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追随您如此之远,以至于我面前已鲜有英雄,鲜见善举,但是演员们乃是如我一样的人物,因权力的诱惑而痛苦,受一种有代表性的地位的限制(无人比教皇受到的限制更大),囿于16世纪特有的观察事物的抽象方式。我猜想政治家很少观察问题的细节。我无法怀着道德上十分满足的心情追随当代政治家的行动。过去,我发现自己抱着同情看待他们——我算什么人,怎么应当谴责他们呢?也许他们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对他们的所作所为不做评价,固然没有道理,但他们所做的事情,并不总是他们愿意做或自以为在做的事情。
的确,道德的进步一直很慢,它仍然无力影响国际关系。如果布莱顿的提议被采纳,把欧洲所有的政治家统统吊死,那又于事何补?为了报答您的智慧,我说了这么多话以表明自己的无知。您的来信将大大有益于我的思考,也许可以及时修正我的做法。也许您写此信是为了表明,您认为我可以做得更好。我只能许诺说,如果我能够的话,我愿意做得更好。但是现实生活的劳作千头万绪,与我乡居时相比,我现在没有那么多时间从事我的研究。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应当花数年的时间翻阅档案:但这是不可能的……
我的信匆匆写就,甚不连贯。因为我在本周有五次讲道,明日还有两次。我一直没有时间深思您的来信:但是我愿意感激您。或许排除自我偏见的努力已使我的表述和思维冷峻而抽象。果如此,那么这便是个应予修正的错误。
您不想将来就历史伦理学给《历史评论》写篇文章吗?我不反对自己被作为一个极坏的例证。请相信我给予您的真诚谢意。
您最诚挚的 M·克莱顿
第二部分 箴言录
自由
最重要的是怎样才能教育人们去追求自由,去理解自由,去获得自由。
自由的理念是最宝贵的价值理想——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法律。
自由对人类的心灵具有巨大的感染力。
(一)自由:人类良知的守护神
人们给自由所下的定义多种多样——这表明:在对自由的认识上,无论是在热爱自由的人们当中,还是在厌恶自由的人们之中,持有相同理念的人微乎其微。
自由的涵义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它是对身处弱势的少数人的权利的保障。2.它是理性对理性的支配,而不是意志对意志的支配。3.它是对超越于人类的上帝所尽的义务。4.它是理性支配意志。5.它是公理战胜强权。
自由所追求的事业也就是正义和德性所追求的事业——反对自由也就是反对正义和德性,也就是在捍卫错误和罪行。
权威和秩序只是维护人类眼前的现时利益——自由则是要维护人类永恒的精神利益。
自由能促使我们不受国家、社会、无知和错误的干扰而履行我们的义务。我们自由度的大小是同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摆脱为生存竞争所进行的搏杀以及与诱惑、性格发生的冲突这些障碍成正比的——这些障碍乃自由之内在敌人。
不仅是个人对上帝的一种责任感使得我们需要自由,而且也是一种其他的责任感——一种对自以为是所可能产生的祸害的敬畏感,更使我们天然地拥护和热爱自由。没有任何人能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责任,相反,人们很害怕给自己增加责任。
自由的本义:自我驾驭。自由的反面:驾驭他人。
自由是防止自己被他人控制的保障之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人们具有自我控制能力并因此接受宗教的、精神的熏陶:即具有受过教育、拥有知识、身心健康等素养。
如果真理不是绝对的话,那么,自由便是真理得以诞生的条件。
自由与道德是密切相关、须臾不可离的。
自由作为道德问题的紧迫性远远大于其作为政治问题的紧迫性。
在自由问题上,有这么一种保守的情形:认为自由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一种奢侈品而不是一种必需品。贫困和无知的人们无法享受它。首先应当给予他们的不是自由而应当是其他东西。应当利用你手中的权力去增进他们的福利,并且牺牲自由以换取安全、安分守己和繁荣。上述观点在普通人的人生观与幸福观中占有很大市场。从根本上说,普通人的幸福是依赖于外在表象的东西,而不是内在真实的东西。因此,那就坚定地给予他们这些虚幻的东西吧,并给予他们来自上面的指导和监护。
对于上述情形,除了能从宗教上找到理由进行反驳外,在别的领域找不到理由来回击上述论点。如果幸福是群体生活的目标的话,那么,自由便是多余的了。因为自由并不一定使人幸福。自由是存在于幸福之外的其他世界的东西,它是一种义务的范畴,而非权利的范畴。它要求为了实现一种超现世生活的目标而付出痛苦、牺牲。如果没有这样的目标,那么,也就没有任何其他目标值得付出牺牲的代价。
自由是义务的存在状态,是良知的守护者。自由与良知相伴而生,相伴而长。
自由之核心的和最高的目标就是良知的统治。宗教只是在17世纪产生过这种良知的统治力量——就像它曾在19世纪30年代拯救过奴隶制一样。
自由与道德:总有一些人千方百计地割裂二者的关系,企图把自由奠基于权利和快乐的领域而不是奠基于义务的领域。始终如一地坚持二者的一致性吧!自由是良知的统治得以成长的条件。自由就是让良知来指导我们的行为,自由就是良知的主宰。
(二)自由与国家
自由作为一种理念而存在——作为一种人们所安享的状态而存在——作为一种客观的安全感而存在。
自由根源于、存在于免遭国家权力任意干涉的私人内部领域之中。对良知的尊重与敬畏是所有公民自由的萌芽,也是基督教用以促进自由的方法。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在欧洲,自由萌生于教会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对立之中。
自由乃至高无上之法律。它只受更大的自由的限制。
没有任何与个体私人目标相对立的公共目标值得以牺牲个体灵魂和精神的代价去换取。相反,习以为常的原则应该是个体利益优先于无所不包的国家利益才对。因此,整体的权力同自由之间的相安无事片刻也难以达成——这就是说,屈从者的良知和按照其他原则行事是最可耻的事情。
自由是意志和法律之间的和谐。
自由在政治生活中表现为不依附于各种利益、各种狂热激情、各种偏见或各个阶级的一种状态。
没有安全保障,自由就等于零。
一种权利可以被放弃——但义务却不能。因此,自由作为一种权利比作为一种义务更缺少安全性。
自由要求具有牺牲精神。它假定事物存在着众多的可能性状态——这就要求在相互竞争的众多利益之间要相互作出妥协和牺牲部分利益。
要求更多的权威去保护少数,抗衡多数,或保护弱者,抗衡强者,这与自由不相抵触,但是却与自由得以产生的条件相抵触。
自由的试金石就是身处弱势的少数人所享有的地位和安全状态。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占支配地位以控制国家的力量。如果在所有领域都只是一种力量占优势支配地位,那么,就没有办法制衡这种力量。因为正是通过其他力量的相互联合,我们才防止了一种力量占绝对支配地位的情形。所以,自由要求通过代议制让所有的各种社会力量都获得其正当的作用范围。自由的神圣职责就是防止不正当的支配优势的出现,以保护弱者抗衡强者。
自由建构于权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相互斗争和对峙的基础上。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无恙。
平等蕴含着一个产生自由的伟大因素——它意味着宽容。
伴随着新闻自由而来的就是良知自由。
腐败比惨无人道的绞刑架、手指夹或脚趾夹等刑具要好多了;但是,腐败也会导致同上述刑具同样的目的。腐败会损害吞噬自由。
法律是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自由则没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自由的本质就是不要信奉过去和往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三)自由的历史
自由的历史——自由,是贯穿于几千年来的人类历史中唯一的内在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因素——一条历史哲学的原则。
使传统得以长久存在下去的事实和理由是不会赞成自由的。因为,如果传统的存续被认为是正确的,那么,自由就会被视为错误的。
面对着越发庞大而又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的现代政治,我们实在理不出头绪,我们头脑中仅存的东西就是迈向完美的和有保障的自由以及自由人类的神圣权利这类理念了。
自由是古代历史和现代历史的一个共同主题:无论是哪一个民族、哪一个时代、哪一个宗教、哪一种哲学、哪一种科学,都离不开这个主题。
自由的进程:追求自由和反对自由这两者之间的斗争,构成了一条贯穿人类社会古代历史和现代历史的主线。作为一个共同的主题,自由的进程贯穿于古雅典、古罗马以及美洲移民的政体形态之中;贯穿于哲学和教会的宗旨之中;贯穿于教会和国家的斗争以及教会与教会的斗争当中;贯穿于基督教的基本原则之中,包括从中演化出去的各种教派及其敌人的教义之中。
自由的历史确实不应该被视为一种世界的历史,而应该被看成是一种历史的哲学。
自由、正义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经常互相斗争以推动历史进步的三种力量。
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后天习得的;它不是处于静止的僵化状态,而是处于不断努力和不断生长的状态;它不是一个起点而是一个运行过程的结果;如果是起点,那也仅仅只是个作为目标的起点——不是一个干枯的数字而是一个生动的目标。正如天体的有规则运动产生了运动的节奏感一样,自由也是在行动之中遵循各得其所的原则所产生的结果。
自由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幸存的遗迹。自由是发达文明的一种产物,而不是自然状态的产物。自由是正当权利的思想在几千年的漫长时光里从未出现过,直到奴隶制度被认为是错误的时候也还未出现。这是因为几千年的人类历史就是一部奴役与征服不断发展的历史,而不是自由发展的历史。
原始自由存在于国家观念明确地出现之前。然而,只要国家的观念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那些原始的自由就不是(今天我们所讲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原始自由的理论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即在文明尚未产生的时代,人类享有自由,享有一种高贵的野蛮自由。但我们关于自由的理论则认为,自由是文明出现以后缓慢发展出来的结果,是文明的最高成果。
只有当人们学会遵守和服从某些法则之后,自由才开始真正出现。在此之前,自由表现为无拘无束的放纵和无政府状态。所以,我们切不可把自由视为原始社会的表现形态。当然,原始社会也存在着某些自由的因素,例如他们不太看重权利,他们懂得某些少量的义务。
我们当今的各种自由部分地来源于革命的成果,也部分地来源于此前的革命成果。前者是指从1517年和1580年以来的革命,后者是指从1640年以来的革命,如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1776年美国革命、1789年法国革命、1830-1848年的欧洲革命风潮,等等。这些成果有:城镇的各种自由和代议制,教会与国家的相互斗争,日尔曼的政体形态和基督教教义,古罗马政体形态和古希腊哲学的复兴、犹太文化的兴盛等。
自由就像生命和财产一样弥足珍贵,这种观念并不新鲜。在古代世界和传统社会里早就充满了这类论调。因此,我们并没有为时代开拓出更大的空间来。
自由不是原始的、必有的或遗传而来的,它是通过实践而获得的。这就是说,它不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是一种具体的特殊权利。这是中世纪的自由观。这种自由观认为只有当你能证明你的要求是自由的,你才是自由的。
自由是古老的——专制主义则是现代的。
自由被认为是与民选政府相关联的产物。然而,宗教自由却是君主政体而不是民选政府的成果。
在许多情形中君主政体被证明是有助于自由的一种制度。这种政体保护国家反对特权阶级对国家的侵害。
自由与民族性格品质的关系:众所周知,自由不是与天才、创造性思想、发明、逻辑性、勇气、道德文化以及节俭等品质相伴而生的东西。自由的家园存在于混合复杂的民族之中,这些民族懂得如何和为什么要服从、要有耐心、要顽强不屈,而不是把自己统一在一个信仰之中使自己的理解力迟钝;这些民族崇尚公平竞争而不是为理念而狂热。英国的自由在相当长的历史期间就是靠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投票活动来保障的。
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打破了宗教僵化的连续性、传统和对过去及对死人智慧的崇拜。这场运动摧毁了保守主义的巨大根基并使得社会加速变化,独立思想开始出现。
托利党人潘恩,是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的追随者,他建立了宾夕法尼亚州,这个州被伏尔泰誉为地球上最自由的社区。
教友派信徒:这是在新教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后一个教派。这个教派在良心的基础上发展了人权的理念。
在教友派信徒那里,人权是基督教这种宗教所产生的成果,而这种成果又要归功于自然神论和怀疑论的推动——一种宗教时代的遗产和新教改革运动最新最成熟的果实。
国家与教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论与主张宽容的理论密切相关,而且在这个问题上18世纪所取得的进展还没有达到一种明确而科学的状态。宗教自由是由宗教和自由两者的共同性质所促成的。18世纪的理论家们宁可选择怀疑论的观点也不愿选择那种自认为绝对正确的观点,他们通过揭露魔鬼的罪恶来打倒巫术迷信的残酷迫害,从而击败了那种不宽容的理论。当然,在18世纪的理论家们的自由主义理念中也有一点缺陷,因为自由除了信念以外,它还包含着从这种信念中产生出来的其他极其丰富的各种内容,这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说过的颇具开创性的话:当一个民族还缺乏宗教所熏陶出来的自我驾驭能力的时候,这个民族就还没有为自由的到来作好充分准备。
英国的理念:每个人都拥有不可遭受邻人剥夺的权利——一个英国人享有免遭国家剥夺的权利。抽象的理念:每个人都像英国人一样拥有受到保障的权利,以抗衡国家和抗衡压服的力量。
除了依靠法律,自由的存在还依靠其他许多事物的支持——文明、道德、知识。这是一个国家永远要面临和背负的一个问题。
自由属于那些充满生机活力的民族,而不是那些尚未成熟或正在走向衰败的民族。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以什么标准来判定上述两种情形呢?以该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的内容作为依据。如果一个民族不尊重在陪审团面前所发的誓言,不受教育的培养,对不诚实的行为也不加以谴责,难道这样的心态还能与良知沾上边吗?哪里有启蒙人民的良知,哪里就有自由,反之,自由则不复存在。仅仅有物质上的快乐享受而缺乏精神思想的活动,只会使这个民族堕入麻木不仁的状态。
自由是一个缓慢生长的过程,它依赖于众多事物的助益。那些对神或对人格神或对哪怕是恶魔一样的神缺乏信仰的民族,那些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特征,财产权观念不发达的民族,都是自由生长的障碍。因此,政治科学知识比其他任何科学知识的发展都要更加缓慢。从古希腊雅典的梭伦到近代的洛克——从雅典共和国的宪法到卡罗林纳的法律——有关自由的进步方面的知识比人类实践中其他领域的知识要少得多。
自由蕴含着许多表面上人们看不出来的内容——它们的存在依附于众多的条件。当我们说自由是进步的目标以及本质时,我们的意思是指自由是众多事物相互作用的结果。自由无法同它得以产生和存在的事物割裂开来,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些事物就是独立性、文化素养、繁荣、文学、宗教、健康的公共舆论——强有力的——高质量的道德水准,一种长期的历史过程的训练等等。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是上述这么多因素为自由作出了自己各自的贡献。
在某些特定的时期,自由可能并不产生进步。因为这时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因素是那些优先于自由并能使自由得以存在的事物在发挥作用。这些事物有:宗教、社会生活的条件、征服活动等。
受过教育并非是能够获得自由的能力的标志之一。看看瑞士各州的情形就可验证这一点。那么,获得自由需要哪些道德因素呢?它需要能像法律一样发挥作用的公共舆论、对誓言之神圣不可侵犯性的敬畏以及对财产权的尊重。请注意:否认历史将使人们无法辨别出时代和客观条件之间的差异。
自由的一些标识:个性解放,破除因循守旧的陋习,自由贸易,新闻自由,有教养,有民族自豪感,制定抚恤贫困的法律,对独立性的自我驾驭。
自由贸易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并使人民适应自由的要求。
自由是在人类历史很晚的阶段才出现。它是在有关自由的理念而不是有关利益或传统的理念在社会生活中占优势的条件下才出现的。
阻碍自由的因素不仅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压迫,也有贫困和无知造成的障碍。
自由也蕴含着这样一种理念价值:使老人安享天年,救治有疾患的孩子,拯救战争中失败的幸存者——因伤残废和绝望的士兵;自由也蕴含着这样一些努力:尽最大的努力和花最大的代价去改造罪犯,而不是把罪犯送上绞刑架时去祈求刽子手廉价的可怜。’ 历史的进程常常也是自由遭受毁灭的进程:利益、贫困、激情、无知、懒惰等因素常在其中兴风作浪。只是由于一股精神的救赎力量的介人才拯救了我们。这股精神力量不得不经常与邪恶的统治、死亡和生存的压力作斗争。
有助于现代自由生成的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产生于宗教上对神明事业的最高精神想像,法国大革命结束了理性有限性的生命。原因倒不是由于人们不能忍受贫穷、痛苦和悲惨的煎熬,而是因为人们被教育成了宁可选择毁灭和死亡,也不要错误。
为什么自由会生生不息地一代一代延续下来呢?这确实是由于社会生活中一个现代的因素在起作用——这个因素存在于过去2阗年的时光里,并且由于最新的法律上的进步而使它得以改善。而且,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历史就会丧失其发展进程的一致性。没有任何其他因素与这一因素的所有部分有关联。没有任何其他原则可作为一种历史哲学的基础或可以证明上帝给人类启示的道路或揭示出神明的设想。
(四)对自由的各种威胁
对自由的威胁首先来自自由与各种障碍,甚至与伪装成自由的朋友的冲突。这种冲突在胜利成功之时就会来到并掠夺其胜利果实。其表现有:(1)权力欲;(2)平均主义;(3)共产主义;(4)不信仰宗教。
自由不但有它需要战胜的敌人,而且也有要掠夺其胜利果实的背信弃义的朋友:绝对民主、社会主义。
政治无神论——目的证明手段正确的马基雅维里主义。在所有对自由有害的观点中,这一直是流传最广的言论。功利主义者倒不是自由最危险的敌人,因为他们,特别是他们最伟大的鼻祖密尔,是真诚爱慕自由的。
自由的许多新的敌人:叔本华、黑格尔、孔德、傅立叶、普鲁土、费希特。
作为自由的敌人的斯宾塞遗产:斯宾塞主张要从作为进步之根源的环境里获得解放,如果依附于环境或其他因素,就会阻碍进步——这是通过聆听上帝的教诲而不是人的教诲才完成的事情。它说明了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发展乃至革命。
种族主义是众多旨在否认自由意志、责任和罪过的阴谋之一。并且通过武力培植道德。
种族主义者坚持种族的影响力——这会减损并毁弃自由。
天国的目标就是自由。人类离这个目标还有多么的遥远啊!非洲还没有开始——亚洲的起点也微乎其微。而美洲和澳洲以及南部非洲则正陷在从我们这里传播出去的革命理念之中,这些传播出去的革命理念正在主导世界潮流,但是,革命理念所产生的反响却发生在欧洲。
良知
(一)良知的理念
良知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在这个堡垒里人们完成其性格的塑造并发展出抵御榜样和众多法律条文之影响的能力来。
良知发挥作用的大小同摆脱外界影响和环境干扰的程度大小成正比。
良知的至高无上性否认那种固定僵化的标准。每一个人都必须按照他自己的标准去判断事物。
人们绝不应当因为遵从自己的良知而遭受谴责。在经过历史的检验和洗礼之后,良知会变得越来越具有启蒙的作用。
良知也不是绝对正确无误,它是长期训练和熏陶的结果。
(二)良知与宗教
我们都知道大概有二三十种思想潮流或精神价值取向或承载着制度主张的原则,它们共同作用或单独作用编织了人类历史的网络并形成了时代的文明开化的舆论。所有这些思想精神和原则,我认为,都是一个严肃认真的人应当加以思考的东西,无论是其中影响力大的还是影响力小的,无论是它们产生的原因还是现实的效果,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都应当加以认真的思考。这些思想、精神和原则不是宗教性的东西就是宗教的替代品,反正二者必居其一。例如,马丁·路德的思想、新教教义、英国圣公会的教义、信奉教皇极权的思想、神秘主义的思想、唯理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唯意志论思想、实证主义、悲观主义、唯物主义等等。任何对历史的透彻理解都有赖于一个人对塑造了历史的各种力量的充分理解,在这个潮流的过程中,宗教的各种力量是最活跃和最明确无误的。我们没有必要对人类心灵的各种因素都去追根溯源,只要我们把握了宗教这一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比如,只要我们知道了一个人是否是浸礼派信徒,是否是自然神论者,或是否是犹太教教徒,那么,我们就拥有了理解历史前进的核心钥匙,我们就站在了众所周知的立场,我们的工作就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宗教……若没有其他因素的支持,当然不足以维系支撑一个人在人间的生活……我认为信义意味着真诚,真诚是一种不会在不诚实的心中安家落户的天赋。要成为一个真诚的人,那么,也就必须与隐藏在自己心灵中的各种引发错误的因素作斗争。他必须经常用明亮的灯光照亮那些偏见得以藏身以及因激情、草率的判断和固执的盲目而使人看不见真实情况的阴暗的角落。他必须经常根除那些未经修正的各种影响在他心灵中遗留下来的精神垃圾。所有这些影响力的本质属性不是源于家庭、学院、乡村或党派,而是源于宗教上的相互对抗性。一个高度原则化的人,更具有干出不公正事情的危险,成为错误信条的追随者。……对良知的发展、改善和捍卫是人类历史进程中最伟大的成就,是任何生活领域都应当遵循的首要宗旨,也是使得宗教成为真正的宗教的内在品质。
良知自由是所有各种自由中的首要先锋,因为它是人们得以避免邪恶的自由。
良知是人们从被邪恶所奴役的状态中解放出来的工具。
如果良知指挥不了它自身的道德律令的话,它也就指挥不了它自身的宗教律令,这时良知就还不是自己的主人。这种软弱状态应该归因于宗教上的素养还不够火候。除非良知是宗教熏陶出来的产物,否则,良知就不会成为宗教意义上的法官。
对一个人来说,如果宗教是一个科学问题而不是良知问题,那么,他永远也不会感觉到宗教的意蕴。
(三)良知在政治上的表现
如果上帝与心灵对话,那么,它也必定涉及与政治对话。法律理念的形成是与利益保障的要求截然不相关联的。
我们的良知为我们自己而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它只受其他良知的限制。它只对个人自己而不是对他人产生足够的影响力。它尊重别人的良知。因此它倾向于控制权威而扩大自由。它是一种自我管理的法则。
良知越是更积极地走上社会生活的前沿,那么,我们考虑得更多的就不是国家已做了什么,而是国家允许人们能做什么;那么,我们考虑得更多的就不是国家的行为——它的行为的力量以及对这种力量的运用,而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对权力的分立。社会要优先于国家——个体心灵要优先于国家权力。
良知是由我来决定呢还是由社会来决定呢?如果由我来决定,那就不要权威;如果由社会来决定,那就不要自由。二者之间需要一个协调的角色,那就是教会这一机构。自由和权威二者皆须得到适当的维持。
良知与一套清晰明确的伦理关念密切相关。模糊不清的伦理观意味着不完美的良知,因此,模糊不清的伦理观也就意味着不完美的自由。因为并不是一套随随便便的伦理体系就能带来自由,必须是一套非常发达的伦理体系才会产生自由。因此,自由在中世纪时代是不完善的,因为当时既缺乏良好的手段,又由于良知的软弱无力,以及由于伦理观的混乱而导致的某些行为的干扰。
良知是自由的一个基石,因此,宗教也是自由的一个基石。
良知的思想把宗教指引到自由的事业中去,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正是通过良知的作用才使得宗教服务于自由的事业。
来自良知的平等——在其中我们都是相同的,没有差别。
良知主张:主要的危险来自专制主义,因此,主要的安全来自反对专制主义,其次反对极端民主。
良知的思想是赞成君主制的,因为君主制具有这样一种良知:这种良知包含着旨在为社会干好事的力量。一个由众多的人们组成的机构是缺乏这样一种力量的。正如个人的责任感是微弱的一样,良知的影响力也是微弱的。一个由众多的人们组成的机构是没有灵魂的。
正如个体有良知一样,一个民族也有良知。一个人的是非对错观念也依赖于他人在这方面的观念。从性质上讲,这种观念不是独立和至高无上的。
(四)良知的历史
良知意味着社会个体在历史进程中占有很大的一席之地。
在我们的生活中和时代的进程中,良知会变得更加完善。
在东方的宗教中,良知尚未获得人们的认知和承认。他们只知道从外部给人们灌输德行、惩罚等观念。然而,他们永远也不会知道,检验什么是正确的标准就存在于良知这一意识之中。在《圣经·旧约》之中,是心灵守护着良知的领地。
在古希腊社会生活发生转折之时,在神话崩溃和民主兴起的时候,良知走进了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和欧里庇得斯的戏剧之中,走进了苏格拉底的哲学之中。
古希腊:不是那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而是当时的权威和追求一致的同意导致了极端民主。作为对这种极端民主的反对,良知或个人自治的要求出现了:苏格拉底的例子。当苏格拉底宣称宁愿遵从上帝的旨意而不是人的命令时,他的意思是上帝已把良知扎根于他的心中了——没有神谕,没有神圣的书本,也没有专职的牧师来告诉他本该那样做。
古希腊所有关于良知的看法和观念都是从消极的、警示的意义上讲的,而不是从积极的、好的良知这个意义上谈论良知。
良知:它是在迫害达到高潮时产生的。
思想发展所坚定遵循的路线就是那些使基督教思想和经典思想得以独立自主地相互融合的道路——它们是良知和自然法存在的形式。
古罗马思想家塞涅卡的著作使得良知普受欢迎,而那些禁欲主义的作品则不是这样。
由于支持独裁君主制,霍布斯拒绝接受良知。因此,巴特勒对良知的恢复就是建立自由的开始。
在霍布斯的学说之后,所有自由都存在于被恢复了的良知之中。
正是在争取自由的斗争中良知走上了斗争的前台。这场斗争终于在17世纪末开始走向胜利。
良知的理论已经完全成熟了。它的核心要体现在一个非常独特的状态上:主张内心深处的灵光。内心深处的灵光必定会坚定地为追求自由而战斗。
从以上角度所理解的良知为自由提供了新的基础。它承载了更宽泛的自由主义的领域。
国家
(一)国家的观念
国家是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以制约政府和过分理想化的民众安全之所。
结社权要先于现实中的国家而存在。国家是从社团发展而来的,而且它镇压那些在某种程度上旨在反抗它的人们。更进一步讲的话,所有的社团在国家之中要获得政府的许可才能存在,这说明国家产生后反而要对社团施加检查和控制了。因此,国家的产生是以专制主义作为其政治上的起点的,自由不是自由权,只不过是专制主义所留出的一点余地和妥协罢了。
市民社会追求的目标是公正,而不是真理、德行、财富、知识、荣耀或权力。伴随公正而来的是平等和自由。
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的、有限的,因而是不均等的。即使在其职权领域内,国家也不能为所欲为,它要受各种法律的限制。
我们对保障我们的义务的各种权利的关注远远甚于对保障我们娱乐的各种权利的关注。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并公布于众,这些权利最终也只有一个完全系统的政体制度才能保障它们。
保护财产权:这是法理学和法律的目标。保护自由的权利:这是宪法的目标。
代议制:纳税与代议制密切相关。不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征收任何税款。因此,任何财产权都必须拥有代议权才行,此之谓无代表不纳税。在决定自己是否将被处死的问题上,每个人都拥有发言权。
不平等:这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我们联合起来并把力量集中起来的目的是保护弱者,反抗强者的压迫。
是社会制造了国家。作为代价,社会受国家管理。因此,社会制造国家是出于它自身的意愿。如果二者相互关系正常,那就是统治阶级在管理社会;如果二者相互关系不正常,那就会出现统治阶级控制管理阶级的现象。
一个人的政府或少数人的政府是一个没有力量的政府,这种力量的缺乏源于某些理念的缺乏。野蛮的力量也要为它自己的卑劣制造某些道义上的支持来粉饰冠冕。这就是权威——它并不与单纯的力量相同或成正比。
个人主义:从单纯的逻辑上讲,它会导致绝对民主。它要求给每个人分享相同份额的权力。但是,我们的主张是:不是给个人,而是让每一种利益、每一个阶级、每一个集团、每一种力量分享相同份额的权力。
分立的或者毋宁说是多元的权威是一个好政府得以存在的基础。
如果个人拥有一个不朽的灵魂需要拯救,那么,公众利益应该服从于这种个人行为。如果他拥有一种良知,他应当不受阻挠地去遵从他的良知。因此,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应当把足够的权力放在保障人们的权利上——而不是压迫人们。这一理念确立了国家与教会相对抗的原则——而不是国家从属于教会的原则。
在非基督教的异教徒国家,是国家自己给自己确定其目标宗旨和权力范围的大小。在基督教国家,是基督教独立自主地给国家确定其目标宗旨和权力范围的大小。基督教为自己确定各种界线和目标。国家遵从并接受这一切。它不再是一条只为自己服务的法律,同样也不再自己给自己确定权力。国家承认有一种高于自己的权威存在。
任何一种政治体制都需要不断改进和不断发展,只有当它能承受得起这种变革进步的要求时,这种政治体制才是值得称道的。
对改革的鼓吹和煽动——尽管遭到残酷的镇压,比把改革的必要性毫无保留地告诉人们的行为来得更加危险。
有许多事情是政府所不能做的——即使是许多出于美好愿望的事情也不能做。政府必须把这些事情留给社会上的其他企业去做。政府不能对人民实行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包办政策,不能代替人民去发财致富,而让人民坐享其成。政府也不能充当人民的教师爷,对人民指手划脚。政府更不能强行改变或迫使人民信仰或放弃某种宗教。
国家是不能履行良知的功能的——国家只解决社会的公共福利问题,而不是个人的福利问题。国家镇压犯罪行为,但却不能镇压人们心中的邪恶感。
人们的义务观念不是由国家教育出来的。
国家是不可能把人加工成好产品的,相反,人们可能更容易被国家弄坏。人们的德性依赖于自由的熏陶。
(二)国家及其制度
制度不是一种目的而是一种手段。
一种制度必须拥有并发展那些能使之充满生机活力的资源。
事物的特征和品质是由制度塑造出来的。
制度变革是正当的,因为,为了使制度能适应事物的自然变化,作为塑造事物品格特征的制度变革也就在所难免。
如果一个政府的产生是自然的、习惯的作用之结果,那么,它运作起来就会更为容易些。如果政府掌握在那些不是靠抽象理念生活的普通人手里,那么,他们会使政府适应社会生活的习俗,从而减少政府对社会生活更多的控制。拥有一个理想的政府当然更好,也许,这需要努力才能维系,并给它输入力量。
国家有义务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压迫,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压迫,富人对穷人的压迫。从理论上讲,是社会力量控制国家。但在实际生活中,国家成了社会压迫的一种工具。是君主制把我们从这种状态中拯救出来。君主制超脱于社会压迫之外。权威的理念是反对阶级政府的一个堡垒。
责任集中制:这是一个帝国主义的观念。责任应该集中到良知需要它的地方。应该把责任和良知集中到一起。
历史的权威就是对个人权威的否定——这意味着你捍卫了宪法的精神而反对自命不可能犯错误的现实生活中的国王。
理性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反对君主制,它坚持道德上的品格特征而不是宗教上的品格特征。它拒绝轻率地对待真理,对那些一知半解的真理、毫无根据的主张、想像中的真理、神话传说,理性也丝毫不宽容它们,而君主制则培养这些为理性所拒绝的东西。
从古至今一直没有停息的整个东方世界的扩张活动,是不受限制的君主制与生俱来的邪恶。
人民——选民们相当难以胜任亲自制定一项政策的任务,如权力的平衡、殖民地贸易、银行问题、货物问题。人们没有获得足够的信息,也没有办法让他们能知道得更多。他们必须选择他们的代表,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只能听凭他们的代表按照他本人认为最好的方式去行事。
未来是受到过去的制约的,例如,国家的债务、条约。
一个缺乏代议制议会传统的民族需要赋予纸面上的宪法以重要性才是。这种重要性在那些以代议制形式为该民族习惯生活的表达方式的国度里会得到增强。
法律是过去用以控制我们的工具。如果把它具体反映到一部法典里,那么它就成了当今意志的表现形式了。因此,法律拒绝法典化,目的是延续人的权力的效力。
如果过分地关注实现目标的技术手段,那么很可能最终将失去所要追求的目标,并且由于过分地拘泥于忠实执行法律的形式内容而牺牲自由。
同与精神的依赖关系相比,自由对法律的依赖关系是多么地微弱啊!从管理自由的角度看,自由是法律和一致性的结果;从维系和保存自由的角度看,自由则是精神的成果。法律必须不仅是好的法律,还必须得到人们的遵守;法律不能仅仅是获得人们的遵守,它还必须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遵守。
正是那些产生了法律的思想情感的生机和活力维系了法律的存在。如果法律得以从中生根发芽的思想信念和条件消失了,那么,法律接着也会消失。这正如托克维尔曾经说过的:舆论的状态比法律更为重要。
法律是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的。正是这种观念在历史长河中生存了下来,并广为传播。
(三)现代国家和专制主义
伴随着现代历史的开端而来的一个首要而又极其重要的事实是:当国家在追求它自身的目标、获取权力、扩大疆域、增进繁荣、提高民族的声望或满足民族的自豪感的时候,国家就开始超越是非约束而走向高高在上的地位。国家的这种地位既无法阻挡,也无须人们的同意,因为国家所从事的事业是最基本的犯罪行为——通过战争、司法审判或暗杀剥夺人类的生命。只要看一看其中的后果,看一看不断扩张的整体利益,就会对现代国家的作用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了。
威尼斯,作为一个商船所有者的共和国而不是土地所有者的共和国,它第一次回归到古代意义上的国家观,它按自身的目的行事而不受任何利益的约束,它遵从的不是多数人的意见,而是全体人民的意见。
最坏的一些政府延续了最长的时间:如古希腊的斯巴达、意大利的威尼斯。
法国大革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如何在作为最丰富和最灵活的政治形态的君主立宪制和作为最僵化和最贫困的单一制共和国之间作出选择。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人类的罪恶和比罪恶还要更加致命的错误,是这些因素主宰了当时的选择。人们为这种选择的后果在其他领域赎了罪;但人们为这种愚昧付出的代价则接踵而来。
要求拥有占绝对优势的支配性权力,这种想法是专制主义的组成部分。这种想法起源于对权威的同样的热爱,对伟大的同样的自豪,对人类平等权利的同样的漠视,对国际和国内的优越性和特权的同样的追求。
征服战争和对外扩张在我眼里实在不会比谋杀好多少。
专制主义:主权是引发战争的祸根,这是它的本性使然。在战争中,主权免受伦理道德的普通法则的约束。这时,你可以杀人,你可以骗人,你可以撒谎。因此,一切都可以不顾了,特别是连道德都可以不顾了。为什么在和平时期不能这样放肆呢?因为和平时期大家的目标是相同的:公共安全。而战争时期则不存在这个公共目标了。
国家专制主义而不是君主专制主义是现代的最大危险。无论是代议制政府还是民主制度都无法保护我们免受国家专制主义之害,而这种祸害又被革命的浪潮不断地加剧。如果我们不把这点认识牢记在心,那么,我们将因为只注重表面的形式而忽略了本质的东西,进而常常误人歧途;我们将因为注重行动的自由而断送言论的自由;我们将认为反对多数人的压迫比反对暴政更加安全;我们就会认为自由在比利时、美国比在法国、俄国更加长久和安全。
几个世纪以来,有一个道理一直没有被人们发现:教育应该是国家的一项职能,而国家则从未努力去履行这项职能。然而,当现代专制主义诞生以后,国家就以主权者的身份向任何事物施加影响和提出要求:商业、工业、文学、宗教都被宣布为国家的份内事务,相应地,这些领域也就被国家霸占和监控。根据同样的方法,所有事物的教育职能,国家都把它归属于市民自己去完成,并以同样的理由把其余的职责从自己身上免除掉。当呼唤以革命来推翻旧政府建立新政府的理论开始流行起来的时候,当教会和国家发现它们对社会的教育达到的是它们不愿看到的相反的目的并塑造了社会的反抗精神的时候,国家就毫不犹豫地彻底清除孩子们头脑中所受到的宗教影响。
一位曾经经历过中央集权的政党暴政和普遍管制的人,说出了一句丝毫不带感情的真理:“无论自由主义是打着1789年的原则的旗号,还是打着神圣权利的绝对原则的旗号来实行,它的祸害丝毫不亚于专制主义。”
自由存在于权力的分立之中。专制主义存在于权力的集中营里。
专制政府不是暴虐的就是搞一言堂家长式的统治。如果它是暴虐的,就像在大陆国家所表现那样,那么,这种政府常常用来实现公共目的或对外目标;如果它是家长式一言堂式的统治,就像在古罗马所表现的一样,那么,它就会把自己关注的焦点集中于个体私人所关心的事情之上。
官僚主义毫无疑问是一个暴虐政府的武器和标志,因为无论它为什么样的政府服务,它都赋予政府以暴虐的权力。
官僚主义试图建立那么多纷繁复杂的行政管理规则,以致于部长们受到法官的监控和规范性指导越来越小。
在官僚主义国家,任何旨在激发政府部门和人民大众的独立自主精神的事物都是民主性质的事物。
(四)革命
革命的目的是防止以后再发生革命。革命可以提供防止滥用暴力的安全保障。专制政府只能通过实力来制衡。革命成功后建立的政府应该进行和平的调整,以免老是处于亢奋状态。革命告诉统治者这么一个道理:无论一个政府曾经有过多么大的功绩,它都有可能被它所统治的人民推翻,前提是这个政府已经腐烂透顶并暴虐得不可救药。但是,革命的理论也有在国际政治生活中应用的例子,它告诉人们即使一个国家没有侵犯它的邻居,它也可能被它的邻居们所吞并。因此,在一个忠诚的义务、甚至良好政府都没有安全保障的地方,各种条件和国际保证乃至公共法律,又有何安全可言呢?
法国大革命是一次旨在建立以欧洲准则为基础的公共法律的努力。这种意图在由法国帮助下的美国《独立宣言》的原则中宣示:一个妨碍自由的政府丧失了要求人民服从它的权利,那些为摧毁这种政府而愿意付出家破人亡的代价的人们,他们的所做所为不应超出他们本来应负的义务。美国革命并非是由暴政或令人难以忍受的冤屈所激发的,因为当时美洲殖民地各州的生活比欧洲各国还要好。北美殖民地人民武装起来所要反抗的是他们认为已经产生只是具有可能性效果的一种还不十分明显的危险、一种邪恶。北美殖民地人民发布的谴责英王乔治三世的文告内容对法国国王路易十六是致命的,法国大革命的情形比美国革命的情形要厉害得多。然而,是美国革命产生了国际性效果。它谴责了其他国家的政府,它认为,如果革命的政府是合法的,那么,保守的政府就是不合法的。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政府会相互威胁对方。从政府存在的法律意义上讲,法国大革命是鼓励那种反抗相邻国家的起义或暴动,主张为了服从于一种更高的法律,现存的权力平衡状态应当进行修正和调整。
革命是改革的最大敌人——它使得进行一种明智而公正的改革成为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