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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

_9 特维(美)
4、犯罪嫌疑人在死者母亲身上留下的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5、借助现场勘验人员的手指将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同学们一定在想,这样查的话就别破案了。警察先给坏人想了一打逃避惩罚的可能性。这就是中国和外国法律制度的区别之处了。在外国,没有经过审判之前,任何人都被认为是无罪的。警察的任务非常简单,找出事情的真相。那么基于这个简单的任务就分出两个分支任务,一是抓到真正的凶手,一是避免无辜的人不受到错误的审判。同学们又想,外国人太天真了。但是,大家有没有设想一下,当你是一个真正被冤枉的人的时候你会怎么想?还会认为警察上面的行为是多此一举吗?难道你会一无反顾的大声宣称,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定团结,为了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认了!也许外国人并不仅仅是天真,他们只是在用一种对所有人都有益的方法来运作一些看起来眼前仅仅是对别人有利的事情。而他们在运作这些事情的时候,他们要相信法律制度,就像咱们领袖崇拜一样,向毛主席保证,我要严谨的把事情查清楚……想到这里,我们是不是发现,我们都变成了目光短浅的猪二和猪三(出处引自《三只小猪》),而且我们还在不停的嘲笑猪大。值得反思一下了。话说远了,但是还是要说一个案例,真事,同学们可以查询一下去年的报纸杂志。一名警察被怀疑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在现场也有一些证据转移和二次转移的情况,但是这名警察在侦查期间被屈打成招,后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来当真正的凶手承认了自己的罪行,这名前警察被无罪释放,但是由于在审讯期间被过渡的“教育”了,所以该前警察已经身体残疾。这名同志发扬了我们一直提倡的“身残志坚”的精神,毅然决然的提起了国家赔偿。记者采访了他并写了一个报道。该前警察叙述其被审讯期间时的情况震动了我,他说当时他被提审的时候刑警跟他说,咱们都是干这行的,你要不说你也知道我们要做什么,最好别自讨苦吃……我得到了几个信息,一、受害人当初也曾经干过相同的害人的勾当;二、警察没有在证据上做足功课,而是投机取巧的、敷衍了事的干了一些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三、天理循环!看来我扯得并不远,一方面说了证据的转移情况,另一方面说了法律制度的不同。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思维会影响法律行为。也许我们真的应当天真一点……同学们也许还会说,外国又不是没有冤案。对,外国也有冤案,但是,大家再设想一下,一个好的制度下出现的破坏制度的人和一个不大健全制度下拥有高超意识和觉悟的人,这两种人出现的几率是多少?再想想在这样的设想的基础上,事情往好的方向和往不好的方向发展的几率又是多少?
四、证人
证人是能够证明犯罪过程、犯罪结果等犯罪信息的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证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性质和效力。
在很多电影场景中我们都能看到,一个人目睹了受害人被杀的全过程,但是他/她从现场取走遗留物,或者盗窃受害人身上的财产。同时为了保留这些物品、财产而未向刑侦人员如实告知案情。另外,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尊严而向侦查人员编造谎言等。都会是证据发生“变化”。
看来一下讲不完了,咱们休息,休息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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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六)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
我们接着上回讲。
五、天气或气候
六、尸体腐烂
七、昆虫活动
八、动物的觅食
案发时候的天气会影响现场证据的效力。老郭说得好“刮风减半,下雨全完”啊!你试试在一个露天的环境下,一场大雨之后的犯罪现场还能剩下什么。另外,其后的原因会影响尸体腐烂的速度,这样会干扰刑侦人员估算受害人死亡的时间。
尸体经过长时间的暴露,并与空气长时间的接触就会产生腐烂,腐烂将会破坏、毁灭证据或新产生一些损伤证据。人们通常很少会留意腐烂尸体衣物上残留的微量物证或转移的证据。
苍蝇、蚂蚁、甲虫和其他昆虫会破坏尸体上伤口处的证据痕迹。老鼠、野狼、熊等动物的觅食行为会移动、破坏、毁损尸体,或者造成新的伤口。
案例:
一名年轻少女失踪两周后被发现。尸体躺在一片无人居住区的草丛中。尸体被放在一个沉重的水缸下,用一张新丢弃的地毯包裹住,上面又盖了几层旧地毯。
根据验尸报告,死亡原因是堵塞受害人的口,并可能同时扼勒颈部使其窒息而死,从尸检照片可以看到死者嘴里塞着她自己的内裤。同时死者的下颌遭受重击而骨折。
存在的疑问是凶手是用手掐还是用某种绳子勒住受害人使其窒息死亡。由于尸体高度腐烂,颈部的软组织已被大量的蛆所吃掉,因此很难作出判断。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刑事技术人员不可能确定凶手是否同时用手掐,还是用绳子勒死受害人。(这一点细微的差别对于中国警察来说也许没什么,外国就不会那么轻易放过了。)
九、现场着火
现场着火,部分是人为的,但是也有部分是自然。不过结果是相同的,它使得犯罪活动的一些证据变得模糊甚至完全毁灭。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人为的,它虽然能够毁损一些行凶的证据,但是纵火的证据却留下来了。真可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十、救火行为
有着火,就有灭火。真说不好哪一个行为对证据破坏的程度更大。设想一下,一个班的消防队员,外加两辆消防车。数以顿计的化学试剂,一条条高压水龙带在屋里拖来拖去……这么折腾两小时以后还能剩下什么?呵呵。老特讲话,他们不但破坏了证据的外部形态,造成潜在的、令人误解的证据变化,或者给现场新增一些人为的证据(此处人为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为导致现场证据发生改变或增添了附属物的证据,往往被误认为是案件现场的真实证据,而非故意所为)。不过话说回来,火不能不灭。所以,几百年来,毁灭证据的不二法则就是,一把大火。
案例:
一名年轻女子到她男朋友家居住,家里有她男朋友的母亲。由于这名女子和她男朋友发生争执,这名女子当晚将男朋友和他母亲枪杀,死于失血过多。这名男子的尸体在屋外被发现,附近有血痕。在这名女子拿走屋里值钱的东西后放火烧了房子和她男朋友的尸体。考虑到屋外的尸体,且附近有拖动的痕迹和血迹,有关犯罪行为和情境一目了然。但是,随后对发生在屋内的枪击、放火行为以及作案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位置关系的现场再现效果明显被削弱了。其原因在于墙壁、家具、地板、屋内物品、这位母亲的尸体及现场血迹都有被挪动和被破坏的痕迹。这个案件的现场分析部分如下(“现场分析”,哈哈,复习一下,谁能回答我这个名词的概念和内容?):
这个案例不能进行精确犯罪再现的原因在于案发后至刑事技术人员进入现场之前的火灾及救火的行为破坏了现场。由于救火、火被扑灭后只能对残缺不全的现场进行摄像录像。救火行为的破坏性方面包括:
火灾殃及两层楼的多间房屋;
每分钟向屋里灌入近4600升的水,为灭火和抢救财物而毁坏或挪动屋里物品,还有消防水龙带在屋里拖动所造成的损坏;
大约50名消防队员在救火过程中在房屋里进进出出也对现场造成了破坏。
十一、警察
首先赶到现场的警察的首要职责是抢救伤员,而不是保护现场。虽然他们也尽量保护现场避免遭受到进一步的破坏,但是他们的行为同样可能导致证据的转移或者新添了一些现场人为的证据。
十二、医疗救护人员
这个就不用多说了吧,我们以前介绍的那个案例非常典型了。除此之外,譬如急救行为也可能给刑侦人员带来“困惑”。比如在一起便利店抢劫案中一名成年的亚洲女性被枪杀。在现场的照片中显示死者的衣服被脱掉,咽喉部位被医疗人员剖开进行急救。如果没有准确的记录或者说明,这种请况会让人误会是凶手所为。
十三、现场勘验人员
现场勘验人员在现场寻找、保存、记录和收集证据过程中要求做到不改变现场证据的原始位置、不破坏物证的形态、避免证据转移或新添一些人为证据。勘验人员必须在进入现场前对现场进行全面的摄影记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识别在勘验过程中人为的一些变化。
十四、刑事勘查的技术人员
基本和上面相同,他们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采用不适合的物证保存办法,或者对证据使用破坏性的分析方法,或者在受害人尸体或衣物的运输和保存中改变证据的原始痕迹等。《CSI》里就有因为装殓尸体的尸体带没有清理干净导致在重复使用时在其后的尸体上发现其他“证据”的情况。
案例:
一个受害人遭受性侵犯并且其喉咙被割断,现场拍摄的死者照片显示在受害人衬裤上有一块血斑。死者衬裤上的血斑可能是凶手遗留下来的,工作人员当时没有在现场脱掉死者的内裤。当尸体被送往实验室的过程中,在尸体带里内裤被死者的血迹所浸湿了,这块血迹就这样被毁掉了,因此很难通过提取这块血迹来认定凶手的身份。
十五、法医
情况也是基本同上,最明显的一点就是破坏性分析检验方法对于证据的影响。
十六、其他
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情况可以使证据发生变化。如家属行为。
案例:
一名老年男子死在床上。经过法医检验发现在他的颈部上有勒绞的痕迹。这些痕迹看上去是上吊后才能造成的。当询问家属时极力否认。直到最后才承认是自杀所为。因为根据宗教信仰,家属不愿意让他的自杀行为给家族增添耻辱。于是家人把他放下来给他换了一身衣服并把他放在卧室的床上。这样,自杀现场就这样出于顾及脸面而被家属破坏了。
老特的结论
“如果在犯罪再现过程中忽视证据动态变化将可能导致对物证的歪曲理解,并使犯罪再现结果不准确或不完整。在刑事侦查、法庭审判及行为证据分析中,应用上述的证据将缺乏根据性并降低可靠 性,会在司法、侦查及学术领域内造成危害结果”
说得太好了,我没法增加或减少任何一个字。
好,这节课就讲完了,下回书我们说《分析伤害形态》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七)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七章 分析伤害形态》
大家好!
今天就不贫了,直接进入正题。
在我们说“伤害形态分析”之前先了解一下什么叫“伤害”,伤害就是我给你一棍子,在你身上留下一个红色的印迹,如果打狠点就会造成骨折,棍子如果劈了会在皮肤上造成划伤,如果我拿着半截的棍子戳你,你的身体上会多一个洞,按照评书里说的,一个“透明窟窿”。但是现实不是这样,应该是个血窟窿,那血流的还哗哗的……我们看到,伤害包括伤害行为以及伤害结果。老特说得就比较严谨了,他说“伤害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实施的故意行为或者意外行为造成的结果”。伤害带来的不止是痛苦和灾难,既然行为已经发生了,那么结果就不可避免。所以我们要收起“伤心的眼泪”,听着耳熟,老冰同志没打过我,在此特别说明,通过对伤害的严重程度、范围大小,以及伤害形式所施加外力的大小、作用的时间、身体的着力部位,还有现场发现的凶器的特征等方面因素来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由此可见,“伤害”是行为证据的一种,对于破获案件,缩小侦查范围具有非常大的作用。“伤害”不但为反映凶手的行为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对于动机方面也是如此。同学们可能听到这里觉得有些邪乎。但是确实如此。当初我们上刑法课时老师讲了一个案例,也是真事,我们介绍给大家的通常都是真事,呵呵。九十年代末,昌平那边比较乱。当时出了一个恶性案件。一名男子持刀狂砍了另一名男子二十七刀(好像是这个数,时间长了也记不大清楚了,反正挨的不少),砍完之后老哥扬长而去。挨砍的最后是由于失血过多死亡。由于案件情节比较恶劣,影响比较大,所以大家都比较关注,所以没几天凶手就被抓获了。后面就是审啊、查啊、再审啊、再查啊……折腾了将近一年。在大家快把这事忘了的时候一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一般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过控辩双方的一番激战,法院判决犯罪人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没判死刑。于是大家的兴奋点又回来了,仿佛当初刚刚案发时那样展开了讨论,只不过主题从“他做了什么”,变成“法院为什么这么做”。老师给我们讲解的时候主要讲了一下辩护律师的思路。辩护律师的突破口是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并不是以杀死被害人为目的的,而是以伤害起身体为目的,被害人死亡是由于伤害程度过大导致的。支持其观点的证据是尸检报告。通过验尸结果看,虽然被告人向被害人砍了二十余刀,但是经过法医的鉴定,最后一刀他是用刀背砍的。就是这一刀,这一念之差救了他自己一条命。同学们可能不理解,为什么人被砍死了却没有定故意杀人罪。回答这个问题其实比较简单,刑法上对犯罪行为的界定主要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主观的犯意,一是其具体的行为。如果既有犯罪故意,又从其思想发展到行为,那么犯罪人的罪名就比较确定了。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都是这样,有的时候主观上想的和做的并不一致,那么怎么确定罪名哪,很简单,两点结合看,定罪按照犯意,量刑则看结果。如果你想杀一个人,没杀死,那么你就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你只是想打一个人,你给他打了,而且造成的伤是轻伤以上的情况,那么恭喜你,你犯了故意伤害罪,如果你非常幸运,被你暴打的人由于你的辛勤劳动不幸身亡,你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虽然与故意杀人的结果相同,但是由于主观上的犯意不同,你要承担的结果就不同。你受到的刑事处罚有可能会比故意杀人的结果要轻一点点,说白了就是,你想吃鸭子,普通的就可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你吃了一只全聚德的鸭子,人家按照三十八一只跟你结帐了。当然,如果你一开始就打算吃九十八一只的,那肯定要按照九十八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三十八结,那么结果只有一个,那个伙计算错了。上面的案子就是这样,被告人已经砍了二十多刀了,如果他想杀死那个被害人非常容易,但是他最后却用刀背“打”了被害人,这里真的可以说是“打”,而不是“砍”。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伤害,而不是杀人。但是由于他的行为确实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于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他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通过伤害确实可以推出凶手的犯罪意图、动机。
那么下面我们就说说什么叫“分析伤害形态”(Wound pattern )analysis。分析伤害形态是指包括伤害的鉴别、保护、记录、检验及分析伤害的性质、成因、目的等工作。分析伤害形态是同刑事疑点分析相联系的。专业人员将现场伤害的证据收集起来,同其他证据一起交往专门的部门进行疑点分析。在美国对于不同案件的负责部门是不同的。受伤的鉴定、保护及记录都是由负责性侵犯和虐待案件的专业医生进行。他们通过这些收集好的证据进行分析,之后作出报告或者记录文件。死亡案件的报告及记录则是由验尸官和法医提供。不论是什么案件,不论是什么行业的人员,对于伤害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必经的程序。
虽然我们将“伤害”和“分析伤害形态”是分开来讲解的,但是他们却是一对不可分的概念。这里的辩证法就不用我废话了吧。每一个伤害都要经过分析,并且根据分析结果为破案服务。下面我们就看看“伤害”到底有多少种类、造成这种伤害的原因是什么、通过这些伤害能给我们带来什么信息,以及我们在分析的时候要注意什么。 伤害类型
我们在进行伤害检查的时候,第一步都要判断这个伤害是属于哪一种类型的,而且在记录的时候都要用准确的语言对伤害的情况作出专业的描述。当然,他们都有自己专业的表述。在这里老特引用了迪梅奥(DiMaio)的著述,我在此也特别说明一下。当然,在我们学习过这一课后,以后在表述方面就要规范化了,我也不能老随便就口一说“透明窟窿”了,看来有得必有失啊,还好这个买卖不亏。哈哈。
根据造成伤害的原因不同,可以将伤害类型分为钝撞伤、灼烧伤、锐器伤,枪伤。
钝撞伤(blunt force trauma)
一般情况下,钝撞伤由强力所致。根据阿德尔森(Adelson)将钝撞伤的产生机理描述为:由于凶器暴力地接触身体某部分或整个尸体硬撞在坚硬界面上的结果,或是由于碰撞与施暴两种力量的结合结果。
分类:
1、挫伤(abrasions),指表皮全部或部分脱落而形成的伤害。举例:在勒痕中皮肤的破裂、变红而形成的伤害;当身体拖过如混凝土等粗糙表面物体时,身体上留下的痕迹等。
2、撞伤(contusion),通常指由钝器打击造成的皮内或皮下出血。撞伤又分为典型的(具有痕迹,无方向的)和非典型的。撞伤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包括淤血和出血。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伤痕的颜色判断伤害发生的时间。
3、撕裂伤(lacerations),其主要由撕扯形成,或由钝器的突起部分钩扯形成。在撕裂伤的边缘常常伴有挫伤和撞伤。撕裂伤同下面要讲的锐器伤的区别在于组织撕裂口的边缘是否显示受冲击力作用而撕裂。如果显示出冲击力的作用就是锐器伤,没有则是撕裂伤。
4、骨骼断裂伤。骨骼断裂伤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局部骨裂伤,是指有限的力作用在特定的区域对骨骼造成的伤害;塌陷伤,是指大量的力作用在一个较大区域而对骨骼造成的伤害;贯通伤,是指大量的力作用在一个较小的区域造成的伤害。
灼烧伤(burns)。
主要由以下情况引起:
1、直接暴露在明火前;2、直接接触过热物体;3、热辐射;4、热液体烫伤;5、化学灼烧;6、微波灼烧。
锐器伤(sharp force injury)
1、刺伤(stab wounds)。这类伤害主要是由尖锐的工具刺入人体所造成的。通常情况下,刺入机体组织内部的伤口深度要大于皮肤表面的伤口长度。
2.切伤或割伤(incise wounds)。这类伤害主要是由锋利的刀刃工具压住皮肤并移动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的皮肤创口的长度要大于其深度。
3、砍伤(chop wounds)。砍伤主要是由具有一定重量并且带有刃面的工具所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一般都深及组织,触及骨骼,往往伴有切伤和撕裂伤。典型的砍创工具主要包括斧头、大刀、剑以及屠刀等等。
枪伤(gunshot wounds)
枪伤是指由于使用枪械,通过单一或多个弹孔实现力量的远距离传递所造成的伤害。一般的说,弹丸能够以足够的力量射入(只有入口伤)或射穿(同时具有入口伤和出口伤)目标。其中,入口伤可包括接触枪伤、近距离枪伤、中距离枪伤、远距离枪伤。当接触枪伤、近距离枪伤、中距离枪伤、远距离枪伤这几种情况同时,或者几种一起发生的情况下,迪梅奥称其为各种入口伤。汤圆非常不认可这种说法,她认为不能把西红柿和水果放在同一层次上讲。但是我认为这种说法并没有什么问题。举例:汤圆和我有仇,老冰和我也有仇。他们都知道我回家的必经之路。于是,汤圆在路边藏着,等我出来的时候给我一枪,造成的枪伤就叫近距离枪伤。老冰在远处的楼上架了把PSG-1,在汤圆近距离射击我的同时,他也开枪了,在我身上也留了一个枪眼,造成的枪伤就叫远距离枪伤。在尸检报告上写着,有各种入口伤,没有出口伤。同时再具体说明有哪几种入口枪伤,清楚明了。也颇有现实意义,最起码说明有两个凶手干了这件事。
另外,根据伤害是否是犯罪造成的,可以将伤害类型分为犯罪造成的伤害和救治与诊断造成的伤害。
犯罪造成的伤害
顾名思义,这种伤害是由于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它对于我们的犯罪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救治与诊断造成的伤害
这种伤害是由于医疗急救服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造成的伤口,具体包括针孔、各种各样的切口、刺孔,甚至在搬运过程中造成的挫伤。在分析伤害时,如果不区分此种伤害会对侦查造成混淆。
根据伤害的发生的时间,可以将伤害类型分为生前伤、死后伤和死亡过程中。
生前伤
生前伤(antemortem)是指发生在死亡前的伤害。一般情况下,生前伤导致迅速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大量出血,分内出血与外出血两种。
死后伤
死后伤(postmortem)是指发生在死亡后的伤害。死后伤在动脉或静脉破裂后,常伴有轻微出血甚至没有任何出血现象。
死亡过程中
死亡过程中(perimortem)是一个权宜之计。因为有的时候的伤害发生的时间与死亡的时间非常接近,通过证据证明不了其确切的时间。所以发明了这个含混不清的“术语”。
对于伤害发生的时间是经常被忽略和遗忘的情况,但是确认伤害发生的时间对于侦查却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以前的学习我们知道,有很多连环杀手都有自己特殊的“癖好”,这些癖好就形成了他们各自不同的标记行为。犯罪画像就是通过对犯罪手法、犯罪行为的分析得出对犯罪人的人格画像,通过归纳我们就能了解到这名犯罪人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人,这些受害人是不是同一个人的作品。如果是,那么就放在一个档案袋里,如果不是,那么咱们也可以大声的说,“他不是一个人”!
这节课就先到这,我们这节课主要是讲有什么样的伤,下节课我们具体讲解是什么造成了这些伤。预知详情,请敬候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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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八)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七章 分析伤害形态》
书接上回。
上回书说到伤害的几种类型,下面咱们聊聊造成伤害的来源。什么叫“造成伤害的来源”哪?其实上次也在言谈话语里提到了,说白了就是伤是怎么造成的,哪来的。这节课我们较之上节课更加具体的谈一下。
伤害一般是由各种各样的故意或者意外因素造成的。故意又分为侵害行为和救治行为,侵害行为还分为“辅助型”侵害和直接侵害。前者是捆绑行为,后者就不用多说了吧,直接下家伙。当然有的是与伤害、死亡有直接关系,有的则是饭后甜点,余兴节目,譬如砍下XX之类当纪念什么的。同时,故意伤害还有被害人与凶手搏斗产生的伤害,那就是你打我一拳,我踢你一脚了,比较“公平”。再有就是我们以前讲过的“自伤”。至于“意外因素”就是虫吃鼠咬之类的环境造成的伤害了(注:本段出现的“专业名词”均为鄙人随口道来,不是真正的名词,大家不要曲解。另如果各位借用这些词汇请署名出处)。我这么提纲挈领的说一下大家是不是就有了一个基本的印象了哪?好,那么咱们继续。
第一种,凶器造成的被害人的伤害
凶器一般指犯罪现场能够找到的,是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带到犯罪现场的,用以实施暴力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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