自然地给人以一种特殊快乐的声晋,可是一个人却难以觉察到一个敌人的声音是悦耳的,或者承认它是和谐的。但是一个听觉精细而能自制的人却能分开这些感觉,而对值得赞美的加以赞美。
第二,我们可以回忆一下前面的情感体系,以便看到我们各种痛苦和快乐之间的一种更加重大的差异。当一个事物呈现于我们之前,而且那个事物既对于这些情感的对象有一种关系,又产生了一种与这些情感的感觉相关的独立感觉,这时骄傲与谦卑、爱与恨就被刺激起来。德和恶就伴有这些条件。德与恶必然在于我们自身或在他人身上,并且必然刺激起快乐或不快:因此,它们必然刺激起这四种情感之一;这就使它们清楚地区别于那些与我们往往没有关系的无生物所发生的那种苦乐。这或许是德和恶对心灵产生的最重大的作用。
现在,关于区别道德的善恶的这种苦乐,可以提出一个概括的问题来,就是:这种苦乐是由什么原则发生的,它是由什么根源而发生于人类心灵中的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可以答复说,第一,要想像在每一个特殊例子中、这些情绪都是由一种原始的性质和最初的结构所产生的,那是荒谬的。因为我们的义务既然可以说是无数的,所以我们的原始本能就不可能扩及于每一种义务,不可能从我们最初的婴儿期起在心灵上印入最完善的伦理学系统中所包含的那一大堆的教条。这样一种进行方法是和指导自然的那些通常的原理不相符合的,在自然中,少数几条的原则就产生了我们在宇宙中所观察到的一切种类,而且每样事情都是在最简易的方式下进行的。因此,我们必须把这些最初的冲动归纳起来,找寻出我们的一切道德概念所依据的某些较为概括的原则。
但是第二,有人如果问,我们还是应该在自然中来找寻这些原则,还是必须在其他某种来源方面找寻它们?那么我可以答复说,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决定于“自然”一词的定义的,没有任何一个词比这个名词更为含混而模糊的了。如果所谓自然是与神迹对立的,那么不但德与恶的区别是自然的,而且世界中所发生过的每一事件,除了我们宗教所依据的神迹之外,也都是自然的。因此,如果说关于恶与德的情绪在这个意义下是自然的,我们便没有作出什么很了不起的发现。
不过自然也可以同稀少和不常见的意义相对立;在这个通常的意义下,关于什么是自然的,什么是不自然的问题往往可以发生争执;我们可以一般地说,我们并没有任何十分精确的标准,可以用来解决这些争端。常见和稀少决定于我们所观察到的事例的数目,这个数目既然可以逐渐地有所增减,所以我们就不可能确定其间任何精确的界限。在这一点上,我们只可以肯定说,如果有任何事物可以在这个意义下称为自然的,那么道德感一定是可以称为自然的。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国家中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完全没有道德感,没有一个人在任何一个例子中从来不曾对于习俗和行为表示过丝毫的赞许或憎恶。这些情绪在我们的天性和性情中是那样根深蒂固的,若不是由于疾病或疯狂使心灵完全陷于混乱,决不可能根除和消灭它们的。
不过自然不但可以同稀少和不常见对立,也可以和人为对立,而且在这个意义下,人们也可以争论,德的概念是否是自然的。我们容易忘掉,人们的设计、计划和观点正如冷、热、潮、湿等原则一样在它们的作用中同样都是受必然所支配的;但是当我们把它们看作为自由的、完全由自己支配的时候,我们通常就把它们与自然的其他一些原则对立起来。因此,如果有人问,道德感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我认为我现在对于这个问题不可能给以任何确切的答复。往后我们或许会看到,我们的某些道德感是人为的,而另外一些的道德感则是自然的。当我们进而详细考察每个特殊的恶和德的时候,再来讨论这个问题,将是较为适当的。
同时我们不妨根据自然和不自然的这些定义说,那些主张德与自然同义、恶与不自然同义的体系是最违反哲学的。因为在“自然”一词与神迹对立的第一个意义下,恶和德是同样自然的;而在它与不常见的事物对立的第二个意义下,那么德或许会被发现是最不自然的。至少我们必须承认,勇德和最野蛮的暴行一样,因为是不常见的,所以同样是不自然的。至于自然的第三个意义,那么恶与德确实同样是人为的,同样是不自然的。因为人们不论怎样争辩、某些行为的功或过的概念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那些行为自身显然是人为的,是根据某种意图和意向而作出的;否则那些行为便不可能归在这些名称中的任何一个之下。因此,“自然的”和“不自然的”这些性质不论在任何意义下都不能标志出恶和德的界限。
这样,我们就又回到了我们原来的论点上,就是:德和恶是被我们单纯地观察和思维任何行为、情绪或品格时所引起的快乐和痛苦所区别的。这个论断是很适切的,因为它使我们归结到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即为什么任何行为或情绪在一般观察之下就给人以某种快乐或不快,借此就可以指出道德邪正的来源,而无需去找寻永不曾存在于自然中的、甚至也并不(借任何清楚和明晰的概念)存在于想像中的任何不可理解的关系和性质。对于这个问题作了这个在我看来毫无任何含糊不清之点的陈述以后,我就庆幸我已经完成了我现在的计划的一大部分。
第二章
论正义与非义
第一节 正义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德
我已经提过,我们对于每一种德的感觉并不都是自然的;有些德之所以引起快乐和赞许,乃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我肯定正义就属于这一种;我将力求借一种简短和(我希望)有说服力的论证,来为这个意见进行辩护,然后再来考察那种德的感觉所由以发生的那种人为措施的本性。
显而易见,当我们赞美任何行为时,我们只考虑发生行为的那些动机,并把那些行为只认为是心灵和性情中某些原则的标志或表现。外在的行为并没有功。我们必须向内心观察,以便发现那种道德的性质。我们并不能直接发现这种性质,因此,我们就把行为作为外在的标志、而集中注意于其上。不过这些行为仍然被视为标志,而我们称赞和赞许的最后对象仍然是产生这些行为的那个动机。
同样,当我们要求任何行为、或责备一个人没有作出那种行为时,我们总是假设,处于那种情况之下的一个人应当被那种行为的固有动机所影响,并且我们认为他没有顾到这点是恶劣的。如果我们在探索之后发现,他内心中的善良的动机仍然占着优势,可是被我们所不知道的一些条件阻碍了它的作用,于是我们便取消我们的责备,而对他仍然表示尊重,就像他真正作出了我们所要求于他的那种行为似的。
因此,我们的一切德行看来只是由于善良的动机才是有功的,并且只被认为是那些动机的标志。根据这个原则我就断言,使任何行为有功的那个原始的善良动机决不能是对于那种行为的德的尊重,而必然是其他某种自然的动机或原则。要假设对于行为的德的单纯的尊重可以是发生那个行为、并使它成为善良的原始动机,邮就是一种循环推理。在我们能发生那种尊重之前,那种行为必须真正是善良的,而这个行为的德又必须是由某种善良的动机所发生;因此,善良的动机就必然不同于对于行为的德的尊重。一个善良的动机是使一种行为成为善良的必要条件。一种行为必须先是善良的,然后我们才能对它的德表示敬意。因此,在那种尊重之前,必然先有某种善良的动机。
这样说法也并不单纯是一种哲学的玄谈,而是见于我们日常生活的一切推理中的,虽然我们也许不能用那样明晰的哲学词语加以表达。一个父亲忽略了他的孩子,我们就要责备他。为什么呢,因为那就表示他缺乏自然的爱,而这种爱是每一个父亲的义务。如果自然的爱不是一种义务,那么对于孩子们的爱护便不能是一种义务;而且我们对于子女的关怀也就不可能被看作一种义务了。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每个人都假设了一个别于义务感的行为动机。
这里有一个人做了许多慈善的行为:拯救患难中的人,安慰受折磨的人,并施恩于素昧平生主人。没有人比他更仁厚和善良的了。我们认为这些行为是最大的仁爱的证明。这种仁爱使他的行为有功。因此,对于这个功的尊重乃是次生的考虑,是由先已存在的有功的、可以赞美的仁爱原则发生的。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确立一条无疑的原理说:人性中如果没有独立于道德感的某种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任何行为都不能是善良的或在道德上是善的。
但是道德感或义务感离开了任何其他动机就不可以产生一种行为么?我回答说,可以:不过这并不是对于我现在的学说的一个反驳。当任何善良的动机或原则是人性中共同具有的时候,一个感到心中缺乏那个动机的人会因此而憎恨自己,并且虽然没有那种动机,而也可以由于义务感去作那种行为,以便通过实践获得那个道德原则,或者至少尽力为自己掩饰自己的缺乏那个原则。一个在自己性情中真正感不到感恩心的人,仍然乐于作出感恩的行为,并且以为他借此就履行了他的义务。行为在最初只被认为是动机的标志;不过在这种情形下,也和在其他一切情形下一样,我们往往集中注意于标志,而在相当程度上忽略了被标志的事物。不过在某些场合下,一个人虽然可以单纯由于考虑到一种行为的道德义务而作出那种行为,可是这仍然以人性中某些独立的原则为前提,这些原则能够产生那种行为,并且它们的道德之美也使那种行为成为有功的。
我们可以把所有这些理论应用到现在这样一个例子:假如一个人借给我一笔钱,条件是我必须在几天以内归还他这笔钱;还可以假设在到了约定的期限之后,他索还那一笔钱;那么我就问,我有什么理由或动机要还这笔钱呢?人们或许说,假如我有丝毫的诚实或责任感和义务感,那么我对于正义的尊重以及对于奸诈和无赖行为的憎恨,便足以成为我的充分理由。对于一个在文明状态中而又依照某些训练和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来说,这个答复无疑地是正确的、满意的。但是在他的未开化的、较自然的状态下(如果你愿意称那种状态是自然的),这个回答会被认为是完全不可理解的、诡辩的,而遭到排斥。因为处在那样情况下的一个人立刻会间你,你在还债和戒取别人的财产这件事中间所发现的那种诚实和正义究竟是由什么而成立的呢,它一定不存在于外表的行为中。因此,它必然存在于外表的行为所由发生的那个动机中。这个动机决不能是对于行为的诚实性的一种敬意。因为要说一个善良的动机是使一种行为成为诚实的必要条件,而同时又说对于诚实的尊重是那种行为的动机,那显然是一种谬论。一种行为若非先是善良的,我们就永不能对它的德表示敬意。任何行为都只是因为它是发生于一个善良的动机,才能是善良的。因此,一个善良的动机必然先于对德行的尊重;善良的动机和对于德的尊重不可能是一回事。
因此,对于正义的和诚实的行为,我们必须发现不同于对诚实的尊重的某种动机。重大的困难就在这里。因为假使我们说,对于自己的私利或名誉的关怀是一切诚实行为的合法动机,那么那种关怀一旦停止,诚实也就不再存在了。但是利己心,当它在自由活动的时候,确是并不促使我们作出诚实行为的,而是一切非义和暴行的源泉;而且人如果不矫正并约束那种欲望的自然活动,他就不能改正那些恶行。
但是有人如果说,那一类行为的理由或动机就是对于公益的尊重心,而非义和不诚实的事例是最为违反这种公益的;如果有人这样说,我可以提出下面三个值得我们注意的考虑之点。第一,公益并不自然而然地与正义规则的遵守相依属的,公益所以与这种遵守相联系,只是因为先有了可以确立这些规则的一种人为的协议,这一点以后将更详细地加以说明。第二,如果我们假设那笔借款是在秘密中进行的,而且为了出借人的利益,这笔借款必须在同一方式下归还(例如当出借人要隐蔽他的财富时),那么在那种情形下,范例作用就停止了,而公众对于借债人的行为也就不再关心了;虽然我认为,没有一个道德学家会说,责任和义务也就停止了。第三,经验充分地证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当他们还债、践约、戒偷、戒盗、戒任何一种非义的时候,并不远远看到公益上面。这个动机是太疏远了、太崇高了,难以影响一般的人们,并在那样违反私利的行为(正义和一般的诚实的行为往往是如此)中以任何力量发生作用。
我们可以概括地说,如果不考虑到个人的品质、服务或对自己的关系,人类心灵中没有像人类之爱那样的纯粹情感。诚然,任何一个人或感情动物的幸福或苦难,当其在与我们接近并以生动的色彩呈现出来时,没有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我们的;不过这只是发生于同情,并不证明我们有对于人类的那样一种普遍的爱情,因为这种关切是扩展到人类之外的。两性间的爱显然是根植于人类天性中的一种情感;这个情感不但出现于其特殊的表征方面,而且表现于激起其他各种的爱的原则,并使人由于美貌、机智、和好感发生出一种比其他情形下更为强烈的爱。如果一切人类之间都有一种普遍的爱,那种爱也就应该以同一方式表现出来。任何程度的好的品质所引起的爱都应该比同样程度的坏的品质所引起的恨更为强烈一些;这是与我们在经验中所发现的情形正相反的。人的性情各不相同,有的倾向于柔和的感情,有的倾向于比较粗暴的感情:但是大体上我们可以说,一般的人或人性既是爱的对象、也是恨的对象,并且需要另外一个可以借着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刺激起这些情感来的原因。我们如果设法躲避这个假设,那是徒然的。没有任何现象向我们指出,有那样一种不考虑到人们的优点和其他一切条件的对于人类的爱。我们一般地爱好同伴,不过这也和我们爱好其他任何消遣一样。一个英国人在意大利时就成为英国人的朋友,一个欧洲人在中国时就是欧洲人的朋友;我们如果在月球上遇到一个人,我们或者会单因他是一个人而爱他。不过这只是由于别人和我们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在这些情形下因为限于少数人而就加强起来了。
因此,如果对公众的慈善或对人类利益的尊重不能是正义的原始动机,则对私人的慈善或对于有关的人的利益的尊重,就更不能成为这个动机了。因为假使他是我的敌人,使我有憎恨他的正当理由,那该怎么样呢,他如果是一个坏人,值得全人类的憎恨,那该怎么样呢?他如果是一个守财奴,根本不会利用我们剥夺去他的东西,那该怎么样呢,他如果是一个浪荡的败家子,有了大宗财产,不但无益,反而受害,那该怎么样呢,假如我有急需,有为家庭求得某种东西的紧迫动机;那该怎么样呢,在一切这些情形下,正义的原始动机就会不起作用;结果,正义本身、连同一切产权、权利和义务也就都不发生作用了。
一个富人在道德上有义务将他的多余的财物的一部分分给贫困的人。对私人的慈善如果是正义的原始动机,那么一个人就没有义务让其他的人们享有超过他有义务要给他们的更多财物。至少,财产的差异应该很小。人们一般都是把他们的爱置于他们所已占有的东西,而不置于他们所从未享有的东西:因为这种缘故,所以把一个人的任何财物夺去比起不给他任何财物来,是更大的残忍行为。但是谁会说、这是正义的惟一基础呢?
此外,我们还必须考虑,人们所以贪恋他们的所有物,主要的理由就在于他们认为那些所有物是自己的财产,是由社会法律给他们神圣不可侵犯地确保的财产。不过这是一种次生的考虑,依据于先前的正义和财产概念上面的。
一个人的财产被假设为在一切可能的情形下都是受到保障,不受任何人侵犯的。不过对私人的慈善是、并且也应当是在一切人中间有强有弱的,而在很多人中间(或者说在大多数人中间),必然是根本没有的。因此,对私人的慈善并不是正义的原始动机。
由这一切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就是:我们并没有遵守公道法则的任何真实的或普通的动机,除了那种遵守的公道和功德自身以外;但是因为任何行为如不能起于某种独立的动机,就不能成为公道的或有功的,所以这里就有一种明显的诡辩和循环推理。因此,我们除非承认,自然确立了一种诡辩,并使诡辩成为必然的和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正义和非义的感觉不是由自然得来的,而是人为地(虽然是必然地)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发生的。
对于这个推理,我还要加上一个系论,就是:离开了别于道德感的某些动机或有推动力的某些情感,既然就没有任何行为是可以赞美的或可以责备的,所以这些各别的情感对那种道德感必然有一种巨大的影响。我们的责备或赞美,都是依据于这些情感在人性中的一般的势力。在判断动物身体之美时,我们总是着眼于某一个种类的构造;当肢体和姿态符合于那个种类的共同的比例时,我们就断言它们是美好的。同样,当我们断定恶和德的时候,我们也总是考虑情感的自然的和通常的势力;如果情感在两方面离开共同的标准都很远,它们就总是被认为恶劣的而遭到谴责。一个人自然爱他的子女甚于爱他的侄儿,而爱他的侄儿甚于爱他的表兄弟,爱他的表兄弟又甚于爱陌生人,如果其他条件都相等的话。这样,在取舍之间,我们就发生了一个共同的义务标准。我们的义务感永远遵循我们情感的普通的、自然的途径。
为了避免得罪人起见,我在这里必须声明:当我否认正义是自然的德时,我所用自然的一词,是与人为的一词对立的。在这个词的另一个意义下来说,人类心灵中任何原则既然没有比道德感更为自然的,所以也没有一种德比正义更为自然的。人类是善于发明的:在一种发明是显著的和绝对必要的时候,那么它也可以恰当地说是自然的,正如不经思想或反省的媒介而直接发生于原始的原则的任何事物一样。正义的规则虽然是人为的,但并不是任意的。称这些规则为自然法则,用语也并非不当,如果我们所谓“自然的”一词是指任何一个物类所共有的东西而言,或者甚至如果我们把这个词限于专指与那个物类所不能分离的事物而言。
第二节 论正义与财产权的起源
现在我们进而考察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关于正义规则在什么方式下被人为措施所确立的问题,另一个问题是:什么理由决定我们把遵守这些规则认为是道德的美,把忽视这些规则认为是道德的丑。这两个问题以后会显得是彼此各别的。我们先从讨论前一个问题着手。
在栖息于地球上的一切动物之中,初看起来,最被自然所虐待的似乎是无过于人类,自然赋予人类以无数的欲望和需要,而对于缓和这些需要,却给了他以薄弱的手段。在其他动物方面,这两个方面一般是互相补偿的。我们如果单纯地考虑狮子是贪食的食肉兽,我们将容易发现它的生活是很困难的;可是我们如果着眼于狮子的身体结构、性情、敏捷、勇武、雄壮的肢体、猛力等等,那末我们就将发现,狮子的这些有利条件和它的欲望恰好是成比例的。羊和牛缺乏这些有利条件,不过牛羊的食欲不是太大,而它们的食物也容易取得。只有在人一方面,软弱和需要的这种不自然的结合显得达到了最高的程度。不但人类所需要的维持生活的食物不易为人类所寻觅和接近,或者至少是要他花了劳动才能生产出来,而且人类还必须备有衣服和房屋,以免为风雨所侵袭:虽然单就他本身而论,他既然没有雄壮的肢体,也没有猛力,也没有其他自然的才能,可以在任何程度上适应那么多的需要。
人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他的缺陷,才可以和其他动物势均力敌,甚至对其他动物取得优势。社会使个人的这些弱点都得到了补偿;在社会状态中,他的欲望虽然时刻在增多,可是他的才能却也更加增长,使他在各个方面都比他在野蛮和孤立状态中所能达到的境地更加满意.更加幸福。当各个人单独地、并且只为了自己而劳动时,(1)他的力量过于单薄,不能完成任何重大的工作;(2)他的劳动因为用于满足他的各种不同的需要,所以在任何特殊技艺方面都不可能达到出色的成就;(3)由于他的力量和成功并不是在一切时候都相等的,所以不论哪一方面遭到挫折,都不可避免地要招来毁灭和苦难。社会给这三种不利情形提供了补救。借着协作,我们的能力提高了;借着分工,我们的才能增长了;借着互助,我们就较少遭到意外和偶然事作的袭击。社会就借这种附加的力量、能力和安全,才对人类成为有利的。
但是为了组成社会,不但需要社会对人们是有利的,而且还需要人们觉察到这些利益;人类在共未开化的野蛮状态下,不可能单凭研究和思索得到这个知识。因此,最幸运的是,对于那些补救方法原是辽远的和不清楚的需要,恰好有另一种需要与之结合,那种需要有一种当时可以满足并较为明显的补救方法,因而可以正确地被认为是人类社会成立的最初的原始原则。这种需要就是两性间的自然欲望,这种欲望把两性结合起来,并维系他们的结合,以后由于对他们的子女的共同的关切,又发生了一种新的联系。这种新的关切又变成亲子之间的联系原则,并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父母凭共优越的体力和智慧这个有利条件,管理着家务,同时又因为他们对子女有一种自然的爱,所以他们在对其子女行使权威时,就受了限制。不久,习惯因为在子女的幼小心灵上起了作用,使他们感到他们由社会方面所可获得的利益,并且使他们磨去棱角,以及妨害他们的团结的倔强感情,而借此把他们逐渐培养成适宜于社会生活。
因为我们必须承认,人性的各种条件不论如何使人类的结合成为必要的,而且性欲和自然爱情不论如何可以似乎使这种结合成为不可避免的:可是在我们的自然性情中和我们的外界条件中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它们对于那种必需的结合是很不利的,甚至是相反的。在自然性情方面,我们应当认为自私是其中最重大的。我很知道,一般地说,自私这个性质被渲染得太过火了,而且有些哲学家们所乐于尽情描写的人类的自私,就像我们在童话和小说中所遇到的任何有关妖怪的记载一样荒诞不经,与自然离得太远了。我远不认为人类除了对自己以外,对其他事物没有任何爱情;我相信,我们虽然极少遇到一个爱某一个人甚于爱自己的人,可是我们也同样很少遇到一个人,他的仁厚的爱情总加起来不超过他的全部自私的感情的。参考一下通常的经验:你不是看到,家庭的全部开支虽然一般是在家长的支配之下,可是很少有人不把他的家产的绝大部分用在妻子的快乐和儿女的教育上面,而只留极小的一部分供自己的享用和娱乐。这是我们在那些有爱情上的联系的人们方面所可看到的,而且我们也可以推测,其他没有这种联系的人们如果处在同一情况下,也会是一样的。
但是我们虽然必须承认人性中具有慷慨这样一种美德,可是我们同时仍然可以说,那样一种高贵的感情,不但使人不能适合于广大的社会,反而和最狭隘的自私一样,使他们几乎与社会互相抵触。因为每个人既然爱自己甚于爱其他任何一个人,而且在他对其他人的爱中间,对于自己的亲戚和相识又有最大的爱,所以这就必然要产生各种情感的对立,因而也就产生了各种行为的对立;这对于新建立起来的结合不能不是有危险的。
但是还有一点值得提出,就是各种情感的这种冲突情形,倘使没有我们外界条件中的一个特点和它联合起来、并为它提供了一个发作的机会,它也只会带来很小的危险。人类所有的福利共有三种:一是我们内心的满意;二是我们身体的外表的优点;三是对我们凭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用。对于第一种福利的享受,我们是绝对安全无虑的。第二种可以从我们身上夺去,但是对于剥夺了我们这些优点的人们却没有任何利益。只有最后的一种,既可以被其他人的暴力所劫取,又可以经过转移而不至于遭受任何损失或变化;同时这种财富又没有足够的数量可以供给每个人的欲望和需要。因此,正如这些财物的增益是社会的主要有利条件一样,它们的占有的不稳定和它们的稀少却是主要的障碍所在。
我们不可能希望在未受教化的自然状态中给这种不利条件找到一种补救方法;我们也不能希望,人类心灵中有任何一个自然的原则,能够控制那些偏私的感情,并使我们克服由我们的外界条件所发生的那些诱惑。正义观念永不能达成这个目的,或被认为是能够促使人们以公道行为互相对待的一个自然原则。我们现时所理解的那一种德(正义),未开化的、野蛮的人们是永远不会梦想到它的。因为侵害或非义的概念涵摄着对他人所犯的不道德或恶。各种不道德既然都是由情感的某种缺点或不健全而得来的,而这种缺点既是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心灵结构中通常的自然作用过程被判断的,所以我们只要考察一下我们对他人所发生的那些感情的自然的和通常的力量,就很容易知道自己对他人是否犯了不道德。但是可以看到,在我们原始的心理结构中,我们最强烈的注意是专限于我们自己的;次强烈的注意才扩展到我们的亲戚和相识;对于陌生人和不相关的人们,则只有最弱的注意达到他们身上。因此,这种偏私和差别的感情,必然不但对我们在社会上的行为有一种影响,而且甚至对我们的恶和德的观念也有一种影响;以至于使我们认为显著地违反那样一种偏私程度(不论是把感情过分扩大或过分缩小),都是恶劣的和不道德的。在我们关于行为的通常的判断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来:一个人如果把他的全部爱情集中在他的家庭,或者竟然不顾他的家人,而在利害冲突之际,偏向了陌生人或偶然的相识,我们就要责备他。由上所述,我们可以断言,我们的自然的、未受教化的道德观念,不但不能给我们感情的偏私提供一种补救,反而投合于那种偏私,而给予它以一种附加的力量和影响。
因此,补救的方法不是由自然得来,而是由人为措施得来的;或者,更恰当地说,自然拿判断和知性作为一种补救来抵消感情中的不规则的和不利的条件。因为当人们在早期的社会教育中感觉到社会所带来的无限利益,并且对于交游和交谈获得了一种新的爱好;当他们注意到,社会上主要的乱源起于我们所谓的外物,起于那些外物可以在人与人之间随意转移而不稳定的:这时他们就一定要去找寻一种补救方法,设法尽可能地把那些外物置于和身心所有的那些固定的、恒常的优点相等的地位。要达到这个目的,没有别的办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所缔结的协议使那些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使每个人安享他凭幸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通过这种方法,每个人就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地占有的;而且情感的在其偏私的、矛盾的活动方面也就受到了约束。这种约束也并不违反这些情感;因为如果是这样,人们就不会投入这种约束,并加以维持;这种约束只是违反了这些情感的轻率和卤莽的活动。我们戒取他人的所有物,不但不违背自己的利益或最亲近的朋友的利益,而且还只有借这样一个协议才能最好地照顾到这两方面的利益;因为我们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维持社会,而社会对于他们的福利和存在也和对于我们自己的福利和存在一样,都是那样必要的。
这种协议就其性质而论,并不是一种许诺(Promise),因为甚至许诺本身也是起源于人类协议,这点我们后来将会看到。协议只是一般的共同利益感觉;这种感觉是社会全体成员互相表示出来的,并且诱导他们以某些规则来调整他们的行为。我观察到,让别人占有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也同样地对待我。他感觉到,调整他的行为对他也同样有利。当这种共同的利益感觉互相表示出来、并为双方所了解时,它就产生了一种适当的决心和行为。这可以恰当地称为我们之间的协议或合同,虽然中间并没有插入一个许诺;因为我们双方各自的行为都参照对方的行为,而且在作那些行为时,也假定对方要作某种行为。两个人在船上划桨时,是依据一种合同或协议而行事的,虽然他们彼此从未互相作出任何许诺。关于财物占有的稳定的规则虽然是逐渐发生的,并且是通过缓慢的进程,通过一再经验到破坏这个规则而产生的不便,才获得效力,可是这个规则并不因此就不是由人类协议得来的。正相反,这种经验还更使我们确信,利益的感觉已成为我们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的,并且使我们对他们行为的未来的规则性发生一种信心;我们的节制与成禁只是建立在这种期待上的。同样,各种语言也是不经任何许诺而由人类协议所逐渐建立起来的。同样,金银也是以这个方式成为交换的共同标准,而被认为足以偿付比金银价值大出百倍的东西。
在人们缔结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协议、并且每个人都获得了所有物的稳定以后,这时立刻就发生了正义和非义的观念,也发生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不先理解前者,就无法理解后者。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因此,有些人不先说明正义的起源,就来使用财产权、权利或义务等名词,或者甚至在那种说明中就应用这些名词,他们都犯了极大的谬误,而永不能在任何坚实的基础上进行推理。一个人的财产是与他有关系的某种物品。这种关系不是自然的,而是道德的,是建立在正义上面的。因此,我们如果不先充分地了解正义的本性,不先指出正义的起源在于人为的措施和设计,而就想像我们能有任何财产观念,那就很荒谬了。正义的起源说明了财产的起源。同一人为措施产生了这两者。我们的最初的、最自然的道德感既然建立在我们情感的本性上,并且使我们先照顾到自己和亲友,然后顾到生人:因此,不可能自然而然地有像固定的权利或财产权那样一回事,因为人类的种种对立的情感驱使他们趋向种种相反的方向,并且不受任何协议或合同的约束。
没有人能够怀疑,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而且在确定和遵守这个规则的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和谐与协作来说,便没有多少事情要做的了。除了这种利益情感之外,其他一切情感或者是容易约束的,或者是虽然放纵,也并不发生那样有害的结果。虚荣心倒是可以认为一种社会的情感,是人与人结合的联系。怜悯和爱也可以在同样的观点下来看待。至于妒忌和报复,虽然有害,但它们的作用是间歇的,并且是指向我们所认为高出于我们的人或是我们的敌人的那些特殊的人们。只有这种为自己和最接近的亲友取得财物和所有物的贪欲是难以满足的、永久的、普遍的、直接摧毁社会的。几乎没有任何一个人不被这种贪欲所激动;而且当这种贪欲的活动没有任何约束、并遵循它的原始的和最自然的冲动时,每个人都有害怕它的理由。因此,整个说来,我们应当认为在建立社会方面所遇到的困难是大是小,就决定于我们在调节和约束这种情感方面所遇到的困难之是大是小。
的确,人类心灵中任何感情都没有充分的力量和适当的方向来抵消贪得的心理,使人们戒取他人的所有物,并借此使他们成为社会的合适的成员。对于陌生人的慈善是太微弱了,不足以达成这个目的;至于其他情感,则它们反而会煽动这种贪心,因为我们看到,我们的财富越大,则我们越有满足我们一切欲望的能力。因此,没有一种情感能够控制利己的感情,只有那种感情自身,借着改变它的方向,才能加以控制。不过这种变化是稍加反省就必然要发生的;因为显而易见,那种情感通过约束、比起通过放纵可以更好地得到满足;我们维持了社会,就比在孤立无援的状态下(这种状态是必然随着暴力和普遍的放纵而来的),在获得所有物方面就有了大得很多的进步。因此,关于人性善恶的问题,绝不包含在关于社会起源的那另一个问题之内;这里所考虑的只有人类智愚程度的间题。因为自利情感不论被认为是善良的或恶劣的,情形都是一样的;因为只有它本身才约束住自己:因此,它如果是善良的,那么人类是借这种德而成为有社会性的;如果是恶劣的,那么他们的这种恶也有同样的效果。
这个情感既然是通过建立财物占有的稳定这种规则而约束自己的;所以这个规则如果是深奥而难以发明的,那么社会就必须被看作可说是偶然的,是许多世代的产物。但是如果我们发现,没有东西比这个规则更为简易而明显;如果我们发现每一个父母,为了在子女间维持和平,必须确立这个规则;如果我们发现,正义的这些最初萌芽随着社会的扩大,必然日益改善;如果这一切都显得是明白的(这是一定如此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断言,人类绝不可能长期停留在社会以前的那种野蛮状态,而人类的最初状态就该被认为是有社会性的。不过这也不妨碍哲学家们随意把他们的推理扩展到那个假设的自然状态上,如果他们承认那只是一个哲学的虚构,从来不曾有、也不能有任何现实性。人性由两个主要的部分组成,这两个部分是它的一切活动所必需的,那就是感情和知性;的确,感情的盲目活动,如果没有知性的指导,就会使人类不适于社会的生活;伹由于心灵的这两个组成部分的分别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却也可以允许我们分别加以考察。允许自然哲学家们的那种自由,也可以允许精神哲学家们;自然哲学家很通常地把任何运动当作是复合的、由两个彼此各别的部分组成的,虽然在同肘他们也承认运动的本身是单一而不可分的。
因此,自然状态就应当被认为是单纯的虚构,类似于诗人们所臆造的黄金时代;唯一的差别是,自然状态被描写为充满着战争、暴力和非义,而黄金时代则被描绘为最魅人的、最和平的状态。在自然的那个最初时代,四季温和(如果我们相信诗人们的话),人类无须备有衣服和房屋来抵御酷暑和严寒。河川里流着酒、乳:橡树产着蜜;自然界自发地产生着最宝贵的珍饯。那个幸福时代的主要优点还不止这些。不但自然界没有风暴,而且现在引起人类的争吵和混乱的那些更为猛烈的风暴,也从来不曾在人类胸中发生。贪婪、野心、残忍、自私从来不曾听到过;人类心灵中所熟悉的仅有的活动只有慈爱、怜悯和同情。甚至我的和你的这个区别,也被排除于那些幸福的人们的心灵之外,而财产权和义务、正义和非义等概念也就随之而不存在。
毫无疑问,这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无聊的虚构;可是也值得我们注意,因为没有东西更明显地表明成为我们现在考察题材的那些德的起源了。我已经说过,正义起源于人类协议;这些协议是用以补救由人类心灵的某些性质和外界对象的情况结合起来所产生的某种不便的。心灵的这些性质就是自私和有限的慷慨;至于外物的情况,就是它们的容易转移,而与此结合着的是它们比超人类的需要和欲望来显得稀少。但是不管哲学家们在那些思辨中如何感到迷惑,诗人们却受到某种鉴别力或普通的本能较为正确的指导,这种本能在大多数的推理中比我们所熟悉的那种艺术和哲学的识见还走得更远一些。诗人们容易地就看到了,如果每一个人对其他人都有一种慈爱的关怀,或者如果自然大量供应我们的一切需要和欲望,那么作为正义的前提的利益计较,便不能再存在了,而且现在人类之间通行的财产和所有权的那些区别和限制也就不需要了。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的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由于我们的所有物比起我们的需要来显得稀少,这才刺激起自私;为了限制这种自私,人类才被迫把自己和社会分开,把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财物加以区别。
我们也无需求助于诗人的虚构来明了这一点;除了事物本身的道理以外,我们也可以借平常的经验和观察发现这个真理。我们很容易看到,慈爱的感情使一切东西成为亲族间的共同财物:而夫妇尤其是互相忘掉了他们的财产权,不分你的和我的;而你的和我的这个区别在人类社会中却是那样必要的,而又是引起那么大的纠纷的。人类的外界条件的任何变化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例如当任何东西多到足以满足人类的一切欲望时,财产的区别便完全消失,而一切东西都成为共有的了。在空气和水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情形,虽然这些是一切外界对象中最有价值的东西;因而我们可以容易地断言,如果每样东西都同样丰富地供给于人类,或者每个人对于每个人都有像对自己的那种慈爱的感情和关怀,那么人类对正义和非义也就都不会知道了。
因此,这里就有一个命题,我想,可以认为是确定的,就是: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如果我们回顾一下,我们就将发现,这个命题对于我们关于这个论题所已说过的某些话给予一种附加的力量。
第一,我们由此可以断言,对公益的尊重或强烈的广泛的慈善,不是我们遵守正义规则的最初的、原始的动机;因为我们承认,人类如果赋有那样一种慈善,这些规则根本是梦想不到的。
第二,我们由同一原则可以断言,正义感不是建立在理性上的,也不是建立在外面的永恒的、不变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某些观念关系的发现上面的。因为我们既然承认,如上所述的人类的性情和外界条件中那样一种改变、会完全改变我们的职责和义务,所以认为道德感是由理性得来的那个通常的体系、就必须说明这种改变为什么必然要在种种关系和观念中产生那种变化。但是显而易见,人类的广泛的慷慨和一切东西极度的丰富所以能消灭正义观念的惟一原因,就在于这些条件使正义观念成为无用的了;而在另一方面,人类的有限的慈善和贫困的状况所以会产生那种德,只在于使那种德成为公益和每个人的私利所必需的条件。由此可见,使我们确立正义法则的乃是对于自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切;而最确实的一点就是:使我们发生这种关切的并不是任何观念的关系,乃是我们的印象和情绪,离开了这些,自然中每样事物都是对我们漠然无关的,丝毫都不能影响我们。因此,正义感不是建立在我们的观念上面,而是建立在我们的印象上的。
第二,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证实前面的命题,就是:产生这种正义感的那些印象不是人类心灵自然具有的,而是发生于人为措施和人类协议。因为性情和外界条件方面的任何重大变化既然同样地消灭正义和非义,而且这样一种变化所以有这种结果,只是由于改变了我们自己的和公共的利益;因此,必然的结果就是:正义规则的最初确立是依靠于这些不同的利益的。但是人们如果是自然地追求公益的,并且是热心地追求的,那末他们就不会梦想到要用这些规则来互相约束;同时,如果他们都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丝毫没有任何预防手段,那么他们就会横冲直撞地陷于种种非义和暴行。因此,这些规则是人为的,是以曲折和间接的方式达到它们的目的的,而且产生这些规则的那种利益,也不是人类的自然的、未经改造的情感原来所追求的那样一种利益。
为了更进一步明了这点起见,我们可以考虑,正义规则虽然只是由利益所确立的,可是这些规则与利益的联系却有些独特,和其他场合下所可以观察到的现象不同。单独的一个正义行为往往违反公益;而且它如果孤立地出现,而不伴有其他行为的话,它本身就可以危害社会。当一个有德的、性情仁厚的人将一大宗的财产还给一个守财奴、或作乱的顽固派时,他的行为是公正的和可以夸奖的,不过公众却是真正的受害者。单独的正义行为,单就其本身来考虑,对私利也并不比对公益更有助益;我们很容易设想,一个人如何可以由于一个非常的正直行为而陷于穷困,并可以有理由地愿望,正义的法则对那个单独的行为在宇宙间暂时停止作用。不过单独的正义行为虽然可以违反公益或私利,而整个计划或设计确是大有助于维持社会和个人的幸福的,或者甚至于对这两者是绝对必需的。益处和害处是不可能分离的。财产必须稳定,必须被一般的规则所确立。在某一个例子中,公众虽然也许受害,可是这个暂时的害处,由于这个规则的坚持执行,由于这个规则在社会中所确立的安宁与秩序,而得到了充分的补偿。甚至每一个人在核算起来的时候,也会发现自己得到了利益;因为如果没有正义,社会必然立即解体,而每一个人必然会陷于野蛮和孤立的状态,那种状态比起我们所能设想到的社会中最坏的情况来,要坏过万倍。因此,当人们有了充分的经验观察到,单独一个人所作出的单独的一个正义行为不论可以有什么不良的结果,可是全体社会所共同奉行的全部行为体系对于全体和个人都有无限的利益:于是不久就有正义和财产权发生了。社会上每一个成员都感觉到这种利益:每个人都向其他的人表示出这种感觉,并且表示决心,愿以这种感觉来调整他的行为,假使其他人也照样行事的话。无需再有其他条件来诱导社会中任何一个人在一遇到机会时便作出一个正义行为。这就给其他人立了一个榜样。这样,正义就借一种协议或合同而确立起来,也就是借那个被假设为全体所共有的利益感觉而确立起来;在这种感觉支配之下,人们在作出每一个单独的正义行为时,就都期待其他人也会照样行事。如果没有这个协议,就没有一个人会梦想到有正义那样一种的德,或者会被诱导了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正义。就任何单独的行为而论,我的正义行为或许在各个方面都是有害的;只有在别人也会仿效我的榜样这个假设上,我才能够被诱导了去采纳那一种德;因为只有这种彼此协作才能使正义成为有利的或给予我以遵守正义规则的任何动机。
现在我们要来讨论我们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我们把德的观念附于正义,把恶的观念附于非义。我们前面既然已经确立了若干原则,所以这个问题不至于花费我们很多的时间。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现在所能说的话,可以用几句话来结束。要得到进一步的详论,读者必须等到本卷的第三章。正义的自然的约束力,即利益,我们已加以充分说明;但是关于道德的约束力,即是非之感,则我们必须首先考察自然的德,然后才能给以充分而满意的说明。
人们既然凭经验发现,他们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如果自由地进行活动,会使他们完全不适合于社会,同时他们又已观察到,社会是满足那些情感的必需条件;所以他们自然就乐于把他们置于那些使人与人交往更加安全、更为方便的规则的约束之下。因此,他们最初只是由于利益的考虑,才一般地并在每个特殊例子下被诱导了以这些规则加于自己的身上,并加以遵守;而且在社会最初成立的时候,这个动机也就是足够的强有力的。不过当社会的人数增多、扩大成一个部族或民族时,这个利益就较为疏远了;而且人们也不容易看到,这些规则每一次所遭到的破坏,随着就有混乱发生,如像在狭小的社会中那样。不过我们在自己的行为中虽然往往看不到我们由维持秩序所得到的那种利益,并且可以追逐较小的和较切近的利益,可是我们永远不会看不到我们由于他人的非义所间接或直接遭受的损害;因为我
们在那种情形下,不会被情感所蒙蔽,也不会因为相反的诱惑而抱有偏见。不但如此,而且即当非义行为与我们距离很远、而丝毫影响不到我们的利益时,它仍然使我们不高兴;因为我们认为它是危害人类社会的,而且谁要和非义的人接近,谁就要遭到他的侵害。我们通过同情感到他们所感到的不快;而且在一般观察之下,人类行为中令人不快的每样事情都被称为恶,而凡产生快乐的任何事情同样也被称为德;所以道德的善恶的感觉就随着正义和非义而发生。在现在情形下,这种感觉虽然是由思维他人的行为得来的,可是我们也总是把它甚至于扩展到我们自己的行为上。通则的效力达到它们所由以发生的那些例子之外;同时我们也自然会同情他人对我们所抱有的情绪。由此可见,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
这个情绪发展的过程虽然是自然的,甚至是必然的,可是它在这里确是又受到了政治家们的人为措施的促进;政治家们为了更容易统治人们起见,为了在人类社会中维持安宁起见,曾经努力产生对于正义的一种尊重,和对于非义的一种憎恶。这必然要产生一种结果;但十分明显的是,有些道德学的作者们把这一点过分夸大了,并且似乎尽了最大的努力把一切的道德感说成是人类所根本不具有的。政治家们的任何人为措施可以帮助自然产生自然向我们所启示的那些情绪,甚至在有些场合下还可以单独产生对任何一个特殊行为的一种赞许或尊重;不过这不可能是我们区别恶与德的惟一原因。因为自然在这一方面如果不协助我们,政治家们尽管谈论光荣的或耻辱的、可以赞美的或可以责备的等等的话,也是徒然的。这些词语会成了完全不可理解的,会不再有任何观念附于其上,正如它们是我们所完全不懂的语言中的词语一样。政治家们所能做到的,最多只是把自然的情绪扩展到它们原来的界限以外:但是自然仍然必须先提供材料,给予我们以某种道德区别的概念。
正像公众的称赞和责备增加我们对于正义的尊重,私人的教育和教导也有助于同样的效果。因为父母们既然容易观察到,一个人越是正直和高尚,他就越是对自己和他人有利,而且他们也观察到,当习惯和教育对利益和反省加以协助的时候,那些原则便越有力量:由于这些理由,他们就乐于从他们的子女的最初婴儿时起,把正直的原则教导他们,教导他们把维持社会的那些规则的遵守看成是有价值的、光荣的,而把那些规则的破坏看成是卑鄙的、丑恶的。通过这个方法,荣誉感就可以在他们的幼嫩的心灵中扎根,并且长得极为坚实而巩固,以至它们与人性中那些最主要的原则以及我们天性中最根深蒂固的那些原则可以等量齐观。
当主张正义有功和非义有过的这个意见一经在人类中间确立以后,人们对名誉就发生了关切,这就使荣誉感更进一步巩固了起来。感动我们最深切的就是我们的名誉,而我们的名誉在最大程度上是决定于我们对他人财产的行为。由于这个缘故,顾到自己的品格、或想与他人和好相处的人们,都必须给自己立一条不可违犯的法则,即不受任何诱惑的驱使、去违犯一个正直而高尚的人所必须具备的那些原则。
在结束这个题目之前,我只想再提出一点,就是:我虽然说,在自然状态下、或在社会以前的那种假想的状态下,没有正义和非义,可是我并不说,在那样一种状态下可以允许侵犯他人的财产。我只是主张,那时候没有财产权这一回事,因而也就不能有正义或非义那一回事。在讨论许诺时,我还有机会要对许诺作与此类似的考虑;我希望这里所作的考虑在适当衡量以后,足以消除人们对于前面关于正义和非义的意见的一切反感。
第三节 论确定财产权的规则
虽然关于稳定财物占有的规则的确立对人类社会不但是有用的,而且甚至于是绝对必需的,但是这个规则如果仅仅停留于这种笼统的说法,它就决不能达到任何目的。必须找到某种方法,使我们借此可以划定某些特殊的财物应当归某个特殊的人所有,而其余人类则被排除于其占有和享用之外。因此,我们其次的任务,就必然在于发现限制这个一般规则、并使它适合于世人通用和实践的那些理由。
显而易见,那些理由的成立,并不是由于特殊的个人或公众在享有任何特殊的财物时比在其他任何人占有那些财物时,具有更大的效用或利益。毫无疑问,每个人如果都占有最适合于他的、适于他使用的东西,那是最好的了;不过这种适合关系可以在同时为若干人所共有。除此以外,它还可以引起那样许多的争执,而且人们在判断这些争执时,也会那样地偏私和激动,致使那个含糊而不确定的规则与人类社会的安宁是绝不相容的。人们所以缔结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原是为了防止一切纠纷和争执的起因;可是我们如果允许在各种场合下,随着应用这个规则时所发现的各种特殊效用,各不相同地来应用这个规则,那么我们就永不能达到防止争端的这个目的了。正义在它的判决中绝不考虑财物对具体个人的适合或不适合,而是遵循着比较广泛的观点来作出决定的。不论一个人是慷慨的或是一个守财奴,都同样地受到正义的优待,并且甚至在对于他是完全无用的东西方面与人争执时,也同样容易获得有利于他的判决。
因此,必然的结果就是:所有物必须稳定的那个一般规则,不是根据特殊的判断而被应用的,而是根据必须扩展到整个社会的、不能由于好恶而有改变的其他一些一般规则而被应用的。我想用下面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我首先考虑处于野蛮和孤立状态下的一批人;随后假设他们感到那种状态的苦难,并预见到社会将会带来的利益,因而互相找寻对方作伴,提议互相保护,互相协助。我还假设,他们赋有那样大的智慧,以至立刻看到,建立社会和互助合作的这个计划所遭到的主要障碍就在于他们的天性中的贪欲和自私;为了补救这种缺点,他们缔结了稳定财物占有、互相约束、互相克制的协议。我感觉到,这种推论方法并不完全自然;不过我这里只是假设这些考虑是一下子形成的,而事实上它们是不知不觉地逐渐形成的;除此以外,我认为下面这种情形也是很可能的,就是:若干人由于各种意外事情与其原来的社会分离以后,也可以被迫互相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在那种情形下,他们就完全处于上述的那种情况。
因此,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当确立社会和稳定财物占有的一般协议缔结以后,他们遇到的第一个困难就是:如何分配他们的所有物,并分给每个人以他在将来必然可以永远不变地享有的特殊部分。这个困难不会阻挡他们很久,他们立刻会看到,最自然的办法就是,每个人继续享有其现时所占有的东西,而将财产权或永久所有权加在现前的所有物上面。习惯的效果是那样的大,以至它不但使我们安于我们所长期享用的任何财物,并且甚至使我们对它发生爱好,使我们爱它甚于爱其他一些可能更有价值的、但为我们不很熟悉的东西。长时期在我们眼前的、而又为我们得心应手地使用的东西,我们对它就最为爱不忍释;但是我们所从未享用过的、不习惯的所有物,则我们离开了它,生活中也没有什么不便。因此,显而易见,人们很容易同意这个办法,就是:让各人继续享有他现时所占有的东西;而他们所以那样自然地一致选择这个办法,其理由也在于此。
但是我们可以说,把财产权归于现实占有者的这个规则虽是自然的,并且因此是有用的,可是它的效用不超出社会最初形成的时期;永远遵守这个规则,就会是非常有害的。这个规则会排除财物的偿还,而且使各种非义行为都得到认可和奖励。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在社会一旦建立起来以后仍然可以产生财产权的其他一些的条件;属于这一类条件的,我发现最主要的有四种,即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我们将简略地考察各项,并先由占领谈起。
一切外界财物的占有是变化和不定的,这对于建立社会是最重要的障碍之一,同时也是人们通过明白的或默认的普通同意、而以我们现在所谓正义和公道的规则来约束自己的理由所在。在实行这种约束以前人们所处的那种苦难状态,就是人们所以尽快地采取那种补救方法的原因;这也使我们容易说明,我们为什么把财产权观念附加于最初的占有或占领之上。人类不愿意使财产权(即使在最短的时间内)悬空,或者给暴力和纷乱打开一点点的门路。此外,我们还可以说,最初的占有总是最能引起人们的注意;如果我们原来忽略了这一点,我们就没有丝毫理由把财产权归于任何一种继续的占有了。
现在留待解决的,就是精确地决定“占有”的含义;这并不如我们初看时所想像的那样容易。不但当我们直接接触任何东西时,我们可以说是占有了它,而且当我们对那种东西处于那样一种关系,以致有能力去使用它,并可以随着自己现前的意愿或利益来移动它、改变它或消灭它的时候,也可以说是占有了那个东西。因此,这种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财产权既然只是依据正义规则或人类协议而得来的一种稳定占有,所以也应当看作是同样的因果关系。但是在这里我们可以注意,随着我们所可能遇到的阻碍的概然性之或大或小,我们使用任何对象的能力的确定程度也就有大有小;而这种阻碍的概然性既然可以不知不觉地有所增加,所以我们在许多情形下就不可能决定占有是从何时开始,何时终止;我们也没有确定标准,可以根据了它来决定这一类的争端。一个野猪落在我们的陷阱中,如果它“不可能”逃脱,它就被认为被我们所占有。不过我们所谓“不可能”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如何能将这种不可能同很不可能分开呢,我们又如何确切地分别“很不可能”与“很可能”呢,请划出两者的精确界限,并指出我们是借什么标准来决定在这个题目上可能发生的、并且在经验中往往发生的一切争端。
不过这一类的争执不但发生于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实际存在方面,而且也发生于其范围的大小方面;而且这些争执往往无法判决,或者说是除了借想像之外,不能借其他官能加以判断。一个人若是登陆于一个荒凉而无人耕种的小岛岸上,那么他在一着陆地的时候便被认为那个岛的占有人,而获得了全岛的财产权;因为那个对象在想像中是有界限和有范围的,同时对于那个新的占有人也是成比例的。同一个人若是登陆于像大不列颠那样大的一个荒岛上,那么他的财产权便不超出直接占有的范围以外;虽然一个人数众多的殖民团在一登陆的时候,便被认为是全岛的主人。
不过最初占有权往往因为时间长久而成为嗳昧不明,而且关于财产权所可能发生的许多争执,也就无法解决。在那种情况下,长期占有或时效(PreacrpPtion)就自然地发生了作用,并且使一个人对于他所享有的任何东西获得充分的财产权。人类社会的本性不允许有任何很大程度的精确性;我们也不能永远追溯事物的最初起源,以便判定它们的现状。任何很长的一段时间把一些对象放在那样辽远的距离之外,以致那些对象在某种意义上似乎失去了它们的实在性,并且对心灵几乎是没有什么影响了,就像它们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一个人的权利在现时是清楚而确定的,可是过了五十年以后,就似乎是模糊和可疑的了,即使它所根据的事实是可以千真万确地被证明的。同样的事实在隔着那样长的时间以后就没有同样的影响。这可以作为我们前面关于财产和正义的学说的一个令人信服的论证。长时期占有可以给人以对于任何对象的一种权利。但是,一切东西虽然都是在时间中产生的,可是时间所产生的一切东西确是没有一件是实在的;由此而得的结论就是:财产权既然是被时间所产生的,所以它并不是对象中存在着的任何实在的东西,而是唯一可以受时间影响的情绪的产物。
当某些对象和已成为我们财产的对象密切联系着,而同时又比后者较为微小的时候,于是我们就借着添附关系(accession)而对前者获得财产权。例如我们的花园中的果实,我们的牲畜的幼畜,我们的奴隶的作品,即使在占有之前就已被认为是我们的财产。当各种对象在想像中联系起来的时候,它们就容易被置于同一地位上,并且通常被假设为赋有同样的性质。我们由一个对象迅速地转到另一个对象,我们在判断它们时并不加以分别;尤其当后一个对象比前一个对象为微小的时候,更是如此。继承权(succeaaion)是一种很自然的权利,这是由于一般所 假设的父母或近亲的同意,并由于人类的公益,这种同意和公益都要求人们的财物传给他们最亲近的人,借以使他们成为更加勤奋和节俭。这些原因或许又被亲属关系的影响或观念的联结所协助,因为在一个人的父亲死后,这种关系就自然地导使我们考虑他的儿子,并给他以他的父亲的财产的权利。那些财物必然要成为某人的财产;但是应当属于谁,却是问题所在。在这里,显而易见,那个人的子女自然而然地呈现于心灵之前;他们既然借其已故的父母而与那些所有物联系起来,所以我们就容易以财产权的关系使他们更进一步地和那些所有物联系起来。关于这一层,有许多平行的例子。
第四节 论依据同意而进行的财产转移
财产的稳定对于人类社会不论如何是有用的,甚至是必要的,可是它却伴有重大的不便。在分配人类的财产时,适合性或适应性永远不该在考虑之列:我们必须遵循那些可以较为一般地应用的、而又较少怀疑和不定的规则。属于这一类的是社会初成立时的翠车占有;后来又有占领、时效、添附和继承。这些规则既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机会,所以往往与人类的需要和欲望都发生矛盾;而人和所有物的关系必然往往调整得很不好。这是一种极大的不便,需要加以补救。如果采取直接的补救方法,让每一个人用暴力夺取他认为对于自己是合适的东西,那就会毁灭社会:因此,正义的规则就要在僵硬的稳定性和这种变化不定的调整办法之间、找寻一种中介。但是最合适的中介就是那个明显的方法,即:除了所有主同意将所有物和财产给予另外一个人之外,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是稳定的。这个规则不会有引起争斗和纷扰的恶果,因为这种割让足得到惟一当事人,即所有主的同意的。这个规则在按人调整财产方面可以达成许多良好的目的。地球上各地产生不同的商品;不但如此,而且不同的人的天性适宜于不同的工作,并且在专门从事于一种工作时会达到更大的完善程度。所有这些都需要互相交换和交易:因此,根据同意转移财产这件事、是根据于自然法的,正如不经同意、财产就该是稳定的一样。
在这个范围内,一切是决定于明显的效用和利益的。不过或许由于较为浅薄的理由,民法和自然法普通都要求物品的交付手续或有形转移、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必要手续,如许多作者所说。对于一个对象的财产权如果被看作一种与道德或心灵的情绪无关的实在的东西,它就是一种完全不可觉察的、甚至是不可设想的性质;而且我们对于这种财产权的稳定性或其转移,也不能形成任何明晰的概念。在财产权的稳定方面,我们的观念的这种缺陷不很明显地被感觉到,因为它不甚引起我们的注意,容易被心灵忽略过去,而不详细地加以考察。但是各人之间的财产转移既是一种较为显著的事情,所以我们的观念的缺点在那种场合下就变得较为明显,迫使我们在各方面找寻某种补救方法。但是使任何观念生动起来的既然没有超过于一个现前印象,以及那个印象对一个观念的关系:所以我们自然要从这个方面寻求某种虚妄的观点。为了帮助想像求设想财产权的转移起见,我们就拿了有形的对象,现实地把它的占有转移给我们愿意把财产权交给他的那个人。这两种行为的假设的类似关系和这种有形交付的现前实施、欺骗了心灵,使它想像、它体会到了财产权的神密的转移。对于这件事所作的这种解释是正确的,这可以由下面一事看出,就是在无法交付实在物时,人们就发明了一种象征的交付方法来满足想像。例如把谷仓的钥匙交出去,就被看作是把仓中的谷物交付出去;石和土的交付,就表示把一座庄园交付出去。这在民法和自然法方面是一种迷信惯例,类似于宗教中罗马天主教的种种迷信一样。罗马天主教借一支小蜡烛、一套祭衣、一幅画像,来表像基督教的种种不可思议的神秘,使它们显现于心灵之前,因为这些东西是被假设为和这些神秘事迹类似的;同样,法律家们和道德学家们也由于同样理由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并力图通过那些方法使自己对于根据同意而作的财产转移一事得到满意。
第五节 论许诺的约束力
责成人们实践许诺的那个道德规则不是自然的;这一点由我将进而证明的下面两个命题可以充分地显出,就是:在人类协议确立许诺之前,许诺是不可理解的;即使可以理解,它也不伴有任何道德的约束力。
我说,第一,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可理解的,也不是在人类成立协议之前就存在的;一个不知道有社会的人永远不会与他人订约,纵然他们凭着直观能够觉察到对方的意图。如果许诺是自然的、可以理解的,则我许诺这一句话必然伴有某种心理活动;而其约束力必然以这种心理活动为基础。因此,我们可以逐一检视心灵的全部官能,看看在我们的许诺中哪一种官能在活动。
许诺所表示的那种心理活动不是完成任何事情的一个决心;因为单是决心决不能加上任何义务。许诺也不是作那样一件事情的欲望,因为我们承担义务,可以没有那样一个欲望,甚至可以带有公开宣布的厌恶心理。许诺也不是对我们许诺去作的那种行为的意愿;因为许诺永远关系到将来,而意志则仅影响到现在的行为。因此,结果就是,投入许诺并产生其义务的那种心理活动,既然不是要作一个特殊行为的决心、欲望、或意愿,它必然是对由于许诺而发生的那种义务的一种意愿。这也并不单是一个哲学的结论,而是完全符合于我们平常的思想方法和表达方法的,例如当我们说我们受了自己的同意的约束,义务发生于我们单纯的意志和意愿等等的话。因此,惟一的问题就是,如果假设有这种心理活动,是否就陷入明显的荒谬,是否就陷于一切不由于成见和语言的误用而观念混淆的人所永不能陷入的那样一种荒谬。
一切道德都依靠于我们的情绪;当任何行为或心灵的性质在某种方式下使我们高兴时,我们就说它是善良的;当忽略或未作那种行为、在同样方式下使我们不高兴时,我们就说我们有完成那个行为的义务。义务的改变以情绪的改变为其前提;新的义务的发生以某种新的情绪的发生为其前提。但是我们确是不能自然而然地改变我们自己的情绪,正如我们不能改变天体运动一样;我们也不能借我们意志的单纯一种活动,即许诺,使任何行为成为令人愉快的或令人不快的,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如果那种行为,离开了那种活动,可以会产生出相反的印象、或赋有另外一些的性质的。因此,要说人们意愿任何新的义务,即意愿任何新的苦、乐的情绪,那是荒谬的;而且人们也不会自然而然地陷于那样大的一种荒谬。因此,许诺在自然状态中是一种完全不可理解的东西, 而且也没有任何心理活动是属于它的。
但是,第二,如果有任何一种心理活动属于它,它也不能自然地产生任何义务。由前述的推论,可以明白地看到这点。许诺创生了新的义务。一种新的义务以新的情绪的发生为其前提。可是意志永不产生新的情绪。因此,任何义务不能自然地发生于许诺,即使我们假设,心灵竟然能够陷入意愿那种义务的荒谬情形。
前面我们证明正义一般地是一种人为的德时所用的推理,可以更明显地证明这里的真理。人性中如果原来不赋有一种具有推动作用的、能够产生某种行为的情感或动机,那么没有人可以把那种行为当作义务来要求我们。这个动机不能是义务感。义务感以先在的一种义务为前提;而且一种行为如果不是被任何自然的情感所要求的,它也不能被任何自然的义务所要求;因为即使不作这种行为,那也并不证明心灵和性情中有任何缺点,因而也并不产生任何的恶。可是显而易见,除了义务感以外,我们并没有其他动机,导使我们完成许诺。如果我们认为许诺没有道德的义务,我们便永不会感到有遵守许诺的任何倾向。而各种自然的德却不是这样。虽然原来没有救济贫困的义务,我们的仁爱心仍会导使我们达到这种义务;当我们不尽那种义务时,我们就感到那是不道德的,这是因为这件事证明了我们缺乏自然的仁爱情绪。一个父亲知道照顾子女是他的义务,不过他对这件事也有一种自然的倾向。如果没有人有那种倾向,那么就没有入有那种义务。但是除了完成许诺的一种义务感之外,人们没有任何遵守许诺的自然倾向;因此,忠实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德,许诺在人类协议成立之前是没有力量的。
如果有任何人不同意这个说法,他必须给下面这两个命题作出一个确当的证明,就是:有一种特殊的心灵活动伴随着许诺;随着心灵的这种活动又发生了不同于义务感的一种践约的倾向。我可以断定,这两点中不论哪一点都是无法证明的;因此我大胆地断言,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
为了发现这些需要和利益,我们必须考察我们已经发现为产生前面所说的一些社会法则的那些人性性质。人类因为天性是自私的,或者说只赋有一种有限的慷慨,所以人们不容易被诱导了去为陌生人的利益作出任何行为,除非他们要想得到某种交互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只有通过自己作出有利于别人的行为才有希望可以得到的。但是由于这些交互行为往往不能在同时完成,所以其中一方就只好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依靠对方的感恩来答报他的好意。但是人类中间的腐败情况是太普遍了,所以一般地说,这种保障是很薄弱的;而且我们这里既然假设施与者是为了自利才施惠于人的,所以这就既消除了义务,并树立了一个自私的榜样;这种自私正是忘恩负义的母亲。所以,我们如果只是顺从我们情感和爱好的自然途径,我们便很少会由于无私的观点而为他人的利益作出任何行为,因为我们的好意和仁爱天然是很有限的;我们就是为了利益起见也很少会去作那一类的行为,因为我们并不能依靠他人的感恩。这样,人类的互相服务就可以说是消灭了,而每个人都得凭自己的技巧和勤劳来求谋幸福和生存了。关于稳定财物占有的那条自然法的发明,巳使人们彼此可以相安,而通过同意转移财产和所有物的那条自然法也开始使人们互相受益;不过这些自然法不论怎样被严格地遵守,仍不足以使他们互相服务,如他们可以天然变得的那样。所有物虽然是稳定了,但人们若是占有自己用不着的大量财物,而同时又苦于缺乏其他物资,那末他们由这种稳定所能获得的利益仍然很小。可以适当地补救这种不便的财产的转移、也不能完全加以补救;因为只有在那些现前的、个别的对象方面,才能进行财产转移,而对于不在现前的、一般的对象,则不能进行这种转移。一个人不能转移六十里以外的一所特定房屋的财产权,因为这种同意不能伴有交付,而交付是一个必需的条件。一个人也不能凭着单纯的表示和同意转移出十斛谷或五大桶酒的财产权:因为这些只是一般的名词,与任何一堆特定的谷或某些大琵琶桶的酒毫无直接关系。此外,人类的交往也不限于物品的交换,还可以扩展到服务和行为;我们也可以交换这些,达到互利的结果。你的谷子今天熟,我的谷子明天将熟。如果今天我为你劳动;明天你再帮助我,这对我们双方都有利益。我对你并没有什么好意,并且知道你对我也同样没有什么好意。因此,我不肯为你白费辛苦;如果我为了自己利益帮你劳动,期待你的答报,我知道我将会失望,而我所依靠于你的感恩会落空的。因此,我就让你独自劳动,你也照样对待我。天气变了,我们两人都因为缺乏互相信托和信任,以致损失了收成。
这一切都是人性中自然的、固有的原则和情感的结果;这些情感和原则既是不可改变的,所以人们会以为依靠于这些原则和情感的我们的行为、也必然是同样不可改变的,而且不论道德学家们或政治学家们如何为了公益而干预我们,或是企图改变我们的行为的经常的途径,那也是徒劳无益的。如果他们的计划的成功依靠于他们在改正人类的自私和忘恩负义方面的成功,那么除非有全能的上帝加以协助,他们将不能前进一步,因为只有全能者能够重新改造人类心灵,而在那些根本之点方面改变心灵的性质。他们所能企图的,只是给予那些自然情感以新的方向,并且教导我们说,我们通过间接的、人为的方式,比起顺从我们的欲望的直接冲动来,更可以满足这些欲望。因此,我就学会了对别人进行服务,虽然我对他并没有任何真正的好意;因为我预料到,他会报答我的服务,以期得到同样的另一次的服务,并且也为了同我或同其他人维持同样的互助的往来关系。因此,在我为他服务了、而他由我的行为得到利益以后,他就被诱导了来履行他的义务,因为他预见到、他的拒绝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不过人类这种自私的交往虽然开始发生了,并且在社会中占了主导地位,可是这也并不完全取消更为慷慨和高尚的友谊和互助的交往。我对于我所爱的那些人,对于特别相识的那些人,仍然可以作种种服务,而并不希望得到任何利益;他们也可以同样地答报我,而且没有别的企图,只是为了补报我过去的服务。因此,为了区别那两种计较利害的和不计较利害的交往,人们就给前者发明了某种语言形式,借以束缚自己去实践任何某种行为。这种语言形式就构成了我们所谓的许诺,这就是对于人类计较利害的交往所加的一种认可。当一个人说,他许诺任何事情时,他实际上就表示了他完成那件事情的决心;与此同时,他又通过使用了这种语言形式,就使他自己会受到再不被人信任的处罚,如果他失约的话。一个决心就是许诺所表示的自然的心理活动,但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只有一个决心,那么许诺将是仅仅声明了我们先前的动机,而不会造成任何新的动机或义务。许诺是人们的协议,协议创造出了新的动机来,因为经验教导我们,如果我们制定一些符号或标志,借以互相担保我们在任何特殊事情中的行为,那么人事的进行将会调整得对彼此都有利益。当这些标志制定以后,谁要应用这些标志,谁就立刻被他的利益所约束了,要实践他的约定,并且如果他拒绝履行他的许诺,他将永不能期望再得到别人的信托。
人类固然要有知识,才能感觉到制定并遵守许诺的这种利益,可是这种知识不应该被认为超出于人性的能力以外,不论人性是处于如何野蛮而不开化的状态。只消对世事稍有一点的实践,就会使我们看到一切这些结果和利益。最短的社会经验,就会使每一个人发现出这些利益;当每一个人看到所有其他的人都有同样的利益感觉时,他就立刻会履行他在任何协约中所承担的义务,因为他确信,他们也不会不履行他们的义务的。他们全体都同心一致地加入那个旨在谋求共同利益的行动计划中,并同意忠于他们的诺言。要形成这个协作或协议,不需要任何别的条件,只需要每个人感觉到忠实履行约定是有利益的,并向社会中其他成员表示出那种感觉来。这样就立刻使那种利益对他们起了作用;而利益是履行许诺的最初的约束力。
随后,一种道德感又和利益结合了起来,成为人类的一种新的约束力量。这种道德感,在实践许诺这一方面,正和我们戒取他人财产的道德感一样,都发生于同样的原则。公益,教育和政治家们的措施,在两种情形下都有相同的作用。在假设许诺有一种道德的义务时,我们对于所遇到的一些困难,或是加以克服,或是设法逃避。例如,一个决心的表示通常并不被认为是有约束力的,而且我们也不容易想像,使用某种语言形式如何就能引起任何重大的差异。因此,我们在这里就虚构一种新的心灵活动,我们称之为承担义务的意愿;而我们就假设道德以这个意愿为基础。不过我们已经证明,并没有这样一种心理活动,因而许诺并不施加任何自然的义务。
为了证实这一点,关于被假设为加入许诺以内并产生其约束力的那个意志,我们可以再附加其他几点的考虑。显而易见,单是意志永不能被假设为产生义务,意志必须被词语或标志表示出来,才能以一种束缚加于任何人。这种表达方式一旦被用来表示意志,立刻就变成了许诺的主要部分;一个人即使在暗中改变意向,打消决心,不再意愿承担那种义务,他也并不因此而少受一些他的诺言的约束。不过在许多情形下,表达方式虽然构成许诺的全部,可是并不永远如此;一个人如果用了他所不解其意、并且也无意用来约束自己的表达方式,那他自然就不受它的约束。不但如此,他即使懂得表达方式的意义,可是他如果只是开玩笑地用它,并且应用了显然表示他没有诚意来约束自己的那样一些标志,他也就没有实践的义务;词语必须是意志的完全表示,不容有任何相反的标志。不过,我们甚至也不能把这一点推得太远,以至想像:我们显然凭锐敏的理解力、根据某些标志、推断某人有欺骗我们的意向,可是在我接受了他的表达方式或口头许诺以后,他仍然不受它的约束;这个结论仅仅适用于那些例子,即当所用的标志不同于欺骗的标志的时候。如果说许诺所加于人的义务只是为了社会的方便而作的一种人类发明,所有这些矛盾就很容易说明;但如果说这种义务是由身心的任何活动所发生的某种实在的、自然的东西,那么它将是永远不能说明的。
我还要进一步说,每一个新的许诺既然对作出许诺的人加了一种新的道德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既然发生于他的意志;所以它就成了我们所可能想像到的最为神秘而不可解的一种作用,甚至可以比之于化体(transubstantiation)或圣职,在这种情形下,某种语言形式加上了某种意向,就完全改变了外物的、甚至一个人的本性。不过这些神秘活动虽然那样地相似,可是很可注意的是,它们在其他一些点上却大为差异,而直达种差异就可以认为是它们来源不同的一个有力的证明。许诺所加于人的义务既然是为了社会的利益而作的一种发明,所以随着那种利益的要求,它就被纳入许多不同的形式,甚至陷于直接的互相矛盾,而也不肯忘掉它的目的。而宗教方面的那些荒诞学说、既然只是僧侣们的捏造,而不着眼于公共的利益,所以即使有新的障碍,它们的进程也很少受到打扰;我们必须承认,在建立了第一个荒谬前提以后,那些学说就此较直接地遵从理性和常识的趋势。神学家们清楚地看到,外在的语言形式仅仅是一种声音,需要一种意向,才能有任何效果:并且这种意向一旦被认为是一个必需条件以后,则在没有意向的时候,就必然会同样地阻碍效果的发生,不论是明白表示的或隐藏的,不论是诚恳的或欺骗的。因此,他们通常就断定,僧侣的意向才构成圣礼,他如果暗中取消意向,他自己就犯了重罪,不过同时也仍然使洗礼、圣餐或圣职归于无效。这个学说的可怖结果并不曾能够阻止它的成立,而关于许诺的一个类似的学说则因其杆格不通而阻止了那个学说的成立。人类对现世比对来世总是更为关心,而容易认为现世方面的些小祸害比来世方面的最大祸害更为重要。
关于许诺的起源,我们也可以由暴力得出同样的结论;人们假设暴力可以使一切契约归于无效,而使我们摆脱共所加于我们的义务。这样一个原则就证明,许诺没有自然的义务,只是为社会的方便和利益而作的一些人为的设计。如果我们正确地考虑这件事,则暴力与希望或恐惧等任何其他动机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而后面这些动机却可以诱导我们作出诺言,并使自己受其约束。一个受了重伤的人如果许给医治他的外科医生以一笔巨款,他一定就有践约的义务;这个情形与一个许给强盗以款项的人的情形本来没有那样大的差别,以至于在我们的道德感中产生那样大的差异,其所以产生这种差异的原故,乃是因为这些道德感完全建立在公益和方便上面的。
第六节 关于正义和非义的一些进一步的考虑
我们已经略论了三条基本自然法则,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完全依靠于那三条法则的严格遵守,而且在这些法则遭到忽视的地方,人们也不可能建立良好的交往关系。社会是人类的幸福所绝对必需的;而这些法则对于维持社会也是同样必需的。不论这些法则对人的情感可以加上什么约束,它们总是那些情感的真正产物,并且只是满足情感的一种更为巧妙、更为精细的方法。我们的情感是最有警觉性、最有发明力的,而遵守这些规则的协议也是最为显而易见的。因此,自然就把这件事完全交给人来执行,而没有赋予人类心灵以任何特殊的、原始的原则,借以决定我们从事于我们的结构和组织中其他原则已足以导使我们完成的那一套行为。为了使我们更充分地相信这个真理起见,我们在这里可以稍停片刻,以便借着检视前面的推理,可以推出一些新的论证,来证明那些法则不论如何是必然的,仍然完全是人为的,是由人类所发明的;并因而正义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一种自然的德。
工.我所要应用的第一个论证是由通俗的正义定义得来的。人们通常把正义下定义为:使每个人各得其应有物的一种恒常和永久的意志。这个定义假设,独立于正义之外并在正义之前,已有权利和财产权那一类事情;而且人们即使不曾梦想到实践那样一种的德,权利和财产权仍然会存在的。我已经约略提到这个意见的谬误,我将在这里较为明晰地继续阐述我对这个题目的意见。
首先,我要说,我们称为财产权的这种性质,正像逍遥哲学派中所主张的许多想像的性质一样,当我们一抛开我们的道德感、单独考究这个题目并对它作一种更详细的考察时,这些性质就消逝了。显而易见,财产权并不成立于对象的任何一种可以感知的性质。因为这些性质可以继续同一不变,而财产权则有变化。因此,财产权必然成立于对象的某种关系。不过这种关系不是对其他外界物体和无生物的关系。因为这些关系也可以继续同一不变,而财产权则有变化。因此,这种关系是成立于对象与有理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关系。但是构成财产权的本质的不是外在的、有形的关系。因为那种关系在无生物之间,或在畜类方面也可以同样存在,可是在那些情形下它并不构成财产权。因此,财产权是成立于某种内在的关系,也就是说成立于对象的外在关系对心灵和行为所加的某种影响。例如,我们所谓占领或最初占有的那个外在关系,其本身并不被想像为对于对象的财产权,而只是被想像为产生那种财产权。但是,显而易见,这个外在关系在外界对象方面并不产生任何东西,而只是对心灵有一种影响,就是:它给予我们以一种义务感,使我们戒取那个对象,而把它归还于其最初的占有者。这些行为正是我们所谓正义的确当意义;因此,财产权的本性依靠于那个德,并不是那个德依靠于财产权。
因此,如果任何人说,正义是一种自然的德,非义是一种自然的恶,那么他就不得不说,离开了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等概念,某种行为或一系列的行为在某些外在的对象关系中自然有一种道德的美丑,并产生一种原始的快乐或不快。这样,把一个人的财物归还其人一事之所以被认为是善良的,并不是因为自然以某种快感附于那种对他人财产的行为上,而是因为自然以那种快感附于那样一种对外界对象的行为上,这些外界对象就是他人最初占有或长期占有的东西,或是在得到最初占有者或长期占有者的同意之后而享有的东西。但是如果自然不曾以挪种情绪给予我们,则在自然状态中,亦即在人类协议之前,并不会有财产权这样的东西。——在对现在题目所作的这种枯燥的、精确的考究中,虽然似乎已经充分地显示,自然并不曾以快乐或赞许的情绪附于那样一种行为上,可是为了尽量不留任何怀疑余地起见,我将再加几条论证,来证实我的意见。
第一,如果自然给予我们以这种快感,则这种快乐应该像在其他每个场合下那样明显而可以辨识的;而且我们也应该不难看到,我们一考虑那种情形下的那种行为,就会发生某种快乐和赞许的情绪。我们也就不会被迫在给正义下定义时、要求助于财产权的概念,而同时在给财产权下定义时、又要应用正义的概念。这种虚假的推理方法就显然证明了这个论题中包含着若干含混和疑难之点,这些困难,我们无法加以克服,而只是想借这种手段来逃避它们。
第二,确定财产权、权利和义务的那些规则,并不包含有自然起源的标记,而却包含有许多人为措施和设计的标记。这些规则太繁多了,不可能由自然发生;它们可以被人类法律所改变:它们全体对于维护公益和支持文明社会都有一种直接而明显的趋向。最后这一点,由于两个理由,值得注意。第一,因为这些法则的成立的原因虽然是对于公益的尊重,而公益是这些法则的自然趋向,可是这些法则仍然是人为的,因为它们是有目的地设计出来,并指向于某种目的的。第二,因为如果人们赋有对公益的那样一种强烈的尊重心,他们就决不会用这些规则来约束自己:由此可见,正义法则乃是在一种较为间接而人为的方式下由自然原则发生的。利己心才是正义法则的真正根源;而一个人的利己心和其他人的利己心既是自然地相反的,所以这些各自的计较利害的情感就不得不调整得符合于某种行为体系。因此,这个包含着各个人利益的体系,对公众自然是有利的;虽然原来的发明人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
Ⅱ.在第二方面,我们可以说,一切恶和德都是不知不觉地互相涉入,并且以不可觉察的程度互相接近,以至难以、纵非绝对不可能决定,什么时候一项终止、而他项开始。根据这个说法,我们就可以给前面的原则得出一个新的论证。因为一切恶和德不论是什么情形,而权利、义务和财产权确是不容有那样一种不可觉察的程度区别;一个人若不是有充分而完全的财产权,就是完全没有;若不是完全有实践某种行为的义务,就是完全没有任何义务。民法上虽然可以谈到一种完全的支配权(dominion)和不完全的支配权,可是我们很容易观察到,这是发生于一种虚构,这个虚构在理性中并没有基础,而永不能加入我们的自然正义和公道的概念中。一个人雇了一匹马,那怕只是一天,也有充分权利在那二段时间内使用那匹马,正如我们所称为马的所有主的那个人在其他任何日子有权利使用它一样;而且显而易见,那种使用权不论如何在时间或程度方面受有限制,那个权利本身却不容有那种程度区别,而在其所扩及的范围内是绝对而完整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个权利是在一刹那之间发生而又在一刹那之间消灭的;并且,一个人或是借着占领,或是借着所有主的同意,对任何对象完全取得全部财产权,并借他自己的同意而失掉其财产权;这里并没有在其他性质和关系中所观察到的那种不可觉察的程度区别。在财产权、权利和义务方面既然是这种情形,那么在正义和非义方面又是什么情形呢?不论你怎样答复这个问题,你都会陷于无以自拔的困难中。如果你答复说,正义和非义允许有程度区别,并且不知不觉地互相涉入,那么你就分明违反了前面所说义务和财产权不容有那种程度区别的论点。义务和财产权是完全依靠正义和非义的,并且随其所有的变化而变化的。在正义是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是完整的;在正义是不完整的地方,财产权也必然是不完整的。反过来说,如果财产权不允许有那种程度差别,这种差别必然也和正义是不相容的。因此,你如果同意最后这个命题,而主张说,正义和非义不容有程度区别,那么实际上你就是说,它们并不自然地是善良的或恶劣的;因为恶和德,道德的善和恶,的确,一切自然的性质,都是不知不觉地互相涉入,而在许多场合下是不可区别的。
这里有一点值得提出,就是:抽象的推理、哲学和法律的一般原理虽然确立了财产权、和权利及义务不允许有程度区别的这样一个命题,可是在普通松懈的思想方式中,我们却很难以信奉那样一个意见,甚至在暗中抱有相反的原则。一个对象必然归这一个人或另一个人所有。一个行为或是必须实践或是不必实践。在这些两难的困境中,我们不得不选择一项,而且由于我们往往不能在其间发现恰当的中道,我们在反省这个问题时,就不得不承认一切财产权和义务都是完整的。但是,在另一方面,当我们考究财产权和义务的起源,而且发现它们以公益为基础、并且有时也依靠于想像的倾向时(这些倾向在任何一方面很少是完整的),我们自然会倾向于想像,这些道德的关系容许有一种不知不觉的程度区别。因此,在委托他人仲裁、而各造都同意让几个公断人具有全权去处理一个问题时,他们往往发现两造都很公道而合于正义,因而采取一种折衷的办法,劝说两造妥协调停。法官们没有这种自由,不得不在某一方面下个判决,所以往往不知道应该如何判断,因而被迫根据了世界上最浅薄的理由来进行审判。“半权利”和“半义务”的说法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是那样自然的,而到了法庭上则成了纯粹的荒谬说法;因此,法官们往往被迫把片面论证当作全面论证,以便不论如何以某种方式来结束一个讼案。
III.我所要利用的这一类的第三个论证可以这样加以说明。如果我们考究人类行为的通常途径,我们将发现,心灵并不以任何一般的和普遍的规则约束自己,而在大多数的场合下是根据它现前的动机和倾向的决定而采取行动的。每一种行为既然是一种特殊的、个别的事件,所以它必然发生于一些特殊的原则,发生于我们内心的现实情况以及我们对宇宙其余部分的关系。在某些场合下,我们虽然把我们的动机扩展到产生动机的那些条件以外,并且我们也给自己的行为立下类似通则的一种东西,可是我们也容易看到,这些通则并不是完全不可改变的,而是容有许多例外的。因此,这既然是人类行为的通常趋势,所以我们就可以断言,正义法则既然是普遍有效的,完全不可改变的,所以决不能是由自然得来的,也不能是任何自然动机或倾向的直接产物。除非有某种自然的情感或动机驱使我们趋善避恶,任何行为都不能在道德上成为善的或恶的;而且显而易见,情感有多少自然的变化,道德也必然会有多少变化。这里有两个人争夺一笔财产,其中一个是富人、笨蛋、单身汉;另一个是穷人、通达事理、并且有一个人口众多的家庭。前者是我的敌人,后者是我的朋友。在这个争执中,不论我的动机是为公益或是为私益,是为友谊或是由于敌意,我一定尽最大的努力使后者取得那笔财产。我如果只是被自然的动机所推动,而没有别的动机与之结合或协力,则我不会因为考虑到各人的权利和财产权而约束自己。因为一切财产权如果依靠于道德,而一切道德又依靠于我们情感和行为的通常途径,而这些情感和行为又被特殊的动机所指导:那末显然,那样一种偏私的行为必然符合于最严格的道德,而永远不会是对财产权的一种破坏。因此,人们如果对于社会法律可以采取自由行动,一如他们在其他一切事情方面那样,那么他们在大多数的场合下将遵循适应情况的特殊判断,并且会考虑到各人的品格和条件,一如其考虑到问题的一般性质一样。但是我们很容易看到,这样就会在人类社会中产生无限纷扰,而且人类的贪心和偏私如果不受某种一般的、不变的原则所约束,就会立刻使世界混乱起来。人类正是因为着眼于这种弊害,才确立了那些原则,并同意以一般的规则约束自己,因为一般的规则是不会被敌意和偏爱、不会被对于公私利益的特殊看法所改变的。所以,这些规则是为了某种目的被人为地发明出来的,并且是违反人性的普通原则的:人性的普通原则是适应具体情况的,没有明确不变的活动方式的。
我也看不出,我在这个问题方面、怎样会容易陷入错误之之中。我明显地看到,当任何人在他对别人的行为方面以一般的、不变的规则加于自己时,他是认为某些对象为别人的财产,而假设其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最明显的一个命题就是:如果不先假设正义和非义,财产权便是完全不可理解的;而我们如果在道德之外再没有动机推动我们趋向正义的行为,避免非义的行为,那么这些德和恶也是不可理解的。因此,那些动机不论是什么样的,它们总是适应情况的,并且一定容许有人事的不断变迁所可带来的一切变化。因此,这些动机就不能成为像(正义?)法则那样严格不变的规则的适当基础;所以,显而易见,这些法则只能发生于人类的协议,当人类看到了遵循他们那些自然而易变的原则所会引起的纷乱。
总而言之,我们应当认为正义和非义的这种区别有两个不同的基础,即利益和道德;利益所以成为这个基础,是因为人们看到,如果不以某些规则约束自己,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生活;道德所以成为这个基础,则是因为当人们一旦看出这种利益以后,他们一看到有助于社会的安宁的那些行动,就感到快乐,一看到有害于社会的安宁的那些行动,就感到不快。使最初的利益成立的,乃是人类的自愿的协议和人为措施;因此,在这个范围内来说,那些正义法则应当被认为是人为的。当那个利益一旦建立起来、并被人公认之后,则对于这些规则的遵守自然地并自动地发生了一种道德感。当然,这种道德感还被一种新的人为措施所增强,政治家们的公开教导,父母的私人教育,都有助于使我们在对他人的财产严格约束自己行为的时候,发生一种荣誉感和义务感。
第七节论政府的起源
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利益所支配的,并且甚至当他们把关切扩展到自身以外时,也不会扩展得很远;在平常生活中,他们所关怀的往往也不超出最接近的亲友和相识:这一点是最为确实的。但是同样确实的是:人类若非借着普遍而不变地遵守正义规则,便不能那样有效地达到这种利益,因为他们只有借这些规则才能保存社会,才能不至于堕入人们通常所谓的自然状态的那种可怜的野蛮状态中。由一切人维护社会、遵守正义规则所得到的这种利益既然是巨大的,所以它甚至对最粗野和未受教化的种族也是明白而显然的;任何经验过社会生活的人在这一点上几乎都不可能发生错误的。因此,人类既然那样真诚地依恋自己的利益,他们的利益又是那样有赖于正义的遵守,而且这个利益又是那样确实而为大家所公认的:那么人们就会问,社会中为什么竟然还能发生纷乱,而且人性中有什么原则是那样地有力,以至克服了那样强的一种情感,并且是那样地猛烈,以至蒙蔽了那样清楚的一种认识呢?
在论述情感时,我已经说过,人类是大大地受想像所支配的,而且他们的感情多半是与他们对任何对象的观点成比例的,而不是与这个对象的真实的、内在的价值成比例的。凡以一种强烈和生动的观念刺激人们的对象,普通总是超越于出现在较为模糊的观点下的对象;必须有大得很多的价值,才足以抵消这种优势。凡在空间或时间上与我们接近的东西既然以那样一个观念刺激我们,所以它在意志和情感上也有一种与此成比例的效果,而比处于较远、较模糊的观点下的任何对象通常都有一种力量较强的作用。我们虽然可以充分地相信,后一个对象较前一个对象更为优越,可是我们却不能以这种割断来调整我们的行为。我们总是顺从我们的情感的指示,而情感却总是为接近的东西辩护的。
这就是人们的行为所以那样常常和他们所明知的利益相抵触的缘故,尤其是他们所以宁取任何现实的些小利益、而不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缘故;虽然社会的秩序是那样地依赖于正义的遵守的。每一次破坏公道的后果似乎是辽远的,不足以抵消由破坏公道所可能获得的任何直接利益。不过这些结果并不因辽远而减少其实在性;而一切人类既然都在某种程度上受同一弱点的支配,所以必然发生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公道的破坏在社会上必然会成为非常频繁,而人类的交往也因此而成为很危险而不可靠的了。你和我一样都有舍远而图近的倾向。因此,你也和我一样自然地容易犯非义的行为。你的榜样一方面推动我照样行事,一方面又给了我一个破坏公道的新的理由,因为你的榜样向我表明,如果我独自一个人把严厉的约束加于自己,而其他人们却在那里纵所欲为,那么我就会由于正直而成为呆子了。
因此,人性的这种性质,不但可以危害社会,而且粗看起来还似乎是不可补救的。补救的方法只能来自人类的同意;如果人们不能白行舍近图远,那么他们便永不会同意于强使他们作出那种选择的任何事情,不会同意于那样显然与他们的自然原则和倾向相冲突的任何事情。谁要选择了手段,也就选择了目的;我们如果不可能舍近求远,那么我们也就同样不可能顺从强使我们采取那种行为方法的任何必然性。
不过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人性的这个缺点就成为它本身的一种救药,而且我们所以采取措施来防止我们对辽远的对象的疏忽,只是因为我们自然地倾向于那样一种疏忽。当我们考虑任何远隔的对象时,它们的一切细小区别就消失了,而且我们总是偏重本身是可取的任何东西,而不考虑它的境况和条件。这就产生了我们不确当地称为理性的那种东西,这种理性就是和对象在接近时人们所表现出来的那些倾向往往相矛盾的一个原则。在思考十二个月以后我将要作的一种行为时,我总是决意选择那个较大的善,不论到了那时、它将是较近的、还是较辽远的;在那个细节方面的任何差异都不能使我现在的意向和决心有所改变。我与最后决定因为距离辽远,所以就使所有那些细微的差异都消失了,而且影响我的只有那些一般的、比较可以辨识的善和恶的性质。但当我在较为接近的时候,我原来所忽略了的那些条件就开始出现了,并且对我的行为和感情有了一种影响对于现前的善发生了一种新的倾向,使我难以不变地坚持我的最初目的和决心。对于这个自然的缺点,我也许会很抱慽,我也许力图要尽一切可能去摆脱它。我也许求助于研究和反省,求助于朋友的指教,求助于经常的思索和不断重复的决心。但是当我经验到这些力、法都是无效的时候,我也许乐意接受其他任何方策,以便约束自己,防止这个弱点。
因此,惟一的困难就在于找寻出这个方策来,好使人们借以克制他们的自然的弱点,使自己处于不得不遵守正义和公道法则的必然形势之下,虽然他们原来有舍远求近的一种猛烈倾向。显而易见,这个补救方法如果改正不了这个倾向,它便永远不能是有效的:而我们既然不能改变或改正我们天性中任何重要的性质,所以我们所能做到的最大限度只是改变我们的外在条件和状况,使遵守正义法则成为我们的最切近的利益,而破坏正义法则成为我们的最辽远的利益。但是,这事对全人类来说既是行不通的,所以只有在少数人方面才可能办得到,因而我们就使这些人和执行正义发生了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些人就是我们所谓民政长官、国王和他的大臣、我们的长官和宪宰:这些人对于国内最大部分的人既然是没有私亲关系的,所以对于任何非义的行为,都没有任何利益可图,或者只有辽远的利益;他们既然满足于他们的现状和他们的社会任务,所以对于每一次执行正义都有一种直接利益,而执行正义对于维持社会是那样必需的。这就是政府和社会的起源。人们无法根本地救治自己或他人那种舍远图近的偏狭心理。他们不能改变自己的天性。他们所能做到的就是改变他们的境况,使遵守正义成为某些特定的人的直接利益,而违反正义成为他们的辽远利益。因此,这些人不但在自己的行为方面乐于遵守那些规则,并且还要强制他人同样地遵守法度,并在全社会中执行公道的命令。如果必需的话,他们还可以使其他一些人对于执行正义发生较为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创设若干文武官员,来协助他们的统治。
不过这样的执行正义虽然是政府的主要优点,却不是它惟一的优点。猛烈的情感既然会妨害人们清楚地看到对他人采取公道行为的利益;所以,这种情感也会阻止他们清楚地看到那种公道自身,而使他们对自己的爱好有显著的偏私。这种弊害也是以上述的方式而得到改正。执行正义法则的那些人们也解决关于这些法则的一切争论;他们对于社会上大部分人既然是没有私亲关系的,所以他们的判决就比各人自己的判决较为公道。
由于正义的执行和判断这两个优点,人们对彼此之间的和自己的弱点和情感都得到了一种防止的保障,并且在长官的荫庇之下开始安稳地尝到了社会和互助的滋味。不过政府还进一步扩展它的有益影响:政府还不满足于保护人们实行他们所缔结的互利的协议,而且还往往促使他们订立那些协议,并强使他们同心合意地促进某种公共目的,借以求得他们自己的利益。人性中使我们的行为发生最致命的错误的性质,就是使我们舍远图近、并根据对象的位置而不根据它的真正价值来求取对象的那种性质。两个邻人可以同意排去他们所共有的一片草地中的积水,因为他们容易互相了解对方的心思,而且每个人必然看到,他不执行自己任务的直接后果就是把整个计划抛弃了。但是要使一千个人同意那样一种行为,乃是很困难的,而且的确是不可能的;他们对于那样一个复杂的计划难以同心一致,至于执行那个计划就更加困难了,因为各人都在找寻借口,要想使自己省却麻烦和开支,而把全部负担加在他人身上。政治社会就容易补救这些弊病。执政长官把他们的任何重大部分臣民的利益看作自己的直接利益。他们无须谘询他人,只须自己考虑,就可以拟定促进那种利益的任何计戈U信由于在执行计划时,任何一部分的失败牵连到(虽然不是直接地)全体的失败,所以他们就防止那种失败,因为他们在这种失败中看不到有任何切近的或辽远的利益。这样,桥梁就建筑了,海港就开辟了,城墙就修筑了,运河就挖掘了,舰队就装备了,军队就训练了;所有这些都是由于政府的关怀,这个政府虽然也是由人类所有的缺点所支配的一些人所组成的,可是它却借着最精微的,最巧妙的一种发明,成为在某种程度上死去了所有这些缺点的一个组织。
第八节 论忠顺的起源
政府对人类虽然是很有利的,甚至在某些条件下还是绝对必需的一种发明;但它并不是在一切条件下都是必需的,而且人类即使不求助于那样一种发明,也不是不可能在某一段时期以内维持社会的。自然,人类总是极其爱取现前利益、而舍去辽远的利益的;而且他们也不容易因为担心一种辽远的灾祸,而抵拒他们所可以立即享受的任何利益的诱惑。不过当所有物和人生乐事是稀少的、并且没有多大价值的情形下(在社会初期就是这种情形),这种弱点是不很显著的。一个印第安人很少受到诱惑,要想抢夺另一个印第安人的茅屋或偷窃他的弓,因为他已经备有同样的便利;至于一个人在渔猎时所可能遇到的优于他人的运气,那只是偶然而暂时的,很少有扰乱社会的倾向。我不但不像某些哲学家们那样,认为人类离了政府就完全不能组织社会,而且我还主张,政府的最初萌芽不是由同一个社会中的人们的争端而发生,而是由几个不同的社会中的人们的争端而发生的。较少量的财物就足以引起后一种争端,虽然还不足以引起前一种的争端。人们在公共的战争和殴斗中所恐惧的,只有他们所遇到的抵抗,这种抵抗因为是他们所共同遭遇的,所以它的恐怖程度似乎较小;并且又因为来自外人,所以它的结果似乎不是那样有害;相反,如果各人间的交往是互有利益的,而且断绝交往就会使他们不可能存在的,那么他们若是互相敌对起来,其结果便是非常有害的了。但是对于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一次对外的战争必然会产生内战。把一大批财物投入人群,他们就会立刻争吵起来,这时各人都力求占有他所喜欢的东西,而不顾有什么后果了。在对外战争中,最重要的所有物——生命和肢体——都处于危险之中;而且由于每个人都逃避危险的地点,抢夺最好的武器,稍为受伤就找到了借口,所以人们在平静时候所遵守得很好的那些法律,到了他们处于那样纷扰的情形下时,就不复存在了。
我们发现,美洲各个部族证实了这一点;在那里,人们和睦友好地生活在一处,并没有任何确立的政府;他们也从来不服从本部族中的任何人;只有在战时,他们的首领享有一点点的权威,但从战场上归来,并与邻族建立了和平关系以后,他就失掉了这点权威。但是这种权威把政府的优点教给了他们,教他们求助于它,当因为战争的劫掠,或因为通商,或因为偶然的发现,他们的财富和所有物变得那样庞大起来,致使他们在每个紧急关头忘掉了维持和平与正义的利益。因此,我们就可以在其他理由之外,再举出一个很好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一切政府最初都是君主的,没有任何掺杂和变化;为什么共和国只是由于君主制和专制权被人滥用才发生出来的。军营是城市的真正母亲。战争中的每个危机都是突然发生的,所以如果不把权威集中于一人,就不能指挥作战;因此,继军事政府而来的民事政府自然也就具有同样的权威。我认为说明政府起源,这个理由要比人们通常由家长统治或父权所推得的理由更为自然一些——人们通常认为,这种权威首先发生于一个家庭之中,使家庭成员习惯于一个人的统治的。没有政府的社会状态是人类的最自然的状态,并且在许多家族聚居、远在第一代以后的一个长时期中,必然是继续存在的。只有财富和所有物的增加,才会迫使人们脱离这个状态;而因为一切社会在初成立时既然都是那样野蛮而不开化的,所以一定要过了许多年以后,这些财富才会增加到那样大的程度,以至扰乱人们对和平与和睦的享受。
不过人类虽然可以维持一个没有政府的小规模的不开化的社会,可是他们如果没有正义,如果不遵守关于稳定财物占有、根据同意转让所有物和履行许诺的那三条基本法则,他们便不可能维持任何一种社会。因此,这三条法则是在政府成立以前就已存在,并被假设为在人们还根本没有想到对民政长官应该有忠顺的义务之前,就给人们加上了一种义务。不但如此,我还要进一步说,政府在其初成立时,自然被人假设为是由那些法则,特别是由那个关于实践许诺的法则,得到它的约束力的。当人们一旦看出维持和平和执行正义必须要有政府的时候,他们自然就会集合起来,选举执政长官,规定他们的权限,并且许诺服从他们。人们既然假设,许诺是已经通用的一种盟约或保证,并且附有一种道德的义务,所以就把许诺认为是政府成立的原始根据和最初的服从义务的根源。这个推理看来似乎是那样地自然,以至它巳成为现代时髦的政治学体系的基础。并且可以说是我们一个政党的信条,这个党很有理由地以其哲学的健全和思想的自由感到骄傲。这些人说,一切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政府和权势只能借同意建立起来;人类既然同意建立政府,因而就给他们加上自然法所没有规定的一种新的义务。因此,人们之所以必须服从其执政长官,只是因为他们许诺了这种服从;如果他们不曾明白地或默认地表示愿意保持忠顺,那么忠顺永远不会成为他们道德义务的一部分。但是这个结论如果推得太远,包括了一切时代和一切情况下的政府,那么它就是完全错误的了。我主张,忠顺的义务虽然在最初是建立在许诺的义务上,并在一个时期内被那种义务所支持的,可是它很快就自己扎根,并且有一种不依靠任何契约的原始的约束力和权威。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我们必须细心注意地加以考察,然后再继续申论。
那些主张正义是一种自然的德并且在人类协议以前就存在的哲学家们,有理由把一切政治上的忠顺都还原到许诺的约束力,并且主张,约束我们服从执政长官的只有我们自己的同意。因为一切政府既然分明是人类的一种发明,而且大多数政府的起源是有历史可考的,所以我们如果主张我们的政治义务有任何自然的道德约束力,我们就必须再往上追溯,以便发现这些义务的起源。因此,这些哲学家们马上就说,社会是和人类同样古老的,那三条自然法则又是和社会同样古老的。因此,他们就利用了这些法则的古老性和模糊不清的根源,先否认这些法则是人类的人为的、自愿的发明,随后又企图把那些更显然是人为的其他义务建立在它们之上。但是当我们在这一方面一旦明白以后,发现了自然的和政治的正义都起源于人类的协议,我们就将立刻看到,要把这一种还原到那一种,并且在自然法方面,而不在利益和人类协议方面,给我们的政治义务找寻一个较为强固的基础,那是怎样地无益的;因为这些自然法则本身也是建立在同一基础上面的。不论我们在那一方面反复思维这个题目,我们都将发现;这两种义务都恰好建立在同一基础上,而且它们的最初发明和道德约束力也都有同样的根源。人类所以设计它们,都是为了补救相似的不便,而它们之所以获得道德的强制力,也同样都是因为它们可以补救那些不便。这两点,我们将尽可能清楚地加以证明。
我们已经表明,当人们观察到社会对于他们的共存是必不可缺的,并且发现,如果不约束他们自然的欲望,便不可维持任何一种的交往,这时他们就发明了那三条基本的自然法则。因此,原来使人类彼此不便的那种利己心,在采取了一个新的和较方便的方向之后,就产生了正义的规则,并且成了遵守这些规则的最初动机。但是当人们观察到,正义规则虽然足以维持任何社会,可是他们并不能在广大的文明社会中自动遵守那些规则:于是他们就建立政府,作为达到他们目的的一个新的发明,并借更严格地执行正义来保存旧有的利益或求得新的利益。因此,在这个范围内来说,我们的政治义务是和我们的自然义务联系着的;而前者的发明主要是为了后者;并且政府的主要目的也是在于强制人们遵守自然法则。但是在这一方面,关于履行许诺的那条自然法则只是和其余的法则归并在一起;而且这个法则的严格遵守应当被认为是政府的建立的一个结果,而对政府的服从却不是许诺的约束力所产生的结果。我们的政治义务的目的虽然是在于执行我们自然的义务,可是这个发明的第一动机,以及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最初动机,都只是私利。同时,服从政府和履行许诺既然各有不同的利益,所以我们也必须承认,它们有各别的义务。服从民政长官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协调的必要条件。履行许诺是在人生日常事务中发生互相信托和信赖的必需条件。两方面的目的和手段都是完全各别的;两者也没有彼此从属的关系。
为了把这一点阐述得更为明显起见,让我们考虑下面这件事,就是:人们往往借许诺来约束自己去履行那种不经这些许诺而实行起来原就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例如,人们在他们原先所承担的义务之上再加上以利益为基础的一种新的约束,以便给予他人以一种更充分的保证。履行许诺的利益,除了它的道德义务以外,是普遍的、公认的、在人生中极为重要的。其他的利益也许是较有特殊性的、并且是可疑的;而且我们比较容易猜想,人们会顺着自己的心情和情感作出违反这些利益的行为。因此,这里许诺就自然地发生作用,而人们往往要求许诺以便得到更充分的保证和安心。但是假设那些其他的利益也是普遍的和公认的,正如履行许诺那种利益一样,那么人们也就会认为这些利益处于同等的地位,而且人们也将对它们开始发生同样的信心。我们的政治义务,或者说我们对执政长官的服从,正是这种情形;没有了这种义务,没有一个政府能够存在,也不可能在大型的社会中维持和平或秩序,因为在大型社会中,一方面有那样多的财物,一方面又有那么多的实在的或想像的需要。所以我们的政治义务必然很快就离开我们的许诺而存在,并获得了独立的力量和影响。两方面的利益都属于同一种类,这种利益是普遍的、公认的、通行于一切时间和地点的。 因此,没有什么合理的借口可以把这一种建立在那一种上面;因为各自都有它自己的特有的基础。我们不但可以把戒取他人财物的义务还原到许诺的约束力,也同样可以把它还原到忠顺的约束力。在两种情形下,都有同样明显的利益。尊重财产对自然社会固然是必要的;而服从对于政治社会或政府也是同样必要的。前一种社会对人类的生存固属必要,而后一种社会对人类的福利和幸福也是同样必要的。简单地说,履行许诺固然是有利的,服从政府也是同样是有利的:前一种利益如果是普遍的,后一种利益也是如此;前一种利益如果是明显的和公认的,后一种利益也是如此。这两条规则既然是建立在同样的利益的约束力上面的,它们就必然各自有其独立的权威,彼此互不依靠。
但是不仅利益的自然的约束力在许诺和忠顺两方面是各别的,而且荣誉和良心的道德约束力在两方面也是各别的;一方面的功过丝毫不依靠于另一方面的功过。的确,我们如果考虑到自然约束力和道德约束力之间的密切联系,我们将发现这个结论是完全不可避免的。服从执政长官对我们永远是有利益的;只有极大的现实利益才能使我们忽略维持社会安宁和秩序所得到的辽远利益,使我们发动叛乱。不过一种现实利益虽然可以使我们在自己的行为的方面变得那样地盲目,但是对其他人的行为来说,就没有这种利益发生,因而也就不会使那些行为隐蔽其危害公益、特别是危害我们私利的那种本来面目。这就使我们在考虑那些作乱和不忠的行为时,自然地发生一种不快之感,并使我们对那些行为加上邪恶和败德的观念。同样的原则也使我们谴责私人的一切非义行为,尤其是毁约的行为。我们谴责一切叛逆和背信行为,因为我们认为,人类交往的自由和范围完全依靠于对许诺的忠实。我们也谴责一切不忠于执政长官的行为,因为我们看到,如果没有了对于政府的服从,则在稳定财物占有、根据同意转移财物和履行许诺方面,便都不可能执行正义。这里既然有两种利益,完全各别,所以它们就必然产生同样是各别而互相独立的两种道德义务。世界上即使没有许诺这样一回事,在一切大的文明社会中,政府依然是必要的;而且许诺如果只有它本身的约束力,而没有政府的另外一种强制力,则许诺在那一类社会中将只有很小的效果。这就划分了我们公共义务和私人义务的界限,并且表明,私人义务依靠于公共义务的程度,超过公共义务依靠于私人义务的程度。教育和政治家们的措施又联合起来给忠诚加上了进一步的道德性,而以更大程度的罪名和丑恶加之于一切叛乱。这里既然那样特别地牵涉到政治家们的利益,所以无怪他们要孜孜不倦地以这类概念教导人们。
也许这些论证还不显得是完全有决定性的(我认为它们是完全有决定性的),所以我将求助于权威,并将根据人类的普通同意来证明,服从政府的义务不是由臣民的任何许诺得来的。我虽然一直力图把我的体系建立于纯粹理性之上,并且几乎不曾引证过甚至哲学家们或历史家们在任何一个点上的论断,可是我现在竟然要诉于通俗的权威,而把群众的情绪与任何哲学的推理对立起来:不过任何人对我这种作法也不必感到奇怪。因为我们必须说,一般人的意见在这个方面带有一种特殊的权感,并且大体上是无误的。道德善恶的区别既然建立在我们观察任何情绪或性格时所感到的快乐或痛苦上,而且这种快乐或痛苦又一定不能不被感到它的人所认识,所以必然的结果就是:正像各人所认为、任何性格中有多大程度的恶或德,那个性格就有多大程度的恶或德,而且我们在这一点上也永远不可能错误的。我们关于任何恶或德的起源所作的判断,虽然不及关于它们各种程度的那些判断那样地确实,可是当前的问题既然不是关于义务的任何哲学的根源,而只是关于一个明显的事实,所以我们就不容易设想,我们如何能够陷于错误。一个承认自己对另外一个人负有一笔款项义务的人,必然知道那是由于他自己所订的契约,还是由于他父亲所订的契约;还是仅仅是由于自己的善意,还是为了偿还借给他的一笔款项;并且知道他是在什么条件之下,为了什么目的使自己负有这种义务的。同样,服从政府也确实是一种道德的义务,因为每个人都是这样想的;因而这种义务一定不能是由许诺发生的;因为凡是不太拘泥地信从一个哲学体系、以致使他的判断陷于错误的人,都从来不会梦想到把那种义务归于那个根源。无论执政长官或臣民都不曾形成这样的政治义务观念。
我们发现,执政长官们不但不把他们的权威及其臣民的服从义务归源于许诺或原始契约这样一个基础,他们反而尽量对人民,尤其是对一般的民众,掩饰这种权威和义务是由那个根源发生的。如果这是政府的根据,那么我们的统治者们永远不会默然接受这种根据的(人们最多也只能假设是默然接受的);因为任何默然地、不知不觉地给予的许诺,永不能像明白而公开地所作的许诺对人类能有那样一种的影响。所谓默然许诺是指用语言以外的其他种较为模糊的标志所表示的意志而言;不过这里一定有一个意志,而发挥这个意志的人,不论他如何默然无言、总不能不注意到这个意志。但是你如果询问国内大部分的人们,他们是否曾经同意于他们的统治者们的权烕或者曾经许诺要服从他们,那么他们会认为你这个人很奇怪,并且一定会回答说,这件事不依靠于他们的同意,而他们生来就是这样服从的。由于这个意见,所以我们就往往看到,他们想像那些在当时毫无任何权威而且任何愚人都不会自愿地选择的人们为他们的天然统治者;这只是因为那些人是生于那个先前曾经统治过的王族,并且是依据亲等应该继承统治的;虽然那个王族或许是在那样辽远的一个时期中实行过统治,任何活着的人几乎都不可能曾经给它以服从的许诺。由于某些人们从未对一个政府给予同意,并且认为那样一种自由选择是一种侮慢和大不敬的行为,这个政府是否就对这些人们没有统治权吗,我们从经验中发现,政府为了它所谓的叛逆和谋反是很自由地惩处他们的,而这些事情依照这个主张许诺学说的体系来说,就降低到了一种普通的非义行为。如果你说,他们居住在那个政府所统辖的区域以内,他们实际上就已同意于那个确立的政府,那么我可以答复说,只有当他们认为那件事情依靠于他们自由选择的场合下,才能如此,而这种选择,除了那些哲学家们以外,简直是没有人想像过的。从来没有人举出这样一个理由为一个反叛者辩护说;他在成年以后所作的第一次行为就是对国王兴兵作战;当他在儿童时期,他不可能以自己的同意束缚自己,而当他成人之后,又以其第一次的行为明显地表示,他无意于以任何服从的义务加在自己身上。相反,我们发现,民法惩罚在这个年龄所犯的这种罪行,一如其惩处不待我们同意而本身就是犯罪的其他罪行一样;这就是说,民法在一个人达到能够充分运用理性的时候就加以惩处,而依据公道来说,民法对这种罪行理应允许一个人至少可以有默认的同意的一个过渡时期。此外,我们可以再加上一点,即一个生于专制政府之下的人对它应该没有忠顺的义务;因为依其本性来说,这个政府是不依靠于同意的。不过那个政府既然和任何政府同样是一个自然而普通的政府,所以它必然对人施加某种义务;而我们根据经验明显地看到,隶属于那个政府之下的人们永远是这样想的。这是一个明白的证据,证明我们平常并不认为我们的忠顺是由我们的同意或许诺而来的;此外,它还更进一步地证明,当由于某种原因我们的许诺是明白地表示出来的时候,我们总是精确地区别那两种义务,而相信一种义务加于另一种义务上的力量比重复同一许诺时所有的力量为大。在不曾作出许诺的情形下,一个人纵然发动叛乱,而并不因此就认为自己破坏了私事方面的忠实;他总是把信义和忠顺两种义务分得完全清清楚楚。这就令人信服地证明了,这些哲学家们所认为这两者的结合是一种很奥妙的发明,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因为一个人既不能作一种自己所不知道的许诺,也不能被这种许诺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所约束的。
第九节 论忠顺的限度
那些以许诺或原始契约看作对于政府的忠顺的起源的政治学作家们所企图建立的一条原则,是完全正确而合理的,虽然他们力求建立那条原则时所根据的推理是谬误的、诡辩的。他们想要证明,我们对于政府的服从允许有例外,并且统治者们如果过分残暴,就足以使臣民解除一切忠顺的义务。他们说,人们既是由于自由和自愿的同意而加入社会并服从于政府的,所以他们一定是着眼于他们打算由社会获取的某些利益,并且愿意为此而放弃其天赋的自由。因此,执政长官也必须约定有一种交互的义务,即提供保障和安全;他只有通过向人们提供得到这些利益的希望,才能说服他们来服从自己。但是,人们如果得不到保障和安全,却遭到暴虐和压迫,于是他们就不再受他们的许诺的约束(一切有条件的契约都是这样),回到建立政府以前的那种自由状态。人永远不会那样愚蠢地同别人订立完全有利于他人的协约,而不着眼于改善自己的状况。谁要打算由我们的服从得到任何利益,他就必须明白地或默认地约定使我们由其权威获得某种利益;他不应该期望,当他不履行自己的诺言时,我们仍然会继续服从他。
我再重述一遍:这个结论是正确的,不过它所根据的原则是错误的;而且我可以自夸,我能够把同样的结论建立在更为合理的原则上。在确立我们的政治义务时,我将不纡回曲折地说:人们看到了政府的优点;他们着眼于那些优点,才建立了政府;政府的建立要求一种服从的许诺;这种许诺在某种程度上以一种道德的义务加在人们身上,但因为它是有条件的,所以如果订约的另一方不履行他所约定的义务时,这个许诺就失去了约束力。我看到,许诺本身完全是由人类的契约而发生,并且是因为着眼于某种利益才被发明出来的。因此,我就找寻与政府有比较直接关系的利益,即既可以为建立政府的原始动机、同时又可以为我们服从政府的原因的那样一种利益。我认为这种利益就在于我们在政治社会中所享受的安全和保障,而我们在完全自由和独立的时候、是永远得不到这种利益的。利益既然是政府的直接根据,那么两者只能是共存共亡的;任何时候,执政长官如果压迫过度,以至其权威成为完全不能忍受,这时我们就没有再服从他的义务了。原因一停止,结果也必然就跟着停止。
在这个范围内,即关于我们在忠顺方面的自然的义务,我们的结论是适切而直接的。至于道德的义务,我们可以说,原因停止、结果也必然就眼着停止这个原理,在这里就成为谬误的。因为我们曾屡次提到人性中的一个原则,就是:人们是十分迷恋于通则的;我们往往把我们的原则推到超出了原来使我们建立这些原则的那些理由以外。当若干情形在许多条件方面互相类似时,我们就容易把它们置于同等地位,而不考虑它们在最重要的条件方面是有差别的,并且那种类似之点只是表面的、而不是实在的。因此,人们可能会这样想,在忠顺方面,即使成为忠顺原因的利益的自然约束力已经停止,而忠顺义务的道德约束力仍然不停止。人们仍然会违反了自己的和公共的利益,受其良心的约束,而服从于一个暴虐的政府。的确,对于这种论证的力量,我是相当信服的,我承认,通则往往扩展到它们所据以建立的那些原则以外;我们对这些通则很少制定例外,除非那个例外也具有一个通则的性质,并且是建立在许多通常的例子上面。我肯定地说,现在的情形完全是这样。当人们服从他人的权威时,那是为了给自己求得某种保障,借以防止人的恶行和非义,因为人是不断地被他的难以控制的情感、被他的当前的和直接的利益所驱使,而破坏一切社会法律的。但是这种缺点既然是人性中所固有的,所以我们知道它总是伴随着一切人的,不论他们的身分和地位是怎样;而且我们所选举为统治者的那些人们也并不因为他们有了较高的权力和权威,而在本性方面立刻变得高出于其余的人类。我们对他们的期望,不是依靠于他们的本性的改变,而是依靠于他们地位的改变,因为在他们的地位改变以后,他们就在维持秩序和执行正义方面有了一种较为直接的利益。但是他们在臣民中间执行正义所有的这种利益,仅仅是较为直接一些;而且除此而外,我们根据人性的不规则性,还往往可以预料到统治者们甚至会忽略这种直接的利益,而被他们的情感所转移,陷于种种过度的残酷和野心的境地。我们对于人性的一般知识,我们对于人类过去历史的观察,我们对于现时代的经验——所有这些原因必然会导使我们对于例外敞开大门,并且必然会使我们断言说,我们可以对于最高权力的较为强暴的行为进行反抗,而不犯任何罪恶和非义。
因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人类的一般的实践和原则,而且凡能找到任何补救方法的民族,都不肯忍受一个暴君的残酷的蹂躏,也没有因为反抗而遭到谴责;对狄昂尼修斯(Dionysius)、对尼罗(Nero)、或对菲列普二世进行武装反抗的人们,都得到阅读他们的历史的每个读者的赞许;只有对常识的极度歪曲,才能使我们谴责他们。因此,在我们的全部道德概念中,我们确是不会抱有像消极服从的那样一种荒谬的主张,而都一定承认在罪恶昭彰的专制和压迫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抵抗。人类的一般意见在一切情形下都有某种权威,而在这个道德的事例中,人类的意见是完全无误的。人们虽然不能明确地说明这个意见所依据的原则,但它也并不因此而减少其正确性。很少有人能够进行这样一系列的推理:“政府仅仅是为了社会利益而成立的一个人类的发明。当统治者的暴行消除了这种利益时,它也就消除了服从的自然义务。道德义务是建立在自然义务上面的,因此,当自然义务停止时,道德义务也就停止了;而当问题使我们预见到自然义务将会在许多场合下停止、并使我们立下一个通则来调整自己在那一类事态中的行为时,则尤其是如此。”不过这一系列的推理对一般人来说虽然是太微妙了,可是人们对这种推理确有一隐含的概念,并且知道,他们所以应当服从政府,只是为了公益;同时也知道,人性是那样地受着弱点和情感的支配的,以至容易滥用这个机构,而把他们的统治者们转变为暴君和公敌。如果公益的感觉不是我们所以服从的原始动机,那么我就要问,人性中有什么别的原则能够制服人类的自然野心,并且强使他们那样地服从呢,模仿与习惯并不足以达成这个目的。因为问题仍然会再度发生,就是:什么动机最初产生了我们所模仿的那些服从的先例、以及形成习惯的那一系列的行为呢,除了公益之外,显然没有其他原则了。如果利益首先产生了对政府的服从,那么那个利益什么时候在任何很大的程度内、并在大多数情况下停止了时,服从的义务也就停止了。
第十节论忠顺的对象
不过在某些场合下,健全的政治学和道德学虽然都主张反抗最高权力是正当的,可是在人事的通常进程中,再不能有比这件事更为有害,更为罪恶的了。除了革命总是要引起动乱以外,那样一种实践还会直接趋向于推翻一切政府,并且在人类中间引起普遍的无政府状态和混乱局面。正如人数众多的文明社会离开了政府便不能自存,政府离开了最严格的服从也就完全无用。我们永远应当衡量由权威所获得的利益与不利;并借此对反抗学说的实践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通常的规则要求人们服从:只有在惨酷的专制和压迫的情形下,才能有例外发生。
对于执政长官通常既然应该那样盲目服从,那么其次的问题就是,应当对谁服从,我们应当认谁为我们合法的执政长官,为了答复这个问题,让我们回忆一下我们前面关于政府和政治社会所巳确立的理论。各人如果自作主人,并根据他现前的利益和快乐来破坏或遵守社会法律,那么在社会中就不可能维持任何稳定的秩序:当人们一旦经验到这一点以后,他们自然就会进而发明政府,并尽量把破坏社会法律一事置于他们自己的权力以外。因此,政府是由人类的自愿协议而成立,而且显而易见,确立政府的那个协议也将决定哪些人应当统治的问题,并且在这一点上将消除一切疑惑与含糊。执政长官的权威如果在最初确是成立于臣民约定服从他的那种许诺的基础上,则人们的自愿同意必然有更大的效力,正如在其他契约或协约方面一样。因此,强制他们服从的那个许诺也把他们束缚于一个特定的人,并使他成为他们忠顺的对象。
但是当政府已经在长时期内在这个基础上确立起来,而且我们因服从而得到的那种单独的利益也产生了一种单独的道德感之后,情形就完全改变了,许诺也就不能再决定特定的执政长官了;因为许诺已经不再被认为是政府的基础了。我们自然而然地假设自己生来就应该服从;并且想像那样一些特定的人们就有命令的权利,正如我们有服从的义务一样。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只是由我们从政府方面所获得的利益得来的,这种利益使我们对自己的进行反抗发生厌恶,同时也使我们对他人的反抗行为表示不满。但是这里可以注意的是:在这种新的事态下,政府的原始根据、即利益,已不再被允许来决定我们所当服从的人们,只有当事态最初处于一个许诺的基础上时,原始的根据才能作那样的决定。一个许诺毫无疑义地把作为忠顺对象的人们确定下来:但是显而易见,人们如果在这一方面依据他们的特殊的公私利益的想法来调整他们的行为,那么他们就会陷入无穷的混乱,并且使一切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无效的了。各人的私利各不相同;公益本身虽然永远是同一不变的,可是由于各人对于公益怀有不同的意见,所以公益同样也成为极大纠纷的源泉。因此,使我们服从执政长官的那种利益,也使我们在选择执政长官时放弃那种利益,并且把我们束缚于某种政府形式和某些特定的人们,而不允许我们在这两方面企求尽善尽美。这里的情形正和在关于稳定财物占有的自然法则方面一样。财物占有的稳定对社会是极为有利的,甚至是绝对必要的;这就导使我们确立了那样一条规则;但是我们发现,我们如果为了追求同样的利益,而将特定的所有物分配于特定的人们,我们将会挫阻自己的目的,而使那个规则原来所要防止的那种纷乱情形持续下去。因此,在限定关于稳定财物占有的自然法则时,我们必须依照一般原则进行,并依据公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决定自然法则的那些利益虽然似乎是微薄的,可是我们也不必因此就害怕我们对于这个法则的依附会因而减少。心灵的冲动是由很强的利益而得来的,其他那些较为细微的利益,只不过指导那种活动,并不把它有所增减。政府也是这样的情形。再没有什么东西比这种发明对社会更为有利的;这种利益就足以使我们热忱而敏捷地采纳这个发明;不过到了后来,我们就不得不依据没有那样大的重要性的种种考虑,来调整和指导我们对政府的忠诚,并在选择我们的执政长官时也不着眼于我们由这种选择所可能获得的任何特殊的利益。
我将论述作为执政长官的权利基础的第一条原则,就是无例外地给予世界上一切最确定的政府以权威的那个原则:我所指的就是任何政府形式下的长期占有或国王的一脉相传的体系。诚然,我们如果追溯任何国家的最初起源,我们就将发现,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帝系或共和国政府最初不是建立在篡夺和反叛上的,而且其权利在最初还是极其可疑而不定的。只有时间使他们的权利趋于巩固,时间在人们心灵上逐渐地起了作用,使它顺从任何权威,并使那个权威显得正当和合理。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超过习惯、使任何情绪对我们有一种更大的影响,或使我们的想像更为强烈地转向任何对象。当我们长期惯于服从任何一派人时,则我们假设忠诚有道德约束力的那种一般的本能或趋向,便很容易采取这个方向,并且选择那一派人作为其对象。利益产生了这个一般的本能,而习惯则给以特定的方向。
这里可以注意,同样长的时间随其对心灵的不同影响、而在我们的道德感上有不同的影响。我们很自然地通过比较来判断任何事物,在考虑王国和共和国的命运时,我们既然总是要综观一个长的时期,所以一个短的时期在这个情形下对我们的情绪并没有像我们考虑其他任何对象时的那种影响。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人们就可以认为自己获得了对一匹马或一套衣服的权利,不过一世纪的时间也几乎不足以确立任何新的政府,或是消除臣民心中对于那个政府的一切疑虑。还有一点,一段较短的时间就足以给予一个国王所可篡取的附加权力以一种权利,但当他的整个权力是由篡夺得来的时候,那么这样短的时期就不足以确定他的权利。单甲的国王们享有绝对权力的没有超过两朝以上的;可是在法国人看来,没有事情比谈论他们的自由更为荒唐的。如果我们考虑一下关于添附所说过的话,我们便容易说明这个现象。
在没有任何政府形式被长期占有所确立时,则现实占有便足以代替它,并且可以被认为是一切公共权威的第二个来源。对于国家权力的权利、只是为社会法律和人类利益所维持的权威的恒常占有;而依照上述原则,把这种恒常的占有附加在现实占有上,乃是最自然的事情。这些同样的原则在私人财产方面所以不发生作用,乃是因为这些原则被很强烈的利益考虑所抵涫了,因为我们看到,那样做会使一切偿还都成为不可能的,而且一切暴行都将得到认可和保障。这些动机在公共权威方面虽然也可以显得有些力量,可是却有一种相反的利益加以对抗;这种利益就在于维持和平和避免一切变革;因为一切变革在私人事务方面不论如何容易发生,而在牵涉到公众利益的时候,就必然要引起流血和混乱。
如果有任何人发现、依照任何公认的伦理学体系不可能说明现实占有者的权利,因而决心绝对否认那个权利,并且说那是道德所不许可的,那么我们可以正当地认为这个人是在主张一种狂妄的似是而非之论,并且使人类的常识和判断为之震骇。最符合于慎重和道德学的一条准则,就是安然服从于我们生活所在的那个国家的确立的政府,而不过分好奇地追究政府的起源和最初的建立。很少有政府能够经得起那样严格的考察。现在世界上的许多王国,以及历史上更多的那些王国,其统治者所有的权威,有多少是超过现实占有这样一个基础的呢,单就罗马帝国和希腊帝国来说吧。由罗马自由的解体到那个帝国最后被土耳其人所消灭,那一长系列的皇帝们不是很显然地除了现实占有这个权利之外,对于帝国再不能妄称有其他任何权利么?元老院的选举仅仅是一个形式,永远是仰承着军团的选择。各个行省的军团几乎总是意见分歧的,最后只有武力才能解决争端。因此,每个皇帝都是凭借武力获得权利并捍卫其权利的。因此,我们如果不说,在我们所知的全世界中、多少世纪以来就没有过政府,因而对任何政府也都没有忠顺的义务,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在公共事务方面强者的权利必须被认为是合法的,并被道德学所认可的,如果没有其他任何权利来对抗它的话。
征服权可以被认为是统治者的权利的第三个来源。这个权利很类似于现实占有的权利;不过它有较大的力量,因为我们所归于征服者的光荣和尊荣的那两个概念支持了这种力量,而人们对于篡夺者却只有憎恨和厌恶的情感。人类很自然地袒护他们所爱的人,因而容易认为在各个君主间互相斗争时,谁的暴行成功,谁就得到权利,而不容易认为一个臣民在对其君主反叛成功时得有那种权利。
在没有长期占有、现实占有、也没有征服的时候,例如建立任何君主国的第一代统治者死去以后的情形,这时继承权自然就代之而发生作用;人们通常就乐于将他们的已故国王的嗣子置于君位,而假设他承袭了他父权的权威。人们所假定的父亲的同意,对私家继承的模仿,国家由选择最有权威的、而且拥护的人数最多的人为君主时所可得到的利益:这些理由都使人们选择巳故的国王之子,而舍去其他任何人。
这些理由有一些分量;不过我相信,一个公平地考虑这件事情的人会看到,这里有一些想像的原则和那些利益的观点结合起来。就在父王生存的时期中,王权似乎就被思想的自然的推移与王子结合起来,而在其死后,则更是如此:因此,以一种新的关系,就是使他实际占有那个原来似乎极为自然地属于他的权位,借以补足这种结合,这是最自然的事情。
为了证实这点,我们可以衡量下面这些相当奇特的现象。在选举君主国中,依据法律和习惯来说,继承权是不存在的;可是继承权的影响是那样自然的,以至不可能完全被排除于想像之外,使臣民对于已故国王之子漠不关心。因此,在这一类的某些政府中,当选的往往是王族中的某一个成员:而在另一些政府中,则他们完全被排除出去。那些互相反对的现象是由同一原则所发生的。王室所以在某些国家中遭到排斥,乃是由于政治上的一种精微的手法,使人民觉察到他们有从王室中选举君主的偏向,并且使他们防护他们的自由,以免他们的新君在这个偏向的协助之下竟然确立王族的继承,因而消灭了将来的选举自由。
阿塔克薛西斯(Artaxerxes)和居鲁士(Cyrus)的历史也可以使我们发生一些感想,说明同样的问题。居鲁士自称比他的哥哥更有继承王位的权利,因为他是在他的父亲即位以后出生的。我并不认为这个理由是有效的。我只是由此推断说,他本来不会利用那样一个借口的,如果不是因为上述想像的那些性质的原故; 由于那些性质我们才自然地倾向于把已经结合起来的对象用一种新的关系再加以结合。阿塔克薛西斯比他的弟弟占着一种优势,因为他是长子,在继承方面位居第一;但是居鲁土却同王权有较密切的关系,因为他是在他父亲赋有王权以后出生的。
如果有人主张说,方便观点可能是一切继承权的根源,人们总是乐意利用可以决定已故国王的继承者、并可以阻止一切由重新选举所带来的纷扰和混乱的任何规则;那么我可以答复说,我立刻承认,这个动机可以相当地有助于这种效果,不过同时我还主张,如果没有另外一个原则,那样一个动机是不可能发生的。一个国家的利益要求王位的继承总须有这种或那种的确定的方式,不过不论用什么方式确定,对国家的利益来说,都是一样的:因此,血统关系如果没有独立于公益之外的一种效果,则除了由成文法加以规定以外,人们便不会考虑血统关系,而且各国的那样多的成文法也不会恰好有同样的观点和意图。
这就导使我们进而考察权威的第五个来源,即成文法:当立法机关确立了某种政府形式和国王继承法时,成文法就成了权威的来源。初看起来,人们会认为,这个权利必然要还原到权威所根据的前述的某种权利。产生成文法的立法权,必然是以原始契约、长期占有、现实占有、征服、或继承关系为根据的;因此,成文法必然是由那些原则之一获得它的力量的。不过这里可以注意,一条成文法虽然只能由这些原则获得它的力量,可是它并不由它所白出的那个原则得到它的全部力量,这时力量在推移过程中要大大地有所损失;这是可以自然地想像得到的。例如,一个政府在许多世纪中、建立于一套法律、政府形式和继承方法的体系上。由这个长期传统所确立的立法权,突然把全部政府制度都改变了,并通过一部新的宪制组织法来代替它。我相信,臣民中很少有人以为自己有服从这种变革的义务,除非它有促进公益的明显倾向;他们以为自己仍然可以有自由返回到古代的政府。因此,就发生了根本法的概念,根本法被假设为不能被君主的意志所改变的。法国的撒利族法典(Salic
Law)就是这种性质。这些根本法所扩及的范围是不曾被任何政府所规定的;也永远是不可能规定的。由最重要的法律到最微末的法律,由最古老的法律到最近代的法律,其间有一种不可觉察的推移等级,所以就不可能限制立法权,并决定它在何种范围内可以在政府的原则方面有所革新。这是想像与情感的工作,而不是理性的工作。
谁要是考察世界各国的历史,考察它们的革命、征服、领土的扩张和缩小,考察各国政府成立的方式,考察世代相传的继承权利:那么他不久就会学到轻视一切有关国王权利的争执,并且相信,严格地固执任何通则、以及坚持不变地忠心于某些特定的人和家族(有些人很重视这点)那样一些的德,并不是发生于理性,而是发生于顽固和迷信。在这一方面,历史的研究证实了真正哲学的推理,这种推理向我们指出了人性的原始性质,教导我们把政治上的争论看成在许多情形下是无法解决的,而是完全从属于和平与自由的利益的。当公益并不显然要求一种变革时,那么原始契约、长期占有、现实占有、继承法和成文法等一切权利要求,就一定汇合起来,形成对统治权的最强的权利要求,并且正确地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当这些权利要求在各种程度下混合并对立起来时,它们就往往会引起迷惑,就不能凭法律家们和哲学家们的论证来解决,而是要靠军队的武力来解决。例如,当提柏里斯(Tiberius)死时,如果日耳曼尼格斯(Germanicus)和德鲁苏斯(Drusus)都是活着,而他并没有指定他们中间哪一个人作为他的继承人,那么谁可以告我说,他们中间谁应该继承提伯里斯呢,在这个国家中,养子权和血统权在私家中有同样的效力,并且在国统方面也已有两个先例,那么这两种权利是否应该同等看待呢?日耳曼尼格斯生在德鲁苏斯之前,他是否因此就该被认为长子呢?但是他是在他的弟弟出生以后才被收养,那么他是否因此又该被认为是幼子呢,在这个国家的私家继承方面,长兄并没有优先的权利;那么,在国统方面长子的权利应当被重视么,在罗马帝国中有过两次父子相传的先例,那么罗马帝国在那时候就该因此被认为是世袭的么?还是即在那样早的时候,罗马帝国就该被认为是属于强者或现实占有者的呢(因为它是建立在那样新近的一次篡夺上的),我们不论依据什么原则来妄自答复这一类的问题,我恐怕、我们永不能满足一个公平的研究者,如果这个人在政治争论中并不偏袒任何党派,并且除了健全的理性和哲学之外,再不满意于别的说法。
不过在这里,一个英国的读者容易会探究那次对我们的宪制有良好的影响、并产生了那样巨大的后果的著名的革命。我们已经说过,在极度专制和压迫的情形下,甚至对于最高权力进行武装反抗也是合法的;而且政府既然只是为了互利和安全而成立的一种人类的发明,所以当它一旦不再具有那种倾向时,它就不再对人施加任何自然的或道德的义务了。不过这个一般的原则虽然被常识和历代的实践所认可,但是法律、甚至哲学、都确是不能建立任何特殊的规则,使我们能够据以认知什么时候进行反抗才是合法的,并决定那个间题上所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不但在最高权力方面可以发生这种情形,而且甚至在立法权不寄存于一个人身上的某些宪制政体中,也可能有一个雄才大略的执政长官迫使法律对这件事保持缄默。这种缄默不但是法律界的尊敬的结果,而且也是法律界的慎重的结果;因为可以确定,一切政府的事务既然是千变万化的,所以那样一个强有力的执政长官的行使权力,在一个时候可能是有利于公众,而在另一个时候又可能成为有害的和暴虐的了。不过在立宪君主国,法律方面虽然对此事保持缄默,而人民仍然确是保留其反抗权的;因为甚至在最专制的政体下,也不可能剥夺去他们这种权利。自卫的必要性和公益的动机,都使他们在立宪和专制两种情形下有同样的自由。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在那种混合(立宪)政府下,比在专制政府下,合法反抗的事件一定出现得更多,臣民必然有更大的自由进行武装自卫。不但当执政长官采取了本身极端有害于公众的措施时,而且甚至当他侵犯了宪制的其他部分,把权力行使到合法的界限以外时,人们也有权利反抗他、废黜他;虽然那种反抗和暴行就法律的一般意旨来说,可以被认为是不合法的、叛乱的。因为保障公共自由对于公益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而且除此以外,显而易见,如果那样一个混合政府一经被假设为已经确立,那个宪制政体中每一个部分或成员就都必然有自卫的权利,有维持宪制旧有的界限、使其不受其他任何权威侵犯的权利。任何事物如果被剥夺了抵抗的能力,则其每一个部分都不能保存它的独立存在,全体必然挤成一点,因而这个事物的创造便成为徒劳无功;同样,要假设任何政府有一种无法制裁的权利,或者虽然承认最高权力与民共享,而却不承认他们反抗任何一个侵略者以维护他们份内的权利是合法的:那就是最大的谬论。因此,那些似乎尊重我们的自由政府、而却否认反抗权利的人们,就连任何常识都没有,不值得给予认真的答复。
我本来可以指出,这些一般的原则也适用于晚近的革命;而且一个自由民族所视为神圣的一切权利和特权,在那时候曾遭受威胁而处于极度危险之中;不过我现在的目的不在于指出这一点来。我乐于抛开这个争论不休的题目(如果它真是可以争论的话),而详谈一下由那个重要事件所自然地引起的某些哲学上的考虑。
第一,我们可以说,在我国的宪制政体中,上院和下院的议员们,如果不是为了公益而将在位的国王废黜了,或者在国王死后,排斥那个依法律和习惯应当继承王位的皇储,那么没有人会认为他们的行事是合法的,或者认为自己有服从他们的义务。但是假如那个国王由于非义的行为,或是因为企图求得暴君的和专制的权力,以至正当地丧失了他的合法权利,那么废去他不但在道德上是合法的,而且也符合于政治社会的本性;不但如此,我们也容易认为,那个政体中其余成员还有权废黜直接继承他的皇嗣,而选举他们所喜欢的人作为他的继承人。这一点是建立在我们的思想和想像的一种很独特的性质上的。当一个国王丧失了他的权威,皇嗣所处的地位理应像国王死去以后一样,除非皇嗣本人也因为参与暴行而丧失了这种权利。不过这个看法虽然似乎是合理的,而我们却容易遵从相反的意见。在像我国这样的一个政府中,废黜一个国王,确是越出一切普通权威的一种行为,并且是为公益而采取的一种不合法的越权行为;在政府的通常情形下,这个政体中任何成员都没有这种权利。当公益是那样巨大而那样明显、以至使这种行为成为正当的时候,适合公众要求的这种特许权的使用便使我们自然而然地给予国会以进一步利用这种特许权的权利。法律的旧有界限一旦被冲破,并得到人们的赞许,我们就不容易那样严格地把自己确限于那些法律的界限以内。心灵一开始任何一系列的活动,它就自然而然地随着进行下去;当我们作出了任何一种初次的行为之后,我们通常对于我们的义务就不再有所疑虑。例如在革命的时候,凡认为废除父王是正当的,就都不认为自己应当忠于他的幼嗣;可是那个不幸的君主如果是在那时候无罪而死,而且他的嗣子恰好是寓居海外,那么一个摄政团体无疑地会被任命,一直等到皇嗣到达成年,把国家的统治权归还他为止。想像的最轻微的特性既然对人民的判断有一种影响,所以法律和国会就利用那些特性,而从一个世系以内或以外选举出人民最自然地认为有权威和权利的那些执政长官:这表明了法律和国会的机智。
第二,奥伦治公的登位最初虽然可以引起许多争论,而且他的权利也曾被人争论过,可是到了现在就不应当再显得可疑,而一定已从那三个根据同样权利继承他的嗣君获得了充分的权威。再没有事情比这种思想方法更为通常的了,虽然初看起来,也没有事情比这种思想方法更为不合理的了。国王们似乎不但从其祖先得到权利,、而且往往也从其后嗣得到权利。一个国王如果幸运地使他的家族稳居在皇位上,而且完全改变了旧有的政府形式,那么他在其生时虽然可以正当地被人认为是一个篡夺者,可是后人就将认为他是合法的国王。尤利斯·凯撒被认为是第一个罗马皇帝,而苏拉(Sylla)和马雷斯(Marius)两人的权利虽然实际上和他的权利是一样的,可是他们却被认为是暴君和篡夺者。时间和习惯以权威授与一切政府形式和一切国王的继承;而且原来只是建立在非义和暴力之上的权力逐渐就变成了合法的、有约束力的。心灵还不停止在这里,而且还倒退着追溯回去,把它所自然地归于后代的那种权利,转移到他们的前辈和祖先的身上,因为他们在想像中是互相关联、结合起来的。现在的法国国王使胡·迦袭(HughCapot)比克朗威尔成为一个更合法的国王;正如荷兰人的确立的自由是他们所以对菲列普二世进行顽强反抗的一个重大的根据一样。说,在任何一种交往中,政治团体都应当被看作一个法人;这种说法在一定程度上确是正确的,因为各国也像私人一样需要互助;同时各国的自私和野心也是战争和纷乱的永久来源。不过各国在这一方面虽然类似个人,可是在其他方面它们既然是很不相同,所以无怪它们就要用另一套准则来约束自己,并因而产生了我们所谓国际法的一套新的规则。我们可以把大使人格的神圣不可侵犯、宣战、禁止使用有毒武器、以及显然为了进行各个社会间特有的交往而规定的其他同类的义务,都归在这个项目之下。
不过这些规则虽然是附加在自然法上的,可是前者并不完全取消了后者;我们可以妥当地断言,正义的三条基本原则,即稳定财物占有、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和履行许诺,也是国王们的义务正如它们是臣民的义务一样。同样的利益在两种情形下产生了同样的效果。什么地方财物占有是不稳定的,什么地方就必然有永久的战争。什么地方财产权不是根据同意而被转移,什么地方就没有交易。什么地方人们不遵守许诺,什么地方就不能有同盟或联盟。因此,和平、交易和互助的利益,就必然把个人之间所发生的正义的概念扩充到各个王国之间。
世界上有一个十分流行的准则,就是:为国王们所立的道德体系比支配私人行为的道德体系要自由得多;这个准则虽然很少有政治家愿意公开承认,但它是被历代的实践所认可的。显而易见,这并不能理解为公共职责和义务的范围较为狭小;任何人也不会狂妄地说,最庄严的条约在各个国王之间不应该发生效力。因为国王们彼此之间既然事实上订立条约,所以他们一定打算由于实行条约而得到某种利益:未来的那种利益的前景必然会约束他们实践他们的义务,并且必然建立起那个自然法来。因此,这条政治准则的含义就是:国王们的道德虽然和私人的道德有同样的范围,可是它没有私人道德那样大的效力,而是可以因为微小的动机合法地遭到破坏的。这样一个说法虽然在某些哲学家们看来似乎骇人听闻,可是我们很容易地根据我们说明正义和公道的起源时所用的那些原则,来加以辩护。
当人类从经验发现,人们离了社会便不可能存在,而且人们如果放纵他们的欲望,也就不可能维持社会;于是那样一种迫切的利益便迅速地约束住他们的行为,而以遵守我们所谓正义法则的那些规则的一种义务加于人们。这种基于利益的义务并不停止在这里,而且还由于情感和情绪的必然进程,产生了励行职责的道德义务;这时我们就赞许促进社会和平的那样一些行为,而谴责搅乱社会的那样一些行为。基于利益的自然义务也发生于各个独立的王国之间,并且产生了同样的道德;因此,不论怎样道德堕落的人都不会赞同一个任意地自动背弃诺言或破坏条约的国王。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说,各国之间的交往虽然是有利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可是其必要和有利程度都没有私人之间的交往那样大,因为离开了私人的交往,人性便完全不可能存在。因此,各国之间履行正义的自然义务既然不及私人之间那样地强有力,所以由此而发生的道德义务也必然具有自然义务
的弱点;而对于欺骗对方的国王和大臣,比对于破坏其诺言的一个私绅,我们也必然要更为宽容一些。 如果有人问,这两种道德彼此间有什么比例关系,那么我就答复说,这是我们永远不能精确地回答的一个问题;我们也不可能把我们在两者之间所应确立的比例归约成数字。我们可以妥当地说,无需通过任何技术和研究,这种比例就会自行发现的,正像我们在其他许多场合下所可以看到的。世人的实践比人类所发明的最精微的哲学,更能够把我们义务的程度教导我们。这就可以成为令人信服的证明,表明一切人对于有关自然正义和政治正义的那些道德规则的基础,都有一种隐含的概念,并且都觉察到,那些规则发生于人类的协议,发生于人类在维持和平与秩序方面所获得的利益。因为,如果不是如此,那么利益的减小就决不会使道德松弛,并使我们较容易宽容国王和共和国之间的违犯正义,而不宽恕各个臣民在私人交往中的这样行事。
第十二节 论贞操与淑德
关于自然法和国际法的这个体系如果伴有任何困难,那一定是发生于人们对于遵守这些法则所表示的普遍赞许,和对于违犯这些法则所表示的普遍责备:有些人或许认为这种普遍的赞许或责备是不能以社会的公益充分地加以说明的。为了尽可能地消除一切这类的犹疑起见,我在这里将考察另外一套的义务,即属于女性的淑德(modesty)和贞操(chasity)。我确信,这些德将被发现是一些更显著的例子,可以表明我所已经申论的那些原则的作用。
有些哲学家们很激烈地攻击女性的德,而且当他们能够指出,在表情、衣着和行为方面、我们所要求于女性的那种外表的淑德,在自然中都是没有基础的,他们就想像自己已把人们通俗看法的错误发现出来了。我相信,我可以无需费力去申论这样明显的一个题目,而且不必作更多的准备,就可以进而考察,那些概念是在什么方式下由教育、由人类的自愿协议,并由社会的利益而发生的。
谁要是考虑一下人类幼年期的历时漫长和软弱无能,以及两性对其子女的自然关系,就容易看到,男女两性必须结合起来去教育子女,而且这种结合必然要有很长的时期。不过为了促使男子以这种约束加于自己,并且甘心乐意去忍受由此所招致的一切辛苦和费用,他们必须帼信,那些子女是他们自己的,而且当他们发挥他们的爱和慈爱时,他们的自然本能没有施加于错误的对象上。但是我们如果考察人体的结构,我们就会发现,我们男人很难达到这种保证,而且在两性的交媾中,生殖因素是由男体进入女体的,所以在男子方面容易有错误发生,而在女子方面则绝对不可能有错误。从这种浅薄的解剖学的观察,就得出了两性的教育和义务方面的那种重大差异。
一个哲学家如果先验地来考察这件事,那么他会以下述方式进行推理。男子是由于相信子女是自己的,才肯为了赡养和教育他们而进行劳动;因此在这一方面给他们以保证是合理的,甚至是必需的。对妻子在破坏夫妇忠贞之后给予严厉的惩罚,也还不能成为完全的保证;因为这种公开的惩罚在没有合法的证明时、不能施加于人,而在这个问题方面是难以得到这种证明的。那么,我们应当以什么样的约束加于女性,才能抵消她们犯不贞行为的那样强烈的一种诱惑力呢?除了丑名或败誉那种惩罚之外,似乎没有任何可能的约束方法。这种惩罚对心灵有巨大的影响,同时是由世人根据法庭上永不能接受的猜想、推测和证明而施加于人的。因此,为了给女性施加一种适当的约束起见,除了不贞行为单纯由于违法而招致的耻辱以外,我们还必须对这种行为再加上一种特殊程度的耻辱,并且必须对她们的贞操予以相应的赞美。
不过这虽然是保持贞操的一个很强烈的动机,可是我们的哲学家会很迅速地发现,单有这一点还不足以达到那个目的。一切人类,尤其是女性,都容易忽略辽远的动机,而听从于任何现实的诱惑。诱惑在这里是最强的,它的来临是不知不觉的,并且是有勾引作用的;一个妇女很容易发现或自以为可以发现保全她的名誉的某种手段,而防止她的快乐会带来的一切有害的后果。因此,除了那种放纵行为所引起的丑名之外,还必须先有一种羞缩或畏惧之感,来防止这些放纵行为的发端,并且使女性对于凡与那种享乐有直接关系的一切表情、姿态和放肆,发生一种恶感。
我们思辨哲学家的推理大概就是这样;但是我相信,如果他对于人性没有一种完善的知识,那么他就会认为那些推理只是一些虚妄的空想,并且会认为,不贞行为所招来的丑名和对于不贞行为的发端的羞缩,只不过是世人所能愿望的、而不是他们所能期望的一些原则。因为他会说,有什么方法能使人们相信,破坏夫妇义务比其他非义行为更为丑恶呢,因为,由于这种诱惑是太大了,显然这种破坏的行为是更可以原谅的。自然既以那样强烈的倾向刺激人们去追求这种快乐,怎么还能够使人们对那种快乐的发端感到羞缩呢?何况这个倾向,为了绵延种族,最后还是绝对必须要加以顺从的呢,
但是哲学家们费了极大辛苦所作的思辨推理,世人却往往不经思考就自然地能够形成;因为在理论上似乎不可克服的困难,在实践中却很容易得到解决。那些对女子的忠贞抱有利益的人们自然不赞成她们的不贞,以及一切不贞行为的发端。至于对此没有任何利益的人们则是随从着潮流。教育在女性幼年时期就控制了她们驯顺的心灵。当这样一个通则一旦确立以后,人们就容易把它扩展到它所原来由以发生的那些原则之外。例如,单身汉不论如何淫纵,在看到妇女的任何淫荡或无耻的行为时,也会感到震惊。所以这些准则虽然都是明显地与生育有关,可是超过生育年龄的妇女,在这一方面比青年美貌的妇女也并没有较大的特权。人们无疑地有一种隐含的概念,认为所有那些端庄和淑德的观念都是与生育有关;因为他们并不以同样大的力量把同样的戒律加于男性,因为在男性方面并没有那个理由。这个例外是明显而广泛的,并且是建立在一种显著的差别之上,那种差别就使两种观念显然各别,没有关联。但是妇女的不同年龄既然与性别的差异不是同样情形,由于这个缘故,所以人们虽然知道这些贞操概念是建立在公益之上的,可是通则却使我们超出了原来的原则之外,并使我们把淑德这个概念推广到整个女性,由她们最早的幼年一直到她们年老衰朽为止。
有关男子荣誉的勇敢,也像妇女的贞操一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为措施而成为一种德的;虽然它在自然方面也有某种基础,这点我们以后将会看到。
至于男性的贞操义务,我们可以说,依照世人的一般概念来说,这些义务对妇女的义务的比例几乎像国际法的义务对自然法义务的比例一样。男子如果可以享有完全的自由去纵欲,那是违反文明社会的利益的;但是这种利益比在女性一方面既然是较弱,所以由此发生的道德义务也必然是成比例地较弱一些。我们只须查考各国各代的实践和意见,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三章 论其他的德和恶
第一节 论自然的德和恶的起源
现在我们来考察那些完全是自然的、而不依靠于人为措施和设计的德和恶。对于这两者的考察就将结束这个道德学的体系。

人类心灵的主要动力或推动原则就是快乐或痛苦;当这些感觉从我们的思想和感情中除去以后,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发生情感或行为,不能发生欲望或意愿。苦和乐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心灵的倾向活动和厌恶活动;这些活动又分化为意愿,分化为欲望和厌恶,悲伤和喜悦,希望和恐惧;这些变化决定于快乐或痛苦的情况的改变,决定于它们变得很可能或很不可能实现,变得确定或不确定,或是被认为现前不能为我们所获得等等的情况。但是,与此同时,引起快乐或痛苦的那些对象,如果又对我们自己或其他人获得一种关系,则它们除了仍然继续刺激起欲望和厌恶、悲伤和喜悦以外,同时还刺激起骄傲或谦卑、爱或恨等间接的情感,这些情感在这种情况下就与痛苦或快乐有了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
我们已经说过,道德上的区别完全依靠于某些特殊的苦乐感,而且不论我们的或其他人的什么心理性质,只要在考察起来或反省起来的时候给予我们以一种快乐,这种性质自然是善良的,正如凡给我们以不快的任何这种性质是恶劣的一样。我们的或其他人的任何性质,凡能给予快乐的,既然永远引起骄傲或爱,正如凡产生不快的任何性质都刺激起谦卑或憎恨一样;所以必然的结果就是,在我们的心理性质方面,德和产生爱或骄傲的能力,恶和产生谦卑或憎恨的能力,两者应当被认为是等同的。因此,在任何一种情形下,我们都必须根据其中之一来判断另外一个;我们可以断言,凡引起爱或骄傲的任何心理性质是善良的,而凡引起恨或谦卑的性质是恶劣的。
如果说任何行为是善良的或恶劣的,那只是因为它是某种性质或性格的标志。它必然是依靠于心灵的持久的原则,这些原则扩及于全部行为,并深入于个人的性格之中。任何不由永久原则发出的各种行为本身,对于爱、恨、骄傲、谦卑,没有任何影响,因而在道德学中从不加以考究。
这种考虑是自明的、值得注意的,因为在现在这个题目中这一点是最关重要的。在我们关于道德起源的探讨中,我们决不应该考究任何一个单独的行为,而只考究那种行为所由以发生的性质或性格。只有这些性质和性格才是持久的,足以影响我们对于一个人的情绪。的确,行为比起语言,甚至比起愿望和情绪来,是性格的更好的表示;但是也只有在作为性格的表示的范围内,它们才引起爱、恨、赞美或责备。
要发现道德和爱或恨发生于心理性质的真正根源,我们必须相当深入地研究这个问题,把我们已经考察和说明过的某些原则加以比较。
我们可以由重新考察同情的性质和力量着手。一切人的心灵在其感觉和作用方面都是类似的。凡能激动一个人的任何感情,也总是别人在某种程度内所能感到的。正像若干条弦线均匀地拉紧在一处以后,一条弦线的运动就传达到其余条弦线上去;同样,一切感情也都由一个人迅速地传到另一个人,而在每个人心中产生相应的活动。当我在任何人的声音和姿态中看出情感的效果时,我的心灵就立刻由这些效果转到它们的原因上,并且对那个情感形成那样一个生动的观念,以至很快就把它转变为那个情感自身。同样,当我看到任何情绪的原因时,我的心灵也立刻被传递到其结果上,并且被同样的情绪所激动。当我亲自看到一场较为可怕的外科手术时,那么甚至在手术开始之前,医疗器具的安排,绷带的放置,刀剪的烘烤,以及病人和助手们的一切焦急和忧虑的表情,都确实会在我的心灵上发生一种很大的效果,刺激起最强烈的怜悯和恐怖的情绪。别人的情感都不能直接呈现于我们的心中。我们只是感到它的原因或效果。我们由这些原因或效果才推断出那种情感来,因此,产生我们的同情的,就是这些原因或结果。
我们的美感也大大地依靠于这个原则;当任何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倾向时,它总是被认为美的;正像凡有产生痛苦的倾向的任何对象是不愉快的、丑陋的一样。例如一所房屋的舒适,一片田野的肥沃,一匹马的健壮,一艘船的容量、安全性和航行迅速,就构成这些各别对象的主要的美。在这里,被称为美的那个对象只是借其产生某种效果的倾向,使我们感到愉快。那种效果就是某一个其他人的快乐或利益。我们和一个陌生人既然没有友谊,所以他的快乐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使我们感到愉快。因此,我们在任何有用的事物方面所发现的那种美,就是由于这个原则发生的。这个原则是美的多么重要的一个因素,这是一经反省便可以看到的。只要一个对象具有使它的所有者发生快乐的一种倾向,或者换句话说,只要是快乐的确当的原因,那末它一定借着旁观者对于所有者的一种微妙的同情,使旁观者也感到愉快。许多工艺品都是依其对人类功用的适合程度的比例,而被人认为是美的,甚至许多自然产品也是由那个根源获得它们的美。秀丽和美丽在许多场合下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的性质,而其所以使我们喜欢,只是因为它有产生一个愉快的结果的倾向。
这个原则在许多例子中不但产生了我们的美感,也产生了道德感。没有一种德比正义更被人尊重,没有一种恶比非义更被人厌恶;而且在断定一个性格是和蔼的或可憎的时候,也没有任何性质比这两者的影响更为深远。但是正义之所以是一种道德的德,只是因为它对于人类的福利有那样一种倾向,并且也只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而作出的一种人为的发明。对于忠顺,对于国际法,对于淑德和礼貌,也都可以这样说。所有这些都是谋求社会利益的人类设计。在各国各代,对于这些既然都伴有一种很强的道德感,所以我们必须承认,只要一反省性格和心理性质的倾向,就足以使我们发生赞美和责备的情绪。达到目的的手段,既然只有在那个目的能使人愉快时,才能令人愉快;而且和我们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的福利或朋友的福利,既然只是借着同情作用才能使我们愉快的;所以结果就是:同情是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表示尊重的根源。
由此可见,(一)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二)它对我们的美的鉴别力有一种巨大的作用,(三)它产生了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的道德感。由此我们可以推测,它也产生了许多其他的德;而且各种性质之所以获得我们的赞许,只是因为它们趋向于人类的福利。当我们发现,我们所自然地赞许的那些性质,大多数确实具有那种倾向,并谈一个人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合适的成员,而我们所自然地谴责的那些性质,则具有一种相反的倾向,并且使我们和这样的人的交往成为危险的或不愉快的。当我们发现了这一点时,上述的那种推测便成为确实的结论了。因为我们既然发现,那一类的倾向具有产生最强的道德感的足够力量,那么在这些情形下,我们就决没有理由再去找寻赞美或责备的任何其他的原因了。因为哲学中有一条不可违犯的原理,即当任何一个特殊的原因足以产生一个结果时,我们就应该满足于那个原因,而在不必要时不去加多原因的数目。我们在人为的德方面已经成功地作了实验,结果发现各种性质对社会福利的倾向性、就是我们所以表示赞许的唯一原因,我们并不再猜疑有其他的原则参与其间。因此,我们就知道了那个原则的力量。当那个原则可能发生的时候,当受到赞许的性质是真正有益于社会的时候,一个真正的哲学家将永远不需要其他任何原则来说明最强烈的赞许和尊重。
许多自然的德都有这种导致社会福利的倾向,这是无人能够怀疑的。柔顺、慈善、博爱,慷慨,仁厚,温和,公道,在所有道德品质中占着最大的比例,并且通常被称为社会的德,以标志出它们促进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个看法具有极大的影响,以致某些哲学家们认为一切道德的区别都是人为措施和教育的结果,是由于机敏的政治家们通过荣辱的概念、努力约束人类的泛滥的情感,并使那些情感对公共利益发生促进作用而得来的结果。不过这个理论与经验不相符合。因为,第一,除了倾向于公共利益和损害的那些德和恶以外,还有其他的德和恶。第二,人们如果没有自然的赞许和责备的情绪,政治家们决不能刺激起这种情绪来;而且可以夸奖的和可以赞美的、可以责备的和可以憎恶的等形容词都将成为不可理解的,正如它们是我们完全不理解的一种语言一样,这是我们在前面所已说过的。不过这个理论虽然是错误的,可是仍然可以教给我们一点,就是道德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于各种性质和性格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倾向,而且正是因为我们关心于这种利益,我们才赞许或谴责那些性质和性格。但是我们对社会所以发生那样广泛的关切,只是由于同情;因而正是那个同情原则才使我们脱出了自我的圈子,使我们对他人的性格感到一种快乐或不快,正如那些性格倾向于我们的利益或损害一样。
自然的德与正义的惟一差别只在于这一点,就是:由前者所得来的福利,是由每一单独的行为发生的,并且是某种自然情感的对象;至于单独一个的正义行为,如果就其本身来考虑,则往往可以是违反公益的;只有人们在一个总的行为体系或制度中的协作才是有利的。当我拯救苦难中的人时,我的自然的仁爱就是我的动机;我的拯救有多大的范围,我就在那个范围内促进了我的同胞们的幸福。但是我们如果考察提交任何正义法庭前的一切问题,我们就将发现,如果把各个案件各别地加以考虑,则违反正义法则而作判决,往往和依照正义法则而作判决,同样地合乎人道。法官们把穷人的财物判给富人;把勤劳者的劳动收获交给浪荡子;把伤人害己的手段交于恶劣的人的手中。但是法律和正义的整个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的;正是着眼于这种利益,人类才通过自愿的协议建立了这个制度。当这个制度一旦被这些协议建立起来以后,就有一种强烈的道德感自然地随之发生。这种道德感只能由我们对社会利益的同情而发生。对于有促进公益倾向的某些自然的德人们所有的一种尊重心理,我们就无须再找其他方法来加以说明了。
我还必须进一步说,有一些条件使这个假设在自然的德方面比在人为的德方面显得更为合理。确实,想像比较容易被特殊的事物所影响,而比较不容易被一般的事物所影响;而且当情绪的对象在任何程度上是模糊而不确定时,情绪就总是难以刺激起来;但是并非每一个特殊的正义行为都是对于社会有益的,而是整个的行为体系或制度才对社会是有益的:而且由正义得到利益的,或许不是我们所关心的任何个人,而是社会的整体。相反,每一个特殊的慷慨行为或对于勤苦的人的救济却都是有益的,而且是有益于一个并非不配救济的特殊的人的。因此,我们自然会认为,后一种德的倾向比前一种德的倾向、更容易影响我们的情绪,激起我们的赞许;因此,我们既然发现,对于前一种德的赞许发生于那些德的倾向,所以我们就更有理由认为对于后一种德的赞许也是由于同样的原因。在任何一批类似的结果中,我们如果能够发现一个结果的原因,我们就应当把那个原因推广到可以用它来说明的其他一切结果;如果这些其他结果还伴有可以促进那个原因的作用的特殊条件,那么我们就更应该把那个原因推及于这些结果上了。
在进一步研究之前,我必须提到这个问题方面两个可以注目之点,这两点似乎是对于我现在这个体系的两个反驳。第一点可以这样说明。当任何性质或性格有促进人类福利的倾向时,我们就对它表示高兴,加以赞许;因为它呈现出一个生动的快乐观念来;这个观念通过同情来影响我们,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快乐。不过这种同情既是很容易变化的,所以有人或许会认为,道德感也必然可以有一切同样的变化。我们对于接近我们的人比对于远离我们的人较为容易同情;对于相识比对于陌生人较为容易同情;对于本国人比对于外国人较为容易同情。不过同情虽然有这种变化,可是我们不论在英国或在中国对于同样的道德品质,都给以同样的赞许。它们显得同样是善良的;并且同样得到一个明智的观察者的尊重。同情虽有增减,而我们的尊重却仍然没有变化。因此,我们的尊重并不是由同情发生的。
对于这个困难,我答复说,我们对于道德品质的赞许确实不是由理性或由观念的比较得来的,而是完全由一种道德的鉴别力,由审视和观察某些特殊的性质或性格时,所发生的某种快乐或厌恶的情绪而得来的。但是,显而易见,那些情绪不论是从哪里发生的,必然随着对象的远近而有所变化;我对二千年前生于希腊的一个人的德,当然不及对于一个熟悉的友人和相识的德感到那样生动的快乐。可是我并不说,我尊重后者甚于尊重前者。因此,情绪变化而尊重心理不变这一个事实、如果可以作为一个反驳的理由,那么它必然可以同样有力地反对其他任何的体系,正像它反对同情说的体系一样。但是如果正确地考察这个事实的话,它是完全没有任何力量的;而且要把它加以说明,也是世界上最容易的事情。无论对人或对物,我们的位置是永远在变化中的;一个与我们远隔的人在短时期内可能就变成我们的熟识者。此外,每个特殊的人对其他人都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我们各人如果只是根据各自的特殊观点来考察人们的性格和人格,那么我们便不可能在任何合理的基础上互相交谈。因此,为了防止那些不断的矛盾、并达到对于事物的一种较稳定的判断起见,我们就确立了某种稳固的、一般的观点,并且在我们的思想中永远把自己置于那个观点之下,不论我们现在的位置是如何。同样,外在的美也只是决定于快乐;可是,显而易见,一个美丽的面貌在二十步以外看起来,不能给予我们以当它近在我们眼前时所给予我们的那样大的快乐。但我们并不说,它显得没有那样美了;因为我们知道,它在那个位置下会有什么样的效果。通过这种考虑,我们就改正了它的暂时现象。
一般说来,一切责备或赞美的情绪,都是随着我们对于所责备或赞美的人的位置远近,随着我们现前的心理倾向,而有所变化的。但在我们的一般判断中,我们并不考虑这些变化,我们仍然应用表示爱憎的那些名词,正如我们保持在同一个观点之下一样。经验很快就把改正我们情绪的这个方法教给我们,或者至少是在情绪比较顽固和不变的时候、把改正我们语言的方法教给我们。我们的仆人如果是勤恳和忠实,可以比历史上所记载的马尔克斯·卜鲁塔克激起我们较强的爱和好感;但是我们并不因此就说,前者的性格比后者的性格更可以夸奖。我们知道,我们如果与那位著名的爱国者同样地接近的话,他会使我发生高得很多的敬爱。在一切感官方面,这类改正作用是常见的;而且我们如果不改正事物的暂时现象,忽略我们的现前的位置,那末我们确实也就无法使用语言,互相传达情意。
因此,我们责备或赞美一个人,乃是根据他的性格和性质对于和他交往的人们发生的一种影响。我们不考虑受到那些性质的影响的人是我们的相识、还是陌生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但如此,我们在那些一般性的判断中还忽略去我们自己的利益;而且当一个人自己的利益特别地牵涉在内时,我们也不因为他反对我们的任何权利要求而责备他。我们承认人们有某种程度的自私;因为我们知道,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通过这种考虑,我们就改正了在遇到任何反抗时、自然地发生的那些责备的情绪。
不过不论我们的一般的责备或赞美原则如何可以被那些其他原则所改正,那些原则确实并不是完全有效的,并且我们的情感往往并不完全符合于现在这个理论。人们对于距离很远的东西和完全不增进自己特殊利益的东西,很少会热心地爱好;同样我们也很少遇到有人在别人反对他们的利益时,能够原谅别人,不论那种反对根据一般的道德规则可以被认为怎样正当的。这里我们只想说一点,就是:理性要求那样一种公正的行为,不过我们很少能够使自己去作这种行为,而且我们的情感也并不容易地遵从我们判断的决定。这个说法是容易理解的,如果我们考虑一下我们前面关于那个足以反对我们情感的理性所说的话;我们已经发现,那个理性只是情感依据某种辽远的观点或考虑所作的一种一般的冷静的决定。当我们只依照人们的性格促进我们的利益或友人的利益的倾向,来判断他们时,我们在社会上和交谈中就发现了与我们的情绪相反的那样多的矛盾,而且由于我们的位置的不断变化,我们也就感觉自已那样地无所适从,于是我们就寻求不容有那样大的差异的另外一种的功过标准。在这样摆脱了我们的最初的立场以后,我们就只有借着同情与那些我们所考虑的人交往的人们、来确定自己判断,而且其他方法都不及借同情来确定判断更为方便。这种同情远不及我们自己的利益或我们亲密的友人的利益牵涉在内时那样地生动;它对于我们的爱和恨的心理也没有那样大的影响;不过因为它是同样地符合于我们冷静的和一般的原则,所以我们就说它对理性具有同样的权威,并支配着我们的判断和意见。当我们在历史中读到一种恶行时,我们同样地加以责斥,正如我们责斥几天以前我们邻近所发生的那样一种恶行一样。这个意义就是说,我们凭反省知道,前一种行为如果与后一种行为放在同一个位置之下,它也会刺激起同样强烈的一种谴责情绪的。
现在我将进而讨论我原定要提出的第二个可以注目之点。如果一个人具有自然地倾向于有益社会的一种性格,我们就认为他是善良的,并且在观察到他的性格时就感到快乐,即使有特殊的偶然事件阻止了那个性格发生作用,并使它不能为他的朋友和国家服务。即使在贫困之中,德仍然是德;而且这种德所获得的敬爱还随着一个人进入牢狱中或沙漠中,虽然德在那里已经不能表现于行为,而且一切世人也都不能享其利益了。这一点或许会被认为是对于我现在这个体系的一种反驳。[人们会说],同情使我们关心于人类的福利,因而如果同情是我们对德表示尊重的来源,那么就只有在德现实地达到它的目的、并且是有益于人类的时候,那种赞许的情绪才能够发生。它如果达不到它的目的,那么它就是一个不完善的手段,因而就决不能由那个目的获得任何价值。只有当手段是圆满的、现实地产生了目的的时候,那个目的的善才能以一种价值赋与那些手段。
对于这个反驳,我们可以答复说,任何一个对象就其一切的部分而论,如果足以达成任何令人愉快的目的,它自然就给我们以一种快乐,并且被认为是美的,纵然因为缺乏某种外在的条件,使它不能成为完全有效。只要那个对象本身的条件全部具备,那就够了。一所房屋如果是精确地设计的,足以达到一切生活上的安适的目的,那么它就由于那个缘故使我们高兴;虽然我们也许知道,没有人会去住在里面。一片肥沃的土地,一种温和的气候,我们一想到它们对居民们所可提供的幸福,就使我们感到快乐,即使那个地方现在还是荒芜而无人居住的。一个人的四肢和形态如果表现出他的体力和活泼,他就被人认为是英俊的,即使他巳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想像有一套属于它的情感,是我们的美感所大大地依靠的。这些情感是可以被次于信念的生动和强烈程度所激起,而与情感对象的真实存在无关的。当一个性格在每一方面都适合于造福社会时,于是想像便容易由原因转到结果,而并不考虑还缺着使原因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某些条件。通则创造出一种概然性来,那种概然性有时也影响判断,但是却永远在影响想像。
确实,当一个原因是圆满的时候,当一种善良的心理倾向伴有幸运的条件、使它可以真正有益于社会时,它就使旁观者感觉到较强的快乐,并且引起他的较为生动的同情。我们由此获得较大的感受;可是我们并不因此就说,它是更善良的,或者说我们更加尊重它。我们知道,运气的改变可以使慈善的心理倾向完全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就尽可能地把幸运与心理倾向分开。这种情形就像我们改正由于距离不同而使我们发生的各种不同的道德感一样。情感并不永远遵从我们的改正;但是这些改正足以充分调整我们的抽象概念,而当我们一般地断定恶和德的各种程度时,我们只是着眼于这些改正的。
批评家们说,一切不易发音的词或句,听起来都是刺耳的。不论人们是听别人在发这种词句的音或是自己在默读,其间并没有差异。当我用眼睛浏览一部书时,我就想像自己听到了这本书的全部词句的音;我也借想像之力体会到诵读者在诵读这本书时所会感到的那种不快。那种不快并不是真实的;不过那样一种的词语组织既然有产生不快的自然倾向,这就足以把某种痛苦感影响心灵,并且使那篇文章刺耳而令人不快。当任何实在的性质,因为偶然的条件而变得不能发挥作用、并且失掉它对社会的自然影响时,情形也是一样的。
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就很容易消除广泛的同情和有限的慷慨之间可能出现的任何矛盾;广泛的同情是我们的道德感所依靠的根据,至于有限的慷慨,我曾经屡次说过,是人类自然具有的,而且依据前面的推理来说,又是正义和财产权的前提。当任何具有给予他人以不快的倾向的对象呈现出来时,我对那个人的同情就会使我发生一种痛苦和谴责的情绪;虽然我也许不愿为了满足他起见,牺牲我的任何利益或抑制我的任何情感。一所房屋可以因为设计得不合于房主的舒适,而使我感觉不愉快,可是我也许不肯出一个先令来改建它。情绪必须触动内心然后可以控制我们的情感;不过情绪无须超出想像以外,就能影响我们的鉴别力。当一所房屋在眼中看来、显得笨拙和摇动时,它就是丑的和令人不快的,即使我们完全相信工程是坚固的。引起这种谴责情绪的是一种恐惧;不过这种情感、和我们不得不站在我们所真正认为摇动的一堵墙下面时所感到的那种情感,并不一样。对象的貌似的倾向影响心灵;它们所刺激起的情绪和由对象的实在结果发生的那些情绪属于同一种类,不过它们在感觉上却是不同的。不但如此,而且这些情绪对感觉来说可以有那样大的差别,以至它们往往可以成为互相反对,而不互相消灭;例如敌人的城防工事由于建筑巩固、可以被认为是美的,虽然我们可能希望它们全部遭到毁坏。想像坚持着对于事物的一般看法,并把这些看法所产生的感觉和由于我们的特殊而暂时的位置而发生的那些感觉加以区别。
如果我们考察人们对大人物们通常所作的颂扬,我们就将发现,人们所归于他们的品质的大部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使他们在社会上履行职责的品质,一类是有助于自己、使他们促进自己利益的品质。人们不但称颂他们的慷慨和仁爱,也称赞他们的慎重、节制、节俭、勤奋、刻苦、谋略和机敏。如果我们宽容任何使人不能在世上显露头角的性质,那就是宽容懒惰那种性质;人们假设懒惰并不剥夺去一个人的才具和能力,而只是停止它们的发挥;而且这对他本人并没有任何不利,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他自己所选择的。可是人们总是把懒惰认为是一种过失,并且在极端的时候还是一个很大的过失;一个人的朋友们也永不承认他有这种弊病,除非是为了掩饰他的性格中某些比较重要的方面的缺陷。他们说,他如果肯努力的话,他是能够成为一个人物的;他的理解力是健全的,他的想像是敏捷的,他的记忆力是持久的但是他讨厌经营,无心于事业。有时人们甚至表面上好像是在承认过失,实际上却是以此自炫,因为他可能认为,这种不善经营就意味着他具有更高贵的品质;例如哲学精神、精微的鉴别力、巧妙的才智或对于乐趣和交际的爱好。不过我们可以随便再举一些其他的例子:假如有一种性质,它并不显示出其他任何良好的品质,而是永远使一个人丧失经营的能力,并且损害了他的利益;例如见解胡涂,对一切人事判断错误;轻浮无恒,优柔寡断;或者待人接物都缺乏灵活:这些都被人认为是性格上的缺点;很多人宁可承认自己犯了重大罪行,也不愿让人猜疑自己在任何程度上犯有这种的缺点。
在我们的哲学研究中有时有这样一种幸事,就是:我们发现,同一个现象由于各种条件而有种种表现,而且我们借着发现这些条件中的共同因素,就更可以使自己相信我们说明这个现象时所用的任何假设确是真实的。如果除了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和性质而外,再没有别的可以被认为是德,我相信,前面对于道德感所作的说明仍然应该被接受的,并且是在充分的证据上被接受;但是当我们发现、其他一些的德除了根据上述假设就无法说明的时候,这个证据就对我们有更大的力量了。这里有一个人在他的社会品质方面并无显著的缺陷,不过他的主要优点却在于他的治事机敏,借此他能够使自己脱出最大的困难,并且能够以特有的灵活和精明处理极度微妙的事务。我对这个人立刻发生了一种尊重;和他结交对我是一种愉快;在我和他进一步熟识之前,我对他就此对另一个在其他方面与他相等、而在这一点上却是缺陷的人,更愿意作一些服务。在这种情形下,使我感到愉快的那些品质都被认为是对那个人有用的,并且有促进他的利益和快乐的倾向的。这些品质只被认为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并且随其适合于那个目的的程度、而使我有不同程度的愉快。因此,那个目的必然是令我愉快的。但是那个目的因为什么而能令人愉快呢,那个人是一个陌生人;我对他没有任何关切,也没有任何义务;他的幸福比任何一个人、甚至任何一个感情动物的幸福,与我并无更大的关系;换句话说,他的幸福只是通过同情来影响我的。由于这个原则,所以每当我发现他的幸福和福利时(不论是在其原因方面或是在其结果方面发现它),我就深深地体会到它,因而它就使我发生一种明显的情绪。凡有促进这种幸福的倾向的那些品质的出现,都对我的想像有一种愉快的结果,并引起我的敬爱。
这个理论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同样性质在一切情形下,总是产生骄傲和爱,或者谦卑和恨;同一个人为什么在自己看来是善良的或恶劣的,有教养的或可鄙弃的,在他人看来也永远是这样。我们如果发现一个人具有原来只对他自己是不利的任何情溅或习惯,他就单是因为这一点而总是使我们感到不快;正如在另一方面,一个人的性格如果只是对别人有危险的、令人不快的,那么他只要觉察到那种不利,他就永远不能满意自己。不但在性格和仪态方面可以看到这一点,而且甚至在最细微的情节方面,也可以看到。别人的一阵剧烈的咳嗽使我们感到不快;虽然咳嗽本身丝毫不影响我们。你如果对一个人说他的呼吸发臭,他会感到耻辱;虽然口臭并不使他本人觉得讨厌。我们的想像很容易改变它的位置;我们或者以他人对我们的看法来观察我们自己,或者以其他人对他们自己的感觉来考虑他们,并借此体会到完全不属于我们、而只是借同情才能使我们关心的情绪。我们有时把这种同情推得很远,以致仅仅因为某种原来对我们是有利的性质会招致其他人的不快,并使我们在他们眼中显得讨厌,而就不喜欢那种性质;虽然我们的讨人喜欢、对自己也许并没有任何利益。
历代哲学家们曾经提出过许多的道德学体系;但如果严格地考察起来,这些体系可以归结为唯一地值得我们注意的两个体系。道德上的善恶确实是被我们的情绪,而不是被我们的理性所区别出来的;不过这些情绪可以发生于性格和情感的单纯的影响或现象,或是发生于我们反省它们促进人类或某些个人幸福的倾向。我的意见是,这两个原因在我们的道德判断中都是混杂起来的;正如它们在我们关于大多数外在的美的判断中是混杂起来的一样:虽然我同时也主张,对于行为倾向的反省具有最大的影响,并决定我们的义务的一切重大的方向。不过在较少重要的情形下,有一些例子表明、这种直接的鉴别力或情绪就产生了我们的赞许。机智、某种悠闲洒脱的行为,对别人来说,是直接令人愉快的、并博得人们敬爱的性质。这些性质中有一些性质,借着人性中一种不能说明的特殊的、原始的原则,使他人产生一种快乐;另有一些性质,则可以归纳于较为一般的原则。在详细考察之后,这一点将显得更为清楚。
有些性质没有促进公益的倾向,但因为对于别人是直接愉快的,而就获得了它们的价值。同样,有些性质却是因为对具有这些性质的本人是直接愉快的,而被称为是善良的。心灵的每一种情感和活动都令人发生一种特殊的感觉,这种感觉不是令人愉快的,便是令人不快的。前者是善良的,后者是恶劣的。这种特殊的感觉就构成情感的本性,因而无需加以说明。
不过恶与德的区别不论如何似乎由某些特殊性质给我们或他人所引起的直接的快感或不快而直接地发生,我们仍然容易看到,这种区别大部分仍然依靠于我们所一再申论的同情原则。一个人如果具有对于与他交往的人是直接愉快的某些性质,我们便对他加以赞许,虽然我们自己从未由这些性质得到任何快乐。一个人如果具有对于自己是直接愉快的某些性质,我们也赞许这个人,虽然那些性质对世界上任何人都无助益。为了说明这点,我们必须求助于前述的原则。
我们可以对现在这个假设作这样一个总的回顾:心灵的任何性质,在单纯的观察之下就能给人以快乐的,都被称为是善良的;而凡产生痛苦的每一种性质,也都被人称为恶劣的。这种快乐和这种痛苦可以发生于四种不同的根源。我们只要观察到一小性格自然地对他人是有用的,或对自己是有用的,或对他人是愉快的,或对自己是愉快的,就都感到一种快乐。有人或许会感到惊讶,在所有这些利益和快乐中,我们竟然忘记了在一切其他情况下最亲切地触动我们的自我的利益和快乐。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很容易消除自己的疑虑,如果我们这样考虑:每个特殊个人的快乐和利益既然是不同的,那么人们若不选择一个共同的观点,据以观察他们的对象,并使那个对象在他们全体看来都显得是一样的,那末人们的情绪和判断便不可能一致。在判断性格的时候,各个观察者所视为同一的惟一利益或快乐,就是被考察的那个人自己的利益或快乐,或是与他交往的人们的利益和快乐。这一类利益和快乐触动我们的程度,虽然比我们自己的利益和快乐要较为微弱,可是因为它们是恒常的、普遍的,所以它们甚至在实践中也抵消了后者,而且在思辨中我们也只承认它们是德性和道德的唯一标准。只是它们,才产生了道德的区别所依据的那种特殊的感觉或情绪。
至于德或恶的功过,那是快乐或不快情绪的一个明显的结果。这些情绪产生了爱或恨,而爱或恨又借着人类情感的原始组织伴有慈善或愤怒,也就是说,伴有一种使所爱的人幸福和使所恨的人不幸的欲望。在另外一个场合下,我们已经较详细地讨论过这一点了。
第二节 论伟大的心情
现在我们或许应该借实例来说明这个一般的道德学体系,即把它应用于特殊的德和恶的例子上,并且指出它们的功过如何发生于这里所说明的四个来源。我们将先从考察骄傲和谦卑两种情感开始,并将考察它们在过度或适度时的恶或德。过度的骄傲或极端的自负,总是被认为是恶劣的,并遭到普通的憎恨;正如谦卑、或对自己的弱点的一种正确的感觉被认为是善良的、并得到每个人的善意一样。在道德区别的四个来源中,这应当归于第三个来源,即一种性质不经人们反省其倾向而就对人发生的那种直接的愉快或不快。
为了证明这点,我们必须应用人性中两条很显著的原则。第一条就是同情,即上述的情绪和情感的传达。人类灵魂的交感是那样地密切和亲切的,以至任何人只要一接近我,他就把他的全部意见扩散到我心中,并且在或大或小的程度内影响我的判断。在许多场合下,我对他的同情虽然不至于发展得很远,以至完全改变了我的情绪和思想方式;可是这种同情也很少是那样地微弱,而不至于搅乱我的思想的顺利进程,并推崇由他的同意和赞许所推荐给我的那个意见。他和我不论运思于什么题目上,都没有什么重大关系。不论我们是判断随便一个人,或判断我自己的性格,我的同情都给予他的判断以同等的力量;甚至他对于他自己的价值的意见,也使我照他自己看待自己的观点来看待他。
这个同情原则是那样地有力而潜入人心的,以至它深入于我们的大部分的情绪和情感之中,并且往往以相反的形式出现。因为值得注意的是,当一个人在任何一个问题上反对我的强烈的意向、并由于这种反对而激动我的情感时,我总是对他有某种程度的同情,而且我的心理骚动也并不是由其他任何根源而发生的。我们在这里可以观察到一些相反原则和情感之间的一种明显的斗争或冲突。一方面有我自然而然地发生的那种情感或情绪;而且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个情感越强烈,心理骚动程度也就越大。在另外一方面,也必然有只能由同情发生的某种情感或情绪。别人的情绪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我们的情绪,然后才能影响我们;在那种情形下,别人的情绪就借着反对和增加我们的情感,来影响我们,正如它们原来是由我们自己的性情和心理倾向中发生的一样。当这些情绪隐藏于他人心中时,它们对我们永不能有任何影响;而且即使他们的情绪被我们所认识,如果不超出想像或概念之外,那些情绪对我们也不能有任何影响。因为想像官能习惯于各种不同的对象,所以一个单纯的观念,虽然和我们的情绪和倾向相反,决不能单独地就影响我们。
我所要提出的第二个原则就是比较原则,所谓比较,就是我们是依着各种对象的比例来变化自己对各个对象的判断。我们判断对象,多半是通过比较,很少依据其本身的价值;当任何东西与同一类中较高级的东西对比起来时,我们就把那种东西看作低劣的。但是任何一种比较都没有以我们自己为中心所作的比较更为明显,因此在一切场合下,这种比较都在发生,并且与我们的绝大多数情感混杂起来。这种比较就其作用而论,是与同情直接相反的,正如我们研究怜悯和恶意时所已说过的那样。在一切比较中,我们由直接和现前观察一个对象所发生的感觉,总是和由与之比较的另一个对象所得来的感觉是相反的。直接观察他人的快乐,自然给我们以一种快乐;因此,在与我们自己的快乐相比较时,就产生一种痛苦。他的痛苦,就其本身而论,是令人痛苦的;但是却增加我们自己幸福的观念,而给我们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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