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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说史

_44 乔治·萨拜因(美)
出来的十八世纪心理学在解释人的行为时基本上是以利己为出发
点的。它以人的快乐与痛苦出发进行解释,而不是按霍布斯主张
的自我保存来解释,这种说法是否称得上是进步实属可疑。但是
对快乐的盘算却同保全的盘算同样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洛克固
然更富于人情味,霍布斯在逻辑上则略胜一筹。他们两人通过某
种奇特的不谋而合,将下述论断加诸社会学说,即认为个人的自
我利益是明确而紧迫的,而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则是微薄和非本
质的。也许,正因为洛克的学说不大意识到它所包含的原则,其
影响更为险恶。他让古老的自然法学说保留其全部富于人情的内
涵,而且几乎保留下那种宗教的感染力,但是他在不知不觉之中
已完全改变了胡克等人著作中所有词语的含义。洛克并没有搞一
套为社会公益责成遵守的法,而是确立了一套天赋而不可取消的
个人权利,用以限制社会的职权,并把这些权利树为防止对私人
自由和财产进行干预的屏障。他和后世的自由派一样,宣称维护
公益和保障私人权利最终是一致的。在政治和工业的现状下,这
种说法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但在逻辑上则缺乏根据,除非
根据某种含混的说法,即在自然的和谐中,“恶以某种方式最终成
为善”。这种凭感情的对自然的信任,拿现代科学和现代哲学的
眼光来看是相当无根据的,但却贯穿于十八世纪政治和经济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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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中。
要想确切掌握什么是洛克关于自然权利学说的哲学根
据,或者换句话说,要想弄清他怎样把他的政治学说同他的哲学立
场统一起来,是极其困难的。撇开人们之间的所有社会和政治联
系之外来谈论一切个人是由造物主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这肯定不是任何经验所能证明的命题。看来没有任何办法能够对
此提供证明。正如托马斯?杰斐逊①所说的那样,这种权利必然
存在,这简直是不言自明的。它是各种社会和道德学说可据以演绎
出来的公理,自身比任何其它伦理原则更为彰明较著。也许洛克
正是这样认识的。把道德与法律科学中的自然法同几何学中的公
理看作类似的东西,这种倾向在格劳秀斯以后的十七世纪是人们
普遍接受的。即使承认某些道德准则是不证自明的,但它们必须
采取天赋个人权利的形式这一点则很不明显。也许洛克根本没有
正视这一问题,他似乎从未意识到自己关于自然权利的学说同以
前此类学说的说法竟有多么大的不同。
即便把后一个问题撇在一边,也很难理解洛克的哲学立场怎
么会使他认为,一项显然属于不证自明的定理,无论是属于伦理
方面还是其它领域,能够以这种理由证明它是真理。他的第一本
著作《人类理智论》似,l Essay ConcenTmg Human UnderstandingJ
致力于阐明,没有任何观念是天赋的,就是说,没有天赋观念的
人的思想中带根本性的一部分能不要任何证据就可以成立。实际
上,这等于说不证自明的东西是靠不住的,因为甚至某一错误的
命题也会因为习惯或因袭而显得一清二楚。毫无疑问,洛克指望
他对天赋观念的抨击能解决一切偏见——既可解决道德与宗教方
①托马斯‘~(Thomas Jefferson,1743—1826),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
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拥护天赋人权说,宣传殖民地盘立思想,是“独立宣言x的主要起
草人,美国总统(1801—1809)。——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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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偏见,也可解决科学方面的偏见。洛克自己认为观念来源于
感觉,他把这一认识看作是提供不同于虚幻的内省知识的基
础。
为了同他主张观念起源于经验的学说相一致,洛克放弃了认
为任何经验科学——即依赖于感官对物质存在的反映的科学——
都可以证实的看法。然而,他又保留了当时流行的信念,认为任何
充分可靠的科学都必须是可论证的。他假定理智能够在某些观念
中觉察出必要的“是与非力,足以支撑少数几种可论证的科学,如数
学。他认为伦理学也属于这少数几种科学之一。因此,他认为他
的政治学说是以可论证的伦理学科学的自明真理为支柱的。这样,
他的哲学作为整体便呈现出精神学说与科学学说的一种反常结
合:一方面,他的精神学说总的说来属于经验主义;另一方面,在科
学理论和政治科学的程序上属于理性主义。他的社会哲学的奇特
结果是,这一学说突出强调宽容,对捍卫宗教自由持批判态度,而
在维护财产权利方面却能变得极其武断。
洛克在哲学方面的影响是在经验主义一方,即在心理学方面
主张人的知识和行为要根据感觉来解释,主张行为准则的正确性
要根据经验的总结。但是,自然权利——即人类生而有之、不可取
消的行动自由的权利主张,而不论他们之间有何种社会关系或并
无社会关系——是不能以这种方式证实的,而且经他反驳天赋观
念之后,自然权利的说法也不可能以无争议的公理而得到公认。于
是,他学说的英国后继者在十八世纪前半叶(遵循他在“理智论*中
的意见)便迅速发展为以快乐和痛苦来解释的行为学说。把快乐
作为起吸引作用的力量,痛苦则是排斥的力量。并且搞出一套价值
准则的学说,以快乐为正数,痛苦为负数,把快乐减去痛苦以后得
到最大程度的净快乐总和作为具有社会价值的行为目的。这一学
说起初主要是一种同神学伦理学结成同盟的心理学学术思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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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国的媒介传到边沁和哲学激进派的手中。其逻辑必然结
果,正如休谟指明的那样,就是全部取消了洛克的自然权利和他关
于自然状态和契约的假设。然而,这种学说仍以自我为中心,无论
是对行为的心理解释还是对其价值学说——伦理的、政治的和经
济的价值准则——方面都是如此,只不过假定个人自由同最大的
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从洛克到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之间所有学
说主张的个人主义更多地依靠于符合主要产生这一思想的阶级的
利益,胜过依靠逻辑。
契 约
洛克既然把自然状态描绘为和平与互助的状态,并以财产类
推,把天赋权利说成甚至在社会之前就已存在,下一步就演绎得
出政治社会是经由社会成员的同意而产生的。他的这一部分学说
不可避免地要遇到矛盾,即他从胡克接受的观点与他同意霍布斯
的观点之间原有的矛盾。他把政权界说为“制定法律的权利并具
有惩罚手段……以管理和保护财产,以及运用社会力量以执行该
项法律的权利……而这一切无非是为了公益。刀①此种权力只能产
生于同意,虽然同意也许是以默许的方式表示的,但必定是每个成
员个人代表自己表示的同意。因为政权除了从每个人保护自身及
其财产的权利中弓i出此种权利而外别无他途。政府为保护财产行
使的立法和行政权不过是每个人把他的天赋权力“让渡给社会的
手中刀,或“让渡给公共机关。,而这种办法之所以视为正当,仅仅在
于它在保障天赋人权方面比每个人天赋享有的自助办法要好一
些。这就是人们据以“结成单一社会力的“原始契约力。这是一种朴
素的协议,以便“联合组成单一的政治社会,它就是由参加或组成
①《政府论》(第二篇),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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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共和政治的个人之间产生的或需要产生的那个契约力。①
这一学说的问题在于,洛克没有一处明确阐明“原始契约力究
竟引起了什么后果,是产生了社会本身还是产生了政府7后来他
在第二篇《政府论》中曾着重提出,两者是有区别的。他的论点是,
解散一个政府的政治革命一般并不能解散该政府所治理的社会。
再者,个人将他的天赋权利让渡给社会或公共机关时,倘若后者能
接受权利的让渡,那它想必一定是某种实体。另一方面,按照洛克
的学说,必然出现的情况是,权利在个人把它让渡之前,只能留在
个人的手中。然而,他又认为向社会和政府两者交出个人的权利
是有条件的,因为个人权利的让渡“只是在每个人意识到能更好地
保护自己的自由和财产,力而社会本身也“承担了保护每个人的财
产的义务刀②时才能实现。为了澄清这一问题,诸如阿尔色修斯
和普芬道夫等大陆学者对契约论的阐述都很审慎。他们主张有两
种契约,一种是个人之间的契约,导致社会的产生;另一种则是
社会同政府间的契约。洛克在某些方面默认了他们的立场,虽然
他没有对此作过陈述。当然,双重契约说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因为
运用同一概念来解释两种情况是否妥当的确是个可疑之点,但这
种说法的确对契约论正式作出了澄清。洛克并不十分看重这种
正式澄清的性质,而是满足于把两种不同观点融为一体。他从胡
克那里接过来较早期的学说,该学说主张一种能使其行政长官在
道义上对之负责的社会;他主要遵循这一学说来为光荣革命辩护,
认为它是促使英国政府为英国社会的需要服务的正当行为。还有
一种较新的学说,霍布斯对之作出了最明确的陈述。这一学说只
承认个人和私人利益。洛克在一定程度上也遵循这一学说,主张
社会和政府都是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机关。
①t政府论》(第二篇),第99节。
②。政府论》(第二篇),第13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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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学说的这两个方面之得到统一——应当承认,这种统一
的根据是不充分的一乃是以社会的一项行为由其成员的过半数
同意而构成的假设为依据的。每个人赞同与其他人组织某个政治
团体,这种同意便使他有义务服从多数人的意愿。正如普芬道夫
所论证,关于社会契约的构想必须以一致同意的进一步构想来加
以支持。过半数人的同意等于整个社会采取的行动。
谈到任何社会的行动——只不过是社会成员个人同意的,而且是有
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朝一个方向采取的行动——则该整体应按具有更大
力量的方向行事,亦即过半数人的同意。①
然而这种解决困难的办法容易遭到双方的反对。如果个人的
权利确属不可取消,对他来说,这种权利被多数人所剥夺并不比
被独一的暴君剥夺更好;显然,洛克不曾想到,多数人也可能专横
肆虐。而且,也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能说,为什么一个个人主
义者只是因为为数众多的人不同意就应放弃私人的见解。另一方
面,倘若“公共机关力或“社会力具有自成一体的品格,那就没有理由
推断说,为什么它的决定必须总是由过半数的多数人做出。早先关
于人民主权的学说,一般认为,例如马尔西利奥的学说就主张,一
个社会的“主要一方≯既可以数上来衡量,也可以质量来衡量。一般
说来,多数支配的原则在这些学说中不如洛克那样鲜明地作为有
效的根据。
社会和政府
总的说来,洛克认为,政府的建立远不如构成政治社会的原始
契约重要。一旦过半数人同意组成一个政府,“社会的整个权力自
然就在他们手中力。政府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多数人(或者社会)
如何处置他们的权力。他们可以保留权力,也可以把权委托给各
①《政府论》(第=篇),第9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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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各样的立法机构。根据英国的经验,洛克认定立法权是政府的
最高权力,虽然他也承认行政机关有分享制定法令的可能性。但
这两种权都受到限制。立法权不得专断,因为即使设立该机构的
人也没有这样的专断权力;立法权也不得以权宜性政令进行治理,
因为人们是在已知的法律和法官的条件下联合的;立法权不得在
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强取财产,洛克在这里指的是未经多数人表决
同意而强取;立法机构还不得将立法权委付他人,因为这种权力是
由社会以不可更改的方式置于其手中的。总起来说,立法机构的
权力属于受托性质,假使它的行为有负于对它的信任,人民便拥有
最高权力加以更换。行政机关一般既因从属立法机构而受到更
多的限制,其特权还要受法律的约束。为了保障自由,立法和行政
权不能置于同一机构手中是十分重要的。洛克对立法机构和行政
机关之间关系的论述的每项细节,都反映了国王与国会之间纠纷
的某个方面。 、
然而在洛克的著作中,人民对政府拥有的权力不象后来更为
民主的学说阐述得那样完整。虽然他把立法机构的权力称为受托
性质,是由过半数人代表社会授权的。但他仍持有旧的观点,认为
只要政府忠于它的职责,社会的授权就使人民丧失了权力。后来
卢骚曾经指出,在这个问题上,洛克的学说在逻辑上未免有些武
断。因为假使政府只不过是人民的托管人,那么为什么委托人本
人反而因行使委托而应束缚住自己的手脚,这是难以理解的。那
等于说人民的立法权力实际上只限于一次行动(虽然洛克承认实
行民主是可能的),即限于建立最高立法机关。即使社会有充分理
由要恢复行使自己的权力,那也只能等到“政府被解散力之后。作
为一个民主主义者,卢骚自然认为这是对人民可按自己认为适当
的办法进行治理的永久权力的擅加限制。也许有几点原因合在一
起使洛克形成这种意见。他是一个审慎而冷静的人,即便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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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革命辩护,但决不认为鼓励放纵是明智的。此外,他认为民主
政府,至少在英国,是一个学术问题,这种看法是正确的。也许更
为重要的原因是;他的思想中一直保留着从胡克那里相承下来、曾
经支配科克和托马斯?史密斯爵士的传统思想。这种传统认为,社
会有权管理自己这一思想与国王及其它管理机构拥有某种权利的
不可取消性,两者并无矛盾;后者毕竟已经拥有自己的地位或既得
利益。洛克学说的这一方面一直为十八世纪辉格党奉行的自由主
义所坚持。他们认为,政府在对公益负责的同时,还是王国各大利
益集团——诸如王室、贵族、教会和平民——之间进行平衡的工
具。到了埃德蒙?柏克那时,这一思想成为现代保守主义学说的
出发点。英国革命没有猛烈打碎英国政府的传统。同样,洛克及
其代表的哲学观点乃是革命者当中最保守的观点。至于洛克的思
想对十八世纪法国的影响,情况则大为不同。
不论他的论文写成于何时,洛克的宗旨是捍卫革命的道义权
利;于是他在第二篇论政府的论文中,论述了抵抗暴政的权利。他
的最有力的论据依靠从胡克那里接受过来的原则。这些原则的实
质是:英国社会和英国政府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政府为社会的幸
福而存在,对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政府加以变革是正当的。洛克
还以对征服可能得到的权利进行冗长的探讨来加强这一论点。他
在这里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区分开来。一个纯属侵略者根本
不能得到权利,即使是正义战争的征服者,也决不能确立否定被征
服者获得自由与财产权的权利。这一论点是针对那种认为政府仅
仅因为征服或运用暴力获得成功就能由此引出正当权力的学说而
发的。洛克论证的这一原则同后来卢骚发挥的原则基本相同,即
认为道义的效力同暴力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东西,暴力不可能产生
道义的效力。所以,一个以暴力肇始的政府要证明自己正当合法,
有如一切政府要证明自己正当合法一样,只能以承认并支持个人
600
和社会固有的道义权利为基础。换言之,道德秩序是永久的,是自
身永恒存在的,政府则不过是道德秩序的要素。在这一点上,洛克
心目中自然法的含义基本上同西塞罗和塞涅卡以及整个中世纪传
统的理解并无二致。
政府有别于社会,既可因立法权的易手而解体,也可因背离人
民寄予的信任而被撤销。洛克以英国前五十年的经历为依据考察
了这两种情况。他希望证明,由于国王试图扩展特权并企图撇开
国会进行统治,他才是革命的真正肇始者;因为国王的做法打乱了
人民授予其代表的最高立法权。但洛克对长期国会的举止失当也
记忆犹新,因而无意听任立法机构不受约束。对臣民的生命、自由
和财产的任何侵犯事实上均属无效,立法机构如试图做出此种侵
权行为便丧失其自身的权力。在此种情况下,权力重新回归人民,
人民必须通过新的立宪行为来建立新的立法机构。洛克在所有上
述论辩中使用“合法力一词造成相当多的、也许是不必要的混乱。
他不断提及行政或立法机关的非法行为,而在说的时候明知并不
存在法律上的补救手段;他还不断提及对暴政的合法抵抗,指的是
诉诸法律以外但在道义上可为之辩护的补救办法。广而言之,洛
克运用合法一词时,把它看作是公正或正当的同义词,而对什么是
道义上的公正同什么是依照法律可采取的行动则未加区别。这种
做法出自一种传统的并被奉为永远不变的信念,即认为法——无
论是自然法、成文法还是道德法——都是浑然一体的。因此,存在
着甚至并非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根本”法。然而,现实情况是,
英国法律中的那些规范随着洛克所捍卫的光荣革命的到来而烟消
石散,而对国会施加道义限制的信念却依然存在。也许美国把根
本法与成文法、普通立法与公民投票表决的特别立法加以区分的
做法,更接近于洛克的思想。
601
洛克理论的复杂性
洛克的政治哲学很难简单而直截了当地加以陈述,因为只要
对其学说加以分析就会发现其逻辑上的矛盾。尽管表面上他的学
说具有简单明了的性质,使它成为最孚众望的政治哲学,实际上确
实涉及逻辑上的困难。这是因为洛克极透彻了解十七世纪政治牵
涉的许多问题,试图本着谨慎态度使之兼容并包。但是他的学说
缺少精心建立的逻辑结构,足以容纳如此复杂的问题。虽然时势
使他成为革命的卫道者,但他决非激进派,而且在学术气质上他是
哲学家当中最不尚空谈的人。他成熟的时候正值内战的成果已经
实现但尚未得到认可的时代,这一事实也许能说明一些问题。他
阐述的原则主要是继承别人的成果,而并未非常彻底地加以检
验。他对现实问题极为敏锐,而且试图以绝对坦诚的态度对待
之。十七世纪中期既大大变革了英国的政治,也大大改变了英国
的思想,然而却与内战以前的时代保持着不问断的连续性;洛克
的政治哲学反映出把过去与现在结合起来的尝试,并试图为一切
派别中的有识之士找到取得一致意见的核心,但他未能将他归到
一起的学说综合起来。既然他是把过去的不同成分归并起来,因
此,一个世纪以后从他的政治哲学出发又涌现出种种不同的学说。
洛克的政治学说在逻辑结构上的缺陷产生于他对什么是根
本、什么是派生的问题一直摇摆不定。事实上,他在论述公民社会
时曾举出不下四个层次,后三个层次是依次由第一层次派生的。
然而洛克只要认为方便就毫不迟疑地把四个层次的任何一层说成
是绝对的。他的学说体系的基础表现为个人及其权利,尤其是财
产权。整个说来,这应视为他的政治学说中最重要的方面,他的学
说主要是维护个人自由,反对政治压迫。其次,人还是某一社会的
成员,虽然洛克把社会说成依赖于默许的同意,并把社会实际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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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处于多数的人,但他一向把社会作为一个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权
利的托管者。第三层是,在社会以外还存在政府,它是社会的托管
者,有些类似社会之子个人。最后,在政府内部,立法机关比行政
机关重要,更有权威。然而洛克的的确确并未把国王及其大臣仅
仅看作是国会属下的某个委员会。为了保卫自由和财产,立法机
关支配行政机关,社会支配政肮只有在极罕见的情况下,社会本
身才会解体,这种偶然情况洛克从未认真予以考虑,即捍卫自由的
任务回到由个人实行自助。对于社会、立法机关甚至国王,洛克都
认为拥有某种既得权利或永久权力,只能因故予以剥夺,虽然个人
的财产与自由他宣称是不可取消的权利。洛克的学说没有试图盘
根究底地弄清各种机构的实际权力是怎样从各个人彼此平等而又
不可剥夺的权利衍生而来,这就使他的学说显得似乎颇为动听了。
洛克政治思想实际存在的复杂性为他那简明质朴的陈述所掩
盖,使人们很难估量他同后世政治学说的关系。人们立即领会的是
他的学说中最显而易见的部分,然而同时又是其学说中最不重要
的结论。十八世纪早期,他的学说风靡一时,恐怕正是由于他的思
想貌似单纯,往往使人把他的哲学当作常识加以推崇。由于光荣革
命的成功而保存下来的自由思想,在宗教宽容方面最忠实地贯彻
了洛克哲学的精神,在十八世纪的英国获得了真正的生命力,尽管
由于继续执行审查条例而对天主教徒和不信奉国教者在政治上取
消他们担任公职的资格。国会的至高无上地位已不再成为有争议
的问题,而对王室权力的党派分歧也已无重大意义。十八世纪辉
格党的主张口头上标榜洛克的学说,实际上只反映了他的《论文'
的次要观点:政府的权力一旦确定,就不可取消地保留在该机构手
中,除非一方试图侵犯他方的职权;政府归根到底是王国既得利益
黟力——王室、土地贵族和公司——的均衡。①在这一主张中,洛
————————————————————一
①参见柏克著《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Appeal from咖P New tD
603
克关于个人权利的学说几乎荡然无存,只不过留下艾尔顿(Ireton)
与平等派辩论时提到的所谓王国“永久的既定利益力。这种状况使’
权力分离的神话得以持续到十八世纪末。正如布莱克斯通所说:
我们国家行政法所属每一部分既支持其他部门也得到其他部门支
持,既节制其他部门也受其他部门节制:因为两院自然受相反的利益拉
向两个方向,而另一部门具有的特权又与两院不同。他们彼此相互制
约,使另一方不得超越适当权限;同时使整体免于分崩离析,并由王权的
混合性质将其人为地联系起来,国王既是立法权的一部分,也是唯一的
行政长官。①
由土地所有者阶级垄断权力,不仅违背洛克关于个人权利的
学说,也违反他关于财产要义的一般学说。
因此,洛克哲学的最大要旨超越了英国同时代的政治解决办
法,在美洲和法国奠定了政治思想的基础,于十八世纪末叶的两次
大革命②中达到了顶点。洛克学说中为捍卫个人自由、个人同意
以及自由获得并享有财产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进行抗争的思想在
这两次革命中收到了充分的效益。由于所有这些概念的萌芽大大
早于洛克,并自十六世纪起成为欧洲各国人民生来就有的权利,因
此,不能把这些思想在美洲和法国的存在单单归功于洛克一人。但
是,对于稍微注意政治哲学的人来说,洛克是人所共知的。他的诚
挚态度,他虔诚的道德观念,他对自由、人权以及人的天性的尊严
所抱的真正信念,同他的温和而又通情达理的态度结合在一起,使
他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想代言人。在宣传开明的理想而不号召
暴力改革的力量当中,洛克恐怕可居于任何作家的前列。甚至连
他的一些含糊不清的思想,诸如权力的分立和多数人的决定必然
腑P Old Whigs)--:~中关于辉格主张的阐述。
①《评论集》第1册,第2章,第2节。
⑦按指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译者
604
是明智的思想,至今仍成为民主信条的一部分。
在十八世纪的进程中,构成洛克的政治哲学逻辑基础的自然
法体系,逐渐从它在十七世纪科学思想中占有的支配地位退出。
部分原因是,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研究中,经验主义方法取得了普遍
的进展;但洛克哲学中关于强调人类理智发展的自然史部分所起
的重要作用并不亚于前者。他的哲学的这一部分正是按照洛克本
人提出的思想发展的。它大大扩展了对行为的心理解释,认为人
的行为以追求快乐、避开痛苦为唯一动机。它以功利主义的有关
道德、政治和经济的价值学说取代了自然法学说关于追求固有的
善的理性标准。大约在十七世纪中叶,休谟曾指出,这种学说要
是在逻辑上贯彻始终,那就有可能把自然法学说整个儿摒弃掉。
洛克政治哲学的内在结构将因之全部摧毁。然而他的学说中的多
数务实的宗旨和内向精神的大部却传给了功利主义。这些部分虽
然不那么公开明显地为革命辩护,但却坚持了洛克的审慎而激进
的改革精神。它的纲领继续坚持个人权利理想化的同一思想,坚
持自由主义是除治政治弊病的同一信念,坚持对财产权利的同样
关怀,并且坚持公共利益必须从私人幸福的角度加以考虑的同一
认识.
605
第二十八章法国:
自然法的衰落
1688年革命和洛克论著的出版,使伴随英国内战产生的富有
创见的政治哲学走向终结。在那以前是惊天动地的半个世纪。继
之而来的——历史往往如此——是一个沉寂甚至停滞的时期。这
一时期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新政府需要巩固其成果。直到十八世
纪中叶之前,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在法国的影响下恢复罗马天
主教世系——的威胁看来确实存在。英国思想的气质变得保守起
来,甚至有些自满自足。这也不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英国政府尽管
腐败和由少数人专断,但同欧洲其它国家的情况相比却是开明的。
至少,它给予一切人以法律上相当程度的自由,并且给那些有政治
自觉的阶级以政治自由。发展政党制和内阁责任制是个进行试验
和调整而不是自觉地建立理论的问题。直到十八世纪中叶的大
卫?休谟①和十八世纪末的埃德蒙?柏克出现以前,英国的思想
家对社会哲学并没有增添什么实质性的贡献,而柏克晚期的思想
则受到法国政治事件的支配。
法国政治哲学的复兴
于是,十八世纪政治学说的中心便转移到了法国。这一事实
本身就是一场革命。法国哲学虽然在笛卡尔时代曾领导过欧洲的
科学解放,犹如法国文学过去曾在欧洲艺术中居领导地位一样,但
是法国哲学在政治或社会问题上却没有什么建树。它的地盘过去
①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英国哲学家,不可知论者。——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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