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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十论-秦晖

_4 秦晖(当代)
实际上传统中国不同于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除了帝国解体的特殊时期(如魏晋时期)外,很难出现真正意义上的“领主”之弊。中国历史上的“庄主”,要么以“国家经纪”身分在官府支持下为弊,类似于《水浒》中的祝家庄、曾头市之“庄主”那样。这种形式的“庄主之弊”实质上与吏治腐败一样是大共同体本位之弊,并不是单纯的“庄主”问题。要么“庄主”作为一种可能制衡全能国家的自治力量起到“保护型经纪”作用,这种庄主自然也会生弊,但比起全能国家之弊、官府胥吏腐败专横之弊来却是次要的。因而我国历史上屡见农民宁当“私属”而逃避为“编氓”的现象,甚至“庄客”支持“庄主”抗官的现象。所以在中国批判“庄主”现象有个从公民权利出发还是从全能国家权力出发的问题。改革时代东南地区的“庄主政治”当然谈不上是“中国传统”超越了“西方民主”,但比改革前“一元化”控制下许多赤贫农村“干部轮流当”式的“民主”还是一种进步。
在文化上,“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在改革中的农村也留下了痕迹。近年来学界对东南农村中的修谱造祠之潮甚为关注,但我觉得更值一提的是浙江等一些农村地区的“村志”现象。如永康县清溪乡(今永康市清溪镇)1986年由乡文化站文化员、乡初中卸任教务长等人在乡政府支持下倡修《清溪乡志》,消息一出,乡属各村纷纷响应,结果在《乡志》编成前已有八九部村志先期而出。这些民间编印的“村志”宗谱色彩浓厚。如《官川村志》356页中就有314页即全书篇幅的88%是宗谱,编者明言是“借编志东风,重修家乘”(《永康官川村志》,1987年自印本宗谱页第四)。但既为一村之志,所以又与传统宗谱不同,除了本村主姓之外,还记载了其他姓氏村民的谱系。如《官川村志》中除了该村主姓的《胡氏宗谱》外,还有《官川其他姓氏支流世系》和《官川村各姓氏传列》。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中期,在这种“村志现象”的发展中,不断受到个性解放的公民文化(从一个方向)与坚持一元化控制的大共同体本位文化(从另一个方向)的双重影响。如后于《官川村志》而出的《山西村志》的宗谱初稿依传统只列男系,付排之后便有村民提议:“在世系排列上应与宗谱有所不同,女的要求排上”,迫使该志抽版重排(《山西村志》,1988年自印本)。到了1994年的《河头村志》,便出现了《村民世系表》这种形式,它把本村村民从主姓吕氏直到只有一户人的贾氏,从明初最早定居河头,迄今已传23代的吕家直到公社化时代才入居该村的戴、潘等姓,不分男女,人人入谱。而且各姓氏不分大小一律以始居河头者为世系之源,废止了传统族谱乱攀远祖以显其贵的陋习。
另一方面,农民们对来自大共同体的“禁谱令”进行了巧妙的抵制。《河头村志》在寻求正式出版时,出版社根据禁止出版族谱类书籍的有关规定不让收入《世系表》,农民们便来了个移花接木,结果问世的村志虽印数仅1500册,却有两个“版权”:交出版社发行的没有《世系表》,据说只印了100本以蒙混上头,而其余1400本都在装订时暗中加上了《世系表》,由河头村自己发行与赠送。闻此内情者莫不感叹!
从1987年装订简陋的自印本《官川村志》到1994年以来铜版精装正式出版的《河头村志》及以后的《前洪村志》、《雅庄村志》等,从“宗谱”到“村民世系表”,我们看到当地农民的“小共同体意识”在明显增强,而这显然不是以扼杀公民个性与个人权利意识为代价的。
小共同体与公民社会的前途
总而言之,改革时代中国除了公民意识在成长(尤其在城市中)外,最显著的变化是小共同体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的凸显(尤其在农村)。这些小共同体由于微观上带有传统色彩(例如宗族色彩)而引起了两种议论:或斥其为“封建复辟”,或褒之为“传统活力”。然而从“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角度看,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与西方历史上民族国家的兴起一样是有正面意义的。另一方面,这种“宗族的崛起”与西方历史上“王权的崛起”一样只是走向个人本位现代社会途中的阶段性现象。现代化的完成终会消除宗族束缚或其他类型的“小共同体束缚”,正如其在西方消除了王权的束缚一样。当然,这并不排除宗族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象征符号继续存在,正如在西方王室可以作为象征符号继续存在一样。
这自然只是一种可能性。如今断言中国传统社会会经由“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成功地走完西方社会经由“公民与大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而实现的现代化过程,还为时过早。因为即使在西方历史上,“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也并不必然会导致现代化。从逻辑上讲,这种“联盟”既有可能使“公民”利用“王权”战胜领主而走向现代化,但也有可能使“王权”利用“公民”战胜领主,而出现传统中央集权专制帝国。如16世纪的西班牙就是如此。在那里王权的胜利和领主的没落并没有在采邑制的废圩上生成公民社会的基础结构,因而公民也就不可能在此后依托这种结构战胜王权。结果,查理五世与腓力二世的集权帝国虽然一度称雄于世,却演变为一个极端保守的老大帝国,并使西班牙长期成为欧洲病夫与落伍者。
同样,“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结果既可能是前者利用后者,也可能是后者利用前者。在后一情况下,“庄头”现象发展为诸候现象,一元化体制的解体不是导致公民社会而是导致传统的乱世,“朝廷”的“自由放任”没有放出一个“中产阶级”,却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集权会变成领主林立,统一国家会变为一盘散沙,但这只是历史上“合久必分”的重演而并无现代化意义。当然,这种情况也可能导致另一种结局,即由于“庄主”过份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大共同体的庇护,造成传统一元化体制的复归。这正如西方“公民与王权的联盟”除了可能导致“西班牙现象”外也可能导致“意大利现象”,即由于王权过份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小共同体庇护,造成近代南意大利与西西里的黑手党式帮派社会一样。
因此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实现都不是“必然”的,历史决定论的解释完全错误。“公民”无论与大共同体还是与小共同体结盟都是有风险的。但现代化作为一种价值则对传统中国人与传统西方人同具吸引力,文化决定论的解释同样是错误的。
改革20年来随着小共同体的不断成长,“庄主”现象的负面作用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但究竟是以法家的思路还是以现代法治的思路解决这一问题,是以“王权”还是以公民权来制约“庄主”,则事关重大。在此我们不妨再做个历史比较:在西方历史上,“公民与王权的联盟”要避免公民被王权所利用,就要走社会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王权之下变小共同体本位社会为公民社会,然后再以公民社会组织为纽带制衡王权(一盘散沙式的人们是不可能制衡王权的),变王朝国家为公民国家。显然,能否先形成公民社会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那么,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条件下,逻辑上就要求走国家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小共同体之上变传统国家为公民国家(民主国家),然后再以民主国家为依托制约“庄主”(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是无法对付“庄主”的),变小共同体本位为公民社会组织。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先形成公民国家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简表如下:
因此笔者反对那种粗陋的类比,即从西方历史的发展得出“先有自由后有民主”,因而民主必须缓行的“规律”论。的确,就西方而言,“王权庇护下的自由”是“公民与王权的联盟”现代化之路的重要阶段。但中国走的是另一条道路,清末、民国的历史已表明,中国式的王权是无法保护“自由”的。而中国式的小共同体能否有助于“民主”,则有待于我们的实践。
注释:
[1]睡虎地出土《法律答问》:“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不为盗主”。“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器当收,且罪夫。” ( http://www.tecn.cn )
[2]《汉书·贾谊传》。
[3]当然,从学术史角度人们会把魏晋玄学前后看作儒学危机、黄老复兴、释道争雄的时代,但社会史的角度看自然不同。
[4]按布洛克的说法,11世纪巴伐利亚农村的家庭规模常达到50人,而15世纪的诺曼底甚至达到66人(Bloch,1962,VOL.IP.139)。注意:这里讲的是农民而非贵族家庭。 ( http://www.tecn.cn )
[5]《汉书·王莽传下》,与罗马的比较可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群联出版社1954年版,第70~71页。
来源:《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
秦晖:中国经济发展的低人权优势
前年在哈佛,一个美国学者疑惑地问:今天的中国,究竟是左派得势,还是右派得势?
我对他说:按照你们的标准,中国如今是左派右派都不得势。因为你们的左派要追问统治者的责任;你们的右派要限制统治者的权力;这两种人在中国都被打压。但是,统治者也扶植他们需要的左、右派:他们需要“左派”为其扩张权力,需要“右派”为其推卸责任。所以也可以说,中国如今是“左派”、“右派”都很得势。
可见今天中国,不能用西方语境中的“左右”眼光来先入为主。遗憾的是人们往往如此。
今天国际学界、尤其是国际经济学界对中国认识千奇百怪,但荦荦大者不外乎三:其一曰中国崩溃论。即认为中国经济的高增长只是浮夸造成的假相,实际则是内部危机与全球化压力日益严重,难免崩溃。其二和其三都相反,认为中国经济创造了增长与繁荣的奇迹,但对此则按西方经济学两大阵营的传统学理形成两种相反的解释:古典自由经济学把“中国奇迹”归功于经济自由化或市场化的成功,而左派经济学或凯恩斯经济学则归功于“社会主义”或政府干预、管控的成功。
我认为这三大主流认识都有严重偏差: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在全球化中应对自如是事实,“虚假论”、“崩溃论”不对。但这种增长既不像偏左的论者那样可以解释为“政府成功”,也不像偏右论者所言可以解释为“市场成功”,更与所谓“市场政府双重成功”的“北京共识”不相干。除了低工资、低福利的传统优势外,中国更以“低人权”的“优势”人为压低四大要素(人力、土地、资金和非再生资源)价格,以不许讨价还价、限制乃至取消许多交易权利的办法“降低交易成本”,以拒绝民主、压抑参与、漠视思想、鄙视信仰、蔑视公正、刺激物欲来促使人的能量集中于海市蜃楼式的单纯求富冲动,从而显示出无论自由市场国家还是福利国家都罕见的惊人竞争力,也使得无论采用“渐进”的还是“休克疗法”的民主转轨国家都瞠乎其后。
当然如果不对外开放,这种冲动也不会有多大能耐。但是在全球化时代对外开放后,中国由于在“专制-非福利”体制下免除了“民主分家麻烦大,福利国家包袱多,工会吓跑投资者,农会赶走圈地客”的“拖累”,便出现了空前快速的原始积累。而这种方式造成的危机,则靠外部资源(资本流入、商品输出)的增益来缓解,同时通过全球化把危机向外部稀释:在中国的铁腕强权压住自己的内部矛盾而维持表面“稳定”的同时,“中国因素”却使他国的内部矛盾激化:中国因素导致的资本流和商品流在自由国家打破了原有的力量平衡,加剧了劳资矛盾,在福利国家加剧了移民冲突,而在这两类国家都加剧了就业和公共财政困境。
于是短短十余年间,中国制造的商品洪流般充满世界,世界各地的资本潮水般涌进中国。全球化中“中国的竞争”势不可挡,它既迫使福利国家降低福利水平,也迫使自由国家重树贸易壁垒,还使得不发达国家在吸纳资金、获得资源等方面面临更大困难。
然而吊诡的是:由于先验偏好和信息不全,各家都力图对“中国的成功”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中国经济的非自由色彩令左派欣赏,而它的非福利色彩则令右派欣赏,同时它又以穷国快速发展的形象令第三世界艳羡。于是本来对现代左派和右派、对福利国家和自由国家、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构成严重挑战的中国,却同时受到上述各方的称赞。然而称赞归称赞,由于上述“中国优势”不可复制(没有中国式的铁腕强权,任何国家无论左派还是右派执政,实行自由市场政策还是凯恩斯式的乃至社会民主的政策,都不可能这样来搞原始积累),而“中国挑战”又客观存在而且不可回避地日益严重,各方的对华关系从长远看都不乐观。
而另一方面,中国的这种发展模式也在其内部形成“尺蠖效应”:“左派”得势则自由受损而福利未必增加,“右派”得势则福利丧失而自由未必增进。“左”时政府扩权却不可问责,“右”时政府卸责却不愿限权。左起来就侵犯平民私产而公共财富却未必得到保障,右起来公共资产严重流失而平民私产却未必受保护。一边“新国有化”一边又“权贵私有化”。左时“公权”侵夺个人领域却无心公共服务,右时放弃公共产品却不保护个人权利。政策趋左则压缩个人自由却并不开放公共参与,趋右则抑制民主参与却同时限制自由竞争。“左派”建不起福利国家,“右派”搞不成公平市场。正如孙立平所言:无论向左还是向右,得利的都是同一些强势者,而吃亏的也是同一些弱势者。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一个萝卜两头切,左右都是他得”。这样就使社会矛盾在一放一收的尺蠖式进程中日益发展和积累,而不能像宪政民主体制中那样,以左派争福利、右派争自由的“天平效应”来维护社会平衡。
因此,中国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像有些人设想的那样“把饼做大”就能缓解“分饼不公”的矛盾,而是出现了经济发展与内部外部矛盾同步持续深化的现象。过去在1989年后邓小平把统治合法性建立在经济增长上,他常说东欧垮了而我们没垮,就是因为我们经济搞得好。但是现在,经济高增长和社会不稳定同时发展的现象使人对此说日益怀疑,以至据说一些领导人开始羡慕起经济凋敝而表面上政治却很“稳定”的古巴和北朝鲜来,要学习后者的政治高压。但是这饮鸩止渴的做法最终只能导致更严重的不稳定。胡温政府的另一个趋势是值得肯定的,这就是比过去更强调公平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问题。然而“尺蠖效应”的机制不解决,只怕是权易扩而责难问,现有体制下回复“大政府”只会形成扩权-卸责的又一轮循环。而走出“尺蠖效应”,就需要进行权责对应的宪政改革。
而像中国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多人口,中国经济这么大的量,随着将来作为全球商品供应者和资本吸纳者的作用日益凸显,一旦出问题可能比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对全球的冲击更大。因此中国平稳顺利地转型不仅是国人之福,也是世界之福。而中国因“尺蠖效应”而发生社会爆炸,或因现行原始积累方式与福利国家和自由国家的双重冲突而导致国际秩序崩溃,则不仅是国人之祸,也是世界之祸。
在全球化形势下,世界关切中国是必然的。如今发达国家压中国把人民币升值,这实际上就是中国现行原始积累方式与福利国家和自由国家体制冲突的体现。但人民币升值实际上不能解决问题:由于现行铁腕体制下中国内部不存在公平博弈,人民币升值对中国“竞争力”的抑制很容易被强势者向弱势阶层转嫁压力而缓解,因此人民币升值在中国未必能像当年在日本那样改善贸易平衡。而压中国升值反而徒令一般中国人反感。
事实上,中国制造业工资水平如今不低于印度,但竞争力仍高于印度,显然靠的并非单纯经济性的低工资优势,而是“低人权”的优势。正是这种只要官商勾结就可以任意圈占农地、役使劳工、耗用资源的“优势”,使得中国成为举世罕见的“投资乐园”,连印度的塔塔财团也想躲开工
显然,中国的“优势”既不在于其市场更“自由”,也不在于其国家更“福利”,而就在于其更专制。笔者反对专制的态度众所周知,但从来不以“专制妨碍经济增长”为理由。事实上,专制“刺激”经济增长,在非市场条件下有斯大林和纳粹德国的例子,在市场条件下也有近代早期中东欧“二度农奴化”使商品性农业大发展的例子,而美国经济史家福格尔的研究也表明,内战前美国南方奴隶制经济的“效率”不亚于、很可能还“优于”北方自由经济。但是专制仍然应当反对,这不仅由于其不人道,也由于这种“效率”的畸形。别的国家不说,中国今天靠“低人权优势”在全球吸纳资本、输出商品而形成惊人的高额“双顺差”,不仅让别国头疼,中国一般人民又能得益多少?超廉价的劳力、土地、资源付出,形不成有效进口需求,只换来巨额的“绿纸”(帐面美元)。中国人埋怨美国开动印钞机就卷走了咱们的血汗,美国人埋怨中国的廉价货砸了他们的饭碗,而一旦美元狂贬,美国完了,我们的血汗也白搭了。
所以,改变这种状况,不仅是别人希望的,也是我们中国公民希望的。但是逼中国升值人民币改变不了它。只有帮助中国改善人权,尤其是维护工农的权益,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在市场经济全球化之际如果没有人权的全球化,“全球化”确实可能带来弊病乃至灾难。而消除了“低人权优势”后,中国不可能维持如今的原始积累方式,靠官商勾结压制工农吸引投资输出廉价商品来扩大“双顺差”的“竞争力”将大打折扣。对福利国家和自由国家体制的冲击也将减少。
那么中国经济还能如此高速地增长吗?或许不能了。但是这种畸形的高增长真那么值得维持下去吗?到了不可持续、难以为继时内外危机爆发不更危险吗?印度与民主转轨国家的成就都表明,没有了“低人权优势”,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仍然会保持一定程度的低要素成本优势(只是不会被人为压低得那么离谱)。加上体制改善与中国人勤奋而富于创造性的特点,中国经济度过转型期危机而保持合理的增长速度是完全可以预期的。当然可能没有现在“快速”,但增长效益的内部与外部分配都会比如今合理,内外关系会比现在和谐,而给中国与世界人民带来的福利增进更会远胜于如今。
秦晖:传统中国社会的再认识
本文试图从乡土社会而不是从“思想家”的作品中寻求对“中国传统”的再认识。本文认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性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大共同体性亢进所致。它与法家或“儒表法里”的传统相连,形成一系列“伪现代化”现象。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传统社会在现代化起步时曾经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阶段,而中国的现代化则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
小共同体本位论质疑
对于传统中国社会,尤其是被视为中国文化之根的传统乡土社会,目前流行的主要有两大解释理论:一为过去数十年意识形态支持的“租佃关系决定论”,这一理论把传统农村视为由土地租佃关系决定的地主——佃农两极社会。土地集中、主佃对立被视为农村一切社会关系乃至农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基础,阶级矛盾也成为阐释中国历史的一个根本概念。
笔者前已指出(秦晖、苏文,1996),这种解释模式存在着严重问题。而另一种解释模式,我们可称之为“乡土和谐论”。它在1949年以前曾与“租佃关系决定论”互为论敌,而在这以后由于非学术原因它在大陆消失数十年,改革以后才得以再传承1949年以前学统和引进外部(港台及海外汉学)理论的基础上复兴。然而有趣的是:此时它已不以“租佃关系决定论”为论战对手,而成了从“新保守”到“后现代”的各种观点人士排拒“西化”的一种思想武器。这种解释把传统村落视为具有高度价值认同与道德内聚的小共同体,其中的人际关系具有温情脉脉的和谐性质。在此种温情纽带之下的小共同体是高度自治的,国家政权的力量只延伸到县一级,县以下的传统乡村只靠习惯法与伦理来协调,国家很少干预。传统乡村则被认为是家族本位的(并以此有别于“西方传统”的个人本位)。儒家学说便是这种现实的反映,它以“家”拟“国”,实现了家国一体、礼法一体、君父一体、忠孝一体。于是儒家又被视为“中国文化”即中国人思维方式及行为规则的体现,它所主张的性善论、教化论、贤人政治、伦理中心主义等则被看作是中国特色之源。
从这套解释出发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引伸:有人从这种“乡村自治传统”看到了中国的“小政府大社会”和中国传统比西方更“自由主义”(盛洪,1996)。有人则相反,从乡土中国小共同体的“集体主义”中看到了克服“西方现代性”的自由主义之弊的希望,并期待“乡土中国的重建”会把人类引入“后现代”佳景(甘阳,1994)。有人以根据这种小共同体伦理自治说创作出来的“山杠爷”之类形象为论据证明“西方的”法治不适用于中国,我们的社会秩序只能指望“本土文化资源”培育的伦理权威(朱苏力,1998)。还有人以“村落传统”说来解释人民公社,认为“温情脉脉的自然村落”是中国传统“长期延续的关键”,人民公社制度体现了突破这一传统而走向“现代化”的努力,并付出了当然的“代价”;但1958年的“大公社”对“村落”的破坏“过分”了,引起了灾难,后来的“队为基础”则向“村落传统”作出了让步,因而使公社得以正常运作20年云云(张乐天,1998)。
总之,强调村落、家庭(宗族)等小共同体的自治(相对于国家的干预而言)与和谐(相对于内部的分化而言),并将其视为不同于“异文化”的华夏文明特性所在,是这些看法的共同点。
应当说,这种“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观”之复兴有相当的合理性。首先,若与1949年以后的农村体制相比,传统中国国家政权对农村社区生活的控制能力确实弱得多;而与历史上的王朝强盛期相比,小共同体本位论者所集中考察的晚清、民国又是末世、乱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也未必能达到强盛王朝的水平。其次如果抽象地谈村落、家族的小共同体凝聚力也不是不可以,任何时代人们对自己所在的群体有所依附都是可以设想的。与改革前的“唯阶级关系论”相比,如今谈论对家族、村落的认同至少是看到了传统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多样性,这自然是个进步。
但在文化形态论的意义上讲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本位、把它视为区别于异文化的中国特征,并用它来作为解释历史与现实的主要基础,则是很可质疑的。首先,“乡村和谐论”比“租佃关系决定论”更无法解释中国历史上最突出的现象,即过去称为“农村战争”的周期性超大规模的社会冲突。因为如果传统乡村的内部关系真是那样温情脉脉,而乡村外部的国家权力又只能达到县一级而无法干预乡村生活,那种社会大爆炸怎么可能发生?退一步讲,即便乡村内部关系存在着紧张,如果真是社区自治,国家权力无法涉及,爆炸又怎能突破社区范围而在全国水平上发生?更何况中国历史上的社会爆炸通常根本不是在社区内发生然后蔓延扩散到社区外,而是一开始就在“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爆发,然后再向社区渗透的。汉之黄巾“三十六方同日而起”至为典型。
历史上但凡小共同体发达的社会,共同体内部矛盾极少能扩展成社会爆炸。在村社、采邑或札德鲁加(家族公社)活跃的前近代欧洲,农民与他们的领主发生的冲突如果在小共同体内不能调解,也只会出现要求国家权力出面调解的现象而不是推翻国家权力(王权)的现象。像英国的Wat Tyler 之变、法国的Jacques 之变这些“农民起义”实际上都不过是向国王进行武装请愿而已。俄国村社农民的“皇权主义”更是著名。即使在中国,明清之际租佃制最发达而宗族组织也相对更活跃的江南地区频频出现的“佃变”、“奴变”也多采取向官府请愿的方式,而与北方自耕农及破产自耕农(流民)为主体的改朝换代的“农民战争”截然有别。于是地主—佃农矛盾最为突出的这个地区反而成为席卷全国的明末农民战争锋头所不及的“偏安”之地。过去人们基于某种理论往往乐于设想:地主与农民发生租佃或土地纠纷,而官府出面支持地主镇压农民,使民间的贫富矛盾膨胀为官民矛盾,于是引发大乱。这种事例当然不是没有(前引的江南佃变即为其例)。但中国历史上更为习见的却是相反:因国家权力横征暴敛、取民无度,或滥兴事业、役民无时,或垄断利源、夺民生计,或吏治败坏、虐民无休而引发官民冲突,而民间贫富态度因之生异:贫苦者穷则思变,有身家者厌乱思安,于是官民冲突扩及民间而引发贫富对立。
并非民间贫富冲突而使官府卷入,而是官逼民反导致民间贫富冲突。这种中国独有的“农民战争”机制是“租佃关系决定论”和“乡村和谐论”都不能理解的。
法家传统与大同体本位
中国的大一统始于秦,而关于奠定强秦之基的商鞅变法,过去史学界有个标准的论点,即商鞅坏井田、开阡陌而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如今史学界仍坚持此种说法的人怕已不多,因为70年代以来人们从睡虎地出土秦简与青川出土的秦牍中已明确知道秦朝实行的是严格的国家授地制而不是什么“土地自由买卖”;而人们从《商君书》、《韩非子》一类文献中也不难发现秦代法家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利出—孔”的国家垄断,而不是民间的竞争。
然而过去人们的那种印象却也并非仅只空穴来风。法家政策的另一面是反宗法、抑族权、消解小共同体,使专制皇权能直接延伸到臣民个人而不致受到自治团体之阻碍。因此法家在理论上崇奉性恶论,黜亲情而尚权势,公然宣称“夫以妻之近及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韩非子·备内》)。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不一而足。尤其有趣的是,出土《秦律》中一方面体现了土地国有制,一方面又为反宗法而大倡个人财产权,给人以极“现代”的感觉。《秦律》中竟然有关于“子盗父母”、“父盗子”、“假父(义父)盗假子”的条文,并公然称:奴婢偷盗主人的父母,不算偷了主人;丈夫犯法,妻子若告发他,妻子的财产可以不予没收;而若是妻有罪,丈夫告发,则妻子的财产可用于奖励丈夫[1]。即一家之内父母子女妻可有各自独立的个人财产。于是乎便出现了这样的世风:“借父,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2]。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犹有过之!难怪人们会有商鞅推行“私有制”的印象了。
然而正是在这种“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的反宗法气氛下,大共同体的汲取能力可以膨胀得漫无边际。秦王朝动员资源的能力实足惊人,2000万人口的国家,北筑长城役使40万人,南戌五岭50万人,修建始皇陵和阿房宫各用(一说共用)70余万人,还有那工程浩大的驰道网、规模惊人的徐福船队……这当然不是“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所能实现的。
秦开创了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和压抑小共同体的法家传统,从小共同体解体导致的“私有制”看来似乎十分“现代”,但这只是“伪现代”。因为这里小共同体的解体并非由公民个人权利的成长、而是相反地由大共同体的膨胀所至。而大共同体的膨胀既然连小共同体的存在都不容,就更无公民权利生长的余地了。所以这种“反宗法”的意义与现代是相反的。宗族文化与族权意识在法家传统下自无从谈起,然而秦人并不因此拥有了公民个人权利。相反,“暴秦苛政”对人性、人的尊严与权利的摧残,比宗族文化兴盛的近代东南地区更厉害。
汉武帝改宗儒学,弘扬礼教,似乎是中国传统的一大转折。然而,“汉承秦制”且不说,“汉承秦法”尤值得重视。正如瞿同祖先生早已指出:武帝以后之汉法仍依秦统,反宗法的大共同体一元化色彩甚浓。而“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则自曹魏始”(瞿同祖,1981,334页)。由魏而唐,中国的法律发生了个急转弯,以礼入法,礼法合一,法律儒家化实际上是社会上共同体多元化的反映。宗族兴起,族权坐大,小共同体的兴盛,从魏晋土族一直发展到“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宗主督护制。社会精英主流也由秦汉时为皇上六亲不认的法家之吏变成了具有小共同体自治色彩、以“德高望重”被地方上举荐的“孝廉”、“贤良方正”之属,并发展为宗法色彩极浓的门阀士族。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罕见的“表里皆儒”的时代[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正是一个大一统帝国解体,类似于领主林立的时代。
从北魏废宗主督护而立三长始直到唐宋帝国复兴,中国出现了“儒表法里”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了大共同体一元化传统,此—传统基本延续到明清。
“儒表法里”即在表面上承认多元共同体权威(同等尊崇皇权、族权、父权、绅权等等)而实际上独尊一元化的大共同体,讲的是性善论信的是性恶论,口头的伦理中心主义实际的权力中心主义,表面上是吏的儒化而实质上是儒的吏化。在社会组织上,则是表面上崇尚大家族而实际效果类似“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由隋至宋臻于完善的科举制是这一时期“儒表法里”的一大制度创新。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的儒家色彩,然而朱熹这样的大儒却对此制十分不满。其实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有点贵族政治色彩的、由道德偶像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之制——明儒黄宗羲正是主张用这类制度取代科举的。科场的严密防范以人性恶为前提,而识者已指出:设计巧妙的八股程式与其说是道德考试不如说是智力测验。唐太宗的名言“天下英雄(不是天下贤良!)入吾彀中”更说明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大一统国家通过“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的法家原则(《管子·任法》),把能人(而非贤人)垄断于掌握之中,它与以耕战之功利择吏的秦法主要是所测之能不同而已。实际上由察举、门阀之制向科考之制的演变,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由周之世卿世禄到秦之军功爵制度的一种复制。儒家贵族政治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
近年来以科举制类比现代文官制度之风甚盛,其实这就像村社传统欠缺时的“私有制”在大共同体本位条件下成为一种“伪现代化”一样,贵族政治传统欠缺时的科举制在大共同体本位下也是“伪现代”性的。正如识者所云:科举官僚制的发展与其归之为社会上公共事务增多和分工发展的结果,倒不如更直接地理解为专制统治过度或无谓地分割官僚权任,又要保证一种更为集中的一元化控制秩序的产物。……这就是中国的近代化过程所以始终无法将它嫁接到共和体制上,及其所以在近代与帝制同归于尽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楼劲、刘光华,1992,3页)。通过科举制实现了表面上吏的儒化和实质上的儒的吏化。近人常把科举制下的乡绅视为社区自治的体现者。实际上科举制以前的地方贵族倒庶几有点自治色彩,后来的乡绅就谈不上了。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仍然保持魏晋以来的礼法合一性质。但维持小共同体的、宗法式的内容逐渐虚化,而维护大共同体的、一元化的内容逐渐实化。成文法形实分离的趋势,从宋律对唐律中过时和无意义的内容(如关于均田制与租庸调方面的内容)也全盘照抄即可见一斑。一些维护大家族、宗族制的律文,如“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徙三年”、“民四十以上无子方听纳妾”等等,与现实已相去甚远。如果相信律文,中国应当是个典型的大家族社会,但实际上中西人口史、家庭史的资料表明:这一时期中国人的平均家庭规模小于西方,更重要的是家庭之上的小共同体纽带更比西方松散。然而如明初朱元璋的《大诰》等文献所显示的那样,那些维护皇权、维护大共同体一元化的律条,却不但名实相符,而且还有法外加酷、越律用刑的发展趋势。
汉以后历代统治者改宗儒学后,弘扬礼教,褒奖大家族,“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的关系比秦较为和谐。然而实际上法家传统一直存在,由汉到清的统治精神(除了前述魏晋以后一个时期外)仍然是“大共同体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的。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西欧的村社、行会、教区、俄罗斯的米尔等等这类含有自治因素的“非国家”社群所享有的地位,在传统中国很难想象。
“拜占廷现象”与“反宗法的非公民社会”
文化类型学的研究者往往把家族本位视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而以之与西方的“个人本位文化”相比较,这种看法在近代中国家族兴盛和西方个性解放的背景下或许不无道理。然而搬用到历史上却远非都是适宜的。我们且不说欧洲中世纪,那时宗族血亲关系与封主—封臣间的政治依附关系构成互为表里的两种基本人际纽带,而且前者的重要性达到如此程度,以致“除了由血缘纽带联结的人际关系外,不存在真正的朋友关系”(Bloch,1962.V.Ⅱ.124页);那时西欧的宗族械斗,宗族仇杀、经济上的宗族公产及宗族对个人产权的干预与限制、族权对宗族成员的束缚与庇护,乃至数代同堂共炊合食的大家庭之常见,都很难说亚于古代中国[4]。尽管非血缘性的村社、教区与封主—封臣依附纽带更多地被今人提到,但这些非血缘纽带在社会关系中对血缘共同体的优势是否比中国的专制国家统辖“编户齐民”的能力在社会关系中对宗族纽带的优势更大,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正因为如此,当代许多欧洲学者都把中世纪欧洲向近代欧洲的演变,称为“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From Lineage Society to Civil Society)(James,1974,177~198页)。就像我们形容中国“传统社会”的所谓“西化”一样。其实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是把眼光局限在人类学家喜欢用作“文化标本”的若干村庄(往往是东南沿海地区的近代村庄)而是从大的时空尺度看,古代中国的基层社会组织是决不比中古欧洲更有资格叫做Lineage Society 的。
如今的人们讲“西方传统”往往跳过中世纪而直接从希腊罗马寻找西方之“根”。“罗马法中的个人主义”与“罗马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成为最常被提到的因素。可是人们却常常忽视:我们今天所见的那种似乎与近代西方公民社会最接轨的“罗马法”其实是在拜占廷时代才最后定形的。而在此之前,古罗马的大部分历史中都以极为发达的父权制大家族闻名。我们曾提到秦时(西汉其实也如此)宗族关系极度淡漠的情况,而就在与秦汉大致同时,从共和国到帝国罗马的啊⒅衅冢蘼矸ǘ及迅溉ㄓ敕蛉ㄖ糜谥匾匚弧D鞘甭蘼硭椒ü娑ǖ母髦置袷氯ɡ蠖贾欢愿讣页ざ裕ㄗ钪匾摹拔锶ā?财产权)在内。罗马社会极重家族神、家族祭祀与家族谱系,所谓公民权那时实际上就是“有公民资格的父家长权”,甚至连公民中最底层的“无产者”也不例外——“无产者”即古拉丁语Proletarius ,原义即“只有家族”,谓除此而外别无所有也。罗马氏族组织与氏族长老(即所谓贵族)在共和时代的政治中起着重要作用。而到帝国时代虽然氏族关系已淡化,但涵盖数代人的家族组织仍是很重要的。与承认父子异财、夫妻异产的秦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罗马法直到帝制时代一直认为家长对子弟的权利等值于奴隶主对奴隶的权利,并把子女与奴隶及其他家资一样视为家长的财产。但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罗马形成了在那个时代的世界上最发达的古典公民社会。如所周知,近代公民社会的许多权利规范都是从它起源的。
只是到帝国晚期,罗马父权与家长制家族的法律地位才趋于崩溃。君士坦丁大帝时期的家庭与婚姻法改革使无夫权婚姻基本取代了有夫权婚姻,并使家属逐渐摆脱家长的控制而取得自权人的地位(Gruhbos,1995)。民法权利包括财产权的主体也渐从家长泛及于每一自由人个体。到了拜占廷时代,宗族纽带已经解体到这种程度:甚至连包含家族名称的拉丁式姓名也已被废弃而在8世纪前后为不含家族名的希腊式姓名逐渐取代了(Treadgold,1997.394~395页)。无怪乎经查士丁尼整理后的“罗马法”“现代化”到了如此程度,以至如马克思所说,个人本位的近代市民社会甚至用不着怎么修改便可以把它作为“经典性的法律”来使用。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这种家族共同体的解体与家(族)长权的崩溃在拜占廷并没有导致公民权利的发展。相反,拜占廷社会走上了“东方化”的老大帝国之路,在政教(东正教)合一的专制极权之下,把罗马公民社会的古典基础完全消解了。这便引起了当代罗马法史研究中的有趣的讨论:有人认为:“罗马严格的个人主义在后古典时代(按即帝国晚期及拜占廷时代)屈服于一种更偏重社会利益的评价,并在这方面出现了许多对所有权的限制。”有人却指出:后古典法与查士丁尼法“可能恰恰表现为一种对个人主义的确认”。类似地,有人认为对家属的宽待等等体现了“新时代的基督教人道精神”,有人却发现在拜占廷化过程中随着公民身份含义的蜕变,“人格的意义在降低”(格罗索,1994.435页)。其实,这里的关键在于拜占廷的宗族小共同体纽带与家长并不是(如近代那样)由公民契约纽带与公民个人权利来冲垮的,而是由从戴克里先到查士丁尼的专制国家大共同体桎梏与东方式皇权来摧毁的。消除了“宗法性”的拜占廷罗马法尽管在技术上(成文法的形成结构上)“先进”得很,以至近代法律几乎可以照搬,然而拜占廷的立法精神却比古典罗马距离近代法治更为遥远:正如牛津大学拜占廷学大师奥勃连斯基所云,近代法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本位,而拜占廷法的基础是“广泛的国家保护”,近代法治的本质是法的统治(the rules of law),而拜占廷法的本质则是“君主本人根据他颁布之法律进行统治(ruled by a sovereign himself subject to the laws he has promulgated)(Oborensky,1971.317~320页)。这样的“反宗法”与其说是提高了家属的人格不如说是压低了家长的人格,与其说是使家属成为了公民,不如说是使家长从公民沦为了臣民。无疑,那种全能的、至上的、不容任何自发组织形式存在的“大共同体”对公民个性的压抑,比“小共同体”更为严重。在罗马时代,真正享有充分公民权的只是少数人(自由公民中的父家长),但至少对这一部分人而言他们的个人权利、人格尊严与行为能力是受到尊重的,在此基础上就可以通过契约整合而产生自治的公民社区和更大的公民社会。而拜占廷帝国那全能的“大共同体”则“平等地”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它不仅抑制了“小共同体”的发展,更压抑了人的个性发展。
无怪乎在罗马法一度湮灭的西部“蛮族国家”后来会发生“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的演进(并且在这一演进中产生了以公民权利的“复兴”为基础的“罗马法复兴”),而在专制皇权下发展了如此完善的“民法大全”的拜占廷反而走上了老大帝国的不归路!
华夏文明与罗马文明在“文化”上差异极大,但在大共同体本位的趋势下发展出一种“反宗法的臣民(非公民)社会”,却是秦汉与拜占廷都有类似之处的。与拜占廷民法的非宗法化或“伪现代化”相似,秦汉以来中国臣民的“伪个人主义化”也十分突出。尽管近年来的人类学、社会学家十分注意从社区民俗符号与民间仪式的象征系统中发现村落、家族的凝聚力,但在比较的尺度上我十分怀疑传统中国人对无论血缘还是地缘的小群体认同力度。且不说以血缘共同体而论秦汉法家传统下的“五口之家”不会比罗马父权制大家族更富于家庭主义,以地缘共同体而论近代中国小农不会比俄国米尔成员更富于村社意识,就是在无论村社还是宗族都远谈不上发达的前近代英国,那里的“小共同体意识”也是我们往往难于理解的。从中学到大学,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往往都被我们的教师讲解为、也被学生理解为“跑马占圈”式的恶霸行径。及至知道那其实是突破当时的村社习惯而实行的“自由”择佃(赶走原来的佃户而把土地租给能出更高租金的外来牧羊业者)则往往会大惑不解:这算什么事?咱中国自古不就如此的吗?不仅把土地出租给外村人,就是卖给了外村人,在传统中国农村不也司空见惯么?何以英国“地主”只是把土地租给(还不是卖给)外村人便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应?而自古以来就如此“开通”的中国人怎么就始终弄不出个“资本主义”呢?我们在唐诗中就可以读到诸如“客行野田间,比屋皆闭户;借问屋中人,尽去作商贾”(姚合:《庄居野行》)这样的情景,除了官府经常搞“检籍”、“比户”这类户口控制外,社区几乎是不管的。而在许多前近代的欧洲国家,即使是非农奴的“自由农村”,小共同体的控制力也很强,不要说“尽去作商贾”,就是搬到村外去盖个房子也要突破村社习惯的阻碍。像俄罗斯—直到十月革命时,自由散居的“独立农户”仍然是一种阻力重重之下的新生事物(金雁、卞悟,1996)。 无疑,与其他前近代文明相比,中国人(中国“小农”)对社区(而不是对国家)而言的“自由”是极为可观的。然而中国人(中国“编氓”)对国家(不是对社区)的隶属就更为可观了。
里一社一单合一:传统帝国乡村控制的一个制度性案例
中华传统帝国的农村基层组织是怎样的?应当说这是个前沿性的探索领域,两千年来这种组织的沿革用一本书都未必能说清,不过可以肯定它决不像那些“伦理自治”、“宗族本位”、“古代自由主义的小政府大社会”之类说法那么简单。我们可以以汉代的里—社—单体制作为一个制度性案例略作剖析。
汉代的农村最基层组织过去人们提得较多的是正史中乡—亭—里体系中的“里”制。近年来人们根据出土资料与文献对勘,又对与“里”平行的“社”、“单”之制有了较多的认识。
据现有的资料,里、社、单都是同级同范围并往往同名的基层设置,常常并称为“里社”、“社弹”、“里单”等,从“宜世里”、“宜世单”,“侍廷里■”、“众人社弹”等称呼看,当时一里必相应设有一社一单。 ( http://www.tecn.cn )
里为行政组织,设有里唯(里魁、里正)、里父老、里佐、里治中等职;社为祭祀组织,是当时的“意识形态系统”,设有社宰等职;单为民政、社会组织,功能最复杂,设职也最多,出土官印就有“祭酒(祭尊)”,是为单首;“长史”、“卿”,均为单副;“三老”(敬老,父老)掌教化;“尉”掌“百众”(民兵);“平政”掌税役;“谷吏”掌单仓(又有谷左史、谷右史之分);“司平”掌买卖;“监督”、“平”(又有左平、右平)掌讼、狱;“厨护”(又有左厨护、右厨护)掌社供;“集”(又有左集、右集)掌薪樵;“从”掌簿书,等等。
以上诸职皆有出土官印为证。汉之一里为户仅数十,而以上三系统设职就不下20个。虽未必每里全设,亦足惊人。以上诸职连同承担情治、信息职能的亭邮系统,上接乡一级诸机构,组成了一个严密的控制网络,如右表。
如此复杂的基层组织,即便在今天也难想象。可以设想“制度”与实际是有差距的,但即便差距再大,也与今人理想的“伦理自治”不可同日而语。重要的是:即便实际设置没有这般复杂,它的性质是清楚的,即它是一种国家组织的下延,而不是自生自发的草根组织。
这由以下数点可知:
(1)它是政教合一(里社、单社合一)、政社合一(里单合一)的一元化体系,并具有行政主导的特点。正如出土的《侍廷里单约束石券》所示:当时立单的主持人是里官(里治中),可见在里—社—单体制中,里是主干,而社、单都是附着在里上的,而里的本质不是别的,正是法家运动为之奠定基础的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的直接(即不经村社、宗族等中介)管制,即所谓“闾里什伍”之制。
(2)它的合法性是自上而下的。它的择人标准,据史载有“强谨”、“訾次”、“德望”、“年长”等项。所谓强谨,即能办事(强)承上意(谨)即可为吏,而不必求民间的道德形象,像刘邦这样乡里视为“无赖”的人决谈不上德高望重,却可以当亭长,就是典型之例。而“訾次”就是论财力,以便能应付职役。显然这两项标准都是从国家而不是从社区考虑的。至于“德望”与“年长”的确有些“伦理自治”的味道,但其权威也必须由上面来确认的。
(3)它在形式上也摹拟官场,里印、社印、单印都按当时所谓“方寸官印之制”刻成,而“祭酒”、“三老”、“尉”、“治中”、“长史”、“卿”等称谓也是在上级官场有相应设置的,这样的组织显然不是“民间结社”而是“基层政权”。
这种基层组织靠什么养活?汉代乡级组织包括亭在内,基本是政府财政支持的,其中不少大约直接取给于当地上交的政府税收。至于里级组织则主要是自筹费用,包括征收的“社钱”和《侍廷里单石券》记载的“敛钱”购置的“容田”收入等。但不能说,只要不是政府直接开支养活的组织就是“自治”组织,关键在于其赖以筹资的权威资源何来。由前述可知这一资源也主要来自上面。这样的组织有多少“自治”色彩是可疑的。
总之,秦汉时代中国传统帝国的农村基层控制已相当发达和严密。汉以后除东汉后期到北魏的宗主督护制时期帝国根基不稳外,也一直维持着专制国家对“编户齐民”的控驭。而基层以上在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中集权的趋势就更明显。近年来曾有人极言“国家能力”问题,他们断言:我国历代王朝的崩溃,都是由于“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汲取能力下降”的结果。这真不知从何谈起。实际上除少数例外(如东汉末)外。我国多数王朝的崩溃都恰恰是在官府尤其是朝廷的“汲取能力”极度亢进而使民间不堪忍受之时。秦末大乱正是朝廷集中全国大部分人力物力滥兴营造的结果,隋末、元末的大乱也有类似背景。西汉末(新莽)厉行“五均六管”等“汲取”之政,新莽灭亡时,全国的黄金仅集中在王莽宫中的库藏就达70万斤之巨,其数量据说恰与当时西方整个罗马帝国的黄金拥有量相当![5](而明亡之时按黄宗羲的说法,则是全国“郡县之赋,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之九”(《明夷待访录·田制一》)。看看当时各地方志《赋役志》中有关“存留、起解”的记载就会明白黄氏所说并非虚语。试问当今天下有几个国家“中央财政所占比重”能达到如此程度?当然这只是就法定税赋而言,当中央把郡县的法定收入几乎尽数起解之后,地方的开支只能多依赖杂派,而基层亦复如此。“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这样一种痼疾在中国是古已有之。而基层控制也就成了这种痼疾之前提。直到痼疾引发社会爆炸,基层也就失控了。
因此,笔者以为,与前近代西方相比,中华传统帝国的统治秩序具有鲜明的“国家(王朝)主义”而不是“家族主义”特征。
事实上,历代统治者不管口头上怎么讲,实际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远超过四维八德。而法家传统是极端反宗族的,它强调以专制国家本位消除家族本位,建立没有任何阻隔而直达到每个国民个人的君主极权统治。它主张以皇权(以及完全附属于皇权的吏权)彻底剥夺每个国民的个人权利,并且绝不允许家族、村社或领主截留这些权利而形成隔在皇权与国民个人之间的自治社区。换句话说,它不仅容不得公民个人权利,也容不得小共同体的权利。儒家的“家—国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只对于皇帝一家是真实的;它只意味着皇帝“万世一系”的家天下,而不支持别的“世系”存在。某个家长“提三尺剑,化家为国”([前蜀]王建:《诫子元膺文》)而建立起自己的皇权后,就决不允许别人起而效尤,膨胀“家族”权利。另一方面,历史上许多所谓的“农民起义”,从西晋的乞活直到清代的捻子,也都有宗族豪酋聚族抗官的背景。抗官成功,“提三尺剑,化家为国”的故事便又一次上演,但同时对民间宗族势力的戒备,也成为这些昔日宗族豪酋操心的事。到了近代,更出现了受“西化”影响以“家族自治”为旗号而反抗传统国家专制的改革派“新潮宗族”活动。这是以往人们很少注意的。如清末以走“英国之路”为标帜的立宪派地方自治运动中就出现了“家族自治”的呼声。当时重要的南方立宪派团体——广东自治研究社有38个集体成员为支社,其中就包括五个家族自治研究社(所)(侯宜杰,1993,140页)。这显然已经超越了传统宗族豪酋民抗官的窠臼,而赋予小共同体维护权利的努力以新的意义。
综上所述,近古一代中国传统社会中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宗族是其最常见的形态)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现象,它可能既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发达(由于大共同体本位的制约),也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传统”。但是,近代以来中国人和外国人,中国的从最激进者到最保守者的各派力量,却大都认为中国的宗族是既发达而又“传统”的。区别只在于他们有的反对、有的则维护这种“传统”。乃至今日,人们仍把对宗族伦理、血缘纽带与家长制的依恋,当成“中国传统”与民族性的基础,虽然他们有的骂它是“劣根性”,有的赞之为民族魂。
然而中国人真的天生就比其他民族更恋“宗族”吗?现代化即以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为表征的个性过程对传统共同体纽带的消解,在“中国文化”中就不起作用吗?其实有许多材料表明:即使在传统时代,中国人的宗法观念也并不比其他族更耐商品经济的“侵蚀”。明清时代兴旺的宗族文化中就有不少人惊呼市井的威胁。如明代名宦广东人庞尚鹏在他那部《庞氏家训》(近古宗族法规类著作中极有名的一部)里写道:庞氏族人应当远离市井繁华的广州城,否则“住省城三年后,不知有农桑;十年后,不知有宗族。骄奢游惰,习俗移人,鲜有能自拔者。”这类劝诫表明,在“宗族文化复兴”的明清东南地区,市场经济对宗法关系的冲击同样明显,以至卷入其中不久便“不知有宗族”,而且这不仅是个别现象,而是“习俗移人,鲜能自拔”。看来仅有“儒家文化”,并不足以使宗法关系具有抵御市场侵蚀的’免疫力”。
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
传统社会的反近代化机制无疑有儒家色彩的一面,即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都抑制个性,父权制家族桎梏与专制国家桎梏都阻碍着自由交换、竞争与市场关系的发展,阻碍着民主、人权与公民社会的形成。但这种反近代化机制更具有非儒家色彩(或曰法家色彩)的一面,即“大共同体”不仅抑制个性,而且抑制小共同体;不仅压抑着市场导向的个人进取精神,而且压抑了市场导向的集体进取精神。近古中国政治中枢所在的北方地区宗族关系远不如南方尤其东南一带发达,但公民社会的发育却比南方更为难难,这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前近代社会中,束缚个性发展的共同体桎梏是多种多样的,而个性发展的进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子同时摆脱所有的共同体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状态。因此,个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就可能表现为桎梏性较小的共同体权利扩张,对主要的共同体桎梏形成制衡与消解机制。众所周知,中世纪欧洲城市中的行会是市场关系发达的障碍,但在早期正是行会在与领主权作斗争、争取城市自治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后来出现的“公民与王权的联盟”更是如此。在缺少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西方,“民族国家”形成很晚,“大共同体”长期处于不活跃状态,阻碍人的个性发展的主要是采邑、村社、行会、宗族等小共同体的束缚。在这种情况下,大共同体的权力对于冲破小共同体桎梏、从而解放个性,是有着积极作用的。因而公民(市民)可以与王权携起手来反对领主与村社陈规,而在依附型小共同体的废墟上建立起公民社会的基础:公司、协会、社团、自治社区等。随着这些基础的建立,公民权利成长起来后,才转而向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体”发起挑战,用民主宪政的公民国家取代“王朝国家”。
而在传统中国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形。相反,由于传统中国“大共同体”的桎梏比“小共同体”强得多,因此如果说在西方王权虽从本质上讲并非公民社会的因素,但它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会成长,那么在中国,包括血缘、地缘组织(宗教、村社等)在内的小共体即便内部结构仍很“传统”,但只要它对大共同体本位体制而言有自治性,则它在一定阶段上也可能成为推动市场关系与人的个性发展的有利因素。换句话说,如果在西方,从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向个体本位的公民社会演进需要经过一个“市民与王权的联盟”(本质上即公民个人权利与大共同体权力的联盟)的话,那么在中国,从大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的演进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作为中介。所谓“联盟”当然是个象征性说法,不一定指有形的盟约(西方历史上的“市民—王权联盟”也并非实指),而是意味着争取公民个人权利与争取小共同体权利二者间形成客观上的良性互动。
在社区自治与自治性社区权利极不发达的传统中国,与市场关系的发展相联系的小共同体(包括家族组织)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社区自治的功能,并以其集体进取精神克服大共同体的束缚,从而为个性的发展打开突破口,明清时期东南地区宗族关系与商品经济同步而“逆逻辑发展”的事实表明了这种可能性,但它最终能否像西方王权一度有助于市民社会的建立一样,为中国打开一条新路,则历史并未作出答案,因为近代以后中国原来的发展轨迹中断了。不过改革时期东南地区再度出现宗族共同体与市场同步繁荣的局面,却十分耐人寻味。
改革后东南农村出现的“乡镇企业”被世人目为“奇迹”。而乡企的发展史初看起来似五花八门,典型的如“温州型”乡企多是私有制,而“苏南型”乡企在1996年大转制前则是“集体企业”为主。于是关于“乡企奇迹”的原因也就有了“市场动力”与“新集体主义”等彼此抵牾之说。然而人们却很少注意到,这些或公或私的企业分布却有一个共同点,即它们主要是在“市场网络所及、国家控制弱区”发展起来的。创造出温州奇迹的许多中心市场与民间工业区都位于非所在行政中心亦非交通要道之地,如永嘉之桥头、温岭之石塘、永康之大园东、古山、苍南之龙港、金乡,等等。而这种“大市场中的小角落”恰恰也是苏南乡企的最佳发展基地。苏南最大的行政中心与交通枢纽南京市,市郊诸县的乡企都难以发展。迟至1990年,南京市属地区的乡企在江苏各市中仅居第8位,而无锡、苏州、盐城、南通等地就活跃得多。在这些地区,主要的乡企发展地也往往位于行政辖境的“角落”里。
苏南乡企从形式看不同于温州的私营乡企,当地宗族关系也远不如浙、闽、粤诸省发达,但就是这样的“集体企业”为什么也只能在“角落”里发展起来呢?显然,这是因为大一统的强控制不仅压抑了个人活力,也压抑了小共同体的活力。而在这种控制的夹缝中发展起来的“小共同体”自然会带有浓厚的乡土人际关系纽带。它既非“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民契约性经济组织,也非“闾里什伍”的传统行政安排与政社合一的“集体”。苏南乡企自然不是宗族经济,但却往往带有浓厚的“庄主经济”色彩。
内地的早期乡企同样存在类似现象,这表明,城关附近、交通干道上的流通优势与行政控制优势这两因素中,9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以后一因素更为突出,它使得“农民企业”为回避行政控制宁可牺牲流通优势,在“角落”里求发展。当然这有个条件,即整个大地区经济发达,市场网络活跃并足以伸入这些“角落”。否则,像中西部贫困地区那种封闭的“角落”里乡企也是难以发展的。这一特征表明:90年代中期以前乡企发展的最重要“优势”,与其说是最能利用市场机制,不如说是最能摆脱行政控制,无论私营型(如温州)还是集体型(如苏南)乡企,在这一点上似乎是共同的.
实际上无论姓私姓公,以“能人”为中心,以小共同体为依托的“庄主经济”都是乡镇企业的通行模式。出现这种状况是不难理解的:既然这时乡企发展最重要的优势不在于它最能利用市场机制,而在于它最能摆脱国家计划控制,那么是否采用最适应于市场关系的产权明晰的私有企业形式便不是最重要的,而对于摆脱大共同体本位的控制来说,一般散沙式的“伪个人主义”有时反不如自治性小共同体更为有效。
但这种“庄主经济”式的小共同体本位与某些论者宣传的“新集体主义”绝不是一回事。集体主义不管“新”、“旧”,都与个体主义构成相对;而“小共同体本位”却是与“大共同体本位”构成相对的。关键在于: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严格地讲并非所谓集体经济,当时公社的生产计划、产品处置、要素配置乃至领导人的任命,都是由政府而非农民“集体”决定的。因此公社经济与国有企业一样是“国家本位”经济,区别只在于国家控制国营企业,国家也承担了控制的后果(即企业不自主经营,但也不自负盈亏,国家保障工人的收入),而人民公社则是由国家控制但却由农民来承担控制后果的。乡镇企业摆脱了这种状况,即便像南街村这样的“正统集体经济”,也号称“外圆内方”,即对外保持企业法人在市场上的自由经营者地位,脱离了大共同体的控制。这是乡企能创“奇迹”的根本原因。至于“新集体主义”,如果泛指任何形式的联合与协作,那一切现代化经济都是这样,算不得乡企的特点;如果是指“公有制”,则“温州”型的乡企固然算不上,就是苏南式的乡企,经过1996年以来的“大转制”与产权改革后,又还有多少这种“主义”的色彩呢?
我国一些乡企的家族色彩、“庄主”色彩与小共同体色彩曾令一些外国人难于理解,在他们看来这种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村社式、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近乎农奴制式的体制怎么会有如此活力?而我们的一些论者则把这种状况称为宝贵的传统与“本土文化资源”,甚至称为“超越西方现代性”的一种救世模式。的确,如果不考虑大共同体本位问题,是无法理解这种“小共同体活力”的。但如果想到法家式或拜占廷式的“伪个人主义”之反公民社会性质,那就可以设想,这正是一种“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以走出传统社会的过渡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它与其说是传统的,不如说是反传统(反国家本位之传统)的。它与西方借助王权走向近代固然是不同的途径,但同样要以公民社会为归宿。在这一点上是谈不上什么“超越”的。
除经济外,“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现象也体现在政治、文化等领域。我国近年来搞“农村基层民主”,在许多地方都受到了“助长宗族势力”的指责。如去年浙江台州前所、杜桥等镇的一些村由农民选出的村委会被镇里撤销,并由政府指派了“村管会”。有趣的是镇里对这种“竞选”不是指责为“资产阶级自由化”而是指责为“宗族作怪”,而由政府任命的村管会头头却往往派的是“资产阶级”,即当地号称“首富”的私营企业家!其实考诸历史,朝廷派遣大私商来推行垄断与统制倒是有传统的,如汉武帝之用桑弘羊、孔仅、东郭咸阳来推行盐铁官营就是一例。私商的唯利是图、六亲不认在这里并未成为“市民”性格,而是成了大共同体本位的工具。反而是宣扬宗法伦理的儒生(贤良文学)成了民营经济的捍卫者!“伪个人主义”与小共同体在中国传统中的角色于此可见。
与此相似的另一种现象是:我国目前由政府推动的“村级民主”往往都在市场经济很不发达的相对贫困地区进展顺利,如辽宁、河北等地区。据说我国农村第一个村民直选的村委会就出在广西最贫困的河池地区之宜山县(1980年)。而在一些贫困地区,早在改革前旧体制下由于一穷二白的“集体”没有什么资源可供争夺,因此那里就十分“民主”,生产队长都是轮流当,更无所谓庄主现象。这些地方传统社区组织几为空白,改革后生产队取消,村政(指自然村而非行政村)就几乎不存在了(秦晖:《“村”兮归来》,1998年5月29日《中国改革报》)。除了大共同体本位下官府的厉害外,村民在社区内其实没感到什么压迫。在这些地方,农民的关切点与其说是“社区民主”,不如说是社区自治;而社区民主的含义与其说是限制“庄主”权力,勿宁说主要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包括作为“国家经纪”的庄主权力),因此仅仅把社区民主局限于“民选村官”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问题在于限制国家经纪权而使“村官”更多地体现社区立场,使“村官”能在国家面前维护村民的公民权益。如果反过来,只从国家本位的立场为了削平尾大不掉的庄主,维护大一统价值而搞“村级民主”,像改革前常用的“运动民主”来加强一元化体制那样,那就意义不大。
而在东南诸省市场经济发达的富裕农村,这些年来许多地方村政的演变不是表现为“民选村官”,而是表现为村企合一、企业“吃掉”村级组织、“村子公司化、支书老板化”,“庄主经济”演变为“庄主政治”。而企业的“一长制”则演变为社区的“一主制”。如果不考虑大共同体本位体制的解松问题,这样的演进就几乎是一种“反动”的现代领主制。而像“禹作敏现象”这类“庄主制”之弊也在知识界引起了广泛批评。然而人们却很少从传统中国社会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角度对“庄主现象”作出深刻的反思。
实际上传统中国不同于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除了帝国解体的特殊时期(如魏晋时期)外,很难出现真正意义上的“领主”之弊。中国历史上的“庄主”,要么以“国家经纪”身分在官府支持下为弊,类似于《水浒》中的祝家庄、曾头市之“庄主”那样。这种形式的“庄主之弊”实质上与吏治腐败一样是大共同体本位之弊,并不是单纯的“庄主”问题。要么“庄主”作为一种可能制衡全能国家的自治力量起到“保护型经纪”作用,这种庄主自然也会生弊,但比起全能国家之弊、官府胥吏腐败专横之弊来却是次要的。因而我国历史上屡见农民宁当“私属”而逃避为“编氓”的现象,甚至“庄客”支持“庄主”抗官的现象。所以在中国批判“庄主”现象有个从公民权利出发还是从全能国家权力出发的问题。改革时代东南地区的“庄主政治”当然谈不上是“中国传统”超越了“西方民主”,但比改革前“一元化”控制下许多赤贫农村“干部轮流当”式的“民主”还是一种进步。
在文化上,“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在改革中的农村也留下了痕迹。近年来学界对东南农村中的修谱造祠之潮甚为关注,但我觉得更值一提的是浙江等一些农村地区的“村志”现象。如永康县清溪乡(今永康市清溪镇)1986年由乡文化站文化员、乡初中卸任教务长等人在乡政府支持下倡修《清溪乡志》,消息一出,乡属各村纷纷响应,结果在《乡志》编成前已有八九部村志先期而出。这些民间编印的“村志”宗谱色彩浓厚。如《官川村志》356页中就有314页即全书篇幅的88%是宗谱,编者明言是“借编志东风,重修家乘”(《永康官川村志》,1987年自印本宗谱页第四)。但既为一村之志,所以又与传统宗谱不同,除了本村主姓之外,还记载了其他姓氏村民的谱系。如《官川村志》中除了该村主姓的《胡氏宗谱》外,还有《官川其他姓氏支流世系》和《官川村各姓氏传列》。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中期,在这种“村志现象”的发展中,不断受到个性解放的公民文化(从一个方向)与坚持一元化控制的大共同体本位文化(从另一个方向)的双重影响。如后于《官川村志》而出的《山西村志》的宗谱初稿依传统只列男系,付排之后便有村民提议:“在世系排列上应与宗谱有所不同,女的要求排上”,迫使该志抽版重排(《山西村志》,1988年自印本)。到了1994年的《河头村志》,便出现了《村民世系表》这种形式,它把本村村民从主姓吕氏直到只有一户人的贾氏,从明初最早定居河头,迄今已传23代的吕家直到公社化时代才入居该村的戴、潘等姓,不分男女,人人入谱。而且各姓氏不分大小一律以始居河头者为世系之源,废止了传统族谱乱攀远祖以显其贵的陋习。
另一方面,农民们对来自大共同体的“禁谱令”进行了巧妙的抵制。《河头村志》在寻求正式出版时,出版社根据禁止出版族谱类书籍的有关规定不让收入《世系表》,农民们便来了个移花接木,结果问世的村志虽印数仅1500册,却有两个“版权”:交出版社发行的没有《世系表》,据说只印了100本以蒙混上头,而其余1400本都在装订时暗中加上了《世系表》,由河头村自己发行与赠送。闻此内情者莫不感叹!
从1987年装订简陋的自印本《官川村志》到1994年以来铜版精装正式出版的《河头村志》及以后的《前洪村志》、《雅庄村志》等,从“宗谱”到“村民世系表”,我们看到当地农民的“小共同体意识”在明显增强,而这显然不是以扼杀公民个性与个人权利意识为代价的。
小共同体与公民社会的前途
总而言之,改革时代中国除了公民意识在成长(尤其在城市中)外,最显著的变化是小共同体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的凸显(尤其在农村)。这些小共同体由于微观上带有传统色彩(例如宗族色彩)而引起了两种议论:或斥其为“封建复辟”,或褒之为“传统活力”。然而从“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角度看,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与西方历史上民族国家的兴起一样是有正面意义的。另一方面,这种“宗族的崛起”与西方历史上“王权的崛起”一样只是走向个人本位现代社会途中的阶段性现象。现代化的完成终会消除宗族束缚或其他类型的“小共同体束缚”,正如其在西方消除了王权的束缚一样。当然,这并不排除宗族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象征符号继续存在,正如在西方王室可以作为象征符号继续存在一样。
这自然只是一种可能性。如今断言中国传统社会会经由“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成功地走完西方社会经由“公民与大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而实现的现代化过程,还为时过早。因为即使在西方历史上,“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也并不必然会导致现代化。从逻辑上讲,这种“联盟”既有可能使“公民”利用“王权”战胜领主而走向现代化,但也有可能使“王权”利用“公民”战胜领主,而出现传统中央集权专制帝国。如16世纪的西班牙就是如此。在那里王权的胜利和领主的没落并没有在采邑制的废圩上生成公民社会的基础结构,因而公民也就不可能在此后依托这种结构战胜王权。结果,查理五世与腓力二世的集权帝国虽然一度称雄于世,却演变为一个极端保守的老大帝国,并使西班牙长期成为欧洲病夫与落伍者。
同样,“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结果既可能是前者利用后者,也可能是后者利用前者。在后一情况下,“庄头”现象发展为诸候现象,一元化体制的解体不是导致公民社会而是导致传统的乱世,“朝廷”的“自由放任”没有放出一个“中产阶级”,却放出无数土皇帝与土围子。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集权会变成领主林立,统一国家会变为一盘散沙,但这只是历史上“合久必分”的重演而并无现代化意义。当然,这种情况也可能导致另一种结局,即由于“庄主”过份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大共同体的庇护,造成传统一元化体制的复归。这正如西方“公民与王权的联盟”除了可能导致“西班牙现象”外也可能导致“意大利现象”,即由于王权过份的负面影响使公民重新寻求小共同体庇护,造成近代南意大利与西西里的黑手党式帮派社会一样。
因此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现代化与公民社会的实现都不是“必然”的,历史决定论的解释完全错误。“公民”无论与大共同体还是与小共同体结盟都是有风险的。但现代化作为一种价值则对传统中国人与传统西方人同具吸引力,文化决定论的解释同样是错误的。
改革20年来随着小共同体的不断成长,“庄主”现象的负面作用已引起人们的注意,但究竟是以法家的思路还是以现代法治的思路解决这一问题,是以“王权”还是以公民权来制约“庄主”,则事关重大。在此我们不妨再做个历史比较:在西方历史上,“公民与王权的联盟”要避免公民被王权所利用,就要走社会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王权之下变小共同体本位社会为公民社会,然后再以公民社会组织为纽带制衡王权(一盘散沙式的人们是不可能制衡王权的),变王朝国家为公民国家。显然,能否先形成公民社会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那么,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条件下,逻辑上就要求走国家改造先行之路,即先在“传统”小共同体之上变传统国家为公民国家(民主国家),然后再以民主国家为依托制约“庄主”(无政府状态下的人们是无法对付“庄主”的),变小共同体本位为公民社会组织。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先形成公民国家便成为问题的关键。
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简表如下:
因此笔者反对那种粗陋的类比,即从西方历史的发展得出“先有自由后有民主”,因而民主必须缓行的“规律”论。的确,就西方而言,“王权庇护下的自由”是“公民与王权的联盟”现代化之路的重要阶段。但中国走的是另一条道路,清末、民国的历史已表明,中国式的王权是无法保护“自由”的。而中国式的小共同体能否有助于“民主”,则有待于我们的实践。
注释:
[1]睡虎地出土《法律答问》:“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不为盗主”。“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器当收,且罪夫。” ( http://www.tecn.cn )
[2]《汉书·贾谊传》。
[3]当然,从学术史角度人们会把魏晋玄学前后看作儒学危机、黄老复兴、释道争雄的时代,但社会史的角度看自然不同。
[4]按布洛克的说法,11世纪巴伐利亚农村的家庭规模常达到50人,而15世纪的诺曼底甚至达到66人(Bloch,1962,VOL.IP.139)。注意:这里讲的是农民而非贵族家庭。 ( http://www.tecn.cn )
[5]《汉书·王莽传下》,与罗马的比较可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群联出版社1954年版,第70~71页。
来源:《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 秦晖: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
——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的若干问题
● 秦晖
A.公益事业发展史的西方模式
两种“第三部门”观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这一概念如果按它的提出者T.列维特等人(Levitt,1973)的定义,即非公非私的、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那末它就应该是个古已有之的现象。因为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抑或是任何文明区,国家(政府)与企业之外的人们组织形式都是自古迄今种类繁多的。而且严格说来,“民族国家”在西方被认为是近代现象,在中国固然“国家”早熟而且形成了前近代世界罕见的官僚机构,但其组织的发达也不能与现代国家相比。而“私营企业”的严格定义几乎只适用于资本主义时代,其广义的所指尽管可见于古今中外,毕竟也以近代为繁荣。所以从逻辑上讲,如上定义的“第三部门”应当是时代越古、社会越“传统”它就越兴盛才对。我们的祖先(西方人的祖先也一样)活动在“衙门与公司之外”的形形色色的组织──宗族、部落、村社、教会、帮伙、行会等等──中的时候,实比如今的人们为多。就是在加上附加条件(如必须是提供“公共产品”的组织等)之后也如此:毕竟那个时代如果有“公共产品”的话,也恐怕更不能指望衙门与公司来提供的。 ( http://www.tecn.cn )
然而,通常人们都是把“第三部门”作为一种现代(近代)现象,乃至“后现代”现象来描述的。其中有的主要把“第三部门”的成长与国家干预、国家控制的退缩和公民自治、社会自治的扩张联系起来,因而非常强调它的 “现代性”意义或“市民社会”意义──这两个词在这种语境中一般都是与被称为资本主义的西方现存社会相联系的。这种观点往往直接指出“第三部门”之发展与“私有化”进程的关系、与福利国家的消亡之关系,并把它看作是“官方的替代物”、“非计划的(个人志愿)合作”与“制度化的私有化”等等。(Kramer [et al],1993)相反地,有的人则主要强调“第三部门”的成长是对个人主义、自由竞争、私人企业等“市民社会”古典原则的否定,把“第三部门”的兴起与社群主义、合作主义、“新社会主义”、“现代性批判”或“后现代趋向”联系起来。这种观点往往把非私有(当然,也非官办)经济当作“第三部门”的主要构成,从前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英国的工合运动与费边主义经济直到以色列的基布兹公社,都被视为“第三部门”的事例。有人还归纳出了“第三部门”的三种类型:“合作经济”、“混合经济中的合作成份”和“与利润分配相结合的参与制中的合作利益”。(Clayre,1980) ( http://www.tecn.cn )
显然,这两种“第三部门观”是非常不同的,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它不仅导致了价值判断的差异,而且也导致了事实判断、包括“什么是第三部门”这一判断的差异。象前南斯拉夫的“自治企业”、西班牙的蒙德拉贡与以色列的基布兹这类虽非私有但仍是“企业”、虽未必追求利润极大化但绝对具有法人经济效益目的的“部门”,在克莱尔眼中是第三部门的典型,但在克莱默看来恐怕是根本不能列入第三部门范畴的。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称为新左派的第三部门观与新右派的第三部门观,或者“非个人主义”的第三部门观与“非国家主义”的第三部门观。按玛利琳·泰勒的说法,这是两种全然不同的提供公共产品的途径:在公共福利的主要提供者方面,新左派(书中称为“福利多元主义”)期待于“志愿部门”,而新右派期待于“具有志愿部门社会保障网络的赢利部门”。在财政来源方面,前者期待于政府而后者期待于私人来源。在规则方面,前者主张按政府与作为“中介结构”的志愿部门的规矩,后者则主张按市场规则通过个人交易来进行。当然,有别于这二者的是传统的福利国家模式,它在所有这三个方面都只期待于政府。(Gidron [et al],1992:150 ) ( http://www.tecn.cn )
可见,如今人们讲的“第三部门”具有时代之根(现代的或“后现代”的)和结构之根(政府和企业之间,或更本质地说,是国家与个人之间)。它是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生活日益形成国家与公民社会(即个人主义的或个人本位的社会)二元格局的结果。也正是作为这种二元格局中的一种“中介”组织和对二元紧张的现代社会症状的一种治疗尝试,“第三部门”中才会存在“非国家主义”与“非个人主义”、“现代性”与“后现代”这样两种方向。 ( http://www.tecn.cn )
从“共同体”公益到“国家+ 市场”公益
而在近代以前的传统西方,这种二元格局是不存在的。德国现代社会学奠基人之一F.滕尼斯曾指出:“共同体” 与“社会”是人类群体生活的两种结合类型。前近代的传统文明中没有“社会”而只有“共同体”,共同体是一种自然形成的、以习惯性强制力为基础的血缘、地缘或宗教缘集体纽带,它不是其成员个人意志的总和,而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是一种“人们意志的统一体”。只是到了近代化过程中,一方面交往的发达突破了共同体的狭隘界限,发育了大范围的(地区或民族的)公共生活,一方面人的个性与个人权利发达起来,于是形成了“社会”。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自然习俗的产物,而社会则是理性人在合意的基础上结成的“有目的的联合体”。共同体是整体本位的,而社会则是个人本位的,“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思想和意志”。共同体是相对狭小的群体,而社会则大至与民族国家相当,并由此形成“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共同体是古老的,而社会是新的”。(滕尼斯,1999) ( http://www.tecn.cn )
滕尼斯的这种分析,我以为是大体符合西方社会史的实际的。在这一进程中既然国家与“社会”(个人本位的公民社会)的二元格局是近代(现代)化的产物,那么这二元之外(或之间)的“第三”部门也只能是近现代的产物。而在传统的“共同体”时代既然没有民族国家与公民社会这“二”元,当然也就不会有“第三”部门。因此尽管西方传统时代也存在着“衙门与公司之外”的组织(即“共同体”),存在着由它提供的“公共产品”即传统的公益、慈善事业,但现代第三部门并不是它的后继。而“第三部门史”的研究者在论述当代第三部门发育的时代、社会根源的同时,也很少要涉及它的“历史根源”。 ( http://www.tecn.cn )
当代史学对西方(乃至日本、印度等其他各国)前近代的公益、慈善事业或“社会工作”事业的历史已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如J.B.施尼温德等对西方博爱与救济意识演进史的研究(Schneewind,1996)、A.E.C.麦坎茨对 17-18 世纪荷兰自治市阿姆斯特丹等地市民慈善组织与孤儿救助事业的论述(McCants ,1997)、M.道顿等的英国公益慈善史探讨(Dauton,1996)、W.K.约尔丹的1480-1660 年间伦敦慈善团体研究(Jordan,1960)、S.卡瓦罗对1541-1789 年意大利都灵地区慈善医院文献的考证(Cavallo ,1995)、T.M.萨弗利关于德国奥格斯堡地区济贫抚孤公益事业历史的描述(Safley,1997),P.加维特关于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贫儿、弃儿与孤儿养济院的研究(Gavitt,1990),等等。从这些研究看,西方近代以前的传统时代慈善、公益事业除技术上的落后特征(活动领域狭小,主要限于救济孤儿、施舍医药等等)外,在观念形态与社会组织层面更有明显的特点:在观念上慈善过份依赖于宗教意识,被看作是一种单方向的“赐与”(Giving),不可能形成“公共物品”的概念。(Schneewind, 1996)活动局限于狭小的群体,而且往往被纳入传统共同体的束缚──保护关系中,施舍者与被施舍者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纽带。如16世纪都灵地区“慈善与权力”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捐助者建立免费医院的目的往往是以之作为通往统治者地位的桥梁。而文艺复兴时期佛罗伦萨最著名的慈善机构英诺森养济会,则是直接受庇于教皇的。它虽然也由教会募捐来支持,但那时的认捐属于对教会尽义务,并无“志愿”性质。 ( http://www.tecn.cn )
西欧以外不少其他民族的传统公益活动,也带有明显的“共同体”性质,束缚──保护纽带而非志愿合作纽带成为这些活动的基础。如俄国传统的米尔公社除了土地公有、定期重分、劳动组合、连环保等经济职能外,还有十分发达的社区公益职能。米尔专门预留有“共耕地”,其收获用作公益金(即各家在共耕地上出工相当于公益捐助),诸如老弱病残、意外灾难的补助、公医、公匠、公牧的雇请、节庆典仪的开支等,均可承担(Figes ,1986)。日本传统时代的町与印度的村社,也有类似的公益职能。(吉田久一,1994;Wadia ,1968)。 ( http://www.tecn.cn )
然而进入近代化过程后,传统共同体趋于解体,人们在摆脱了传统的束缚的同时,也失去了传统的保护──包括相当一部分原由传统共同体提供的“公共物品”。于是许多国家的人们在由“共同体的附属物”变成自由公民的同时便“享受”到了两种自由:摆脱束缚的自由与失去保护的自由。传统共同体的公益职能一部分由新兴的国家机器来承担,一部分则成了市场交易物而改由赢利部门来提供。至于公共物品供求中的“搭便车”问题在这个时期是不会引起太大注意的。原因很简单:在由共同体本位的传统时代向个人本位的市民社会过渡时由于旧的身份、等级、特权、共同体等壁垒的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比比皆是,因“搭便车”而造成的“失灵”因而易于被掩盖。只有到旧时羁绊已不存在、交易自由充分发展、社会经济机制最大限度地趋近于“完全市场”的状态下,那些不是因为非市场力量的干扰,而是由于市场逻辑本身的固有缺陷所致的“失灵”才会凸显。同样道理,在“民族国家”职能初具、政府干预力量还未充分施展之时,“政府失灵”的问题也是难以凸显的。直至“二战”以前的情形的确如此。那时“国家主义”和市场主义一样处在上升期。从19世纪英国的迪斯累里、德国的俾斯麦分别建立福利国家的雏形(即“皇帝──国王的国家社会主义”、“保守的福利国家”和“父权式的托利党社会主义”)、20世纪的美国新政、北欧社会党福利体制、英国劳合乔治与麦克唐纳的“工党社会主义”、德意法西斯的“法团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直到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欧美的左派(社会党)、右派(保守党)、极左派(共产党)与极右派(法西斯)都出台了由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传统的共同体公益日渐衰落,如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传统社区捐赠基金与教会慈善基金尚处在“黄金时代”,但18世纪后因“资本主义的兴起”,市民社会出现了“财政上的保守与文化上的慷慨”,而“朋友政治与金钱”的关系日显,传统慈善基金制度随即衰落了。(Mccants ,1997)在英国,原由教会主持的慈济诊所与药房在18世纪大都世俗化,转由世俗政府及企业支持,当时在约克、利兹、赫尔、设菲尔德等地的这类医疗公益还带有行会性,到19世纪这种行会性也趋于消除。如在哈德菲尔德的纺织业慈济诊所中,1841年还有57% 的病人是纺织业雇员,到1871年这一比例降至22% ;但诊所超越行会性而向社会开放的同时,慈善性也逐渐为商业性所取代了。(Barry and Jones ,1991:149-169 )19世纪法国的传统社区互助协会在摆脱村社、行会、教会的色彩后也发展迅速,其数从1852年的2488个发展到1902年的13673 个,会员由23.9万增至207.4 万。但同时其慈善色彩也大为减退。到1910年,这类协会总预算收入达6298万法朗,然而其中只有1189万,即18.8% 来自捐赠、遗产赠与及成员的自愿奉献;另有1172万(18.6% )来自政府资助,3936万(62.5% )来自带有自惠性的入会费或会金──而这部分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资金作为入会条件实际上是一种交易。(同上,172-186 )。 ( http://www.tecn.cn )
总之在欧美社会“走入现代化”的背景下,公益事业的共同体基础逐渐为国家+ 市场(或政府+ “社会”、国家+ 个人)基础所取代。正如研究者所指出:这一时期公益组织的特征是“非制度性的自由捐助作用很小,大多数组织处于政府的监督下”。法国在1882-1902 年间“经批准的”公益会社成员增加了100 万,而“自由的”公益组织成员只增加10万。解释很简单:国家的资助只有在政府控制下才能使用。而若无国家支持,极少有组织可以达到收支平衡。因此从国家与私人(市场)那里得到收入并不是“非正常”的。这一时期“互助主义”(mutualism )公益的实践实际上是战后福利国家体制的序幕,“它使人们不由自主地选择了一条介乎自由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的道路”。(同上:184-185 ) ( http://www.tecn.cn )
对于西方历史上从传统公益向现代公益的演变,以往学者有多种表述,如“从教会慈善向世俗控制转变”(Weaver, 1967:14),“从父爱主义的福利形式向职业化管理与保险──融资体制过渡”(Barry and Jones ,1991;190 ),从“救助个人的慈善”到“作为社会责任的慈善”和“作为道德责任的慈善”、最后到“福利国家中的慈善”的演变(Alvey ,1995),以及从“近似原则”向“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发展(同上;26)等等。但从根本上讲,笔者认为这种转变的本质在于“共同体失灵”所导致的对国家与对市场的二元崇拜。西方的现代公益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的。 ( http://www.tecn.cn )
从“国家+ 市场”公益到第三部门:否定的否定?
现代公益模式的形成带来了一系列变化:
首先是传统慈善观念的变革。西语中“慈善(Charity )”一词现在的辞书中都释为“仁爱”、“基督之爱”、 “为上帝而普爱众生”等,带有浓厚的宗教(基督教)色彩。但实际上它早于前基督教的古典文明时代已经流行,在早期拉丁语(caritas )及希腊语(charis)中,它首先都意味着一种珍贵的情怀与高尚行为,它与恩惠及感恩相联系,但无论在古希腊还是古罗马,这个词都从不用来表达一个家庭(家族)内的施惠关系,而只是用以表达一个人对他自己家庭(家族)以外的他人之善意行为。可见,这时的慈善虽然含有受者对施主的依附性含义,但也反映了一种突破共同体中自然形成的人际关系的局限之意图。(Weaver:6 )这时也已经出现了西方公益史上著名的 “近似原则”(cy-pres doctrine):这一原则认为施主的直接救助目标不能达到时,有势力的组织者可以征集其所施并用之于“近似于施主原意的其他目的”。(Alvey ;8 )这就为慈善信托基金的发展开了路。但到19世纪,与感恩相联系的慈善观念已越来越为两个方面所排拒:对弱者而言,他们“对于受惠的民主化预期”已使“慈善” 变得像是“对贫穷阶层的侮辱”(Barry and Jones ,1991:190 )。对于强者而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也造成了一种对所谓不争气者的一种“维多利亚式的厌恶”;而倾向于“对受惠者更具选择性的博爱”。正如英国学者安德烈·里德所言:“它不打算帮助那些不值得同情的浪荡子、二流子或纯粹的贫民,土地法已经为他们提供了足够的东西。它只打算帮助那些愿意自助的人:他们与其他人一样,没有什么天意神旨以不可抗拒的突发灾难挡住他们的路”。新的博爱要帮助的是这样的人:“他们不能乞讨,因为他们习惯于工作,他们拒绝成为穷人,因为他们已经为更好地生活而追求了独立性”。(Alvey ,1995:26) ( http://www.tecn.cn )
由于这种“福音主义”拒绝救助所谓“自已弄穷的人”,而并非“自己弄穷”的真正的不幸者(如残疾人、孤弃儿等)的救助又被认为应当是当时职能日趋发达的国家的责任,因而19世纪兴起的私人捐助信托基金(慈善基金)便逐渐退出传统慈善领域即对特殊不幸者的施舍,而转向了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如教育、法律、宗教、科研等,更突出的则是20世纪兴起的环保等领域。 ( http://www.tecn.cn )
现代公益的特点在与宗教的关系上表现尤为明显。如前所述,中世纪西方慈善事业的最大施主是教会,“教会资助社会事业”是那时的传统。但英国在16世纪、荷兰在18世纪、其他西欧国家大致也在此期间都出现了来自宗教的慈善基金日益减少的趋势。由大笔私人遗产(资本主义积累的产物)捐赠而设立的世俗基金取代之而成了救济事业的支柱。(Alvey :1995:12,19)但随着“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兴起,济贫施药养老育孤这类事业逐渐转由国家主办,民间世俗基金便更多地关心公众的精神需求,同时现代化要求的政教分离趋势也使国家不便支持教会,民间世俗基金便成为宗教这一特殊“公共物品”的主要投资者。基督教博爱思想、救世情怀与利他主义虽然仍是西方人捐助行为的精神动力之一,但教会本身已由施助者变成了主要是受助者。“教会资助社会事业”遂为“社会事业资助教会”所取代而成为现代公益的一大特征。在美国这一点尤为明显,20世纪60年代前期美国全国公益来源有 80% 来自个人捐赠,而在公益开支中宗教占了将近一半(49% ),为其最大端,以下依次是教育(17% )、福利(14% )、保健(12% )、其他(8%)。(Weaver,1967:62-65 ) ( http://www.tecn.cn )
在传统慈善的重要领域医疗事业中,“父爱主义”的施医舍药也逐渐变成了“理性主义的福音主义”的医学研究资助。1888年法国出现的巴斯德研究所便被视为“20世纪医疗慈善事业所继承的模范”。这个私人投资、吸纳志愿捐助的非赢利机构除以一系列科研成就闻名于世外,还开展了预防白喉(1894年起)等社会公益活动并为狂犬病等患者提供免费医疗。但它的主办者始终认为科学是“消除贫困与疾病之根”的希望,而慈善则是次要的。它开创了此后一大批类似机构之先河,如法兰克福洛克菲勒医学研究所、保罗·埃里克研究所等。与此类似,传统的施舍济贫也发展成以民间公益组织扩大就业机会的努力,工合运动的发展便是一个典型。(Barry and Jones ,1991: 195-196 ) ( http://www.tecn.cn )
现代公益的另一重要活动领域是教育。随着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二元结构的形成,以市场规则运作的“教育产业”和国家主办的“教育事业”同时勃兴并排挤了传统时代以教会、村社为主角的共同体教育。但“教育产业” 与官办“教育事业”之间仍有很大的空缺需要第三种力量来填补,这是工业化时代教育成为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的结果,因此也正是在这一领域较早兴起了新的公益组织形式。19世纪前期,英国出现了拥有数千捐助人的“要求关心穷人教育的皇家慈善委员会”、布罗哈姆委员会等组织,从事对学校与对学生的教育资助。当时一份调查显示,英国有4100多所学校受到资助,这些学校共有学生16.5万。在另外约14300 个未受资助的学校中,则有31万交费生与16.8万慈善资助生。受资助学校的学生与未受助校中的受助生合计33.4万人,已经超过了交费生人数。除此之外,在主流教育系统之外的非英国国教徒中还有许多受资助的初级学校,分别由战憟教徒、犹太人与胡格诺教徒建立(Alvey ,1995:28-31 )。 ( http://www.tecn.cn )
教育、宗教、科研领域的这些情况表明,即使在“国家+ 市场”被寄以最高期望的“走进现代化”时期西方也存在着国家与市场之外的民间公益力量。它无疑是当代第三部门的先驱。无疑,就西方文化的继承性而言它与前近代传统文化并不是毫无瓜葛,正如保尔·魏德林所说:基督教人道主义遗产与更早时代商业主义的大众参与到工业时代“与其说被拒绝了,不如说是在更现代的指导下被改造了”。(Barry and Jones ,1991:190 )但如果就实践的指导思想、组织资源、动员方式与行为规则等方面看,父爱主义与理性福音主义、共同体慈善组织与公民公益组织、“教会资助社会”与“社会资助教会”等区别的断裂性还是很明显的。正因为如此,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西方一直有所谓“慈善终结论”、“慈善失败论”之说。正如英国讨论公益问题的拿旦(Nathan)委员会在20世纪 50年代初所提到的:“我们历史中最悲壮的失败之一,就是这些慈善者所作出的努力。尤其是在18世纪后期及19世纪,由私人努力来提供学校、医院、施药所、济贫院、孤儿院的普遍服务、发放养老年金、以及救济其他范畴的' 应当贫穷者’(deserving poors )”。而历史证明民间的这些努力终结了,“如今国家的法定服务──新的或旧的──现在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个人福利,……(于是)困扰委员会的基本问题是:慈善者还有什么事可做?” ( http://www.tecn.cn )
但委员会主席、英国著名律师与议会法学家拿但认为旧慈善的终结恰恰意味着新型志愿行动的兴起。有趣的是:他在论证这一点时并未强调“市场失灵”与“国家失灵”,而恰恰论述了志愿行动与这二者的契合。他认为志愿服务与国家服务相互排斥的观点已经过时,这两者并无明显界限:“历史上(民主)国家行为就是志愿行为的结晶与普遍化”,“如所周知,如果没有志愿服务的渠道相配合,民主国家很难有效地发挥职能”。福利国家制度应当由志愿努力来补充,这不仅由于作为民间力量的志愿组织可以作为压力团体对国家构成“刺激、抑制和批判”,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国家的忙:“志愿部门不像政府衙门,它有自由去进行实验,能成为开创性的先锋,而国家可以接着干──如果这种开创被证明有益的话”。与之相比,赢利部门虽然也有“实验的自由”,但其实验的目的是产出私人物品,因此即使实验成功,国家也无法“接着干”。反过来讲,志愿部门因其不具强制性,其实验如果失败,也不致造成严重后果,而国家如果胡乱搞“实验”,那就要酿成灾难了。 ( http://www.tecn.cn )
换言之,志愿部门再不济,顶多成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而国家若搞乌托邦就可怕了──有过这种经历的中国人对此应当比拿但更有体会──这是从“消极自由”的角度肯定志愿部门。若从“积极自由”的角度志愿行动当然就更值得肯定。因为这种自由观不仅讲“有权做什么”,而且更讲“应当做什么”,而志愿者的利他向善、服务公众显然是“应当做”的。 ( http://www.tecn.cn )
可见,拿但委员会眼中的志愿部门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在“积极自由”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社会民主主义)基础上的,它以(民主)国家有效、市场有效为前提,即它首先是(民主)国家主义、个人主义的,然后才在一更高层次上体现其非国家主义、非个人主义的色彩,发挥其弥补“国家失灵”、“市场失灵”缺陷的功能。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才能“找到一种方法,使过去的好心能更自由地服务于现时变化了的新需求”。(Alver ,1995:38) ( http://www.tecn.cn )
因此,现代西方的志愿部门或第三部门是在公民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无论它的创新实验是成功打开了“后现代”的大门,还是流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它与前公民社会的传统慈善都已判然为两。只是在“否定之否定” 的逻辑下,传统慈善的若干特点有时会“复归”,如“近似原则”如今已成为志愿捐助信托基金的通行准则。依靠这一原则,分散的捐助者的个人意志既得到尊重,又可以把这些捐赠整合为统一的资助意向并服务于更大的社会目标。古罗马时代已经出现[1] 的这一原则在“理性福音主义”时代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因为那时更强调遗嘱自由和对捐赠者特定选择的尊重。但在战后,第三部门与公益事业的发展日益要求突破捐赠者个人意志分散的局限,“近似原则”也就日益扩大了适用性。如美国早期最重要的公益捐助人、也是大政治家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43年建立的北美最早公益组织之一“富兰克林基金”(正式名称为美国仁爱协会),以富兰克林捐赠的遗产为本金,富氏原定的资助对象是:波士顿、费城两地“有优良声誉的已婚青年发明家”。但到1962年,富兰克林基金会终获法律许可,在cy pres 的原则下把最初专为青年发明家而设的这笔钱用于资助医学院学生及医院职员,而在此以前,基金的一部分已用于支持开办富兰克林学院。(Weaver,1967:21-22 ) ( http://www.tecn.cn )
“近似原则”赋予民间组织在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下有效动员志愿捐赠资源用于事前并未设想的各种公益目标的权利,明显地扩大了志愿部门的能量。可以说没有这一原则就没有今天的第三部门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拿但委员会曾主张:如果志愿的公益应受到鼓励的话,则公益信托基金必须被赋予“它们的古代特权”(指cy pres 等)。(Alvey ,1995:38)但这种“古代特权”已经是公民社会条件下经过二次创新即“否定之否定”的结果,已不是 “传统的”简单延续了。 ( http://www.tecn.cn )
B.公益事业发展史的中国模式
共同体·社会·大共同体
如上所述,共同体——(个人本位)社会的纵向二分法与民族国家——公民社会的横向二分法是解释西方社会变迁的有效模式。因而从传统共同体公益向近现代国家+ 社会(个人、市场等)公益转变,再从国家与市场之外发展出第三部门便成了西方公益事业发展的主线。然而中国的情形则全然不同。正如笔者曾论证的(秦晖,1998-9),秦汉以来的传统中国社会并非滕尼斯所讲的那种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但地缘、血缘等“自然形成的”小共同体也并无西方中世纪那样发达。在古代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下无数小农的个体家庭直接作为“编户齐民” 而隶属于皇权及其下延权力组织(吏权)。在这种结构中,小共同体无法取得本位地位,但这并非意味着个性自由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成长,恰恰相反,正是早熟的集权国家作为一个大共同体的强控制使小共同体权利的成长都成为不可能,就更谈不上个人权利的成长了。于是在微观层面,传统中国因缺乏强固的小共同体纽带而呈现出与西方近代化过程以个人本位消解了传统共同体之后的状况具有某种表面相似的“伪个人主义”状态,“编户齐民”之间无法发生广泛的横向依附(如西方中世纪在村社、采邑、教区、行会与宗族等类群体中所见的那种依附),因而彼此间显得很“自由”,中国也因此很早就产生了西方直到近代化过程开始后才习见的许多现象如“自由租佃”、“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等等。但这种一盘散沙式的“自由”却以宏观层面上的某种“普遍奴隶制”为前提。(杜正胜,1990) ( http://www.tecn.cn )
换言之,传统中国社会(此“社会”乃广义言之,不同于滕尼斯所言的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既非小共同体本位又非个人本位,因此不能纳入滕尼斯乃至许多西方论者所习用的那种二分法分析框架。但中国人与人类其他民族一样,在过去的时代是以群的状态整体地存在的,而个人——不是生物意义上的单个人,而是每个人的自由个性、独立人格与个人权利——只是近代化造成的公民社会的产物。马克思的名言:“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显得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群体”,卢梭的名言“臣民关心整体和谐,公民关心个人自由”,以及滕尼斯关于从共同体到个人本位的分析,都包含了同样的意思。区别在于滕尼斯讲的共同体只是“自然形成的”小整体,而马克思讲的古代个人“从属于整体”是个很宽泛的概念:“首先是家庭,然后是扩大的家庭——氏族以及氏族发展而来的国家”。(见马克思“巴黎手稿”)在马克思看来,这些都属于“自然形成的(按:显然指氏族之类)或政治性的(显然指”国家“)”“共同体”,因此马克思的“共同体”概念要比滕尼斯讲的大,而且它可能具有人为的目的性或“非自然”性。所谓“亚细亚国家”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它与滕尼斯的“社会”一样具有非自然的建构性,而且在建构中对自然形成的共同体造成破坏,但它却绝无“社会”的个人主义基础,因而也不可能形成“国家 —社会”二元结构中的一元即所谓公民的公共生活空间。我们把这种超出了滕尼斯二分法的传统结构称为大共同体。 ( http://www.tecn.cn )
“编户齐民”的古代中国就是个典型的大共同体。秦时的法家政治便强调以人为的“闾里什伍”来取代自然的血缘族群,甚至用强制分异、不许“族居”和鼓励“告亲”来瓦解小共同体,以建立专制皇权对臣民个人的人身控制。这样的结构既非滕尼斯的“共同体”,亦非他讲的“社会”,而且勿宁说正是它使得“共同体”与“社会”都难以成长,以至于到了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近代化过程启动时,出现的不是一个“社会”取代“共同体”的过程,而是小共同体与“社会”同时突破强控制下的一元化体制的过程。—我国近代以来越是沿海发达农村,宗族组织越发达的状况就是例子。 ( http://www.tecn.cn )
在中国文化中一直存在典章层面“独尊儒术”、维护血缘宗法伦理而制度层面“汉承秦制”、实行法、术、势治国的“儒表法里”传统。在这一传统下民间血缘共同体远没有像书面伦理宣称的那样受尊重,而地缘共同体更不发达,加之没有可与政治权力抗衡的教区、采邑、行会、自治城镇等组织,而大共同体—专制国家的组织能力则堪称奇观。从缺乏血缘、地缘公社对个人产权的约束这一角度看,中国“私有制”出奇地早熟,但正因为没有小共同体自治的阻隔,“利出一孔”的大共同体统制色彩也十分突出。秦汉时代书中为我们展现了如下景观: ( http://www.tecn.cn )
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织,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汉书。食货志》)。 ( http://www.tecn.cn )
这段话给人的印象简直是个纪律森严的军事化农场,干活则“令民毕出”,里胥、邻长分别把着里门左右点名;连收工时带回柴火“轻重相分”,农闲时妇人夜织“必相从”都有规定。而从仅管五家的“下士”级邻长,直到掌管12500 户的“卿”级乡长,科层分明。这与人所共知的秦汉“五口之家”的小农经济图景似有矛盾。但实际上 “伪个人主义”与大一统朝廷的强控制恰恰是互为因果的,小农的“一盘散沙”正是其得以为官府“编户”的条件。若像欧洲中世纪那样到处是村社、采邑、或者像魏晋南北朝那样盛行“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王朝的“闾里什伍” 之制也就无法维持了。在缺乏小共同体纽带的情况下,王朝正可以垄断组织资源,达到“王者不窥牖户而知天下” (同上)的效果。因此,“五口之家”的独立小农是相对于小共同体的松散而言,“闾里什伍”的国家管制是相对于没有小共同体自治而言,二者各反映了现实的一个维度。 ( http://www.tecn.cn )
就上面那幅图景而言,里有两塾,里胥监门之制,里胥受上命为吏而不为草根长老等等,都是多有佐证的事实。 [2] ①至于集体出工、集体收工、那大概在多数情况下是理论上可能而实际上并不如此操作,尤其是一般农事作业大约是各家自己进行的。然而这种“令民毕出”的能力并非虚构,一旦朝廷兴役,下令征调,从郡县直到乡里的大共同体组织系统是可以令民“毕出”应役的。人口仅2000万、统一仅十余年的秦王朝能够筑长城、戌五岭、治驰道、组织庞大的徐福船队,兴建始皇陵、阿房宫这类今人亦惊其浩大的工程,正是靠的这种大共同体对编户齐民的控制力,而这是中世纪西方不能设想的。 ( http://www.tecn.cn )
大共同体的束缚必然要伴以大共同体的“保护”,由此出现了古代中国的“国家福利”观。《汉书。食货志》曰:" 民年二十受田" ,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师古注:令习事也。);……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为了”编“户,必须”齐“民,因此国家要”令贫者富,富者贫“(《商君书。说民》),实行”摧制兼并,均济贫乏“的”抑兼并“政策,提供平均主义这种”公共产品 “。极而言之,甚至出现王安石那种设想:”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洙,势亦无自来。“(王安石:《兼并》诗) ( http://www.tecn.cn )
当然,正如现实中大共同体的束缚并没有达到天天集体上下工的程度一样,现实中大共同体的保护也是打折和的。“七十以上上所养,十岁以下上所长”的图景并非现实,但[3] 专制朝廷的确也有一套“社会措施”。俞伟超先生论述过的汉代里—社—单体制是一套行政主导(以“里”为本)的基层控制体制,其中的“单”就具有许多民政、社会职能(俞伟超,1988),单设有维持治安的“尉”,掌管单仓的“谷史”、管理买卖的“司平”,办理社供的“厨护”乃至管理薪樵的“集”。他们如能各司其职,当时社会所需的“公共产品”便有了着落。 ( http://www.tecn.cn )
受抑制的小共同体福利
但大共同体本位并不会导致“古代福利国家”,今天的福利国家是建立在公民社会之上的,即使是俾斯麦、迪斯累里式的保守主义(非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也是公民社会压力的结果。而古代中国并无此种压力,由此造成大共同体本位的束缚与保护职能是不相称的。专制帝王“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的结果,是许多“社会福利”反而办成了社会祸害。标榜“右贫抑富”的抑兼并政策成了借国家垄断而搜刮民财的 “国家自为兼并”之举:“均田制”并未保证耕者有其田,却为有权者扩张等级占田制开路;以国家提供廉价金融服务为名的“青苗法”变成了官府勒索民间的大弊政;就是贾鲁治河这样的“善举”也激成了“挑动黄河天下反” 的元末民变。事实上历代的民间造反,大都不是在朝廷放任无为的条件下、而是在朝廷大抑“兼并”的情况下激发的:从“利出一孔”的秦末,到“五均六管”的王莽,从以抑兼并始而以“西城刮田”终的北宋末“新政”,到宣称“弗以累贫,素封是诛”的明末加派。而“庄主”带领“庄客”造“官家”的反这样一种景观,更是对“大共同体保护”的一大讽刺。 ( http://www.tecn.cn )
总之,与提供社会保障但决不压抑人权的现代“福利国家”相反,缺乏公民社会基础的大共同体本位,是一种束缚有余而保护不足的体制。为了寻求国家吝于提供的保护,传统中国民间便在国家不吝施加的束缚下仍然形成了一些公益机制与公益组织: ( http://www.tecn.cn )
一是宗族公益组织,这是以往史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家提及最多的传统公益形式。发达的宗族组织常有跨社区联宗活动,它以建祠修谱、联宗祭祖提供精神“产品”,以族规族法、宗族审判与宗族调解提供秩序“产品”,以族学、科举资助基金与族人文集、族人丛书来提供文化“产品”,以族田族产及其收入举办的种种福利(义仓、族墓等等)来提供物质“产品”,等等。但必须指出,过去因种种原因而形成的关于传统中国“宗族社会”的神话在严重夸大了宗族的能量。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宗族(含拟宗族)势力强大到足以“自治”的情况主要是两个:一是东汉末至北朝元宏改革前的宗主督护时代,那时大一统帝国解体,坞壁林立、强宗巨族称雄,是我国历史上一段罕见的小共同体活跃时期;一是近古乃至近现代我国某些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如东南沿海出现的宗族兴盛,如下文所言,这种兴盛已不能简单归之为“传统”。除此以外,我国历史上多数时空、尤其是更封闭更少受外来影响的时空,宗族的存在与能量都极为有限。而专制国家对“宗族自治”倾向也是打击(而不是支持)的。“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官吏)多”之类的民谣远比有文化的士大夫设想的桃花源式长老自治图景更实在,“废宗主,立三长”式的法家基层控制也远比褒奖累世同居大家族的儒家说教更真实,而闾里保甲、什伍连坐的国家基层组织更比宗支流派的血缘系统要有效。 ( http://www.tecn.cn )
二是宗教寺院系统的公益组织。尽管“中国文化”的研究者常把“有宗族而无宗教”作为中国特色,但从社会公益角度看,宗教组织的作用实比宗族组织更大。(道端良秀,1967)尤其是佛教僧团组织在中国古代屡屡拥有很大势力,它不仅在教义上如西方基督教一样提供了倡导慈善、普渡众生的救世伦理,而且创造了一套很有特色的寺院金融与信托制度,能进行有效的募捐、融资、基金运营与公益信托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有似于西方的教会慈善基金(杨联升,1984:289 )。唐以前僧侣遗产归官,寺院积累所为有限,宋代建立了僧团遗产继承制,宗教公益事业因而大有发展,研究者认为当时的寺院已成为“社会上最有规模及组织的民间慈善公益团体”,它提供了种种福利产品,“使幼有所养,病有所医,饥有所食,老有所归,死有所葬,行者得桥道而行,渴者得甘泉而饮”。(张志义,1990) ( http://www.tecn.cn )
当时寺院所办的公益设施,不仅有纯属慈善救济性质的悲田院、养病坊、居养院、漏泽园、安济坊、婴儿局、慈幼局、举子庄,有调节经济作用的平粜仓,还有桥梁、道路、堤防、渠堰、灯塔、旅亭馆舍等“地方建设”,甚至兴办学校,推行不以宗教为限的世俗教育。据著名宗教史家方豪统计,在《古今图书集成》及各地方志所载的桥梁中,寺院募建者在福建占到桥梁总数的54% ,江西、江苏均占27% ,浙江、广东占到15%.又据钱穆先生称,在南宋书院兴起前,寺院“实担当了社会教育之职责,”“陶铸圣凡,养育才器,……教化之所从出”,如范仲俺,吕蒙正、韩亿、李若谷、王安石等名儒,都曾寓于寺而苦读。即使在书院教育盛行后,寺院仍占教育一席之地。 ( http://www.tecn.cn )
然而中国寺院的地位毕竟不能与西方的教会相提并论,其在公益上的作用也难于类比。西方中世纪教权与政权不仅分庭抗礼而且有时还居优势,教会构成强大的“非政府组织”,而中国教权历来依附于皇权,寺院独立性有限。以上所述的宗教公益,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官督寺办”的。唐代僧产继承问题尚为悬案,寺院公益难以大兴,宋代虽解决了此问题,但当时的“官督寺办”公益本身就带有政府借此耗散寺院之财的动机,到了明清时代,此种政府动机减弱,寺院公益的势头也就不及宋元了。(梁其姿,1997)合法宗教之外,中国民间非法宗教结社如汉之太平道、唐宋之摩尼教、明清之白莲教、天地会等组织也有一定的公益职能,但其非法状态既造成了它们的封闭性又使它们具有邪教的副作用,其公益性能否抵销其“公害性”尚属问题。 ( http://www.tecn.cn )
三是宗族、宗教之外的民间公益组织。这包括城市中的行会、同乡会,以及象敦煌文书中的“社邑”之类民间互助团体。但中国的行会与西方的基尔特相比,亦如中国寺院与西方的教会相比一样存在着缺乏独立性问题。中国的同乡会只是城里商人或士子中的小团体,而且是近代才兴盛的,而真正的乡域地缘共同体,如西欧之马尔克,东欧之米尔,日本之町,在中国传统中并不存在,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中国“自然村”并非村社,除了官府分划 “编户”而形成的里甲、保甲和血缘性的宗族(并非必有)外,“自然村”没有什么共同体色彩,自然也少有所谓公益。 ( http://www.tecn.cn )
但中国仍有非宗族的公益活动,在敦煌文书中反映的“社邑”,包括家居佛教徒组成的社团、百姓自愿结成的互助性民间组织和既从事祭社、互助活动也从事佛教活动的民间团体等三种组织。这些组织立有“社条”(章程),设有社长、社官、社老及录事等职,有入社、退社手续,有“社历”即财务帐目与“义聚”即公共积累,每逢活动则向社人发出“社司转帖”通知其参加。社人多属同一地域,但不同宗族,社人通过捐助与纳赠筹集财力,用于一家一户难以应付的丧葬、社交仪式、宗教仪典、水利建设与维护,以及民间的信贷合作等等。这类社团大多规模很小,如唐大中年间的儒风坊西巷社有社人34人(内有12俗姓,3 僧户)、景福年间某社社人13名(9 个姓)、后周显德六年女人社社人15名等等(宁可、郝春文,1997:1-25),有的还是因事立社,活动水平低,公益性较弱。显然,我国传统时代纯民间非族性公益活动是不发达的。 ( http://www.tecn.cn )
总之,与西方前近代传统共同体公益组织相比,我国传统时代在国家组织早熟、控制严密的同时,民间公共生活并不活跃,“共同体公益”不发达,这是与传统中国大共同体本位压抑下的“伪个人主义”状态有关的。 ( http://www.tecn.cn )
近代西方公益的东渐与传统共同体公益的兴起
1840年后中国在外部刺激与内部要求的双重推动下走上了近代化的坎坷道路,现代民族国家与现代企业开始兴起。“衙门与公司之外”的现代化也因而起步。但这一过程与西方现代公益的兴起过程大有不同,这种不同除了所谓后发展国家外生型现代化与西方的内生型现代化之异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中西现代化赖以发生的传统社会不同。西方的现代化是个从共同体(小共同体)到(个体本位的)社会的过程。这个过程以采邑、村社、行会、宗族等小共同体的解体为要件,而且初期曾经历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即初生的公民个人权利与(哪怕暂时还是传统的)国家权力联合起来首先摆脱小共同体的桎梏之过程。随后才是发展了的公民权利与王权发生冲突。但在中国,传统的大共同体本位使个人权利与小共同体权利都受压抑,因而现代化过程起初便表现为“(小)共同体”与“社会” 的同时觉醒,并且事实上形成了“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首先摆脱大共同体桎梏的趋势。只是在摆脱了王权的整体主义控制后,公民权利才可能进而抛开小共同体谋求自由发展。反映在公益事业的发展上,西方出现的是共同体公益与“父爱主义”的衰落,“国家十市场”公益的兴起,而在中国,传统时代受到大共同体压抑的小共同体公益却是在近代化中大有发展,并与西方传入的公民社会公益形式并行乃至交融式地成长,形成了奇特的公益景观。 ( http://www.tecn.cn )
西方式社会公益首先在香港、大陆通商口岸城市的租界乃至东北的俄罗斯人社区中发展起来,并扩展到所谓 “华界”。到20世纪初,这些公益组织大都趋于本土化,同时使口岸城市的一些传统社团也发生了现代化转型,如上海的“广东旅沪同乡会”等外埠人传统组织,在二三十年代大都从旅沪外侨社团那里学来了一套组织、活动、筹款、选举等模式。尤其在抗战初期的上海“孤岛”中,非政府民间社团的作用一时大为凸显,其在维持“孤岛”社会秩序、展开善后救济、发展市民公共生活等方面的能力不亚于租界当局。(广东旅沪同乡会,1938;上海国际救济会,1937-1938 )当时人称民间社团是孤岛的“第二政府”。实际上,这是在外敌入侵、民族危机深重的困难时期,在常规政府管理已失效的情况下由民间非政府组织从事市民自治的一次可贵的实践,它证明了觉醒的中国人是有高度自治能力的。 ( http://www.tecn.cn )
在香港,现代公共生活与民间公益社团早期主要在西方人中流行,英国殖民当局并不提倡中国人的现代公民自治意识,而宁可维持华人的“传统秩序”。但到抗战以后,在现代潮流与民族觉醒的背景下中国居民的现代公共生活与社团意识也高度活跃,出现了大量全港的及区域性的社会组织。一些赢利部门与政府部门也捐资建立非赢利信托基金(典型的如1959年建立的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从事自主公益活动。(香港赛马会,1989,1995;钟声慈善社,1950,香港公益金,1969),1967年反英运动过后,香港居民公共生活的热情从政治领域转向社会领域,使70年代民间基金会活动形成高潮,港府为此出台了一系列法制安排促其发展。(香港布政司署社会事务科,1976) ( http://www.tecn.cn )
在东北地区,20世纪初俄侨社区中出现大量自治组织,1917年十月革命后东北俄侨骤增,这些不认同苏俄的侨民失去祖国的支持后只能自助自救,因而更促使俄侨公益团体发展,这期间先后成立了古鲁金侨民救助会,阿尔缅侨民公会,谢拉菲莫夫卡食堂、犹太养老院、波兰慈善会、索菲亚教堂贫民救助会、俄罗斯残废军人联合会、俄侨公会等组织。在东北的西方人也推进了此潮,截至九一八事变前,东北共建立了176 个欧美人社团,其中有关教育的103 个,医疗保健的38个,社会保障31个,其他4 个。东北中国人的新式社团更从无到有,九一八前已有195 个,其中半数以上是医疗救护类公益组织,其次依次为社会教化,儿童保护、经济保障、失业保障。这些社团中1/4 是 “公立社团”,其余3/4 都是“私立”即民间的。(沈洁,1996:178-179 ,191 ,294 ) ( http://www.tecn.cn )
“西风东渐”影响下出现的新式社团对中国的医疗保健,农业、科学与教育、促进学术研究乃至提高公民权利一义务意识,参与意识,公共生活意识与自治意识都起了很大作用。(Hewa and Hove ,1997:3-38)但对于广大的中国内地与占有中国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来说,近古到近代的最大发展却是“传统”的共同体公益之发展。如前所述,儒家伦理虽然一直倾向于“敬宗收族”,但由于“儒表法里”条件下大共同体本位结构的压抑,我国古代多数时空中农民微观上是一盘散沙的“伪个人主义”,宏观上是国家的“编户”,小共同体组织并不发达。但明清时代随着商品经的发展,南方尤其是东南沿海诸省宗族共同体发达起来,到近代这一趋势更加发展。许多宗族已经从纯精神上的一般认同与仪典上的联谊组织发展成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发挥多种社会组织作用的民间共同体。以族田族产为例,到本世纪初广州府属各县耕地中已有50% ——80% 以上是族田,广东其他诸府这一比例也在30——50% 左右。浙江浦江县族庙公产占全县地产的1/3 ,永康县占42% ,义乌县一些村庄竟占到80% ,闽,赣两省也有类似情况。而长江流域族田则少得多:湖南省长沙府,湖北省汉阳府这两个最发达的地区,各县族庙公产占15—20% ,而且其中族田比重仅为一半左右,至于北方各省,包括号称中国文化之根所在的关中,河南等地,族产的比重都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秦晖,1998-1999 )。从时间看,沿海许多地方的族产扩张是清代乃至近代现象,以广东珠江三角洲为例。这里的沙田开发明前期是以官府为主导的,到明中叶沙田开发开始转向民间主导,清乾隆时发明石围技术,民间投资大增,一些大姓组织族人合股开发,宗族势力于是膨胀起来,逐步排挤了官府的影响。清同治后朝廷财政危机,在广东出售屯田,宗族公社因而控制了整块沙坦,规划大围,到光绪时出现了具有浓厚商业因素的围馆与包佃,成为筑围的投资方。 ( http://www.tecn.cn )
显然,珠三角的“宗族公社”是在官府控制削弱与民间商业性沙田开发的背景下发展的。简单地把它归诸“传统”是不合适的。勿宁说它正是大共同体本位传统在商业化与近化化过程中被削弱的结果。实际上从乾隆年间起,广东官府就已感到宗族势大威胁到朝廷对地方的控制,曾几次企图强行分解祠产,搞族田私有化,但并无成效。拥有雄厚经济资源的宗族(有些实际上是异姓人为公共目的联合成的“拟宗族”)成为当地公共生活的组织者,在乡治、教育、社会调解、公益福利方面都有很大影响。 ( http://www.tecn.cn )
这样的宗族当然仍以传统伦理为基本纽带,并非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新式社团。但如果说西方近代化初期传统王权能与公民权利联盟以瓦解小共同体本位,那末中国在类似阶段中“传统”宗族与公民权利的成长也未必就是矛盾的:它们至少都在消解着大共同体本位这一阻碍中国现代化与公民社会成长的主要桎梏。事实上,在清末广东立宪派的地方自治运动中,就有宗族势力的参与。当时联合成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的38个集体成员中,就有5 个“家族自治研究社(所)”。反过来,近代化的背景也影响到这些“传统”宗族的内部结构。许多“宗族”已有异姓联宗现象,族内实行公议制,族人参与程度高,与族长专制模式已有所不同。 ( http://www.tecn.cn )
反映在公益事业的发展上,便形成了近代中国“西化”的新式公益与“传统的”(所谓传统的是相对于“西方个人主义”而言,实际上如前所述,相对于中国的大共同体本位而言它也可视为反传统的)小共同体公益的融合与互补。当代一些研究慈善问题的西方学者曾谈到西方慈善观念在东方得到佛教、儒教等“亚洲文化”慈善观回应的现象(Heva and Hove , 1997 :185-230 )。其实这除了人性相通之外,就中国而言恐怕还是与“公民和小共同体的联盟”有关,并不仅仅是个“文化现象”。西式公益与“传统”共同体公益的融合,产生了受到西方现代民间基金运作方式影响的“佛教慈济基金会”(丘秀芷,1996)和传统村落宗族公益与西化的基督教公益相结合的新式公益组织,这些组织有许多现在仍活跃于香港新界一带的前乡村地区。(循道爱华村服务中心,1985-86 )。 ( http://www.tecn.cn )
“有公民意识的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中国第三部门与公民社会的走向
“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逻辑上的可能变成实际进程是要有条件的。近代中国严重的民族危机刺激起来的国家主义使这些条件消失。1949年以后中国进入了高度一元化的“计划社会”(不仅仅是计划经济),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即所谓第二部门也消失了,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所谓“第三”部门的问题。但现代化的逻辑仍在顽强地为自己创造条件。70年代末中国走上改革之路,开始向市场经济迈进,企业或“赢利部门”应运而显,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的问题也再度浮出水面。 ( http://www.tecn.cn )
但是中西社会的发展路径是如此不同,中西传统社会与以此为起点的现代化进程是如此不同,中西公益事业的发展道路因之差异巨大,中西“第三部门”的生存、发展环境、面临的问题与任务,就更是不同了。 ( http://www.tecn.cn )
西方的近代化是个共同体解体,共同体公益衰落的过程,然而中国的现代化初期却存在着小共同体兴盛的相当合理性,这就有个怎样对待它的问题。相应地中国不存在“理性福音主义”歧视“应当受穷者”的合理性,以原始积累时期的冷酷对待不幸者,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成为时尚。这是以爱心为帜的第三部门和志愿行动者在西方的 “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并不时兴,而在我们的“初级阶段”却必不可少的理由。 ( http://www.tecn.cn )
西方的第三部门是在已成现实的公民社会内部产生与发展的,它并不需要为实现公民社会而奋斗。相反,现代第三部门在“否定之否定”前的传统对应物(如与现代行业协会对应的传统行会,与现代志愿者对应的传统教会)还曾经是通往公民社会之路上的障碍。在西方,建立公民社会的力量是摆脱共同体束缚的人们的经济参与(其结果是“第一部门”即市场中的企业)与政治参与(其结果是第二部门即民主国家),而第三部门是作为这二者的结果自然产生的。如今人们或者希望它能捍卫公民社会的古典价值(即“新右派的第三部门观”),或者希望它们能克服公民社会的弊病(即“新左派的第三部门观”),但似乎没有人把建立公民社会的责任寄望于她。然而,中国的第三部门却需要为建立公民社会而奋斗,而且她的许多同仁也是以此为抱负的。因此,如果说西方第三部门的意义不限于一般的慈善与公益,它还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新的理解,那么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的意义就更是如此,因为它实际上要从争取最起码的公民参与空间做起。在某种意义上,西方第三部门所从事的是一项宏大的实验,成功了西方的“后现代”文明可以更上一层楼,即或不幸流为“有益无害的乌托邦”,也不会影响西方公民社会已取得的基本成就。而中国的第三部门则背负着沉重的使命,它实际上与另两个“部门”的现代化,即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建设同命运。如果它失败了,中国将没有任何现代化可言。 ( http://www.tecn.cn )
西方的第三部门是要克服现代社会中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具体地讲,就是“民主制福利国家失灵” 与“规范竞争的市场失灵”。而中国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第三部门面临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则具有非常不同的性质。中国历史上就存在着大共同体本位下束缚功能有余而保护功能不足的问题,改革前的旧体制虽号称 “大锅饭”,但实际上社会保障的水平是非常低下的,尤其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在受到旧体制严重束缚的同时却没有享受到任何保障,这是中国农民之所以能主动发起改革(而中国工人与东欧农民则不能)的唯一原因。换言之,中国的“政府失灵”并不是“福利国家失灵”。而是“大共同体本位失灵”。同样,中国的“市场失灵”也不是市场机制本身的逻辑缺陷之凸显,而是权力扭曲市场的结果。因此中西第三部门面临的问题是明显不同的。即以同样对国家行为的批判而论,在发达国家,国家干预问题是个公平与效率两难选择问题,左派(社会民主派)要求国家干预以维护公平,而右派(保守主义者)认为国家干预会妨碍效率,但他们不会指责国家干预为权贵聚敛。这与例如缅甸的昂山素季指责国家干预为腐败之源是全然不同的。市场问题也同样如此,西方国家是“福利国家”太多了,“自由市场”太多了,所以人们要寻找“既非福利国家,又非自由放任”的第三条道路。而在中国问题也许在于“福利国家”还不够,“自由市场”还不够,因此,中国的第三部门一方面当然要认识到市场逻辑与政府逻辑本身的局限性,并有针对性地克服我们特定的“政府失灵”及“市场失灵”,但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政府有效” 与“市场有效”,并积极地配合第一、第二部门中争取有效政府与有效市场的努力——而这,是西方的第三部门完全不必操心的。 ( http://www.tecn.cn )
与此相应地,西方第三部门发展方向中的“非国家主义”与“非个人主义”之分或自由主义方向与社会民主方向之争,对我们也是很少意义的。中国面临的并不是“要福利国家,还是要自由放任”的问题,中国需要宏扬的实际上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者都赞成的价值,需要否定的则是这二者都反对的价值。因此在现今的中国凸显 “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之争”,实在是有些无的放矢。 ( http://www.tecn.cn )
中国第三部门无所谓“非国家主义”与“非个人主义”之分,但却有它自己特有的两分法:在现阶段逻辑上存在“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的状态下,中国人是从两个方向进入“衙门与公司之外”的领域的:一方面在城市中公民文化、公民意识的发展推动人们从事第三部门活动,但在现存体制的制约下,这些活动很少能以完全“非政府组织”的形式进行,而不能不带有某些“政府部门”的痕迹。另一方面,主要在乡村中,改革在走出“大共同体本位” 桎梏的进程中出现了无数纯粹的“非政府组织”,但它们未必都建立在明确的公民意识基础上,其中不少还带有明显的“传统”小共同体色彩。这样,在中国现阶段便出现了“有公民意识的(但未必是非政府的)组织”与“(未必有公民意识的)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分离的现象。具体在公益领域,一方面出现了像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那样具有现代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的“半民间半官方”公益组织,并且成功地组织了希望工程等一系列公益活动。(康晓光,1997(a )、(b ))另一方面在农村出现了许多草根共同体、民间互助组织乃至“宗族复兴”现象,它们的活动虽未必符合所谓“东方文化优势”论或“新集体主义”的标签,但的确提供了目前农村社区的相当一部分公益产品(秦晖,1995)。 ( http://www.tecn.cn )
这样一种状况是西方第三部门或公益事业发展史上所没有的。它给两者都造成了问题:前者的体制约束与后者的文化缺陷都有可能使它们受到局限,但另一方面,前者摆脱体制约束与后者摆脱文化缺陷的过程如能够形成良性互动,则会给它们各自都开辟更广泛的前景,中国第三部门的前途也许取决于这种互动,而如我们前面所述,历史上并不是没有这方面的借鉴的。 ( http://www.tecn.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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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些人把《论语》抬高到近乎“儒家圣经”的程度,就像当年把一本薄薄的《毛主席语录》说成是马克思主义“顶峰”一样,今天的“《论语》热”对于儒家,与当年的“'语录’热”对于马克思主义,到底是弘扬,还是糟蹋呢?
  
丧家不是贬夫子 看家方为污仲尼  
李零教授的《丧家狗:我读〈论语〉》引起不小的轰动。这本书我看了之后获益良多,也向李零兄请教过关于《论语》的一些看法。
总的来讲,我觉得这本书的轰动原因一半在内容,一半在题目。“丧家狗”之书名非常刺激,这个词本身出自包括《史记·孔子世家》在内的许多史籍,是别人说孔子不得志,总失败,虽略带讥讽,却并无敌意,孔子自己也认可这个说法,因此这事才在当时崇儒尊孔的氛围中载入史册,传到如今。李零就此发挥说:任何怀抱理想,不满于现实世界的人,都是“丧家狗”。而近代思想家(李零举了美国的萨义德,其实类似的还有俄国的别尔嘉耶夫、法国的布迪厄等许多人也讲过大意相近的话)认为,所谓“知识分子”,就是以社会良心自居,价值观疏离主流,批判现实,愤世嫉俗,因而具有强烈孤独感的那些人。在这个意义上,“知识分子”就是那些甘为“丧家狗”而坚决拒绝做“看家狗”的人。因此李零说孔子是他们的代表,“在他身上,我看到了知识分子的宿命”(2页)。
显然,李零对孔子的这种评价类似俄国人之评陀斯妥耶夫斯基、法国人之评雨果,应该说很不低了。甚至可以说,在那些不把孔子当神、当“圣人”来崇拜的人们中,这是对孔子的最高评价———如果不是在知识方面,至少在人格方面是如此。五四以来尤其是1949年以来,那些反儒的人们恰恰是流行把孔子骂成统治者的“看家狗”的。因此李零此书甚至可以说是为孔子翻案辩诬、恢复名誉的代表作。出来找李零算账的本来应该是反孔派人士才是。
可是如今尊孔似乎已经成了主流,反孔人士已经顾不上与李零计较了。而“狗”这个词在今天的中国与司马迁的时代相比毕竟有了更浓的贬义,李零没有顾及这一点(这是他的疏忽),因此只看书名不看书的人会误以为他把孔夫子糟蹋成如何不堪。加上今天的“儒者”与过去一样五花八门,既有“从道不从君”的清流(他们其实与孔子一样是“丧家狗”),也有一些吃尊孔饭的人,后者打心眼里就瞧不起类似雨果那样无权无势的理想主义者,总希望自己所尊的就是那权势煊赫的“大成至圣文宣王”,连名字都可以卖出巨额“版税”的。他们见到“丧家狗”的书名就怒火攻心,也是可以理解的了。
其实,最近走红的另一部关于《论语》的畅销书,学术水平如何且不去说它(作为通俗读物也不宜苛求),单就这评价观念就低俗得很,在尊孔的旗号下几乎把孔夫子描绘成了权势的“看家狗”,要说糟蹋孔夫子,真是莫此为甚了。幸有李零的书在,真还是可以给夫子挽回不少形象的。
  
《论语》原来本非经 俗儒安知夫子心
  
李零没有把孔子当做堂皇的“圣人”,却也决不像“五四”时那样,把孔子当作反面人物来否定。在他的书里,孔子是个“怀抱理想”的好人。但是评孔子毕竟不同于评《论语》。孔子其人如何姑且不论,《论语》一书,即便在尊孔的儒家体系里,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呢?要讲《论语》,这是首先需涉及的问题。
讲到儒家经典,我们知道《论语》的地位是历经变化的。孔子如果自己知道今天的人把《论语》放在《六经》之上,恐怕他也不大会高兴。其实孔子以后很长(长达千年以上)一段时间,《论语》虽然被儒者看作一部重要的书,但在宋以前,儒家的人是没有把它当做经典的。那时儒家崇奉的是《易》、《诗》、《书》、《礼》、《乐》和《春秋》“六经”,所谓《乐》是典礼音乐,当时没有记谱法,所以只是口耳相传并无经书。有书的就是“五经”。那时的儒家一直就讲这“五经”或者“六经”。传承旧学的是“我注六经”,发挥新说的是“六经注我”,官方设立“五经博士”,儒者传习也按五经分科。司马迁总结孔子的成就说:“夫周室衰而《关雎》作,幽厉微而礼乐坏,诸侯恣行,政由强国。故孔子闵王路废而邪道兴,于是论次《诗》《书》,修起礼乐。适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自卫返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世以混浊莫能用,是以仲尼干七十余君无所遇,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矣’。西狩获麟,曰'吾道穷矣’。故因史记作《春秋》,以当王法,其辞微而指博,后世学者多录焉。”这里提到的很多事是出自《论语》的记载,显然太史公很熟悉此书,却不提此书,他讲孔子的贡献和影响,没有一字提到《论语》。班固释“儒”曰:“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这里仍然只提到六经。直到唐代,颜师古编《新定五经》,孔颖达纂《五经正义》,这期间人们又把“礼”学扩大为《仪礼》、《礼记》、《周礼》等“三礼”,“春秋”学扩大为《公羊》、《谷梁》、《左传》“三传”,三礼三传至唐并皆入为经,连同《易》、《诗》、《书》号称“九经”,而《论语》仍然不在其中。
当然作为儒家,把《论语》从诸子著述中拔出给予特殊地位,也不难理解。《汉书·艺文志》在沿用刘歆《七略》分类法时,把《论语》与《孝经》、小学都附于六经之后列于“六艺略”(颜师古注:“六艺,六经也”),而不列于“诸子略”,就是这样做的。但是这“六艺九家”中的后三家与“六经”还是有质的区别。当时这三家都被视为“传”,亦即解经的著述而不是经本身,正如《诗经》有齐后氏传、韩内外传、《春秋》经有公羊、谷梁与左氏“三传”一样。换言之,《论语》当时的地位与左丘明、韩婴等人的著作相当。而东汉的王充还说:“《论语》者,弟子共纪孔子之言行,……以其遗非经”,明指《论语》并非经书。王充指出,那时规定五经都用二尺四寸的长简钞写,而像《论语》这样的书则只能用八寸短简。(《论衡·正说》)李零列举考古出土的实物,表明这个说法是确实在遵行的(35-36页)。
可见在当初儒家那里,《论语》的地位绝对无法与“五经”相比。直到北宋中期以后,刘敞首倡“七经”之说,《论语》才首次列入其中。南宋末年,朱熹把《论语》和《孟子》、《大学》、《中庸》列为“四书”,并抬高至“五经”之前,当时又出现了“十三经”之说,也把《论语》列入。
所以,《论语》被尊为经典,并非古儒传统,而是宋明理学的特点。即使把儒家学派当作信奉的对象,《论语》本身在儒家学派中的地位也是值得讨论的。
  
孔子之功非《论语》 绍述“圣道”在六经
陈明先生说,训诂不仅要从字词中着眼,而且要放在历史的发展脉络中去看,这个说法我很赞成。正是从历史发展角度讲,古儒崇奉《五经》而不是《论语》,这完全可以理解。
孔子及其学派当时的主要事业是什么?主要不是弄了一本《论语》教人修身养性,《论语》也不是孔子自己写的。孔子自称“述而不作”,今天这话被许多人理解为他自认主要是教育家,培养了很多学生。这样理解其实也不对。所谓“述”,并非讲课,而是“绍述”即整理、阐扬之意。整理什么?就是整理三代(其实主要是西周)的典籍,也就是“好古”。所以“述而不作,信而好古”是不能分割的一句话,它的意思并不是“只教书,不写作”,而是“绍述先人之道而不妄自创作,坚信并弘扬古代的道理”。
可见孔子并不标榜自己创作了什么,就算《论语》是他的口授作品,与他整理、编辑的西周典籍即所谓“六经”相比,也并不重要。孔子也没有标榜教出了多少学生,但很自负他传承了周公之道。前述司马迁、班固等人强调的也是他“祖述尧舜,宪章文武”之功。按照汉儒的说法,《易》的《易传》,包括《彖传》、《象传》、《系辞》、《文言》、《说卦》等皆出孔子之手;《诗》三千篇,经孔子删定为三百零五篇,并皆配弦歌;《尚书》三千篇,孔子删定为百篇;《士礼》十七篇,为孔子编定;《春秋》则是孔子根据鲁国史官并参考周王室及各诸侯国史官的“史记”(指当时的官史,并非后来那部“太史公书”)修成的(《史记·孔子世家》)。尽管这些说法具体到每一项都争议不少,但孔子绍述古典之功是公认的。总之,孔子一生心血所寄、他毕生事业的核心,就是他系统地整理了西周以来的典籍,“尧舜文武周公之道”因以载之,而不是他自己创作了什么。
当然除了整理六经,他还干了许多事:他曾经风尘仆仆到处游说,希望当权者按他的意图来“从周”,他也确实立学杏坛,为传承“周公之道”培养了许多门生。但所有这些都是围绕“吾从周”而为,而承载“周制”弘扬“三代”价值观的,主要并非《论语》,而是“六经”。
不仅那时儒家的经典是“六经”而非《论语》,甚至儒门的宗主究竟是孔子还是周公,也长期存在着争论。李零指出孔子生前不是、也不承认自己是圣人,是他死后子贡、宰予等一帮门生把他抬举成圣人的。其实,子贡他们远未达到目的。所以直到汉代,在儒家内部的经学论战中古文经学派仍然主张儒门的宗主不是孔子而是周公,孔子是“先师”,周公才是“先圣”。先师传先圣之道当然也是伟大贡献,但不能与先圣等量齐观。尽管这种“传经不传道,尊周不尊孔”的论调从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看实际上是儒表法里状态下“从君不从道,尊官不尊士”的反映,但从学理上讲,这种说法和孔子自己一再讲“从周”、强调对于周公之道自己只是绍述者而非创作者是密切吻合的。
  
丧家只缘周变秦 坑儒皆为古非今
  
所以,像黑格尔这样的西方人看到《论语》这样充满了浅白“大实话”的书便对儒学乃至整个“中国哲学”不屑一顾,固然是蔽于偏见——不读六经,只凭《论语》来妄评儒学,这与只凭《毛主席语录》来妄评马克思主义不是一样吗?而今天有些人把《论语》抬高到近乎“儒家圣经”的程度,那也有似于当年把一本薄薄的《毛主席语录》说成是马克思主义“顶峰”一样,今天的“《论语》热”对于儒家,与当年的“'语录’热”对于马克思主义,到底是弘扬,还是糟蹋呢?真值得研究。
孔子几乎花毕生精力来搜集、整理、编辑周代典籍,包括形而上学(《易》)、政治文献(《书》)、社会伦理规范(《礼》)、官民文艺遗产(《诗》)和历史纪录(《春秋》)等,他这样做当然并不是仅仅基于学术兴趣。
孔子以及后来的孟子,都生当近代以前中国数千年文明史上发生最剧烈变化的“周秦之际”,对于这个时代的变化,他们都觉得是礼坏乐崩、山谷陵夷、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因此他们感时伤怀,积郁难平,愤世嫉俗,疾首痛心。孔子在整理典籍中寄托了他对现实的抨击和对他所想象的“三代”黄金时代的憧憬,并表达了他要“兴灭继绝”、“克己复礼”、挽狂澜于既倒、复兴周公之道、重振“三代”文明的希望。然而这些希望不断破灭,满腔悲愤的孔子在“乘桴浮海”、“居九夷”的感叹中,怀着“吾道穷矣”、“哲人其萎”的愤懑,赍志以终。
显然,孔子不是个趋炎附势、歌功颂德的人。他对当时社会和统治者,夸奖不多,指斥不少,尤其是对活着的统治者几乎没好话———死去的“先王”可以是完人,孔子也没少对之歌功颂德,然而他们已经死了,不能给孔子以恩宠,而活着的统治者对这样的“哭庙骂殿”则是很不待见的。因此五四以后的激进派有称道孔子的,说他是“革命家”,这自然是夸张,揭竿造反这种事孔子不会干。但他是当时的“异见人士”则毫无疑问。
对孔子,不管是褒还是贬,都得从这点出发。过去反孔批孔的,说孔子对现实不满是“历史倒退论”、“今不如昔论”,是“九斤老太”,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复辟狂”。几十年批儒,孔子最大的罪状就是这个。而褒孔扬孔的,则说孔子的这种不满是“知识分子的社会批判精神”,是“独立人格”与“社会良知”的体现。总之,复古倒退也罢,批判精神也罢,相反的评价针对的是同一个事实:就是孔子对现实不满。
那么孔子对什么样的现实不满?当然就是对“周秦之变”不满。在当时的剧变中,孔子是维护周制,主张复古,宣传“王道”,反对最终导致秦制的“霸道”的。而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另一股潮流,即法家,则是推动秦制的。周秦之变背后的思想冲突,主要就是所谓的儒法斗争。过去我国史学界在意识形态影响下形成的“社会阶段论”曾经认为周秦分别属于“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而且把秦以后的政治结构称为“封建专制主义”。于是维护周制的孔子就被斥为“复辟奴隶制”的反动人物,而汉武帝以后被尊崇的董仲舒式的新儒学又被斥为“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代表。
今天已经没有什么人再这样讲了———人们一方面知道中国历史上并没有什么“奴隶社会”,另一方面也知道汉语传统所谓的“封建”即封邦建国诸侯林立的西周宗法贵族政治与秦以后的中央集权官僚制帝国“专制主义”,是差异很大的两回事。在这个意义上,孔孟时代的古儒确对秦政式“专制主义”十分拒斥。当然这并非像一些以现代观念拔高儒家的人讲的那样是因为古儒中有什么“自由民主”因素,而是因为孔孟弘扬的是以宗族认同、小共同体本位、大宗封建小宗、封臣依附于封主、封主保护封臣为基础的周制,他们是以“封建”反“专制”、以贵族政治抵制皇权-官僚政治的。
还有一些人虽然不具体相信什么“五种形态”,但总相信历史进化论,认为后来总比先前好,后来的秦不管是什么“社会”,总比先前的周“进步”,而孔子要“复古倒退”,总是不对的。这种看法问题也很大,姑且不说“后来总比先前好”的庸俗“进步史观”能否成立,就算“后来”确实更为“进步”,它也并非不能批判、反思,否则社会怎么能继续“进步”?而这种批判利用过去的资源、采取“复古”的形式,在世界史上其实甚为常见。中世纪晚期西欧著名的“复兴”运动(过去译为“文艺复兴”不确,而且望文生义容易误解)不就是以复希腊罗马之古为标榜的吗?它是“复辟”了古希腊罗马的所谓“奴隶制”还是推动西欧走出中世纪迈向近代化,不是很清楚吗?
所以对于孔子的复古、“从周”,我们既不能闭眼不看,而把夫子看作个超时空的神仙,捧成个“不知有汉,无论魏晋”,只说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置之古今而皆能的空话大话的“圣人”,也不能抓住“复古”就骂他“反动”,似乎“先进分子”就只有满嘴摩登一身时髦。当年秦始皇焚书坑儒时加给古儒的罪名是“以古非今”。而今天我们论孔子,当然要讨论这“古”当不当“以”,但更要讨论这“今”该不该“非”。———这且按下不表。
  
丧家烈士鲁诸儒 看家好狗叔孙通
  
李零指出,孔子使劲讲道德,正是因为当时宗法道德已经崩溃。这无疑是对的。在宗族认同普遍、封主-封臣关系稳定的西周,那套价值体系就像“人要吃饭”一样被视为自然,并没有系统化论证与大力弘扬的需要。所以在“三代”,在真正的周公之世,是没有儒家一说的。
正是在西周社会结构及其价值体系已经“礼坏乐崩”的情况下,以“吾从周”为志的孔子及其学派才应运而生。而整理“六经”既是对“周制”(或“三代之制”)的系统化叙述,更是弘扬“周公之道”的一整套价值宣示,它比这一过程中产生的《论语》———一本头绪纷繁随手记下的孔门师生杂感录重要得多,也就理所当然了。
然而孔孟的努力并不能挽狂澜于既倒。孔、孟两人当时都是到处碰壁、倍感孤独的“丧家狗”。但是他们的学生也有很得意的,因为在那时的大潮中儒门后学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分化。在“礼坏乐崩”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孔子身后“儒分为八”,其中有影响的主要就是思孟与荀子两支。荀子“识时务者为俊杰”,不再“从周”而改行“法后王”,汇合于李悝、商鞅代表的法家潮流。而思孟一支则历经坎坷,与法家和秦制激烈冲突,以至发生“焚书坑儒”。
虽然“焚坑之祸”实际上是全面压制法家以外的诸子百家,并非只对孔门(首当其冲的那些方士还并非儒家),后来儒者只讲坑“儒”是为了突出自己的烈士形象。但是应该承认,在“周秦之变”中最鲜明地“从周”的儒家是这场镇压的重点。所谓“燔诗书,明法令”的说法和“以古非今”的罪名,都明显地体现了“周秦之变”背景下的儒法冲突在这场事变中的重要性。而这也导致了儒门分化加剧。有些人,例如后来号称汉代“儒宗”的叔孙通,靠曲学阿世、谄媚“暴秦”仍然混得不错,而且秦亡后还有奶便是娘,“所事者且十主,皆面谀以得亲贵”(《史记·刘敬叔孙通传》)。而另一些人,如以孔子七世孙孔鲋为代表的“鲁诸儒”则相反,他们对暴政忍无可忍,从“异见人士”真正变成了革命党。最后孔鲋带领“鲁诸儒持孔氏之礼器往归陈王(即陈胜)”,投身反秦起义。在兵败陈下的悲壮一幕中,孔鲋这
于是孔鲋与叔孙通,上继孟子与荀子,代表了大分化中儒者的两种主要选择:是像孔鲋那样继续做“丧家狗”,甚至不仅“丧家”还丧身,成为反抗暴政的“烈士”呢,还是像叔孙通那样改换门庭做“看家狗”?应当说多数儒者还是依违两者间,既不能像孔鲋那样杀身成仁,也不愿像叔孙通那样寡廉鲜耻。
  
以法治国儒治心 《论语》于是而为经
  
然而在不断碰壁之后,还是叔孙通的道路显得越来越有优势。到了汉景帝时代,一些儒家还宣传推翻暴君有理,宣传所谓汤武革命、顺天应人。结果在如今可以被称为“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那次“辕黄之争”中,碰了一鼻子灰,汉景帝宣布革命理论不能再讲,“是后学者莫敢明受命放杀者”。
正好西汉前期几十年间由道家演变而来的黄老之学是主流思想,而汉初黄老继承庄子的犬儒主义,提倡顺其自然、恢诡谲怪、因是因非、无可无不可,像孔老夫子那样死脑筋想不开一定要“吾从周”,那不是犯傻吗?于是在“上好申韩,下必佛老”,在上者指鹿为马、在下者难得糊涂的氛围中,后来之儒越来越学乖了,懂得“圆融通透”了。他们先是学会了“以法入礼”(瞿同祖先生曾论证过曹魏时“以礼入法”和“法律的儒家化”,但实际上此前数百年已先有“以法入礼”和“伦理的法家化”,到曹魏时再“儒家化”,此“儒家”已非彼孔孟时的儒家了)。到了汉武帝时,董仲舒先生又把韩非发明的“三纲”弄过来,完成了“儒表法里”的改造,于是武帝龙颜大悦,儒家据说也就得到了“独尊”的地位。尽管董先生“丧家狗”的习性尚未全泯,他在放弃“革命”的同时还把那装神弄鬼的谶纬之学弄来,想对皇上保留一点“上天示警”的约束,但后来在曹魏到隋唐间皇上们又感不爽,下辣手杀了许多人,把谶纬禁绝,于是“上天示警”也不灵了。
这样,儒者便完成了从“丧家”到“看家”的演变。“百代都行秦政制”,体现“周公之道”的“五经”自然显得太虚了些,经典尽管还是经典,但不能过于当真。这时《论语》的重要性就出来了:“霸道”既然惹不起,“外王”既然搞不成,我们就玩“内圣”吧!而《论语》作为纪录孔子“嘉言懿行”的书,恰好用作修身养性的指南。于是它的地位便日益突出。
今天理学家讲滥了的“内圣外王”其实本来源于《庄子·天下篇》,是道家之言,并非儒家祖传。正如李零所言,孔子那时只讲“远圣”(尧舜等远古圣王)而从不言今圣。所谓“远圣”也只是通过行仁政安天下,而不是通过修身养性体现出来的。亦即那时的儒学只讲“外王”,而不讲什么“内圣”。只是在外王无可挽回地变成“外霸”后,儒学才逐渐变成“向内用功”的心性之学。
后来金元之际的高僧万松行秀曾有名言曰:“以儒治国,以佛治心。”万松老人自知佛学不能治国,所以只为之争取形而上领域的权威地位。但确切地说,这话与其说讲儒佛关系,不如说用在法儒关系上更合适,就是“以法治国,以儒治心”(当然这里讲的以法【家】治国决不能混淆于今天强调现代人权法治的“以法治国”概念)。秦不用说是以“反儒”治国的,“百代都行秦政制”的后世也不可能真正“以儒治国”,充其量不过是以“儒表法里”治国而已。于是不能治国的儒便只能“治心”了。这就是宋以后《论语》不但成了“经”,而且位列“五经”之前,乃至今天许多人谈起儒家来不知有五经、但知有《论语》的原因。
秦 晖:公社之谜
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
作者:秦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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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社建立之谜
1958年中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制度到80年代初在农村改革大潮中解体,标志着「计划经济」在中国农业中的失败。「计划农业」的失败在世界上是普遍现象,甚至由此造成大饥荒的也不只中国,从印度支那到苏俄都有类似经历。本文要解释的,则是中国人民公社在一般「计划农业」中的独特之谜,它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前公社」的传统农村,更涉及到对「后公社」的农村改革的认识。
第一个谜是:为甚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会比俄国的村社农民更易于被集体化?许多人曾指出俄国农村公社传统对苏联农业集体化的影响。斯大林就曾把俄国农民的米尔公社土地公有、劳动组合传统视为集体化之可行的最重要依据。他宣称恩格斯在改造农民问题上过于谨慎,是由于西欧农民有小土地私有制;而俄国没有这种东西,因此集体化能够「比较容易和比较迅速地发展」。苏联学者也认为,苏联的集体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对传统公社的利用」。而中国似乎并无这种「传统公社」可利用,并且农民有比西欧更为悠久的「小私有」传统。因此,当年中国推行集体化时,许多苏联人对其可行性是极为怀疑的。
然而事实证明,中国农民虽然不像毛泽东断言的那样有「巨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也并不喜欢集体化,但他们也并未表现出捍卫「小私有」的意志。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当年苏联为了迫使俄国土地公有的传统村社社员接受集体化,曾付出了惨烈的代价:逮捕、流放了上百万「富农」;出动正规红军和飞机大炮镇压农民反抗;在一些地区的镇压,其惨烈程度甚至导致某些红军部队(他们也是「穿军装的农民」)的哗变。仅在1930年初,卷入反抗的暴动农民就达70万人。「全盘集体化运动」费时四年,而在农民被迫进入集体农社时,他们杀掉了半数以上的牲畜。
而中国农民抵制集体化的高潮则发生在1956年的高级社时期。据近年披露的资料,当年在广东、浙江与江苏等东南沿海省份的风潮最剧。广东灵山县有7个区、20多个乡出现「混乱现象」,因闹退社而发生多起包围、殴打区乡干部和社主任的事件;中山县16个乡六百多名农民到广州向省政府请愿;还发生了抬菩萨游行、殴打干部的「永宁、曹址事件」。江苏泰县农潮「在几个乡的范围内成片发生」,两千多人到县里请愿,有的地方「由『文』闹发展到『武』闹」,并自发结盟,「提出『有马同骑,有祸同当』,订出退社后互助互济解决困难的办法」。该次农潮较有组织,「许多闹事有党员和干部参与领导」,并提出只准中贫农参加,「不要地主富农」的策略。浙江是全国农潮最严重的省份,宁波专区有5%社员退社,想退社而未遂的达20%,为全国之冠。据当时赶往处置的中央农工部二处处长霍泛回忆:「我们到萧山县和上虞县的公路上,就遇到数百人的农民队伍迎面而来。省里同志说,这就是去闹退社的,我们的车躲开点,免生麻烦,可见农村确实不够稳定。到了上虞县委,得知不久前县领导机关受农民队伍冲击,……全县农业社的生产多数暂时处于涣散状态。」仙居县的事态最严重,在「接近于农民暴动」的「仙居事件」中,数千农民进城「围攻领导,将县政府和公安局的门窗都打烂了,呼喊着退社、退回耕畜、农具和土地」,全县「在群众闹事中合作社一轰而散,入社农户由占总农户百分之九十一退到了百分之十九」。
但这些农潮若与苏联相比就小得多。为镇压农潮,当局在1957年藉反右运动之势在农村采取行动,广东省一个月内批判斗争1.6万人、逮捕两千余人,「几乎全部是富裕中农,这才稳定了集体化的初始局面」。而为平定「仙居事件」,浙江省当局在该县逮捕9人、拘留42人。这些镇压规模不仅无法与苏联相比,而且也没有动用过正规军。1956年农潮之后到1958年公社化时,农民就再未发生反抗之风,甚至在大饥荒导致上千万人饿死时亦然。另外,中国在1955年春初级社时曾发生与苏联当年类似的农民屠宰牲畜之风,但规模要小得多,而到「高级化」与「公社化」时就再未出现这种消极反抗现象。由于当时把未经特许宰杀役畜列为刑事犯罪,因此甚至在三年大饥荒时也未出现大规模宰畜之风。
过去对公社化的理解,流行鼓吹「群众首创」的「自下而上说」。改革时期以来,已少有人再提集体化动力来源于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之说,但「中层、基层干部首创说」仍很流行。现在看来,并非社区自治代表的「基层干部」之「首创」是否很有意义姑置不说,至少1958年的公社化(与上头曾有过「反冒进」之说的早期合作化不同)完全是自上而下「布置」下来的。早在1955年,毛泽东在他所编辑的《中国农村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就为〈大社的优越性〉一文撰写按语,提出「社越大,优越性越大」;「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可以一乡为一个社,少数地方可以几乡为一个社」;「不但平原地区可以办大社,山区也可以办大社」。在镇压了1956年农潮后,1957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农业大规模运动决定」和10月公布的12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都以反右倾为基调,要求发展「运动」型农业。11月6日,《人民日报》社论更严厉指责「右倾保守者像蜗牛一样爬得很慢」。1958年3月的成都会议号称「并大社」之会,会后中共中央于3月30日发布「并大社」指示,正式发动了后来称为公社化的运动。而所谓的「第一公社」河南遂平县山查岈山卫星农业大社则是在4月20日才「首创」的。据刘少奇回忆,「公社」这一名称甚至也是「我、(周)恩来、(陆)定一、邓力群」四人在一列南行列车上「吹」出来的:4月底,在前往参加广州会议的列车上,「我们四人……吹公社,吹乌托邦,吹过渡到共产主义」。据薄一波后来说,这就是「党内第一次设想用『公社』取代合作社」。刘少奇深为这一灵感所动,车到郑州车站时他便要河南省委书记吴芝圃去实验。不久,参与了这场车上谈话的陆定一向毛泽东推荐了恩格斯论「公社」的一段话,毛泽东便在5月间断言:
那时我国的乡村中将是许多共产主义的公社,每个公社有自己的农业、工业,有大学、中学、小学,有医院,有科学研究机关,有商店和服务行业,有交通事业,有托儿所和公共食堂,有俱乐部,也有维持治安的民警等等。若干公社围绕着城市,又成为更大的共产主义公社。前人的「乌托邦」想法,将被实现,并将超过。
接着,负责农口的副总理谭震林奉毛泽东之命到河南,会同吴芝圃授意山查岈山将「卫星大社」改名「公社」,时在6月16日。以后陈伯达在《红旗》杂志发表「七一」专文〈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承毛泽东之意提出要把合作社变成「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于是山查岈山公社又立即再改名「卫星人民公社」。这样,到毛泽东于8月间视察河南河北时,他便「发现」了群众的「创举」。
显然,如果说合作化的提前激活是出于粮食收购危机的逼迫,而基层干部或秉承上级旨意或出于自己利益主动的「首创」也加了一把火的话,那么公社化的发动就带有更多自上而下的「命令动员」性质。问题在于:何以俄国把「公有私耕」的村社变成「公有公耕」的集体农庄如此困难,而中国「一小二私」的农户却如此顺从地变成了「一大二公」的公社?土地公有、劳动组合的传统对俄国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帮助,难道还不比千年「小私有」的传统对中国农民走入「共产主义」的帮助更大吗?
国外学界有所谓苏联的集体化是「命令式动员」,中国的集体化是「参与式动员」的说法。但这种说法无非是看到了俄国布尔什维克农村力量的薄弱与中共农村力量的雄厚。然而,与其说这是问题的答案,不如说问题的核心是:为甚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会比「公有」的俄国村社社员更适宜成为「共产」党活动的土壤?
况且,中苏两党农村力量的差异只是相对的。布尔什维克在革命前诚然是城市党,但在革命后十多年里它在农村中已有可观的发展。在全盘集体化运动前夕的1929年4月,联共(布)非生产支部党员的社会成分为:工人39.4%,农民36.7%,职员及其它23.9%。从以上数据来看,不能说它在农村中毫无基础。有趣的是:中共农村组织的活动方式基本上是从联共(布)农村活动方式学来的,如主要依靠不脱产基层干部,以阶级路线分化农村,建立贫农团为依靠,共青团、妇女会为助手,通过组织村苏维埃选举控制基层政权等等。在集体化前,两党在农村中的组织运作模式十分雷同。
其实,中苏两党在集体化进程中最明显的差异还不是农村基层力量的大小,而是苏共农村组织不仅并未成为运动的原动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同化于农民抵制集体化的努力,成了运动的障碍。与中共在集体化过程中不断膨胀其农村组织相反,苏共在集体化过程中却不断清洗其农村组织。在1928年冬集体化前夕,联共(布)中央全会称:「在农村组织中,无产阶级份子的比重仍然很小,集体农庄庄员简直寥寥无几。而在某些场合,农村组织成分中占很大比重的却是富裕农民,有时甚至是靠近富农的、腐化的、十足的阶级异己份子。」为此,在1929年的「总清党」决议中强调「必须特别注意审查农村支部的成分」,结果有15%的农村党员被当作「持有党证的准富农」而开除了党籍,另外15%受到不同程度处分。到集体化后期的1932-1933年饥荒期间,清洗「党内富农」的斗争再度展开,有关决议号召「打退部分农村共产党员的反抗,他们实际上已成了(富农)怠工的执行工具」。这次全国被清除的党员达22%,比1929年的「总清党」还高一倍,其中主要是农村党员。因此,农村党组织在集体化过程中与其说是加强了还不如说是削弱了,而运动的推动除了靠城里派下来的2.5万名工作队员外,很大程度是靠作为农村社会边缘份子的贫农团进行的。
换句话说,并不是由于布尔什维克在农村缺少组织而使农民的抵抗坐大,而是相反,由于农民的强烈抵制使农村党组织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卷了进去。因此「命令式动员」与「参与式动员」之说不能解答我们面临之谜。
国内流行的解释为:中国农民的土地本是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给予的,所以几年后共产党把土地又拿了回去,农民并不十分难以接受。此说的问题首先是夸大了土改的作用。它源于另一种误解,即认为1949年前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尽属佃户,其后来的土地若非全部、至少也是大部分得之于土改。但实际上,民国时期虽有土地集中、租佃率高的地区,然而具有相反特征的地区也并不少见,笔者论证过的陕西关中平原即为典型。这类地区的土改基本上是「政治土改」,农民认同共产党的原因主要是革命的清廉政治与国民党时期乡政腐败的对照,以及和平环境与战乱年代的对照,而地权变动对多数农民来说意义不大。就连通常认为是租佃发达、土地集中之典型的太湖流域,土改中的土地分配意义可能也没有过去说的那么大。张乐天的新着对土改的评价基本沿用旧说,但他书中列举的数据却说明:地处太湖平原的海宁盐官区土改后中、贫农(占当地农户、人口之比均为81.4%)所拥有的土地中,因土改而增加的部分只有11.8%,其余都是土改前固有的。显然,仅从「小私有者」的角度很难设想,只因某人若干年前给了你一亩地,你就会让他拿走十亩地(包括你原有的九亩)而无动于衷。同时,这种说法也不能解释俄国农民何以强烈抵制集体化,因为他们同样也在十月革命后的土改中得到过好处。
再一种解释是张乐天最近提出的「村落传统」说。他认为「村落(小共同体?)传统」是中国传统的关键所在,人民公社最初所采取的「大公社」形式过份地破坏了这一传统,因而造成了灾难。后来改行「队为基础」,而生产队即传统村落之延续,于是这种「村队模式」便使公社在反传统的同时又顺应了传统,遂能运行20年之久。
张乐天没有提到俄国。如果说「58大公社」之大严重地突破了「村落传统」的话,那么苏联早期的集体农庄倒是多数与传统村社的边界重合的,此即西方学者早就注意到的集体农庄与村社「物理地理学上的同一性」(physicalgeographical identity )。因此,若是张乐天论述的逻辑成立,那么苏联集体化应当更加顺利而中国公社化则是举步维艰,然而事实却刚好相反。
中国的「传统村落」在多大程度上能构成一种共同体纽带,这是本文后面要质疑的。但这里,「村队模式」之说要成立首先还得问两点:
第一,「村队模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以「自然村落」为基础?诚然,从数量上看,改革前我国农村生产队数与自然村(聚落)数大体相当。但聚落规模之大小差异却远比生产队规模差异大得多。如80年代初上海嘉定县每个聚落平均仅有农业人口70人,而河北元氏县聚落平均规模则大至1,453人,两者相差20倍。因此一个大聚落(大自然村或自然镇)包含几个生产队,甚至几个大队以及几个小聚落合为一个生产队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计,我国农村聚落类型中规模与生产队相仿的「集团性密集中小街区聚落」(百户以下、边界清晰的中小村落)分布范围仅占全国面积的42%左右,其它地区都是大街区聚落、稀疏街区聚落、非街区聚落、非集团性聚落等等。因此,在总体上把「队为基础」看作「自然村为基础」恐怕是有些大胆了。
第二,在农村改革后最显著的一个变化就是生产队一级组织消失得最彻底。农村中除了「户经济」外,许多地区乡(即前「公社」)、村(行政村,即前「大队」)二级经济亦相当活跃,唯有原先作为公社「基础」的生产队经济几乎消失得无影无踪,不仅经济核算职能丧失,土地控制权(发包、调整权)也上收到了行政村,就连作为社区组织的「村民小组」在多数农村也形同虚设,社区功能也落到了行政村一级。这就需要解释:如果「村落传统」的力量真是如此强大和富有生命,以至在公社的强大压力下它不但能延续下来,还能迫使公社妥协至「融合」于己,那么在压力消失(至少是明显减轻)后,它怎么反而瓦解了呢?「传统的顽强性」哪里去了?
二、集体化与传统共同体
其实,中国「几千年传统」是有的,只是它与其说是「小共同体本位」传统,毋宁说是「大共同体本位」传统。对公社制度的反思不仅涉及旧体制,也涉及我们民族的整个文明史。
关于这一点,还是从中俄比较谈起。在某种意义上,传统俄国社会类似于传统(中世纪)西欧与传统中国之间的中介类型。与西欧贵族相比,俄国贵族具有浓厚的官僚气味;而与传统中国官僚相比,则又具有浓厚贵族色彩。同样地,传统俄国乡村组织——米尔公社与中古西欧的小共同体相比具有明显的「政社合一」式的官办色彩,但与传统中国的乡里保甲相比却显得更像个自治的小共同体。传统西欧是「小共同体本位」社会,个人依附于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乃至家族等传统小共同体,个性发展受其抑制,但「民族—国家与暴力」则是近代过程中才发展起来的。而传统俄罗斯则是个「多元共同体本位」社会,就其共同体本位而个性受压抑这点而言,它与一切前近代传统社会相同,就其集权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而言,它与传统中国更类似(这是它后来与中国走上类似体制道路的传统原因)。然而与中国不同的是:俄国传统村社并不是纯由国家对「编户齐民」实行官僚式管理的产物,而是虽由国家控制但仍保有相当自治性的、内聚而排他的小共同体。前苏联学者亚历山德罗夫曾把十七至十九世纪帝俄的村社管理体制分为三种模式:警察式(国家行政控制)、公社式(社区自治)和混合式(前两种方式的综合)。他认为最常见的是混合式。在此形式下,由领主或国家指定的领地管理机构与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公社机构同时存在并形成互相制约之势。
就乡村而言,1917年「革命」实质是一场反对斯托雷平改革的村社复兴运动。村社在革命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18年甚至一度出现「6个月的农民统治」:由于村苏维埃未及设立,村社自治成为唯一的农村秩序。1919年以后,虽然村苏维埃普遍设立,但传统村社的势力仍然强大,形成所谓乡村中「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在20年代,由于大多数村苏维埃没有预算,而米尔村社则控制着土地和社区公共资源,因此往往比村苏维埃更具实质功能。经过革命,「警察式」管理衰落而「公社式」管理更活跃,村社的自治性因而也增加了。当时村苏维埃的选举要讲「阶级原则」,「富农」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而村社及村会的选举则是传统式的,不讲甚么「阶级」,于是所谓「富农」控制村社便成了布尔什维克体制在农村遇到的一大问题。
新经济政策时期,苏俄政府对村社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村社作为前近代的传统共同体阻碍农民个性的发展,并以其强大的平均主义职能成为农村资本主义因素与商品性农民农场(脱离了村社的「独立农庄」)成长的障碍,这是使包括斯大林在内的一些人认为它有利于集体化的原因。事实上,政府政策在新经济政策后期逐渐趋「左」,但又尚未下决心搞强制集体化之际,村社也的确被利用来限制「自发势力」,当时在「反独立农庄化」的压力下不少独立农民又被迫回到村社,从而使村社在市场经济潮中一度有所削弱之后又再度膨胀,并在1925-1928年间出现了村社与(当时尚很少的)集体农庄都在扩张,而一度有所发展的独立农民经济却迅速萎缩的状况。
但另一方面,村社作为传统农民自治团体又有抵御外来干预的一面,它的小共同体纽带过去曾抵制了斯托雷平改革的个体化势力,如今对大共同体(集权国家)的一元化势力也起着抵制作用。全盘集体化前夕,国家与村社的斗争激化起来。
1928年12月,苏俄修改土地法,规定村社对一切土地问题的决定都须经村苏维埃批准。1929年5月,全俄苏维埃「十四大」通过「扩大地方苏维埃权利」的决定,进一步规定村社的任何决定都应经村苏维埃批准才能生效,村社的基金也应由村苏维埃控制。在政治上,1929年在全俄进行村苏维埃改造,不仅使集体农庄庄员大量进入村苏维埃领导层并排挤了村苏维埃中的亲村社势力,从而改变了许多村苏维埃实际上依附于传统村社的软弱状态,而且还把「阶级原则」引进村社,要求把「富农」从村社领导中清除出去,甚至要求取消「富农」分得村社份地的权利(即把「富农」开除出村社)。在全盘集体化高潮中,传统村社终于面临末日。
1930年2月,全俄苏维埃中执委主席团宣布在实现集体化地区取消村社,在其它地区则授权村苏维埃直接领导村社,有权批准、改变或撤销村社的决定。同年7月,更颁布了《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取消村社》的法令,最终取缔了村社。35万个传统小共同体的自治权,最终被一个万能的全俄大公社彻底吞噬了。
这一过程自然充满着强烈的反抗。1929年前后的传媒常惊呼农村「两个政权并存」所引起的冲突,并报导了许多「富农」(当时实际上指集体化的反对者)把持村社并迫害「贫农」的案例,如卢多尔瓦伊事件、尤西吉事件等。传媒同时批评许多村苏维埃软弱无为,甘为村社的附庸。显然,自治村社是使俄国农民有组织地抵制集体化的条件。如果抽象地讲姓「公」姓「私」,那么从「公有私耕」的村社到「公有公耕」的集体农庄似乎只有一步之遥,但从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对小共同体自治权的剥夺这一角度看,其间冲突之激烈就不难理解了。
回头再看中国,对于「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更容易被「集体化」便不会觉得奇怪。如前所述,在中国农民集体化的全过程中相对较强的抵制发生在东南沿海的广东、浙江、江苏诸省,而这三省(尤其是前二省)在近代恰是中国民间传统小共同体——宗族组织最活跃的地方。在某种意义上,与其说这三省许多地方的传统农民是「小私有者」,不如说是宗族公社成员。在本世纪初,宗族公田占广州府属各县全部地产的比重达50-80%,非族田类的公田(学田、庙田、会田)又占1-5%。广州府以外的广东各县公田也占总耕地的30-40%。浙江各县的宗族公产也很发达,如浦江县全县1/3地产为祠庙公产,义乌县一些地区宗族公产竟占耕地的80%。这与中国的其余绝大多数地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如长江流域的湖南长沙府、湖北汉阳府、黄州府各县,公田面积都只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5%左右,而且在公田中族田(包括义庄田与祭田)只占45%(湖南)和43%(湖北),学田、寺田等非族田类公田比族田多。这与广东的公田中90%以上为族田形成对比。至于北方各地的公产,更是几近于无。李景汉先生30年代在河北定县所调查的62村共有耕地238,563亩,而有族田的宗祠不过13所,总共有田仅147亩,只占总耕地的万分之几。陕西关中三府41县,土改前土地统计中的「族庙公产」没有一县超过1%,可称得上是「纯私有」地区了。
中国农村集体化阻力较大的地区,不是这些传统上的「纯私有」地区,而是传统上盛行宗族公产的地区。这与俄国村社农民比中国「私有」农民更难集体化是同样的道理,它表明在传统时代,小共同体的缺乏往往并不意味着公民个性与个人权利的发达,而只意味着大共同体的一元化控制。一盘散沙式的「无权者的小私有」也许恰恰是大共同体产权垄断的同构物,它与近代公民私有产权的距离不会比自治的小共同体产权与后者的距离小。
从总体上看,中俄革命后都出现了激进的大共同体一元化体制。但对小共同体的处理,两国却一时出现了相反的情形:俄国革命后出现了公社化农村,独立农民在革命中被「公有化」了。后来在新经济政策下虽稍有恢复,但已远无革命前的势头。而中国革命后形成的是农户农村,个别宗族公社活跃地区在革命中完成了大共同体主导的「私有化」,本来就远不如俄国村社那样强固的传统宗族、社区等小共同体纽带在革命中扫荡几尽,甚至连革命中产生的农会,在土改后也因担心其产生自治倾向而遭忌讳。
1953年3月,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局的报告说:「农民协会,土改后已无新的任务,逐渐流于形式,但它对农民之良好影响尚在,故应暂存,待土改复查和土登评产全部完毕及互助组占绝对优势后,再行取消。目前农会的任务,主要的应是帮助政府推动生产。」显然,对于农会在「帮政府搞生产」之外的活动,当局已存戒心。不久中央便正式决定在全国取消农会。紧接着在这年10月间,集体化最重要的逻辑前提——统购统销即正式出台。取消农会的决定在主观上虽未必与统购统销这一重大转折有关,但此举无疑使国家在这一转折关头消除了一个潜在的谈判对手,面对着一盘散沙式的小农户,其地位远比面对着自治村社的苏俄国家要有利。至此,我国农村组织前所未有地一元化,任何可能制衡大共同体的自治机制都不存在。准此,「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比「土地公有」的俄国村社更易于「集体化」就不难理解了。
三、法家传统与大共同体本位
如果说从经济上看只是从公有私耕变为公有公耕的俄国集体化,在文化传统上却经历了从多元共同体本位下的小共同体自治转向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的「剧变」,那么中国的集体化则相反,它在经济上似乎是从「一小二私」到「一大二公」的剧变,而在文化传统上却是秦以来大共同体本位传统的变态与强化。
中国的大一统始于秦,而关于奠定了强秦之基的商鞅变法,过去史学界有个流行的论点,即认为商鞅坏井田、开阡陌而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如今史学界仍持此论者恐已不多,因为70年代以来,人们从睡虎地出土秦简与青川出土的秦牍中已明确知道秦朝实行的是严格的国家授地制,而不是甚么「土地自由买卖」。人们从《商君书》、《韩非子》一类文献中也不难发现,秦代法家经济政策的目标是「利出一孔」的国家垄断,而不是民间的竞争。
然而,过去的那种说法却也非空穴来风。法家政策的另一面是反宗法、抑族权、消解小共同体,使专制皇权能直接延伸到臣民个人,而不致受到自治团体之阻隔。因此,法家在理论上崇奉性恶论,黜亲情而尚权势。出土《秦律》中一方面体现了土地国有制,一方面又为反宗法而大倡个人财产权,给人以极「现代」的感觉。《秦律》中竟然有关于「子盗父母」、「父盗子」,「假父(义父)盗假子」的条文,并公然称:奴婢偷盗主人的父母,不算偷了主人;丈夫犯法,妻子若告发他,妻子的财产可以不予没收;若是妻有罪,丈夫告发,则妻之财产可用于奖励丈夫。即一家之内,父母子女夫妻可有各自独立的个人财产。于是便形成了这样的世风:「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难怪人们会有商鞅推行「私有制」的印象了。
然而,正是在这种「天大地大不如皇恩大,爹亲娘亲不如陛下亲」的反宗法气氛下,大共同体的汲取能力可以大行其道。秦王朝动员资源的能力实足惊人,两千万人口的国家,北筑长城役用40万人,南戍五岭50万人,修建始皇陵和阿房宫各用(一说共享)70余万人。还有修筑工程浩大的驰道网……秦县以下置吏尚多。「汉承秦制」,我们可从汉制略见一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盗贼」,「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这些乡官有的史籍明载是「常员」,由政府任命并以政府财政供养:「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有的则以「复勿徭戍」为报酬。所不同者,县以上官吏由朝廷任命(「国家权力只到县一级」只在这个意义上才是对的),而这些乡官则分由郡、县、乡当局任命。但他们并非民间自治代表则是肯定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基层干部都是代表国家管理「编户齐民」的,这与今人时常谈论的「县以下乡土社会的伦理自治」相去甚远。
秦王朝开创了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和压抑小共同体的法家传统。由小共同体消解导致的「私有制」似乎十分「现代」,但这只是「伪现代」。因为在法家传统下,宗族文化与族权意识无从发达,但秦人并不因此拥有了公民个人权利。相反,「暴秦苛政」对人性、人的尊严与权利的摧残,比宗族文化兴盛的近代东南地区更甚。汉武帝改宗儒学,似乎是中国传统的一大转折。但「独尊儒术」是与「汉承秦制」乃至「百代都行秦政制」并行的。由汉到清的传统演进,是需要在另外场合详加探讨的课题。这里可以简而言之,即这两千年(除魏晋以后一个时期外)的文化与制度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性质,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实,说的性善论,信的性恶论,形式上吏的儒化,实质上儒的吏化,法家传统从未消失。而这段历史上的中国社会,也仍然是大共同体本位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但小共同体的阙失却造成了一种「伪个人主义」现象,正如梁漱溟在「乡村建设」实践中深刻地感受的:「中国人切己的便是身家,远大的便是天下了。小起来甚小,大起来甚大,……西洋人不然。他们小不至身家,大不至天下,得乎其中,有一适当范围,正好培养团体生活。」
从小共同体本位的传统社会进入个人本位的现代社会的西方人对此难于理解。70年代美国在越南失败后,西方学界出现了研究亚洲农民之热,而斯科特(James  C.Scott )与波普金(Samuel L.Popkin )就此发起了「道德农民」还是「理性农民」的论战。前者认为亚洲农民传统上认同小共同体,社区利益高于个人权利,习惯法的「小传统」常重新分配富人财产以维护集体的生存;后者则指出农民是「理性的个人主义者」,村落只是空间上的概念,并无利益上的认同纽带,村民互相竞争并追求利益最大化。然而,这两方都没有想到:在「小共同体的道德自治」与「理性的个人主义者」之外有没有第三状态?农民对社区、宗族缺少依附感,就意味着他成了「便士资本家」?反之,农民若不习惯自由竞争,就一定会是个小共同体崇拜者吗?
近年来对中国农村社区、村落、宗族的研究成为热点,受国外小共同体争论的影响,强调乡土中国伦理自治的论点十分盛行。这种看法如与1949年以后的农村相比无疑有部分道理,就国家权力对村内生活的干预而言,1949年以后尤其是集体化以后的农村确实比前突出得多。但若就文化形态比较而言,则不是家族主义或社区主义,而是国家主义加「伪个人主义」构成中国传统的特点。绝对地看,传统中国社会当然并非完全没有「小共同体认同」,但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西欧的村社、行会、教区、采邑、俄罗斯的米尔和南欧的扎德鲁加(家族公社)等等「非国家」社群的内聚与自治能力,在传统中国总的来讲是不存在的。过去受「村社解体产生私有制」理论影响,长期以来否认中国古代有过「自由私有制」的人总是强调小共同体的限制因素,如土地买卖中的「亲族邻里优先权」与析产遗嘱中的「合族甘结」之类。但实证研究表明,中国的「小农」抗御此种限制的能力,要比例如俄国农民抗御村社限制的能力大得多。然而,这些缺乏自治纽带的「小农」对大共同体的制御能力却很差。历史上因缺乏村社传统而显得更为「私有」化的中国农民,反而更易受制于国家的土地统制,如曹魏屯田、西晋占田、北朝隋唐均田、北宋的「括田」与南宋的「公田」、明初「籍诸豪民田以为官田」以至「苏州一府无虑皆官田,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直到清代的圈占旗地等等。中国古时也有土地还授之制,但那不是村社而是国家行为;中国农民历史上也有迁徙限制,但那不是米尔而是国家对「编户齐民」的约束;中国人知道朝廷的「什伍连坐」之法,但不知何为「村社连环保」;中国农民知道给私人地主交租、给朝廷纳粮当差,却很难理解俄国农民对村社的交纳达26%是怎么回事。中国人因无村社而有「私有制」,因无贵族政治而有「文官制度」,因无村会裁判与行会裁决而有法家的「法制」,——但这一切并没有使中国走向个人本位的公民社会,却使中国更容易地建立了比传统时代更强化的大共同体一元化统治。人民公社制度就是它的一个重要方面。
以「一大二公」取代「一小二私」的人民公社,并不像它表面上看那样「反传统」。而毛泽东在公社制度最极端化的文革中发动弘扬「法家」的运动,也是很耐人寻味的。
现代化过程本质上是人身依附的共同体社会向个性自由的公民社会转变的过程。但在不同的民族,压抑公民个性与个人权利的传统共同体结构是不同的,公民权利的成长过程因而也会不同。在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欧,当公民个人权利的力量还很弱小时曾出现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即公民首先借助大共同体的力量来摆脱采邑、教区、行会、村社等小共同体的束缚,当公民权利成长起来后,才与王权决裂并开创公民国家。
至于在大共同体本位的中国,公民权利的发展障碍主要来自「王权」本身,因而中国现代化进程就可能会采取一种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的路径。这也许是我们认识中国改革、尤其是中国改革的突破口,也是改革最成功部分的农村改革之奥秘的关键。这就是与「公社建立之谜」相关的另一个谜——农村改革之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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