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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说史

_43 乔治·萨拜因(美)
王位问题之后,①假如王权还想发挥作用的话,就必须处于国会监
护之下,这一点是再也没有什么疑问的了。英国政府按这一形式
保持了百年之久,并且在代表权问题上并未进行1650年时似曾认
为不可避免的那些改革。它确是彻头彻尾的阶级政府,并且在十
八世纪发展了阶级政府所具有的某些最恶劣的弊端。然而它毕竟
遵循自己的代议制形式,同当时欧洲其他任何政府相比,可以称得
上是开明政府。英国这种解决办法所树立的原则,由那一时代两
个最富于启蒙精神的英国人加以总结,一个是第一代哈利法克斯
①1688年“光荣革命”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信奉新教的威廉,从荷兰迎回英国
立为国王?结束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确立了君丰立宪制。——译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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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政治家乔治?萨维尔,①另一个是哲学家约翰?洛克。②
虽然天主教王朝的威胁也许是引起革命的原因,但问题的解
决却结束了宗教与政治历史关系的篇章。‘从新教改革以来,宗教
与政治再也不能象过去那样结合在一起了。宽容令(Toleration
Act)成为各教派之间实现持久和平的唯一可行的基础。尽管铨叙
令(Test Act)③被作为英国立法的古董而被保存下来,但对天主教
徒和不信奉国教者的不公正待遇已大大不同子以往的迫害。在哈
利法克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中,教义和教会问题已不再同以前那
样占有支配地位,这是再清楚不过的了。洛克在青年时期曾期望
教会本身奉行“兼容并包刀的政策,在希望破灭之后,他转而倡导普
遍宽容和政教实际分离的学说。英国的光荣革命实现了与他的主
张相去不远的局面,这一主张便越来越成为各国对这一古老问题
可接受的解决办法。洛克和哈利法克斯两人整个智力特征的非宗
教倾向在五十年前是不可能的,连他们同霍布斯的差别也非常彰
明较著。霍布斯几乎比任何人都不受宗教的羁绊,但他却在《利维
坦》r£eviathan,一书中以一半的篇幅论述“君权刀rimperiumJ和
“圣权”一acerdotium夕问题。洛克本人具有清教徒升华出来的最纯
真品格,却能除了涉及论证宽容之外,撇开“君权刀、“圣权刀整个问
题于不顾。在这方面哈利法克斯和洛克都属于十八世纪而不是十
七世纪。他们对付神学争端有一个厉害的武器,就是漠然置之。
①乔治?萨维(George Savile,1633--1695),英国人,曾任贸易专员,枢密
院顾问官,当时枢密院为英最高行政机关。1682年被封为第一代哈利法克斯侯爵。詹
姆士二世继位后?他曾任枢密院长,后被解职。他对迎回威廉为英王曾有贡献。.——
译者
②约翰?~(John Locke,1632--1704),英国哲学家,曾参加辉格党政治活
动,“光荣革命”后任贸易和殖民事务大臣。在哲学上,他拥护唯物主义经验主义,认为
知识起源予感觉。在政治上,反对“君权神授”,标榜个人财产和自由权,主张cr宽容”。
——译者
…粤q&~-(Test Act)。英国王政复辟时期于1673年颁布、其后又不断修改补充
有关担任公职资格的法令。规定须在荚国国教领圣礼的人才能任公职.——译者
581
洛克个人虽然信教,按基督徒的伦理行事,却深深地笃信理性,反
对教条。 .
所以在哈利法克斯和洛克两人的政治学说中可以看到同样的
思想品格。两人都认为常识比逻辑重要。两人都非常谨慎,只要情
况许可,甘愿持保守观点。两人都表现出明显的实用和妥协态度。
他们不想就他们认为已成为既定事实的问题多加争辩,而倾向于
接受它并加以充分利用。哈利法克斯恐怕比十七世纪任何人都更
接近于把这一思想变为足以成事的政治前提。他比谁都更怀疑那
些大道理,或者说他在戳穿夸夸其谈方面比谁都更为机敏。哈利
法克斯的特点是以反诘嘲讽,也许还带上一丝矜持的冷漠来对待
周密的思考,以避开构想出一套明确理论的艰巨任务。他思想开
明,思路透辟犀利,但基本上是个经验主义者和怀疑论者。然而对
于洛克这样的哲学家来说,用这种轻松自在的怀疑态度来对待原
则问题却是办不到的。虽然他也是个经验主义者,却在思想上大
量保留了哲学理性主义的色彩,因而对不言自明的是非原则抱有
坚定的信念。不幸的是,对于归纳确实相互对立的哲学立场,常识
只是个不高明的手段。结果,在洛克的学说中表现出一系列的调
和折中,总是使首要原则变得含糊不清。诚然,洛克的调和折中在
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几乎使人人得到满足,而他运用常识却
紧紧掌握了英国解决问题的根本伦理理想,即个人权利。然而他
的调和折中发展到既掩盖了这一理想本身的不足,又掩盖了十八
世纪英国实现这一理想的缺陷。结果,后来由洛克弓I出的政治思
想变得非常复杂。
哈利法克斯
促使哈利法克斯①采取探问和怀疑态度的主要原因是,在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
①哈利法克斯(Haljfax)的著作曾由沃尔特?雷利(Walter Raleigh)加以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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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问题上,要说有什么普遍原则可言的话,那也是少而又少的。用
他的话来说,这些原则不过是些“粗线条》,大都由权宜之计和折中
办法构成,几乎没有一条主张是不带“欺骗性芦的。高唱原则通常
不过是为了掩饰对私利或党派利益的追求。他说,人们所谓的“根
本原则”不过是
一个钉子,谁都用它来固定对他有利的事;因为人人都想使当时能
为我所用的原贝q永世不移。①
根本一词之于凡人,有如神圣一词之干教士,乃系人们用以确定其
心目中希图保持之物,使任何他人不得触动。③
人所创建的每一机构都将变化,所谓政府的根本原则也是如
此。没有什么比这一点更为确定不移的了。国王的神授权利也
好,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可取消也好,法律的不可撤销或修改也
好,凡此种种无非是试图约束未来。它们既不可能也不应奏效。
哈利法克斯说,法律和政治体制不是一次完成而是成百次地创造。
它们本身的作为有限,归根结底是由解释和执行的人赋予他们所
打算给予的涵义。他还说——明确针对科克而发——习惯法“翱
翔于云天之中”,除非由法庭或行政长官将之付诸实施。那时,其
涵义则由法庭的判决所决定。法律和政府最终取决于指导它们的
人所具有的智慧和善意。抽象原则固然重要,但具体利益和力量
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哈利法克斯设想中的政府主要是由统治
纂,牛津,1912年版。该著作也曾收入福克斯克罗夫特(H.C.Foxcroft)~《乔治?,
萨维尔爵士,哈利法克斯第一侯爵的生平和信札》(工谵and letters矿船George
Savile,Bart.,First Marquis矿Halifax),两卷,伦敦,1898年。哈利法克斯最重要
的论述有:《骑墙派的特征》(The Character D,口Trimmer),撰于1684年,1688年第
一次出版;《海上新模式的草图》(4 Rough Draught矿口New Modelat Sea),1694
年出版,摘自早年写作的论文。以及《等值的剖析》(The Anatomy D,积Equivalent),
1688年出版。这些文章均系应时之作。
①福克斯克罗夫特,第2卷,第492页。
②福克斯克罗夫特。第2卷。第497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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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掌握,但要由明智而一心为公的阶级掌握。它的主要优点在
于,能在权力与自由之间谋求切实可行的妥协,能扩充力量以应付
紧急事变,能适应情势的变化,有足够强大的力量足以维持和平,
又能保持必要的开明以避免采用镇压措施。
尽管哈里法克斯看重治理政府的人员,但他的阅历很深,觉得
政府还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政府的背后是国家,正是国家创造政府
而不是政府创造国家。一国人民失去国王依然能够存在,而国王
失去人民则不再成其为国君。每个国家都存在某种最高权力,可
根据为人民造福的需要频繁更换政府。关于国家生命和自保的原
则——对此,哈利法克斯坦率承认他无法给予明确界说或预
言——就是政治学所包含的最接近于根本原则的东西。
国家的存在有某种必然的理由,虽无法确切加以表述,却是基于人
类公共利益的,是永存不朽的。在一切变革和革命当中,当法律的表面
文字也许要把国家摧毁时,人类公共利益则仍坚持维护其挽救国家的原
有权利。①
一个国家自我发展的这种内在力量不会被压倒,也不应当被
压制。政府的真正力量取决于它顺应这一内在动力的程度。没有
这一条,无论是宪法还是暴力都不可能长期奏效。就这个非常普
遍的意义而言,所有政府都有赖于取得同意。代议机关是反映国
家意愿最好的切实可行手段,但哈利法克斯显然只把它看成是一
种手段。为要切实可行,还必须给领导人留有某种难于限定的权
力的余地,某种在重大时刻具有无上权威的权力,运用这种权力,
“一个国家在生死存亡的关头庶几可以免子毁灭‰
哈利法克斯正是本着这种权宜思想和本国历史,作出了他对
英国危机的估量。他在《海上新模式》一文中,以抽象方式论述了
三种政体的可能性。第一种是实行君主专制——他心日中想到的
①t骑墙派'(打拥搠《r)(冒利绾)t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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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国。他承认,这种政体在实现统一和行政效率上具有某种优
点。但是人们本应生活在自由之中,君主专制却破坏“自由的充分
发挥刀;而且无论如何君主专制在英国是无法行得通的,这既是民
族传统的缘故,又因为英国要想成为伟大的国家就必须立足于贸
易,而贸易则是“自由所创造。。第二种可能性是共和政体。从理论
上讲,它也许优于君主政体,但是存在某种不可战胜的抗拒力量,
那就是英国人不喜欢它。君主制也许是种“华丽的摆饰力,但事实
终究是,英国对共和政体的一次实验乃是以军事独裁而告终的。
因此,剩下的也是唯一实际可能推行的政体乃是“混合君主制劳,成
立一个由国王与国会分权的立宪政府。哈利法克斯非常满意子这
种选择。他认为这样的政府最能实现权力与自由之间的调协。它
是君主专制与共和政体的中庸之道。他说:
我们从一种政体手里取走足以造成损害的过分权力,却留有充分权
力能够治理和保护我们,我们消除另一种政体的混乱、对峙、敌意和放
纵,然而却适当保留也许与人们效忠于其信仰相一致的自由。①
国会也许会添麻烦,但它却能给明智的政府以巨大力量。
然而哈利法克斯却在两个方面不了解新的政府机器。他没有
看到,内阁大臣必须变得从属于国会并向国会负责,而不是由君主
个人选用。在国会发展史的进程尚未把这一点充分展示出来之前,
也许谁也没有看出这一点来。然而哈利法克斯在这一事实没有完
全明确表现出来之前就已故去,因此,他也未能察觉政党是议会
政治固有的组成部分,这是很自然的。他对政党的评价持有明显
的敌视态度。之所以持这种态度,部分原因是因为他在复辟时期
同那些声名狼藉的阴谋小集团以及在革命时期同那些不妥协的派
别打过交道;但也由于他的性格过分挑剔,当他控制不住的时候就
堡于与人合作。在他看来,一个政党至多不过是同本国其余的人相
①‘骑墙派》.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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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的阴谋集团;他还认为,党派的纪律同个人发表意见的自由
互不相容。这种贬低政党的观点在1770年柏克①的《当前的不满》
一书出版之前是很普遍的。
哈利法克斯的政治智慧超过了他同时代的任何其他英国政治
家。恐怕多数历史学家都会同意麦考莱②对他的评价:“那个时代
的公众感情经历了频繁而剧烈的革命,他对解决那个时代重大问
题所持的观点差不多一向是历史最终选择的道路。力诚然,他几乎
并未创立什么政治理论;也几乎认为不可能有什么政治理论。在
十七世纪喜欢搞黑白分明、以讲绝对权利与义务为特点的那个时
代背景之下,要创立政治理论和主张搞一套政治理论,对他来说
是办不到的。然而他那有节制的性格,愿意妥协的态度,随时审
时度势地判断是非,则为十八世纪定下了调子。他对“根本原则*
的猛烈攻击,同洛克对天赋观念的抨击一道,成为休谟自然权利
学说中的经验批判主义的前提。哈利法克斯强调指出,权宜行事
是政治调整中常存的因素。他的这一思想是伦理与政治的功利
主义的先导,成为贯穿十八世纪大部分时间的英国唯一有活力的
社会哲学。其影响所及,后来是在边沁④和密尔父子④的哲学激进
主义中才得到成熟的体现。因此,哈利法克斯虽然一向未为人誉
① ~(Edmund Burke,1729--1797),英国资产阶级政论家,1766年任英国
会议员。他反对法国革命,所著*法国革命感想录*代表了当时欧洲的复辟主义思潮。
——译者
②~(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1800--1859),英国历史学家,自由
党人。曾任下院议员,陆军大臣。他的史学著作反映辉格党的观点。——译者
③~b(Jeremy Bentham 1748--1832),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功利主义的
主要代表。他宣扬功利是道德的标准,“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认为立法者的
职责是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造成调和。——译者
④密尔父子,指詹姆士?~,(James Mill,1773--1836)和约翰.斯图尔特.
~,(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均系英国经济学家、哲学家。他们在伦理和政
治观点上属于功利主义者,对西方政治经济学有重大影响。又Mill旧译“穆勒”。——
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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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哲学家,却表现了学者的气质,成为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洛克:个人与社会
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是以随笔的形式发表的。他的政治哲
学包含在1690年发表的两篇论著中,声称其宗旨在于捍卫革
命。①两篇论文中的第一篇批驳菲尔默②的观点,并无永久性的价
值。而第二篇却远非针砭时弊的即兴之作。这篇论文回溯过去,
涉及内战整个历史时期,与胡克(Hooker)所著《基督教政治形态》
一脉相承。胡克的著作总结了宗教改革末期与国王同国会分裂之
前这段时间的政治思想。洛克经过胡克,同中世纪政治思想的长期
传统连接起来,一直可追溯到圣托马斯。在这种传统的思想中,
道德对权力的制约、统治者对所统治的社会的责任以及政府要
服从法律等原则都是公理。这并不是说洛克是古代格言的集大成
者。他的天才的主要标志既不是学识渊博,也不是逻辑缜密,而是
集中了无与伦比的常识,他借助于这些常识把过去经验产生的关
于哲学、政治、伦理和教育的主要认识集中起来,纳入他这一代更
为开明的思想之中。他把这些道理用简明、朴实而有说服力的语
言传给十八世纪,成为英国和大陆往后政治哲学赖以发展的渊源。
洛克通过胡克发掘出来的中世纪传统,是1688年革命立宪理想的
不可分割部分。内战的岁月改变了这些传统,但并未消灭它。因
此,洛克面临的问题并不在于把胡克的思想加以历史的再现,而是
把他思想中具有持久性的阜素汇集起来,推陈出新,并以介于十
七、十八世纪之间发生的事变为背景重新加以陈述。
。..里‘两篇政府论’(Two Treaties ofGovernment),可能撰于1681年。参见拉斯
登噔P?Laslett)“英国革命和洛克的‘两篇政府论”,载*剑桥历史杂志》XII(i;磊_
第40页以次。洛克于1689、1690和1692年发表了《论宽容》的三封信。 ”
+。2+薯耋竺。(,S。ir.竺!r…t!Fi9。r,1589—1653),英国政治思想家,主权神授说的
主要代表。见本书第26章有关论述。——译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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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居问世纪的所有人物之中,确立了首尾一贯的政治理
论而无人望其项背的,首推托马斯?霍布斯。霍布斯以明确的论
据证明,坚持个人主义原则可能导致政治上的专制主义。洛克站
在霍布斯的对立面。要是他以同样尖锐的立场来捍卫立宪政府,
他本应承担起反驳霍布斯学说的任务的。可惜他在第二篇关于政
府的论文中没有担起这一责任,而是继续反驳菲尔默。从洛克的
论战目的来看,他这样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的保皇派对手们
并未自称站在霍布斯一边,霍布斯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不得人心的。
此外,反对派还复活了菲尔默的思想,使他成为显著的目标。从论
战的角度考虑,菲尔默还有一种价值,就是某些方面论点荒谬,而
且表面比实际更为荒谬。洛克未能将菲尔默的荒谬论点与有根据
的论点加以区别,而后者大都渊源于霍布斯。洛克的论文既然着眼
于大众,他便选择了显而易见的问题,但却严重减损了文章在哲学
上的透辟程度。文章没有解决最困难的问题。这的确也是他的哲
学著作的一般特点。他同那些大量依重常识的多数哲学家一样,
往往缺乏分析的透彻性,因而不能归结到首要的原则上来。
至于他的政治哲学,其要旨可陈述如下:经过胡克传到洛克的
中世纪传统以及遵循1688年解决办法奠定的宪制理想认为,政府
——具体指国王,但也同样包括国会和每个政府机构——向它所
管辖的人民或社会负责;它的权力既为道德法则所限制,又受本国
历史固有的政治传统和习俗所制约。政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某
种意义上说,它的权利是不可取消的。、但这种权利存在的基础在
于为了国家的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又是派生的。这种论点显
然是以社会的团体现实或社会现实为依据,当人们处在社会为习
惯所调节支配的时代,这种假定是不难成立的。而且,这无论如何
是中世纪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既定原则并贯注于胡克的学说之中。
然而,对霍布斯的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表明,那样的社会纯属于虚
588
构,除非取得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是根本不存在的;而社会成员
之间的合作总是由于其成员个人能享有种种利益,之所以能成其
为社会,则只是因为某些个人能行使主权权力。根据这一分析,霍
布斯得出结论认为,不论政府采取何种形式,服从是不可避免的。
所谓契约、代议和责任等观念,除非以主权权力为后盾,否则便毫
无意义可言。因此,上述观念只有在政权内部,而不是为了政权
的存在,才是有效的。
这两种观点在逻辑上是极端对立的。第一种观点是从职能的
角度来阐述的。它设想个人和各种机构都是从事社会有益的工
作,由政府根据整体利益并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调节,因为法律可使
集体成为一个社会。第二种观点是从个人自我满足的角度来阐述
的。它认为社会是由以自私动机为出发点的个人所组成,这些人
指望得到法律和政府的保障以反对与他们同样自私的人,以期在
始终保持和平的条件下追求私人最大限度的利益。假如洛克是采
纳其中一种观点而反驳另一种观点,那么,他的观点就会比他原有
的更为前后一贯。但他写作的环境要求他兼容并包。这势必要对
各项原则进行研究并具有最高级的综合能力。实际上,这个任务为
洛克之力所不及。他为光荣革命所作的辩护基本上是按照胡克表
述的思想,并在实质上已为哈利法克斯所奉行。他的主张是,设想
英国人民已形成一个社会集团,坚持不懈地按政治演变的要求推
动政府改革,并确立起统治者必须尊重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洛
,克把霍布斯论点的大部分纳入自己的社会学说有其不得不如此的
原因。不论他是否具有霍布斯那种系统的自我主义心理,在洛克的
时代,以个人利益来解释的社会学说已属早已确定的结论。自然
法理论的整个趋势是朝这一方向发展的,洛克在推动这一发展上
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他把自然法解释为每个人生来就有权对天赋
的,不可取消的权利提出要求。在此类权利之中,私人财产权是有
589
典型意义的。结果,他的学说,按其内在涵义来说,与霍布斯的利己
主义学说并无二致。政府和社会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
利,而个人权利的不可取消性则构成政府与社会权威的限度。于
是,在洛克的一部分学说中,个人及其权利以终极原则的地位出
现;在另一部分学说里,社会才起终极作用。他的著作没有一处地
方可以充分说明,这两者如何都能成为绝对的原则。
对财产的天赋权利 ‘
虽然洛克不曾直接批评霍布斯,但却抨击过某些更能代表霍
布斯而不是费尔默的思想,主要是批评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
切人的战争的学说。洛克主张,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亲善、互助
和不受危害的状态刀。这种状态之得到维护是基于自然法规定了
一整套人的权利与义务。自然状态的缺陷仅仅在于它缺少执法
官、成文法和固定的惩罚办法一类组织手段来使权利规范生效。一
切是与非都是永恒的;成文法对不同种类行为的伦理标准并没有
增添什么新东西,只不过提供了有效实施的手段。在自然状态下,
每个人必须尽最大努力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他对自己利益享有的
权利并同时尊重他人利益的义务,只有当这些权利与义务处于政
府之下才能完全实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正是先于洛克几世纪
之前的圣托马斯的主张。洛克仅仅是重复胡克的思想,并且是通
过胡克重复中世纪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传统思想。如果把对自然状
态的虚构撇开不谈,这种学说就只能意味着一种看法,即认为道德
规范的适用范围比成文法要广,而且不论政府是否遵守也始终有
效。至于究竟是什么东西赋予道德以力量,则仍是一个问题。也
许是有赖于神的意志,或属于理性上的自明,或者也许是基于
社会比政府更深地扎根于人的本性,因而订立了政府不得藐视的
准则。总之,洛克强调主张,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内在本质并
590
优先于法律;政府有责任根据自然与道德的是非标准通过法律实
施之。
显然,洛克的整个学说有赖于完全按自然法的含义来进行解
释,他所指的前政治时代的互助状态正是以自然法为基础,政治
社会也是依据自然法而产生的。至少,他认为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指明,即使不存在管理或执行机构’,这种法则也是具有约束力
的。实际上,他根本未对自然法进行过任何认真的分析,他对法的
明确论述仅限于追随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反对菲尔默,附带地对家
长权力同政治权力加以区分。由于传统观念是将对财产的探讨与
家庭联系起来,这就使得他把自然法的论述同私有财产起源的学
说联系在一起。因此,在研究洛克关于自然法的论述是否正确这
个一般命题之前,最好先介绍一下他论述关于私有财产权利的学
说,因为他经常主张,一切权利都是与财产权类似的。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就每人有权从大自然提供的条件中
取得生计这一点而言,财产是共有的。他在这里又一次把遥远的
历史观念接了过来。在中世纪,认为公有制比私有制完美,因此也
比私有制处于更加处于“自然”状态的观点,并不少见。该观点认
为,私有制归因于在人堕落之后给人的天性蒙上了罪的结果。在
罗马法中,还有过另外一种不同的学说,认为私有财产起源于把
公共使用——虽然并非公共所有——的东西分派给个人。洛克从
这两种学说出发,宣称人对于以自己身体的劳动“搀入力的物体具
有自然的权利,例如圈出土地进行耕作即属此类情况。他在这里显
然是以殖民者在诸如美洲的土地上进行垦殖为例加以概括得出
的,但也可能因为他强烈地感觉私人农业经济比更为原始的公共
耕作制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洛克认为,随着生产的提高,将会
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十八世纪的圈地的确提高了产量,但
是资本主义化的地主利用他们的战略地位克扣了由此而产生的好
59l
处。不论洛克的学说渊源如何,他的论点是,私有财产权利的产生
在于人通过劳动,把所谓的个人人格延伸到他所生产的对象上。
通过把自己的内在能量耗费在这些对象上,便把它们变成他自身
的一部分。一般地说,这些对象的效用大小取决于耗费在它们上
面的劳动。因此,洛克的学说导致后来的古典经济学和社会主义
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
根据洛克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学说,便可以说,财产权甚至在
原始社会以前——他把那时描绘为自然状态——就已存在。用他
的话来说,财产是“所有共有者未经任何明示的契约刀。①那是每
一个人以其自身提供给社会的权利,正如他提供自身的体力一样。
因此,社会并未创造财产权,而且除了在一定限度内,否则也不能
认为调整财产是正当的。因为社会和政府的存在——至少是存在
的部分原因——是为了保护前已存在的对财产的私有权利。洛克
对财产的这一表述,虽然几乎是以随笔的形式写出,却对他的整个
社会哲学具有深远的影响。他从未说过,而且也差不多可以肯定
他从不认为,除了财产之外就没有别的什么天赋权利了。他最经
常列举的天赋权利是“生命、自由和财产刀。然而,在他泛指任何权
利的时候,往往使用“财产》一词;既然财产是他进行过详细探讨的
唯一天赋权利,由此必然可以认为,他是把财产当作典型的和重要
的权利。总之,他对所有天赋权利的看法都同对财产的看法一脉
相承,也就是说,看作是个人生而有之的属性,因而也就成为对社
会和政府而言是不可取消的权利要求。对这种要求置之不顾决不
能认为是正当的,因为社会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对这
些权利可加调节,但限于为实施有效保护所必需的范围。换言之,
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力只能在保护另一人同样权利的同
①‘政府论》(D,Civil Government)(第=篇),第25节.
592
等有效要求的范围内加以限制。
哲学上的意义不明确
洛克的学说,就其社会和政治含义而言,同霍布斯的学说同
样都是利己主义的。不错,他对自然状态作了不同的描述。就常
识而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说法未免是过甚其词,但他跟
霍布斯一样,实质上主张社会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财产和其它私人
权利,这些权利并非社会所创造。结果,由洛克的精神学说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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