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网 - 人生必读的书

TXT下载此书 | 书籍信息


(双击鼠标开启屏幕滚动,鼠标上下控制速度) 返回首页
选择背景色:
浏览字体:[ ]  
字体颜色: 双击鼠标滚屏: (1最慢,10最快)

批评官员的尺度

_2 安东尼·刘易斯(美)
NeutralPrinciplesandSomeFirstAmendmentProblems,47IND.L.J.1(1971)。泽卡赖
亚?查菲教授对米克尔约翰教授观点的批评文章,可参见魏晓阳译:“第一修正案是一只美
丽的独角兽:评《言论自由与人民自治之关系》”,载张千帆组织编译:《哈佛法律评论?宪
法学精粹》,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9314页。}
“沙利文案”的案情并不复杂。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名为“关
注他们的呐喊”的广告,广告描述了南部地区肆虐的种族歧视现象,不点名地批评了当地
警方打压民权人士与示威学生的行为。但是,由于审查者把关不严,广告部分细节失实。
事后,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了《纽约时
报》,法官判令时报作出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纽约时报》不得不上诉到最高法院。1964
年,大法官们以9票对0票,撤销了下级法院的裁判。判决指出,在美国,参与公共讨论
是一项政治义务,“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因此,除非
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官员不得提起诽谤诉讼。布伦南大法官执笔的判决意见气势恢
宏,充分吸纳了米克尔约翰的观点,尤其是那句“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
(uninhibited)、充满活力((robusts)并广泛公开((wide-open),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
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成为日后被频繁引用的经典判词。就连2011
年宣判的“斯奈德案”,也把这句话作为判决依据。或许,正是因为这番渊源,“沙利文案”
宣判后,当有人问九十二岁的米克尔约翰,对判决有何感想时,老先生意味深长地说:“这
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
《批评官员的尺度》讲述的,正是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有关的故事。{本书原
名为Makenolaw:theSullivanCaseandtheFirstAmendment,直译为《不得立法
侵犯:“沙利文案”与第一修正案》,其中,“不得立法侵犯”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文,
考虑到中国读者并不熟悉这一表述,结合全书主旨,将本书书名改为《批评官员的尺度:
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特此说明。}当然,如果以为这本书只是就事论事,简单叙
述案件始末,显然是小看了作者安东尼?刘易斯。
刘易斯生于1927年3月27日,是美国著名公共知识分子,也是新闻界“老兵”。他
毕业于哈佛学院,,1948年进入《纽约时报》工作,历任编辑、记者、驻伦敦记者站主任。
1969年至2001年期间,他还兼任时报的专栏作者,至今仍在《纽约书评》设有书评专栏。
{刘易斯最新一篇书评是2011年3月为威廉?布伦南大法官的新传记JusticeBrennan:
LiberalChampion所作。。}1964年,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三十
七岁的刘易斯正好是时报驻华盛顿的“跑线记者”,专门负责与最高法院事务有关的报道,
和参与此案的大法官、律师、当事人都很熟悉。这些经历与资源,为他日后写作此书,提
供了极好的素材。
刘易斯布局谋篇、驾驭文字能力极强,擅长设置悬念、以点带面、娓娓道来。1955年,
刘易斯因报道一起海军雇员受“麦卡锡主义”迫害事件,第一次获得“普利策奖”。这名雇
员也因为这则报道成功复职。这段故事,后来被改编为电影《海军共谍案》(ThreeBrave
Men)。1963年,刘易斯又因对最高法院事务的出色报道,再度获得“普利策奖”。
刘易斯既精于新闻写作,也是畅销书作家。1964年,他根据著名的“吉迪恩诉温赖特
案”(Gideonv.Wainwright),撰写了《吉迪恩的号角》(Gideon'sTrumpet)一书。这
本书讲述了一个穷困潦倒的囚徒,通过不断给最高法院写信申诉,最终改变美国法律,并
成功洗脱冤屈的故事。刘易斯以生动笔触,尽力还原事件全貌,刻画了大时代中小人物的
命运。该书出版后,受到社会各界追捧,销量高达80万册,并被改编为同名电影,由大明
星亨利?方达主演。{本书已有中译本,即〔美〕安东尼?路易斯:吉迪恩的号角》,陈虎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值得一提的是,多年的新闻从业经历,令刘易斯深谙读者心理,他的作品语言平实、
通俗,很少使用深奥法理或晦涩术语。即使遇到专业名词,他也会在正文中举例释明,几
乎不劳译者费心作注。比如,在《吉迪恩的号角》中,为解释美国联邦与州的双重法律制
度,他就举了这样的例子:“以偷车为例。当小偷将停靠在曼哈顿东87街的汽车偷走时,
就违反了纽约州法律;如果他驾车通过乔治?华盛顿大桥进入新泽西州,他又会触犯禁止驾
驶赃车跨越州境的联邦法律。”三十年后,刘易斯推出《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时,更将这
种化繁为简的能力发挥到极致。
与《吉迪恩的号角》相比,《批评官员的尺度》视角更为广泛,时间跨度也更大,它以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为叙事主线,串接起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涵盖了独立战争、
制宪会议、南北战争、罗斯福新政、两次世界大战、民权运动、越南战争、水门事件”、伊
朗门事件”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人物与事件。书中既描述了美国建国之初的残酷党争,
又涉及最高法院的人事变迁与判决内幕,完美刻画了美国法政人物群像。这其中,既有霍
姆斯、布兰代斯、沃伦、布伦南、布莱克等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有汉德、格法因等下级法
院法官,还包括韦克斯勒、查菲、米克尔约翰、比克尔等著名律师和学者。更重要的是,
这些人当中,不少人是刘易斯的好友,书中许多素材都来自作者与他们的通信、访谈。而
与本案判决有关的第一手材料,则由判决意见主笔者威廉?布伦南大法官亲自提供。
尽管刘易斯本人就是《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没有简单站在媒体
立场上,渲染绝对的新闻自由。从本书第十七章起,刘易斯结合本案后续发展,对现代媒
体的角色、伦理,进行了全面反思,甚至是自我批评,许多观点亦发人深省。比如,为什
么“沙利文案”之后,起诉媒体诽谤的案件仍越来越多,标的额也越来越大?为什么媒体
与政客、名人对簿公堂时,陪审团甚至广大民众,却宁愿支持权贵?最高法院为保护“公
共讨论”,降低了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规格,可是,一位女明星的酒后口角,与“公
共讨论”又有什么关系?有必要动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去保护八卦小报的胡编乱造么?
{1967年,最高法院在“沙利文案”基础上,又通过“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Curtis
PublishingCo.v.Butts)宣布,即使诽谤案原告并非政府官员,只要他属于“公众人物”
(publicfigure),也可以适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规则。}对此,刘易斯指
出,现代媒体的权力、影响日益扩大,许多新闻人太把自己当回事,仿佛自己发布的不是
新闻,而是真理,如此一来,媒体的所作所为,反会招致公众反感。刘易斯认为,宪法第
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无羁地讨论公共事务,而非只为媒体一家服务。所
以,言论自由并不是由媒体一家独享,而是取决于广大人民的理解与支持。否则,就会像
罗伯特?博克法官所警告的:“媒体独享某种自由到什么地步,这种自由所受的威胁,就达
到什么程度。”{2007年,安东尼?刘易斯在新书FreedomfortheThoughtthatweHate:
ABiographyoftheFirstAmendment中,再次强化了上述观点。新书已有中译本,即〔美〕
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
版。}可以说,本书最后几章的反思性内容,看似与“沙利文案”案情已无太大关联,却恰
恰是最有价值的点睛之笔。
虽然刘易斯从事过多年司法报道,并先后在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讲授“第一修正
案与新闻自由”课程,但他本人并非法律科班出身。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哈佛法学院一年
的“尼曼学者”学习经历,使他获益匪浅。{“尼曼学者”(NiemanFellow):是哈佛大学
“尼曼基金会”1938年建立的,旨在培训新闻精英的教育计划,该基金每年会从美国本土
和世界各国的记者中,遴选20多位佼佼者,组织他们在哈佛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
更有意思的是,刘易斯还有一位“法律贤内助”。他的妻子玛格丽特?马歇尔,是马萨诸塞
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003年的“古德里奇诉公共健康局案”(Goodridgev.
DepartmentofPublicHealth),判决意见就由她主笔。此案首度确认了同性恋婚姻的合
法性,引起社会各界轰动。可以想象,刘易斯的著作中,也包含着这位大法官的智慧。套
用刘易斯在新书《言论的边界》致谢”部分的话,玛格丽特?马歇尔对他书中的每一字句,
“都提出过专业而充满爱意的批评”。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涉及不少法律争议。比如,对某一政府部门的批评,是
否“指涉且关系到”主管该部门的官员?相关官员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起诽谤之诉?对于
这类诉讼,法院是否应作为一般侵权案件裁判?媒体行使监督权、批评权时,如果掺杂了
不实报道,应如何承担责任?
认真对照中国当下的社会现实,我们会发现,这些争议和问题,仍具有强烈的时代意
义。比如,近年频繁发生的“诽谤”官员案件中,许多地方官员面对媒体或网络上的负面
言论,表现出的常常是反戈一击的迅猛,跨省追捕的“豪情”,而非理性宽容与沉稳回应,
甚至令“跨省”二字,都成为官员打压网络舆论的代名词。{单是最近几年,较著名案件的
就有:重庆彭水县秦中飞案(又称“彭水诗案”,2006年)、山西稷山县薛志敏案((2007
年)、内蒙古吴保全案(2007年)、陕西志丹县“短信诽谤案”2007年)、辽宁西丰县“进
京抓记者案”(2008年)、河南灵宝市王帅案((2009年)、山东曹县段磊案((2009年)、宁
夏吴忠市王鹏案((2010年),等等。详细统计可参见雷丽莉:“从20起诽谤案件看公权力
追究公民言论责任的路径”,载《法治新闻传播》2010年第5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年版,第4246页。}以至于公安部不得不在2009年4月下发通知,强调侮辱、诽谤案
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部关
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
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
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
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
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
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的侮辱、诽谤案件包括:
(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
际影响的;
(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诽谤公诉屡禁不止,
民事侵权诉讼亦屡见不鲜。这其中,既有官员的个人起诉,也有国家机构的单位行为。比
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曾因《民主与法制》杂志的一则报道,以侵犯法院名誉权为
由,起诉了这家杂志社,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胜诉。
{参见“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组:《中国新闻(媒体)侵权案件精选与评
析50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冷静:“从法院状告新闻媒体谈起:一起名
誉侵权官司引发的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二卷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根据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对210起媒体侵犯名誉权判例的统计,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原告
是政府官员,媒体败诉率高达71.39%,远远高于原告是普通民众的案件。参见陈志武:媒
体、法律与市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5页。}
最近几年,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及言论自由理论的译著、专著已有不少。{与
言论自由相关的主要译著包括:〔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
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美〕欧文?费斯:《言论自由的反讽》,刘擎、殷莹译,
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美〕凯瑟琳?麦金农:言词而已》,王笑红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
社2005年版;〔美〕艾布拉姆斯:《第一修正案辩护记》,王婧、王东亮译,上海三联书店
2007年版;美〕小哈里?卡尔文:美国的言论自由》,李忠、韩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
联书店2009版;美〕安东尼?刘易斯: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徐爽译,
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学术专著包括: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侯健:表达自由的法理》,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唐煜枫:
《言论自由的刑罚限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郑文明:诽谤的法律规则:兼论媒体诽
谤》,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等等。}介绍“《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及其影响的著
作、文章也逐渐增多。{比如,萧瀚:《法槌十七声:西方名案沉思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263288页;任东来等:《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
制出版社2004年版,,272290页。}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从“沙利文案”及其延伸判例中
提炼的规则,已直接体现于国内司法实践。许多法官撰写的民事判决,已开始引入“公众
人物”的概念,如“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2003年)、“唐季礼诉《成都商报》
等媒体案”(2004年)和“张靓颖诉《东方早报》案”(2007年),等等。
在上述案件中,法官偏好用“公众人物”一词,论证媒体监督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
“唐季礼案”中的判词:“公众人物较之普通人具有更高的新闻价值,对公众人物的报道会
引发社会关注乃至给新闻媒体自身带来更高的知名度和更大的经济利益。新闻媒体为履行
其社会舆论监督职责,可以对公众人物的行为进行适度的报道。”以及“范志毅案”中的判
词:“在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作为公众人物的范志毅,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
以忍受。从表面上看,报道涉及的是范志毅个人的私事,但这一私事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的
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
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从这些判词中,依稀可
以看到“《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决意见的影响。
但是,根据一些学者的观察与总结,上述包含“公众人物”概念的判决,存在如下共
性:首先,原告都是文艺界、体育界或科学界名人,却没有一个是政府官员。其次,案件
涉及的法律争议,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已足以解决,“公众人物”的概念只起辅助性作
用,甚至有画蛇添足之嫌。最后,多数案件只与名人的情爱纠葛、丑闻八卦相关,并不关
乎“公共事务”。{参见魏永征、张鸿霞:“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
的应用”,载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美国法官
之所以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规格,是因为“公众人物”主要是政府
官员,允许人民批评“公众人物”,更有利于推动公众、媒体“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可在
我国法官手中,相关概念更多成为装饰判决书的“西式甜点”。当原告是手握实权的政府官
员时,舶来理论就不见踪影了。这到底是对“公众人物”的理解不同,还是我们的法院“欺
返回书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