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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

安东尼·刘易斯(美)
批评官员的尺度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国语-周语上》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
案”
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纽约时报》虽正经受电子传媒的挑战,发行量
也有所下降,却从未感受到生存威胁。但是,1960年,一个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长提
起的一场诽谤诉讼,却几乎将《纽约时报》逼至绝境,如果不是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
力挽狂澜,这家百年老店或许早已关门大吉。
由威廉?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本案判决,不仅适时挽救了《纽约时报》,还推动美国新
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跃升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
{“第四权理论”(thefourthestatetheory),源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
特1974年11月2日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他认为,宪法之所以维护言论自由和
出版自由,就是要维持一个有组织而且负责任的新闻界存在,使之成为立法、行政、司法
三权之外的第四权,真正起到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权的作用。这一说法也得到威廉?布伦
南大法官的支持。参见Brennan,Address,32RutgersLawReview173(1979)。}近
半个世纪之后,这起名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YorkTimesv.Sullivan)的案
件,仍影响着当代美国社会,与每一位普通美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案一审原告为阿拉
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初审案名为“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沙利文作为
原告排列在先。《纽约时报》一审、二审失利后,请求最高法院复审此案。此时,《纽约时
报》为上诉人,沙利文为被上诉人,本案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案名随即变更为“《纽约时报》
诉沙利文案”。}新近发生的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2011年3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Snyderv.Phelps)
的判决结果,九位大法官以8票对1票,判定极端反同性恋组织“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
胜诉。消息传出,有保守派团体击掌相庆,也有自由派组织表示欢迎,报刊电视亦纷纷叫
好。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能令左右两派、传媒大佬们皆大欢喜呢?
“斯奈德案”触及的,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永恒议题:言论自由。原审被告弗瑞德?费
尔普斯来自堪萨斯州,是“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创始人。这个教会规模不大,成员多
是费尔普斯的亲友。二十年来,但凡有军人下葬,费尔普斯都会率教众奔赴现场,并在附
近亮出标语。标语内容相当令人反感,多是“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为9?11感谢上帝”
“上帝仇恨同性恋”、“你们会下地狱”、“美国应遭天谴”,等等。这些人极端仇视同性恋,
在他们心目中,美国社会,尤其是美国军方,因为对同性恋行为态度过于宽容,正承受上
帝的责罚,那些战死异乡的军人便是明证。
2006年,马里兰州居民阿尔伯特?斯奈德主持了爱子马修的葬礼。马修在海军陆战队
服役,阵亡于伊拉克战场,遗体被运回家乡下葬。葬礼现场庄严肃穆,观者无不动容。当
晚,沉浸在悲痛中的斯奈德打开电视,突然看到一幅令他心碎的画面。原来,葬礼举行时,
距离墓地不远的一片空地上,费尔普斯等人正举牌抗议。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是人生至
恸。可以想象,“感谢上帝,弄死士兵”这样的标语,会对一位丧子老父造成多大刺激。
斯奈德以诽谤、侵犯隐私、故意造成精神伤害为由,将费尔普斯等人告上法庭。费尔
普斯则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抗议行为申辩。他提出,既然第一修正案规定“不得
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那么,举牌抗议便是自己的基本权利,骂天骂地骂总统,
都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全文是: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
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申冤之权利。”
其中,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内容,又被称为“言论自由条款”或“出版自
由条款”。}
不过,一审法院和陪审团可不这么看。陪审团经过商议,判定费尔普斯的行为构成侵
权,要求他赔偿斯奈德1090万美元。其中,290万元是补偿性赔偿金,800万元是惩罚性
赔偿金。后来,还是法官网开一面,减免了210万元惩罚性赔款。费尔普斯既不甘心,也
无能力支付这么多赔偿。他很快提起上诉,并在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胜诉,官司随即打
到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主流媒体多偏向自由派,尽管他们不赞同费尔普斯的反同性恋立场,甚至厌恶他
的平素作为,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确定,而非同性恋是否合法。
所以,包括《纽约时报》、美联社在内的各大媒体,一边倒地支持教会一方,陆续向最高法
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以表达他们维护言论自由的立场。“法庭之友”amicuscuriae
或friendsofthecourt)意见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
院提供与案件事实、法律或政策有关的书面意见,借此达到说服法院,支持某一方立场的
目的。}而斯奈德这边,也得到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司法总长、四十位参议员及各
退伍军人团体的支持。
近两年,尽管最高法院日臻保守,但在捍卫言论自由问题上,立场却颇为坚决,甚至
不惜为此违背主流民意。2010年1月21日,大法官们在“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
(CitizensUnitedv.FederalElectionCommission)中,宣布企业亦拥有言论自由,解
除了对企业以投资拍摄“竞选广告”形式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激起总统、国会的强烈反
弹。1月24日,巴拉克?奥巴马总统发布首次国情咨文时,一反“三权分立,和和气气”
的规矩,公开谴责了这一判决。。201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国诉斯蒂文斯案”
(UnitedStatesv.Stevens)中,宣布国会一部禁止传播包含虐畜内容的音像、图书制品
的法律违宪,得罪了大批动物保护人士。{作为例外,美国最高法院近年适当限制了在校学
生的言论自由,如2007年的“莫尔斯诉弗雷德里克案”(Morsev.Frederick)。2002年
1月,几名高中生观看冬奥会火炬传递时,打出写有“为耶稣抽大麻(BONGHITS4JESUS)”
字样的条幅。学生为此受罚后,起诉校方侵犯言论自由。。2007年6月25日,最高法院以
5票对4票,判定校方胜诉,判决意见指出:校方为保护其他学生不受有害言论影响,可
以处罚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宣扬吸食毒品的行为,这么做不违反宪法言论自由条款。}
人们纷纷预测,这一次,最高法院也会支持教会一方。
果不其然,8票对1票的投票结果,显示了多数大法官的司法倾向。判决意见由首席
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执笔。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最高法院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
判词。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
沙利文案”[1964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
(“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年]);“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
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1983年])。
罗伯茨认为,费尔普斯的抗议言论的确“令人不适”,标语内容在促进“公共讨论”方
面的作用,亦细微到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他们的所作所为,针对的不是阵亡士兵马修,
而是军方的同性恋政策。类似抗议行为,已在600场军人葬礼附近发生过,所以,这些抗
议应被视为“对公共事务的讨论”。此外,抗议者站立的地方,距离葬礼现场有1000英尺,
抗议者听从警察指令,既未大声喧哗,也无暴力行为,更没有越界之举。事实上,在葬礼
现场,斯奈德虽隐约看到远方有人群聚集,但根本不知道这是针对葬礼的抗议。这也充分
说明,死者父亲受到的冒犯,主要来自从电视上目睹的标语内容,而非抗议者对葬礼秩序
的直接侵扰。
罗伯茨最后总结道,不能仅仅因为抗议者的言论“对死者不敬,或令人憎恶”,就予以
限制。他说:“言论威力无穷,可激发人们各样情绪,或令他们怆然泣下,或令他们喜极而
涕,而在本案中,某些言论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痛苦。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为
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基于维护言论自由之立国承诺,“为确保政府不压制公共
讨论,即使是伤害公众感情的言论,也应当加以保护”。
罗伯茨的判决,延续了最高法院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基本立场,那就是,尽可能保护政
治性言论的自由,或者说,保护人民就公共事务开展讨论的自由。这些立场,正是由1964
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
费尔普斯的言论自由固然重要,可是,斯奈德的丧子之痛,与此事给他带来的痛苦煎
熬,真的可以忽略不计,甚至让位于抗议者简单、粗暴的“公共讨论”吗?
九位大法官中,惟一持异议意见的小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就认为,费尔普斯的标语完
全是一种“挑衅言论”,不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不是恶毒污蔑的通行证。的
确,教会可以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表达抗议,但是,法律不能允许他们用伤害公民私
人感情的方式表达意愿。他说:“就算在一个可以公开、充分讨论公共事务的社会,也不应
当让无辜者受到这样的残忍对待。”尽管在最高法院内部,阿利托大法官属于孤独的少数方,
可我相信,他的观点,也代表着许多普通人的看法:凭什么言论自由与公民情感冲突时,
一定是前者优先?{关于本案详情及对阿利托大法官的异议意见的深入分析,参加林达:一
票反对的意义”,载2011年4月3日《东方早报?上海书评》}
一百多年来,类似的价值冲突,以案件形式,在最高法院这个大舞台上不断上演。比
如:散发反战传单,是否危及前线将士安危?(“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1919年])穿着
写有“操他妈的征兵制度”的外套出现在政府办公楼内,算不算扰乱社会治安?(“科恩诉
加利福尼亚州案”,[1971年])当众焚烧国旗,有没有亵渎人民对国旗的神圣情感?(“德
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年])州法官候选人在竞选中宣扬自己的司法立场,是否违
反了司法伦理?(“明尼苏达州共和党诉怀特案”,[2002年])往黑人家里投掷燃烧的十字
架,是不是散布“仇恨言论”?(“弗吉尼亚州诉布莱克案”[2003年])禁止节目嘉宾说粗
口,是否侵犯言论自由?(“联邦通讯委员会诉福克斯电视台案”[2009年])在这些案件
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殚精竭虑,小心翼翼地标定言论自由的尺度,试图通过一系列判例,
在宪法条文、社会现实与价值变迁之间,实现微妙的平衡。这其中,“《纽约时报》诉沙利
文案”在推动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尤其是媒体、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自由方面,起到了
里程碑式的作用。
今人说起美国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条款”,多以为它巨细靡遗,对形形色色的言论一视
同仁,施以保护。然而,根据历史学家的考证,美国建国之初,制宪者之所以在第一修正
案中规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更多只是针对英国殖民者的“事前限制”
措施,也即出版许可制度。这一观点,受到早期大法官的普遍认同,在司法个案中也有所
体现。直到1907年,大名鼎鼎的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在审理“帕特森诉科罗拉
多州案”(Pattersonv.Colorado)时,仍坚持认为,言论自由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
防范“事前限制”,宪法“并不禁止对那些危害社会安全的言论进行事后惩戒”。
当然,美国宪法能够沿用至今,并被誉为“活的宪法”,靠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与时
俱进,适时根据社会情势变迁,通过灵活解释,不断赋予宪法条文新的含义。到1919年,
霍姆斯大法官已改变立场,认为宪法既严禁“事前限制”,也保障言者不受事后追惩,惟一
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是可能带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言论。后来,受勒尼德?汉
德法官、哈佛法学院泽卡赖亚-查菲教授等人影响,霍姆斯进一步解放思想,又为“明显而
即刻的危险”标准加上了“迫在眉睫”与“刻不容缓”两个限定,再度拓宽了对言论的保
护范围。1931年,最高法院审理“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Nearv.Minnesota)时,政府
律师詹姆斯-马卡姆试图用霍姆斯1907年的判决意见为打压媒体言论的举措开脱。审判席
上,已经九十高龄的霍姆斯大法官微笑着插话:“写那些话时,我还很年轻,马卡姆先生,
现在,我已经不这么想了。”
一个人的司法立场尚能有如此变化,更何况一个群体,一个机构。。20世纪20年代之
后,在霍姆斯、路易斯?布兰代斯、雨果?布莱克、约翰?哈伦、厄尔?沃伦、小威廉?布伦南
等伟大法官的孜孜努力下,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展,对不同类型言论的保障标准,
亦逐步确立。按照最高法院的分类原则,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为了保护公共治安与普遍福
利,某些言论必须受到限制。如个人不得在法庭作伪证、不得谎报火警引起公众恐慌、不
得教唆或悬赏杀人、不得刊登虚假商业广告。淫秽(Obscenity)挑衅(FightingWords)
泄恨((HateSpeech)言论也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参见张千帆:《美国联邦宪法》,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45页。}
对言论进行适当限制,当然大有必要,但是,从操作角度看,依法禁止某种言论并不
可怕,可怕的是禁止者不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想查禁什么言论,就随意给某种言论贴上
禁止“标签”。因此,大法官们的努力,更多集中在列明标准方面,使人们对该说什么,不
该说什么,以及相关结果,有一个理性、明确的预期。20世纪中叶,许多文学作品仅仅因
为有“淫秽”嫌疑,就被政府随意禁止出版。1957年,大法官们在“罗斯诉美国案”Roth
v.UnitedStates)中宣布,淫秽作品不受宪法保护,但是,衡量一个作品是否“淫秽”,必
须根据三个原则:首先,按照当代的社区标准,作品是否通篇都在渲染色情趣味;其次,
作品是否会对普通人产生不良影响,而不止是对未成年人而言;第三,作品是否没有任何
社会价值。这一标准确定后,政府再不能随便以“涉黄”为由,将某本书打入冷宫。{1973
年,最高法院在“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进一步修改了认定“淫秽”的标准:首先,
作品放在本地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判断,主题是否会唤起普通人的淫欲;其次,作品对性行
为的描写,是否明显引起人们的反感,而且违反各州相关法律;第三,作品从整体上看,
是否缺乏真正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如果答案全部是肯定的,相关作品就可视
为淫秽作品,不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为了进一步缩小“淫秽作品”的范围,米勒案”
否定了“罗斯案”“完全没有社会价值”的判定标准,而以“缺乏真正的文学、艺术、政治
或科学价值”取而代之。这么一来,要想认定一部作品“淫秽”,就比过去更加困难了。}
《洛丽塔》、《包法利夫人》、《南回归线》、《尤利西斯》与《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等传统禁
书,终于得见天日。
与此同时,对言论自由的研究也进入繁荣期,各类学说层出不穷,进而影响到法官裁
判。霍姆斯大法官关于“真理只有在思想市场中,才能得到最好的检验”的说法,布兰代
斯大法官关于“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的名言,皆源自英国哲人
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的理论。弥尔顿认为,世上本无绝对真理,只有让不同意见争执
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密尔提出,一种言论如果有害,
就需要更多的言论来校正、稀释、中和,而非厉行禁止,令万马齐喑。这些思想,在《论
出版自由》、《论自由》中都有精彩论述,并最终转化为“艾布拉姆斯诉美国案”Abramsv.
UnitedStates)、“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Whitneyv.California)等著名案件的判词。
进入20世纪,美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进一步提出,言论自由并非绝对,可
将之划分为“私人言论”与“公共言论”,后者亦可称为“政治性言论”。私人言论与公共
事务无关,国会可视其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立法限制。但是,公共言论是人民自治的基础,
政府不应干预。他在1948年出版的《言论自由与人民自治之关系》(FreeSpeechandIts
RelationtoSelf-government)一书里,集中阐述了上述理论。尽管私人言论不受宪法保
护的说法,日后受到很大争议,米克尔约翰教授也在晚年修正了这一观点,但是,关于政
府不应干预公共讨论的理论,却逐步深入人心,最终被布伦南大法官吸纳到“《纽约时报》
诉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中。{按照米克尔约翰早先的说法,私人言论不受宪法保护,与文
学、艺术、科学、教育有关的言论都不在宪法保护范围之类,这一观点受到各方质疑。晚
年的米克尔约翰接受批评,拓宽了公共言论的范围,认为凡与大众参与民主政治相关,能
够增进个人智慧、正直、良知的言论,都属于政治性言论。但是,如此一来,任何言论都
成了公共言论,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反而更加模糊。后来,罗伯特?博克法官修正了米克尔
约翰晚年的结论,认为言论自由保护的言论只限于“纯正、明显的政治性言论”,与教育、
文学、艺术、科学相关的言论,以及商业性言论,都不能被视为政治性言论。参见B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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