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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

_17 特维(美)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12章 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错误的二分法
从春节一下捅到五一,实在是不好意思。由于大家都是上班族,朝九晚五,吃瘪受苦,做这个讲座都是用工作之余的时间。工作一忙就分身乏术了。当然,有些人,譬如我是自由职业,可能会好点。我自己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后来发现是理解错误。所为“自由职业”就是说你有职业的自由,没说你有休息的自由。既然是职业的自由,职业的指挥棒又在领导手里,那么是不是自由也就看领导是不是厚道了。领导是不是厚道这个问题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有一个哥哥,以前是打工的,后来让别人给他打工。角色的切换过程就是他态度的变化过程,几乎是那一回首的刹那,丫就告别厚道了!所以说不是人变了,是位置变了,考虑问题的角度变了;所以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领导是少数的那一堆,就相远,且越来越远,越远越操蛋。
同学们肯定会说,这家伙好几个月没露面,露面就开始废话凑字数。非也,非也。我一开始确实……不是这么想的。是顺着感情的流向自然向下。但是写着写着发现,生命中的契合让人有一种宿命的感觉。怎么说哪?是这样,我从员工与领导之间的关系想到了特维与二分法创立者之间的关系。当然,我没说二分法的创立者都是像领导那么混蛋。我只是想说,特维和他们地位不同。不同的地位不但是看待事物的角度不同,突破条条框框的决心和野心也是不同的(这里没有孰好孰坏的问题)。曾经,某家出版社建议我们建立自己的分析体系,推翻权威,向李教授挑战。冰冰老师婉拒了这个好心的建议。不是因为我们没有野心,是因为我们是本分人,因为李教授是这一行的前辈。编辑说,你们太不韩寒了……我们说对,这也是一个原因。我们虽然是票友,但是我们是要做学问的,不是做娱乐去娱人的。
以前曾经学习过一个案例。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方面的。一个造纸厂坐落在一个村镇的上游,造纸厂生产后的废水排放到一条河流中。不久村镇上的居民开始生病。于是村民将造纸厂诉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的律师,也就是村民的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关于镇上居民生病的病理报告,共计200多份。但是被告方的律师仅仅出示了几份水质测试报告和几份没有生病村民的检测报告就将原告的诉求打掉了。在这里我们不讨论案件的胜败,我们只看双方对于案件争议焦点提供证据的力度就可以明白,找茬是在是太容易了。你要证明一个理论成立也许要用很多证据,很多角度去论证其成立。但是你要是说他的缺点,有的时候一点就够了。这个案例我们老师的教学目的是什么我已经不记得了,但是我自己总结是,别干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呵呵,开玩笑的。我想的是,当原告的代理人非常难,比做被告代理人困难要大的多。原告的代理人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就要从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去考虑,这就像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理论一样的,是非常不容易的。其实还好了,因为律师自己去思考,自己去做。但是,二分法是要警察去做的。不仅仅是建立这套理论的大拿们。我想特维并未怀疑过这些前辈的功力,而且他也知道这些老家伙在分析案件的时候不是简单的、仅仅运用二分法,还有其他的绝世武功一起催动。就像张无忌用九阳真经催动乾坤大挪移一样。警察就不同了,就像段誉老兄一样,就那两招,且漏洞百出、时灵时不灵。好吧,就他了。漏洞在这里。往这招呼吧!但是对于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美国片警,事情还要去干,怎么办?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我觉得说出这样话的人,都是有些无奈的人。当然也有超脱的,少。
咱们看看老特是怎么评价二分法的。
“二分法这个词通常是把事物分为两种极端或者相互矛盾的两个部分或观点。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犯罪现场分类理论就代表了这样一种概念上的分类。”这是本章开头的第一句话,很有力度,一下把二分法给定位了。定位到被打到的地位。有点不由分说的意思,呵呵。上一次我看到有人被群起攻击是佛洛依德老兄。所有人都知道他的论著不仅仅是“泛性论”,但是不论是学者,还是好奇者,还是好事者都拿泛性论说事。我很同情他们。
“这种分类系统对于犯罪心理画像的意义在于,把无组织力的作案人推断为精神错乱的人。这就是说,对于一个非常凌乱的现场,作案人肯定患有精神疾病,这使得他精神错乱,表现为理智和社会性功能都已丧失,并且已经部分或全部地脱离了现实世界。
与之相反,有组织力的作案人被推断为变态的人。这就是说,对于一个比较“干净”的现场,作案人肯定不是一个患有精神疾病而精神错乱的人。他们很清楚并且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这是老特对二分法的结论,我想这里面没有摆事实、讲道理的部分。直接就是把自己的一己之言放出来了。而且有点突出放大的意思。
下面是老特引用罗伯特·雷斯勒的一段话。
“雷斯勒上校在作证的时候涉及了一种他在分析系列案件的犯罪人时使用的分类系统,这种分类系统将犯罪和犯罪人分为有组织力型、无组织力型和混合型。这种分类方法趋向于根据犯罪人表现出来的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来进行划分。有组织力的犯罪人一般都没有实质上的精神疾病,但是他们可能会表现出一种反社会的行为。无组织力的犯罪人一般都表现出患有精神疾病的某些特征。混合型的犯罪人会表现出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一些特征……”
细心的同学可能已经开出来了,老特和雷斯勒在表述二分法的时候的语气是不同的。雷斯勒用的是趋向性的语气,“趋向于”、“一般”等等,而老特用的是肯定性语气,“肯定”、“一定”等等。从做学问上看,雷斯勒用的是探讨的方式,而老特特用的是结论的方式。结合他们的位置。老特显然是有他自己的目的性。在本讲座一开始我们就表示,行为分析是一个新的领域,没有形成“科学”。既然这样,大家都在探寻的路上,作为理论的创建者还在用探讨的口气,那么反对者使用肯定的口气,是否有点太心急了哪?
我们再看看二分法的实用性,这里还是引用老特自己文章里引用的内容。是雷斯勒和他的同事萨特曼对于使用二分法的一段论述。
“掌握这些知识是一回事,而把他们传授给我们的听众,即那些需要我们的帮助来追查暴力犯罪人的警官就是另一回事了。为了向那些警官和执法人员描述作案人的特征,我们必须使用一些术语,而这些术语不能是精神病学的行话。如果哪个警官没有学习过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你对他说,寻找一个病态人格的作案人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必须以一种他们能够理解的方式对他们说话,这样才能帮助他们寻找那些杀人犯、强奸犯,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人。对于一个表现出变态人格特征的现场,我们告诉那些警官说,像这种特定的犯罪现场是“有序的”,那么,犯罪人也是有组织力的,而另一个现场表现出混乱特征,那么,作案人也是无组织力的人。”
我想,几位老哥说的很清楚了。就像上面我说过的,不能什么都不做。总要想办法去解决问题。
其实后来想,沉淀一下有好处。因为在我下笔之间我又看了几遍第12章,我觉得我对特维写这章目的的想法也在改变。以前,我认为特维的目的是要推翻二分法。现在我认为他的目的可能不是这样,他是从另外一个方面去入手。如果说别人是在浇水施肥、他则是在剪叶修枝。他在文章里主要说了二分法的几点弊端,以及在使用上的一些误区。二分法只是行为分析中的一道风景,如果说香山有一座香炉峰是成立的话,反过来说香炉峰是香山肯定是有问题的。只有像许许多多的特维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行为分析学才能更加完善。
下面是老特提出的二分法存在的一些弊端,大家来看一下。
第一,大多数犯罪现场都是介于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情况,并不是简单的“不是这一个就是那一个”的情况。
这回他没用“肯定的”语气,对于现实存在的情况,大家都有正确的认识,关键看如何争取的去解决。
第二,只有由合格的法庭科学家进行正确的分析才能够洞察犯罪现场是如何行程的,以及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现场。
说的没错,有道理。一个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是无法仅仅通过那一两招来作出结论。这样是草率的。
第三,一个表现出无组织力特征的现场也可能是由于以下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无关的原因造成的。1、报复型的犯罪人,他们并没有任何精神疾病。2、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犯罪。3、伪装的犯罪。4、被中断的犯罪。5、犯罪中使用了控制类药品。
这是特殊性与一般性的关系,不过这些情况都是值得注意的,而且肯定也是客观存在的。需要警官在收集证据时充分、全面。
第四,一个表现出无组织力特征的现场并不一定说明犯罪人是变态的。精神变态是一种特殊的人格障碍。我们不能因为没有精神错乱的行为就认为犯罪人只是变态的。
这个问题同上面的一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分法也没说什么都包含在里面了。它是以归纳法为基础的。科学的方法关键要有科学的态度。
第五,用二分法给犯罪人贴上标签,可能无法解释犯罪人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生的变化。
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要与时俱进。不过这个问题确实是经常出现,但是也不仅仅是因为二分法,是原因思维的死角。
第六,与上述第二及第五点相关的是,这种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分类方法不适合从犯罪惯技方面对犯罪人进行分类。
我个人认为,二分法恰恰是要关注这些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第七,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的分类方法有一种伦理方法的危险,它不当地使有些人用临床医学观点来说明一个与法庭审理有关的问题。
这样的话,就不要让外行瞎掺和了。别跟律师业似的,什么人都能进来做。弄得昏天黑地的。
当然,老特不但说了二分法的弊端,而且还说了一些建议。
老特的建议:
1、不应当带有主观偏见。
这个,老特在说谁,哈哈。很好!
我想他是说调查者的心态。在接到一个新的案件,在进入现场的时候,调查这不应当带有主观的偏见,不要给自己先入为主的下定义。要结合所有的、相关的证据,以证据为基准,而非所谓的“感觉”。
2、应当把各个物证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作为理解犯罪行为的首要向导。
这是在上一点的基础上更深入的要求。按照我们这边的话就是以事实为依据,呵呵。证据,是客观的反应。不能孤立的去看待,要相互联系。不但是证据间的关联,还有背景材料、其他相关信息等等。要收集尽可能多的要素。务求完全。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的将结论与事实靠拢。
我最后一次看完老特的这一章,对自己说,原来是这样啊,老特还是很厚道的,呵呵。
但是我后来又发现了一个问题。虽然警察懂得不多,但是真的去破案的,尤其是那些没头绪的大案,也不是一开始做记录的巡警啊。他们只是进行记录。做完记录后还是要侦探去破案。如果侦探完成不了,最后不是还落在这些老家伙的手里去分析。那些老家伙肯定会自己去看、去分析。不会因为菜鸟在“有组织力”,或者“无组织力”上打个“√”就不假思索的顺着往沟里走吧?老特这人……很傻很天真?
看来是我不厚道,哈哈。
下课。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五)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 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 《第13章 理解犯罪惯技》
 
不知不觉的,这本书已经讲完三分之一了。如果把这本书
分为上中下三部分的话,前面十二章的内容就是上部,也就是针对犯罪心理画像的基础向同学们进行了介绍,也就是打一个底子,接着,我们要开始中部的讲解了。中部主要是提高了一个台阶,在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从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向大家介绍一下犯罪心理画像的一些层面。就像剥洋葱一样,这个例子太老了,呵呵,不过很贴切。外面剥完了,咱们进入了中层。让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咱们中部的内容有什么。主要是“理解犯罪惯技”、了解犯罪人如何“伪造犯罪现场”、“识别犯罪人标记”、探寻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进而掌握“犯罪人特征”,看课程的编排,我们讲一下“法庭上的犯罪心理画像”。看过书的同学一看就明白了,上面说的这些内容就是本书的第13章至18章的标题,没错,我们下面的课程就要按部就班的说一说这些方面的情况。对以前课程还有些印象的同学可能会说,这些内容以前都在课程中提到过啊?没错,你们说的很对、很好。这些内容确实在以前的章节出现过。现在我们把他们集中起来,进入更深层次的探讨。如果我们以前学的是1+1的话,现在咱们开始学乘法了。
好了,开场白就到这里了,我们开始这新的一章的学习。
“理解犯罪惯技”,嗯,我们先要了解什么叫“犯罪惯技”。这里我就不追究它字面的含义了,也犯不上从辞源上开始侃,咱们是教技能的,不是书呆子考茴香豆的“茴”有几种写法。所谓犯罪惯技就是指实施犯罪的某种方式。这是犯罪惯技的内涵,下面我告诉大家犯罪惯技的外延,犯罪人的惯技包括故意实施犯罪中的犯罪选择与犯罪行为。第一个比较好理解,打个浅显点的例子就是左撇子拿左手吃饭。后面的一句话就有点玄乎了。听我给大家分解分解。其实对于犯罪惯技这一感念就像怎么对犯罪人进行画像一样没有一个定制的概念,许多专家都曾经对其进行定义和阐述。格罗斯认为,一些惯犯,比如盗窃犯,具有明显的行为风格或者惯技,而且很少违反。韦斯顿和韦尔斯认为,虽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有一种特定的惯技,但是确有足够的案例证明,研究惯技是有必要的。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惯技”一词解释为“做事或行为的方法”。由此可见,对于犯罪惯技,以及犯罪惯技的作用,在理论界还是属于“百花齐放”的状态,也就是说,谁也说不清楚。但是从许多学者的陈述可以看出,对于犯罪惯技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其作用也是十分突出的。开篇中,特维引用了康奈尔和索德曼1936年的话,“在侦查工作中,获知犯罪人的犯罪惯技并掌握如何判断犯罪人的理解力、耐心、机智、努力程度和细心程度的方法是侦查工作的永恒法宝。”以及李、德福瑞斯特和甘斯伦1983年在论著里表述的,“许多犯罪人都具有显示他们犯罪特征的惯技,这包括他们特征性的作案手段。物证可以用来刻画这些惯技。譬如:进入现场的方式、使用的工具、侵害物的类型以及其他一些能说明问题的迹象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我想这些话都非常清楚的说明了一个问题,犯罪惯技对于侦查是非常重要的线索。通过了解专家们论著中的阐述,我想大家可以理解犯罪惯技的外延了吧,那就是犯罪人是如何犯罪的,他包括了两个步骤,一、选择;二、行动。
说到这里,预习过这章的同学就会提出了,你刚才在开场白中还说了一个犯罪标记,而且以前也说过,犯罪惯技和犯罪惯技之间的区别。你怎么不说说哪?好吧好吧,我是怕同学们一下理解不了,所以打算分两次说的,既然提出来了,那我就先浅浅的讲一下,具体的后面的章节再分析。这里我主要强调一下他们的区别。标记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心理上或情感上的需要而实施的某一特殊的行为。看了这个概念,再结合我们上面的讲述可以大概的明白这两者的区别,犯罪惯技是指的犯罪是如何实施的。后面要讲的犯罪标记是决定犯罪人必须以某种方式实施犯罪的潜伏在犯罪背后的实质。同时,他们之间是有联系的,但是我们在这里是要突出他们的区别。所以联系我们就一笔带过,犯罪标记是一种特殊的、明显的犯罪人的惯技。同学们肯定听晕了,呵呵,脑袋一个有两个大。我理解,我第一次看的时候也有这种感觉。打个比方吧,就像一件事情的内因和外在表现的关系差不多。这是一个粗糙的,对入门学员比较直观的解释。大家就先了解这么多吧!什么?没听明白!好吧,我真是给自己找事情啊!《沉默的羔羊2》大家都看过吧?那里那个凶手每次都用碎玻璃填充被害人的眼睛,不论他杀害被害人的方式,进入犯罪现场的方式,使用的凶器有什么变化,这个固定的模式没有改变过。从侦查的角度看,填充玻璃的行为就是这个犯罪人区别与其他人的标记。同时,侦探从他的犯罪标记中分析出犯罪人是被什么所趋势去这样做的。因为我们以前也说了,犯罪惯技是会发生变化的,随着熟练程度的改善,随着心情的变化,随着案件的进程,或者是随着犯罪人“目的”的达成情况,他的犯罪行为都会出现波动,大多数情况下会是一种“进步”,当然,有的时候也会由于出现一些阻碍而使他发生“退步”。但是,有一点,一旦犯罪人形成了他自己的犯罪标记,一般情况下它是不会发生改变的。就像书中介绍的,“有理由相信,所有的犯罪人都有犯罪惯技,但并非所有的犯罪惯技都是非常明显的,同样有理由相信,有些犯罪有明显的行为标记,并不是所有的犯罪人都具有明显的行为标记。由于各种原因,根据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并不能完全解释行为标记。另外,行为标记有时也可以被认为是惯技行为……”“标记这一术语是为描述那种独一无二的,个人必须做的、稳定的行为特征……它区别传统的犯罪惯技的概念,因为惯技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改变的。”
呼~~一口气说了这么多,差点憋死我。这回大家是不是有那么一点感觉了?可以了解到他们细微的差别,并且对于犯罪惯技有一个初步的感知?1、它是一种犯罪行为;2、它在案件中重复出现;3、它是可变化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好的,这个问题就先到这里吧。咱们继续往下!
了解到犯罪惯技的内涵外延后,我们看看犯罪惯技能给我带来什么帮助。我想这是非常显而易见的。
1、通过分析犯罪惯技来串并悬案。(以泰德·邦迪连环杀人案为例,连续发现的尸体,由于被害人外貌特征及年龄,背景等信息使得警方将案件合并在一起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集合了力量,提高效率。当然,客观上是否能有效果另当别论。但是总比分散调查,重复劳动强多了。)
2、将已知的犯罪惯技和未破获案件中的犯罪惯技进行对比来确认犯罪嫌疑人。
3、将被捕者的犯罪惯技和未破案件中的犯罪惯技进行常规比较。
(很多案件中,2、3项的作用均是如此发挥的,这样可以提高警方的工作效率。但是必然会出现辩诉交易的情况,犯罪人的辩护人与检察官讨价换件,最后的情况往往是犯罪人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惩罚。)
4、利用积累的犯罪惯技信息优势来扩大调查途径和确认犯罪嫌疑人。
(这是我们关心的问题。心理画像者可以从案件中提取犯罪人的信息,包括行为选择、活动过程以及相应技术。通过提取的信息对案件的侦破提供帮助。他们可以通过以下的内容反应出来:
a.某种特殊训练、行业、技能、专业或者活动领域的情况;
通过对现场进行勘验,得出犯罪人的犯罪手段、使用的工具、进入犯罪现场的方式,尸体处理的方式等信息,由这些信息得出犯罪人的一般性结论,圈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b.有关特定被害人的情况,以判断犯罪人与其接触程度或者二者先前的关系。
与此相对应的,我们除了研究犯罪人,同时也研究被害人。通过对被害人的身份、背景、人际关系等情况的调查,首先将被害人进行归类,然后推测出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有可能发生牵连的关系,或者发现被害人为什么会受到袭击等方面的信息。)
5、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排序或排除。
(会出现错误,请大家听清楚,是错误,不是误差。因为我们在前面说过了,犯罪惯技并非一成不变,它是随着很多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如果过分的相信继承的信息而放松了对案件的审核,就会放走坏人,更有甚者使无辜的人受到调查,不论是哪种情况出现,都只说明一个问题,还会有被害人出现。)
6、破获案件。
(这也是值得探讨的行为。就像第5点里说的,如果不是以调查为基础,不是以案件的证据为基础,仅凭一些总结的信息而断定犯罪人是非常危险的,同时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说直白点就是不合法的行为。“侦查与司法活动必须合法。即便是犯罪惯技在其他案件中极其相似也不能根据此而完全认定犯罪嫌疑人,只有根据物证才能用来完全的认定。在不同案件中相似的犯罪惯技需要深入的研究,它只能作为一种进一步侦查的线索而不能用做最终结案的确定性结论。”)
今天我们先讲到这里,下节课我们继续讲解犯罪惯技的组成等具体的问题。好的,88 。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六)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 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 《第13章 理解犯罪惯技》 第二讲
上节课我给大家讲了讲犯罪惯技的感念和一些基本功能,
这节课我们继续把上节课没有说完的部分补充完整。然后咱们继续探讨一下组成犯罪惯技的各个因素。
上节课我们最后说到犯罪惯技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六点帮助。下面我们来看看,他到底帮助我们什么了。
老特说“对犯罪心理画像者而言,犯罪惯技可进一步提供犯罪人的一系列信息”。好,说到关键部分了。到底是什么信息哪?我们通过了解犯罪惯技的表象,来挖寻真正的宝藏,给侦查工作带来蛛丝马迹,那些灵光一闪的东西是什么哪?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先去喝口水……
第一,通过分析犯罪惯技我们可以知道犯罪人是否受过某种训练,他有可能是从事哪类的工作,是否具备什么专业的技能,这样可以收缩侦查面,把犯罪人的范围收拢到某些专业或者活动地域里面。而且这是双方面的,不但是犯罪人,同样适用于被害人。了解被害人的情况对于顺藤摸瓜找到犯罪人也是通常的手段。在前面我们已经给大家介绍过了。这里不再多说。
第二,通过对犯罪现场留下的痕迹来分析、判断,犯罪人对犯罪现场的熟悉程度。打比方说吧,现场井然有序,或者明显有“布置”过的痕迹,或者现场虽然有很多东西,但是并未被弄得乱七八糟,这些情况可以推断,或者说怀疑犯罪人对于犯罪场所比较熟悉,有可能生活,或者工作在这个场所的附近。当然,我举的例子都是非常直观的例子。出现上述情况还有很多种可能性,在这里我只是想让大家能够有所了解。
我们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上面我们为了让大家对犯罪惯技的重要性有所了解,直接跳跃到了犯罪惯技的实用部分。显然,效果是明显的,大家多犯罪惯技的关注度大大的提升了。但是,在我们真正开始使用它之前,还是要先了解一下犯罪惯技的基础知识,也就是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认为犯罪惯技一般都包含什么要素。说白了就是,侦查人员是通过那些方面来收取信息,认定这是一个惯技的。这里,老特参考了康奈尔(O’Connel)和索德曼(Soderman)的论述,我们也引用一下。
1、作案人数;(这里指习惯数人共同犯罪的情况)
2、犯罪前的预谋程度;
3、作案地点的选择;
4、通往作案地点的路线;
5、现场守候或对被害人的监视;
6、作案时涉及的被害人;
7、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8、作案时为控制被害人使用的捆绑方式;
9、对被害人伤害的特点和程度;
10、杀人的方法;
11、反侦察的特点和程度;
12、被害人衣服的弃置地点和位置;
13、被害人尸体的弃置地点和位置;
14、为获利或不被发现而从被害人身上或犯罪现场拿走的物品;
15、进出犯罪现场的交通工具;
16、离开犯罪现场的逃跑路线或方向;
17、作为实施犯罪的必要手段——犯罪惯技并不同于犯罪人的动机,后者是指实施犯罪的缘由。
在这里需要额外说明一下,以前在讲课的时候,我会挨条去分析,细细的讲解。现在已经进入第二阶段了,我就不像教小学一年级小豆包那样讲课了。因为现在的内容会有许多重复,另外,也要培养大家自我思考的习惯。如果有什么问题在留言板提出来吧。多谢。
上面十七条中,细心的同学会发现,其实在以前的讲授中均提起过,虽然未必是在这个范围下。但是他们是一通百通的。在这里大家了解了他们之后,就会在犯罪惯技的这个标签下集合这些因素。
在这里我就讲一下第1条和第17条。
我们以前或者说一直的侧重点都是“孤胆英雄”,不对,他们不是英雄,说错话了,应该说是“独行者”。这些犯罪人让人“着迷”的一点就是神秘。而神秘的来源是因为他们一个人。但是,这并不是普遍情况,有的情况是“联合”作案。而出现这样的特性,就是他们/她们的惯技要素了。
第17条中我们说作案动机也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一个要素,即标记行为。这个内容是下一章节的。他表现出犯罪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一个犯罪区别于另一个犯罪的显著标志。在这里我们特意提一下。关于标记行为我们以后讲的时候再具体说。有些同学会说,这条有点本因互证的感觉。其实并不是这样,我们不是在说谁是谁的前提,谁是谁的结论,而是告诉大家,这个要素也是在确定犯罪惯技中的一项。通过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从一个侧面反应出他作案的表象,这样可以更好的进行归类、分析。
上面的十七项是从犯罪现场的角度去论述的犯罪惯技的构成,现在按照老特的思路,咱们从“形成”的角度去看看。我们大家通过看影视剧以及前面课程的学习了解到,犯罪人的犯罪惯技是学来的、动态的、可塑的。因为犯罪惯技可随时间而改变,随犯罪人的“进步”或“退步”而改变。在作案中,犯罪人会认识到一些做法会更有效,在后来的犯罪中就重复这些做法,因而变得更加老练。随着犯罪人犯罪“生涯”的推进,他们也会有一些变化,而这些变化的过程就能揭露他们的身份、性格、或经历。虽然在行为中会有进行一类犯罪中共性的东西,但是,从那些细碎的差别中我们会有更大的收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训练和技巧的来源;二、职业或专业经历;三、犯罪经验与自信;四、与刑事司法系统的接触;五、大众媒介;六、犯罪人情绪;七、未知因素。
先从第一点说起,训练和技巧。这个问题在以前也许好用,学杀猪去屠宰场,学杀鸡去菜市场,学杀人我也不知道去哪,学做炸弹估计问高中老师就行了,学强奸,这年头没人强奸了。现在的情况是,只要上网,在地址栏输入就可以了,当然,如果输入m再点击百度知道,会有无数人教你怎么去做。公平吧,我一视同仁,同时介绍国内外两大搜索平台,鼓掌……。言归正传,对于“常规”犯罪这个角度可能只是“有心杀敌,无力回天”了。但是如果遇到比较特殊的犯罪,譬如传播疾病什么的,还不是一般人能学到的。这就要从专业人士里面搜索了。另外,虽然通过学习渠道不好使了,但是可以从作案材料的来源去找,终归想做炸弹不是随随便便能从超市里买到材料的。
第二是职业或者专业经历。犯罪人可能正在从事某项需要专业知识或需要熟练技能的职业,比如电工、管道工、电话公司职员、计算机专业者、军人、执法人员、飞行员(这一项让我想起了911)。这些专业知识和职业特征会在他们的犯罪惯技中反应出来,还会通过他们对犯罪时间、地点和被害者的选择上反应出来。举一些例子吧。纵火犯可能是消防队员,由于他具有消防知识,他利用工厂的培训教材反而用于纵火。他会知道如何更难救火,知道怎么烧得更大;强奸犯有可能是某住宅小区的安保人员,他知道小区什么时候更好作案,通过登记知道被害人什么时候单独在家,知道如何胁迫被害者,譬如有孩子的妇女,通过威胁伤害她的孩子而达到犯罪的目的(我是说过没人强奸,我的语境是指欲望,大家知道强奸主要是满足犯罪人控制和操纵的变态心理。好了我们继续往下);一个谋杀犯可能在部队里面呆过,受过专业的训练,会只用武器和军用物品;一个劫犯有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员,他知道监控系统在哪,知道贵重物品放置地点,以及报案人员的能力等。其实就因为犯罪人知道自己的特征会通过种种痕迹显露,所以他们才要对犯罪现场进行伪装,这是我们下一章的内容,跟大家先铺垫一下。
第三是经验与自信。就跟打麻将洗牌码牌一样,当它变成熟练工种的时候就会在别人还一墩一墩往上摆的时候你去喝喝茶,去个厕所什么的。犯罪也是这样,当手法越来越娴熟,犯罪人越来越有把握,他们还会有自己的小窍门。即便许多“意外”事件突发的时候,犯罪人也能泰然处之。我们进入现场的时候会从现场的情况看出什么是犯罪人事先计划好的,犯罪人带来过什么东西,通过什么手段来实现他们的犯罪目的。通过细致的侦查工作,画像人员就能知道犯罪人的熟练程度,由此来推断他的一些做法是否是惯技行为。从而推断他是否是惯犯。另外,从另一个角度,可以查阅过往的案件,确定犯罪人是否有前科。
第四,与刑事司法系统的接触。这一点其实和上一点有那么一点联系,您想啊,都有前科了,那必然是与司法系统有过“联系”了。与司法系统的接触主要使犯罪人学会的就是如何针对侦查进而有了相应的对策。如果上次是因为什么被抓,那下次作案的时候就在这一点上谨慎小心就可以了。另外了,一般在监狱里,犯人们没事就交流一下经验,你是干什么的,我是干什么的,你是怎么进来的,我是怎么进来的。这样,“业务”素质就提高了,没准出来还成了“复合型人才”
第五,大众媒介。可以这么说,犯罪人可能比警察更加关注媒体是如何评价的,媒体是如何报道的。从媒体的报道中,犯罪人可以得到满足,另外,从媒体报道中可以了解警方到底进展到什么状况,警方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信息,然后对以后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整。我们熟知的很多“名人”都是有这样的“良好”习惯,他们甚至收集报纸杂志的剪纸,就像小孩子收集糖纸一样,然后有事没事就拿出来细细把玩。这是前一方面,第二点改进自己的作案手法是另一方面。举个例子,如果报纸上报道了“XX地区连续出现强奸案件,通过DNA比对发现是同一人所为。”并且报道了警方将成立专案组,对此五例案件进行合案调查。犯罪人看到这则报道后也许就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修正,比如再犯案时带上保险套,或者干脆去做结扎手术,亦或是去另外一个地区作案。不论是那种改变,媒体都对犯罪人进行了信息“告知”,使得其改变某些因素来达到自保,提防不利后果。这样,在犯罪人的惯技方面不自觉的进行了改变。
第六,情绪问题。这是一个大众的问题,但是越是常规问题越是经常发生。做任何事情,情绪不同,过程和结果是不同的。吃饭、睡觉、做功课、上班、下班,甚至是玩。情绪不同,虽然是微小的波澜都会跟“平常”不同。如果犯罪人中午刚和女友吵架,那么下午的被害人就会比其他时候的受害人受到更多的“照顾”。体现在现场的痕迹也许就会与其他场景不同。也许是体现出难以控制的暴力痕迹,也许是未遂的结果,因为冲动导致缺乏计划,等等。
最后一点,未知因素。这个大包袱抖的好,许多情况都是不确定的,也许可以列出一百条。对于犯罪人来说,犯罪的成功实施依赖于与他们的幻想和期望相一致的程度。所以说,也许天气、噪音、太阳是不是刺眼、邻居的小孩是不是又来摘自己家的葡萄等等事情都有关。包括作案是意外的情况发生、被害人的反应,犯罪人的临时起意,或者匆忙退出,这些都是不可预测的,随机而动的情况。这就要求画像人员不能机械的理解,不能死板的套经验,要动态的思维,这样才能在不断变化的信息中拨开伪装找到规律,找到惯技。
在这一条中,老特特别提出了一个概念,错误攻击行为。何为错误攻击行为哪?说白了就是那些没有事先目的、没有事先计划而适用犯罪惯技进行犯罪,从而增加犯罪人的犯罪风险和暴露危险的行为。就像我们上面说的,“意外”。对于犯罪人自己都是意外。没有经过计划就进行的犯罪,重要是没有完成,不论是没得手还是做过了,譬如强奸犯变成了强奸杀人犯。都会使得自己的行为暴露,前者是由于未得手而使得自己的情况有可能被被害人告知给警察,后者是由于不专业,使得一般的常规技能无法掩饰自己。所以说,同学们,冲动是魔鬼啊,请记住……
这节课说的差不多了,我们最后再说一点,就是退化问题。我们刚才说了好多惯技是如何形成的,如何找到惯技,惯技是怎么变化的。最后我们说,终有一天,他会退化。犯罪人也会变得力不从心。我们从真实案例中都可以看到,许多犯罪人在后期都变得狼狈不堪,即便是“帅哥”班迪,到后期都是胡子拉碴的,直到监狱后才收拾的干净一点。不断恶化的情绪、精神状态、吸食毒品、侥幸心理等等原因都会使得犯罪人的惯技显得大不如前。
了解犯罪惯技的波动,包括进化与退化,对于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惯技我们可以知道犯罪人曾经考虑什么,不考虑什么,然后有可能准备怎么做,不怎么做。当然,这也意味着画像者要考虑更多更全面。希望同学们好好学习这一节的课程。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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