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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

_16 特维(美)
放火
我记得我以前跟大家讲过,放火烧尸体是非常无知的行为,因为尸体用普通的火根本就不可能烧着。如果仅仅是破坏现场的目的进行纵火也是不明智的,因为根据证据交换理论,你放火的时候也会使新的证据带入现场。
处理被害人的衣物
这招除了羞辱被害人,迟缓被害人报警,减少物证外没有什么作用。当然,衣物能不能作为物证还单说。我上面说的还都是被害人活着的情况,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你把他的衣物拿走,ok,标记行为一般会让老练的警察知道你的行为特征,如果警察再把被害人的衣物找到,那么你的活动范围也给警察提供了侦察的方向。我自己都觉得我在开犯罪培训班,以后要建议冰冰同学建立会员制度,只有登记在册的会员才能看到这些内容。会员要是犯事我们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出力。
观察或收集被害人的身份证
老特的意思是,如果犯罪人知道被害人的详尽住址的话可以对被害人产生一种胁迫感,使得他们不敢轻易报案,或者减缓报案。我认为这是国外的情况,咱们国内的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您想现在的流动性多大啊,我身份证上还是宣武的地址哪,但是我十几年前就住朝阳了。我个人认为,如果犯罪人把被害人杀死并取走被害人的身份证件,这个行为的作用是使得侦察进度放缓,如果公安机关不能确认死者身份的话就会形成“无头公案”,这种案件的侦破率实在是太低了。
不行我不能再多说了……靠!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二)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十一章 犯罪现场特征》
 
真是旷日持久啊,这一章讲了这么久。说实话上节课就要结课的,结果临到收尾的时候发现……落下一个话题没有说,汗!所以又延长了一课,哈哈,大家不要介意啊!哈哈,哈哈,哈……。咱们开始上课吧。
上节课说逃避侦察的防御行为,我说了,这是犯罪人迷惑、妨碍、阻止侦察的行为,为了这个目的犯罪人可能会把被害人的衣物、证件拿走。但是大家肯定也思考了,有的时候犯罪人拿走被害人的东西并不是这么“单纯的”目的。在大家接触到的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变态狂都会从被害人,也就是自己的”猎物“身上取走一些东西。他们的目的不同,有的是为了留做纪念;有的是通过这些物品回味作案时的快感;有的是有收集的癖好;有的是为了炫耀;最不济的,在《真实档案》中的拉米雷斯,这位老哥本身就是一个贼,在写档案的时候我曾经写过一句话,后来让冰冰老师给删了,还说了我一通,他真是太较真了,我都没辙,我跟他说了好多都不管用……哦,不好意思,跑题了,言归正传。我写的那句话是“真不知道这位曾经让无数妇女胆寒的家伙到底是一个什么人物,是如媒体渲染的恶魔?还是一个命运不济的毛贼?”。后来在冰冰老师的帮助下,我把这句设问句改成了陈述句。所以说带走物品的目的是千奇百怪的,但是不管犯罪人是出于什么目的,让我们来介绍一下这个现象。通过犯罪人的这一举动使他们的面目浮出水面。
带走的物品
说到“带走”,顾名思义就是它本来是在那里的物品,被害人的物品。但是在犯罪人实施完犯罪离开现场时将其带走的物品。这个话题涵盖了上一节课的内容,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在侦察人员进入现场勘查时,这一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了解犯罪人带走的物品我们可以初步确定犯罪人的目的、了解犯罪人的行为特征,命好的话可以从档案中找出属于特殊犯罪人的标记行为来。那么,如果你是一名警察,你要怎么做哪?
我们要把犯罪后的现场和犯罪前的现场进行比较,并且寻找下面的物品:1、新物品;2、丢失的物品;3、没有变化的物品。上面是老特的原话,其实这个过程也涵盖了上一节课的内容,即犯罪的预谋和准备以及逃避侦察的行为两方面。通过后面的介绍大家就明白了。至于对带走的物品如何确认,我们可以通过对犯罪前拍摄的照片、监控录像、近期的发票单,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得知。
伯吉斯和哈兹伍德将被带走的物品分为三类,一是证据性物品;二是贵重物品;三是有特殊意义的物品。
证据性物品主要是那些犯罪人认为可能会把自己与被害人或案件联系起来的物品。这就包括了犯罪的预谋和准备以及逃避侦察这两方面内容中所提及的物品。
比如:1、沾附有血迹、纤维或精液的被害人的衣服、物品;2、犯罪人送给被害人的礼物、贵重物品或者有特殊意义的物品;3、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合影;4、犯罪人写给被害人的信件。
1和2我详细大家可以理解,3和4是不是就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思了。不过再考虑一下也有可能,譬如现在流行的网上交友,或者以前流行的笔友这类关系,如果犯罪人将被害人通过这类情况相识,那么删除或者带走相关的东西就是有必要的了,看来犯罪的世界里真是没有“不可能”这三个字啊!
贵重物品,哈哈,拉米雷斯兄啊!这里主要是指那些犯罪人认为非常值钱的物品。通过犯罪人从现场带走的物品,我们可以看出他们的技能水平、运输能力、犯罪的目的(有的时候不排除犯罪人把案件伪装成为财起意而达到转移侦察视线的目的)、犯罪人的贫穷程度等。在这里我要跟大家说明一个事情,就是我们学习的这个讲座,他所涵盖的不仅仅是连环杀手,还有很多犯罪,譬如伤害、强奸、盗窃,甚至是普通的扰乱社会治安,所以,大家不要把目光仅仅盯在杀手上面,其实有的时候我自己也不自觉的跑偏,大家借此机会共勉吧。
贵重物品包括:1、信用卡;2、珠宝;3、现金;4、支票本;5、电视机;6、电脑设备;7、音响;8、录像机;9、手机;10、传呼机;11、毒品等等。
从上面的物品我们可以发现,除了现金外,其他的东西我们都可以从特定的下家找到线索。比如从提款机的监控录像找到提款人的影响,从黑市中的线人找到出货人的信息,不论他是卖珠宝、电视机,还是毒品。我们可以通过这样的渠道来确定犯罪人的身份。
特殊意义的物品是指在犯罪现场或者被害人身上对于犯罪人有特殊感情价值的物品。这些东西并非是非常值钱的物品,有的甚至不知什么银子。或者这个东西虽然值钱,但是犯罪人看中的也并不是价格本身,而是物品所承载的一些其他因素。老特把这些东西又分为两类,“战利品”和“纪念品”。如果从分析连环杀手的角度看,这些可能是“标记”,如果广义一点看,有的犯罪人取走的东西可能没那么复杂,譬如犯罪人杀死了不忠的妻子,但是从现场取走了同妻子恋爱是买给妻子的假珍珠项链。所以说,老特说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想知道这些物品的确切价值,我们必须有针对性的对他们进行分析,了解这些物品与犯罪人或者被害人之间的联系。
战利品。很显然它是一种胜利、成功和征服的象征。它与暴力、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被征服和羞辱联系在一起。比如:1、一件被害人被撕破的外衣;2、一缕被害人的头发;3、被害人的身份证;4、在犯罪过程中拍摄的被害人的相片。5、从现场带走的用于伤害被害人的凶器;6、被害人身体的一部分。等等。
纪念品。这是指有一种提示或者象征意义的物品。它代表一次愉快的经历,它常常与犯罪人的某种需要联系在一起。比如:1、从衣柜中拿走的内衣;2、被害人的学生证;3、从被害人家中墙上拿走的照片,或者是从被害人个人相册中拿走的相片;4、被害人佩戴的戒指、项链或者是其他一些不值钱的珠宝;5、犯罪人在犯罪前选择被害人时拍摄的被害人的照片。我自己再加一条6、被害人身体的一部分。有恋尸癖的人往往会把整个尸体放在自己卧室,直到尸体无法继续保留下去。
通过上述两类物品,我们可以发现犯罪人的动机,甚至通过这些信息找到档案里的老熟人。
这章节我们讲了五讲了,上面我们都是讲的犯罪人有意而为的东西。在真实案例中我们会发现,除了那些有意而为留下的痕迹外,还有许多偶然性因素,这些因素是犯罪人在准备犯罪之前没有预料到的,当然,我相信,侦查人员在侦查时也会出乎预料。
偶然性因素
偶然性因素是指犯罪中出现的犯罪人预先没有计划到只是临场实现的一些因素。它可能是一个偶然性的被害人、一次偶然性的犯罪、一个偶然性的凶器或者是一个偶然性的地点,即所有没有预先设计到的并在犯罪中利用的事物。在判断一个行为或者因素是否是偶然性因素的时候我们要尽力找那些表明有无预先计划的行为或因素。比如1、监视被害人的证据(我理解是,犯罪人本来是打算要更加了解被害人时再下手,但是偶然因素导致他在没有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实施了预想的犯罪行为);2、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并带至现场的作案工具(没用上,比如撬锁工具、伪装工具、凶器等,其实挺郁闷的,白带了);3、被害人在受攻击前接到的一些陌生电话(我的理解是,本来要动手的,结果被电话打断了……,不对,本来是犹豫动不动手,但是由于被害人接电话而制造出犯罪人犯罪的时机。靠!我真是天才,这都能替老特圆过来,但是这个情况侦察人员是怎么知道的?哦,逮到人之后的讯问中了解到的……我真是天才,汗);4、深谙被害人的住址和时间规律等隐私信息(这个,我编不出来了,我看了都觉得偶然了。我再想想,靠!肯定翻译错了……我真没辙了,需求帮助……)。老特还担心侦查人员会因为偶然因素致使对犯罪人的危害性造成误解,我想他说的是国外,在国内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对于这点我很有信心,我心里很踏实。
说了这么些,我在考虑一个问题。确认了这些偶然性因素的目的是什么?老特后来没说,他可能要说的是他担心的那个问题,不要因为偶然而放纵了犯罪人,不要因为侦查人员对犯罪人的认定而放弃侦查。是这样,外国,以美国为例,如果是一般的暴力犯罪,犯罪人是可以保释的。如果是偶然性因素导致犯罪,警察的活那么多,也许不会对这个犯罪人投入那么大的关注度,所以犯罪人有可能借此逃避了侦查,在保释在外的机会继续犯罪,有可能是危害程度更大的罪。大家可以理解老特的良苦用心了吧,这是针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担忧。但是这个题目对于国内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我们的公安人员会炸干犯罪嫌疑人身上的每一条信息。每一条,不光是犯罪人自己的,甚至是别人的。“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这句话大家比较耳熟吧,不同司法体制,不同司法思想下,具体的办事原则自然不同。我无意褒贬两者,咱们有法可依的时候老外还满处逮女巫烧着玩哪!所以说,它本身没有任何错对可言,而是不同阶段下的不同要求而已。“一千五百年前人们认为全宇宙的中心是地球,五百年前,人们认为地球是平的,五分钟前,你认为地球上只有人类……”昨天又看了一遍《黑衣人》,这是K对J说的话。没有什么对错,只是我们没有到而已。山脚下的风景和山顶的风景同样美丽,只不过山顶可以看的更远而已。
好了,我们终于把这章全部给同学们介绍完了。可以说,现场是侦查的灵魂。我们费了那么多篇幅讲是值得的,希望同学们好好领会。
下面我做一下下节课的预告,下节课将是我的恶梦,是关于两分法的。在开课之前我先说明一下,这是老特的观点,我是负责上课的,只是转述,不代表我完全的赞同。通过以前的课大家也看到了,我也不是全面的“镜面反射”,所以在我公布下节课的题目的时候,“稻子们”(道格拉斯的fans)不要拿板砖拍我,多谢。
咳,下节课的题目是,《第12章 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错误的二分法》。
……
88
……
啪!(板砖与黑板的接触声)
噼了啪啦……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三)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简介“二分法”——写在第12章之前的话
年还没出,但是已经开始上班了,既然这样大家就都收收心吧,按我以前班主任说我们的话,你们都玩野了心了。现在想想,现在的年龄应该和当初班主任的年龄差不多,以此及彼,她说这句话的时候可能也是在叮嘱自己,该开工了,哈哈。
在开始新的一章之前,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二分法”。忘了是谁说的了,你反对一个东西之前要先了解他。在我们学习《第12章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错误的二分法》之前,我想大家应当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二分法。我无意于倾向哪一种理论,但是我希望同学们可以以一个正确的态度理解这个内容,不因为这个理论是谁说的就确定他的正确与否,不要在谈到二分法之前有先入为主的情绪。道格拉斯、雷斯勒也好,特维也好,他们都是这个领域内的先驱,理论上的探讨是推动这个学科发展的动力,在此向他们严谨治学的精神致敬。
好,现在进入正题。嗯……仔细想象,用简短的篇幅介绍这个概念真是知易行难了,因为“二分法”是一个系统的理论。稍不留意就会犯一叶障目,以管窥豹的错误。所以也不是两句就能说的清楚的。但是,既然应了这个活,咱就得干下去。说不好,咱还说不坏吗?不管那么多了,反正我的认识也是有限的,那么就想到哪说到哪吧,哈哈。(这是当老师该说得话吗?)
先给大家看两个表,这两个比较常见,对两分法有些了解的同学可能在不同资料上都能看到它们。
有组织力杀手
无组织力杀手
资质高、有天份
资质平庸
在社会上颇具竞争力
在社会上表现颇不成熟
喜欢从事技术性高的行业
工作历史不长,且表现不佳
在性方面颇有能力
通常为性无能
在家中的排行往往靠前
在家中排行往往靠后
父亲的工作稳定
父亲的工作不稳定
父母的管教不一致
父母的管教十分严格
在犯案时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
犯案时心情焦虑烦躁
犯案前通常会喝酒
甚少有喝酒的习惯
案发前曾面临环境上的压力
缺少这方面的压力
与父母同住
一人独住
机械性高,汽车的性能一直维持得很好
在命案现场附近居住或工作
会从新闻媒体中追踪案件的发展情形
对新闻媒体中有关该案报道漠不关心
案发后或许会换工作或住所
案发后生活形态都没什么大的改变
有组织力杀手
无组织力杀手
事先曾经缜密的计划
在自然(偶然)情况下发生的
被害人是陌生人
被害人或作案地点是其所熟悉的
把被害人当人看
根本没把被害人当人看
能控制住自己的谈话
无法控制住谈话的语气和内容
由命案现场可以看出其能掌控全局
命案现场不是刻意挑选的
要被害人绝对服从其旨意
会突然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羁押或监禁被害人
不会对被害人如此(没有这个过程)
在被害人死前曾对其作出性侵犯行为
被害人死后才对其进行性侵犯或凌辱
会掩藏其被害人的尸体
把尸体弃置在一般人的目光所及之处
命案现场通常找不到凶器或其他证据
证据或凶器会遗留在命案现场
会一走被害人或是他们的尸体
尸体就遗留在命案现场
第一个表体现两者在一般生活中所处的状态,也就是人格特质。而第二个表则体现出两者在作案之前、作案过程中,以及作案之后等细节上的不同表现。
下面详细的对上面的表格进行说明,在次声明一下,本文主要引用了《异常快乐杀人心理——解读性犯罪》一书的内容,该书作者为大家所熟知的罗伯特·雷斯勒、安·伯吉斯,以及约翰·道格拉斯。
当然,随着他们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后期还提出了第三种人,那就是综合型,即介于有组织力与无组织力之间的状态。其实,很多情况下都不好区分一个罪犯到底是属于哪一类,因为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生物,而他们干出来的事情就更是复杂了。经常是以A出发点,得到B的结果,但是他一点都不想达成这个目标,这也就是无心插柳。所以有许多这样的例子来推翻这个理论,而我们来探讨这个理论之前也会给他们设定一堆特定的限制。但是包括提出这些理论的老家伙们也知道,现实生活中是没有那么多限定的。还是我刚才说过的话,有的时候,你摊上一个活,那是不论遇到多大困难也要完成的。所以,他们也是先去完成他,先去尽最大的努力找到真正的凶手,至于别的事情以后再说吧!
言归正传,咱们看看他们都有什么特征。
有组织力杀手的人格特质:有组织力的罪犯们在家庭中的排行通常比较靠前,很多情况下,他们都是家中的长子。他们的父亲工作比较稳定,许多人所处的家庭环境可以算是中产阶级。但是他们的双亲对于他们的教育方式似乎并不一致,这样的影响在他们的幼年就埋下了不好的种子,可能使他们产生人格分裂的倾向。有组织力的罪犯天资一般来说比较好,智商均能达到平均水平,有些人的智商甚至远远高于一般水平,但是由于他们自身性格以及心理上的问题,他们从事的职业往往并不能使其高智商得以发挥。通过统计,这些人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技术性较高的工作类别。他们适应环境的能力还说的过去,一般都与父母共同生活。在行凶之前,这类罪犯通常会面临一些压力,比如手头拮据、婚姻不睦、与异性的关系破裂,或者是工作上遇到问题等。这些压力都是大的背景,详细的说,在他们行凶之前可能都会处于一种状态,有的表现为心情沮丧,有的表现为暴躁愤怒。但是一旦他们在作案过程中就不同了,这时他们反而出奇的冷静,不会出现张皇失措的样子,仿佛作案时的自己才是真正的自己。当然,有些人在作案之前先喝了点酒以壮胆色。这些人一般有自己的车辆,而且汽车都保养的不错,能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这些人在作案后比较关注社会对案件的报道和评价,通过警察对其住所进行搜查的结果看,往往能发现他们保留着案情的报道。有组织力罪犯一般会在作案后改变自己的环境,使自己能摆脱被怀疑的境地。
有组织力杀手的现场特征:就像上面说过的,有组织力杀手在犯罪过程中是有条不紊的,作者给他们的形容是“乱中有序”,这是很高的评价了。他们不论在作案前,作案过程中,还是善后阶段都能仔细的策划衡量,最大限度的防止警察能循线索找到他们。
虽然他们有缜密的计划,但是他们的被害人,也就是他们的猎物对于他们来说一般都是陌生人,但是这些陌生人的某些特征符合他们的“口味”。在侦察人员汇总某一案件的被害人时,往往会发觉这些被害人在某些方面很像,譬如都是金发垂肩、比如都是24岁以下单身女性,比如都是妓女等等,当然标准纷繁复杂,有的时候甚至有些莫明其妙,让人瞠目结舌。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凶手往往特别偏好一种类型的被害人。一个罪犯在接受调查时曾吐露,“我是个夜行动物,昼伏夜出地搜寻心仪的猎物,因此经常在花费许多时间后无功而返,只得怅然回去继续的等待,一直到找到适合的猎物后,我又开始复生了”。
上面我们也说过,这类罪犯有较好的适应能力,且天资不错。他们往往可以通过言语使被害人上钩,有的甚至可以同被害人发展出一份真假难辨的感情关系,当然,这些都是他们用以攻击的前奏。就像前戏一样,他们往往对此乐此不疲。还有的时候,凶手会化身另一种角色,当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再给予致命一击,听起来有点像黑色漫画中的情景,事实上,他比黑色漫画更加让人毛骨悚然。
强暴和谋杀或许是事前都计划好的,顺序一般情况下都是先奸后杀。强奸过程中不是以粗暴的攻击行为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就是亮出凶器来逼迫对方屈服。对于被害人所表现出来的反应是他们所预期的,恐惧、曲意迎合自己的一切要求、求饶、哭泣甚至是咒骂,当然,如果超过了自己容忍的限度,他们会通过更大的暴力让他们闭嘴。为了能够完全控制住被害人,他会羁押或者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自由。工具上一般采用绳子、链子、胶带、皮带、衣物、化学制品、手铐、箝口物,眼罩等等。从这些物品看,凶手应该不会缺少凌辱或变态行为等情节出现。另外,这些凶手会让被害人在极度痛苦中缓慢的死去,而他们在这个过程中获得到性欲上的满足。这些凶手的心中都被各种幻想及“仪式”所占满。从案发现场所遗留下来的东西以及他们的行为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仿佛是一种图腾,他们忠实的遵从,只有通过这些幻想出的方式进行他们才会获得“新生”。
他们不会随便抄起一个物件就当作凶器使用,往往会自行携带一件凶器,在作案后会将其带走。为了避免留下线索和证据,他们会将尸体从现场移走。从上面所述看来,给人感觉他们在真的犯罪之前在心中已经预演过无数边了。但是,并不是一开始他们就能达到“完美”的状态,我们以前曾经说过,通过多次犯罪,罪犯每次都总结自己的不足,并且在新的犯罪中进行改进。这是后几讲要说的内容,在此不会进行展开,只是点到为止。
最后,有的时候谋杀并非是他们一开始预想的结尾,他们折磨完被害人之后发现他们已经没有别的办法全身而退了,只有杀了被害人才能保护自己。但是,当他们杀了第一个之后,他们就不能停止了。
上面就是美国国立暴力犯罪分析中心(NCAVC)对有组织力罪犯的归纳。对于无组织力罪犯的归纳虽然不是简单的“倒过来”就OK了,但是同有组织力罪犯相对比则比较明显。以下我们简要的说明一下。
无组织力杀手的人格特质:这类杀手通常在家中的排行比较靠后,在家中排老幺的占绝大多数。同时,他们的父亲的工作一般不是很稳定,因此,这些人的工作状况也不是十分良好,经常处于换工作或者失业的状态。在儿时,他们的父母亲对他们管理通常都十分严厉,同学们注意,这里讲的是“严厉”,而不是“严格”,显然在程度上要超过一些正常的要求,并且通常是通过暴力手段达到“教育”的目的。由于父母的影响,这类人通常对事情都抱有较大的偏见,而且对此十分固执,用白话说就是一根筋。由于上述的种种人生际遇以及心理特征,相比起有组织力的杀手看,他们的适应能力较差,社交的能力就更不用多言。所以他们大多为未婚者。在居住情况上,他们不是独居就是与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旁人眼中,他们比较内向,或者是“害羞”。虽然他们有些人还说不上是“怪人”,但是大家经常会忽视这种人的存在。而这些人仿佛也习惯离群索居的生活。但是事情的发展往往是于无声处听惊雷,当案发后会使人大吃一惊,然后鸡皮疙瘩掉一地。其实发现他们的犯罪行踪仿佛并不难,因为他们的被害人通常是生活在他们“领地”附近的人,而犯罪现场就是他的活动范围内。他们通常会产生错觉或者幻想,当压力突破底线或者某些因素成熟时,他们就会像定时炸弹一样“准时”爆发。在进行犯罪时,以及犯罪过后他们并没有什么周密的安排,反而表现出一种混乱的症状。案发后他们会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正常”的生活,对社会是否有何评价也是无所谓的态度。另外一点,这类凶手通常是性无能,或者是性倒错者,也就是说不能进行正常的性行为。他们虽然声称,或者真的有女朋友,但是他们没有同女友出现亲密的性关系。这些人对性往往采取莫不关系的态度,甚至厌恶反感。
同学们说了,如果这些人还不是怪人,那就没有怪人了。您说得没错,这些人通常是不会被周围人所重视的,在出现犯罪结果之前,但是一旦您认识到身边会有这些危险分子的时候,您会觉得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所谓的安全了。
咱们再看看无组织力罪犯的现场特征。
混乱,是您看到他们的犯罪现场后的一个总体印象。他们既没有计划,也没有条理。犯罪通常是仓促之下进行的。他们甚至不关心是否留下线索被警察追查。被害人往往是不小心触发“引信”的倒霉蛋,而且被害人或许是凶手所认识的人。更有甚者,被害人往往是随机产生的。书中作者举例,如果凶手选择邻居下手,他们会挨门挨户的敲门,谁是第一个打开的,谁就是他们的猎物了,真是毫无道理可讲。当然,也因人而已,如果开门的是穿制服的警察或者是身高体重均超过他,或者是他认为控制不了的人,他们也不会“无组织”的犯这种傻,终归他们是有病态而非真的脑子有病。他们一旦选择好目标就会采取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将被害人制服,或者更简单,直接一击致命。再有,这类人一般不把人当人,怎么讲?举个例子吧,爱德华·盖因,那位偷坟掘墓然后用尸体作人皮外衣的老哥,他把他的第一个被害人倒吊在房梁上开膛破肚,进屋抓人的警察还以为那是一头死麋鹿,因为正常人是不会对尸体这么做的。另外他把人皮做成椅子面、灯罩,用人骨做匕首、家具……。当然,这是他喜欢“收集”的东西。遇到这类人不喜欢的“部件”,他们往往会比较着重的进行破坏,而且手段极端毒辣残酷。一般受攻击的频率比较高的部位就是脸了,高居排行榜第一名。一方面他们是出于憎恨(往往憎恨的不是被害人本身,也许他根本就和这个人不认识),一方面是出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希望警察认出被害人(谁说他们不在以自己是否被抓,他们还是努力了,只是想法可能比起有组织力的凶手来说还是太简单了点),最后有可能是因为他们认识被害人,或者这个被害人酷似给凶手带来“困惑”的凶手认识的人,他们的潜意识使他们有如此举动。根据警方的经验,一般情况下将被害人的面部掩盖说明他们认识被害人,而且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表示羞愧和忏悔。与有组织力的凶手不同的是,无组织力的凶手一般不会对被害人说什么,从上面的描述看,当他们盯上目标后,到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害人就没有多少时间可以说话了。
如我们在人格特质里说到的,这类人对于“性”来说是与众不同的。他们即使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犯大多也在被害人死亡之后。至于手段和方式就让一般人无法接受了。血腥、残酷、变态……我只说抽象的词,具体的我怕大家可能无法接受。肢解或/并留下一部分肢体或器官是通常的收关工作。对了,忘了还有恋尸癖的家伙了……,一不小心又说了一堆让大家清肠胃的内容,呵呵。
大概就是这些了,说简单也简单,反正表格摆在那里一幕了然。但是这些都是无数工作人员通过大量的工作总结之后的结果。要是说复杂,那可就复杂大发了。因为即使经过多年培训的警员不能说自己完全掌握了这门“技术”。或者说,他压根就是错的。许多人对二分法进行诟病,不好意思,应该说提出讨论意见的原因也在于此。这是一个新兴的领域,这是一个未知的空间。我想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把大家汇集在这里。做一个不恰当的类比,就像黑匣子游戏,一个盒子上有五角星、三角、方块、圆形,椭圆……。小孩子自己寻找合适的拼版按照形状摆放进去。行为学家就是将各类罪犯的一般特征放在那里,然后让警察方便去选择。找到适合的“拼版”后顺藤摸瓜,摸着瓜之后就顺手牵羊了。也许二分法永远不会成熟完善的成为一项科学理论,但是他的作用并不因为他不是亲娘养的就没人疼。老邓同志说了,黑猫黄猫,抓到耗子就是好猫!陈胜吴广说了,王侯将相宁有种呼!冰冰老师说了,废TMB什么话啊,赶紧收尾。篇幅不够了……哈哈,好长时间没活动嘴了,有点搂不住,不好意思。
那好,下一讲我们再听听特维是怎么说的。
今天就到这吧。下课。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四十四)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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