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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说史

_49 乔治·萨拜因(美)
则等同起来。强行使人自由只是使人盲目服从群众或盲目服从最
强有力的势力的一种委婉说法。罗伯斯庇尔②说起雅各宾派的态
度时就顺理成章地应用了这种提法,一他说,“我们的意志就是总意
志刀。 ’
他们说,恐怖主义是专制政府依仗的靠山。那么,是不是我们的政
府跟专制主义没有两样呢?说得对l正象自由的英雄手中挥舞的刀剑
与暴政的帮凶所武装起来的刀剑毫无=致一样……革命政府是自由反
对暴政的专制主义。④
卢梭反复声称,公意永远是正确的,这不过是不言自明之
①~(Thorstein Veble‘n,1857—1929),美国政治经济学者,体制经济学派
的奠基人。——译者 ’
② 罗伯斯庇尔(Maximilien de Robespierre,1758--1794),十八世纪法国资
产阶级革命时期雅备宾派的领袖,卢梭的信徒。1793年曾领导雅各宾派政府的公安委
员会。1794年热月政变后被捕,并被害。——译者
③ 1794年2月5日致国民议会;《世界箴言报》(Moniteur universal),共和国
三年雨月19日,第562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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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因为公意代表社会幸福,它本身就是公理的标准。凡不正确
的就说不上是公意。但是这一绝对正确的东西同许许多多而又可
能相互冲突的对它的判断,其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又是谁具有权
力来决定孰是孰非呢?卢梭对这些问题试图作出的回答产生了各
种各样的矛盾和遁词。有时,他说公意只针对一般问题,不针对
具体的人和事,这就留下了私人作出判断的余地,但这又同他关
于公意决定私人判断范围的主张相矛盾。有时,他又试图把公意
与多数人的决定划等号,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永远是正确的,但可
以肯定他并不这样认为。有时,按照他的说法似乎公意通过使
意见分歧相互勾销的办法而自动表现出来。对此,既无法加以反
驳,但也无法证明其正确。这就等于说,社会——政权或国家——
具有识别其幸福和正当命运的不可思议的功能。卢梭的思想渊源
于对集体抱有浪漫色彩的崇拜,这就是他的社会哲学同他所背弃
的个人主义哲学思想的基本分歧所在。理性论者把其价值准则的
体系集中寄托于个人的文化,集中寄托于知识的启蒙和独立判断
与进取之上。卢梭的哲学则强调集体作用的极大增强,强调参与
集体所获得的满足,强调对非理性的崇拜。
卢梭的本意原认为,公意的学说将大大降_胝政府的重要性。
主权只属于结合为团体的人民,而政府仅仅是代理人,拥有受到委
托的权力,而这些权力可以根据人民的意志予以撤销或更改。政
府不具有任何如洛克的契约说所留给它的那种既得权利,其地位
只不过是个委员会。卢梭的构想是要排除任何形式的代议制政
府,因为人民的主权是不能由别人来代表的。因此,唯一的自由政
府是实行直接民主,公民可以亲自出席城镇会议。至于公意为什
么一定限于这种表现形式,除了因为卢梭对城邦的景仰之外,还
不很清楚。可以肯定的是,他认为人民主权的学说大大缩小了行
政部门的权力,但这仅仅是一种错觉。因为虽然“人民刀拥有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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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拥有一切道义上的正义与智慧,作为一个集体却既不可能表
达自己的意志,也无法将其付诸执行。社会的权力提得越高,其代
言人拥有的权力也就越大,无论他们是否称为代表,情况都是如
此。就连政党和派别——卢梭对之极为憎恶——恐怕也将为集体
主权的思想所加强而不是削弱。一个组织严密的少数人集团,其
领袖人物对自己的灵感深信不疑,其成员则“用他们的鲜血来思
想力,这样的组织已被事实证明差不多就是公意的完善机体。
卢梭和民族主义
卢梭的政治哲学十分含糊,很难搞清它指向哪一个具体方向。
在法国革命时代,也许罗伯斯庇尔和雅各宾派受他的影响最大。
他的人民主权学说和否定政府有任何既得权利的思想,就象祁
克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永远革命力的思想,非常适合某个激进
民主政党的宗旨。再者,公意的概念并不实际上要求它为全体
人民自觉接受,或者只表现于人民大会之中。卢梭对民主的城市
国家表现出的极大热情乃是一个时代的错误。以农村经济为主体
的小社会同与之类似的社会结成松散的联邦,这种方案实际上大
概最能代表他的理想,但这种小型社会在欧洲已无足轻重,在美洲
其重要性也不过转瞬即逝。虽然卢梭认为,在任何大一点的国家
里自由公民资格是无法实现的,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卢梭所激
起的感情其结果主要是导致民族爱国主义的理想化,这是无法避
免的。他就波兰问题写的文章其用意也许原是建议实行权力分
散,但其唯一的影响势必是唤起波兰人的民族主义。另一方面,他
一直攻击启蒙时代的博受主义和世界主义的理想,贬之为缺乏伦
理原则。
如今,再也不分什么法国人j德国人、西班牙人、甚至英国人了;有的
只是欧洲人。……哪里有金钱可以窃取,哪里有女人可供勾引,哪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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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们的本国。④
实际结果是,他把以往作为城邦市民身分的理想不加分析批
判地套在近代民族国家的头上,其实民族国家已差不多完全是不
同于城邦的另一种社会和政治单元了。于是,国家被理想化,成为
包括民族文明全部价值准则的化身,大体相当于希腊城邦几乎延
续于希腊人生活的各个阶段一样,尽管近代国家事实上并非如此。
卢梭本人虽然不是民族主义者,却由此把古代市民身份的理想加
以改造,使之具有可为民族感情所用的形式。
然而,民族主义既不是单纯指向一个方向,也不是只具有单一
动机的力量。它可以意味着民主和人权,在法国革命时期,一般地
说,它曾起过这种作用;但是,它也可以意味着拥有土地的贵族同
拥有财富的资产阶级新贵结成联盟。民族主义有可能扫除封建制
度的残余,然而取而代之的新制度对于传统的忠诚观念和阶级从
属关系的依靠程度并不亚于旧制度。法国和英国——那里毫无疑
问已经实现政治的统一——的民族主义与德国的民族主义将会大
不相同;在德国,与统一德国文化相适应的要求成立全民族政府的
愿望,很快要超出其它一切问题之上。卢梭把平民百姓的伦理感
情加以理想化的思想很快在康德的伦理学中产生直接的反响。卢
梭思想在德国哲学中的影响,尤其是他对集体意志和参与公共生
-活的思想,在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然而,
卢梭的集体主义要求对习俗、传统以及民族文化历史遗产的积累
作出大刀阔斧的再评价,没有这一条件公意只不过是一句空话。
这又等于对哲学价值准则进行一场彻底的革命。自从笛卡尔时代
以来,一般都认为习俗同理性是适成对比的。理性的本来作用一
向是把人从权威和传统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使他们能在自然之光
①《关于波兰政府的若干论述》(Considdrations s“r居gouverment如Polog-
,le),第3章}沃恩著,第2卷。第4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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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照耀下前进。这就是自然法的整个堂皇体系的涵义。卢梭的感
情主义却把这一套暗中撇在一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试图把理性
和传统织成一体——由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不断发展起来的文
化。实际上,理性是要用来为习俗、传统和权威服务,与此相应地
强调稳定、民族统一和发展的连续性等价值准则。
黑格尔的哲学把公意理解为民族精神,它不断发展并体现于
民族文化之中,并根据其自身的历史体制创建其组织机构。卢梭
除了在表述公意上前后不一致外,留下的明显缺陷就是概念极其
抽象。公意仅仅是关于社会的观念或形式,就象康德哲学中的绝
对命令无非是善良意志的形式一样。①除开也可称之为历史的偶
然性之外,没有什么东西能把公意同作为某个国家的成员的感受
以及国家公民身分的理想联系在一起。卢梭在法国国家生活中的
客居地位,他无法投身于任何社会事业这种在道义上缺乏能力的
处境,以及他著书立说时法国的政治情形,所有这些因素加在一
起使他无法赋予公意以任何具体的体现形式。然而,这一欠缺
却很快为埃德蒙?柏克所解决。’对于柏克来说,体制上的规约,
英国人的传统权利与义务,代代发展的丰富文化的活生生的表
现,这些不是什么抽象的东西而是现实存在。它们充满炽热的爱
国主义热情和善良感情的光辉。柏克生命的晚年,法国革命的冲
击与恐怖迫使他打破了毕生形成的习惯,不得不以笼统的词句
来陈述他一向遵行的哲理。其结果是同卢梭立即形成对比和补
充。在柏克的著作中,英国的集体生命成了可感觉到的现实。公
意从雅各宾主义的一时束缚下解放了出来,成为保守的民族主义
的一个要素。
一———————————————————————————一
~警康德的伦理学基本概念是“善尽意志”。在康德看来,“善良意志’,的“善良,,是
李蛩,的;他把无条件的行为原则叫做“绝对命令”,而把有条件的行为原则称为“假定
“I∥?o——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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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理性主义传统和自然法体系本是十八世纪最具代表性的
创造,然而在整个十八世纪却又处于逐步衰落的过程之中。卢梭
对它的否定主要是个感情问题;他树立起感情的自主地位以取代
自然法体系,但在批判该体系时却又缺乏学术上的透辟性和在学
术上坚持到底的精神。其实对自然法体系的批判早已存在,那就
是大卫?休谟的著作。从洛克时起,哲学经验论的成长和在社会
研究中经验方法的日益广泛地付诸实践,已经造成了不调和的观
念对自然法体系的不断渗入。更确切的说法也许是,自然法体系
从一开始就在理性的名义下纳入了各种不同的因素;为了明确起
见,这些因素有必要加以区分。随着社会研究的发展,这些因素变
得越来越相互不可调和。旧的自然法体系的分裂,主要是由于休
谟的分析天才。他从反面阐述理性的局限性,的确成为卢梭和柏
克提出的价值准贝Ⅱ的逻辑先决条件:卢梭把价值准则归之于善良
情感,柏克则把它归之于不断成长的民族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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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习俗与传统:休谟和柏克
卢梭的哲学思想只是抨击了自然法体系一个有限的局部,即
抨击人为地把社会仅仅视为保障个人财富的工具和把人性仅仅视
为盘算利益能力的观点。针对这种观点,他提出了唯一的反命题,
即认为健全人格的核心包含若干伟大的感情,这些感情与人的理
智能力没有多大关系,而是某种能把人结合成为社会的力量,使社
会幸福成为最重要的部分,高于私人的利益。对于这一命题,很难
说他进行了什么辩护,而是作为道德的直觉加以宣布,是作为对未
曾堕落的人性的直接领会,并且把他在欧洲社会见到的自私和缺
乏为公精神的现象归罪于哲人们的过错,归罪于他们不加审度地
运用学术批判的结果。假如卢梭在当时处于孤立地位,那么,经过
一个半世纪的哲学发展所缔造起来的自然法的宏大体系,就不大
可能在这样一种指导无方的批评和象公意这样的学说——这一
学说的应用结果,其方向极为捉模不定——的进攻下陷于崩溃。
但卢梭并非孤家寡人,他提出了为数不多也未经很好消化的一堆
观念,并在加以陈述时往往流露出一种华而不实却能打动人心的
伤感情调,以此赢得了赞誉。这表明,接受他的思想的公众已经形
成,至少在感情上愿意响应一种新的道德的召唤。在学术方面,自
然法体系也已不适宜,它已不能为打算进行的社会研究提供充分
的合理工具,它那教条式地求助干不证自明的主张比空口自夸好
不了多少。这个体系之所以仍能在法国生存,主要在于它发挥了
把古代的政治与社会制度化为革命溶剂的功用。
然而在英国,这种功用已不复存在。捍卫革命的任务随着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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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而终结,只是到了法国革命,才产生了天赋权利的反射作用。整
个十八世纪英国作家表现的气质,无论在政治方面还是宗教方面,
都反映出明显的保守倾向。在一个其教会和政府都能为政治上有
发言权的阶级的利益很好服务的国家,尽管可以承认存在权力的
严重滥用,自然法却已丧失直接运用于实践的功用。此外,在洛克
的s人类理智论*出版后的半个世纪里,英国哲学几乎完全沿着经
验主义的路线发展,按照洛克所提出的意见,强调观念的自然历
史发展以及观念由感觉派生。英国的伦理著作也是按同一路线发
展的。洛克保留下来的以自我证明的道德法为出发点演绎出来的
伦理观念很快就过时了。在边沁以前,英国的功利主义学说缺乏
,爱尔维修赋予法国功利主义学说那种激进和改革的宗旨,但在学
说体系上却更加明确,因为它有意识地试图排除诸如自然公正、天
赋权利之类的不协调观念。就连在经济学领域内——直至十九世
纪该领域仍是自然法的坚固堡垒——亚当?斯密总的说来也比在
他之后的古典经济学家更少热中于演绎法的运用,也许这是因为
亚当?斯密较少受到法国重农学派的影响。倘若斯密曾更密切地
注视他的朋友休谟的经济论述的话,他的经济学很可能还会更加
有系统地以经验为依据的。
休谟;理性、事实和价值
对自然法体系的批判和逐步清除,在休谟的《人性论》中达到
了顶点。该书于1739—40年问世,在近代哲学史中占有十分重要
的地位,其重要性甚至主要并非在政治哲学方面。同时,休谟总的
哲学立场对于社会学说的一切分支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休谟提
供的是非常透辟的逻辑分析,只要接受这一分析,就足以摧毁一切
自称自然法具有科学性的主张。此外,他把这一批判成果扩展到
自然法在宗教、伦理、政治诸领域的具体应用。我们至少应把休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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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分析的主要原则加以陈述,因为这些原则影响到社会理论的
整个未来进程。至于组成他的论点而现已过时的技术细节则可从
略。
休谟对理性一词按其在自然法体系中的惯用含义进行了分
析,指出在这个词的名下把三种含义不同的要素或过程结合并混
淆了起来。混淆的结果是把不能作出绝对肯定断言的命题当成了一
必然真理,或说成是自然和道德伦理的不变规律。首先,他谈到在
这一必然的含义上可以正确地称之为理性的东西。他承认,有某
些“观念的比较关系力可以得出此类必然真理。他认为,这类真
理只能在数学的有限局部中找到,而且有其具体特点。它们也就
是现在所说的形式蕴涵,它们表达的是,如果某项前提能够成立,
其结论也就随之成立。因为它的全部推论意味着,假设某项命题
是真的,另一命题也必须是真的。按照休谟不很精确的说法,这
只是观念之间的关系;实际事实如何则无关紧要。由于休谟兴趣
所向的缘故,他对这种数学真理或形式真理的重要性没有给予应
有的重视。他主要关心的是,把它同混在一起的其它逻辑运用区
别开来,并且说明这才是理性真理或必然真理的确切含义或恰当
含义。
根据以上所述,显然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即“观念的比较关系∞
并不能证明事实问题,事实之间的关系从来并非必然符合上述逻
辑或理性意义上的关系。这就是休谟对因果关系的著名分析的要
点。要假定同任何事实相反总是可能做到的,当两个事实或事件,
被认为具有因与果的联系时,人们对这些事实或事件能够真正认
识的一切只是它们确实以带有某种程度的规律性一起发生。除了
实际发现它们一起发生的经验之外,不可能由某一事实推论出另j‘
一事实。因此,所谓因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是虚构的观念,不过这j
里所说的必然一词是指数学中具有的本来逻辑意义。在因与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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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只存在一种经验的相互关联。从这一对因果关系与事实的分析
可以得出,经验科学——它研究实际发生的事件和事件之间实际
发生的相互关联——同数学或演绎推理有根本的区别,后者仅仅
表明某一命题是从另一命题得出的。
第三点,理性或合理一词乃是应用于人类行为的。特别是自
然法一向宣称,存在权利、公正或自由的理性原则,能够证明这些
原则是必然的和无法规避的。对此,休谟认为这又是观念的混淆。
因为在这些场合,说某一行为方式是正当的或是好的,所指并非理
性,而不过是人类的某种意向或愿望,或者说是“癖好力。理性本身
并不指挥行为方式。理性可能以运用因与果的知识指出,按某种方
式行事其结果将会如何如何;但问题依然存在,那就是当推理完结
之后,其结果到底能否为人的意向所接受。理性只是在下述意义
上才是行为的指南,即它指明用何种手段将能达到合意的目的,或
如何做才能避免不合意的结果。至于结果令人满意的本身既无所
谓合理,也无所谓不合理。用休谟的话来说,“理性乃是而且应
当只是情感的奴隶,除了为情感服务并服从情感之外,决不能冒称
任何其它的功能。刀根据这一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伦理学、
政治学,或者别的什么社会学科,凡涉及到价值判断的学问,既有
别于演绎科学,也有别于纯粹因果科学或事实科学。 一
因此,在理性的名义下有三种根本不同的作用全都混淆在一
起了,休谟则提出将它们加以区分:第一,严格意义的演绎或推理;
第二,经验关系或因果关系的发现;第三,当人们说到权利、公正或
功利时,可把它归之于价值。如果把这三种作用仔细加以区分,那
么,整个所谓自然法的合理性也就会土崩瓦解。由于后两类作用
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理性,它们都包含无法加以证明的因素。
休谟把这些因素称为“习俗力,他的哲学的一个很大部分就是致力
于说明在经验科学和社会科学中是存在此类因素的。从经验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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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实践的常识的需要这一角度而言,这些习俗是无法回避的。它
们之所以显得有根有据是因为人们惯于对之加以应用,它们之所
以有用在于通过这些习俗可以形成多少带有稳定性的行为规则。
但是无法证明这些习俗具有必然性;总是可以作出相反的结论。与
其说它们产生于理性,不如说更多地出自想象,或者说出自“杜撰
的癖好刀,就是说,假定自然和社会的规律性比确实能肯定的东西
要多。经验科学中的因果规律就是一例。所有号称为因果规律的
一般证明都是循环的,它的具体应用至多只能导致或多或少带有
或然性的结论。休谟认为,从心理学的观点看,这只不过是一种习
惯,他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认为自然一定得服从人类的习惯,然而要
是没有因果规律,就不存在把事实联系在一起的原则。同样,休谟
还要证明,公正、自由一类社会价值观念也涉及到习俗问题,归结
起来要看它们在功利方面所起的作用,或最终归结到它们同人类
动机和爱好的关系。
自然法的毁灭
休谟从他总的哲学立场出发,运用其批判武器来摧毁自然法
体系的若干分支。他并没有涉足自然法体系的全部领域,而且他
的论点的全部影响只是在很久以后才为人们所认识,但他至少对
自然法体系的三大分支——即自然宗教或称理性宗教、理性伦理
以及政治理论中的契约说和同意说——进行了抨击。他说,理性
宗教的想法本身必定是虚构,因为既然对任何事实的演绎证明无
法成立,那么上帝的存在也势必是无法证明的。确实,由此得出了
更带普遍性的结论:即旨在表明任何事物必然存在的理性形而上
学是不能成立的。然而,所谓宗教的真理,甚至缺少科学的概括所
具有的那种实际可靠性,都是纯属感情的领域。因此,尽管宗教可
能有它的“自然史力,就是说,存在着有关宗教信仰和实践的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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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或人类学解释,但其真实性则是不可能的。同样,在道德和政
治方面,既然价值准则取决于人类行为的癖好,那么认为理性自身
能创造任何义务就不能成立。结果,德行只不过是得到普遍赞同
的品格或心灵的行为。同宗教一样,它可能有其自然史,但道德义
务的力量有赖于癖好、欲望和引起行为的动机被人们接受的程度。
除此之外不可能有其它有效性。
然而休谟的伦理批判大都是针对当时的功利主义流行程式,
该程式试图把一切动机归因于追求快乐和避开痛苦。休谟的反对
.意见则以经验为依据;他认为这是把动机过于简单化,接近于曲解
的程度,这种看法当然是正确的。人性并非简单到只有一种癖好,
有许多显然属于原始的冲动,他认为与快乐并无明显的关系。某些
感情冲动也许主要是出于慈爱之心,例如在一定限度内的父母之
爱就是如此,或者某些感情冲动从表面上看既非自私性质也非慈
爱性质。对人性必须按其本来面目加以认识,流行的偏见认为自
私的动机无论如何是合理的,这种偏见犹如理性论者认为公正是
合乎理性的一样同属于谬误。对于人性问题,休谟的观点摈弃了
同时代所有伦理学派的习惯看法,后者把过多的盘算和深谋远虑
归之于人性。他认为,人类并不斤斤计较于追求自利或别的什么东
西,只有当他们的感情和冲动不能直接触及的情况下才预作考虑,
但感情的冲动经常干扰自利,并不亚于对慈爱的干扰。休谟式的
功利主义并不特别看重自我中心,也不过分夸大人类理智的作用。
在这一方面,他的功利主义与约翰?斯图尔特?米尔的共同点要
多于同边沁的共同点,边沁较倾向于法国功利主义者主张的较为
简单但较难言之成理的人性观点。
休谟对同意说——即认为政治义务之所以有约束力只是因为
是自愿接受的——的批判,由于他不是基于历史来提出反对意见,
墒得有些复杂化。他是通过把这一学说说成只不过是假说的历史
675
来从反面加以削弱。他同后来的柏克一样愿意承认,也许在遥远
的过去,最初的原始社会有可能是在同意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即
便这一点属实,也与当前的社会无关。因为倘若公民服从的义务
是出自遵守协议的义务,那仍然可以提出为什么遵守协议的义务
具有约束力的问题。根据经验,公民服从的义务同遵守协议的义
务是不同的两回事:没有哪一个政府会实际上去征得其臣民的同
意;也没有哪一个政府会对政治服从与契约义务不加区分。在人
类的各种动机中,忠诚感或对政府的效忠与协议必须信守的感情
都是常有的。环顾整个政治世界,对虚构的同意说连表面文章也
不做的专制政府要比自由政府更为常见,而它的臣民对专制政
府的权利却很少提出疑问,除非暴改过于苛刻。最后,二者的目
的似各不相同:政治效忠是要维护秩序、保障和平与安全,而契
约的必须遵守贝q主要是在私人之间建立信任。休谟于是争辩说,
由此可见,公民政治服从的义务同信守协议的义务并不是一码
事;一种义务不可能出自另一种义务;即使可能出自另一种义
务,也没有哪一种义务显然要比另一种义务具有更大的约束力。那
么,为什么两者都有约束力呢?因为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要维护
秩序,保护财产,交换货物,没有这些义务的约束是不行的。两种
义务都产生于这唯一的根源。如果要进一步问,为什么人们觉得
必须要维护秩序,保护财产,答案是,其部分原因在于它们能满足
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自利动机,但还有部分原因在于教育造成了
效忠的习惯,结果就象任何其它动机一样成为人性的?部分。一
个社会的成员确实有某种共同利益感,他们接受施加于他们的可
理解的义务。
至于这一共同利益的性质,休谟认为它更类似语言,甚于类似
契约或理性真理。它是一整套习俗的或笼统的总规则,由经验表
明能普遍服务于人类的需要,虽然在县体场合运用起来往往要遇
676
到困难。为了能保持稳定,人们需要知道他们能有什么作为依靠,
于是就有必要树立某种规则。如果这些规则造成过多的不便,人
们就会加以改变,甚至在别无他途的情况下会使用暴力。但是总
起来说,有规则总比没有为好,而且对之能寄予的最大期望是,这
些规则能起合理的良好作用。显然,这些规则并不是扎根于自然的
永恒真理,只不过是由经验根据其结果判定属于正当的行为标准,
并为习惯所固定。大体上,这些规则以与人的癖好和利益相一致
的方式维护稳定的社会生活。休谟把此类习俗主要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调节财产权的,他称之为主持公道的规则;另一类则与政治
权力是否正当合法有关。所谓公道,总的说来意味着财产的持有
应当稳定,可以通过彼此同意进行转让,这方面的协议应有约束
力。这类规则之被视为正当,,仅仅是因为它们能使财产权变为稳
定的制度,并能满足创造财产权益的需要。至于一个区别于篡夺
政权的合法的政府,它依靠的是类似的一套习惯法规,用以区别是
合法的权力还是仅仅依仗强力。约定俗成和正式制订法规是习惯
法的最重要的规则。休谟在阐述这类规则的非理性性质时指出,
这些规则的效力往往具有时间上的回溯作用。1688年威廉的即
位,①以当时适用的准则来看,共合法性是有疑问的,但是以现时
的判断来看却是正当合法的,这只不过因为他的后继人一直这样
接受了下来罢了。
感情的逻辑
假如休谟论点的前提得以成立,那就很难否认他彻底扫除了
天赋权利或自明真理以及永恒不变的道德法等一整套理性哲学,
①此处指1688年英国国会推翻封建复辟的斯图尔特王朝的改变。国会迎英壬
詹姆士之婿荷兰执政威廉出兵讨伐英王,詹姆土逃往法国。威廉即位,当时是以不合
宪法的方式上台的。——译者
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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