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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_70 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 (现代)
虽然,妖祥之说固未易言也,治世则凤凰见,故有虞之时有来仪之祥,然汉桓帝元嘉之初、灵帝光和之际,凤凰亦屡见矣,而桓、灵非治安之时也。诛杀过当,其应为恒寒,故秦始皇时有四月雨雪之异,然汉文帝之四年,亦以六月雨雪矣,而文帝非浮刑之主也。斩蛇夜哭,在奏则为妖,在汉则为祥,而概谓之龙蛇之孽可乎?僵树虫文,在汉昭帝则为妖,在宣帝则为祥,而概谓之木不曲直可乎?前史于此不得其说,于是穿凿附会,强求证应,而概有所不通。”
马端临在这里并没有像郑樵一样使用激烈的词句来反对五行说的目的论,而是叙述了传统的说法,并从历史事实上分析这种说法的矛盾。这实际上是比使用激烈词句更有说服力的。紧接着上文,马端临对于他所指的“物异”作了以下的客观分析,并给“物异”以一种定义:
“窃尝以为物之反常者,异也。其祥则为凤凰、麒麟、甘露、醴泉、庆云、芝草:其妖则山崩、川竭、水涌、地震、豕祸、鱼孽。妖祥不同,然皆反常而罕见者,均谓之异可也。故今取历代五行志所书,并旁搜诸史本纪及传记中所载祥瑞,随其朋类,附人各门,不曰妖,不曰祥,而总名之曰物异。”
他以反常现象来解释“物异”,并以“物异”代替灾祥,把一切所谓灾祥都归之于不常见的自然存在。这里马端临的明朗的态度,比着郑樵虽杏认五行的征应但还笼统地承认所谓灾祥,承认所谓“和气致祥,乖气致异”,显然更进步一些。在通考中,物异考共二十卷,它的子目有水灾、水异、火灾、火异、木异、草异、穀异、金异、玉石之异、岁凶、地震、山崩、地生异物、恒雨、甘露、天雨异物、恒暘、恒燠、恒寒、雹、木冰、冰花、恒风、恒阴、夜妖、雷震、物自鸣、物自动、物自坏、人异、毛虫之异、麒麟、马异、牛祸、豕祸、羊祸、犬异、羽虫之异、凤凰、鸡祸、龙蛇之异、鱼异、龟异、虫异、蝗虫、螟、鼠妖等项,编录了有关的记录。尽管在这些材料中,可靠的记录和附会传说相羼杂,但马端临的态度是在保留许多反常现象的资料,这是一种对待自然历史的客观态度,是和五行学家的态度有根本区别的。物异考中也有些子目,如赤眚赤祥、青眚青祥、服妖等,都还是五行说体系下的名堂,但这并不损害马端临对待“物异”的健康的态度,这只是在没有找到更合适的命题以前,把它们当作难以解释的物异来保留一些记录罢了。
马端临在处理“物异”的材料时只是整齐旧文,并没有把关于征应的部分删去,反而把它们保留了不少,并且还保留了董仲舒刘向等的一些说法。这不是马端临观点的自相矛盾,因为他既已在自序中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在物异考中也就不妨编次旧闻,请读者自加判别。马端临还有一种比较不彻底的想法,就是尽管五行说不可信,但这对于一无所惧的皇家也未尝不可以有一些约束的作用,把这些旧材料保留下来也还可能在政治上有一点用处。他在物异考的开端节录了汉书五行志,又引了苏洵郑樵反对五行的说法,随加以案语说:
“按:古今言灾异者,始于五行传,而历代史氏所述灾异因之。然必曰某事召某灾,证会某应,如医师之脉诀,占书之繇辭,则其说大牵强而拘泥。老泉(苏洵)之论足以正其牵强之失,夹漈(郑樵)之论足以破其拘泥之见。然郑论一归之妖妄,而以为本无其事应,则矫枉而至于过正矣,是谓天变不足畏也。”这段话在一开头指出五行说并非古说,接着是揭示它的牵强拘泥,但后面却又希望利用天然灾异为统治集团来神道设教了。这是马端临在政治上的幻想和他的世界观之间的矛盾。不少旧唯物主义者在反对有神论之后,复从情意上肯定宗教的用处,马端临也没有跳出这个圈子。当然,马端临还不会懂得统治者最害怕的不是灾异而是人民群众,而他的政治幻想却也透露了一些宋知识分子在元统治下的一种幻想的情绪。
对于主观主义的褒贬说,马端临没有正面反对。但他对于史家所公认为褒贬说所自出的春秋,是表示怀疑的,他说:
“按:春秋古经,虽汉艺文志有之,然夫子所修之春秋,其本文世所不见,而自汉以来,所编古经,则俱自三传中取出经文,名之曰正经耳。然三传所载经文多有异同,则学者何所折衷?如‘公及邾仪父盟于蔑’,左氏以为‘蔑’,公、穀以为‘昧’,则不知夫子所书者曰‘蔑’乎,曰‘昧’乎?‘筑郿’,左氏以为“郿’,公穀以为‘徽’,则不知夫于所书,曰‘郿’乎,曰‘微’乎?‘会于厥憗’,公穀以为‘屈银’,则不知关子所书,曰‘厥憗’乎,曰‘屈银’乎?若是者殆不可胜数,盖不特亥豕、鲁鱼之偶误其一二而已。然此特名字之讹耳”,其事未尝背驰于大义,尚无所关也。至于‘君氏卒’则以为‘声子,鲁之夫人也’,‘尹氏卒’,则以为‘师尹,周之卿士也’,然则夫子所书隐三年夏四月辛卯之死者,竟为何人乎?
不宁惟是,公羊、穀梁于襄公二十一年皆书‘孔子生’。按春秋惟国君世子生则书之,‘子同生’是也。其余,虽世卿擅国政如季氏之徒,其生亦未尝书之于册。夫子万世帝王之师,然其始生乃鄹邑大夫之子耳,鲁史未必书也。鲁史所不书,而谓夫子自纪其生之年于所修之经,决无是理也。而左于哀公十四年获麟之后又复引经,从至十六年四月书‘仲尼卒’,杜征南亦只为近诬。然则春秋本文,其附见于三传者,不特乖异未可尽信,而三子以其意增损者有之矣。盖襄二十一年所书者,公、穀尊其师授而增书之也;哀十六年所书者,左氏痛其师亡而增书之也,俱非春秋之本文也。三子者以当时口耳所传授者各自为传,又以其意之所欲增益者搀入之。后世诸儒复据其见于三子之书者互有所左右而发明之,而以为得圣人笔削之意于千载之上,吾未之能信也。”(通考卷一八二经籍考九)
这里,他举出确凿的证据来怀疑春秋经文可信赖的程度之很成问题,并从而认为春秋笔削之意不易明白,这就显示出褒贬说在儒家经典上的依据站不住脚了。
第二,继承了社佑传统而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的,是马端临坚持客观态度的关于封建制社会的素描。
杜佑著通典,分为食货、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和边防等八门。和道学家相反,通典自序说:“所纂通典,实采群言,征诸人事,将施有政。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易称聚人曰财;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管子曰:‘仓廩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夫子曰:‘既富而教’,斯之谓矣。夫行教化在乎设职官,设职官在乎审官才,审官才在乎精选举,制礼以端其俗,立乐以和其心,此先哲王致治之大方也。故职宫设然后礼乐兴马,教化隳然后用刑罚焉,列州郡俾分领焉,置边防遏戎狄焉。”尽管这八门在某些纪传体史书里具有类似的内容和标目,但从没有这样地集中在一起,也从没有从“食货”开始,然后到选举、职官,然后到礼、乐、兵刑。杜佑的这样处理,显然使通典能比别的史书更能表达中国古代中世纪社会的重要内容。
通考自序说:“唐杜岐公(佑)始作通典,肇自上古,以至唐之天宝,凡历代因革之故,粲然可考。”“有如杜公纲领宏大,考订该洽,固无以议为也。然时有古今,述有祥略,则夫节目之间未为明备,而去取之际颇欠精审,不无遗憾焉。”在整个结构上,通考实以通典为基础而加以发展。但如果说这种发展只在“节目之间”和“去取之际”,也还是马端临自谦的笼统话。首先,马端临是努力客观地勾画中国古代中世纪社会,主要是封建制社会的横剖面的,他提出的问题远比杜佑更完备。其次,杜佑虽以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食货”开端,而食货占全书的七卷,礼却占了一百卷,这可见杜佑的兴趣仍着重在礼。他奏进通典时所特别提到的,也还是“周氏典礼,秦皇荡灭不尽,纵有繁杂,且用准绳”(旧唐书卷二四七杜佑传)。马端临书中关于“食货”的共八门,二十七卷,关于礼的共三门,六十卷。相形之下,通考比着通典“食货”的部分大为增加,礼的部分大为减削了。再次,杜佑著通典是为的“将施有政”,是要“参古今之宜,穷终始之要,始可以度其古,终可以行于今;问而辨之,端如贯珠;举而行之,审如中鹄”;是要“每事以类相从,奉其始终,历代沿革废置及当时群士论议得失,靡不条载”(李翰通典序)。其兴趣在于类从条贯,从供检阅故事的便利。旧日四部分类法把通典归入政书,是有它的道理的。马端临著通考,在形式上类似通典的地方不少,但其目的是在于研究历代制度“变通张弛之故”(通考自序),这是和杜佑有很大的区别的。总之,无论在书的结构上,在从内容比重所体现的作者兴趣上从及作者著书的出发点上,马端临都显示了他不同于他的前辈,而在历史重大问题的研究上要求更向前迈进。
现在把文献通考的总目分列于下,并略加说明:
1.田赋考七卷
2.钱币考二卷
3.户口考二卷
4.职役考二卷
5.征榷考六卷
6.市籴考二卷
7.土贡考一卷
8.国用考五卷
以上共八门二十七卷,包括国家对于土地、土地产品、制造品、货币和商业的垄断,对于人身的不完全占有和各种不同形式地租的掠夺,以及国家的消费。这是关于经济制度的,主要是关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经济制度的。
9.选举考十二卷
10.学校考七卷
11.职官考二十一卷
以上共三门四十卷,是关于政权机构,主要是关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政权机构的。职官考是关于政权机构本身的制度,选举考和学校考是关于进身到政治机构的制度。
12.郊社考二十三卷
13.宗庙考十五卷
14.王礼考二十二卷
15.乐考二十一卷
以上共四门八十一卷。其中的六十卷是关于表达等般形式的礼制,其中包含有神他皇权的宗敛形式的札制。另外的二十一卷是关于和礼制密切联系的乐制。等级形式是表达封逮关系的集中的社会形式和政权形式。
16.兵考十三卷
17.刑考十二卷
以上共二门二十五卷,是关于国家的镇压武器的。
18.经籍考七十六卷
这是关于意识形态的。
19.帝系考十卷
20.封建考十八卷
以上共二门二十八卷。这是关于历代纪元和国家组织形式的变迁的,马端临称“二者盖历代之统纪,典章系焉”,可说是全书中综合性质的部分。
21.象纬考十七卷
22.物异考二十卷
23.舆地考九卷
共三门四十六卷。这是关于天象、各种变异现象和地理的。
24.四裔考二十五卷
这是关于汉族以外的民族和国家的。
从以上所列的前十八门,可以看出马端临对于中国古代中世纪社会,主要是对于封建制社会的一个横剖面的看法。这种看法把封建制社会的主要组成方面都列出来了,并且从经济制度说到政权机构、表达等级制度的礼制、镇压武器以至意识形态,这是按照社会现象和事物发展中本末先后的地位列举出来的。但是,这种看法仅仅是接近科学的,因为它还不能说出这一切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更不能说出生产和人民群众在历史中的作用。马端临勾画出了封建制社会的素描的图景,还不能揭露出封建制社会的规律。当然,马端临在他那个时代能提出这个图景,已是难能的。我们不能苛求他在十三四世纪之陈作到近代的水平。
第三,马端临继郑樵以后,大大发展了会通的观点。通典、通志和通考都以“通”字标其宗旨,而其间也有不同的看法。
郑樵著通志,在总序的发端就开宗明义地提出会通的观点。他说:
“百川异趋,必会于海,然后九州无浸淫之患。万国殊途,必通诸夏,然后八荒无壅滞之忧。会通之义大矣哉!
自书契以来,立言者虽多,惟仲尼以天纵之圣,故总诗书礼乐而会于一手,然后能同天下之文;贯二帝三王而通为一家,然后能极天下之变。是以其道光明百世之上,百世之下不能及。仲尼既殁,百家诸子兴焉,各效论语,以空言著书,至于历代实迹,无所纪系。
迨汉建元元封之后,司马氏父子出焉。司马氏世司典籍,工于制作,故能上稽仲尼之意,会诗书左传国语世本战国策楚汉春秋之言,通黄帝、尧、舜至于秦、汉之世,勒成一书,分为五体:本纪纪年,世家传代,表以正历,书以类事,传以著人。使百代而下,史官不能易其法,学者不能舍其书。六经之后,惟有此作。……
自春秋之后,惟史记擅制作之规模。不幸班固非其人,遂失会通之旨,司马氏之门尸自此衰矣。班固者,浮华之士也,全无学术,专事剽窃。……由其断汉为书,是致周、秦不相因,古今成间隔。”这是以司马迁所倡的通古今之变的“会通”为治史的准则,在评论司马迁和班固的优劣时,就是以能否“会通”作为评判的尺度。马端临同意这种观点。他在通考自序说:
“诗、书、春秋之后,惟太史公号称良史,作为纪传书表。纪传以述理乱兴衰,八书以述典章经制。后之执笔操简牍者,卒不易其体。然自班孟坚而后,断代为史,无‘会通’、‘因仍’之道,读者病之。”这里仅是对于郑樵论点的概括。但进一步看,郑樵所谓“通”是指史事记载的时代相续。所以他在总序中又说:
“且善学司马迁者,莫加班彪。彪续迁书,自孝武至于后汉,欲今后人之续己如已之续迁,既无衍文,又无绝绪,世世相承,如出一手,善乎其继志也。……
孔子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此言相因也。自班固以断代为史,无复相因之义。
虽有仲尼之圣,亦莫知其损益。会通之道自此失矣。藉其同也,则纪而复纪,一帝而有数纪;传而复传,一人而有数传。……
语其异也,则前王不列于后王,后事不接于前事。……如此之类,岂胜断绠?”他所说“贯二帝三王而通为一家”,“通黄帝、尧、舜至于秦、汉之世”,都是指历史记载的时代相续说的。
郑樵所谓“会”,是指对史料的综合。他所说“百川异趋,必会于海”,“总诗书礼乐而会于一手”,“会诗、书、左传、国语、世本、战国策、楚汉森秋之言”,都有这样的意思。
会通的逻辑根据是什么呢?郑樵比较强调地提出一个类字。他在总序中推崇司马迁的“书以类事”。他在校雠略编次必谨类例论说:
“学之不专者,为书之不明也。书之不明者,为类例之不分也。有专门之书则有专门之学,有专门之学则有世守之能。人守其学,学守其书,书守其类。人有存没而学不息,世有变故而书不亡。以今之书校古之书,百无一存,其故何哉?士卒之亡者,由部伍之法不明也;书籍之亡者,由类例之法不分也。类例分,则百家九流各有条理,虽亡而不能亡也。巫医之学亦经存没,而学不息;释老之书亦经变故,而书常存。观汉之易书甚多,今不传,惟卜筮之易传;法家之书亦多,今不传,惟释老之书传。彼异端之学能全其书者,专之谓矣。……
类书犹持军也,若有条理,虽多而治;若无条例,虽寡而纷。类例不患其多也,患处多之无术耳。……
类例既分,学术自明,以其先后本末具在,观图谱者可以知图谱之所始,观名数者可以知名数之相承。谶纬之学盛于东都,音韵之书传于江左,传注起于汉、魏,义疏成于隋、唐。
睹其书可以知其学之源流。或旧无其书而有其学者,是为新出之学,非古道也。”他在图谱略明用也说:
“善为学者,如特军治狱,若无部伍之法,何以得书之纪?若无核实之法,何以得书之情?今总天下之书、古今之学术,而条其所以为图谱之用者,十有六。”
郑樵的氏族略,分古今氏族为三十二类,另有按四声和复姓的类。六书略把古今文字二万四千一百三十五,分为六类,每类中又各分若干子目,每一子目各统若干字。对图书分类更细,按照郑樵在校雠略中所列举,是十二类百家四百二十二种。郑樵自称他的氏族略是“绳绳秩秩,各归其宗,使千余年湮源断绪之典灿然在目,如云归于山,水归于渊,日月星辰丽乎天,百穀草木丽乎土者也”。自称对于书的分类,“总十二类百家四百二十二种,朱紫分类。散四百二十二种书,可以穷百家之学;穀百家之学,可以明十二类之所归”。
马端临对于郑樵的会通说是同意的。马端临在通考自序中抑班扬马,强调典章经制的相因,就是同意郑樵所主张的历史纪载的时代相续。自序中指摘通典“叙选举则秀孝与铨选不分,经文与传注相汩,叙兵则尽遗赋调之规而姑及成败之迹”,这也同于郑樵注重类例的精神,而不满意于通典在某些地方的分类方法。马端临著文献通考,自远古叙至南宋末叶,总分为二十四考,每考又各另有子目,他不只是在论说上,而且是在实际上继承了郑樵的会通观点的。但马端临的会通也有和郑樵不同的地方,他比郑樵要更前进一步,更深刻一层。
郑樵的会通说,在于使人们从断代史中解放出来,从断代史走到通史,要人们从复杂事例中依类找出头绪来,这是一种基于归纳法而寻找历史规律的初步要求。但他提出来的历史记载的时代相续只是历史编纂学上的史书体裁问题,不能解决历史问题。他提出来的类例,主要是关于文献学的问题,很少是对于历史本身进行研究。马端临不但把郑樵提出来的“会通”运用于历史编纂学、文献学问题的处理上,而且运用于历史问题的研究上。换言之,在“类”的概念之外,还提出了一个“故”的概念。通考自序说:
“爱自秦、汉以至唐、宋,礼乐兵刑之制,赋歛选举之规,以至官名之更张,地理之沿革,虽其终不能以尽同,而其初亦不能以遽异。如汉之朝仪官制,本秦规也。唐之府卫租庸,本周制也。其变通张弛之‘故’,非融会错综,原始要终而推寻之,固未易言也。”
可见马端临并不满足于历史记载的时代相续的类例,而更注意的是历代典章经制变通张弛的原因(“故”),在整齐故事以外,进行融会错综、原始要终的研究。所以他的自序又说:
“凡叙事,则本之经史,而参之以历代会要,以及百家传记之书,信而有证者从之,乖异传疑者不录,所谓‘文’也。凡论事,则先取当时臣僚之奏疏,次及近代诸儒之评论,以至名流之燕谈,稗官之记录,凡一语一言可以订典故之得失,证史传之是非者,则采而录之,所谓‘献’也。其载诸史传之纪录而可疑,稽诸先儒之论辨而未当者,研精覃思,悠然有得,则窃注己意,附其后焉。”可见马端临并不满足以类例驾驭文献的方法,他更注意于对文献的甄择,并要从可靠的文献中得出自己认为恰当的结论。如果说郑樵的“会通”只是一种处理史书的方法,而马端临则是在这种方法启发下,发展为研究历史的方法了。
在马端临的会通观点中,有两条值得住意的研究历史的方法。一条,是注意研究历史变革的阶段。通考二十四门中,如象纬考物异考等是不好划分历史阶段的;如王礼考乐考等,是不易明确划分历史阶段的。对于这些,马端临当时都没有提出关于历史阶段的看法。对于可能提出阶段性看法的各门,马端临不但特别注意有关经济制度的各门,而且有时还把划分阶段的标志也提出来。如通考自序论田赋变革,有这样卓越的见解:“随田之在民者税之,而不复问其多寡,始于商鞅。随民之有田者税之,而不复视其丁中,始于杨炎。”这是以商鞅变法和杨炎变法的实践作为田赋制度变革的历史标志的。如论钱币制度,他说,“九府圜法,自周以来未之有改也”,“自唐以来,始制为飞券钞引之属,以通商贾之厚齐贸易者。其法盖执券引以取钱,而非以券引为钱也。宋庆历以来,蜀始有交子。建炎以来,东南始有会子。自交会既行,而始直以楮为钱矣”。这是以九府圜法为金属货币(即铸币,这对于古代社会的形成有很大关联)制度的标志,以飞券、交子、会子为纸币制度的标志,而唐的飞券、南宋的交子、南宋的会子又各为纸币制度史中之不同的小的历史阶段的标志。如论职役说:“成周之里宰党长皆有秩禄之命官,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又说:“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这是和品级结构有关的封建法律虚构的问题,以唐、宋户役为职役制度之阶段性的标志,而差役、雇役和义役又是户役出现后之小的阶段性的标志。马端临在通考全书中有关历史阶段性的论述尚多,他是在当时可能达到的水平上,通过寻求历史阶段的方式去寻求厉史变革的规律的。这就不仅仅和郑樵对史书的处理的观点有区别,而且更和神秘主义的历史观、永恒不变的历史艰及循环论的历史观划清界限。道学家的三代论在这里遇到了真正的论敌。通考成书到现在已经有六个半世纪了,像马端临所指出的有关田赋、钱币、职役的阶段性的历史标志,在今天看来,还有值得参考的科学价值。这是马端临对于历史规律“心诚求之”的业精,并不因其时代的局限性而失掉光芒。
马端临的会通观点中可注意的第二点,是他在自序中所提到的要推寻“变通张弛之故”。他在论述史事时,有时说到“古今异宜”,有时说到“不容不然”,“不容不如此”,均指必然性。自序在论田赋时说:
“三代井田之良法坏于鞅,唐租庸调之良法坏于炎。二人之事,君子所羞称也。而后之为国者莫不一遵其法。或变之,则反至于烦扰无稽,而国与民俱受其病,则以古今异宜故也。”
通考田赋考三论杨炎两税法说:
“陆宣公又言:‘先王制赋入,必以丁夫为本,无求于力分之外,无贷于力分之内。故不以务穑增其税,不以辍稼减其租,则播种多。不以殖产厚其征,不以流寓免其调,则地著固。不以饰励重其役,不以窳怠蠲其庸,则功力勤。如是,故人安其居,尽其力。’此虽名言,然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均是人也,而才艺有智愚之不同;均营生也,而时运有屯亨之或异;盖有起穷约而能自致千金,其馀力且足以及他人者;亦有蒙故业而不能保一簪,一身犹以为累者,虽圣人,不能比而同之也。然则以田定赋,以家之厚薄为科敛之轻重,虽非盛世事,而救时之策,不容不然,未宜遽非也。”通考职役考二论雇役说:“其所以必行雇役者,盖虽不能使充役之无费,然官自任雇募之责,则其役与民不同,而横费可以省。虽不能使官吏之不贪,然民既出雇募之费,则其身与官无预,而贪毒无所施。此其相与防闲之术虽去古义远甚,然救时之良策,亦不容不如些。”
从这些话看来,马端临所要推寻的“故”,是要研究历史发展的客观形势的,是要根据历史发展的客观条件来分析史事的,这是马端临追寻历史规律的又一重要观点。
马端临史学观点,从其总的精神来看,是具有进步的倾向的。他在不少地方,是以历史发展形势来解说史事,好象把人类社会的历史说成是“不容不然”、“不容不如此”。尽管他也说到人的打算,甚至是在谈论一个政治家的决策,如杨炎两税法等等,但他在这里不是说到一个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而往往是把个人和个人的活动作为某一个时代的掌握形势的胜利者来处理的。在这些地方,马端临就显示出他的机械观点。有时,他也模糊地涉及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对于形势发展的作用,这在他的史论中不算太多,但是最珍贵的人民性倾向,我们还要在下一节里来说到它。另外,马端临还没有能够正确估计所谓“圣人”的英雄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这是由于他的思想究竟不能跳出历史唯心主义的局限。不过在读到马端临拨到“圣人”的地方,我们要格外慎重,要善于分辨他所说的“圣人”是他心目中真正的“圣人”或仅仅是借用来的牌位,要善于区别传统的神圣东西在一个思想家的理论体系之中是主要的内容,抑是一个空名词。
马端临和杜佑郑樵的史学工作都是在历史转变时期从个人所持的角度去总结过去的历史。杜佑是处在唐中叶,从政典的鱼度上去总结两税制这一法典施行以前的历史。郑樵是处在南宋初年,从人物传记上,特别是从文献学上总结了五代以前的历史。马端临是在宋元之际,从典章经制上,总结了宋末以前的历史。他们所特的角度不同,但都要求“通”,这正是历史家要求理解变革的思想反映。杜佑屡绾财赋之区,富甲全国,使他知道食货的重要。而他这个世家大族,对于礼学有很厚的感情,这就使礼占有通典全书的一半。郑樵是一个穷儒,他没有充分的条件来研究典章经制,而他的强调类例,可说是宋代科学知识的相当发达在思想上的反映。马端临在学术上的凭借,无论从先行者的学术遗产或家学来说,都相当雄厚。他以南宋宰相的故家子弟处在宋元之陈,对历史变化的感受要特别深刻。同时,宋亡之痛也使他和广大汉族人民有密切的情感上的联系。这一些,成为马端临在史学上有更大成就的重要原因,并且也因此而使他的史学思想具有一定的科学因素和一定程度的人民性。
第二节 马端临史论的科学的因素
马端临史论包含有科学的价值或接近于科学的洞察式的抽象说明。这里,我们首先应提到的是他的有关“封建”的论述。他的这些论述可以说就是他的古史变革论。这里先将他的有关的话节录于下:
(一)通考卷二百六十五,封建考六:
“封建、郡县皆所以分土治人,未容遽曰此公而彼私也,然必有公天下之心,然后能行封建,否则莫如郡县;无公天下之心,而欲行封建,是授之以作乱之具也。……
盖家天下自夏始。大封同姓而命之曰藩屏王室,自周始。二者皆圣人随时制变以纲维斯世,未容以私议之也,然上视尧舜,则少褊矣。故封建之敝始于夏而成于周。是以禹一传而启有有扈氏之征,再传而仲康有羲和之征。夫以天子而征诸侯,诸侯弗率,而上于天子之征,禹之前无有也,而始于有扈。……自是而后,天子私其天位而世守之,诸侯亦私其国之土地甲兵而擅用之。幸而遇贤圣之君,德足以怀而威足以制,则犹可慑服;而其中衰之际,人心未离而诸侯先叛之。至于周列五等,邦群后,虽曰亲贤并建,而终不以异姓先诸娅。文昭武穆之封遍于天下,封建之法益详,经制益密,而示人益褊矣。是以夏商有国数百年,苟未至于桀、纣之暴,犹足以制宇内而朝诸侯,而周数传而后即有未大不掉之忧。故景王之责晋曰:文、武、成、康之建母弟以藩屏王室,亦其废坠。是为岂如弁髦,而因以弊之。而李斯之说亦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周天子弗能禁也,然则其效可覩矣。
盖时不唐虞,君不尧舜,终不可复行封建。谓郡县之法出于秦,而必欲易之者,则书生不识变之论也。夫置千人于聚货之区,授之以梃与刃,而欲其不为夺攘矫虔,则为之主者必有伯夷之廉、伊尹之义,使之靡然潜消其不肯之心而后可。苟非其人,则不若藏挺与刃,严共检制而使之不得以逞。此后世封建之所以不可行,而郡县所以为良法也。而王绾淳于生之徒乃欲以三代不能无敝之法,使始皇行之,是教盗跖假其徒以利器而与之共处也,则亦不终日而刃劘四起矣。
或曰:禹之传子,周之封同姓,皆圣人之经制也,而子顾妄议具私天下,而以为劣于唐、虞,何哉?曰:世之不古,久矣。圣人不能违时,不容复以上古之法治之也,而世固不能知圣人之心也。记曰:有虞氏未施信于民而民信之,夏后氏未施敬于民而民敬之,殷人作誓而民始畔,周氏作会而民始疑。然则殷、周岂果劣于虞夏乎?而或叛或疑起于誓会者,以时人之不皆圣人也。礼运载夫子言‘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而继之以‘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以为大同;‘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而继之以‘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汤、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选,以为小康。然则官天下与家天下者,其规模之广隘、治效之优劣,虽圣人不能比而同之矣。万章曰: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而孟子累数百言辨之,以为‘皆天也’,然则知禹之传子非私者,千载而下一孟子而已,岂可复望之当时诸侯乎?世本称有属氏以尧、舜传贤而离传启,故启立而不服,遂征之。然则非愚之臆说也。”
(二)通考自序论封建说:
“封建莫知其所从始也。禹涂山之会,号称万国。汤受命时,凡三千国。周定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至春秋之世,见于经传者仅一百六十五国,而峦夷戎狄亦在其中。盖古之国至多,后之国日寡。国多则土宜促,国少则地宜旷。而夷考其故,则不然。试以殷周土(之)世言之。殷契至成汤八迁,史以为自商而砥石,自砥石而复居商,又自商而毫。周弃至文王亦屡迁,史以为自邵而豳,自豳而岐,自岐而丰。夫汤,七十里之国也;文王,百里之国也,然以所迁之地考之,盖有出于七十里、百里之外者矣。又如泰伯之为吴,鬻绎之为楚,箕子之为朝鲜,其初不过自屏于荒裔之地,而其后因以有国传世。窃意古之诸侯者,虽日受封于天子,然亦由其行义德化足以孚信于一方,人心翕然归之,故其子孙因之,遂君其地。或有炎否,则转徙他之,而人心归之,不能释去,故随其所居皆成都邑。盖古之帝王未尝以天下为己私,而古之诸侯亦未尝视封内为己物。上下之陈,均一至公,非如后世分疆画土,争城争地,必若是其截然也。秦既灭六国,举宇内而郡县之,尺土一民始皆视为己有。”
(三)通考自序论户口说:
“古者户口少而皆才智之人,后世生齿繁而多窳惰之辈。钧是人也,古之人,方其为士则道问学,及其为农则力稼穑,及其为兵则善战阵,投之所向,无不如意。是以千里之邦、万家之聚,皆足以世守其国,而扞城其民。民众则其国强,民寡则其国弱,盖当时国之与立者民也。光嶽既分,风气日漓,民生其间,才益乏而智益劣。士拘于文墨,而授之介胄则惭;农安于犁锄,而问之刀笔则废。以至九流百工释老之徒,食土之毛者,日以繁夥,其肩摩袂接,三孱不足以满隅者总总也,于是民之多寡不足为国之盛衰。”
(四)通考卷四十七职官考一:
“按陶唐氏以前之官所治者天事也,虞、夏以后之官所治者民事也。太古法制简略,不可得前详知,然以经传所载考之,则自伏羲以至帝尧,并所命之官大率为治历明时而已。盖太古洪荒,步占之法未立,天道幽远,非有神圣之德者不足以知之。而位天地,育万物,定四时,成岁功,乃君相职业一大事。月令:‘其帝太皡,其神句芒’。郑氏注以为此苍精之君,木官之臣,自古从来著德立功,是也。盖此数圣人者,生则知四时之事,殁则为四时之神。然太皡、炎帝、少皡、颛顼,所历者四时,而句芒、祝融、蓐收、玄冥、后土,则颛顼之时始有此五人者并世而生,能任此五官之事。至帝尧时,则占中星之法、置闰馀之法渐已著明,然其命官犹以羲和为第一义。自是四子之后,世守其法,居其官。至舜摄政之时,虽以‘在璿玑玉衡齐七政’为首事,然分命九官,则皆以治民,而未尝及天事,盖累圣相承,其法至尧而备,世官自足以掌之,不必别求贤哲之辅以专其任也。三代官制至周而尤详,然观成王所以命官,若三公三孤,则仅有燮理阴阳、寅亮天地二语为天事,而冢宰以下俱民事也,然尚承袭上古之官名;而所谓六官,则天官掌治、地官掌教、春官掌礼、夏官掌兵、秋官掌刑、冬官掌土(工),略不及天地四时之事。至于冯相氏、保章氏、絜壶氏,则不过三百六十属吏之一,盖至是而治天事之官事悉易,而秩悉卑矣。”
从上面这些话看来,马端临是把中国历史分成了三个大阶段。第一个大阶段是唐、虞以前。第二个大阶段是夏、商、周三代。第三个大阶段是秦灭六国以后。上面所引的话,主要在谈前两大历史阶段的变革,而也涉及到第三阶段的变革。
马端临以公和私为重要的标志,详论历史变革。他以为唐虞以前是官天下,也就是“公”天下;夏以后是家天下,也就是“私”天下。但三代只是比唐虞为私,比后世还是要公些,或可以说是由公到私的过渡。到了秦始皇灭六国,“尺土一民皆视为己有”,就“私”得更厉害了。在论述公和私时,马端临还不能摆脱唯心主义观点的深刻影响,故一再提到“有公天下之心”、“无公天下之心”,提到“君不尧、舜,终不可复行封建”,但他的基本观点还是从历史条件来立论的。他说:“圣人随时制变”,这是认为决定变的不是圣人的意志,而是时代的条件。他认为家天下是私,但不承认家天下是禹个人的私,而认为家天下是“天也”,是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并不取决于禹个人的意志。马端临是把公天下看作一定时代的产物,是因社会都要公;把私天下也看作一定时代的产物,是因社会都要私。他说:“圣人不能违时,不容复以上古之法治之也。”他把他的“不容不如此”拿在这里来使用了。
按照我们的看法,公天下和私天下的不同是由于是否有财产私有制来决定的。马端临也接触到这个问题的边缘,但他不可能捉住这个问题。他历举殷契至于汤的八迁、周弃至文王的屡迁、泰伯、鬻绎、箕子的建国,来说明古代土地所有观念的缺乏。他又指出“古之帝王未尝以天下为己私,而古之诸侯亦未尝视封内为己物”,以区别于后世之“分疆画土,争城争地”。但他只接触到土地所有形态存公和私的一些表现形式,尚不能把它作为决定公私的物质基础。同时,马端临在论及土地的时候,也曾对国界的缺乏和分疆画土来作了些区别。这在历史科学上看来,就是血缘单位和地域单位的区别,然而他只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而不可能对这个问题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在公私和疆界之外,马端临还提出另外三个标志来论述历史变革。一个是光岳之分,一个是职官之别,第三个是人们才智之殊。
光是三光,狱是五狱,意思是指天地,也就是社会中的上下之别。马端临还不能有明确的对阶级的看法,但他却相信太古时期曾有一个光狱未分的时期。在光岳未分的时期,第一,是一国的君长“由其行义德化足以年信于一方,人心翕然归之”;第二,是“千里之邦、万家之聚,皆足以世守其国丽扦城其民,民众则其图强,民寡则其国弱,盖当时国之与立者,民也”。到了“光岳既分”,统治者依靠的是“慑服”,是“检制”,是“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而人民之于国家,是“民之多寡不足为国之盛衰”,马端临在这里,既把上下不分和上下的严格区分作为两个历史时代来看,同时指出后世的国只是统治者的国。
马端临对于不同历史时代的职官之别,认为:“陶唐氏以前之官所治者‘天事’也。虞、夏以后之官所治者‘民事’也。”自伏羲到帝尧,所设的官大致是为了治历明时。舜时仍以治“天事”的官居首,但治民的官已大为多起来。经夏、商到周,原来治“天事”的官都变成了治“民事”的官,而实际上治“天事”的官已降低到属吏的地位了。依照历史科学的解释,应该说,远古设官治“天事”,反映了社会组织是在公共的利害关系之下,共同对自然而斗争;后来设官以治“民事”为主,就反映了超个人的权力的形成,阶级斗争的出现。马端临不可能理解这样的一个历史问题,但他却天才地接触到问题的边缘。
马端临所说的才智之殊,如按照历史科学的解释,就是指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比。他以为,远古时士农兵不分,人皆才智,样样能干。后来士农分途,文武分途,才智偏枯了,懒惰的人也越来越多了。
总之,马端临所说的唐、虞以前的时代约当于我们所说的原始社会,所说的三代约当于我们所说的奴隶制社会,所说秦始皇以后的社会约当于我们所说的封建制社会。他所说的“封建”,约当于我们所说的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组织形式。如果我们把马端临所说的不同历史时代的特点概括起来,那便是:
(1)唐、虞以前是公天下,光岳未分,人皆才智之士;疆域观念缺乏。唐以前设官治天事,虞始设官治民事。
(2)夏、商、周三代是家天下(而犹有公的遗意),光岳已分,才乏智劣,封疆画界。原来治天事的官变为治民事的官,而实陈治天事的官职位低微。
(3)秦始皇灭六国以后,“尺土一民始皆视为己有”,另外 又是一个时代。马端临对于历史变革的这样的理解,除开其对历史实际的误解外,显然接触到历史图景的重大问题。尽管他还不能深入本质地抓住这些问题,但这已是十三四世纪之际的宝贵的史学遗产,是应当受到重视的。
对于秦、汉以后的历史,马端临的论述值得重视的,是关于封建专制主义的逐步强化。第一,他从秦、汉建国的过程来论述封建专制主义的形式。通考自序说:
“秦既灭六国,举宇内而郡县之,尺土一民始皆视为己有。
再传而后,刘、项与群雄共裂其地而分王之。高祖既诛项氏之后,凡当时诸侯之自立者与为项氏所立者,皆击灭之,然后裂土以封韩、彭、英、卢、张、吴之属,盖自是非汉之功臣不得王矣。
逮数年之后,反者九起,异姓诸侯王多已夷灭,于是悉取其地,以王子弟亲属,如荆、吴、齐、楚、淮南之类,盖自是非汉之同姓不得王矣。
然一再传而后,贾谊、晁错之徒,拳拳有诸侯强大之虑,以为亲者无分地,而疏者偪天子,必为子孙之忧。于是或分其国,或削其他,其鱼强而动如七国者则六师移之。盖西汉之封建,其初则剿灭异代所封而以畀其功臣,继而剿灭异姓诸侯而以畀其同宗,又继而则灭疏属刘氏王,而以畀其子孙,盖检制益密而猜防益深矣。……景、武之后,令诸侯王不得治民补吏,于是诸侯虽有君国子民之名,不过食其邑入而已,土地甲兵不可得而擅矣。”秦、汉所消灭了的春秋、战国遗留下来的族姓封侯建国制度的残余,是很顽强的残余制度。汉因秦制,消灭了这种残余制度,就为中世纪的封建专制主义铺平了政治的基础。此后,历史上虽还有以所谓“封建”名义出现的一些东西,在本质上已和西汉时期所谓“封建”(古代延续下来的所谓“封建”)不同了。马端临特别把西汉消灭所谓“封建”而走向封建专制主义的过程逐步加以分析,是很有识见的。
第二,马端临又从汉以后选举和官制的变化来论述封建专制主义的逐步强化。通考自序说:
“两汉以来,刺史守相得以专辟召之权。魏、晋而后,九品中正得以司人物之柄。皆考之以里閈之毁誉,而试之以曹掾之职业,然后俾之入备王官,以阶清显。盖其为法,虽有愧于古人德行之举,而犹可以得才能之士也。至于隋而州县僚属皆命于铨曹,绅发轫悉由于科目。自以铨曹署官,而所按者资格而已,于是勘籍小吏得以司升沉之权。自以科目取士,而所试者,词章而已,于是操觚未技得以阶荣进之路。夫其始进也,试之以操觚未技而专主于词章,其既仕也付之于勘籍小吏而专校其资格,于是‘选贤与能’之意无复存者矣。”这是说,因了隋以后取士方法的改变,所得的人才也很不一样,同时也是在说选举的权力由地方政权和地方世族转到中央政权手里的重大变化。马端临在这里的微词是值得注意的。他简直是要说:只要“得以司升沉之权”,也就不管“选贤与能之意”了。马端临在职官考里详记中央政务实际负责机构和实际负责官员的转移,很注意中央加强集权的企图。通考卷四十九职官三说:
“按自后汉时虽置三公,而事归台阁,尚书始为机衡之任。
然当时尚书不过预闻国政,未尝尽夺三公之仅也。至魏、晋以来,尚书之官始真为宰相,而三公遂为具员,其故何也?盖汉之典事,尚书中书者号为天子之私人,及叔季之世则奸雄之谋篡夺者亦以其私人居是官。而所谓三公者,古有其官。虽鼎命将迁之际,大权一出于私门,然三公未容遽废也,故必择其老病不任事、依违不侵权者居之。”这里指出,品秩高者不必有大极,有大极者不必居三公之极品。无论天子和奸雄都要把实极掌握在自己的近臣手里而不是掌握在大臣手里,这正是汉以后强化中央集权在官制上的反映。
在经济上,马端临还不能从土地财产关系上来论述封建专制主义。他在通考自序里虽然说“秦既灭六国,举字内而郡县之,尺土一民始皆视为己有”,指出有关国家农奴制的形成,但在自序中却又说:“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所得私也;秦废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代以上,田产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废井田,而始捐田产以予百姓矣。秦于其当与者取之,所当取者与之。然所袭既久,反古实难。欲复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字以启纷争。欲复井田,是强争民之田亩以召怨讟。”由于时代和阶级的限制,他不会懂得封建国家对人民的封建剥削关系,因而不会从土地财产关系上说明封建专制主义。但对于征榷和市耀等一般的财产所有,马端临就有些值得注意的论点。通考自序说:
“征榷之途有二:一曰山泽,盐茶坑冶是也。二曰关市,酒酤征商是也。羞言利者,则曰: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而欲与民庶争货殖之利,非王者之事也。善言利者,则曰:山海天地之藏,而豪强擅之,关市货物之聚,而商贾擅之。取之于豪强商贾以助国家之经费,而毋专仰给于百姓之赋税,是祟本抑末之意,乃经国之远图也。自是说立,而后之加详于征榷者,莫不以借口。征之不已,则并其利源夺之,官自煮盐、酤酒、采茶、铸铁以至市易之属。……
市者,商贾之事也。古之帝王,其货物取之任土所贡而有余,未有国家而市物者也。而市之说则昉于周官之泉府。后世因之,曰均输,曰市易,曰和买,皆以泉府借口者也。籴者,民庶之事。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赋而有余,未有国家而籴粟者也。而籴之说则昉于齐桓公、魏文侯之平籴,后世因之,曰常平,曰义仓,曰和籴,皆以平籴借口者也。然泉府与平籴之立法也,皆所以便民。方其滞于民用也,则官买之籴之;及其适于民用也,则官卖之嶍之。盖懋迁有无,曲为贫民之地,初未尝有一毫征利富国之意,然沿袭既久,古意浸失,其市,物也,亦诿曰榷蓄贾居货待价之谋。及其久也,则官自效商贾之为,而指为富国之术矣。其籴粟也,亦诿曰捄贫民穀贱钱荒之弊。及其久也,则官未尝有及民之惠,而徒利积粟之入矣。”这些话,揭开了冠冕堂皇的外衣,对于封建专制主义如何集中经济权力,是说得相当透彻的。
对于在封建专制主义下的财政制度有公私之名而无公私之实,马端临也曾明白地指出来。通考自序说:
“然自周官六典有太府,又有王府、内府,且有惟王不会之说,后之为国者因之。两汉财赋曰大农者,国家之帑藏也;曰少府、曰水衡者,人主之私蓄也。唐既有转运、度支,而复有琼林、大盈。宋既有户部、三司,而复有封桩、内藏。于是天下之财,其归于上者,复有公私。恭俭贤主常捐内帑以济军国之用,故民裕而其祚昌:淫侈辟王至糜外府以供耳目之娱,故财匮而其民怨。”
另外,马端临在通考自序中还着重地指出封建政权的内部矛盾,说:
“秦、汉以来,儒与吏始异趋,政与教始殊途。于是曰郡守、曰县令,则吏所以治其民。曰博士官、曰文学掾,则师所以教其弟子。二者漠然不相为谋,所用非所教,所教非所用。士方其从学也,曰习读。乃进而登仕版,则弃其诗、书、礼乐之旧习,而从事乎簿书期会之新规。古人有言曰:吾闻学而后入政,未闻以政学者。后之为吏者,皆以政学者也。自其以政学,则儒者之学术皆筌蹄也,国家之学官皆刍狗也,民何由而见先王之治哉?又况荣途捷径,旁午杂出,盖未尝由学而升者,滔滔也。于是所谓学者,姑视为粉饰太平之一事,而庸人俗吏直以为无益于兴衰理乱之故矣。……
古者文以经邦,武以拨乱。其在大臣,则出可以将,入可以相。其在小臣,则簪笔可以待问,荷戈可以前驱。后世人才日衰,不供器使。司文墨者不能知战阵,被介胄者不复识简编。于是官人者制为左右两选,而官之文武始分矣。至于有侍中、给事中之官,而未尝司宫禁之事,是名内而实外也。有太尉司马之官,而未尝司兵戎之事,是名武而实文也。太常有卿佐而未尝审音乐,将作有监贰,而未尝谙营缮,不过为儒臣养望之官,是名浊而实清也。”这样的矛盾,标志着封建政权腐朽的严重性。马端临于此当不免有感慨于南宋灭亡的原因,但他总是善于微婉其词,不轻易暴露他的这种情感的。
最后,还应该提到马端临对于秦、汉以后的历史,也有他划分阶段的看法。我们在本章第一节里,曾说到他对田赋、钱币、职役的历史都有一个划分阶段的看法。现在再研究他的这些看法,如田赋的变革以杨炎的两税法为标志,钱币的变革以唐宪宗时的飞钱和宋的交子、会子为标志,户役也是以唐、宋为标志,都是以唐、宋为这些制度的转变期的。对于征榷,自序说“盐铁始于齐”、“榷酤始于汉,榷茶始于唐”,而征榷考着重记述汉武置盐铁官和唐、宋榷盐制度的发展。对于市籴,马端临着重提到的是汉的均输和常平、隋的义仓、宋的市易和买、唐的和籴。对于土贡,马端临特别提到唐德宗时的羡余。对于选举,马端临特别提到汉的文、景,唐的贞观、开元,宋的天圣、景祐。对于兵制,马端临特别提出唐、宋的募兵。对于政治地理沿革,马端临提到“九州则以禹迹所统为准,沿而下之。府州军监,则以宋朝所治为准,泝而上之。”马端临没有一篇文章,集中地论述秦、汉以后历史的发展阶段,只是就各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加以论述。把这些分别的论点,总起来看,他似是以秦汉、隋唐和两宋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三段有代表性的朝代,而对于唐代的社会变化似特别着重,因而也说得特别多些。他的这些看法,也可以说,是和中国历史发展阶段有基本符合之处的。
从马端临史论的观点,回过头来再来看他所讲的“会通之道”,我们就知道,他是善于把他的方法论运用到历史实际之中的。
第三节 马端临史论的人民性
马端临在通考的浩翰篇幅中,有时通过历史的记载,有时通过自己的议论,表达出一定的人民性的倾向。他经历过南宋政权的复亡,这使他特别看出封建政权的危害人民的腐朽性。他在通考卷一百五十三兵考五记载了元祐元年殿中侍御史吕陶关于保甲法的议论,接着加以评论说:
“按籍民为兵,古法也,虽唐府兵犹然。今熙宁之保甲,则无益而有害。言其无益者,则曰田亩之民不习战斗,不可以代募兵。言有害者,则曰贪污之吏并缘渔猎,足以困百姓。然民之未谙者,可以教练而能。而吏之为姦者,则虽加之禁戢而不能止。故元祐诸贤议更化理而首欲罢此者,以其厉民也。今观吕陶之言,以为民之贫富不系丁之多少,而教与不教有幸与不幸,遂令人户五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虽三丁以上并免教。然则岂贫者不堪为兵,独富者堆为兵乎?盖所取必五等以上与田及二十亩者,非取其堪为兵也,特以其稍有资力,堪充污吏之诛求耳。”这里指出,应该保国御侮的兵制却成了提供贪污的条件。这里埋藏了他的高贵的民族正义感。在通考卷一百五十四兵考六,他更沉痛地论述宋朝养兵,只能祸国殃民而不能对外。他说:
“宋有天下,艺祖、太宗以兵革削平海内。暨一再传,则兵愈多而国势愈弱。元昊小丑,称兵构逆,王旅所加,动辄败北,卒不免因循苟且,置之度外。洎女真南牧,征召勤王之师,动数十万。然援河北则溃于河北,援京城则溃于京城。于是,中原拱手以授金人,而王业偏安于江左。建炎绍兴之间,骄兵溃卒布满东南,聚为大盗,攻陷城邑,茶毒生灵,行都数百里外率为寇贼之渊薮。而所谓寇贼者,非民怨而叛也,皆不能北向御敌之兵也。张、韩、刘、岳之徒以辅佐中兴,论功行赏,视前代卫、霍、裴、郭曾无少异。然究其勋庸,亦多是削平内寇,抚定东南耳。一遇女真,非败则遁;纵有小胜,不能补过,而卒不免用屈己讲和之下策,以成宴安江左之计。及其末也,夏贵之于汉口,贾似道之于鲁港,皆以数十万之众不战自溃。于是卖降效用者,非民也,皆宋之将也。失驱倒戈者,亦非民也,皆宋之兵也。夫兵既不出于民,故兵愈多而国愈危,民未叛而国已亡,唐、宋是也。”两宋兵事的得失要比马端临所说复杂得多,对张、韩、刘、岳诸将的评价也当别论,但兵事的腐朽正是政权腐朽的集中的反映,马端临打中了两宋政权腐朽的要害。
马端临曾历举秦以后统治集团内部的倾轧,而归结为由于没有公心。他说:
“愚尝谓必有公天下之心,而后可以行封建。自是出于公心,则选贤与能,而大小相维之势足以绵千载。自其出于私心,则忌疏畏偪而上下相猜之形不能一朝居矣。景、武之后,令诸侯王不得治民补吏,于是诸侯虽有君国子民之名,不过食其邑入而已,土地甲兵不可得而擅矣。然则汉虽惩秦之弊,复行封建,然为人上者苟慕美名而实无唐、虞三代之公心,为诸侯者既获裂土则遽欲效春秋、战国之余习,放不久而遂废。逮汉之亡,议者以为乏藩屏之助,而成孤立之势。然愚又尝夷考历代之故:魏文帝忌其诸弟,帝子受封,有同幽絷。再传之后,主势稍弱,司马氏父子即攘臂取之,曾无顾惮。晋武封国至多,宗藩强壮,俱自得以领兵卒、置官属,可谓惩魏之弊矣,然八王首难,阻兵安忍,反以召五胡之衅。宋、齐皇子俱童孺当方面,名为藩镇而实受制于典签长史之手。每一易主,则前帝之子孙歼焉,而运祚卒以不永。梁武享国最久,诸子孙皆以盛年雄材,出为邦伯,专制一方,可谓惩宋、齐之弊矣,然诸王拥兵,捐置君父,卒不能止侯景之难。然则魏、宋、齐疏忌骨肉,因以取亡,而晋、梁崇奖宗藩,亦不能捄乱。”(通考自序)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统治阶级内部斗争,如秦灭六国、西汉逐步消灭封侯建国制度等等,在客观上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像魏、晋、南朝的互相倾轧则反映了封建政权本质上的腐朽。马端临把这种腐朽归结为由于没有公天下之心,是接触到了统治集团之阶级本能的。
和指出封建政权腐朽性的同时,马端临很注意揭露人民受封建专制主义剥削的沉重,并也指出了民心的向背乃系于政权的存亡。
对于人民的封建负担,马端临再三指出其名色的日多,设词的日巧,人民的日困。他说:
“古之治民者,有民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传:给徭役,亦五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通考卷十户口一)
“按盐之为利,自齐管仲发之。后之为国者,榷利日至。其初也,夺灶户之私而官自煮之,甚则夺商贩之利而官自卖之。然官卖未必能周偏,而细民之食盐者不能皆与官交易,则课利反亏于商税。于是立为蚕盐、食盐等名,分贫富五等之户而俵散抑配之。盖唐张平叔所献官自卖盐之策,而昌黎公厕以驳议之者,其虑已略及此矣。迨其极弊也,则官复取盐自卖之,别取其钱。而人户所纳盐钱遂同常赋,无名之横敛永不可除矣。当时江南亦配盐于民而征米在后,盐不给而征米如故,其弊历三百年而未除。宇县分割,国自为政(指五代时),而苛敛如出一辙,异哉!”(通考卷一五征榷二)
“经总制、月桩、板帐等钱,所取最为无名。……昔太史公论桑弘羊之善理财,以为民不如赋而上用足。而司马温公谓其不过设法阴夺民利。然弘羊所谓理财,若盐铁则取之山泽也,若酒酤、均输、舟车之算则取之商贾逐利者也。盖山海、天地之藏,而商贾坐笼不赀之利,稍夺之以助县官经费,而不致尽倚办于农田之租赋,亦崇本抑末之意。然则弘羊所为,亦理财之良法,未可深訾也。至后世,则若茶盐、若酒酤、若坑冶、若商税,官既各有名额以取之,未尝有遗利在民间矣,而复别立窠名,以为取办州县,所敛不及民,将以谁欺?此水心所以言‘非惟桑弘羊、刘晏所不道,虽蔡京、吴居厚之徒亦羞为之’者是也。……
今朝廷之所以取之州县者,曰经总制、月桩、板帐钱也。而州县之所藉以办此钱者,曰酒坊、牙契、头子钱也。或所取不能及额,则违法扰民以足之,曰输纳、斛面、富户、词讼、役人、承替、违限科罚之类是也。上下之间,名目各不吻合。州县以酒坊、牙契不办,诉之版曹,则朝廷曰:吾所取者,经总制钱而已,未尝及此。而不知其实取此以办彼也。百姓以斛面罚钱等事诉之朝廷,则州县曰:吾以办经总制钱而已,未尝入己。而不知上取其一,而下取其十也。互相遮复,文不与而实与,百姓如之何而不困?”(通考卷一九征榷六)
“(征榷之)利源日广,利额日重,官既不能自办,而豪强商贾之徒又不可复擅。然既以立为课额,则有司者不任其亏减,于是又为均派之法,或计口而课盐钱,或望户而榷酒酤,或于民之有田者,计其顷亩,令于赋税之时带纳以求及额,而征榷遍于天下矣。盖昔之榷利,曰取之豪强商贾之徒以优农民。及其久也,则农民不获豪强商贾之利而代受豪强商贾之榷。”(通考自序)
“按古人立五均以均市价,立泉府以收滞货,而时其买卖,皆所以便民也。所谓国服为息者,乃以官物赊贷与民则取其息耳。今(王)莽借五均泉府之说,今民采山泽者,畜牧者,纺织者,以至医巫技艺,各自占所为而计其息,十一分之,一(而)以其一为贡,则直攫取之耳,周公何尝有此法乎?噫!古人之立法,恶商贾之趋末而欲抑之。后人之立法,妒商贾之获利而欲分之。”(通考卷二○市籴一)马端临在职役考里,记载了北宋治平年间,“京东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其父告其子云:‘吾当求死,使汝曹免冻馁’,自经而死。”记载了北宋英宗时农村间“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记载了约同一时期衙前被差之日,“官吏临门,籍记杯杵七筋,皆计资产,定为分数以应须求。至有家资已竭,而逋鱼未除,子孙既没,而邻保犹逮。是以民间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丁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上,无以为生。”(以上见通考卷一二)这些记载,虽大致以庶族地主及富农为对象,但已见马端临对于宋代社会矛盾的重视,而指出了沉重的户役对于社会生产的破坏。这里有力地打击了道学家贵贱上“下之分是“一个道理”的胡说。他又就:
“礼义消亡,贪饕成俗。为吏者以狐兎视其民,睥睨朵颐,惟恐堕井之不早。为民者以寇戎视其吏,潜形匿影,日虞怀壁之为殃。上下狙伺,巧相计度。”(通考卷一三职役二)
这直是揭出官民不两立的对抗局势在宋代也久已形成。马端临把这种现象仅仅归罪于吏贪,也还是微婉其辞。通考自序在论历代国用时说:“秦始皇以千八百国之民自养,力罢不能胜其役,财尽而不能胜其求。一君之身耳,所自养者,驰聘弋猎之娱,天下弗能供也”。这不就是说,官民对抗的形势由来已久,而皇极以天下供一人,正是压迫剥削老百姓的真正头儿吗?
通考卷一百四十九兵考一引山斋易氏所说:“原秦之亡,皆起于兵备废弛,而倚办于仓卒。”马端临批判这种看法,说:
“按班史以销锋镝、弛武备为秦之所以亡,山斋因而发明其说。然愚以为秦之亡,非关于兵弛也。当时尽吞六雄,威震六合,彼胡、越僻在裔夷,岂能为谶芥之害?而发百万之师以戍之。骊山阿房之役,又复数十万健卒壮士虚耗于无用之时,糜烂于不切之役。盖侧目倒戈,相挺而并起者,皆秦兵也。史记言:‘先是诸侯吏卒,繇使屯戍过秦中者,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及章邯以奉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轻折辱秦吏卒。秦吏卒多怨,窃言曰:章将军等诈吾属降诸侯,今能入关破秦,大善:即不能,诸侯虏吾属而东,秦又尽诛吾父母妻子,奈何?诸将微闻其语,以告项羽,羽乃尽坑秦卒二十余万人’。夫此二十万人者,即十余年前王翦、王贲等将之以横行天下,诛灭六雄者也。国有兴废,而士心之勇怯顿殊,异哉!然章邯之降也,特以畏赵高之谗、二世之诛,而其兵固非小弱,亦未尝甚败衄也。而此二十万人者,亦复弭耳解甲,而曾无异辞。虽明知必蹈祸机,反幸诸侯之入关以纾祸。所谓寡助之至,亲戚叛之者欤!”马端临在这里指出官民对立激化的结果,可以导致政权的危亡。他不认为秦亡是由于兵备废弛,而认为乃由于兵将的离心离德。“侧目倒戈,相挺而并起者,皆奏兵也。”秦兵倒是亡秦的主力了。他论秦兵和论宋兵不同。他论宋兵,侧重于南宋军队的祸国殃民,在于指出南宋政权的腐败。他论秦兵,侧重于秦兵之反秦,在于指出人民力量之不可侮。
马端临史学思想的人民性倾向又表现在对进步事物的肯定上。对一般人所反对的人物和历史事件,只要这个事件或这个人所作的事情对于社会生产有利,对于老百姓有利,他每每是吸收正确的看法,或是独排众议,而加以肯定。
商鞅的变法一向为儒者所非议。马端临虽也说商鞅之事为“君子所羞称”(通考自序),但他主要是肯定商鞅变法的积极作用。他借用了杜佑的话,承认“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英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故”。又引据蔡泽的话,承认商鞅变法的必要性,而说,“蔡泽言商君决裂井田,废坏阡陌,以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夫曰静曰一,则可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是扰乱无章,轻重不均矣。”(以上见通考卷一田赋考一)他更说:“后之为国者,莫不一遵其法,或变之则反至于烦拢无稽,而国与民俱受其病”(通考自序)。
杨炎的两税法,也是所谓“君子所羞称”的事情,从唐以后不断地遭受非难。马端临记载了陆贽和齐抗反对两税法的议论,而从历史发展的客观条件和相对减轻人民负担的情况上,特别是由于后者,肯定了两税法的优点。他说:
“至唐,始分为租庸调。田则出粟稻为租,身与户则出绢布绫锦诸物为庸调。然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则亦不殊元魏以来之法。而所谓租庸调者,皆此受田一顷之人所出也。中叶以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向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乃欲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可乎?又况遭安、史之乱,丁口流离转徙,版籍徒有空文,岂堪按以为额?盖当大乱之后,人口死徙虚耗,岂复承平之旧,其不可转移失陷者独田亩耳。然则视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以定两税之法,虽非经国之远图,乃救弊之良法也。但立法之初,不任土所宜,输其所有,乃计绫帛而输钱,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遂至输一者过二,重为民困。此乃掊刻之吏所为,非法之不善也。陆宣公与齐抗所言,固为切当,然必欲复租庸调之法,必先复口分、世业之法,均天下之田,使贫富等而后可。若不能均田,则两税乃不易之法矣。又历代口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 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谬?今 两税之法,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尤为的当。宣公所谓‘计估算缗,失平长伪,挟轻费转徙者脱徭税,敦本业不迁者困敛求,乃诱之为奸殴之避役’,此亦是有司奉行者不明不公之过,非法之弊。盖力田务本与商贾逐末,皆足以致富。虽曰逐末者易于脱免,务本者困于征求,然所困犹富人也,不犹愈于庸调之法不变,不问贫富而一概按元籍征之乎?”(通考卷三田赋考三)
马端临所论均田制使贫富等,和两税法之可以困富人,并不符合于历史的实际情况。但他认为均田和租庸调都已不能继续而两税法为不易之法,并认为两税法可以改变一些过去富人薄赋而穷人厚赋的情况,从而肯定两税法的实际价值,这里面就有注意到广大农民利益的成分在内的。
王安石的新法,是北宋政治上的重大公案,毁誉各半。马端临 否定青苗、均输、市易等法,说“青苗钱所以为民害者三,曰征钱也,取息也,抑配也”,说均输“张官置利,废利劳人而无所成”,说“市易则假周官泉府之名,袭王莽五均之迹,而下行黠商豪家贸易称贷之事,其所为又远出桑(弘羊)刘(晏)之下”,“以县官而下行黠商豪家之事,且贸迁图利,放偿取息,以国力经营之,以国法督课之,至使物价腾踊,商贾怨讟,而孳孳五年之间所得,子本盖未尝相称”(以上见通考卷二一、卷二十二市籴考一、二)。但对于助役法,马端临认为是“可行”的“良法”。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记宋神宗绍熙四年(公元一○七一年):
“上召二府对资政殿。冯京言:‘修差役,作保甲,人极劳敝。’上曰:‘询访邻近百姓,亦皆以免役为喜。盖虽令出钱,而 复其身役,无追呼刑责之虞,人自情愿故也。’文彦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上曰:‘更张法制,于士大夫献多不说,然于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马端临随即加以评论说:
“按潞公(文彦博)此论失之。盖介甫之行新法,其意勇于任怨而不为毁誉所动。然役法之行,坊郭品官之家尽令输钱,坊场酒税之入尽归助役。故士夫豪右不能无怨,而实则农民之利。此神宗所以有‘于百姓何所不便’之说。而潞公此语与东坡所谓‘凋敝太甚,厨传萧然’云者,皆介甫所指以为‘流俗干誉不足恤’者,是岂足以绳其偏而救其弊乎?”
马端临虽也认为助役法在推行时出了毛病,但他以为,这并非因为法之不可行,反而是因为王安石没有好好地为老百姓打算。他说:
“盖荆公新法大主于理财,所以内而条例司,外而常平使者,所用皆苛刻小民。虽助役良法,亦不免以聚敛亟疾之意行之,故不能无弊。然遂指其法为不可行则过矣!”马端临在对待助役法的态度上,恰好和文彦博相对立。
这里还应该举出马端临另外的一条议论。通考卷一百六十三刑考二:
“按古者,庶人谤,商旅议。夫子曰:‘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则诽谤古者有也。周公曰:‘小人怨汝詈汝’。又曰:‘否则厥口诅咒。’晏子曰:‘人民苦病,夫妇皆诅,虽其善咒岂能胜亿万人之诅?’则咒诅亦古所有也。然未尝以此罪人。至秦之立法,则犯此二者,皆坐以大逆而诛夷之。汉高帝入关,约法三章,除秦苛挠,而首及诽谤偶语之酷,则当亟除之矣,而卒不曾除。至高后元年,有诏除其法矣,而又不克除。文帝之时复有此诏。然自景、武而后,则一用秦法。凡张汤、赵禹、江充、息夫躬之徒所为诬害忠鲠,倾陷骨肉,坐以深文,中以危法者,不曰诽谤不道,则曰诅咒上有恶言。盖此二法者,终汉之世未尝除也。”在中国封建制社会里,对帝王的诽谤和诅咒,一般是要招来滔天大祸,是被认为对帝王的大不敬。但马端临在这里提出了诽谤和诅咒在古代是合法的事情,并没有因此而入人罪。他说,汉三百年间朝廷虽再三表示废除这项禁令而终于没有废除,实际上是说,这在秦以后从来就没有废除过。难道说这种禁令真不应该废除吗?显然这在马端临看来,是应该废除的。这对皇家无限权力的神圣灵光,显然在表示蔑视。这在“没人敢大声儿咳嗽”的元代,也显然是对现实的抗议。
对于正统派史家所深恶痛绝的人物,马端临也不惜用不同形式去肯定他们的长处。朱温代唐,被认为是篡弑。欧阳修作五代史记,对朱温大为斥詈,对旧史所记朱温轻赋税一事也毫不提起。司马光修资治通鉴,也不记这种事情。马端临却借着洪迈的笔,说朱温:“外严烽候,内辟汗莱,厉以耕桑,簿其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徐知诰在淮南,采纳宋齐丘的意见,注意劝农,通鉴都不加以记载。马端临也借用洪迈的话,肯定吴“不十年间,野无闲田,桑无隙地,自吴变唐,自唐变宋,民到于今受其赐。”(以上见通考卷三田赋考三)通考卷十七,征榷考四记宋孝宗淳熙八年(公元一一八一年):
“兵部侍郎芮辉言:潭州自绍兴初,剧盗马友行税酒法,一方便之。于官无费,岁得钱十四五万缗。昨守臣辛弃疾变榷酒,人多移徙。乞依旧法。”
马端临对这事评议说:
“按榷酒之课额既重,官自酿造则不免高价抑勒人户沽买,欲以课额随民均配而纵其自酿,则又是两税之外别生一税,他日必有税不除而再榷酒之事。惟有于要闹坊场之地,听民酿造,纳税之后,从便酤卖,实为公私两利。但恐各处先立定高大之额,则所收税未必能及额耳。县官惟务榷利,而便民之事乃愧于一‘剧盗’,何耶?”这是虽对于所谓“剧盗”,对于他所作的便民之事也要无所瞻顾地加以肯定了。
在本章第一节曾提到马端临所处历史条件和他思想上的一定的人民性的关系。其实,和他约略同时的大史学家胡三省在这一点上,也和他有共同之处。胡三省字身之,浙东宁海人,生于宋理宗宝祐二年(公元一二五四年),卒于元成宗大德六年(公元一三○二年),比马端临年长二十四岁。他死后六年,马端临的文献通考成书。他在元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公元一二八五年)作成著名的资治通鉴注二百九十四卷。他的书一直没有被人了解。陈垣同志旧作通鉴胡注表微说:“鉴注成书至今六百六十年,前三百六十年沉埋于若无若有之中;后三百年掩埋于擅长地理之名之下”。表微是第一次去表彰他的民族思想。以胡三省的历史条件而言,他的民族思想是可以和当时广大汉族人民的思想情感联系的,所以在他的思想中同时也可发现人民性的倾向。但因为胡三省对于封建伦理的观念远比马端临来得浓厚,他的人民性倾向就不像马端临的比较显著。如资治通鉴卷八十一记晋武帝太康元年,吴主孙皓降晋事,胡三省注:
“武王伐纣,斩其首悬于太白之旗。如孙皓之凶暴,斩之以谢吴人可也。”通鉴卷二百四十,唐宪宗元和四年,“先是吴少阳父子阻兵,禁人偶语于涂,夜不然烛,有以酒食相过从者罪死。裴度即视事,下令惟禁盗贼,余皆不问。蔡人始知有生人之乐。”
胡三省注:
“解人之束缚,使得舒展四体,长欠大伸,岂不快哉!”
这些语都可理解为对元代蒙古贵族封建专制主义的抗议。像这样语意比较明显的地方,虽不算太多,但胡三省思想中的人民性倾向还是同样可贵的。
马端临的进步的史学思想,在当时代表一种思潮,他不是孤立的。
第二十章 王阳明的唯心主义思想
第一节 王阳明的生平及其政治活动
王守仁,字伯安,别号阳明子,浙江馀姚人。生于明宪宗成化八年(公元一四七二年),卒于世宗嘉靖七年(公元一五二九年)。
王阳明的一生活动,用他自己的话说,在于一方面“破山中贼”与另一方面“破心中贼”。前者的意思很明白,即指镇压农民战争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皇权;后者所指的便抽象得可作不同的解释,但如果我们从他的思想体系来考察,就不难知道“心中贼”是什么,一句话说,从他把阶级意义上的“贼”还元而为抽象的观念讲来,这正是破“人欲”(凡人的追求)的一种僧侣主义说教。
王阳明的政治活动及其措施,是和他的一套主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相互联系着的。因此,我们必须从王阳明的“事功”与“学术”这两方面来从事分析。
王阳明早年学宋儒之学,据其年谱所载,孝宗弘治二年(公元一四八九年),他由江西回余姚,路过广信,”谒娄一斋谅,语宋儒格物之学,谓圣人必可学而至,遂深契之”。他二十一岁时,侍父于京都,”偏求考亭(朱熹)遗书读之。一日,思先儒谓众物必有表里精粗,一草一木皆涵至理,官署中多竹,即取竹格之,沉思不得,遂遇疾。”(王文成公全书〔以下简称全书〕卷三二年谱)在失望之中,“自委圣贤有分”,于是转向了辞章之学。之后,“偶闻道士谈养生,遂有遗世入山之意”(同上)。
弘治十二年,举进士,明年,授刑部云南清吏司主事,后改兵部主事。
弘治十八年(公元一五○五年),王阳明“专志授徒讲学”,和湛甘泉结交,“共以倡明圣学为事”(同上)。
武宗正德元年(公元一五○六年),王阳明一度被权宦刘瑾排挤,谪贵州龙场驿驿丞。三年,到龙场。据年谱所载,“……忽中夜大悟格物致知之旨,寤寐中若有人语之者,不觉呼跃,从者皆惊;始知圣人之道,吾性自足,向之求理于事物者误也。”(同上)这种好像有神仙指点似的“顿悟”之法是来自禅宗,也与神仙家的神秘的求道术有关。陆象山和杨慈湖也都曾玩弄过这样的把戏。从此,正德四年(公元一五○九年),王阳明在贵阳书院讲授“知行合一”与“致良知”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
正德五年(公元一五一○年),王阳明升江西吉安府庐陵县知县,由贵阳去江西的路上,他到处讲学,所讲的还是“致良知”、“知行合一”;同时要人们“静坐”,并声称这和佛学的“坐禅入定”不同,乃是“收放心一段功夫耳”(同上)。
到任以后,他又把主观唯心主义哲学和政治活动结合起来。一面向“乡里人户”进行封建道德的说教,一面“立保甲,以弭盗”(按:他所谓“盗”即起义的农民)。
正德七年(公元一五一二年),王阳明从吏部考功清吏司郎中升授南京太仆寺少卿。由北京至南京的旅途上,他和他的得意门生徐爱讲授大学,讲授的记录就成为他的哲学思想的一个纲要大学问。
王阳明在南方讲学,“只教学者存天理,去人欲,为省察克治实功”(同上)。
正德十一年(公元一五一六年),江西、福建、广东、湖南一带,此起彼伏地爆发了所谓“山中之贼”的农民起义。重要据点计有谢志珊所在的横水、左溪、桶冈(江西、湖南、庄东三省交界处);池仲容所在的浰头(江西、广东、福建三省交界处),陈日龙所在的大庾;詹师富所在的大帽山。
农民起义军得到人民群众积极支持的活生生的事实,使得王阳明深深地感到十分危险,不但所谓“山中贼”的情势十分严重,而且所谓“心中贼”的不满情绪更加严重,他这样自供:“民……知官府之不足恃,亦遂靡然而从贼。……夫平良有冤苦无伸,而盗贼乃无求不遂,为民者困征输之剧,而为盗者获犒赏之勤,则亦何苦而不彼从乎?是放近贼者为之战守;远贼者为之乡导;处城郭者为之交援;在官府者为之间谍,其始出于避祸,其卒也从而利之。”(全书卷九申明赏罚以厉人心疏)
就在这一年,王阳明升任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到南赣、汀、漳等地去“巡抚”——镇压农民战争,一直到正德十三年(公元一五一八年)才“班师”。在这两年中王阳明的“事功”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呢?
(一)对农民起义军及同情农民起义的群众采取军事镇压的手段。
王阳明一到江西以后,便写了一篇申明赏罚以厉人心疏,其中向皇帝献策说,“赏罚既明,人心激励,盗贼生发,得以即时扑灭”。他规定了“斩贼”、“擒贼”的赏格,还规定各地方官吏应随时将农民起义军的活动情况迅速向政府报告,“敢有迟延隐匿”,便要“罢职充军”(同上)等等。同时,他在攻治盗贼二策疏中向皇帝请求“假臣等以赏罚重权,使得便宜行事,期于成功,不限以时,则兵众既练,号令既明,人知激励,事无掣肘,可以伸缩自由,相机而动,……使之(即农民起义军)澌尽灰灭”(全书卷九)。根据王阳明给武宗的奏疏中所说,在他主持下,正德十二年(公元一五一七年)一月至三月在长富林等处杀农民一千四百二十人;同年同月在古村、水重、大重坑等处杀农民一千二百五十八人;同年十月至十二月在横水、桶冈等地杀农民三千一百六十八人;十三年一月至三月在俐头杀农民二千零七十三人;又在乐昌等地杀农民二千八百零九人。这些被旧史详细记载的所谓王阳明的“功勋”,是被封建地主阶级的代言人所称道不绝的。
(二)建立地方的地主阶级武装力量,即“团练”。王阳明到江西后便着手建立地主阶级的武装力量,他下令“挑选骁勇绝群、胆力出众之士,每县多或十余人,少或八九辈,务求魁杰异材,缺则悬赏召募”,还规定“日逐操演,听候征调,各官常加考校”(全书卷一六选拣民兵)。这样,他以为就可以击败农民起义军,并防止农民起义的发生。王阳明是办“团练”的老祖宗,后来的反动派如曾国藩之流便继承了他的这一套衣钵。国民党反动派也曾经仿效王阳明办团练的办法。
(三)“行十家牌法”。这是对历代封建统治阶级的户口联保制的厘订,将保甲法加以严密化、系统化。所谓“十家牌法”,就是说制一“十家牌式”,其中包括十家居民的姓名、籍贯、房屋等,“此牌就仰同牌十家轮日收掌,每日酉牌时分持牌到各家,照粉牌查审,某家今夜少某人,往某处于某事,某日当回;某家今夜多某人,是某姓名,从某处来干某事,务要审问的确,仍通报各家知会;若事有可疑,即行报官,如或隐蔽事发,十家同罪。”(全书卷一六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这样做的目的,很显然是为了防止农民的结社和联系活动,借以保卫封建秩序。不仅如此,王阳明还命令设立保长,“专一防御盗贼”,并规划在城市与乡村的要地“置鼓一面”,“若乡村相去稍远者,仍起高楼,置鼓其上,遇警即登楼击鼓。一巷击鼓,各巷应之;一村击鼓,各村应之。但闻鼓声,各甲各执器械,齐出应援,俱听保长调度”(全书卷一七申谕十家牌法增立保长)。他以为这样做,好象即使“遇警”或有农民起义,也可以不至燎原。这就可以证明封建地主阶级的忠实卫士们用心的所在了。
(四)对农民群众从思想上加以控制或恐吓。在这方面,王阳明也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一便是发布“告谕”,他每到一处,总要写不少的“告父老子弟书”之类的东西,其内容千篇一律,不外乎是对于封建道德以及封建法律的神圣说教,“各家务要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妇随,长惠幼顺,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国课,恭俭以守家业,谦和以处乡里”等等(全书卷一六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所谓“小心以奉官法”即恪守封建主义的法律;所谓“勤谨以办国课”即按期向地主阶级政权纳税交粮。
对于当时农民在起义中所提出的“不纳粮,不当差”的革命纲领口号,王阳明表示了极大的愤慨,他的逻辑是:“世岂有不纳粮、不当差,与官府相对背抗而可以长久无事,终免于诛戮者乎!?”他向所谓“顽民”(按:即是在封建特权的统治下无法生活、拒绝向地主阶级政权交粮、当差的革命农民)进行恐吓说:“不免尔租赋,不蠲尔债负,不除尔罪名”,必须在一月之内交粮交税,这样,才可以“免尔一死”,如不然,就要杀无赦(全书卷一七告谕顽民)。
王阳明“自大征后,以为民虽格面,未知格心,乃举乡约,告谕父老子弟,使相警戒”(全书卷三二年谱)。为了“格”人民之“心”,他颁布南赣乡约,在其中除了宣传“致良知”的哲学外,还有这样的一条:“寄庄人户,多于纳粮当差之时,躲回原籍,往往负累同甲,今后约长等劝令及期完纳应承,如蹈前弊,告官惩治,削去寄庄,”(全书卷一七)因此,“乡约”的订立,正在于保证地主阶级和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地租和贡赋的收入。
此外,还有颁行社学教条,他要教书先生们“尽心训导”,使学生们“不但勤劳于诗札章句之间,尤在致力于德行心术之本,务使礼让日新,风俗日美,庶不负有司作兴之意与士民趋向之心”(全书卷一七)。他企图通过封建教育控制人民的思想。
从以上所述王阳明在江西所建立的一些“事功”,不难看出其本质就是对农民群众采取军事的、政治的以及思想上的高压统治政策。
世宗嘉靖二年(公元一五二三年)至六年(公元一五二七年),王阳明在越中的稽山书院及龙泉寺的天中阁讲学,他写作了许多发挥他的哲学思想的书信。
三年十月,他的学生南大吉依据薛侃所刻传习录三卷,增补二卷,共五卷,在越中出版,这是王阳明的哲学代表作。
嘉靖七年(公元一五二八年),王阳明又树立了一项被封建地主阶级所夸耀的“事功”,那就是在广西思(恩)田(州)八寨镇压少数民族——瑶族和僮族的起义。当时广西一带少数民族忍受不住封建地主阶级官吏的严重剥削和压迫所爆发的起义,是农民战争的一个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卢苏、王受的起义和农民起义军的汇合,连王阳明也不能不如以承认,他在赴任谢恩遂陈肤见疏中说:
“山瑶海贼,乘衅摇动,穷迫必死之寇,既从而煽诱之,贫苦流亡之民,又从而逃归之,其可忧危,何啻十百于二酋者之为患!其事已兆,而变已形,顾犹不此之虑,而汲汲于二酋,则当事者之过计矣。”(全书卷一四)王阳明对于少数民族起义与农民起义的汇合,感到“忧危”。因而他向皇帝献策说,不要只看到“二酋”,而要重视起义范围的广泛性。
关于少数民族起义的原因,王阳明所说的两点,撇开其诽谤之词外,那倒是在表面上比较合乎事实的,他说,少数民族起义“已非一朝一夕之故,且当反思其咎”。当时设有两广军门,为的是统治少数民族和镇压农民起义,“专为诸瑶僮及诸流贼而设”,“朝廷付之军马钱粮事仅,亦已不为不专且重,若使振其军威,自足以制服诸蛮;然而因循怠弛,军政日坏,上无可任之将,下无可用之兵,一有警急,必须倚调土官狼兵,……岁岁调发,奔走道途,不得顾其家室,……及事之平,则又功归于上,而彼无所与,……且怨又怒,……遂至于有今日”(同上)。汉族官吏利用少数民族的某些武装镇压农民起义,同时对少数民族又十分苛虐,其结果酿成了少数民族的起义,并和农民起义合流。其次,王阳明又说,“既设流官之后,官府岁发民兵数千,以防士人之反覆,……思、恩自设流官以来,十八九年之间,反者五六起,前后征剿,曾无休息,不知调集军兵若干,费用粮饷若干,杀伤良民若干”(同上)。少数民族之所以在很短期间内“反者五六起”,乃是由于忍受不住流官的残酷压迫和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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