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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

_19 特维(美)
威廉×科德谋杀案(William Code Homicides):1987年8月5日
纳撒尼尔×科德(Nathaniel Code)73岁的祖父,威廉×T.科德(William T. Code),住在什里夫波特(Shreveport)66号大街西641号。1987年8月5日,他与一个朋友恩摩亭×威廉(Enamerteen)的两个孙子在院子里干活。在晚上8时之前,有人还看见这两个男孩,8岁的埃里克×威廉(Eric Williams)和12岁的乔×罗宾逊(Joe Robinson)跟威廉×科德正在院里干活。威廉太太(Mrs. Williams)电话里也应允他们晚上跟威廉×科德在一起,他们经常这样。
第二天上午,这两个孩子没有像往常一样回家,威廉太太觉得有些不对劲,于是下午去了威廉×科德家。大门紧锁,门窗上钢制的防盗栏使她没法进去。从外边看并没有暴力入侵的痕迹。虽然当她敲门时没人应答,但却听到里面有音乐在响。后来发现电视机是开着的。透过窗户她看到了乔×罗宾逊被捆住的脚。威廉太太赶快回家,报了警并带着她的弟弟、侄女、孙女返回威廉×科德家。再用她的钥匙撬开一扇窗户的防盗栏之后,威廉太太和她弟弟看到了威廉×科德和两个孩子的尸体。3具尸体是在不同的房间里被发现的。
乔×罗宾逊的尸体脸朝下俯卧在起居室的沙发上。他的前额遭到了猛烈的殴打,一拳就足以令他晕倒。肩膀皮下和两锁骨处都发现有瘀伤。脚踝被一根白色的塑料绳捆着。绳子的两头在脚踝一侧系着,还留着空隙。同样长的绳子把他的手反绑在身后,塑料绳的一端系着一个手腕,另一端系着另一个,就像手铐一样。一条宽松的绳子缠着他的脖子,固定着口中的填塞物使他窒息。作案人用两倍长的绳子扼死了他。当时这个孩子只穿着一条衬裤,而且衬裤向外翻。
在一间小卧室的成对双人床中间的地板上发现了埃里克×威廉的尸体,他脸朝下躺在地上,是从一张床上拖下来的。塑料绳缠着他的脖子使他窒息。他的手与另一个男孩的捆绑方式相同,像手铐那样捆着。绳子捆了一只脚踝,另一只没捆。现场没有搏斗的痕迹。孩子当时穿着一条短裤。
威廉×科德的尸体脸朝下躺在自己的床上,穿着一身睡衣。电话线捆着他的脚踝,这跟电话线沿着腿部往上一直捆住了他的手腕。他的手像手铐一样反绑在身后。电话线缠着他的脖子固定住口塞物,正好令他窒息。
验尸官说,威廉×科德头部一侧受到了重击足以使他死亡。脑溢血是由于头部被击打所致。胸部被捅了5刀,背部7刀,其中有长长的一刀割断了右臂上方的大动脉。有一些伤可能是致命的,然而,威廉×科德是由于这些共同伤的作用而致死。北路易斯安那州犯罪实验室的帕特×沃杰克韦兹(Pat Wojtkiewicz)通过勘查正式了在威廉×科德被杀的卧室墙上的血迹是中等血流速度喷溅形成的。
麦克阔密柯认为,这起案件也是由一人所谓。两个男孩被同样的方式捆绑、被同样的方式窒息、被同样的方式杀害。作案人用房间中的物品捆绑威廉×科德。麦克阔密柯认为被害人是按照被现场侦查人员所发现的顺序一一被害。既然没有暴力入侵的痕迹,罗宾逊可能让他们从前门进入。罗宾逊头上挨了重重的一拳而倒下,接着被窒息、捆绑、扼死。埃里克×威廉睡在前面的卧室,可能在睡梦中被惊醒。现场并没有搏斗的痕迹。接着埃里克×威廉就被捆绑和杀害。
麦克阔密柯认为,作案人的目标是杀害威廉×科德。因为这两个孩子身上并没有过度杀害的痕迹,也没有使用刀。相比之下,威廉×科德头部被反复击打,而且将其翻滚,前胸后背被捅了许多刀,这对于致死他是完全没有必要的。麦克阔密柯说,这一行为显示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情感纠葛。
在威廉×科德家里没有发现钱,但是他在被害前一天才兑现了支票,总共大约在400美元到600美元之间。在现场还发现丢失了一支小口径手枪。侦查人员在距威廉×科德家大约180米的泄洪下水道里发现了一把刀和一串钥匙。这把刀与在威廉×科德家厨房里发现的一套用具很相似,这串钥匙是威廉×科德家门上的钥匙。
在发现了死者的尸体之后,纳撒尼尔×科德到负责侦查的警官那里说自己是死者的孙子。他说,当晚案发前大约10时30分到11时之间,威廉×科德打电话让他到家里去一趟,有人在房子外边徘徊。可地说他大约在凌晨2时,也就是在8月5日凌晨2时到了祖父家里。在祖父开门把他迎进家里之后,他检查了整座房子并在房子周围寻找可疑的人,之后就汽车离开了。后来他又回到房子周围检查了一番,然后就骑车回家了。
纳撒尼尔×科德同意跟警察一起到警察局做一份笔录,因为,他显然是最后见到他祖父的人。侦查人员开始怀疑科德,因为他说他在祖父家里动过吸尘器、风扇、湿度调节器和电话,而捆绑被害人的电线正是从这些物品上割下来的。科德同意警察拿走他昨天穿着的衣服和鞋。
他的指纹和掌纹印与在谋杀查妮一案得现场提取的新鲜掌纹印相匹配。科德被告知其先锋权利(constructional right),接受了警方讯问,警方怀疑他实施了查妮谋杀案而将其逮捕。后来,犯罪实验室的帕特×沃杰克韦兹在科德穿着的网球鞋上找到了以中等血流速度喷溅的血迹。虽然犯罪实验室能认定这血迹来自人体,但犹豫量很少以至于不能作进一步的血型测定。
后来,警方征得科德夫人的同意搜查了他们家。在搜查中警方发现了一些割断的电线和一些专业人员专门使用的管道带子。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标记行为的认定并非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也不是那么轻易的就可以被法官接收作为证据使用。经麦克阔米柯博士的专家证言得知,其认为这三起案件是同一人所为。犯罪人以一种连续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在捆绑和杀害被害人的方法上具有相似性。即用电线象手铐那样捆绑被害人,单独使用刀来捅或割被害人,以及固定被害人的方法都是标记行为。最后,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法官接受了专家证言。认为它是清楚的、令人信服的、极少有偏见的证言。法庭做出了同意上述案件为同一人所为的结论。事实上证明,这是非常不容易的。
除了麦克阔米柯博士提供的证言,路易斯安那州也邀请了我们老熟人,联邦调查局的特殊监督顾问,约翰·道格拉斯博士。他同样也作出了一份专家证言。
犯罪惯技是习得的行为,习得的犯罪行为能干改变、能够模仿,并能根据特殊情境需要而调整。而犯罪仪式方面却是不能改变的,它与犯罪人对某些事务的内在需要有关。道格拉斯认为,这些谋杀案是由一人所为。
道格拉斯承认,这些案件在进入现场、使用犯罪工具,以及杀害被害人的时间顺序等方面的犯罪惯技差异性很大。但是这些案件却有一些相同的犯罪仪式特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明显的手铐式的捆绑方法。道格拉斯以前从来没有见过这种捆绑方法,他问过的犯罪执法人员也没有一个人见过这种方法。除了独特的打结方法以外,道格拉斯还指出了,犯罪人使用房间内的电器这一特征。犯罪人捆绑的方式是如此独特以至于他说:“如果你把这些案件合起来放到一个文件里,你会发现并说‘这些都发生在一个案件中,简直是同一个例子’。”他指出,维维安×查妮和威廉×科德就是以相同的方式被捆绑的。
道格拉斯认为,犯罪人另外的一个仪式特点就是他操纵、支配、控制被害人的需要。将被害人的尸体放置在不同的房间里表现出这种仪式(ritual)。放置黛博拉×福特和卡丽莎×查妮的方式几乎是一样的。
道格拉斯还指出,在每个犯罪现场都有对被害人过度施暴的特征。譬如,被害人不仅被刺死,而且几乎被割下头颅。另外一个仪式的特点是作案人主要使用刀具杀人。这些案件的仪式特点是如此相同,以至于道格拉斯谈到:“我们认为在这些案件中确认标记方面并不困难。”甚至到过3起案件现场的每个执法警官都确信这些案件是由同一人所为。
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案例。当然,书中还记载了几个未能并案的案例。在此就不再摘引了。因为不能并案的情况太纷繁了,一一列举估计一百页都列不完。我们在这里只想说明,反复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证据是严谨的,技巧是灵活的。相得益彰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另外,这个案例是作为“法庭上的犯罪人标记”标题下引用的,通过案例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法庭上的证据收集、使用,和侦查中对证据的使用是不同的。麦克阔米柯博士对犯罪人所作出的“行动预告”十分准确了,但是这些预告只能用在侦查,而不能用在法院审理过程,这一点老学员已经能够有非常客观的认识了。再次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告诉大家,使用证据的不同场合,方式方法是不同的。侦探片的戏剧性强也就表现在这里了。可以有猜想和假设。法庭片往往缺乏这个优势,哈哈。
关于犯罪的标记行为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了。这一讲的篇幅比较大,但是内容并不是很多,主要是给大家提供案例来进一步对标记行为有一个直观的了解。
刚过完年就上大量,呵呵。大家慢慢消化吧。
下课。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五十)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第14章 伪造犯罪现场》 第一讲
第十五章讲完了,现在咱们按照当初的计划返回来讲第十四
章,伪造(staged)犯罪现场。另一种说法叫“伪装(simulated)犯罪现场”。不过通常都称作伪造犯罪现场。这个题目按老特的说法是,“仅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因为其他专家并没有系统的去研究。关于伪造犯罪现场的观点都是零散在其作品其中的。鉴于此情况,对于伪造犯罪现场的定义就是“千奇百怪”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认识。在这里,老特把前人同辈们的观点都拉了出来,交给读者去品评。在这里我们也给大家摆个地摊,晒晒谷子。
第一位,首当其冲的就是咱们这行的开山鼻祖,格罗斯。格老在1924年的著作里就陈述了,“只凭个人对现场的观察,无论花费了多大的心血、时间和注意力,都无法明察秋毫,特别是洞悉其中的矛盾。但只要我们着手把现场图准确清晰地画在纸上,则上述特征与矛盾就跃然纸上。伪造犯罪现场的马脚就是那些矛盾的和不可能的情况,当一个人想改变事物本来面目时必然会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作案者如何处心积虑,事先做了何种有远见的、巧妙的安排。”
格老的这段话明确的阐述了,第一,存在伪造现场的情况;第二,只要踏踏实实的工作就能观察分析出来;第三、有伪装必有疏漏。嗯,提纲挈领。果然有大家风范。当然,现代人也能说出来,但是第一个说出这些话的人还是很伟大的。而且是这样,前辈的话都是原则性的,就像三个代表一样,经过我们后人的丰富,使其更加饱满。格老有他自己的局限性,在他的那个年代,盗窃案件及纵火案件的伪造情况相对来说比较普遍,社会影响比较大,那我们看看格老对上述两个案件是如何进行分析的。
“在侵财案件中,最常见的伪造犯罪现场是盗窃案和纵火案。在第一种案件中,大量财产的丢失和违背信誉常常是窃贼利用伪造现场来解脱的借口。通常,识破这些虚假的现场并不是很难。对于刑事侦查人员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提醒他们自己时常要意识到窃贼常常会伪造现场。在很多案件中这一点必须要阐述清楚。不过也没有必要马上提出疑问,先稳住伪造现场的对方,然后对犯罪现场的每个地方进行认真的检查。应先考虑一下,如果盗窃案属实,后果是什么,然后自问一下,如果是报假案,结果又怎样。刑事侦查人员不应该由于被害人的地位显赫,或事出有因,或因为现场被巧妙伪装过而不进行认真的勘查。不仅要把自己伪造现场的被害人揭露出来,同时,被怀疑的无辜者应该受到警方的保护。”
我现在经常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长者或者智者到底有没有把他们的经验真正的传授给我们。你说他们没说,书放在那里了。你说他们说了,看了他们的话都是大道理,跟没说一样。后来经过思考。我觉得他们是把深邃的思想融入了平淡的话语里面去了,这需要我们自己去思考和解读。就像《后西游记》里面的师徒去西天找真经的“真解”一样。另外,还有一层意义就是,知道前辈的经验和把他们的经验吸收成为自己的行为方式还是需要磨练的。我想从上面格老说的话,以及我斗胆揣摩他老人家的深意里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第二,康奈尔和索德曼。
这两位在他们的著作中对刑警的侦查方法上提出了辨别伪造现场的建议。在谋杀案侦查中,他们详细的论述了自杀和他杀的区别,讨论了凶手通过悬挂死者的方式来掩盖他杀的痕迹。“在勒死案件中对绳索的仔细检查可以发现一些重要的线索。比利时侦探古德弗罗(Goddefroy)对这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在近几年里,欧洲对于这类不多的案件正是通过对绳索的仔细检查破获的。绳索的纤维走向一般与绳索用力拉的方向是对应的。如果一个被害人沿绳索向下滑动,那么纤维分布的方向也是向下的。如果非自愿的勒杀即谋杀,谋杀者用力向上勒,那么被害绳索的部分纤维将会是直接向上走向的,原因是由于绳索与皮肤的直接接触。”对于身体伤害案件中,“如果在身体的其他部位同时发现暴力痕迹(除了通常自杀行为所施加的部位),那就可以排除自杀,认定为他杀。”
第三,史文森和温德尔
这两位老哥的著作主要是写给刑事侦查和法庭物证技术人员看的。他们两个人的观点与格罗斯相近。在区分他杀、自杀和意外事件问题上,他们两位认为,“一个聪明的作案人可以很好的安排一起意外事件,或是故意杀人案件现场看起来像是一起自杀事件。这样的凶手伪造现场往往很容易欺骗那些对现场勘查不认真的刑侦人员。但是系统的、全面仔细的现场勘查就能拆穿凶手真正的意图。侦查人员必须要清楚的几个问题:1、死者真正的死亡原因是什么?2、被害人本人有可能实施自残行为或采用某些手段达到自己致死的结果吗?3、现场有挣扎的迹象吗?4、作案用的凶器、工具或是物品在什么地方摆放着?”
史文森和温德尔对现场勘查的重要性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讨论的主题从血迹模式分析、伤口模式分析,直到移动或弄乱家具等情况进行分析。对于伪造盗窃现场的问题上,他们提出,“若要成功的伪造入室盗窃现场,并能够骗过警察的现场勘查,伪造者必须将现场尽可能的伪造得看上去很真实自然,否则在事件发生的顺序上就会有漏洞。”可见,他们从时间空间的角度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四、道格拉斯和穆恩。
轮到道哥了,吼吼。一直认为老特跟道哥不对付。这次也不例外。老特引用了道哥对于伪造犯罪现场的定义,即为维护被害人的名誉及其家庭的名誉而实施的改变现场物证的行为。
……
个人认为道哥应该不会离谱到如此境地,这是其一。其二是,如果上述定义是伪造现场的情况之一应该也是无可厚非的。从这几个方面看,我得出老特很不忿道哥的结论,哈哈。
在这里特别要说到的是,道格拉斯和穆恩提出了“红色标志”(redflags)这一概念。
1、妻子或孩子遭到致命的伤害而丈夫却没有受伤,或没有受到致命伤而逃脱;
2、作案人首先攻击的不是对他最有威胁的人;
3、对犯罪人威胁最大的人遭受到的伤害最小。
同时,大家还要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
1、作案人从现场拿走了不该拿走的东西吗?
2、现场入口的选择能说明什么问题吗?
3、凶手做这样的案件有很高的危险代价吗?
道哥他们的重点其实与前人相似,说白了就是发现犯罪现场中矛盾之处。只不过他把束之高阁的理论变成了广大刑警可操作的方法了。红色标志理论在办案中被普遍运用。为刑警辨别犯罪现场是否被伪造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第五,伯格斯。
这个也是老特的“宿敌”。两人在法庭上代表不同的立场进行过“搏斗”。在伯格斯所著的《凶杀案见侦查》第三版中,罗列了十条侦查策略。并且在书中提醒刑侦人员在进入现场时就要警惕现场已经被犯罪人进行了伪造,防止侦查被误导。十条策略如下:
1、对于已经死亡的被害人进行评估;
2、通过对被害人的受伤类型与伤口形式来判断凶手使用的凶器类型;
3、采用必要的法庭物证检验来确认和证实案件的真相;
4、采用凶器检验措施,包括弹道和凶器性能测试来寻找潜在的证据;
5、评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行为;
6、通过访问被害人的朋友和亲属对被害者进行描述;
7、重现和评价相关事件;
8、把现场勘查的发现与法医检验获取的证据进行比较,并与法医交流意见;
9、用事实证据核查各方陈述的真伪;
10、把每起死亡案件的调查都视为凶杀案件来调查。
老特当然的提出了种种意见,在此就不再赘述了。
最后,老特把自己也收录了进来。
“在本文的第一版中,特维(Turvey,1999)仅用一页来阐述伪造犯罪现场,没有详细的解释(p.142)。本书作为第二版则用了一章对现在最流行的两本有关的伪造现场研究的著作进行介绍,这两本书分别是道格拉斯和穆恩于1992出版的书和伯格斯1996出版的书。然而这些书中所作的介绍并没有给读者提供案例,也没有对伪造现场提出什么新颖的观点。”
我一个字不少的把这段摘录上来了。怎么说哪,不论本章老特后来是如何阐述伪造犯罪现场这一课题的,就上面他对前人、同行的介绍,我只能说,有点不厚道了,呵呵。
总结一下,通过对上面各位大仙的介绍,我们得出结论是。
所谓伪造犯罪现场是指,有人在警察到达现场之前有目的地改变犯罪现场。实施这一行为的原因大致有两点:一是扰乱案件侦查的逻辑方向;二是保护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家人。
“伪造犯罪现场”这一课题在犯罪调查中并未被广泛的给予重视。
格罗斯老爷爷在几个世纪前对于伪造犯罪现场问题已经做出了准确的论述。而且他的观点到现在仍是非常有价值的。
判断犯罪现场是否进行了伪造,主要依靠物证的收集和判断。
有资格评价罪现场是否进行伪造的人员为经过培训的司法科学家,譬如物证技术学家、犯罪学家、法医学家等等。
以上就是本讲我们学习的东西。在下一节课中,我们要通过案例在介绍在法庭上对于犯罪现场是否进行伪造问题的认定。我想通过以前的学习,我们应该有思想准备了,作为新生的学科,面对法庭这个“死板”的家伙来说,一般讨不到好果子吃,哈哈。
这节课虽然讲的都是书摘似的东西,但是我觉得内容还是比较有趣的,因为我们摘录的都是各个大仙总结的“精髓”。希望大家好好消化一下。记得我一开始说的吗,那些大仙们说的普普通通的话也许蕴含着很深的含义。大家努力吧。如果有什么心得也要告诉我一声呦!
下课!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五十一)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第14章 伪造犯罪现场》 第二讲
在老特给别人的结论挑了一大堆毛病之后,他自己也开始出来给别人当靶子了。在他认为自己研究比较深入的领域,也是未被人过度关注的领域,伪造犯罪现场。他引以为豪的PK掉了前FBI调查人员,麦克格拉雷,并且在自己论文的扉页上的明显位置上标注出来,就像是一个发光的标签一样耀眼。有的时候对老特的人品实在是不敢恭维,尤其是按他写的书做了五十期讲座之后,感觉越发的强烈了。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啊!老特就像是一个医学院本科毕业的高材生,毕业之后按部就班的到了医院当上了主治医师,当然还不是主任医师。想继续表明自己、抬高自己,于是就想到了一条捷径,开始作践老中医,用科学的理论去解构中医。说实话,有点看不过眼了。跟上面的比喻很相似,犯罪心理画像的地位比中医在医学领域的地位好不了哪去。从学科特点分析,犯罪心理画像真的不适合在法庭出现。两者进行对比,一个是客观,一个是主观;一个是严密的推理,一个是建立在或然率的基础上。明显就是鸡同鸭讲。看到老特表白自己的时候,感觉就像毛头的西医小子质问中医老先生,你的理论依据在哪里。大家心里都是明白的,这其实就是两个体系的事物。用画像的方法找到犯罪嫌疑人后被别人所诟病,就像西医小子用自己的体系去欺负老先生。但是对于西医小子,对于类似老特这样的人,爬上高山才能体会“山高人为峰”的快感。他们自己也许也知道,他们是在高山衬托下才能成为“峰”的。在这里真为那些一直战斗在一线的心理画像人员致敬。他们一边忠于自己的理想,一边忠于自己的职责,一边协助他人,而到最终却往往使自己处于被嘲笑、讽刺,以及为了私利打击的对象。
言归正传,老特挑选了25起伪造现场的案例进行分析(他诟病“二分法”的最大的理由就是道格拉斯他们的案例太少了,仅有36名犯罪人以及118名被害人)选自全美刑事及民事案件判例。通过这些案例来分析研究伪造犯罪现场的一些特点。
老特在分析开始之间对这项研究进行了说明:
1、案件来源:公开和未公开的全美刑事民事法庭判决结果的数据库中按“伪造犯罪现场”、“现场伪造”、“伪造的现场”、“伪装的现场”等关键词搜索查到的。(为了说明客观性和随机性)
2、这些案件中要么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认的,要么是通过证人证言或者现场物证所证实的。(说明案件甄选的正确性,排除了错误收录案件的可能性)
3、定义了伪造犯罪现场的概念,即在犯罪发生的现场将有关的物证进行更改或伪造;或当某处已发生犯罪,但为了迷惑警方,或改变警方侦查方向故意而在没有犯罪发生的地方伪造一个假的犯罪事件或犯罪现场。(鉴于上一讲中,很多研究者对犯罪现场都进行了定义。老特此举的潜台词就是,我说我的,你们别把你的观点来约束我。如果你说的范围与我的不一致,那么不是我的问题,是你们的理解问题。太他妈鸡贼了。一看就是经常找别人茬的主,要不是这样很少能有这种防范意识。我这么说的意思也没给我自己留后路,我也是找老特茬来的,在此正名。)
4、案例选自1980年至2000年二十年的时间跨度,25个案例,这25个案例中包含33名罪犯和31名被害人。
5、老特还进行了排除法,也就是说这些案例中不包括那些声称自己是案件被害人,其实是用自残的方法来证明那些虚无的强奸、伤害、绑架和其他类似的欺骗性谎言的案件。(这样做本身就同第3项起到了一样的作用。他总结的伪造犯罪现场是“特氏”伪造犯罪现场,至于是不是一个完整的、客观的、现实意义上的伪造现场,我们只能说,有的地方被阉割了,而有的地方被拉长了)
太TMD鸡贼了。我只能这么说。他这么矫情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他不是在探讨问题,探讨问题的同志是不会封别人的口的。他的心态并不开放,不允许别人说出自己的观点,或者说不允许别人在他自认为想的很明白的领域“占先”。这样看,道格拉斯和那些FBI的同事门更显得可贵了。他们把画像当事业,没当自己家后院。别人不许动。这想问一句了,老特老家是哪个村的呀?不是看不起农民伯伯,只是感慨即便发达如斯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部也存在小农意识啊?凸显毛爷爷先知先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的伟大了。
今儿的废话有点多,不过也是老特招的,算他账上。不过话多了冰冰还是会骂的,哈哈。
下面就是老特的研究报告内容。
统计结果
案件数量:25起
犯罪人数:33人
被害人人数:31人
老特通过上述案例对伪造犯罪现场进行了分析,分析的项目分别为“犯罪人特征”、“被害人特点”、“犯罪行为特点”、“犯罪动机”、“执法人员犯罪”等几方面。
先说犯罪人特征。老特通过图表得出以下数字统计,图表太麻烦,而且不方便看,我就偷懒不画了,哈哈。
1、涉及男性伪造犯罪的案件有21起,占总数的84%,共有25名男性罪犯,占总数的75.76%。其中17起案件中有1名男性罪犯。
2、女性涉及伪造犯罪的案件有4起,占16%,共有8名女性罪犯,占总数的24.24%。4起案件全部是女性单独作案。
3、另有4起案件是男女共同作案。
4、有11起案件是作案人自我供述的,其中6起案件,占总数的24%,是作案人的同伙或是作案人的女朋友供述的。又有3起案件,占总数的12%,是作案人及同伙人共同交代的。这样加起来共有14起案件是自己供认的,占56%。当然,还有11起案件,占总数44%,“打死我也不说”。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男性伪造现场的比例高于女性。当然,这也和暴力犯罪中男性犯罪人数绝对多于女性有一定关系。在夫妻“互捅”的案子里,共有4起案件,是夫妻间一方雇人杀害另一方。即男方雇人杀妻子与女方雇人杀丈夫的数量几乎一样多。如老特所言,这是统计的意外发现,“挺有意思的调查结果”(啥人性啊,呵呵。我说的是老特)。从招供的情况看,好像压根就没有那么痛快就“撂”的。我理解老特说的意思应该是,那些所谓供述的应该是在难以自圆其说后,别管是自己的辩解和证据相矛盾,还是跟同伙说的相矛盾,然后就放弃抵抗了。至于犯罪人没有如实供述的情况,在这些没有如实供述的案件中,最后都是通过警察和物证专家的证言,通过现场再现最终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撒谎、作案现场是伪造过的犯罪现场。也就是说,这11起案件涉及的犯罪人是打算伪装到底的。由此可见,不论是稍作抵抗就投降的情况还是抵抗到底的情况,犯罪现场再现工作在侦破这类案件过程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了。
然后咱们说说被害人的特点。
1、在涉及女性被害的17起案件中,占案件总数的68%,有17位女性被害人,占被害人总数的54.84%。(在研究的25起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涉及两位以上的女性被害人)
2、在涉及男性被害人的11起凶杀案件中,占案件总数的44%,被害男性有14人,占被害人总数的45.16%。(其中有两起案件涉及两位以上的男性被害人)
3、25起案件有29名被害人,占被害人总数的93.55%,与作案人有亲属关系,或以前有婚姻关系,或以前是朋友关系。剩下的3人中,有2个人与作案人是间接的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另外1个是商业伙伴(靠,全是窝边草啊。看来不是“不要跟陌生人讲话”,而是“不要相信身边人”。就跟《编辑部故事》里余得利同志说的那句经典语言一样,“媳妇儿你以为怎么样,跟你风雨同舟的人,那,睡觉的时候也得睁只眼!”)。进一步分析,上述与作案人有亲属关系,或以前有婚姻关系,或以前是朋友关系的被害人中,13起案件,占总数案件的54.12%,有12名被害人是凶手的妻子。而丈夫被妻子干掉的4起,占总数的16.67%,有4名死者。排在第三位的是儿子,3起案件,占总数的12.5%,有4名被害的男孩。经调查发现,男孩是在他们的妈妈被杀死后才被杀掉的。(脑子中闪现了很多光鲜的名字,辛普森、辛普森、辛普森……)
上述数据可以给侦查提供一些假设,作案人为了掩盖他与被害人之间有较亲密的关系往往要伪造现场。但是不要矫枉过正。上述的假设只是为侦查提供一个思路,一种可能性,有效的缩小侦查范围,但是并不是每起案件都是这样的。因为作为研究的案件本来就是范围有限。另外,这只能在伪造现场的前提下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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