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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

_8 特维(美)
在这里我要跟大家声明一个问题,就是现场再现的技术成分问题。我一直向大家传输一种理念,就是进行现场再现的过程中经验的重要性,就像电影里面演的一样,那是相当的神奇啊。我那样说是要大家明白一个问题,就是这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他凝结了多年的经验,严谨的思维,广博的知识,以及持之以恒的精神,说白了,不是有美好的理想就能轻易达到的。就像古人说的“矫枉,必过正”!即便像伟大的胡适、鲁迅等等文学家在新文化运动的初期都会对传统文学加以针砭,并不是他们不知道古典文学的重要位置,而是在当时的历史阶段,他们要完成的“革命”需要他们少说一两句。所以,我要想阐明一个问题,达到一个目的,必然会在某些方面少说两句,在某些方面说的邪乎一点,那样大家好有一个较深的印象。现在大家都知道了,我就不能再蒙大家了,除了上面说的特点外,技术支持是非常必要的。《CSI》里面就反应的很清晰了。没有技术人员,在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犯罪体系中,侦探就像没有鼻子的猎犬,空有牙齿而已。在现代侦探手段中,实验室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通过实验室得出的结论为再现的正确性增加了砝码。再举个例子吧,例如尸体附近墙壁上的血迹可能是凶器摔上去的,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受伤后留下来的。因此,仅仅凭借现场的记录是无法对上述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分析。这个时候,通过完整的记录(传统方式),再加上小试管、小切片、小试剂、帅小伙的工作得出的科学结论,OK,我知道凶手的范围了!我对《CSI》真是又爱又恨啊,爱是因为什么事情讲的太抽象了都能以他们为例子为大家讲解,恨是因为,他的艺术成分太高了,不是一般的高于生活,呵呵。不过,大家都明白这个道理了,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同学们自己取其精华吧。
下课了,我再耽误一分钟说说老特的下一个“H”。大家不要奇怪,我说出来就明白了,下一个是“为何进行犯罪现场再现”。也许是比较重要吧,他已经翻来覆去的强调了好几遍了,那我就再成全他一次,并且我用我的老师的总结来结束本课:“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且保障没有犯罪的公民不受到刑事追诉”。
上帝保佑吃饱了饭的人们……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二)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
本章最后一讲,终于到“最后”了,我三节课之前就想收了,一直未遂。今天终于得偿所愿了,哈哈哈哈哈……
好了,精神舒缓保健做完了,咱们继续讲。
今天要说的是“如何再现犯罪现场”。其实关于如何进行犯罪现场再现,我在前面已经反复多次的讲述了。那是技术、理论、经验、耐心、热心、诚心、爱心为一体的工作(此处收取西单商场广告费100Q币,其他客户如有需要请来电来函,联系电话110109转120,多买多送)。那是对人心理上和生理上的高度要求的结果,按照李教主的话讲,那是圆满了,如果偏要加上一个程度副词,那是相当的圆满啊。
就像上节课说的,现代意义上的犯罪现场再现工作对技术的要求是越来越高了,在技巧上同样是水涨船高。在这样的前提下,看似对所谓经验和意志上因素的要求降低了,实则不然。越是技术卓越的今天,对于这两方面的要求越高。理由很简单,为什么技术提高了?除了本身的发展外,犯罪行为也在“进化”,罪犯也在不断的“完善”犯罪方法。说白了就是贼越来越聪明了。以前都是通过不断的犯罪来改变自己的犯罪手段,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视、电影、书籍这些途径来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在这个大环境下,如果仅仅靠技术,而没有一颗执着的心是无法做好侦查工作的。有的同学会说,那跟爱心、诚心有什么关系?我只能说这个就像现在常争论的应试教育同素质教育的关系一样,你培养了一堆“‘有理想’、没道德、有文化、没纪律”的两有两没有社会主义新人,你的这个“产品”出厂的时候就是“半成品”,出厂之后他不犯事就不错了,你还指望着他办事,呵呵,没谱!
当然,素质教育不是咱们这堂课的主旨,提高素质回家找你爸妈去!咱们就只能先提高一下你的技术理论水平了。请同学们回忆一下,前几节课的时候,也就是在讲初始评估的时候,老特对证据,尤其是物证方面,费了很大的篇幅去强调,这是非常有道理的。在犯罪现场再现方面,现场收集、记录证据,记载其特性,以及记载其不同特性所证明的内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实这个工作不但在初始评估、现场再现,包括下节课开始接触到的证据动态变化都非常重要。现场的情况稍纵即逝,第一步的工作就是让他们保持“原来”的样子,当然是用另一种形式了,譬如照片、草图、记录等。这些已经讲过的内容我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同学们要是印象不深可以复习一下以前的内容。针对标题下的内容,如何进行犯罪现场再现,老特用了独特的视角浓缩了这一流程,总结一下就是如何通过证据的特性来解读犯罪现场,然后再利用不同证据的不同特性还原一个客观真实的犯罪过程。
对于证据的分类也有不同的标准,老特把证据分了两组。第一组是依据证据的不同作用分为关联性证据和功能性证据;第二组是对功能性证据进行分类,功能性证据又分为顺序性证据、方位性证据、行为证据、位置证据、所属关系证据、限定现场证据等。
先说第一组,关联性证据和功能性证据。
同学们说了,那啥叫“关联性证据”,啥叫“功能性证据”哪?在说概念之前先给大家举个例子。嗯……譬如犯罪现场中墙上的血迹吧!你看上去它就是一抹红,但是从犯罪现场学上看,从刑侦专家们的眼中看,他是“两抹红”。听起来耳熟,有点像哲学问题了,哈哈。在侦查人员眼中它确实是“两个”证据。一方面,血迹可以用来再现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模式(“呼”的一棍子,“噗”的一滩血,“唰”……一墙都是);另一方面,通过对这些血迹的DNA分析、比对,可以知道这是谁的血(“呼”的一棍子,“咔”的一低头,“哎哟”,“噗”的一滩血,“唰”……一墙都是……同伴的血)。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它确实是“两”抹红啊。与清华哲学系的那位跟自己老爹忽悠“两条鱼”的老哥比起来(现在应该都是老大爷了)现实意义要高多了。由此可得知,“关联性证据”,是指在犯罪现场中能够证明一个物体与另一个物体之间关联性,能够表现出事物间的关系,并且推测犯罪行为发展的证据(同学们多包涵,老特没说概念,这是我结合他的原意归纳的,能明白大概意思就OK了)。说得更具体一点,一般情况下关联性证据是根据它与其他物体间的位置关系来确定其证明目的的。例如,把弹壳和弹道联系起来分析就能得出枪手所在的确切位置;在碎玻璃下的小血滴可能暗示着有人先杀了人然后敲碎玻璃伪装成入室盗窃。非常“巧合”,这两方面的例子在《CSI》中都经常出现,大家可以灵活掌握。关联性证据固然有这么多的优点,但是它也有它的局限性,或者说在运用关联性证据的时候要求非常高,要求工作人员要十分谨慎。就像我们以前讲的那样,如果在记载证据的过程中出现问题,譬如在收集时没有记载清楚,或者在进入现场前已经有人改变了现场的位置,那么关联性证据所“关联”的线索就断了,得出的结论就会出现或大或小的偏差,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另外,说起关联性证据就不得不提到“模拟人”。它是帮助侦查人员分析案情的重要手段(《CSI》里也有)。通过使用模拟人重新模拟试验可以得出 “人为结果的空间排列是由哪些行为所为”,比较拗口,说白了就是分析可能性,“排除法”的干活。再漂白一下就是,通过人为的进行一次“犯罪行为”,用人为的结果来比对真实现场,观察物体位置的相互关系,包括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最大程度的发现“可能性”,排除“不可能性”。
“功能性证据”是指在犯罪现场中能够表现出某些物品的作用以及其在犯罪活动中起何作用的证据(这个概念,我演绎的成分比较少,哈哈)。说通俗点就是说明事物是如何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和功能的,功能性在现场表现非常普遍。譬如,一个老头在他妻子看电视时说自己已经上床睡觉。第二天早晨老头发现妻子不在身边。她躺在卧室的地板上,身上有支霰弹猎枪。一个弯衣架绕过扳机。看上去她像是自杀。当警方检查猎枪时发现里面的子弹是满的。后来老头承认是自己开枪打死了妻子。老头当时忘记警察会检查武器的功能情况。汗ing,说句心里话,没有那个脑子就别犯案。当然,比这个更笨的也有。譬如自杀现场,又是自杀,我建议如果哪天哪位同学要犯事不要做假自杀现场,实践表明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杀人现场都会被“修饰”成自杀现场。所以说,警察对“自杀现场”实在是太熟悉了。(声明:上述这些循序善诱的淳淳教导绝对没有教唆并传授犯罪方法方面的意图,同学们切勿当真。当真也可以,被抓到的时候别说我说的就行,多谢了!)说远了,咱们回来接着举例子。譬如自杀现场的枪支保险没有打开……沉默,这个也是功能性证据。
总体上讲,刑侦人员便是依靠证据的各方面特性来确定事件发生当时的顺序、方位、轨迹,以及行为等,并通过对这些情况的推断以及进行合理的分析来进行犯罪现场再现活动。
之所以说“总体上”,潜台词就是有“特殊”和“局部”了。那么对于证据方面的特殊情况是什么哪?我忘了以前是否跟同学们介绍过某类连环杀手的一些小癖好,譬如从犯罪现场带走“纪念品”的习惯。在这里这类被带走的“纪念品”就是丢失的证据,从另一方面讲,它又叫推测的证据。因为它被人拿走了,所以侦探同志们只能推测了,这么看这个概念名称还是比较形象的。在这里我再解释一下,所谓丢失的证据和推测的证据都是从侦查角度上说的,我们认为这些证据没有在现场发现,对于我们来说,它就是“丢失”了。但是,从罪犯角度讲可就不叫丢失了,而且不但没有一不小心“丢失”,相反的,他们是有意无意的把那些证据带走了。说到“有意无意”,一方面讲,罪犯经验丰富,通过不断的“学习”、“历练”后提高了业务水平,把证据拿走了;另一方面,罪犯比较变态,犯罪之后把一些我们看来是证据的东西作为“战利品”,或者说是“纪念品”放进自己的展厅,留着自己没事回忆使。说到这里大家都绕过这个弯了吧。同学们会问,一般“丢失”的都有什么证据哪?我个人认为也是要分开说,两方面,一类是作案工具以及辅助工具。比如凶器(刀枪剑戟斧钺钩叉……)、绳子、十步断肠散什么的,反正包括并不限于上官云顿身上包袱里的东西。这些东西罪犯同志们干完活之后就收拾收拾带走了,可能是处于小心谨慎,也可能是觉得顺手了,当然还可能是打算以后还要接着用,重复利用以便降低成本。地主家都没余粮了,人家干体力活的就更没有了。即便之后上了电视、通缉令什么的广告费也不给人家,所以钱要省着花。另一方面,就比较奇特了,□□□□□□□□□□□□□□(以上省略一百字)。好下面我们接着讲第二组证据的内容……安静!安静!我和大家开玩笑的,哈哈。我知道坐在这里的都是心智成熟的成年人,立志学习犯罪学以保护自己及家人之后再维护社会和谐的有志青年。我不会像某些白痴部门那样愚化老百姓,为了不让未成年儿童遭受资本主义腐败思想的侵蚀就不让有欣赏能力的人看到国外的艺术作品,为了达到自己无聊的目的而随意阉割别人的电影,还口口声声的维护知识产权,这种就低不就高的愚蠢做法只能让违法商贩获益而使国家的税收受损,最可恶的是使大多数人生活在无知里,然后把不正常的事情当作正常。然后当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时候,因为无知而无所适从。同学们放心,在我的课上,你们可以知道我所知道的所有的东西,I PROMISE!第二类带走的“证据”包括1、能够确认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比如牙齿、头颅、身份证件、饰物等。同学们会问“那指纹哪?”嗯,问的好,即便是国外,如犯罪学发达的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也没有达到全民指纹收集工作,只有受过刑事调查的人才在指纹库中留有指纹备查。2、能够确认凶手身份的证据,比如带有凶手精液的被害人的内衣、丝袜等。这样就无法通过DNA比对来确认这个凶手与之前的案件的关系。当然,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凶手的行为模式加以推断,但是还是有DNA的比对才能更加确定。另外,有的被害人是被清洗过的,就像是大丽花,她被洗的干干净净,侦查人员无法确认被害人是否受过性侵犯。3、犯罪第一现场的证据丢失。还是大丽花的案子,由于被清洗,侦查人员无法发现第一犯罪现场。这样无法缩小侦查范围,抓住凶手的工作将进入困局。除了这些比较明显的证据外,还有一些能够反映出犯罪动机、犯罪程度、犯罪手段方面的证据缺失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案件的侦破。由于本人知识有限,我就不多胡说了,以后如果有新的发现,同学们可以多交流。大家教学相长,相互帮助吧。
看来在这节课就完成这章的伟大理想又实现不了了,等下次吧,哈哈。我说了多少遍等下次了。有点像《等明天》里的猴子了。
下课。祝大家五一节快乐。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三)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
下面讲另外一组证据。
汤圆老师在审我第二十二讲的稿子的时候提出,我讲的第二组证据分类的依据是什么,换句话说为什么分为这六类。我想了想,又找了找。然后给她举了个例子。比如说一把手枪,它分为枪把、枪管、扳机、弹夹、撞针等等。你说它是怎么分的?当然是按照功能了。所谓顺序性证据、方位性证据、行为证据、位置证据、所属关系证据和限定现场的证据这几类证据,当然是根据该证据所反映出的时间、环境、功能等方面内容进行的分类。
好,现在开始介绍这六类证据的基本概念并举例讲解。
一、顺序性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证明事件发生时间先后的证据。比如:车印上的脚印,说明是汽车开走后有人站在车印上。车在前,人在后。再比如:一个特别讨人嫌的人被杀了,但是在他的身上发现两个凶器留下的痕迹,一个是一把刀,插在左胸;一个是一枚子弹,穿过头颅进入地面。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及受创时间的时候发现,受创的时间是中刀在前,中弹在后。非常巧合的是被害人心室畸形,说白了就是心脏在右边,而且刀没有拔出来,也就是说没有形成大出血,也就是说不是致命伤。再看子弹,不用说了,这是致命的一击。经过调查凶手为两人,使用枪的那名凶手是尾随使用刀的凶手进入现场的,他想捡一个便宜,结果中了大奖。使刀的老哥最后没有判死刑,拿枪的老哥是被“秋后问斩”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干活之前要先搞清楚状况,省得替别人埋单。
二、方位性证据,是帮助侦查人员判断现场所发生的活动的方向的证据。比如:血滴的尾尖指向溅血的方向。子弹的跳弹痕迹和鞋印能够说明事物的前进方向。鞋印的例子让我想起了《黑猫警长》里的“一只耳”,它就是用人们,不是,是猫们的这个心理惯性逃脱了“白猫班长”的追捕。所以证据要经过不断的审核,不能拿来就使。
三、行为证据是显示当事人的动作或行为的证据。这个证据有时同方位证据是一致的。还是血滴的例子,它不但证明的是动作方向,还证明了某些动作。另外,一些碎片或者墙上的凹陷点说明有物体被人撞过或者摔过。地毯上的一些细微的塌陷则说明家具通常是放在这个位置,当然,它还证明有人把它给移走了。
四、位置证据,证明事物的位置和朝向的证据。例如:车窗内壁上的手印意味着这个人曾经在车内。如果手印指向朝下,可能意味着这个人在窗外扒着玻璃和车内的人说话。另外一个例子,门上的工具撬盗痕迹可以推断出贼是从外面撬的还是从里面撬的。同学们会说从里面撬为什么叫“贼”?古语讲“不问自拿是为贼也”。从里面撬,然后骗保险,您说是不是贼哪?我自己的一个案子,当事人与被害人坐在同一辆车里(为什么叫被害人,以后你就知道了),被害人酒醉用金属棒捅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夺过金属棒后便下车离开。第二天当事人被派出所传唤了解情况。原来被害人在我的当事人离开后被打成重伤,警察怀疑是我的当事人所为。经过警察对现场物证的勘验,确认金属棒为凶器。但是从上面的指纹分析看,我当事人的指纹均是反手指纹,没有正手的,那么如果说在能够确认这个金属棒是凶器的前提下,我的当事人应该就被排除嫌疑了。当然,要完全排除嫌疑还要有许多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譬如警察会说我的当事人后带上手套然后拿这个金属棒进行行凶,我要替他排除这个嫌疑,就要用时间证据,证明他不在现场……这就说得没完了,跑题了,呵呵)。但是从凶器与凶手之间关系上,通过这个位置证据就达到了排除我的当事人犯罪嫌疑的目的,这是一个关键。
五、所属证据,又叫证据来源,说白了就是证明这个东西是哪来的,是谁的的证据。比如说,谁的指纹?谁的血迹?谁的鞋印?谁的工具?谁的精液?谁的A片?呵呵,玩笑。但是大家可以看出,这些证据的确认都需要通过刑事实验室的工作,也就是说是很有技术含量的一个活。往往答案都是从技术人员的分析结果中来,由此可见,科学技术不但是第一生产力,还是第一侦探,它使罪犯无所遁藏。
六、限定性证据,一般情况下这些证据都不会被人认为是证据,经常被我们轻视,但是它却无所不在。草图、照片、录像、笔录等等重要的材料中都体现了它的作用。这么说吧,限定性证据就是“圈定”现场的证据。比如说一面墙,它是房屋的界限,它把犯罪现场与其他的环境分割开来。那么超出这面墙的界限,我们可以找到其他的空间,有可能是第二犯罪现场,或者是抛尸的现场,很显然它所体现的特征与第一现场是不同的。咱们现在开始反向思维,如果有证据证明在界限外的另一个环境与界限内的特点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就会将侦查的范围扩大到外面的地点。当然,先放后缩是比较容易的方法,但是什么事情都会发生,所以大家还是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比较好。
上面就是这一组证据类型的内涵了,至于他们的外延,我想是相互配合使用的问题了。我们在以前也说过了,同一个证据的不同方面往往能够证明不同的内容。同样,不同证据的相互配合可以证明出一个法律真实——最接近客观真实的状态。直接证据的获得是可遇而不可求的,我们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形成的证据链条来使他们形成一个体系来证明一个待证事实。
在这里强调一点,虽然我们的这些证据都已经采集回来,有的甚至是通过精密的仪器进行了分析,但是最基本的,侦探最原始的功课还是要做的,那就是去犯罪现场。它可以给你一个宏观的概念,然后随着侦探的思维,把相应的叉片放到这个盒子里,慢慢的,一副详实的犯罪画卷就展现在你面前了,所以再重复一遍老掉牙的话,作侦探就不要偷懒。
老特写东西有的时候非常“曲折”。他一开始说了两种分类,后来他又蹦出来一个叫丢失的证据,现在他又说出了一个对案件侦破影响非常大的证据,叫做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这个是比较客气的说法,另一种说法就是犯罪人的谎言。说它影响比较大,我认为它其实是心理暗示,对侦查人员第一印象的影响。误导侦查人员的侦查方向。但是还有一句老话叫“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出老猎人的眼睛”。犯罪现场、物证分析是最敏锐的那双“眼睛”。这双眼睛可以看透犯罪人的谎言,戳破他们的阴谋和陷阱。所以在这里我再总结一下,证据种类分为对案件侦破起积极作用的证据,以及对案件侦破起消极作用的证据。然后这两类证据再往下分,前者又分为关联性证据和功能性证据,后者又分为丢失的证据以及犯罪人的谎言。当然我这么分是比较取巧,但是我的目的是让大家能明白就行了,我现在只能唯结果论了,哈哈。
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个案例:
一天晚上,爱尔默和爱德娜在酒吧喝多了。他们走出酒吧不久,爱尔默给警察局打电话说他意外打死了爱德娜。当刑警到达现场后,爱尔默给他们看他的半自动22点来复枪,并告诉警察将爱德娜取消她阳痿,于是他打算自杀。爱德娜过来抢夺他的枪,结果走火打死了爱德娜。
爱尔默的陈述听起来似是而非,但爱德娜身上中了三枪。一枪离胸部中央18厘米距离点,一枪在靠近右胸12厘米距离点,一枪在后背靠下6厘米距离点。刑警认为爱尔默在撒谎,因为没有人会意外的连开三枪。鉴定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彻底详细的记录。这份记录报告考虑到犯罪现场再现专家没法到达现场时要对现场进行再现,所以记录的非常详细。从房间的家具和尸体的摆放位置来看,爱德娜是被近距离正面击中的。在这种布局下,弹壳应该在开枪者的右侧(被害人左侧)的梳妆台上。但为什么弹壳在开枪者的左侧哪?当有人用来复枪自杀时,自杀者通常都会旋转枪支以便自己的拇指能够得到扳机。如果来复枪是被自杀者托着,那么枪是被倒转过来的,子弹应射向自杀者的左侧。如果拇指弯曲并挂住扳机保险,试图打开保险会可能造成多次击发。
通过对爱德娜右手袖子的检查发现有火药屑末,这与她右手夺枪是符合的。但很遗憾的是,当时警察没有想到提取来复枪上的指纹,后来想到这一点再去提取指纹时已经太迟了。
爱尔默的陈述似乎是真的,但还没有证据证实他的陈述。与此相反,部分证据的所在位置却支持了他的陈述。
通过上面的这个案例,同学们可以试着从中找出我们这几节课所讲述的证据,并且分析一下,这些证据在这个案件中起到的作用。这就当课后作业吧。
讲到这里我可以光荣地和大家说我这一课终于讲完了。我的心情很平和,没有任何激越的心情。看来只有登上泰山才能领会泰山的胸怀。好,下一节课,我们登另一座山,它的名字叫《证据的动态变化》。
下课。
话说回来,休息了一周再猛地一干活,真的是好不习惯啊,哈哈。
88!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四)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
进入新的一课了,就像以前和大家讲的,在纵观本课之后我打算从新编排一下本课的体系。首先从名称开始,为了突出重点,我宣布本课名字改为“证据动态变化——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再现,以及证据完整性假设之间的关系”。之所以这样扩充是因为在分析这节课的主旨之后,我认为……,怎么说哪,按照以前的名称,从字面上看,并没有体现出本课的主题,没有给人一个非常明确的印象。还是以前说的,外国人写作习惯和咱们的有一些区别。在“强调”方面也是如此。我第一遍看的时候,我认为我又被老特给涮了,为什么哪,他在这章上来就写犯罪再现,在讲述了“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后又开始以“犯罪再现”为标题进行介绍,我当时就晕了。这到底是咋回事呢?看了第二遍后我明白了,这是老外的写作习惯。当他们要强调一个问题的时候,他们会一遍、一遍、一遍、一遍,又一遍的重复,有点像我娘让我吃水果的劲头。而咱们中国人写东西,如果要强调重点,一般不会简单的重复,而是用突出其地位的方式。所以,既然是为本国同学服务,那我就按咱们自己的方式来。反正我是在“创作”、在“演绎”,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要改名字的第二个原因是……,当然有原因了,我还没有浅薄到为了抓住你们的眼球而创作的地步。如果老特表述的本来就十分言简意赅了,我也不用干下雨天浇花,脱了裤子放屁的事了。我之所以这样改是因为“证据动态变化”在实质是在讲一个过程、一种状态,而非结果。既然是过程就要讲联系、讲互动。那么它在发挥作用的时候要注意什么问题,它的理论基础是由什么因素构成的,各个因素之间的联系又是什么,他们之间是怎么相互作用的,这个才是这节课我们要一起研究的。基于这两点,我就放着胆子把老特的作品“演绎”一下了。如果有什么不妥的大家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咱们也要增加互动。当然,没有原著就不知道他以前是怎么说的了,大家如果要订书可以找我,哈哈。由于最近没有什么客户接洽广告业务,只能刊登自己的广告了,大家不要介意。
现在进入正题。
咱们先明确几个概念,上面我们给大家讲述了四个概念,他们是“证据动态变化”、“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再现”和“证据完整性假设”。在开始讲课前咱们先就他们的意思跟大家聊聊。记性好的同学应该能回忆出,前两个名词的概念我们以前曾经向大家简单介绍过,第三个名词就是上节课的内容,唯一没有接触过的就是第四个名词,但是如果结合第一个名词,咱们同学都挺聪明的,一推也就推出来了,哈哈,哈哈,哈……这么安静啊,看来大家是摸出我上课的路子了。下次要准备一些新的“包袱”了。好,闲言碎语不要讲,听我把定义说清详:
证据动态变化(Evidence dynamics)是指任何被认为有意或无意改变、移位、模糊或抹除物证的影响。这种影响出现在某一物体被作为证据开始时至案件判决结束期间的任何变化。
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是刑事科学的基础。该原理指当作案人与一个场所或另一个人发生接触时,就会发生物质交换。这个物质交换的结果是当作案人离开时会在现场或者被接触人身上遗留下自身上的某些物质,并且也会从现场或是被接触人身上带走某些物质。
犯罪再现(crime reconstruction)是指对曾经发生过的犯罪行为活动进行推断。犯罪再现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幸存的被害人陈述或对物证的检验和分析来完成。
证据完整性假设。犯罪再现往往建立在一个假设上: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所有证据已经按其原始面目被寻找到、记录、收集、鉴别、比对识别、复位。这个假设要求警方做到对现场进行摄像、封锁、拍照、测量等措施,还必须保护好现场内的物证。随后通过刑事技术鉴定和犯罪再现得出的结论被认为是对现场的真实反应。但事实上这种假设也不总是正确的。
说完概念了就说说他们之间的联系吧,也就是我们上面说的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再现,以及证据完整性假设与证据动态变化的关系问题。他们是一种什么关系哪?首先我们说证据的动态变化是一个过程、一种状态,一个什么过程状态哪?它是一系列因素相互作用的结合体。然后我们考虑它是发生在一个阶段里的,什么阶段哪?我们说它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完毕后到案件判决之间的阶段。那么最后我们就说了,证据在这样一个阶段内,由于某些因素的作用下,证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了某些变化,对于刑侦人员来说它是一种状态。这个状态的发现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八荣八耻(只有“八荣八耻”不是自动拼写,估计下一个版本的“紫光”就应该有了)所依据的哲学基础是一致的,那就是事物是在不停变化的,我们不能死板的看待问题。这是从抽象上看。从具体上讲,这种“变化”理论是怎么形成的,或者说发生变化的现象是怎么被“发现”的哪?同学们会觉得好笑,这有什么可“发现”的,这不是现成的吗?错!大错特错。这个世界上不是随便拉开一个门里面就有冰镇汽水;不是随便按下一个按钮就能发光;3.1415926……也不是现成写在某个本子里;原始人也不是一开始就知道圆的东西摩擦面小,车轮应该是圆的。所以,变化的理论更不是每个人生下来就知道了。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时候,人们往往忘记了自己的渺小,反而嘲笑巨人。这是非常可悲的一件事。
那么我们就先说说这个“变化”的历史渊源。那是在很久很久以前……
其实也不算太久,也就一百来年之前吧,法国的贝迪永父子。同学们一定想起来那个通过人的颅骨分析来确定是否是罪犯的古怪老头和他那一开始不屑于他老子的理论,后来混不下去又回过头吃他老子“老本”的不肖子,呵呵,没错,就是这爷俩了。不过上面的话完全是玩笑,而且是善意的。贝迪永父子为侦察学从蒙昧向科学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不夸张的说,他们使当时的侦察学摆脱了遇到案件只能“撞大运”和“猜”的困苦境地。他们提供了一些思维的方法,并且通过实践总结出了一系列的经验。尤其是小贝迪永,他的“生理指标”的科学测量和记录的方法为刑事侦查、现场勘验、证据记录与保存等等,以及你现在但凡想得到的刑侦方面的措施都提出了具有创造性的方法,有些方法直到现在还在广为使用。在侦察学方面,小贝迪永可以说是一个拓荒者,一个全才。他给我们开辟了一个全新的思维模式、工作方法和行动准则(此处不再详细说明,同学们可以详看前面的讲座)。小贝有许多的追随者,其中埃德蒙·洛卡尔是其中的一位。洛卡尔同他的老师一样,都极力主张在形式侦查和物证鉴定过程中采用科学的方法和逻辑推理。受小贝的影响,洛卡尔确信,当人与其他物体或其他人发生接触时,他们之间必然出现物质交换。这就是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的雏形。学术界一致认为,该定律奠定了刑事科学技术的基石。他主要采用的是因果关系的逆向推理,即通过查找、记录和检验物质交换的证据和特征,就能发现某犯罪人是否与某现场、物证和受害人有关。勘查这种物质交换的痕迹就能判断两个客体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通过结果,找原因”。
“变化”被发现了并且被重视了,在侦查过程中人们学会了鉴别和思考。犯罪再现也是建立在认同“变化”的前提下的理论。无论是通过犯罪现场中留下的,或者消失的证据,侦查人员通过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来分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者犯罪现场之间的互动关系。
同学们会问了,既然是承认“变化”了,为什么还要做“完整性假设”?问的好!任何事物都没有绝对。“纯净水”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说是纯净了,但是在显微镜下的结果不用我说大家也都知道结果。所谓“完整性假设”如同我们上面概念介绍的,他是犯罪再现过程中的一个假设,或者说一个要求,对刑侦人员的要求,就是我们要尽可能的收集所有的证据,然后根据这些证据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科学的再现工作。而承认变化,承认不完整才是真正科学的态度。所以在犯罪再现的时候要有一个信念就是面对证据,刑侦人员要冷静、客观。就像我们说的,犯罪初始评估是一个过程,不是结果,犯罪再现是如此,证据的动态变化也是。
在搞清楚上面几个因素的相互关系后,我们再看看“证据的动态变化”到底是什么。“对于那些熟悉证据受动态变化影响并且能对这些影响进行分析的刑事专家而言,他们把证据的动态变化当作一个必要的术语用于描述现场再现”。就是一个术语。同学们一定很气闷,一个术语说了一节课,并且还提升到这么高的位置,值当不值当?客观的说,非常值当。它是侦破案件重要的环节。而且它是直接从刑侦科学理论中引导出来的。没有了它,案子也许又回到“猜”的状况了。同学们说了,原来你说了半天又说回去了。我只能说,对啊,任何事物都是螺旋上升的。因是果、果是因的情况很多啊,哈哈。
举个例子吧,比如咱们在吃饺子、吃馄饨、吃包子、吃团子(全是馅啊,哈哈),或者吃大餐、吃快餐,等等等等。我们在吃的时候都要自觉不自觉的提醒自己,别咽着了、要吃饱。这是咱们吃的时候一个基本的,……可以说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个比喻的基础是一个快饿死的人,而不是去星巴克喝咖啡的小资)。而证据动态变化就是整个案件侦破过程中提醒自己的一个基本原则。我们要经常提醒自己别忘了,或者别忽视它。你想想自己饿了三天看见一个馒头还没水的情况下要注意的事项,就能明白我的苦心了。因为忘了这个原则而吃的太快的结果真的比饿死你还接近死亡啊,哈哈。
说实话,我一开始看这章东西的时候我的认识是,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再现,以及证据完整性假设对犯罪的动态变化是有直接作用力的。但是我写到后来,汤圆同学看完后说了说她的想法,我觉得自己一开始的想法出现了偏差。重新修改并调整思路之后我认为,证据的动态变化与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再现,以及证据完整性假设不是这种简单的关系,而是一种包容,影响的关系,可以说是间接关系。证据动态变化就像是一个水杯里的一颗水珠一样,而这杯水里盛着许多这样的原则,只不过它是很闪亮的一颗水珠而已。简单的理一下关系我们发现,从作用上看这四个概念,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是现代侦探学的基石,以这个基石为基础进行犯罪再现,在进行犯罪再现过程中,我们假设我们所搜集的证据是完整的,然后基于这些证据我们对罪犯进行剖绘,并且得出结论。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别咽着,哈哈,对,他们都是在变化的,我们要保持发展变化的思维看事物,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一定时刻注意犯罪的动态变化。从属性上看,我们可以简化的,非常直接的把证据动态变化和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挂钩,前者是在后者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晶莹剔透的“水珠”。
下课。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二十五)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六章 证据动态变化》
同学们好,儿童节快乐!有儿童的儿童快乐,还没儿童的自己快乐!儿童已经大了还没小儿童的同上。
今天我们继续讲“证据的动态变化”。上节课真是憋得我够呛,“创作”真的很难,再加上汤圆和老冰审稿又那么严,我都快流出“伤心”的眼泪了。不过阳光总在风雨后,今天的课就容易多了。大家都了解那些因素相互之间的关系后,这节课我就可以照本宣科了。
我们上节课说了,证据动态变化发生在一个东西被开始作为证据到案件终结之间的时间段。证据会在有意或者无意的情况下发生变化、移位、模糊或者消除现象。所以在犯罪再现的时候,我们要利用刑事科学理论,如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以及逻辑推理来进行我们的工作,时刻警醒所有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情景。老特的原话如下“对于那些熟悉证据受动态变化影响并能对这些影响进行分析的刑事专家而言,他们把证据动态变化当作一个必要的术语用于描述现场再现。就整个犯罪再现过程来说,恰如其分地评估物证的动态变化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
在理解证据动态变化的时候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不是发生了变化。发生变化的,则要确定他是在何时发生的,何地发生的;第二,现场是不是存在可能消除或者破坏证据的因素。老特总结了一下,这些因素主要有犯罪行为、被害人行为、物证二次转移、证人、天气或气候、尸体腐烂、昆虫活动、动物觅食、现场着火、救火行为、警察、医疗救护人员、现场勘验人员、刑事技术勘查人员,以及法医等。在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如果说在犯罪现场中没有发现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的情况,大家也不要疑神疑鬼的偏要认为他们变化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实事求是,要有自信。
下面我们就开始介绍那些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的因素,并配上老特自己的案例进行解释。(输入量好大,汗……照本宣科是个体力活)
一、犯罪行为
作案人从开始实施犯罪到完成犯罪这期间的行为将会影响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性质和类型。这些行为包括反侦查行为(precautionary act)、仪式行为(ritual)、幻想行为(fantasy)以及现场伪造行为(stage)。反侦查行为是指作案人在作案前、作案中或者作案后有意识地实施阻碍、混淆或转移侦查视线的行为。通过这些行为,犯罪嫌疑人想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使侦查人员确认不了他与案件行为乃至案件本身有什么关系。现场伪造则是一种很特殊的反侦查行为,这种行为主要破坏现场物证、从新制造出一个假的场景来掩盖事实真相并转移侦察人员视线使作案人逃避罪责。现场伪造行为通常包括,对现场物证进行添加、毁灭或变动处理以掩盖作案人真正的作案动机或目的。比较典型的是放火烧毁犯罪现场,在下面我们另有专门的分析。犯罪过程中的仪式行为或幻想行为也会影响作案人的行为,如碎尸、奸尸、在现场有目的地摆放或排列尸体或物品等。老特给我们提供了一张照片,并配有说明。“一名男子死在房间里,身上有被殴打的伤痕和刀伤。凶手在死者尸体周围摆放了许多色情图片,在死者的生殖器旁、衣服里面也放有色情图片。凶手把一个沾满死者鲜血的网球放在头部旁边的茶几上的一个玻璃杯里,在受害人死后还用火柴烫死者的脸部。凶手还实施了其他行为来发泄带有性指向的愤怒”。各位琢磨一下,一个尸体被这么折腾了一通,好多原始的、能体现犯罪过程的证据是不是都发生了“变化”?但是变化并非是坏事情,虽然有些证据发生了移动、毁损,但是由于凶手的仪式行为,我们了解到了更多的其他的信息。
二、受害人行为
这包括受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的行为、受害过程中的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实施终止后的行为。
案例:
一女子和她的男友在其男友的汽车里发生了性关系。该男子开车送她回住所。当该女子开门进入卧室时发现了一名入室盗窃者,在这名入室盗窃者勒死她之前该女子极力挣扎并被拽烂了衣服。随后其男友被警方怀疑是强奸杀人犯罪嫌疑人。因为在该女子的阴道内发现了其男友的精液。通常情况下法庭会宣判其有罪,幸运的是该男子有案发时不在场的证明。他送女友回家后在离死者住所几条街的地方被缉毒队盘查,随后被带到警察局。他没有作案的时间。
这个案例中,受害人在案发前的行为产生的“虚假证据”被误认为是犯罪物证。
在犯罪过程中受害人的行为如搏斗、挣扎、逃跑等行为也能影响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同时他们的行为还会影响凶手的行为。这样证据就发生了变动和转移。
在犯罪行为之后受害人的行为一般为清洗伤口和清洗现场的行为。为什么说是“一般”情况哪?因为有的受害人为了误导法庭,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更大的惩罚而自伤、自残。虽然比较少见,但也是不得不提,不得不书的一种情况。
三、物证二次转移
我们所说的物证转移是指由于受害人或者作案人的身体接触,或他们与物体之间的接触而产生的物质转移。物证的二次转移则指证据经过一次性转移后的第二此转移。而二次转移与第一次转移的情境没有任何关系。
案例:
一名身穿羊毛衫的罪犯在受害人家里杀死一名女性。罪犯在受害人身上留下了大量的羊毛纤维。受害人邻居听见搏斗声后前去营救。当受害人邻居冲入房间抢救受害人时,一些羊毛纤维也沾在了这位邻居的衣服上。当把这件衣服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时,发现衣服上的纤维和死者身上的纤维相一致,致使刑事侦查人员怀疑这位邻居就是犯罪嫌疑人。
该案例中,如果犯罪现场没有进行彻底的勘验,而且没有意识到物证的二次转移,这位英雄就可能会被认为是杀人犯。(这种事情在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当然,警察不是不知道二次转移,他们知道如果逮不到罪犯的情况下,他们就没法立功了,那么,怎么办哪?制造一个。虽然不是经常发生,但是中国那么大没什么不可能的,我就碰上了一个,而且在北京。)
案例二:
一名年轻女子的尸体在她屋子里的沙发上被发现,家里住有她母亲和弟弟。死者被发现时只穿有一件衬衣和乳罩。死亡原因是被人用手勒住颈部窒息而死。该女子处女膜早已破损,有大量的肛交创伤并有过性滥交历史,从这些可以推断该女子行为放荡。在死者会阴部发现一些精虫,经过DNA鉴定,认定是死者母亲的情人的。
考虑到犯罪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很难对现场证据的转移问题作出精确判断。可能性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结果精虫留在了死者的会阴部位。但是,犯罪嫌疑人与死者的母亲在她母亲的床上也发生过性行为,死者与她弟弟在她母亲的床上嬉闹过。也有报告表明犯罪嫌疑人与死者母亲在沙发上也发生过性行为,这个沙发死者也曾经坐过。另外,现场录像也显示当时几个勘验人员,有的戴有手套或没有戴手套,在检验尸体或进行拍照时接触过靠近沙发及其他位置的物证,然后又接触死者身体的好几个部位。鉴于上述可能以及死者生前行为,该案件可能潜在的物证转移情况如下:
1、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时精虫从犯罪嫌疑人身体移到死者身体上;
2、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时精虫从犯罪嫌疑人身体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3、犯罪嫌疑人在沙发上留下的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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