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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秦晖

_3 秦晖(当代)
  可见,儒法两家实际上都看到君臣关系的不稳定和缺少神圣性的支持。纯儒如黄宗羲者认为君臣不能类比父子,而法家如韩非则认为连父子也不可互信。纯儒认为君贤才能指望臣忠,而法家认为只有靠法、术、势的威胁臣才能畏服于君。为给君权增添一些神性,汉以后的“法儒”借助于阴阳家,从五行相生相克之说中推导出君权的天命依据。从汉代谶纬之学大兴,直到明清之际水德(清)代火德(明)之说,都不离这一窠臼。对于阴阳五行之说,贬者斥之为巫魅迷信,褒者谓含有“科学”成分,但巫魅迷信也好,科学萌芽也罢,都不是宗教,缺乏终极关怀的内核。因此以五行相生相克来解释其缘由的君权虽然很有些神秘,但并不怎么神圣;它可能令人恐惧,但却并不令人敬畏。
  
  这就导致中国传统君权的一种千年悖论:一方面君权专制的力量之强大、组织之严密、制度设计之殚精竭虑都堪称人类文明史上的奇怪,另一方面那既不神圣又不令人敬畏的宝座人人想坐,以至觊觎皇位者之多也是人类诸文明中罕见的。不仅皇族、外戚、权臣军阀等显贵中不乏觊觎者,垄上耕夫也有“鸿鹄之志 ”,市井无赖也想“杀到东京夺了鸟位”。所谓天下如产业,君主得而私,而“人之欲得产业,谁不如我”,“市井之间,人人可欲”①。有道是:“皇帝轮流做,如今到我家。”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的一个突出特点。反过来说,也正是因为觊觎皇位者之多,使“法不得不密”,性恶论、防人之术与法道互补的传统也日益强化。二者互为因果,形成了又一个怪圈。
  从古埃及直到后来的欧洲、日本诸国都没有造反的民众争当君主的,俄罗斯历史上的哥萨克造反者如拉辛、普加乔夫等倒是想夺权,但也不敢否认罗曼诺夫王朝的正统,只能冒名顶替,求为混珠之鱼目而已。甚至我国藏、傣、彝和维吾尔等民族的土司制或神王制下,也没有下层民众造反称王的现象。然而在汉族传统中,上下各阶层都不乏做皇帝梦者。秦始皇时代一方面专制的酷烈以“暴秦”著名,另一方面平民陈胜心目中“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贵族项羽更想着“彼可取而代之也 ”。一旦“法、术、势”的堤防溃决,就如曹操所言:“不知几人称帝,几人称王”矣。从这点上看,我们倒是有极为悠久的“平等”传统。但这不是人人平等相待的传统,而是在丛林法则下“平等地”争夺奴役他人之权力的传统。“成者王侯败者贼”(又有“成王败寇”、“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等说法)就是人们对这种“ 平等竞争”的描述。在这种观念中除了“成败”之外“王”与“贼”就没有其他区别。这样的“平等”与支持君主立宪的那种“平等”可以说刚好相反:在后者,个人之间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奴役谁;但代表共同体的象征资格却专属于某个“德高望重”的家族,不是谁都可以竞争的。而在前者,这种象征资格因缺少神圣性而成为众人“平等”争夺的对象,但个人之间全无基本人权平等可言,取得共同体象征资格者因而可以奴役每一个人。
  
  这样我们也就知道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早在辛亥革命中就成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另一方面千年怪圈在此之后仍然延续。如今有人责怪辛亥革命太激进太反传统了,他们认为君主立宪才适合国情顺应传统。其实,辛亥的局面完全可以用传统逻辑来解释,倒是君主立宪与我们的真实传统严重相悖。试观英、日等君主立宪成功的国家,传统上王室不仅没有我们的这般专制,而且更重要的是远比我们的更受敬畏。不说是“万世一系”,但起码没有“市井之间人人可欲”。即使在自由平等之说盛行的今天,即使是激进的左派执政,人们也还尊敬王室(正如即使是保守的右派执政,也还尊敬工会)。而我们那神秘却不神圣、令人恐惧却不敬畏的传统王朝,本身就有“汤武革命”的传统周期。清朝至辛亥已历时260多年,即使无西学传入,也是“气数”该尽了。若无西学影响,也会改朝换代。有了西学影响,清朝之后便不再有新王朝,尽管仍然有专制,但若还打清朝旗号,这本身就已违反传统了!我们已经看到,在真实的传统中,国人之所以尊崇君主,与其说是基于对纲常名教的信仰,不如说主要是慑于“法、术、势”。因此立宪制度下失去了法、术、势的“虚君”是很难得到英、日等立宪君主所受到的尊重的。那些国家在近代立宪制度之前的历史上就常有不掌握实权的“虚君”,也形成了尊重虚君的传统。而我们历史上的君主一旦大权旁落,哪怕是旁落到至亲如母(如唐之武则天)、弟(如宋太祖之于赵光义)、岳父(如西汉末之王莽)、外祖父(如北周末的杨坚)之手,便难免性命之虞。所以我们的皇帝要么是“实君”,要么是命运悲惨的废君,而“虚君”比共和离“传统”更远。废清皇室在民初还能保有一定地位而没有落入墙倒众人推的没顶之灾,从历史上看已属难得了。
  
  要之,法道互补形成了我国历史上的专制传统。而儒家价值并不支持虚君制,它除了导出众所周知的“贤君”、“王道”理念外,与共和的距离也并不比与君主立宪的距离大。所以我国在受到西方影响后成为亚洲第一个共和国而没有走上君主立宪之路,是毫不奇怪的。如果说共和理想在政治上显得很激进,那么它在“文化”上倒似乎很“保守”。它的很多内容可以在传统儒家价值(即原始儒家所代表的、与法道互补的传统主流体制相对的一支非主流传统)中找到支持。可见传统吏治本身存在着行政安全至上和极度不安全互为因果的悖论。它与我国历史上“治极生乱,乱极生治”、“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状况是对应的。那种把清亡后出现混乱局面简单归结为“西化”与“激进”所致的看法是肤浅的:如果清亡后的混乱是因为西化,那以前的历代王朝灭亡时产生的混乱又是为何?换言之,清亡后的乱世究竟有几分是现代化“欲速则不达”的结果,几分只是“治乱循环”传统怪圈的一环?
  
  
①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七、法儒、道儒与纯儒:非主流儒家对“法道互补”的拒斥
中国思想史上久有关于儒家民本观念与近代民主观念之关系的争论。主流的观点似乎是强调两者之异。的确,指出两者之异并不困难,“民本派”儒家价值本质上还是“从道不从君”,以道德抗衡强权,这与现代宪政民主以权利抗衡权力的本质确有不同。“民本派”儒家社会本质上是以小共同体自治抗衡大共同体本位,这与现代自由民主以个人本位抗衡共同体本位也确有区别。“从道不从君”虽然可以支持反抗昏君暴君,但以道德排斥权利本身就可能导致“道德专政”、“以理杀人”。张扬小共同体固然会给社会带来某种多元性,但依然以身份而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传统小共同体过分扩张,虽然可能瓦解君权,却未必能培植民权。结果或者导致遍地“土围子”的乱局,或者通过“提三尺剑,化家为国”走过又一轮循环。
  正因为如此,儒家本身即便再“民本”、再“原教旨”,也无法抗拒“法道互补”的主流,无法跳出强权与犬儒的怪圈。而儒家本身的宗法性却使她很容易被强权与犬儒所强奸,自秦以后纯儒几绝,而世儒基本上被同化为“法儒”(有为之儒)与“道儒”(无为之儒)两大支。秦以来思想分野的主流,有人说是儒、道(或日佛老)之歧,有人说是儒、法之争,其实在我看来不如说是“法儒”与“道儒”的争斗与互补。
  例如在经济思想上,法儒的“抑兼并”主张与道儒的“不抑兼并”之争就成了两千年来的奇观。尽管有人常比之如西方经济思想中的国家干预主义与自由放任主义两大传统,但不幸的是,历史上如果说“抑兼并”往往导致“国富民穷”的话,“不抑兼并”的结果则通常是“今国与民俱贫,而官独富”①。“抑兼并”者的国家统制严厉地束缚了“吁陌间巷之贱人”的经济发展,而“不抑兼并”者的自由放任则使“官品形势之家”得以肆行聚敛。“抑兼并”则朝廷禁网遍地,民无所措其手足,“不抑兼并”则贪官污吏横行,民无所逃其削刻。不言而喻,真正自由竞争的民间经济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难有出头之日,而这两种政策走到后来都有可能加剧由治而乱的王朝危机。
  实际上,无论是“抑兼并”旗号下的国家对民设禁,还是“不抑兼并”旗号下的权贵侵民谋私,都属于马克思所说的“权力统治财产”、“统治一服从关系基础上的分配”,因此二者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历史上权贵之兼并平民,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针对平民富人的“抑兼并”之举来实现的,梁启超在王安石的“抑兼并”中看到了“国家自为兼并”,自为不易之论。但其实在司马光一派的“不抑兼并”中又何难发现针对平民的“抑兼并”成分?于是国家的“自由放任”只能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却放不出一个中产阶级,而国家的经济统制也只会“与民争利”,却统不出个社会保障。“法儒”中出不了凯恩斯,正如“道儒”中出不了亚当·斯密;王安石搞不成“福利国家”,正如司马光搞不成“自由市场”,也就成了千年不变之局。
  ①(明史》卷二二六(丘舜传》。
  但是尽管如此,法儒与道儒之外的民本派儒家在不绝如缕之中仍然是有活力的。它与现代民主思想固然有上述之异,但这种不同在所谓的“西方民主”内部并不见得更小。古希腊的民主与现代民主、卢梭式的民主与洛克式的民主之间的差异乃至对立,人所共知,无论“激进”
  的雅各宾式民主还是“保守”的魏玛式民主也都曾转化为暴政。相比之下,我们不应该对古人过于苛责,而应当重视他们的遗产。
  在这其中,对法儒、道儒都持批判态度的民本之儒尤其值得重视。以黄宗羲为代表的明清之际一些学者堪为典型。如前所述,正是他们对“上好申韩,下必佛老”的法道互补进行了抨击。在那个锦衣卫、东西厂的特务政治为代表的明清之和“清歌漏舟之中,痛饮焚屋之内”的痞子世风葬送了明王朝、儒生们的抗清也已完全失败后,这些经历“天崩地拆”惨变的大儒们痛定思痛,不仅对明王朝而且对整个传统体制都进行了深刻反思。顾炎武提出以“众治”取代“独治”,王夫之要求“不以天下私一人”,而唐甄的“凡为帝王者皆贼也”、黄宗羲的“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更是惊世骇俗。尤其是黄宗羲,他不仅对专制君主制,而且对秦以来两千年间的“法制”,举凡政治上的内外朝之制、科举选官及青吏之制、军事上的居重驭轻与削方镇之制、经济上的田制与赋役之制,以及后宫宦官制度、学校制度等,都进行了系统的评论。他以“天下为公”的儒家信条为武器,猛烈抨击“为人君者”“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他们“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视天下人民为人君囊中之私物”,做尽了坏事。黄宗羲反对儒表法里传统中以“忠孝”、“君父”、“臣子”并提之说,更仇视那种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的法家逻辑,他认为“臣不与子并称”,君不可与父并事,忠也不能与孝相比。“父子固不可变者也”,而君臣关系则是可变的:“吾无天下之责,则吾在君为路人……以天下为事,则君之师友也”。“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
  黄宗羲以儒批法的立场是如此鲜明,以至在“文革”中“批儒崇法”之时把历来“进步思想家”都冠以“法家”之名的风气下,人们竟不知如何称呼这位1949年后一直享有“启蒙思想家”美誉的古人,致使他一度似乎被遗忘。
  的确,黄宗羲批判内朝之制而要求尊重相权,批判郡县制而要求恢复方镇,批判科举制而要求复兴察举征辟,批判一条鞭法而要求恢复赋役分征,乃至要求恢复井田制……总之那时被认为是进步的几乎一切“法家改革”,黄宗羲们都极为反感,而他所主张的几乎都是明以前的、唐宋乃至秦以前的“古制”,即“复辟倒退”的制度。以至人们很难用“激进”还是“保守”的两分法来辨别他的思想,称之为“原教旨儒学”倒庶几近似。
  从君主专制的基本逻辑、形而上根源直到类似上述“积累莫返之害”的具体弊端,黄宗羲式的“儒家启蒙学者”
  对该体制的批判不可谓不激烈,亦不可谓不深刻。就激烈而言,“凡帝王皆贼”、“君为天下之大害”之类言辞可以说决不亚于西方的反专制思想家。而就深刻而言,黄宗羲设想没有专制的时代是个“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的时代;而专制制度的本质就在于“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这与那种视远古为道德的黄金时代、而把专制的产生归咎于道德堕落的观点不同,实际上已涉及近代自由主义的一个根本理念,即专制的本质在于对个人权利的剥夺或对个性自由的压迫,任何专制归根结底都是共同体对个人的专制,在没有个人自由的条件下,共同体对个人的压迫实质上就是共同体的人格化象征者对全体共同体成员的压迫。个人服从整体(“不敢自私,不敢自利”)的原则这样就转化为个人主宰整体(“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的原则。
  黄宗羲的这些看法显然超越了对明清易代的反思和对某个具体君主、即所谓暴君、昏君的抨击。在基本没有什么外来文化影响的条件下,他的这些看法只能来自一个“纯儒”对“法、道互补”传统体制的反感,体现了原初意义的儒家价值对“大共同体本位”的排斥。如下所说,这也是近代自由主义思想传入后能与不少儒学传人相融而形成各种“新儒学”的原因。
  基于儒家伦理本位、贤人治国、以儒为师、重视小共同体的理念,黄宗羲主张以乡举县荐、辟召任子来矫科举之失,以学校议政、参政来矫官僚制之失,以汉宋乃至明代东林式的“党人”政治矫法吏政治之失。他尤其强调“学校”的作用,主张“学校不仅为养士而设也”,更不是“科举嚣争,富贵熏心”之所。“学校”必须自治,郡县学官不得出自朝廷任命,而必须“郡县公议,请名儒主之,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谢事者,皆可当其任。·一其人稍有干于清议,则诸生得共起而易之。”另一方面“学校”又不仅仅是自治,它还有“治天下”之职能。“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决不能以“天下之是非一出于朝廷”。为此,必需做到“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
  这样的“学校”显然已远不只是个教育机构,它对君权的限制纵然不能与现代议会相比,比西方中世纪贵族政治的“大宪章”却要大大超过。明乎此,1911年辛亥之变我国出现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就不是什么太难理解的事了。共和理念与除去了“法道互补”成分的儒家“传统”其实并不那么截然对立。(当然,这不是说古儒早就有了共和思想,像那些喜欢为“中国文化”争取先进事物发明权的人所称。
  然而,黄宗羲的批判虽然激烈而且深刻,他的“建构”
  却不能说是成功的。他鼓吹的“学校政治”并不包含程序民主,只是高度泛道德化的政治,而现在人们都知道这样的政治容易走向“道德专政”。东林式的党人政治也不是现代的政党政治,儒家小共同体本位的狭隘性十分突出。
  尽管与阉党专权时代的腐败相比东林常常被视为正义的一方,但特殊主义的小圈子之弊在明末崇祯初及南明时期的东林系官僚两度掌权时也表现得十分糟糕。包括黄宗羲本人和他东林系的不少清流朋友在内,当时的言行远非都是公正的①。可以设想,在没有引进新文化资源的
①近年来顾诚先生在其名着(南明史》(中国青年出版社,年版)中对东林政治的阴暗面揭露颇多,其中就涉及梨洲本人。这对于明清史籍中普遍存在的东林史观无疑是一大纠正。
  情况下,如果明柞不亡而东林政治能够延续更长久,其结果恐怕也难脱东汉末清流党人政治向门阀政治演变的案臼。
  然而,这些纯儒们对法道互补的拒斥作为思想资源仍然具有生命力。清末谭嗣同的《仁学》从学说史的角度总结说孔学衍为两大支:一为曾子传子思而至孟子,孟故畅宣民主之理,以竟孔之志。一由子夏传田子方而至庄子,庄故痛低君主,自尧舜以上,莫或免焉。
  不幸此两支皆绝不传,荀乃乘间冒孔之名以败孔之道。曰:“法后王,羊君统,”以倾孔学也……唯恐钳制束缚之具之不繁也。一传而为李斯,而其为祸亦暴着于世矣。然而其为学也,在下者术之,又疾遂其苟富贵取容悦之心,公然为卑谙侧媚奴颜碑膝而无伤于臣节,反以其助封为虐者名之曰“忠义”;在上者术之,尤利取以羊君卑臣愚矜首,自放纵横暴而涂锢天下之人心。……故常以为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工媚大盗,二者交相资,而圈不托之于孔,被托者之大盗乡愿,而责所托之孔,又乌能知孔哉①谭嗣同把儒法道三家都归源于孔子的嫡传或不肖子孙,固然是出于尊孔的先入之见。但他以儒家原教旨承载自由民主的“西学”而激烈批判法儒和道儒的思路却是符合逻辑的。他认为孟子一支“宣民主之理”是继承了孔
①谭嗣同:《仁学》之二十九。
  子的原教旨,老庄的无为之道排斥“君主”,(他显然指的是鲍敬言、邓牧承传的“无政府主义”异端,而后世道家的犬儒化主流为他所不齿,故谓庄学“不传”。)也差强人意。
  “不幸此两支皆绝不传”,惟有荀况以至韩非、李斯一支法家流毒“二千年”,“秦政”与“荀学”构成的主流传统“冒孔之名以败孔之道”,致使孔学濒于埋废,只有法家化的“大盗”专制与道家化的“乡愿”犬儒互补而“交相资”,混淆视听。这样的批判除了显而易见的西学影响外,也的确是得了梨洲、船山之真传。
  总之,在谭嗣同看来,以孔孟为代表的正宗儒家是一种“民主之理”。但它在后世饱受法、道摧残,惟有黄宗羲、王夫之使儒学传统仅存一线,而包括他自已在内的近代反专制思想家那标志“民主”与“平等”的新“仁学”则继承了黄、王的这条线:“孔教亡而三代下无可读之书矣。
  乃若区玉检于尘编,拾火齐于瓦砾,以冀万一有当于孔教者,则黄梨洲《明夷待访录》其庶几乎!其次为王船山之《遗书》,皆于君民之际有隐恫焉。”①他总结这种“君民之际”的理论说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非君择民,而民择君也。……君末也,民本也,天下无有因末而累及本者,亦岂可因君而累及民哉?夫曰失举之,则且必可共废之。君也者,为民办事者也;臣也者,助办民事者也。斌税之取于民,所以为
①谭嗣同:《仁学》之三十一。
  办民事之资也。如此而事扰不办,事不办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义也。
  故夫死节之说,未有如是之大悖者矣。君亦一民也,且较之寻常之民而更为末也。民之于民,无相为死之理;本之于末,更无相为死之理。
  一姓之兴亡,渺渺乎小哉,民何与焉?……忠者,共辞也,交尽之道也。岂可专责之臣下乎?孔子曰:'君君臣臣’。 ̄一教主言未有不平等者。古之所谓忠,中心之谓忠也。抚我则后,虐我则仇……可谓中矣,亦可谓忠矣。君为独夫民绒,而扰以忠事之,足辅菜也,是助纤也。……鸣呼,三代以下之忠臣,其不为辅莱助封者几希国与民已分为二,吾不知除民之外,国果何有无惑乎君主视天下万其囊索中之私产,而犬马土芥乎天下之民也。民既撰斤于国外,又安得小有爱国之忱。何也?于我无与也。
  天下为君主囊案中之私产,不始今日,固数千年以来矣①。
  要之,君民本是“平等”的,“君亦一民也,”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君乃“为民办事者也”,因此“较之寻常之民而更为末也。”君若不办事,民可“易其人”,更不用说虐民自私之君了。民本君末,“非君择民,而民择君”,民可“共举之”,当然也可“共废之”。与西学合流后的儒学就这样顺理成章地完成了从“民本”到“民主”的过
①谭嗣同:《仁学》之三十一—三十三。
  渡。在谭嗣同看来,“忠”乃朋友相交之道,“抚我则后,虐我则仇”,决无以下事上之理。而“三代以下之忠臣”只是君主的奴才,大多“辅莱助封”,为虎作怅。不足为法。再者,民为国本,“除民之外,国果何有?”如果君主窃国虐民,那就难怪老百姓不“爱国”了:国家“于我无与也”。
  于是,从孔、孟,到黄、王,与西学合流后又出现了谭嗣同的《仁学》和康有为的《大同书》等,下及张君励、梁漱溟等“新儒家”,构成了反专制的一种“本土文化资源”,尽管两千多年间它只是一种非主流文化。其实,“民本”也好,“民主”也好,其背后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本是一种普世性的“人之常情”。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只要不被“形而下”的利益关系所遮蔽,不被“形而中”的制度安排所约束,作为自由思想者的西、儒本无打不开的“文化屏障”。早在系统引进西学的维新派之前,许多有心的儒者一旦关注西方,最触动他们的还不是“船坚炮利”,而是“推举之法,几于天下为公”(徐继舍),“其民平等”(郭篙煮),“公理日伸”(严复)—一句话,他们的社会比“我大清”更“仁义”(当然是就社会内部而言)!无论他们当时对西方的观察多么肤浅,这至少表明在最基本的人文价值上是可以沟通的。
  这样沟通后的儒学是一种什么样的资源?至少世纪70年代“文革”中的“批儒崇法”已从反面证明这种资源与专制、尤其是“秦政”式的极权专制的确难以相容。
  而它与“西学”的区别,并不在于温和(或“保守”)的君主立宪还是激进(或“革命”)的民主共和。近年来戊戌变法研究所揭示的矫诏发难、冒险夺权等种种“维新派阴谋”,与其说证明了“激进”的错误和“保守”的正确①,毋宁说只表明“激进”与“传统”并不构成矛盾。事实上,这些史实与《仁学》及《大同书》中的理论使人怀疑,假如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们真能成功,他们稳掌大权之后还能对光绪保持尊重吗?如果不能又为什么?因为他们还是太“西化”了?总之,正如上文所问的:清亡后出现混乱局面如果说是“西化”与“激进”所致,那以前的历代王朝灭亡时产生的混乱又是为何维新运动的不幸结局并不能证明“西学的激进”与“儒学的保守”②,甚至很难说可以证明“激进”与“保守”孰优孰劣。它只能说明“法道互补”机制下传统中国政治的不稳定性(王朝周期下的末世乱局与王朝崩溃后的大乱并未因初起的社会变化而改变。但是在思想史上,维新时代的西儒会融达致的成果却使今人也决难嘲笑其浅陋。无论西学资源积累至今、也无论新儒学诸大家此后百余年的煌煌成就,于西于儒今人都很难说比维新一代有什么实质性的推进。仅就严复以《群己权界论》为名译介密尔的《on Liberty》而论,其对自由、民主关系实质的把握可以说比原着更突出,即便就“西学”意义上也是如此。己域自由、群域民主、群己权界之必须划定而又难于恒定。相比之今人还在为“民主威胁自由”与“自由威胁民主”而激烈争辩,究竟进展何在呢?—然而严复这时的成就并没有建立在批儒的基础上,当然更没有建立在援儒批“西”的基础上。
①从逻辑上讲这种证明是不可能的。参见苏文:《“只有一次,等于没有”》,《火凤凰与猫头鹰》,三联书店1999年,138-157页。
  ②关于“激进”本身就具有传统—尤其是儒家传统—渊源,林毓生先生论之最详。见其关于“五四”的一系列着述。
  
八、西、儒皆灭,而“秦政”与痞风前后相因——20世纪“文化”启蒙运动的失误
  
  但是自戊戌以后,中国便逐渐兴起了文化批判或曰“国民性批判”,并在五四前后大有盖过制度批判之势。而在文化批判中,又由黄宗羲—谭嗣同式的援儒援“西”而批法道(“大盗”—“乡愿”),逐渐转向集中批儒,并从章太炎开始兴起崇法扬秦之风。“中—西族性对立之说”与“西—儒理论对立之说”共同构成的文化决定论俨然成为共识。五四以后兴起的援儒批西的“文化保守主义”只是这种共识的另一种表达①。其结果,使“文化批判”与“文化保守”形成了主观互悖而客观互证之势,“法道互补”的祸根却被漠视乃至得到新的激励。最终是“西方的自由民主”与儒家的“传统”道义同归于尽,而强权哲学与犬儒哲学的互补却变本加厉,在制度上大共同体一元化控制也发展到空前的程度。西、儒皆灭,而“秦政”与痞风前后相因相继。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喻希来注意到,从公车上书到戊戌变法期间,梁启超并没有对中国人的文化特质有什么怀疑,相反,他和他的师傅康有为从中国元典中发掘出许多有利于改革的思想资源,如《诗经》中的“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易经》所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等等。在戊戌变法失败后的流亡期间,梁启超却发起了一场对中国人文化特质或曰族性的“批判性思想运动”。尽管梁启超的族性分析不无精彩之处,但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他在变法运动失败后的感慨之论,而且带有某种自我解脱的意味。戊戌变法失败的原因,首先应当从统治集团的保守性及其内部矛盾中找寻,其次应当检讨改革阵营自身素质的缺陷以及战略策略上的失误。由于种种因素,梁启超没有在这些方面展开讨论,于是,归罪于国人族性的劣根性就成为一种强烈的理论诱惑。
  
  
  ① 参见秦晖:《文化决定论的贫困》,载《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262—332页。
  
  在梁启超根据族性理论为政治改良路线辩护时,陈独秀等作为革命的鼓吹者和参与者,显然对之不屑一顾。然而,当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夺取时,失败的前革命党人便追随进而超越了政治改良主义者,成为以批判中国传统文化为特色的国民性理论的信奉者。陈独秀、鲁迅之类的思想家引进“中国国民性”理论的用意显然是要暴露、批判和改造这种国民性,但结果适得其反。在没有引进这种理论之前,国民党的政治家毕竟还是民主主义的信奉者,在引进这种理论之后,执政的国民党政客们却更加振振有词地打出了训政、党治的旗帜。而在实行训政、党治的制度下,陈独秀、鲁迅所批判的国民劣根性不仅没有得到改造,反而得到了巩固和强化①。
  
  
  ① 喻希来:《世纪之交的战略性思考——中国历史、文化及现代化论纲》,北京当代汉语研究所,2001年,129—131页。
  
  喻希来的分析大体是对的。当然,在“因失败而怪罪'文化’”之外也还有“因成功而深究'文化’”的因素。如果说戊戌变法失败了,那么辛亥革命则成功地推翻了帝制建立了共和,然而政治革命成功并未改变国运,于是人们想到了更激进的文化革命。这和变法失败后的梁启超回避政治变革而以“荆轲刺孔子” 式的“文化批判”为遁词是不一样的。然而,不管因成功还是因失败,不管是真激进还是假激进,“文化革命”矛头都集中指向儒家,而不是真指向法家或道家或法道互补,即与明末至戊戌的文化反思几乎相反,这又是为什么?
  
  传统文化之“儒表”当然是原因之一。传统在表面上尊儒,反传统自必反儒。但黄宗羲—谭嗣同们一塌刮子否定了“二千年来之政”及“二千年来之学”,也算是激进反传统了,何以他们的结论却是别人“冒孔子之名以败孔之道”?
  
  这就要提到原因之二。我以为这与时人对于构成儒家伦理核心的家族本位或曰小共同体本位的强烈感受有关。清末的中西交往中,无论西人这观察中国还是国人之观察西方,的确都常有西方“个人本位”与中国“家族本位”的对比。其实正如我前曾论证的①,从古罗马到中世纪,西方传统社会中无论血缘还是地缘的小共同体发达程度都远超过法家“编户齐民”制度下的传统中国。但是,到近代中西“文化碰撞”之时,西方已经完成了“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②的演进,相形之下“宗族社会”便显得成了中国专有特征了。因而国人不仅从“儒表”,而且从实际生活中也深切感受到微观社会中这种现代中西之异,同样,以探寻“异文化 ”(尽管对这种“奇异”有人很赞赏,有人很厌恶,但没人说它不奇不异——如果不奇不异,要你汉学家何用?如果你耗费许多资源发现的只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你的饭碗还有什么价值?)为不言自明之前提的西方汉学视野,最容易观察到的也是这种“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之异,尽管他们可能有的对那种温情脉脉的家族赞叹不已,有的则对那种压抑个性的家族深恶痛绝。还必须提到的是: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清末以来西人对中国传统微观社会的观察以东南沿海为多。而中国传统乡村宗族关系恰恰是在近代、明清比宋元以前发达、东南沿海比内陆中国发达。以近代东南农村的“传统”扩及于全中国、溯及于宏观历史,自然容易得出 “中国传统”就是“家族本位”,而以家族伦理为核心的儒家自然就容易被等同于“中国文化”了。
  而近代以来中国的启蒙、现代化与激进思潮又的确受到西学中个性自由、个人权利价值的强烈影响。——在这里我不能同意20世纪80年代的两种流行说法,一曰五四新文化只讲“民主与科学”而不讲自由,二曰“救亡压倒启蒙”。这两种说法都与史实相差甚远。自严复引入“群己权界”学说以来,先进的国人应该说都知道群域民主、己域自由的道理。公共事务应当“多数决定”,但个人领域应当权利自由,不容公共权力随意侵入。而抵抗外来侵略,至少在一般先进者心目中并不与上述两个原则相悖。尤其到五四时代,很多人都是从争取个性自由(反抗包办婚姻、家族束缚等等)走向争取民主、投身救亡的。而且两者的激进程度几乎成正比 ——五四以后正是在那些最激进地追求个性自由者(甚至往往主张消灭家庭、自由同居)中产生了许多激进民主救亡者,包括许多马克思主义者。
  
  
  ① 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1999年第3、4期连载。
  ②  M.James,Family,lineage and Ciuil Society,A Study of Society,Politics and Mentality in the Durham Region,1500-1640.Oxford,1974.PP.177-198
  
   但救亡虽然未必“压倒”启蒙,却的确对启蒙的方向发生了强烈的影响。这就是原因之三——我认为是最重要的原因:五四式的个性解放,是在救国救亡的民族危机背景下发生,人们痛感国势孱弱、国家涣散,在强国梦中很难产生对大共同体本位的“国家主义传统”的深刻反思,个性解放与个人权利的近代意识主要是冲着小共同体桎梏即“宗族主义”的束缚而来,便成为理所宜然。从严复、梁启超到孙中山都在抨击宗族之弊的同时发展着某种国家主义倾向,尽管这种国家主义所诉求的是现代民族国家而非传统王朝国家,但它毕竟会冲淡对“大共同体本位”之弊的反思。在此潮流中的五四新文化运动表现为激烈反“儒”而不反“法 ”,就不难理解了。
  
  新文化运动中,那些激进反宗族的个性解放论者在进行中西比较时都十分突出“西武中文”、“西争中让”的区别,这明显出于强国取向。陈独秀声称:“西洋民族以战争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安息为本位。儒者不尚力争,何况于战。……若西洋诸民族好战建斗根诸天性,成为风俗,自古宗教之战,政治之战,商业之战,欧罗巴之全部文明史无一字非鲜血所书。”①李大钊在他那著名的关于中西文明对比的十四对排比中,开初两对就是:中西文明“一为自然的,一为人为的;一为安息的,一为战争的”②。而所谓中国文明之“文”,之“让”,显然都指儒家,崇战尚争而不择手段的法家不仅被放在了一边,实际上还形成了西、法并肩拒斥儒、道的局面——而这又在其对立面造成了新的“道儒”,黄宗羲—谭嗣同式的批判精神消退,熊十力、冯友兰式的玄学化倾向成为不少儒者的生存方式。
  
  正是由于在对宗法礼教发动激进抨击的同时并未对儒表法里的传统作认真的清理,个性解放的新文化在反对宗族主义的旗号下走向了国家主义——后来在文革中发动的“批儒崇法”、反孔扬秦(始皇)运动实际上是把这一倾向推到了极端。
  
  当然,所谓反宗族主义不反国家主义,并不是说那时的人们只反族长不反皇帝,五四时代人们对皇权专制的批判不亚于对宗族桎梏。然而这种批判的主流只是把传统专制当作皇帝个人或皇帝家族的“家天下”来反,而缺乏对大共同体扼杀公民个人权利(甚至也扼杀小共同体权利)的批判。似乎只要不是一姓之国而是“人民”之国,就有理由侵犯乃至剥夺公民个人自由。似乎皇帝专制是恶,而“人民”专制却是善。换言之,五四式的民主理念固然是既针对父权专制也针对皇权专制,但五四式的自由理念,至少在很多人那里,却只针对家族整体主义,不针对“民族”、“国家”、“人民”的整体主义。在中国革命中,针对家庭、宗族小共同体要求个人自由的认识是非常明确的,在这方面的个性解放当时可以说不亚于任何其他国家的现代化改革或革命,在这类领域决没有所谓“民主压倒自由”的问题。
  ① 《陈独秀文章选编》(上),三联书店1984年,97页。
  ② 《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557页。
  
  但是一旦超越比家族、村落更大范围的共同体时,这个原则就消失了。人们在针对家规族法要求解放的时候,反对的不仅是家长本人的独裁,同时也是共同体对个人自由的压制,家族长逼我嫁给某人是不行的,那么家族集体“民主表决”逼我嫁给某人行不行?当然也不行。因为我的自由人权既不是以族长个人威权,也不是以所谓家族多数意志乃至整体意志的名义可以剥夺的。但是,在大共同体面前,这种观念似乎就不存在,我反家长权也反皇权,但我对家族可以讲自由,对“民族”却似乎不能讲自由,我不能为家族利益而嫁人,但却似乎应当为“人民利益”而嫁人,反对代表家族利益的家长包办婚姻但却接受代表“人民”利益的“ 组织上”包办婚姻,是当时并不罕见的现象。
  
  相反地当时也有些人,“受儒家道德束缚”而在小共同体内并没有“激进地追求自由”,但对于大共同体压制自由人权却十分敏感——典型的如胡适,他囿于孝道而终身为传统婚姻所累,然而在国家与社会观上却始终坚持自由主义立场。当然,这在当时是非主流的。
  
  除了救亡取向的影响外,中国人接受的西学中存在的“问题错位”则是第四个重要原因。西方的近代化启蒙与西方个性解放思潮的具体形式都是针对他们那小共同体本位的中世纪传统而来,而国家主义在他们那里恰恰是一种近代思潮——正如民族国家在他们那里是近现代现象一样。尤其是在近代中实现民族统一的德国及出现过“人民专制”的法国,左、右两种国家主义都很流行。偏偏两次大战之间的欧洲又是个“国家主义(左的和右的)的黄金时代”,那时输入中国的种种国家主义思潮,更进一步加剧了只反宗族主义不反国家主义的倾向。而这反映在“文化批判”上,就是反儒不反法。与此对立的“保守”派则是尊儒而拒“西”—— “中国传统”的批判者与捍卫者都把目光盯着宗族主义与儒家,都相信“中国传统社会是家族本位社会”!
  
  然而如前所述,中国制度文明中的法家传统恰恰具有这样的特点:大共同体本位条件下摧毁小共同体并不意味着个性的解放,反而意味着一元化控制的强化并最终导致个性的更严重的萎缩,正如古代法家以“不许族居”、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的手段实现“国强民弱”与“利出一孔”一样。中国革命与1917 年俄国革命的类似是人所共知的,但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两次革命有一个相反之处:俄国革命消灭了斯托雷平改革中兴起的独立农户,在全俄范围内普及了米尔公社 ——传统农民小共同体组织。而中国革命消灭了本来就谈不上发达的传统小共同体成分(经济上体现为消灭“族庙公产”而在形式上造成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土地纯私有化”),空前普及了“编户齐民的小私有”。然而若干年后,“纯私有的”中国农民轻而易举地就被置于大共同体一元化控制下,而据说是更富于“集体主义精神”的俄罗斯村社社员凭借村社组织资源对这一控制的抵抗却强烈得多①。反儒不反法的结果是反掉了一个虚构的、至少在抵制现代化的负面传统中只是非主流的“ 家族本位社会”,却空前强化了传统中最负面的“反宗法的编户齐社会”;反掉了仁义道德,却空前发展了“法、术、势”;反掉了清流清议,却使强权哲学与犬儒哲学泛滥成灾,“法道互补”之弊形成积重难返之势。
  
  最后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法家那一套厚黑学式的“性恶论”、中国版“社会达尔文主义”、“以私制私”、“法治”学说在把君主还是民主、皇权本位还是人权本位的根本区别抽象掉以后,很容易与现代政治理论中的人性局限假设、进化史观、分权制衡论与法治主张鱼目混珠,正如在技术层面科举制容易与现代文官制鱼目混珠一样。从本质上说,这是因“大共同体本位”价值与“个人本位”价值都要排斥小共同体的亲情逻辑而形成的一种“伪相似”。但实际上,正如极权政治与宪政政治的区别远大于贵族政治与宪政政治的区别一样,法家的“反宗法”与现代公民社会的非宗法性也是水火不相容的。然而,不要说以往这两者易于混淆,就是在如今人必称法治的时代,用韩非式的“法治”偷换现代宪政法治的危险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当小心不要落入黄宗羲揭示的那个陷阱:“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① 参见卡悟:《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杂志1998年8月号,22—33页。
九、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新儒学在新文化中的三种价值
  
  今天看来,无论从自由主义还是从本来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出发,现代化都是人的解放、即从“人的依附性”走向“人的独立性”①的进程。它既意味着现代公民国家—宪政民主国家取代依附性的传统大共同体,也意味着现代公民社会—契约型联合体取代身份性的传统小共同体。就后一意义而言,传统儒家的小共同体本位色彩确有局限性,尊儒而拒“西”的文化保守主义不足为训。如上所述,没有新资源的引入,仅凭黄宗羲式的纯儒是克服不了“法道互补”的。但援“儒”拒 “法”的民本派儒家本身应当成为现代化可以凭借的本土资源。把“民本”与民主的不同之处夸大为水火不相容,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以“中国传统”的名义把黄宗羲与韩非混为一谈,其谬误如同把华盛顿与希特勒在“西方文化”的名义下混为一谈一样。以五四为代表的20世纪新文化运动的启蒙方向不容否定,其启蒙任务也有待完成。我不赞成文化保守主义对五四的否定,但五四式的启蒙方式确有反思的必要,这不是说这种启蒙太“激进”或者太保守,而是要汲取极端反儒而忽视法道的教训。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应当回归黄宗羲—谭嗣同,以西儒会融,来消除法道互补。
  
  在西儒会融中,原初儒学的民本精神作为本土资源,对于构成中国现代文化至少有三层价值:符号价值、功能价值以及可能的超越价值。
  
  符号价值指它可以为现化价值观提供一种中国式的表述。无论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虽然本质上都是普世性的,但用本民族符号系统来象征“主义 ”价值是一种可取且可行的操作方式。缅甸的昂山素季以佛教典籍来解释自由主义、民本之类的概念即是一例。之所以可取,是因为自由主义要获得民族公众的认同,就不能张口斯密闭口哈耶克,只以洋符号来象征自己。而它之所以可行,一是由于自由主义的人性本源是普世性的,因此每个民族的人都能通过本民族的象征符号来理解它;二是由于语言符号中能指与所指的关系存在着索绪尔所讲的那种“任意原则”,这为同一能指背后的所指提供了无限可能性。因此,诸如以“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解释经济自由主义,以“天下为公”解释民主原则这类“老内圣开出新外王”的尝试,是富有意义的。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上册,104页。
  
  但这里需要指出:这种解释的有效性还取决于索绪尔指出的符号化语言中能指与所指关系的另一原则——“差别原则”。亦即:任何意义的确定只能在比较的差别中存在,任何一个概念如果不与其他概念相对比就没有什么确切意义。因而一种语言符号要确立一种新的意义,关键在于能指的否定指向而不在于其肯定指向,肯定意义是借助于否定意义来确定的。昂山素季以佛经解释民主,是以缅甸军人政权“违反佛教精神”之举为靶子的。70年代我国“批儒评法”时大讲《盐铁论》,以法家“盐铁官营”的统制政策来隐喻当时极左的经济体制。在这一背景下,一批台湾学者如侯家驹、李玉彬等以“儒家的自由经济思想”与“法家的统制经济思想”对举,以儒家反对法家“官营”政策的话语来象征“自由经济思想”,取得了很好的“解释效果”。这里的关键不在于古代儒家话语实际上主张什么,而在于它反对什么。今之论者就是以这种“能指否定”来象征他们所要表达的肯定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新儒学”是针对“西学”还是针对“法道互补”,比它的肯定性叙述结构更能确定它的实际意义。
  
  功能价值,指原初儒学民本精神与所谓西学在现代化转型中可能实现的功能互补。这至少有两层含意:其一是我过去提到的,正如在西方走出小共同体本位的中世纪传统时,曾经有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即成长中的个性化力量与大共同体力量首先打破小共同体束缚而建立公民社会基础的现代化启动机制。那么这种机制不可能适用于中国走出大共同体本位传统的现代化进程,相应地在这一进程的初期,中国可能需要“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首先摆脱大共同体束缚而建立公民国家结构。在这一阶段,儒学民本思想中的共同体多元化与小共同体自治价值观可能发挥西方类似阶段民族国家与开明专制思想曾经发挥的那种功能。当然这里的风险在于:正如西方历史上既有公民利用王权、也有王权利用公民的例子,在后一类型即西班牙式的案例中,上述“联盟”如果不能先行建立公民社会基础,就只导致产生了保守的传统集权专制帝国。同样,在中国也存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谁利用谁的问题,要避免大共同体一元化控制解体后未能形成现代结构反而出现传统小共同体林立的“东汉以后”式的乱局,就必须先行建立足以整合社会的民主国家。在这一前提下,出现现代公民意识与“儒家传统”的联盟不是不可能的,这种联盟中的儒家也许就是真正的“新”儒家。但是,这种“新”儒学必须不足以解构所谓“西学”、而是以解构“法道互补”为己任的。“新”儒学的对立面不是公民权利,而是大共同体独尊。这就要求“新”儒学理论必须公民本位化,而不是国家主义化。否则儒学就无法跳出董仲舒以来儒表法里的怪圈,它的前途也就十分可疑。
  其二,现代化本身是个张扬人的权利的过程,可是这个过程却需要承担责任者的推动。笔者曾指出:自由主义对人性的要求是低调的,与期望于圣贤的乌托邦相比,自由主义似乎十分“现实主义”。但实际上古往今来的“现实”中自由秩序却极难产生,其原因与其说是什么“族性”优劣问题,毋宁说是“自由搭便车”或曰 “三个和尚无自由”的消极主义行动悖论。自由主义本身是世俗的,可是在人类历史上开创自由秩序的恰恰是具有强烈宗教热情的清教徒,就是这个道理——尽管自由主义未必以清教的某些具体教义为前提①。中国文化据说是“非宗教性”的,“儒教”算不算宗教历来引起争论,但与法、道相比,传统儒家具有强烈得多的终极关怀则是毫无疑问的。与满脑子厚黑学的法吏和只想看“逍遥游”的犬儒相比,传统儒家士大夫那种“从道不从君”的精神、先天下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热情、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骨气,堪称为“中国的清教精神”。尽管它其实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法”“道”的双向挤压下已成了稀缺资源,但惟其如此而更可贵。只要薪火不灭,在西儒会融的时代它仍有复兴的可能。中国现代文化要摆脱“三个和尚无自由”的困境,它的这一功能价值是不可低估的。
  
  至于超越价值,即许多“中国文化本位论”者喜欢谈论的儒学对“西方式的”现代性的超越。我们只能把它视为一种可能。对于人类当前面临的“现代性危机”,包括人的意义危机(人的一维化或异化)、人际关系危机(过去的阶级关系,如今主要是国际上的南北关系)和人—自然关系危机(环境危机),如今人们还在认识之中。甚至到底什么危机是“现代性”本身带来的,什么危机其实是现代性不足的产物,也还需要思考。在全球化时代,这种思考自然是全人类的事。原则上各种文化中都可能包含超越现代性的思想资源。尽管“中国文化”如果还不能解决自身现代化的问题,就说它可以为全人类指点“超越现代性”的迷津,这种说法未免过于浪漫。可是的确也不能绝对地说:既然还没有现代化,就没资格谈论超越现代性的问题。
  
  
  ① 马克思?韦伯注意到资本主义与新教的关系,是独具慧眼的。但他把“资本主义”或曰现代性的生成机制与新教的某些特定教义的联系固定化,却不能令人信服。
  
  但有资格是一回事,能谈出什么又是一回事。有两种流行的谈法,我以为意义不大。其一是“不对称比较法”。一些人总喜欢以我们的圣贤之言与据认为是人家的“社会现实”作比较:我们圣贤说“仁者爱人”,而他们自私自利;我们圣贤说“天人合一”,而他们破坏环境,因此我们超越了他们云云。而我认为,即便所说的“现实”确然,这种比较也没什么价值:如果以人家的圣贤之言与我们的社会现实相比较,又会怎么样呢?真要比较就只能是:要么就以双方的圣贤之言作对比,要么就以双方的社会现实作对比,那才有可比性。从这种比较中儒家能否显示出超越性,还是个问题。
  
  其二,无论现代性还是超越现代性,都要落实为一种制度安排,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形而上层面。例如:如今不仅我们,西方思想界也有一些人想从“天人合一”中找到环境保护的思想资源。其实我国古代的“天人合一”学说,本是一种以“宇宙等级秩序”来证明人间等级秩序的理论,它与环境保护本不相干,倒是与文革中那种“天上星星向北斗,地上葵花向太阳,人民心向毛主席”的歌谣同一思维逻辑。如今人们把环保意识附会于它,倒也不无可取,因为作为符号的语言能指在历史中增添新的所指,所谓托古改制、借古喻今之类,也是有用的。
  
  但问题在于环境保护决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一个认识问题。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所谓“重视环境”只能流于空谈。由于经济学上所谓外部性,人人明知重要而又人人破坏之的事例不胜枚举,筒子楼里公共水房往往污秽不堪,就是一个例子。至于我国古代,无论其“文化”是进取的还是无为的,其环境的纪录应该说并不好,远的不说,明代的《徐霞客游记》中在江西、浙江、湖南、广西、贵州、云南一路,都记载了严重的环境破坏,造纸业污染河流、烧石灰污染空气毁灭风景、乱砍滥伐使“山皆童然无木”,生活垃圾使永州、柳州等地的许多名胜堙为“污浊”的“溷围”。如果说那时还没有出现尾气、酸雨和核污染,那只是因为古人还不懂得相关工业技术,而不是因为他们懂得“天人合一”。
  
  今日人类面临的环境危机,恐怕也只能主要依靠全球合作下的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来解决。当然“全球合作”伴随着冲突与讨价还价,各国都知道环保重要,但都想尽量少为此付出代价,而只想“搭便车”,尤其发达国家对这种局面难辞其咎。但这与上述“公共水房问题”一样,是利益协调机制问题而不是认识问题,或者说是制度问题而不是“文化”问题。“天人合一”的新解释我很赞成,但只怕作用有限。
  
  总之,新儒学能否为人类“超越现代性”而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当然是可能的。但这种可能若要实现,第一新儒学必须走出形而上的象牙塔,从心性之学发展为制度之学①。第二更重要的是,新儒学必须摆脱历史上被“法道互补”强奸的梦魇,真正成为“新”儒学。而那又必须走向西儒会融的路,这两条若能做到,新儒学的超越性价值还是有可能实现的。否则就不要说“超越”,甚至不要说“新”,连“儒学”本身都会淹没在法道互补的历史污水中而“儒将不儒”了。
  
  
  ① 如今的确有人在做这样的尝试。如我的朋友张祥平教授的制度设计是:政治上以科举取代民主,社会上普及宗族制。(张祥平:《制度对话:中国传统资源与西式模式优劣辨》,石油工业出版社,2001年)然而他忘了从朱熹、黄宗羲到徐复观的历代大儒是如何痛诋科举制的,也忘了“强宗大族”在古书中从来就是贬义词。如上所述,有科举无民主,是为法家或儒表法里之制,而事务官出自“科举”政务官出自民主,则“西制”也。如若科举所试又并不出自四书五经(张先生好像也这么主张),则连“儒表”亦无矣。
儒家的命运
作者:秦晖
谢谢大家。我今天要讲的题目是“儒家的命运”。大家都知道,儒家在中国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话题了,我要用很短的一个时间,涉及到儒家的原初、历史和现状,这恐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我今天的演讲,恐怕只能把我关于这些问题的一些看法,以观点的形式直接讲出来,一些具体的论证过程就不在这里做详细介绍了。但是这不要紧,我讲完之后,双向交流过程中大家有什么不清楚的,或者是有什么质疑的,我们有非常好的机会可以互动。
原初的儒家,主要是指先秦儒家,到底他们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呢?进入到秦之后,儒家发生了什么样的演变?我把它叫做从“焚书坑儒”到“儒表法里”。第三个问题,我要讲从“引西救儒”到“西儒对立”。现在大家都很关心一个话题,儒家是不是可能获得兴盛?
第一个问题,原初儒家主张什么呢?儒家最早受到官方提倡的汉代,当时就曾经有过一个争论,儒学的宗师到底是谁?现在大家都认为孔子是儒学的第一号宗师,可是孔子本人,乃至先秦时代的这些儒家,他们一般来说没有把孔子当做圣人,而他们心中是有一个圣人的,这个圣人是“周公”。整个先秦儒学体系中,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到他们的理想是三代,而所谓三代主要是西周。西周那一套东西,在他们看来就是周公奠定的。因此,不管周公在历史上实际上做了什么,我们现在已经无法详考了,我们不知道儒家讲的那些东西,到底有哪些是由周公真正开创的,但是不管怎么样,先秦儒家表述的那一整套价值体系,它是挂在周制的这样一个框架下论述的。因此,我们谈到儒家就不能不谈周制,尤其是在东汉,古文经学兴起,曾经有一度周公的地位更高,尤其是周礼成为三礼之首。
后来孔子的地位重新被抬高,很高,应该说已经到了宋明理学时代,本来意义上的儒学,它是以宣传三代,或者是宣传西周那些理想作为主要的内容,而以这些理想,当时被认为是奠基者周公作为尊崇的对象。我们知道孔子和先秦时代的儒家不断在讲,说是周如何如何的伟大,大家知道孔子有一次讲先秦不好,其中就提到说他好久没有梦到周公了,孔子和先秦时代的其他儒家不断地讲,所谓的三代,“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周鉴于三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三代”为盛世,为圣治;周公为极盛,为至圣。此后则求“小康”而不可得,而如今则是“礼崩乐坏”。这是儒家主流的看法。后世人认为这是体现了儒家的批判精神,先秦儒家是不怎么歌功颂德的,到了以后才学会了歌功颂德。先秦时代的儒家精神可以说是非常不满于现状,那么这种不满于现状,褒奖它的人认为是一种社会批判精神,贬低它的人认为儒家是历史倒退。
大家知道,改革前批儒一顶最大的帽子就是儒家主张历史倒退,说他们整天埋怨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五四的时候鲁迅先生创造了一个文学形象,叫做“九斤老太”,整天埋怨现在,什么都不如前。当然鲁迅先生是以此来意指儒学的传统了。不管说它这是历史倒退论也好,说它是社会批判精神也好,总之古儒是一群不满现状的人,我这里说的是古儒。
孔子号称是“述而不作”,但是我觉得这个话有一点不太准确,其实孔子当然是述了很多,他培养了很多学生,他是一个大教育家,但是孔子的文字贡献应该说也是相当大,不过他的贡献主要不是著作,而是整理周代的典籍。在这里我要说,很长一个时期,人们的确认为古儒的贡献就是发扬光大西周的文明,那个时候人们并不太重视孔子自己到底讲了一些什么。
刚才很多先生都问我最近非常火爆的于丹关于《论语》的解说,有人说好,有人说不好,其实我说于丹对《论语》的解读是不是准确是一个问题,但是另一个问题,《论语》在儒家体系中是不是有那么高的地位。在宋明理学兴起前,人们基本上提到的就是六经,当前传统的儒学当然认为孔子讲的话也很好,从司马迁的《儒林列传》中说到孔子的贡献,根本没有提到《论语》。他说孔子的这些整理,其“辞微而指博”,也就是说孔子本人并不做什么论述,他是通过对西周典籍的整理,在字里行间体现他的价值追求。
因此,我们说古儒他追求什么呢?我这里倒不是说《论语》这部书就没有它的价值,这部书讲了很多人生的哲理,而且有很多,不管是什么家都是适用的,什么“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等,但是作为古儒时代的特点,作为古儒那一套价值观与别人不同的,我这里要强调我们看任何一个学派,都主张要看它跟别人有什么不同。“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当然这是很好的,但是这是不是儒家的特点,恐怕就很难说了。那么儒家它的古儒经典就是“六经”,现在六经看到的原本,不管和西周的东西有多大的距离,至少当时人们都认为这些东西不是孔子的原著,而是孔子整理的西周典籍。因此古儒实际上是在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努力复兴西周价值的这样一个学派。离开了对西周这一套的分析,我们是没有办法认识古儒的。
西周社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应该说以前我们的历史,对西周社会有很多争论,有人说它是奴隶社会,有人说它是封建社会,有人说它是氏族社会晚期,但是这些争论更多是以一种以论带史,将西周的事实往现成的理论里套,我就不想涉及这些东西。那么西周这个社会到底有什么样的特点?一个基本的特点,那个时代的中国人社会组织带有很浓的血亲的性质。孟子有一句话,说理想的社会就是“人各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平”,也就是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尊敬、服从我们的家长,这个社会的秩序就好了。《左传》里有一句话,我认为是当时社会组织的一个概括,不管是诸侯国或者是其他的,那就是“率其宗氏,机其分族,将其类丑”,因此西周是带有很浓厚血亲色彩的族群社会,后来由于社会理论的需要,对这个族群有很多分类,什么氏族、宗族、大家族等等,但是我说这是一种血缘纽带的结合,这种宗族中存在着一种不同于陌生人社会亲情,同时又存在着不同于现代社会的长幼、嫡庶序列。
但是这种不平等,或者说这种尊卑,它不是一种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熟人社会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毫无疑问不能离开离开血亲组织的亲情,那么那个时候是不是有大的社会结构呢?比如说那个时候有周天子,但是我们要知道那个时候的周天子和秦始皇是完全不同的。周天子他下面不是官僚,秦以后有了官僚,但是在西周这个时代,周天子他直接控制的只是周族的这样一个势力,然后他把周族的一些子弟,乃至于周族结盟的一些,我们称之为友好的氏族的一些人,分封到各地,然后他们又按照这个原则继续进行分封,因此就形成了一个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的层层分封,这不同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行政组织,实际上是一个家庭,或者是一个家族的放大。这种等级关系,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大家族,辈分、长幼、嫡庶系列,这个意义上周天子的确是受到尊崇,但是这种尊崇主要是伦理意义上,并不是一个科层组织上的最高首长,这跟秦以后是完全不同的。
怎么理解呢?我们都知道,如果在一个家庭里,“子弟”是必须尊崇“家父”,不能摆脱家父的束缚,就这一点来讲,现代社会的自由、平等这些观念,那个时候不适用。但是家长对子弟是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家长不能任意任免、解雇子弟,这一点跟现在的上下级关系不一样,现在我们的首长是可以任免下属,企业的老板可以雇佣或者辞退员工,但是父亲能解雇儿子吗?这种纽带你摆脱不了,对双方来说都是摆脱不掉的。也就是说,子弟就是子弟,他对于家父是有依附关系的,不是平等关系,但是他不是下属部门,更不是奴仆,这是一种亲缘关系。
在亲缘之外,当时也有非亲缘的熟人圈,我们把这个圈子叫做“小共同体”。所谓小共同体,那就是这些人都是互相认识的,他们不是陌生人,他们都是熟人。由于是熟人,由于他们长期要呆在一起,不断地打交道,因此就带有熟人社会的一些特征,我把它称之为“拟亲缘特征”,虽然他们没有亲缘关系,但是他们有一种拟亲缘的依附关系。人们处得久了,会有情感纽带,这跟陌生人不一样,如果抛开情感因素,仅仅从经济人的理性关系来说,熟人关系跟陌生人关系也不一样。在经济学上大家都知道有两个概念,一个叫做信息对称,就是我们是熟人,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彼此都比较了解,而且我们要长期地打交道,而不是一锤子买卖,人一走茶就凉,不是这样的一种关系,长期打交道就是所谓的反复博弈,你当然就不能一锤子买卖。这和社会扩大了以后不一样,社会扩大了以后我们不认识,都是陌生人,县太爷就不可能认识我,但是我的父母当然是认识我的,我的直接的小领主也是认识我的。
因此,那个时候除了家属、家族之间的关系外,还盛行一种恩主和门客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具有直接交往的依附关系。说的不好听一点,也就是主奴关系,但是这种主奴关系,因为它是一种长期的依附,所以它是带有某种情感纽带的,或者说是带有温情脉脉的色彩,很难像后世的官僚那样。
我们知道后世的官僚,官僚是腐败的,所谓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等,而且有些官僚管辖很大,和一般的老百姓没有直接的认识,谈不上什么知遇之恩、誓为知己者死等,在陌生人层面是不存在这样的关系。但是当时的恩主和门客是有这样的依附关系,所以当时有所谓的良禽择木而栖。那个时代,这种所谓的侠客伦理,什么叫做侠客伦理呢,就是你对我有恩,我就要报答,所谓知遇和报恩之间的伦理很发达。我们知道这种伦理它只能建立在熟人社会,聂政、豫让、要离、专诸乃至荆轲,均为报恩主知遇而刺国家显贵。
大家都知道一个豫让的故事,这个人也被后世奉为有德者之一,他们往往都是为了报答小共同体中的恩主而去刺杀国家的显贵。那么为什么要去刺杀呢?原因就是据说这个恩主对他们的确有他们所理解的大恩。比如说大家都知道豫让的故事,豫让付出极大的牺牲谋杀赵相子,有一次赵相子抓住了他,说你不是只有一个主人,这之前你还投奔过其他的人,但是这些人都被智伯杀害了,为什么你现在这么做呢?豫让回答说,“臣事范、中行氏,范、中行氏皆众人遇我,我故众人报之。至于智伯,国士遇我,我故国士报之”。说的简单一点,就是你对我好,我就对你好,你对我不好我就对你不好。
这样的一种关系,它在熟人圈中的确容易形成,但是在陌生人中就比较难形成。这样的一种社会结构,我们知道它有几个很重要的特点。第一,亲亲高于尊尊,也就是说熟人之间,小共同体内部的这种关系,高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孟子说“爱有差等”,他非常反感墨子的主张,孟子是主张爱有差等,人各亲其亲、长其长,我们每个人都有我们的家长,都有我们的亲人。至于我们的家长,他自己又有家长,我们的主人又有主人,主人的主任的主人,一直到周天子,但是周天子和我没有关系,诸侯和我也没有关系,和我有关系的就是我的主人。我们知道,这是封建社会的,我这里讲的封建是本来意义上的封建,就是古汉语中的封建,欧洲中世纪差不多也是这样的状况。大家知道,欧洲中世纪有两句话,一句是我的主人的主人不是我的主人,还有一句是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周天子是要尊重的,但是主要是诸侯要尊重周天子,诸侯也是要尊重的,但是主要是卿大夫要尊重诸侯。后世很难理解孔子说的“尊王”是什么意思。大家知道,孔子是非常不满春秋战国时代诸侯不把周天子放在眼里,可是后来有人说孔子的“尊王”是假的,为什么呢?明治维新时期,很多日本学者曾经骂孔子,说孔子不忠,为什么这样说呢?他们说你看,孔子周游列国,他就没有忠于那一个国家,他不忠于诸侯嘛,谁愿意用他,他就到哪里去。那么,他忠不忠于周天子呢?那些人也说他不忠于周天子,他周游列国,到了离周天子很近的地方,为什么就不去朝见周天子,而去见诸侯?
其实,我觉得你要了解当时所谓“尊王”是什么意思,就会知道孔子这样做是很自然的。孔子当时主张的就是诸侯不尊王,陪臣不尊重诸侯,乃至一般的老百姓不尊他们自己的家长,至于你不是诸侯,实际上你是没有尊王的义务,孔子本人不是诸侯,甚至也不是卿大夫,所以用不着去朝拜周天子。但是诸侯不朝拜周天子,受到他的强烈批评,陪臣不尊诸侯,也受到他的强烈批评,但是他自己不是陪臣,所以他自己可以没有诸侯这样的义务。因此孔子的“尊王”,和我们后世秦以后讲的忠君爱国,完全不是一回事。
正因为这样,所以先秦的这些儒者,他们都有很多言论,说孝比忠更重要,我可以为父亲而得罪皇上,绝不能因为皇上而得罪父亲,“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齐国的国王曾经问一个儒者,说皇上和父亲哪一个更重要,这个儒者回答父亲更重要。鲁国有一个人去打仗,每次都开小差,孔子就问为什么,那个人说我是独子,我如果战死了,就没有人对我父亲尽孝了,所以我不能为国战死。孔子说这个人道德高尚,然后他向鲁君推荐,说你看这么道德高尚的人不重用,你重用谁啊?
大家知道,那个时候在小共同体的本位条件下,这是很自然的。这个方面最极端的一个例子就是伍子胥,大家知道伍子胥的父亲被国王杀害了,伍子胥为了报父仇,甚至可以引进敌国的军队,把自己的祖国给灭掉,楚平王已经死了,还挖出来掘墓鞭尸。但是伍子胥在那个年代被公认是贤人,没有人认为他这样做不应该,而且很多儒者把伍子胥当做是有德者。像这样的现象,在当时那个小共同体本位的条件下,是非常容易理解的,而且这种价值,也的确可以维系当时的社会。我不尊重周天子,只要诸侯尊重周天子,这没有什么关系,周天子他也指挥不动我,周天子也不可能任免诸侯,大家知道诸侯要尊重周天子,但是诸侯并不是官僚,诸侯并不是周天子能够任免的,诸侯是世袭的,这就相当于父亲不能任免儿子是一样的道理。
大家都知道,传统儒家是主张性善论的。关于性善论,政治家、哲学家、社会学家有无数的争论,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老实说根本不是一个从逻辑和经验上能够讨论的问题,因为如果你要举例子,这个社会上性善、性恶的人都有,比如有人说有雷锋同志,那性恶论是错的,还有人说有王宝森,那性善论也是错的。这个争论是没有意义的,一个社会一定有性善的也有性恶的,但是把古儒的性善论,放在那个小共同体血缘亲情中理解,其实是非常好理解的,人是不是与人为善呢?陌生人很难说,但是亲人中间,甚至你不能说是一种人性,连动物都是这样,虎毒不食子嘛,这可以说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所以在小共同体本位的条件下,谈性善那是很自然的事情。
既然你假定是性善,那么你当然就会相信教化的重要,人都是会学好的,相信伦理的重要,相信我可以推荐好人,所谓荐贤制。而且那个时候评价人很重视小共同体中的评价,也就是说你所在的熟人社会对你的评价,这就是儒家经常讲的乡举里选。那个时候,评价人很重视你在村子里,在你所在的这个熟人圈子里有没有德望,有没有人缘,是不是德高望重,这一点很重要。后世就不一样,比如说科举考试,完全就不考虑这些,那就只要是文章写得好就行,至于你在当地是不是德高望重,乡举里选已经没有了。在一个大国家内,我们说凭道德取人很难,但是在小共同体本位的条件下,这是很自然的。因此,性善论、教化论、乡举里选等,在小共同体本位的条件下,它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
第三,那就是权利和责任的对应。这里我要说儒家没有平等的观念,但是儒家说的那种上下、尊卑是和责任对应的,这就是我刚才说的一句话,儿子要尊重父亲,但是父亲一般来说对儿子都是有责任的,有养育之恩。老实说,即使是现代社会也是这样。那么这种权责对应,我们知道在陌生人社会中,它是很难仅仅靠道德来维持的。但是在熟人社会中,尤其是在亲人中,往往血缘亲情就可以保证权责对应,而不需要特别设置制度约束。比如像现在我们都知道,为什么国家需要民主?为什么国家需要宪政?那就是没有这个东西,你无法保证统治者滥用权力,无法保证统治者不负责任。但是,我要说,即使是盛行宪政民主理念的西方,大概也没有谁会主张在一个家庭内部,父亲要靠民主选举产生,或者在家里要搞三权分立,西方也是没有的。什么原因呢?那就是如果共同体足够小,亲情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大了就不行,陌生人社会那就不行。可是在小共同体中,不需要制度约束,这个亲情、伦理可以解决问题。
儒家所设想的社会秩序,就是一种温情脉脉的父权负责的统一体,父亲有权利,但是也有责任,就是我说的父亲不能开除儿子,父亲就是要养儿子,你对子弟负有责任的。所以,大家都知道儒家有一句很有名的话,“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要像一个君,臣才能像一个臣;父要像个父,子才能像个子。原始儒家虽然讲君权父权,但是并不等于绝对专制,相反从权责对应原则中,可以推出来那就是你不尽责,你的权力就没有合法性,君不君则臣不臣,父不父则子不子,说得简单一点,你对我不好我就对你不好。我前面说的豫让那句话,你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你。那个时候人们说尊君,尊重自己的主人,是以主人尽责任为前提,如果你不尽责任,我没有什么理由要尊重你。因此古儒就有我们所谓的民本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是有没有坏父亲呢?当然有,但是毕竟比较少,绝大多数的父母都是爱子女的,把子女当做奴隶来买卖的,这种有,但是的确比较少。可是到了陌生人社会,这个问题就很严重了。儒家反反复复的说,君要向父亲学习,臣要向儿子学习,君臣应该向父子学习,但是这只是应该而已。儒家自己也知道这往往是做不到的,做不到怎么办?他们当时没有设想出一种民主选举、三权分立的做法,但是他们设想就是做不到我就不承认你。不过如果这种做法真要实行,这个社会不容易稳定,说的简单一点就是不停的造反嘛,出现一个坏皇帝,我们就造一次反,这个社会要付出很大代价,所以后来的民主制度,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制度安排,我们可以通过一种制度的约束,建立权责对应。
我们可以说儒家从周,孔子述而不作,毕生精力用以整理周籍,这体现了儒家与周制的密切关系。但是在西周并没有儒家,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当一种价值、一种规则普遍的被认为是常识时,人们不需要为它进行论证和辩护,比如说现在如果有一个人写长篇大论的文章讨论人为什么要吃饭,我想大家都会认为这个人有神经病,这根本不用讲,谁都知道人是要吃饭的。在族群社会比较稳定的时候,人们都习以为常,没有产生儒家的必要。现在我们讲和谐社会讲得很多,原因就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有不和谐的地方,如果我们这个社会真的是已经非常和谐了,老实说那个时候的人们大概就不讲和谐社会了,更没有所谓建设和谐社会的说法了。
讲和谐社会就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还有很多不和谐,儒家也是一样,在西周没有儒家,因为那一套东西,当时是习以为常,没有必要把它理论化。但是到了春秋战国,已经不行了。小共同体本位那一套东西已经处在礼崩乐坏的局面,因此那个时候捍卫古制的人,就需要把古制理想化、理论化,以求“兴灭继绝”,因此就产生了儒家。因此我们可以说古儒,是在族群社会崩解的时候,当时人们为了把一部分,维护族群时代的价值观念的人,把当时的理念系统化、理论化,形成了这样的一个学派。这个学派出现时,这一套制度已经不行了,两个因素。一个是铁器牛耕的出现,小共同体内部出现了个体性,个体耕作、个体经济开始成为可能。另外一个方面,在外部,大家知道春秋战国是一个兼并时期,兼并战争就要求国家集中人力、物力,一切为了战争,那个时代是一个所谓军国时代。抗日战争时期,军国主义成为贬义词,但是在清末到五四时期,军国社会是一个褒义词,晚清很多人认为当时中国要富强,要建设军国社会,春秋战国就是一个军国社会,军国社会国家要集中人力、物力,要强化它的权力,这让小共同体的自治就显得不可能。于是国家主义和国家利用伪个人主义来解构小共同体,那个时候的君主就很喜欢强调你要忠于我,而不能忠于你的父亲,就是强调忠高于孝,而不是孝排第一。那个时候的法家骂儒家,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儒家影响下会造成一种现象,人们勇于思斗、怯于思战,为自己的家族、小共同体而斗,大家知道伍子胥就是勇于思斗,因为他要为父亲报仇,还有刚才提到的豫让、荆轲等等,所谓思斗不是为了自己,而是说为了小共同体。那么人人都为小共同体,这个国家就无法统和,因此他们说儒家造成的后果是勇于思斗、怯于思战,所谓思战,就是要让这些人为国家、为君主打仗。
在这样的情况下,儒家就产生了。我们说儒家很有意思,其实你看孔孟和他的那些弟子,好多都不是贵族,孔子本身他的祖先是宋人,他的祖先是从宋移居过来,他的早年相当的落魄,而且他的学生中什么人都有,也有做商人的,比如说颜回,他最欣赏的学生,据说是居住在陋巷,肯定是一个穷人。但是很奇怪的是,这些平民自认为当时的贵族已经堕落了,而复兴贵族精神的使命寄托在他们这帮平民的身上。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我把它称之为力图挽救贵族传统的平民先知。
当时的古儒是和春秋战国时候的历史潮流格格不入的,当时法家要想统一,儒家是认为就是要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而且认为应该恢复到西周时代的八百诸侯的小共同体时代。孟子说“国虽百里可王也”,国家为什么要搞那么大?他们以一种王道,所谓王道,就是我前面讲的长者政治,父权和父责相对应,他们以王道反对霸道,霸道是强者政治,以贵族政治反对官僚政治。现在有些人说儒家主张专制主义,还有人说儒家有很早的民主精神,比如说民贵君轻。其实在我看来,我这里说的是古儒,儒家他们的理想,应该说不是专制帝制,秦始皇那样的绝对不是他们的理想,但是当然他们也没有民主的理想,他们理想的政治就是贵族政治,所谓周制,就是一种贵族政治,用贵族政治反对官僚政治。
在传统时代,其实贵族政治本身是对君权的一种制约,而且贵族政治在适当的历史时期,往往可以成为宪政和民主产生的土壤。前一段时间热播的《大国崛起》中,我们看到英国的所谓大宪章,大宪章是怎么一回事,就是贵族政治,贵族限制了王权,就产生了大宪章。所谓如果要说贵族政治,它对限制君权有一定的政治作用,乃至在一定的适当时期,对产生民主是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并不是说儒家就主张民主,这完全是不同的。
我们要看一下当时的儒家反对什么,当时的儒家反对过很多,但是他们最激烈反对的,在孟子那个时代,就是杨墨两家。孟子激烈地批判,认为他们就是禽兽,认为杨墨两家是禽兽也,为什么杨墨两家令他那么愤怒呢?原因是杨子鼓吹个人主义,墨子鼓吹普适主义,这两者都对小共同体构成威胁。孟子在批杨墨的时候,提到一句话,“逃墨必归于杨,逃杨必归于儒”,这句话后来有人叫做“杨进墨远”,成为很多人讨论的焦点。按照后人的解读,人们往往认为墨家是过分的理想主义,号称是为了天下我可以舍身往死,孟子为什么会认为杨子比墨子的错误还小一点呢?其实我觉得,从孔孟那个时代,儒者的小共同体本位立场看,这是很自然的。因为所谓的“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实际在当时讲的不是拔一毛以利天下应该不应该,而是指谁有权利,拔一毛以利天下,那是好事嘛,谁认为不应该呢?其实杨朱也不认为不应该。但是关键在于,应该不应该是一回事,这个权利归谁,谁有权利拔我一毛又是一回事。老实说,如果我愿意何止拔一毛,为天下我可以抛头颅洒热血,但是前提是我愿意。你能不能以利天下为由,拔我一毛呢?如果可以那是什么道理?那是因为一毛很小、天下很大是吗?如果这个理论能成立,我同样可以为天下折你一臂,我同样可以以利天下为由杀你一头,我同样可以以利天下为由,杀掉十万个人、一百万人,因为跟天下相比,他们都是少数,我甚至可以以利51%的人为由,杀掉49%的人,那还得了吗?
这个问题的核心,不是拔一毛以利天下该不该为,而是谁有权利为的问题。谁有权利为呢?杨子说我有权利,我的一毛我来作主,你们谁都不能以什么理由来剥夺我的权利。我如果愿意抛头颅、洒热血那是我的事,但是你不能说以大理想,就将我的权利剥夺掉。墨子说不行,为了天下你就是应该做出牺牲。孟子认为这两者都不合适。赵歧有一个解释,他说虽然杨朱为己爱身,这不太符合儒家说的我们要以小共同体为本,但是他说杨朱尚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之义。在孟子看来,你的一毛不属于你,这是他不同意杨朱的,但是也不是属于国王,也不属于国家,你的一毛属于谁呢?属于你的父母,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所以如果没有父母的同意,你没有权利去拔或者不拔你的一毛。
拔一毛以利天下不是不该为,而是不敢为,在孟子看来你没有这个权利,你的一切不是属于自己个人,不是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小共同体。所以墨子没有父母,在孟子看来大逆不道。杨子他爱护自己的一毛,如果是基于父母的意愿,这当然是好的,但是如果是为了自己的意愿,那当然就不行。因此在这个方面,孟子认为杨墨都是邪说。当时的儒家的一个特点,在小共同体受到冲击,一方面是国家主义,一方面是伪个人主义兴起的局面上,他是在两面作战,可是后来人们就发现,周制衰亡以后,其实兴起的不是杨子的那一套,也不是墨子的那一套。杨朱讲的个人主义,就是讲个人自己,他不是说为了皇帝我可以六亲不认,不是爹亲娘亲不如皇帝亲,不是讲这个,但是这一套后来不适用。墨子说的是兼爱非攻,这一套民本的普世主义也是行不通的。实际上杨墨两家都随着周制的衰亡而逐渐的湮没,那个时候却兴起了一种军国主义,为了君主的利益打破族群的认同,说的简单一点,就是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为了皇上我可以六亲不认,那么这样的一种现象,在小共同体内部,你好像觉得他是一种反父权,是一种个人解放,但是那一种个性解放是伪个性解放,这两种东西都开始出现。
这两种趋势的代表,就是战国时候兴起的法家。我们知道毛主席七十年代很强调法家,毛主席很喜欢法家,这一点该怎么评论,我们以后再说。但是毛主席当时这么说,不是一点根据没有,因为当时的确在先秦诸子中,儒法这一对对立,应该是比较突出,这是不错的,我们可以看到在任何方面,法家都是和儒家对立。儒家讲性善论,那是建立在宗族、血缘天然亲情上,而法家是讲国家主义,或者说讲绝对君权,说的简单一点,法家认为为了皇上可以杀爹、杀娘,可以出卖老师,可以六亲不认,可以干种种在儒家看来很大逆不道的事情。
法家为了实现这一点,他就要千方百计地淡化亲情,儒家说人各亲其亲、长其亲,法家则提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说的简单一点,你们每个人都听家长的,谁听我的?那我皇权不就被架空了?所以你们都应该听我的,叫你们做什么就做什么。为了否定亲亲、性善之说,《韩非子》甚至说,所有的人都是不可信的,根本就没有亲情这一回事,连父子、夫妻都不可信,其他还有什么亲情可言呢?在这里我要讲,以前很多著作说西方文明是一种性恶论的文明,中国文明是一种性善论的文明,其实照我看,古今中外我阅读范围内,最极端的性恶论就是法家的,要比任何西方著作中,当然我的阅读范围有限,也许别人能够找到更极端的,但是我没有看到。
我们大家知道,现在我们讲西方性恶论讲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霍布斯说的“人对于人是狼”,但是他从来没有把性恶论引入熟人社会,甚至是亲情社会。霍布斯说人对于人,是一个事实判断,而不是一个价值判断,但是我们的韩非同志,在这两点上比霍布斯要突破得多。韩非讲,老婆对于丈夫都是狼,父亲对于儿子都是狼,他们都是自私的,你别相信什么亲情。好了,这是性恶论可以进入到亲人领域,而且性恶论还可以成为一种价值判断,也就是说人们不仅事实上性恶,而且你也应该性恶,因为你性恶有利于君主的统治。为什么呢?你自私,第一你怕死,怕死我就可以威胁你。第二你贪钱,我就可以利用你。法家最喜欢讲得就是赏罚,所谓赏,就是以利诱之,所谓罚,就是以威胁之。但是如果有人不怕死,又不爱钱怎么办呢?儒家说最好是亲邦,明代的于谦有一句话,怎么治国呢?很好办,只要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怕死。但是这在法家看来,是很迂腐的。
韩非说,所有人正是因为有人性的弱点,所以我们可以利用这个弱点,把你们都治得服服帖帖。但是如果你超越了这个人性弱点,那就难了,一个人如果既不图富贵又不怕杀头,在韩非看来就有造反的危险。所以他说,“若为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此谓之无益之臣也,吾所少而去也”。秦汉时代出现一个现象,人们有伪恶,也就是说你实际上不是那么坏,但是你要不得不表现得比较坏,否则你就很难征服。
我们知道一个最有名的例子,萧何,据说这个人刘邦很信任他,刘邦在外打仗萧何是丞相,但是后来有人说后方人非常认同萧何,是一个孔繁森式的好干部,大公无私,道德高尚,很了不得。这个刘邦一听,脸就掉下来了,萧何听到这种反应,顿时就感到很恐怖,因为他知道,这样一来他就很危险了。于是他就怎么样呢?马上就贪赃枉法一把,然后欺男霸女,大家纷纷向刘邦告状,说萧何简直不象话,做了这么一些事,刘邦听了以后说原来萧何也不过如此,他没有什么抱负,这个人我是能够搞定的。于是萧何就还是当他的丞相了。
像这样的事情,你要说虚伪也是虚伪,但是我觉得这是两种不同的虚伪,你不那么善的人你要表现得很善,这是一种虚伪,你不那么坏的人要表现得很坏才能生存,这也是一种虚伪。这两种虚伪,那一种更坏呢?当然也可以去讨论一下。
大家都知道,法家有很多观念非常现代,比如说早在两千年以前,他就已经有了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想法,说以前的人尊重有道德的人,现在的人尊重有权力的人,所以现在这个社会就是要进行权力的竞争,任何制度设计、任何制度安排,都是要以保证君权至上为核心。所以有人说中国的政治是伦理本位的,我要说中国的政治其实根本不是伦理本位,而是一种权力中心主义,不是伦理中心。
法家的这一套,我们大家知道,的确它取得了成功,秦的统一就是一个例子。秦统一以后,乃至在秦统一之前,整个战国时代,一直到秦汉,中国社会出现了持续四百多年的法家化过程,这的确将西周的那种小共同体本位社会完全改变了模样。改变到了什么样的地步呢?第一是瓦解小共同体;第二,扬忠抑孝,鼓励大义灭亲。但是我们前面已经说了,法家实际上是性恶论。他所谓的大义灭亲,其实他自己也不怎么相信大义。他说的大义灭亲,实际上是用现实的利害来促使人们去趋炎附势,为了专制皇权而解构小共同体。比如法家提倡告亲,而且提出了很多奖赏。秦律有很多规定,大家知道,秦是非常提倡告密的时代,而且尤其提倡亲人之间的告密。秦是严刑峻法的,但是秦有一个很奇怪的规定,你犯了罪就要抄家没产,但是如果妻子告发了丈夫,那么妻子的财产可以不被没收,只没收老公的财产。有人说,这简直现代化到家了,这好像已经做了婚前财产公证了,老婆的财产、老公的财产怎么分得清楚了,现在都分不太清楚了,但是在秦始皇时代他认为是可以分清楚的。如果老公告发了老婆,那老婆的财产还可以用来奖赏老公。
我们看到一个现象,它的财产关系好像很现代,已经达到了根本不承认家族财产,他认为这个财产都是个人的。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一方面,法家非常强调国家的经济垄断,但是另外一个方面,又看到一个非常矛盾的现象,以前的历史有一个说法,商鞅变法实现了所谓土地私有制,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法家到底是喜欢私有制,还是喜欢国有制呢?其实我觉得道理很简单,法家喜欢针对小共同体的私有制,也就是说一个家族内六亲不认,将祖田祖产搞光了,这个很好了,前提是如果国家要征收不能反抗,但是如果在家族内部搞个体化,这是鼓励的。
几百年的强制反宗法改造的确不可小看。汉儒曾经这样批评,今天也有认为中国道德很优越的人,认为西方现在很没落,现在西方六亲不认了,儿子到父亲家吃饭还要交钱的,你看西方已经是堕落了。但是当年的儒家,对法家统治下的秦也有类似的评价:儿子借父亲一把锄头,父亲的脸色便很难看;母亲来儿子家借个扫帚簸箕,儿子一家便骂骂咧咧。媳妇生了男孩便得意洋洋,不把公公放在眼里,婆媳一语不合,便反唇相讥。今天的西方,实际上绝大多数西方人,儿子到父亲家吃饭还是不交钱的,亲情、天伦之乐在他们那里一点也不比我们这里少,但是如果要说六亲不认,这个法家统治下的确也是这样。
这样的一种氛围,也有一种好处,就是它打破了小公共体的界限,使国家能够一竿子插到底,谁都不能听家族的,只能听我的,因此这个国家有很强的动力,秦统一以后,搞的重点工程无数,当然搞得太过分了,后来就垮了。中国曾经有过一个时候,小共同体被解构得非常厉害。像秦那个时代,可以说这个社会不仅没有什么宗族,甚至连姓连名都没有,你看现在留下来的很多秦代文字材料,这些人他们表明他们的身份,第一你要有名字,第二你要有户口所在地,秦非常重视户口所在地,这一点是秦汉两代都是这样的。一个人如果没有户口活不下去的。商鞅就是一个例子,他逃亡结果旅店说你没有证明我不敢收你,于是他就逃不掉了。当时秦人要确定身份,要知道一些什么呢?第一要有名,秦代的墓志瓦文中可以看出来,还要有你的籍贯,包括乡和里,那个时候的乡和里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一个小自然村、一个生产队。所谓那一个乡和里,是你的户籍在那里,你本人可能不在那个地方,但是你一定要有一个户籍所在地。第三,你要有一个国家确定的身份,也就是说国家当时把所有的国民都设立了一个等级,就是所谓二十等人,每一个人必须注明你是什么。第四,你必须注明你对国家负的义务,比如说你正在为国家服刑、正在为国家打工等。所以在秦代的墓志瓦文,就相当于那个时代人的名片了,你看他们的记载,一个人叫做平阴居赀北游公士滕,他是北阴县北游里人,国家给他的爵位是公士,他当时的身份就是居赀,用做苦工来抵偿欠国家的,这种人的身份叫居赀。
儒家面临这样一种大变,它是一种什么样的境况呢?我们知道当时的儒家,曾经有过一个和法家冲突很厉害的时候,最极端的一个表现就是所谓的焚书坑儒。我们今天所讲的焚书坑儒,是经过后世儒家的图解,后世儒家强调焚书坑儒,好像只是针对儒家,其实当然不是。焚书坑儒是针对诸子百家,但是的确主要是针对儒家,这一点我就不多做证明了。而那个时候,儒家的确也对这种现象非常抵触,从焚书坑儒那个时代,所谓诸儒以古非今,包括孔子的后代,孔子的八世孙孔鮒“与涉俱死”,縉绅先生与闾左佣耕共同造反。
我们知道,秦制后来搞得很不象话,那么这个过程就使得先秦的诸子之间的关系产生了微妙的变化。首先原来儒道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到了那个时候就变成道法的关系比较密切。我们知道,在孔子和老子的时代,实际上孔子是讲有为的,老子是讲无为的,可是有为、无为,当时你仔细看,其实他们都有一个现实观,就是他们都认为西周那种方法很不错。孔子是积极有为的要恢复那一套东西,就是兴灭继绝,而老子认为以前已经很好了,何必多事,去搞那种争霸图强一统万方的雄心壮志呢,小国寡民不是很好吗?但是到了庄周时代,周制已经不存在了,他们到了庄子时代,这个所谓无为,就已经没有了小国寡民的现实根基,就变成了一种所谓顺其自然,就是顺从现实,于是出现了一种我们称之为道德上的极端相对主义。这种相对主义,在楚国表现得最明显,楚国后期的政治中有亲齐和亲秦两派。以屈原为代表的抗秦派儒家成为失势派。
秦朝的统治最后搞得天怒人怨,秦朝灭亡之后,法家那一套赤裸裸的理论逐渐消失,灭秦起义的陈胜、吴广、刘邦、项羽都是楚人,楚文化因而一度极有影响,道家在汉初有很大的影响。入秦后,“秦制”已是现实,而所谓恢复三代仁政、诛除暴君成为新理想。道家在秦亡之后,在法家名声不好时,一度成为汉朝主要的思想资源。以后在中国历史上,就逐渐成为一种犬儒主义和强权主义的互补结构,明代的王夫之曾经强调,这个道家它和法家那一套,有很明显的互补关系,统治者越是用法家的那一套进行统治,老百姓就越容易往道家。其实这句话用我的语言来讲,我们大家都知道,道家就是讲不要太认真,无可无不可,清代的郑板桥有四个字,很多人挂在家里,叫做“难得糊涂”。其实这样一种政治结构,用王夫之的话来说,叫做“其上申韩者,其下必佛老”。用我的话来说,就是在上者指鹿为马,在下者难得糊涂。
于是儒家讲的那一套权责对应,说你对我好我就忠于你,你对我不好我就可以造反,这一套理论就行不通了。我们知道到了汉景帝时代,儒家所谓的革命理论出现了最后一次阐扬,当时有一个儒生,有一次在汉景帝面前说暴君不仁,大家揭竿而起推翻暴君,这是顺应人心的一种革命行动。当时代表道家的黄生就马上说,这不对,这个简直是犯上作乱,这怎么能行呢?哪怕暴君他再无道,他也是君啊,你再能干,你也是臣啊,汤武这样做是绝对不能允许的。那儒生就说了,如果说革命就是犯上作乱,那刘邦岂不是成了乱臣贼子了,汉景帝就觉得很狼狈,如果说革命是很不应该的,汉朝怎么说合法呢?如果说革命是应该的,那现在老百姓革我的命怎么办?那汉景帝说了,最好的方法就是不争论,“食肉不食马肝,不为不知味;言学者无言汤武受命,不为愚。”。
古儒设想的是一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小共同体内可以靠亲情达到,在陌生人社会中他认为应该向小共同体那样,但是他也知道这只是应该,如果不这样怎么办?他们给出的答案就是如果不这样,那么我可以革命。也就是说你这个君主如果不像父亲一样待我,我当然不像儿子一样孝敬你,我就可以造反。大家知道,革命这个词最早就出自于儒家中,就是所谓的汤武革命顺天应人。我可以把儒家处理这种问题的观点,用我的话说,就是在家靠亲情、在国靠革命,维持权责对应就是靠这个。
可是到了秦汉以后,这就不能讲了,尤其是汉景帝时代,汉景帝已经说了这个话不争论,你们不能说,于是大家就不能讲。那么不能讲以后,很多儒家就逐渐变成了法儒,权责对应的思想为无条件忠君的思想所取代,其中出现了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老实说可以写一本书,我在这里不能多说。第一,汉书中出现了叔孙通制礼,当时这个现象受到了很多儒者的抨击。叔孙通曾经劝说一帮儒者,为刘邦制作威力,这些儒者断然拒绝,说你这样的趋炎附势之徒违背教礼,你赶快走不要玷污我们。但是,叔孙通制了这个礼,得到了刘邦的重用。董仲舒今文经学,接受了三纲而欲以“天人感应”吓唬君主,但是董仲舒还是继承了原始儒家的这样一种不放心君权的传统,那不能讲革命怎么办?我就以天人感应来吓唬君主,说如果君主不好,上天就要示警,而上天示警谁懂呢?我们懂得,我们可以解释上天示警。很多人这是迷信,它当然是迷信,这个迷信是用来干什么的呢?有人说这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是不是吓唬老百姓?当然是,但是应该说在董仲舒时代,这一套东西主要是用来吓唬君主的,也就是说在革命不能讲了以后,我们讲天人感应,用那种神神怪怪的东西来吓唬君主,你如果为君不道上天要示警。到了魏晋之后,谶纬之学就被禁止了。
大家知道宋代的王安石有一句话,天变不怕、老百姓发牢骚也不怕,当然你就可以为所欲为。于是,以后的中国就建立了一套所谓儒表法里的一套,说的是儒家,行的是法家。但是尽管是这样,还是有一些儒家不高兴,实际上这也是儒家一直有的传统,就是我们前面说的发牢骚,不满现实。大家知道,孔子当年就讲过,说现在这个社会礼崩乐坏简直不象话,我已经没有办法对这个社会寄予希望,我要坐船跑到海外当移民。后来朱熹也说过这样的话,也就是说在儒表法里这个时代,原初儒家对法家政治的不满一直还是存在的,二千多年以后到了晚清,正是因为对法家政治的不满,导致了中国最早学习西方的思潮,现在我们往往认为西学和儒学是对立的,但是在晚清,很多人恰恰是从儒家反法家的立场上,主动的引进西学。我把它称之为引西救儒。
那个时代,人们主张学习西方有几个特点。第一,他们都认为中国自秦汉之后就礼崩乐坏,好的是三代,而他们往往认为今天的西方就是当年中国的三代。我们知道晚清那些主张学习西方的人,他们往往认为中国的堕落不是从晚清开始,而是从秦始皇就已经开始。按照郭嵩焘的说法,三代的时候中国是全世界最文明的,但是秦以后就堕落了,现在继承三代盛世的是在西方,中国现在几乎已经变成了蛮夷。按照他的说法就是这样。那个时代的这些儒者,有一个特点,他们对我们今天被认为是自由主义核心价值的个人本位,自由这些概念,他们往往不太看重,他们看重要的是什么呢?民主、共和,他们把民主、共和理解为古儒所讲的天下为公。因此那个时代的这些人,他们主张学习西方,老实说主要不是船尖炮利,甚至他们认为如果像秦以后的大道之政,船尖炮利反而是有害的。像谭嗣同就有很极端的说法,他说如果中国不改变这种秦始皇以来的专制传统,那么中国将来如果军队强大了,如果搞不好反而会更糟糕。谭嗣同不是不爱国,而是说中国人要恢复三代的这种文明,就必须要建立宪政民主。
像这样的一种引西救儒的思潮,在戊戌之前一直是很强大的,包括戊戌变法,从康有为一直到谭嗣同,都是这样一种传统体现。这种传统应该说也有很深的基础,但是到了戊戌之后就不一样了,戊戌之后为什么不一样呢?原因有很多。我最近强调的一个原因就是日本的影响。大家知道在戊戌之前,主张学习西方的人很多都认为秦以后很糟糕,三代很不错,我们学习西方因为西方很像三代,后来日本人学习西方,他们实现了富国强兵,可是日本人学习西方和当时的中国人正好相反,明治维新之前的日本,不像秦以后的中国,倒是很像西周。那个时候天皇是没有权力的,日本当时是一个封建体制,也就是类似西周那样的局面,而明治维新在当时的中国人看来就有一点像是周秦之变,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废封建、立郡县,这是明治维新很重要的内容。整个明治维新,在当时很多中国人看来,几乎就是一场在西方影响下的周秦之变,也就是原来明治之前,日本像中国一样封邦建国,也不怎么样,但是之后废封建、立郡县,这个国家就强盛起来了。于是中国人从中学到的,就是小共同体不利于军国社会,中国要富国强兵,就必须学西方、要复兴法家的那一套。
日本人在引进西学的时候,他们很反儒,但是日本人反儒这绝不是说他们就很赞成民主,实际上很多日本人认为儒学妨碍了皇权,尤其是后来的日本军国主义受到这个东西的影响。由于日本的成功,又由于戊戌以后中国民族危机的深化,这就产生了一个很怪的现象,那个时候的中国人越来越认为西儒不像儒,反西必反儒,法家反而成了和西学比较兼容的现象,其中章太炎、鲁迅等等,都有这个特点。其实所谓反儒不反法,就是要解构小共同体,强化国家的力量,而当时的个性解放运动就主张被理解为一种对小共同体的解构,说的简单一点,就是从戊戌到五四,很多人离心目中的自由个性,主要是针对宗族的束缚、家庭的束缚、父权的束缚,因此我们就看到两代人都要学习西方,但是他们对放的印象截然不同。郭嵩焘那一代人对西方的印象是文质彬彬的礼仪之邦,而中国当时被认为是大道执政,但是到了陈独秀那个时代,西方就被认为是军国社会,特别能打仗,而中国就是太文雅、太儒雅,这是不对的。这时两代人都要学习西方,但是对西方的评价完全不同。
相反的,对于秦以后的法家那一套,我们知道同样是维新派,谭嗣同死的比较早,谭嗣同认为秦政糟糕透了,可是康有为在1913年,也就是康有为比梁启超要多活了二十多年,康有为一直到二几年死,但是在1913年就对秦政有一篇高度评价的文章,他把秦政说的简直无比美妙,说废封建实现了人人平等,法国大革命追求的自由平等博爱,秦始皇都已经给了,那么对由秦开始的这个时代,同样是主张学习西方的这些人,他们的评价却有如此之不同。俄国的确对中国有很深的影响,尤其是在引进社会主义方面,但是日本的影响也很大,尤其是自由主义,中国人引进自由主义很多是借助日本,中国人引进社会主义很多是借助俄国,但是这种引进都有一个很大的扭曲。很奇怪,法家学说成为两者的共鸣,而儒家和自由民主的西学成为共同的牺牲品。
最后我要说儒家能否欲火重生呢?今天这个问题是非常令人关注的,我在这里提出了一些设想。今天我已经不能详细说了,我想把这些问题留在以后,现在还有一些时间,我想请大家来批评指正。谢谢。
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本文试图从乡土社会而不是从“思想家”的作品中寻求对“中国传统”的再认识。本文认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性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大共同体性亢进所致。它与法家或“儒表法里”的传统相连,形成一系列“伪现代化”现象。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传统社会在现代化起步时曾经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阶段,而中国的现代化则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
小共同体本位论质疑
对于传统中国社会,尤其是被视为中国文化之根的传统乡土社会,目前流行的主要有两大解释理论:一为过去数十年意识形态支持的“租佃关系决定论”,这一理论把传统农村视为由土地租佃关系决定的地主——佃农两极社会。土地集中、主佃对立被视为农村一切社会关系乃至农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基础,阶级矛盾也成为阐释中国历史的一个根本概念。
笔者前已指出(秦晖、苏文,1996),这种解释模式存在着严重问题。而另一种解释模式,我们可称之为“乡土和谐论”。它在1949年以前曾与“租佃关系决定论”互为论敌,而在这以后由于非学术原因它在大陆消失数十年,改革以后才得以再传承1949年以前学统和引进外部(港台及海外汉学)理论的基础上复兴。然而有趣的是:此时它已不以“租佃关系决定论”为论战对手,而成了从“新保守”到“后现代”的各种观点人士排拒“西化”的一种思想武器。这种解释把传统村落视为具有高度价值认同与道德内聚的小共同体,其中的人际关系具有温情脉脉的和谐性质。在此种温情纽带之下的小共同体是高度自治的,国家政权的力量只延伸到县一级,县以下的传统乡村只靠习惯法与伦理来协调,国家很少干预。传统乡村则被认为是家族本位的(并以此有别于“西方传统”的个人本位)。儒家学说便是这种现实的反映,它以“家”拟“国”,实现了家国一体、礼法一体、君父一体、忠孝一体。于是儒家又被视为“中国文化”即中国人思维方式及行为规则的体现,它所主张的性善论、教化论、贤人政治、伦理中心主义等则被看作是中国特色之源。
从这套解释出发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引伸:有人从这种“乡村自治传统”看到了中国的“小政府大社会”和中国传统比西方更“自由主义”(盛洪,1996)。有人则相反,从乡土中国小共同体的“集体主义”中看到了克服“西方现代性”的自由主义之弊的希望,并期待“乡土中国的重建”会把人类引入“后现代”佳景(甘阳,1994)。有人以根据这种小共同体伦理自治说创作出来的“山杠爷”之类形象为论据证明“西方的”法治不适用于中国,我们的社会秩序只能指望“本土文化资源”培育的伦理权威(朱苏力,1998)。还有人以“村落传统”说来解释人民公社,认为“温情脉脉的自然村落”是中国传统“长期延续的关键”,人民公社制度体现了突破这一传统而走向“现代化”的努力,并付出了当然的“代价”;但1958年的“大公社”对“村落”的破坏“过分”了,引起了灾难,后来的“队为基础”则向“村落传统”作出了让步,因而使公社得以正常运作20年云云(张乐天,1998)。
总之,强调村落、家庭(宗族)等小共同体的自治(相对于国家的干预而言)与和谐(相对于内部的分化而言),并将其视为不同于“异文化”的华夏文明特性所在,是这些看法的共同点。
应当说,这种“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观”之复兴有相当的合理性。首先,若与1949年以后的农村体制相比,传统中国国家政权对农村社区生活的控制能力确实弱得多;而与历史上的王朝强盛期相比,小共同体本位论者所集中考察的晚清、民国又是末世、乱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也未必能达到强盛王朝的水平。其次如果抽象地谈村落、家族的小共同体凝聚力也不是不可以,任何时代人们对自己所在的群体有所依附都是可以设想的。与改革前的“唯阶级关系论”相比,如今谈论对家族、村落的认同至少是看到了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多样性,这自然是个进步。
但在文化形态论的意义上讲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本位、把它视为区别于异文化的中国特征,并用它来作为解释历史与现实的主要基础,则是很可质疑的。首先,“乡村和谐论”比“租佃关系决定论”更无法解释中国历史上最突出的现象,即过去称为“农村战争”的周期性超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因为如果传统乡村的内部关系真是那样温情脉脉,而乡村外部的国家权力又只能达到县一级而无法干预乡村生活,那种社会大爆炸怎么可能发生?退一步讲,即便乡村内部关系存在着紧张,如果真是社区自治,国家权力无法涉及,爆炸又怎能突破社区范围而在全国水平上发生?更何况中国历史上的社会爆炸通常根本不是在社区内发生然后蔓延扩散到社区外,而是一开始就在“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爆发,然后再向社区渗透的。汉之黄巾“三十六方同日而起”至为典型。
历史上但凡小共同体发达的社会,共同体内部矛盾极少能扩展成社会爆炸。在村社、采邑或札德鲁加(家族公社)活跃的前近代欧洲,农民与他们的领主发生的冲突如果在小共同体内不能调解,也只会出现要求国家权力出面调解的现象而不是推翻国家权力(王权)的现象。像英国的Wat Tyler 之变、法国的Jacques 之变这些“农民起义”实际上都不过是向国王进行武装请愿而已。俄国村社农民的“皇权主义”更是著名。即使在中国,明清之际租佃制最发达而宗族组织也相对更活跃的江南地区频频出现的“佃变”、“奴变”也多采取向官府请愿的方式,而与北方自耕农及破产自耕农(流民)为主体的改朝换代的“农民战争”截然有别。于是地主—佃农矛盾最为突出的这个地区反而成为席卷全国的明末农民战争锋头所不及的“偏安”之地。过去人们基于某种理论往往乐于设想:地主与农民发生租佃或土地纠纷,而官府出面支持地主镇压农民,使民间的贫富矛盾膨胀为官民矛盾,于是引发大乱。这种事例当然不是没有(前引的江南佃变即为其例)。但中国历史上更为习见的却是相反:因国家权力横征暴敛、取民无度,或滥兴事业、役民无时,或垄断利源、夺民生计,或吏治败坏、虐民无休而引发官民冲突,而民间贫富态度因之生异:贫苦者穷则思变,有身家者厌乱思安,于是官民冲突扩及民间而引发贫富对立。
并非民间贫富冲突而使官府卷入,而是官逼民反导致民间贫富冲突。这种中国独有的“农民战争”机制是“租佃关系决定论”和“乡村和谐论”都不能理解的。
法家传统与大同体本位
中国的大一统始于秦,而关于奠定强秦之基的商鞅变法,过去史学界有个标准的论点,即商鞅坏井田、开阡陌而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如今史学界仍坚持此种说法的人怕已不多,因为70年代以来人们从睡虎地出土秦简与青川出土的秦牍中已明确知道秦朝实行的是严格的国家授地制而不是什么“土地自由买卖”;而人们从《商君书》、《韩非子》一类文献中也不难发现秦代法家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利出—孔”的国家垄断,而不是民间的竞争。
然而过去人们的那种印象却也并非仅只空穴来风。法家政策的另一面是反宗法、抑族权、消解小共同体,使专制皇权能直接延伸到臣民个人而不致受到自治团体之阻碍。因此法家在理论上崇奉性恶论,黜亲情而尚权势,公然宣称“夫以妻之近及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韩非子·备内》)。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不一而足。尤其有趣的是,出土《秦律》中一方面体现了土地国有制,一方面又为反宗法而大倡个人财产权,给人以极“现代”的感觉。《秦律》中竟然有关于“子盗父母”、“父盗子”、“假父(义父)盗假子”的条文,并公然称:奴婢偷盗主人的父母,不算偷了主人;丈夫犯法,妻子若告发他,妻子的财产可以不予没收;而若是妻有罪,丈夫告发,则妻子的财产可用于奖励丈夫[1]。即一家之内父母子女妻可有各自独立的个人财产。于是乎便出现了这样的世风:“借父,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2]。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犹有过之!难怪人们会有商鞅推行“私有制”的印象了。
然而正是在这种“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的反宗法气氛下,大共同体的汲取能力可以膨胀得漫无边际。秦王朝动员资源的能力实足惊人,2000万人口的国家,北筑长城役使40万人,南戌五岭50万人,修建始皇陵和阿房宫各用(一说共用)70余万人,还有那工程浩大的驰道网、规模惊人的徐福船队……这当然不是“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所能实现的。
秦开创了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和压抑小共同体的法家传统,从小共同体解体导致的“私有制”看来似乎十分“现代”,但这只是“伪现代”。因为这里小共同体的解体并非由公民个人权利的成长、而是相反地由大共同体的膨胀所至。而大共同体的膨胀既然连小共同体的存在都不容,就更无公民权利生长的余地了。所以这种“反宗法”的意义与现代是相反的。宗族文化与族权意识在法家传统下自无从谈起,然而秦人并不因此拥有了公民个人权利。相反,“暴秦苛政”对人性、人的尊严与权利的摧残,比宗族文化兴盛的近代东南地区更厉害。
汉武帝改宗儒学,弘扬礼教,似乎是中国传统的一大转折。然而,“汉承秦制”且不说,“汉承秦法”尤值得重视。正如瞿同祖先生早已指出:武帝以后之汉法仍依秦统,反宗法的大共同体一元化色彩甚浓。而“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瞿同祖,1981,334页)。由魏而唐,中国的法律发生了个急转弯,以礼入法,礼法合一,法律儒家化实际上是社会上共同体多元化的反映。宗族兴起,族权坐大,小共同体的兴盛,从魏晋土族一直发展到“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宗主督护制。社会精英主流也由秦汉时为皇上六亲不认的法家之吏变成了具有小共同体自治色彩、以“德高望重”被地方上举荐的“孝廉”、“贤良方正”之属,并发展为宗法色彩极浓的门阀士族。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罕见的“表里皆儒”的时代[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正是一个大一统帝国解体,类似于领主林立的时代。
从北魏废宗主督护而立三长始直到唐宋帝国复兴,中国出现了“儒表法里”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了大共同体一元化传统,此—传统基本延续到明清。
“儒表法里”即在表面上承认多元共同体权威(同等尊崇皇权、族权、父权、绅权等等)而实际上独尊一元化的大共同体,讲的是性善论信的是性恶论,口头的伦理中心主义实际的权力中心主义,表面上是吏的儒化而实质上是儒的吏化。在社会组织上,则是表面上崇尚大家族而实际效果类似“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由隋至宋臻于完善的科举制是这一时期“儒表法里”的一大制度创新。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的儒家色彩,然而朱熹这样的大儒却对此制十分不满。其实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有点贵族政治色彩的、由道德偶像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之制——明儒黄宗羲正是主张用这类制度取代科举的。科场的严密防范以人性恶为前提,而识者已指出:设计巧妙的八股程式与其说是道德考试不如说是智力测验。唐太宗的名言“天下英雄(不是天下贤良!)入吾彀中”更说明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大一统国家通过“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的法家原则(《管子·任法》),把能人(而非贤人)垄断于掌握之中,它与以耕战之功利择吏的秦法主要是所测之能不同而已。实际上由察举、门阀之制向科考之制的演变,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由周之世卿世禄到秦之军功爵制度的一种复制。儒家贵族政治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
近年来以科举制类比现代文官制度之风甚盛,其实这就像村社传统欠缺时的“私有制”在大共同体本位条件下成为一种“伪现代化”一样,贵族政治传统欠缺时的科举制在大共同体本位下也是“伪现代”性的。正如识者所云:科举官僚制的发展与其归之为社会上公共事务增多和分工发展的结果,倒不如更直接地理解为专制统治过度或无谓地分割官僚权任,又要保证一种更为集中的一元化控制秩序的产物。……这就是中国的近代化过程所以始终无法将它嫁接到共和体制上,及其所以在近代与帝制同归于尽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楼劲、刘光华,1992,3页)。通过科举制实现了表面上吏的儒化和实质上的儒的吏化。近人常把科举制下的乡绅视为社区自治的体现者。实际上科举制以前的地方贵族倒庶几有点自治色彩,后来的乡绅就谈不上了。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仍然保持魏晋以来的礼法合一性质。但维持小共同体的、宗法式的内容逐渐虚化,而维护大共同体的、一元化的内容逐渐实化。成文法形实分离的趋势,从宋律对唐律中过时和无意义的内容(如关于均田制与租庸调方面的内容)也全盘照抄即可见一斑。一些维护大家族、宗族制的律文,如“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徙三年”、“民四十以上无子方听纳妾”等等,与现实已相去甚远。如果相信律文,中国应当是个典型的大家族社会,但实际上中西人口史、家庭史的资料表明:这一时期中国人的平均家庭规模小于西方,更重要的是家庭之上的小共同体纽带更比西方松散。然而如明初朱元璋的《大诰》等文献所显示的那样,那些维护皇权、维护大共同体一元化的律条,却不但名实相符,而且还有法外加酷、越律用刑的发展趋势。
汉以后历代统治者改宗儒学后,弘扬礼教,褒奖大家族,“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的关系比秦较为和谐。然而实际上法家传统一直存在,由汉到清的统治精神(除了前述魏晋以后一个时期外)仍然是“大共同体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的。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西欧的村社、行会、教区、俄罗斯的米尔等等这类含有自治因素的“非国家”社群所享有的地位,在传统中国很难想象。
“拜占廷现象”与“反宗法的非公民社会”
文化类型学的研究者往往把家族本位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而以之与西方的“个人本位文化”相比较,这种看法在近代中国家族兴盛和西方个性解放的背景下或许不无道理。然而搬用到历史上却远非都是适宜的。我们且不说欧洲中世纪,那时宗族血亲关系与封主—封臣间的政治依附关系构成互为表里的两种基本人际纽带,而且前者的重要性达到如此程度,以致“除了由血缘纽带联结的人际关系外,不存在真正的朋友关系”(Bloch,1962.V.Ⅱ.124页);那时西欧的宗族械斗,宗族仇杀、经济上的宗族公产及宗族对个人产权的干预与限制、族权对宗族成员的束缚与庇护,乃至数代同堂共炊合食的大家庭之常见,都很难说亚于古代中国[4]。尽管非血缘性的村社、教区与封主—封臣依附纽带更多地被今人提到,但这些非血缘纽带在社会关系中对血缘共同体的优势是否比中国的专制国家统辖“编户齐民”的能力在社会关系中对宗族纽带的优势更大,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正因为如此,当代许多欧洲学者都把中世纪欧洲向近代欧洲的演变,称为“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From Lineage Society to Civil Society)(James,1974,177~198页)。就像我们形容中国“传统社会”的所谓“西化”一样。其实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是把眼光局限在人类学家喜欢用作“文化标本”的若干村庄(往往是东南沿海地区的近代村庄)而是从大的时空尺度看,古代中国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决不比中古欧洲更有资格叫做Lineage Society 的。
如今的人们讲“西方传统”往往跳过中世纪而直接从希腊罗马寻找西方之“根”。“罗马法中的个人主义”与“罗马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成为最常被提到的因素。可是人们却常常忽视:我们今天所见的那种似乎与近代西方公民社会最接轨的“罗马法”其实是在拜占廷时代才最后定形的。而在此之前,古罗马的大部分历史中都以极为发达的父权制大家族闻名。我们曾提到秦时(西汉其实也如此)宗族关系极度淡漠的情况,而就在与秦汉大致同时,从共和国到帝国罗马的啊⒅衅冢蘼矸ǘ及迅溉ㄓ敕蛉ㄖ糜谥匾匚弧D鞘甭蘼硭椒ü娑ǖ母髦置袷氯ɡ蠖贾欢愿讣页ざ裕ㄗ钪匾摹拔锶ā?财产权)在内。罗马社会极重家族神、家族祭祀与家族谱系,所谓公民权那时实际上就是“有公民资格的父家长权”,甚至连公民中最底层的“无产者”也不例外——“无产者”即古拉丁语Proletarius ,原义即“只有家族”,谓除此而外别无所有也。罗马氏族组织与氏族长老(即所谓贵族)在共和时代的政治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到帝国时代虽然氏族关系已淡化,但涵盖数代人的家族组织仍是很重要的。与承认父子异财、夫妻异产的秦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罗马法直到帝制时代一直认为家长对子弟的权利等值于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利,并把子女与奴隶及其他家资一样视为家长的财产。但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罗马形成了在那个时代的世界上最发达的古典公民社会。如所周知,近代公民社会的许多权利规范都是从它起源的。
只是到帝国晚期,罗马父权与家长制家族的法律地位才趋于崩溃。君士坦丁大帝时期的家庭与婚姻法改革使无夫权婚姻基本取代了有夫权婚姻,并使家属逐渐摆脱家长的控制而取得自权人的地位(Gruhbos,1995)。民法权利包括财产权的主体也渐从家长泛及于每一自由人个体。到了拜占廷时代,宗族纽带已经解体到这种程度:甚至连包含家族名称的拉丁式姓名也已被废弃而在8世纪前后为不含家族名的希腊式姓名逐渐取代了(Treadgold,1997.394~395页)。无怪乎经查士丁尼整理后的“罗马法”“现代化”到了如此程度,以至如马克思所说,个人本位的近代市民社会甚至用不着怎么修改便可以把它作为“经典性的法律”来使用。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这种家族共同体的解体与家(族)长权的崩溃在拜占廷并没有导致公民权利的发展。相反,拜占廷社会走上了“东方化”的老大帝国之路,在政教(东正教)合一的专制极权之下,把罗马公民社会的古典基础完全消解了。这便引起了当代罗马法史研究中的有趣的讨论:有人认为:“罗马严格的个人主义在后古典时代(按即帝国晚期及拜占廷时代)屈服于一种更偏重社会利益的评价,并在这方面出现了许多对所有权的限制。”有人却指出:后古典法与查士丁尼法“可能恰恰表现为一种对个人主义的确认”。类似地,有人认为对家属的宽待等等体现了“新时代的基督教人道精神”,有人却发现在拜占廷化过程中随着公民身份含义的蜕变,“人格的意义在降低”(格罗索,1994.435页)。其实,这里的关键在于拜占廷的宗族小共同体纽带与家长并不是(如近代那样)由公民契约纽带与公民个人权利来冲垮的,而是由从戴克里先到查士丁尼的专制国家大共同体桎梏与东方式皇权来摧毁的。消除了“宗法性”的拜占廷罗马法尽管在技术上(成文法的形成结构上)“先进”得很,以至近代法律几乎可以照搬,然而拜占廷的立法精神却比古典罗马距离近代法治更为遥远:正如牛津大学拜占廷学大师奥勃连斯基所云,近代法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本位,而拜占廷法的基础是“广泛的国家保护”,近代法治的本质是法的统治(the rules of law),而拜占廷法的本质则是“君主本人根据他颁布之法律进行统治(ruled by a sovereign himself subject to the laws he has promulgated)(Oborensky,1971.317~320页)。这样的“反宗法”与其说是提高了家属的人格不如说是压低了家长的人格,与其说是使家属成为了公民,不如说是使家长从公民沦为了臣民。无疑,那种全能的、至上的、不容任何自发组织形式存在的“大共同体”对公民个性的压抑,比“小共同体”更为严重。在罗马时代,真正享有充分公民权的只是少数人(自由公民中的父家长),但至少对这一部分人而言他们的个人权利、人格尊严与行为能力是受到尊重的,在此基础上就可以通过契约整合而产生自治的公民社区和更大的公民社会。而拜占廷帝国那全能的“大共同体”则“平等地”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它不仅抑制了“小共同体”的发展,更压抑了人的个性发展。
无怪乎在罗马法一度湮灭的西部“蛮族国家”后来会发生“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的演进(并且在这一演进中产生了以公民权利的“复兴”为基础的“罗马法复兴”),而在专制皇权下发展了如此完善的“民法大全”的拜占廷反而走上了老大帝国的不归路!
华夏文明与罗马文明在“文化”上差异极大,但在大共同体本位的趋势下发展出一种“反宗法的臣民(非公民)社会”,却是秦汉与拜占廷都有类似之处的。与拜占廷民法的非宗法化或“伪现代化”相似,秦汉以来中国臣民的“伪个人主义化”也十分突出。尽管近年来的人类学、社会学家十分注意从社区民俗符号与民间仪式的象征系统中发现村落、家族的凝聚力,但在比较的尺度上我十分怀疑传统中国人对无论血缘还是地缘的小群体认同力度。且不说以血缘共同体而论秦汉法家传统下的“五口之家”不会比罗马父权制大家族更富于家庭主义,以地缘共同体而论近代中国小农不会比俄国米尔成员更富于村社意识,就是在无论村社还是宗族都远谈不上发达的前近代英国,那里的“小共同体意识”也是我们往往难于理解的。从中学到大学,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往往都被我们的教师讲解为、也被学生理解为“跑马占圈”式的恶霸行径。及至知道那其实是突破当时的村社习惯而实行的“自由”择佃(赶走原来的佃户而把土地租给能出更高租金的外来牧羊业者)则往往会大惑不解:这算什么事?咱中国自古不就如此的吗?不仅把土地出租给外村人,就是卖给了外村人,在传统中国农村不也司空见惯么?何以英国“地主”只是把土地租给(还不是卖给)外村人便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应?而自古以来就如此“开通”的中国人怎么就始终弄不出个“资本主义”呢?我们在唐诗中就可以读到诸如“客行野田间,比屋皆闭户;借问屋中人,尽去作商贾”(姚合:《庄居野行》)这样的情景,除了官府经常搞“检籍”、“比户”这类户口控制外,社区几乎是不管的。而在许多前近代的欧洲国家,即使是非农奴的“自由农村”,小共同体的控制力也很强,不要说“尽去作商贾”,就是搬到村外去盖个房子也要突破村社习惯的阻碍。像俄罗斯—直到十月革命时,自由散居的“独立农户”仍然是一种阻力重重之下的新生事物(金雁、卞悟,1996)。 无疑,与其他前近代文明相比,中国人(中国“小农”)对社区(而不是对国家)而言的“自由”是极为可观的。然而中国人(中国“编氓”)对国家(不是对社区)的隶属就更为可观了。
里一社一单合一:传统帝国乡村控制的一个制度性案例
中华传统帝国的农村基层组织是怎样的?应当说这是个前沿性的探索领域,两千年来这种组织的沿革用一本书都未必能说清,不过可以肯定它决不像那些“伦理自治”、“宗族本位”、“古代自由主义的小政府大社会”之类说法那么简单。我们可以以汉代的里—社—单体制作为一个制度性案例略作剖析。
汉代的农村最基层组织过去人们提得较多的是正史中乡—亭—里体系中的“里”制。近年来人们根据出土资料与文献对勘,又对与“里”平行的“社”、“单”之制有了较多的认识。
据现有的资料,里、社、单都是同级同范围并往往同名的基层设置,常常并称为“里社”、“社弹”、“里单”等,从“宜世里”、“宜世单”,“侍廷里■”、“众人社弹”等称呼看,当时一里必相应设有一社一单。 ( http://www.tecn.cn )
里为行政组织,设有里唯(里魁、里正)、里父老、里佐、里治中等职;社为祭祀组织,是当时的“意识形态系统”,设有社宰等职;单为民政、社会组织,功能最复杂,设职也最多,出土官印就有“祭酒(祭尊)”,是为单首;“长史”、“卿”,均为单副;“三老”(敬老,父老)掌教化;“尉”掌“百众”(民兵);“平政”掌税役;“谷吏”掌单仓(又有谷左史、谷右史之分);“司平”掌买卖;“监督”、“平”(又有左平、右平)掌讼、狱;“厨护”(又有左厨护、右厨护)掌社供;“集”(又有左集、右集)掌薪樵;“从”掌簿书,等等。
以上诸职皆有出土官印为证。汉之一里为户仅数十,而以上三系统设职就不下20个。虽未必每里全设,亦足惊人。以上诸职连同承担情治、信息职能的亭邮系统,上接乡一级诸机构,组成了一个严密的控制网络,如右表。
如此复杂的基层组织,即便在今天也难想象。可以设想“制度”与实际是有差距的,但即便差距再大,也与今人理想的“伦理自治”不可同日而语。重要的是:即便实际设置没有这般复杂,它的性质是清楚的,即它是一种国家组织的下延,而不是自生自发的草根组织。
这由以下数点可知:
(1)它是政教合一(里社、单社合一)、政社合一(里单合一)的一元化体系,并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正如出土的《侍廷里单约束石券》所示:当时立单的主持人是里官(里治中),可见在里—社—单体制中,里是主干,而社、单都是附着在里上的,而里的本质不是别的,正是法家运动为之奠定基础的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的直接(即不经村社、宗族等中介)管制,即所谓“闾里什伍”之制。
(2)它的合法性是自上而下的。它的择人标准,据史载有“强谨”、“訾次”、“德望”、“年长”等项。所谓强谨,即能办事(强)承上意(谨)即可为吏,而不必求民间的道德形象,像刘邦这样乡里视为“无赖”的人决谈不上德高望重,却可以当亭长,就是典型之例。而“訾次”就是论财力,以便能应付职役。显然这两项标准都是从国家而不是从社区考虑的。至于“德望”与“年长”的确有些“伦理自治”的味道,但其权威也必须由上面来确认的。
(3)它在形式上也摹拟官场,里印、社印、单印都按当时所谓“方寸官印之制”刻成,而“祭酒”、“三老”、“尉”、“治中”、“长史”、“卿”等称谓也是在上级官场有相应设置的,这样的组织显然不是“民间结社”而是“基层政权”。
这种基层组织靠什么养活?汉代乡级组织包括亭在内,基本是政府财政支持的,其中不少大约直接取给于当地上交的政府税收。至于里级组织则主要是自筹费用,包括征收的“社钱”和《侍廷里单石券》记载的“敛钱”购置的“容田”收入等。但不能说,只要不是政府直接开支养活的组织就是“自治”组织,关键在于其赖以筹资的权威资源何来。由前述可知这一资源也主要来自上面。这样的组织有多少“自治”色彩是可疑的。
总之,秦汉时代中国传统帝国的农村基层控制已相当发达和严密。汉以后除东汉后期到北魏的宗主督护制时期帝国根基不稳外,也一直维持着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的控驭。而基层以上在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中集权的趋势就更明显。近年来曾有人极言“国家能力”问题,他们断言:我国历代王朝的崩溃,都是由于“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汲取能力下降”的结果。这真不知从何谈起。实际上除少数例外(如东汉末)外。我国多数王朝的崩溃都恰恰是在官府尤其是朝廷的“汲取能力”极度亢进而使民间不堪忍受之时。秦末大乱正是朝廷集中全国大部分人力物力滥兴营造的结果,隋末、元末的大乱也有类似背景。西汉末(新莽)厉行“五均六管”等“汲取”之政,新莽灭亡时,全国的黄金仅集中在王莽宫中的库藏就达70万斤之巨,其数量据说恰与当时西方整个罗马帝国的黄金拥有量相当![5](而明亡之时按黄宗羲的说法,则是全国“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之九”(《明夷待访录·田制一》)。看看当时各地方志《赋役志》中有关“存留、起解”的记载就会明白黄氏所说并非虚语。试问当今天下有几个国家“中央财政所占比重”能达到如此程度?当然这只是就法定税赋而言,当中央把郡县的法定收入几乎尽数起解之后,地方的开支只能多依赖杂派,而基层亦复如此。“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这样一种痼疾在中国是古已有之。而基层控制也就成了这种痼疾之前提。直到痼疾引发社会爆炸,基层也就失控了。
因此,笔者以为,与前近代西方相比,中华传统帝国的统治秩序具有鲜明的“国家(王朝)主义”而不是“家族主义”特征。
事实上,历代统治者不管口头上怎么讲,实际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远超过四维八德。而法家传统是极端反宗族的,它强调以专制国家本位消除家族本位,建立没有任何阻隔而直达到每个国民个人的君主极权统治。它主张以皇权(以及完全附属于皇权的吏权)彻底剥夺每个国民的个人权利,并且绝不允许家族、村社或领主截留这些权利而形成隔在皇权与国民个人之间的自治社区。换句话说,它不仅容不得公民个人权利,也容不得小共同体的权利。儒家的“家—国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只对于皇帝一家是真实的;它只意味着皇帝“万世一系”的家天下,而不支持别的“世系”存在。某个家长“提三尺剑,化家为国”([前蜀]王建:《诫子元膺文》)而建立起自己的皇权后,就决不允许别人起而效尤,膨胀“家族”权利。另一方面,历史上许多所谓的“农民起义”,从西晋的乞活直到清代的捻子,也都有宗族豪酋聚族抗官的背景。抗官成功,“提三尺剑,化家为国”的故事便又一次上演,但同时对民间宗族势力的戒备,也成为这些昔日宗族豪酋操心的事。到了近代,更出现了受“西化”影响以“家族自治”为旗号而反抗传统国家专制的改革派“新潮宗族”活动。这是以往人们很少注意的。如清末以走“英国之路”为标帜的立宪派地方自治运动中就出现了“家族自治”的呼声。当时重要的南方立宪派团体——广东自治研究社有38个集体成员为支社,其中就包括五个家族自治研究社(所)(侯宜杰,1993,140页)。这显然已经超越了传统宗族豪酋民抗官的窠臼,而赋予小共同体维护权利的努力以新的意义。
综上所述,近古一代中国传统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宗族是其最常见的形态)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现象,它可能既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发达(由于大共同体本位的制约),也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传统”。但是,近代以来中国人和外国人,中国的从最激进者到最保守者的各派力量,却大都认为中国的宗族是既发达而又“传统”的。区别只在于他们有的反对、有的则维护这种“传统”。乃至今日,人们仍把对宗族伦理、血缘纽带与家长制的依恋,当成“中国传统”与民族性的基础,虽然他们有的骂它是“劣根性”,有的赞之为民族魂。
然而中国人真的天生就比其他民族更恋“宗族”吗?现代化即以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为表征的个性过程对传统共同体纽带的消解,在“中国文化”中就不起作用吗?其实有许多材料表明:即使在传统时代,中国人的宗法观念也并不比其他族更耐商品经济的“侵蚀”。明清时代兴旺的宗族文化中就有不少人惊呼市井的威胁。如明代名宦广东人庞尚鹏在他那部《庞氏家训》(近古宗族法规类著作中极有名的一部)里写道:庞氏族人应当远离市井繁华的广州城,否则“住省城三年后,不知有农桑;十年后,不知有宗族。骄奢游惰,习俗移人,鲜有能自拔者。”这类劝诫表明,在“宗族文化复兴”的明清东南地区,市场经济对宗法关系的冲击同样明显,以至卷入其中不久便“不知有宗族”,而且这不仅是个别现象,而是“习俗移人,鲜能自拔”。看来仅有“儒家文化”,并不足以使宗法关系具有抵御市场侵蚀的’免疫力”。
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
传统社会的反近代化机制无疑有儒家色彩的一面,即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都抑制个性,父权制家族桎梏与专制国家桎梏都阻碍着自由交换、竞争与市场关系的发展,阻碍着民主、人权与公民社会的形成。但这种反近代化机制更具有非儒家色彩(或曰法家色彩)的一面,即“大共同体”不仅抑制个性,而且抑制小共同体;不仅压抑着市场导向的个人进取精神,而且压抑了市场导向的集体进取精神。近古中国政治中枢所在的北方地区宗族关系远不如南方尤其东南一带发达,但公民社会的发育却比南方更为难难,这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前近代社会中,束缚个性发展的共同体桎梏是多种多样的,而个性发展的进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子同时摆脱所有的共同体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状态。因此,个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就可能表现为桎梏性较小的共同体权利扩张,对主要的共同体桎梏形成制衡与消解机制。众所周知,中世纪欧洲城市中的行会是市场关系发达的障碍,但在早期正是行会在与领主权作斗争、争取城市自治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出现的“公民与王权的联盟”更是如此。在缺少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西方,“民族国家”形成很晚,“大共同体”长期处于不活跃状态,阻碍人的个性发展的主要是采邑、村社、行会、宗族等小共同体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大共同体的权力对于冲破小共同体桎梏、从而解放个性,是有着积极作用的。因而公民(市民)可以与王权携起手来反对领主与村社陈规,而在依附型小共同体的废墟上建立起公民社会的基础:公司、协会、社团、自治社区等。随着这些基础的建立,公民权利成长起来后,才转而向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体”发起挑战,用民主宪政的公民国家取代“王朝国家”。
而在传统中国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形。相反,由于传统中国“大共同体”的桎梏比“小共同体”强得多,因此如果说在西方王权虽从本质上讲并非公民社会的因素,但它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会成长,那么在中国,包括血缘、地缘组织(宗教、村社等)在内的小共体即便内部结构仍很“传统”,但只要它对大共同体本位体制而言有自治性,则它在一定阶段上也可能成为推动市场关系与人的个性发展的有利因素。换句话说,如果在西方,从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向个体本位的公民社会演进需要经过一个“市民与王权的联盟”(本质上即公民个人权利与大共同体权力的联盟)的话,那么在中国,从大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的演进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作为中介。所谓“联盟”当然是个象征性说法,不一定指有形的盟约(西方历史上的“市民—王权联盟”也并非实指),而是意味着争取公民个人权利与争取小共同体权利二者间形成客观上的良性互动。
在社区自治与自治性社区权利极不发达的传统中国,与市场关系的发展相联系的小共同体(包括家族组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社区自治的功能,并以其集体进取精神克服大共同体的束缚,从而为个性的发展打开突破口,明清时期东南地区宗族关系与商品经济同步而“逆逻辑发展”的事实表明了这种可能性,但它最终能否像西方王权一度有助于市民社会的建立一样,为中国打开一条新路,则历史并未作出答案,因为近代以后中国原来的发展轨迹中断了。不过改革时期东南地区再度出现宗族共同体与市场同步繁荣的局面,却十分耐人寻味。
改革后东南农村出现的“乡镇企业”被世人目为“奇迹”。而乡企的发展史初看起来似五花八门,典型的如“温州型”乡企多是私有制,而“苏南型”乡企在1996年大转制前则是“集体企业”为主。于是关于“乡企奇迹”的原因也就有了“市场动力”与“新集体主义”等彼此抵牾之说。然而人们却很少注意到,这些或公或私的企业分布却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主要是在“市场网络所及、国家控制弱区”发展起来的。创造出温州奇迹的许多中心市场与民间工业区都位于非所在行政中心亦非交通要道之地,如永嘉之桥头、温岭之石塘、永康之大园东、古山、苍南之龙港、金乡,等等。而这种“大市场中的小角落”恰恰也是苏南乡企的最佳发展基地。苏南最大的行政中心与交通枢纽南京市,市郊诸县的乡企都难以发展。迟至1990年,南京市属地区的乡企在江苏各市中仅居第8位,而无锡、苏州、盐城、南通等地就活跃得多。在这些地区,主要的乡企发展地也往往位于行政辖境的“角落”里。
苏南乡企从形式看不同于温州的私营乡企,当地宗族关系也远不如浙、闽、粤诸省发达,但就是这样的“集体企业”为什么也只能在“角落”里发展起来呢?显然,这是因为大一统的强控制不仅压抑了个人活力,也压抑了小共同体的活力。而在这种控制的夹缝中发展起来的“小共同体”自然会带有浓厚的乡土人际关系纽带。它既非“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民契约性经济组织,也非“闾里什伍”的传统行政安排与政社合一的“集体”。苏南乡企自然不是宗族经济,但却往往带有浓厚的“庄主经济”色彩。
内地的早期乡企同样存在类似现象,这表明,城关附近、交通干道上的流通优势与行政控制优势这两因素中,9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以后一因素更为突出,它使得“农民企业”为回避行政控制宁可牺牲流通优势,在“角落”里求发展。当然这有个条件,即整个大地区经济发达,市场网络活跃并足以伸入这些“角落”。否则,像中西部贫困地区那种封闭的“角落”里乡企也是难以发展的。这一特征表明:90年代中期以前乡企发展的最重要“优势”,与其说是最能利用市场机制,不如说是最能摆脱行政控制,无论私营型(如温州)还是集体型(如苏南)乡企,在这一点上似乎是共同的.
实际上无论姓私姓公,以“能人”为中心,以小共同体为依托的“庄主经济”都是乡镇企业的通行模式。出现这种状况是不难理解的:既然这时乡企发展最重要的优势不在于它最能利用市场机制,而在于它最能摆脱国家计划控制,那么是否采用最适应于市场关系的产权明晰的私有企业形式便不是最重要的,而对于摆脱大共同体本位的控制来说,一般散沙式的“伪个人主义”有时反不如自治性小共同体更为有效。
但这种“庄主经济”式的小共同体本位与某些论者宣传的“新集体主义”绝不是一回事。集体主义不管“新”、“旧”,都与个体主义构成相对;而“小共同体本位”却是与“大共同体本位”构成相对的。关键在于: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严格地讲并非所谓集体经济,当时公社的生产计划、产品处置、要素配置乃至领导人的任命,都是由政府而非农民“集体”决定的。因此公社经济与国有企业一样是“国家本位”经济,区别只在于国家控制国营企业,国家也承担了控制的后果(即企业不自主经营,但也不自负盈亏,国家保障工人的收入),而人民公社则是由国家控制但却由农民来承担控制后果的。乡镇企业摆脱了这种状况,即便像南街村这样的“正统集体经济”,也号称“外圆内方”,即对外保持企业法人在市场上的自由经营者地位,脱离了大共同体的控制。这是乡企能创“奇迹”的根本原因。至于“新集体主义”,如果泛指任何形式的联合与协作,那一切现代化经济都是这样,算不得乡企的特点;如果是指“公有制”,则“温州”型的乡企固然算不上,就是苏南式的乡企,经过1996年以来的“大转制”与产权改革后,又还有多少这种“主义”的色彩呢?
我国一些乡企的家族色彩、“庄主”色彩与小共同体色彩曾令一些外国人难于理解,在他们看来这种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村社式、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近乎农奴制式的体制怎么会有如此活力?而我们的一些论者则把这种状况称为宝贵的传统与“本土文化资源”,甚至称为“超越西方现代性”的一种救世模式。的确,如果不考虑大共同体本位问题,是无法理解这种“小共同体活力”的。但如果想到法家式或拜占廷式的“伪个人主义”之反公民社会性质,那就可以设想,这正是一种“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以走出传统社会的过渡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其说是传统的,不如说是反传统(反国家本位之传统)的。它与西方借助王权走向近代固然是不同的途径,但同样要以公民社会为归宿。在这一点上是谈不上什么“超越”的。
除经济外,“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现象也体现在政治、文化等领域。我国近年来搞“农村基层民主”,在许多地方都受到了“助长宗族势力”的指责。如去年浙江台州前所、杜桥等镇的一些村由农民选出的村委会被镇里撤销,并由政府指派了“村管会”。有趣的是镇里对这种“竞选”不是指责为“资产阶级自由化”而是指责为“宗族作怪”,而由政府任命的村管会头头却往往派的是“资产阶级”,即当地号称“首富”的私营企业家!其实考诸历史,朝廷派遣大私商来推行垄断与统制倒是有传统的,如汉武帝之用桑弘羊、孔仅、东郭咸阳来推行盐铁官营就是一例。私商的唯利是图、六亲不认在这里并未成为“市民”性格,而是成了大共同体本位的工具。反而是宣扬宗法伦理的儒生(贤良文学)成了民营经济的捍卫者!“伪个人主义”与小共同体在中国传统中的角色于此可见。
与此相似的另一种现象是:我国目前由政府推动的“村级民主”往往都在市场经济很不发达的相对贫困地区进展顺利,如辽宁、河北等地区。据说我国农村第一个村民直选的村委会就出在广西最贫困的河池地区之宜山县(1980年)。而在一些贫困地区,早在改革前旧体制下由于一穷二白的“集体”没有什么资源可供争夺,因此那里就十分“民主”,生产队长都是轮流当,更无所谓庄主现象。这些地方传统社区组织几为空白,改革后生产队取消,村政(指自然村而非行政村)就几乎不存在了(秦晖:《“村”兮归来》,1998年5月29日《中国改革报》)。除了大共同体本位下官府的厉害外,村民在社区内其实没感到什么压迫。在这些地方,农民的关切点与其说是“社区民主”,不如说是社区自治;而社区民主的含义与其说是限制“庄主”权力,勿宁说主要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包括作为“国家经纪”的庄主权力),因此仅仅把社区民主局限于“民选村官”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问题在于限制国家经纪权而使“村官”更多地体现社区立场,使“村官”能在国家面前维护村民的公民权益。如果反过来,只从国家本位的立场为了削平尾大不掉的庄主,维护大一统价值而搞“村级民主”,像改革前常用的“运动民主”来加强一元化体制那样,那就意义不大。
而在东南诸省市场经济发达的富裕农村,这些年来许多地方村政的演变不是表现为“民选村官”,而是表现为村企合一、企业“吃掉”村级组织、“村子公司化、支书老板化”,“庄主经济”演变为“庄主政治”。而企业的“一长制”则演变为社区的“一主制”。如果不考虑大共同体本位体制的解松问题,这样的演进就几乎是一种“反动”的现代领主制。而像“禹作敏现象”这类“庄主制”之弊也在知识界引起了广泛批评。然而人们却很少从传统中国社会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角度对“庄主现象”作出深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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