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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

_10 特维(美)
下面我们列举一些类型的凶器,并且介绍他们可能造成的伤害:
1、石块,大的、小的、方的、扁的(那是板转),有楞的、没楞的、有角的、没角的(——他还会跑。——不,他会顶人)……它们主要被用来击打被害人头部和躯干部。优点是随处可找,缺点是随处可找。你找的着,别人也能。另外突然性较强。被它kiss了一般造成撕裂伤、挫伤和撞伤等。
2、枪,长短家伙、轻重武器,还有红缨枪、钩镰枪、五柳梅花枪、方天画戢、如意金箍棒,重达十万八千斤,那是沾着就死、碰上就亡啊……说远了,对,枪,它主要是用子弹的,用它来射击被害人,另外用枪身也可以造成接触伤。
3、菜刀,可以劈、砍、削、跺。菜刀好啊,十八般武器排在榜首,所谓“刀枪剑戢,斧钺钩叉……”,谢谢你打断我,往下我也不记得了。说到这个菜刀,虽然比刀多一个字,那就不是管制刀具了,您要是拿把菜刀出去,别人也不会注意您,警察要是问您,您可以跟警察说,我磨刀去了。话说回来,您说您拿把九耳大环刀上街,您说您磨刀去,您说什么也没用,早就盯上你了。菜刀,混迹于人群,那是相当的安全啊。菜刀,主要造成锐器伤。(刀背除外)
4、绳索,你可以当腰带,或者反过来也可以,腰带你可以当绳索,嘿,真的反过来了。绳索也是信手可得的物件。从哪都能扯几米过来。您既可以用它直接杀人,还能用它绑人,满足您的特殊需求,或者“运到您想到的任何地方——联邦快运”,您还能飞檐走壁,当然千万别短一截,吊在那里上不上、下不下就麻烦了。绳索是您居家、旅行之必备。就像上官云顿说的,绳索的客户满意率达到98.9%。
正是由于其如此之高的满意率,所以绳索的使用率也非常高。于是在案发现场我们经常会发现被害人的身体上有它的痕迹。就像我们上面说的,使用绳索的目的有很多种。当然我们要在这里介绍的,它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捆绑。用来减少被害人对于犯罪人的反抗,使他们更加顺从,以便后续动作。在这里我们就可以观察到不同的情况下进行的捆绑行为的后果是不一样的。通过对这些痕迹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许多信息。譬如当被害人顺从、无意识、或者死亡的时候,捆绑物通常只会对被害人的身体上留下表面光滑的痕迹,或者根据捆绑物的松紧程度产生皮肤轻微变红。但是当被害人不顺从并且极力反抗时,捆绑物往往会四处移动,从而产生捆绑的运动痕迹,引起捆缚部位周围及皮下组织的多处挫伤和勒伤。严重程度也是取决于捆绑的松紧程度及被害人的移动幅度。
实例:
(1)用力拉起被害人颈部的绳索可以控制被害人行动而留下挤压的挫伤。
(2)被害人腕部的手铐会留下环状的挫伤和勒伤。
(3)性侵犯案件中,常会出现将被害人的牛仔裤拉至脚踝处,既利于接触性器官,还同时用以约束被害人的双脚。这种情况下,金属拉链或纽扣会造成被害人大小腿表面皮肤的挫伤,牛仔裤也会在脚踝处形成挤压勒伤。
5、折凳……You can do everything!星爷说的。
第二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彼此造成的伤害。
人对人的伤害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一方使用身体的某一部位作为攻击的手段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说白了就是“拳打脚踢”。当然,您要是会泰拳就加上“肘”,您要是女同志就再加上“指甲”。这些伤口能够强化人们对于施加者的可识别性,同时也增强了伤口的区别性。
“人对人”的肢体伤害的两个方面,“防御型伤害”和“攻击型伤害”。
“防御型伤害”,阿德尔森表述为“被害人为保护自己免受伤害而采取防御性行为的过程中,在手掌、前臂、腕部会造成撞伤和挫伤等,这些伤害被称为防御型伤害。造成的指甲碎裂或撕脱等伤害往往是反映犯罪人的攻击行为,或是源于被害人自卫时的抓挠抵抗,等等。”
“攻击型伤害”,阿德尔森表述为“被害人具有攻击作用的防御行为在被害人关节处造成的挫伤和撞伤。而被害人指部关节的伤害可能是由于在犯罪嫌疑人张嘴时打在他的门牙上所造成的。”
看看例子吧,哦?我觉得老特举的例子有点文不对题。不知道是概念错了,还是例子错了。
我单说俩吧。
犯罪现场,一名被害妇女被犯罪人强奸并杀害。该名妇女双手被捆绑。在尸检过程中发现,该名妇女的肘部、手腕部、手指等处有挫伤,经分析为该名女子在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之初反抗时造成的伤害。经过搏斗,该名女子被犯罪人制伏并捆绑……
犯罪现场,一名男子尸横野外,从现场勘验看,该名男子在遇害前与犯罪人进行了搏斗。造成该名男子死亡的致命伤是后脑的钝器伤,疑为是现场发现的木棒。除了该处伤痕外,该名男子身上还发现了若干挫伤和淤伤,主要是在手部、躯干部、下肢。尸检分析,躯干部和下肢的伤处为殴打伤,手部的骨折和挫伤疑为相互打斗时造成。
有点牵强附会,不过意思到了,就凑合看吧。哈哈,哈哈……
第三,我们讲环境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伤害。
这回先看例子。
1、在运输已死亡的被害人过程中,汽车后备箱的地毯纹路会印在裸露的皮肤上。
2、野外抛尸现场的植物叶片会把形态印压在弃尸身上。
3、拖拉尸体经过粗糙路面时必然在皮肤表面留下拖痕。
4、当死者赤脚逃跑经过岩石地带时,在此人的足底将留下撕裂伤和挫伤。
5、当野外弃尸而身体裸露在外时,犯罪嫌疑人身体上可能会留下蚊虫叮咬的痕迹。
6、当被害人在灌木丛中被攻击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毒藤或刺藤刺伤。
7、凶器上镌刻凸显的商标印迹在暴力接触中也会印在被害人的身上。
犯罪现场有室内、室外、或者是机动车内。犯罪现场的任何环境特征可以反映在犯罪被害的形态中。通过这些现象可以查清在哪是第一现场,在哪进行的抛尸行为,或者在行凶过程中发生过什么等等。通过这些蛛丝马迹来追寻案情的真相,也可以通过这些痕迹来戳穿凶手的谎言。
今天就讲到这里,这两节课我们说了伤害的种类和伤害的来源,下节课我们讲讲“分析”的问题了。看我们通过这些伤害是如何分析出更多的信息的。
下课。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九)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七章 分析伤害形态》
 
“伤害”说完了,咱们说说“分析”吧。
本章开头的时候就粗略的说了一下分析伤害的问题。我们分析伤害的目的是确定凶手的犯罪动机。威尼·巴克斯特曾经说“侦查的目的不仅在于断定死亡的原因,而且要判断导致死亡的方式,任何伤害方式都会表现出加害者的性格特征”。不知道同学们感觉到没有,其实上两节课讲解伤害的形态的时候,我们已经进行了初步的犯罪心理画像。伤害是使用暴力的结果。我们在分析刀伤、枪伤,或者是分析钝器伤、锐器伤的时候,我们已经把凶手的性格注入到上述的分析中去了。在现实的案例中,专家分析这些伤害的时候考虑的不仅仅是这些证据的科学性和技巧性,更有很多的经验在其中。通过分析伤害的形态、分析凶手与受害人之间的动机、行为、意图等来分析导致伤害的因素。虽然这还不是最终的剖绘,但是从收集证据的工作到对伤害进行分析的工作,这一过程中都体现出他们在侦查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但是就像我们以前说过的,并不是所有的伤害都是有意而为,有些是无意识下的行为,有些是环境的结果,这些既不能反映出凶手的行为方式,也不能反映出凶手的心理。对于那些“有计划”、“有目的”的行为也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有些伤害的最终结果是凶手一开始都没有预料到的,这些伤害会混淆侦查人员的视线,阿德尔森说过“通过全美考察大量钝器致命的杀人案件,发现在这类案件的初始阶段,加害人最初并没有杀害对方的目的,甚至给对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意图都没有。基于此,这类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与使用枪支直接击中头部,或刀直接刺入对方胸口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很大的差别。可以肯定地说,在后面的情况下攻击人具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对方的故意”。这样,分析工作就非常必要了,因为伤害是在那里的,但是真正的意图并不是那么容易看透的,要靠专家来进行分析,并且去伪存真的把真实情况找出,然后顺藤摸瓜的找到凶手。
说到这里,关于“故意的”使用暴力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同学们注意一下,这回说的暴力同上回书说的伤害来源,以及上上回书说的伤害类型有一定的交叉,大家不要搞混。
一、防御型暴力(defensive force)
防御型暴力是指个体为了保护自身免受攻击、威胁或伤害而采取的持械攻击行为。
防御型暴力造成的伤害包括:
1、为迅速逃跑,被害人踢中攻击者的小腹。
2、被害人因出于自身或其他人的安全考虑向攻击者开枪。
3、被害人在遭受性攻击时,狠咬攻击者的性器官。
4、犯罪人在被踢中小腹后猛地推开被害人。
同学们看到了,这里讲的防御型暴力并不是指“正当防卫”,而是体现出一种状态,说明这类行为的意图。这里的防御型暴力同上节课的防御性伤害进行比较,不论是主体范围看还是行为模式看都较为宽泛。
二、反侦查性暴力(precautionary force)
反侦查性暴力行为是指进行人身攻击的犯罪嫌疑人为阻碍或防止犯罪物证的收集、阻挠侦查而在对方身体上造成的伤害。
反侦查性暴力行为具体包括:
1、灼烧被害人的阴部以毁灭性犯罪的证据。
2、砍掉被害人的双手和头颅,给侦查中被害人身份的确认造成障碍。
3、在被害人尸体上制造假相,让侦查人员误认为这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的引起的,或者模仿他人标记行为。
这类行为有可能同下面的泄愤伤相交叉,也有可能是犯罪人的犯罪标记行为,或者模仿他人犯罪的标记行为。
三、泄愤伤(experimental force)
泄愤伤往往被认定为具有敌意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将痛苦和折磨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在多数攻击案件中,对象往往是活着的、有意识的被害人。犯罪人的行为主要是满足心理的需要。
泄愤伤主要表现为以下状态:
1、在被害人死后将被害人的内脏取出。
2、在被害人死后咬被害人的乳房。
3、在被害人死后割掉被害人的乳房。
4、在被害人死后以对称或者不同深度的反复刺被害人的尸体。
5、在被害人死亡过程中或死后,向其身体的孔窍中塞入大量异物。
6、在被害人死亡前,对因药物或酒精造成昏迷的被害施以暴力强奸。
这类伤害行为主要是体现犯罪人的标记行为了,使得侦查人员能够更好的辨认罪犯。
除了上述的分类,老特在书中罗列了八个原则,这些原则是其在实际案件侦查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现在无私的奉献给大家。大家鼓掌!
1、分析伤害形态依赖大量细致的、全面的伤害记录,包括可能导致伤害发生的环境情况。还应当包括“否定性记录”,即被害人客体哪些部位没有伤痕,以及发生的伤害并不是周围环境的任何物体所造成的情况记录。
发生了什么固然重要,但是没有发生的伤害更值得思考,这可以区分不同类型的凶手,因为标记行为就像指纹一样有独特性,它可以从一堆嫌疑人中区分出谁是真正的凶手。另外,没有环境造成的伤害能说明这个地点有可能不是第一现场。逆向思维,经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摘自赵老师语录。
2、不近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分析,而且对犯罪人也要进行伤害分析。
寇老西审葫芦的故事大家都知道吧,不知道的去看《杨家将》,应该就在前几回。
3、对伤害的解释或分析不能孤立的进行,必须在相应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解释。要考虑来龙去脉、考虑环境的影响和事件的先后顺序等。
这种方法论跟马克思的差不多,上过学的同学都能背出来。我觉得老特来中国的时候估计看过初中政治课本,咱们要收他的使用费。
4、确定伤害的形成是在生前、在死亡过程中还是在死亡后是至关重要的。
这个是要确定凶手是不是有什么特殊癖好的方法,也就是标记行为的表现。通过分析凶手的特殊爱好来确认他的类型。对号入座比较便捷。
5、判断导致伤害的起源也很重要,包括造成伤害的可能是什么,是什么行为,怎样造成的伤害等等。
行为反应性格,同样选择也反应性格。譬如如果在案发现场发现被害人身体上有捆绑造成的伤害,我们就会分析这些伤是什么质地的绳子造成的,是粗麻绳还是胶带,是电线还是普通的皮带或者领带。通过凶器或者辅助工具入手查询可以拓宽侦查的视野,增大抓获犯罪人的机会。
6、求助于专家,共同协作侦破案件。
我们在讲第一章的时候就跟大家说了,现代刑事案件侦查的分工是非常细致的。而且一个人再牛也不是超人。科南和金田一都是编出来的,即便是李昌钰教授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也说,我们是一个团队。道格拉斯也在强调协作的重要性,所以大家就别说什么了,如果你想耍酷,干点别的去吧,走好,不送了!
7、在分析某一伤害的动机和企图时要考虑其前后关系。分析是故意行为还是偶然行为,分析凶手的目的和意图是什么,如果割裂来看只能让整个案件跟广东香肠似的,一节一节的,我们需要的是哈尔滨红肠,我们要整体的、一股脑的、一气呵成的伤害分析。
8、分析伤害形态主要基于客观的物证。
这就不用多说了吧,以前一直在强调的事情。无论国内外都是刑侦的帝王原则。
讲到这里,眼毒的同学已经发现了,其实我们说了这么多,这些概念、分析、说明都是围绕着一个理论在走,那就是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这个理论是现代刑侦学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可以说是现代刑侦学的基石。如果说重视物证是帝王原则,那么洛律就是王冠上的宝石。同学们要牢记。
天这么热,坐在这里半天了,大家一起出去透透风吧。在这里预告一下,下节课讲《被害人研究》。
下课。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三十)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八章 被害人研究》
不记得我对于结构的问题是否发过牢骚,因为老特写的东西的结构问题,我跟汤圆打了不止一架了,最后我都由于结构的完整性和体系的逻辑性而放弃了实用性。其实这门学科的实用性应该是第一位的。当然汤圆说的也对,如果大家看不明白也谈不上实用了,所以我就服从编辑的修改了。但是我还是希望能够把这两点都兼顾,所以,我以后可能要稍微背离一下老特了,呵呵,不过大家放心,我哪里做了演绎会和大家明示的。
之所以在开卷之初就谈这个事是因为我反复阅读、学习了这一章节后决定,我要从这章就开始打乱结构了,呵呵。
好,不说废话了,现在开始。
关于被害人的研究问题,最早提出的比较形成系统理论的是汉斯·亨蒂格(Hans von Hentig)和本杰明·门德尔森(Benjamin Mendelsohn)。在他们1947年发表的文章里首先提出了“被害人研究”理论。自此之后,很多人开始对被害人进行研究,逐渐形成了被害人学。被害人学在广义上,包括了犯罪、事故和自然灾害各个方面。当然,本章我们将着眼点放在犯罪造成的被害人身上。在这个前提下,被害人是指那些遭受伤害、诽谤、遗失或者死亡的个体。
说起对被害人的研究,让老特真是痛心疾首。虽然这个学科已经诞生了小六十年了,但是在许多人眼里,包括警察在内,应该说尤其是警察,都对此有点无动于衷的意思。人们对于从凶手角度思维的兴趣远远大于对被害者的关注。当然,大家的“漠视”并不是仅仅处于技术层面。感情层面的因素也许是占了更多的比例。因为大多数人都不愿意把被害人当作一个“人”来看待,更愿意让自己置身事外,仅仅去了解犯罪。那范围就小多了,你的视线只是局限于犯罪现场,而不是被害人的整个背景资料;仅是局限于尸体,而不是一个有故事的人,仅是局限在特定的事件,而不是面对一个有可能和许多案件有千丝万缕关系的案件。那么,对于刑侦人员来说,他们为什么要避免让自己陷入无尽的“深渊”哪?同学们试想一下,如果你平均三天就看到一起凶杀、两起故意伤害、三起强奸、四起尾随或者性骚扰,你的精神状态是怎样?如果你对被害人表示了同情,并且和他们成为了朋友,那么你自己是否还能平静的完成自己应当做的工作。从这些方面去思考,你就知道老特说的,刑侦人员尽量使自己避免陷入这种潜在的移情中。啥叫“移情”?这是一个心理学名词,用白话讲就是,有些心理病患将自己幻想的对象转移到为他们进行诊疗的心理医生身上的一种心理现象。在这里是指刑侦人员将被害人的形象移情到自己真正的父母、兄弟、子女、朋友等等,把他们想象成自己亲密的人。所以他们对于被害人或多或少都有些“心不在焉”实在是他们自我防卫功能在发挥作用。许多警务人员对于此事的反应都是相同的,他们让自己坚信“我们不认识他们,除了他们所遭受的犯罪之外,我们不想知道他们的私人生活,我们不想花费时间把他们看作是正常人”。如果同学们还不理解,我们可以引用一些统计数字,“据美国国家警察自杀基金会2001年的统计,1999年,有300名执法人员自杀,因公殉职的却只有174名。一些官员警告说,这个数字或许更高,因为有些自杀并没有报告”。处于种种方面的考虑,“了解被害人的经历和人格的细节从感情上对刑侦人员没有任何好处”。
写到这里,同学们一定明白了,我虽然写了这么多坏处,肯定后面有“但是”,而且细心的同学们也已经发现了,我上面说的仅仅限于“感情上……没有任何好处”。唉!现在的孩子实在是太机贼了,按照以前老师教我们的方法教你们,你们肯定觉得没劲。那么,我就不卖关子了。虽然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好,但是,被害人研究这门学科终究发展了六十年了。我在这里只引用《对死亡调查的国家指导大纲》(NU's National Guidelines for Death Investigation,1997)中的一句话来说明他在刑侦上的重要作用,“对死者的画像将决定对事物来龙去脉和周围环境的发现。这一基本的画像内容将决定随后的侦查水平、司法水平和权威性。而进一步调查重点也将依靠这些信息”。如果同学们觉得这个就像说“我们要解放全世界五分之四受压迫的人民”一样有点虚无缥缈的话,下面的话将让大家感觉到“黑猫白猫”一样的论述,那是相当的言简意赅:“在一个未侦破的案子中,犯罪嫌疑人是未知的,一个准确的被害人分析可以划定嫌疑范围。因此,对他们的一般生活方式和特殊行为活动必须仔细分析检查,以便确定是谁接近他们,他们又能接近谁,他们是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接近的,以及接近的地点……”。简单的说就是逆向思维,通过已知推出未知。大家试想,如果我们掌握一个犯罪嫌疑人为什么或怎样选择一个被害人,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种关系链。这种关系链也许是地域上的,也许是工作上的,也许是按时间表进行的,也许是同学关系、也许是基于共同的爱好,或者是一些其他未查明的关系。不论如何,这些分析都会给刑侦人员提供一个包括熟知的或者接近这些信息的范围。通过被害人的情况,我们可以推出嫌疑人的行为模式,通过行为模式的归类,我们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选择这个被害人,以及他的“爱好”,这样我们不但可以把这个嫌疑人与以前有案可查的情况做比对,更可以预测他有可能选择的下一个对象。即便是我们得出一个“这个混蛋就是随机选择被害人的!”这样的结论,对于案件的侦查来说仍然是有积极作用的。最起码我们知道了,他和以往的案件对比不是相同的嫌疑人,这样可以少做很多无用功。这些都是对被害人进行系统的研究的好处。这样看来,虽然研究冷冰冰的尸体没有把自己意淫成连环杀手那么帅,但是对于破案来说,前者更有效率。如果你当侦探是为了帅,你还不如去参加“好男”,在我们这里浪费时间真是太可惜了。
就像我们上面说过的,刑侦人员不把被害人当作一个“人”来看待,那么我们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告诉自己,被害人就是一个现实的人,是人就有优点,也有缺点。我们看待一个被害人不能挑食,不能说是“好人”就多给予关怀,是“不正经的人”就爱答不理。不要认为“好人”受到伤害的几率就小,而“特行(hang)人士”受到伤害是他们自找。幼儿园的阿姨说了,挑食不是好孩子。所以,挑被害人的警察也不是一个好的、成熟的警察。不成熟的警察叫“新警察”,新警察和老警察相比,他们只会“点射”,不会“扫射”。用马克思主义去分析这个问题就是缺乏把握事物之间关联性的能力。
针对上面的这两组偏见,我们举几个例子来向大家说明一下,证明站在天平的某一端,对于研究事物的真实面目都是有害无益的。
我们先说一下第一组偏见,区别于上面的另一种说法就是“美化”或者“丑化”被害人。前者是指将被害人理想化,这样他们可以获得更多人的同情。这种观点使得花费大量时间对案件调查变得合理化,而这恰恰是其他案件调查所不具备的,但是,与侦查人员所期望完全相反,这些“特权”反而使他们不可能毫无偏见的对这个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后者就和前者截然相反了,后者的倾向使得这类被害人成为大多数人心中注定被遗弃的人。大家可以想想,某一种生活方式的人(嬉皮士、地下乐队、同性恋、瘾君子等),某一个种族(犹太人、黑人),某一个地域的人(河南人、东北人——我就事论事,大家不要对号入座),或者信仰某些宗教的人(伊斯兰眼里的美国人,或者是美国人眼里的伊斯兰,或者中国人眼里的法轮功),或者是属于社会某一阶层的人(按我们讲话,就是特行(hang),比如说妓女、毒品贩子等等),对于上述这些人,一般人可能都会觉得他们的死活是无足轻重的。而持这种观点的警察会觉得犯罪发生在这些人身上根本就不需要调查。这样的话,案件就可能被抛进浩如烟海的档案中无人问津,或者被敷衍了事的处理掉。老特在此特别强调,根据对已侦破案件的统计,大多数有经验的犯罪人正是利用了执法人员的这种态度去选择他们的目标的。
举个例子吧。两个九岁的女孩在公共汽车站被绑架。第二天有人发现他们的尸体被遗弃在90多米外的一个下水道里。媒体称被害人是“陨落的小天使”,侦查人员并没有调查被害人的家庭历史,而是把焦点发在了一个可能的连环谋杀案上。这使得这个案件长期没有任何进展,于是渐渐被冻结了。一年以后,当粗略的被害人研究完成之时,侦查人员才得知其中一个被害人有放火的经历,还曾经和其他的孩子打架,而且曾经被诊断有吸毒史和注意缺乏障碍。通过进一步调查,走访她们的家庭,并且查阅医疗以及精神记录,侦查人员发现有一个亲戚曾经猥亵其中一名被害人有一段时间了。突然之间侦查有了一个全新的方向。这显然是我们所说的“美化”了。侦查人员并没有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去办这个案件,而是随了大流。这种情况在咱们身边也是屡见不鲜,情况甚至远远超过了我们所说的“丑化”。一看网页,但凡因为刑事犯罪而遭受不幸的人都是好人、好孩子、好同志、好丈夫、好妻子、好领导、好下属……,这个好像和咱们的传统有关。对于故去的人都有一种尊重,但是,粉饰的太多我们就看不到案情的真相了。
案例
有个妓女在城市的某个角落被强奸了。3天后,另外一个妓女在距离这个地方6条大街外的地方也被强奸了。两个星期后,在同一个区域,又一名妓女被强奸了。她们都报了案,但是侦查人员并没有收集到证据,也没有并案。长此以往,只有在更容易引起同情的被害人受到伤害后,这个案件才可能浮出水面。这个案例未完,后面讲到犯罪人的意外风险时我们再针对那个问题继续讲。但是说明我们现在的情况是足够了。孰不知,当你忽略这些“不受关注的人”的时候,那些“好孩子”有可能就是下一个被害人。
未完待续。
真的未完。从结构上还缺第二组偏见。由于篇幅问题改在下讲。我的说明其实是针对汤圆的,省得她又因为结构问题和我打架。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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